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程序委員會第16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5年1月13日(星期二)12時至12時31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沈委員發惠
議 程 一、審定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8次會議議事日程及人民請願案
二、審定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3次全院委員會議事日程
主席:報告委員會,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始開會。
請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第11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5年1月6日(星期二)中午12時1分至12時28分
地 點 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 劉書彬 林月琴 盧縣一 陳永康 林倩綺 林沛祥 陳培瑜 范 雲 沈伯洋 郭昱晴 王義川 羅美玲 沈發惠 翁曉玲 羅智強 葛如鈞 陳菁徽 莊瑞雄 涂權吉
主 席 翁委員曉玲
列 席 高處長百祥
記 錄 李秘書彥緯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會第11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決定事項
一、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7次會議議事日程未審定。
依台灣民眾黨黨團(劉委員書彬)提案,將本次議程草案提報院會處理。
【提案】
1.台灣民眾黨黨團(劉委員書彬)提議:針對第11屆第4會期第17次會議議事日程以議程草案提報院會處理。(如附件一)
決定:照案通過。(經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8人,贊成者9人,反對者9人,可否同數;嗣經主席決定贊成,本案通過。)
2.民進黨黨團(林委員月琴)提議:針對第11屆第4會期第17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如附件二)
3.民進黨黨團(林委員月琴)提議:針對第11屆第4會期第17次會議討論事項,建請限列「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42條,針對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2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第29案院會所作決定,提出復議。」等11案。(如附件三)
主席宣告:台灣民眾黨黨團(劉委員書彬)提案已通過,其他提案不再處理。
二、請願案件
(一)函送本院相關委員會審查,共2案。
(第1案至第2案送請內政委員會審查)
1.屏東縣政府為建請檢討並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使其內容符合憲政體制、比例原則以及更生權益保障之精神,維護人民參政權之完整事請願案。
2.林○○為維護憲法保障人民之財產權,建請廢止選舉保證金制度事請願案。
(二)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函轉權責機關處理逕復,並副知請願人,共4案。
1.蔡○○為檢察官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並涉及隱匿證據等事請願案。(函轉法務部)
2.○○保險○○○有限公司為公務員違法,提國家賠償應適用行政訴訟法抑適用民事訴訟法事請願案。(函轉司法院)
3.倪○○為大型金融詐欺案告訴人,以刑事附民事勝訴定讞判決對債務人進行民事強制執行,遇有該帳戶業遭刑事扣押情事請願案。(函轉司法院)
4
.謝○○為彰化縣政府收回溪湖鎮大發段840、847地號農田並興建溪湖地政事務所辦公廳舍,建請重新審核選址地點事請願案。(函轉彰化縣政府)
案 |
法案名稱 |
條數 |
備註 |
1. |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2 |
交付協商 113.12.17. |
2. |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1 |
交付協商 113.12.17. |
3. |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2 |
交付協商 113.12.17. |
附件一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4會期第17次會議議事日程以議程草案提報院會處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劉書彬
附件二
案由:針對第11屆第4會期第17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林月琴
附件三
案由:針對第11屆第4會期第17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建請限列下表11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
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林月琴
議案 |
|
一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42條,針對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2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第29案院會所作決定,提出復議。 【行政院函請審議「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 |
二 |
本院民進黨黨團,有鑑於中國當局於2025年12月29日至30日間,無視區域責任與國際規範,恣意發動針對我國之軍事演習,連日以軍機、軍艦及海警船大舉侵擾我國周邊海空域、衝擊國際海空旅運安全。中國此舉不僅無視《聯合國憲章》關於「禁止在國際關係上使用威脅或武力」之基本原則,更係意圖以暴力、脅迫手段單方面破壞台海及印太區域和平穩定的現狀,立法院代表中華民國全體國民對此提出強烈抗議,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如下:「一、針對中國在我國周邊發動針對性軍事演習,干擾我國民航航道與海上交通,影響我國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表達最嚴厲的譴責,並要求中國立即停止對我國威脅挑釁,切勿誤判情勢,意圖以武力改變現狀。二、作為國際社會負責任的一員,中華民國長期致力於維護區域和平與繁榮,從未挑釁、製造區域紛爭。然而,北京當局一再無視我國政府與人民釋出的善意,持續非理性的軍事行動進行恫嚇,這不僅嚴重傷害台灣人民的情感,更加深兩岸隔閡,近來接連對日本、菲律賓及我國之威脅迫嚇,更自證其為破壞國際秩序的『麻煩製造者』。面對中國持續升高的軍事威脅與灰色地帶侵擾,中華民國立法院秉持『同島一命』之精神,無分朝野黨派,堅定支持強化我國國防戰力與社會韌性,並將持續推動相關國安法制建設,以確保國家安全。三、呼籲國際社會正視中國威權主義對外擴張之風險,共同遏止威權勢力破壞以規則為基礎的國際秩序,以維護印太區域的自由、開放與繁榮。」。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三 |
本院民進黨黨團,鑑於立法委員行使立法權及政府機關有關法律案、預算案等之提案權,均為憲法所賦予,不容任意剝奪。而「立法院組織法」第七條設置程序委員會的目的,原係為立法委員或政府機關所提出法律案、預算案、一般提案等各種議案進行程序性的安排,「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明定程序委員會之職掌包括確認各種提案與人民請願案在手續、形式上是否完備,以及議案是否合併、或議案如何分案至各常設委員會等。惟本屆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在國民黨黨團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主導下,變相對於委員或政府提案進行實質審查,本屆民進黨立委所提民意代表赴中申報等國安相關法案,合計在程序委員會遭封殺近500次,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之「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也遭杯葛,無法列入院會議程。程序委員會實質就法案內容決定可否列入院會議程,已逾越其議案形式要件審查之制度功能,成為「立法院太上委員會」,對此表達嚴正抗議,程序委員會不應剝奪憲法賦予立法委員之立法權及政府機關之提案權。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針對程序委員會阻擋議案排入院會一事,請本院韓院長召集黨團協商,務使本院程序委員會之進行合於議案形式要件審查之職權,俾以維護憲政體制。」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四 |
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五 |
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六 |
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李昆澤等18人擬具「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七 |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許智傑等27人及委員洪孟楷等22人分別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八 |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8人擬具「商港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岱樺等18人擬具「商港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九 |
本院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報告審查監察院函請審議「審計部組織法第七條、第十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牛煦庭等17人、委員鍾佳濱等16人、委員林思銘等23人、委員李彥秀等17人分別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一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黃健豪等22人、委員徐富癸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委員林思銘等16人、委員王鴻薇等22人、委員羅廷瑋等22人及委員李彥秀等19人分別擬具「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案。 |
主席:請問各位,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無)沒有的話,議事錄確定。
報告委員會,今天比較特別要討論兩項議程草案,第一項是本週五第18次的院會議程,另外,要再討論另外一項,就是下週三召開的第3次全院委員會議程,依時間先後順序,我們先處理這個禮拜五的第18次院會議程,請宣讀議程草案報告事項及質詢事項。
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8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
時 間:中華民國115年1月16、20日(星期五、二)上午9時至下午6時
地 點:本院議場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7次會議議事錄。
二、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8人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6人擬具「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6人擬具「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6人擬具「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及社會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7人擬具「衛生福利部兒少及家庭支持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本院委員王世堅等16人擬具「房屋空置稅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一、本院委員王世堅等16人擬具「私立學校法第七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二、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三、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衛生福利部兒少及家庭支持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四、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五、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及社會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六、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七、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八、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九、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6人擬具「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一、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殘害人群治罪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二、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7人擬具「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三、本院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增訂第六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四、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第四十二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五、本院委員牛煦庭等20人擬具「公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六、本院委員蘇巧慧等16人擬具「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七、本院委員蘇巧慧等16人擬具「圖書館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八、本院委員蘇巧慧等16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九、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一、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二、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三、國防部函,為該部所屬114年度「後勤及通資業務」電費不足,申請動支第一預備金新臺幣13億7,464萬3,000元,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四、農業部函,為該部114年度預算「農業管理」項下經費不足,動支第一預備金新臺幣5,752萬8,000元,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五、教育部函,為該部114年度「資訊與科技教育行政及督導」項下經常門獎補助經費不足,動支第一預備金新臺幣3億8,594萬2,000元,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六、行政院函,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114年度人事費不敷,動支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8,789萬9,000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內政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七、行政院函,為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增撥住宅基金辦理住宅政策及住宅計畫,動支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17億4,000萬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內政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八、行政院函,為農業部辦理「因應非洲豬瘟之廚餘養豬政策調整輔導方案」所需經費,動支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2億2,800萬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九、行政院函,為農業部及該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辦理「因應非洲豬瘟禁運禁宰期間產業補助支持及防疫清消強化方案」,前分別動支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3億3,559萬元、1億5,293萬8,000元支應一案,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修正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行政院函,為運動部補助雲林縣虎尾高鐵運動園區(田徑場及暖身場)興建工程經費,動支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12億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一、行政院函,為環境部環境管理署辦理「因應非洲豬瘟禁運禁宰解封後產銷調節及廚餘輔導方案」,動支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4億1,153萬2,000元支應,茲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二、行政院函送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鳳凰颱風風災災區範圍」,並自114年11月10日生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三、行政院函,為修正「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一條及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四、行政院函送114年7月至12月中央政府營業基金3億元以上及非營業特種基金1億元以上補辦預算或先行辦理數額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交通、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五、行政院函,為廢止「地方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六、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制定公布之「再生醫療法」及「再生醫療製劑條例」,定自115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七、行政院函,為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4年12月8日生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八、行政院、司法院函送「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曝險行為有關物品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九、內政部函送「社會住宅租金分級收費原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內政部函,為修正「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一、內政部函送「村里長慰勞金支給及表揚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二、內政部函,為廢止「防焰性能認證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三、農業部函送「鬼頭刀出口應遵行事項」,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四、農業部函,為修正「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五、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美國佛蒙特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六、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七、農業部函送我國與菲律賓簽署「畜產研究夥伴合作瞭解備忘錄」英文、中文約文影本,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八、經濟部函送「漁船用引擎容許耗用能源基準及檢查方式」,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九、經濟部函,為修正「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第一條及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經濟部函,為修正「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五條及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一、經濟部函送「經濟部丹娜絲颱風與七二八豪雨災後簡易自來水設備及水利設施復原重建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二、經濟部、農業部函,為廢止「漁船用引擎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三、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修正「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四、財政部函,為修正「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五、財政部函,為修正「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八條及第八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六、財政部函,為修正「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安分局編制表」等4項編制表,並自115年2月1日生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七、財政部函,為修正「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十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教育部函,為修正「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一、教育部函,為修正「國家圖書館處務規程」,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二、文化部函,為修正「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場地及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條文及第三條附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三、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全國性科技事務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一定金額」,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四、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環境部函,為修正「科學園區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二條及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五、交通部函,為採用國際海事組織(IMO)所屬海事安全委員會(MSC)第106次及第107次會議所採納MSC.520(106)、MSC.532(107)及MSC.534(107)決議之「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SOLAS)」修正案,並修正相關證書及其設備紀錄,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六、交通部函,為修正「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十四條附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七、交通部函,為「停車場經營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名稱修正為「停車場經營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並修正第六條條文,自115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八、數位發展部函送「數位發展部數位發展專業獎章頒給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十九、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規則」第十條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一、附表二,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第八條、第十一條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一、第五條附表二,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一、考試院函,為修正「考試院編制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二、考試院、行政院函,為修正「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三、考試院、行政院函,為修正「各機關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四、衛生福利部函送「再生醫療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等6項法規,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五、衛生福利部函送「申請再生醫療及刊播廣告審查費收費標準」及「再生醫療技術及指定製劑管理辦法」第二條附表一勘誤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六、衛生福利部函送「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知情同意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七、衛生福利部函送「再生醫療製劑查驗登記及許可審查準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八、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五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十九、衛生福利部函送「再生醫療細胞操作管理辦法」、「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及「再生醫療技術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判定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附錄B試藥、試液等」,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一、環境部函送「水中總有機碳檢測方法─燃燒/紅外光測定法(NIEA W530.52C)」,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二、環境部函,為廢止「水中總有機碳檢測方法─燃燒/紅外線測定法(NIEA W530.51C)」,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三、環境部函送「排放管道中半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方法─氣相層析串聯式質譜儀法(NIEA A812.71B),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四、環境部函,為廢止「排放管道中半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方法─氣相層析串聯式質譜儀法(NIEA A812.70B)」,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五、環境部函,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名稱修正為「環境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六、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動部編制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七、勞動部函,為修正「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八、勞動部函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一百十五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十九、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工請假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勞動部函,為修正「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第四條及第二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114年「國防科技產業推動現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113年通訊傳播績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大陸委員會函送「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114年第3季成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大陸委員會函送「香港特殊地位檢討」暨「香港人道援助關懷行動專案執行情形」114年10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五、大陸委員會函送114年度第3季「出國考察(會議)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六、客家委員會函送「114年度第3季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公告資料,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七、海洋委員會函送「加強維護海域遊憩活動安全」相關工作辦理情形114年11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八、海洋委員會函送「向海致敬」政策相關工作辦理情形114年11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九、海洋委員會函送海巡署「籌建海巡艦艇發展計畫分10年執行規劃期程」114年12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內政部函送消防署114年第3季節約用電、用水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一、內政部函送「國土永續發展基金」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及各直轄市、縣(市)辦理情形114年12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二、內政部函送移民署各縣市新住民參與資訊課程情形114年12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三、國防部函送114年第3季經管國有土地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統計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四、外交部函送114年度第3季止「外交部主管公務預算對民間團體、縣市政府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五、外交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第八屆第四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紀錄」,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六、經濟部函送科技專案研發成果各項績效評估指標114年11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七、經濟部函送該部所屬事業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14年10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八、經濟部函送115年度新興重大計畫「因應氣候變遷縣市管河川及排水整體改善計畫(115─118年)」之計畫書,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一九、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114年度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114年第4季「高雄市亞洲新灣區產業發展策略暨亞灣2.0智慧科技創新園區推動方案執行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一、農業部函送「新興竹產業發展計畫(115年─118年)」等2項計畫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二、農業部函送輔導農會賣場設立惜食專區及企業設立平價專區114年成果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三、財政部函送114年度第3季「獎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縣市政府及個人經費明細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四、財政部函送114年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五、財政部函送114年度推動永續發展政府債券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六、財政部函送國有財產署114年度辦理國有非公用土地標租作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情形及115年度預計達成目標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七、文化部函送114年10月該部及附屬機關(構)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八、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屏東科學園區辦理進度及規劃」114年下半年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二九、教育部函送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尖端醫療研究大樓新建工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及台灣電信協會依本院相關決議114年10月份執行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一、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及台灣電信協會依本院相關決議114年11月份執行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二、交通部函送114年度新興計畫「高雄─屏東間東西向第2條快速公路建設計畫」執行策略與方法、成本效益分析、相關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說明,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三、交通部函送觀光署新興計畫「北回之巔旗艦計畫微笑南灣in臺灣計畫(115─118年)」選擇方案、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與相關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說明,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四、數位發展部函送「政府數位韌性強化計畫」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五、數位發展部函送新興重大計畫「晶片驅動臺灣產業創新─AI產業應用與普及發展計畫」相關資料,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送114年度截至第2季止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送114年度截至第3季止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八、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送114年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三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114年第3季媒體廣告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司法院函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興建法院辦公廳室新興房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第二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一、司法院函送「臺灣高等法院新建聯合檔案暨贓證物庫大樓成本效益分析(第4次修正計畫)」,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二、法務部函送114年第3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三、法務部函送114年第3季中央政府預算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及個人之補助經費概況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四、衛生福利部函送「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第二醫療大樓新建工程修正計畫書」核定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五、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決議,檢送「中央管流域整體改善與調適計畫加速推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六、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決議,檢送「水利署執行水利建設及保育管理等工作經費追加原因與各計畫預算執行率未達五成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七、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決議,檢送「促進商業科技發展追加預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八、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決議,檢送「高雄海洋科技產業創新專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四九、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決議,檢送「工業技術升級輔導辦理項目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五○、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決議,檢送「臺美對等關稅談判、參與CPTPP談判及各國洽簽經濟合作協定談判進展與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五一、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決議,檢送「113年總決算經費賸餘原因、檢討改善方向」及「追加預算項目是否符合預算法第79條」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五二、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臺鐵基隆車站長期駐點警力配置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五三、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決議,檢送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追加預算之必要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五四、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決議,檢送水土保持試驗研究及水土保持發展預算執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五五、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決議,檢送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平地造林不具木材生產、生物棲地及景觀價值區域有效利用方案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五六、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決議,檢送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第3目「水土保持發展」預算編列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五七、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決議,檢送農田水利署追加預算之合理性及妥適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五八、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決議,檢送農田水利署全面盤點未作農用灌溉溝渠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五九、環境部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通案決議(七)辦理情形之說明,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六○、環境部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通案決議(十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六一、環境部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六二、環境部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三)辦理情形之說明,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六三、環境部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四)辦理情形之說明,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六四、環境部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六五、環境部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3項決議(一)辦理情形之說明,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六六、環境部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3項決議(二)辦理情形之說明,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六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四)民宅損壞修繕補助措施各項數據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六八、內政部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住宅修復重建各項補助資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六九、教育部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一)「短期兼任與代課教師於重大天災發生時彈性給薪」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七○、教育部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決議(一)「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中小學校園網路及電信通訊設備改善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七一、教育部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決議(三)「規劃新時代新思維的學校防災教育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七二、教育部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決議(四)「對受災戶及低收入戶學童提供安心助學」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七三、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漁電共生防災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七四、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加速嘉義市電纜地下化工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七五、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製造業設備及設施復原補助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七六、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電力設備韌性強化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七七、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加速推動全國電桿地下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七八、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原鄉地區電力設備韌性強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七九、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電纜地下化評估及電桿線加固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八○、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能源署「發電設備及儲能設施等電力安全韌性規劃方案納入災區重建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八一、農業部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溫網室設施以租換貸示範計畫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八二、農業部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農糧署「農糧產業重建輔導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八三、文化部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文化資產局決議(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八四、文化部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文化資產局決議(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八五、文化部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文化資產局決議(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八六、文化部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文化資產局決議(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八七、文化部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文化資產局決議(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八八、文化部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文化資產局決議(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八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決議,檢送醫療資訊系統標準具體做法與成果之專題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九○、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國際貿易署「強化貿易管理」預算凍結3億4,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一九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財政部函送「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不計入房屋稅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至第四目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及適用差別稅率之房屋」案等6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九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新北市○○○○協會為就行政院與考試院會銜修正公務人員協會法草案提供修法意見請願文書乙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九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全國○○○○○○○產業工會為建請修正教師待遇條例部分條文請願文書乙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九四、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賴○○君為建請修正貪污治罪條例依貪污所得價款計算刑期及中華民國刑法增列鞭刑刑罰事請願文書乙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九五、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台灣○○○○○○為建請增訂刑事訴訟法第361條之1條文請願文書乙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九六、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蔡○○君為建請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249條條文請願文書乙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九七、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魏○○君為建請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條文,增列飼主因未善盡管理責任致動物傷人者應負加重刑責請願文書等共5案,經審查結果,均不成為議案案。
一九八、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李○○君為建請儘速修訂中華民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事請願文書乙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九九、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李○○君為建請修正民法相關條文,針對孫子女及子女不孝順被繼承人,且有具體事證者,喪失其繼承權利事請願文書乙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蔡○○君為建請修正律師法第23條之1條文請願文書乙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陳○○君為建請刪除中華民國刑法第47條及相關涉及累犯規定請願文書乙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陳○○君為民法總則失蹤人死亡宣告制度規定,與該法第1052條第1項第9款、第1080條第7項第1款規定期間不一致,恐致法律關係不安定,建請儘速修正事請願文書乙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有關社團法人台灣經濟○○○○為本院議事程序有關議案之修正及再修正動議應上網公開7日方得議決事請願文書乙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
一、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藥害救濟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5人擬具「醫療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8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6人擬具「癌症防治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六、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七、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八、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3人擬具「大學法第七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九、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3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3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一、本院委員陳永康等18人擬具「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二、本院委員陳永康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三、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8人擬具「衛生福利部兒少及家庭支持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四、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五、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六、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七、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家事事件法第一百零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八、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十九、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一、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及社會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二、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衛生福利部兒少及家庭支持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民進黨黨團提議增列)
二十三、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及社會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四、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五、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六、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衛生福利部兒少及家庭支持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七、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0人擬具「警察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八、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1人擬具「太空發展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二十九、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1人擬具「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2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一、本院委員王正旭等20人擬具「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二、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0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三、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四、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條、第十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五、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六、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七、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八、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三十九、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2、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一、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二、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三、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四、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五、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六、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七、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八、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四十九、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行政院函請審議「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二、行政院函請審議「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三、行政院函請審議「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四、行政院函請審議「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增列)
五十五、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五十六、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土地法刪除第九十七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程序委員會意見:
質詢事項
主席:現在請登記委員發言。第1位請范委員雲發言,並在范委員雲發言完畢的時候,截止發言登記。
范委員雲:針對第11屆第4會期第18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跟之前的每個禮拜二一樣,但是我們必須要一講再講,今年是史上第一次到1月了,今天是1月13號,再兩天就1月中,總預算到現在還沒有付委,連一頁都沒有打開,藍白在忙什麼?我們看到他們在忙著想要私吞400億的國家財產來洗白黨產,還忙著推根本沒有準備好也沒有足夠條文支撐、很多人認為傷害女性跟兒童權益的代理孕母,還有想要通過不能夠保障臺灣土地正義的許多法條。
今天身為一位教育及文化的委員,我想要告訴大家,如果總預算沒有通過對教育的傷害,我們可以看到在教育裡面傷害最多的是大學,傷害最多的是竹竹苗學子,還有大家不要忘記了,連許多的附設醫院,包含新竹、宜蘭、臺南的大學附設醫院都會受到影響。
以國立大學為例,我們看到22.4億的經費是要拿來讓國立大專院校的老舊校舍能夠申請改建整修,因為總預算沒有辦法通過,教育部連公告都沒有公告,這會影響大學師生的安全跟教育品質。我服務的新竹縣受傷慘重,為什麼?因為竹竹苗的增班計畫,教育部答應了,結果增班計畫是新增計畫,它有1.2億完全沒有辦法執行,到116年度可能會有近兩千名學生無校可讀。
竹竹苗有超過20間學校的校舍興建、整建也連帶受到影響,尤其是國立高中預算百分之百受到影響,我唸給大家,有竹東高中、關西高中、陽明交大附中、新竹實中、新竹高中、新竹高工、新竹高商及竹南高中等,當然還有其他我沒有唸到的,我想請問幾位新竹縣選出來的,請你們告訴你們的同事徐欣瑩、林思銘,還有竹市的鄭正鈐,你們去年也宣稱一起爭取,結果現在因為你們不審總預算,可能有2,000名竹竹苗的學生會無校可讀,就是因為增班的問題。
再來我要告訴大家,醫院也會受到影響,因為國立大學附設醫院基金新增16.3億,占56.5億的三分之一,等於是增加40.5%,臺大醫院的新竹分院會受到影響,又是新竹。成功大學醫院附設醫院專門拿來做老人醫院跟高齡的計畫也會受到影響,還有陽明交大附設醫院的第二期擴建計畫,它在哪裡?在蘭陽,因為蘭陽人口老化,所以它要發展強化長照偏鄉醫療,這也會受到影響,你們宣稱要選宜蘭縣長的人為什麼不站出來?為什麼要阻撓宜蘭、臺南跟新竹的醫療發展,特別是照顧偏鄉的?
最後我要講國防預算,今天如果你們不審定議程,中午又封殺,就是第8次封殺我們的國防預算,這已經不是臺灣的議題了,世界都在看,我們看到AIT處長谷立言說什麼?他說和平與對話必須與嚇阻共存,提出國防預算是透過嚇阻來提升和平的重要一步。
如果你不相信美國,那我們看到歐洲議會友臺小組主席Michael Gahler,他前天說什麼?提高國防預算有其必要,不應淪為政黨操作的工具,朝野應該團結一致,否則中國一定很高興,法國的參議員也已經講了。黃國昌在此時此刻宣稱出訪美國,為了國防預算,我想請他及民眾黨不要捨近求遠,今天的新聞告訴我們,華府資深人士說美方希望民眾黨摒除黨派歧見,在國防及安全事務上展現臺灣一致對外。所以今天我們所有民進黨的程序委員在這邊再次呼籲藍白,時間是臺灣不可逆的資源,無論是孩子的教育或是臺灣的防衛責任,請不要再阻擋總預算跟國防預算特別條例,以上。
案由:針對第11屆第4會期第18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建請照議事日程草案及增列報告事項通過。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范 雲
主席:謝謝。現在請登記第2位盧委員縣一發言。
盧委員縣一:本次院會(第11屆第4會期第18次)議事日程建請將議程草案送交院會處理。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案由:本次院會(第11─4─18次)議事日程建請將議程草案送交院會處理。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羅智強 盧縣一
主席:現在請登記第3位羅委員智強發言。
羅委員智強:賴清德踩國軍,軍人欠薪第13天。賴總統,你對得起軍人嗎?你對得起國防嗎?剛剛民進黨的立委在上面真的是乾坤大挪移,把所有預算審查的問題全部推給在野黨,我要告訴民進黨的立委,我聽你們剛剛講,我發現原來你們都知道,都知道老舊校舍要改建,都知道長照要照顧,都知道各項新增計畫要執行,原來你們都知道啊!賴清德、卓榮泰,行政院按照預算法有沒有提新增計畫請立法院同意?預算沒有審查完,按照預算法一樣可以提案請立法院同意動支啊!你們擺爛的原因很簡單,我告訴大家,就是想造謠嘛!沒關係,行政院擺爛,行政院把國家的政策荒怠不顧,國家需要前進的責任交給在野黨,中國國民黨跟台灣民眾黨在行政院擺爛的情況之下,兩黨已經在會商,針對新增計畫,急迫性的民生預算我們會提出來,然後讓立法院同意後動支。
我要告訴賴清德,你不要當所羅門王故事下親手殺嬰兒的那個母親,今天所有的預算卡了兩個關都是賴清德,第一個關是什麼?第一關就是立法院編列的合法預算,包括賴清德已經拖欠13天的軍人薪水、警消的退休保障、地方財政的需要,也包括公教年金的停砍,行政院通通不編。
非法預算擺明著賴清德的陽謀就是不讓立法院審,否則你告訴我,最簡單的一件事情,口口聲聲喊國防編現比嚴重不足,有武器、沒軍人,賴清德有要解決這個問題嗎?你喊國防,為什麼你要欠軍人薪水,我們不懂啊!第一道擺爛,卡預算,賴清德透過不肯合法編列預算,造成現今總預算沒有辦法繼續審查,所以賴清德你不要自我矛盾。第二個更重要的,就是我剛剛講的,民進黨立委講得很清楚,他也知道有多少項新增計畫,也知道新增計畫行政院可以提案請立法院同意動支,即便總預算沒有審完。做了嗎?沒有,擺爛啊!為什麼?如果行政院提了,立法院同意,今天民進黨有什麼辦法在臺上繼續造謠,然後繼續推卸責任、繼續擺爛、繼續荒怠國政?沒有藉口了嘛!
所以我要告訴大家,今天國民黨跟民眾黨非常負責任地已經在會商,針對新興計畫、新增計畫,我們按照預算法的規定來彙整出同意動支的項目,我們要告訴全臺灣人民,真正關心國家、老舊校舍、長照、急迫民生預算、TPASS、生育補助的是國民黨跟民眾黨,賴清德跟民進黨只會造謠、只會擺爛,只想要假怠惰不提,今天給立法院動支新增預算的提案,透過政治手段作為他造謠抹黑的柴火。我也鄭重地呼籲民進黨,希望禮拜五看到你們的新增計畫提案,順應羅智強的呼應,既然你們認為老舊校舍那麼重要,禮拜五院會提出來,拜託!還有幾天,趕快提出來,不要當一個擺爛的政府,謝謝。
主席:接下來請登記第4位的沈委員伯洋發言。
沈委員伯洋:謝謝主席。我每次都要上來登記發言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因為羅智強每次都要上來先造謠,造謠完之後我只好上來闢謠,說真的就是浪費時間,我們立法委員領薪水不是要來做這些造謠的事情,也不是專門要來做闢謠。但我還是要再講一次,剛剛說什麼新興計畫必須要重新提出,我們所有的總預算,包含新興計畫,包含原來的計畫,但是有新增的金錢,在去年8月就已經提出了,去年8月就已經送來立法院了,去年8月到現在有幾個月?請大家自己算一算。沒有說什麼新興計畫還要再另外提出的,這是史無前例的要求,所有的政府預算一整包從去年8月就躺在立法院等著審查,一直到現在都沒有審查。
另外更重要的就是國防預算,國防預算特別條例8年1.25兆,這個現在是連條例都不給審,是把條例擋在現在的程序委員會。剛剛說是因為總統沒有幫軍人加薪,我告訴大家,國民黨完全執政的時候,8年只幫國軍加了1次,我們完全執政8年,到現在雖然國會是由國民黨跟民眾黨占多數,但加起來9年,總共加了4次,到底是誰在欺負軍人?大家不要忘記,今天所有的薪水調整,都涉及到整個政府的財政紀律跟預算,所以這本身就是行政權的一環,行政權每一年不管是針對物價,還是針對繁重的業務,針對不同的情形,一步一步往下加薪,一步一步往下調薪。
所以大家可以看到,現在是針對戰鬥部隊,但是戰鬥部隊也有可能不足,為什麼?因為並不是所有的都已經進入到加薪,一般做行政的會不會也辛苦,也會需要加薪?這就是逐步、一直不斷地調整,根據我們現在的收入,根據我們的結構,一步一步調整。
行政權現在是按部就班的在這幾年不斷地幫軍人加薪,我們不會說這是完美的,但是我們是一直往這個方向邁進,希望能夠讓軍人留營,但另外一方面,不是只有加薪才能夠保障軍人,軍人更需要的是什麼?更需要的是好的裝備,需要的是好的武器,需要的是好的訓練,如果沒有這些東西的話,光是加薪水,不足以保障我們的國軍,但大家看到沒有?不要說這一次、今年的國防預算特別條例跟總預算,光是去年的總預算,因為拖到3月,有多少的案子因為這樣延宕了?這個延宕會不會影響到國軍的訓練、會不會影響到國軍的後勤?所以我們是每一個層面都必須要來照顧國軍。
當我們講說我們要買更好的武器跟裝備的時候,國民黨就只能說軍人加薪;我們說我們要更好的防空系統的時候,他說要軍人加薪;我們說要更好的福利的時候,他說要軍人加薪;我們說管理制度要改革的時候,他說要軍人加薪;我們說要充實更好的油料,跟其他國家做更好的訓練時,他們說要軍人加薪,結果我們有沒有做軍人加薪?有,我們已經做了軍人加薪,但我們還做了剛剛我講的這些所有的其他事項,國民黨有意要討論這些事情嗎?這一次的國防預算特別條例,不是就有防空系統的堅實嗎?不是就有無人載具嗎?不是就有F-16V後續的訓練嗎?不是還有更重要的,我們現在還不足的彈藥嗎?為什麼連審都不審?
如果對於預算的內容有疑義,就進入到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啊!現在不進入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就算了,還可以出國審,出國討論國防!我們現在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一直在等著這些錢到底能不能夠先定下來,之後根據這幾個大項目,國防部就可以來報告,可以告訴大家這些大項目的內容是什麼,國防及外交的委員有疑義的時候都可以針對這個來做刪減不是嗎?所以講到底根本就是怎樣?根本就不是在關心國軍,藍、白現在是不敢審國防預算,為什麼不敢審?因為一旦審了之後,大家在直播就會看到他們在砍國防預算的嘴臉,看到他們在欺負軍人的嘴臉,所以他們只好現在在程序委員會假意地用違憲的方式,一直喊著「軍人加薪」這四個字,要掩蓋自己不敢審國防預算的事實,用這樣的方式到這邊來造謠,然後每一次我們都要再上來闢謠一次,浪費大家的時間,浪費納稅人的薪水,莫此為甚,謝謝。
主席:報告事項及質詢事項,等討論事項宣讀及發言完畢之後再一併處理。
現在請宣讀討論事項。
討論事項
(議事日程草案)
一、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報告事項第70案國民黨黨團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6次會議決議:另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處理。
二、本院委員羅智強等24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1次會議決定:自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三、(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共電視法第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四、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6次會議討論決議:另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五、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6次會議討論決議:另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六、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6次會議討論決議:另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七、本院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報告審查監察院函請審議「審計部組織法第七條、第十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討論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八、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牛煦庭等17人、委員鍾佳濱等16人、委員林思銘等23人、委員李彥秀等17人分別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1、4、4、4、1會期第4、4、6、8、13、10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九、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黃健豪等22人、委員徐富癸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委員林思銘等16人、委員王鴻薇等22人、委員羅廷瑋等22人及委員李彥秀等19人分別擬具「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3、4、4、4、4、4、4會期第8、25、5、6、13、14、14、14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十、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許智傑等27人及委員洪孟楷等22人分別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4會期第11、8次會議報告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國民黨黨團提議增列)
十一、(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謝衣鳯等16人、委員郭國文等17人分別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易餘等20人及委員陳亭妃等19人分別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2、4、4會期第7、16、8、1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張嘉郡等17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6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楊瓊瓔等30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八)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2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九)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八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十)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8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自經濟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十一)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二)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1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三)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十四)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1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六)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七)本院委員郭國文等21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八)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2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九)本院委員陳俊宇等20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一)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2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二)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9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5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四)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九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五)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9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六)本院委員丁學忠等16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以上十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6次會議決定:自經濟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議事處增列)
十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十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六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3、4會期第11、12、10次會議報告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程序委員會會議資料)
案 |
法案名稱 |
條數 |
備註 |
1. |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報告事項第70案國民黨黨團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
復議不通過 |
2. |
本院委員羅智強等24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 |
完成協商 |
3. |
(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共電視法第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公共電視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 |
完成協商 |
4. |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2 |
交付協商 113.12.17. |
5. |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1 |
交付協商 113.12.17. |
6. |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2 |
交付協商 113.12.17. |
7. |
本院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報告審查監察院函請審議「審計部組織法第七條、第十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3 |
院會通過 |
8.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牛煦庭等17人、委員鍾佳濱等16人、委員林思銘等23人、委員李彥秀等17人分別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3 |
院會通過 |
9.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黃健豪等22人、委員徐富癸等16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委員林思銘等16人、委員王鴻薇等22人、委員羅廷瑋等22人及委員李彥秀等19人分別擬具「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案。 |
-- |
院會通過 |
10. |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許智傑等27人及委員洪孟楷等22人分別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1 |
院會通過 |
11. |
(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謝衣鳯等16人、委員郭國文等17人分別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易餘等20人及委員陳亭妃等19人分別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張嘉郡等17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6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楊瓊瓔等30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六)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七)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八)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2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九)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8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一)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二)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1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三)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四)行政院函請審議「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1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六)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七)本院委員郭國文等21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八)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2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十九)本院委員陳俊宇等20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一)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2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二)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9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三)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5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四)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九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五)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9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十六)本院委員丁學忠等16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5 |
國民黨黨團 提議增列 交付協商 114.12.26. 交付協商 114.12.26. 交付協商 114.12.26. 交付協商 114.12.26. 交付協商 114.12.26. 交付協商 114.12.26. 交付協商 114.12.26. 交付協商 114.12.26. 交付協商 114.12.26. 交付協商 114.12.26. 交付協商 115.1.2. 交付協商 115.1.2. 交付協商 115.1.2. 交付協商 115.1.2. 交付協商 115.1.2. 交付協商 115.1.2. 交付協商 115.1.2. 交付協商 115.1.2. 交付協商 115.1.2. 交付協商 115.1.2. 交付協商 115.1.2. 交付協商 115.1.2. 交付協商 115.1.2. 交付協商 115.1.2. 交付協商 115.1.2. 交付協商 115.1.2. |
12. |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
1 |
議事處增列 不須協商 |
1 |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六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4 |
議事處增列 不須協商 |
主席:現在請登記委員發言。
首先請登記第1位范委員雲發言,我們一樣在范委員雲發言完畢的時候截止發言登記。
范委員雲:針對第11屆第4會期第18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建請限列下表10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主席:請議事人員代為宣讀。
案由:針對第11屆第4會期第18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建請限列下表10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范 雲
議案 |
|
一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42條,針對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2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第29案院會所作決定,提出復議。 【行政院函請審議「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 |
二 |
本院民進黨黨團,有鑑於中國當局於2025年12月29日至30日間,無視區域責任與國際規範,恣意發動針對我國之軍事演習,連日以軍機、軍艦及海警船大舉侵擾我國周邊海空域、衝擊國際海空旅運安全。中國此舉不僅無視《聯合國憲章》關於「禁止在國際關係上使用威脅或武力」之基本原則,更係意圖以暴力、脅迫手段單方面破壞台海及印太區域和平穩定的現狀,立法院代表中華民國全體國民對此提出強烈抗議,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如下:「一、針對中國在我國周邊發動針對性軍事演習,干擾我國民航航道與海上交通,影響我國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表達最嚴厲的譴責,並要求中國立即停止對我國威脅挑釁,切勿誤判情勢,意圖以武力改變現狀。二、作為國際社會負責任的一員,中華民國長期致力於維護區域和平與繁榮,從未挑釁、製造區域紛爭。然而,北京當局一再無視我國政府與人民釋出的善意,持續非理性的軍事行動進行恫嚇,這不僅嚴重傷害台灣人民的情感,更加深兩岸隔閡,近來接連對日本、菲律賓及我國之威脅迫嚇,更自證其為破壞國際秩序的『麻煩製造者』。面對中國持續升高的軍事威脅與灰色地帶侵擾,中華民國立法院秉持『同島一命』之精神,無分朝野黨派,堅定支持強化我國國防戰力與社會韌性,並將持續推動相關國安法制建設,以確保國家安全。三、呼籲國際社會正視中國威權主義對外擴張之風險,共同遏止威權勢力破壞以規則為基礎的國際秩序,以維護印太區域的自由、開放與繁榮。」。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三 |
本院民進黨黨團,鑑於立法委員行使立法權及政府機關有關法律案、預算案等之提案權,均為憲法所賦予,不容任意剝奪。而「立法院組織法」第七條設置程序委員會的目的,原係為立法委員或政府機關所提出法律案、預算案、一般提案等各種議案進行程序性的安排,「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明定程序委員會之職掌包括確認各種提案與人民請願案在手續、形式上是否完備,以及議案是否合併、或議案如何分案至各常設委員會等。惟本屆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在國民黨黨團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主導下,變相對於委員或政府提案進行實質審查,本屆民進黨立委所提民意代表赴中申報等國安相關法案,合計在程序委員會遭封殺近500次,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之「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也遭杯葛,無法列入院會議程。程序委員會實質就法案內容決定可否列入院會議程,已逾越其議案形式要件審查之制度功能,成為「立法院太上委員會」,對此表達嚴正抗議,程序委員會不應剝奪憲法賦予立法委員之立法權及政府機關之提案權。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針對程序委員會阻擋議案排入院會一事,請本院韓院長召集黨團協商,務使本院程序委員會之進行合於議案形式要件審查之職權,俾以維護憲政體制。」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四 |
本院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8人擬具「商港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岱樺等18人擬具「商港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五 |
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李昆澤等18人擬具「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六 |
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七 |
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李昆澤等19人擬具「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八 |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
九 |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六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十 |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冠廷等30人擬具「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主
席:登記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我們先來進行處理。
我們現在先處理報告事項,先提案先處理,請問對於范雲委員的提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進行表決。請清點在場人數。
(清點人數)
主席:贊成范雲委員提案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反對的人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表決結果:在場18人,贊成者8人,反對者10人,贊成者少數,不通過。
我們繼續處理盧縣一委員的提案。請問針對盧委員的提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進行表決。請清點在場人數。
(清點人數)
主席:贊成盧縣一委員提案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反對盧縣一委員提案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表決結果:在場18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8人,贊成者多數,通過。
我們將本次議程草案提報院會處理。
我們接下來要繼續處理本會期第3次全院委員會的議程,請宣讀全院委員會的議程草案。
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3次全院委員會議事日程草案
時 間:中華民國115年1月21、22日(星期三、四)上午9時至下午6時
地 點:本院議場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2次全院委員會議事錄。
討論事項
一、本院委員傅崐萁等60人,有鑑於賴清德總統自民國113年5月20日就任以來,身為國家最高元首,卻指揮授意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濫編預算、造謠抹黑、利用司法迫害異己,發動大惡罷摧毀台灣民主,放任台積電赴美投資,出賣台灣關鍵產業的未來,成為不折不扣、毀憲亂政,出賣中華民國的「獨裁總統」。行政院針對國會三讀通過之「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提出之覆議案,經立法院以過半數否決。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總統應遵照憲法第三十七條「總統公布法律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規定公布,總統府秘書長潘孟安答詢立委莊瑞雄時明確表示,行政院院長「不副署」就是打臉賴總統。詎料,行政院院長以「不副署」為由將對總統的制衡扭曲硬凹為對抗國會的工具,總統更公然違憲拒絕公布,惡意扭曲憲法意旨,徹底違背「中華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對總統權力制衡的憲政機制,以及第七十二條總統公布法律之憲法義務,創下中華民國行憲以來最壞惡例。行政院恣意推翻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僭越司法權扮演大法官自行決定法律是否違憲,憲法五權分立體制將崩解,民主憲政淪為口號,行政權濫權獨大,總統成為「獨裁總統」、行政院院長淪為「獨裁打手」,是我國民主憲政巨大災難!為捍衛中華民國民主憲政、拒絕獨裁總統、打手院長,爰對賴清德總統、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毀憲亂政之行徑,提出最嚴厲之譴責。要求行政院院長卓榮泰、總統賴清德,應立即對國會三讀通過的法律,遵照中華民國憲法副署、公布。對賴清德總統拒絕公布「財政收支劃分法」之嚴重違憲失職行為,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之規定,對總統賴清德提出彈劾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二、本院委員黃國昌等59人,有鑑於被彈劾人賴清德總統對立法院三讀通過、經行政院覆議失敗之「財政收支劃分法」透過行政院院長以不副署之方式配合,不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公布,違憲失職,爰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對賴清德總統提出彈劾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交全院委員會併案審查。一、1月21日(星期三)、22日(星期四)召開全院委員會審查。二、5月13日(星期三)、14日(星期四)召開全院委員會繼續審查彈劾案。爰於本次會議進行併案審查。
主席:現在請登記委員發言。
首先請登記第1位盧委員縣一發言,我們在盧委員縣一發言完畢時,截止發言登記。
盧委員縣一: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4會期第3次全院委員會議事日程照議程草案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4會期第3次全院委員會議事日程照議程草案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羅智強 盧縣一
主席:登記委員發言完畢。
我們現在處理盧縣一委員的提案,請問針對盧縣一委員的提案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進行表決。請清點在場人數。
(清點人數)
主席:贊成盧縣一委員提案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反對盧縣一委員提案的,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表決結果:在場18人,贊成者10人,反對者8人,贊成者多數,通過。
第4會期第3次全院委員會議程通過。
接下來請宣讀人民請願案。
人民請願案
一、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擬函轉權責機關處理逕復,並副知請願人,共6案。
1.涂○為榮民遺眷因榮民往生,生活頓失依靠事請願案。(擬函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2.張文蘭為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公開連絡電話資訊事請願案。(擬函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3.林○○為行政法院裁判費制度、程序審查與人民訴訟權受限等問題,建請制度改革事請願案。(擬函轉司法院)
4.張○○為公務機關職場霸凌事件,建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協助審理職場霸凌再申訴案請願案。(擬函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5.○○時報社為依據憲法保障人民之財產權,建請新北市政府依法償還土地事請願案。(擬函轉新北市政府)
6.曾○○為建請拆除新竹縣竹北市四維街防火巷違建事請願案。(擬函轉新竹縣政府)
主席:請問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通過。
請問有無臨時動議?(無)沒有。
本次會議進行到此為止,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2時3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