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3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2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時17分、10時至11時41分、下午2時30分至4時35分
12月16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9時38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陳培瑜 羅智強 陳昭姿 林國成 麥玉珍 劉書彬 邱議瑩 蘇巧慧 蔡易餘 盧縣一 顏寬恒 鄭天財Sra Kacaw 李昆澤 洪孟楷 陳亭妃 林倩綺 王美惠 張智倫 林沛祥 王正旭 陳菁徽 王育敏 郭國文 徐富癸 黃 捷 陳雪生 林岱樺 牛煦庭 賴士葆 沈發惠 王鴻薇 黃建賓 蘇清泉 陳秀寳 柯志恩 陳冠廷 張啓楷 何欣純 陳玉珍 王定宇 楊瓊瓔 王世堅 吳琪銘 吳秉叡 李柏毅 林宜瑾 王義川 林俊憲 林楚茵 許智傑 柯建銘 林月琴 莊瑞雄 陳俊宇 劉建國 陳 瑩 賴惠員 羅明才 張宏陸 范 雲 吳思瑤 黃秀芳 邱鎮軍 許宇甄 丁學忠 陳永康 吳沛憶 邱若華 翁曉玲 謝龍介 傅崐萁 林德福 黃 仁 張嘉郡 魯明哲 鍾佳濱 韓國瑜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涂權吉 林淑芬 鄭正鈐 沈伯洋 徐欣瑩 馬文君 徐巧芯 陳素月 葉元之 林思銘 黃國昌 黃健豪 廖偉翔 廖先翔 林憶君 呂玉玲 蔡其昌 李彥秀 萬美玲 李坤城 吳宗憲 黃珊珊 游 顥 葛如鈞 賴瑞隆 高金素梅 羅廷瑋 邱志偉 陳超明 羅美玲 謝衣鳯 張雅琳 江啟臣
委員出席 112人
請假委員 楊 曜
委員請假 1人
主 席 |
院長 |
韓國瑜(12月12日上午、下午2時30分至3時47分、3時52分至4時3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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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院長 |
江啟臣(12月12日下午3時47分至3時52分、12月16日) |
列 席 |
秘書長 |
周萬來(12月12日上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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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秘書長 |
張裕榮(12月12日下午、12月16日) |
記 錄 |
議事處處長 |
高百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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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處長 |
吳東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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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審 |
李彥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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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
黃建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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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處處長 |
蘇顯星 |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2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7人擬具「軍事教育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1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陳菁徽等23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七、本院委員陳菁徽等23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八、本院委員陳菁徽等23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7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7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十三、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8人擬具「外送平臺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十四、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森林法第二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6人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政務人員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0人擬具「政治獻金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9人擬具「鐵路法增訂第六十八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7人擬具「醫師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三及第四十一條之八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6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二十六、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委員張嘉郡等18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三十、本院委員張嘉郡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委員張嘉郡等19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9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9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8人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7人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三十七條、第五十八條之一及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本院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十條之一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森林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一、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國家公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二、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十三、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五、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癌症防治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六、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7人擬具「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四十七、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7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八、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九、行政院函請審議「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及第一百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二、第七條之三及第七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增列部分)
五十一、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二、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三、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6人擬具「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四、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五、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六、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1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七、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八、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九、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1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一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六十一、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8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六十二、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8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十三、本院委員王正旭等20人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四、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9人擬具「藥害救濟法第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五、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8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六、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8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七、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八、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九、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七十、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七十一、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七十二、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七十四、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七十五、行政院函請審議「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藥害救濟法第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六、本院國民黨黨團函,為該黨團原推舉之蕭旭岑請辭「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第8屆董事、監察人審查委員會」委員,推舉許良源遞補,請查照案。
討論事項
一、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事項第178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司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決議:復議案不通過。本案報告事項照原作決定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
二、(一)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賴總統宣稱「2027年中共武統準備說」,引發國人高度疑慮與恐慌,賴總統同時拋出8年高達1.25兆元天價軍購預算,含後續維修總經費將達4.5兆元,對台灣民生、經濟發展造成重大排擠,令人不禁懷疑是否刻意塑造恐慌氛圍,藉此合理化高額軍購預算與選舉政治操作。賴政府提出1.25兆元的史上最高天價軍購案,居然採用國際投書的方式昭告天下,如此重大國家決策竟「出口轉內銷」,對代表全國最高民意的國會毫不尊重,民主制度監督制衡已蕩然無存,是國家憲政重大危機。對於保家衛國,捍衛民主自由的國防軍購,國會當然支持。但軍購內容不透明,包含多項尚未成熟的軍備、時程不可控的國際採購,以及缺乏戰略驗證的項目,恐造成巨額浪費,嚴重排擠教育、社福、兒福及經濟發展各項建設支出,可能使戰力出現結構性錯置,反而危害國安;更遑論之前已支付6,600億元採購的軍購均未如期交付,其中66架F-16V戰機居然一架也沒有交貨,此巨額軍購將對國家財政形成十年以上的負擔,未來政府與人民都必須承擔後果,若未經嚴格審查,恐使國家債務急速惡化,壓縮民生與公共建設需求。國民黨黨團支持國防,但不支持凱子軍購,更不支持挑釁造成的戰爭。巨額軍購非例行年度國防預算,而是跨越2任總統、綁死8年的特別軍購,是否符合台灣安全所必須?抑或徒增引戰風險將台灣變成以色列、烏克蘭模式?賴總統必須向國會向全體人民說清楚、講明白。為避免政府藉武統論操弄恐慌、藉軍購包裹式編列預算規避監督,實踐賴總統參選總統電視辯論會公開表達願赴國會國情報告的承諾,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規定,邀請賴清德總統赴立法院就攸關國家安全之重大國安事項及天價軍購提出國情報告,並接受委員諮詢,以釋群疑,落實憲法賦予國會的監督權。」請公決案。
(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之國防預算已編列高達新台幣9,495億元,較去年度相比暴增1,768億,漲幅達16%,超過我國GDP3%,而於總預算尚未審議前,賴清德總統又以投書美國媒體方式,逕行宣布將對美武器採購特別預算,支出總規模高達1.25兆元,總統並宣示未來國防支出將急速提升至GDP之5%,該政策方向不僅在財政規模上史無前例,更將構成對國家財政結構與公共資源配置之重大轉向。惟此攸關全民利益之重大公共政策,總統與行政院院長卻未循既有國會溝通或正式行政程序向國人揭示,反在投書外媒並刊出後,才在巨大反彈聲浪與壓力下召開記者會向國人「補充說明」。更有甚者,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於總統投書前,更屢屢在答覆立委聲稱其從未見相關規劃內容,顯然刻意欺瞞國會、意圖規避監督,嚴重侵蝕民主政治之程序正義與透明原則。賴清德總統於11月26日「守護民主台灣國安行動方案」之記者會中,以「2027年中共將攻台」作為我國軍費必須大幅擴張之重要論述基礎,此說法與美方國會近期報告內容存有不小落差,總統發言引發國人恐慌。賴清德總統身為國家領袖,發言與發布國家重大政策前,應基於可受驗證之資訊向國人清楚說明其判斷依據,而非以簡化甚至渲染之敘事製造社會緊張,更不應在國人知情權遭蒙蔽狀況下,被威脅同意鉅額預算支出。此外,近年來多項對美軍購計畫一再延宕交付,項目金額水漲船高,中央政府卻在前期採購延宕,戰力未形成前一再追加預算,違背國防採購基本原則外,更使我國財政支出大幅向國防傾斜,排擠壓縮民生、福利乃至於教育支出,政府舉債攀升造成長期財政負擔與財政黑洞,永續性不足更恐加劇世代不公,如何在國防安全與民生經濟發展間取得平衡,仍有賴總統向國人與國會清楚說明,以安民心。政府可以有政策選擇,但不能缺乏問責;國家安全應回歸專業,而非以片面甚至不實資訊操作恐懼動員,甚至讓國會與國人一再淪為獲知國家重大政策資訊的「最後知情者」。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於審議『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暨特別預算案』前,應請賴清德總統履行2023年12月30日於總統候選人電視辯論會所作之承諾:『總統都有義務應立法院的要求到國會進行國情報告,接受立法委員的國情諮詢』,至立法院就國家安全、兩岸情勢、對美軍購與國防預算規劃進行國情報告,並接受立法委員之諮詢。」請公決案。
(以上二案均逕付二讀)
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負責召集協商。
三、(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31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6人、委員張嘉郡等23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鎮軍等25人、國民黨黨團分別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2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健豪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傅崐萁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25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建賓等16人、委員陳玉珍等16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20人、委員林思銘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27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羅廷瑋等22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廖先翔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至第(六)案均逕付二讀;以上六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三條及第八條均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均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並於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經記名表決結果,均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2)至(4)】;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全案並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5);嗣經復議,復議案不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6)】〕
四、(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9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1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健豪等20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9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建賓等16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廖先翔等22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丁學忠等19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7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6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八)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第(二)案至第(八)案均逕付二讀;以上八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三條及第九條均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均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並於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填入「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7)至(9)】;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全案並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0);嗣經復議,復議案不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1)】〕
五、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徐欣瑩等18人、委員陳俊宇等20人、委員李昆澤等19人分別擬具「技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及委員林俊憲等21人分別擬具「技師法第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技師法第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六、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19人、委員黃捷等21人、委員邱鎮軍等21人、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沈伯洋等18人、委員蔡易餘等17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陳素月等21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17人、委員邱若華等17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何欣純等18人、委員徐富癸等18人、委員吳琪銘等16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洪孟楷等25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王鴻薇等17人、委員張宏陸等17人分別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宜瑾等22人擬具「電信管理法增訂第七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七十二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委員林宜瑾等提案第七十二條之二條文,不予增訂;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七、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美惠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7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沈伯洋等18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陳素月等21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邱若華等18人、委員邱鎮軍等20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何欣純等18人、委員羅美玲等17人、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吳琪銘等16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委員林俊憲等23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張宏陸等19人分別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氣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一條及第二條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委員張雅琳等提案第四條之一至第四條之三條文,均不予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八、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19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邱鎮軍等23人、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沈伯洋等19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陳素月等21人、委員陳秀寳等17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17人、委員邱若華等16人、委員何欣純等19人、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吳琪銘等16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及委員張宏陸等19人分別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商港法增訂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並將第十五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三讀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九、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蔡其昌等22人、委員王美惠等21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黃捷等16人、委員徐富癸等16人、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沈伯洋等19人、委員蔡易餘等17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陳素月等21人、委員陳秀寳等17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17人、委員邱鎮軍等22人、委員何欣純等18人、委員羅美玲等18人、委員吳琪銘等16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張宏陸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分別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蘇巧慧等18人擬具「船舶法第八條及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船舶法增訂第八條之一、第十條之一、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八十九條之一條文;並將第七十二條、第八十二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一條、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之三、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至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至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二條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委員徐富癸等提案第八條之一、第八條之二、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七十一條之一、第八章之一章名、第八十三條之一、第八十九條之一、第八十九條之三、第九十八條之一及委員蔡其昌等提案第一百零一條之二條文,均不予增訂;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
十、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2次會議報告事項第55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決議:另定期處理。
十一、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2次會議報告事項第45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決議:另定期處理。
十二、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2次會議報告事項第53案及第54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決議:另定期處理。
其他事項
壹、本次會議議事日程照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通過;有關報告事項記載於議事錄順序,授權議事處調整。【黨團依本院議事成例分別對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提出異議:
一、報告事項
(一)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次會議報告事項及質詢事項,僅限列議程草案所列第1案至第50案議案及下表所列26案。
附
表
序號 |
案名 |
一 |
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二 |
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三 |
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6人擬具「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四 |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五 |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六 |
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1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七 |
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八 |
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九 |
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十 |
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1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一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十一 |
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8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十二 |
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8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十三 |
本院委員王正旭等20人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十四 |
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9人擬具「藥害救濟法第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十五 |
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8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十六 |
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8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十七 |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 |
十八 |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十九 |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二十 |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二十一 |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二十二 |
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二十三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二十四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二十五 |
行政院函請審議「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藥害救濟法第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十六 |
本院國民黨黨團函,為該黨團原推舉之蕭旭岑請辭「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第8屆董事、監察人審查委員會」委員,推舉許良源遞補,請查照案。 |
(
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次會議報告事項及質詢事項,僅限列議程草案所列第1案至第50案議案及下表所列26案。
附表
序 |
案名 |
1 |
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 |
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 |
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6人擬具「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 |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5 |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6 |
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1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7 |
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8 |
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9 |
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0 |
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1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一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1 |
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8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2 |
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8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3 |
本院委員王正旭等20人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4 |
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9人擬具「藥害救濟法第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5 |
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8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6 |
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8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7 |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 |
18 |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9 |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0 |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1 |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2 |
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3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4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5 |
行政院函請審議「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藥害救濟法第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26 |
本院國民黨黨團函,為該黨團原推舉之蕭旭岑請辭「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第8屆董事、監察人審查委員會」委員,推舉許良源遞補,請查照案。 |
因
台灣民眾黨黨團之提議與國民黨黨團提議相同,一併處理,經記名表決結果,均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2)。
其他黨團之提議不再處理。
二、討論事項
(一)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次會議討論事項,僅限列如附表9案。
附表
案 |
案由 |
1 |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事項第178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司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
2 |
(一)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賴總統宣稱「2027中共武統準備說」,引發國人高度疑慮與恐慌,賴總統同時拋出8年高達1.25兆天價軍購預算,含後續維修總經費將達4.5兆,對台灣民生、經濟發展造成重大排擠,令人不禁懷疑是否刻意塑造恐慌氛圍,藉此合理化高額軍購預算與選舉政治操作。 賴政府提出1.25兆元的史上最高天價軍購案,居然採用國際投書的方式昭告天下,如此重大國家決策竟「出口轉內銷」,對代表全國最高民意的國會毫不尊重,民主制度監督制衡已蕩然無存,是國家憲政重大危機。 對於保家衛國,捍衛民主自由的國防軍購,國會當然支持。但軍購內容不透明,包含多項尚未成熟的軍備、時程不可控的國際採購,以及缺乏戰略驗證的項目,恐造成巨額浪費,嚴重排擠教育、社福、兒福及經濟發展各項建設支出,可能使戰力出現結構性錯置,反而危害國安;更遑論之前已支付6,600億採購的軍購均未如期交付,其中66架F-16V戰機居然一架也沒有交貨,此巨額軍購將對國家財政形成十年以上的負擔,未來政府與人民都必須承擔後果,若未經嚴格審查,恐使國家債務急速惡化,壓縮民生與公共建設需求。國民黨團支持國防,但不支持凱子軍購,更不支持挑釁造成的戰爭。巨額軍購非例行年度國防預算,而是跨越2任總統、綁死8年的特別軍購,是否符合台灣安全所必須?抑或徒增引戰風險將台灣變成以色列、烏克蘭模式?賴總統必須向國會向全體人民說清楚、講明白。 為避免政府藉武統論操弄恐慌、藉軍購包裹式編列預算規避監督,實踐賴總統參選總統電視辯論會公開表達願赴國會國情報告的承諾,爰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規定,邀請賴清德總統赴立法院就攸關國家安全之重大國安事項及天價軍購提出國情報告,並接受委員諮詢,以釋群疑,落實憲法賦予國會的監督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之國防預算已編列高達9,495億新台幣,較去年度相比暴增1,768億,漲幅達16%,超過我國GDP3%,而於總預算尚未審議前,賴清德總統又以投書美國媒體方式,逕行宣布將對美武器採購特別預算,支出總規模高達1.25兆元,總統並宣示未來國防支出將急速提升至GDP之5%,該政策方向不僅在財政規模上史無前例,更將構成對國家財政結構與公共資源配置之重大轉向。 惟此攸關全民利益之重大公共政策,總統與行政院長卻未循既有國會溝通或正式行政程序向國人揭示,反在投書外媒並刊出後,才在巨大反彈聲浪與壓力下召開記者會向國人「補充說明」。更有甚者,行政院長卓榮泰於總統投書前,更屢屢在答覆立委聲稱其從未見相關規畫內容,顯然刻意欺瞞國會、意圖規避監督,嚴重侵蝕民主政治之程序正義與透明原則。 賴清德總統於11月26日「守護民主台灣國安行動方案」之記者會中,以「2027年中共將攻台」作為我國軍費必須大幅擴張之重要論述基礎,此說法與美方國會近期報告內容存有不小落差,總統發言引發國人恐慌。賴清德總統身為國家領袖,發言與發布國家重大政策前,應基於可受驗證之資訊向國人清楚說明其判斷依據,而非以簡化甚至渲染之敘事製造社會緊張,更不應在國人知情權遭蒙蔽狀況下,被威脅同意鉅額預算支出。 此外,近年來多項對美軍購計畫一再延宕交付,項目金額水漲船高,中央政府卻在前期採購延宕,戰力未形成前一再追加預算,違背國防採購基本原則外,更使我國財政支出大幅向國防傾斜,排擠壓縮民生、福利乃至於教育支出,政府舉債攀升造成長期財政負擔與財政黑洞,永續性不足更恐加劇世代不公,如何在國防安全與民生經濟發展間取得平衡,仍有賴總統向國人與國會清楚說明,以安民心。 政府可以有政策選擇,但不能缺乏問責;國家安全應回歸專業,而非以片面甚至不實資訊操作恐懼動員,甚至讓國會與國人一再淪為獲知國家重大政策資訊的「最後知情者」。爰提案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於審議『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暨特別預算案』前,應請賴清德總統履行2023年12月30日於總統候選人電視辯論會所作之承諾所表示:『總統都有義務應立法院的要求到國會進行國情報告,接受立法委員的國情諮詢』,至立法院就國家安全、兩岸情勢、對美軍購與國防預算規劃進行國情報告,並接受立法委員之諮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3 |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31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6人、委員張嘉郡等23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鎮軍等25人、國民黨黨團分別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2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健豪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傅崐萁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25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建賓等16人、委員陳玉珍等16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20人、委員林思銘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27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羅廷瑋等22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廖先翔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 |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9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1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健豪等20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9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建賓等16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廖先翔等21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丁學忠等19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7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6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八)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5 |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徐欣瑩等18人、委員陳俊宇等20人、委員李昆澤等19人分別擬具「技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及委員林俊憲等21人分別擬具「技師法第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6 |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19人、委員黃捷等21人、委員邱鎮軍等21人、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沈伯洋等18人、委員蔡易餘等17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陳素月等21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17人、委員邱若華等17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何欣純等18人、委員徐富癸等18人、委員吳琪銘等16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洪孟楷等25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王鴻薇等17人、委員張宏陸等17人分別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宜瑾等22人擬具「電信管理法增訂第七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
7 |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美惠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7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沈伯洋等18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陳素月等21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邱若華等18人、委員邱鎮軍等20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何欣純等18人、委員羅美玲等17人、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吳琪銘等16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委員林俊憲等23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張宏陸等19人分別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氣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8 |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19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邱鎮軍等23人、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沈伯洋等19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陳素月等21人、委員陳秀寳等17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17人、委員邱若華等16人、委員何欣純等19人、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吳琪銘等16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及委員張宏陸等19人分別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
9 |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蔡其昌等22人、委員王美惠等21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黃捷等16人、委員徐富癸等16人、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沈伯洋等19人、委員蔡易餘等17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陳素月等21人、委員陳秀寳等17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17人、委員邱鎮軍等22人、委員何欣純等18人、委員羅美玲等18人、委員吳琪銘等16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張宏陸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分別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蘇巧慧等18人擬具「船舶法第八條及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
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次會議討論事項,僅限列如附表9案。
附表
案 |
案由 |
1 |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事項第178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司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
2 |
(一)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賴總統宣稱「2027中共武統準備說」,引發國人高度疑慮與恐慌,賴總統同時拋出8年高達1.25兆天價軍購預算,含後續維修總經費將達4.5兆,對台灣民生、經濟發展造成重大排擠,令人不禁懷疑是否刻意塑造恐慌氛圍,藉此合理化高額軍購預算與選舉政治操作。 賴政府提出1.25兆元的史上最高天價軍購案,居然採用國際投書的方式昭告天下,如此重大國家決策竟「出口轉內銷」,對代表全國最高民意的國會毫不尊重,民主制度監督制衡已蕩然無存,是國家憲政重大危機。 對於保家衛國,捍衛民主自由的國防軍購,國會當然支持。但軍購內容不透明,包含多項尚未成熟的軍備、時程不可控的國際採購,以及缺乏戰略驗證的項目,恐造成巨額浪費,嚴重排擠教育、社福、兒福及經濟發展各項建設支出,可能使戰力出現結構性錯置,反而危害國安;更遑論之前已支付6,600億採購的軍購均未如期交付,其中66架F-16V戰機居然一架也沒有交貨,此巨額軍購將對國家財政形成十年以上的負擔,未來政府與人民都必須承擔後果,若未經嚴格審查,恐使國家債務急速惡化,壓縮民生與公共建設需求。國民黨團支持國防,但不支持凱子軍購,更不支持挑釁造成的戰爭。巨額軍購非例行年度國防預算,而是跨越2任總統、綁死8年的特別軍購,是否符合台灣安全所必須?抑或徒增引戰風險將台灣變成以色列、烏克蘭模式?賴總統必須向國會向全體人民說清楚、講明白。 為避免政府藉武統論操弄恐慌、藉軍購包裹式編列預算規避監督,實踐賴總統參選總統電視辯論會公開表達願赴國會國情報告的承諾,爰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規定,邀請賴清德總統赴立法院就攸關國家安全之重大國安事項及天價軍購提出國情報告,並接受委員諮詢,以釋群疑,落實憲法賦予國會的監督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之國防預算已編列高達新台幣9,495億元,較去年度相比暴增1,768億,漲幅達16%,超過我國GDP3%,而於總預算尚未審議前,賴清德總統又以投書美國媒體方式,逕行宣布將對美武器採購特別預算,支出總規模高達1.25兆元,總統並宣示未來國防支出將急速提升至GDP之5%,該政策方向不僅在財政規模上史無前例,更將構成對國家財政結構與公共資源配置之重大轉向。 惟此攸關全民利益之重大公共政策,總統與行政院院長卻未循既有國會溝通或正式行政程序向國人揭示,反在投書外媒並刊出後,才在巨大反彈聲浪與壓力下召開記者會向國人「補充說明」。更有甚者,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於總統投書前,更屢屢在答覆立委聲稱其從未見相關規劃內容,顯然刻意欺瞞國會、意圖規避監督,嚴重侵蝕民主政治之程序正義與透明原則。 賴清德總統於11月26日「守護民主台灣國安行動方案」之記者會中,以「2027年中共將攻台」作為我國軍費必須大幅擴張之重要論述基礎,此說法與美方國會近期報告內容存有不小落差,總統發言引發國人恐慌。賴清德總統身為國家領袖,發言與發布國家重大政策前,應基於可受驗證之資訊向國人清楚說明其判斷依據,而非以簡化甚至渲染之敘事製造社會緊張,更不應在國人知情權遭蒙蔽狀況下,被威脅同意鉅額預算支出。 此外,近年來多項對美軍購計畫一再延宕交付,項目金額水漲船高,中央政府卻在前期採購延宕,戰力未形成前一再追加預算,違背國防採購基本原則外,更使我國財政支出大幅向國防傾斜,排擠壓縮民生、福利乃至於教育支出,政府舉債攀升造成長期財政負擔與財政黑洞,永續性不足更恐加劇世代不公,如何在國防安全與民生經濟發展間取得平衡,仍有賴總統向國人與國會清楚說明,以安民心。 政 |
3 |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31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6人、委員張嘉郡等23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鎮軍等25人、國民黨黨團分別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2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健豪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傅崐萁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25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建賓等16人、委員陳玉珍等16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20人、委員林思銘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27人分別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羅廷瑋等22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廖先翔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
4 |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9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1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健豪等20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9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建賓等16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廖先翔等21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丁學忠等19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7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6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八)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5 |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徐欣瑩等18人、委員陳俊宇等20人、委員李昆澤等19人分別擬具「技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及委員林俊憲等21人分別擬具「技師法第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6 |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19人、委員黃捷等21人、委員邱鎮軍等21人、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沈伯洋等18人、委員蔡易餘等17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陳素月等21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17人、委員邱若華等17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何欣純等18人、委員徐富癸等18人、委員吳琪銘等16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洪孟楷等25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王鴻薇等17人、委員張宏陸等17人分別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宜瑾等22人擬具「電信管理法增訂第七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
7 |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美惠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7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沈伯洋等18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陳素月等21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邱若華等18人、委員邱鎮軍等20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何欣純等18人、委員羅美玲等17人、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吳琪銘等16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委員林俊憲等23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張宏陸等19人分別擬具「氣象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氣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8 |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美惠等20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19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邱鎮軍等23人、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沈伯洋等19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陳素月等21人、委員陳秀寳等17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17人、委員邱若華等16人、委員何欣純等19人、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吳琪銘等16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及委員張宏陸等19人分別擬具「商港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
9 |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蔡其昌等22人、委員王美惠等21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黃捷等16人、委員徐富癸等16人、委員吳沛憶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沈伯洋等19人、委員蔡易餘等17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陳素月等21人、委員陳秀寳等17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17人、委員邱鎮軍等22人、委員何欣純等18人、委員羅美玲等18人、委員吳琪銘等16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張宏陸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分別擬具「船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蘇巧慧等18人擬具「船舶法第八條及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因台灣民眾黨黨團之提議與國民黨黨團提議相同,一併處理,經記名表決結果,均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3)。
其他黨團之提議不再處理。
貳、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委員徐欣瑩等23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自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予以通過。
參、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不在籍投票法草案」,自內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4)。
肆、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醫療法第十二條、第一百零二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自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予以通過。
本次會議各項記名表決結果名單:
(1)「討論事項第一案民進黨黨團所提復議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10 贊成人數:50 反對人數:60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0人
張雅琳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鍾佳濱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范 雲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者:60人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者:0人
(2)「討論事項第三案第三十七條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2 贊成人數:52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2人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高金素梅 馬文君 林思銘 鄭天財Sra Kacaw 邱若華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50人
張雅琳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鍾佳濱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范 雲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人
(3)「討論事項第三案第三十八條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2 贊成人數:52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2人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高金素梅 馬文君 林思銘 鄭天財Sra Kacaw 邱若華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50人
張雅琳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鍾佳濱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范 雲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人
(4)「討論事項第三案第六十七條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2 贊成人數:52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2人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高金素梅 馬文君 林思銘 邱若華 鄭正鈐 鄭天財Sra Kacaw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50人
張雅琳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鍾佳濱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范 雲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人
(5)「討論事項第三案全案付表決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48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0人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48人
張雅琳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鍾佳濱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范 雲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人
(6)「討論事項第三案委員傅崐萁等所提復議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48 反對人數:60 棄權人數:0
贊成者:48人
張雅琳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鍾佳濱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范 雲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者:60人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者:0人
(7)「討論事項第四案第三十七條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2 贊成人數:52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2人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高金素梅 馬文君 林思銘 邱若華 鄭正鈐 鄭天財Sra Kacaw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50人
張雅琳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鍾佳濱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范 雲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人
(8)「討論事項第四案第三十八條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2 贊成人數:52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2人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高金素梅 馬文君 林思銘 邱若華 鄭正鈐 鄭天財Sra Kacaw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50人
張雅琳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鍾佳濱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范 雲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人
(9)「討論事項第四案第六十七條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2 贊成人數:52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2人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高金素梅 馬文君 林思銘 邱若華 鄭正鈐 鄭天財Sra Kacaw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50人
張雅琳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鍾佳濱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范 雲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人
(10)「討論事項第四案全案付表決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10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0人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50人
張雅琳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鍾佳濱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范 雲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人
(11)「討論事項第四案委員傅崐萁等所提復議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10 贊成人數:50 反對人數:60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0人
張雅琳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鍾佳濱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范 雲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者:60人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者:0人
(12)「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報告事項僅限列之提議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48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0人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48人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鍾佳濱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范 雲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人
(13)「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討論事項僅限列之提議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0人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49人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鍾佳濱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范 雲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人
(14)「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一案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10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0人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50人
張雅琳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鍾佳濱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范 雲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