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9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74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24分、10時至1239

78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0

地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林憶君  張啓楷  黃珊珊  黃國昌  劉書彬  林國成  羅明才  陳昭姿  陳培瑜  麥玉珍  王育敏  王美惠  林岱樺  葛如鈞  林倩綺  王正旭  黃 捷  陳冠廷  陳永康  陳菁徽  涂權吉  蘇清泉  沈發惠  鄭天財Sra Kacaw   許智傑  柯志恩  張智倫  賴士葆  吳琪銘  林沛祥  徐富癸  賴瑞隆  吳秉叡  李昆澤  張宏陸  顏寬恒  王世堅  謝衣鳯  陳素月  陳秀寳  翁曉玲  徐巧芯  盧縣一  林俊憲  陳俊宇  林楚茵  謝龍介  黃 仁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坤城  許宇甄  范 雲  馬文君  陳玉珍  沈伯洋  林宜瑾  傅崐萁  張雅琳  魯明哲  廖先翔  呂玉玲  吳思瑤  邱議瑩  吳沛憶  賴惠員  黃健豪  陳雪生  莊瑞雄  蔡其昌  萬美玲  張嘉郡  牛煦庭  柯建銘  劉建國  吳宗憲  葉元之  何欣純  李彥秀  陳亭妃  黃秀芳  郭國文  王定宇  楊瓊瓔  鄭正鈐  林月琴  韓國瑜  鍾佳濱  郭昱晴  蔡易餘  徐欣瑩  邱鎮軍  羅智強  羅美玲  王義川  丁學忠  王鴻薇  邱若華  洪孟楷  廖偉翔  高金素梅 游 顥  林德福  楊 曜  林淑芬  邱志偉  陳超明  羅廷瑋  林思銘  陳 瑩  黃建賓  李柏毅  江啟臣  

委員出席 112

請假委員 蘇巧慧  

委員請假 1

主  席

院長

韓國瑜

列  席

秘書長

周萬來(74日)


副秘書長

張裕榮(78日)

記  錄

議事處處長

高百祥


副處長

吳東欽


編審

李彥緯


科長

黃建福


公報處處長

蘇顯星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8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8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三、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7人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黃捷等21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2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9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8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7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陳菁徽擬撤回前提之「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二十二、本院委員陳菁徽擬撤回前提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二十三、本院委員陳菁徽擬撤回前提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二十四、內政部函,為修正「界標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十五、國防部函,為修正「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二十六、經濟部函,為修正「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十七、經濟部函,為修正「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物種」附表三,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十八、農業部函送「農田水利申請許可案件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十九、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美國德拉瓦州、北卡羅萊納州、維吉尼亞州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十、農業部函,為修正「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十七條附件十五之二,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十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二條附表五至附表七、附表十至附表十二、第七十二條附表三十二,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十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八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條文等6項法規,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十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十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三條、第十一條條文、「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十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函,為修正「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九條及第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十六、財政部函,為修正「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十七、教育部函,為修正「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違法事件通報辦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十八、教育部函送本院修正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通過附帶決議第9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十九、中央研究院函,為修正「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會議規則」及「中央研究院院長遴選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十、文化部函,為修正「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十一、交通部函,為修正「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收費標準」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四十二、交通部函,為修正「鐵路行車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四十三、交通部函,為修正「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四十四、交通部函,為修正「客船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四十五、交通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修正「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

四十六、法務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數位發展部函,為「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名稱修正為「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財政、交通三委員會。

四十七、法務部函送「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十八、勞動部函,為修正「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並自11451日生效,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環境部函,為修正「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十二項,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一、經濟部函送商業發展署114年度截至第1季「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十二、經濟部函送114年度截至第1季「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十三、經濟部函送智慧財產局114年度截至第1季止「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十四、經濟部函送113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五、文化部函送113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六、交通部函送鐵道局代辦臺鐵新建工程執行情形1144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五十七、交通部函送113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八、數位發展部函送113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九、勞動部函送113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環境部函送113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一、內政部函送113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二、農業部函送113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三、客家委員會函送113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113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五、財政部函送113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六、教育部函送113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七、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113年度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服務費用-旅運費』編列之必要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十八、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四接啟用前極端氣候下如何預防協和電廠新機斷供天然氣配套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十九、中央銀行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透過貨幣政策協助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打造亞洲資產管理中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七十、中央銀行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精進輔導合法匯兌業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七十一、中央銀行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精進硬幣再流通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七十二、中央銀行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央印製廠數位身分證相關設備維護狀況及委託製作案後續政策規劃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七十三、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晶創臺灣方案之半導體人才發展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七十四、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沙崙 C 區二期智慧設施整合及營運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七十五、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5項站務人員及列車人員隨身配備錄影設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七十六、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4項站務人員及列車人員隨身配備防身器械及相關配套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七十七、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新增決議第20項站務人員及列車人員隨身配備錄影設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七十八、勞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建構營建業者安全工作環境及開發職業衛生危害評估技術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十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開辦長照保險之可行性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如何結合醫療與長照之具體計畫、改善策略及規劃時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細胞染色體檢測、侵入性產前基因檢測(含絨毛膜穿刺及羊膜穿刺)及新生兒罕見疾病篩檢費用補助作業檢討」及「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113年度之一般行政管理計畫固定資產購置妥適性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檢討長照財務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三、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繼續凍結2,000萬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八十四、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9目「原住民族教育推展-原住民族教育協調與發展經費」預算繼續凍結5,000萬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八十五、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一)「業務支出」預算凍結300萬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八十六、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僑務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該會決議(十二)第6目項下『擴大培育及留用僑生』預算凍結300萬元案」,業經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八十七、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國防部函為113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陸軍司令部第5目項下『遙控無人機防禦系統』預算凍結200萬元」等40案,業經處理完竣,均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八十八、(密)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外交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該部新增決議(一)預算凍結案」,業經處理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八十九、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醫師法施行細則」等2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決定:展延審查期限。

質詢事項

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王委員美惠就預售屋履約保證機制失靈造成爛尾樓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欣瑩就全面禁止所有加味菸、建立新興菸品查緝平台及強化產品警示包裝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菁徽就生育保存諮詢之常規流程及資料登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討論事項

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我國詐騙橫行,根據內政部刑事警察局之統計,2024年詐騙財損高達502億元,詐騙案件高達122,805件,平均每天發生336件,自賴清德總統、卓榮泰院長就任以來,我國「詐騙之島」的惡名依舊,詐騙猖獗的情況並無好轉,因而造成許多無辜民眾受害,甚至於家破人亡。行政院雖已設立打詐專責機構,並投入大量預算進行宣導,然而,實際效果卻極為有限,詐騙受害金額仍居高不下;相關單位投入高額預算製作防詐宣導影片,也未見其成效,僅淪為消化預算之用。打擊詐騙不是設立更多辦公室,或大官擺拍、喊口號就能有所成效,需要政府在制度及政策上進行根本性改革,解決目前監管存在漏洞與執法不力之情形,方能找回民眾對政府的信任,消除台灣「詐騙之島」的烙印。爰提案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就『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2.0執行成效』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請公決案。(本案逕付二讀)

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政府執政下,府院黨均遭共諜滲透,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前外交部部長吳釗燮心腹機要何仁傑,因洩漏外交機密予中共遭起訴並求處重刑,對國家安全與我國外交造成重大打擊,嚴重傷害國家利益,連外交部部長林佳龍都於本(114)年619日備詢時坦言傷害大。然而,吳釗燮秘書長迄今神隱,更罔顧「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八條有關國家安全會議應受立法院之監督之規定,一再拒絕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邀請列席相關會議,自認太上皇,迴避國會監督,破壞我國憲政體制,已不適任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國家安全會議吳釗燮秘書長自行請辭下台,負起應有之政治責任,以符合責任政治之基本原則。」請公決案。〔本案逕付二讀【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

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怠忽職守,從去(113)年11月迄今屢次承諾提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名單卻一再跳票,更遲至本(114)年529日才撤回前行政院院長陳建仁所提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名單,罔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所定行政院院長之提名責任,更導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遭行政怠惰因而癱瘓,嚴重影響傳媒市場規範秩序及公眾之視聽權益。爰提案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最嚴厲之譴責案,並要求行政院儘速將提名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名單送交立法院。」請公決案。(本案逕付二讀)

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四、()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2人擬具「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二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均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均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2)(3)】;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全案並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4);嗣經復議,復議案不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5)】〕

五、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22人、委員張智倫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委員王鴻薇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2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鎮軍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28人、委員黃捷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張雅琳等17人、委員陳秀寳等23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若華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葛如鈞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22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8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吳琪銘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鎮軍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八條、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二條、第四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三條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第二十六條之二第六項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十四年七月八日」;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2項附帶決議:1.過往民間企業欲透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規定,以捐贈運動專戶之方式獲得商業曝光。然依照相關法制規定,捐贈應屬「無償」行為,與商業曝光所屬之對價交換行為應予區分。爰此,請教育部體育署與財政部等相關部會進行討論,明確將「捐贈」屬於無償行為之定義及樣態於官方網站進行公告,提供民間明確遵循依據。2.組頭操作賽事、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對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傷害尤深。因此在鼓勵投資、捐贈運動產業之同時,應思考如何藉由民間資源加強防制妨害賽事公平之行為,以維護運動產業之發展。請教育部體育署研議如何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之捐贈機制或其他方法,使民間資源可挹注於賭博防制,公私攜手減少傷害運動產業之犯罪。)

其他事項

壹、11473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各黨團同意有關中央選舉委員會舉辦之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21案發表會或辯論會,由國民黨黨團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各推薦2位代表人,請國民黨黨團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於711日(星期五)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

二、上述黨團指定參加場次以外,所剩1場次應保留予依法最先經許可設立辦事處之支持意見代表者。

三、本案授權議事處於716日(星期三)以前將上述名單資料函送中央選舉委員會。

貳、本次會議議事日程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通過;有關報告事項記載於議事錄順序,授權議事處調整。【黨團依本院議事成例分別對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提出異議:

一、報告事項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次會議報告事項及質詢事項,僅限列議程草案所列議案及下表所列11案。

附表

DW4478963

案名

1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8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2

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7人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

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

本院委員黃捷等21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

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2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6

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7

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8

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9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9

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0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1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DrawObject1 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6)

其他黨團之提議不再處理。(國民黨黨團之提議與台灣民眾黨黨團相同)

二、討論事項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次會議討論事項,僅限列如附表15案。

附表

DW2417658

案由

1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我國詐騙橫行,根據內政部刑事警察局之統計,2024年詐騙財損高達502億元,詐騙案件高達122,805件,平均每天發生336件,自賴清德總統、卓榮泰院長就任以來,我國「詐騙之島」的惡名依舊,詐騙猖獗的情況並無好轉,因而造成許多無辜民眾受害,甚至於家破人亡。行政院雖已設立打詐專責機構,並投入大量預算進行宣導,然而,實際效果卻極為有限,詐騙受害金額仍居高不下;相關單位投入高額預算製作防詐宣導影片,也未見其成效,僅淪為消化預算之用。打擊詐騙不是設立更多辦公室,或大官擺拍、喊口號就能有所成效,需要政府在制度及政策上進行根本性改革,解決目前監管存在漏洞與執法不力之情形,方能找回民眾對政府的信任,消除台灣「詐騙之島」的烙印。爰提案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就『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2.0執行成效』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2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政府執政下,府院黨均遭共諜滲透,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前外交部部長吳釗燮心腹機要何仁傑,因洩漏外交機密予中共遭起訴並求處重刑,對國家安全與我國外交造成重大打擊,嚴重傷害國家利益,連外交部部長林佳龍都於本(114)年619日備詢時坦言傷害大。然而,吳釗燮秘書長迄今神隱,更罔顧「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八條有關國家安全會議應受立法院之監督之規定,一再拒絕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邀請列席相關會議,自認太上皇,迴避國會監督,破壞我國憲政體制,已不適任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國家安全會議吳釗燮秘書長自行請辭下台,負起應有之政治責任,以符合責任政治之基本原則。」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3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怠忽職守,從去(113)年11月迄今屢次承諾提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名單卻一再跳票,更遲至本(114)年529日才撤回前行政院院長陳建仁所提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名單,罔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所定行政院院長之提名責任,更導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遭行政怠惰因而癱瘓,嚴重影響傳媒市場規範秩序及公眾之視聽權益。爰提案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最嚴厲之譴責案,並要求行政院儘速將提名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名單送交立法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4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2人擬具「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22人、委員張智倫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委員王鴻薇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2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鎮軍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28人、委員黃捷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張雅琳等17人、委員陳秀寳等23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若華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葛如鈞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22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8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吳琪銘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鎮軍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6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沈伯洋等17人、委員葛如鈞等21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黃捷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24人、委員林俊憲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21人、委員吳思瑤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邱若華等17人、委員許智傑等24人、委員李坤城等22人分別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8人、委員陳冠廷等16人、委員李昆澤等30人、委員黃秀芳等21人分別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第二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7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主計總處應依立法院審議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刪減之決議意旨,由中央各機關及所屬編列之預算刪減調整,並立即將一般性補助款足額撥付予地方政府。」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8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立即全額撥付114年度對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及原住民族地區基本設施維持費。另應由行政院自行調整刪減636億餘元,請行政院院長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9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10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1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鴻薇等26人、委員林德福等20人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分別擬具「預算法增訂第八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12

本院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函送「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調查報告書(含處理意見)」案。

13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委員在立法院院會議場內行為嚴重失序,當眾咆哮暴走傷人,以致造成國民黨委員徐巧芯受傷,嚴重傷害國會形象,柯建銘委員之暴力行為應予嚴厲譴責,爰要求柯建銘委員於院會向徐巧芯委員公開道歉,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提案建請將柯建銘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14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照憲法規範,行政院需對立法院負責,行政院院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行政院院長卓榮泰竟在未經韓國瑜院長同意下逕行離開議場,更於院長通知提醒返回備詢後,拒絕履行其憲法義務,其作為已嚴重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精神。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爰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藐視國會之行為提出最嚴厲之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15

()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何欣純等19人分別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土安全韌性特別條例草案」、國民黨黨團、委員許宇甄等21人分別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眾消費韌性特別條例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因應國際情勢衝擊強化經濟社會韌性特別條例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韌性及促進全民消費特別條例草案」、委員翁曉玲等22人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產業及民生紓困特別條例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30人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韌性特別條例草案」案。

()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土安全韌性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8人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土安全韌性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DW5602487 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7)

其他黨團之提議不再處理。(國民黨黨團之提議與台灣民眾黨黨團相同)】

參、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自經濟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予以通過。

本次會議各項記名表決結果名單:

(1)「討論事項第二案逕付二讀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0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49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思瑤  范 雲  林楚茵  王義川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沈發惠

棄權者:0

(2)「討論事項第四案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48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0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48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思瑤  范 雲  林楚茵  王義川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沈發惠

棄權者:0

(3)「討論事項第四案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0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49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思瑤  范 雲  林楚茵  王義川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沈發惠

棄權者:0

(4)「討論事項第四案全案付表決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0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49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思瑤  范 雲  林楚茵  王義川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沈發惠

棄權者:0

(5)「討論事項第四案委員傅崐萁等所提復議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49  反對人數:59  棄權人數:0

贊成者:49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思瑤  范 雲  林楚茵  王義川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沈發惠

反對者:59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者:0

(6)「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報告事項僅限列之提議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7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48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9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48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思瑤  范 雲  林楚茵  王義川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沈發惠

棄權者:0

(7)「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討論事項僅限列之提議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7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48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9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48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思瑤  范 雲  林楚茵  王義川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沈發惠

棄權者: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