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2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12時9分
7月29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9時15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盧縣一 麥玉珍 李昆澤 林國成 羅智強 張嘉郡 賴士葆 王美惠 王育敏 許宇甄 游 顥 林德福 魯明哲 翁曉玲 洪孟楷 牛煦庭 陳永康 陳雪生 廖先翔 丁學忠 羅明才 王鴻薇 陳菁徽 呂玉玲 葛如鈞 謝龍介 柯志恩 李彥秀 林倩綺 萬美玲 陳玉珍 邱鎮軍 楊瓊瓔 黃 仁 林沛祥 馬文君 傅崐萁 徐巧芯 鄭天財Sra Kacaw 江啟臣 蘇清泉 廖偉翔 陳昭姿 劉書彬 顏寬恒 謝衣鳯 張啓楷 王正旭 林楚茵 涂權吉 鄭正鈐 黃 捷 吳秉叡 陳超明 郭昱晴 葉元之 陳冠廷 林岱樺 吳宗憲 沈發惠 黃秀芳 邱若華 郭國文 楊 曜 高金素梅 李坤城 林俊憲 林宜瑾 王世堅 黃健豪 陳素月 陳 瑩 李柏毅 陳秀寳 徐富癸 陳培瑜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何欣純 范 雲 邱議瑩 蘇巧慧 吳琪銘 蔡其昌 陳亭妃 賴惠員 邱志偉 羅美玲 鍾佳濱 韓國瑜 羅廷瑋 徐欣瑩 林月琴 林思銘 張智倫 張宏陸 吳思瑤 王義川 陳俊宇 柯建銘 許智傑 劉建國 林憶君 張雅琳 黃國昌 林淑芬 王定宇 吳沛憶 黃珊珊 莊瑞雄 蔡易餘 沈伯洋 賴瑞隆 黃建賓
委員出席 113人
主 席 |
院長 |
韓國瑜(7月25日上午9時至9時12分、10時10分至12時9分) |
|
副院長 |
江啟臣(7月25日上午9時12分至10時10分、7月29日上午9時至9時15分) |
列 席 |
秘書長 |
周萬來(7月25日) |
|
副秘書長 |
張裕榮(7月29日) |
記 錄 |
議事處處長 |
高百祥 |
|
副處長 |
吳東欽 |
|
編審 |
李彥緯 |
|
科長 |
黃建福 |
|
公報處處長 |
蘇顯星 |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1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同意權之行使事項(7月25日)
一、本院全院委員會報告審查「總統咨,為司法院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現有缺額7名,茲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提名蔡秋明、蘇素娥、蕭文生、鄭純惠、林麗瑩、陳慈陽、詹鎮榮7位為司法院大法官,並以蔡秋明為院長、蘇素娥為副院長,咨請同意案」案。
決議:一、蔡秋明未獲得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票,依法不同意為司法院大法官並為院長。
二、蘇素娥未獲得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票,依法不同意為司法院大法官並為副院長。
三、蕭文生、鄭純惠、林麗瑩、陳慈陽、詹鎮榮等5位,均未獲得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票,依法不同意為司法院大法官。
投票表決結果:
蔡秋明 同意票51張,不同意票59張,無效票0張。
蘇素娥 同意票51張,不同意票59張,無效票0張。
蕭文生 同意票51張,不同意票59張,無效票0張。
鄭純惠 同意票51張,不同意票59張,無效票0張。
林麗瑩 同意票51張,不同意票59張,無效票0張。
陳慈陽 同意票26張,不同意票82張,無效票2張。
詹鎮榮 同意票26張,不同意票81張,無效票3張。
本案記名投票表決結果名單:
司法院大法官並為院長被提名人蔡秋明
同意者:51人
王世堅 王正旭 王定宇 王美惠 王義川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何欣純 吳沛憶 吳秉叡 吳思瑤 吳琪銘 李坤城 李昆澤 李柏毅 沈伯洋 沈發惠 林月琴 林宜瑾 林岱樺 林俊憲 林淑芬 林楚茵 邱志偉 邱議瑩 柯建銘 范 雲 徐富癸 張宏陸 張雅琳 莊瑞雄 許智傑 郭昱晴 郭國文 陳秀寳 陳亭妃 陳俊宇 陳冠廷 陳素月 陳培瑜 陳 瑩 黃秀芳 黃 捷 楊 曜 劉建國 蔡其昌 蔡易餘 賴惠員 賴瑞隆 鍾佳濱 羅美玲 蘇巧慧
不同意者:59人
丁學忠 牛煦庭 王育敏 王鴻薇 吳宗憲 呂玉玲 李彥秀 林沛祥 林思銘 林倩綺 林國成 林德福 林憶君 邱若華 邱鎮軍 柯志恩 洪孟楷 徐巧芯 徐欣瑩 涂權吉 翁曉玲 馬文君 高金素梅 張啓楷 張智倫 張嘉郡 許宇甄 陳永康 陳玉珍 陳昭姿 陳雪生 陳菁徽 陳超明 麥玉珍 傅崐萁 游 顥 黃 仁 黃珊珊 黃健豪 黃國昌 楊瓊瓔 萬美玲 葉元之 葛如鈞 廖先翔 廖偉翔 劉書彬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魯明哲 盧縣一 賴士葆 謝衣鳯 謝龍介 顏寬恒 羅廷瑋 羅明才 羅智強 蘇清泉
無效票者:0人
司法院大法官並為副院長被提名人蘇素娥
同意者:51人
王世堅 王正旭 王定宇 王美惠 王義川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何欣純 吳沛憶 吳秉叡 吳思瑤 吳琪銘 李坤城 李昆澤 李柏毅 沈伯洋 沈發惠 林月琴 林宜瑾 林岱樺 林俊憲 林淑芬 林楚茵 邱志偉 邱議瑩 柯建銘 范 雲 徐富癸 張宏陸 張雅琳 莊瑞雄 許智傑 郭昱晴 郭國文 陳秀寳 陳亭妃 陳俊宇 陳冠廷 陳素月 陳培瑜 陳 瑩 黃秀芳 黃 捷 楊 曜 劉建國 蔡其昌 蔡易餘 賴惠員 賴瑞隆 鍾佳濱 羅美玲 蘇巧慧
不同意者:59人
丁學忠 牛煦庭 王育敏 王鴻薇 吳宗憲 呂玉玲 李彥秀 林沛祥 林思銘 林倩綺 林國成 林德福 林憶君 邱若華 邱鎮軍 柯志恩 洪孟楷 徐巧芯 徐欣瑩 涂權吉 翁曉玲 馬文君 高金素梅 張啓楷 張智倫 張嘉郡 許宇甄 陳永康 陳玉珍 陳昭姿 陳雪生 陳菁徽 陳超明 麥玉珍 傅崐萁 游 顥 黃 仁 黃珊珊 黃健豪 黃國昌 楊瓊瓔 萬美玲 葉元之 葛如鈞 廖先翔 廖偉翔 劉書彬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魯明哲 盧縣一 賴士葆 謝衣鳯 謝龍介 顏寬恒 羅廷瑋 羅明才 羅智強 蘇清泉
無效票者:0人
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蕭文生
同意者:51人
王世堅 王正旭 王定宇 王美惠 王義川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何欣純 吳沛憶 吳秉叡 吳思瑤 吳琪銘 李坤城 李昆澤 李柏毅 沈伯洋 沈發惠 林月琴 林宜瑾 林岱樺 林俊憲 林淑芬 林楚茵 邱志偉 邱議瑩 柯建銘 范 雲 徐富癸 張宏陸 張雅琳 莊瑞雄 許智傑 郭昱晴 郭國文 陳秀寳 陳亭妃 陳俊宇 陳冠廷 陳素月 陳培瑜 陳 瑩 黃秀芳 黃 捷 楊 曜 劉建國 蔡其昌 蔡易餘 賴惠員 賴瑞隆 鍾佳濱 羅美玲 蘇巧慧
不同意者:59人
丁學忠 牛煦庭 王育敏 王鴻薇 吳宗憲 呂玉玲 李彥秀 林沛祥 林思銘 林倩綺 林國成 林德福 林憶君 邱若華 邱鎮軍 柯志恩 洪孟楷 徐巧芯 徐欣瑩 涂權吉 翁曉玲 馬文君 高金素梅 張啓楷 張智倫 張嘉郡 許宇甄 陳永康 陳玉珍 陳昭姿 陳雪生 陳菁徽 陳超明 麥玉珍 傅崐萁 游 顥 黃 仁 黃珊珊 黃健豪 黃國昌 楊瓊瓔 萬美玲 葉元之 葛如鈞 廖先翔 廖偉翔 劉書彬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魯明哲 盧縣一 賴士葆 謝衣鳯 謝龍介 顏寬恒 羅廷瑋 羅明才 羅智強 蘇清泉 無效票者:0人
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鄭純惠
同意者:51人
王世堅 王正旭 王定宇 王美惠 王義川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何欣純 吳沛憶 吳秉叡 吳思瑤 吳琪銘 李坤城 李昆澤 李柏毅 沈伯洋 沈發惠 林月琴 林宜瑾 林岱樺 林俊憲 林淑芬 林楚茵 邱志偉 邱議瑩 柯建銘 范 雲 徐富癸 張宏陸 張雅琳 莊瑞雄 許智傑 郭昱晴 郭國文 陳秀寳 陳亭妃 陳俊宇 陳冠廷 陳素月 陳培瑜 陳 瑩 黃秀芳 黃 捷 楊 曜 劉建國 蔡其昌 蔡易餘 賴惠員 賴瑞隆 鍾佳濱 羅美玲 蘇巧慧
不同意者:59人
丁學忠 牛煦庭 王育敏 王鴻薇 吳宗憲 呂玉玲 李彥秀 林沛祥 林思銘 林倩綺 林國成 林德福 林憶君 邱若華 邱鎮軍 柯志恩 洪孟楷 徐巧芯 徐欣瑩 涂權吉 翁曉玲 馬文君 高金素梅 張啓楷 張智倫 張嘉郡 許宇甄 陳永康 陳玉珍 陳昭姿 陳雪生 陳菁徽 陳超明 麥玉珍 傅崐萁 游 顥 黃 仁 黃珊珊 黃健豪 黃國昌 楊瓊瓔 萬美玲 葉元之 葛如鈞 廖先翔 廖偉翔 劉書彬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魯明哲 盧縣一 賴士葆 謝衣鳯 謝龍介 顏寬恒 羅廷瑋 羅明才 羅智強 蘇清泉
無效票者:0人
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林麗瑩
同意者:51人
王世堅 王正旭 王定宇 王美惠 王義川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何欣純 吳沛憶 吳秉叡 吳思瑤 吳琪銘 李坤城 李昆澤 李柏毅 沈伯洋 沈發惠 林月琴 林宜瑾 林岱樺 林俊憲 林淑芬 林楚茵 邱志偉 邱議瑩 柯建銘 范 雲 徐富癸 張宏陸 張雅琳 莊瑞雄 許智傑 郭昱晴 郭國文 陳秀寳 陳亭妃 陳俊宇 陳冠廷 陳素月 陳培瑜 陳 瑩 黃秀芳 黃 捷 楊 曜 劉建國 蔡其昌 蔡易餘 賴惠員 賴瑞隆 鍾佳濱 羅美玲 蘇巧慧
不同意者:59人
丁學忠 牛煦庭 王育敏 王鴻薇 吳宗憲 呂玉玲 李彥秀 林沛祥 林思銘 林倩綺 林國成 林德福 林憶君 邱若華 邱鎮軍 柯志恩 洪孟楷 徐巧芯 徐欣瑩 涂權吉 翁曉玲 馬文君 高金素梅 張啓楷 張智倫 張嘉郡 許宇甄 陳永康 陳玉珍 陳昭姿 陳雪生 陳菁徽 陳超明 麥玉珍 傅崐萁 游 顥 黃 仁 黃珊珊 黃健豪 黃國昌 楊瓊瓔 萬美玲 葉元之 葛如鈞 廖先翔 廖偉翔 劉書彬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魯明哲 盧縣一 賴士葆 謝衣鳯 謝龍介 顏寬恒 羅廷瑋 羅明才 羅智強 蘇清泉
無效票者:0人
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陳慈陽
同意者:26人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何欣純 吳沛憶 吳思瑤 吳琪銘 李坤城 林宜瑾 林俊憲 林楚茵 邱志偉 邱議瑩 范 雲 郭國文 陳秀寳 陳亭妃 陳俊宇 陳素月 陳培瑜 黃秀芳 黃 捷 蔡其昌 蔡易餘 賴瑞隆 鍾佳濱 羅美玲 蘇巧慧
不同意者:82人
丁學忠 牛煦庭 王世堅 王正旭 王育敏 王美惠 王義川 王鴻薇 吳宗憲 吳秉叡 呂玉玲 李昆澤 李彥秀 李柏毅 沈伯洋 沈發惠 林月琴 林沛祥 林岱樺 林思銘 林倩綺 林國成 林德福 林憶君 邱若華 邱鎮軍 柯志恩 柯建銘 洪孟楷 徐巧芯 徐欣瑩 徐富癸 涂權吉 翁曉玲 馬文君 高金素梅 張宏陸 張啓楷 張智倫 張雅琳 張嘉郡 莊瑞雄 許宇甄 許智傑 郭昱晴 陳永康 陳玉珍 陳冠廷 陳昭姿 陳雪生 陳菁徽 陳超明 陳 瑩 麥玉珍 傅崐萁 游 顥 黃 仁 黃珊珊 黃健豪 黃國昌 楊 曜 楊瓊瓔 萬美玲 葉元之 葛如鈞 廖先翔 廖偉翔 劉建國 劉書彬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魯明哲 盧縣一 賴士葆 賴惠員 謝衣鳯 謝龍介 顏寬恒 羅廷瑋 羅明才 羅智強 蘇清泉
無效票者:2人
王定宇 林淑芬
司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詹鎮榮
同意者:26人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何欣純 吳沛憶 吳思瑤 吳琪銘 李坤城 沈伯洋 林宜瑾 林俊憲 林楚茵 邱志偉 邱議瑩 范 雲 郭國文 陳秀寳 陳亭妃 陳素月 陳培瑜 黃秀芳 黃 捷 蔡其昌 蔡易餘 賴瑞隆 鍾佳濱 羅美玲 蘇巧慧
不同意者:81人
丁學忠 牛煦庭 王世堅 王正旭 王育敏 王美惠 王義川 王鴻薇 吳宗憲 吳秉叡 呂玉玲 李昆澤 李彥秀 李柏毅 沈發惠 林月琴 林沛祥 林岱樺 林思銘 林倩綺 林國成 林德福 林憶君 邱若華 邱鎮軍 柯志恩 柯建銘 洪孟楷 徐巧芯 徐欣瑩 徐富癸 涂權吉 翁曉玲 馬文君 高金素梅 張宏陸 張啓楷 張智倫 張雅琳 張嘉郡 莊瑞雄 許宇甄 許智傑 郭昱晴 陳永康 陳玉珍 陳冠廷 陳昭姿 陳雪生 陳菁徽 陳超明 陳 瑩 麥玉珍 傅崐萁 游 顥 黃 仁 黃珊珊 黃健豪 黃國昌 楊 曜 楊瓊瓔 萬美玲 葉元之 葛如鈞 廖先翔 廖偉翔 劉建國 劉書彬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魯明哲 盧縣一 賴士葆 賴惠員 謝衣鳯 謝龍介 顏寬恒 羅廷瑋 羅明才 羅智強 蘇清泉
無效票者:3人
王定宇 林淑芬 陳俊宇
討論事項(7月29日)
一、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丹娜絲颱風及接續豪雨侵襲台灣,對中南部、東部造成重大災情。根據農業部統計,本次颱風及豪雨造成的農業災損已高達32.5億元,其中又以台南市損失14.6億元最為嚴重,災損規模為近年最慘紀錄。除了農業災損外,災情更涵蓋住宅屋頂掀翻毀損、淹水、停電、聯外道路及通訊中斷等,災民生命財產遭受巨大損失,當前地方政府救災量能顯已嚴重不足,亟需中央全力投入大量重建人力及各項資源以救災民於水火。由於現行「災害防救法」並無法即時因應大規模災後重建各項措施,過去如莫拉克風災(八八風災)、九二一大地震等重大災害,行政院均另提出全力配合災後各項重建之特別條例為法源依據並提供足額資源,本次丹娜絲颱風災情尤其嚴峻,後又接連遭逢暴雨及薇帕颱風侵襲,台南、嘉義地區逾萬戶屋頂受創,迄今仍有約3千戶民宅屋頂待修,搭蓋帆布再遇大雨恐成小型蓄水池隱藏危機;台南斷訊無法叫救護車延誤就醫死亡,災後14天通訊仍斷斷續續,執政的民進黨陳亭妃委員甚至重話轟「通訊救災根本零分」;花蓮玉里遭逢暴雨侵襲是半世紀以來最嚴重災情,農、漁民血本無歸,欲哭無淚,道路柔腸寸斷,災後重建與即時救助刻不容緩,民眾向賴總統陳情希望國軍支援救災,卻遭冷血回應「自己爬屋頂,不能全靠國軍」。民進黨政府在重建工作迫在眉睫時,卻持續推動耗費數億元「大罷免」,比照媽祖出巡進行全台「大繞境」,完全無視災民已身陷困境,更拒絕普發現金一萬元救急。整個賴政府只關注「大罷免」,災民何時才能脫離災後地獄?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要求行政院應儘速提出『丹娜絲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明定相關重建計畫、對災民之補助及行政簡化程序等事項,並以『從優、從寬、從速』方式立即展開各項災後重建工作,以恪遵政府災害應變應盡的責任,落實政府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職責。」請公決案。(本案逕付二讀)
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二、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丹娜絲颱風造成西南部嚴重災損,據農業部統計至7月14日10時為止,通報農業產物及民間設施估計損失計26億5,331萬元。其中農業設施損害部分,以水平棚架網室、塑膠布溫網室為主,然對比現有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塑膠布溫網室整體結構受損補助僅每公頃90萬元,補助金額僅有建置成本的十分之一,令地方農民苦不堪言,恐影響農民生計及農產品產量甚鉅。丹娜絲風災也造成南部多間房屋毀損,屋頂被掀飛、圍牆倒塌的案件不勝枚舉,惟現有補助條件既嚴苛又不合理,除了家園受損還要居民自己蒐集房屋及現場損害的證據,報請公所後再等待調查認定外,最後即便被認定不堪居住程度者,每人也僅補助2萬元,對於房屋毀損甚至失去住所的災民,僅是杯水車薪。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因丹娜絲風災造成農損及住屋損害甚鉅,於農業設施補助部分,行政院應比照且優於113年因應凱米及山陀兒颱風所提出之風災災損溫網室設施重建輔導措施,並要求:一、以補助比例達建置成本80%為基準協助農民共渡風災難關;二、住屋毀損部分,放寬當前安遷救助金補助額度及標準,屋頂或外牆毀損達1平方公尺以上即可領取,並調升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之補助金額;三、為保障青農生計持續在地深耕,主張農業貸款放寬認定並免息一年;四、為體恤養殖漁業復建艱困,增列魚塭資材室維修補助方案與柴油發電機補助方案;五、養雞場因颱風毀壞雞舍,導致雞隻染病,病雞處置卻無法申請災損補助,政府應調整『僅提供死雞災損補助』之缺漏,放寬雞隻災損補助認定標準,使業者獲得合理補助。以上補助案皆應秉持從寬、從速、從優原則,協助災民儘速恢復正常生活。」請公決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美國川普政府自今(114)年4月2日公布將陸續對各貿易國課徵對等關稅以來,我國經貿辦談判團隊與美方已歷經二輪實體會談後,政府對談判內容仍語焉不詳,無論談判進程、爭點與風險評估,國人與國會均一無所知,僅能獲得「會談坦誠且融洽」、「取得建設性進展」等毫無實質內容的空泛回應。依據「條約締結法」第3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臺美關稅談判內容涉及國防、外交、財政或經濟上利益等國家重要事項,且「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涉及財政、經濟上利益」或「與國內法不一致」要件等,應被視為條約,須依法進行國會審議,儘管談判成果尚未定案,行政機關亦應比照「條約締結法」第6條,充分向國會及人民說明談判原則與可能爭議,而非以「適時說明」草草帶過,以獨裁心態「黑箱作業」規避監督,扼殺公眾討論與人民的知情權,更使攸關國內產業投資方向與長久經濟影響之關稅協議欠缺制度性保障機制,將國會視為極權體制下的橡皮圖章。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就『臺美關稅談判之進程、方針、原則及臺灣產業可能遭受之衝擊影響評估』於1個月內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請公決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四、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文各縣市政府,將中央編列給地方政府的一般性補助款自114年度5至12月份分配及撥付數全數改為未分配數,已嚴重違反立法院通案刪減、促進政府資源有效配置之決議精神。中央政府預算編列浮濫,原編列三兆一千億元,立法院通案刪減後仍有二兆九千億餘元之數,為中華民國史上最高之中央政府總預算,本院本於職責審議預算,以督促中央政府增進財務效能、減少不當經濟支出甚至浪費之目的,中央政府不思檢討如何有效節用分配資源,卻意圖慷地方政府之慨,緊縮一般性補助款補助事項,將直轄市、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及縣(市)基本財政收支差短與定額設算之教育、社會福利及基本設施等改為未分配數,此舉不僅違反原預算刪減提案之意旨,更將嚴重影響地方財政及運作,對地方長期建設造成劇烈衝擊。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主計總處應依立法院審議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刪減之決議意旨,由中央各機關及所屬編列之預算刪減調整,並立即將一般性補助款足額撥付予地方政府。」請公決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五、(一)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沈伯洋等17人、委員葛如鈞等21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黃捷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24人、委員林俊憲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21人、委員吳思瑤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邱若華等17人、委員許智傑等24人、委員李坤城等22人分別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8人、委員陳冠廷等16人、委員李昆澤等30人、委員黃秀芳等21人分別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第二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六、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114年5月16日核定修正114年度中央對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各縣(市)政府刪減比例高達約27%至32%。查立法院通案刪減之決議,其中應刪減另予補足的科目應係指一般維持費,不包括補助款;而應刪減另予補足的經費應係指屬於中央機關支用的經費,不應刪減補助地方政府的經費。復查「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3條規定,一般性補助款包括基本財政收支差短與定額設算之教育、社會福利及基本設施等補助經費。如低收入戶家庭兒童及就學生活補助、國民年金、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學校水電費、學生午餐經費、國中小冷氣電費與維護費,還有水利工程、清淤疏濬、文化與體育發展經費等。但行政院竟以「行政救濟」為名,在未經跟地方政府溝通下,行文給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逕自刪減一般性補助款,嚴重影響民眾教育及社會福利等權益。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立即全額撥付114年度對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及原住民族地區基本設施維持費。另應由行政院自行調整刪減636億餘元,請行政院院長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請公決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七、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鴻薇等26人、委員林德福等20人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分別擬具「預算法增訂第八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八、(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九、(一)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十、本院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函送「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調查報告書(含處理意見)」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十一、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委員在立法院院會議場內行為嚴重失序,當眾咆哮暴走傷人,以致造成國民黨委員徐巧芯受傷,嚴重傷害國會形象,柯建銘委員之暴力行為應予嚴厲譴責,爰要求柯建銘委員於院會向徐巧芯委員公開道歉,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提案建請將柯建銘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請公決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十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卓榮泰院長嚴重破壞憲政體制、藐視國會之行為,經全體黨團成員議決,對卓榮泰院長提出嚴厲譴責。憲法第五十七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行政院院長卓榮泰卻於會議期間(114年3月25日),罔顧議事日程已排定質詢事項為:「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在未經韓國瑜院長同意下逕行離開議場,猶有甚者,韓國瑜院長宣布開會後,兩度通知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返回本院備詢,卓榮泰院長仍置若罔聞,罔顧憲法所賦予之憲政義務,悍然拒絕返回本院備詢,使多位排定質詢委員與本院議事人員於議場空等超過一小時,延誤干擾國家政務甚鉅。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照憲法規範,行政院需對立法院負責,行政院院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行政院院長卓榮泰竟在未經韓國瑜院長同意下逕行離開議場,更於院長通知提醒返回備詢後,拒絕履行其憲法義務,其作為已嚴重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精神。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爰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藐視國會之行為提出最嚴厲之譴責案。」請公決案。
決議:另定期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