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開會(14時30分)
主席:卓院長、鄭副院長、各位閣員,午安。
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進行施政報告之質詢。
二樓是來自雲林縣虎尾鎮所有的代表以及眷屬們,我們掌聲歡迎各位。
接下來請吳秉叡委員質詢,涂權吉委員請準備。
吳委員秉叡:(14時31分)主席,麻煩請行政院卓院長,還有財政部莊部長。
主席:麻煩請卓院長、財政部長備詢。
卓院長榮泰:吳委員好。
吳委員秉叡:院長好、部長好,辛苦了。
卓院長榮泰:不會。
吳委員秉叡:最近為了各種天災,包括非洲豬瘟要如何趕快清零,解決問題,費了很大的力氣,團隊也很辛苦。
卓院長榮泰:大家通力合作,我們來面對共同的挑戰。
吳委員秉叡:但是有人說非洲豬瘟有各種管道會傳進來臺灣,除了從疫區回來的旅客所攜帶的個人行李,另外還有一個很大的可能性,就是從外國的小包裹郵件寄進來。依照中華民國的法律消費者保護法,我們如果在一般的實體店面買到一個商品,結果這個商品對人體造成危害,譬如買一個充電器結果爆炸,把我的手炸斷了,這個在法律上叫「加害給付」,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所該求償的對象,除了賣東西的店家,還有製造商,甚至有負責任的廣告商廣告這個商品,都有可能會要進到損害賠償的範圍。不過現在對於這些網購電商,目前臺灣最大的三間有淘寶、蝦皮,還有韓國的酷澎,這些在臺灣都沒有實體的落地,也就是我們的消費者如果在網路上看到一個淘寶的中國商品,用網路下單後,小包裹寄過來臺灣就可以領到了,沒有下地。
請教院長,我們要來了解,如果這個商品對人體發生了危害,舉剛剛那個例子,或是說寄進來的食品裡面是有非洲豬瘟的病毒,結果造成這麼大的損害,要向誰求償?賣東西給你的製造商大部分在中國,賣東西給你的通路淘寶,在臺灣沒有落地,請問要向誰求償呢?
卓院長榮泰:報告委員,如果沒有落地的話,真的是求償無門,所以對於剛剛委員所說的這幾家網路通路商,包括蝦皮跟酷澎,目前都有分公司或是直接的投資商有在臺灣落地,但是淘寶跟現在漫天廣告的所謂拼多多,目前是完全沒有落地。
吳委員秉叡:就是要跟你講,現在拼多多因為中國低價商品內捲的關係,大量製造、傾銷全世界,對全世界造成非常大的傷害,它現在還在網路上做英文廣告,說它要獎勵、便宜幾百億幾百億,讓拼多多的商品可以到全世界去。
我們來看看全世界其他的國家,大部分的國家是怎麼處理?歐盟規定要有落地,而且要代扣稅,否則的話,這個東西不可以進到歐盟的領域裡面,這是最嚴格的,一定要這樣實施,然後還要稅的代扣都一起處理,這個當然需要很強的行政分工,包括所有商品的追蹤、檢驗都要有,但是這有一個好處,誰賣東西給我,將來出了問題,誰該負責任跑不掉,這是歐盟的狀況。看看日本,日本接近歐盟,比歐盟稍微慢一點,但是目前進行也是照這樣的狀況。最後再講隔壁的韓國,韓國現在也要求,從今年開始實施去的電商一定要落地,網路購物商一定要落地,是不是買的人扣稅,那是另外一回事,但是電商一定要落地。
所以從剛剛跟我的對話,院長是非常同意這些網路電商必須要落地吧?
卓院長榮泰:是,納入管理。
吳委員秉叡:請問你要如何做?部長,你認為應該要如何做?你們行政團隊如何落實?
卓院長榮泰:先請龔部長。
吳委員秉叡:請經濟部部長。
主席:時間暫停。吳委員請教一下,要不要請農業部跟數位部備詢?
吳委員秉叡:沒有,我現在在問電商的事情,農業部只是一個商品而已,你們其他部長先請回。
主席:好,兩位部長請回,農業部、數位部請回。時間繼續。
吳委員秉叡:你如何要求讓它落地呢?
龔部長明鑫:因為我們現在還不允許中國在我們這邊經營電商,所以……
吳委員秉叡:問題是淘寶、拼多多,我們臺灣人一直買,你不允許它經營電商,它還是一直進來啊,這不是掩耳盜鈴嗎?
龔部長明鑫:現在淘寶只能在我們這邊發類似廣告傳單這樣子,不能經營平臺買賣。
吳委員秉叡:院長,依社會的經驗,淘寶、拼多多的商品不停地進到臺灣啊,光這幾個月就幾萬件從中國過來的小型包裹,結果我們經濟部龔部長說不能經營電商,所以這個不算,這不算嗎?
卓院長榮泰:不是不算,我們現在也很積極,尤其是現在這個時間點……
吳委員秉叡:所以我問說如何落實?你剛剛講的必須落地啊!
卓院長榮泰:違法的肉品不能進來,而在這個時候,我們更要強力來查緝,全面……
龔部長明鑫:的確就是……
吳委員秉叡:我現在講的不是只有肉品啦。
卓院長榮泰:對。
龔部長明鑫:是、是、是,報告委員……
吳委員秉叡:譬如我剛剛講的充電寶,那不是肉品,但是有可能對人身造成傷害,是造成加害給付的貨品。我是舉這個例子,如果不落地,部長,你能夠保證拼多多跟淘寶網買的東西不能進來?不然的話,你說它不經營電商,臺灣不承認,結果每天這麼多的包裹一直進來,那到底算什麼?如果照你這樣的邏輯,那個算什麼?
龔部長明鑫:因為現在消費者也不一定只跟中國買,他跟全世界的平臺都在買,如果要求所有的……
吳委員秉叡:是啊,如果你的邏輯是這樣講的話,財政部的海關是不是要把所有中國來的沒有落地電商的這些包裹,全部都要退運,不准它進來啊?照經濟部部長講的是這樣啊,它不可以在這裡經營啊!當然不是這樣嘛!
卓院長榮泰:委員,我看我們分三個層次:第一個,現在就是全面查緝這些違規違法的。第二個,沒有在這裡落地的,我剛剛說的,除了蝦皮跟酷澎之外,淘寶跟拼多多,我們是不是要求它必須限期完成法律上的要求,它一定會繞道來落地,如果它想做的話,如果繞道符合我們的法規,那至少納管,如果限期連這個都不行,那我們就要下更大的力道了。
吳委員秉叡:所以我今天就是要問你,你如何準備落實這件事情?因為不是只有光落地,我們政府應該要考量一個足夠的資本額,我舉個例子,我落地拿個100萬臺幣來臺灣註冊……
卓院長榮泰:一定要相符,一定要和他營業的項目、範圍相符。
吳委員秉叡:假設他一年做100億臺幣的生意,他在臺灣的分公司資本額至少也要10億,這樣萬一發生損害的時候,你才有辦法要求損害賠償啊!才有辦法去求償啊!所以我現在除了要求落地之外,落地的時候必須要有足夠負擔責任的資本額作為擔保,如果不用資本額的方式,那是不是要提供其他的擔保,或簡單講,他要不要買保險?
卓院長榮泰:我了解委員的意思,就是他在這裡的商業行為,必須有為以後發生的各種責任負擔得起的資力才可以。
吳委員秉叡:因為我一開始開宗明義就跟你講,中華民國是有消費者保護法的,行政院有義務去執行消費者保護法,消費者保護法對於實體也好、通路也好,商品如果對於消費者構成損害,製造商跟經銷商是要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的,這法有明文啊!你如果放任淘寶、拼多多這一類的電商不來臺灣落地,但是拼命寄小包裹進來,消費者如果發生要求償的狀況,照目前的法律,只能去中國告他耶!中國的製造商你也找不到,中國大型的網購、中國的法院會理你嗎?你認為中國會這樣執行法律嗎?部長,你怎麼講?怎麼落實?
莊部長翠雲:我想這個部分,第一個在電子勞務的部分做稅籍登記已經非常明確……
吳委員秉叡:那個是服務啦!
莊部長翠雲:對,但是貨物的部分確實如同剛剛龔部長講的,他們並沒有在這邊登記,他是因為貨物進來,是一個平台,所以這個部分,目前來說,我們看看會後再跟經濟部聯繫怎麼處理。
吳委員秉叡:不是研究,我跟你講消費者保護法第九條現行條文規定得很清楚:「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負本法第七條之製造者責任。」就是要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所以你如果硬要去切割、界定淘寶、拼多多都是平台服務,他們不是商品的輸入者,這我不能接受啦!
卓院長榮泰:委員,我看這樣子,因為現在最緊急的就是豬瘟,所以我們會全面查緝,查緝的同時,我要求經濟部和數發部研究如何要他們限期落地,如果限期不落地登記,不納入管制的話,那這個平台,數發部要讓它下架,讓它沒有辦法再做同樣的行為,我們會儘快來完成這個工作。
吳委員秉叡:我剛剛有提供幾個法域的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有歐盟、有日本、有韓國,為什麼我沒有講美國也是這樣要求?因為美國有50個州,每一個州的法令不一樣,所以很難在這邊統一解釋,但是原則上也是必須要落地。當然這些大型的網路購物平台、網路商店可能瞧不起你臺灣,說你規模太小,我不要來你這邊落地啊!你們沒有法律,你奈我何?這都是不正確的態度。
卓院長榮泰:臺灣不是這樣漫無法紀的國家,我們會堅持。
吳委員秉叡:但是我們現在在這一方面的法令比西方還有周遭國家都落後。
卓院長榮泰:好。
吳委員秉叡:所以這一點我非常要求。第二、他們這樣之後,因為免去非常多的責任,成本是減輕的,所以可以用很低的價格來跟你拼價格戰,這對臺灣的製造商非常的不公平。臺灣的製造商、臺灣的實體商店要繳貨物稅等各種稅金,還要養員工,還要出店租,賺了錢之後還要繳稅,結果這些網路商店完全不用負責任,然後相對的成本又低,就會造成非常多的問題。
卓院長榮泰:競爭上的不公平,最近……
吳委員秉叡:我們要如何保護臺灣的製造商,這也是一個很重要的課題。
卓院長榮泰:最近一段時間,我們一直在觀測網路上的一個訊息,我對於有一家廠商,就是剛剛提到的拼多多,它那種廣告的手法,怎麼有辦法投注那麼大的廣告能力,表示它是用低價或利用一種不法的競爭,在國內會造成競爭上的不公平,這個部分,我覺得我們相關的法律也要來保護合法的廠商才對。
吳委員秉叡:中國的商業習慣是先用低價把對手都拼倒了,人家都關閉了之後,他再來想辦法拉高價格,這是他一貫的手法。
再來討論剛剛提到的豬瘟的第二個問題,居然有人在網路上面發出逃避機場進出時手提行李檢查的視頻,有人網路上拍視頻在教這個耶!不知道你有沒有看過?部長,不知道你有沒有看過?
莊部長翠雲:我們現在對高風險區來的手提行李是百分之百地都要經過X光檢查,同時由防檢局那邊提高開箱的查驗,同時有檢疫犬在做……
吳委員秉叡:我們知道有這個規定,但是我就跟你講,連網路上都有人做視頻在跟你講要怎麼逃避檢查。
卓院長榮泰:這個如果涉及到災害防救的過程,我們有相關的法律,散布不實謠言,我想我們要強力……
吳委員秉叡:是不是不實我不知道,但網路就是有這個,我還可以找出來給你看。我跟你講,就是會有少數人不遵守法令,然後還要這樣子惡搞,所以你們那個檢查,因為過去承平日久,你嚴格的檢查,有人會不耐煩說這個實在是太麻煩,但是事情一發生對臺灣造成這麼大的損害,所以現在如果你要求嚴格檢查,國人都會支持的。
卓院長榮泰:我全力要求,因為過去7、8年我們嚴守邊境,非常嚴謹,一定要更嚴,不能放鬆。
吳委員秉叡:請莊部長跟陳部長先回座,請交通部陳部長。
主席:麻煩請交通部部長備詢。
吳委員秉叡:院長跟部長,謝謝你們昨天來參加國道1號五股交流道進到新莊的北出匝道的啟用,昨天下午4點啟用,很辛苦,但我還是有其他的交通要求,現在新北市政府急於要定案泰板(泰山到板橋)的捷運輕軌,其中新莊後港跟西盛有20個里沒有捷運,這裡有十幾萬人口。本席過去曾經對前任交通部長要求,請他評估做一個後港西盛支線,現在新北市政府完全不理我們!我拜託你要定案的時候一定要預留窗口,他不要,將來別的市長的時候,至少我們還有延伸的可能性……
卓院長榮泰:有一個達到……
吳委員秉叡:如果你是定案一個完全沒有可以接軌的,這個我們不能同意喔!
陳部長世凱:好。
吳委員秉叡:後港跟西盛的十萬居民會對政府提出抗議。所以我希望我的這個要求,拜託你一定要接受。
陳部長世凱:好,這個我會要求。
吳委員秉叡:好,謝謝。
卓院長榮泰:交通部有在做到這一點。
吳委員秉叡:好,謝謝。
卓院長榮泰:謝謝。
主席:謝謝吳秉叡委員質詢,謝謝卓院長、相關部會首長備詢。
報告院會,議場二樓旁聽席上,又來了一批臺北市興隆國小的同學們,我們掌聲歡迎各位同學。
接下來請涂權吉委員質詢,林淑芬委員請準備。
涂委員權吉:(14時48分)謝謝主席,麻煩請卓院長、陳金德政委還有陳世凱部長。
主席:麻煩再請卓院長、陳政委還有交通部備詢。
卓院長榮泰:涂委員好。
涂委員權吉:好,謝謝院長、部長。我請問一下部長還有院長,桃園航空城是全臺灣、中華民國史上最大規模的土地徵收開發計畫,這個案子院長、部長應該很清楚,陳金德政委應該也很了解。這個部分,當初不論任何黨派或者中央、地方政府都視為國家的重大建設,對於徵收範圍內的拆遷戶,當初都承諾要加碼補償,先建後遷、低利融資,就是要讓居民權益最大化。現在這個徵收案其實已經到了最後安置階段,目前徵收區內的住戶,當初相信政府的承諾,可是因為大環境跟政府支撐的一些因素,他們現在感覺非常恐慌,好像很多的承諾一一在跳票。
我們先看一下113年3月第24次航空城專案小組的會議紀錄,最近一次的安置時程調整就是在那一次會議,會議的主席是當時的行政院副院長鄭文燦,以當時推估安置住宅交屋時程與安置街廓土地,分別做出114年8月跟115年6月為配置安置住宅與安置街廓的搬遷期限,並且訂定115年12月為全區地上戶的搬遷時限,當然我們後來也對搬遷的這些拆遷戶承諾要加發一定成數的配合加速開發獎勵金與安置街廓的協助金。
針對上面的會議紀錄我們看到安置住宅的部分,政府要在114年4月和5月完成除了街廓1以外的全部安置住宅交屋;在安置街廓的部分,要在113年12月完成水、電、瓦斯、電信、污水等五大管線的供應;114年2月完成坵塊點交,給居民1年10個月的時間自建住宅,我們就是在這兩個前提之下,往後推搬遷時程。剛剛已經報告當初政府承諾的會議紀錄,現在已經是114年10月底,可是我相信大家應該都知道,因為市府還有很多民眾都一直在反映,現在這個安置住宅尚未完成驗屋跟改善,根本沒有辦法交屋,而且安置街廓的五大管線在4月份的時候,本席接到很多拆遷戶的反映,所以召開了地方的說明會,台電當時也坦承是有管無線,就是管子配好了,但是裡面並沒有線,後來在我們強烈要求之下,表示當初的承諾是有管有線、有水有電,所以後來才開始規劃分區陸續拉線施工。
我請問一下院長,現在交不出房子,是拆遷戶的問題嗎?沒有電可以施工、建屋,是拆遷戶的責任嗎?既然當初我們的承諾是有屋可住、有電可蓋的時程來設定拆遷戶的搬遷時程,現在看起來,這兩者顯然都已經遷延了,那麼政府在這一方面是不是應該要務實來檢討一下?
卓院長榮泰:報告委員,當初一開始關於整個拆遷的期限,乃至於配套的措施,裡面就是水、電等等以及融資,還有安置的計畫,這個都是當時航空城開發的時候,跟民眾大家互相達成相當程度的共識,但工程進行到現在為止,我們都知道時間已經拖慢下去了,如何在115年12月這個期間點達到讓大家能夠搬遷完成,是不是交通部來報告一下現在的進度?
陳部長世凱:跟委員報告,確實它在蓋的過程當中,有比較慢一點,這本來是由市政府來代辦,確實是有這個狀況。那您剛剛所提到金融方面的部分,我們也已經拜託金管會協助跟銀行這邊來溝通。另外,財政部跟8間公股銀行也有做溝通,所以融資的部分現在應該相對是順暢的。水電的部分,台電跟台水公司都已經有專案的窗口在協助所有未來的住戶做處理,並且也把這個成本有降低,所以您剛剛所提的這個配套,其實在金融方面、在水電方面也都有提出這樣子的協助。
涂委員權吉:現在重點是,我們當初是給民眾1年10個月的蓋房子時間,可是現在很確定安置住宅交屋的時間延後,安置街廓因為水、電五大管線也是全部延後,所以針對當初配合加速開發的獎勵金,還有重建協助金,這個時間勢必也要延後,因為你本身政府延後,結果你後面給民眾的期限還是訂在那邊,這完全沒道理啊!
卓院長榮泰:請政委、主委來回答。
陳主任委員金德:報告委員,這個最後一次會議是鄭副院長召開的,整個桃園航空城計畫,事實上速度、期程有延,那獎金的部分也陸續加碼,在這次會議當中,就已經重申民生不得再延,雖然安置住宅是桃園市政府代辦的,交屋期程有比較慢,但並不是一定要今年8月31日前搬遷,因為搬遷期限已經延到明年12月了,所以如果民眾因為交屋時間慢了幾個月而來不及搬遷,他不一定要馬上搬遷,他明年才要搬遷。而之所以有這個搬遷獎勵金,是為了要配合相關跑道的工程,希望如果民眾能夠提早的話,我們就給獎勵金,這個獎勵金是針對提早搬遷的,而不是所有的民眾都給獎勵金,所以民眾的搬遷期程不會受影響,仍然是明年12月31日之前。
涂委員權吉:所以重點就在這邊,他們都願意配合搬遷,當初你們的承諾是先建後遷,所以他已經在等你蓋好馬上搬進去,可是你今天安置住宅沒有辦法驗屋、沒有改善,他根本搬不進去,所以不是他不搬啊!他早就想搬進去,是你沒有辦法交屋。至於安置街廓,他要過去蓋,可是你當初答應給他的是有水、有電,請問沒水、沒電他要怎麼蓋?去了發現都沒水、沒電啊!當初我們要請他們搬遷的時候,這都是具體的承諾,結果現在是政府根本沒做到,是你有所延誤,然後你要訂定一個獎勵金跟協助金的期限,但你交屋的期限跟你本身工地、水電也沒有辦法如期完成,所以你慢的時間當然也要延後給他,並不是他不搬耶!
陳主任委員金德:安置街廓的部分,根據相關資料,它是指蓋到2樓的時候……
涂委員權吉:我知道,2樓樓地板嘛!
陳主任委員金德:它不一定要整個完成,所以其實現在提及比較多的是安置住宅的部分,安置街廓反而問題比較少。
涂委員權吉:現在安置住宅確定沒有如期交屋,所以你沒有辦法給他……
陳主任委員金德:報告委員,這個交屋當然是桃園市政府代辦這個工程當中有慢了一點,但是所謂交屋,也是雙方合意交屋,並不能一味地說因為房子沒有蓋好,交屋還是有雙方的問題,所以我們才容許民眾到115年12月之前搬遷舊有的居住房子都可以。
涂委員權吉:後來有一個緩衝的方法,就是他要在今年8月底以前提出他要搬遷,但是他現在擔心的是,到時候他簽了搬遷之後,政府就逼他搬遷,所以我們現在也希望有一個具體承諾,你沒有辦法交屋讓他去把那邊房子弄好之前,是不應該逼他搬遷的,對不對?
陳主任委員金德:搬遷期限是明(115)年12月31日。
涂委員權吉:對,所以他本來是……
陳主任委員金德:所以115年12月31日之前房子一定全數都好了。
涂委員權吉:所以政委這邊給我們一個答復,我們聽了也比較安心,就是他在114年8月底以前提出配合加速開發,他去領這個獎勵金,但是他要搬遷的時間是配合政府,等到房子蓋好再請他搬遷,對不對?
陳主任委員金德:不是,是你如果要配合,搬遷獎勵金是8月31日之前要搬遷,如果沒有在8月31日之前搬遷,就沒有這個獎勵金,但是你不搬遷也可以,搬遷的期限是115年12月31日,這當中相關的獎勵金很多,搬遷獎勵金只是其中一筆而已。
涂委員權吉:沒關係,我現在要請院長幫忙的是,當初我們的會議紀錄是幾年幾月完成,現在所有從安置住宅到安置街廓,包括水電部分的問題,他們就等著政府水電弄好之後,他就去蓋,或是安置住宅驗屋完成之後,他就馬上搬進去住。所以如果政府是因為自己的因素而沒有辦法交屋,或是這個土地當初承諾的水電沒有辦法完成,你延後的部分,這個期限應該是要給他們,不能說你前面訂定,結果政府延後之後,你又把獎勵金的期限又訂定在那邊,而且前面是一個安置住宅加速搬遷的獎勵金,後面明年2月又有重建協助金樓地板問題,即剛剛政委講的協助金的部分,如果你現在水電沒有辦法給他,他沒有辦法去蓋,勢必明年2樓樓地板他也蓋不到,而且這個協助金是他蓋好以後,滿期之後,他要拿到使用執照才算完成,如果沒拿到使用執照,還要追回重建協助金。
所以我今天要拜託院長的是,如果是政府的責任,政府要擔當下來你延後的部分,不能你本身交屋、安置街廓土地的部分、水電沒有完成的部分延後,結果獎勵金跟協助金的部分,你不給他延,這是沒有道理的!你給他1年10個月的時間,結果你本身延後,1年10個月的時間等於是緊縮了。院長,你了解我這樣講的意思嗎?
卓院長榮泰:了解。剛剛陳金德主委所說的就是現在原則性的最終決定,我現在看不出有任何達不到的狀況。未來到了115年12月,如果房子真的都沒有蓋出來,當然要跟居民、大家重新來考量;如果那個時候工程進行順利,房屋都蓋出來了,搬遷就有可能,我們努力在做這個工作。不過……
陳部長世凱:目前看起來……
卓院長榮泰:地方政府也要配合。
陳部長世凱:對,目前看起來115年年底之前一定都會蓋好,所以這個交屋時應該不會有這個問題。
涂委員權吉:其實市府也已經反映確定是延遲了,但是一直得不到行政院的正面回應,所以現在地方政府跟民眾才會恐慌,今天本席才會在這邊拜託院長、部長一定要正視這個問題。不管是中央政府還是地方政府,如果是政府延誤,要還給民眾公平正義。
陳部長世凱:地方政府確實確定會延誤,但是那個延誤不會超過交屋的日期,即不會超過搬遷的期限115年年底,這個不會超過,所以請民眾可以放心。
涂委員權吉:前面確實有你們自己延誤的部分,我希望還是要寬限、從寬處理,不然民眾會恐慌,馬上明年2月就來了,到現在連安置街廓的水電都沒有,他根本沒有辦法進去蓋,你明年2月要針對樓地板每坪補助3萬,如果他明年2月沒蓋到,就領不到錢了!今天這個問題是因為安置街廓土地的水電根本還沒給他,他怎麼進場去蓋?
陳主任委員金德:關於安置街廓要興建的量體很大,我們持續跟桃園市政府召開了很多次相關會議,希望桃園市政府針對安置街廓應該統一幾種形式的房子,把相關審查程序縮短,有利興建,所以有抓到一定的時間,還不至於有沒辦法興建這樣的問題。
涂委員權吉:好,沒關係。其實我剛剛已經聽到院長正面、善意的回應了,我也希望院長跟部長實際去了解,如果是政府的責任,不能把時間壓縮在民眾的身上,造成他們現在就很恐慌。因為現在還沒辦法去蓋,又限定明年什麼時候才能領到,超過就不能領,然後什麼時候要領到使用執照。針對這部分,我相信院長已經了解本席今天講的意思,希望能夠正面給我們善意來處理。
卓院長榮泰:我了解委員的意思跟民眾的擔憂。我們現在努力讓這些憂心的事情不要發生,儘快把工程速度補上來。
涂委員權吉:我也希望……
卓院長榮泰:至於地方政府的配合,我也請交通部要跟地方加強溝通,工程會也要來協助。
陳部長世凱:我們會跟地方政府來溝通。
涂委員權吉:謝謝院長正面的回應……
卓院長榮泰:謝謝。
陳部長世凱:謝謝委員。
涂委員權吉:希望大家來解決民眾的問題。因為他是配合國家政府的重大政策……
卓院長榮泰:沒錯。
涂委員權吉:而且延誤不是他延誤,我們秉持的點是這個。
剛剛部長也有直接講到貸款的問題,其實現在這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據我們了解,因為2022年當時航空城是在鄭文燦市長手上,他在2022年6月有找了八大公股銀行跟地區農會共計12個金融機構,那時候有合作成立桃園航空城安置戶優惠融資貸款平台,而且大家也大合照,說要以最低1.56%的房屋貸款、2.05%的建築融資貸款之優惠給這些拆遷戶低利貸款融資。可是目前很多鄉親反映在申辦利率跟貸款成數的時候,都回歸市場機制,也就是根本毫無任何優惠,而且到分行的時候,根本連收件都不收件,直接請他們退件,所以這部分懇請財政部還有金管會幫忙了解一下。這部分據我們了解,安置戶有三千多戶,裡面只有大園跟蘆竹農會真的有在幫忙,這兩個農會總共核貸了五百多件,可是院長知道八大公股銀行總共核貸不到100件嗎?而且現在去他們說沒錢,而且也沒有給他們低利的貸款利息,這一部分我覺得當初的承諾都沒有做到,他們現在擔心安置住宅,也不敢去點交啊!因為去點交,他的自備款拿不出來,然後安置街廓如果要動工的時候,這些錢他也拿不出來,所以這部分是不是真的要拜託財政部跟金管會請我們八大公股銀行跟農會能夠多幫忙?
卓院長榮泰:請莊部長說明。
莊部長翠雲:有關這個部分專案性貸款,當然公股行庫是會配合國家的政策來做,這需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和金融主管機關一起來訂定相關的規範,我想公股行庫會配合辦理。
涂委員權吉:對啊,是不是請財政部要交辦?因為他們現在去,分行就直接連收件都不收件,他說他們沒錢,據我們了解,其實每個行庫目前都還有額度,只是我們認為,他們是不是覺得航空城這些人去辦利息太低,甚至還會衡量說是因為他們的人員不足,所以在這邊才要拜託院長,針對這些安置戶可以請我們財政部、金管會這邊幫忙,讓安置戶去申貸,是不是有一個專案?因為他們是真的配合國家重大政策,不是他願意搬的,他本來有家可以住,現在搞得沒家住,整天還要擔心去哪裡借錢蓋房子、去哪裡借錢才有辦法住進安置住宅。針對貸款的部分,現在又有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的規定,變成他們去到很多銀行都說沒有錢可以貸,是不是針對地區分行自有的資金跟人力不足的部分問題,院長可以交辦一下,請他們成立一個專案或請專案小組召集人邀集各銀行來處理這個問題?
卓院長榮泰:好,謝謝委員,委員剛剛到現在一直提到一句話,我覺得很感激,就是配合國家重大政策,我個人也是認為,任何國人配合國家重大政策,政府跟他之間要保持更高的、互相信賴的關係,當初談到的一些條件,我們今天如果沒有特別的狀況,尤其剛剛你提到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的部分,我們之前是有一些緊縮,目前我們想辦法來把它寬鬆,請部長來說明一下,如果對八大行庫在配合國家重大政策的過程當中,政府應該給予更多過去的信賴關係。
莊部長翠雲:是的,有關這個部分,會後會來跟我們的公股行庫還有跟金管會,一起來協助處理這樣的事情。
涂委員權吉:好,拜託財政部部長跟金管會這邊多幫忙,因為這個案件其實非常多,這不是個案,我們已經質詢很多次,在委員會也提出,全部都說以個案來處理,這真的不是個案,而且這戶數非常非常多,現在很多的拆遷戶都還在等這筆錢的貸款,所以他們現在卡在那邊,根本不知所措,真的是造成他們現在是無家可歸。
卓院長榮泰:也可以請彭主委來說明,還有這些民間的銀行。
彭主任委員金隆:是,跟委員說明一下,有關桃園航空城民眾貸款的問題,我們過去一直跟桃園市政府有密切的聯繫,他們會把一些有困難的案子逐一轉給我們,我們會逐一去跟銀行來做溝通跟協調,我想正在進行中。我們最近也會馬上召開剛剛講的相關行庫,比如剛剛提到的那幾家銀行,還有相關的這些單位,我們會趕快開會協商看怎麼樣協助他們。
涂委員權吉:好,我們希望院長幫忙交代一下,是不是成立一個專案,有一個特定的召集人幫我們解決航空城貸款這些問題?
卓院長榮泰:航空城本身就是一個專案,我們用這樣的方式針對現在需要再做進一步協助的民眾,在金融支持方面,我們來重新審視一次,謝謝。
涂委員權吉:謝謝院長今天幫我們解決航空城的問題,謝謝。好,請我們部長跟金管會主委先回。
我再請衛福部石崇良部長。
主席:麻煩請衛福部長備詢。
涂委員權吉:針對我們桃園沿海大園、觀音、新屋,這整個沿海是我們全北區北部最大的工業區,而且裡面有竹圍漁港、永安漁港、航空城跟機場,可是不知道院長有沒有注意到,我們整個沿海這麼大一片的地方,到現在連一個稍微大型的醫療院所都沒有,尤其這個工業區不單是居住在那邊的人,每天去上班的人不知道有多少,我們針對部桃新屋分院第二醫療大樓擴建的問題,我相信石崇良部長應該很清楚,在2019年12月的時候,蔡英文總統到新屋分院去,他也說照顧每個地方的居民健康是重要的政策;2020年石崇良部長那時候是次長,你也說部桃是自己的醫院責無旁貸;2024年薛瑞元部長在委員會答詢的時候,也答應要協助桃園沿海地區蓋地區型的醫院;2024年5月2號當時石部長是健保署署長,你說印象中有編列部桃新屋分院擴建的預算,那時候薛瑞元部長也說這個案子已經有預算了;2024年6月12號我們特別邀請邱泰源部長去那邊考察,他也答應一個月之內要向行政院爭取更多的補助經費給新屋分院建第二醫療大樓。我請問一下石部長,現在這個進度到底在哪裡?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報告,新屋分院目前是有在進行一些更新,但是第二醫療大樓的進度我再來追蹤一下。
涂委員權吉:我跟石部長說明一下,因為這中間很多的過程你都有參與,其實從2009年就開始進行土地變更到現在,而且當初蔡英文總統要競選連任的時候,也去部桃新屋分院那邊跟民眾說擴建案馬上開始,因為擴建案已經通過,馬上就要開始;賴清德總統當時是副總統,他也說選上了他一定要馬上去做。可是針對這個案子,你看到現在過了那麼久,我們還沒有看到有編列預算,而且我們在委員會總共質詢了6次!
我們來參考一下臺南成大沙崙醫院,大家看一下在2023年1月的時候,行政院通過沙崙分院的擴建計畫,但是這個比部桃新屋分院還慢了4年,蔡總統在2019年就說部桃新屋分院擴建計畫已經通過,所以新屋分院第二醫療大樓比沙崙醫院早了4年,可是沙崙分院到今年(2025年)已經決標,然後說2031年要啟動。雖然部桃比人家早了4年,但聽說到現在還在改計畫,也沒編預算,我不知道衛福部到底有沒有心要幫沿海增加醫療資源?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報告,目前我們會先從桃園分院著手,那個已經通過行政院的核定,所以桃園醫院會先興建新的大樓。至於新屋分院的部分,其實也有做內部的一些改建,那些是有的,至於新的醫療大樓,我會再來積極協助。
涂委員權吉:我希望部長多幫忙,因為這真的已經……我們的擴建計畫比人家早4年提出,結果人家全部已經定案要興建,連蓋好的日期都出來了。據我們了解,衛福部說部桃現在還在更改計畫,我希望衛福部能夠多監督部桃分院,把這個計畫趕快做好,針對部桃醫院的計畫,衛福部是不是可以督促一下,明年可以把這個核定完成嗎?也希望院長幫我們關注一下。
卓院長榮泰:我請衛福部做好三項工作:第一個,關於桃園沿海地區整個醫療服務的量能,再檢討要如何加強。第二個,部桃是部立醫院裡面規模最大的,它現在應該有更大的服務量能,在這個階段當中能不能做更多的服務?另外,整個桃園地區區域的聯防政策我們把它串聯起來,也許不只光靠部桃,或許其他醫院也可以做一些支援。在改建、增建的過程當中,儘量把它強化,我請衛福部做一個計畫出來。
涂委員權吉:好,那就拜託院長跟部長。其實新屋分院的擴建新建第二醫療大樓只是一個指標,如果整體總考量能夠把沿海的醫療資源擴充,那當然是最大的福音。我剛剛有講它是北部最大的工業區,而且很多重鎮都在這邊,雖然很多人不住在這邊,可是每天來這邊上班的人有多少!而且都是工業區的人,萬一發生什麼重大的意外,我們鄰近根本沒有地區型的醫療院所能夠做緊急的處置,這部分也希望院長跟部長來幫我們多叮嚀,針對桃園沿海的醫療資源,幫我們做個總檢討,幫我們加強一下。
卓院長榮泰:好的。
涂委員權吉:謝謝部長,再請環境部彭啓明部長跟農業部陳駿季部長。
主席:再請農業部、環境部。
涂委員權吉:院長,最近因為非洲豬瘟的問題,農業部也發新聞稿,宣布自2025年10月22號起全面禁止使用廚餘養豬。
卓院長榮泰:是的。
涂委員權吉:本席想請問一下院長,現在針對飼養豬隻未來廚餘的處理方式,我們有什麼打算嗎?
卓院長榮泰:因為全國現在廚餘的部分,如果這樣精算起來,還有60%以上是用在飼養豬隻,所以要處理廚餘未來的去化問題是第一項。這些廚餘要怎麼去化,目前就是掩埋跟囤化,如果照現在我們看到這些掩埋場的狀況,我們是絕對不會滿意,也不會同意的,所以未來朝向的是如何讓廚餘能夠輔導轉型,可能變成更飼料化,終極可以成為生質能的發電。而廚餘能不能做成比較進步的飼料的過程、這個製程的過程,我們可以吸取更多的經驗,現在農業部也有在處理。現在對各個縣市裡面的廚餘,也有人建議加強所謂的聯合蒸煮中心,我們必須克服用地的取得、資金、技術,還有周遭環境、大家的同意。所以就這個部分,我們會在豬瘟狀況比較穩定的時候,進一步考慮廚餘的使用、去化跟未來轉型升級的各項工作。
涂委員權吉:院長,我剛剛有聽你說會輔導養豬戶轉型,然後用飼料,所以終極目標是希望不用廚餘,是嗎?
卓院長榮泰:如果有到那個狀況,就是大家都不用廚餘,我們對廚餘的去化有很好的處理方式,不會影響到環境,造成二次傷害,也把廚餘本身變成輔導轉型成為另外一種飼料品,我想農業部可以再做詳細的說明。
陳部長駿季:我跟委員報告,我們過去6年來廚餘養豬場從兩千多場變成434場,其中桃園的部分大概98場是最多的,跟屏東是一樣多的。相對地,用廚餘養豬不是原罪,只要我們把廚餘管理跟控制得好的話,其實廚餘是一個很好的飼料,不管是直接去蒸煮變成安全的,或者是變成飼料化。未來我們跟環境部會一起努力,怎麼樣把廚餘飼料化,變成更安全的飼料,這是我們的重點。
涂委員權吉:因為時間關係……其實我們大概有講一些重點,當然,剛剛聽院長講,我也希望中央能夠輔導地方,針對廚餘的去化,怎麼多元化去把它處理,然後增加它的量能。還有,關於現在的蒸煮中心,我們知道非洲豬瘟要90度以上高溫處理1個小時,所以蒸煮中心應該也要中央跟地方大家聯手合作,怎麼去輔導。另外,針對我們豬農短期飼料補助是不是可以幫忙?
陳部長駿季:我們現在正在規劃,也跟委員報告,現在全臺灣有4個縣市、9個案子在做共同蒸煮中心,相關的地方政府也在做審核,但是很多地方在審核的過程中出現了一些比較不願意興建這樣的鄰避設施。
涂委員權吉:因為現在禁運、禁宰,不能用廚餘,要用飼料,那也是增加了成本,所以我們才說是不是請農業部這邊……
陳部長駿季:我們在規劃,1個禮拜之內會提出來。
涂委員權吉:好,針對短期飼料不足的部分。
卓院長榮泰:我們對產業的損失,農業部……
陳部長駿季:一級生產鏈的部分,我們會來評估,1個禮拜之內會提出一個方案。
涂委員權吉:好,謝謝院長,謝謝部長。
卓院長榮泰: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涂權吉委員質詢,謝謝卓院長和相關部會首長備詢。
接下來請林淑芬委員質詢,徐巧芯委員請準備。
林委員淑芬:(15時19分)謝謝院長,是不是請卓院長?
主席:麻煩再請卓院長備詢。
卓院長榮泰:林委員好。
林委員淑芬:院長好。2022年8月我們為了解決淡水的塞車問題,中央核定了淡北道路,但是也核定了18億要蓋一個關渡新橋,我今天就是要討論關渡新橋,這是中央支持,然後地方政府去做了一個關渡新橋,也啟動了淡水河兩岸幹線路網平衡的可行性策略評估,最近他們提出了期中報告,這個期中報告裡面中列為優先推動的是方案二,我今天來跟你說方案二的內容是這樣子的。
首先,它在我們五股市區103線道上有一個優化,就是電線桿地下化;第二個,在關渡新橋蓋好的附近、周遭要做局部的拓寬;第三個,在接近蘆洲市區的時候,會直接從103號道路做一個短的高架,然後跨到我們蘆洲來做一個引道。這個方案看起來好像是一個可以改善交通的路網,可是事實上是一個騙局,沒有解決五股地區的交通問題,而把淡水和關渡的車流強行灌入現況早已是不堪負荷的蘆洲、五股地區來,這不是分流,這是一個引流,把臺北市的交通問題粗暴的轉嫁給我們五股和蘆洲來承受。
我為什麼這麼說呢?因為新北市政府提出來的期中報告證實了他自己的方案二是一個無效的方案;期中報告第五章交通需求預測中說,到了目標年,也就是民國130年,我們五股103號市道的道路服務水準依然是壅塞的F等級,道路服務水準是F等級,在這種狀況下,現在是F等級,未來還是F等級,所以這是一個改善交通的方案嗎?這簡直是滑天下之大稽!
第二個,現況我們就是F等級了,路口的交通非常的壅塞,103號市道現在是F加F,再加F,未來還有新的都市計畫開發,然後要引入數十萬的人口,所以你再把103號道路的車流引到我們蘆洲市區,要通過蘆洲的三民路,再經三重的三和路,然後再導到臺北市去,這個是雪上加霜!在這種狀況下,可以解決原本要幫臺北市大度路的分流嗎?沒有辦法!因為在他們自己的期中報告第四章講到,淡北道路通車以後,並沒有改變原有的車流結構,對大度路的交通影響甚微。
在這裡我們並不是盲目的反對,即新北市的報告我們全部都反對,而是他還有一個方案三,這個方案三就是要蓋一個關渡新橋,然後還要加一個配套,就是直接以隧道或高架的方式,從關渡新橋、從大度路分流來的車流,應該要先接到台64號快速道路,而不應該銜接到只有單向一線道的103號道路來。在這種狀況下,關於103號道路的服務水準,當你把它分流到64號去,我們才能夠把它的服務水準從F等級提升到D等級;如果沒有這個配套,你看看右手邊的圖,所有的道路不管是大度路或是周邊所有的系統道路,他們的道路服務水準都是橘色、黃色的C或D,為什麼獨獨我們五股和蘆洲從現況到未來130年,永遠都是紅色的F等級?這種以鄰為壑的道路規劃不符合公平正義!所以在這裡我們要建請行政院,雖然F3評估出來了,其實是可行的,我們希望停止以鄰為壑這個錯誤的規劃,要退回新北市以方案二為主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我們也希望行政院要跟他們再溝通,要啟動方案三的綜合規劃,落實真正的路網平衡。我們要講其實的最終解決方法不是方案二也不是方案三,應該要回歸問題的根源,問題的根源就是當初為了分流大度路,怕在淡北道路開通以後大度路的車流過多,那麼就應該澈底的解決大度路的問題,就是評估大度路高架化的可行性。關渡新橋是我們中央的美意、是地方的期盼,但是不可以因為短視近利、錯誤的規劃而造成我們另一個交通的夢魘,反而未蒙其利、先受其害,所以我們是不是能夠請部長去溝通,然後絕對不能接受方案二?
陳部長世凱:跟委員報告,關於這個部分,我們會請公路局跟地方政府來溝通這個議題,就朝委員剛剛所建議的這個方向來請他們考量。
林委員淑芬:是,因為終極的解決方法就是大度路的高架化,像前半段的洲美快速道路就是高架化,你把那個高架化延伸到大度路來,把從淡北道路來的、要直接去臺北市的,透過大度路的高架化就可以再引流出去,大度路的現況是八線道,而我們103號道路的現況是單向一線道、一共兩線道,沒有道理讓我們永遠活在F等級裡面。
我要就教院長另外一個問題,中科院在54年設立,93年改隸國防部軍備局,你也知道它在103年改成行政法人,所以現在叫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它的設置條例第一條就明定:「為提升國防科技能力,建立自主國防工業,拓展國防及軍民通用技術,特設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中科院是我們國家最重要的國防研發單位和生產單位,擔任我國國防的重要任務,過去自主研發國人耳熟能詳的IDF戰機、雄風飛彈,對我們來說是一個相當、相當重要的國防研發和生產單位,請問院長,中科院在有行政法人設置條例之前是政府組織的一部分,由國家編列預算,所以中科院辦理任何的採購案都要適用政府採購法,是不是?
鍾副部長樹明:是。
林委員淑芬:那它在變成行政法人、適用設置條例以後,請問他們辦理採購有沒有適用政府採購法?
鍾副部長樹明:是有適用。
林委員淑芬:哪裡有適用?哪裡適用政府採購法?還適用嗎?
卓院長榮泰:請委員能夠直接跟國防部說哪些方面或哪一個案件……
林委員淑芬:沒有啦!院長,你們這個副部長不及格啦!中科院在行政法人化以後,它的設置條例第四十條第二項就規定了,你知道是規定什麼嗎?就是直接規定「除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應依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該法之規定」,那政府採購法第四條第一項是規定什麼?就是政府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一半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才適用採購法。所以簡單來說,中科院辦理採購,只要這個採購案不是政府補助金額超過採購金額一半以上,都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副部長,這樣你聽得懂嗎?
鍾副部長樹明:是,謝謝委員指教。
林委員淑芬:好,院長,我要跟你講,這件事情茲事體大,為什麼?因為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會發生什麼狀況,你知道嗎?依據最高法院向來一貫的見解,只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的採購案,經手採購的人員才會叫做授權公務員,而授權公務員才有貪污治罪條例的適用。我們看到媒體的報導,這些年來中科院在一些採購案上發生很多的弊案,因為不適用採購法,造成這些弊案本來是要用貪污治罪條例來管理和制裁的,現在通通是用刑法什麼罪?你知道嗎?你知道是刑法什麼罪嗎?副部長,你不知道?
鍾副部長樹明:是。
林委員淑芬:對嘛!你管得離離落落,老實說,院長,管得離離落落,刑法的背信罪。背信罪是幾年以下有期徒刑,你知道嗎?報告院長、報告副部長,跟竊盜罪一樣,你洩露機密,大家都知道洩密是因為金錢誘惑,你拿了人家的錢洩密了,洩密之後與偷一個東西的竊盜罪一樣,與背信罪的刑責一樣是五年以下。請問院長,長期以往,你覺得這樣子有辦法保護我們國家最重要的國防研發單位和生產單位嗎?
卓院長榮泰:轉換成行政法人是希望更有效率,更能夠因應一些突如其來的需要,同時也必須要更積極去面對這些採購、研發等問題,但是程序上還是要有內稽內控,我想這個部分絕對不是……
林委員淑芬:你講得太好了,院長,我現在就是要告訴你,中科院內無安全管理的落實,外部沒有應對的法律管制。我現在就告訴你,我們立法院預算中心的評估報告就在這裡,中科院承接眾多……其實行政法人都只有兩個彈性,一個就是要人,不要再有公務人員資格;第二個是要錢,不要受政府採購法管制,讓它有彈性、更靈活。可是不要忘了,你以為的事實上都沒有變,中科院承接眾多國防科研和產製案,業務多涉相當機敏性,然該院績效評鑑衡量指標中的機密維護已經連續5年沒有達到年度目標值,中科院的錢97%、98%都來自哪裡,副部長?你是副部長,你不知道嗎?
鍾副部長樹明:不好意思。
林委員淑芬:中科院一年有幾千億、九千多億,幾千億的錢都是來自哪裡,你知道嗎?
鍾副部長樹明:委員剛剛講的這個事情,我們回去做一個專案研究……
林委員淑芬:沒關係啦!你不知道我告訴你,營運的收入來源主要都靠勞務收入,98%都來自於國防的科研計畫、軍種委託計畫,我們請它幫我們生產飛彈,請它幫我們生產武器,請它幫我們製造什麼,錢全部都是政府委託的,但是委託不是補助,98%是來自於政府給的勞務收入,裡面都是科研計畫、軍種委託計畫、科專計畫、其他政府機關委託計畫等等。在這種狀況裡面,我們發現每年承接這麼多涉及到國家軍事機密、國防秘密的計畫,這麼多、這麼多,但是就機密維護、出國業務、赴陸管控、文書檔案管理和稽核指標連續5年統統不及格,你知道有多荒謬嗎?院長,我說給你聽,某中心各專案新版藍圖分發後,舊版藍圖就由受領單位自行銷毀,沒有銷毀紀錄可稽,專案網路共用磁區沒有分級設權限,管制瀏覽權限統統都沒有,機敏專案場域內作廢的機密資訊沒有翔實登載於銷毀登記簿、某單位門禁系統執行不合格辨識、警報鈴響沒動作且後臺系統未顯示異常等等,所以我是要告訴你裡面的機密沒有在管理,洩密只是跟竊盜罪一樣五年以下的背信罪,院長,這是非同小可的事情,制度面一定要開始思考。
卓院長榮泰:謝謝委員今天提出這個非常重要的提醒,報告委員,在目前這個階段,我們正在全力提高國家的國安等級,也在增強更多的國安設備。
林委員淑芬:那這件事情就很重要了。
卓院長榮泰:所以中科院牽扯到國家重大的這些軍事武器的研發、製造等等,我們更應該用高標準,我會請國防部……
林委員淑芬:這一陣子2023年電纜軍規變陸貨,從軍規偷改成商規,文件洩漏給廠商,三個員工勾結廠商,前一陣子有一個新聞也是,股票上市公司也是,不曉得是什麼狀況,但是我的意思是層出不窮。
卓院長榮泰:我們除了在安全等級上要中科院包括國防部,全面來檢討、提升之外,關於預算的編列、執行也要有合於現在高標準的管控。
林委員淑芬:不是,我們現在講的是貪瀆,而不是背信,這個制度面要改革。
卓院長榮泰:瞭解,謝謝委員的提醒。
主席:謝謝林淑芬委員的質詢,謝謝卓院長及相關部會首長的備詢。
接下來,我們請今天最後一位徐巧芯委員質詢。
徐委員巧芯:(15時35分)謝謝院長,我們是不是有請卓榮泰院長?
主席:麻煩再請卓院長備詢。
卓院長榮泰:徐委員好。
徐委員巧芯:院長好。近年來國防預算屢創新高,身為民意代表,我們當然要仔細監督人民的納稅錢如何被使用。既然編列國防預算是行政院的重點政策,相信院長對相關的事宜有所瞭解。我想先問一下院長,到目前為止,美國積欠臺灣的軍售品項價值總共是多少?
卓院長榮泰:價值請副部長來說明,但我們有些交貨是延遲的。
徐委員巧芯:您先說一下大概是多少,好不好?
卓院長榮泰:還是讓副部長……
徐委員巧芯:不是,既然行政院對於……包含我們今年要編明年度的總預算是9,500億,再加上後續可能會有特別預算,以及才剛通過國土韌性相關的特別預算,如果對於美方(我們最主要的軍購國家)積欠我們軍售品的價值,您沒有相關的瞭解,或者是在這個範圍之內的瞭解的話,只能依靠國防部的回應,那我會覺得你們在編列整個預算的時候,您作為行政院院長是不合格的,所以可不可以告訴我,您所瞭解的大約情況是如何?
卓院長榮泰:我請國防部能夠用比較精準的方式來回答委員。
徐委員巧芯:他也還沒有回答,是多少?
鍾副部長樹明:委員講的是今年的國防預算嗎?現在目前整個……
徐委員巧芯:美國欠我們軍售品的價值總共多少?
鍾副部長樹明:現在整個軍購案的部分,一共是26個案子,目前整個發價總值是三百億九千七百八十多萬。
徐委員巧芯:300億?
鍾副部長樹明:是!
徐委員巧芯:但是你們今年6月送來的美對臺軍售執行情形報告上是寫六千五百九十多億啊!請問您這邊突然給我300億的數字是什麼意思?院長,我的意思是告訴你,當你也不知道的時候,隔壁的副部長也不清楚,請問我們在審什麼預算?請問我們在買什麼武器?
卓院長榮泰:委員不要誤會,國防部一定知道,我是希望這個答復……
徐委員巧芯:那剛才回答我的是什麼東西?
卓院長榮泰:這個答復要用精確一點的數字。
徐委員巧芯:那剛才很精確嗎?
卓院長榮泰:請說明。
鍾副部長樹明:剛剛所講的是對美軍購案的整個軍事投資案目前是26個案子,一共發價總值是三百億……
徐委員巧芯:院長,你要不要告訴他一下我剛剛問的問題是什麼,我問的問題是美國目前積欠我們軍售品項的價值總額是多少,我不是問現在我們對美方軍售有幾個案子,對吧?
鍾副部長樹明:對!
徐委員巧芯:院長,我是不是一開始問第一個問題的時候,講得非常地清楚,我的問題是如此的,我沒有變換過我的問題,但不管是您或是副部長,沒有人給我正確的答案,我告訴你數字了,你們送來的報告裡面有寫六千五百九十多億,其中我想要特別詢問的是對臺灣安全非常重要,而且這個題目它不是細節,所以我相信院長一定也瞭解,就是我們當時去購買的66架F-16V。院長,我想要細緻地逐一討論F-16V延宕到貨的嚴重性,當初美方的規劃是2023年、2024年、2025年、2026年都要有交付,那我想請問一下,如果今天院長不清楚這個細節,您可以請國防部代為回答,但我想知道我們原訂的計畫以及目前的情況,從2023年到2026年(也就是明年),目前的規劃是如何?實際的結果是如何?就從2023年開始。
卓院長榮泰:剛剛委員所提到的包括F-16在內,還有另外兩個飛彈的案子,有3個案子比較嚴重地在遲延當中……
徐委員巧芯:對!所以我的第一個問題是F-16。
卓院長榮泰:所以現在美方也跟我們積極在洽詢這個事情當中,我們當然希望能夠如期交貨,但是已經延了,這個延的過程的責任,美方的製造公司我們必須要對它提出法律的動作、法律的追償,這個也會在……
徐委員巧芯:必須要提出法律的動作,請問已經提出了嗎?
卓院長榮泰:這個應該都照法律程序來走。
徐委員巧芯:應該還是已經?
卓院長榮泰:照法律程序在走。
徐委員巧芯:應該還是已經嘛?我想問一下副部長,我們對美方這邊的廠商有提告嗎?
鍾副部長樹明:有。
徐委員巧芯:提告的內容是什麼?求償的內容是什麼?
鍾副部長樹明:目前我們原先在臺美雙方合作的管制會議裡面已經跟美方具體提出相關的清單,也請他們……
徐委員巧芯:提出相關的什麼?
鍾副部長樹明:提出來有關軍品交運遲繳的部分。
徐委員巧芯:清單,對。
鍾副部長樹明:對。
徐委員巧芯:我問的是提告、訴訟,剛才院長說到的是提告跟求償,請問在這個部分我們具體的提告跟求償是如何進行的、進行到哪個步驟?
鍾副部長樹明:目前是按照院長所談的,假設它延誤的話,我們提出……
徐委員巧芯:假設它延誤?沒有,它已經延誤了。
鍾副部長樹明:對,我們就提出求償的需求。
徐委員巧芯:對,現在提的……你什麼時候提的?提求償如何提的?
鍾副部長樹明:這一次我已經到美國去跟相關的美國官員做了會商,給了他一份清單。
徐委員巧芯:你給他清單,但我剛剛問的是提告跟求償,你給他清單,他當然看清單,你不用給他也知道他積欠我們什麼樣的貨品,但是我們今天要問的是提告跟求償的問題嘛!你剛剛說已經提告了,那如何提告的呢?你剛剛說求償,如何求償的呢?不是給他一份清單就是求償耶!這是完全不同的事情耶!
院長,您看一下現在國防部的情況吧!我都還沒有從2023年跟您檢討到2026年,我直接順著您剛剛講的話談到提告跟求償的部分,結果你們沒有人答得出來。
卓院長榮泰:跟委員說明,法律的程序有它的進度跟位階性。
徐委員巧芯:是啊,所以我在詢問目前的進度跟位階性嘛!
卓院長榮泰:所以第一個動作就是進行到法律程序,有的時候催告,有時候請求,那就是進入法律程序。
徐委員巧芯:我不要問「有不有」的時候,我要問現狀如何?您聽我說,2023年的時候就應該要交付單、雙座各一架,讓空軍進行測試,結果沒有來;2024年的時候應該要分批交機,每一批交付4到5架,完全沒有;2025年原定今年我們要出廠28架,結果只有出廠典禮,而且地點在美國;2026年我們要完成總數66架的交機作業,但從2023到2025年,什麼都沒有,2026年你告訴我要交機66架,有可能嗎?院長,你覺得有可能我們明年完成66架F-16V的交機作業嗎?
卓院長榮泰:我請副部長,在您交涉過程當中,就不涉及機密的部分,可以在這裡公開回答。
鍾副部長樹明:我跟委員先說明一下,第一個部分是,上個禮拜我剛從美國回來,已經有跟美國相關的人員,包含到AIT,以及相關的廠商提出有關延宕的部分……
徐委員巧芯:這你剛剛說過了。
鍾副部長樹明:如何具體地去做一些進度的管制,確實美國他現在碰到原物料,或者是零附件生產困難的地方;第二個我要跟委員說明的就是,目前以軍購來說是沒有求償,商購有求償,這裡我先跟委員做一個說明。
徐委員巧芯:你應該跟部長做一個說明,您懂嗎?剛剛是部長告訴我,你們已經提告跟求償了。
鍾副部長樹明:對,沒有……
徐委員巧芯:你現在告訴我軍購跟商購的差異,我當然知道,但是副部長,剛剛院長不是這麼說的,所以你不是對我提出說明,你們也要對院長提出說明,才不會在這裡這麼尷尬,問這麼重要的問題,結果呢?一問三不知。我問一下,新式戰機當時的特別條例期程是到民國幾年?
卓院長榮泰:委員,副部長已經說了,沒有一問三不知,我只是要求他不涉及機密的部分公開向委員說明,沒有一問三不知。
徐委員巧芯:我說你一問三不知啦!
卓院長榮泰:沒有一問三不知。
徐委員巧芯:有啊!你剛剛講的,他說軍購跟商購的求償不一樣嘛!
卓院長榮泰:沒有,委員,你的3個問題他一次答復,你三問他一答。
徐委員巧芯:他剛剛說的是軍購跟商購對於有沒有求償是不一樣的。
卓院長榮泰:自然要有這個界線啊!
徐委員巧芯:所以我詢問的就是F-16V的部分,你有沒有去提告跟求償嘛!
卓院長榮泰:未來……
徐委員巧芯:F-16V是軍購還是商購?
卓院長榮泰:未來如果牽扯到商業上的……
徐委員巧芯:所以F-16V有沒有辦法求償?
卓院長榮泰:委員,未來如果牽扯到商業上不當得利的部分必須全數返還,不當得利的產生就是遲延交付;遲延交付是一個商業行為……
徐委員巧芯:已經遲延交付了,我問一下……
卓院長榮泰:未來遲延交付產生的損害賠償,不當得利就必須……
徐委員巧芯:院長,新式戰機的特別條例,期程到西元幾年?
卓院長榮泰:我們的特別條例今年還有。
徐委員巧芯:到幾年?對嘛,我問你,新式戰機特別條例的期程到幾年?
卓院長榮泰:到幾年,我們在……
鍾副部長樹明:115年。
卓院長榮泰:我們今年還有,明年的預算還有。
徐委員巧芯:到明年嘛,所以如果明年它沒有交付66架戰機給我們的話,後續的策略是什麼?後續應該要如何處置、要如何處理?
卓院長榮泰:就是按照現在副部長去到美國跟它交涉的,凡屬於可以請求的部分……
徐委員巧芯:提出一個清單。
卓院長榮泰:因遲延責任所產生不當得利的損害,我們就必須請求賠償,它必須全數將不當得利返還。
徐委員巧芯:不當得利的部分,如果以66架全數都沒有在2026年前交付的話,你們預計不當得利有多少?
卓院長榮泰:這個部分當然雙方在談判的過程中、交涉過程中要去計算產生多少損害賠償責任。
徐委員巧芯:所以現在不知道?條例不延長,預算要怎麼執行?2026年新式戰機特別條例期程到期之後,要再提出修正案嗎?
鍾副部長樹明:如果115年結束它還沒有交付的話,我們會保留這個預算。
徐委員巧芯:保留這個預算?那追償的金額跟過程、方法可不可以詳述給我們?讓大家知道,現在大家很關心F-16V的進度,畢竟66架到現在是0架,請說。
鍾副部長樹明:就是如果沒有交付的話,我們保留預算,如果按照剛剛院長所提的假設有不當得利的部分,我們檢討完之後會再……
徐委員巧芯:所以只要它延宕,沒有在……因為我們本來都有相關的流程跟交付的期程,從2023到2025年基本上都已經確定是跳票的,請問我們的態度是什麼?從2023到2025年,有沒有不當得利?
鍾副部長樹明:我們已經非常積極地跟……
徐委員巧芯:我詢問的是有沒有不當得利,跟你積不積極沒有關係,我相信你們很積極,好不好?但是我要問的是,你們要去追討、求償、提告的部分要在什麼時候開始進行、要如何進行、要進行到什麼程度?請回答。
卓院長榮泰:副部長去的時候就已經是在進行這個程度了,而且……
徐委員巧芯:他說他是提出清單列出有哪一些我們所採購的軍武還沒有到,他剛剛只講到這裡而已。
卓院長榮泰:這就是一個程序的開始啊!
徐委員巧芯:所以只有程序的開始?
卓院長榮泰:法律程序就是這樣開始的,我剛剛說無論是請求或催告或是一個明確的表示……
徐委員巧芯:除了提供清單之外,什麼時候有下一步的動作,下一步的動作是什麼?
鍾副部長樹明:我們已經跟它提出相關的說明,希望它……
徐委員巧芯:下一步呢?如果還是沒有來呢?
鍾副部長樹明:我們會按照剛剛院長所提的,我們回去做檢討之後……
徐委員巧芯:檢討,那提告跟追償呢?一個在講說要提告,然後要追償不當得利,一個在講檢討,我看你們兩邊的態度差異,我覺得很大。
鍾副部長樹明:跟院長所提的沒有兩樣。
徐委員巧芯:所以你要親口講出來你要向美方追討不當得利、求償並且提告。
鍾副部長樹明:如果說有不當得利的部分,我們會去做追討,現在還沒有確定……
徐委員巧芯:請問一下2023到2025都已經跳票的這件事情,你們認為有沒有不當得利嘛?
鍾副部長樹明:它有沒有不當得利,這個原因要設定得非常清楚,因為……
徐委員巧芯:那你們要怎麼界定它的不當得利呢?到現在你們有眉目了嗎?你們有論述了嗎?你們有定義了嗎?這個不當得利要怎麼去跟人家算?
鍾副部長樹明:就要跟法律部門做相關的檢討。
徐委員巧芯:什麼時候有跟法律部門做相關檢討?已經跳票那麼多年了,有跟人家討論怎麼檢討了沒有?我實在沒有辦法再繼續跟你們討論這個過程,請你們回去好好檢討。為什麼要問這個問題?是因為除了今年國土預算的一千多億,我們現在要審查明年的九千五百多億。還有請問院長,有立法委員說年底還要再追加、還要再增列1.3兆的國防特別預算,請問是否屬實?
卓院長榮泰:為了充實我們的國防,也考量到我們的財政,政府如果有需要編列任何的特別預算,我們會照程序來進行,不過到目前為止,任何相關特別預算的金額、方向、內容等等都沒有在行政院,我都沒有看到這個內容,也就是我們沒有進一步在討論,目前為止。
徐委員巧芯:好,假設年底要提的話,現在已經11月了,你會不會覺得如果你要提一個1.3兆的特別預算,然後現在已經要11月了,你要在年底之前提……
卓院長榮泰:對,金額跟內容我現在沒有看到。
徐委員巧芯:然後你現在什麼都還沒有看到、什麼都還不知道……
卓院長榮泰:對,金額跟內容目前沒有案子。
徐委員巧芯:只有11月到12月,最多不到兩個月、可能一個半月,然後要提出一個1.3兆的國防特別預算,這麼大的金額你現在告訴我說你們都還沒有規劃、都還不清楚,你覺得到時候提的這個特別預算能夠說服多少人呢?
卓院長榮泰:委員,請更正一下,不是我都沒有規劃,如果有這個規劃……
徐委員巧芯:你有規劃了?
卓院長榮泰:是國防部裡面在規劃、相關部會在規劃。
徐委員巧芯:他們沒有呈給你?
卓院長榮泰:到現在沒有任何的案子讓我看到。
徐委員巧芯:OK,所以在行政院長目前都還不知情的情況之下,11月、12月剩一個半月左右,我們還要審查嘛,1.3兆預算就要送進來然後要通過,合理嗎?
卓院長榮泰:如果有這一件事情,無論金額是多少,現在沒有這個、我沒有看到,但是如果真的有一個特別預算案,一定會請大院在充裕的時間內詳細審查內容。
徐委員巧芯:不是,你提了之後不到一個月,你覺得很充裕嗎?
卓院長榮泰:不會到我這裡才成為一個案,如果現在國防部有……
徐委員巧芯:你覺得我們審查這個1.3兆的預算不到一個月左右的時間很充裕嗎?
卓院長榮泰:如果它還沒有到必須向院做報告,我當然不會看到,那我知道現在國家的需要,我們要充實國防、我們有這個考量……
徐委員巧芯:國防部有沒有要提1.3兆特別預算?有沒有要提給院長、提報給行政院?
鍾副部長樹明:現在整個特別預算的條例有送到行政院去做審查。
徐委員巧芯:是喔?
鍾副部長樹明:對,當然……
卓院長榮泰:我還沒有看到、還不到我這裡來。
鍾副部長樹明:當然這個還沒有到院長……因為院長不可能第一手……
徐委員巧芯:到哪啦?你什麼時候送的?
鍾副部長樹明:已經送了。
徐委員巧芯:什麼時候送的?
鍾副部長樹明:在8月8號。
徐委員巧芯:8月8號送的,現在幾月幾號?10月28號。你還沒拿到,院長?
卓院長榮泰:如果有送來……
徐委員巧芯:你沒有詢問流程走到哪了?
卓院長榮泰:我們的業務處一定是很慎重在審視。
徐委員巧芯:很多人在偷笑,好慎重喔!8月就送出來了,國防部原來8月就送出來,你們送出去版本的金額是多少,1.3兆?
卓院長榮泰:這還要經過行政院業務處的審核才能夠有一個說法。
徐委員巧芯:你們送出去的時候是多少嘛?
鍾副部長樹明:特別條例……
卓院長榮泰:現在還要經過業務處的審核才能對外說明。
徐委員巧芯:都還沒到業務處、還沒有審核?
卓院長榮泰:我真的不知道,我真的沒有看到,報告委員,我真的沒有看到!
徐委員巧芯:你沒有看到,對,我問國防部啊。
卓院長榮泰:我們的業務處……
徐委員巧芯:國防部送給你在8月8號的時候就送出了,我問的是他們初步送出去的是不是1.3兆嘛?
鍾副部長樹明:送出來的是相關特別預算的條例並不是金額。
徐委員巧芯:所以只有條例、沒有金額?
鍾副部長樹明:是。
徐委員巧芯:所以金額到時候由行政院來決定?
鍾副部長樹明:由行政院審查完之後……
徐委員巧芯:有品項嗎、有提供品項的建議嗎?
鍾副部長樹明:有相關的品項……
徐委員巧芯:你有相關品項的話就會知道金額是多少嘛,你不要內行人說外行話,好不好?
鍾副部長樹明:並不是每一個品項都一定會過,不是內行人說外行話。
徐委員巧芯:當然啊,會不會過不知道,但我詢問的是你們這裡送出去的品項,你們提供建議的品項加總起來的金額大概會是多少?國防部不要內行人說外行話,你們不可能會不知道!就像今天如果我要買一輛F-16戰機,它大概的金額、range是多少國防部不可能會不知道!
卓院長榮泰:委員,這個未來在審查的過程如果內涉機密都有可能用機密的會議來進行,這裡公開討論我覺得是千萬不宜,況且現在沒有一個固定的案子。
徐委員巧芯:是誰一開始講有1.3兆特別預算的?我就問為什麼我今天在這裡詢問特別預算是1.3兆?
卓院長榮泰:我沒有辦法跟你證實。
徐委員巧芯:那還不是因為民進黨的王定宇委員在美國的時候說的,不然我今天怎麼會在這裡問。
卓院長榮泰:所以委員,我沒有辦法跟你證實任何你聽到的消息。
徐委員巧芯:我也沒有去試探過、我也沒有去問過!我有去詢問過你們嗎?既然已經有立委提出來說,現在就是要提年底1.3兆國防預算,我當然要問啊、我當然要監督啊!
卓院長榮泰:我現在沒有辦法去證實委員所聽到的任何訊息。
徐委員巧芯:我問一下,你們送出的條例裡面不用匡預算啊!我們要核特別條例出來的時候裡面都要匡預算嗎?
卓院長榮泰:如果還在業務處審核的過程當中,那這個案子並不是現在最後的結果,那不是最後的結果,現在不需要在這裡討論。
徐委員巧芯:不是最後的結果,所以您的意思是說,目前立法委員公開講在年底有1.3兆特別預算這件事情是一個假消息?
卓院長榮泰:這個消息不是從行政院出去……
徐委員巧芯:不是從行政院出去,但不一定是假的?
卓院長榮泰:委員講的事情我們沒有辦法替他做任何的證實。
徐委員巧芯:好,有些人就是可以知道、有些人不知道。
接下來我要問一下有關上校以上子女教育補助的部分,我們在6月的時候三讀通過了有關退役上校階以上的子女教育補助。第一個,行政院並沒有提出覆議;第二個,總統會也已經公布;第三個,據我的了解,你們應該沒有把它送去釋憲吧?
卓院長榮泰:這件目前沒有到釋憲的討論……
徐委員巧芯:目前沒有?是之後會有?目前沒有?
卓院長榮泰:目前沒有。
徐委員巧芯:我們來看一下,我覺得院長對於現在的情況真的是完全不了解,不只是沒有而已,你們一直都有進展。我們看一下整個時間表,好不好?6月10號的時候三讀通過,6月27號的時候總統公布了新增條文,包含退輔會、教育部都開了很多次相關法規的審議。關鍵的來了,114年8月27號的時候,行政院要求報院核定之後,會同教育部發布,接下來9月2號已經陳報行政院發給辦法與補助額表的相關草案,那我想要請問一下,9月2號已經陳報行政院了,相關的辦法草案都有了,行政院什麼時候才要讓它通過?
卓院長榮泰:現在的話,人事總處還在就整體的政策審議當中。
徐委員巧芯:那我問一下,9月5號的時候榮服處的首長說明會,有沒有要求9月上旬的訪視期間就要向退役上校宣導這個政策?
蘇人事長俊榮:我跟委員報告一下,事實上,退伍軍人子女教育補助的問題除了跟教育部有關之外,也跟我們公務同仁有關。我們公務同仁每一個月在2萬8以下的,我們就會補助,為了能夠平衡軍公教的一致性,所以我們內部還在協調當中。
徐委員巧芯:不是嘛!你們現在的意見是什麼?教育部當初的審核意見是他認為「有關子女教育補助費之補助金額係依全國軍公教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辦理,建議免會同本部,由貴會依權責逕行公告」。他們並沒有意見,那我就問你們的意見是什麼?現在退輔會送到行政院的辦法上面是不是有寫施行日期?院長,你知道嗎?送到你們行政院的草案上面有沒有施行日期?施行日期是什麼時候?
卓院長榮泰:所以我們請人事總處在審慎的審議當中……
徐委員巧芯:有施行日期,就代表上路之後要施行,那這個草案送過去給你的施行日期是寫什麼時候?我問的是院長,人事總處現在不用講話。
卓院長榮泰:我還是請人事總處回答。
徐委員巧芯:為什麼?他送到的是你行政院。
卓院長榮泰:現在他在審議當中。
徐委員巧芯:那是什麼時候?
蘇人事長俊榮:我跟委員報告一下,整個經費軍人的部分大概會增加五千多萬……
徐委員巧芯:對啊,我知道五千多萬啊!
蘇人事長俊榮:然後公教的部分大概1.8億左右,整個大概會增加2.38億,因為要考慮到衡平性的問題,我們內部還在跟相關的單位溝通、協調。
徐委員巧芯:但我們今天的這個辦法裡面就是針對軍人退役上校以上的,我知道你的考量,但是我今天在討論的內容是這個部分……
蘇人事長俊榮:我們的考量是以軍公教的衡平性的角度來思考……
徐委員巧芯:那是你們要儘快去做衡平性的考量,我是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的委員,我今天問的就是跟軍人有關的事情嘛,當時的辦法上面就寫著「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但現在一直卡住,從9月到現在,一直都是卡住的狀態,然後我們可以看到退輔會其實也很認真,從107年開始,歷任的退輔會主委都一直在講,希望能夠恢復這項補助,6次報請行政院建議恢復,但因為遲遲沒有下文,所以有訂定了相關的法律,也三讀通過了,你們也沒有提覆議了,現在也沒有送釋憲了,為什麼從6月開始要拖到現在?這個不是沒有錢喔!相關的預算在目前的經費裡面是有的喔!5,000萬是有的喔!
卓院長榮泰:委員,經費並不是多,我們考量的是剛剛人事長所說的,軍跟公教之間的衡平……
徐委員巧芯:你們要考量這個,我沒有意見,但你要考量多久嘛?你不要給我考量個一年半載啊!
卓院長榮泰:這個政策的改變,會讓公教有其他的變化,這也是當初為什麼遲遲……跟退輔會要求這個案子一定要審慎的去處理,而不是造成現在這種現象。
徐委員巧芯:我不覺得喔!你把軍人的情況全部去跟公教人員做類比,我是完全不能接受的……
卓院長榮泰:因為委員只需要看到軍的部分,你不需要顧慮到公教的部分,所以你不會覺得。
徐委員巧芯:今天軍人退伍的時間是他能做多久,跟公教人員能做多久,能比嗎?你現在是把軍人跟公教人員完全做類比……
卓院長榮泰:軍公教在我們眼中看來是一模一樣的。
徐委員巧芯:軍人是不是入伍之後有服役的年限?他是不是才四、五十歲而已就退休了?公教人員有這樣子的規定嗎?
卓院長榮泰:我們對軍公教的照顧是一致的。
徐委員巧芯:為什麼他們子女相關的補助比較重要?是因為他們都還年輕,他們的孩子還小,對吧?
卓院長榮泰:我們對軍公教的照顧是一致的。
徐委員巧芯:軍人的服役情況跟公教人員的服務及退休情況是完全不同的,你們不知道嗎?
卓院長榮泰:我們對軍公教的照顧是一致的,我們也希望在這個公平點上,逐步的、逐年的來加強。
徐委員巧芯:你認為軍公教的照顧是一致的,但是我剛剛講的,退伍的年限、服役的年限,軍跟公教卻不同,你如果永遠要把軍公教綁死在一起的話,對軍人就是不公平。
我們看一下還有什麼不公平,最近的花蓮,大家救災非常辛苦,這都是我們的國軍同仁辛苦的在救災,我相信院長應該也知道,除了民間的鏟子超人之外,更多依賴的是我們的國軍弟兄,大家都很肯定國軍的救災行為,也理解他們的辛苦。可能副部長要上來協助一下,可是國防部訂定了一個國軍救災部隊復原教育宣導管制作為,院長,你知道嗎?他們在完成任務之後的第一件事情不是休息,而是要再做3天的軍紀教育,也就是救災完畢之後的第一件事情是要去上3天課。請問一下院長,你覺得這樣子的辦法、這樣子的一個管制作為合理嗎?合情嗎?
卓院長榮泰:我要慎重表示對國軍官兵弟兄在歷次,尤其這一次的災變當中所投入的辛苦和努力,如果他們在救災之後有這樣的一個課程需要上,那必須精進的是對他們心理的輔導,降低他們訓練的能量,這樣才應該。
徐委員巧芯:你知道為什麼我今天會問你這個問題嗎?就是因為已經太多人在陳情說:在這麼辛苦的救災完畢之後,為什麼不讓我稍微放假,要逼我去上3天課?
卓院長榮泰:這個訓練的過程……
徐委員巧芯:他不像你所說的,好像對他們心理輔導,大家都很願意來上這個課,沒有啊!
卓院長榮泰:報告委員……
徐委員巧芯:如果他們都這麼願意上的話,我今天不用來跟你提說,我認為這個所謂的管制作為已經造成很多基層士兵、基層軍人的困擾。
卓院長榮泰:對於訓練的過程或上課的內容,我們必須要相信國防部在軍事教育上面……
徐委員巧芯:你也相信國防部在這方面……
卓院長榮泰:軍事上面的專業……
徐委員巧芯:所以院長……
卓院長榮泰:如果有不妥可以調整,但絕對不是打消現在他們在專業上所擬定出來的各種計畫,我請國防部說明。
徐委員巧芯:OK,所以你認為這個救災部隊復原教育宣導管制作為,他們忙完很辛苦、累得半死之後就是要再上3天的軍紀教育,你覺得這個非常合理,不需要改動,是嗎?院長,您的態度是如此嗎?
卓院長榮泰:我請國防部說明。
鍾副部長樹明:應該是說,因為在整個救災期間有管制到相當多的休假時間,而這個軍紀安全教育基本上是希望能夠在休假期間防止官兵去發生酒駕或者是一些軍紀的案件,所以上相關的軍紀安全教育。
徐委員巧芯:院長,您剛剛說很感佩這些國軍弟兄的付出跟努力,你應該是信任我們的國軍弟兄,對吧?剛才副部長所說的這些,不是平常時我們就一直以來都跟國軍弟兄所宣導的嘛!如果沒有特別針對救災的部分,然後做任何你剛剛所說什麼心理輔導相關的課程,再多上3天課,部長,您覺得很合理嗎?我問的是你的態度,今天這個作為要不要去修改,我覺得可以討論,但是你作為一個行政院長,你要有態度啊!
卓院長榮泰:我剛剛說了,如果是救災之後給他一些心理的輔導,放鬆……
徐委員巧芯:那就不是,他剛剛講了嘛!
卓院長榮泰:降低他的訓練能量,但是必須有一個軍紀的教育,如果他專業上這麼做是值得鼓勵,如果現在不是,我們認為應該朝這個方向走,剛剛副部長說的只是其中一部分訓練的內容,應該還有整套更詳細……
徐委員巧芯:您在目前的整個過程當中,從救災完畢到現在,包含國防部或行政院都沒有聽到任何人陳情說這樣的條文讓他們的壓力更大了嗎?讓他們更辛苦了嗎?沒有嗎?
卓院長榮泰:我可以感受。
鍾副部長樹明:我向委員說明的是,軍紀部分本來就是國軍一直很重視的事情。
徐委員巧芯:當然啊!
鍾副部長樹明:因為官兵長期……
徐委員巧芯:就是因為你平常都已經很重視了……
鍾副部長樹明:對,沒有休假……
徐委員巧芯:然後你在人家剛救災完之後,還要多上三天課,你什麼時候不上課,等人家累得半死之後再多上三天!你如果是基層……
鍾副部長樹明:我要跟委員報告的就是,做法我們回去會……
徐委員巧芯:副部長,你是高官,你已經當到副部長了,如果你是那些國軍弟兄,你是進到屋子裡面去幫忙挖泥的,你是在這些日子裡面,幾乎好幾個禮拜以上在那邊辛苦的人,你一結束不是放假,而是先上三天課才休假,你能接受嗎?
鍾副部長樹明:我先向委員報告,這個部分我個人認為,不是全國軍救災的部隊,都是做任務後三天的軍紀加強教育。第二個部分是這個做法我們回去之後……
徐委員巧芯:0923時的管制作為嘛。
鍾副部長樹明:會再做檢討改進。
徐委員巧芯:院長,最後一點時間,你覺得需不需要檢討改進?
卓院長榮泰:必須檢討的就必須檢討。
鍾副部長樹明:我剛剛已經報告,就是……
徐委員巧芯:所以我剛剛為什麼要花這麼多時間?我把大家的陳情,把大家的痛苦,把這件事情的不合理都講完了,我們要花這麼多的時間,你才說必須要檢討改進,該檢討的就要檢討,該改進的就要改進。
鍾副部長樹明:做法我們會做檢討改進。
卓院長榮泰:好的,謝謝委員。
徐委員巧芯:謝謝。
主席:謝謝徐巧芯委員的質詢,也謝謝卓院長及相關部會首長備詢。
報告院會,本日排定的質詢委員均已質詢完畢,謝謝卓院長、鄭副院長、各位列席的部會首長以及各位閣員列席答詢。現在作以下決定:下次會議繼續進行施政報告之質詢。
報告院會,現在開始休息10分鐘,休息之後,繼續進行討論事項。謝謝范雲委員、林月琴委員,也謝謝莊瑞雄委員一起陪同參與質詢,現在休息。
休息(16時6分)
繼續開會(16時17分)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討 論 事 項
一、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徐巧芯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鎮軍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沛憶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牛煦庭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18人、委員林月琴等23人、委員魯明哲等21人、委員陳俊宇等18人、委員羅智強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18人、委員黃健豪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4人、委員邱若華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張宏陸等18人、委員游顥等18人、委員吳琪銘等18人、委員林倩綺等20人、委員王鴻薇等26人、委員柯志恩等17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羅明才等16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義川等16人、委員林思銘等21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德福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德福等16人、委員邱若華等18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健豪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二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義川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牛煦庭等18人、委員魯明哲等16人、委員林月琴等21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及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20人、委員廖先翔等19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王世堅等17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九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蔡其昌等20人及委員林俊憲等2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3,1,1,2,1,2,2,2,2,2,3,3,3,3,3,3,3,3,3,3,3,3,3,3,3,3,3,1,1,1,2,3,3,3,3,2,3,1,1,2,3,1,1,3,2,2,1,1,2,3,2,3,3會期第13,10,7,14,1,10,8,9,10,16,16,4,6,6,8,13,13,14,16,17,18,18,19,21,23,15,16,9,10,6,10,2,8,10,15,6,3,15,5,11,10,20,13,21,8,7,8,5,10,16,14,5,6,10次會議報告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台立交字第1142402027號
速別:普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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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委員徐巧芯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鎮軍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沛憶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第11004650號)、委員牛煦庭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18人、委員林月琴等23人、委員魯明哲等21人、委員陳俊宇等18人、委員羅智強等16人(第11008451號)、委員陳菁徽等18人、委員黃健豪等19人(第11009855號)、委員李坤城等24人、委員邱若華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張宏陸等18人、委員游顥等18人、委員吳琪銘等18人、委員林倩綺等20人、委員王鴻薇等26人、委員柯志恩等17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羅明才等16人及委員洪孟楷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義川等16人及委員林思銘等21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德福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第11003407號)、委員林德福等16人、委員邱若華等18人及台灣民眾黨黨團(第11011661號)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健豪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二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第11009856號)、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義川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牛煦庭等18人、委員魯明哲等16人及委員林月琴等21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第11004476號)及(第11006035號)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第11010764號)、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及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第11007419號)、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20人、委員廖先翔等19人、台灣民眾黨黨團(第11008400號)及委員王世堅等17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九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及委員蔡其昌等20人、委員林俊憲等2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3年3月27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392號、第1130700394號、113年4月3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712號、113年4月12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927號、113年4月30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444號、第1130701445號、113年5月1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399號、第1130701400號、113年5月7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576號、113年5月22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896號、第1130701917號、113年5月29日台立議字第1130702139號、113年7月17日台立議字第1130702698號、113年10月4日台立議字第1130702681號、113年10月9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097號、113年10月16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166號、113年10月29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345號、113年11月12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728號、113年11月19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899號、113年11月20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859號、113年11月26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977號、113年12月3日台立議字第1130704245號、第1130704246號、114年1月14日台立議字第1140700039號、第1140700047號、114年1月15日台立議字第1140700079號、114年3月19日台立議字第1140700465號、114年4月16日台立議字第1140700705號、第1140700721號、第1140700722號、第1140700723號、114年4月30日台立議字第1140700947號、第1140700967號、第1140700835號、114年5月7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259號、114年5月14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285號、第1140701289號、第1140701300號、114年6月4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847號、第1140701865號、114年6月10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645號、第1140701915號、114年6月17日台立議字第1140702021號、第1140702022號、第1140702026號、114年6月24日台立議字第1140702139號、第1140702173號、114年7月1日台立議字第1140702247號、114年7月8日台立議字第1140702330號、第1140702339號、114年7月15日台立議字第1140702451號、114年7月22日台立議字第1140702519號、114年7月29日台立議字第1140702612號、114年8月13日台立議字第1140702671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1份(含條文對照表)。
正本:議事處
副本:交通委員會
併案審查委員徐巧芯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鎮軍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沛憶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第11004650號)、委員牛煦庭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18人、委員林月琴等23人、委員魯明哲等21人、委員陳俊宇等18人、委員羅智強等16人(第11008451號)、委員陳菁徽等18人、委員黃健豪等19人(第11009855號)、委員李坤城等24人、委員邱若華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張宏陸等18人、委員游顥等18人、委員吳琪銘等18人、委員林倩綺等20人、委員王鴻薇等26人、委員柯志恩等17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羅明才等16人及委員洪孟楷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義川等16人及委員林思銘等21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德福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第11003407號)、委員林德福等16人、委員邱若華等18人及台灣民眾黨黨團(第11011661號)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健豪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二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第11009856號)、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義川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牛煦庭等18人、委員魯明哲等16人及委員林月琴等21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第11004476號)及(第11006035號)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第11010764號)、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及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第11007419號)、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20人、委員廖先翔等19人、台灣民眾黨黨團(第11008400號)及委員王世堅等17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九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及委員蔡其昌等20人、委員林俊憲等2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壹、審查依據
各提案經院會報告如下;均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委員林俊憲等23人及委員林俊憲等20人分別提案,均經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
二、委員林德福等17人提案,經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
三、委員吳沛憶等18人提案,經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
四、委員顏寬恒等23人、委員顏寬恒等21人、委員廖先翔等18人(第11003407號)及委員廖先翔等19人分別提案,均經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
五、委員牛煦庭等18人提案,經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
六、委員徐巧芯等23人及台灣民眾黨黨團(第11004476號)分別提案,均經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
七、委員廖先翔等18人提案(第11004650號),經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報告。
八、台灣民眾黨黨團(第11006035號)提案,經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1次會議報告。
九、委員牛煦庭等23人提案,經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報告。
十、委員林德福等16人提案,經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
十一、委員顏寬恒等16人提案,經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
十二、委員林思銘等23人提案,經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
十三、台灣民眾黨黨團(第11007419號)提案,經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
十四、委員林思銘等18人及委員魯明哲等16人分別提案,均經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
十五、委員林月琴等23人提案,經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
十六、委員魯明哲等21人及委員魯明哲等16人分別提案,均經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
十七、委員陳俊宇等18人、委員羅智強等16人(第11008451號)及台灣民眾黨黨團(第11008400號)分別提案,均經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
十八、委員陳菁徽等18人提案,經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
十九、委員黃健豪等19人(第11009855號)、委員李坤城等24人、委員蔡其昌等20人及委員黃健豪等19人(第11009856號)分別提案,均經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
二十、委員邱若華等17人、委員邱若華等18人及委員羅智強等16人(第11010764號)分別提案,均經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
二十一、委員陳素月等17人提案,經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
二十二、委員邱鎮軍等21人、委員林俊憲等26人及台灣民眾黨黨團(第11011661號)分別提案,均經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
二十三、委員羅廷瑋等16人及委員張宏陸等18人分別提案,均經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
二十四、委員游顥等18人及委員王世堅等17人分別提案,均經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報告。
二十五、委員王義川等16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及委員王義川等20人分別提案,均經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5次會議報告。
二十六、委員吳琪銘等18人及委員林思銘等21人分別提案,均經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
二十七、委員林倩綺等20人提案,經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7次會議報告。
二十八、委員王鴻薇等26人及委員柯志恩等17人分別提案,均經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8次會議報告。
二十九、委員賴瑞隆等16人提案,經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9次會議報告。
三十、委員林月琴等21人提案,經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0次會議報告。
三十一、委員羅明才等16人提案,經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1次會議報告。
三十二、委員洪孟楷等16人提案,經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3次會議報告。
貳、審查過程
本院交通委員會分別於114年6月11日(星期三)及8月20日(星期三)召開第11屆第3會期第15次及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草案,均由林召集委員國成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黨團說明提案要旨,並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有委員林思銘、林月琴、廖先翔、牛煦庭、游顥、羅廷瑋、林德福(6月11日)及林倩綺(8月20日)說明提案要旨,交通部政務次長陳彥伯及公共運輸及監理司司長林福山報告(6月11日),及環境部、內政部、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司法院、經濟部、勞動部、農業部、銓敘部、國防部、教育部及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等機關派員列席備詢及說明。
參、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一、委員徐巧芯等23人提案要旨:
為進一步防止嬰幼兒法定監護人故意圖方便或無意,將比成年人體溫更容易變化的嬰幼兒反鎖在車內置身險境。再者,為減少因交通號誌被臨停車輛遮蔽所造成之意外,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說明:
(一)由於嬰幼兒的體溫調節中樞尚未成熟,故嬰幼兒身體對熱的反應比大人強烈,在車子裡沒有開冷氣,外部氣溫高的情況下,車內溫度僅需10分鐘即可升高攝氏20度,每小時則可升高40度。此刻將孩童反鎖於車內並,會加大導致中暑及體溫過高等致命風險之產生。惟現行第七條之一並未將第三十一條第四項「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納入可讓民眾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故於「第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增納「第三十一條第四項」。
(二)再者,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以致重要交通標誌被遮蔽,極有可能造成更多交通違規及意外發生之機率,故於現行「第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十五款」增納「第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
二、委員邱鎮軍等21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無照駕駛肇事事故有逐年上升趨勢,導致許多家庭破碎;另外購買及使用偽造車牌違規案暴增,並成為犯罪逃逸及製造斷點手法。上開兩種交通亂象,均應予透過修法提升罰則,以遏止亂象,增進交通安全,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委員吳沛憶等18人提案要旨:
汽車駕駛人是否隨身攜帶行車執照並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秩序,若為執法人員勤務查詢需要,目前亦可運用電子設備查詢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預備引擎使用證及駕駛人相關資料,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
(一)駕駛人未隨身攜帶行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並無危害交通安全之可能,自102年修法通過後未隨身攜帶行照、駕照已無罰鍰,且修法至今已逾10年,期間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並無因此產生任何影響。
(二)目前監理系統電子化建置完備,汽機車行照換發制度亦已廢除,已無要求駕駛人隨身攜帶行照之必要性,故提案刪除。
四、委員廖先翔等18人提案要旨:(第11004650號)
有鑑於汽(機)車輛改裝排氣管所產生的噪音,除破壞國人居住生活安寧,更影響道路交通秩序及安全。惟囿於現行法規,非行駛狀態無法取締,加上其流動性高不易執法人員取締,以致長期以來無法有效解決,且近來更有嚴重增加趨勢。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汽(機)車非原廠排氣管,須經主管機關認證,以從源頭管理、助於執法人員靜態下取締,進而改善改裝排氣管噪音問題。說明:
(一)政府對機動車輛噪音長年無力解決,且近來更有嚴重增加趨勢。依環境部統計,近三年(均統計同期1月至10月)民眾檢舉機動車輛噪音案件數分別為:110年17,482件、111年16,739件、112年30,681件;警方通報案件數分別為:110年17,457件、111年13,064件、112年76,561件。統計亦指出,噪音車案件自108年起至112年10月共受理逾25萬件,經環保局查證過後,實際通知到檢案件數僅8萬多件,占總陳情件數37%。
(二)目前有關機動車輛噪音的取締法源,係依據噪音管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授權訂定「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僅能從噪音超標部分著手裁罰;而另有部分地方政府係依同法第八條第四款規定:「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將「使用未經認證之排氣管」及「任意變更經主管機關噪音檢(查)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公告為妨害安寧行為進行取締。鑑於現行取締標準不一易生爭議,應有法令統一之必要。
(三)環境部推動改裝排氣管認證制度,今年元旦起實施「機動車輛替換用消音系統認證管理規範」,交通部配合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並以113年作為緩衝為期一年,輔導改管車主申請檢測取得認證。經查,該規則第二十三條之附件15「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第三點第(二)款,「更換非原型式排氣管,應使用經環境部噪音管制認證,且能對應該機車型式之排氣管。」僅限於機車改裝排氣管之規定,卻遺漏汽車部分,爰訂定本案。
五、委員牛煦庭等23人提案要旨:
鑑於交通部及環境部為從源頭解決機車改裝排氣管產生噪音問題而共同推動「改裝排氣管認證制度」,並於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正式列為車輛檢驗項目,未來執法人員於稽查取締時得以目視改裝排氣管上是否有認證編號及比對車輛外觀照片,且不待實施噪音檢測,即可立即判斷該改裝排氣管是否已向監理機關申報登記在案,惟違反者依現行規定最高僅處罰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罰鍰,較噪音管制法最高可處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為低,且現行違規舉發召回臨時檢驗者免付檢驗費用,不甚合理,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說明:
(一)現行取締噪音車之方式,係由環保、警察及監理機關不定期於停車場(站)、路旁或其他適當地點執行原地噪音檢驗測定,或以固定或非固定設置方式架設科學儀器執行行駛噪音測定,均須以專業儀器、技術及人員實施檢測。
(二)「改裝排氣管認證制度」正式施行後,將改裝排氣管列為車輛檢驗項目,因此執法人員在稽查取締時,僅需以目視改裝排氣管上是否有認證編號及比對車輛外觀照片,即可立即判斷該改裝排氣管是否已向監理機關申報登記在案。倘查獲未依法辦理變更登記者,不待實施噪音檢測,即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下稱現行規定)處新臺幣九百元至一千八百元罰鍰,並責令改正(即命參加臨時檢驗)。
(三)因實施噪音檢測需由專業人員以專業儀器及技術為之,且有時受限於周遭環境因素影響(例如下雨、強風)而無法成功取締,故於上開新制施行後,得以預料由執法人員目視檢視排氣管認證編號及比對車輛外觀照片而取締者應屬多數且較為容易,惟依現行規定處罰(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卻較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為低,爰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予以區隔,並提高罰鍰金額上下限與噪音管制法同,復要求應以自己之費用參加臨時檢驗。
(四)現行實務運作係給予違反現行規定者一個月內改善完畢,惟考量改裝排氣管未依規定申報登記者,如未儘速改善恐有持續影響交通安全與妨害公眾安寧之虞,而有督促其改善之必要,爰先給予十五日改善期,必要時得於期限屆至前三日內,經汽車所有人之申請再延長十五日,俾達到督促汽車所有人儘速改善之目的。
六、委員顏寬恒等23人提案要旨:
為改善民眾生活品質、降低噪音汙染維護用路人權益,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
(一)有鑑於部分汽車改裝排氣管後發出的噪音已超出標準,造成其他用路人困擾,甚至於深夜時出現在道路上競速或高速行駛的亂象,嚴重影響一般民眾生活品質。
(二)交通部規定,新車出廠年份未滿五年者免予定期檢驗,已有許多改裝車輛因此得規避檢驗;滿五年的車輛雖須定期檢驗,但許多行為人會在定檢前變更回合格的設備,定檢後再行改裝非原廠或非認證之設備。
(三)汽車在高速行駛狀態下,加上民眾難以取得合格之噪音檢測設備增加檢舉困難度,環保署於2021年起推動聲音照相科技執法,以機器協助管理噪音問題;雖減少民眾檢舉陳情案件總數量,但開罰件數仍居高不下,故為從根本改善此種現象,擬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希望藉由增加罰鍰及定檢次數導正不良風氣。
七、委員林思銘等18人提案要旨:
鑑於過去五年警察機關舉發未領有駕照者,平均每年高達203,812件,近日亦再發生無照駕駛,並造成三人死亡的悲劇,故應就現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提高相關罰則,以更有效遏止此類不幸事件,一再發生,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八、委員林月琴等23人提案要旨:
鑒於近五年我國無照駕駛違規件數從一百零八年四萬五千四百五十六件,成長至一百十二年五萬五千四百九十二件,成長百分之二十二,年平均社會成本近千億,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為避免無照駕駛傷亡情形持續惡化,加重無照駕駛的相關罰則,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
(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資料,一百十二年無照駕駛涉入案件之死亡人數達七百六十三人、受傷人數四萬二千七百九十四人,遠高於酒駕案件死亡人數二百五十三人,受傷人數一萬零八十一人,無照駕駛對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之危害不亞於酒駕。
(二)為強化用路人遵守交通法規,提升行車安全及秩序,有必要檢討無照駕駛處罰規定,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修正草案,增訂無照駕駛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扣牌照並當場扣繳及同車乘客處罰等規定。
九、委員魯明哲等21人提案要旨:
鑒於無照駕駛肇事案件趨增,除未成年之無照駕駛頻生,更有無照駕駛肇事後輾壓行人並逃逸之情形,將用路之安全置身於不應承擔的風險中,為減少無照駕駛上路情形,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委員陳俊宇等18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無照駕駛肇事案件頻傳,據交通部統計,近三年年均取締約三十萬件無照駕駛違規,其中未成年年均三萬九千件,實屬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之行為,應加重無照駕駛相關罰則,並強化汽車所有人之連帶責任,以遏止駕駛無照上路,保障用路人安全,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
(一)據統計,我國無照駕駛違規事故情形相當嚴重,近五年無照駕駛涉入交通事故案件年均四萬起以上,更造成超過七萬人傷亡,且案件量呈逐年增加之趨勢,顯示我國無照駕駛違規亂象持續惡化。
(二)因現行罰則較低且取締不易,未能遏止無照駕駛違規現象,實有檢討之必要,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修正草案,提高無照駕駛相關罰則,並加強汽車所有人保管其車輛之責任,以期嚇阻對無照駕駛存有之僥倖心態。
十一、委員羅智強等16人提案要旨:(第11008451號)
鑑於無照駕駛違規數居高不下,為保障台灣道路安全,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
(一)近年,無照駕駛案件數量持續高居不下,根據交通部統計,2016年至2023年間,每年平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各項規定的案件數量高達27.7萬件,相當於每天約760件,已成為台灣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隱憂。儘管2023年4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已進行修訂,內容包括提高罰鍰、延長吊扣期間等措施,並於6月上路。然而修法後的統計數據顯示,違規案件總量並未顯著下降。
(二)今年截至10月底,相關案件總數推估全年仍超過27.3萬件,與過往年度平均數量相近。部分新增規範,其案件數量甚至較去年月平均上升,包括汽車駕駛5年內累犯2次者從15,727件提升到16,194件;牌照駕照被吊扣吊銷仍駕駛者從2,064件增加到2,918件,顯示現行規定在應對無照駕駛防制嚇阻上仍有不足。
(三)新法上路唯一顯著減少違規案件的則是本條第六項,即連坐處罰汽車所有人的規定。去年月均1,130件,今年已降至890件,減幅達兩成。表明從車輛管理端入手,更能有效減少無照駕駛情形。
(四)因此為進一步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提高本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之罰鍰範圍,並修訂本條第二項與第六項,針對累犯或涉及重大違規的無照駕駛者,將現行僅限於「得」沒入且適用條件過於複雜的規定,改為「應」沒入車輛;以及明訂汽車所有人若無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連帶沒入其車輛,以減少車輛所有人將車輛提供給無照駕駛者使用的可能性,從源頭降低無照駕駛行為,達到改善道路安全的目的。
十二、委員陳菁徽等18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近年無照駕駛導致之交通事故頻傳,且未成年無照駕駛情形日益嚴重,對社會公共安全與人命保障造成重大威脅,顯見現行罰則已不足以有效遏止此類違法行為,為促進交通秩序及社會治安,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
(一)民國一一三年二月彰化伸港鄉發生嚴重車禍,就讀國小的陳姓三姊弟在返家途中,突遭七十三歲蕭姓老翁駕車衝撞,年僅9歲、10歲的小姊妹當場失去生命跡象,先後離世;台北市則是近期發生未成年少年無照駕駛衝撞豆腐攤販,造成三死二傷,而台中市也發生無照男子開著租賃車輛衝撞行人,類似無照案件頻頻發生,不僅威脅民眾生命安全,更凸顯現行法律與執法機制對無照駕駛問題的制約不足。
(二)根據交通部統計,我國每年30至40萬件之交通事故,約有5萬件為無照駕駛導致,平均每年造成600人以上死亡、6萬人以上受傷,為酒駕致死傷6倍之多。次查,根據新北市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統計,2024年1月至10月累積取締無照駕駛案件高達2萬9,494件,罰鍰金額高達3億5,392萬元;其中,5年內2次以上無照違規的累犯更占75%,許多違規者心存僥倖,屢次無照上路的情形層出不窮,顯示現行罰則的嚇阻效果有限,難以有效遏止違規行為。為提升道路安全並加強執法效能,現行罰鍰標準有檢討與調整之必要,爰提案調整罰鍰至兩倍,即最高四萬八千元,以確保法律具有足夠的威懾效果。
十三、委員黃健豪等19人提案要旨:(第11009855號)
鑑於根據統計每年因無照駕駛造成交通事故死傷人數遠高於酒醉駕駛達數倍,且自108年以來每年肇事件數及死傷人數不斷增加,對比酒駕肇事經不斷加重罰則,近年肇事件數呈現下降趨勢,顯見現行法律針對無照駕駛之處罰過輕,導致每年大量因無照駕駛造成之死傷事故,相關罰則實有加重之必要,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四、委員李坤城等24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無照事故頻傳,且有逐年上升趨勢,無異成為交通地雷之一,導致許多家庭破碎。例如,日前台北市發生未成年少年無照駕駛事故,釀成3死2傷,台中市近也發生無照男子開著家人租來的BMW撞上行人,以及彰化縣伸港鄉陳姓三姊弟放學回家途中,遭70多歲蕭姓男子無照駕駛撞飛,導致兩姊妹重傷不治,還有彰化老翁過馬路被無照18歲騎士撞倒後慘遭汽車輾斃等憾事發生,引發外界擔憂,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罰鍰提高,以期有效遏止違規行為,並避免憾事一再發生。說明:
(一)根據交通部統計,台灣每年3、40萬件交通事故中約5萬件為無照駕駛,平均每年造成600多人死亡、6萬多人受傷,是酒駕釀成死傷的6倍。
(二)有鑑於無照事故頻傳,且有逐年上升趨勢,無異成為交通地雷之一,導致許多家庭破碎。例如,日前台北市發生未成年少年無照駕駛事故,釀3死2傷,台中市近也發生無照男子開著家人租來的BMW撞上行人,以及彰化縣伸港鄉陳姓三姊弟放學回家途中,遭70多歲蕭姓男子無照駕駛撞飛,導致兩姊妹重傷不治,彰化老翁過馬路被無照18歲騎士撞倒後慘遭汽車輾斃等憾事發生,引發外界擔憂。
(三)爰擬具修正本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罰鍰提高,以期有效遏止違規行為,並避免憾事一再發生。
十五、委員邱若華等17人提案要旨:
鑒於近年來無照駕駛肇事案件層出不窮,據交通部統計,近三年每年平均取締約三十萬件無照駕駛違規,其中未成年且未持有駕照者111年有40,194件、112年有39,329件、113年有24,858件,未成年且無駕照遭受取締案件平均一年34,794件,上開數據為經過取締在案之未成年無照駕駛案件,更遑論未經取締之黑數,未成年無照上路者,除本身駕駛技術不嫻熟、對交通法規不了解易產生交通意外事件外,未成年無照駕駛案件中以113年發生之未成年青少年私自駕駛家中長輩汽車撞上路邊小吃店家,導致三個人死亡之車禍事件尤其震驚社會,亦造成被害人家屬無可彌補之傷害,為有效提高無照駕駛之懲戒、及遏止無照駕駛歪風,並臻全民眾安全及用路權益,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六、委員羅廷瑋等16人提案要旨:
鑒於近年來無照駕駛發生交通事故頻傳,不僅危及自身生命安全,也對公共安全造成極大威脅,而無照駕駛肇事造成的死傷人數亦不亞於酒駕,顯見現行法律規定已不足以有效遏止無照駕駛行為,為防制無照駕車現象,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
(一)根據交通部統計,我國每年30至40萬件之交通事故,約有5萬件為無照駕駛導致,平均每年造成600人以上死亡、6萬人以上受傷,為酒駕致死傷6倍之多。影響我國社會治安及交通安全甚鉅。
(二)爰修正本條第一項提高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車輛外,另加重汽車所有人連帶責任汽車,所有人允許無照者駕駛其機車或小型車,罰鍰上限提高至3萬6千元,並按累計次數加重處罰吊扣牌照期間最長至1年。
十七、委員張宏陸等18人提案要旨:
鑒於近幾年汽(機)車無照駕駛案件數仍然居高不下,其中不乏重大人員傷亡情事,顯見當前法律對無照駕駛之嚇阻成效不彰。為提高用路人交通安全,並強化本法對無照駕駛行為者之嚇阻效果,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
(一)根據交通部統計近三年(111年至113年)整體無照駕駛違規件數統計,111年31萬9,558件、112年31萬0,297件、113年30萬2,837件,其中汽車無照駕駛件數,111年6萬7,675件、112年7萬6,677件、113年7萬8,288件,呈現上升之趨勢。另同為交通部統計,112年因無照駕駛導致的死亡人數多達763人,遠高於同年因酒醉駕駛導致的死亡人數253人,顯示無照駕駛對於道路安全的危害程度,已超越國人深惡痛絕的酒醉駕駛,屬嚴重違規之行為。
(二)例如今(114)年3月,即發生「基隆13歲少年騎車雙載15歲少年,過彎車速過快失控自摔導致1死;台中無照駕駛開小貨車撞2車後肇事逃逸;台中23歲男無照酒駕闖紅燈,撞上其他騎車騎士導致死亡」等以上案件。
(三)參考亞洲其他國家對無照駕駛罰則,日本無照駕駛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五十萬日圓(約十萬元台幣)罰金,記二十五點、取消駕駛資格兩年;提供車輛者同駕駛罰則。新加坡最高可處三年有期徒刑或罰一萬元新加坡幣(約台幣二十三點七萬元),且可扣車、取消駕駛資格,並有連帶處罰,我國現行罰鍰與其對比仍屬輕微,爰擬具修正本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罰鍰以期達到嚇阻效果,避免無照駕駛事件持續發生。
十八、委員游顥等18人提案要旨:
鑑於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統計資料,近五年,我國無照駕駛涉入交通事故案件年均超過4萬,致使約7萬人死傷,且案件量年成長幅度高達22%,呈現逐年惡化之趨,顯見現行法針對無照駕駛之處罰力度不足,違規者違法成本低廉,無法有效遏止無照駕駛行為,交通安全為國民生命安全之基本保障,無照駕駛行為不僅危及駕駛人自身安全,亦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致生重大威脅,屬高度社會危險性行為,實具必要透過加重處罰、強化嚇阻效果,以降低無照駕駛案件數量,守護交通秩序與公共安全,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
(一)目前對無照駕駛行為之處罰金額範圍有限,難形成足夠嚇阻力,違規者多以繳納罰鍰視為「代價」,無感於法規之重,且現行制度對累犯並未加重處分,無法針對反覆違規者施予更高強度之法律制裁,並對出借車輛供無照駕駛者之行為人,現行處罰規範亦較為寬鬆,未能有效防堵間接助長無照駕駛情形。
(二)因此,調高無照駕駛之基本罰鍰金額,訂定更高額度範圍,以提高違法成本,增強嚇阻法效,及對於二年內再犯無照駕駛行為者,加重罰鍰,並附加現場移置保管該汽車,以遏止慣性違法行為,且針對出借車輛供無照者使用之車主,增設連帶罰則,杜絕從源頭協助或縱容無照駕駛等情,針對無照駕駛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除適用刑法相關規定外,於行政罰同步明定加重處罰條款。
(三)據憲法所云,為維護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法律得對人民自由權利加以合理限制,依法加重對無照駕駛之處罰,目的在於防止交通事故、保障國民生命財產安全,顯符比例原則,再者,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意旨,乃維護交通秩序與公共安全為核心,於行政法與刑事法雙重管制手段下,符合違規行為惡性程度不同而設計差異化處遇,屬憲法正當法律程序要求。
(四)故此,針對現行制度缺失提出具體補強措施,以回應社會對交通安全之高度期待,且無照駕駛問題涉及交通安全核心,攸關全民生命財產保障,唯透過法律加重處罰、強化管理,方得有效遏止此類重大違規行為,符合法律正當性及必要性。
十九、委員吳琪銘等18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日前台北市發生87歲老翁無照駕駛汽車衝撞路人,造成8人受傷之重大交通事故,引發社會高度關注。該名駕駛自始即未曾取得駕照,卻長期駕車上路,反映出現行對於無照駕駛之規範與罰則未具足夠嚇阻效果,社會各界亦強烈要求加強相關管理與處罰措施。強化交通安全,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
(一)無照駕駛未經合法駕駛審核,缺乏基本駕駛能力與交通安全知識,對道路使用人構成極大風險,日前台北市87歲老翁未領有駕照即駕駛車輛上路,最終釀成8人受傷之憾事,凸顯現行制度對於無照駕駛者之查核及處罰力道仍嫌不足,亟需檢討強化。
(二)此次事件,引起社會大眾對於無照駕駛之危害的重視,普遍認為相關法規未能有效防範危險駕駛人,並有縱容無照駕駛之虞。為回應社會輿論與公共安全期待,有必要提升無照駕駛違規行為之法律責任,增強其法律後果,建立制度性嚇阻。
(三)修正方向:1、提高無照駕駛之罰鍰金額與行政處分強度。2、加重累犯處罰,得沒入其駕駛車輛。3、增設肇事者強制參加交通安全課程、心理評估,以矯正其交通風險行為。4、明確規定對高風險駕駛者(如高齡者、身心狀況不符駕駛條件者)加強稽查機制。
二十、委員林倩綺等20人提案要旨:
鑒於近年來我國少年及高齡者無照駕駛所造成之交通事故日益嚴重,依2023年交通部統計資料,少年無照駕駛事故,占少年交通死亡案件七成;另65歲以上高齡者無照駕駛事故之死傷人數亦呈逐年攀升趨勢。此類違規行為對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威脅,顯示現行罰鍰額度與管理機制對於無照駕駛行為之嚇阻力有限,亟需檢討強化。為提升法律對無照駕駛行為之嚇阻效果,減少交通事故死傷風險,並促使汽車所有人善盡查核駕駛人資格之責任,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調高相關罰鍰金額,並加重對汽車所有人縱容違規之處罰措施,以建構更完善之道路交通安全體系。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統計,2023年因少年無照駕駛導致死傷人數達6,485人,其中死亡人數188人,占該年少年交通死亡總數之七成,顯見無照駕駛已成少年駕車重大致命風險之一。
(二)近五年65歲以上高齡者無照駕駛情形,亦呈逐年上升趨勢,2023年因無照駕駛所導致之高齡者交通死亡比例達15%,足見無照駕駛風險並不限於少年群體,高齡者亦為高風險族群。
(三)現行處罰金額(新臺幣6,000元至24,000元)顯已不足以發揮嚇阻效果。爰將無照駕駛行為之罰鍰金額提高為新臺幣9,000元至36,000元,並同步調整累犯罰則與汽車所有人連帶責任之罰則,以強化制度效能,保護用路人生命安全。
二十一、委員王鴻薇等26人提案要旨:
近年來,無照駕駛事故頻傳,交通部的最新統計顯示,平均每八起車禍中就有一起涉及無照駕駛,而每年因無照駕駛引發的交通事故超過四萬件,導致約七萬人傷亡。監察院的調查報告也指出,近四年來,每年平均取締超過四萬件未成年無照駕駛機車,且此類違法行為的趨勢持續攀升,其中約有三分之一屬於累犯。為守護交通秩序與公共安全,抑制相關行為,應對無照駕駛加重處罰並累次計罰、針對累犯加重無年限限制、未成年無照駕駛處罰,以降低無照駕駛案件數量,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
(一)目前對無照駕駛行為之處罰金額範圍有限,難形成足夠嚇阻力,且目前制度對累犯並未加重處分,對不斷違規者應該施予更高強度之法律制裁,目前對出借車輛供無照駕駛者處罰不嚴格,難以有效防堵無照駕駛情形。
(二)因此,提升無照駕駛基本罰鍰金額、三年內不得可領駕照,以提高違法成本,增強嚇阻法效。對於再犯者,計次累罰。無照駕駛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除適用刑法相關規定外,沒入該汽車,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三)針對出借車輛供無照者使用之車主,加重連帶罰則,杜絕從源頭協助或縱容無照駕駛等情。
(四)針對十四歲以上未成年之人無照駕駛者,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需一同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四小時。
二十二、委員柯志恩等17人提案要旨:
鑑於無照駕駛違規數居高不下,為保障台灣道路安全,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
(一)根據交通部統計每年3、40萬件交通事故中,約有5萬件無照駕駛,宛若路上的不定時炸彈。無照駕駛平均每年造成600多人死亡、6萬多人受傷,是酒駕釀成死傷的六倍。
(二)另在無照駕駛交通違規取締統計,近3年取締無照駕駛交通違規,每年平均約30萬件。
(三)有鑑於無照駕駛違規居高不下,以及釀成死傷之嚴重性,實有提高無照駕駛人與汽車所有人之罰則。
(四)為減少無照駕駛發生之情形,提高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之罰鍰範圍,除產生嚇阻效果外,也事先預防肇事及重大傷亡之發生。
(五)另針對汽車所有人應負擔之查證駕駛人是否具備合法駕照的責任,若未盡查證義務仍發生駕駛人之無照違規情形者,提高吊扣牌照以及新增沒入車輛之罰則。
二十三、委員賴瑞隆等16人提案要旨:
鑒於無照駕駛行為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對用路人及社會大眾安全產生重大威脅,現行罰則不足以有效嚇阻,為提高違規成本、加強違規駕駛之處罰,以遏止無照駕駛行為,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
(一)依據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如未領有駕駛執照、使用偽造執照、駕駛執照被吊銷後仍駕駛等情形,處以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然而,實務上仍屢見無照駕駛案件發生,罰則顯然不足以產生嚇阻效果。
(二)為強化對無照駕駛行為之管制,提升駕駛人守法意識,本修正草案擬將罰鍰金額提高至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四萬八千元以下,並針對累犯或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者,加重處罰,以維護公共安全。
二十四、委員羅明才等16人提案要旨:
鑑於無照駕駛又肇事的情形屢見不鮮,已然成為臺灣交通安全的重大隱憂:第一,按交通部近五年的統計資料顯示,平均每八起車禍就有一起是無照駕駛,每年奪走六百多條人命,超過七萬人因此受傷,占整體交通傷亡的13%至15%;第二,近三年全臺因無照駕駛違規被取締的人數,每年高達28至31萬人,其中4萬多人為累犯,其缺乏道安意識與合格的考照過程,儼然成為道路安全的未爆彈。顯然現行相關罰則不足以遏止無照駕駛的一再發生,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加重該行為之處罰,以達有效嚇阻。
二十五、委員洪孟楷等16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近年無照駕駛肇事之社會矚目案件頻傳,已對公共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根據交通部近5年的統計資料顯示,平均每8起車禍,就有1起是無照駕駛,每年奪走600多條人命,超過7萬人因此受傷,佔整體交通傷亡的13%至15%。反映現行處罰規範不足以遏止違法誘因,亦無法有效提升民眾守法意識,部分違規者甚至反覆犯行,對交通安全埋藏隱憂,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加重無照駕駛行為之處罰。
二十六、委員王義川等16人提案要旨:
鑑於近年無照駕駛肇事案件頻傳,交通部統計顯示其造成之死傷人數為酒駕之五至六倍,且每年裁罰人數高達18萬至20萬人,累犯比例逾三分之二,顯示現行法制缺乏有效嚇阻力。又酒後駕車亦為重大交通安全隱憂,部分駕駛人於駕照遭吊扣或吊銷期間仍無照駕駛,對社會秩序與公共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為強化對無照駕駛及酒駕再犯者之處罰,提升法律威嚇效果,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說明:
(一)為有效遏止酒後駕車後再犯無照駕駛之情事,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並減少因酒駕引發之重大交通事故,擬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修法內容將針對酒駕被吊銷或吊扣駕照期間,仍無照駕駛之行為,提高處罰金額,以加重處罰力度,嚴懲不知悔改、故意違法之駕駛人。
(二)酒後駕車嚴重威脅道路安全,亦對無辜用路人、社會安定造成巨大風險。面對駕駛人再犯無照駕駛行為,應強化處罰措施,提升法律威嚇效果,以期達成降低再犯率、維護公共安全之目標。
二十七、委員林思銘等21人提案要旨:
鑑於交通部統計,我國每年約四十萬件交通事故中,包含未成年與成年,約有五萬件為無照駕駛,平均每年造成六百多人死亡。而所取締的無照駕駛案件中,其中更高達75%是累犯,這皆顯示現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相關罰則,已不足以遏止此類犯行的一再發生,故應提高相關罰,來嚇阻無照駕駛之惡意犯行,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八、委員陳素月等17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我國無照駕駛肇事案件量始終居高不下,自一百零八年以降,無照駕駛違規案件數更是年年攀升,產生極為嚴重的社會成本,更對道路交通造成極大危害,實有必要加重此行為之罰則,使社會大眾心生警惕,避免無照駕駛,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說明:
(一)我國無照駕駛案件量始終居高不下,每年3、40萬件交通事故當中約有5萬件均為無照駕駛,平均每年造成600多人死亡、6萬多人受傷,近3年無照駕駛裁罰人數達18至20萬餘人,無照駕駛累犯更是占裁罰人數的三分之二,可見現有罰則無法有效遏止無照駕駛行為。
(二)為使社會大眾心生警惕,避免為無照駕駛行為,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三修正草案,提高無照駕駛之罰則,並增訂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無照肇事致死致重傷者若已成年主管機關得公布肇事者姓名、照片、犯行及處罰同車乘客之規定,以期能降低無照駕駛案件量,維護交通安全。
二十九、委員顏寬恒等21人提案要旨:
鑑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明訂強行闖越收費站與衝撞收費人員之罰則,惟我國過去至今有收費之公路僅有國道高速公路,過路費收費方式亦已自102年12月30日全面改為電子計程收費,同時拆除收費站並取消人工收費制度,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強行闖越收費站與衝撞收費人員之規定。說明:
(一)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明定:「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強行闖越收費站逃避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另第三項亦明訂:「汽車駕駛人因前項行為,致收費人員受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民國63年7月泰山收費站成為全臺第一個人工收費站,小型車、大型車及聯結車每次分別收取新台幣15、20及30元;70、80年時各調整了一次過路費金額。自95年2月開始人工、電子計程收費併行實施,直至102年12月全面轉換為電子計程收費並拆除大部分的人工收費站,人工收費正式走入歷史;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仍留有強行闖越收費站等處罰規範,既已無人工收費站即無須再保留此規定,爰提案刪除。
三十、委員林德福等17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貨物、物品散落於一般道路,若不即時排除,容易造成交通堵塞與二次事故。強制排除散落物品,依現行法令僅適用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為了讓公權力能夠盡早介入處理,及早排除「一般道路」塞車情況,保障用路人行車安全。爰提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載運貨物、物品散落於車道無法即時清除時,散落物可由道路該管機關主動協助處理排除,其所需費用由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負擔。說明:
(一)2023年11月1日媒體報導,有一輛載運啤酒的貨車行經「一般道路」,5百多箱啤酒散落一地,阻礙交通,導致許多通勤民眾受困於車陣中,民眾不滿為何沒有盡速移除掉落物。據警方表示,如果案發地點在高速公路,則警方可以強制排除,排除費用由車主負擔,一般道路沒有這個規定。
(二)經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汽車行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載運物品散落於車道或路肩時,汽車駕駛人應於物品後方五十公尺至一百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並即時清除,無法即時清除時,應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協助處理之,其所需費用由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負擔。散落物由該管公路管理機關主動協助處理者,亦同。」
三十一、委員廖先翔等18人提案要旨:(第11003407號)
為提高交通效率,提升道路安全。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說明:依據交通部高速公路局112年11月最新報告指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111年國道事故檢討分析報告),111年度國道交通全般事故之肇因「變換車道或方向不當」共有5,446件,占事故13.7%;其中A1類事故占比11.3%。現行車道無論內外側均有速限限制,造成內側超車車道常有車輛占據,迫使其他超車車輛不停變換車道,以致增加交通事故的風險。故為合理使用高速公路內側車道作為超車道使用,引導司機超車時使用內側超車道,以提高交通效率及道路安全,爰提出本案。
三十二、委員林德福等16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酒駕零容忍是全民共識!自從立法要求設立酒駕累犯姓名公布專區後,終於讓外界知道酒駕累犯真的是層出不窮,甚至一而再、再而三,酒後無照駕駛。因此,各界呼籲針對「酒駕累犯」沒入其車輛,以避免最終造成無法挽回的遺憾。經交通部統計,十年內第三次酒駕累犯或拒測累犯且駕照無效之人數合計1萬9649人,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酒駕累犯,十年內第三次酒駕,且無照上路,得沒入車輛。未來本案如經立法院審議,獲得共識須採霹靂手段,本席也支持更嚴格處罰。
三十三、委員邱若華等18人提案要旨:
鑒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於2023年6月30日修正施行後,酒駕民眾一律吊扣牌照2年、扣車移置保管並拆扣牌照,以新北市為例112年有酒駕取締5,356件,113年只剩4,119件,雖減少將近25%,惟宿醉駕駛問題卻轉變成為另外一種醉態駕駛模式,宿醉駕駛114年3月已取締125件,對比去年同期122件不降反微幅升高,許多行為人於晚上應酬完後,自認回家睡一覺即可以解除酒駕之可能,未料隔天開車上班,酒測值卻依然超標,成為新型態的酒駕問題,也造成道路交通安全之隱憂,另以今年114年發生於3月11日之醫學大學生利用課餘時間送外賣賺取生活費,慘遭酒醉駕駛之人撞死意外事件,案發後當地員警進行酒駕大執法,僅5天透過大執法內抓到醉態駕駛犯人114人、在案發地點12天內就抓到酒駕犯28件,綜上顯見醉態駕駛之取締與防治依然存有很大進步空間,為有效遏阻任何法律規定上之醉態駕駛行為,保障用路人之安全,及有效遏止醉態駕駛之行為,臻全道路交通安全之權益,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十四、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要旨:(第11011661號)
有鑑於憲法法庭一百十一年憲判字第一號判決指出,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六項牴觸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及第二十二條保障身體權及資訊隱私權之意旨,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就血液酒精濃度之採樣及測試檢定,完備相關採證程序之規定,並明定相關機關應訂定檢體保存、銷燬、監督、稽核等相關事項之辦法。
三十五、委員王美惠等18人提案要旨:
為加強交通安全、保障民眾人身安全,並有效遏止汽、機車駕駛人酒駕與毒駕行為,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
三十六、委員黃健豪等19人提案要旨:(第11009856號)
鑑於現行法律對於違反酒駕規定而未造成重傷或死亡的行為,僅採取吊扣車輛牌照、移置車輛至保管處及暫時吊扣駕照的措施,而未對其施以沒入車輛及吊銷駕照的處分,此舉易使許多人抱有「未造成事故便不會受到最嚴厲處分」的僥倖心態,進而鋌而走險。近年來,國人對於酒駕持零容忍態度,因此即使未造成事故,酒駕行為人已不適合繼續駕駛車輛。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二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酒駕行為實施永久性吊銷駕照並禁止再次考取,同時對相關車輛施以最嚴厲的沒入處罰,以遏止任何再犯之可能性。
三十七、委員顏寬恒等16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社會新聞中阻擋救護車案件雖非屬常見,但根據相關統計每年仍最少會發生一次,為加強國人遇發出警號之緊急救援車輛應盡速禮讓之意識,並為遏阻此等惡意事件持續發生,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
(一)在美國,遇警車、救護車、消防車等緊急救援車鳴笛時必須禮讓,禮讓也不僅只是打個方向燈減速,而是必須要馬上靠邊停車,否則可能被視為妨礙值勤而被罰款;另,只要聽到鳴笛聲,即使是對向車輛也必須要馬上靠邊停車,因為這些值勤的緊急車輛可能會越過中線進行超車。
(二)德國道路交通法規定,緊急救援車在搶救生命、防止公共災害及追捕逃犯等特殊情形下擁有特殊路權,鳴響警笛後,「所有道路使用者」應立即讓開道路,其中的「所有」意味著行人及對向車道車輛若遇執行任務中的緊急救援車亦須立即禮讓。
(三)我國阻擋救護車案件每年都會上演,足見國人雖大部分具備禮讓緊急救援車的道德意識,但仍有少數民眾枉顧他人生命及財產,且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只要是阻擋緊急救援車輛即處罰3,600元罰鍰,而不問情節輕重及觸法原因實屬不當。
三十八、委員王義川等20人提案要旨:
為提升行人交通安全,強化車輛對行人的停讓義務,並提高罰則以遏止交通違規行為,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加重對於行人穿越道未停讓行人,以及因違規肇事致人傷亡之行政罰則,期望透過更嚴格的法律規範,減少行人事故,保障行人生命安全。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統計,2024年全國有366名行人遭車輛撞擊死亡。雖然事故數量較前一年下降,行人交通安全問題仍未根本改善,社會各界持續關注,並要求政府加強行人保護措施。尤其行人於行人穿越道上遭撞擊致傷亡的情況,更讓我國被國際輿論批評為「行人地獄」,亟需嚴格立法,以有效遏止類似事故。
(二)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對車輛未停讓行人的罰則偏低,對於肇事致人傷亡的駕駛人,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並禁止三年內再考領。惟因執法強度不足,加上罰則不具嚇阻力,未能有效遏止違規行為。
(三)本修法案旨在提升行人安全,落實「人本交通」,並加重罰則以遏止違規行為。透過更具約束力的法規,配合科技執法與教育宣導,建立更友善的行人環境,期盼能有效降低行人傷亡事故,保障全民行的權利。
三十九、委員林俊憲等23人提案要旨:
鑑於縱然經過多次救護車阻擋事件後,並屢次登上新聞重大事件。於此立法院已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條文內容,加重罰則,阻擋救護車之事仍然不減;為阻遏相關不當事件持續發生,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罰款及增加吊扣駕駛牌照之規範。說明:
(一)按違反道路交通處罰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下稱同法)近五年舉發人數(107-111)由41件增加至160件,增加比例高達近400%,前述惡意不禮讓緊急車輛於108年修法後,年增加舉發案數,較108修法前,甚不減反增,足見108年修法對於預防及防範此類違規態樣,建構不夠周延,尚須檢討修正。
(二)於新北市曾發生一部自小客車惡意阻擋救護車,導致當時於救護車內,須急救的民眾,因此遭延誤送醫,因而死亡。基此此類惡意阻擋緊急車輛案件,對於後續增加的社會成本及危害人民權利,非屬輕微,且由前述數據足見,阻擋緊急車輛通行,經108年修法後,仍無法有效遏止此一違規行為,確有必要需進一步增加周延規範,以杜絕此類重大違規。爰提出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以期達到防範之目的。
(三)同法第四十三條危險駕駛等相關規定,已可處罰新臺幣六千元至三萬元罰鍰,同時併有吊扣汽車牌照處分,然本條現行條文,不問違規態樣,僅有處罰新臺幣三千六百元,對於達到遏止及防範目的性而言,現有處罰顯有不足。
四十、委員牛煦庭等18人提案要旨:
鑑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關於汽車(包含機車)駕駛人於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況者,不論情節一律處以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一節,認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下簡稱系爭規定):「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復按同條例第三條第八款規定:「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八、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由此可知,上開條文所稱之「汽車」一詞,尚包含機車在內。
(二)查併排停車之車種、時段、路段及併排停車方式等樣態未盡相同,惟現行規定不分情形一律處以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之「定額」罰鍰,未使行政機關就個案情形斟酌衡量對於交通之影響程度,而予以處罰輕重不同之裁量權限,核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
(三)次查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本條例修正增訂系爭規定時,其立法理由僅稱:「另增訂第二項為:『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本院公報第一百零三卷第八十九期第一百五十七頁參照),要無就定額罰鍰一節詳敘理由,為賦予行政機關就個案情形為不同處罰之裁量權限以合乎比例原則,爰提案修正。
四十一、委員魯明哲等16人提案要旨:
鑒於我國交通亂象嚴重,曾遭外媒封為「行人地獄」,又交通事故總件數自106年至111年間不斷攀升,足見我國交通事故問題亟待改善,然併排停車除造成道路使用空間縮減外,亦將增加後方汽機車、腳踏車駕駛人或行人為閃避、繞越該違規車輛所肇之風險,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併排停車之罰鍰,端正駕駛人行車習慣,藉以降低我國交通事故,保障國人生命財產之安全。
四十二、委員林月琴等21人提案要旨:
鑒於兒少身形較一般成人嬌小,且其身心特性尚未成熟,政府應對兒少參與交通之弱勢用路人特性,負特別保護義務,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
(一)鑒於兒少身形較一般成人嬌小,且其身心特性尚未成熟,政府應對兒少參與交通之弱勢用路人特性,負特別保護義務。
(二)過去研究亦顯示,良好的路口視距,可有效降低交通事故發生的機率,保障用路人的權益。然實務上常見主管機關以本條第六項前段裁量規定,作為於路口周邊10公尺內劃設一般汽車停車格之依據,顯然已非本條所述「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
(三)另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一條規定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汽車於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本條卻賦予主管機關,於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具備裁量得另行設置停車處所之權限,似有法規範邏輯間互相矛盾之疑慮。
(四)考量通學是兒少交通參與行為中的主要目的,為提升校園周邊道路交通環境,保障兒少通學安全,爰增訂第六項後段但書,明定通學區不適用前段主管機關得另行設置停車處所之規定。
四十三、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要旨:(第11004476號)
鑑於吊扣、吊銷、註銷駕照及禁止考領駕照之規定與期限,乃剝奪駕駛人駕車權利之處分,惟針對該駕駛人同時持外國駕照、國際駕照,能否於期間內駕駛車輛或換領本國駕照,本條例與交通部頒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均未明文。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規定駕駛人駕駛執照於吊銷、吊扣、註銷及禁止考領駕駛執照期間內,皆不得持外國、地區所發之駕駛執照或國際駕駛執照駕車及換領我國駕駛執照。
四十四、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要旨:(第11006035號)
鑑於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後,仍得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七條之一條文規定,於符合一定期限與條件後,重新考領駕駛執照。鑒於國內酒駕情形嚴重,對酒駕行為之處分與罰則雖一再加重,仍未有顯著改善。本條之規定未區分行為之態樣,一律給予受終身不得考領駕照者重新請領駕照之可能,與我國酒駕零容忍之社會共識不符,亦讓相關裁罰效果大打折扣,折損其嚇阻力。綜上,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因酒駕行為受終身不得考領駕照處分者排除適用。
四十五、委員羅智強等16人提案要旨:(第11010764號)
考量改裝微型電動二輪車違規日益嚴重,危及道路交通與公共安全,肇生多起意外,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說明:為便利通勤所需,部分民眾改購買微型電動二輪車代步,然近年來發生多起民宅與停車棚火警,經火災調查鑑定後,多指向購車民眾私自改裝微型電動二輪車之電子設備與電池,造成車輛電池過載、電子設備短路起火。由於該類微型電動二輪車改裝未經專業設計與檢驗審查,易影響車輛之安全性,增加道路交通事故風險,更有民眾於網路展示其微型電動二輪車改裝後,數秒內即飆破百公里時速。為了保障公共安全,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調修違法改裝微型電動二輪車之罰則。
四十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要旨:(第11007419號)
為改善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等緊急任務車輛與行人間之路權競合問題,以及明確因不當餵養致生遊蕩動物群聚而妨害交通之執法依據,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及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
(一)爰我國為了擺脫「行人地獄」惡名,加重取締並處罰未禮讓行人之快慢車,惟就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等緊急任務車輛鳴笛執勤時,若與行人間產生路權競合,因現行法規未有明確優先規範,除執法人員僅能以勸導為主,亦極易導致意外事故或法律爭訟之發生,遂為保障行人與緊急任務車輛執勤人員之生命安全,擬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行人聽聞緊急任務車輛執勤時為緊急避讓之罰則。
(二)又,按動物保護法修法過後之「零撲殺」、TNR回置政策與民眾定點之不當餵養行為,造成遊蕩動物群聚、流竄或遊蕩於公路、高速公路等處所,致使車禍事故傷亡人數逐漸增加之情形;112年更有11人死亡、2,948人受傷,業已達到7年來最高。遂為降低遊蕩動物竄出致交通死傷之比例,與時俱進明確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八十四條之處罰客體,認為應參考動保法「飼主」之定義,將動物所有人與實際管領動物人均納入第八十四條規範。
四十七、委員魯明哲等16人提案要旨:
鑒於每年行人闖入平交道肇事事件頻生,為求便利入侵鐵路平交道,惟闖越平交道除將使鐵路車次誤點妨礙公共利益外,更致穿越之行人死傷。為促進公共利益及全民安全之旨,應增加闖入鐵路平交道及遮斷器區隔範圍內之處罰,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本條罰鍰金額改為新臺幣四千八百元。說明:
(一)據臺鐵公司網站統計「平交道肇事路段相關資料」顯示自110-112年行人闖入鐵路平交道官方肇事紀錄逐年增加,死亡人數亦有攀升趨勢。
(二)另據臺鐵公司統計,平交道有民眾闖入的情形,以桃園中壢區德育路為最,平交道單月有遭闖越約百次之紀錄。
(三)綜上足見,行人闖入平交道有違公共利益並生死傷,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本條罰鍰金額增為新臺幣四千八百元。
四十八、委員林俊憲等20人提案要旨:
對於目前全世界大多數國家皆針對自用車之隔熱紙皆有明確的可見光透過率規範(俗稱隔熱紙)惟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車輛申請牌照及定期檢驗時,車窗玻璃不得黏貼不透明隔熱紙,而計程車車窗玻璃除依規定標示車號外,並不得黏貼不透明之色紙或隔熱紙,且綜觀各國規定,並無將自用車輛及計程車區別規範,易言之,車輛產生之危險性應相同,並無區分二者必要。前述不透明定義僅是用肉眼判斷是否得視車內及有無反光現象。若僅以目視測定,易流於測定人主觀之嫌,建議進一步建立客觀數據測定基準,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
(一)經收集G20及OECD等會員國現行使用車輛車窗黏貼隔熱紙法規規定,皆因不同國家文化背景、治安或風土民情等因素,對車輛車窗隔熱紙透明度要求不盡相同。
(二)各國對於玻璃透光度要求之基準規定,均是以不影響汽車原廠出廠安全規範為前提,以我國地理、緯度、氣候環境較相近的亞洲國家為例,日本、韓國、新加坡及中國對車輛前擋風玻璃之透光度要求至少需70%;車輛左右側車窗玻璃透光度,除南韓要求40%以上外,其餘國家均要求需70%以上;至於後側窗及後擋風玻璃則無一制性規範。
(三)依國外資料收集,隔熱紙對行車安全影響,綜觀各國規定,目前皆以玻璃透光度為主進行管制,即玻璃貼附隔熱紙後總體透光率。目前經數據研究顯示,透光率係最影響駕駛人駕駛視覺感受,透光率可讓駕駛人對車外人員或來車駕駛人行為進行預判,可提前預為防禦駕駛。
(四)本案納管隔熱紙案,現行檢驗規定以採目視方式,或以字卡輔助認定,易流於測定人主觀之嫌。目前公路局開會討論共識為可採儀器檢測透光度。然交通部於112年3月承諾3個月內會提出修正草案,但截自目前,交通部仍未有修正草案提出,故提出本案。
四十九、委員廖先翔等19人提案要旨:
為促進道路交通順暢,並保障機車騎士用路安全。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
(一)依內政部警政署113年3月20日最新統計,112年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1,755萬4,976件,其中汽車違規1,037萬1,626件,占比高達59.08%。目前機車行駛的車道位置通常位在道路最外側,而機車騎士常為避開違規臨停的併排汽車或靠站載客的公車和計程車,易造成機車騎士違規和與後方車輛發生追撞事故。
(二)據交通部112年10月最新統計,111年機車車輛登記數共有1,439萬輛,相較109年多出29萬輛。隨著機車數量成長,禁行機車政策會使得在道路上的機車騎士密度增加,同時提高碰撞事故風險,亦不利於交通流暢。
(三)禁行機車之規定源自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九條規定,「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現行道路交通採車種分流制度,故即便地方政府經評估後認為已無必要,囿於上述法規限制無法開放;且採「原則禁止、例外開放」政策方式易造成地方政府決策保守;反之,若採「原則開放、例外禁止」方式,更能讓地方政府主動積極評估道路需求與危險情況,較能提出具說服性理由向大眾說明。
(四)基於促進道路交通順暢且確保機車騎士安全使用道路之目的,故制定本法案。然而,鑑於各地道路情況複雜迥異,故賦予主管機關因地制宜彈性處理之權限。惟因限制人民用路權益,故規定車道限制機車行駛須經主管機關評估確有必要並詳細敘明理由上網公告,始得為之。
五十、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要旨:(第11008400號)
鑒於現行機動車輛產生噪音污染之情況嚴重,政府雖就排氣管改裝檢驗之問題,訂定《機動車輛替換用消音系統認證管理規範》,卻未於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時,同步納管汽車之排氣管改裝檢驗,導致改裝排氣管且產生超標噪音之汽車缺乏強制檢驗。為落實噪音源頭管制及政府現行「抓吵不抓改」政策,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明確規範汽車更換非原型式排氣管應經環境部噪音管制認證。
五十一、委員王世堅等17人提案要旨:
為提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適用性與透明度,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新增每年召開會議之規定,明定應邀請民間團體、專家學者代表共同參與討論,確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符合社會需求,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五十二、委員林思銘等23人提案要旨:
鑑於汽車駕駛人,可能因其體格、體能或身體健康狀況之改變,而導致有不符合考領駕駛執照規定合格基準之情形,或可能有不適合駕駛上路之情態,將恐影響汽車駕駛人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安全,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九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
五十三、委員蔡其昌等20人提案要旨:
鑒於近年無照駕駛違規案件持續攀升,對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嚴重影響,且相關事故死亡與受傷人數遠高於酒駕案件,為強化用路人遵守交通法規,減少事故發生,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加重無照駕駛之罰則,並增訂相關配套措施。說明:
(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資料,112年無照駕駛涉案死亡人數達七百六十三人、受傷四萬二千七百九十四人,均高於酒駕事故,顯示無照駕駛對交通安全之危害甚鉅,亟須強化處罰措施。
(二)提高無照駕駛罰鍰上下限,增訂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延長吊扣牌照期間、扣繳牌照及同車乘客處罰等規定,以有效遏止無照駕駛行為。
(三)配合憲法法庭判決及行政訴訟法第一審新制實施,修正相關規定,並調整違規裁決救濟機制。
(四)增訂駕駛人如體格或體能變化影響行車安全,應主動辦理駕照資格審查,公路主管機關亦得洽請相關機關提供必要資料,以維護公共安全。
五十四、委員林俊憲等26人提案要旨: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統計資料,民國一百一十二年無照駕駛涉入交通事故案件所致死亡人數高達七百六十三人,受傷人數更達四萬二千七百九十四人,均顯著高於同年度酒後駕駛所致死亡人數二百五十三人及受傷人數一萬零八十一人。顯見無照駕駛對於道路交通安全所構成之危害,已不亞於酒後駕駛,對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威脅。為強化用路人遵守交通法規之義務,遏止無照駕駛行為之發生,並進一步維護行車安全與交通秩序,實有檢討並調整現行無照駕駛相關處罰規定之必要,以強化嚇阻效果,提升整體道路交通安全水準,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說明:
(一)提高無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之罰鍰上限,並增訂當場移置保管汽車、延長吊扣牌照期間及扣繳牌照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二)延長汽車駕駛人無照駕駛聯結車、大客車或大貨車吊扣牌照期間,並增訂當場移置保管汽車及扣繳牌照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一)
(三)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肇事致人受傷四年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終身不得考領。(修正條文第六十七條)
(四)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修正移置保管規定。(修正條文第八十五條之三)
肆、機關報告
一、交通部報告
〔114年6月11日〕
政務次長陳彥伯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貴委員會審查徐委員巧芯、邱委員鎮軍、吳委員沛憶、廖委員先翔、牛委員煦庭、顏委員寬恒、林委員思銘、林委員月琴、魯委員明哲、陳委員俊宇、羅委員智強、陳委員菁徽、黃委員健豪、李委員坤城、邱委員若華、羅委員廷瑋、張委員宏陸、游委員顥、蔡委員其昌、林委員俊憲、陳委員素月、林委員德福、台灣民眾黨黨團、王委員世堅等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共42案修正提案,提出本部建議處理意見供貴委員會參考。
有關委員提案將民眾檢舉項目納入「單獨留置六歲以下或需看護之兒童於車內」及「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提高排氣管違規改裝罰鍰額度、增訂改裝噪音車責令增加辦理定期檢驗次數、刪除強行闖越收費站與衝撞收費人員、一般道路排除散落物得收取費用、提高酒駕罰責、明定強制抽血程序、緊急救援車輛排除停讓行人罰則、提高一般車輛、行人不避讓緊急救援車輛之罰鍰、提高併排停車罰鍰、修正救濟管轄法院、禁止考領駕駛執照期間不得持外國駕駛執照換領我國駕駛執照、提高擅自改裝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罰則、修正禽、畜、寵物等用詞、提高行人闖入鐵路平交道之處罰金額等,本部尊重貴委員會綜合審查結果。
有關委員提案提高偽變造車牌、取消攜帶行車執照、非原廠排氣管認證、高速公路內側車道超速一點二倍不予處罰、隔熱紙透光率納管、行駛車道除敘明理由公告不得限制機車行駛、道安規則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等規定,建議不予增訂。
另因應近期無照駕駛造成死傷事件,本部已再邀集相關單位討論研擬加重罰則,包括依汽機車分別加重罰鍰;累犯累計期間延長至10年且罰鍰無上限;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及扣繳牌照;車主連帶重罰;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吊銷駕照終身不得考領等。預計114年6月底前陳報行政院,建請考量可併後續行政院版修正條文再綜整處理。
以上謹先摘要說明本部提出報告重點及建議處理意見。接下來分別請公運司林司長向各位委員做詳細的報告。再次感謝各位委員的關心及指教,謝謝。
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司長林福山報告:
(一)前言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貴委員會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共42案修正提案,提出本部處理建議供貴委員會參採,謹報告說明如後,敬請指教。
(二)相關委員提案修正重點及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1.徐委員巧芯等提案修正第7條之1民眾檢舉項目納入「單獨留置六歲以下或需看護之兒童於車內」及「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1)駕駛人將六歲以下或需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涉有高度安全風險,倘屬事實明確,應屬緊急狀況,有立即處置之必要。此類情形,如有目擊人或相關人員發現,為確保兒童人身安全,應優先撥打110報警到場處理,由警察機關即時介入查處。
(2)大院113年5月14日三讀修正通過第7條之1,已經有充分討論民眾可檢舉之交通違規項目,委員提案民眾檢舉項目新增「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其構成要件為「遮蔽標誌」,檢舉人所附之證據容易因為標誌之遠近、掛設方向、拍攝地點及角度而造成不同結果,造成執法單位實務難以認定,本部尊重貴委員會綜合審查結果。
2.邱委員鎮軍等提案修正第12條提高偽變造車牌罰鍰:大院已於114年5月9日三讀通過修正第12條及第85條之3,提高違反號牌使用規定罰鍰上限,增訂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及針對偽造變造他車牌照、肇事致人傷亡、十年內累犯等3類情形者予以沒入車輛,併罰違規使用該等車輛之汽車駕駛人等規定,有關委員提案提高罰鍰下限,前於大院審查時已有充分討論,建議本條無須再行修正。
3.吳委員沛憶等提案修正第14條取消隨車攜帶行車執照規定:
(1)行車執照係行車之許可憑證,世界各國均有核發行車執照作為車輛登記所有權之證明,並賦予駕駛人應隨車攜帶行照之義務。
(2)有關委員提案取消隨車攜帶行車執照規定一案,目前未隨車攜帶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雖無相關罰則,惟若刪除本項規定,會讓民眾誤解認為以後駕車時皆不用隨車攜帶行照,不利於執法人員進行車輛安全查核,實務上員警執勤攔檢時仍會遇有行動網路收訊不良,無法立即查詢車輛相關資訊之情形,爰建議維持現行規定。
4.廖委員先翔等提案修正第16條明定汽機車非原廠排氣管須經主管機關認證及其違規處罰規定:
(1)為從源頭解決機車改裝排氣管產生噪音問題,本部依行政院指示改裝車噪音危害防制策略,配合環境部加速推動排氣管噪音認證制度,已於113年1月18日檢討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將更換非原型式機車排氣管納為公路監理機關應辦理變更登記項目,且應使用經環境部噪音管制認證之排氣管,納管後排氣管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者可依第16條規定處罰。
(2)民眾若經環警監路邊攔查或民眾檢舉噪音有超標情形,使用非原廠型式排氣管未完成變更登記者,已可依處罰條例第16條處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噪音值超過中央主管機關環境部所訂標準者,則由當地環保局依噪音管制法第26條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3)有關委員提案將汽車變更非原廠型式排氣管進行納管,本部將配合主管機關環境部滾動檢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變更規定,建議維持現行規定。
5.牛委員煦庭等提案修正第16條、增訂第16條之1提高排氣管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罰鍰額度,並明定違規臨時檢驗由受檢者負擔費用,及顏委員寬恆等提案修正第16條、第43條,提高改裝噪音車罰鍰額度上限,並增加違規車輛定檢次數:
(1)有關委員提案提高排氣管違規改裝罰鍰額度,本部尊重貴委員會綜合審查結果。
(2)有關牛委員提案增訂車輛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等應自費參加臨時檢驗部分,鑑於本條違規項目涉及行車安全,修法民眾自行負擔違規衍生召回臨時檢驗費用,有助車輛所有人遵守規定,維護行車安全,本部尊重貴委員會綜合審查結果。
(3)有關顏委員提案增訂改裝噪音車責令辦理定期檢驗或增加次數部分,大院相關委員已有提案增訂責令參加臨時檢驗,更有即時矯正效果,建議併相關委員提案綜合討論,本部尊重貴委員會綜合審查結果。
6.邱委員鎮軍、林委員思銘、林委員月琴、魯委員明哲、陳委員俊宇、羅委員智強、陳委員菁徽、黃委員健豪、李委員坤城、邱委員若華、羅委員廷瑋、張委員宏陸、游委員顥、蔡委員其昌、林委員俊憲、陳委員素月等提案修正第21條、第21條之1、第67條、第85條之3,加重無照駕駛罰責,包括提高罰鍰額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扣繳牌照、14歲以上未成年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併同參加講習、同車乘客併同處罰、累犯或汽車所有人允許無照駕駛沒入車輛、延長吊扣牌照期間、致人受傷4年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終身不得考領、公布18歲以上無照駕駛姓名、照片及違規事實:
(1)為更加強無照駕駛防制,本部已再召會檢討,無照駕駛將朝加重嚴懲比照酒駕處罰方式,依汽機車分別加重罰鍰;累犯累計期間延長至10年且罰鍰無上限;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及扣繳牌照;車主連帶重罰;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吊銷駕照終身不得考領等,已與多數委員提案方向相同,修正草案預計114年6月底前陳報行政院。
(2)有關委員提案,建請考量可併後續行政院版建議修正條文再綜整審查,但尊重貴委員會綜合審查結果。
7.顏委員寬恆等提案修正第27條刪除強行闖越收費站與衝撞收費人員之規定:目前公路通行費收費已全面採電子計程收費,取消人工收費方式,已無收費站之設置。委員提案刪除強行闖越收費站與衝撞收費人員之處罰規定,本部尊重貴委員會綜合審查結果。
8.林委員德福提案修正第30條增訂一般道路強制排除散落物所需費用由汽車駕駛人或所有人負擔規定:現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5條第2項已訂有散落物即時排除規定,委員提案一般道路比照高、快速公路增訂強制排除散落物規定,本部尊重貴委員會綜合審查結果。
9.廖委員先翔等提案修正第33條增訂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因本項行為致有第一項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一點二倍內,不予處罰:
(1)目前公路路線設計係由各道路主管機關依道路條件訂定設計速率,並以行車速限不高於設計速率為原則,以保護用路人安全,車輛超過速限有安全風險。
(2)另現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1款已訂有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且未發生道路事故,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爰建議維持現行規定。
10.林委員德福、邱委員若華、台灣民眾黨黨團、黃委員健豪提案修正第35條、第35條之2、第67條、加重十年內第3次酒駕累犯,且無照駕車得沒入車輛、提高酒駕罰鍰、永久吊銷駕照禁止再考領及酒駕一律沒入車輛等規定:本部近年來已持續配合大院修法加重酒駕相關罰責,最近一次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施行日期為112年6月30日,歷次修法項目包括提高罰緩額度、累犯罰緩累計無上限、沒入車輛、公布姓名及照片、吊扣牌照、同車乘客連帶處罰及重新考領駕駛執照需接受酒癮評估治療及使用酒精鎖車輛等多元手段,以嚇阻酒駕情事,近年酒駕案件及傷亡有逐漸下降之趨勢。有關委員提案再加重酒駕罰責,本部尊重貴委員會綜合審查結果。
11.蔡委員其昌、台灣民眾黨黨團等提案修正第35條明定汽車駕駛人發生事故強制抽血程序,並授權訂定血液相關檢測程序、保存期限及安全維護措施等辦法:委員及黨團提案與本部函報行政院修正草案之方向相同,建請考量可併後續行政院版建議修正條文再綜整審查,但尊重貴委員會綜合審查結果。
12.顏委員寬恒等提案修正第44條增訂緊急救援車輛排除停讓行人罰則: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2項規定,緊急救援車輛執行緊急任務時,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本部亦以100年12月27日交路字第1000063537號函內政部警政署,救護車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行經行人穿越道,應係具有優先通行權,本部尊重貴委員會綜合審查結果。
13.顏委員寬恒、林委員俊憲提案修正第45條提高一般車輛不避讓緊急救援車輛之罰鍰:委員建議加重不停讓緊急救援車輛罰鍰,強化駕駛人避讓救援車輛之觀念,本部尊重貴委員會綜合審查結果。
14.牛委員煦庭、魯委員明哲等提案修正第56條提高併排停車罰鍰額度:委員提案加重併排停車罰鍰且罰鍰應考量併排停車車種、時段與路段等因素,以有效遏止違規停車行為,本部尊重貴委員會綜合審查結果。
15.蔡委員其昌提案修正第65條、第87條修正救濟管轄法院之文字:委員提案係配合現行交通裁決事件行政訴訟法院變更而作文字修正,敬表贊同,本部尊重貴委員會綜合審查結果。
16.台灣民眾黨黨團等提案修正第67條駕駛人駕駛執照於吊銷、吊扣、註銷及禁止考領駕駛執照期間不得持外國駕駛執照換領我國駕駛執照,及加重因酒駕受終身不得考領駕照者重新請領駕照罰則:
(1)我國國人依規定考領有之國內駕駛執照,現行於吊銷、吊扣、註銷及禁止考領駕駛執照期間,本不得再持所外國駕駛執照換領我國駕駛執照。本部並以113年9月20日交運字第1130016157號函說明,民眾持我國駕照吊銷禁考期滿後,自應重新接受國內相關駕照管理規定經考驗合格後方予發照,不宜開放其於禁考期滿後即可持外國駕照換領我國駕照、持互惠國國內或國際駕照於我國駕車,本部亦尊重貴委員會綜合審查結果。
(2)另黨團提案曾依第35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排除適用第67條之1重新考領規定,本部亦尊重貴委員會綜合審查結果。
17.羅委員智強等提案修正第72條提高擅自改裝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罰則:
(1)委員提案提高擅自改裝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之罰鍰額度,並增訂禁止其行駛規定,本部尊重貴委員會綜合審查結果。
(2)本部100年7月8日交路字第100036123號函示已說明擅自改裝電動自行車超過時速25公里者,應按照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處罰,委員提案增訂第72條第3項,明定擅自改裝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原有規格致已不符合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法令規格者,依第12條規定處罰一節,本部尊重貴委員會綜合審查結果。
18.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第78條增訂行人不避讓緊急救援車輛之罰則,及修正第84條將禽、畜、寵物等用詞修正為動物,將動物所有人更名為飼主:
(1)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規定,行人在道路上妨礙救護車優先通行或妨礙其他車輛避讓致生妨礙道路交通運行之情事,可處新臺幣600元罰鍰。因執行緊急救援任務之車輛具有道路優先權,行人不避讓該等緊急救援車輛相同涉及刑法妨害公務罪,有關黨團提高行人不避讓緊急救援車輛罰則,有助強化行人避讓意識與緊急應變效率,提升整體交通安全與救援通行效能,本部尊重貴委員會綜合審查結果。
(2)另經查動物保護法中對動物及飼主之定義已包含本條例對禽、畜、寵物及所有人之範圍,黨團提案因屬用語修正,本部尊重貴委員會綜合審查結果。
19.魯委員明哲等提案修正第80條,提高行人闖入鐵路平交道之處罰金額規定:委員提案透過加重處罰,具有提升行人守法意識與平交道通行安全之正面效益,本部尊重貴委員會綜合審查結果。
20.林委員俊憲等提案修正第92條增訂車輛車窗、擋風玻璃黏貼隔熱紙之透光率納管規定:
(1)本部114年2月7日道安記者會中宣示納管汽車車窗及擋風玻璃黏貼隔熱紙及推動方向,刻正督同本部公路局與各界溝通以取得社會共識,以利擬定汽車車窗及擋風玻璃黏貼隔熱紙使用指引擬定,預計於114年6月公布使用指引,內容包括車窗及擋風玻璃功能、國內使用現況、建議可見光透過率數值及如何選購產品等,宣導民眾選用黏貼符合建議值可見光透過率隔熱紙,以強化行車安全,後續亦會修正配套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據以執行納管。
(2)綜上,爰可不用再予增訂。
21.廖委員先翔等提案修正第92條增訂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除經主管機關評估確有需要並敘明理由上網公告,不得限制機車行駛:
(1)道路車道安全合理使用應由各道路主管機關考量道路幾何設計、車流特性、車種組成及相關管理措施,於維護交通安全前提下,設置相關標誌、標線供駕駛人遵守車道使用。
(2)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已有明文機車行駛之車道,首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方依通則性規定行駛;道路限制機車行駛路段涉及道路主管機關專業評估,很多規畫也有向民眾溝通,倘皆須敘明理由上網公告,因數量龐大,仍宜先向地方政府確認實務可行性,爰建議不予增訂。
22.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第92條增訂汽車更換非原型式排氣管應使用經環境部噪音管制認證且能對應該車型式之排氣管:本部已於113年1月18日配合環境部機車排氣管認證制度,檢討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將更換非原型式機車排氣管納為公路監理機關應辦理變更登記項目,且應使用經環境部噪音管制認證之排氣管;有關委員提案將汽車變更非原廠型式排氣管進行納管,交通部將配合主管機關環境部滾動檢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變更規定,爰建議本條無須增訂。
23.王委員世堅等提案修正第92條增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修正會議,並應邀請車輛改裝業者團體、專家學者參與討論:
(1)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自57年4月5日訂定發布以來,歷經多次修正,近20年間每年均有提出修正草案,無論是研析修法可行性會議或修正草案會議,均會邀集相關公(工)協會、政府單位等利害關係人會商,踐行溝通程序。
(2)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及附件15對於汽機車設備可變更項目訂有4類不同管理規定,因應實務需要亦經歷多次滾動檢討修正,包括近年辦理廂式平頭小貨車相關變更規定修正,均有於修正草案研擬期間邀集相關公(協)會等利害關係人會商討論,充分踐行溝通程序,爰建議無須增訂。
24.蔡委員其昌、林委員思銘等提案修正第92條之2增訂駕駛人體格或體能變化影響行車安全應主動辦理駕照資格審查,公路主管機關並得洽請相關機關提供必要資料等規定:委員提案與本部函送行政院修正草案之方向相同,建請考量可併後續行政院版建議修正條文再綜整審查,但尊重貴委員會綜合審查結果。
(三)結語
綜上說明,本部感佩相關委員之提案,對於強化無照駕駛管理,本部已會商相關機關及民間公民團體擬具互為配套周延之處罰條例修正草案函報行政院,爰建請考量可併後續行政院版建議修正條文再綜為處理,謹敬請各位委員參考。謝謝!
二、法務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文修正草案等案,深感榮幸,謹代表法務部說明如下:
本次會議審議大院委員、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文修正草案等42案。
草案規範對無照駕駛〈委員黃健豪等19人提案第21條第1項〉及酒駕毒駕、拒不配合檢測〈委員黃健豪19人提案第35條第1項、第3項〉之車輛,採「直接沒入」罰則,此屬強烈干預人民財產權之行政處罰方式,建請衡諸憲法比例原則予以審議;又本條例除就具危險性質車輛採用直接沒入罰則外〈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9款;同條第2項參照〉,就使用偽造變造車牌〈第12條第1項第3款;同條第2項參照〉、危險駕駛〈第43條第4項〉之沒入車輛罰則,尚規定有:「肇事致人傷亡或十年內再次違反」、「再次違反」等其他要件,建請併予參酌。
草案第35條第6項、第13項規範酒駕強制採檢程序、檢體處置等事項〈委員蔡其昌等20人提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提案落實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意旨,敬表支持。關於草案第35條第6項規定,建議行使強制力要件以具有酒駕犯罪嫌疑為前提,而執行人員以具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身分為宜,以符憲法判決意旨與刑事訴訟法規定。至於草案第35條第13項規定採檢等事項辦法,究應由內政部或交通部會商有關機關定之,尊重相關主管機關意見。
草案其餘內容分別規範道路交通安全、噪音管理等事宜,尊重主管機關職權意見與大院決定。
三、司法院書面報告:
〔114年6月11日〕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等42案,代表本院進行報告,深感榮幸,謹說明本院意見如下,敬請指教。
(一)草案涉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規定沒入車輛者,建請明定或於立法理由中說明,該沒入之車輛是否僅限於行為人所有之車輛,或及於第三人所有而供行為人使用之車輛,以臻明確。另如沒入之客體及於第三人所有之車輛,是否限於該第三人對其所有之車輛供作違章行為使用有可歸責事由之情形,亦請釐清。
(二)委員邱鎮軍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甫於114年5月28日修正提高罰鍰金額,該修正規定尚未施行。宜否視施行後成效再行決定有無修正之必要,尊重主管機關與大院之政策決定。
(三)委員牛煦庭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草案第16條第2項以「命汽車所有人參加臨時檢驗」取代「責令改正」,然似未明定行為人有改正之義務。是否宜保留「責令改正」之規範,並增訂「命參加臨時檢驗」,建請斟酌。
草案第16條之1第4項「吊扣其牌照」,未規範吊扣之期間,是否如第3項「至檢驗合格後發還」?如是,建請明文規範,以資明確;如否,是否指永久吊扣?實務如何操作,建請釐清。
(四)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草案第21條第2項規範「汽車駕駛人」於5年內違反第1項規定2次以上者,沒入該汽車;同條第6項規範「汽車所有人」允許第1項第1款至第5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沒入該汽車,並無「5年內違反2次以上」之限制。兩者是否有輕重失衡之情,建請釐清。
(五)委員羅廷瑋等16人及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草案第21條第1項規範應當場移置保管該車輛,然於同條第2項5年內違反第2次以上者,係當場禁止其駕駛,並未規範應移置保管該車輛,是否有輕重失衡之情,建請斟酌。
(六)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草案第33條第2項後段文字之規範意旨不明,其所指「不予處罰」,是指不依同條第2項前段為處罰或不依同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處罰?不予處罰之要件與立法意旨是否相當,建請釐清。
(七)其餘部分本院無意見,尊重主管機關及大院審議結論。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114年8月20日〕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繼續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代表本院進行報告,深感榮幸,謹說明本院意見如下,敬請指教。
(一)關於委員王鴻薇等26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草案第21條第2項後段規範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然比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第1項、第4項及第67條之1,就特定吊銷駕駛執照且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之情形,定有緩和措施。兩者效力似有輕重歧異。草案第21條第2項係未經吊銷駕駛執照而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之規定,建請斟酌是否比照第67條之1規範相當之緩和措施,以免輕重失衡。
(二)關於委員羅明才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草案第21條第2項有關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部分,意見同壹所述。又同條第3項增加「並應計次累罰」之規範,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無相關制度之設計,建請於說明欄中說明其效果與計算方式,避免處罰規範不明確。
(三)關於委員林思銘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草案第21條第2項、第21條之1第2項及第3項關於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部分,意見同壹所述;關於計次累罰部分,意見同貳所述。
(四)其他委員提案版本同本院114年6月11日書面報告意見,其餘尊重大院審議結論。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四、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等42案,代表本籌備處進行報告,並備質詢,深感榮幸。謹就與本籌備處業務有關部分說明如下,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前段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因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之性質為普通法,其他特別法有關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規定,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法理,應優先適用特別法規定。
查前揭各版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提案,涉及到個人資料蒐用之條款,本籌備處意見如次:
(一)有關委員蔡其昌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35條規定,針對汽機車駕駛人駕車發生交通事故涉及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或第2款酒駕罪嫌,拒絕或無法實施酒測,而改施以血液檢體採樣及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時,就結果之蒐集、處理、保存、銷毀、安全維護措施、稽核、監督等事項,授權相關機關會商訂定辦法,相對於規範個人資料一般蒐集、處理或利用行為之個資法,上開規定係屬特別法,應優先於個資法適用。未來本籌備處亦將參與該辦法之訂定過程,就個人資料保護事項提供法制意見。
(二)有關委員蔡其昌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九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其中草案第92條之2規定,針對公路主管機關為查核汽車駕駛人患有視覺功能障礙、失智症、癲癇或其他足以影響汽車駕駛之體格或體能變化情形,得洽相關機關提供資料,受請求機關有配合提供之義務,並授權交通部會商相關主管機關就所提供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提供項目、程序等相關事項訂定辦法,相對於規範個人資料一般蒐集、處理或利用行為之個資法,上開規定係屬特別法,應優先於個資法適用。未來本籌備處亦將參與該辦法之訂定過程,就個人資料保護事項提供法制意見。
五、銓敘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本次會議涉及本部部分為審查十九、委員蔡其昌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有關增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以及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九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等2案。茲因該2案均係為完善國人道路交通安全,掌握駕駛人有無因體格或體能變化致影響駕駛執照領有資格,就落實駕駛執照持照資格管理所為之規劃,本部敬表支持,並尊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主管機關交通部意見及大院決議。
六、國防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
今天大院交通委員會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由蔡其昌等20位委員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林思銘等23位委員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九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本部敬表尊重,後續配合行政院政策指導辦理。
伍、審查結果
一、114年6月11日報告及詢答完畢,於8月20日進行逐條審查。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並經縝密討論後,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如下:
(一)第七條之一、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之二、第四十三條及第九十二條,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二)第十六條,除第二項修正為「前項第一款屬非原型式排氣管不依規定申報異動登記者,按前項罰鍰最高額加倍處罰之,並責令其於十五日內檢驗,公路監理機關得收取檢驗費用,逾期十五日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二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第一款至第五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六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該高音量或發出不合規定音調之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外,餘照委員廖先翔、牛煦庭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三)增訂第十六條之一,不予增訂。
(四)第二十一條,修正如下:
第二十一條 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者,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第六款至第九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
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
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公布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十年內第二次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者依前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一萬二千元;十年內第二次違反前項第六款至第九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四千元罰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六千元,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汽機車。
汽機車駕駛人於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期間,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者,按第一項或第二項所處罰鍰加罰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罰鍰。
第一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汽機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者,除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處罰外,應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情形之一,使用之汽機車於移置保管該汽機車時,扣繳其牌照,並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三個月;十年內違反二次者,吊扣該汽機車牌照六個月;十年內違反三次以上者,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一年。
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情形之一,非汽機車駕駛人之所有人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處罰鍰。
十四歲以上未成年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應將違規事實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汽機車所有人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機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
(五)第二十一條之一,修正如下:
第二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或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車。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
五、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公布條文施行之日起,汽車駕駛人於十年內第二次違反前項規定者,依前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二萬四千元,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於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期間,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者,按第一項或第二項所處罰鍰加罰新臺幣四萬元罰鍰。
第一項及第二項駕駛人應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違反第一項情形使用之汽車,於移置保管該汽車時,扣繳其牌照,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十年內違反二次者,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十年內違反三次以上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年。
汽車所有人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
(六)第三十五條,除第六項前段「等罪」之文字予以刪除外,餘照委員林國成等7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七)第四十四條,除第四項修正為「汽車駕駛人有前二項規定之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吊扣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處新臺幣三萬六千元罰鍰,吊銷其駕駛執照。」外,餘照現行條文。
(八)第四十五條,除第二項末句修正為「並吊銷駕駛執照及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及第三項末句修正為「並吊銷駕駛執照及該汽車牌照」外,餘照委員林俊憲等23人提案通過。
(九)第五十六條,除第六項首句修正為「在圓環、除通學區外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外,餘照委員牛煦庭等18人提案通過。
(十)第六十五條,照委員蔡其昌等20人提案通過。
(十一)第六十七條,除第一項修正為「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一條第五項前段、第二十一條之一第四項前段、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五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後段、第四項後段、第五項後段、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除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後段、第四項後段、第五項後段者外,不在此限。」、第二項修正為「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一條第五項後段、第二十一條之一第四項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二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曾依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項前段、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四十五條第三項、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四項、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曾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或汽車駕駛人曾因肇事致人重傷依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四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依第三十五條第五項前段規定或曾因肇事致人死亡依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五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及第四項後段修正為「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除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項前段、第五項前段者外,不在此限。」外,餘照現行條文。
(十二)第七十二條,除第二項末兩句修正為「禁止其行駛,並責令改正。」及第三項不予增訂外,餘照委員羅智強等16人提案通過。
(十三)第七十八條及第八十四條,均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十四)第八十條,照委員魯明哲等16人提案通過。
(十五)第八十五條之三及第八十七條,均照委員蔡其昌等20人提案通過。
(十六)增訂第九十二條之二,除第四項修正為第四項及第五項,修正後第四項為「公路主管機關依第二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辦理。」、第五項為「第二項提供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項目、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相關主管機關定之。」外,餘照委員蔡其昌等20人提案通過。
(十七)通過附帶決議4項:
1.鑑於目前中央各部會及地方政府,對於「通學區」之劃設及其定義仍未一致,考量修法後地方政府實務執行上可能遭遇之困境,爰請交通部應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6項修正通過後1個月內,召集教育部及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等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針對「通學區」之劃設及其定義,研商統一標準與內容,以提升全國法令規範一致性,協助地方政府落實執法,強化對於兒少通學安全之保障。
提案人:徐富癸 許智傑 陳素月 林月琴
2.我國國人依規定考領有之國內駕駛執照,現行於吊銷、吊扣、註銷及禁止考領駕駛執照期間,本不得再持外國駕駛執照換領我國駕駛執照。交通部並以113年9月20日交運字第1130016157號函說明,民眾持我國駕照吊銷禁考期滿後,自應重新接受國內相關駕照管理規定經考驗合格後方予發照,為求明確,請交通部應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明定相關規定,以利國人遵守。
提案人:林國成 邱若華 廖先翔
3.變更非原廠型式排氣管車輛不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行駛及停放中車輛現行已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逕行舉發之。鑑於變更非原廠型式排氣管之車輛停放當下雖未產生噪音污染,但上路後仍會對社會安寧產生危害,請內政部警政署加強員警教育訓練,加強取締停放中變更非原廠型式排氣管不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之車輛。
提案人:廖先翔 黃健豪 邱若華 牛煦庭
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1項規定係供駕駛人行駛道路之遵循,而非道路主管機關劃設內側車道禁行機車之通則依據,道路車道安全合理使用仍應由各道路主管機關考量道路幾何設計、車流特性、車種組成及相關管理措施,如機車流量、左轉專用車道或專用時相等,於維護交通安全前提下,因地制宜檢討第3車道開放機車行駛及直接左轉,爰請交通部加強督導各道路主管機關系統性檢討規劃符合行車安全之合理車道配置,俾利各類車輛安全行駛。
提案人:廖先翔 邱若華 林國成
二、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推請林召集委員國成作補充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