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6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516日(星期二)9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韓院長國瑜

副秘書長 張裕榮

繼續開會

主席:報告院會,我們繼續開會。

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

四、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1217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134002157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3313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274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含條文對照表)。

正本:議事處

副本:

審查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一、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本院內政委員會於1131120日(星期三)、125日(星期四)及1216日(星期一)分別召開第11屆第2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0次、第14次及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該草案;由內政委員會徐召集委員欣瑩擔任主席,邀請相關機關列席報告並備質詢。125日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李進勇、內政部部長劉世芳報告,及中央選舉委員會、內政部、司法院、法務部等相關機關代表列席並備質詢。

三、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依現行規定,若選舉結果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然未先重新驗票,除不尊重民眾投票選擇外,直接以抽籤決定當選公職者,有將民主政治之基石建立於運氣上,似過於草率。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四、內政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對內政業務推動的關注與指導,表示由衷的感謝之意,今天貴委員會開會審查大院委員楊曜、莊瑞雄等17人所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公職選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部應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謹將本部意見說明如下,敬請委員參考:

針對票數相同者先行重新計票,俟結果仍相同時始予抽籤決定,確較為公平合理,惟須考量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時效:

有關楊委員曜等人提案修正公職選罷法第67條,增列候選人選舉票數相同時,需先重新計票,重新計票結果仍為票數相同時,始以抽籤決定當選人1節,針對候選人選舉得票數相同之處理,如能先行重新計票,俟結果仍相同時始予抽籤決定,確更符公平合理原則。惟重新計票需再耗費相當作業時間,當選人名單勢將延後公告,事涉選務執行,本部尊重中央選舉委員會意見。

以上報告,敬請各委員指教,謝謝!

五、中央選舉委員會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

今天貴委員會開會審查大院委員所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本會應邀列席報告,至感榮幸。謹就草案提出相關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有關候選人得票數相同時重新計票規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7條及第69條:

以選舉結果攸關候選人權利,候選人是否或選擇何種權利救濟程序,允宜尊重候選人之決定,且候選人得票數相同時,修正規定均應由選舉機關向管轄法院聲請重新計票,恐有增加司法資源及各級政府經費負擔之虞,亦將延宕同法第38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日後7日內公告當選人名單,不利於選舉結果及早確定。

六、司法院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審查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代表本院進行報告,並備質詢,深感榮幸。謹說明本院意見如下,敬請指教。

辦理選務並審查公告選舉結果為選務機關之重要核心職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條參照),在未審定選舉結果前,仍屬選務機關應辦選務之範疇,在選舉結果未有爭執前,不宜由司法機關介入。至票數相同時應如何決定當選者,尊重立法政策之決定。縱認有必要設計制度予以重新計票,亦建議採取行政計票之程序,由具有豐富選舉計票經驗,功能最適之選務機關本於職權先計算票數有無錯誤之情形。草案規定由法院重新計票方式解決,不僅忽略選務機關法定職權,使司法機關在未有爭議之情形下即介入選舉制度,有違權力分立之原則,且將耗費大量司法人力物力,排擠有限司法資源之運用,執行上有重大困難,建請再酌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各位。

七、113125日報告及詢答完畢,於1216日進行條文之審查。審查結果: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九條均予保留。

八、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推請徐召集委員欣瑩作補充說明。

九、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主席:請召集委員徐欣瑩委員補充說明。

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

報告院會,本案依照黨團共識,作以下決議:另定期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五案。

五、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1217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134002158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343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653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含條文對照表)。

正本:議事處

副本:

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一、委員蘇清泉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本院內政委員會於1131120日(星期三)、125日(星期四)及1216日(星期一)分別召開第11屆第2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0次、第14次及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該草案;由內政委員會徐召集委員欣瑩擔任主席,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125日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李進勇、內政部部長劉世芳報告,及中央選舉委員會、內政部、司法院、法務部等相關機關代表列席並備質詢。

三、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有鑑於驗票的目的是查驗選舉投票的準確與真實性、選舉是否有舞弊及是否有選務行政的疏失。目前選罷法關於驗票係規定有效票千分之三以內的差距,有任何科學依據嗎?為什麼是千分之三而非千分之十或是其他?法規顯然沒有任何科學依據,而是一種政治決定,對於這樣一個政治決定,是否應該考慮的更為廣泛周到,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希冀落實並擴大重新驗票機制所追求真實與公平之立法初衷。

四、內政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對內政業務推動的關注與指導,表示由衷的感謝之意,今天貴委員會開會審查大院委員蘇清泉、徐欣瑩、許宇甄等23人所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公職選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部應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謹將本部意見說明如下,敬請委員參考:

放寬聲請重新計票門檻,恐使聲請重新計票案數增加,應審慎考量:

有關蘇委員清泉等人提案修正公職選罷法第69條,將得向管轄法院聲請重新計票之標準,由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放寬為「千分之十」1節,依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8號判決意旨,現行係包含區域與原住民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以外之其他公職人員選舉,得票數最高之落選人於其得票數與當選最低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千分之三以內時,均得依法向管轄法院聲請重新計票,已增加法院及選務機關之工作負荷。考量地方層級選舉競爭激烈,候選人間得票數差距甚微,如依提案將聲請門檻放寬為落選人得票數差距「千分之十」以內者,恐再使該等選舉重新計票案量增加,法院及選務機關執行量能是否足堪負荷,亦須併同考量,本部尊重司法院及中選會意見。

以上報告,敬請各委員指教,謝謝!

五、中央選舉委員會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

今天貴委員會開會審查大院委員所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本會應邀列席報告,至感榮幸。謹就草案提出相關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查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第1項有關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結果,得票數最高與次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或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結果得票數第3高與第4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次高票或得票數第4高之候選人得於投票日後7日內聲請重新計票之規定,係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並於96117日修正公布。

()候選人對於選舉結果認有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之原因事實時,得分別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8條及第120條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訴訟,候選人得票數如有符合同法第69條所定重新計票規定時,亦得向管轄法院聲請查封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由法官辦理重新計票。以選舉結果攸關候選人權利,候選人是否或選擇何種權利救濟程序,允宜尊重候選人之決定,至將候選人得聲請重新計票之得票數差距由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修正為千分之十,將導致重新計票案件數量大幅增加,造成司法、行政資源、各級政府經費負擔與社會成本過度耗費。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六、司法院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代表本院進行報告,並備質詢,深感榮幸。謹說明本院意見如下,敬請指教。

依統計顯示,96年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規定適用迄今,並無因重新計票結果變更選舉結果之前例,以107年第七屆臺北市長選舉重新計票之案件為例,聲請重新計票之2號候選人,原始得票結果為577,566票,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重新計票結果為577,096票,減少470票,另組當選之4號候選人,原始得票結果為580,820票,重新計票結果為580,663票,減少157票,均未改變原選舉結果;重新計票後5位候選人減少之票數共計926票,僅佔原始得票數有效票數之千分之0.6545。故於現行規定千分之三之標準下,歷年來重新計票結果並無改變選舉結果之前例,倘草案修正為千分之十後,除會湧入選舉結果差距更大之案件,重新計票後改變選舉結果之可能性將更微乎其微。故草案第69條為擴大重新驗票機制將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修正提高為千分之十,恐無改變選舉結果之可能,徒然浪費司法資源及選務成本,且將拖延選舉結果之時間,進而對社會穩定造成不良影響,因此,建議維持現行法標準。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各位。

七、1131125日報告及詢答完畢,於1216日進行條文之審查。審查結果:第六十九條予以保留。

八、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推請徐召集委員欣瑩作補充說明。

九、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含條文對照表)。

主席:請召集委員徐欣瑩委員補充說明。

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

報告院會,本案依照黨團共識,現在作以下決議:另定期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六案。

六、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1217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134002162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3612日台立議字第1130702258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含條文對照表)。

正本:議事處

副本:

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一、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本院內政委員會於1131120日(星期三)、125日(星期四)及1216日(星期一)分別召開第11屆第2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0次、第14次及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該草案;由內政委員會徐召集委員欣瑩擔任主席,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125日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李進勇、內政部部長劉世芳報告,及中央選舉委員會、內政部、司法院、法務部等相關機關代表列席並備質詢。

三、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有鑑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制定之初,為防止選舉人輕率登記為候選人,節省行政成本而訂有保證金制度;另為淨化選風而規定公費競選制度,提供競選補助款。查我國選舉史上,曾發生多次當選人不就職狀況,必須另行進行補選,除浪費公帑外,亦浪費人力、時間成本,影響民主制度運作,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四、內政部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對內政業務推動的關注與指導,表示由衷的感謝之意,今天貴委員會開會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所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公職選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部應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謹將本部意見說明如下,敬請委員參考:

針對未就職之當選者處以扣繳選舉保證金及競選補助款,其處罰明確性及合理性,允應再酌

有關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公職選罷法第32條及第43條,明定當選人未依法完成就職者,如無不可歸責因素,所繳納之保證金不予退還以及不予補貼競選費用1節,因當選人無法就職之情形包含死亡、因案羈押或服刑、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徵集入營服役,以及個人健康或其他因素放棄就職等情事,並非全可歸責於當事人,如欲對不就職者扣繳其選舉保證金,涉及當選人權利之限制,允應明確列明何種情形始予處罰,以杜爭議。

又選舉補助款係用以補助候選人競選活動之用,並以候選人所獲票數作為計算標準,為我國公費選舉措施之一,並與當選後之行為無涉,如針對當選人無法就職者即不予補貼競選費用,恐與上開補助制度目的不符。

以上報告,敬請各委員指教,謝謝!

五、中央選舉委員會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

今天貴委員會開會審查台灣民眾黨所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本會應邀列席報告,至感榮幸。謹就草案提出相關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有關增列當選人未依法完成就職,選舉委員會應通知其繳回已領取之保證金─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2條:

以當選人未依法完成就職之樣態多元,當選人如係因死亡、重病、羈押或服刑等由而無法就職,是否亦屬恣意參選而追繳其已領取之保證金,尚值審酌。至同項但書雖定有不可歸責於當選人之事由致其無法就職並不予繳回已領取之保證金之除外情形,惟以本項修正規定,涉及候選人已領取之保證金應否繳回,所稱「不可歸責於當選人之事由」究何所指,定義未明,執行上易有窒礙。

有關增列當選人未依法完成就職,選舉委員會應通知其繳回已領取之補貼金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3條:

以當選人未依法完成就職之樣態多元,當選人如係因死亡、重病、羈押或服刑等由而無法就職,是否亦屬恣意參選而追繳其競選費用之補貼金額,尚值審酌。至同項但書雖規定有不可歸責於當選人之事由致其無法就職並不予繳回競選費用補貼之除外情形,惟以候選人競選費用補貼規定,涉及候選人得否領取競選費用之補貼,所稱「不可歸責於當選人之事由」究何所指,定義未明,執行上易有窒礙。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六、113125日報告及詢答完畢,於1216日進行條文之審查。審查結果: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均予以保留。

七、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推請徐召集委員欣瑩作補充說明。

八、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主席:請召集委員徐欣瑩委員補充說明。

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

報告院會,本案依照黨團共識,現在作以下決議:另定期處理。

我們現在進入討論事項第七案及第八案。

七、()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洪孟楷等2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羅廷瑋等20人、委員王育敏等16人、委員王鴻薇等20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分別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民進黨黨團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黃健豪等17人分別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8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委員張嘉郡等16人、委員許宇甄等23人分別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23人分別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1人擬具「外送平臺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王正旭等23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委員徐巧芯等17人、委員羅智強等19人、委員盧縣一等16人分別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廖偉翔等25人擬具「外送平臺管理暨從業人員及合作商家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暨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1112344444444444444444444會期第621212186667777788889999101010111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8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決定:自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7人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自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八、()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8人擬具「外送平臺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6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以上兩案合併討論。

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1217

發文字號:台立社字第1144503033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及相關立法說明)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審查委員洪孟楷等2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羅廷瑋等20人、委員王育敏等16人、委員王鴻薇等20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分別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民進黨黨團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黃健豪等17人分別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8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委員張嘉郡等16人、委員許宇甄等23人分別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23人分別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1人擬具「外送平臺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王正旭等23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委員徐巧芯等17人、委員羅智強等19人、委員盧縣一等16人分別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廖偉翔等25人擬具「外送平臺管理暨從業人員及合作商家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暨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等26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須經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343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581號、113717日台立議字第1130702699號、1130702695號、1130702697號、1131120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877號、114416日台立議字第1140700752號、114115日台立議字第1140703449號、1140703439號、1141112日台立議字第1140703511號、1140703512號、1140703522號、1140703531號、1140703532號、1141119日台立議字第1140703585號、1140703604號、1140703661號、1140703660號、1141125日台立議字第1140703718號、1140703732號、1140703733號、1140703726號、114122日台立議字第1140703861號、1140703858號、1140703863號、1140703985號、1140703988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及相關立法說明)1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併案審查委員洪孟楷等2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羅廷瑋等20人、委員王育敏等16人、委員王鴻薇等20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分別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民進黨黨團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黃健豪等17人分別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8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委員張嘉郡等16人、委員許宇甄等23人分別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23人分別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1人擬具「外送平臺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王正旭等23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委員徐巧芯等17人、委員羅智強等19人、委員盧縣一等16人分別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廖偉翔等25人擬具「外送平臺管理暨從業人員及合作商家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暨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審查報告

壹、委員洪孟楷等2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羅廷瑋等20人、委員王育敏等16人、委員王鴻薇等20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民進黨黨團、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黃健豪等17人、委員林月琴等18人、委員張嘉郡等16人、委員許宇甄等23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23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林倩綺等21人、委員李坤城等21人、委員王正旭等23人、委員徐巧芯等17人、委員羅智強等19人、委員盧縣一等16人、委員廖偉翔等25人、委員黃捷等16人、委員劉建國等16人分別擬具上揭草案,經分別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6次、第21次會議、第2會期第8次會議、第3會期第6次會議、第4會期第6次、第7次、第8次、第9次、第10次、第11次會議報告後,均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貳、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分別於1141022日及同年123日、4日舉行第11屆第4會期第6次及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草案;並於同年116日由廖召集委員偉翔擔任主席,舉行「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及「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公聽會,且業依規定出具報告作為審查本案之參考。前開第6次會議審查委員洪孟楷等2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羅廷瑋等20人、委員王育敏等16人、委員王鴻薇等20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提案,復於第14次會議繼續審查前揭草案並審查民進黨黨團、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黃健豪等17人、委員林月琴等18人、委員張嘉郡等16人、委員許宇甄等23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23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林倩綺等21人、委員李坤城等21人、委員王正旭等23人、委員徐巧芯等17人、委員羅智強等19人、委員盧縣一等16人、委員廖偉翔等25人、委員黃捷等16人、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共26案,已全部併案審查完竣。會議均由廖召集委員偉翔擔任主席,邀請提案黨團代表及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勞動部部長洪申翰回應黨團代表及委員提案並備質詢,交通部、數位發展部、經濟部、衛生福利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法務部、公平交易委員會亦應邀列席備詢。茲將相關說明摘述如下:

一、委員洪孟楷等21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外送產業興起、平台外送人員攀升,外送服務亦逐漸成為民眾消費模式之一。根據新聞資策會產業情報研究所(MIC)調查2022年臺灣消費者使用外送服務行為,指出國內有超過七成消費者曾使用過外送服務;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則統計,國內外送員人數自2019年的4.5萬人,於2022年增加至14.5萬人。有別於傳統網路購物、典型勞資關係型態,外送平台業者、平台勞務提供者、合作商家及消費者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越趨複雜,凸顯外送產業亟需中央法規之統一規範。為明定外送平台業者、外送員、消費者及合作商家之權利義務,並有效強化各方權益保障,爰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

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說明

鑑於數位平台發展出的新型經濟型態(下稱數位平台經濟)日益普及,平台業者、平台勞務提供者(下稱外送員)和勞務需求者之間衍生之勞動問題愈趨複雜,且非現行勞動法令所能有效規範。查現行僅有部分地方政府各自訂定自治條例加以管理,惟外送員遍及各縣市,且在數位平台經濟模式下,工作內容彈性化、零碎化、勞務關係不明確,不易行使集體勞動權。為因應新興經濟模式複雜多變,不論外送平台業者和外送員間的法律關係為何,勞動者的權益應優先獲得保障。爰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

三、委員羅廷瑋等20人提案說明

鑑於近年來零工經濟興起,透過數位平台達到勞務需求與勞務供給完全交易的經濟模式已成為新興的產業,零工工作者在勞動市場上比例亦逐年上升,勞動部雖訂有「食品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但對於平台外送員相關勞動權益保障仍明顯不足,目前國內兩家市占最高的外送業者已將併購案送公平會,如併購完成,對外送員、店家與消費者權益影響極大。爰此,為強化外送平台業者之管理,保障外送員、消費者及合作商家之權益,爰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

四、委員王育敏等16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我國外送產業興起,根據勞動部職安署統計,外送員人數自1094.5萬至1126月上升至約145千人,外送產業成為我國迅速成長的產業之一,惟外送員工作性質,具有工時零碎化、勞雇關係不明確等性質,目前仍缺乏中央法規保障其勞動權益,爰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以保障外送員之勞動權益。

五、委員王鴻薇等20人提案說明

鑑於近年來我國外送平台及相關產業快速發展,成為重要生活方式及產業。在新平台經濟發展下,外送員的定位爭議多時,雖早在2019年,外界就疾呼應針對平台與外送員勞務關係樣態訂定專法規範,而非「承攬」、「僱傭」二分法。但至今,外送員已到十五萬人,法案卻原地踏步,外送員的工作處境更劣勢,致有工時零碎化、勞雇關係不明確等狀況,為保障外送員之勞動權益,爰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

六、委員楊瓊瓔等19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外送產業興起、外送人員攀升,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統計,國內外送員人數自2019年的4.5萬人,於2022年已增加至14.5萬人,且外送產業有別於傳統網路購物與勞雇關係,平台業者與外送員(平台勞務提供者)、合作商家、消費者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越趨複雜,產業工作內容零碎化、勞務關係不明確,非現行勞動法令所能有效規範,亟需中央法規之統一規範,明定外送平台業者、外送員、消費者及合作商家之權利義務,並強化各方權益保障,爰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

七、民進黨黨團提案說明

為保障外送員權益及管理外送平臺業者,爰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

八、委員萬美玲等16人提案說明

鑒於數位平台發展帶動新型經濟型態,外送產業亦隨之興起並日益普及,惟外送產業有別於傳統網路購物與雇傭關係,數位平台業者、勞務提供者(外送員)、商家及消費者間所衍生之勞動問題日趨複雜,已非現行勞動法令所能有效規範。查目前相關規範僅有部分地方政府透過自治條例加以管理,然數位平台經濟對勞務需求遍及全臺,且其特殊工作性質具有工作內容彈性、工時零碎、勞務關係不明確等特徵。為因應新興經濟模式之多變性,並優先保障勞動者權益,亟需中央統一立法,以明定各方權利義務並兼顧各方利益,爰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

九、委員黃健豪等17人提案說明

鑒於我國外送平台產業發展迅速,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統計,2022年台灣外送員人數已達到14.5萬人,媒體推估2025年已超過15萬人,顯見該產業蓬勃穩定發展。然而平台發展下衍生之消費爭議,以及外送員勞務關係之定義與糾紛,新經濟卻無相關法令可完全規範,各界認訂定專法管理刻不容緩,爰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

十、委員林月琴等18人提案說明

鑑於數位平臺經濟日益普及,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合作商家、消費者等外送平臺使用者彼此權利義務關係愈趨複雜,非現行法律能為外送平臺之適當管理,且未能對平臺使用者為有效保障,尤其對於外送員之職業安全、交通安全、勞動報酬、保險等事更形缺乏,爰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

十一、委員張嘉郡等16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外送產業的迅速崛起及平台外送人員數量的急劇增加,外送服務已成為民眾消費模式的重要一環。根據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MIC)於2023年所進行的外送服務使用調查,顯示國內約有八成的消費者曾使用過外送服務。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的數據顯示,全臺外送平台從2019年的45,129人,增加至2022年底的185,347人,短短四年內人數增加了14萬,增幅高達三倍。與傳統網路購物和典型勞資關係相比,外送平台業者、平台勞務提供者、合作商家及消費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日益複雜,突顯出外送產業亟需中央法規的統一規範。為了明確規範外送平台業者、外送員、消費者及合作商家之間的權利與義務,並有效保障各方的權益,爰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

十二、委員許宇甄等23人提案說明

鑒於我國外送產業興起,根據勞動部職安署統計,外送員人數自民國1094.5萬人,到了11212月底增加至約18萬人,外送產業成為我國迅速成長的產業之一;惟外送員工作性質具有工時零碎、勞雇關係不明確等特性,現行法規對其勞動權益保障仍嫌不足;為完善制度設計並維護外送員基本權益,爰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以健全外送產業發展並保障從業人員之勞動安全與權益。

十三、委員范雲等16人提案說明

鑑於外送平台經濟已成新興勞動型態,外送員長期處於法律保障不足之狀態,勞動條件、報酬透明、職業安全及資料隱私均亟待完善。為建立外送員之權益保障體系,確保其在具彈性之工作模式中,同時享有安全與尊嚴之勞動環境,並明確規範外送平台業者之責任與管理義務,促進產業健全發展與勞動公平,爰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

十四、委員郭昱晴等16人提案說明

鑒於平台型外送經濟快速發展,約有十餘萬名外送員投入街頭作業,但其勞動關係不明確、報酬計算與給付機制不透明、職業災害與交通安全風險高、且申訴、保險及資訊保存制度欠缺明文保障。為填補現行法制之漏洞,保障外送員之工作安全與基本權益,同時健全外送平臺業者之責任制度,爰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

十五、委員林楚茵等23人提案說明

鑑於全國外送員人數自2019年約45千人,增至2022年約145千人,三年內成長近三倍,近年更突破15萬人,顯示外送服務已成為勞動市場及民生經濟重要一環。惟外送平臺產業橫跨勞動、交通、經濟、衛生福利、金融及數位發展等多項主管機關,現行法制規範分散,致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平臺管理難臻周全,爰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以建立明確管理機制並強化外送員權益保障。

十六、委員劉建國等17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當前社會中,有別於傳統網路購物及勞雇關係的新型態外送經濟產業快速崛起,導致外送平台業者、平台勞務提供者(外送員)、合作商家及消費者之間的法律關係日益複雜。此一發展趨勢,凸顯了外送產業在權利義務劃分、風險分擔及糾紛處理上,亟需中央層級的統一法規進行有效規範。為迅速且有效釐清並保障外送平台業者、廣大外送從業人員、消費者及合作商家的權益與義務,奠定產業健全發展的法律基礎,爰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

十七、委員賴瑞隆等18人提案說明

鑑於外送平台經濟快速發展,外送員長期處於法律保障不足之狀態,於報酬透明、職業安全、資料保護及勞動權益等面向均亟待完善,為建立外送員權益保障體系,明確規範外送平台業者之管理責任,兼顧工作彈性與勞動安全,促進產業健全發展與勞動公平,爰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

十八、委員林倩綺等21人提案說明

鑒於近年外送經濟蓬勃發展,平台型工作者人數快速成長,外送服務已成為民眾日常消費的重要環節之一。根據資策會產業情報研究所(MIC)資料顯示,2024年我國使用外送服務之民眾比例達71.2%,而投入外送工作的勞動者亦由2019年約4.5萬人增至2025年約15萬人。此類平台經濟不同於傳統產業型態,其運作涉及平台業者、勞務提供者、合作商家與消費者間多層次互動,現行法制難以全面涵蓋。為回應此新型態勞動市場之需求,亟需透過中央層級法規,明確界定外送平台業者、外送人員、合作商家與消費者之權利義務,建立透明、可預期且具保障的制度架構,以維護各方權益並促進產業健全發展,爰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

十九、委員李坤城等21人提案說明

鑑於數位經濟型態及發展衍生出外送平臺與外送員之新型態勞動關係問題,基於數位經濟發展、勞動權益保障衡平的需要,並針對數位平臺使用演算法管理形成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之關係更加失衡的弊病,爰參酌歐盟、西班牙及新加坡等國家之先進立法模式,在符合我國民情並規管臺灣社會面臨之實際問題,爰擬具「外送平臺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

二十、委員王正旭等23人提案說明

鑑於外送平臺經濟日益普及,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合作商家、消費者等外送平臺使用者彼此權利義務關係愈趨複雜,非現行法律能為外送平臺之適當管理,尤其外送員已成新興勞動型態,惟長期處於法律保障不足之狀態,勞動條件、報酬透明、職業安全、平臺演算法管理等規範均亟待完善,為建立外送員之權益保障體系,確保其在具彈性之工作模式中,同時享有安全與尊嚴之勞動環境,並明確規範外送平臺業者之責任與管理義務,促進產業健全發展與勞動公平,爰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

二十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提案說明

鑑於外送平台產業蓬勃發展,外送員人數近年快速增加,已成我國新興重要就業型態之一。惟外送員工時零碎、勞雇關係不明確,現行法令對其勞動權益保障及平台責任規範尚屬不足,致爭議頻仍,難以兼顧勞動安全與產業發展。為健全外送平台管理制度、明確界定各方權利義務並維護外送員之基本權益,爰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

二十二、委員羅智強等19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數位時代來臨,外送產業也隨之蓬勃發展,外送平台之經濟型態與消費服務態樣已融入日常,外送服務業已成為國人主要的消費與生活模式之一。據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MIC)調查顯示,國內約有八成民眾曾使用外送服務;依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統計,外送人員人數已逾18萬人,與過去四年相比增加逾三倍,顯示外送產業成長之迅速與勞動人口快速擴張,亟待專法明確訂立其中各方權利義務。惟,外送平台業者、外送勞務提供者、合作商家及消費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與傳統消費型態有所差異,現行法制尚未能全面回應此新興經濟模式所衍生之權益爭議,為釐清各方之權利與義務、確保交易與勞動關係之透明與公平,並有效保障外送員及消費者權益,爰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

二十三、委員盧縣一等16人提案說明

鑑於我國外送產業興起,據勞動部職業安全署統計,外送員人數自民國109年四萬餘人,至11212月底已暴增至十八萬人以上,外送產業成為我國迅速成長的產業之一,但外送員工作性質具有工時零碎、勞雇關係不明確特性、職業安全風險高等特性,現行法對其勞動權益保障仍有不足;為健全外送產業發展並保障從業人員勞安權益,爰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

二十四、委員廖偉翔等25人提案說明

鑑於數位平臺發展出之新型經濟交易與服務模式,日益普及全體國民生活之中。其中平臺業者、平臺勞務提供者、勞務需求者,意即平臺、外送員、商家、消費者間之四方關係,不僅錯綜複雜,亦衍伸諸多糾紛,非現行法令所能有效概括與規範。又查各縣市地方政府對此現象,早已訂定自治條例作為規範依據,並數次為新型平臺經濟活動涉訟時所援引。惟其結果多被視為無中央法規法源依據而無效,實有盡速立法之必要,爰擬具「外送平臺管理暨從業人員及合作商家權益保障法草案」。

二十五、委員黃捷等16人提案說明

有鑑於外送服務產業進入我國已十二年有餘,至今藉由平臺提供外送服務之外送員已近十五萬人,然而平臺責任與外送員權益保障範圍至今不明,諸如報酬計算不明、缺乏完整安全保障、缺乏申訴機制、停權標準模糊、個資保障不足及演算法不透明等各項問題多年未解。為健全外送員、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平臺業者之權益保障,爰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暨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

二十六、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說明

鑑於近十年外送平臺服務迅速普及,外送平臺業者透過數位技術整合消費者、合作商家與外送員,提供即時便利的商品訂購及配送服務,如今已然成為社會運作中,不可或缺之一環。惟外送平臺業者因擁有資訊、技術與品牌優勢,與外送員、消費者、合作商家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無法取得衡平,其中又以外送員最為弱勢,除須自備生產工具、自付油錢、維修成本,並會面臨停權、甚至遭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而影響生計,承擔最多風險;而在消費者、合作商家方面,也會面臨到外送平臺業者擁有決定運費、服務費等市場價格的最大權力。為適當衡平四方關係,保障外送員、消費者及合作商家合理權益,共同促進外送平臺產業之健康發展,爰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

二十七、勞動部書面報告(1141022日)

近年我國外送平臺之新興經濟模式迅速興起、持續發展,改變人們消費型態,對外送平臺外送員權益保障等相關事項,亦成為重要課題。本部長期持續推動外送員權益保障有關行政作為,現亦刻正配合外送平臺治理機關交通部,就外送平臺納管事宜研訂「整合型外送平臺經營管理指引」,以強化外送員權益之保障。

()外送員權益保障之相關行政作為

本部已透過強化外送員工作安全、增進商業保險權益,並運用調解機制處理爭議,以及加強職業災害保障等行政作為,保障外送員權益,說明如下:

1.強化外送員職業安全

(1)強化外送作業安全

修正發布「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及「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要求雇主應依規定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落實安全衛生防護措施,包括訂定危害防止計畫,協助其落實交通事故預防及處理、熱危害預防等安全管理作為,同時納入合理派單、避免工作負荷造成勞工身心健康危害等。另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法草案已於本(114)年828日由行政院送立法院審議,其中增訂第51條之1,要求外送平臺業者應落實外送員之作業危害預防及身心健康保護措施。

(2)定期對外送平臺業者實施稽查

為督促外送平臺業者落實安全衛生預防措施,本部定期會同地方勞動檢查機構對外送平臺業者實施稽查,並督導業者訂定外送作業危害防止計畫及落實行政指引相關規定,以保障外送作業安全。

(3)跨部會合作強化外送作業安全

配合交通部公路局辦理「貨運業從事外送業務專案聯合稽查」,要求業者負起監督管理責任,使外送員遵守交通及勞動相關法令,減少違規與事故發生。

2.增進商業保險權益

訂定發布「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要求外送平臺業者為外送員投保團體傷害保險(新臺幣300萬元),並為保障第三人權益及減輕外送員負擔,要求外送平臺業應為外送員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目前國內兩家主要業者(Uber EatsFoodpanda)均已為所屬外送員提供第三人責任保險,占外送員人數97%

3.加強職業災害保障

為加強外送員職業災害保障並使其瞭解自身相關權益,本部及勞保局已透過各式管道宣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有關規定,使外送員知悉自身權益。並提供與平臺非屬僱傭關係之外送員,除透過所屬職業工會加保外,未參加工會者亦提供簡便方式辦理投保,以完善工作安全保障。

4.提供調解協處機制

為提供外送員完善之爭議協處機制,本部已請各地方勞動主管機關,應受理外送員與外送平臺業者之爭議案件,並應積極主動提供調解等協處措施,促使個案爭議有效解決。

()政府機關精進作法

1.配合外送平臺治理機關交通部研訂「整合型外送平臺經營管理指引」

為避免外送平臺管理權責不明,並基於外送平臺主要業務為運送商品,且國內主要外送平臺業者均已登記汽車貨運業,經行政院邀集各部會多次研商後,已指定交通部擔任外送平臺治理機關。

外送平臺產業治理涉外送平臺業者、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員等各方權利義務,現已由交通部統籌處理外送平臺納管議題,與經濟部、數位部、衛福部、行政院消保處及本部等有關部會合作盤點法令及政策工具,並自本年7月起著手研訂「整合型外送平臺經營管理指引」,以保障各方權益、健全產業發展。外送員及工會長期關注之報酬、停權、申訴、保險及定型化契約等重要權益事項,在行政指引中均有研訂相關保障規範,使外送平臺業者遵循。

2.政府不排除採取各種有助於保障外送員權益之路徑及方式

外送員長期所關注權益事項,主要為報酬計算不透明,使外送員無法驗算每單報酬之定價是否合理;停權事由不透明,隨時可能影響外送員上線接單權益;平臺業者具有強勢訂約能力,常常未經外送員同意片面變更報酬計算等重要契約內容;此外,外送員商業保險及社會保險權益,亦受外送員有關工會的關注。因此,為期能加強外送員的權益保障,政府不會排除各種有助於相關權益精進之路徑及方式。政府團隊已先透過跨部會合作,訂定整合性行政指引來處理相關權益問題,同時,也願意朝向法制化的方向,進行更進一步的研議與規劃。

()結語

關於外送平臺產業涉及平臺業者、外送員、消費者與合作商家等多方利害關係人,為能兼顧各方權益,尚須透過跨部會合作分工,並聆聽各方意見,以促成整體性之權益精進。針對 大院專法之排審,本部亦願意開放性地和朝野委員共同討論與審議,將諸如報酬保障、停權申訴、契約規範與變更條件、保險權利等各方權益事項法制化,來更進一步保障外送員、消費者與合作商家的權益,以及促進外送平臺產業之健全發展。

參、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完畢後,進行充分討論,完成本案審查。審查結果如下:

一、照案通過:委員廖偉翔等25人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第一章章名;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第二章章名、第六條、第三章章名、第十七條及第五章章名。

二、第二條,照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通過。

三、第三條,依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及綜採各委員意見修正通過如下::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送員:指與外送平臺業者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從業人員。

二、外送平臺業者:指經營使用電子商務技術進行網際網路交易之平臺,提供合作商家販賣商品或消費者購買商品,並將訂單提供外送員承接之業者。

三、外送服務契約:指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就有關外送服務提供、報酬計算及給付、停權規範、申訴制度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所成立之契約。

四、報酬:指外送員依外送服務契約提供外送服務所獲得之勞務對價,包括基本報酬、各項獎金等。

五、停權:指外送平臺業者對外送員暫時停止提供訂單;外送平臺業者對合作商家暫時停止接收消費者訂單之行為。

六、外送服務:指外送員透過外送平臺業者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裝置,接受其所提供之訂單,前往合作商家領取商品並將之交付消費者或運送至消費者指定地點之行為。

七、外送服務期間:指自外送員接受外送平臺業者提供之每筆訂單時起,至完成該筆訂單時止之期間。

八、上線期間:指外送員於外送平臺業者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裝置上線時起,至下線時止之期間。

九、合作商家:指與外送平臺業者成立外送合作契約,使用外送平臺業者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裝置,提供商品予消費者購買之業者。

十、外送合作契約:指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間,就有關商品提供、貨款給付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所成立之契約。

十一、運費:指平臺貨運業者提供運送商品服務向消費者及合作商家所收取之費用

十二、貨款:指合作商家透過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商品予消費者後,外送平臺業者應給付合作商家之款項。

十三、每筆訂單:指僅包含一個取件地點以及一個送達地點之訂單。」

四、第四條,照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通過。

五、第五條,依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及綜採各委員意見修正通過如下:

「第五條 外送平臺業者給付外送員每筆訂單之基本報酬,不得低於該筆訂單外送服務期間依比例換算最低工資法所定每小時最低工資之一點二五倍,且不得低於新臺幣四十五元之保障金額。

前項每筆訂單基本報酬之保障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前一年度保障金額乘以每年最低工資法所定每小時最低工資之調升比率,公告調整。

外送平臺業者給付外送員報酬,應全額直接給付。但法令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外送平臺業者給付外送員報酬,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載明下列事項之報酬明細表:

一、報酬總額。

二、每筆訂單報酬之計算方式及金額。

三、依法令或雙方約定得扣除之項目及其金額。

四、實際發給之金額。

外送平臺業者應置備外送員報酬清冊,將給付報酬總額、報酬明細等事項記入;報酬清冊應保存五年。」

六、第七條,照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通過。

七、第八條,照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及綜採各委員意見修正通過如下:

「第八條 外送平臺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送員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一、外送平臺業者於成立外送服務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外送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二、外送平臺業者違反外送服務契約、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致有損害外送員權益之虞。

外送員依前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應自知悉其情形或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外送員依第一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外送平臺業者應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

前項經濟補償之給付基準、期限、方式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八、第九條,依照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委員王育敏、陳昭姿、廖偉翔、邱鎮軍、盧縣一、涂權吉(黃健豪及羅廷瑋)等8人所提修正動議,綜採各委員意見修正通過如下:

「第九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就下列事項建立申訴制度,提供外送員進行申訴:

一、報酬金額、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

二、停權、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其他對外送員不利決定。

三、外送員與合作商家或消費者就外送服務所發生之爭議。

前項申訴制度,應至少包括受理單位、處理流程、處理時間、回復方式及申訴成立後之補償措施等內容,並由外送平臺業者公開揭示之。

外送平臺業者應就其依第七條規定與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爭議,成立獨立處理小組,受理外送員之申訴。

前項獨立處理小組應定期召開會議;其成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人數不得低於三人,其中工會代表至少一人。

二、前款工會代表以外之小組成員,應由具備勞動法令專業,或熟悉外送平臺產業實務運作,且與外送平臺業者間無利害關係之外部專家學者擔任。

外送平臺業者不得因外送員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對其為不利決定。」

九、第十條,依照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及綜採各委員意見修正通過如下:

「第十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依下列規定,為已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外送員投保團體傷害保險及責任保險;未投保前,不得使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

一、保險契約期間:

()團體傷害保險:外送服務契約有效期間。

()責任保險:上線期間。

二、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

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提供保險契約予外送員收執,並保存一年。

外送員連續逾三日無提供外送服務紀錄者,外送平臺業者始得暫時停止辦理投保前項保險。」

十、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照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通過。

十一、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照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通過。

十二、第二十二條,依照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委員林月琴修正建議,綜採各委員意見修正通過如下:

「第二十二條 外送平臺業者對新加入之外送員,應提供一定時數之職業安全衛生、交通安全、食品衛生安全及其他必要之教育訓練。

送平臺業者每年應要求提供外送服務之外送員至少完成一定時數之教育訓練

前二項教育訓練之一定時數、內容、師資等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交通主管機關及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十三、第二十三條,照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通過。

十四、第四章章名,照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通過。

十五、勞動部現場要求將下列()()部分併同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審查,經召委詢問現場委員無異議後,併同審查。

()委員洪孟楷等21人、委員羅廷瑋等20人、委員張嘉郡等16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及委員林倩綺等21人提案第二十四條條文;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王育敏等16人、委員許宇甄等23人及委員盧縣一等16人提案第十七條條文;委員王鴻薇等20人、委員黃健豪等17人及委員徐巧芯等17人提案第十八條條文;委員楊瓊瓔等19人提案第二十五條條文;委員萬美玲等16人提案第二十條條文;委員羅智強等19人提案第二十二條條文。

()委員洪孟楷等21人、委員羅廷瑋等20人、委員張嘉郡等16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委員林倩綺等21人及委員羅智強等19人提案第二十三條條文;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王育敏等16人、委員許宇甄等23人及委員盧縣一等16人提案第十九條條文;委員王鴻薇等20人、委員黃健豪等17人及委員徐巧芯等17人提案第二十條條文;委員楊瓊瓔等19人提案第二十四條條文;委員萬美玲等16人提案第二十一條條文。

十六、第二十四條,依照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修正通過如下:

「第二十四條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五條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由交通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檢查及調閱紀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條第五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有關交通安全及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三、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規定,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處罰。」

十七、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照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通過。

十八、不予採納:

()委員洪孟楷等21人、委員羅廷瑋等20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委員萬美玲等16、委員張嘉郡等16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及委員林倩綺等21人提案第四條條文

()委員廖偉翔等25人提案第二章至第五章章名及第七章章名。

()委員洪孟楷等21人、委員羅廷瑋等20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委員張嘉郡等16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及委員林倩綺等21人提案第六條條文;委員羅智強等19人提案第五條條文。

()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王育敏等16人、委員王鴻薇等20人、委員黃健豪等17人、委員許宇甄等23人、委員徐巧芯等17人及委員盧縣一等16人提案第六條條文、委員萬美玲等16人提案第八條條文;委員李坤城等21人提案第四條條文;委員羅智強等19人提案第十條條文。

()委員洪孟楷等21人、委員羅廷瑋等20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委員張嘉郡等16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及委員林倩綺等21人提案第八條條條文;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王育敏等16人、委員王鴻薇等20人、委員黃健豪等17人、委員許宇甄等23人、委員徐巧芯等17人及委員盧縣一等16人提案第十條條文;委員萬美玲等16人及委員羅智強等19人提案第十四條條文。

()委員洪孟楷等21人、委員羅廷瑋等20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委員張嘉郡等16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及委員林倩綺等21人提案第七條條文;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王育敏等16人、委員王鴻薇等20人、委員黃健豪等17人、委員許宇甄等23人、委員徐巧芯等17人及委員盧縣一等16人提案第九條條文;委員萬美玲等16人提案第十一條條文;委員羅智強等19人提案第十三條條文。

()委員黃捷等16人提案第十六條條文。

十九、保留條文:

()委員洪孟楷等2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羅廷瑋等20人、委員王育敏等16人、委員王鴻薇等20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民進黨黨團、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黃健豪等17人、委員林月琴等18人、委員張嘉郡等16人、委員許宇甄等23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23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林倩綺等21人、委員李坤城等21人、委員王正旭等23人、委員徐巧芯等17人、委員羅智強等19人、委員盧縣一等16人、委員廖偉翔等25人、委員黃捷等16人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法案名稱。

()委員洪孟楷等2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羅廷瑋等20人、委員王育敏等16人、委員王鴻薇等20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民進黨黨團、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黃健豪等17人、委員林月琴等18人、委員張嘉郡等16人、委員許宇甄等23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23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林倩綺等21人、委員李坤城等21人、委員王正旭等23人、委員徐巧芯等17人、委員羅智強等19人、委員盧縣一等16人、委員廖偉翔等25人、委員黃捷等16人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第一條條文。

十九、通過附帶決議6項:

()針對本法草案第五條引進《公路法》基本運價機制,為落實保障外送員合理報酬,並兼顧消費者權益與市場穩定,爰要求交通部應針對外送產業特殊性,於2個月內邀請相關專家學者、業者與團體代表,共同商議擬定,並儘速修訂相關運價準則,擬定真實反映機慢車營運成本之基本運價計算公式。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月琴  陳昭姿  

()為提升新進外送員及從業外送員之職業安全衛生、交通安全、食品衛生安全及外送服務工作相關知能,第二十二條規定外送平臺業者應對新加入之外送員提供一定時數之職業安全衛生、交通安全、食品衛生安全及其他必要之教育訓練,並規範平台業者要求外送員每年需進行上述一定時數之訓練。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勞動部、交通部需於3個月內與外送平台業者研商外送員接受上開教育訓練者,由業者提供獎勵措施之可行性,以利相關業務之推動。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林月琴  陳昭姿  

()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對機車附載物品已有重量與體積相關規範,惟外送平臺業者派單未必完全與法規一致,且外送員常難以於派單時得知訂單商品之重量或體積,形成先接單才知道超載的風險。外送平臺業者發派外送服務予外送員時,其運送之單項商品重量與體積,以及單筆訂單之總重量及總體積,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關於機車附載物品之規定。由交通主管機關要求外送平臺業者於派單時即應確保運送商品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規,不得派送超過法定限制之商品,建立派單安全基準,以避免外送員被迫於違規或不安全情況下執行外送服務,提升外送服務安全性。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林月琴  劉建國  

()基於外送員外送服務長時間處於交通狀態及其受氣候影響之高風險特性,外送平臺業者於天然災害發生惟政府機關未宣布停止上班時,應審酌外送服務行經區域危險性,採取足以保障外送員安全之必要措施。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林月琴  劉建國  

()為避免外送合作契約範本流於形式,未能平衡外送平臺與合作商家間之議約不對等情形,建請經濟部於訂定契約範本時,明確納入保障商家權益之必要規範,包括費率透明、收費不得任意變動、資訊揭露與基本爭議處理機制等事項,以維持交易公平與市場秩序。

提案人:廖偉翔  王育敏  陳昭姿  陳菁徽  

羅廷瑋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規定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員之各項紀錄及保存年限;不得拒絕有關機關調閱。然而,因目前條文尚未明確規範有關機關之定義及機關調閱之範圍細節,為明確化機關調閱之權限及依據,以確保產業法律遵循之義務,請勞動部研議於本法施行細則等規範時,明定有關機關之定義及調閱範圍。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陳昭姿  

二十、本法案條次、條文中援引條次及法制用語調整,授權議事人員整理;相關立法說明,授權行政單位提供。

肆、決議

一、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二、本案於院會進行二讀前,須交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廖召集委員偉翔補充說明。

伍、檢附條文對照表及相關立法說明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