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6日(星期五)10時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韓院長國瑜
秘書長 周萬來
副秘書長 張裕榮
主席:報告院會,請秘書長報告出席人數。
周秘書長萬來:報告院會,出席委員85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
因本次會議後續之進行有待溝通,請各黨團幹部於10點5分到議場後方主席休息室進行黨團之間的溝通,現在休息。
休息(10時)
繼續開會(10時45分)
主席:報告院會,我們現在繼續開會。
現有黨團共識如下:一、今日院會報告事項依序進行處理,處理完畢如有第二案及第三案之復議案,則該復議案,由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民進黨黨團推派3人、國民黨黨團推派3人,輪流交叉發言,每人發言時間為3分鐘。發言畢,立即進行處理復議案之後續表決。二、前開復議案處理畢,進行變更議程提議之處理,循例依先後處理。(其中關於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及農民退休儲金條例修正草案之抽出動議部分無異議照案通過)。三、討論事項國民黨黨團所提大法官譴責案,不作提案說明。大體討論由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民進黨黨團推派3人、國民黨黨團推派3人,輪流交叉發言,每人發言時間為3分鐘。發言畢,即依提議先後進行處理。四、青年基本法制定案,於今日下午2 時30分至紅樓302會議室由院長進行協商,協商畢即由院會進行處理。本日院會下午處理至公職人員選罷法修正案即休息。五、下星期二院會處理不須表決及不須協商之議案,處理完畢後,即行散會。當次會議不處理臨時提案。
黨團共識
一、今日院會報告事項依序進行處理,處理完畢如有第二案及第三案之復議案,則該復議案,由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民進黨黨團推派3人、國民黨黨團推派3人,輪流交叉發言,每人發言時間為3分鐘。發言畢,立即進行處理復議案之後續表決。
二、前開復議案處理畢,進行變更議程提議之處理,循例依先後處理。(其中關於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及農民退休儲金條例修正草案之抽出動議部分無異議照案通過)。
三、討論事項國民黨黨團所提大法官譴責案,不作提案說明。大體討論由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民進黨黨團推派3人、國民黨黨團推派3人,輪流交叉發言,每人發言時間為3分鐘。發言畢,即依提議先後進行處理。
四、青年基本法制定案,於今日下午2時30分至紅樓302會議室由院長進行協商,協商畢即由院會進行處理。本日院會下午處理至公職人員選罷法修正案即休息。
五、下星期二院會處理不須表決及不須協商之議案,處理完畢後,即行散會。當次會議不處理臨時提案。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柯建銘 鍾佳濱 陳培瑜 黃國昌 張啓楷 陳昭姿
主席:報告院會,本次會議後續即依照黨團共識進行處理。
我們現在進行報告事項,請秘書長宣讀第4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錄。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4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錄,並沒有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我們現在作以下決定:第4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請一併宣讀第二案及第三案。
二、本院委員傅崐萁等60人,有鑑於賴清德總統自民國113年5月20日就任以來,身為國家最高元首,卻指揮授意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濫編預算、造謠抹黑、利用司法迫害異己,發動大惡罷摧毀台灣民主,放任台積電赴美投資,出賣台灣關鍵產業的未來,成為不折不扣、毀憲亂政,出賣中華民國的「獨裁總統」。行政院針對國會三讀通過之「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提出之覆議案,經立法院以過半數否決。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總統應遵照憲法第三十七條「總統公布法律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規定公布,總統府秘書長潘孟安答詢立委莊瑞雄時明確表示,行政院院長「不副署」就是打臉賴總統。詎料,行政院院長以「不副署」為由將對總統的制衡扭曲硬凹為對抗國會的工具,總統更公然違憲拒絕公布,惡意扭曲憲法意旨,徹底違背「中華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對總統權力制衡的憲政機制,以及第七十二條總統公布法律之憲法義務,創下中華民國行憲以來最壞惡例。行政院恣意推翻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僭越司法權扮演大法官自行決定法律是否違憲,憲法五權分立體制將崩解,民主憲政淪為口號,行政權濫權獨大,總統成為「獨裁總統」、行政院院長淪為「獨裁打手」,是我國民主憲政巨大災難!為捍衛中華民國民主憲政、拒絕獨裁總統、打手院長,爰對賴清德總統、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毀憲亂政之行徑,提出最嚴厲之譴責。要求行政院院長卓榮泰、總統賴清德,應立即對國會三讀通過的法律,遵照中華民國憲法副署、公布。對賴清德總統拒絕公布「財政收支劃分法」之嚴重違憲失職行為,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之規定,對總統賴清德提出彈劾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三、本院委員黃國昌等59人,有鑑於被彈劾人賴清德總統對立法院三讀通過、經行政院覆議失敗之「財政收支劃分法」透過行政院院長以不副署之方式配合,不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公布,違憲失職,爰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對賴清德總統提出彈劾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以上二案交全院委員會併案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針對第二案、第三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9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本院委員張嘉郡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本院委員張嘉郡等17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九、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十一、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8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二、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三、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四、本院委員徐富癸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五、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6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十六、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7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七、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8人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八、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6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九、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一、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0人擬具「反滲透法第二條、第九條之一及第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二、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三、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四、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五、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0人擬具「公務員懲戒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六、本院委員楊瓊瓔等30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二十七、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八、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九、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社會救助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一、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2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二、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三十三、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四、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衛生福利部原住民健康照顧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五、本院委員葛如鈞等20人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六、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9人擬具「政務人員行為基準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七、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環境基本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八、本院委員徐巧芯等22人擬具「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九、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一、本院委員蘇清泉等37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二、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3人擬具「鐵路法增訂第六十八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三、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8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四、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8人擬具「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五、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國家公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六、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終身學習法第三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七、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9人擬廢止「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八、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廢止「經濟部工業局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九、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廢止「經濟部能源局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廢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一、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二、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7人擬具「海岸管理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三、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7人擬具「客家基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四、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0人擬具「警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五、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7人擬具「技術及職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六、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0人擬具「引渡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七、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7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及第一百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八、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九、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0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一、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二、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及社會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三、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衛生福利部兒少及家庭支持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四、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五、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六、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七、本院委員牛煦庭等32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六十八、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7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九、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七十、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七十一、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2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七十二、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2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三、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四、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6人擬具「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五、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6人擬具「衛生福利部兒少及家庭支持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六、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七十七、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八、本院委員陳瑩等20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九、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八十、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一、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藥害救濟法第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二、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三、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衛生福利部兒少及家庭支持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四、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及社會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五、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六、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七、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八、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九、行政院函請審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二、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三、行政院函,為農業部辦理「因應非洲豬瘟禁運禁宰期間產業補助支持及防疫清消強化方案」,動支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3億3,559萬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
主席: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九十四、行政院函,為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辦理「因應非洲豬瘟禁運禁宰期間產業補助支持及防疫清消強化方案」,動支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1億5,293萬8,000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
主席: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九十五、行政院函送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區範圍」新增花蓮縣壽豐鄉2棟受災房屋所在地,並自114年9月21日生效,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六、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14年9月24日修正公布之「資通安全管理法」,定自114年12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七、經濟部函,為修正「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八、經濟部函,為修正「冰溫熱型飲水供應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九、經濟部函,為修正「經濟部水利署第一河川分署編制表」等11項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經濟部函,為修正「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財政部函送「新增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不計入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至第四目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及適用差別稅率之房屋」,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八條、第三十三條條文及「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教育部函,為修正「教育部設置國家講座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教育部函,為修正「教育部設置學術獎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五、教育部函,為修正「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六、教育部函,為修正「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七、教育部函,為修正「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電子資料傳輸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八、教育部函,為修正「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第二點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九、教育部函,為修正「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運動部函,為修正「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一、運動部函送「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申訴評議組織及運作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二、交通部函,為修正「商港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妨害港區安全行為」第八點規定,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三、交通部函送「汽車修護技工檢定及管理辦法」,並自115年3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四、交通部函,為採用國際海事組織(IMO)所屬海事安全委員會(MSC)所採納MSC.550(108)決議之「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SOLAS)」修正案與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MEPC)所採納MEPC.384(81)決議之「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修正案,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五、交通部函,為採用國際海事組織(IMO)所屬海事安全委員會(MSC)第108次會議所採納MSC.551(108)決議之「國際船舶使用氣體或其他低閃點燃料安全章程(IGF Code)」修正案,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六、交通部函,為採用國際海事組織(IMO)所屬海事安全委員會(MSC)第108次會議所採納MSC.556(108)決議之「國際海運危險品章程(IMDG Code)」,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七、交通部函,為修正「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九十三條附件一、第一百十九條附件六、第一百二十一條附件七,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八、交通部函,為修正「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十四條附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九、數位發展部函送「資通安全職能評量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一、衛生福利部函,為「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棒麴毒素之檢驗」,名稱修正為「食品中真菌毒素檢驗方法─棒麴毒素之檢驗」,並修正規定,自115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適用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之藥物品項」,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檸檬酸鈣」,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四、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安保寧之檢驗(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泰拉黴素之檢驗」,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六、環境部函送「空氣中臭氧自動檢驗方法─紫外光吸收法(NIEA A420.13C)」,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七、環境部函,為廢止「空氣中臭氧自動檢驗方法─紫外光吸收法(NIEA A420.12C)」,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八、環境部函送「飲用水處理藥劑─液氯檢測方法(NIEA D435.21C)」,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九、環境部函,為廢止「飲用水處理藥劑─液氯檢測方法(NIEA D435.20C)」,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環境部函送「機動車輛行駛噪音量測方法─影像輔助法(NIEA P211.82B)」,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一、環境部函,為廢止「機動車輛行駛噪音量測方法─影像輔助法(NIEA P211.81B)」,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二、環境部函送「排放管道中氰化氫檢測方法─分光光度計法(NIEA A428.73C)」,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三、環境部函,為廢止「排放管道中氰化氫檢測方法─分光光度計法(NIEA A428.72C)」,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四、環境部函送「排放管道中六氟化硫等氣體檢測方法─抽氣式傅立葉轉換紅外光譜儀法(NIEA A509.71B)」,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五、環境部函,為廢止「排放管道中六氟化硫等氣體檢測方法─抽氣式傅立葉轉換紅外光譜儀法(NIEA A509.70B)」,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六、勞動部函,為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五條附表六,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三七、勞動部函,為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三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三八、勞動部函,為修正「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報告院會,第139案至第174案,請依序宣讀,其中第139至145、160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宣讀後,以上提案均改交相關委員會審查,其餘議案均照程序委員會意見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後,通過。
請宣讀。
一三九、數位發展部函送114年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四○、數位發展部函送114年度第3季「公款補(捐)助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四一、數位發展部函送數位產業署114年度第3季「公款補(捐)助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四二、數位發展部函送資通安全署114年度第3季「公款補(捐)助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四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114年第3季「公款補(捐)助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四四、總統府函送114年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一四五、司法院函送114年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四六、考試院秘書長函送114年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四七、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高雄海洋科技產業創新專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四八、交通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鐵道局決議(五)近5年歷次臺鐵路網電車線設備受損事故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四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非機構型態安置措施及落實訪視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盤點兒少家庭福利館與兒少緊急中長期安置機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五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公共服務據點整備」預算執行規劃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五二、環境部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通案決議(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五三、環境部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五四、環境部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七)辦理情形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五五、環境部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資源循環署決議(一)辦理情形之說明,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五六、文化部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文化資產局決議(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五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一)聯繫彙整各機關推動或協調之各類災民費用減免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五八、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二)重建相關給與法規資訊公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五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三)推動非同步軌道衛星強化災時應變通訊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六○、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落實改善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治理及財務維持穩健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六一、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強化電網韌性計畫執行狀況與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102億差異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六二、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水利署決議(一)及(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六三、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水利署「適時檢討治理計畫及防洪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六四、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水利署「適時檢討河川治理計畫及權益維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六五、農業部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推廣養殖場域設置儲能方案及試辦農牧業場域示範性儲能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六六、農業部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溫網室重建輔導措施精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六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五)「電信系統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預算凍結十分之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一六八、教育部函,為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一)第1目項下「業務費」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一六九、教育部函,為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十一)第1目「強化高等教育人才培育」預算凍結5億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一七○、教育部函,為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十二)第1目「強化高等教育人才培育」預算凍結4億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一七一、海洋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海巡署及所屬「提升海域立體偵巡量能」預算凍結2,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一七二、海洋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海巡署及所屬「提升海域立體偵巡量能」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一七三、海洋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海巡署及所屬「強化國土防衛能量」及「提升資通作業環境及設備」預算凍結1億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一七四、海洋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海巡署及所屬「提升海域立體偵巡量能」預算凍結2,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主席:報告院會,第175案以下請一併宣讀,宣讀後均准予備查。
請宣讀。
一七五、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8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或處理大陸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決議預算凍結報告案等8案,業經審查或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七六、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等4家財團法人112年度預算書案」等8案,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一七七、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勞動部函送「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112年度決算書案」等4案,因已逾送達後1年內完成審查之期限,爰依決算法第28條規定視同審議通過,請查照案。
一七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為修正「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七九、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有關孟○○君為建請增訂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28條之1條文,以解決不願再依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再改建戶現址土地讓售事宜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八○、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有關中華民國○○○○○○○總會為請將「八二三戰役參戰官兵晚年生活照顧特別條例草案」儘速排入議程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八一、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有關吳○○君為有關軍人年改相關修法事陳情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八二、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有關于○○君為建請修正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相關條文,以補償「整村整建」之受害眷戶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八三、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有關周○○君為建議修正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規定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八四、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有關鄺○○君為建議修正陸海空軍懲罰法條文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八五、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有關李○○君為建請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46條及第52條條文請願文書、及其續請願文書等2案,經審查結果,均不成為議案案。
一八六、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有關張○○君為建請修正增列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6條條文超時工作補償金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八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高○○君為建議修正外役監條例之請願文書等共2案,經審查結果,均不成為議案案。
一八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倪○○君為建議金融詐欺罪嫌遭刑事提起公訴後,應即凍結扣押其名下各式資產,以防止脫產事之請願文書等共5案,經審查結果,均不成為議案案。
一八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張○○君為修正行政程序法第33條條文事續提建議之請願文書等共7案,經審查結果,均不成為議案案。
一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洪○○君為建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222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條文之請願文書乙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九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李○○君為刑事補償法有關少年時疑涉犯罪入獄後獲判無罪,得於成年後申請國家賠償事,提出修法建議之請願文書乙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九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梁○○君等為請儘速審查本院委員及黨團分別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48條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之請願文書等共2案,經審查結果,均不成為議案案。
一九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8人於第11屆第4會期第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九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陳瑩等27人於第11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九五、本院議事處彙報各黨團推舉原住民族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第6屆董事、監察人審查委員會」名單。
質 詢 事 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智強就我國「急性腎衰竭及慢性腎臟疾病」長年高居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及門診醫療費用前二十大疾病之首,亟需政府強化慢性腎臟病早期防治與整合照護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秀寳就第11屆第4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冠廷就第11屆第4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邱委員議瑩就第11屆第4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郭委員國文就第11屆第4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何委員欣純就第11屆第4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張委員智倫,鑑於行政院為達成「2050淨零排放」之目標,於《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中,擬強制新建、增建及改建大型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惟一般住宅及商業辦公大樓人口密集,強制設置光電板恐引發火災搶救不易、屋頂漏水修繕權責不清及維護成本過高等疑慮,嚴重影響民眾居住安全與財產權益。為保障民眾生命及財產安全,爰要求行政院應責成內政部及相關部會重新檢討《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法規,將強制設置範圍限縮於公有建築及工業區廠房,並在未獲全民共識前,暫緩公告實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以上質詢事項,詳見本期質詢事項全文)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事項已經處理完畢。
現在有傅崐萁委員、黃國昌委員等針對本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第二案及第三案院會所作決定提出復議,並請院會立即處理。
委員傅崐萁、黃國昌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傅崐萁、黃國昌等55人,針對第11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報告事項第2案及第3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並請院會立即處理,復議通過後,提議重行決定如附件。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傅崐萁 黃國昌
連署人: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蘇清泉 許宇甄 王鴻薇 黃 仁 羅明才 丁學忠 涂權吉 陳永康 盧縣一 翁曉玲 顏寬恒 葛如鈞 林倩綺 陳菁徽 牛煦庭 陳玉珍 林德福 徐巧芯 謝衣鳯 張嘉郡 王育敏 鄭正鈐 鄭天財Sra Kacaw 邱鎮軍 黃建賓 呂玉玲 萬美玲 黃健豪 洪孟楷 魯明哲 游 顥 廖先翔 吳宗憲 馬文君 陳雪生 葉元之 邱若華 柯志恩 廖偉翔 高金素梅 張智倫 陳超明 徐欣瑩 張啓楷 陳昭姿 麥玉珍 林國成 劉書彬 林憶君 黃珊珊
附件
以上二案交全院委員會併案審查,審查及投票表決相關時程如下:
一、115年1月14日(星期三)、15日(星期四)舉行總統賴清德彈劾案公聽會2場,各分別由黨團推薦學者專家代表7人參加,國民黨黨團推薦3人、民進黨黨團推薦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薦1人。各黨團審查小組委員亦依上述比例推派委員組成。名單請於115年1月8日(星期四)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
二、115年1月21日(星期三)、22日(星期四)召開全院委員會,二日合併為一次會,並邀請被彈劾人總統賴清德列席進行第一次說明。彈劾案先由領銜提案人二人代表說明彈劾意旨,時間各10分鐘,再由被彈劾人總統賴清德說明,時間15分鐘,並由國民黨黨團推派15人、民進黨黨團推派15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2人代表,每人15分鐘進行詢問。並得採聯合詢問,但其人數不得超過3人。若被彈劾人未列席,則由各黨團推派之委員進行發言,每人發言10分鐘。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名單請於1月20日(星期二)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
三、115年4月27日(星期一)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九章之一相關規定舉行聽證會,針對總統賴清德彈劾案所涉事項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與證言,分別由國民黨黨團邀請5人、民進黨黨團邀請4人、台灣民眾黨黨團邀請1人,另由國民黨黨團推派3人、民進黨黨團推派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代表進行詢問。各黨團邀請人員與推派委員之名單,請於4月20日(星期一)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聽證會依序先由受邀請人員表達書面意見(證言),每人10分鐘,再由各黨團推派委員進行詢問,每位委員詢問時間10分鐘。詢問採即問即答方式進行,並得採聯合詢問,但其人數不得超過3人。受邀請人員表達書面意見(證言)順序、黨團推派委員詢問順序,均授權議事處辦理。
四、115年5月13日(星期三)、14日(星期四)召開全院委員會,二日合併為一次會,繼續審查彈劾案。邀請被彈劾人總統賴清德列席進行第二次說明。彈劾案先由領銜提案人代表二人說明彈劾意旨,時間各10分鐘,再由被彈劾人總統賴清德說明,時間15分鐘,並由國民黨黨團推派15人、民進黨黨團推派15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2人代表,每人15分鐘進行詢問。並得採聯合詢問,但其人數不得超過3人。若被彈劾人未列席,則由各黨團推派之委員進行發言,每人發言10分鐘。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名單請於5月12日(星期二)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
五、審查完畢後,於115年5月19日(星期二)院會進行彈劾案記名投票表決。
六、有關對總統賴清德彈劾案相關事務及時程詳如下表。
主席:本件復議案就依黨團共識進行處理。
報告院會,現在依照黨團共識,各黨團推派代表進行發言,首先請傅崐萁委員發言,黃國昌委員請準備。
傅委員崐萁:(11時17分)院長、在場的各位同仁、各位國會議員、來自臺灣各縣市的各位政治家、全國的鄉親、各位同胞。中華民國114年來第一次提出對總統的彈劾案,我們不只戒慎恐懼,而且是以非常遺憾的心情。
臺灣民主得之不易,為了臺灣的憲政發展、為了中華民國的民主能夠順利實施,多少的先賢先烈不斷的前仆後繼、流血流汗才有今天民主的中華民國,也是亞洲第一個民主共和國;我們也看到民主進步黨從施明德先生、許信良先生,有非常多民進黨先賢先烈的共同努力才有今天民主、自由、安樂的中華民國;再看看全世界,從1215年英國的《大憲章》開始,整整八百多年全世界民主國家共同努力才約制了皇權,讓人民擁有民主的權利。
但是我們很遺憾的,賴總統就職短短一年半,沒收了國家的民主、沒收國家的憲政、踐踏了中華民國憲法、踐踏了我們的憲法法庭,我們在這裡嚴正的表示:必須對總統提出彈劾!
也回顧一下歷史,希望大家能夠記得過去民進黨是怎麼說的、怎麼做的,我們請看。
(播放影片)
傅委員崐萁:謝謝各位。
主席:謝謝傅崐萁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黃國昌委員發言。鍾佳濱委員請準備。
黃委員國昌:(11時21分)在中華民國憲政史上,從來沒有一位總統違反憲法的義務,對於國會三讀通過的法律,自己恣意的選擇不公布,我相信絕大多數的臺灣人民沒有辦法理解,在2025年這件事情竟然發生在所謂的民主臺灣。
針對本院在今年11月14號所三讀通過的財政收支劃分法,在我國的民主憲政機制下,行政部門如果反對、認為窒礙難行,依照憲法增修法條文的規定,移請本院覆議。本院在維持原決議、否決了行政院所提出的覆議之後,在我們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寫得非常的清楚,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沒有裁量的空間,沒有拖延的空間,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而總統也應該依照憲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在10日內公告,但是賴清德選擇了漠視憲法下面總統所應該遵循的義務,他踐踏了國會的法律,同時自居為司法權,自己認為主張違憲的法律,就可以選擇不公布,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從來沒有給總統這樣的權限。
當面對總統毀憲亂政的時候,立法院該做什麼,當年民主進步黨的黨主席蘇貞昌說得非常清楚,國會是總統的監督機關,對於總統侵犯立法權的行為,國會有必要採取積極的行動,捍衛國會的尊嚴。依照憲法的規定,總統違法亂紀的行為是透過彈劾來制衡,這一次賴清德侵犯憲法秩序,就應該透過彈劾程序來追究他的責任,彰顯國會在民主憲政下面的價值。
主席:謝謝黃國昌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鍾佳濱委員,王鴻薇委員請準備。
鍾委員佳濱:(11時24分)主席、在場的委員先進。今天這個提案簡直是把憲判當空氣、拿彈劾當遊戲,其中有政黨不只是精神錯亂,還是黨格分裂,剛剛有委員離開發言臺還在播放當年民主進步黨黨主席要求罷免馬英九總統的影片,罷免跟彈劾傻傻分不清。剛剛黃委員說到違法亂紀而提出彈劾,在憲法裡面,中華民國總統曾經接受過罷免的一共有3次,在2006年6月、9月及11月。什麼是罷免?大家要知道基本的選罷法,選舉是放出去的權利,罷免是收回來的權利,政黨對總統提出罷免,是追究他的政治責任,收回要經過全民的公投;彈劾要有違法失職為前提。我們根據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這是什麼意思?就是當總統違法的時候,我們只有透過彈劾,但是彈劾,先不要說目前在野黨加起來沒辦法超過三分之二的提案門檻,更遑論提案成立後,要交給憲法法庭來審理。剛剛有委員說到賴總統違法,違什麼法?我們看到整篇之後,只看到違反憲法,憲法是由誰來認定是違法的?我們根據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司法院為最高司法機關;第七十八條,憲法法庭負責違憲部分,並統一法令解釋。所以哪一個人可以站出來說總統違反憲法?那就只有憲法法庭。
但荒謬的是,我們看到待會要討論的提案中,居然有兩個政黨,國民黨提出對於憲判是不予接受的,居然立法權可以凌駕在五權之上?藍白合,國會我最大,國會獨大到可以推翻憲判的解釋?左手提出要對總統提出彈劾,右手把要負責總統彈劾審理的憲法法庭推翻、否定,這不是精神錯亂,是什麼?這不是黨格分裂,是什麼?一方面把憲判當空氣,一方面把彈劾當遊戲。我們在這裡要嚴正地提醒在野黨,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昨天是行憲紀念日,不要過了聖誕節,忘了憲法要遵守,我們還是再次強調,如果真的要合憲,那麼就請遵守憲判的決定,遵守憲判,立法院不要再作出國會違法、違憲的決定。
主席:謝謝鍾佳濱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王鴻薇委員發言,吳思瑤委員請準備。
王委員鴻薇:(11時27分)主席、各位同仁。昨天不只是聖誕節,也是中華民國的行憲紀念日,但是非常遺憾的,這幾天我們經歷了太多脆弱的憲政時刻。今天我們對賴清德總統提出彈劾,實在是面對賴總統為了獨攬大權,而進行對憲政體制的恐攻行為,我們忍無可忍,所以才行使歷史上第一次由國會所提出對元首的彈劾。首先,我們彈劾的緣起是因為行政院長不副署立法院通過的法律,而財劃法過去事實上已經修正多次,為什麼這一次的財劃法修正竟然動用了中華民國史上第一次行政院院長可以用不副署的行為?而賴清德總統對他提名的行政院長這樣的違憲、濫權行為竟然予以背書,這根本就是公然閹割民意機關的立法權。
今天憲政到了如此混亂的時代,我們的法律經過行政院長副署、總統公告,竟然可以不實施,中華民國突然由法治社會變成了人治社會,然後賴卓體制又想出來了,這樣由行政院不副署,然後不執行,也不公布法律。但是我想請問,之前我們對於現役軍人的加薪、對於退休警消人員的所得替代率,不是經過行政院副署,也經過總統府的公告實施,但是你竟然可以不執行。
另外,賴總統還罕見地說憲法明文規定,立法院對明年度的預算要在今年12月31日之前審竣。請問一下,憲法哪一條條文有規定?今天賴總統對憲法這樣的毀憲、這樣的不遵守,我們發現,原來他對中華民國憲法有閱讀障礙啊!他竟然自己發明一個憲法說一定要在12月31號之前把預算整個審理完畢,這完全是錯誤的!所以今天我們要捍衛憲政,堅持民主法治,彈劾賴清德,讓歷史留下紀錄,留下賴清德曾經違憲亂政的一個紀錄。以上,謝謝。
主席:好,謝謝王鴻薇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我們請吳思瑤委員發言,陳玉珍委員請準備。
吳委員思瑤:(11時31分)主席、各位同仁。延會只剩下1個月左右的時間,而再過4天就要年末了,總預算到現在連第一頁都還沒有翻開,第一筆預算都還沒有開始審查。距離民眾黨8席立委這一屆的任期,恐怕也只剩下30天左右了,可以不要再亂了嗎?藍、白可以不要再亂了嗎?最後的期限能不能做點正事、做點好事,而不是成天來搞事呢?
上週五藍、白在議場前召開記者會要啟動彈劾賴清德總統,他們說要反獨裁、要反帝制、要反專制,臺灣沒有清德宗,中國才有習皇帝,要反獨裁,怎麼不是到天安門廣場去呢?現在在野黨整個倒果為因,邏輯錯亂,違憲亂政的國會來彈劾守憲護國的總統,成天禍國殃民的在野黨,竟然要來報復努力福國利民的執政黨。
來說說新年度的預算,就像一個學生要畢業了,連第一課都還沒有開始讀書。口口聲聲說要民生第一的在野黨,請問民生到哪裡去了?預算就是民生,我們要審預算,不要搞彈劾!我們要審預算,不要搞彈劾!這樣的一個彈劾,就是空包彈的彈劾,就是虛張聲勢的彈劾,就是政治鬥爭的彈劾!在野黨心知肚明,國會達不到三分之二的席次,硬是要啟動,把立法院作為羞辱總統的秀場,狐狸尾巴露出來了。在野黨要搞彈劾總統,就是要把總統邀請到立法院列席進行羞辱、進行攻擊,為什麼要捨近求遠呢?總統多次表達,在合憲、合規、合法的程序下,他願意到立法院,針對軍購案、國防特別條例,向國會也向社會負責任的報告,為什麼在野黨要捨近求遠,搞一個政治報復的彈劾,只是為了搭一個政治作秀的舞臺?
不要卡國防、搞彈劾;不要卡國安、搞鬥爭;拜託大家不要再亂了!我要審預算,人民要預算!
主席:謝謝吳思瑤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陳玉珍委員發言,王義川委員請準備。
陳委員玉珍:(11時34分)我也要審預算,麻煩行政院依照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案執行。既然真的是關心國防的話,趕快把軍人加薪編到預算裡頭;既然是關心警消的話,趕快把退休條例通過的警消所得替代率的部分編到預算裡頭!我們要審預算,麻煩我們的總統、我們的行政院不要整天在做意識形態,天天在卡軍人加薪,天天不給警消人員好的退休待遇,我們要審預算,趕快編進來!
我們今天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的規定,正式提出對賴清德總統的彈劾案,其實我們內心無比沉重,因為總統是代表中華民國,但是我們的總統、國家元首是不是以擔任中華民國總統為榮呢?看起來好像他處處在為難我們中華民國,把國家帶到無盡的深淵。
為什麼要提出彈劾案?我舉出幾點總統自己在就職演說中的國家願景來說明為什麼他不適任?總統說行政、立法協調合作,共同推動國政,結果一年多來擔當推動大罷免,這個是柯總召說的:他每個禮拜跟總統開會討論大罷免。總統竟然擔當推動大罷免,企圖消滅在野監督力量,然後對於三讀通過的法律屢屢不執行,沒有要協調。賴總統說要推動民主臺灣成為世界之光,結果不願意接受民意的監督,對於三讀通過法律一下說不副署、不公告、不執行,一下子副署、公告但不執行,這個民主就變成一個賴皮式的民主,讓臺灣的民主沒有成為世界之光,在這種操作下變為世界之恥!
賴總統還說他要推動民主臺灣,成為世界和平舵手,但是這一年多來,我們只看到他企圖把臺澎金馬變成「今日烏克蘭、明日臺灣」的危險處境,繼續操縱抗中保臺、仇中抗中的情緒,他的目的就是要鞏固深綠的基本盤,讓臺澎金馬離和平越來越遠!然後總統又說什麼樂民之樂、憂民之憂,執政一年多以來,詐騙金額高居不下,年輕人一樣買不到房子,勞保還是面臨破產危機,有做到與民同樂嗎?反而是讓警消人員不開心,軍人要怎麼全力為國打拼?公教人員也不開心、地方政府也沒有自主財源。最後他說團結力量大,要繼續壯大國家,結果對代表全國人民行使權利的立法院毫不尊重,也不到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所以這個彈劾案只是開端,我們接下去還要辦公聽會,以及各縣市的開講,讓全國人民知道和平的兩岸關係、民主的臺澎金馬、繁榮的經濟發展和健全的社會照顧,要讓總統聽到百姓的怒吼,謝謝。
主席:謝謝陳玉珍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我們請登記最後一位王義川委員發言。
王委員義川:(11時37分)謝謝院長。國民黨跟民眾黨提這個彈劾案,說這個要彈劾、那個也要彈劾,那天跑去監察院說要彈劾行政院長,但你們就把監察院廢掉了,還要彈劾行政院長?你們就把人家預算砍掉了,還要彈劾行政院長?每次都作假的。現在說要彈劾賴清德總統,你們要彈劾總統,但你們人數有到三分之二嗎?你們沒有三分之二嘛!你們沒有到76個人,沒有嘛!你們就知道不會過,硬要搞,就是要來亂而已啦!你們如果要亂,兩、三天亂一亂,臺灣亂個兩、三天,不是,你們要拖半年,為了要拚選舉拖半年,5月才要處理,你們的目的是什麼?就是要亂嘛!
接著還要做什麼?說要叫賴清德總統來這裡讓你們「𧿬踏」,國民黨15個要問;民眾黨的不知道幾個要問,一個人問10分鐘,一直罵、一直罵,罵完了表決還不會過,你們不就整個在作假!讓你們表決過了,憲法法庭的鐵門也被你們拉下來,這陣子才找到遙控器把它打開而已。總統提名十幾個大法官,你們沒有一個要讓他過,都在作假,從去年一些擴權的、毀憲亂政的法案,被憲法法庭判決說無效、失效,你們就把憲法法庭鐵門拉下來;現在要侮辱賴清德總統,就要彈劾,你們就知道彈劾不會過,卻硬要搞,簡單來講就是要亂。臺灣如果為了這件事在亂,誰最高興?你們的祖國最高興啦!你們的中央最高興啦!你們阿共仔最高興!習近平最高興啦!你們就搞這一齣嘛!不時就有立委偷偷坐飛機跑去中國、小三通坐船去中國接指令回來,回來後開始亂,就是要亂,你們到底目的是什麼?你們也好不容易才選上立委,讓中華民國亂、讓臺灣亂,這樣你們就很高興、很爽!你們在高興什麼?你們高興是要讓中共看嗎?臺灣人看得很清楚,你們這次想要彈劾賴清德總統,全都是假的,都是假的,只是為了你們的選舉,拚個半年,拚到5月底,你們實在是不簡單,這樣你們也想得出來。民眾黨也很好笑,你們8個就剩一個月而已,搞這個要做什麼?搞到一些臭名聲都會留在你們的歷史上啦!以上。
主席:謝謝王義川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我們現在進行處理。
開始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現在開始按鈴。
(按鈴)
主席:各位委員都拿到表決卡,現在進行表決。
對傅崐萁委員、黃國昌委員等所提復議案,現在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我們進行記名表決,贊成按贊成,反對按反對,棄權按棄權,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111位,贊成60位,反對51位,棄權0位,贊成者多數,復議案通過,本案報告事項另作決定。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4年12月26日 上午11時49分24秒
表決議題:報告事項第二案及第三案委員傅崐萁、
黃國昌等針對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11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張雅琳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鍾佳濱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范 雲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現有傅崐萁委員、黃國昌委員等針對以上二案報告事項提出重行決定之提議。
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以上二案交全院委員會併案審查,審查及投票表決相關時程如下:
一、115年1月14日(星期三)、15日(星期四)舉行總統賴清德彈劾案公聽會2場,各分別由黨團推薦學者專家代表7人參加,國民黨黨團推薦3人、民進黨黨團推薦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薦1人。各黨團審查小組委員亦依上述比例推派委員組成。名單請於115年1月8日(星期四)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
二、115年1月21日(星期三)、22日(星期四)召開全院委員會,二日合併為一次會,並邀請被彈劾人總統賴清德列席進行第一次說明。彈劾案先由領銜提案人二人代表說明彈劾意旨,時間各10分鐘,再由被彈劾人總統賴清德說明,時間15分鐘,並由國民黨黨團推派15人、民進黨黨團推派15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2人代表,每人15分鐘進行詢問。並得採聯合詢問,但其人數不得超過3人。若被彈劾人未列席,則由各黨團推派之委員進行發言,每人發言10分鐘。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名單請於1月20日(星期二)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
三、115年4月27日(星期一)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九章之一相關規定舉行聽證會,針對總統賴清德彈劾案所涉事項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與證言,分別由國民黨黨團邀請5人、民進黨黨團邀請4人、台灣民眾黨黨團邀請1人,另由國民黨黨團推派3人、民進黨黨團推派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代表進行詢問。各黨團邀請人員與推派委員之名單,請於4月20日(星期一)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聽證會依序先由受邀請人員表達書面意見(證言),每人10分鐘,再由各黨團推派委員進行詢問,每位委員詢問時間10分鐘。詢問採即問即答方式進行,並得採聯合詢問,但其人數不得超過3人。受邀請人員表達書面意見(證言)順序、黨團推派委員詢問順序,均授權議事處辦理。
四、115年5月13日(星期三)、14日(星期四)召開全院委員會,二日合併為一次會,繼續審查彈劾案。邀請被彈劾人總統賴清德列席進行第二次說明。彈劾案先由領銜提案人代表二人說明彈劾意旨,時間各10分鐘,再由被彈劾人總統賴清德說明,時間15分鐘,並由國民黨黨團推派15人、民進黨黨團推派15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2人代表,每人15分鐘進行詢問。並得採聯合詢問,但其人數不得超過3人。若被彈劾人未列席,則由各黨團推派之委員進行發言,每人發言10分鐘。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名單請於5月12日(星期二)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
五、審查完畢後,於115年5月19日(星期二)院會進行彈劾案記名投票表決。
六、有關對總統賴清德彈劾案相關事務及時程詳如下表。
主席:報告院會,我們現在開始表決。針對傅崐萁委員、黃國昌委員等提議,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我們開始進行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贊成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11位委員,贊成60位,反對51位,贊成者多數,傅崐萁委員、黃國昌委員等提議照案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4年12月26日 上午11時55分14秒
表決議題:報告事項第二案及第三案委員傅崐萁、
黃國昌等重行決定之提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11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張雅琳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鍾佳濱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范 雲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我們繼續進行處理傅崐萁委員等提出針對本次會議議事日程第六十七案院會所作決定提出復議,並請院會立即處理。
委員傅崐萁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傅崐萁等34人針對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報告事項第67案院會所作決議提出復議,並請立即處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蘇清泉
黃 仁 羅明才 丁學忠 涂權吉 陳永康
盧縣一 翁曉玲 顏寬恒 葛如鈞 林倩綺
陳菁徽 牛煦庭 陳玉珍 林德福 徐巧芯
謝衣鳯 黃建賓 王育敏 鄭正鈐 魯明哲
呂玉玲 黃健豪 邱鎮軍 馬文君 陳雪生
鄭天財Sra Kacaw 游 顥 吳宗憲 張嘉郡
主席:本件復議案現在進行處理,現在進行表決。針對傅崐萁委員等所提復議案,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針對本復議案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11位委員,贊成51位,反對60位,贊成者少數,復議案不通過。本案報告事項照原作決定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4年12月26日 上午11時57分12秒
表決議題:報告事項第六十七案委員傅崐萁等針對
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並立即處理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11 贊成人數:51 反對人數:60 棄權人數:0
贊成:
張雅琳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鍾佳濱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范 雲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在進行討論事項之前,先處理變更議程之草案,並截止收案,我們依照提案先後順序進行處理。
現在進行處理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共2案,先進行第1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擬請僅限列如表列6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序 |
議案 |
一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42條,針對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2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第29案院會所作決定,提出復議。 【行政院函請審議「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 |
二 |
本院民進黨黨團,鑑於立法委員行使立法權及政府機關有關法律案、預算案等之提案權,均為憲法所賦予,不容任意剝奪。而「立法院組織法」第七條設置程序委員會的目的,原係為立法委員或政府機關所提出法律案、預算案、一般提案等各種議案進行程序性的安排,「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明定程序委員會之職掌包括確認各種提案與人民請願案在手續、形式上是否完備,以及議案是否合併、或議案如何分案至各常設委員會等。惟本屆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在國民黨黨團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主導下,變相對於委員或政府提案進行實質審查,本屆民進黨立委所提民意代表赴中申報等國安相關法案,合計在程序委員會遭封殺近500次,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之「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也遭杯葛,無法列入院會議程。程序委員會實質就法案內容決定可否列入院會議程,已逾越其議案形式要件審查之制度功能,成為「立法院太上委員會」,對此表達嚴正抗議,程序委員會不應剝奪憲法賦予立法委員之立法權及政府機關之提案權。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針對程序委員會阻擋議案排入院會一事,請本院韓院長召集黨團協商,務使本院程序委員會之進行合於議案形式要件審查之職權,俾以維護憲政體制。」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三 |
(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黃捷等17人、委員林楚茵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陳培瑜等17人、委員吳思瑤等47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21人、委員吳沛憶等24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分別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委員林德福等20人擬具「青年發展基本法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8人、委員林月琴等19人、委員葛如鈞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9人、委員魯明哲等17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葉元之等20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柯志恩等19人、委員林俊憲等19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許宇甄等19人、委員邱若華等18人、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張嘉郡等20人、委員王育敏等27人、委員翁曉玲等20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委員王鴻薇等17人、委員徐巧芯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委員蔡易餘等17人、委員邱鎮軍等23人、委員張雅琳等18人、委員張宏陸等21人、委員范雲等24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王正旭等23人分別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8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3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
四 |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吳沛憶等18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楊瓊瓔等2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萬美玲等21人、委員李柏毅等17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8人、委員吳沛憶等17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宏陸等30人、委員林宜瑾等27人、委員王義川等16人、委員陳素月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李坤城等20人、委員徐巧芯等16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蘇巧慧等22人、委員黃捷等21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翁曉玲等24人、委員羅智強等19人、委員洪孟楷等21人、委員李彥秀等18人、委員許宇甄等19人、委員張智倫等17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25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王鴻薇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五 |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許宇甄等19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5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國成等32人、委員王育敏等20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21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25人、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徐欣瑩等22人、委員翁曉玲等19人、委員王鴻薇等22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6人、委員林倩綺等18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委員王正旭等20人、委員林淑芬等21人、委員吳思瑤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0人、委員廖偉翔等16人、委員陳俊宇等20人、委員李彥秀等16人、委員陳培瑜等17人、委員楊瓊瓔等29人、委員黃秀芳等18人、委員葉元之等20人、委員吳沛憶等18人、委員馬文君等18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8人及委員張雅琳等17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六 |
本院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報告審查監察院函請審議「審計部組織法第七條、第十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主席:針對第1案,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我們開始進行記名表決,贊成按贊成,反對按反對,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我要審預算!不要擋預算!)
主席:好,謝謝……
(我要審預算!不要擋預算!)
主席:好,謝謝……
(我要審預算!不要擋預算!)
主席:我要報告表決結果,謝謝。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09位,贊成49位,反對60位,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4年12月26日 上午11時59分33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
民進黨黨團提議(1)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49 反對人數:60 棄權人數:0
贊成:
張雅琳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鍾佳濱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范 雲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本次會議就照議事日程所列討論事項進行。
另外黃捷委員、吳秉叡委員等發表聲明,對剛才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現在進行處理民進黨黨團所提第2案抽出動議,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擬請院會將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委員邱議瑩等18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依照黨團共識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所提抽出動議共1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將「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7人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案,自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羅智強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依照黨團共識照案通過。
變更議程均已處理完畢,現在處理討論事項第一案。
討 論 事 項
一、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憲法法庭於114年12月19日作出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宣告本院經合法程序三讀通過、總統依法公布的「憲法訴訟法」違憲。無論從修正後或修正前的「憲法訴訟法」,憲法法庭作成判決都應符合最低參與評議人數的規定,然觀本案所作成的判決,僅有5名大法官參與,甚至「排除異己」,將另外3名不願違憲違法而拒絕參與評議的大法官摒除在外,故無論依舊制或去年通過的修正規定,皆不符合法定人數,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這5名大法官為使裁判得以作成,採取「拒絕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不計入現有總額」之計算路徑,形同由裁判者自行改寫審判權組織成立之前提要件,逾越憲法訴訟法明文所設之正當程序界線,扭曲憲法增修條文所明定大法官十五人合議之組織意旨。在僅有少數大法官參與的情況下,作成影響重大法律制度的憲法判決,甚至介入立法程序自主權,對權力分立與憲政秩序造成嚴重衝擊。大法官帶頭違法,為了向賴清德總統表忠,身為憲法守護者,卻甘願淪為鷹犬,親手摧毀憲法,令人痛心。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針對憲法法庭大法官謝銘洋、呂太郎、陳忠五、尤伯祥、蔡彩貞,因逾越司法權限、侵害立法權及違反程序正義,違法進行判決,嚴重損害憲政秩序,予以嚴厲譴責。又憲法裁判之權威,必須建立在明確、拘束且可預期之程序門檻,此次憲法法庭未依法合法組成,欠缺作成判決的審判權限,自始不具審判權,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有重大明顯瑕疵,應屬當然無效;至於大法官援引此判決,以人數未達憲法訴訟法所定法定門檻10位所作之任何憲法裁判,亦均屬無效,不生效力,自不待言。」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主席: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針對憲法法庭大法官謝銘洋等五位違法進行判決,嚴重損害憲政秩序,予以嚴厲譴責,請公決案。
請議事人員宣讀提案內容。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憲法法庭於114年12月19日作出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宣告本院經合法程序三讀通過、總統依法公布的「憲法訴訟法」違憲。無論從修正後或修正前的「憲法訴訟法」,憲法法庭作成判決都應符合最低參與評議人數的規定,然觀本案所作成的判決,僅有5名大法官參與,甚至「排除異己」,將另外3名不願違憲違法而拒絕參與評議的大法官摒除在外,故無論依舊制或去年通過的修正規定,皆不符合法定人數,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這5名大法官為使裁判得以作成,採取「拒絕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不計入現有總額」之計算路徑,形同由裁判者自行改寫審判權組織成立之前提要件,逾越憲法訴訟法明文所設之正當程序界線,扭曲憲法增修條文所明定大法官十五人合議之組織意旨。在僅有少數大法官參與的情況下,作成影響重大法律制度的憲法判決,甚至介入立法程序自主權,對權力分立與憲政秩序造成嚴重衝擊。大法官帶頭違法,為了向賴清德總統表忠,身為憲法守護者,卻甘願淪為鷹犬,親手摧毀憲法,令人痛心。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針對憲法法庭大法官謝銘洋、呂太郎、陳忠五、尤伯祥、蔡彩貞,因逾越司法權限、侵害立法權及違反程序正義,違法進行判決,嚴重損害憲政秩序,予以嚴厲譴責。又憲法裁判之權威,必須建立在明確、拘束且可預期之程序門檻,此次憲法法庭未依法合法組成,欠缺作成判決的審判權限,自始不具審判權,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有重大明顯瑕疵,應屬當然無效;至於大法官援引此判決,以人數未達憲法訴訟法所定法定門檻10位所作之任何憲法裁判,亦均屬無效,不生效力,自不待言。」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羅智強
主席: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本案經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大體討論之後,我們即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報告院會,依照黨團共識,本案提案說明不再發言。
現在進行大體討論,依照黨團共識,由各黨團推派代表發言。
首先請張啓楷委員發言,鍾佳濱委員請準備。
張委員啓楷:(12時6分)今天我們要撥亂反正,我們對5位違法的大法官提出嚴厲的譴責,我們也要呼籲民進黨的立法委員可以起義來歸,共同捍衛我們的法治。
我特別提醒,如果依照5位違法大法官的標準,他們正打臉了剛剛上來發言的鍾佳濱跟王義川的講法。依照違法的這5位大法官的標準,彈劾賴清德總統是可以過關的,因為這5位違法的大法官說開會法定人數的基本門檻可以不用遵守,而且3位有風骨、專業的大法官都可以排除在外,以後立法院開會非常容易,院長坐上來,人數不夠就把民進黨排除,要三分之二很容易啊,賴清德就被彈劾了!所以我呼籲民進黨的立委,民主的根本就是法治,當法治的根本被挖空了,臺灣就會大亂,請大家起義來歸!
我們從小開班會就有要求法定人數,像立法院在開院會,韓院長坐在上面,我們院會至少要有三分之一立法委員出席才可以開院會,委員會要多少?二分之一耶!連我們社區一般在開管理委員會都有法定人數,連股東大會,我們買了股票去開股東大會,法定人數不夠的話可以開會嗎?結果我們這5位違法的大法官說人數不夠沒有關係,依照憲訴法,新的規定要10位大法官,舊的規定至少也要6位,結果他們5位就開會了,把整個臺灣的法治都掏空了!我更要講的是,他們說是緊急狀況,這個問題很好解決啊,解鈴還需繫鈴人,為什麼大法官人數會不夠?賴清德總統只要提出專業、獨立的大法官,大家會鼓掌通過啊!上次的「劉大砲」劉靜怡,如果民進黨不要擋,台灣民眾黨投的是贊成票耶,我們現在就會多一位大法官了喔!而且你看,考試院委員經過政黨的協商,政黨提出推薦名單,全民推出大家認為是專業、獨立的人,考試委員就過了啊!最近的中選會名單,也是有經過政黨的推薦、全民的共識,看起來通過的機率也很大啊!當然,游盈隆可能罵過王義川、罵過沈伯洋,所以可能不會過。
我們現在呼籲,呼籲正本清源,解鈴還需繫鈴人,賴清德總統請趕快提出專業、獨立的人選,讓大法官可以趕快好好的開會,謝謝。
主席:謝謝張啓楷委員發言。
接下來請鍾佳濱委員發言,羅智強委員請準備。
鍾委員佳濱:(12時10分)主席、在場的委員先進。我們還是要重申憲法是重要的東西,腦袋是好東西,兩個一起用就不會違憲。剛剛張啓楷委員真的是憲法本文跟增修條文傻傻分不清,憲法本文第五十七條講的是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是「出席委員」,這是憲法本文的規定,但是罷免跟彈劾的門檻規定在增修條文,是「全體立法委員」,連出席立法委員總數跟全體立法委員都分不清楚,真的拜託,腦袋跟憲法好好用一用!
為什麼我們今天認為對於這樣一個憲法法庭的判決不予遵守,這是立法委員的職權嗎?過去這段時間,我們看到有報紙社論說過去一年很亂,什麼罷免、什麼覆議、什麼不副署,統統都是違憲。來,一條一條來看,罷免寫在憲法第十七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副署寫在憲法第三十七條;覆議寫在第五十七條;還有最重要的第七十七條跟第七十八條看一下,第七十七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什麼叫做司法機關?有沒有違法、有沒有違憲,由司法院或是憲法法庭來判定;第七十八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跟統一解釋法令,什麼時候立法院可以來解釋違法?
有關立法院目前的職權,我們來看一下,第五十八條跟第六十三條寫得很清楚,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行政院應提出於立法院的有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這些由行政院來提出;立法院根據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只能議決法律案、預算案,哪個眼睛看到憲法或增修條文寫到立法院可以超越司法院之上,對於違法、違憲逕行判決、逕行決定?沒有!一手提出彈劾,希望未來達到三分之二,注意啊!是全體立法委員的三分之二,憲法讀一讀,增修條文讀一讀,就算可以達到三分之二,也要拿到憲法法庭去審理。現在又說對於憲法法庭的決議不接受,要譴責大法官,不接受憲法法庭的決議,就好像你去法院告人家,又說對於法院的判決不接受,請問你是精神錯亂還是黨格錯亂?
所以我要呼籲藍白兩黨,憲法是好東西,腦袋是好東西,回去把憲法好好讀一讀,腦袋好好想一想,想要譴責大法官,立法院不是國會獨大,門兒都沒有!
主席:謝謝鍾佳濱委員發言。
接下來請羅智強委員發言,莊瑞雄委員請準備。
羅委員智強:(12時13分)為了守護憲法,今天我們立法院正式啟動了彈劾賴清德總統的程序,剛剛鍾佳濱委員說腦袋是好東西,我也要告訴鍾佳濱委員,數學也是好東西,憲法也是好東西,如果今天我們立法院在處理彈劾案時,跟大家說把民進黨的51位立委全部剔除,然後變成全票通過,我保證在場的鍾佳濱跟民進黨立委一定說藍白兩黨是憲法白癡,而且是數學白癡。
來了,我們來看看今天為什麼要譴責大法官?大法官就是憲法白癡啊!大法官就是數學白癡啊!我講最直白的嘛,就算按照舊的憲法訴訟法,明文規定要6個人以上出席,結果大法官5個人就可以做所謂的違憲判決,按照舊的憲訴法都不行,然後大法官怎麼說啊?大法官發明了5大於6的數學啊!他說沒有啦,因為只少1個人,只少1個人無所謂,大家別計較嘛!那我也跟大家講,才少51個人,不要計較,反正51個無藥醫啊!不需要計較啊!我要這樣講嗎?我不會這樣講,因為我既不是憲法白癡,我也不是數學白癡啊!
今天為什麼要嚴正的譴責大法官?因為這毀憲5人幫就是要幫賴清德當袁世凱啊!有一個想要當袁世凱的賴清德,當然需要來幫他鼓吹的籌安會,所以,新的籌安會大法官5人幫,他們就是奉旨打掉雜質嘛,所以才會直接剔除3位跟他們意見不同的大法官,然後做出這史上最可笑的憲法判決,一個5大於6的憲法判決,然後宣布我們立法院通過的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違憲,擺明的就是在幫賴清德鋪他一個袁世凱當皇帝的路,所以今天針對這一個憲法法庭竟然淪為袁世凱的籌安會,當然我們立法院今天必須嚴正加以譴責。現在我們的憲政已經面臨風雨飄搖的關鍵時刻,全臺灣人民都要站出來,今天的賴清德總統跟大法官籌安會已經聯手在架空、癱瘓國會、癱瘓憲政,我們今天彈劾賴清德,同時譴責大法官。謝謝大家,謝謝。
主席:謝謝羅智強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莊瑞雄委員發言,翁曉玲委員請準備。
莊委員瑞雄:(12時16分)主席、各位在場的立法院同仁。國民黨今天這樣一個討論事項提案,我剛剛聽了好幾位藍白委員的發言,感慨很深,不僅理盲、法盲而且還是文盲。立法院在國民黨跟台灣民眾黨占多數以後,你們通過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自己想當檢察官,自己想當法官,被憲法法庭宣告違憲以後,你們不服氣了!生氣了!你們去修改憲訴法,然後大法官把它宣告違憲以後,你們更生氣了!
我為什麼說你們文盲、法盲又理盲?原因很簡單,各位想想看,到馬路上去問,臺灣的民眾一定會覺得憲法最大,各位,憲法會不會講話?憲法本身不會講話,憲法就必須要透過憲法法庭的大法官去把憲法意旨講清楚,所以憲法法庭的判決就等同憲法,就這麼簡單。
然後判決出來以後,今天12月26號才有114年憲判字第1號,也就代表說今年憲法法庭只做出一號判決。憲法法庭所有的釋憲案當中,老百姓聲請釋憲的占了99%,政治性的判決其實不到1%,所以藍白聯手把憲法法庭給摧毀掉,這是何其嚴重的一個事情!
我們從今天的提案看得出來,這個提案說憲法法庭程序上重大瑕疵,這個我們很熟悉,這個常常是我們立法院在做的;然後第二個什麼大法官帶頭違法,這個常常是我們立法院在做的;第三個說摧毀憲法,這個都是我們立法院在做的。然後宣告憲法法庭的判決無效,天啊!嚇死人了!立法院中國國民黨跟台灣民眾黨可以做成一個決議要通過,說憲法法庭的判決無效,那哪一天中國國民黨或者台灣民眾黨的委員被一審、二審普通法院的判決給判刑了,那乾脆立法院來做成一個判決,說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的判決無效。荒唐啊!憲法法庭就是把任何違反權力分立的立法,要把它拉回國家的一個正常軌道。今天如果這個決議可以通過,這個叫做流氓政治,這不是只有多數暴力,這個影響的是人民的權利會陪葬,要三思,不要開玩笑啊!
主席:謝謝莊瑞雄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翁曉玲委員發言,沈伯洋委員請準備。
翁委員曉玲:(12時20分)主席、各位委員好。我們今天早上提出了針對賴清德總統的彈劾案,以及現在對5位大法官進行譴責案,其實我們基本上就是要譴責這個憲政最大的流氓,就是賴清德政府。昨天是中華民國行憲78週年的紀念日,也是今年5月間國民黨推動還假於民,三讀通過紀念日條例之後,我們事隔24年才恢復12月25號的行憲紀念日定為國定假日,原本應該是歡欣鼓舞的慶祝78週年的行憲紀念日,沒想到賴清德政府繼大罷免之後,又開始發起一連串摧毀憲政秩序、憲政尊嚴的大規模攻擊。
賴清德、卓榮泰可以對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不公布、不副署、不執行,現在就連憲法法庭也可以在違反法庭評議程序、人數不足的情況之下,做成荒唐的5人判決,宣告憲法訴訟法的修正條文違憲,這引發了全體社會的譁然和不齒。我們知道現在的大法官只剩下8位,還有7位大法官賴清德一直不提名,到目前為止也沒有補齊。按照新法或者是舊法的規定,大法官開庭的法定人數,按照新法至少要有10人,按照舊法至少要有6人,現在只有5位大法官出來參與評議,另外的3位大法官他們已經發表了公開批評那5位大法官的意見書,認為這是一個違法、違憲的判決。我們要講,按照現在大法官的邏輯,未來有可能4人、3人、2人、甚至是1人判決,隻手就可以遮天,這樣子的做法像話嗎?大法官本來應該是憲法和法治的守門人,沒想到他們竟然沒有風骨氣節,淪為執政者的鷹犬,幫著遂行獨裁政權,成為違憲的怪獸酷斯拉,成為賴清德的遙控器。在此,我們譴責謝銘洋、呂太郎、蔡彩貞、陳忠五以及尤伯祥等5位大法官,他們逾越司法權限,違法進行判決。
最後我在這裡要重申,憲法法庭所做的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和之後在大法官未達法定人數門檻所做的任何判決,都是當然自始無效的判決,不具任何效力,國人不需要遵守。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翁曉玲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我們請沈伯洋委員發言,吳宗憲委員請準備。
沈委員伯洋:(12時23分)謝謝主席。記得去年國會濫權的時候,藍、白兩黨的修法是想要把自己變成法務部、把自己變成調查局,結果被憲法法庭宣告違憲,為什麼?因為它就是要實質架空行政權,讓立法權一權獨大,這樣的做法是違憲的,結果今天立法院竟然做出更扯的決議,它已經不是要把自己當做法務部,是要把自己當作大法官,直接架空憲法法庭,立法院竟然可以決定憲法法庭的判決是無效的!剛剛瑞雄委員講得很清楚,這是實質的毀憲亂政。
我在這邊跟大家講兩個小故事,南韓在去年的時候,他們大法官因為政治因素而人數不足,要7個人才能夠開會,但他們人不夠,結果南韓的憲法法庭做了什麼事情呢?他們就把7人開會的這個條款直接凍結、暫停,讓憲法法庭可以存續,為什麼?因為憲法法庭的存續比什麼事情都要來得更重要。我想問今天提案的委員,要不要去譴責南韓的憲法法庭毀憲亂政?
我再講另外一個故事──北韓,北韓的憲法第一六七條、第一六八條規定,在北韓,他們的中央法院必須服膺於他們的人民議會;也就是說,他們的法院獨立性不存在,他們的違憲審查不存在,因為他們的立法院最大。我們今天要通過的,剛剛說的憲法法庭判決無效,這是朝北韓看齊耶!難道我們要變成北韓法學嗎?我們今天做的事情不就是要讓立法權一權獨大,想要讓憲法法庭沒有辦法運作嗎?
請大家不要忘記,剛剛一直在講五個人、三個人,在講數學的問題,真正數學有問題的是通過憲法訴訟法的國民黨跟民眾黨,那三個不同意見的大法官其實講得非常的清楚,他們也認為憲法法庭的存續很重要,所以他們認為應該要能夠類推適用迴避的規定,只要類推適用迴避的規定,照樣八個人是有辦法來開會的!但是為什麼類推適用迴避還是不行呢?因為藍白在修法的時候講了超過七人以上,迴避的時候就沒有辦法用,那我們剛好就七個。請問,超過七人以上,到底是七個人,還是八個人?這不是國小數學嗎?當時這個文字就已經提醒會造成困境,結果竟然用這個完全不符合數學原理的「超過七人以上」實質癱瘓了憲法法庭!然後又用十人的門檻,在只有八個人開會的時候,說要十個人才可以開會,從頭到尾癱瘓憲法法庭的都是國民黨跟民眾黨,謝謝。
主席:謝謝沈伯洋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我們請登記最後一位吳宗憲委員,請發言。
吳委員宗憲:(12時26分)謝謝主席。我想今天在野黨譴責大法官是因為我們正面臨的是一個憲政的災難,五位大法官──呂太郎、謝銘洋、蔡彩貞、陳忠五還有尤伯祥,聯手賴清德把今天的憲法法庭變成一個違法運作的政治工具。
第一個,這是一場徹頭徹尾的綠色雙標。在2017年的時候,在野黨針對前瞻特別條例提出釋憲,大法官當時駁回的理由是因為當時的高金素梅委員沒有投票,因為法定少一個人,所以就必須駁回,但是現在又變成少一人沒有關係。當年擋在野黨是少一人都不行,現在為了護航執政黨,少一個人變得無所謂,所以這不是法律啊!這變成是無賴的家法!所以這變成綠能、你不能,這是非常明顯的例子。
第二個,違法組成的會議就是無效。我想另三位大法官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也明白的指出,憲法第八十二條,還有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明白把大法官十五人這個合議的組織交給立法院來制定,所以憲訴法對於大法官就是具有絕對的拘束力。現在只剩下八個人,所以五個大法官不僅不要求總統趕快提名,反而自己想出一套去除雜質、重算分母的獨裁式數學,把三位堅守程序正義的拒絕參與違法評議的大法官排除在現有總額之外,宣稱五個人就可以代表憲法法庭。
第三個,沒有言詞辯論就是心虛、就是黑箱。大家回過頭去想想,去年國會改革釋憲的時候,我、黃國昌、翁曉玲,我們也坦蕩蕩出席言詞辯論啊!當時的憲法法庭也直播啊!為什麼這一次就關起門來在冷氣房裡面做密室的判決?這就表示這些大法官知道理虧,不然為什麼去年就要言詞辯論,今年要關起門來、躲起來?
第四個,這是一班違法的失速列車。憲法法庭人數不足才導致運作的困難,這樣下去大法官反而要硬幹,這個就像一台公車明明煞車失靈,你卻說先開再說!甚至大法官還自比救生員,但是法律要求十個大法官在場才能開放下水,結果今天五個人就自行開放,這等於把憲法跟全國人民一起拉下去溺斃!所以大法官,你到底在想什麼?
今天我們如果容忍這幾位綠色大法官的想法,少一個人沒關係,那之後是不是只剩一個人也沒關係?最後賴清德會不會告訴我們立法院不存在也沒關係?這是我們要求的民主嗎?我想還是拜託總統趕快提名大法官的人選,不要讓憲法法庭再癱瘓,也請大家支持我們這個譴責案,我們要譴責這樣不應該的大法官,謝謝。
主席:謝謝吳宗憲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現在有黨團分別對本案提議:一、民進黨黨團提議不予審議;二、國民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討論事項第1案,爰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三項建請本案不予審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討論事項第1案:「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針對憲法法庭大法官謝銘洋、呂太郎、陳忠五、尤伯祥、蔡彩貞,因逾越司法權限、侵害立法權及違反程序正義,違法進行判決,嚴重損害憲政秩序,予以嚴厲譴責。又憲法裁判之權威,必須建立在明確、拘束且可預期之程序門檻,此次憲法法庭未依法合法組成,欠缺作成判決的審判權限,自始不具審判權,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有重大明顯瑕疵,應屬當然無效;至於大法官援引此判決,以人數未達憲法訴訟法所定法定門檻10位所作之任何憲法裁判,亦均屬無效,不生效力,自不待言。』是否有當?請公決案。」,建請將本案逕付二讀,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羅智強
主席:現在依照提議先後順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一案通過,我們就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針對民進黨黨團提議不予審議,開始進行表決。現在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我們開始記名表決,贊成按贊成,反對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11位,贊成51位,反對60位,贊成者少數,民進黨黨團提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4年12月26日 下午12時31分40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一案
民進黨黨團提議不予審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11 贊成人數:51 反對人數:60 棄權人數:0
贊成:
張雅琳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鍾佳濱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范 雲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
主席:現在針對國民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進行表決。現在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我們記名表決,贊成按贊成,反對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11位,贊成60位,反對51位,贊成者多數,國民黨黨團提議照案通過,本案逕付二讀。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4年12月26日 下午12時33分14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一案
國民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11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張雅琳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鍾佳濱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范 雲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四條之一規定,交付黨團協商。現在作以下決定: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報告院會,上午會議進行到此為止。
另外,依照黨團共識,請各黨團幹部下午2點30分至紅樓302會議室進行青年基本法草案之協商,協商後院會再進行後續討論事項,現在休息。
休息(12時3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