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6次會議紀錄

(前接第一冊)

主席:報告院會,張智倫委員發表聲明,對上週五之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請召集委員廖偉翔委員補充說明。

沒有補充說明。

報告院會,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

吳沛憶委員等、張雅琳委員等、林思銘委員等分別提案,經第4會期第14次、第15次會議決定,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蔡易餘委員等提案,經第4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另外,李彥秀委員等提案,經第4會期第13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賴士葆委員等提案,經第4會期第13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委員吳沛憶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吳沛憶、蔡易餘、賴惠員等18人,為保障外送員權益、提升外送服務安全、強化外送平臺管理,並維護消費者及合作商家權益,促進產業健全發展,爰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吳沛憶  蔡易餘  賴惠員  

連署人:林宜瑾  郭昱晴  黃秀芳  陳亭妃  范 雲  張宏陸  陳秀寳  李坤城  張雅琳  吳思瑤  林月琴  林俊憲  王義川  沈發惠  賴瑞隆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總說明

為保障外送員權益、提升外送服務安全、強化外送平臺管理,並維護消費者及合作商家權益,促進產業健全發展,特制定「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草案,說明如下:

一、明定本法立法目的、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範圍,並對外送產業運作相關名詞加以定義。(草案第一條至第三條)

二、保障契約公平性與審閱權: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外送服務定型化契約之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並規範違反定型化契約之法律效果,及外送平臺業者應於七日內提供契約予外送員留存,維護其知情與契約審閱權。(草案第四條)

三、強化報酬保障與透明化,規範外送員報酬下限:每筆訂單外送服務期間換算之每小時基本報酬不得低於交通主管機關依公路法規核定基本運價及最低工資法所定每小時最低工資之一五倍。並要求平台定期發給報酬。(草案第五條)

四、接單資訊透明:要求外送平臺業者提供訂單時,應揭露預估報酬、取送地點等重要資訊,讓外送員自主評估是否接單。(草案第六條)

五、規範終止契約之正當程序。(草案第七條)

六、賦予外送員得依一定理由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權利,並要求外送平臺業者於其違反契約或法律致使外送員權益受損時,負擔相應之經濟補償,避免平台違法或失當行為侵害外送員。(案第八條)

七、建立申訴制度與獨立救濟機制:要求外送平臺業者設置申訴制度,並成立獨立處理小組審查終止契約爭議。(草案第九條)

八、強制保險規範:外送平臺業者應為外送員投保團體傷害保險及責任保險,同時明定平台得於特定情況下暫緩受理投保。(草案第十條)

九、保障外送員離線權:禁止強制上線或變相迫使接單,並不得因拒單或休息而不利對待,保障外送員休息與離線權。(草案第十一條)

十、職災保險費補助:外送員得申請補貼其自行負擔之職業災害保險保費,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草案第十二條)

十一、消費者權益保障:授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外送平臺與消費者間之權利義務擬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第十三條)

十二、合作商家合約規範:授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間主要權利義務關係擬訂契約範本,並要求平臺於七日內提供契約予合作商家留存。(草案第十四條)

十三、災害停業機制:政府宣布停止上班時,外送平臺應停止營業並通知外送員,保障外送員安全。(草案第十五條)

十四、資安與個資保護:要求外送平臺業者須遵守個資法並確保系統安全;交通主管機關得要求訂定個資安全維護計畫。(草案第十六條)

十五、外送平臺業者應定期提供外送員勞動情形資料,以利主管機關掌握外送員實際勞動狀況並制定相關政策。(草案第十七條)

十六、紀錄保存義務: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外送員、消費者、商家等資料並配合調閱,以利稽查與爭議處理。(草案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

十七、規範外送平臺業者職災通報義務。(草案第二十一條)

十八、要求外送平臺業者應安排外送員接受必要之教育訓練,以提升外送員交通安全、作業安全及食安等知能。(草案第二十二條)

十九、外送平臺業者對於有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之外送員,通知其於期限內完成運送安全講習,否則不得繼續提供服務。(草案第二十三條)

二十、規範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之罰則。(草案第二十四條)

二十一、規範承接外送平臺委託業務之第三方亦須遵守本法相關規定。(草案第二十五條)

二十二、明定施行細則授權及本法施行日期,以完備法制運作。(草案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

DW147172

說明

第一條 為保障外送員權益、提升外送服務安全、強化外送平臺管理,並維護消費者及合作商家權益,促進產業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業者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但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具有僱傭關係者,除適用第四條第五項、第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外,其權益保障及處罰等事項,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明定本法立法目的。

第二條 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掌者,由各該機關辦理。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外送服務契約、停權、報酬、申訴制度、職業安全、保險、外送員相關紀錄之保存、外送員職業安全教育訓練等有關外送員勞動權益保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二、交通主管機關:主管基本運價核定、消費者保護、個人資料保護、道路交通安全、消費者相關紀錄之保存、外送員交通安全教育訓練等有關外送平臺管理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三、經濟主管機關:主管外送合作契約、外送平臺業者收取費用及爭議處理、合作商家相關紀錄之保存等有關合作商家權益保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四、衛生福利主管機關:主管外送食品衛生安全、外送員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等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五、金融主管機關:主管外送平臺提供之金融支付工具交易安全、外送員投保團體傷害保險及責任保險商品等事項。

六、數位發展主管機關:主管外送平臺提供之第三方支付服務交易安全事項之監督。

七、其他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事項: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範圍。

DW7585827 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送員:指與外送平臺業者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從業人員。

二、外送平臺業者:指經營使用電子商務技術進行網際網路交易之平臺,提供合作商家販賣商品或消費者購買商品,並將訂單提供外送員承接之業者。

三、合作商家:指與外送平臺業者成立外送合作契約,使用外送平臺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裝置,提供商品予消費者購買之業者。

四、外送合作契約:指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間,就有關商品提供、貨款給付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所成立之契約。

五、運費:指平臺貨運業者向消費者及合作商家收取之運送商品費用。

六、貨款:指合作商家透過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商品予消費者,外送平臺業者應給予合作商家之費用。

七、外送服務契約:指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就有關外送服務提供、報酬計算及給付、停權規範、申訴制度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所成立之契約。

八、停權:指外送平臺業者對外送員暫時停止提供訂單;外送平臺業者對合作商家暫時停止接收消費者訂單之行為。

九、報酬:指外送員依外送服務契約提供外送服務期間所獲得之勞務對價,包括基本報酬、各項獎金等。

十、外送服務:指外送員透過外送平臺業者指定之應用程式,接受其所提供之訂單,前往合作商家領取商品並交付消費者或運送至指定地點之行為。

十一、外送服務期間:指自外送員接受外送平臺業者提供之每筆訂單時起,至完成該訂單時止之期間。

十二、上線期間:指外送員於外送平臺業者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裝置上線時起,至下線時止之期間。

定義本法之用詞。

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擬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公告之。

前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包括報酬計算與給付方式、停權、終止外送服務契約、申訴制度、保險、外送服務基本流程、提供專人服務聯絡方式及其他有關外送員勞動權益之事項。

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無效;該公告之應記載事項,雖未記載於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外送平臺業者變更或增補外送服務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經外送員同意,且不得以不利對待方式,使外送員同意變更或增補之。未經外送員同意,即以網際網路、公告、郵件、書面或其他方式對外發布或通知者,不生效力。

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外送服務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外送員收執。

一、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外送服務定型化契約之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以確保外送員與平臺間契約內容公平、合理。

二、明確規範違反定型化契約之法律效果,以及外送平臺業者應於七日內提供契約予外送員留存,以維護其知情與契約審閱權。

第五條 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公路法規核定基本運價。

外送平臺業者給付外送員每筆訂單之基本報酬,不得低於依前項基本運價所計算之運費,且每筆訂單外送服務期間換算之每小時基本報酬,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所定每小時最低工資之一點二五倍。

外送平臺業者給付外送員報酬,應全額直接給付。但法令另有規定或雙方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外送平臺業者給付外送員報酬,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載明下列事項之外送員報酬明細表:

一、報酬總額。

二、每筆訂單報酬之計算方式及金額。

三、依法令或雙方約定得扣除之項目及其金額。

四、實際發給之金額。

外送平臺業者應置備外送員報酬清冊,將給付報酬總額、報酬明細等事項記入;報酬清冊應保存五年。

一、為保障外送員基本收入,規範每筆訂單基本報酬不得低於:

()交通主管機關依公路法規核定之基本運價所計算之運費。

()換算每小時之基本報酬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所定每小時最低工資之一點二五倍。

二、要求定期發給報酬與明細。

三、外送平臺業者需置備報酬清冊至少五年。

第六條 外送平臺業者於提供訂單予外送員時,應明確告知訂單之預估報酬、取送商品地點及其他相關重要資訊。

要求外送平臺業者提供訂單時,應明確揭露預估報酬、取餐地點、送達地點等重要資訊,使外送員得以充分掌握資訊並自主評估是否接受訂單。

第七條 外送員因提供外送服務,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刑法、交通法規、食品安全衛生法規或外送服務契約,且情節重大者,外送平臺業者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外送平臺業者依前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為其他影響外送員權益之不利決定時,應敘明完整、簡明及可理解之理由通知外送員,且就其理由之存在負舉證責任,並依第九條規定給予外送員申訴機會。

一、為兼顧外送員工作權與產業運作秩序,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於特定重大情事下,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二、外送平臺業者須敘明理由、負舉證責任並提供申訴機會,以避免任意終止合作造成外送員生計受損。

第八條 外送平臺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送員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一、外送平臺業者於成立外送服務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外送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二、外送平臺業者違反外送服務契約或本法規定,致有損害外送員權益。

外送員依前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應自知悉其情形或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外送員依第一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外送平臺業者應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

前項經濟補償之給付基準、期限、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賦予外送員得依一定理由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權利,並要求外送平臺業者於其違反契約或法律致使外送員權益受損時,負擔相應之經濟補償,避免平台違法或失當行為侵害外送員。

第九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就下列事項建立申訴制度,提供外送員進行申訴:

一、報酬金額、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

二、停權、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其他對於外送員不利決定。

三、外送員與合作商家或消費者就外送服務所發生之爭議。

前項申訴制度,應至少包括受理單位、處理流程、處理時間、回復方式及申訴成立後之補償措施等內容,並由外送平臺業者公開揭示之。

外送平臺業者應就其依第七條規定與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爭議,成立處理小組,受理外送員之申訴。

前項處理小組應定期召開會議;其成員應符合下列規定,並與外送平臺業者間無利害關係:

一、人數不得低於三人,其中工會代表至少一人。

二、前款工會代表以外之小組成員,應由具備勞動法令專業,或熟悉外送平臺產業實務運作之外部專家學者擔任。

要求外送平臺業者設置申訴制度,並針對契約終止爭議成立獨立處理小組,使外送員得以充分陳述意見、獲得公正審查與適當救濟,以保障其工作權與程序正義。

第十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依下列規定,為已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外送員投保團體傷害保險及責任保險;未投保前,不得使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

一、保險契約期間:

()團體傷害保險:外送服務契約有效期間。

()責任保險:上線期間。

二、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

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提供保險契約及繳費明細予外送員收執,並保存一年。

外送員連續逾十四日無提供外送服務紀錄者,外送平臺業者始得暫時停止辦理投保前項保險。

一、規範外送平臺業者應為外送員投保團體傷害保險及責任保險,並符合保險期間、範圍與最低金額之規定。

二、平台需提供保險契約與繳費資料予外送員,以確保其保險權益。

三、明定平台得於特定情況下暫緩受理投保,以避免道德風險。

第十一條 外送平臺業者使外送員從事外送服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外送平臺業者不得強制排定外送員上線期間,或違反外送員意願使其維持上線狀態。

二、外送平臺業者對於外送員拒絕接單或選擇下線休息,不得有不利對待。

保障外送員自主工作權,明定外送平臺業者不得強制排定上線時段、要求維持上線,亦不得因拒單或休息而進行不利對待,以確保外送員離線權、休息權與避免變相強迫勞動。

第十二條 外送員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七條或第十條規定,由其所屬職業工會或由本人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者,得檢附繳費證明向外送平臺業者申請支付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外送員同時於二個以上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外送服務,僅得擇一申請。

外送員得申請其自行負擔之職業災害保險保費,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以確保外送員享有職災保障。

DW255960 十三條 交通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平臺業者與消費者間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依消費者保護法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授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外送平臺與消費者間之權利義務擬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使服務契約更為公平透明。

第十四條 經濟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成立外送合作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擬訂契約範本,並公告之。

前項契約範本,應包括商品提供及價格、收取服務及運送費用金額或比例、貨款結算與支付方式、食品安全與衛生管理、爭議處理機制、契約期間與終止條件及其他有關合作商家權益之事項。

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外送合作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合作商家收執。

一、授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間主要權利義務關係擬訂契約範本,以提升合作商家議價地位。

二、要求外送平臺業者於七日內提供契約予合作商家留存。

第十五條 外送平臺業者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之地區,應停止營業,並通知合作商家及外送員。

當政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時,外送平臺業者應停止營業並通知外送員與合作商家,以確保外送員人身安全。

第十六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確保其程式之資訊安全及系統穩定度,並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以保障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員權益。

交通主管機關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要求外送平臺業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要求外送平臺業者遵守個資法,確保系統資訊安全與穩定,並授權交通主管機關得要求平台訂定個資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防止資料外洩與系統異常。

第十七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定期向中央主管機關提供外送員人數、外送服務期間、上線期間及報酬等相關資訊。

外送平臺業者應定期向中央主管機關提供外送員人數、外送服務時間、上線時段等資訊,以利主管機關掌握外送員實際勞動狀況並制定相關政策。

第十八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下列各款與消費者有關之紀錄,至少二年:

一、消費者訂購商品之時間及內容物。

二、商品之價格、服務費或運費。

三、消費者取消訂單之退費機制。

四、外送平臺業者取消訂單之事由及退費機制。

五、商品給付遲延、給付之種類或數量與訂單不符、有瑕疵或損壞時外送平臺業者之處理方式、收退費用及補償措施。

六、消費者與外送平臺業者間之契約。

七、客戶服務及投訴處理紀錄。

八、其他與前七款有關之紀錄。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外送平臺業者應對消費者明確揭示並應建立客戶服務機制。

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第一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其與消費者之相關紀錄,包括訂購商品資訊、退費機制、補償及契約等有關事項,至少二年,並於必要時提供主管機關調閱,以利稽查與爭議處理。

第十九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下列各款與合作商家有關之紀錄,至少二年:

一、外送合作契約。

二、平臺業務招攬行為及其執行紀錄。

三、合作商家接受訂單及提供商品之時間及內容。

四、其與合作商家間之客戶服務或爭議之處理紀錄。

五、貨款之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

六、其他與前五款有關之紀錄。

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其與合作商家之相關紀錄,包括外送合作契約、平臺業務招攬行為及其執行紀錄等有關事項,應至少保存二年,並於必要時提供主管機關調閱,以利稽查與爭議處理。

第二十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下列各款與外送員有關之紀錄,至少五年:

一、外送服務契約。

二、外送服務期間。

三、外送員上線期間。

四、第五條第五項所定之外送員報酬清冊。

五、停權、依第七條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及以演算法或其他方式對外送員為不利之決定。

六、其他外送服務契約終止情事。

七、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外送員教育訓練紀錄。

八、其他與前七款有關之紀錄。

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一、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其與外送員之相關紀錄,包括外送服務契約、外送服務期間、外送員上線期間、報酬給付、停權及依本法第七條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以演算法或其他方式對外送員為不利之決定,或其他外送服務契約終止情事等有關紀錄。

二、為保障外送員權益,參照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三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相關紀錄應保存至少五年,並於必要時提供主管機關調閱,以利稽查與爭議處理。

第二十一條 外送員於外送服務期間,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八小時內通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並於事後實施事故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規範外送平臺業者職災通報義務,使勞檢機關能即時掌握事故發生情況,並採行預防措施以避免再度發生。

DW6654916 二十二條 外送平臺業者對新加入之外送員,應提供一定時數之交通安全、職業安全、食品衛生安全及其他必要之教育訓練。

外送平臺業者每年應要求提供外送服務之外送員至少完成一定時數之教育訓練。

前二項教育訓練之一定時數、內容及實施方式等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交通主管機關及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要求外送平臺業者應安排外送員接受必要之教育訓練,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訓練時數與內容,以提升外送員交通安全、作業安全及食安等知能。

第二十三條 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時,因違反交通主管機關認定有重大影響交通安全之行為時,外送平臺業者應依通知改善期內完成實施外送員運送安全講習,於完成講習前,外送平臺業者不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

為提升外送員交通安全,要求外送平臺業者對於有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之外送員,通知其於期限內完成運送安全講習,否則不得繼續提供服務。

第二十四條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五條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由交通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檢查及調閱紀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條第五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有關交通安全或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三、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規定,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處罰。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本法經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規範外送平臺業者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之行政處罰,以確保本法具有實質執行效果。

第二十五條 外送平臺業者將外送服務業務委託予第三人,並由其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者,該第三人適用第四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及其罰則規定。

前項第三人與外送員間具有僱傭關係者,依第一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辦理。

承接外送平臺委託業務之第三方亦須遵守本法相關規定,以確保外送員保障不因外包模式而受影響。

第二十六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本法施行細則。

DW9590365 二十七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施行日期。

委員蔡易餘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蔡易餘、王美惠、賴惠員、王世堅、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陳素月、徐富癸等17人,隨著數位經濟與共享經濟的興起,外送服務已成為現代生活不可或缺的一環。外送平台透過數位媒合技術,使餐飲、零售等產業能即時將商品送達消費者,帶動新型態就業型態。然而,目前我國外送人員之勞動關係定位不明,多數平台以「承攬」或「合作」名義與外送人員簽約,使其無法適用勞動相關法規,對於外送人員保障不足,爰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蔡易餘  王美惠  賴惠員  王世堅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素月  徐富癸  

連署人:林宜瑾  陳俊宇  張雅琳  吳沛憶  郭昱晴  郭國文  何欣純  李坤城  陳冠廷  許智傑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

DW8259394

說明

第一條 為保障外送員權益及管理外送平臺業者,特制定本法。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業者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但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具有僱傭關係者,除適用第六條第五項、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外,其權益保障及處罰等事項,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一、立法目的。

二、外送員與外送平臺業者具有僱傭關係者,除提供外送服務契約收執、投保商業保險、職業災害通報、外送員教育訓練及違反交通安全規定須完成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事項,應依本法規定辦理,其餘權益保障事項應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辦理;未具僱傭關係者,其權益保障事項依本法規定處理,本法未規定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掌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外送服務契約、停權、報酬、申訴制度、職業安全、保險、外送員相關紀錄保存、外送員職業安全教育訓練等有關外送員勞動權益保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二、交通主管機關:基本運價核定、消費者保護、個人資料保護、道路交通安全、消費者相關紀錄保存、外送員交通安全教育訓練等有關外送平臺管理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三、經濟主管機關:外送合作契約、外送平臺業者收取費用及爭議處理、合作商家相關紀錄保存等有關合作商家權益保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四、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外送食品衛生安全、外送員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等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五、金融主管機關:外送平臺之電子支付交易安全、外送員投保商業保險商品等事項之核定及監督。

六、數位發展主管機關:外送平臺之第三方服務交易安全事項之監督。

七、其他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事項: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一、明定各層級主管機關。

二、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掌者,由各機關依權責辦理,於第三項明定各機關之權責劃分。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送員:指與外送平臺業者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從業人員。

二、外送平臺業者:指經營使用電子商務技術進行網際網路交易之平臺,提供消費者購買商品,並將訂單發派予外送員選擇承接及進行外送服務之業者。

三、合作商家:指與外送平臺業者成立外送合作契約,使用外送平臺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裝置,提供商品予消費者購買之業者。

四、外送合作契約:指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間,有關商品提供、貨款給付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之契約。

五、運費:指平臺貨運業者向消費者及合作商家收取之運送商品費用。

六、貨款:指合作商家透過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商品予消費者,外送平臺業者應給予合作商家之款項。

七、外送服務契約:指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有關外送服務提供、報酬計算及給付、停權規範、申訴制度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事項之契約。

八、停權:指外送平臺業者暫時停止發派訂單予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等處置;外送平臺業者暫時停止合作商家接收消費者訂單之處置。

九、報酬:指外送員依外送服務契約提供外送服務期間所獲得之勞務對價,包括基本報酬、各項獎金等。

十、外送服務:指外送員使用外送平臺業者指定之應用程式,接受由外送平臺業者發派之訂單,前往合作商家領取商品並交付消費者或運送至指定地點。

十一、外送服務期間:指自外送員接受外送平臺業者發派之每筆訂單時起,至完成該訂單時止之期間。

十二、外送員上線期間:指外送員於外送平臺業者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裝置上線時起,至下線時止之期間。

明定本法相關用詞定義。

第四條 交通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平臺業者與消費者間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依消費者保護法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明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擬訂定型化契約範本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供外送平臺業者遵循。

第五條 經濟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成立外送合作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擬訂契約範本,並公告之。

前項契約範本,應包括商品提供及價格、運費收取、貨款給付、爭議處理機制、食品安全及其他有關合作商家權益之事項。

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外送合作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合作商家收執。

一、查外送平臺業者對於合作商家,常以定型化契約約定雙方權利義務。

二、為平衡外送平臺產業及合作商家於締約、議價上之地位,授權經濟主管機關擬訂契約範本,供外送平臺業者遵循,並得會商有關主管機關,如交通主管機關、衛生主管機關、數位主管機關及金融主管機關等有關機關,以臻周全。

三、另於第三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合作商家,使其得隨時檢視契約內容,避免爭議產生。

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平臺業者及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擬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公告之。

前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包括停權、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報酬、申訴制度、商業保險、外送服務基本流程及提供專人服務聯絡方式及其他有關外送員勞動權益之事項。

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無效;該公告之應記載事項,雖未記載於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外送平臺業者變更或增補外送服務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經外送員同意;未經外送員同意,即以網際網路、公告、郵件、書面或其他方式對外發布或通知者,不生效力。

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外送服務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外送員收執。

一、為平衡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於締約、議價上之地位,於第一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外送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得會商有關主管機關,如交通主管機關、金融主管機關等,以臻周全。並為使外送平臺業者及外送員間權利義務得清楚明確,於第二項明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包含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以保障外送員勞動權益。

二、為確保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成立之外送服務契約,不逸脫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範圍,於第三項明定違反者無效、未記載於契約者亦構成契約內容。

三、另為避免外送平臺業者未經外送員同意,片面變更外送服務契約內容或增補第二項外送員重要權利義務事項,爰訂定第四項規定,惟雙方合意內容仍不得違反前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於第五項明定業者應於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外送員,使其得隨時檢視契約內容,避免爭議產生。

第七條 外送員因提供外送服務,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刑法、交通法規或食品安全衛生法規,且情節重大者,外送平臺業者始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外送平臺業者依前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為其他影響外送員權益之不利決定時,應敘明完整、簡明及可理解之理由通知外送員,且就其理由之存在負舉證責任,並依第十條規定給予外送員申訴機會。

一、考量外送平臺產業治理除外送員權益保障外,亦應維護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平臺業者權益,且為避免因外送員素質良莠不齊,對於產業發展造成影響,爰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得於特定情況下,與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權利。

二、另為避免外送平臺業者任意對外送員施以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其他影響權益之不利決定,於第二項明定業者於做出前開決定時,應敘明理由通知外送員,並就所執理由負舉證責任及給予申訴機會。另外送員不服申訴結果,得另循司法途徑救濟。

第八條 外送平臺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送員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一、外送平臺業者於成立外送服務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外送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二、外送平臺業者有違反外送服務契約或本法規定,致有損害外送員權益。

外送員依前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應自知悉其情形或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外送員依第一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外送平臺業者應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

前項經濟補償之給付基準、期限、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為避免外送平臺業者任意違反外送服務契約或本法規定,致有外送員權益受損之情形,爰賦予外送員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權利。並為彌補外送員所受損失,爰明定外送爰依本條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外送平臺業者應發給經濟補償。

二、為使外送員合理行使第一項之契約終止權,爰於第二項規定外送員應自知悉外送平臺業者有第一項各款情形或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三、外送員依民法或其他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不適用本條規定,亦非屬第十條規定申訴機制之適用範圍。

第九條 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公路法規核定基本運價。

外送平臺業者給付外送員每筆訂單之基本報酬,不得低於依前項基本運價所訂之運費,且外送服務期間換算之每小時基本報酬,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所定每小時最低工資。

外送平臺業者給付外送員報酬,應全額直接給付,且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一次,並應提供載明下列事項之外送員報酬明細表:

一、報酬總額。

二、每筆訂單報酬之計算方式及金額。

三、依法令或雙方約定得扣除之項目及其金額。

四、實際發給之金額。

外送平臺業者應置備外送員報酬清冊,將給付報酬總額、報酬明細等事項記入;報酬清冊應保存五年。

一、查目前外送員報酬之計算方式,多由外送平臺業者單方決定,外送員僅得選擇接受與否,難以期待個別外送員與外送平臺業者有協商報酬能力。且各外送平臺業者報酬計算方式不一,難以覆核發給報酬之正確性。

二、依公路法規規定,公路主管機關核定汽車客貨運基本運價,由運輸業者按核定基本運價,依實際服務計算運費,為保障外送員基本報酬,於第一項明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公路法規核定基本運價,包括起程費、續程費,並得加計等待費、樓層費、夜間加成費及春節加成費等項目,並為避免外送平臺業者任意調降報酬,於第二項明定每筆訂單之基本報酬不得低於依前項基本運價所訂之運費,且外送服務期間換算之每小時基本報酬,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所定最低工資。

三、第三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每月至少一次發給外送員報酬及報酬明細表,並參照勞動基準法規定,於第四項明定業者應置備報酬清冊及保存年限,以保障外送員權益。

第十條 外送平臺業者對外送員,應建立下列事項之申訴制度:

一、報酬金額、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

二、停權、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其他對於外送員不利決定。

三、外送員與合作商家或消費者就外送服務所發生之爭議。

前項申訴制度,應至少包括受理單位、救濟管道與處理流程、處理時間、回復方式及申訴成立後之補償措施等內容,並由外送平臺業者公開揭示。

外送平臺業者應就其依第七條規定與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爭議,成立處理小組,受理外送員之申訴。

前項處理小組應定期召開會議;其成員應符合下列規定,並與外送平臺業者間無利害關係:

一、人數不得低於三人。

二、由具備勞動法令專業,或熟悉外送平臺產業實務運作之外部專家學者擔任。

一、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對於外送員建立申訴制度。

二、為保障外送員權益,避免外送平臺業者片面對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停權或其他不利對待,爰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建立對於外送員建立申訴制度,並應明確使外送員知悉。

三、因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影響其工作權甚鉅,爰於第三、四項規定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針對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事項設立申訴處理小組,受理外送員申訴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案件。

四、前開申訴處理小組之組成人員、召開定期會議之期間等,由外送平臺業者依其處理外送服務契約終止申訴案件之需求,於符合第四項規定辦理。

五、外送員如不服申訴處理結果,可透過行政調解或循司法途徑解決。

第十一條 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時,應為外送員投保商業保險。外送平臺業者未投保前,不得使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

外送平臺業者應將前項投保商業保險之保險契約及繳費明細,提供書面或電子資料予外送員收執,並保存一年。

第一項保險之投保種類及投保額度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參考勞動部「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所定外送平臺業者應提供外送員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相關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投保義務,並於第二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公開保險內容及保存資料,以保障外送員權益。

二、因外送平臺業者應提供外送員之商業保險為外送平臺治理範疇,且涉及保險商品規劃等事項,爰於第三項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交通主管機關及金融主管機關等機關定之。

第十二條 外送平臺業者使外送員從事外送服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外送平臺業者不得強制排定外送員上線期間,或違反外送員意願使其維持上線狀態。

二、外送平臺業者對於外送員拒絕接單或選擇下線休息,不得有不利對待。

為保障外送員離線權,並避免外送員過勞影響健康及增加交通事故風險、尊重其提供勞務之意願,爰規定外送員於指定應用程式上線後,外送平臺業者始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且不得強制排定外送員上線期間或違反外送員意願使其維持上線狀態。

第十三條 外送平臺業者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時,應停止營業,並通知合作商家及外送員。

為便於合作商家經營管理及保障外送員工作安全,明定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時,外送平臺業者應停止營業,並通知合作商家及外送員。

第十四條 外送員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或經由其所屬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得檢附繳費證明向外送平臺業者申請支付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外送員同時於二個以上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外送服務,僅得擇一申請。

一、外送平臺業者之盈利主要來自外送員提供之勞務,又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期間往往承擔較高的道路風險及人身安全疑慮,外送平臺業者應適度負擔外送員辦理職業災害保險保障之費用,爰如外送員外送員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或經由其所屬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得檢附繳費證明向外送平臺業者申請支付自行負擔之保險費。

二、另考量外送員可能同時與二個以上之外送平臺業者合作,爰於第二項明定僅得擇一家申請保險費補貼。

第十五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確保其程式之資訊安全及系統穩定度,並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以保障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員權益。

交通主管機關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要求外送平臺業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基於外送平臺業者掌握大量消費者、合作商家、外送員資料及信用卡、帳戶相關資訊,爰規定外送平臺業者應確保資訊安全及系統穩定,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下列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應至少保存二年:

一、消費者訂購商品之時間及內容物。

二、商品之價格、服務費或運費。

三、消費者取消訂單之退費機制。

四、外送平臺業者得取消訂單之事由及退費機制。

五、商品給付遲延、給付之種類或數量與訂單不符、有瑕疵或損壞之處理方式、收退費用及補償措施。

六、消費者與外送平臺業者間之契約。

七、客戶服務、投訴處理紀錄。

八、其他與前七款有關之紀錄。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外送平臺業者應對消費者明確揭示並應建立客戶服務機制。

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第一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明定外送平臺業者與消費者之間之紀錄,包含訂購商品資訊、退費機制、補償及契約等有關事項,應至少保存二年,另機關得要求調閱,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第十七條 下列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應至少保存二年:

一、外送合作契約。

二、平臺業務招攬行為及其執行紀錄。

三、合作商家接受訂單及提供商品之時間及內容。

四、其與合作商家間之客戶服務或爭議之處理紀錄。

五、貨款之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

六、其他與前五款有關之紀錄。

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明定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之間之紀錄,包含外送合作契約、平臺業務招攬行為及其執行紀錄等有關事項,應至少保存二年,另機關得要求調閱,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第十八條 下列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應至少保存五年:

一、外送服務契約。

二、外送服務期間。

三、外送員上線期間。

四、第九條第四項所定之外送員報酬清冊。

五、停權、依第七條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及以演算法或其他方式對外送員為不利之決定。

六、其他外送服務契約終止情事。

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為保障外送員權益,爰參照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三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明定與外送員有關之契約、外送服務期間、外送員上線期間、報酬給付、停權及依本法第七條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以演算法或其他方式對外送員為不利之決定,或其他外送服務契約終止情事等有關紀錄,外送平臺業者均應保存至少五年,另機關得要求調閱,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第十九條 外送員於外送服務期間,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八小時內通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並於事後實施事故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為使勞動檢查機構能迅速掌握職業災害訊息,以防止類似災害之發生,爰參照勞動部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規定,課予外送平臺業者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之義務。

第二十條 外送平臺業者對新加入之外送員,應提供一定時數之交通安全、職業安全、食品衛生安全及其他必要之教育訓練。

外送平臺業者每年應要求提供外送服務之外送員至少完成一定時數之教育訓練。

前二項教育訓練之一定時數、內容及實施方式等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交通主管機關及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一、為提升新加入外送員交通安全等從事外送工作之有關知能,爰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安排其接受相關教育訓練。

二、另為使教育訓練課程符合相關法規,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交通主管機關及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分別訂定訓練內容及有關事項。

第二十一條 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時,因違反交通主管機關認定有重大影響交通安全之行為時,外送平臺業者應依通知改善期內完成實施外送員運送安全講習,於完成講習前,外送平臺業者不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

為使外送員積極注意交通安全,明定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時,因違反交通主管機關認定有重大影響交通安全之行為,外送平臺業者應依交通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實施外送員運送安全講習,未完成者,外送平臺業者不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

第二十二條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者,由交通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檢查及調閱紀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十條、第二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第六條第五項、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五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者,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規定,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處罰。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本法經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明定本法各條文處罰之裁處機關及罰則。

DW9830852 二十三條 外送平臺業者將外送服務業務委託予第三人,並由其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者,該第三人適用第六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及其罰則規定。

前項第三人與外送員間具有僱傭關係者,依第一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辦理。

明定承接外送平臺業者所委託外送業務之第三人,亦應適用之外送員權益保障相關規範。

第二十四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明定本法施行細則之訂定機關,又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業務乃跨部會協調合作工作,應辦理事項涉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故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本法施行細則時,應會商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DW7331288 二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施行日期。

DW4369165 員張雅琳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我國外送平臺產業近年迅速發展,已成為民眾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服務。然而,外送平臺業者在資訊與技術上居於優勢地位,主導派單、報酬計算、合作商家抽成、消費者運費等關鍵事項,導致外送員、合作商家與消費者皆處於弱勢地位,衍生報酬不透明、工作權不穩定、契約不對等、爭議無申訴管道等問題。此種權利義務嚴重失衡的情況,已影響產業正常與健全發展。為保障外送員基本報酬、工作權、申訴權、投保權益及職業安全,並確保消費者與合作商家之合理權益,同時促進外送平臺產業透明治理與正常競爭,有必要訂定專法,明確規範外送服務契約、派單資訊揭露、最低報酬標準、保險制度、申訴與救濟程序、教育訓練、交通安全要求及相關罰則等事項。特擬定草案,建立平衡外送員、消費者、合作商家與外送平臺業者權利義務之制度基礎,強化外送員權益保障,提升公共安全與交易透明度,並促進外送平臺產業之健全發展,爰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陳亭妃  賴惠員  沈伯洋  王美惠  吳思瑤  陳俊宇  陳秀寳  徐富癸  范 雲  蘇巧慧  郭國文  黃 捷  王正旭  林月琴  李柏毅  羅美玲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總說明

近年來隨著網際網路與行動科技之發展,我國外送平臺產業快速興起。外送平臺業者透過數位技術串連合作商家、消費者與外送員,形成有別於傳統產業之新型態服務模式。COVID-19疫情期間,更加速消費方式改變,使外送服務深入社會日常運作,成為不可或缺之重要生活基礎服務。

然而,國內外送平臺市場呈現寡占態勢,業者多掌握資訊、技術與品牌優勢,並主導派單、報酬計算、運費設定、上架條件與抽成比例等關鍵事項,致外送員、合作商家與消費者於資訊取得、締約與議價方面均屬弱勢。外送員普遍面臨收入不穩定、停權與終止契約爭議;合作商家難以拒絕不合理條款;消費者亦無從得知運費計算方式,發生爭議時權益難以救濟。四方權利義務失衡之情形,已影響外送平臺產業健全與永續發展。

在此架構下,外送員、消費者及合作商家均難以抗衡外送平臺業者藉其優勢地位所為之不合理契約安排或片面變更。為保障外送員、消費者及合作商家權益,並兼顧外送平臺業者之創新動能,有必要建立專法,以均衡四方權利義務、強化資訊透明、保障外送員工作權與安全,並提升產業治理水準。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各層級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執掌與名詞定義。(草案第一條至第三條)

二、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促使外送員與外送平臺業者之外送服務契約內容公平及合理;外送服務契約違反前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效果;外送平臺業者應於七日內提供外送服務契約予外送員收執。(草案第四條)

三、為保障外送員基本報酬,規劃每筆訂單之基本報酬不低於交通主管機關依公路法規核定基本運價所計算之運費,且每筆訂單基本報酬換算之每小時基本報酬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所定每小時最低工資之一點二五倍;外送平臺業者應定期發給外送員報酬及報酬明細表,並應備置及保存報酬清冊至少五年。(草案第五條)

四、外送平臺業者提供訂單予外送員時,應明確告知訂單之預估報酬、取送商品地點等重要資訊,使外送員知悉訂單重要資訊及評估、選擇承接訂單。(草案第六條)

五、為保障外送員工作權,並考量外送平臺產業治理亦應維護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平臺業者權益,適時汰除不適任之外送員,賦予外送平臺業者得於特定情況下,始得與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權利,並應就前開決定敘明理由通知外送員、負舉證責任及給予申訴機會。(草案第七條)

六、外送員得據以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權利及外送平臺業者應發給經濟補償之義務,以避免外送平臺業者任意違反外送服務契約或本法規定,致損害外送員權益。(草案第八條)

七、外送平臺業者應對於外送員建立申訴制度,並應針對第七條之外送服務契約終止爭議成立專責之獨立處理小組,使外送員有機會充分陳述意見及獲得救濟機會,以保障其工作權。(草案第九條)

八、外送平臺業者應為外送員投保團體傷害保險及責任保險,並符合規範之保險期間、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同時須提供契約及繳費明細予外送員留存,以確保其保險權益;外送平臺業者得暫時停止辦理投保之情事,避免道德風險產生。(草案第十條)

九、外送平臺業者不得強制排定外送員上線期間,或違反外送員之意願使其維持上線狀態,亦不得因外送員拒絕接單或下線休息而為不利對待,以保障外送員之離線、休息權利。(草案第十一條)

十、外送員得向外送平臺業者申請支付其自行負擔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保費,以保障外送員職業災害保險權益,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草案第十二條)

十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外送平臺業者與消費者間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擬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供外送平臺業者遵循。(草案第十三條)

十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雙方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擬訂契約範本,供外送平臺業者遵循,以衡平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於締約、議價上之地位;外送平臺業者應於七日內提供外送合作契約予合作商家收執。(草案第十四條)

十三、外送平臺業者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時應停止營業,並通知合作商家及外送員,以保障外送員工作安全。(草案第十五條)

十四、外送平臺業者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確保所使用程式之資訊安全及系統穩定;授權交通主管機關得要求外送平臺業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草案第十六條)

十五、外送平臺業者應定期向中央主管機關提供外送員人數、外送服務期間及上線期間等相關資訊,以利中央主管機關掌握外送員之勞動樣態及權益保障情形。(草案第十七條)

十六、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員之各項紀錄及保存年限;不得拒絕有關機關調閱。(草案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

十七、外送平臺業者之職業災害通報義務,使勞動檢查機構迅速掌握外送員職業災害發生情形並防止再度發生。(草案第二十一條)

十八、外送平臺業者應安排外送員接受相關教育訓練,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訓練時數、內容,以提升外送員從事外送服務工作之相關知能。(草案第二十二條)

十九、為使外送員積極注意交通安全,規範外送平臺業者對於有違反交通主管機關認定影響交通安全行為之外送員,應依通知改善期內完成外送員運送安全講習,未完成講習前不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草案第二十三條)

二十、外送平臺業者違反本法之處罰。(草案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

二十一、承接外送平臺業者所委託外送業務之第三人,應適用本法所定外送員權益保障相關規範。(草案第二十六條)

二十二、本法施行細則之授權規定及本法施行日期。(草案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

DW1220178

說明

第一章 總  則

章名。

第一條 為保障外送員權益、管理外送平臺業者、維護消費者及合作商家權益,特制定本法。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業者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但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具有僱傭關係者,除適用第四條第五項、第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外,其權益保障及處罰等事項,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

二、為因應外送平臺產業之發展,衡平外送員、消費者、合作商家與外送平臺業者間之各方權利義務關係,以保障外送員、消費者及合作商家權益,並兼顧外送平臺產業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

三、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未具僱傭關係者,其權益保障事項依本法規定處理,本法未規定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辦理;具有僱傭關係者,除提供外送服務契約收執、投保商業保險、職業災害通報、外送員教育訓練及違反重大交通安全規定須完成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相應處罰等事項,應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餘權益保障事項應依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掌業務時,由各該機關辦理。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外送服務契約、停權、報酬、申訴制度、職業安全衛生、保險、保存外送員相關紀錄、外送員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等有關外送員勞動權益保障之事項。

二、交通主管機關:主管基本運價核定、消費者保護、個人資料保護、道路交通安全、保存消費者相關紀錄、外送員交通安全教育訓練等有關外送平臺管理之事項。

三、經濟主管機關:主管外送合作契約、外送平臺業者收取費用及爭議處理、保存合作商家相關紀錄等有關合作商家權益保障之事項。

四、衛生福利主管機關:主管外送食品衛生安全、外送員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等事項。

五、金融主管機關:主管外送平臺提供之金融支付工具交易安全、外送員投保團體傷害保險及責任保險商品等事項。

六、數位發展主管機關:主管外送平臺提供之第三方支付服務交易安全事項。

七、其他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事項: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一、第一項規定本法之各級主管機關。

二、第二項規定本法所定事項如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依權責辦理,以期周延外送平臺業者管理機制。

三、第三項規定明定本法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主要權責劃分。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送員:指與外送平臺業者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從業人員。

二、外送平臺業者:指經營使用電子商務技術進行網際網路交易之平臺,提供合作商家販賣商品或消費者購買商品,並將訂單提供外送員承接之業者。

三、外送服務契約:指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就有關外送服務提供、報酬計算及給付、停權規範、申訴制度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所成立之契約。

四、報酬:指外送員依外送服務契約提供外送服務所獲得之勞務對價,包括基本報酬、各項獎金等。

五、停權:指外送平臺業者對外送員暫時停止提供訂單;外送平臺業者對合作商家暫時停止接收消費者訂單之行為。

六、外送服務:指外送員透過外送平臺業者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裝置,接受其所提供之訂單,前往合作商家領取商品並將之交付消費者或運送至消費者指定地點之行為。

七、外送服務期間:指自外送員接受外送平臺業者提供之每筆訂單時起,至完成該筆訂單時止之期間。

八、上線期間:指外送員於外送平臺業者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裝置上線時起,至下線時止之期間。

九、合作商家:指與外送平臺業者成立外送合作契約,使用外送平臺業者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裝置,提供商品予消費者購買之業者。

十、外送合作契約:指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間,就有關商品提供、貨款給付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所成立之契約。

十一、運費:指平臺貨運業者提供運送商品服務向消費者及合作商家所收取之費用。

十二、貨款:指合作商家透過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商品予消費者後,外送平臺業者應給付合作商家之款項。

一、定義本法各用詞,以明確本法之適用。

二、有關外送員、外送平臺業者之定義,係參考現行各直轄市政府所定外送平臺業者管理自治條例之立法例及外送平臺產業之運作實務,於第一款及第二款明定。

三、有關外送服務契約之定義,係參考實務上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簽訂之勞務契約內容,於第三款明定有關權利義務事項。

四、有關報酬之定義,因實務上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外送員之整體報酬,除每筆訂單報酬外,尚包含各項獎金,爰為使外送員每筆訂單得有基本報酬之保障,於第四款明定報酬包括基本報酬及各項獎金等,以做明確區分。

五、有關停權之定義,係參考實務上外送平臺業者為維護其服務品質、消費者體驗,對於外送員違反外送服務契約條款或合作商家違反外送合作契約條款者,採取之不利措施,爰於第五款明定。

六、有關外送服務、外送服務期間及上線期間等定義,因涉及外送員基本報酬保障之計算及保險期間,爰於第六款至第八款分別明定之。

七、有關合作商家、外送合作契約及貨款等定義,經參考實務上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間之合作方式,爰於第九款、第十款及第十二款明定之。

八、有關運費之定義,係參考交通部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一百零八條之一及「汽車運輸業客貨運運價準則」第八條之一、第八條之二草案,於第十一款明定之。

第二章 外送員權益保障

章名。

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擬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公告之。

前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包括報酬計算與給付方式、停權、終止外送服務契約、申訴制度、保險、外送服務基本流程、專人服務聯絡方式及其他有關外送員勞動權益之事項。

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無效;該公告之應記載事項,雖未記載於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外送平臺業者變更或增補外送服務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經外送員同意,且不得以不利對待方式,使外送員同意變更或增補之。未經外送員同意,即以網際網路、公告、郵件、書面或其他方式對外發布或通知者,不生效力。

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外送服務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外送員收執。

一、為衡平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於締約上之地位,於第一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外送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二、為明確外送平臺業者及外送員間權利義務,於第二項明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包括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以保障外送員勞動權益。

三、復為確保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成立之外送服務契約確實遵守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於第三項明定,契約內容有違反前述規定之條款無效,且未記載於契約之事項,仍構成契約內容。

四、另為避免外送平臺業者未經外送員同意,即片面變更外送服務契約內容或增補第二項有關外送員重要權利義務事項,爰於第四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不得以限制外送員上線或接單之權利、減少提供訂單數量、停權或終止契約等直接或間接之不利對待方式,使外送員同意變更或增補外送服務契約之內容;且如外送平臺業者片面通知變更者,亦不生效力。

五、為使外送員得隨時查閱外送服務契約內容,清楚知悉其與外送平臺業者間之權利義務事項,於第五項明定業者應於外送服務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外送員收執。

第五條 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公路法規核定基本運價,外送平臺業者應提供運價成本相關資料供交通主管機關審訂。

外送平臺業者給付外送員每筆訂單之基本報酬,不得低於依前項基本運價所計算之運費,且每筆訂單外送服務期間換算之每小時基本報酬,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所定每小時最低工資之一點二五倍。

外送平臺業者給付外送員報酬,應全額直接給付。但法令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外送平臺業者給付外送員報酬,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載明下列事項之報酬明細表:

一、報酬總額。

二、每筆訂單報酬之計算方式及金額。

三、依法令或雙方約定得扣除之項目及其金額。

四、實際發給之金額。

外送平臺業者應置備外送員報酬清冊,將給付報酬總額、報酬明細等事項記入;報酬清冊應保存五年。

一、有鑑於消費者之運費計算方式,係由外送平臺業者單方決定,消費者無從得知該筆訂單之運費如何被決定,例如訂購相同合作商家商品所需運費卻不相同。爰為將外送平臺使機車運送商品之運費透明化,於第一項明定運費透明化之處理機制,由交通主管機關為依公路法規核定基本運價。

二、復因外送員之報酬計算方式,亦為外送平臺業者單方決定,外送員僅得被動選擇是否接受,且外送平臺業者並未清楚揭露報酬結構及計算方式,使外送員難以核對外送平臺業者發給報酬數額之正確性,且外送員長期反映外送平臺提供消費者及合作商家之商品運送服務,係由外送員提供勞務並負擔運送成本,故消費者與合作商家享受運送服務所負擔之運費,其性質應等同於外送員報酬,爰於第二項明定每筆訂單之基本報酬,不得低於依第一項基本運價所計算之運費,使每筆訂單基本報酬與交通部核定之運費連動;同時考量前開運費係採運送距離為主要計價方式,惟外送員完成訂單可能因運送至消費者指定地點須步行、尋找而耗費大量時間或是交通壅塞時間耗時,因此,再輔以外送服務時間及合理加計提供外送服務負擔之成本與等待訂單之時間成本,明定每筆訂單換算之每小時基本報酬亦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所定每小時最低工資之一點二五倍,以提供外送員基本報酬雙重保障。

三、參考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三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全額給付報酬。

四、參考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於第四項明定每月至少二次發給外送員報酬及報酬明細表,其中報酬計算方式應包含每筆訂單之外送服務期間,使外送員得據以檢視報酬金額是否符合第二項有關基本報酬之規定;於第五項明定業者應置備報酬清冊及保存年限,以保障外送員權益。

DrawObject1 六條 外送平臺業者於提供訂單予外送員時,應明確告知訂單之預估報酬、取送商品地點及其他相關重要資訊。

一、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於提供外送員訂單時,應明確告知該筆訂單之重要資訊,如取餐、送餐地點(包括行車里程、步行距離及抵達區域等)、預估可獲得之報酬、預估取餐與送達時間及其他合理提示,以利外送員評估、決定是否接受該筆訂單,提升外送作業之透明度,並保障外送員權益、減少爭議發生。

二、關於其他相關重要資訊,將另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DW3940340 七條 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期間,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刑法、交通法規、食品安全衛生法規或外送服務契約,且情節重大者,外送平臺業者始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外送平臺業者依前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為其他影響外送員權益之不利決定時,應敘明完整、簡明及可理解之理由通知外送員,且就其理由負舉證責任,並依第九條規定給予外送員申訴機會。

一、考量外送平臺產業治理除須保障外送員權益外,亦應維護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平臺業者權益,爰為避免因外送員有違法或不當行為而致使消費者、合作商家權益受到重大損害或影響,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得於特定情況下與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二、另為避免外送平臺業者任意對外送員施以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停權等影響權益之不利決定,於第二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於做出不利決定時,應敘明理由通知外送員,並就所執理由負舉證責任並給予申訴機會。

第八條 外送平臺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送員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一、外送平臺業者於成立外送服務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外送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二、外送平臺業者違反外送服務契約或本法規定,致有損害外送員權益之虞。

外送員依前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應自知悉其情形或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外送員依第一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外送平臺業者應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

前項經濟補償之給付基準、期限、方式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為避免外送平臺業者任意違反外送服務契約或本法規定致損害外送員權益,爰於第一項賦予外送員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權利。

二、為使外送員合理行使第一項之契約終止權,於第二項明定外送員應自知悉外送平臺業者有第一項各款情形或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三、復為彌補外送員因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所受損失,於第三項明定外送員依本條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外送平臺業者應發給經濟補償。

四、第四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經濟補償之給付基準、期限、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五、又如係外送員依民法或其他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不適用本條規定,亦非屬第九條申訴制度之適用範圍。

第九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就下列事項建立申訴制度,提供外送員進行申訴:

一、報酬金額、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

二、停權、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其他對外送員不利決定。

三、外送員與合作商家或消費者就外送服務所發生之爭議。

前項申訴制度,應至少包括受理單位、處理流程、處理時間、回復方式及申訴成立後之補償措施等內容,並由外送平臺業者公開揭示之。

外送平臺業者應就其依第七條規定與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爭議,成立獨立處理小組,受理外送員之申訴。

前項獨立處理小組應定期召開會議;其成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人數不得低於三人,其中工會代表至少一人。

二、前款工會代表以外之小組成員,應由具備勞動法令專業,或熟悉外送平臺產業實務運作之外部專家學者擔任。

三、與外送平臺業者間無利害關係。

一、外送員為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外送服務過程中,可能因報酬、停權及契約終止等事項與外送平臺業者發生爭議,或與合作商家及消費者發生外送服務爭議,若無有效之申訴管道,易造成外送員權益受損,爰為保障外送員之勞動權益及程序正義,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建立申訴制度。

二、第二項明定前開申訴制度應至少包括受理單位、處理流程、處理時間、回復方式及申訴成立後之補償措施等內容,並確保外送員知悉申訴程序與方式,以利其得針對終止契約、停權或其他不利決定提出申訴。

三、此外,考量外送服務契約之終止,影響外送員工作權甚鉅,特於第三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針對第七條之外送服務契約終止爭議,應成立獨立處理小組,公平、公正及客觀審查外送員提出之申訴案件,確保外送員能獲得充分陳述及救濟機會。

四、第四項明定獨立處理小組應定期召開會議處理申訴案件,且小組成員不得低於三人,並應由外送員相關工會代表及具備一定資格之外部專家學者擔任,除維護外送員基本權益,亦有助提升外送平臺產業治理之透明度與公信力。

五、另外送員如不服申訴處理結果,仍可透過行政調解或循司法途徑解決。

第十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依下列規定,為已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外送員投保團體傷害保險及責任保險;未投保前,不得使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

一、保險契約期間:

()團體傷害保險:外送服務契約有效期間。

()責任保險:上線期間。

二、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

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提供保險契約及繳費明細予外送員收執,並保存一年。

外送員連續逾十四日無提供外送服務紀錄者,外送平臺業者始得暫時停止辦理投保前項保險。

一、考量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期間,因頻繁使用道路面臨交通事故及人身安全等高風險情境,為使外送員於發生交通意外時,其人身及財產損害得透過保險制度適當填補,爰參考勞動部「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所定外送平臺業者應提供外送員人身保險等相關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為已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外送員投保團體傷害保險及責任保險等相關遵循事項。

二、另為避免發生道德風險及衡平外送平臺業者之義務,於第二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得暫時停止辦理投保之情事。

第十一條 外送平臺業者使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外送平臺業者不得強制排定外送員上線期間,或違反外送員意願使其維持上線狀態。

二、外送平臺業者對於外送員拒絕接單或選擇下線休息,不得有不利對待。

為保障外送員離線權,尊重其提供勞務之意願,爰規定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外送員於指定應用程式上線後,始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且不得強制排定外送員上線期間,亦不得違反外送員意願使其維持上線狀態。另明定外送平臺業者並應尊重外送員自由接單之權利,不得因外送員拒絕接單或選擇下線休息而為不利對待。

第十二條 外送員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七條或第十條規定,由其所屬職業工會或由本人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者,得檢附繳費證明向外送平臺業者申請支付其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外送員同時於二個以上外送平臺提供外送服務,僅得擇一申請。

一、考量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期間,暴露於道路交通風險,且外送平臺業者之盈利,主要來自外送員提供之外送服務。故為加強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期間之職業災害保險保障,爰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員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七條或第十條規定,透過職業工會或簡便方式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者,得檢附繳費證明向外送平臺業者申請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二、考量部分外送員可能有同時於二個以上外送平臺提供外送服務之情形,為避免重複申請費用,於第二項明定僅得擇一家外送平臺業者申請支付保險費。至保險費之申請期限等有關事項,將另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第三章 外送平臺管理

章名。

第十三條 交通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平臺業者與消費者間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依消費者保護法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明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擬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供外送平臺業者遵循。

第十四條 經濟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成立外送合作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擬訂契約範本,並公告之。

前項契約範本,應包括商品提供及價格、收取服務及運送費用金額或比例、貨款結算與支付方式、食品安全與衛生管理、爭議處理機制、契約期間與終止條件及其他有關合作商家權益之事項。

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外送合作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合作商家收執。

一、有鑑於外送平臺業者於契約關係中多居於優勢地位,契約內容由業者單方擬定,合作商家難以議價或協商,易造成權利義務失衡,甚至產生不公平條款,爰為維護合作商家權益,並確保契約內容之公平、合理與透明,於第一項授權經濟主管機關應擬訂外送合作契約範本,供外送平臺業者遵循。

二、於第二項明定契約範本應包括之事項,使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之權利義務具體明確,防止爭議發生,並健全外送平臺產業發展。

三、於第三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外送合作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合作商家,讓合作商家得隨時檢視契約內容,避免爭議產生。

第十五條 外送平臺業者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之地區,應停止營業,並通知合作商家及外送員。

有鑑於外送員多以機車、自行車等交通工具提供外送服務,如外送平臺業者於發生天然災害(指颱風、洪水、地震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天然災害者)期間持續營業,可能使外送員面臨交通安全或人身安全之風險。爰明定當政府機關宣布停止上班時,外送平臺業者應同步停止該區域之營業,並應通知合作商家及外送員,以確保外送員安全。

第十六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確保其程式之資訊安全及系統穩定度,以保障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員權益。

交通主管機關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要求外送平臺業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一、有鑑於外送平臺業者掌握大量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員之個人資料及交易支付資訊,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妥善處理與保管,防範資料外洩與濫用,並確保其使用程式之資訊安全與系統穩定

二、為強化個資保護機制,於第二項明定交通主管機關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要求外送平臺業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確保資料處理及保存安全,降低資安事件發生之可能性。

第十七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定期向中央主管機關提供外送員人數、外送服務期間、上線期間及報酬等相關資訊。

為利中央主管機關掌握外送平臺外送員之勞動情形作為擬定相關政策之評估依據,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定期提供外送員人數、外送服務期間、上線期間及報酬等相關資訊。

第十八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下列各款與消費者有關之紀錄,至少二年:

一、消費者訂購商品之時間及內容物。

二、商品之價格、服務費或運費。

三、消費者取消訂單之退費情形。

四、外送平臺業者取消訂單之事由及退費情形。

五、商品有給付遲延、給付之種類或數量與訂單不符、有瑕疵或損壞時,外送平臺業者之處理方式、收退費用及補償措施。

六、消費者與外送平臺業者間之契約。

七、客戶服務及投訴處理紀錄。

八、其他與前七款有關之紀錄。

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一、為確保消費交易透明,並考量外送平臺業者與消費者發生消費爭議時,應由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具體佐證,俾利釐清責任歸屬以確保雙方權益,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與消費者有關之紀錄至少二年,該紀錄應包括訂購商品資訊、訂單取消、退費情形、補償措施、契約條款及申訴紀錄等內容。

二、於第二項明定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開有關消費者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第十九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下列各款與合作商家有關之紀錄,至少二年:

一、外送合作契約。

二、平臺業務招攬行為及其執行紀錄。

三、合作商家接受訂單及提供商品之時間及內容。

四、其與合作商家間之客戶服務或爭議之處理紀錄。

五、貨款之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

六、其他與前五款有關之紀錄。

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一、為強化外送平臺營運透明度,並考量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發生權益爭議時,應由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具體佐證,俾利釐清責任歸屬以確保雙方權益,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與合作商家有關之紀錄至少二年,該紀錄應包括外送合作契約內容、平臺業務招攬行為及執行紀錄、客戶服務或爭議之處理紀錄等。

二、於第二項明定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開有關合作商家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第二十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下列各款與外送員有關之紀錄,至少二年:

一、外送服務契約。

二、外送服務期間。

三、上線期間。

四、停權、依第七條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及以演算法或其他方式對外送員為不利之決定。

五、其他外送服務契約終止情事。

六、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外送員教育訓練紀錄。

七、其他與前六款有關之紀錄。

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一、考量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發生權益爭議時,應由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具體佐證,俾利釐清責任歸屬以確保雙方權益,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與外送員有關之紀錄至少二年,該紀錄包括外送服務契約內容、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上線期間、停權紀錄、依第七條終止契約之情形,以及以演算法或其他方式對外送員為不利之決定等。

二、於第二項明定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開有關外送員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第二十一條 外送員於外送服務期間,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八小時內通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並於事後實施事故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為使勞動檢查機構能即時掌握職業災害發生情形並防止再度發生,參考勞動部「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規定,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向勞動檢查機構通報外送員發生職業災害之情形,並應於職業災害發生後,實施事故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第二十二條 外送平臺業者對新加入之外送員,應提供一定時數之職業安全衛生、交通安全、食品衛生安全及其他必要之教育訓練。

外送平臺業者每年應要求提供外送服務之外送員至少完成一定時數之教育訓練。

前二項教育訓練之一定時數、內容等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交通主管機關及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一、為提升新進外送員及從業外送員之職業安全衛生、交通安全、食品衛生安全及外送服務工作相關知能,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安排其接受一定時數之相關教育訓練,以確保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之安全與品質。

二、復為確保訓練內容符合法令要求,於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交通主管機關及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分別訂定訓練課程時數、內容等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 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時,因違反交通主管機關認定有重大影響交通安全之行為時,外送平臺業者應依通知改善期內完成實施外送員運送安全講習,於完成講習前,外送平臺業者不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

為促使外送員重視交通安全,明定外送員如於提供外送服務時,有違反交通主管機關認定為影響交通安全之重大行為,外送平臺業者應依交通主管機關通知要求於指定期限內,安排該外送員參加運送安全講習;未完成者,外送平臺業者不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

DrawObject2 四章 罰  則

章名。

DW6646560 DrawObject3 二十四條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五條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由交通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檢查及調閱紀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條第五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有關交通安全或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三、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規定,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處罰。

一、明定本法各條文處罰之裁處機關及罰則。關於主管機關之處罰權責,將另於本法施行細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之分工。

二、第一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十一條外送員離線休息保障、第十五條天然災害停止營業之處罰。

三、第二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三條,於外送員有違反交通主管機關重大影響交通安全行為,未完成講習前,即使其提供外送服務之處罰。

四、參考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於第三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一條職業災害通報、實施事故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規定之處罰。

五、第四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檢查及調閱紀錄之處罰。

六、第五項規定,說明如下:

()第一款明定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四條第五項提供外送服務契約、第十二條第一項職業災害保險保費負擔、第十四條第三項提供外送合作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第一項有關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員紀錄保存等規定之處罰。

()第二款明定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有關交通安全及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規定之處罰。

()第三款明定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至第五項外送員基本報酬保障、報酬給付及明細表提供及置備報酬清冊、第八條第三項未依規定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第九條建立申訴制度、第十條未依規定投保團體傷害保險及責任保險之處罰。

七、另查本法第二十二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已於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訂有相同規範,並於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訂定處罰規定,爰於本條第六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違反規定者,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本法經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明定影響名譽之行政罰,以達制裁違法外送平臺業者之效,並使社會大眾獲得處罰資訊之權利。

第五章 附  則

章名。

第二十六條 外送平臺業者將外送服務業務委託予第三人,並由其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者,該第三人適用第四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及其罰則規定。

前項第三人與外送員間具有僱傭關係者,依第一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辦理。

明定凡承接外送平臺業者委託辦理外送業務之第三方業者,亦應遵守本法有關外送員權益保障相關規範,避免外送平臺業者藉此方式規避本法適用,確保外送員權益之維護。

第二十七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本法施行細則。

DW4403696 二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明定本法施行日期。

DW6129092 員林思銘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7人,鑑於近年來我國外送平台及相關產業快速發展,成為重要生活方式及產業,平台業者、平台勞務提供者(下稱外送員)和勞務需求者之間衍生之勞動問題愈趨複雜,且非現行勞動法令所能有效規範,至今,外送員已到十五萬人,法案卻原地踏步,外送員的工作處境更劣勢,致有工時零碎化、勞雇關係不明確等狀況,不論外送平台業者和外送員間的法律關係為何,勞動者的權益應優先獲得保障,為強化外送平台業者之管理,保障外送員、消費者及合作商家之權益,爰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隨行動網路之普及,在人手一機的新時代,購物型態漸由實體交易趨向網路交易,電子商務平台得以蓬勃發展,其經營模式亦從銷售商品逐漸發展至提供消費者個人服務,近年來,我國外送平台及相關產業快速發展,成為蓬勃發展的新興產業。鑑於該產業的興起,及在平台業者、平台勞務提供者與勞務需求者之間的勞務關係趨於複雜,已非現行之勞動法令所能規範。而其中身為勞務提供者的外送員之重要勞動權益更是缺乏統一之法規解釋,凸顯外送產業亟需中央法令規範,以明定外送平台業者、合作商家、消費者、外送員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外送員之勞動權益與平台間的勞務契約,目前缺乏法律規範,致使外送員因缺乏與外送平台協商權益的能力而損其權益。茲為因應數位平台的新型態經濟模式,並規範外送平台業者、外送員、合作商家及消費者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為保障外送員勞動權益,並入法訂定相關權益義務明文規範,爰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主管機關、用詞定義。(草案第一條至第三條)

二、平台業者與外送員成立契約,應提供書面契約或電磁紀錄予外送員收執,並參照汽車運輸業之客、貨運運價訂定方法,明定接單費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應由外送平台業同業公會暨相關之工會共同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非經核准,不得調整。為維持外送員之基本保障,明定接單費之組成內涵,其中基本費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之三分之一。(草案第四條)

三、消費者訂購商品、廠商接受訂單、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以及消費者與客服人員對話紀錄之相關電磁紀錄保存。(草案第五條)

四、外送平台業者應於外送平台介面明確揭示商品重量、體積,以及價格、服務費或運費之金額、取消訂單之退費機制、消費者得向外送平台業者提出申訴。(草案第六條)

五、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為僱傭關係者,應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草案第七條)

六、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非為僱傭關係者,外送平台業者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情形。(草案第八條)

七、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非為僱傭關係者,外送員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情形。(草案第九條)

八、要求外送平台業者落實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草案第十條)

九、規定外送平台業者之外送服務契約應交付他方收執及契約變更之要件。(草案第十一條)

十、外送合作契約應記載事項。(草案第十二條)

十一、外送服務契約應記載事項。(草案第十三條)

十二、外送平台業者應每月至少一次提供報酬明細表及貨款明細表,及應記載事項規定。(案第十四條)

十三、外送平台業者對外送員應建立本條規定事項之申訴或客戶服務制度。(草案第十五條)

十四、針對與消費者權益有關紀錄應保存至少三年,外送平台業者不得拒絕資訊提供義務。(草案第十六條)

十五、針對與合作商家有關紀錄應保存至少三年,外送平台業者不得拒絕資訊提供義務。(案第十七條)

十六、針對與外送員權益有關紀錄應至少保存五年,外送平台業者不得拒絕資訊提供義務。(草案第十八條)

十七、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非為僱傭關係者,應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由外送平台業者為外送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草案第條)

十八、外送平台業者於外送服務期間,外送員發生職業災害時之通報義務。(草案第二十條)

十九、外送平台業者對外送員之教育訓練規定。(草案第二十一條)

二十、外送員於外送服務期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四十八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草案第二十二條)

二十一、違反規定之處罰。(草案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

二十二、本法施行日期。(草案第二十五條)

提案人:林思銘  

DrawObject4 署人:許宇甄  林德福  謝龍介  林倩綺  邱鎮軍  邱若華  黃 仁  陳雪生  葛如鈞  陳菁徽  葉元之  翁曉玲  丁學忠  黃建賓  羅明才  蘇清泉  

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

DW2704129

說明

第一條 為管理外送平台業者,保障外送員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一、立法目的。

二、為加強外送平台業者之管理,保障外送員權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責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列明本法之主管機關。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送平台:指使用電子商務技術進行網際網路交易媒合,提供消費者購買商品,且由外送員選擇接受消費者訂單並就消費者購買之商品進行送達服務之平台。

二、外送平台業者:指設置前款平台而營業之廠商。

三、外送員:指透過外送平台應用程式,前往消費者指定之廠商領取商品,再外送至消費者指定地點,並交予消費者而從事外送服務之人員。

四、外送服務契約:指外送員使用外送平台業者指定程式或方式同意開始運送消費者購買之食品、商品或提供服務。

五、接單費:指外送員因履行外送服務契約而獲得之報酬;包括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給與均屬之。

六、停權處分:外送平台業者停止指派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或其他之不利處分。

七、外送服務期間:指外送員於外送平台應用程式上線起,至下線之時止之期間。

本法相關之用詞定義。

DW5803142 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邀集外送平台業者、消費者保護官、消費者保護團體、專家學者、合作商家或餐飲業者及相關工會就本法之法規及執行情形檢討、協調及改進之。

因應數位平台的新型態經濟模式,為確實了解產業狀況並掌握實務動態,自應定期檢討、協調及改進,以符合需求,特制定本條。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平台業者與外送員、合作商家、消費者間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擬定契約範本,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外送平台業者對於外送員、合作商家及消費者,通常以定型化契約約定雙方權利義務,考量數位經濟型態下,外送平台業者具絕對優勢,為保障外送員、合作商家及消費者權益,並兼顧食品安全衛生、交通安全等事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擬定契約範本。

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員資格、外送服務期間有關食品安全衛生、交通安全之設備或工具,訂定外送安全衛生服務標準。

為確保消費者食品安全無虞、外送員人身安全等,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外送員之資格、條件、應具備之食品安全知識及工具、設備,訂定外送安全服務標準。

第七條 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為僱傭關係者,應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按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爰於本條明定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為勞雇關係者,仍應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

第八條 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非為僱傭關係者,外送平台業者得敘明理由後,並於三十日前預告外送員,與其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外送平台業者依前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應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

前項經濟補償之給付標準、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為避免過度限縮外送平台業者之經營權限,影響該新型經濟型態產業之發展,爰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台業者得隨時終止與外送員之外送服務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外送員。

二、為避免外送平台業者任意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對外送員之經濟生活有不利影響,爰課予外送平台業者依第一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時,應提供外送員經濟補償之義務。

三、第二項之經濟補償,其給付標準、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授權主管機關定之,俾利權衡該新經濟型態發展與勞動保障。

第九條 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非為僱傭關係者,外送平台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送員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一、外送平台業者於訂立外送服務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外送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二、外送平台業者對外送員有違反外送服務契約或勞工法令之停權處分或其他損害行為。

三、其他法令另有規定。

外送員依前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外送平台業者應依前條之規定,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

外送員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一、此類可歸責於外送平台業者之原因,外送員可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二、為彌補外送員所受損失,外送員依前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外送平台業者應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

三、為使外送員合理行使第一項之契約終止權,爰於第三項規定,外送員應自知悉外送平台業者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十條 外送平台業者應確保其程式之資訊安全及系統穩定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以保障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員權益。

外送平台業者掌握大量重要個資及信用卡資訊,自應確保其程式之資訊安全及個人資料之保護。

第十一條 外送平台業者應於外送合作契約、外送服務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磁紀錄予合作商家、外送員收執。

契約非經合作商家或外送員同意,不得變更。

未於契約內約定且涉及合作商家或外送員權利義務之事項,外送平台業者以網際網路、公告、郵件、書面、或其他方法表示者,為契約內容之變更。

一、為維護合作商家、外送員權益,規定於契約成立後七日內,外送平台業者應提供書面或電磁紀錄予合作商家及外送員。

二、觀察外送產業實際運作,外送平台業者透過網際網路通知或公告有關外送員、合作商家之權利義務變更事項,事實上已涉及契約內容變更,應得合作商家或外送員同意,爰訂定第二項及第三項。

第十二條 外送合作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外送平台業者收取之各項費用金額或比例。

二、外送平台業者提供之設備及其維護修繕方式及費用。

三、外送平台業者之客服聯絡方式,應至少記載電話、電子郵件。

四、貨款或服務給付時間及給付方式。

五、爭議款項處理機制。

六、合作商家負責人變更之處理機制。

七、同一消費者之同一訂單,經取消或訂單內容毀損,經外送平台業者要求再次給付相同訂單內容之貨款處理機制。

前條及前項規定,於外送平台業者對於合作商家之平台業務招攬行為,準用之。

本條規定外送合作契約應記載事項。

第十三條 外送服務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報酬之金額、計算方式、給付時間。

二、停權、違規及終止契約事由。

三、外送服務應具備之設備、程式或工具。

四、外送服務基本流程。

五、因不可歸責於外送員之事由,致無法完成外送服務之處理機制。

六、前條第一項第三款。

本條規定外送服務契約應記載事項。

第十四條 外送平台業者應發給外送員報酬明細表,每月至少一次。

報酬之計算包含多種項目者,應按每一項目明列,於報酬明細表以書面或於網頁、指定使用應用程式或其他方式明示其金額及計算方式,不得僅列總額。

前項報酬費應至少包含基本費、里程費、等待費、樓層費等費用;其中基本費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之三分之一。

計算報酬之項目係以事實為基礎計算者,應依該正確事實計算,並使外送員得即時查閱。

外送平台業者提供合作商家貨款明細表,準用本條規定。

一、第一項明定外送平台業者應每月至少一次發給外送員報酬明細表。

二、現行主要外送平台報酬計算方式不一,且難以核對,為維護外送員、合作商家權益,於第二項規定報酬計算包含多種項目,例如:里程費、接單費、額外獎勵(金)、按時段加碼或其他名稱等。除應以書面或於網頁、指定使用應用程式或其他方式明示其金額及計算方式。

三、報酬明細表記載設例如下:某單之接單費:40元;里程數2公里計30元;按時段或臨時公告加發20元,合計80元。倘以總單數為條件發放額外獎金另發500元,亦應將總單數及金額明列於報酬明細表或於網頁、指定使用應用程式或其他方式按件分項明列,不得僅列總額。

四、第三項明定報酬費應至少包含基本費、里程費、等待費、樓層費等費用;其中基本費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之三分之一。

五、第四項所謂以事實為基礎者,以距離為基礎計算報酬為例,應依外送員實際移動距離計算;以接單數為獎勵門檻,自應將接單數明示;以接單率為條件者,應將其計算方式及實際接單數、拒絕接單數明示。

六、按外送平台業者為促進消費者消費,對合作商家業務招攬,經常以提供折扣吸引消費者,致合作商家貨款遭受影響,參考現行外送產業實務運作,要求比照報酬明細表,應依每一訂單、每一項目、折扣金額予以詳列;實務運作曾有外送平台業者以公告方式對合作商家要求「接單率」,未達一定比例每單得扣除部分貨款,參考前點說明,應一併明示,於第五項規定外送平台業者提供合作商家貨款明細表準用本條規定。

DW7121851 十五條 外送平台業者對外送員應建立下列事項之申訴或客戶服務制度:

一、報酬之金額、計算方式、給付時間。

二、停權、違規及終止契約事由。

三、其他對於外送員不利益之處分。

四、販賣或兌換服裝、工具、設備者,其退、換貨及保固。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以外送平台業者提出具體明確事實,始得對外送員停權、終止契約或其他不利益處分。

規定外送平台業者應對於外送員建立之申訴及客戶服務制度。

DW321553 十六條 下列各款紀錄,外送平台業者應至少保存二年,提供有關機關調閱,不得拒絕:

一、消費者訂購食品、商品或服務之時間及內容物。

二、食品、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服務費或運費。

三、消費者取消訂單之退費機制。

四、外送平台業者得取消訂單之事由及退費機制。

五、食品、商品或服務給付遲延、給付之種類或數量與訂單不符、有瑕疵或損壞之處理方式、收退費用及補償措施。

六、消費者與外送平台業者間之契約。

七、客戶服務、投訴處理紀錄。

八、其他與前七款有關之紀錄。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外送平台業者應向消費者明確揭示並應建立客戶服務機制。

本條明訂與消費者權益有關紀錄要求外送平台業者應就本條各款紀錄保存,提供主管機關調閱、執行行政監督及處理消費爭議,爰訂定本條各款紀錄應至少保存二年。

第十七條 下列各款紀錄,外送平台業者應至少保存二年,提供有關機關及合作商家調閱,不得拒絕:

一、外送合作契約。

二、平台業務招攬行為及其執行記錄。

三、合作商家接受訂單及提供食品、商品或服務之時間及內容。

四、與合作商家間之客戶服務或爭議之處理紀錄。

一、本條對於外送平台業者與合作商家之間之紀錄規定保存義務,包含外送合作契約、平台業務招攬行為及其執行記錄。

二、因涉及消費者權益,與前條規定相同應至少保存二年。

第十八條 下列各款紀錄,外送平台業者應至少保存五年,提供有關機關及外送員調閱,不得拒絕:

一、外送服務契約。

二、外送服務期間。

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參照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三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與報酬有關之契約、公告、外送服務期間之相關紀錄均應保存至少五年,保障外送員權益,予以明定。

DW9751185 十九條 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非為僱傭關係者,應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由外送平台業者為外送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外送員提供之勞務係外送平台業者獲取利潤之主要來源,為使外送平台業者履行社會責任,並保障外送員權益,爰參酌勞動基準法第八章技術生之規範,以及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使外送平台業者為外送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第二十條 外送員於外送服務期間,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外送平台業者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所屬之勞動檢查機構:

一、死亡。

二、道路交通事故。

三、不可抗力因素所導致之傷病情狀。

為使勞動檢查機構能迅速掌握職業災害訊息,防止類似災害之發生,課予外送平台業者通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所屬之勞動檢查機構之義務。

第二十一條 外送平台業者對新進外送員,應提供至少四小時實體之職業安全、交通安全及食品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對已完成前項教育訓練課程之從業外送員,每年應至少提供二小時之實體或線上之教育訓練課程。

參照臺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提升新進外送員安全駕駛觀念、食品安全衛生知能,以及加強外送員及預防災變所需之認知,外送平台業者應安排新進外送員接受職業安全、交通安全及食品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

第二十二條 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時,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經鑑定同為肇事原因或為肇事主因者,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四十八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於期限內完成者,外送平台業者應停止指派其提供外送服務。

為確保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時能安全駕駛,爰訂定本條。

第二十三條 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明定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八條及第九條預告外送員,與其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未給予外送員經濟補償;違反第十九條外送平台業者應為外送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及違反第二十二條外送平台業者應停止指派外送員外送服務之處罰。

第二十四條 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十一條、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台業者拒絕、規避或妨礙中央主管機關監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明定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十一條,未提供書面契約或電磁紀錄予外送員、合作商家收執;未保存及提供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各款紀錄予有關機關、合作商家、外送員之處罰。

二、明定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之處罰。

三、明定外送平台業者拒絕、規避或妨礙中央主管機關監督之處罰。

DW2124581 二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明定本法施行日期。

DW4019235 員李彥秀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8人,有鑑於我國目前從事外送行業之人數不斷上升,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之統計,全臺外送員人數自民國(下同)108年人數約為4.5萬人,於114年已上升至約15萬人,此種以平臺為主體之經濟型態於勞動關係中係巨大變革,除傳統認定為僱傭或派遣之「指揮監督關係」判斷不易之外,另涉及到平臺、勞務提供者、產品提供者及消費者等多方關係,均有可能牽涉到從業者之權益,故為避免從業者之權益遭受不合理之侵害,自宜制定符合此種新經濟型態下之專法,爰擬具「外送平臺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徐欣瑩  陳超明  游 顥  王育敏  牛煦庭  邱鎮軍  葛如鈞  張智倫  羅明才  顏寬恒  丁學忠  許宇甄  廖先翔  盧縣一  林德福  魯明哲  林倩綺  

外送平臺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總說明

一般依照傳統勞動關係定義,會具備明確工作時間、地點和內容,且勞工與雇主間有從屬關係,而非典型就業即非完全具備上述條件,以「彈性化」、「零碎化」為主,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調查之結果,民國(下同)112年我國之非典型就業人數高達80.6萬人,占整體就業人數約7%,而非典型工作者中「想改做全時、正式工作」者只佔14.82%1524歲實際工作的青年,更有高達20%從事非典型工作,另查周邊鄰近國家,日本與韓國之非典型就業比例均高達37%,顯見此種彈性化的工作型態,未來極有可能不斷提高比例,且隨著數位經濟發展,各種新創產業展現多元化工作模式,據統計外送員人數約達15萬人,外送平臺藉著賦予外送員高度自主權、彈性時間等方式,已經成為非典型就業的首選。

鑒於此種以「數位勞動平臺」為主體,當事人間為低度從屬性之勞動性質有別於過往勞動關係,此種模式係透過演算法來進行勞動力之管理,以平臺業者之收益為主要目的,易造成當事人協商地位的不平等,極可能侵害從業者之權益,甚至規避僱傭關係之成立,故應針對此類型之勞動型態制定專法,明確外送平臺業者及外送員之權益義務,爰此擬具「外送平臺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要點如下: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主管機關及用詞定義。(草案第一條至第三條)

二、應定期檢討及改進相關法規或落實情況之規定。(草案第四條)

三、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契約範本之義務。(草案第五條)

四、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員資格、外送服務期間有關食品安全、交通安全之設備或工具,訂定外送安全衛生服務標準。(草案第六條)

五、外送平臺業者應定期發給或更新報酬明細表。(草案第七條)

六、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如非屬僱傭關係,而外送平臺欲終止合約與經濟補償之相關規定。(草案第八條)

七、外送員因可歸責外送平臺事項,而欲終止合約與經濟補償之相關規定。(草案第九條)

八、外送員與外送平臺業者間非為僱傭關係者,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由外送平臺業者負擔外送員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保險費用。(草案第十條)

九、平臺業者於外送員發生發生死亡災害或道路交通事故等職災事故八小時內通報義務。(草案第十一條)

十、外送員於外送服務期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四十八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草案第十二條)

十一、外送平臺業者應提供外送員相關安全教育訓練課程。(草案第十三條)

十二、違反本法規定之罰則。(草案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

十三、本法施行細則之授權規定及本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

外送平臺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

DW2849004

說明

第一條 為管理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從業員之權利義務關係,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

二、為因應外送平臺產業之發展,衡平外送員與外送平臺業者間權利義務關係,並兼顧外送平臺產業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

三、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如非屬僱傭關係,權益保障事項依本法規定,本法未規定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辦理;而屬僱傭關係者,除提供外送服務契約、職業災害通報、外送員教育訓練及違反重大交通安全規定須完成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相應處罰等事項,應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餘權益保障事項應依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明定本法各層級之主管機關。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送平臺:指使用電子商務技術進行網際網路交易,提供消費者外送服務之平臺。

二、外送平臺業者:指設置前款平臺而營業之廠商。

三、外送員:指與外送平臺業者簽訂契約提供外送服務之人。

四、外送服務:指外送員使用外送平臺業者指定程式或方式,同意開始運送消費者購買之食品、商品或提供服務。

五、報酬:指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所得之對價。

六、運費:指消費者透過外送平臺所提供之外送服務,除食品、商品或服務之價格外,另行支付之運費或服務費。

七、外送服務契約:指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有關報酬計算方式、食品、商品或服務提供方式、報酬給付時間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之約定。

八、外送服務期間:指外送員於外送平臺業者指定程式或裝置上線起至下線止之期間。

九、停權:指外送平臺業者對外送員暫時停止提供訂單之行為。

本法用詞之定義。

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邀集外送平臺業者、學者專家及有關工會或團體,就本法有關之法規及執行情形檢討、協調及改進之。

因本法係為處理此種以平臺為主體之經濟型態,此種介於僱傭與承攬間「指揮監督關係」之強弱難以區分,對於平臺業者及外送員之權利義務亦非一蹴可幾,故為求掌握實務動態,自應定期檢討、協調及改進,以符合需求。

第五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於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後七日內,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提供契約予外送員收執。

前項契約書之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與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之事項。

一、為避免外送員未明瞭外送服務契約之詳細條款,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契約成立後七日內,以書面或電子資料型式提供契約內容予外送員。

二、定型化契約範本至少應記載下列事項:

()報酬之金額、計算方式、給付時間。

()停權、違規及終止契約事由。

()外送服務應具備之設備、程式或工具。

()外送服務基本流程。

()因不可歸責於外送員之事由,致無法完成外送服務之處理機制。

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員資格、外送服務期間之食品安全、交通安全有關之設備或工具,訂定外送安全衛生服務標準。

為顧及消費者食品安全、外送員道路交通安全等,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外送員之資格、條件、應具備之食品安全知識及工具、設備等,訂定外送安全服務標準。

第七條 報酬之計算包含多種項目者,應按每一項目明列,並載明其金額及計算方式,不得僅列總額。

計算報酬之項目以數據為基礎計算者,應按實際數據計算,並使外送員得即時查閱。

第一項明細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或其他外送員可隨時取得及得列印之方式為之,且每月至少寄送或更新乙次。

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載明報酬明細,並明列項目,每月至少一次發給外送員報酬明細表或更新以供查閱。

第八條 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非僱傭關係者,外送平臺業者得於敘明完整、簡明及可理解之理由後,與其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但應於二十日前預告外送員。

外送平臺業者依前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應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

前項經濟補償之給付標準、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屬僱傭關係本應適用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惟如非僱傭關係,為避免過度限縮外送平臺業者之經營權限,爰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得敘明理由後終止與外送員之外送服務契約,但應於二十日前預告。

二、為避免外送平臺業者任意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致外送員經濟生活有不利影響,爰明定外送平臺業者依第一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時,應提供外送員經濟補償之義務。

三、第二項之經濟補償,其給付標準、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授權主管機關定之,俾利權衡該新經濟型態發展與勞動保障。

第九條 外送平臺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外送員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一、外送平臺業者於訂立外送服務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外送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二、外送平臺業者對外送員有違反外送服務契約或本法規定致有法損害外送員權益之虞。

三、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而可歸責於外送平臺業者。

外送員依前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外送平臺業者應依前條之規定,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

外送員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二十日內為之。

一、明定若係可歸責於外送平臺業者之原因,外送員可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二、為彌補外送員所受損失,外送員依前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外送平臺業者應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

三、為使外送員合理行使第一項之契約終止權,爰於第三項規定,外送員應自知悉外送平臺業者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十條 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非僱傭關係者,外送員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透過所屬職業工會或由本人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外送平臺業者應負擔前項外送員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外送員得檢附繳費證明,向外送平臺業者申請給付,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外送員同時於二個以上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外送服務者,僅得向其中一業者申請前項給付。

一、考量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期間,暴露於道路交通風險,且外送平臺業者之盈利,主要來自外送員提供之外送服務,若非僱傭關係之情形,對於外送員之保障較為不足,故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員應透過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二、外送平臺業者應負擔外送員自行負擔之保險費費用,而由外送員檢附繳費證明向外送平臺業者申請。

三、考量部分外送員可能有同時於二個以上外送平臺提供外送服務之情形,為避免重複申請費用,於第二項明定僅得擇一家外送平臺業者申請支付保險費。至保險費之申請期限等有關事項,另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第十一條 外送員於外送服務期間,發生下列職業災害時,外送平臺業者應於知悉後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一、嚴重傷害或死亡。

二、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中度傷害且須住院治療。

參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七條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通報之規定,及「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相關內容,爰規定若外送員發生嚴重傷害或死亡,或因道路交通事故而中度傷害需住院者,外送平臺業者於知悉後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第十二條 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時,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或有重大影響交通安全之行為,道路主管機關應通知外送平臺暫停外送員之外送服務。

外送平臺應提供運送安全講習,外送員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四十八小時運送安全講習,未於期限內完成者,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指派其提供外送服務。

為促使外送員重視交通安全,明定外送員如於提供外送服務時,有發生致人於死或重傷之行為,抑或有違反交通主管機關認定為影響交通安全之重大行為時,外送平臺業者應依交通主管機關通知要求於指定期限內,安排該外送員參加運送安全講習;未完成者,外送平臺業者不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

第十三條 外送平臺業者對新加入之外送員,應提供至少四小時之職業安全、交通安全及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課程。

已完成前項教育訓練課程之從業外送員,每年應接受至少二小時之教育訓練課程。

參酌臺北市外送平臺業者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提升新加入外送員安全駕駛觀念、食品衛生安全知能,以及加強外送員及預防災變所需之認知,外送平臺業者應安排新加入外送員接受職業安全、交通安全及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課程。

第十四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條、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三條規定者,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DrawObject5 反第八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一、參酌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如未按時提供契約規定、報酬未明列項目、拒絕負擔外送員保險費者或外送業者未提供相關教育訓練者,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時之罰則。

二、參酌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規定,因可歸責於外送業者而終止服務契約,卻未給付相當於資遣費之經濟補償者,處罰之規定。

第十五條 違反第十一條至第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參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發生職業災害而未通報或未暫停外送員之服務者,處罰之規定。

第十六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本法施行細則。

DW4346324 十七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明定本法施行日期。

DrawObject6 員賴士葆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鄭正鈐、游顥等16人,鑒於外送平臺已成為我國民眾日常消費的重要模式,如何保障平臺外送員勞動權益已成為全球共同關注的議題,目前全臺約有十五萬名外送從業人員,其權益保障攸關重大,政府應積極介入並建立完善制度,透過契約內容定型化、提供基本薪酬保障、終止與申訴機制之明確化,及將職災與保險納入法制等措施,以平衡外送員與平臺間的權利義務,確保外送員的基本勞動保障得以落實。爰參考勞動部預告制定之草案並予以修訂,爰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隨著網際網路與行動科技蓬勃發展,外送平臺產業迅速興起,平臺業者運用數位技術整合商家、消費者及外送員,提供即時且便利的配送服務,形成有別於傳統產業的新型態經濟模式。

二、在臺灣,零工經濟與非典型工作型態日益普及,約十五萬名外送從業人員之工作條件與權益備受關注。政府應積極透過契約定型化、基本工時與薪酬保障、終止與申訴機制之明確化,及將職災與保險制度入法,以平衡外送員與平臺業者間之權利義務,並確保外送員之基本勞動保障。

三、根據國內知名外送平臺所發布之「外送合作夥伴收入與自由彈性報告」,其外送合作夥伴於送單期間之平均時薪270元,約為基本時薪的一點五倍,顯示外送服務具一定市場吸引力,惟其穩定性與保障仍存疑慮。

四、為因應外送平臺產業的持續發展,政府亟需建立合理規範,以衡平外送員、消費者、合作商家與平臺業者之間的權利義務,兼顧保障多方權益與促進外送平臺產業的健全成長,爰參考勞動部預告制定之草案並予以修訂,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

提案人:賴士葆  鄭正鈐  游 顥  

連署人:羅智強  林德福  牛煦庭  林倩綺  黃 仁  涂權吉  葛如鈞  呂玉玲  蘇清泉  顏寬恒  許宇甄  羅明才  洪孟楷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

DW7553219

說明

第一條 為保障外送員權益、管理外送平臺業者、維護消費者及合作商家權益,特制定本法。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業者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但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具有僱傭關係者,除適用第四條第五項、第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外,其權益保障及處罰等事項,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

二、為因應外送平臺產業之發展,衡平外送員、消費者、合作商家與外送平臺業者間之各方權利義務關係以保障外送員、消費者及合作商家權益,並兼顧外送平臺產業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

三、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未具僱傭關係者,其權益保障事項依本法規定處理,本法未規定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辦理;具有僱傭關係者,除提供外送服務契約收執、投保商業保險、職業災害通報、外送員教育訓練及違反重大交通安全規定須完成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相應處罰等事項,應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餘權益保障事項應依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掌業務時,由各該機關辦理。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外送服務契約、停權、報酬、申訴制度、職業安全衛生、保險、保存外送員相關紀錄、外送員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等有關外送員勞動權益保障之事項。

二、交通主管機關:主管基本運價核定、消費者保護、個人資料保護、道路交通安全、保存消費者相關紀錄、外送員交通安全教育訓練等有關外送平臺管理之事項。

三、經濟主管機關:主管外送合作契約、外送平臺業者收取費用及爭議處理、保存合作商家相關紀錄等有關合作商家權益保障之事項。

四、衛生福利主管機關:主管外送食品衛生安全、外送員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等事項。

五、金融主管機關:主管外送平臺提供之金融支付工具交易安全、外送員投保團體傷害保險及責任保險商品等事項。

六、數位發展主管機關:主管外送平提供之第三方支付服務交易安全事項。

七、其他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事項: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一、第一項規定本法之各級主管機關。

二、第二項規定本法所定事項如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依權責辦理,以期周延外送平臺業者管理機制。

三、第三項規定明定本法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主要權責劃分。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送員:指與外送平臺業者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從業人員。

二、外送平臺業者:指經營使用電子商務技術進行網際網路交易之平臺,提供合作商家販賣商品或消費者購買商品,並將訂單提供外送員承接之業者。

三、外送服務契約:指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就有關外送服務提供、報酬計算及給付、停權規範、申訴制度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所成立之契約。

四、報酬:指外送員依外送服務契約提供外送服務所獲得之勞務對價,包括基本報酬、各項獎金等。

五、停權:指外送平臺業者對外送員暫時停止提供訂單;外送平臺業者對合作商家暫時停止接收消費者訂單之行為。

六、外送服務:指外送員透過外送平臺業者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裝置,接受其所提供之訂單,前往合作商家領取商品並將之交付消費者或運送至消費者指定地點之行為。

七、外送服務期間:指自外送員接受外送平臺業者提供之每筆訂單時起,至完成該筆訂單時止之期間。

八、上線期間:指外送員於外送平臺業者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裝置上線時起,至下線時止之期間。

九、合作商家:指與外送平臺業者成立外送合作契約,使用外送平臺業者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裝置,提供商品予消費者購買之業者。

十、外送合作契約:指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間,就有關商品提供、貨款給付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所成立之契約。

十一、運費:指平臺貨運業者提供運送商品服務向消費者及合作商家所收取之費用。

DrawObject7 二、貨款:指合作商家透過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商品予消費者後,外送平臺業者應給付合作商家之款項。

一、定義本法各用詞,以明確本法之適用。

二、有關外送員、外送平臺業者之定義,係參考現行各直轄市政府所訂外送平臺業者管理自治條例之立法例及外送平臺產業之運作實務,於第一款及第二款明定。

三、有關外送服務契約之定義,係參考實務上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簽訂之勞務契約內容,於第三款明定有關權利義務事項。

四、有關報酬之定義,因實務上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外送員之整體報酬,除每筆訂單報酬外,尚包含各項獎金,爰為使外送員每筆訂單得有基本報酬之保障,於第四款明定報酬包括基本報酬及各項獎金等,以做明確區分。

五、有關停權之定義,係參考實務上外送平臺業者為維護其服務品質、消費者體驗,對於外送員違反外送服務契約條款或合作商家違反外送合作契約條款者,採取之不利措施爰於第五款明定。

六、有關外送服務、外送服務期間及上線期間等定義,因涉及外送員基本報酬保障之計算及保險期間,爰於第六款至第八款分別明定之。

七、有關合作商家、外送合作契約及貨款等定義,經參考實務上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間之合作方式,爰於第九款、第十款及第十二款明定之。

八、有關運費之定義,係參考交通部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一百零八條之一及「汽車運輸業客貨運運價準則」第八條之一、第八條之二草案,於第十一款明定之。

DrawObject8 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擬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公告之。

前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包括報酬計算與給付方式、停權、終止外送服務契約、申訴制度、保險、外送服務基本流程、專人服務聯絡方式及其他有關外送員勞動權益之事項。

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無效。該公告之應記載事項,雖未記載於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外送平臺業者變更或增補外送服務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經外送員同意,且不得以不利對待方式,使外送員同意變更或增補之。未經外送員同意,即以網際網路、公告、郵件、書面或其他方式對外發布或通知者,不生效力。

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外送服務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外送員收執。

一、為衡平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於締約上之地位,於第一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外送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二、為明確外送平臺業者及外送員間權利義務,於第二項明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包括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以保障外送員勞動權益。

三、復為確保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成立之外送服務契約確實遵守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於第三項明定,契約內容有違反前述規定之條款無效,且未記載於契約之事項,仍構成契約內容。

四、另為避免外送平臺業者未經外送員同意,即片面變更外送服務契約內容或增補第二項有關外送員重要權利義務事項,爰於第四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不得以限制外送員上線或接單之權利、減少提供訂單數量、停權或終止契約等直接或間接之不利對待方式,使外送員同意變更或增補外送服務契約之內容;且如外送平臺業者片面通知變更者,亦不生效力。

五、為使外送員得隨時查閱外送服務契約內容,清楚知悉其與外送平臺業者間之權利義務事項,於第五項明定業者應於外送服務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電子契約予外送員收執。

第五條 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公路法規核定基本運價,外送平臺業者應提供運價成本相關資料供交通主管機關審訂。

外送平臺業者給付外送員每筆訂單之基本報酬,不得低於依前項基本運價所計算之運費,且每筆訂單外送服務期間換算之每小時基本報酬,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所定每小時最低工資之一點五倍。

外送平臺業者給付外送員報酬,應全額直接給付。但法令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外送平臺業者給付外送員報酬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載明下列事項之報酬明細表:

一、報酬總額。

二、每筆訂單報酬之計算方式及金額。

三、依法令或雙方約定得扣除之項目及其金額。

四、實際發給之金額。

外送平臺業者應置備外送員報酬清冊,將給付報酬總額、報酬明細等事項記入;報酬清冊應保存五年。

一、有鑑於消費者之運費計算方式,係由外送平臺業者單方決定,消費者無從得知該筆訂單之運費如何被決定,例如訂購相同合作商家商品所需運費卻不相同。爰為將外送平臺使機車運送商品之運費透明化,於第一項明定運費透明化之處理機制,由交通主管機關為依公路法規核定基本運價。

二、復因外送員之報酬計算方式,亦為外送平臺業者單方決定,外送員僅得被動選擇是否接受且外送平臺業者並未清楚揭露報酬結構及計算方式,使外送員難以核對外送平臺業者發給報酬數額之正確性,且外送員長期反映外送平臺提供消費者及合作商家之商品運送服務,係由外送員提供勞務並負擔運送成本,故消費者與合作商家享受運送服務所負擔之運費,其性質應等同於外送員報酬,爰於第二項明定每筆訂單之基本報酬,不得低於依第一項基本運價所計算之運費,使每筆訂單基本報酬與交通部核定之運費連動;同時考量前開運費係採運送距離為主要計價方式,惟外送員完成訂單可能因運送至消費者指定地點須步行、尋找而耗費大量時間或是交通壅塞時間耗時,因此,再輔以外送服務時間及合理加計提供外送服務負擔之成本與等待訂單之時間成本,明定每筆訂單換算之每小時基本報酬亦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所定每小時最低工資之一點五倍,以提供外送員基本報酬雙重保障。另參考國內知名外送平臺發布「外送合作夥伴收入與自由彈性報告」,其外送合作夥伴送單期間平均時薪為270元,亦約為每小時最低工資一點五倍。

三、參考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三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全額給付報酬。

四、參考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於第四項明定每月至少二次發給外送員報酬及報酬明細表,其中報酬計算方式應包含每筆訂單之外送服務期間,使外送員得據以檢視報酬金額是否符合第二項有關基本報酬之規定;於第五項明定業者應置備報酬清冊及保存年限,以保障外送員權益。

第六條 外送平臺業者於提供訂單予外送員時,應明確告知訂單之預估報酬、取送商品地點及其他相關重要資訊。

一、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於提供外送員訂單時,應明確告知該筆訂單之重要資訊如取餐、送餐地點包括行車里程、步行距離及抵達區域等、預估可獲得之報酬、預估取餐與送達時間及其他合理提示,以利外送員評估、決定是否接受該筆訂單,提升外送作業之透明度,並保障外送員權益、減少爭議發生。

二、關於其他相關重要資訊,將另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第七條 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期間,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刑法、交通法規、食品安全衛生法規或外送服務契約,且情節重大者,外送平臺業者始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外送平臺業者依前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為其他影響外送員權益之不利決定時,應敘明完整、簡明及可理解之理由通知外送員,且就其理由負舉證責任,並依第九條規定給予外送員申訴機會。

一、考量外送平臺產業治理除須保障外送員權益外,亦應維護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平臺業者權益,爰為避免因外送員有違法或不當行為而致使消費者、合作商家權益受到重大損害或影響,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得於特定情況下與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二、另為避免外送平臺業者任意對外送員施以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停權等影響權益之不利決定,於第二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於做出不利決定時,應敘明理由通知外送員,並就所執理由負舉證責任並給予申訴機會。

第八條 外送平臺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送員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一、外送平臺業者於成立外送服務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外送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二、外送平臺業者違反外送服務契約或本法規定,致有損害外送員權益之虞。

外送員依前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應自知悉其情形或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外送員依第一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外送平臺業者應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

前項經濟補償之給付基準、期限、方式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為避免外送平臺業者任意違反外送服務契約或本法規定致損害外送員權益,爰於第一項賦予外送員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權利。

二、為使外送員合理行使第一項之契約終止權,於第二項明定外送員應自知悉外送平臺業者有第一項各款情形或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三、復為彌補外送員因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所受損失,於第三項明定外送員依本條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外送平臺業者應發給經濟補償。

四、第四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經濟補償之給付基準、期限、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五、又如係外送員依民法或其他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不適用本條規定,亦非屬第九條申訴制度之適用範圍。

第九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就下列事項建立申訴制度,提供外送員進行申訴:

一、報酬金額、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

二、停權、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其他對外送員不利決定。

三、外送員與合作商家或消費者就外送服務所發生之爭議。

前項申訴制度,應至少包括受理單位、處理流程、處理時間、回復方式及申訴成立後之補償措施等內容,並由外送平臺業者公開揭示之。

外送平臺業者應就其依第七條規定與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爭議,成立獨立處理小組,受理外送員之申訴。

前項獨立處理小組應定期召開會議;其成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人數不得低於三人,其中工會代表至少一人。

二、前款工會代表以外之小組成員,應由具備勞動法令專業,或熟悉外送平臺產業實務運作之外部專家學者擔任。

三、與外送平臺業者間無利害關係。

一、外送員為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外送服務過程中,可能因報酬、停權及契約終止等事項與外送平臺業者發生爭議,或與合作商家及消費者發生外送服務爭議,若無有效之申訴管道,易造成外送員權益受損,爰為保障外送員之勞動權益及程序正義,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建立申訴制度。

二、第二項明定前開申訴制度應至少包括受理單位、處理流程、處理時間、回復方式及申訴成立後之補償措施等內容,並確保外送員知悉申訴程序與方式,以利其得針對終止契約、停權或其他不利決定提出申訴。

三、此外,考量外送服務契約之終止影響外送員工作權甚鉅,特於第三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針對第七條之外送服務契約終止爭議,應成立獨立處理小組,公平、公正及客觀審查外送員提出之申訴案件,確保外送員能獲得充分陳述及救濟機會。

四、第四項明定獨立處理小組應定期召開會議處理申訴案件,且小組成員不得低於三人,並應由外送員相關工會代表及具備一定資格之外部專家學者擔任,除維護外送員基本權益,亦有助提升外送平臺產業治理之透明度與公信力。

五、另外送員如不服申訴處理結果,仍可透過行政調解或循司法途徑解決。

第十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依下列規定,為已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外送員投保團體傷害保險及責任保險未投保前,不得使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

一、保險契約期間:

()團體傷害保險:外送服務契約有效期間。

()責任保險:上線期間。

二、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

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提供保險契約及繳費明細予外送員收執,並保存一年。

外送員連續逾十四日無提供外送服務紀錄者,外送平臺業者始得暫時停止辦理投保前項保險。

一、考量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期間,因頻繁使用道路面臨交通事故及人身安全等高風險情境,為使外送員於發生交通意外時,其人身及財產損害得透過保險制度適當填補,爰參考勞動部「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所定外送平臺業者應提供外送員人身保險等相關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為已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外送員投保團體傷害保險及責任保險等相關遵循事項。

二、另為避免發生道德風險及衡平外送平臺業者之義務,於第二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得暫時停止辦理投保之情事。

第十一條 外送平臺業者使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外送平臺業者不得強制排定外送員上線期間,或違反外送員意願使其維持上線狀態。

二、外送平臺業者對於外送員拒絕接單或選擇下線休息,不得有不利對待。

為保障外送員離線權,尊重其提供勞務之意願,爰規定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外送員於指定應用程式上線後,始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且不得強制排定外送員上線期間,亦不得違反外送員意願使其維持上線狀態。另明定外送平臺業者並應尊重外送員自由接單之權利,不得因外送員拒絕接單或選擇下線休息而為不利對待。

第十二條 外送員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七條或第十條規定,由其所屬職業工會或由本人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者,得檢附繳費證明向外送平臺業者申請支付其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外送員同時於二個以上外送平臺提供外送服務,僅得擇一申請。

一、考量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期間,暴露於道路交通風險,且外送平臺業者之盈利,主要來自外送員提供之外送服務。故為加強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期間之職業災害保險保障爰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員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七條或第十條規定,透過職業工會或簡便方式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者,得檢附繳費證明向外送平臺業者申請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二、考量部分外送員可能有同時於二個以上外送平臺提供外送服務之情形,為避免重複申請費用,於第二項明定僅得擇一家外送平臺業者申請支付保險費。至保險費之申請期限等有關事項,將另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第十三條 交通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平臺業者與消費者間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依消費者保護法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明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擬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供外送平臺業者遵循。

第十四條 經濟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成立外送合作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擬訂契約範本,並公告之。

前項契約範本,應包括商品提供及價格、收取服務及運送費用金額或比例、貨款結算與支付方式、食品安全與衛生管理、爭議處理機制、契約期間與終止條件及其他有關合作商家權益之事項。

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外送合作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合作商家收執。

一、有鑑於外送平臺業者於契約關係中多居於優勢地位,契約內容由業者單方擬定,合作商家難以議價或協商,易造成權利義務失衡,甚至產生不公平條款,爰為維護合作商家權益,並確保契約內容之公平、合理與透明,於第一項授權經濟主管機關應擬訂外送合作契約範本,供外送平臺業者遵循。

二、於第二項明定契約範本應包括之事項,使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之權利義務具體明確,防止爭議發生,並健全外送平臺產業發展。

三、於第三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外送合作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合作商家,讓合作商家得隨時檢視契約內容,避免爭議產生。

第十五條 外送平臺業者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之地區,應停止營業,並通知合作商家及外送員。

有鑑於外送員多以機車、自行車等交通工具提供外送服務,如外送平臺業者於發生天然災害指颱風、洪水、地震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天然災害者期間持續營業,可能使外送員面臨交通安全或人身安全之風險。爰明定當政府機關宣布停止上班時,外送平臺業者應同步停止該區域之營業,並應通知合作商家及外送員,以確保外送員安全。

第十六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確保其程式之資訊安全及系統穩定度,以保障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員權益。

交通主管機關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要求外送平臺業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一、有鑑於外送平臺業者掌握大量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員之個人資料及交易支付資訊,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妥善處理與保管,防範資料外洩與濫用,並確保其使用程式之資訊安全與系統穩定。

二、為強化個資保護機制,於第二項明定交通主管機關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要求外送平臺業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確保資料處理及保存安全,降低資安事件發生之可能性。

第十七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定期向中央主管機關提供外送員人數、外送服務期間、上線期間及報酬等相關資訊。

為利中央主管機關掌握外送平臺外送員之勞動情形作為擬定相關政策之評估依據,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定期提供外送員人數、外送服務期間、上線期間及報酬等相關資訊。

第十八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下列各款與消費者有關之紀錄,至少二年:

一、消費者訂購商品之時間及內容物。

二、商品之價格、服務費或運費。

三、消費者取消訂單之退費情形。

四、外送平臺業者取消訂單之事由退費情形。

五、商品有給付遲延、給付之種類或數量與訂單不符、有瑕疵或損壞時,外送平臺業者之處理方式、收退費用及補償措施。

六、消費者與外送平臺業者間之契約。

七、客戶服務及投訴處理紀錄。

八、其他與前七款有關之紀錄。

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一、為確保消費交易透明,並考量外送平臺業者與消費者發生消費爭議時,應由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具體佐證,俾利釐清責任歸屬以確保雙方權益,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與消費者有關之紀錄至少二年,該紀錄應包括訂購商品資訊、訂單取消、退費情形、補償措施、契約條款及申訴紀錄等內容。

二、於第二項明定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開有關消費者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第十九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下列各款與合作商家有關之紀錄,至少二年:

一、外送合作契約。

二、平臺業務招攬行為及其執行紀錄。

三、合作商家接受訂單及提供商品之時間及內容。

四、其與合作商家間之客戶服務或爭議之處理紀錄。

五、貨款之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

六、其他與前五款有關之紀錄。

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一、為強化外送平臺營運透明度,並考量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發生權益爭議時,應由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具體佐證,俾利釐清責任歸屬以確保雙方權益,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與合作商家有關之紀錄至少二年,該紀錄應包括外送合作契約內容、平臺業務招攬行為及執行紀錄、客戶服務或爭議之處理紀錄等。

二、於第二項明定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開有關合作商家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第二十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下列各款與外送員有關之紀錄,至少五年:

一、外送服務契約。

二、外送服務期間。

三、上線期間。

四、停權、依第七條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及以演算法或其他方式對外送員為不利之決定。

五、其他外送服務契約終止情事。

六、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外送員教育訓練紀錄。

七、其他與前六款有關之紀錄。

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一、考量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發生權益爭議時,應由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具體佐證,俾利釐清責任歸屬以確保雙方權益,爰參考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五項及前開報酬清冊應保存五年之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與外送員有關之紀錄至少五年,該紀錄包括外送服務契約內容、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上線期間、停權紀錄、依第七條終止契約之情形,以及以演算法或其他方式對外送員為不利之決定等。

二、於第二項明定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開有關外送員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第二十一條 外送員於外送服務期間,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八小時內通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並於事後實施事故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為使勞動檢查機構能即時掌握職業災害發生情形並防止再度發生,參考勞動部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規定,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向勞動檢查機構通報外送員發生職業災害之情形,並應於職業災害發生後,實施事故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第二十二條 外送平臺業者對新加入之外送員,應提供一定時數之職業安全衛生、交通安全、食品衛生安全及其他必要之教育訓練。

外送平臺業者每年應要求提供外送服務之外送員至少完成一定時數之教育訓練。

前二項教育訓練之一定時數、內容等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交通主管機關及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一、為提升新進外送員及從業外送員之職業安全衛生、交通安全、食品衛生安全及外送服務工作相關知能,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安排其接受一定時數之相關教育訓練,以確保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之安全與品質。

二、復為確保訓練內容符合法令要求,於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交通主管機關及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分別訂定訓練課程時數、內容等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 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時,因違反交通主管機關認定有重大影響交通安全之行為時,外送平臺業者應依通知改善期內完成實施外送員運送安全講習,於完成講習前,外送平臺業者不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

為促使外送員重視交通安全,明定外送員如於提供外送服務時,有違反交通主管機關認定為影響交通安全之重大行為,外送平臺業者應依交通主管機關通知要求於指定期限內,安排該外送員參加運送安全講習;未完成者,外送平臺業者不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

DW7389887 二十四條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五條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由交通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檢查及調閱紀錄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條第五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有關交通安全或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三、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規定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處罰。

一、明定本法各條文處罰之裁處機關及罰則。關於主管機關之處罰權責,將另於本法施行細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之分工。

二、第一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十一條外送員離線休息保障、第十五條天然災害停止營業之處罰。

三、第二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三條,於外送員有違反交通主管機關重大影響交通安全行為,未完成講習前,即使其提供外送服務之處罰。

四、參考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於第三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一條職業災害通報、實施事故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規定之處罰。

五、第四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檢查及調閱紀錄之處罰。

六、第五項規定說明如下:

()第一款明定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四條第五項提供外送服務契約、第十二條第一項職業災害保險保費負擔、第十四條第三項提供外送合作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第一項有關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員紀錄保存等規定之處罰。

()第二款明定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有關交通安全及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規定之處罰。

()第三款明定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至第五項外送員基本報酬保障、報酬給付及明細表提供及置備報酬清冊、第八條第三項未依規定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第九條建立申訴制度、第十條未依規定投保團體傷害保險及責任保險之處罰。

七、另查本法第二十二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已於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訂有相同規範,並於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訂定處罰規定,爰於本條第六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違反規定者,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本法經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明定影響名譽之行政罰,以達制裁違法外送平臺業者之效,並使社會大眾獲得處罰資訊之權利。

第二十六條 外送平臺業者將外送服務業務委託予第三人,並由其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者,該第三人適用第四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及其罰則規定。

前項第三人與外送員間具有僱傭關係者,依第一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辦理。

明定凡承接外送平臺業者委託辦理外送業務之第三方業者,亦應遵守本法有關外送員權益保障相關規範,避免外送平臺業者藉此方式規避本法適用,確保外送員權益之維護。

第二十七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本法施行細則。

DW4451699 二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明定本法施行日期。

DW2251810 席:報告院會,以上兩案已經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間:1141231日(星期三)下午2

地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協商主題:

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洪孟楷等21人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等26案及相關逕付二讀案。

協商結論:

一、法案名稱:「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二、第一條條文,照協商結果通過,如附件(含立法說明)。

三、其餘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協商主持人:廖偉翔

協商代表: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洪孟楷

柯建銘   鍾佳濱   陳培瑜   林月琴

劉建國   黃國昌   張啓楷   陳昭姿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後續依照協商結論進行處理。

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名稱。

法案名稱: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主席:照協商名稱通過。

請宣讀第一章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主席: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請宣讀第一條。

第 一 條  為保障外送員、消費者、合作商家之權益及管理外送平臺業者,以衡平各方權利義務關係,特制定本法。

前項所定權益保障及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但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具有僱傭關係者,除適用第四條第五項、第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外,其權益保障及處罰等事項,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主席:照協商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二條。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掌業務時,由各該機關辦理。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外送服務契約、停權、報酬、申訴制度、職業安全衛生、保險、保存外送員相關紀錄、外送員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等有關外送員勞動權益保障之事項。

二、交通主管機關:主管基本運價核定、消費者保護、個人資料保護、道路交通安全、保存消費者相關紀錄、外送員交通安全教育訓練等有關外送平臺管理之事項。

三、經濟主管機關:主管外送合作契約、外送平臺業者收取費用及爭議處理、保存合作商家相關紀錄等有關合作商家權益保障之事項。

四、衛生福利主管機關:主管外送食品衛生安全、外送員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等事項。

五、金融主管機關:主管外送平臺提供之金融支付工具交易安全、外送員投保團體傷害保險及責任保險商品等事項。

六、數位發展主管機關:主管外送平臺提供之第三方支付服務交易安全事項。

七、其他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事項: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三條。

第 三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送員:指與外送平臺業者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從業人員。

二、外送平臺業者:指經營使用電子商務技術進行網際網路交易之平臺,提供合作商家販賣商品或消費者購買商品,並將訂單提供外送員承接之業者。

三、外送服務契約:指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就有關外送服務提供、報酬計算及給付、停權規範、申訴制度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所成立之契約。

四、報酬:指外送員依外送服務契約提供外送服務所獲得之勞務對價,包括基本報酬、各項獎金等。

五、停權:指外送平臺業者對外送員暫時停止提供訂單;外送平臺業者對合作商家暫時停止接收消費者訂單之行為。

六、外送服務:指外送員透過外送平臺業者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裝置,接受其所提供之訂單,前往合作商家領取商品並將之交付消費者或運送至消費者指定地點之行為。

七、外送服務期間:指自外送員接受外送平臺業者提供之每筆訂單時起,至完成該筆訂單時止之期間。

八、上線期間:指外送員於外送平臺業者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裝置上線時起,至下線時止之期間。

九、合作商家:指與外送平臺業者成立外送合作契約,使用外送平臺業者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裝置,提供商品予消費者購買之業者。

十、外送合作契約:指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間,就有關商品提供、貨款給付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所成立之契約。

十一、運費:指平臺貨運業者提供運送商品服務向消費者及合作商家所收取之費用。

十二、貨款:指合作商家透過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商品予消費者後,外送平臺業者應給付合作商家之款項。

十三、每筆訂單:指僅包含一個取件地點以及一個送達地點之訂單。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洪孟楷委員等、羅廷瑋委員等、楊瓊瓔委員等、萬美玲委員等、張嘉郡委員等、劉建國委員等、林倩綺委員等分別提案第四條,均不予採納。

請宣讀第二章章名。

第二章 外送員權益保障

主席: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請宣讀第四條。

第 四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擬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公告之。

前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包括報酬計算與給付方式、停權、終止外送服務契約、申訴制度、保險、外送服務基本流程、專人服務聯絡方式及其他有關外送員勞動權益之事項。

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無效;該公告之應記載事項,雖未記載於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外送平臺業者變更或增補外送服務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經外送員同意,且不得以不利對待方式,使外送員同意變更或增補之。未經外送員同意,即以網際網路、公告、郵件、書面或其他方式對外發布或通知者,不生效力。

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外送服務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外送員收執。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廖偉翔委員等提案第二章章名,不予採納。

請宣讀第五條。

第 五 條  外送平臺業者給付外送員每筆訂單之基本報酬,不得低於該筆訂單外送服務期間依比例換算最低工資法所定每小時最低工資之一點二五倍,且不得低於新臺幣四十五元之保障金額。

前項每筆訂單基本報酬之保障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前一年度保障金額乘以每年最低工資法所定每小時最低工資之調升比率,公告調整。

外送平臺業者給付外送員報酬,應全額直接給付。但法令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外送平臺業者給付外送員報酬,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載明下列事項之報酬明細表:

一、報酬總額。

二、每筆訂單報酬之計算方式及金額。

三、依法令或雙方約定得扣除之項目及其金額。

四、實際發給之金額。

外送平臺業者應置備外送員報酬清冊,將給付報酬總額、報酬明細等事項記入;報酬清冊應保存五年。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六條。

第 六 條  外送平臺業者於提供訂單予外送員時,應明確告知訂單之預估報酬、取送商品地點及其他相關重要資訊。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洪孟楷委員等、羅廷瑋委員等、楊瓊瓔委員等、張嘉郡委員等、劉建國委員等、林倩綺委員等分別提案第六條;羅智強委員等提案第五條,均不予採納。

台灣民眾黨黨團、王育敏委員等、王鴻薇委員等、黃健豪委員等、許宇甄委員等、徐巧芯委員等、盧縣一委員等分別提案第六條;萬美玲委員等提案第八條;李坤城委員等提案第四條;羅智強委員等提案第十條,均不予採納。

請宣讀第七條。

第 七 條  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期間,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刑法、交通法規、食品安全衛生法規或外送服務契約,且情節重大者,外送平臺業者始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外送平臺業者依前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為其他影響外送員權益之不利決定時,應敘明完整、簡明及可理解之理由通知外送員,且就其理由負舉證責任,並依第九條規定給予外送員申訴機會。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洪孟楷委員等、羅廷瑋委員等、楊瓊瓔委員等、張嘉郡委員等、劉建國委員等、林倩綺委員等分別提案第八條;台灣民眾黨黨團、王育敏委員等、王鴻薇委員等、黃健豪委員等、許宇甄委員等、徐巧芯委員等、盧縣一委員等分別提案第十條;萬美玲委員等、羅智強委員等分別提案第十四條,均不予採納。

請宣讀第八條。

第 八 條  外送平臺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送員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一、外送平臺業者於成立外送服務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外送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二、外送平臺業者違反外送服務契約、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致有損害外送員權益之虞。

外送員依前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應自知悉其情形或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外送員依第一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外送平臺業者應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

前項經濟補償之給付基準、期限、方式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洪孟楷委員等、羅廷瑋委員等、楊瓊瓔委員等、張嘉郡委員等、劉建國委員等、林倩綺委員等分別提案第七條;台灣民眾黨黨團、王育敏委員等、王鴻薇委員等、黃健豪委員等、許宇甄委員等、徐巧芯委員等、盧縣一委員等分別提案第九條;萬美玲委員等提案第十一條;羅智強委員等提案第十三條,均不予採納。

請宣讀第九條。

第 九 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就下列事項建立申訴制度,提供外送員進行申訴:

一、報酬金額、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

二、停權、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其他對外送員不利決定。

三、外送員與合作商家或消費者就外送服務所發生之爭議。

前項申訴制度,應至少包括受理單位、處理流程、處理時間、回復方式及申訴成立後之補償措施等內容,並由外送平臺業者公開揭示之。

外送平臺業者應就其依第七條規定與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爭議,成立獨立處理小組,受理外送員之申訴。

前項獨立處理小組應定期召開會議;其成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人數不得低於三人,其中工會代表至少一人。

二、前款工會代表以外之小組成員,應由具備勞動法令專業,或熟悉外送平臺產業實務運作,且與外送平臺業者間無利害關係之外部專家學者擔任。

送平臺業者不得因外送員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對其為不利決定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廖偉翔委員等提案第三章章名,不予採納。

請宣讀第十條。

第 十 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依下列規定,為已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外送員投保團體傷害保險及責任保險;未投保前,不得使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

一、保險契約期間:

()團體傷害保險:外送服務契約有效期間。

()責任保險:上線期間。

二、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

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提供保險契約予外送員收執,並保存一年。

外送員連續逾三日無提供外送服務紀錄者,外送平臺業者始得暫時停止辦理投保前項保險。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廖偉翔委員等提案第四章章名,不予採納。

請宣讀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外送平臺業者使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外送平臺業者不得強制排定外送員上線期間,或違反外送員意願使其維持上線狀態。

二、外送平臺業者對於外送員拒絕接單或選擇下線休息,不得有不利對待。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外送員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七條或第十條規定,由其所屬職業工會或由本人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者,得檢附繳費證明向外送平臺業者申請支付其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外送員同時於二個以上外送平臺提供外送服務,僅得擇一申請。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三章章名。

第三章 外送平臺管理

主席: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請宣讀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交通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平臺業者與消費者間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依消費者保護法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經濟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成立外送合作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擬訂契約範本,並公告之。

前項契約範本,應包括商品提供及價格、收取服務及運送費用金額或比例、貨款結算與支付方式、食品安全與衛生管理、爭議處理機制、契約期間與終止條件及其他有關合作商家權益之事項。

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外送合作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合作商家收執。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外送平臺業者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之地區,應停止營業,並通知合作商家及外送員。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廖偉翔委員等提案第五章章名,不予採納。

請宣讀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確保其程式之資訊安全及系統穩定度,以保障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員權益。

交通主管機關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要求外送平臺業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黃捷委員等提案第十六條,不予採納。

請宣讀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定期向中央主管機關提供外送員人數、外送服務期間、上線期間及報酬等相關資訊。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下列各款與消費者有關之紀錄,至少二年:

一、消費者訂購商品之時間及內容物。

二、商品之價格、服務費或運費。

三、消費者取消訂單之退費情形。

四、外送平臺業者取消訂單之事由及退費情形。

五、商品有給付遲延、給付之種類或數量與訂單不符、有瑕疵或損壞時,外送平臺業者之處理方式、收退費用及補償措施。

六、消費者與外送平臺業者間之契約。

七、客戶服務及投訴處理紀錄。

八、其他與前七款有關之紀錄。

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下列各款與合作商家有關之紀錄,至少二年:

一、外送合作契約。

二、平臺業務招攬行為及其執行紀錄。

三、合作商家接受訂單及提供商品之時間及內容。

四、其與合作商家間之客戶服務或爭議之處理紀錄。

五、貨款之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

六、其他與前五款有關之紀錄。

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下列各款與外送員有關之紀錄,至少二年:

一、外送服務契約。

二、外送服務期間。

三、上線期間。

四、停權、依第七條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及以演算法或其他方式對外送員為不利之決定。

五、其他外送服務契約終止情事。

六、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外送員教育訓練紀錄。

七、其他與前六款有關之紀錄。

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外送員於外送服務期間,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八小時內通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並於事後實施事故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  外送平臺業者對新加入之外送員,應提供一定時數之職業安全衛生、交通安全、食品衛生安全及其他必要之教育訓練。

外送平臺業者每年應要求提供外送服務之外送員至少完成一定時數之教育訓練。

前二項教育訓練之一定時數、內容、師資等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交通主管機關及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  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時,因違反交通主管機關認定有重大影響交通安全之行為時,外送平臺業者應依通知改善期內完成實施外送員運送安全講習,於完成講習前,外送平臺業者不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四章章名。

第四章 罰  則

主席: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請宣讀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五條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由交通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檢查及調閱紀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條第五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有關交通安全及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三、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規定,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處罰。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本法經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五章章名。

第五章 附  則

主席: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請宣讀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外送平臺業者將外送服務業務委託予第三人,並由其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者,該第三人適用第四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及其罰則規定。

前項第三人與外送員間具有僱傭關係者,依第一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辦理。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廖偉翔委員等提案第七章章名,不予採納。

請宣讀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七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全案已經過二讀,現有三個黨團分別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報告院會,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現在作以下決議: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制定通過。

審查本法案,特別感謝幾位立委同仁陪同我們一起審查,首先謝謝謝龍介委員、謝謝黃健豪委員、謝謝廖偉翔委員、謝謝王鴻薇委員、謝謝羅智強委員、謝謝羅廷瑋委員、謝謝王育敏委員,也謝謝許宇甄委員、謝謝范雲委員、謝謝陳昭姿委員及謝謝王正旭委員一起陪同我們審查本法案。

現在繼續處理審查會通過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附帶決議:

1.針對本法草案第五條引進《公路法》基本運價機制,為落實保障外送員合理報酬,並兼顧消費者權益與市場穩定,爰要求交通部應針對外送產業特殊性,於2個月內邀請相關專家學者、業者與團體代表,共同商議擬定,並儘速修訂相關運價準則,擬定真實反映機慢車營運成本之基本運價計算公式。

2.為提升新進外送員及從業外送員之職業安全衛生、交通安全、食品衛生安全及外送服務工作相關知能,第二十二條規定外送平臺業者應對新加入之外送員提供一定時數之職業安全衛生、交通安全、食品衛生安全及其他必要之教育訓練,並規範平台業者要求外送員每年需進行上述一定時數之訓練。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勞動部、交通部需於3個月內與外送平台業者研商外送員接受上開教育訓練者,由業者提供獎勵措施之可行性,以利相關業務之推動。

3.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對機車附載物品已有重量與體積相關規範,惟外送平臺業者派單未必完全與法規一致,且外送員常難以於派單時得知訂單商品之重量或體積,形成先接單才知道超載的風險。外送平臺業者發派外送服務予外送員時,其運送之單項商品重量與體積,以及單筆訂單之總重量及總體積,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關於機車附載物品之規定。由交通主管機關要求外送平臺業者於派單時即應確保運送商品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規,不得派送超過法定限制之商品,建立派單安全基準,以避免外送員被迫於違規或不安全情況下執行外送服務,提升外送服務安全性。

4.基於外送員外送服務長時間處於交通狀態及其受氣候影響之高風險特性,外送平臺業者於天然災害發生惟政府機關未宣布停止上班時,應審酌外送服務行經區域危險性,採取足以保障外送員安全之必要措施。

5.為避免外送合作契約範本流於形式,未能平衡外送平臺與合作商家間之議約不對等情形,建請經濟部於訂定契約範本時,明確納入保障商家權益之必要規範,包括費率透明、收費不得任意變動、資訊揭露與基本爭議處理機制等事項,以維持交易公平與市場秩序。

6.「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規定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員之各項紀錄及保存年限;不得拒絕有關機關調閱。然而,因目前條文尚未明確規範有關機關之定義及機關調閱之範圍細節,為明確化機關調閱之權限及依據,以確保產業法律遵循之義務,請勞動部研議於本法施行細則等規範時,明定有關機關之定義及調閱範圍。

主席:補充謝謝林月琴委員也陪同我們一起來審查本法案,剛才漏掉了。

報告院會,依照協商結論,我們照案通過。

現在我們要進行完成立法程序後委員發言,並截止發言登記。每位委員發言時間兩分鐘。

首先請羅智強委員發言,羅廷瑋委員請準備。

羅委員智強:952分)執政不做,在野來做,城市騎士,專法保障。民進黨執政將近10年,外送專法什麼時候才開始見到陽光?就是在國民黨立委廖偉翔擔任召委,開始排外送員專法之後,民進黨的版本才終於出現。在廖偉翔排專法之前,民進黨無版本。我要告訴大家,今天外送員風吹日曬,民進黨10年看不到;外送員面臨長工時,民進黨10年看不到;外送員面臨低保障,民進黨10年看不到;終於在國民黨、民眾黨我們在野黨提出法案安排審查之後,民進黨的眼睛終於睜開了,看到了這部專法的重要,然後終於跟上了。沒有關係,有跟上總比繼續裝睡、裝死好,所以我們非常欣慰。

經過在野黨的努力,督促了執政黨跟進,我們通過了這一部劃時代的、重要的外送專法,讓外送員、合作商家、外送平臺跟消費者權益可以法制化。明定外送員的時薪報酬、平臺業者要建立申訴制度、要載明外送服務契約內容、投保團體傷害、責任保險、職業災害通報、教育訓練,平衡各方的權利義務。這就是今天我們在野黨福國為民所做的努力,也希望能夠為我們的外送員、為消費者盡一份心。謝謝。

主席:謝謝羅智強委員的發言。接下來請羅廷瑋委員發言,黃健豪委員請準備。

羅委員廷瑋:954分)叫外送已經是我們生活日常最重要的一部分,而看到外送員被剝削、看到外送員申訴無果時,我發願,擔任立委我們一定要幫他們立專法,保障他們的工作權益。就任立委的第一個會期,我就提出了自己的版本,今天外送員專法終於三讀通過,針對外送員最在意的報酬、申訴機制、職災保險都入法規定。本次修法三大重點:第一,每筆訂單一單一計;第二,建立外送員有效的申訴制度;第三,職災保險加上商業保險的一個保障。我們更希望的是,為避免外送合作契約範本流於形式,未能夠平衡外送平臺跟商家議約不對等的情形,保障商家的權益也是我最在意的,這次也通過了附帶決議,建請經濟部要訂定契約範本,明確納入保障商家權益的必要規範,包括費率的透明、包括收費不得任意變動,這些資訊的揭露都是維持整個交易的公平以及市場的秩序。

最後,一路走來我們始終如一,陪伴外送員、堅定支持,再把整個保障一條一條寫進法律裡面,只期盼能夠讓每一位外送員不再是法律忽視的對象,他們守護他們的家庭,我們來守護他們;也感謝民眾黨、感謝我的學姐──賴香伶委員,我們共同研擬每一條法案,用我們的行動告訴那些不看好的人,我們做到了!

主席:謝謝羅廷瑋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我們請黃健豪委員發言,王鴻薇委員請準備。

黃委員健豪:956分)十年磨一劍,外送專法終相見。這個外送專法能夠通過,本席一開始要先感謝台灣民眾黨跟賴香伶委員,他們在上一屆及上個會期作為立法院的少數黨,提出了相關的版本,坦白說,這個會期我們許多立法委員提出了外送專法,也確實參考了上一屆立法院提出的版本,所以要特別感謝民眾黨跟賴香伶委員發起這個相關的修法。

回到法律本身,我想當初我們做一個消費者,我們經常在夜間訂宵夜的時候看到自己的訂單被疊單,我們付了錢,付了一樣的外送費,但是我們被疊單之後,我們取得食物的那一刻可能已經過一個小時後了、一個半小時後了,甚至兩個小時後了,做一個消費者無可奈何,我很生氣,但是今天我們做立法委員,我們就是要解決民眾遇到的問題,所以在這次的外送專法裡面,我們明確定義疊單的問題,針對疊單,一個關鍵的定義就是一單一計,一筆訂單是一個取件點到達一個送達點,我們把法律定義明確之後,我們希望能夠解決外送員被迫疊單,以及消費者等不到訂單的問題;同時,修法也保障了外送員最基本的生存條件,包含他的最低工資是現行最低工資時薪的1.25倍,這個也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外送員的生存權,讓外送員不再成為平臺剝削的對象;讓消費者能夠付出相關的價錢之後,也能夠獲得應有的服務跟報酬。所以這次的外送員修法很感謝各界給予的壓力跟各界給予的支持,讓這部法案能夠在充分討論之後送出委員會,在今天三讀通過,感謝社會大眾的支持,謝謝!

主席:謝謝黃健豪委員的發言,謝謝。

接下來我們請王鴻薇委員發言,王育敏委員請準備。

王委員鴻薇:959分)謝謝主席,還有各位同仁。今天立法院三讀通過外送員專法,這不只是一個法律的誕生而已,而是臺灣因應的一個新型經濟跟生活型態,這樣的一個經濟模式在我們勞動權益以及產業發展之間寫下重要的里程碑。

第一家外送業者在民國101年來臺灣之後,也開啟了外送經濟的新型態,但是將近14年來,這些外送平臺還有外送員的權益一直在法律的門外,其實在地方上,包含臺北市、臺南市都已經有自治條例,但是在中央一直沒有辦法立法,也使得很多縣市政府即便是想要保障外送的夥伴們,但還是有法律不足的地方,所以我們也感謝賴香伶委員在上一屆提案,那是未盡之功。我個人在2024(前)年10月開始提案,也感謝我們這一屆衛環的廖偉翔委員擔任召委排案,在大家通力合作下讓這部法案能夠問世。

當然所有的法案不一定是完全的完美,還有很多也許大家還沒有覺得完全滿意的地方,但是如同立法宗旨所提,我們希望能夠追求保障外送員、消費者、合作商家的權益,以及管理外送平臺業者,能夠尋求共贏!雖然可能很多人覺得沒有完美到位,但是這代表我們踏出了第一步,謝謝。

主席:謝謝王鴻薇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我們請王育敏委員發言,謝龍介委員請準備。

王委員育敏:101分)院長、各位同仁,大家好。還有全國15萬的外送員夥伴,恭喜大家!今天立法院在2026年第一次院會的時候可以通過外送員專法,這是歷史性的一刻,也是我們通過了重要的勞動權益法案,保障了全國15萬外送員夥伴的權益。

在這次修法當中其實有一點很關鍵,就是每一筆訂單的定義,我在委員會審查的時候提出了修正動議,將每一筆訂單視為一個取件點及一個送達點之訂單,明確入法。而這一次的修法因為每一筆訂單的定義明確清楚之後,它澈底終結了過去我們的外送夥伴被剝削、被平臺無酬勞去跑單,這種情況將從此消失。雖然在過程當中平臺提出非常多意見,也動用了一些輿論試圖要來推翻這個法條,但是在委員會我們非常堅持,而今天也順利完成這樣的修法,未來我們可以讓我們所有的外送夥伴跑每一筆訂單都是有基本報酬的,達到每一筆訂單是單單都有價值,這個是我們保障外送員基本權益最重要的精神跟價值。

另外,在這次修法裡面,我們最重要的是保障了外送員不會被平臺任意片面終止他的工作權,他將有一個公平的申訴機制,透過這一次修法,我們將對全國的外送夥伴保障他們應有的勞動尊嚴跟權益。

主席:謝謝王育敏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我們請謝龍介委員發言,洪孟楷委員請準備。

謝委員龍介:103分)莫忘世上苦人多!2022年我在臺南市收到很多外送員的陳情,所以臺南市通過了外送員的自治條例,這是一點點的關懷!

我個人開車在行動的時候,看到很多外送員在拚單像是在拚命!他們「牽驚度命」是為了三頓飽,但是他們的保障在哪裡?只有一個臺南市通過這個條例還不足以幫忙他們的生活、幫忙他們的安定。到了2024年小弟個人來到立法院,看到許多委員大家提案,開始關心,今天總算三讀通過了!還不夠呢!還不夠呢!這只是一個開始而已,我們這些困難、艱苦的外送員有五、七萬人至八、九萬人,每一日在大街小巷中他們努力把一個熱騰騰的點心送到你面前,我們這個法是要保障消費者、保障外送員,也保障平臺、保障所有的餐飲業者、保障被送的平臺,對大家都保障!但是還不夠!勞動部後續還有很多需要努力的部分,立法院啟動第一步的修法,但願可以聊表我們對廣大外送員的辛苦,在過年前送你們一個心意,送你們些許溫暖,祝福大家從今天起可以有一個新生活的開始,感謝你們!

主席:謝謝謝龍介委員。

接下來請洪孟楷委員發言,林倩綺委員請準備。

洪委員孟楷:106分)院長以及各位同仁,還有全國關心外送專法的所有好朋友,大家早。在2026年第一次院會我們能夠正式立法三讀通過外送專法,這是一個跨時代的里程碑,也是一個嶄新的新紀元。其實,我回想在第10屆進入到立法院的時候,當時就跟很多國民黨委員以及民眾黨委員大家共同一起推動,就是希望能夠給不管是外送員、餐廳以及消費者還有外送平臺,在這整個產業鏈裡面每一個參與的族群都能夠有合理的保障。我記得去年我們站在街頭的時候,很多外送員在經過時都會給我們一個讚,叫我們加油。我當時也跟他們許下承諾,未來持續留在立法院要繼續推動,因為外送專法就是要給大家合理的保障,有最基本的待遇,讓大家能夠生活有所保障、有所依歸。

另外,我們也要保障消費者,因為我常講每一個人都有可能是消費者,每一個人都會使用到外送的服務。還有餐廳業者的抽成比例要有一定的保障,讓餐廳業者能夠繼續提供良好的服務,讓所有的生態能夠滿足。當然,最重要的是外送平臺部分也要持續的讓整個商業模式能夠更精進。所以這只是第一步,沒有錯,未來我們在立法院還會持續的督促勞動部、經濟部等相關部會,要讓整個生態、行業能夠做到最好。產業好,人民生活才會好;產業好,臺灣才會好。這是我們共同努力的方向,也因此我們一定會繼續努力,不會停止腳步,共同繼續向前,做對的事情,做好的事情,我們永遠堅持!感謝大家!謝謝!

主席:謝謝洪孟楷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林倩綺委員發言,廖偉翔委員請準備。

林委員倩綺:108分)院長、立院同仁、媒體朋友,大家好。外送專法的三讀不只是制度性的補強,而是回應數位經濟時代下,在外送平臺、外送員與合作商家之間長期存在的不對等問題。外送產業已經成為許多民眾的生活重心,但長期以來,外送員卻在制度的邊緣,工作風險自行承擔、權利義務不對等,在遇到事故或爭議的時候往往求助無門。此次立法讓外送員不再只是平臺演算的接單工具,而是被制度清楚看見、被法律明確保障的勞動者,無論是在工作安全、基本權益、薪酬保障與平臺責任的釐清上,外送專法都跨出了關鍵一步。本席要強調的是,保障外送員的權益並不是打擊平臺的發展,而是讓產業發展能夠更穩定、更永續,沒有合理的勞動保障,就不可能有健康的產業生態。

此外,在審查過程當中,我們也注意到平臺與合作商家之間同樣存在不對等的問題,因此我們作成了附帶決議,要求經濟部在擬訂契約範本時,要納入費率透明、收費不得任意變動、資訊揭露與基本爭議處理機制的必要規範,來確保整體公平性。這樣子的配套,讓外送員、商家跟平臺三方的關係都可以建立在清楚、可預期的規劃之上。

三讀不是終點,而是責任的開始,後續行政部門必須確實依法律與附帶決議來執行,讓第一線人員真正感受到制度變革,唯有讓制度承擔責任,數位經濟才能穩健向前。

主席:謝謝林倩綺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我們請廖偉翔委員發言,李彥秀委員請準備。

廖委員偉翔:1011分)謝謝主席、各位同仁。就在上週協商的關鍵時刻,有某位工程師揭露了驚人的情形,平臺利用絕望分數演算法精準的操控司機,以人為延遲製造假象,甚至挪用福利金,這證實了演算法黑箱已經釀成了嚴重的信任危機。我們今天立法,就是不能讓所謂的科技創新淪為剝削勞工、壓榨商家而且還要消費者多付費的遮羞布。

透過這部專法,我們完成了三大歷史性的保障:第一,保障外送員權益,我們確立了基本報酬,未來也會隨著基本工資成長,完善了保險與申訴機制,讓跑單更有尊嚴,不再是賭命;第二,保障商家與消費者,透過定型化契約杜絕養、套、殺,讓餐飲業者能夠專注食安,讓消費者付出的每一分錢都能真正反映在服務品質,而非僅是平臺的抽成與巧立名目的收費;第三,規範演算法透明,在保留業者彈性的同時,確立了透明化規則,讓數位經濟回歸良性的創新競爭,拒絕無止境的數位壓榨。

科技始終來自於人性,人類不應該成為被數據奴役的工具。在修法過程中,我們努力兼顧了勞資平衡與產業運作,特別感謝台灣民眾黨的賴香伶前委員、黃國昌總召、陳昭姿委員還有中國國民黨的傅崐萁總召、羅智強書記長、林沛祥首席副書記長及所有朝野的提案同仁,以及勞動部的共同努力,最後更要感謝全國各縣市外送員工會代表與15萬名的外送夥伴,因為有你們積極溝通,才能將心聲轉化為法律,你們不僅是產業的支柱,更是支撐臺灣便利生活的英雄,在立法院開會的時候,我們都需要你們一杯外送的咖啡,謝謝。

主席:謝謝廖偉翔的發言。

接下來我們請李彥秀委員發言,林月琴委員請準備。

李委員彥秀:1013分)就在剛剛我們完成外送專法的三讀,我特別要感謝廖偉翔召委,當然在過程中大家有很多不同的聲音,但是國民黨黨團也好,有許多人在當中積極地協調,讓相關修法過程更完整、更周延。在完成三讀後,這部法律不會是阻礙產業發展,而是給予外送跟勞動關係包括市場秩序,都有一個更明確的法律框架,讓外送員跟外送平臺、店家跟消費者都能夠得到適度的保障。

過去有15萬名外送員,我們都知道他們在烈日暴雨中穿梭,撐起了我們臺灣便利的餐飲物流經濟,但是他們長期處於承攬跟僱傭關係的模糊地帶,包括面對演算法的不透明、常常片面修改的薪資結構跟沒有任何保障的職災風險。所以這部專法的修法過程中有三個重點:第一、打破低薪的剝削,明定每一單的基本運費;第二、建立透明、對等的公開計價公式,包括未來工會也可以成立獨立的申訴處理小組;第三、我們長期最重視的保險跟職安兼顧,外送員投保第三人責任險跟意外險,讓每一位在街頭奔波的外送員夥伴們都能夠有最基本的安全保障。

最後,我要再一次的說明,我們今天支持的不僅僅是一部法律,而是針對15萬名外送員的家庭應該有的基本生活保障,在接下來數位平臺跟經濟的浪潮之下,對於參與的夥伴應該有更完整的法律保護,謝謝。

主席:謝謝李彥秀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林月琴委員發言,許宇甄委員請準備。

林委員月琴:1016分)院長、各位同仁,以及全國各界關心外送專法的夥伴,大家好。今天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正式三讀通過了,這是臺灣外送產業發展的重要里程碑。外送平臺進入臺灣已經超過10年,一直以來,外送員面臨薪資結構的不明、申訴無門及職業災害等各種風險,制定專法的呼籲跟訴求為的不僅是每一位辛勤付出的外送員的工作保障,也更是所有合作商家及消費者的基本權益保障,唯有所有參與者都能共享科技帶來的便利,才能夠使整體產業邁向更永續與公平的未來。

這一次的法案其中亮點包括薪資結構的基本保障,以及申訴機制的建立,也透過法條明定外送員擁有不受干擾的離線權,平臺不得隨意解約,強制平臺應負擔基本的職災跟商業保險;此外,我們也透過契約範本的訂定,全方位守護及平衡了外送員、消費者、店家與平臺業者四方的權益;當然,我最堅持的安全問題,專法同樣有兼顧,我在委員會審查中,特別要求教育訓練課程法制化,並成功爭取在未來子法明定交通安全的時數不能少於1小時,且必須嚴格規範師資的專業,確保專業訓練具備實質的意義。

我相信這部專法的通過是為了創造多贏,促進互惠合作,未來我會持續監督主管機關在專法業務的推動跟執行,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林月琴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許宇甄委員發言,范雲委員請準備。

許委員宇甄:1018分)院長、各位同仁及全國高達15萬的外送夥伴們,大家好。剛才院長那一聲清脆的槌響,不僅是立法的程序,更是臺灣勞動權益保障最重要的一刻。歷經了10年的等待,我們終於等到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正式三讀通過,這一刻我們終於將「平臺責任」四個字實實在在地寫進了法律,讓科技發展不再將人權拋在後頭。曾幾何時,大街小巷那一個一個騎著機車、不畏風雨的身影,支撐起我們便利的數位生活,但便利的背後是外送員冒著交通風險、忍受日曬雨淋的辛勞,是發生事故時求助無門的無助,更是面臨平臺黑箱管理的不安。科技可以冷冰冰,但法律必須要有溫度,這是我們堅持修法的初衷。

今天的立法是國家給予外送員最實質的承諾。針對大家最在乎的收入,我們確立了雙保障的模式,未來的保障薪資,將以最低時薪的1.25倍及每單最低不得低於45元擇優計算,並解決了疊單做白工的問題,確保每一滴的汗水都有合理的回報;針對安全與公平,我們強制要求平臺負擔傷害險、責任險與職災險,讓大家不再是法律邊緣的勞保孤兒;同時也要求平臺對商家的契約必須透明,對消費者的食安必須負責,建立起三方共好的申訴機制。

這部專法的通過,要特別感謝廖偉翔召委的排案,才讓這部外送專法得以順利完成。這一部法也許無法一次到位地解決所有的難題,但我們終於為這座新興產業打下了最堅實的基礎,外送專法的建立,最終受益者是整個外送產業,讓四方共贏。謝謝。

主席:謝謝許宇甄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范雲委員發言,陳昭姿委員請準備。

范委員雲:1020分)5年前我的第1屆立委任期剛開始,當時外送員還在籌組工會,我就跟勞工陣線還有外送員的夥伴一起爭取外送員的薪資、組成、透明,外送員這個工作看起來很自由,但是實際上因為平臺不透明的規定讓他們遭受不公平的對待。例如外送員被要求需要達成一定的接單率,導致他們不敢拒絕接單;也被要求用次數的獎勵讓他們拉長工時,間接導致外送員因為趕時間接單而面臨交通安全的風險。

過去這5年我透過質詢、舉辦公聽會、預算提案,要求勞動部跟交通部重視外送員的職業安全與工作風險,成功爭取到薪資透明指引、機車外送安全指引等來對抗演算法的減薪、颱風天外送員安全等問題。但是只有這些指引仍然不夠,在這個過程我也發現我們需要一部專法,讓新的勞動型態在彈性跟安全之間達到所謂的flexicurity,外送員必須有安全跟尊嚴並存的勞動環境。很高興今天我們通過了專法,有了這部專法,勞動部有責任制定定型化契約,保障外送員基本報酬不得任意下修,也有申訴制度、獨立處理小組,而且必須替外送員投保。

最後我要說,只有保障產業的人力穩定,最終服務品質才能提升,受益的會是整個外送產業跟消費者。感謝衛環委員、民進黨黨團、勞動部、全國外送產業工會和各地所有的外送員工會的關心,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范雲委員。

接下來請陳昭姿委員發言,王正旭委員請準備。

陳委員昭姿:1022分)各位關心外送專法的夥伴們,我們今天終於完成了外送專法的三讀,這部橫跨平臺業者、勞務提供者以及勞務需求者的專法,代表了臺灣外送產業進入了法制化。我要特別感謝台灣民眾黨前立委賴香伶以及各個參與討論的工會團體,在上一屆的時候拋磚引玉提出了第一部外送專法。而創黨主席柯文哲在2024年競選總統的時候,也將這部專法列為主要政見以及我們的優先法案。

實際的法案內容包括幾點:在報酬保障方面,外送員的收入不再是由平臺單方面作決定,而是明確地規範每一筆訂單報酬不低於45元,並且是根據最低時薪作調整,反映了外送人員真正面臨的時間跟風險的價值。本法也明定每筆訂單要能夠獨立計算報酬,避免過往的疊單造成收入被壓低。本專法也要求平臺要替外送員投保職災保險,讓長期承擔天候還有道路風險的外送員在不幸遇到事故的時候,能夠獲得應有的保護。很重要的是我們也納入實質申訴管道,避免平臺過去以罐頭訊息式的回復或是黑箱作業般的停權決定,我們希望讓每一位勞動者都能夠有公平的救濟制度。

這部專法三讀通過代表了社會各方對於公平勞動條件以及透明的報酬保障機制的堅持跟肯定。我們希望未來能夠繼續檢視跟調整制度的內容跟細節,同時希望臺灣的外送產業能夠在保護專業工作者的基礎上繼續健康發展。謝謝各位。

主席:謝謝陳昭姿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王正旭委員發言,吳思瑤委員請準備。

王委員正旭:1025分)主席、各位同仁,以及全國的外送夥伴們!今日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三讀通過,是臺灣外送勞動環境邁向安全法制化的重要里程碑。我始終認為,無論產業如何創新,人的安全永遠是不可退讓的底線,為了補足法條實務執行上的缺口,我特別針對基本安全保障提出了兩項重要的附帶決議,並獲得支持通過。

第一是建立派單安全基準,拒絕違規超載:長期以來,外送員常面臨接單後才知道超載的困境,根據本法第十二條附帶決議,我們要求主管機關必須會同交通部,強制平臺業者在派單源頭就進行過濾,無論是單項商品的重量或者是單筆訂單的總體積,都必須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我們絕對不允許平臺為了節省成本,派發危險超載的訂單,讓外送員在違規與危險中執行任務,平臺有義務確保每一單都安全、合法。

第二是極端天候彈性停業,生命高於便利:外送工作極度受氣候影響,根據本法第十三條附帶決議,我們要求平臺業者必須具備更敏銳的風險評估機制,即便政府尚未宣布全縣市停止上班,仍應審酌外送服務行經區域危險性,採取足以保障外送員安全之必要措施。我們不能讓外送員夥伴在暴雨積水中搏命,便利不應建立在對危險的漠視之上。

這部專法是為了守護每一位在路上奔波的弱勢英雄,在法規通過後,我們將嚴格監督行政機關落實這兩項附帶決議,讓安全派單與風險停業不再只是口號,而是真正讓外送員平安回家的機制,可以得到充分的保障。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王正旭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登記最後一位16號吳思瑤委員,請發言。

吳委員思瑤:1027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辛苦了。外送專法今天終於正式完成三讀,你點餐,立法院來保障!全國有14.5萬名外送員,外送產業一年更有破千億的產值,隨著新興多元產業的發展,政府的法律不能漏接,更要跟上時代的腳步。在2026一開年,今天立法院交出一張好的立法成績單,我們通過了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終於可以向所有關心產業的夥伴跟消費者大聲說:您的外送權益不是在路上,而是已經安全送達。

我要感謝行政院提出縝密、周延、符合各方需求的版本,以及朝野各黨的提案委員和衛環委員會的悉心討論,在充分討論、正向對話的基礎上,六大部會都投入,四大面向全支持。六大部會就是勞動、交通、經濟、衛福、數發、金管,跨部會總動員,出手協作,而四大面向在外送平臺、店家、外送員及消費者都能夠多贏。

我也要說,民生第一、經濟第一、弱勢第一、青年優先,這是我們民進黨黨團重要的立法四大支柱,而今天這個專法的通過就是four in oneall in one,是一次滿足的進步性立法!這是一部全方位的立法,不只保障外送員的權益,也保障消費者的食安跟服務品質,還有產業鏈上的每個環節都不漏接,只要朝野合作,我們一定可以做到民生優先。

今天午餐吃什麼?在場所有的委員們,不管是foodpanda或是Uber Eats,大家點餐,思瑤請客!我們記錄這朝野合作的關鍵一刻。謝謝!

主席:謝謝吳思瑤委員的發言,謝謝。

報告院會,討論事項均已經處理完畢。另外,依照黨團共識,本次會議不處理臨時提案。

我們繼續處理復議案。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報告事項第70案國民黨黨團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主席: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5次會議報告事項第70案之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現在作以下決定:另定期處理。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進行到此為止,今天是2026年新春第一部重要的民生法案通過,我們再次感謝現場所有的立法委員同仁陪著我們一起來審查今天這樣重要的民生法案。謝謝謝龍介委員、謝謝黃健豪委員、謝謝羅廷瑋委員,更要感謝廖偉翔委員,謝謝王育敏委員、謝謝李彥秀委員、謝謝林倩綺委員、謝謝王鴻薇委員、謝謝許宇甄委員、謝謝林月琴委員、謝謝吳思瑤委員、謝謝范雲委員、謝謝沈發惠委員、謝謝洪孟楷委員、謝謝王正旭委員,非常非常謝謝。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進行到此為止,現在散會。

散會103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