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程序委員會第14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星期二)12時1分至12時30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沈委員發惠
議 程 審定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6次會議議事日程及人民請願案
主席:報告委員會,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始開會。
請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第11屆第4會期第13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星期二)中午12時至12時28分
地 點 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 王義川 劉書彬 羅智強 陳培瑜 沈伯洋 郭昱晴 林月琴 莊瑞雄 羅美玲 盧縣一 沈發惠 翁曉玲 陳永康 涂權吉 葛如鈞 范 雲 林倩綺 林沛祥 陳菁徽
主 席 翁委員曉玲
列 席 高處長百祥
記 錄 李秘書彥緯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會第11屆第4會期第12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決定事項
一、審定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日程。
報告事項、質詢事項
依台灣民眾黨黨團(劉委員書彬)提案,將報告事項增列第38案及第80案,分別改列為議程報告事項第2案及第3案,程序委員會意見修正為「以上二案交全院委員會併案審查」;另增列第58案至第76案暫緩列案,其餘均照議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增列報告事項部分:國民黨黨團增列40案、民進黨黨團增列20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增列1案,共計61案照列。)
討論事項
依台灣民眾黨黨團(劉委員書彬)提案通過,編列6案。
【提案】
1.民進黨黨團(王委員義川)提議:針對第11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如附件一)
決定:本案不通過。(經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8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9人,可否同數;嗣經主席決定反對,本案不通過。)
2.台灣民眾黨黨團(劉委員書彬)提議:針對第11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將報告事項增列第38案及第80案,分別改列為議程報告事項第2案及第3案,程序委員會意見為「以上二案交全院委員會併案審查」。另有關議程草案增列第58至76案,暫緩列案,其餘均照議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順序授權議事處調整。(如附件二)
決定:照案通過。(經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8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9人,可否同數;嗣經主席決定贊成,本案通過。)
3.民進黨黨團(王委員義川)提議:針對第11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討論事項,建請限列「本院民進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針對程序委員會阻擋議案排入院會一事,請本院韓院長召集黨團協商,務使本院程序委員會之進行合於議案形式要件審查之職權,俾以維護憲政體制。』是否有當?請公決案」等2案。(如附件三)
決定:本案不通過。(經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8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9人,可否同數;嗣經主席決定反對,本案不通過。)
4.台灣民眾黨黨團(劉委員書彬)提議:針對第11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討論事項,建請限列「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針對憲法法庭大法官謝銘洋、呂太郎、陳忠五、尤伯祥、蔡彩貞,因逾越司法權限、侵害立法權及違反程序正義,違法進行判決,嚴重損害憲政秩序,予以嚴厲譴責。又憲法裁判之權威,必須建立在明確、拘束且可預期之程序門檻,此次憲法法庭未依法合法組成,欠缺作成判決的審判權限,自始不具審判權,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有重大明顯瑕疵,應屬當然無效;至於大法官援引此判決,以人數未達憲法訴訟法所定法定門檻10位所作之任何憲法裁判,亦均屬無效,不生效力,自不待言。』是否有當?請公決案」等6案。(如附件四)
決定:照案通過。(經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8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9人,可否同數;嗣經主席決定贊成,本案通過。)
二、請願案件
(一)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函轉權責機關處理逕復,並副知請願人,共4案。
1.黃○○為保險公司理賠爭議案件,涉有內控制度失衡與系統性侵害消費者權益等事請願案。(函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劉○○為交通事故案件遭覆議委員會臆測有逼車行為,導致責任歸屬偏差,建請廢除現行交通事故覆議委員會制度等事請願案。(函轉交通部)
3.郭○○為親友疑似受到職埸霸凌輕生,建請勞動部協助查處事請願案。(函轉勞動部)
4.簡○○為南投市光大段土地處理涉遭掏空資產事請願案。(函轉南投縣政府)
案 |
法案名稱 |
條數 |
備註 |
1.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針對憲法法庭大法官謝銘洋、呂太郎、陳忠五、尤伯祥、蔡彩貞,因逾越司法權限、侵害立法權及違反程序正義,違法進行判決,嚴重損害憲政秩序,予以嚴厲譴責。又憲法裁判之權威,必須建立在明確、拘束且可預期之程序門檻,此次憲法法庭未依法合法組成,欠缺作成判決的審判權限,自始不具審判權,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有重大明顯瑕疵,應屬當然無效;至於大法官援引此判決,以人數未達憲法訴訟法所定法定門檻10位所作之任何憲法裁判,亦均屬無效,不生效力,自不待言。」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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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黃 捷等17人、委員林楚茵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陳培瑜等17人、委員吳思瑤等47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21人、委員吳沛憶等24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分別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委員林德福等20人擬具「青年發展基本法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8人、委員林月琴等19人、委員葛如鈞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9人、委員魯明哲等17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葉元之等20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柯志恩等19人、委員林俊憲等19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許宇甄等19人、委員邱若華等18人、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張嘉郡等20人、委員王育敏等27人、委員翁曉玲等20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委員王鴻薇等17人、委員徐巧芯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委員蔡易餘等17人、委員邱鎮軍等23人、委員張雅琳等18人、委員張宏陸等21人、委員范雲等24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王正旭等23人分別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8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3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
30 |
交付協商 114.8.28.
交付協商 114.10.28. 交付協商 114.11.7. 交付協商 114.11.28. 交付協商 114.12.12. |
3. |
(一)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8 |
交付協商 113.7.12. 交付協商 113.7.12. 交付協商 113.7.12. 交付協商 114.5.16. 交付協商 114.12.2.
交付協商 114.12.5. |
4. |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吳沛憶等18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楊瓊瓔等2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萬美玲等21人、委員李柏毅等17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8人、委員吳沛憶等17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宏陸等30人、委員林宜瑾等27人、委員王義川等16人、委員陳素月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李坤城等20人、委員徐巧芯等16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蘇巧慧等22人、委員黃捷等21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翁曉玲等24人、委員羅智強等19人、委員洪孟楷等21人、委員李彥秀等18人、委員許宇甄等19人、委員張智倫等17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25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王鴻薇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17 |
不須協商 |
5. |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許宇甄等19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5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國成等32人、委員王育敏等20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21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25人、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徐欣瑩等22人、委員翁曉玲等19人、委員王鴻薇等22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6人、委員林倩綺等18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委員王正旭等20人、委員林淑芬等21人、委員吳思瑤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0人、委員廖偉翔等16人、委員陳俊宇等20人、委員李彥秀等16人、委員陳培瑜等17人、委員楊瓊瓔等29人、委員黃秀芳等18人、委員葉元之等20人、委員吳沛憶等18人、委員馬文君等18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8人及委員張雅琳等17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9 |
不須協商 |
6. |
本院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報告審查監察院函請審議「審計部組織法第七條、第十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3 |
不須協商 |
附
件一
案由:針對第11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王義川
附件二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提議將報告事項增列第38案及第80案,分別改列為議程報告事項第2案及第3案,程序委員會意見為「以上二案交全院委員會併案審查」。另有關議程草案增列第58至76案,暫緩列案,其餘均照議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順序授權議事處調整。
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劉書彬
附件三
案由:針對第11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建請僅限列下表2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王義川
議案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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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院民進黨黨團,鑑於立法委員行使立法權及政府機關有關法律案、預算案等之提案權,均為憲法所賦予,不容任意剝奪。而「立法院組織法」第七條設置程序委員會的目的,原係為立法委員或政府機關所提出法律案、預算案、一般提案等各種議案進行程序性的安排,「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明定程序委員會之職掌包括確認各種提案與人民請願案在手續、形式上是否完備,以及議案是否合併、或議案如何分案至各常設委員會等。惟本屆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在國民黨黨團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主導下,變相對於委員或政府提案進行實質審查,本屆民進黨立委所提民意代表赴中申報等國安相關法案,合計在程序委員會遭封殺近500次,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之「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也遭杯葛,無法列入院會議程。程序委員會實質就法案內容決定可否列入院會議程,已逾越其議案形式要件審查之制度功能,成為「立法院太上委員會」,對此表達嚴正抗議,程序委員會不應剝奪憲法賦予立法委員之立法權及政府機關之提案權。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針對程序委員會阻擋議案排入院會一事,請本院韓院長召集黨團協商,務使本院程序委員會之進行合於議案形式要件審查之職權,俾以維護憲政體制。」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2. |
本院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報告審查監察院函請審議「審計部組織法第七條、第十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附
件四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提議僅限列如附表6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劉書彬
案 |
案由 |
1 |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憲法法庭於114年12月19日做出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宣告本院經合法程序三讀通過、總統依法公布的《憲法訴訟法》違憲。無論從修正後或修正前的《憲法訴訟法》,憲法法庭作成判決都應符合最低參與評議人數的規定,然觀本案所做成的判決,僅有5名大法官參與,甚至「排除異己」,將另外3名不願違憲違法而拒絕參與評議的大法官拼除在外,故無論依舊制或去年通過的修正規定,皆不符合法定人數,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這5名大法官為使裁判得以作成,採取「拒絕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不計入現有總額」之計算路徑,形同由裁判者自行改寫審判權組織成立之前提要件,逾越憲法訴訟法明文所設之正當程序界線,扭曲憲法增修條文所明定大法官十五人合議之組織意旨。在僅有少數大法官參與的情況下,作成影響重大法律制度的憲法判決,甚至介入立法程序自主權,對權力分立與憲政秩序造成嚴重衝擊。大法官帶頭違法,為了向賴清德總統表忠,身為憲法守護者,卻甘願淪為鷹犬,親手摧毀憲法,令人痛心。爰此,建請本院作成決議「針對憲法法庭大法官謝銘洋、呂太郎、陳忠五、尤伯祥、蔡彩貞,因逾越司法權限、侵害立法權及違反程序正義,違法進行判決,嚴重損害憲政秩序,予以嚴厲譴責。又憲法裁判之權威,必須建立在明確、拘束且可預期之程序門檻,此次憲法法庭未依法合法組成,欠缺作成判決的審判權限,自始不具審判權,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有重大明顯瑕疵,應屬當然無效;至於大法官援引此判決,以人數未達憲訴法所定法定門檻10位所作之任何憲法裁判,亦均屬無效,不生效力,自不待言。」 |
2 |
(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黃捷等17人、委員林楚茵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陳培瑜等17人、委員吳思瑤等47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21人、委員吳沛憶等24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分別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委員林德福等20人擬具「青年發展基本法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8人、委員林月琴等19人、委員葛如鈞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9人、委員魯明哲等17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葉元之等20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柯志恩等19人、委員林俊憲等19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許宇甄等19人、委員邱若華等18人、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張嘉郡等20人、委員王育敏等27人、委員翁曉玲等20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委員王鴻薇等17人、委員徐巧芯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委員蔡易餘等17人、委員邱鎮軍等23人、委員張雅琳等18人、委員張宏陸等21人、委員范雲等24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王正旭等23人分別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8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3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
3 |
(一)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 |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吳沛憶等18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楊瓊瓔等2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萬美玲等21人及委員李柏毅等17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8人、委員吳沛憶等17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及委員羅廷瑋等17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宏陸等30人、委員林宜瑾等27人、委員王義川等16人、委員陳素月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李坤城等20人及委員徐巧芯等16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蘇巧慧等22人、委員黃捷等21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翁曉玲等24人、委員羅智強等19人、委員洪孟楷等21人、委員李彥秀等18人、委員許宇甄等19人及委員張智倫等17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25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王鴻薇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5 |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許宇甄等19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5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國成等32人、委員王育敏等20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21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25人、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徐欣瑩等22人、委員翁曉玲等19人、委員王鴻薇等22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6人、委員林倩綺等18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委員王正旭等20人、委員林淑芬等21人、委員吳思瑤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0人、委員廖偉翔等16人、委員陳俊宇等20人、委員李彥秀等16人、委員陳培瑜等17人、委員楊瓊瓔等29人、委員黃秀芳等18人、委員葉元之等20人、委員吳沛憶等18人、委員馬文君等18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8人及委員張雅琳等17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6 |
本院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報告審查監察院函請審議「審計部組織法第七條、第十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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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問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無)沒有,議事錄確定。
請宣讀報告事項及質詢事項。
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6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
時 間:中華民國115年1月2、6日(星期五、二)上午9時至下午6時
地 點:本院議場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錄。
二、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廢止「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一百零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7人擬具「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6人擬具「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一、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二、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三、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四、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五、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六、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七、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八、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九、本院委員張嘉郡等18人擬具「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本院委員張嘉郡等19人擬具「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一、本院委員張嘉郡等17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二、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三、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四、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五、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六、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七、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八、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九、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行政院函,為修正「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一、內政部函,為修正「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二、內政部函,為修正「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三、內政部函,為廢止「內政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紓困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四、內政部函,為修正「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組織規程」等26項法規及編制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五、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115年度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六、國防部函送「國軍支援交通部緊急疏運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七、國防部函送本院修正陸海空軍懲罰法及制定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通過附帶決議之辦理情形,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八、國防部函,為修正「空軍軍官學校組織規程」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九、經濟部函,為修正「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等3項法規,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經濟部函,為修正「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一、經濟部函,為修正「能源使用說明書之格式及應記載事項」,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二、經濟部函送「應施檢驗拼接式軟質發泡地墊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及修正「應施檢驗玩具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三、經濟部函,為修正「經濟部經貿人員培訓所編制表」,並自115年2月1日生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四、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法國謝爾省、上馬恩省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五、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法國馬恩省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六、農業部函,為修正「供獸醫師(佐)治療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人用藥物類別品項」部分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七、農業部函送「乳牛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八、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第二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九、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觀賞水族展示廳門票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農業部函,為修正「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八條條文及第七條附表三、第十一條附表四、附表五,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一、農業部函,為修正「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六十條附件十六,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二、農業部函,為修正「優良農糧產品驗證基準」,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三、農業部函,為修正「動植物檢疫規費收費實施辦法」第一條條文及第十三條附表三,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四、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各分署辦事細則」第四條、第十條及第十三條條文等4項法規及編制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五、財政部函,為廢止「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等8項法規,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六、財政部函,為修正「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所得計算及申報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七、財政部、經濟部函,為「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名稱修正為「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七條、第十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指定中華民國電子支付商業同業公會為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之同業公會」,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三、教育部函,為修正「媒體製作刊播終身學習節目或內容補助獎勵辦法」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四、教育部函送「教育部因應國際情勢強化高等教育人才培育措施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五、教育部函,為修正「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第十條及第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六、核能安全委員會函,為修正「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七、核能安全委員會函,為修正「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八、交通部函,為採用國際海事組織(IMO)所屬海事安全委員會(MSC)第108次會議所採納MSC.557(108)及MSC.558(108)決議之「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SOLAS)」第II─1章相關修正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九、交通部函,為採用國際海事組織(IMO)所屬海事安全委員會(MSC)第108次會議所採納MSC.553(108)決議之「2011年國際散裝船及油輪加強檢驗方案章程(2011 ESP Code)」修正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交通部函,為採用國際海事組織(IMO)所屬海事安全委員會(MSC)第107次、第108次會議所採納MSC.535(107)、MSC.554(108)及MSC.559(108)決議之「國際救生設備章程(LSA Code)」等3件相關修正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一、數位發展部函,為修正「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資通設備資通安全檢測技術規範」,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二、數位發展部函,為修正「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處務規程」第四條、第十五條條文及「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編制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修正「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四、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激勵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五、考試院、行政院函送「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施行日期,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六、司法院函,為修正「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第四條、第五條條文及第八條格式一,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七、法務部函,為修正「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八、(密)法務部函送與史瓦帝尼王國合作協定我方輪先之英文約本及中譯本影本,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九、國家安全會議函,為修正「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化粧品成分使用限制表」,並自116年10月1日生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一、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化粧品行政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β─胡蘿蔔素」,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三、環境部函送公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七日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取得廚餘再利用檢核之畜牧場可清運廚餘至廚餘產生源所在地環保機關指定之地點,為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及核准之清運方式」,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四、海洋委員會函送114年度截至第3季止「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及「對縣市政府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五、海洋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機關114年第3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六、海洋委員會函送海巡署「東沙島環礁既有航道助航泊靠設施及海岸線強固工程計畫」114年第3季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114年第3季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八、國防部函送114年度截至第3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九、經濟部函送「台糖公司農業循環豬場改建投資計畫預算執行檢討」114年第3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經濟部函送「台糖公司農業循環豬場改建投資計畫進度與預算執行情況」114年第3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一、經濟部函送國際貿易署114年度截至第3季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二、經濟部函送水利署「114年度截至第3季公務預算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三、經濟部函送該部所屬事業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14年9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四、財政部函送「財政部113年度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業務績效及考核結果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五、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送「114年度中央政府預算截至第3季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114年度截至第3季「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七、文化部函送114年9月該部及附屬機關(構)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八、文化部函送114年度截至第3季止該部主管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九、文化部函送114年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114年第3季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個人經費資料一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核能安全委員會函送「114年第3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交通部函送114年度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交通部函送114年度截至第3季止對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法務部函送「法務部調查局強化通訊監察工作中程計畫」成本效益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五、環境部函送114年度第3季補、捐(獎)助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六、本院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臺英提升貿易夥伴關係」之數位貿易、能源與淨零排放及投資三項領域協議英文本影本及中譯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中華民國○○○○○○○○○○○○會為建議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條文請願文書等共2案,經審查結果,均不成為議案案。
一○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劉○○君為累進處遇縮短刑期提出修法建議請願文書乙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傅○○君為有關立法委員研提法律修正案,如立法限縮人民權利,是否有違職務及應禁止之行為,建議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之請願文書乙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謝○○君為建議修正中央法規標準法條文請願文書等共2案,經審查結果,均不成為議案案。
一一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鍾○○君為建議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條文請願文書乙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一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李○○君為建議修正公務員懲戒法規定請願文書乙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一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林○○君為建議修正刑事、民事規定請願文書乙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一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周○○君為建議增訂民事訴訟法條文請願文書等共2案,經審查結果,均不成為議案案。
一一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周○○君為建請修法弱勢者於民事訴訟時免繳裁判費,及司法院遇違法判決案應主動與被害人聯繫並負賠償之責請願文書乙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一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林○○君為前請願之訴願法修正事經本委員會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特敘明不服理由,陳請重新審議之請願文書乙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一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李念慈君等為請審查立法院組織法第2條規定本院職權事請願文書等共3案,經審查結果,均不成為議案案。
一一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李念慈君為建請修正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1條及第5條條文請願文書乙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
一、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9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9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本院委員翁曉玲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8人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8人擬具「藥害救濟法第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7人擬具「衛生福利部原住民健康照顧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7人擬具「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7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8人擬具「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一、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二、本院委員黃健豪等22人擬具「住宅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三、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四、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五、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2人擬具「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六、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1人擬具「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及社會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七、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1人擬具「衛生福利部兒少及家庭支持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八、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1人擬具「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九、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7人擬具「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午餐及飲食教育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一、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二、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8人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三、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8人擬具「藥害救濟法第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
二十四、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1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五、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六、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七、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八、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九、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衛生福利部兒少及家庭支持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一、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及社會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二、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三、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7人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四、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8人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五、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7人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六、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七、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八、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九、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條、第十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一、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二、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三、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四、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2、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五、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六、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七、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八、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九、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一、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二、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三、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四、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五、行政院函請審議「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六、行政院函請審議「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七、行政院函送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游盈隆為委員並為主任委員,胡博硯為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黃文玲、李禮仲、蘇嘉宏、蘇子喬及陳宗義均為委員,請同意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八、行政院函請審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九、行政院函請審議「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質詢事項
主席:現在請登記委員發言。
首先請登記第1位沈伯洋委員發言,在沈伯洋委員發言完畢的時候截止發言登記。
沈委員伯洋:謝謝主席。案由:針對第11屆第4會期第16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接下來我用僅存的幾分鐘,再來講一次有關這一次國防預算特別條例的問題。第一,大家應該知道所謂卡國防預算,其實根本現在藍白在做的已經不是在卡國防預算,是連討論國防預算都不能討論。大家知道在座國防及外交委員會的委員就只有我跟陳永康委員兩位而已,這邊根本就不是國防及外交委員會,這邊叫做程序委員會,什麼叫做程序委員會?程序委員會是法案掛號的地方,是不能夠擋案的,就好像你今天去看醫生,你拿出健保卡要掛號的時候,他跟你說:你要把詳細的病情全部列出來,你沒有列出來的話,你不能夠掛號,意思是這個樣子。程序委員會只能看有沒有修法理由、簽名有沒有15個人,基本條件都具備就可以掛號了,法案一旦掛號了,就要進入到各個委員會審查。所以藍白現在做的事情是什麼?是連審查都不給你審查,他們不是說要嚴格看管、嚴格監督國防預算嗎?如果你要嚴格監督很好啊!你要砍,我也覺得很棒,但就是要進入國防及外交委員會啊!你不進入到國防及外交委員會,請問你要怎麼砍預算?你要怎麼監督預算?這是第一個。
第二個,大家可以看到藍白那邊,攝影機可以帶一下他們的牌子,又在講說只有2頁、只有6頁就要1.25兆,這完全是在玩弄資訊落差。大家不要忘記,任何這一種特別預算一定要先通過特別條例,也就是沒有法案就不能夠再往下審預算,現在要審的還不到預算喔!現在只是一個特別條例而已,也就是它是一個法案。請問法案有多少字?法案本來就不會有太多字啊!大家還記不記得馬太鞍的時候,如果要弄300億出來,要先做什麼?要先有一個馬太鞍的重建特別條例啊!那個特別條例也是幾百字而已,但是那個條例過了以後,你才能夠開始針對這些預算的項目,你哪些要砍、到底金額是不是太多等等之類的,你才可以繼續往下啊!所以用只有幾個字就要討論國防預算,這完全是在玩弄資訊落差。
最後我還是要再講一次,程序委員會就只是在看法案形式要件的地方,今天總統有沒有要來報告跟這件事情是完全無關的,如果是這個樣子的話,以後任何一個法案只要藍白不滿意就叫總統來報告,只要總統沒有來報告,我就說我不審法案。就按照我剛剛跟各位講的例子,你今天去醫院掛號,你要掛號的時候,你就說隔壁的醫院院長只要不來報告,對不起!我就不給你掛。可能有這種事情嗎?他們把這兩件完全在憲政無關的事情掛鉤在一起,這就是藍白不肯討論國防預算的陽謀。
針對這件事情,賴總統也說他願意來立法院做國情報告,但國情報告就是國情報告,去年的憲判字講得非常的清楚,不能夠指定主題、不能夠即問即答,是憲法法庭說的,當然藍白已經癱瘓憲法法庭,所以即使憲法法庭復活,還要用立法院決議的方式宣告憲法法庭講的話是無效的。所以我們憲政秩序就是因為這樣正在失序當中,更不要講今天報告事項還有兩個案子,一個是只要立法院以後發起公投,以後主管機關是不能夠拒絕的喔!即使今天一案有兩個公投事項,明明不能夠公投的也照樣可以公投,甚至不要忘記去年他們修法是要讓立法委員被罷免的門檻把它提高,讓立法委員很難被罷免。結果他們今天提出什麼案子?今天提出一個降低總統被罷免的案子,讓總統非常容易被罷免,這都是在毀壞我們國家民主憲政、毀壞我們國家民主機制的事情。
所以拜託大家及媒體朋友請看清楚,不要再被藍白的謠言所迷惑,在程序委員會過去8年報告事項從來沒有擋過案子,我們的國防條例就應該進入到國防及外交委員會好好做審查、好好來監督,謝謝。
抱歉!漏掉一位,我剛剛沒看到,羅美玲委員也在我們國防及外交委員會。
案由:針對第11屆第4會期第16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沈伯洋
主席:接下來請登記第2位林委員倩綺發言。
林委員倩綺:本次院會(第11屆第4會期第16次會議)議事日程,建請將議程草案送交院會處理。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案由:本次院會(第11-4-16次)議事日程建請將議程草案送交院會處理。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倩綺 羅智強
主席:接下來請登記第3位陳委員培瑜發言。
陳委員培瑜:謝謝主席。臺灣人說:富不過三代。我們來看一下,國民黨蔣家反共不過三代,從第一代說:我反共、反攻大陸誓要剿滅共匪;第二代蔣經國說:跟共產黨接觸就是自殺行為,所以國民黨現在正在自殺;第三代章孝嚴……不對,川哥跟我說他改名叫蔣孝嚴,他說:中共越打壓,我們越要爭氣,但很可惜國民黨在丟臺灣人的臉;到了第四代,蔣萬安據說也改過姓了,說好的反共呢?反共不過三代,到了第四代就開始舔共,這就是現在的國民黨!
當此時此刻中國正在對臺灣造成武力威脅,中國正在用軍演、認知作戰還有訊息作戰方法摧毀臺灣人的信心、摧毀臺灣人的團結的時候,在臺灣裡應外合的就是你們國民黨!
我要說,國民黨你們聽好了,中國在去年提出一個懲獨22條意見,這裡面是怎麼說的?它說:只要不支持統一就算臺獨。我想請國民黨現場程序委員會的每一個委員站出來,你們是支持統一還是不支持統一?就回答我這個問題就好,如果你們不支持統一,你們就是中共、習近平眼中的臺獨分子,你們可以接受嗎?這就是中共在對臺灣做的事情。而你們裡應外合,一個接一個到中國去拜碼頭、到中國去下跪,不反共還舔共,這就是國民黨現在在對臺灣做的事情,在破壞臺灣的民主、在破壞臺灣的團結、在破壞臺灣跟國際的連結,這就是你們做的事情!
當中國單方面把飛彈對準臺灣、不斷透過軍演威脅臺灣的時候,你們有站出來為臺灣人發聲嗎?你們口口聲聲說:交流就能換來和平;你們說:委屈的和平也是和平。笑死!我告訴你們、提醒你們,馬英九當總統的時候有多少次軍演?超過300次,沒有停下來過,請問那樣的和平叫做和平嗎?不要告訴我們……難道現在鄭麗文去下跪或是你翁曉玲帶著所有的委員去下跪,就可以換來和平嗎?而下跪換來的和平是什麼樣的和平?香港的例子我們已經看在眼前了,你們難道不看電視、不看國際新聞的嗎?你們難道不知道下跪換來的和平不是和平嗎?你們知道,但你們硬要這樣做!
你們還跟蔣萬安一起說越困難越要溝通、可以換來和平與繁榮,還說相關行程是按照相關規定經過陸委會核准,可是陸委會沒有叫你去賣臺、陸委會沒有叫你去舔共,臺灣人民沒有叫你去賣臺,請搞清楚狀況,經過政府核准的行程,不代表你可以賣臺!而所有今天坐在這裡程序委員會的國民黨委員跟民眾黨委員,你們跟蔣萬安一樣就是幫兇,你們就是出賣臺灣的首謀!
我要說更好笑的是,你們的黨主席鄭麗文公開地說要跟習近平見面,還講了明年3月就要成行。那我就要問,相關的行程要不要報備、相關的行程要不要公開透明?談了什麼、做了什麼事情、去了哪裡、見了誰都請用記者會公開地說明,乾脆直播好了,你們這麼愛開記者會亂指控,那就開記者會好好地跟國人交代,也跟你們要去下跪的習近平交代你們到底要談什麼事情!
我要再一次強調,中國不斷透過軍演、認知作戰、威脅作戰想要破壞臺灣人的團結,我要說:委屈的和平從來都不是和平!我要拜託大家,請看清楚國民黨還有民眾黨等人的嘴臉,到了此時此刻,如果國人再沒有看清楚他們的嘴臉,到時候他們把所有出賣臺灣人的利益變成他們自己的政治利益、變成他們自己的政治舞臺,那犧牲的就不是只有站在民進黨這裡的臺灣人,而是所有的臺灣人。到時候是誰得利?我相信大家看得很清楚!
不要忘記了,蔣萬安的爸爸現在每天在中國走跳,不要忘了,還有連勝文他們家也都在中國走跳,還有多少裡應外合的人?我相信大家都看得很清楚!以上,謝謝。
主席:接下來我們請登記第4位羅委員智強發言。
羅委員智強:剛剛民進黨委員說:富不過三代、反共不過三代。民進黨,海峽守不到你這一代!喪權辱國就是民進黨、喪權辱國就是賴清德!我要問民進黨,請問國民黨執政的時候,中共軍機、軍艦越過海峽中線了嗎?告訴我啊,是誰喪權辱國,讓中共軍機、軍艦越過海峽中線而無力以對?就是民進黨!就是賴清德!
第二個,海峽中線還不是最嚴重的,再推過去叫做24浬的鄰接區,國民黨執政時,中共的軍機、軍艦有進到24浬嗎?有嗎?民進黨執政、賴清德執政進到21浬,鄰接區已經棄守了,不是海峽中線棄守,是鄰接區都棄守,但你以為只有鄰接區棄守?不是耶!中共這次軍演所劃定的演習範圍是以領海基線起算,貼近領海基線,是劃到領海裡面了啦!中共在國民黨執政的時候,軍演有到領海基線嗎?領海耶!不要緊張,民進黨又來了,你們在上面講話,我們都沒有去吵你們,要回嘴後面還有一個郭昱晴,不用在這邊回嘴。
我要告訴你很簡單的一件事情,如果國民黨執政做得到,你民進黨執政做不到,是誰喪權辱國?誰出賣和平?誰裡應外合?就是你民進黨、就是你賴清德!我們反對任何用武力來處理臺灣問題的方式、反對中共軍演,這是國民黨的一貫立場,但國民黨的反對是有效的反對,因為國民黨執政的時候從來沒有發生過,民進黨只會上去演戲、作戲、作態,你反對有任何意義嗎?請問你現在有辦法阻止中共軍機、軍艦越過海峽中線嗎?你阻止給我看啊!你有辦法阻止中共軍機、軍艦進入24浬鄰接區嗎?你阻止給我看啊,你有辦法讓中共的軍演不要劃到我們領海基線,你阻止給我看嘛,一場笑話就是民進黨!
我再次重申,國民黨堅定的立場就是要投資戰備、也要投資和平,我跟你民進黨的叫囂是不一樣的,你們叫囂演戲嘛,結果呢?喪權辱國、完全無能,棄守海峽中線,讓我們今天國家安全飽受威脅,始作俑者就是你民進黨。就像今天我們講國防預算,抱歉,我要特別講,卡國防預算就是你賴清德嘛,1.25兆那麼重要,你來這邊報告,按照你的承諾報告並接受質詢,這是賴清德白紙黑字在公開場合說的莊嚴承諾。你說這叫合乎中華民國憲法,你說這叫做按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結果上任以後搞了一堆洗地大法官,然後跟大家講抱歉,那個時候說要來立法院報告並接受質詢的賴清德是胡說八道的賴清德,你搞一堆洗地大法官來去削奪今天國會的職權、來做今天賴清德的護航者,我們沒有別的要求,很簡單,我們只是希望賴清德說話算話,我還是那句話送給賴清德,即孔子說的「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總統無信,就是個「了然」的總統。
最後的結論很簡單,民進黨講得很棒,說中共軍演三百多次,誰都知道中共對於臺灣有所圖謀,我們都知道啊!但是我要問民進黨、問賴清德,中共軍演的三百多次哪一次像民進黨執政時越過海峽中線?國民黨執政時有發生越過海峽中線、有越過領海、鄰接區?有進到、劃到領海基線、有圍臺軍演嗎?都沒有啊,喪權辱國的就是民進黨、喪權辱國的就是賴清德,謝謝。
陳委員培瑜:舔共賣臺下跪國民黨啦!
王委員義川:講得不錯!
沈委員伯洋:一個問題都沒有回答也是不簡單!
羅委員智強:總統不來報告……選我當總統啦,好不好?
主席:接下來請登記第5位郭委員昱晴發言。
郭委員昱晴:剛剛聽到羅智強委員的發言,相當地令人驚嘆啊!驚嘆於除了他完全沒有回答問題以外,他還在譴責被害人。誰是被害人?今天是誰在挑釁、今天是誰派軍機不斷地在挑釁?就是中共。我在這裡想請教一下藍白委員,對於中共這樣子軍演挑釁、危害印太和平的行動,你們的態度到底是什麼?我常常跟藍白跨黨派的立委出國做國會外交,他們在外面都講得非常好聽,比如我們要為臺灣、我們要增強國防預算。但是各位,在程序委員會當中我們看到,剛剛沈伯洋委員已經說了,這個是什麼地方?這就像是一個醫院掛號的地方,現在是讓法案進來,連掛號的機會……要告訴他,我要去哪一個科別、我要去哪一個委員會討論的這種機會,他都完全剝奪,這是過去以來從來沒有過的荒謬現象。
在這裡我真的要非常、非常地對藍白做出嚴厲的譴責,今年的中央政府總預算,到現在為止,明天就是12月31號了,依舊卡關,更不用講,我們說了,任何的公職人員赴中要不要對臺灣人有所交代?要不要說你去見了誰、要不要說你到底去幹嘛?目前這個法案被擋了幾次?快要八百次。就在這個時間點,中國對臺發動環臺的軍演,所有的軍機、軍艦在我們的海空高度活動,這是全世界都在看的,全世界在看什麼?不只在看中國如何挑釁,還在看臺灣的國會能不能夠正常運作。但是我們看到,能不能正常運作?這邊有這麼多的媒體,我們願意正常運作,但是是誰不斷地在程序委員會當中擋案?在畫面當中,坐在另外一排的那些委員,他們不讓臺灣的國會正常運作、不讓政府有資源讓社會安心,他們把程序當成武器、把預算當成人質!
在這裡我提出最嚴厲的譴責,藍白委員,你們對中國有沒有譴責、對中國有沒有撻伐?不要檢討被害人、不要檢討臺灣、不要檢討臺灣選出來的民選總統,愧對你們自己的職責啦!
主席:報告事項及質詢事項等討論事項宣讀完畢及發言之後再行處理。
現在請宣讀討論事項。
討論事項
(議事日程草案)
一、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憲法法庭於114年12月19日作出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宣告本院經合法程序三讀通過、總統依法公布的「憲法訴訟法」違憲。無論從修正後或修正前的「憲法訴訟法」,憲法法庭作成判決都應符合最低參與評議人數的規定,然觀本案所作成的判決,僅有5名大法官參與,甚至「排除異己」,將另外3名不願違憲違法而拒絕參與評議的大法官摒除在外,故無論依舊制或去年通過的修正規定,皆不符合法定人數,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這5名大法官為使裁判得以作成,採取「拒絕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不計入現有總額」之計算路徑,形同由裁判者自行改寫審判權組織成立之前提要件,逾越憲法訴訟法明文所設之正當程序界線,扭曲憲法增修條文所明定大法官十五人合議之組織意旨。在僅有少數大法官參與的情況下,作成影響重大法律制度的憲法判決,甚至介入立法程序自主權,對權力分立與憲政秩序造成嚴重衝擊。大法官帶頭違法,為了向賴清德總統表忠,身為憲法守護者,卻甘願淪為鷹犬,親手摧毀憲法,令人痛心。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針對憲法法庭大法官謝銘洋、呂太郎、陳忠五、尤伯祥、蔡彩貞,因逾越司法權限、侵害立法權及違反程序正義,違法進行判決,嚴重損害憲政秩序,予以嚴厲譴責。又憲法裁判之權威,必須建立在明確、拘束且可預期之程序門檻,此次憲法法庭未依法合法組成,欠缺作成判決的審判權限,自始不具審判權,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有重大明顯瑕疵,應屬當然無效;至於大法官援引此判決,以人數未達憲法訴訟法所定法定門檻10位所作之任何憲法裁判,亦均屬無效,不生效力,自不待言。」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二、(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黃捷等17人、委員林楚茵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陳培瑜等17人、委員吳思瑤等47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21人、委員吳沛憶等24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分別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委員林德福等20人擬具「青年發展基本法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8人、委員林月琴等19人、委員葛如鈞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9人、委員魯明哲等17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葉元之等20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柯志恩等19人、委員林俊憲等19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許宇甄等19人、委員邱若華等18人、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張嘉郡等20人、委員王育敏等27人、委員翁曉玲等20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委員王鴻薇等17人、委員徐巧芯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委員蔡易餘等17人、委員邱鎮軍等23人、委員張雅琳等18人、委員張宏陸等21人、委員范雲等24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王正旭等23人分別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8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3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五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另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三、(一)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六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另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四、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吳沛憶等18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楊瓊瓔等2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萬美玲等21人、委員李柏毅等17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8人、委員吳沛憶等17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宏陸等30人、委員林宜瑾等27人、委員王義川等16人、委員陳素月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李坤城等20人、委員徐巧芯等16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蘇巧慧等22人、委員黃捷等21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翁曉玲等24人、委員羅智強等19人、委員洪孟楷等21人、委員李彥秀等18人、委員許宇甄等19人、委員張智倫等17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25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王鴻薇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4、4、4、4、4、4、4、4、4、3、3、4、4、4、3、3、3、3、3、3、4、3、3、3、3、3、4、4、4、4、4、3、4、4會期第10、10、10、12、12、12、13、13、13、13、4、11、4、11、13、13、14、15、17、18、21、13、19、19、19、20、27、10、12、13、13、13、27、11、1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五、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許宇甄等19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5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國成等32人、委員王育敏等20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21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25人、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徐欣瑩等22人、委員翁曉玲等19人、委員王鴻薇等22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6人、委員林倩綺等18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委員王正旭等20人、委員林淑芬等21人、委員吳思瑤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0人、委員廖偉翔等16人、委員陳俊宇等20人、委員李彥秀等16人、委員陳培瑜等17人、委員楊瓊瓔等29人、委員黃秀芳等18人、委員葉元之等20人、委員吳沛憶等18人、委員馬文君等18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8人及委員張雅琳等17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1、1、1、1、1、1、1、2、2、3、3、3、3、4、4、4、4、4、4、4、4、4、4、4、4、4、4、4、4、4、4、4、4、4、4、4、4會期第11、7、8、11、13、17、19、19、5、7、8、10、14、16、6、7、9、10、10、11、11、11、11、11、11、11、11、11、11、11、12、12、12、12、12、13、13、1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六、本院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報告審查監察院函請審議「審計部組織法第七條、第十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程序委員會會議資料)
案 |
法案名稱 |
條數 |
備註 |
1. |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針對憲法法庭大法官謝銘洋、呂太郎、陳忠五、尤伯祥、蔡彩貞,因逾越司法權限、侵害立法權及違反程序正義,違法進行判決,嚴重損害憲政秩序,予以嚴厲譴責。又憲法裁判之權威,必須建立在明確、拘束且可預期之程序門檻,此次憲法法庭未依法合法組成,欠缺作成判決的審判權限,自始不具審判權,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有重大明顯瑕疵,應屬當然無效;至於大法官援引此判決,以人數未達憲法訴訟法所定法定門檻10位所作之任何憲法裁判,亦均屬無效,不生效力,自不待言。」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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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協商 114.12.26. |
2. |
(一)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黃捷等17人、委員林楚茵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陳培瑜等17人、委員吳思瑤等47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21人、委員吳沛憶等24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分別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委員林德福等20人擬具「青年發展基本法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8人、委員林月琴等19人、委員葛如鈞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9人、委員魯明哲等17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葉元之等20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柯志恩等19人、委員林俊憲等19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許宇甄等19人、委員邱若華等18人、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張嘉郡等20人、委員王育敏等27人、委員翁曉玲等20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委員王鴻薇等17人、委員徐巧芯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委員蔡易餘等17人、委員邱鎮軍等23人、委員張雅琳等18人、委員張宏陸等21人、委員范雲等24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王正旭等23人分別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8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3人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
30 |
院會通過 |
3. |
(一)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8 |
院會通過 |
4. |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吳沛憶等18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楊瓊瓔等2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萬美玲等21人、委員李柏毅等17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8人、委員吳沛憶等17人、委員洪孟楷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宏陸等30人、委員林宜瑾等27人、委員王義川等16人、委員陳素月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李坤城等20人、委員徐巧芯等16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蘇巧慧等22人、委員黃捷等21人、委員李柏毅等16人、委員翁曉玲等24人、委員羅智強等19人、委員洪孟楷等21人、委員李彥秀等18人、委員許宇甄等19人、委員張智倫等17人分別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25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王鴻薇等17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17 |
院會通過 |
5. |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許宇甄等19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5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國成等32人、委員王育敏等20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21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25人、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徐欣瑩等22人、委員翁曉玲等19人、委員王鴻薇等22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6人、委員林倩綺等18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委員王正旭等20人、委員林淑芬等21人、委員吳思瑤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0人、委員廖偉翔等16人、委員陳俊宇等20人、委員李彥秀等16人、委員陳培瑜等17人、委員楊瓊瓔等29人、委員黃秀芳等18人、委員葉元之等20人、委員吳沛憶等18人、委員馬文君等18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國文等18人及委員張雅琳等17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9 |
院會通過 |
6 |
本院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報告審查監察院函請審議「審計部組織法第七條、第十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3 |
交付協商 114.12.30. |
主席:現在請登記委員發言。
首先請登記第1位沈伯洋委員發言,在沈伯洋委員發言完畢時截止發言登記。
沈委員伯洋:謝謝主席。案由:針對第11屆第4會期第16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建請僅限列下表4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現在請議事人員代為宣讀。
案由:針對第11屆第4會期第16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建請僅限列下表4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沈伯洋
議案名稱 |
|
1.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42條,針對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2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第29案院會所作決定,提出復議。 【行政院函請審議「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 |
2. |
本院民進黨黨團,鑑於立法委員行使立法權及政府機關有關法律案、預算案等之提案權,均為憲法所賦予,不容任意剝奪。而「立法院組織法」第七條設置程序委員會的目的,原係為立法委員或政府機關所提出法律案、預算案、一般提案等各種議案進行程序性的安排,「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明定程序委員會之職掌包括確認各種提案與人民請願案在手續、形式上是否完備,以及議案是否合併、或議案如何分案至各常設委員會等。惟本屆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在國民黨黨團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主導下,變相對於委員或政府提案進行實質審查,本屆民進黨立委所提民意代表赴中申報等國安相關法案,合計在程序委員會遭封殺近500次,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之「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也遭杯葛,無法列入院會議程。程序委員會實質就法案內容決定可否列入院會議程,已逾越其議案形式要件審查之制度功能,成為「立法院太上委員會」,對此表達嚴正抗議,程序委員會不應剝奪憲法賦予立法委員之立法權及政府機關之提案權。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針對程序委員會阻擋議案排入院會一事,請本院韓院長召集黨團協商,務使本院程序委員會之進行合於議案形式要件審查之職權,俾以維護憲政體制。」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3. |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許智傑等27人及委員洪孟楷等22人分別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4 |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8人擬具「商港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岱樺等18人擬具「商港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主席:現在請登記第2位林倩綺委員發言。林委員不發言。
現在登記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
我們開始進行處理,先提案先處理。請問對沈伯洋委員的提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就進行表決。請清點在場人數。
(清點人數)
主席:贊成沈伯洋委員提案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好,請放下。反對沈伯洋委員提案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陳委員培瑜:繼續擋啦!繼續擋啦!手舉高一點啦!跟中國表態啦!
主席:表決結果:在場18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10人,贊成者少數,不通過。
我們繼續處理。請問對林倩綺委員的提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進行表決。請清點在場人數。
(清點人數)
主席:贊成林倩綺委員提案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反對林倩綺委員提案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表決結果:在場18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8人,贊成者多數,通過。
我們將本次議程草案提報院會處理,其他的提案就不再處理。
現在請宣讀人民請願案。
人民請願案
一、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擬函轉權責機關處理逕復,並副知請願人,共3案。
1.郭○○為受刑人醫療權益遭侵害及監獄不當管教等事請願案。(擬函轉法務部)
2.曾○○為建請修正廢棄物清理法取得許可文件相關規定事請願案。(擬函轉環境部)
3.黃○○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故意拖延推諉且執行不當,致嚴重影響權益事請願案。(擬函轉司法院)
主席:請問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通過。
請問有無臨時動議?(無)沒有。
本次會議進行到此為止,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2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