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5年2月24日(星期二)上午10時至下午1時8分
3月 3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1時42分、下午2時30分至6時22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陳昭姿 李貞秀 劉書彬 邱慧洳 蔡春綢 陳秀寳 林沛祥 陳永康 李昆澤 鄭正鈐 鄭天財Sra Kacaw 盧縣一 陳玉珍 羅智強 黃 仁 黃建賓 陳雪生 柯志恩 蘇清泉 賴士葆 陳培瑜 傅崐萁 羅明才 涂權吉 吳琪銘 高金素梅 王義川 林俊憲 沈伯洋 吳思瑤 羅美玲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范 雲 沈發惠 李坤城 莊瑞雄 林岱樺 徐富癸 呂玉玲 謝龍介 賴瑞隆 李柏毅 邱若華 黃秀芳 柯建銘 林思銘 徐巧芯 張雅琳 翁曉玲 王正旭 張嘉郡 王安祥 吳宗憲 游 顥 魯明哲 王定宇 楊瓊瓔 王美惠 陳素月 黃 捷 王育敏 許宇甄 馬文君 許智傑 江啟臣 張智倫 邱鎮軍 劉建國 郭國文 陳冠廷 吳秉叡 王鴻薇 林淑芬 鍾佳濱 何欣純 洪毓祥 蔡易餘 韓國瑜 林楚茵 林月琴 陳清龍 蔡其昌 林宜瑾 郭昱晴 陳亭妃 張宏陸 陳 瑩 牛煦庭 吳沛憶 蘇巧慧 邱議瑩 廖先翔 廖偉翔 葉元之 葛如鈞 徐欣瑩 丁學忠 顏寬恒 李彥秀 陳菁徽 羅廷瑋 林倩綺 洪孟楷 黃健豪 陳超明 陳俊宇 謝衣鳯 賴惠員 楊 曜 林德福 萬美玲 王世堅 邱志偉
委員出席 113人
一、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並答復質詢
列席官員 |
行政院院長 |
卓榮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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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副院長 |
鄭麗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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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部長 |
劉世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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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部長 |
林佳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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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部長 |
顧立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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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部長 |
莊翠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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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部長 |
鄭英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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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部長 |
鄭銘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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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部長 |
龔明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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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部長 |
陳世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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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部長 |
洪申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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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部長 |
陳駿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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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部長 |
石崇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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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部長 |
彭啓明(請假,由葉次長俊宏代表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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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部長 |
李 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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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部長 |
林宜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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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部部長 |
李 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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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委員長 |
徐佳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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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 |
陳時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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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 |
楊珍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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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 |
季連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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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 |
林明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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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 |
馬永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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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總裁 |
楊金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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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
陳淑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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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 |
蕭宗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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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國家發展 委員會主任委員 |
葉俊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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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國家科學 及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 |
吳誠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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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
邱垂正(請假,由梁副主任委員文傑代表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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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
彭金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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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主任委員 |
嚴德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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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公共工程 委員會主任委員 |
陳金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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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
曾智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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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 |
古秀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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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 代理主任委員 |
吳容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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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理主任委員 |
陳志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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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理主任委員 |
陳崇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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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人事長 |
蘇俊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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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 |
管碧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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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秘書長 |
張惇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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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發言人 |
李慧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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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時間:2月24日上午10時52分至下午1時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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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院院長提出臺美關稅談判結果及其影響專案報告並答復質詢
列席官員 |
行政院院長 |
卓榮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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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時間:3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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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席 |
院長 |
韓國瑜(2月24日、3月3日下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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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院長 |
江啟臣(3月3日上午) |
列 席 |
秘書長 |
周萬來(2月24日、3月3日下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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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秘書長 |
張裕榮(3月3日上午) |
記 錄 |
顧問兼議事處處長 |
高百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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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處長 |
吳東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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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審 |
李彥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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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
曾彥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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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處處長 |
蘇顯星 |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20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張嘉郡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四、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7人擬具「律師法第七條、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0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八、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6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9人擬具「宗教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6人擬具「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6人擬具「家庭教育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4人擬具「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6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蘇清泉等19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第九條之二及第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行政院函請審議「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總統府秘書長函復本院通過建請總統進行國情報告並接受諮詢之決議,請查照案。
決定:交黨團協商會議處理。
二十四、本院經費稽核委員會函,為本(130)屆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任期屆滿,茲檢送工作報告,請推派下屆委員,請查照案。
決定:交黨團協商會議處理。
二十五、本院人事處函送「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時間、地點表」,請查照案。
決定:照案通過。
二十六、本院人事處函,為本院第11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遞補當選立法委員,台灣民眾黨籍洪委員毓祥、蔡委員春綢、王委員安祥、邱委員慧洳、陳委員清龍、李委員貞秀已於115年2月3日(星期二)上午10時30分到院宣誓就職,請查照案。
質詢事項
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羅委員智強就市售嬰幼兒海苔食品重金屬超標及強化嬰幼兒食品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其昌就審查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之請領資格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菁徽就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後續轉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菁徽就國內包裝飲料及現場調製手搖飲研擬分級標示草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陳委員菁徽就照顧服務員訓練經費補助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並答復質詢。(2月24日)
(由委員傅崐萁、陳清龍、陳培瑜質詢。)
決定:下次會議繼續進行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質詢。
行政院院長提出臺美關稅談判結果及其影響專案報告並答復質詢。(3月3日)
〔由委員莊瑞雄、林沛祥、洪毓祥、蔡易餘、洪孟楷、劉書彬、陳冠廷、黃健豪、吳思瑤、羅廷瑋、何欣純、吳宗憲、賴惠員、賴士葆、李坤城、許宇甄、王定宇(書面)、王鴻薇、邱志偉、楊瓊瓔、鍾佳濱、廖先翔質詢。〕
決定:一、將各委員發言紀錄及書面質詢函送行政院,請就未答復部分予以書面答復。
二、已提出之書面質詢,尚未登載公報者,一律補刊。
其他事項
壹、115年2月24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各黨團同意第5會期第1次會議議事日程照議程草案通過;原定2月24日下午施政質詢議程移至上午報告事項畢進行,詢答完畢即行休息。
二、各黨團同意行政院函請審議之「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及尚未提出之相關特別條例草案,均列入3月6日(星期五)第2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交外交及國防、財政兩委員會與台灣民眾黨黨團所提「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併案審查,均不提出復議。上開尚未提出之特別條例草案請於3月5日(星期四)以前提出,俾利院會處理。
三、各黨團同意本日下午4點30分進行總統國情報告之協商。
貳、本次會議議事日程依協商結論通過。
參、主席宣告:有關李委員貞秀立法委員身分認定事宜,將提報黨團協商會議討論。
肆、115年2月24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各黨團同意原定3月3日(星期二)邀請行政院院長就「臺美關稅談判結果及其影響」之專案報告,除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外,有關主持談判之行政院副院長及相關談判代表及副代表,均應列席答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