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6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時20分、10時至12時34分、下午3時6分至5時23分
12月30日(星期二)上午9時1分至9時52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陳培瑜 陳昭姿 黃國昌 林國成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岱樺 盧縣一 蘇巧慧 林倩綺 郭國文 林憶君 林沛祥 羅智強 張智倫 李昆澤 鄭天財Sra Kacaw 黃建賓 王正旭 洪孟楷 賴士葆 許宇甄 蘇清泉 王育敏 陳菁徽 沈發惠 陳秀寳 黃 捷 柯志恩 吳琪銘 許智傑 李柏毅 蔡其昌 陳俊宇 吳思瑤 張宏陸 林楚茵 羅明才 邱議瑩 林宜瑾 何欣純 吳秉叡 張雅琳 柯建銘 林淑芬 黃秀芳 林俊憲 王定宇 賴惠員 陳永康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黃 仁 邱若華 沈伯洋 謝衣鳯 陳超明 翁曉玲 謝龍介 陳素月 林德福 游 顥 吳宗憲 王鴻薇 李彥秀 萬美玲 傅崐萁 馬文君 陳雪生 林月琴 韓國瑜 王美惠 徐富癸 羅美玲 鍾佳濱 王義川 賴瑞隆 莊瑞雄 郭昱晴 呂玉玲 葉元之 張嘉郡 顏寬恒 黃健豪 廖偉翔 楊瓊瓔 王世堅 廖先翔 陳 瑩 魯明哲 徐巧芯 劉建國 涂權吉 范 雲 葛如鈞 陳玉珍 牛煦庭 邱鎮軍 陳亭妃 林思銘 張啓楷 丁學忠 吳沛憶 黃珊珊 楊 曜 鄭正鈐 徐欣瑩 李坤城 高金素梅 蔡易餘 羅廷瑋 邱志偉 陳冠廷 江啟臣
委員出席 113人
主 席 |
院長 |
韓國瑜(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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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院長 |
江啟臣(12月30日) |
列 席 |
秘書長 |
周萬來(12月26日上午、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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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秘書長 |
張裕榮(12月26日下午) |
記 錄 |
議事處處長 |
高百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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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處長 |
吳東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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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審 |
李彥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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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
黃建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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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處處長 |
蘇顯星 |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傅崐萁等60人,有鑑於賴清德總統自民國113年5月20日就任以來,身為國家最高元首,卻指揮授意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濫編預算、造謠抹黑、利用司法迫害異己,發動大惡罷摧毀台灣民主,放任台積電赴美投資,出賣台灣關鍵產業的未來,成為不折不扣、毀憲亂政,出賣中華民國的「獨裁總統」。行政院針對國會三讀通過之「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提出之覆議案,經立法院以過半數否決。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總統應遵照憲法第三十七條「總統公布法律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規定公布,總統府秘書長潘孟安答詢立委莊瑞雄時明確表示,行政院院長「不副署」就是打臉賴總統。詎料,行政院院長以「不副署」為由將對總統的制衡扭曲硬凹為對抗國會的工具,總統更公然違憲拒絕公布,惡意扭曲憲法意旨,徹底違背「中華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對總統權力制衡的憲政機制,以及第七十二條總統公布法律之憲法義務,創下中華民國行憲以來最壞惡例。行政院恣意推翻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僭越司法權扮演大法官自行決定法律是否違憲,憲法五權分立體制將崩解,民主憲政淪為口號,行政權濫權獨大,總統成為「獨裁總統」、行政院院長淪為「獨裁打手」,是我國民主憲政巨大災難!為捍衛中華民國民主憲政、拒絕獨裁總統、打手院長,爰對賴清德總統、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毀憲亂政之行徑,提出最嚴厲之譴責。要求行政院院長卓榮泰、總統賴清德,應立即對國會三讀通過的法律,遵照中華民國憲法副署、公布。對賴清德總統拒絕公布「財政收支劃分法」之嚴重違憲失職行為,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之規定,對總統賴清德提出彈劾案,請公決案。
三、本院委員黃國昌等59人,有鑑於被彈劾人賴清德總統對立法院三讀通過、經行政院覆議失敗之「財政收支劃分法」透過行政院院長以不副署之方式配合,不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公布,違憲失職,爰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對賴清德總統提出彈劾案,請公決案。
決定:以上二案交全院委員會併案審查,審查及投票表決相關時程如下:
(一)115年1月14日(星期三)、15日(星期四)舉行總統賴清德彈劾案公聽會2場,各分別由黨團推薦學者專家代表7人參加,國民黨黨團推薦3人、民進黨黨團推薦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薦1人。各黨團審查小組委員亦依上述比例推派委員組成。名單請於115年1月8日(星期四)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
(二)115年1月21日(星期三)、22日(星期四)召開全院委員會,二日合併為一次會,並邀請被彈劾人總統賴清德列席進行第一次說明。彈劾案先由領銜提案人二人代表說明彈劾意旨,時間各10分鐘,再由被彈劾人總統賴清德說明,時間15分鐘,並由國民黨黨團推派15人、民進黨黨團推派15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2人代表,每人15分鐘進行詢問。並得採聯合詢問,但其人數不得超過3人。若被彈劾人未列席,則由各黨團推派之委員進行發言,每人發言10分鐘。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名單請於1月20日(星期二)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
(三)115年4月27日(星期一)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九章之一相關規定舉行聽證會,針對總統賴清德彈劾案所涉事項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與證言,分別由國民黨黨團邀請5人、民進黨黨團邀請4人、台灣民眾黨黨團邀請1人,另由國民黨黨團推派3人、民進黨黨團推派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代表進行詢問。各黨團邀請人員與推派委員之名單,請於4月20日(星期一)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聽證會依序先由受邀請人員表達書面意見(證言),每人10分鐘,再由各黨團推派委員進行詢問,每位委員詢問時間10分鐘。詢問採即問即答方式進行,並得採聯合詢問,但其人數不得超過3人。受邀請人員表達書面意見(證言)順序、黨團推派委員詢問順序,均授權議事處辦理。
(四)115年5月13日(星期三)、14日(星期四)召開全院委員會,二日合併為一次會,繼續審查彈劾案。邀請被彈劾人總統賴清德列席進行第二次說明。彈劾案先由領銜提案人代表二人說明彈劾意旨,時間各10分鐘,再由被彈劾人總統賴清德說明,時間15分鐘,並由國民黨黨團推派15人、民進黨黨團推派15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2人代表,每人15分鐘進行詢問。並得採聯合詢問,但其人數不得超過3人。若被彈劾人未列席,則由各黨團推派之委員進行發言,每人發言10分鐘。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名單請於5月12日(星期二)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
(五)審查完畢後,於115年5月19日(星期二)院會進行彈劾案記名投票表決。
(六)有關對總統賴清德彈劾案相關事務及時程詳如下表。
附表
【原決定:以上二案交全院委員會併案審查;嗣經復議,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另作如上決定,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2)】
四、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9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張嘉郡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張嘉郡等17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九、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十一、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8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徐富癸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6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十六、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7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另定期處理。(原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嗣經復議,作如上決定。)
十七、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8人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6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0人擬具「反滲透法第二條、第九條之一及第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0人擬具「公務員懲戒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楊瓊瓔等30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二十七、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社會救助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2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三十三、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衛生福利部原住民健康照顧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本院委員葛如鈞等20人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十六、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9人擬具「政務人員行為基準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七、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環境基本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三十八、本院委員徐巧芯等22人擬具「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三十九、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一、本院委員蘇清泉等37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四十二、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3人擬具「鐵路法增訂第六十八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十三、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8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8人擬具「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五、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國家公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六、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終身學習法第三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四十七、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9人擬廢止「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八、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廢止「經濟部工業局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九、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廢止「經濟部能源局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五十、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廢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五十一、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二、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7人擬具「海岸管理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三、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7人擬具「客家基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四、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0人擬具「警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五十五、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7人擬具「技術及職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五十六、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0人擬具「引渡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五十七、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7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及第一百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八、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十九、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0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六十一、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六十二、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及社會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六十三、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衛生福利部兒少及家庭支持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六十四、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六十五、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六、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六十七、本院委員牛煦庭等35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嗣經復議,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照原作決定通過,表決結果附後(3)】
六十八、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7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九、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七十、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七十一、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2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七十二、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2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七十三、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6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七十四、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6人擬具「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七十五、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6人擬具「衛生福利部兒少及家庭支持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七十六、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七十七、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八、本院委員陳瑩等20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七十九、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八十、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一、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藥害救濟法第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二、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八十三、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衛生福利部兒少及家庭支持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八十四、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及社會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八十五、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八十六、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八十七、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八十八、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八十九、行政院函請審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十、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九十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九十二、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九十三、行政院函,為農業部辦理「因應非洲豬瘟禁運禁宰期間產業補助支持及防疫清消強化方案」,動支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3億3,559萬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九十四、行政院函,為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辦理「因應非洲豬瘟禁運禁宰期間產業補助支持及防疫清消強化方案」,動支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1億5,293萬8,000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九十五、行政院函送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區範圍」新增花蓮縣壽豐鄉2棟受災房屋所在地,並自114年9月21日生效,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九十六、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14年9月24日修正公布之「資通安全管理法」,定自114年12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九十七、經濟部函,為修正「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八、經濟部函,為修正「冰溫熱型飲水供應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九、經濟部函,為修正「經濟部水利署第一河川分署編制表」等11項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
一○○、經濟部函,為修正「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
一○一、財政部函送「新增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不計入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至第四目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及適用差別稅率之房屋」,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八條、第三十三條條文及「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教育部函,為修正「教育部設置國家講座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四、教育部函,為修正「教育部設置學術獎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教育部函,為修正「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教育部函,為修正「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教育部函,為修正「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電子資料傳輸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教育部函,為修正「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第二點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教育部函,為修正「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運動部函,為修正「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一、運動部函送「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申訴評議組織及運作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二、交通部函,為修正「商港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妨害港區安全行為」第八點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一三、交通部函送「汽車修護技工檢定及管理辦法」,並自115年3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一四、交通部函,為採用國際海事組織(IMO)所屬海事安全委員會(MSC)所採納MSC.550(108)決議之「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SOLAS)」修正案與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MEPC)所採納MEPC.384(81)決議之「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修正案,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一五、交通部函,為採用國際海事組織(IMO)所屬海事安全委員會(MSC)第108次會議所採納MSC.551(108)決議之「國際船舶使用氣體或其他低閃點燃料安全章程(IGF Code)」修正案,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一六、交通部函,為採用國際海事組織(IMO)所屬海事安全委員會(MSC)第108次會議所採納MSC.556(108)決議之「國際海運危險品章程(IMDG Code)」,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一七、交通部函,為修正「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九十三條附件一、第一百十九條附件六、第一百二十一條附件七,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一八、交通部函,為修正「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十四條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一九、數位發展部函送「資通安全職能評量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編制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一二一、衛生福利部函,為「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棒麴毒素之檢驗」,名稱修正為「食品中真菌毒素檢驗方法-棒麴毒素之檢驗」,並修正規定,自115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適用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之藥物品項」,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二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檸檬酸鈣」,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四、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安保寧之檢驗(二)」,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泰拉黴素之檢驗」,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六、環境部函送「空氣中臭氧自動檢驗方法-紫外光吸收法(NIEA A420.13C)」,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七、環境部函,為廢止「空氣中臭氧自動檢驗方法-紫外光吸收法(NIEA A420.12C)」,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八、環境部函送「飲用水處理藥劑-液氯檢測方法(NIEA D435.21C)」,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九、環境部函,為廢止「飲用水處理藥劑-液氯檢測方法(NIEA D435.20C)」,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環境部函送「機動車輛行駛噪音量測方法-影像輔助法(NIEA P211.82B)」,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一、環境部函,為廢止「機動車輛行駛噪音量測方法-影像輔助法(NIEA P211.81B)」,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二、環境部函送「排放管道中氰化氫檢測方法-分光光度計法(NIEA A428.73C)」,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三、環境部函,為廢止「排放管道中氰化氫檢測方法-分光光度計法(NIEA A428.72C)」,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四、環境部函送「排放管道中六氟化硫等氣體檢測方法-抽氣式傅立葉轉換紅外光譜儀法(NIEA A509.71B)」,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五、環境部函,為廢止「排放管道中六氟化硫等氣體檢測方法-抽氣式傅立葉轉換紅外光譜儀法(NIEA A509.70B)」,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六、勞動部函,為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五條附表六,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三七、勞動部函,為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三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三八、勞動部函,為修正「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三九、數位發展部函送114年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四○、數位發展部函送114年度第3季「公款補(捐)助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四一、數位發展部函送數位產業署114年度第3季「公款補(捐)助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四二、數位發展部函送資通安全署114年度第3季「公款補(捐)助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四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114年第3季「公款補(捐)助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四四、總統府函送114年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一四五、司法院函送114年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四六、考試院秘書長函送114年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四七、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高雄海洋科技產業創新專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四八、交通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鐵道局決議(五)近5年歷次臺鐵路網電車線設備受損事故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四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非機構型態安置措施及落實訪視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盤點兒少家庭福利館與兒少緊急中長期安置機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五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公共服務據點整備」預算執行規劃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五二、環境部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通案決議(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五三、環境部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五四、環境部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七)辦理情形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五五、環境部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資源循環署決議(一)辦理情形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五六、文化部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文化資產局決議(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五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一)聯繫彙整各機關推動或協調之各類災民費用減免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五八、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二)重建相關給與法規資訊公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五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三)推動非同步軌道衛星強化災時應變通訊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六○、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落實改善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治理及財務維持穩健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審查。
一六一、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強化電網韌性計畫執行狀況與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102億差異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六二、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水利署決議(一)及(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六三、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水利署「適時檢討治理計畫及防洪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六四、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水利署「適時檢討河川治理計畫及權益維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六五、農業部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推廣養殖場域設置儲能方案及試辦農牧業場域示範性儲能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六六、農業部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溫網室重建輔導措施精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六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五)「電信系統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預算凍結十分之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一六八、教育部函,為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一)第1目項下「業務費」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一六九、教育部函,為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十一)第1目「強化高等教育人才培育」預算凍結5億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一七○、教育部函,為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1項決議(十二)第1目「強化高等教育人才培育」預算凍結4億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一七一、海洋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海巡署及所屬「提升海域立體偵巡量能」預算凍結2,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一七二、海洋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海巡署及所屬「提升海域立體偵巡量能」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一七三、海洋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海巡署及所屬「強化國土防衛能量」及「提升資通作業環境及設備」預算凍結1億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一七四、海洋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海巡署及所屬「提升海域立體偵巡量能」預算凍結2,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一七五、本院財政、內政、外交及國防、經濟、教育及文化、交通、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8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或處理大陸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決議預算凍結報告案等8案,業經審查或處理完竣,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一七六、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等4家財團法人112年度預算書案」等8案,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一七七、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勞動部函送「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112年度決算書案」等4案,因已逾送達後1年內完成審查之期限,爰依決算法第28條規定視同審議通過,請查照案。
一七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法務部函為修正「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七九、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有關孟○○君為建請增訂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28條之1條文,以解決不願再依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再改建戶現址土地讓售事宜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八○、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有關中華民國○○○○○○○總會為請將「八二三戰役參戰官兵晚年生活照顧特別條例草案」儘速排入議程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八一、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有關吳○○君為有關軍人年改相關修法事陳情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八二、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有關于○○君為建請修正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相關條文,以補償「整村整建」之受害眷戶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八三、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有關周○○君為建議修正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規定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八四、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有關鄺○○君為建議修正陸海空軍懲罰法條文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八五、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有關李○○君為建請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46條及第52條條文請願文書、及其續請願文書等2案,經審查結果,均不成為議案案。
一八六、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為有關張○○君為建請修正增列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6條條文超時工作補償金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八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高○○君為建議修正外役監條例之請願文書等共2案,經審查結果,均不成為議案案。
一八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倪○○君為建議金融詐欺罪嫌遭刑事提起公訴後,應即凍結扣押其名下各式資產,以防止脫產事之請願文書等共5案,經審查結果,均不成為議案案。
一八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張○○君為修正行政程序法第33條條文事續提建議之請願文書等共7案,經審查結果,均不成為議案案。
一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洪○○君為建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222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條文之請願文書乙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九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李○○君為刑事補償法有關少年時疑涉犯罪入獄後獲判無罪,得於成年後申請國家賠償事,提出修法建議之請願文書乙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九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梁○○君等為請儘速審查本院委員及黨團分別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48條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之請願文書等共2案,經審查結果,均不成為議案案。
一九三、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8人於第11屆第4會期第3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九四、行政院函送本院委員陳瑩等27人於第11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所提臨時提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一九五、本院議事處彙報各黨團推舉原住民族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第6屆董事、監察人審查委員會」名單。
質詢事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智強就我國「急性腎衰竭及慢性腎臟疾病」長年高居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及門診醫療費用前二十大疾病之首,亟需政府強化慢性腎臟病早期防治與整合照護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陳委員秀寳就第11屆第4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冠廷就第11屆第4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邱委員議瑩就第11屆第4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郭委員國文就第11屆第4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何委員欣純就第11屆第4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張委員智倫,鑑於行政院為達成「2050淨零排放」之目標,於《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中,擬強制新建、增建及改建大型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惟一般住宅及商業辦公大樓人口密集,強制設置光電板恐引發火災搶救不易、屋頂漏水修繕權責不清及維護成本過高等疑慮,嚴重影響民眾居住安全與財產權益。為保障民眾生命及財產安全,爰要求行政院應責成內政部及相關部會重新檢討《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法規,將強制設置範圍限縮於公有建築及工業區廠房,並在未獲全民共識前,暫緩公告實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討論事項
一、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憲法法庭於114年12月19日作出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宣告本院經合法程序三讀通過、總統依法公布的「憲法訴訟法」違憲。無論從修正後或修正前的「憲法訴訟法」,憲法法庭作成判決都應符合最低參與評議人數的規定,然觀本案所作成的判決,僅有5名大法官參與,甚至「排除異己」,將另外3名不願違憲違法而拒絕參與評議的大法官摒除在外,故無論依舊制或去年通過的修正規定,皆不符合法定人數,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這5名大法官為使裁判得以作成,採取「拒絕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不計入現有總額」之計算路徑,形同由裁判者自行改寫審判權組織成立之前提要件,逾越憲法訴訟法明文所設之正當程序界線,扭曲憲法增修條文所明定大法官十五人合議之組織意旨。在僅有少數大法官參與的情況下,作成影響重大法律制度的憲法判決,甚至介入立法程序自主權,對權力分立與憲政秩序造成嚴重衝擊。大法官帶頭違法,為了向賴清德總統表忠,身為憲法守護者,卻甘願淪為鷹犬,親手摧毀憲法,令人痛心。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針對憲法法庭大法官謝銘洋、呂太郎、陳忠五、尤伯祥、蔡彩貞,因逾越司法權限、侵害立法權及違反程序正義,違法進行判決,嚴重損害憲政秩序,予以嚴厲譴責。又憲法裁判之權威,必須建立在明確、拘束且可預期之程序門檻,此次憲法法庭未依法合法組成,欠缺作成判決的審判權限,自始不具審判權,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有重大明顯瑕疵,應屬當然無效;至於大法官援引此判決,以人數未達憲法訴訟法所定法定門檻10位所作之任何憲法裁判,亦均屬無效,不生效力,自不待言。」請公決案。〔本案逕付二讀【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4)】〕
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二、(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黃捷等17人、委員林楚茵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陳培瑜等17人、委員吳思瑤等47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21人、委員吳沛憶等24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分別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委員林德福等20人擬具「青年發展基本法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8人、委員林月琴等19人、委員葛如鈞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9人、委員魯明哲等17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葉元之等20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柯志恩等19人、委員林俊憲等19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許宇甄等19人、委員邱若華等18人、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張嘉郡等20人、委員王育敏等27人、委員翁曉玲等20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委員王鴻薇等17人、委員徐巧芯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委員蔡易餘等17人、委員邱鎮軍等23人、委員張雅琳等18人、委員張宏陸等21人、委員范雲等24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王正旭等23人分別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8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3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五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青年基本法制定通過。〔二讀時,依協商結論,第二條及第二十條均照協商條文通過;第四條之一不予採納;第二十五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5)】;委員葛如鈞等提案第十八條條文等案、委員林楚茵等提案第十七條條文等案,均不予採納;其餘均照審查會名稱及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全案並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6);本法條次及條文中之條次,授權議事人員調整;並通過40項附帶決議(詳見第11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公報)。〕
三、(一)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六案併案討論,並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第七十條至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十七條及第四十三條均照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第五十七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均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均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7)至(9)】;第七十條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0),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與國民黨黨團相同】;第七十條之一照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第一百三十四條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1)】;全案並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2)〕
四、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吳沛憶等18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楊瓊瓔等2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萬美玲等21人、委員李柏毅等17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8人、委員吳沛憶等17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宏陸等30人、委員林宜瑾等27人、委員王義川等16人、委員陳素月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李坤城等20人、委員徐巧芯等16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蘇巧慧等22人、委員黃捷等21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翁曉玲等24人、委員羅智強等19人、委員洪孟楷等21人、委員李彥秀等18人、委員許宇甄等19人、委員張智倫等17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25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王鴻薇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條及第五十四條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委員黃捷等提案第三十一條之一不予增訂;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1項附帶決議:請數位發展部持續督導網路廣告平臺業者,要求參考國際作法加強揭露義務,並建議業者設立在地客服,以協同防詐。)
五、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許宇甄等19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5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國成等32人、委員王育敏等20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21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25人、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徐欣瑩等22人、委員翁曉玲等19人、委員王鴻薇等22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6人、委員林倩綺等18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委員王正旭等20人、委員林淑芬等21人、委員吳思瑤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0人、委員廖偉翔等16人、委員陳俊宇等20人、委員李彥秀等16人、委員陳培瑜等17人、委員楊瓊瓔等29人、委員黃秀芳等18人、委員葉元之等20人、委員吳沛憶等18人、委員馬文君等18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8人及委員張雅琳等17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決議: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通過。(二讀時,第三十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及第七十四條之二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第二十九條、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中日期空白部分均填入「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其餘均照審查會條文通過;三讀時,均照二讀文字通過;並通過2項附帶決議:1.有關本次《勞工保險條例》修正通過,將政府撥補勞保基金、勞保給付政府最終支付責任及勞保財務定期檢討機制明文入法後,針對勞保制度及財源之相關建議,包括鼓勵勞工續留職場、強化查核及管理機制、加強投資績效、提高投保薪資上限、合理調整勞保保費費率、以特定稅捐稅收指定挹注以及勞保制度修正時之社會溝通及參與機制等,仍請勞動部秉持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定、確保跨世代勞工均能享有合理保障、強化社會團結之原則,持續研議相關勞保制度改革及財源穩定之政策。2.鑑於主要國家面對年金制度財務問題,多透過多管齊下之開源節流措施因應,政府撥補為重要措施之一,具有協助穩定基金流量之功能。爰勞動部自109年起於中央政府總預算中,連續7年編列公務預算撥補勞工保險基金,撥補金額由109年之200億元,逐年提高至113年為1,200億元,且114年及115年亦均續編1,200億元。又在近年政府撥補及多元投資運用下,勞工保險基金累存餘額已從尚未撥補前之108年底7,188億元,成長至114年10月底為1兆2,909億元,顯示政府撥補對於維持基金水位及流量具有正面之效益,爰請勞動部向行政院積極爭取以不低於過去年度撥補金額,續編預算挹注勞工保險基金,以穩定基金之流量,確保制度穩健運作。)
六、本院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報告審查監察院函請審議「審計部組織法第七條、第十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其他事項
壹、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本次會議討論事項僅限列如表列6案。
附表
序 |
議案 |
一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42條,針對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2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第29案院會所作決定,提出復議。 【行政院函請審議「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 |
二 |
本院民進黨黨團,鑑於立法委員行使立法權及政府機關有關法律案、預算案等之提案權,均為憲法所賦予,不容任意剝奪。而「立法院組織法」第七條設置程序委員會的目的,原係為立法委員或政府機關所提出法律案、預算案、一般提案等各種議案進行程序性的安排,「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明定程序委員會之職掌包括確認各種提案與人民請願案在手續、形式上是否完備,以及議案是否合併、或議案如何分案至各常設委員會等。惟本屆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在國民黨黨團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主導下,變相對於委員或政府提案進行實質審查,本屆民進黨立委所提民意代表赴中申報等國安相關法案,合計在程序委員會遭封殺近500次,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之「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也遭杯葛,無法列入院會議程。程序委員會實質就法案內容決定可否列入院會議程,已逾越其議案形式要件審查之制度功能,成為「立法院太上委員會」,對此表達嚴正抗議,程序委員會不應剝奪憲法賦予立法委員之立法權及政府機關之提案權。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針對程序委員會阻擋議案排入院會一事,請本院韓院長召集黨團協商,務使本院程序委員會之進行合於議案形式要件審查之職權,俾以維護憲政體制。」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三 |
(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黃捷等17人、委員林楚茵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陳培瑜等17人、委員吳思瑤等47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21人、委員吳沛憶等24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分別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委員林德福等20人擬具「青年發展基本法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8人、委員林月琴等19人、委員葛如鈞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9人、委員魯明哲等17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葉元之等20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柯志恩等19人、委員林俊憲等19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許宇甄等19人、委員邱若華等18人、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張嘉郡等20人、委員王育敏等27人、委員翁曉玲等20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委員王鴻薇等17人、委員徐巧芯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委員蔡易餘等17人、委員邱鎮軍等23人、委員張雅琳等18人、委員張宏陸等21人、委員范雲等24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王正旭等23人分別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8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3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
四 |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吳沛憶等18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楊瓊瓔等2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萬美玲等21人、委員李柏毅等17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8人、委員吳沛憶等17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宏陸等30人、委員林宜瑾等27人、委員王義川等16人、委員陳素月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李坤城等20人、委員徐巧芯等16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蘇巧慧等22人、委員黃捷等21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翁曉玲等24人、委員羅智強等19人、委員洪孟楷等21人、委員李彥秀等18人、委員許宇甄等19人、委員張智倫等17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25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王鴻薇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五 |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許宇甄等19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5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國成等32人、委員王育敏等20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21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25人、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徐欣瑩等22人、委員翁曉玲等19人、委員王鴻薇等22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6人、委員林倩綺等18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委員王正旭等20人、委員林淑芬等21人、委員吳思瑤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0人、委員廖偉翔等16人、委員陳俊宇等20人、委員李彥秀等16人、委員陳培瑜等17人、委員楊瓊瓔等29人、委員黃秀芳等18人、委員葉元之等20人、委員吳沛憶等18人、委員馬文君等18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8人及委員張雅琳等17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六 |
本院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報告審查監察院函請審議「審計部組織法第七條、第十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3)。
貳、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委員邱議瑩等18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分自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予以通過。
參、國民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將委員林思銘等17人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自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予以通過。
本次會議各項記名表決結果名單:
(1)「報告事項第二案及第三案委員傅崐萁、委員黃國昌等所提復議案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11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0人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51人
張雅琳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鍾佳濱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范 雲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人
(2)「報告事項第二案及第三案重行決定照委員傅崐萁、委員黃國昌等提議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11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0人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51人
張雅琳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鍾佳濱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范 雲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人
(3)「報告事項第六十七案委員傅崐萁等所提復議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11 贊成人數:51 反對人數:60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1人
張雅琳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鍾佳濱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范 雲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者:60人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者:0人
(4)「討論事項第一案逕付二讀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11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0人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51人
張雅琳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鍾佳濱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范 雲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人
(5)「討論事項第二案第二十五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6 贊成人數:56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6人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高金素梅 張啓楷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50人
張雅琳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鍾佳濱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范 雲 林思銘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人
(6)「討論事項第二案全案付表決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6 贊成人數:106 反對人數:0 棄權人數:0
贊成者:106人
張雅琳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鍾佳濱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張啓楷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范 雲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黃建賓 黃健豪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魯明哲 李彥秀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0人
棄權者:0人
(7)「討論事項第三案第五十七條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4 贊成人數:56 反對人數:48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6人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高金素梅 張啓楷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48人
張雅琳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鍾佳濱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范 雲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人
(8)「討論事項第三案第七十一條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4 贊成人數:57 反對人數:47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7人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高金素梅 張啓楷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蔡易餘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47人
張雅琳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鍾佳濱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范 雲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人
(9)「討論事項第三案第七十三條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3 贊成人數:55 反對人數:48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5人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高金素梅 張啓楷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48人
張雅琳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鍾佳濱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范 雲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人
(10)「討論事項第三案第七十條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56 贊成人數:56 反對人數:0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6人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高金素梅 張啓楷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0人
棄權者:0人
(11)「討論事項第三案第一百三十四條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5 贊成人數:55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5人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高金素梅 張啓楷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50人
張雅琳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鍾佳濱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范 雲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人
(12)「討論事項第三案全案付表決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6 贊成人數:106 反對人數:0 棄權人數:0
贊成者:106人
張雅琳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鍾佳濱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張啓楷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范 雲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黃建賓 黃健豪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魯明哲 李彥秀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林倩綺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0人
棄權者:0人
(13)「民進黨黨團提議變更議程第一案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49 反對人數:60 棄權人數:0
贊成者:49人
張雅琳 林月琴 陳培瑜 柯建銘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鍾佳濱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范 雲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者:60人
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劉書彬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者: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