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黨團協商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星期三)14時18分至15時3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廖委員偉翔
協商主題 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洪孟楷等21人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等26案及相關逕付二讀案(詳如附件)
附件(議案列表)
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洪孟楷等2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羅廷瑋等20人、委員王育敏等16人、委員王鴻薇等20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分別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民進黨黨團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黃健豪等17人分別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8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委員張嘉郡等16人、委員許宇甄等23人分別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23人分別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1人擬具「外送平臺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王正旭等23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委員徐巧芯等17人、委員羅智強等19人、委員盧縣一等16人分別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廖偉翔等25人擬具「外送平臺管理暨從業人員及合作商家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暨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案、委員吳沛憶等18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案、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案、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及委員林思銘等17人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案。
二、委員李彥秀等18人擬具「外送平臺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案及委員賴士葆等16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案。
主席:協商會議開始。
現在進行協商本法案: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洪孟楷等21人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等26案及相關逕付二讀案。
本案提報院會併案審查報告,保留者為法案名稱及第一條條文。
今天進行方式仍是請勞動部先說明,再請各位委員提出意見,最後彙總協商結論,請各黨團簽名。
現在進行法案名稱討論,先請勞動部說明。
洪部長申翰:召委還有今天出席的各黨委員,大家好。我們今天要進行外送專法在委員會的協商,在12月3號當時兩天審查,出委員會以後,現在剩下法案的名稱跟第一條的部分,我還是想跟各位委員說明,我們為什麼會對於目前的法案名稱還是會有一些覺得不能去放棄的意見。
其實這個法今天在座的幾位委員之前就有提案,而有蠻長的時間在行政部門之間,之所以當時對於立法的框架或者是立法的路徑還很難取得共識的一個很大的原因,就是因為很多委員的提案把這個案子提在衛環委員會,這個法的主管機關指定勞動部,可是當我們審到這邊,其實我想很多委員也清楚這個法涉及的面向,尤其是外送平台的管理面向真的不僅只有勞動部而已。
我跟各位委員說明,我其實在今年上半年,我跟我們同仁在討論,後來我們願意且下了一個決定,把這個法的主管機關給扛下來,當中一個很大的原因是因為我們確實看到很多國家相關立法的出發點都是從外送員的權益保障出發的。我很清楚看到……我請我們的同仁把各個國家做外送立法相關的法令拿出來,幾乎所有都是從外送員的權益角度出發的。當我看到這件事情以後,我就很清楚,如果我們比照國際或參考國際的經驗的話,的確在這個立法裡面是從這個角度出發,我想勞動部對於這相關的責任,我們是很難迴避跟閃避的,也因為這樣,所以我們毅然決然地於上半年就不再去堅持到底這個法是要給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還是勞動部這邊管,我們就決定:好,我們願意把這件事情扛下來、把這個法的管理給扛下來。
可是如果從這個法的管理給扛下來的這件事情來說,我們希望在法規的名稱上面可以名副其實,勞動部之所以願意把這個法的主管機關給扛下來的原因,就是因為我知道外送員的保障在這裡面是重中之重,也是最重要的切入點之一。所以在法案的名稱上面,我希望能夠名副其實,尤其如果大家來檢視條文內容的時候,大多數的條文是在處理外送員的權益問題,所以這是為什麼我們希望在法規的名稱上面能夠把外送員的權益保障給凸顯出來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
當然這裡面也牽涉到平台產業的管理,所以針對平台的管理,我們也認為可以放在裡面,可是如果今天在立法的名稱上面,第一個,要把所有的利害相關方全部都放到這個法案名稱,這過去可能……我不知道,可以問一下立法院,真的應該也找不太到這樣立法的案例,要把所有的利害相關方都放到一個法規的名稱上面,我是沒有什麼印象哪一個法是把所有的利害相關方都放到法規名稱上。比如說船員法,我們也不會說成船員與船東與船公司與船長等等。我們不會把法規名稱這樣去處理,它就算涉及到很多方的關係,可是我們也不會這樣去處理。在這個邏輯上,我們希望能夠把外送員凸顯出來,可是要放外送平台的管理,這當然OK,因為這個法裡面有很多部分是這樣,我們是基於這樣的想法。
我知道委員們可能有兩種想法:一種是希望能夠儘量把所有的利害相關方都放上來,可是這真的在立法過去的案例裡面沒有看過這樣的例子;另外一種是如果它叫做「外送平台管理法」,我說實話,今天如果這個法叫「外送平台管理法」的話,那它其實就應該是交通部主管,就不應該是勞動部主管。所以在種種的想法下,我們還是比較希望在立法的法案名稱上,把「外送員權益保障」跟「平台管理」這兩件事情視為法案名稱最主要的主體,我們會覺得比較適切。
主席:先請洪孟楷委員發言,接下來再請黃健豪委員發言。
洪委員孟楷:感謝,肯定召委再次排案協商,希望在2025年的最後一天我們有好的結果。
部長剛剛講了那麼多,其實部長,我覺得2,350萬人或是15萬的外送員真的不care你到底是「外送平台」放前面,還是「外送員」放前面,我覺得沒那麼care啦!重點在於要有外送專法出來,這是我們對於民眾的承諾,這也是行政部門,不管過去部長擔任立法委員或是現在擔任部長很大的主張。我記得2024年5月1號,你那時候還是立法委員的時候,我們一起在樓下針對勞團,我們也講說外送專法要趕快過,所以統稱都叫外送專法,它就是要進行外送平台的管理、外送員的保障、消費者的保障、餐廳的保障,讓劣幣不要驅逐良幣,讓良幣可以留下來,所以我覺得比較簡單,大家看一下討論第21頁,我們所有委員的版本以及黨團的版本,其實就是「外送平台管理」要放前面,還是「外送員權益保障」要放前面,但實際上都一樣。請勞動部告訴我們,你們院版那個時候到底是怎麼訂?因為其實就只有兩個,總共有十幾個、快二十個提案,但就是兩個版本,如果我們真的已經簡化成這樣了,就二擇一的話,重點是概念不變、核心精神不變、保障外送員權益不變、管理平台精神不變,我覺得我沒有堅持,雖然我的版本是「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但我沒有堅持,我要的是實質,頂多要請大家討論,到底平台的台是寫比較簡單的「台」,還是那個比較……因為這個我比較不確定,為什麼有人寫那個「台」,有人寫這個「臺」?等一下是不是請法務部門或是相關部門告訴我們,平台的「台」要哪一個台?其他到底是外送員放前面,或是外送平台放前面,我沒有堅持,因為這個是外送專法,我們讓它有實質的推進比什麼都重要。以上,謝謝。
主席:好,請黃健豪委員發言。
黃委員健豪:好,謝謝。因為我的版本本來也是所謂「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但是上次討論的時候,已經提到不要放從業人員,因從業人員可能包羅萬象,所有後台等等人員可能都屬於這個範疇裡面,所以第一個,我當然有聽進去,我想我有尊重部長意見,就是外送員就好,其實我也沒有一定要堅持平台或外送員放前面啦!坦白說,這個法案內容比較重要,至於名稱上,部長剛才說了,我們今天做這個法案的目的是希望保障外送員,所以外送員可能是這個法的主體。我覺得如果名稱上要讓外送員放在前面,我也沒有反對意見,但是我覺得外送平台還是應該把它放在法案名單上面。以上,謝謝。
主席:好,請林月琴委員發言。
林委員月琴:謝謝剛剛前面兩位委員發言,看起來大家就比較有共識,今天為什麼要訂這個專法無非也是為勞動權益,尤其是不管是兼職、全職,過去一直沒有明定他們跟平台之間的關係,事實上,他們是比較弱勢,而且加上我們這法條幾乎非常高的比例都是在針對於外送員的權益啦!事實上,我的版本本來就是有「外送員權益保障」,也是我們認為這一群人勞苦功高,臺灣在COVID-19的時機帶動下,已經這麼多人投入,對這15萬人也有一些交代,所以我認為還是放在前面,如果剛剛兩位委員都沒有堅持,我覺得這是一個好的方式。只是後面我的版本是有加「外送平臺管理法」,我的「臺」事實上是國字的那個「臺」,所以到時候再看要用什麼樣的臺。至於其他,我覺得今天如果能夠把第一條走完的話,這樣是更好,大家都有共識,以上。
主席:好,請陳昭姿委員發言。
陳委員昭姿:謝謝主席。雖然本黨是第一個提出這一部法案、草案的黨團,但是我想我們過去兩天曾經的討論,事實上把我們要的精神跟共識都已經取得了,包括最低薪資的保障、申訴管道的確實性及他們所應該要受到的職災保險等等,這三個主要的精神我們都已經做到,也有共識。所以最後對於名詞的處理方式,我們民眾黨持開放態度,就是尊重大家的討論。剛剛部長提的部分,我們覺得是聽得下去,也是可以接受,我們沒有堅持要我們自己的版本,謝謝。
主席:好,請部長補充。
洪部長申翰:我覺得我們這樣討論讓很多事情可以想得更周全,因為當時在12月初討論的時候,我記得那個名詞後來召委保留的原因是,因為大家也覺得要在這裡面怎麼樣讓消費者或者是商家也覺得被關切、被照顧的其中一分子,其實這個立意我是可以理解的,而且我也是同意的。我想要說的事情是,因為我們之前在12月初當時委員會審議的時候,我覺得對於商家跟消費者在這個法律裡面的幫助、照顧或是協助,其實我認為我們是可以論述得更清楚的,這個法絕對不是只保障外送員,不是!這個法對於店家、對消費者也有幫助。
我想說明一下對店家跟消費者的幫助,第一個,比方對於商家來說,我們接下來可以透過契約的範本,在裡面把應記載跟不得記載的事項放進去,舉例來說,可能可以處理一些問題,包括爭議處理的機制,未來可以在這些契約範本裡面就把它明定,來避免平台可能單方面不一定合理的條款,這是可以對於合作商家有一定權利的保障;另外,有一個很重要的部分是,我們透過這個法要求平台必須要保存貨款的計算、交易的往來跟爭議處理的紀錄,這個data必須保存下來,等到出問題的時候、有什麼爭執的時候,可以把這個data調出來以便處理相關的爭議,而不會遇到可能過去這個店家手上都沒有資料,或者是找不到而無從追究或無從救濟申訴的問題,他也必須把這些保留下來。
對消費者其實也是,有這個法以後可以避免平台在一些狀況下,他會不會免責或者是模糊責任,甚至會去限制退費的範圍等等,會損害消費者權益的狀況,也可以比較避免平台單方面制定對消費者不一定有利的條款,透過我們這次的修法也可以保障到這件事情,也包括剛剛講到交易data的保存,也可以保留下來,所以今天要做任何的申訴的時候,也可以把過去這些消費的資料調閱出來做佐證、做印證及做釐清,這都是對於消費者的權益很重要的一個部分。
所以我要說的事情是,其實我在媒體上面說過蠻多次,這個外送專法如果用剛剛洪孟楷委員說的,假設簡稱叫外送專法,它確實處理的是四方關係,但這四方關係還是必須有個前提是,在修法以前,這四方關係裡面,平台在權利上是相對優勢的,外送員是在這四方關係裡面相對弱勢的,因為他擔負了安全的問題、風險的問題,甚至包括可能自己要擔負一堆機車的成本、油耗的成本、維修的成本,他們是相對弱勢的,所以這是一個四方關係,可是裡面還是有強弱,也因為有強弱,所以我們在這關係裡面會特別需要幫助相對比較弱的那一環,支撐起他的基本權益,我們這個法處理的是保障基本權益的部分,不是要幫他加到多高的薪水,不是!是基本權益的概念,如果從這個角度,我還是想重申這個事情。
我還是比較建議是不是可以就像剛剛兩位委員所說的,我們在法的名稱裡面留外送員權益跟平台保障這兩個元素,但是要哪一個先、哪一個後?我覺得我們可以討論,可是希望留這兩個元素。如果把所有的利害相關方放入,這真的太長了,或者只有平台管理的話,真的也太不像……我們所有勞動部主管的法規裡,大概沒有任何一個法規是產業管理法,我們的問題是這樣子的。
主席:好,謝謝勞動部長補充說明。其實這兩條就是今天要討論的名稱跟第一條,基本上涵蓋了剛剛所有人最核心的討論。首先感謝所有委員同仁,還有勞動部真的很努力,以及現在在線上的外送員工會及外送員們,其實他們也是扮演推動很大的角色,因為過去像部長說的,事實上,各國的立法,包含現在臺灣也是先從外送員,因為發現他們在演算法下面太弱勢了,所以從他們出發,然後開始來推動立這個法。本席認為這個元素是絕對要有,沒有錯!外送平台管理的元素也要有,沒有錯!
當然,從上一次討論到今天,其實討論越深之後,所有法條裡面也牽扯到各個跨部會,包含剛剛提到的四方關係、消費者及合作商家,也可以發現這段時間也有平台業者開始在針對商家或消費者做各種的問卷,甚至是一些相關的宣傳,所以也開始延伸、開始發現有很多外送合作商家也對過去自己的權益有很多的不滿,就是有很多缺失的部分,甚至消費者的部分也是,所以今天在討論這個部分的時候,本席認為這是一個很重要的觀念和觀點,所以我覺得名稱的部分,當然這兩個元素沒有問題,但是實質上面要對於接下來的商家、合作商家以及消費者的權益保障,可能要說得更……就是未來在訂定的時候,也要把他們訂得更明確一點。我們當然希望最好是大家都共贏、共好,產業因此在各方權益都可以顧及的情況之下,可以穩健的發展,我想這是今天這個法很重要的一個部分。
關於名稱的順序,各位委員有沒有什麼建議?還是以「外送平臺管理暨外送員權益保障法」這樣子好不好?外送平臺管理暨外送員權益保障法?
請林月琴委員。
林委員月琴:我認為既然我們的主體是外送員,所以我覺得能不能還是把外送員權益放在前面,後面是外送平臺的管理?
主席:請問其他委員有什麼其他的意見?沒有?沒有意見?好、OK,本席這裡就要強調等一下要討論的第一條,我認為這件事情,就是在第一條也要把另外的利害關係人,包含合作商家以及……
洪部長申翰:主席,不好意思,因為很多委員是用「暨」,但是剛剛法務部有提醒,在法律名稱的處理上應該是要用「及」,比「暨」來得好,所以我們還是希望用「及」。
主席:好,所以是外送員權益及……
王司長厚偉:權益保障。
主席: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辦法……
王司長厚偉:管理法。
主席:所以是「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是不是要寫一下?因為現在好像要用書面的,請勞動部提出確定文字。然後還有「臺」到底是簡寫還是繁體?
傅司長慧芝:繁體「臺」。
主席:好,我剛剛想要表達的是針對第一條的部分,希望勞動部是不是也做個修正?把上次有爭議的部分,也就是說把其他的利害關係人寫進去,我們在審查的過程中也發現其他的利害關係人也都有他們需要被保障的地方,好不好?
洪部長申翰:好,我們現在針對第一條,第一條有兩項,我們其實也考慮了委員們的期待,所以我們的想法是這樣,我們是不是可以在第一條,我唸一下我們現在的想法,第一個是「為保障外送員、管理外送平臺業者、維護消費者及合作商家權益,」然後加上一句「以衡平各方權利義務關係,特制定本法。」這是在第一項,也就是在倒數第二句,就是在「特制定本法」前加上「以衡平各方權利義務關係」,把這個加在前面。
主席:部長,是不是可以請你們先提供文字給各個委員?
洪部長申翰:有發下去了。
主席:先發下來,然後我們先針對剛剛的名稱,最後你們看到名稱的定案,名稱的部分有沒有問題?如果名稱沒有問題,我們就是依照剛剛修正上來的版本,我再唸一次,你們把名稱跟第一條都一併給委員看好了,就是「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請問其他委員有沒有名稱?也給他們。好,那名稱沒有問題,是不是名稱就……
洪委員孟楷:召委,我想既然三方、三個黨團都在這邊,還有行政部門,我們也做出很大一個善意跟讓步,那我們也不堅持,這個就一定是三方的共識,就是衛環委員會的共識,因為本席不禁注意到,感覺行政部門很堅持的就是某黨團的版本的名稱,我不多做揣測,但我說這一定就會是我們三方的一個共識,衛環委員會把所有的版本都納進去,然後一起送出,好不好?以上。
主席:其實就是綜採各位委員的意見然後通過這個法,因為畢竟也有修正文字,所以這是綜採各位委員的意見,其實各位委員都有提到,也都有關注其他的利害關係方,好不好?這是一個很好的民生法案,所以沒有問題。
再來,第一條的部分大家看一下。
請健豪委員。
黃委員健豪:謝謝召委。我想要請部長說明一下,因為第一條你們特別放進了「以衡平各方權利義務關係」這幾個文字,因為這是過去、之前沒有特別講到的事情,就是我們放了這個文字的用意、放跟不放的差別、它的特定的目的是什麼,可不可以請行政部門說明一下?謝謝。
洪部長申翰:好,我先說明,其實當初之所以第一條保留的原因是因為我們在審議的時候,當初應該是王育敏委員看到,覺得我們的說明欄寫得很好,所以他覺得應該要把說明欄整個變成是第一條的內容,可是我們原本的說明欄,坦白說,我們在檢視裡面有時候有些敘述也有一點贅,所以我們也綜採大家的意見,如果覺得我們原本的第一條寫得太簡化,把一些重要的概念,我們再把它放到第一條的第一項跟第二項裡面,所以我們選擇在第一項裡面放入「以衡平各方權利義務關係」,把這個關鍵字放到第一條的第一項裡面,去凸顯我們花了很多心力都在想的是衡平各方權利義務關係這件事情,那就會比原本我們第一條第一項訊息的量再多一點、再豐富一點、再完整一點,我們把這個放進來,這是我們把第一項這樣放的原因。
至於第二項,原本我們是寫「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業者管理」,就像剛剛召委或各個委員說的,大家都很重視包括合作商家跟消費者之間,所以我們在第二項的第一行再加上「外送員、合作商家、消費者之權利保障」,就把其他兩個大家也很在意的合作商家跟消費者也擺到我們第二項裡面,更凸顯大家其實一直很關注的或者很悉心在修訂的是針對這四方的關係、權利義務,所以這是我們修訂第一條第一項跟第二項的原因,以上跟各位委員報告。
主席:請陳昭姿委員發言。
陳委員昭姿:主席,基本上這些說法是OK的,但是部長,在邏輯上,因為你加了一個「衡平各方權利義務」,這個好像就是四個是相當的,當然我們心裡有數,相對最弱者就是外送員,但是到第二項的時候,你那個次序,就是外送員、合作商家、消費者的權益保障,這三個是權益保障,但是外送平臺的重點是要管理他們,當然精神上或許如此,可是這樣的話就跟你的第一項,為了衡平各方權利義務關係的講法好像又有一點……好像看起來四平八穩,但事實上,兩項有一點邏輯不相同、謬誤,你到底是保障三方、管一方?還是大家真的是一個衡平關係?請你再拿捏一下。
然後關於外送員、合作廠商、消費者,當然我不知道次序,剛剛我們對前面題目的次序那麼在意,那這個地方的次序呢?謝謝。
主席:對,因為其實第一項跟第二項的那個順序也要對稱一下,可能要調整一下順序,就是你第一項跟第二項是不是順序上或者是邏輯上要對稱?外送員第一都沒有問題,但你第一項先是外送員,然後是管理平台,再來是消費者和商家;可是到了第二項的時候又跳到外送員、合作商家、消費者,最後是平台,這個部分需不需要對稱?
洪部長申翰:如果這樣的話,我們可不可以有一個想法的調整?因為的確外送員跟消費者、合作商家比較是在權益,就是動詞上應該是他的權益維護或權益的保障,就是這三者。而對於平台,因為它就是我們剛才講的四方裡面相對比較優勢的那一方,它手上有這些數位技術跟演算法,所以我們對它應該是管理的動詞。如果這樣的話,第一項是不是變成為保障外送員、消費者及合作商家權益並管理外送平台……我們的順序上就明確是外送員、合作商家、消費者,後面就是平台管理,那個順序上就把它的邏輯一致化,這也是可以,這樣好了。
主席:對,請孟楷委員。
洪委員孟楷:大家手上都有拿到這個嘛!我覺得第一段跟第二段開頭其實有點重複跟贅語,當然我不知道這樣子設計有沒有什麼特殊目的。如果這樣看起來,我從第二段開始,就是「保障外送員、合作商家、消費者之權益及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衡平各方權利義務之關係,特訂定本法,依本法之規定」,這樣是不是可以把第一段跟第二段綜整起來?也許會更精簡,但核心精神不變。我想剛剛部長也說明了,其實外送員、合作商家、消費者,比較多的是權益的保障,那外送平台業者是管理。但是在這中間,這四方都有權利義務的關係,你必須要衡平。所以這個文字其實差不多,立法精神我們都可以認同,但是文字的部分能不能更精簡一點?我想這個就有賴幕僚作業,不然我現在看起來是第一段跟第二段其實有一點點贅字。
主席:其實就是把第一項的後面兩句話放到第二項,對不對?
洪委員孟楷:對。
主席:你的意思是這樣,然後把它併成一項?
洪委員孟楷:沒錯,召委你接收到我的point。我想就是「衡平各方權利義務關係」這一句話,我覺得要保留,是因為確實,我們之前也一直在講,如果真的是素行很不良的外送員,也要有淘汰機制、退場機制,所以要「衡平各方權利義務關係」,把它保留,但是看怎麼樣把這兩段變成一段,也許更精簡,但是又不會像剛剛陳昭姿委員提到的,可能有重複或矛盾衝突的狀況。
我們以往不是都有電腦嗎?能不能電腦還是……今天跨年沒有加班,是不是?OK,協商沒有電腦,好,那我在交通委員會時怎麼印象中有?好,沒關係。
洪部長申翰:我們是這樣想,我懂洪委員的意思,就是不要有些話這麼重複,那四個不用一講再講,然後這部分可以精簡一點。可是我認為在第一項有「特制定本法」,這個事情蠻重要,因為這是立法例裡面常常都有的,就是你這個是要來做什麼的。我不知道可不可以請求主席休息也許5到10分鐘?
主席:好。
洪部長申翰:我們這邊把這個條文再綜整一下,好不好?
主席:好。
洪部長申翰:然後再給大家來做確認,好不好?
主席:OK,那休息5分鐘,好不好?好,休息5分鐘。
休息(14時52分)
繼續開會(15時2分)
主席:為了節省大家的時間,我們就開始了。勞動部已經把最後修正的版本送出來,我們要不要請厚偉司長再唸一遍?
王司長厚偉:「第一條 為保障外送員、消費者、合作商家之權益及管理外送平臺業者,以衡平各方權利義務關係,特制定本法。」、「前項所定權益保障及管理,依本法之規定」,以下就沒有修改了。
主席:好。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好,沒有意見。昭姿委員沒有、洪孟楷委員沒有意見。行政部門也沒有意見,那我們就這樣子通過,請行政機關修正提供相關立法說明。
現在宣告以下協商結論:
一、法案名稱綜採各位委員的意見,法案名稱為「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二、第一條條文也綜採各位的意見,照協商結果通過,如附件(含立法說明)。
三、其餘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請問大家有無意見?(無)沒有意見。請各黨團簽名,然後散會。
散會(15時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