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從不當考題到調查爭議─檢視性別平等教育法在教學與事件處理之實務困境」公聽會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星期一)9時2分至11時21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主 席 陳委員秀寳
發言學者專家及機關團體代表
新竹市教師職業工會理事長梁麗雯
國教行動聯盟常務理事/台北市民族實驗中學家長常務理事/會長張文昌
新北市諮商心理師公會/臺灣諮商心理學會理事長/理事羅惠群
社團法人臺灣一滴優教育協會倡議專員邱浚祐
宜蘭縣教師職業工會理事長蕭家怡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林蕙蓉
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法規團約部副主任謝敬慧
大直高中性別平等委員會/台北市政府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洪婉芳
性別平等學生倡議連線召集人戴靜茹
臺南市兒童及少年代表協會理事長楊昀臻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副秘書長李雅菁
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教授羅燦煐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聘任督學魏素鄉
臺中市立育英國民中學主任胡薇倫
台灣不會教小孩行動聯盟秘書長周雅淳
教育部常務次長朱俊彰
主席(范委員雲代):大家早安,我是今天代理主席范雲。性別平等教育法從2004年施行到今天已經21年,因應臺灣的#MeToo運動,我們最近一次修法是2023年7月,當時的主軸是在改善性別事件的處理機制。今天為什麼會舉辦這個公聽會?主要是因為近年校園性別事件數次發生行政調查不成立,但是後來監察院調查或是司法判決成立的情形,各界反映調查過程、調查結果跟行政流程有不少的爭議,所以社會大眾關心的人有蠻多的討論。另外一個主題,也發生教師運用教材及考題內容,出現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的情事。為了落實我們性別平等教育法當中的兩個面向:一個是性別平等教育經常被忽略,還有也要實現性別平等的社會,所以我們有必要檢視,一方面課程教學這個部分如何能夠落實,不要再出現教材跟考題有性別偏見的情況;另一方面,主要在目前處理性別事件的防治,也希望能夠有相關的改革,並檢討落實狀況。因此我們今天辦這個公聽會,希望能夠蒐集綜整跟歸納各界寶貴的建議給教育部,也能夠給我們教文委員未來修法跟政策監督的參考。
今天討論提綱有三個:第一個,調查委員的性平意識不足;第二個,調查過程的保密跟行政疏失;第三個,教學內容或考題的性別歧視或偏差,性平法是否要有機制處理?目前是只有性騷的在有被害人指控才能調查,因此我辦公室也有提出相關的修法草案,這三方面我們也都先詢問過教育部,待會兒就讓教育部來回應好了,關於內容,我想到討論提綱的時候,我再更詳細地加以介紹。
為了讓大家等一下能夠順利表達意見,每位貴賓發言時間6分鐘,在第5分鐘的時候會有鈴聲提醒,6分鐘結束的時候也會有一個結束鈴聲。第二,專家學者發言以簽名先後順序為準,現場的發言還有書面資料,立法院都會做成紀錄刊登公報。第三,在場立法委員如有意見發表,請於10點前登記,我們也會在會議當中進行穿插,並以在場委員的登記順序發言,委員如果要發言請到主席臺這邊登記。
我們現在先請教育部朱俊彰次長,就現行的規定、執行狀況相關的問題提出說明,時間5分鐘。朱次長發言完之後,會請簽名順序第1位的專家學者臺中市立育英國中胡薇倫主任發言。請次長。
朱次長俊彰:各位委員、團體代表、與會女士、先生,大家早安。今日針對「從不當考題到調查爭議─檢視性別平等教育法在教學與事件處理之實務困境」公聽會,由教育部進行報告,並聆聽各委員、團體代表及與會女士先生的卓見,深感榮幸,以下就本部相關措施提出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指導與支持。
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自施行以來,涵蓋了性平課程、教學與學校性別事件調查處理機制等相關規定,以下本部就性別平等事件之調查人員、保密規範,以及本部推動性平課程、教學及相關調查處理機制進行說明:
在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人員方面:一、在資格部分,性平法第三十三條及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二十二條,業明定調查小組成員的積極與消極資格。二、在專業性部分,性平法第三十三條業規定了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素養的專家學者人數。三、本部持續提升調查人員培訓的深度及廣度,參加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人員培訓的人員需完成初階、進階及高階培訓,合計75小時的課程,才可以列入本部調查專業人才庫。
在處理校園性別事件的保密規範方面:一、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包含參與處理校園性別事件的所有人員。二、參與事件處理之學校或主管機關人員,倘有涉及違反性平法所定保密規定,經性平會調查屬實者,除依相關規定議處外,並應依性平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報主管機關處以新臺幣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三、至於是否違反個資法或相關民、刑事所定洩密規定,則由其個人負起法律責任。
在課程教學推動及相關處理機制方面:
一、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一)為了提升教師性別平等議題的知能,本部國教署已經成立了中央性平輔導團,並補助地方政府成立地方性平輔導團,發展及推廣性平教育議題融入領域的教學設計。並透過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心,持續的培訓性平教育種子教師,研發性平教育課程地圖及教學教案示例,協助老師在教學活動的規劃能夠符合性平的意識。(二)另有關評量的命題及審題機制,依照「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正常教學實施要點」、「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正常教學視導實施計畫」,以及「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教學正常化自我檢核事項」,針對各校自我檢核的項目,學校應督導教師要依照課程計畫的課程目標來命題,定期評量時也應該落實審題機制跟迴避的原則。同時,地方政府應督導主管學校於定期評量時落實審題機制,本部國教署也在研發評量工具之性別平等概念檢核表,作為老師在評量設計時有具體條目可以來做檢核。
二、在大專校院部分,本部每年也透過書面審查指標來檢視大專校院在學習環境、課程、教材跟教學以及課程命題評量工具的推動情形,是否符合性平法第二章、第三章的規定,也透過四區的大專校院性平推展中心,來協助檢視各校在性平事件的處理並提供相關諮詢,必要時候會整合區域資源來提供協助。同時,我們也會透過各項會議向學校宣導,而且也要求學校如果有教師或學校違反性平法第二章跟第三章的情事,得向學校陳情來暢通申訴管道。同時,學校如果有違反性平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情事,教育部也會依法來處理,希望藉由上述的措施來持續推動校園事件處理的相關方式,謝謝各位。
主席:謝謝朱次長。在第一位發言前,我也先進一步說明,就是剛剛沒有說明到的提綱部分。
第一個,關於調查委員性平意識不足的部分,主要是因為現行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三條規範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小組成員,面向包括組成是否外聘、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成員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等;另外,依照「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人員培訓及調查專業人才庫建置要點」的規範,調查專業人員培訓及資格有相關的規範;另外,依照「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針對性平會的委員則有不得違反妨害性自主罪章、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不得有未尊重他人性別認同性傾向等消極資格。當然這些規定都有,目前實務上的問題比較是仍然有社會大眾會質疑調查成員及專業人員的專業度不夠、公正性不夠、還有性平意識薄弱等,就如同剛剛講的,也發生學校調查結果跟監察院調查結果或司法判決結果不一樣的問題。理論上,學校是行政調查,應該要更能保護受害者,可是後來的結果好像會發生幾次相反,所以提請各界,就如何確保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小組成員的性平意識、調查及決議準則的部分提出看法跟建議,這是關於性平調查成員的專業度、性平意識等。
第二個,關於調查過程中的保密跟行政疏失,主要是因為現行有關校園性別事件調查處理的保密規範定於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三條,只是近期發生校園師長、行政及當事人、檢舉人等、相關人等於網路、實體或私下各種場域討論及案情或當事人資料的情形,引起各界討論,包含保障言論自由及受教權、保護隱私跟調查公正性之間如何衡平?所以也請各界討論,學校或主管機關及當事人、檢舉人及其他相關人等之保密義務、對象及範圍,是不是有疏漏需要修正或加強宣傳的部分?
最後,關於教學內容或考題的性別歧視或偏差,性平法是否要有機制處理?因為目前性平法的規定是只有用性騷擾或性霸凌,在有被害人指控的時候才能調查,實質上我們有過新聞都有報導的金門金城國中的健康科考卷案,還有銘傳大學英語系老師在課堂用線上實名問卷問學生,這些都有進入調查,我想這部分也是回過頭來看我們的法規是不是有疏漏的地方?這部分有附上本席提案的性平法修法草案,也請各界指教。以上,是針對提綱比較詳細的說明。
現在我們就請登記第1號臺中市立育英國民中學的胡薇倫主任發言,下一位是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的林理事長,請準備。
胡主任薇倫:主席、各位委員、長官、先進,大家好。我是來自臺中市立育英國中的老師,目前在學校擔任總務主任,我的名字叫胡薇倫,也是國教署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資源中心諮詢委員,同時也具備教育部還有臺中市校園性別事件調查人才庫的資格,今天真的很榮幸有這個機會來到這一場公聽會,針對剛剛主席所提的三個討論重點,這邊提出我在實務現場的一些觀察還有建議。
首先,關於調查人員的專業能力,還有汰除機制的部分,就誠如主席剛剛所說的,其實它都有規範在我們的專業人員培訓及建置要點裡面,像是我們每三年需要參加精進研習的培訓,五年之內我們必須要有實際案件的調查或是申復的處理,假如有違反公平公正的一些專業狀況,這些都是要被汰除的。
但是我們在實務上面還是有幾個會比較擔心的點:第一個,我們的主管機關是不是有定期地去檢視我們的人才庫,因為如果有上面的這三個是我們要去做淘汰的,而主管機關有沒有定期地去做這樣子的動作;第二個,有沒有公告這一些被移除的人?有沒有告知當事人本身?因為有的時候我們會遇到這個可能有一些狀況的調查人員還繼續在接案,然後學校可能也不知道,所以還會繼續跟他做搭配,就是學校會有誤用的情形;第三個,我們有要求調查人員要回來做精進的回流研習,但我們的精進課程設計是不是有跟上最新的法規,有沒有最新的概念、有沒有融入在課程設計裡面?這也是讓我們比較能夠去確保調查人員的知能是可以與時俱進的,這個部分也是我們比較有一些擔心的;第四個,在我們的建置要點第八點跟第九點,其實是有提到,如果我們可以透過外部的檢舉去發覺這一個調查人員是有一些專業上面的偏頗,然後調查能力上面可能有一些狀況的話,是可以透過檢舉機制,然後主管機關會召開審查會議去做審核,但是除了這種檢舉機制,如果主管機關自己本身在性平通報系統上面,其實是有去檢查到他傳上來的調查報告不是這麼好的時候,主管機關有沒有內部的監督機制可以去汰除這一個不適任的人員?這邊我們還是會比較希望,因為目前除了教育部還有國教署有培訓調查人才,22縣市也都有各自的培訓機制,感覺我們培訓出來的人數還滿大的,但是除了量之外,我們品質上面有沒有辦法同步去做提升,就是有質、有量,怎麼樣去汰除掉比較弱的調查人員,留下比較強的調查人員,這樣子的一個手法、一個機制,這是第一點,我這邊提出的一個建議,就是怎麼樣去汰弱留強。
第二點,關於保密的部分,跟主席還有各位先進報告,有的時候我們在實務現場所看到沒有保密的其實常常都不是案件處理人員本身,而是校內其他的人,因為他們可能是關心,然後可能就把它當成有一點茶餘飯後的聊天內容,但是這樣子的談論即便是關心,但它還是不妥適的,甚至可能對我們的當事人會有二度傷害,然後案情會外流,因為可能同仁在辦公室聊得比較開心,有人在旁邊走來走去,並沒有去意識到。所以我這邊會建議未來在修法的時候,是不是可以再擴大一點校內教職員工保密責任的適用範圍?讓參與學校運作的教職員工都比較能夠明確知道他們應該要保密的義務,這是關於第二點的部分。
再來第三點是涉及到課程、教材,還有教學的部分。確實我們有看到不當考題還有教材的發生,這邊也反映了教師性平意識的不足,我們看到教育部國教署預計要開發一個相關的評量工具,這個評量工具可以針對性平概念、性平意識做檢核,而我們很期待這個檢核表可以儘快完成,讓我們的老師未來在出題還有審題的時候可以檢視是不是有性別偏見或者是性別刻板印象,也透過這樣子的檢核表可以去強化老師的性別覺察,然後逐步去改善教學現場當中教學和評量的公正性。以上就是我的報告,謝謝。
主席:非常謝謝胡薇倫主任。
再來請第2位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林蕙蓉發言。新竹市教師職業工會的梁麗雯理事長請準備。
林理事長蕙蓉:主席、各位委員,還有各位先進,大家早安。我是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林蕙蓉。今天要談兩個部分:一個是有關於調查小組成員的培訓;第二個是性平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及處理機制。
首先第一個部分是目前師生案跟情節較重大的案件,學校都已經傾向於用外聘人才庫的專業調查人員,所以應該主管機關要回到培訓課程。目前各縣市的培訓機制,初階是3天、進階是3天、高階是4天,我想請各位衡量一下,10天的培訓機制就有可能調查到一個性侵案、師生的性侵案,然後要決定一個老師的工作權,或者是這個被害人是不是有成立,這個問題是非常嚴重,而且非常危險的。所以我希望主管機關應該要辦理,而且要通知每一個調查人員每年回流培訓,並且應該要有常設的回流課程。
課程的部分應該要針對法規的更新、時事的議題、調查方法,還有調查技巧,尤其是詰問技巧,有太多調查委員其實都有引導式的問話,這個部分非常需要培訓。至於報告的論述跟撰寫,大部分的調查委員並不是從法學背景出身,所以在做報告的時候會有非常多的報告內容瑕疵,導致後面相關當事人必須要申復、申訴,影響很重大。
我們也希望主管機關應該要每三年檢討一次調查人才庫的人員,三年內沒有參加過任何調查會議,或者是沒有參加回流訓的,應該要註記或者是取消資格。
主管機關應該每年要培訓學校相關承辦人員,包含校長、主任,尤其是人事主任、校安人員及組長,避免在處理性別事件的行政流程中有疏失,衍生後面不斷地重啟調查或者是行政訴訟等等,被害人會有二次或三次的傷害。到目前為止我還有聽說過學校居然有校長找老師、家長私下和解、賠錢,這樣子的情況應該不能出現在校園裡。主管機關應該要要求學校落實每年的性平研習,而且性平會委員應該要參加,全教產也希望性平課程裡面應該要有所謂的性平法相關法規,再來是樣態的辨識,這些對於一般基層的老師都是相對的重要。
有關第二個性平法第十八、第十九及第二十條及處理機制,校事會議目前已經因為匿名檢舉,跟匿名檢舉後續的但書影響整個教育職場,全教產不贊成,也不建議當事人提供證據之後就可以匿名檢舉;理由是因為性平法當初在立法的時候是以教育跟輔導為主,後續調查屬實,學校有法定的輔導及相關法律機制輔導協助被害人,可是如果在調查訪談的時候沒有訪問到被害人,調查小組就只能用現有的證據跟行為人的訪談內容來認定,假設最後的結果不成立,可能又會影響被害人,他不滿意,然後影響後面申請調查的資格,以及調查瑕疵,那就會來來回回的反覆行政程序,這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
性平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是規定學校的課程、教材跟教師的教學,可是高中以下學校編寫、審查跟選用是被限縮在教育部的版本,如果版本是有問題的,針對這個部分,教育部身為主管機關,應該有最優先的把關責任,如果有違反性平法,究責的應該是教育部。教師的教學應該要回歸性平法的處理機制,避免疊床架屋,也有相關的考核辦法等懲處機制,避免有重複懲處的問題。針對教學狀況,如果涉及情節重大,應該要回歸教師法跟解聘辦法,有教學不力的處理機制。以上報告,謝謝。
主席:謝謝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林蕙蓉跟大家的分享。
再來請第3位新竹市教師職業工會理事長梁麗雯發言。李雅菁副秘書長請準備。
梁理事長麗雯:主席、各位長官、各位與會對教育議題關心的夥伴們,大家早安、大家好。我是新竹市教師職業工會理事長梁麗雯。性別平等教育法實施到今天已經20年,作為教育工作者,我們絕對肯定它為受害者撐開了保護傘,補足了我們在過往校園中被掩蓋的傷痛。然而站在第一線,我們必須嚴正的指出,這張原本是用來保護學生的防護網在執行上正逐漸演變成癱瘓校園行政的枷鎖,以及扼殺教師教學的緊箍咒。性別平等法第一條說,我們要建立性別平等的教育環境,但現在的環境是什麼?我想從幾個實務的觀察跟主張開始說明。
第一點,主觀感受取代客觀標準。現行實務上,對於性騷擾的認定過度放大當事人的主觀感受,只要學生說一句我不舒服,不論前因後果,老師就得面臨漫長的調查審判。舉個實際案例,一個國中老師在課堂上希望學生要有正確的性知識,他提到了「A片」這兩個字,結果真的被學生檢舉了。法規上,只要是師對生的疑似案件,大家知道就一定要調查,接下來,老師就得面對漫長的調查以及等待,這種氛圍造成了嚴重的防禦性教學效應,一個老師在課堂上動輒得咎,充滿恐懼,請問他要如何教導學生尊重與自信?這是違背了性平法維護人格尊嚴的初衷,同時老師也沒有辦法舉實例,也只能照本宣科,我想影響最大的是學生的受教權。
第二點,「疑似即通報」造成行政超載。性平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疑似案件24小時內通報,這個條款的本意是在防止隱匿,但現在卻造成了在校園中任何微小的摩擦,只要沾上一點邊,學校怕被罰款,於是採取寧可多報也不能漏報的策略,結果導致通報的案件數量暴增,甚至氾濫成災。請大家看一下這個數字,這是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的統計資料,我們就以國小階段為例,在去年(113年)疑似校園性騷擾通報案件數量就達9,477件,占了大家看到這些學制的四成五以上。這個例年的趨勢圖不只是一個統計圖表,也是一道可能造成行政崩壞的海嘯曲線,從圖表中,我們很清晰的看見,早年的通報量都相對比較平穩,但這幾年卻呈現了指數型的垂直暴增,試問,難道現在的校園比十年前還危險了十倍嗎?顯然不是,這道異常陡峭的上升曲線,反映的正是我們被迫寧濫勿缺的後果。9,477件這個數字,意味著光在國小,全國平均每天就有約26件案子進入通報程序,每個縣市每個月就將近要處理36件國小通報案。請大家正視這個數字背後龐大的行政成本,因為剛剛主任也有報告,我們在學校裡面處理這近一萬件的通報案,學校行政端必須耗費大量的心力,在聯繫各方人員、在安排調查時間、在聯繫家長以及無止境的公文往返,還有進度報核。這些繁瑣的程序,客觀上其實占了非常大的教育能量,導致學校被迫在處理行政流程跟品質上做出取捨。
第三點,區隔「教學失當」與「性騷擾」。教學上的問題,我們希望回歸到教學專業,教學內容的爭議,不只有這些考題問題,剛剛提到的只是講了兩個字,也會被調查,這是規定。我們必須強調,老師也是性別教育的學習者,希望對於初犯或非惡意的教材跟教法的爭議,應該給的是教育而不是懲罰。所以我們建議應該優先採取輔導的手段,讓老師接受性平教育課程、修正教材或教學輔導為主,也希望降低行政懲處,這些懲處希望只限經過輔導仍拒絕修正或情節重大且惡意的累犯。
最後,我想提出兩個建議,就是建立非懲罰性的教學檢視機制跟明確劃清界限。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新竹市教師職業工會理事長梁麗雯的具體建議。
再來請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副秘書長李雅菁,下一位是臺灣一滴優教育協會倡議專員邱浚祐,請準備。
李副秘書長雅菁:各位關心性平教育的夥伴們,大家早安。我是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副秘書長李雅菁,今天在這邊想要表達幾個看法。
我們都知道性平法在2004年施行到現在二十年了,最近一次修法堪稱幅度最大,而且應該是首度一次性共同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以及性騷擾防治法。我覺得這個法的訂定,當然有宣示的一些效果在,它的重點是加強加害人的裁罰機制,增加被害人的權益保障,還有強化了性騷擾防治制度。
在調查處理機制上,性平法的確因為涉及的一方是學生,而學生本來就屬於權力不對等的一方,性別事件調查處理程序實施多年,已經相當嚴謹,所以在這一次性平法修法,大家如果去注意,它對於調查處理程序上並沒有做過多的修正,我是指性平法在調查程序上,它僅針對一件事情,就是防治權勢性騷擾,規定如果行為人是校長或教職員工,調查小組的成員必須全部外聘。以往在整個性平的調查程序已經是非常嚴謹,應該是比性騷法或性工法的調查程序更為嚴謹的機制。
另外,這一次還有一個很重要的修正重點,在性平法第四十條比照教師法第二十六條的規範,新增了主管機關監督處理機制,也就是今天如果發現學校性平會有違法、程序調查的瑕疵,可以退回學校性平會再次審議,如果性平會的再次審議仍有瑕疵,就會由主管機關的性平會去做審議,他的決議會視同學校性平會的決議。
我想這一次性平法修正的這幾點應該已經讓調查程序上得到改進,但是我現在要提的一個重點是,目前在處理性別偏見或者是性別歧視,我們的確會把類型歸回到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的案件審理,在原本的機制就可以處理所謂的性別歧視或性別偏見。如果今天為了這些類型單列一個調查處理程序,我們認為將會疊床架屋,而且極有可能掛一漏萬,也就是它的處理程序沒有原本的調查程序那麼嚴謹、那麼完整,有可能形成當現在把這個類別拉出來,就會受到高度的檢視,更容易有小案大辦的情況,形成現在校事會議的翻版。
現在校事會議的翻版,事實上最為人所詬病的就是每個案都辦,而且就算是極小的案件也當作解聘的案子來辦,我們就會擔心這樣的狀況。坦白講,性別刻板印象、性別偏見或者是性別歧視等等,往往高度受到家庭、社會、文化的影響,許多傳統、保守的看法,極有可能是來自於過去家庭或周遭人的影響。他真的一時難以改變,我們周遭的人的確會有很多你一聽就知道是性別刻板印象的表現,比方說女孩子不該怎樣等等。這種種的言行當然不妥當,可是我們更需要時間,讓他們從教育潛移默化,透過教育的手段逐步改變,才能真正解決問題。單從調查,即使把這個老師懲處了,他的言行依然不會有任何的改變,唯有透過這樣教育的手段,提升性別意識,他才有可能真正做到潛移默化,改變他原本性別刻板印象或性別歧視的一些言行。
至於調查人員專業性─的問題,應該回到目前調查人才庫是由中央、各縣市政府自行培訓以及審議人員,的確會發生一種事情,也就是中央的培訓跟地方的培訓是有所差異,它的審核基準、移除的程序會有差異,但是我們應該講,目前這樣一個機制已經實行這麼多年,我們比較希望、期待的是教育部身為中央主管機關,更應落實監督、輔導各縣市政府調查人員的培訓以及淘汰機制。
最後要提醒,我們對很多過度的檢視,其實很容易讓目前願意在校內推動性平教育的老師卻步,我覺得我們在設計任何的機制或者是檢視時,都得要不斷反復思考這件事,以上。
主席:謝謝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副秘書長李雅菁的建議。
再來,我們就請臺灣一滴優教育協會倡議專員邱浚祐,下一位新北市政府魏素鄉請準備。
邱倡議專員浚祐:謝謝主席。主席,還有各位與會先進以及各位關心教育的朋友們,大家好。我是臺灣一滴優教育協會倡議專員邱浚祐,我們是一個由高中生與大學生組成的團體,我自己本身也曾經在臺北市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擔任過委員,目前是臺北市的青年諮詢委員。
首先,我們想先談一下調查小組的精進措施以外,我們也希望在未來修法時,可以同時關注所有性平會裡面的委員培訓。現在已經有了一個對於性平會調查委員的校園性別事件調查知能培訓,但是對於其他性平會委員,無論是主管機關性平會或是到學校的性平會,目前都沒有制度性去建立這樣相關的培訓以及培力的措施,讓委員們可以來做使用跟近用。依照現行的法制,在校園性別事件的處理流程當中,最後還是需要經過性平會全體委員決議。因此在調查小組之外的委員,如果他們的性別平等培力是不夠的,對於性別事件處理也一定會造成負面的影響。所以我們認為除了現有的校園性別事件調查知能培訓以外,針對所有的性別平等委員都應該要有性別平等委員會的運作流程、校園性別事件的案例研習之類的培訓,以及培力的資源支持。
接著針對提綱第三點,當教學中含有性別偏見或歧視,但不一定對特定人構成性騷擾時,目前雖然可以依照性平法第二章和第三章,對於課程跟教材的規範,透過性平會的程序,讓教學內容符合性別平等原則。不過目前因為法規的限制,所以這類的內容是無法成立校園性別事件的,也因此我們無法依據現有的校園性別事件處理流程,來讓當事人,也就是行為人,接受例如8小時性別平等教育課程的相關措施。舉例而言,之前在某個高中就有一個老師曾經發表過:「你們都有點喜歡不男不女的這種韓國男星」這類言論,這次的案件也是有被送到學校性平會,不過因為目前的性騷擾定義並沒有去規範到校園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所以這個案件最後是沒有構成性騷擾,也因此無法依據現有的校園性別事件處理程序做出後續的處置。
同樣是性騷擾,在性別平等教育法以及性別平等工作法有著截然不同的規範。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對於性騷擾的定義,有包含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以及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環境,但這類規範並不在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條所列的性騷擾構成要件當中,我們會認為當教學環境讓學生或教職員工處於一個敵意性或冒犯性的環境當中,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也應該納入性別平等教育法的性騷擾要件之一,讓性別歧視的言行可以成立校園性別事件,讓性平會可以順利的去準用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讓行為人可以接受例如像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這類的處置。另外,對於校園性別歧視的防範,我們也期待未來反歧視法可以順利通過,藉由反歧視法跟性別平等教育法的共同支持來補足學校的歧視防治以及糾正義務這些內容,以共同營造一個更加友善的校園環境。
最後,我們還想提另外一點,也就是學校性平會並不只是校園性別事件處理委員會,依照性平法第六條,性平會肩負非常多的義務,例如課程發展以及學校年度教學計畫,這類內容都因為性平會的存在才可以讓校內各方交換意見。性平會不僅是負責校園性別事件的調查與審理,它更多的是不同處室的合作與溝通平臺。依照性平法第七條與第八條,在教育部以及各縣市的性平會,目前都已經讓學生代表列入法定的出席成員,不過來到第九條,對於學校性平會而言,並沒有要求學校性平會需要聘任學生代表為會議成員。不過我們當然理解,第九條的學校從國小到大專院校,都是在同一個法條裡面做規範,因此相當難直接讓學校去聘任學生代表為會議成員。另外,也因為性平會的性質特殊,面對調查報告,也有讓學生承受替代性創傷的風險,因此我們理解也認同,在相關支持完善之前,不宜貿然地將學生代表列入性平會的法定出席成員。
不過學生代表的意見表達是相當重要的,例如師大附中在2020年左右邀請了學生代表來列席校內性別平等委員會,他們也因此而順利地去推動性別友善廁所以及生理用品共享盒之類的規範。所以面對這類橫跨多個處室的提案,我們認為,如果沒有性平會這個管道,將難以同時與各處室同步溝通,營造更友善的校園性別環境。還是建議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九條應該要增列一款,當學校性平會討論不涉及個案之性別平等政策時,應邀請學生代表參與會議,有學生代表的意見參與,不僅有助於落實學生的被聆聽權,也可以讓學生的第一線經驗帶入性別平等政策的研議,來讓性別平等計畫更好地落實於校園當中。
總結而言,我們期待性別平等教育法的改革,可以制度性地讓所有的性平會委員都能接受到培力資源,同時也期待可以擴大校園性別事件的定義,讓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可以遵循現有校園性別事件的處理流程來進行後續的處置。最後,我們更期待學校的性平會,也就是第九條,可以增列討論通案性性平政策時,應邀請學生代表參與會議,讓學生的經驗得以納入學校性平會的性平政策研議過程,以上,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臺灣一滴優教育協會倡議專員邱浚祐,他也有提出具體的修法建議。
再來,我們請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聘任督學魏素鄉發言,下一位性別平等學生倡議連線戴靜茹請準備。
魏聘任督學素鄉:主席、各位夥伴,大家早安。我是新北市教育局的聘任督學,有性平法就有我,我是從性平法公布之後一直在實務現場、在性別平等教育工作上做努力,當然就包含有課程教學跟事件的處理。目前我們現場當中屬於行政調查有三種:一種是校事會議的調查;一種是霸凌的調查;另外一種就是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件的調查。就這三種行政調查,我本人都有參與,就我本人的經驗來說,以性別平等,我們所謂的性平校事調查是最完整、最縝密而且最符合行政程序法所有的規範,對於當事人應有的權利比較是著重在所謂的武器對等,老師被提出,絕對有相當的機會去做說明,而學生教育權的捍衛也是我們教育人員應負的責任。在這一個程序上,其實性平法的規範是很縝密的。
其次,我想要提到的就是主席這邊有提到性平意識的薄弱,我分兩部分來提供意見:第一個,有關於調查人員性平意識的薄弱,我想在培訓課程,我們已經從剛開始的性別意識研習時數,這一次我們新的調查人員培訓在意識方面已經增加了10個小時,我們會覺得,一般老師的性平意識的確法規上都有規範,包括必須每年研習或者課程當中要融入,但是有一點就是無法強迫老師一定要研習,以致於很多事件的衍生,如果你去問當事人每年的性平研習你參加了沒?答案幾乎都是:啊!我那一天剛好有事。在這樣的環境之下,我們的事件當然還是會層出不窮。
再過來有關於提升調查人員的調查品質方面,我想性平法已經努力了這麼多年,這一次對於師生案有規範全部外聘,但是生生案就沒有規範全部外聘,如果我們要提升性平調查品質,我建議所有的調查人員都應該經過調查培訓的研習,因為雖然師生案是外聘,但是有些外聘的調查人員並沒有受過訓,而生生案是內聘,然後也是一樣,在專業上它的規範三個人當中只有一個。沒有受過培訓的調查人員對於事件的認定,的確會產生一些不一樣的結果,如果要提升調查品質,我會建議已經實施二十幾年了,我們可以把調查人員的相關規範都改為應該要由受過訓練的調查人員來釐清。
至於保密的部分,我這兩年也調查了好幾件洩密的案子,但是追蹤到最後,洩密的來源都是來自於檢舉人自己說的、行為人為了自保自己說的、被害人因為很委屈自己說的,在校園裡,如果檢舉人、行為人、被害人真的會求自保,他一定會說出他的委屈,然後其他不是相關處理事件的老師們或家長們或學生們的確是會傳播,但是在法令裡面,我們都規範了所有的承辦人員、調查人員以及相關委員會的委員,絕對是會謹守保密原則的,這也要讓與會的人了解一下現場的狀況。
至於課堂上的不當言語的確有改變,它的改變是屬於課堂上敵意環境的性騷擾,過去的確有孩子的家長提出,但是不敢受訪,但是這幾年家長提出、孩子提出,然後會接受訪談的比率已經增高了。而在調查當中會比較困擾,同時也希望法規有所調整的,就是我們談的是性別偏見、性別歧視,但是要是把它轉化成課堂上含有性意味的黃色笑話,的確很多孩子會覺得這個老師的上課是有趣的,也就是提出的是比較少數的,的確這個是需要再努力的,所以我前面這邊的陳述就會強調我們還是要落實所有老師的研習,謝謝。
主席:謝謝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聘任督學魏素鄉的發言。
再來請性別平等學生倡議連線召集人戴靜茹,下一位是張雅琳委員,請準備。
戴召集人靜茹:各位委員以及關心性平議題的先進們,大家好。我是性別平等學生倡議連線的代表戴靜茹,目前是交大的學生,也是學校的性平委員,很榮幸今天有這個機會針對目前性平法的實務困境分享我們的觀點,今天的發言將依照公聽會的三個討論提綱提出建議。
第一個,關於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小組的專業性跟公信力部分,我們首先想要指出一個前提是,行政調查跟司法判決本來就有很多不同證據門檻及法律效果,行政調查可能是處分或教育性的措施,可是司法判決可能涉及的是刑責,在成立與否不一致的狀況下,可能並不代表一個制度失靈,當然這不代表結果不同我們就可以不重視,而是為什麼行政調查的專業品質或性別意識沒辦法說服整個社會?我們覺得問題可能在於調查小組成員的性別專業沒有被實質審查,也就是說,目前法規多以資格條件或者是形式比例為主,像是女性成員的比例、是否完成培訓等,但這不全然等於具備處理權勢關係、創傷反應或者是性別偏見的能力,這樣的消極資格過於抽象,反而難以適用,像現行規定不得有未尊重他人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情事,這在實務上要嘛就是過於寬鬆、要嘛就是過於道德審判,其實反而難以作為一個有效的審查標準。另外委員結構可能也是一個問題,像我們剛才說如果是校內委員的話,在特定型態的學校可能會涉及內部權力關係、聲譽考量或者行政壓力,確實會影響到調查的獨立性。所以我們建議調查小組優先納入具有性別研究、心理創傷、校園權勢分析背景的專業者,然後將委員的消極資格修正為有具體事實足認其欠缺性別平等意識,或曾違反調查保密義務、不當干預調查程序等不得擔任。另外是建立調查報告的說理指引,要求調查結論必須明確回應權勢關係、性別結構及不對等處境,而不是僅停留在證據不足,這樣其實可以用於提高調查的可信度,用以說服整個社會。
第二個提綱是關於性別事件調查期間的保密義務,其實現在保密義務我們都覺得有點模糊,像是委員跟相關的人常常遊走在灰色地帶,然後就造成兩個極端:第一個是有人任意對外談論案情,造成當事人的二度傷害;另一方面也有人可能會用保密當封口令,壓制當事人跟社會的討論。所以我們希望保密義務的範圍可能可以更具體的是以可辨識當事人身分之資訊為核心。要求整個案件事實經過都一律保密,這在現實上不可行,因為當事人可能會想要在社群或是在日常生活中伸張,如果案件事實經過全部都保密的話,其實也不利於整個公共監督。第二個是我們覺得要區分不同角色保密義務的強度,像是調查委員、行政、當事人、檢舉人等等的身分,不應該承擔相同責任跟程度的保密。
第三個提綱是關於課程、教材跟性別歧視的制度,雖然現在已經有明文要求教材跟教學要符合性別平等規則,但其實沒有很明確的處置機制跟罰則,這會導致一個現象是,只要沒有一個特定被害人能被指認,那就變成可能在道德上有罪,可是行政上沒辦法處置。所以從金城國中的案件我們可以看出,即使教學內容已經涉及整個系統性的性別歧視、污名再製,甚至是錯誤知識的傳播,但也只能道德譴責,給大家行政無能的感覺。其實我們很希望通案性的教學可以成立性別事件,讓教師在教學、教材或評分中傳達嚴重性別偏見跟污名的行為,像金城國中考卷出現綠茶婊或是愛滋污名這樣的用語,也應該得成立性別事件並交付處理調查。第二個是我們希望可以納入權勢關係作為懲處加重的衡量,老師利用出題跟評分的威權地位,讓學生在權力不對等的狀況下被迫迎合或是忍受這樣的冒犯,所以法律應該要明定如果教師利用教學權勢施加性別壓迫,應該作為加重處分的依據,必要的時候也要送到教評會,作為解聘或相關的懲處建議。當然剛才前面幾個先進也說現在有個支持系統,我們也可以透過輔導或者是其他等等方式,最後再送到教評會,以這樣遞進的方式透過不同的程序層次來處理。
我自己是出生在有性別平等教育的教學年間,所以我們其實都很期待性別平等教育法的修法可以真正回應學生所處的現實權力關係,謝謝各位委員跟先進的聆聽。
主席:謝謝性別平等學生倡議連線召集人戴靜茹的發言。
再來請張雅琳委員發言,下一位是陳培瑜委員,請準備。
張委員雅琳:主席好、各位與會的老師、專家學者及同學,大家早安。性平教育法從2004年施行到現在已經21年了,這二十幾年來,我們看到在性別教育上的確有一些改變,不過也有一些難以迴避的現實,所以今天我們就針對這兩年發生的許多爭議,不管是臺大事件或是金門學校的事件,我們都看到三個共同的問題:第一個,調查不專業;第二個,保密規範很混亂;第三個,教材與教學缺乏機制,這其實並不是個案,而是一個制度性、結構性的漏洞,所以我今天就會從這三個面向來跟大家做討論。
第一個就是調查的程序,雖然現在我們是有要求相關調查小組的性別比例、外聘委員、有性別意識等等,我們也有專業的人才庫,但是我們還是可以看到今年臺大的案件,學校調查不成立,可是監察院或法院卻認定成立,也看到調查標準不一致、成員專業度不足,甚至還有利益衝突的狀況。其實這代表我們現在的調查制度,在程序上應該是沒有什麼太大問題,但是內部機制還有一些要做調整的地方,首先我認為我們應該要去強化專業人員的性平意識,包含我們培訓他的時數課程等等,都要有一致性。
再來第二個面向也要來跟大家討論,就是保密義務,我想這也是今年蠻重要的一個重點,在性平法的第二十三條雖然有規範保密,可是事實上有人在班級群組上討論案情、有人在網路上面發文、有人根本不知道自己違反保密,我想這都是大家有清清楚楚看到的一些現象;甚至有些情況是學校以保密為名,反而讓學生失去保護,所以這就表示我們現在的保密界線是不清楚的。我就特別舉例今年臺大的一個校園性平事件,當時教育部前政務次長葉丙成在社群帳號上面疑似洩漏受害學生的敏感資訊,引發相當大的爭議。這個事件之所以引發社會關注,因為它觸及一個很重要的議題,第一個,什麼是性平調查中的保密義務適用範圍,有聲音批評教育部性平會的解釋過於狹隘,只認定行為是否適用於性平法,而忽略了教育人員在任何的性平案件中都負有一定保密責任的重要性;同時也有教師團體批評這很雙標,就是一線教育人員被要求要有保密的義務,可是卻不一體適用於高階的官員。我自己也有遇過一個案例,就是受害人發現加害人在案件處理期間仍持續接觸學生時,他想要出來揭露真相、訴諸媒體,可是礙於現行對保密義務的理解跟壓力,他無法公開加害人的身分,所以也讓當事人陷入了兩難、也進一步暴露出我們現行規範中保護當事人與資訊透明之間的模糊地帶。
所以我的建議有三個,對於學校跟主管機關的保密義務應該一律都要是強制性的,不能以任何理由迴避,對於當事人跟檢舉人,除了基本保密義務之外,應該要保障其陳情及求助的權利,避免因為求助而受到處置跟限制;對於師長、行政同仁及第三人,應該明確禁止散布任何案情或足以辨識當事人身分的資訊。所以我想教育部應該要說明不同角色在不同階段的保密責任跟邊界,並建立違反保密義務的責任機制與處分標準,讓所有人對於界線一目了然,不再因為解釋不一而傷害當事人或是阻礙案情的公正調查。
第三個部分是我們的課程跟教材,性平法第十八條到第二十條其實已經寫得很清楚了,教材要符合性別平等原則,教師要具備性平意識,避免性別偏見,但是一旦違反,這些規定沒有任何處理機制,也就造成我們看到金城國中的健康科考題事件、銘傳大學的問卷事件即使內容不當,卻無法處理,因為沒有特定被害人時,現行性平法的性平事件機制是無法啟動的,所以我也認為教育部必須來回應,像這樣子的狀況我們應該如何處置?
今天也非常高興看到我們許多專家、學者、學生代表也都一同出席,也希望透過大家的討論、集思廣益之下,我們可以做得更完整,更能夠保護我們的孩子,也保護我們的學生跟老師,在兼顧所有程序正義的情況下,讓所有人都可以在校園裡面安心求學、安心教學。謝謝。
主席:謝謝張雅琳委員百忙中特別來發言,關心性平教育法遇到的實務困境。
下一位請陳培瑜委員發言,蕭家怡理事長請準備。
陳委員培瑜:大家早安,謝謝今天與會的所有學者專家和青年朋友。非常開心,從去年范雲委員已經先召開一次性別平等教育的公聽會,今天在陳秀寳召委的主持下又開了這個公聽會,我想從幾個案例來分享幾個我關心的議題,雖然我現在不在教文委員會,可是我想相關的議題還是非常重要,所以我還是想要回來發言。
第一個,我想跟大家談金門縣金城國中的考題,因為我現在是不分區,我服務的區域就是金門跟馬祖,所以當時看到這個新聞事件,我們辦公室第一時間跟國教署聯絡,到目前為止我們都持續追蹤,這中間有非常多來來往往,我們非常開心看到目前該校已經於上個月召開教評會議,將其解聘,而且四年內不得擔任教育人員。但是我要說這個問題其實彰顯了教育現場很大的一個困境,就是現存的審題機制其實應該出現了破口,也出現了漏洞,可是到底是因為審題人員的性別意識不足,還是審題機制變成只是一個機制性的過水,我們都不希望未來在任何學校、任何考題看到這樣的狀況,因此我們未來還可以怎麼做,我想等一下可以來討論。
第二個是關於黃金葛汁下毒案,這個案子裡面的所有加害人或當事人或是導師,大家都覺得自己是非常冤枉的,這個案件細節我就不再多說,可是在相關的判決裡面提到,因為導師多次忽視、當作沒事,最後女同學只能私力救濟,在判決書裡面有提到,所以我們可以看到在這個案件當中,女童被性騷、男童被報復下毒,而導師因為長期漠視而被開罰,如果大家都不好受的情況下,這件事情如果可以及早發現、及早處理,是不是就可以抑止這場悲劇不要發生?所以我們後續可以來看到底在現場可以怎麼預防。
第三個是關於最近銘傳大學商務英文的課程,先不要講這個老師,大學授課老師,其實在性別平等教育法裡面並沒有規範大學授課老師必須要受到性平的相關訓練課程,這是體制面的問題,可是我要說這樣一個為人師表,光是在課堂上發出這種問卷,還公開學生的填答,學生不配合還要揶揄學生,光是這樣的行為就讓整個課程變成冒犯他人性隱私的場域,而涉案的老師甚至還喊冤說是問卷設計不周,只是想多一點互動,可是我要說,這個人他不是一個老師而已,他光是身為一個人的性平知能都大大地有問題。
從以上這些問題來看,我們大概可以整理出幾個面向:第一個,性別平等教育的成效有限,雖然大家覺得推廣已經行之有年,學生在作業、考試的問答上好像也都表現得不錯,可是落實到生活裡面,看起來其實出現了很大的gap。第二個,教師本身性平意識的不足,很多老師認為知識歸知識,實踐歸實踐,可是如何把知識化為實踐,可能連很多老師個人在過去的學習經驗當中也是感到非常地陌生。第三個是整體社會的性平意識也很不足,所以我想這也是未來我們可以努力的。還有就是目前校園性別事件調查處理的公平跟公正性令人懷疑,因為性平知能的不足,還有師師相護的風險,因此讓很多人擔心校園性別事件調查處理的公正跟公平性。
我想既然是公聽會,身為立法委員,我們還是想要對行政機關積極地提出一些建議,也希望各位學者可以一起討論跟參考。
第一個,校園內性別平等教育的積極再落實,我剛剛已經說了,推行了這麼多年,很多人認為孩子們的相關素養已經夠了,目前我們看到教育部還有推出中學全面性教育教學指引手冊,甚至還受到一些批評跟指教,但我想相關的批評跟指教都是希望事情可以做得更好,可是如何在教育部還有產、官、學、民間專家學者的討論之下,我們可以積極地提供更多的相關教材跟教學資源,讓性別平等教育的教學可以更加深入學生的心中以及落實在日常的實踐當中。
第二個,學校教職人員的性平知能可以再深化,目前我們看到在師培人員培訓的過程當中,性平課程只是選修,我再次強調,只是選修,並不是必修,當然可能要涉及修師培法,這都還可以再討論,可是學校裡面的教職員,包含校長、主任、老師每一天都在教學現場的第一線跟孩子們在一起,而中央跟地方的教育主管機關本來就應該提供給這些現場第一線的人員更多教學資源,以充實他們的知能。我們知道都有辦相關的研習,可是如果研習的效果看起來是有限而且甚至是不足的,是不是教育部跟國教署要研議其他更有效率的方法來增進學校教職員的性平知能?
第三個,以整體社會來看,社會的性平教育一樣的重要,這個我就要回到終身教育司裡面我們一直在談的,家庭教育跟終生教育絕對是責無旁貸,如何把社會的力量一起拉進來,透過公部門的資源跟政策、預算引導,讓社會的性平教育同樣積極往前。
最後我要提的是,在修性別三法的時候,我們辦公室在三年前就已經提出希望有所謂的第三方調查機構,目前我們光是從校園的校事會議裡面就能看見的困境是,社會大眾或者是家長社群對於校事處理的不信任,可是同樣的,我們也看到老師的社群對於家長濫訴議題的不滿,一邊是不信任、一邊是不滿。短期之內,我們看到教育部已經要修訂校事會議的規定,現在來看,或許可能是一個解方,可是如果要治標又治本的情況,我還是要再度提出,有沒有機會成立一個第三方調查機構協助處理相關事件的調查跟處遇?一方面提供一個更公平、公正、程序更透明、更具專業的調查團隊,讓外界難以對其決定上下其手,確保調查處理的公正性,解決社會大眾跟家長的擔憂;另外一方面讓調查程序在校外進行,讓學校回歸單純的教學空間,學校校長、主任、老師也可以免於事件的紛擾;更重要的是,專責第三方機構有可能還可以協助轉介其他專業的資源,例如說法律或是心理衛生,讓當事人不要面對這麼大的程序壓力。
說了這麼多,我們就是希望所有在法規範以及政府資源能夠做的事情還可以更加精進,當然立法委員持續監督也非常重要。以上是我今天的發言,謝謝。
主席:謝謝陳培瑜委員百忙中特別來關心性別平等教育法遇到的實務困境。
再來我們請宜蘭縣教師職業工會理事長蕭家怡發言,下一位謝敬慧副主任請準備。
蕭理事長家怡:主席及在座的學者專家,大家好。我是宜蘭縣教師職業工會理事長蕭家怡,感謝委員會這邊的邀請,今天我就三個討論提綱來分享教育現場的看見,我本身也是縣市的高階調查人員,也具國教輔導團的領導人資格。
我們在教學實務上面可以看到,在調查的部分,目前司法系統跟行政調查有一個並存的多樣性,在行政調查的部分,其實在證據力還有調查行使能力上跟司法部分是不太一樣的,那為什麼會有這樣的不一樣?其實還是回歸到行政調查必須回到校園裡面的情境、脈絡,還有學校的課程以及學生、老師之間的人際交互網絡,所以在校園的課程以及認定上面,其實行政跟司法系統不相違背也不相牴觸,應該有一個並存的多樣性。
重點還是回歸到調查人員的訓練,有關調查人員訓練方面,其實生對生的部分是以教育為目的、為措施,所以我們的重點還是放在學生的輔導跟支持系統上面;但是師生案件的部分因為會涉及考核及工作權,這部分我建議可以回歸到中央有一個系統的培訓,甚至在中央的培訓過程當中也可以做成一個案例資料庫,讓全國的調查可以有一致性的脈絡。有關縣市的部分,也希望縣市應該要有一個熟知性平的專員提供相關協助,因為在縣市的性平部分,其實承辦人也不一定會具有相關的性平認知,所以縣市的部分也應該要有一個相對應的專業人員來提供縣市學校端的協助。因此,在性平的調查人員當中,我們還是希望除了師生案的部分可以統一由中央來培訓之外,另外要落實定期維護專業人才資料庫的資訊,目前這個資料庫各縣市的做法不一,有可能這個人才庫只是不斷地累積,但是並沒有檢核的機制,所以這部分也希望可以在專業人才資料庫上面做比較實務上的維護。
另外,在調查人員方面,在教學實務面上會有一些調查人員的確是性平認知比較不足,這部分希望在縣市能有審核的機制,如果有審核機制的話,應該可以將這些具有調查人員身分但是不具備性平知能的人移除,這部分也可以落實到我們的行政調查上可以受到更多的信任及肯定。
第二個部分就是保密,目前雖然有很多關於保密上面的討論,在性騷擾防治法第十條也有相關被害人資訊揭露的一些限制,另外也不能用媒體跟其他的方法公開被害人的資訊等等,其實在相關法規還有個人資料保護法也都有相關的規定,那為什麼現場還會有這些保密的破口?我覺得現行上還是要回歸到主管單位處理的決心,相關的法規其實都不會少,但是要引用適合的法規去處理這些保密的破口,這部分就有賴於主管單位在執行保密部分的處理,這部分也希望主管單位可以做妥善的處置。
還有就是在教育體系當中上寬下嚴的情況,全教總在2025年金驢獎的排名中也有提到學倫性平雙標部分,這部分我覺得在高中以下學校的制度相對是嚴謹的,不過在高教或者在中央部會部分,該處理的人有沒有好好的用力去處理?而不是再增添許多的法規來去做一個說明,這部分還是希望中央主管單位或者地方主管單位,在面對有行政管理權或學術影響力的人時應該要好好的處理才是根本!
第三個部分就是課程,回歸到審題的機制,在審題機制裡面有相關的嚴謹規範,所以也不是不能夠處理老師在試題上面的一些不良出題部分。另外,在老師缺乏性平意識的部分,還是希望以教育的方式讓老師可以與時俱進。
總結性平教育推展20年,其實我們有看見教育現場的進步,但是也希望可以支持教師破除教性別教育的污名,很多老師還是因為害怕誤解或者投訴而不敢教,這部分是我們所擔心的;另外,也希望可以提供教材跟制度化的支持,讓老師可以安心的教學。以上謝謝大家的聆聽,謝謝。
主席:謝謝宜蘭縣教師職業工會理事長蕭家怡的發言。
下一位是謝敬慧,他是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法規團約部的副主任,之後是楊昀臻,請準備。在楊昀臻發言完後我們會休息5分鐘。
謝副主任敬慧:主席、各位長官、各位與會專家學者,大家好。今天要跟大家分享性平教育在課堂的實踐與性別事件校園防治,我們從教育現場出發,我帶來一些教育現場實務上的觀察,如何建構具有信任還有正義的性平制度?我代表全中教,我是謝敬慧,各位大家好!
我們在教學現場面臨到的困境是教師教學自主受限,太多的法規讓教師在教學的時候變成:我這個可以講嗎?我這個講了之後,老師們的反應或者學生們的反應容易出現寒蟬效應。在調查公信力還有委員專業度的地方,只要一進入調查系統,可能就出現調查曠日費時的情況,最後結果如果是誣告,如何來補償或者撫慰被誣告老師的一些權益損失?至於保密義務範圍和對象,剛剛有一些與會專家學者有提到,因為當事人委屈而跟其他人提出調查事件的一些相關線索,可能他自己就已經造成自己權益的受損,所以學校在接受性平事件調查之後,逐漸從教育場域變成行政場域,行政過度負擔,這都是教學實務端面臨的現象。所以今天從三個面向:教學自主調查機制、保密與程序的面向,來提出一些具體的觀察還有建議。
首先,第一個回應剛才提到的教學自主受限:寒蟬效應蔓延。教材、考題因為學生可能主觀的不舒服就可能成案,被視為性騷擾。老師不敢碰觸其他和教育意義有關的議題,比如說性別暴力、身體自主,但這些是在教育的過程中不可或缺的,如何在教育現場教導學生去保護自己的身體、去防治性別暴力,這是我們必須要做的,但教學脈絡在性平事件當中有時候容易被誤解、被誤判的風險也偏高。
我們具體的建議:第一個,建立教學目的豁免機制,明確區分惡意騷擾與基於教育目的之必要學術討論,這是可以豁免的,我們希望保障老師在合宜的教學情境之下可以探討重要的議題,避免淪為誣告的對象。我們也希望避免師生可能因為某些主觀言詞解讀不同,而淪為一些糾紛,或者是老師為了避免變成性平事件的主角迴避討論性別的議題,我想教育的目的就是要教育學生如何保護自己,而這不是我們所樂見的。第二個建議,我們希望在調查委員會的部分,可以有專業的參與與審查,剛才有很多專家學者分享到必須要有回流訓練的機制,承辦人也必須要有培訓的機制,建立承辦人員的性別意識。在調查涉及教學內容的時候,我們希望能夠在調查委員會當中納入學科教師或者是教師工會代表,教學實務現場非常重要,如果一個只有具備性平意識但不具有教學現場實務經驗的調查委員,是否能夠專業、精準地判斷出是否成案,這是非常重要的。調查人力的專業化還有專職化,也可以避免非專業人員用主觀判斷來處理教學專業問題。最後一個,有關於救濟機制的缺乏,如果今天教師被誣告,損害了他對教學的熱忱還有教學的品質,損害了教師的被信任感,怎麼樣去彌補教師的部分?
第二個,有關於調查過程當中的曠日費時,誠如今天提綱所提到的,結果有時候難以令人信服,在調查的過程當中老師停課、名譽受損,薪資也被停發,結果最後行政處理和監察院、法院的結論又不一致,原因可能就是調查委員,在調查過程當中,因為缺乏校園的實務經驗,也並沒有教育的實際經驗,如何來補償教師?
我們建議調查人員必須具有校園實務經驗,要熟悉校園日常還有學生互動的邏輯,當然要具備性平調查的專業,才能夠提高調查的品質,專業的呈現調查的結果。
另一個建議是要設立惡意檢舉的防制機制,如果查證是虛構、誣告,那應該要有懲處,我們避免制度淪為打擊教師的工具,我們必須捍衛、保障教師基本的名譽還有職涯的安全。
最後一個是保密的機制:資訊的外流、輿論壓力擴大。在調查案件尚未完畢的時候可能在網路社群流傳,所以如何落實保密的機制,讓調查程序不要變成社會懲罰的過程?這也是很重要的。
我們建議要強化保密義務還有對象要明確化,在案件未定論前,不得對外發布任何細節,也希望能夠避免因為討論案情間接造成傷害,所以保密範圍應該如何確定,這也是必須建立的。
最後,分級處理機制、明確「知悉」的定義。建立「輔導優先、調查備查」的分級機制,在教育現場,我們的目的是教育,而不是辦理案件,所以輕微、初犯的同儕事件是否能由導師輔導優先處理?「知悉」應指有明確的資料來指示,不要因為傳聞通報而造成行政資源的浮濫。
結論,我們要保護學生也要保護老師,教育需要信任,老師的尊嚴和學生的受教權一樣重要,以上報告,謝謝。
主席:謝謝全國高校教產工會法規團約部副主任謝敬慧的發言。
下一位是楊昀臻,他是臺南市兒童及少年代表協會理事長。楊昀臻發言完之後,我們休息5分鐘,5分鐘之後回來接著是張文昌常務理事發言。
楊理事長昀臻:各位委員及關心性別議題的先進們,大家好。我是臺南市兒童及少年代表協會理事長楊昀臻,我們協會是由曾任及現任的兒少代表所組成,我們長期投入兒少培力及兒少權益的倡議,我現在同時也是教育部第11屆的性別平等委員,非常感謝今天有機會與大家來分享針對性平法在教學與事件調查中我們觀察到的困境。
第一點,我們觀察到在校園中跟家庭的權力結構對於性別平等教育落實的困境,對學生及兒少們來說,無論在校園或是家庭中,性別議題的談論仍然存在許多的困境,當我們在談論教師性別平等意識跟討論性別主流化在各領域綱要適切融入時,我們長期遇到的困境就是存在於校園現場對於性別平等意識的不了解,其實在幼齡兒少再到各教育階段的性別平等教育,我們知道教育部一直有提供相關的教材,但是在家庭跟校園中,仍然存在非常多性別意識不足的言論,或是教材難以對應兒少及學生生命經驗的現況。
我們也感受到培訓跟現場的落差,在教育部內部針對不管是校長或者是教師的培訓,其實大部分是針對性別事件處理,或是性別人才的培訓,很多理論跟實際現場教學其實存在非常大的斷裂問題,無法對應到學生目前真的在校園中遇到的困境跟權力不對等的差異。
我們希望在學習性別平等的學生跟想要教學的教師,可以在教育部的制度建立以及法規的規範之中不要被漏接,在一個權勢不對等的情況下,會造成學生很多時候不敢去談論性別議題。上述的權力結構也會影響到第二點想要跟大家分享的,性別事件調查制度的不友善,包含了調查以及申訴管道,在性別事件調查流程中,前面幾位專家學者有提到,有關於性別意識不足的部分,其實我們也觀察到學生在事件調查中,會因為監護人的介入而影響到事件的陳述,無論監護人是否在性別事件中參與調查,或者是他長期遭遇到家庭的壓力,而影響到案件當事人(學生)的權益。
在我們以兒少最佳利益作為論述時,其實我們認為這樣缺乏了兒少的主體性,在事件調查中,如果監護人的角色進入,他是否友善學生及兒少的權利?我們有接獲到有時候兒少會跟我們反映事件的紀錄需要監護人簽名等等現狀,這其實就缺乏了保護兒少隱私的問題,是否也包含到可能會影響到他們在家庭中去揭露性傾向的困境?其實這件事情在保密義務的部分,我們覺得應該要保障兒少在隱私這一塊要怎麼樣保障?
其實有兒少與我們反映過,有關於校園事件調查的部分,校內委員跟案件當事人的權力關係,他可能是導師或者是專任老師的問題,當事人已經明確在事件調查中提說不願意讓校內其他老師知道個人的案件,但最後卻因為校方說人力不足,而讓導師或專任老師仍然擔任校內的調查委員,這樣對於學生來說,是否有做到保密義務的這件事情,我們認為以上的案例都可以去規範在保密義務,而在非常模糊的情況下,我們要怎麼樣分級跟分層去針對保密義務做規範,來讓兒少跟學生在體制內不會被漏接。
雖然現在許多議題在社會變遷下是可以被談論的,但在討論到性別事件的時候,很多時候還是會有:我想為你好或者是要保護自己,有許多刻板印象的框架存在,或者長期會影響到兒少跟學生敢不敢提出申訴,或者是檢舉跟校園事件的問題,其實很多時候我們遇到學生來跟我們反映,校園很多會要求學生撤案,或者是威脅性別事件調查的流程非常冗長、難以成案的問題,讓學生在校園中很難在校園事件的這件事情被接住。
最後,我們希望根據兒少被聆聽跟表意權這件事情,我們認同在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小組跟校園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都應該納入並落實學生的參與,主要是落實的層面應該要從兒少及學生的角度,它其實都有助於整體在校園事件調查視角的切入,但同時也需要建立相關協助兒少及學生參與的保密與身心協助的配套措施。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臺南市兒童及少年代表協會理事長楊昀臻的發言。
我們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10時32分)
繼續開會(10時37分)
主席:我們繼續開會。
現在請國教行動聯盟的常務理事張文昌發言,下一位世新大學羅燦煐教授請準備。
張常務理事會長文昌:主席、范雲委員及在座各位教育先進,大家早安、大家好。我是國教行動聯盟常務理事張文昌。我本身是退休老師,有豐富的教師組織經驗,也有家長會的經驗,現在是學校的家長會長,我在性平部分也有豐富的經驗,過去7年大概調查了四十幾個案件。我要談三個部分:第一個是通報及成案的關係;第二個是調查品質的問題;第三個是為何性別案件越來越多?
首先是通報跟成案的關係,我們來看一下,在113年教育部統計裡通報性騷擾、性霸凌、性侵害的狀況,總共通報是2萬4,074件,調查屬實是4,030件,比例大概是16.74%,大概是六分之一的比例,所以我們可以看到大概六分之一調查屬實,大概是六分之五不成案或是調查不屬實。我們來看一下不成案的理由,大概就簡報上這些,我們可以看到,目前在校園裡面,其實啟動性平調查的門檻感覺上太低,就像剛才幾位先進所講的,在學校裡面造成學校、行政,還有老師非常大的壓力及工作量,這個部分以現況來講是有必要去重視的。
我們看到不成案裡,還有非屬情節重大的比例其實還蠻高的,這個部分是我們需要去關注的。原因在哪裡呢?包含了第一個是強制通報的義務,只要疑似、只要知悉,不用查證,而且甚至法規裡面規定不可以查證,任何人只要聽到風吹草動,就要通報,這就是造成這個通報率提高的原因。如果通報之後,又沒有去設在什麼狀況下,才要調查的門檻的時候,有很多比較算是輕微的,可能是講錯一句話或只是要一個道歉而已,可是要拖2到4個月,過程中老師都不能來問發生什麼事?都不能問,因為這個可能就涉及到任何人不能另設調查機制,就被罰1萬到15萬。就這個部分來講,以學校是一個教育的場域來看,這樣的做法其實反而讓學校沒有辦法做教育,很多涉及到性別刻板印象及性別的一些偏見,這主要應該要用教育的手段去達到目的,讓孩子了解自己到底講錯什麼話?為什麼別人會不舒服?有時候他搞不清楚,他就是等著被罰。尤其在同一個班級,到底要不要讓這兩位學生分開?有時候也不知道,以學校老師來講,會是很麻煩的狀況。
我們本來初衷是要保護當事人隱私,可是現在變成反而失去了即時教育、輔導跟管教的機會,調查時間長達2到4個月,倘若是比較嚴重案件大概半年以上,這個都是我們要去了解的。我們不希望性平事件變成濫訴,殺雞焉用牛刀,我們希望可以做適當的把關分流。剛才前面好像是陳培瑜委員也有提到第三方處理的機制,事實上,是有必要去了解一下在什麼狀況下是由第三方來處理?也一樣適當地授權,在什麼狀況下做一些必要的授權,讓學校在一些必要狀況下,可以去進行必要的輔導,還有該懲處就趕快懲處了,不要拖那麼久。
第二個是調查品質的問題,有關教育人員,我們知道他們在師資培育裡,基本上是非常缺乏法律的專業,目前調查人才庫有九成以上是因為職務,我是學務主任、我是生輔組長,我就去受訓,並且取得了,過了1、2年,我下來以後就不想做了,因為這個太麻煩了,花那麼多時間及耗費這麼多的資源,而且這不是我的專業嘛,對不對?所以就會產生這樣的問題。受訓三個階段,加起來大概七、八十個小時,其實也是不太夠的,學校教育人員普遍是缺乏這樣的法律專業知能。多數的人才庫資格者也有發生調查經驗其實很稀少,我受訓完了,也取得資格,我可能好幾年都沒有去調查,可是我一樣在人才庫裡或是很少撰寫調查報告。
再來,目前現況為什麼會產生行政調查跟司法調查之間的落差?是因為行政調查沒有辦法查扣物證,所以在很多案子,當我們發現,要去調查及訪談的時候,他說:我手機裡面的東西都已經沒有了。反正我們要的證物,對他不利,他一律不提供,我們也拿他沒辦法。甚至有個案子是有3位女學生彼此講好去提告老師性騷擾,也有這樣的案子,所以我們沒辦法預防串供跟滅證。我們教育人員是輔導專長不是調查專業,所以我們認為要補足教育人員的法律專業跟調查技巧,人才庫勢必要增加一些法律專長的人。
為何性別案件越來越多呢?我們來看一下統計,這是103年、108年及113年的統計,可以看到案件的比例大增,案量大概變成5倍,成案率降為37.7%,所以它的成案率降低非常的多。行政業務大增,教師也有時候動輒得咎,所以網路有人開玩笑說,如果是男老師,你就告他性平,是女老師,就告他霸凌,這就是在整老師的方法,網路上有看到這樣的說法。一則以喜,就是現在學生性平意識抬頭,他知道去告、知道去求助,這是好的;可是一則以憂,包含教師荒、學務行政逃亡、輔導人員不足。
所以我們認為預防重於治療,可以增加性教育的課程時數;對發生前預防,如情感關係教育,以及建立一個單一友善的申訴管道。最後,補足相關的資源、適當分流授權、及時輔導管教。以上發言,謝謝。
主席:謝謝國教行動聯盟常務理事張文昌的發言。
再來請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教授羅燦煐發言,洪婉芳委員請準備。
羅教授燦煐:主席、各位先進,大家好。很感謝有機會參加今天這場非常重要的公聽會,我是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退休教授羅燦煐,我也多次參加教育部的性平會,也長期協助支援中央跟地方人才庫的培訓,因為年紀的關係,所以我得以在性平法修法的時候,就參與了這個程序,一路21年走下來的經歷,有些事情想跟大家分享。
剛剛有夥伴提到有關於通報及事件處理過程中的行政耗損,我想在這邊也跟大家報告一下,相關資料顯示,在100個通報的事件裡,其實只有四分之一才會進入調查,所以不是通報就一定進入調查,但是進入調查的案子裡有四分之三是會屬實的,所以我想屬實的案子對我們來說是一個重要的指標,但是如果沒有通報的話,我們很難去看到校園中隱藏的一些事件,所以我想通報這件事情當然是有討論的空間,但是它有它的價值。
第二個,有關這個事件處理所耗費的人力、物力,我們知道事件處理本身也是一個教育的歷程,基本上不僅是對於當事人,尤其是行為人教育的預防,它其實在整個事件上,是呈現三級預防中第三級的「預防」。也就是針對比較有可能持續會犯錯的師、生,給他進行必要的合乎行政程序、行政正義的處理,以避免未來出現第二位陳進興。所以我覺得這樣的投資,應該有對社會安定、對於全民意識提升的功能。
第三個事情,就是有關剛剛委員有提到第三方的調查機制。我在這邊也報告一下,當年我們在研擬性平法的時候,曾經也考慮過是否採美國民權委員會的做法,就是有一個第三方專業調查機制。當時很多的夥伴都非常有教育的影響性,覺得我們用草根的方式培育教育人員來進行調查,所以當時是採取第二個方式。二十一年來,雖然很多的調查小組成員,未必有很豐富的調查經驗,但是經過這樣子的培訓之後,他其實在校園中提升了很多的性平意識。對於事件處理上即令他不見得調查,可是他可以即時協助學校,在事件處理程序上,有一個依法的處理,我想這個也是他的貢獻。
至於因為目前我們對師生案的重視,剛剛委員提到是不是有可能在師生案裡面是透過中央培訓,我覺得這部分可能是有相當重要的參考價值,因為我們現在知道,在培訓方面,中央目前的機制及落實一般來講是比地方密度高,品質也比較好的,所以師生案是不是將來可以把人才庫進行某一個層次的培訓分流或者是分級等等,這個部分我覺得是可以來進行的。
其次,有關於課程教學性別適性部分,剛剛有好多位的夥伴認為目前沒有機制,可是根據我對性平法的了解,教師在課堂上面有性別歧視言詞,或者在教材、考題、評論時事等等違反性別意識或是性別平等的言行,其實目前的機制是可以處理的,也就是性騷擾的定義之一所講的敵意環境,學生在上課的時候,如果教育人員有性別歧視的言行的話,其實是可以透過目前的調查機制,對這個老師來了解他的行為是否符合敵意環境的性騷擾。我個人也覺得目前性平法的調查機制,應該可以處理課程、教材上的不當,而且過去幾年來,我們也已經開始用這個機制來處理,目前應該不太有太大的問題,所以我個人並不認為需要再另設調查機制。
但是對於因為課程教材而被認定有敵意環境性騷擾的行為人(教育人員)的話,我個人非常的肯定我們要非常強調第二十六條的教育輔導,因為有些老師未必是成長在性平世代,可是他的學生是性平世代的學生,因此有可能在性平意識上的確是有落差的。針對這樣的老師,我個人覺得對他的在職進修、在職教育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我可能覺得損害賠償,也就是第四十二條準用到因為教材而被成立敵意環境性騷擾,這個部分可能還需要大大的商榷。
此外,我也認為未來提升調查品質的部分,可能所有的調查事件,我們都會建議全部使用人才庫,因為有經過76小時的培訓,跟沒有經過培訓的調查人員,的確有實體上的差異。另外,我也要強調一下,我知道現在的人才庫培訓課程正在進行調整,這方面會提升整個調查證據法則、行政程序等等,所以將來是我們可以正向期待的。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教授羅燦煐的發言。
再來請大直高中性別平等委員會洪婉芳發言,下一位羅惠群理事長,請準備。
洪委員婉芳:大家好,我是大直高中性平委員洪婉芳。針對提升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小組的公信力跟專業性,提出三點建議跟看法:第一點,成員的遴選跟培訓;第二點,制度設計;第三點,外部監督。三大面向。
其中,第一點,成員的遴選跟性平意識強化。建立公開遴選跟審查的機制,調查小組的成員應由性平會公開遴選,並設立審查小組,審核他的性平意識跟專業背景,避免人情或利益的關係介入。第二,強化性平教育跟認知訓練。所有的成員應該完成教育部認可的性平專業訓練,並定期的接受再教育。第三,增設性別敏感度的測驗,來作為遴選跟續任的依據。第四、多元背景的納入。除了法律、教育、心理的專業之外,應該要納入性別研究、社工、原住民、身心障礙等多元的代表,提升整個調查的視角跟全面性及包容性。
第二個部分,調查跟決議準則,希望能夠制度化。一、制度統一調查的準則跟量表,依據教育部性平網所提供的調查處理流程表跟QA手冊,進一步的細化調查步驟、證據、標準跟決議的依據,減少主觀的判斷空間。二、引入交叉的審查制度,重要的案件可以由跨校或跨區調查小組來交叉審查,避免是自己人查自己人這樣的疑慮。三、決議透明化跟說理的義務。決議書應該要有完整的說理,並且提供當事人申復跟申訴的機制,強化程序的正義。
第三個部分,外部監督跟公信力的建構。一、建立獨立的監督機制,由教育部或第三方設立性平調查委員會,並定期抽查案件的品質跟程序正當。二、公開統計跟評鑑報告,每年能夠公布各校調查案件的件數、處理時效還有結果分布以及當事人的滿意度調查,作為學校性平績優評鑑的依據。三、強化跟司法、監察體系交流。建立與監察院、檢調單位的資訊交流平臺,對於整個檢查結果差異比較大的案件,能夠進行一些回溯分析跟討論。
最後,希望透過制度化、專業化跟透明化這樣的改革,能夠回應社會對於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公正性的期待,真正落實性平教育的精神。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大直高中的洪婉芳老師。
再來請新北市諮商心理師公會理事長羅惠群,請發言。下一位周雅淳秘書長請準備。
羅理事長/理事惠群:主席、各位先進,大家早安。我是新北市諮商心理師公會理事長羅惠群。我在教育現場其實一直都有持續參與相關的會議跟調查,先說一下,我們常常覺得蠻孤單的,因為心理師進到調查這個場域,其實非常、非常地少,我們也聽到很多老師告訴我們說,其實他們非常需要心理專業能夠再更進到相關的一些會議裡面。
所以要先提到一個問題,在教育現場這個制度,剛剛前面已經有很多的先進有提到了,在教育環境裡面,我們都很理解,它是一個非常結構化,而且是歷史非常久遠的制度。這個部分,無論是剛剛前面先進們所提到的,例如在制度面可能會有一些互相cover的情況,或者我們常常說在制度總是會有一些漏洞,剛剛前面有些先進提到,希望能夠有所謂的都是外部委員的參與,就心理師的角色是非常同意的,因為我們也往往在調查的過程當中,會看到很多其他校內委員或者有教育背景的委員,其實對於講人情這件事情,還是會有一些考量的。這個狀況其實對我們來講,可能就會造成剛剛前面大家所討論的,在公平性或者是到底對於教師或學生在發生事件後能不能夠有效地提供保護,畢竟性平法是拿來保護的,不是拿來加害的。這對我來講,在一個結構體制底下,如何去全面的做一個翻轉,我認為是一個很重要的前提。
我在這邊也再特別強調一下,我們先提到出考題這件事情,我不太確定在金城國中事件發生之後,在考題的審閱過程當中,有沒有外部的性別專家來做審議,或者部裡面有沒有成立一個相關的委員會。因為對我來說,可能已經要全面的去審視的是,在我們的教育現場,大家對於性別觀念,到底在我們講性平法又在修法的前提底下,還有社會的性別環境大幅度調整之下,有沒有機會重新審視各種教材或考題能夠重新放進性別最好的意識狀態。當然大家也都很理解,美國近年川普總統有很多很多翻轉性平的政策,我也蠻希望能夠強調,因為現在網路世代,大家都從各種很不一樣的管道去得知性平的消息,很多時候一些似是而非的資訊,讓第一現場很多工作夥伴有一點點無所適從,所以,我還是比較期待部裡面能夠召開相關的專家會議或性別的相關會議,集合所有人在臺灣對於性別社會的觀察,能夠給部裡面更好的指導,讓大家能夠透過一個更完整的檢視來保障我們學生,無論是在相關的教材還是考題上,不會受到偏誤的影響。
另外也要提到保密的問題,我們在調查過程,或是我們在從事心理師業務的時候,也往往會碰到類似這樣涉及到性平案件的學生或老師,也就是剛剛前面很多先進提到的,到底保密是不是真的能夠保護當事人?還是保密讓當事人無法求助,或者是沒有辦法針對性平事件能夠有個更好的傾訴管道?所以,這也希望無論是委員修法,或者是部裡面在制度上的規範,是否能夠再把保密這個制度作一個更好的陳述,在事件未定案前,讓兩造雙方都能夠透過專業人員,當然專業人員都在保密義務的協定底下,去形成對於兩造雙方各自的心理保障。因為對我來講,也並不是只有保護所謂的申訴人,被申訴人很多時候也是非常需要被保障的,所以這也希望能夠透過剛剛前面很多先進呼籲的,是不是能夠針對保密制度再做全盤的考量?
最後,關於性平事件調查委員的身分、資格還有訓練,我非常同意剛剛前一位教授所講的,在訓練這一塊絕對有它的必要性,而且需要嚴格要求相關資格,在此我也希望再多表達一下,因為我收到非常多專業人員跟我反映,在教育部相關的,無論是性平人員、性平師資或性平調查委員,專業人員往往不得其門而入,有些時候是在課程的安排或是時間上的安排,好像對於很多的專業工作者都是一個蠻大的挑戰,即便我們很有心想要進到這一層領域,但是門檻往往是突破不了的一個框架,這也希望部裡面如果有機會的話,可以跟我們心理師公會、社工師公會一同來研商,謝謝。
主席:謝謝新北市諮商心理師公會理事長羅惠群的發言。
再來我們請臺灣不會教小孩行動聯盟秘書長周雅淳。
周秘書長雅淳:大家早安,我是臺灣不會教小孩行動聯盟秘書長周雅淳。除了不小盟長期在做的性別教育創意工作之外,我也曾經擔任三年的國中性平會家長代表委員,然後我自己也實際走過校園申訴的程序,所以我今天想要用我自己親身經歷的兩個案例,來看目前臺灣性別事件的處理機制當中兩個最重要的實務漏洞,這兩個漏洞:第一個是人的問題,就是我們在這些過程當中發現,掌握調查權和決定權的調查委員和性平委員有一些性平意識是有問題的;第二個是制度的問題,就是學校的行政端會濫用保密原則,掩蓋行政程序的瑕疵,甚至會進行行政操弄。
我現在講第一個案例,就是我孩子曾經經歷過的一個申訴案。當時我們針對一位老師長期對學生外貌進行言語羞辱,以及對於同志進行負面評論的行為提出申訴,這個案件的本質本來是在釐清老師的言語管教是不是不當、是不是構成性霸凌,但是在調查的過程當中,調查委員卻將焦點錯誤地放在學生的性別氣質當中,在整個訪談中,調查委員一直質問我的孩子,你是不是同志?甚至說,只有你是同志,才能說老師對你的行為構成性霸凌。那個時候我在場陪同,立刻提出異議,認為這件事情牽涉到孩子的隱私,不應該在這個地方被揭露,但是調查委員堅持這是釐清案件的必要條件,這件事情完全顯示調查委員在性平意識上面的嚴重缺乏。在國中階段的青少年,其實正處於性別認同的探索期,許多孩子根本還沒準備好面對這一類的議題,更沒有準備好向父母或外界出櫃,當調查委員缺乏敏感度,用行政權力去強迫學生表態的時候,不但暴力強迫出櫃,而且還會破壞孩子的家庭支持系統,直接衝擊親子關係。這些原本應該具備專業素養、保護學生的調查委員,卻因為自身觀念的偏差,以及對兒少發展的不了解,帶頭違反性平法保護學生的精神,這證明了目前對於調查委員的資格審查及培訓當中,在性平意識的把關這件事情上面是失靈的。
接下來我要講的第二個案例,就同時凸顯了性平委員意識不足,以及學校如何濫用保密原則來進行行政操弄。這個案件是一個關於師對生的性騷擾案件,涉及老師對於學生身體部位進行不當評論,例如這個老師會對特定的學生說你的小腿很漂亮,有許多位分別來自不同班級的學生同時提出申訴,在會議上居然有教師的性平委員公開表示;如果連誇獎學生漂亮都不行,我不知道以後怎麼樣教學生了。我覺得這句話反映出,就算是身負處理性平案件重任的委員,對於性騷擾和稱讚的界限都模糊不清,缺乏基本的性別概念,如果用這樣的委員來審議案件,我們要怎麼樣期待可以有公正的結果?
更嚴重的事情是行政程序的操弄,在這個案件中,學校行政端利用保密原則來阻斷資訊,那個時候學校為了不讓案件成立,刻意沒有通知身為家長代表委員的我參加性平會議,我事後追問學校進度的時候,行政人員就跟我說,會議已經開過了,決議是不成立,所有申訴家長都沒有意見,已經結案了,甚至行政人員跟我說,這不是你該管的事。後來這件事情怎麼解決呢?因為縣政府對於調查結果感到不滿意,所以把案件退回學校,在後來被迫重開的性平會議上面,真相才真正地曝光,並且在開會的當下,我仍然不知道是不是真的像學校說的,所有申訴家長都沒有意見,一直到事發兩年後,我在另外一個家長的場合,意外認識其中一位申訴家長,才知道他們從來都沒有接到調查報告書,甚至他們根本不知道案件已經有結果,而且結果是不成立。這些都是學校利用家長和學校之間的資訊不對等,說謊已經開會、說謊已經有共識,如果不是縣政府介入要求重開會議,這個行政謊言就會在保密的掩護之下永遠石沉大海。
從這兩個案例當中,我們可以清楚看到目前校園性平調查的困境。我要提出兩點呼籲:第一、我們必須嚴格檢視性平委員跟調查委員的性平意識,而且要有淘汰機制;第二、必須要釐清保密原則的適用範圍,保密是用來保護當事人的個資和案件細節,絕對不能用來隱匿行政程序運作的真相。個資必須保密,行政過程必須透明,只有制度化地提升人的性平意識,並且打破制度的黑箱,校園性平調查才能夠真正發揮應有的功能,保護好每個小孩。我的發言到此結束,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臺灣不會教小孩行動聯盟秘書長周雅淳的分享。
現在所有的專家學者跟登記的委員都發言完畢,再來我們請教育部的代表回應,請次長。
朱次長俊彰:委員、各位團體代表、各位女士先生,大家好。謝謝17位先進的發言,我個人獲益很多,我有逐一把重點記下來,現在針對一些事情做說明,有些意見我們後續可以怎麼來研處,也跟各位先進報告一下。
我想還是依照今天的提綱大概分成幾塊。第一、大家還是最關心調查的部分,大家關心的大概是兩塊,一個是人員的專業性,事實上根據目前教育部的規定,我們對於專業調查人員的人才庫有一些定期跟不定期的檢核方式,比如他要加入我們的人才庫,我們有75個小時初階、進階到高階的課程,而且每三年會去看他有沒有定期地接受回流的訓練,五年內如果他都沒有參與過任何的調查或申復程序,基本上都會被剔除。這個剔除的動作是每年有兩次,不是等三年,我們是每年會去檢視人才庫三年有沒有回訓、五年有沒有參與調查,這是一個定期的檢核;在不定期的部分,當然就是針對個別委員有一些不客觀、不專業、不適任的情形,我們就會即時地做一些剔除。我想所謂的調整機制,教育部目前都有定期在做,但可能會有一點困擾,剛剛我聽了幾位先進提出來,有些是在地方政府是不是有同樣的定期跟不定期的檢核方式,我想這塊可能就是我們要進一步去做確認,這一點,會後我也會跟國教署一起合作,協助地方落實調查人員定期檢核機制,這是第一個部分。
至於調查程序所需要的一些培訓,剛剛各位也賜教了很多,教育部其實一樣有分中央跟地方。在中央的部分,包括大專校院跟部屬的國立高中、私立的學校,事實上教育部是有培訓課程,剛剛羅燦煐老師也特別提到,我們最近也在做一些課程的調整,會特別強調怎麼樣來啟動調查、怎麼樣去做詢問、怎麼樣去寫報告,這些都是我們後續會處理的。當然,這樣的課程我們都有提供給地方,由地方做參考,但地方這個部分是不是一樣、這個課程的調整或是落實的情形,我想這也是會後我們會跟地方一起協力的。
剛剛提到了另外一個重點,我覺得這是我們教育部應該先來處理的,也應該承擔起來,就是性平會本身的部分。調查小組其實現在我們抓的還算……至少在中央部會,教育部是抓很緊的,可是在各級學校的性平會這一塊,是不是從性平會的委員、甚至學校的參與人員,除了外部的委員之外,專業調查小組、學校參與的人員是不是有足夠的性平意識,能夠避免掉……剛剛提了很多問題,我覺得大概就在性平會,包括針對性平會的組成、這些成員是不是有相當的性平意識、對於我們性平的程序夠不夠了解,以及他們能不能有一些支持,讓其遇到困難的時候可以詢問、有人可以引導。不好意思,各位在討論的時候,剛剛我也一直有在跟我們同仁詢問,會後我也會特別針對性平會委員、性平會的運作這一塊怎麼樣有更好的支持,我想這一塊是教育部之後會儘速來處理的。
再來第三個就是通報,也是各位先進提到很多有關量的問題,其實我們綜合起來看,雖然有2萬4,000件,最後實際調查大概是六千件,正式成案的大概是兩千多件,可以看得出來某種程度它是一層一層下來,真的會拖到2個月、4個月的大概都是比較重大、不容易釐清的案子,基於雙方當事人比較慎重,但基本上已經有分級地做一些剔除,避免造成現場太大的負荷。但是老實講,這對行政來講還是耗損,其實對教育部的同仁也是耗損,我們同仁每天電話跟處理的案件數也非常多。所以這一塊,譬如怎麼樣在這個過程多給學校處理的人員有些支持、剛剛各位先進提到的建議,我想這個部分教育部也會來做。但我還是強調,以目前的通報機制來講,還是有它的意義,某種程度上這也是學生自己性平意識的提高,只要我們搭配好的老師研習或是處理程序,我想或許將來會慢慢有一個平衡的情況出現,這是在通報的部分。
第四個大概就是大家關心保密義務的處理,我很贊同很多先進提到,目前在保密義務的處理,好像針對不同的對象確實沒有一個比較清楚的參考。事實上,我們現在的機制,據我目前的了解,我的認識是,就參與的人員,一定是在性平法這邊已經有非常嚴格的限制,但是它底下,剛剛其實有先進幫我們分類了,校園內的其他人員,包括教職人員、行政人員、比較容易接觸到的人員,他們的保密義務在哪裡?再往下一層,可能是學校的其他師生或是外圍的鄉民們,這個部分怎麼處理,是不是有一些可以來提醒?這個部分以教育部目前的處理來講,當然參與人員一定受性平法的約束,至於其他的人員面對這種性平案件去做一些不當的傳播,自然會有個資法跟相關民刑事責任,要負起法律責任。但是教育部也可以來做的就是把這樣的東西整理出來告訴學校的行政人員,甚至某種程度跟同學做宣傳,不要去……在這個部分有不同的保密責任,也有相關的義務、相關可能會被追究的責任,我們把它講清楚,教育部有一個好的指引或是一個參考,然後我們透過這個部分去告訴大家應該要留意的部分,避免自己落入個資法或是其他的民刑事部分,甚至可能最後觸犯到性平法,我想教育部接下來在保密義務這個部分可以來做處理。
第五個部分是在課程教育的部分,我想各位都提到蠻多的,就是最根本的處理,課程教學大概有兩塊,大家今天關心的是在命題的這一塊。命題的這一塊,目前有特別……其實不管是在大專或是高中以下、中小學,我們都嘗試地訂一些命題、要注意的參考指引。但因為不可能在命題之前就請別人來看,因為這有題目保密的問題,所以怎麼樣讓老師能夠自我檢核其命題是不是適當,這一塊我們也有在做相關的自我檢核表。我想透過事前的參考指引讓老師可以參考,以及在命題的當下有一個自我檢核表,甚至一些大型的考試考完後都還要再做一些要求,也就是對題目的評估要求,作為命題單位精進的目標,這個我們都有在處理。
在教學課程這個部分,各位提到,老師其實是關鍵,這個部分怎麼在課程融入,教育部確實都有在做相關的研習,但這個研習是不是有落實、是不是能夠搭配老師的時間,讓老師比較願意來,我想這邊我們都還有再精進的部分。
第六個是在性別偏見或歧視部分的處理,其實目前的調查機制確實像是有先進提到的,已經可以處理了。以金城國中的案子或是像銘傳大學問卷的案子,事實上都是屬於在目前性平法第三條,或是在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在課程發現有問題,學校本來就可以依職權去調查,只要認為有問題都可以送性平會。所以金城國中這個案子,剛剛其實陳培瑜委員也提到了,學校已經解聘,4年不予任用,而銘傳大學有關問卷的案子也進入學校性平會討論。更早之前,像政大老師發言的問題,學校也啟動性平會去做處理了,所以這一塊其實會放進去,以上就性平的部分跟各位做說明。而現場包括很多委員也提出了,包括心理師公會這邊說,將來有機會可以來協助我們做調查,我們非常樂意,會後或許我們再跟心理師公會看看可以怎麼樣來做協助。
最後還是謝謝各位,也謝謝委員辦今天的公聽會,讓部裡面其實可以有更多的面向,未來在性平事件的處理可以更周到、更完善,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朱次長非常詳細的回應。
如同剛剛有委員提到,這是我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本屆第2次辦性別平等教育法的公聽會,為什麼第2次辦?因為上次辦完之後又發生了非常多事,像剛剛委員都有提到的金城國中案、銘傳案還有臺大案,特別是臺大案,大家可能都知道,社會各界包含我們的教文委員,對於教育部的處理方式其實有非常不一樣的看法。也希望教育部能夠更積極地釐清社會各界不同的想法,了解是不是這個機制出了問題,或者是就法規的解釋整理一下,因為如果一旦走向性平事件調查的時候,在處理的方式上,不管是教師的不滿、受害人的不滿或者當事人的不滿,還是社會的不滿,其實那個傷害會更大,因為他已經勇敢地站出來。
針對人才庫的專業度,今天各界討論很多,我覺得就這個專業,各界有提到性平專業、兒少專業、對教學脈絡的理解,還有調查法律相關的專業看起來各方都並不滿意。
至於保密原則,剛剛次長也都有回應了,就是分層處理,尤其性平事件的處理,行政人員跟各校還是要回到保密原則的目的是什麼?我想這部分蠻需要處理。還有教師有提到,就是濫訴、誣告,之後教師權益的彌補,這部分也是一個重點。
最後,預防勝於治療,性別平等教育法不能變成性平事件處理法,教育的部分沒有好好做的話,不僅是教師本身不知道、行政人員不知道,或者是社會大眾、家長不知道,所以這部分真的要加強,各校到底有沒有在執行性別平等教育?學生剛剛有提到師大附中請學生代表表達意見,可能可以讓學校的性平教育做得更好。我覺得這個部分真的是預防勝於治療,如果大家都了解,然後界限處理得宜的話,才不會變成好像性平教育法製造了更多的爭議。謝謝大家,我們會繼續監督。
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委員會應於公聽會終結後10日內,依出席者所提供之正、反意見提出公聽會報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及出席者;第五十九條規定,公聽會報告作為審查該特定議案之參考。所以我們會把各位的發言意見及所有的書面資料綜合歸納,彙編成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及所有出席的與會貴賓。
最後非常感謝各位出席今天舉辦的公聽會,也謝謝大家有備而來,提供了非常多你們在第一線或者是專業上的寶貴意見,我們會審慎考量,作為未來修法之依據,謝謝各位。我個人辦公室有一位陳儀在這邊,因為我還有行程必須先離開,沒辦法一一跟大家致謝跟請教,謝謝大家。
副主任謝敬慧書面資料:
教育部書面資料:
散會(11時2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