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3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5313日(星期五)10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韓院長國瑜

江副院長啟臣

秘書 周萬來

主席:請秘書長報告出席人數。

周秘書長萬來:報告院會,出席委員69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

報告院會,我們先處理朝野黨團協商結論,請議事人員宣讀。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間:115311日(星期三)下午2

地點:紅樓302會議室

決定事項:

一、各黨團同意定於第3次院會(313日星期五)進行中央選舉委員會人事同意權案記名投票表決,投票時間為1小時。行使同意權案投票時,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5位委員被提名人併為一張同意權票,並由各黨團各推派1人擔任投、開票監察員,其餘相關投票事務工作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另本次會議施政質詢議程於317日(星期二)進行,並不處理臨時提案。

主持人:韓國瑜   江啟臣

協商代表: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蔡其昌   莊瑞雄   范 雲   陳清龍   王安祥   邱慧洳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朝野黨團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我們就通過。115311號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各黨團同意於第3次院會(313日星期五)進行中央選舉委員會人事同意權案記名投票表決,投票時間為1小時。行使同意權案投票時,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5位委員被提名人併為一張同意權票,並由各黨團各推派1位委員擔任投、開票監察員,其餘相關投票事務工作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另本次會議施政質詢議程於317日(星期二)進行,並不處理臨時提案。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議程有待溝通,再次請各黨團幹部至議場後方主席休息室,我們來進行溝通,現在休息。

休息102分)

繼續開會1025分)

主席:報告院會,我們繼續開會。

程序委員會以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送院會處理,現有黨團依照本院議事成例,對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提出異議,現在進行處理並截止收案。現在黨團共識如下:

一、議程草案確認,循例依提案先後進行處理。

二、一般提案(軍購預算說明案),處理後均不發言,並不提出復議。

三、刑法及刑法施行法修正草案保留條文照三黨團共同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黨團共識

一、議程草案確認,循例依提案先後進行處理。

二、一般提案(軍購預算說明案),處理後均不發言,並不提出復議。

三、刑法及刑法施行法修正草案保留條文照三黨團共同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蔡其昌  莊瑞雄  范 雲  陳清龍  王安祥  邱慧洳  

主席:報告院會,本次院會後續就依照黨團共識進行。

先進行報告事項,請議事人員宣讀黨團之提議內容。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3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擬請增列報告事項26案(如附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莊瑞雄

附表11屆第5會期第3次會議增列報告事項

DW6923726

()案名稱

1

本院委員沈伯洋等 18 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二及第七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

本院委員沈伯洋等 17 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

本院委員林楚茵等 19 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4

本院委員林楚茵等 19 人擬具「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5

本院委員王正旭等 18 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6

本院委員王正旭等 17 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7

本院委員王美惠等 20 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8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9

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條、第十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0

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1

本院委員林月琴等 17 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2

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3

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4

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5

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6

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7

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8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9

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0

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1

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2

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3

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4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5

行政院函請審議「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26

行政院函請審議「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DW832744 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院會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5會期第3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提議僅限列議程草案所列議案及下表所列21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DW1361765 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陳清龍

報告事項僅限列議程草案所列議案及下表所列21

DW2865351

案名

1

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6人擬具「醫療法第十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8人擬具「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8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6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7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8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9

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0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1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2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二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3

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二及第七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4

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5

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9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16

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9人擬具「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17

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8

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9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0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1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DrawObject1 民黨黨團提案:

報告事項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5會期第3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提議僅限列議程草案所列議案及下表所列21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DW5751459 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沛祥

報告事項僅限列議程草案所列議案及下表所列21

DW2485727

案名

1

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6人擬具「醫療法第十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8人擬具「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8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6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7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8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9

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0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1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2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二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3

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二及第七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4

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5

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9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16

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9人擬具「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17

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8

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9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0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1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DW9284282 DrawObject2 席:報告院會,我們依照先後處理各黨團之提議,現在開始按鈴7分鐘,並請議場人員開始分發表決卡,現在開始按鈴。

(按鈴)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按鈴時間已到。請問是否每位委員都有拿到表決卡?好,都有拿到表決卡,我們開始進行表決。

現在針對民進黨提議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贊成民進黨提議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106位,贊成49位,反對57位,贊成者少數,民進黨黨團提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2026313日 上午103530

表決議題:議事日程草案報告事項及質詢事項

     民進黨黨團提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6  贊成人數:49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0

贊成: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蔡其昌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陳培瑜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林岱樺  林月琴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李貞秀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昭姿  陳清龍  王安祥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處理台灣民眾黨黨團僅限列之提議,因國民黨黨團之提議與該黨團提議相同,一併進行處理。請問院會,對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要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贊成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國民黨黨團提議請按贊成,反對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108位,贊成58位,反對50位,贊成者多數,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照案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2026313日 上午103728

表決議題:議事日程草案報告事項及質詢事項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58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李貞秀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昭姿  陳清龍  王安祥  邱慧洳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蔡其昌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陳培瑜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邱慧洳委員發表聲明,對剛才表決與台灣民眾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賴惠員委員發表聲明,對剛才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也一併列入公報紀錄。

本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通過。

現在繼續處理討論事項部分,依先後處理各黨團提議。先處理民進黨黨團討論事項共1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5會期第3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擬請僅限列如表列2案,並請於313日院會處理中選會同意權案之前,進行處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范 雲

附表11屆第5會期第3次會議討論事項

DW4380258

議 案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42條,針對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2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第29案行政院函請審議「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院會所作決定,提出復議。

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二、第七條之三及第七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DW2957575 席:現在針對民進黨黨團提議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請按贊成,反對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9位,贊成50位,反對58位,棄權1位,贊成者少數,民進黨黨團提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3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2026313日 上午103958

表決議題:議事日程草案討論事項

     民進黨黨團提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50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1

贊成: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蔡其昌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陳培瑜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李貞秀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昭姿  陳清龍  王安祥  邱慧洳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

盧縣一

主席:報告院會,我們要進行處理台灣民眾黨黨團僅限列之提議,因為國民黨黨團提議與該黨團提議相同,一併進行處理。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提議內容。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院會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5會期第3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建請僅限列案如下表2案(依311日黨團協商結論,於中選會同意權案之前進行處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陳清龍  

11屆第5會期第3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討論事項

DW2259419

案由

1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於11411月提出規模逾新臺幣1.25兆元之國防特別條例草案,惟其內容規劃與決策過程極其封閉,事後資訊更流於黑箱,導致重大軍事採購事項竟無法透過正常民主程序監督,反須仰賴外國媒體片段報導拼湊得知,嚴重踐踏國會監督權。尤有甚者,政府屢將建軍延宕之責推諉予在野黨之務實審議,一再以政治口水掩蓋其行政失能。

儘管行政院程序瑕疵在前、政治操弄在後,台灣民眾黨黨團始終秉持「國家利益高於政黨利益」之核心價值。為確保國家戰略利益與我盟友軍購發價書簽署期程之需求,避免我國國防因行政怠惰失職而產生延宕或缺口,並積極展現本院民主彈性與應變能力。

爰提案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秉持國家安全優先、強力捍衛領土完整之原則,若美方發價書明文公布之拖式、標槍飛彈續購及M109A7自走砲等三項對美軍購案簽約期程屆至之前尚未完成相關預算之審議,茲授權行政院先行與美方簽署發價書(LOA),以保障國家戰略利益。行政院應於簽署後即刻向立法院提出完整相關武器交貨期程報告,回歸審議常軌,履行行政院於預算編列前後完整說明之義務,不得再以『國家安全』為名,規避民主審議與理性監督。」

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2

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二、第七條之三及第七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DW1183086 民黨黨團提案:

討論事項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5會期第3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建請僅限列案如下表2案(依311日黨團協商結論,於中選會同意權案之前進行處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沛祥

11屆第5會期第3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討論事項

DW5527918

案由

1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於11411月提出規模逾新臺幣1.25兆元之國防特別條例草案,惟其內容規劃與決策過程極其封閉,事後資訊更流於黑箱,導致重大軍事採購事項竟無法透過正常民主程序監督,反須仰賴外國媒體片段報導拼湊得知,嚴重踐踏國會監督權。尤有甚者,政府屢將建軍延宕之責推諉予在野黨之務實審議,一再以政治口水掩蓋其行政失能。

儘管行政院程序瑕疵在前、政治操弄在後,台灣民眾黨黨團始終秉持「國家利益高於政黨利益」之核心價值。為確保國家戰略利益與我盟友軍購發價書簽署期程之需求,避免我國國防因行政怠惰失職而產生延宕或缺口,並積極展現本院民主彈性與應變能力。

爰提案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秉持國家安全優先、強力捍衛領土完整之原則,若美方發價書明文公布之拖式、標槍飛彈續購及M109A7自走砲等三項對美軍購案簽約期程屆至之前尚未完成相關預算之審議,茲授權行政院先行與美方簽署發價書(LOA),以保障國家戰略利益。行政院應於簽署後即刻向立法院提出完整相關武器交貨期程報告,回歸審議常軌,履行行政院於預算編列前後完整說明之義務,不得再以『國家安全』為名,規避民主審議與理性監督。」

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2

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二、第七條之三及第七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DW8296864 席:報告院會,盧縣一委員發表聲明,對剛才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劉建國委員發表聲明,對剛才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針對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我們就不進行表決。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通過。

報告院會,我們還是不要吃東西吧?好不好?拜託吃東西的委員,不要在議場、議事廳吃東西,好嗎?拜託、拜託,我們共同提升立法院形象,謝謝。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其餘的議程依協商結論通過,313日進行同意權行使事項,317日進行施政質詢,本次會議議事日程確定。

現在進行報告事項。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5會期第2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5會期第2次會議議事錄,並沒有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現在作以下決定:第5會期第2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現在處理增列部分。

  增列報告事項

一、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6人擬具「醫療法第十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8人擬具「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8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8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一、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二、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二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三、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二及第七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討論,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討論。

十四、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討論,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討論。

十五、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9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十六、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9人擬具「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十七、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八、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九、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報告事項記載於議事錄順序授權議事處進行調整。

現在繼續處理原列報告事項。請宣讀第二案。

二、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公司法第一百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1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9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9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一、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7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二、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三、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八條及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四、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五、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4人擬具「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六、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8人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七、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8人擬具「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八、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九、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一、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二十二、行政院函,為交通部辦理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害受災戶車輛受損報廢登記慰助作業需要,前動支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預備金1億元,全數註銷,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交通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三、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12621日修正公布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條文,定自11581日施行,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四、內政部函送「內政部因應國際情勢強化國土安全韌性執行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五、內政部函,為本院制定行政區劃程序法通過附帶決議,檢送「行政區劃程序法相關子法訂定進度」之說明,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六、經濟部、內政部函,為修正「工業及礦業團體分業標準」增訂「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工業」團體業別及業務範圍,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七、經濟部、內政部函,為修正「商業團體分業標準」增訂「再生醫療商業」團體業別及業務範圍,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八、經濟部函,為修正「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九、經濟部函,為修正「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經濟部函,為廢止「應施檢驗液化石油氣汽車燃氣系統零組件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一、經濟部函,為修正「水利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二、經濟部函,為修正「能源用戶應申報使用能源之種類、數量、項目、效率、申報期間及方式」第一點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三、經濟部函送「經濟部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水利設施復原重建整治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四、經濟部函送「經濟部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製造業設施及生財器具復原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五、經濟部函送「電業登記規則」附表勘誤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六、經濟部函送「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F0016木屐寮斷層)」及「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F0028大茅埔─雙冬斷層)」,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七、經濟部函,為修正「應施檢驗木製板材類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八、農業部函,為修正「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九、農業部函,為修正「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一、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二、農業部函送更正之「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第八條條文附件,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三、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法國吉倫特省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四、農業部函送「農業部執行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復原重建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五、農業部函,為修正「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四十六、財政部函,為修正「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七條及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第六條及第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八、核能安全委員會函,為修正「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九、核能安全委員會函,為修正「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核能安全委員會函,為修正「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四條附件二,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五十一、交通部函,為修正「小船檢查丈量規則」第四十一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二、交通部函送本院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通過附帶決議之說明,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三、考試院函,為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第六條附表五,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四、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三條條文及「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制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五、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細胞治療技術審查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六、衛生福利部函,為「健康食品之胃腸功能改善評估方法」名稱修正為「健康食品之胃腸功能改善保健功效評估方法」,並修正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七、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嬰兒奶嘴中亞硝胺含量之檢驗方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八、衛生福利部函送「嬰兒奶嘴中亞硝胺含量之檢驗方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九、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中溴酸鹽之檢驗方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環境部函,為「聚丙烯醯胺、聚氯化己二烯二甲基胺及氯甲基一氧三環二甲基胺聚合物為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名稱修正為「聚丙烯醯胺、聚氯化己二烯二甲基胺及氯甲基一氧三環二甲基胺聚合物之高分子凝聚劑,為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並修正公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一、環境部函,為修正「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乾電池責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公告事項第八項、第九項及第十項,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二、(密)國家安全局函送「國家情報工作114年度總結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63案至第153案依序宣讀,其中第6369788183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宣讀後,以上提案均改交相關委員會審查,其餘議案均照議事處意見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後,通過。請宣讀。

六十三、行政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114年第3季及第4季「因公派員出國計畫考察費用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六十四、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114年第3季「因公派員出國考察費用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六十五、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114年第3季因公派員出國考察費用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六十六、數位發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數位產業署決議(十四)「委辦與捐助計畫之執行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十七、總統府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114年第3季「因公派員出國考察費用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六十八、司法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院及所屬機關114年第3季「因公派員出國考察費用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六十九、國史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館及所屬臺灣文獻館114年第3季及第4季因公派員出國考察費用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七十、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大數據分析、強化智慧政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十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大數據精準決策、強化智慧政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十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推動大數據精準決策、強化智慧政府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十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持續推動大數據精準決策、強化智慧政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十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辦理推動參與世界衛生組織、全球衛生趨勢分析計畫」成果摘要,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十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規劃在台灣舉辦AI醫療國際展之說明,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十六、(密)中央銀行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七十七、(密)中央銀行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決議(十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七十八、內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無法於特別預算期程內完成計畫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七十九、內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特別預算累計實現數占預算數未達80%進度管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八十、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無法於特別預算期程內完成計畫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八十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無法於特別預算期程內完成計畫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八十二、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辦理「碳捕集與碳封存先導試驗計畫」建置碳捕集廠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八十三、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檢討政府與光電業者之合約範本及準則並進行太陽光電總體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八十四、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八十五、環境部函,為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辦理情形之說明,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八十六、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協助原住民產業及部落產業有效診斷輔導及修復設施設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八十七、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有序合作提升河川流域治理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八十八、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系統性治水確保防洪安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八十九、農業部函,為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農業設施重建輔導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九十、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通案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九十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通案決議(十二)花蓮光復鄉舉辦說明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九十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會決議()花蓮縣秀林鄉及卓溪鄉納入災區認定範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九十三、衛生福利部函,為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決議,檢送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害救助及社會支持相關計畫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九十四、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決議第1項「管理及總務費用」預算凍結6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九十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決議第2項「退除役官兵就學進修補助計畫」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九十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決議第3項「職業訓練計畫」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九十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決議第4項「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計畫」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九十八、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決議第5項「雜項業務費用」預算凍結3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九十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決議第6項「管理及總務費用」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決議第7項「銷貨成本」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決議第8項「管理及總務費用」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決議第9項「一次性項目」預算凍結3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住院醫療成本」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四、國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旅運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五、國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管理及總務費用」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六、國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其他費用」預算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七、國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醫療成本」預算凍結3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八、國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管理及總務費用」預算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九、國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三軍總醫院新建重症醫療大樓計畫」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一○、國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繼續計畫」預算凍結7827千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一一、國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新興計畫」預算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一二、國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一三、國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防醫學院軍事教育基金「修理保養及保固費」預算凍結1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一四、國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第205廠遷建專案計畫」預算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一五、國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第205廠遷建專案計畫」預算凍結1,0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一六、國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臺南機場生活營舍新建工程」預算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一七、國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工程及設施整建計畫」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處理。

一一八、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業作業基金「推展費」預算凍結2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一九、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業科技園區作業基金「出租資產成本」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二○、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業特別收入基金「推展費」預算凍結2,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二一、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二二、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旅運費」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二三、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推展費」預算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二四、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農產品全球通路拓展計畫」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二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7項「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二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8項「盤點亞太經濟合作(APEC)會議會員經濟體推動符合性評鑑程序現況、遭遇困難及研提深化合作方案委託研究」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二七、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項「服務費用」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二八、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2項「營業成本」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二九、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新增決議第1項「土地改良物維護費」預算凍結8,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三○、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項「服務費用」項下「修理保養與保固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三一、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2項「專業服務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三二、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3項「服務費用」項下「推展費」預算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三三、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4項「營業成本」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三四、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5項「營業費用」預算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三五、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6項「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專案計畫」預算凍結二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三六、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7項「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三七、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1項「檢討地勤業務事故發生及提出有效降低事故之規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三八、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1項「港灣建設計畫」預算凍結5,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三九、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2項「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111─115年)」預算凍結3,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四○、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航港建設基金決議第4項「一般行政管理計畫」預算凍結5,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四一、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鐵道發展基金)決議第49項「業務費用」項下「捐助國內團體」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四二、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觀光發展基金)決議第59項「業務成本與費用」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四三、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觀光發展基金)決議第61項「業務費用」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四四、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2項「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四五、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決議第28項「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四六、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決議第2項「勞務成本」項下「用人費用」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四七、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決議第6項「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四八、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決議第7項「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預算凍結3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四九、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決議第8項「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五○、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決議第10項「服務費用」之「推展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五一、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決議第11項「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用地取得計畫」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五二、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決議第12項「高雄國際機場新航廈第1期工程計畫」預算凍結1,7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五三、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決議第15項「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主席:報告院會,第154案及質詢事項一併宣讀,宣讀後,第154案准予備查。請宣讀。

一五四、本院人事處函送「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各委員會召集委員名單」,請查照案。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各委員會召集委員名單

DW2379986 員會

召集委員

內政委員會

李柏毅

廖先翔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馬文君

陳冠廷

經濟委員會

洪毓祥

邱志偉

財政委員會

李彥秀

吳秉叡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羅廷瑋

伍麗華

Saidhai‧Tahovecahe

交通委員會

黃健豪

林俊憲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翁曉玲

莊瑞雄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盧縣一

林月琴

DW7273828

質 詢 事 項

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柯委員志恩,針對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下稱國研院)轄下「國家生物模式中心」主任以公費(自籌款)支應其配偶(院部資深顧問)出國差旅費,經審計部調查認定有違反利益衝突迴避原則。國科會身為主管機關,應確實檢討轄下單位審核機制,並重新擬訂一級主管親等聘兼任機制。另,應全面盤點國研院所屬各中心貴重儀器利用率,落實採購前之人才培訓計畫提報審議,嚴防盲目採購浪費公帑,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鍾委員佳濱,鑑於屏東縣高樹鄉、鹽埔鄉農民反映近日棗子因氣候因素導致果實損壞、腐爛或落果,致無法販售所生農損之情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以上質詢事項,詳見本期質詢事項全文)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事項已經處理完畢。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討 論 事 項

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於11411月提出規模逾新臺幣1.25兆元之國防特別條例草案,惟其內容規劃與決策過程極其封閉,事後資訊更流於黑箱,導致重大軍事採購事項竟無法透過正常民主程序監督,反須仰賴外國媒體片段報導拼湊得知,嚴重踐踏國會監督權。尤有甚者,政府屢將建軍延宕之責推諉予在野黨之務實審議,一再以政治口水掩蓋其行政失能。儘管行政院程序瑕疵在前、政治操弄在後,台灣民眾黨黨團始終秉持「國家利益高於政黨利益」之核心價值。為確保國家戰略利益與我盟友軍購發價書簽署期程之需求,避免我國國防因行政怠惰失職而產生延宕或缺口,並積極展現本院民主彈性與應變能力。爰提案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秉持國家安全優先、強力捍衛領土完整之原則,若美方發價書明文公布之拖式、標槍飛彈續購及M109A7自走砲等三項對美軍購案簽約期程屆至之前尚未完成相關預算之審議,茲授權行政院先行與美方簽署發價書(LOA),以保障國家戰略利益。行政院應於簽署後即刻向立法院提出完整相關武器交貨期程報告,回歸審議常軌,履行行政院於預算編列前後完整說明之義務,不得再以『國家安全』為名,規避民主審議與理性監督。」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5會期第2次會議討論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授權行政院先行與美方簽署發價書,行政院應於簽署後即刻向立法院提出完整相關武器交貨期程報告,履行行政院於預算編列前後完整說明之義務,不得再以『國家安全』為名,規避民主審議與理性監督。」請公決案。本案經第5會期第2次會議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報告院會,本案已經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時間:115312日(星期四)1330

地點:立法院紅樓302會議室

協商主題: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於11411月提出規模逾新臺幣1.25兆元之國防特別條例草案,惟其內容規劃與決策過程極其封閉,事後資訊更流於黑箱,導致重大軍事採購事項竟無法透過正常民主程序監督,反須仰賴外國媒體片段報導拼湊得知,嚴重踐踏國會監督權。尤有甚者,政府屢將建軍延宕之責推諉予在野黨之務實審議,一再以政治口水掩蓋其行政失能。儘管行政院程序瑕疵在前、政治操弄在後,台灣民眾黨黨團始終秉持「國家利益高於政黨利益」之核心價值。為確保國家戰略利益與我盟友軍購發價書簽署期程之需求,避免我國國防因行政怠惰失職而產生延宕或缺口,並積極展現本院民主彈性與應變能力。爰提案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秉持國家安全優先、強力捍衛領土完整之原則,若美方發價書明文公布之拖式、標槍飛彈續購及M109A7自走砲等三項對美軍購案簽約期程屆至之前尚未完成相關預算之審議,茲授權行政院先行與美方簽署發價書(LOA),以保障國家戰略利益。行政院應於簽署後即刻向立法院提出完整相關武器交貨期程報告,回歸審議常軌,履行行政院於預算編列前後完整說明之義務,不得再以『國家安全』為名,規避民主審議與理性監督。」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協商結論:本提案修正通過(如附件)。

主 持 人:王安祥

協商代表: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黃 仁

牛煦庭   蔡其昌   莊瑞雄   范 雲

陳清龍   邱慧洳() 劉書彬   陳昭姿

附件

協商修正通過內容: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於11411月提出規模逾新臺幣1.25兆元之國防特別條例草案,惟其內容規劃與決策過程極其封閉,事後資訊更流於黑箱,導致重大軍事採購事項竟無法透過正常民主程序監督,反須仰賴外國媒體片段報導拼湊得知,嚴重踐踏國會監督權。尤有甚者,政府屢將建軍延宕之責推諉予在野黨之務實審議,一再以政治口水掩蓋其行政失能。儘管行政院程序瑕疵在前、政治操弄在後,台灣民眾黨黨團始終秉持「國家利益高於政黨利益」之核心價值。為確保國家戰略利益與我盟友軍購發價書簽署期程之需求,避免我國國防因行政怠惰失職而產生延宕或缺口,並積極展現本院民主彈性與應變能力。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本院秉持國家安全優先、強力捍衛領土完整之原則,若美方發價書明文公布之拖式、標槍飛彈續購、M109A7自走砲及海馬士多管火箭飛彈系統等四項對美軍購案簽約期程屆至之前尚未完成相關預算之審議,茲授權行政院先行與美方簽署發價書(LOA),以保障國家戰略利益。行政院應於簽署後即刻向立法院提出完整相關武器交貨期程報告,回歸審議常軌,履行行政院於預算編列前後完整說明之義務,不得再以『國家安全』為名,規避民主審議與理性監督。」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後續依照協商結論進行處理。

報告院會,本案依照協商結論,現在作以下決議:本院秉持國家安全優先、強力捍衛領土完整之原則,若美方發價書明文公布之拖式、標槍飛彈續購、M109A7自走砲及海馬士多管火箭飛彈系統等四項對美軍購案簽約期程屆至之前尚未完成相關預算之審議,茲授權行政院先行與美方簽署發價書(LOA),以保障國家戰略利益。行政院應於簽署後即刻向立法院提出完整相關武器交貨期程報告,回歸審議常軌,履行行政院於預算編列前後完整說明之義務,不得再以「國家安全」為名,規避民主審議與理性監督。

報告院會,現在進入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二、第七條之三及第七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5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由院長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二及第七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5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討論。爰於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上開行政院、司法院提案二案,經第5會期第2次會議決定,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由院長召集協商。

現在先處理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報告院會,本案已經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壹、時間:115311日(星期三)下午2

貳、地點:紅樓302會議室

參、協商主題:

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肆、協商結論:

一、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第六十三條之一,不予增訂。

()第七十七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第七十八條之一及第七十九條之一,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七十八條之二,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內容通過。

二、本案於313日院會處理中選會同意權案之前,進行處理,並於同日完成三讀。處理時,廣泛討論及逐條討論均不發言,逐條時,保留條文依各黨團版本提出先後進行處理,完成三讀後,均不提出復議,完成三讀後,各黨團各推派1人發言。

協商主持人:韓國瑜   江啟臣

協商代表: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蔡其昌

莊瑞雄   范 雲   陳清龍   王安祥

邱慧洳()

主席:報告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後續就依照協商結論進行處理。

另外,沈伯洋委員等提案,經本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討論。

委員沈伯洋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沈伯洋、莊瑞雄等18人,鑑於無期徒刑受刑人假釋期間經撤銷假釋後之殘刑規定不符比例原則,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二及第七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增訂第七十八條之一及第七十八條之二並修正第七十九條之一,針對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受刑人經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或其他法律規定撤銷假釋後,其執行殘餘刑期長短之認定、最低應執行期間之計算、接續執行他刑之方法及合併計算最低應執行期間等規定。

提案人:沈伯洋  莊瑞雄  

連署人:陳培瑜  林淑芬  范 雲  王正旭  王美惠  楊 曜  郭昱晴  林月琴  陳 瑩  黃 捷  徐富癸  陳俊宇  陳秀寳  賴惠員  陳冠廷  蔡易餘  

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二及第七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DW3409932 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七十八條之一 無期徒刑受刑人經撤銷假釋者,應執行原無期徒刑。如假釋期間有更犯之罪,併執行之。

前項應執行之原無期徒刑,其有悛悔實據者,於執行滿下列期間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再許假釋出獄:

一、依其他法律規定撤銷假釋,或因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而受未滿五年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十年。

二、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受五年以上未滿十年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十五年。

三、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受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二十年。

四、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受無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二十五年。

無期徒刑受刑人有前項數款之情形者,得再許假釋之期間,以最長之期間計算之。

適用前二項得再次報請假釋之期間,短於其因更犯罪應執行刑之期間者,以應執行刑之期間為無期徒刑殘餘刑期得再許假釋之期間。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憲法法庭一百十三年憲判字第二號判決宣告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五項有關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者,一律執行固定二十年或二十五年殘餘刑期之規定不符比例原則,違反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並考量假釋制度係在一定條件下暫時停止自由刑之執行,兼具社會防衛與社會復歸功能,對無期徒刑經撤銷假釋入監執行殘餘刑期之受刑人,如具悛悔實據,宜仍有條件賦予復歸社會機會,且基於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受無期徒刑執行者,經撤銷假釋後,其殘餘刑期之執行仍應符合比例原則,不得使人身自由遭受過度剝奪,爰新增本條有關經撤銷假釋無期徒刑受刑人,於執行原無期徒刑一定期間得報請假釋之規定,以勵自新。

三、假釋之意義在於刑罰要求機構性處遇之行刑模式下,觀察受刑人於監所內執行一定期間後之改善程度(包括高度復歸意願及相當復歸能力),而得認為不必繼續為機構性處遇之行刑模式。故若客觀情狀顯示受假釋人於假釋期間有再為一定之行為,而認先前對受刑人矯正成效仍有不足者,本得依法撤銷假釋並回復入監執行之矯治模式,將不適合回歸社會之受假釋人回復至監獄之機構處遇,實現國家刑罰權。於無期徒刑受刑人假釋期間更犯罪而經撤銷假釋之情形,應回復使其再入監執行原無期徒刑,併應執行其假釋期間更犯之罪,爰為第一項規定,以資明確。至於其假釋期間更犯之罪,應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決定該更犯之罪得許假釋之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再依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合併計算原無期徒刑與更犯罪之最低應執行之期間,自不待言。

四、由於撤銷假釋原因輕重有別,撤銷假釋係因受刑人更犯罪,抑或因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其情節嚴重程度未必能相提並論,故對於原無期徒刑撤銷假釋之最低應執行期間,應依撤銷假釋事由之情節輕重規範,爰於第二項規定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二十五年層級化再許假釋門檻,不再適用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有關最低應執行期間規定。至於經撤銷假釋後,原無期徒刑(即殘刑)與更犯之罪(即他刑)間之執行順序,因考量此時殘刑乃不定期限自由刑,除依法得經許假釋出獄者外,本質上並無執行終結日,倘先執行原無期徒刑再接續執行他刑,將無從決定他刑之執行起始日。故於此情形,宜先執行他刑(包括徒刑、拘役等自由刑),再接續執行原無期徒刑。

五、對於無期徒刑受刑人,於假釋期間經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等其他法律之規定撤銷假釋後,其先前假釋期間更犯罪而經判處之罪刑宣告始確定者,或對於假釋期間更犯數罪,於輕罪確定後,重罪始告確定者,或假釋期間更犯數罪,分別經宣告輕罪及重罪確定,而同時該當第二項數款情形者,應認已影響對其更生可能性及再犯危險性之評價,爰於第三項明定無期徒刑受刑人同時構成第二項數款之情形者,得再許假釋期間應以各款中最長之期間計算,以符合比例原則。

六、對於假釋期間更犯數罪並經合併定執行刑確定之受刑人,固應依其所受個別刑之宣告適用第二項各款規定決定得再許假釋條件,惟若假釋期間更犯數有期徒刑之罪,且經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期間較第二項各款所定期間更長者,無論其更犯罪係故意或過失犯罪,均顯見社區處遇未能達其成效,惡性非輕,自應以應執行刑之期間作為無期徒刑殘刑得適用再許假釋之期間,爰為第四項規定,俾兼顧受刑人社會復歸、保護公眾安全及社會防護之需求。例如無期徒刑受刑人於假釋期間更犯一百件竊盜罪,分經宣告二月有期徒刑,共一百罪,應執行十五年確定者,若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最低應執行期間為十年,短於其更犯之罪應執行刑十五年,此時應依第四項規定,使原無期徒刑再許假釋之期間定為十五年,至於更犯之罪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五年部分,依第一項規定應併執行,並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決定該更犯之罪得許假釋之最低應執行之期間。

第七十八條之二 有期徒刑經撤銷假釋,殘餘刑期十年以下者,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不適用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

有期徒刑經撤銷假釋,殘餘刑期逾十年者,於執行滿十年後,所餘刑期之執行,適用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前項情形,如有更犯之罪並受刑之宣告確定者,所餘刑期之執行,適用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後,併同更犯之罪應執行之刑,適用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最低應執行期間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無期徒刑受刑人經撤銷假釋後應入監再執行之刑期規定,已配合憲法法庭一百十三年憲判字第二號判決意旨於修正條文第七十八條之一規範,就無期徒刑部分回歸不定期限自由刑之本質,並給予適切之最低應執行之期間。本諸相同原則,為避免產生有期徒刑受刑人經撤銷假釋後,其所應入監再執行之殘餘刑期較無期徒刑受刑人更長之不公平現象,而有違反比例原則疑慮,爰新增本條規定,以資衡平。

三、依修正條文第七十八條之一規定,無期徒刑受刑人經撤銷假釋入監者,對於所執行原無期徒刑,允依撤銷假釋原因事實之情節輕重,區分不同假釋條件,最低門檻為十年。基於衡平性考量,有期徒刑受刑人經撤銷假釋入監者,如殘餘刑期十年以下者,應全部執行完畢再接續執行他刑,爰為第一項規定。另如殘餘刑期逾十年,已執行殘餘刑期滿十年者,同樣應賦予其在特定條件下之假釋機會,否則恐生有期徒刑之殘餘刑期反較無期徒刑最低應執行期間更長之疑慮,爰於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有期徒刑受刑人在執行殘餘刑期滿十年後,所餘刑期及更犯罪應執行之刑期,二者各自判斷得否假釋及其最低應執行期間,再依修正條文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合併計算最低應執行期間。例如:假釋期間更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確定,且其原犯有期徒刑尚有殘餘刑期十年四月待執行之受刑人,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後,所餘刑期(有期徒刑四月)及更犯之罪(有期徒刑六年),二者各自適用關於假釋之規定,再依修正條文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合併計算假釋門檻,若該受刑人原犯及更犯之罪均得假釋且非累犯,則其應於執行滿十三年二月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

四、至於因違反保護管束情節重大而經裁量撤銷假釋之有期徒刑受刑人,若無更犯之罪而受徒刑之宣告確定,如原有期徒刑殘餘刑期逾十年,依第二項規定,應於執行原有期徒刑之殘餘刑期滿十年後,所餘刑期之執行,適用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若殘餘刑期為十年以下,於全部執行完畢後,自無接續執行他刑之必要,依第一項規定,僅執行其全部殘餘刑期,均併此指明。

第七十九條之一 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八條之一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

前項情形,併執行無期徒刑者,適用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二以上有期徒刑合併刑期逾四十年,而接續執行逾二十年者,亦得許假釋。但有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二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依第一項規定合併計算執行期間而假釋者,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間,亦合併計算之。

前項合併計算後之期間逾二十年者,準用前條第一項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

第七十九條之一 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第七十七條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

前項情形,併執行無期徒刑者,適用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二以上有期徒刑合併刑期逾四十年,而接續執行逾二十年者,亦得許假釋。但有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依第一項規定合併計算執行期間而假釋者,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間,亦合併計算之。

前項合併計算後之期間逾二十年者,準用前條第一項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

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不適用之。

一、對於經撤銷假釋執行原無期徒刑之受刑人,應將原犯及再犯之罪各自所適用之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以定其得再行報請假釋之期間,爰修正第一項規定。又撤銷假釋須執行殘餘刑期十年以上之有期徒刑受刑人,如有更犯之罪並受刑之宣告確定者,依修正條文第七十八條之二第三項規定亦適用本條第一項規定合併計算最低應執行之期間,併予指明。

二、考量對於經撤銷假釋入監之受刑人,修正條文第七十八條之一及第七十八條之二已放寬假釋門檻,執行殘餘刑期期間仍有可能獲得報請假釋之機會,該等受刑人自不宜再享有第二項待遇,以避免過度寬鬆,爰於第二項但書一併增列該二條之情形,使該等受刑人適用第一項合併計算其假釋門檻,排除第二項有關()併執行無期徒刑者,逕適用無期徒刑假釋規定,及()二以上有期徒刑合併刑期逾四十年者,於接續執行逾二十年即取得報請假釋資格之規定。

三、為符合憲法法庭一百十三年憲判字第二號判決意旨,並配合本法修正增訂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二有關撤銷假釋後之刑期執行規定,爰刪除現行第五項規定。

四、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DW6219707 席:現在進行逐條討論,本案保留條文僅宣讀院會所收三個黨團版本修正動議,其餘提案內容均列入公報紀錄。

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修正動議提案:

行政院、司法院提案:

行政院、司法院函

受文者:立法院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123

發文字號:院臺法字第1140016266A

院台廳刑一字第11402019091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函送「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7條之37條之4修正草案,請查照審議。

說明:

一、本案經提本(114)年1030日行政院第3976次會議,決議:通過,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二、檢送「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7條之3、第7條之4修正草案(含總說明、條文對照表)1份。

正本:立法院

副本:司法院、法務部(均含附件)



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二十四年一月一日經國民政府制定公布,並自二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其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修正公布。鑑於憲法法庭一百十三年憲判字第二號判決認無期徒刑受刑人假釋期間經撤銷假釋後之殘刑規定不符比例原則;憲法法庭一百十三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就被告行為時責任能力、就審能力認定及得否科處死刑之規定等事項作成相關判決;司法院釋字第八○一號解釋宣告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嗣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時已移列為同條第三項)違反平等原則,並基於刑事政策考量,爰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於行為時有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之情形,或審判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者,不得科處死刑。(修正條文第六十三條之一)

二、增訂故意殺人、殺人未遂或犯本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六項或第七項之罪,經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十年者,不適用關於假釋之規定;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均算入假釋之已執行之期間內。(修正條文第七十七條)

三、增訂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受刑人,於經依本法第七十八條或其他法律規定撤銷假釋後,其執行殘餘刑期長短之認定、最低應執行期間之計算、接續執行他刑之方法及合併計算最低應執行期間等規定。(修正條文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二及第七十九條之一)

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DW9445459 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六十三條之一 行為時有第十九條第二項之情形,或審判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者,不得處死刑。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憲法法庭一百十三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宣告被告於行為時有刑法第十九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對於審判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之被告,均不得科處死刑,爰新增本條規定。

三、所謂「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依照前揭憲法法庭判決理由,係指該等被告「如經臨床診斷並鑑定為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情形,即使表面上看似仍能理解訴訟行為之意義,並能於審判時回答問題,然其理解、整合及處理資訊、理解他人反應並與之有效溝通、從錯誤及經驗中學習改進等邏輯推理、理性思考及判斷能力,如已明顯減低而不如一般人,自難以期待此等被告能完整理解死刑之課責意涵及刑事訴訟實際運作對其等之影響,更遑論能為其自己有效辯護。又此等被告中亦有欠缺病識感,甚或因故意或過失而有不正確之供述,致增加審判結果出現錯誤冤抑之風險。於此情形,對此等被告所進行刑事程序之整體公正性及可信賴度,亦難免有所減損。」反之,若其審判中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並未導致其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者,則屬審判機關量刑審酌事項,非本條適用範圍。

四、所謂「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雖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用語不盡相同,惟二者含意似無不同。然而,於審判時被告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且致其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時(例如時好時壞,或屬輕度或中度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等),各級法院未必會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停止審判。故為保障人民生命權、訴訟上防禦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爰為本條規定。於各級法院審判時,如被告經鑑定後確認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致其在訴訟上進行有效自我辯護之能力明顯不足者,例如被告明顯欠缺為自己辯護、與其辯護人商議訴訟策略或相關溝通討論之能力者,如法院認被告不符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所定停止審判之要件而仍繼續審判,於個案量刑時,就此等被告亦不應科處死刑,以符合前揭憲法法庭判決意旨。

第七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故意殺人、殺人未遂或犯第二百八十六條第六項或第七項之罪,經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十年者,不適用第一項假釋之規定。

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第七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一、依現行矯正機關針對強制治療實務運作模式,係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由監獄內之治療評估小組或輔導評估小組會議評估有再犯之危險,即送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強制治療。故現行第二項第三款規範之「鑑定」,實係指判決確定後強制治療之受處分人於徒刑執行期滿前,由矯正機關內之評估小組評估有無再犯之風險,與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之「鑑定」為法定調查證據方法,二者內容與執行方式均不同,性質迥異,為避免混淆,爰刪除現行第二項第三款「鑑定」用語,以符實需。

二、假釋制度係基於整體刑事政策考量,為救濟自由刑之流弊,透過法律創設而使受刑人於符合一定條件下提早離開監獄,此制度固已為大多數刑事立法例所採行,惟對於受刑人應服刑多久或應否一概賦予假釋資格,各國規定不一。美國聯邦法自一九八四年量刑改革法案(Sentencing Reform Act)以來,無期徒刑受刑人除有赦免等特殊情形者外,原則上應予終身監禁;英國乃假釋制度發軔之地,於經判處無期徒刑之案件,法官有權併依二○二○年量刑法(Sentencing Act)宣告終身監禁命令(whole life order)。

三、我國現行對於無期徒刑受刑人,於服刑滿二十五年且有悛悔實據者,不區分所犯罪名、所侵害之法益及情節輕重,一律均有獲得假釋之機會,並未考量特殊重大暴力犯罪類型之重刑犯,對其矯正已有不易;另依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若對其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因而致其於死或致重傷者,此種侵害無行為能力者之生命或身體法益之行為,實屬社會大眾所無法容忍,惡性極為重大。上開情形若給予與其他受刑人相同假釋機會,假釋出監後可能對於社會仍具潛在侵害性與危害性,亦未考量現行無期徒刑可能因假釋及撤銷假釋制度而質變為較長期有期徒刑,故基於刑事政策考量,容有修正、調整特定犯罪類型受刑人假釋制度之必要。爰參考前揭美國、英國對於無期徒刑受刑人非一律賦予報請假釋或類似假釋資格之立法例,並兼顧刑罰衡平及比例原則,增訂第三項,定明於故意殺人、殺人未遂或犯第二百八十六條第六項或第七項之罪,經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十年者,不適用第一項假釋之規定,以達社會防衛功能。

四、第三項所謂「故意殺人、殺人未遂」,不以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為限,其他例如:本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一項之罪,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罪,涉及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或故意殺害被害人者,均屬之。於殺人未遂情形,雖未發生被害人死亡之結果,惟行為人意在剝奪他人生命法益之本質並未改變。例如故意殺害執法人員或持槍掃射多名被害人,被害人經救治而倖存,雖屬未遂,然行為人惡性非輕,若經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十年者,亦有對是類案件行為人區別而不適用假釋之必要。另無論犯罪行為人係基於第十三條第一項之直接故意,或同條第二項之間接故意而殺人者,均屬前揭「故意殺人」範疇。又於行為人以一行為涉犯「第二百八十六條第六項或第七項之罪」及其他罪名,而發生法規競合或想像競合之情形,亦有本項適用,附此敘明。

五、至於故意殺人,如經判處最低刑度十年,或有自首、情堪憫恕等減刑事由,經量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個案,其犯罪情節及法益侵害程度自與經判處無期徒刑或逾十年有期徒刑之個案有別,而有適用假釋之機會。為免爭議,爰一併指明,以資明確。

六、依照司法院釋字第八○一號解釋宣告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嗣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時已移列為同條第三項),關於「裁判確定前未逾一年之羈押日數不算入無期徒刑假釋之已執行期間」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之意旨,並配合新增第三項,爰將現行第三項移列為第四項,刪除原定「無期徒刑」、「逾一年部分」之文字,使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均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以維平等原則。

七、第一項未修正。

司法院加註意見:

就行政院函請本院會銜第七十七條修正草案,仍有如下建議:

一、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第1條第1項、已內國法化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分別揭櫫「酷刑」之定義及「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之旨,且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亦為相同趣旨;又歐洲人權法院大法庭於201379Vinter and Others v.the United Kingdom案及2016426Murray v. the Netherlands案判決中,宣示「若終身監禁且不得假釋時,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之禁止酷刑原則」。本條草案關於不得假釋之修正內容,是否屬於上開公約所稱「酷刑」或類似之處遇或懲罰,暨有無違反上開公約所揭櫫之禁止酷刑原則,建請於立法理由中說明釐清。

二、以本條草案所揭不得假釋罪名之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既遂犯為例,其大部分所獲刑度均落在「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之範圍內(以民國104年至1149月間之統計資料為例,最高法院刑事上訴案件依刑法第271條第1項判決有罪者,總計696罪次,其中判處無期徒刑者為178罪次,約占25.6%,而判處有期徒刑逾10年者為439罪次,約占63%,合計約占88.6%),倘一律不許假釋,在獄政管理或矯正上有無窒礙,建請預為評估。

三、刑法第77條第2項第3款「鑑定」用語於本次修正刪除,則相關連條文刑法第91條之1之「鑑定」用語是否一併修正刪除,建請斟酌。

第七十八條之一 無期徒刑受刑人經撤銷假釋者,應執行原無期徒刑。如假釋期間有更犯之罪,併執行之。

前項應執行之原無期徒刑,除假釋期間更犯之罪經宣告無期徒刑確定者外,其有悛悔實據者,於執行滿下列期間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再許假釋出獄:

一、依其他法律規定撤銷假釋,或因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而受未滿五年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十年。

二、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受五年以上未滿十年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十五年。

三、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受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二十年。

無期徒刑受刑人有前項數款之情形者,得再許假釋之期間,以最長之期間計算之。

適用前二項得再次報請假釋之期間,短於其因更犯罪應執行刑之期間者,以應執行刑之期間為無期徒刑殘餘刑期得再許假釋之期間。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憲法法庭一百十三年憲判字第二號判決宣告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五項有關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者,一律執行固定二十年或二十五年殘餘刑期之規定不符比例原則,違反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並考量假釋制度係在一定條件下暫時停止自由刑之執行,兼具社會防衛與社會復歸功能,對無期徒刑經撤銷假釋入監執行殘餘刑期之受刑人,如具悛悔實據,宜仍有條件賦予復歸社會機會,且基於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受無期徒刑執行者,經撤銷假釋後,其殘餘刑期之執行仍應符合比例原則,不得使人身自由遭受過度剝奪,爰新增本條有關經撤銷假釋無期徒刑受刑人,於執行原無期徒刑一定期間得報請假釋之規定,以勵自新。

三、假釋之意義在於刑罰要求機構性處遇之行刑模式下,觀察受刑人於監所內執行一定期間後之改善程度(包括高度復歸意願及相當復歸能力),而得認為不必繼續為機構性處遇之行刑模式。故若客觀情狀顯示受假釋人於假釋期間有再為一定之行為,而認先前對受刑人矯正成效仍有不足者,本得依法撤銷假釋並回復入監執行之矯治模式,將不適合回歸社會之受假釋人回復至監獄之機構處遇,實現國家刑罰權。於無期徒刑受刑人假釋期間更犯罪而經撤銷假釋之情形,應回復使其再入監執行原無期徒刑,併應執行其假釋期間更犯之罪,爰為第一項規定,以資明確。至於其假釋期間更犯之罪,應依第七十七條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決定該更犯之罪得許假釋之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再依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合併計算原無期徒刑與更犯罪之最低應執行之期間,自不待言。

四、由於撤銷假釋原因輕重有別,撤銷假釋係因受刑人更犯罪,抑或因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其情節嚴重程度未必能相提並論,故對於原無期徒刑撤銷假釋之最低應執行期間,應依撤銷假釋事由之情節輕重規範,爰於第二項規定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層級化再許假釋門檻,不再適用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有關最低應執行期間規定;另基於刑事政策考量,對於無期徒刑受刑人假釋期間更犯罪再受無期徒刑宣告,惡性重大,顯然缺乏對刑罰之反應力,故定明不適用假釋規定。至於經撤銷假釋後,原無期徒刑(即殘刑)與更犯之罪(即他刑)間之執行順序,因考量此時殘刑乃不定期限自由刑,除依法得經許假釋出獄者外,本質上並無執行終結日,倘先執行原無期徒刑再接續執行他刑,將無從決定他刑之執行起始日。故於此情形,宜先執行他刑(包括徒刑、拘役等自由刑),再接續執行原無期徒刑。

五、對於無期徒刑受刑人,於假釋期間經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等其他法律之規定撤銷假釋後,其先前假釋期間更犯罪而經判處之罪刑宣告始確定者,或對於假釋期間更犯數罪,於輕罪確定後,重罪始告確定者,或假釋期間更犯數罪,分別經宣告輕罪及重罪確定,而同時該當第二項數款情形者,應認已影響對其更生可能性及再犯危險性之評價,爰於第三項明定無期徒刑受刑人同時構成第二項數款之情形者,得再許假釋期間應以各款中最長之期間計算,以符合比例原則。

六、對於假釋期間更犯數罪並經合併定執行刑確定之受刑人,固應依其所受個別刑之宣告適用第二項各款規定決定得再許假釋條件,惟若假釋期間更犯數有期徒刑之罪,且經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期間較第二項各款所定期間更長者,無論其更犯罪係故意或過失犯罪,均顯見社區處遇未能達其成效,惡性非輕,自應以應執行刑之期間作為無期徒刑殘刑得適用再許假釋之期間,爰為第四項規定,俾兼顧受刑人社會復歸、保護公眾安全及社會防護之需求。例如無期徒刑受刑人於假釋期間更犯一百件竊盜罪,分經宣告二月有期徒刑,共一百罪,應執行十五年確定者,若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最低應執行期間為十年,短於其更犯之罪應執行刑十五年,此時應依第四項規定,使原無期徒刑再許假釋之期間定為十五年,至於更犯之罪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五年部分,依第一項規定應併執行,並依第七十七條決定該更犯之罪得許假釋之最低應執行之期間。

七、依司法院釋字第八○一號解釋意旨,若無期徒刑受刑人於假釋期間更犯罪,其更犯之罪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仍應適用修正條文第七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算入該更犯之罪已執行之期間內,附此敘明。

第七十八條之二 有期徒刑經撤銷假釋,殘餘刑期十年以下者,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不適用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

有期徒刑經撤銷假釋,殘餘刑期逾十年者,於執行滿十年後,所餘刑期之執行,適用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前項情形,如有更犯之罪並受刑之宣告確定者,所餘刑期之執行,適用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後,併同更犯之罪應執行之刑,適用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最低應執行期間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無期徒刑受刑人經撤銷假釋後應入監再執行之刑期規定,已配合憲法法庭一百十三年憲判字第二號判決意旨於修正條文第七十八條之一規範,就無期徒刑部分回歸不定期限自由刑之本質,並給予適切之最低應執行之期間。本諸相同原則,為避免產生有期徒刑受刑人經撤銷假釋後,其所應入監再執行之殘餘刑期較無期徒刑受刑人更長之不公平現象,而有違反比例原則疑慮,爰新增本條規定,以資衡平。

三、依修正條文第七十八條之一規定,無期徒刑受刑人經撤銷假釋入監者,對於所執行原無期徒刑,允依撤銷假釋原因事實之情節輕重,區分不同假釋條件,最低門檻為十年。基於衡平性考量,有期徒刑受刑人經撤銷假釋入監者,如殘餘刑期十年以下者,應全部執行完畢再接續執行他刑,爰為第一項規定。另如殘餘刑期逾十年,已執行殘餘刑期滿十年者,同樣應賦予其在特定條件下之假釋機會,否則恐生有期徒刑之殘餘刑期反較無期徒刑最低應執行期間更長之疑慮,爰於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有期徒刑受刑人在執行殘餘刑期滿十年後,所餘刑期及更犯罪應執行之刑期,二者各自判斷得否假釋及其最低應執行期間,再依修正條文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合併計算最低應執行期間。例如:假釋期間更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確定,且其原犯有期徒刑尚有殘餘刑期十年四月待執行之受刑人,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後,所餘刑期(有期徒刑四月)及更犯之罪(有期徒刑六年),二者各自適用關於假釋之規定,再依修正條文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合併計算假釋門檻,若該受刑人原犯及更犯之罪均得假釋且非累犯,則其應於執行滿十三年二月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

四、至於因違反保護管束情節重大而經裁量撤銷假釋之有期徒刑受刑人,若無更犯之罪而受徒刑之宣告確定,如原有期徒刑殘餘刑期逾十年,依第二項規定,應於執行原有期徒刑之殘餘刑期滿十年後,所餘刑期之執行,適用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若殘餘刑期為十年以下,於全部執行完畢後,自無接續執行他刑之必要,依第一項規定,僅執行其全部殘餘刑期,均併此指明。

五、依司法院釋字第八○一號解釋意旨,若有期徒刑受刑人於假釋期間更犯罪,其更犯之罪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仍應適用修正條文第七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算入該更犯之罪已執行之期間內,附此敘明。

第七十九條之一 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八條之一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

前項情形,併執行無期徒刑者,適用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二以上有期徒刑合併刑期逾四十年,而接續執行逾二十年者,亦得許假釋。但有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項、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二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依第一項規定合併計算執行期間而假釋者,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間,亦合併計算之。

前項合併計算後之期間逾二十年者,準用前條第一項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

第七十九條之一 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第七十七條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

前項情形,併執行無期徒刑者,適用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二以上有期徒刑合併刑期逾四十年,而接續執行逾二十年者,亦得許假釋。但有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依第一項規定合併計算執行期間而假釋者,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間,亦合併計算之。

前項合併計算後之期間逾二十年者,準用前條第一項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

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不適用之。

一、對於經撤銷假釋執行原無期徒刑之受刑人,應將原犯及再犯之罪各自所適用之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以定其得再行報請假釋之期間,爰修正第一項規定。至於無期徒刑受刑人於假釋期間更犯罪經判處無期徒刑確定者,依修正條文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已排除適用假釋規定,故無合併計算最低應執行期間可言;而撤銷假釋須執行殘餘刑期十年以上之有期徒刑受刑人,如有更犯之罪並受刑之宣告確定者,依修正條文第七十八條之二第三項規定亦適用本條第一項規定合併計算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均併予指明。

二、考量對於經撤銷假釋入監之受刑人,修正條文第七十八條之一及第七十八條之二已放寬假釋門檻,執行殘餘刑期期間仍有可能獲得報請假釋之機會,該等受刑人自不宜再享有第二項待遇,以避免過度寬鬆,爰於第二項但書一併增列該二條之情形,使該等受刑人適用第一項合併計算其假釋門檻,排除第二項有關()併執行無期徒刑者,逕適用無期徒刑假釋規定,及()二以上有期徒刑合併刑期逾四十年者,於接續執行逾二十年即取得報請假釋資格之規定。另配合本法修正增訂第七十七條第三項有關不適用假釋之規定,一併於第二項但書增列該項情形,以資明確。

三、為符合憲法法庭一百十三年憲判字第二號判決意旨,並配合本法修正增訂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二有關撤銷假釋後之刑期執行規定,爰刪除現行第五項規定。

四、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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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第六十三條之一不予增訂。

第七十七條維持現行條文。

現在進行保留條文增訂第七十八條之一,請宣讀。

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修正動議:

第七十八條之一  無期徒刑受刑人經撤銷假釋者,應執行原無期徒刑。如假釋期間有更犯之罪,併執行之。

前項應執行之原無期徒刑,除假釋期間更犯之罪經宣告無期徒刑確定者外,其有悛悔實據者,於執行滿下列期間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再許假釋出獄:

一、依其他法律規定撤銷假釋,或因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而受未滿一年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十年。

二、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受一年以上未滿五年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十五年。

三、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受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二十五年。

無期徒刑受刑人有前項數款之情形者,得再許假釋之期間,以最長之期間計算之。

適用前二項得再次報請假釋之期間,短於其因更犯罪應執行刑之期間者,以應執行刑之期間為無期徒刑殘餘刑期得再許假釋之期間。

主席:報告院會,本條照三個黨團共同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現在請宣讀增訂第七十八條之二。

第七十八條之二  有期徒刑經撤銷假釋,殘餘刑期十年以下者,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不適用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

有期徒刑經撤銷假釋,殘餘刑期逾十年者,於執行滿十年後,所餘刑期之執行,適用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前項情形,如有更犯之罪並受刑之宣告確定者,所餘刑期之執行,適用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後,併同更犯之罪應執行之刑,適用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最低應執行期間之規定。

主席:本條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保留條文第七十九條之一,請宣讀。

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修正動議:

第七十九條之一  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八條之一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

前項情形,併執行無期徒刑者,適用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二以上有期徒刑合併刑期逾四十年,而接續執行逾二十年者,亦得許假釋。但有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二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依第一項規定合併計算執行期間而假釋者,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間,亦合併計算之。

前項合併計算後之期間逾二十年者,準用前條第一項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

主席:報告院會,本條照三個黨團共同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全案已經經過二讀,現在依照協商結論要繼續進行三讀,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七十八條之一及第七十八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七十九條之一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報告院會,三讀條文已經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現在作以下決議: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七十八條之一及第七十八條之二條文;並將第七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

現在繼續進行處理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二、第七條之三及第七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

報告院會,本案已經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壹、時間:115311日(星期三)下午2

貳、地點:紅樓302會議室

參、協商主題:

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二、第七條之三及第七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肆、協商結論:

一、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二、第七條之三及第七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

()第七條之二,照協商內容通過,詳如附件。

()第七條之三,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七條之四,不予增訂。

二、本案於313日院會處理中選會同意權案之前,進行處理,並於同日完成三讀。處理時,廣泛討論及逐條討論均不發言,逐條時,保留條文依各黨團版本提出先後進行處理,完成三讀後,均不提出復議,完成三讀後,各黨團各推派1人發言。

協商主持人:韓國瑜   江啟臣

協商代: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蔡其昌

莊瑞雄   范 雲   陳清龍   王安祥

邱慧洳(代)

DW2451513 DW444800 件:

協商條文

第七條之二 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刑法修正公布後,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罪者,其假釋適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但其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者,其假釋適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

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其撤銷之原因事實發生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刑法修正公布後,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者,依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但其原因事實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年○月○日刑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者,依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我們後續依照協商結論進行處理。

另外,沈伯洋委員等提案,經本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討論。

委員沈伯洋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沈伯洋、莊瑞雄等17人,鑑於無期徒刑受刑人假釋期間經撤銷假釋後之殘刑規定不符比例原則,為配合刑法之修正,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配合中華民國刑法修正第七十九條之一,並增訂第七十八條之一及第七十八條之二之規定,為使新舊法規適用明確,爰擬具本法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修正草案。

提案人:沈伯洋  莊瑞雄  

連署人:范 雲  陳冠廷  陳培瑜  王正旭  林月琴  楊 曜  徐富癸  王美惠  林淑芬  陳 瑩  陳俊宇  蔡易餘  賴惠員  黃 捷  陳秀寳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DW1222737 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七條之二 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刑法修正公布後,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罪者,其假釋適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但其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其假釋適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

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其撤銷之原因事實發生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刑法修正公布後,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者,依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但其原因事實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年○月○日刑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者,依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

第七條之二 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刑法修正公布後,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罪者,其假釋適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但其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者,其假釋適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

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其撤銷之原因事實發生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刑法修正公布後,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者,依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但其原因事實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者,依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

一、配合刑法有關撤銷假釋規定之修正,修正本條第二項規定。

二、第一項未修正。

第七條之三 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其撤銷之原因事實發生在中華民國○年○月○日刑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者,除無期徒刑受刑人執行殘餘刑期,已達其撤銷假釋之原因事實發生時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五項所定二十年或二十五年期間外,依○年○月○日修正之刑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二、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計算殘餘刑期及最低應執行之期間,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依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刑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二規定撤銷假釋執行之殘餘刑期短於已執行之殘餘刑期者,以實際執行殘餘刑期末日視為殘餘刑期執行完畢之日,不得就已執行之殘餘刑期,聲請刑事補償、國家賠償或折抵他刑。


一、本條新增。

二、本次刑法修正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受刑人撤銷假釋後有關殘餘刑期、最低應執行之期間等規定,原則上均較有利於行為人,宜適用從新原則,爰為第一項規定。惟對於撤銷假釋之原因事實發生在本次刑法修正施行前之無期徒刑受刑人,若其於執行殘餘刑期已達其撤銷假釋之原因事實發生時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五項所定二十年或二十五年期間,因適用刑法修正條文第七十八條之一規定結果,所執行之殘餘刑期期間較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五項、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之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五項所規定之二十年、二十五年更長,因均未有利於行為人,故明定於此情形即應適用第七條之二第二項,回歸適用撤銷假釋之原因事實發生時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有關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等規定。

三、依憲法法庭一百十三年憲判字第二號判決主文第六項之意旨,若本次刑法修法後所核算之殘餘刑期短於受刑人業已執行之殘餘刑期時,應以實際執行殘餘刑期末日視為殘餘刑期執行完畢之日,不得就已執行之殘餘刑期,聲請刑事補償、國家賠償或折抵他刑,爰為第二項規定。

DW2179027 席:現在進行逐條討論,本案保留條文僅宣讀院會所收三個黨團版本修正動議,其餘提案內容均列入公報紀錄。

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修正動議提案:

行政院、司法院提案:

行政院、司法院函

受文者:立法院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123

發文字號:院臺法字第1140016266A

院台廳刑一字第11402019091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函送「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7條之37條之4修正草案,請查照審議。

說明:

一、本案經提本(114)年1030日行政院第3976次會議,決議:通過,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二、檢送「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7條之3、第7條之4修正草案(含總說明、條文對照表)1份。

正本:立法院

副本:司法院、法務部(均含附件)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二、第七條之三、第七條之四修正草案總說明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二十四年四月一日經國民政府制定公布,並自二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其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二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為配合刑法修正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並增訂第七十八條之一及第七十八條之二,使新舊法規適用明確,爰擬具本法第七條之二、第七條之三、第七條之四修正草案。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二、第七條之三、第七條之四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DW5646740 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七條之二 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刑法修正公布後,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罪者,其假釋適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但其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年○月○日刑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者,其假釋適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

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其撤銷之原因事實發生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刑法修正公布後,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者,依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但其原因事實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年○月○日刑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者,依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

第七條之二 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刑法修正公布後,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罪者,其假釋適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但其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者,其假釋適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

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其撤銷之原因事實發生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刑法修正公布後,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者,依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但其原因事實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者,依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

配合刑法有關假釋規定之修正,修正本條規定。

第七條之三 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年○月○日刑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犯罪者,其假釋適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但其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年○月○日刑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後者,其假釋適用○年○月○日修正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

於中華民國○年○月○日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修正施行前故意殺人或殺人未遂後,經判處死刑確定,再經撤銷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十年者,其假釋適用○年○月○日刑法修正後之規定,不適用前二條第一項及前項規定。

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其撤銷之原因事實發生在中華民國○年○月○日刑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依○年○月○日修正之刑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二、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計算殘餘刑期及最低應執行之期間,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一、無期徒刑受刑人於假釋期間更犯罪,經撤銷假釋且受無期徒刑宣告確定。

二、無期徒刑受刑人執行殘餘刑期,已達其撤銷假釋之原因事實發生時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五項所定二十年或二十五年期間。

依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刑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二規定撤銷假釋執行之殘餘刑期短於已執行之殘餘刑期者,以實際執行殘餘刑期末日視為殘餘刑期執行完畢之日,不得就已執行之殘餘刑期,聲請刑事補償、國家賠償或折抵他刑。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假釋要件之規定,為使目前在監服刑之受刑人及於本次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施行前已經犯罪者,原則上仍得適用修正前之規定,爰參酌並配合第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條之二第一項之規定,為第一項規定,以求衡平。

三、依憲法法庭一百十三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意旨,經判處死刑之確定終局判決所認定之個案犯罪情節如非屬最嚴重情形,或未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而判處死刑者,應適用非常上訴制度以資救濟。惟考量該等業已判處死刑確定之行為人,前經法院歷次審判,認其求生而不可得,有永久與社會隔離之必要,始判處死刑定讞,且經再審、非常上訴等救濟程序後,均仍維持死刑判決,此等故意剝奪生命法益之犯罪,其犯罪行為之惡性、情節及危害性,究與其他經法院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十年情形者迥然不同。又衡酌此類案件中被害人生命遭受剝奪,該等犯罪行為造成法益無法回復之結果,更造成被害人家屬無可彌補之傷痛。若此等案件經非常上訴撤銷原確定判決後,改判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十年,而適用修正前假釋之規定,對於被害人家屬而言將承受二度傷害,顯然不符國民法律感情,且戕害社會安全網絡。是以,對於此類情形應有適用較嚴格假釋規定之必要。考量假釋並非刑罰,而係基於刑事政策考量,暫時停止自由刑之執行措施,並非人民當然享有之權利,亦無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適用。爰於第二項明定於本次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修正施行前犯故意殺人或殺人未遂者,不論於修正施行前或修正施行後,曾經審判機關判處死刑確定,再經依憲法法庭上揭判決意旨或適用其他法律規定而撤銷原確定死刑判決,並改判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十年者,其假釋應例外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以發揮刑罰抗衡犯罪嚴厲性之功能,捍衛社會正義,並符人民期待。

四、本次刑法修正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受刑人撤銷假釋後有關殘餘刑期、最低應執行之期間等規定,原則上均較有利於行為人,宜適用從新原則,爰為第三項規定。惟對於撤銷假釋之原因事實發生在本次刑法修正施行前之無期徒刑受刑人,若其於假釋期間更犯罪,經撤銷假釋且受無期徒刑宣告,或執行殘餘刑期已達其撤銷假釋之原因事實發生時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五項所定二十年或二十五年期間,前者因依刑法修正條文第七十八條之一規定,本無假釋規定之適用,後者因適用刑法修正條文第七十八條之一規定結果,所執行之殘餘刑期期間較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五項、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之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五項所規定之二十年、二十五年更長,因均未有利於行為人,故於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明定,於此情形即應適用第七條之二第二項,回歸適用撤銷假釋之原因事實發生時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有關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等規定。

五、依憲法法庭一百十三年憲判字第二號判決主文第六項之意旨,若本次刑法修法後所核算之殘餘刑期短於受刑人業已執行之殘餘刑期時,應以實際執行殘餘刑期末日視為殘餘刑期執行完畢之日,不得就已執行之殘餘刑期,聲請刑事補償、國家賠償或折抵他刑,爰為第四項規定。

DW5392114 七條之四 於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四項施行前犯罪者,其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算入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不適用前三條第一項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刑法修正條文第七十七條第四項關於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均算入已執行期間內之修正,並避免修正後適用之疑義,爰增訂本條規定,使目前在監服刑之受刑人及於刑法第七十七條第四項修正施行前犯罪者,均適用修正後有關計算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已執行期間之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二、第七條之三及第七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第七條之二。

第七條之二  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刑法修正公布後,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罪者,其假釋適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但其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者,其假釋適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

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其撤銷之原因事實發生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刑法修正公布後,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者,依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但其原因事實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一百十五年三月十三日刑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者,依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合併計算其殘餘刑期與他刑應執行之期間。

主席:照協商條文通過。

現在進行保留條文增訂第七條之三。請宣讀。

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修正動議:

第七條之三  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其撤銷之原因事實發生在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十三日刑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依一百十五年三月十三日修正之刑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二、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計算殘餘刑期及最低應執行之期間,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一、無期徒刑受刑人於假釋期間更犯罪,經撤銷假釋且受無期徒刑宣告確定。

二、無期徒刑受刑人執行殘餘刑期,已達其撤銷假釋之原因事實發生時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五項所定二十年或二十五年期間。

依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十三日修正之刑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二規定撤銷假釋執行之殘餘刑期短於已執行之殘餘刑期者,以實際執行殘餘刑期末日視為殘餘刑期執行完畢之日,不得就已執行之殘餘刑期,聲請刑事補償、國家賠償或折抵他刑。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十三日修正之刑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二、第七十九條之一、本法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自一百十五年三月十四日施行。

主席:報告院會,本條照三個黨團共同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第七條之四不予增訂。

全案已經經過二讀,現在依照協商結論要繼續進行三讀。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三;並修正第七條之二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報告院會,三讀條文已經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現在作以下決議: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三條文;並將第七條之二條文修正通過。

立法完成程序之後,現在各黨團代表要進行發言,首先請莊瑞雄委員發言,吳宗憲委員請準備。

莊委員瑞雄:1118分)謝謝院長,在場所有同仁。今天的刑法施行法修正案其實對於中華民國臺灣的刑事政策是一個重大的里程碑,我們從過去本來無期徒刑執行10年,後來變成提升到15年,再之後我們又把它提升到無期徒刑必須要執行到25年。

1996年的時候發生了什麼事?因為劉邦友事件、因為彭婉如事件,所以社會認為整個防護網對於重刑犯假釋的門檻必須要再拉高,所以我們再次把它從10年拉到15年,然後接下來的三振條款,我們又把它拉到25年。那這一次的修法,我們是回應憲法法庭憲判字對於無期徒刑假釋以後再犯的時候要怎麼來處理。這次本院的修法是在法理跟民意之間來回應,民主進步黨黨團堅持的底線是,社會安全絕對是一個不能退讓的底線,國家對社會安全跟被害者家屬,今天的修法就是一個非常清楚的承諾。我們很清楚,犯了無期徒刑,讓他有機會回歸到社會,如果他還是再犯了重大的刑案,尤其是無期徒刑,社會給他一次機會,我們今天要很清楚的回應民意,也必須要把這個風險再降低來保護守法的人。今天通過這樣的法案,我們也相信社會大眾應該至少可以給我們立法院一個掌聲。

主席:謝謝莊瑞雄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吳宗憲委員發言,邱慧洳委員請準備。

吳委員宗憲:1121分)大家好。此次的修法主要還是因應之前被判無期徒刑假釋出獄的人如果犯任何犯罪,都有可能再回歸到二十年還是二十五年才能聲請假釋,本黨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並且配合憲法判決的本文,我們認為這個要加以區分,就是不同犯罪程度要有不同的假釋要求。未滿一年的宣告刑,我們希望十年後可以聲請假釋;一年以上五年未滿的,就是十五年才可以再聲請假釋;如果是五年以上的重罪,被宣告者要二十五年才能聲請假釋,不能讓原本假釋的時間一律回到二十年或二十五年。

確實原本的憲法判決較符合現行的制度,我們也予以支持,但是我們這次有意見的是,這次的憲法判決在113315號就已經以113年憲判字第2號加以判決,而且主文寫得非常清楚,但是法務部對於這個治安問題,不是政治問題的問題,而是關乎天下蒼生安全的問題,卻怠惰不修法,然後到這個月(3月)5號才把資料送過來,而且要求我們在兩天內,就是在14號前要把案子三讀通過,所以大家經過協商,緊急的把這個法案逕付二讀,讓它修正通過。我想要問一下法務部長,你今天難道是想故意放這些殺人犯回歸社會嗎?這是一個治安的問題,你怎麼可以做這種事情?部長,你這兩年的怠惰是不是要向國人誠摯的道歉?拜託以蒼生為念,這是一個嚴重的行政怠惰,我想沒有什麼好說的。拜託部長出來說明,為什麼怠惰兩年,在最後一刻才壓線處理,出來道歉,對國人說明清楚,謝謝。

主席:謝謝吳宗憲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登記最後一位邱慧洳委員發言。

邱委員慧洳:1123分)院長還有各位委員,大家好。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之後,如果不問撤銷的原因、不問犯罪的情節,一律執行固定的殘餘刑期,大法官認為這樣違憲,是一個違憲的條文,所以本黨針對違憲的條文提出修法版本,我們把無期徒刑受刑人在假釋期間所犯的犯罪區分為兩個區塊:第一個區塊是無期徒刑,針對這種情形,就是不能夠再假釋;另外一個區塊就是有期徒刑,然後再針對有期徒刑犯罪情節的輕重,讓受刑人服滿一定刑期之後能夠聲請假釋。我們的修法版本有三個功能:第一個功能當然就是回應憲法的要求,因為憲法第八條的意旨就是要保護人身自由,第二十三條就是比例原則的維護;除此之外,我們的修法版本還有維持社會秩序的功能,如果無期徒刑受刑人在假釋期間再犯一個無期徒刑的犯罪,你讓他能夠假釋出來,可能會造成社會秩序的隱憂,所以我們的版本有維持社會秩序的功能;第三個功能就是讓無期徒刑受刑人在假釋期間犯了有期徒刑,能夠服滿一定刑期假釋,有回歸社會的可能性。

在兩個力道的拉扯之下,第一個力道就是受刑人的人權保障,第二個力道就是在社會秩序維護,我們找到了一個平衡,所以民眾黨提出了一個兩全其美、兩權相顧的方法,也樂見這個版本今天三讀通過。以上說明,謝謝。

主席:謝謝邱慧洳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討論事項已經處理完畢,現在休息10分鐘,休息之後我們要進行同意權之行使事項。現在休息。

休息1125分)

繼續開會1135分)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同意權之行使事項。

同意權之行使事項

一、本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送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游盈隆為委員並為主任委員,胡博硯為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黃文玲、李禮仲、蘇嘉宏、蘇子喬及陳宗義均為委員,請同意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進行投票表決。)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213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154000259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游盈隆為委員並為主任委員,胡博硯為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黃文玲、李禮仲、蘇嘉宏、蘇子喬及陳宗義均為委員,請同意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5113日台立議字第1150700089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審查行政院函送「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游盈隆為委員並為主任委員,胡博硯為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黃文玲、李禮仲、蘇嘉宏、蘇子喬及陳宗義均為委員,請同意案。」審查報告

壹、審查事項

行政院1141229日院授人培字第1143029899號函送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游盈隆為委員並為主任委員,胡博硯為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黃文玲、李禮仲,蘇嘉宏、蘇子喬及陳宗義五人均為委員案,經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貳、審查過程

一、本院內政委員會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之1規定及王召集委員美惠指示,於115113日函請各黨團如有關於被提名人其資格及適任性之書面問題,請依限送至內政委員會彙整,並由本院函送提名機關轉致被提名人;本院旋於115日函請行政院就上開書面問題轉致被提名人,經行政院127日函復各被提名人提出之相關資料,並已檢送予各黨團在案。

二、本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就旨揭提名人選,於115126日上午舉行公聽會,聽取專家學者之意見,並製作公聽會報告,提供本院委員參考。

三、本聯席會復於128日召開第11屆第4會期第2次聯席會議審查本案,由王召集委員美惠擔任主席,除邀請被提名人列席,分別說明與接受詢問外,並邀請行政院秘書長張惇涵報告,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派員列席備詢。

叁、行政院秘書長張惇涵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貴委員會舉行本會期第2次聯席會議,審查本院提名游盈隆先生、胡博硯先生、黃文玲女士、李禮仲先生、蘇嘉宏先生、蘇子喬先生及陳宗義先生等7人分別為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中選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之同意案,本人應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

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是我國國民重要的參政權,亦是憲法保障人民參與公共事務之基本權利;臺灣亦透過定期選舉及數次公民投票,逐步深化民主憲政。為貫徹憲法保障民主法治及人民參政權之本旨,中選會秉持超然獨立,恪守中立之精神,統籌辦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事務,持續鞏固公平、公正、公開的公共事務環境,以確保人民意志的展現。因此,中選會的運作是我國實踐民主的核心機制。謹就本次中選會委員提名作業報告如下:

一、法令依據

依《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中選會組織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會置委員9人至11人,其中1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1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14職等;其餘委員7人至9人。第2項規定,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委員任期為4年,任滿得連任1次。此外,第4項明定,本會委員應遴選具有法政相關學識、經驗之公正人士擔任。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至第5項則規定,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餘為無給職。此次提名係依前項規定進行之。

二、遞補遺缺及任期

中選會前任委員並為主任委員李進勇、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陳朝建、委員許惠峰、陳恩民、王韻茹、許雅芬等6人任期已於114113日屆滿,另委員蒙志成於114627日請辭。本院爰提名委員並為主任委員游盈隆、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胡博硯、委員黃文玲、李禮仲、蘇嘉宏、蘇子喬等6人接任,任期均至118113日止;而前委員蒙志成遺缺,由陳宗義接任,任期至116113日止。

三、本次中選會新任委員提名原則

本院對於新任委員提名,係依《中選會組織法》第3條規定辦理,.說明如下:

()具豐富之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

依《中選會組織法》第3條第4項前段規定,該會委員應遴選具有法政相關學識、經驗之公正人士擔任。本次中選會委員之提名,經本院考量業務需求及任期交錯等因素,就相關領域遴選優秀人才,符合該會組織法之規定。

()同一黨籍不超過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依《中選會組織法》第3條第4項後段規定,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三分之一。本次提名人員胡博硯為時代力量黨籍、蘇嘉宏為中國國民黨籍、陳宗義為民主進步黨籍,其餘4人現均為無黨籍。若經貴院同意任命,中選會全體11位委員中,計有時代力量黨籍1人、中國國民黨籍1人、民主進步黨籍1人、無黨籍8人,符合上開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之規定。

()另外,本次7位被提名人均無中國戶籍或身分證件,亦無外國永久居留權或雙重國籍,符合相關國籍規範。

四、本次中選會新任委員被提名人主要經歷

()游盈隆委員並為主任委員:

現任財團法人台灣民意教育基金會董事長,專長為法政。曾任台灣政治學會會長、東吳大學政治系講師、副教授、教授、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本院大陸委員會特任副主任委員、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副董事長兼秘書長、財團法人新境界文教基金會副執行長等職務,在政治學、比較政治、民意與投票行為、政黨與選舉等領域卓有專精。

()胡博硯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

現任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專長為憲法、行政法。曾任真理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副教授等職務,亦曾任中央相關機關之訴願審議或法規委員會委員,具法制豐富經驗。

()黃文玲委員:

現任碩成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專長為法律及內政。曾任貴院第8屆立法委員,亦曾擔任多個仲裁協會仲裁人,具備程序主持及爭議處理之實務經驗。

()李禮仲委員:

現任中華科技大學專任教授暨副校長,專長為商業與金融監理法、公平法與智財權法之交錯領域、行政法與比較憲法研究。曾任銘傳大學專任副教授、亞洲大學財法系專任副教授兼系主任、第7屆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興國管理學院財法系專任副教授兼系主任,並具選務事務參與經驗。長期投入法學研究,兼具公共治理、選務及獨立機關之實務歷練。

()蘇嘉宏委員:

現任輔英科技大學健康美容系專任教授,專長為憲法與行政法。曾任輔英醫事護理專科學校專任講師、輔英科技大學專任副教授、海洋委員會國家海洋研究院海洋政策及文化研究中心主任等職務。現亦為地方政府之醫療爭議調解會委員及醫事審議委員會委員,對政府部門運作具備相當實務經驗。

()蘇子喬委員:

現任東吳大學政治學系教授,專長為憲政體制、選舉制度及比較政治。曾任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系博士後研究員、中國文化大學行政管理學系副教授、教授等職務,長期研究我國憲政體制及選舉制度,並發表相關著作及期刊。

()陳宗義委員:

現任桃園市選舉委員會委員,專長為法律。曾任桃園縣桃園市市長、貴院第5屆立法委員、桃園縣議會第17屆縣議員等職務,兼具中央及地方經驗,亦就地方選舉委員會之運作有深厚經驗。

五、結論

本次中選會新任委員提名,亦蒙貴院中國國民黨黨團及台灣民眾黨黨團舉薦,經本院考量秉持「含納各黨推薦」、「橫跨朝野背景」、「兼具理論實務」及「中央地方經驗」等原則,就相關領域遴選具法政相關學識、經驗之優秀人才,提名游盈隆為委員並為主任委員,胡博硯為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黃文玲、李禮仲、蘇嘉宏、蘇子喬及陳宗義均為委員,加上現有4位委員亦學養俱優,相信能為中選會籌辦選務注入專業且全面之規劃及運作思維,以持續深化民主法治,體現主權在民。敬請貴院支持同意。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指教。

報告人 行政院秘書長  張惇涵

肆、本院委員詢問情形與聯席會審查結果

一、115128日,於與會委員聽取行政院秘書長張惇涵報告後,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並為主任委員被提名人游盈隆先行說明,本院委員牛煦庭、張智倫、張宏陸、黃捷、王美惠、陳培瑜、吳思瑤、黃建賓、吳琪銘、劉書彬、王鴻薇、徐欣瑩及葉元之等提出詢問,均經被提名人游盈隆予以答復;其後由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被提名人胡博硯說明,委員許宇甄、吳思瑤、陳昭姿及鄭天財等提出詢問,均經被提名人胡博硯予以答復。接續依序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被提名人黃文玲說明,本院委員黃珊珊提出詢問,經被提名人黃文玲予以答復;被提名人李禮仲說明;被提名人蘇嘉宏說明,委員麥玉珍提出詢問,經被提名人蘇嘉宏予以答復;被提名人蘇子喬說明,委員張啓楷提出詢問,經被提名人蘇子喬予以答復;以及被提名人陳宗義說明。另有委員徐欣瑩、蘇巧慧、莊瑞雄、高金素梅、李柏毅及沈發惠等提出書面詢問。

二、經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委員就本案進行審查後,作成決議如下:「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並推請王召集委員美惠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主席:現在請召集委員王美惠委員補充說明。

沒有補充說明。

報告院會,現在對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被提名人同意權之行使進行記名投票表決,由各黨團各推派1位擔任投開票監察員,有關同意權案之相關事務工作均循例辦理,設置圈票處4個、票匭2個。

報告院會,在投票表決之前作兩項宣告:一、投開票監察員由國民黨黨團推派吳宗憲委員、民進黨黨團推派黃捷委員、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陳昭姿委員擔任;二、投票截止時間為中午1240分,如全體委員於中午1240分前均已投票完畢,則提前開票。

現在請工作人員布置投票所,並請投開票監察員開始執行監察職務。

(布置會場)

主席:報告院會,依照院會決定,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5位委員被提名人併為一張同意票。另外,為便於領票及投票,領票時請各位委員分區領票,編號1號到60號的委員請至南區領票;編號61號到113號的委員請至北區領票。投票時,發言台兩側各設有一個票匭,均可投入。

現在請各位委員開始分區領票及投票。

(進行投票)

主席:報告院會,民進黨黨團現在改推派林月琴委員擔任投開票監察員。

(繼續投票)

主席:報告院會,距離投票截止時間(中午1240分)還有3分鐘,還沒有投票的委員請趕快投票。

(繼續投票)

主席:報告院會,投票截止時間中午1240分已到,請按鈴,並請工作人員布置開票所。

(布置會場)

主席:現在向院會報告發票報告書。

立法院行使中央選舉委員會人事同意權投票表決發票報告書:

領票委員 112

未領票委員 1

合 計 113

中華民國115313

投開票監察員:陳昭姿 吳宗憲 林月琴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開始開票,請開啟票匭並整理同意權票。

報告院會,現在依序開始進行唱票,請唱票。

(進行開票)

丁學忠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無效票

黃文玲 無效票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無效票

牛煦庭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無效票

黃文玲 無效票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無效票

王世堅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同意

黃文玲 同意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同意

王正旭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同意

黃文玲 同意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同意

王安祥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不同意

黃文玲 不同意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不同意

王育敏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無效票

黃文玲 無效票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無效票

王定宇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同意

黃文玲 同意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同意

王美惠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同意

黃文玲 同意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同意

王義川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同意

黃文玲 同意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同意

王鴻薇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無效票

黃文玲 無效票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無效票

伍麗華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同意

黃文玲 同意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同意

江啟臣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無效票

黃文玲 無效票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無效票

何欣純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同意

黃文玲 同意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同意

吳沛憶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同意

黃文玲 同意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同意

吳宗憲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無效票

黃文玲 無效票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無效票

吳秉叡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同意

黃文玲 同意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同意

吳思瑤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同意

黃文玲 同意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同意

吳琪銘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同意

黃文玲 同意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同意

呂玉玲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無效票

黃文玲 無效票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無效票

李坤城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同意

黃文玲 同意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同意

李昆澤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同意

黃文玲 同意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同意

李彥秀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無效票

黃文玲 無效票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無效票

李柏毅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同意

黃文玲 同意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同意

李貞秀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不同意

黃文玲 不同意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不同意

沈伯洋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同意

黃文玲 同意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同意

沈發惠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同意

黃文玲 同意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同意

林月琴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同意

黃文玲 同意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同意

林沛祥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無效票

黃文玲 無效票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無效票

林宜瑾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同意

黃文玲 同意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同意

林岱樺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同意

黃文玲 同意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同意

林俊憲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同意

黃文玲 同意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同意

林思銘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無效票

黃文玲 無效票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無效票

林倩綺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無效票

黃文玲 無效票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無效票

林淑芬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同意

黃文玲 同意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同意

林楚茵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同意

黃文玲 同意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同意

林德福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無效票

黃文玲 無效票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無效票

邱志偉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同意

黃文玲 同意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同意

邱若華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無效票

黃文玲 無效票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無效票

邱慧洳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不同意

黃文玲 不同意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不同意

邱鎮軍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無效票

黃文玲 無效票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無效票

邱議瑩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同意

黃文玲 同意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同意

柯志恩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無效票

黃文玲 無效票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無效票

柯建銘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同意

黃文玲 同意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同意

洪孟楷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無效票

黃文玲 無效票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無效票

洪毓祥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不同意

黃文玲 不同意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不同意

范雲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同意

黃文玲 同意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同意

徐巧芯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無效票

黃文玲 無效票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無效票

徐欣瑩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無效票

黃文玲 無效票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無效票

徐富癸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同意

黃文玲 同意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同意

涂權吉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無效票

黃文玲 無效票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無效票

翁曉玲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無效票

黃文玲 無效票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無效票

馬文君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無效票

黃文玲 無效票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無效票

高金素梅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無效票

黃文玲 無效票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無效票

張宏陸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同意

黃文玲 同意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同意

張智倫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無效票

黃文玲 無效票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無效票

張雅琳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同意

黃文玲 同意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同意

張嘉郡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不同意

黃文玲 不同意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不同意

莊瑞雄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同意

黃文玲 同意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同意

許宇甄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無效票

黃文玲 無效票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無效票

許智傑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同意

黃文玲 同意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同意

郭昱晴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同意

黃文玲 同意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同意

郭國文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同意

黃文玲 同意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同意

陳永康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無效票

黃文玲 無效票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無效票

陳玉珍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無效票

黃文玲 無效票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無效票

陳秀寳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同意

黃文玲 同意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同意

陳亭妃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同意

黃文玲 同意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同意

陳俊宇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同意

黃文玲 同意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同意

陳冠廷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同意

黃文玲 同意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同意

陳昭姿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不同意

黃文玲 不同意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不同意

陳素月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同意

黃文玲 同意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同意

陳培瑜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同意

黃文玲 同意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同意

陳清龍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不同意

黃文玲 不同意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不同意

陳雪生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無效票

黃文玲 無效票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無效票

陳菁徽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無效票

黃文玲 無效票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無效票

陳超明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無效票

黃文玲 無效票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無效票

陳瑩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同意

黃文玲 同意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同意

傅崐萁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無效票

黃文玲 無效票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無效票

游顥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無效票

黃文玲 無效票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無效票

黃仁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無效票

黃文玲 無效票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無效票

黃秀芳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同意

黃文玲 同意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同意

黃建賓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無效票

黃文玲 無效票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無效票

黃健豪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無效票

黃文玲 無效票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無效票

黃捷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同意

黃文玲 同意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同意

楊曜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同意

黃文玲 同意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同意

楊瓊瓔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無效票

黃文玲 無效票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無效票

萬美玲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無效票

黃文玲 無效票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無效票

葉元之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無效票

黃文玲 無效票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無效票

葛如鈞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無效票

黃文玲 無效票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無效票

廖先翔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無效票

黃文玲 無效票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無效票

廖偉翔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無效票

黃文玲 無效票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無效票

劉建國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同意

黃文玲 同意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同意

劉書彬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不同意

黃文玲 不同意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不同意

蔡其昌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同意

黃文玲 同意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同意

蔡易餘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同意

黃文玲 同意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同意

蔡春綢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不同意

黃文玲 無效票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不同意

鄭天財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無效票

黃文玲 無效票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無效票

鄭正鈐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無效票

黃文玲 無效票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無效票

魯明哲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無效票

黃文玲 無效票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無效票

盧縣一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無效票

黃文玲 無效票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無效票

賴士葆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無效票

黃文玲 無效票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無效票

賴惠員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同意

黃文玲 同意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同意

賴瑞隆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同意

黃文玲 同意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同意

謝龍介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無效票

黃文玲 無效票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無效票

鍾佳濱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同意

黃文玲 同意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同意

韓國瑜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無效票

黃文玲 無效票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無效票

顏寬恒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無效票

黃文玲 無效票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無效票

羅廷瑋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無效票

黃文玲 無效票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無效票

羅明才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無效票

黃文玲 無效票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無效票

羅美玲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同意

黃文玲 同意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同意

羅智強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無效票

黃文玲 無效票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無效票

蘇巧慧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同意

黃文玲 同意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同意

蘇清泉委員同意權票:

游盈隆 同意

胡博硯 無效票

黃文玲 無效票

李禮仲 同意

蘇嘉宏 同意

蘇子喬 同意

陳宗義 無效票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報告投票表決結果。

立法院行使中央選舉委員會人事同意權投票表決結果:

游盈隆 同意票112張,不同意票0張,無效票0張。

胡博硯 同意票51張,不同意票9張,無效票52張。

黃文玲 同意票51張,不同意票8張,無效票53張。

李禮仲 同意票112張,不同意票0張,無效票0張。

蘇嘉宏 同意票112張,不同意票0張,無效票0張。

蘇子喬 同意票112張,不同意票0張,無效票0張。

陳宗義 同意票51張,不同意票9張,無效票52張。

決議:

一、游盈隆獲得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票,依法同意為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並為主任委員。

二、胡博硯未獲得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票,依法不同意為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

三、李禮仲、蘇嘉宏、蘇子喬均獲得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票,依法同意為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

四、黃文玲、陳宗義均未獲得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票,依法不同意為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

中華民國115313

投開票監察員:吳宗憲 林月琴 陳昭姿 

主席:報告院會,本日院會進行到此為止。依照協商結論,317日(星期二)上午9點繼續進行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質詢,現在休息。

休息134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