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請召集委員吳宗憲委員補充說明。
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進行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三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公務人員考績區分如下:
一、年終考績: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辦理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連續任職期間之考績。
二、另予考績: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累計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三、專案考績:指各官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績。
公務人員任職期間符合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惟全無工作事實者,不辦理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但經機關選送帶職帶薪進修者,不在此限。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一、二年列甲等者。
二、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
前項所稱任本職等年終考績,指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職等辦理之年終考績。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二年列甲等者,視為年終考績一年列甲等;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或二年列乙等者,視為年終考績一年列乙等。
前項以外另予考績及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但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得予以併計取得該併資之較低官等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獎勵分嘉獎、記功、記一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一大過。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
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結果依下列規定:
一、一次記二大功者,晉本俸一級,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均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但在同一年度內再因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者,不再晉敘俸級,改給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前項第一款一次記二大功之標準,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獎懲相抵銷。
公務人員除在同一考績年度內曠職繼續達四日或累計達十日,應予一次記二大過者外,非有具體事證,足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一、圖謀背叛國家。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
六、因服用酒類或施用毒品等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或致人死傷而逃逸,違反有關法律規定。
七、對他人為性侵害,經有關機關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查證屬實。但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應予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八、對他人為性騷擾或跟蹤騷擾,使其遭受身心不法侵害,情節重大,致受害人重大身心創傷或死亡。
九、對他人為職場霸凌,使其遭受身心不法侵害,情節重大,致受害人重大身心創傷或死亡。
十、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
十一、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
十二、違反有關法令規定,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
前項第七款但書人員經無罪判決確定者,應撤銷其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公務人員之違失行為,經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認屬一次記二大過者,懲處權行使期間為十五年;屬記一大過者,懲處權行使期間為七年;屬記過或申誡者,懲處權行使期間為五年。
前項期間,自違失行為終了之日起算;行為屬不作為者,自作為義務消滅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各機關對公務人員所為之懲處,經相關救濟程序撤銷並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者,懲處權行使期間自原懲處被撤銷確定之日重行起算。但上開案件部分撤銷原因係原懲處事由已逾懲處權行使期間者,該等懲處事由不重行起算懲處權行使期間。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全案經過二讀,現有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第三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報告院會,三讀條文已經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現在作以下決議: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三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通過。
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附帶決議:
有關公務人員表現不佳,多年考列丙等之情形,請銓敘部檢討相關法規,以達獎優汰劣之旨。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我們就決定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討論事項均已處理完畢,繼續處理復議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5次會議報告事項第26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4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事項第26案:「本院委員賴惠員等20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之院會所作決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羅智強
主席:現在作以下決定:另定期處理。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進行到此為止。特別感謝林倩綺委員、范雲委員、林月琴委員一起陪同審查法案。
現在散會。
散會(17時5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