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1231日(星期三)92分至1249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翁委員曉玲

議  程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二、邀請法務部部長率所屬相關單位、司法院副秘書長、內政部警政署、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就「無差別攻擊犯罪事件之防治與量刑檢討」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討論事項

併案審查

()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政務人員法草案」案。

()委員羅智強等19人擬具「政務人員行為基準法草案」案。

【第()案各黨團若未提出不復議同意書,則不予審查】【僅進行詢答】

答詢官員 考試院秘書長劉建忻

銓敘部部長施能傑

法務部部長鄭銘謙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蘇俊榮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李釱任

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碧惠

司法院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執行長陳娟娟

監察院監察業務處處長黃奕元

監察院人事室主任劉佳慧

內政部民政司專門委員戴淑篁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組副組長王炳睿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警政監廖宗宏

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參議劉振安

張主任秘書智為: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10人,已足法定人數,請主席宣布開會。

主席:好,在場的委員大家早安,我們現在就開會。

首先進行報告事項,請宣讀上次會議的議事錄。

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41218日(星期四)上午91分至下午112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培瑜  黃國昌  羅智強  吳宗憲  林倩綺  沈發惠  翁曉玲  王義川  王鴻薇  吳思瑤  莊瑞雄  傅崐萁  柯建銘

   委員出席13

列席委員:葉元之  鄭天財Sra Kacaw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蘇清泉  鍾佳濱  羅廷瑋  洪孟楷

   委員列席7

列席官員:總統府秘書長 (未到)

行政院秘書長 張惇涵

法務部部長 鄭銘謙

司法院副秘書長 王梅英

經濟部國營事業管理司副司長 劉起孝

環境部環境保護司副司長 呂雅雯

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發展處專門委員 林慈芳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陳銘樹

主  席:翁召集委員曉玲

專門委員:陳杏枝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薛復寧

   簡任編審 蔡國治

   科  長 余俊緯

   專  員 莊鴻基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法務部部長率所屬相關單位、司法院副秘書長、經濟部、環境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就「綠能弊案肅貪成效、綠能發展之法制策進與防弊」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三、邀請總統府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司法院、法務部就「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法律經行政院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移請立法院覆議,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不依法副署、總統不依法公布施行,對我國憲政民主及法制之戕害及相關法律責任之追究」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有委員王義川、羅智強、黃國昌、吳宗憲、沈發惠、翁曉玲、陳培瑜、王鴻薇、吳思瑤、洪孟楷、鄭天財Sra Kacaw、鍾佳濱、莊瑞雄提出質詢;委員林倩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提出書面質詢。)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通過臨時提案2項:

一、依我國歷來大法官解釋之見解,憲法第37條有關總統公布法律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之規定,係對總統權力的制衡。然而,賴清德總統、卓榮泰院長卻扭曲憲法第37條之憲政意義,對於國會三讀通過之《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總統拒絕公布、行政院院長拒絕副署,創下憲政史上嚴重惡例。若行政權可恣意推翻國會三讀通過之法律,僭越司法權隨意認定法律是否違憲,權力分立原則將蕩然無存,無異於綠色獨裁體制。

為捍衛民主憲政,爰建請作成決議,對賴清德總統、卓榮泰院長毀憲亂政作為,提出最嚴厲之譴責!並要求賴清德總統、卓榮泰院長,對於國會三讀通過的法律,應依憲法副署、依法公布。另針對卓榮泰院長拒絕副署《財政收支劃分法》之失職行為,由提案委員具名移請監察院彈劾卓榮泰院長。

提案人:黃國昌  羅智強  王鴻薇

(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8人,贊成者6人,反對者2人,贊成者多數通過。)

二、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本日議程要求就「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法律經行政院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移請立法院覆議,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不依法副署、總統不依法公布施行,對我國憲政民主及法制之戕害及相關法律責任之追究」進行專題報告,然總統府秘書長潘孟安身為機關首長,卻刻意規避出席、蔑視國會監督。總統府與行政院近日一搭一唱,上演一場「不副署、不執行、不公布」立院三讀通過法案的大戲,此種毀憲亂政,戕害民主的作為,引發全民抨擊,總統府理應至國會向全國人民報告說明,然府方一面縱容行政院逾越憲法五權分立原則惡意抹黑國會,又搬出憲法「不符慣例」為由拒不出席,對於選擇性遵守憲法的雙標作為,不僅是技術性杯葛國會,對民意機關的公然蔑視,甚至瀕臨毀憲亂政的地步。此種「有權無責」之行徑,嚴重破壞我國權力分立、相互制衡之民主基石,開創規避監督之惡例。爰此,對於總統府秘書長潘孟安刻意迴避國會監督,藐視國會之行徑,本委員會對此表達嚴正譴責,以維護國會尊嚴。

提案人:羅智強  林倩綺  王鴻薇  傅崐萁  黃國昌  翁曉玲

(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10人,贊成者6人,反對者4人,贊成者多數通過。)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的議事錄有沒有錯誤或遺漏?(無)如果沒有的話,議事錄就確定。

接下來介紹到場委員以及應邀列席人員,首先是黃國昌委員,還有羅智強委員。接著介紹應邀列席的官員,今天有考試院的劉建忻秘書長、銓敘部的施能傑部長、法務部的鄭銘謙部長,還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的蘇人事長。其餘未及介紹的列席代表就請參閱名單,不再逐一介紹,並列入公報紀錄。

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

列席政府官員名單               1141231

機關

職稱

姓名

考試院

秘書長

劉建忻

銓敘部

部長

施能傑

法務部

部長

鄭銘謙

檢察司司長

張曉雯

參事

謝志明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人事長

蘇俊榮

司法院

(副秘書長請假)刑事廳廳長

李釱任

人事處處長

蔡如琪

監察院

監察業務處處長

黃奕元

人事室主任

劉佳慧

內政部

民政司專門委員

戴淑篁

戶政司簡任視察

蘇誌盟

國家發展委員會

檔案管理局檔案徵集組副組長

宋曉穎

內政部警政署

保安組副組長

王炳睿

刑事警察局警政監

廖宗宏

DW8876246 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

參議

劉振安

DW9350839 席:本次議程排定進行專題報告「無差別攻擊犯罪事件之防治與量刑檢討」以及審查「政務人員法草案」等兩部法案,會議進行的方式就採一併報告、綜合詢答。

現在我們就進行提案說明及報告。

首先進行提案的說明,發言時間是3分鐘,這次提案的有翁曉玲委員還有羅智強委員,分別進行提案說明。

我們先請羅智強委員做提案說明。

羅委員智強:主席、各位委員以及列席的官員。從民進黨發起大罷免開始,大家可以去看看有多少的部會是為了配合大罷免利用行政資源造謠、洗地、下鄉宣講,像畜產會的董事長蘇治芬頻繁的回到雲林去支持大罷免;勞動部部長洪申翰發文推動大罷免的時間是1144分,這是上班時間,然後在1149分被發布在勞動部的媒體群組,引發社會爭議,然後他說他有請假。這些模糊地帶之所以發生,就是因為我國對於政務人員的行為沒有像公務人員一樣建立明確而有拘束力的規範,導致部分政務官服務的對象不是國家跟人民,而是披著行政外衣、實則替特定政黨作戰的政治打手。政務人員是基於政治信任而受任,掌握政策形成、規劃跟決策的核心位置,對人事、預算跟行政方向具有重大的影響,正因為政務人員的權力重大、影響深遠,所以更應該有清楚的行為準繩與法律邊界,但是現行的法制對政務人員行為的規範仍相當不足。

本席並不是第一個提出政務人員行為基準法草案的立委,事實上,過去考試院在民國84年、98年、101年也曾經提出相關的草案,顯見各界都認同當政務官掌握行政權力預算資源的時候,如果沒有相對應的義務規範,就容易將行政資源政治化,讓國家治理被選舉算計取代,讓人民對政府公信力產生懷疑。所以我這次提出的修法草案有三大方向:第一個就是明確政務人員行為邊界,要求在職務執行上必須維持公正與依法行政;第二個是禁止政務人員濫用職權與行政資源介入政治活動,不得影響他人的政治行為,不得在辦公時間替政黨或候選人動員或助選;第三個是明定責任與罰則機制,確保法律具有實質拘束力。

本席要重申,行政機關應該是要服務人民而不是服務某個政黨,政務人員應該要守的是憲法跟法律而不是政治任務清單,政務人員行為基準法是保障國家治理不被政治濫用,保障專業行政不被政黨挾持,更保障人民對政府的信任。以上,謝謝。

主席(羅委員智強代):好,我們現在請提案人翁曉玲委員做提案說明。

翁委員曉玲:各位委員、各位同仁,大家早安。我國針對有不同身分、職業的人基本上都會頒布許多相關的法令,包括行為規範、倫理準則、處罰規定,懲戒法規等等,譬如說,勞工有勞動基準法、職災法還有勞資爭議處理法、性別平等工作法等等;公務人員是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也受到嚴格的法律上義務的約束,相關的規定更是不勝枚舉,像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公務人員任用法等等;對於教師我們也有教師法還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對警察也有警察法、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對軍人則有陸海空軍刑法、陸海空軍懲罰法還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等等。但是對於政務人員除了我們待會會講到的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到目前為止並沒有一部專法是去規範政務人員的。

事實上,立法院早在民國84年就做成附帶決議,要求考試院將政務人員法函送立法院審查,最近一次政務人員法這個法案是在101年的時候送到立法院審議,但是已經過了13年,我們看到對這群權力龐大的決策者依然沒有一部專門的法律來規範他們的行為以及任免,本席認為這是很奇怪的,政務官擁有巨大權力可以分配龐大的資源,卻沒有一部專法來規範他們,目前我們對於政務官權利義務的規範是相當支離破碎而且欠缺法源依據,有關政務人員的任用、薪水保障等規定大部分都是散落在不同的法規當中,甚至有些只是行政命令,法律效力、位階不足,像政務人員的給與表其實就是依照行政命令的位階來適用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目前唯一一部專屬政務人員的法典竟然是規定這些政務人員在退休之後要怎麼領錢,就是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像這種只管退場領錢,不管在場表現的法制漏洞,不僅不利於政府運作,也難以回應公眾對於政務官紀律的期待。

尤其是近年來,我們看到社會上屢次發生政務官行政不中立、政治不中立,甚至利用職權向大眾散布不實訊息的爭議,如果我們繼續任由這種制度缺漏,不僅會傷害文官體系的專業性,更會動搖民主政治的根基。為了完備國家的法治,落實責任政治,所以本席在此特別提出這部政務人員法草案。

這部政務人員法草案,本席基本上是參考過去考試院曾經向立法院提出的版本、學者建議以及現行相關的法規範發展,大致上分為四大重點。第一個是明確定義誰是政務官,只要是總統任命、立法院同意任命,特任、特派人員以及民選地方行政首長等等,都應該受到適度的規範。第二個是建立嚴謹的退場以及考核機制,只要是政務官表現不佳,除了自行請辭,往往只能靠政治責任下臺,所以本草案明確規定,政務官未來如果有違法失職、因案被羈押、起訴或是因病無法執行職務超過半年,類似像陳菊院長這樣的情況,上級機關就該予以免職。此外,為了杜絕利益輸送,我們也增設了嚴格的消極資格,譬如,曾經犯貪污、內亂等犯罪型態,或是違反選罷法經過判刑確定的話,就不能夠擔任政務官等規定。第三點是強化行政中立及行為紀律,禁止政務官罷工、怠職、利用職權圖利特定人士、動用行政資源編發宣傳品、散播不實資訊或干預選舉以及旋轉門條款等規定。第四個,罰則透明化,而且未來要由監察院把關,法律不能只是裝飾品,所以本草案規定政務官如果違反兼職禁止、行政中立或者是禁止行為,未來將處罰二萬到二十萬元不等的罰鍰,這些行政罰都統一由監察院處罰,並且公開於網路讓公眾檢驗。

在民主國家當中,我們知道政務官,譬如部長、委員,還有大法官、考監委員等等,都扮演至關重要的角色,協助總統帶領國家前進方向,所以手中的決策是會直接影響到全民的權利以及國家的未來發展,制定政務人員法非不能也,而是不為也。所以本席認為這部法必須要儘速地通過,我們要讓所有的權力行使者都能夠在法制的軌道上面運行,要建立一條清晰的紅線規定,草案內容許多都可以見諸在相關的法令規範之中,所以在此也請各位委員還有社會大眾能夠支持,謝謝。

主席(翁委員曉玲):目前提案委員都已經說明完畢。

接下來請機關代表報告,每位發言時間3分鐘。首先,先請考試院劉建忻秘書長報告。

劉秘書長建忻: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大家早安。很榮幸在今天列席貴委員會,就翁召委等所擬具的「政務人員法草案」,以及羅委員等擬具的「政務人員行為基準法草案」提出報告。

如同剛剛兩位委員所做的提案說明,政務人員法制的部分在過去這幾十年來,有經過不同的階段和一些轉折,的確一開始就是在民國84年的時候,立法院在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的時候做出一個附帶決議,要求考試院在一年之內把政務官法送到立法院審查,所以考試院後來的確也在87年到101年十多年當中,五度把這個草案送到立法院審議,但是都沒有完成立法程序。近年來,考試院於第13屆及第14屆討論是不是要繼續推動相關法案的時候,就牽涉到跟行政院之間的權限爭議,行政院也有表達像這樣的草案是不是應該屬於考試院的權責,還是應該是行政院權責,我們在討論過程中的確有浮出這樣的議題。

考試院基於現在政務人員法制的事項,雖然沒有一部專法,但是它散見在各相關法律當中,也大致有所規範,並不是完全沒有規範,而且執行起來也並沒有窒礙,再加上本案的權責歸屬確實有爭論,所以我們就請銓敘部暫緩推動,並繼續持續跟相關機關協調,這是有關這部法過去的討論過程。今天會議即將討論幾份由委員所提出的草案,主要是希望制定一部專法,就把現行散見在各其他法令當中的相關權利義務或行為分際規範做一個整合和再精進,這個部分規定的內容及必要性,我們會尊重貴委員會的討論。

但是對於本法案要不要將考試院明定為本法的主管機關,這個部分我想多做幾點說明,第一個,其實多數政務人員都是屬於行政體系,不管中央或地方,他的任命也大多數都有高度的政治性,他跟考試院主管文官體制權責的性質確實有相當的差別。第二個部分,其實政府人員適用的相關法律,像財產申報法或是利衝法等等,其實也都並沒有明定主管機關這樣的條文。第三個,目前草案當中其實有諸多的規定,分別要由行政院或考試院或監察院來主責,法案內容涉及不同院級機關的權責,同時,它也跟各院主管的相關法令有所連動和重疊,所以本法是否應該明定考試院為主管機關,有必要請各位委員再多加斟酌,以上報告,敬請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謝謝劉秘書長。

接下來請銓敘部施部長報告。

施部長能傑:主席、各位委員,早。部裡面對翁委員及羅委員要新訂有關政務人員相關法律的看法,剛剛我們秘書長已經大致表達本部的立場,我主要還是要講,有關於政務人員,從84年以後其實有很多新的法制出現,包括中立法,本來服務法也有做一些修訂,還有請假規則,各式各樣都有修訂,所以政務人員相關的行為規範是散見在不同法律,也包括剛剛講的財產申報法等各式各樣的狀況。確實是沒有一個把它彙整成一個專法,所以有沒有制定專法的必要性,當然有見仁見智的看法,這部分委員有提案,我們部裡面是尊重委員的提案。

第二件事情主要還是要講,即使是要訂定專法,本部的立場是認為本部包括考試院不適合擔任這個法律的主管機關,主要是因為整個政務人員的概念,政務人員基本上就是受民選行政首長的任命,所以他是高度政治性的職位,在民主政治國家,進退是隨民選行政首長來自由任命,所以這個部分並不是典型公務人員。考試院根據憲法的職掌並不涉及政務人員,所以我們並不認為適合由考試院來負責這個事情。

最後,任何涉及新訂政務人員法律相關事宜,本部的資料會提出這個說明,是因為目前在臺灣所有政務人員的人數,不是只有在中央政府,其實地方政府所任命的政務人員人數是遠高於中央政府,因此訂定任何一個法律條文到底是不是可行,或者要怎麼務實,地方的民選行政首長對於這個法律如果可以提供更多意見,對法律是比較有幫忙的事情,本部做以上的建議,謝謝。

主席:謝謝施部長。

接下來請法務部鄭部長報告。

鄭部長銘謙: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奉邀就「無差別攻擊犯罪事件之防治及量刑檢討」及「政務人員法草案」、「政務人員行為基準法草案」向各位委員報告。

首先是「無差別攻擊事件之防治與量刑檢討」專題報告部分,關於本案的處置,案發後北檢立即指派檢察官成立專案小組,指揮警察蒐證、鑑識、釐清犯罪動機等事項。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在第一時間啟動即時關懷機制,對於死者家屬、重傷被害人已經提供法律協助和心理支持,協助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後續將持續這一類的相關支持。

關於防治方面,本部指示調查局加強情蒐,強化網路巡查,對網路出現的攻擊預告即時介入調查,本案發生後出現模仿的行為,本部要求檢察機關採取即時發現、積極偵辦及快速偵辦原則,已經有14個地檢署偵辦此類案件,並依法採取聲押、暫時安置、起訴等作為。臺高檢署也成立督導小組,綜合全國偵辦能量,只要出現模仿行為,一律從嚴、從速偵辦,並發布新聞說明,遏止危害公眾的攻擊事件。因應歲末大型活動人潮聚集,本部也責由廉政署政風體系全力配合各機關強化維安,確保公共安全,無差別攻擊行為惡性重大,請臺高檢署督導各地檢署,就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的犯罪動機、目的等情狀,提出具體的量刑意見,如個案有量刑不當,依法提起上訴救濟。

其次,就政務人員法草案、政務人員行為基準法草案審查部分,管理政務人員適用的定義跟範圍,委員所提草案未排除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懲戒法院院長及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等司法人員,但上述司法人員分別具有法官、檢察官的身分,其與國家之職務關係,因受憲法直接規範及特別保障,與政務人員與國家之職務關係不同,所以兩者不適合一體適用相同規範;又因憲法、法官法及相關法令已經對上述司法人員設有特別規範,是否應將司法人員排除適用範圍,建請再酌。

翁委員版本,與刑罰跟行政罰同類的第十一條第二項,這部分是否有體例相符,建請再酌。

另外,政治獻金法第二十八條,就類似狀況已有刑責規定,且政務人員收受賄賂,亦有貪污治罪條例可資處罰,為避免法律適用疊床架屋,建請審酌是否仍有重複規定的必要。

其他草案規定的部分,尊重相關主管機關的專業意見及大院的審議結果。

以上報告,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謝謝鄭部長。

我們接下來請人事行政總處的蘇俊榮人事長報告,謝謝。

蘇人事長俊榮:主席、各位委員,大家早安。今天本總處應邀列席貴委員會,深感榮幸,以下謹就併案審查召集委員翁曉玲等人擬具的政務人員法草案及羅智強委員擬具的政務人員行為基準法草案進行簡要報告,請各位委員指教。

考試院之前曾於87年至101年間五度會銜行政院所擬政務人員法草案函送大院審議,惟因屆期不續審,未完成立法;最後銓敘部於108年度再將所擬的政務人員法草案函報考試院審查,因考試院及行政院就政務人員法制事項尚須進一步討論,又基於現行政務人員的任免、行為規範、權利義務等相關事項,已於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及公務員服務法等定有相關規定,實務運作尚無窒礙,爰後續未再繼續推動。

有關翁召委及羅委員所提的草案版本,本總處已研提書面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參考。至於各草案的條文內容,本總處將於逐條審查、委員徵詢意見時提供。以上報告,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人事長。

其餘機關所提出的書面報告,機關有沒有要口頭進行補充或說明?好,沒有的話,機關代表報告完畢,相關書面內容請各位參閱,並且列入公報紀錄。

考試院書面資料:

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政務人員法草案」及委員羅智強等19人擬具「政務人員行為基準法草案」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感謝貴院委員長期以來對本院各項施政與重大法案的支持與協助,也很榮幸在今天列席貴委員會,就翁召委等18位委員所擬具的「政務人員法草案」,以及羅委員等19人擬具的「政務人員行為基準法草案」提出書面報告。

為因應貴院在審議84年度的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要求本院應在1年內將政務官法函送貴院審查之附帶決議,本院曾於87101年之間,五度將政務人員法草案等法案送請貴院審議,但都因為屆期不續審而未能完成立法程序,之後因為涉及權限爭議,本院爰請銓敘部與相關機關持續協調,暫緩推動。惟現行有關政務人員人事法制事項,其中退撫部分業有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專法規範;至其他人事管理事項,亦得依循公務員服務法、公教人員保險法、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相關法令。

本次翁召委等人擬具之「政務人員法草案」,以及羅委員等人擬具之「政務人員行為基準法草案」,主要係鑑於政務人員在國家治理中擔任決策者的核心角色,具高度影響力,允宜對其相關權利義務或行為分際制定專法予以整合規範。其中翁召委等人擬具之政務人員法草案第2條,以憲法規定本院為公務人員任用等法制事項亦為退撫條例之主管機關為由,明定該法之主管機關為本院;惟查有關政務人員適用之相關法律,如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並未明定主管機關;另該法草案第8條規定特殊查核部分由行政院主責,第15條部分禁止行為由本院會同行政院訂定,第23條規定行政罰部分由監察院主責,涉及不同院級機關之權責及主管法令,爰該法是否明定本院為主管機關,建請審酌。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銓敘部書面資料:

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政務人員法草案」及委員羅智強等19人擬具「政務人員行為基準法草案」2案書面報告

召集人、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謹就貴會今日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政務人員法草案」及委員羅智強等19人擬具「政務人員行為基準法草案」,提出扼要報告,敬請參考。

一、現行政務人員相關權利義務之法令規範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對於依憲法或法律規定須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準用其規定;另就非屬適(準)用對象之政務人員(例如隨政黨或政策成敗進退者)或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如具公務人員長官之身分者,仍不得要求所屬公務人員從事違反行政中立之行為。

()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2條第1項規定,該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依服務法第13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則係就其中「文職公務人員」之請假事宜作原則性規範。又政務官係「受有俸薪之文職公務人員」,是政務人員為服務法及請假規則之適用對象(按:請假規則第10條第3項即明定政務人員未具休假14日資格者,每年應給休假14日),其應遵守服務法相關保密義務、忠誠義務及其他行為義務規範。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選罷法)亦規定,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或罷免宣傳有關之活動。

()承上,現行我國公務員法制中,對政務人員之相關權利義務規範,雖未明定專法統一規範,然已透過中立法、服務法、請假規則及選罷法等相關法令予以規範,實務上已運行多年,惟大院委員如仍擬就政務人員之權利義務及請假事項等規定另以法令規範,本部尊重。

二、政務人員法制之主管機關

按憲法第85條至第87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規定,考試院掌管事項為「公務人員」之考試、任用、銓敘及相關法制,尚不及於政務人員人事管理事項。又政務人員係隨民選行政首長同進退,負責政策推動並承擔政治責任,其任用、請辭及行為義務等規範事宜,本質上屬行政權核心範疇。另政務人員多集中於行政院及地方政府體系,行政院亦須向立法院負政治責任,以兼顧民主責任政治。綜上,無論依憲法權限分工或民主政治實務運作觀之,政務人員法制及相關配套措施,建議以行政院為主管機關。

三、結語

任何涉及新訂政務人員法律事宜,由於各地方政府實際人員不少於中央政府,且各有其實務運作差別,建議宜有地方民選首長的意見,俾利於法律條文可行性。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法務部書面資料:

一、

「無差別攻擊犯罪事件防治與量刑檢討」

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無差別攻擊犯罪事件防治與量刑檢討」,代表本部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茲報告如下,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壹、前言

1141219日晚間,臺北市發生震驚社會的無差別攻擊犯罪事件,共造成411傷之重大傷亡,本部對此深感痛心。為避免再發生類似事件,檢討相關防範機制,強化社會安全網絡,實為當務之急。以下分別就本案處置、無差別攻擊犯罪事件防治與量刑檢討進行說明。

貳、本案處置

一、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北檢)於案發後即刻成立專案小組,強化檢警指揮調查效能

北檢於第一時間指派重大刑案專責組主任檢察官率同檢察官到場成立專案小組,並指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封鎖犯罪現場、蒐證及全力緝凶。檢警持續就查扣證物、進行鑑識確認,以釐清本案有關犯罪動機、有無共犯及組織性犯罪之可能等重要資訊,避免未來類似計畫性攻擊事件再度發生。

二、立即啟動被害人保護機制,提供法律與心理協助

本部督導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下稱犯保協會)即刻啟動「一路相伴」即時關懷服務。對於符合要件之重傷被害人及死者家屬,已安排主責服務人員、志工及專責律師,提供關懷陪伴、心理支持、權益告知及後續民、刑事法律協助,並協助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包括遺屬補償金(每案新臺幣(下同)180萬元)及重傷補償金(依受傷程度為80160萬元)〉。本部持續規劃後續長期支持措施,確保被害家庭在復原過程中,能獲得穩定且持續的支持。

參、無差別攻擊犯罪事件防治

一、即刻要求所屬機關強化網路預警偵蒐、嚴查速辦恐嚇言行,防範模仿效應擴散

()本案暴露出高度計畫性暴力犯罪之隱匿性與突發性,必須超前部署、主動蒐集風險情報方能防範類此事件。本部立即指示所屬調查局加強情資蒐集與分析,針對可能涉及無差別攻擊傾向之高風險對象,積極蒐整相關線索,與警政機關共享情報,及時互通資訊並啟動聯合處置,以期將風險消弭於未發之際。此外,本部責由調查局強化網路巡查機制,針對網路、社群媒體出現之恐嚇攻擊預告即時介入調查,避免產生「模仿效應」。

()本案發生後,社群媒體與公共場域即出現多起恐嚇言論及仿效行為,顯示重大暴力事件確有引發模仿效應之高度風險。為即時防範風險擴散,本部即刻責成所屬檢察機關,強化網路預警偵蒐,並就涉及恐嚇公眾安全、預告攻擊或其他仿效行為案件,全面採取即時發現、積極查辦及快速偵辦原則,以遏止模仿效應,維護社會秩序,並由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臺高檢署統合各地方檢察署偵辦之個案,相互勾稽金流、人流。截至1141230日止,全國共有14個地方檢察署就重大隨機攻擊事件後所衍生之恐嚇公眾安全或仿效攻擊案件進行偵辦,案件類型包括:①於社群媒體張貼攻擊預告或恐嚇言論,引發社會恐慌;②虛構公共運輸或特定場所將遭攻擊之不實訊息;③於公共場所以言語或行為製造攻擊假象,影響公共安全。目前共偵辦37件、被告35人,已起訴4人,另向法院聲押13人獲准、聲請暫時安置1人獲准。本部持續督導所屬檢察機關嚴查速辦類此散布恐嚇言論之行為,以遏止模仿效應擴散。

二、臺高檢署立即成立督導應變小組並責成全國各地檢署成立防範恐怖攻擊應變小組,全力維護社會秩序與民眾安全

針對此一重大治安事件,為防範類似事件引發模仿效應,進而危害社會秩序與公共安全,臺高檢署已立即成立「督導應變小組」,並責成全國各地方檢察署,立即成立「防範恐怖攻擊應變小組」,全面強化預警、通報與即時應處機制。各小組應結合檢、警、調等司法警察及相關主管機關力量,加強情資蒐報、風險評估及跨機關協調合作,務求即時發現、立即處置。只要出現恐嚇公安或模仿行為,一律從嚴、從速偵辦,並即時發布新聞對外說明,防止模仿效應擴散。

三、立即要求發揮政風支援功能,協力安全維護作為

本部為免隨機攻擊事件,引發模仿效應及造成社會恐慌,且適逢歲末年終各類節慶及跨年活動人潮聚集,恐成為機關維安弱點,已責由本部廉政署指示所屬各級政風主管主動參與重大活動安全維護執行會議,以協調各單位強化維安,周延專案維護計畫;落實設施安全檢查,確保監控設備效能,強化風險評估及整體防護成效,確保活動順遂及人員安全;加強監控設備人力,建立即時通報機制,配合不定期稽查,以掌握現場狀況;主動向機關首長說明政風機構於安全維護及危安事件應變處理上可提供協助,發揮機關安全守護者之功能價值;結合跨單位協力支援,建構多層次安全防護網絡。

四、建構風險識別體系,精準啟動社安網預警

為預防計畫性攻擊事件之發生,本部督導所屬檢察機關在執行緩起訴、保護管束等階段,強化觀護人、司法保護志工對於高風險個案之認識。並責由所屬矯正機關人員在受刑人服刑階段,透過與受刑人之互動、日常面談、輔導與相處過程,倘發現個案有從事計畫性暴力行為之風險異常訊號時,應即時通報檢察機關進行後續因應、處理,以期將潛在風險提前預警、有效處置。藉由「主動識別、即時介入、精準應對」之社會治安網絡,進行風險導向管理,期能有效降低計畫性攻擊事件之再發風險,守護社會整體安全。

肆、無差別攻擊犯罪事件量刑檢討

一、強化量刑蒐證,確保刑罰裁量符合罪責原則無差別攻擊犯罪行為對國人生命健康、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造成重大衝擊,就此等行為應有相應妥適之量刑,罰當其罪,以完整評價行為人惡性。為期量刑之適當性,自應就刑法第57條所列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等一切情狀之相關科刑資料詳實蒐證,聚焦量刑爭點,深化相關事證之調查與辯論,確保刑罰裁量符合罪責原則。

二、監督法院量刑之妥適性,以維護公平正義

檢察官職司犯罪偵查,摘奸發伏,應本於公益代表人之職責,綜合科刑相關證據資料及各項量刑因子,對於刑度為適當建議,以妥適實現國家刑罰權。本部督導所屬檢察機關,於偵辦惡性重大、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之無差別攻擊犯罪事件時,依《提示檢察官運用求刑應行注意事項、《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01條第2項、第125條、《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刑事案件注意事項》第7條等規定,審慎具體求刑。具體個案如有量刑不當情形,檢察官亦須基於監督法院裁判者立場依法提起上訴,確保裁判正確性、罪刑相當與公平正義之實現。

伍、結語

本部將秉持「守護安全、預防優先」之核心理念,推動多面向精進作為,強化防範與因應機制,以回應社會對公部門「守護安全」之期待,守護國人及社會安全。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參考法條

提示檢察官運用求刑應行注意事項

1

檢察官偵查犯罪,對於應提起公訴案件,得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於起訴書或論告時,為適當求刑之表示;對惡性重大,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之犯罪,應促請法院從重科刑,以期遏止。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01條第2

起訴書除應記載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項所規定之事項外,對惡性重大,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之犯罪,如認有具體求刑之必要,應於起訴書中就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情狀事證,詳細說明求處該刑度之理由;案件於法院審理時,公訴檢察官除就事實及法律舉證證明並為辯論外,並應就量刑部分,提出具體事證,表示意見。如被告合於刑法第七十四條之要件者,亦可為緩刑期間及條件之表示,惟應注意國家當前刑事政策及被告主觀情形,妥適運用。對於有犯罪習慣之被告,應注意請法院宣告保安處分,被告有自首、累犯等刑之減輕或加重之原因,以及應處以沒收、褫奪公權等從刑亦宜併予表明,以促使法院注意。

125

檢察官實行公訴前,應詳研案卷,並預作摘記,俾資為實行公訴攻擊防禦之準備。實行公訴時,必須專注在庭,不得旁騖,對於在庭被告及被害人之陳述、證人之證言、鑑定人之報告、審判長提示之證物及宣讀之文件,暨其他對於被告有利不利之證據,均應密切注意。如有意見,並應適時表示,以協助法庭發見真實。於審判中發見之情形與偵查時不同,自得變更起訴之法條,另為適當之主張。論告時除應就本案事實之證明、法律之適用及有無刑之加重減輕原因,詳為陳述意見,確實辯論,並應就量刑部分,提出具體事證,表示意見。倘發現有利於被告之證據,亦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論告。(刑訴法二八九)。

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刑事案件注意事項

7條第2

檢察官就該重大刑事案件,如認有具體求刑之必要,應於起訴書中就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情狀事證,詳細說明求處該刑度之理由,並依情節聲請法院宣告保安處分;案件於法院審理時,公訴檢察官除就事實及法律舉證證明並為辯論外,並應就量刑部分,提出具體事證,表示意見,以供法官量刑之參考。

二、

併案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政務人員法草案」案。()委員羅智強等19人擬具「政務人員行為基準法草案」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併案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政務人員法草案」案(下稱翁委員版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9人擬具「政務人員行為基準法草案」案(下稱羅委員版草案)。謹代表法務部列席,茲報告說明如下:

一、關於「政務人員」之範圍部分

()翁委員版草案第3條規定:「本法適用範圍,指下列之人員:一、依憲法規定由總統任命之人員。二、依憲法或法律規定由總統或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三、依憲法或法律規定由行政院院長、考試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四、前三款以外之特任、特派人員。五、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六、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羅委員版草案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政務人員,指各級政府機關依據憲法、中央機關組織法律或地方制度法規定進用之下列政治性任命人員:一、依政治考量而定進退之人員。二、依憲法或法律定有任期及任命程序獨立行使職權之人員。」

()按法官與國家之職務關係,因受憲法直接規範與特別保障,故與政務人員或一般公務人員與國家之職務關係不同(司法院釋字第601號解釋參照)。次按檢察官之偵查與法官之刑事審判,同為國家刑罰權正確行使之重要程序,兩者具有密切關係,除受檢察一體之拘束外,其對外獨立行使職權,亦應同受保障。司法院釋字第13號解釋並認實任檢察官之保障,除轉調外,與實任推事(法官)同,可供參證(司法院釋字第13號、第325號解釋參照)。

()上開兩草案所規定之適用範圍或「政務人員」定義,均未排除「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懲戒法院院長及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等具有司法官身分之人員。惟該等人員分別具有法官、檢察官身分,依前開司法院解釋之意旨,其與一般政務人員已有所不同。加以憲法、法官法及相關法令已對於上開人員設有特別之規範,是否仍要將前揭人員一併納入上開草案中?或應另設排除適用之明文為宜?建請再酌。

二、關於「上級機關對於政務人員之免職」部分

()翁委員版草案第18條第2項規定:「政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免職:一、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二、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三、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逾六個月。」說明欄並記載「若政務人員不主動辭職者,應由上級機關予以免職之」。

()按憲法對特定職位為維護其獨立行使職權而定有任期保障者,其職務之性質與應隨政黨更迭或政策變更而進退之政務人員不同,此不僅在確保個人職位之安定而已,其重要意義,乃藉任期保障,以確保其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目的而具有公益價值(司法院釋字第589號解釋參照)。

()因翁委員版草案第3條之適用範圍,包括「依憲法或法律定有任期及及任命程序獨立行使職權之人員」,而上開免職事由中之「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之文義射程範圍甚寬,而「經起訴」之免職事由並未區分罪名輕重或與職務之相關性,適用範圍亦甚廣,則本條日後運作結果,是否可能牴觸憲法關於特定職務之「任期保障」之規定?或使相關法律賦予該等職務「任期保障」之立法精神落空?建請併予審酌。

三、關於「罰則規定」部分

()翁委員版草案第11條第1項第8款、第2項規定「政務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八、其他法定禁止或限制之行為。」「政務人員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其以「違反其他法定禁止或限制之行為」作為行政罰之依據,處罰範圍是否過大或過於模糊?是否合乎憲法上「處罰明確性」原則?均請再酌。

()翁委員版草案第14條規定:「政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為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金錢、物品或其他利益之捐助;亦不得阻止或妨礙他人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依法募款之活動。(第1項)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該條第2將刑罰與行政罰之規定列於同一項中,乃現行法制所無之體例,且有混淆「行政罰」與「刑罰概念之虞,建請釐清。又本條之構成要件係參酌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8條,並將政務人員收受賄賂與阻礙募款活動之行為規範於同一條項中,惟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法律效果並非刑罰,逕援此構成要件似有明確性疑慮,又收受賄賂與阻礙募款活動罪質迥異,是否適宜規定於同一條項中,建請再酌。再者,政治獻金法第28條第2項就類似情況已設有刑責規定,而政務人員身分上仍屬刑法上之公務員,其職務行為或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亦有貪污治罪條例可資處罰,為避免法律適用之疊床架屋,建請審酌是否仍有重複為刑責規定之必要。

()翁委員版草案第23條第1項規定:「政務人員違反本法者,除依本法規定處置外,應依公務員懲戒法、刑事法律或其他法律予以處罰。」羅委員版草案第12條第1項規定:「政務人員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刑事法律或其他法律予以處罰。」惟按刑罰法規涉及人民生命、人身自由及財產權之限制或剝奪,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應嚴格遵守憲法罪刑法定原則,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且法律所定之犯罪構成要件,須使一般受規範者得以理解,並具預見之可能性(司法院釋字第602號、第792號解釋參照)。是政務人員若有違反各該草案規定之行為,其是否成立刑責,依前揭「罪刑法定原則」,仍應回歸各該刑事法律規定之構成要件為判斷,與其是否違反各該草案之規定或違反情節之輕重尚無關連。若上開規定僅係重申有觸犯刑罰法律者應依各該法律規定予以處罰,敬表尊重,並建請審酌是否參考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之體例(該條規定:「公務員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戒或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調整相關草案文字。

四、其他草案內容,包括:本法之主管機關、政務人員之任命權責及程序、不得擔任政務人員之消極資格、政務人員之宣誓、政務人員之財產申報、政務人員之忠誠義務及查核、兼職之禁止、政務人員之禁止行為、長官不得要求政務人員從事依法禁止之行為、政務人員之辭職及免職、離職之移交義務、俸給、請假事項、退職撫卹及施行日期等,本部尊重相關主管機關之專業意見及大院審議之結果。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面資料: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併案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政務人員法草案」及委員羅智強等19人擬具「政務人員行為基準法草案」之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大院第11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政務人員法草案」及委員羅智強等19人擬具「政務人員行為基準法草案」,邀請本總處列席,至感榮幸,謹提出簡要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查考試院前曾於87101年間五度會銜行政院將所擬政務人員法草案函送大院審議,惟因大院屆期不續審,未完成立法作業。嗣銓敘部於108年再將所擬政務人員法草案函報考試院審查,因考試院及行政院就政務人員法制事項尚須進一步討論,又基於政務人員之任免、行為規範、權利義務等相關事項,已於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公務員服務法(以下分別簡稱任用法、中立法、服務法)等定有相關規範,實務運作尚無窒礙,爰後續未再繼續推動

以下謹就委員所提政務人員法草案及政務人員行為基準法草案研提意見。

壹、有關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政務人員法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部分

一、整體性意見

()本草案適用對象與現行相關法律之適用範圍未盡一致,可能產生執行疑義:

本草案第3條明定政務人員包含「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簡任第12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等,並於第6條規定政務人員就職應依宣誓條例規定宣誓,惟查宣誓條例適用對象並未包括直轄市政府副市長、縣(市)政府副縣(市)長等人員;又本草案第3條明定政務人員包含「民選地方行政首長」等,並於第22條規定政務人員之退職撫卹,適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惟查該條例適用對象並無民選地方行政首長等人員。以本草案適用對象與上開相關法律之適用範圍未盡一致,未來執行可能產生適用疑義。

()本草案之主管機關,尊重大院審查決議:

查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所定考試院職掌,包含考試、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以及公務人員之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其制度規範之核心對象為常任文官體系。本草案規範之政務人員係基於政治任命而進退之人員,負有高度政治責任,其職務性質與行政體系之運作密切相關,至其主管機關,本總處尊重大院審查決議。

二、個別性意見

()本草案第5條有關政務人員之消極資格一節,依其立法說明係參酌任用法第28條等相關規定訂定,惟僅提及政務人員於提名或任命前應辦理查核,未通過者不得任命為政務人員,倘政務人員於任命後有該條各款所列消極資格,或任命後發現任命前已有各款消極資格,是否另為規範,建請審酌。

()本草案第8條第2項有關各機關辦理政務人員特殊查核之相關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一節,查目前公務人員之特殊查核係依任用法第4條及其授權訂定之「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對於特殊查核之項目、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已有具體規範,又現行行政院所屬政務人員係循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規定辦理,爰除政務人員特殊查核之辦理時點、辦理機關、查核效果等重要事項應於本草案明文規範外,是否須另訂相關辦法,建請再酌。

()本草案第10條至第17條有關政務人員違反行為規範處以罰鍰之規定一節,考量政務人員係屬公務員懲戒法(以下簡稱懲戒法)、服務法之適用對象,違反行為規範已得按其情節輕重依相關法律予以處罰,又懲戒法之懲戒處分,亦包括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減俸、罰款等機制,是否須處罰鍰,建請考量。

()本草案第13條至第15條均敘及「其他政治團體」文字一節,查政黨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該法施行前已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政治團體,應於該法施行(106126日)後2年內依該法規定修正章程轉換為政黨;屆期未修正者,經主管機關限期修正而不遵從或經修正後仍不符規定者,得廢止其立案。爰上開條文是否須訂定「其他政治團體」文字,建議徵詢內政部意見。

()本草案第20條有關政務人員俸給另以法律定之一節,本草案既為政務人員權利義務專法,建議參照各類人員人事專法合併立法之體例,將待遇管理事項納入並統一規範,較具完整性且兼顧立法經濟。

()本草案第21條有關政務人員請假相關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一節,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2條規定,本規則以受有俸(薪)給之文職公務人員為適用範圍。政務人員既為受有俸給之文職公務人員,自屬請假規則適用對象,其請假係依請假規則相關規定辦理,是否須另訂規定,建請再酌。

貳、有關審查委員羅智強等19人擬具「政務人員行為基準法草案」(以下簡稱行為基準法草案)部分

一、整體性意見

現行中立法、服務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選罷法)等相關法規對政務人員行政中立已有相關行為規範,說明如下:

()依中立法第18條規定,憲法或法律規定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為準用對象外,其他政務人員或民選首長等非中立法之適(準)用對象,如為公務人員之「長官」者,仍應遵守中立法第14條規定,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中立法禁止之行為。

()又政務人員為服務法適用對象,自應遵守該法規範,除不得違反第6條公務員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第7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等相關規定外,亦應遵守第20條,有關公務員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行政資源之規定。

()依選罷法第50條規定,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或罷免宣傳有關之活動。同法第104條之1規定,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首長或其代理人、受其指示之人違反第50條規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上,我國現行已透過中立法、服務法及選罷法等相關法規,規範政務人員行政中立事項。

二、個別性意見

()行為基準法草案第1條立法說明有關「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之文字,查109610日總統公布修正懲戒法及懲戒法院組織法,並經司法院令定自109717日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名為懲戒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委員職稱分別修正為院長、法官,爰本條相關說明文字建議配合修正。

()行為基準法草案第3條第1項第5款有關「經營營利事業或投資於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營利事業」;第6款有關「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營利事業而其所有股份總額超過該營利事業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之禁制事項,係參考原服務法第13條規定,因相關規定於111622日修法後已有修正,為期執行一致,建議按現行服務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第4項及第5項文字修正。

()行為基準法草案第9條第1項有關「長官不得要求政務人員及其所屬公務人員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規定」一節,以該草案係為規範政務人員之行為基準,是否將「及其所屬公務人員」納入,建請審酌。

()行為基準法草案第12條第2項有關「政務人員違反本法時,如認有懲戒法第2條所定情事之一者,其任職機關應於3個月內送請監察院調查」;第3項有關「政務人員違反本法而另涉及刑事責任者,任職機關應於6個月內向司法機關進行案件告發」之規定,考量如該政務人員為機關首長時,似難期待由其任職機關移送監察院或向司法機關告發;且查懲戒法第24條係規定「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2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而非由「任職機關」處理,爰有關機關首長違反行為基準法部分,是否另為規範,建請審酌。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司法院書面資料:

「無差別攻擊犯罪事件之防治與量刑檢討」專題報告、審查:一、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政務人員法草案」案。二、委員羅智強、蘇清泉等19人擬具「政務人員行為基準法草案」案。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今天 貴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無差別攻擊犯罪事件之防治與量刑檢討」專題報告,以及審查:一、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政務人員法草案」案;二、委員羅智強、蘇清泉等19人擬具「政務人員行為基準法草案」案,本院奉邀前來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茲就本次會議與本院業務有關部分,提出意見如下,敬請指教:

壹、「無差別攻擊犯罪事件之防治與量刑檢討」專題報告部分:

DW493658 DW6894456 、關於無差別攻擊犯罪事件,自2009年起迄今為止,類似事件經法院判決確定者約有10件(如下表一、二)。

表一:殺人既遂罪案例

DW6894456

案由

造成損害

執行刑

案發日期

黃富康

殺人

1人死亡2人受傷

死刑

2009.03.09

曾文欽

殺人

1人死亡

無期徒刑

2012.12.01

鄭 捷

殺人

4人死亡24人受傷

死刑

2014.05.21

龔重安

殺人

1人死亡

無期徒刑

2015.05.29

王景玉

殺人

1人死亡

無期徒刑

2016.03.28

王秉華

殺人

1人死亡

無期徒刑

2020.03.13



表二:殺人未遂罪案例

被 告

案由

造成損害

執行刑

案發日期

胡宗賢

殺人未遂等

(高鐵炸彈案)無人傷亡

20

2013.04.12

郭彥君

殺人未遂等

4人受傷

12

2015.07.20

林英昌

殺人未遂等

(臺鐵爆炸案)24人受傷

2910

2016.07.07

洪 淨

殺人未遂等

(中捷隨機傷人)3人受傷

99

2024.05.21

DW9110114關於此類案件之量刑因子,本院於1078月編印之《刑事案件量刑審酌事項參考手冊22頁以下關於殺人罪之量刑審酌事項參考表,已將「行為人之殺人手段,有致不特定人遭受生命、身體危害之虞者」、「行為人單一殺人行為,造成被害人死亡人數愈多,或同時對不特定多數人之生命、身體造成損害愈大或危險程度愈高者」、「犯罪結果對社會治安造成重大影響者」等情形,列為從重量刑因子。此外,手冊中亦提及「犯罪時間與地點可以顯出犯罪行為人的高犯罪性或社會危險性者,於量刑時宜加以審酌」。準此,法院於審理是類案件時,自得審酌個案是否符合前述情形,而予以從重量刑。

三、又關於殺人等重大刑事案件,倘依其犯罪情狀,量刑之刑種選擇為死刑或無期徒刑,或行為人之心理特性或行為傾向可能影響其犯罪行為者,為能全面性而精確地觀照、評價各項量刑因子,以期慎重量刑,應認有進行量刑前調查或情狀鑑定之必要性(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380號刑事判決)。關此,為使重大矚目案件量刑更加精緻,本院業於1087月委託國立臺灣大學辦理「重大矚目案件之審前調查評估手冊」研究計劃,並於研究完成後製作「重大矚目刑事案件量刑前調查/鑑定評估參考手冊說明」,期以訂定一套重大矚目案件之審前調查評估手冊,使審、檢、辯可透過手冊內之解說,理解鑑定人或調查人員的衡鑑或調查項目、使用工具之信效度及衡鑑或調查結果,使科刑時更能建構於科學證據之上,並綜合一切情況,精準妥適量刑,達成行刑矯治之目的。重大矚目刑事案件量刑前調查/鑑定係包含「身心狀況評估」、「心理衡鑑」與「未來社會復歸可能性評估」,依「重大矚目刑事案件量刑前調查/鑑定評估手冊」建議,評估團隊之組成以包括「精神醫學」、「臨床心理」以及「社會工作(由以精神衛生、司法、保護業務次專長為佳)、觀護人或犯罪學」等領域之專業人士為佳,由鑑定人或調查人員提供中立客觀分析資料,並共同製作調查/鑑定評估報告,協助法院全面掌握行為人情狀,為量刑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四、綜合觀察前揭案例中,6件殺人既遂案件之判決結果,其中2件為死刑,4件為無期徒刑,此類事件被告多涉犯殺人罪,在量刑因子上與一般所見之殺人罪最大不同之處在於,此類案件多因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素昧平生,採用無差別之攻擊手法同時對社會治安造成重大影響。至於殺人未遂案件因個案犯罪行為所造成之危險或損害程度有輕重之別,各該案件應已充分考量各量刑因子,而適度反應於刑期之上。

貳、各委員擬具政務人員法草案及政務人員行為基準法草案部分:

一、應將大法官與三終審法院院長明文排除於旨揭二草案之適用範圍:

()大法官依據憲法第78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掌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與命令之職權,並依憲法訴訟法第1條規定組成憲法法庭,審理及裁判憲法訴訟案件,其主要職責為行使憲法解釋及審判,係屬司法權,須恪遵中立與審判獨立之要求,與一般政務人員(隨政黨進退、政策變更而定去留、或其他因政治性之需要為主要考量而依特別程序任命者)有本質上的差異。

()為貫徹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之意旨,大法官無論其就任前職務為何,在任期中均應受憲法第81條關於法官「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規定之保障(司法院釋字第601號參照)。且大法官為法官法所定之「法官」(法官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參照)。法官與國家之職務關係,係屬特別任用關係,因受憲法直接規範與特別保障,故與政務人員或一般公務人員與國家之職務關係亦有不同。

()三終審法院院長亦係行使司法權之司法人員,受憲法第80條及第81條之規範與保障,而為法官法第2條第1項所稱之法官,與政務人員係由政治任命,負責政策制定,承擔政治責任,必須隨政黨進退、政策變更而定去留之行政官員,顯然不同。此由現行法官法就前述人員之退職給與及撫卹事項,明定係「準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法官法第78條第4項、第80條第2項規定參照),亦可得知。

()為確保大法官、法官公正、獨立行使職權,發揮制衡行政、立法之權力分立作用,已有專法(即法官法)就大法官、三終審法院院長之兼職(第17條後段)、免職(第42條)、停職(第43條)、監督與懲戒(第48條第2項、第70條)、俸給(第72條第1項第3款)及退職撫卹(第78條第4項、第80條)等事項定有明文規範,並對其等倫理規範與自律事項另有細緻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自律實施辦法、法官倫理規範、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等),尚無另以其他一般性法律規範之必要。

()倘將行使司法權或具有法官身分保障之人員納入其適用範圍,易造成司法權與行政權界線混淆,並影響憲法所要求之權力分立,亦與政務人員二項草案所欲規範政治性任命職務之立法目的不符。

()草案規範之對象,應係掌管行政資源、從事行政事務,負依法執行職務義務之政務人員(「政務人員法草案」第1812條及「政務人員行為基準法草案」第18911條等規範意旨參照)。以「政務人員行為基準法草案」第8條規範「政務人員」如何運用所掌管之行政資源、第9條規範「長官」不得要求政務人員為一定行為、第11條規範政務人員決策錯誤,應自動辭職等,及「政務人員法草案」第15條規範政務人員不得違反行政中立動用行政資源、第16條規範長官不得要求政務人員為一定行為等為例,與大法官、法官所掌握者為審判權而非行政資源、其等亦無所謂上級「長官」、更無所謂為政策錯誤辭職下台等,均未相契合。

二、司法院副秘書長、各廳處長等司法行政人員,係依法官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等相關法令任用之公務人員,自應適用一般公務人員相關法令,非屬政務人員二項草案之適用對象。另法官法制定施行後,法官已不再列官等、職等,其俸給係依同法第71條規定辦理,並非採「比照簡任職等」之制度設計,自不屬「政務人員法草案」第3條第6款所稱「比照」之適用範疇,併予敘明。

三、政務人員法草案第12條第2項對違反第1項規定科處罰鍰,然第1項僅規範政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予以差別待遇,其義務內容僅為原則性的要求,作為行政罰之處罰要件似與法明確性原則有違。類似規範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亦無處罰規定,建請斟酌。

四、政務人員法草案第14條第2項前段規範罰鍰,後段規範有期徒刑之刑罰,惟立法理由援引之政治獻金法第28條第1項以及第2項規定,係分別適用於不同範圍之規範客體而言,草案未予區分,合併規範於同一項次,容有誤會,建請釐清。

五、政務人員法草案第18條第2項規範政務人員有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免職,然查:

()該項第1款規範政務人員僅需有違法或失職行為,不問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即一律應予免職,此種規範顯與現行公務人員懲戒法需斟酌該法第10條各款情狀酌科處分之規範迥異,恐有違反比例原則之疑義。

()該項第2款規範僅需經起訴即應予免職,縱嗣後經判決無罪亦無回復之機制。且該規範就民選地方首長部分,與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亦有衝突,將導致地方首長經起訴後即應免職而非地方制度法規範之停職。本項規範似有牴觸無罪推定憲法原則之疑慮,對於受有憲法任期保障及有任期之民選地方首長之任期制度有嚴重影響。

()本條適用對象包含依憲法任命有任期保障或應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人員,似宜慎酌此種政務人員獨立性之確保,妥適規範免職之要件與程序。

()本條第1項規範之政務人員請辭後之免職與第2項規範之免職,其性質有異,立法體例上規範於同條可能造成混淆誤認,是否妥適,建請斟酌。

六、其餘部分尊重貴院卓處。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先進指教,謝謝各位。

監察院書面資料:

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政務人員法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9人擬具「政務人員行為基準法草案」案

監察院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應邀列席 貴委員會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政務人員法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9人擬具「政務人員行為基準法草案」,深感榮幸,茲提出說明如下,敬請主席、各位委員惠予賜教。

一、本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依據憲法、憲法增修條文、監察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行使監察職權,亦包含政務人員。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情事,依據憲法、憲法增修條文、監察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得提出彈劾案。彈劾案經監察委員2人以上提議,並經提案委員以外之監察委員9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即向懲戒法院提出。現行法制對於監察職權行使對象亦包含政務人員,截至11412月底止,本院第6屆監察委員審查成立之彈劾案,彈劾對象涉及政務人員計10案;另依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規定,政務人員適用之懲戒處分包括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減俸、罰款、申誡等。

二、本院非「政務人員法草案」及「政務人員行為基準法草案」之主管機關,尊重貴院職權與法規主管機關意見及審議結果。

目前政務人員相關行為義務,尚未明定專法規範,而係散見於各相關法令。本院並非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政務人員法草案」及委員羅智強等19人擬具「政務人員行為基準法草案」之法規主管機關,對於立法整體方向及草案條文內容,本院尊重貴院職權與法規主管機關專業意見及審議結果。

另有關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政務人員法草案」第23條,將政務人員違反該法第10條至第17條規定所處之行政罰,規範由本院處罰之;惟本院職司風憲,主要係透過監察權事後監督方式為之,對人監察部分,係經由彈劾權及糾舉權追究違法失職公務人員;對事監察部分,則係經由糾正權追究行政機關工作及設施所生違法失職責任。上開草案條文內容規範政務人員之行為分際,主要係參酌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公務員服務法、行政程序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相關規定,課予行政罰之規制效果,爰建議審酌宜由法規主管機關事先善盡宣導告知義務,政務人員如有違反情事,亦宜由法規主管機關秉於權責,善盡行政調查為之,俾使權責相符。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指教,謝謝各位。

內政部書面資料:

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政務人員法草案」及委員羅智強等19人擬具「政務人員行為基準法草案」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貴委員會審查大院翁曉玲委員等18人所提政務人員法草案及羅智強委員等19人所提政務人員行為基準法草案,謹將本部意見說明如次,敬請委員參考:

一、政務人員權利義務與行為規範是否立法,本部尊重相關權責機關意見

政務人員及常務人員係依不同管道及方式延攬人才進入政府系統服務,分別扮演不同角色。針對政務人員之權利義務與行為是否立法予以管制,因涉及整體文官制度之法制設計與實務運作,本部尊重相關權責機關意見。

二、翁委員等人提案將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列入適用範圍,宜請再酌

翁委員等人提案第3條將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列為適用範圍,因渠等由人民選舉產生,除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予以解職或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予以罷免外,受固定任期保障,與受政治任命之政務人員有別。翁委員等人提案之第4條有關渠等由地方政府首長任免、第18條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時應予免職之規定,與現行地方制度法規定不同,建請審慎考量。

三、依政黨法規定目前已無政治團體之組織型態,提案有關政治團體部分建議予以刪除

因政黨法第43條第2項已定明政治團體應於該法施行後2年內轉換為政黨,屆期未修正者,經主管機關限期修正而不遵從或經修正後仍不符規定者,得廢止其立案。目前已無政治團體之組織型態,委員提案有關政治團體部分建議予以刪除。

四、直轄市副市長、縣(市)副縣(市)長並非宣誓條例所定應宣誓之公職人員,是否納入應予宣誓之對象,宜請再酌

翁委員等人提案之第3條第6款有關政務人員之定義,尚包含直轄市副市長、縣(市)副縣(市)長,因渠等並非宣誓條例所定應宣誓之公職人員,是否納入應予宣誓之對象,宜請再酌

五、政務人員利用職務上權力妨礙政黨或擬參選人政治獻金之捐贈、動用行政資源助選等行為,現行法律之處罰規範尚屬明確,是否再予規範,宜請再酌

()查政治獻金法第6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僱傭關係或其他生計上之利害,媒介或妨害政治獻金之捐贈。違反規定者,依同法第28條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20萬元以下罰鍰,又公務員違反規定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上開規定業已定明禁止任何人媒介或妨害政治獻金之捐贈,並對違法之公務員課以刑事處罰。

()次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6條之1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0條規定,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總統、副總統、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或罷免宣傳有關之活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1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之11項並規定,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首長或其代理人、受其指示之人違反上開規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依上開規定,中央及地方政府政務人員均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或罷免宣傳有關之活動,違反者,並有刑事處罰。

()綜上,政務人員利用職務上權力妨礙政黨或擬參選人政治獻金之捐贈、動用行政資源助選等行為,現行法律之處罰規範尚屬明確,委員所提草案是否再予規範,宜請再酌。

以上報告,敬請各委員指教,謝謝!

內政部警政署書面資料:

無差別攻擊犯罪事件之防治與量刑檢討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專題報告並備質詢。首先,誠摯地感謝各位委員對於本署相關業務的支持與指導,期盼繼續給予鼓勵與指教。

壹、前言

本(114)年(下同)1219日,通緝犯張○於臺北捷運站及南西商圈預謀實施無差別攻擊,造成重大傷亡並嚴重衝擊社會安定。本署除持續釐清動機及共犯外,已針對此類無差別攻擊犯罪事件全面檢討應處作為,擬透過制度化預防、實地演練、科技運用及跨機關協作,建構嚴密防制體系,以維護社會公共安全。

貳、全面提升維安應變能量

一、即時啟動全臺維安,全面提升見警率

本署案發後立即於當(19)1845分通報各警察機關,針對大型活動、交通樞紐(含航空、鐵路、公路、捷運等大眾運輸)及人潮聚集處所,加強巡邏、重點守望等維安勤務,提高見警率,確保公共空間安全。

二、內政部部長召開全國會議,建構多層次防護網絡

本署於1220日至21日分3梯次,與全國22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局長,就轄內大型活動及人潮聚集處所,警察機關如何結合民力,召開「加強公共場域及交通運輸系統安全維護」專案會議。會中對如何提升各機關結合義警等民力資源及各公共場域、活動主辦單位保全人員,形成多層次社會安全防護網絡,進行深入討論。

三、整合萬名警民人力,確保歲末重大活動安全

本年跨年晚會及115年元旦升旗典禮,自123116時至115115時止,勤務時間長達23小時,動用警力8,709人、民力2,872人,維護活動安全,並對公共場所及大型活動安全措施,持續精進相關作為,建立安全安心安居的環境。

參、多層次社會安全網防治策略

本署已修訂維安快速打擊犯罪應變機制,建構「預警、通報、處置、驗證」之快速防護網。透過強化情資研判與跨單位聯防,達成無差別攻擊犯罪事件之機先防處與即時壓制,具體行為如下:

一、建立維安快打部隊啟動機制

建立全國警察機關無差別攻擊犯罪事件的快打應處機制,全面結合反恐維安應變思維,建構統一指揮、通報與標準作業規範。由勤務指揮中心即時研判(報案快),迅速調派跨單位警力到場應處,包含第1階段線上鄰近警力、第2階段駐地及特殊任務警力及第3階段維安特勤隊(到場快),明確律定現場指揮官、任務分工、攜行裝備、區域聯防、攔截圍捕等處置作為(處置快)。案發後快速、同步啟動多層次應變機制,迅速壓制危安事件於初始,控制危機發展。

二、辦理高強度實警實地演練驗證

對於大型公共場所、交通樞紐及人潮聚集處所,持續辦理複合型高強度實警演練驗證,檢測快打應變、調度及通報聯繫機制,強化各級指揮官及員警應變量能。

三、落實維安教育訓練扎根

運用本署反恐教育訓練中心及資源,召訓員警研習無差別攻擊事件應變基本架構、實務戰技裝備運用,並利用各警察機關特殊任務警力及常年訓練機制,將專業能量向下扎根。

四、加強刑事偵查作為

本署刑事警察局於1219日案發後,旋即通報各級警察機關強化勤務作為,包括加強公共場所安全維護與查捕逃犯工作,並落實治安顧慮人口查訪,同時針對網路謠言及暴力言論加強偵巡,全面防堵危害擴大。

肆、防堵模仿效應及法制作業

一、啟動專案阻斷不法言論訊息擴散

針對網路謠言及暴力言論,本署刑事警察局規劃「重大事件網路風險訊息巡查專案」,並逐日統計列表(每日17時更新),針對各大網路社群平臺加強巡查,遏止模仿事件及言論產生,針對發布「模仿宣言」、「預告犯罪」或「散布不實恐慌資訊」者,立即通報下架並追查究辦。(截至1228日止,已偵辦違法訊息計108件)。

二、科技輔助即時預警

整合專案數據建立AI識別規則,協助平臺精準偵測並下架風險訊息;同時研議導入關鍵字分析與風險分級技術,藉由科技輔助提升巡查效率與預警能力。

三、即時訊息澄清及安定民心

持續透過新聞及官方管道說明案件事實真相,澄清不實傳言,安定民心,並提醒民眾勿轉傳未經查證之危安訊息,避免助長謠言傳播。

四、與相關部會協作建立預防機制

本署持續會同法務部等行政及司法機關,深化跨機關協作與政策研議,透過法制作業推動制度精進,並適時檢討修訂相關法規條文,強化預防機制與處置依據,以有效降低無差別攻擊犯罪事件發生風險,維護社會秩序與民心安定;另將善用駐外警察聯絡官蒐整國外優良防制政策與實務作法,適切評估其可行性並擇優引進,作為精進防制策略與完善整體治安韌性之參據。

伍、結語

本次1219無差別攻擊事件對社會安全造成嚴峻挑戰,面對此類預謀性且無差別攻擊犯罪行為,本署已建立「即時壓制、多層防護、法治嚇阻」之三位一體應處體系,建立全國警察機關無差別攻擊犯罪事件維安快打組合警力應處機制,從執法戰術與法律制度雙管齊下,嚴防模仿效應並建構更具彈性的應變能量。本署將持續整合科技情資與社會民力,建構全方位安全防護網絡,確保大眾運輸系統與公共場域之安寧。

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書面資料:

「無差別攻擊犯罪事件之防治與量刑檢討」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蒙貴委員會邀請本室列席,就「無差別攻擊犯罪事件之防治與量刑檢討」進行專題報告,鑒於犯罪之量刑檢討係屬司法院及法務部權責,本室謹就近期1219臺北市隨機襲擊事件後續重點工作,防範無差別攻擊犯罪事件之防治作為,向各位委員報告如次,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壹、1219隨機襲擊事件之後續重點工作

1141219日臺北車站及中山南西商圈發生隨機襲擊事件,造成多人死傷,事件由內政部(警政署)即時成立中央應變中心,全力支援並協助臺北市政府進行封鎖、管制、疏散與傷患搶救,以及逮捕緝兇等作為。

無差別攻擊事件(Indiscriminate Attacks)因具有攻擊對象不特定、發生情境突發、社會恐慌效應顯著、犯罪現場多為人們自由進出公共場所等特性,此事凸顯提升全民防衛意識的重要性,安全維護是政府最基本的工作、不可以動搖的責任,務必要強化預防並有效進行安全處置。

對此,本院季連成政委及馬永成政委於1223日邀集國家安全局、內政部、交通部、法務部、衛生福利部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臺北捷運公司等單位召開跨部會檢討會議,以「防患於未然,將傷害消弭於當下」為目標,確實檢討事件肇因與制度缺口,強化事前風險辨識與預警能力,提升第一線即時應變與聯動處置效率,確保國人免於隨機暴力的恐懼。

卓榮泰院長於1226日行政院臨時院會,率領全體閣員向罹難者進行默哀,並聽取內政部與交通部「近期大型活動及重要交通節點安全強化措施」報告。卓院長指示對於即將到來的跨年活動,務必強化全臺大型活動的安全維安及緊急應變機制。卓院長強調,除內政部、法務部持續偵辦,以釐清案情動機為首要,也請衛生福利部偕同各醫療院所照顧受傷民眾,並提供不幸罹難者家屬、傷者及一般國人在心理支撐上必要的協助措施。以此事件為鑑,加強各項重點工作。

貳、全面強化應變韌性,提升整體防治作為

一、強化現場監控與即時告警機制

包括場站與巡邏警力間的資訊傳達效率,確保監控能即時支援警力有效部署。類此重大暴力事件,請交通部等各主管機關督導場站單位及各縣市政府應評估適時發布告警資訊,於第一時間通知民眾避離,將可能傷害降至最低。另可透過辦理各類強化危安聯合演練,提升應變團隊與支援單位分工效率,與處理重大暴力事件的應變處置能力,並有助提升全民防衛意識與危機意識。

二、精進情報統合時效

請警政署與國安局合作,明確律定情報研判與資訊統合的主責單位,建立情報傳遞與決策支援的標準作業程序,以利迅速取得各方必要情報,提供現場指揮官下達決策。

三、強化治安快打聯防與調查機制

請警政署強化各縣市特殊任務警力與維安特勤隊的動員指揮機制,以及快打警力應變聯防時效。此外,類此暴力事件性質的判定,涉及國安情報資訊,請法務部統籌納入國安單位進行事件性質的調查機制,以利後續防範參考。

四、強化社會韌性,建立制度化的危機應處程序

請內政部、交通部及各縣市政府均要以本次事件為鑒,建立一套危機應處的標準作業程序,透過整合跨部會資源與強化民眾自我防衛能力,構建更具韌性的社會安全體系。

參、結語

本室將依院長裁示及季連成政委、馬永成政委之指導,持續督導內政部、交通部、法務部、衛生福利部等相關部會,共同精進各項策進作為,包括運用科技輔助監控預警、強化場站應變中樞功能、進行高風險情境常態化演練,並深化全民危機意識與自我防衛、自救互救能力,提升整體即時應處效能,降低突發事件所造成之傷害,確保社會安定與治安良好,並維護我國公共安全治理之國際形象。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指教。

主席:接下來我們就開始進行詢答,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5分鐘,並不再延長,上午10點半截止發言登記。

我們首先先請登記第一位的黃國昌委員發言。

黃委員國昌:926分)謝謝主席,麻煩有請考試院秘書長、法務部部長、監察院今天的代表

主席:好,麻煩幾位機關代表。

劉秘書長建忻:委員早。

黃委員國昌:針對今天所排審有關於翁曉玲委員跟羅智強委員所提出的政務人員法,我謹先代表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表達支持,理由非常地簡單,過去在扁政府時期到馬政府時期,兩度都曾經提出過政務人員法,但或許因為當初的改革決心不足,或許對於一些政務人員相關的規範,不想要用法律規範自己的行為,導致沒有完成立法,其實在立法院觀察立法院裡面的運作就知道,當你反對一部法律的時候,最好的方式從來都不是說我反對,最好的方式就是說要再研議、再討論、再商量,能拖就拖、能混就混,時間過了就沒有關係,現在有非常多的問題都反映出來為什麼這個政務人員法有必要。

我先從第一件事情開始請教考試院,陳菊院長從202412月請假,他生病請假,這個我覺得是人之常情,希望他能夠早日康復,但是國家必須要有制度,在國家的制度下,目前我們的政務官請病假最長可以請多久?

劉秘書長建忻:現在是依照公務人員請假的規定來處理,詳細的狀況,部長,你比較清楚……

黃委員國昌:要部長還是要人事長?誰法規比較熟,誰上來回答。

施部長能傑:根據請假規則,應該這樣講,他可以先把休假什麼的請完以後,然後兩年裡面最多可以……應該這樣講,兩年裡面可以請到一年。

黃委員國昌:可以請到一年嘛。

施部長能傑:對。

黃委員國昌:目前陳菊院長請假超過一年沒有?

施部長能傑:以我的了解,因為他是分年嘛,今年跟明年,今年應該還沒有,然後再加上明年,實際的個案要監察院才有具體了解。

黃委員國昌:沒有啊,今年,你講的是2025年嘛?

施部長能傑:今年還沒有……

黃委員國昌:今天幾號?

施部長能傑:今年到1231號嘛,他先把……

黃委員國昌:今天1231號,去年12月就開始請了嘛?

施部長能傑:不,他會把事病假什麼的都先扣掉。

黃委員國昌:喔,所以還要繼續,然後特休也要把它放進去嗎?

施部長能傑:對,我們的請假規則那個都有……

黃委員國昌:不是啊,我是一個法律人,我聽到這個,我已經聽不下去了,我為什麼聽不下去?病假就病假嘛,事假就事假嘛,休假就休假嘛。

施部長能傑:不是,我跟委員報告,他是之前先請他的休假,先請他的病假,因為我們……

黃委員國昌:所以他一開始去住院的時候是用事假的名義去住院嗎?是嗎?

施部長能傑:具體的細節我不知道,因為我……

黃委員國昌:請監察院的代表,假是怎麼請的?

劉主任佳慧:報告委員,根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的規定,如果是因重大傷病非短期間所能治癒的部分,依規定可以在核給的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之後,然後……

黃委員國昌:是,總共加起來幾天?

劉主任佳慧:兩年內可以請不得超過一年,總共加起來的部分的話,因為我們院長其實他的公職資歷比較長,所以他的休假部分有30天……

黃委員國昌:所以總共加起來可以請幾天?

劉主任佳慧:如果是事假、病假、休假的部分的話,一年原則上應該是可以先請65天。

黃委員國昌:所以他現在是一年加65天?還要再等兩個月就對了,是嗎?

劉主任佳慧:算……

黃委員國昌:因為去年他應該是12月請假嘛,是吧?

劉主任佳慧:去年12月底的時候,這個新聞上都有,去年12月底開始請假,但是如果是114年從1月開始的部分,可以先請完他的事假、病假、休假之後,才會再請延長病假。

黃委員國昌:對,所以延長病假可以請到什麼時候?全體國人很關心,我們臺灣是法治國家,不要因人設事嘛,全體國人很關心啊。當然啦,你如果從政務人員自我要求的角度來講,擔任這麼重要的政務人員,超過一年沒有辦法上班,還是決定不辭職,其實也是讓大家看了覺得不曉得該怎麼形容,沒有關係,每一個人有每一個人的政治選擇,因為現在沒有政務人員法嘛,如果按照2012年那一版的政務人員法的話,這個就構成了必須要請辭的事由了,但我們現在沒有政務人員法,就沒有辦法嘛,每一個政務人員自己選擇,自己去注意社會上面的觀感。

大家現在看不懂的是,監察院反正是肥貓院,也沒有什麼關係,有沒有院長也沒有什麼差別,所以我們在規範這麼重要的問題,竟然是回到了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明明生病是病假,但沒有關係,我們從寬認定,事假也可以,其他假也可以,全部假都累積起來沒有關係,所以全部的假累積起來,什麼時候會期滿?現在沒有辦法回答?

劉主任佳慧:對,因為……

黃委員國昌:沒有關係,會後書面回復可以嗎?

劉主任佳慧:我們可以回復我們都是依規定會讓……都是依規定請假的部分,所以我們今年度基本上事、病、休請滿,明年也會是事、病、休請完之後,在兩年內不得延長一年的狀況之下……

黃委員國昌:沒有啦!依法不就是一年嗎?怎麼聽你現在講起來要請兩年?

劉主任佳慧:關於這個部分,因為我們都是依照請假規則的規定在做請假,公務人員也都是這樣子……

黃委員國昌:沒有關係,你們是不是有按照規則,大家看在眼裡。

我們繼續往下看,現在陳菊請假,黃適卓出任監察院秘書長是誰挑選決定的?誰決定的?

劉主任佳慧:我們院有經過咨請總統同意,然後總統有……

黃委員國昌:對,是誰決定的?是總統決定的還是現在代理院長決定的?這個你沒辦法回答?

劉主任佳慧:是的。

黃委員國昌:監察院另外一位代表有辦法回答嗎?

黃處長奕元:報告委員,這個部分就是由總統那邊決定……

黃委員國昌:直接由總統決定嘛?

黃處長奕元:總統那邊公布人事命令。

黃委員國昌:所以是你們簽公文上去嗎?

黃處長奕元:沒有。

黃委員國昌:你們完全沒有簽公文上去?

黃處長奕元:這個部分……

劉主任佳慧:報告委員,我們有循程序,然後……

黃委員國昌:不好意思,你們兩個現在回答不太一致,你們有簽公文給總統,說要請黃適卓出任監察院秘書長嗎?有嗎?

劉主任佳慧:報告委員,我們有循程序簽咨文給總統,呈請總統,然後任命黃適卓……

黃委員國昌:所以給總統那個建請的諮文任命黃適卓是誰蓋章的?

劉主任佳慧:是本院發文的。

黃委員國昌:本院?

劉主任佳慧:對。

黃委員國昌:代理院長嗎?依照監察院組織法的規定,秘書長由誰挑選決定?依照監察院組織法的規定,秘書長由誰挑選決定?

劉主任佳慧:就特任人員的部分,是承院長之命,處理事務,所以這個部分……

黃委員國昌:你們回去看一下法規沿革啦,我真的是大開眼界,自己對自己組織法裡面主管的法規可以不熟成這個樣子,沒有關係,不為難你們,你們都是專業優秀的事務官,我為什麼會提這個問題出來?找一個發表不實言論、抹黑人家被判刑有罪確定的人,我先不管他的黨派色彩夠不夠,找一個被判有罪確定的人,然後要掌監察院的秘書長,要整飭官箴,他先整飭他自己的官箴吧!任用這麼重要的位置,現在已經是沒有標準了啦,也不用考慮社會觀感,院長請假超過一年沒有關係,找一個被判刑有罪確定的人來當秘書長也沒有關係,因為這個地方,社會對它已經沒有期待,要養什麼人、塞什麼人當政治疏洪道,就是現在監察院存在的目的。

李俊俋、林郁容、蘇麗瓊、王榮璋違法濫用公務車,去年6月移送紀律委員會,用最快的速度處理,到9月的時候沒有處理,那時候監察院來找我,拜託我支持他們的預算,給他們一點錢能夠做一些活動,我那個時候扛著政治壓力,我點頭了,我說好好做,你們的副秘跟我說9月份會處理,處理到現在,10月的時候紀律委員會會完成調查報告,排定於10月份會審議,將視審議的結果為後續的處理,審議完了沒有?

劉主任佳慧:我們請業務處長報告。

黃委員國昌:審議完了沒有?

黃處長奕元:報告委員,現在已經送到院會審議,現在在審議程序中。

黃委員國昌:還要審議多久?

黃處長奕元:報告委員,因為院會審議的是秘密的會議,所以這個程序我們並不了解。

黃委員國昌:沒有關係啊,所以就要攤開來給社會大眾看嘛!讓全臺灣人看一看什麼叫做官官相護!回去轉告代理院長以及副秘書長,我這個人可以被你騙一次,但我絕對不會被騙第二次,今年9月在這邊協商你們追加預算的時候,你們的副秘書長是怎麼跟我拍胸脯保證的?9月一定會處理,處理到現在12月了,錢騙到了以後,能拖就拖,能混就混,上下交相賊,大家一起胡搞瞎搞,這個國家還有什麼官箴?

請考試院。我上一次說我成立了國發基金調查委員會的時候,我是很認真在做調查,我還寫了大概是本院少有的國發基金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書,那份調查報告書我寫了非常的久,以前成立什麼調閱小組,大概都虎頭蛇尾,連一個調閱報告都沒有,我花了很久的時間寫調查報告書,其中有一段是這個,國發基金自己的執行長、執行秘書掌理這麼重要的國發基金要投資哪一家公司,這麼重要的事情,結果自己退休了以後,跑去他決定要投資的那家公司當董事,這是什麼跟什麼?明確的違反了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當我說明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時候,國發基金、國發會很會!趕快幫忙找擋箭牌,法條的文義如此的明確,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可以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的營利事業董事,國發基金的執行秘書參與審議,決定要投資那家公司,結果離職後馬上去那家公司當董事,公務員服務法白紙黑字寫得這麼清楚,你不要用什麼目的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不要用那麼複雜的法律解釋的方法,文義解釋看就知道了,當然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六條,結果我們的國發基金膽子好大,趕快幫忙脫罪,脫罪的方法是什麼?找你們銓敘部以前的一個函釋說國發基金投資完全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旋轉門的條款,我上一次質詢的時候也跟你們解釋過,你們過去的那個函釋有多荒謬,按照你們那個函釋,你們那個考試院的函釋現在荒謬成什麼?變成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六條的後門條款,用一個絕對錯誤的函釋來架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我請你們回去承諾檢討,你們檢討完了、也回來給我,不過你們寫得很好,你們是補充說明嘛,是吧?

施部長能傑:對。

黃委員國昌:不是更正嘛,是補充說明嘛?

施部長能傑:我們重新發了一個……

黃委員國昌:所以是更正還是補充說明?

施部長能傑:應該是更正……

黃委員國昌:應該是更正喔?

施部長能傑:加上了這一個新的規定。

黃委員國昌:所以在你們更正前,那就沒有辦法啦!就被他逃掉啦,是這個態度嗎?

施部長能傑:我想這個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是國發會自己可以根據我們新的函釋去做一個新的……

黃委員國昌:來,你們銓敘部發的函是什麼?「再補充如說明」,你們告訴我的是補充。

施部長能傑:對。

黃委員國昌:現在看起來,到底是補充還是更正?

施部長能傑:我們部裡面態度是,我們本來有一個舊的函釋不夠完整,也謝謝委員的指教,所以我們就再召開各機關來討論,我們認為是加這一個……

黃委員國昌:所以你認為這一個你們過去所謂不完整的函釋,到時候有人去告發他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六條,你認不認為你們那個不完整的函釋會被犯罪嫌疑人拿來作為抗辯的事由?他會說我就按照考試院的函釋,考試院的函釋說這樣做沒有問題啊!

施部長能傑:我跟委員報告,任何的訴訟最後都是法院會裁判,法院會不會把我們新的一個函釋納入考慮,我們尊重法院。

黃委員國昌:對啊,但問題是為什麼會出來這個東西?為什麼會出現這個問題?這個問題一開始就不應該出現嘛!為什麼在追訴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六條的道路上,會出現一個在規範上面根本就不應該存在的障礙事由,不就是你們考試院創造出來的嗎?

施部長能傑:那時候我雖然不在部裡,不過我可以理解,那時候政府可能對投資這個部分還沒有很多的……那時候是以採購跟營建為主,我想當初有當初的背景。

黃委員國昌:所以呢?

施部長能傑:所以我們因為新的發展、情事變更……謝謝委員的指正,新的……

黃委員國昌:新的發展情事?你講得好像是2025年我們政府才開始投資一樣!從舊的函釋到現在,考試院有停止運作過嗎?銓敘部有停止運作過嗎?沒有啊!沒有啊!你說要因應時代的需要,對啊,你們就所掌的業務有因應時代的需要嗎?有切合現實的需要嗎?因為你們這個函釋,幫這種可恥的行為創造了法規上的障礙,這個就是我今天要講的,當然是法院最後認定嘛!法官可能想人家就按照銓敘部的函釋,國發基金也幫他脫罪,所以怎麼會有問題?結果銓敘部幹的不是好好的在貫徹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六條應該要求的標準,而是在幫忙開後門,讓人大開眼界!這個案子最後進入了司法程序後會怎麼處理,我們拭目以待,看我今天在這邊預測的,你們幫這種可恥的行為開了後門,我講得對還不對?

主席:謝謝黃委員。

接下來我們請陳培瑜委員發言。

陳委員培瑜:944分)謝謝主席。我想先說好了,主席,我就先不請相關部會。主席今天排這個案子,其實主要是主席想要談自己想要修的政務人員基準法草案,還有政務人員法草案。可是我想要提出一個問題……太好了,吳宗憲委員你到場了!我記得吳宗憲委員也有提案,可是我在今天的排案中沒有看到吳委員的提案,我也不知道為什麼;再來,如果我們看現在排在委員會裡面的羅智強等人,還有翁曉玲等人的相關法案,我必須要說它是一個大雜燴,雜到其實有非常多前後矛盾的地方,可能連兩位委員辦公室的助理都沒有發現。還是刻意的要把它變成一個完全沒有章法,完全沒有辦法有行政配套,也完全沒有辦法讓相關機關好好執行的大雜燴的法案?導致這個法如果在在野黨強力表決之下通過,之後所有現在坐在這邊的行政機關,都會非常的頭痛。所以我今天一大早看了所有相關部會的報告,我也非常的納悶!而且其實相關部會都已經指出了,但是今天在委員會裡面想要討論的這兩個法案大雜燴到什麼程度,看起來這個法案來自於非常多現行的法案,包含第一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二個,公務員服務法;第三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甚至我們還有相關的請假規則、選罷法相關的事情。可是看起來翁委員或者是羅智強委員是看到影子就開槍,他覺得只要跟公務人員有關、跟政務人員有關、跟他們想要攻擊的特定政務人員有關,他們就拿起來放在相關的法令裡頭。

所以我要說,我感到非常非常的遺憾,自詡為法律專家、法律學者教授的主席,竟然安排這樣的會議,甚至自己也提了相關的法案!我身為司法法制委員,我在這邊快要一年了,我要說每一個主題大家都可以花力氣討論,每一個在意的個案也有機會變成通案的考量,讓所有的國人對所有的政務人員更有信心;而且大家不要忘記了,政務人員不是只有中央政府有政務人員,地方縣市首長一旦新上任之後,他也有非常多政務人員需要派任。所以你以為可以攻擊到誰?你以為可以打擊到誰?不要忘記了,這個法一旦施行,它所適用的不是只有中央政府機關,還有地方政府機關!所以我還是要再次嚴正地表達我的遺憾,我真的不知道自詡為法學教授的主席,為什麼要拼湊出一個大雜燴、荒謬至極的法案。而且我認為所有的行政機關……我再次強調不是只有中央,所有地方政府也會非常難以實施,我等一下會根據這個部分再跟相關部會討論,但是在開始這個專題報告的質詢之前,我要先提出嚴正的抗議。我要拜託主席、拜託召委,不要浪費自己召委排案的機會,非常非常的可惜。

我想我還是要針對無差別攻擊事件做出一些我個人的論述,第一個,我想要向相關的逝者致上撫慰的心情……哀悼,謝謝,我罵人罵得太生氣了。我看到這個主題,我真的要說,當我看到這個排案的主題非常的……好,關於這些事情,我想國人都希望不要再發生,但是我要講的是主席很希望談所謂量刑這件事情,我知道相關的輿論跟新聞也有很多的國人在關心。可是我們光就今天這個個案來看,因為這個人他現在已經死亡了,所以我想相關量刑很難討論,可是大家可能接下來會關心的是未來假設還有相關無差別攻擊事件,我們會怎麼討論量刑?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請相關機關──法務部來討論一下,好不好?

鄭部長銘謙:陳委員好。

陳委員培瑜:部長,您辛苦了。部長,我如果沒有記錯的話,在相關事件之後政委已經召開跨部會的會議,我想法務部應該也參與其中,關於現在國人關心量刑的部分,不知道法務部這邊有什麼看法跟主張?關於這個無差別社會攻擊,我們就聽一聽部長的看法。

鄭部長銘謙:的確我們在第一時間就成立專案小組來查緝,另外我們也非常注意會不會有擴散的一個效果,所以我們除了臺高檢有組一個督導小組,各地檢也有應變的小組加強查緝。我們採取的態度是即時發現、積極查辦、快速偵辦,目前我們已經起訴了5件,另外羈押了13人,具保9件,相關的案件有37件,被告有35名。我們為了預防這一種的案件,我們有督導調查局這部分要跟警政署加強情蒐;另外我們有網路巡邏的機制,避免產生模仿的效應;還有檢查這部分我剛才已經報告過了。再來,就求刑的這部分,這的確要具體的求刑,這個是惡性重大嚴重違反社會治安的案件,我們會依照相關頒布的一些行政法規,包括「提示檢察官運用求刑應行注意事項」、「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以及「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刑事案件注意事項」具體求重刑,我們要遏止這一種行為。

陳委員培瑜:是,而且包含還有模仿犯的部分,剛剛法務部長這邊也提到了。

鄭部長銘謙:對,的確要遏止。

陳委員培瑜:所以我想在國人關心的部分,法務部應該已經注意到了,我們就期待你們除了蒐集社會輿情之外,也在相關合理的法規範當中遏止這些模仿犯,也希望後續都不要再發生相關案件

謝謝法務部,接下來有請內政部民政司,我們來談一下關於小橘書的問題,謝謝。在第一時間我們看到劉部長已經說未來在小橘書的內容會進行改版,增加對於暴力襲擊事件或是關於恐怖攻擊事件的指引,這點必須要予以肯定,這個部分我非常感謝內政部做出非常快速跟即時的回應。同時我們要提醒,我們在相關的新聞事件當中看到,例如像地下街的咖啡店,他們就第一時間把門拉下來,但是我想應該是個別的工作人員有意識到這件事情,或他可能本來就有這個常識,有這個能力做出應變。但是不是其他公共區域的商家、店家,或者是一般的路人、逛街的人等在外面公共場域的人也有這個意識,我想後續小橘書在改版的部分,你們是不是也會再增加這個部分?

戴專門委員淑篁:因為小橘書的整個製作內容是屬於全動署的業務,這個部分我們會幫忙跟全動署做反映。

陳委員培瑜:好,所以跟你們內政部有關嗎?

戴專門委員淑篁:內政部當然有做一些協助的部分,包括發放還有宣講的部分。

陳委員培瑜:好,那就拜託,如果在我們還來不及改版內容之前,因為我知道內政部即將開啟全臺灣的巡迴講座,對嗎?關於這個小橘書的部分。是不是就拜託內政部在相關活動現場做講座的時候,也把這個部分先放進來,後續內容改版的部分,我們也會再持續追蹤,好嗎?

戴專門委員淑篁:我們納入研議。

陳委員培瑜:好,謝謝。接下來看一下,請警政署,警政署辛苦了,警政署有來嗎?有,謝謝,你就邊走,我邊說好了,我們節省時間。警政署的部分,我想其實國人都會關心警察的設備,尤其第一時間有很多人在說提高見警率,尤其是今天下午開始,很多年輕人,可能不只年輕人,很多人都要到跨年的現場,全臺灣有三十幾場相關的跨年活動,對嗎?你們警力部署的狀況,可不可以跟大家報告一下?

王副組長炳睿:目前包括今天的跨年跟明天的元旦,大概比較大型的有37場,這部分我們由各縣市的警察局,包括我們的同仁還會運用民力來協助協勤,相關勤務的部署大概都在進行,警政署也派高層去到各個警察局去做督勤,務必要把這個勤務的進行能夠嚴密部署,來確保整個活動進行的一個安全。

陳委員培瑜:好,我想還是要先向所有在這兩天出勤的,不管是基層員警,或是剛剛您說高層的警官到現場去協助督導,確保相關業務可以順利、確保人民的安全,我想這邊要先向所有的警務人員說聲謝謝!因為大家在歡樂、大家在放假、大家在跟家人、朋友相聚的時候,是你們先犧牲了假期、先犧牲了自己的歡樂時間、先為國人貢獻,這個部分要先感謝。但我想後續一定有很多人已經跟你們提到了關於警察人力的問題、關於警察設備、服裝相關的問題,或者是見警率要提高之後,其他有非常多平常就在進行的瑣碎警務工作,後續的調配應該也會是你們很頭痛的部分,關於這個部分可不可以簡單的回答一下?

王副組長炳睿:報告委員,這個部分我們從事件發生以後,有陸陸續續在進行,包括勤務現場的處置,後來人力的進用,還有裝備的採購,這個部分我們也一直在做整備上的檢討,這個已經在推動。

陳委員培瑜:好,相關的報告再麻煩給我們辦公室一份,關於人力的部分、關於設備或者是相關服勤班次的規劃,因為其實也有很多來自警界退休的人也提出些建議,提高見警率可能只能安定民心,可是就維持治安來說,可能還會有不同的反效果,但因為時間有限,可以之後再來討論,我們會再跟你們要相關報告,好嗎?

王副組長炳睿:是,謝謝委員。

陳委員培瑜:好,謝謝,這個部分就先跳過好了。我想要講一個很重要的事情,我們看到事發之後,第一時間,臺北市、新北市諮商及臨床心理師公會就發了一個聯合安心指引,希望讓民眾在看到相關的新聞,如果要避免自己的焦慮,到底可以做哪些事情?除了少看新聞之外,停止傳播、安心生活指南,還有彼此關心的安定力量,這個部分是來自民間專業社團的協助,我們要再次感謝所有心理師給國人的協助。接下來要談的,很可惜,今天主席沒有請到他們,就是衛福部。其實,第一時間政委開啟緊急會議的時候,衛福部第一時間被邀請進到跨部會的專業會議當中,衛福部在第一時間就說要提供3次免費心理諮商,不管國人你當時有沒有在現場,只要你覺得自己因為這個新聞事件的傳播所受到影響,影響你自己的心理穩定性,就開始提供3次的免費心理諮商,可能很少人注意到這個事情,然後就連我們的主席都沒有邀請到衛福部來,很可惜,但我想沒有關係,我們還是要再次提醒國人,而且這個是不限年紀、不限有沒有在場,都要持續提供3次的免費心理諮商,這個部分我也想要藉由今天的質詢,再次感謝衛福部,雖然他們沒有來;我們也呼籲國人,如果你在相關事件感受到焦慮、感受到不安,都可以用衛福部的相關免費心理諮商。

最後,我想要談今天的法案,這邊就要有請考試院,辛苦了,謝謝秘書長。

劉秘書長建忻:委員早。

陳委員培瑜:秘書長,我想就三個問題跟您請教,我就一併問,你再一併回答,好嗎?

劉秘書長建忻:好。

陳委員培瑜:來,我剛開始就已經破題了,關於今天要修政務人員法或者是羅智強委員提案的版本,我都說它是一個大雜燴,怎麼說呢?第二條,關於主管機關的部分,我記得之前行政院就有表示過,如果有政務人員相關的辦法,專法要修法的時候,主管機關不應該是考試院,行政院有表達過相關立場,應該要是行政院,但是現在的版本還是寫考試院,我等一下想要請您表達意見。

第二個,在第八條當中,有提到這個寫法,我覺得非常的特殊,他寫「政務人員提名或任命前,各個機關應辦理品德及忠誠之查核。必要時,應洽請有關機關協助辦理」,涉及國安或重大利益的時候,還要辦理特殊查核。好,我就先不要問查核的辦法,我就問一個基本邏輯就好了,秘書長,你聽聽看,明(2026)年即將有地方大選,各個縣市大家都卯足了勁,很多候選人就開始努力了,可是地方上的縣市首長要輪替了,例如臺中市盧秀燕市長即將要卸任了換新的市長,假設現在整個臺中市已經確定提名的是何欣純,我就以何欣純委員舉例,假設何欣純委員選上了,當臺中市長,他就要選任一批政務人員陪他進到市府裡面,開始為臺中市民服務,對嗎?可是如果按照這個辦法、這個寫法,難道何欣純市長未來要提名的政務人員名單,要交給盧秀燕市長去做審核嗎?做品德查核嗎?做忠誠查核嗎?這個很奇怪;又或者是新北市侯友宜市長即將卸任,現在只有提名確定的蘇巧慧委員,他的政務人員名單一樣要交給侯友宜嗎?因為主管機關到時候就只剩下前任的縣市長了,不是嗎?他更不可能交到中央來,這就是我剛剛破題時候所說的,翁委員或是羅委員在提案的時候完全沒有意識到,他們可能本來只想針對特定人員、特定案件,但他完全沒有想到相關的配套,或是當中央跟地方各自分工、各自有業務要執行的時候,就會遇到困難。所以我剛剛舉的是兩個非常荒謬的例子,當然你可以再告訴我其他例子,可是我要說從這兩個荒謬例子,才可以凸顯我剛剛說這兩個法,現在是大雜燴之荒謬、之混亂的狀況。

第三個,第十八條關於辭職的部分,其實剛剛黃國昌委員也講了「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逾六個月」,我認為這是非常針對性的寫法,明明在相關的公務人員請假辦法裡面就已經有相關的辦法,為什麼還要在這裡多寫上一條?我光是這其中3條,關於主管機關、關於品德跟忠誠的查核還有關於罹病的部分,影響了非常多相關政務人員的權利,我覺得非常非常的荒謬。以上,請秘書長一起回答,謝謝。

劉秘書長建忻:謝謝,我就簡短綜合回答。委員剛剛舉的那個例子,現實上是有可能發生,政治實務上因為很多任命,或者宣布任命常常是在就職前,這個就是在政務官層次政治屬性上會發生的事,這個條文原來應該是來自於任用法,因為它本來是對文官的規範,對文官任用之前進行相關查核,執行上比較沒有問題,但是如果是對政務人員部分的話,就會有委員剛剛講那個例子,現實上的確會有這樣類似的狀況,不管地方或中央。所以這個也就是回答委員第一個問題,考試院本來任用法是文官的法制,這相關的部分如果把它應用在政務人員身上的話,因為它的屬性就會差別很大,才會有剛剛委員舉例那樣的狀況,所以它的確不太適合由考試院來主管,因為考試院是比較文官的法制屬性機關,政務官的確是高度的政治性,尤其這裡面還包含了民選政治首長,還有所有民選政治首長任命的政務人員。

您講的第三個部分,這部分我覺得可能會變成有些法條如果不是那麼地明確的話,最後也會出現各說各話,比如責任歸屬是不是有達到所謂廢弛職務,或者是誰在廢弛職務等一些權限爭議的問題,這個也可能會變成是不一定在現實上有辦法去做明確地認定。以上。

陳委員培瑜:好,最後我就再做一個結論,不管是我剛剛隨便舉出來這3條多麼的荒謬,我要再次拜託主席、拜託羅智強委員,羅智強委員你剛剛還沒有來,我就再講一次,所有你們現在提案的版本,根本就是一個大雜燴,在相關的辦法裡其實都已經有了,各自的規範如果委員們覺得有不足,關於部分條文都可以修正就好了,而不是再立出一部非常荒謬的專法,我剛剛說是大雜燴,到底是適用於文官?還是適用於政務委員?可能委員們自己都還沒有想得很清楚,就只是想要針對個案去做攻擊。我最後舉個荒謬的例子,再請秘書長告訴我對不對?就像當年馬英九總統要卸任的時候是小英總統接棒,難道小英總統的政務官派任,相關查核要交給馬英九政府決定嗎?這非常非常的荒謬,所以拜託所有的委員請踩一下煞車。以上,謝謝,也謝謝秘書長。

主席:好,接下來請吳宗憲委員發言。

吳委員宗憲:102分)麻煩請部長及李廳長。

主席:請部長及廳長。有兩個部長,是請鄭部長嗎?還是……

吳委員宗憲:對,鄭部長。

兩位早安,我想還是依據我們今天主題來討論。今天到底社會安全網是哪裡破了一個洞?讓風險一直流到人流群的地方。我先引用一位警察在網路上面的一個貼文,他說每次出事就「高層震怒、媒體追打、基層背鍋」,警察變成是每次行政漏洞或政治公關的止痛藥,每次出事後警察都是這樣,這我很能夠理解,因為以前我也看過都是這樣,出事就推給警察,但是我還是蠻希望法務部在治安上面還是要做一個跨部會的整合,從制度面著手,因為我國目前不是雙偵查主體,而是單一偵查主體,所以檢察官就是指揮警察辦案。你要從制度面去處理,不能頭痛醫頭,腳痛醫腳。

我想先請教部長,你報告裡說「建構風險識別體系,精準啟動社安網預警」,請問一下事先要怎麼預警?你們如何掌握高風險的對象?請教部長。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們有責請……針對這個預警,我想我們司法警察就調查局跟警政署有做聯防的機制,來加強情資的蒐集跟分析,當然這些我們會做網路巡查的機制,如果網路或社群媒體有發現這種此類的狀況,當然我們要趕緊及時介入調查。

吳委員宗憲:好,謝謝部長。這個在你們報告裡面也是這樣講,但是現在還有一個問題,這次北車事件的張文,或是之前的鄭捷,其實他們都是社交孤立的人,他們的個性不會在Threads或是Facebook上寫說:我要殺人,讓你抓啊!所以我們今天花了大筆的人力,譬如調查站的人力撒去網路上面抓人,但是會不會反而放任炸彈客在社區遊蕩?這其實有一點像在路燈底下找鑰匙,就是哪邊比較亮就比較好交差,但是真正核心問題並沒有處理到,所以這是我第一個要跟部長說明的,你們的報告裡面提到網路預警系統,這個要做,沒錯!但是這不會是主軸,因為你看張文、你看鄭捷,轟動社會的這兩個人,其實以他們的社交並不會去做這些事,你只著重在網路是一個很大的問題,所以我今天的訴求很簡單,我希望怎麼樣整合警政跟衛福部的資訊來把社會安全網建立起來。

你們5頁的報告裡,我看了半天,其實我還是沒有看到怎麼去接住社會這些被漏接的這群人,所以你想如果今天我們家人每天要搭捷運通勤,你會不會很害怕?會不會又有這種事情發生?會不會有模仿犯發生?還有提高見警率,我覺得這個東西……欸!行政院講這句話其實是沒有任何意義的話,這只是短時間讓人民安心,事實上,它對於預防犯罪的用處沒有那麼大,更何況社區或是定點巡邏,要做壞事的人就避開你就好,你走過去之後,我再幹就好了。而且增加見警率會排擠掉其他辦案的人力,一樣也會導致其他的問題發生,會不會因此而導致一個家暴案件的訪案就這樣漏失掉?這也是我們擔心。

我要跟部長說明一件事情,我這邊有一份106年也就是在9年前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花了109萬的納稅錢做了一份報告:「陌生者間(含隨機殺人)之犯罪特性與防治對策研究」,有說明到一個點,而且引用非常多國外的案例,它說得很清楚,兇手大多不是精神病患,而且前科紀錄表命中率高達73%,這是法務部的報告。我想部長您很忙,應該沒有時間看,但是我這邊跟你直接把一些重點講出來,他們是針對221名在監殺人犯做研究,再針對其中15名屬於隨機殺人犯的資料跟政府四大資料庫比對,包括第一個,有沒有讀書?這跟教育系統有關;第二個,有沒有看精神科?這跟衛政系統有關;第三個,是不是高風險家庭?這跟社政系統有關;第四個,是有沒有前科?這跟司法系統有關。

所以哪一個最能夠提前抓到這些人,我看到你們報告裡面寫最高的是刑事前科,命中率高達73%,連精神科就醫紀錄只有60%的兇手有紀錄,但是刑事前科有73%的人在裡面都查得到,也就是4個隨機殺人犯裡面有3個在殺人之前,其實早就有前科紀錄了,也就是躺在貴部的資料庫裡面,前科表就有耶!部長,對這個部分你有什麼想法?

鄭部長銘謙:針對這部分,我們再來了解。

吳委員宗憲:好吧!部長之前不知道。這是你們9年前就已經做出來的報告,所以我要跟你們說明一下,刑事政策是法務部在管,我們是單一偵查主體。民國94年,法務部新聞發布就已經說「完成刑事資料智慧查詢系統,提昇檢察官辦案效能」,所以這個東西你們不能再推責任。這次我還看了一下國土安全辦公室的報告,那份也很不及格,它說要加強國人的防衛意識,我覺得這句話等於把問題丟給國人,還是說:我要加強國人的防衛意識,所以我要再印小橘書2.0版去要預算?是不是這樣?所以國土安全辦公室的這份報告等於是沒有報告。

我還是跟部長說明一下,就像我剛說的,你們的報告已經說明了73%隨機殺人的人犯裡面已經有刑事前科紀錄,也就是這些資料是躺在你們那裡的,你們是不是可以用這份資料去勾稽其他譬如衛福部、教育部等等單位的資料去弄清楚誰是高風險的犯者?不然,你不能說這刑事資料庫你在掌握、你有GPS,結果你還在路邊瞎子摸象,搞不清楚狀況是怎麼樣,能夠從前科表就去預防很多事情,包括像其他隨機殺人犯。部長,對這部分你有沒有什麼想法?

鄭部長銘謙:我想前科犯現在一定是進入到更生或保護管束的階段,甚至是已經都結束了。針對這部分,我們會請檢察機關在執行緩起訴或者是保護管束的階段,強化觀護人跟司法保護志工對高風險個案的認識及做心理輔導,我們希望在輔導這些更生朋友,或者緩起訴這些的被告,或者這些保護管束的更生人,這部分能夠跟社會的安全網做一個銜接,輔導他們做一個更生……

吳委員宗憲:了解。部長,我跟你講,雖然張文不是那種重大前科的前科犯,但是他是通緝犯,對不對?他是通緝犯嘛!

鄭部長銘謙:他是妨害兵役通緝犯。

吳委員宗憲:對,他是通緝犯。我們看刑事訴訟法第87條,檢察官是可以抓通緝犯的,對不對?刑事訴訟法第87條嘛!

鄭部長銘謙:這訴訟法有規定是司法警察當然……甚至有利害關係人也可以逮捕。

吳委員宗憲:好啦!反正部長去看一下刑事訴訟法第87條,其實通緝犯是檢察官以及司法警察都可以去逮捕的人,所以你不能說跟檢方沒有關係、跟法務部沒有關係。我跟你講,張文雖然是妨害兵役的前科,不是那種暴力犯罪等等,但是他至少是個通緝犯,他並不是沒有辦法勾稽出來,他可能是有高危險犯罪的問題,更何況我也覺得很奇怪,他還可以在外面租房子、還可以去住旅館,這都需要登記的,結果後來都沒有人發現他,這其實讓我蠻匪夷所思的問題,而且我國通緝犯滿街趴趴走,但我也不知道為什麼就是抓不到,我也不知道為什麼就是抓不到!什麼時候最會抓?春安的時候!因為積分高,所以警察都在那時候抓。春安以外、非特別的時候,根本沒有人在抓,這點很多檢察官都反映過,我想部長一定很清楚。

張文的前科看起來算乾淨,但其實過往有非常多案子的嫌犯是有很多奇怪的前科在,譬如今年10月苗栗有個當街砍小朋友的案子,該名嫌犯就有多次吸毒、傷害的前科,符合106年你們在報告中所提到的73%前科族群。因此,從前科表去勾稽,然後再配合社會安全網等,確實有機會預警到,而這個就是你們的報告內容。部長,這個報告你們要不要拿出來重新再審視一下?

鄭部長銘謙:我們來……

吳委員宗憲:你們花了100多萬做了這份報告,卻沒有做這個?但這9年下來,你們就是沒有做!

鄭部長銘謙:這個我們來努力。

吳委員宗憲:這部分你自己承諾要努力……

鄭部長銘謙:我們來努力。

吳委員宗憲:就實務上來說,殺人案大部分都有恩怨,隨機殺人大概占5%,但每一次的發生都讓社會震驚!所以我還是要拜託部長,請把高風險的前科名單與社安網及警政署的一些資料做勾稽,這樣至少可以攔截掉七成以上的悲劇!

因為今天廳長也在,所以我要跟廳長報告。部長,法務部的資料配合衛福部、警政署的資料,如果能夠再搭配過往的刑事判決,那麼你們就可以分析出哪些人屬於高風險,此時,公權力是不是就要介入並持續關心,以降低恐怖攻擊或隨機殺人的發生?部長,不知道你認不認同這個建議?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們來努力。我想防制這種案件的發生全民有責,所以法務部會關注這個問題,剛才我有提到……

吳委員宗憲:部長不能只說努力兩個字,好不好?因為解套的方式就在那裡!我剛剛講的並不是我個人幻想出來的,而是貴部在106年的報告所做出的建議,好不好?

鄭部長銘謙:我們會當作重要的參考。

吳委員宗憲:這次高檢署搞了一個督導小組,這是玩真的嗎?能指揮衛福部、教育部,並調動警政署的資料嗎?能這樣做嗎?

鄭部長銘謙:督導小組本來就是辦案的任務編組,針對模仿效應直接……

吳委員宗憲:部長,我很怕你所謂的任務編組,搞到最後都是為了應付立法院……

鄭部長銘謙:沒有,這個我們有……

吳委員宗憲:106年報告的第32頁有提到設置社會安全團隊執行長,由其進行跨部會統合,拜託,你們是不是可以這樣思考,並向行政院做出建議?依據你們106年報告的第32頁,要設置跨部會的執行長,否則法務部沒辦法指揮衛福部,到時候橫向聯繫又出問題……

鄭部長銘謙:聯繫各部會要有行政院的高度……

吳委員宗憲:對,所以你要去建議。

鄭部長銘謙:但法務部是屬於辦案的……

吳委員宗憲:我知道,部長,你不用跟我講這個!

鄭部長銘謙:還有犯罪被害人……

吳委員宗憲:不是,部長,你可以跟行政院講啊!你是行政院裡面最高、最懂法律的人,也是最懂治安的人,你是不是要跟行政院做這樣的……

鄭部長銘謙:全國的治安由內政部負責,我們必須尊重內政部的執掌……

吳委員宗憲:這是你們的刑事政策吧?

鄭部長銘謙:當然,我們會做跨部會的……

吳委員宗憲:原來社會治安是卡在這裡!所以這是行政院的事,不是法務部的事,是這樣嗎?

鄭部長銘謙:不是……

吳委員宗憲:你說這是行政院決定的,法務部沒辦法?

鄭部長銘謙:這是跨部會業務,所以行政院要由政務委員去聯繫……

吳委員宗憲:我只是拜託你,看法務部是不是可以跟行政院建議設置跨部會的指揮……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們也會究責……

吳委員宗憲:而且這是你們在106年的報告做出來的決定。

鄭部長銘謙:當然,我們可以提出一些意見作為跨部會參考。

吳委員宗憲:你至少可以向行政院做出這樣的要求、這樣的建議吧?或把那一份研究報告給行政院看,不然花了一百多萬去做的報告不就沒有任何意義了嗎?好不好?很多時候只要勾稽就醫紀錄、行蹤紀錄等等的,其實不會發現不了!就像張文他被通緝了,難道他這半年沒有看醫生、沒有用健保、沒有經過路口監視器嗎?所以我們懷疑他……新聞也報導他還去住旅館,住旅館是要登記身分的,結果居然完全沒有勾稽到,就讓這個人在外面趴趴走!我提出一些解方、一些質疑點,並不是在找貴部麻煩,而是希望你們能夠思考一下怎麼解決,然後跟行政院溝通。不能只有被害人沒有人權,而被告人權滿檔!不能這樣子!法務部不能再用實質廢死來餵養下一個殺人犯!

今天有另外一個主題是法官怎麼判刑。我跟你講,民國98年兇嫌黃富康因為心情不好於是隨機殺人,不但把房東殺了,還要想殺房東的老婆、小孩。結果他在監獄關了十幾年,最後病死在監獄裡!他等不到槍決,他被判死刑定讞了,卻等不到槍決,最終病死在牢裡面。這次司法院的報告引用了憲判8說要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講的也是新聞所講的那八大關卡,以致現在的中華民國要判死跟登天一樣難,至於要執行死刑就更困難了!所以就通通不用了,使得我國現在犯罪成本超級低!部長,忠言逆耳,我知道你聽了可能不爽,但我還是必須告訴你,現在的司法系統,在法務部及司法院的聯合努力之下,讓我們這個國家的犯罪成本壓到很低。所以今天臺灣人民看到的是什麼?一個毫無悔意、隨機殺獵房東、殺房東妻兒的死刑犯,國家用納稅錢養他養了一輩子,不依法執行死刑!死刑在臺灣變成名存實亡,這就是實質廢死!所以殺人犯都覺得只要拖得夠久,國家就不敢殺你!我們讓死刑犯有這種感覺,部長,對不對?是不是這樣?部長,你們都不執行啊!

鄭部長銘謙:我有執行過。

吳委員宗憲:對,我知道,謝謝你,但這是本來就是應該要做的。人民對政府最卑微的期待不就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拜託依法行政!這不是人民最卑微的期待嗎?請問其他34名死刑犯呢?這些都死刑定讞的,為什麼還要繼續拖?是不是還要讓外界覺得,多年以後死刑犯還是可以逃過死刑?部長,這34名呢?還有34名你們怎麼處理?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現在最高檢依憲判意旨在進行逐案審查,要提非常上訴,那我們就……

吳委員宗憲:沒有提的呢?沒有提的是不是要執行了?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最高檢也要審核。審核結果如果沒有非常上訴或其他的聲請再審事由……

吳委員宗憲:你們真的是佛心來著,對被告超級好,被國家關到死都不用執行!我跟你講,苗栗有名暴力前科犯出獄之後,根本沒有做完整的追蹤與矯治,所以就在街頭再犯。這代表什麼?國家的刑事政策根本兩頭空!要嘛對犯下極端惡行的人猶豫不決,搞實質廢死;要嘛對有再犯風險的前科犯也缺乏追蹤,人放回社會就不管了,我們看到的是這樣,人民看到的是這樣。你們技術性阻擋死刑,其實就是在凌遲被害人家屬!

我再跟你說,2019104日中華警政研究學會有一個議題:從隨機殺人案件談社會安全網的建置。會議紀錄的第12頁到第14頁提到兩個案例:第一個是湯姆熊殺人案的兇手,第二個是北投國小割喉案。

湯姆熊殺人案的兇手說,犯案前有上網查過判決,在臺灣殺一、兩個人不會被判死刑,在牢裡關一輩子就好,所以他殺了一個十歲而已,一個十歲而已的小朋友!這個人在殺人前上網查判決,精算過後發現犯罪成本超級低!法務部跟司法院聯手搞實質廢死……

鄭部長銘謙:沒有,這個沒有,我們沒有實質廢死……

吳委員宗憲:把判死刑跟執行死刑的門檻搞得跟天一樣高,這不就在告訴全國的潛在罪犯放心殺,就算你殺小孩,只要不要殺太多個都沒事,國家會養你一輩子!

鄭部長銘謙:死刑還是合憲的,憲判8說死刑是合憲的……

吳委員宗憲:有國立養生村讓你在裡面住一輩子!更慘的是在2016年,這個人果然如他所願判無期徒刑,沒有判死刑,他的預言成真,最快25年後就可以出來,這就是悲哀!

至於北投國小割喉案,被殺的是八歲女童,嫌犯說我想自殺,但是沒有勇氣;他說也許住到監獄裡面,我的幻聽就會不見了。所以他是換一個地方養老,就是我剛剛講的國立養生村。請問一下貴院、貴部,你們是在獎勵犯罪者嗎?你們為什麼要實質推動廢除死刑?

鄭部長銘謙:我們沒有,我們是執行死刑,113年憲判字8號的那個也是死刑是合憲的。

吳委員宗憲:所以我剛剛講的,34名死刑犯到現在也都沒有執行,已經過了那麼久了,還是一樣嘛!所以是不是……唉,我有時候氣到講不下去啦!2017年無期徒刑定讞,國家就是養他們一輩子。最後最可怕的是,他們殺人之前上網去查,查完之後認為成本很低,去殺一個不認識的小朋友、毫無恩怨的小朋友,殺完之後如願所償,法務部、司法院變成許願池,許願判無期徒刑果然無期徒刑,進去關,爽了25年之後,聲請假釋就有可能出來……

鄭部長銘謙:這些惡行重大的殺人犯我們都會求處死刑啦!

吳委員宗憲:這是我們現在看到的社會問題啊!

鄭部長銘謙:一、二審法院也都是有判,現在雖然有憲判字8號,法院也是照樣有判死刑的案例啊

吳委員宗憲:我知道,所以我沒有說廢除死刑,我是說你們實質廢死。

鄭部長銘謙:沒有實質廢死,如果實質廢死的話就沒辦法執行死刑嘛!

吳委員宗憲:34個人也是判死刑定讞,但是貴部連執行都不敢執行嘛,不是就這樣嗎?

鄭部長銘謙:不是不敢執行,有執行啊!

吳委員宗憲:對,你有執行一個嘛,謝謝你,但是依法行政不是最基本的嘛,對不對?還有34個死刑犯沒有執行,我跟國人說已經執行一個了,所以我是有執行的,是這樣子嗎?更不要講當時社會輿論說這個人被殺根本就是拿來祭旗用的,是當時社會發生了問題,拿來祭旗用的!

最後我跟部長報告一件事情,你不能做到整天在搞提升見警率、加強什麼……

鄭部長銘謙:見警率是內政部的……

吳委員宗憲:我還沒講完!加強捷運站體的守望,因為這樣會讓警察累死,法務部裝死!我看到的是這樣,警察累死而法務部裝死!部長……

鄭部長銘謙:法務部沒有裝死,如果說我們裝死的話……

吳委員宗憲:部長!部長,當……

鄭部長銘謙:我這邊要更正,我們沒有裝死……

吳委員宗憲:部長!部長,我沒有請問你問題……

鄭部長銘謙:你怎麼可以直接就講法務部裝死呢?我們……

吳委員宗憲:部長,請在我講完之後……

鄭部長銘謙:我們整個法務部怎麼會裝死呢?我們有任務編組……

吳委員宗憲:我又受不了了!我又受不了法務部長了!報告主席,我又受不了法務部長了!

鄭部長銘謙:我們押了14個人,我們起訴了5個人。

吳委員宗憲:法務部長,可不可以請在我講完話之後,再請你論述你的委屈,好不好?部長,當警察在寒風中站崗的時候,貴部在幹嘛?在辦公室冷氣房裡面想著怎麼幫死刑犯逃死!當國家沒有辦法……

鄭部長銘謙:你再這樣講,我必須要更正……

吳委員宗憲:部長!

鄭部長銘謙:什麼幫死刑犯逃死?對惡性重大……

吳委員宗憲:部長!我又受不了!報告主席,可不可以制止一下?

鄭部長銘謙:對那些嚴重危害治安的,我們是求處死刑的!

吳委員宗憲:部長!部長!

主席:請部長先讓吳委員……

鄭部長銘謙:這樣是完全污衊檢察官全力追緝犯罪的決心跟努力的成果。

主席:部長,請尊重吳委員的發言,委員講完之後會讓你回復。

吳委員宗憲:部長,請尊重!我剛剛有說了,我講完之後,請部長論述嘛,可不可以?部長?好,麻煩部長……

主席:好,請吳委員要把握時間。

吳委員宗憲:麻煩部長,我講完之後再請部長論述。部長,我剛剛講了,警察在寒風中執勤站崗的時候,我們法務部在辦公室裡面想怎麼幫這些被告逃避死刑,我們今天看到的是這個樣子,你在研究怎麼樣讓死刑更難執行嗎?所以我一直覺得當國家沒有辦法保障人民不被殺死,卻可以保障殺人犯在殺人之後不被判死,這是我現在看到且憂心國家的一個問題嘛!

所以我對法務部有兩點要求,最後這兩點,第一個是啟動73%的前科名單,就是剛剛貴部106年的那個報告;第二個是儘速公開交代除了唯一死刑的那兩個殺人犯之外,其他殺人犯目前處理的進度,這跟偵查不公開無關,請公布讓我們國人都知道。我跟你講,我剛剛講的那兩個隨機殺人、殺小孩的,那個只是想吃牢飯,但是他卻利用貴部的一些想法,他們現在就是很開心的在國立養生村裡面爽爽的在過日子,請不要再用什麼督導小組這種虛設的單位來騙……

鄭部長銘謙:這個不是虛設的……

吳委員宗憲:等一下!等我講完!

鄭部長銘謙:這有實際的成果,怎麼會虛設呢?

吳委員宗憲:等我講完,部長,我會讓你講的。以這種虛設單位來騙社會,這個沒有意義,這是拿來騙立法院,拜託法務部做有遠見的……

鄭部長銘謙:什麼騙立法院、騙社會,你不要這樣!你要更正啦!

吳委員宗憲:部長,你不是來吵架的,我跟你講了,我講完之後會讓你講……

鄭部長銘謙:你怎麼可以這樣污衊檢察官的努力呢?

吳委員宗憲:部長,可不可以等我講完之後,我讓你講嘛!部長!部長,我一再的說,我講完之後讓你講嘛!我剛剛提的那兩個建議是制度上的建議,因為我覺得法務部不是在處理一個單一個案,而是在為國家做一些有遠見,做一些制度性改革的事。好,讓部長講,他如果喜歡講就讓他講!

主席:好,麻煩部長,最後一分鐘,因為今天時間已經超過很多了。

吳委員宗憲:不打斷你,讓你講。

鄭部長銘謙:對於吳委員說檢察官在裝死、在辦公室吹冷氣,這個部分我要嚴正的駁斥,你當過檢察官,你也知道檢察官非常的辛苦,像今天討論的這個1219隨機殺人事件,在第一時間,主任檢察官帶著檢察官就直接趕赴現場了,我們第一時間也責付、要求整個臺高檢成立督導小組,然後檢察官、地檢署也整個都動起來,就是應變小組。這段時間我們也做了網路巡邏,也查緝了那麼多案件,也押了14個人,辦了37個案件,另外還緊急安置1人,也起訴了5人,這個怎麼會說是在辦公室吹冷氣?

然後委員剛剛說你有證據說我們檢察官在幫被告免除他的死刑,我們對於惡性重大、最嚴重影響社會治安的這些人都具體求重刑,你怎麼會這樣講?你是當過檢察官的人,你怎麼講這種話?

吳委員宗憲:好,OK!部長,我在講東你在講西,我剛講的是實質廢死的部分,你在這邊跟我講社會個案……

鄭部長銘謙:什麼實質廢死,我們沒有喔!我們具體……

吳委員宗憲:我從來沒有說社會個案的檢察官沒有認真……

鄭部長銘謙:我們檢察官從來沒有主張實質廢死……

吳委員宗憲:我也沒有說警察沒有認真……

鄭部長銘謙:沒有這回事喔!請你提出證據,請你指出是哪一件。

吳委員宗憲:但是我們看到的就是你不敢執行死刑,我看到的是這個點。

主席:好。

吳委員宗憲:所以我從頭到尾講的是實質廢死的部分,你要去扯到個案,不用來騙我們,我邏輯能力沒有那麼差!

鄭部長銘謙:可以這樣講嗎?可以這樣講說我們檢察官在辦公室吹冷氣,在那邊幫被告那個……

吳委員宗憲:實質廢死就是這樣!

鄭部長銘謙:沒有,沒有這回事啦!

吳委員宗憲:他們關在裡面那麼久,為什麼不敢執行?部長,在憲判字8號出來之前有多少人關了十幾年,為什麼你不敢執行?

鄭部長銘謙:這個在審議中嘛!這個在審查中嘛!

吳委員宗憲:如果你說憲判字8號出來之後,我無話可說,憲判字8號出來之前,為什麼部長你不敢執行?

鄭部長銘謙:那個憲判字8號的意旨,我們要研究怎樣……

吳委員宗憲:憲判字8號出來之前,部長,我再三講了,在憲判字8號出來之前,你已經當部長了,為什麼你不敢執行?好,謝謝。

主席:好,謝謝,請回座。

接下來請林倩綺委員發言。

林委員倩綺:1028分)謝謝召委。非常感謝召委今天安排這個主題,也就是針對這次無差別攻擊犯罪事件,我們在這邊討論如何防治與量刑檢討的相關議題。在現在這個多元的社會,我們碰到這一類事件會越來越多,這次我們大概就先針對這個事件發生以後,我們整個國家是不是有足備能力來針對假訊息及陰謀論做一些處理跟因應,這整個事件裡面很重要的就是網路跟社群平臺……

主席:已經開始了?

林委員倩綺:召委,我是想先讓他們休息。

主席:喔,先讓他們休息,好,沒關係,那時間先進行。

林委員倩綺:對,我剛才就開始了。

主席:好。

林委員倩綺:針對網路跟社群平臺上一些沒有查證的訊息,這些陰謀論的相關指控,會刻意渲染犯者的家世、背景、國籍、親屬身分,甚至還散播了相關境外勢力的滲透及特定族群製造恐攻等等的說法,這些內容在當時其實是沒有經過警方的證實,而且還被很多專業人士談到這已經是造謠了,所以本席在這邊要指出來的是,整個資訊戰會從失控的言論資訊趁虛而入,往往是透過重大的公安事件,利用恐懼、不安跟憤怒來放大社會的內部矛盾,然後刻意挑動大家平常在關心的政黨、族群、身分跟地域的對立,重點就是會讓整個社會的互信削弱,也會癱瘓了集體的理性跟決策能力。

本席現在要請教警政署,今天警政署來列席的是王組長嗎?還有廖政監。

主席:保安組的王副組長。林委員,刑事警察局的警政監也需要上臺嗎?好,兩位都在,謝謝。

林委員倩綺:剛才本席已經把背景大概交代了一下,所以重點就在於事件發生的同時,可能在這個多元的社會裡面,現在我們會面對很多沒有辦法預期的狀態,所以警政署在事情發生以後,對於網路上大量流傳且沒有經過查證嫌犯背景的陰謀論跟仇恨性的一些言論,刑事警察局是不是已經有系統性的蒐集、掌握跟分析了呢?第二個部分是假設訊息明顯的涉及許多不實的資訊,然後惡意煽動相關的對立,警政機關目前的因應作為是什麼,是只能在事後澄清呢?還是可以及時通報跨部會的聯防與追查?是不是可以請警政署這邊做個回應。

王副組長炳睿:謝謝委員。因為這部分是刑事局的業務,我請刑事局來說明。

廖警政監宗宏:跟委員報告,就是專案成立之後,我們警政署有成立一個專案的小組,他每天都會回報……

林委員倩綺:在當時嗎?就是當時馬上是嗎?

廖警政監宗宏:對,馬上就成立了,對。我們現在每天都會統計網路上面有一些恐怖攻擊的或者不實的這些言論,目前有收集到118件,已經查緝了23件及22人,我們每天都會做管制,而且會通報各縣市警察局聯合進行查緝以提升……

林委員倩綺:好的,這是針對本席的第一個問題,你們針對這個事件大概有一些系統性的整理……

廖警政監宗宏:是。

林委員倩綺:第二個部分,如果在他犯案的同時間,很快地就有人同時在散布這些言論的話,那你們是不是只能在散播之後,然後有一些回報的時候才能有所回應呢?還是可以及時進行跨部會的處理跟追查?

廖警政監宗宏:這個部分的話我們會通報各縣市警察局,他們有一個科技犯罪偵查的……

林委員倩綺:不過像這次事件就發生在臺北市嘛,如果通報各縣市警察局可能時間又更久了,本席是談在事件發生的當下,你們的整個處理在即時性的部分,大概會有怎樣的誤差呢?

廖警政監宗宏:針對一些比較重大的事件,我們會立即通報相關的部會。

林委員倩綺:好啦,講到通報,你剛才講到通報各縣市或是相關的部會,其實本席比較關心的是,面對這些可能跟事件直接相關或間接相關,或者是沒有相關的這些資訊,其實它有時候會變成、誤導成另外一個事件的發生,這個部分你們如何因應跟處理?你剛才其實也沒有直接回應這些問題,是不是可以就你們在這件事情的作為,給本席送一個報告,好不好?

廖警政監宗宏:是。

林委員倩綺:剛才本席講的部分,最主要就是在事件發生的時候,很多的謠言、陰謀論跟仇恨的敘事都會在社會當中發酵,這會產生國安問題,但這個國安問題不是事件的本身,而是可能平常就有一些東西在發酵。所以其實這次個案可以讓我們看到整體性的整個社會安全或國安問題該怎麼去處理,因為很多在這個事件裡面搞不好跟國安沒關的,然後他就會導引成一個國安的事件跟狀態,然後把真正要處理的問題焦點導到別的地方。新聞又尤其會這個樣子,把一些陰謀論然後推波助瀾又成為另外一種幫兇,所以這個部分,我覺得你們應該要在這次事件裡面做一個整理,然後聚焦在如何不要讓事件擴大成為其他不相干的一些問題。

第二個部分我要請教法務部跟國土安全辦公室,是不是請相關的代表上台。

本席剛才講到陰謀論跟仇恨的敘事在社會中會發酵,有的時候不是只有在輿論的層次,有的時候就會產生一些集體暴力的模仿跟再現。這一次,我們知道法務部這邊有相關的一些處理,但是這次重大的隨機殺人事件,除了有假訊息也有陰謀論的擴散以外,還出現了一些恐嚇的言論、攻擊的預告跟仿效的訊息,這也是一個仿效效應的警訊。法務部有對外表示,你們要全面啟動應變作為,目前高等檢察署有成立督導應變小組,也要求各地方檢察署成立防範恐怖攻擊應變小組,要強化網路的巡查,這個是法務部目前已經做的。

本席這邊要強調幾點,剛才部長這邊有提到,在這個事件發生之後,檢調機關目前辦了14個人、37個案件嗎?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請您……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

林委員倩綺:我是剛才聽到委員在質詢的時候,您有回應這樣一個數據,因為這也是本席的問題,所以可不可以請您就這個部分再更深入一點的回應?

鄭部長銘謙:我再跟委員做一個報告,這個案件發生至今一個多禮拜到十天左右,到昨天為止,我們已經辦了40個案件,有被告38名,其中5個人已經起訴了;另外我們聲押18件,羈押的13人,具保9人,暫時安置有1人。關於這部分,督導小組跟應變小組的確是專組專責檢察官來辦案的,不是內勤,是專責來辦案的,跟警方和調查局有設置一個聯繫的窗口,所以我們會指揮警方跟調查局循例查緝這些模仿的效應。因為這種行為會使民眾恐慌,所以我們是全力壓制,這部分是我們實際的作為跟成果。另外,對被害人那一部分,我們事實上也採取了關懷機制,在第一時間我們都已經跟被害人進行聯繫,我們啟動一路相伴的關懷服務……

林委員倩綺:好的,謝謝部長。本席剛才的問題您在這邊的回應,本席希望您後續就整個案件已經偵辦完成的部分,給本席一個簡單的、內容上的、主旨上的一個回應,好不好?

鄭部長銘謙:好,是。

林委員倩綺:針對恐嚇維安的言論,你們目前已經做了一些處理,本席這邊也要請教的,這應該跟國土安全辦比較有關係,在這個部分,如果尚未構成犯罪,但是有一些高度風險的象徵,國土辦是不是有確保暢通的跨部會的前端介入機制?本席這邊談的是模仿效應的前端防制問題,比如風險的通報、評估或中央機關、地方政府社福、校園體系的協作,以提前降低後續極端行為發生的可能?法務部、國土辦都可以做回應。

劉參議振安:主席、委員好。針對這個部分,後續我們也會依照院長還有兩位政委的指示,督導相關的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部,還有法務部、衛福部,針對相關的部分,還有相關的預警機制做相關的策進作為。以上。

林委員倩綺:所以本席這邊要談的是,你們在制度性跟跨體系的預防措施部分,要如何來真正的遏止模仿效應?我們從這次事件裡面看到的,我們可以透過這一點來守住社會安全跟法治的底線,但是同樣的,對於國安問題和衛福、社政、教育體系的連動,我覺得都應該在這個事件裡面再做一個更縝密的處理。後續你們如果有相關的結果,是不是可以用報告回應給本席的辦公室

鄭部長銘謙:是。

林委員倩綺:部長,你這邊好像有要補充的?

鄭部長銘謙:我們就遵照委員的指示,我們會做一些書面報告。

林委員倩綺:好,謝謝。最主要是我們現在很難完全杜絕我們沒有辦法預測的一些事件跟行為,最重要的就是每一個個案,我們如何去處理跟因應。當然其中有很大的系統性的問題是我們整個社會要去面對的,所以我借用媒體的一句話,一個人在社會中徹底斷裂,又失去與他人連結的時候,常常會透過毀滅性的暴力來強迫社會看到他的存在。這次事件發生的時候,本席還蠻欣賞蔣萬安市長的回應,他說他不願意去提這個人的名字,因為這樣子會讓他成為悲劇英雄。我想在2019年紐西蘭發生的那個殺人事件,也是同樣的道理,當時紐西蘭的總理也不願意去提這個犯罪者的名字,但是我們社會就很習慣的把這些人的名字一直記然後一直講,然後一直在散播相關的恐懼。我想相關的單位,我們都應該透過這幾個事件,除了在法律跟犯罪還有刑責上的處理以外,跨部會我們或許要知道,到底這裡面有哪一些東西是我們完全欠缺跟lost掉的,好嗎?謝謝兩位。

最後,我利用很短的時間請教一下司法院,司法院今天到場的是刑事廳廳長還有人事處處長……

李廳長釱任:委員好。

林委員倩綺:我想你們兩個正好跟這件事情,尤其是人事這個部分。

感謝召委在禮拜一排了司法院的考察,我們辦公室也有人代表出席,我們針對司法院相關的業務做一些了解,其中有一項也是本席長時期在關注的,就是司法體系是不是有足夠的工具跟量能來因應目前的案件量跟降低人力的負擔?案件量變多,人力的負擔也變大,本席在委員會裡面經常在談人力的問題。我們知道在刑事案件已經用打擊詐欺,因為打擊詐欺很多,所以案件就暴增了。本席這邊要針對你們過去曾經對外公布的一個試驗性的政策,也就是AI司法裁判草稿的系統,你們在民國112年發布的新聞稿指出,為了減輕法官的工作量、提升審判的效能,在不能安全駕駛、幫助詐欺等犯罪的量刑智慧分析系統基礎上,你們發展了生成式AI,用於撰寫裁判草稿來供法官參考,但是你們也有強調認定事實跟適用法律與量刑的一些核心事項,還是可以由法官完全自行決定;新聞稿也提到,系統已經開發完成,也規劃了試辦,毒品罪裁判草稿系統也在111年發包,原訂113年規劃擴及民事交通事故、消債更生清算等事件,但是在同一年10月的報導說相關的計畫就暫緩了,所以在考察的時候我們其實也問過這樣一個問題。

我想請教一下,你們目前AI導入司法流程,並不涉及判決書草稿的部分,過去也有同樣模型的開發,但是好像也沒有一些著墨,所以本席要請教的是,在112年新聞稿提及的不能安全駕駛、幫助詐欺的這些生成系統,目前的狀態如何?是已經完成沒有上線?還是你們試辦了以後中止?還是你們的政策方向有了調整?然後毒品罪的裁判草稿系統,跟後續民事裁定的草稿AI開發案,是不是也還在原先的規劃內?如果是已經暫停或者調整方向,是不是有正式的政策評估報告或風險檢討的結論?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先做一個回應,然後本席再接下去談。

李廳長釱任:跟委員報告一下,因為這個不是我刑事廳的業務,不過在11210月份,我們的確有發一個新聞稿,我們暫停、暫緩相關AI生成的一些裁判書的草稿。

林委員倩綺:是因為有碰到什麼困難或試辦……

李廳長釱任:因為我們當時還沒有所謂的人工智慧相關的指引,一直到今年3月份,司法院引用人工智慧的指引才出來。現在整個制度以及設計的推展是由我們的資訊處、司行廳在負責,所以是不是我們會後再跟委員做進一步的報告?

林委員倩綺:好的。如果您這邊不是太清楚的話,會後可能將相關的,你們從一開始包括我剛才問的是有試辦了?還是你們政策調整了?或者是您這邊說因為有一些指引出來了,是接續在處理?或是接續還在推呢?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給我一個比較清楚的回應?

李廳長釱任:我們會後再提供書面給委員。

林委員倩綺:好。另外,本席這邊再了解一下,我不知道你們是認為目前AI不太適用在裁判草稿的輔助?還是你們對AI有另外一些想法?除了您剛才講的這個指引,不曉得您對這個部分……就是院裡面對這部分的看法為何?

李廳長釱任:基本上,我們對裁判書是不會去使用生成式的AI來製作,這個是一個審判核心的東西,必須要由人來決定裁判書,關於這個部分,現在我們在AI的運用上大概比較偏向於資料的整理,但是這個都還在研議中而已。

林委員倩綺:本席剛才也有提到,就是你們原先是想要這樣走,現在你說是資訊整理……

李廳長釱任:裁判書的草擬這部分現在是沒有,我所知道的,在……

林委員倩綺:好像那時候新聞稿是說要朝這樣的一個方向去走。

李廳長釱任:對。

林委員倩綺:所以其實第一線的司法人員也會有這些期待,你們新聞稿這樣子發布,他們可能有這些期待,但是後續也沒有一些結果,所以你們是不是能夠更確定的讓大家知道,以避免大家對於你們好像想要推動數位減輕負擔的方向,跟目前的做法或有可能的推動狀況產生一些期待的落差,是不是可以讓大家更清楚的知道?要不然你們在112年講的這個方向,大家有很多的期待,可是現在可能中間有一些困難或過程,或者是有沒有一些方向上的調整,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再更清楚地讓第一線的司法人員去做了解?

李廳長釱任:跟委員報告一下,事實上我們的代理院長對司法上新科技的使用非常有興趣,而且非常大力的在支持,司法院現在有組成一個科技司法的推動小組,每兩個禮拜會開一次會,看怎樣來做相關AI的引進、引進的程度,包括風險的評估,哪些是可以用、哪些是不可以用,這部分有逐步、每兩週做一次討論。

林委員倩綺:本席這邊的重點是,你們先前有公告……

李廳長釱任:那個部分已經暫緩了。

林委員倩綺:就我的了解,可能有一些format,你們就會follow這樣子的做法,但是或許你們在過程當中覺得還是要以人來做這個處理,但是可能很多人在第一次看到你們的新聞發布就有一些期待,目前好像有一些落差,是不是也可以載明?

李廳長釱任:是。

林委員倩綺:最重要的是,本席長期關心司法人員過勞的問題,當然你們有找出很多方式想要來推動,但是推動的成效、結果或者政策如果有調整,可能要即時讓大家知道,以免期待的落差太大,好不好?

李廳長釱任:好,謝謝委員指教。

林委員倩綺:好,相關的報告就麻煩你們送到本席辦公室好嗎?謝謝。

李廳長釱任:是,我們會後提供,謝謝。

主席:謝謝林倩綺委員。

接下來先作會議程序的宣告:待會在羅智強委員發言、詢答完畢之後,我們就休息5分鐘。

接下來請吳思瑤委員發言。

吳委員思瑤:1048分)謝謝主席。先請鄭部長,還有內政部警政署的代表。

主席:有請鄭部長。

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吳委員思瑤:大家辛苦了。我先進行今天第一個議題:無差別的攻擊,全社會都要戒備慎防。我要請教一下警政署的代表,我實在是不堪其擾,又來了,冒用吳思瑤的信箱,威脅要發動無差別的攻擊,從1222號到1229號共6次,包括昨天夜間,我每一次被冒名用我的信箱寄信到警政署,威脅要攻擊101、威脅要攻擊松山機場、威脅要攻擊總統府,不管是丟汽油彈或是要砍人,我是不勝其擾,照程序,每一次我都必須跑一趟北投分局,你想看看,這6天我跑了6次北投分局,有沒有查到什麼?誰知道嗎?

廖警政監宗宏:報告委員,這個部分我們再做個查證。

吳委員思瑤:還在查證中?這不是第一次,這是第二波的6次,前一次、前一波是在國慶日的時候,冒用吳思瑤的信箱,109號到16號總共8次揚言要發動恐怖攻擊,你們警政署也已經知道不是吳思瑤,可是我還是每一次都要跑一趟北投分局去報案,這8次查得怎麼樣?

廖警政監宗宏:這個我們會後再做個了解,再跟委員報告。

吳委員思瑤:是,好像都沒有辦法查到一個具體的,因為我們也都心知肚明,這可能就是惡作劇,或者是刻意的要去滋擾立法委員。

張文的捷運北捷攻擊案,我的選區北投區倒是真的成為一個被指名要在1231號,也就是今天要在北投砍死100人,你們查出IP在越南嗎?這段時間冒名的這種重大網路風險訊息應該是22件,立案偵辦的應當是4件,這是我上週一質詢張署長的時候獲得的資訊。請問北投這個案子有沒有進一步查到什麼?因為我們北投都在部署、戒備,有沒有進一步的消息?

廖警政監宗宏:這個部分我們會後再做個了解,再跟委員報告。

吳委員思瑤:所以你們今天來的代表好像不是很清楚這個辦案。我要說的是,無論如何,這種網路的仿效效應,就是造成社會的恐慌,甚至造成我被盜用帳號、冒名的當事人不堪其擾,這種網路的查察偵辦,無論如何,我請警政署要能夠有所作為。我不曉得我今天質詢完是不是又被冒名了,我又要再跑分局報警一次,真的不要再亂了啦!這些茲事分子、茲事、擾事的分子不要再亂了!但我很感謝警政署,我周一去內政委員會針對張文的模仿犯要在北投砍100人的事件,我向張署長質詢並提出幾個要求,即應當在我服務的北投、士林選區召開地方緊急治安會議,要落實官民協防,讓我們的民防、義警、社區巡守隊動起來,並加強巡邏、提高見警率。那天張署長告訴我,第一步好像是由中央支援臺北市警力八十多人,現在是不是又增加了?應當是人力、物力都……請說明。

王副組長炳睿:目前還是維持這個人數,但是今天的跨年活動會比較……

吳委員思瑤:對,跨年活動絕對要滴水不漏,當然增進公民的宣導,對人民的危機意識要深化,就是我上周一質詢的內容。我感謝署長,在我質詢完兩個小時內就接到北投分局長的電話,他跟我說,謝謝思瑤委員的關心,我們周三就召開緊急治安會議,而我也親自出席,這就是讓大家都能夠瞭解守望相助、人人有責。

在此要肯定北投分局,這是他們自己製做的文宣,您知道在捷運站碰到恐怖攻擊該如何自保嗎?有四字訣,您知道嗎?警政署代表不知道,這應該是北投分局同仁很用心的製作:跑、躲、擋、報,第一個能跑就跑,第二個不能跑就躲,第三個躲不了就擋,要找掩護,最後如果安全了就報警,跑、躲、擋、報。真的很感謝北投分局這一次全面的總動員,我覺得這樣的資訊非常有利於你們分享給各地的民防社區系統好嗎?

王副組長炳睿:是。

吳委員思瑤:另外你們知道這本小橘書全臺灣的發放狀況如何嗎?這是國安在發的,你們有蒐集嗎?跟各地的縣市政府、鄰里系統在合作的。

王副組長炳睿:報告委員,這個部分是由內政部主導。

吳委員思瑤:好,你們今天警政署的代表好像都一問三不知,可能來的代表不一樣啦!OK,我自己服務的士林、北投區幾乎都收到了,但是可能最後九成多,還有一些last mile最後有一些社區,你們絕對要趕快全力把這個重要的人民強化民防資訊百分之百都要下放。好嗎?

王副組長炳睿:是。

吳委員思瑤:謝謝,辛苦你們。接下來進入今天的另一個主題,就是政務人員的專法,部長。當時我就提出了……這要請考試院。

劉秘書長建忻:委員早。

吳委員思瑤:我就提出專法的必要性,因為美國、加拿大、英國、德國、日本等等民主國家都沒有立這種政務人員專法,也沒有禁止政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因為政治活動是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嘛!而主管機關到底是行政院或考試院,現在還莫衷一是。針對適用對象,我看到羅智強委員、翁曉玲委員、吳宗憲委員三個版本的適用對象不一,翁委員的版本好像是適用比較大的,把大法官、法官都涵納進去了,相關規範的行為包山包海也莫衷一是,這些爭點,你們認為現在有正向的結論可以進行立法了嗎?誰要回答?主管機關由考試院認了嗎?

劉秘書長建忻:我剛剛有說明主管機關的部分,法律裡面規範有部分行政院要處理,有些部分是監察院的工作,另有一部分好像和考試院有關,牽涉到相關法律跟既有法律重疊的部分,有考試院的法律沒有錯,但也有很多行政院相關的法律,所以站在規範對象的角度,因為具高度政治性所以不太適合由主管法制的考試院來處理。

吳委員思瑤:是,您的回答跟上一次就這個主題的討論是蠻一致的,所以有這些爭點。這也是我828號召委排案的時候就提出來的建議,如果有院版,不管是考試院版或行政院版,有政府的版本會比較好,當然要不要立這個專法是值得商榷的。

第二個,我也針對這個課題提出建議,呼籲主席要邀請學者、專家、中央及地方政府,因為很多是規範地方政府,應當召開公聽會後再來處理,這也是我今天的建議,當然相關的法規配套,不管是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或是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都要一併的檢視,我828日對於委員會提出來的呼籲,今天1231號,我依舊建議不要為快而快,不要倉促立法,這依舊是我今日的主張。

我是覺得非常的遺憾,這不是要問考試院,請鄭部長您上來代表一下。立法委員自己不守法,反定專法要去管別人,只准立委放火,不准政務人員點燈。譬如今天要立政務人員行為基準法,但這一屆立法院的立法委員們自己都不遵守立法委員行為法了,左邊是我們宣誓時的誓詞:于誓以至誠,恪遵憲法,效忠國家,代表人民依法行使權利。這是我們每一個人就任的時候對著國旗、國父遺像所宣誓的,最重要的就是恪遵憲法、效忠國家,代表人民依法行使權利,但是我們這一屆的立法委員自己都不恪遵憲法,自己都不效忠國家,自己都不依法代表人民行使職權。

我看到翁曉玲委員的版本第十八條第二項,政務人員如果有違法廢弛職務之事就要予以免職,那就怪啦!立法委員自己違法,立法委員自己廢弛職務,到今天1231號了,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一頁第一筆預算都還沒開始審查,這不就達到了廢弛自己的職務,違法的就立法委員啊!立法委員要不要自己免職啊!

翁曉玲委員的提案第十四條,他說如果政務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等等,收受金錢期約或其他利益之捐助就要有罰則。那怪啦!國民黨的委員提出立法院組織法,要把助理費納為立法委員的合法補助費,立委可以自肥,立法委員自己貪瀆,自己把要給助理的錢變成自己的錢,那立法委員憑什麼去管政務人員行為基準啊!翁委員以自己的提案去想想發生在立法院的情景吧!不要立委自己不守法,反定專法去管別人,還包山包海管到海邊去,連大法官、法官都要管!真奇怪!

接下來是立委提案推翻憲判,上週五立法院院會把譴責大法官案逕付二讀,同時要用立院決議的方式來宣判憲判無效。而且不是只有憲法訴訟法的憲判無效喔!我看國民黨黨團的提案甚至是爾後大法官援引此判決,以人數未達憲法訴訟法所定門檻,一切憲法宣判均屬無效,不生效力。

本席要請司法院列席代表上台。這樣一個憲判無效案,用立法院的決議可以推翻憲判,是違反法憲法第七十八條、違反憲法訴訟法第三十八條、違反釋字第185號解釋嘛!立法院自己廢弛職務,違法還違憲!要不要自己免職自己啊?還敢制定政務人員專法!

翁委員昨天提出一個公投法的修正案,要規定可以用公民投票來複決包括憲法法庭的判決。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如果要公投,就去修憲公投吧!公投法第二條也規範了,所謂的全國性公投依憲法規定。依憲法規定!要依憲法規定!你現在要用公投法去推翻大法官的憲法判決,自己又推違憲法案,不只沒有恪遵憲法,不只違法、違憲,還廢弛職務,不審預算。按照這個標準,立法委員自己要不要免職啊?

廳長,您最棒,您那天的很多答復,我覺得非常公允。立法委員可以用立法院的決議推翻憲判嗎?立法委員可以修公投法,啟用公投來推翻憲判嗎?請您簡要回答。

許廳長碧惠:委員,針對這個事項,我分兩個部分來說明,一個是有關立法院決議譴責大法官憲判的部分,這個部分之前有說明,就是按照憲法訴訟法的規定,憲法法庭的判決本來就是有拘束全國機關跟人民的效力,這是第一點我要再度澄清的。再來是有關……

吳委員思瑤:這是最新的,昨天提案要修公投法。

許廳長碧惠:是,有關公投法將憲判納為公投的標的,因為公投法其實是透過直接民權去補充代議民主制度的不足,在性質上面,將一個司法的決定納為公投的標的會有疑義。就這個部分我先做一個簡短的補充。

吳委員思瑤:謝謝廳長。我幫您翻譯為白話文:如果任何一個司法判決有委員不服,以後就用立法院的院會決議來推翻司法判決,本來有罪的變無罪,可以這樣嗎?或者是在野黨的委員不滿某一個司法判決,然後就勞民傷財,發動全國性公投,要用全民公投來推翻司法的宣判,可以這樣嗎?鄭部長,可以這樣嗎?不行嘛!翻譯成白話文就是這樣嘛!

如果這樣,依剛剛翁曉玲委員提的政務人員專法,違法、廢弛職務的政務人員就要免職,那麼這些違法、違憲,又廢弛職務,不審預算的立委不是要自我免職、自我了斷嗎?

最後,從過去到現在,阿扁執政時期有135個釋憲案,馬英九總統執政時期有95個釋憲案,蔡英文總統執政時期有120個釋憲案,賴清德總統上任到現在有8個釋憲案,我要再次強調,釋憲案98%都與人民權利有關,不是府院憲政機關的爭議,98%都是人民權利!如果照國民黨所提的這個提案,推翻爾後所有的憲判,天啊!天下大亂!立法院最大又來了!立法院最大又來了!自己要不要先因為廢弛職務而自我了斷、自我免職啊?

根據過去幾個經驗,做成釋字第585號解釋是在2004年,當時的大法官是陳水扁任命的,但國會多數是國民黨,因為大法官的宣判,占國會多數的國民黨依舊通過了真調會條例的三讀修正;回應大法官的釋憲,立法院做出一個合憲的修法,這是真調會條例的部分。釋字第613號解釋是在20067月宣判的,當時一樣是陳水扁總統執政,也是他任命的大法官,但是國會多數是國民黨,當時的國民黨還不敢這樣違憲耶!國民黨也很快地在5個月後完成被宣判違憲的NCC組織法的修法,他們改回來了,讓違憲成為合憲。再看大家印象最深的釋字第748號解釋,這就是同婚法案,大法官在2017年對同婚法案進行宣判之後,國會非常慎重,花了兩年的時間,各黨派在2019年通過了亞洲第一個同婚條例,合憲、依憲、行憲!這是國會不分黨派,憲法沒有顏色,大法官沒有顏色!為什麼這一屆的立法委員要一再挑戰憲法?要不要依你們所提的政務人員專法,自我了斷、自我免職呢?所以,在刮別人的鬍子之前,先刮刮自己的鬍子!

針對政務人員專法,我再次回到我的要求,要有公聽會,因為它適用的範圍很廣,它規範的內容很廣,然後是它的主管機關不明,它所有的法律競合要一併思考。我再一次提醒召委,我們要做合法、合憲的立法委員,因為宣誓的時候,我吳思瑤對著憲法說我誓以至誠,恪遵憲法。我相信翁曉玲委員也是這樣宣誓的,不要心口不一!謝謝。

主席:接下來請羅智強委員發言。

羅委員智強:116分)主席,有請法務部長、司法院刑事廳李廳長和內政部警政署代表。

主席:麻煩請幾位列席長官就備詢台。

羅委員智強:部長好。1219日捷運臺北車站和中山站發生隨機殺人事件,3小時內包含凶手在內,有4人死亡、11人輕重傷,令大眾非常震驚,也造成重大傷亡。我想請教一下部長,如果這位凶嫌還活著的話,按照113年憲判字第8號之後的整個判決標準,他會被三審判死嗎?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會不會判死刑是法院審判的,可不可以請司法院代表來回答?

羅委員智強:非常好,我知道你會這麼回答。不為難你,我請教一下李廳長。

李廳長釱任:委員好。

羅委員智強:你覺得凶嫌會被三審判死嗎?

李廳長釱任:個案的預測我們不做判斷,不過我跟委員報告,在憲判8以後,法院還是有過3次宣判死刑的案件。

羅委員智強:好,非常好。我想再請教一下,剛剛李廳長已經講了,在憲判8之後,有3次判決死刑的案件,包括去年5月三重滅門案今年9月一審判決就是死刑,對不對?是一審判決吧?

李廳長釱任:那是國民法官的案件。

羅委員智強:對,一審判決之後就會執行死刑嗎?

李廳長釱任:必須等判決確定。

羅委員智強:當然不會嘛!要等判決確定,而且等判決確定都不一定執行死刑嘛!對不對?廳長,沒錯吧?

李廳長釱任:執行是由法務部這邊來執行。

羅委員智強:對嘛!也不一定嘛!現在還有多少三審定讞的死刑犯還沒執行?

李廳長釱任:目前是36位。

羅委員智強:所以我要請教部長,我今天還是很嚴肅地跟你講,因為我剛剛看到吳宗憲委員每次跟你質詢,你的火氣就比較大一點,尤其是講到死刑的問題,我覺得部長不需要這樣啦!憲判8又不是你做出來的,我們只是就事論事來告訴大家。我就問部長,憲判8號做成之後,判決死刑有沒有變得比較困難?有沒有?我們先從小的開始說起。

鄭部長銘謙:判決死刑這部分有沒有比較困難,這是個案的處理……

羅委員智強:我也知道你會這麼回答……

鄭部長銘謙:應該是司法院審判的一個程序跟結果。

羅委員智強:廳長,有比較困難嗎?

李廳長釱任:如果是對於嚴重之罪來講,應該判決死刑,那是罪責相當的問題,至於說相關的一些程序保障,我覺得由個案來判斷。

羅委員智強:好,不意外地回答,但也尊重你們,因為確實不是你們的職權,可是今天我要告訴大家,為什麼社會大眾認為是實質廢死的判決?我從幾個具體事情告訴大家,我們先回到1219號的這一齣兇殺案,廳長,情況跟鄭捷的狀況有類似吧,對不對?也是隨機殺人案。

李廳長釱任:就目前知道的狀況是蠻類似的。

羅委員智強:好,請問鄭捷被判了什麼?

李廳長釱任:判死刑,而且已經執行了。

羅委員智強:對,三審判死刑執行,在憲判8之前還是之後?

李廳長釱任:在憲判8之前。

羅委員智強:之前,非常好,這就是一個重要的準據,在憲判8之前,像鄭捷這種案子會被判死刑,而且會被執行,現在因為1219那個兇犯已經死了,所以是未來式,不知道,可是我想再請教廳長,也順便請教部長,臺版柬埔寨案,廳長知道吧?

李廳長釱任:知道。

羅委員智強:我來舉重明重,我先不比較哪一個案件比較兇殘:是1219號的案件兇殘,還是臺版柬埔寨的案件兇殘,我就問一些具體事實,請問,臺版柬埔寨案件死了多少人?死了幾個人?部長知道嗎?不知道?

鄭部長銘謙:應該是3位。

羅委員智強:3位?我告訴你,今年初發現多1位,所以你的資訊已經落後,今年發現多了1位,案發時是3位被虐待死亡。請教,被拘禁凌虐多少人?

鄭部長銘謙:六十幾人。

羅委員智強:61人,詐騙金額多少?4億;有多少被詐騙的受害人?266位。我最後要問部長,這個案件有沒有令人髮指?拘禁、毒打,然後禁食、餵毒,不從就打,虐待到死,關61個人,詐騙4億,是不是令人髮指?

鄭部長銘謙:的確是非常可惡。

羅委員智強:非常可惡。廳長,是不是令人髮指?

李廳長釱任:我認同。

羅委員智強:我直接跟部長和廳長說,這簡直叫做聞所未聞,說實在話,我還真的難找到比這個更兇殘的案件,臺灣發生過關61個人的案件嗎?請問廳長,拘禁、凌虐61個人的案件,臺灣發生過嗎?有沒有發生過?

李廳長釱任:我印象中是沒有。

羅委員智強:答案就是沒有,還虐待4個人死亡,有沒有發生過?廳長,沒有發生過吧!夠兇殘、夠可惡、夠令人髮指吧!請教,今年10月三審定讞,判決什麼?

李廳長釱任:無期徒刑。

羅委員智強:對,主嫌免死確判、逃死確定,殺了4個人、關虐61個人、詐騙4億、266人受害,如此罪行滔天、令人髮指的案件,憲判8號出來以後,免死確判,這是第一個,我用個案先來比較。我再請問,回到今天這個1219的案子,人民心裡怎麼想?當然,個案未必能夠完全比附,廳長,對不對?

李廳長釱任:個案的情節不是完全一致。

羅委員智強:對啦!

李廳長釱任:他是私刑拘禁致死的部分。

羅委員智強:對,沒關係,這我認同,1219兇犯就已經死掉了。我再請教部長,我從另外一個,我不從個案來講,因為我也跟部長質詢很多次,剛剛看吳宗憲質詢你的時候,你們一直講一點,說沒有實質廢死,原因很簡單,就是剛剛廳長講的,有三件事情有被判死刑,對不對?是三審定讞嗎?不是嘛!被執行了嗎?目前會被執行嗎?不會嘛!因為三審都還沒定讞,根本沒到執行的階段,更何況部長,還有多少已經三審定讞卻還沒執行的?36個啊!

鄭部長銘謙:36

羅委員智強:對嘛!我再拉回來,我想請教一下,你知不知道2000年到2015年,也就是在民進黨執政之前,每年平均有多少位殺人犯三審判死?多少位?部長知道嗎?

鄭部長銘謙:這邊我們沒有統計資料。

羅委員智強:廳長知道嗎?不知道。我告訴你,是3.25位,三個多三審判死。我想請教兩位,憲判8號是去年923日作出的,對不對?到現在13個月了,請問有多少三審判死的案件?多少?廳長,多少?三審判死多少?

鄭部長銘謙:現在沒有、還沒有。

羅委員智強:沒有嘛!0嘛!

鄭部長銘謙:現在還在最高法院的有好幾個……

羅委員智強:你等到判出來了再告訴我,就是0嘛!之前是3.25位,但是政黨輪替後就掉到0.25了,也很低了啦!就是民進黨執政之後也很低了啦!可是很低也是10.25位,現在13個月是0。所以今天我要跟部長說,我舉個例子,2022年新竹市正義輪胎案發生縱火,死了多少人?

鄭部長銘謙:8個。

羅委員智強:8個人,對不對?這個凶嫌欠債、跟家庭吵架,買汽油返家縱火,母親、妹妹、妻小、大嫂、姪女喪生火海,然後一審判決了什麼?一審判什麼?

鄭部長銘謙:死刑。

羅委員智強:死刑嘛!對不對?好,來了,你知不知道高院在審理的時候,他被改判什麼?無期徒刑啦!

鄭部長銘謙:高院是改判無期徒刑。

羅委員智強:高院的理由是什麼?

鄭部長銘謙:他有自首的問題。

羅委員智強:其中一個理由引述了憲判8號限縮死刑範圍的判決,就是直接引用憲判8號耶!在憲判8號沒有出來的時候還沒有這個理由改判,當然可能有別的理由,剛剛部長也有講,可是他直接用了憲判8號作為改判免死的理由。

到了最高法院,今年26號,請問這位凶嫌最後判決定讞的結果是什麼?無期徒刑啦!免死確判,對不對?免死確判。所以我要回頭告訴部長,也告訴廳長,實質廢死這件事情,講的是它剝離了今天受害者的冤屈,剝離了被害者家屬所受的冤屈,大幅地提高了死刑判決尤其是三審判死的難度,我都還沒算執行耶!所以才稱之為實質廢死判決。

我真的要拜託部長,也拜託廳長,人民的聲音為什麼那麼憤怒?就是因為我們看到了現在的刑事司法體系,尤其是在大法官作出憲判8號判決之後,非常嚴重地向加害者傾斜,對加害者的保護無微不至,但是有看到受害者今天在地下枉死的冤苦嗎?今天有看到受害者家屬日日夜夜走不出傷痛的悲屈嗎?

所以我還是要拜託部長,因為剛剛看到您跟吳宗憲委員,尤其是針對實質廢死這個題目,我覺得你滿生氣的。

鄭部長銘謙:我不是針對實質廢死,他是說檢察官幫被告求免死,這一點我是非常地那個。這裡的每一件都是檢察官求處死刑,後來的結果當然沒有合乎我們求處死刑的理念……

羅委員智強:部長,我跟你講,兩個段落啦!

鄭部長銘謙:那個不一樣,剛才是說,我們檢察官是在辦公室吹冷氣,警察在外賣命,檢察官還在幫被告求免死,這種我一定要嚴正地駁斥,這個我必須要做個聲明。

羅委員智強:部長,我分兩段講,你跟他是兩段交鋒,看得出來你後面是更生氣,前面講到實質廢死的時候,你也是表達強烈不認同,沒錯吧?

鄭部長銘謙:本來就是沒有實質廢死的問題。

羅委員智強:對,所以我才跟你講我沒有否定。

鄭部長銘謙:如果有實質廢死的話,為什麼檢調要求處死刑?這裡的每一件都是求處死刑……

羅委員智強:我沒有說……

鄭部長銘謙:一、二審的法官也是判死刑,有3件……

羅委員智強:部長,說真的,有時候我都覺得你的角色搞得不太清楚,我又不是在指責你,我從頭到尾有指責你嗎?

鄭部長銘謙:我必須要對實際狀況作一些澄清。

羅委員智強:不是嘛!檢察官針對一些兇殘的案件求處死刑,我沒有否定你,但是我講的是不是事實?廳長都講了到現在為止,一審判3個死刑,沒錯吧?

鄭部長銘謙:還有二審。

羅委員智強:一審、二審加起來3個。

鄭部長銘謙:高雄有2件。

羅委員智強:剛剛廳長講3件,有多嗎?

鄭部長銘謙:3件,所以法院一、二審還是照判,國民法官也是……

羅委員智強:沒關係啦!我跟部長說就是交給社會公評,我剛才就跟你講了,2000年到2015年三審定讞判死就是3.25個,憲判字第8號到現在一年三個月就是零個,你跟我講的一審、二審判決,廳長都講了,判了以後會執行嗎?不可能嘛!沒有三審判決之前都不可能執行,三審判了之後也不一定執行,這一點部長總不否認吧?我講的是事實問題,沒錯吧?

鄭部長銘謙:沒有不執行,因為還有一些救濟程序在處理中。

羅委員智強:36個還沒執行,我也沒否定你,你執行了1個。我跟你講,部長,我今天在這邊夠溫和了,沒錯吧!因為我也不想跟你再做很多的爭執,我只是要把具體事實平平靜靜、清清白白、清清楚楚地呈現出來,就讓社會公決。幾個重點,第一個,憲判字第8號之前,像鄭捷這個案子就會判死並執行。第二個重點,憲判字第8號到現在為止,確實有宣判死刑,也就一審、二審3個案子,這3個案子都還沒到三審定讞。第三個事實,三審定讞在憲判字第8號之後就是一個都沒有。第四個事實,2000年到2015年每年3.25個三審判死,過去一年三個月是零個,這是第四個事實。第五個事實,現在有36個死囚在你任內還沒執行,這些都是鐵錚錚的事實,叫不叫實質廢死判決不用羅智強說,我想也不完全需要部長來說,由社會大眾去公判,讓我們的受害者家屬去想一想,我們有沒有嚴重的傾向加害者?謝謝。

主席:謝謝羅委員。

我們就依照剛剛的會議程序,我們現在先休息5分鐘。

休息1122分)

繼續開會1128分)

主席:報告委員會,現在繼續開會。

現在請莊瑞雄委員發言。

莊委員瑞雄:1128分)謝謝美麗的主席,有請法務部鄭部長、司法院廳長。

主席:請鄭部長、李廳長。

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莊委員瑞雄:首先要就教鄭部長、李廳長,上一次本席在這個地方質詢有關於兄弟姐妹特留分要不要廢除的問題,最近我看到藝人曹西平的部分,社會上也討論得沸沸揚揚,上次本席在質詢的時候也一直提出,在被繼承人還沒死亡以前,對他有特殊貢獻的部分,當初的質詢我認為如果全部都按照血緣,在現行制度下,繼承人的應繼分、特留分如果要廢除的話,可能要有更多的學者專家討論,我看到今天媒體好像說這個研究報告已經出來了,部長?

鄭部長銘謙:對。

莊委員瑞雄:報告出來以後,可不可以請你講一下方向如何,以及法務部或司法院未來的準備?大家認為什麼樣的制度對整個臺灣社會,現行制度的變革,未來社會比較能夠接受,請問你的看法?

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這個研究報告我還沒看過,法律事務司應該有這個資料,剛才委員有關心到特留分、應繼分等等一些有關繼承的問題,兄弟姐妹的貢獻度等研究,包括採日本或者其他的,或者是把特留分降低或廢止,這個部分我們現在還在研議。

莊委員瑞雄:請教司法院的看法?我的想法很簡單,我的想法是本來大家都是靠血緣,爸爸過世之後財產就是孩子與配偶繼承,看起來在整個社會的組成裡面,大家覺得好像這是言之成理,你把兄弟姐妹特留分廢除掉,如果再去創設非繼承人,那非繼承人就有一大堆了。到時候如果留下一堆應繼財產在那個地方,很多人就會講我也跟他很好,他還在世的時候,我都陪他下棋、泡茶,他的衣服沒有穿好的時候,我都會拿一件衣服給他套著,我都約他去公園運動,到時候如果碰到一個類似像這樣的案件的話,會不會又好多人來做這樣的主張?制度的變革本來就是要好好的去做思考,而且本席上次還有點擔心,如果把兄弟姐妹的特留分廢除掉的話,好像是宣告過去的家庭組成裡面,兄弟姐妹緊密結合的關係本來就疏離,好像是在對外宣示,兄弟姐妹其實在整個家庭的組成裡面,變成那麼的不重要,這也是本席當初擔心的地方。現在委託學者專家的研究報告出來了,我不曉得司法院這邊的看法如何?

李廳長釱任:委員,很抱歉,因為我是刑事廳,對民事的部分……

莊委員瑞雄:都通啦!那有刑事廳的對這一條不通,法理都是一通百通。

李廳長釱任:我只能根據之前司法院出具的書面報告,民團在倡議的兄弟姐妹特留分部分,司法院是沒有不同的意見。

莊委員瑞雄:你們沒有不同意見。部長,如果現在要修法的話,我知道你們內部還會再去做一個討論,這個問題本來就是可以討論,這個問題也沒有什麼在這個地方會吵架,大家攻防得很劇烈,不會,只是社會各個層面都要去關注。百年的制度變革本來對社會就會有衝擊,你要用一套制度去把社會每一個個案涵攝進來,確實是不容易,但是本席的建議是,我比較擔心一個家的組成,如果把兄弟姐妹的特留分完全都廢除掉的話,是不是會動搖整個家庭的概念?也許有些人覺得這個不重要,也沒關係,社會本來就是會不斷地演變,只是制度的變革應該要更細緻。再來,你們一定要提出版本。

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事實上,這個研究報告是有七大修法建議,包括委員關心的部分,七大建議包括配偶居住權、貢獻分、特留分、遺產分割前金錢存款債權行使、死後受認領應繼分價額請求權等等,還有自書遺囑,因為我們剛收到研究的成果報告,我們會再把它納入修法的重要參考,現在已經12月了,再幾天就過年,明年初會儘快啟動修法程序。

莊委員瑞雄:因為今天是一年的最後一天,本席也認為創設這樣一個對於被繼承人有特殊貢獻,因為這樣子而取得部分的遺產,我也認為合理。

另外,司法院請回,今天犯保協會執行長有來,我想要特別請教一下部長,前陣子無差別攻擊的悲劇,也喚起國人很大的危機意識,但是其實受到關注的、新聞在炒的很多都是兇手,受害者及其家屬在悲劇發生的時候最痛,我們更應該聚焦的是國家的手到底有沒有伸進來,國家其實也有溫度的一面,犯保協會在第一線、第一時間去介入,比如說專員、保護志工一路相伴、在第一時間及時救援,還有很多專業的陪行,像律師同步去投入,還有實質的一些補償、協助申請遺屬補償金180萬。我要問的是站在中央來看的話,我們剛好有行政院在院裡面中央會去做督導,我就比較擔心各地方了,從這個制度,我們也看見了中央的決心,但比較擔心的是地方,即本法第十八條要求地方政府召開聯繫會議,共同來推動業務。我請執行長上來的意思就是在地方上你們有沒有碰到什麼樣的困難,需要部長跟你們幫忙、協助的地方?

陳執行長娟娟:謝謝委員的垂詢。跟委員報告,我們現在已經依法每年會定期召開聯繫會議,未來我們也會提高會議的頻率,透過會議對於案件的處遇機制以及服務的模式來進行研商,同時我們也會加強同仁對於地方政府可以提供資源的熟悉度,讓資源能夠更及時對接、有效運用,我們也會努力建立更完善、更成熟的跨單位橫向聯繫的工作模式。

莊委員瑞雄:我為什麼說地方的部分我們比較擔心,地方政府現在認為它只是協助的角色,你會感受到會不會是地方單位對服務的不熟悉、缺乏保護的經驗,權責是模糊的,它認為自己只是一個協助的角色,態度就會不一樣,即位階不對等,犯保分會的位階會比較低,你很難去有效的整合地方局處,像比如說開個會,它認為派一個志工到了議場裡面,他們能夠扮演、發揮的角色,我會覺得地方這樣子就比較可惜,有沒有可能法務部從中央帶頭,打通地方執行的最後一哩路?法務部跟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該主動建立合作的機制,由上而下,去下達指令給縣市應對的衛生局、勞動局跟社會局,那些指令如果不明確,地方分會、地方政府也覺得自己只是協助而已。執行長,難道你們沒有發現這樣的現象嗎?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事實上現在不是列席,我們在法務部有督導犯保協會訂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義務聯繫會議實施要點,有保留4個常任委員席次在各分會裡面有社政、警政、衛政、勞政,那個都是由地方政府這4個單位派他們的主管過來參與聯繫會議的開會,這個也是結合社會安全網的重要機制。另外,事實上除了這樣,我們在檢察體系,在分會的地檢署都會參與,檢察長或者是聯席會議的主持,會這樣做。當然委員關心的這部分,其實法務部是當他們最後的後盾,包括預算、人力或者是法規等,有什麼問題,我們會再做隨時的檢討,來加強犯保分會在服務這些犯罪被害人的能量。

莊委員瑞雄:部長,其實我主要的目的、焦點只有一個,我們修法以後,地方政府的角色已經不一樣了。

鄭部長銘謙:對!的確是不一樣。

莊委員瑞雄:我們更應該讓地方政府來共同承擔這樣的責任,這個必須要法務部……

鄭部長銘謙:是,我們再來加強。

莊委員瑞雄:好不好?

鄭部長銘謙:是。

莊委員瑞雄:主席,不好意思。最後我想請教一下,我看這一次無差別攻擊事件,大家在討論細胞簡訊要怎麼發的問題,這個其實涉及到預防,你說細胞簡訊要不要發?當然要謹慎,兩難啦!你隨便發,反而會造成恐慌,可是你過度謹慎又變成拖延,與其去擔心發布簡訊會引起恐慌,我們更擔心的是民眾如果都是狀況外,那才是真的叫恐慌。我看臺北市政府現在指引也做出來了,26號也送內政部了,內政部有來嗎?你們有來嗎?一般天然災害當然都是消防署,現在剛好法令還不夠齊全的時候,當然地方政府就要創設一些指引,我想可能是因應跨年,接下來還有一些像運動賽事、還有春節,很多啊!五花八門。我比較擔心的是全國有沒有辦法制定一個標準,這就不是法務部了,我叫部長站在這裡就比較沒意思了,部長先請回。警政署,今天都沒有派人嗎?今天不是在談這個嗎?

主席:今天有警政署。

莊委員瑞雄:是嘛!1分鐘,好不好?主席都已經同意我了。我就簡單詢問,中央如果沒有一個全國的指引,外界會認為你們動作有夠慢的,地方政府都動起來了,全國的標準我是覺得很重要,尤其你看雙北,甚至到機捷,一個兇手搞不好就在捷運裡面,他犯案的地點可能在新北,可是一下子、幾分鐘以後就跑到臺北市來了,你說這個地方到底要不要發?你說人跑掉就好了,不是!萬一又是在捷運上,總不可能臺北發、新北沒發,問題是你還沒有去掌握他到底人在什麼地方的時候,這個部分會造成恐慌,跨區的部分內政部跟警政署要負起責任,制定一個國家級方案,你總要整合出一個全國性的跨區發布指引,好不好?請說明。

王副組長炳睿:謝謝委員。有關告警細胞這部分,它是要報到災防科技中心來整合,這個部分我們有在反映,可能會就發布的時間、地點、相關的條件再做審慎地討論。

莊委員瑞雄:不是、不是。我現在意思是臺北市人家已經送了,這算積極、補破網嘛!這是好事嘛!你總要有一個全國性指引,各縣市都有可能發生,我們不談各縣市,談六都就好啦!各地都很接近,他很有可能在這附近逃竄,這很有可能啊!如何讓老百姓覺得有政府在,我在怕什麼?遇到這種狀況,政府本來就會來幫我的忙;如果是地方政府的首長,我要請問你的指引是什麼?臺北市有啦!那新北市要不要有?桃園市要不要有?你們總是要去制定一個比較國家級的方案,比如說,那個標準到底是什麼?現在你說有立即危險的趕快發,什麼叫立即危險?你不能只有笑,你們要想一下,好嗎?

王副組長炳睿:是!

莊委員瑞雄:你們態度也不要讓人家感覺是拖延,這樣也不好啦!我認為這個時間確實很難定,我都很清楚,就是因為很難定,地方政府把問題丟出來了,中央總是要做一個統合,整合出一個全國性、跨區域的指引,我覺得很合理,要趕快,好不好?

王副組長炳睿:報告委員,這個部分行政院已經有在研議了,相關部會都有在討論,今天下午也會開會,針對這個問題會做討論。

莊委員瑞雄:OK,就儘速啦,好不好?這是保障國人的安全,尤其是碰到緊急狀況,大家覺得危險的時候,心裡頭會比較安心啦,好不好?好,謝謝。

王副組長炳睿:是,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莊委員。

主席(王委員鴻薇代):現在請翁曉玲委員質詢。

翁委員曉玲:1144分)謝謝主席。首先有請司法院的李廳長,還有書記廳的廳長。

李廳長釱任:委員好。

翁委員曉玲:李廳長好。這次大法官做出5人判決,我想也引起了全社會的譁然,首先我想請教,廳長,你之前本來就是刑事庭的法官,我想請問一下,一般你們在合議庭裡面,如果法官有人拒絕評議的時候,你們會怎麼處理?

李廳長釱任:根據我們的經驗,沒有發生這樣的事情。

翁委員曉玲:如果有人拒絕評議,你們會怎麼樣?案子會一直擱著嘛,是不是?案子會被擱著,等到有法官或者是再換另外一個法官加入評議,你們才會開始審議?

李廳長釱任:我們一直沒有這樣的經驗,所以我也沒辦法……

翁委員曉玲:從來沒有過這樣的經驗?

李廳長釱任:是。

翁委員曉玲:民庭法官也沒有?

李廳長釱任:應該是沒有。

翁委員曉玲:您是民庭法官嗎?廳長。

許廳長碧惠:我之前是辦理民事事務,也跟委員說明,在我的審判經驗中,我沒有遇過合議庭的法官拒絕參與評議的情形。

翁委員曉玲:所以你們的規則裡面沒有規定如果法官拒絕評議時如何處理嗎?

許廳長碧惠:委員,因為一般法院的法官員額會比較充裕,假設,我說假設,如果真的遇到有法官持續拒絕參與評議,可能在必要的情形下會去變動相關的事務分配,或者是依照代理表的方式……

翁委員曉玲:換句話說,就是換別的法官來參與評議,對不對?也就是你們還是要達到全部的法官都要一起參與評議才可以做成判決,對不對?按照你們現在司法實務的做法不就是這樣嗎?

許廳長碧惠:委員,在一般的法院……

翁委員曉玲:對,在合議庭。

許廳長碧惠:法官員額充足的情形,但是憲法法庭沒有這樣的狀況,憲法法庭的大法官沒有其他…

翁委員曉玲:大法官15個人。

許廳長碧惠:沒有代理的問題。

翁委員曉玲:是啊!沒有代理,所以要怎麼樣?是不是要等到補足了之後才開始審議嘛!這是再簡單不過的道理,今天5位大法官做出的判決就是明顯違反不管是舊制或新制的憲訴法規定,就是一個違法的組成,然後又做成了判決。請問兩位法官,如果在一般的司法實務上,裁判如果違反法定的組織程序,這個裁判是怎麼樣?是不是自始當然無效?我們就講一般的法理。

李廳長釱任:如果是在一般法院的部分是不會發生這樣的事情。

翁委員曉玲:沒有,如果發生了呢?

李廳長釱任:如果發生了,這叫組織不合法的問題。

翁委員曉玲:好,在組織不合法的情況之下呢?

李廳長釱任:可能就被上訴審撤銷掉了。

翁委員曉玲:所以撤銷就代表什麼?還是違法嘛!對不對?違法無效的判決才會被撤銷。

李廳長釱任:會因為組織不合法而被撤銷。

翁委員曉玲:對,因為組織不合法而被撤銷。接下來,我想請問針對大法官組織不合法所做成的判決,誰來約束、誰來制衡違憲、違法的大法官?現在我們有沒有這個機制?

李廳長釱任:這個部分可能我們不太適合回答,這個是憲法法庭的獨立運作,可能我們司法行政…

翁委員曉玲:現在我們有沒有這個規定嘛?憲法訴訟法裡面有沒有這樣的規定?針對違法、違憲的大法官違反組織法定程序所做出來的判決,我們現在有沒有任何救濟的程序?

許廳長碧惠:翁委員,我想跟您說明,現在沒有一個大法官解釋或是憲法法庭的判決是組織不合法

翁委員曉玲:好,很好,所以從我們行憲,大法官會議組成以來到現在,從來沒有出現過任何一例的5人判決,對不對?我沒說錯吧!從來沒有過,過去大法官會議甚至還要達到四分之三或是三分之二的門檻才可以組成會議,開始評議,所以提高大法官人數的門檻,這個並沒有違法,也沒有違憲,在過去就是這麼做,而且實施了非常長的一段時間。今天這5位大法官真的很勇敢、很有勇氣,創了舉世無雙的案例,我們現在看到從來沒有一個憲法法院會出現在大法官明顯不足額的情況之下,自己跳下來做判決,而且還可以說拒絕參與評議的法官他們不合群,所以排除異己,我們5個人自己做就好了,接下來這5個大法官如果有兩個人認為今天也不想參與評議,或是持反對意見,沒關係,也排除,剩下3個大法官,然後過半數,1個大法官就可以做成判決了。

我在這裡想要告訴大家的是,中華民國的憲法法庭真的是鬧了全世界最大的笑話、做了最荒謬的事情,我都不知道未來其他的憲法法院,德國、日本、法國等等這些憲法法庭或是他們的憲法委員會來臺灣參訪的時候,你們要怎麼去講這個事情?丟臉至極!兩位請回。

今天吳思瑤委員在質詢的時候又跳題,批評我們今天所提出的政務人員法草案,還有批評我提的公投法修法,以及昨天才提案的修憲案,有關於要恢復人民有權可以提案罷免總統。我時常懷疑這群民進黨的委員們到底瞭不瞭解什麼叫權力分立,立法委員職權的功能在哪裡?是要去制衡行政權、要去監督行政部門。今天立法院裡面,我們看到民進黨的委員們不僅沒有好好地監督行政院為什麼不依法編列預算、為什麼不依法執行,反而處處在包庇行政權,這是我感到非常遺憾而且也不齒的地方,到底誰不適任,大家看得很清楚,民進黨的委員到現在為止有沒有針對我們相關的法案有提出對案,行政機關也是消極,完全不提對案。

接下來我要請銓敘部,還有考試院。

劉秘書長建忻:委員早。

翁委員曉玲:秘書長,在你們的報告裡面也講得很清楚,從民國84年立法院作出決議,要求考試院要提出相關的政務人員法草案之後,從87年到101年你們曾經5度提案,108年的時候,其實銓敘部自己有再提了一次案,只是到了考試院,後來也許找了行政院一起會商之後,就沒有再提出了。過去認為政務人員法的主管機關考試院很有guts擔當下來,依據憲法的規定,考試院可以作為政務人員法的主管機關,政務人員退撫條例也是你們定的,什麼原因造成你們現在的立場大轉彎?

劉秘書長建忻:跟委員報告,您講以前那段,立法院的決議大概是30年前,民國84年,是滿久一段時間以前,當時考試院應該是尊重立法院的決議,所以開始進行這個工作,後面因為……

翁委員曉玲:108年呢?

劉秘書長建忻:108年的部分,我們內部在討論以前有這個提案,後來一直沒有審過,所以銓敘部要不要續推這個工作,在院裡面討論的時候,因為我們一定要徵求行政院的意見,這個時候跟行政院就開始出現權責上的區分……

翁委員曉玲:請問一下當時行政院的意見是誰的意見?當時的代表是誰?

劉秘書長建忻:主要是人事總處。

翁委員曉玲:當時人事長是誰?

劉秘書長建忻:人事長就是現在的施部長。

施部長能傑:是我。

翁委員曉玲:施部長嘛!所以施部長你當時在108年的時候,你是反對銓敘部的提案,你現在當銓敘部部長,當然自然而然也反對這個提案,變成整個政務人員法沒有辦法推進,看起來關鍵也是在施部長您身上。

劉秘書長建忻:也不只是這樣。因為……

翁委員曉玲:因為你從之前就反對,到現在你也反對。

接下來,我想請蘇人事長。

蘇人事長俊榮:召委好。

翁委員曉玲:人事長,施部長認為考試院不適合擔任政務人員法的主管機關,所以人事總處要扛下這個責任嗎?

蘇人事長俊榮:事實上施部長也不是說他不適合。

翁委員曉玲:沒有,我現在只問你,你要不要扛下這個責任?人事行政總處願不願意擔任政務人員法的主管機關?

蘇人事長俊榮:我們一切尊重大院的決定。

翁委員曉玲:很好,謝謝人事長。本席要強調的是,這個法勢在必行,我們現在有3個委員分別提出來了,就像我剛剛一開始在法案大體說明的時候有講,現在各行各業都有專法,唯獨政務人員法沒有專法,政務官掌握多少行政資源,擁有多大的權力,他的行為竟然可以不受規範,更何況在本席所提的政務人員法草案裡面,我不是只有去約束、限制政務官的行為,我甚至還保障他的權利,這些難道不應該定嗎?今天銓敘部失職,人事行政總處也怠惰,看到我們這些法案早就提出來了,吳宗憲委員的法案在今年6月就已經審查過了,到現在為止,你們沒有任何動作,沒有提出任何的對案,之後我們通過了,然後你們又說這都是立法委員提的案,你們再去聲請釋憲嗎?我真的很看不下去現在行政機關這樣的態度,尤其是考試院,請你們回去想想,當時國父創立五權憲法、五權分立的制度,對考試院有多大的期待,結果你們現在雙手一攤,完全就是不管,只管文官、事務官,對於真正擁有權力的政務人員,你們卻擺爛。

劉秘書長建忻:跟委員報告,考試院在憲法的職權上,的確是設計來作為文官法制的主管機關。

翁委員曉玲:接下來我要再請教監察院,兩位部長可以請回。

請教監察院,請問現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裡面,誰是主管機關、哪一個機關是主管機關?

黃處長奕元:本院的財產申報處是主政的機關負責裁罰。

翁委員曉玲:簡單來說,可能就是監察院跟法務部……

黃處長奕元:是。

翁委員曉玲:反正你們當時推來推去。好,現在的利益衝突法有沒有處罰罰鍰的規定?

黃處長奕元:有。

翁委員曉玲:有沒有彈劾的規定、可以送懲戒的規定?

黃處長奕元:對,如果認為說有缺失的話。

翁委員曉玲:有嘛,所以在一個法律裡面同時出現有行政罰、有懲戒罰,這並不衝突嘛!

黃處長奕元:不過要跟委員報告,在執行的層面上,主管機關的解釋跟我們在裁罰執行的時候常常會有一些爭議,所以我們才會在書面意見表達,如果可以的話,這個部分其實是由主管機關來負責行政調查之後,作出裁罰,這樣權責相符可能會是比較好的。

翁委員曉玲:這個部分我們之後可以再討論,但是我要講的就是在現行的法規裡面,並不是說沒有這樣的情況。

最後一個問題,我想請教法務部,有關於隨機殺人的問題,因為今天其實之前的委員都已經有提到,所以我在這裡就不重複,我現在只是想要請教法務部,有關於隨機殺人的犯罪行為,在我們現行法上面是依據什麼樣的法律來處理?

鄭部長銘謙:殺人罪。

翁委員曉玲:只是殺人罪,我們的殺人罪有多久沒有修了?

鄭部長銘謙:殺人罪最近有修,增加虐殺幼童的部分。

翁委員曉玲:除了虐殺幼童之外,對於像這種隨機殺人的犯罪行為,過去到現在,法務部從來沒有研擬要怎麼樣來規範相關的犯罪行為嗎?我們要不要修殺人罪?或者是在殘害人群治罪條例裡面是不是也應該要修法?

鄭部長銘謙:有關委員關心的這部分,在殘害人群治罪條例有相關的規定,另外……

翁委員曉玲:但是殘害人群是針對特定的團體,對於不特定的多數人呢?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其實可以用刑法第五十七條作為量刑的重要的……

翁委員曉玲:所以只是量刑,但是回到我剛剛講的,犯罪構成要件的部分其實也要檢討啊,我們看到德國、法國等等這些國家,他們其實對於殺人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甚至把這種對於不特定的多數人以危險的方式去殺害、殺人的犯罪構成要件,都明定在殺人罪裡面。所以本席的建議就是,希望你們能夠好好地研議、檢討……

鄭部長銘謙:是。

翁委員曉玲:隨機殺人也就是無差別殺人要不要訂定獨立的犯罪罪名,或者是我們現在修正殺人罪或是殘害人群治罪條例裡面的犯罪構成要件,其實是可以再去針對我們剛剛講的無差別殺人這樣的行為類型去做更具體的規範,我覺得法務部不要怠惰,好不好?

鄭部長銘謙:是。

翁委員曉玲:你們每年的立法計畫應該要把這些都納入……

鄭部長銘謙:我們來看外國立法例是怎麼規定的。

翁委員曉玲:本席期待看到你們下個會期的立法計畫可以把相關的殺人罪,還有剛剛講的殘害人群治罪條例等等規定都可以併入考量,積極提出相關的修法,不要每次都是跑在我們立法委員後面,好嗎?

鄭部長銘謙:我們來做評估。

翁委員曉玲:請你們要進行檢討。

鄭部長銘謙:是。

翁委員曉玲: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翁曉玲委員。

主席(翁委員曉玲):我們先處理會議時間,上午會議時間就繼續進行到所有登記發言委員都詢答結束為止。

接下來我們請王鴻薇委員發言。

王委員鴻薇:12時)謝謝主席,我先請法務部長,還有警政署今天的代表保安組副組長以及國土安全辦公室的代表。

主席:請幾位官員至備詢臺。

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王委員鴻薇:我先請教部長,有關於這次北捷殺人事件,現在檢調在偵辦中,在電腦硬碟解密的部分,現在是不是碰到非常大的困難?根據媒體報導,好像到目前為止,嫌犯張文的電腦硬碟都解不開,是不是碰到這樣的瓶頸?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是警方在做處理,這邊我想這是技術性的問題,那這部分是不是可以請警政署來……

王委員鴻薇:要不要請警政署來說明一下?

廖警政監宗宏:報告委員,這個部分,我們刑事局還在做努力。

王委員鴻薇:還在做努力,因為根據媒體的報導,連微軟好像都幫不上忙,這個硬碟如果要解開,甚至有說要到100年。所以我想請教的是,如果到現在為止,電腦硬碟都一直解不開的話,對接下來的整個偵辦造成什麼樣的困難?部長還是警政署可以答復?

鄭部長銘謙:當然我們希望能夠解開,但是因為屬於數位設備的部分,的確有它相當高的技術門檻,我想在整個把它解開的這部分,當然可以充實一些設備,譬如說購買一些軟體設備,這部分屬於技術性,基本上都是由刑事局在做……

王委員鴻薇:對,不過這個部分,我想未來包含打詐還有一些重大犯罪恐怕也會碰到。

鄭部長銘謙:是。

王委員鴻薇:另外,我請教一下警政署,因為張文他跳下來死亡,大家一直在猜測他到底是失足還是跳樓,到目前為止,我們可以確定嗎?他到底是失足還是跳樓?

廖警政監宗宏:因為嫌犯已經死亡,所以動機的部分還要做一個查證。

王委員鴻薇:還是沒有辦法確定?所以也是不排除他其實並不是要自殺的行為,而是失足死亡的話,如果他人還活著,也不排除有更進一步的恐怖攻擊,對不對?

廖警政監宗宏:這個部分我們沒辦法做預測。

王委員鴻薇:其實到底他的動機為何,我覺得應該還是要搞清楚。另外我請教一下,剛剛莊瑞雄委員也特別提到,因為今天就是跨年,我們整個全國的警力達到上萬人要維持相關治安,剛才特別提到細胞簡訊的部分,臺北市已經確定今天會發出細胞簡訊,當然我的意思是,它不一定會發,有兩個狀況,第一個狀況就是出現重大治安事件,譬如說像北捷事件;第二個,它這次再增加了一個就是,如果人潮特別擁擠,也就是如果出現紫爆的現象,因為在過去,國外也有發生,像前幾年韓國有梨泰院的踩踏事件,所以今天已經確定,如果發生這兩個狀況的話,他們會發出細胞簡訊。我想請問一下,到目前為止,警政署或國土安全辦公室所掌握的,是只有臺北市已經有這樣的準備,還是說其他縣市也有跟你們做申請,有人能回答嗎?

王副組長炳睿:報告委員,目前據我們這邊的了解,臺北市有提出一個申請書到災防科技中心去做備查。

王委員鴻薇:除了臺北市還有沒有其他縣市?

王副組長炳睿:目前據我了解是臺北市……

王委員鴻薇:只有臺北市,但是今天晚上很多縣市都會有跨年活動,我有注意到,雖然我們的內政部長劉世芳針對細胞簡訊有所保留,可是我們的政務委員季連成肯定,他認為如果有細胞簡訊,可以降低可能發生的這些傷亡、後果。

所以我想請問一下內政部現在的態度到底是怎樣?劉世芳的意思好像是說他擔心會造成什麼什麼的後遺症,但是政務委員季連成又肯定,所以現在不是劉世芳跟蔣萬安不同調,現在變成劉世芳跟季連成也不同調,我請問一下,根據你們的專業或者你們的研判,這個細胞簡訊到底可不可以讓各縣市政府或中央來做一個統一性的規範呢?

王副組長炳睿:報告委員,以目前的規定來說,各縣市政府可以提出申請書,核備以後他就可以運用,目前的規定是這樣,但就是要跟災防科技中心去做備查。

王委員鴻薇:去做申請。

王副組長炳睿:對,至於怎麼運用,運用的條件如何,這個可能要再思考。

王委員鴻薇:我覺得你們要儘快啦,因為就是今天晚上,如果要做的話,就是今天晚上,你們一直在拖、一直在拖,可能下一次的機會就是在燈會,對不對?我們還是有很多大型的活動,我覺得這個動作要快。

接下來我想請教一下部長,因為最近行政院送出了社維法的修法,這裡面特別強調如果有仇恨性的言論,甚至包含網路上,還要求這個網站要給它下架,當然很多網站的經營者會覺得很困擾,什麼樣叫做仇恨性言論?我現在整理出這幾個,這一陣子以來,譬如說昨天中國的軍演,我們看到一個網紅徐閉發文說希望砲彈可以不小心打到桃園的中國國民黨黨部,還@牛煦庭,要他解釋一下為何他們阻擋軍購案,像這樣子構不構成仇恨式的言論?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仇恨式的言論修法的這部分,這是內政部主管的法。

王委員鴻薇:對。

鄭部長銘謙:我是尊重內政部修法的提案。

王委員鴻薇:所以在行政院的時候,你們根本沒有任何的質疑,認為這樣子的修法有什麼樣的問題,有沒有限制言論自由問題或者難以執行的問題?而且社維法過去本來就已經受到很多的質疑了,所以法務部完全沒有意見?我這邊看到有這麼多的言論或者是這樣的貼文,什麼叫做仇恨性言論?我們常常提到,譬如說檢察官的照片加上血痕,檢察官立刻偵辦,認為這個是仇恨性的言論貼文訊息,同樣的,把我們國民黨所有的立委放在一個靈堂,這樣子一個粉專卻沒事,這樣就沒事啊,所以法務部不覺得這樣的修法有問題嗎?

鄭部長銘謙:剛才委員提到仇視檢察官那一部分,事實上他還是用恐嚇的,已經達到恐嚇的一個要件,所以這部分就依法來處理,至於仇恨性的言論,因為這是屬於內政部的一個修法提案,這部分還沒有相關的案例,我是覺得要請內政部來回答……

王委員鴻薇:好啊!正好內政部保安組也在這裡,來,我要講,這次社維法修法的提出,很多人認為是當時數位中介法的借屍還魂,因為只要是你們認為有仇恨式的言論,影響國人之團結,你看到沒有?這麼泛泛、這麼形而上的文字,什麼恐怖主義、境外勢力的不當訴求對國安影響甚鉅的話,什麼一大堆,就可以要求他們把在網路上這樣的言論給下架,所以有很多人認為這是不是一種網路的箝制?這種是一個網路言論的箝制。

什麼叫做仇恨性言論?我剛才舉了很多,同樣類似的事情,對檢察官,他認為造成恐嚇,對於幫民意代表、立法委員擺靈堂,這不叫恐嚇,我們會不會心生恐懼,對不對?對於一般人,你給他擺一個靈堂這樣子放在那邊,他會不會心生恐懼?所以立法委員不應該心生恐懼,這個標準我覺得非常的抽象。

另外我們也注意到,包含時代力量,時代力量絕對不是藍白陣營,時代力量也認為仇恨跟鼓吹戰爭的言論是要管,但是用社維法來管是很不適當;另外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也認為社維法這樣子的修法事實上是很粗糙的,我在這邊要特別提出來,剛才部長講的沒有錯,社維法不經過法院,如果羈押,其實我們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談了很多次羈押的條件,可是現在的社維法不需要經過法院,就直接拘役3天,讓你關3天,或者讓你罰3萬,所以這些部分會不會變成一個行政上的濫權?

我提出一個統計資料,在社維法,過去幾年來警察機關的移送,警察機關認為他違反社維法,然後移送到法院,但是法院不罰的比例事實上是非常非常高的,我們如果根據過去幾年,包含今年不罰的比例達到八成,過去監察委員也特別針對當時臺大教授蘇宏達的案件,就是你們把他移送到法院,當時監察委員也提出有關於以所謂的散布謠言,即基於社維法的散布謠言去移送,事實上也有違反人權以及沒有保障言論自由,所以社維法沒有去做檢討、去做修正,反而繼續的擴權,這次行政院送過來的其實是繼續的擴權,而這樣的擴權,你們現在才在惡補,你們現在才在惡補嘛,這麼重大的案子,保安組也不清楚嗎?

王副組長炳睿:報告委員,內政部警政署的部分是由刑事局主責……

王委員鴻薇:麻煩您大聲一點。

王副組長炳睿:這個部分是由刑事局來主政的,所以我們請刑事局來做說明。

王委員鴻薇:好。

廖警政監宗宏:報告委員,社維法的部分還是要經過行政法院。

王委員鴻薇:麻煩您,可能因為您戴口罩,請您稍微大聲一點,沒有關係。

廖警政監宗宏:社維法的部分還是要經過行政法院。

王委員鴻薇:經過法院?好,經過法院,但是不罰的比例很高,我剛剛不是講了嗎?是不是很高?

廖警政監宗宏:是。

王委員鴻薇:那到底是我們前端大家在白忙一場,還是法院的判決有問題?到底是前面的移送太浮濫,還是法院的判決有問題?我前面第一個就特別講到,這個今天早上有討論到,就是有在網路上詢問到監察院長陳菊有事嗎?一樣被移送,被移送之後,法院認為這根本沒有違法的問題。我想請問一下,這個拘役是需要透過法院才能夠拘役嗎?

廖警政監宗宏:拘留。

王委員鴻薇:拘留,需不需要?

廖警政監宗宏:需要。

王委員鴻薇:如果你們要處3日以下之拘留或者新臺幣3萬以下的罰鍰,需不需要經過法院的判決

廖警政監宗宏:拘留的需要,罰鍰的不用。

王委員鴻薇:對不起,你大聲一點。

廖警政監宗宏:拘留的部分需要經過行政法院。

王委員鴻薇:就是拘留的部分,那罰鍰呢?

廖警政監宗宏:這個不需要。

王委員鴻薇:罰鍰不需要嘛,對不對?

廖警政監宗宏:對。

王委員鴻薇:當然這個是行政院送出,其實最近已經引起非常多的質疑,有很多。我要講的是在這個部分,我看到的已經不是只有藍白陣營或者什麼陣營,其實包含綠的陣營也已經有人提出這些種種的相關疑慮。當然立法院的部分我們會嚴格審查,所以我覺得內政部也應該要採納雅言,為什麼行政院可以這樣莫名其妙、匆匆忙忙的就送出這樣的社維法修正?我個人也覺得有點不可思議,但是我覺得這部分既然引起大家的疑慮及很多的討論,我們就應該好好地去嚴格審查,以上。

主席:謝謝王鴻薇委員。

接下來請陳冠廷委員發言。

陳委員冠廷:1216分)主席,我們先請法務部部長。

主席:請鄭部長。

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陳委員冠廷:部長好。部長,這一次我們從1219張文案件去檢視,雖然張嫌已經死亡,也已經進入相關的程序,不過這個案件讓我們思考到量刑架構上面的問題。所以想請教部長,在刑法或量刑實務上,法官在量刑的時候會參考他的犯罪動機,但是會有一個弔詭的現象,如果是因為仇殺、情殺,或者是因為財務的關係,有一個明確可非難的動機的話,那麼量刑時候他可能會被認為是惡性重大而加重;可是如果是無差別殺人的話,因為被害人是隨機的,動機甚至可能是模糊的、還不確定,乃至可能會用精神不穩或沒有針對性而導致有可能判決比較輕。換句話說,在現行的架構之下,有一種可能是他去謀殺一個有仇恨的人會比殺害一個素不相識的路人判得更重,會有這樣的可能性,或許這個部分在一般民眾的情感上比較沒有辦法去認同。

韓國大法院量刑委員會的做法是不太一樣的,我請部長可以參考一下,他們把殺人罪依據動機分為五種類型,其中第三類的類型是應受譴責動機之殺人,就是我們剛才提到的仇殺、情殺,或者是為財殺人;另外,第五種類型是極端漠視人命之殺人,專門針對無差別攻擊不特定多數人的犯罪。第五類型的量刑區分跟第三類型是分開的,而且同樣屬於最嚴重的等級。這五個類型簡單講就是,第一種類型是情有可原、可斟酌動機之殺人,例如長期受虐的反應;第二種類型是一般動機之殺人,例如家庭糾紛、嫉妒;第三種類型是應受譴責動機之殺人,例如剛才提到的,為財、為組織利益;第四種類型是結合其他重罪之殺人;第五種類型是我提到的極端漠視人命之殺人。韓國的制度設計是認為,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的攻擊本身就是一個極惡的理由,光是這種漠視人命的態度,本身就足夠成為加重量刑的理由。

想請問部長,針對這個部分,你的看法是怎麼樣?這個問題法務部是不是有相關的研究?或者是現行的架構之下,無差別殺人會不會因為缺乏明確的可非難動機,在量刑上面沒有得到適當的評價?

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的指導。我想量刑是屬於司法院的職掌,因為這是判決的量刑,而法務部的部分,當然我們會要求檢察官依照相關的規定,譬如依提示檢察官運用求刑應行注意事項、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五條,以及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刑事案件注意事項第七條規定具體求刑。我想這個是針對委員所關心的,那些惡性重大或者嚴重妨害社會治安的隨機殺人案件,這部分我們會再檢討,在求刑部分做更加細緻的劃分。剛才委員有提到,到底隨機殺人比較可惡,還是仇殺比較可惡?這可能見解不同,但是以製造社會恐慌的部分來講,隨機殺人的確會引起比較大的嚴重危害而影響社會治安,這部分我們會更精緻地來做檢討。

陳委員冠廷:謝謝部長。部長,我們剛才講到的都是行為樣態,跟動機樣態不太一樣,韓國的方法是把動機樣態放進去,當然這部分可能法務部跟司法院有各自職掌的範圍,剛才部長是說,在你們可以直屬的檢察體系下面……

鄭部長銘謙:來具體求刑,而司法院是量刑的。

陳委員冠廷:來具體求刑,而在司法院的部分,我們希望司法院能夠考量到韓國的……

鄭部長銘謙:司法院今天有來。

陳委員冠廷:司法院今天有來?

鄭部長銘謙:對。

陳委員冠廷:不好意思,麻煩也請司法院。

李廳長釱任:委員好。

陳委員冠廷:是廳長嗎?

李廳長釱任:是。

陳委員冠廷:廳長好。剛才部長有就他們的體系部分,在求刑方面,我們希望可以從行為樣態考量到動機類型,在法務部之外,司法院的看法是怎麼樣?

李廳長釱任:在司法院有關於辦理刑事案件量刑的審酌事項裡面,我們已經把被害人的多寡、損害程度,或是對治安有重大影響的部分當成從重量刑的因子。我可以舉一個例子,在憲判字第8號的理由裡面曾經提到一個例示,什麼叫做情節最嚴重之罪?其包括了無差別性的殺人,就例示沒有動機、無差別性的殺人是屬於情節最嚴重之罪的情形。剛剛委員所指教的,仇殺是謀殺,那當然是情節嚴重,但如果是無差別性,也是把它當成情節嚴重之罪的情形,以上。

陳委員冠廷:謝謝廳長。接下來請警政署,我們針對異常犯罪統計的政策規劃來快速請教。警政監,針對韓國刑事政策研究院,他們在2024年初、2023年底有發了一個研究報告,是針對異常動機犯罪進行類型化的分析,分成三類型,第一種是社會不滿型,占16.7%,犯罪者對社會是有敵意,處憂鬱的狀態;第二種是持續憤怒型,占46%,犯罪者容易誤解他人,而在憤怒中犯案,其中40%6次以上的前科,所以是從數字上面來做政策的研擬;第三種是精神障礙,大概是37.5%。有這個分類的意思是指,不同類型需要不同的預防策略,像是社會不滿型,可能就要用支援政策,透過社區外展把這些人拉回社會;而持續憤怒型,就是有犯罪前科的,要參考英國的多機關公共保護安排。我想請教一下,現在相關的統計數據是怎麼樣?有這樣類似的區分嗎

廖警政監宗宏:報告委員,相關數據我們可能回去要再做整理。

陳委員冠廷:我沒有要數據,我是問有沒有相關的區分,因為如果我們的統計數據都沒有這樣區分的話,那麼我們的政策工具就很難去執行。也就是說,現在警政系統針對無差別攻擊或異常動機犯罪有沒有獨立的統計分類?還是都被歸類為一般殺人罪、一般傷害罪?我想這要有一個統計的數據。也就是我們依刑法罪的分類,裡面有沒有獨立的無差別攻擊的類別?

廖警政監宗宏:我們在做犯罪紀錄的時候都會做分類。

陳委員冠廷:包含犯罪動機的類型有沒有備註在欄位上?我剛剛提到的這些是比較細部的犯罪,我提到至少有三種不同的類型,除了無差別攻擊這些之外,我們希望細部裡面要把犯罪類型做一個更細緻的統整,我們才知道以後不是只有警政署的工作,哪些是跟衛福部相關、哪些跟其他局處相關?什麼是縣市政府能夠幫助的、什麼是可以觀護的?我們才可以把它統整起來,做有效的處理,要有政策的工具,我們才可以全方位地去防制,好不好?再麻煩,可不可以給我一點書面,就是現在分類的狀況跟一些數據,如同韓國這樣子,好不好?謝謝。

主席:謝謝陳委員。

接下來請賴士葆委員發言。

賴委員士葆:1225分)謝謝主席,以及各位先進。有請法務部鄭部長。

主席:請鄭部長。

賴委員士葆:還有警政署的長官、司法院的長官,司法院長官是不是李廳長?

主席:對,司法院是李廳長,內政部的話是副組長跟警政監。

賴委員士葆:先請教,這個應該是警政署吧?社維法方面,你們要修一個東西,變成散布仇恨的言論要關三天或罰三萬,外界對這個很有意見,警政署要不要講一下?外界對這個很有意見喔!什麼叫仇恨式的言論?你這個界定就不清楚啊!這個來講的話就變成是行政的裁量權,就變成你們行政權無限擴大。它認為你散布仇恨,你就是散布仇恨,罰三萬或關三天,會不會以後變成這樣子?只要罵到你們長官、有人批評你們,就要被關三天或罰三萬?警政署,講一下可以嗎?

廖警政監宗宏:報告委員,有關修法的這些法律用語,可以做各方面廣泛的討論,也可以做更精準的定位。

賴委員士葆:不是啊,你們不清不楚啊!請法務部鄭部長,你說一下,它這個立法,你們會不會覺得行政權太大了,行政裁量權太大了?而且網路上有這樣的言語,還可以馬上把它直接移掉,就變成數位中介法的復辟啊!變成直接管網路,不要忘了全世界敢去管網路平臺的,只有共產國家。數位中介法在立法院沒辦法通過,你們就散布在別的地方,現在等於賴清德十七條,所謂的國安十七條,一條一條地落實下來啊,這個地方是行政權獨大。請教鄭部長,這個用字會不會太粗糙、不夠精緻,會不會?

鄭部長銘謙:這個是法制上的問題,因為這個法是屬於內政部主管的法規,我們尊重內政部的立法權責。

賴委員士葆:你們法務部要有意見啊!

鄭部長銘謙:這是屬於法制上用字遣詞的問題……

賴委員士葆:剛才有委員提到了……

鄭部長銘謙:是不是可以請內政部?因為我沒辦法幫內政部去回答這個問題。

賴委員士葆:內政部長官有沒有在這裡?有啊,有警政署,警政署再回來,你現在是怎麼樣?你沒有答案是不是?

廖警政監宗宏:這個以後還可以再做討論。

賴委員士葆:我現在跟你們講,幾位長官聽好,你們這麼籠統的「仇恨式言論」這幾個字,我告訴你們,這個就是思想犯啦,言論犯、思想犯,訴諸於文字的話就變文字獄。什麼叫仇恨?罵官員就是仇恨啊!以後我的解讀,仇恨的言論就是罵民進黨的官員,這就是仇恨,要罰三萬或關三天,就變這樣子啊!幾位長官,你們聽好,這個東西這麼地擴權,這個叫行政擴權,而且網路管理也擴權,去管網路、管人民的言論,基本上都一樣的意思,我覺得很悲哀耶!曾幾何時,我們已經快要變成一個獨裁國家!行政權要獨大,立法權統統沒有,認真講,一定要很明確。部長,我請教你,是不是有一個叫罪刑法定主義?對不對?

鄭部長銘謙:罪刑法定是屬於刑罰,這個是屬於行政罰,跟罪刑法定……

賴委員士葆:沒有關係?

鄭部長銘謙:這個是另外一個範疇的問題。另外,這部分因為不是法務部……

賴委員士葆:我知道啦!

鄭部長銘謙:這個要請內政部來做說明,不然罪刑法定主義這部分應該司法院……

賴委員士葆:司法院來講一下,好不好?司法院李廳長講一下。

李廳長釱任:這個可能涉及到處罰的明確性原則問題。

賴委員士葆:是,它不明確嘛,對不對?

李廳長釱任:這個我們可能在……

賴委員士葆:我問你,什麼叫「仇恨式言論」?你告訴我。

李廳長釱任:這個主責機關應該是內政部,但是我們……

賴委員士葆:那是法院要判,不是嗎?

李廳長釱任:那是行懲廳的問題,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負責的。

賴委員士葆:而且這個不需要經過審判,直接可以罰、直接可以關,變這樣子耶!太可怕了!

李廳長釱任:對,那是行政法院那邊的行政庭在處理的,跟我們刑事庭可能比較沒有關係。

賴委員士葆:大家一推二百五啦!內政部的……

李廳長釱任:不是,那是主政機關跟主責廳不一樣。

賴委員士葆:內政部的戴專委有沒有來?你們有沒有管這件事?你們有沒有管這個法條?

戴專門委員淑篁:報告委員,我們是內政部民政司。

賴委員士葆:所以沒有管這個?

戴專門委員淑篁:對。

賴委員士葆:好吧,那今天就問不到這個東西了。

其他長官都請回,我就留鄭部長下來。我們看過去的數字,歷屆總統,陳水扁當總統時執行槍決死刑的有32人、馬英九的時候執行33人、蔡英文執行2個、賴清德總統現在on going,他只執行1個。鄭部長,這1個是不是你執行的?

鄭部長銘謙:是今年1月份。

賴委員士葆:今年1月是你執行的嘛,你為什麼那時候敢執行?你在什麼條件底下執行?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經過最高檢察署的審核之後,認為這件沒有其他法定救濟的……

賴委員士葆:好,我們現在就來談這個問題,大家都了解,民進黨有廢死黨綱,它的行動綱領第二十六條明明白白講到「研議廢死可行性」,所以你們配合了去年9月份憲法法庭憲判字第8號的解釋,已經實質廢死了。我們都知道救濟的途徑有非常上訴、再審、憲法法庭,是不是這三個都走完了,你才會執行槍決?是不是這樣?

鄭部長銘謙:這要看死刑犯有沒有提出這些救濟。

賴委員士葆:每一個都在提,怎麼沒有?

鄭部長銘謙:他一定會提,所以這部分,的確是要走完這些程序。

賴委員士葆:現在還有幾個沒有執行?

鄭部長銘謙:36位。

賴委員士葆:36位沒有執行,大家都還在走這個嗎?

鄭部長銘謙:因為有些都要跟司法院做救濟,高院或者是最高法院或者是憲法法庭,所以這部分如果程序走完,合乎到整個執行的要件,我們就會執行。

賴委員士葆:我請教你,是不是法務部長簽字就可以執行?

鄭部長銘謙:那個要經過很多的審核,要層層的審核。

賴委員士葆:我知道,要不要聽總統的指示?

鄭部長銘謙:這跟總統沒關係。

賴委員士葆:就你執行?

鄭部長銘謙:這個執行要經過層層審核,如果以這樣講起來的話,他有救濟的機會,他當然會依程序提上來……

賴委員士葆:我告訴你啦,民進黨執政就不可能,就是這樣子啦!賴清德今年執行1個人槍決,意思意思而已啦!你看好了,因為黨綱寫這麼清楚,行動綱領第二十六條,而且民進黨都在搞廢死,基本上黨綱裡面就有廢死,所以它不是兩個神主牌,以前說兩個神主牌,一個是非核,一個是臺獨,另外又加一個廢死,三個或者兩個半的神主牌,清清楚楚看得到,但是社會上是很反感的,社會上反廢死高達八成以上,對於治亂世用重典,其實社會上還是滿期待的。

我們看最後一題,就一小題而已。就在昨天,新加坡正式生效,詐騙犯強制鞭刑624下,它裡面cover的程度是什麼?cover的是核心成員或者招募者、車手,只要是有關的,或者提供假帳戶的,這些人統統要鞭刑624下,這個最有效,這個最有效!我們也有委員提出來了,詐騙犯,就給他鞭刑,你們法務部怎麼看?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這部分有納入刑法修正會議來討論,但是當然不是法務部說要怎麼做就怎麼做,還要邀集檢、審、辯及專家學者來研議討論,其實還要再廣納社會意見,目前我們是在評估它的可行性。

賴委員士葆:大概多久時間可以出來?半年可以嗎?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沒辦法跟委員報告什麼時候,因為各界的意見很多,我們要再整理,還要做立法的政策……

賴委員士葆:開幾次公聽會,開幾次研討會就夠了,對不對?這個事情你就好好去評估,像新加坡昨天生效的,以前鞭刑不是針對這個,是針對其他的,但這次他正式針對詐騙案,將核心、外圍、旁邊的一些成員全部納進來,要鞭刑624下,這是很可怕的,大概3下屁股就開花了,他們是624下!這個社會支持度其實很高的,對於詐騙犯給鞭刑,高達七成的臺灣老百姓是支持的,因為我們打詐打了老半天,我們一年還是1,000億的金額被詐騙。而且我開了公聽會,我都很難過,每次我引這個數字,也看了退休老夫妻兩個人的老本全部被騙走,他們被騙走2,000萬;另外一對則是1,000萬被騙了,然後警政署的長官說這個要追回來大概要一年以上,但能追回來多少?10%,最多10%,所以大概就沒有了,一騙就是沒有了,因為他馬上轉到國外去了。大家對詐騙深惡痛絕,然後現在你們搞得雞飛狗跳,今天金管會的長官沒有在這裡,對銀行來講,明明金管會規定50萬就要問你來源之類的,結果搞得銀行現在20萬就問,問東問西、問東問西,現在就有選民跟我反映從自己帳戶的錢轉到自己另外一個帳戶要被問30分鐘,轉20萬新臺幣也要花30分鐘!

鄭部長銘謙:的確因為我們是聯防的機制,銀行為了保護民眾的財產所以多問、多提醒……

賴委員士葆:我轉到我自己帳戶也要問?奇怪耶!我的錢從這個帳轉到另外一個帳,也要問2030分鐘!

鄭部長銘謙:因為這個其實可以幫民眾攔阻很多的……

賴委員士葆:沒有,轉到我的帳戶去要攔阻什麼?

鄭部長銘謙:後來委員你的錢應該有如願的去做一些……

賴委員士葆:不是我的錢啦,我們朋友有人反映的。

鄭部長銘謙:我想包括長輩都會碰到這種問題,甚至我們本身都會碰到這種問題,是怕被當作洗錢的……

賴委員士葆:我要強調的重點是我們對詐騙犯太寬鬆了,然後因為要反詐、打詐引起很多的不便都讓老百姓吸收,社會成本太高了,法務部這方面認真去研究啦,鞭刑真的很有效,好好去研究啦!

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賴委員。

接下來我們請謝衣鳯委員發言。

謝委員衣鳯:1238分)謝謝主席,我想請法務部的鄭部長跟司法院李廳長。

主席:再有請鄭部長跟李廳長。

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謝委員衣鳯:早安。我想要了解無差別的攻擊,當然我知道定刑度的是法務部,判刑的是司法院,但是第一個,對於犯罪的發生,有很多民眾都認為有刑度太低的問題,就這一起案件來說,如果今天張文被抓到,他所判的刑度是什麼?鄭部長。

鄭部長銘謙:他是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處死刑。

謝委員衣鳯:可以處死刑,是不是?

鄭部長銘謙:可以。

謝委員衣鳯:司法院會怎麼判?

李廳長釱任:跟委員報告,我們統計從2009年到現在大概有10件無差別的攻擊案件,有6件是有人死掉的,其中有2件是判處死刑,有4件是判無期徒刑,這是已經確定的部分。

謝委員衣鳯:如果造成了非常多人員的傷亡,在審理的過程當中會不會更快速?

鄭部長銘謙:這個是國民法官的案件……

謝委員衣鳯:司法院,會不會?

李廳長釱任:這個是屬於國民法官的案件。

謝委員衣鳯:是不是因為過去以來,這樣子無差別的攻擊在審度時沒有很快的有一個判刑的決定,以及即便是判處死刑之後都有這麼多救濟的管道,導致執行的期間又更長?對於民眾而言,會不會有人起而效之、模仿?可能造成一些無辜的受害者,會不會讓一般民眾遭受到的危險跟風險更高呢?

鄭部長銘謙:委員關心的這個問題,的確這個情事非常可惡,遇到這種隨機殺人把人殺死的,這一種我們一定會求死刑,我們會監督法院在案件的審判,我們會極力主張除了死刑之外,我認為是沒辦法原諒的。

謝委員衣鳯:其實為什麼要就教於兩位?就是現在有非常多的詐騙罪犯,如同剛才前面有委員提到的,他們認為刑度以及法院的審理,是不是對於犯罪沒有辦法產生有效的嚇阻?像新加坡現在對詐騙提出鞭刑,我們除了鞭刑,還有沒有什麼其他更好的方式?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關於詐騙,因為民眾有聲音要求重判,這部分我們有一個量刑的標準,我都要求各地檢署、各檢察長,對這一種顯然判決刑度不合乎我們社會期待的要上訴。另外在定執行刑上,不要說騙越多次變成定執行刑越輕,例如一件就判一年,兩件就判兩年多加一個月,如果說判決有這種情形,我們都會要求檢察官要再審查、要上訴,一定要回應民眾的期待。而且讓這些詐騙嫌犯、被告覺得划不來,讓他詐騙也享受不到、也花不到……

謝委員衣鳯:那你對新加坡現在採取鞭刑的看法呢?

鄭部長銘謙:我們現在有在研議……

謝委員衣鳯:我說他採取鞭刑能不能有效遏止犯罪?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還要做……

謝委員衣鳯:其實現在詐騙案這麼多,影響社會大眾,對於所有的檢察官、法官,檢、警、調等等,造成了非常多的工作壓力。我請問一下,你認為新加坡的鞭刑,對於詐騙的嚇阻效果如何?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還要再做觀察,因為新加坡被騙的金額也是蠻多的,新加坡詐騙也是很嚴重。但我想鞭刑還要再討論,因為如果問司法院,他一定說會有酷刑的疑慮啦!這部分我想我們的手段都很多,我們現在修法有加重這樣的處罰,另外在落實個案這部分,我們現在要求一定要從中度刑去求刑,把他關在牢裡然後我們再來教化;至於在假釋,我們是嚴審假釋,其他犯罪比較輕的假釋這部分,我們比這些……詐欺犯罪最嚴重。而且他一定要跟被害人做調(和)解賠償損害,如果不賠償損害,這部分我們就不會考慮做為假釋的門檻,所以是有效的。

謝委員衣鳯:你覺得這樣子的方式有沒有辦法減輕整個……

鄭部長銘謙:我是認為現在整個有下降的趨勢,這些人起訴,現在法院也開始判重了,我們也跟他聲押。剛才委員也關心像我們的監所超收,就是因為我們都聲押,而法院也支持,所以看守所這部分真的都有嚴重的超收啦!我想這部分如果判決速度快一點的話,可以到監獄去關起來。現在最高峰已經有下降的趨勢了,我想判決判重一點,然後在整個假釋的審核上更加嚴格,看他有沒有去賠償被害人的損害,如果被害人損失有賠償的話,這部分我們才會考慮做為假釋的門檻。

謝委員衣鳯:需要多久時間才能看到效果?

鄭部長銘謙:目前是有看到效果……

謝委員衣鳯:因為整體的案件量要大幅度的下降,才能夠紓解民眾受害的機會,還有希望不會因為這些案件讓檢警調的工作壓力都加重,其他的東西都沒有辦法做。

鄭部長銘謙:委員很關心、很了解這個問題,很專業,但是請委員放心,今年11月份跟去年11月份比較,受理件數已經減少四分之一了,另外,財損金額也降了52%,我想這是一個反轉的趨勢,趨勢已經在下降了,今天是今年的最後一天,我相信明年我們應該可以看到趨勢一直在降低,經過這次努力的打詐,我相信成果有呈現出來。

我跟委員補充,其實剛才賴委員有提到銀行端,現在我們跟銀行端有一個預警的機制,像臺北地檢署辦一件斬金專案,那件也是我們從銀行端提供的那些可疑帳戶去發展的案件,那一件的被害人我們查到有幾千人,財損金額高達200億;臺中有一件神說集團,那一件的被害金額有四十幾億,我們扣到了三十幾億,所以這部分有反轉的跡象,委員如果有需要,我們可以提供更詳細的資料。

謝委員衣鳯:我知道,當然我們希望不要有這樣的案件發生,還有,一般的民眾因為相關的偵查,大家在銀行轉帳上面的確都會遭遇到這樣子的問題,很多民眾都不堪其擾,當然,為了不要有人再被詐騙,我們希望銀行可以提供這樣的稽查方式。

最後,剛好鄭部長在這裡,你有沒有去看過我們彰化縣的調查站?

鄭部長銘謙:有去看過,那個很危險……

謝委員衣鳯:對啊!在八卦山的……

鄭部長銘謙:那個有點傾斜了……

謝委員衣鳯:對,因為底下的民眾也會擔心,這個調查站如果往下滑會造成民眾安全相關的問題,因為他們已經計畫搬到彰化市了,是不是可以給予他們預算的協助?

鄭部長銘謙:因為這是中長期的預算計畫,所以我們希望預算能夠趕緊審過,否則會停下來。

謝委員衣鳯:先編,好不好?

鄭部長銘謙:編了,那個是算我們法務部第一優先的、排第一名的,因為那個真的很危險啦!

謝委員衣鳯:好。

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關心。

主席:謝謝謝委員。

接下來請鍾佳濱委員、鍾佳濱委員、鍾佳濱委員不在。

沈發惠委員、沈發惠委員、沈發惠委員不在。

楊瓊瓔委員、楊瓊瓔委員、楊瓊瓔委員不在。

今天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的時候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也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以及本會。徐欣瑩、沈發惠跟林倩綺委員所提的書面質詢都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委員徐欣瑩書面質詢:

議題一─見警率迷思與基層過勞:安全不能靠撐出來

報告中一開始就提到「加強巡邏、提高見警率」,但社會真正要問的是:這是長期制度,還是短期撐場面?每次重大治安事件,警政體系的標準答案都是「提高見警率」,但警力缺額是結構性問題,不是靠加班能解決。

請問,這一波「提高見警率」要維持多久?能維持多久?是一週?一個月?還是無限期?

另外,人力從哪裡來?是否排擠了原本的刑案偵辦、交通疏導、社區警政?

如果警力缺額沒有補齊,長期高強度勤務,會不會造成基層過勞、停休、離職?

治安不能靠燃燒警察來維持,見警率不是安全指標,人力結構才是。

議題二─義警與保全無武裝:防護網還是人肉盾牌?

報告中多次強調「結合義警與保全,形成多層次防護網」,但本席必須嚴肅問一句:他們拿什麼防護?

這次跨年與重大活動,動員2,872名民力,請問他們配發了哪些防護裝備?

當無差別攻擊發生時,第一時間在現場的往往就是這些人。他們有防割手套、防暴鋼叉、盾牌嗎?

另外,如果義警或保全在協勤中受傷甚至死亡,撫卹、保險、法律責任,警政署準備好了嗎

把沒有裝備的人推到第一線,不叫防護網,叫制度卸責。

議題三─快打部隊沒有KPI,「快」只是口號

報告中反覆出現「報案快、到場快、處置快」,但本席找不到任何一個KPI數字標準。

請問在都會區,無差別攻擊事件的「快打部隊黃金抵達時間」是幾分鐘?

如果沒有標準,就無法檢討。是3分鐘?5分鐘?還是沒有KPI

本案嫌犯從捷運移動到商圈,中間存在時間差。未來的「區域聯防」如何做到途中即攔截?

議題四─AI預警是實力,還是科技神話?

報告說要建立「AI識別規則」,但多數詐騙與攻擊預告,其實藏在加密通訊與私密群組。

請問這套AI預警系統現在是已上線,還是仍在「研議中」?

目前能實際偵測到的,是公開平台,還是連LINETelegram這類加密通訊也能預警?

如果只能等民眾檢舉,那這套AI到底是預警,還是事後統計?

科技是工具,不是遮羞布;預警如果慢一步,傷害已經發生。

議題五─題目寫「量刑檢討」,內容卻消失

此份報告標題清楚寫著:「無差別攻擊犯罪事件之防治與量刑檢討」

但本席必須直說──量刑兩個字,在內容中幾乎不存在。

請問針對無差別攻擊,警政署是否支持修法加重刑責?

今天是警政署專題報告,警察是第一線維護治安和接觸受害人最深切的政府機關。每位警察兄弟都有血有肉有情感,他們對刑責輕重都沒有意見嗎?

請問:警政署對於修法加重刑責的立場是什麼?是支持刑法加重?還是在《社維法》設專章

還是對精神疾病犯嫌的監護年限提出修法?

沒有量刑嚇阻,再多巡邏,也只是補破網。

治安不是表演,制度不能只剩口號;科技可以是工具,但維持治安、保護民眾的決心,才是治理關鍵。

就法務部「無差別攻擊犯罪事件防治與量刑檢討」專題報告書面質詢

第一題:網路預警是現在全面啟動,還是事後補破網?

法務部於報告中多次強調「即刻要求強化網路預警偵蒐、嚴查速辦恐嚇言行」,並指出已指示調查局及檢察機關加強網路巡查與即時介入。然而,從實務結果觀察,相關作為仍高度仰賴案發後檢舉、事後偵辦,對於真正具備計畫性、隱匿性之無差別攻擊預告,是否具備事前阻斷能力,仍有重大疑問。

()目前所稱「網路預警偵蒐」,究竟屬於即時風險監測機制,抑或僅為傳統人工巡查與事後蒐證?

()對於封閉式社群、加密通訊軟體中之攻擊預告,法務部是否具備制度性偵測或跨機關通報能力?

()37件案件、35名被告的數據,是否僅反映「案發後模仿效應」,而非真正阻止首波風險

改革方案建議

1.建立「重大暴力風險分級通報制度」,明確區分一般恐嚇、具體攻擊預告、計畫性暴力行為。

2.強化法務部主責之跨平台風險訊號彙整中心,而非分散由各地檢署自行處理。

3.明定「預警成功指標」,例如提前介入比例、阻斷成功率,避免僅以偵辦數量作為績效。

請法務部具體書面說明:

()目前「網路預警偵蒐」是否已有固定SOP與量化成效指標?

()是否能區分「事前預警阻斷」與「事後模仿偵辦」之統計數據?

()未來是否規劃由法務部統一建置跨平台高風險預警資料庫?

第二題:防範模仿效應成效顯著,卻暴露制度只能「追著跑」?

法務部報告詳列「14個地檢署、37件案件、13人聲押」等成果,顯示司法系統在壓制模仿效應上高度動員。然而,此亦反映另一個事實:社會安全防線仍須等到模仿出現,才能全面啟動

()大量案件集中於事件後短期爆發,是否代表缺乏長期穩定的風險控管機制?

()目前「從嚴、從速偵辦」是否僅為刑事回應,未能結合心理風險評估與社安網提前介入

()是否存在將精神疾病、社會孤立、仇恨動員等風險訊號制度化納管的缺口?

改革方案建議

1.建立「重大暴力事件後心理與行為風險介入期」制度,而非僅限刑事偵辦。

2.將檢察機關與社會安全網(社政、衛政)之合作納入正式通報體系。

3.修正相關行政規則,讓「模仿風險期」成為制度化概念,而非臨時專案。

請法務部具體書面說明:

()是否評估過模仿效應的「高風險時間窗」?

()法務部是否考慮建立跨部會的「事件後風險整合機制」?

()如何避免未來每起重大案件都必須重新動員?

第三題:政風體系投入維安,角色是否過度泛化?

法務部指示廉政署政風體系全面投入重大活動安全維護,試圖補強治安縫隙。然而,政風體系本質為廉政與內控機制,是否已出現「功能泛化、責任模糊」之疑慮?

()政風人員是否具備公共安全、危機應變之專業訓練?

()政風參與維安,是否與警政、保全產生權責重疊?

()若發生維安疏漏,責任歸屬為何?

改革方案建議

1.明確界定政風於安全維護中僅限內控、流程監督、風險揭露角色。

2.避免將實質公共安全責任轉嫁至非專業體系。

3.建立跨體系責任分工圖,防止「大家都在場、卻沒人負責」。

請法務部具體書面說明:

()政風體系參與維安的法律與職權依據為何?

()是否有明確不介入第一線應變之界線?

()是否評估過政風功能被過度延伸的風險?

第四題:風險識別體系上路,是否僅停留在「人治、主觀判斷」?

法務部宣示建構「主動識別、即時介入、精準應對」的風險識別體系,但實務上高度仰賴觀護人、矯正人員之主觀判斷,缺乏一致標準。

()目前是否存在具體、可操作的「高風險暴力行為指標」?

()不同縣市、不同人員之判斷是否產生落差?

()若未即時通報導致事故,責任是否回歸個人?

改革方案建議

1.制定「計畫性暴力風險評估量表」。

2.建立強制通報門檻,避免人員承擔過度裁量風險。

3.導入跨機關審議機制,避免單點失誤。

請法務部具體書面說明:

()目前是否已有統一的風險評估工具?

()是否規劃建立制度化風險分級?

()如何避免風險識別流於形式?

第五題:量刑檢討名實不符,是否避重就輕?

報告標題明載「量刑檢討」,但實質內容僅重申刑法第57條與求刑注意事項,未見任何制度性修法主張。

()無差別攻擊是否應設立加重處罰或專章規定?

()精神疾病犯嫌之監護處分年限是否足夠?

()是否僅以個案求刑回應社會期待?

改革方案建議

1.評估刑法增訂「重大無差別暴力犯罪」類型。

2.檢討監護處分與治療制度。

3.提出具體修法方向,而非僅稱「跨部會研議」。

請法務部具體書面說明:

()是否支持針對無差別攻擊設立加重刑責?

()是否規劃修正刑法或相關特別法?

()量刑改革的具體時程為何?

第六題:整體治理是否過度依賴科技敘事?

AI識別、風險預警到資料整合,報告充滿科技語言,卻未清楚說明科技的能力邊界。

()科技是否成為掩蓋制度缺口的包裝?

()是否高估AI對人類暴力行為的預測能力?

改革方案建議

1.將科技定位為「輔助工具」,而非萬靈丹。

2.強化制度責任與決策問責。

請法務部具體書面說明:

()AI預警目前實際上線情形?

()如何避免科技神話化?

【總結】

科技是工具,制度才是根本;數據能輔助,決心才是治理關鍵。

請法務部以制度改革回應國會監督,而非僅以美化的宣傳式語言和宣示回應社會焦慮。

委員沈發惠書面質詢:

本日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安排「無差別攻擊犯罪事件之防治與量刑檢討」專題報告。近年我國所發生之無差別攻擊事件顯示,該類犯罪係結合行為人長期心理失衡、社會挫敗經驗,以及公共場域治理與警政預防體系不足所交織而成之結構性公共安全風險。相較於傳統以特定人際衝突為核心之「情、財、仇」型暴力犯罪,無差別攻擊具有高度隨機性、象徵性與模仿擴散效果,一旦發生,往往對社會安全感造成全面性衝擊。其治理重點理應前移至事前風險辨識、跨體系資訊整合與公共場域防護能力之建立,而非僅止於案發後之刑責加重或個案究責。

首先,在事前風險辨識方面,近年無差別攻擊案件顯示,行為人在案發前往往已出現可被辨識之風險徵象,例如異常網路採購具殺傷性或戰術用途之裝備、防護器材或疑似危險物品等。然而,警政體系對於此類前端風險訊號之掌握,仍多停留於個案查核與事後追溯,尚未形成具備一致判斷標準、啟動門檻,以及跨平台、跨縣市整合能力之制度化預警與通報機制。在缺乏清楚制度架構下,第一線人員亦難以在符合法律明確性與比例原則之前提下,對高風險行為進行適當介入,致使事前預防功能長期處於弱化狀態。

其次,就跨區連續犯罪之辨識與應變而言,針對短時間內、跨行政區接連發生且手法高度相似之攻擊事件,現行警政實務仍高度仰賴地方警力逐案回報與人工彙整,跨區連續犯罪之研判與聯合追緝,往往須待多起案件發生後方才啟動,難以及時回應行為人快速移動、高風險且高度破壞性的犯罪特性。此一現象顯示,警政體系在案件資訊即時整合、風險研判與跨區指揮流程上,仍存在制度性反應遲滯的結構問題。

最後,第一線警力之裝備與應變能力亦顯現制度落差。近年案件顯示,犯罪行為已刻意利用煙霧等手段製造視覺盲區,使監視器失效、現場判斷困難,但現行警察裝備標準仍多以日常巡邏需求為設計基礎,未能充分回應高風險公共安全事件之實際情境,導致第一線警力在缺乏防煙面具、紅外線或熱感定位設備之情況下進場應對,形成以人力硬撐科技落差的制度性風險。

爰此,本席要求警政署就前述問題,具體說明現行制度運作情形、存在之制度缺口、已啟動或規劃中之檢討方向,以及明確之改進期程與配套措施,並請於一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以利持續監督並作為後續法制與政策調整之審慎評估基礎。

委員林倩綺書面質詢:

案由

近期發生重大隨機暴力事件,引發社會高度震盪。事件發生後,除治安應變外,亦伴隨大量未經查證之假訊息、陰謀論及仇恨敘事在網路與社群平台快速擴散,並進一步衍生模仿效應與潛在公共安全風險。同時,司法體系在案件量持續攀升的情況下,是否具備足夠量能與工具承接社會衝擊,亦為國會應予關注之重要議題。爰就警政機關因應假訊息風險、法務及國土安全體系防制模仿效應之具體作為,以及司法院過往規劃導入AI裁判草稿系統之後續政策方向,提出書面質詢。

說明

一、重大公安事件之假訊息風險與警政因應

本席指出,近期重大公安事件不僅考驗第一線治安應變能力,更凸顯事件發生後,國家是否具備足夠能力即時因應假訊息、陰謀論與認知作戰風險。事件後,網路與社群平台迅速出現大量未經查證之訊息與指控,包括刻意渲染犯嫌家世背景、國籍、親屬身分,甚至散播「境外勢力滲透」、「特定族群製造恐攻」等說法。相關內容未經警方證實,且已遭專業人士指出為造謠。

本席認為,資訊戰往往正是透過重大公共事件趁虛而入,利用恐懼、不安與憤怒,放大社會內部矛盾,刻意挑動政黨、族群、身分與地域對立,以削弱社會互信與集體理性,進而影響國家決策與整體安全。

爰請教警政署:

()本案發生後,針對網路上大量流傳之未經查證犯嫌背景、陰謀論及仇恨性言論,刑事警察局是否已有系統性蒐整、掌握與分析機制?

()若相關訊息明顯涉及散布不實資訊或惡意煽動對立,警政機關目前之因應作為為何?是否已建立即時通報、跨部會聯防與追查機制,而非僅止於事後澄清?

本席並強調,面對暴力事件,固然須全力檢討與防堵,但若放任謠言、陰謀論與仇恨敘事在社會中發酵,等同於為潛在國安問題鋪路。政府不應將資訊戰僅視為黨派攻防工具,尤須正視部分媒體附和未經查證資訊、放大陰謀論之現象,通盤評估各類假訊息對國家安全與社會團結之實質傷害。

二、模仿效應防制與跨體系前端介入機制

本席進一步指出,當未經查證之假訊息、陰謀論與仇恨敘事快速擴散,其風險不僅止於輿論層次,更可能轉化為實體暴力的模仿與再現。本次重大隨機殺人事件後,除假訊息擴散外,亦出現恐嚇言論、攻擊預告與仿效訊息,已屬明確的模仿效應警訊。

法務部已對外說明,啟動相關應變作為,包括責成臺灣高等檢察署成立督導應變小組,各地檢署成立防範恐怖攻擊應變小組,並由調查局強化網路巡查、即時介入恐嚇言行。然本席關切,上開措施是否已產生具體成效,並有效遏止模仿風險。

爰請教法務部及國土安全辦公室:

()自本案發生以來,檢調機關實際查辦多少起涉及恐嚇、攻擊預告或仿效性言論之案件?其中已完成偵辦之案件數為何?

()在尚未構成犯罪、但已出現高度風險徵象之情況下,國土安全辦公室是否已建立即時且暢通之跨部會前端介入機制,包括風險通報、評估,以及與中央各機關、地方政府、社福、校園體系之協作,以提前降低極端行為發生的可能?

本席認為,重大隨機暴力事件的傷害不僅存在於事件當下,更潛藏於未被社會接住的邊緣個體。僅以事後刑罰回應,難以回應社會期待,亟須一套能提前辨識風險、系統性防範的制度設計,並結合國安、社政、教育及公共衛生體系,共同從源頭降低危害。

三、AI導入裁判草稿系統之政策後續與司法量能

本席指出,重大公安事件亦考驗司法體系承接社會衝擊之能力。近年刑事案件量因打擊詐欺等政策顯著增加,第一審詐欺案件新收件數近十年已成長一百六十一%,司法人力長期承受高度負荷。

司法院於民國一一二年曾發布新聞稿,說明為減輕法官工作負擔、提升審判效能,在既有量刑智慧分析系統基礎上,發展生成式AI用於裁判草稿撰寫,供法官參考,並強調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核心事項仍由法官自行決定。新聞稿亦指出相關系統已完成開發並規劃試辦,毒品罪裁判草稿系統已於一一一年底發包,並原訂自一一三年起擴及部分民事事件。

然而,後續媒體報導及司法院近期說明顯示,上述計畫已暫緩推行,且目前AI導入司法流程「不涉及裁判書草稿」,與先前政策說明存在落差。

爰請教司法院:

()一一二年新聞稿所提及之「不能安全駕駛」、「幫助詐欺」裁判草稿生成系統,目前實際狀態為何?係已完成但未上線、試辦後中止,抑或政策方向已有調整?毒品罪裁判草稿系統及後續民事裁定草稿之AI開發案,是否仍在原規劃期程內?若已暫停、延後或調整,是否已有正式政策評估或風險檢討結論?

()若司法院現階段認為AI不宜用於裁判草稿輔助,是否代表司法院對生成式AI在司法領域之角色已有新的政策定見?司法院是否已就此向第一線司法人員及社會進行充分說明,以避免對「數位減輕負擔」產生期待落差?

本席認為,AI是否適合導入裁判審理流程,固須高度審慎,但任何曾被寄予厚望之政策工具,其後續去向均應向立法院與社會清楚交代,俾利監督與政策調整。

請相關機關就上述事項,於會後兩週內提供書面補充說明予本席。

主席:本次會議進行到此,討論事項作如下決議:另定期繼續審查。

現在散會,謝謝各位官員及各位委員。

散會124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