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程序委員會第20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星期二)12時至12時11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翁委員曉玲
議 程 審定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0次會議議事日程及人民請願案
主席:報告委員會,目前在場委員已達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請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第11屆第3會期第19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星期二)中午12時1分至12時12分
地 點 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 林月琴 葛如鈞 王義川 陳培瑜 陳菁徽 陳永康 羅智強 翁曉玲 許宇甄 沈伯洋 林倩綺 盧縣一 王鴻薇 沈發惠 羅美玲 郭昱晴 麥玉珍 范 雲 莊瑞雄
主 席 沈委員發惠
列 席 高處長百祥
記 錄 李秘書彥緯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會第11屆第3會期第18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決定事項
一、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9次會議議事日程未審定。
依國民黨黨團(葛委員如鈞)提案,將本次議程草案提報院會處理。
二、審定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4次全院委員會議事日程。
依民進黨黨團(林委員月琴)提案,照議程草案通過。
【提案】
1、民進黨黨團(林委員月琴)提議: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19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如附件一)
決定:本案不通過。(經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8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10人;贊成者少數,不通過。)
2、國民黨黨團(葛委員如鈞)提議:本次院會(第19次)議事日程建請將議程草案送交院會處理。(如附件二)
決定:照案通過。(經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8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8人;贊成者多數,本案通過。)
3、民進黨黨團(林委員月琴)提議: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19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建請限列「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等3案。(如附件三)
主席宣告:國民黨黨團(葛委員如鈞)提案已通過,本案不再處理。
4、民進黨黨團(林委員月琴)提議: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4次全院委員會議程,建請依照草案通過。(如附件四)
決定:照案通過。
三、請願案件
(一)函送本院相關委員會審查,共2案。
(第1案及第2案送請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1、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為建請本院審慎審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並維持現行規定,以維護我國產業正常運作與合理環保標準事請願案。
2、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恐導致產業營運不穩定,呼籲維持現行管理機制事請願案。
(二)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函轉權責機關處理逕復,並副知請願人,共5案。
1、宜蘭縣立人文國民中小學學生家長會等為請正視實驗教育法制執行之重大缺失,完善實驗教育法制保障事請願案。(函轉教育部)
2、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為請建立微型電動二輪車駕照制度事請願案。(函轉交通部)
3、詹○○為有關手機預設開啟即時語音信箱導致通話費用增加事請願案。(函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4、陳○○為請釋疑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所稱「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是否包括「竊錄」之行為,並明確立法,預防犯罪等事請願案。(函轉衛生福利部)
5、楊○○為申訴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涉職場霸凌,並建請檢討申訴機制等事請願案。(函轉勞動部)
案 |
法案名稱 |
條數 |
備註 |
1. |
(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2人擬具「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 |
交付協商 113.12.27. 交付協商 114.5.9. |
2.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主計總處應依立法院審議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刪減之決議意旨,由中央各機關及所屬編列之預算刪減調整,並立即將一般性補助款足額撥付予地方政府。」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交付協商 114.6.6. |
3.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立即全額撥付114年度對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及原住民族地區基本設施維持費。另應由行政院自行調整刪減636億餘元,請行政院院長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交付協商 114.6.4. |
4.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
-- |
請院長 召集協商 114.5.14. |
5. |
(一)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7 |
交付協商 113.7.12. 交付協商 113.7.12. 交付協商 113.7.12. 交付協商 114.5.16. |
6.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鴻薇等26人、委員林德福等20人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分別擬具「預算法增訂第八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
1 |
交付協商 114.3.28. |
7. |
本院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函送「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調查報告書(含處理意見)」案。 |
-- |
交付協商 114.6.6. |
8. |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委員在立法院院會議場內行為嚴重失序,當眾咆哮暴走傷人,以致造成國民黨委員徐巧芯受傷,嚴重傷害國會形象,柯建銘委員之暴力行為應予嚴厲譴責,爰要求柯建銘委員於院會向徐巧芯委員公開道歉,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提案建請將柯建銘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交付協商 114.4.18. |
9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照憲法規範,行政院需對立法院負責,行政院院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行政院院長卓榮泰竟在未經韓國瑜院長同意下逕行離開議場,更於院長通知提醒返回備詢後,拒絕履行其憲法義務,其作為已嚴重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精神。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爰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藐視國會之行為提出最嚴厲之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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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案由: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19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林月琴
附件二
案由:本次院會(第19次)議事日程建請將議程草案送交院會處理。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葛如鈞 王鴻薇
附件三
案由: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19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建請限列下表3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林月琴
議案名稱 |
|
1. |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22人、委員張智倫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委員王鴻薇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2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鎮軍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28人、委員黃捷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張雅琳等17人、委員陳秀寳等23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若華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葛如鈞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22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吳琪銘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鎮軍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
2. |
本院民進黨黨團鑑於立法委員利用言論免責權,企圖藉國會質詢以政治力量干擾及影響審判中個案,已為社會所不容,甚且播放虛構的「示範帶」散布錯假及虛偽不實資訊,為國人做了最壞的示範。黃國昌委員之惡意行為,除涉及違反刑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外,亦有違從政道德及政治誠信,已嚴重傷害國會形象,應予以嚴厲譴責,並建請院會將黃國昌委員移送紀律委員會,請紀律委員會予以從重處分,俾符全國國民之合理期待與信賴。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3.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
附
件四
案由: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4次全院委員會議程,建請依照草案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林月琴
主席:請問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無)沒有,議事錄確定。
接下來請宣讀報告事項及質詢事項。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0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
時 間:中華民國114年7月11、15日(星期五、二)上午9時至下午6時
地 點:本院議場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9次會議議事錄。
二、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9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本院委員張嘉郡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本院委員張嘉郡等24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本院委員張嘉郡等16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經濟部函送「113年能源研究發展基金計畫及運用成效」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一、行政院函,為中央選舉委員會為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動支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11億4,042萬7千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內政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二、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之「海洋保育法」第六條至第十七條及第二十條至第三十條條文,定自114年7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三、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修正公布之「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定自115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四、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修正公布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八條條文,定自115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五、行政院函,為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4年5月16日生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六、內政部函,為修正「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二條附表二,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七、內政部函,為修正「墾丁國家公園遊憩區區域內須經許可事項」,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八、內政部函,為修正「內政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三條附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九、內政部函,為修正「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內政部函,為修正「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一、外交部函,為修正「護照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二、外交部函送「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政府臺馬總統獎助學金基金瞭解備忘錄」我方輪先中文及英文影本,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三、農業部函送「犬、貓美容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四、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美國佛羅里達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五、農業部函,為修正「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六、農業部函,為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一點及第二點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八、教育部函,為修正「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各項門票及相關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一至附表六,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九、教育部函送本院修正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通過附帶決議第2項及第3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教育部函,為修正「教育部體育署編制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一、司法院、考試院函,為修正「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二、交通部函,為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之四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三、勞動部函,為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及第十三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四、勞動部函,為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二十四條附表五、第二十五條附表六,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五、勞動部函,為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六、勞動部函,為修正「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四條條文及第二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八、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九、環境部函,為修正「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公告事項第一項及第二項附表二、第三項附表三、第四項附表四,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環境部函,為修正「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公告事項第一項附表一及第二項附表四,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一、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送自105年8月31日至114年3月10日業務執行現況暨調查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二、大陸委員會函送「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114年第1季成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三、大陸委員會函送「香港特殊地位檢討」暨「香港人道援助關懷行動專案執行情形」114年4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四、經濟部函送「113年度中小企業融資協助執行成果報告書」,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113年度推動金融科技發展成果暨法規調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六、財政部函送經濟部「113年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效益說明」,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七、數位發展部函送「113年度國家資通安全情勢報告」及「113年度公務機關資安稽核概況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八、環境部函送「113年水污染防治基金執行績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九、海洋委員會函送114年度截至第1季止「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及「對縣市政府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海洋委員會函送海巡署「籌建海巡遠洋巡護船發展計畫內容」113年度辦理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一、僑務委員會函送114年度截至第1季「公務預算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二、國防部函送114年度第1季公款補(捐)助團體及個人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三、經濟部函送標準檢驗局114年度截至第1季止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四、經濟部函送中小及新創企業署114年度截至第1季止「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五、經濟部函送該部所屬事業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14年3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六、經濟部函送產業發展署114年第1季「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七、經濟部函送水利署「114年度第1季公務預算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八、農業部函送114年度截至第1季止對政府機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114年度截至第1季「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財政部函送114年度第1季「獎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一、教育部函送114年度第1季補捐助經費執行情形總表及明細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二、文化部函送114年3月該部及附屬機關(構)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三、文化部函送114年度截至第1季止該部主管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送「新故宮─故宮公共化帶動觀光產業發展中程計畫」114年第1季辦理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五、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114年第1季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個人經費資料一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六、數位發展部函送114年度第1季「公款補(捐)助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114年第1季「公款補(捐)助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八、交通部函送114年度截至第1季止對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九、環境部函送114年度第1季補、捐(獎)助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衛生福利部函送114年度截至第1季止「公務預算補(捐)助情形表」、「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補(捐)助情形表」及「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預算補(捐)助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一、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發基金對如興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案評估作業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對連續3年虧損轉投資事業檢討停損及開拓多元市場」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三、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檢討獎勵造林之推動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四、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檢討產銷問題及研議改善產業結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五、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漁業補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六、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檢討妥善規劃農業發展基金整體財務資源及研議增加公庫撥補以外之適足財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七、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檢討妥善規劃農村再生基金整體財務資源及研議增加公庫撥補以外之適足財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八、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輔導企業加入ESG STORE永續專案之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九、農業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撙節公關慰勞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貿易推廣工作計畫專業服務費用編列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一、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貿易推廣工作計畫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用檢討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二、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如何就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及貯存計畫預算─委託調查研究費回饋周邊鄉鎮民眾」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三、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如何就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預算加強回饋周邊鄉鎮民眾」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四、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達成自主減量計畫以適用優惠費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五、經濟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石油基金用於再生能源研究發展、應用及推廣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六、內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0403花蓮震災重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七、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酒類市場外銷全球之中長期行銷目標及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八、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檢討酒廠產品營運、成本管控及加強推廣行銷」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九、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精進泡麵類產品銷售研發,提升營運績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加強啤酒產品成本控管能力及強化競爭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一、財政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單位遭駭客入侵,內控制度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1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15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四、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部分作業基金短絀改善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五、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運動發展基金決議第6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六、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決議第1項及新增決議第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七、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運動發展基金新增決議第1項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八、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運動發展基金新增決議第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九、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文化發展基金新增決議第6項「有聲書盜版品之相關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新增決議第10項臺鐵年報112年資料缺漏事故統計原因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新增決議第12項更改準點率計算方式之可能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新增決議第14項資本性維護及修繕材料支用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新增決議第25項「研謀65歲以上勞工繼續工作之相關政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4項訂定商港範圍內外各類災害應變對策、修正重大事故緊急通報流程規定及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辦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五、法務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決議第4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新生兒用藥書面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罕見疾病資料登錄系統建置之可行性評估與適合我國之模式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之服務指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戒菸門診推動成效及改善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社會福利基金「公彩回饋推展社福計畫」執行情形改善方案之說明,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社會福利基金「公彩回饋推展社福計畫」執行情形之說明,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如何增進醫師招募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指示用藥給付政策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研議調整友善藥局愛滋健保處方箋暫付成數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社會福利基金「公彩回饋推展社福計畫執行情形」之說明,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檢討長照財務且改善基金作業服務推廣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增設及改善公設兒少緊急及中長期安置機構計畫固定資產預算執行落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健全失智照護服務體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九、勞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就業安定基金「印刷裝訂及公告費」預算編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環境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新增決議第4項之說明,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一、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2目「綜合規劃發展」預算繼續凍結300萬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二、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環境部函為修正「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等2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
一、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本院委員蘇清泉等19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
五、本院委員王正旭等23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本院委員黃捷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條、第十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一、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二、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三、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四、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2、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五、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六、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七、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八、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九、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一、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二、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三、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四、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五、本院財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為監察院114年度辦理『2025年第37屆澳紐及太平洋地區監察使年會暨人權國際研討會』所需經費不敷,請同意動支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750萬元支應案」,業經審查完竣,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增列)
二十六、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七、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消防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質詢事項
主席:好,現在就請登記委員發言,第1位請羅美玲委員發言。
羅委員美玲:謝謝主席。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20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以上,謝謝。
案由: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20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羅美玲
主席:好,接下來請盧縣一委員發言。
盧委員縣一:本次院會(第20次)議事日程建請將議程草案送交院會處理。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案由:本次院會(第20次)議事日程建請將議程草案送交院會處理。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鴻薇 盧縣一
主席:好,報告事項及質詢事項等討論事項宣讀及發言完畢之後再處理。
接下來請宣讀討論事項。
討論事項
(議事日程草案)
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我國詐騙橫行,根據內政部刑事警察局之統計,2024年詐騙財損高達502億元,詐騙案件高達122,805件,平均每天發生336件,自賴清德總統、卓榮泰院長就任以來,我國「詐騙之島」的惡名依舊,詐騙猖獗的情況並無好轉,因而造成許多無辜民眾受害,甚至於家破人亡。行政院雖已設立打詐專責機構,並投入大量預算進行宣導,然而,實際效果卻極為有限,詐騙受害金額仍居高不下;相關單位投入高額預算製作防詐宣導影片,也未見其成效,僅淪為消化預算之用。打擊詐騙不是設立更多辦公室,或大官擺拍、喊口號就能有所成效,需要政府在制度及政策上進行根本性改革,解決目前監管存在漏洞與執法不力之情形,方能找回民眾對政府的信任,消除台灣「詐騙之島」的烙印。爰提案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就『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2.0執行成效』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政府執政下,府院黨均遭共諜滲透,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前外交部部長吳釗燮心腹機要何仁傑,因洩漏外交機密予中共遭起訴並求處重刑,對國家安全與我國外交造成重大打擊,嚴重傷害國家利益,連外交部部長林佳龍都於本(114)年6月19日備詢時坦言傷害大。然而,吳釗燮秘書長迄今神隱,更罔顧「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八條有關國家安全會議應受立法院之監督之規定,一再拒絕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邀請列席相關會議,自認太上皇,迴避國會監督,破壞我國憲政體制,已不適任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國家安全會議吳釗燮秘書長自行請辭下台,負起應有之政治責任,以符合責任政治之基本原則。」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怠忽職守,從去(113)年11月迄今屢次承諾提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名單卻一再跳票,更遲至本(114)年5月29日才撤回前行政院院長陳建仁所提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名單,罔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所定行政院院長之提名責任,更導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遭行政怠惰因而癱瘓,嚴重影響傳媒市場規範秩序及公眾之視聽權益。爰提案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最嚴厲之譴責案,並要求行政院儘速將提名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名單送交立法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四、(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2人擬具「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7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五、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22人、委員張智倫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委員王鴻薇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2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鎮軍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28人、委員黃捷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張雅琳等17人、委員陳秀寳等23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若華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葛如鈞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22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吳琪銘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鎮軍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2、2、2、2、2、2、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3會期第15、3、6、7、8、9、16、2、4、4、5、5、6、6、5、6、6、9、9、9、8、8、9、9、12、13、14、14、14、15、15、16、16次會議報告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六、(一)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沈伯洋等17人、委員葛如鈞等21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黃捷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24人、委員林俊憲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21人、委員吳思瑤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邱若華等17人、委員許智傑等24人、委員李坤城等22人分別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8人、委員陳冠廷等16人、委員李昆澤等30人、委員黃秀芳等21人分別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第二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1、2、2、2、2、2、2、2、3、3、3、3、3、1、3、3、3、1、3會期第22、11、2、5、5、7、7、16、16、3、4、5、10、12、14、9、9、11、6、10次會議報告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自交通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三)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自交通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七、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文各縣市政府,將中央編列給地方政府的一般性補助款自114年度5至12月份分配及撥付數全數改為未分配數,已嚴重違反立法院通案刪減、促進政府資源有效配置之決議精神。中央政府預算編列浮濫,原編列三兆一千億元,立法院通案刪減後仍有二兆九千億餘元之數,為中華民國史上最高之中央政府總預算,本院本於職責審議預算,以督促中央政府增進財務效能、減少不當經濟支出甚至浪費之目的,中央政府不思檢討如何有效節用分配資源,卻意圖慷地方政府之慨,緊縮一般性補助款補助事項,將直轄市、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及縣(市)基本財政收支差短與定額設算之教育、社會福利及基本設施等改為未分配數,此舉不僅違反原預算刪減提案之意旨,更將嚴重影響地方財政及運作,對地方長期建設造成劇烈衝擊。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主計總處應依立法院審議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刪減之決議意旨,由中央各機關及所屬編列之預算刪減調整,並立即將一般性補助款足額撥付予地方政府。」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自財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八、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114年5月16日核定修正114年度中央對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各縣(市)政府刪減比例高達約27%至32%。查立法院通案刪減之決議,其中應刪減另予補足的科目應係指一般維持費,不包括補助款;而應刪減另予補足的經費應係指屬於中央機關支用的經費,不應刪減補助地方政府的經費。復查「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3條規定,一般性補助款包括基本財政收支差短與定額設算之教育、社會福利及基本設施等補助經費。如低收入戶家庭兒童及就學生活補助、國民年金、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學校水電費、學生午餐經費、國中小冷氣電費與維護費,還有水利工程、清淤疏濬、文化與體育發展經費等。但行政院竟以「行政救濟」為名,在未經跟地方政府溝通下,行文給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逕自刪減一般性補助款,嚴重影響民眾教育及社會福利等權益。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立即全額撥付114年度對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及原住民族地區基本設施維持費。另應由行政院自行調整刪減636億餘元,請行政院院長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討論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九、(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7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十、(一)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自內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四)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決定:自內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十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鴻薇等26人、委員林德福等20人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分別擬具「預算法增訂第八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7、9、9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十二、本院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函送「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調查報告書(含處理意見)」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5次會議討論決議:本調查報告書(含處理意見)及台灣民眾黨黨團之提議併同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十三、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委員在立法院院會議場內行為嚴重失序,當眾咆哮暴走傷人,以致造成國民黨委員徐巧芯受傷,嚴重傷害國會形象,柯建銘委員之暴力行為應予嚴厲譴責,爰要求柯建銘委員於院會向徐巧芯委員公開道歉,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提案建請將柯建銘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8次會議討論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十四、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卓榮泰院長嚴重破壞憲政體制、藐視國會之行為,經全體黨團成員議決,對卓榮泰院長提出嚴厲譴責。憲法第五十七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行政院院長卓榮泰卻於會議期間(114年3月25日),罔顧議事日程已排定質詢事項為:「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在未經韓國瑜院長同意下逕行離開議場,猶有甚者,韓國瑜院長宣布開會後,兩度通知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返回本院備詢,卓榮泰院長仍置若罔聞,罔顧憲法所賦予之憲政義務,悍然拒絕返回本院備詢,使多位排定質詢委員與本院議事人員於議場空等超過一小時,延誤干擾國家政務甚鉅。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照憲法規範,行政院需對立法院負責,行政院院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行政院院長卓榮泰竟在未經韓國瑜院長同意下逕行離開議場,更於院長通知提醒返回備詢後,拒絕履行其憲法義務,其作為已嚴重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精神。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爰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藐視國會之行為提出最嚴厲之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十五、(一)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何欣純等19人分別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土安全韌性特別條例草案」、國民黨黨團、委員許宇甄等21人分別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眾消費韌性特別條例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因應國際情勢衝擊強化經濟社會韌性特別條例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韌性及促進全民消費特別條例草案」、委員翁曉玲等22人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產業及民生紓困特別條例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30人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韌性特別條例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0、11、11、12、11、12、11、12、12、1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土安全韌性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三)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8人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土安全韌性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自經濟、財政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程序委員會會議資料)
案 |
法案名稱 |
條數 |
備註 |
1.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就『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2.0執行成效』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交付協商 114.7.4. |
2.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國家安全會議吳釗燮秘書長自行請辭下台,負起應有之政治責任,以符合責任政治之基本原則。」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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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4.7.4. |
3.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最嚴厲之譴責案,並要求行政院儘速將提名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名單送交立法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交付協商 114.7.4. |
4. |
(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2人擬具「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 |
院會通過 |
5. |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22人、委員張智倫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委員王鴻薇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2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鎮軍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28人、委員黃捷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張雅琳等17人、委員陳秀寳等23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若華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葛如鈞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22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吳琪銘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鎮軍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
8 |
院會通過 |
6. |
(一)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沈伯洋等17人、委員葛如鈞等21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黃捷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24人、委員林俊憲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21人、委員吳思瑤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邱若華等17人、委員許智傑等24人、委員李坤城等22人分別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8人、委員陳冠廷等16人、委員李昆澤等30人、委員黃秀芳等21人分別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第二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5 |
交付協商 114.6.4.
交付協商 114.6.6. 交付協商 114.6.27. |
7.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主計總處應依立法院審議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刪減之決議意旨,由中央各機關及所屬編列之預算刪減調整,並立即將一般性補助款足額撥付予地方政府。」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交付協商 114.6.6. |
8.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立即全額撥付114年度對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及原住民族地區基本設施維持費。另應由行政院自行調整刪減636億餘元,請行政院院長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交付協商 114.6.4. |
9.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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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院長 召集協商 114.5.14. |
10. |
(一)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7 |
交付協商 113.7.12. 交付協商 113.7.12. 交付協商 113.7.12. 交付協商 114.5.16. |
11.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鴻薇等26人、委員林德福等20人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分別擬具「預算法增訂第八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
1 |
交付協商 114.3.28. |
12. |
本院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函送「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調查報告書(含處理意見)」案。 |
-- |
交付協商 114.6.6. |
13. |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委員在立法院院會議場內行為嚴重失序,當眾咆哮暴走傷人,以致造成國民黨委員徐巧芯受傷,嚴重傷害國會形象,柯建銘委員之暴力行為應予嚴厲譴責,爰要求柯建銘委員於院會向徐巧芯委員公開道歉,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提案建請將柯建銘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交付協商 114.4.18. |
14.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照憲法規範,行政院需對立法院負責,行政院院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行政院院長卓榮泰竟在未經韓國瑜院長同意下逕行離開議場,更於院長通知提醒返回備詢後,拒絕履行其憲法義務,其作為已嚴重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精神。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爰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藐視國會之行為提出最嚴厲之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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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一)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何欣純等19人分別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土安全韌性特別條例草案」、國民黨黨團、委員許宇甄等21人分別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眾消費韌性特別條例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因應國際情勢衝擊強化經濟社會韌性特別條例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韌性及促進全民消費特別條例草案」、委員翁曉玲等22人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產業及民生紓困特別條例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30人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韌性特別條例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土安全韌性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8人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土安全韌性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
9 |
交付協商 114.5.29.
交付協商 114.6.3. 交付協商 114.6.6. |
主
席:好,現在就請登記委員發言。第1位請羅美玲委員發言。
羅委員美玲:謝謝主席。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20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建請限列下表4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議案內容請議事人員宣讀,謝謝。
主席:好,現在請議事人員代為宣讀。
案由: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20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建請限列下表4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羅美玲
議案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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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捷克軍事情報單位近日證實,我國副總統蕭美琴於2024年3月訪問捷克期間,遭中國駐捷克大使館外交人員跟監,並預謀以車輛追撞等暴力,攻擊我國副總統。中國政府此不法行徑不僅粗暴違反《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更對我國副元首人身安全帶來嚴重威脅,中華民國立法院代表台灣2,300萬人民對此提出強烈抗議,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一、嚴正譴責北京當局這種跨國恐怖主義行徑,並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應立即對我國及國際社會公開道歉,且承諾停止一切在國際社會中針對我國官員及人民的騷擾、恐嚇與暴力行動。二、作為國際社會與區域負責任的成員,中華民國元首、副元首,以及政府官員的國際訪問、交流,是我國作為主權國家不可剝奪的權利,台灣對於國際社會的積極參與與貢獻,更受到國際社會的歡迎與支持,北京當局一再以此為藉口,以軍事挑釁、暴力威脅為手段,意圖阻止我國與世界往來,不僅傷害台灣人民感情,破壞區域的和平與穩定,更是對國際秩序的公然挑釁。立法院應無分朝野,共同守護台灣主權與民主價值,對抗中國的威脅與滲透,確保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為台灣的未來奠定堅實基礎。三、面對中國持續的滲透、統戰與威脅,立法院也應加速各項國家安全法制改革的推動,參考主要民主國家經驗與法制,強化反滲透、反間諜及保護關鍵技術等相關法案,全面提升國家安全防衛能力,遏制威權集團的不斷滲透與破壞,保障我國民主自由與人民安全,並協力所有理念相近國家,共同確保台海及區域的安全穩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2. |
(一)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何欣純等19人分別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土安全韌性特別條例草案」、國民黨黨團、委員許宇甄等21人分別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眾消費韌性特別條例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因應國際情勢衝擊強化經濟社會韌性特別條例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韌性及促進全民消費特別條例草案」、委員翁曉玲等22人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產業及民生紓困特別條例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30人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韌性特別條例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土安全韌性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8人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土安全韌性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
3. |
本院民進黨黨團鑑於立法委員利用言論免責權,企圖藉國會質詢以政治力量干擾及影響審判中個案,已為社會所不容,甚且播放虛構的「示範帶」散布錯假及虛偽不實資訊,為國人做了最壞的示範。黃國昌委員之惡意行為,除涉及違反刑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外,亦有違從政道德及政治誠信,已嚴重傷害國會形象,應予以嚴厲譴責,並建請院會將黃國昌委員移送紀律委員會,請紀律委員會予以從重處分,俾符全國國民之合理期待與信賴。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4.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
主
席:謝謝,接下來請第2位盧縣一委員發言。
好,盧委員不發言。
現在登記委員已經發言完畢,就進行處理,先提案先處理。
請問針對羅美玲委員的報告事項提議有沒有異議?(有)有異議的話,就進行表決。
主席:現在先請清點在場人數。
(清點人數)
主席:贊成羅美玲委員提議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請放下。反對羅美玲委員提議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請放下。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8人,贊成9位,反對9位。
報告委員會,因為本案表決結果是可否同數,依照本院的相關規定,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那麼本席決定反對,本案不通過。
接下來繼續處理盧縣一委員的提議,請問針對盧縣一委員的提議有沒有異議?(有)有異議就進行表決。
請先清點在場人數。
(清點人數)
主席:贊成盧縣一委員提議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反對盧縣一委員提議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在場委員有18人,贊成者9位,反對者9位。
因為本案表決結果可否同數,依照本院相關的規定,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本席決定贊成,本案通過。我們會將本次的議程草案提報院會處理,其他提案就不再處理。
接下來請宣讀人民請願案。
人民請願案
一、函送本院相關委員會審查,共4案。
(第1案至第3案擬送請內政委員會審查)
1.郭○○為建請修正土地徵收條例第十條條文事請願案。
2.郭○○為建請修正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七條條文事請願案。
3.郭○○為建請修正建築法第九十六條之一條文事請願案。
(第4案擬送請交通委員會審查)
4.郭○○為建請增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事請願案。
二、依請願法第四條之規定,係屬應提起訴訟之事項,未便受理,擬函復請願人,共2案。
1.周○○為不服法院判決事陳情案。
2.鄭○○為不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覆議決定事陳情案。
三、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擬函轉權責機關處理逕復,並副知請願人,共5案。
1.王○○為請釋疑中華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三條與本院議決效力案。(擬函轉本院法制局)
2.郭○○為建請行政院督促所屬機關修正「經濟部所屬事業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事請願案。(擬函轉行政院)
3.李念慈為請釋示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於機關委託不動產估價師依土地徵收條例就徵收土地、地上改良物等估價所訂之委託契約是否為公法契約事請願案。(擬函轉內政部)
4.林○○為身心障礙者於監獄服刑期間書信及接見規定等事請願案。(擬函轉法務部)
5.王○○為衛生福利部現行菸害防制政策違背國際反菸趨勢與菸害防制法立法宗旨,提供菸害防制政策建議書供修法參考事請願案。(擬函轉衛生福利部)
主席:請問有沒有異議?(無)沒有異議,通過。
請問有沒有臨時動議?(無)沒有。
這次的會議就到此為止。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2時1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