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紀錄
主席: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六案。
六、(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邱鎮軍等19人、委員羅明才等19人、委員許宇甄等22人及委員王鴻薇等18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5、8、9、1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行政院函請審議「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三)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0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8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八)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九)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第十二條之五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七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十)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2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一)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二)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十三)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四)本院委員黃健豪等21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五)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8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十六)本院委員陳素月等21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七)本院委員賴惠員等24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十八)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九)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十一)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8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二)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三)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8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四)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五)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五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十六)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9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十七)本院委員陳俊宇等20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十八)本院委員陳雪生等31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九)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三十)本院委員陳菁徽等23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十一)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台立財字第114210072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9人、委員羅明才等19人、委員許宇甄等22人、委員王鴻薇等18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並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貴處114年3月26日台立議字第1140700544號、114年4月30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028號、114年5月7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093號、114年5月27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664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9人、委員羅明才等19人、委員許宇甄等22人、委員王鴻薇等18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併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9人、委員羅明才等19人、委員許宇甄等22人、委員王鴻薇等18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5次會議(114.3.14)、第3會期第8次會議(114.4.18)、第3會期第9次會議(114.4.25)、第3會期第12次會議(114.5.16)報告後,均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本會爰於114年4月23日、5月7日、6月18日舉行第11屆第3會期第9次、第11次、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審查,會議均由賴召集委員士葆擔任主席,財政部莊部長翠雲、李政務次長慶華、經濟部賴常務次長建信、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北區管理中心林副主任旭陽、法務部楊檢察官石宇等分別應邀列席說明、備詢。
貳、委員提案要旨:
一、委員邱鎮軍等19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電動車免徵貨物稅政策將於2025年底到期恢復徵稅,然而我國電動車的普及目標尚未達成,且近年來電動車發展仍遭遇充電樁成長不成比例及家用充電樁設置昂貴且耗時等瓶頸問題。為持續提升市場接受度,免稅政策仍具有重要導引作用,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再繼續延長免稅政策五年,以持續提升電動車發展,促進淨零碳排目標之達成。
二、委員羅明才等19人提案要旨:
鑑於電動車輛減免貨物稅期限將於今(114)年底屆滿,然國內購置電動車輛之占比仍低,截至去(113)年七月,我國電動小客車及機車普及率分別為1.08%和5.07%,明顯與環境部空氣污染防制方案(113至116年)所訂定目標1.4%及7.9%有差距,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日益嚴重,節能減碳刻不容緩,而免稅政策對提升市場接受度仍具有重要作用,故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延長電動車輛減免貨物稅優惠期限自今年底到119年12月31日,以持續鼓勵國人購買低污染、高效能之電動車輛,並支持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實踐永續發展目標。
三、委員許宇甄等22人提案要旨:
鑑於行政院依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第三項規定延長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措施實施年限至114年12月31日止。然為賡續鼓勵民眾購買電動車輛,帶動電動車及相關產業發展,促進節能減碳,達成2050淨零排放目標,在119年達到電動車30%/電動機車35%的新車銷售占比,並於124年達到電動車60%/電動機車70%,最終於129年達到100%電動化的銷售比例。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將減徵期間延長至一百二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四、委員王鴻薇等18人提案要旨:
鑑於電動車輛減免貨物稅期限將於今(114)年底屆滿,然國內小客車及機車電動化進度緩慢,截至113年7月底止,市售比則分別僅8.79%及9.90%,還不足114年運具電動化目標(市售比電動小客車10%、電動機車20%)。為持續鼓勵國人購買低污染、高效能之電動車輛,支持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延長免徵貨物稅政策對提升市場接受度仍具有重要作用,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延長電動車輛減免貨物稅優惠期限自今年底到119年12月31日。
參、各機關就黨團、委員提案提出說明及回應:
(壹)財政部書面意見:
邱委員鎮軍等19人提案延長第12條之3電動車減免徵貨物稅實施期限部分,考量該等條文實施期限將於114年12月31日屆期,依財政紀律法第6條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6條規定,宜由業務主管機關於屆期前,審慎評估延長實施年限之必要性、可行性及有效性。倘經評估有延長實施之必要,且具正面效益,本部將配合辦理修法事宜。
(貳)經濟部書面意見:
一、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自110年11月15日行政院依同法第三項規定延長減免年限至114年12月31日,提供電動車輛相關稅賦優惠,有助於提高電動運具數量及市售比,本階段(111-113年)電動大、小客車占總體大客車及小客車新車領牌數量之比率均較前一階段(107-110年)成長。
二、經洽台灣區車輛工業同業公會及歐洲商會均表示支持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政策展延,以實現淨零碳排目標。有鑑有貨物稅減免有助於降低電動車輛價格,提高民眾購車意願並擴大市場,且可促使企業投資,加速國內廠商投入電動車輛產品研發製造,同時帶動國內車輛零組件業者升級轉型,以達成2030年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爰本部支持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貨物稅免徵措施,以利我國電動車輛產業之長期發展。
(參)法務部書面報告:
一、本次審查之「貨物稅條例」,其主要內容為修正電動車免徵貨物稅之規定。
二、上開提案內容,涉及國家稅收、產業政策、節約能源等多種考量,本部尊重主管機關之政策決定及大院審議結果。
肆、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詢答及大體討論後,對法案進行審查,經在場委員充分溝通及協商,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第十二條之三,保留,送院會處理。
伍、爰經決議:
一、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二、本案於院會進行二讀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賴召集委員士葆補充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