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團協商紀錄

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黨團協商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114日(星期二)111分至1213

地  點 本院紅樓301會議室

主  席 吳委員宗憲

協商主題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2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張智倫等17人、委員葉元之等21人及委員羅美玲等18人分別擬具「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

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鄭天財Sra Kacaw21人、國民黨黨團、委員張智倫等17人、委員葉元之等21人及委員羅美玲等18人分別擬具「內政部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等6案。

主席:現在開始協商會議。

本日協商是關於「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還有「內政部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總共兩個議題,稍後按照協商通知排序,依序進行協商。

首先進行第一案的協商,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鄭天財等2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張智倫等17人、委員葉元之等21人及委員羅美玲等18人分別擬具「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本案審查會於114630日審查完竣,審查結果第五條保留送院會處理,並決議院會討論前交由黨團協商。

協商時請參閱協商條文對照表及審查報告,與會委員如果有進行動議或機關有建議內容,請提出書面印發現場進行討論。

麥委員應該快到了吧?因為協商要三黨都在才能協商,那我就先提幾個觀點,我們等一下麥委員,因為協商必須三黨都要到,現在還欠一個。

有關於新住民的部分,因為中央各部會,還有各地其實各管各的,多頭馬車啦!所以新住民發展署主要大家的想法是,讓它變成單一窗口還有協調的中樞,把通譯的語言、就業、醫療等等,還有一些法律協助、公共議題,我們把它變成是一個治理鏈,可以去訂清楚KPI還有預算等等的責任,不會各部會各司其職,然後變成重複、浪費資源,或者是互推責任的狀況發生,其實這就可以把很多行政行為簡化。

再來,我們希望把溝通做成是一個服務,這個其實是新加坡給我們的提醒啦!因為我們認為新加坡的治理經驗很值得參考,它是減少誤會、多溝通,族群就能夠好好相處,不管對我們或對一些新住民都是一樣的想法。現在臺灣新住民越來越多,很常卡關的就是一些交通、日常搭車、看病或是公部門辦事等等的,如果我們有設立新住民發展署把溝通橋梁制度化,我想這是對大家最好的一個設置。所以我們對於多元族群治理的關鍵就是「1句聽得懂的話,勝過10張看不懂的公文」,這是我們對於新住民好朋友這樣的思考。

我們把新住民還有二代當作國家的長期資產,其實這個和國力、世代正義都有很大的關聯性,我們希望用這個方式,因為我們注意到二代常常都是天然的雙語言,他們會兩種語言,也懂兩種文化,這對臺灣在國際的競爭力其實是有非常非常大的幫助,所以我們把培力、就業、交流及母語串成一條線來穩定整個國家的力量,希望由一個組織來統籌,把這些力量統籌在一起,我想母語也是那種感情的競爭力啦!你要留住語言、留住國力,也實現世代正義,讓新住民二代的小朋友出去不會因為身分被扣分,反而因為他這個身分被大家更看得到、更重用,也幫臺灣打開國際對外的一個窗口,好,謝謝各位。

麥委員來了,我們繼續延續會議。現在先請與會機關代表說明,並請出席委員討論,首先請內政部說明。

馬次長士元:主席好。我們是針對內政部組織法,還是整體?

主席:第一案的第五條。

馬次長士元:主席、各位委員,內政部目前對於第五條條文內容的意見,主要是在新住民發展署相關業務的部分,我們希望能夠用比較概括性的方式來說明,也就是以新住民事務政策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來概括所有可以為新住民提供服務的內容。

那麼比較不建議用條列式而且更複雜的方式來呈現,因為第一個,可能掛一漏萬;第二個,有一些工作可能會牽涉到不同部會之間的合作,如果我們把它寫在這裡面的話,到時候統統會變成內政部單一在執行,比較不利於剛剛主席所提到的跨部會之間的協調,第五條的部分我們做這樣的建議,謝謝主席和各位委員。

主席:跟各位報告,麥委員有提一個修正動議。

主席:先請麥委員就修正動議的部分加以說明。

麥委員玉珍:好,我們的修正動議,要全部唸嗎?是全部都唸,還是唸最後修正的就好?

主席:沒有,不用唸,就你提這個修正動議的意見是什麼,跟大家說明就可以。

麥委員玉珍:好,我們的意見是,前項第四款於本條文修正後3個月實施,希望3個月實施。

主席:好,瞭解,謝謝。就是增定一個實施日期。

麥委員玉珍:對,實施日期,在我們的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動議對照表,最後一項是「前項第四款於本條文修正公布後三個月施行」,謝謝。

主席:好,謝謝。

現在審查排序一,第五條的部分有委員鄭天財等21人提案、民眾黨黨團提案、張智倫等17人提案、葉元之等21人提案、羅美玲等18人提案以及麥玉珍委員剛剛所提的修正動議,我們剛剛也聽到了內政部的說明,請問各位委員,就本條文的部分有沒有意見要提出?陳委員。

陳委員培瑜:剛剛內政部是說,關於第五條的部分希望各位委員可以參採內政部的建議,就是用「事務」兩個字來概括,因為很多的細節跟工作內容本來就不可能全部在法案裡面寫,也很擔心掛一漏萬,所以我想民進黨團應該是支持內政部的寫法,就是以「事務」這兩個字來概括。

至於麥委員剛剛提到的修正動議,希望在本條文修正公布後3個月施行,我們其實也很想聽聽看內政部的意見,因為之前我們在逐條協商的時候,其實就有討論關於這個施行時間,內政部來不來得及在這麼多相關規範還有要做的事務當中,真的有可能在這個時間點以內完成嗎?這個也想要問一下內政部的意見,以上,謝謝。

主席:羅委員先講完,再請內政部一起回應,羅委員。

羅委員美玲:針對第五條有關於新住民發展署的條文內容部分,其實我是支持內政部的建議,我們不要把它寫得這麼細,然後用「事務」來概括所有的事項,我覺得彈性會比較大一點。

另外一個,實施日期的話,我跟陳培瑜委員一樣,我也想聽一聽內政部的意見,我不曉得你們有沒有辦法在3個月內來完成,如果沒有辦法,應該也要有一個說明為什麼?到底你的困難點在哪裡?也要讓我們知道,以上,謝謝。

主席:好,謝謝。張委員。

張委員智倫:謝謝主席。今天排內政部設立新住民發展署的相關條文,我覺得非常重要,這邊要請教的是,因為本黨的委員有提案,其實跟內政部的條文內容差異不大,只是第一個,我們是寫「全國新住民政策之規劃」,如果放「全國」這兩個字,內政部這邊的看法是如何?至於其他內部細節的部分,現在國民黨黨團的法條跟內政部是類似的,當然我們希望新住民發展署政策推行的速度是越快越好,也請內政部簡單敘述一下你們大概要花多久時間,以上,謝謝。

主席:請內政部說明。

馬次長士元:主席、委員,第一個,有關於實施日期的部分,因為在法體例上比較少見到這樣的立法方式,所以我們還是建議,修正公布後基本上就是尊重行政院跟總統,公告的法案我們就會去實施。但是實際上行政規劃跟籌備的部分還是需要一段時間,不過我們現在已經將草案送到行政院審查了,所以我想建議,這個3個月能不能先保留,給個彈性,但是我們最近一定會有新的進展,在剛剛麥委員的提議上面先做這樣的回應。

第二個,剛剛張委員提到有關於「全國」,因為之前內政部其他機關裡面,目前只有警察跟消防是用「全國」這兩個字,其他的組織是沒有用到這兩個字,所以當時在內政部的提案是沒有用「全國」,因為這裡面可能還要尊重地方政府的差異,所以這個部分也請主席跟各位委員參考,謝謝。

主席:麥委員。

麥委員玉珍:謝謝主席。為什麼要定3個月呢?不是說法沒有定,依新住民基本法就是要定出讓行政院公布實施日期,但是到現在已經超過一年了啊!對不對?都沒有公布,已經超過一年,8月份到現在又超過2個月了,不是因為這個3個月,而是之前已經說好一年內,但現在已經超過2個月,再給3個月就等於是半年給你們了,不是因為多給3個月,不是!要定實施日期是這樣子,所以我們才要說3個月,以上報告,謝謝。

主席:鍾委員。

鍾委員佳濱:今天因為有包括內政部組織法跟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其實剛剛民眾黨麥委員的提案是希望在發展署組織法當中再改第七條,本來是「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希望能夠明確地在公布後3個月內實施,對這樣的意見,我想我們可以尊重待會協調會的討論。

但是因為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一共規範了6個署,要特別針對第四款的發展署定於3個月內實施,其實主席也知道啦!因為在發展署組織法已經有訂了,因為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涉及到6個署,還要特別針對第四款的新住民發展署明定要3個月,其實一旦我們增加了第……就是說本來就有第四款嘛!本來就有新住民發展署嘛!內政部組織法修改後就已經適用了,適用之後,現在重點是到底新住民發展署的組織法什麼時候會施行,那是在發展署組織法去定,回過頭來再去對內政部組織法表明第五條第四款要在3個月內實施,體例上似乎並不需要兩個都做啦!我是覺得在發展署組織法去表達,其實不用在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另外表達,以上。

主席:好,謝謝。

麥委員,你知道鍾委員的意思嗎?

麥委員玉珍:我知道,因為現在我們對內政部、行政院長半分都不相信,所以如果沒有明文規定的話,都是口頭說的。因為在我們協商的時候,內政部長說不要訂時間,他一年內百分之百會去執行。現在超過一年了,說話不用繳稅,對不對?不用繳稅就隨便講,我為什麼要明定?是因為這樣子的一個邏輯。

因為內政部組織法是一個法,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是另外一個法,我們是針對內政部組織法第四款的新住民發展署裡面再多增加一項,是這樣的意思。但是我覺得只要他們想卡,又會說這個沒有通過啊!內政部組織法我不通過啊!像新住民基本法總統公告了,今天行政院長就說沒有定實行日期啊!到現在還沒有定啊!對不對?他還是沒有定啊!所以我要的就是確認的時間、確認的時程表。

你們都說沒有差嘛!這個可以、那個可以,就是同樣一起定就好了,對不對?因為列入法裡面不會有這樣子的規定,所以我們在修正的時候,只有把它明定而已,但是在法的執行裡面,也不會把這一條放在整體內政部組織法裡面啊!雖然其他部沒有列,也不會因為這樣而被列在裡面。所以我們在法裡面定時間是要讓內政部真正地去執行而已,你們說其他機構都沒有,但是這個有,我覺得也是沒有什麼啊!謝謝。

主席:莊委員。

莊委員瑞雄:主席,這一條是真的有什麼,我看就保留,因為大家討論成這樣。

主席:如果大家有爭議的話,我看就用保留的方式來處理,不然大家應該很難有共識。好,這樣的話,第五條予以保留。

繼續審查第二案,協商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鄭天財等21人、國民黨黨團、委員張智倫等17人、委員葉元之等21人及委員羅美玲等18人分別擬具「內政部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等6案,本案審查會於114630日審查完竣,審查結果:一、名稱、第四條及第五條均照各提案通過;二、第一條至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並決議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協商時請參閱協商條文對照表及審查報告,與會委員如有修正動議或機關有建議內容,請提出書面印發現場進行討論。

現在先請與會機關代表說明,並請出席委員討論,首先請內政部說明。

馬次長士元:主席、各位委員,內政部針對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保留條文的部分,向主席及各位委員做說明,第一條有關於內政部新住民發展署的設置,基本上內政部有提供送交行政院院會審查的條文版本,至於委員提案部分,我們就尊重委員提案,這是第一條的部分。

第二條新住民發展署掌理事項的內容中,第一,因為考試事屬考試院職權,所以建議回歸考試院職權辦理,如果在內政部這邊列舉的話,會有跨院之間的職權問題;至於社會福利相關議題,在國內不論各族群都是由衛福部統籌。所以這兩個議題會在其他部會與院處理,建議本法不予列入。

關於第三條,由於在內政部其他組織中,以組織規模在100人左右的組織來說,均配屬副主管1人、主管1人。所以目前內政部所提供的版本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委員的提案列舉「副署長二人」,恐怕在內政部其他單位之衡平性上會有影響,所以我們也建議維持「副署長一人」,以跟我們其他單位對齊。

第六條,「本署各職稱之官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因為編制表會比較有彈性,在委員提案裡,大部分都跟內政部提案是一致的;其中有委員提案「進用具有新住民身分者」,內政部的建議是先不要列入,因為針對新住民的身分,依照我們目前的界定是指新住民一代、二代,跟原住民的界定是很不一樣的,所以我們建議不要列舉在這個地方,以免影響國內憲法規定的人民考試、服公職的權利。

第七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這部分有委員提案,我們也尊重委員提案。以上為內政部意見,請主席及各位委員參考,謝謝。

主席:謝謝。請問就第一條的部分,各位有沒有意見要提出?我先補充一下,本條有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委員鄭天財等21人提案、國民黨黨團提案、委員張智倫等17人提案、委員葉元之等21人提案、委員羅美玲等18人提案,請問各位委員,就剛才內政部的說明有無意見要提出?

請羅委員。

羅委員美玲:關於第一條,剛剛內政部的說法其實跟組織法第五條的概念是類似的,我們每個委員的版本都偏向條列式,內政部的編寫方式比較有彈性,是把所有東西都包進來,我覺得這樣彈性會比較大。所以第一條基本上真的可以參考內政部的意見。

第二條,其實我上次在逐條審查時已經提到,有很多版本把國家考試納入,可是國家考試真的就是考試院的業務,放在這裡確實比較不恰當。以上,供各位委員參考,謝謝。

主席:請莊委員。

莊委員瑞雄:謝謝主席。在今天這樣的協商裡,對於一些有共識的,我覺得大家如果沒有意見,就會比較快,第一條就按內政部版本,請主席也考慮一下。

我就把有意見的部分先提出來,不要浪費大家的時間。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逐條審查時,其實大家也討論過,我個人的態度是這樣,對於整個版本表達支持,但是有疊床架屋或者職權相互衝突、打架的部分,是不是請委員再考慮一下?我個人倒有比較宏觀的看法,針對第二條第三款提及「新住民國家考試之規劃、執行、督導與獎助」,我也不談是否違憲的問題,而是在基本法第九條裡面已經明文規定政府應在國家考試設立新住民事務相關類科,以因應新住民公務的需求。所以如果由考試院舉辦考試的話,是不是更宏觀、也更可以照顧到新住民?此外,好像比較少看到、也幾乎沒有看到各部會中有哪一個機關,例如三級機關本身針對考試事項加以掌管,其實各個行政部門關於考試的事項都歸在考試院,成為考試院的執掌事項。如果特別將新住民分別出來,我反而會覺得不夠慎重,讓考試院這樣一個更高的機關專責會不會更好?以上,提供大家參考。

主席:謝謝。

我先跟各位委員報告一下,現在先審查第一條,逐條來可能會比較聚焦。請問各位委員,就內政部剛剛的說法還有沒有其他意見要提出?

麥委員玉珍:第一條沒有問題。

主席:對於內政部剛剛的建議可以接受喔?好,那第一條就……

林委員沛祥:第一條採內政部的版本,第二條還在討論。

主席:現在還在第一條。

林委員沛祥:對,第一條沒問題。

主席:第一條照協商內容通過,採用內政部所提條文版本,大家有沒有意見?(無)沒有的話,就照協商內容通過。

現在審查第二條,有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委員鄭天財等21人提案、國民黨黨團提案、委員張智倫等17人提案、委員葉元之等21人提案、委員羅美玲等18人提案以及委員麥玉珍所提修正動議。

主席:先請麥玉珍委員就修正動議說明。麥委員,就您針對第二條所提的修正動議先請說明。

麥委員玉珍:好。第二條剛剛才給大家,大家可以看一下。關於第二條,剛剛內政部也說明了。事實上,新住民國家考試這部分是依據新住民基本法裡面關於怎麼輔導、培訓、考試以及獎勵的規定,我在這邊加以修改,不要用「規劃、執行」了,而是改為「輔導、培訓」;還有第八款本來是「廣播電視」,但是我看其他委員也建議用「媒體」,所以我也改「媒體」,因為我覺得媒體包含範圍比較大,這樣也很好。

第九款,是關於新住民的工作權益保障還有就業服務,後面也都有改跟國民黨團版本是一致的,也就是我們有兩點不一樣,但後面改的跟國民黨版本是一致。所以這部分可能就要由三黨再討論,看看用哪個版本比較好。以上報告,謝謝。

主席:請張委員。

張委員智倫:謝謝主席。我覺得這一條相對重要,因為這一條羅列新住民發展署所職掌的內容,涵蓋了新住民生活的各個面向。之前內政部的報告裡提到,你們現在已經盤點了百項業務,評估有4個業務單位。但我還是要請內政部回答這百項業務的4個單位有沒有包含在我們現在所談的第二條職掌裡面?有沒有還沒有納入的業務?等一下可以提出來。

剛剛麥委員也提到,如果把涉及國家考試的部分改為「輔導、培訓」,如果我們提出來的話,你們要怎麼做來鼓勵新住民考試、服公職?有沒有辦法做這個部分?也請你們簡單說明一下。謝謝。

主席:還有沒有委員要補充?沒有,那就麻煩內政部說明。

馬次長士元:主席、各位委員,謝謝麥委員跟張委員的意見。第一,在各黨團提案及麥委員的修正動議裡面,有關國家考試,麥委員建議改成「輔導、培訓、督導及獎助」。這個部分,目前在新住民新機關總共有56項新增業務,包括每年檢討我國新住民總體支持事項、新住民社福及社會救助、就業服務、藝文發展、媒體近用權、多元文化發展、公共參與及營造多國語言學習環境、國際合作,以及其他秘書業務。這56項中的總體支持事項也包含剛剛所提到的,協助新住民進入國家考試系統的輔導、培訓、督導及獎助其實是有涵蓋的。但是在組織法裡要不要列入?主要是與我剛剛提到的院際部分,也就是關於我們跟考試院之間的差異,還是要能夠釐清,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對於剛剛張委員提到的,目前新住民發展署、組織裡面總共有4個組,包括綜合規劃、管理發展、社福就業跟教育文化。在這4個組裡面,事實上也涵蓋了各委員所定版本的各項工作,所以我們在內政部版本裡濃縮成11個,也就是已經參考委員版本做了一些整理,讓它能夠更精簡,這是內政部的補充意見,謝謝主席跟委員。

主席:謝謝。請張委員。

張委員智倫:謝謝內政部馬政次的講法。那麼剛剛麥玉珍委員提到的輔導新住民參加國家考試以及獎助事宜,現在是放在「本署掌理下列事項」的哪一點裡面,是否可以簡單說明一下?

馬次長士元:報告委員,我們建議放在總體支持事項。我們現在就是認為「國家考試」這四個字若出現在法條裡,比較會跟考試院的職掌有所……應該說有院際職掌的扞格啦!所以我們建議可以在未來的工作項目裡列進去,能不能不要在組織法裡面定「國家考試」四個字?謝謝。

主席:請麥委員。

麥委員玉珍:早上我們黨團也開記者會,指出中華民國各種考試,含高等考試、普考、特種考試,報考人數現在跌到只有29萬人,之前有41萬人,今年跌到二十九萬多人。所以對於新住民的對象包含新二代、僑生,未來發展署輔導他們參與這樣的考試是有必要的,因為我們不管來自哪裡,都不是土生土長的,如果直接去考試是受限的,而我們希望的就是平等,我們又沒有要求新住民考試要另外加分,而是希望可以在法裡面明確地規定,如果有新住民想考這樣的考試,民間團體與政府要來輔導、鼓勵、培訓,讓他們在考試上更有機會,所以我覺得應該在這裡明確地讓民間團體知道。但是內政部只是統包、統整性規定,真的不是每個人都那麼清楚,只有政府機關比較清楚而已,所以我覺得要在這一條明定;還有第二點,新住民基本法也有規定國家考試應設立相關類科,所以我們在組織法裡面細分出輔導等規定,讓他們可以更順利享有這個機會,因為現在公職人員大家都不想考了,所以鼓勵不同的新二代來參加考試,這是我的用意,希望把它納入。以上,謝謝。

主席:請羅委員。

羅委員美玲:我再補充一下,當然所有委員的意見我都覺得很有道理,對於內政部提到新住民國家考試之輔導、培訓、督導跟獎助,其實就包含在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的新住民總體支持事項之研擬、訂定、定期調查及檢討。麥委員剛剛表示這樣看來好像全部都包進來,如果採另外一個做法,就是把這個部分放在說明裡,有沒有辦法呢?因為你們覺得把「國家考試」放在條文裡好像不太適合,想跟考試院做一點區分,那麼如果放在說明裡面,且明確指出包含這個部分,不曉得麥委員對於這個想法意見如何?謝謝。

主席:還有要補充的嗎?

請內政部。

馬次長士元:謝謝主席跟委員。對於剛剛羅委員提到的意見,我們可以接受,主要是針對第二款新住民總體支持事項,我們會定期調查,而定期調查就包含新住民在考試上是否有相對弱勢或其他情況。調查完之後,事實上還會回到其他款包括第四款、第五款等,都有不同扶助措施,但是我們希望這些扶助措施具有總體性,根據行政治理方式,並依實際證據、實際趨勢來做回應。如果把麥委員所提修正動議的文字放到說明欄,我們覺得沒有問題,但是「國家考試」如果出現在條文,還是覺得比較不適合,謝謝主席跟委員。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對於剛剛內政部的說明有無意見?

請張委員。

張委員智倫:關於剛剛那個說法,應該看麥委員的想法認為寫在說明欄可不可以。我再提別的意見可以嗎?

主席:我們先解決第一個問題。對於放在說明欄,內政部同意,那麥委員還有沒有不同意見?

麥委員玉珍:沒問題。

主席:好,那就這樣確認。

麥委員玉珍:要讓大家更清楚。

主席:是。請張委員。

張委員智倫:謝謝主席。我們在討論的還有新住民發展署推動藝文傳播跟媒體近用權的部分,內政部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涉及在第八款,只是有關補助、獎勵媒體事業製作新住民相關內容,本黨跟很多委員在想的是可不可以有新住民的媒體臺等問題,也就是有沒有辦法直接寫「新住民廣播電視之規劃、培植、輔導及發展」,寫得更明確,而不是只寫補助?以上,謝謝。

主席:請問一下,針對本條文,大家還有沒有意見要提出來?

請內政部回答張委員的意見。

馬次長士元:主席、各位委員,內政部說明:依照目前基本法第十七條,政府鼓勵各媒體事業製播新住民語言、文化等內容,而本法在保障媒體近用權的部分也一樣,未來內政部新住民發展署是以主管機關的角色督導,如果由我們來成立媒體事業,可能是另外一個不同的議題。所以這個部分還是請委員考慮,如果是以媒體事業的角度,可能比較不適合放在我們這個組織法,如果有需要成立媒體事業的話,可能會在文化部或是其他的部會去成立專屬的電視或廣播電台,我想這是在政策上另外再考量的,這個部分請主席跟委員參考,謝謝。

主席:好,第二條的部分我們就依照協商的內容通過,協商內容是內政部所提的條文,但是我們同時要請內政部儘速將說明提出,可以嗎?

麥委員玉珍:第二條還有其他的。

主席:還有其他要提出的,麥委員,再繼續說明。

麥委員玉珍:不好意思!第二條,我們的版本還有跟國民黨的版本是一樣的,就是「新住民工作權益保障及就業服務之規劃、執行、協調及督導。」、第十款「新住民社會福利之推動、執行及協調事項。」、第十一款「新住民健康促進之規劃、協調及推動。」、第十二款「新住民公共參與、法律諮詢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以及第十三款「其他有關新住民事項。」,這幾款我們可能要討論一下,謝謝。

主席:好,內政部麻煩說明。

馬次長士元:主席,還有麥委員跟各位委員,內政部的版本裡面,剛剛有跟各位委員報告,我們是濃縮委員所提案的版本。有關於工作權益保障跟就業服務的部分是在我們的第六款,第六款我唸一下新住民關懷協助及弱勢扶助與就業服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所以一樣它是涵蓋的範圍比較廣泛性的。「工作權益保障」這6個字如果放在本法的話,可能我們在法律的執行上,在組織法可能會有困難,因為工作權益保障這件事情可能還牽涉到勞動基準法跟其他法令的主管,所以在文字的落款上面,還是請委員再考量。

第二個,有關於新住民的社會福利以及健康促進的規劃,這部分我們是暫時納在關懷協助的廣泛範圍內,主要的原因是如同一開始跟各位報告的,因為社會福利跟健康促進相關的議題是在衛福部主管,它所主管的不僅包含新住民,而是包含全體國民,所以以新住民作為國民的一分子這樣的角度,回歸到衛福部的權責去辦理會比較適合,但是內政部不會置身事外,我們會以新住民的角度去跟衛福部協調,如果把它落款在本法的話,會變成到時候衛福部跟內政部之間對於社會福利以及健康促進的工作上面會有重疊的部分。

至於剛剛麥委員所提到的有關於公共參與的部分,這個在目前內政部版本的第九款裡面已經有提到新住民投入公共參與與多元文化交流之規劃、協調及推動,我想這個部分就請委員放心,已經在條文裡面落款。以上補充說明,請各位參考,謝謝。

主席:好,謝謝。請問各位委員還有沒有其他問題要提出?

陳委員。

陳委員培瑜:主席,我想要跟麥委員討論看看。麥委員,我們想一想啦!我知道你真的非常關心,不管是健康促進、公共參與、考試、工作權益,可是因為它都會有跨部會的問題,那我們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先用內政部的寫法,但是您所關心的這些業務當中可以放進立法說明,讓各部會未來在做相關工作規劃的時候,跨部會的討論其實還是回到跨部會的業務上?當然如果您覺得勞動部的部分是關於「就業的協助」,然後「健康促進」可能會跟衛福部有關,讓他們有這個工作的方向……麥委員,你聽我說。因為你立了這個法,新住民發展署就一定要做啦!所以你不用擔心你寫了,他們不會做。

我是建議主席,如果這條可以不要保留,大家都有共識,其實只是寫法的問題,我們就可以中間休息一下,然後讓內政部研究看看如何寫進立法說明裡頭,然後又可以兼顧到麥委員跟羅委員最關心的新住民權益,這樣好不好?謝謝。

主席:好。麥委員的意見呢?

林委員沛祥:我們剛剛想出一個,就是如果把工作權益保障放在法條裡面,其實太過僵硬,如果可以在本來內政部的條文裡面用立法說明的方式去補充內容,或許會是一個比較好的方案。

主席:好,我知道。所以現在第一個方式,如果大家有共識的話,我們當然就繼續接下來的條文審查,我們可以請內政部的同仁趕快研擬說明;第二個方式,大家有沒有要休息5分鐘,然後協調、溝通,請他們趕快把說明補充好?你們需要先休息5分鐘嗎?我不知道你們的意思,還是同時請他們準備研擬好說明,然後我們繼續走下面?

羅委員美玲:對,我支持主席的裁定,就是繼續走,他們的立法說明繼續再……

主席:好,我們現在審查第三條,有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鄭天財等21人提案、國民黨黨團提案、張智倫等17人提案、葉元之等21人提案、羅美玲等18人提案。請問這個部分內政部要做說明嗎?

馬次長士元:主席、各位委員,非常感謝委員幫我們爭取兩位副署長,不過實在是因為在內政部內部各署的職務平衡上面,相對的,大概在100人左右的機關,我們都是以正副首長各1人為原則,謝謝。

主席:跟各位委員報告,他們說1人就好了。來,人總。

張副人事長秋元:跟各位委員報告,人總是贊成內政部的規劃,跟委員提供一個資訊,就是這樣規模的機關大概就是設一個副首長,我們最新成立的運動部全民運動署,它的規模也差不多100個人左右,也是副首長設1個人,所以我們是贊成內政部的規劃。

麥委員玉珍:好,因為時間的關係……

陳委員培瑜:1人。

主席:1人,就這樣就好。

羅委員美玲:我們支持院版。

麥委員玉珍:好,沒問題!我是怕沒人幫忙,你們要1人就1人,我沒差。

主席:第三條的部分,大家有同意依據協商內容通過,協商內容為內政部所提供的條文,大家有沒有不同意見?(無)好,沒有的話,第三條就依照協商內容通過。

我們現在審查第六條。第六條有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鄭天財等21人提案、國民黨黨團提案、張智倫等17人提案、葉元之等21人提案、羅美玲等18人提案。

我們先請內政部說明。

馬次長士元:主席、各位委員,第六條內政部的立場,在人員進用部分,我們還是尊重目前在人事法規上面有國民考試的平等權。所以這個部分,鄭天財委員有提案「優先進用具有新住民身分者」,可能跟現行的法律會有些扞格,所以我們建議還是以目前內政部的版本是「以編制表定之」。

但是回過頭來,因為第二條的部分剛剛大家也有討論到,我們對於未來新住民的朋友、我們的國民在考試的部分會做一些輔導,所以我們是希望透過這個方式來推動,謝謝。

主席:好,謝謝。請張委員。

張委員智倫:剛剛我們討論過,我們同意內政部的版本,謝謝。

主席:好,謝謝。第六條的部分,我們就依據協商的內容通過,協商內容為內政部所提條文。

我們現在審查第七條,有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委員鄭天財等21人提案、國民黨黨團提案、委員張智倫等17人提案、葉元之等21人提案、羅美玲等18人提案,以及麥玉珍所提修正動議

主席:我們先請內政部說明第七條的部分。

馬次長士元:主席、各位委員,內政部有提出建議版本,但是這個部分我們就尊重委員的提案,謝謝。

主席:好,謝謝。麥委員,麻煩你就第七條修正動議的部分說明。

麥委員玉珍:好。第七條,我一樣堅持要3個月啦!

張委員智倫:主席,既然這個跟內政部組織法是相聯應的條文,所以我就保留,好不好?

麥委員玉珍:好,謝謝。

主席:好。第七條的部分,經過審查,我們的結論:本條予以保留。

現在我們回過來看第二條,內政部說明擬好了嗎?

好,我們現在先宣告。第一案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修正草案,因為沒有共識,我們作如下宣告:本日協商過程公開,發言內容均已錄音、錄影,並列入紀錄。因仍待繼續溝通取得共識,所以我們將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二條相關規定,移請院長召開黨團協商會議進行協商。

(協商中)

主席:好,我們請內政部先說明第二條立法說明部分,好不好?麻煩內政部先說明一下。

馬次長士元:主席、各位委員,還有各單位先進,內政部針對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第二條的立法說明做修正如下:有關新住民參加國家考試之輔導、培訓、社會福利之推動、健康促進之規劃等事項,業於內政部訂定之新住民照顧服務措施明定八大重點工作列入具體措施,並定期檢討修正,協商參考條文第二條第四款亦為落實新住民基本法第十條,明定新住民服務措施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以上。

主席:好,謝謝。請問麥委員,就內政部所提出來的立法說明,麥委員這邊能不能夠接受?

(協商中)

主席:我們請內政部就第二條立法說明的部分再說明一次。

馬次長士元: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內政部針對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草案第二條立法說明修正如下:有關新住民參加國家考試之輔導、培訓、社會福利之推動、健康促進之規劃等事項,業於內政部訂定之新住民照顧服務措施明定八大重點工作列入具體措施,並定期檢討修正,以落實新住民基本法第十條,明定新住民服務措施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以上,謝謝。

主席:好,謝謝。請問麥委員,這可以接受嗎?

協商結果如下:一、第一條至第三條及第六條按照協商內容通過(詳如附件);第七條保留送院會處理,其餘按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二、本日協商過程公開,發言內容均已錄音、錄影,並列入紀錄,過程中有共識部分,將作為後續協商依據,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二章相關規定處理。

今天的會議就到此結束,謝謝各位,散會。

散會12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