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1222日(星期一)91分至1116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洪委員孟楷

議  程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討論事項

繼續審查一、委員羅智強等55人、二、台灣民眾黨黨團及三、委員翁曉玲等24人分別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陳雪生等23人及五、委員傅崐萁等24人分別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葉元之等22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刪除第五十條條文草案」案、八、委員許智傑等27人及九、委員洪孟楷等22人分別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日會議進行逐條審查】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但我想交通委員會身為中華民國最高的交通民意機關,在今天開會之前,是不是能夠先邀請在場所有委員以及官員,大家一起站起來默哀?我們為上個禮拜五1219發生的不幸事件中3位無辜離開的國人默哀,並且希望傷者能夠早日康復、逝者安息,臺灣社會能夠恢復平穩,我們默哀10秒鐘。

(默哀)

主席:默哀畢,大家請坐。

在交通委員會開會之前,1219不幸的無差別攻擊事件,造成臺灣社會人心浮動,更有3位無辜的國人離我們而去,我們希望他們的靈魂能夠平息。但是在這個事件裡面,我們也看到人性的光輝,及第一線警察同仁、公務同仁奮勇、努力逮捕兇嫌,所以我們也感謝所有的警察同仁,在第一線給予臺灣社會安定的力量。我們更希望透過今天的默哀,向國際以及所有關心臺灣社會的友人表達,臺灣的大眾運輸以及臺灣的交通、治安,在世界上的排名都還是名列前茅,也因此,我們不希望這次事件造成國際友人的誤會,臺灣還是一個善良、正直、溫暖的地方,我們更希望大家共同努力,讓臺灣社會充滿陽光,我們杜絕、厭惡,並且拒絕任何邪惡及暴力在臺灣的每一個角落,這是我們共同的主張。天佑臺灣、天佑中華民國。

出席委員已達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請議事人員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41217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46

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洪孟楷  李昆澤  蔡其昌  陳雪生  林國成  何欣純  林俊憲  徐富癸  許智傑  廖先翔  魯明哲  黃健豪  邱若華  陳素月  游 顥

   委員出席15

列席委員:陳培瑜  賴惠員  林月琴  葉元之  鄭天財Sra Kacaw  陳俊宇  鍾佳濱  王美惠  黃 捷  謝龍介  王鴻薇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林德福  陳冠廷  徐欣瑩  劉書彬

   委員列席16

列席官員:

交通部

常務次長

林國顯


公共運輸及監理司

司 長

胡廸琦


航政司

司 長

韓振華


法制處

處 長

許宏達


觀光署

署 長

陳玉秀


旅行業組

組 長

湯文琦


景區發展組

組 長

林秀霞


國際組

副 組 長

鄭憶萍


航港局

局 長

葉協隆


民用航空局

局 長

何淑萍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長

周永暉


農業部漁業署沿近海漁業組

組 長

劉福昇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副 署 長

許靜芝


法務部

檢 察 官

楊石宇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

專門委員

孫珮瑜


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

副 司 長

朱砡瑩

主  席:李召集委員昆澤

專門委員:邱垂發

主任秘書:李健行

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喻 珊 科  長 林宗賢專  員 劉芳賢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邀請交通部、農業部及海洋委員會就「郵輪觀光、遊艇觀光暨藍色公路辦理情形及未來規劃」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8人擬具「商港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商港法第三十六條、第六十五條及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委員林岱樺等18人擬具「商港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黃健豪等19人擬具「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委員陳雪生等26人擬具「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日會議由交通部常務次長林國顯、航港局局長葉協隆及航政司司長韓振華報告;由委員黃健豪說明提案要旨後,計有委員洪孟楷、李昆澤、蔡其昌、林國成、林俊憲、徐富癸、何欣純、鄭天財Sra Kacaw、許智傑、邱若華、魯明哲、葉元之、王鴻薇、黃健豪、陳雪生、謝龍介、賴惠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陳冠廷、廖先翔及陳素月等21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常務次長林國顯、觀光署署長陳玉秀、航港局局長葉協隆、民用航空局局長何淑萍、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周永暉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吳沛憶、林德福、林倩綺、游顥、王美惠及徐欣瑩所提書面質詢,均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四、討論事項一至三各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通過臨時提案1項:

有鑑於郵輪運能量體龐大,主流型郵輪少則2,000名旅客,為能有效保障郵輪消費者之權益,交通部應責成觀光署及航港局全面檢討完備郵輪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經查觀光署目前已訂定公布「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惟主要適用於團體旅遊,針對多數郵輪旅客屬於未派領隊之個別旅遊型態尚有不足,且針對郵輪公司直接銷售或委託銷售之郵輪產品,亦無完備的保障。

目前航港局雖訂有「郵輪船票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送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審議中,另觀光署也正在研議訂定「郵輪國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爰此,建請交通部責成觀光署及航港局儘速完成相關法制作業公布實施,並督導業者落實辦理,俾維護郵輪旅客權益。

提案人:邱若華  洪孟楷  廖先翔  黃健豪  張智倫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對議事錄有沒有意見?我們等交通委員會委員人數到齊之後再確認議事錄。

本日會議進行「衛星廣播電視法」等修正草案逐條審查,本日會議逐條審查程序,先宣讀條文,如有修正動議也一併宣讀,宣讀完即進行協商處理。剛剛議事同仁跟本席報告,約會宣讀差不多2030分鐘,等一下宣讀完之後,也請在場黨團助理記得提醒有提案的委員前來。本席先來徵求大家同意,等一下在進行逐條審查的時候,如果提案委員或是連署委員沒有在場的話,為利於會議進行,就先保留不處理,我們希望有提案委員或是連署委員能夠到場,來跟行政部門做充分地溝通、討論。

現在請宣讀。

主席:各位在場委員,跟大家報告,現在我們請議事同仁稍微整理一下修正動議。在議事同仁整理修正動議的時候,議事錄要不要先確認?我確認一下上一次議事錄,請問有沒有意見?(無)沒有意見,議事錄確認。

再請同仁宣讀今天提出來的修正動議。

一、修正動議:

主席:感謝各位委員同仁,現在條文已經宣讀完畢,我們就正式進入逐條審查。

首先,我們先逐條,還是一樣,各提案委員或是連署委員都有到現場了嗎?

第一條,提案委員羅智強委員,主管機關有沒有意見?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尊重委員提案。

主席:好。如果在場提案委員沒有特別要說明的,我們就直接先讓行政機關表達,好不好?好。

尊重委員提案,第一條,我們修正通過。

再來,第二條,行政機關要不要先說明一下?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羅委員的提案新增對於新聞頻道的定義,但這個定義似乎沒有符合現況已經含有的財經新聞頻道,所以感覺適用上會有一些疑義。

主席:代理主委,您的意思是?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我的意思是,如果要符合現況的話,可能跟民眾黨黨團的提案會比較接近,如果維持現行條文就可以的話,就不用處理;但如果一定要改,我建議採民眾黨黨團的版本「新聞及財經頻道」。

主席:好。請提案委員說明。

羅委員智強:這個意見我接受,我覺得到時候可以用民眾黨的提案來……

主席:沒有,不是啦,民眾黨的提案變成是新增兩個,一個是「新聞及財經頻道」,另外還有「製播新聞節目之頻道」,但是羅委員現在的版本其實是一個……

羅委員智強:一個而已。

主席:就是增加「新聞頻道」,所以應該還是要文字調整,還是說……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文字調整,改成「新聞及財經頻道」。

主席:所以以羅智強委員的版本為主,改成「新聞及財經頻道」。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及財經……

主席:同仁可不可以直接把文字打上去?讓大家確認,好不好?

因為這跟民眾黨黨團的版本又不一樣,民眾黨的版本多增兩項,羅委員只有一項,我剛剛已經有提過,如果提案委員不在,或者是沒有連署委員在的話,那個版本我們看是不是……要討論也可以,可是我還是以尊重我們在場委員為主,好不好?

如果現在是以羅智強委員的版本,那就是在項次八多增加新聞及……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新聞及財經新聞頻道。

主席:後面「指專以製播新聞(節目)為主之頻道」,這樣子的說明是可以的?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對。

主席:如果這樣修改,在場委員有沒有意見?好,如果沒有其他委員有意見,行政部門除了NCC以外,如果有涉及到各相關機關的業務,各相關機關有意見要表達,也請主動提出,好不好?不然我就當各出席機關也是認同這樣的修正。

主秘請說。

黃主任秘書文哲:跟委員報告,因為這邊是兩個概念,新聞跟財經新聞其實是兩個類型的節目,所以後面定義改為「指專以製播新聞(節目)、財經新聞為主要內容之頻道」,後面再一個財經

主席:就等於是前面有新聞及財經新聞頻道,後面就是製播新聞(節目)、財經新聞為主之頻道,對不對?等於是說明增加對應……

林處長慧玲:不用(節目)。

主席:不用(節目)嗎?建議不用(節目),好,我們來看一下,製播新聞,然後再往後兩格加上財經新聞,後面還需要「等節目」嗎?等節目為主要內容之頻道,「等節目」三個字也要紅字

大家看一下,因為其實跟羅委員的版本相比還是有增加,當然意義差不多,但是有增加蠻多的字是不相同,包括羅委員版本原本是「為主之頻道」,但是這邊變成是「為主要內容」多增加了「主要內容」,所以這樣子是更加完整,其實意義不變,但更加完整。

黃主任秘書文哲:後面的製播新聞節目,因為是搭配後面要去做規範,可是因為製播新聞節目的頻道,其實非常非常多,大小……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那是民眾黨團的,這是羅委員的,不一樣……

主席:我們現在討論就是現在有的版本,好不好?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我們剛剛想表達的是民眾黨版本製播那條不適合,但是現在還在羅委員的版本階段。

主席:因為今天是交通委員會審查,所以我們逐條審查還是行政部門確認,如果出委員會大家沒有意見,我們就會送院會,就是沒有意見的可以送院會處理。如果說有意見,但是大家能夠取得部分的共識,那我們會出委員會,但是去做朝野協商。今天的流程大家也都很清楚,所以我要確認行政部門就是,如果今天的條文像第一條沒有意見,我就會直接送院會做後續的處理,它就跟其他一些可能沒有共識的版本要朝野協商的不一樣喔!

我們再回來第二條……羅委員先發言,之後蔡委員。

羅委員智強:我有一個建議,就是說其實這個把它變成一條,跟民眾黨是把它拆成兩個項目,我覺得基本上意義是差不多,就尊重國成兄這邊,我這邊的條文文字可以用民眾黨版本的文字,就是新聞跟財經新聞把它分開成兩款來列。

主席:感謝羅委員。但是剛剛聽行政部門的講法,是他們認為民眾黨團的版本還有一些需要溝通的地方,所以說他其實是比較贊同羅委員的版本,就是維持新聞或財經新聞頻道。

國成兄您剛到,我是不是先請蔡委員發言,好不好?請蔡委員發言。

蔡委員其昌:主席,大家在交通委員會裡面討論,本席上一次在詢答的時候已經講過,本席非常同意依照委員會的程序,依委員會中心主義的概念,大家在這裡討論。但這裡有共識,並不表示它就可以處理,為什麼?因為國民黨黨團的版本已經直接二讀了,本席如果對國民黨黨團的版本逕付二讀條文有意見,因為它沒有在委員會裡面審議,所以換言之,今天就算有共識的版本,一樣要進入朝野協商,因為我們跳脫了有一個版本,特別是黨團版本又比個別委員的意義來得更大,所以本席才會講說主席不宜作一個裁示說今天交通委員有共識的版本,就直接院會處理,其實它還是要經過黨團協商的程序,否則為什麼可以有版本直接二讀,本席也沒表示過意見,所以我覺得……沒關係,主席,你照你的程序,只是說本席覺得這個程序上還是要照這樣走,否則有一個版本在二讀,那我們在這裡審,到底那個二讀的版本跟這個版本的差異是什麼?沒有經過委員會裡面討論嘛,我只是表達一下我的立場,主席你可以繼續沒問題,但我只是把我立場說明清楚。

主席:好,羅委員要不要先說明?

羅委員智強:我覺得我先回應一下蔡其昌委員。第一個,黨團版本的部分,因為民進黨提出復議,到目前為止並沒有針對這復議予以推翻,所以整個修法進程來看,就是以委員會整個審查的版本為主,目前進度上來講,基本上那個逕付二讀版目前暫時也不會審,所以我們就會回到委員會的版本。第二個,當然也尊重蔡其昌委員的意見,如果真的照蔡委員意見,我們有共識的版本仍然還要再協商的話,那我們就直接保留好了。

主席:感謝我們幾位委員出席,我想我還是開宗明義強調,為什麼會在上一次排詢答,這一次排主要審查,其實最重要是委員會中心主義以及我們專業的針對每一條條文來做修正,我覺得這個是過去到現在,我擔任立法委員一貫的初衷跟想法。

我回應一下,我今天很希望能夠做到的是,如果說有些條文是沒有爭議,並且委員會也經過行政部門,大家都確認可以修正的話,我就會以一包送出委員會,然後到院會做後續的處理,這個是完全大家都沒有爭議的,並且在這邊取得共識的。如果說在今天有任何條文、任何委員有任何意見,即便他的意見再怎麼輕微,只要沒有取得共識,我們就會遵照大家的意思,到最後是不是我們一併送出委員會的時候,進入朝野協商,再讓朝野協商這邊去做進一步的討論?絕對不會有想要混淆的部分,所以請各位委員放心。

所以我剛才也講像第一條沒有爭議,行政部門就是……我修正一下剛剛第一條應該是照羅智強委員等55人提案修正通過,第一條修正通過。

第二條,剛剛有再做進一步的討論,如果沒有問題的話,我想第二條是不是也可以文字修正後通過,後續我們就依照這樣的一個節奏跟這樣的一個原則,做後續的條文辦理,請教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

林委員國成:當然修正為這樣會比較涵蓋、比較明確,但是我們的版本裡面也訂得很清楚是這類型,所以你現在如果要通過,其實不可能每一件、每一個條文逐條大家都會同意,但是沒有意見的,我還是建議就是主席採取的方式,就讓它過,有意見的保留送政黨協商,這樣可能這個法會比較迅速完成。因為我們還是有版本,所以剛才智強委員都已經講這個部分是不是我們私底下再來討論一下文字,大概沒有意見,其實都差不多。

主席:好,我是不是可以建議,如果說改成這樣子,就變成是民眾黨黨團跟羅委員的版本,再修正為這個版本後通過,可以嗎?還是要保留?可以啦?好,第二條就依照羅委員等55人提案及台灣民眾黨提案的版本,再修正為上述的文字後通過。我們再來看第四條,各位委員請翻到第7頁第四條,行政部門要不要先說明一下你們的意見?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第四條目前只有民眾黨黨團有提,我們的看法是認為資訊公開是增加監督,是好事,但是也形成對人民私有財產的拘束,我們會建議這個還是要跟利害關係人多方蒐集意見,討論清楚會比較好。

主席:所以,代理主委,你們是文字的部分修正還是……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整體上我們是認為要再去溝通,實務上比較會有困擾的是,民眾黨黨團的第四條第四項,就是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主席:提案委員要不要說明?

林委員國成:主委,財務跟各方面的公開,是各大媒體比較質疑的地方,至於股票要不要發行,現在問題是這一句話,就是最後一段「並向證券主管機關……」,這意思就是上市的意思,這個部分大家還可以來研究一下。公開的部分當然沒有問題,不管主管機關也好,本黨提案也好,或者各委員提案,讓媒體去公開,現在大家比較質疑的就是要公開上市,也就是股票公開發行,這個部分可能大家有疑慮。如果大家有疑慮,我認為政黨協商再來做研議,因為民進黨、國民黨都可以提修正動議,把這個問題來解決掉,各政黨協商以後再來,我們提案的原意就是要公開透明。

主席:請李昆澤委員。

李委員昆澤:謝謝召委,我請NCC等一下說明一下,系統的經營業者跟衛星頻道的業者,他們的規模其實差異非常的大,營業模式其實也不一樣,那是否要課以相同的義務?其實大家要多考慮一下,這等一下請NCC來做說明。

主席:NCC說明。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因為這個條文某種程度是在比照有廣法的規定,有廣法是因為有向用戶收取收視費用,然後也有規定一定規模,子法是規定資本額2億以上的要公開發行,很多衛廣業者的規模跟有線電視業者比起來是小很多,我們會覺得這樣比較不一樣,比較不適合直接採用。另外,民眾黨版本第四項,製播新聞的範圍又多出來一個,像有些頻道不像剛剛第二條那個是專以製播新聞或財經新聞……它是偶爾製播的,那個也適用的話,感覺上是還要再考慮,像大愛或人間偶爾也會播放新聞,如果也要適用的話,感覺上是比較還要再考慮的。

主席:好。

林委員國成:有意見就保留。

主席:如果沒有其他委員還有其他想法,那這一條,我看目前是沒有共識,就先保留。

再來第五條,第8頁至第9頁第五條,行政部門要不要先說明?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有關黨政軍條款,大家都支持黨政軍不得介入經營媒體,現在就這順序來看,陳雪生委員所提的條文第二項、第三項都有排除,規定政府基金或國營事業因投資而持有的股數不在此限,我們認為大公司如果間接投資,不管是個別的還是合計的,超過……陳雪生委員是提10%,大公司的話,其實很多上市的公司5%就已經可以擔任董監事或經理人,所以我們認為這一塊是有疑慮的,我們建議可能還要再考慮看看。

主席:提案的委員?

陳委員雪生:那就保留吧,暫時保留,保留政黨協商。當然外界也有很多意見啦,我覺得這個版本……

主席:等一下,麥克風開一下。

陳委員雪生:這個版本提出來以後,外界還有很多聲音反映到我們各個委員這邊來,我想這個條文就保留,先保留這個案子。

主席:蔡委員要說明嗎?

蔡委員其昌:我簡單就好了,雪生都說保留了,其實是應該保留啦。因為不只這一條,還有很多條各界都有其他的聲音,邏輯上,主席,應該是要開個公聽會,但沒關係,本席建議你可以考慮看看,開公聽會聽聽看各界意見。主要是這樣,你提10%,如果隨便翻一翻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你就可以知道很多擔任董事長的連10%都不到,3%5%的,甚至金控低到持股很少的都在當董事長了,所以這個真的需要社會各界來討論。因為從雪生的版本看起來,他還是覺得黨政軍不宜介入,如果黨政軍要介入的話,我們就不需要這些限制,所以這個限制如果沒有一定程度的嚴格,本席在詢答的時候就講過,我認為基本幾張的投資,包括委員在內,可能上次在黑板上買了幾張股票,他就算黨政軍介入,這的確是有討論的空間,但是社會對於黨政軍介入還是認為不宜,本席也覺得不宜,所以要列多少叫做可以容許,我是覺得應該要再討論一下,10%絕對太多啦,我覺得1%都太多了。沒關係,這個大家可以再討論。

主席:了解。

蔡委員其昌:所以我同意雪生講的,就是先把它保留。

主席:好。

請許智傑委員。

許委員智傑:謝謝主席,大家好。以前曾經有個案例,還不是1%,是一張,很久以前,一張就被說是破壞黨政軍原則,那個案子後來好像有到法院,所以你說完全沒有,其實很難杜絕,剛剛其昌委員提到的是這樣。但是,坦白講我是覺得1%我可以接受,就是1%還勉強說你不是故意的,但是現在上市公司有很多可能3%就可以當董事長,所以10%的確我也是覺得太高啦。所以,是不是大家可以考量一下?我個人的見解是1%就可以了,謝謝。

主席:請李昆澤委員。

李委員昆澤:謝謝召委,有關於比例多少,我想要經過更嚴謹的討論。另外,我要請教NCC,就是有關於黨政軍條款,除了是在衛星廣播電視法裡面有規定之外,另外廣播電視法跟有線廣播電視法也有相同的規範,這個廣電三法要不要一致性的處理,請NCC來說明一下。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是,沒錯,廣電三法衛廣法、有廣法、無廣法都有規範黨政軍條款,這邊動了那邊也要相應的動,否則監理實務上會有窒礙難行之處。

主席:那這樣,因為本席也希望不要我們……剛剛幾個委員也都講到,其實重點在於比例的問題,也許大家會覺得現在的狀況太過於嚴苛,變成完全沒有任何容錯空間,但是如果放寬,要放寬到多少,譬如1%3%10%,我覺得這也不是菜市場在喊價。所以本來本席期待NCC、行政部門應該就實務上提出來到底是90%或百分之多少,可以沒有影響到實際的狀況,但是又可以避免誤殺的樣態及比例,可是目前很顯然可能我們行政部門到今天也沒有這樣的數據。

我請示一下大家,現在因為還有連帶的幾個法令,一個是我們保留,如同剛剛前幾條一併送出委員會,到朝野協商的時候去做協商,但是如果要這樣的話,我就會要求NCC在中間冷凍期的時候也要有一個研究,至少建議你們認為合理的放寬要到什麼程度,未來也可以作為其他修法參考,還是你們堅持就不放寬,我覺得在朝野協商的時候,NCC一定要有很明確的態度;另外一個是我們保留,但是另外這一條是單條條文擇期處理。我想有兩個做法,我也請示一下今天在場委員大家認為怎麼樣的做法比較妥適。

先請林國成委員,再請許智傑委員。

林委員國成:剛剛陳雪生委員認為要保留,我還是建議對於剛才主席所裁定的建言,陳代理主委、包括主秘可能要帶回去研究一下,因為任何一個保留的法案一定有正反雙方、窒礙難行或者討論的空間,所以我還是建議你們任何一個保留案不是走個程序,而是主管機關就主席所裁定的要有態度,把態度提供給三黨做參考,由政黨做最後的決定。所以不能講說你們認為要保留如何、如何,你們堅持要保留或者堅持不動、不修,總是也要有理由讓我們了解,不要到了政黨協商,又是三黨在那邊吵吵鬧鬧,最後還沒有結論。主管機關還是要有態度。所以我建議每一個保留的案子,你們要有態度,無論要修、不修、修的幅度有多大,主管機關要提供給我們做參酌,不要每次都保留送出委員會,到最後冷凍期完了以後就是表決,這才是認真解決問題,所以我建議陳主委及主秘可能要去注意這些。

主席:謝謝。

請許智傑委員。

許委員智傑:其實我也是贊成保留,剛剛李昆澤委員也提到,還有其他的法跟這個有相關,而不是單獨只有這一條,應該要一併考量,謝謝。

主席:各位委員,抱歉,我們大家都講保留,但保留有兩個途徑,一個是如同我們剛剛講的,就是跟第四條一樣保留,然後送出委員會、經過冷凍期,但是我要求行政部門在冷凍期中間要提出態度,在朝野協商的時候,行政部門一定要明確表達你們研究過後到底可以放寬到什麼樣的比例,是符合大多數社會90%以上的常態,但是又不會跟之前立法開宗明義的黨政軍條款有違背,這是一個;或者你們認為不應該修,但是在朝野協商的時候也要明確表達。另外一個部分是,就像剛剛李昆澤委員有講到的,其實除了衛廣法,還有有廣法、無廣法都是連動的,還是等處理其他條文的時候一併再處理,就變成是我們留在委員會另定期處理。我現在想知道大家所謂的保留是要怎麼樣保留,這個就要由委員這邊來……

陳委員雪生:召委,其實你這個保留,我是講保留,到政黨協商一樣開花,過得了嗎?所以你NCC要看是不是故意的,你知道嗎?人家萬一是不小心的,投資大眾倒楣喔?我怎麼曉得,對不對?這樣弄下來沒有道理。你要有一個立場,你知道嗎?你NCC沒有立場,叫三黨這邊去……你開公聽會,你開嘛,我不相信你這樣講的話,這個案子可以過。今天我們同意,民進黨也不同意,它會讓你過嗎?我不相信。

蔡委員其昌:你們人比較多。

陳委員雪生:跟人多、人少沒有關係,大家講個道理,對不對?人多來表決,表決讓它過。

蔡委員其昌:……一定輸的嘛。

陳委員雪生:不是,我是說NCC你要拿這個……

蔡委員其昌:我知道,我同意你的說法,我同意,你講什麼,我都同意。NCC真的要有一些建議,沒關係,其實本席覺得最好的方式還是應該聽聽財經專家、法律專家的意見,社會各界開個公聽會,這是最好、上選之案。如果主席不願意做這個事情,第二好的案子就是NCC提供一些建議,畢竟你們有行政能力。第二個好的方案就是你提供一些未來修法的建議讓委員參考,到底百分之幾或者是其他文字要怎麼修正,也可以想一想,好不好?

主席:感謝。NCC是不是再說明一下?代理主委再講一下,你們的建議會是怎麼樣?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是。跟主席報告,其實我們NCC102年就有提出一個版本在交委會討論,後續也有滾動式的研議,所以我們手上有7個委員時代都還在的看法。

陳委員雪生:我剛才就講說保留送協商,對不對?協商的時候還是這一票人,是不是?協商到最後還是這一票人,你說這些人不要去嗎?也可以,協商之前……

林委員國成:陳委員,我特別跟你說明,現在主席的意思是尊重提案委員,確確實實在這個部分行政部門還未表態,到底要放的程度是什麼?所以就要看提案委員認為要不要送政黨協商,原則性保留也是送出去協商,另一個就是留在委員會。你的意思是要留在這裡?

陳委員雪生:蔡委員說找一些學者專家,聽聽他們的意見,但是你NCC要有態度……

主席:也跟在場委員報告,這個修法的版本是第1會期就已經送進來,在我印象中,我們交通委員會在第2會期、第3會期已經有做過類似的公聽會。我現在只是要確定,因為NCC現在立場也很清楚,但是我們剛剛也有講過,如果要送出委員會進行朝野協商的時候,我不希望變成到最後1%3%10%大家憑感覺決定,不應該是這樣,所以我才會說如果要送出委員會,在1個月冷凍期期間,我要求NCC主管機關應該做充分的研議,建議我們到底放寬的比例可以到多少,不管是之後我召集的朝野協商或是院長召集的朝野協商,都需要有這個數據做佐證,來支持修法與否。如果沒有,剛剛我們也講到有廣法、無廣法都有類似的條文,今天如果只修衛廣法出去,但其他沒有的話,就變成可能會沒有一致的狀況,也因此,另外一部分是不是保留、留在委員會另定期處理,跟有廣法等等一起排案,到時候可能就針對這個部分再排修法,我想這兩個部分比較明確。我尊重提案委員,或是還有沒有其他委員有比較明確的想法?

陳委員雪生:召委,NCC現在有沒有一個底?有底你就講出來,我們這裡通過就過了,對不對?我們也沒有一定要怎樣,不一定是按照比例,用文字怎麼樣把這件事情帶過去,用文字也可以

主席:陳雪生委員發言之後是翁曉玲委員。我們這一次發言完再請主委說明,之後可能就要做一個決定,好不好?謝謝。

翁委員曉玲:之前我在當NCC委員的時候,針對第五條其實NCC內部有很多討論,也有提出相關的修正版本,當時對於間接控制的持股到底要定在5%3%等等,就有一些不同的意見,主要是依照我們現在的證券交易法,持股5%以上的要揭露,就是大量取得公開發行公司股份的那個法律有沒有修改,我有點忘記了,但是我記得當時是說5%以上的大股東就要揭露,如果從這個角度來講的話,是不是5%以下的話就可以不用揭露呢?因為這代表他不太會有實質的主導權、控制權,當然講到這個問題,別人也會有不同的意見,會認為像當時民視前董事長蔡同榮後來就辭任董事長,他一股也未持有,但是他仍然可以去控制民視,所以這個問題基本上已經討論很久了,今天的重點是,這個黨政軍條文有沒有決心要修?如果NCC有決心要修,剩下的只是間接持股數的部分,若我們覺得10%過高,那就是壓在5%3%,我覺得都是屬於比較合理的狀態,因為德國的部分好像是控制、壓在3%還是1.5%,即德國對於間接持股、黨政軍持股的部分,好像是控制在1.5%還是3%,所以就這個部分,我會建議要不然就送出委員會,到時候再來討論。

主席:好,委員還有沒有其他的意見?請NCC代主委回應。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確實如翁委員所提案的,NCC內部已討論過多次,我們手上也是有一些歷次的討論版本,確實如翁委員所提到的,是有參考國外還有國內其他相關的法規,的確,10%是太高了。

林委員國成:有些先進國家是3%以下……

黃主任秘書文哲:我還是覺得,關於這個條文,因為上一次的版本、修正案,不是只有一條,而且後面還有很多類似像實質控制這樣的條文,其實也都沒有放進去,確實是在有廣法跟無廣法當中怎麼樣去衡量它的比例不足以造成控制,實際上是要經過比較審慎的考量。所以我還是建議,儘量等到有一致的、比較完整的版本後再來討論會比較好。

主席:我徵求在場委員同意,我們今天就予以保留,如同剛剛翁曉玲委員以及幾位委員所講的,就保留送出委員會,但是在這一個月,假設後續有召開朝野協商,我要求NCC身為主管機關,要負起責任找金管會、找相關單位來做討論,至少在之後朝野協商的時候,必須要提出相對應的版本以及可能的文字,即你們內部討論過後更嚴謹的文字,以符合現實的狀況,好嗎?好,第五條我們保留。

再來就是第15頁的第十條。我們請NCC說明。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關於第十條,翁委員提出新增第三項,即申請換照的審查期限是33,就是3個月內要完成審查,必要時再延長3個月。行政機關的看法是,基本上,關於申設的部分,因為前置的程序是同仁要經過形式審查、專家諮詢會議的審查,還有委員會會議等等,甚至於有些業者提的資料不足,我們要求他補件等等,因此,我們建議維持現行規定,現行規定是666個月加6個月,即我們建議維持現行條文規定。

主席:好,提案委員有沒有要說明?

翁委員曉玲:本席當時提出這個條文修正案最重要的原因,也是因為NCC過去就一些申設案,審查時間過於緩慢,而且也沒有一個明確的,也就是最後做出決定的時間,所以導致很多的申設案會拖到一年甚至更久的時間,這其實也已經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的相關規定,因此,本席在這裡提出修正案。不過,我記得之前主委在報告的時候,有講到實務作業上面的困難,確實時間上面或許可以做一些調整,但是本席認為,還是要明確訂個時間,不能夠因為行政作業的緩慢或怠惰,以致於拖累、影響申設業者的權利,這是本席所不贊同的。

主席:請李昆澤委員。

李委員昆澤:謝謝召委。有關於董事、監察人以及實收資本額的變更,其中涉及間接投資以及海外投資等等這些查調所需的時間,如果修正之後只給予兩個月,再加兩個月的審查時間,在實務操作上是顯然不足,所以NCC要說明一下相關所需的程序、時間以及查調的過程,請簡單說明一下。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李委員提到的,主要涉及到第十五條營運計畫變更的部分,那邊的規定是22,更為嚴苛,所以我們覺得22在實務操作上更是窒礙難行!所以營運計畫的變更,也就是第十五條部分,我們是建議維持現行規定的33

主席:第十條……

翁委員曉玲:討論第十條,好,那第十條的部分呢?

主席:第十條原本沒有規定時間,但翁委員是增訂,變成是3個月內審查完畢,必要時得延長3個月。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對。實務上我們有一個內規在規範各類申請案的處理時間,還有剛剛翁委員所提到的行政程序法規定,所以如果要明文在這邊規定,我們也尊重。

翁委員曉玲:所以你們予以尊重嘛!

主席:你們予以尊重,所以是可以接受的。

翁委員曉玲:所以你們基本上可以接受,因為我們完全是按照行政程序法的規定,對不對?

黃主任秘書文哲:……時間太短了……

主席:實務上呢?過去到現在有多少是3個月內可以審查完畢?有多少是33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所以我說33不可行啦!

羅委員智強:主席,我覺得既然主管機關覺得有點困難,我剛剛跟翁曉玲委員討論,那我們就保留送協商好了。

主席:好,在場委員有沒有意見?我也拜託行政單位,還是一樣,如果之後有協商的時候,你們應該依照現實的狀況適時的提出說明,好不好?好,我們第十條就保留送協商。

另外,第17頁第十一條,還有一個修正動議,羅委員要不要說明一下?

羅委員智強:我提的修正動議,主要是把衛星廣播電視業者的執照從6年變成9年,其實讓其跟廣播電視法跟有線廣播電視法規範一樣,都是把他變成一致、拉齊,都是9年;原來版本規定的執照期限為永久的部分,修正動議把它拿掉,所以就是6年改成9年,以上。

主席:NCC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這部分我們原本就是建議拉齊,所以尊重羅委員的最新修正。

主席:好,所以現在是6年改成9年,那現行規定9年的是?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有線電視跟無線廣播,無廣就是臺視、中視、華視。

主席:所以就是把有廣、無廣一起拉齊,從6年變成9年,NCC沒有意見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沒有意見。

主席:好,其他相關的委員如果沒有意見的話……

翁委員曉玲:我還是稍微講一下好了,其實本席當時提出來的是6年多加1年變成7年,但是剛剛看到羅委員的提案,然後NCC既然也都同意延長為9年,所以我也支持延長到9年,只是說之後在評鑑換照的相關規定上會不會有所影響……

黃主任秘書文哲:就二次評鑑。

翁委員曉玲:就二次評鑑嘛!也不會有什麼影響……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就比照有線電視……

翁委員曉玲:就是評鑑的當年……

主席:從以前的期中考,現在變成是三次段考。

翁委員曉玲:所以第三次評鑑就是變得跟換照一樣?好。

主席:本來以前是期中、期末考,現在變兩次段考。

好,這樣第十一條我們就依照委員羅智強等4人所提出的修正動議通過。

再來是第十二條之一,在第1819頁。NCC要不要先做說明?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因為民眾黨黨團所提的主要是財務上一些資訊的揭露,如果前面第二條已經把範圍限縮到新聞及財經新聞的話,這邊我們還是會建議保留,因為外界還是有很多的意見。

主席:請林委員。

林委員國成:我想要特別提醒NCC主管機關,其實所有委員所提案的東西都不是在找碴,都是要你們嚴謹監督所有媒體,所以你們看到他們有意見,是因為立法委員認為有需要,所以這個部分,兩者之間的平衡點你要去把它抓出來,我在交通委員會裡面一向請NCC要去做到這一點,不要什麼東西都不修,因為這裡面的法很簡單,對於正正當當、正派經營的媒體,沒有損失什麼東西啊,它沒有見不得人的地方,它財務公開有什麼關係?至於公開的幅度是不是依照我們要求的這麼細,這可以談,但是財務監督是非常重要的,所有問題就是財務,舉例來說,有些委託案,這家媒體多、那家媒體卻完全沒有,這就失去了平衡,如果它正正當當,怎麼會怕把財務公開?

所以本黨提出這些,也是要促進,讓NCC在這個部分依法有據,讓這些財務能夠公開以及管理制度透明化,達到媒體正派經營的目的,我們提這個案主要是因為這樣。

主席:好,所以林國成委員也接受NCC的建議保留嗎?

林委員國成:保留。

主席:好,如果其他委員沒有意見,我們這一條也保留。

繼續第十五條……

翁委員曉玲:不好意思,請主席先回到剛剛的第十一條,有一個小小的問題,想請NCC回答一下,如果這次衛廣的執照修正為九年之後,這個部分是從我們法令公布之後立刻實施,現在既有的頻道的執照時間就是自動往後延九年還是自動往後延三年?我們這個要確定,在法律的解釋上應該不會有問題吧?

林處長慧玲:對,自動再延長三年。

翁委員曉玲:因為我們現在修的是第十一條嘛,對不對?

林處長慧玲:對。

翁委員曉玲:你說第十七條裡面已經有可以解釋說……

主席:沒關係,請NCC的官員來說明一下,你就回答一下翁曉玲委員的問題。

林處長慧玲:它的效期本來是六年,然後它自動再延長三年,等於是六加三。

翁委員曉玲:所以它不需要再重新……

林處長慧玲:依照我們之前在無廣的做法,它就是再來換一張新的執照,然後給它多加三年。

翁委員曉玲:對,我覺得這個部分可能要釐清。

林處長慧玲:有廣法有特別寫,但是以前無廣是沒有寫的……

主席:請主委使用麥克風。

翁委員曉玲:因為我覺得這議題很重要,如果是我們在法律上面沒有辦法做到,就是在既有現在……譬如說它已經拿執照五年了,那它之後是不是可以繼續再延長四年?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跟委員報告兩個部分,無廣法的部分,以往從六年延長九年的時候已經操作過一次,但它沒有在它的母法裡去明文規定它要怎麼處理,不過有廣法那邊有明文處理,所以從立法經濟來看,如果這邊沒有特別明文,因為在無廣法曾經操作過,所以也不是問題。

翁委員曉玲:所以你們當時是修什麼?是修規則嗎?還是修法規命令嗎?

林處長慧玲:自動解釋……

翁委員曉玲:好,那如果這樣的話,我希望也能夠列為通過第十一條條文類似的一個附帶決議,就是現在衛廣的執照會自動延長到九年。

主席:好,我來說明一下,因為我剛剛看了一下這個修正條文,感謝翁委員,但應該比較沒有附帶決議之必要,因為它就是有效期限變九年,現有的有效期限是六年,它就變成有效期限九年,所以等於是它就已經……因為我們每一次算都是起照日拿到之後,它的有效期限從六年變九年嘛,所以它在這邊其實已經講得很清楚,即它現在手上的那個執照,其有效期限就是九年的執照。

翁委員曉玲:可是我認為還是有做的必要,因為我們講法律是從公布之後開始實施,所以如果說以嚴格解釋來講的話,就變成未來新申設的人拿的執照,或是等到它之前六年的執照到期換照的時候,它才開始拿新的執照九年,為了避免之後主管機關又有……萬一啦!可能有新委員有不同的想法、有不同的解釋,所以我希望能夠做一個附帶決議。

主席:好,這樣子是不是在說明欄裡面,請NCC針對剛剛發言的精神跟概念,把它詳細寫進說明欄裡面?好,是不是請NCC同仁可以現在用書面把它給擬出來,或是說你先念,之後我們把它寫在說明欄裡面,好不好?

林處長慧玲:我們是不是可以參考有廣法的寫法,就是本法在中華民國施行之日,仍為有效之執照許可,其有效期間為至原核發日起算九年?

主席:好,把這個文字寫出來,然後我們就放第十一條修正的說明欄,好不好?

林處長慧玲:可以。

主席:可以嗎?請NCC再提供。那我們是不是再往下?好不好?

第十二條之一保留。

第十五條、第19頁,二加二的部分,請行政部門NCC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因為營運計畫的變更常常涉及到它是否間接投資,或者是它的資本額有變更或者海外投資的情況,這種情況的資料蒐集其實是蠻花時間的,如果修正後只是二加二的話,顯然實務操作上會比較不足,我們建議維持現行三加三。

主席:好,我們請提案委員。

翁委員曉玲:為什麼我會提這個修正?就是因為之前NCC在很多關於營運事項處理的部分,審查太慢了,你審查太慢,然後一個簡單的事情也可以拖那麼久,讓很多業者都認為這已經影響到他們的權益了。當然,如果說在實務上面真的有困難的話,是不是再延長的時候就是延長兩個月?

主席:三加二。

翁委員曉玲:對,就三加二。對啊,至少表達一下對於……

主席:其實主管機關……

翁委員曉玲:因為有些都是比較簡單的事情,不需要查這麼多。

主席:應該是一般的樣態,譬如說大多數的審查有沒有用到二加二,有用到第二個二嗎?

翁委員曉玲:他們基本上都是延長……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大部分正常情況都會很快,但是因為有些特殊的部分涉及到海外投資或間接投資,要釐清這些東西都會拖很久。另外也跟委員報告,行政程序法它是一致的規範,得以一次為限,「得」其實是比照前面,前面是三,後面再加的就是三,沒有說前面三、後面二這樣,我們會建議要有一致性會比較好。

翁委員曉玲:那這樣好了,我也不這麼堅持一定要延長兩個月,我建議修正文字改成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完成變更,必要時以一次延長為限,好不好?就變成三加三,但是只能夠一次,你們不能一直「得」、「得」、「得」下去,延長好幾次,好吧,要不然就是……

主席:就三加三。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好。

翁委員曉玲:對,就三加三好不好?就把它寫死,最多就是六個月,因為你們現在變得有很多裁量的空間。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補正資料,三加三,OK

主席:其他委員有沒有意見?我想這個如果依NCC的實務經驗上來講是符合,那麼第十五條修正為「主管機關應於三個內完成變更設立登記事項之審查。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NCC可以接受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可以。

主席:好,第十五條就照委員翁曉玲等24人提案修正通過。

再來是第十七條,在第20頁,也有修正動議,是不是NCC先說明一下?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第十七條是關於評鑑的部分,羅委員有提如果評鑑不合格要協助輔導改善,以及新增第四項,遭註銷的衛廣執照,在訴願、行政訴訟判決確定前,執照繼續有效;並新增第五項,本條修正通過後,效力溯及既往,適用爭訟中案件。我們的主要意見認為,現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都有一些相關的救濟,如定狀態或假處分的處理,我們認為現行機制已經可以處理,所以我們建議這部分能夠維持現行條文。

主席:請羅委員。

羅委員智強:我還是必須強調,這個條文跟翁委員或是其他的一些修正建議就是要提醒NCC,新聞自由是憲政層次的自由,新聞自由也被譽為第四權,對國家的防腐監督至關緊要。但NCC,我必須講,很遺憾的,當你們做出一個對於新聞臺關閉的決定時,不管是用什麼方式來關閉,你們都必須要給自己最高、最高、最嚴格的標準,因此它不是等同於其他的行政處分。這個部分很簡單,就是告訴你們,你們在下決定的時候,你們就要知道,你們要有十足的把握在所有行政訴訟的爭訟過程當中會一路勝利,到最後法院會支持你們,如果法院終局判決是支持NCC的決定的話,這個條文就沒有任何異議了。但是如果NCC自己的立場不穩,大家先講好,所有的回復原狀都是在法院確定判決是NCC敗訴之後才有所謂的回復原狀,所以這個條文是對於新聞自由的捍衛,我覺得是非常堅定的一個原則,因此本席認為我們還是要繼續去確保我們的新聞自由不受到行政權的不當干涉跟輕率的干涉,以上。

主席:還有沒有其他委員有不同意見?請主委。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可不可以容我再補充一下?因為現行的規定其實就是由法院來決定,法院其實能夠在個案上實現公平正義,終審之前,輸的一方其實還是有抗告、救濟的途徑,比較能夠符合個案的正義。目前這個草案比較看不到行政機關NCC跟業者間一些權利的平衡,這相對是有一點傾斜,我們希望還是能夠保有司法救濟的機會,特別是行政機關也要有司法救濟的機會,大概是這樣。

主席:如果這一條沒有辦法取得共識,我們是不是就保留?

翁委員曉玲:好,保留好了,因為我的跟他不一樣。

羅委員智強:就修正動議保留。

主席:好,第十七條保留。

再來……

翁委員曉玲:是整個第十七條一起保留?

主席:是。

翁委員曉玲:好的,謝謝。

主席:第十八條,請主管機關說明。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第十八條的重點是,翁委員所提的第三項,符合下列情況下,換照的時候不得駁回。我們的看法是,這些不得駁回的條件,很多都是著墨在業者過去的表現,可是以第十八條前面的規定,換照不僅僅是看過去,也要看未來6年的規劃,如果只注重過去,可能會讓業者未來部分的規劃相對失衡。我們打個比方好了,如果他過去是相對符合不得駁回的情況,可是他未來的規劃部分就寫得比較沒有那麼嚴謹,假設他寫本國自製率要多少,可是都沒有達到,那又會造成下一輪評鑑或換照的困擾,所以我們建議這邊維持現行條文的機制就可以處理了,就是平衡未來跟過去的表現,都是一起來看待。

主席:請提案委員。

翁委員曉玲:我這條當初的提案意思是,希望能夠給這些業者們……等於降低主管機關NCC的管制密度,對於過去表現良好或沒有觸犯太嚴重的情況,又或是違法沒有被處罰太嚴重的情況就直接可以給他換照,但是看起來NCC有意見,既然有意見的話,那麼我們就保留送協商。

主席:其他委員有沒有意見?NCC對這個部分,你剛剛講的是過去跟未來……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換照的時候,不僅看過去的表現,也要看未來下一個執照期間的規劃。

黃主任秘書文哲:而且要補充的是,他把它完全限制在只要沒有這兩種狀況通通都換照,而這兩種狀況也包含到他至少可以罰6次,罰到500萬,可是罰到500萬,對我們來說,一個電視臺被罰到500萬,其實已經是素行不良才會到這種程度,若用這樣的標準來要求他就可以換照,這樣幾乎整個審照制度大概就廢掉了。

主席:請林委員。

林委員國成:NCC主秘跟主委,我特別要提醒你們,不要因為考慮到這500萬的問題,到底是300萬、200萬、500萬,這個可以討論,可是這整個架構裡面,當然這是一個監督的機制,也就是依法有據,有法令、有法作為依據的東西。這個部分我還是建議,雖然是送黨團協商,但你們還是要有態度,這個我要再度提醒,到現在為止,每一件事情NCC好像都說不修,鴕鳥心態不是一個主管機關應有的態度,我特別要提醒一下。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謝謝林委員的指教。我剛剛有特別跟各位委員報告,換照本身除要看過去的表現,其實衛廣法是看過去的2.5年,因為提出換照要提前半年,以及看未來9年的規劃,現在已經改成9年,所以應該是過去的表現跟未來的規劃要一併審酌。若照目前新增的第三項,過去表現符合某些條件就直接開綠燈給他換照,這樣我們是覺得有點失衡,對未來的規劃那一塊好像就是相對比較失衡。

主席:如果沒有其他委員還有意見的話,這一條一樣保留,但是我一樣要求,就如同剛剛林國成委員所說,是不是NCC針對這個部分,因為委員提案其實他的立法精神也有可取之處,NCC應該依照實務上怎麼樣的施行能夠兼顧過去的表現以及未來的監管去做一個比較綜合的辦理,請NCC也要提出相對應的版本。

再來是第十九條,有羅智強委員、翁曉玲委員提案,以及修正動議,在第2425頁,先請主管機關說明。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第十九條主要是針對前條,即第十八條換照的規定部分,如果衛廣業者營運不善的話,依照羅委員的版本是要提出改善,並新增第三項,「救濟期間與行政訴訟確定判決前,申請人之執照繼續有效」;最後一項為「本條修正通過後,效力溯及既往……」,我們認為應與第十七條一樣,宜由司法來做個案上的最終審查決定,這樣不管對行政機關或對業者來說會比較平衡一點。原本行政訴訟法就有相關的進行機制處理,所以這邊還是建議維持現行條文。至於翁委員所提臨時執照這部分,因為現在臨時執照規定在有廣法,而衛廣法並沒有規定。為什麼會沒有?因為有廣業者有向收視大眾收取費用,影響層面也相對比較大,所以這邊我們認為現行條文也一樣可以處理。以上補充。

主席:提案委員有沒有說明?

羅委員智強:其實剛剛在評鑑那一條已經說過了,所以NCC自己要想清楚!新聞自由是憲政層次的問題,你們不要做輕率的決定,一旦你做了決定就要為自己的決定負責!為什麼需要回復原狀、回復自由,包括臨時執照的各種設計?其實都為了防範NCC擴大濫用自己的行政權,傷害憲政上的新聞自由!本席還是認為這條條文有修正的必要。

翁委員曉玲:我的意見跟羅委員一樣,雖然內容沒有那麼相近,但我認為還是要保障業者的權利。有鑑於先前的幾條條文是有連貫性的,且NCC都有意見,所以不如這條我們乾脆就直接保留送協商。

主席:第十八條、第十九條連動,所以第十九條保留。

第二十條,第26頁、第27頁,請行政部門說明。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第二十條是關於衛廣申、評、換照諮詢會議的資訊規定。翁委員提到諮詢會議的名單與紀錄都要公開,相關處理方式由NCC訂定,送給立法院備查。在此向各位委員報告,以過往例子來看,諮詢委員會意見係提供NCC委員會議在做決定前之參考,性質屬參考用的,如若NCC委員會議尚未審議前就公布、公開名單的話,就程序來說是比較不妥的。另外,諮詢委員名單如果公布的話,以過往經驗而言,對於諮詢委員的延攬,甚至其意見陳述的公正性、公開性都將造成困擾。過往北高行與相關法院對此都有一些處理,實務上也有諮詢委員的意見比較不一樣,因而遭受外界施壓。所以我們認為宜再思考,並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主席:提案委員要不要說明?

翁委員曉玲:過去大家對於諮詢會議是否有黑箱作業,以及諮詢委員為什麼會做出讓人民、讓新聞業者無法接受的決議?就這部分來講,本席認為還是有公開的必要。更何況諮詢會議乃法定明文列在衛廣法裡的組織,基本上如同訴願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等等,行政機關都會公布訴願委員的名字,法規委員會也會公布名字,所以為什麼諮詢會議委員的名單就不可以公布?會議紀錄也不公開?我認為這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以及行政資訊公開的相關要件。我認為應該要修正並公開。如果諮詢會議讓人覺得擔任委員、參與會議審議是一個榮譽職務,我想沒有人會反對公開名字;如果諮詢會議搞到最後大家都不相信,甚至認為這是一個被政治力所操控的會議的話,未來當然也不會有人想擔任委員。總之,我認為這條很重要,一定要進行修正。

主席:在場委員還有沒有其他意見?

李委員昆澤:NCC說明一下。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如果真的要公開,我們建議起碼時間上一定要在委員會議審議通過,該當個案審理完之後才公開,這樣在邏輯上會比較適合。另外,是否可以思考比照節目廣告諮詢會議?現在該會在林國成委員的督導下,我們修正為屆期之後把委員名單公開,這樣子邏輯上會比較好。

主席:我記得這問題在交通委員會都有個別委員或多或少質詢過,代表外界、大家都認為政府的資訊應公開透明。另外,其他部會諮詢會議的委員名單也確實是公開的,且不管是會議或是結論。無論如何,我們尊重提案委員的說明。不過剛剛主委有講到時間上可以接受……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一定要在委員會議審完之後。

主席:就我的理解,不管是提案委員或之前個別委員的質詢都希望能公開透明,還有,就某種程度上來說,也是讓委員為自己的決議負責。這就如同直播時大家對自己的發言負責,官員也為自己的發言負責一樣,諮詢會議的委員也要為他們所做出的諮詢意見做某種程度上的負責。剛剛主委講到以時間點來做公開,那麼有沒有可能在這條條文裡增加幾個字來確認?有沒有這個空間?還是要送到朝野協商去?這樣我怕院長的負擔有點重。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如果委員同意的話,我們可以修正。也就是公開的時間點,我們建議在委員會之後;至於公開的範圍,我們建議紀錄可以公開,但委員名單等屆期後再公開比較為宜。我舉個例子,大家很清楚環評委員的性質跟我們很不一樣,環評委員會所做出的決定,後續地方政府也好、中央政府也好都不能veto,不能推翻。但我們這個是諮詢會議,純粹屬建議性質,委員會議也是參考而已,所以我們建議timing一定要在委員會議之後。然後紀錄可以公開,至於名單,則在屆期之後公開。

主席:可以理解,亦即諮詢會議做完之後給NCC委員參考用,NCC委員也不一定照單全收,但是這樣至少會有一個衡平性,其實你們大多數會尊重諮詢委員的意見,畢竟諮詢委員有其專業所在。我現在要講的是,這一條NCC有沒有版本?或者對修正文字有一個方向?如果有,而提案委員也可以接受,是不是請NCC依照代理主委講的方向,針對提案委員提案來增減文字?如果提案委員可以接受的話,我們是不是可以在今天就此達成共識?我想這樣也符合委員會的精神,亦即我們儘量在這邊就細節做實質討論,好不好?翁委員,這樣可以嗎?有關時間點,我覺得合理,在整個做完之後。我們要的是公開透明,諮詢委員也必須就其所發表的意見負責。所以如果是在會議之後公布,這樣還是有達到公布的要求,這樣是不是可以接受?

翁委員曉玲:NCC先把建議的修正文字提出來讓我看看,這樣會比較精準,好不好?

主席:好,那第二十條就不叫保留,而是暫置,我們等一下最後回來,go through完之後再回來處理第二十條,好,謝謝。

再來,第四十九條,請看第27頁,我們請NCC說明。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民眾黨團所提第四十九條是針對、扣合第四條公開發行的一些處理,因為公開發行部分剛剛好像是有保留嘛,如果是純粹就這一部分,我們是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另外,翁委員所提版本是扣合黨政軍條款的第五十條,將這一條予以刪除,如果黨政軍條款對應的罰則刪掉,黨政軍條款就變成是宣示性的規定,這邊也要請大家來思考、考量。就是兩個部分,民眾黨團所提的是對應第四條的公開發行,翁委員所提的是刪除黨政軍條款的罰則。

主席:剛剛第四條的部分,因為第四十九條其實是對應第四條,第四條第四項其實是新增,是民眾黨新增的提案,但是因為剛剛第四條我們是保留,所以這一條我是不是請示各位,我們就不用再討論,我們就直接保留,好不好?因為它是連動的。

林委員國成:跟第十二條之一是連貫的,因為新設、已成立才有辦法罰則嘛,所以應該把它連貫保留。

主席:那第四十九條我們就保留。

再來,第五十條,這一條跟第五條有關,請說明。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第五十條就是第五條的罰則,翁委員的提案是把罰則刪掉,我們是建議,因為第五條已經保留嘛,如果將罰則刪掉,其實會變成宣示性條款,第五條就變成宣示性條款。

主席:既然第五十條跟第五條也是連動,因為第五條保留,所以第五十條我們是不是也一併保留?

翁委員曉玲:我要表達一下我的看法,第五十條為什麼本席當時提出要刪除處罰衛星電視臺的規定?因為第五十條違反黨政軍條款,違反投資的並不是衛星電視業者,不是這些電視臺業者,可是在我們的法律當中,我們長期以來就是有這樣一個錯誤的處罰,結果你罰不到那個投資行為人,卻一直去處罰被投資者,這是極不公平的事情,而且在過去,長期我們的行政法院都是撤銷NCC所做的處罰處分,認為衛星電視臺它既沒有故意,也沒有過失,它是很無奈、很無辜被人家直接或間接投資,所以刪除處罰的規定,等於是一方面幫NCC解套,二方面也是幫這些業者給他們回復正義。至於那個行為人要怎麼去處罰,NCC要提出版本啊,你們向來都沒有提案,也都沒有積極地去處理那個投資行為人,這是行政怠惰,就是你們不處理、處罰投資行為人,然後卻說今天我們如果把處罰電視臺業者的條文刪除,這是一個不公平,這有什麼不公平?

黃主任秘書文哲:這必須要配合修正,不是只有單獨刪除。

翁委員曉玲:那你們就積極提出修正啊,第五十條如果刪除,你們積極要提出相關的修正動議,看要怎麼去處罰那個投資行為人,都沒有啊!從NCC成立到現在,這個問題已經累積了十幾、二十年。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跟委員報告,黨政軍條款在102年時其實就已經提過了,我們都有配套的條文,當時跟現在手上都有。

翁委員曉玲:那就利用這一次的機會,你們就提出修正動議,我可以幫你們提啊,你們認為要怎麼去處罰那個投資行為人,坦白說,我覺得這個對所有業者來講是很不公平的事情,類似就是我沒犯錯,結果怎麼處罰都是處罰那個沒犯錯的人。

主席:確實啊,翁委員講的確實是一個市場上的狀況,就是被投資者它沒有辦法拒絕任何投資,不然就可能要請金管會要求哪一些人不能投資它,但是目前是沒有這樣的狀況,可是如果說當它不知情被投資了,然後結果因為觸犯黨政軍條款,反而是媒體要承受處罰,這也很奇怪,這一點確實是相對來講很奇怪,而且如果說過去有這些判決,也是到最後又撤銷。

翁委員曉玲:都被撤銷。

主席:第五十條因為連動第五條,剛剛第五條已經保留,但我還是強調,因為既然剛剛已經有做成共識,針對保留的部分,就是要請NCC在至少一個月內,因為朝野協商有冷凍期一個月,當然後續怎麼樣處理,我們尊重院長的裁示,但至少我們先要求NCC要儘速把相對應的條文都能夠再做一個研究,好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好,沒有問題。

主席:好,第五十條我們保留。

再來,第五十八條之一,請看第29頁。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第五十八條之一是對應民眾黨團所提新增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一些對應罰則的部分,因為第十二條之一是公開揭露的部分,剛剛林委員也同意先保留,那是不是就併同保留處理?

主席:因為它也是連貫配合第十二條之一的增設,這樣子我們就予以保留。

再來,第六十四條,請看第29頁,我們請行政部門說明。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第六十四條是他類頻道,就是地方頻道跟購物頻道,因為過往是沒有拿衛廣照,現在要拿衛廣照,因為很多業者本身具有公開上市身分,會有黨政軍條款的問題,所以這部分過去有處理過,是讓它能夠持續的、暫時的權宜處理,這個部分執政黨跟國民黨都有提案,我們基本上是予以支持、尊重。

主席:請許智傑委員。

許委員智傑:謝謝,這一條比較單純,因為他類頻道,本來是因為黨政軍原則,所以就一起討論,事實上跟它比較不相干,所以每一次時間到了,就又要再討論一次,所以我們這邊……其實孟楷召委也有提嘛,我們的看法應該是一致的,就是從即日起、從公布日起再延四年。以上,謝謝。

主席:第六十四條,我想我們就尊重剛剛NCC代理主委也有講到是支持這樣的修法方向,不過本席除了提案以外,我也再次強調,就是在這一次我們針對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法的過程裡面,也有在想過去有一些沉疴或者是有不足之處,我們也希望透過這一次修法能夠補齊,第六十四條還是一個權宜之計啦,我們還是期待在之後朝野協商的時候,第五條、第五十條等相關的條文,都有進一步的,依照符合現行的社會上來講,還是防止黨政軍進入媒體,可是我們要有一定的比例部分,到時要再請NCC提出來。

所以第六十四條我們就依照委員許智傑等27人以及委員洪孟楷等22人提案通過。

再來,第六十六條之一。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第六十六條之一翁委員有提案新增第三項,就是衛廣法修正施行前,原來換照或者被廢止的,或被駁回換照處分的,在行政訴訟終結前尚處於訴訟繫屬者,得繼續營運,因為這個情狀跟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剛剛有保留的情況其實一樣,我們是建議也是一樣保留。

主席:來,請提案委員。

翁委員曉玲:我再重申,我們這次衛廣法的第一條已經通過了,捍衛新聞自由是很重要的一個精神,如果主管機關駁回或者不予換照,這對於電視臺業者來講,都是一個極大權益的損害,如果在法院對於這個換照訴訟還沒有做成最後確定判決之前,就任意的不讓這些業者繼續營運,我覺得這個是非常不公平的事情,因為從中天的案子裡面就可以看到,其實法院基本上對於到底該不該換照,以及NCC當時之所以不給中天換照,所據以處分的理由是它有很多什麼違法、被罰的處分,結果一一的也都被行政法院撤銷,所以能夠兼顧業者權益,讓它能夠繼續營運的最好方式,就是在法院訴訟沒有判決定讞之前,仍然要讓業者繼續營運,否則對於整個電視臺業者和這麼多的員工,以及對於新聞自由來說,都是一個很嚴重的侵害。

主席:有沒有其他委員有不同意見?請陳委員。

陳委員素月:謝謝主席。捍衛新聞自由是大家的共識,可是新聞自由不能無限上綱,對於擾亂社會秩序、製造假新聞的行為,我覺得受到NCC的處分就是只能請他們循行政程序來做行政救濟。如果這樣子的修法是為了特定媒體,我覺得是沒有辦法被社會接受的。

NCC是一個監督新聞媒體、廣電媒體的獨立機關,所有的媒體都要遵守NCC的相關規定,不能說好學生就是這樣子,壞學生還是可以跟好學生一樣,這樣有什麼公平可言呢?所以我建議這個部分還是維持現行條文比較恰當。謝謝。

主席:再請翁委員。

翁委員曉玲:本席這次不是為了特定媒體修法,而是從中天這個案例可以看到NCC是多麼專斷,在過去做出不予換照處分的過程當中,有非常多行政程序不合法,或者是它所做成的實質理由基本上有非常大的爭議,所以如果今天這個條文通過,並不只是為了某一家電視臺,而是我相信很多電視臺業者基本上都會支持這樣的修正條文。

另外,我非常同意前面委員所說的,如果有電視臺製作假新聞的節目,或者是違反社會秩序等等,嚴重觸法的時候,NCC應該當下就要讓這個節目停播,而不是不停播、讓它一直播報,等到幾年之後換照再來一併處理,我覺得這也是一個不妥的方式。過去NCC有談到撤、換分流的原則,我認為真的要好好地重新思考如何落實撤、換分流。如果電視臺製作違法、侵害社會秩序、侵害兒少權益的節目,怎麼樣能夠趕快先讓它停播?如果一而再,再而三觸犯的話,該撤照就撤照,不要等到換照的時候再來處理,否則對電視臺業者來講,之前它都沒有犯什麼嚴重的錯誤,當時該罰的錢也罰了,該做的更正也更正了,結果莫名其妙,到了幾年之後,突然之間就不予換照,我想大家無法接受這樣的做法。

主席:謝謝。

陳委員素月:我再補充一下。

主席:補充一下?好,請陳委員。

陳委員素月:我想請NCC說明一下。對於新聞媒體、新聞臺有違規行為,NCC應該沒有權力直接停播吧?應該還是會經過委員會的審議嘛!這應該有一個程序,而不是像翁委員說的,可以馬上停播,如果這樣,可能也會被你們抗議,說NCC權力那麼大,對不對?所以這部分是不是請NCC說明一下?

主席:好,請NCC說明。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是,謝謝素月委員。有以下幾點補充:第一點,停播與否涉及營運上的變更,確實要經過委員會議處理。第二,剛剛翁委員提到本意是這樣,可是如果形成像這邊這樣的文字,其實目的是沒有辦法達到的,因為假設,退一萬步,它被我們停播之後去提訟的話,照這個文字,它又繼續播,所以這個會有落差。另外,剛剛素月委員提到新聞自由其實是有它的一些……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64號解釋已經說明了,就是新聞自由、廣電媒體的表意自由其實還是要受相當的調和、節制,這是我們相關作用法,包括這次的衛廣法的一些處理。以上補充

翁委員曉玲:我要更正一下剛剛主委的說法,請看清楚我的提案第六十六條之一的規定,我只有針對廢照跟駁回換照處分的時候,規定「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尚於訴訟繫屬者,得繼續營運」。我沒有說停播喲!如果今天NCC依法做出停播處分,業者是可以循著行政訴訟的程序,請求譬如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或是請求訴訟救濟,如果法院不核給暫時狀態處分的時候,業者就被停播。所以不要把我現在所規定的內容擴大到停播處分,我沒有針對停播處分去進行處理喔!這個部分一定要釐清,還請主委看清楚本席所提出來的法律修正案。

主席:對,這一點也是我剛剛想要跟主委提醒的,就是委員的修正文字其實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不應該有任何揣測或是添加的說明。

好,第六十六條之一這樣看起來是沒有共識,請問在場委員,我們是不是就一併保留?

翁委員曉玲:好。

主席:好。我先說明一下,整個條文都已經go through一遍,現在回到第十一條,因為剛剛NCC有提出新增立法說明,就是從六年改成九年的部分,說明一請參照上面的修法說明,新增說明二的內容如下:「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仍為有效之執照,其有效期間為自原核發日起算九年。」請大家看一下大螢幕。

翁委員曉玲:我建議文字稍微做一點修正,改為「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前為有效之執照,其有效期間為自原核發之日起算延長為九年。」就是這個條文施行前是有效的執照,它的有效期間從第一次核發之日起算,延長為九年,還是「起算至九年」?

主席:起算九年啦!就是「自原核發日起算九年」。本來是起算六年,現在改為起算九年。

翁委員曉玲:好、好、好,還是把「延長為」拿掉,維持「起算九年」。

主席:剛剛翁委員有講到一個,就是將「施行之日」改為「施行之日前」,加一個「前」字。

翁委員曉玲:就是這個條文公布前是有效的執照啊!因為這邊講「仍為有效之執照」,好像感覺它不是有效執照。

謝副處長佩穎:不能加「前」。

主席:不行?不能加「前」?

謝副處長佩穎:……

翁委員曉玲:OK,好,那「前」字拿掉。

主席:喔!不然這樣可能不知道「前」多久都算「前」。

翁委員曉玲:那把「仍」字拿掉,我覺得「仍」是個贅字。

主席:仍然為有效之執照……

翁委員曉玲:施行之日「為有效之執照」就好了。

主席:這樣法律用語可能更精簡,法務部要不要給點意見?

如果沒有的話,我們是不是就依照這樣子的立法說明通過?好,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新增立法說明二。

第二十條文字出來了嗎?

黃主任秘書文哲:稍微給我5分鐘。

主席:好,我正要講。這樣子我們休息10分鐘,好不好?10分鐘內,我想也跟提案委員這邊看能不能取得一個共識。10分鐘之後,我們繼續來處理第二十條,以上,謝謝。

休息11時)

繼續開會1110分)

主席:謝謝,我們交通委員會繼續開會。

剛剛經過休息時間跟提案委員溝通,第二十條目前看起來還是沒有辦法達成共識,我們一樣是不是請示在場委員第二十條也一併保留?好,如果沒有意見的話,那我們再來是不是就……

好,請魯委員。

魯委員明哲:我跟NCC建議一下,關於諮詢委員,我已經跟你們吵了幾個月了,對不對?所以我覺得剛剛幾位委員提的是基本的需求,為什麼?我想責任政治嘛,你做了什麼樣的決議,然後之後不能給人家檢驗?當然你們的委員是公開的名單,但是委員跟諮詢委員之前好像變成社會公正人士他們作了這樣的決議,然後你們高度一致,對不對?他們決議該罰,你們就罰,變成你們主要的考量原因是因為有一群專家學者作了該罰或者不罰的一個決議,讓你們最後階段的委員很好作決策,所以這整個決策某種意見的領袖就變成是諮詢委員。

再來,是諮詢委員沒有關係啊,可是諮詢委員每一屆50位的名單從哪來,真的是社會公正人士嗎?是主委決定!50位裡面每次挑9位、11位、15位開會,誰決定?是主委決定!如果這個事情都不能夠拿出來檢驗的話,我簡單講,就主委決定一切了,他就找幾個固定的,坦白講,跟你們要名單,你們愛給不給。我猜這50個名單,至少有30位以上是掛在牆壁上的,永遠不會叫他的,他是來平衡知名度的,有各個學校在名單內很漂亮,你固定御用的我覺得不會超過20位。所以事後每一次開完會讓人家檢驗作了什麼決議,這基本的嘛,這有什麼好吵的!

主席:主委,簡單回應一下就好。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謝謝魯明哲委員的指導。跟各位委員報告,諮詢委員有兩大區塊,剛剛魯委員所提到的是節目廣告諮詢委員會,那個是做裁罰案的諮詢委員會,那個是大pool,有951人。今天討論的是衛廣法裡申設、評鑑、換照的委員會,依現行條文名額是固定的,好像是911人,所以情況不一樣。也做第三點報告,節目廣告諮詢委員會的部分,經過林國成委員的指導、督促,我們已經修訂相關作業要點,近期會公告名單,以上補充。

主席:謝謝。這樣子我們衛星廣播電視法都已經go through一遍了。

翁委員曉玲:等一下,第二十條最後怎麼決定?就保留喔,剛剛本來我們都已經談了,不是說要…

林委員國成:所以要趕快啊!

翁委員曉玲:本來最後就是委員……

主席:翁曉玲委員,因為本席剛剛都一直在處理,我剛剛也已經詢問過委員有沒有異議。

翁委員曉玲:因為我們剛剛在跟大家討論文字。好,沒關係,就保留送協商。

主席:好,協商處理完畢。作以下宣告:本日逐條審查之協商結論免予宣讀,授權議事人員整理為決議內容。

針對本日會議,作以下決議:衛星廣播電視法等修正草案已併案審查完竣,委員許智傑等27人提案及委員洪孟楷等22人提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其餘各案另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需交由黨團協商。以上院會討論時均由洪召集委員孟楷做補充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援引條次,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本日會議結束,現在休息,1224日禮拜三繼續開會,謝謝。

休息111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