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程序委員會第13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星期二)12時至12時28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翁委員曉玲
議 程 審定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日程及人民請願案
主席:報告委員會,已足法定開會人數,現在開會。
首先請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第11屆第4會期第12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6日(星期二)中午12時1分至12時14分
地 點 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 羅美玲 王義川 劉書彬 沈伯洋 莊瑞雄 盧縣一 沈發惠 郭昱晴 羅智強 林倩綺 翁曉玲 林沛祥 涂權吉 陳永康 范 雲 葛如鈞 陳菁徽 林月琴 陳培瑜
主 席 沈委員發惠
列 席 吳副處長東欽
記 錄 李秘書彥緯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會第11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決定事項
一、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日程未審定。
依國民黨黨團(林委員沛祥)提案,將本次議程草案提報院會處理。
【提案】
1.民進黨黨團(羅委員美玲)提議:針對第11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如附件一)
決定:本案不通過。(經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8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10人;贊成者少數,不通過。)
2.國民黨黨團(林委員沛祥)提議:第11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日程建請將議程草案送交院會處理。(如附件二)
決定:照案通過。(經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8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8人;贊成者多數,本案通過。)
3.民進黨黨團(羅委員美玲)提議:針對第11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討論事項,建請限列「本院民進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針對程序委員會阻擋議案排入院會一事,請本院韓院長召集黨團協商,務使本院程序委員會之進行合於議案形式要件審查之職權,俾以維護憲政體制。』是否有當?請公決案」等6案。(如附件三)
主席宣告:國民黨黨團(林委員沛祥)提案已通過,其他提案不再處理。
二、請願案件
(一)函送本院相關委員會審查,共1案。
(第1案送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1.喬○○為建請修正刑事訴訟法及憲法訴訟法,以實現憲法對人民人身自由之保護及憲法上立法權與司法權間結構之平衡事請願案。
(二)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函轉權責機關處理逕復,並副知請願人,共6案。
1.李念慈等建請各主管機關將立法院交付之請願案處理結果刊登政府公報事請願案。(函轉行政院)
2.李念慈等建請內政部將立法院交付之請願案處理結果刊登政府公報事請願案。(函轉內政部)
3.劉○○為請願人遭詐欺卻被視為共犯,建請強化詐欺受害者辨識機制等事請願案。(函轉內政部)
4.黃○○為警政署免職案考績會議,當事人不得進警政署開會疑義事請願案。(函轉內政部)
5.楊○○為法務部矯正署發布之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逾越監獄目的範圍、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權利事請願案。(函轉法務部)
6.盧○○為前請監察院調查東西向快速道路萬里濱海線工程案,該院未依法行使糾正、糾舉、彈劾職權事請願案。(函轉監察院)
案 |
法案名稱 |
條數 |
備註 |
1. |
(一)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規定,邀請賴清德總統赴立法院就攸關國家安全之重大國安事項及天價軍購提出國情報告,並接受委員諮詢,以釋群疑,落實憲法賦予國會的監督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於審議『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暨特別預算案』前,應請賴清德總統履行2023年12月30日於總統候選人電視辯論會所作之承諾:『總統都有義務應立法院的要求到國會進行國情報告,接受立法委員的國情諮詢』,至立法院就國家安全、兩岸情勢、對美軍購與國防預算規劃進行國情報告,並接受立法委員之諮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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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4.12.12. |
附
件1
案由:針對第11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羅美玲
附件2
案由:本次院會(11-4-14次)議事日程建請將議程草案送交院會處理。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羅智強 林沛祥
附件3
案由:針對第11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建請僅限列下表6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羅美玲
議案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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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院民進黨黨團,鑑於立法委員行使立法權及政府機關有關法律案、預算案等之提案權,均為憲法所賦予,不容任意剝奪。而「立法院組織法」第七條設置程序委員會的目的,原係為立法委員或政府機關所提出法律案、預算案、一般提案等各種議案進行程序性的安排,「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明定程序委員會之職掌包括確認各種提案與人民請願案在手續、形式上是否完備,以及議案是否合併、或議案如何分案至各常設委員會等。惟本屆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在國民黨黨團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主導下,變相對於委員或政府提案進行實質審查,本屆民進黨立委所提民意代表赴中申報等國安相關法案,合計在程序委員會遭封殺近500次,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之「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也遭杯葛,無法列入院會議程。程序委員會實質就法案內容決定可否列入院會議程,已逾越其議案形式要件審查之制度功能,成為「立法院太上委員會」,對此表達嚴正抗議,程序委員會不應剝奪憲法賦予立法委員之立法權及政府機關之提案權。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針對程序委員會阻擋議案排入院會一事,請本院韓院長召集黨團協商,務使本院程序委員會之進行合於議案形式要件審查之職權,俾以維護憲政體制。」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2.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邱鎮軍等19人、委員羅明才等19人、委員許宇甄等22人及委員王鴻薇等18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行政院函請審議「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0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8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八)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九)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第十二條之五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2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一)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二)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三)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四)本院委員黃健豪等21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五)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8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六)本院委員陳素月等21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七)本院委員賴惠員等24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八)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九)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一)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8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二)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三)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8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四)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五)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六)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9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七)本院委員陳俊宇等20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八)本院委員陳雪生等31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九)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十)本院委員陳菁徽等23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十一)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邱鎮軍等19人、委員陳超明等18人、委員羅明才等20人、委員廖偉翔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27人、委員許宇甄等22人、委員邱若華等17人、委員林俊憲等26人、委員王鴻薇等19人、委員李彥秀等16人、委員蘇清泉等18人、委員徐欣瑩等24人、委員郭昱晴等19人、委員王美惠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郭國文等18人、委員吳沛憶等17人、委員葛如鈞等16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林思銘等22人、委員賴士葆等25人、委員黃健豪等20人、委員陳素月等21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18人、委員顏寬恒等17人、委員林月琴等17人、委員葉元之等20人、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陳超明等16人、委員丁學忠等18人、委員張智倫等17人、委員徐巧芯等23人、委員萬美玲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9人、委員翁曉玲等18人及委員陳俊宇等20人分別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陳菁徽等23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張嘉郡等18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 |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盧縣一等18人擬具「鐵路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俊宇等24人擬具「鐵路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四、第六十七條之三及第六十八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5人擬具「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8人、委員廖先翔等25人分別擬具「鐵路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鐵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鐵路法第六十八條之四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鎮軍等23人擬具「鐵路法增訂第六十八條之四條文草案」案。 |
5. |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大眾捷運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21人擬具「大眾捷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李昆澤等20人擬具「大眾捷運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6. |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邱若華等16人、委員黃健豪等17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富癸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黃健豪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主席:請問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無)沒有,議事錄確定。
接下來請宣讀報告事項及質詢事項。
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
時 間:中華民國114年12月26、30日(星期五、二)上午9時至下午6時
地 點:本院議場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錄。
二、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9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本院委員張嘉郡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本院委員張嘉郡等16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8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一、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二、本院委員徐富癸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三、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6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四、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7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五、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8人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六、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6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七、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八、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九、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0人擬具「反滲透法第二條、第九條之一及第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一、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二、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三、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0人擬具「公務員懲戒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四、本院委員楊瓊瓔等30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五、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六、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七、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八、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社會救助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九、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2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二、行政院函,為農業部辦理「因應非洲豬瘟禁運禁宰期間產業補助支持及防疫清消強化方案」,動支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3億3,559萬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三、行政院函,為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辦理「因應非洲豬瘟禁運禁宰期間產業補助支持及防疫清消強化方案」,動支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1億5,293萬8,000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四、行政院函送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區範圍」新增花蓮縣壽豐鄉2棟受災房屋所在地,並自114年9月21日生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五、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14年9月24日修正公布之「資通安全管理法」,定自114年12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六、經濟部函,為修正「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七、經濟部函,為修正「冰溫熱型飲水供應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八、經濟部函,為修正「經濟部水利署第一河川分署編制表」等11項編制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九、經濟部函,為修正「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財政部函送「新增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不計入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至第四目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及適用差別稅率之房屋」,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八條、第三十三條條文及「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二、教育部函,為修正「教育部設置國家講座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三、教育部函,為修正「教育部設置學術獎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四、教育部函,為修正「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五、教育部函,為修正「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六、教育部函,為修正「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電子資料傳輸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七、教育部函,為修正「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第二點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八、教育部函,為修正「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九、運動部函,為修正「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運動部函送「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申訴評議組織及運作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一、交通部函,為修正「商港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妨害港區安全行為」第八點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二、交通部函送「汽車修護技工檢定及管理辦法」,並自115年3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三、交通部函,為採用國際海事組織(IMO)所屬海事安全委員會(MSC)所採納MSC.550(108)決議之「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SOLAS)」修正案與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MEPC)所採納MEPC.384(81)決議之「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修正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四、交通部函,為採用國際海事組織(IMO)所屬海事安全委員會(MSC)第108次會議所採納MSC.551(108)決議之「國際船舶使用氣體或其他低閃點燃料安全章程(IGF Code)」修正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五、交通部函,為採用國際海事組織(IMO)所屬海事安全委員會(MSC)第108次會議所採納MSC.556(108)決議之「國際海運危險品章程(IMDG Code)」,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六、交通部函,為修正「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九十三條附件一、第一百十九條附件六、第一百二十一條附件七,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七、交通部函,為修正「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十四條附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八、數位發展部函送「資通安全職能評量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編制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衛生福利部函,為「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棒麴毒素之檢驗」,名稱修正為「食品中真菌毒素檢驗方法─棒麴毒素之檢驗」,並修正規定,自115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適用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之藥物品項」,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檸檬酸鈣」,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安保寧之檢驗(二)」,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四、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泰拉黴素之檢驗」,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五、環境部函送「空氣中臭氧自動檢驗方法─紫外光吸收法(NIEA A420.13C)」,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六、環境部函,為廢止「空氣中臭氧自動檢驗方法─紫外光吸收法(NIEA A420.12C)」,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七、環境部函送「飲用水處理藥劑─液氯檢測方法(NIEA D435.21C)」,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八、環境部函,為廢止「飲用水處理藥劑─液氯檢測方法(NIEA D435.20C)」,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九、環境部函送「機動車輛行駛噪音量測方法─影像輔助法(NIEA P211.82B)」,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環境部函,為廢止「機動車輛行駛噪音量測方法─影像輔助法(NIEA P211.81B)」,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一、環境部函送「排放管道中氰化氫檢測方法─分光光度計法(NIEA A428.73C)」,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二、環境部函,為廢止「排放管道中氰化氫檢測方法─分光光度計法(NIEA A428.72C)」,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三、環境部函送「排放管道中六氟化硫等氣體檢測方法─抽氣式傅立葉轉換紅外光譜儀法(NIEA A509.71B)」,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四、環境部函,為廢止「排放管道中六氟化硫等氣體檢測方法─抽氣式傅立葉轉換紅外光譜儀法(NIEA A509.70B)」,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五、勞動部函,為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五條附表六,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六、勞動部函,為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三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七、勞動部函,為修正「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八、數位發展部函送114年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九、數位發展部函送114年度第3季「公款補(捐)助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數位發展部函送數位產業署114年度第3季「公款補(捐)助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一、數位發展部函送資通安全署114年度第3季「公款補(捐)助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114年第3季「公款補(捐)助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三、總統府函送114年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四、司法院函送114年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五、考試院秘書長函送114年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六、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高雄海洋科技產業創新專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七、交通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鐵道局決議(五)近5年歷次臺鐵路網電車線設備受損事故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八、衛生福利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非機構型態安置措施及落實訪視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盤點兒少家庭福利館與兒少緊急中長期安置機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衛生福利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公共服務據點整備」預算執行規劃之說明,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一、環境部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通案決議(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二、環境部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三、環境部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七)辦理情形之說明,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四、環境部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資源循環署決議(一)辦理情形之說明,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五、文化部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文化資產局決議(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一)聯繫彙整各機關推動或協調之各類災民費用減免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二)重建相關給與法規資訊公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八、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三)推動非同步軌道衛星強化災時應變通訊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九、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落實改善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治理及財務維持穩健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強化電網韌性計畫執行狀況與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102億差異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水利署決議(一)及(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水利署「適時檢討治理計畫及防洪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水利署「適時檢討河川治理計畫及權益維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農業部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推廣養殖場域設置儲能方案及試辦農牧業場域示範性儲能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五、農業部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溫網室重建輔導措施精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五)「電信系統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預算凍結十分之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七、教育部函,為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一)第1目項下「業務費」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八、教育部函,為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十一)第1目「強化高等教育人才培育」預算凍結5億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九、教育部函,為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十二)第1目「強化高等教育人才培育」預算凍結4億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海洋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海巡署及所屬「提升海域立體偵巡量能」預算凍結2,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一、海洋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海巡署及所屬「提升海域立體偵巡量能」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二、海洋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海巡署及所屬「強化國土防衛能量」及「提升資通作業環境及設備」預算凍結1億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三、海洋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海巡署及所屬「提升海域立體偵巡量能」預算凍結2,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四、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8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或處理大陸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決議預算凍結報告案等8案,業經審查或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一五、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等4家財團法人112年度預算書案」等8案,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一一六、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勞動部函送「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112年度決算書案」等4案,因已逾送達後1年內完成審查之期限,爰依決算法第28條規定視同審議通過,請查照案。
一一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為修正「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一八、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有關孟○○君為建請增訂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28條之1條文,以解決不願再依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再改建戶現址土地讓售事宜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一九、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有關中華民國○○○○○○○總會為請將「八二三戰役參戰官兵晚年生活照顧特別條例草案」儘速排入議程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二○、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有關吳○○君為有關軍人年改相關修法事陳情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二一、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有關于○○君為建請修正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相關條文,以補償「整村整建」之受害眷戶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二二、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有關周○○君為建議修正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規定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二三、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有關鄺○○君為建議修正陸海空軍懲罰法條文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二四、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有關李○○君為建請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46條及第52條條文請願文書、及其續請願文書等2案,經審查結果,均不成為議案案。
一二五、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有關張○○君為建請修正增列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6條條文超時工作補償金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二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高○○君為建議修正外役監條例之請願文書等共2案,經審查結果,均不成為議案案。
一二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倪○○君為建議金融詐欺罪嫌遭刑事提起公訴後,應即凍結扣押其名下各式資產,以防止脫產事之請願文書等共5案,經審查結果,均不成為議案案。
一二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張○○君為修正行政程序法第33條條文事續提建議之請願文書等共7案,經審查結果,均不成為議案案。
一二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洪○○君為建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222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條文之請願文書乙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李○○君為刑事補償法有關少年時疑涉犯罪入獄後獲判無罪,得於成年後申請國家賠償事,提出修法建議之請願文書乙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三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梁○○君等為請儘速審查本院委員及黨團分別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48條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之請願文書等共2案,經審查結果,均不成為議案案。
一三二、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8人於第11屆第4會期第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三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陳瑩等27人於第11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三四、本院議事處彙報各黨團推舉原住民族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第6屆董事、監察人審查委員會」名單。
(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
一、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衛生福利部原住民健康照顧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本院委員葛如鈞等20人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9人擬具「政務人員行為基準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環境基本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本院委員徐巧芯等21人擬具「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本院委員蘇清泉等37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一、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3人擬具「鐵路法增訂第六十八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二、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8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三、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8人擬具「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四、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國家公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五、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終身學習法第三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六、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9人擬廢止「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七、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廢止「經濟部工業局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八、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廢止「經濟部能源局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九、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廢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一、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7人擬具「海岸管理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二、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7人擬具「客家基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三、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0人擬具「警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四、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7人擬具「技術及職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五、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0人擬具「引渡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六、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7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及第一百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七、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八、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0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九、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一、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及社會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二、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衛生福利部兒少及家庭支持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三、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四、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五、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六、本院委員牛煦庭等32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七、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7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八、本院委員傅崐萁等60人,有鑑於賴清德總統自民國113年5月20日就任以來,身為國家最高元首,卻指揮授意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濫編預算、造謠抹黑、利用司法迫害異己,發動大惡罷摧毀台灣民主,放任台積電赴美投資,出賣台灣關鍵產業的未來,成為不折不扣、毀憲亂政,出賣中華民國的「獨裁總統」。行政院針對國會三讀通過之「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提出之覆議案,經立法院以過半數否決。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總統應遵照憲法第37條「總統公布法律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規定公布,總統府秘書長潘孟安答詢立委莊瑞雄時明確表示,行政院院長「不副署」就是打臉賴總統。渠料,行政院院長以「不副署」為由將對總統的制衡扭曲硬凹為對抗國會的工具,總統更公然違憲拒絕公布,惡意扭曲憲法意旨,徹底違背「中華民國憲法」第37條對總統權力制衡的憲政機制,以及第72條總統公布法律之憲法義務,創下中華民國行憲以來最壞惡例。行政院恣意推翻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僭越司法權扮演大法官自行決定法律是否違憲,憲法五權分立體制將崩解,民主憲政淪為口號,行政權濫權獨大,總統成為「獨裁總統」、行政院院長淪為「獨裁打手」,是我國民主憲政巨大災難!為捍衛中華民國民主憲政、拒絕獨裁總統、打手院長,爰對賴清德總統、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毀憲亂政之行徑,提出最嚴厲之譴責。要求行政院院長卓榮泰、總統賴清德,應立即對國會三讀通過的法律,遵照中華民國憲法副署、公布。對賴清德總統拒絕公布「財政收支劃分法」之嚴重違憲失職行為,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7項之規定,對總統賴清德提出彈劾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全院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九、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
四十一、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2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二、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2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三、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四、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6人擬具「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五、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6人擬具「衛生福利部兒少及家庭支持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六、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七、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八、本院委員陳瑩等20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九、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一、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藥害救濟法第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二、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三、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衛生福利部兒少及家庭支持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四、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及社會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五、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六、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七、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八、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九、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條、第十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一、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二、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三、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四、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2、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五、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六、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七、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八、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九、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一、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二、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三、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四、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五、行政院函請審議「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六、行政院函請審議「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七、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八、行政院函請審議「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九、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增列)
八十、本院委員黃國昌等59人,有鑑於被彈劾人賴清德總統對立法院三讀通過、經行政院覆議失敗之「財政收支劃分法」透過行政院院長以不副署之方式配合,不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公布,違憲失職,爰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對賴清德總統提出彈劾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全院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質詢事項
主席:接下來請登記委員發言。
首先請第一位王義川委員發言,並於王委員發言完畢之後截止發言登記。
現在王委員一個人發言,要帶這麼多委員們一起喔?
王委員義川:對啊!你去中國也帶了六、七個啊!
主席:是喔!這樣的話,以後你們叫一群委員們上來,一群委員們發言嗎?
王委員義川:對,一群發言,我一個人講就好了!好不好?
陳委員培瑜:這麼怕喔?翁曉玲。
王委員義川:主席,不用緊張,好不好?
主席:我沒有怕啊!我只是說以後會議規則可能要改了,是嗎?以後可能必須要討論,我們是說請一位委員發言,而不是一群委員發言。
陳委員培瑜:去中國要報備!
范委員雲:你們見了誰、講了什麼?
陳委員培瑜:為什麼要繼續擋赴中報備?為什麼不敢過?
主席:現在計時開始,請發言。
王委員義川:針對第11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案由:針對第11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王義川
王委員義川:今天我先講第一件事情,就是上個禮拜幾位國民黨立委前進中國。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希望立委赴中能夠納管,在程序委員會被擋了751次,擋了這麼多次,國民黨的立委跑去中國遮遮掩掩,很沒有膽識,如果像上次傅崐萁去,還帶一大群人排隊握手,這才叫做公開,結果這次去的遮遮掩掩,不讓別人知道去那裡要做什麼。立法院不能成為國安的破口,立法委員赴中國要報備這件事情,國民黨,我不知道你們在擋什麼!民眾黨更是莫名其妙!你們在擋什麼!國民黨跟阿共的關係不錯,你們民眾黨也跟著,莫名其妙!希望今天這個案子可以排入程序委員會之後再討論,不要再擋了,立委赴中做什麼事情沒人知道!
第二,不要再擋國防特別預算了!國家的安全,特別預算的條例,我也不知道國民黨在擋什麼!一方面說中華民國的國防要加強,你們卻連討論都不討論,連排都不排進來!你們要反對可以啊,你們要跟美國喊反對可以啊!你們要跟美國說不跟你買,可以啊!要排進來討論啊、要進來講啊!你們連排進來都不敢,笑死人,排進來討論是會怎樣,怕什麼!你們要反對就進來反對,連討論都不討論!
第三,說要彈劾卓榮泰院長,笑死人,你們要彈劾卓榮泰院長跑去監察院,監察院不是要廢掉了?你們不是要廢監察院嗎?監察院的預算不是都被你們砍光光!你們跑去監察院做什麼?要廢監察院,還去跟監察院說拜託把卓榮泰彈劾,亂七八糟!還說要彈劾總統,你們就不會贏啊!你們有三分之二喔?你們就沒有三分之二啊!知道過不了,就是硬要叫賴清德來這裡被罵而已,我們會不知道嗎?臺灣人都看得懂啊!罵一罵,你們就很快樂、很高興、很爽快!你們就過不了嘛!叫你們倒閣,你們也不敢!倒閣後又怕選輸,你們不是有六、七成的民意,還不敢倒閣,笑死人!今天卻在程序委員會這裡擋,擋這個有的沒的。
最後我跟各位說,你們可以反對,但不能讓這個制度在立法院停止,民主不是選擇性的遵守程序,國安也不可以沒有期限的拖延,呼籲白、藍兩黨,這個白色跟藍色的,回到制度,回到理性,讓立法院真正成為守護國家、愛臺灣,而不是癱瘓制度的地方。以上。
范委員雲:翁曉玲到底見了誰?
主席:接下來請第2位劉書彬委員發言。
劉委員書彬: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將報告事項增列第38案及第80案,分別改列為議程報告事項第2案及第3案,程序委員會意見為「以上二案交全院委員會併案審查」。另有關議程草案增列第58至76案,暫緩列案,其餘均照議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順序授權議事處調整。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將報告事項增列第38案及第80案,分別改列為議程報告事項第2案及第3案,程序委員會意見為「以上二案交全院委員會併案審查」。另有關議程草案增列第58至76案,暫緩列案,其餘均照議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順序授權議事處調整。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劉書彬
主席:現在登記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我們就進行處理。先提案先處理,請問對於王義川委員的提議有沒有異議?(有)有異議,我們就進行表決。
請先清點在場人數。
(清點人數)
主席:在場人數18位。
贊成王義川委員提案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好,請放下,贊成者9位。
反對王義川委員提案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好,請放下。
表決結果:在場18位,贊成者9位,反對者9位。
報告委員會,本案表決結果可否同數,依本院相關規定,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本席決定反對,本案不通過。
(抗議啦!抗議啦!)
王委員義川:習近平……不要去中國了啦!
沈委員發惠:國家安全讓你們這樣子搞!把國家安全當國共會談的門票!
主席:我們接下來繼續處理,劉書彬委員提議要增列第38案跟第80案,改列為第2案及第3案,程序委員會意見為以上二案交全院委員會併案審查。另外,針對增列第58案到第76案,暫緩列案。請問針對劉書彬委員的提議,有沒有異議?(沒有)沒有異議,報告事項修正通過。
(有!有!)
王委員義川:每次都搞這齣!
陳委員培瑜:你從中國回來……
王委員義川:誰說沒有異議啊!
主席:你們剛剛在抗議,你們剛剛講了一大堆話,我沒有聽到有異議,我們可以倒帶。
陳委員培瑜:有異議!
范委員雲:有異議!
(有異議!有異議!有異議!)
王委員義川:每次都搞這齣!
羅委員智強:那就投票啦!
主席:請回座、請回座。以後請你們要注意聽,每一次你們都不注意聽,現在請回座。
王委員義川:以後請主席公正一點!
主席:既然你們有異議,我們就直接投票,來,請清點人數。
(清點人數)
陳委員培瑜:有異議!很大聲!
羅委員智強:有異議就處理,就投票啊。
陳委員培瑜:我剛剛已經講了,為什麼不聽……什麼叫我們沒聽清楚!
主席:請回座,你們反應太慢,每次都不講。好,現在清點在場人數。
(清點人數)
陳委員培瑜:有異議,民進黨團很大聲說有異議,主席選擇忽視!主席選擇忽視!主席假裝中立!
王委員義川:從中國回來就變這樣,笑死人!去一趟中國回來就變這樣啦!
陳委員培瑜:主席假裝沒有聽見!
主席:在場人數18位。
贊成劉書彬委員提案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沈委員伯洋:擋國防預算還耍流氓!
范委員雲:主席不中立!假裝沒聽見!國安法案……
主席:請放下。
反對劉書彬委員提案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反對!反對!反對!)
主席:請放下。
表決結果:在場者18位,贊成者9位,反對者9位,棄權0位。
報告委員會,本案表決結果可否同數,依本院相關規定,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本席決定贊成,本案通過。
范委員雲:又要擋了!
陳委員培瑜:翁曉玲繼續擋啊!
主席:接下來請宣讀討論事項。
討論事項
(議事日程草案)
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我國憲法第68條規定,立法院法定會期應至114年12月31日止,然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至今仍陷於朝野僵局,致無法付委進行實質審查,追究原因乃是行政院違法亂紀,罔顧憲政體制權力分立之原則所致,行政院竟未依法編列經本院三讀通過之「軍人待遇條例」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之相關預算,刻意排擠軍人加薪與警消退休金替代率提高的經費,漠視行政院應遵循之法定義務,已嚴重侵蝕法治國之法治根基。行政院更濫權宣稱該二法有違憲疑慮,以聲請憲法法庭釋憲為由刻意延宕,悍然踐踏軍警消之尊嚴與合法權益,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爰於114年10月7日針對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提出復議案。截至114年11月13日為止,行政院皆不願依法追加編列軍人加薪、提高警消退休金替代率等預算,亦未撤回總預算案並待重新編列上開預算後再行提出。有鑑於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仍尚待立法院審查,為落實對人民承諾與立法院職權,不因時間緊迫而為草率審查,更要積極捍衛軍警消人員及全體國民之各項權利及福祉,重建預算誠信與憲政秩序,爰提案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第4)會期延長會期至115年1月31日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9次會議討論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二、(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3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三、(一)本院教育及文化、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葛如鈞等37人、委員邱若華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萬美玲等18人、委員許宇甄等20人、委員張嘉郡等21人、委員林倩綺等23人、委員邱議瑩等20人、委員吳宗憲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28人、委員楊瓊瓔等26人分別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人工智慧發展及管理條例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7人、委員林宜瑾等26人、委員張雅琳等18人、委員謝衣鳯等17人、委員陳秀寳等25人、委員林思銘等17人及委員范雲等18人分別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5、5、8、8、8、8、9、13、13、13、13、13、14、14、17、17、18、19、2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教育及文化、交通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5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三)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6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四)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9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7次會議決定:自教育及文化、交通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五)本院委員賴瑞隆等20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吳沛憶等23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八)行政院函請審議「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案。
以上四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九)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8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十)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6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十一)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十二)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2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十三)本院委員陳菁徽等21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十四)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十五)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決定:自教育及文化、交通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四、(一)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四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3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另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五)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決定:自內政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六)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五、(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黃捷等17人、委員林楚茵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陳培瑜等17人、委員吳思瑤等47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21人、委員吳沛憶等24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分別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委員林德福等20人擬具「青年發展基本法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8人、委員林月琴等19人、委員葛如鈞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9人、委員魯明哲等17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葉元之等20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柯志恩等19人、委員林俊憲等19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許宇甄等19人、委員邱若華等18人、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張嘉郡等20人、委員王育敏等27人、委員翁曉玲等20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委員王鴻薇等17人、委員徐巧芯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委員蔡易餘等17人、委員邱鎮軍等23人、委員張雅琳等18人、委員張宏陸等21人、委員范雲等24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王正旭等23人分別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1、1、1、1、1、2、2、2、2、1、2、2、2、2、2、2、2、3、3、3、3、3、3、3、3、3、3、3、3、3、3、3、3、3、3、3、3、3、3、3會期第11、12、20、21、22、22、4、5、5、6、6、6、7、8、8、10、11、12、3、6、6、6、9、9、8、8、8、8、9、9、11、12、12、12、12、13、13、13、13、16、20次會議報告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三)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8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四)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五)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3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3次會議決定:自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六、(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邱鎮軍等19人、委員羅明才等19人、委員許宇甄等22人及委員王鴻薇等18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5、8、9、1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行政院函請審議「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三)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0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8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八)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九)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第十二條之五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七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十)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2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一)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二)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十三)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四)本院委員黃健豪等21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五)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8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十六)本院委員陳素月等21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七)本院委員賴惠員等24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7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十八)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九)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十一)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8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二)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三)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8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四)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五)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五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十六)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9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十七)本院委員陳俊宇等20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十八)本院委員陳雪生等31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九)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三十)本院委員陳菁徽等23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十一)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七、(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邱鎮軍等19人、委員陳超明等18人、委員羅明才等20人、委員廖偉翔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27人、委員許宇甄等22人、委員邱若華等17人、委員林俊憲等26人、委員王鴻薇等19人、委員李彥秀等16人、委員蘇清泉等18人、委員徐欣瑩等24人、委員郭昱晴等19人、委員王美惠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郭國文等18人、委員吳沛憶等17人、委員葛如鈞等16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林思銘等22人、委員賴士葆等25人、委員黃健豪等20人、委員陳素月等21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18人、委員顏寬恒等17人、委員林月琴等17人、委員葉元之等20人、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陳超明等16人、委員丁學忠等18人、委員張智倫等17人、委員徐巧芯等23人、委員萬美玲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9人、委員翁曉玲等18人及委員陳俊宇等20人分別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3、3、3、3、3、3、3、3、3、3、3、3、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4會期第2、5、8、8、8、9、9、9、10、12、13、13、14、2、4、4、4、4、4、4、5、5、6、6、7、8、8、8、9、9、9、9、9、9、9、9、9、9、10、1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陳菁徽等23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張嘉郡等18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八、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盧縣一等18人擬具「鐵路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俊宇等24人擬具「鐵路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四、第六十七條之三及第六十八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5人擬具「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8人、委員廖先翔等25人分別擬具「鐵路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鐵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鐵路法第六十八條之四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鎮軍等23人擬具「鐵路法增訂第六十八條之四條文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1、3、2、1、4、3、4、4會期第9、5、21、7、12、9、13、8、10次會議報告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九、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大眾捷運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21人擬具「大眾捷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李昆澤等20人擬具「大眾捷運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1、4會期第12、3、7次會議報告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十、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邱若華等16人、委員黃健豪等17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富癸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黃健豪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4、3、3、3會期第8、10、19、18、20次會議報告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議事處增列)
十一、本院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報告審查監察院函請審議「審計部組織法第七條、第十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程序程員會會議資料)
案 |
法案名稱 |
條數 |
備註 |
1.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第4)會期延長會期至115年1月31日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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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會通過 |
2.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案(不含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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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會通過 |
3. |
(一)本院教育及文化、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葛如鈞等37人、委員邱若華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萬美玲等18人、委員許宇甄等20人、委員張嘉郡等21人、委員林倩綺等23人、委員邱議瑩等20人、委員吳宗憲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28人、委員楊瓊瓔等26人分別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人工智慧發展及管理條例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7人、委員林宜瑾等26人、委員張雅琳等18人、委員謝衣鳯等17人、委員陳秀寳等25人、委員林思銘等17人及委員范雲等18人分別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9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賴瑞隆等20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吳沛憶等23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八)行政院函請審議「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案。 (九)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8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十)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6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十一)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十二)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2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十三)本院委員陳菁徽等21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十四)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十五)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擬具「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
21 |
院會通過 |
4. |
(一)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8 |
交付協商 113.7.12. 交付協商 113.7.12.
交付協商 113.7.12. 交付協商 114.5.16. 交付協商 114.12.2.
交付協商 114.12.5. |
5. |
(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黃捷等17人、委員林楚茵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陳培瑜等17人、委員吳思瑤等47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21人、委員吳沛憶等24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分別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委員林德福等20人擬具「青年發展基本法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8人、委員林月琴等19人、委員葛如鈞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9人、委員魯明哲等17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葉元之等20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柯志恩等19人、委員林俊憲等19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許宇甄等19人、委員邱若華等18人、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張嘉郡等20人、委員王育敏等27人、委員翁曉玲等20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委員王鴻薇等17人、委員徐巧芯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委員蔡易餘等17人、委員邱鎮軍等23人、委員張雅琳等18人、委員張宏陸等21人、委員范雲等24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王正旭等23人分別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8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3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
30 |
交付協商 114.8.28.
交付協商 114.10.28. 交付協商 114.11.7. 交付協商 114.11.28. 交付協商 114.12.12. |
6.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邱鎮軍等19人、委員羅明才等19人、委員許宇甄等22人及委員王鴻薇等18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行政院函請審議「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0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8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八)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九)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第十二條之五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2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一)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二)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三)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四)本院委員黃健豪等21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五)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8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六)本院委員陳素月等21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七)本院委員賴惠員等24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八)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九)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一)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8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二)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三)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8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四)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五)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六)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9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七)本院委員陳俊宇等20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八)本院委員陳雪生等31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九)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十)本院委員陳菁徽等23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十一)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 |
院會通過 |
7.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邱鎮軍等19人、委員陳超明等18人、委員羅明才等20人、委員廖偉翔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27人、委員許宇甄等22人、委員邱若華等17人、委員林俊憲等26人、委員王鴻薇等19人、委員李彥秀等16人、委員蘇清泉等18人、委員徐欣瑩等24人、委員郭昱晴等19人、委員王美惠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郭國文等18人、委員吳沛憶等17人、委員葛如鈞等16人、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林思銘等22人、委員賴士葆等25人、委員黃健豪等20人、委員陳素月等21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委員羅美玲等18人、委員顏寬恒等17人、委員林月琴等17人、委員葉元之等20人、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陳超明等16人、委員丁學忠等18人、委員張智倫等17人、委員徐巧芯等23人、委員萬美玲等18人、委員洪孟楷等19人、委員翁曉玲等18人及委員陳俊宇等20人分別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陳菁徽等23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張嘉郡等18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 |
院會通過 |
8. |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盧縣一等18人擬具「鐵路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俊宇等24人擬具「鐵路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四、第六十七條之三及第六十八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5人擬具「鐵路法第五十六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8人、委員廖先翔等25人分別擬具「鐵路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鐵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鐵路法第六十八條之四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鎮軍等23人擬具「鐵路法增訂第六十八條之四條文草案」案。 |
10 |
院會通過 |
9. |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大眾捷運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21人擬具「大眾捷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李昆澤等20人擬具「大眾捷運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
8 |
院會通過 |
10. |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邱若華等16人、委員黃健豪等17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富癸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黃健豪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4 |
院會通過 |
11. |
本院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報告審查監察院函請審議「審計部組織法第七條、第十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3 |
議事處增列 不須協商 |
主
席:現在請登記委員發言,第一位王義川委員發言,王義川委員發言完畢之後,截止發言登記。
王委員義川:主席你實在很敢耶!去一趟中國回來,人家跟你說不要聽習近平說的,回來你真的照這樣做!你真的聽阿共的!亂七八糟!你有夠誇張!全臺灣都在看,你有夠誇張,我實在不知道要怎麼說你。
案由:針對第11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建請僅列下表2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接下來請議事人員代為宣讀。
案由:針對第11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建請僅限列下表2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王義川
議案名稱 |
|
1. |
本院民進黨黨團,鑑於立法委員行使立法權及政府機關有關法律案、預算案等之提案權,均為憲法所賦予,不容任意剝奪。而「立法院組織法」第七條設置程序委員會的目的,原係為立法委員或政府機關所提出法律案、預算案、一般提案等各種議案進行程序性的安排,「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明定程序委員會之職掌包括確認各種提案與人民請願案在手續、形式上是否完備,以及議案是否合併、或議案如何分案至各常設委員會等。惟本屆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在國民黨黨團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主導下,變相對於委員或政府提案進行實質審查,本屆民進黨立委所提民意代表赴中申報等國安相關法案,合計在程序委員會遭封殺近500次,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之「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也遭杯葛,無法列入院會議程。程序委員會實質就法案內容決定可否列入院會議程,已逾越其議案形式要件審查之制度功能,成為「立法院太上委員會」,對此表達嚴正抗議,程序委員會不應剝奪憲法賦予立法委員之立法權及政府機關之提案權。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針對程序委員會阻擋議案排入院會一事,請本院韓院長召集黨團協商,務使本院程序委員會之進行合於議案形式要件審查之職權,俾以維護憲政體制。」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2. |
本院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報告審查監察院函請審議「審計部組織法第七條、第十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主
席:我們請第二位劉書彬委員發言。
劉委員書彬: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討論事項,提議僅限列如附表6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內容請議事人員代為宣讀,謝謝。
主席:接下來請議事人員代為宣讀。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提議僅限列如附表6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劉書彬
案 |
案由 |
1 |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憲法法庭於114年12月19日做出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宣告本院經合法程序三讀通過、總統依法公布的《憲法訴訟法》違憲。無論從修正後或修正前的《憲法訴訟法》,憲法法庭作成判決都應符合最低參與評議人數的規定,然觀本案所做成的判決,僅有5名大法官參與,甚至「排除異己」,將另外3名不願違憲違法而拒絕參與評議的大法官拼除在外,故無論依舊制或去年通過的修正規定,皆不符合法定人數,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這5名大法官為使裁判得以作成,採取「拒絕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不計入現有總額」之計算路徑,形同由裁判者自行改寫審判權組織成立之前提要件,逾越憲法訴訟法明文所設之正當程序界線,扭曲憲法增修條文所明定大法官十五人合議之組織意旨。在僅有少數大法官參與的情況下,作成影響重大法律制度的憲法判決,甚至介入立法程序自主權,對權力分立與憲政秩序造成嚴重衝擊。大法官帶頭違法,為了向賴清德總統表忠,身為憲法守護者,卻甘願淪為鷹犬,親手摧毀憲法,令人痛心。爰此,建請本院作成決議「針對憲法法庭大法官謝銘洋、呂太郎、陳忠五、尤伯祥、蔡彩貞,因逾越司法權限、侵害立法權及違反程序正義,違法進行判決,嚴重損害憲政秩序,予以嚴厲譴責。又憲法裁判之權威,必須建立在明確、拘束且可預期之程序門檻,此次憲法法庭未依法合法組成,欠缺作成判決的審判權限,自始不具審判權,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有重大明顯瑕疵,應屬當然無效;至於大法官援引此判決,以人數未達憲訴法所定法定門檻10位所作之任何憲法裁判,亦均屬無效,不生效力,自不待言。」 |
2 |
(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黃捷等17人、委員林楚茵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陳培瑜等17人、委員吳思瑤等47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21人、委員吳沛憶等24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分別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委員林德福等20人擬具「青年發展基本法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8人、委員林月琴等19人、委員葛如鈞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9人、委員魯明哲等17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葉元之等20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柯志恩等19人、委員林俊憲等19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許宇甄等19人、委員邱若華等18人、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張嘉郡等20人、委員王育敏等27人、委員翁曉玲等20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委員王鴻薇等17人、委員徐巧芯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委員蔡易餘等17人、委員邱鎮軍等23人、委員張雅琳等18人、委員張宏陸等21人、委員范雲等24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王正旭等23人分別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8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3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
3 |
(一)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 |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吳沛憶等18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楊瓊瓔等2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萬美玲等21人及委員李柏毅等17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8人、委員吳沛憶等17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及委員羅廷瑋等17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宏陸等30人、委員林宜瑾等27人、委員王義川等16人、委員陳素月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李坤城等20人及委員徐巧芯等16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蘇巧慧等22人、委員黃捷等21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翁曉玲等24人、委員羅智強等19人、委員洪孟楷等21人、委員李彥秀等18人、委員許宇甄等19人及委員張智倫等17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25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王鴻薇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5 |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許宇甄等19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5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國成等32人、委員王育敏等20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21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25人、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徐欣瑩等22人、委員翁曉玲等19人、委員王鴻薇等22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6人、委員林倩綺等18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委員王正旭等20人、委員林淑芬等21人、委員吳思瑤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0人、委員廖偉翔等16人、委員陳俊宇等20人、委員李彥秀等16人、委員陳培瑜等17人、委員楊瓊瓔等29人、委員黃秀芳等18人、委員葉元之等20人、委員吳沛憶等18人、委員馬文君等18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8人及委員張雅琳等17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6 |
本院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報告審查監察院函請審議「審計部組織法第七條、第十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主
席:接下來我們第三位請羅智強委員發言。
陳委員培瑜:為什麼可以登記發言?
范委員雲:現在還可以登記發言?
羅委員智強:按照程序,剛才我就去登記發言,不是現在登記發言,搞清楚一點。
這世界上有兩個賴清德,一個是對於重大國情,包括像這種1.25兆的重大軍購預算,信誓旦旦告訴大家,身為總統要遵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要遵守中華民國憲法,會來立法院報告並接受質詢,讓大家覺得好棒棒的賴清德,這是選總統時候的承諾啊!重要國情要來做報告啊!然後現在很抱歉,另外一個賴清德總統……
(現場一片混亂)
羅委員智強:各位媒體啊!看到了沒有?什麼叫做風度?什麼叫做風度?不要怕羅智強發言啦!有這麼怕嗎?不是在底下一直叫說要我們講話嗎?奇怪,羅智強一講話就來鬧場,剛才王義川講話,國民黨的人也沒有上來鬧場啊!立法院立委的風度在哪裡呢?沒關係啦!下去靜靜聽嘛!小學生都知道尊重人家發言,沒有關係,我再倒帶,你們要繼續鬧就繼續鬧,下去乖乖坐好啦!乖乖坐好啦!
這世界上有兩個賴清德,第一個賴清德告訴大家,他會來立法院做國情報告並接受質詢;第二個賴清德無膽,提出1.25兆的軍購,不敢來立法院報告並接受質詢。我想請問國人,是誰在卡軍購?就是賴清德自己在卡!我跟你講,賴清德總統學學民進黨立委,胡說八道也是一樣要到臺上來講嘛!沒有勇氣來立法院,對不起選舉時給予承諾的賴清德,講白了就是不敢出來說明,違反自己競選的承諾。
民進黨去中化去到可能孔子的話也不聽了啦!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就是說一個總統沒有信用就「了然」了啦!自己說要來立法院要報告,自己不敢來立法院報告,立法委員請他兌現承諾來立法院報告,賴清德你就是沒膽啊!就「了然」啊!有什麼辦法呢?所以我鄭重回應,剛剛一直要我們出來說,我就告訴大家,今天卡國防預算的就是賴清德。崩潰吧!謝謝大家!崩潰吧!民進黨立委!崩潰吧!謝謝!
王委員義川:笑死人啦!
主席:剛剛本席在王義川委員發言的時候就已經說過了,在王義川委員發言完畢之前,就截止發言登記,所以現在所有登記委員已經發言完畢,我們進行處理。
先提案先處理,請問對王義川委員的提議……
陳委員培瑜:主席報告,我有登記發言,為什麼不讓我們……被消音了!
沈委員發惠:沒有異議,沒有人說有異議。
主席:(有)有異議,現在進行表決。先請清點在場人數。
陳委員培瑜:我又被消音了,主席,我有登記發言……
范委員雲:這裡有異議,主席,這裡有異議……
(他有登記發言……)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表決。先請清點在場人數。
(清點人數)
陳委員培瑜:我有登記發言,主席沒收發言。
主席:在場人數18位。贊成王義川委員提議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請放下。反對王義川委員提議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請放下。
報告表決結果:在場有18位,贊成者有9位,反對者有9位。報告委員會,本案表決結果可否同數,依照本院相關規定,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本席決定反對,本案不通過。
繼續處理劉書彬委員的提議。請問有沒有異議?(有)有異議,我們進行表決。先請清點在場人數。
(清點人數)
王委員義川:你又遲疑了!我們有異議你就遲疑,做什麼主席!
主席:在場18位。贊成劉書彬委員提議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請放下。反對劉書彬委員提議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在場有18位委員,贊成者9位,反對者9位。報告委員會,依照本院相關規定,本案表決結果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本席決定贊成,本案通過,討論事項修正通過。
范委員雲:翁曉玲去中國到底見了誰……
主席:接下來請宣讀人民請願案。
人民請願案
一、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擬函轉權責機關處理逕復,並副知請願人,共4案。
1.黃○○為保險公司理賠爭議案件,涉有內控制度失衡與系統性侵害消費者權益等事請願案。(擬函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劉○○為交通事故案件遭覆議委員會臆測有逼車行為,導致責任歸屬偏差,建請廢除現行交通事故覆議委員會制度等事請願案。(擬函轉交通部)
3.郭○○為親友疑似受到職埸霸凌輕生,建請勞動部協助查處事請願案。(擬函轉勞動部)
4.簡○○為南投市光大段土地處理涉遭掏空資產事請願案。(擬函轉南投縣政府)
主席:請問有沒有異議?(無)沒有異議的話,通過。
請問有沒有臨時動議?(無)沒有的話,本次會議就進行到此為止。
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2時2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