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現在請召集委員林國成委員補充說明。

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進行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均維持現行條文。

請宣讀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三、尾燈、煞車燈、倒車燈、方向燈、後霧燈、第三煞車燈、輪廓邊界標識燈污穢不予清潔或為他物遮蔽,致影響正常辨識。

四、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五、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六、裝置高音量或發出不合規定音調之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前項第一款屬非原型式排氣管不依規定申報異動登記者,按前項罰鍰最高額加倍處罰之,並責令其於十五日內檢驗,公路監理機關得收取檢驗費用,逾期十五日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二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第一款至第五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六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該高音量或發出不合規定音調之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牛煦庭委員等提案第十六條之一不予增訂。

請宣讀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者,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第六款至第九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

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

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十年內第二次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者依前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一萬二千元;十年內第二次違反前項第六款至第九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四千元罰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六千元,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汽機車。

汽機車駕駛人於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期間,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者,按第一項或第二項所處罰鍰加罰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罰鍰。

第一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汽機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者,除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處罰外,應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情形之一,使用之汽機車於移置保管該汽機車時,扣繳其牌照,並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三個月;十年內違反二次者,吊扣該汽機車牌照六個月;十年內違反三次以上者,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一年。

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情形之一,非汽機車駕駛人之所有人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處罰鍰。

十四歲以上未成年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應將違規事實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汽機車所有人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機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二十一條之一。

第二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或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車。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

五、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條文施行之日起,汽車駕駛人於十年內第二次違反前項規定者,依前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二萬四千元,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於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期間,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者,按第一項或第二項所處罰鍰加罰新臺幣四萬元罰鍰。

第一項及第二項駕駛人應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違反第一項情形使用之汽車,於移置保管該汽車時,扣繳其牌照,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十年內違反二次者,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十年內違反三次以上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年。

汽車所有人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三條均維持現行條文。

請宣讀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五條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七日修正公布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十年內第二次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一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之,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九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駕駛汽機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

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

三、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四、發生交通事故後,在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七日修正公布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十年內第二次違反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罰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十八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機車駕駛人駕車發生交通事故,涉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嫌疑,拒絕接受或發生交通事故無法實施第一項第一款測試檢定者,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檢體採樣及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以下簡稱血液測試檢定);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時,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將其先行移由醫療或檢驗機構實施血液測試檢定,並應於實施後二十四小時內陳報該管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為不應許可者,應於三日內撤銷之,受血液測試檢定者得於受血液測試檢定後十日內,聲請該管法院撤銷之。

汽機車所有人,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年滿十八歲之同車乘客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但年滿七十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之乘客,不在此限。

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之情形之一,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二年,並於移置保管該汽機車時,扣繳其牌照;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車輛。

租賃車業者已盡告知本條處罰規定之義務,汽機車駕駛人仍駕駛汽機車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之一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處罰鍰加罰二分之一。

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之情形之一,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機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

前項汽機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定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第六項血液測試檢定結果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並僅得作為執法利用;有關血液採集、測試檢定、保存、銷毀、安全維護措施等程序、方法、數量、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及交通部定之。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三十五條之二、第四十三條均維持現行條文。

請宣讀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有前二項規定之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吊扣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處新臺幣三萬六千元罰鍰,吊銷其駕駛執照。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教練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十六、占用自行車專用道。

十七、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

十八、行經設有停車再開標誌、停標字或閃光紅燈號誌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停讓。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及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

前項情形致人死傷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及該汽車牌照。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五十六條。

第五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除通學區外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五條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裁決書送達後逾三十日之不變期間未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或其訴訟經法院裁判確定,而不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經處分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

二、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依限期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

三、罰鍰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六十七條。

第六十七條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一條第五項前段、第二十一條之一第四項前段、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五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後段、第四項後段、第五項後段、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除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後段、第四項後段、第五項後段者外,不在此限。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一條第五項後段、第二十一條之一第四項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二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曾依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項前段、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四十五條第三項、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四項、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曾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或汽車駕駛人曾因肇事致人重傷依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四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依第三十五條第五項前段規定或曾因肇事致人死亡依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五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曾依本條例其他各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一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項及前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期間計達六年以上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除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項前段、第五項前段者外,不在此限。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三十五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未依規定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前項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之實施對象、教育或治療實施機構、方式、費用收取、完成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之認定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衛生福利部定之。

第一項至第四項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規定,於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經吊銷或註銷者,適用之。

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於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經吊銷或註銷者,在所規定最長吊扣期間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七十二條。

第七十二條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處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禁止其行駛,並責令改正。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七十八條。

第七十八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五、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使用行動輔具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八十條。

第八十條  行人行近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四千八百元罰鍰: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不依規定暫停、看、聽、有無火車駛來,逕行通過。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八十四條。

第八十四條  疏縱或牽繫動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處飼主或行為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八十五條之三。

第八十五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六條第四項、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六項、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第七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及前條第一項之移置或扣留,得由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逕行移置或扣留,其屬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移置,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為之。上述之移置或扣留,得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之。

前項移置或扣留,得向車輛所有人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其不繳納者,追繳之。

第一項移置保管或扣留之車輛,經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經公告三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移置保管機關拍賣之,拍賣所得價款應扣除違反本條例規定應行繳納之罰鍰、移置費、保管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依法提存。

前項公告無人認領之車輛,符合廢棄車輛認定標準者,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清除之。

依本條例應沒入之車輛或其他之物經裁決或裁判確定者,得拍賣、銷毀或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清除。

前五項有關移置保管、收取費用、公告拍賣、移送處理之辦法,在中央由交通部及內政部,在地方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權責分別定之。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八十七條。

第八十七條  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六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第九十二條  維持現行條文。

請宣讀增訂第九十二條之二。

第九十二條之二  汽車駕駛人之體格或體能變化有不合規定合格基準之情形,應將駕駛執照繳回當地公路監理機關,重新辦理駕駛執照資格審查。

公路主管機關為查核汽車駕駛人患有視覺功能障礙、失智症、癲癇或其他足以影響汽車駕駛之體格或體能變化情形,得洽請下列機關提供相關資料,受請求機關有配合提供之義務:

一、衛生福利部主管身心障礙證明資料。

二、勞動部主管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失能給付資料。

三、農業部主管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身心障礙給付資料。

四、銓敘部主管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資料。

五、國防部主管軍人保險身心障礙給付資料。

公路主管機關經查核前項所列機關提供之相關資料,認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所定情形者,應通知該駕駛人限期重新辦理駕駛執照資格審查;經通知辦理,屆期仍未辦理駕駛執照資格審查者,由公路監理機關逕行註銷其駕駛執照。

公路主管機關依第二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項提供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項目、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相關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九十二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五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之三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報告院會,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現在作以下決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九十二條之二條文;並將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五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之三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附帶決議:

1.鑑於目前中央各部會及地方政府,對於「通學區」之劃設及其定義仍未一致,考量修法後地方政府實務執行上可能遭遇之困境,爰請交通部應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6項修正通過後1個月內,召集教育部及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等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針對「通學區」之劃設及其定義,研商統一標準與內容,以提升全國法令規範一致性,協助地方政府落實執法,強化對於兒少通學安全之保障。

2.我國國人依規定考領有之國內駕駛執照,現行於吊銷、吊扣、註銷及禁止考領駕駛執照期間,本不得再持外國駕駛執照換領我國駕駛執照。交通部並以113920日交運字第1130016157號函說明,民眾持我國駕照吊銷禁考期滿後,自應重新接受國內相關駕照管理規定經考驗合格後方予發照,為求明確,請交通部應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明定相關規定,以利國人遵守。

3.變更非原廠型式排氣管車輛不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行駛及停放中車輛現行已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逕行舉發之。鑑於變更非原廠型式排氣管之車輛停放當下雖未產生噪音污染,但上路後仍會對社會安寧產生危害,請內政部警政署加強員警教育訓練,加強取締停放中變更非原廠型式排氣管不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之車輛。

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1項規定係供駕駛人行駛道路之遵循,而非道路主管機關劃設內側車道禁行機車之通則依據,道路車道安全合理使用仍應由各道路主管機關考量道路幾何設計、車流特性、車種組成及相關管理措施,如機車流量、左轉專用車道或專用時相等,於維護交通安全前提下,因地制宜檢討第3車道開放機車行駛及直接左轉,爰請交通部加強督導各道路主管機關系統性檢討規劃符合行車安全之合理車道配置,俾利各類車輛安全行駛。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我們就決定照案通過。

現在進行完成立法程序後之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2分鐘,並截止登記。

首先請牛煦庭委員發言,林國成委員請準備。

牛委員煦庭:1717分)謝謝主席、各位委員同仁。本席曾經擔任過桃園市議員,在擔任市議員時期遇到最大宗的選民陳情事項,就是噪音車擾民。窗外震耳欲聾的轟鳴聲是人民的惡夢,改裝排氣管的噪音車是人民的公敵。

有鑑於此,環境部今年正式實施改裝排氣管的認證制度,希望從源頭開始管控噪音污染的問題,本席對此表示肯定,但是我們也要提醒,好還要更好,現行罰鍰過低,多數人是罰不怕,而在責令改善的一個月期間內,還像吃了無敵星星,騎著噪音車、開著噪音車,四處橫行,也無需自行負擔檢驗費用。因此本席提案,並且在交通部共同支持修正條文的情況之下,我們縮短了責令改善時間為15日,而且若逾期不改善者,直接處以扣牌處分,透過加重處罰,以加速改善檢驗排氣管的程序,如此期待更進一步還給居民一個寧靜、舒適的生活環境。

另外,有關於併排停車的規範,現行制度無論車種、時段、路段或者是停車的方式,沒有考量違規樣態的不盡相同,一律以定額罰鍰,並沒有使行政機關就個案對交通影響的程度來做斟酌的衡量。為了使制度更符合比例原則,本席於第五十六條修正條文中,將定額調整為罰鍰級距,讓我們的執法機關能依個案情形予以輕重不同的裁量權限。

道交條例是一部大部頭的法案,我們在此要特別感謝林國成委員積極排案、耐心溝通,也感謝大院各位委員的共同支持,謝謝。

主席:謝謝牛煦庭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林國成委員發言,林月琴委員請準備。

林委員國成:1719分)韓院長,還有全國的人民。我想首先我要強調,台灣民眾黨跟本席非常重視我們交通的安全,我黨修改法令,當然要特別感謝本院交通委員會各黨各派的委員,在集思廣益、互相尊重的情況之下,完成道交條例的修改。其中特別針對無照駕駛這5年來成長了22%修改了相關規定,開車要有執照是負責任的態度,所以,針對無照駕駛我們加重處罰;另外是噪音改造的問題,在這個部分加重罰則,還給臺灣市民生活的安定;還有一個就是酒駕終身不能考照,展現零容忍的決心,所以本席非常重視第六十七條,這部分一定要嚴格執行,只要酒駕肇事致死,終身不能考照,這是第六十七條修法的重點;另外就是照顧長者、孩子,也就是年長者發生事故,我們特別作成附帶決議,特別去保護學童的安全。最後我要再一次謝謝我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各黨各派的委員,謝謝你們的支持,讓我們順利完成修法,謝謝各位!感謝大家!

主席:謝謝林國成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林月琴委員發言,林倩綺委員請準備。

林委員月琴:1722分)主席、各位同僚,今天很高興終於三讀通過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修法。首先,根據數據顯示,國內無照駕駛非常嚴重,就像剛才林國成委員講的,過去5年的案量成長22%,每一年有700人死亡、4萬人受傷,社會成本高達千億元。我是最早留意到這個問題並提出修法版本的委員,從我進立法院以來,持續召開多場的協調會跟記者會,就是希望儘快取得共識,以加重違規成本跟執法效率為目標,重點強化既有的防制策略。很高興第二十一條最終版本採納了我的多數建議,分別有三大修正重點:第一、違規當下立即扣車,提高違規使用車輛的門檻;第二、同步處罰車主,強化外控機制,要求車輛所有人善盡管理責任;第三、違規的罰鍰無上限,三次以上金額持續疊加。其次,我也要感謝部會跟委員同仁的支持,同步通過了第五十六條的修正條文,強化了通學環境入口的視距安全。此案預期將實質有感的提升我們國內通學環境計畫的效益,降低兒少通學路途當中的事故風險。最後,除了罰則跟環境改善以外,我認為更重要的是儘速提升大眾運輸的可近性跟替代運具的布建,我也會持續監督部會落實道路平權的目標,交通改革大家一起來努力,謝謝。

主席:謝謝林月琴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林倩綺委員發言,洪孟楷委員請準備。

林委員倩綺:1724分)院長、各位同仁,大家好,讓無照駕駛無所遁形,為交通安全共同把關,今天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的修正,修法的核心就是要防止無照駕駛再奪走寶貴的生命,要讓法律回應現實,讓社會看到國家面對交通安全問題的決心。

根據交通部統計,近年來我國少年及高齡者無照駕駛的事故頻傳,2023年光是少年因無照駕駛就造成死傷人數近6,000人,另外有188條生命逝去,占少年交通死亡案件的七成,這不僅是個別家庭的悲劇,更是公共安全的重大警訊。因此,此次修法將罰鍰上限與累犯處罰同步調整,提高違規代價並加強對汽車所有人縱容無照駕駛的連帶處罰,目的不是為了重罰而罰,而是讓罰則有真實的威力,讓每一個車主都知道,如果放任他人無照駕駛,不是只有他人的錯誤,也是自己的責任。我們在過去的交通事故觀察到,無照駕駛常與車主縱容高度相關,很多家長明明知道孩子沒有駕照,卻仍把鑰匙交給他;沒有駕照的員工也因為雇主求方便,而讓沒有駕照的員工載貨,這些行為等同違法,也讓整個社會付出沉痛的代價。因此,此次修法除了提高罰鍰,也加重吊扣牌照的期間,讓車主必須真正負起責任。

本席認為,制定法律時不能只有看到懲罰的一面,更要看到預防的層次,政府應該要強化教育宣導道路安全的觀念,對於高齡者也應該提供更有效的代步交通選項,讓長者能夠安全移動。這一次的修法,我們讓法律更有力量、讓社會更有秩序、讓每個用路人都能夠在安全的環境中前行。

主席:謝謝林倩綺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是最後一位登記發言的委員,請洪孟楷委員,請發言。

洪委員孟楷:1726分)主席、各位同仁。道交條例今天修法三讀通過,其實我們常講一個觀念,道路是所有用路者共同維護,安全至上非常重要;而我也常說交通沒有最好,只有更好。所以我們共同努力,就是希望把過去的漏洞能夠補齊、更加加強。

首先,在這一次的修法有兩大重點是本席跟所有本院的委員所共同關心,噪音車的重罰應該不能被縱容。我們都看到,其實現在民怨很深的就是噪音車部分,所以我們也希望透過今天的修法通過,能夠嚇阻噪音車違法產生噪音的狀況。

第二個部分就是無照駕駛,無照駕駛危害公共安全,更是造成嚴重車禍的主要原因之一,五年來的統計,高達8起車禍就有一起是無照駕駛所產生,也因此我們當然希望能夠嚇阻無照駕駛持續發生。這一次的修法有三大重點:第一,加重罰則;第二,累犯機制,十年裡面如果再犯的話,直接以最高額裁罰;第三,車主要負連帶責任。我們呼籲所有車主跟我們一起共同捍衛並且阻止無照駕駛的產生,目的並不是要罰錢,而是要真真正正嚇阻無照駕駛,保障所有用路人在道路上的安全。

未來我們也要持續督促大眾運輸工具能夠更加完善,其實這兩天有看到一個暖心的新聞,有公車駕駛他霸氣一抱把身障者給抱起來,這樣子的一個新聞我認為更應該要持續地彰顯。未來我也持續推動雙層巴士能夠上國道,預計今年年底也會來進行,所有的共同努力都是希望讓交通更好、讓臺灣更好,我們一起繼續加油!謝謝。

主席:謝謝洪孟楷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俊憲等23人擬具「公路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冠廷等18人、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廖先翔等16人分別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冠廷等16人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馬文君等19人、委員邱若華等17人分別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公路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義川等16人擬具「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俊憲等21人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2231223133會期第869138478858 次會議報告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828

發文字號:台立交字第1142402026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委員林俊憲等23人擬具「公路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冠廷等18人、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廖先翔等16人分別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冠廷等16人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馬文君等19人、委員邱若華等17人分別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公路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義川等16人擬具「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俊憲等21人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3417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085號、第1130701109號、1131022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260號、113116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364號、1131112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777號、1131126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967號、114326日台立議字第1140700575號、114430日台立議字第1140700863號、第1140700865號、第1140700968號、11464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841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1份(含條文對照表)。

正本:議事處

副本:交通委員會

併案審查委員林俊憲等23人擬具「公路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冠廷等18人、委員徐富癸17人、委員廖先翔等16人分別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冠廷等16人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馬文君等19人、委員邱若華等17人分別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公路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義川等16人擬具「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俊憲等21人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壹、審查依據

各提案經院會報告如下;均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委員陳冠廷等16人及委員何欣純等18人分別提案,均經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

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經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

三、委員陳冠廷等18人提案,經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

四、委員馬文君等19人提案,經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

五、委員徐富癸等17人提案,經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

六、委員王義川等16人提案,經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

七、委員林俊憲等23人、委員邱若華等17人及委員林俊憲等21人分別提案,均經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

八、委員廖先翔等16人提案,經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

貳、審查過程

本院交通委員會分別於114512日(星期一)及820日(星期三)召開第11屆第3會期第11次、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草案;均由交通委員會林召集委員國成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黨團說明提案要旨,並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有委員何欣純、張啓楷(代表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廖先翔說明提案要旨(512日),交通部政務次長陳彥伯、公共運輸及監理司司長林福山報告(512日);及財政部、內政部、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業部、環境部、行政院主計總處等相關機關代表列席備詢及說明。

參、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一、委員林俊憲等23人提案要旨:

鑒於現行汽車燃料使用費之目的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且為因應電動車普及化趨勢,以及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顯有徵收電動車相關費用之需求,汽車燃料費實有正名之必要,爰擬具「公路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委員陳冠廷等18人提案要旨:

為達成永續林業,減少對外來植物的依賴,促進綠生活願景,課予公路景觀美化工程須以原生鄉土樹種為主,爰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

()台灣原生鄉土樹種如樟樹、毛柿、苦楝等,經過長期的本土環境演化,具備良好的適應能力,能有效抵禦都市環境中的各種天災壓力,提供較佳的生態效益,並且易於管理和維護。

()原生鄉土樹種與本地動植物共生共存,有助於維護生物多樣性,支持都市中的自然生態平衡,降低外來樹種可能導致入侵本土生態系統的問題,破壞本地環境的平衡。

()許多原生鄉土樹種如樟樹和肖楠與台灣的歷史文化息息相關,常見於古蹟與文化場所。栽種原生鄉土樹種並於過程納入居民參與機制,保留並強化地方文化特色,增添歷史意涵,並促進地方認同。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已於2020年公布《原生森林植物名錄》,並設置臺灣原生樹木推廣及媒合平台,提供查詢具園藝及景觀應用潛力的原生植物。林業試驗所亦成立全國種樹諮詢中心,以及內政部《都市人本交通道路規劃設計手冊》亦臚列「市區道路喬木類植栽樹種建議」,作為行道樹栽植之依據。

三、委員徐富癸等17人提案要旨:

鑒於近年氣候變遷加劇,天然災害頻率及強度增高,為建立韌性防災城市,道路景觀之設置應考量水土保持,以原生種為優先,爰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

根據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統計,凱米颱風期間造成路樹倒塌2,224件,山陀兒颱風期間造成路樹倒塌3,240件,康芮颱風期間造成路樹倒塌3,856件,颱風期間一般災情通報往往以路樹倒塌為大宗,更可能造成民眾生命、身體及財產的損失,中央及地方政府針對路樹種植應更加考量水土保持,以維護交通安全及民眾之安全。

四、委員廖先翔等16人提案要旨:

鑒於近年因氣候變遷影響,降雨及颱風等天然災害頻率增加及強度增高,如凱米、山陀兒等颱風均造成數千路樹傾倒的災損,為建立韌性防災城市,道路景觀之設置應同時考量水土保持與災害防治,以原生樹種為優先並定期檢視其生長狀況與根系穩固性,以確保公路安全與設施完整,爰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

()根據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統計,凱米颱風期間造成路樹倒塌2,224件,山陀兒颱風期間造成路樹倒塌3,240件,康芮颱風期間造成路樹倒塌3,856件,路樹倒塌更可能造成民眾生命及財產的損失,中央及地方政府針對路樹種植應更加考量水土保持,以維護交通安全及民眾之安全。

()山陀兒颱風造成高雄1萬多棵樹木倒伏,學者專家認為易竄根的黑板樹等不適宜樹種應慢慢汰除,也建議多種灌木與喬木,增加生態多樣性。外來種黑板樹是台灣常見的行道樹,但其材質較脆弱,遇颱風時易折斷,且淺根及生長快速,會破壞人行道鋪面。台灣原生種如台灣欒樹、樟樹等,根系扎實更耐風雨。

五、委員陳冠廷等16人提案要旨:

為強化公路安全性與效能,確保公路設計滿足各種車輛與行人安全通行的需求,進而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爰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

()為了提升公路安全性及使用效能,修正第三十三條條文,新增「落實軌跡驗證,符合通行車種」的要求。這項修正旨在強化公路設計、施工、養護及交通工程的品質,確保所有通行的車輛均能在公路上安全、順暢地行駛。

()軌跡驗證是指通過專業測試和分析,確保公路設計適合於預期中的各種車種行駛,包括考慮車輛尺寸、轉彎半徑等因素,從而提高公路的適用性和安全性。

()修正條文亦保留了原條文中「以人為本理念」及「保障用路人安全為原則」的核心價值,強調用路人的安全才是政府應該最優先考慮的項目。

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要旨:

鑑於現有計程車牌照之分配係依縣、市人口及使用道路面積比例發放,且多數縣市數量多年未有增加。惟近年我國面臨人口老化,可供輪椅上下車之通用計程車需求大增,受限於現有計程車牌照數量之限制,致使計程車客運業者無法新增通用計程車數量。為擴大我國通用計程車數量,以滿足年長行動不便者與長照接送之需求,爰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將通用計程車牌照比照優良計程車個人牌照,不受現有計程車牌照數量之限制。

七、委員馬文君等19人提案要旨:

鑑於我國自民國11465歲以上高齡人口占比將超過兩成,正式邁入「超高齡社會」,111年國人的平均餘命已達79.84歲,顯然我國面臨人口老化,亟需增加可供輪椅上下車之通用計程車,以滿足老人、未領有身障證明(手冊)之行動不便者接送及公共運輸需要,惟受限於現有計程車牌照數量之限制,爰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將通用無障礙計程車牌照比照優良計程車個人牌照,不受現有計程車牌照數量發放之限制,以使無障礙運輸將更加完備。說明:

()我國從民國11465歲以上高齡人口占比將超過兩成,正式邁入「超高齡社會」,民國154年每10人中,約有4位是65歲以上老年人口,而此4位中即有1位是85歲以上之超高齡老人,顯示我國人口結構快速高齡化。

()計程車牌照是受政府管制的,計程車牌照數量乃應依照縣、市人口及使用道路面積成長比例發放。由於台灣人口負成長,目前已無增加牌照數量的機會。

()通用計程車為車輛設置有輪椅區之計程車,車輛型式除須符合計程車規範外,另車內輪椅區設置須符合車輛相關安全檢驗規定。復康巴士僅可服務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之身障者;通用計程車除服務身障者外,老人、未領有身障證明(手冊)之行動不便者,乃至一般民眾均為服務對象。

()我國面臨人口老化,亟需增加可供輪椅上下車之通用計程車,以滿足老人、未領有身障證明(手冊)之行動不便者接送及公共運輸需要,惟受限於現有計程車牌照數量之限制,爰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將通用無障礙計程車牌照比照優良計程車個人牌照,不受現有計程車牌照數量發放之限制,以使無障礙運輸將更加完備。

八、委員邱若華等17人提案要旨:

鑒於我國已邁入超高齡社會,平均每五人即有一位是六十五歲以上長者,各地方縣市也紛紛提出敬老卡並給予長者搭乘大眾交通工具之優惠,藉此照顧年長者日常生活、並鼓勵其外出融入社會,但年長者由於肌力或是反射退化,在搭乘公車、捷運或客運時,經常因為各種突發事件反應不及或是車輛啟動時之後座力跌倒。若長者因個人身心情況已獲得身心障礙手冊,則可以使用復康巴士,但目前我國復康巴士資源因為各地不同狀況,大多呈現資源不足問題,導致老年人或是身心障礙者在「行」的層面受到阻礙。於此情況下,若採用通用計程車幫助為老年人與身障者外出,有望彌補各地復康巴士資源不足問題。通用計程車有專門為為行動不便者設計的相關機制,例如:輪椅置放處,可使輪椅使用者直接上車,讓有需要協力之長者或是身障者能夠更安全的外出,惟我國現行計程車牌照應依照縣、市人口及使用道路面積成長比例發放,限制通用計程車加入各地方協助的行列,為有效臻全我國之老人或是身心障礙者福利,爰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九、委員何欣純等18人提案要旨:

為我國發生車禍事故致死或重傷者之後,為避免肇事人或其企業本體脫產卸責,得由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之申請,暫不予核准屬該業者登記名義全部或部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盱衡近年發生及申請案件數,宜將現行公路主管機關「被動申請」方式調整修正為「主動告知」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另公路主管機關為修建或維護公路及其設施安全,得派員進入公、私有土地內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務機構以雙掛號發送並送達,以保障民眾相關法定權益,爰擬具「公路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十、委員王義川等16人提案要旨:

為強化公路公共運輸安全保障,減少交通事故後續衍生之社會成本,並確保肇事各方之權益,爰擬具「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要求公路公共運輸業者強制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以保障公路公共運輸安全,提升交通安全與社會公平。說明:

()目前公共運輸工具依《公路法》規定僅需強制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旅客責任險」,但對於第三人責任保險並無強制規範,導致事故發生後,第三人財物損害之賠償責任往往由駕駛員或受害者自行承擔,造成諸多爭議與社會問題。近年來多起公路公共運輸事故發生後,因客運業者未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導致受害人求償困難,甚至需要肇事駕駛自行負擔巨額賠償,造成經濟負擔與社會矛盾。現行法規的不足,使得公共運輸業者對第三人財務損害的保障不夠完善,亟需修法補強。

()為強化公共運輸安全保障,減少交通事故後續衍生之社會成本,並確保受害者之權益,爰擬具「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要求公共運輸業者強制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提供更完整保障,包含財損、工作損失及精神賠償,降低事故帶來之財務衝擊,提升交通安全與社會公平。

十一、委員林俊憲等21人提案要旨:

鑑於公路法中對於申挖公路用地回復路面標準並未確實規範,有違國人對「路平」期待;申挖單位未確實回填造成路面凹凸不平,不僅危及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也會嚴重損害國家形象。再者,目前道路中埋設多種管線與孔蓋,103年高雄氣爆一案,係因管線機構施工不當、未盡維護之責,以致發生重大公安災害。經查,管線機構與道路主管機關缺乏橫向聯繫,主管機關無法確實掌握路面下管線情形,造成防救災害不易。故增列路面齊平標準與罰則,明定施工機關(構)有回復挖掘路面平整責任,並要求管線機構應主動維護申挖路面之設施,以避免重大氣爆悲劇重演,爰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

()鑒於103731日晚間高雄發生重大連環氣爆災害,釀成32人死亡、至少5千人生命、健康或財產蒙受損失之重大公安事件。監察院曾於104年提出糾正案,指出政府應確實整握地下管線圖資以落實指揮體系一元化;埋設管線之管線機構,應本於「公共事業應主動蒐集、傳達相關災情」職責,加強管線清查、巡檢及檢測業務。故增列管線機構於申挖路面巡查責任,並明訂因管線機構違失,致國人生命財產安全損害,或重大公安事故之罰則。

()另查我國附設之人(手)孔蓋仍未全數下地,以1054月統計資料為例,台電公司目前仍有675,229個未下地之人(手)孔蓋、已下地僅有271,308個;台水公司下地之人(手)孔蓋僅有88,273個,未下地孔蓋數量高達429,916個。另外,部分管線如消防、瓦斯管線,因具有特殊功能或危險性,無法進行孔蓋下地作業。對於可下地仍未下地之人(手)孔蓋、以及不可下地之特殊管線,其申挖路面後回復實有明訂規範之必要,俾便道路主管機關管理。

()而我國路面下設置之管線單位至少有:自來水、下水道、瓦斯、電力、郵政電信等,管線機構與道路主管機關缺乏橫向聯繫,也沒有明確規範,以致道路主管機關管理困難。故新增管線機構與申挖機關(構)對於路面回復、管線維護之權責,以維用路人權益。

()據上,為維護用路人權益、保障國人安全,避免再度發生如高雄氣爆之重大公安災害,爰提出「公路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肆、機關報告

一、交通部報告

114512日〕

政務次長陳彥伯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貴委員會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林委員俊憲、陳委員冠廷、徐委員富癸、馬委員文君、邱委員若華、何委員欣純、王委員義川等相關委員擬具公路法修正草案共10項提案,提出本部處理建議,敬請指教。

有關公路法相關提案重點說明如下:

()林委員俊憲等提案修正第27條、第28條、第75條,建議修正汽車燃料使用費名稱與納入非使用燃料車輛之徵收費率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訂之,及建議修正第72條,增列管線機構設置之人(手)孔蓋與路面齊平標準與罰則、陳委員冠廷、徐委員富癸等提案修正第32條,建議增列公路景觀工程應以原生樹種為優先、何委員欣純等提案修正第60條之1,建議增訂公路主管機關為修建或維護公路派員進入公、私有土地應以雙掛號通知送達,本部敬表認同,並尊重貴委員會綜合審查結果。

()陳委員冠廷提案修正第33條,建議增訂公路設計相關規範應落實符合通行車種之軌跡驗證,考量既有的公路相關規範已有類似規定,爰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台灣民眾黨黨團及馬委員文君、邱委員若華等提案修正第39條之1,建議通用計程車不受現有計程車牌照發放原則限制,考量各公路主管機關已可依權責審酌供需決定是否增發牌照,且業者亦可透過跨行政區過戶機制調控牌照數量需求。何委員欣純等提案修正第46條,建議由公路主管機關主動告知交通事故受害者方申請汽車運輸業車輛暫不予過戶繳銷,考量主動告知作業有其不確定性,且現行實務作業面已可主動告知。王委員義川提案修正第65條,建議增訂公共運輸業者強制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考量該保險屬公司治理之風險分攤範疇,建議由業者基於經營管理需求投保來轉移其風險,爰建議均維持現行條文。

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司長林福山報告:

()前言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貴委員會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及林委員俊憲、陳委員冠廷、徐委員富癸、馬委員文君、邱委員若華、何委員欣純、王委員義川等相關委員擬具公路法第27條、第28條、第32條、第33條、第39條之1、第46條、第60條之1、第65條、第72條、第75條等共10項修正提案,提出本部處理建議供貴委員會參採,謹報告說明如後,敬請指教。

()相關委員提案修正重點及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1.林委員俊憲等提案修正公路法第27條、第28條、第75條,修正「汽車燃料使用費」名稱及納入非使用燃料車輛之徵收費率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另訂之:

(1)有關「汽車燃料使用費」名稱,委員提案建議修正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費」,基於公路法第27條之徵收目的,本部建議可考量修正為「公路使用養護管理費」。

(2)另委員提案因應新能源車輛發展趨勢,未來均應徵收「公路使用養護管理費」(原汽車燃料使用費),新增第3項非使用燃料車輛之費率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另訂之,此與本部已請運輸研究所通盤檢討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之徵收規範(含徵收對象、方式、期間、規定費率及增列電動汽機車收費標準)及配套措施等方向一致,本部尊重貴委員會綜合審查結果。

2.陳委員冠廷、徐委員富癸等提案修正公路法第32條,建議增列行道樹、花木植栽工程,應以原生樹種為優先:經查本部頒布「公路景觀設計規範」7.4.3已有規定新植設計選種宜以原生或鄉土樹種為主,並減少外來入侵種,與委員提案內容相同;另水土保持亦已納入「公路排水技術規範」中執行,故委員提案修正內容與各公路相關規範方向一致,本部尊重貴委員會綜合審查結果。

3.陳委員冠廷提案修正公路法第33條,建議增訂公路設計相關規範應落實符合通行車種之軌跡驗證:

(1)經查本部「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一章總則之1.5節「設計車種與最小轉向軌跡」中,已將各設計車種(小客車、貨車、大客車、中型半聯結車、大型半聯結車、全聯結車)與其最小轉向軌跡(分前懸轉向軌跡、右後輪轉向軌跡、左前輪最小轉向半徑),分轉向角度(30度、60度、90度、120度、150度至180度),數值各有不同;於路線設計時須依照此規定進行路口轉彎半徑檢核,實質上已涵蓋委員提案意旨。

(2)考量本條涵蓋設計、施工、養護全生命階段,非單就路線設計部分,且相應之規範已要求軌跡驗證檢核,爰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4.台灣民眾黨黨團及馬委員文君、邱委員若華等提案修正公路法第39條之1,建議通用計程車不受現有計程車牌照發放原則限制:

(1)依據公路法第39條之11項規定,計程車牌照係依照地方人口及使用道路面積成長比例發放,爰各公路主管機關本即可依權責,審酌轄管地區人口成長及交通運輸供需情形,決定是否增發牌照,並無限制計程車牌照總量。

(2)目前通用計程車係由車隊招募有意願服務之駕駛參與,計程車駕駛仍依既有制度透過車行或合作社辦理車輛領牌,並未因車輛為通用計程車而受限。倘針對通用計程車放寬現行牌照發放原則,恐將衍生計程車數量過度成長,造成計程車市場供過於求。

(3)為利計程車牌照數量調控,本部已於108101日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不同縣市計程車業者可透過兩地計程車公會報經雙方公路主管機關同意,進行跨行政區過戶,迄今已有臺中市、彰化縣、新竹縣(市)共8個縣市,透過該機制互相調控計程車車額之調配,建議仍維持現行條文。

5.何委員欣純等提案修正公路法第46條及第60條之1,建議將交通事故受害者方申請汽車運輸業車輛暫不予過戶繳銷,調整為公路主管機關主動告知,與增訂公路主管機關為修建或維護公路及其設施安全派員進入公、私有土地內,應將送達文書以雙掛號發送:

(1)46條部分:

現行規定公路主管機關得應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檢具警察機關相關證明文件之申請,自交通事故發生日起2個月內,暫不予核准屬該業者登記名義全部或部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如改由公路監理機關主動告知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須於2個月內取得相關應通知人之聯繫方式,若在此期間無法取得、聯繫不上、或應通知人有所遺漏等,將損及家屬權益,另恐造成公路監理機關有違法之虞,日後遭主張求償或應負行政責任。

現行實務上公路監理機關於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時,若可取得受害者或其配偶、親屬之聯繫方式,均會主動告知其可依本條法規申請該事故業者登記名義全部或部分車輛禁止過戶、繳銷牌照,以利受害者後續求償。考量主動告知作業有其不確定性,為避免行政機關與受害者衍生後續責任爭議,且現行實務作業面已可主動告知,建議仍維持現行條文。

(2)60條之1部分:

本次委員提案修正公路主管機關因修建養護需要進入公私有土地之通知規定,係參照行政程序法、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尚無窒礙難行之處,本部尊重委員會審查結果。

6.王委員義川提案修正公路法第65條,建議增訂公共運輸業者強制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

(1)有關第三人責任險主要是針對被保險人(客運業者)因所有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死亡、體傷或財物(車輛)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2)現行公路法已規範客運業者應投保之強制險及旅客責任險,至於現行實務屬於財務損害賠償及任意險之第三人責任險部分,較屬公司治理之風險分攤範疇,建議可由業者基於經營管理需求投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來轉移其風險,爰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7.林委員俊憲等提案修正公路法第72條,建議增列管線機構設置之人、手孔蓋與路面齊平標準與罰則,明定施工機關(構)有回復挖掘路面平整責任,並要求管線機構應主動維護申挖路面之設施:經查本次林委員提案修正條文為109127日立法院第10屆第2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通過版本,惟尚有涉及管線機構須配合辦理事項,本部尊重委員會審查結果。

()結語

綜上說明,本部感佩相關委員之提案,併謹提供本部建議處理意見,尚請各位委員參考。謝謝!

二、農業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與會先進:

大院第11屆第3期交通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公路法」修正草案。首先感謝各位委員、先進,對於推廣臺灣原生樹種與應用於公路行道樹種植,以營造原生景觀且維護台灣生態系健全之重視與支援。以下僅就有關本部業務部分提供報告,敬請各位委員給予指教。

()前言

森林生態系帶給國人供給、支持、調節、文化等多元服務價值,臺灣六成土地為森林所覆蓋,且具有極高的生物多樣性,維管束植物即有四千餘種,不論是喬木、灌木或地被草花植物,潛藏許多具有園藝、景觀、甚至醫療保健潛力的物種。原生植物歷經臺灣多樣化生態環境之長期演化,普遍具有較好的環境適應性、較佳的生態效益及易於管理維護等優良的栽培特性。透過鄉村或都會栽植,由中央或地方各級機關經管公園、公路、市區道路兩旁或分隔島等區域,進而營造成原景綠境,除健全鄉村或都會生態系統的基礎,更可鏈結中央保育軸帶以外,野生動、植物等關注物種的生態廊道,有助於人與自然的和諧共生。

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以下簡稱林業保育署)為發掘臺灣森林植物之多元永續利用價值,自2018年間即委由國立中興大學調查盤點臺灣森林中具有園藝、景觀、蜜源及保健等潛力的各類原生植物名錄計106種,截至2022年止,已增加至227種具有景觀價值潛力的原生植物,理整其個別之形態、耐陰、耐旱、提供鳥類及蜂蝶覓食來源等不同特性及應用方式,作為社會各界瞭解原生植栽之入門參考。

()近期階段性成果及未來精進作為

1.持續盤點開發原生植物種類,健全種苗系統。

2022年林業保育署再次委託國立中興大學進一步盤點具景觀價值的原生植物,發表「原景綠境-臺灣原生樹種景觀應用手冊」並由各地區分署採種加以培育,推廣各公私部門利用。期盼未來政府與民間的景觀工程與植栽應用方案,能有更多可突顯臺灣特色的選擇,構築更符合生態環境的城鄉自然文化地景,也更能促進在地生態的健全。該手冊由多位植物專家學者,盤點及篩選出227種具有景觀價值潛力的原生植物,內容包含景觀植物概述、原生種與外來種說明、植栽維護管理,亦理整227種原生植物個別之形態、耐陰、耐旱、提供鳥類及蜂蝶食來源等不同特性及應用方式,作為社會大眾瞭解原生植栽的入門參考書籍。

2.建置原生植物專屬資訊網站,提供民間業者及植栽需求者交流平台。

(1)「臺灣原生樹木種苗網」(theme.forest.gov.tw/forestplant/

林業保育署推廣臺灣在地原生植物,所屬各地區分署持續發掘轄管國有林特定原生植物,採種帶回所轄苗圃進行發芽培育,培育期需13年不等。每一種苗木均有明確種原生產地點,希透過育苗業商,將所購苗木接續擴大繁殖,配合政府推廣原生植物政策,逐步媒合苗木供應端及工程、社區學校綠化等需求端,以建構原生植物產業鏈。

(2)「臺灣原生樹木推廣及媒合平臺」(nativetree.forest.gov.tw/

林業保育署在2018年首波篩選106種園藝景觀性原生植物之基礎上,把握適地適種、好照顧等原則,在該署各地區分署進行採種及育苗,除了每年3月植樹月發放給民眾之外,也在2020年建置「臺灣原生樹木種苗網」,提供種苗業、花卉栽培業、休閒農業、園藝服務業、造林業等育苗相關業者選購苗木的服務。

近年持續盤點具有景觀應用潛力的原生樹木,為了健全原生樹木產業鏈及需求端在資訊取得方面的可及性,爰建置「臺灣原生樹木推廣及媒合平台」,希透過該平台讓苗木資訊的公開揭露及溝通管道更加多元便利。平台特色包含:景觀原生樹木資料庫、提供業界免費上架販售原生樹種苗木及增加曝光度、單一窗口等,方便選購各類原生樹木,以滿足公共工程、行道樹、校園綠化及景觀建築等對原生樹種之需求,進而活絡原生樹木產業。

3.成立「全國種樹諮詢中心」,提供公私部門機關(構)專業諮詢意見。

有關國內植栽種植及維護,常因不當修剪及栽培而夭折,除草傷及樹木基部導致生長不佳、死亡或因種植之外來樹種無法適應當地環境,衍生相關環境問題。

2022511日行政院蘇院長於該院召開全國種樹專案會議,責成本部林業試驗所(以下簡稱林試所)成立「全國種樹諮詢中心」,推動原生鄉土樹種,其三大任務為樹種推薦、植栽諮詢與維護管理諮詢;服務項目包括教育訓練、樹種鑑定、樹種推薦、購樹媒合平台、植穴與客土、土團與支架、栽種季節、修枝與除草、枝下高修整、施肥與病蟲害、樹木健檢以及剩餘資材活化等。

林試所於2022519日召開全國種樹諮詢中心研商會議,結合國立宜蘭大學、國立臺灣大學、中國文化大學、國立中興大學、國立嘉義大學、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共六所大學及該所六處研究中心與研究人員,分別設立13個分支單位,包含諮詢辦公室及專業諮詢專家群。

全國種樹諮詢中心已透過國內林業專家依照下列原則篩選北、中、南、東各區域適合的行道樹建議名單(如附,亦可於全國種樹諮詢中心官方網站查詢):

(1)以原生(鄉土)樹種為主。

(2)四季物候分明。

(3)一縣一樹。

(4)具地方特色。

各地區如有需針對該地種植狀況諮詢,全國種樹諮詢中心可供外界電話諮詢,如有需要亦可派遣專家至現地提供植樹指導。

()結語

本部自2018年啟動原生植物運用及發展政策之用意,係為社會各界提供正確且足夠的原生植物資訊,從而與景觀、園藝業者合作,提供原生種苗木且擴大培育規模,形成商業規模。最終讓臺灣森林的草、木本植物,從山林走進都會,從公部門經管公用設施綠美化,走進每個人家中、庭院,成為生活的一部分,藉以提升美的境界。順應上開政策內涵,本部林業保育署及林試所將各司其職,持續加強盤點具有地區特色潛力之原生植物種類,並擴大其種苗培育、規格苗驗證及生產溯源,以分享森林生態系所帶來多元服務價值的惠益,俾落實維護森林環境及鏈結都會區國土生態綠色網絡之願景。

三、經濟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感謝各位委員對本部各項業務的協助與指教,對於貴委員會「公路法及停車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審查會,研提相關說明供貴委員會審議參考。

()案由

大院委員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其宗旨在於增列路面齊平標準與罰則,明定施工機關(構)有回復挖掘路面平整責任,並要求管線機構應主動維護申挖路面之設施。

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停車場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係因現行法規並未就違反停車場充電停車位與設施設備之設置、養護責任訂有規範,爰新增違反第27條之1條充電設備設置規定應有處罰。

()「公路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停車場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之重點說明

1.「公路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新增項次

新增第4項 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人、手孔蓋,於設置或維修後之平整度標準以三公尺直規檢測單點高低差不得超過正負零點六公分,及違反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規定。

新增第5項 公路主管機關有養護必要時,得要求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將部分人、手孔蓋下地,但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有救災或特殊需求者,得免於下地規定。

新增第6項 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設置之管線或其他設施,如因設置或管理有缺失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處罰規定。

新增第7項 管線或其他設施設置範圍係以管線或其他設施於公路用地內施工所挖掘之範圍內。

新增第8項 違反第1項、第3項至第6項規定致使發生重大災害,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2.「停車場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內容

違反第二十七條路外公共停車場標示設施、第二十七條之一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設置比例與充電設備設置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經處罰後仍不改善,處三十日以下之停業處分。

()經濟部說明及建議

1.「公路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考量各地方政府或路權機關對道路施工回填後訂有「保固期限」,各管線機構均已依「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繳納費用,作為各道路主管機關對業管道路管理與維護之經費,為明確道路維護之責任歸屬,建請明定公路主管機關所定道路施工回填後之保固期限內,由管線單位負責修復並確實回填與鄰接路面齊平,爰建議公路法第72條第4項條文修正為「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人、手孔蓋,於設置或維修後應予修復並確實回填與鄰接路面齊平,且於公路主管機關所定道路施工回填後之保固期限內,平整度標準以三公尺直規檢測單點高低差不得超過正負零點六公分,其抗滑值基準由交通部另定之。違反者應於限期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註:底線部分為增訂文字)

2.「停車場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新增違反第27條之1條充電設備設置規定應有處罰部分,以保障電動汽車使用者與一般社會大眾之人身財產安全,涉及停車場監管等實務,經濟部尊重大院審議結果。

()結語

經濟部將督促所屬管線機構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人、手孔蓋,於設置或維修後確實予修復並確實回填與鄰接路面齊平,以避免道路挖掘頻繁造成道路交通與民眾生活影響與衝擊。

四、財政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貴委員會審查「公路法」修正草案,本部承邀列席,至感榮幸。

委員提案內容關於公路法第27條新增第3項規定「非使用燃料車輛之徵收費率,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另定之」等節,基於該徵收費率之訂定,涉屬交通部業管,本部尊重該部意見,又後續倘經立法通過,本部將本於規費主管機關協處費率訂定相關事宜。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今日大院第11屆第3會期貴委員會召開審查「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會議,承貴委員會邀請本會列席提出報告,至感榮幸,以下謹就本次審查會議涉及要求公路公共運輸業者強制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提出本會意見,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現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已規定車主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俾使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又為強化乘客安全保障,公路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公路公共運輸業者應投保每名乘客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之旅客責任保險,上述保險目的在保障乘客與第三人之生命安全,承保範圍包含死亡、失能及傷害醫療費用。至於對第三人財物損失之損害賠償責任部分,係由公共運輸業者依自身需求評估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以移轉相關風險。

本次委員為強化公共運輸事故造成第三人財物損失之保障,提案修法強制公共運輸業者投1保第三人責任保險。因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為商業保險,由保險公司自負盈虧,依其風險胃納、承保能量、商品政策、核保條件,以及再保險人之支持等因素綜合評估,並依被保險人過往損失經驗決定承保與否以及可承保之保險金額、自負額等保險條件。此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採無盈無虧原則經營,且保險公司非有法定事由不得拒保之情形有別,爰建議審慎評估,並先與公共運輸業者、保險業者等利害關係人取得共識再行推動為妥。

伍、審查結果

一、114512日報告及詢答完畢,於820日進行逐條審查。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並經縝密討論後,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如下:

()第二十七條,除第一項及第四項中「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費」均修正為「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外,餘照委員林俊憲等23人提案通過。

()第二十八條,除第二款中「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費」修正為「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外,餘照委員林俊憲等23人提案通過。

()第三十二條,照委員徐富癸等17人提案通過。

()第三十三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第三十九條之一,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馬文君等19人提案及委員邱若華等17人提案通過。

()第四十六條,除第二項前段「公路主管機關應即主動告知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得應其檢具警察機關相關證明文件之申請」修正為「公路主管機關得應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檢具警察機關相關證明文件之申請」,及第三項修正為「公路主管機關知悉前項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時,得主動通知其申請之。前項所稱親屬,指直系血親、二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外,餘照委員何欣純等18人提案通過。

()第六十條之一,照委員何欣純等18人提案通過。

()第六十五條,除增訂第四項為「公路主管機關得要求保險人提供前項承保資料傳輸至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外,餘照委員王義川等16人提案通過。

()第七十二條,照委員林俊憲等21人提案通過。

()第七十五條,除前段「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費」修正為「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外,餘照委員林俊憲等23人提案通過。

(十一)通過附帶決議1項:

各管線單位現行均有依「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繳納費用,作為各道路主管機關對業管道路管理與維護之經費,爰建議於管線機構修復回填與鄰接路面齊平之保固期限內,由管線單位負責,保固期限後則依現行制度持續辦理。

提案人:林國成  邱若華  廖先翔  

二、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推請林召集委員國成作補充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