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3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時13分、10時至11時57分
8月5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0時9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游 顥 黃國昌 謝衣鳯 麥玉珍 陳昭姿 林國成 劉書彬 張啓楷 陳培瑜 林倩綺 黃建賓 李昆澤 洪孟楷 葛如鈞 陳永康 王正旭 賴士葆 鄭天財Sra Kacaw 郭國文 林岱樺 王育敏 蘇清泉 林沛祥 黃 捷 柯志恩 陳雪生 沈發惠 陳菁徽 黃 仁 羅智強 謝龍介 李彥秀 林德福 陳超明 邱鎮軍 陳玉珍 楊瓊瓔 涂權吉 邱若華 吳琪銘 王鴻薇 徐巧芯 吳宗憲 廖偉翔 黃健豪 葉元之 羅明才 丁學忠 許宇甄 張嘉郡 廖先翔 吳秉叡 王定宇 徐富癸 吳思瑤 陳秀寳 陳素月 許智傑 陳亭妃 羅美玲 李坤城 蔡其昌 蘇巧慧 林俊憲 何欣純 沈伯洋 林楚茵 王義川 林宜瑾 王世堅 邱議瑩 陳俊宇 張雅琳 張宏陸 黃秀芳 鍾佳濱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林月琴 韓國瑜 郭昱晴 賴瑞隆 李柏毅 張智倫 魯明哲 顏寬恒 盧縣一 范 雲 吳沛憶 莊瑞雄 柯建銘 劉建國 林淑芬 蔡易餘 鄭正鈐 黃珊珊 傅崐萁 林憶君 林思銘 呂玉玲 牛煦庭 賴惠員 翁曉玲 陳冠廷 馬文君 江啟臣 萬美玲 徐欣瑩 高金素梅 羅廷瑋 陳 瑩 邱志偉 楊 曜 王美惠
委員出席 113人
主 席 |
院長 |
韓國瑜 |
列 席 |
秘書長 |
周萬來(8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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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秘書長 |
張裕榮(8月5日) |
記 錄 |
議事處處長 |
高百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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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處長 |
吳東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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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審 |
李彥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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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
黃建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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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處處長 |
蘇顯星 |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2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0人擬具「藥事法第八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0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大學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1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7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學生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二、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三、行政院函,為中央選舉委員會為辦理第11屆立法委員罷免案相關作業,動支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3億4,580萬4千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十四、內政部函,為修正「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十五、內政部函,為修正「警察人員陞遷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六條附件五、附件九,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十六、內政部函,為修正「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十七、內政部函,為修正「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專業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十八、內政部函,為本院制定新住民基本法通過附帶決議,檢送「政府推動新住民與其母國之交流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十九、內政部函,為修正「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二十、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公告114年度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並自114年5月30日生效,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十一、原住民族委員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第五條及第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二十二、(密)外交部函送我與捷克共和國簽署「有關建立促進烏克蘭重建關鍵基礎設施能量夥伴關係瞭解備忘錄」我方輪先版約本影本,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經濟部函,為修正「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第五條附件一,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十四、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美國愛荷華州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十五、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北基管理處農田水利設施範圍」,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十六、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部農田水利署雲林管理處農田水利設施範圍」,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十七、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新竹管理處農田水利設施範圍」,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十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十九、教育部、外交部函,為修正「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三十、教育部函,為修正「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三條、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三十一、交通部函,為修正「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暨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規費收費標準」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十二、數位發展部函,為修正「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第二條附件四,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十三、考試院函,為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五條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十四、考試院、行政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一條及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三十五、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十六、勞動部函,為修正「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第二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十七、環境部函送「限制含壬基酚及壬基酚聚乙氧基醇之清潔劑輸入」,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十八、環境部函,為修正「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三十九、環境部函,為修正「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十、衛生福利部函,為「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名稱修正為「食用動物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並修正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十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十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部分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十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作業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內政部函,為修正「災害事故調查會設置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四十五、內政部函送「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二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範圍、項目與危害風險標示板之等級、內容、顏色、大小及設置位置」,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四十六、內政部函送「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四十七、內政部函送「消防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規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四十八、內政部函送「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諮詢會設置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四十九、內政部函送「消防法第二十五條之六第一項特定與臨時健康檢查項目及方式」,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五十、經濟部函,為修正「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L0001臺北市)」、「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L0007新北市)」及「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L0008基隆市)」,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十一、經濟部函送「中華民國(臺灣)與巴拉圭共和國經濟合作協定第8號決議文」中、英、西文本影本,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五十二、農業部函送「中華民國(臺灣)農業部與國際稻米研究所農業技術合作瞭解備忘錄第一號修正」英文約本影本及中譯本,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五十三、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
五十四、審計部函,為修正「審計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五十五、財政部函,為修正「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四條、第十一條及第十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五十六、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修正「重大水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五十七、司法院函,為修正「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九條條文及第二十二條附件二,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五十八、司法院函,為修正「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五條條文及第二十五條附件九,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五十九、法務部函,為修正「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十、行政院函,為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4年5月29日生效,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十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日本牛肉及其產品之進口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二、衛生福利部函送「特殊材質縫合錨釘為全民健康保險自付差額之特殊材料品項類別」,並自114年6月1日生效,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十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適用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之藥物品項」,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十四、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二十五條條文及第十八條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十五、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廣域地球物理調查與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六十六、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運動發展基金新增決議第6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十七、文化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文化發展基金新增決議第3項「113年度推動離島地區之文化傳統工藝等補助計畫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十八、勞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65歲以上繼續工作協商辦法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十九、勞動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小企業臨場健康服務補助計畫之申請程序及內容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十、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輔導診所改善就醫環境友善程度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十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促使醫療院所改善就醫環境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十二、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建築所114年度高齡者樂活共生環境前瞻科技計畫相關法令研修方向與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七十三、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空中勤務總隊「未來採購適用空中救援機種,俾利救援任務執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七十四、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空中勤務總隊維持機隊年度目標妥善率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七十五、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空中勤務總隊妥善規劃AS-365N海豚型機隊升級延壽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七十六、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空中勤務總隊加強自維機隊修護能量及提升妥善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七十七、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空中勤務總隊辦理AS-365N海豚型機隊升級中程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七十八、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空中勤務總隊提升空勤機組人員執行空中勤務團體保險經費執行效益之策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七十九、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空中勤務總隊提升飛行模擬機訓練效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八十、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空中勤務總隊提升自維機隊維護效能暨改善委外依賴程度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八十一、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空中勤務總隊公文線上簽核暨內部資訊網系統年度維護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八十二、大陸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社群平臺經營深化與多元化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八十三、大陸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對臺商服務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八十四、大陸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精進「臺商張老師計畫」臺商使用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八十五、大陸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補助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經費辦理情形及專案研究必要性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六、大陸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如何讓兩岸進行正常交流活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七、客家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八)「加強嘉義市客家文化藝術展演推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八十八、客家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九)「積極於嘉義市尋求相關客家藝文活動之辦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八十九、客家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十二)及(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九十、客家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四)「規劃客庄兼顧觀光與生活發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九十一、客家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五)「客庄創生及環境營造計畫之執行成果與後續推動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九十二、客家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九)及新增決議(三一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九十三、客家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一)「提供技術輔導,建立定期檢核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九十四、客家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三)「英國社區經濟推動模式如何導入客庄社區經濟發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九十五、客家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四)至(二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九十六、僑務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九十七、外交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我國協助立陶宛半導體產業能力建構訓練」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九十八、外交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外館購置自有館舍」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九十九、外交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對美國新舊政府交接之外交策略及應對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國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積極爭取軍法官考試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一、國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精進國軍人力編現」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六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四、國家安全局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二九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五、國家安全局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二九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六、國家安全局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二九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七、國家安全局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二九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八、國家安全局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二九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九、國家安全局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二九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一○、國家安全局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二九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一一、國家安全局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二九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一二、國家安全局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二九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一三、國家安全局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一四、國家安全局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9款第2項決議(三○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一五、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協助旗津地區發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六、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產業發展署「水電費預算增加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七、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屏東縣自來水普及計畫及中長程目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八、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先進半導體研發基地建置計畫」與國研院「臺灣半導體產學研價值共創基地建置」計畫間差異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九、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協助製造業導入減碳技術及設立人力培育平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產業發展署「能源、技術、供應鏈和資源效率等相關因應對策暨新竹市製造業之碳費徵收輔導作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一、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嘉義地區整體水資源未來5年供應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二二、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白河水庫集水區保育與經營管理工作精進深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三、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水利署「臺南市將軍區海水淡化廠地方說明會召開時程規劃、漁業權補償與回饋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四、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小型企業創新研發綱要計畫(SBIR)」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五、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9項拉近國營金融事業機構與泛公股金融同業伙食費等福利方案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二六、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11項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研議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二七、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33項印刷廠營業狀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二八、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2項決議第18項國庫署就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研議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二九、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2項決議第20項延續公股行庫落實推動綠色、永續金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3項決議第27項賦稅署檢討相關稅制之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一、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3項決議第32項賦稅署辦理租稅法令宣導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二、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3項決議第38項賦稅署「建立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檢討機制及是否延長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三、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3項決議第39項賦稅署規劃租稅教育及宣導辦理之抽獎活動具體作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四、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8項決議第1項南區國稅局加速審理復查案件及精進原查核定品質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五、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9項決議第14項關務署物聯網全時監控建置計畫後續具體辦理期程及預期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六、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9項決議第15項關務署建置跨境網購受詐民眾申辦退稅系統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七、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9項決議第16項關務署物聯網全時監控建置計畫新計畫目標達成期程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八、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9項決議第17項關務署「數位海關再造計畫」研議考慮納入促參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九、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針對督導查核地方預算執行缺失情形研議補救辦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六)綠色保險之統計與分類方式及推動情形揭露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三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2項決議(二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3項決議(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3項決議(二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3項決議(二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六、審計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七)至(十四)、(十六)及(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四七、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3項決議(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四八、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3項決議(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四九、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3項決議(十四)採購案契約書草案,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3項決議(十八)書面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人工智慧基本法及各部會相關作用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我國0至18歲之兒少使用電子產品及人工智慧現況研究調查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三、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人員維持費用編列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四、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科會學門調整應建置相關標準流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五、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擴增教保中心托育人數至60人之議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六、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資源配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五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大專校院博士班註冊率不佳,影響國家科技人才培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五八、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113年度博士生研究獎學金核定人文社會、資安領域相關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太空相關法規盤點與綜整」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太空國際交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如何提升中部科學園區營業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灣科普環島列車精進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三、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六)加強運輸安全改善建議落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六四、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七)提升運輸事故調查效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六五、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八)重大運輸事故安全議題分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六六、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九)加強蒐集飛航安全管理相關資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六七、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調查專業人力檢討及攬才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六八、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一)太空事故調查規劃進度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六九、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二)運輸安全議題研究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七○、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三)運安會安全調查工作推動現況與未來經費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七一、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四)汽車運輸業評鑑制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七二、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二)員工申訴機制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七三、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四)研議八德交流道聯絡道納入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補助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七四、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五)設立外送臨時停車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七五、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三)加強對停車場業者法規教育,並督促地方交通主管機關落實執法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七六、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六)交通領域工業控制系統資安整備計畫資安職能推動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七七、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七)TPASS提供多地區票種選擇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七八、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八)TPASS未來推動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七九、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十九)提升中彰投苗地區購買意願,加強地區民眾使用大眾運輸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八○、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屏南快速公路分段施工及環評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八一、總統府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六)及(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八二、總統府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八三、總統府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八四、考選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5款第2項決議(四)、(六)至(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八五、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5款第4項決議(二)至(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八六、銓敘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務人員舊制年資退撫經費之法定義務支出及節省退撫給付挹注經費之差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八七、銓敘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協助地方政府歸墊優惠存款差額利息之精進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八八、銓敘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啟動因素」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八九、銓敘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研議將氣候風險納入投融資決策並強化氣候相關資訊揭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九○、法務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2款第1項決議(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九一、法務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2款第1項決議(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九二、法務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2款第1項決議(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九三、法務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2款第1項決議(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九四、法務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2款第1項決議(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九五、法務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2款第1項決議(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九六、法務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2款第1項決議(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九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不當對待兒少事件之裁罰處理流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九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兒少性剝削網路犯罪防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九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進用約用人員3名對業務推展績效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補助地方政府增聘兒少保護社工人力與提升風險控管人力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兒少性侵害案件相關改善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性騷擾防治法中長程個案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性騷擾防治法中長程個案計畫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跟蹤騷擾被害人保護扶助工作、配合推動跟蹤騷擾防制措施及宣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推動性騷擾防治法中長程個案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員工協助方案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主治醫師與醫療機構勞動契約相關規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速落實醫師勞動權益之保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衛生財團法人資訊管理系統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一○、財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4款第2項決議第1項「業務費」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二一一、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能源署「綠能建設」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審查。
二一二、交通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公路局及所屬決議(一)第2目「數位建設」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二一三、交通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公路局及所屬決議(二)第6目第1節「改善停車問題」預算凍結二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二一四、交通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運輸研究所決議(一)第1目「數位建設」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二一五、交通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鐵道局及所屬決議(一)第1目「數位建設」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二一六、交通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鐵道局及所屬決議(三)第4目「城鄉建設」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二一七、交通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中央氣象署決議(一)第1目「數位建設」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二一八、數位發展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資通安全署決議(一)第1目第1節「臺灣資安卓越深耕-資安卓越中心計畫」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二一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0款決議(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二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0款第1項決議(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二二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0款第2項決議(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二二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0款第2項決議(二)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二二三、交通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第2目「數位建設」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二二四、交通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三)「花東地區鐵路雙軌電氣化計畫執行情形及平交道立體化改善工程計畫」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二二五、交通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四)「嘉義輕軌藍線推動情形」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二二六、交通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鐵道局及所屬決議(二)第2目第2節「都市推動捷運」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二二七、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目『一般行政』預算繼續凍結2,000萬元專案報告」等2案,業經審查完竣,均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二二八、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函為修正「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九條及第九條之一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王委員鴻薇就「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醫療照護實施方案」內政部移民署不具警察官身分而實際執行勤務之現職及退休人員無法適用,可能造成該人員無法受到妥善照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王委員鴻薇就我國危老建築之韌性能否因應戰爭時之避難、耐震狀況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顏委員寬恒就研議針對軍人搭乘高鐵提供優惠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羅委員智強,針對臺灣師範大學「建構新世代精準女性足球運動生心理、傷害及表現的智慧感測與衡鑑平台」研究計畫爆發學倫爭議及霸凌學生一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討論事項
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文各縣市政府,將中央編列給地方政府的一般性補助款自114年度5至12月份分配及撥付數全數改為未分配數,已嚴重違反立法院通案刪減、促進政府資源有效配置之決議精神。中央政府預算編列浮濫,原編列三兆一千億元,立法院通案刪減後仍有二兆九千億餘元之數,為中華民國史上最高之中央政府總預算,本院本於職責審議預算,以督促中央政府增進財務效能、減少不當經濟支出甚至浪費之目的,中央政府不思檢討如何有效節用分配資源,卻意圖慷地方政府之慨,緊縮一般性補助款補助事項,將直轄市、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及縣(市)基本財政收支差短與定額設算之教育、社會福利及基本設施等改為未分配數,此舉不僅違反原預算刪減提案之意旨,更將嚴重影響地方財政及運作,對地方長期建設造成劇烈衝擊。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主計總處應依立法院審議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刪減之決議意旨,由中央各機關及所屬編列之預算刪減調整,並立即將一般性補助款足額撥付予地方政府。」請公決案。
決議:行政院主計總處應依立法院審議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刪減之決議意旨,由中央各機關及所屬編列之預算刪減調整,並立即將一般性補助款足額撥付予地方政府。〔二讀時,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
二、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丹娜絲颱風及接續豪雨侵襲台灣,對中南部、東部造成重大災情。根據農業部統計,本次颱風及豪雨造成的農業災損已高達32.5億元,其中又以台南市損失14.6億元最為嚴重,災損規模為近年最慘紀錄。除了農業災損外,災情更涵蓋住宅屋頂掀翻毀損、淹水、停電、聯外道路及通訊中斷等,災民生命財產遭受巨大損失,當前地方政府救災量能顯已嚴重不足,亟需中央全力投入大量重建人力及各項資源以救災民於水火。由於現行「災害防救法」並無法即時因應大規模災後重建各項措施,過去如莫拉克風災(八八風災)、九二一大地震等重大災害,行政院均另提出全力配合災後各項重建之特別條例為法源依據並提供足額資源,本次丹娜絲颱風災情尤其嚴峻,後又接連遭逢暴雨及薇帕颱風侵襲,台南、嘉義地區逾萬戶屋頂受創,迄今仍有約3千戶民宅屋頂待修,搭蓋帆布再遇大雨恐成小型蓄水池隱藏危機;台南斷訊無法叫救護車延誤就醫死亡,災後14天通訊仍斷斷續續,執政的民進黨陳亭妃委員甚至重話轟「通訊救災根本零分」;花蓮玉里遭逢暴雨侵襲是半世紀以來最嚴重災情,農、漁民血本無歸,欲哭無淚,道路柔腸寸斷,災後重建與即時救助刻不容緩,民眾向賴總統陳情希望國軍支援救災,卻遭冷血回應「自己爬屋頂,不能全靠國軍」。民進黨政府在重建工作迫在眉睫時,卻持續推動耗費數億元「大罷免」,比照媽祖出巡進行全台「大繞境」,完全無視災民已身陷困境,更拒絕普發現金一萬元救急。整個賴政府只關注「大罷免」,災民何時才能脫離災後地獄?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要求行政院應儘速提出『丹娜絲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明定相關重建計畫、對災民之補助及行政簡化程序等事項,並以『從優、從寬、從速』方式立即展開各項災後重建工作,以恪遵政府災害應變應盡的責任,落實政府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職責。」請公決案。
三、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丹娜絲颱風造成西南部嚴重災損,據農業部統計至7月14日10時為止,通報農業產物及民間設施估計損失計26億5,331萬元。其中農業設施損害部分,以水平棚架網室、塑膠布溫網室為主,然對比現有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塑膠布溫網室整體結構受損補助僅每公頃90萬元,補助金額僅有建置成本的十分之一,令地方農民苦不堪言,恐影響農民生計及農產品產量甚鉅。丹娜絲風災也造成南部多間房屋毀損,屋頂被掀飛、圍牆倒塌的案件不勝枚舉,惟現有補助條件既嚴苛又不合理,除了家園受損還要居民自己蒐集房屋及現場損害的證據,報請公所後再等待調查認定外,最後即便被認定不堪居住程度者,每人也僅補助2萬元,對於房屋毀損甚至失去住所的災民,僅是杯水車薪。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因丹娜絲風災造成農損及住屋損害甚鉅,於農業設施補助部分,行政院應比照且優於113年因應凱米及山陀兒颱風所提出之風災災損溫網室設施重建輔導措施,並要求:一、以補助比例達建置成本80%為基準協助農民共渡風災難關;二、住屋毀損部分,放寬當前安遷救助金補助額度及標準,屋頂或外牆毀損達1平方公尺以上即可領取,並調升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之補助金額;三、為保障青農生計持續在地深耕,主張農業貸款放寬認定並免息一年;四、為體恤養殖漁業復建艱困,增列魚塭資材室維修補助方案與柴油發電機補助方案;五、養雞場因颱風毀壞雞舍,導致雞隻染病,病雞處置卻無法申請災損補助,政府應調整『僅提供死雞災損補助』之缺漏,放寬雞隻災損補助認定標準,使業者獲得合理補助。以上補助案皆應秉持從寬、從速、從優原則,協助災民儘速恢復正常生活。」請公決案。
(上開二案合併討論)
決議:建請行政院參酌114年7月31日各黨團代表之意見,於下週提出「丹娜絲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二讀時,依協商結論通過。)
四、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114年5月16日核定修正114年度中央對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各縣(市)政府刪減比例高達約27%至32%。查立法院通案刪減之決議,其中應刪減另予補足的科目應係指一般維持費,不包括補助款;而應刪減另予補足的經費應係指屬於中央機關支用的經費,不應刪減補助地方政府的經費。復查「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3條規定,一般性補助款包括基本財政收支差短與定額設算之教育、社會福利及基本設施等補助經費。如低收入戶家庭兒童及就學生活補助、國民年金、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學校水電費、學生午餐經費、國中小冷氣電費與維護費,還有水利工程、清淤疏濬、文化與體育發展經費等。但行政院竟以「行政救濟」為名,在未經跟地方政府溝通下,行文給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逕自刪減一般性補助款,嚴重影響民眾教育及社會福利等權益。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立即全額撥付114年度對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及原住民族地區基本設施維持費。另應由行政院自行調整刪減636億餘元,請行政院院長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請公決案。
決議:另定期處理。
五、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自就任以來,各種政策荒腔走板,不斷激化社會對立、散播片面、不實訊息,拒絕依法行政,致使人民對政府信任全面崩壞。諸如:一、甫就職即對新國會三讀通過之「國會改革」相關法案提出覆議案,並於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公然散播假訊息,宣稱「『懷疑』官員虛偽陳述,即可課以刑責」,刻意向人民隱瞞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需交檢察官起訴、法院審判之事實。二、民生經濟方面,面對蔡政府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比例需達總發電量20%已確定跳票,竟無法於本院委員總質詢時回應「針對目前2024年我國再生能源發電比例僅為總發電量的10.7%,行政院如何於兩年後達標?」之基本能源轉型政策問題,顯見其所領導之內閣對於我國之能源政策毫無準備、毫無規劃,只會空喊口號、堅持不切實際之「非核家園」神主牌。卓榮泰院長及其內閣面對台電營運紊亂失靈,竟僅以無止盡之公務預算撥補、漲價掩飾其錯誤的能源政策,迫使人民為其買單。三、人事任免方面,卓榮泰院長本應依據本院三讀通過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刪除NCC委員「萬年條款」之修正案,撤回翁柏宗之主委提名、重新提名,惟其竟趁法律尚未正式公告時,逕自宣布由「缺乏民意基礎和政治正當性」的副主委翁柏宗任代理主委。四、預算編列方面,卓榮泰院長本應以本院議決之決議案、三讀通過之法律案為編列預算之依據,列入法律義務支出,匡列相關預算項目。惟經檢視行政院所提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無論「健保點值平均一點0.95元」之主決議、「公糧收購價格自每公斤26元調升5元以上」之決議或「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禁伐補償金額度修正為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六萬元之法律案,卓榮泰院長及其率領之內閣均僅憑個人好惡,悍然拒絕依法足額編列相關法律義務支出預算。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請公決案。
決議:另定期處理。
六、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美國川普政府自今(114)年4月2日公布將陸續對各貿易國課徵對等關稅以來,我國經貿辦談判團隊與美方已歷經二輪實體會談後,政府對談判內容仍語焉不詳,無論談判進程、爭點與風險評估,國人與國會均一無所知,僅能獲得「會談坦誠且融洽」、「取得建設性進展」等毫無實質內容的空泛回應。依據「條約締結法」第3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臺美關稅談判內容涉及國防、外交、財政或經濟上利益等國家重要事項,且「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涉及財政、經濟上利益」或「與國內法不一致」要件等,應被視為條約,須依法進行國會審議,儘管談判成果尚未定案,行政機關亦應比照「條約締結法」第6條,充分向國會及人民說明談判原則與可能爭議,而非以「適時說明」草草帶過,以獨裁心態「黑箱作業」規避監督,扼殺公眾討論與人民的知情權,更使攸關國內產業投資方向與長久經濟影響之關稅協議欠缺制度性保障機制,將國會視為極權體制下的橡皮圖章。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就『臺美關稅談判之進程、方針、原則及臺灣產業可能遭受之衝擊影響評估』於1個月內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請公決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七、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鴻薇等26人、委員林德福等20人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分別擬具「預算法增訂第八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決議:另定期處理。
八、(一)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沈伯洋等17人、委員葛如鈞等21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黃捷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24人、委員林俊憲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21人、委員吳思瑤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邱若華等17人、委員許智傑等24人、委員李坤城等22人分別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8人、委員陳冠廷等16人、委員李昆澤等30人、委員黃秀芳等21人分別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第二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九、本院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函送「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調查報告書(含處理意見)」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十、(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十一、(一)本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0人、委員魯明哲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增訂第七條之四條文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委員高金素梅等18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彥秀等16人、委員邱鎮軍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21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縣一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清泉等19人、委員黃捷等18人、委員范雲等24人、委員徐富癸等17人及委員許智傑等2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9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決議:另定期處理。
十二、(一)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議:另定期處理。
十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於院會開會期間,多次以枴杖敲擊議場桌面、嚴重干擾議事及造成公物毀損,暴力行為更致使他黨委員受傷,特提出本譴責案。114年3月25日第11屆第3會期第6次會議,民主進步黨惡意杯葛卓榮泰院長之備詢以致院會休息,柯建銘委員於正式開會期間,多次以枴杖敲擊議場內桌面,除了嚴重干擾議事進行,將桌面擊出凹洞;更甚者,因其多次大力敲打桌面以致枴杖飛出,擊中其他委員,枴杖此時已非行動輔具,儼然成為攻擊武器,暴力行為致使委員人心惶惶。身為引領51席民主進步黨立法委員之黨團總召柯建銘,竟罔顧身為立法委員之職責與專業,破壞議場秩序與規則,毀壞議場公物,使其他委員心生畏怖。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立法委員應秉持理性問政,共同維護議場及會議室秩序,民主進步黨柯建銘總召以違反人類基本文明之粗言穢語,恣意辱罵韓院長國瑜及其他委員,在議場暴走並將枴杖作為攻擊武器,毀損公物、傷害委員之暴力行為,非國會殿堂所應出現及非法所容許之行為。為維護議事秩序及其他立法委員之人身安全,將柯建銘委員移送紀律委員會,對其恣意妄為之行為作出懲戒。」請公決案。
決議:另定期處理。
十四、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委員在立法院院會議場內行為嚴重失序,當眾咆哮暴走傷人,以致造成國民黨委員徐巧芯受傷,嚴重傷害國會形象,柯建銘委員之暴力行為應予嚴厲譴責,爰要求柯建銘委員於院會向徐巧芯委員公開道歉,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提案建請將柯建銘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請公決案。
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十五、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怠忽職守,從去(113)年11月迄今屢次承諾提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名單卻一再跳票,更遲至本(114)年5月29日才撤回前行政院院長陳建仁所提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名單,罔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所定行政院院長之提名責任,更導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遭行政怠惰因而癱瘓,嚴重影響傳媒市場規範秩序及公眾之視聽權益。爰提案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最嚴厲之譴責案,並要求行政院儘速將提名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名單送交立法院。」請公決案。
決議:另定期處理。
十六、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卓榮泰院長嚴重破壞憲政體制、藐視國會之行為,經全體黨團成員議決,對卓榮泰院長提出嚴厲譴責。憲法第五十七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行政院院長卓榮泰卻於會議期間(114年3月25日),罔顧議事日程已排定質詢事項為:「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在未經韓國瑜院長同意下逕行離開議場,猶有甚者,韓國瑜院長宣布開會後,兩度通知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返回本院備詢,卓榮泰院長仍置若罔聞,罔顧憲法所賦予之憲政義務,悍然拒絕返回本院備詢,使多位排定質詢委員與本院議事人員於議場空等超過一小時,延誤干擾國家政務甚鉅。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照憲法規範,行政院需對立法院負責,行政院院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行政院院長卓榮泰竟在未經韓國瑜院長同意下逕行離開議場,更於院長通知提醒返回備詢後,拒絕履行其憲法義務,其作為已嚴重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精神。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爰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藐視國會之行為提出最嚴厲之譴責案。」請公決案。
決議:另定期處理。
十七、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3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廖先翔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刪除第八條條文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貨物稅條例第八條、第十一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三十七條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十四年八月五日」;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3項附帶決議:1.無添加糖飲料品免徵貨物稅後,為使廠商將減稅利益回饋消費者,請財政部依進口及產製完稅價格級距提供飲料品課徵之貨物稅及營業稅稅額,並請產業主管機關會同消保機關(構)或團體追蹤廠商有無將減稅利益回饋消費者。2.電器類項目免徵貨物稅後,為使廠商將減稅利益回饋消費者,請財政部依進口及產製完稅價格級距提供電器類課徵之貨物稅及營業稅稅額,並請產業主管機關會同消保機關(構)或團體追蹤廠商有無將減稅利益回饋消費者。3.請財政部於1年內研議音響組合及電烤箱等家電產品之貨物稅減免徵之評估報告。〕
十八、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農業保險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若華等2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分別擬具「農業保險法第二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農業保險法第二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其他事項
壹、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本次會議討論事項僅限列如表列3案。
附表
序 |
議案 |
一 |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捷克軍事情報單位近日證實,我國副總統蕭美琴於2024年3月訪問捷克期間,遭中國駐捷克大使館外交人員跟監,並預謀以車輛追撞等暴力,攻擊我國副總統。中國政府此不法行徑不僅粗暴違反《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更對我國副元首人身安全帶來嚴重威脅,中華民國立法院代表台灣2,300萬人民對此提出強烈抗議,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一、嚴正譴責北京當局這種跨國恐怖主義行徑,並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應立即對我國及國際社會公開道歉,且承諾停止一切在國際社會中針對我國官員及人民的騷擾、恐嚇與暴力行動。二、作為國際社會與區域負責任的成員,中華民國元首、副元首,以及政府官員的國際訪問、交流,是我國作為主權國家不可剝奪的權利,台灣對於國際社會的積極參與與貢獻,更受到國際社會的歡迎與支持,北京當局一再以此為藉口,以軍事挑釁、暴力威脅為手段,意圖阻止我國與世界往來,不僅傷害台灣人民感情,破壞區域的和平與穩定,更是對國際秩序的公然挑釁。立法院應無分朝野,共同守護台灣主權與民主價值,對抗中國的威脅與滲透,確保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為台灣的未來奠定堅實基礎。三、面對中國持續的滲透、統戰與威脅,立法院也應加速各項國家安全法制改革的推動,參考主要民主國家經驗與法制,強化反滲透、反間諜及保護關鍵技術等相關法案,全面提升國家安全防衛能力,遏制威權集團的不斷滲透與破壞,保障我國民主自由與人民安全,並協力所有理念相近國家,共同確保台海及區域的安全穩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二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
三 |
本院民進黨黨團鑑於立法委員從事政治活動,應符合國民期待,公正議事,善盡職責,不損及公共利益,不追求私利,《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五條定有明文。立法委員利用言論免責權,企圖藉國會質詢以政治力量干擾及影響審判中個案,已為社會所不容,甚且播放虛構的「示範帶」散布錯假及虛偽不實資訊,為國人做了最壞的示範。黃國昌委員之惡意行為,除涉及違反刑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外,亦有違從政道德及政治誠信,已嚴重傷害國會形象,應予以嚴厲譴責,並建請院會將黃國昌委員移送紀律委員會,請紀律委員會予以從重處分,俾符全國國民之合理期待與信賴。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經
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2)。
貳、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委員王正旭等20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草案」,自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予以通過。
參、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本次會議討論事項僅限列如附表18案。
附表
案 |
案由 |
1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主計總處應依立法院審議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刪減之決議意旨,由中央各機關及所屬編列之預算刪減調整,並立即將一般性補助款足額撥付予地方政府。」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2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立即全額撥付114年度對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及原住民族地區基本設施維持費。另應由行政院自行調整刪減636億餘元,請行政院院長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3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4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要求行政院應儘速提出『丹娜絲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明定相關重建計畫、對災民之補助及行政簡化程序等事項,並以『從優、從寬、從速』方式立即展開各項災後重建工作,以恪遵政府災害應變應盡的責任,落實政府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職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5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因丹娜絲風災造成農損及住屋損害甚鉅,於農業設施補助部分,行政院應比照且優於113年因應凱米及山陀兒颱風所提出之風災災損溫網室設施重建輔導措施,並要求:一、以補助比例達建置成本80%為基準協助農民共渡風災難關;二、住屋毀損部分,放寬當前安遷救助金補助額度及標準,屋頂或外牆毀損達1平方公尺以上即可領取,並調升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之補助金額;三、為保障青農生計持續在地深耕,主張農業貸款放寬認定並免息一年;四、為體恤養殖漁業復建艱困,增列魚塭資材室維修補助方案與柴油發電機補助方案;五、養雞場因颱風毀壞雞舍,導致雞隻染病,病雞處置卻無法申請災損補助,政府應調整『僅提供死雞災損補助』之缺漏,放寬雞隻災損補助認定標準,使業者獲得合理補助。以上補助案皆應秉持從寬、從速、從優原則,協助災民儘速恢復正常生活。」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6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美國川普政府自今(114)年4月2日公布將陸續對各貿易國課徵對等關稅以來,我國經貿辦談判團隊與美方已歷經二輪實體會談後,政府對談判內容仍語焉不詳,無論談判進程、爭點與風險評估,國人與國會均一無所知,僅能獲得「會談坦誠且融洽」、「取得建設性進展」等毫無實質內容的空泛回應。依據「條約締結法」第3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臺美關稅談判內容涉及國防、外交、財政或經濟上利益等國家重要事項,且「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涉及財政、經濟上利益」或「與國內法不一致」要件等,應被視為條約,須依法進行國會審議,儘管談判成果尚未定案,行政機關亦應比照「條約締結法」第6條,充分向國會及人民說明談判原則與可能爭議,而非以「適時說明」草草帶過,以獨裁心態「黑箱作業」規避監督,扼殺公眾討論與人民的知情權,更使攸關國內產業投資方向與長久經濟影響之關稅協議欠缺制度性保障機制,將國會視為極權體制下的橡皮圖章。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就『臺美關稅談判之進程、方針、原則及臺灣產業可能遭受之衝擊影響評估』於1個月內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7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鴻薇等26人、委員林德福等20人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分別擬具「預算法增訂第八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
8 |
(一)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沈伯洋等17人、委員葛如鈞等21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黃捷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24人、委員林俊憲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21人、委員吳思瑤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邱若華等17人、委員許智傑等24人、委員李坤城等22人分別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8人、委員陳冠廷等16人、委員李昆澤等30人、委員黃秀芳等21人分別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第二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9 |
本院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函送「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調查報告書(含處理意見)」案。 |
10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
11 |
(一)本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0人、委員魯明哲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增訂第七條之四條文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委員高金素梅等18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彥秀等16人、委員邱鎮軍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21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縣一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清泉等19人、委員黃捷等18人、委員范雲等24人、委員徐富癸等17人及委員許智傑等2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9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2 |
(一)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3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立法委員應秉持理性問政,共同維護議場及會議室秩序,民主進步黨柯建銘總召以違反人類基本文明之粗言穢語,恣意辱罵韓院長國瑜及其他委員,在議場暴走並將枴杖作為攻擊武器,毀損公物、傷害委員之暴力行為,非國會殿堂所應出現及非法所容許之行為。為維護議事秩序及其他立法委員之人身安全,將柯建銘委員移送紀律委員會,對其恣意妄為之行為作出懲戒。」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14 |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委員在立法院院會議場內行為嚴重失序,當眾咆哮暴走傷人,以致造成國民黨委員徐巧芯受傷,嚴重傷害國會形象,柯建銘委員之暴力行為應予嚴厲譴責,爰要求柯建銘委員於院會向徐巧芯委員公開道歉,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提案建請將柯建銘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15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最嚴厲之譴責案,並要求行政院儘速將提名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名單送交立法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16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照憲法規範,行政院需對立法院負責,行政院院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行政院院長卓榮泰竟在未經韓國瑜院長同意下逕行離開議場,更於院長通知提醒返回備詢後,拒絕履行其憲法義務,其作為已嚴重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精神。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爰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藐視國會之行為提出最嚴厲之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17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3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廖先翔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刪除第八條條文草案」案。 |
18 |
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農業保險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若華等2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分別擬具「農業保險法第二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經
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3)。
肆、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本次會議討論事項僅限列18案(如下列表)。
附表
案 |
案由 |
1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主計總處應依立法院審議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刪減之決議意旨,由中央各機關及所屬編列之預算刪減調整,並立即將一般性補助款足額撥付予地方政府。」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2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要求行政院應儘速提出『丹娜絲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明定相關重建計畫、對災民之補助及行政簡化程序等事項,並以『從優、從寬、從速』方式立即展開各項災後重建工作,以恪遵政府災害應變應盡的責任,落實政府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職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3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因丹娜絲風災造成農損及住屋損害甚鉅,於農業設施補助部分,行政院應比照且優於113年因應凱米及山陀兒颱風所提出之風災災損溫網室設施重建輔導措施,並要求:一、以補助比例達建置成本80%為基準協助農民共渡風災難關;二、住屋毀損部分,放寬當前安遷救助金補助額度及標準,屋頂或外牆毀損達1平方公尺以上即可領取,並調升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之補助金額;三、為保障青農生計持續在地深耕,主張農業貸款放寬認定並免息一年;四、為體恤養殖漁業復建艱困,增列魚塭資材室維修補助方案與柴油發電機補助方案;五、養雞場因颱風毀壞雞舍,導致雞隻染病,病雞處置卻無法申請災損補助,政府應調整『僅提供死雞災損補助』之缺漏,放寬雞隻災損補助認定標準,使業者獲得合理補助。以上補助案皆應秉持從寬、從速、從優原則,協助災民儘速恢復正常生活。」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4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立即全額撥付114年度對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及原住民族地區基本設施維持費。另應由行政院自行調整刪減636億餘元,請行政院院長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5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6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美國川普政府自今(114)年4月2日公布將陸續對各貿易國課徵對等關稅以來,我國經貿辦談判團隊與美方已歷經二輪實體會談後,政府對談判內容仍語焉不詳,無論談判進程、爭點與風險評估,國人與國會均一無所知,僅能獲得「會談坦誠且融洽」、「取得建設性進展」等毫無實質內容的空泛回應。依據「條約締結法」第3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臺美關稅談判內容涉及國防、外交、財政或經濟上利益等國家重要事項,且「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涉及財政、經濟上利益」或「與國內法不一致」要件等,應被視為條約,須依法進行國會審議,儘管談判成果尚未定案,行政機關亦應比照「條約締結法」第6條,充分向國會及人民說明談判原則與可能爭議,而非以「適時說明」草草帶過,以獨裁心態「黑箱作業」規避監督,扼殺公眾討論與人民的知情權,更使攸關國內產業投資方向與長久經濟影響之關稅協議欠缺制度性保障機制,將國會視為極權體制下的橡皮圖章。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就『臺美關稅談判之進程、方針、原則及臺灣產業可能遭受之衝擊影響評估』於1個月內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7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鴻薇等26人、委員林德福等20人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分別擬具「預算法增訂第八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
8 |
(一)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沈伯洋等17人、委員葛如鈞等21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黃捷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24人、委員林俊憲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21人、委員吳思瑤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邱若華等17人、委員許智傑等24人、委員李坤城等22人分別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8人、委員陳冠廷等16人、委員李昆澤等30人、委員黃秀芳等21人分別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第二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9 |
本院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函送「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調查報告書(含處理意見)」案。 |
10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
11 |
(一)本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0人、委員魯明哲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增訂第七條之四條文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委員高金素梅等18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彥秀等16人、委員邱鎮軍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21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縣一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清泉等19人、委員黃捷等18人、委員范雲等24人、委員徐富癸等17人及委員許智傑等2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9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2 |
(一)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3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立法委員應秉持理性問政,共同維護議場及會議室秩序,民主進步黨柯建銘總召以違反人類基本文明之粗言穢語,恣意辱罵韓院長國瑜及其他委員,在議場暴走並將枴杖作為攻擊武器,毀損公物、傷害委員之暴力行為,非國會殿堂所應出現及非法所容許之行為。為維護議事秩序及其他立法委員之人身安全,將柯建銘委員移送紀律委員會,對其恣意妄為之行為作出懲戒。」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14 |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委員在立法院院會議場內行為嚴重失序,當眾咆哮暴走傷人,以致造成國民黨委員徐巧芯受傷,嚴重傷害國會形象,柯建銘委員之暴力行為應予嚴厲譴責,爰要求柯建銘委員於院會向徐巧芯委員公開道歉,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提案建請將柯建銘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15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最嚴厲之譴責案,並要求行政院儘速將提名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名單送交立法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16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照憲法規範,行政院需對立法院負責,行政院院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行政院院長卓榮泰竟在未經韓國瑜院長同意下逕行離開議場,更於院長通知提醒返回備詢後,拒絕履行其憲法義務,其作為已嚴重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精神。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爰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藐視國會之行為提出最嚴厲之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17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3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廖先翔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刪除第八條條文草案」案。 |
18 |
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農業保險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若華等2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分別擬具「農業保險法第二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予
以通過。
本次會議各項記名表決結果名單:
(1)「討論事項第一案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6 贊成人數:57 反對人數:48 棄權人數:1
贊成者:57人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反對者:48人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吳思瑤 林楚茵 王義川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1人
李柏毅
(2)「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6 贊成人數:49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0
贊成者:49人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吳思瑤 李柏毅 范 雲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林楚茵 王義川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者:57人
傅崐萁 王鴻薇 羅智強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棄權者:0人
(3)「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57 贊成人數:8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0
贊成者:8人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反對者:49人
郭昱晴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吳思瑤 李柏毅 范 雲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林楚茵 王義川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