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6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時40分、10時至12時14分
6月17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0時24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黃國昌 陳昭姿 王義川 林國成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黃珊珊 張啓楷 鄭天財Sra Kacaw 林岱樺 王美惠 林倩綺 李昆澤 陳培瑜 羅智強 葛如鈞 黃 仁 沈伯洋 黃建賓 許宇甄 陳菁徽 黃 捷 陳永康 王育敏 林沛祥 蘇清泉 何欣純 許智傑 沈發惠 柯志恩 黃秀芳 陳冠廷 賴士葆 陳亭妃 吳秉叡 徐富癸 陳秀寳 蔡其昌 劉建國 張宏陸 李柏毅 賴瑞隆 郭昱晴 林楚茵 羅美玲 陳俊宇 邱議瑩 李坤城 徐巧芯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沛憶 王鴻薇 謝衣鳯 王正旭 翁曉玲 王世堅 林宜瑾 林俊憲 吳思瑤 賴惠員 馬文君 陳玉珍 廖先翔 邱鎮軍 柯建銘 鄭正鈐 蘇巧慧 黃健豪 魯明哲 洪孟楷 鍾佳濱 林月琴 韓國瑜 蔡易餘 郭國文 徐欣瑩 張智倫 盧縣一 涂權吉 吳宗憲 李彥秀 林淑芬 范 雲 牛煦庭 謝龍介 林思銘 廖偉翔 羅廷瑋 邱若華 丁學忠 傅崐萁 張嘉郡 羅明才 張雅琳 楊瓊瓔 顏寬恒 王定宇 游 顥 莊瑞雄 高金素梅 吳琪銘 葉元之 陳素月 楊 曜 陳超明 呂玉玲 陳雪生 邱志偉 陳 瑩 林德福 萬美玲 江啟臣
委員出席 113人
主 席 |
院長 |
韓國瑜(6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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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院長 |
江啟臣(6月17日) |
列 席 |
秘書長 |
周萬來(6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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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秘書長 |
張裕榮(6月17日) |
記 錄 |
議事處處長 |
高百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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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處長 |
吳東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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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審 |
李彥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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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
黃建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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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處處長 |
蘇顯星 |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9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8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7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9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畜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游顥等16人擬具「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郭昱晴等21人擬具「動物保護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癌症防治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賴惠員等21人擬具「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賴惠員等22人擬具「銀行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賴惠員等22人擬具「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賴惠員等20人擬具「醫療法第八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8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9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7人擬廢止「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6人擬廢止「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8人擬廢止「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法」,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8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建築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國家中醫藥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一、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二、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三、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五、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廢止「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屬各分局組織通則」,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六、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廢止「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七、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廢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八、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廢止「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所屬各辦事處組織通則」,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九、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五十、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9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一、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五十二、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0人擬具「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五十三、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2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五十四、行政院函請審議「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五、行政院函請撤回前送請本院同意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案。
決定:同意撤回。
五十六、農業部函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等21家財團法人113年度決算書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十七、經濟部函送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等21家財團法人113年度決算書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十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等7家財團法人113年度決算書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九、核能安全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輻射防護協會及財團法人核能資訊中心113年度決算書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六十、文化部函送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等12家財團法人113年度決算書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六十一、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13年度決算書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十二、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3年度決算書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十三、衛生福利部函送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等9家財團法人113年度決算書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四、行政院函,為監察院114年度辦理「2025年第37屆澳紐及太平洋地區監察使年會暨人權國際研討會」所需經費不敷,請同意動支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750萬元支應,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六十五、行政院函,為財政部國庫署配合「因應美國關稅我國出口供應鏈支持方案」辦理貿易融資利息減碼及輸出保費優惠經費不敷,動支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10億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六十六、行政院函,為修正「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十七、經濟部函,為修正「能源供應事業應申報經營資料之項目與申報期間」,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十八、經濟部函送「產業園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費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十九、經濟部函,為修正「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農業部函,為修正「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第二點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一、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美國新墨西哥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二、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加拿大魁北克省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三、農業部函,為修正「鮪延繩釣漁船赴台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四、農業部函送「植物診療機構設置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五、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美國明尼蘇達州、密西根州、佛羅里達州、蒙大拿州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六、財政部函,為修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條文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七、財政部函,為自113年12月13日起,聖多美及普林西比(São Tomé and Príncipe)自適用我國海關進口稅則第2欄稅率之低度開發國家名單除名,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七十八、財政部函,為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七十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條文及第十條附表二至附表四,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八十、交通部函,為修正「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八十一、考試院函送「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植物診療師考試規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八十二、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規則」第七條及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八十三、司法院函,為修正「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八十四、法務部函,為修正「執行死刑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八十五、國防部函,為修正「國防部陸軍司令部辦事細則」第六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八十六、勞動部函,為修正「庇護工場身心障礙者職業災害補償費用補助辦法」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七、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第十一條條文及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二,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八、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氯黴素類抗生素之檢驗」,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健康食品之骨質保健功效評估方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衛生福利部函,為新增「Galloway-Mowat症候群」為罕見疾病,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十一、環境部函,為修正「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輔導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十二、內政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臺灣原住民族取用傳統姓名指引」,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九十三、內政部函,為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十八點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九十四、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修正「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五條附件,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九十五、中央選舉委員會函送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21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編號、主文、理由書、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正反意見支持代表於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之辦理期間與應遵行之事項等事項公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九十六、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原民部落營造計畫」及「推動原住民族多元產業發展2.0計畫」之113年度執行進度及績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九十七、海洋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機關113年第4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八、僑務委員會函送113年度「公務預算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九十九、農業部函送113年度截至第4季止對政府機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113年度第4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一、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前瞻基礎建設計畫113年度執行進度及績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二、經濟部函送113年度截至第4季「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三、經濟部函送中小及新創企業署113年度截至第4季止「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四、經濟部函送該部所屬事業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14年1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五、經濟部函送「台糖公司太陽光電保留三成所發綠電專予中小企業購買執行績效」114年1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經濟部函送114年度新興重大計畫「老舊高地社區用戶加壓受水設備改善計畫第二期」計畫書,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經濟部函送113年第4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八、經濟部函送前瞻基礎建設計畫113年度執行進度及績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全球人壽承受國華人壽案相關補助款運用情形114年2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一○、財政部函送113年度第4季「獎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一一、財政部函送國有財產署捐贈、出租、讓售移轉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之土地使用進度114年1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一二、財政部函送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與營業稅申報作業平台維運概況暨相關使用情形114年1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一三、文化部函送113年第4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一四、文化部函送114年1月該部及附屬機關(構)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一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送113年第4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一六、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113年辦理前瞻基礎建設「Å世代半導體-前瞻半導體及量子技術研發計畫」等10項計畫之執行進度及績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七、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及台灣電信協會依本院相關決議114年1月份執行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一八、交通部函送前瞻基礎建設計畫113年度執行進度及績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一九、交通部函送「提供國際自由行旅客來臺之促進消費金」之「來臺旅遊人數及國別」114年2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二○、交通部函送「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因地制宜之通勤通學公共運輸票證方案」114年3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二一、數位發展部函送113年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執行進度及績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二二、司法院函送113年第4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二三、司法院函送「113年司法院所屬機關通訊監察業務統計年報」,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二四、法務部函送113年度通訊監察之相關統計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二五、法務部函送113年第4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二六、環境部函送113年度截至第4季補、捐(獎)助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七、環境部函送113年第4季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八、衛生福利部函送113年度截至第4季止「公務預算補(捐)助情形表」、「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4期特別預算補(捐)助情形表」及「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預算補(捐)助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九、衛生福利部函送前瞻基礎建設計畫113年度執行進度及績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三○、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推展費檢討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一、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編列農田水利事務諮議會委員所需經費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二、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檢討森林遊樂區營運暨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三、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村再生實施計畫歷年執行成果及預期績效指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四、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因應紐西蘭進口液態乳零關稅,通盤規劃因應策略及配套措施協助酪農產業永續發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五、中央銀行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CBDC可行性評估及進展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六、中央銀行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精進不動產信用管制措施檢討及近5年實施金融檢查狀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三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7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1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16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17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18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保險業務發展基金協助保險公司發揮綠色金融影響力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三、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事業連續虧損相關管理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四四、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開拓承銷業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五、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印刷廠加強統一發票各代售點調撥作業並提升預估印製量準確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六、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提升啤酒類產品市占率精進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七、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拓展海外銷售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八、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台酒購物網行銷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九、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精進南投觀光酒廠改造工程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五○、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決議第2項精進編列中央政府債務基金預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五一、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積極轉型以提高收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五二、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印刷廠加強空白統一發票銷毀率之控管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五三、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印刷廠新增決議第4項「專業服務費」預算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五四、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印刷廠降低統一發票兌獎手續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五五、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研謀速食麵產品銷售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五六、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葡萄酒產品推廣與市場開發」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五七、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積極研謀台酒購物網策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五八、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落實安全衛生管理措施,加強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五九、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產品成本連年提高,積極研謀策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六○、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南投酒廠觀光酒廠風華再現改造計畫工程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六一、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改善國內外酒類銷售具體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六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致力支持基礎科研,蓄積國家科研能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三、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導入智慧醫療科技以減輕護理師負擔並提升專業價值」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四、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決議第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五、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立東華大學校務基金新增決議第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六、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立高雄大學校務基金新增決議第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七、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運動發展基金新增決議第8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八、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6項光復車站下午14時至17時增加對號下行列車停靠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六九、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2項「花蓮舊鐵路醫院整體排水改善工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七○、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行政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決議(一七二)『個資保護委員會籌備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等2案,業經處理完竣,均得以動支,請查照案。
一七一、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該會決議(四)第4目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凍結20萬元」等40案,業經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七二、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僑務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該會決議(二)『資訊軟硬體設備費』預算凍結10萬元」等14案,業經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七三、(密)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僑務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決議(一)、(二)預算凍結案」等2案,業經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七四、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預算凍結百分之十專案報告」等36案,業已處理或審查完竣,均得以動支或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七五、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凍結60萬元書面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七六、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營事業管理司『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凍結百分之十五專案調查及究責檢討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七七、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水利署『業務費』預算凍結10%專案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七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水電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等7案,業已處理完竣,均得以動支,請查照案。
一七九、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5目『促進產業發展』預算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等11案,業已處理或審查完竣,均得以動支或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業務費』預算凍結1,500萬元書面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八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2目項下『規劃國家發展計畫』預算凍結30%書面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八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3目『財經新策略規劃研究』預算凍結20%書面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八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新增決議第145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業務費』凍結30%專案報告案」等48案,業經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八四、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中央研究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增決議(一)及決議(一)至(五)預算凍結報告」等6案,業已審查完竣,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八五、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核能安全委員會函為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114年度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等10案,業已審查完竣,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八六、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新增決議(三十五)預算凍結專案報告」等33案,業已審查完竣,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八七、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業務費』預算凍結30%專案報告」等22案,業已審查完竣,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八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家安全會議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款第2項『業務費』預算凍結30%專案報告」等4案,業已處理完竣,其中第一案,准予備查;第二案至第四案,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八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司法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等10案,業已處理完竣,其中第一案及第二案,均准予備查;第三案至第十案,均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九○、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1項『專業服務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等15案,業已處理完竣,均予以備查,請查照案。
一九一、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新增決議(十八)『政務人員待遇』預算凍結七分之四專案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人事同意案送達立法院,並經立法院院會完成審查程序後,即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九二、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新增決議(二十五)『業務費』預算凍結10%書面報告案」,業已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九三、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一)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等5案,業已處理完竣,均予以備查,請查照案。
一九四、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新增決議(八十)『業務費』預算凍結30%書面報告案」,業已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九五、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至(十四)及新增決議(一一八)第2目『科技業務』預算凍結書面報告」等64案,業已處理完竣,均同意動支,並針對處理情形一覽表中第14案通過附帶決議1項,請查照案。
一九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考試院函為修正「考試院會議規則」第五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案,經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九七、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修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十二條條文乙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九八、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有關臺北市商業會為建請政府降低機車貨物稅請願文書7案,經審查結果,均不成為議案案。
一九九、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有關陳○鈴君為檢送航空法律概念之「海商法」供參等請願文書2份案,經審查結果,均不成為議案案。
二○○、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有關群義工程有限公司為建請修正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條文請願文書乙份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一、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有關鄭○強君為有關酒駕修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連坐罰除業者外,建議應增列家庭成員請願文書乙份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二、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有關林○耀君為建請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有關車輛之定義,以避免法律張冠李戴請願文書乙份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質詢事項
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馬委員文君,針對行政院統刪地方政府一般性補助款25%,總計刪減地方補助款636億元,導致中央核定給南投縣的一般性補助款短撥35億元,比例高達27.3%,對於南投縣政之社會福利與教育政策影響甚鉅,基於「地方補助款」視為「法律義務支出」,不容行政機關片面解釋或中斷,籲請行政院應儘速撥補刪除款項,以利南投縣施政順利進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王委員美惠,就預售屋履約保證機制失靈造成爛尾樓之社會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討論事項
一、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事項第2案「總統咨,為司法院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現有缺額7名,茲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提名蔡秋明、蘇素娥、蕭文生、鄭純惠、林麗瑩、陳慈陽、詹鎮榮7位為司法院大法官,並以蔡秋明為院長、蘇素娥為副院長,咨請同意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決議:復議案通過。本案報告事項重行決定如下:
二、總統咨,為司法院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現有缺額7名,茲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提名蔡秋明、蘇素娥、蕭文生、鄭純惠、林麗瑩、陳慈陽、詹鎮榮7位為司法院大法官,並以蔡秋明為院長、蘇素娥為副院長,咨請同意案。
決定: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及投票表決時程如下:
(一)7月3日(星期四)舉行司法院人事同意權案公聽會,由各黨團推薦學者專家代表7人參加,由國民黨黨團推薦3人、民進黨黨團推薦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薦1人;各黨團審查小組委員亦依上述比例推派委員組成。名單請於6月26日(星期四)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
(二)7月9日(星期三)、10日(星期四)、14日(星期一)召開全院委員會,並合併為一次會。7月9日(星期三)上午審查司法院院長被提名人,下午審查司法院副院長被提名人;7月10日(星期四)及14日(星期一)審查大法官被提名人,每位被提名人各由7位委員進行詢答,由國民黨黨團推派3人、民進黨黨團推派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代表進行。名單請於7月8日(星期二)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詢答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審查完畢後,於7月25日(星期五)院會行使同意權案記名投票表決。
(三)上開行使同意權案投票時,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5位大法官被提名人併為一張同意權票。
(四)有關行使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5位大法官被提名人同意權案相關事務及時程詳如下表。
(五)各黨團如有關於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被提名人之書面問題,請於6月23日(星期一)中午12時前送至議事處彙整,並由本院函送提名機關轉致被提名人,俾利後續審查之進行。
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建請再延長會期至114年8月31日止,請公決案。(本案逕付二讀)
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三、本院財政、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114年度)」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114年度)照審查報告修正通過。〔二讀時:
壹、通案決議
照協商結論予以通過。
貳、歲出部分
第2款行政院主管、第3款內政部主管、第4款財政部主管、第5款教育部主管、第6款經濟部主管、第7款交通部主管、第9款農業部主管、第10款衛生福利部主管、第11款環境部主管、第12款文化部主管、第13款數位發展部主管,均照協商結論予以通過。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參、融資財源調度部分
照協商結論予以通過。
肆、其餘照聯席會審查結果通過。
三讀時:
一、歲出部分:原列特別預算數703億0,005萬元,減列1億5,230萬元,改列為701億4,775萬元。
二、融資財源調度部分:歲出所需財源原列703億0,005萬元,隨同歲出預算審議結果,減列1億5,230萬元,改列為701億4,775萬元,全數以舉借債務支應,並依據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所舉借債務不受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規定之限制。〕
四、(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五、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中央選舉委員會5月23日第616次委員會議,違法審議並拒絕辦理本院依據「公民投票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所提出之「您是否同意『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判處死刑不須一致決』之政策?」公民投票提案,對此本院應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法辦理本院院會通過之公民投票提案,請公決案。〔本案逕付二讀【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
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沈發惠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林倩綺等19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黃捷等19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郭昱晴等17人、委員吳思瑤等16人、委員許宇甄等17人、委員蘇巧慧等17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陳培瑜等18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葉元之等18人分別擬具「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制定通過。(二讀時,委員許宇甄等提案第三十三條條文,不予採納;其餘均照審查會名稱、章名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為確保國家安全及人員之適任,請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於訂定「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人員安全查核辦法」時,除對於進用人員於聘用前應通過安全查核外,另應將有關「任同一職務滿一定期間內,應重行辦理查核」之制度納入該辦法,以避免機敏資料外洩。)
七、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黃健豪等19人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五條、第八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五條及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1人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五條、第九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九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俊宇等19人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電信管理法第五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五條第四項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十四年六月十七日」;第八條、第九條、第四十條及第七十五條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八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電信管理法」修正條文第5條施行後,主管機關應考量業者既有之權利義務與法定負擔,衡酌比例原則、衡平原則,參採業者意見與實際管理需要後,訂定分級管理制度,以落實對電信業者之管理,提升打詐效能,並兼顧產業發展之所需。)
八、本院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20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7人、委員王美惠等24人、委員鍾佳濱等21人分別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6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28人、委員吳思瑤等18人、委員李坤城等24人、委員柯志恩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雅琳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委員陳秀寳等24人分別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美玲等17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林思銘等20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分別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8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20人及委員李柏毅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二十九條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因應「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修正,對運動產業經營者及相關法人、團體等在防制賽事舞弊等事項之課責及確保賽事公正性之義務,教育部體育署應儘速於本條例或「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等法令中研擬相關條文修正,並於適當時機以提案或修正動議方式提出。)
九、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5次會議報告事項第30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決議:另定期處理。
其他事項
壹、本次會議議事日程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通過;有關報告事項記載於議事錄順序,授權議事處調整。【黨團依本院議事成例分別對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提出異議:
一、報告事項
(一)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次會議報告事項及質詢事項,僅限列議程草案所列議案及下表所列13案。
附表
案名 |
|
1 |
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9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 |
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請審議案。 |
3 |
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7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
4 |
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5 |
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6 |
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7 |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7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8 |
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9 |
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9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0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1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畜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2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3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2)
其他黨團之提議不再處理。(國民黨黨團之提議與台灣民眾黨黨團相同)
二、討論事項
(一)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次會議討論事項,僅限列如附表13案。
附表
案 |
案 由 |
1 |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事項第2案:「總統咨,為司法院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現有缺額7名,茲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提名蔡秋明、蘇素娥、蕭文生、鄭純惠、林麗瑩、陳慈陽、詹鎮榮7位為司法院大法官,並以蔡秋明為院長、蘇素娥為副院長,咨請同意案。」之院會決定,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42條規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2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建請再延長會期至114年8月31日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3 |
本院財政、內政、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案(114年度)」案。 |
4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
5 |
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中央選舉委員會5月23日第616次委員會議,違法審議並拒絕辦理本院依據「公民投票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所提出之「您是否同意『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判處死刑不須一致決』之政策?」公民投票提案,對此本院應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法辦理本院院會通過之公民投票提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6 |
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沈發惠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林倩綺等19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黃捷等19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郭昱晴等17人、委員吳思瑤等16人、委員許宇甄等17人、委員蘇巧慧等17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陳培瑜等18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葉元之等18人分別擬具「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
7 |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黃健豪等19人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五條、第八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五條及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1人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五條、第九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九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俊宇等19人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8 |
本院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20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7人、委員王美惠等24人、委員鍾佳濱等21人分別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6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28人、委員吳思瑤等18人、委員李坤城等24人、委員柯志恩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雅琳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委員陳秀寳等24人分別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美玲等17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林思銘等20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分別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8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20人及委員李柏毅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9 |
(一)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0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鴻薇等26人、委員林德福等20人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分別擬具「預算法增訂第八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
11 |
本院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函送「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調查報告書(含處理意見)」案。 |
12 |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委員在立法院院會議場內行為嚴重失序,當眾咆哮暴走傷人,以致造成國民黨委員徐巧芯受傷,嚴重傷害國會形象,柯建銘委員之暴力行為應予嚴厲譴責,爰要求柯建銘委員於院會向徐巧芯委員公開道歉,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提案建請將柯建銘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13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卓榮泰院長嚴重破壞憲政體制、藐視國會之行為,經全體黨團成員議決,對卓榮泰院長提出嚴厲譴責。憲法第五十七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行政院院長卓榮泰卻於會議期間(114年3月25日),罔顧議事日程已排定質詢事項為:「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在未經韓國瑜院長同意下逕行離開議場,猶有甚者,韓國瑜院長宣布開會後,兩度通知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返回本院備詢,卓榮泰院長仍置若罔聞,罔顧憲法所賦予之憲政義務,悍然拒絕返回本院備詢,使多位排定質詢委員與本院議事人員於議場空等超過一小時,延誤干擾國家政務甚鉅。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照憲法規範,行政院需對立法院負責,行政院院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行政院院長卓榮泰竟在未經韓國瑜院長同意下逕行離開議場,更於院長通知提醒返回備詢後,拒絕履行其憲法義務,其作為已嚴重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精神。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爰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藐視國會之行為提出最嚴厲之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予
以通過。
其他黨團之提議不再處理。】
本次會議各項記名表決結果名單:
(1)「討論事項第五案逕付二讀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11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0人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51人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思瑤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王義川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人
(2)「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報告事項僅限列之提議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58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8人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50人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思瑤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王義川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