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程序委員會第22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星期二)12時4分至12時16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翁委員曉玲
議 程 審定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2次會議議事日程及人民請願案
主席:報告委員會,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請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第11屆第3會期第21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星期二)中午12時2分至12時12分
地 點 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 王義川 王鴻薇 麥玉珍 陳永康 林月琴 沈發惠 羅智強 林倩綺 翁曉玲 盧縣一 葛如鈞 陳培瑜 郭昱晴 許宇甄 陳菁徽 范 雲 羅美玲
主 席 沈委員發惠
列 席 高處長百祥
記 錄 李秘書彥緯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會第11屆第3會期第20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決定事項
一、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1次會議議事日程未審定。
依國民黨黨團(王委員鴻薇)提案,將本次議程草案提報院會處理。
【提案】
1、民進黨黨團(王委員義川)提議: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21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如附件一)
決定:本案不通過。(經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6人,贊成者6人,反對者10人;贊成者少數,不通過。)
2、國民黨黨團(王委員鴻薇)提議:本次院會(11-3-21)議事日程建請將議程草案送交院會處理。(如附件二)
決定:照案通過。(經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6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6人;贊成者多數,本案通過。)
3、民進黨黨團(王委員義川)提議: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21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建請限列「本院民進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一、嚴正譴責北京當局這種跨國恐怖主義行徑,並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應立即對我國及國際社會公開道歉,且承諾停止一切在國際社會中針對我國官員及人民的騷擾、恐嚇與暴力行動。二、作為國際社會與區域負責任的成員,中華民國元首、副元首,以及政府官員的國際訪問、交流,是我國作為主權國家不可剝奪的權利,台灣對於國際社會的積極參與與貢獻,更受到國際社會的歡迎與支持,北京當局一再以此為藉口,以軍事挑釁、暴力威脅為手段,意圖阻止我國與世界往來,不僅傷害台灣人民感情,破壞區域的和平與穩定,更是對國際秩序的公然挑釁。立法院應無分朝野,共同守護台灣主權與民主價值,對抗中國的威脅與滲透,確保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為台灣的未來奠定堅實基礎。三、面對中國持續的滲透、統戰與威脅,立法院也應加速各項國家安全法制改革的推動,參考主要民主國家經驗與法制,強化反滲透、反間諜及保護關鍵技術等相關法案,全面提升國家安全防衛能力,遏制威權集團的不斷滲透與破壞,保障我國民主自由與人民安全,並協力所有理念相近國家,共同確保台海及區域的安全穩定。』是否有當?請公決案。」等3案。(如附件三)
主席宣告:國民黨黨團(王委員鴻薇)提案已通過,本案不再處理。
二、請願案件
(一)依請願法第四條之規定,係屬應提起訴訟之事項,未便受理,函復請願人,共1案。
1、彭○○為司法院大法官涉瀆職及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提供刑事告訴狀案。
(二)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函轉權責機關處理逕復,並副知請願人,共5案。
1、魏○○為建請設立制度化政黨政策辯論節目,以深化民主素養事請願案。(函轉中央選舉委員會)
2、詹○○為子女在校期間遭霸凌事請願案。(函轉教育部)
3、黃○○為反映個人網路社群平台帳號無預警遭平台業者封鎖事請願案。(函轉數位發展部)
4、陳○○為建請修訂假釋准否、撤銷及救濟等相關規範事請願案。(函轉法務部)
5、郭○○等為檢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疑涉濫權執法等事請願案。(函轉宜蘭縣政府)
案 |
法案名稱 |
條數 |
備註 |
1.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主計總處應依立法院審議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刪減之決議意旨,由中央各機關及所屬編列之預算刪減調整,並立即將一般性補助款足額撥付予地方政府。」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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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4.6.6. |
2.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立即全額撥付114年度對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及原住民族地區基本設施維持費。另應由行政院自行調整刪減636億餘元,請行政院院長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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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4.6.4. |
3.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請行政院督促各主管機關,秉持『從寬、從速、從簡』原則,主動整合資源並強化協調機制,積極支援各地方政府救災所需支援與經費,並針對受災戶提供災害慰問金、賑助金、生活扶助、淹水救助、居住服務、勞工就業協助、企業復工貸款、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及紓困、國有土地使用人紓困、原民扶助、榮民協助、助學金補助、文化藝術團體急難補助等便民服務措施。」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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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4.7.15. |
4.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經濟部、環境部等相關決策官員應移送監察院接受調查,並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就『離岸太陽光電系統浮台技術開發決策粗糙造成環境浩劫及公帑浪費之責任歸屬』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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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4.7.15. |
5. |
(一)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沈伯洋等17人、委員葛如鈞等21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黃捷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24人、委員林俊憲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21人、委員吳思瑤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邱若華等17人、委員許智傑等24人、委員李坤城等22人分別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8人、委員陳冠廷等16人、委員李昆澤等30人、委員黃秀芳等21人分別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第二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5 |
交付協商 114.6.4.
交付協商 114.6.6. 交付協商 114.6.27. |
6.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
-- |
請院長 召集協商 114.5.14. |
7. |
(一)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7 |
交付協商 113.7.12. 交付協商 113.7.12. 交付協商 113.7.12. 交付協商 114.5.16. |
8.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鴻薇等26人、委員林德福等20人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分別擬具「預算法增訂第八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
1 |
交付協商 114.3.28. |
9. |
本院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函送「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調查報告書(含處理意見)」案。 |
-- |
交付協商 114.6.6. |
10. |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委員在立法院院會議場內行為嚴重失序,當眾咆哮暴走傷人,以致造成國民黨委員徐巧芯受傷,嚴重傷害國會形象,柯建銘委員之暴力行為應予嚴厲譴責,爰要求柯建銘委員於院會向徐巧芯委員公開道歉,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提案建請將柯建銘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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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4.4.18. |
11.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照憲法規範,行政院需對立法院負責,行政院院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行政院院長卓榮泰竟在未經韓國瑜院長同意下逕行離開議場,更於院長通知提醒返回備詢後,拒絕履行其憲法義務,其作為已嚴重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精神。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爰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藐視國會之行為提出最嚴厲之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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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0 決議:另定期處理 |
附
件一
案由: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21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王義川
案由:本次院會(11-3-21)議事日程建請將議程草案送交院會處理。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鴻薇
附件三
案由: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21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建請限列下表3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王義川
議案名稱 |
|
1. |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捷克軍事情報單位近日證實,我國副總統蕭美琴於2024年3月訪問捷克期間,遭中國駐捷克大使館外交人員跟監,並預謀以車輛追撞等暴力,攻擊我國副總統。中國政府此不法行徑不僅粗暴違反《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更對我國副元首人身安全帶來嚴重威脅,中華民國立法院代表台灣2,300萬人民對此提出強烈抗議,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一、嚴正譴責北京當局這種跨國恐怖主義行徑,並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應立即對我國及國際社會公開道歉,且承諾停止一切在國際社會中針對我國官員及人民的騷擾、恐嚇與暴力行動。二、作為國際社會與區域負責任的成員,中華民國元首、副元首,以及政府官員的國際訪問、交流,是我國作為主權國家不可剝奪的權利,台灣對於國際社會的積極參與與貢獻,更受到國際社會的歡迎與支持,北京當局一再以此為藉口,以軍事挑釁、暴力威脅為手段,意圖阻止我國與世界往來,不僅傷害台灣人民感情,破壞區域的和平與穩定,更是對國際秩序的公然挑釁。立法院應無分朝野,共同守護台灣主權與民主價值,對抗中國的威脅與滲透,確保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為台灣的未來奠定堅實基礎。三、面對中國持續的滲透、統戰與威脅,立法院也應加速各項國家安全法制改革的推動,參考主要民主國家經驗與法制,強化反滲透、反間諜及保護關鍵技術等相關法案,全面提升國家安全防衛能力,遏制威權集團的不斷滲透與破壞,保障我國民主自由與人民安全,並協力所有理念相近國家,共同確保台海及區域的安全穩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2. |
本院民進黨黨團鑑於立法委員利用言論免責權,企圖籍國會質詢以政治力量干擾及影響審判中個案,已為社會所不容,甚且播放虛構的「示範帶」散布錯假及虛偽不實資訊,為國人做了最壞的示範。黃國昌委員之惡意行為,除涉及違反刑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外,亦有違從政道德及政治誠信,已嚴重傷害國會形象,應予以嚴厲譴責,並建請院會將黃國昌委員移送紀律委員會,請紀律委員會予以從重處分,俾符全國國民之合理期待與信賴。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3.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
主席:請問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無)沒有,議事錄確定。
請宣讀報告事項及質詢事項。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2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
時 間:中華民國114年7月25、29日(星期五、二)上午9時至下午6時
地 點:本院議場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1次會議議事錄。
二、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7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7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大學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行政院函,為中央選舉委員會為辦理第11屆立法委員罷免案相關作業,動支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3億4,580萬4千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內政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內政部函,為修正「災害事故調查會設置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內政部函送「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二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範圍、項目與危害風險標示板之等級、內容、顏色、大小及設置位置」,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內政部函送「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一、內政部函送「消防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規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二、內政部函送「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諮詢會設置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三、內政部函送「消防法第二十五條之六第一項特定與臨時健康檢查項目及方式」,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四、經濟部函,為修正「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L0001臺北市)」、「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L0007新北市)」及「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L0008基隆市)」,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五、經濟部函送「中華民國(臺灣)與巴拉圭共和國經濟合作協定第8號決議文」中、英、西文本影本,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六、農業部函送「中華民國(臺灣)農業部與國際稻米研究所農業技術合作瞭解備忘錄第一號修正」英文約本影本及中譯本,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七、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編制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八、審計部函,為修正「審計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九、財政部函,為修正「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四條、第十一條及第十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修正「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一、司法院函,為修正「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九條條文及第二十二條附件二,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二、司法院函,為修正「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五條條文及第二十五條附件九,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三、法務部函,為修正「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四、行政院函,為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4年5月29日生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日本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六、衛生福利部函送「特殊材質縫合錨釘為全民健康保險自付差額之特殊材料品項類別」,並自114年6月1日生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適用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之藥物品項」,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八、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二十五條條文及第十八條附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九、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一、大陸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在中國大陸臺商之聯繫與人身財產安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二、大陸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委員會議紀錄透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四、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十四)南部科學園區產業需求就業輔導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五十一)職涯探索營場次增辦之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五十九)提升委辦班次訓後就業率及取得證照人數比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六十二)退役官兵就學和職訓輔導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八、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公共建設計畫預警及退場機制」改善方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九、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精進公共建設計畫預警退場評估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整合消費者保護業務及利弊分析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一、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際交流重點及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二、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持續補助辦理抽水站老舊設備汰換及海堤防護加強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三、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財務改善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四、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科技專案專利管理機制與成果盤點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五、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我國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之具體作為與後續工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六、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螺絲扣件業整體競爭力提升推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七、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派員出國計畫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八、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法人科專計畫研發成果落實產業運用效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九、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製造業化學災害預防及應變能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促進查證驗證之產業發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一、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不合格商品之管控及加強業者輔導暨商品安全宣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二、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不合格商品之管控及加強業者輔導暨妥善訂定關鍵績效指標目標值」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三、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專利年費編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四、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創產業積極型專利審查試行作業方案改善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五、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培訓計畫精進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六、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3款第6項決議(十九)及(二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七、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2025年度八掌溪河川防汛整備及土方處置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八、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能源轉型政策與確保供電穩定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九、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3項決議第26項賦稅署「檢討所得稅法免稅額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3項決議第29項賦稅署如何善用各機關間資訊改善現行所得稅稽核作業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一、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3項決議第33項賦稅署精進稅課收入估測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二、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3項決議第34項賦稅署精進稅課收入估測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三、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3項決議第36項賦稅署「恢復107年刪除之所得稅法第5條第2項第6款之最高45%課稅級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四、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4項決議第1項臺北國稅局辦理雲端種樹趣e起集點樹活動調查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五、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4項決議第2項臺北國稅局就裁罰案件落實合義務性裁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六、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4項決議第3項臺北國稅局加速審理復查案件及精進原查核定品質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七、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如何精進國有非公用土地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執行成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八、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如何精進國有非公用土地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執行成效之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三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2項決議(二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3項決議(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4項決議(十)強化各產險公司永續保險推動揭露並研議綠色保險商品統計分類方式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4項決議(十一)保單遭強制執行爭議加速提出保險法修法草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5項決議(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六、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二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七、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二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八、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三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九、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四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五十)、(五十六)及第9項決議(二)、(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一、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六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二、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九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三、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2項決議(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四、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2項決議(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五、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2項決議(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六、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2項決議(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七、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2項決議(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八、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2項決議(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九、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2項決議(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2項決議(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一、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2項決議(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二、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2項決議(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三、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2項決議(二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四、數位發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MyData)平臺推廣發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五、數位發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八)防範國人於對岸網路平臺取得偽造車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六、數位發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詐欺犯罪危害防制相關作為、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七、數位發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一)詐欺防阻機制之積極改善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八、數位發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七)近來三起疑似職場霸凌事件之補充說明及精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九、數位發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資通安全署決議(十三)「資安稽核待改善事項及對機關之督導協助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數位發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數位產業署決議(七)協助我國遊戲產業發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數位發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數位產業署決議(十)精進霸凌防制作業與優化現行申訴管道之具體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數位發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數位產業署決議(十五)針對電商及網路廣告平臺販售違法商品之因應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數位發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數位產業署決議(十八)針對電商平臺之管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數位發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數位產業署決議(二十一)確保業者遵循數位經濟防詐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藥品新價調整原則之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管控資訊軟硬體設備費執行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年金制度之永續發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改善我國法定貧窮低於實際社會貧窮情形及社會救助法修法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協助低(中低)收入戶就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會救助政策標的人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社會救助標準、協助措施及社會救助法修法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建立社會工作專業」之「委辦費」編列說明及執行核心業務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之委辦費編列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四、交通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第2目「數位建設」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五、交通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三)「花東地區鐵路雙軌電氣化計畫執行情形及平交道立體化改善工程計畫」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六、交通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四)「嘉義輕軌藍線推動情形」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七、交通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鐵道局及所屬決議(二)第2目第2節「都市推動捷運」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
一、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條、第十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2、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一、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二、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三、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四、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五、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六、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質詢事項
主席:現在請登記委員發言,首先請第1位林月琴委員發言。
林委員不發言。
接下來請第2位羅智強委員發言。
羅委員智強: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22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僅列報告事項第1案「宣讀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1次會議議事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22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僅列報告事項第1案「宣讀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1次會議議事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鴻薇 羅智強
主席:登記委員已發言完畢。
現在進行處理,處理羅智強委員所提議的,僅列報告事項第1案第21次會議議事錄。請問對於羅智強委員的提議有沒有異議?(無)沒有,報告事項修正通過,質詢事項予以刪除。
接下來請宣讀同意權之行使事項及討論事項。
同意權之行使事項(7月25日)
一、本院全院委員會報告審查「總統咨,為司法院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現有缺額7名,茲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提名蔡秋明、蘇素娥、蕭文生、鄭純惠、林麗瑩、陳慈陽、詹鎮榮7位為司法院大法官,並以蔡秋明為院長、蘇素娥為副院長,咨請同意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6次會議決定:交全院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進行投票表決。
討論事項
(議事日程草案)
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建請再延長會期至114年8月31日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6次會議討論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二、(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0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王育敏等18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委員邱鎮軍等19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18人、委員王鴻薇等21人及委員柯志恩等16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8、8、8、8、9、9、11、12、13、13、1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7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7次會議決定: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四)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七)本院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1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三、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丹娜絲颱風造成西南部嚴重災損,據農業部統計至7月14日10時為止,通報農業產物及民間設施估計損失計26億5,331萬元。其中農業設施損害部分,以水平棚架網室、塑膠布溫網室為主,然對比現有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塑膠布溫網室整體結構受損補助僅每公頃90萬元,補助金額僅有建置成本的十分之一,令地方農民苦不堪言,恐影響農民生計及農產品產量甚鉅。丹娜絲風災也造成南部多間房屋毀損,屋頂被掀飛、圍牆倒塌的案件不勝枚舉,惟現有補助條件既嚴苛又不合理,除了家園受損還要居民自己蒐集房屋及現場損害的證據,報請公所後再等待調查認定外,最後即便被認定不堪居住程度者,每人也僅補助2萬元,對於房屋毀損甚至失去住所的災民,僅是杯水車薪。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因丹娜絲風災造成農損及住屋損害甚鉅,於農業設施補助部分,行政院應比照且優於113年因應凱米及山陀兒颱風所提出之風災災損溫網室設施重建輔導措施,並要求:一、以補助比例達建置成本80%為基準協助農民共渡風災難關;二、住屋毀損部分,放寬當前安遷救助金補助額度及標準,屋頂或外牆毀損達1平方公尺以上即可領取,並調升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之補助金額;三、為保障青農生計持續在地深耕,主張農業貸款放寬認定並免息一年;四、為體恤養殖漁業復建艱困,增列魚塭資材室維修補助方案與柴油發電機補助方案;五、養雞場因颱風毀壞雞舍,導致雞隻染病,病雞處置卻無法申請災損補助,政府應調整『僅提供死雞災損補助』之缺漏,放寬雞隻災損補助認定標準,使業者獲得合理補助。以上補助案皆應秉持從寬、從速、從優原則,協助災民儘速恢復正常生活。」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四、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美國川普政府自今(114)年4月2日公布將陸續對各貿易國課徵對等關稅以來,我國經貿辦談判團隊與美方已歷經二輪實體會談後,政府對談判內容仍語焉不詳,無論談判進程、爭點與風險評估,國人與國會均一無所知,僅能獲得「會談坦誠且融洽」、「取得建設性進展」等毫無實質內容的空泛回應。依據「條約締結法」第3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臺美關稅談判內容涉及國防、外交、財政或經濟上利益等國家重要事項,且「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涉及財政、經濟上利益」或「與國內法不一致」要件等,應被視為條約,須依法進行國會審議,儘管談判成果尚未定案,行政機關亦應比照「條約締結法」第6條,充分向國會及人民說明談判原則與可能爭議,而非以「適時說明」草草帶過,以獨裁心態「黑箱作業」規避監督,扼殺公眾討論與人民的知情權,更使攸關國內產業投資方向與長久經濟影響之關稅協議欠缺制度性保障機制,將國會視為極權體制下的橡皮圖章。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就『臺美關稅談判之進程、方針、原則及臺灣產業可能遭受之衝擊影響評估』於1個月內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五、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文各縣市政府,將中央編列給地方政府的一般性補助款自114年度5至12月份分配及撥付數全數改為未分配數,已嚴重違反立法院通案刪減、促進政府資源有效配置之決議精神。中央政府預算編列浮濫,原編列三兆一千億元,立法院通案刪減後仍有二兆九千億餘元之數,為中華民國史上最高之中央政府總預算,本院本於職責審議預算,以督促中央政府增進財務效能、減少不當經濟支出甚至浪費之目的,中央政府不思檢討如何有效節用分配資源,卻意圖慷地方政府之慨,緊縮一般性補助款補助事項,將直轄市、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及縣(市)基本財政收支差短與定額設算之教育、社會福利及基本設施等改為未分配數,此舉不僅違反原預算刪減提案之意旨,更將嚴重影響地方財政及運作,對地方長期建設造成劇烈衝擊。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主計總處應依立法院審議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刪減之決議意旨,由中央各機關及所屬編列之預算刪減調整,並立即將一般性補助款足額撥付予地方政府。」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0次會議討論決議:另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六、(一)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沈伯洋等17人、委員葛如鈞等21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黃捷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24人、委員林俊憲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21人、委員吳思瑤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邱若華等17人、委員許智傑等24人、委員李坤城等22人分別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8人、委員陳冠廷等16人、委員李昆澤等30人、委員黃秀芳等21人分別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第二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0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七、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114年5月16日核定修正114年度中央對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各縣(市)政府刪減比例高達約27%至32%。查立法院通案刪減之決議,其中應刪減另予補足的科目應係指一般維持費,不包括補助款;而應刪減另予補足的經費應係指屬於中央機關支用的經費,不應刪減補助地方政府的經費。復查「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3條規定,一般性補助款包括基本財政收支差短與定額設算之教育、社會福利及基本設施等補助經費。如低收入戶家庭兒童及就學生活補助、國民年金、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學校水電費、學生午餐經費、國中小冷氣電費與維護費,還有水利工程、清淤疏濬、文化與體育發展經費等。但行政院竟以「行政救濟」為名,在未經跟地方政府溝通下,行文給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逕自刪減一般性補助款,嚴重影響民眾教育及社會福利等權益。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立即全額撥付114年度對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及原住民族地區基本設施維持費。另應由行政院自行調整刪減636億餘元,請行政院院長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0次會議討論決議:另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八、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鴻薇等26人、委員林德福等20人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分別擬具「預算法增訂第八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0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九、(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0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十、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李彥秀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22人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9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十一、(一)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四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0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十二、本院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函送「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調查報告書(含處理意見)」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0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十三、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委員在立法院院會議場內行為嚴重失序,當眾咆哮暴走傷人,以致造成國民黨委員徐巧芯受傷,嚴重傷害國會形象,柯建銘委員之暴力行為應予嚴厲譴責,爰要求柯建銘委員於院會向徐巧芯委員公開道歉,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提案建請將柯建銘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0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十四、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卓榮泰院長嚴重破壞憲政體制、藐視國會之行為,經全體黨團成員議決,對卓榮泰院長提出嚴厲譴責。憲法第五十七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行政院院長卓榮泰卻於會議期間(114年3月25日),罔顧議事日程已排定質詢事項為:「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在未經韓國瑜院長同意下逕行離開議場,猶有甚者,韓國瑜院長宣布開會後,兩度通知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返回本院備詢,卓榮泰院長仍置若罔聞,罔顧憲法所賦予之憲政義務,悍然拒絕返回本院備詢,使多位排定質詢委員與本院議事人員於議場空等超過一小時,延誤干擾國家政務甚鉅。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照憲法規範,行政院需對立法院負責,行政院院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行政院院長卓榮泰竟在未經韓國瑜院長同意下逕行離開議場,更於院長通知提醒返回備詢後,拒絕履行其憲法義務,其作為已嚴重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精神。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爰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藐視國會之行為提出最嚴厲之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0次會議討論決議:另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程序委員會會議資料)
案 |
法案名稱 |
條數 |
備註 |
1.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建請再延長會期至114年8月31日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院會通過 |
2. |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0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王育敏等18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委員邱鎮軍等19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18人、委員王鴻薇等21人及委員柯志恩等16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7 |
院會通過 |
3.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因丹娜絲風災造成農損及住屋損害甚鉅,於農業設施補助部分,行政院應比照且優於113年因應凱米及山陀兒颱風所提出之風災災損溫網室設施重建輔導措施,並要求:一、以補助比例達建置成本80%為基準協助農民共渡風災難關;二、住屋毀損部分,放寬當前安遷救助金補助額度及標準,屋頂或外牆毀損達1平方公尺以上即可領取,並調升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之補助金額;三、為保障青農生計持續在地深耕,主張農業貸款放寬認定並免息一年;四、為體恤養殖漁業復建艱困,增列魚塭資材室維修補助方案與柴油發電機補助方案;五、養雞場因颱風毀壞雞舍,導致雞隻染病,病雞處置卻無法申請災損補助,政府應調整『僅提供死雞災損補助』之缺漏,放寬雞隻災損補助認定標準,使業者獲得合理補助。以上補助案皆應秉持從寬、從速、從優原則,協助災民儘速恢復正常生活。」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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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4.7.22. |
4.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就『臺美關稅談判之進程、方針、原則及臺灣產業可能遭受之衝擊影響評估』於1個月內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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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4.7.22. |
5.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主計總處應依立法院審議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刪減之決議意旨,由中央各機關及所屬編列之預算刪減調整,並立即將一般性補助款足額撥付予地方政府。」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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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4.6.6. |
6. |
(一)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沈伯洋等17人、委員葛如鈞等21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黃捷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24人、委員林俊憲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21人、委員吳思瑤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邱若華等17人、委員許智傑等24人、委員李坤城等22人分別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8人、委員陳冠廷等16人、委員李昆澤等30人、委員黃秀芳等21人分別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第二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5 |
交付協商 114.6.4.
交付協商 114.6.6. 交付協商 114.6.27. |
7.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立即全額撥付114年度對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及原住民族地區基本設施維持費。另應由行政院自行調整刪減636億餘元,請行政院院長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交付協商 114.6.4. |
8.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鴻薇等26人、委員林德福等20人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分別擬具「預算法增訂第八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
1 |
交付協商 114.3.28. |
9.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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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院長 召集協商 114.5.14. |
10.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李彥秀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22人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2 |
院會通過 |
11. |
(一)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7 |
交付協商 113.7.12. 交付協商 113.7.12. 交付協商 113.7.12. 交付協商 114.5.16. |
12. |
本院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函送「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調查報告書(含處理意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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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4.6.6. |
13. |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委員在立法院院會議場內行為嚴重失序,當眾咆哮暴走傷人,以致造成國民黨委員徐巧芯受傷,嚴重傷害國會形象,柯建銘委員之暴力行為應予嚴厲譴責,爰要求柯建銘委員於院會向徐巧芯委員公開道歉,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提案建請將柯建銘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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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4.4.18. |
1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照憲法規範,行政院需對立法院負責,行政院院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行政院院長卓榮泰竟在未經韓國瑜院長同意下逕行離開議場,更於院長通知提醒返回備詢後,拒絕履行其憲法義務,其作為已嚴重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精神。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爰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藐視國會之行為提出最嚴厲之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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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報告委員會,第22次院會議程依照今天院會所通過的黨團協商結論予以調整,同意權之行使事項為7月25日,討論事項為7月29日。
接下來請登記發言委員發言。
首先請第1位林月琴委員發言。
林委員月琴: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22次會議議程同意權之行使事項為7月25日,討論事項建請限列下表3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內容請議事人員代為宣讀。
主席:請議事人員代為宣讀。
案由: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22次會議議程同意權之行使事項(7月25日);討論事項建請限列下表3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林月琴
議案名稱 |
|
1. |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捷克軍事情報單位近日證實,我國副總統蕭美琴於2024年3月訪問捷克期間,遭中國駐捷克大使館外交人員跟監,並預謀以車輛追撞等暴力,攻擊我國副總統。中國政府此不法行徑不僅粗暴違反《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更對我國副元首人身安全帶來嚴重威脅,中華民國立法院代表台灣2300萬人民對此提出強烈抗議,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一、嚴正譴責北京當局這種跨國恐怖主義行徑,並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應立即對我國及國際社會公開道歉,且承諾停止一切在國際社會中針對我國官員及人民的騷擾、恐嚇與暴力行動。二、作為國際社會與區域負責任的成員,中華民國元首、副元首,以及政府官員的國際訪問、交流,是我國作為主權國家不可剝奪的權利,台灣對於國際社會的積極參與與貢獻,更受到國際社會的歡迎與支持,北京當局一再以此為藉口,以軍事挑釁、暴力威脅為手段,意圖阻止我國與世界往來,不僅傷害台灣人民感情,破壞區域的和平與穩定,更是對國際秩序的公然挑釁。立法院應無分朝野,共同守護台灣主權與民主價值,對抗中國的威脅與滲透,確保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為台灣的未來奠定堅實基礎。三、面對中國持續的滲透、統戰與威脅,立法院也應加速各項國家安全法制改革的推動,參考主要民主國家經驗與法制,強化反滲透、反間諜及保護關鍵技術等相關法案,全面提升國家安全防衛能力,遏制威權集團的不斷滲透與破壞,保障我國民主自由與人民安全,並協力所有理念相近國家,共同確保台海及區域的安全穩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2. |
本院民進黨黨團鑑於立法委員利用言論免責權,企圖籍國會質詢以政治力量干擾及影響審判中個案,已為社會所不容,甚且播放虛構的「示範帶」散布錯假及虛偽不實資訊,為國人做了最壞的示範。黃國昌委員之惡意行為,除涉及違反刑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外,亦有違從政道德及政治誠信,已嚴重傷害國會形象,應予以嚴厲譴責,並建請院會將黃國昌委員移送紀律委員會,請紀律委員會予以從重處分,俾符全國國民之合理期待與信賴。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3.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
主
席:接下來請第2位羅智強委員發言。
羅委員智強:本院中國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22次會議議程,7月25日編列「同意權之行使事項」;7月29日編列「討論事項」,並僅限列下表議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請議事人員代為宣讀。
案由:本院中國國民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22次會議議程,7月25日編列「同意權之行使事項」;7月29日編列「討論事項」,並僅限列下表議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鴻薇 羅智強
案 |
案由 |
1 |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丹娜絲颱風及接續豪雨侵襲台灣,對中南部、東部造成重大災情。根據農業部統計,本次颱風及豪雨造成的農業災損已高達32.5億元,其中又以台南市損失14.6億元最為嚴重,災損規模為近年最慘紀錄。除了農業災損外,災情更涵蓋住宅屋頂掀翻毀損、淹水、停電、聯外道路及通訊中斷等,災民生命財產遭受巨大損失,當前地方政府救災量能顯已嚴重不足,亟需中央全力投入大量重建人力及各項資源以救災民於水火。 由於現行「災害防救法」並無法即時因應大規模災後重建各項措施,過去如莫拉克風災(八八風災)、九二一大地震等重大災害,行政院均另提出全力配合災後各項重建之特別條例為法源依據並提供足額資源,本次丹娜絲颱風災情尤其嚴峻,後又接連遭逢暴雨及薇帕颱風侵襲,台南、嘉義地區逾萬戶屋頂受創,迄今仍有約3千戶民宅屋頂待修,搭蓋帆布再遇大雨恐成小型蓄水池隱藏危機;台南斷訊無法叫救護車延誤就醫死亡,災後14天通訊仍斷斷續續,執政的民進黨陳亭妃委員甚至重話轟「通訊救災根本零分」;花蓮玉里遭逢暴雨侵襲是半世紀以來最嚴重災情,農、漁民血本無歸,欲哭無淚,道路柔腸寸斷,災後重建與即時救助刻不容緩,民眾向賴總統陳情希望國軍支援救災,卻遭冷血回應「自己爬屋頂,不能全靠國軍」。民進黨政府在重建工作迫在眉睫時,卻持續推動耗費數億元「大罷免」,比照媽祖出巡進行全台「大繞境」,完全無視災民已身陷困境,更拒絕普發現金一萬元救急。整個賴政府只關注「大罷免」,災民何時才能脫離災後地獄? 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要求行政院應儘速提出『丹娜絲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明定相關重建計畫、對災民之補助及行政簡化程序等事項,並以『從優、從寬、從速』方式立即展開各項災後重建工作,以恪遵政府災害應變應盡的責任,落實政府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職責。」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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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丹娜絲颱風造成西南部嚴重災損,據農業部統計至7月14日10時為止,通報農業產物及民間設施估計損失計26億5,331萬元。其中農業設施損害部分,以水平棚架網室、塑膠布溫網室為主,然對比現有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塑膠布溫網室整體結構受損補助僅每公頃90萬元,補助金額僅有建置成本的十分之一,令地方農民苦不堪言,恐影響農民生計及農產品產量甚鉅。 丹娜絲風災也造成南部多間房屋毀損,屋頂被掀飛、圍牆倒塌的案件不勝枚舉,惟現有補助條件既嚴苛又不合理,除了家園受損還要居民自己蒐集房屋及現場損害的證據,報請公所後再等待調查認定外,最後即便被認定不堪居住程度者,每人也僅補助新台幣2萬元,對於房屋毀損甚至失去住所的災民,僅是杯水車薪。 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因丹娜絲風災造成農損及住屋損害甚鉅,於農業設施補助部分,行政院應比照且優於113年因應凱米及山陀兒颱風所提出之風災災損溫網室設施重建輔導措施,並要求:(1)以補助比例達建置成本80%為基準協助農民共渡風災難關;(2)住屋毀損部分,放寬當前安遷救助金補助額度及標準,屋頂或外牆毀損達1平方公尺以上即可領取,並調升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之補助金額;(3)為保障青農生計持續在地深耕,主張農業貸款放寬認定並免息一年;(4)為體恤養殖漁業復建艱困,增列魚塭資材室維修補助方案與柴油發電機補助方案;(5)養雞場因颱風毀壞雞舍,導致雞隻染病,病雞處置卻無法申請災損補助,政府應調整『僅提供死雞災損補助』之缺漏,放寬雞隻災損補助認定標準,使業者獲得合理補助。以上補助案皆應秉持從寬、從速、從優原則,協助災民儘速恢復正常生活。」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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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美國川普政府自今年4月2日公布將陸續對各貿易國課徵對等關稅以來,我國經貿辦談判團隊與美方已歷經二輪實體會談後,政府對談判內容仍語焉不詳,無論談判進程、爭點與風險評估,國人與國會均一無所知,僅能獲得「會談坦誠且融洽」、「取得建設性進展」等毫無實質內容的空泛回應。依據《條約締結法》第3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臺美關稅談判內容涉及國防、外交、財政或經濟上利益等國家重要事項,且「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涉及財政、經濟上利益」或「與國內法不一致」要件等,應被視為條約,須依法進行國會審議,儘管談判成果尚未定案,行政機關亦應比照《條約締結法》第6條,充分向國會及人民說明談判原則與可能爭議,而非以「適時說明」草草帶過,以獨裁心態「黑箱作業」規避監督,扼殺公眾討論與人民的知情權,更使攸關國內產業投資方向與長久經濟影響之關稅協議欠缺制度性保障機制,將國會視為極權體制下的橡皮圖章。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就『臺美關稅談判之進程、方針、原則及台灣產業可能遭受之衝擊影響評估』於1個月內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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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主計總處應依立法院審議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刪減之決議意旨,由中央各機關及所屬編列之預算刪減調整,並立即將一般性補助款足額撥付予地方政府。」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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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沈伯洋等17人、委員葛如鈞等21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黃捷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24人、委員林俊憲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21人、委員吳思瑤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邱若華等17人、委員許智傑等24人、委員李坤城等22人分別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8人、委員陳冠廷等16人、委員李昆澤等30人、委員黃秀芳等21人分別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第二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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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立即全額撥付114年度對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及原住民族地區基本設施維持費。另應由行政院自行調整刪減636億餘元,請行政院院長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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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鴻薇等26人、委員林德福等20人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分別擬具「預算法增訂第八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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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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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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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函送「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調查報告書(含處理意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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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委員在立法院院會議場內行為嚴重失序,當眾咆哮暴走傷人,以致造成國民黨委員徐巧芯受傷,嚴重傷害國會形象,柯建銘委員之暴力行為應予嚴厲譴責,爰要求柯建銘委員於院會向徐巧芯委員公開道歉,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提案建請將柯建銘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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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照憲法規範,行政院需對立法院負責,行政院院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行政院院長卓榮泰竟在未經韓國瑜院長同意下逕行離開議場,更於院長通知提醒返回備詢後,拒絕履行其憲法義務,其作為已嚴重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精神。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爰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藐視國會之行為提出最嚴厲之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主席:登記發言委員已發言完畢,現在進行處理。
請問對林月琴委員的提議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就進行表決。
現在清點在場人數。
(清點人數)
主席:贊成林月琴委員的提議,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反對林月琴委員的提議,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7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9人,贊成者少數,不通過。
接下來我們繼續處理羅智強委員的提議。請問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進行表決。
現在請清點在場人數。
(清點人數)
主席:贊成羅智強委員提議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反對羅智強委員提議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7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8人,贊成者多數,通過。同意權行使事項通過,討論事項修正通過。
接下來請宣讀人民請願案。
人民請願案
一、函送本院相關委員會審查,共2案。
(第1案擬送請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1.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為建請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解決公立學校進用編制外身心障礙約用人員人事費困境事請願案。
(第2案擬送請修憲委員會審查)
2.彭○○為建請審慎評估監察院在人權監督體系中之功能,於未建立完整替代制度前,應保留該院並強化其人權調查與糾正機能等事請願案。
二、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擬函轉權責機關處理逕復,並副知請願人,共2案。
1.莊○○為建請調查晶華酒店職場性騷擾案並檢討現行制度漏洞與申訴失靈等事請願案。(擬函轉勞動部)
2.倪○○為建請債權人可憑民事強制執行命令請刑事庭法院對於遭刑事假扣押之帳戶,根據民事判決之金額做部分解凍事請願案。(擬函轉司法院)
主席:請問有無異議?(無)沒有,謝謝。
請問有無臨時動議?(無)沒有,謝謝。
本次會議進行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2時1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