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1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718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14分、10時至1238

722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930

地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黃國昌  黃珊珊  陳俊宇  吳思瑤  徐富癸  沈發惠  陳昭姿  王正旭  李坤城  麥玉珍  張啓楷  劉書彬  張雅琳  郭昱晴  范 雲  林月琴  林楚茵  羅美玲  陳培瑜  王義川  王美惠  林倩綺  林憶君  林國成  許宇甄  李昆澤  黃 捷  林岱樺  蘇清泉  邱鎮軍  鄭天財Sra Kacaw   陳菁徽  林沛祥  柯志恩  吳沛憶  賴瑞隆  謝衣鳯  羅明才  陳永康  許智傑  吳秉叡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林德福  陳素月  翁曉玲  王定宇  張宏陸  林宜瑾  陳秀寳  羅廷瑋  徐巧芯  盧縣一  何欣純  陳雪生  呂玉玲  黃 仁  林俊憲  蘇巧慧  張嘉郡  王育敏  萬美玲  邱若華  黃建賓  魯明哲  林淑芬  陳 瑩  王世堅  林思銘  蔡其昌  邱議瑩  鍾佳濱  韓國瑜  牛煦庭  吳宗憲  柯建銘  謝龍介  黃健豪  丁學忠  傅崐萁  廖偉翔  葛如鈞  涂權吉  李彥秀  鄭正鈐  羅智強  陳玉珍  廖先翔  馬文君  顏寬恒  黃秀芳  莊瑞雄  賴士葆  游 顥  葉元之  楊瓊瓔  陳冠廷  郭國文  張智倫  蔡易餘  劉建國  吳琪銘  楊 曜  陳超明  徐欣瑩  邱志偉  陳亭妃  李柏毅  高金素梅 王鴻薇  洪孟楷  沈伯洋  江啟臣  

委員出席 112

請假委員 賴惠員  

委員請假 1

主  席

院長

韓國瑜(718日)


副院長

江啟臣(722日)

列  席

秘書長

周萬來(718日)


副秘書長

張裕榮(722日)

記  錄

議事處處長

高百祥


副處長

吳東欽


編審

李彥緯


科長

黃建福


公報處處長

蘇顯星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0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9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9人擬具「家庭教育法第七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十一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十條之一、第十條之二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教育基本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四、第六十七條之三及第六十八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1人擬具「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2人擬具「中央銀行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十九、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22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內政部函,為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8次會議通過0121嘉義大埔地震災後重建之決議,檢送該部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經濟部函,為修正「電冰箱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部分規定及第五點附表五,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十四、經濟部函,為修正「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十五、經濟部函,為修正「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十六、經濟部函,為修正「空氣清淨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第十一點、第十三點規定、第六點附圖一及「電鍋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第十三點規定、第六點附圖一,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十七、農業部函,為修正「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十八、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加拿大亞伯達省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十九、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加拿大愛德華王子島省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十、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美國阿肯色州、密西西比州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十一、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史瓦帝尼自口蹄疫非疫區刪除、美國亞利桑那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十二、農業部函,為廢止「十足目虹彩病毒之指定輸入應施檢疫物及檢疫措施」,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十三、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部執行疫後強化農業韌性及農漁民協助措施辦法」第六條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三十四、財政部函,為修正「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十五、財政部函,為廢止「財政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營運艱困之專營菸酒批發及零售業紓困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十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有關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之令,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十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十八、教育部函,為修正「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十九、教育部函,為修正「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第九條及第十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十、教育部函,為本院修正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通過附帶決議,檢送「強化學生自我傷害防治工作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四十一、交通部函送「基隆、臺北、蘇澳等7處國際商港及麥寮、和平工業專用港強制引水範圍暨其登離輪區域」,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四十二、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修正「重大鐵道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四十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修正「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等4項法規,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四十四、司法院函,為修正「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二條附表二,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十五、司法院函,為修正「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條文及第二十三條附件五,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十六、司法院函,為修正「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條附件二,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十七、考試院、行政院函,為修正「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十八、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處務規程」第四條、第十五條條文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四十九、衛生福利部函,為「食用油脂及奶油中重金屬檢驗方法」名稱修正為「食用油脂、奶油、巧克力及可可粉中重金屬檢驗方法」,並修正規定,自11511日生效,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十、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仙杜拉素之檢驗」,並自11511日生效,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十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離子型抗球蟲藥之檢驗」,並自11511日生效,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十二、衛生福利部函送「醫師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條文及附表二等勘誤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十三、環境部函,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名稱修正為「環境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十四、環境部函送「113年水污染防治方案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五十五、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函送該會11448日第124次會議之會議紀錄,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六、內政部函送114年度截至第1季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對縣市政府補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七、內政部函送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辦理都市更新案114年第1季推動情形及進度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五十八、內政部函送「網路科技運用精進計畫」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暨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五十九、內政部函送「國土永續發展基金」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及各直轄市、縣(市)辦理情形1146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六十、大陸委員會函送114年度截至第1季「大陸委員會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一、大陸委員會函送1145月「兩岸協議協商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二、大陸委員會函送1146月「兩岸協議執行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三、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13年度第4季補助地方政府情形表及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四、客家委員會函送「114年度第1季補助情形」公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五、海洋委員會函送「向海致敬」政策相關工作辦理情形1146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六十六、海洋委員會函送「加強維護海域遊憩活動安全」相關工作辦理情形1146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六十七、海洋委員會函送海巡署「東沙島環礁既有航道助航泊靠設施及海岸線強固工程計畫」114年第1季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六十八、國防部函送114年第1季經管國有土地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統計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六十九、外交部函送114年度第1季「外交部主管公務預算對民間團體、縣市政府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七十、外交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第八屆第三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紀錄」,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七十一、經濟部函送科技專案研發成果各項績效評估指標1145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二、經濟部函送「台糖公司農業循環豬場改建投資計畫預算執行檢討」114年第1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三、經濟部函送「台糖公司農業循環豬場改建投資計畫進度與預算執行情況」114年第1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四、經濟部函送該部所屬事業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144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五、經濟部函送該部所屬事業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145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六、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114年第2季「高雄市亞洲新灣區產業發展策略暨亞灣2.0智慧科技創新園區推動方案執行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七、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送「113年度中央政府預算截至第4季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八、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送「114年度中央政府預算截至第1季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九、文化部函送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第二期擴建計畫之「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八十、文化部函送1144月該部及附屬機關(構)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八十一、文化部函送1145月該部及附屬機關(構)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八十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屏東科學園區辦理進度及規劃」114年上半年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八十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送114年度截至第1季止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八十四、交通部函送114年度新興計畫「省道改善計畫(114118年)」執行策略與方法、成本效益分析、相關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八十五、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及台灣電信協會依本院相關決議1144月份執行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八十六、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及台灣電信協會依本院相關決議1145月份執行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八十七、司法院函送114年度截至第1季止之「公務預算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八十八、法務部函送114年第1季中央政府預算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及個人之補助經費概況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八十九、衛生福利部函送「我國加入WHO 2035消除結核第三期計畫(2026年至2030年)」,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十、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五)、(十五)及(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九十一、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六)及(十)維護原住民投票權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九十二、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九)及(十九)114年國外旅費編列效益與必要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九十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九十四、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九十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九十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五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九十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六十三)業務費預算編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九十八、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六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九十九、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結合事業履行附加條件或負擔之管制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五)「如何強化對違法行為之查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UberEatsfoodpanda結合案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UberEatsfoodpanda結合案相關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淨零技術研究成果及產業運用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經濟發展委員會之功能、定位、管控機制及資訊揭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永續發展目標執行情形暨落後指標原因分析與精進對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推動AI產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政府攬才政策及Talent Taiwan國際人才服務及延攬中心執行情形、強化作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八、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預算執行改善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九、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4期特別預算執行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一○、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排除外國投資障礙之法規政策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一、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國大陸監管日趨嚴格,臺商在當地經營風險日益增加」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二、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再生能源產業化推動計畫」及「綠能產業推動計畫」對新竹市產業綠電需求之貢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三、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協助工具機產業轉型升級」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四、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八掌溪清淤計畫及時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五、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八掌溪疏濬系統重新設計規劃及排洪能力提升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六、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急水溪清淤與河道拓寬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七、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南地區地層下陷監測概況及防治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八、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水利署「逕流分擔及在地滯洪工作推動精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九、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全臺地層下陷監測概況及防治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全臺地層下陷監測概況及防治策略」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一、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亞灣新創園招商及產業推升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二、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12項辦理委託研究計畫內容及必要性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二三、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14項協助金門具體推動促參業務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二四、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15項鼓勵各機關於公共建設案中運用促參資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二五、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19項促參案件歷年提前終止契約案件及個案分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二六、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21項精進稅課收入估測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二七、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28項促參案件各類提前終止契約案件後續處置方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二八、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2項決議第12項協助公股銀行加強資安防護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二九、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2項決議第14項國庫署就菸捐之執行率及違法查獲數量檢討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2項決議第21項國庫署就協助我國國產優質啤酒釀造產業推廣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一、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2項決議第22項公益彩券合理借牌經營方針及提供弱勢經營者貸款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八)加強對外行銷及推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三、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人工智慧基本法推動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四、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交通及運輸設備購置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五、(密)核能安全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款第12項附帶決議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六、司法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三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衛生福利科技發展與管理」預算編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健康醫藥生技轉譯臨床推動計畫」輔導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健康醫藥生技轉譯臨床推動計畫」執行成果效益及計畫目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永續提供高品質醫療服務計畫內容及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四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高齡志工保險改善作法及保障高齡志工權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四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生產事故救濟給付額度調整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四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健康台灣-投資醫療永續發展」預算用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四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政治受難者及家屬療癒照顧補助作業要點」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四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放寬肺癌篩檢年齡之可行性及依循國際標準治療指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四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政治受難者及家屬療癒照顧補助作業要點」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四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導入人工智慧輔助癌症資料庫應用於常見癌症登記精進計畫之後續維運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四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人工生殖補助政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四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人工生殖補助政策精進措施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營養健康調查之政策參採應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五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身心障礙照顧服務資源布建計畫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五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身心障礙證明跨轄補發及結合交通卡可行性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五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身心障礙照顧服務資源布建計畫辦理情形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五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身心障礙照顧服務資源布建計畫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五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身心障礙證明更名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五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南向醫衛合作與產業鏈發展計畫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五七、教育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第1目「數位建設」第2節「數位人才淬鍊」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一五八、教育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2目「人才培育促進就業建設」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一五九、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4目「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預算繼續凍結200萬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六○、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公共建設及社會服務推展業務」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六一、行政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督促國家發展委員會建立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權責分工及政策方案時程」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六二、勞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上限調整可行性之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六三、客家委員會函,為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114年度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質詢事項

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菁徽就新冠醫用快篩和PCR檢測之臨床給付困境、現有給付點值不足夠覆蓋篩檢執行成本,以及院所須承擔篩檢恐遭健保核刪等風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討論事項

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建請再延長會期至114831日止,請公決案。

決議:第11屆第3會期再延長會期至114831日止。〔二讀時,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嗣經復議,復議案不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2)】〕

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0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王育敏等18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委員邱鎮軍等19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18人、委員王鴻薇等21人及委員柯志恩等16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第()案至第()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七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並將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二百八十六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3)】;另依協商結論,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七十一條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七十七條之一及第二百七十八條之一條文,均不予增訂;增訂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照協商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全案並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4);嗣經復議,復議案不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5)】〕

三、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丹娜絲颱風造成西南部嚴重災損,據農業部統計至71410時為止,通報農業產物及民間設施估計損失計265,331萬元。其中農業設施損害部分,以水平棚架網室、塑膠布溫網室為主,然對比現有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塑膠布溫網室整體結構受損補助僅每公頃90萬元,補助金額僅有建置成本的十分之一,令地方農民苦不堪言,恐影響農民生計及農產品產量甚鉅。丹娜絲風災也造成南部多間房屋毀損,屋頂被掀飛、圍牆倒塌的案件不勝枚舉,惟現有補助條件既嚴苛又不合理,除了家園受損還要居民自己蒐集房屋及現場損害的證據,報請公所後再等待調查認定外,最後即便被認定不堪居住程度者,每人也僅補助2萬元,對於房屋毀損甚至失去住所的災民,僅是杯水車薪。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因丹娜絲風災造成農損及住屋損害甚鉅,於農業設施補助部分,行政院應比照且優於113年因應凱米及山陀兒颱風所提出之風災災損溫網室設施重建輔導措施,並要求:一、以補助比例達建置成本80%為基準協助農民共渡風災難關;二、住屋毀損部分,放寬當前安遷救助金補助額度及標準,屋頂或外牆毀損達1平方公尺以上即可領取,並調升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之補助金額;三、為保障青農生計持續在地深耕,主張農業貸款放寬認定並免息一年;四、為體恤養殖漁業復建艱困,增列魚塭資材室維修補助方案與柴油發電機補助方案;五、養雞場因颱風毀壞雞舍,導致雞隻染病,病雞處置卻無法申請災損補助,政府應調整『僅提供死雞災損補助』之缺漏,放寬雞隻災損補助認定標準,使業者獲得合理補助。以上補助案皆應秉持從寬、從速、從優原則,協助災民儘速恢復正常生活。」請公決案。(本案逕付二讀)

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四、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美國川普政府自今(114)年42日公布將陸續對各貿易國課徵對等關稅以來,我國經貿辦談判團隊與美方已歷經二輪實體會談後,政府對談判內容仍語焉不詳,無論談判進程、爭點與風險評估,國人與國會均一無所知,僅能獲得「會談坦誠且融洽」、「取得建設性進展」等毫無實質內容的空泛回應。依據「條約締結法」第3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臺美關稅談判內容涉及國防、外交、財政或經濟上利益等國家重要事項,且「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涉及財政、經濟上利益」或「與國內法不一致」要件等,應被視為條約,須依法進行國會審議,儘管談判成果尚未定案,行政機關亦應比照「條約締結法」6條,充分向國會及人民說明談判原則與可能爭議,而非以「適時說明」草草帶過,以獨裁心態「黑箱作業」規避監督,扼殺公眾討論與人民的知情權,更使攸關國內產業投資方向與長久經濟影響之關稅協議欠缺制度性保障機制,將國會視為極權體制下的橡皮圖章。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就『臺美關稅談判之進程、方針、原則及臺灣產業可能遭受之衝擊影響評估』於1個月內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請公決案。(本案逕付二讀)

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五、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文各縣市政府,將中央編列給地方政府的一般性補助款自114年度512月份分配及撥付數全數改為未分配數,已嚴重違反立法院通案刪減、促進政府資源有效配置之決議精神。中央政府預算編列浮濫,原編列三兆一千億元,立法院通案刪減後仍有二兆九千億餘元之數,為中華民國史上最高之中央政府總預算,本院本於職責審議預算,以督促中央政府增進財務效能、減少不當經濟支出甚至浪費之目的,中央政府不思檢討如何有效節用分配資源,卻意圖慷地方政府之慨,緊縮一般性補助款補助事項,將直轄市、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及縣(市)基本財政收支差短與定額設算之教育、社會福利及基本設施等改為未分配數,此舉不僅違反原預算刪減提案之意旨,更將嚴重影響地方財政及運作,對地方長期建設造成劇烈衝擊。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主計總處應依立法院審議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刪減之決議意旨,由中央各機關及所屬編列之預算刪減調整,並立即將一般性補助款足額撥付予地方政府。」請公決案。

決議:另定期處理。

六、()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沈伯洋等17人、委員葛如鈞等21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黃捷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24人、委員林俊憲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21人、委員吳思瑤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邱若華等17人、委員許智傑等24人、委員李坤城等22人分別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8人、委員陳冠廷等16人、委員李昆澤等30人、委員黃秀芳等21人分別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第二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七、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114516日核定修正114年度中央對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各縣(市)政府刪減比例高達約27%至32%。查立法院通案刪減之決議,其中應刪減另予補足的科目應係指一般維持費,不包括補助款;而應刪減另予補足的經費應係指屬於中央機關支用的經費,不應刪減補助地方政府的經費。復查「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3條規定,一般性補助款包括基本財政收支差短與定額設算之教育、社會福利及基本設施等補助經費。如低收入戶家庭兒童及就學生活補助、國民年金、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學校水電費、學生午餐經費、國中小冷氣電費與維護費,還有水利工程、清淤疏濬、文化與體育發展經費等。但行政院竟以「行政救濟」為名,在未經跟地方政府溝通下,行文給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逕自刪減一般性補助款,嚴重影響民眾教育及社會福利等權益。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立即全額撥付114年度對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及原住民族地區基本設施維持費。另應由行政院自行調整刪減636億餘元,請行政院院長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請公決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八、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鴻薇等26人、委員林德福等20人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分別擬具「預算法增訂第八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九、()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十、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李彥秀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22人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二十八條之一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第三十六條之一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之1明定公務人員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惟《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嚴格限制身為祖父母之公務人員於申請「育嬰(孫)假」時,須以「該孫子女無法受雙親適當養育或有特殊事由者為限」,明顯限縮其育嬰(孫)權利。爰此,請銓敘部應於三個月內刪修前揭《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之規定,放寬公務人員申請育嬰孫假之留職停薪事由,以減輕家庭育兒負擔。另請銓敘部對全體公務人員廣為宣傳,得因育孫事由申請留職停薪的權利。〕

十一、()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十二、本院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函送「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調查報告書(含處理意見)」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十三、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委員在立法院院會議場內行為嚴重失序,當眾咆哮暴走傷人,以致造成國民黨委員徐巧芯受傷,嚴重傷害國會形象,柯建銘委員之暴力行為應予嚴厲譴責,爰要求柯建銘委員於院會向徐巧芯委員公開道歉,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提案建請將柯建銘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請公決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十四、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卓榮泰院長嚴重破壞憲政體制、藐視國會之行為,經全體黨團成員議決,對卓榮泰院長提出嚴厲譴責。憲法第五十七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行政院院長卓榮泰卻於會議期間(114325日),罔顧議事日程已排定質詢事項為:「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在未經韓國瑜院長同意下逕行離開議場,猶有甚者,韓國瑜院長宣布開會後,兩度通知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返回本院備詢,卓榮泰院長仍置若罔聞,罔顧憲法所賦予之憲政義務,悍然拒絕返回本院備詢,使多位排定質詢委員與本院議事人員於議場空等超過一小時,延誤干擾國家政務甚鉅。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照憲法規範,行政院需對立法院負責,行政院院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行政院院長卓榮泰竟在未經韓國瑜院長同意下逕行離開議場,更於院長通知提醒返回備詢後,拒絕履行其憲法義務,其作為已嚴重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精神。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爰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藐視國會之行為提出最嚴厲之譴責案。」請公決案。

決議:另定期處理。

其他事項

壹、本次會議議事日程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通過;有關報告事項記載於議事錄順序,授權議事處調整。【黨團依本院議事成例分別對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提出異議:

一、報告事項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次會議報告事項及質詢事項,僅限列議程草案所列議案及下表所列12案。

DW7068704

序號

案名

1

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

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

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9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

院委員徐欣瑩等19人擬具「家庭教育法第七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

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十一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6

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7

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8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十條之一、第十條之二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9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0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1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教育基本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2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四、第六十七條之三及第六十八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DW7068704 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6)

其他黨團之提議不再處理。(國民黨黨團之提議與台灣民眾黨黨團相同)

二、討論事項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次會議討論事項,僅限列如附表14案。

附表

DW8739176

案由

1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建請再延長會期至114831日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2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0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王育敏等18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委員邱鎮軍等19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18人、委員王鴻薇等21人及委員柯志恩等16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丹娜絲颱風造成西南部嚴重災損,據農業部統計至71410時為止,通報農業產物及民間設施估計損失計265,331萬元。其中農業設施損害部分,以水平棚架網室、塑膠布溫網室為主,然對比現有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塑膠布溫網室整體結構受損補助僅每公頃90萬元,補助金額僅有建置成本的十分之一,令地方農民苦不堪言,恐影響農民生計及農產品產量甚鉅。丹娜絲風災也造成南部多間房屋毀損,屋頂被掀飛、圍牆倒塌的案件不勝枚舉,惟現有補助條件既嚴苛又不合理,除了家園受損還要居民自己蒐集房屋及現場損害的證據,報請公所後再等待調查認定外,最後即便被認定不堪居住程度者,每人也僅補助2萬元,對於房屋毀損甚至失去住所的災民,僅是杯水車薪。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因丹娜絲風災造成農損及住屋損害甚鉅,於農業設施補助部分,行政院應比照且優於113年因應凱米及山陀兒颱風所提出之風災災損溫網室設施重建輔導措施,並要求:一、以補助比例達建置成本80%為基準協助農民共渡風災難關;二、住屋毀損部分,放寬當前安遷救助金補助額度及標準,屋頂或外牆毀損達1平方公尺以上即可領取,並調升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之補助金額;三、為保障青農生計持續在地深耕,主張農業貸款放寬認定並免息一年;四、為體恤養殖漁業復建艱困,增列魚塭資材室維修補助方案與柴油發電機補助方案;五、養雞場因颱風毀壞雞舍,導致雞隻染病,病雞處置卻無法申請災損補助,政府應調整『僅提供死雞災損補助』之缺漏,放寬雞隻災損補助認定標準,使業者獲得合理補助。以上補助案皆應秉持從寬、從速、從優原則,協助災民儘速恢復正常生活。」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4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美國川普政府自今(114)年42日公布將陸續對各貿易國課徵對等關稅以來,我國經貿辦談判團隊與美方已歷經二輪實體會談後,政府對談判內容仍語焉不詳,無論談判進程、爭點與風險評估,國人與國會均一無所知,僅能獲得「會談坦誠且融洽」、「取得建設性進展」等毫無實質內容的空泛回應。依據「條約締結法」第3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臺美關稅談判內容涉及國防、外交、財政或經濟上利益等國家重要事項,且「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涉及財政、經濟上利益」或「與國內法不一致」要件等,應被視為條約,須依法進行國會審議,儘管談判成果尚未定案,行政機關亦應比照「條約締結法」第6條,充分向國會及人民說明談判原則與可能爭議,而非以「適時說明」草草帶過,以獨裁心態「黑箱作業」規避監督,扼殺公眾討論與人民的知情權,更使攸關國內產業投資方向與長久經濟影響之關稅協議欠缺制度性保障機制,將國會視為極權體制下的橡皮圖章。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就『臺美關稅談判之進程、方針、原則及臺灣產業可能遭受之衝擊影響評估』於1個月內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5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主計總處應依立法院審議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刪減之決議意旨,由中央各機關及所屬編列之預算刪減調整,並立即將一般性補助款足額撥付予地方政府。」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6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沈伯洋等17人、委員葛如鈞等21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黃捷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24人、委員林俊憲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21人、委員吳思瑤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邱若華等17人、委員許智傑等24人、委員李坤城等22人分別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8人、委員陳冠廷等16人、委員李昆澤等30人、委員黃秀芳等21人分別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第二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7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立即全額撥付114年度對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及原住民族地區基本設施維持費。另應由行政院自行調整刪減636億餘元,請行政院院長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8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鴻薇等26人、委員林德福等20人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分別擬具「預算法增訂第八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9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10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李彥秀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22人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11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2

本院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函送「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調查報告書(含處理意見)」案。

13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委員在立法院院會議場內行為嚴重失序,當眾咆哮暴走傷人,以致造成國民黨委員徐巧芯受傷,嚴重傷害國會形象,柯建銘委員之暴力行為應予嚴厲譴責,爰要求柯建銘委員於院會向徐巧芯委員公開道歉,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提案建請將柯建銘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14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照憲法規範,行政院需對立法院負責,行政院院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行政院院長卓榮泰竟在未經韓國瑜院長同意下逕行離開議場,更於院長通知提醒返回備詢後,拒絕履行其憲法義務,其作為已嚴重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精神。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爰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藐視國會之行為提出最嚴厲之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DW3043960 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7)

其他黨團之提議不再處理。(國民黨黨團之提議與台灣民眾黨黨團相同)】

貳、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委員徐富癸等18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9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均自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予以通過。

參、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自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予以通過。

肆、114721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各黨團同意本(第3)會期第22次會議不進行國是論壇,於報告事項結束後,隨即進行司法院人事同意權案投票表決,投票時間至上午11時;當日院會(725日)於上開同意權案處理完畢後,即行休息。

本次會議各項記名表決結果名單:

(1)「討論事項第一案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9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49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思瑤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王義川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

(2)「討論事項第一案委員黃國昌等所提復議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49  反對人數:59  棄權人數:0

贊成者:49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思瑤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王義川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者:59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者:0

(3)「討論事項第二案第二百八十六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5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45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0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邱議瑩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45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思瑤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王義川  邱志偉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黃 捷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

(4)「討論事項第二案全案付表決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59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0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9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0

棄權者:0

(5)「討論事項第二案委員黃國昌等、委員傅崐萁等所提復議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57  贊成人數:0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0

贊成者:0

反對者:57

傅崐萁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高金素梅 張啓楷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者:0

(6)「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報告事項僅限列之提議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7  贊成人數:58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8

傅崐萁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高金素梅 張啓楷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49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思瑤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王義川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

(7)「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討論事項僅限列之提議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7  贊成人數:58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8

傅崐萁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高金素梅 張啓楷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49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思瑤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王義川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