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程序委員會第24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星期二)12時2分至12時17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翁委員曉玲
議 程 審定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4次會議議事日程及人民請願案
主席:報告委員會,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始開會。
請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第11屆第3會期第23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星期二)中午12時至12時14分
地 點 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 范 雲 林倩綺 王義川 沈伯洋 林月琴 羅美玲 郭昱晴 陳培瑜 盧縣一 陳永康 翁曉玲 王鴻薇 沈發惠 許宇甄 葛如鈞 陳菁徽 麥玉珍 羅智強 莊瑞雄
主 席 沈委員發惠
列 席 高處長百祥
記 錄 李秘書彥緯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會第11屆第3會期第22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決定事項
一、審定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3次會議議事日程。
報告事項、質詢事項
依國民黨黨團(林委員倩綺)提案,增列第7案至第22案暫緩列案,其餘均照議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國民黨黨團增列4案、民進黨黨團增列29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增列2案,共計35案照列。)
討論事項
依國民黨黨團(林委員倩綺)提案通過,編列15案。
【提案】
1、民進黨黨團(范委員雲)提議: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23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如附件一)
決定:本案不通過。(經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8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1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2、國民黨黨團(林委員倩綺)提議: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23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除增列報告事項第7案至第22案,建議暫緩列案外,其餘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均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如附件二)
決定:照案通過。(經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8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8人;贊成者多數,本案通過。)
3、民進黨黨團(范委員雲)提議: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23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建請限列「本院民進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一、嚴正譴責北京當局這種跨國恐怖主義行徑,並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應立即對我國及國際社會公開道歉,且承諾停止一切在國際社會中針對我國官員及人民的騷擾、恐嚇與暴力行動。二、作為國際社會與區域負責任的成員,中華民國元首、副元首,以及政府官員的國際訪問、交流,是我國作為主權國家不可剝奪的權利,台灣對於國際社會的積極參與與貢獻,更受到國際社會的歡迎與支持,北京當局一再以此為藉口,以軍事挑釁、暴力威脅為手段,意圖阻止我國與世界往來,不僅傷害台灣人民感情,破壞區域的和平與穩定,更是對國際秩序的公然挑釁。立法院應無分朝野,共同守護台灣主權與民主價值,對抗中國的威脅與滲透,確保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為台灣的未來奠定堅實基礎。三、面對中國持續的滲透、統戰與威脅,立法院也應加速各項國家安全法制改革的推動,參考主要民主國家經驗與法制,強化反滲透、反間諜及保護關鍵技術等相關法案,全面提升國家安全防衛能力,遏制威權集團的不斷滲透與破壞,保障我國民主自由與人民安全,並協力所有理念相近國家,共同確保台海及區域的安全穩定。』是否有當?請公決案。」等3案。(如附件三)
決定:本案不通過。(經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8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10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4、國民黨黨團(林委員倩綺)提議: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23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討論事項,提議僅限列「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主計總處應依立法院審議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刪減之決議意旨,由中央各機關及所屬編列之預算刪減調整,並立即將一般性補助款足額撥付予地方政府。』是否有當?請公決案。」等15案。(如附件四)
決定:照案通過。(經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8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8人;贊成者多數,本案通過。)
二、請願案件
(一)函送本院相關委員會審查,共2案。
(第1案送請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1、屏東縣教師職業工會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條文建請不宜貿然提升第一項員工人數百分比事請願案。
(第2案送請修憲委員會審查)
2、李○為建請修正中華民國憲法,以實踐我國十八歲公民之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暨公民複決事請願案。
(二)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函轉權責機關處理逕復,並副知請願人,共7案。
1、李○○為反映行政院應依立法院決議執行普發1萬元政策事請願案。(函轉行政院)
2、蘇○○為解決8米以下既成道路徵收補償,建請將既成道路土地納入房屋買賣事請願案。(函轉內政部)
3、張○○為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重新處置函釋涉及違法施政之內容事請願案。(函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4、林○○為反映個人網路社群平台帳號無預警遭平台業者封鎖事請願案。(函轉數位發展部)
5、蔡○○為請相關部會遵循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提供具體協助等事請願案。(函轉文化部)
6、李念慈為請釋示司法院人事處執行人事管理條例、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之違失人員懲處,應否於30日內指派人員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調查證據事請願案。(函轉考試院)
7、張○○為請司法院提供各級法院裁判書刊載期貨交易「為控制風險,遂有『隨時計算保證金是否足夠之規定』」所依據之法規名稱及條文事請願案。(函轉司法院)
案 |
法案名稱 |
條數 |
備註 |
1.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主計總處應依立法院審議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刪減之決議意旨,由中央各機關及所屬編列之預算刪減調整,並立即將一般性補助款足額撥付予地方政府。」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交付協商 114.6.6. |
2.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立即全額撥付114年度對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及原住民族地區基本設施維持費。另應由行政院自行調整刪減636億餘元,請行政院院長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交付協商 114.6.4. |
3.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交付協商 113.10.25. |
4.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要求行政院應儘速提出『丹娜絲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明定相關重建計畫、對災民之補助及行政簡化程序等事項,並以『從優、從寬、從速』方式立即展開各項災後重建工作,以恪遵政府災害應變應盡的責任,落實政府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職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交付協商 114.7.29. |
5.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因丹娜絲風災造成農損及住屋損害甚鉅,於農業設施補助部分,行政院應比照且優於113年因應凱米及山陀兒颱風所提出之風災災損溫網室設施重建輔導措施,並要求:一、以補助比例達建置成本80%為基準協助農民共渡風災難關;二、住屋毀損部分,放寬當前安遷救助金補助額度及標準,屋頂或外牆毀損達1平方公尺以上即可領取,並調升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之補助金額;三、為保障青農生計持續在地深耕,主張農業貸款放寬認定並免息一年;四、為體恤養殖漁業復建艱困,增列魚塭資材室維修補助方案與柴油發電機補助方案;五、養雞場因颱風毀壞雞舍,導致雞隻染病,病雞處置卻無法申請災損補助,政府應調整『僅提供死雞災損補助』之缺漏,放寬雞隻災損補助認定標準,使業者獲得合理補助。以上補助案皆應秉持從寬、從速、從優原則,協助災民儘速恢復正常生活。」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交付協商 114.7.22. |
6.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鴻薇等26人、委員林德福等20人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分別擬具「預算法增訂第八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
1 |
交付協商 114.3.28. |
7. |
(一)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沈伯洋等17人、委員葛如鈞等21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黃捷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24人、委員林俊憲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21人、委員吳思瑤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邱若華等17人、委員許智傑等24人、委員李坤城等22人分別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8人、委員陳冠廷等16人、委員李昆澤等30人、委員黃秀芳等21人分別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第二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5 |
交付協商 114.6.4.
交付協商 114.6.6. 交付協商 114.6.27. |
8. |
本院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函送「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調查報告書(含處理意見)」案。 |
-- |
交付協商 114.6.6. |
9.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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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院長 召集協商 114.5.14. |
10. |
(一)本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0人、委員魯明哲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增訂第七條之四條文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委員高金素梅等18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彥秀等16人、委員邱鎮軍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21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縣一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清泉等19人、委員黃捷等18人、委員范雲等24人、委員徐富癸等17人及委員許智傑等2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9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4 |
交付協商 114.6.6.
交付協商 114.6.27. |
11. |
(一)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7 |
交付協商 113.7.12. 交付協商 113.7.12. 交付協商 113.7.12. 交付協商 114.5.16. |
12.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立法委員應秉持理性問政,共同維護議場及會議室秩序,民主進步黨柯建銘總召以違反人類基本文明之粗言穢語,恣意辱罵韓院長國瑜及其他委員,在議場暴走並將枴杖作為攻擊武器,毀損公物、傷害委員之暴力行為,非國會殿堂所應出現及非法所容許之行為。為維護議事秩序及其他立法委員之人身安全,將柯建銘委員移送紀律委員會,對其恣意妄為之行為作出懲戒。」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交付協商 114.4.18. |
13. |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委員在立法院院會議場內行為嚴重失序,當眾咆哮暴走傷人,以致造成國民黨委員徐巧芯受傷,嚴重傷害國會形象,柯建銘委員之暴力行為應予嚴厲譴責,爰要求柯建銘委員於院會向徐巧芯委員公開道歉,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提案建請將柯建銘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交付協商 114.4.18. |
14.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最嚴厲之譴責案,並要求行政院儘速將提名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名單送交立法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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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4.7.4. |
15.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照憲法規範,行政院需對立法院負責,行政院院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行政院院長卓榮泰竟在未經韓國瑜院長同意下逕行離開議場,更於院長通知提醒返回備詢後,拒絕履行其憲法義務,其作為已嚴重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精神。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爰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藐視國會之行為提出最嚴厲之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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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件一
案由: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23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范 雲
附件二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23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除增列報告事項第7案至第22案,建議暫緩列案外,其餘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均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鴻薇 林倩綺
附件三
案由: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23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建請限列下表3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范 雲
議案名稱 |
|
1. |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捷克軍事情報單位近日證實,我國副總統蕭美琴於2024年3月訪問捷克期間,遭中國駐捷克大使館外交人員跟監,並預謀以車輛追撞等暴力,攻擊我國副總統。中國政府此不法行徑不僅粗暴違反《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更對我國副元首人身安全帶來嚴重威脅,中華民國立法院代表台灣2,300萬人民對此提出強烈抗議,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一、嚴正譴責北京當局這種跨國恐怖主義行徑,並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應立即對我國及國際社會公開道歉,且承諾停止一切在國際社會中針對我國官員及人民的騷擾、恐嚇與暴力行動。二、作為國際社會與區域負責任的成員,中華民國元首、副元首,以及政府官員的國際訪問、交流,是我國作為主權國家不可剝奪的權利,台灣對於國際社會的積極參與與貢獻,更受到國際社會的歡迎與支持,北京當局一再以此為藉口,以軍事挑釁、暴力威脅為手段,意圖阻止我國與世界往來,不僅傷害台灣人民感情,破壞區域的和平與穩定,更是對國際秩序的公然挑釁。立法院應無分朝野,共同守護台灣主權與民主價值,對抗中國的威脅與滲透,確保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為台灣的未來奠定堅實基礎。三、面對中國持續的滲透、統戰與威脅,立法院也應加速各項國家安全法制改革的推動,參考主要民主國家經驗與法制,強化反滲透、反間諜及保護關鍵技術等相關法案,全面提升國家安全防衛能力,遏制威權集團的不斷滲透與破壞,保障我國民主自由與人民安全,並協力所有理念相近國家,共同確保台海及區域的安全穩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2.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
3. |
本院民進黨黨團鑑於立法委員利用言論免責權,企圖籍國會質詢以政治力量干擾及影響審判中個案,已為社會所不容,甚且播放虛構的「示範帶」散布錯假及虛偽不實資訊,為國人做了最壞的示範。黃國昌委員之惡意行為,除涉及違反刑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外,亦有違從政道德及政治誠信,已嚴重傷害國會形象,應予以嚴厲譴責,並建請院會將黃國昌委員移送紀律委員會,請紀律委員會予以從重處分,俾符全國國民之合理期待與信賴。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附
件四
案由:本院中國國民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23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討論事項,提議僅限列15案(請議事人員代為宣讀)(如下列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王
鴻薇 林倩綺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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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主計總處應依立法院審議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刪減之決議意旨,由中央各機關及所屬編列之預算刪減調整,並立即將一般性補助款足額撥付予地方政府。」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2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立即全額撥付114年度對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及原住民族地區基本設施維持費。另應由行政院自行調整刪減636億餘元,請行政院院長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3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4 |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丹娜絲颱風及接續豪雨侵襲台灣,對中南部、東部造成重大災情。根據農業部統計,本次颱風及豪雨造成的農業災損已高達32.5億元,其中又以台南市損失14.6億元最為嚴重,災損規模為近年最慘紀錄。除了農業災損外,災情更涵蓋住宅屋頂掀翻毀損、淹水、停電、聯外道路及通訊中斷等,災民生命財產遭受巨大損失,當前地方政府救災量能顯已嚴重不足,亟需中央全力投入大量重建人力及各項資源以救災民於水火。 由於現行「災害防救法」並無法即時因應大規模災後重建各項措施,過去如莫拉克風災(八八風災)、九二一大地震等重大災害,行政院均另提出全力配合災後各項重建之特別條例為法源依據並提供足額資源,本次丹娜絲颱風災情尤其嚴峻,後又接連遭逢暴雨及薇帕颱風侵襲,台南、嘉義地區逾萬戶屋頂受創,迄今仍有約3千戶民宅屋頂待修,搭蓋帆布再遇大雨恐成小型蓄水池隱藏危機;台南斷訊無法叫救護車延誤就醫死亡,災後14天通訊仍斷斷續續,執政的民進黨陳亭妃委員甚至重話轟「通訊救災根本零分」;花蓮玉里遭逢暴雨侵襲是半世紀以來最嚴重災情,農、漁民血本無歸,欲哭無淚,道路柔腸寸斷,災後重建與即時救助刻不容緩,民眾向賴總統陳情希望國軍支援救災,卻遭冷血回應「自己爬屋頂,不能全靠國軍」。民進黨政府在重建工作迫在眉睫時,卻持續推動耗費數億元「大罷免」,比照媽祖出巡進行全台「大繞境」,完全無視災民已身陷困境,更拒絕普發現金一萬元救急。整個賴政府只關注「大罷免」,災民何時才能脫離災後地獄? 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要求行政院應儘速提出『丹娜絲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明定相關重建計畫、對災民之補助及行政簡化程序等事項,並以『從優、從寬、從速』方式立即展開各項災後重建工作,以恪遵政府災害應變應盡的責任,落實政府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職責。」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5 |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丹娜絲颱風造成西南部嚴重災損,據農業部統計至7月14日10時為止,通報農業產物及民間設施估計損失計26億5,331萬元。其中農業設施損害部分,以水平棚架網室、塑膠布溫網室為主,然對比現有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塑膠布溫網室整體結構受損補助僅每公頃90萬元,補助金額僅有建置成本的十分之一,令地方農民苦不堪言,恐影響農民生計及農產品產量甚鉅。 丹娜絲風災也造成南部多間房屋毀損,屋頂被掀飛、圍牆倒塌的案件不勝枚舉,惟現有補助條件既嚴苛又不合理,除了家園受損還要居民自己蒐集房屋及現場損害的證據,報請公所後再等待調查認定外,最後即便被認定不堪居住程度者,每人也僅補助新台幣2萬元,對於房屋毀損甚至失去住所的災民,僅是杯水車薪。 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因丹娜絲風災造成農損及住屋損害甚鉅,於農業設施補助部分,行政院應比照且優於113年因應凱米及山陀兒颱風所提出之風災災損溫網室設施重建輔導措施,並要求:(1)以補助比例達建置成本80%為基準協助農民共渡風災難關;(2)住屋毀損部分,放寬當前安遷救助金補助額度及標準,屋頂或外牆毀損達1平方公尺以上即可領取,並調升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之補助金額;(3)為保障青農生計持續在地深耕,主張農業貸款放寬認定並免息一年;(4)為體恤養殖漁業復建艱困,增列魚塭資材室維修補助方案與柴油發電機補助方案;(5)養雞場因颱風毀壞雞舍,導致雞隻染病,病雞處置卻無法申請災損補助,政府應調整『僅提供死雞災損補助』之缺漏,放寬雞隻災損補助認定標準,使業者獲得合理補助。以上補助案皆應秉持從寬、從速、從優原則,協助災民盡速恢復正常生活。」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6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鴻薇等26人、委員林德福等20人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分別擬具「預算法增訂第八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
7 |
(一)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沈伯洋等17人、委員葛如鈞等21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黃捷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24人、委員林俊憲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21人、委員吳思瑤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邱若華等17人、委員許智傑等24人、委員李坤城等22人分別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8人、委員陳冠廷等16人、委員李昆澤等30人、委員黃秀芳等21人分別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第二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8 |
本院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函送「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調查報告書(含處理意見)」案。 |
9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
10 |
(一)本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0人、委員魯明哲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增訂第七條之四條文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委員高金素梅等18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彥秀等16人、委員邱鎮軍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21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縣一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清泉等19人、委員黃捷等18人、委員范雲等24人、委員徐富癸等17人及委員許智傑等2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9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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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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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立法委員應秉持理性問政,共同維護議場及會議室秩序,民主進步黨柯建銘總召以違反人類基本文明之粗言穢語,恣意辱罵韓院長國瑜及其他委員,在議場暴走並將枴杖作為攻擊武器,毀損公物、傷害委員之暴力行為,非國會殿堂所應出現及非法所容許之行為。為維護議事秩序及其他立法委員之人身安全,將柯建銘委員移送紀律委員會,對其恣意妄為之行為作出懲戒。」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13 |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委員在立法院院會議場內行為嚴重失序,當眾咆哮暴走傷人,以致造成國民黨委員徐巧芯受傷,嚴重傷害國會形象,柯建銘委員之暴力行為應予嚴厲譴責,爰要求柯建銘委員於院會向徐巧芯委員公開道歉,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提案建請將柯建銘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14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最嚴厲之譴責案,並要求行政院儘速將提名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名單送交立法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15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照憲法規範,行政院需對立法院負責,行政院院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行政院院長卓榮泰竟在未經韓國瑜院長同意下逕行離開議場,更於院長通知提醒返回備詢後,拒絕履行其憲法義務,其作為已嚴重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精神。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爰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藐視國會之行為提出最嚴厲之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主席:請問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無)沒有,議事錄確定。
接下來請宣讀報告事項及質詢事項。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4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
時 間:中華民國114年8月8、12日(星期五、二)上午9時至下午6時
地 點:本院議場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3次會議議事錄。
二、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1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四條及第一百零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2人擬具「新聞媒體與數位平臺議價共榮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行政院函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蔣榮先為委員並為主任委員,程明修為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黃葳威及羅慧雯均為委員,請同意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審計部函請審議「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4期特別決算審核報告(中華民國112年度至113年度)」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定期舉行會議,邀請審計長列席報告審核經過並備諮詢。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海洋委員會函,為「我國領海範圍內為禁止船舶壓艙水交換之海洋管制區及其污染管制措施」名稱修正為「我國領海範圍內為船舶壓艙水海洋管制區及其污染管制措施」,並修正公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海洋委員會函,為廢止「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條第六款規定之排洩物質及其管理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內政部函,為修正「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內政部函,為修正「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制定公布之「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定自114年8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一、經濟部函,為修正「商標規費收費標準」第七條之一及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二、經濟部函,為修正「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第三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三、經濟部函,為修正「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四、經濟部函,為修正「公用售電業電價費率計算公式」第五點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五、經濟部函,為修正「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條文及第六條附件一、附件二,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六、農業部函,為修正「動植物檢疫規費收費實施辦法」第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七、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加拿大卑詩省自新城病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八、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美國堪薩斯州、馬里蘭州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九、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部農田水利署臺中管理處農田水利設施範圍」,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農業部函,為「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漁獲管制措施」名稱修正為「沿近海軟骨魚類漁獲管制措施」,並修正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一、農業部函,為修正「農藥標準規格準則」第三條附表三之一、附表三之二、附表四及附表五,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二、農業部函,為修正「供獸醫師(佐)治療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人用藥物類別品項」,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三、農業部函送「沿近海漁業捕獲北太平洋紅肉旗魚管制措施」,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四、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屏東管理處農田水利設施範圍」,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五、農業部函送「農業部花卉創新園區研究發展中心組織規程」、「農業部花卉創新園區研究發展中心辦事細則」及「農業部花卉創新園區研究發展中心編制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公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二點及第四點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金融服務業之規定」公告及修正「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等4項法規,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九、教育部函送「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設置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教育部函,為修正「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一、教育部函送「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學生輔導工作分工合作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二、教育部函,為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三、教育部函,為修正「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四、教育部函,為修正「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五、教育部函,為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六、教育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第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內政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七、數位發展部函,為修正「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審查收費標準」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八、數位發展部函,為「電信事業申請衛星固定通信用無線電頻率核配有關事項」名稱修正為「電信事業申請衛星通信用無線電頻率核配有關事項」,並修正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九、交通部函,為修正「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附件一,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交通部函,為修正「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一、交通部函,為修正「旅館業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二、交通部函,為修正「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三、司法院函,為修正「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四、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六條及第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五、法務部函,為「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名稱修正為「候補與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並修正第十條之一條文及第六條附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六、環境部函送「燃料中灰分及可燃分檢測方法(NIEA M215.02C)」,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七、環境部函,為廢止「燃料中灰分及可燃分檢測方法(NIEA M215.01C)」,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八、環境部函,為廢止「水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檢測方法─吹氣捕捉/氣相層析質譜儀法(NIEA W785.57B)」,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九、環境部函送「水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檢測方法─吹氣捕捉/氣相層析質譜儀法(NIEA W785.58B)」,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一、行政院函送「行政院(院本部)114年第2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二、行政院函送114年1月至6月中央政府營業基金3億元以上補辦預算數額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交通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三、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14年度第1季補助地方政府情形表、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四、內政部函送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114年4月至6月承接委製節目彙整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五、內政部函送警政署114年上半年辦理「中央機關首長及特定人士派遣安全警衛」書面資料,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六、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該會及所屬114年度第2季無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七、大陸委員會函送114年第2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八、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114年度第2季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活動經費補助執行情形說明」及「114年度第2季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活動經費補助執行情形明細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114年第2季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國防部函送「114年度第2季管制預算運用情形統計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一、經濟部函送智慧財產局114年度截至第2季止「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二、經濟部函送產業園區管理局114年度第2季「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三、經濟部函送國際貿易署114年度截至第2季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四、經濟部函送114年度截至第2季「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五、經濟部函送「晶創臺灣方案執行情形」114年7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六、經濟部函送「台糖公司高雄市前鎮及小港地區土地利用情形及可活化土地規劃情形」114年上半年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七、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送114年第2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八、中央銀行函送114年度截至第2季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九、財政部函送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與營業稅申報作業平台維運概況暨相關使用情形114年7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114年度第2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114年第2季於各類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相關廣告之執行情形資料,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114年第2季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個人經費資料一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送114年第2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四、文化部函送114年第2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五、教育部函送「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13年度績效評鑑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六、教育部函送「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09至113年度總體評鑑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七、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及台灣電信協會依本院相關決議114年6月份執行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八、交通部函送鐵道局代辦臺鐵新建工程執行情形114年7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114年第2季媒體廣告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114年第2季「公款補(捐)助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一、數位發展部函送資通安全署114年第2季「公款補(捐)助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二、數位發展部函送數位產業署114年度第2季「公款補(捐)助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三、數位發展部函送114年第2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四、數位發展部函送114年度第2季「公款補(捐)助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五、數位發展部函送「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113年度績效評鑑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六、司法院函送114年度截至第2季止之「公務預算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七、監察院秘書長函送114年度第2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八、考試院秘書長函送114年第2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九、總統府函送114年第2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環境部函送114年度第2季補、捐(獎)助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一、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政治獻金法法治宣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二、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進國家選舉實務考察事項及重點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三、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防彈衣採購決標方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四、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央警察大學「多元招生宣傳方式,以廣招優秀有志青年報考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五、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7項決議(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六、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7項決議(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七、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7項決議(二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八、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7項決議(二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九、客家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客家文化發展中心水電費編列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客家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海洋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海洋保育署於官網上建置海洋保育法專區,並隨時更新海洋保育法子法推動進度」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海洋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防範海洋、海灘垃圾不法傾倒防範與查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海洋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漁民捕撈範圍之宣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海洋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推動相關地方創生計畫,加強與各部會橫向聯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五、海洋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南海事務之策略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六、海洋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協助地方政府於海域遊憩區域建立電子式及時資訊布告欄系統」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七、海洋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媒體宣傳費113年度預算執行率及114年度預算編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八、海洋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如何有效達成海域安全、國際交流、文化復振及海洋素養綜合目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九、海洋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現行海洋保護區之規劃與管理未能有效統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海洋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對國內團體之補助預算執行率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一、海洋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結合縣市政府推動強化海域、海岸救生救難能量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二、海洋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大陸地區旅費必要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三、海洋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強化地方海域遊憩安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四、海洋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結合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加強維護海域遊憩活動安全工作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五、海洋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強化補(捐)助民間團體辦理海域(岸)安全相關活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六、海洋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辦理花蓮海洋園區整體規劃設計專業委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七、海洋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BBNJ協定相關因應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八、海洋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國際發展作業─教育訓練費預算執行率低之原因及114年增列預算必要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九、海洋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推動智慧海洋系統建置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及資安防護」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海洋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辦公廳舍新建工程強化確保資源合理使用並提升工程透明度與執行效率」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一、海洋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辦公廳舍新建工程強化預算管控並掌握工程進度與品質」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二、外交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早期駐外技術人員福利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三、外交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辦理區域工作會報」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四、外交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建立防範霸凌及性騷擾之健全制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五、外交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優化外交及國際法研究獎學金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六、外交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協助我國推動國內觀光及促進經貿交流之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七、外交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歐洲地區華語文計畫及官網公開國際學術交流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八、外交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歐洲司「補助我國藝文團體赴歐推動文化活動補助計畫及113年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九、外交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臺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後續協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外交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我國與立陶宛政府外交關係分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一、外交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亞西及非洲司「無邦交友好國家合作計畫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二、外交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舊金山、洛杉磯、義大利及澳大利亞館舍購置及經費使用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三、外交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務車淘汰車輛年限、品牌、損毀情形及購置車輛相關資訊清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四、外交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美洲銀行相關投資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五、外交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多媒體管道辦理公眾溝通案」具體規劃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六、外交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駐外館舍購置案滾動式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七、外交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領務局「提升旅外安全指南行動應用程式資訊服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八、外交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領務局「提升旅外安全指南行動應用程式資訊服務」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九、外交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領務局「簽證制發系統升級、文件證明系統再造開發改版及臉部辨識比對軟體授權說明」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外交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增聘研究助理規劃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一、外交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公務車汰換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二、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16項繳納中美洲銀行股款對我國助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三、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25項110年迄今娛樂稅徵起情形及稅源結構分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四、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26項中央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政策性任務及未來釋股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五、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29項我國捐助亞洲開發銀行國內資源調配信託基金捐助效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六、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1項決議第30項繳納中美洲銀行股款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七、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2項決議第9項如何敦促各機關落實規費法制化及定期資料更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八、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2項決議第10項近10年歷任中央、地方首長建言及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研議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九、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2項決議第13項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精進方案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五○、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3項決議第24項賦稅署營業稅減稅利益反映至商品售價之稽核機制與概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五一、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6項決議第2項北區國稅局強化與檢調單位聯繫及即時掌握不法所得相關輿情之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五二、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6項決議第3項北區國稅局加速審理復查案件及精進原查核定品質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五三、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入軌火箭發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五四、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維護專題研究計畫參與者權益保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五五、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將TAIDE導入公務體系,提升公共服務效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五六、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太空領域感知(SDA)、太空態勢感知(SSA)、海洋領域感知(MDA)等主題與國家安全及國土空間治理之連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五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發展計畫113年與114年增加相關預算之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五八、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積極辦理低軌通訊衛星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五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發射場域選址作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六○、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台灣超級電腦算力集中在單一區域」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六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世界各國之算力成長評估、強化各部會鏈結準備等議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六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友善女性科研人才相關措施,打造友善女性科研環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六三、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我國提供之DNA序列資料遭他人竄改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六四、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重要新興感染症推動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六五、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六六、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AI準備度世界排名及國家整體科技資源統籌分配等議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六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協助南部青年了解當地科學園區之產業發展,積極規劃至高雄辦理相關人才培育及徵才活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六八、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規劃高科實中相關預算支出,加強招生成效之具體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六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高科實中之規劃興建應加強財務規劃及收支控管,以達收支平衡目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七○、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七)114年院藏文物赴捷克、法國古物分級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七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九)放寬百萬學子悠遊博物館專案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七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補充專業人力確保文物管理維護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七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一)「故宮院慶100+」精進檢討相關業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七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二)院慶規劃學生、親子族群面向活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七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三)精進「故宮遊藝思─學子嗨FUN參訪北部院區計畫」及「百萬學子悠遊博物館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七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四)故宮外籍諮詢委員野島剛百歲院慶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七七、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五)內部懲戒與監督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七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六)提升南北院訪客數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七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七)館藏補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八)資訊安全問題改善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八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九)門票收入增長幅度改善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八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精進展覽相關作業流程及管理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八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一)提升參觀人次暨強化「故宮100+」活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八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二)檢視現有人力配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八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三)文物保存與管理改善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八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四)針對經濟弱勢族群規劃門票優惠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八七、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五)「故宮國寶出遊去」執行檢討與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八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六)增設「故宮線上學校」使用者回饋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八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七)「北部院區整(擴)建計畫」與不利族群溝通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八)兒童學藝中心展示教育線上線下整合服務優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九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十九)與台灣在地文創品牌合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九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減碳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九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一)檢討館內導覽路線指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九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二)規劃相關建築展覽呈現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九五、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三)不利處境者統計指標之具體規劃期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九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四)拓展多元行銷宣傳與文化推廣活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九七、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五)故宮文物圖像使用宣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九八、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六)促進國內外旅客參訪國立故宮博物院與入館消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九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七)新故宮計畫執行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八)厚實專業文物修復人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一、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十九)文物盤點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二、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十)提升文物展示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三、國立故宮博物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十一)「新故宮計畫」項目下編列「院慶100+」之適法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四、數位發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一)補助地方數位發展資源分配政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五、數位發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三)非同步衛星緊急通訊網路建設進度與實際效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六、數位發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四)數位經濟發展諮詢會運作機制及效益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七、數位發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六)精進霸凌防制作業與優化現行申訴管道之具體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八、數位發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十九)協助我國電競產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九、數位發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資通安全署決議(四)協助公私部門增加資安人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一○、數位發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資通安全署決議(五)輔導國內產業資安及提升資安產業之相關具體計畫與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一一、數位發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資通安全署決議(八)提升政府機關因應生成式AI資安強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一二、數位發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資通安全署決議(十一)保障公務員身心狀況及工作環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一三、數位發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數位產業署決議(十二)推動國內電子遊戲產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一四、數位發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數位產業署決議(十六)第三方支付產業防詐騙及洗錢精進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一五、數位發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數位產業署決議(十七)擬訂遊戲點數於電商平臺交易之管理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一六、數位發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數位產業署決議(十九)共同制定並落實兒少安全網路環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一七、數位發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數位產業署決議(二十三)重大公共建設計畫相關資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一八、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四)協助提升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服務品質及優化機場評比之具體精進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一九、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五)精進霸凌防治作業與優化現行申訴管道之具體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二○、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十八)多元化計程車進入我國機場營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二一、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三)盤點電動大客車技術及研議合格乙類電動大客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二二、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十七)嘉嘉南TPASS辦理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二三、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民用航空局決議(三)人力招募改善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二四、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民用航空局決議(六)職場霸凌申訴機制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二五、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民用航空局決議(八)人力招募改善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二六、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民用航空局決議(九)高雄國際機場國際航線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二七、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民用航空局決議(十一)臺中國際機場航線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二八、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民用航空局決議(十二)人力甄補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二九、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民用航空局決議(十三)多元化計程車進入我國機場營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三○、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民用航空局決議(十四)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廈啟用後各單位人力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三一、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民用航空局決議(十八)如何避免發生M503、W122及W123航路使用疑義之因應作為及與中方協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三二、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民用航空局決議(十九)人力甄補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三三、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民用航空局決議(二十)離島返臺民眾疏運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三四、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民用航空局決議(二十一)無人機國產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三五、司法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三六、司法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二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三七、司法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二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三八、司法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決議(三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三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款第3項決議(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四○、法務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2款第1項決議(二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四一、法務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2款第1項決議(二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四二、法務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2款第1項決議(三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四三、法務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2款第3項決議(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四四、法務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2款第3項決議(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四五、法務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2款第3項決議(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四六、法務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2款第4項決議(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四七、法務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2款第4項決議(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四八、法務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2款第6項決議(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四九、法務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2款第6項決議(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五○、法務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2款第8項決議(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五一、法務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2款第8項決議(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五二、法務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第12款第8項決議(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五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口腔保健及口腔癌復健照護工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五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會監督問政(公文)品質與時效管理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五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研議延長兒少特殊案件裁處時效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五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兒少委託監護照顧情形建立完善評估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五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督導各地方政府落實性侵害案件之減述程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五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114年度結核病防治工作成果及後續推動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五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流感疫苗接種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後新冠疫情時代傳染病檢驗網絡計畫在地檢驗費之財源問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六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進口原物料異常情形之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六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食藥新媒體傳播業務分析研究」及「食安網絡大數據剖析應用於風險管控及處理應變計畫」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六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地方政府配合執行食品安全管理機制未盡周妥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六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精進業者GHP管理及落實設置技術證照人員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六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稽查及輔導食品業者於非登不可登錄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六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稽查及輔導食品業者於非登不可登錄」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六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小米粽食物中毒案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六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業務」項下「食品管理工作」之「水電費」預算增加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六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辛香料食安精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執行輸入食品邊境查驗業務人力不足之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七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對輸入產品檢驗不合格者之管控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七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食品藥物管理署研議食品及食品器具容器包裝中PFAS相關管理標準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七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孕婦健康手冊電子化規劃作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七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西醫基層點值撥補對策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七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健康署檢討各項委辦計畫執行效率及經費使用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七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導入人工智慧輔助癌症登記資料庫效益提升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七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健康署國民健康調查作業及計畫管理中心運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七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環境健康溝通素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七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高齡健康數位學習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運動科技應用與產業發展─推動國民健康場域應用計畫」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八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運動科技應用與產業發展─推動國民健康場域應用計畫」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八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癌症登記資料以人工智慧協助及FHIR格式化之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八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健康署推動「母嬰親善、親子同室」之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八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三高慢性病預防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八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三高防治之具體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八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消除C肝具體政策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八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藥物供需與智慧預警分析暨核酸藥物關鍵製造」之「資訊服務費」較113年增加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八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急性傳染病流行風險監控與管理第四期計畫」辦理事項,並與地方政府協力推動登革熱孳生源清除作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八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高風險品項查驗不合格情形評估調整查驗頻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檢討健康食品管理法及健康食品衛生標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九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一)第1目「數位建設」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九二、中央研究院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一)第1目「綠能建設」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九三、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商業發展署「公有危險建築補強重建計畫」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九四、交通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觀光署及所屬決議(一)第1目「城鄉建設」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九五、數位發展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一)第1目第2節「5G基礎公共建設」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九六、數位發展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二)第1目第2節「5G基礎公共建設」預算凍結500萬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九七、交通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新增決議第24項「臺鐵票價調漲」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九八、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局及所屬決議(四十六)公路公共運輸執行成效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九九、勞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動力發展署114年度水電費較113年度增加部分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考試院秘書長函送「考試院115年度施政計畫」,請查照案。
三○一、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第2目『民政及宗教禮制業務』預算凍結1,000萬元報告」等2案,業經審查完竣,均同意動支,請查照案。
三○二、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八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9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表案」等51案,均已逾各該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三○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函送「國家金融安定基金111年度進場執行安定任務及釋股相關說明案」等11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三○四、本院財政、交通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交通部會銜函為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表」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期間」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
一、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1人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9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本院委員吳宗憲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
四、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條、第十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2、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一、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二、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三、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四、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五、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六、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七、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八、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九、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一、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二、大陸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在中國大陸臺商之聯繫與人身財產安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三、大陸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委員會議紀錄透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四、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十四)南部科學園區產業需求就業輔導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五十一)職涯探索營場次增辦之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五十九)提升委辦班次訓後就業率及取得證照人數比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八、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六十二)退役官兵就學和職訓輔導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九、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公共建設計畫預警及退場機制」改善方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精進公共建設計畫預警退場評估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一、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整合消費者保護業務及利弊分析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二、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際交流重點及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三、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持續補助辦理抽水站老舊設備汰換及海堤防護加強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四、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財務改善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五、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科技專案專利管理機制與成果盤點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六、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我國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之具體作為與後續工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七、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螺絲扣件業整體競爭力提升推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八、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派員出國計畫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九、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法人科專計畫研發成果落實產業運用效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製造業化學災害預防及應變能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一、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促進查證驗證之產業發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二、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不合格商品之管控及加強業者輔導暨商品安全宣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三、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強化不合格商品之管控及加強業者輔導暨妥善訂定關鍵績效指標目標值」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四、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專利年費編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五、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創產業積極型專利審查試行作業方案改善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六、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培訓計畫精進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七、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3款第6項決議(十九)及(二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八、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2025年度八掌溪河川防汛整備及土方處置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九、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能源轉型政策與確保供電穩定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3項決議第26項賦稅署「檢討所得稅法免稅額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一、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3項決議第29項賦稅署如何善用各機關間資訊改善現行所得稅稽核作業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二、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3項決議第33項賦稅署精進稅課收入估測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三、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3項決議第34項賦稅署精進稅課收入估測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四、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3項決議第36項賦稅署「恢復107年刪除之所得稅法第5條第2項第6款之最高45%課稅級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五、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10款第4項決議第1項臺北國稅局辦理雲端種樹趣e起集點樹活動調查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六、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如何精進國有非公用土地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執行成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七、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如何精進國有非公用土地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執行成效之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二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1項決議(三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2項決議(二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增列)
六十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質詢事項
主席:現在請登記委員發言。首先請麥玉珍委員發言。
麥委員玉珍:主席、各位同仁,大家好。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24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除增列報告事項第四案至第十九案,建議暫緩列案外,其餘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均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謝謝。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24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除增列報告事項第4案至第19案,建議暫緩列案外,其餘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均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麥玉珍
主席:謝謝。
接下來請第二位沈伯洋委員發言。
沈委員伯洋:案由: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24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沈伯洋。
案由: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24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沈伯洋
主席: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現在就進行處理,先提案先處理。
麥玉珍委員提議草案增列第四案到第十九案暫緩列案,請問對麥玉珍委員的提議有沒有異議?(有)有異議,我們就進行表決。
現在請清點在場人數。
(清點人數)
主席:贊成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請放下。
反對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8位,贊成者9位,反對者9位。報告委員會,本案表決結果可否同數,依本院相關規定,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本席決定贊成,本案通過。
報告事項修正通過,質詢事項通過,沈伯洋委員的提議就不再處理。
接下來請宣讀討論事項。
討論事項
(議事日程草案)
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文各縣市政府,將中央編列給地方政府的一般性補助款自114年度5至12月份分配及撥付數全數改為未分配數,已嚴重違反立法院通案刪減、促進政府資源有效配置之決議精神。中央政府預算編列浮濫,原編列三兆一千億元,立法院通案刪減後仍有二兆九千億餘元之數,為中華民國史上最高之中央政府總預算,本院本於職責審議預算,以督促中央政府增進財務效能、減少不當經濟支出甚至浪費之目的,中央政府不思檢討如何有效節用分配資源,卻意圖慷地方政府之慨,緊縮一般性補助款補助事項,將直轄市、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及縣(市)基本財政收支差短與定額設算之教育、社會福利及基本設施等改為未分配數,此舉不僅違反原預算刪減提案之意旨,更將嚴重影響地方財政及運作,對地方長期建設造成劇烈衝擊。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主計總處應依立法院審議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刪減之決議意旨,由中央各機關及所屬編列之預算刪減調整,並立即將一般性補助款足額撥付予地方政府。」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2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二、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丹娜絲颱風及接續豪雨侵襲台灣,對中南部、東部造成重大災情。根據農業部統計,本次颱風及豪雨造成的農業災損已高達32.5億元,其中又以台南市損失14.6億元最為嚴重,災損規模為近年最慘紀錄。除了農業災損外,災情更涵蓋住宅屋頂掀翻毀損、淹水、停電、聯外道路及通訊中斷等,災民生命財產遭受巨大損失,當前地方政府救災量能顯已嚴重不足,亟需中央全力投入大量重建人力及各項資源以救災民於水火。由於現行「災害防救法」並無法即時因應大規模災後重建各項措施,過去如莫拉克風災(八八風災)、九二一大地震等重大災害,行政院均另提出全力配合災後各項重建之特別條例為法源依據並提供足額資源,本次丹娜絲颱風災情尤其嚴峻,後又接連遭逢暴雨及薇帕颱風侵襲,台南、嘉義地區逾萬戶屋頂受創,迄今仍有約3千戶民宅屋頂待修,搭蓋帆布再遇大雨恐成小型蓄水池隱藏危機;台南斷訊無法叫救護車延誤就醫死亡,災後14天通訊仍斷斷續續,執政的民進黨陳亭妃委員甚至重話轟「通訊救災根本零分」;花蓮玉里遭逢暴雨侵襲是半世紀以來最嚴重災情,農、漁民血本無歸,欲哭無淚,道路柔腸寸斷,災後重建與即時救助刻不容緩,民眾向賴總統陳情希望國軍支援救災,卻遭冷血回應「自己爬屋頂,不能全靠國軍」。民進黨政府在重建工作迫在眉睫時,卻持續推動耗費數億元「大罷免」,比照媽祖出巡進行全台「大繞境」,完全無視災民已身陷困境,更拒絕普發現金一萬元救急。整個賴政府只關注「大罷免」,災民何時才能脫離災後地獄?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要求行政院應儘速提出『丹娜絲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明定相關重建計畫、對災民之補助及行政簡化程序等事項,並以『從優、從寬、從速』方式立即展開各項災後重建工作,以恪遵政府災害應變應盡的責任,落實政府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職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2次會議討論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三、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丹娜絲颱風造成西南部嚴重災損,據農業部統計至7月14日10時為止,通報農業產物及民間設施估計損失計26億5,331萬元。其中農業設施損害部分,以水平棚架網室、塑膠布溫網室為主,然對比現有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塑膠布溫網室整體結構受損補助僅每公頃90萬元,補助金額僅有建置成本的十分之一,令地方農民苦不堪言,恐影響農民生計及農產品產量甚鉅。丹娜絲風災也造成南部多間房屋毀損,屋頂被掀飛、圍牆倒塌的案件不勝枚舉,惟現有補助條件既嚴苛又不合理,除了家園受損還要居民自己蒐集房屋及現場損害的證據,報請公所後再等待調查認定外,最後即便被認定不堪居住程度者,每人也僅補助2萬元,對於房屋毀損甚至失去住所的災民,僅是杯水車薪。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因丹娜絲風災造成農損及住屋損害甚鉅,於農業設施補助部分,行政院應比照且優於113年因應凱米及山陀兒颱風所提出之風災災損溫網室設施重建輔導措施,並要求:一、以補助比例達建置成本80%為基準協助農民共渡風災難關;二、住屋毀損部分,放寬當前安遷救助金補助額度及標準,屋頂或外牆毀損達1平方公尺以上即可領取,並調升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之補助金額;三、為保障青農生計持續在地深耕,主張農業貸款放寬認定並免息一年;四、為體恤養殖漁業復建艱困,增列魚塭資材室維修補助方案與柴油發電機補助方案;五、養雞場因颱風毀壞雞舍,導致雞隻染病,病雞處置卻無法申請災損補助,政府應調整『僅提供死雞災損補助』之缺漏,放寬雞隻災損補助認定標準,使業者獲得合理補助。以上補助案皆應秉持從寬、從速、從優原則,協助災民儘速恢復正常生活。」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2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四、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114年5月16日核定修正114年度中央對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各縣(市)政府刪減比例高達約27%至32%。查立法院通案刪減之決議,其中應刪減另予補足的科目應係指一般維持費,不包括補助款;而應刪減另予補足的經費應係指屬於中央機關支用的經費,不應刪減補助地方政府的經費。復查「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3條規定,一般性補助款包括基本財政收支差短與定額設算之教育、社會福利及基本設施等補助經費。如低收入戶家庭兒童及就學生活補助、國民年金、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學校水電費、學生午餐經費、國中小冷氣電費與維護費,還有水利工程、清淤疏濬、文化與體育發展經費等。但行政院竟以「行政救濟」為名,在未經跟地方政府溝通下,行文給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逕自刪減一般性補助款,嚴重影響民眾教育及社會福利等權益。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立即全額撥付114年度對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及原住民族地區基本設施維持費。另應由行政院自行調整刪減636億餘元,請行政院院長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2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五、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自就任以來,各種政策荒腔走板,不斷激化社會對立、散播片面、不實訊息,拒絕依法行政,致使人民對政府信任全面崩壞。諸如:一、甫就職即對新國會三讀通過之「國會改革」相關法案提出覆議案,並於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公然散播假訊息,宣稱「『懷疑』官員虛偽陳述,即可課以刑責」,刻意向人民隱瞞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需交檢察官起訴、法院審判之事實。二、民生經濟方面,面對蔡政府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比例需達總發電量20%已確定跳票,竟無法於本院委員總質詢時回應「針對目前2024年我國再生能源發電比例僅為總發電量的10.7%,行政院如何於兩年後達標?」之基本能源轉型政策問題,顯見其所領導之內閣對於我國之能源政策毫無準備、毫無規劃,只會空喊口號、堅持不切實際之「非核家園」神主牌。卓榮泰院長及其內閣面對台電營運紊亂失靈,竟僅以無止盡之公務預算撥補、漲價掩飾其錯誤的能源政策,迫使人民為其買單。三、人事任免方面,卓榮泰院長本應依據本院三讀通過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刪除NCC委員「萬年條款」之修正案,撤回翁柏宗之主委提名、重新提名,惟其竟趁法律尚未正式公告時,逕自宣布由「缺乏民意基礎和政治正當性」的副主委翁柏宗任代理主委。四、預算編列方面,卓榮泰院長本應以本院議決之決議案、三讀通過之法律案為編列預算之依據,列入法律義務支出,匡列相關預算項目。惟經檢視行政院所提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無論「健保點值平均一點0.95元」之主決議、「公糧收購價格自每公斤26元調升5元以上」之決議或「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禁伐補償金額度修正為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六萬元之法律案,卓榮泰院長及其率領之內閣均僅憑個人好惡,悍然拒絕依法足額編列相關法律義務支出預算。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8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六、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美國川普政府自今(114)年4月2日公布將陸續對各貿易國課徵對等關稅以來,我國經貿辦談判團隊與美方已歷經二輪實體會談後,政府對談判內容仍語焉不詳,無論談判進程、爭點與風險評估,國人與國會均一無所知,僅能獲得「會談坦誠且融洽」、「取得建設性進展」等毫無實質內容的空泛回應。依據「條約締結法」第3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臺美關稅談判內容涉及國防、外交、財政或經濟上利益等國家重要事項,且「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涉及財政、經濟上利益」或「與國內法不一致」要件等,應被視為條約,須依法進行國會審議,儘管談判成果尚未定案,行政機關亦應比照「條約締結法」第6條,充分向國會及人民說明談判原則與可能爭議,而非以「適時說明」草草帶過,以獨裁心態「黑箱作業」規避監督,扼殺公眾討論與人民的知情權,更使攸關國內產業投資方向與長久經濟影響之關稅協議欠缺制度性保障機制,將國會視為極權體制下的橡皮圖章。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就『臺美關稅談判之進程、方針、原則及臺灣產業可能遭受之衝擊影響評估』於1個月內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2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七、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鴻薇等26人、委員林德福等20人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分別擬具「預算法增訂第八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2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八、(一)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沈伯洋等17人、委員葛如鈞等21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黃捷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24人、委員林俊憲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21人、委員吳思瑤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邱若華等17人、委員許智傑等24人、委員李坤城等22人分別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8人、委員陳冠廷等16人、委員李昆澤等30人、委員黃秀芳等21人分別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第二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2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九、本院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函送「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調查報告書(含處理意見)」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2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十、(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2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十一、(一)本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0人、委員魯明哲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增訂第七條之四條文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委員高金素梅等18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彥秀等16人、委員邱鎮軍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21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縣一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清泉等19人、委員黃捷等18人、委員范雲等24人、委員徐富癸等17人及委員許智傑等2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2、1、1、2、1、2、2、2、3、2、2、3、3、3、3、3會期第5、9、7、8、8、11、4、5、8、3、11、11、2、4、6、8、1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9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自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十二、(一)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四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2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十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於院會開會期間,多次以枴杖敲擊議場桌面、嚴重干擾議事及造成公物毀損,暴力行為更致使他黨委員受傷,特提出本譴責案。114年3月25日第11屆第3會期第6次會議,民主進步黨惡意杯葛卓榮泰院長之備詢以致院會休息,柯建銘委員於正式開會期間,多次以枴杖敲擊議場內桌面,除了嚴重干擾議事進行,將桌面擊出凹洞;更甚者,因其多次大力敲打桌面以致枴杖飛出,擊中其他委員,枴杖此時已非行動輔具,儼然成為攻擊武器,暴力行為致使委員人心惶惶。身為引領51席民主進步黨立法委員之黨團總召柯建銘,竟罔顧身為立法委員之職責與專業,破壞議場秩序與規則,毀壞議場公物,使其他委員心生畏怖。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立法委員應秉持理性問政,共同維護議場及會議室秩序,民主進步黨柯建銘總召以違反人類基本文明之粗言穢語,恣意辱罵韓院長國瑜及其他委員,在議場暴走並將枴杖作為攻擊武器,毀損公物、傷害委員之暴力行為,非國會殿堂所應出現及非法所容許之行為。為維護議事秩序及其他立法委員之人身安全,將柯建銘委員移送紀律委員會,對其恣意妄為之行為作出懲戒。」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8次會議討論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十四、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委員在立法院院會議場內行為嚴重失序,當眾咆哮暴走傷人,以致造成國民黨委員徐巧芯受傷,嚴重傷害國會形象,柯建銘委員之暴力行為應予嚴厲譴責,爰要求柯建銘委員於院會向徐巧芯委員公開道歉,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提案建請將柯建銘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2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十五、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怠忽職守,從去(113)年11月迄今屢次承諾提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名單卻一再跳票,更遲至本(114)年5月29日才撤回前行政院院長陳建仁所提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名單,罔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所定行政院院長之提名責任,更導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遭行政怠惰因而癱瘓,嚴重影響傳媒市場規範秩序及公眾之視聽權益。爰提案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最嚴厲之譴責案,並要求行政院儘速將提名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名單送交立法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9次會議討論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十六、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卓榮泰院長嚴重破壞憲政體制、藐視國會之行為,經全體黨團成員議決,對卓榮泰院長提出嚴厲譴責。憲法第五十七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行政院院長卓榮泰卻於會議期間(114年3月25日),罔顧議事日程已排定質詢事項為:「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在未經韓國瑜院長同意下逕行離開議場,猶有甚者,韓國瑜院長宣布開會後,兩度通知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返回本院備詢,卓榮泰院長仍置若罔聞,罔顧憲法所賦予之憲政義務,悍然拒絕返回本院備詢,使多位排定質詢委員與本院議事人員於議場空等超過一小時,延誤干擾國家政務甚鉅。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照憲法規範,行政院需對立法院負責,行政院院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行政院院長卓榮泰竟在未經韓國瑜院長同意下逕行離開議場,更於院長通知提醒返回備詢後,拒絕履行其憲法義務,其作為已嚴重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精神。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爰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藐視國會之行為提出最嚴厲之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2次會議討論決議:另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十七、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3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廖先翔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刪除第八條條文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3、3、2、1會期第16、13、15、11、8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十八、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農業保險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若華等2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分別擬具「農業保險法第二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2、3、3會期第7、11、12、18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議事處增列)
十九、本院委員郭國文、林俊憲等19人有鑑於丹娜絲颱風侵襲台灣南部地區,造成台南及嘉義縣市重大災損,接續之0708豪雨,更造成中南部、東部地區持續豪雨成災,累計農業災損超過32.8億元、超過1.6萬戶房屋受損,風災期間最高達百萬戶停電,吹倒電桿2,500支,對電力、通信系統造成重大損害,嚴重影響民眾生活,災損規模直追莫拉克風災,後續復原重建工作所需人力、預算已非地方政府所能負擔,為加速推動災區復原重建,行政院業已成立雲嘉南災後復原前進指揮所,然因此次災區範圍廣闊,後續相關復原重建工作推動之方向、目標、手段以及相關人員調度、財源籌措等,均為災區民眾所關注之議題,而政府機關間橫向與縱向聯繫亦應由行政院之高度來全力協調。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就『加速推動丹娜絲颱風及0708豪雨災區復原重建工作』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程序委員會會議資料)
案 |
法案名稱 |
條數 |
備註 |
1.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主計總處應依立法院審議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刪減之決議意旨,由中央各機關及所屬編列之預算刪減調整,並立即將一般性補助款足額撥付予地方政府。」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院會通過 |
2.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要求行政院應儘速提出『丹娜絲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明定相關重建計畫、對災民之補助及行政簡化程序等事項,並以『從優、從寬、從速』方式立即展開各項災後重建工作,以恪遵政府災害應變應盡的責任,落實政府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職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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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會通過 |
3.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因丹娜絲風災造成農損及住屋損害甚鉅,於農業設施補助部分,行政院應比照且優於113年因應凱米及山陀兒颱風所提出之風災災損溫網室設施重建輔導措施,並要求:一、以補助比例達建置成本80%為基準協助農民共渡風災難關;二、住屋毀損部分,放寬當前安遷救助金補助額度及標準,屋頂或外牆毀損達1平方公尺以上即可領取,並調升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之補助金額;三、為保障青農生計持續在地深耕,主張農業貸款放寬認定並免息一年;四、為體恤養殖漁業復建艱困,增列魚塭資材室維修補助方案與柴油發電機補助方案;五、養雞場因颱風毀壞雞舍,導致雞隻染病,病雞處置卻無法申請災損補助,政府應調整『僅提供死雞災損補助』之缺漏,放寬雞隻災損補助認定標準,使業者獲得合理補助。以上補助案皆應秉持從寬、從速、從優原則,協助災民儘速恢復正常生活。」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院會通過 |
4.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立即全額撥付114年度對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及原住民族地區基本設施維持費。另應由行政院自行調整刪減636億餘元,請行政院院長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交付協商 114.6.4. |
5.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交付協商 113.10.25. |
6.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就『臺美關稅談判之進程、方針、原則及臺灣產業可能遭受之衝擊影響評估』於1個月內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交付協商 114.7.22. |
7.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鴻薇等26人、委員林德福等20人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分別擬具「預算法增訂第八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
1 |
交付協商 114.3.28. |
8. |
(一)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沈伯洋等17人、委員葛如鈞等21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黃捷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24人、委員林俊憲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21人、委員吳思瑤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邱若華等17人、委員許智傑等24人、委員李坤城等22人分別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8人、委員陳冠廷等16人、委員李昆澤等30人、委員黃秀芳等21人分別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第二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5 |
交付協商 114.6.4.
交付協商 114.6.6. 交付協商 114.6.27. |
9. |
本院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函送「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調查報告書(含處理意見)」案。 |
-- |
交付協商 114.6.6. |
10.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
-- |
請院長 召集協商 114.5.14. |
11. |
(一)本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0人、委員魯明哲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增訂第七條之四條文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委員高金素梅等18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彥秀等16人、委員邱鎮軍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21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縣一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清泉等19人、委員黃捷等18人、委員范雲等24人、委員徐富癸等17人及委員許智傑等2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9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4 |
交付協商 114.6.6.
交付協商 114.6.27. |
12. |
(一)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7 |
交付協商 113.7.12. 交付協商 113.7.12. 交付協商 113.7.12. 交付協商 114.5.16. |
13.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立法委員應秉持理性問政,共同維護議場及會議室秩序,民主進步黨柯建銘總召以違反人類基本文明之粗言穢語,恣意辱罵韓院長國瑜及其他委員,在議場暴走並將枴杖作為攻擊武器,毀損公物、傷害委員之暴力行為,非國會殿堂所應出現及非法所容許之行為。為維護議事秩序及其他立法委員之人身安全,將柯建銘委員移送紀律委員會,對其恣意妄為之行為作出懲戒。」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交付協商 114.4.18. |
14. |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委員在立法院院會議場內行為嚴重失序,當眾咆哮暴走傷人,以致造成國民黨委員徐巧芯受傷,嚴重傷害國會形象,柯建銘委員之暴力行為應予嚴厲譴責,爰要求柯建銘委員於院會向徐巧芯委員公開道歉,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提案建請將柯建銘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交付協商 114.4.18. |
15.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最嚴厲之譴責案,並要求行政院儘速將提名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名單送交立法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交付協商 114.7.4. |
16.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照憲法規範,行政院需對立法院負責,行政院院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行政院院長卓榮泰竟在未經韓國瑜院長同意下逕行離開議場,更於院長通知提醒返回備詢後,拒絕履行其憲法義務,其作為已嚴重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精神。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爰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藐視國會之行為提出最嚴厲之譴責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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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3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廖先翔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刪除第八條條文草案」案。 |
3 |
院會通過 |
18. |
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農業保險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若華等2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分別擬具「農業保險法第二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2 |
院會通過 |
19. |
本院委員郭國文、林俊憲等19人,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就『加速推動丹娜絲颱風及0708豪雨災區復原重建工作』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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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處增列 |
主
席:報告委員會,議程草案議事處增列討論事項第十九案,提案委員郭國文委員來函撤回,予以刪除。
本院委員郭國文擬撤回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程序委員會第24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議事處增列之討論事項第十九案,並自行通知共同提案人及連署人。
「本院委員郭國文、林俊憲等19人有鑑於丹娜絲颱風侵襲台灣南部地區,造成台南及嘉義縣市重大災損,接續之0708豪雨,更造成中南部、東部地區持續豪雨成災,累計農業災損超過32.8億元、超過1.6萬戶房屋受損,風災期間最高達百萬戶停電,吹倒電桿2,500支,對電力、通信系統造成重大損害,嚴重影響民眾生活,災損規模直追莫拉克風災,後續復原重建工作所需人力、預算已非地方政府所能負擔,為加速推動災區復原重建,行政院業已成立雲嘉南災後復原前進指揮所,然因此次災區範圍廣闊,後續相關復原重建工作推動之方向、目標、手段以及相關人員調度、財源籌措等,均為災區民眾所關注之議題,而政府機關間橫向與縱向聯繫亦應由行政院之高度來全力協調。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就『加速推動丹娜絲颱風及0708豪雨災區復原重建工作』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立法委員 郭國文
主席:現在請登記委員發言。首先請麥玉珍委員發言。
麥委員玉珍:主席、各位同仁,大家好。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24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提議僅限列(如附表)14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內容請議事人員代為宣讀。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謝謝。
主席:請議事人員代為宣讀。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24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提議僅限列如附表14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麥玉珍
案 |
案由 |
1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就『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2.0執行成效』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2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行政院立即全額撥付114年度對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及原住民族地區基本設施維持費。另應由行政院自行調整刪減636億餘元,請行政院院長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3 |
本院委員郭國文、林俊憲等19人有鑑於丹娜絲颱風侵襲台灣南部地區,造成台南及嘉義縣市重大災損,接續之0708豪雨,更造成中南部、東部地區持續豪雨成災,累計農業災損超過32.8億元、超過1.6萬戶房屋受損,風災期間最高達百萬戶停電,吹倒電桿2,500支,對電力、通信系統造成重大損害,嚴重影響民眾生活,災損規模直追莫拉克風災,後續復原重建工作所需人力、預算已非地方政府所能負擔,為加速推動災區復原重建,行政院業已成立雲嘉南災後復原前進指揮所,然因此次災區範圍廣闊,後續相關復原重建工作推動之方向、目標、手段以及相關人員調度、財源籌措等,均為災區民眾所關注之議題,而政府機關間橫向與縱向聯繫亦應由行政院之高度來全力協調。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就『加速推動丹娜絲颱風及0708豪雨災區復原重建工作』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4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鑑於本院修憲委員會掌理憲法修正案之審議及相關事項,然自本(第11)屆以來,相繼有各黨委員提出修憲相關提案,惟雖經院會陸續通過將其交修憲委員會審查,但本屆至今,修憲委員會卻未依據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予以組成;為避免各黨委員所提修憲提案付委後,無法依照院會決定交修憲委員會進行審查,爰要求本院儘速依據「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之規定,於本(第3)會期完成修憲委員會之組成,並決議第一次修憲委員會召開日期,俾利進行修憲案後續審查程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5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6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立法委員應秉持理性問政,共同維護議場及會議室秩序,民主進步黨柯建銘總召以違反人類基本文明之粗言穢語,恣意辱罵韓院長國瑜及其他委員,在議場暴走並將枴杖作為攻擊武器,毀損公物、傷害委員之暴力行為,非國會殿堂所應出現及非法所容許之行為。為維護議事秩序及其他立法委員之人身安全,將柯建銘委員移送紀律委員會,對其恣意妄為之行為作出懲戒。」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7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國家安全會議吳釗燮秘書長自行請辭下台,負起應有之政治責任,以符合責任政治之基本原則。」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8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最嚴厲之譴責案,並要求行政院儘速將提名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名單送交立法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9 |
(一)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沈伯洋等17人、委員葛如鈞等21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黃捷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18人、委員陳素月等24人、委員林俊憲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21人、委員吳思瑤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邱若華等17人、委員許智傑等24人、委員李坤城等22人分別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8人、委員陳冠廷等16人、委員李昆澤等30人、委員黃秀芳等21人分別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第二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0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
11 |
(一)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2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鴻薇等26人、委員林德福等20人及委員賴士葆等20人分別擬具「預算法增訂第八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
13 |
本院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函送「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調查報告書(含處理意見)」案。 |
14 |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鑒於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委員在立法院院會議場內行為嚴重失序,當眾咆哮暴走傷人,以致造成國民黨委員徐巧芯受傷,嚴重傷害國會形象,柯建銘委員之暴力行為應予嚴厲譴責,爰要求柯建銘委員於院會向徐巧芯委員公開道歉,另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規定,提案建請將柯建銘委員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以儆效尤。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主
席:第2位請沈伯洋委員發言。
沈委員伯洋:案由: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24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建請限列下表3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沈伯洋。
請議事人員宣讀,謝謝。
主席:謝謝。接下來請議事人員代為宣讀。
案由:針對第11屆第3會期第24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建請限列下表3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沈伯洋
議案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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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捷克軍事情報單位近日證實,我國副總統蕭美琴於2024年3月訪問捷克期間,遭中國駐捷克大使館外交人員跟監,並預謀以車輛追撞等暴力,攻擊我國副總統。中國政府此不法行徑不僅粗暴違反《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更對我國副元首人身安全帶來嚴重威脅,中華民國立法院代表台灣2300萬人民對此提出強烈抗議,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一、嚴正譴責北京當局這種跨國恐怖主義行徑,並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應立即對我國及國際社會公開道歉,且承諾停止一切在國際社會中針對我國官員及人民的騷擾、恐嚇與暴力行動。二、作為國際社會與區域負責任的成員,中華民國元首、副元首,以及政府官員的國際訪問、交流,是我國作為主權國家不可剝奪的權利,台灣對於國際社會的積極參與與貢獻,更受到國際社會的歡迎與支持,北京當局一再以此為藉口,以軍事挑釁、暴力威脅為手段,意圖阻止我國與世界往來,不僅傷害台灣人民感情,破壞區域的和平與穩定,更是對國際秩序的公然挑釁。立法院應無分朝野,共同守護台灣主權與民主價值,對抗中國的威脅與滲透,確保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為台灣的未來奠定堅實基礎。三、面對中國持續的滲透、統戰與威脅,立法院也應加速各項國家安全法制改革的推動,參考主要民主國家經驗與法制,強化反滲透、反間諜及保護關鍵技術等相關法案,全面提升國家安全防衛能力,遏制威權集團的不斷滲透與破壞,保障我國民主自由與人民安全,並協力所有理念相近國家,共同確保台海及區域的安全穩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2.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
3. |
本院民進黨黨團鑑於立法委員利用言論免責權,企圖藉國會質詢以政治力量干擾及影響審判中個案,已為社會所不容,甚且播放虛構的「示範帶」散布錯假及虛偽不實資訊,為國人做了最壞的示範。黃國昌委員之惡意行為,除涉及違反刑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外,亦有違從政道德及政治誠信,已嚴重傷害國會形象,應予以嚴厲譴責,並建請院會將黃國昌委員移送紀律委員會,請紀律委員會予以從重處分,俾符全國國民之合理期待與信賴。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主
席:登記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我們進行處理,請問對於麥玉珍委員的提議有沒有異議?(有)有異議的話,我們就進行表決。
請先清點在場人數。
(清點人數)
主席:贊成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好,請放下。
反對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好,請放下。
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8位,贊成者9人,反對者9人。
報告委員會,本案表決結果可否同數,依照本院相關的規定,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本席決定贊成,本案通過。
討論事項除了第三案之外,業經提案委員來函撤回予以刪除,其餘的照麥玉珍委員的提議修正通過,列案順序依序調整。
討論事項的總數、內容及順序都已經確定,沈伯洋委員的提議就不再處理。
接下來請宣讀人民請願案。
人民請願案
一、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擬函轉權責機關處理逕復,並副知請願人,共6案。
1.蔡○○為建請增訂大學法、大學評鑑辦法等相關法規,明訂行政濫權罰則與監督機制等事請願案。(擬函轉教育部)
2.陳○○為反映個人網路社群平台帳號無預警遭平台業者封鎖事請願案。(擬函轉數位發展部)
3.邱○○為服刑期間因公務員侵權行為導致健康權受損,請求確保救濟權利事請願案。(擬函轉法務部)
4.郭○○為2024年臺中大肚區全聯倉儲工安事故賠償及調查等事請願案。(擬函轉勞動部)
5.王○○為大法官與相關人員有無故意違反憲法訴訟法或違反迴避義務等事請願案。(擬函轉司法院)
6.王○○為妨害性自主原判決經最高法院撤銷,仍遭限制親權行使等事請願案。(擬函轉台南市政府)
主席:請問有沒有異議?(無)沒有異議就通過。
請問有沒有臨時動議?(無)好。本次會議到此為止,謝謝大家,現在散會。
散會(12時1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