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程序委員會第19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星期二)12時1分至12時12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沈委員發惠
議 程 一、審定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9次會議議事日程及人民請願案。
二、審定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4次全院委員會議事日程。
主席:報告委員會,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始開會。
請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第11屆第3會期第18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星期二)中午12時至12時9分
地 點 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 范 雲 許宇甄 麥玉珍 陳培瑜 王義川 陳永康 羅智強 葛如鈞 林倩綺 翁曉玲 沈伯洋 陳菁徽 郭昱晴 王鴻薇 盧縣一 沈發惠 林月琴 羅美玲 莊瑞雄
主 席 翁委員曉玲
列 席 高處長百祥
記 錄 李秘書彥緯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會第11屆第3會期第17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決定事項
一、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8次會議議事日程未審定。
主席宣告:本次院會議事日程草案內容,朝野黨團無法達成共識,援例將本次議程草案提報院會處理。
【提案】
1、民進黨黨團(范委員雲)提議: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18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如附件一)
2、民進黨黨團(范委員雲)提議: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18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建請限列「(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等3案。(如附件二)
二、請願案件
(一)函送本院相關委員會審查,共7案。
(第1案及第2案送請內政委員會審查)
1.魏○○為建請修正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以強化重大詐欺犯罪之嚇阻與社會防衛機制事請願案。
2.魏○○為建請修正建築法等,提升全民居住安全與城市防災能力事請願案。
(第3案送請經濟委員會審查)
3.魏○○為建請增訂個人資料保護法條文,以維護學生資訊隱私事請願案。
(第4案送請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4.魏○○為建請增訂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條文,以維護校園秩序事請願案。
(第5案送請交通委員會審查)
5.魏○○為建請增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文,推動道路標誌視覺化,提升駕駛辨識效率與行車安全事請願案。
(第6案送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6.魏○○為建請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相關條文,明確強化對強制性交等犯罪之刑事責任事請願案。
(第7案送請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7.時代力量為本院審查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提出相關訴求盼列入立法事請願案。
(二)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函轉權責機關處理逕復,並副知請願人,共6案。
1.謝○○為建請國史館遵行國史館組織條例規定事請願案。(函轉總統府)
2.魏○○為建請修正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提升全民居住安全與城市防災能力事請願案。(函轉內政部)
3.謝○○為建請學校等制服改制請願案。(函轉教育部)
4.謝○○為有關國家教育研究院存廢等事請願案。(函轉教育部)
5.魏○○為建請修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等事項,推動道路標誌視覺化,提升駕駛辨識效率與行車安全事請願案。(函轉交通部)
6.魏○○為建請推動建立兒童工作證制度,補足司法與制度漏洞,守護台灣兒少安全事請願案。(函轉衛生福利部)
案 |
法案名稱 |
條數 |
備註 |
1.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鑑於本院修憲委員會掌理憲法修正案之審議及相關事項,然自本(第11)屆以來,相繼有各黨委員提出修憲相關提案,惟雖經院會陸續通過將其交修憲委員會審查,但本屆至今,修憲委員會卻未依據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予以組成;為避免各黨委員所提修憲提案付委後,無法依照院會決定交修憲委員會進行審查,爰要求本院儘速依據「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之規定,於本(第3)會期完成修憲委員會之組成,並決議第一次修憲委員會召開日期,俾利進行修憲案後續審查程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交付協商 114.6.20. |
2. |
(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2人擬具「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 |
交付協商 113.12.27. 交付協商 114.5.9. |
3.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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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院長 召集協商 114.5.14. |
4.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主計總處應依立法院審議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刪減之決議意旨,由中央各機關及所屬編列之預算刪減調整,並立即將一般性補助款足額撥付予地方政府。」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交付協商 114.6.6. |
5.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立即全額撥付114年度對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及原住民族地區基本設施維持費。另應由行政院自行調整刪減636億餘元,請行政院院長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交付協商 114.6.4. |
6. |
(一)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7 |
交付協商 113.7.12. 交付協商 113.7.12. 交付協商 113.7.12. 交付協商 114.5.16. |
7.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鴻薇等26人、委員林德福等20人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分別擬具「預算法增訂第八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
1 |
交付協商 114.3.28. |
8. |
本院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函送「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調查報告書(含處理意見)」案。 |
-- |
交付協商 114.6.6. |
9. |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委員在立法院院會議場內行為嚴重失序,當眾咆哮暴走傷人,以致造成國民黨委員徐巧芯受傷,嚴重傷害國會形象,柯建銘委員之暴力行為應予嚴厲譴責,爰要求柯建銘委員於院會向徐巧芯委員公開道歉,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提案建請將柯建銘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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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4.4.18. |
10.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照憲法規範,行政院需對立法院負責,行政院院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行政院院長卓榮泰竟在未經韓國瑜院長同意下逕行離開議場,更於院長通知提醒返回備詢後,拒絕履行其憲法義務,其作為已嚴重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精神。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爰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藐視國會之行為提出最嚴厲之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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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一
案由: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18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范 雲
附件二
案由: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18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建請限列下表3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范 雲
議案名稱 |
|
1.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
2.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鍾佳濱等20人、委員李坤城等19人、委員沈發惠等18人分別擬具「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王鴻薇等19人、委員郭國文等18人、委員賴士葆等32人分別擬具「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思銘等18人擬具「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條之一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3.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8人擬具「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之七及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0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分別擬具「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7人擬具「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之七及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及委員陳玉珍等16人分別擬具「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主席:請問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無)沒有,議事錄確定。
報告委員會,今天要討論二項議程草案,第一個是本週五第19次院會議事日程,另一個是下週三要召開的第4次全院委員會議事日程,我們就按照時間順序,先處理第19次院會的議程。
請宣讀報告事項及質詢事項。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9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
時 間:中華民國114年7月4、8日(星期五、二)上午9時至下午6時
地 點:本院議場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8次會議議事錄。
二、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8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7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本院委員陳菁徽擬撤回前提之「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一、本院委員陳菁徽擬撤回前提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二、本院委員陳菁徽擬撤回前提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三、內政部函,為修正「界標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四、國防部函,為修正「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五、經濟部函,為修正「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六、經濟部函,為修正「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物種」附表三,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七、農業部函送「農田水利申請許可案件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八、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美國德拉瓦州、北卡羅萊納州、維吉尼亞州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九、農業部函,為修正「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十七條附件十五之二,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二條附表五至附表七、附表十至附表十二、第七十二條附表三十二,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八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條文等6項法規,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三條、第十一條條文、「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函,為修正「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九條及第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五、財政部函,為修正「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六、教育部函,為修正「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違法事件通報辦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七、教育部函送本院修正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通過附帶決議第9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八、中央研究院函,為修正「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會議規則」及「中央研究院院長遴選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九、文化部函,為修正「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交通部函,為修正「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收費標準」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一、交通部函,為修正「鐵路行車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二、交通部函,為修正「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三、交通部函,為修正「客船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四、交通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修正「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五、法務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數位發展部函,為「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名稱修正為「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財政、交通三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六、法務部函送「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七、勞動部函,為修正「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八、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並自114年5月1日生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九、環境部函,為修正「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十二項,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經濟部函送商業發展署114年度截至第1季「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一、經濟部函送114年度截至第1季「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二、經濟部函送智慧財產局114年度截至第1季止「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三、經濟部函送113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四、文化部函送113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五、交通部函送鐵道局代辦臺鐵新建工程執行情形114年4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六、交通部函送113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七、數位發展部函送113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八、勞動部函送113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九、環境部函送113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內政部函送113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一、農業部函送113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二、客家委員會函送113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113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四、財政部函送113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五、教育部函送113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六、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113年度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服務費用─旅運費』編列之必要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七、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四接啟用前極端氣候下如何預防協和電廠新機斷供天然氣配套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八、中央銀行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透過貨幣政策協助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打造亞洲資產管理中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九、中央銀行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精進輔導合法匯兌業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中央銀行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精進硬幣再流通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一、中央銀行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央印製廠數位身分證相關設備維護狀況及委託製作案後續政策規劃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晶創臺灣方案之半導體人才發展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三、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沙崙C區二期智慧設施整合及營運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四、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5項站務人員及列車人員隨身配備錄影設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五、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4項站務人員及列車人員隨身配備防身器械及相關配套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六、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新增決議第20項站務人員及列車人員隨身配備錄影設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七、勞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建構營建業者安全工作環境及開發職業衛生危害評估技術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開辦長照保險之可行性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如何結合醫療與長照之具體計畫、改善策略及規劃時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細胞染色體檢測、侵入性產前基因檢測(含絨毛膜穿刺及羊膜穿刺)及新生兒罕見疾病篩檢費用補助作業檢討」及「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113年度之一般行政管理計畫固定資產購置妥適性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檢討長照財務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二、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繼續凍結2,000萬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三、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9目「原住民族教育推展─原住民族教育協調與發展經費」預算繼續凍結5,000萬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四、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一)「業務支出」預算凍結300萬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五、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僑務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該會決議(十二)第6目項下『擴大培育及留用僑生』預算凍結300萬元案」,業經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七十六、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為113及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陸軍司令部第5目項下『遙控無人機防禦系統』預算凍結200萬元」等40案,業經處理完竣,均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七十七、(密)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外交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該部新增決議(一)預算凍結案」,業經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七十八、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醫師法施行細則」等2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
一、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7人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
四、本院委員黃捷等21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2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9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一、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條、第十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二、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三、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四、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五、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2、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六、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七、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八、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九、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一、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二、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三、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四、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五、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增列)
二十六、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七、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質詢事項
主席:現在請登記委員發言,第一位請林委員月琴發言,並在林委員月琴發言結束時截止發言登記。
林委員月琴: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19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案由: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19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林月琴
主席:接下來我們請登記第二位葛委員如鈞發言。
葛委員如鈞:本次院會(第19次)議事日程建請將議程草案送交院會處理。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案由:本次院會(第19次)議事日程建請將議程草案送交院會處理。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葛如鈞 王鴻薇
主席:現在登記委員都發言完畢,報告事項跟質詢事項就等討論事項宣讀及發言完畢之後,我們再一併處理。
現在請宣讀討論事項。
討論事項
(議事日程草案)
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1次會議決定: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8人擬具「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之七及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0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分別擬具「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7人擬具「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之七及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及委員陳玉珍等16人分別擬具「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9、6、8、8、8、8、9、1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鍾佳濱等20人、委員李坤城等19人、委員沈發惠等18人分別擬具「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王鴻薇等19人、委員郭國文等18人、委員賴士葆等32人分別擬具「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思銘等18人擬具「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條之一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3、3、3、1、1、3、3、3會期第9、6、8、8、5、16、8、12、1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四、(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2人擬具「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7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五、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文各縣市政府,將中央編列給地方政府的一般性補助款自114年度5至12月份分配及撥付數全數改為未分配數,已嚴重違反立法院通案刪減、促進政府資源有效配置之決議精神。中央政府預算編列浮濫,原編列三兆一千億元,立法院通案刪減後仍有二兆九千億餘元之數,為中華民國史上最高之中央政府總預算,本院本於職責審議預算,以督促中央政府增進財務效能、減少不當經濟支出甚至浪費之目的,中央政府不思檢討如何有效節用分配資源,卻意圖慷地方政府之慨,緊縮一般性補助款補助事項,將直轄市、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及縣(市)基本財政收支差短與定額設算之教育、社會福利及基本設施等改為未分配數,此舉不僅違反原預算刪減提案之意旨,更將嚴重影響地方財政及運作,對地方長期建設造成劇烈衝擊。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主計總處應依立法院審議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刪減之決議意旨,由中央各機關及所屬編列之預算刪減調整,並立即將一般性補助款足額撥付予地方政府。」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自財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六、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114年5月16日核定修正114年度中央對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各縣(市)政府刪減比例高達約27%至32%。查立法院通案刪減之決議,其中應刪減另予補足的科目應係指一般維持費,不包括補助款;而應刪減另予補足的經費應係指屬於中央機關支用的經費,不應刪減補助地方政府的經費。復查「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3條規定,一般性補助款包括基本財政收支差短與定額設算之教育、社會福利及基本設施等補助經費。如低收入戶家庭兒童及就學生活補助、國民年金、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學校水電費、學生午餐經費、國中小冷氣電費與維護費,還有水利工程、清淤疏濬、文化與體育發展經費等。但行政院竟以「行政救濟」為名,在未經跟地方政府溝通下,行文給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逕自刪減一般性補助款,嚴重影響民眾教育及社會福利等權益。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立即全額撥付114年度對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及原住民族地區基本設施維持費。另應由行政院自行調整刪減636億餘元,請行政院院長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討論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七、(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7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八、(一)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自內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四)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決定:自內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九、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鴻薇等26人、委員林德福等20人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分別擬具「預算法增訂第八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7、9、9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十、本院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函送「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調查報告書(含處理意見)」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5次會議討論決議:本調查報告書(含處理意見)及台灣民眾黨黨團之提議併同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十一、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委員在立法院院會議場內行為嚴重失序,當眾咆哮暴走傷人,以致造成國民黨委員徐巧芯受傷,嚴重傷害國會形象,柯建銘委員之暴力行為應予嚴厲譴責,爰要求柯建銘委員於院會向徐巧芯委員公開道歉,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提案建請將柯建銘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8次會議討論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十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卓榮泰院長嚴重破壞憲政體制、藐視國會之行為,經全體黨團成員議決,對卓榮泰院長提出嚴厲譴責。憲法第五十七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行政院院長卓榮泰卻於會議期間(114年3月25日),罔顧議事日程已排定質詢事項為:「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在未經韓國瑜院長同意下逕行離開議場,猶有甚者,韓國瑜院長宣布開會後,兩度通知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返回本院備詢,卓榮泰院長仍置若罔聞,罔顧憲法所賦予之憲政義務,悍然拒絕返回本院備詢,使多位排定質詢委員與本院議事人員於議場空等超過一小時,延誤干擾國家政務甚鉅。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照憲法規範,行政院需對立法院負責,行政院院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行政院院長卓榮泰竟在未經韓國瑜院長同意下逕行離開議場,更於院長通知提醒返回備詢後,拒絕履行其憲法義務,其作為已嚴重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精神。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爰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藐視國會之行為提出最嚴厲之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議事處增列)
十三、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22人、委員張智倫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委員王鴻薇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2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鎮軍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28人、委員黃捷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張雅琳等17人、委員陳秀寳等23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若華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葛如鈞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22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吳琪銘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鎮軍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2、2、2、2、2、2、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會期第15、3、6、7、8、9、16、2、4、4、5、5、6、6、5、6、6、9、9、9、8、8、9、9、12、13、14、14、14、15、15、16、16次會議報告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程序委員會會議資料)
案 |
法案名稱 |
條數 |
備註 |
1.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5 |
院會通過 |
2.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8人擬具「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之七及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0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分別擬具「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7人擬具「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之七及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9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及委員陳玉珍等16人分別擬具「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案。 |
3 |
院會通過 |
3.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鍾佳濱等20人、委員李坤城等19人、委員沈發惠等18人分別擬具「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王鴻薇等19人、委員郭國文等18人、委員賴士葆等32人分別擬具「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思銘等18人擬具「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條之一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5 |
院會通過 |
4. |
(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2人擬具「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 |
交付協商 113.12.27. 交付協商 114.5.9. |
5.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主計總處應依立法院審議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刪減之決議意旨,由中央各機關及所屬編列之預算刪減調整,並立即將一般性補助款足額撥付予地方政府。」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交付協商 114.6.6. |
6.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立即全額撥付114年度對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及原住民族地區基本設施維持費。另應由行政院自行調整刪減636億餘元,請行政院院長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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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4.6.4. |
7.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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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院長 召集協商 114.5.14. |
8. |
(一)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7 |
交付協商 113.7.12. 交付協商 113.7.12. 交付協商 113.7.12. 交付協商 114.5.16. |
9.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鴻薇等26人、委員林德福等20人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分別擬具「預算法增訂第八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
1 |
交付協商 114.3.28. |
10. |
本院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函送「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調查報告書(含處理意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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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4.6.6. |
11. |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委員在立法院院會議場內行為嚴重失序,當眾咆哮暴走傷人,以致造成國民黨委員徐巧芯受傷,嚴重傷害國會形象,柯建銘委員之暴力行為應予嚴厲譴責,爰要求柯建銘委員於院會向徐巧芯委員公開道歉,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提案建請將柯建銘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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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4.4.18. |
12.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照憲法規範,行政院需對立法院負責,行政院院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行政院院長卓榮泰竟在未經韓國瑜院長同意下逕行離開議場,更於院長通知提醒返回備詢後,拒絕履行其憲法義務,其作為已嚴重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精神。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爰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藐視國會之行為提出最嚴厲之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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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22人、委員張智倫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委員王鴻薇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2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鎮軍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28人、委員黃捷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張雅琳等17人、委員陳秀寳等23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若華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葛如鈞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22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吳琪銘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鎮軍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
8 |
議事處增列 不須協商 |
主
席:現在請登記委員發言,第一位請林委員月琴發言。
我們一樣在第一位委員發言結束的時候截止登記。
林委員月琴: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19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建請限列下表3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議案內容麻煩議事人員宣讀。
主席:我們現在請議事人員代為宣讀。
案由: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19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建請限列下表3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林月琴
議案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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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22人、委員張智倫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委員王鴻薇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2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鎮軍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28人、委員黃捷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張雅琳等17人、委員陳秀寳等23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若華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葛如鈞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22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吳琪銘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鎮軍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
2. |
立法委員利用言論免責權,企圖藉國會質詢以政治力量干擾及影響審判中個案,已為社會所不容,甚且播放虛構的「示範帶」散布錯假及虛偽不實資訊,為國人做了最壞的示範。黃國昌委員之惡意行為,除涉及違反刑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外,亦有違從政道德及政治誠信,已嚴重傷害國會形象,應予以嚴厲譴責,並建請院會將黃國昌委員移送紀律委員會,請紀律委員會予以從重處分,俾符全國國民之合理期待與信賴。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3.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
主
席:接下來我們請登記第二位的葛委員如鈞發言。
葛委員不發言。
所有登記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現在我們就先處理報告事項的部分,先提案先處理。
請問對林月琴委員的提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現在進行表決。
請清點在場人數。
(清點人數)
主席:贊成林月琴委員提案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反對林月琴委員提案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在場委員人數18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10人,贊成者少數,不通過。
我們接著處理葛如鈞委員的提議。請問針對葛如鈞委員的提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進行表決。
請清點在場人數。
(清點人數)
主席:贊成葛委員如鈞提案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反對葛委員如鈞提案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在場委員人數18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8人,贊成者多數,通過。
將本次議程草案提報院會處理,其他提案就不再處理。
接著繼續處理本會期第4次全院委員會議程,請宣讀全院委員會議程草案。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4次全院委員會議事日程草案
時 間:中華民國114年7月9、10、14日(星期三、四、一)上午9時至下午6時、上午9時至下午8時30分、上午9時至下午6時
地 點:本院議場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3次全院委員會議事錄。
討論事項
一、總統咨,為司法院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現有缺額7名,茲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提名蔡秋明、蘇素娥、蕭文生、鄭純惠、林麗瑩、陳慈陽、詹鎮榮7位為司法院大法官,並以蔡秋明為院長、蘇素娥為副院長,咨請同意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6次會議決定:7月9日、10日及14日召開全院委員會審查。爰於本次會議進行審查。
主席:現在請登記委員發言,第一位請林委員月琴發言。我們在林委員發言之後,截止發言登記。
林委員月琴: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4次全院委員會議程,建請依照草案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案由: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4次全院委員會議程,建請依照草案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林月琴
主席:登記委員已經發言完畢,我們現在處理林月琴委員的提案。請問針對林月琴委員的提案有無異議?(無)好,沒有異議。第3會期第4次全院委員會議程通過。
接下來請宣讀人民請願案。
人民請願案
一、函送本院相關委員會審查,共2案。
(第1案及第2案擬送請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1.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為建請本院審慎審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並維持現行規定,以維護我國產業正常運作與合理環保標準事請願案。
2.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恐導致產業營運不穩定,呼籲維持現行管理機制事請願案。
二、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擬函轉權責機關處理逕復,並副知請願人,共5案。
1.宜蘭縣立人文國民中小學學生家長會等為請正視實驗教育法制執行之重大缺失,完善實驗教育法制保障事請願案。(擬函轉教育部)
2.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為請建立微型電動二輪車駕照制度事請願案。(擬函轉交通部)
3.詹○○為有關手機預設開啟即時語音信箱導致通話費用增加事請願案。(擬函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4.陳○○為請釋疑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所稱「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是否包括「竊錄」之行為,並明確立法,預防犯罪等事請願案。(擬函轉衛生福利部)
5.楊○○為申訴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涉職場霸凌,並建請檢討申訴機制等事請願案。(擬函轉勞動部)
主席:請問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通過。
請問有無臨時動議?(無)沒有。
本次會議進行到此為止,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2時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