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請召集委員賴委員士葆補充說明。

無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

另外,行政院、委員林倩綺等、委員王美惠等、委員李坤城等、委員羅廷瑋等、委員郭國文等、委員葛如鈞等、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思銘等、委員吳沛憶等、委員沈發惠等、委員賴士葆等、委員黃健豪等、委員郭昱晴等、委員陳素月等、委員賴惠員等、委員伍麗華等、委員廖偉翔等、委員羅美玲等、委員張智倫等、委員萬美玲等、委員顏寬恒等、委員徐富癸等、委員洪孟楷等、委員林月琴等、委員陳俊宇等、委員陳雪生等、委員徐巧芯等、委員陳菁徽等、委員李彥秀等分別提案,經第4會期第2413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行政院提案:

案由:行政院函請審議「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行政院函

受文者:立法院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918

發文字號:院臺財字第1145019574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函送「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修正草案及「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修正草案,請查照審議。

說明:

一、本案經提114918日本院第3970次會議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檢送「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修正草案及「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含總說明)各1份。

正本:立法院

副本:財政部、經濟部(均含附件)

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修正草案總說明

貨物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三十五年八月十六日制定公布,其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四年九月五日。為實現政府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鼓勵民眾購買低污染車輛,現行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行政院一百十年十一月十五日院臺財字第一一○○一九二一五三號令延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該措施實施後,有助提升電動車輛普及率,有效減少碳排放量,對整體社會經濟及生活環境具正面效益。為達成政府一百十九年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及實現二○五○淨零排放,有賡續誘導消費者選擇低污染車輛,以帶動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之必要,爰擬具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三修正草案,第二項定明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減免徵貨物稅實施期限延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並考量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政策目的為限,不宜過度,該措施與一百十四年九月五日修正公布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新購小型汽機車減徵貨物稅措施同時屆期,有利主管機關通盤考量我國車輛產業未來發展方向及運具電動化政策目標,爰刪除第三項有關授權行政院得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之規定。

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DW8330957 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DW3103230 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實現政府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鼓勵民眾購買低污染車輛,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本措施實施後,有助提升電動車輛普及率,有效減少碳排放量,對整體社會經濟及生活環境具正面效益。為達成政府一百十九年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及實現二○五○淨零排放,有賡續誘導消費者選擇低污染車輛,以帶動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之必要,爰修正第二項,延長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實施期限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考量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政策目的為限,不宜過度,第二項減免年限與一百十四年九月五日修正公布第十二條之五第一項及第四項新購小型汽機車減徵貨物稅措施同時屆期,有利主管機關通盤考量我國車輛產業未來發展方向及運具電動化政策目標,爰刪除第三項規定。

使DW3482264 用牌照稅法第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使用牌照稅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三十四年六月十一日制定公布,迄今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為節能減碳,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以利我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以下簡稱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達成政府一百十九年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及實現二○五○淨零排放,爰擬具本法第五條修正草案,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延長五年,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DW3482264 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DW6667093 五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節能減碳,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以利我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以下簡稱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達成政府一百十九年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及實現二○五○淨零排放;又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政策目的為限,爰修正第二項各款,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配合電動車輛減免貨物稅措施延長五年,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委員林倩綺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林倩綺、黃健豪、廖偉翔等17人,鑑於我國推動交通運具電動化政策,電動車輛租稅優惠措施對降低購車成本、提升民眾使用意願、促進產業發展及減少碳排放均具實質效益。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將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期限延長至1201231日止,以穩定政策誘因,帶動電動車普及,並協助我國邁向2050淨零排放目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條文係為配合我國邁向2050年淨零轉型目標,持續推動節能減碳政策,並透過減免貨物稅措施鼓勵民眾購置電動車輛。電動車輛已成為各國推動減碳政策之重要環節。我國自100年起實施貨物稅減免優惠,對促進民眾購買電動車及推動國內產業發展發揮關鍵作用。

二、截至114年,國內電動車數量雖有成長,惟占比仍偏低,顯示市場滲透率尚未成熟。若貿然終止租稅優惠,將使購車成本增加,影響消費者轉換意願,並不利於我國既定之運具電動化政策推進。

三、延長優惠措施至1201231日,除可穩定市場預期、持續降低消費者負擔,亦能提供產業發展所需的政策支持時間,以利研發投資與基礎設施建設逐步到位。此舉不僅有助於環境永續,亦可兼顧社會福祉與產業競爭力。

提案人:林倩綺  黃健豪  廖偉翔  

連署人:陳雪生  洪孟楷  翁曉玲  羅智強  陳菁徽  謝龍介  邱鎮軍  陳超明  王育敏  廖先翔  張智倫  楊瓊瓔  陳玉珍  羅廷瑋  

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DW3942486 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一、修正第二項。

二、將現行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期限延長至1201231日止,以維持政策連續性,促進電動車普及,並協助達成國家運具電動化及淨零排放目標。

DW6180536 員王美惠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王美惠、賴惠員、陳冠廷等20人,為實現政府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並鼓勵民眾選購低污染車輛。為此,本提案整合跨部會相關規範,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有效提升電動車普及率、減少碳排放,對社會經濟發展及生活環境具正面效益。並為持續鼓勵消費者選擇低污染車輛,帶動國內電動車產業發展,並達成政府一百十九年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及二○五○淨零排放政策。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貨物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三十五年八月十六日制定公布,其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四年九月五日。為實現政府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並鼓勵民眾選購低污染車輛,現行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後經行政院一百十年十一月十五日令延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得免徵應徵之貨物稅;其中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該措施實施後,有效提升電動車普及率、減少碳排放,對社會經濟發展及生活環境具正面效益。為持續鼓勵消費者選擇低污染車輛,帶動國內電動車產業發展,並達成政府一百十九年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及二○五○淨零排放政策,確有調整減免措施實施期限之必要。

提案人:王美惠  賴惠員  陳冠廷  

連署人:陳素月  蔡易餘  莊瑞雄  邱議瑩  陳培瑜  范 雲  羅美玲  吳思瑤  陳亭妃  李坤城  許智傑  黃 捷  陳秀寳  林月琴  吳沛憶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正旭  

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DW7580944 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DW2771722 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實現政府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鼓勵民眾購買低污染車輛,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本措施實施後,有助提升電動車輛普及率,有效減少碳排放量,對整體社會經濟及生活環境具正面效益。為達成政府一百十九年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及實現二○五○淨零排放,有賡續誘導消費者選擇低污染車輛,以帶動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之必要,爰修正第二項,延長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實施期限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考量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政策目的為限,不宜過度,第二項減免年限與一百十四年九月五日修正公布第十二條之五第一項及第四項新購小型汽機車減徵貨物稅措施同時屆期,有利主管機關通盤考量我國車輛產業未來發展方向及運具電動化政策目標,爰刪除第三項規定。

委員李坤城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8人,為實現政府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鼓勵民眾購買低污染車輛,自1001月起陸續提供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及使用牌照稅租稅優惠,截至1147月底止,電動汽機車減免徵貨物稅約89萬輛,減免徵稅額約新臺幣258億元,免徵使用牌照稅約11萬輛,免徵稅額約90億元。透過降低購買電動車輛之成本,提升民眾購買及使用意願,同時減輕民眾行的負擔,有助提升電動車輛普及率,減少碳排放量,對整體產業、社會及生活環境均具正面效益。其次,考量上述租稅優惠措施將於1141231日屆期,復經經濟部評估國內購買及使用電動車輛占比仍低,為達成行政院119年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及2050淨零排放,有賡續誘導消費者選擇低污染車輛,以帶動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之必要,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延長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實施期限5年,至1191231日,使電動車輛產業有更寬裕之發展空間及民眾有更充裕之時間改變用車習慣。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實現政府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鼓勵民眾購買低污染車輛,現行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行政院一百十年十一月十五日院臺財字第一一○○一九二一五三號令延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二、該措施實施後,有助提升電動車輛普及率,有效減少碳排放量,對整體社會經濟及生活環境具正面效益。為達成政府一百十九年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及實現二○五○淨零排放,有賡續誘導消費者選擇低污染車輛,以帶動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之必要,爰擬具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三修正草案,第二項定明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減免徵貨物稅實施期限延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考量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政策目的為限,不宜過度,該措施與一百十四年九月五日修正公布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新購小型汽機車減徵貨物稅措施同時屆期,有利主管機關通盤考量我國車輛產業未來發展方向及運具電動化政策目標,爰刪除第三項有關授權行政院得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之規定。

提案人:李坤城  

連署人:林岱樺  羅美玲  林淑芬  陳亭妃  郭國文  林楚茵  何欣純  陳俊宇  王正旭  蘇巧慧  徐富癸  吳沛憶  邱議瑩  黃秀芳  沈發惠  楊 曜  林月琴  

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DW9976028 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DW6923922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實現政府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鼓勵民眾購買低污染車輛,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本措施實施後,有助提升電動車輛普及率,有效減少碳排放量,對整體社會經濟及生活環境具正面效益。為達成政府一百十九年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及實現二○五○淨零排放,有賡續誘導消費者選擇低污染車輛,以帶動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之必要,爰修正第二項,延長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實施期限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考量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政策目的為限,不宜過度,第二項減免年限與一百十四年九月五日修正公布第十二條之五第一項及第四項新購小型汽機車減徵貨物稅措施同時屆期,有利主管機關通盤考量我國車輛產業未來發展方向及運具電動化政策目標,爰刪除第三項規定。

委員羅廷瑋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羅廷瑋、廖偉翔、楊瓊瓔等17人,鑑於為推動綠色交通並降低化石燃料使用,政府透過貨物稅減免政策,鼓勵民眾選購純電動車輛,為持續推動節能減碳與符合減排政策,比照新購小型汽機車減徵貨物稅措施之期限,將購買純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之期限延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行政院一百十年十一月十五日院臺財字第一一○○一九二一五三號令延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該措施實施後,有助提升電動車輛普及率,有效減少碳排放量,對整體社會經濟及生活環境具正面效益。

二、為實現二○五○淨零排放,鼓勵民眾可購買低污染車輛,並帶動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比照一百十四年九月五日修正公布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新購小型汽機車減徵貨物稅措施,第二項定明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減免徵貨物稅實施期限延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提案人:羅廷瑋  廖偉翔  楊瓊瓔  

連署人:黃 仁  黃建賓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葉元之  蘇清泉  徐巧芯  張嘉郡  王育敏  游 顥  萬美玲  張智倫  李彥秀  

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DW3741375 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實現二○五○淨零排放,鼓勵民眾可購買低污染車輛,並帶動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比照一百十四年九月五日修正公布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新購小型汽機車減徵貨物稅措施,爰修正第二項,延長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實施期限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考量電動車貨物稅減免政策目的已明確,而第二項減免年限與一百十四年九月五日修正公布第十二條之五第一項及第四項新購小型汽機車減徵貨物稅措施同時屆期,爰刪除第三項規定。

DW7433674 員郭國文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9人,有鑑於運具電動化為2050淨零碳排國家目標之重要措施,我國自106年起實施之電動小客車免徵貨物稅措施,此措施將於114年底截止,為順應國際環保趨勢,考量國內電動車占比仍有提升空間,且國內電動車產業鏈仍在起步階段,故仍有持續推動之需要,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將免徵期間延長至1191231日。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王美惠  陳冠廷  郭昱晴  吳沛憶  黃秀芳  陳秀寳  徐富癸  何欣純  陳俊宇  賴瑞隆  李坤城  林俊憲  王義川  李柏毅  羅美玲  邱志偉  陳素月  王世堅  

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DW7433674 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一、第一項不修正。

二、為實現2050淨零排放之國家目標,運具電動化及無碳化為關鍵戰略之一,透過租稅及其他優惠鼓勵民眾購買電動車,除了可以減少碳排放量,更帶動汽車產業鏈轉型與發展。完稅價格140萬元以下電動小客車免徵貨物稅措施將於1141231日截止,考量該國際環保趨勢不變,且國內電動車占比仍低,電動車產業鏈仍在起步階段,有繼續推動之必要,爰修正第二項,將免徵貨物稅期間延長至1191231日。

三、刪除第三項,租稅優惠規定以回歸法律規定為宜。

DW9013134 員葛如鈞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6人,有鑑於貨物稅條例自民國三十五年八月十六日制定公布以來,前後歷經多次修正,考量我國二○五○淨零目標規劃六大部門分頭進行,其中運輸部門雖已規劃運具電動化及無碳化,然其進程與速度仍過於緩慢,需有足夠誘因促進消費者選擇低污染車輛,始得朝向下一階段目標持續推進。為達成二○三○運具電動化之階段性目標並實現二○五○淨零排放,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葛如鈞  

連署人:林思銘  陳菁徽  王育敏  林倩綺  賴士葆  涂權吉  羅明才  羅廷瑋  徐欣瑩  洪孟楷  陳超明  張嘉郡  謝衣鳯  魯明哲  柯志恩  

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DW1396382 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實現政府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鼓勵民眾購買低污染車輛,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本措施實施後,有助提升電動車輛普及率,有效減少碳排放量,對整體社會經濟及生活環境具正面效益。為達成政府一百十九年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及實現二○五○淨零排放,有賡續誘導消費者選擇低污染車輛,以帶動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之必要,爰修正第二項,延長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實施期限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DW4845348 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鑑於近年國內時常發生因高齡、疾病或操作不慎等因素,導致車輛暴衝或駕駛分心而釀成嚴重交通事故之事件,社會大眾對行車安全風險深感憂慮。為強化防患於未然之交通安全措施,應積極導入包括緊急煞車輔助系統(AEB)及油門誤踩抑制裝置等主動式安全科技,以降低人為錯誤造成的事故風險。我國自一百十二年起已全面強制新型大客車配備緊急煞車輔助系統,此外日本、美國均已訂定時程,逐步要求市售新車標配該系統,以確保用路人安全。惟配備先進主動安全系統恐提高新車價格,宜提供誘因鼓勵民眾優先選購該類車輛;同時,為鼓勵加速將老舊大客車汰換為新型環保、且配有安全系統之大客車,維繫國人生命安全及觀光品質;以及延續電動車輛之免徵貨物稅優惠至2030年,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第十二條之五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珊珊 黃國昌 張啓楷 陳昭姿

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第十二條之五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DW56225 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為鼓勵消費者購買綠能電動車輛,帶動電動車及相關產業發展,及達節能減碳政策目標,爰修正本條,對於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貨物稅之年限延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十二條之五 自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之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符合下列規定之車輛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車輛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五萬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五萬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一、配備符合財政部公告基準之緊急煞車輔助系統或油門誤踩抑制裝置之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小客車。

二、配備符合財政部公告基準之緊急煞車輔助系統或油門誤踩抑制裝置之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之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小客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小客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五萬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五萬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十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五萬元;購買之新車符合第一項或前項規定者,應加計該項規定減徵稅額。但應徵稅額未達減徵金額之合計數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項規定。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之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汽缸排氣量在一百五十五立方公分以下機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二千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二千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或出口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以下簡稱中古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元;購買之新機車符合前項規定者,應加計該項規定減徵稅額。但應徵稅額未達減徵金額之合計數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依前項規定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購買新機車之新領牌照登記,不以同一人為限。

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第十二條之五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之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小客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小客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五萬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五萬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十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五萬元;購買之新車符合前項規定者,應加計該項規定減徵稅額。但應徵稅額未達減徵金額之合計數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項規定。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之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汽缸排氣量在一百五十五立方公分以下機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二千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二千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或出口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以下簡稱中古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元;購買之新機車符合前項規定者,應加計該項規定減徵稅額。但應徵稅額未達減徵金額之合計數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依前項規定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購買新機車之新領牌照登記,不以同一人為限。

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一、近年國內因高齡、疾病,及其他操作不慎之人為意外因素導致車輛暴衝或一時分心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案件頻傳,為遏阻此類事件不斷發生,允宜運用緊急煞車輔助系統或油門誤踩抑制裝置等主動安全系統預為防範。

二、我國已自112年起全面強制要求各型式大客車新車應裝設緊急煞車輔助系統。此外,日本、美國政府均設定期程分階段要求進口與國內生產之新車應強制配備緊急煞車輔助系統,我國政府亦已宣示研議比照,除保護駕駛及乘客外,亦可保護其他用路人。

三、考量配備該類安全系統恐增加購買成本,為鼓勵消費者優先購買該類車輛,宜提供適度稅賦優惠,爰修正本條條文。

第十二條之六 為防制老舊大型柴油車污染,改善空氣品質,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符合下列規定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並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四十萬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四十萬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一、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出廠。

二、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出廠,且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取得環境部依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或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核發之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

本條文自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之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出廠十五年以上之大客車,於報廢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大客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大客車免徵貨物稅。

第一項及前項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環境部定之。

第十二條之六 為防制老舊大型柴油車污染,改善空氣品質,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符合下列規定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並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四十萬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四十萬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一、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出廠。

二、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出廠,且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或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核發之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

前項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定之。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改制為環境部,修正機關名稱。

二、有鑑於老舊遊覽車、學生交通車重大事故頻傳,為鼓勵加速汰換新型環保且配有安全系統之大客車,維繫國人生命安全及觀光品質,爰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明定自本條文生效日起,比照公共汽車,實施免徵大客車貨物稅。

DW2917444 員林思銘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林思銘、林沛祥、謝龍介、羅廷瑋、蘇清泉、牛煦庭、廖偉翔等22人,鑑於審計部的報告指出,電動車普及進展有限,截至2024年底,市售電動小客車占比仍未突破兩成,恐影響長期電動化推動成效。此外,交通部也訂下於2030年,能達成電動計程車普及率50%、電動小貨車普及率5%與電動大貨車600輛等目標。因此為持續鼓勵國人購買電動車輛,推動車輛運具電動化及無碳化,並支持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延長電動車輛減免貨物稅優惠期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林思銘  林沛祥  謝龍介  羅廷瑋  蘇清泉  牛煦庭  廖偉翔  

連署人:葉元之  林德福  黃珊珊  賴士葆  葛如鈞  鄭天財Sra Kacaw   馬文君  洪孟楷  萬美玲  林倩綺  王鴻薇  楊瓊瓔  陳永康  顏寬恒  邱鎮軍  

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DW7598317 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一、審計部的報告指出,電動車普及進展有限,截至2024年底,市售電動小客車占比仍未突破兩成,恐影響長期電動化推動成效。此外,交通部也訂下於2030年,能達成電動計程車普及率50%、電動小貨車普及率5%與電動大貨車600輛等目標。因此為持續鼓勵國人購買電動車輛,推動車輛運具電動化及無碳化,並支持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宜延長電動車輛減免貨物稅優惠期限。

二、爰提案修正本條第二項部分文字,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延長免徵貨物稅期限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第一項及第三項文字未修正。

DW8554607 員吳沛憶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6人,為實現二○五○淨零排放目標、鼓勵民眾使用低汙染車輛並帶動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特延長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實施期限至一百一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利提升電動車輛普及率及推動節能減碳,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我國已提出二○五○淨零排放路徑,並將「運具電動化及無碳化」列為關鍵戰略。為實現二○五○淨零排放、持續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並帶動國內電動車輛產業發展,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車輛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稅上限以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此租稅優惠有助於推廣電動車、降低碳排放。

二、考量該租稅優惠將於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期,且經濟部評估國內購買及使用電動車輛占比仍低,故提出貨物稅條例第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延長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期限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持續提供誘因增加消費選擇低汙染車輛之意願,並帶動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

三、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六條規定,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爰刪除第十二條之三第三項授權行政院得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之規定,並與一百十四年九月五日修正公布之同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新購小型汽機車減徵貨物稅實施期限一致,有利主管機關通盤考量我國車輛產業發展方向及運具電動化之政策目標。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陳秀寳  羅美玲  吳思瑤  徐富癸  沈發惠  陳培瑜  王義川  沈伯洋  李坤城  林宜瑾  林楚茵  王美惠  張宏陸  郭昱晴  黃 捷  

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DW4693981 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我國已提出二○五○淨零排放路徑,並將「運具電動化及無碳化」列為關鍵戰略。為推動節能減碳並鼓勵民眾選用低污染之電動車輛,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車輛之貨物稅。此租稅優惠有助於推廣電動車、降低碳排放。考量該租稅優惠將於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期,且經濟部評估國內購買及使用電動車輛占比仍低,故修正本條,延長免徵貨物稅期限至一百一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持續提供誘因增加消費者選擇低汙染車輛之意願,並帶動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

三、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六條規定,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爰刪除本條例第三項授權行政院得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之規定,並與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五日修正公布之同條例十二條之五新購小型汽機車減徵貨物稅實施期限一致,有利主管機關通盤考量我國車輛產業發展方向及運具電動化之政策目標。

DW4899408 員沈發惠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沈發惠、林宜瑾、吳思瑤、王義川、賴惠員、莊瑞雄等17人,為實現政府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鼓勵民眾購買低污染車輛,現行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行政院一百十年十一月十五日院臺財字第一一○○一九二一五三號令延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該措施實施後,有助提升電動車輛普及率,有效減少碳排放量,對整體社會經濟及生活環境具正面效益。為達成政府一百十九年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及實現二○五○淨零排放,有賡續誘導消費者選擇低污染車輛,以帶動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之必要,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沈發惠  林宜瑾  吳思瑤  王義川  賴惠員  莊瑞雄  

連署人:林月琴  陳俊宇  陳亭妃  沈伯洋  王美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何欣純  范 雲  郭昱晴  陳秀寳  張雅琳  

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DW5350414 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實現政府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鼓勵民眾購買低污染車輛,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本措施實施後,有助提升電動車輛普及率,有效減少碳排放量,對整體社會經濟及生活環境具正面效益。為達成政府一百十九年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及實現二○五○淨零排放,有賡續誘導消費者選擇低污染車輛,以帶動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之必要,爰修正第二項,延長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實施期限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考量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政策目的為限,不宜過度,第二項減免年限與一百十四年九月五日修正公布第十二條之五第一項及第四項新購小型汽機車減徵貨物稅措施同時屆期,有利主管機關通盤考量我國車輛產業未來發展方向及運具電動化政策目標,爰刪除第三項規定。

DW3196985 員賴士葆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鄭正鈐等27人,有鑒於交通部配合淨零排放目標,推動電動車普及新售小客車全面電動化目標邁進,據審計部的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電動車市占率仍顯不足,恐影響長期電動車執行成效,為持續推動道路車輛低碳化,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的電動車輛,在一定汽缸排氣量及馬力限條件下免徵貨物稅,惟期限已屆應再延續租稅優惠政策予以免徵,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11330日宣布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計劃在119年達到電動車30%,並於124年達到電動車60%,最終於129年達到100%電動化的銷售比例。

二、國際能源署「2025年全球電動車展望」報告指出,電動車113年在全球汽車市占率破20%。據審計部11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電動小客車普及率與市售比分別為1.33%9.32%,與全球市占率仍有差距,有賴政府賡續提供更多的租稅優惠政策。

三、為賡續鼓勵民眾購買低污染電動車輛,配合政府淨零排放目標,原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曾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的電動車輛,在一定汽缸排氣量及馬力限條件下免徵貨物稅,惟期限已屆,在配合實現淨零排放能夠達到30%銷售比例目標,應延續租稅優惠免徵五年,爰提修正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三第二項及刪除第三項。

提案人:賴士葆  鄭正鈐            

DW6091119 署人:蘇清泉  陳超明  楊瓊瓔  鄭天財Sra Kacaw  邱鎮軍  黃健豪  林德福  許宇甄  顏寬恒  盧縣一  林倩綺  柯志恩  洪孟楷  陳玉珍  陳雪生  邱若華  萬美玲  呂玉玲  魯明哲  丁學忠  羅智強  黃 仁  黃建賓  陳永康  林沛祥            

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DW3853069 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一、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於111330日宣布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計劃在119年達到電動車30%,並於124年達到電動車60%,最終於129年達到100%電動化的銷售比例。

二、國際能源署「2025年全球電動車展望」報告指出,電動車113年在全球汽車市占率破20%。據審計部11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電動小客車普及率與市售比分別為1.33%9.32%,與全球市占率仍有差距,有賴政府賡續提供更多的租稅優惠政策。

三、為賡續鼓勵民眾購買低污染電動車輛,配合政府淨零排放目標,原本條曾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的電動車輛,在一定汽缸排氣量及馬力限條件下免徵貨物稅,惟期限已屆,在配合實現淨零排放能夠達到30%銷售比例目標,應延續租稅優惠免徵五年,爰提修正本條第二項及刪除第三項。

委員黃健豪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黃健豪、廖偉翔等21人,鑑於持續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並推動電動車相關產業發展,現行規定對於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經完成登記者,免徵貨物稅。為配合二○三○年溫室氣體減量目標,並提升我國於國際綠色供應鏈之競爭力,以利達成二○五○年淨零排放願景,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延長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優惠期限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兼顧環境永續及提升我國在國際綠色供應鏈中的競爭力,爰延長電動車輛電動車減免貨物稅措施之期限,至民國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於一百零六年起至今實施近九年,持續活絡電動車輛市場,然本措施將於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期,待徵稅優惠期間屆滿,恐降低民眾購買意願,影響整體減碳成效。為落實環保政策,以符合二○五○淨零排放目標,因此欲延長該租稅優惠之實施年限。

提案人:黃健豪  廖偉翔  

DW6463281 署人:賴士葆  柯志恩  許宇甄  徐欣瑩  王育敏  張智倫  林德福  徐巧芯  盧縣一  張嘉郡  邱鎮軍  萬美玲  丁學忠  廖先翔  李彥秀  葛如鈞  陳菁徽  牛煦庭  吳宗憲  

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DW3602062 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為延續租稅優惠效益,並配合減能減碳之政策,爰修正第二項,修正為「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穩定法制預期,實現政府之環保目標,提升社會福祉與產業競爭力。

DW7433674 員郭昱晴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8人,有鑑於運具電動化為我國邁向2050淨零碳排目標之核心策略之一,政府自106年起實施電動小客車免徵貨物稅措施,以降低購車成本、提升民眾採用意願,並促進電動車產業鏈發展。惟該措施將於114年底屆期,而目前國內電動車占比仍低,產業仍處發展初期階段,為持續引導消費市場轉型、減少化石燃料使用、推動節能減碳政策,將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期限延長五年,至1191231日止,俾利產業穩健成長、民眾持續受惠,並與國際綠色運輸趨勢接軌,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郭昱晴  

連署人:賴惠員  黃 捷  徐富癸  陳培瑜  張宏陸  陳俊宇  王正旭  陳秀寳  范 雲  李柏毅  李坤城  羅美玲  陳素月  鍾佳濱  吳秉叡  沈發惠  吳沛憶            

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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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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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一、第一項不修正。

二、為實現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運具電動化及無碳化為國家關鍵戰略之一。政府自106年起推動完稅價格140萬元以下電動小客車免徵貨物稅措施,以租稅誘因鼓勵民眾購買低污染車輛,減少碳排放並促進電動車產業發展。惟該措施將於1141231日屆期,考量國際淨零趨勢不變、國內電動車占比仍低且產業鏈仍在起步階段,爰修正第二項,將免徵貨物稅期限延長至1191231日止,以持續推動運具電動化及綠色轉型。

三、考量租稅優惠應有明確時限並回歸法律規定,以利主管機關通盤檢討車輛產業發展與電動化政策,爰刪除第三項。

DW2366100 員陳素月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陳素月、賴瑞隆等21人,有鑑於購買電動車減免貨物稅之政策實施以來有效提高電動車購買率、減少碳排放量,對整體社會經濟及生活環境具正面效益,惟相關減免措施將於今年底屆期。為實現二○五○淨零排放之政策願景,繼續鼓勵民眾購買低污染車輛,達成一百十九年運具電動化之階段性目標,並實現政府綠能科技創新產業之規劃,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將購買電動車免徵貨物稅之實施期限延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鼓勵消費者選擇低污染車輛,帶動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實現二○五○淨零排放之目標,爰將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即可免徵貨物稅之實施期限延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考量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政策目的為限,不宜過度,該措施與一百十四年九月五日修正公布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新購小型汽機車減徵貨物稅措施同時屆期,有利主管機關通盤考量我國車輛產業未來發展方向及運具電動化政策目標,爰刪除第三項有關授權行政院得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之規定。

提案人:陳素月  賴瑞隆  

連署人:張雅琳  林楚茵  王正旭  吳沛憶  蔡易餘  陳秀寳  蘇巧慧  陳俊宇  王義川  羅美玲  林月琴  林岱樺  李坤城  徐富癸  吳思瑤  王美惠  郭昱晴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吳琪銘  

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DW8369671 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DW8575097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實現政府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鼓勵民眾購買低污染車輛,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本措施實施後,有助提升電動車輛普及率,有效減少碳排放量,對整體社會經濟及生活環境具正面效益。為達成政府一百十九年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及實現二○五○淨零排放,有賡續誘導消費者選擇低污染車輛,以帶動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之必要,爰修正第二項,延長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實施期限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考量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政策目的為限,不宜過度,第二項減免年限與一百十四年九月五日修正公布第十二條之五第一項及第四項新購小型汽機車減徵貨物稅措施同時屆期,有利主管機關通盤考量我國車輛產業未來發展方向及運具電動化政策目標,爰刪除第三項規定。

委員賴惠員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賴惠員、陳培瑜、林楚茵、蔡易餘、莊瑞雄等24人,為實踐政府推動之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鼓勵民眾購買低污染車輛,現行條文第十二條之三第二項明文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行政院一百十年十一月十五日院臺財字第一一○○一九二一五三號令延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該措施實施後,有助提升電動車輛普及率有效減少碳排放量,對整體社會經濟及生活環境具正面效益。為達成政府一百十九年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及實現二○五○淨零排放,有賡續誘導消費者選擇低污染車輛,以帶動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之必要,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內容定明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減免徵貨物稅實施期限延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為達成政府一百十九年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及實現二○五○淨零排放,修正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減免徵貨物稅實施期限延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提案人:賴惠員  陳培瑜  林楚茵  蔡易餘  莊瑞雄  

連署人:張雅琳  王美惠  陳素月  徐富癸  林岱樺  吳思瑤  陳 瑩  王正旭  李坤城  林月琴  吳沛憶  王義川  羅美玲  王世堅  范 雲  黃秀芳  賴瑞隆  陳秀寳  郭昱晴  

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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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實現政府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鼓勵民眾購買低污染車輛,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本措施實施後,有助提升電動車輛普及率,有效減少碳排放量,對整體社會經濟及生活環境具正面效益。為達成政府一百十九年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及實現二○五○淨零排放,有賡續誘導消費者選擇低污染車輛,以帶動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之必要,爰修正第二項,延長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實施期限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考量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政策目的為限,不宜過度,第二項減免年限與一百十四年九月五日修正公布第十二條之五第一項及第四項新購小型汽機車減徵貨物稅措施同時屆期,有利主管機關通盤考量我國車輛產業未來發展方向及運具電動化政策目標,爰刪除第三項規定。

DW2389337 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莊瑞雄、黃捷等16人,貨物稅條例自三十五年制定以來,歷經多次修正,現行第十二條之三規定購買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得免徵貨物稅,其期限延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該措施推動後,確有助於提升電動車普及、減少碳排放,並促進社會經濟與環境改善。為持續誘導消費者選擇低污染車輛,推動電動化運具政策,並配合政府一百十九年階段性目標及二○五○淨零排放願景,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延長減免期限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另為避免租稅優惠過度,並利於屆期後主管機關通盤檢討車輛產業與電動化政策,刪除授權行政院延長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莊瑞雄  黃 捷  

連署人:林俊憲  郭昱晴  徐富癸  王美惠  許智傑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王義川  蘇巧慧  林宜瑾  陳秀寳  吳沛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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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實現政府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鼓勵民眾購買低污染車輛,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應徵之貨物稅;其中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上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本措施推動後,有助於提升電動車普及率,減少碳排放,對社會經濟及生活環境均具正面效益。為持續推動政府一百十九年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並實現二○五○淨零排放,爰修正第二項,將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減免徵收貨物稅之期限延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考量租稅優惠應明定年限並以合理政策目標為限,避免過度依賴,第二項減免年限與一百十四年九月五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二條之五第一項及第四項小型汽機車減徵貨物稅措施同時屆期,有利主管機關通盤檢視我國車輛產業未來發展及運具電動化政策,爰刪除第三項規定。

DW2004510 員廖偉翔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廖偉翔、林沛祥、邱若華等16人,鑒於電動車輛減免貨物稅政策將於今(114)年底屆滿,然我國電動車普及進度仍未達成政策目標。為持續鼓勵國人購置電動車輛、支持國內電動車產業發展,並推動我國邁向淨零碳排與永續發展目標,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將電動車輛減免貨物稅優惠期限延長至1191231日止。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經查,我國電動車普及進度仍未達成原條文修法時之政策目標。以小客車與機車為例,截至1137月,市售比僅分別約8.79%9.90%,普及率亦僅1.08%5.07%,與政府規劃的電動化推動目標及環境部「空氣污染防制方案」(113116年)所設定的標準仍有落差。同時,電動車發展仍面臨充電樁成長不成比例、家用充電設施昂貴且安裝耗時等瓶頸問題。

二、在全球氣候變遷加劇、節能減碳刻不容緩,以及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為中華民國一百三十九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目標,透過免徵貨物稅政策,提升市場接受度及引導民眾選擇低污染、高效能交通工具,仍具關鍵作用。

提案人:廖偉翔  林沛祥  邱若華  

連署人:王鴻薇  萬美玲  陳菁徽  林思銘  林倩綺  邱鎮軍  翁曉玲  洪孟楷  楊瓊瓔  廖先翔  顏寬恒  羅智強  王育敏  

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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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修正第二項,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延長免徵貨物稅期限至民國1191231日。

DW6533777 員羅美玲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7人,鑒於實現政府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鼓勵民眾購買低污染車輛,達成政府一百十九年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及實現二○五○淨零排放,有賡續誘導消費者選擇低污染車輛,以帶動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之必要,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第二項定明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減免徵貨物稅實施期限延長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並考量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政策目的為限,不宜過度,該措施與一百十四年九月五日修正公布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新購小型汽機車減徵貨物稅措施同時屆期,有利主管機關通盤考量我國車輛產業未來發展方向及運具電動化政策目標,爰刪除第三項有關授權行政院得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羅美玲  

連署人:蔡易餘  王正旭  賴瑞隆  徐富癸  賴惠員  沈伯洋  邱志偉  蘇巧慧  邱議瑩  王世堅  郭國文  陳冠廷  何欣純  吳沛憶  黃 捷  林俊憲  

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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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一、為實現政府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鼓勵民眾購買低污染車輛,本條所定免稅措施實施後,有助提升電動車輛普及率,有效減少碳排放量,對整體社會經濟及生活環境具正面效益。為達成政府一百十九年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及實現二○五○淨零排放,有賡續誘導消費者選擇低污染車輛,以帶動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之必要,爰修正第二項,延長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實施期限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考量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政策目的為限,不宜過度,第二項減免年限與一百十四年九月五日修正公布第十二條之五第一項及第四項新購小型汽機車減徵貨物稅措施同時屆期,有利主管機關通盤考量我國車輛產業未來發展方向及運具電動化政策目標,爰刪除第三項規定。

DW3953210 員張智倫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張智倫、林沛祥等18人,鑒於審計部歷年報告,電動車稅賦優惠措施確能提升普及率並減少碳排放,具有持續推動之必要。為維持政策誘因並確保檢討機制完善,將購買電動車減免徵收貨物稅之期限延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同時刪除第三項授權行政院延長之規定,與第十二條之五措施同時屆期,以利主管機關整體檢討車輛產業發展及運具電動化方向,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張智倫  林沛祥  

連署人:王鴻薇  謝龍介  吳宗憲  羅智強  鄭正鈐  邱鎮軍  廖先翔  王育敏  盧縣一  陳菁徽  賴士葆  陳玉珍  顏寬恒  蘇清泉  洪孟楷  翁曉玲            

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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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一、審計部歷年報告指出,電動車稅賦優惠措施能有效提升民眾採用意願,並有助於減碳目標之推進。現行《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第二項,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施行以來,確已帶動電動車普及,降低碳排放,對社會經濟及環境品質產生正面影響。惟租稅優惠宜設定明確期限,以利主管機關定期檢討成效。

二、爰提出修正草案,將該減免措施期限延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並使其與第十二條之五小型汽機車減徵貨物稅措施同時落日。

三、刪除第三項授權行政院自行延長之規定,以避免制度過度依賴,並確保未來政策檢討具體化、透明化。

DW8080344 員萬美玲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鑒於現行電動車輛減徵貨物稅措施將於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期,為持續鼓勵民眾踴躍購置電動車輛、支持我國淨零排碳之永續發展目標,並加速我國電動車普及進度,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將減徵期限延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萬美玲  

DW3708704 署人:黃 仁  林倩綺  邱若華  鄭正鈐  賴士葆  陳玉珍  王育敏  謝衣鳯  涂權吉  魯明哲  陳雪生  邱鎮軍  蘇清泉  黃健豪  顏寬恒  廖先翔  盧縣一  洪孟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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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修正第二項,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延長免徵貨物稅期限至民國1191231日。

DW7433674 員顏寬恒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顏寬恒、謝龍介等18人,鑒於電動車普及率仍有待提升,為配合政府整體政策在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鼓勵民眾積極使用低污染車輛,以利完全以電能為動力的機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進而達成政府運具電動化階段目標,實現「2050淨零排放」,同時現行法規之免稅措施將於今年底到期,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延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減免電動車輛貨物稅的實施年限,有助推動「2050淨零排放」及國家永續發展的政策目標,達成節能減碳及實現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

二、此次修正時間延長至20301231日止,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仍以完稅價格140萬元計算稅額為限。

提案人:顏寬恒  謝龍介  

連署人:黃 仁  傅崐萁  陳玉珍  許宇甄  陳超明  高金素梅 陳菁徽  涂權吉  王鴻薇  邱鎮軍  廖先翔  牛煦庭  楊瓊瓔  羅智強  邱若華  陳雪生  

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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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一、氣候變遷、全球暖化是世界的重要議題,若是地球整體溫度繼續升高,將可能造成人類無法在室外工作,糧食生產受氣溫影響,導致產量不穩,從而重創人類的生存需求,甚至極端氣候將顯著降低電力系統的壽命,並隨自然環境變異,更加劇世界各地缺水問題。

二、遂為遏止全球暖化的負面影響,世界各國協力推動「淨零碳排」的目標,以控制全球升溫現象,藉由各國政府、企業及個人的共同努力,發展再生能源、保護自然生態、鼓勵綠能交通等方式,減緩氣候變遷,維護人類生存空間。

三、綜上所述,為達成「淨零碳排」目標,爰修正第二項,延長購買電動車免徵貨物稅之期限,鼓勵民眾購買綠能交通車,共同為「2050淨零碳排」之目標努力。

DW6972467 員徐富癸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7人,為實踐2050淨零碳排之目標,鼓勵民眾購買低汙染車輛,並兼顧電動車與燃油車產業平衡發展,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我國目標於2050年達成淨零排放目標,行政院於2023421日核定關鍵戰略七「運具電動化及無碳化」,目標達成2030年市區公車及公務車全面電動化、2040年電動小客車、電動機車新車市售比100%目標。為鼓勵民眾購置電動車,減免徵貨物稅實施期限延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提案人:徐富癸            

連署人:王正旭  林楚茵  何欣純  陳素月  林月琴  羅美玲  賴惠員  陳俊宇  陳秀寳  林俊憲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培瑜  黃 捷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沛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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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酌調文字。為達成2050淨零排放及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延長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實施期限至1191231日止。

三、刪除第三項文字。考量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政策目的為限,不宜過度,第二項減免年限與11495日修正公布第十二條之五第一項及第四項新購小型汽機車減徵貨物稅措施同時屆期,以利主管機關通盤考量我國車輛產業發展方向及運具電動化政策目標。

DW4649578 員洪孟楷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蘇清泉、林沛祥等17人,為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以利我國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達成政府119年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及實現2050淨零排放,有賡續誘導消費者選擇低污染車輛,以落實綠能科技創新產業之願景,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延長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實施期限5年至1191231日止;另刪除有關授權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洪孟楷  蘇清泉  林沛祥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顏寬恒  陳超明  林思銘  葛如鈞  陳雪生  羅廷瑋  王育敏  羅智強  王鴻薇  林德福  林倩綺  涂權吉  陳玉珍  

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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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實現政府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鼓勵民眾購買低污染車輛,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本措施實施後,有助提升電動車輛普及率,有效減少碳排放量,對整體社會經濟及生活環境具正面效益。為達成政府一百十九年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及實現二○五○淨零排放,有賡續誘導消費者選擇低污染車輛,以帶動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之必要,爰修正第二項,延長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實施期限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基於「租稅優惠應有明確期限、定期檢討」之制度精神,本次修法將租稅優惠的期限由立法機關以法律直接明定,強化法律保留原則,並以利主管機關通盤考量我國車輛產業未來發展方向及運具電動化政策目標,爰刪除第三項規定。

DW5315973 員林月琴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9人,鑑於貨物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三十五年八月十六日制定公布,其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四年九月五日。為實現政府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鼓勵民眾購買低污染車輛,現行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行政院一百十年十一月十五日院臺財字第一一○○一九二一五三號令延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該措施實施後,有助提升電動車輛普及率,有效減少碳排放量,對整體社會經濟及生活環境具正面效益。為達成政府一百十九年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及實現二○五○淨零排放,有賡續誘導消費者選擇低污染車輛,以帶動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之必要,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第二項定明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減免徵貨物稅實施期限延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並考量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政策目的為限,不宜過度,該措施與一百十四年九月五日修正公布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新購小型汽機車減徵貨物稅措施同時屆期,有利主管機關通盤考量我國車輛產業未來發展方向及運具電動化政策目標,爰刪除第三項有關授權行政院得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蔡易餘  張雅琳  莊瑞雄  陳亭妃  黃秀芳  王義川  吳沛憶  張宏陸  蘇巧慧  鍾佳濱  沈伯洋  黃 捷  陳素月  陳俊宇  陳 瑩  林淑芬  劉建國  林宜瑾  

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DW2396160 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實現政府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鼓勵民眾購買低污染車輛,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本措施實施後,有助提升電動車輛普及率,有效減少碳排放量,對整體社會經濟及生活環境具正面效益。為達成政府一百十九年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及實現二○五○淨零排放,有賡續誘導消費者選擇低污染車輛,以帶動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之必要,爰修正第二項,延長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實施期限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考量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政策目的為限,不宜過度,第二項減免年限與一百十四年九月五日修正公布第十二條之五第一項及第四項新購小型汽機車減徵貨物稅措施同時屆期,有利主管機關通盤考量我國車輛產業未來發展方向及運具電動化政策目標,爰刪除第三項規定。

DW2601587 員陳俊宇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陳俊宇、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20人,鑑於現行《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第二項之規定,對完成登記之電動車輛提供貨物稅減免,此優惠措施實施以來,已有效提升電動車輛普及程度、降低碳排放,對我國產業轉型及環境品質均具正面效益。為延續政府運具電動化之政策,並維持民眾購置低污染車輛之誘因,以實踐2050淨零排放之目標,有必要延長相關減免措施之適用期限,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將減免期限延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陳俊宇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林月琴  陳秀寳  李昆澤  許智傑  王美惠  林俊憲  李坤城  黃 捷  賴惠員  王定宇  郭國文  王義川  陳培瑜  羅美玲  王正旭  徐富癸  劉建國  吳琪銘  

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DW4455652 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延續政府推動運具電動化與減碳政策,現行電動車貨物稅減免措施已有效提升電動車普及率,並改善環境品質,惟為達成運具電動化及淨零排放之目標,仍需維持政策誘因,故修正第二項,將電動車貨物稅減免期限延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三、為符合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之原則,並利於整體產業與政策檢討,爰刪除第三項文字。

DW5903483 員陳雪生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陳雪生等31人,為落實我國政府民國119年落實運具電動化之階段性目標及2050淨零排放之願景,鼓勵消費者選擇電動車輛,並促進綠能科技產業賡續發展,延長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之實施期限5年,至民國1191231日止;又考量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政策目的為限,不宜過度,爰刪除授權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之規定,以敦促主管機關通盤檢討我國車輛產業未來發展方向及運具電動化,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陳雪生  

連署人:邱鎮軍  王育敏  林倩綺  王鴻薇  羅廷瑋  魯明哲  陳超明  盧縣一  張智倫  許宇甄  翁曉玲  游 顥  陳玉珍  蘇清泉  林德福  李彥秀  萬美玲  徐巧芯  廖先翔  葛如鈞  徐欣瑩  牛煦庭  鄭天財Sra Kacaw   葉元之  黃建賓  林沛祥  邱若華  楊瓊瓔  馬文君  黃 仁        

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DW3763653 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一、修正第二項,延長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之實施期限5年,至民國1191231日止。

二、刪除第三項授權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之規定。

DW987054 員徐巧芯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徐巧芯、羅廷瑋、廖偉翔等17人,鑑於政府透過貨物稅減免措施鼓勵民眾選購純電動車,以推動運具電動化、達成淨零排放目標且有一定成效,為持續促進節能減碳並配合減排政策,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延長電動車輛減免貨物稅優惠期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實現中央政府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願景,並加速改善空氣品質,臺北市政府積極推動運具電動化。依交通部公路局統計,1143月底臺北市汽車登記數計83.7萬輛,其中油電混合汽車0.7萬輛、純電動汽車2.5萬輛,兩者合計占汽車登記數之15.8%,較上年同期成長3.5個百分點;同期機車登記數92.1萬輛,其中純電動機車9.0萬輛,占機車登記數之9.8%,較上年同期成長0.8個百分點。

二、綜觀上述資訊,目前政府對於電動汽機車相關政策皆有利於提升運具電動化,並帶動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將第十二條之三第二項內時間延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提案人:徐巧芯  羅廷瑋  廖偉翔  

DW8038293 署人:謝龍介  馬文君  邱若華  萬美玲  翁曉玲  邱鎮軍  牛煦庭  林思銘  羅智強  林倩綺  顏寬恒  楊瓊瓔  張嘉郡  葛如鈞  

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DW2847515 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一、修正本條第二項部分文字,延長免徵貨物稅期限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第一項及第三項文字未修正。

委員陳菁徽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陳菁徽等23人,鑑於「二○五○淨零排放」已是國家既定方針,其中「二○三○運具電動化」更是關鍵里程碑。惟電動車輛雖為綠色運輸趨勢,目前購置成本與售價仍普遍高於燃油車,形成民眾入手之主要門檻。為有效縮短油電價格差距,落實政府引導民眾優先選擇低碳運具之政策美意,實有必要維持長期且穩定之租稅獎勵。考量現行電動車免徵貨物稅優惠將於民國一百十四年底屆期,為避免優惠中斷導致市場價格波動,影響民眾購車意願,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將免稅期限延長至民國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藉由減輕購車初期負擔,提升電動運具普及率,以具體行動達成國家永續交通願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蘇清泉  張智倫  顏寬恒  謝龍介  黃 仁  邱鎮軍  盧縣一  鄭天財Sra Kacaw   葉元之  許宇甄  牛煦庭  林倩綺  黃健豪  林德福  徐巧芯  葛如鈞  洪孟楷  吳宗憲  柯志恩  林沛祥  黃建賓  游 顥  

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DW2420727 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一、修正第二項將電動汽、機車之貨物稅及使用牌照稅實施減免措施延長至民國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鑒於本條第二項之減免年限,與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五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二條之五所定「新購小型汽、機車減徵貨物稅措施」之適用期間,同於民國一百十九年屆期。為利主管機關就我國汽車產業之整體發展方向及運具全面電動化政策目標進行通盤檢討與規劃,爰刪除第三項之規定,使相關租稅措施得以整合研議,提升政策一致性與執行效益。

DW267297 員李彥秀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7人,鑒於實現「2050年淨零排放」之政策目標,交通部致力推動運具電動化及無碳化,並訂定電動小客車的新售比,需分別於2030年和2040年達到30%100%的目標,據審計部的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截至113年底止,電動小客車的市售比僅有9.32%,顯見政策推動進度緩慢,恐難於2040年達成新售小客全面電動化之目標,因此為鼓勵國人持續購買電動車輛,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以延長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之租稅優惠。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陳超明  林德福  顏寬恒  廖先翔  邱鎮軍  盧縣一  徐欣瑩  張智倫  丁學忠  游 顥  王育敏  葛如鈞  魯明哲  牛煦庭  羅明才  林倩綺  

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DW4024515 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行政院於111330日宣布「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其中,交通部負責「運具電動化及無碳化」相關政策規劃,訂定電動小客車的新售比,需分別於2030年和2040年達到30%100%的目標,據審計部的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截至113年底止,電動小客車的市售比僅有9.32%,考量目前小客車電動化進度緩慢,而免徵貨物稅又為鼓勵民眾購買電動車輛之最有效誘因,為有效達成2050淨零目標,爰修正第二項,延長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實施期限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DW361922 席:報告院會,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時間:1141216日(星期二)上午1015分至1019

地點:立法院群賢9樓大禮堂

協商主題: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邱鎮軍等19人、委員羅明才等19人、委員許宇甄等22人及委員王鴻薇等18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行政院函請審議「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逕付二讀)

三、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第十二條之五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逕付二讀)

四、葛如鈞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逕付二讀)

五、郭國文等19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逕付二讀)

六、羅廷瑋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逕付二讀)

七、李坤城等18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逕付二讀)

八、王美惠等20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逕付二讀)

九、林倩綺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逕付二讀)

十、吳沛憶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逕付二讀)

十一、林思銘等22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逕付二讀)

十二、沈發惠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逕付二讀)

十三、郭昱晴等18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逕付二讀)

十四、黃健豪等21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逕付二讀)

十五、賴士葆等2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逕付二讀)

十六、賴惠員等24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逕付二讀)

十七、陳素月等21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逕付二讀)

十八、羅美玲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逕付二讀)

十九、廖偉翔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逕付二讀)

二十、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逕付二讀)

二十一、萬美玲等19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逕付二讀)

二十二、張智倫等18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逕付二讀)

二十三、洪孟楷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逕付二讀)

二十四、徐富癸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逕付二讀)

二十五、顏寬恒等18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逕付二讀)

二十六、林月琴等19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逕付二讀)

二十七、陳俊宇等20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逕付二讀)

二十八、徐巧芯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逕付二讀)

二十九、陳雪生等31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逕付二讀)

協商結論:

一、第十二條之三條文,照行政院提案及與行政院提案內容相同之各委員提案通過。

二、第十二條之五條文,維持現行條文。

三、第十二條之六條文,維持現行條文。

四、各黨團同意經院會決定逕付二讀與本案併案協商之議案,以及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本案併案協商之議案,均依上開協商結論進行討論處理。

主 持 人:林思銘

協商代表: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賴士葆

李彥秀   柯建銘   鍾佳濱   陳培瑜

賴惠員   李坤城   黃國昌   張啓楷

陳昭姿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後續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第十二條之五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主席: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第十二條之五、第十二條之六均維持現行條文。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三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貨物稅條例修正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決議: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通過。

報告院會,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時間2分鐘,並截止發言登記。

首先請賴委員士葆發言。

賴委員士葆:948分)謝謝主席江副院長,以及各位先進。對於貨物稅條例的調降,朝野有高度的共識,跟行政院版一樣,再把它延長,為了發展我們電動車的相關產業,將貨物稅降低。

我今天來這裡要談的是前面講的AI基本法,我們都知道,講到AI的國力,有分成幾個梯次:第一梯次是美國、中國大陸;第二梯次是英國、加拿大、歐盟;第三梯次是韓國、日本。臺灣沒有啊!臺灣排到哪裡?排在第十二名到第十五名之間,可是我們的硬體實力,像台積電AI的晶片,全世界排第一,我們的戰略影響力排前五名,所以臺灣的潛力很大,但就是沒有具體的法案來推動。

今天的AI基本法我也是提案委員之一,我覺得是很重要的一個法案,我們要從12名到15名之間急起直追,最少要追過日本、韓國以上。日本、韓國有AI基本法,美國沒有基本法,歐盟有AI基本法,可是歐盟對於人權的考慮太多,綁手綁腳,美國又太開放了,他沒有一個法來約束,臺灣我們現在的法介於中間,所以這個法是個良法。我們也呼籲我們的卓榮泰院長不要再不副署了,大法官不要再用不合理的、用奇奇怪怪的方式,不符合一般的會議規則,不足人數還作決議,說它違憲!這個法是臺灣需要的法案,我們希望走向產業,走向社區,走向臺灣各個地方,讓臺灣變成AI大國,謝謝。

主席:謝謝賴委員。

報告院會,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七案。

七、()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邱鎮軍等19人、委員陳超明等18人、委員羅明才等20人、委員廖偉翔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27人、委員許宇甄等22人、委員邱若華等17人、委員林俊憲等26人、委員王鴻薇等19人、委員李彥秀等16人、委員蘇清泉等18人、委員徐欣瑩等24人、委員郭昱晴等19人、委員王美惠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郭國文等18人、委員吳沛憶等17人、委員葛如鈞等16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林思銘等22人、委員賴士葆等25人、委員黃健豪等20人、委員陳素月等21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6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18人、委員顏寬恒等17人、委員林月琴等17人、委員葉元之等20人、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陳超明等16人、委員丁學忠等18人、委員張智倫等17人、委員徐巧芯等23人、委員萬美玲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9人、委員翁曉玲等18人及委員陳俊宇等20人分別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333333333333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會期第2588899910121313142444444556678889999999999101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陳菁徽等23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張嘉郡等18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1210

發文字號:台立財字第1142101977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9人、委員陳超明等18人、委員羅明才等20人、委員廖偉翔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27人、委員許宇甄等22人、委員邱若華等17人、委員林俊憲等26人、委員王鴻薇等19人、委員李彥秀等16人、委員蘇清泉等18人、委員徐欣瑩等24人、委員郭昱晴等19人、委員王美惠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郭國文等18人、委員吳沛憶等17人、委員葛如鈞等16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林思銘等22人、委員賴士葆等25人、委員黃健豪等20人、委員陳素月等21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6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18人、委員顏寬恒等17人、委員林月琴等17人、委員葉元之等20人、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陳超明等16人、委員丁學忠等18人、委員張智倫等17人、委員徐巧芯等23人、委員萬美玲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9人、委員翁曉玲等18人、委員陳俊宇等20人分別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0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貴處114108日台立議字第1140703035號、114326日台立議字第1140700577號、114430日台立議字第1140700896號、第1140701029號、第1140701038號、11457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197號、第1140701272號、第1140701151號、114514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288號、114527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665號、11464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851號、第1140701855號、114611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933號、114108日台立議字第1140703018號、1141022日台立議字第1140703149號、第1140703165號、第1140703174號、第1140703177號、第1140703188號、第1140703196號、1141029日台立議字第1140703254號、第1140703305號、114114日台立議字第1140703386號、第1140703424號、1141112日台立議字第1140703497號、1141119日台立議字第1140703595號、第1140703640號、第1140703658號、1141125日台立議字第1140703742號、第1140703744號、第1140703768號、第1140703777號、第1140703784號、第1140703705號、第1140703722號、第1140703727號、第1140703728號、第1140703730號、114122日台立議字第1140703881號、第1140703992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9人、委員陳超明等18人、委員羅明才等20人、委員廖偉翔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27人、委員許宇甄等22人、委員邱若華等17人、委員林俊憲等26人、委員王鴻薇等19人、委員李彥秀等16人、委員蘇清泉等18人、委員徐欣瑩等24人、委員郭昱晴等19人、委員王美惠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郭國文等18人、委員吳沛憶等17人、委員葛如鈞等16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林思銘等22人、委員賴士葆等25人、委員黃健豪等20人、委員陳素月等21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6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18人、委員顏寬恒等17人、委員林月琴等17人、委員葉元之等20人、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陳超明等16人、委員丁學忠等18人、委員張智倫等17人、委員徐巧芯等23人、委員萬美玲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9人、委員翁曉玲等18人及委員陳俊宇等20人分別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0案併案審查報告

壹、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9人、委員陳超明等18人、委員羅明才等20人、委員廖偉翔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27人、委員許宇甄等22人、委員邱若華等17人、委員林俊憲等26人、委員王鴻薇等19人、委員李彥秀等16人、委員蘇清泉等18人、委員徐欣瑩等24人、委員郭昱晴等19人、委員王美惠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郭國文等18人、委員吳沛憶等17人、委員葛如鈞等16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林思銘等22人、委員賴士葆等25人、委員黃健豪等20人、委員陳素月等21人、委員伍麗華等Saidhai Tahovecahe16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18人、委員顏寬恒等17人、委員林月琴等17人、委員葉元之等20人、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陳超明等16人、委員丁學忠等18人、委員張智倫等17人、委員徐巧芯等23人、委員萬美玲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9人、委員翁曉玲等18人及委員陳俊宇等20人分別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0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2次會議(114.9.30)、第3會期第5次會議(114.3.14)、第8次會議(114.4.18)、第8次會議(114.4.18)、第8次會議(114.4.18)、第9次會議(114.4.25)、第9次會議(114.4.25)、第9次會議(114.4.25)、第10次會議(114.5.2)、第12次會議(114.5.16)、第13次會議(114.5.23)、第13次會議(114.5.23)、第14次會議(114.6.3)、第4會期第2次會議(114.9.30)、第4次會議(114.10.14)、第4次會議(114.10.14)、第4次會議(114.10.14)、第4次會議(114.10.14)、第4次會議(114.10.14)、第4次會議(114.10.14)、第5次會議(114.10.17)、第5次會議(114.10.17)、第6次會議(114.10.28)、第6次會議(114.10.28)、第7次會議(114.10.31)、第8次會議(114.11.7)、第8次會議(114.11.7)、第8次會議(114.11.7)、第9次會議(114.11.14)、第9次會議(114.11.14)、第9次會議(114.11.14)、第9次會議(114.11.14)、第9次會議(114.11.14)、第9次會議(114.11.14)、第9次會議(114.11.14)、第9次會議(114.11.14)、第9次會議(114.11.14)、第9次會議(114.11.14)、第10次會議(114.11.21)、第11次會議(114.11.28)報告後,均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本會爰於114115日及124日舉行第11屆第4會期第6次及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審查,會議由林召集委員思銘擔任主席,財政部部長莊翠雲、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專門委員趙晉緯、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署長邱求慧、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副司長吳希文、環境部大氣環境司簡任技正呂澄洋及法務部法制司調部辦事檢察官楊石宇等應邀列席說明、備詢。

貳、行政院及委員提案要旨:

一、行政院書面提案要旨:

使用牌照稅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三十四年六月十一日制定公布,迄今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為節能減碳,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以利我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以下簡稱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達成政府一百十九年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及實現二○五○淨零排放,爰擬具本法第五條修正草案,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延長五年,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委員邱鎮軍等19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電動車免牌照稅政策將於2025年底到期恢復徵稅,然而我國電動車的普及目標尚未達成,且近年來電動車發展仍遭遇充電樁成長不成比例及家用充電樁設置昂貴且耗時等瓶頸問題。為持續提升市場接受度,免稅政策仍具有重要導引作用,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再繼續延長免稅政策五年,以持續提升電動車發展,促進淨零碳排目標之達成。

三、委員陳超明等18人提案要旨:

鑑於電動車免牌照稅政策,將在一百十四年底恢復徵稅,然而我國電動車的普及目標尚未達成,若貿然取消優惠,恐影響民眾購買意願,進而影響我國交通運輸朝向低碳轉型之政策目標,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延長減徵期限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達成環境永續與經濟發展之雙贏目標。

四、委員羅明才等20人提案要旨:

考量國內購置電動車輛之占比仍低,去(113)年國內電動車銷售約3.8萬輛,僅佔全部新車45.78萬輛中的8.3%,電動機車總銷量為78,928輛,占機車總市場(752,628輛)的10.48%,與國發會「2030年新售電動車及電動機車占比達30%35%」的目標有明顯差距。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日益嚴重,節能減碳刻不容緩,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延長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優惠期限自今(114)年底到1191231日,以持續鼓勵國人購買低污染、高效能之電動車輛,打造潔淨家園,實踐永續發展目標。

五、委員廖偉翔等19人提案要旨:

鑒於電動車牌照稅免稅政策將於114年年底到期,惟我國電動汽機車推廣效果停滯,距離2050淨零碳排路徑目標甚遠。為賡續鼓勵民眾購買電動汽機車及推展相關設備,以符合節能減碳及促進綠色消費之推行,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為避免增加電動車使用者之成本,賡續鼓勵民眾購買電動汽機車及業者投入建設相關設備,應延長免收牌照稅期限六年。

六、委員楊瓊瓔等27人提案要旨:

為推動綠色交通、提升新能源車輛普及率,政府針對電動車輛提供使用牌照稅減免優惠,並多次延長優惠期限,以鼓勵民眾轉向低碳運具。然而,現行減免規定即將屆期,而電動車市場仍處於推廣階段,考量購置成本仍高、充電基礎設施尚未普及,若貿然取消優惠,恐影響民眾購買意願,進而影響我國交通運輸朝向低碳轉型之政策目標。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延長減徵期限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達成環境永續與經濟發展之雙贏目標。

七、委員許宇甄等22人提案要旨:

鑑於現行規定,電動車輛之使用牌照稅減免措施將於2025年底屆滿,惟我國電動車普及率尚未達成預期目標,且近年來電動車發展面臨充電樁增設與使用未成比例、家用充電樁建設成本高昂且申請程序繁瑣等問題,影響市場接受度,因此延長電動車免徵使用牌照措施五年,以確保電動車產業發展動能,並加速綠色運輸轉型,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八、委員邱若華等17人提案要旨:

鑒於為因應2050年淨零碳排目標,降低汽機車產業碳排量為重要政策項目之一,政府提倡電動車藉此達成上開目標,查經濟部統計資料,傳統燃油車掛牌數,數年連續下修,近5年平均年率退幅度達3.7%,顯示在使用牌照稅降低電動汽機車稅率,鼓勵民眾採購電動汽機車政策之推動有其初步成效可言,今年前10個月之汽車掛牌數字,燃油汽車占有率僅66.1%,電動汽車則是從2020年占比站上兩位數後依然陸續成長,目前佔有率已有33.9%,為繼續維持此政策力道,鼓勵國人更換電動汽機車,達到淨零碳排之目標,讓生活環境更趨美好,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九、委員林俊憲等26人提案要旨:

為促進低碳交通發展,加速我國電動車輛之普及,政府自前期起即針對電動車輛提供使用牌照稅之減免措施,以引導民眾選用低碳運具,支持交通運輸系統之永續轉型。惟現行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將於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屆期將恢復徵稅。考量我國電動車普及率尚未達成預期目標,若貿然取消稅負優惠,恐將抑制消費者購車意願,不利於綠色運輸發展與低碳轉型政策之推動。爰此,為確保電動車產業發展動能,強化政策推動效果,並穩健銜接產業轉型進程,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委員王鴻薇等19人提案要旨:

考量國內購置電動車輛之占比仍低,電動車輛減免使用牌照稅期限將於今(114)年底屆滿,然國內小客車及機車電動化進度緩慢,截至1137月底止,市售比則分別僅8.79%9.90%,還不足114年運具電動化目標(市售比電動小客車10%、電動機車20%)。為持續鼓勵國人購買低污染、高效能之電動車輛,支持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且延長免徵使用牌照稅政策對提升市場接受度亦具有效果,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延長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優惠期限自今(114)年底到1191231日。

十一、委員李彥秀等16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電動車免徵使用牌照稅政策將於民國1141231日到期,據經濟部統計,1131月至10月國內電動汽車銷售僅占新車市場8%、電動機車約13%,遠低於國發會所設定於119年分別銷售達30%35%的目標,為繼續推動電動車普及,延長電動車免稅期不僅能降低消費者持有成本,還有助於吸引國際投資、促進電池與充電產業發展,並與泰國、新加坡等國之稅務優惠政策競爭,強化台灣綠能交通競爭力,且配合電動車之燃料費徵收時程擬於120年上路,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優惠延長至民國1191231日,以實現潔淨家園願景,達成永續發展目標。

十二、委員蘇清泉等18人提案要旨:

為推動綠色交通及提升新能源車輛普及率,政府持續透過《使用牌照稅法》提供電動車輛稅制優惠,並多次延長減免期限以促進低碳運具轉型。現行電動車輛使用牌照稅減免措施原定於2025年底屆滿,然因市場普及率尚未達成預期目標,且仍面臨充電基礎設施不足、家用充電樁建設成本高昂及申請程序繁瑣等結構性瓶頸,若驟然取消優惠將影響民眾購置意願,不利交通領域淨零碳排政策推進。為確保產業發展動能並加速綠色運輸轉型,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延長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措施至20301231日。此舉旨在緩解車主經濟負擔、完善充電網絡建設之過渡期配套,同時強化政策誘因以提升市場接受度,俾利實現環境永續與能源轉型之雙重目標。

十三、委員徐欣瑩等24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國內電動車普及率仍然過低,而現行電動車免徵牌照稅期限即將在114年年底到期,為有效刺激新能源車市場,促進產業技術創新,並推進國家永續發展與淨零排放目標,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延長電動車輛免徵牌照稅優惠期限5年。

十四、委員郭昱晴等19人提案要旨:

為推動節能減碳、鼓勵使用低污染車輛,並加速我國電動車普及,以達成二○五○淨零排放目標,政府先前已對電動車輛提供使用牌照稅免徵措施,引導民眾選用低碳運具,支持交通運輸永續轉型。惟現行免徵規定將於一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若屆期恢復徵稅,恐抑制消費者購車意願,不利綠色運輸及產業發展。為持續確保政策成效,並穩健銜接轉型進程,延長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至一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五、委員王美惠等19人提案要旨:

為達成節能減碳政策目標,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並促進國內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以下簡稱電動車輛)之產業發展,支持政府推動運具電動化及二○五○淨零排放目標,有必要持續給予租稅誘因,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加速推動我國運具電動化及減碳目標之達成。

十六、委員李坤城等18人提案要旨:

為節能減碳,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以利我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達成政府一百十九年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及實現二○五○淨零排放,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延長五年,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十七、委員羅廷瑋等17人提案要旨:

鑑於為推動綠色交通並降低化石燃料使用,政府透過貨物稅減免政策,鼓勵民眾選購純電動車輛,為持續推動節能減碳與符合減排政策,比照新購小型汽機車減徵貨物稅措施之期限,延長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就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五年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八、委員郭國文等18人提案要旨:

為落實政府2050淨零碳排目標,持續推動運具電動化,鼓勵民眾使用全電動車輛,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直轄市及縣市得免徵電動車使用牌照稅之期限延長至1191231日。

十九、委員吳沛憶等17人提案要旨:

為推動節能減碳、鼓勵民眾使用低汙染車輛並推動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以利達成二○五○淨零排放目標,特延長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期限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委員葛如鈞等16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使用牌照稅法自民國三十四年六月十一日制定公布以來,已歷經多次修正。考量我國二○五○淨零目標規劃六大部門分頭進行,其中運輸部門雖已規劃運具電動化及無碳化,然其進程與速度仍過於緩慢,其中電動小客車市售比約7.9%,雖預計可達成今年度市售比10%目標,但仍需有足夠誘因與動力,始得朝向下一階段目標持續推進;而電動機車目前市售比僅4.7%,與二○二五年度目標20%仍有不小差距,更是亟需相關政策配套,以利後續推行。為促進節能減碳,並進一步達成二○五○淨零目標,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一、委員沈發惠等17人提案要旨:

為強化節能減碳政策、鼓勵民眾採用低污染運具,並促進純電動機動車輛(下稱電動車輛)產業發展,以符合政府運具電動化的階段性目標並邁向2050年淨零排放,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期限,再延長4年至民國1181231日止。

二十二、委員林思銘等22人提案要旨:

鑑於截至2024年底,國內電動小客車普及率僅1.33%,市售比為9.32%,雖與2025年的1.4%10%之目標相差不遠,但仍有成長空間。且交通部調查也發現,也僅27.8%機車族有意換購電動機車,所以可看出電動汽機車之滲透與使用率,仍然偏低。故為達節能減碳,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以利推動,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機車輛與相關產業之發展,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延長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之優惠期限。

二十三、委員賴士葆等25人提案要旨:

有鑒於交通部配合淨零排放目標,推動電動車普及新售小客車與機車全面電動化目標邁進,據審計部的中央政府總決算報告指出,電動車市占率仍顯不足,恐影響長期電動車執行成效,為持續推動道路車輛低碳化,有再延長免徵使用牌照稅五年租稅優惠之必要,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十四、委員黃健豪等20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現行完全使用電能之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措施將於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期,為持續鼓勵民眾使用低汙染車輛並推動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推動節能減碳,以利達成二○五○淨零排放目標,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延長電動車輛免徵牌照稅優惠期限五年。

二十五、委員陳素月等21人提案要旨:

為鼓勵民眾購買低污染車輛,落實節能減碳,實現二○五○淨零排放之政策願景並達成一百十九年運具電動化之階段性目標,政府對電動車輛提供免徵使用牌照稅之優惠,以帶動與提升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惟相關減免措施將於今年底屆期,為繼續鼓勵民眾購置電動車輛,確保政府政策得以延續,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延長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十六、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6人提案要旨:

使用牌照稅法自三十四年制定以來,歷經多次修正,現行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為持續推動節能減碳,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並配合政府一百十九年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及二○五○淨零排放願景,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期限延長五年,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十七、委員馬文君等16人提案要旨:

鑑於我國為落實節能減碳、推動交通運具電動化及邁向2050淨零排放之政策目標,政府自實施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以來,確實有助於鼓勵民眾購置低污染車輛。惟目前電動車輛(含汽、機車)整體普及率仍偏低,現行減免規定即將屆期,為持續鼓勵民眾購置電動車輛,促進低碳交通發展,並確保政策推動之延續性與穩定性,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延長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優惠期限至民國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十八、委員羅美玲等18人提案要旨:

為節能減碳,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以利我國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達成政府一百十九年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及實現二○五○淨零排放,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延長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十九、委員顏寬恒等17人提案要旨:

為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並配合政府整體政策在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以利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進而達成政府運具電動化階段目標,實現「2050淨零碳排」,同時現行免稅措施將於今年底到期,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十、委員林月琴等17人提案要旨:

使用牌照稅法於三十四年六月十一日制定公布,迄今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為節能減碳,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以利我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以下簡稱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達成政府一百十九年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及實現二○五○淨零排放,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延長五年,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十一、委員葉元之等20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我國車輛電動化進度緩慢,113年國內電動車輛銷售僅占新車之8.3%,電動機車亦僅占機車總市場銷售之10.48%,尚未達國發會設定119年銷售達30%35%之目標,為持續推動綠能運具發展,並促進我國電動車產業鏈之競爭力,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優惠延長至中華民國1191231日,以鼓勵國人汰換率低汙染之運具,促成電動車普及率上升。

三十二、委員徐富癸等17人提案要旨:

為實踐2050淨零碳排之目標,鼓勵民眾購買低汙染車輛,並兼顧電動車與燃油車產業平衡發展,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十三、委員陳超明等16人提案要旨:

鑑於電動車免牌照稅政策,將在一百十四年底恢復徵稅,然我國電動車的普及目標尚未達成,若貿然取消優惠,恐影響民眾購買意願,進而影響我國交通運輸朝向低碳轉型之政策目標;另考量前揭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係影響地方政府之稅收,應由中央能源主管機關補足。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以達成環境永續、經濟發展及保障地方政府稅收盈實。

三十四、委員丁學忠等18人提案要旨:

為達成低碳及淨零政策,提高電動車輛比例及相關產業推動,應延長相關稅率優惠。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延長五年,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十五、委員張智倫等17人提案要旨:

鑒於電動車輛稅賦減免措施推動多年,已有效提升民眾使用意願,並對淨零減碳與產業發展產生正面效益。惟現行《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所定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即將屆滿,若未延長,恐不利於產業穩定發展及達成淨零減碳目標。為維持購買誘因並確保減碳目標持續推動,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十六、委員徐巧芯等23人提案要旨:

鑑於政府透過貨物稅減免措施鼓勵民眾選購純電動車,以推動運具電動化、達成淨零排放目標且有一定成效,為持續促進節能減碳並配合減排政策,故比照新購小型汽機車減徵貨物稅措施之期限,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期限延長至民國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十七、委員萬美玲等18人提案要旨:

為推行減碳政策、達成環境永續,應鼓勵民眾使用綠色交通、提升新能源車輛普及率。政府針對電動車輛提供使用牌照稅減免優惠政策推行多時,更多次延長優惠期限,以鼓勵民眾選擇低碳運輸工具。現行減免政策又即將屆期,而電動車市場仍處於推廣階段,購置成本仍高、充電基礎設施尚未普及,為使我國有效降低交通工具排碳量,並延續綠色交通減免政策,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延長減徵期限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達成環境永續與經濟發展之雙贏目標。

三十八、委員洪孟楷等19人提案要旨:

鑑於國內電動車普及率仍然過低,現行電動車免徵牌照稅期限即將在114年年底到期,為降低消費者持有成本,吸引國際投資、促進電池與充電相關產業發展,延長電動車免稅期可有效刺激新能源車市場,促進產業技術創新,進而推進國家永續發展,且為達成我國二○五○淨零目標,鼓勵各地方政府統一減免標準,並落實財政紀律,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十九、委員翁曉玲等18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為實現政府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近年持續透過減免貨物稅及使用牌照稅等措施,鼓勵民眾選購純電動車輛,以加速交通運具電動化之推動。惟現行電動車免徵使用牌照稅之優惠將於年底屆期,因此為持續推動淨零轉型。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五條第二項將免徵牌照稅之實施日期由原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延長到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四十、委員陳俊宇等20人提案要旨:

為推動國家整體節能減碳政策,並鼓勵民眾選擇低污染之交通工具,政府自先前即授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隨著電動車產業快速發展,相關設施與市場仍需持續完善,且現行免稅優惠對提升民眾購置意願及減輕使用成本具有實質效果,為確保政策推動之延續性,並協助我國達成運具電動化之目標,進而邁向2050淨零排放,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參、各機關就行政院及委員提案提出說明及回應:

()財政部部長莊翠雲: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修正重點

為達成政府119年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及實現2050淨零排放願景,並考量燃油車輛與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下稱電動車)為相互替代之產品,為期產業衡平發展,參採11495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實施期限,延長電動車免徵使用牌照稅實施期限5年,至1191231日,屆期併同檢討我國車輛產業及淨零排放政策。

()預期效益

延長電動車免稅措施實施期限,可減輕民眾行的負擔,鼓勵民眾選擇購買低污染車輛,提升電動車普及率,並兼顧車輛產業之發展,對整體產業、社會及生活環境均具正面效益。

二、大院各委員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修正草案各委員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修正草案,修正意旨與行政院版本大致相同,謹就部分委員提案作以下說明:

()廖委員偉翔等19人、李委員彥秀等16人及徐委員欣瑩等24人分別建議延長電動車免徵使用牌照稅年限至120年底、授權行政院得延長電動車免徵使用牌照稅年限及電動車限額免稅部分,考量租稅優惠應以達成合理政策目的為限,而電動車是否免徵使用牌照稅涉整體汽車產業政策及運具電動化目標,且11495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購買新燃油小型汽車及汰舊換新車輛減徵退還貨物稅新臺幣5萬元之施行期間訂為1191231日,爰宜由主管機關(經濟部)於屆期前,併同評估延長實施年限必要性,再適時研議修法。另為達成政府119年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電動小客車市售比達到30%),以利我國電動車產業發展,尚不宜限制電動車免稅額度,爰建議以行政院版本推動。

()廖委員先翔等17人建議修正使用牌照稅課徵標準,改按車輛價格及年份課徵部分,考量本項租稅優惠係為降低民眾使用電動車之成本,縮小與使用燃油汽車成本之差異,而車輛價格取決於市場供需及造車技術,車輛折舊與使用及保養情形更為相關,與年份未必全然相關,倘據以訂定課徵標準,易生爭議。

三、大院各委員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修正草案

()廖委員偉翔等17人建議增列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所有,供身心障礙者(下稱身障者)使用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刪除身障者二親等以內親屬需同一戶籍之要件及明定施行日期,以及鍾委員佳濱等16人建議就年滿65歲身障者之同一戶籍親屬(不限二親等)所有,供身障者使用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部分,考量同居事實認定困難,恐產生徵納爭議,並造成身障者之親屬間競相申請免稅,易滋生租稅優惠浮濫情形。另徵詢地方政府意見,均表示恐產生形式同居或僅聲稱同居規避稅負情事,且現行供身障者使用車輛之免稅規定,已兼顧照顧身障者之需求,不宜擴大免稅範圍,以免增加地方稅稽徵機關同仁查核負荷及影響地方政府財源。

()牛委員煦庭等17人建議身障者同性婚姻配偶之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部分,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第22條規定及第5條立法說明,同性婚姻關係之一方,與他方之血親並未成立姻親關係,無準用民法有關扶養義務規定之情形,與現行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供身障者使用車輛免稅,係以同一戶籍二親等親屬負有照顧義務之情形不同。另徵詢地方政府意見,認為親屬關係仍應依民法規定認定,多數表示不宜再擴大免稅範圍。

()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議供長期照顧(下稱長照)需求之身心失能者(下稱失能者)使用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部分,依現行使用牌照稅法規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失能者使用之車輛及社會福利團體(機構)載送失能者之車輛,已可免徵使用牌照稅;又使用牌照稅為地方政府重要收入,擴大免稅範圍,恐影響其建設財源。另徵詢地方政府意見,多數地方政府表示,現行長照服務已提供完整服務內容,且影響地方財政甚鉅,尚不宜擴大免稅範圍;經徵詢衛生福利部意見,長照給付對象近5成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可疊加使用復康巴士,另入住住宿式機構之失能者,則由該機構車輛載送或預約復康巴士載送,現行長照服務內容已包含長照個案使用目的較高之基本交通需求(包括接送就醫、復健及到社區式服務類長照機構等服務)。

()綜上,現行使用牌照稅法免徵規定及長照服務內容,已提供需長照服務者相關優惠措施,足資運用,基於兼顧地方財政考量,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經濟部書面報告:

一、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現行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自1101230日公布修正延長減免年限至本(114)年1231日,搭配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貨物稅減徵政策,供購置電動車輛賦稅減免,有助提高電動運具數量及市售比。

()本次修正草案擬展延施行年限至1191231日,除加速推動電動汽車及機車新車領牌,同時具有提升電動車相關產業產值、創造國內就業機會、減少二氧化碳排放及節省燃油使用等綜合成效。

()除了租稅優惠之鼓勵政策外,經濟部亦投入產業輔導預算,輔導產業研發新技術、開發新產品,以推動電動車產業的發展,例如成功協助鴻華先進自行研發、製造及販售國產電動小客車Model C並於113年初上市,至本年9月止累積領牌9,713輛,預計今年底再推出全新國產電動小客車Model B。另經濟部亦促成鴻海集團於和發產業園區興建GWh等級車用電池芯廠並已量產交貨供國內電動巴士及物流車廠採用。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業於本(114)年108日邀集國內車輛相關公協會、商會以及車廠、代理商等辦理本次修正草案公聽會,各出席單位均表示本修正草案有利加速國內電動車輛領牌上路並協助國內電動車輛產業發展,支持本修正草案。

二、結論

國內車輛產業正面臨電動化之轉型挑戰,經濟部支持繼續展延使用牌照稅免徵措施,將有助於降低電動車輛購置成本、提高民眾使用意願、促進國內外企業在臺投資、加速投入電動車輛產品研發製造並加速國內傳統車輛零組件業者升級轉型。

()衛生福利部書面報告:

一、修正重點

()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為擴大照顧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對供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用以代步之交通工具,比照本法照顧身心障礙者之意旨,列入免稅範圍,爰此增訂第7條第1項第12款。

()委員牛煦庭等17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身心障礙者之親屬使用牌照稅免徵資格應包含「成立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條關係之人就同一戶籍對方二親等以內親屬」,爰此修訂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

()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身心障礙者若年滿六十五歲,就無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適用之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之親屬,不受二親等之限制,一併適用牌照稅免徵資格,爰此,修訂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

()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身心障礙者之親屬使用牌照稅免徵資格應包含「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爰此,修訂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

二、衛生福利部對上開草案意見

()有關增訂第7條第1項第12款,「供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使用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一節:

1.衛生福利部自107年起實施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制度,考量長照需要者移動之不便性,並鼓勵社會參與,現行長照服務已針對長照給付對象提供包括從住家接送到醫療院所就醫、定期式復健或透析治療及到社區式服務類長照機構的接送服務,可滿足長照使用對象基本交通的需求。另截至113年底計有558,071名長照給付對象,其中近5成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可疊加使用復康巴士,以滿足就醫、就學、就業、洽公及參與社區活動等多元需求,且適用牌照稅減免在案。

2.有關入住住宿式機構之失能者,機構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2條於機構內提供各項服務,倘有醫事、緊急就醫或其他社會參與等需要,主要由住宿式機構本身車輛或連結相關資源辦理。

3.現行長照需要評估係由民眾向縣市照顧管理中心(下稱照管中心)提出申請,並由照管中心照顧管理專員按「照顧管理評估量表」,且依面訪案家之實際狀況鍵入個人資訊後,產出長照需要等級為第2-8級者,即符合長照服務對象,爰針對民眾黨團修法提案增訂第7條第1項第12款文字建議修改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符合長期照顧服務資格者,因長期照顧需求,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親屬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使用之車輛,以一輛為限……」。

4.綜上,經綜合考量現行使用牌照稅法免徵規定、現行長照交通接送服務內容已包含長照個案使用目的較高之就醫、復健及社區式服務類長照機構之接送需求,又現行長照給付對象中已有近五成比例之個案同時具有身心障礙者資格,前開對象於得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車輛數規定係僅能擇一抑或疊加適用,建議宜由財政部審慎評估,衛生福利部尊重大院審議結果。

()有關修訂第7條第1項第8款「身心障礙者之親屬使用牌照稅免徵資格」一節:

有關委員所提之建議,旨在擴大身心障礙者之實際家庭照顧者使用交通工具之權益,減輕其家庭照顧負擔,立意良善。惟使用牌照稅法之主管機關為財政部,建議由該部審慎評估,衛生福利部尊重大院審議結果。

肆、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詢答及大體討論後,對法案進行審查,經在場委員充分溝通及協商,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一、第五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二、通過附帶決議1項:

請衛生福利部及財政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強化復康巴士及長照交通車量能及減輕長照家庭接送負擔之計畫。

提案人:吳秉叡  黃珊珊  郭國文  王世堅  賴惠員  鍾佳濱  李坤城  林思銘  賴士葆  

伍、爰經決議:

一、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二、本案於院會進行二讀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林召集委員思銘補充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