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程序委員會第15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516日(星期二)121分至1228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翁委員曉玲

議  程 審定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7次會議議事日程及人民請願案

主席:報告委員會,已經達到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請先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第11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1230日(星期二)中午121分至1230

地  點 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 沈伯洋  林倩綺  翁曉玲  盧縣一  陳培瑜  王義川  莊瑞雄  陳菁徽  陳永康  劉書彬  林月琴  羅美玲  沈發惠  范 雲  郭昱晴  林沛祥  羅智強  葛如鈞  涂權吉

主  席 沈委員發惠

列  席 高處長百祥

記  錄 李秘書彥緯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會第11屆第4會期第13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決定事項

一、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6次會議議事日程未審定。

依國民黨黨團(林委員倩綺)提案,將本次議程草案提報院會處理。

【提案】

1.民進黨黨團(沈委員伯洋)提議:針對第11屆第4會期第16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如附件一)

決定:本案不通過。(經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8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10人;贊成者少數,不通過。)

2.國民黨黨團(林委員倩綺)提議:第11屆第4會期第16次會議議事日程建請將議程草案送交院會處理。(如附件二)

決定:照案通過。(經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8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8人;贊成者多數,本案通過。)

3.民進黨黨團(沈委員伯洋)提議:針對第11屆第4會期第16次會議討論事項,建請限列「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42條,針對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2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第29案院會所作決定,提出復議。」等4案。(如附件三)

主席宣告:國民黨黨團(林委員倩綺)提案已通過,其他提案不再處理。

二、請願案件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函轉權責機關處理逕復,並副知請願人,共3案。

1.郭○○刑人醫療權益遭侵害及監獄不當管教等事請願案。(函轉法務部)

2.曾○○請修正廢棄物清理法取得許可文件相關規定事請願案。(函轉環境部)

3.黃○○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故意拖延推諉且執行不當,致嚴重影響權益事請願案。(函轉司法院)

11屆第4會期第16次會議討論事項簡表(院會議程草案)114.12.30.

DW8190816

法案名稱

條數

備註

1.

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針對憲法法庭大法官謝銘洋、呂太郎、陳忠五、尤伯祥、蔡彩貞,因逾越司法權限、侵害立法權及違反程序正義,違法進行判決,嚴重損害憲政秩序,予以嚴厲譴責。又憲法裁判之權威,必須建立在明確、拘束且可預期之程序門檻,此次憲法法庭未依法合法組成,欠缺作成判決的審判權限,自始不具審判權,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有重大明顯瑕疵,應屬當然無效;至於大法官援引此判決,以人數未達憲法訴訟法所定法定門檻10位所作之任何憲法裁判,亦均屬無效,不生效力,自不待言。」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交付協商

114.12.26.

2.

本院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報告審查監察院函請審議「審計部組織法第七條、第十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3

交付協商

114.12.30.

DW5571209 件一

案由:針對第11屆第4會期第16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沈伯洋

附件二

案由:本次院會(第11-4-16次)議事日程建請將議程草案送交院會處理。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倩綺  羅智強

附件三

案由:針對第11屆第4會期第16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建請僅限列下表4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DW6611553 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沈伯洋

DW6575368

議案名稱

1.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42條,針對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2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第29案院會所作決定,提出復議。

【行政院函請審議「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

2.

本院民進黨黨團,鑑於立法委員行使立法權及政府機關有關法律案、預算案等之提案權,均為憲法所賦予,不容任意剝奪。而「立法院組織法」第七條設置程序委員會的目的,原係為立法委員或政府機關所提出法律案、預算案、一般提案等各種議案進行程序性的安排,「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明定程序委員會之職掌包括確認各種提案與人民請願案在手續、形式上是否完備,以及議案是否合併、或議案如何分案至各常設委員會等。惟本屆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在國民黨黨團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主導下,變相對於委員或政府提案進行實質審查,本屆民進黨立委所提民意代表赴中申報等國安相關法案,合計在程序委員會遭封殺近500次,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之「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也遭杯葛,無法列入院會議程。程序委員會實質就法案內容決定可否列入院會議程,已逾越其議案形式要件審查之制度功能,成為「立法院太上委員會」,對此表達嚴正抗議,程序委員會不應剝奪憲法賦予立法委員之立法權及政府機關之提案權。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針對程序委員會阻擋議案排入院會一事,請本院韓院長召集黨團協商,務使本院程序委員會之進行合於議案形式要件審查之職權,俾以維護憲政體制。」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3.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許智傑等27人及委員洪孟楷等22人分別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4.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8人擬具「商港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岱樺等18人擬具「商港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DW6575368

主席:請問有沒有錯誤或遺漏之處?(無)沒有的話,議事錄確定。

接下來請宣讀報告事項及質詢事項。

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7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

時  間:中華民國1151913日(星期五、二)上午9時至下午6

地  點:本院議場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6次會議議事錄。

二、本院委員王世堅等16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八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7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國民轉介教育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1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9人擬具「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1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一、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電業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二、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四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三、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四、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五、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7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六、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8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七、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八、本院委員廖偉翔等25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九、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廢止「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一、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廢止「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二、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廢止「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法」,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三、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四、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五、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六、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七、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八、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九、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一、本院委員丁學忠等16人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二、本院委員丁學忠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二十條、第八十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三、本院委員劉建國擬撤回前提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四、行政院函,為農業部辦理「因應非洲豬瘟禁運禁宰解封後產銷調節及廚餘輔導方案」,動支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28,500萬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五、行政院函,為經濟部水利署辦理「鳳凰颱風淹水慰助金專案」,動支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5億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六、行政院函,為修正「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七、行政院函,為修正「行政院處務規程」第二十八條條文及「行政院編制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八、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平埔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九、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平埔原住民族群民族成員身分認定要件公告及徵詢民族意願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平埔原住民族群民族認定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一、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二、僑務委員會函送「一百十五年度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及其居留資格認定基準」,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三、經濟部函送「經濟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四、經濟部函,為修正「應施檢驗電力轉換系統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五、經濟部函送「應施檢驗太陽光電變流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六、經濟部函,為修正「國營事業編列研究發展支出占其總支出預算比例」,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七、經濟部函送我國與德國業已完成簽署「臺灣智慧財產局與德國專利商標局資料交換協議」,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八、經濟部、財政部函,為修正「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適用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九、經濟部、財政部函,為修正「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經濟部、財政部函,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名稱修正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與資通安全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抵減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一、農業部函,為修正「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二、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美國北卡羅萊納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三、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法國奧布省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四、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法國羅亞爾省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五、農業部函,為修正「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十一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六、農業部函送簽署完成之「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吐瓦魯國政府多樣化漁業合作協定」英文約本(影本)及中譯本,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商業銀行轉投資應遵守事項準則」第五條條文及檢送「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投資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應遵行事項」,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九、財政部函,為修正「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辦事細則」第五條、第八條及第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教育部函,為修正「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發展辦法」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一、教育部函,為修正「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二、教育部函,為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三、運動部函,為「國際體育交流活動推動及補助辦法」名稱修正為「國際運動交流活動推動及補助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四、交通部函,為「交通部指定觀光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名稱修正為「觀光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並修正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五、交通部函,為採用國際海事組織(IMO)所屬海事安全委員會(MSC)第107次會議所採納MSC.537107)決議之「2000年高速船安全國際章程(HSC Code, 2000)」修正案,並修正「高速船安全證書及其設備紀錄」,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六、交通部函,為採用國際海事組織(IMO)所屬海事安全委員會(MSC)第107次會議所採納MSC.543107)決議之「2008年特種用途船舶安全章程(SPS Code, 2008)」修正案,並修正「特種用途船舶安全證書及其設備紀錄」,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七、交通部函,為採用國際海事組織(IMO)所屬海事安全委員會(MSC)第106次會議所採納MSC.524106)決議之「國際船舶使用氣體或其他低閃點燃料安全章程(IGF Code)」修正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八、交通部函,為採用國際海事組織(IMO)所屬海事安全委員會(MSC)第107次會議所採MSC.538107)決議之「國際船舶極區水域營運章程(Polar Code)」修正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九、交通部函,為採用國際海事組織(IMO)所屬海事安全委員會(MSC)第106次會議所採納MSC.523106)決議之「國際船舶載運散裝液化氣體構造與設備章程(IGC Code)」修正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交通部函送「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第六十八條條文及第三條之一附件五之一、第十五條附件六、第六十八條附件十二之一、第七十三條附表勘誤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一、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九條之四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二、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財政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三、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財政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修正「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五、考試院、行政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六、海洋委員會函,為修正「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編制表」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編制表」,並自1141011日生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七、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修正「國家發展委員會編制表」、「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處務規程」第五條、第十四條條文及「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編制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八、勞動部函,為「最低工資」調整,自11511日起,每月最低工資調整為新臺幣29,500元,每小時最低工資調整為196元,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九、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勞動部函,為修正「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第五條條文及第二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一、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二、勞動部函,為修正「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二條及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三、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四、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L─苯丙胺酸」,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DL─胺基丙酸」,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六、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A一般試驗法」第十九點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鈣」,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八、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鈉」,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九、衛生福利部函送「衛生福利部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及擴大獨居老人服務補助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衛生福利部函送「再生醫療製劑組織及細胞招募廣告刊播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一、衛生福利部函,為「食品中黴菌毒素檢驗方法─橘黴素之檢驗」名稱修正為「食品中真菌毒素檢驗方法─橘黴素之檢驗」,並修正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飲料中磷酸之檢驗方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四、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性聯遺傳型低磷酸鹽佝僂症」罕見疾病名稱,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五、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六、環境部函,為修正「環境部處務規程」等12項法規及編制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七、環境部函,為「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名稱修正為「氟氯烴管理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八、環境部函送公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六日止,取得廚餘再利用檢核之畜牧場可清運廚餘至廚餘產生源所在地環保機關指定之地點,為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及核准之清運方式」,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九、環境部函,為修正「換購大型柴油車貸款利息補助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環境部函,為廢止「大型柴油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環境部函,為修正「再生資源再使用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內政部函送114年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內政部函送114年度截至第3季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對縣市政府補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內政部函送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辦理都市更新案114年第3季推動情形及進度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五、大陸委員會函送114年度截至第3季「大陸委員會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六、大陸委員會函送11411月「兩岸協議協商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七、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114年度第3季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八、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14年度第3季補助地方政府情形表、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九、客家委員會函送「114年度第3季補助情形」公告資料,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僑務委員會函送「114年第3季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一、僑務委員會函送114年度截至第3季「公務預算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二、僑務委員會函送「115119年度社會發展中程個案計畫─海外華語文學習深耕計畫」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成本效益分析報告與相關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說明,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三、國防部函送114年度第3季公款補(捐)助團體及個人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四、經濟部函送114年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五、經濟部函送產業發展署114年第3季「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六、經濟部函送中小及新創企業署114年度截至第3季止「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七、農業部函送114年度截至第3季止對政府機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八、農業部函送114年第3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九、教育部函送114年度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教育部函送114年度第3季補捐助經費執行情形總表及明細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臺南沙崙整合測試研發基地計畫」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二、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及台灣電信協會依本院相關決議1148月份執行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三、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及台灣電信協會依本院相關決議1149月份執行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四、交通部函送鐵道局代辦臺鐵新建工程執行情形11410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五、司法院函送114年度截至第3季止之「公務預算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六、環境部函送114年第3季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七、衛生福利部函送114年第3季執行政策傳播說明(廣告)一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八、衛生福利部函送114年度截至第3季止「公務預算補(捐)助情形表」、「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補(捐)助情形表」及「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預算補(捐)助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九、勞動部函送114年第3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蘇○○君為建議修正刑法相關規定事請願文書乙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三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謝○○君為建議增訂民事訴訟併案退費規定請願文書等共3案,經審查結果,均不成為議案案。

一三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李○○君為目前法規過於寬鬆,未規範中央民意代表應定期公開露面並向民眾彙報工作狀況請願文書等共2案,經審查結果,均不成為議案案。

一三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戴○○君為建請制定公益揭弊暨吹哨者保護法請願文書乙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三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郭○○君為建議立法推動國會司法調查權請願文書乙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三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劉○○君為建議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請願文書乙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三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張○○君為建議修正軍公教退休人員月退休金規定及立法院議事規則事請願文書乙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三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鄭○○君為建議修正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及第103條條文請願文書等共6案,經審查結果,均不成為議案案。

一三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王○○君為建議修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5條條文內容及增訂海巡署外勤人員適用危勞降齡退休相關規定請願文書乙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三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彭○○君為建請廢止憲法訴訟法事請願文書等共2案,經審查結果,均不成為議案案。

一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喬○○君為建議修正憲法訴訟法第3章第3節及第5章相關條文請願文書等共2案,經審查結果,均不成為議案案。

一四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雜誌社為建請修正民事訴訟法第496條條文請願文書乙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提議增列)

一、本院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臺灣未來帳戶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

二、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2人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8人擬具「藥害救濟法第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8人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6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

十一、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二、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8人擬具「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三、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6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四、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五、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8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六、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8人擬具「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七、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18人擬具「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八、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9人擬具「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九、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9人擬具「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9人擬具「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一、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9人擬具「衛生福利部兒少及家庭支持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二、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9人擬具「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三、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9人擬具「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及社會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四、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0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五、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8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六、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8人擬具「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七、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8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八、本院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九、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1人擬具「衛生福利部兒少及家庭支持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0人擬具「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一、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0人擬具「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二、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1人擬具「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及社會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三、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四、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五、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條、第十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六、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七、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八、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九、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2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一、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二、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三、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四、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五、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六、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七、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八、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九、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二、行政院函請審議「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三、行政院函請審議「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質詢事項

主席:接下來,請登記發言的委員發言,因為今天登記發言的委員人數比較多,所以我在這邊提醒每位委員發言的時間為3分鐘。

首先,先請第一位劉書彬委員發言。劉書彬委員發言完畢之後,截止發言登記。

劉委員書彬: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4會期第17次會議議事日程以議程草案提報院會處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4會期第17次會議議事日程以議程草案提報院會處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劉書彬

主席:接下來請第二位林月琴委員發言。

林委員月琴:針對第11屆第4會期第17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各位受人民託付以全民福利為職責的立法委員,我們就職時就已經宣誓效忠國家,代表人民依法行使職權,因此政黨可以競爭,也可以有立場,但總預算的審查關乎到下一代的成長。孩子的未來是不分顏色的,年輕家庭的支持、全民的福利,也不分你我。生一胎補助到10萬,這不是口號,是朝野共識!42億的預算涵蓋軍公教、勞保、國保、農保,各類社會保險的生育補助給付都是給付對象,這筆錢沒有分政黨的支持對象。預算沒有審,卡住的是全國預估12萬新生兒的第一筆支持,還有我們很關心的公共托育設施的優化更新,11億要補助給我們的地方政府,多少孩子等著我們這筆預算發下去,讓教學用具跟公共空間得以修整,可是預算不動,就等於叫地方不要動、不要修、不要增,請問各位在場為人父母、當阿公、阿媽的立委同仁們,你們捨得嗎?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的新制要上路,總預算對小型企業的補助,是讓家庭能夠敢請假,企業留得住人,再加上70億的醫藥預算,關乎到穩定供藥、疫情的監測跟高齡的照顧,從新手爸媽的權益到全民的健康,就在我們一念之間。

當地方首長要開TPASS,缺錢要砍這個的時候,我們補助地方的75億預算沒有過,經費月底就用完了,市府得代墊,影響的是百萬通勤族跟偏鄉的弱勢學生,其實不用很複雜,把預算付委審查,好好討論就會有錢。還有更重要的是,我們1.25兆的國防預算關係到國家安全,所以各位同僚,請記得你就職時的宣言,時間會成為不可逆的成本,我誠懇呼籲國民黨跟民眾黨,以人民蒼生為念,預算審議不能拖,全民福祉不能斷,以上,謝謝。

案由:針對第11屆第4會期第17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林月琴

主席:接下來,請陳永康委員發言。

陳委員不發言。

接下來,請陳培瑜委員發言。

陳委員培瑜:謝謝主席。程序委員會的各位委員,我們今天來看一下等一下可能就沒有機會被表決到的民進黨團報告事項,還有討論事項的提案。我們看到很多國民黨委員說,沒有卡、沒有卡,就來談、就來談。我們來看一下,之前Puma委員已經說過,在程序委員會如果沒有辦法被順利掛號,它就沒有辦法進入委員會討論。今天我手上的是民進黨團報告事項的部分,還有我們增列的部分,其中就是關於預算,我們要再次拜託,民進黨團的提案已經提了非常非常多次,如果今天再被擋,那就是第六次,下個禮拜再被擋,就是第七次,這個是總預算的部分。

當然大家會說,總預算沒有審,很多計畫還是可以做,現在我們聽到很多國民黨跟民眾黨的委員在外面製造錯假訊息,在造謠,我要再次強調,新興計畫在總預算沒有討論的情況下,主計長已經說了,將近3,000億的錢,相關計畫是不能動的,現場有非常多衛環委員,你們在衛環一直要福利,一直要中央補助相關的預算,剛剛林月琴委員已經講了關於新生兒的部分,接下來看一看長期被認為是國民黨票倉的所謂長輩的部分,我想要講長照相關補助,呂建德次長在最近也已經說了,我只要告訴大家,長照會影響多少呢?從馬英九時代是50億,到小英總統是827億,到目前賴清德總統來到了1,100億,這些都是用在照顧長輩的身上,現在長輩們在長照的照顧底下,很多機構、很多據點,大家都覺得真的受到照顧了。那我來告訴大家,明年如果總預算不審,放在長輩身上的錢什麼會受到影響,請國民黨的委員聽好,這些計畫是你們擋下來的,這些計畫是你們不給人民的,所有臺灣人請記清楚,我等一下唸的相關計畫,如果在相關地方政府沒有辦法實踐,都是國民黨跟民眾黨害的。

第一個,關於出院的準備期,大家都希望從4天縮成2天,甚至是0天,這個會造福非常多長輩跟照顧長輩的家人。再來,科技輔具的租借,這件事情也很重要,誰擋的?國民黨擋的。再來,相關輔具還有相關機構的補助從12萬提高到18萬,很多機構在照顧這些長輩的時候,不斷告訴衛福部,相關成本上升,請衛福部給錢,就這三件事情,一、給機構的補助從12萬到18萬;二、科技輔具的租借;三、出院準備期從4天縮短為2天,甚至到0天,是誰擋的?是誰不照顧長輩?是誰不照顧小孩??是誰不照顧年輕人的TPASS?是誰不在意臺灣的治水?就是你國民黨跟民眾黨!以上,謝謝。

主席:接下來請羅智強委員發言。

羅委員智強:今天我們對民進黨表達三個遺憾,第一個遺憾是賴清德總統不肯兌現他的競選諾言,針對重大國情來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並接受質詢,所以民進黨說擋六次,擋六次的是賴清德總統,兌現諾言來立法院報告1.25兆的特別軍購,有這麼困難嗎?有這麼困難嗎?第二個遺憾是賴清德跟卓榮泰你們不肯依法編列軍人加薪的預算,不肯依法編列警消退休保障的預算,不肯依法編列公教退休保障的預算,然後非法的預算你硬要丟到立法院,讓立法院審了這非法的預算,請問那是不是以後立法院任何事情你民進黨都不需要遵守?這跟所謂的一黨獨大的差別是什麼?所以口口聲聲說總預算現在要審,你三個依法編列預算編了,不就能審了嗎?請問為什麼要把軍公教警消踩在腳底下呢?而且還是違法的踩在腳底下。如果真的有心,我直接講啦!賴總統根本不想要1.25兆的特別軍購嘛!不然兌現諾言來報告質詢,有這麼困難嗎?我說過啦!我們國民黨已經說過啦!你明天來報告,我們就明天安排嘛,那就可以付委啦!如果今天行政院馬上編了合法的預算進來,總預算就開始審啦!

第三個遺憾,我告訴各位,前面兩個都很難,第三個一點都不難,就是林宜瑾的兩國條例,奇怪了,為什麼送案之後可以用立可帶塗白啊?他說這不叫撤案,我接受啦!但你為什麼送了案以後要用立可帶去塗呢?送了案不用立可帶去塗有這麼困難嗎?前面兩個很困難,是賴清德耍賴,我理解嘛!林宜瑾是賴清德的子弟兵,是賴清德叫你送兩國條例進到立法院來,還是賴清德叫你把兩國條例用立可帶塗消呢?然後告訴大家說那不叫撤案。那你跟我講,你有沒有用立可帶塗消嘛?好,沒關係,用立可帶塗消也算不了什麼,啪!沒了!兩國條例,來,給大家看,就這樣啪!沒了!不見啦!沒關係,趕快送過來啊!講穿了,臺獨喊喊,抗中保臺很會喊,但是真的今天全國在線等,等你送兩國條例,你就不敢送嘛!就這麼簡單。所以最後,這三個遺憾,我今天真的要奉勸民進黨,1.25兆特別軍購要審,簡單!賴總統兌現諾言來立法院報告並接受質詢,其實總預算,你只要不違法,立法院早就在審了。還有第三個兩國條例,拜託民進黨敢做敢當,趕快送到程序委員會,今天程序委員會沒看到這個案子,很遺憾啦!謝謝。

主席:接下來請沈伯洋委員發言。

沈委員伯洋:謝謝主席。剛剛聽到國民黨的發言實在是覺得有點錯亂,我先倒回來講,剛剛講林宜瑾委員的這個提案就是連程序委員會都還沒有送到。一個法案都還沒有掛號就拿來批評,其實有點莫名其妙,而且這跟總預算的關係到底在哪裡?這讓我想到很久以前,很多報紙一直說我要選舉,然後就炒了很多新聞,發現我好像沒有要選舉之後,就出了一篇新聞,上面寫說沈伯洋最奇的地方就奇在他可能不會出來選舉。請問這個新聞炒了一個多月,到底是在炒什麼?拜託不要把根本就還沒有送出去的法案,當作是一個議題來綁架,這是第一個。第二個就是我要再講一次,總統要不要來報告跟國防預算到底要不要審完全是兩回事。不論大家是否還記得,我都還要再講一次光復鄉所發生的事情,馬太鞍重建條例匡列了300億,請問當時程序委員會有沒有說,如果花蓮縣政府不來報告的話,我們就絕對不能夠讓這個條例繼續下去,有這個樣子嗎?完全沒有!為什麼?因為這根本就不是程序所要求的事項,今天這個條例匡列了一個上限,這個上限在委員會審查的時候是可以調整的。如果你覺得不是1.25兆,進入委員會之後,你覺得這個防空系統整合不需要那麼多錢,你覺得飛彈不需要買那麼多顆,你希望無人載具少買一點,所以在大方向上面希望只要8,000億就好,你可以在委員會充分討論這件事情,國防部也是在那個場景之下會來報告,整個順序就是那麼簡單。在程序委員會就只是一個條例掛號,掛號完之後就會進入到委員會討論,條例已經把要買的大項目都匡列下來了,哪一個大項目不滿意,哪一個方向有問題,國防部都可以在委員會來說明。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就是為了這個而存在,程序委員會的存在絕對不是拿來擋案用的,更不要說今天請總統來報告,還是要再講一次,這是違憲的!2023年賴總統在選舉的時候說要做國情報告,跟現在國民黨要求做的國情報告完全是不一樣的事情。國民黨現在要求的是,按照2024年已經被憲法法庭宣告違憲的方式請總統來報告,這完全是兩件事。也就是都已經跟你說,不能用這種違憲指定主題、即問即答的方式邀請總統來報告,結果他們無視大法官、無視憲法法庭,繼續用這樣違憲的方式邀請總統來報告,開了這個先例之後,請問以後我們的憲政秩序該怎麼維持?我再說一次,拜託不要把不一樣的事情擺在一起,你們只是選擇性的到底要不要人來報告而已。卓榮泰院長多少次都說要來報告相關的事項,卻不讓他來,所以這是選擇性的,只為了自己政治操作的目的,決定對方要不要來報告,用違憲、違法、不合程序的方式來綁架,不管是總預算的審查,還是國防預算的審查,更不要說軍人加薪的事情。

軍人已經加薪了,現在違憲的加薪正在由憲法法庭審理當中,我們怎麼可能讓加薪的方式,最後是階級比較低的拿的薪水比階級高的還要來得更多,這個完全不平衡,更不要說其他不同軍公教之間的平衡。這件事情如果沒有解決,請問要怎麼把它編到總預算?不要再把不一樣的事情擺在這邊,現在就是應該讓總預算付委,讓國防預算付委,讓大家討論,讓全民直播,能夠看到到底國民黨在意的是什麼事情,以及我們到底要捍衛的是什麼事情,大家的價值之爭應該進入委員會討論才對。謝謝。

主席:報告事項及質詢事項等到討論事項宣讀及發言完畢之後再行處理。

現在請宣讀討論事項。

討論事項

(議事日程草案)

一、本院委員羅智強等25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自就任以來,各種政策荒腔走板,不斷激化社會對立、散播片面、不實訊息,拒絕依法行政,致使人民對政府信任全面崩壞。諸如:一、甫就職即對新國會三讀通過之「國會改革」相關法案提出覆議案,並於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公然散播假訊息,宣稱「『懷疑』官員虛偽陳述,即可課以刑責」,刻意向人民隱瞞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需交檢察官起訴、法院審判之事實。二、民生經濟方面,面對蔡政府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比例需達總發電量20%已確定跳票,竟無法於本院委員總質詢時回應「針對目前2024年我國再生能源發電比例僅為總發電量的10.7%,行政院如何於兩年後達標?」之基本能源轉型政策問題,顯見其所領導之內閣對於我國之能源政策毫無準備、毫無規劃,只會空喊口號、堅持不切實際之「非核家園」神主牌。卓榮泰院長及其內閣面對台電營運紊亂失靈,竟僅以無止盡之公務預算撥補、漲價掩飾其錯誤的能源政策,迫使人民為其買單。三、人事任免方面,卓榮泰院長本應依據本院三讀通過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刪除NCC委員「萬年條款」之修正案,撤回翁柏宗之主委提名、重新提名,惟其竟趁法律尚未正式公告時,逕自宣布由「缺乏民意基礎和政治正當性」的副主委翁柏宗任代理主委。四、預算編列方面,卓榮泰院長本應以本院議決之決議案、三讀通過之法律案為編列預算之依據,列入法律義務支出,匡列相關預算項目。惟經檢視行政院所提之「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無論「健保點值平均一點0.95元」之主決議、「公糧收購價格自每公斤26元調升5元以上」之決議或「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禁伐補償金額度修正為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六萬元之法律案,卓榮泰院長及其率領之內閣均僅憑個人好惡,悍然拒絕依法足額編列相關法律義務支出預算。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3次會議討論決議:另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民進黨政府執政下,府院黨均遭共諜滲透,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前外交部部長吳釗燮心腹機要何仁傑,因洩漏外交機密予中共遭起訴並求處重刑,對國家安全與我國外交造成重大打擊,嚴重傷害國家利益,連外交部部長林佳龍都於本(114)年619日備詢時坦言傷害大。然而,吳釗燮秘書長迄今神隱,更罔顧「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八條有關國家安全會議應受立法院之監督之規定,一再拒絕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邀請列席相關會議,自認太上皇,迴避國會監督,破壞我國憲政體制,已不適任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國家安全會議吳釗燮秘書長自行請辭下台,負起應有之政治責任,以符合責任政治之基本原則。」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9次會議討論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四、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五、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六、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七、()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洪孟楷等2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羅廷瑋等20人、委員王育敏等16人、委員王鴻薇等20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分別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民進黨黨團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黃健豪等17人分別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8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委員張嘉郡等16人、委員許宇甄等23人分別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23人分別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1人擬具「外送平臺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王正旭等23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委員徐巧芯等17人、委員羅智強等19人、委員盧縣一等16人分別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廖偉翔等25人擬具「外送平臺管理暨從業人員及合作商家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暨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1112344444444444444444444會期第6212121866677777888899991010101111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8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決定:自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7人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自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八、()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8人擬具「外送平臺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6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議事處增列)

九、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許智傑等27人及委員洪孟楷等22人分別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4會期第118次會議報告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十、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8人擬具「商港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岱樺等18人擬具「商港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1會期第59次會議報告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十一、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李昆澤等18人擬具「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十二、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十三、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7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程序委員會會議資料)

11屆第4會期第17次會議討論事項簡表(程序委員會會議資料)115.1.6.

DW1950892

法案名稱

條數

備註

1.

本院委員羅智強等25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

院會通過

2.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對整體施政良窳應負全責,惟卓榮泰自任行政院院長一職以來,罔顧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之保障,未遵憲政分際,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民主原則,造成憲政僵局、朝野對立、民心不安、社會動盪,迄今難以止歇。為維護國會尊嚴、捍衛國家憲政體制,對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提出嚴厲之譴責案,正告卓榮泰院長:『國家利益永遠高於政黨利益,政黨利益永遠不能凌駕於人民的利益』,以期將國家還給人民,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院會通過

3.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國家安全會議吳釗燮秘書長自行請辭下台,負起應有之政治責任,以符合責任政治之基本原則。」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院會通過

4.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交付協商

113.12.17.

5.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

交付協商

113.12.17.

6.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交付協商

113.12.17.

7.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洪孟楷等2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羅廷瑋等20人、委員王育敏等16人、委員王鴻薇等20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分別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民進黨黨團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黃健豪等17人分別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8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委員張嘉郡等16人、委員許宇甄等23人分別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23人分別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1人擬具「外送平臺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王正旭等23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委員徐巧芯等17人、委員羅智強等19人、委員盧縣一等16人分別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廖偉翔等25人擬具「外送平臺管理暨從業人員及合作商家權益保障法草案」、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暨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及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案。

()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8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7人擬具「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

45

院會通過

8.

()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8人擬具「外送平臺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6人擬具「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

28

院會通過

9.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許智傑等27人及委員洪孟楷等22人分別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

議事處增列

不須協商

10.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8人擬具「商港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岱樺等18人擬具「商港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2

議事處增列

不須協商

11.

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李昆澤等18人擬具「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

議事處增列

不須協商

12.

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

議事處增列

不須協商

13.

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1

議事處增列

不須協商

DW7168344 席:現在請登記委員發言。第一位是林月琴委員,請發言。等會兒在林委員發言完畢之後,我們就截止發言登記。

林委員月琴:針對第11屆第4會期第17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建請限列下表11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內容請議事人員代為宣讀,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林月琴。

主席:我們請議事人員代為宣讀。

案由:針對第11屆第4會期第17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建請限列下表11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林月琴  

DW2932528

議案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42條,針對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2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第29案院會所作決定,提出復議。

【行政院函請審議「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

本院民進黨黨團,有鑑於中國當局於20251229日至30日間,無視區域責任與國際規範,恣意發動針對我國之軍事演習,連日以軍機、軍艦及海警船大舉侵擾我國周邊海空域、衝擊國際海空旅運安全。中國此舉不僅無視《聯合國憲章》關於「禁止在國際關係上使用威脅或武力」之基本原則,更係意圖以暴力、脅迫手段單方面破壞台海及印太區域和平穩定的現狀,立法院代表中華民國全體國民對此提出強烈抗議,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如下:「一、針對中國在我國周邊發動針對性軍事演習,干擾我國民航航道與海上交通,影響我國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表達最嚴厲的譴責,並要求中國立即停止對我國威脅挑釁,切勿誤判情勢,意圖以武力改變現狀。二、作為國際社會負責任的一員,中華民國長期致力於維護區域和平與繁榮,從未挑釁、製造區域紛爭。然而,北京當局一再無視我國政府與人民釋出的善意,持續非理性的軍事行動進行恫嚇,這不僅嚴重傷害台灣人民的情感,更加深兩岸隔閡,近來接連對日本、菲律賓及我國之威脅迫嚇,更自證其為破壞國際秩序的『麻煩製造者』。面對中國持續升高的軍事威脅與灰色地帶侵擾,中華民國立法院秉持『同島一命』之精神,無分朝野黨派,堅定支持強化我國國防戰力與社會韌性,並將持續推動相關國安法制建設,以確保國家安全。三、呼籲國際社會正視中國威權主義對外擴張之風險,共同遏止威權勢力破壞以規則為基礎的國際秩序,以維護印太區域的自由、開放與繁榮。」。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本院民進黨黨團,鑑於立法委員行使立法權及政府機關有關法律案、預算案等之提案權,均為憲法所賦予,不容任意剝奪。而「立法院組織法」第七條設置程序委員會的目的,原係為立法委員或政府機關所提出法律案、預算案、一般提案等各種議案進行程序性的安排,「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明定程序委員會之職掌包括確認各種提案與人民請願案在手續、形式上是否完備,以及議案是否合併、或議案如何分案至各常設委員會等。惟本屆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在國民黨黨團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主導下,變相對於委員或政府提案進行實質審查,本屆民進黨立委所提民意代表赴中申報等國安相關法案,合計在程序委員會遭封殺近500次,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之「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也遭杯葛,無法列入院會議程。程序委員會實質就法案內容決定可否列入院會議程,已逾越其議案形式要件審查之制度功能,成為「立法院太上委員會」,對此表達嚴正抗議,程序委員會不應剝奪憲法賦予立法委員之立法權及政府機關之提案權。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針對程序委員會阻擋議案排入院會一事,請本院韓院長召集黨團協商,務使本院程序委員會之進行合於議案形式要件審查之職權,俾以維護憲政體制。」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李昆澤等18人擬具「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許智傑等27人及委員洪孟楷等22人分別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8人擬具「商港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岱樺等18人擬具「商港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報告審查監察院函請審議「審計部組織法第七條、第十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牛煦庭等17人、委員鍾佳濱等16人、委員林思銘等23人、委員李彥秀等17人分別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黃健豪等22人、委員徐富癸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委員林思銘等16人、委員王鴻薇等22人、委員羅廷瑋等22人及委員李彥秀等19人分別擬具「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案。

DW3796546 席:登記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現在就先處理報告事項的提議,先提案先處理。請問對劉書彬委員的提議有沒有異議?(有)有異議的話,我們就進行表決,先請清點在場人數。

(清點人數)

主席:好,在場人數18位,贊成劉書彬委員提案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好,請放下。反對劉書彬委員提案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好,請放下,反對者9位。

表決結果:在場18位委員,贊成者9位,反對者9位,棄權0位。

報告委員會,本案表決結果,依本院相關規定,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本席決定贊成,本案通過。

本次議程草案將提報院會處理,其他的提案,我們就不再處理了。

接下來請宣讀人民請願案。

人民請願案

一、函送本院相關委員會審查,共2案。

(第1案至第2案擬送請內政委員會審查)

1.屏東縣政府為建請檢討並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使其內容符合憲政體制、比例原則以及更生權益保障之精神,維護人民參政權之完整事請願案。

2.林○○為維護憲法保障人民之財產權,建請廢止選舉保證金制度事請願案。

二、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擬函轉權責機關處理逕復,並副知請願人,共4案。

1.蔡○○為檢察官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並涉及隱匿證據等事請願案。(擬函轉法務部)

2.○○保險○○○有限公司為公務員違法,提國家賠償應適用行政訴訟法抑適用民事訴訟法事請願案。(擬函轉司法院)

3.倪○○為大型金融詐欺案告訴人,以刑事附民事勝訴定讞判決對債務人進行民事強制執行,遇有該帳戶業遭刑事扣押情事請願案。(擬函轉司法院)

4.謝○○為彰化縣政府收回溪湖鎮大發段840847地號農田並興建溪湖地政事務所辦公廳舍,建請重新審核選址地點事請願案。(擬函轉彰化縣政府)

主席:請問有沒有異議?(無)沒有異議的話,我們就通過。

請問有沒有臨時動議?(無)好,沒有臨時動議。

本次會議就到此為止,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22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