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7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時13分、10時15分至12時18分、下午2時30分至7時16分
11月4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2時7分、下午2時31分至5時5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林國成 陳昭姿 林沛祥 黃國昌 麥玉珍 劉書彬 王美惠 陳素月 游 顥 林倩綺 李彥秀 李昆澤 陳秀寳 林思銘 張智倫 鄭天財Sra Kacaw 陳冠廷 牛煦庭 王正旭 黃 捷 郭國文 蘇清泉 邱志偉 黃建賓 賴士葆 王育敏 林憶君 黃珊珊 張啓楷 沈發惠 陳菁徽 柯志恩 柯建銘 吳秉叡 李柏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徐富癸 陳培瑜 羅美玲 張宏陸 王定宇 許智傑 林宜瑾 陳俊宇 賴瑞隆 陳亭妃 吳思瑤 范 雲 郭昱晴 蔡其昌 王義川 林楚茵 黃秀芳 蘇巧慧 沈伯洋 林岱樺 賴惠員 吳沛憶 莊瑞雄 萬美玲 李坤城 陳永康 邱鎮軍 謝衣鳯 鄭正鈐 陳 瑩 盧縣一 羅明才 馬文君 劉建國 鍾佳濱 韓國瑜 林月琴 謝龍介 丁學忠 張嘉郡 林德福 呂玉玲 徐欣瑩 王鴻薇 葉元之 陳玉珍 徐巧芯 廖先翔 許宇甄 涂權吉 魯明哲 廖偉翔 黃健豪 洪孟楷 王世堅 葛如鈞 林淑芬 羅智強 何欣純 邱議瑩 傅崐萁 蔡易餘 翁曉玲 林俊憲 顏寬恒 邱若華 高金素梅 黃 仁 陳超明 陳雪生 楊瓊瓔 吳宗憲 羅廷瑋 吳琪銘 江啟臣 楊 曜 張雅琳
委員出席 113人
列席官員 |
行政院院長 |
卓榮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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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副院長 |
鄭麗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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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部長 |
劉世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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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部長 |
林佳龍(請假,由吳次長志中代表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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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部長 |
顧立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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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部長 |
莊翠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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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部長 |
鄭英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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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部長 |
鄭銘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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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部長 |
龔明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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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部長 |
陳世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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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部長 |
洪申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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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部長 |
陳駿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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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部長 |
石崇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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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部長 |
彭啓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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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部長 |
李 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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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部長 |
林宜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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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部部長 |
李 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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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委員長 |
徐佳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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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 |
陳時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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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 |
楊珍妮(請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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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 |
季連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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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 |
林明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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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 |
馬永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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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總裁 |
楊金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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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
陳淑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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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 |
蕭宗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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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國家發展 委員會主任委員 |
葉俊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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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國家科學 及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 |
吳誠文(請假,由林副主任委員法正代表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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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
邱垂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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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
彭金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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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主任委員 |
嚴德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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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公共工程 委員會主任委員 |
陳金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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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
曾智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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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 |
古秀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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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
李進勇(下午3時30分起請假,由陳副主任委員朝建代表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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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理主任委員 |
陳志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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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理主任委員 |
陳崇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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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人事長 |
蘇俊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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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 |
管碧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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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秘書長 |
張惇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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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發言人 |
李慧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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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時間:10月31日下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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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長 |
卓榮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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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秘書長 |
張惇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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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發言人 |
李慧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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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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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部長 |
劉世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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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
邱垂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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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 |
管碧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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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
曾智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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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 |
古秀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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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 代理主任委員 |
吳容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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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及國防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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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部長 |
林佳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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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部長 |
顧立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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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委員長 |
徐佳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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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主任委員 |
嚴德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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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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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部長 |
龔明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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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部長 |
陳駿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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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國家發展 委員會主任委員 |
葉俊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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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理主任委員 |
陳志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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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時間:內政組:11月4日上午 外交及國防組:11月4日下午2時31分至3時18分 經濟組:11月4日下午3時28分至5時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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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席 |
院長 |
韓國瑜(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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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院長 |
江啟臣(11月4日) |
列 席 |
秘書長 |
周萬來(10月31日上午、11月4日上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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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秘書長 |
張裕榮(10月31日下午、11月4日下午) |
記 錄 |
議事處處長 |
高百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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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處長 |
吳東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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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審 |
李彥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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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
黃建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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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處處長 |
蘇顯星 |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6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林沛祥等18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9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8人擬具「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陳素月等21人擬具「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陳素月等21人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陳素月等21人擬具「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陳素月等21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九、本院委員陳素月等21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陳素月等21人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陳素月等21人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陳素月等21人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陳素月等21人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陳素月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陳素月等24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廖偉翔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賴惠員等24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二十二、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二十三、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自殺防治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7人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8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8人擬具「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8人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8人擬具「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8人擬具「教育基本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8人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8人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7人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7人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8人擬具「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本院委員張嘉郡等16人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0人擬具「大眾捷運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技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十、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一、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二、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8人擬具「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三、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五、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3人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六、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七、內政部函送「兒童及少年被害人性影像數位鑑識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四十八、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辦法」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四十九、國防部函送「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五十、經濟部函,為修正「蒸氣壓縮式冰水機組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第六點、第十四點規定及第九點附圖一,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十一、農業部函,為修正「農藥管理規費收費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二,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十二、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農田水利設施範圍」,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十三、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美國紐約州、佛羅里達州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十四、農業部函送「空船蘭、腎蕨、觀音蓮、狼尾草、尼羅草及盤固草為適用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之植物種類」,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十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4年6月30日公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金融服務業之規定」及修正「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等5項法規,自114年9月15日生效(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五十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員進用辦法」第三條條文及第四條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五十七、教育部函,為修正「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升學優待辦法」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五十八、文化部函,為修正「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五十九、文化部函,為修正「水下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十、行政院函,為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4年8月27日生效,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六十一、行政院函,為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4年8月27日生效,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六十二、司法院函,為修正「職務法庭參審員費用支給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六十三、司法院函,為修正「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六十四、司法院函,為修正「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六十五、司法院函送「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十六、交通部函,為修正「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地震測報中心編制表」及「交通部中央氣象署氣象預報中心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
六十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六十八、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編制表」等6項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六十九、勞動部函,為修正「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十、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藥事法第六條之一應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藥品類別」,並自114年10月1日生效,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一、衛生福利部函送「再生醫療製劑安全監視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附表六、附表十一及附表十三,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十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並自114年9月1日生效,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十四、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十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適用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之藥物品項」,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七、客家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獎助都會區客家文化發展保存與推廣之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七十八、客家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前瞻基礎建設無法於特別預算期程內完成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審查。
七十九、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前瞻基礎建設無法於特別預算期程內完成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審查。
八十、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4期特別預算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八十一、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強化法人科技專案計畫執行監督及研發成果落實產業運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八十二、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預算補助法人機構之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八十三、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強化受補助財團法人與企業之執行監督及研發成果落實運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八十四、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提升受補助單位研發成果收入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八十五、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電動巴士發展精進作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八十六、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我國電動巴士整車推動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八十七、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強化半導體產業韌性及提升材料設備國產化之精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八十八、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專利商標救濟制度之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八十九、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工程落後改善對策及未來治理政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九十、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前4期特別預算水與發展成效、未來產業用水需求及實際供水能力差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九十一、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花蓮海岸防護計畫檢討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九十二、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計畫執行改善對策及未來治理政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九十三、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安良港大排整治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九十四、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全國水環境改善計畫推動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九十五、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柳川四期及旱溪長福橋至自由路橋及聖母橋至樂業橋高灘地綠化與河道整理工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九十六、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臺中市大智排水水環境改善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九十七、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嘉義市湖子內排水放流口合宜性,並於後庄排水分洪處設置固定式抽水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九十八、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公有零售市場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九十九、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開發在地型產業園區執行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強化地方工業區公共設施與設置平價產業園區補助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一、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屏東科技產業園區擴區計畫預算及效益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二、農業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加強水庫集水區保育治理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三、農業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動植物防疫檢疫署金門完善防疫策略方案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四、農業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農田水利署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之改善與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五、教育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充實全民運動環境計畫進度管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六、教育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雙語教育相關議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七、教育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雙語教育相關議題」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八、教育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提升公共圖書館耐震能力改善實施計畫執行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九、教育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校園5G示範教室與學習載具計畫』與『推動中小學數位學習精進方案』實質內容差異及『校園5G示範教室與學習載具計畫』效益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一○、教育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高級中等學校智慧教室建置及資安防護能力提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一一、文化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第12款第1項決議(二)及第3項決議(一)、(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一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4期特別預算執行進度管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一三、核能安全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通案決議(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一四、中央研究院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款第1項決議(二)、(四)及(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一五、中央研究院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款第1項決議(三)及(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一六、中央研究院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款第1項決議(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一七、中央研究院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1款第1項決議(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一八、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決議(三)建置分包廠商資料庫及分包廠商登錄條件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一九、數位發展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通案決議(八)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4期特別預算執行進度管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二○、數位發展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資通安全署決議(二)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至4期補助地方政府金額及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二一、數位發展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數位產業署決議(一)歷年組成產業聯盟之廠商業務範圍、家數及未來擴大產業聯盟範圍之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二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4期特別預算執行進度管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二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社區宣導長照計畫納入同志平權議題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二四、衛生福利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4期特別預算執行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二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4期特別預算公共服務據點整備預算執行之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二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3期及第4期特別預算執行情形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二七、衛生福利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4期特別預算公共服務據點整備預算執行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二八、環境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通案決議(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二九、財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補助地方稅稽徵機關建築物耐震能力補強經費進度管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三○、財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放新型商品對我國114年財政狀況之影響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一、財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如何藉由租稅優惠鼓勵民眾以投資代替儲蓄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二、財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關務署115年度起後續維運經費來源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三、財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關務署持續導入次世代人工智慧科技精進查緝管理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四、財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關務署「雲世代智慧海關計畫」效益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五、財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執行稅務雲世代雲端基礎建設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六、財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財政資訊中心數位建設業務之業務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七、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決議,檢送第7目「役政業務」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一三八、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為修正「輸配電業各項費率計算公式」部分附件案等2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7次會議報告後,均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展延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增列部分)
一三九、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四○、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四一、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四二、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四三、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四四、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噪音管制法第二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四五、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8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四六、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未分配款運用暫行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四七、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四八、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四九、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五○、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五一、本院委員賴惠員等23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質詢事項
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柯委員志恩就教學支援老師權益保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討論事項(10月31日上午)
一、(一)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樺加沙風災暨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潰壩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樺加沙風災暨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潰壩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二案均逕付二讀,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制定通過。〔二讀、三讀均依協商結論照協商名稱及條文通過;並通過5項附帶決議:1.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3條及第32條規定,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在生活方式、社會經濟組織與土地管理上的自主權,除非面臨「立即且明顯的危險」,否則不得強制遷移族人。爰此,相關權責機關在推動中繼安置、永居政策或執法措施時,應以尊重族人生活選擇與土地利用模式為基本原則,更應依據土地權利保障要求,落實諮商並取得當地族人同意或參與,並依實際現況與族人需求作妥適調整與規劃,以確保政策合法性與正當性。2.一、花蓮縣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區受災戶,下列實際居住之受災戶,未能領取「家園支持中央3方案」:(一)實際居住自有獨立房屋(有所有權狀),未設戶籍者。(二)實際居住自有獨立房屋(無所有權狀),未設戶籍或未設門牌者。(三)租屋(有訂定租約或未訂定租約)並實際居住,未設戶籍者。二、請行政院及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同意依《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4條第1項第5款但書規定,從寬由村里長依前述實際居住之證明予以救助。(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4條第1項第5款:「水災災害生活救助對象如下:五、住戶淹水救助:實際居住之住屋因水災淹水達五十公分以上,以一門牌為一戶計算。但建物分別獨立,或非屬獨立而為不同獨立生活戶者,應依其事實認定之」)3.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區房屋淹水及土石侵入,有關受災區水電減免措施,因家戶尚在清理中,減免期間延長至114年11月份,所需經費由特別預算撥補台灣電力公司及台灣自來水公司。4.一、花蓮縣馬太鞍溪堰塞湖致光復鄉、鳳林鎮、萬榮鄉等農田遭受重創,造成農作物、農機具、農機室、資材室毀損及農田流失與埋沒。二、查農業部陸續推動相關救助、重建與輔導措施,但多項補助以「自有耕地」、「承租耕地」及農機証為要件,使部分實際受災卻因尚未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無租約、使用公有土地或無農機証的農民,無法獲得救助,經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於114年10月15日質詢農業部陳部長同意專案辦理:以公產管理機關或原住民族委員會出具實際使用證明為依據,並予以發給補助。請農業部儘速以專案方式修正相關規定,放寬相關補助限制。5.為促進河川系統性治理效能,花蓮溪、馬太鞍溪、嘉農溪、光復溪清淤、疏浚及土方清運納入系統性治理經費,惟標售土石收益應繳回重建特別預算。〕
二、本院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函送「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調查報告書(含處理意見)」案。
決議:本調查報告書(含處理意見)交經濟委員會俟處理相關議案時參考,並函送國家發展委員會及經濟部參考。〔二讀時,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
三、(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規定,行政院院長應負責提名委員並送請立法院同意。卓榮泰院長非但未依法於期限內履責,更一再以話術欺瞞國會,惡意延宕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人事、癱瘓機關功能,卓榮泰之違法行徑致使國家通訊傳播治理、媒體市場秩序與公眾視聽權益嚴重受損。自113年11月以來,行政院院長卓榮泰多次承諾盡速提名NCC委員名單,卻屢屢跳票,114年5月初卓榮泰院長於立法院院會備詢時,曾承諾當週提出名單,卻直至7月31日行政院院會始公布委員名單。立法院黨團協商時,遭立法委員黃國昌踢爆行政院送至立法院之人事資料時間為114年5月,質疑行政院刻意延宕,當時卓榮泰院長回應「是部分委員家庭跟工作必須做協調和處理,才能確定」,然根據本會期立法院「交通、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之審查過程,四位被提名人戳破卓榮泰彌天大謊。蔣榮先主任委員被提名人證實其於114年5月5日接獲邀請,兩週後同意出任;程明修副主任委員被提名人於113年底徵詢、114年5月5日獲卓榮泰院長正式邀請;黃葳威被提名人114年5月2日即同意出任;羅慧雯被提名人亦於國會詢答時證稱,其早於113年11月即接獲卓榮泰本人徵詢,同年底正式表達同意出任意願,行政院早已於113年底至114年5月間,完成NCC人事案徵詢與確認,卻刻意壓案延宕顯有「政治考量」。行政院院長卓榮泰公然說謊,竟刻意以話術誤導國人NCC委員出缺為立法院不行使同意權之結果,造成人民對立法機關之誤解,此政治操作更違反行政首長應勉力維護憲政體制正常運作與行政中立原則,癱瘓獨立機關之正常職能之行使,卓榮泰院長知法、玩法、弄法,毫無底線與下限,應予嚴正追究其政治責任。為維護國會尊嚴與憲政秩序,爰提案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目無法紀,故意違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之行為,甚以話術欺瞞國會與國人,惡意延宕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人事、癱瘓機關功能,致使通訊傳播治理、媒體市場秩序與公眾視聽權益嚴重受損,對卓榮泰院長之行為提出最嚴厲之譴責。」請公決案。
(二)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自113年11月以來,行政院院長卓榮泰多次承諾盡速提名NCC委員名單,卻屢屢跳票,114年5月初卓榮泰院長於立法院院會備詢時,曾承諾當週提出名單,卻直至7月31日行政院院會始送出委員名單。立法院黨團協商時,遭質疑行政院刻意延宕,當時卓榮泰院長回應「是部分委員家庭跟工作必須做協調和處理,才能確定」,然根據本會期立法院「交通、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一次聯席會議」四位被提名人的相關回答戳破卓榮泰彌天大謊!蔣榮先主任委員被提名人證實其於114年5月5日接獲邀請,兩週後同意出任;程明修副主任委員被提名人於113年底徵詢,114年5月5日獲卓榮泰院長正式邀請;黃葳威被提名人114年5月2日即同意出任;羅慧雯被提名人亦於國會詢答時證稱,其早於113年11月即接獲卓榮泰本人徵詢,同年底正式表達同意出任意願,行政院早已於113年底至114年5月間,完成NCC人事案徵詢與確認,刻意壓案延宕送立法院,是否因「大罷免」的政治考量?行政院院長卓榮泰延遲提名送立法院審查,癱瘓獨立機關之正常職權之行使,卻對外表示NCC委員出缺係立法院未行使同意權,誤導國人且抹黑國會,類此政治操作不但推諉卸責更違反行政對立法負責,立法監督行政的憲法義務與分際,卓榮泰院長知法、玩法,應嚴正追究其政治責任。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規定,行政院院長應負責提名委員並送請立法院同意。行政院院長非但未依法於期限內提出名單,延宕期間長達一年之久,更一再以話術欺瞞國會,惡意延宕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人事,卓榮泰之違法行徑致使國家通訊傳播治理、媒體市場秩序與公眾視聽權益嚴重受損。爰此,為維護國會尊嚴與憲政秩序,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目無法紀,公然違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之行為,甚以話術欺瞞國人抹黑國會,惡意延宕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人事,致使通訊傳播治理、媒體市場秩序與公眾視聽權益嚴重受損,對卓榮泰院長之行徑提出最嚴厲之譴責。」請公決案。
(以上二案均逕付二讀)
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負責召集協商。
四、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公共電視屬於國民全體之電視台,董監事選任之專業與中立客觀、以及黨政軍退出媒體原則,均維繫公視超然獨立之根基。依「公共電視法」規定,公視基金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監察人三人至五人,選任程序係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事、監察人審查委員會;並規範董事任期屆滿六個月前應依規定改聘之。立法院114年3月4日業已組成公視基金會第8屆董事、監察人審查委員會,行政院、文化部應於董事屆滿前六個月進行提名作業,惟至今尚未提出人選已延宕超過11個月,如同中選會委員提名一再延宕,難道又是大罷免大延宕,只想違法把持獨立機關及媒體,繼續毀憲亂政?行政院發言人表示會積極物色適合人選的說法根本搪塞外界。行政院此舉不僅公然違法、怠惰失職,更傷害公共電視董事會治理體制,更甚者明知公視法有董事法定任期屆滿自動延任至新聘之規定,刻意以拖待變圖謀私利,政治黑手持續控制公共媒體,嚴重扼殺公共媒體之專業及超然獨立。為維護國會尊嚴與國家體制秩序,爰提案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針對公視基金會董事監察人提名延宕已久,社會各界質疑公視屢遭執政當權介入,不但完全悖離當年民進黨強力主張『黨政軍退出媒體』之訴求,且無法維持政府體制正常運作與行政中立原則,癱瘓公共媒體治理及專業職能;對行政院、文化部知法玩法、恣意濫權、踐踏法治精神,代表行政權最高首長之卓榮泰院長應嚴正追究其政治責任,提出最嚴厲之譴責。」請公決案。(本案逕付二讀)
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五、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自107年起,全球陸續爆發非洲豬瘟疫情,我國在採取嚴格邊境把關,阻絕病毒於境外策略之下,第92屆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114年5月29日於法國巴黎年會通過我國正式獲WOAH認定為「豬瘟非疫國」,象徵我國動物防疫與檢疫量能再獲國際肯定。然而不過僅僅5個月,近日中央主責的邊境管制出現嚴重疏漏,台中爆發非洲豬瘟案例,阻絕境外破功究其原因,仍在於近一年府、院、黨全面配合「大罷免」,政務廢弛所導致!我國為非疫區,非洲豬瘟病毒百分百來自境外,嚴格的邊境檢疫措施為阻絕疫病於境外的第一道防線。我國邊境管制機關於機場、港口、郵包等通路強化查驗,嚴防動物及其產品非法輸入,全面攔截高風險來源,並加強旅客宣導作業乃為正辦。執政的民進黨賴卓政府不思檢討邊境破防把關不力,不禁廚餘餵養兩項重大政策嚴重失誤,卻企圖轉移焦點,發動側翼造謠在野黨亂刪預算,後遭農業部部長陳駿季於立法院答詢時公開表示豬瘟發生與預算無關,再欲甩鍋地方以廚餘餵食豬隻、檢疫不實等。殊不知,當初開放廚餘餵豬的正是時任行政院院長的賴總統,疫情衝擊養豬產值及關聯產業高達2,000億元,從業人口150萬人,影響極為巨大。全國廚餘養豬僅占8%,卻可能造成破口對2,000億產值造成巨大傷害,應立即禁止廚餘養豬。廚餘可回收再利用,113年度全國廚餘回收量達51萬公噸,成為資源再利用與減碳的重要來源。新北市、嘉義縣、彰化縣及金門縣榮獲環境部頒發特優獎,皆能規劃短、中、長期廚餘處理策略,並發展在地適用的多元方式,亦透過妥善管理堆肥設施、源頭減量、破袋稽查、輔導民眾堆肥與教育宣導等配套措施,提升回收效益與品質。桃園市、臺中市、宜蘭縣、苗栗縣、雲林縣、新竹市、花蓮縣與澎湖縣等8縣市於廚餘回收再利用上均有亮眼表現,獲頒優等獎,展現因地制宜的彈性與務實作為。賴清德總統上台後近一年搞大罷免,政務嚴重廢弛,疏於防疫業務之把關落實,邊境管制因而產生漏洞,讓非洲豬瘟病毒入侵國內,如今民進黨為撇清責任亂扣地方政府防疫不力的大帽,企圖掩飾執政失能失序的窘境,已使國家聲譽與全民權益遭受重大損失。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有鑑於賴卓政府施政只問政治疏忽民生經濟,將得來不易的『豬瘟非疫國』榮譽與國際競爭力及國家養豬產值造成巨大傷害損失,對賴卓政府不思積極檢討防疫破口、精進防檢疫作為,推諉卸責、怠忽職守之行徑提出最嚴厲譴責。」請公決案。〔本案逕付二讀【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2)】〕
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繼續質詢。(11月4日委員個人質詢)
〔10月31日:由委員許智傑、鄭天財Sra Kacaw、李昆澤、王正旭、張嘉郡、楊瓊瓔、沈發惠、許宇甄、王世堅、葉元之、陳玉珍質詢。
11月4日:內政組由委員張智倫、盧縣一、黃健豪、麥玉珍、黃仁、高金素梅、黃珊珊、吳思瑤、李坤城、沈伯洋、莊瑞雄(書面)、王美惠、羅美玲(書面)質詢。
外交及國防組由委員陳永康、黃仁、沈伯洋(書面)質詢。
經濟組由委員郭國文、林德福、陳冠廷、陳秀寳、張智倫、李彥秀、吳琪銘(書面)質詢。〕
決定:下次會議繼續進行經濟組之質詢。
其他事項
壹、114年10月31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各黨團同意定於114年11月7日(星期五)院會報告事項結束後,先進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人事同意權案記名投票表決,投票時間為1小時;原定施政質詢順延至下午進行;當次會議不處理臨時提案。
二、上開行使同意權案投票時,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2位委員被提名人併為一張同意權票,並由各黨團各推派1人擔任投、開票監察員,其餘相關投票事務工作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
貳、本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繼續質詢依黨團共識照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通過;討論事項依黨團共識通過;有關報告事項記載於議事錄順序,授權議事處調整。【黨團依本院議事成例分別對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提出異議:
一、報告事項等
(一)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提議,本次會議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及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繼續質詢,僅限列議程草案所列議案及下表所列13案。
附表
序 |
案名 |
1 |
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 |
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 |
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 |
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5 |
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6 |
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噪音管制法第二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7 |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8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8 |
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未分配款運用暫行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
9 |
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0 |
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1 |
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2 |
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3 |
本院委員賴惠員等23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二、討論事項
依黨團共識,本次會議討論事項如後附表。
附表
案 |
案由 |
1 |
(一)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樺加沙風災暨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潰壩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樺加沙風災暨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潰壩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
2 |
本院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函送「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暨管理失職調查委員會調查報告書(含處理意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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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規定,行政院院長應負責提名委員並送請立法院同意。卓榮泰院長非但未依法於期限內履責,更一再以話術欺瞞國會,惡意延宕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人事、癱瘓機關功能,卓榮泰之違法行徑致使國家通訊傳播治理、媒體市場秩序與公眾視聽權益嚴重受損。自113年11月以來,行政院院長卓榮泰多次承諾盡速提名NCC委員名單,卻屢屢跳票,114年5月初卓榮泰院長於立法院院會備詢時,曾承諾當週提出名單,卻直至7月31日行政院院會始公布委員名單。立法院黨團協商時,遭立法委員黃國昌踢爆行政院送至立法院之人事資料時間為114年5月,質疑行政院刻意延宕,當時卓榮泰院長回應「是部分委員家庭跟工作必須做協調和處理,才能確定」,然根據本會期立法院「交通、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之審查過程,四位被提名人戳破卓榮泰彌天大謊。 蔣榮先主任委員被提名人證實其於114年5月5日接獲邀請,兩週後同意出任;程明修副主任委員被提名人於113年底徵詢、114年5月5日獲卓榮泰院長正式邀請;黃葳威被提名人114年5月2日即同意出任;羅慧雯被提名人亦於國會詢答時證稱,其早於113年11月即接獲卓榮泰本人徵詢,同年底正式表達同意出任意願,行政院早已於113年底至114年5月間,完成NCC人事案徵詢與確認,卻刻意壓案延宕顯有「政治考量」。行政院院長卓榮泰公然說謊,竟刻意以話術誤導國人NCC委員出缺為立法院不行使同意權之結果,造成人民對立法機關之誤解,此政治操作更違反行政首長應勉力維護憲政體制正常運作與行政中立原則,癱瘓獨立機關之正常職能之行使,卓榮泰院長知法、玩法、弄法,毫無底線與下限,應予嚴正追究其政治責任。為維護國會尊嚴與憲政秩序,爰提案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目無法紀,故意違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之行為,甚以話術欺瞞國會與國人,惡意延宕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人事、癱瘓機關功能,致使通訊傳播治理、媒體市場秩序與公眾視聽權益嚴重受損,對卓榮泰院長之行為提出最嚴厲之譴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二)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自113年11月以來,行政院院長卓榮泰多次承諾盡速提名NCC委員名單,卻屢屢跳票,114年5月初卓榮泰院長於立法院院會備詢時,曾承諾當週提出名單,卻直至7月31日行政院院會始送出委員名單。立法院黨團協商時,遭質疑行政院刻意延宕,當時卓榮泰院長回應「是部分委員家庭跟工作必須做協調和處理,才能確定」,然根據本會期立法院「交通、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一次聯席會議」四位被提名人的相關回答戳破卓榮泰彌天大謊! 蔣榮先主任委員被提名人證實其於114年5月5日接獲邀請,兩週後同意出任;程明修副主任委員被提名人於113年底徵詢,114年5月5日獲卓榮泰院長正式邀請;黃葳威被提名人114年5月2日即同意出任;羅慧雯被提名人亦於國會詢答時證稱,其早於113年11月即接獲卓榮泰本人徵詢,同年底正式表達同意出任意願,行政院早已於113年底至114年5月間,完成NCC人事案徵詢與確認,刻意壓案延宕送立法院,是否因「大罷免」的政治考量? 行政院院長卓榮泰延遲提名送立法院審查,癱瘓獨立機關之正常職權之行使,卻對外表示NCC委員出缺係立法院未行使同意權,誤導國人且抹黑國會,類此政治操作不但推諉卸責更違反行政對立法負責,立法監督行政的憲法義務與分際,卓榮泰院長知法、玩法,應嚴正追究其政治責任。 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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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立法院114年3月4日業已組成公視基金會第8屆董事、監察人審查委員會,行政院、文化部應於董事屆滿前六個月進行提名作業,惟至今尚未提出人選已延宕超過11個月,如同中選會委員提名一再延宕,難道又是大罷免大延宕,只想違法把持獨立機關及媒體,繼續毀憲亂政?行政院發言人表示會積極物色適合人選的說法根本搪塞外界。行政院此舉不僅公然違法、怠惰失職,更傷害公共電視董事會治理體制,更甚者明知公視法有董事法定任期屆滿自動延任至新聘之規定,刻意以拖待變圖謀私利,政治黑手持續控制公共媒體,嚴重扼殺公共媒體之專業及超然獨立。 為維護國會尊嚴與國家體制秩序,爰提案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針對公視基金會董事監察人提名延宕已久,社會各界質疑公視屢遭執政當權介入,不但完全悖離當年民進黨強力主張『黨政軍退出媒體』之訴求,且無法維持政府體制正常運作與行政中立原則,癱瘓公共媒體治理及專業職能;對行政院、文化部知法玩法、恣意濫權、踐踏法治精神,代表行政權最高首長之卓榮泰院長應嚴正追究其政治責任,提出最嚴厲之譴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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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自107年起,全球陸續爆發非洲豬瘟疫情,我國在採取嚴格邊境把關,阻絕病毒於境外策略之下,第92屆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2025年5月29日於法國巴黎年會通過我國正式獲WOAH認定為「豬瘟非疫國」,象徵我國動物防疫與檢疫量能再獲國際肯定。然而不過僅僅5個月,近日中央主責的邊境管制出現嚴重疏漏,台中爆發非洲豬瘟案例,阻絕境外破功究其原因,仍在於近一年府、院、黨全面配合「大罷免」,政務廢弛所導致! 我國為非疫區,非洲豬瘟病毒百分百來自境外,嚴格的邊境檢疫措施為阻絕疫病於境外的第一道防線。我國邊境管制機關於機場、港口、郵包等通路強化查驗,嚴防動物及其產品非法輸入,全面攔截高風險來源,並加強旅客宣導作業乃為正辦。執政的民進黨賴卓政府不思檢討邊境破防把關不力,不禁廚餘餵養兩項重大政策嚴重失誤,卻企圖轉移焦點,發動側翼造謠在野黨亂刪預算,後遭農業部部長陳駿季於立法院答詢時公開表示豬瘟發生與預算無關,再欲甩鍋地方以廚餘餵食豬隻、檢疫不實等。殊不知,當初開放廚餘餵豬的正是時任行政院院長的賴總統,疫情衝擊養豬產值及關聯產業高達2,000億元,從業人口150萬人,影響極為巨大。 全國廚餘養豬僅占8%,卻可能造成破口對2,000億產值造成巨大傷害,應立即禁止廚餘養豬。廚餘可回收再利用,113年度全國廚餘回收量達51萬公噸,成為資源再利用與減碳的重要來源。新北市、嘉義縣、彰化縣及金門縣榮獲環境部頒發特優獎,皆能規劃短、中、長期廚餘處理策略,並發展在地適用的多元方式,亦透過妥善管理堆肥設施、源頭減量、破袋稽查、輔導民眾堆肥與教育宣導等配套措施,提升回收效益與品質。桃園市、臺中市、宜蘭縣、苗栗縣、雲林縣、新竹市、花蓮縣與澎湖縣等8縣市於廚餘回收再利用上均有亮眼表現,獲頒優等獎,展現因地制宜的彈性與務實作為。 賴清德總統上台後近一年搞大罷免,政務嚴重廢弛,疏於防疫業務之把關落實,邊境管制因而產生漏洞,讓非洲豬瘟病毒入侵國內,如今民進黨為撇清責任亂扣地方政府防疫不力的大帽,企圖掩飾執政失能失序的窘境,已使國家聲譽與全民權益遭受重大損失。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有鑑於賴卓政府施政只問政治疏忽民生經濟,將得來不易的「豬瘟非疫國」榮譽與國際競爭力及國家養豬產值造成巨大傷害損失,對賴卓政府不思積極檢討防疫破口、精進防檢疫作為,推諉卸責、怠忽職守之行徑提出最嚴厲譴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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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會議各項記名表決結果名單:
(1)「討論事項第二案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7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47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0人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賴惠員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47人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鍾佳濱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范 雲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人
(2)「討論事項第五案國民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97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38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9人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38人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鍾佳濱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范 雲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李坤城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王美惠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許智傑 張宏陸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