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5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7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時21分、10時至11時57分、下午2時30分至5時3分
10月21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1時50分、2時30分至5時9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陳昭姿 林國成 王定宇 麥玉珍 黃國昌 鄭天財Sra Kacaw 林沛祥 王美惠 林憶君 黃珊珊 張啓楷 劉書彬 楊瓊瓔 洪孟楷 邱志偉 林岱樺 李昆澤 王正旭 張智倫 柯志恩 林倩綺 郭國文 許宇甄 黃 捷 蘇清泉 賴士葆 王育敏 賴瑞隆 黃建賓 陳冠廷 丁學忠 謝衣鳯 羅美玲 范 雲 林宜瑾 沈發惠 吳秉叡 張宏陸 徐富癸 陳素月 陳秀寳 吳思瑤 陳俊宇 王義川 李坤城 蔡其昌 張雅琳 林楚茵 林俊憲 蘇巧慧 翁曉玲 吳沛憶 何欣純 謝龍介 陳永康 萬美玲 黃 仁 邱鎮軍 陳雪生 鍾佳濱 韓國瑜 郭昱晴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羅智強 顏寬恒 陳亭妃 林月琴 賴惠員 邱若華 葛如鈞 廖偉翔 鄭正鈐 涂權吉 許智傑 王鴻薇 王世堅 李彥秀 陳玉珍 牛煦庭 林淑芬 林德福 徐巧芯 葉元之 羅明才 吳宗憲 廖先翔 盧縣一 魯明哲 莊瑞雄 邱議瑩 蔡易餘 陳菁徽 林思銘 黃健豪 黃秀芳 張嘉郡 馬文君 徐欣瑩 吳琪銘 傅崐萁 李柏毅 高金素梅 游 顥 陳 瑩 柯建銘 羅廷瑋 陳超明 陳培瑜 楊 曜 呂玉玲 劉建國 江啟臣
委員出席 112人
請假委員 沈伯洋
委員請假 1人
列席官員 |
行政院院長 |
卓榮泰 |
|
行政院副院長 |
鄭麗君 |
|
內政部部長 |
劉世芳(下午請假,由董次長建宏代表列席。) |
|
外交部部長 |
林佳龍(下午請假,由吳次長志中代表列席。) |
|
國防部部長 |
顧立雄 |
|
財政部部長 |
莊翠雲(請假,由阮次長清華代表列席。) |
|
教育部部長 |
鄭英耀 |
|
法務部部長 |
鄭銘謙 |
|
經濟部部長 |
龔明鑫 |
|
交通部部長 |
陳世凱 |
|
勞動部部長 |
洪申翰 |
|
農業部部長 |
陳駿季 |
|
衛生福利部部長 |
石崇良 |
|
環境部部長 |
彭啓明 |
|
文化部部長 |
李 遠 |
|
數位發展部部長 |
林宜敬 |
|
運動部部長 |
李 洋 |
|
僑務委員會委員長 |
徐佳青(請假,由李副委員長姸慧代表列席。) |
|
行政院政務委員 |
陳時中 |
|
行政院政務委員 |
楊珍妮(下午請假) |
|
行政院政務委員 |
季連成(請假) |
|
行政院政務委員 |
林明昕 |
|
行政院政務委員 |
馬永成 |
|
中央銀行總裁 |
楊金龍 |
|
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
陳淑姿 |
|
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 |
蕭宗煌 |
|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國家發展 委員會主任委員 |
葉俊顯(請假,由高副主任委員仙桂代表列席。) |
|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國家科學 及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 |
吳誠文(下午請假,由林副主任委員法正代表列席。) |
|
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
邱垂正(下午請假,由梁副主任委員文傑代表列席。) |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
彭金隆 |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主任委員 |
嚴德發 |
|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公共工程 委員會主任委員 |
陳金德 |
|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
曾智勇 |
|
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 |
古秀妃 |
|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
李進勇 |
|
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理主任委員 |
陳志民 |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理主任委員 |
陳崇樹 |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人事長 |
蘇俊榮 |
|
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 |
管碧玲 |
|
行政院秘書長 |
張惇涵 |
|
行政院發言人 |
李慧芝 |
|
(列席時間:10月21日) |
|
主 席 |
院長 |
韓國瑜(10月17日上午9時至9時21分、10時至11時57分、下午2時30分至5時3分、10月21日上午9時至11時50分、下午2時30分至5時9分) |
列 席 |
秘書長 |
周萬來(10月17日上午9時至9時21分、10時至11時57分、10月21日上午9時至11時50分) |
|
副秘書長 |
張裕榮(10月17日下午2時30分至5時3分、10月21日下午2時30分至5時9分) |
記 錄 |
議事處處長 |
高百祥 |
|
副處長 |
吳東欽 |
|
編審 |
李彥緯 |
|
科長 |
黃建福 |
|
公報處處長 |
蘇顯星 |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國家安全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七、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6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9人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9人擬具「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9人擬具「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8人擬具「商港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9人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9人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8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賴惠員等21人擬具「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賴惠員等20人擬具「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賴惠員等21人擬具「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賴惠員等21人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賴惠員等20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0人擬具「網際網路平臺廣告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委員蘇巧慧等18人擬具「船舶法第八條及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6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委員黃捷等22人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委員黃捷等21人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本院委員黃捷等22人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本院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本院委員黃捷等22人擬具「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本院委員黃捷等22人擬具「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本院委員黃捷等22人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八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一、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1人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二、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1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三、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十五、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十六、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十七、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4人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十八、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4人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十九、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1人擬具「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五十、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1人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五十一、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3人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五十二、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2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三、行政院函,為內政部辦理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害受災戶家園復原慰助金專案所需經費不敷,動支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預備金1億8,370萬元支應,茲檢送特別預算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內政兩委員會。
五十四、內政部函,為修正「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第三條附表二,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五十五、內政部函,為修正「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六條條文及第三條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五十六、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原住民自製獵槍安全使用訓練測驗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五十七、客家委員會函送「六堆客家文化園區露營區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五十八、中央選舉委員會函送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21案投票結果,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五十九、國防部函送「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六十、國防部函送「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軍人權益事件審理細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六十一、國防部函送「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文書使用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六十二、國防部函,為修正「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六十三、國防部函,為修正「國防部處務規程」第七條及第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六十四、國防部函,為修正「國防部參謀本部處務規程」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六十五、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部農田水利署臺東管理處農田水利設施範圍」,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十六、農業部函,為廢止「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十七、農業部函,為修正「豬隻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十八、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桃園管理處農田水利事業區域」,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六十九、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認定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部農糧署北區分署編制表」等4項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
七十一、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基隆分署編制表」等4項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
七十二、農業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修正「獎勵輔導造林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內政兩委員會。
七十三、經濟部函,為修正「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四、經濟部函,為修正「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下水道使用管理及收費規定」第十四點附表二,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五、經濟部函,為廢止「經濟部水利署提供水文資訊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六、財政部函,為自110年2月12日起,恢復安哥拉(Angola)適用我國海關進口稅則第2欄稅率之低度開發國家名單,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七十七、教育部函,為修正「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董事監事及執行長違反利益迴避處置準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七十八、教育部函送「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七十九、教育部函,為修正「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董事長與董事及監事遴聘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八十、教育部函,為修正「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績效評鑑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八十一、教育部函,為修正「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董事長與董事及監事遴聘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八十二、教育部函,為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處務規程」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八十三、交通部函,為國際海事組織(IMO)所屬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MEPC)第81次會議所採納之MEPC.385(81)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修正案及修正相關國際證書案,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八十四、內政部函送114年第2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五、內政部函送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辦理都市更新案114年第2季推動情形及進度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八十六、內政部函送114年度截至第2季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對縣市政府補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七、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114年度第2季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八、客家委員會函送「114年度第2季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公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九、大陸委員會函送114年度截至第2季「大陸委員會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大陸委員會函送114年8月「兩岸協議協商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一、海洋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機關114年第2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二、海洋委員會函送114年度截至第2季止「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及「對縣市政府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三、海洋委員會函送「海域遊憩安全暨親海無礙躍升計畫(115-118年)」新興中長程個案計畫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九十四、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送114年第2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五、國防部函送114年度截至第2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九十六、國防部函送114年第2季經管國有土地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統計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九十七、國防部函送114年度第2季公款補(捐)助團體及個人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九十八、僑務委員會函送「114年第2季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九十九、經濟部函送「台糖公司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預算執行率改善方案」(114年7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經濟部函送「台糖公司太陽光電保留三成所發綠電專予中小企業購買執行績效」114年7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經濟部函送「台糖公司農業循環豬場改建投資計畫預算執行檢討」114年第2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經濟部函送產業發展署114年第2季「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三、經濟部函送水利署「114年度第2季公務預算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四、經濟部函送114年第2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五、經濟部函送「台糖公司農業循環豬場改建投資計畫進度與預算執行情況」114年第2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經濟部函送中小及新創企業署114年度截至第2季止「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七、農業部函送114年第2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八、農業部函送114年度截至第2季止對政府機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九、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114年度第2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一○、審計部函送中央政府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預算113年度預算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一一、財政部函送「臺美基礎建設計畫融資」及「離岸風電融資項目」去識別化資料截至114年6月相關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一二、財政部函送114年度第2季「獎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一三、財政部函送114年第2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一四、文化部函送114年度截至第2季止該部主管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一五、文化部函送114年6月該部及附屬機關(構)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一六、教育部函送114年度第2季補捐助經費執行情形總表及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一七、教育部函送114年度第2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一八、核能安全委員會函送「114年第2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一九、交通部函送114年度第2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二○、法務部函送114年第2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二一、環境部函送114年第2季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二、衛生福利部函送114年第2季執行政策傳播說明(廣告)一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三、勞動部函送114年第2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四、大陸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兩岸交流活動審查作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二五、大陸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加強對國人宣導赴中旅遊之風險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二六、大陸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馬英九基金會陸生訪團之處分及中國大陸人士來臺進行文教交流審查與風險管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二七、大陸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陸生來臺教育文教交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二八、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二九、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三○、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三一、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三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三二、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三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三三、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五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三四、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決議(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一三五、國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改善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三六、國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陸軍司令部「新型步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三七、國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海軍司令部「採購及外購軍品作業費」運費編列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三八、國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水電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三九、國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資通電軍指揮部「資訊服務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四○、國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精進國軍人力編現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四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四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四二、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嘉義縣自來水普及率現況改善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三、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水災智慧防災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四、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服務業員工薪資、缺工現況說明及因應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五、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百貨場域餐飲業電價調整方案評估」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六、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結合在地法人量能推動淨零轉型示範區之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七、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協助製造業者導入減碳技術相關輔導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八、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中小企業整體競爭力,擴大輔導量能推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九、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升中小企業整體競爭力,擴大輔導量能推動」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中小及新創企業政策法制趨勢推進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一、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提高廠商揭露碳排資訊之方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二、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輔導區內廠商低碳生產並督促揭露碳資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三、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區內廠商揭露碳排資訊及推動節能減碳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四、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地下水保育暨地層下陷防治第4期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五、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地下水保育暨地層下陷防治第4期計畫」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六、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地熱地質調查相應規劃及地礦中心定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七、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離岸風電潛力場址推動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八、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近年電力排放係數未達預期目標改善作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九、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新建燃氣機組規劃與因應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3項決議(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六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3項決議(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六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3項決議(十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六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3項決議(二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六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3項決議(二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六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4項決議(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六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4項決議(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六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5項決議(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六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主管第5項決議(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六九、審計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縣市政府法定外福利預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七○、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新增決議(一二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一、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七十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二、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決議(十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三、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七十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四、文化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9款第1項決議(八十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五、中央研究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款第5項決議(二十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六、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局及所屬決議(三十二)改善公共運輸環境,鬆綁營運路線行政區限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七七、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公路局及所屬決議(四十五)落實交通平權並永續經營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七八、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款第4項決議(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七九、勞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勞工保險局提供彈性還款方式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八○、勞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辦理資訊應用之相關軟硬體操作訓練等費用與前(113)年增減說明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八一、勞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法規公開裁罰之全面盤點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八二、勞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我國勞工政策改革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八三、勞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因應人才短缺研擬相關對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八四、考試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決議,檢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決議(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一八五、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交通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鐵路管理局決議第10項『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限,請查照案。
一八六、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財政部函為11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入部分第1款第1項決議第7項查緝個人房東逃漏稅書面報告案」等40案,因已逾送達後1年內完成審查之期限,爰依決算法第28條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一八七、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環境部、國防部會銜函為修正『軍事秘密及緊急性國防工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八八、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案」等16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八九、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案」等8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增列部分)
一九○、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樺加沙風災暨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潰壩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一九一、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2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九二、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2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一九三、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9人擬具「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由院長召集協商。
一九四、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1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九五、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6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九六、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6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一九七、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九八、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6人擬具「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九九、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6人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6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一、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二○二、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6人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三、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6人擬具「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四、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6人擬具「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五、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6人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六、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6人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七、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6人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八、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6人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九、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一○、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條、第六十九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一一、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一二、行政院函請審議「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二一三、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能源署「電力系統」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委員張雅琳、賴惠員、王正旭、陳培瑜等4人對全額撥付114年度對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及原住民族地區基本設施維持費等相關事宜專案報告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柯委員志恩就「擴大生育補助方案─生育給付PLUS生育補助至10萬」政策,屢獲民眾陳情有關補助方案施行日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柯委員志恩就學生在校託藥制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羅委員智強,鑑於「東山島戰役」仍有國軍未入祀忠烈祠,民國五十四年台海三場海戰遭共軍所俘之國軍未降官兵,亦未獲政府恢復榮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黃委員健豪,鑑於台灣高鐵股份有限公司於今(114)年9月推行寧靜車廂政策,原意使搭乘者有更舒適之搭乘環境,然硬性將所有車廂均列為寧靜車廂,加上對該政策定義與規範不清,造成許多攜嬰幼童搭乘之家長反映搭乘壓力更甚,甚至造成與無子女搭乘者對立情形。尤甚者,本席接獲有出現違反哺乳室使用規定之違法作為,顯見該政策有極大改進空間。為兼顧乘車環境與親子安心搭乘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討論事項(10月17日)
一、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案照審查報告修正通過。〔二讀時:
壹、歲出預算部分
通案決議、第2款國防部主管、第3款財政部主管、第4款教育部主管、第5款經濟部主管,均照協商結論予以通過;第1款內政部主管協商結論保留提案第8案(更正)予以通過;第6款勞動部主管協商結論保留提案第148案、第149案(合併為一案)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更正提議通過,第151案予以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第7款農業部主管協商結論保留提案第154案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更正提議通過;第8款衛生福利部主管協商結論保留提案第161案予以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2)】,第169案(更正)予以通過;第9款海洋委員會主管協商結論保留提案第174案(更正)予以通過,其餘照協商結論予以通過。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貳、融資財源調度部分
照協商結論予以通過。
三讀時:
一、歲出部分:原列特別預算數5,500億元,減列52億9,870萬5千元,改列為5,447億0,129萬5千元。
二、融資財源調度部分:歲出所需財源原列5,500億元,隨同歲出預算審查結果減列52億9,870萬5千元,改列為5,447億0,129萬5千元,依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第6條規定,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4,444億元,舉借債務原列1,056億元,減列52億9,870萬5千元,改列為1,003億0,129萬5千元。〕
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供應民生用水之水庫攸關全民飲用水安全與整體水資源穩定調度,為國家最重要之公共設施設備,水質與蓄水功能應受最嚴謹之法制保障與專業監督。然而,近期台南烏山頭水庫被揭露「第一期光電板已經蓋滿」,被列為一級保育類動物棲息地的高雄鳳山水庫,也遭一片片光電板侵蝕遮蔽原有風貌與自然景觀。依「水污染防治法」、「飲用水管理條例」及「水質水量保護區劃定、變更及廢止作業要點」等規範,民生供水型水庫屬高度管制區域,任何可能影響水質、水量或運作安全之開發行為均屬明令禁止,而於114年丹娜絲颱風重創南台灣後,大量遭強風刮落擊碎的光電板碎片與浮台,更對台灣河川、土壤與海岸造成嚴重污染與破壞,凸顯光電開發對環境安全管理之脆弱與失能。如今光電模組大面積遮蔽台灣重要水庫水面,亦可能因改變光照、溫度與氣體交換條件,導致溶氧量降低與藻類異常繁生,削弱水庫自淨機制並破壞生態平衡,影響人民正常飲用水權益。近年來民進黨政府大力護航光電開發繞過環境影響評估,主管機關政策研議與修法遲滯怠惰,更讓眾多光電業者利用制度空窗期搶進開發,枉顧當地民眾知情權與相關權益,使台灣美好生態與環境在缺乏完整評估與監督下遭受不可逆之破壞。為維護並保障民眾用水之安全與珍貴水資源、環境生態保護,爰提案要求行政院在有關水質安全及環評法規檢討完成前,暫停核准任何水庫型光電執照,以避免使國家最關鍵之水資源安全暴露於高風險之實驗性操作中,致使不當開發侵入民生水源區,悖離社會公義與公共利益,請公決案。(本案逕付二讀)
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三、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賴惠員等21人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分別擬具「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制定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二條及第二十三條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委員林宜瑾等提案第二十二條條文,不予採納;其餘均照審查會名稱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6項附帶決議:1.有關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三年內應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以保障平埔族群權利一事,為落實立法意旨,請主管機關於本法施行後六個月內,盤點並提出應辦理法律制定或修正事項之具體細目,規劃執行期程及分工機制,以加速平埔族群權益推展。2.鑒於諸多地方自治法規皆涉及原住民之權利義務,平埔原住民族不應被排除規範,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本法施行後,會同有關部會發函至全國各地方政府,以臺南市西拉雅族振興發展辦法為例,以恪遵憲法判決之精神,進行相關地方自治法規之制定與修正。3.國家必須正視其繼承之殖民結構與歷史責任,進而積極匡正歷史錯誤、正視歷史正義。現有法定原住民族,與尚未被認定之其他臺灣南島語系民族,在身分與權利的待遇上,本即不應有所不同。請原住民族委員會評估當前分軌規範之情形,檢討所有法規與政策「合流規範」之可能,於六個月內完成相關立法計畫並提出書面報告。4.鑒於平埔原住民族群在歷史上最先遭到外來殖民集團迫害,政府對於其文化特徵之確認,應積極提供協助,並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予以從寬認定。5.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原住民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為維護及保存原住民族語言、文化所必須,故其適用於平埔原住民族群乃服膺憲法判決之要求。但政府應保障不因上開三部法律之適用,而影響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之教育及就業等權益。6.行政院辦理平埔原住民族群之事務,應尊重平埔原住民族群之主體性;必要時,應指派政務委員協助主管機關辦理跨部會協調事宜,並得依平埔原住民族群人口之增長及其民族意願,設置以平埔原住民族群為首長之專責機關,辦理平埔原住民族群事務。)
四、(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李坤城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9人、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黃捷等16人分別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及第(三)案均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以上三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個人資料保護法增訂第一條之二、第二十條之一、第三章之一章名、第一節節名、第二十一條之一至第二十一條之五、第二節節名、第五十一條之一及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刪除第二十七條條文;並將第一條之一、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三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第二十七條條文,予以刪除;增訂第五十一條之一照協商條文通過;委員郭昱晴等提案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不予增訂;其餘均照審查會章名、節名及條文通過,並於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十四年十月十七日」;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第二百零五條之三及第二百零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楚茵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8人及委員陳素月等19人分別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第二百零五條之三及第二百零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刑事訴訟法增訂第二百零五條之三及第二百零五條之四條文;並將第二百零五條之二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七十條之一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羅智強等25人及委員謝衣鳯等16人分別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七、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牛煦庭等17人及委員邱鎮軍等18人分別擬具「行政區劃法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行政區劃程序法制定通過。(二讀時,委員牛煦庭等提案第四條、第十二條及委員邱鎮軍等提案第四條條文,均不予採納;其餘均照審查會名稱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2項附帶決議:1.行政區劃事關國土資源的合理配置與永續發展,更攸關原住民族語言文化與集體生活型態的延續。原住民族在台灣居住超過六千年,然而國民政府遷台後,未能充分理解原住民族的社會結構與族群特性,在行政劃設時,忽視其「同一民族、同一語言」的集體性,將其分割於不同鄉鎮,使得族群聚落被切割、文化傳承斷裂,嚴重影響其社會發展與文化保存。因此,「行政區劃程序法」通過後,未來在實際劃設行政區時,考量「族群特性及人文歷史脈絡」與「因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或其他特殊情勢變更」等因素時,應明確納入對原住民族集體生活型態與語言文化的尊重與保障,確保其文化延續、社會結構與空間權益不被忽視或侵害,建立尊重多元族群、兼顧歷史正義與區域平衡發展的行政區劃體系,還原原住民族應有的空間權與發展權。2.行政區劃程序法自公布後,行政院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前實施,內政部應儘速研訂相關子法,並每三個月將研訂進度函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繼續質詢。(10月21日)
(由委員蔡其昌、洪孟楷、陳素月、王育敏、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蘇清泉、張宏陸、邱鎮軍、吳沛憶、馬文君、廖偉翔、林月琴、游顥質詢。)
決定:下次會議繼續進行施政報告之質詢。
其他事項
壹、114年10月16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請各黨團於11月3日(星期一)下午5時前,將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之提案,送至財政委員會彙整,逾時不再收案。
二、財政委員會收案後,交各該委員會整理付印相關提案後,於11月10日(星期一)下午5時前,提供各黨團及相關行政部門參考,請行政部門先行向提案委員及黨團進行雙向說明,落實溝通,以利後續進行密集協商。
貳、本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及10月21日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繼續質詢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通過;討論事項照黨團共識通過;有關報告事項記載於議事錄順序,授權議事處調整。【黨團依本院議事成例分別對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提出異議:
一、報告事項等
(一)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次會議報告事項及質詢事項,僅限列議程草案所列議案及下表所列24案,並於10月21日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繼續質詢。
附表
序 |
案名 |
1 |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樺加沙風災暨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潰壩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
2 |
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2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 |
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2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 |
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9人擬具「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5 |
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6 |
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6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7 |
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6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
8 |
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9 |
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6人擬具「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0 |
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6人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1 |
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6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2 |
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3 |
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6人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4 |
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6人擬具「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5 |
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6人擬具「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6 |
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6人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7 |
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6人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8 |
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6人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9 |
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6人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0 |
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1 |
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條、第六十九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2 |
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3 |
行政院函請審議「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24 |
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能源署「電力系統」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
予
以通過。
其他黨團之提議不再處理。(國民黨黨團之提議與台灣民眾黨黨團相同)
二、討論事項
依黨團共識,本次會議討論事項如後附表。
附表
案 |
案由 |
1 |
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六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案」案。 |
2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供應民生用水之水庫攸關全民飲用水安全與整體水資源穩定調度,為國家最重要之公共設施設備,水質與蓄水功能應受最嚴謹之法制保障與專業監督。然而,近期台南烏山頭水庫被揭露「第一期光電板已經蓋滿」,被列為一級保育類動物棲息地的高雄鳳山水庫,也遭一片片光電板侵蝕遮蔽原有風貌與自然景觀。 依「水污染防治法」、「飲用水管理條例」及「水質水量保護區劃定、變更及廢止作業要點」等規範,民生供水型水庫屬高度管制區域,任何可能影響水質、水量或運作安全之開發行為均屬明令禁止,而於114年丹娜絲颱風重創南台灣後,大量遭強風刮落擊碎的光電板碎片與浮台,更對台灣河川、土壤與海岸造成嚴重污染與破壞,凸顯光電開發對環境安全管理之脆弱與失能。如今光電模組大面積遮蔽台灣重要水庫水面,亦可能因改變光照、溫度與氣體交換條件,導致溶氧量降低與藻類異常繁生,削弱水庫自淨機制並破壞生態平衡,影響人民正常飲用水權益。 近年來民進黨政府大力護航光電開發繞過環境影響評估,主管機關政策研議與修法遲滯怠惰,更讓眾多光電業者利用制度空窗期搶進開發,枉顧當地民眾知情權與相關權益,使台灣美好生態與環境在缺乏完整評估與監督下遭受不可逆之破壞。 為維護並保障民眾用水之安全與珍貴水資源、環境生態保護,爰提案要求行政院在有關水質安全及環評法規檢討完成前,暫停核准任何水庫型光電執照,以避免使國家最關鍵之水資源安全暴露於高風險之實驗性操作中,致使不當開發侵入民生水源區,悖離社會公義與公共利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3 |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賴惠員等21人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分別擬具「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案。 |
4 |
(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李坤城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9人、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黃捷等16人分別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5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第二百零五條之三及第二百零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楚茵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8人及委員陳素月等19人分別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第二百零五條之三及第二百零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
6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羅智強等25人及委員謝衣鳯等16人分別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
7 |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牛煦庭等17人及委員邱鎮軍等18人分別擬具「行政區劃法草案」案。 |
8 |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徐巧芯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鎮軍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沛憶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牛煦庭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18人、委員林月琴等23人、委員魯明哲等21人、委員陳俊宇等18人、委員羅智強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18人、委員黃健豪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4人、委員邱若華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張宏陸等18人、委員游顥等18人、委員吳琪銘等18人、委員林倩綺等20人、委員王鴻薇等26人、委員柯志恩等17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羅明才等16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義川等16人、委員林思銘等21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德福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德福等16人、委員邱若華等18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健豪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二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義川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牛煦庭等18人、委員魯明哲等16人、委員林月琴等21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及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20人、委員廖先翔等19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王世堅等17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九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蔡其昌等20人及委員林俊憲等2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9 |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俊憲等23人擬具「公路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冠廷等18人、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廖先翔等16人分別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冠廷等16人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馬文君等19人、委員邱若華等17人分別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公路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義川等16人擬具「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俊憲等21人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10 |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俊憲等22人擬具「停車場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7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分別擬具「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停車場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11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18人、委員吳沛憶等20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三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
上開討論事項依黨團共識,未於10月17日院會處理畢者,均移至10月28日(星期二)院會施政質詢後繼續處理完畢後,再行散會。)】
本次會議各項記名表決結果名單:
(1)「討論事項第一案第6款勞動部主管第151案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0人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49人
張雅琳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鍾佳濱 郭昱晴 吳思瑤 范 雲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人
(2)「討論事項第一案第8款衛生福利部主管第161案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0人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49人
張雅琳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鍾佳濱 郭昱晴 吳思瑤 范 雲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