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0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時17分、10時至12時3分、下午2時30分至6時8分
7月15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9時46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王義川 陳昭姿 王正旭 黃國昌 林楚茵 張雅琳 范 雲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沈伯洋 林國成 麥玉珍 劉書彬 陳亭妃 羅明才 莊瑞雄 王美惠 張啓楷 葛如鈞 林倩綺 許宇甄 黃建賓 黃 捷 高金素梅 陳菁徽 李昆澤 林岱樺 蘇清泉 王育敏 郭國文 陳素月 沈發惠 鄭天財Sra Kacaw 林沛祥 許智傑 賴士葆 柯志恩 謝衣鳯 黃 仁 謝龍介 盧縣一 洪孟楷 徐欣瑩 萬美玲 邱鎮軍 林德福 丁學忠 吳琪銘 陳雪生 廖偉翔 黃健豪 張嘉郡 徐巧芯 翁曉玲 羅廷瑋 陳玉珍 廖先翔 李彥秀 顏寬恒 邱若華 邱議瑩 林俊憲 吳秉叡 陳俊宇 葉元之 牛煦庭 吳宗憲 李坤城 柯建銘 吳沛憶 劉建國 涂權吉 吳思瑤 呂玉玲 蘇巧慧 陳 瑩 王世堅 林淑芬 黃秀芳 王定宇 魯明哲 鍾佳濱 韓國瑜 張智倫 賴瑞隆 徐富癸 羅智強 陳秀寳 李柏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張宏陸 黃珊珊 林憶君 陳超明 馬文君 林宜瑾 蔡易餘 傅崐萁 鄭正鈐 陳永康 邱志偉 楊瓊瓔 林思銘 陳冠廷 何欣純 賴惠員 王鴻薇 楊 曜 游 顥 羅美玲 江啟臣
委員出席 112人
請假委員 蔡其昌
委員請假 1人
主 席 |
院長 |
韓國瑜(7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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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院長 |
江啟臣(7月15日) |
列 席 |
秘書長 |
周萬來(7月11日上午9時至9時17分、10時至12時3分、下午4時55分至6時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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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秘書長 |
張裕榮(7月11日下午2時30分至4時55分、7月15日上午9時至9時46分) |
記 錄 |
議事處處長 |
高百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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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處長 |
吳東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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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審 |
李彥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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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
黃建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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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處處長 |
蘇顯星 |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9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4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消防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王正旭等23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黃捷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9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張嘉郡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張嘉郡等24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張嘉郡等16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九、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經濟部函送「113年能源研究發展基金計畫及運用成效」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二十一、行政院函,為中央選舉委員會為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動支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11億4,042萬7千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內政兩委員會。
二十二、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之「海洋保育法」第六條至第十七條及第二十條至第三十條條文,定自114年7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十三、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修正公布之「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定自115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十四、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修正公布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八條條文,定自115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十五、行政院函,為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4年5月16日生效,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十六、內政部函,為修正「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二條附表二,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十七、內政部函,為修正「墾丁國家公園遊憩區區域內須經許可事項」,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十八、內政部函,為修正「內政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三條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十九、內政部函,為修正「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三十、內政部函,為修正「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三十一、外交部函,為修正「護照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三十二、外交部函送「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政府臺馬總統獎助學金基金瞭解備忘錄」我方輪先中文及英文影本,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三十三、農業部函送「犬、貓美容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十四、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美國佛羅里達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十五、農業部函,為修正「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十六、農業部函,為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一點及第二點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十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十八、教育部函,為修正「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各項門票及相關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一至附表六,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十九、教育部函送本院修正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通過附帶決議第2項及第3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十、教育部函,為修正「教育部體育署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四十一、司法院、考試院函,為修正「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十二、交通部函,為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之四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四十三、勞動部函,為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及第十三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十四、勞動部函,為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二十四條附表五、第二十五條附表六,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十五、勞動部函,為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六、勞動部函,為修正「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十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條文及第二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十八、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十九、環境部函,為修正「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公告事項第一項及第二項附表二、第三項附表三、第四項附表四,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十、環境部函,為修正「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公告事項第一項附表一及第二項附表四,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十一、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送自105年8月31日至114年3月10日業務執行現況暨調查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二、大陸委員會函送「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114年第1季成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五十三、大陸委員會函送「香港特殊地位檢討」暨「香港人道援助關懷行動專案執行情形」114年4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四、經濟部函送「113年度中小企業融資協助執行成果報告書」,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十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113年度推動金融科技發展成果暨法規調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六、財政部函送經濟部「113年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效益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五十七、數位發展部函送「113年度國家資通安全情勢報告」及「113年度公務機關資安稽核概況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五十八、環境部函送「113年水污染防治基金執行績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九、海洋委員會函送114年度截至第1季止「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及「對縣市政府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海洋委員會函送海巡署「籌建海巡遠洋巡護船發展計畫內容」113年度辦理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一、僑務委員會函送114年度截至第1季「公務預算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六十二、國防部函送114年度第1季公款補(捐)助團體及個人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六十三、經濟部函送標準檢驗局114年度截至第1季止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四、經濟部函送中小及新創企業署114年度截至第1季止「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五、經濟部函送該部所屬事業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14年3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六、經濟部函送產業發展署114年第1季「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七、經濟部函送水利署「114年度第1季公務預算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八、農業部函送114年度截至第1季止對政府機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114年度截至第1季「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財政部函送114年度第1季「獎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一、教育部函送114年度第1季補捐助經費執行情形總表及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七十二、文化部函送114年3月該部及附屬機關(構)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七十三、文化部函送114年度截至第1季止該部主管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七十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送「新故宮-故宮公共化帶動觀光產業發展中程計畫」114年第1季辦理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七十五、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114年第1季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個人經費資料一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七十六、數位發展部函送114年度第1季「公款補(捐)助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七十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114年第1季「公款補(捐)助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七十八、交通部函送114年度截至第1季止對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七十九、環境部函送114年度第1季補、捐(獎)助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衛生福利部函送114年度截至第1季止「公務預算補(捐)助情形表」、「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補(捐)助情形表」及「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預算補(捐)助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一、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發基金對如興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案評估作業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對連續3年虧損轉投資事業檢討停損及開拓多元市場」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三、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檢討獎勵造林之推動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四、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檢討產銷問題及研議改善產業結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五、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漁業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六、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檢討妥善規劃農業發展基金整體財務資源及研議增加公庫撥補以外之適足財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十七、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檢討妥善規劃農村再生基金整體財務資源及研議增加公庫撥補以外之適足財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八、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輔導企業加入ESG STORE永續專案之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九、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撙節公關慰勞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貿易推廣工作計畫專業服務費用編列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十一、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貿易推廣工作計畫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用檢討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十二、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如何就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及貯存計畫預算-委託調查研究費回饋周邊鄉鎮民眾」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三、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如何就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預算加強回饋周邊鄉鎮民眾」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四、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達成自主減量計畫以適用優惠費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五、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石油基金用於再生能源研究發展、應用及推廣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十六、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0403花蓮震災重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九十七、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酒類市場外銷全球之中長期行銷目標及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九十八、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檢討酒廠產品營運、成本管控及加強推廣行銷」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九十九、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精進泡麵類產品銷售研發,提升營運績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加強啤酒產品成本控管能力及強化競爭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一、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單位遭駭客入侵,內控制度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1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15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部分作業基金短絀改善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五、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運動發展基金決議第6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決議第1項及新增決議第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運動發展基金新增決議第1項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運動發展基金新增決議第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文化發展基金新增決議第6項「有聲書盜版品之相關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新增決議第10項臺鐵年報112年資料缺漏事故統計原因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一一、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新增決議第12項更改準點率計算方式之可能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一二、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新增決議第14項資本性維護及修繕材料支用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一三、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新增決議第25項「研謀65歲以上勞工繼續工作之相關政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一四、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4項訂定商港範圍內外各類災害應變對策、修正重大事故緊急通報流程規定及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辦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一五、法務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決議第4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一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新生兒用藥書面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罕見疾病資料登錄系統建置之可行性評估與適合我國之模式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之服務指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戒菸門診推動成效及改善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社會福利基金「公彩回饋推展社福計畫」執行情形改善方案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社會福利基金「公彩回饋推展社福計畫」執行情形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如何增進醫師招募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指示用藥給付政策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研議調整友善藥局愛滋健保處方箋暫付成數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社會福利基金「公彩回饋推展社福計畫執行情形」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檢討長照財務且改善基金作業服務推廣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增設及改善公設兒少緊急及中長期安置機構計畫固定資產預算執行落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健全失智照護服務體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九、勞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就業安定基金「印刷裝訂及公告費」預算編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環境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新增決議第4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一、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預算繼續凍結300萬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三二、本院財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為監察院114年度辦理『2025年第37屆澳紐及太平洋地區監察使年會暨人權國際研討會』所需經費不敷,請同意動支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750萬元支應案」,業經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一三三、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環境部函為修正「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等2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以伊情勢恐致國際原物料價格上漲,影響國內物價,請「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加開會議,穩定民生物價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菁徽就新疫苗政策應寬列115年度疫苗基金及公務預算經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王委員鴻薇,鑑於今年將舉行首次「城鎮韌性防空演習」,並聚焦在公共運輸、生活消費、機關(構)等3種場域演練疏散避難,但依照國內危老建築之韌性,是否能面對實戰時之避難、耐震狀況,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王委員鴻薇,有關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醫療照護實施方案,為考量警察、消防、海岸巡防、移民及空中勤務單位人員工作性質特殊,受到完整醫療照護維持健康身心狀態。然卻獨缺移民署不具警察官身分而實際執行勤務之現職及退休人員,可能造成該人員無法受到妥善照顧,影響其健康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三、本院顏委員寬恒,鑒於總統賴清德日前進行「團結國家十講」系列中的第四講,要求國內航空業者,提供軍人「優先登機」及「自動升等」的禮遇,然,軍人於休假日返家探親較出國旅遊更為常態,且經常以高鐵作為交通疏運,爰此,期高鐵公司應研擬軍人優待票種機制,讓更多軍人實際受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討論事項
一、(一)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何欣純等19人分別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土安全韌性特別條例草案」、國民黨黨團、委員許宇甄等21人分別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眾消費韌性特別條例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因應國際情勢衝擊強化經濟社會韌性特別條例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韌性及促進全民消費特別條例草案」、委員翁曉玲等22人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產業及民生紓困特別條例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30人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韌性特別條例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土安全韌性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8人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土安全韌性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及第(三)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三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產業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制定通過。〔二讀時,名稱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名稱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第一條至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九條均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均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2)至(7)】;第四條、第七條及第八條均照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六條照各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不予採納;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全案並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8);並通過2項附帶決議:1.針對「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土安全韌性特別條例草案」,應對美國之關稅變革可能對我國經濟、社會各層面之衝擊,用於照顧民生有健保200億、勞保100億、協助弱勢120億,共420億。美國川普總統推出最惠國藥價政策,川普強迫要求其他低藥價國家分攤美國的藥費成本,台灣藥價若不配合提高,可能面臨無藥可用的風險,加上全球供應鏈被打破,原料藥成本將轉嫁到其他國家。台灣每年從美國進口近250億的藥品,藥品價格及原料藥成本因為世界情勢變化及地緣政治影響,恐無法面對可能持續升高的藥物及醫材價格的挑戰,政府應該投入更多資源撥補健保基金,積極強化在地生產鏈,打造我國在藥物使用上的自主性,降低對特定國家輸入的依賴。建議為因應當前國家處境及全球貿易環境並兼顧臺美關稅、美國川普總統拋出MFN(Most Favored National)藥價等等議題,健保基金所獲得的撥補預算中,優先用於增進我國藥品供應韌性。(1)促進國內藥品製造能力、提升藥品原物料自足比例。(2)加強國內必需藥品的投入資源及儲備能力。(3)強化國內藥品研發與自製,並應制訂每年預算至少10億元用於鼓勵此目標發展。(4)積極爭取全球研發新藥同步在台實施臨床試驗,鼓勵CDMO原開發廠新藥生產,增進全球研發新藥對台灣民眾的可近性。【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9)】2.本次修法為舒緩全民健康保險基金(下稱健保基金)財務壓力,減輕人民負擔、穩定民生物價與國家經濟、促進產業升級轉型,而課與行政部門編列預算挹注健保基金。惟衡諸當前醫療臨床情境,囿於醫事人力短缺致病床壅塞;於美國推動最惠國藥價政策,並擬調高藥品關稅後,將衝擊我國健保藥價與藥品供應穩定;且面對超高齡社會、全人與全齡照護及智慧醫療等多元挑戰,充實健康照護體系、激勵醫療產業升級轉型極為重要與必要。故為以健保基金驅動永續與韌性之照護網絡,行政部門於依本條例第6條編列各期特別預算時,挹注健保基金之預算數不得低於各期預算總數之12%。【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0)】〕
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文各縣市政府,將中央編列給地方政府的一般性補助款自114年度5至12月份分配及撥付數全數改為未分配數,已嚴重違反立法院通案刪減、促進政府資源有效配置之決議精神。中央政府預算編列浮濫,原編列三兆一千億元,立法院通案刪減後仍有二兆九千億餘元之數,為中華民國史上最高之中央政府總預算,本院本於職責審議預算,以督促中央政府增進財務效能、減少不當經濟支出甚至浪費之目的,中央政府不思檢討如何有效節用分配資源,卻意圖慷地方政府之慨,緊縮一般性補助款補助事項,將直轄市、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及縣(市)基本財政收支差短與定額設算之教育、社會福利及基本設施等改為未分配數,此舉不僅違反原預算刪減提案之意旨,更將嚴重影響地方財政及運作,對地方長期建設造成劇烈衝擊。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主計總處應依立法院審議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刪減之決議意旨,由中央各機關及所屬編列之預算刪減調整,並立即將一般性補助款足額撥付予地方政府。」請公決案。
決議:另定期處理。
三、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114年5月16日核定修正114年度中央對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各縣(市)政府刪減比例高達約27%至32%。查立法院通案刪減之決議,其中應刪減另予補足的科目應係指一般維持費,不包括補助款;而應刪減另予補足的經費應係指屬於中央機關支用的經費,不應刪減補助地方政府的經費。復查「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3條規定,一般性補助款包括基本財政收支差短與定額設算之教育、社會福利及基本設施等補助經費。如低收入戶家庭兒童及就學生活補助、國民年金、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學校水電費、學生午餐經費、國中小冷氣電費與維護費,還有水利工程、清淤疏濬、文化與體育發展經費等。但行政院竟以「行政救濟」為名,在未經跟地方政府溝通下,行文給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逕自刪減一般性補助款,嚴重影響民眾教育及社會福利等權益。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立即全額撥付114年度對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及原住民族地區基本設施維持費。另應由行政院自行調整刪減636億餘元,請行政院院長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請公決案。
決議:另定期處理。
四、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丹娜絲颱風侵臺路徑百年罕見,登陸後帶來持續豪雨造成嚴重災情,全臺農業產物及民間設施估計損失達21億5,318萬元,其中臺南市損失8億2,233萬元(占38%)、嘉義縣損失6億2,284萬元(占29%)、雲林縣損失3億2,808萬元(占15%)、彰化縣損失2億1,243萬元(占10%)、高雄市損失8,701萬元(占4%),農作物被害面積達15,728公頃,平均損害程度超過三分之一,換算無收穫面積達5,916公頃。全國更有2,454支電桿與3座輸電等級電塔倒塌,一度造成全國超過71萬戶停電,臺南、嘉義、高雄數萬戶民宅停電長達三天,嚴重影響人民生活。為利災民盡早進行重建工作、恢復正常生活、減少災後損失,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請行政院督促各主管機關,秉持『從寬、從速、從簡』原則,主動整合資源並強化協調機制,積極支援各地方政府救災所需支援與經費,並針對受災戶提供災害慰問金、賑助金、生活扶助、淹水救助、居住服務、勞工就業協助、企業復工貸款、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及紓困、國有土地使用人紓困、原民扶助、榮民協助、助學金補助、文化藝術團體急難補助等便民服務措施。」請公決案。(本案逕付二讀)
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五、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丹娜絲颱風過境,經濟部補助1.35億元的離岸太陽光電系統浮台不堪一擊,萬年垃圾塑膠浮台殘骸綿延南台灣海岸線數公里,形成巨型光電垃圾奇景。光電板含有金屬與化學物質沉沒海底,難以徹底清除,必將對台灣周邊海洋造成長期及永久污染,影響近海漁場甚鉅。本案綠電廠商賺飽飽,全民未受其利,先受其害,漁民苦不堪言無處申訴。民進黨口口聲聲核電廢料無法處理,強推綠能光電,如今海上光電一度電都還未發,政府補助1.35億元卻已打水漂,浮台殘骸碎片漂流不但造成台灣海洋永久浩劫,光電廢料如何處理均未見政府提出任何說明,政府官員必須為粗糙的決策負起相關政治及法律責任。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經濟部、環境部等相關決策官員應移送監察院接受調查,並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就『離岸太陽光電系統浮台技術開發決策粗糙造成環境浩劫及公帑浪費之責任歸屬』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請公決案。(本案逕付二讀)
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六、(一)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沈伯洋等17人、委員葛如鈞等21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黃捷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24人、委員林俊憲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21人、委員吳思瑤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邱若華等17人、委員許智傑等24人、委員李坤城等22人分別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8人、委員陳冠廷等16人、委員李昆澤等30人、委員黃秀芳等21人分別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第二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及第(三)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七、(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八、(一)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四案均逕付二讀)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九、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鴻薇等26人、委員林德福等20人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分別擬具「預算法增訂第八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十、本院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函送「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調查報告書(含處理意見)」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十一、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委員在立法院院會議場內行為嚴重失序,當眾咆哮暴走傷人,以致造成國民黨委員徐巧芯受傷,嚴重傷害國會形象,柯建銘委員之暴力行為應予嚴厲譴責,爰要求柯建銘委員於院會向徐巧芯委員公開道歉,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提案建請將柯建銘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請公決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十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卓榮泰院長嚴重破壞憲政體制、藐視國會之行為,經全體黨團成員議決,對卓榮泰院長提出嚴厲譴責。憲法第五十七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行政院院長卓榮泰卻於會議期間(114年3月25日),罔顧議事日程已排定質詢事項為:「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在未經韓國瑜院長同意下逕行離開議場,猶有甚者,韓國瑜院長宣布開會後,兩度通知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返回本院備詢,卓榮泰院長仍置若罔聞,罔顧憲法所賦予之憲政義務,悍然拒絕返回本院備詢,使多位排定質詢委員與本院議事人員於議場空等超過一小時,延誤干擾國家政務甚鉅。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照憲法規範,行政院需對立法院負責,行政院院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行政院院長卓榮泰竟在未經韓國瑜院長同意下逕行離開議場,更於院長通知提醒返回備詢後,拒絕履行其憲法義務,其作為已嚴重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精神。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爰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藐視國會之行為提出最嚴厲之譴責案。」請公決案。
決議:另定期處理。
十三、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7人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老人福利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八項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十四年七月十五日」;其餘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照二讀文字通過。)
十四、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許宇甄等18人、委員邱鎮軍等19人、委員林月琴等17人、委員陳菁徽等18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邱若華等17人、委員魯明哲等19人、委員傅崐萁等24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及委員邱若華等17人分別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請交通部會商衛生福利部,就優先席標示訂定統一圖示,供各大眾運輸工具業者運用,統一全國一致性標示。並請交通部會同衛生福利部研議「優先席」多元宣導措施,請各大眾運輸工具業者共同宣導,並輔以人員廣播提醒,讓社會大眾發揮禮讓精神及同理心,並尊重他人使用權利。)
其他事項
壹、本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通過,討論事項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通過;有關報告事項記載於議事錄順序,授權議事處調整。【黨團依本院議事成例分別對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提出異議:
一、報告事項
(一)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次會議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增列報告事項21案(如附表)。
序 |
議(法)案名稱 |
1 |
本院委員王正旭等23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
2 |
本院委員黃捷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 |
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 |
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5 |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6 |
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條、第十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7 |
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8 |
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9 |
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0 |
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1 |
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2 |
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3 |
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4 |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5 |
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6 |
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7 |
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8 |
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9 |
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0 |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1 |
本院財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為監察院114年度辦理『2025年第37屆澳紐及太平洋地區監察使年會暨人權國際研討會』所需經費不敷,請同意動支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750萬元支應案」,業經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
經
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1)。
(
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次會議報告事項及質詢事項,僅限列議程草案所列議案及下表所列11案。
序號 |
案名 |
1 |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2 |
本院委員蘇清泉等19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 |
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 |
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請審議案。 |
5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6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消防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7 |
本院委員王正旭等23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
8 |
本院委員黃捷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9 |
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0 |
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1 |
本院財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為監察院114年度辦理『2025年第37屆澳紐及太平洋地區監察使年會暨人權國際研討會』所需經費不敷,請同意動支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750萬元支應案」,業經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
(
三)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次會議報告事項及質詢事項,僅限列議程草案所列議案及下表所列11案。
序 |
案名 |
一 |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二 |
本院委員蘇清泉等19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三 |
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四 |
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請審議案。 |
五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六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消防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七 |
本院委員王正旭等23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
八 |
本院委員黃捷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九 |
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十 |
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十一 |
本院財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為監察院114年度辦理『2025年第37屆澳紐及太平洋地區監察使年會暨人權國際研討會』所需經費不敷,請同意動支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750萬元支應案」,業經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
因
國民黨黨團之提議與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相同,一併處理,均予以通過。
二、討論事項
(一)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次會議討論事項,僅限列如表列6案。
序 |
議案 |
一 |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捷克軍事情報單位近日證實,我國副總統蕭美琴於2024年3月訪問捷克期間,遭中國駐捷克大使館外交人員跟監,並預謀以車輛追撞等暴力,攻擊我國副總統。中國政府此不法行徑不僅粗暴違反《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更對我國副元首人身安全帶來嚴重威脅,中華民國立法院代表台灣2300萬人民對此提出強烈抗議,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一、嚴正譴責北京當局這種跨國恐怖主義行徑,並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應立即對我國及國際社會公開道歉,且承諾停止一切在國際社會中針對我國官員及人民的騷擾、恐嚇與暴力行動。二、作為國際社會與區域負責任的成員,中華民國元首、副元首,以及政府官員的國際訪問、交流,是我國作為主權國家不可剝奪的權利,台灣對於國際社會的積極參與與貢獻,更受到國際社會的歡迎與支持,北京當局一再以此為藉口,以軍事挑釁、暴力威脅為手段,意圖阻止我國與世界往來,不僅傷害台灣人民感情,破壞區域的和平與穩定,更是對國際秩序的公然挑釁。立法院應無分朝野,共同守護台灣主權與民主價值,對抗中國的威脅與滲透,確保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為台灣的未來奠定堅實基礎。三、面對中國持續的滲透、統戰與威脅,立法院也應加速各項國家安全法制改革的推動,參考主要民主國家經驗與法制,強化反滲透、反間諜及保護關鍵技術等相關法案,全面提升國家安全防衛能力,遏制威權集團的不斷滲透與破壞,保障我國民主自由與人民安全,並協力所有理念相近國家,共同確保台海及區域的安全穩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二 |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許宇甄等18人、委員邱鎮軍等19人、委員林月琴等17人、委員陳菁徽等18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邱若華等17人(提案第11006882號)、委員魯明哲等19人、委員傅崐萁等24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及委員邱若華等17人(提案第11010755號)分別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 |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7人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四 |
(一)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何欣純等19人分別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土安全韌性特別條例草案」、國民黨黨團、委員許宇甄等21人分別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眾消費韌性特別條例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因應國際情勢衝擊強化經濟社會韌性特別條例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韌性及促進全民消費特別條例草案」、委員翁曉玲等22人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產業及民生紓困特別條例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30人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韌性特別條例草案」案。 (二)委員賴瑞隆等17人「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土安全韌性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三)委員王正旭等18人「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土安全韌性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
五 |
本院民進黨黨團鑑於立法委員從事政治活動,應符合國民期待,公正議事,善盡職責,不損及公共利益,不追求私利,《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五條定有明文。立法委員利用言論免責權,企圖藉國會質詢以政治力量干擾及影響審判中個案,已為社會所不容,甚且播放虛構的「示範帶」散布錯假及虛偽不實資訊,為國人做了最壞的示範。黃國昌委員之惡意行為,除涉及違反刑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外,亦有違從政道德及政治誠信,已嚴重傷害國會形象,應予以嚴厲譴責,並建請院會將黃國昌委員移送紀律委員會,請紀律委員會予以從重處分,俾符全國國民之合理期待與信賴。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六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
經
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2)。
(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次會議討論事項,僅限列如附表14案。
案 |
案由 |
1 |
(一)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何欣純等19人分別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土安全韌性特別條例草案」、國民黨黨團、委員許宇甄等21人分別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眾消費韌性特別條例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因應國際情勢衝擊強化經濟社會韌性特別條例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韌性及促進全民消費特別條例草案」、委員翁曉玲等22人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產業及民生紓困特別條例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30人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韌性特別條例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土安全韌性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8人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土安全韌性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
2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主計總處應依立法院審議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刪減之決議意旨,由中央各機關及所屬編列之預算刪減調整,並立即將一般性補助款足額撥付予地方政府。」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3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立即全額撥付114年度對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及原住民族地區基本設施維持費。另應由行政院自行調整刪減636億餘元,請行政院院長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4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丹娜絲颱風侵臺路徑百年罕見,登陸後帶來持續豪雨造成嚴重災情,全臺農業產物及民間設施估計損失達21億5,318萬元,其中臺南市損失8億2,233萬元(占38%)、嘉義縣損失6億2,284萬元(占29%)、雲林縣損失3億2,808萬元(占15%)、彰化縣損失2億1,243萬元(占10%)、高雄市損失8,701萬元(占4%),農作物被害面積達15,728公頃,平均損害程度超過三分之一,換算無收穫面積達5,916公頃。全國更有2,454支電桿與3座輸電等級電塔倒塌,一度造成全國超過71萬戶停電,臺南、嘉義、高雄數萬戶民宅停電長達三天,嚴重影響人民生活。為利災民盡早進行重建工作、恢復正常生活、減少災後損失,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請行政院督促各主管機關,秉持『從寬、從速、從簡』原則,主動整合資源並強化協調機制,積極支援各地方政府救災所需支援與經費,並針對受災戶提供災害慰問金、賑助金、生活扶助、淹水救助、居住服務、勞工就業協助、企業復工貸款、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及紓困、國有土地使用人紓困、原民扶助、榮民協助、助學金補助、文化藝術團體急難補助等便民服務措施。」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5 |
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丹娜絲颱風過境,經濟部補助1.35億元的離岸太陽光電系統浮台不堪一擊,萬年垃圾塑膠浮台殘骸綿延南台灣海岸線數公里,形成巨型光電垃圾奇景。光電板含有金屬與化學物質沉沒海底,難以徹底清除,必將對台灣周邊海洋造成長期及永久污染,影響近海漁場甚鉅。本案綠電廠商賺飽飽,全民未受其利,先受其害,漁民苦不堪言無處申訴。民進黨口口聲聲核電廢料無法處理,強推綠能光電,如今海上光電一度電都還未發,政府補助1.35億元卻已打水漂,浮台殘骸碎片漂流不但造成台灣海洋永久浩劫,光電廢料如何處理均未見政府提出任何說明,政府官員必須為粗糙的決策負起相關政治及法律責任。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經濟部、環境部等相關決策官員應移送監察院接受調查,並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就『離岸太陽光電系統浮台技術開發決策粗糙造成環境浩劫及公帑浪費之責任歸屬』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6 |
(一)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沈伯洋等17人、委員葛如鈞等21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黃捷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24人、委員林俊憲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21人、委員吳思瑤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邱若華等17人、委員許智傑等24人、委員李坤城等22人分別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8人、委員陳冠廷等16人、委員李昆澤等30人、委員黃秀芳等21人分別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第二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7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
8 |
(一)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9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鴻薇等26人、委員林德福等20人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分別擬具「預算法增訂第八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
10 |
本院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函送「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調查報告書(含處理意見)」案。 |
11 |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委員在立法院院會議場內行為嚴重失序,當眾咆哮暴走傷人,以致造成國民黨委員徐巧芯受傷,嚴重傷害國會形象,柯建銘委員之暴力行為應予嚴厲譴責,爰要求柯建銘委員於院會向徐巧芯委員公開道歉,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提案建請將柯建銘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12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照憲法規範,行政院需對立法院負責,行政院院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行政院院長卓榮泰竟在未經韓國瑜院長同意下逕行離開議場,更於院長通知提醒返回備詢後,拒絕履行其憲法義務,其作為已嚴重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精神。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爰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藐視國會之行為提出最嚴厲之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13 |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14 |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許宇甄等18人、委員邱鎮軍等19人、委員林月琴等17人、委員陳菁徽等18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邱若華等17人、委員魯明哲等19人、委員傅崐萁等24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及委員邱若華等17人分別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經
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3)】
貳、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委員邱鎮軍等20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自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予以通過。
參、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自經濟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予以通過。
本次會議各項記名表決結果名單:
(1)「討論事項第一案名稱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名稱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7 贊成人數:52 反對人數:45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2人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高金素梅 馬文君 林思銘 邱若華 鄭正鈐 鄭天財Sra Kacaw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45人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思瑤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人
(2)「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一條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7 贊成人數:52 反對人數:45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2人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高金素梅 馬文君 林思銘 邱若華 鄭正鈐 鄭天財Sra Kacaw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45人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吳思瑤 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人
(3)「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二條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7 贊成人數:52 反對人數:45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2人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高金素梅 馬文君 林思銘 邱若華 鄭正鈐 鄭天財Sra Kacaw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45人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思瑤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人
(4)「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三條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7 贊成人數:52 反對人數:45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2人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高金素梅 馬文君 林思銘 鄭天財Sra Kacaw 邱若華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45人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思瑤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人
(5)「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五條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6 贊成人數:51 反對人數:45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1人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高金素梅 馬文君 林思銘 邱若華 鄭正鈐 鄭天財Sra Kacaw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45人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思瑤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人
(6)「討論事項第一案第六條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7 贊成人數:52 反對人數:45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2人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高金素梅 馬文君 林思銘 邱若華 鄭正鈐 鄭天財Sra Kacaw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45人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思瑤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人
(7)「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九條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6 贊成人數:52 反對人數:44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2人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高金素梅 馬文君 林思銘 邱若華 鄭正鈐 鄭天財Sra Kacaw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44人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思瑤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人
(8)「討論事項第一案全案付表決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4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44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0人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44人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思瑤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人
(9)「討論事項第一案附帶決議第一項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4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44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0人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44人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思瑤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人
(10)「討論事項第一案附帶決議第二項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4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44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0人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44人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思瑤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人
(11)「民進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增列報告事項之提議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5 贊成人數:48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0
贊成者:48人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思瑤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王義川 高金素梅 邱志偉 黃秀芳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者:57人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棄權者:0人
(12)「民進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討論事項僅限列之提議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5 贊成人數:47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0
贊成者:47人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思瑤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王義川 邱志偉 黃秀芳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者:58人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高金素梅 張啓楷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棄權者:0人
(13)「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討論事項僅限列之提議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6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47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9人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反對者:47人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思瑤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王義川 邱志偉 黃秀芳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