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交通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11月5日(星期三)9時至11時55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李委員昆澤
議 程 討論事項
一、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二)委員王美惠等20人、(三)委員李坤城等18人、(四)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五)委員羅美玲等19人、(六)委員黃捷等21人、(七)委員邱鎮軍等21人、(八)委員吳沛憶等16人、(九)委員林楚茵等17人、(十)委員沈伯洋等18人、(十一)委員蔡易餘等17人、(十二)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十三)委員林宜瑾等22人擬具「電信管理法增訂第七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二)委員王美惠等19人、(三)委員李坤城等17人、(四)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五)委員黃捷等22人、(六)委員吳沛憶等16人、(七)委員林楚茵等17人、(八)委員沈伯洋等18人、(九)委員蔡易餘等16人及(十)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二)委員王美惠等20人、(三)委員李坤城等18人、(四)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五)委員羅美玲等19人、(六)委員黃捷等22人、(七)委員邱鎮軍等23人、(八)委員吳沛憶等16人、(九)委員林楚茵等17人、(十)委員沈伯洋等19人、(十一)委員蔡易餘等16人及(十二)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二)委員蔡其昌等22人、(三)委員王美惠等21人、(四)委員李坤城等18人、(五)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六)委員黃捷等16人、(七)委員徐富癸等16人、(八)委員吳沛憶等16人、(九)委員林楚茵等17人、(十)委員沈伯洋等19人、(十一)委員蔡易餘等17人、(十二)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十三)委員蘇巧慧等18人擬具「船舶法第八條及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日會議僅進行詢答;開會事由一第(九)至(十二)案、開會事由二第(七)至(十)案、開會事由三第(九)至(十二)案及開會事由四第(九)至(十二)案如經院會復議,則不予審查】
答詢官員 數位發展部部長林宜敬
數位發展部韌性建設司司長牛信仁
數位發展部法制處處長張學文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副署長陳慧敏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院長林盈達
交通部部長陳世凱
交通部航政司司長韓振華
交通部氣象署署長呂國臣
交通部航港局局長葉協隆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秘書黃文哲
內政部地政司簡任視察張則民
經濟部能源署副署長陳崇憲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副署長謝慶欽
繼續開會
主席:繼續開會。
本日會議進行審查電信管理法修正草案等13案、氣象法修正草案等10案、商港法修正草案等12案、船舶法修正草案等13案。
現在請提案委員進行提案要旨說明。我們請沈伯洋委員做提案說明。
沈委員伯洋:謝謝召委。我簡單做一下提案說明,這次是七法,上次在經濟委員會我們也已經說明,因為經濟委員會那邊的修正跟這邊的修正理論上要一致,所以我就是簡單做提案說明,大概有幾點。第一點就是過失的刑責,我在那邊的時候是主張,因為故意的刑責是一到七年,所以我們是希望過失的刑責能夠變成一年以下,比較能夠銜接。為什麼?是因為在刑法的設計上面,雖然故意跟過失常常會有刑度上比較大的差距,但因為在海纜割斷這一件事情裡面很容易就是沒有故意,大部分都會是到過失,所以過失的行為會變得比較多,之前就過失都是設計六個月以下,我們希望是一年以下,罰金要提高。但是,這也會有另外一個隱憂,這個隱憂就是,反正到時候大家討論,我們並沒有堅持,就是因為有時候過失可能是工程人員又或者是漁民,如果設計過高的話會不會產生一種……他們對於這些情事,以後會覺得有過大的責任加諸在他們身上,這也是要考量的情形。
第二個,因為「其他非法方法」,當時電信法在修法的時候,這個詞說真的,只放在故意,沒有人放在過失,中華民國的法律裡面,從來沒有把它放在過失裡面。以前電信法有放過,因為這一次海纜七法都抄了那個的文字,所以就變成每一個的過失裡面都有「其他非法方法」,這個在文字上面會有點不合,但是你有沒有拿掉,其實對於實務運作是沒有什麼差別。所以我們提案是認為那幾個字不一定要留在那邊,就是「其他非法方法」在過失的部分不一定有必要留著。
最後就是船舶法規定的海域,我們也跟海巡確認過,就是領海界限以內的那個名詞有點繞口,看要不要做一些簡單的修正。
大概我做的提案說明就到這邊,謝謝召委。
主席:現在請蘇巧慧委員。
蘇委員巧慧:謝謝主席。本席針對「船舶法第八條及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說明。因為臺灣近年接連發生外國船舶在領海內違常滯留,甚至破壞我國海底通訊電纜導致離島通訊中斷、本島通訊受阻等情形,嚴重影響民生經濟及國家安全。現行船舶法對非中華民國船舶之行為,僅限於港灣停泊規範,其他法規如「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並未明定其於我國領海內滯留或非無害通過時,執法機關得採取之行政作為,造成執法機關執法困難,以及無法可罰的困境。
本次修法主要在於補足現行法制之不足,增訂明確規範非中華民國船舶,除特許或無害通過者外,不得在我國領海滯留。並授權主管機關得命其立即離境,處以罰鍰,必要時得強制驅離或沒入船舶。透過本次修正,希望能強化我國領海航行管理,保護海底電纜等關鍵基礎設施安全,確保國家主權與海域安全不再受到威脅,也懇請各位立委同仁支持。
主席:現在請林楚茵委員提案說明。
林委員楚茵:謝謝主席,還有各位立法院同仁以及出席的官員。近年來我國海底電纜屢遭惡意破壞,今年1月順興39號在基隆港外海拖斷了我們的國際通訊海纜,而2月又發生了宏泰58在臺南北門外海拖斷臺澎通訊電纜,兩艘都是中資背景的權宜輪,這些蓄意破壞的行為不僅衝擊了我國聯外通訊,更可能涉及中國灰色地帶的侵擾行動,已經嚴重危害到了我們的國家安全,我想這個部分是全體國人現在都非常有共識的。
為了因應中國船舶破壞海纜的事件,立法院其實在112年就已經修正了電信管理法,將保護範圍從國際海纜登陸站擴大到國內海纜機房跟纜線,同時加重了相關罰則,然而對於犯罪用船舶或是其他工具的保管問題則缺乏明確的法源依據。所以本席提案修正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明定犯罪工具的沒收及處置規定,只要是用於故意危害海纜設施的工具或船舶,不論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一律沒收;經判決確定後,得視個案情節予以拍賣、變賣,無償留供公用、廢棄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這項修正不僅能解決犯罪船舶的保管問題,更能強化嚇阻效果,展現我國捍衛基礎建設的決心,懇請各位委員支持這項修法,我們共同來守護我國通訊安全與國家安全,謝謝。
主席:現在請列席機關報告。首先請數位發展部林宜敬部長報告。
林部長宜敬: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感謝今天給我這個機會向大家報告「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也非常期待各位委員給予寶貴的指導。
壹、前言
臺灣是海島型國家,對國際及島際間的通訊極度仰賴海底電纜,其重要性如同我們的「數位生命線」。然而,近年地緣政治情勢日趨複雜,灰色地帶衝突與非傳統安全威脅日益嚴峻。國際間海纜疑似遭人為蓄意破壞的案例時有所聞,例如2024年波羅的海的海纜斷纜事件,以及我國今年疑遭受「權宜輪」破壞的斷纜事件,再再凸顯強化海纜防護能量的重要性與迫切性。
根據國安單位的統計,臺灣周遭的海纜平均每年發生7至8次的斷纜障礙,其中約8成是人為造成,包括漁撈作業、船錨勾損導致,因此,我們對於海纜的安全防護思維必須滾動調整,未雨綢繆,做好萬全準備,才能確保通訊不中斷、訊息不落空。
貳、強化海纜通訊韌性措施
一、事前防護措施
(一)法制面
1.修法加重破壞海纜刑責:為加強海纜關鍵基礎設施防護,本部已於112年協同國家通訊傳訊委員會,會銜提出《電信管理法》第72條、第72條之1增修訂草案,並於112年6月28日經總統公布,明確擴大海纜等重要設施的保護範圍,並對破壞海纜等重要設施相關行為加重其刑責。
(二)行政面
1.海纜列入關鍵基礎設施(CI):為加強海纜安全防護,本部已將國際、國內海纜設施報請行政院核定為CI,以要求海纜業者訂定海纜安全防護計畫,並督促海纜業者落實執行及加強防護演練。
2.補助新建海纜及微波等異質網路:自113年起藉由前瞻計畫預算補助中華電信新建臺馬4號海纜,預計於115年6月完工,以提升臺馬間海纜通訊能量;並督促中華電信擴增臺馬間微波通訊頻寬,由112年3月之3.8Gbps,至113年1月15日已大幅擴容為12.6Gbps,可完全備援臺馬間全部通訊需求。
3.新建海纜加裝護鎧或深埋:督促我國海纜業者,隨著海纜鋪設技術及工法提升,於海纜重點區域加裝鎧甲或增加埋設深度至海床面下2.5米以上,以提升海纜防護韌性。
4.補助強化海纜登陸站韌性建設(建物主體、傳輸網路、電力設備及工程):鼓勵我國海纜登陸站強化交換設備、傳輸網路、建築主體及電力電纜等,提升基礎設施之韌性。
5.補助建置或精進海纜告警機制:已規劃鼓勵我國海纜業者建置或精進海纜預警系統,強化安全監測,並將爭取115年起單位預算。
6.強化跨部會聯防應變機制:在行政院統籌下,業建立跨部會(海巡署、航港局、通傳會、陸委會及本部等)橫向聯繫與應變機制,已展現初步遏阻成果。
(三)國合面
1.督促海纜業者加入國際海纜保護聯盟(ICPC),強化國際合作聯防:已由中華電信於114年2月加入「國際海纜保護委員會」(ICPC),藉以汲取國際間在海纜建設方面之技術與營運建議,有效提升海纜防護能量。
2.督促海纜業者加入鄰近海域海纜維修船區,提升可配合海纜維修船隻能量:為加速海纜障礙維修,已由中華電信加入橫濱船區(YOKOHAMA)及東南亞與印度洋船區(SEAIOCMA)兩個國際海纜維修船區,目前共有6艘海纜船可支援來臺維修作業。
二、事中應處措施
(一)行政面
1.督促業者啟動備援通訊:本部透過國家通訊暨網際安全中心(NCCSC)協調通訊資源調度,並督導海纜業者啟動備援機制(如微波或衛星通訊),以降低海纜障礙事件對民眾通訊服務造成之影響。
2.督促業者通報及緊急應處:海纜發生障礙時,海纜業者應依《國土安全緊急通報作業規定》,向NCCSC通報國土安全事件,並依《資通安全事件通報與應變辦法》規定,於知悉事件後1小時內,通報資通安全事件。
3.對外揭露「最新海纜障礙狀況」:本部於官網設立「最新海纜障礙狀況」專區,以圖表方式及時對外公開相關資訊,並於海纜障礙期間持續更新,以利各界掌握正確海纜障礙資訊。
4.適時澄清不實訊息:適時發布新聞稿提供社會大眾正確資訊,以杜絕網路傳言及散布不實訊息。
5.將破壞海纜事證函送地檢署偵辦:114年起,本部針對破壞海纜有明確事證者,依《電信管理法》第72條規定函送相關地檢署偵辦,迄114年10月底止,已移送4案,其中多哥籍宏泰貨輪案中國籍王姓船長因違法毀壞海纜纜線,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
三、事後精進措施
(一)法制面
1.滾動檢討及研擬法規修正建議:為有效嚇阻權宜輪違規破壞我國通訊海纜,衝擊我國聯外與離島間通信之不法行為,以及解決供犯罪用之船舶設備等保管問題,爰研提本次「電信管理法第72條修正草案」。
(二)行政面
1.督促業者儘速修復斷纜:本部依海纜業者通報之海纜預計修復時間,透過NCCSC定時詢問修復進度,並視需要續報更新資訊,以加速修復時程。
2.障礙原因分析及應處檢討:本部刻正彙整海纜障礙事件,並依年度統計及分析障礙原因及應處情形,以檢討及滾動修正事件通報及應處相關作業程序。
3.督促海纜業者滾動修正海纜防護計畫及應處措施:為精進海纜安全防護及事件應處效率,本部已請海纜業者至少每2年檢討及修正其防護計畫,如遇重大事件或變動則適時更新,並應定期辦理演練。
4.補助加速斷纜修復工程:已規劃採分級補助方式鼓勵我國海纜業者加速修復斷纜,並將爭取115年起單位預算。
(三)國合面
1.與理念相同國家之主管機關交流海纜防護規範與措施:本部114年與海纜網路安全理念相同國家之主管機關,已辦理2場次視訊會議,交流海纜防護規範與相關措施,俾作為修正海纜管理方針及行動策略之參據。
參、有關大院委員所擬具修正案,本部說明如下:
有關大院委員所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修正案計有12個版本,其中有7個版本與行政院提案一致,委員王美惠等20人提案除第四項標點符號差異外,內容亦與行政院提案相同。另委員羅美玲等19人提案建議提高罰金;委員沈伯洋等18人提案過失犯之刑責罰金提高;委員黃捷等21人提案增訂犯罪航次全部收益沒收及不能沒收時之追徵;委員林宜瑾等22人提案增訂域外處罰規定。行政院基於維持關鍵基礎設施保護法益之一致性,已召開多次跨部會共同討論;再者,大院經濟委員會114年10月29日、30日審查完竣之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及自來水法九十七條之一皆維持行政院提案版本,基於關鍵基礎設施處理原則及立法體例之一致性,懇請委員支持行政院版本。感謝大院諸位委員對於我國海纜保護提出之建議。
肆、結語
電信管理法已於112年修正,針對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含過失犯),明定罰則。
本次修法再對於故意犯增訂犯罪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及處置之規定,以有效嚇阻權宜輪違規破壞我國海纜,與解決供犯罪用之船舶設備等保管問題。
本部將持續研提及推動提升國家通訊網路韌性之方案,並透過精進多元異質通訊應變網路,提升重大災難時之通訊網路運作韌性,在此敬致謝忱,並祈各位委員繼續予以支持。
主席:現在請交通部陳世凱部長報告。
陳部長世凱: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貴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氣象法、商港法及船舶法3項法案修正草案、委員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共9案、「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共11案、「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12案進行審查,並聆聽各位委員指教,深感榮幸。
海底纜線與管道是我國通信及能源輸送的生命線,其安全攸關國家安全與民生福祉,為強化我國海底纜線與管道的防護,交通部已配合行政院政策,全面檢討相關法規,並推動完成《氣象法》、《商港法》及《船舶法》等3項修法作業。此次修法重點有4項:第一、針對危害氣象設施新增過失犯刑罰規範,第二、明訂犯罪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沒收及處置機制,第三、明定針對「三無(無船籍、無船舶證書及無船舶登記)」、長期滯留商港、無正當理由未於期限內離港及偽冒船舶的規範,第四、訂定於我國領海內未發送正確船舶識別資訊、未具備正確船舶標誌、未具備航海日誌的船舶相關規範與罰則。透過上述修法新增措施,會同海巡署等相關執法機關,共同防範不法船舶侵擾,以維護我國海域航行秩序,保障海纜等關鍵基礎設施的安全。
以下,請本部航政司韓司長就本次3項修法內容、大院委員提案修正重點及本部建議處理意見向各位委員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韓司長振華: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貴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氣象法、商港法及船舶法等3項法案之修法說明及委員擬具之相關條文修正草案內容之建議處理意見,謹報告說明如下,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壹、氣象法、商港法及船舶法之修法說明
為避免地震海嘯觀測海纜受不法侵害致影響預警時效,本部提出氣象法修法草案,同時為防範以船舶做為破壞海纜之工具,提出商港法及船舶法修法草案。
本次修法包含以下四大重點:
一、針對危害氣象設施新增過失犯刑罰規範:海底纜線等相關圖資已於海洋委員會之國家海洋資料庫及共享平臺公開,從事海域航行或相關工作者應可預先知悉,避免碰撞或損壞事件發生,爰比照電信管理法之規定,增訂危害氣象設施過失犯刑罰規範。
二、針對危害氣象設施(備)之犯罪態樣,明定犯罪用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沒收及處置機制:因故意損壞海纜等行為影響海嘯及地震預警時效及國家安全甚鉅,故增訂犯罪用工具、船舶等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以沒收,以嚇阻不法行為。
三、明定針對「三無」、長期滯留商港、無正當理由未於期限內離港及偽冒船舶之規範:針對「三無」(無船籍、無船舶證書及無船舶登記)或長期滯留商港之船舶,得直接令該船舶於3個月內離港;無正當理由未於期限內離港之船舶,依法沒入之。
四、訂定船舶航行應揭露資訊之規範與罰則:船舶於我國領海內應發送正確之船舶識別資訊,以及具備正確船舶標誌及航海日誌,對違規情節嚴重者,處以最高1,000萬元罰鍰,並得令船舶進港,未依限完成改善者,依法沒入之。
貳、大院委員提案修正重點及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一、委員王美惠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7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沈伯洋等18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共9案
(一)委員提案修正重點
新增過失犯刑罰規範及增訂故意犯之犯罪用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沒收與處置等相關規定;另新增故意犯之收益全部沒收及追徵規定。
(二)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有關過失犯部分,除部分委員建議提高過失犯刑罰至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其餘委員所提內容均與行政院所提草案方向相近,因行政院版本之刑度係經跨部會協調討論而訂定,為確保相關法規之一致性,爰建議維持行政院修正草案版本;有關故意犯部分,考量當次船舶收益數額難以確認,收益對象未必為本國人,致實務上執行沒收具相當困難度,爰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
二、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19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邱鎮軍等23人、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沈伯洋等19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等11案
(一)委員提案修正重點
船舶長期滯留商港或使用偽冒識別資料,對商港及國家安全構成潛在威脅,為提升國家關鍵基礎設施韌性,增訂由交通部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沒入船舶之處置方式,以維護商港營運秩序。
(二)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各委員提案與行政院版修正條文草案大致相同,僅部分文字如持續滯留等用語有些許差異,惟其精神及文義與行政院版相近,爰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
三、委員蔡其昌等22人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委員提案修正重點
對於關閉、冒用AIS、多次更換識別碼、船名等行為,現行船舶法欠缺處罰規範,爰擬具相關規定。
(二)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有關海纜防護部分之提案與行政院版本之精神及內容相近,惟依現行海域法規,水域範圍尚無「沿近水域」之名詞,爰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另本次修法係為強化我國海纜防護,具有其急迫性,委員所提其他非涉海纜防護部分條文涉及層面較廣,尚須進一步研議,爰建議本次暫不修正。
四、委員王美惠等21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黃捷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蔡易餘等17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沈伯洋等19人、委員吳沛憶等16人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9案
(一)委員提案修正重點
近年屢有非我國船舶在我國海域滯留,對海域安全造成嚴重影響,有必要修正相關規定,提升海域防護能量與國家安全韌性。
(二)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各委員提案與行政院版本大致相同,僅部分文字(如適用水域範圍之用語等)有些許差異,惟其精神及內容與行政院所提草案相近,爰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
五、委員徐富癸等16人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委員提案修正重點
為推動遊艇觀光、離岸風電,納管浮具以及符合相關國際航運規定,爰修正相關規定。
(二)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委員提案涉及海纜法案與行政院版本之精神及內容相近,惟依現行海域法規,尚無「沿近水域」之名詞,爰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另本次修法非涉海纜防護部分條文涉及層面較廣,尚須進一步研議,爰建議本次暫不修正。
六、委員蘇巧慧等18人擬具「船舶法第八條及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委員提案修正重點
增訂除特許或無害通過者外,非中華民國船舶不得在領海滯留,與違反規定之處罰。
(二)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無害通過之停船及下錨之認定及管理,於「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已有明定,無害通過非屬得於我國領海滯留之樣態,若有非屬無害通過之情形,海巡署依相關法令即可驅離,因此尚無於船舶法訂定相關特許規定之需要。
參、結語
感謝大院諸位委員所提供之修法建議,本部於行政院指導下推動本次相關修法作業,以會同海巡署等相關執法機關共同強化防護我國海底電纜,期透過有效處置不法行為,維護國家安全及確保民生服務。
綜上說明,針對相關委員之提案,謹提供本部建議處理意見,敬請各位委員參採並惠予指教。謝謝。
主席:今天主要先由數位部及交通部來做口頭報告,其餘5個單位所提之報告,請各位委員參酌。各機關所送之書面報告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數發部書面資料:
主席、各位委員及與會嘉賓,大家好:
今日應邀列席委員會,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針對大院提案審查「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提出報告並備質詢,敬請各位委員不吝賜教。
壹、前言
臺灣是海島型國家,對國際及島際間的通訊極度仰賴海底電纜,其重要性如同我們的「數位生命線」。然而,近年地緣政治情勢日趨複雜,灰色地帶衝突與非傳統安全威脅日益嚴峻。國際間海纜疑似遭人為蓄意破壞的案例時有所聞,例如2024年波羅的海的海纜斷纜事件,以及我國今年疑遭受「權宜輪」破壞的斷纜事件,再再凸顯強化海纜防護能量的重要性與迫切性。
根據國安單位的統計,臺灣周遭的海纜平均每年發生7至8次的斷纜障礙,其中約8成是人為造成,包括漁撈作業、船錨勾損導致,因此,我們對於海纜的安全防護思維必須滾動調整,未雨綢繆,做好萬全準備,才能確保通訊不中斷、訊息不落空。
貳、強化海纜通訊韌性措施
一、事前防護措施
(一)法制面
1.修法加重破壞海纜刑責:為加強海纜關鍵基礎設施防護,本部已於112年協同國家通訊傳訊委員會,會銜提出《電信管理法》第72條、第72條之1增修訂草案,並於112年6月28日經總統公布,明確擴大海纜等重要設施的保護範圍,並對破壞海纜等重要設施相關行為加重其刑責。
(二)行政面
1.海纜列入關鍵基礎設施(CI):為加強海纜安全防護,本部已將國際、國內海纜設施報請行政院核定為CI,以要求海纜業者訂定海纜安全防護計畫,並督促海纜業者落實執行及加強防護演練。
2.補助新建海纜及微波等異質網路:自113年起藉由前瞻計畫預算補助中華電信新建臺馬4號海纜,預計於115年6月完工,以提升臺馬間海纜通訊能量;並督促中華電信擴增臺馬間微波通訊頻寬,由112年3月之3.8Gbps,至113年1月15日已大幅擴容為12.6Gbps,可完全備援臺馬間全部通訊需求。
3.新建海纜加裝護鎧或深埋:督促我國海纜業者,隨著海纜鋪設技術及工法提升,於海纜重點區域加裝鎧甲或增加埋設深度至海床面下2.5米以上,以提升海纜防護韌性。
4.補助強化海纜登陸站韌性建設(建物主體、傳輸網路、電力設備及工程):鼓勵我國海纜登陸站強化交換設備、傳輸網路、建築主體及電力電纜等,提升基礎設施之韌性。
5.補助建置或精進海纜告警機制:已規劃鼓勵我國海纜業者建置或精進海纜預警系統,強化安全監測,並將爭取115年起單位預算。
6.強化跨部會聯防應變機制:在行政院統籌下,業建立跨部會(海巡署、航港局、通傳會、陸委會及本部等)橫向聯繫與應變機制,已展現初步遏阻成果。
(三)國合面
1.督促海纜業者加入國際海纜保護聯盟(ICPC),強化國際合作聯防:已由中華電信於114年2月加入「國際海纜保護委員會」(ICPC),藉以汲取國際間在海纜建設方面之技術與營運建議,有效提升海纜防護能量。
2.督促海纜業者加入鄰近海域海纜維修船區,提升可配合海纜維修船隻能量:為加速海纜障礙維修,已由中華電信加入橫濱船區(YOKOHAMA)及東南亞與印度洋船區(SEAIOCMA)兩個國際海纜維修船區,目前共有6艘海纜船可支援來臺維修作業。
二、事中應處措施
(一)行政面
1.督促業者啟動備援通訊:本部透過國家通訊暨網際安全中心(NCCSC)協調通訊資源調度,並督導海纜業者啟動備援機制(如微波或衛星通訊),以降低海纜障礙事件對民眾通訊服務造成之影響。
2.督促業者通報及緊急應處:海纜發生障礙時,海纜業者應依《國土安全緊急通報作業規定》,向NCCSC通報國土安全事件,並依《資通安全事件通報與應變辦法》規定,於知悉事件後1小時內,通報資通安全事件。
3.對外揭露「最新海纜障礙狀況」:本部於官網設立「最新海纜障礙狀況」專區,以圖表方式及時對外公開相關資訊,並於海纜障礙期間持續更新,以利各界掌握正確海纜障礙資訊。
4.適時澄清不實訊息:適時發布新聞稿提供社會大眾正確資訊,以杜絕網路傳言及散布不實訊息。
5.將破壞海纜事證函送地檢署偵辦:114年起,本部針對破壞海纜有明確事證者,依《電信管理法》第72條規定函送相關地檢署偵辦,迄114年10月底止,已移送4案,其中多哥籍宏泰貨輪案中國籍王姓船長因違法毀壞海纜纜線,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
三、事後精進措施
(一)法制面
1.滾動檢討及研擬法規修正建議:為有效嚇阻權宜輪違規破壞我國通訊海纜,衝擊我國聯外與離島間通信之不法行為,以及解決供犯罪用之船舶設備等保管問題,爰研提本次「電信管理法第72條修正草案」。
(二)行政面
1.督促業者儘速修復斷纜:本部依海纜業者通報之海纜預計修復時間,透過NCCSC定時詢問修復進度,並視需要續報更新資訊,以加速修復時程。
2.障礙原因分析及應處檢討:本部刻正彙整海纜障礙事件,並依年度統計及分析障礙原因及應處情形,以檢討及滾動修正事件通報及應處相關作業程序。
3.督促海纜業者滾動修正海纜防護計畫及應處措施:為精進海纜安全防護及事件應處效率,本部已請海纜業者至少每2年檢討及修正其防護計畫,如遇重大事件或變動則適時更新,並應定期辦理演練。
4.補助加速斷纜修復工程:已規劃採分級補助方式鼓勵我國海纜業者加速修復斷纜,並將爭取115年起單位預算。
(三)國合面
1.與理念相同國家之主管機關交流海纜防護規範與措施:本部114年與海纜網路安全理念相同國家之主管機關,已辦理2場次視訊會議,交流海纜防護規範與相關措施,俾作為修正海纜管理方針及行動策略之參據。
參、有關大院委員所擬具修正案,本部說明如下:
有關大院委員所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修正案計有12個版本,其中有7個版本與行政院提案一致,委員王美惠等20人提案除第四項標點符號差異外,內容亦與行政院提案相同。另委員羅美玲等19人提案建議提高罰金;委員沈伯洋等18人提案過失犯之刑責罰金提高;委員黃捷等21人提案增訂犯罪航次全部收益沒收及不能沒收時之追徵;委員林宜瑾等22人提案增訂域外處罰規定。行政院基於維持關鍵基礎設施保護法益之一致性,已召開多次跨部會共同討論;再者,大院經濟委員會114年10月29日、30日審查完竣之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及自來水法九十七條之一皆維持行政院提案版本,基於關鍵基礎設施處理原則及立法體例之一致性,懇請委員支持行政院版本。感謝大院諸位委員對於我國海纜保護提出之建議。
肆、結語
電信管理法已於112年修正,針對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含過失犯),明定罰則。
本次修法再對於故意犯增訂犯罪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及處置之規定,以有效嚇阻權宜輪違規破壞我國海纜,與解決供犯罪用之船舶設備等保管問題。
本部將持續研提及推動提升國家通訊網路韌性之方案,並透過精進多元異質通訊應變網路,提升重大災難時之通訊網路運作韌性,在此敬致謝忱,並祈各位委員繼續予以支持。
交通部書面資料:
壹、前言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貴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氣象法、商港法及船舶法等3項法案之修法說明及委員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共9案、「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共11案、「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12案草案內容之建議處理意見,謹報告說明如下,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貳、氣象法、商港法及船舶法之修法說明
因近年海底通訊海纜損壞事件頻繁發生,為避免地震海嘯觀測海纜受不法侵害致影響預警時效,本部配合行政院政策,提出「氣象法」修法草案,同時為防範以船舶作為破壞海纜之工具,提出「商港法」及「船舶法」修法草案,透過此次修法建立一套更完整的海纜及相關基礎設施保護體系,本次修法包含以下四大重點:
一、針對危害氣象設施新增過失犯刑罰規範:考量船舶於海上行駛或停泊時本應避免發生碰撞或損壞海底纜線事件,又海底纜線等相關圖資已於海洋委員會之國家海洋資料庫及共享平台公開,從事海域航行或相關工作者應可預先知悉,避免碰撞或損壞事件發生,爰比照「電信管理法」規定,增訂危害氣象設施過失犯刑罰規範,強化法規保護範疇。
二、針對危害氣象設施(備)之犯罪態樣,明定犯罪用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沒收及處置機制:因故意損壞海底纜線等行為影響海嘯及地震預警時效及國家安全甚鉅,故增訂犯罪用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以沒收,以嚇阻不法行為。
三、明定針對「三無」、長期滯留商港、無正當理由未於期限內離港及偽冒船舶之規範:針對「三無」(無船籍、無船舶證書及無船舶登記)或長期滯留商港之船舶,得直接令該船舶於3個月內離港;無正當理由未於期限內離港及遭留置且經查證屬偽冒之船舶,依法沒入之,以避免影響港區內船舶作業安全與效率,並有效打擊偽冒身分船舶。
四、訂定船舶航行應揭露資訊之規範與罰則:課予船舶於我國領海內應維持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正常運作,並發送正確之船舶識別資訊,以及具備正確船舶標誌及航海日誌,對違規情節嚴重者,處以最高1,000萬元罰鍰,並得令船舶進港,必要時洽請海巡署協助執行,未依限完成改善,而有妨礙港口或水域安全之虞者,依法沒入之。
參、大院委員提案修正重點及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一、委員王美惠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7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沈伯洋等18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一)委員提案修正重點
新增過失犯刑罰規範及增訂故意犯之犯罪用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沒收與處置等相關規定;另新增故意犯(含未遂犯)犯罪航次之全部收益沒收及不能沒收時之追徵規定。
(二)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有關過失犯部分,除部分委員建議提高過失犯刑罰至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其餘委員所提內容均與行政院所提草案方向相近,因行政院版本之刑度係經行政院邀集跨部會共同討論修法原則、模式及架構而訂定,為確保各部會管理法規之一致性,爰建議維持行政院修正草案版本;有關故意犯部分,考量當次船舶收益數額難以確認,另船舶收益對象未必為本國人致實務上執行沒收具有相當困難度,爰建議維持行政院修正草案版本。
二、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19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邱鎮軍等23人、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沈伯洋等19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
(一)委員提案修正重點
鑒於部分船舶長期滯留商港或使用偽冒識別資料進入港區,對商港及國家安全構成潛在威脅,為提升國家關鍵基礎設施韌性,避免船舶滯留商港,影響船舶作業安全及效率,並防範偽冒識別資料之船舶危害商港及國家安全,增訂由交通部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沒入船舶之處置方式,以維護商港營運秩序,並增進管理效能。
(二)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有關各委員提案與行政院版修正條文草案大致相同,僅部分文字(如持續滯留、疏散他處停泊、不問其所有權人為何等用語)有些許差異,惟其精神及文意與行政院所提草案相近,爰建議維持行政院修正草案版本。
三、委員蔡其昌等22人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委員提案修正重點
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是船舶識別與通聯的重要工具,惟查對於關閉、冒用AIS、多次更換識別碼、船名等行為,現行船舶法卻欠缺處罰規範,爰擬具相關規定。
(二)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委員有關海纜防護部分之提案與行政院修正草案版本之精神及內容相近,惟依現行海域法規,水域範圍尚無「沿近水域」之名詞,爰建議維持行政院修正草案版本;另本次提案係為強化我國海纜防護,具有其急迫性,其他非涉海纜防護部分條文涉及層面較廣,尚須進一步研議,爰建議本次暫不修正。
四、委員王美惠等21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黃捷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蔡易餘等17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沈伯洋等19人、委員吳沛憶等16人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委員提案修正重點
鑒於近年屢有非我國船舶在我國海域滯留,對海域安全造成嚴重影響,為強化我國船舶管理制度、維護海域秩序及確保關鍵基礎設施安全為強化船舶識別管理、提升海上監管能量及維護海域秩序,有必要修正相關規定,提升海域防護能量與國家安全韌性。
(二)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有關各委員提案與行政院版修正條文草案大致相同,僅部分文字(如適用水域範圍之用語等)有些許差異,惟其精神及內容與行政院所提草案相近,爰建議維持行政院修正草案版本。
五、委員徐富癸等16人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委員提案修正重點
因船舶法已七年未修,相關法條不合時宜,為推動遊艇觀光、離岸風電,納管浮具以及符合相關國際航運規定。
(二)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委員提案涉及海纜法案與行政院修正草案版本之精神及內容相近,惟依現行海域法規,水域範圍尚無「沿近水域」之名詞,爰建議維持行政院修正草案版本;另本次提案係為強化我國海纜防護,具有其急迫性,其他非涉海纜防護部分條文涉及層面較廣,尚須進一步研議,爰建議本次暫不修正。
六、委員蘇巧慧等18人擬具「船舶法第八條及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委員提案修正重點
為強化中華民國領海內船舶航行管理,進而達到保護我國關鍵基礎設施之目的,增訂除特許或無害通過者外,非中華民國船舶不得在領海滯留,與違反規定之處罰。
(二)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1.無害通過之停船及下錨,於「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七條第二項已有明定,且無害通過係以連續不停迅速進行,因此無害通過非屬得於我國領海滯留之樣態,爰尚無於船舶法訂定特許規定之需要。
2.有關無害通過認定及管理「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七條及第八條已有明定,尚無需於船舶法訂定準用之規定;非我國籍船舶,若有非屬無害通過之情形,海巡署依現行法令,如海岸巡防法即可驅離,爰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肆、結語
感謝大院諸位委員對於我國民生必需相關海底纜線保護及遏止以船舶從事犯罪行為所提供之建議,本部謹表敬佩。
本部於行政院指導下推動本次氣象法、商港法及船舶法修法作業,以會同海巡署等相關執法機關共同強化防護我國海底纜線避免遭受不明國籍船舶破壞,期透過有效處置不法行為,以強化各項海底纜線保護,維護國家安全及確保民生服務。
綜上說明,針對相關委員之提案,謹提供本部建議處理意見,敬請各位委員參採並惠予指教。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書面資料: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大家好:
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審查「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2案及「電信管理法增訂第七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案之審查會議,提出書面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19人、委員黃捷等21人、委員邱鎮軍等21人、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沈伯洋等18人、委員蔡易餘等17人及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之電信管理法第72條修正草案,與行政院版第72條草案相同,為有效嚇阻破壞我國通訊海纜之不法行為,解決供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保管問題,於電信管理法第72條增訂第6項,明定供第1項至第3項及第5項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及處置之規定。此次修法完成後,將能建立更完整之海纜及相關基礎設施保護體系。
另委員羅美玲等19人提案修正加重第1項至第3項規定之罰金額度;委員黃捷等21人提案,除增訂與行政院版草案相同之第6項外,並增訂第7項,將沒收範圍擴大至「其犯罪航次之全部收益」;委員林宜瑾等22人擬具之「電信管理法增訂第七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將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72條、第72條之1之罪者,皆同應依刑事處罰論處。上述草案與行政院版草案不同部分,由於強化通訊海纜保護涉關鍵基礎設施修法,本會尊重數位發展部意見。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內政部書面資料: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首先感謝各位委員對內政業務的關注與指導,今天大院交通委員會召開會議,安排審查行政院及大院委員所提「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林宜瑾委員等22人所提「電信管理法增訂第七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共13案、行政院及大院委員所提「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共10案、行政院及大院委員所提「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共12案、行政院及大院委員所提「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及蘇巧慧委員等18人所提「船舶法第八條及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共13案,針對法案內容,謹將本部意見說明如次,敬請各位委員參考指教。
一、各項強化防護我國海纜措施
行政院為保護海底電纜管道安全,提出海纜七法修正草案,嚇阻及嚴懲不法行為。前已由大院經濟委員會就保護海底電纜(包括通訊、電力或傳輸資料)及海底管道(輸水及輸氣管道)之等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及自來水法等三法案進行審查。本次審查涉及該七法中交通部主管「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除增訂破壞氣象設備過失犯之罰則,沒收及處置供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為保護海底電纜管道、避免船舶滯留於我國海域及商港,增訂船舶應維持開啟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並規定滯留商港船舶限期離港等規定,本部敬表尊重。
二、林委員宜瑾等22人提案增訂電信管理法第72條之2條文我國「領域外」破壞或為危害海底電纜亦適用該法相關罰則:
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沿海國對領海外之專屬經濟海域僅得行使「主權權利」,例如:資源探勘開發、海洋科研及環境保護等管轄權。是以,沿海國在專屬經濟海域雖享有舖設、維護、變更海底電纜或管轄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79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5條參照),但並未規範沿海國得處罰專屬經濟海域之海纜破壞行為。
三、蘇委員巧慧等18人提案「船舶法第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修正條文草案」滯留我國領海違反無害通過之規定及罰則:
(一)已可驅離非法滯留我國領海之外國民用船舶
關於蘇委員提案建議增訂船舶法第8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非中華民國船舶原則不得在我國領海滯留,又無害通過之認定準用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以下簡稱領海法)規定,依領海法第7條規定,外國民用船舶在不損害中華民國之和平、良好秩序與安全,並基於互惠原則下,得以連續不停迅速進行且符合本法及其他國際法規則之方式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但發生不可抗力之災難救助等情形不在此限。
又為識別、掌握及追蹤管理我國領海內之船舶動向,本次修法已規定船舶應開啟AIS,對於其中違反無害通過規定滯留我國領海之外國民用船舶,不待新增本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海巡機關即可予以驅逐。
(二)國際尚無處罰違反無害通過之立法例
次查國際尚無處罰「恣意滯留、錨泊或驅而復返」之立法例,有該等情事者,僅使該船舶喪失無害通過權之理由,除非該船另有違反沿海國相關法規,進而適用該等法規,否則沿海國僅能要求該船離開領海,不賦予系爭船舶無害通過權。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法務部書面資料: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一、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二)委員王美惠等20人、(三)委員李坤城等18人、(四)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五)委員羅美玲等19人、(六)委員黃捷等21人、(七)委員邱鎮軍等21人、(八)委員吳沛憶等16人、(九)委員林楚茵等17人、(十)委員沈伯洋等18人、(十一)委員蔡易餘等17人、(十二)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十三)委員林宜瑾等22人擬具「電信管理法增訂第七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案。二、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二)委員王美惠等19人、(三)委員李坤城等17人、(四)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五)委員黃捷等22人、(六)委員吳沛憶等16人、(七)委員林楚茵等17人、(八)委員沈伯洋等18人、(九)委員蔡易餘等16人及(十)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二)委員王美惠等20人、(三)委員李坤城等18人、(四)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五)委員羅美玲等19人、(六)委員黃捷等22人、(七)委員邱鎮軍等23人、(八)委員吳沛憶等16人、(九)委員林楚茵等17人、(十)委員沈伯洋等19人、(十一)委員蔡易餘等16人及(十二)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二)委員蔡其昌等22人、(三)委員王美惠等21人、(四)委員李坤城等18人、(五)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六)委員黃捷等16人、(七)委員徐富癸等16人、(八)委員吳沛憶等16人、(九)委員林楚茵等17人、(十)委員沈伯洋等19人、(十一)委員蔡易餘等17人、(十二)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十三)委員蘇巧慧等18人擬具「船舶法第八條及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謹代表法務部列席,茲報告說明如下:
一、本次審查之「電信管理法增訂第七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12案,其中關於故意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之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其經裁判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為適當之處置部分,乃參考土石採取法第36條第3項及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所增訂,係為有效嚇阻不法行為。於行政院報請大院審議而同屬海纜七法草案之「電業法第七十一條之一修正草案」、「天然氣事業法第五十五條之一修正草案」、「自來水法第九十七條之一修正草案」、「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修正草案」均有類似規定,敬請參酌。另就委員羅美玲等19人提案及委員沈伯洋等18人提案版本,擬提高電信管理法第72條第4項過失犯之法定刑度部分,因上開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自來水法、氣象法等相關草案均與現行電信管理法第72條第4項設有類似之處罰規定及刑度,建請衡酌各該規定間之刑度衡平。至於委員林宜瑾等22人提案之「電信管理法增訂第七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擬擴張刑罰效力至我國領域外,係為加強保護國家安全,用意良善,惟建請一併考量各該相關法規間之一致性。
二、本次審查之「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10案,主要內容均包括:針對因過失毀壞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增訂相關罰則;並增訂供故意危害氣象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犯罪用之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其經裁判沒收確定者,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變賣或為適當之處置。除委員李坤城等17人提案、委員沈伯洋等18人提案版本之法定刑度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外,其餘版本均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因現行電信管理法第72條第4項以及相關之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自來水法修正草案均有過失犯之處罰規定,因其所規範之犯罪行為罪質類似,建請維持相關規定刑度之一致,以維衡平。
三、本次審查之「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12案、「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2案及「船舶法第八條及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1案,係為維護海洋及商港之安全與秩序,並增進執法量能,本部尊重主管機關之政策決定及大院審議結果。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
司法院書面資料: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二)委員蔡其昌等22人、(三)委員王美惠等21人、(四)委員李坤城等18人、(五)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六)委員黃捷等16人、(七)委員徐富癸等16人、(八)委員吳沛憶等16人、(九)委員林楚茵等17人、(十)委員沈伯洋等19人、(十一)委員蔡易餘等17人、(十二)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十三)委員蘇巧慧等18人擬具「船舶法第8條及第89條條文修正草案」等共13案,代表本院進行報告,深感榮幸,謹說明本院意見如下,敬請指教。
壹、關於「船舶應維持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規定」部分:
(即案(一)至(六)、(八)至(十二)之船舶法草案第8條之1,案(七)之船舶法草案第8條之3)
1.船舶法草案(下稱草案)規定之除外條款僅有「除有公務船舶於海上執法,或航行水域開放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載臺有危害船舶安全者外」,惟參照《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SOLAS)》第五章第19條2.4.6規定:「在有國際協定、規則或標準規定要保護航行資訊的情況下,不需要配備AIS自動識別系統。」本條規定似宜加入上開除外條款,以求周全,建請斟酌。
2.另就草案同條規定船舶自動識別系統應發送「正確之船名、國際海事組織船舶識別編號、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及船舶呼號等船舶識別資訊」。參照上開公約第五章第19條2.4.5.1規定:「AIS應自動向配有相應設備的岸台、其他船舶和飛機提供資訊,包含船舶識別碼、船型、船位、航向、航速、航行狀況及其他與安全有關的資訊;……」草案是否參照上開公約規定,使船舶亦應發送船位、航向、航速、航行狀況等「船舶動態資訊」,再請參酌。
3.另就案(三)第8條之1第1項規定「除公務船舶於海上執法……」前漏載「下列船舶,」。
貳、關於「船舶違反船舶法第8條之1、第10條之1及第11條之1規定之法律效果」部分:(即案(一)至(六)、(八)至(十二)之船舶法草案第89條之1,案(七)之船舶法草案第89條之2)
草案第3項關於「船舶進港後逾三個月,未依第1項規定完成改善,而妨礙港口或水域安全之虞者,該船舶不問屬於何人所有,由航政機關或行政院指定之機關沒入之。」就船舶所有人並非行為人(例如:租賃、被竊用、新購船隻但延續前所有人責任)時,是否有行政罰法第22條規定之適用,建請釐清;又就第三人之物為沒入處分前,宜告知並給予所有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以兼顧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參、其餘部分本院無意見,尊重主管機關及大院審議結論。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國安局書面資料: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各位女士、先生:大家好!
感謝 大院安排本局針對「審查「《船舶法》、《商港法》、《氣象法》及《電信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報告,本局謹以綜理國家情報工作之立場,提出說明及意見,向 大院各位委員報告,重點如次。
壹、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重點
一、妥擬安防計畫:各領域主管機關依據行政院函頒「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指導綱領」,將全災害情境納入規劃,制訂國家關鍵基礎設施風險管理及安全防護計畫。
二、年度訪評演習:行政院每年頒布「城鎮韌性演習訓令」,檢視關鍵基礎設施風險辨識能力,降低災害風險損失,並驗證設施與地方政府合作應變機制。
三、公私協力合作:主管機關協同安全防護協力單位,建立相互支援調度機制,確保設施面臨危難時,迅速進行能量保存及應變復原工作,提升防護成效。
貳、本局角色
一、防杜潛在威脅:本局為行政院「國土安全政策會報」、「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專案小組」成員,指導國安情報團隊,反覘設施安全弱點及防護罅隙,提供國土辦指導各領域主管機關推辦關鍵基礎設施安防政策參考。
二、機先預警應處:本局統合國安情報團隊,依「國家情報工作法」及「國土安全緊急通報作業規定」等規定,注蒐影響關鍵基礎設施危安預警情資,即時通報國土辦參處,預防各類危害事件。
三、襄助政府施政:本局透由國家情報協調會報、國內安全情報協調會報等平臺,整合國內、外安全情勢進行綜合分析,銜接「全社會防衛韌性」工作,加強情資分享與協作,支援政府各項決策。
參、法條研修意見
一、明確執法依據:修正《電信管理法》及《氣象法》置重提高刑責量度與行政處分,並將「氣象監控設備、通訊設備及海纜」等相關設施納入保護範疇,有助提升設施營運安全,嚇阻犯罪行為。
二、強化港區監管:修正《商港法》及《船舶法》,律定船舶識別資訊,且擴大適用範圍,並增訂法律規定,維護港務作業秩序,防堵可疑船舶對我灰帶侵擾。
三、尊重權管修法:本局對於有助反制中共滲透及維護關鍵基礎設施營運安全之各項法案,均予支持,並尊重各領域設施主管機關防護規劃及修法意見。
肆、結語
行政院業於今(114)年8月19日修訂「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指導綱領」,鼓勵各單位、跨部會、公私協力共同參與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工作。本局為情報主管機關,肩負守護國家安全重要任務,將依整體安全情勢變化,滾動調整情蒐面向,防杜境外敵對勢力滲透,俾完善國土安全及國家安全工作。
以上報告。敬請 大院委員先進不吝指導,並持續對國安工作給予大力支持。謝謝!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書面資料: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各位女士、先生:
感謝貴委員會邀請本署列席今日會議,謹代表本署向各位委員提出報告,說明如下:
壹、前言
一、本(114)年初,我國周邊海域相繼發生具中資背景的權宜船涉嫌損害海纜事件,不僅引發國內外媒體與社會高度關注,亦凸顯我國海域安全所面臨的挑戰。
二、海委會於1月6日召開跨部會「海底電纜受損查處及策進作為協調會議」研擬策進作為後,本(114)年2月「宏泰58號」貨輪,在地檢署、航港局、海巡署、電信業者及各方的通力合作下,將涉案船舶帶返進港調查並成功判刑,展現各相關部會攜手合作之成果。
貳、法條研修意見
一、強化執法依據,加重肇事責任
本次「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修法,將使「海底通訊纜線」及「氣象設施」等攸關民生與社會運作的纜(管)線,受到更嚴謹的法律保障,並針對故意(含未遂)及過失破壞者,均訂有相對應的處罰規範,更提升海巡執法效能。
二、強化監控船舶動態,海上目標透明化
另一方面,為實現「海上目標透明化」,此次《船舶法》修法,船舶於我國「領海」或「禁止水域」內航行時,必須確保「AIS正常運作,並發送正確資訊」、具備「正確船名及國際識別編號」,及應「完整記載航海日誌」,以利全面掌握船舶航行資訊,藉此強化船舶安全管理,維護我國海域秩序與安全,亦可防範船舶偽冒AIS資訊或恣意滯留等行為,打擊刻意隱匿動態或偽冒身分之不明船舶,此一突破與進展,亦提升海巡署海域執法之精準性,本署均敬表尊重主管機關處理意見。
參、結語
未來海巡署將持續與各機關通力合作,並與理念相近國家保持資訊交流與經驗分享,本署將持續秉持嚴謹執法,結合國際力量,共同守護國際與國內海底纜(管)線之安全與維護海域秩序,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參考指教。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先宣告以下事項:詢答時間出席委員為6分鐘,得延長1分鐘,列席委員為5分鐘;委員發言登記時間於10點30分截止;各位委員如有臨時提案,請於10點前提出,以便議事人員彙整;暫定10點30分休息10分鐘。
主席(何委員欣純代):謝謝。第一位質詢的委員是李昆澤召委。
李委員昆澤:(9時24分)謝謝何欣純主席。請一下陳世凱部長、呂國臣署長和林宜敬部長。
主席:請兩位部長跟署長。
李委員昆澤:(9時25分)我先就教於陳世凱部長跟呂國臣署長,有關於地震的國家級警報,關係到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一個重要的保障基礎,過去我們針對國家級警報,在當初是連細胞廣播系統也沒有,手機內部相關軟體的建置也沒有形成一個規格。在國家級警報設置之後,除了國家級警報的測試以及相關誤報的調整等等,其實最重要的就是海底電纜的鋪設,過去其實有三期已經在施作,海底電纜的鋪設各期都有各自的專業名稱,但是通稱就叫做媽祖計畫,因為媽祖都是神威顯赫保佑眾生,大家都能闔家平安,所以通稱為媽祖計畫。媽祖計畫到第四期是一個重要的階段,就是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從東北角延伸到臺灣的南部,在屏東枋山上岸,接下來我們更要從屏東的枋山往南延伸到菲律賓的呂宋島,因為馬尼拉海溝的地震是所有地震專家所擔憂的,未來重大的地震以及海嘯對南部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是重大的威脅。所以在這樣的期程裡面,我們看到本來預設要鋪設800公里,後來因為碰到原物料的漲價,還有南海是一個衝突的高風險區域,所以造成很多的流標、廢標,總共前後已經有12次流(廢)標。
我先請教一下署長,我們針對流(廢)標在做第3次的招標修正,因為原物料以及南海高風險的衝突,造成很多國際廠商擔憂這個衝突的風險,所以也沒有投標的意願,過去也因為標價過高跟風險衝突的因素,我們現在要做怎樣的修正?
呂署長國臣:跟委員報告,這個案子的確是一波三折,我們也跟委員一樣,認為從南海的海嘯跟地震對臺灣南部有非常大的影響,所以我們持續地在推動這個案子。過去誠如委員所說,的確是在標案上面能夠做海纜的廠商也並不多,所以我們也接觸了美國、日本,甚至歐洲這些廠商,在今年我們也預計要提第3次的修正計畫,照目前來看,國內廠商跟國外廠商是有些意願來跟我們洽談,同時也有報價進來,所以這一部分,我們也依據相關的資訊再提報修正計畫,希望委員能夠支持,讓我們這個案子能夠持續地進行。
李委員昆澤:部長,來補充說明。
陳部長世凱:跟委員報告,我們第3次的修正也積極在辦理,並且已經有尋求適當的廠商,其實大家跟過去比起來是比較有意願的,所以這次我們比較有把握,只要大院能夠支持我們的預算,我相信海纜鋪設的進展就會速度比較快,我們也會爭取行政院這方面的支持。
李委員昆澤:好,謝謝。我接下來請教一下林宜敬部長,針對海纜遭破壞的事件頻傳,臺灣通訊方面,海纜總共有14條的國際海纜、有10條的國內海纜,當然還要再包含地震測報方面的媽祖計畫相關海纜。
林部長宜敬:是。
李委員昆澤:國安局統計2019年到2023年,每年海纜遭破壞的次數達到7至8次,2025年1至4月就已經出現5次了,當然中國破壞我國海纜主要有四種型態,不管是抽砂船、漁船、貨輪或者是第三國籍權宜輪,因為相關船籍比較模糊來規避這種破壞的狀況。我請教一下部長,我們針對目前這些狀況有沒有進一步的掌握?或你有要做進一步的說明?
林部長宜敬:關於海纜方面,我們就是從事前、事中以及事後分別做管理及改進。在事前,我們要做好監控還有預警,因為海纜的維運,事實上大部分都是民間公司在做,我們會督促像中華電信等民間公司,確實做好預警,然後發生事情的時候要及時通報,數發部也會在我們的網站上公布現在周遭海纜,不管是國際海纜或是國內海纜的狀況;在事情發生後,第一個,我們要迅速恢復通訊,就是海纜通常都會有備援,不管是國際海纜或是國內海纜都不只是一條,我們就儘快要求業者利用備援的海纜,讓民眾還是可以持續使用網路,再來,我們當然也有微波,還有最後一道防線,就是我們的低軌衛星還有中軌衛星等等;在事後很重要的一點,就是我們要究責,把這個壞人抓起來而且要做懲罰,讓他們以後不敢再做這些事情,今天我們懇請委員支持,謝謝。
李委員昆澤:部長,剛剛提到究責的問題,其實海纜被破壞的證據要取得是非常困難,究責也不容易、求償也非常地困難,最主要是國際法規的規定,當然海洋法的規範是各國法規管轄的範圍只有領海之內,公海船舶國籍所在國才有管轄權,需要船籍國或船主同意才能登船檢查;另外,追蹤困難,證據取得也困難,損害求償是更加的困難,因為證據力不足,無法確認是否是故意破壞、船籍國的問題,或者是船長無力償付的問題,這些都是無法實質的要求賠償或究責。
我有幾個具體的建議,未來海纜鋪設前、中、後應該要建立損害管理機制,事前我們必須要針對海纜的鋪設地點詳細調查,針對深度跟環境的不同來設定不同的防護層級,也要參考國際案例納入光纖聲波探測技術,打撈過程使用ROV來進行水下攝影保存影像的證據;事中,我們要強化海域的管理跟各單位合作及宣傳,並進行證據蒐集的機制;事後,我們法規要增設船舶扣押及資產扣押的機制,來強化求償的能力,請數位部加強這樣的作業。
林部長宜敬:是,謝謝委員的指導與支持,謝謝。
主席:好,謝謝。
主席(李委員昆澤):謝謝何欣純委員。現在請黃國昌主席發言。
黃委員國昌:(9時33分)謝謝主席。麻煩有請數位部部長、國家資通安全院院長。
主席:好,請部長及國家資通安全院院長。
林部長宜敬:委員早安。
黃委員國昌:部長好、院長好,時間的關係,不一一問候。「資安即國安」賴清德總統強調得非常清楚,也因為如此,2025年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跨國網路攻防演練,這時候為了要做這件事情,數發部補助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取得「醫療攻防演練OT場域建置」的標案,這件事情我公開舉行過記者會,國家資通安全院也有發聲明回應,不過因為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的聲明,老實說我完全看不懂,所以今天必須要藉由質詢的方式來釐清幾個重要的爭點。這個標案由最有利標交給大同醫護得標,交給大同醫護得標裡面,我看到的情況是違法的履約、違法的驗收,涉及到刑事犯罪行為。但是我們具體來看,因為我那天在記者會上面公開請教的問題,我從資安院的回應完全看不到任何答案,我們就一樣一樣具體來。第一個,這個案子在去年12月25號,履約期限屆滿前,辦理採購的單位說,廠商所交來的東西跟標案的規格相符合,因此陳報當時的院長說要辦理驗收。我們來看一下,那個時候簽准大同醫護辦理驗收,他提出的設備有按照標案規格,提出的設備是新品嗎?是嗎?是不是新品?
林院長盈達:跟委員報告,它是舊品……
黃委員國昌:第一個,它是舊品,那我的問題來了……
林院長盈達:我們就沒有驗收。
黃委員國昌:那你們當初為什麼會上這個簽呈說是新品?辦理採購的單位看不出來它是舊品嗎?因為請購的單位要先上簽呈說,沒有問題了!交給院長,院長才批如擬,就按照你的指示來加以辦理。第一個,他交的是新品嗎?你說不是,是舊品嘛!
林院長盈達:對,是舊品。
黃委員國昌:好,第一次複驗的時候是12月幾號,你知不知道?第一次驗的時候,你說是27號嘛!27號就發現是舊品對不對?把你的資料看快一點,時間的關係,後面還有很多問題。27號就發現東西是舊的,對不對?
林院長盈達:12月30號。
黃委員國昌:30號是第二次了啦!
林院長盈達:第一次複驗……
黃委員國昌:對啦,那個複驗,所以是second time。
林院長盈達:對。
黃委員國昌:first time是不是27號?
林院長盈達:對。
黃委員國昌:27號是不是發現東西是舊的?
林院長盈達:對。
黃委員國昌:好,30號東西拿來的時候是新的還是舊的?
林院長盈達:舊的。
黃委員國昌:還是舊的嘛!那我現在就搞不懂啦!這個大同醫護膽大包天,27號告訴你是舊的,30號繼續拿舊的來,他把資安院當盤子嗎?30號繼續拿舊的來,結果出具假的新品證明書,這個新品證明書是真的嗎?是真的還假的?現在我貼在PPT上的新品證明書,你的檔案裡面應該有,承辦人員告訴你這個新品證明書是真的還假的?
林院長盈達:他有附新品證明書。
黃委員國昌:是。
林院長盈達:但是設備不是新品。
黃委員國昌:所以這個新品證明書是假的嘛!廠商出一個新品證明書告訴你是新的,東西卻是舊的!我看整個履約的過程,我看得瞠目結舌,27號告訴你這個東西是舊的,30號辦複驗還是舊的,但是拿一個新品證明書來想要蒙混過關,膽大包天啊!
第二件事情,採購標案上面規格很清楚,網通設備不可以用中國製的,他所交的網通設備是不是用中國製的?是還是不是?
林院長盈達:它是美國品牌……
黃委員國昌:是不是中國製的?
林院長盈達:美國品牌,中國製。
黃委員國昌:是中國製的,符合標案規格嗎?
林院長盈達:在這一項裡面有寫不得為中國製。
黃委員國昌:對,所以符合標案規格嗎?
林院長盈達:不符合。
黃委員國昌:不符合你們為什麼後來還是給他驗收通過?
林院長盈達:因為他寫在文件裡面,我們驗收同仁沒有注意到。
黃委員國昌:用沒有注意到就可以用混的喔?是閉著眼睛在驗收嗎?來來來,看一下進口報單,上面進口國寫CN,CN就是China嘛!我們臺灣鬧大笑話啦!我們的數發部拿納稅人的錢給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說要辦資安檢驗不可以用中國網通設備,結果那個廠商膽大包天,白紙黑字跟你說這個東西是China來的,結果你們閉著眼睛辦驗收!然後現在說同仁沒有注意到,對不起,院長,我講話比較直接,要騙鬼啊!現在要用疏失,沒有注意到來搪塞,要騙鬼喔?你相信嗎?院長,你相信嗎?
林院長盈達:這一點,審計部有在10月初來函……
黃委員國昌:不用去扯到審計部啦!現在你們部裡面自己當初怎麼驗的,這已經是擺明了驗收不實,貪污治罪條例的重罪了啦!驗收不實是貪污治罪條例的重罪,你回去請教你們的法務同仁,我講的絕對不會錯。這些東西,中國製的網通設備型號一變再變,結果不是由設備廠商出保固書,因為出不出來,大同醫護自己出保固書,你們閉著眼睛給他驗收過關,然後我講的這兩件事情,拿舊的充當新的,用中國的網通設備違法、違約,你們還驗收合格,也是對的,結果我看不懂,大同醫護哥洪奇昌說我不實指控,他說:我們都是新的,沒有使用中國製的產品。請教院長,洪奇昌講的是實話還是謊話?是我不實指控還是他不實回應?從我們剛剛詢答的過程當中,到底誰說謊?是我說謊還是洪奇昌說謊?請說明。
林院長盈達:它不是新品,所以我們沒有驗收,那時候延宕驗收,到今年3月才驗收。
黃委員國昌:你不要避重就輕問A答B啦!他說沒有使用中國製產品,這句話是真的還是假的?是真的還是假的?
林院長盈達:那是美國品牌中國製。
黃委員國昌:對啊!他不是說沒有使用中國產製品,這不就是在說謊嗎?最後的問題,我搞不懂了,出了這麼大條的包,結果資安院從頭包庇到尾。主席站起來,我問最後一個問題,去年年底,洪奇昌有沒有跑到資安院找當時你前任的院長何全德喬這個標案?有還是沒有?
林院長盈達:這個我不知道。
黃委員國昌:回去了解清楚可以嗎?可以嗎?
林院長盈達:我回去了解一下。
黃委員國昌:你回去問同仁嘛!3天之內書面回復,可以嗎?你回去問一下就知道了,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進出門禁管制應該很嚴格啊!
林院長盈達:去年12月……
黃委員國昌:去年12月,他有沒有到資安院找何全德院長喬標案?因為我已經完全看不懂,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我們大家都很支持阿!資安很重要啊!結果出這麼大的包,事後cover、事後包庇,到我開記者會還繼續說謊,讓人不可思議啊!後來資安院有同仁跟我檢舉,為什麼這個案子到現在還沒有停權?為什麼還沒有移送法辦?為什麼還沒有解約?上面有人嘛!誰敢動啊!3天之內回復可以嗎?
林院長盈達:可以。
黃委員國昌:好,來,請部長。最後一個問題,部長,這個案子剛剛詢答的過程,您都聽到了,我相信會前,昨天資安院的同仁很辛苦,包括數發部的同仁整理資料到深夜,相關的說明都給你了,現在我只有具體的問題,要不要依法解約?要不要依法停權?要不要移送法辦?
林部長宜敬:這件事情是由審計部在例行調查中發現的,這件事情數發部是認為這個事情……
黃委員國昌:要不要依法解約?
林部長宜敬:法律上該怎麼辦就怎麼辦。
黃委員國昌:真的過去有該怎麼辦就怎麼辦嗎?閉著眼睛混了多久啦?第二個……
林部長宜敬:法律上該怎麼辦就怎麼辦。如果承辦人員有疏失的話……
黃委員國昌:要不要依法停權?
林部長宜敬:該記過就記過,該懲處就懲處,這個一切就是依照規定辦理。
黃委員國昌:廠商要不要依法停權?
林部長宜敬:這個由資安院去處理。
黃委員國昌:由資安院處理嘛?
林部長宜敬:對,因為這是……資安院是法人……
黃委員國昌:OK,好,第三個,要不要移送法辦?
林部長宜敬:法律上如果應該移送法辦就是要移送法辦,就是該怎麼辦就怎麼辦。
黃委員國昌:應該要!我現在直接跟部長報告,這絕對要移送法辦,驗收不實!剛剛詢答的過程,你應該聽得很清楚。
林部長宜敬:是,沒錯。
黃委員國昌:我希望依法辦理,不要因為大同醫護是新潮流的大老洪奇昌,前任的院長何全德就軟趴趴,被人家摸頭包庇成這個樣子,這件事情責任一定要追究到底,謝謝。
林部長宜敬: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黃國昌委員發言。
再次說明,相關議事的處理,每位委員說完之後,我們會再給予1分鐘讓委員做收尾,會響鈴3次,再過30秒,也會再響鈴3次。都尊重各位委員的發言內容,不分黨派都是一樣,大聯盟的裁判好球帶都是一樣的。
現在請洪孟楷召委發言。
洪委員孟楷:(9時45分)感謝主席,大聯盟裁判都是一樣,我們也期待部會直球對決,請數發部部長。
主席:請部長。
林部長宜敬:委員早。
洪委員孟楷:部長,今天審查海纜七法,我想不管國安、資安、治安都是全臺2,350萬人共同要求,也共同期待,也共同要注意的,所以我們不分黨派共同努力。但是我想先了解一下,你們有沒有針對最需要面對的問題對症下藥,請教現在的海底電纜裡面有幾條是目前還在進行中,或是斷裂的狀況?
林部長宜敬:這件事情是不是可以請我們的韌性司司長來簡單說明?
洪委員孟楷:簡單說明一下,好不好?
牛司長信仁:謝謝委員的垂詢,事實上,目前我國海纜的狀況,我們在數發部官網都有即時更新,像昨天又更新一筆,目前有三個海纜是有故障的情形。
洪委員孟楷:三個海纜有故障?
牛司長信仁:是,另外三個是計畫性維修,以上報告。
洪委員孟楷:本席有看到社群媒體平臺在昨天晚上有一個貼文寫:出大事了,臺灣海底電纜又斷了,其中一條指的是海峽光纜1號(TSE-1),是不是?有沒有掌握?這個狀況是不是說明一下?
牛司長信仁:報告委員,海峽光纜1號到目前為止只有部分芯纜中斷,但是那個中斷不是在使用的光纜上,它只是一條光纜中斷,一條海纜裡面有非常多光纖,只是斷了一條,這一條並沒有影響通訊,我們前面已經公告,跟委員報告,10月27日已經有把這個訊息公告出來,但是事實上完全不影響通訊,以上報告。
洪委員孟楷:完全不影響通訊?
牛司長信仁:是。
洪委員孟楷:不過在網站上面,它看起來是呈現中斷的狀況,並且變成是紅線,所以我想也利用這個機會給你闢謠一下,或讓所有國人使用網路可以安心,畢竟我們看到社群媒體平臺是有這樣的討論,而且討論滿熱烈的。
牛司長信仁:是,謝謝委員。
洪委員孟楷:你說不影響通訊,另外一個部分,造成的原因是什麼,有沒有掌握?
牛司長信仁:報告委員,目前為止,因為上次有一個新聞事件是臺灣海纜斷9條,所以自此以後,數發部會即時更新在我們網站上的網頁。
洪委員孟楷:我們現在先講海峽光纜1號,有沒有掌握它斷裂或受損的原因是什麼?
牛司長信仁:在海纜維修的時候,目前為止看到是沒有人為的情形,至於詳細的斷裂原因,比如自然原因或是什麼原因,還要等海纜真正維修撈起來以後才會更清楚,以上報告。
洪委員孟楷:所以什麼時候可以確認?
牛司長信仁:目前為止,它現在……
洪委員孟楷:這個維修是官方維修,還是民間維修?
牛司長信仁:報告委員,所有的海纜維修都是由民間在維修的。
洪委員孟楷:所以這一條是民間所有?
牛司長信仁:是,沒錯。目前的狀況是維修情形海纜業者還在評估當中,因為海纜還要調海纜船。
洪委員孟楷:部長,之前在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也有相關議題的時候,本席就非常重視,國安局報告指出每年至少有7到8條臺灣海纜、對外海纜斷裂或破損的狀況,近三年有25次,本席也問過,在國安局的報告裡面,或者是今天所謂的海纜七法,其實講白了,直指一個源頭,如果撇除意外狀況直指一個源頭,就是我們認為是中共、中國大陸刻意地破壞臺灣對外的聯繫,有沒有這樣的狀況?
林部長宜敬:關於海纜的破壞,剛才委員提到其實就是事情的重點,因為現在臺灣面對的是敵對,就是中國大陸那邊的一些灰色地帶襲擾,這些灰色地帶襲擾讓我們很難去判斷他到底是故意的,還是無意的,就算是故意的,他也裝作是無意的、不小心的,也就是過失,我們又很難判斷。但是不管怎麼樣,我們一定要……
洪委員孟楷:本席想講的是我們現在要討論這些相關的修法,其實源頭都指的是刻意要破壞,但是我也問過針對近三年25次的破壞,我們到底有求償幾次,你知道答案嗎?國安局這邊給我們的回復是25次裡面只求償2次。我們也在問,不管我們的法令要訂定得多嚴格,我們都希望是能夠保護,但是兩個部分,一個是如果被破壞的時候,而且我還問求償是誰來求償?
牛司長信仁:民間。
洪委員孟楷:也是民間嘛!我們官方沒辦法有任何作為,甚至,如果我們真的要抗中保臺,民進黨政府要做真的,陸委會代位求償啊!法務部代位求償啊!海委會代位求償啊!硬起來嘛!打國際官司,也沒有,也是要推給民間,中華電信有沒有去處理?25次只求償2次。所以我現在要講的是,不管是要加強海纜七法或相關法令,能夠加強臺灣的通訊安全、保障資安,我都支持。
林部長宜敬:是,非常謝謝。
洪委員孟楷:但是你們有沒有做實事,有沒有面對問題、去處理問題,還是只要是船隻過來,我甚至查到最近一個新聞是8月底有一位陸籍船長破壞了中華電信的海纜,維修達1,700萬,結果到最後輕判三年,我們有沒有求償?
林部長宜敬:跟委員報告,因為這些海纜都是民間機構所擁有的,所以要訴訟求償當然是必須由民間這些海纜公司來要求,真正是不行的時候,我們才需要做代位求償這種事情。
洪委員孟楷:什麼時候有可能啟動代位求償?你這樣講是有可能喔!
林部長宜敬:如果民間有需求或是民間處理不了的話,我們當然會處理。
洪委員孟楷:過去三年發生25次斷線,民間有沒有提過要代位求償?
林部長宜敬:沒有。
洪委員孟楷:今天數發部願意跳出來,我覺得很好,你們能不能代位求償?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們支持有意義喔?
林部長宜敬:這個事情我們會回去研究。
洪委員孟楷:部長,立法院法制局指出法規沒有規定領海外我國海纜被破壞的處罰事項,建議修正,經濟部、數發部則回應,如果新增域外效力條款,容易引發管轄權爭議,不建議修正;法制局又提到過失損毀應該要負民事責任,數發部或經濟部認為現行民法已經有相關規範,不建議修正,那不就是玩假的嗎?最大的業主是中華電信,過去這三年中華電信的海纜被破壞,中華電信還算是我們的半官方機關,結果它也沒有……我不知道是過去沒有這樣的管道,讓中華電信能夠拜託、請求代位求償,還是明明有管道他們不願意申請?第二個部分,現在領海以外被破壞的行為,我們也沒有任何的辦法。
林部長宜敬:關於領海以外,我們是不是有管轄權,我們在法律上是不是可以去處罰他,這個是涉及法律專業,我們請法制處處長來……
洪委員孟楷:這是國際的狀況,我相信不會只有臺灣的海纜會被破壞。
林部長宜敬:沒錯、沒錯,委員講的一點都沒錯。
洪委員孟楷:國外怎麼做?我們沒有辦法跟美國學習,至少跟韓國學習、跟日本學習,總可以吧?日本怎麼做,韓國怎麼做,你們有沒有去研究?如果在公海上面、領海以外,日本的海纜被破壞,他們怎麼做?
張處長學文:報告委員,依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一百十三條規定,也不是第一百十三條的規定,而是有沒有普遍的管轄權,應該是除了海盜罪以外,其他的罪刑大致上都沒有普遍的管轄權,也就是不適合在域外行使對於船籍國的管轄。
洪委員孟楷:如果日本政府面臨海纜被破壞,他們怎麼做?
張處長學文:他們也是回歸到海洋法第一百十三條規定來處理,也就是只有領海內是執法的範圍。
洪委員孟楷:來,部長,扯到後面又要講我們不是聯合國的會員等等,你又繞回來了,這是老問題,我覺得要面對問題,我們也希望能夠支持,但是如果海外電纜被破壞都無法可管,那修法不是等於修半套嗎?
林部長宜敬:但是這個是很殘酷的國際現實,我們並不是美國,像最近美國總統川普常常利用一些覺得是海盜的原因,去做境外、公海上的執法,但是臺灣並沒有辦法這樣做,所以我們還是必須遵守國際法律的規定,很不幸,我們臺灣並不是像美國那樣的大國。
洪委員孟楷:沒有,如果你要這樣講的話,我就很期待民進黨政府硬起來,我支持啊!如果誰破壞臺灣的海纜,真的罪證確鑿的話,硬起來!美國政府可以做得到,臺灣政府做不到?不是說臺美關係史上最佳嗎?學一學嘛!
林部長宜敬:是。
洪委員孟楷:最後1分鐘,不好意思!召委站起來了,但再給我1分鐘。我看到昨天數發部為了防堵跨境購物,造成非洲豬瘟的破口,所以馬上找了Google、Meta、LINE跟TikTok四大網路平臺來研商,重點主要就是提供關鍵字,不讓豬肉製品能夠進口。
林部長宜敬:沒錯、沒錯,是。
洪委員孟楷:我想先請教,其實這是源頭管理,我認同。在購物平臺上面,不管是接下來的雙11,你連買或是看都不能看到肉乾、肉鬆等等肉製品,你連下單都沒有辦法下單,當然就不會透過平臺進來嘛!所以現在有把握臺灣所有的購物平臺上都不會再出現境外的豬肉製品?
林部長宜敬:是,這是我們努力的目標,我們儘量用關鍵字去搜尋,難免有時候會有些疏漏的地方,在有疏漏的時候,我們發現會馬上再通知這些平臺、馬上要求他們更新關鍵字……
洪委員孟楷:所以不會讓民眾在購物網站上面可以找到這些豬肉製品?
林部長宜敬:是、是。我會從資訊流、金流以及物流上面來處理。
洪委員孟楷:非常好,可以做得到嘛?
林部長宜敬:是。
洪委員孟楷:本席講另外一個長期關注的議題,現在電子煙在臺灣合法嗎?
林部長宜敬:這個要問衛福部。
洪委員孟楷:什麼?還要問衛福部?你有沒有一點common sense?電子煙在臺灣合不合法,還要問衛福部喔?
林部長宜敬:是!
洪委員孟楷:有沒有common sense?這算是common sense吧,電子煙在臺灣合不合法?
陳副署長慧敏:委員好。那個電子煙……
洪委員孟楷:我知道今天的問題點了,原來到目前為止,數發部都不知道電子煙在臺灣合不合法;槍枝在臺灣合不合法?這是common sense吧!
林部長宜敬:槍枝當然要看使用的人,一般民眾是違法的,但是軍人還有警察,當然是合法。委員,因為這個問題由我來講……
洪委員孟楷:不是,能不能在網路上可以買得到槍?不行嘛!能不能在網路上買得到毒品?不行嘛!
林部長宜敬:當然不行啊!
洪委員孟楷:那電子煙合不合法?來、來、來,剛剛你沒有說,請回答一下,1分鐘。我的1分鐘很寶貴,召委已經站……
林部長宜敬:以我的了解,當然電子煙依照衛福部的規定現在是不合法。
洪委員孟楷:不合法,非常好。過去從上一任部長,本席也一直講,如果不合法的話,怎麼可以那麼輕易在Google不用打任何隱蔽、隱晦的字眼,我打電子煙三個字就可以出現官方網站,購買電子煙,還可以直接下單,然後三天之內寄到7-11,還不用查身分證件,就可以直接來買,這行之有年欸!我一直提說,你應該是……
林部長宜敬:委員查到的是境內,還是境外的?
洪委員孟楷:不管境內、境外,重點……
林部長宜敬:境外的我們臺灣就沒辦法管制,這是管轄權的問題……
洪委員孟楷:不、不!來、來、來,重點在於跟我剛剛討論非洲豬瘟是一樣的道理,重點是臺灣兩千三百多萬人在臺灣用Google能不能查到這些資訊,你剛剛講的非洲豬瘟都可以用一天時間把四大平臺業者找來,並且要求他們屏蔽不能出現豬肉製品,我讓你下單都沒有辦法下單,所以你根本不會買,也不會進來嘛!我肯定、我肯定。但是一樣的道理,電子煙呢?到目前為止,等一下你可以請同仁、隨便一個幕僚查「電子煙」三個字,你都不用打任何隱晦的字眼,就打「電子煙」,在首頁、Google的第一個搜尋就可以出現電子煙官方網站,琳瑯滿目,三天下訂,三天到貨,千元有找,滿千送百,還有會員……
林部長宜敬:是,我們跟衛福部有合作,只要他們行文過來要求我們把哪一個網站屏蔽,我們就會要求Google,或者是透過我們的DNS RPZ機制……
洪委員孟楷:所以本席要講的就是這個東西是一個不應該被任何人輕易搜尋到的。
林部長宜敬:對!但是我們數發部並不是在做言論管制……
洪委員孟楷:但是到目前為止,提了那麼久了,結果……
林部長宜敬:我們並不是在做言論管制,如果有法源依據,只要衛福部行文過來……
洪委員孟楷:一定有法源依據,衛福部從以前到現在,像菸害防制法就有法源依據。
林部長宜敬:對,他們行文過來,我們一定會處理。
洪委員孟楷:所以現在又推給衛福部不處理?
林部長宜敬:不是,因為這是政府分工的問題,數發部並不是在做言論管制,我想所有的委員都……
洪委員孟楷:不是,部長,這絕對不是言論管制,你怎麼會提到言論管制呢?違法、違禁品、毒品販賣在網路上,結果你跟我扯言論管制?
林部長宜敬:我的意思是這個事情不是由我們判斷,即電子煙哪些網站是合法、哪些電子煙是不合法,這件事情是……
洪委員孟楷:部長,本席現在確認兩件事情,第一是可以做到的,現在的技術本來就可以……
林部長宜敬:技術上可以做到,有法律上……
洪委員孟楷:為什麼?在創意私房的時候,一天內那個論壇就可以下架。
林部長宜敬:對!那也是衛福部行文給我們。
洪委員孟楷:我已經不只一次要求前任部長,現任部長我也會講,但我要求的是不要互推皮球。
林部長宜敬:沒有,我們絕對不會互推皮球,我們也講得很清楚……
洪委員孟楷:這點真的是所有國小、國中、高中的家長都很擔心。
林部長宜敬:就像棒球隊一樣,有內野、有投手,各自有各自的分工,但是我們要合作。電子煙的管制由衛福部主管,法律上是由他們來決定,執行是由數發部處理,我們絕對不會推事情。
洪委員孟楷:好,直球對決,就是要各自分工,這一個議題本席會持續追,我也看什麼時候衛福部跟數發部要硬起來,可以共同讓國人不要受到危害,本席會再追這個事情,好不好?
林部長宜敬:非常謝謝,謝謝委員。
洪委員孟楷:謝謝部長。
主席:謝謝洪孟楷召委。再做個補充說明,各個委員的發言時間完畢之後,我是經過一分半鐘才會站起來,因為我年紀也大了,請不要讓我站太久。第二個,大聯盟的裁判只是負責好球帶,你要投直球、曲球、滑球、四縫線、二縫線、伸卡、卡特、近身球,我都沒有意見,謝謝。
現在請魯明哲委員發言。
魯委員明哲:(10時1分)謝謝主席。很高興來到大聯盟,今天擔任第四棒。請陳部長,我看你今天都沒有上來,還有航港局葉局長。
主席:請陳部長、請葉局長。
陳部長世凱:委員好。
魯委員明哲:因為開始讀秒了,我也快一點。我上個月跟運安會特別要了一些他們本身的業務報告,其中看到一個數據,針對於陸、海、空跟鐵道系列的運輸工具,運安會針對很多的狀況,不管是事故,或者發生一些問題的時候,有提出改善建議列表。我們特別有注意到,當然水路跟公路數字都比較多,水路的等候回復90天以內跟處理中的最高,到目前為止,還掛在那邊的有24件;列管中是17件。部長,你要不要先概略整體回答一下,在水路部分的數字,運安會提出建議你們如何改善之後,掛著這樣的數字正不正常?
陳部長世凱:報告委員,如果是掛這麼高的數字,當然是要檢討,對此我們會特別去檢討。另外,運安會成立到現在(114年9月為止),涉及航港局的建議改善事項有79項,已經解除列管的有67項,也就是說,目前列管的剩下12項,目前是這個狀況,跟航港局比較相關的。但是委員所提出的數據,我認為航港局要再更積極一點,尤其是安全面,我們真的要慎重一些。
魯委員明哲:好。我想針對於水路的部分,當然分成兩類,屬於商港類的話,還是屬於航港局;也有一些水路是地方的漁船、漁港的部分,可能是屬於漁業署或者地方政府等其他機關要改善,我們待會會把它去掉。但是相對的,我覺得業務量算大,業務量看起來是蠻大的,如果在第一階段24件等候回復處理中,它的規定是90天,我們現在發覺審計部報告特別說你們來來回回的次數特別多,所以一直在寫報告,處理方式好像又不行,這樣來來去去的情況,可以講在水路的部分,航港局是不是人力不夠?我不太清楚。尤其是列管中,就誠如剛剛部長說的,當發生一個問題,運安會提出一個專業的意見,希望你們能夠落實去改善,最終要改善,而不是變成紙上的文書paperwork,所以當確定你的計畫,他們說OK了,然後把它變成列管,你有實際的作為,不管透過表格、人力或者實際進場去改革完畢之後,列管會解除。
陳部長世凱:是。
魯委員明哲:航港局葉局長,你說一下好不好?我特別看到列管的比例,我們不要談比例,其中最早的有2022年3月份的,到現在是三年半,當開始列管後,坦白講你也解決了不少件,有一些像引水人跟所有船舶進出港的風險安全有蠻多的,這些列管中案件的效率是不是能夠再把它加強一下?
葉局長協隆:是,謝謝委員的垂詢。跟委員報告,現在列管的12項裡面,最主要還是涉及到法規的修正,因此需要的時間比較長,這邊涉及到引水法、航路標識條例,還有包括相關人力的調整。我們現在把運安會列管的包括引水、航路標識條例等修法都列為優先重要事項在列管。我們的航路標識條例現在已經報部在審議當中,引水法最遲在12月底前也會報部,所以跟委員報告,我們針對運安會的列管事項一向是列為最優先且持續在管控的。
魯委員明哲:我覺得列管部分的解決是你工作最重要的一個目標,有關這個部分,我們特別看到列管中的17項,當然有一些屬於地方政府,也有一些屬於漁業署的,甚至其他單位,但是有11到12項是屬於交通部跟航港局的,因為有一些是要修改法規的嘛,要到部裡面去,也希望部長能夠全力加快效率,好不好?
陳部長世凱:好,我們積極辦理。
魯委員明哲:第二個是審計報告特別提到的,這個部分其實我跟局長也特別說過,我是有點憂心,為了強化港口進出管理機制,事實上,航港局已經從航港建設基金撥了1.3億建置第二代的MTNet,應該把它更完整、更有效率,把品質整個提升。但是審計報告的意見你也看到了,這是公開的嘛,報告中提到你這個系統似乎有點不太夠,他認為你的審核標準不夠完備,不利有效預防高風險船舶進港。舉例說明,從108年到去年11月的統計數字顯示,有15艘商港船隻被船東遺棄。針對這個部分,過去你們提出的報告甚至是港務公司提出的報告都沒有提及這個問題,發現這個問題的事實上是ITF這個國際運輸工人聯合會去統計的,因為船被遺棄了,船員搞不好連薪水都領不到,什麼也沒有嘛,所以他們就對全世界的船隻都去做統計,統計到去年11月,發現在航港局的港口就有15件。我剛開始問你的時候,其實你也沒有很清楚,但是我們最新問你的,謝謝你,你說這15件都解決完畢了嘛,這15件都已經促使船東處理完畢了,是不是?
葉局長協隆:是,報告委員,15件全部都處理完畢,不是已經出港就是船舶都已經做了處理、拆解。
魯委員明哲:船舶怎麼處理?把它消滅掉還是怎樣?
葉局長協隆:拆解,至於船員,都已經協助返國。
魯委員明哲:好,這個是審計部提出來的報告,也謝謝啦,至少別人提醒後你馬上處理了嘛,我覺得不錯。但是我們三天之內就請教你,你的第一個回復是審計部報告提及的部分已經全部解決;但第二個我們一直問你的是,因為那個統計數字是到去年11月為止,今年到現在又快10個月了,有沒有新增案件在航港局列管的商港?你們的承辦人說目前沒有,全部都解決完畢了。是這樣嗎?是這樣嗎?我答案都寫在這裡了嘛,是這樣嗎?
葉局長協隆:報告委員,我們現在跟港務公司有建立一個每個月兩次的清查機制,就是在港內超過兩週沒有作業的船舶,我們都會去做清查,如果沒有合理的滯港原因,我們會要求移泊或儘快離港。到10月31號為止,並不是沒有滯港的船舶,目前統計所有商港有33艘,這些滯港船舶的主要原因是等待整修或是港口國的管制檢查缺失正在等待改善。
魯委員明哲:所以我要拜託你,因為你們是一個team啦,不管誰答都代表你啊,我們問了兩次都說沒有了、15件都處理完了。那今年的呢?沒講!但是我們從國際網站一查就查出來了嘛,還有這麼多件,除了東引島的不是你的,是地方政府或者漁業署的,其他的都是你的。我覺得這個部分要主動積極,你們開會的過程要把這樣的案件提出來,尤其事涉到國際工人的權益,而且有國際網站在評價,我們要特別注意。
另外,有很多的權宜船,我也不斷在建議,像澳洲就針對營業不善或在港口國有管制檢查紀錄的這些船隻全部有做紀錄,在要進港的時候就預先管制,我們未來會不會也朝這個方向來做?修法之後會朝這個方向來做嗎?
葉局長協隆:對,跟委員報告,這次修法已經納進來了,如果這個……我們在6月25號已經發布一個禁止進港的行政命令,這個是依照商港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也就是說,如果在我們的海域有滯留……
魯委員明哲:OK,因為時間到了,裁判長站起來了。
局長,我希望能夠預先處理啦,不然留下來後都是我們的工作人員要去處理的,造成你們航港局、港務公司後續的辛苦,如果能夠預防是最好。謝謝。
陳部長世凱: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魯明哲委員。
現在請蔡其昌委員發言。
蔡委員其昌:(10時11分)謝謝主席,請數發部林部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黃主秘。
主席:請林部長、請黃文哲主秘。
林部長宜敬:委員早安。
蔡委員其昌:部長早、主秘早。今天已經要開始進行普發現金1萬元的登記,我看了一下媒體報導,最近有4個假的財政部網站曝光,所以普發現金登記前要先認清楚網址,政府也做了宣導,我們提醒「.gov.tw」才是真的網站,對不對?
林部長宜敬:是,沒錯。
蔡委員其昌:這個是我們一直在宣導的。
請部長跟主秘看一下螢幕,你們覺得這三個網址哪一個是真的,哪一個是假的?
林部長宜敬:第三個絕對是假的。
蔡委員其昌:你一個一個來,我等一下會問主秘,不然主秘先回答好了。
黃主任秘書文哲:第一個應該是真的啦,第二個應該是假的,第三個的話,第三個可能很難判斷,因為「mvdisgov」……
蔡委員其昌:我們現場的列席官員,內政部有派人來嘛,請問視察,你覺得哪一個是真的、哪一個是假的?
張簡任視察則民:第一個是真的,第三個應該也是。
蔡委員其昌:一跟三啦,你認為一跟三是真的?一跟三還是一跟二?只有一是真的。
能源署呢?
陳副署長崇憲:應該第一個是真的,其他兩個可能都是假的。
蔡委員其昌:可能都是假的。好。請問現場有人覺得除了一是真的之外,認為第二個是真的人,請舉手。第二個,政府宣傳的嘛,「.gov.tw」是真的網站,有沒有人認為第二個是真的?那認為第二個是假的,請舉手。好,所以也有人遲疑啦,沒有舉手嘛;也有人真的沒有舉手,假的也沒有舉手,換言之,不大知道是真假。
部長,你覺得哪一個是真的?
陳部長世凱:第一個。
蔡委員其昌:只有第一個是真的,其他都是假的?好。
部長,你不能錯喔!其他人錯還……
林部長宜敬:這樣我壓力很大啦。
蔡委員其昌:對,你絕對不能錯,你錯了,這個臉就丟大了!
林部長宜敬:我現在用目視判斷,第一個是真的,第三個是假的,第二個我會回去確認,因為我要確認那個「gov」的字型會不會其實是個零或者怎麼樣,就有一些trap或是技巧啦。
蔡委員其昌:沒有、沒有,就是「gov」,我現在就可以告訴你,就是「gov」。
林部長宜敬:如果是「gov」,應該就是……
黃主任秘書文哲:那個「gov」已經是子目錄了,主目錄是「t.ly」
蔡委員其昌:你覺得呢?
林部長宜敬:這個domain是真的,前面加的那個看起來有點可疑。
蔡委員其昌:所以第二個你覺得是假的?
林部長宜敬:這個我……
蔡委員其昌:還是不能夠確定?
林部長宜敬:對,我們做事情的方法,科學家的方法就是再去確定。
蔡委員其昌:好,我跟大家公布答案,只有第一個是真的,另外兩個都是假的。
林部長宜敬:是。
蔡委員其昌:另外兩個是假的,這個是之前的,不是發現金,而是之前以監理站的名義專門在騙大家點進去繳費的釣魚網站,那第二個為什麼是假的,因為它的「gov.tw」不是在前面而是在斜線後面,這是假的,這是我拿過去的東西來問你們。
林部長宜敬:是、是、是。
蔡委員其昌:部長,你看,連你對第二個,你都要回去查證一下,現場我們很多政府部門的同仁們也都不是太確定。部長,你覺得一般的社會大眾怎麼知道?他難道還要跟你一樣回去數發部查一下,然後看哪一個,第二個是不是真或者是假?
林部長宜敬:是。委員說的完全沒錯,所以我們現在的宣傳是,普發現金的時候不是說只認「gov.tw」,我們講的是所有關於登記的訊息還有發放的作業等等,都只在「10000.gov.tw」,只有在這個上面才會是真的。這是我們的白名單策略,另外有個黑名單策略,就是我們在網站上事先預防,我們去把所有看起來很像,譬如說把10000寫成是1OOOO的這些網站我們就事先封阻,所以我們就是努力把各種詐騙的管道封阻住。
蔡委員其昌:好。我其實不是要請你上來解釋這個,因為這個我們已經……我講過嘛,我對數發部,從這個會期我站在這個位置開始,我就只有一個問題問你,就是打詐,其他我沒有問過數發部任何問題。
林部長宜敬:是。
蔡委員其昌:為什麼這樣?我一直在講這個事情,1萬塊就要發了,可是我們的宣導,我不認為大家懂啦。那我的作法,我告訴家裡長輩的作法,就是政府另外領1萬塊的那兩個方法,譬如說你就直接臨櫃嘛,不然就ATM嘛,對不對?
林部長宜敬:是、是、是。
蔡委員其昌:這個實在是太困難了,主委,你看,我就講我們大家都是政府官員,我們都在宣導讓民眾知道哪一個是假的網站,但是我忽然告訴你,就像今天此刻我發簡訊給你,發簡訊給我們行政院各部會的同仁,你能立刻知道,唉唷,我要點還是不要點?你也很懷疑啦,所以更不要講一般民眾,所以,部長,任重道遠啦……
林部長宜敬:是。謝謝,謝謝委員的提醒。
蔡委員其昌:要搞這個普發現金,為什麼?這4個假網站曝光,不知道還有40個還是400個沒有曝光嘛。
林部長宜敬:是,沒錯、沒錯。
蔡委員其昌:可能此刻我在質詢的當下就有人正在受騙嘛,所以你要透過網站去做發放1萬塊這件事情,數發部應該要有一個更審慎的規劃。
林部長宜敬:是。
蔡委員其昌:你現在才在宣導,你宣導的狀況,你看,連我們自己政府的同仁都不是太確定,所以,你們一定要想個辦法。不然你就不要做,不然你要做這個,你就要拿出數發部的作法,好不好?
林部長宜敬:是,沒錯,沒錯,對,好。
蔡委員其昌:發放作業已經開始,我現在說已經有點慢了,但是你看,我隨便考一下,你要宣導到大家都知道,這個難度實在很高。
林部長宜敬:抱歉,就像棒球員突然上場了也會緊張一下。
蔡委員其昌:沒關係,我沒有怪你,你也沒有答錯,你也不算答錯,你只是說謹慎一下。
林部長宜敬:是。
蔡委員其昌:但是你看很明顯的,這個謹慎只有你有辦法,你是數發部長嘛,一般民眾是沒有辦法這樣謹慎,回去還有數發部可以來問、來去查,沒有辦法。
林部長宜敬:是,OK。
蔡委員其昌:主秘,4G這部分,市場上大家都在煩惱,因為4G的用戶現在還有一千多萬戶,有啦喔?
黃主任秘書文哲:是。
蔡委員其昌:這一千多萬戶不斷地在擔心,因為現在可能電信公司不斷地在促銷5G,所以大家接到這種叫大家去轉5G的電話就會感到有壓力,或是緊張4G是不是會停止服務,有沒有這個事情?
黃主任秘書文哲:沒有,沒有這個訊息。
蔡委員其昌:好。
黃主任秘書文哲:4G跟5G因為在技術上面,上次標的雖然是5G的頻譜,可是4G的服務其實還在持續……
蔡委員其昌:對,那……
黃主任秘書文哲:這個應該講的是4G跟5G的技術……
蔡委員其昌:對、對、對、對,所以4……
黃主任秘書文哲:所以委員應該問的是那個資費的方案……
蔡委員其昌:沒有、沒有,我只是問你說,4G的服務不可以停止啦!這個用戶還有一千多萬怎麼可能,因為你的電信公司在促銷或者在推廣的時候,他的語氣會讓民眾覺得好像一副4G快不行了,要大家都去改5G,這就是市場為什麼會有這個題目跑出來,消費者為什麼會擔心。
黃主任秘書文哲:了解、了解。是、是。
蔡委員其昌:可能你要跟電信公司稍微再溝通一下……
黃主任秘書文哲:好,了解、了解。
蔡委員其昌:不要造成民眾的誤解。所以本席今天在這裡公開問你,就是要透過NCC的嘴巴告訴所有的消費者,沒有這件事情。
黃主任秘書文哲:是。
蔡委員其昌:喜歡5G的人就去辦5G,因為資費那麼高嘛,我們一般市井小民、學生這些年輕朋友,如果你的經濟能力有壓力的,你辦4G絕對沒有問題,可以繼續用。
黃主任秘書文哲:是。對於特殊需求的這些資費方案,目前都還在持續當中。
蔡委員其昌:對、對、對,所以你要讓大家清楚,喜歡4G的人,他的權益還是有保障住。
黃主任秘書文哲:是。
蔡委員其昌:然後接下來纜線的部分,部長,纜線現在目前有三條正在修復當中,對不對?
林部長宜敬:是。
蔡委員其昌:就是EAC1、TDM2跟TSE-1,對不對?三條纜線在修復中。
牛司長信仁:是,報告委員,您現在說的應該是本部網頁上的資料,是嗎?
蔡委員其昌:對、對、對,這三條纜線在修復中,如果還沒修復完成之前,對誰的衝擊最大?
牛司長信仁:報告委員,目前為止,臺馬二號的部分完全不用擔心,因為臺馬三號可以完全的替代掉,所以完全不用擔心。
蔡委員其昌:OK,好。
牛司長信仁:至於EAC1跟TSE-1的話,TSE-1剛才已經跟委員報告過,那只是中間一根芯斷了而已,因為它大概12芯到6芯也完全沒受影響,那EAC1的部分也有替代的路由,所以大概目前為止影響不大。以上報告。
蔡委員其昌:好,既然這樣,我實在有一點搞混,就是看起來好像都沒什麼影響,那這三條到底要做什麼?那不修會怎麼樣?就是說我們把它修好了,什麼就會變怎麼樣,不修看起來我聽你們的回答,這三條不修好像也不會怎樣?
林部長宜敬:是,這個基本上都是備援,就像我們打棒球有一些板凳球員嘛,對不對?然後有人受傷了,就換一個上去。
蔡委員其昌:好,對、對。部長,所以其實簡單講,不修我們的備援就會有問題,是不是這樣?
林部長宜敬:是,沒錯。
蔡委員其昌:但現行對我們消費者的使用上面,現行此刻的狀態沒有任何太大的影響,但備援很重要……
林部長宜敬:是,備援很重要。
蔡委員其昌:好,最後一個問題,那你們預計什麼時候可以修復?除了第一條這個東亞交匯1號海纜,你們預計修復日期是114年11月28日嘛,對不對?
林部長宜敬:是。
蔡委員其昌:那其他兩條你寫「評估中」是怎麼樣?
牛司長信仁:報告委員,因為所有的海纜在維修的時候都需要靠國外的海纜船團,這個需要他們的評估,因為國際上不是只有我們在斷纜……
蔡委員其昌:沒關係,你只要大約告訴我,譬如說一年內可不可以修復?有沒有機會?
牛司長信仁:我只能跟委員報告,目前為止我看到的資料,海纜曾經在半年之內有維修的,最長大概到半年之內會維修完成,我目前看到的資料。
蔡委員其昌:好,這是最短的時……
牛司長信仁:最長的。
蔡委員其昌:最長的?
牛司長信仁:對,最長、最長,大概180天以上。
蔡委員其昌:所以應該再怎麼樣也不可能拖到一、兩年以上啦?
牛司長信仁:當然有時候因為海象的關係或什麼原因……
蔡委員其昌:好、好、好,那就儘速,備援對國安也很重要啦!謝謝。
牛司長信仁:是。
林部長宜敬:是,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蔡其昌委員發言完畢。
先作以下宣告:徐富癸委員發言完畢之後,休息10分鐘,請各黨團助理告知其他還沒有發言的委員,徐富癸委員發言完畢之後休息10分鐘。
現在請陳素月委員發言。
陳委員素月:(10時23分)謝謝主席,請主席邀請數發部林部長。
主席:請林部長。
林部長宜敬:委員早安。
陳委員素月:部長早。我們知道在資訊化的時代,海底電纜可以說是通訊很重要的一個基礎設施(基礎設備),我們也知道因為臺灣是一個海島,所以我們對海底電纜的仰賴更是非常不可或缺。臺灣分別有14條的國際海纜登陸,另有6條連結臺、澎、金、馬離島的國內海纜,我們也看到臺灣約百分之九十九的網路頻寬都要靠海纜,所以海纜的重要性可以說如同臺灣的數位生命線。
林部長宜敬:是。
陳委員素月:我們也知道,最近幾年也發現海底電纜常常有損壞或是被破壞的狀況,就是會嚴重的影響到,一般的話就是民生的問題,可能就是民眾沒有辦法去ATM領款,或者是包括沒有辦法看影片等等日常的生活受影響,可是更重要的是有關經濟、貿易(國際貿易)或者是軍事資訊的傳輸等等,都會受到很大的影響,所以,今天委員會排審的這幾個法案,事實上應該都是針對要怎樣去確保海底電纜的安全來進行的修法。我想先請教部長,針對海底電纜的安全這部分,數發部是否有針對登陸我國的國際海纜或國內海纜進行風險評估,或者有沒有想過要怎樣進行優先保護區的劃設?
林部長宜敬:對於海纜的安全,我們基本上是分為事前、事中及事後這三方面來管理,首先在海纜發生斷裂的狀況之前,就是沒有狀況的時候,我們要做好監控,然後要做好各種備援,加強韌性,譬如說,我們會把現在新設的海纜加上鎧甲,然後把新設的海纜埋得比較深,以前是埋得比較淺,現在會埋得比較深。其次就是事中,如果發現海纜斷掉的話,我們必須立即啟動備援設施,因為我們知道除了光纜本身就會有很多條彼此備援以外,另外我們國內有微波,譬如說,臺灣跟馬祖有微波,另外還有低軌衛星、中軌衛星,甚至於同步衛星,這些都是備援,所以在事中,我們必須盡快地把備援放上去,讓民眾使用網路不受影響。然後在事後,我們最重要的是要究責,今天我們之所以會提出這個法案的修訂,就是想要究責這部分,我們必須把那些壞人抓起來,有責任就有責任,然後他如果是用他的船來進行破壞,我們就要把他的船扣押起來,這樣對於境外敵對勢力的灰色襲擾,我們就有更強力的武器。
陳委員素月:是。我們知道海纜發生故障,一般就是自然的劣化,另外一個就是外力的破壞,剛剛部長也有答復,事前準備就是加強保護,加上防護的設備。
林部長宜敬:是。
陳委員素月:我們也看到監察院的報告揭露,從2019年到2023年間,我國海纜一共發生了約36起外力損壞的事件,平均每年約7起,2023年就高達12件,可以說是近五年來的高峰。我們也看到光今(2025)年上半年我國海纜遭受損害的概況,國內海纜就有3起,國際海纜就有2起。所以不管是自然劣化或者被外力破壞之後,剛剛部長也有答詢到微波的支援、備援或者修復,這個都非常地重要。
林部長宜敬:是。
陳委員素月:我想請教一下,我們看到2023年2月,馬祖的海域在短短6天之內就連續兩條海纜遭受破壞,我們看到的資訊是,讓馬祖陷入了長達50天的網路黑暗期。之後我們也看到資料,臺馬二號海纜遭到破壞共花費了4個月又23天才完成修復。剛剛部長有答到微波備援,為什麼有微波備援,還會讓馬祖陷入長達50天的網路黑暗期呢?
林部長宜敬:我們有微波備援,所以事實上馬祖的網路並沒有全斷,只是它的頻寬比較小一點,這一點是不是請韌性司司長說明?
牛司長信仁:謝謝委員,以前在數發部剛成立的時候,我們就有發現到這個問題,因為當時馬祖的備援只有9.6G,後來……
陳委員素月:所以是不足就對了?
牛司長信仁:對,不足,我們已經擴充到12.6G了,現在他們的高峰大概在11、12左右,所以可以完全的備援。今年的話,我們也在爭取預算,希望明年能夠再進一步地擴充容量。
陳委員素月:好,所以這個部分是可以解決的就對了?
林部長宜敬:是。
陳委員素月:就是如果海底電纜發生被外力破壞斷掉了,我們的備援未來是可以補上的?
林部長宜敬:是,而且我們現在也在建設臺馬四號光纜,預計在明年6月就會完成了,距離現在大概只有8個月,所以有臺馬四號海纜以後,我們的備援就更多了,我們跟馬祖之間的通訊韌性就會更加地改善。
陳委員素月:好。另外我再請教一下,臺馬二號海纜被破壞之後,我們是花費了4個月又23天才完成修復,為什麼會花這麼多的時間?
林部長宜敬:因為海纜斷掉這個事情並不是經常、持續性會發生的,所以各個海纜營運公司都必須去找海纜修復船,然後海纜修復船的調度有時候比較困難,這件事情我們也在想辦法加強,是不是請我們韌性司司長來補充說明?
牛司長信仁:謝謝委員的垂詢。海纜維修確實是一個國際性的問題,目前我國大概加入兩個船團,一個是Yokohama的船團,一個是東南亞印太的船團,大概有6艘船在做維修,但是因為這個區域要在全球調度,所以事實上調度是有點困難的。明年我們也在爭取預算,希望能夠來加速維修,意味著如果業者能夠在我們的平均水準以上來加速維修的話,我們就給予適當的補助,希望提供適當的誘因讓業者來加速維修。
陳委員素月:因為我們知道海纜被破壞、維修,因為你們剛剛有回復說是加入兩個維修的船區,可是他的排序可能是以股東的投資比例或者以國際海纜為優先,國內的海纜可能會被排在後面,所以這個對我們國家的數位韌性也是一個很大的隱憂,等於在修復的過程中,如果我們沒有一個主控權的話,是不是就會受制於人?所以面對這樣的困境,我們要怎麼樣去強化國內海纜的安全維護跟維修?我們有沒有可能自己有一艘海纜的維修船?
林部長宜敬:是,因為海纜維修船應該很貴,而且不是經常在使用,所以我們現在認為還是加入船團,所謂船團就是世界幾個國家的海纜公司共用幾艘船,如同我們韌性司司長剛剛所講的,現在有6艘船,對於這6艘船,我們當然是希望能儘快地調度。另外,我們剛才也講到,我們會有一個獎勵措施,如果他修復的速度更快的話,我們就會給他更多的補助。
陳委員素月:以臺馬二號修復的例子來看,因為花了這麼長的時間,四個多月,然後修復的業者又遭受到中國海巡船的干擾,所以也棄標了,面對這樣的困境,我覺得我們應該要去思考怎樣來強化我們自己維修的量能,才不會受制於人,我們覺得整個海纜安全防護網的強化跟建構非常重要,因為這關係到我們整個國家的安全。
林部長宜敬:是,謝謝委員的指導,謝謝。
陳委員素月:好,謝謝。
主席:謝謝,陳素月委員發言完畢。
現在請徐富癸委員發言。徐委員發言完畢之後,休息10分鐘。
徐委員富癸:(10時32分)謝謝主席。有請交通部陳部長、數發部林部長及航港局葉局長。
主席:請陳部長、林部長及葉局長。
徐委員富癸:兩位部長、局長早安。臺灣目前有10條國內海纜和14條國際海纜,擔負起對外通訊很重要的一個任務,但是因為最近這3年,平均每一年都發生7到8次的斷纜事件,這是很嚴重的事情,尤其今年初又連續2個月之內發生了4起。當然剛剛數位部林部長有提到,我們有一些很好的備援處理機制,不過再怎麼好的備援機制,我們還是要先預防被破壞的情形產生。所以我們目前有蒐集到3個外界的建議作法,今天特別跟兩位部長來討論一下。第一個,部長,有沒有可能我們在海纜經過的路線上面劃定一個帶狀走廊,並加強空中跟海上的巡邏,限制海域活動,確保海纜安全?這部分因為有牽扯到漁業或經濟活動,有沒有辦法做這樣的規範?
陳部長世凱:委員,因為這會涉及到一般船舶的航行狀況,所以我們必須要審慎一點來評估這件事,但是委員的建議很好,我們現在來評估看看有沒有這樣的可能性,但是我剛剛有說過,怕會影響到一般船舶的航行,我們還是要確保一般船舶航行的順暢。
徐委員富癸:所以還是可以來討論看看?
陳部長世凱:我們來研議看看。
徐委員富癸:第二個,過去我曾跟航港局葉局長提到,有很多權宜輪滯留在海上,非常可疑,針對這部分,你們有沒有進一步掌握管制的清單?
陳部長世凱:我們現在有一個黑名單,目前我們也有做管制,包含入港的部分我們也會做管制,如果是黑名單的部分,當他離我們太近,我們也會請海巡來協助,我們當然會先請他離開,他如果沒有離開,我們會請海巡來協助。
徐委員富癸:第三個,我們可不可能建立一個智慧的、自動化的示警機制,當可疑船隻接近敏感水域的時候,我們就會掌握到的預警機制,讓相關部會能夠有所防範,有沒有辦法做這件事?
陳部長世凱:目前中華電信有建置自動示警設備,我們會把船的航跡透過AIS的方式介接到海巡,也讓中華電信能夠知道,所以大家有串聯在一起。也就是可疑船隻移動到附近滯留的時候,我們就會有一個啟動的機制。
徐委員富癸:我們最重要的是現在要先讓海纜七法通過,能夠有相關法源,但是我想跨部會的合作更重要,不要各自為政,應該要趕快去做一套預防的機制,防患於未然,加強海纜韌性。
陳部長世凱:是。
徐委員富癸:林部長,請回。部長,我想你有去過小琉球好幾次了。
陳部長世凱:對。
徐委員富癸:目前小琉球是臺灣很夯的一個觀光景點,一年湧入超過120萬的遊客量。過去我們也很感謝交通部的支持,在鹽琉線有一個海洋園區漂漂亮亮的、大家也很滿意,但是相對地,現在東港到琉球的東琉線碼頭環境真的比較擁擠,而且假日遊客會曬太陽。我知道航港局有提出一個更新的計畫,部長願不願意來支持這個計畫?
陳部長世凱:目前很感謝屏東縣政府已經有在跟我們研議這樣的計畫,也跟航港局開過好幾次會,葉局長也親自到了屏東,跟屏東縣政府開會。交通部的立場當然是支持,對於可以協助的部分,我們會儘量努力。目前等計畫寫好……我印象中,現在應該是在部裡審查,我們會加速審查的速度,希望趕快核定之後,趕快來建置。
徐委員富癸:這個要特別拜託,周縣長也一直很關心這個案子,尤其我們在發展觀光的路徑上,琉球這條航線真的很重要,不止為了遊客,還有琉球鄉親,是使用上一個很方便的管道。但是現在也有幾個問題要請部長幫忙,第一個、部長知不知道東琉線也有海盜船這件事情?
陳部長世凱:這個我知道,縣長之前有說過,委員也跟我講過。
徐委員富癸:你知道原因出在哪裡嗎?
陳部長世凱:應該是地理環境問題,還有它是東港溪的出海口,以及有淤積的問題,海底也是個問題,導致那個地方的浪會特別大,所以船在進出港的時候,會有像委員這個照片上所示海盜船的狀況。清淤是優先必須趕快做的,航港局也有補助縣政府清淤,大概明年2月就可以完成清淤,我相信對海盜船現象可以做一部分改善。
徐委員富癸:我們不只是希望一次性的清淤,而是變成長年性的處理。
陳部長世凱:長期的部分也應該有提出計畫,這個部分我們會儘量來協助,後續……
徐委員富癸:如果沒有清淤,螺旋槳會打到,也會造成船體損害。
陳部長世凱:目前我們已經補助1,265萬,後續還有一個7,128萬的計畫,我們會整個合併起來,跟後壁湖交通碼頭改善的案子併在一起做。
徐委員富癸:部長,後壁湖的部分也一樣要拜託。因為未來後壁湖的遊客量也很大,而且它是恆春到蘭嶼很重要的一個航線,這部分也要拜託部長一起來支持。
陳部長世凱:好,沒問題。
徐委員富癸:另外,漂流木的問題也要去面對、解決,交通部跟漁業署應該也要找個時間來討論這樣的處理機制,不然每次遇到颱風,航道就受影響,或是卡在消波塊上面也很難看,我想這部分應該儘快來處理。
陳部長世凱:這個部分也要拜託農業部漁業署,大家一起來幫忙。
徐委員富癸:部長,我跟農業部還有水利署都有溝通過,但他們會覺得主政單位還是交通部。
陳部長世凱:可是那很像是漁港。
徐委員富癸:因為剛好你們有,水利署也有,漁業署也有。
陳部長世凱:交通部能幫忙的部分,我們一定會做。
徐委員富癸:另外,我想東港今年有發生一個波特船的意外,這部分還是要趕快訂定相關規範,說真的,因為過去波特船不用執照就可以出海了,很多鄉親、遊客會利用這樣的管道出海,真的很危險。我也有跟漁業署溝通過這個事情,因為這個會牽扯到漁業署、航港局、觀光署,還有地方政府的權責問題,也應該要趕快來釐清,我們都不希望意外發生,部長願意支持這樣的修法方向嗎?
陳部長世凱:我們會朝向開始納管的這個方向。目前林明昕政委跟馬永成政委正在協調這件事情,航港局的立場是希望未來以船舶法的形式來列管。
徐委員富癸:我們樂見其成,要趕快去進行。
陳部長世凱:好,我們努力來進行。
徐委員富癸:最後,我想部長很喜歡到屏東,而我們屏東也是積極在發展,因為我們是三面環海,有臺灣海峽、巴士海峽及太平洋。雖然對於遊艇的遊憩行為,我們很樂觀其成,但是現在卡到相關法令,還有船舶位不足的問題,針對後續建置遊港條例草案還有相關設施,會做怎樣的規劃?
陳部長世凱:這個部分我們會積極來辦理,也希望可以發展遊艇觀光,過去四年航港局結合觀光署已經補助了14場遊艇類活動。至於法制面的部分,如何讓它完善,交通部會來努力。
徐委員富癸:部長,我要提出一個數字,2014年遊艇的數量是200艘,十年後、2024年已經到一千五百多艘,可能大家對海洋很嚮往,我覺得這也是另外一個很好的遊憩環境,但是相對地,如果我們沒有建置這麼好的遊憩場域跟法規,我想未來都會受到限制,大家一起來努力!
陳部長世凱:好,一起來努力,謝謝。
主席:謝謝徐富癸委員發言完畢。
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10時41分)
繼續開會(10時51分)
主席:繼續開會。
現在請林俊憲委員發言。
林委員俊憲:(10時52分)感謝主席。本席邀請交通部陳部長。
主席:請陳部長。
林委員俊憲:航政司有來,請司長。
主席:韓司長。
陳部長世凱:委員好。
林委員俊憲:部長好。我今天要提一下船舶法修法的事情,你現在看的這個照片上面有寫日期。
陳部長世凱:有。
林委員俊憲:應該是2024年6月26號。
陳部長世凱:對,去年。
林委員俊憲:當時本席就是質詢船舶法。為了我們要發展所謂的海洋相關事業,過去的船舶法實在太保守了……
陳部長世凱:對,沒有錯。
林委員俊憲:根本完全沒有辦法符合現在國家發展的需要。我記得那個時候航政司給我的答復……葉協隆局長也在這裡,你現在是航港局長。
陳部長世凱:對,局長。
林委員俊憲:你當時給我的答復是三個月內要把船舶法的修法草案送到交通部,你忘記了!送了一年半,在2024年6月26號,你當時就這麼答應。你看這個照片,後面寫著我質詢的東西,我今天同樣問你,當時你們也認為因為我們非自用的遊艇……就是未來要發展所謂的海洋觀光,現有的船舶法規定就是要A點上船、A點下船,對不對?我當時有請教航港局的意見,你說如果以實際的需要來講,當然是A點上,哪一點下應該都可以,對不對?我如果從臺北上船,我要坐到臺中、坐到臺南,當然可以吧!另外,遊艇購物也是啊!我們出去觀光旅遊,除了旅行以外,觀光相關產業的商業行為那麼多元,你們把它綁得死死的,他到別的地方下船,他不能買東西帶上船,這個怎麼使用?我記得當時局長有說要修法,一年半的時間過去了,你當時答應我3個月草案送交通部,現在送一年半了,目前到底是什麼情形?
葉局長協隆:跟委員報告,因為這一次的修法版本涉及離岸風電及非常多的課題,修正的條文大概高達四十幾條,我先前跟委員報告我們要送部的部分,事實上我們是有送,因為修正的條文比較多,經過部的審查,有還回來局裡再檢討,我們這個月會再重新報部,我們會再加速。
林委員俊憲:一年半了耶!
葉局長協隆:報告委員,這部分我們會再加速,因為這一次……
林委員俊憲:好,我問你,你們修法的方向呢?
葉局長協隆:修法方向就照先前跟委員報告的,就是把遊艇……因為現在船舶法有要求遊艇只能供娛樂使用,不能做客貨的運送,以至於會有解釋說要A點上,一定要回到A點下的這個限制,現在我們草案已經修正了,要解除鬆綁這個限制,而且非自用遊艇我們改成營業用遊艇,讓它更上軌道,也讓它有更多元的營業彈性。
林委員俊憲:有包括購物嘛!是不是這樣子?
葉局長協隆:有,這個部分也有包括進來,不會以為是貨物的運送,以致於有觸法的問題。
林委員俊憲:你看這樣一綁,光一個修法就一年半啊!你們還說要發展什麼海洋觀光,什麼臺灣四面環海,我們要向海致敬啦!臺灣人就是這樣,臺灣就是近海不親海,我們四邊都是海,但我們根本跟海洋一點親近關係都沒有,當然有一些歷史上的沿革,過去獨裁時代,不給大家下海,全部封鎖起來啊!現在臺灣民主化已經這麼多年,我們喊海洋觀光也喊了那麼多年,一個最基本的,這個法源把自己綁得死死的,你們這邊不處理的話,講什麼海洋觀光,根本亂講,不可能去做嘛!請交通部也加油一下,好不好?
陳部長世凱:好,這個部分沒問題,因為部這邊已經有看過了,目前有些修正,我們趕快把它修過,部這邊加速審議,然後趕快修訂。
林委員俊憲:好,謝謝陳部長。接下來我要請數發部林部長,陳部長請先休息。
林部長宜敬:委員好。
林委員俊憲:部長好。林部長,我們今天在關心海纜的問題,你知道海纜現在是國家的重大基礎設施,我看過去幾乎每一年我們都有海纜會被受到破壞,有的是不小心,我看絕大多數都是刻意的,有重大嫌疑都是刻意來破壞我們的海纜。未來這種的破壞,我覺得也很難避免啦!我們就是看要如何去面對,你要面對它……
林部長宜敬:是,沒錯。
林委員俊憲:防範它,以及被破壞以後我們怎麼辦,這個部分數發部有沒有……因為以前的事權很分散,不知道海纜到底屬於誰,現在大概就直接把這個工作請數發部來負責,對不對?
林部長宜敬:是。
林委員俊憲:部長,你現在有什麼想法嗎?
林部長宜敬:關於海纜的防護,分成事前、事中、事後的處理,我們三方面都會加強。在事前,平常我們有加強備援的建置,也加強韌性,就是現在新設的海纜我們都會加上盔甲,然後我們會埋得比較深,以前埋得比較淺,現在會埋得比較深,而且我們會加強監控;在事中,一旦發生這個事情,我們要儘速啟動備援,備援基本上分成幾種,一個是海纜本身就會有備援,其次我們有微波,再來有衛星;在事後,最重要的是要究責,所以這次我們提出這個法案的修正,就是希望能究責,如果有人來破壞,我們就趕快把他抓起來,把他的船舶扣下來,讓他以後不敢再做這個事情。
林委員俊憲:基本上,海纜的破壞已經變成國際事件,尤其在歐洲也很嚴重,甚至直接關聯到是否是俄烏戰爭的影響,所以在今年的世界經濟論壇(WEF)2025年全球網路安全展望裡面特別提到海纜,針對海纜及通訊衛星這兩個部分,一個在海底,一個在空中,有提出連空中衛星也會受到攻擊,海纜也會受到攻擊,變成國際上大家一起來合作,增強安全和韌性,臺灣要準備好,我剛剛給你很長時間做政令宣導,但你要做好。
林部長宜敬:謝謝。委員的建議,若合符節,我們的想法都一致。
林委員俊憲:針對海纜我提出三點,第一個,我們是否應該做些行動?像國外,有些地方是劃設海纜保護區,重要的地方,乾脆就禁止航行,不准有漁船、商船通過,設一個保護區。
第二個,我們要提升自主維修能力,每一次我們海纜斷,就趕快開國際標,趕快請國外的船來修,也發生過因為中國的阻撓而受阻,我們開國際標是韓國的修復船得標,結果後來韓國的修復船棄標、放棄了,因為中國的干擾,我們自己又沒有自主維修能力,那怎麼辦?所以我們是不是要建立自主維修能力?
第三個就是我們要跟自由民主國家大家一起來合作,融入區域的聯防體系,部長,就這個部分我們是不是應該要多加努力?
林部長宜敬:好。非常謝謝委員的指導,我們要朝這個方向努力。謝謝。
林委員俊憲:好,謝謝主席,謝謝部長。
主席:謝謝林俊憲委員發言完畢。
現在請許智傑委員發言。
許委員智傑:(11時1分)謝謝主席,我們先請航港局局長。
主席:請葉協隆局長。
葉局長協隆:委員好。
許委員智傑:局長好。局長,菲律賓巴丹島的漁船漂流到蘭嶼,可以讓他們開回去嗎?
葉局長協隆:跟委員報告,據我們瞭解,這艘漁船的噸位並不是很大,因為蘭嶼距離菲律賓大概有100浬左右,照我們專業判斷,我們比較建議用拖船的方式把它拖帶回去,是相對安全的,具體的做法可以由第三公正單位找到適合的拖船,認證這個拖帶的計畫是安全的,那就可以啟動拖帶的作業。
許委員智傑:這個有沒有航權的問題?
葉局長協隆:報告委員,沒有。
許委員智傑:沒有航權的問題?
葉局長協隆:沒有。
許委員智傑:沒有航權問題,那拖船是安全的問題?
葉局長協隆:是。
許委員智傑:如果這艘船的動力還在,船長自己檢查後也確認動力沒有問題,他自己想開回去,拖船的費用跟自己開回去的費用會差很多嗎?如果經檢查確認動力沒問題,他自己想開回去,這樣可以嗎?
葉局長協隆:報告委員,這個部分經過專業的船舶驗證機構來確認適航性沒有問題,我們沒有排斥,我們可以協助這艘外籍漁船,並推薦國內的專業檢驗機構……
許委員智傑:他來是不得已,是船被颱風從巴丹島吹過來,吹到我們蘭嶼,也不是他故意要開的。
葉局長協隆:了解。
許委員智傑:他們自己也找很久才找到船吹到我們蘭嶼,然後有公告,誤打誤撞把這艘船吹到臺灣來。前天我有碰到那個船東,船東最希望的就是自己可以開回去,不用花那麼多錢來把船拖回去。
葉局長協隆:了解。適航性的部分,可能我們再協助他們……
許委員智傑:我是這樣建議,這艘船船東最清楚,他平常就在開這艘船,他如果自己去檢查好,然後寫下切結書,確認安全沒有問題,或者甚至出海以後他自己會考量安全,他自己會負責,我們就相信是船東出於自己的判斷,他也有寫下切結書,以免到時在海上出了問題,又怪我們臺灣沒有負道義責任,如果在這樣子的情況之下,是不是有可能讓他開回去?
葉局長協隆:報告委員,細部的作業方式是不是容許我們再跟船東討論?
許委員智傑:OK,好。
葉局長協隆:基本上以儘量不增加他的負擔及安全的原則下,讓他能夠順利返回菲律賓。
許委員智傑:好,謝謝局長。
葉局長協隆:謝謝委員。
許委員智傑:好,接下來我們請部長。
主席:請部長。
陳部長世凱:委員好。
許委員智傑:部長,接下來我要談的可能跟交通部的觀光有關,還有跟文化有關,請部長來思考。
陳部長世凱:好。
許委員智傑:巴丹島的省長正好前天來臺灣,我也跟他碰了面,他們巴丹島很有趣,他們的語言跟我們蘭嶼的語言大概有60%是一樣的,其實因為我們是南島語系的龍頭老大,所以他們認為他們以前應該是和我們蘭嶼的人是同族的,應該是那樣子的概念,所以他們希望有機會可以啟動蘭嶼跟巴丹島的航海計畫,而且是用傳統蘭嶼的拼板舟,傳統蘭嶼的拼板舟大概都是10個人划,因為這個航程有145公里,他們可能會做一艘更大的船,大概20個人划,然後3組人去輪流划,就是要做蘭嶼跟巴丹島300年之後的首航,所以其實這個對於臺灣跟菲律賓的關係,不管是文化、歷史、原住民族、兩國之間的互動,都是相當有意義,甚至他們省長那一天來也說,希望將來觀光交流可以更多,現在省長的意願很高,那我們這一邊,前一天我是跟伍麗華委員及原住民族基金會董事長去接待巴丹島的省長,還有一團很多團員,包含副省長、市長、議會、委員會委員,包括這一個船東,我們前天談到兩個問題,一個就是讓船東可以順利把船開回去或把他們自己的東西運回去,希望能夠有機會協助他們回去。第二個就是關於兩國的交流,蘭嶼和巴丹島的人應該是同一個種族、同一個民族,關於他們的交流,部長是不是請觀光署一起來大力協助?
陳部長世凱:跟委員報告,我看您上面所寫的就是他們希望能夠用拼板舟做首航,如果原民會可以認定這個船確實可以這樣航行的話,那就由原民會去認定,我們就來配合;適航的部分,可能還是需要找一個機構去確定適航是可以的,講白一點就是安全,我們就會儘量配合。
許委員智傑:好,因為我想說蘭嶼跟高雄跟巴丹正好變成一組三個可以串在一起的文化景點,未來原住民族博物館也會在我們高雄這邊蓋,應該明年願景館就會蓋好,後續會陸陸續續完成原住民族願景館,原住民族願景館就是基於整個南島語系龍頭老大的定位要去蓋的,當然有關於外交的部分不是部長來統籌,但是觀光的部分,還有到時候可能有航權的問題,航港局可以協助的,就請部長也知道這件事情,盡力來幫忙。
陳部長世凱:好,交通部盡力來協助。
許委員智傑:時間到了,我說最後一句話,請部長交代一下希望高雄的觀光郵輪能夠再加強。
陳部長世凱:好。
許委員智傑:下一次有比較多時間的話會再問。
陳部長世凱:好,我們繼續努力。
許委員智傑:謝謝。
陳部長世凱: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許智傑委員發言完畢。
現在請陳雪生委員發言。
陳委員雪生:(11時9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早安。請數發部林部長。
主席:請林部長。
林部長宜敬:委員好。
陳委員雪生:部長早。10月7日、10月28日,臺馬二號海纜斷了,10月7日的時候是在公海上,12芯的二號海纜有2芯斷裂,部長,有個問題,老共那邊跟我聯絡了,二號海纜斷裂是一條漁船去勾到另外一條漁船的錨,不小心弄斷了,現在已經和解了。
關於公海上的海纜,今天修法應該也有修到這個,只是加重,以後在公海上他們也把我們的船弄走,你看怎麼樣?怎麼辦?
林部長宜敬:在公海上把我們的船弄走?
陳委員雪生:他們的海巡單位、海警也把我們的船弄走了,這個問題就來了。
林部長宜敬:這個會引發相當大的糾紛。
陳委員雪生:現在我們的飛機、我們的輪船,因為有國籍的問題,行駛在公海上等於是國籍的延伸,是不是?
林部長宜敬:是,沒錯。
陳委員雪生:那海纜呢?海纜在海上遭破壞,是過失或是蓄意破壞,當然蓄意破壞是很嚴重,當然海纜財產是屬於我們國家的。
林部長宜敬:應該是屬於民間運營的公司,現在海纜大部分都是中華電信等民間的公司。
陳委員雪生:你們在修法的時候要注意到這個刑度,你把它加重或是幹什麼,會不會有國際上衍生的一些法律問題?這個你要注意喔。
林部長宜敬:了解。
陳委員雪生:這一次破壞臺馬二號海纜的吳姓船長來,我們的地檢署有沒有收押他?沒有,只是海巡帶他來以後,他還是可以自由活動,他的說法當然是說他不是蓄意的,我看到檢方的起訴書也是這麼寫的,但是把他起訴了,說他在公海上破壞海纜,那老共不認帳呢?我有問過,他們也向海基會、陸委會當地的機構提出來,請他們協助,可是他們無法協助,所以現在的問題是海基會跟我們大陸委員會的功能不彰,卻要靠我們民意代表去跟對面去協調,當然對面也是很緊張,因為是他們的人民。
林部長宜敬:是,謝謝委員。
陳委員雪生:另外,請問海纜二號在距離淡水一百多浬的地方斷了,10月8日一次,10月27日一次,現在修復的情形怎麼樣?
林部長宜敬:我請韌性司司長跟委員報告。
牛司長信仁:謝謝委員垂詢。現在中華電信在評估中,但是我們已經請中華電信儘速評估一個日期出來,以以往的例子,大概在180天之內可以修復完成。
陳委員雪生:多少天?
牛司長信仁:最晚的狀況是180天,大概是半年,但是我想這個案子應該會……
陳委員雪生:二號海纜用了快30年,也準備要淘汰了嘛?
牛司長信仁:沒錯,所以我們也補助了中華電信建臺馬四號,預估大概明年6月可以完工。
陳委員雪生:現在是臺馬三號在運作嘛?
牛司長信仁:沒錯。
陳委員雪生:現在我給馬祖打電話,通訊還不是很好,有時候斷斷續續的,你們去檢查一下好不好?
牛司長信仁:好的。但是目前臺馬三號完全可以替代臺馬四號是沒有問題的。
陳委員雪生:我跟縣長打電話,打到一半沒聲音了,等一下聲音又出來了,是什麼原因我就不知道,因為我不是技術人員,也不是專業的,你去查查看,好不好?
牛司長信仁:沒問題。
陳委員雪生:目前就是靠臺馬三號在運作嘛?
牛司長信仁:是。
陳委員雪生:臺馬二號也接到臺馬三號,目前是沒有什麼大問題啦。
牛司長信仁:是。
陳委員雪生:我再問一次,臺馬四號海纜明年是不是如期完工?
林部長宜敬:到目前為止,一切都是按照計畫在進行。
陳委員雪生:按照合約是這樣?
牛司長信仁:對,按照合約是這樣。
陳委員雪生:那合約會有狀況啊。
牛司長信仁:是,但是我們已經要求中華電信催促業者儘速完工。
陳委員雪生:你不僅是要求他,你要去瞭解狀況。
林部長宜敬:是,我們會去要求。
陳委員雪生:要求是要求,我也在這邊要求啊,是不是?
牛司長信仁:是。
陳委員雪生:你要去瞭解實際的進度,這個才是很重要的。
林部長宜敬:沒錯,這是我們的職責。
陳委員雪生:是你的職責,也是我的職責啊,大家都可以講嘛,對不對?
林部長宜敬:是。
牛司長信仁:是。
陳委員雪生:但你要去瞭解實際的進度,去看看。
林部長宜敬:是。
陳委員雪生:司長打個電話跟我講一下,好不好?
牛司長信仁:報告委員,確實我們每次都在盯這個案子,我也要求中華電信儘速跟業者接觸,看有什麼需要我們來協助的地方,我們都會儘量協助。
陳委員雪生:我現在是怕海纜三號如果再斷的話,那就炸鍋了,當然還有微波,微波已經到一百多了嘛,對不對?
牛司長信仁:是。
陳委員雪生:即使到一百多了,還是會有問題啊。
林部長宜敬:是,當然。
陳委員雪生:我還是很緊張,因為以前有2條海纜,二號、三號在維持,還不錯,但是這有問題,好不好?
林部長宜敬:好。
陳委員雪生:還有就是新臺馬輪明年1月份要歲修,請問一下,Wi-Fi工程計畫的錢有沒有準備到位?
林部長宜敬:這個請韌性司司長說明。
牛司長信仁:謝謝委員垂詢,關心馬祖的地方建設,目前為止大概中華電信會做,我們一定會針對這個案子去補助,所以這個部分的預算已經控留下來了,謝謝委員。
陳委員雪生:好,謝謝部長,注意一下好不好?
林部長宜敬:是。
陳委員雪生:剩下1分鐘的時間,是不是請一下交通部部長、航港局局長?
主席:請部長、局長。
陳部長世凱:委員好。
陳委員雪生:部長,我剛才在電視上看葉局長,他頭髮斑白,看起來比我還老,我很心疼,你知道嗎?一個官員操勞到這個地步,我們的公務人員有時候確實很辛苦,多給他鼓勵,好不好?
陳部長世凱:好。
陳委員雪生:現在是不是請你說明一下四鄉五島港埠建設?尤其是東莒的部分,因為冬天馬上來了,那個地方東北季風非常強,東莒的進度怎麼樣了?
陳部長世凱:我請葉局長回答好了。
陳委員雪生:好,謝謝。
葉局長協隆:跟委員報告,東莒的部分近期有很具體的成果,第一個就是東莒的猛澳候船室在今年5月已經啟用了全新的候船室。
陳委員雪生:我知道,那浮動碼頭呢?
葉局長協隆:浮動碼頭的部分,跟委員報告,因為外廓防波堤已經做好了,所以在7月3日浮動碼頭已經開工了,東莒猛澳的工程預計在116年會完工。
陳委員雪生:開工是沒錯,你還是要注意進度,好不好?
葉局長協隆:是、是。我們會密切注意。
陳委員雪生:那邊隨便一個風浪一來,就沒辦法施工,你知道嗎?
葉局長協隆:我知道。離島的施工環境的確是比較困難,我會會同縣政府明確注意進度。
陳委員雪生:謝謝葉局長。我對你是非常滿意,不只是一點點滿意,對你的滿意也延續到對部長的滿意,這個有關係的。
葉局長協隆:謝謝。
陳委員雪生:部長,你好好照顧我們局長,不要讓他太操勞。
陳部長世凱:好。
陳委員雪生:四鄉五島港埠建設的工程進度,還是請局長多費點心,好不好?
葉局長協隆:是。
陳委員雪生:還有一個,就是小三通的船還是有航運補貼的部分嘛?還是請葉局長回答我?
葉局長協隆:報告委員,這個部分本來就有法規的規定是允許的,我們每年預算也都有編列進去。
陳委員雪生:那麼船南北竿的部分,你不會把它併計吧?
葉局長協隆:沒有,我們沒有瘦肉綁肥肉。
陳委員雪生:因為橋歸橋、路歸路,對大陸的部分是大陸的補貼嘛,對不對?離島是離島的補貼。
葉局長協隆:是、是、是。我們是個別審查。
陳委員雪生:好,這個有人在辦了?
葉局長協隆:有、有、有。
陳委員雪生:還有拖駁艇的部分,也在開始著手了嗎?
葉局長協隆:是。
陳委員雪生:有了?
葉局長協隆:有。
陳委員雪生:好,因為時間到了,謝謝部長、謝謝局長。
主席:好,謝謝陳雪生委員,也請航港局長不要太累。
請廖先翔委員發言。
廖委員先翔:(11時19分)謝謝主席。不好意思,我還是要請航港局長。
主席:請葉協隆局長。
廖委員先翔:我們速戰速決。
葉局長協隆:委員好。
廖委員先翔:局長好。野柳擱淺的案子,先謝謝航港局同仁。
葉局長協隆:謝謝委員關心。
廖委員先翔:這件案子算圓滿結束了,也沒有對當地海洋造成污染。雖然大家可能會認為時程久了一點,但其實這樣也沒有造成什麼實際的損害。這件事情,包括後續的求償,目前航港局的求償都順利嗎?
葉局長協隆:因為整個處置,包括抽油和船體的移除,都是由船東保險公司的P&I來做處置,所以這個部分公部門基本上都沒有出到費用。但是緊急應變的部分,我們有先動員風電的DP船到現場做重機具吊掛,這部分我們和船東正在協商當中。
廖委員先翔:OK。保險公司也有一起協商?
葉局長協隆:目前並沒有排斥給付這個費用,但是給付的項目和細節還在和我們溝通。
廖委員先翔:所以大宗的,原則上都是保險公司直接支付,沒有請我們代支代付嘛!他們直接處理了。
葉局長協隆:對,沒有。事實上整個移除經費非常高。
廖委員先翔:之前聽局長說,這家算是滿守規矩的保險公司啦!有盡到他們的責任和義務。
葉局長協隆:是。
廖委員先翔:局長,之前好像有聽您提過,未來所有我們管理的船隻,都有要求他們必須要有保險,對不對?
葉局長協隆:是。
廖委員先翔:未來不是只針對有保險這件事情,也要針對他們的保險公司,或許他們的保險公司可能要通過評鑑等等,我們也會針對保險公司的部分要求,後續如果真的有意外發生的時候,也能夠像這次這樣圓滿,保險公司會負起他們的責任,而不是出事的時候不處理。
葉局長協隆:是,謝謝委員的垂詢,我們今年10月15日已經開始實施保險新制。從111年9月開始,我們委託專業的保險顧問進行實質審查,但是就我們這幾年的經驗發現這樣還不夠,對於承保的保險公司,還是要進一步確認他們有履約能力。我們10月15日開始實施的這個新制,就是要求需要經過國際信用評級機構評等為Triple˙B以上的保險公司,才可以做我們進港船舶的承保保險公司。
廖委員先翔:是即刻生效嗎?還是會有緩衝期?
葉局長協隆:因為我們宣導了非常久,從年初就開始宣導、溝通,本來是7月份要實施,因為有部分航商需要緩衝的時間,所以延長三個月,從10月15日開始實施。
廖委員先翔:所以確定我們所有的船舶,都是投保剛剛講的Triple˙B以上層級的保險公司?
葉局長協隆:對。以今年的統計,10月份以前的進港船舶,已經有97%都是投保Triple˙B以上的保險公司,只有3%,大概121艘,還沒有轉到Triple˙B的保險公司。因為他們現在都沒有進港,所以目前沒有牴觸我們公告的新規定的情形,我們會儘量輔導他們去投保合規的保險公司,避免以後萬一發生海事案件卻不能賠償的情形。
廖委員先翔:謝謝,您先休息。
葉局長協隆:謝謝委員。
廖委員先翔:陳部長。
主席:請部長。
陳部長世凱:委員好。
廖委員先翔:部長好。剩下的一些時間,我想和你討論一下行人通行安全的問題,因為今天只有你來,所以你要獨挑大梁,我們只是做一些討論而已啦!這應該是內政部的規定啦!現在對所有人行道都有淨寬限制,大概就是1米5,如果真的不行的話就是90公分。標線型人行道也是一樣參照內政部的規範嗎?還是標線型人行道有另外的規定?
陳部長世凱:這個部分的規範都在內政部。
廖委員先翔:標線型人行道的規範也在內政部?
陳部長世凱:對,也在內政部。
廖委員先翔:部長,你也當過議員嘛!對不對?我也當過議員。
陳部長世凱:是。
廖委員先翔:地方道路的情況非常多元,有時候想想,你也不知道為什麼當初會這樣做,但是我們後續要提升行人安全,有時候依它的背景條件可能沒有辦法做到1米5,也可能沒有辦法做到90公分,所以我們在討論的時候,一些基層同仁可能就會反映,如果我們要做人行道,它就是做不了嘛!因為他怕不符合規範的話……
陳部長世凱:不符合法規。
廖委員先翔:可能未來會被民眾投訴,或是可能產生國賠之類的問題,結果問題就這樣擱置。或許我們會認為,以重劃區來講的話,我們當然希望都必須符合1米5的規範嘛!對不對?這個是客觀在符合1米5的條件之下。但是有時候一些老舊的巷弄,甚至可能不是計畫道路,只是當初建築留下來的法空,是一些既成道路,可能畫不出來這麼多空間,但是當你畫不出來的時候,難道就不畫嗎?
或者是中間有一根電桿,但沒有地方移置,這樣就會影響到它的淨寬,整條路可能是100米,中間有一、兩根電桿,影響到它沒有辦法整條淨寬都符合90公分以上的規範,結果就會變成寧願不做,因為它沒有辦法符合規範,所以我們就寧願沒有,不去動它。我覺得這樣對行人的保障其實也不是太正面的事情啦!對於這樣的狀況,部長,你個人的看法呢?
陳部長世凱:委員,關於您提出的問題,確實有一些舊市區的巷道非常狹窄,所以不太容易找到這樣的空間,我覺得如果地方上可以想出一些變通的方案,即便可能因為有電線桿的地方沒辦法畫,但前後有空間,只是行人過去要閃一下,或許會有這樣的機會。這個部分就法規面,怎麼讓基層公務人員比較好做,這個部分我們會想辦法和地方協調。
廖委員先翔:我們知道有做一定比較好,但是做了可能沒辦法符合法規,就變成進退兩難。
陳部長世凱:對,要變通。我們大概會找內政部,大家一起商量,還有地方政府。我最近也會和地方政府的交通首長開會,我們會就這個議題討論,看要怎麼協助。
廖委員先翔:對,應該要做一些討論,能夠符合法規的,我們一定要求政府機關做的東西要符合法規,行人通行優先。但是當我們做不到的時候,不能因為法規的關係就擱置,而是我們知道法規如何規範,雖然客觀條件達不到,但是我們還是要維護行人通行的安全嘛!所以我們可以做怎樣的規劃和妥協。我覺得應該授權地方,規劃的時候要有一些指引,授權他們去做一些因地制宜的規劃,好不好?
陳部長世凱:好,我們來討論一個變通的方案。
廖委員先翔:再麻煩部長,謝謝主席。
陳部長世凱: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廖先翔委員發言完畢。
請邱若華委員發言。
邱委員若華:(11時27分)謝謝主席。煩請航港局葉局長。
主席:請葉協隆局長。
葉局長協隆:邱委員好。
邱委員若華:局長好。局長,臺灣是海島國家嘛!海域航道也是我們的經濟命脈,因為能源97%是仰賴海運,貨物貿易98%也是經由海運嘛!所以船舶安全和港口運作、引水制度是國際航運的信用根本,更關乎到國安。可是近幾年我們看到海事事故接連發生,從外籍船舶碰撞防波堤,再到港區的作業失誤,還有引水過程的疏漏,這些都凸顯和提醒我國,我們的航安管理制度需要檢討和改善。
首先和局長討論我們的船東責任險P&I審查新制,剛才廖先翔委員也有問到嘛!我們每年有超過13,000艘外籍船舶進出港口,其中九成以上是不是都是權宜船?
葉局長協隆:對,權宜輪的比例的確非常高。
邱委員若華:因為他們通常都是掛在成本比較低、審查寬鬆的國家,這樣安全就取決於船體和航道的操作。我們也要討論事故後,可不可以透過P&I及時讓受損或受害的單位和環境可以獲得保障,這很關鍵。局長,您剛才提到10月15日正式上路的P&I審查新制,剛剛您也有提到Triple˙B,除了Triple˙B之外,還有沒有其他要求?還是只要具有Triple˙B這四大信用評等機構的評等就夠了呢?
葉局長協隆:基本上Triple˙B是經過國際上的四大信用評等機構確認它的履約能力,經過Triple˙B的認可,依照我們專業保險顧問的建議,認為它應該具有足夠的履約能力。
邱委員若華:所以只要是Triple˙B,而不用同時需要是在我國合法的保險公司或國際船東互保協會投保,不用同時具備這樣的條件嗎?
葉局長協隆:不好意思,我再報告仔細一點。國內的產險公司也是在我們的許可名單裡面,比如國內這幾家產險公司,都在我們公布的49家名單裡面。
邱委員若華:本席想要請教局長,這個制度是不是真的能夠保障臺灣呢?還是……
葉局長協隆:因為我們進行的是所謂的實質審查,所以第一個,保險公司要有履約能力,第二個,它的保單項目和保額也要符合我們的要求。我們依照商港法要求的船東責任險部分,這是依照海商法的規定,是依照它的噸位乘以162特別提款權。
邱委員若華:局長,運安會10月29日有公告一個調查報告,針對當時台達二號液化天然氣船在臺中港觸碰到防波堤的事件,雖然表面上看起來它有保險制度可以依循,但是後續的理賠時效,還有跨國的追償、機關的協調,本席認為這個部分是關鍵。因為我們從去年開始看,然後到2023年、2022年,像巴拿馬的散裝船因為動力失能停靠在基隆港,同時,2022年也有長賜輪的意外,同樣是跨國的事件,這樣的跨國理賠程序通常需要多久呢?
葉局長協隆:其實跨國理賠程序是非常冗長的,所以我們希望從源頭處理起。
邱委員若華:牽涉到跨國保險人和受害方時,當時臺灣是受害方,這樣是由哪一個單位統籌?
葉局長協隆:如果是海事案件,港區內的部分是港務公司,港區外的部分基本上就是航港局。
邱委員若華:所以是港務公司作為主責單位嗎?
葉局長協隆:港區內的海事案件。
邱委員若華:本席想要請教局長,剛才你有提到97%,這是完成申報的比例,還是實際通過航港局逐案去做核對的實質審查?
葉局長協隆:這個部分除了符合完成申報程序之外,我們也完成實質的審查。
邱委員若華:有實質的審查?
葉局長協隆:有實質的審查。怎麼實質審查?除了確定它在49家名單內之外,我們會由專業的保險公司去P&I clubs查詢,就是到國際的船東互保協會網站查詢是否確實有這個保單。
邱委員若華:局長,您剛才有提到,你們從年初就開始做宣導嘛!你們有沒有和海巡署、港務公司建立資料互通的機制?
葉局長協隆:有。我們現在這個保險系統叫MTNet進出港系統,已經開放權限給港務公司和海保署,他們可以直接查詢船舶的保險資料。
邱委員若華:另外本席想請教局長,針對高風險的船,像LNG船或油船、化學品船,你們有沒有要求更高的保險額和更明確的限時賠償門檻?
葉局長協隆:有。除了我剛剛向委員報告的,航港局是依照海商法要求保險額度之外,海保署依照海務法,針對高風險的船舶,包括LNG、化學品船、油輪等高風險船,他們有另外的法規規定,會提高為較高的海務責任保險額度。我們進港的保險額度審查,是航港局要求的額度再加上海保署的額度,這兩個額度都要符合才能夠進港。
邱委員若華:OK,好,謝謝局長的說明。最後,本席肯定航港局推動新的制度,希望能夠實際落實。
葉局長協隆:謝謝委員。
邱委員若華:之後有沒有機會建立一個完整的審查成果呢?或是一個報告機制?
葉局長協隆:這個部分我們可以評估研究。因為剛開始上路實施,現在的做法是每天都在監控有沒有違規。
邱委員若華:因為局長有提到,還有120多間需要……
葉局長協隆:121艘。
邱委員若華:你們還要再做輔導嘛!
葉局長協隆:對。
邱委員若華:因為像這樣的審查件數還是不成比例,甚至是黑名單,你們都可以完全公開、透明。最後,因為時間的關係,局長,你們有提到11月上線的船舶智慧檢查系統,號稱這套系統結合AI辨識和風險預測,可以主動預警高風險的船舶,這套AI系統是不是根據過去紙本資料的集合呢?
葉局長協隆:對。我們這個新的智慧檢查系統有兩個主要的功能,第一個是AI的影像辨識技術,它可以做……
邱委員若華:它能不能辨識現在正在發生的航行紀錄?
葉局長協隆:這是要看我們利用大數據分析的技術,預測這個船舶可能的缺失項目,這是利用它過去的檢查紀錄,利用統計的理論和大數據分析的紀錄推估。
邱委員若華:所以意思是說,目前還沒有串聯即時AIS系統,或是它的船舶維修和保養履歷嘛!他們有沒有串聯起來?
葉局長協隆:目前還沒有。
邱委員若華:跨國事故和扣船紀錄同樣沒有被紀錄在裡面嗎?
葉局長協隆:委員這個建議,我們再進一步……
邱委員若華:我希望局長可以採納,把它納入。
葉局長協隆:是,謝謝委員的寶貴建議,謝謝委員。
邱委員若華:OK,好,謝謝局長。
主席:謝謝,邱若華委員發言完畢。
請王美惠委員、王美惠委員,王美惠委員不在。
請林國成委員、林國成委員,林國成委員不在。
請林倩綺委員、林倩綺委員,林倩綺委員不在。
請鍾佳濱委員、鍾佳濱委員,鍾佳濱委員不在。
請何欣純委員發言。
何委員欣純:(11時35分)好,謝謝主席李昆澤召委。是不是請交通部陳部長以及航港局局長?
主席:請陳部長,請葉局長。
何委員欣純:部長好。
陳部長世凱:委員好。
何委員欣純:部長,我今天談的是和民生有關係的交通議題,當然,海纜七法很重要,本席也有提案,希望未來可以併案審理。
今天和民生有關係的是,我過去一直很關心行動電源起火事故,包括之前我有要求你,高鐵、臺鐵如何做應變緊急處理指引。包括航空,當然航空的部分是更嚴格的,會管制行動電源的放置處所。現在除了陸和空之外,還有海的部分,目前第一例是10月31日發生的,對不對?
陳部長世凱:是。
何委員欣純:11月1日有見報,媒體有報導,事故發生當下的畫面也有揭露。所以我必須問部長和局長,我知道航港局有在9月26日公布「我國海運客船乘客攜帶鋰電池(含行動電源)注意事項」。
陳部長世凱:是,沒錯。
何委員欣純:9月26日公布,結果10月31日就發生問題。請問一下部長,第一個,我們公布之後有做什麼樣的措施去提醒、要求不管是船公司也好,或者是航線運行之間的盤點也好,或者是對旅客的宣導提醒也好,我們做了哪些措施?
陳部長世凱:因為您一直提醒和關心這個議題,所以我們幾乎所有的交通運具,不管是軌道運輸或者航空運輸,或路上運輸和海上運輸,其實這樣的注意事項都有提出來,並且透過每一個運具宣導。以船來講就是航商,我們請航商在客人登船之前要做這樣的宣導,包含他們的櫃台都必須做這方面的宣導。
何委員欣純:有沒有確實做到?你們有沒有稽查?或者是有什麼樣的機制可以確認?
葉局長協隆:這部分我們的確還要再加強,因為這個注意事項發布的時間還不是很長,我已經請本局各航務中心輔導,要求航商一定要加強宣導。另外向委員報告,離島的航線還會有海巡單位檢查旅客的行李,這部分我們……
何委員欣純:但是海巡檢查行李是所謂的安檢,就是安全檢查嘛!對不對?
葉局長協隆:是。
何委員欣純:對於行動電源,因為現在手機都需要行動電源,有沒有在海巡的檢查項目裡面?我認為應該沒有。
陳部長世凱:這個在不能託運的部分是有規定的。
何委員欣純:不能託運的部分有沒有?這個要講清楚喔!
陳部長世凱:不能托運的部分,這個應該是有的。
何委員欣純:因為在你們的指引裡面,你們叫做注意事項。
葉局長協隆:對,注意事項。
陳部長世凱:不得託運或者放置在行李箱,這個都有要求。
何委員欣純:OK。這樣的注意事項,海巡今天有來對不對?請海巡講一下,剛剛葉局長所說的,在安檢的過程裡面,對於行李裡面的行動電源,海巡的檢查機制是什麼?
謝副署長慶欽:我們是負責國內有關商貨輪的貨物檢查,但是依照海岸巡防法,我們偏重在犯罪,就是安全檢查的部分,有關槍砲、毒品這方面。
何委員欣純:所以行動電源並沒有在你們的安檢範圍裡面,對不對?
謝副署長慶欽:這部分我們再和航港局深入協調。
何委員欣純:葉局長,你剛剛的回答,我不是很滿意,你說海巡也會檢查,可是你看,問了海巡,海巡的檢查重點不在這裡嘛!
葉局長協隆:我們會再協調。
何委員欣純:我的意思是說,你們橫向的聯繫要建立一個標準流程啦!因為你們既然已經在9月26日訂了注意事項,也說明清楚了,所以第一個,跟船公司,也就是航商,怎麼要求他們落實宣導和提醒?第二個,海巡署在做安檢的時候,有沒有規定在什麼樣的時間點、角度,anyway,宣導、提醒行動電源的安全放置位置,要隨身攜帶,不可以放在行李裡面托運,我覺得你們兩邊的機制、SOP要建立好。
說真的,在海上發生事情的時候也逃不了,是不是?已經有首例產生,已經發生問題了,所以安檢的宣導、安檢的SOP,怎麼和海巡署建立機制?怎麼向航商,就是所謂的船公司要求?再來,在你們的安檢宣導影片、使用須知當中,未來當然是不希望發生,可是發生時的緊急應變措施,這也是很重要的,缺一不可。來,局長,再給你機會講清楚一點。
葉局長協隆:謝謝委員。緊急應變的部分,我們有要求航商要定期演練,航務中心的同仁也會不定期去查核。
何委員欣純:局長,這裡面有一件事,你們要求船公司、航商要定期演練,就定期演練這部分的要求,過去應該是發生什麼樣的問題該怎麼因應,但是,行動電源又叫做鋰電池,鋰電池發生事故的時候不能用水撲滅,也不是用一般的滅火器,所以現在航商、船公司的船上,有沒有配置對應鋰電池或行動電源發生事故的相關滅火設施?
葉局長協隆:這個部分我們有特別委託驗船中心提供和……
何委員欣純:所以還沒嘛!對不對?
葉局長協隆:對。這個部分我們後續會要求航商進行演練訓練的時候,我們也會給他們專業指導,讓他們了解,萬一鋰電池有失火情形要怎麼正確處置,加強相關的教育訓練。
何委員欣純:部長,我當然感謝你們提出對海陸空行動電源事故的因應和防範措施,因為你也很注重,有採納我的建議,要求海、陸、空都要做,但是現在看起來,航港局在海運這方面做的還不夠完整。
陳部長世凱:對,落實的層面還要再加強。
何委員欣純:對。9月26日頒布注意事項,但是還沒有落實,這是第一個。第二個,在每一個環節裡面,不管是宣導,或者是和其他單位的橫向聯繫、因應的SOP,也還沒有建立。第三個,相關應變措施必須再進一步要求航商和船公司,該有的消防設施,我們該補助或者該要求的,就要嚴格要求啊!是不是?
陳部長世凱:對。
何委員欣純:為什麼會提到這個部分?因為不是只有行動電源是使用鋰電池,現在很多離島鄉親如果要旅行或者出入,他可能帶什麼?電動自行車,也有可能是輪椅的輔助車,這些有用到鋰電池的運具,都有可能是人民在生活當中會透過海運運輸的物品。
我建議一定要確實落實,不管是安檢宣導,跨局處的安檢SOP、使用須知,你們如何在旅客使用航運的過程裡面來落實?只要是看得到的,不僅僅是影片,還有提醒。再來,應變措施裡面要求的滅火設備升級,或者是多樣性,我覺得這些都要嚴格要求。你們需要多久時間才可以做到?
葉局長協隆:我們儘量努力在1個月之內完成,包括橫向的部分,就是我們和海巡署的協調,和航商的宣導,包括緊急應變這個部分,我們努力在1個月內把它完成。
何委員欣純:好,1個月內我要看到,好不好?
陳部長世凱:是,好。
葉局長協隆:好的。
何委員欣純:第二個,雖然時間到了,但我要再提醒部長,臺中非洲豬瘟的危機造成全國民生經濟的危機,大家都覺得一定要做好防疫,我只是提醒啦!港口船隻的廚餘處理機制,這個部分一定要嚴密管控,要清楚知道流向和處理方式。部長,請你簡單回應。
陳部長世凱:我們在商港的部分早就已經落實,廚餘不落地,不可以進到裡面來,這個部分我們有嚴格要求。另外針對船員的部分,如果要進來,我們也會做這方面的安檢,這個部分已經落實很長一段時間,我們現在還會再加強。
何委員欣純:要再加強,好不好?
陳部長世凱:是,好。
何委員欣純:漁船的部分呢……漁業署今天有來,對不對?會後給我漁船進港廚餘處理機制的書面資料,謝謝。
陳部長世凱: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何欣純委員發言完畢。
請王鴻薇委員發言。
王委員鴻薇:(11時46分)謝謝主席。請NCC主秘以及交通部陳部長。
主席:黃文哲主秘、陳部長。
王委員鴻薇:我今天主要討論的是國內電信現在有關4G吃到飽逐漸被下架的問題,當然,因為交通部也是中華電信的大股東,所以我一併就教交通部長。
主秘,現在國內電信已經邁入5G,所以在市場裡面已經開始有一些5G吃到飽的產品,可是因為5G吃到飽非常、非常貴,所以很多消費者,其實在資費方面還是選擇4G,或者是一些專案,或者是4G吃到飽的專案,因為中間的價格差有兩、三倍之多,而且他們也覺得以4G現在的服務量,他們也可以被滿足。
可是從今年下半年開始,國內的電信公司陸陸續續用一些技術上的方法,比如在他們的通訊行,因為現在很多消費者是到通訊行購買,可能店家就會說沒有4G的方案。而且很多4G吃到飽的方案,尤其是比較便宜的方案都被直接下架,我們在網路上都可以看到。比如現在遠傳的某個門市就告訴你,4G 699吃到飽全臺即將停售,或者是一些通訊行會說現在是倒數第幾天,大家要買就要趕快。
現在的問題就是,大家會擔心像遠傳、台灣大這些大型的電信業者,慢慢的他們開始停止銷售的據點,或者是增加申辦的門檻,你要到比較遠的地方辦理,或者是辦理的地點比較少,你必須到他們的直營門市才買得到,所以恐怕會有聯合壟斷下架的狀況。目前兩大電信公司已經實施,現在大家最觀望、最關心的,就是市場傳言中華電信也會跟進,中華電信一旦跟進,老實說我會立刻到公平會告他們有聯合壟斷行為,因為這幾間公司在市場的市占率相當大。
所以我想先請教NCC主秘,你們現在是否已經了解或者注意到這個問題?有沒有一些因應的措施?怎麼樣保障消費者的權益?消費者應該可以任意在4G和5G中間選擇才對啊!
黃主任秘書文哲:關於您說的5G資費比較貴的問題,有部分的事實是因為它是資費綁手機,是貴在手機的部分。至於委員說的,第一個,目前還沒有聯合壟斷這樣的事情,假設真的有,他們的資費方案就像委員說的,以勸導或這樣的方式銷售,這個部分我們會去了解。原則上各式各樣的資費目前都還沒有……
王委員鴻薇:我先講喔!主秘,你說沒有聯合壟斷行為,我真的覺得你是在幫業者說話。剛才我們在說4G和5G,其實你無感啦!對不對?你覺得它的服務量……因為有很多5G自動降流變成4G。至於你說沒有壟斷的行為,來,我們來看下一個,我剛才說4G吃到飽還可以看得到在市場上,他們還會有一些價格的變化,有的是499、有的是588等等之類的,可是我可以告訴你,現在我們國內主要通訊業者5G吃到飽價格是統一的!一律就是24個月1,399,這其實已經有聯合壟斷行為了啦!事實上,你現在如果去弄5G吃到飽,24個月只有單一價格可以選,如果是4G的話,4G吃到飽你還可以有其他的價格可選,所以這確實已經有涉及聯合行為,我們現在只是關心,因為你如果有4G可以選擇,即使5G吃到飽是單一,那我們會覺得反正消費者還有其他的選擇。如果4G都沒有了,因為全部都慢慢轉成5G,那大家就只好選擇同一個非常貴的價格,所以我要請NCC站在消費者的立場,而不是站在業者的立場,因為你剛斬釘截鐵的說他們沒有聯合行為,我告訴你,價格就是一樣啊!對不對?
因為時間的關係,我想請教部長,市場現在最關心的就中華電信會不會跟進?一旦跟進的話,這真的就變成……對於現在所有4G的使用戶,現在全臺還高達1,700萬戶以上,使用的人還是很多,但是你看到業者陸陸續續下架這些4G資費的相關產品,所以我想請問一下,中華電信的部分,我在這邊直接用質詢讓你知道這個事情,是不是你也可以多關心一下,希望中華電信不要全面的跟進,全面的跟進對於這些4G使用的用戶來講,我覺得對消費者是不利的。
陳部長世凱:是,向委員報告,目前中華電信沒有來跟我說4G要停的這件事情,目前沒有……
王委員鴻薇:他們都是……它不是全面,但他們就開始給你門檻,通訊行下架,然後很多就慢慢……你只能到它的直營商,只能到網路,你說這還是可以,可是它已經增加購買的難度了。
陳部長世凱:第二點就是說,目前我看它4G的各種資費也都還在,但第三點,委員剛剛所提醒的這一點,我回去趕快跟中華電信這邊了解一下,儘量我們要站在消費者的立場來思考這件事情。
王委員鴻薇:好,今天我一定要在這裡跟部長做反映,我希望現在雖然已經到5G的產品,可是老實說,現在很多消費者,他們還是比較prefer(偏好)能夠繼續使用4G,他覺得這個符合他的需求,這個比例是很高的,所以我們就應該繼續提供消費者相關的產品,好不好?好,謝謝。
陳部長世凱: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王鴻薇委員發言完畢。
請邱鎮軍委員、邱鎮軍委員,邱鎮軍委員不在。
請楊瓊瓔委員、楊瓊瓔委員,楊瓊瓔委員不在。
請林楚茵委員、林楚茵委員,林楚茵委員不在。
請鄭天財委員、鄭天財委員,鄭天財委員不在。
請陳冠廷委員、陳冠廷委員,陳冠廷委員不在。
請蘇清泉委員、蘇清泉委員,蘇清泉委員不在。
請蘇巧慧委員、蘇巧慧委員,蘇巧慧委員不在。
請徐欣瑩委員、徐欣瑩委員,徐欣瑩委員不在。
請游顥委員、游顥委員,游顥委員不在。
請羅明才委員、羅明才委員,羅明才委員不在。
請葉元之委員、葉元之委員,葉元之委員不在。
現在作以下報告,登記質詢委員均已發言完畢,作以下決定: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委員黃健豪、游顥、林國成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三、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數發部、交通部及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委員黃健豪書面質詢:
壹、請問交通部中央氣象署:
一、WBGT(綜合溫度熱指數),是一種衡量環境熱危害的綜合指標,會考慮氣溫、濕度、太陽輻射和風速等因素,以評估人體在高溫環境下的熱壓力。日本環境省與氣象廳亦將WBGT作為民眾日常外出之參考指標,並有熱中病(中暑)警報制度之設計,此指標在日本用於評估職業安全、體育賽事和軍事行動中的熱傷害風險,並透過不同級別的警示顏色(如黃、橘、紅、紫)來提醒人們注意。
1.中央氣象署目前已提供高溫特報與體感溫度資訊,但這些指標與勞動部採用的WBGT(溫濕球黑球溫度)並不一致。請問兩部會未來是否協調建立共同的「熱危害預警標準」?
2.是否已與勞動部建立資料交換機制?例如氣象署提供即時氣象參數(溫度、濕度、輻射)供職安署自動計算各地WBGT?
二、目前國外有許多經濟學者,建議要引入更多的氣象市場競爭,來提高氣象預測的準確性,那勢必就需要更多的天氣觀測資料數據共享,但是政府跟民間企業相比,還是會有比較豐富的數據資料庫。
1.中央氣象署目前授權給業者的氣象資料,是否涵蓋高解析度的觀測與預報資料,例如雷達回波、格點預報、颱風模式資料等,或是民國93年公告之「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規費收費標準」中列舉之「逐時氣象要素」、「小型天氣圖」、「長期天氣展望」等?
2.民間尚有許多有基於個人興趣與研究而開發的氣象及地震APP,需要相關數據來精進與優化,比如「臺灣地震速報」APP的開發者,其欲取得簽約或授權之流程繁瑣,恐阻礙氣象產業之創新與發展,中央氣象署未來是否就相關流程進行簡化?
參、請問數位發展部:
據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統計,台灣擁有10條國內海纜與14條國際海纜,承擔99%以上的對外網路流量。114年10月18日國際海纜亞太直達海纜(APG)S3區段於距離崇明約66公里處發生海纜障礙,初步評估原因海纜供電異常,國安局資料顯示,全球海纜每年平均發生超過150次斷纜事件,台灣周邊每年平均發生7至8起海纜事故,其中包括中國抽砂致纜裸露、漁船拖網與貨輪錨泊破壞等情形。因此,這些事件反映出海纜風險並非單一來源,而是漁業、商業與地緣政治多重因素交織的結果,2025年初更曾在2個月內發生4起。
1.海底電纜斷纜,可能導致行動與家用網路中斷、通訊平台故障、如雲端伺服器失效造成部分服務異常,並時常被民眾詬病其維修時間過長,中華電信表示需要協調國際維修船進行海纜維修,請問數位發展部未來是否計畫發展台灣本土維修船?
2.國際海纜保護委員會(ICPC)統計,全球年均150至200起斷纜事故,70%至80%由捕魚或錨地造成。電信管理法於112年修法後,不論故意或過失破壞海纜,都有刑責,惟因海底無監視器,且接獲中華電信通報後,海巡到現場需要一定時間,無法及時在海上即撞見作案船舶作案,以往經驗為前往現場後,海上已無作案船隻停留,造成「取證困難、責任難以釐清」之現象,請問數發部如何改善這種「取證困難、責任難以釐清」之現象?
委員游顥書面質詢:
本席針對「國內爆發非洲豬瘟疫情,及即將到來之雙11購物季,可能成為防疫破口之情」,予以質詢。
如媒體所述「雙11購物季恐成非洲豬瘟破口」,購物節期間,跨境包裹數量激增,若肉品或豬肉製品來源不明、檢疫程序不完善,即可能成為病毒輸入或擴散之「破口」,電商平台雖與政府研商,但究竟「機制設立」與「包裹攔檢細節」是否已具體落實,仍待釐清。
從法制角度而論,雖具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授權,但跨境電子商務、物流包裹與商品平台監管,涉及「貿易/電商」與「動物/食品安全」交叉範疇,目前監管體系是否完全銜接,於此,本席認為,具制度之縫隙。
雖政府已發布多項緊急防疫措施,然而,從公開資料論之,疫調過程仍有「足跡/車輛移動」查證、清消後之檢體環境,仍呈陽性之情,因此,問責機制、處分辦法、違規罰則與實質稽查是否足夠,例如:豬隻產品、廚餘養豬、運輸車輛或包裹物流,如違規,是否可迅速依法處置,故此,此次防疫涉及農業部、數發部、地方政府、電商平台、物流業者等,為典型跨領域治理,不可不慎。
試問:
1.對「跨境包裹含豬肉或豬肉製品」所進行之查驗機制為何?是否與電商平台廣告/商品分類、物流包裹監控系統串接?包裹清關、快遞末端查驗、國內配送鏈之防疫是否有被忽略?
2.是否有建立「豬場訪視、豬隻運輸、屠體/豬肉製品流通、市場販售、電商平台商品」之統一監控資料庫?若無,請提出時程。
3.對於地方與中央資料交互機制是否有明確流程?資料回饋時效為何?是否允許地方即時通報、中央即時監控?
4.是否計畫於「雙11購物季」後,進行回檢、評估包裹輸入相關商品之查驗成效?報告時程為何?
綜上所述,均須詳覆,面對非洲豬瘟病毒入侵之高風險,及此次「雙11購物季」可能帶來之跨境電商防疫漏洞,相關部會務必嚴肅處理、明確回應,特別從法制、中央─地方銜接、電商平台治理、地方市場與養豬場實務、物流運輸及監控機制等多面向檢視,針對具有豬農、肉品市場、觀光農業交錯之區,更應有專案關注與支援,期得政府以「清零目標」為前提,強化制度、落實監控、加速改革,並將所有調查、檢查及違規處分資訊公開,以示透明及鞏固國人對政府防疫作為之信心。
委員林國成書面質詢:
壹、欠缺境外執法權,海纜維安變口號?
立法院雖於112年曾修正電管法第72條,將通訊海纜破壞納入刑罰,但鑒於近年來海纜破壞案件依然頻傳,且114年1月、4月,又發生「順興39」、「宏泰58」兩艘權宜輪破壞海纜案件,為強化我國海底建設基礎(除光纖網路、亦包含其他海底纜線)韌性,行政院再次包裹式提出「海纜七法」,擴大海纜破壞的處罰與適用範圍,並避免船舶關閉AIS(船舶動態資訊系統)逃避追查,而將關閉AIS同樣納入處罰。
一、怎麼執法?如何執法?
海纜的長度從100公里到1萬公里,布設範圍非常廣闊,若是犯罪行為發生在我國領海(12海浬),國家司法權要進行追訴,自然不會有任何疑問。
但當案發破壞地點是在領海之外,例如是在經濟海域、甚至公海範圍,按照國際慣例,原則上只有船旗國能追訴處罰,請問我國司法單位要怎麼執法?怎麼請求緝捕嫌疑人與涉事船舶?還是兩手一攤,對境外破壞直接擺爛?
二、蒐證如大海撈針,如何解決?
海纜破壞的蒐證困難度,眾所皆知;2023年發生在波羅地海的海纜破壞案,縱然有歐盟多國(德、瑞典、芬蘭、丹麥等)介入調查、蒐證,然而仍以證據不足結案。
就連我國首例因破壞海纜遭判刑案件(即今年4月發生在領海內的「宏泰58」案),根據BBC報導,檢方也未查獲直接證據,最後是船長承認過失才判決有罪。
1.有無優化證據保存SOP?
「宏泰58」案雖然是我國首例起訴、判決的海纜破壞案,但經此之後,法務部、海巡署是否已針對海纜犯罪建立更精準的蒐證SOP與相關聯合查緝機制,避免因為證據滅失導致無法追訴?還是因為「宏泰58」案已經判決有罪,其他就隨便?總不能每次遇到類似的海纜破壞案,檢調、海巡就要「瞎貓在等死耗子」,得賭船長或船員會不會自動認罪!
2.簡化流程,減少時間差
當海纜被通報受損,請問數發部、NCC、海巡署等各單位,是否已建立單一通報窗口,強化通報流程、降低行政時間差?海象問題或許無法控制,但在行政效率的提升上,卻仍可以簡化程序、「盡人事」、這樣也才能增加緝捕成功的可能性!
3.擬應加強與國際合作
加強海纜安全,需要仰賴與海纜周邊國家及國際間的合作與經驗交流;而本次修法若是三讀通過,將再擴大海纜犯罪的適用範圍。請問法務部,目前我國與海纜周邊國家,如美、日、韓、東南亞諸國、澳洲針對海纜犯罪的互助情況如何?針對尚未合作的其他國家,法務部與外交部是否已研擬加強司法合作?相關進程?
三、海纜位置公開?不公開?也是問題!
請問數發部,未來是否會公開我國海纜的精準位置?如果精準公開,既然海纜是國安,太過精準會不會反而導致海纜被故意破壞的風險再次提升?但如果不精準公開,對於無從知悉海床詳細狀況的航運業者、漁民等,又該怎麼知道自己在該區域航行、捕魚會不會一不小心就違法?
政府不能一面說要公開,又公開得不清不楚,然後要求所有人不能破壞,這不是治理、是矛盾,該怎麼權衡其中度量,也是考驗行政機關的智慧。
四、保護海纜,執法應精準務實
維護並確保海纜的正常運作,是政府當然不讓的責任,也是朝野不分黨派的共識;但支持法制化,並不代表照單全收。若沒有明確的執法與配套,這樣的修法實效性在哪裡?會不會最後反而淪為「有法無力」的口號式修法?還是又一場「抗中保台」的政治作秀?
貳、數發部海纜障礙資訊頁面陽春
因應社會對於海纜斷裂議題的關注,數發部在9月19日公開了國內的海纜障礙資訊,然而卻有民眾反映,相較於民間自行製作的海纜障礙動態瀏覽網站,數發部的資訊網頁過於簡陋,宛如PPT。
一、公開資訊是好事,但有精進空間
公布海纜障礙以及維修時程,固然也是為了讓關心這個議題的國人能夠安心,但數發部身為我國最科技、最進步的部門,做出來的資訊網頁,卻只是將這項作業,當作政策報告,僅列出表格、再配上幾行文字,彷彿大學生PPT,非常的簡陋,恐怕也與民眾的想像存在相當的落差。
二、民間早有動態網站,數發部卻落人後?
相較數發部的PTT式資訊網頁,早在今年6月就有民眾利用AI與各機關資訊開發出「台灣海纜動態地圖」,不只比數發部整整早3個月,更直接將各條海纜的即時動態顯現出來,非常一目了然。
我們當然樂見民眾關心公眾議題,但當民間的平台做得比政府還好、還精美,甚至連AI使用熟練度都比數發部要厲害,請問這樣會不會反而讓民眾覺得數發部無能,破壞政府形象?
三、資訊動態要即時,何時改進?
建置海纜障礙的動態資訊平台,並不是不能做,也不是多困難的技術;數發部做為我國數位產業與AI公部門應用推廣的主責單位,在政府大力推廣國內AI的同時,卻連使用AI協作都不會,只能做出PPT式的資訊網頁,又怎麼能說服民眾,數發部能領航我國AI產業的推動與發展?
主席:針對本日會議作以下決議:討論事項一至四各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本次會議結束,散會。
散會(11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