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5320日(星期五)10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韓院長國瑜

秘書 周萬來

副秘書長 張裕榮

答詢官員 行政院院長卓榮泰

國防部部長顧立雄

財政部部長莊翠雲

教育部部長鄭英耀

法務部部長鄭銘謙

經濟部政務次長何晉滄

交通部政務次長陳彥伯

勞動部部長洪申翰

文化部政務次長王時思

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高仙桂

中央銀行總裁楊金龍

主席:現在我們開始開會,請秘書長報告出席人數。

周秘書長萬來:報告院會,出席委員65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議程有待溝通,現在請各黨團幹部至議場後方主席辦公室,我們來進行溝通,現在休息。

休息10時)

繼續開會1025分)

主席:報告院會,我們繼續開會。

因為程序委員會以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送院會處理,現在有黨團依照本院議事成例,對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提出異議,現在進行處理並截止收案。

現在有黨團共識如下:

一、議程草案確認,循例依提案先後進行處理。

二、新增一般提案二案,提案均不作說明,大體討論,各案分由各黨團各推派1人發言,每人發言時間為3分鐘,發言畢,進行處理。

三、今日上午院會進行至討論事項處理完畢即休息,下午進行施政質詢議程。

四、下週二院會繼續進行施政質詢,當次院會不處理臨時提案。

黨團共識

一、議程草案確認,循例依提案先後進行處理。

二、新增一般提案二案,提案均不作說明,大體討論,各案分由各黨團各推派1人發言,每人發言時間為3分鐘,發言畢,進行處理。

三、今日上午院會進行至討論事項處理完畢即休息,下午進行施政質詢議程。

四、下週二院會繼續進行施政質詢,當次院會不處理臨時提案。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蔡其昌  

莊瑞雄  范 雲  陳清龍  王安祥  

邱慧洳()

主席:報告院會,本次院會就依黨團共識進行。先進行報告事項部分,請議事人員宣讀黨團之提議內容。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擬請增列34案(如附表),其餘照議事日程草案所列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及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范 雲

附表11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增列報告事項

DW919137

議(法) 案 名 稱

1

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3人擬具「傳染病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

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3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

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3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

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

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6

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7

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8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0人擬具「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9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0人擬具「國家民主教育園區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10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0人擬廢止「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法」,請審議案。

11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0人擬具「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2

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3

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4

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0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5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16

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條、第十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7

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DW2487558 8

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9

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0

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1

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2

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3

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4

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5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6

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7

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8

本院委員吳秉數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9

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0

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1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2

行政院函請審議「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33

行政院函請審議「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34

總統咨,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邢泰釗任期於11557日屆滿,茲依法院組織法第66條第2項規定,提名徐錫祥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咨請同意案。

DW7785913 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院會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及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提議僅限列議程草案所列議案及下表所列45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陳清龍

報告事項僅限列議程草案所列議案及下表所列45

DW3737454

案名

1

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

本院委員葛如鈞等20人擬具「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請審議案。

3

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

本院委員柯志恩等22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條之一、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

本院委員柯志恩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6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5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7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31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條之一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8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32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9

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0

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1

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衛生福利部兒少及家庭支持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12

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及社會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13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0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4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6人擬具「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5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0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6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7

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8

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9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0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1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2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3

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4

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5

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3人擬具「傳染病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6

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3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7

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3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8

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9

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0

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1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0人擬具「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2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0人擬具「國家民主教育園區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33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0人擬廢止「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法」,請審議案。

34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0人擬具「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5

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6

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7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8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9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0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41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護理人員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42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3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4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5

總統咨,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邢泰釗任期於11557日屆滿,茲依法院組織法第66條第2項規定,提名徐錫祥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咨請同意案。

DW3689218 民黨黨團提案:

報告事項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及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提議僅限列議程草案所列議案及下表所列45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沛祥

報告事項僅限列議程草案所列議案及下表所列45

DW6812052

案名

1

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

本院委員葛如鈞等20人擬具「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請審議案。

3

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

本院委員柯志恩等22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條之一、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

本院委員柯志恩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6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5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7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31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條之一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8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32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9

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0

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1

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衛生福利部兒少及家庭支持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12

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及社會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13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0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4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6人擬具「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5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0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6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7

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8

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9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DW6011425 0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1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2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3

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4

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5

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3人擬具「傳染病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6

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3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7

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3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8

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9

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0

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1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0人擬具「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2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0人擬具「國家民主教育園區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33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0人擬廢止「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法」,請審議案。

34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0人擬具「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5

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6

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7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8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9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0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41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護理人員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42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3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4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5

總統咨,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邢泰釗任期於11557日屆滿,茲依法院組織法第66條第2項規定,提名徐錫祥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咨請同意案。

DW374720 席:報告院會,我們現在開始進行按鈴7分鐘,並請議事人員分發表決卡,現在開始按鈴。

(按鈴)

主席:按鈴7分鐘時間已到,請問各位委員是否都有拿到表決卡?都有拿到表決卡,我們要開始進行表決。

現在針對民進黨黨團提議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開始進行記名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提議請按贊成,反對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107位,贊成48位,反對59位,贊成者少數,民進黨黨團提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320日 上午103546

表決議題:議事日程草案報告事項等案

     民進黨黨團提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7  贊成人數:48  反對人數:59  棄權人數:0

贊成: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蔡其昌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陳培瑜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李貞秀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昭姿  陳清龍  王安祥  邱慧洳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進行處理台灣民眾黨黨團僅限列之提議,因為國民黨黨團之提議與該黨團提議相同,我們一併進行處理。請問院會,對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

現在針對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進行表決,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贊成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107位,贊成59位,反對48位,贊成者多數,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照案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320日 上午103743

表決議題:議事日程草案報告事項等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7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48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李貞秀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昭姿  陳清龍  王安祥  邱慧洳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蔡其昌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陳培瑜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本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及對行政院院長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先處理討論事項部分,依先後處理各黨團提議。

報告院會,現在處理台灣民眾黨黨團僅限列之提議,因為國民黨黨團之提議與該黨團提議相同,一併進行處理,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提議內容。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院會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建請僅限列案如下表2案,並於「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前處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陳清龍

11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討論事項

DW6173190

案由

1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內政委員會召集委員李柏毅於115316日主持會議時,以個人及政黨立場粗暴干預議事,阻擋行政官員上台備詢,使行政官員無法行使其被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李柏毅更數度刻意以「李貞秀女士」稱呼本院委員,當李貞秀委員要求官員上台備詢時,李柏毅竟稱:「基於立法院院長韓國瑜對於法律協商結論,委員會尊重李貞秀女士上台發言,但也尊重行政院目前所有結論,行政官員可以不必詢答,也可不必提供資料。」

李柏毅公然藐視立法院院長韓國瑜於115311日黨團協商之明確裁示:「在相關事實查明前及司法終局裁判前,有鑑於李貞秀委員既已完成就職宣誓,其立法委員身分及職權行使應予尊重。」其既未維持會議主席應維持中立之原則,更依附行政權閹割自宮立委職權,對他黨委員進行公然歧視與霸凌,在李柏毅委員擔任本會期輪值召委的首日,就讓內政委員會淪為民主笑柄。

李柏毅委員不僅甘為執政黨護航看門,更毫無法治觀念地將陸配與新住民當成政治鬥爭工具,其帶頭踐踏法治之惡質行為,恐將助長在台落地生根的新住民家庭,同步遭受標籤化與赤裸裸的歧視打壓。

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對本院內政委員會召集委員李柏毅115316日主持會議時之行為提出最嚴厲之譴責,並將李柏毅委員移送紀律委員會。嚴正要求民進黨政府:停止踐踏中華民國的民主與法治,停止對陸配與新住民的歧視、打壓與追殺。」

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2DW2645728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韓國瑜院長已於115311日黨團協商明確裁示:「在相關事實查明前及司法終局裁判前,有鑑於李貞秀委員既已完成就職宣誓,其立法委員身分及職權行使應予尊重。」內政部部長劉世芳卻於115316日出席內政委員會時,刻意違背行政立法相互尊重、相互監督制衡之原則,與輪值召委李柏毅沆瀣一氣,採取「不上台備詢」、「不發一語」之抵制態度,極其傲慢的憑藉行政權剝奪立法委員質詢權,不僅公然藐視國會,更踐踏民主法治,赤裸裸的將弱勢族群淪為政治鬥爭工具。

民進黨政府與內政部不斷操作李貞秀委員身分議題,漠視曲解中華民國憲法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早已違背其昔日「新舊住民一律平等」之承諾,恐致使百萬陸配家庭遭標籤化、汙名化。

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對內政部部長劉世芳公然藐視國會、違法濫權提出最嚴厲之譴責。並嚴正要求民進黨政府:停止踐踏中華民國的民主與法治、停止對陸配與新住民的打壓與追殺,回歸依法行政之憲政常軌。」

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DW6173190 民黨黨團提案:

討論事項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建請僅限列案如下表2案,並於「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前處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沛祥

11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討論事項

DW4624239 DW8228338

案由

1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內政委員會召集委員李柏毅於115316日主持會議時,以個人及政黨立場粗暴干預議事,阻擋行政官員上台備詢,使行政官員無法行使其被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李柏毅更數度刻意以「李貞秀女士」稱呼本院委員,當李貞秀委員要求官員上台備詢時,李柏毅竟稱:「基於立法院院長韓國瑜對於法律協商結論,委員會尊重李貞秀女士上台發言,但也尊重行政院目前所有結論,行政官員可以不必詢答,也可不必提供資料。」

李柏毅公然藐視立法院院長韓國瑜於115311日黨團協商之明確裁示:「在相關事實查明前及司法終局裁判前,有鑑於李貞秀委員既已完成就職宣誓,其立法委員身分及職權行使應予尊重。」其既未維持會議主席應維持中立之原則,更依附行政權閹割自宮立委職權,對他黨委員進行公然歧視與霸凌,在李柏毅委員擔任本會期輪值召委的首日,就讓內政委員會淪為民主笑柄。

李柏毅委員不僅甘為執政黨護航看門,更毫無法治觀念地將陸配與新住民當成政治鬥爭工具,其帶頭踐踏法治之惡質行為,恐將助長在台落地生根的新住民家庭,同步遭受標籤化與赤裸裸的歧視打壓。

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對本院內政委員會召集委員李柏毅115316日主持會議時之行為提出最嚴厲之譴責,並將李柏毅委員移送紀律委員會。嚴正要求民進黨政府:停止踐踏中華民國的民主與法治,停止對陸配與新住民的歧視、打壓與追殺。」

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2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韓國瑜院長已於115311日黨團協商明確裁示:「在相關事實查明前及司法終局裁判前,有鑑於李貞秀委員既已完成就職宣誓,其立法委員身分及職權行使應予尊重。」內政部部長劉世芳卻於115316日出席內政委員會時,刻意違背行政立法相互尊重、相互監督制衡之原則,與輪值召委李柏毅沆瀣一氣,採取「不上台備詢」、「不發一語」之抵制態度,極其傲慢的憑藉行政權剝奪立法委員質詢權,不僅公然藐視國會,更踐踏民主法治,赤裸裸的將弱勢族群淪為政治鬥爭工具。

民進黨政府與內政部不斷操作李貞秀委員身分議題,漠視曲解中華民國憲法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早已違背其昔日「新舊住民一律平等」之承諾,恐致使百萬陸配家庭遭標籤化、汙名化。

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對內政部部長劉世芳公然藐視國會、違法濫權提出最嚴厲之譴責。並嚴正要求民進黨政府:停止踐踏中華民國的民主與法治、停止對陸配與新住民的打壓與追殺,回歸依法行政之憲政常軌。」

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DW2391434 席:現在針對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進行表決,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開始進行記名表決,贊成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08位,贊成59位,反對49位,贊成者多數,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照案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320日 上午104021

表決議題:議事日程草案討論事項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李貞秀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昭姿  陳清龍  王安祥  邱慧洳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蔡其昌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陳培瑜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劉建國委員發表聲明,對剛才的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次會議日程討論事項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通過,本次議事日程確定

現在進行報告事項,請秘書長宣讀第5會期第3次會議議事錄。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院第5會期第3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5會期第3次會議議事錄,並沒有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現在作以下決定:第5會期第3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現在處理增列部分,請宣讀第一案。

增列報告事項

一、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本院委員葛如鈞等20人擬具「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本院委員柯志恩等22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條之一、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本院委員柯志恩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5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本院委員楊瓊瓔等31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條之一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本院委員楊瓊瓔等32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十、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十一、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衛生福利部兒少及家庭支持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十二、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及社會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十三、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0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四、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6人擬具「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五、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0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六、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七、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八、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九、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一、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二、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三、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四、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五、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3人擬具「傳染病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六、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3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七、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3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八、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九、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一、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0人擬具「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二、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0人擬具「國家民主教育園區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三、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0人擬廢止「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法」,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四、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0人擬具「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五、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六、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七、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八、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九、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護理人員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四、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四十五、總統咨,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邢泰釗任期於11557日屆滿,茲依法院組織法第66條第2項規定,提名徐錫祥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咨請同意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報告事項記載於議事錄順序,授權議事處進行調整。現在我們繼續處理原列報告事項。

請宣讀第二案。

二、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大學法第七條、第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1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6人擬具「民法增訂第一百九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6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一、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二、本院委員黃仁等1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三、本院委員黃仁等19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四、本院委員黃仁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五、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六、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七、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7人擬具「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八、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九、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9人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本院委員邱志偉擬撤回前提之「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十三條之二及第二十三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同意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一、內政部函,為修正「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二、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1524日修正公布之「農產品市場交易法」部分條文,定自115310日施行,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三、農業部函,為「森林火災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名稱修正為「森林火災潛勢資料公開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四、農業部函,為修正「停止自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以郵遞寄送輸入豬肉產品」第二點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五、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修正「事業結合應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之銷售金額標準及計算方法」第一點及第四點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六、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修正「不列入獨占事業認定範圍之總銷售金額門檻」,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七、財政部函,為修正「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輸入私菸及私酒之一定數量」、「菸酒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輸入匿報、短報菸酒為私菸、私酒之一定數量」及「菸酒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中華民國漁船載運菸酒為私菸、私酒之一定數量」,並自11521日生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八、財政部函,為修正「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九、財政部函,為修正「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條文及第四條附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財政部函送「駐新加坡台北代表處與新加坡駐台北商務辦事處消除所得稅雙重課稅與防杜逃稅及避稅協定」英文本及中譯本,並自115213日生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一、交通部函,為修正「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一點、第二點及第五點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二、交通部函,為修正「日月潭公有碼頭及設施禁止事項」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三、交通部函,為修正「遊艇管理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九條條文及第三十條附件三,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四、交通部函,為修正「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五、交通部函,為修正「公路證照及監理規費收費辦法」第三條附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六、交通部函,為「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辦法」名稱修正為「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限制重新申請考驗辦法」,並修正第二條、第六條條文及第八條附表,自115131日施行,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七、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四條及第九條條文,並自115131日施行,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八、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部分條文及第二條附表,並自115131日施行,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九、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司法院函,為修正「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一、考試院函,為修正「警察官職務等階表甲、中央警察、消防、海洋委員會及海岸巡防機關學校職務等階表之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等5個警察官職務等階表,並溯自114117日生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二、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規則」第三條附表一等4項法規,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三、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第十條條文及第五條附表二、第六條附表三,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四、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規費收費標準」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五、勞動部函,為「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名稱修正為「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並修正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報告院會,第46案至第128案請依序宣讀,其中第465163657082105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宣讀後,以上提案均改交相關委員會審查,其餘議案均照議事處意見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異議。宣讀後,通過。請宣讀。

四十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案決議()「政策宣導得標廠商過於集中之妥適性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四十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5項落實保障言論自由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四十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6項針對中天新聞台訴訟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四十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10項因應水電費漲價自行節約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五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11項行動通信及有線電視裁處案件訴訟費及法律諮詢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五十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13項「網際網路傳播計畫─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運用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五十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15項「服務費用」項下「推展費」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五十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16項「114年傳播事務監理計畫編列推展費50萬元執行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五十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28項行動通信及有線電視裁處案件訴訟費及法律諮詢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五十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30項「鼓勵無線及衛星電視事業投入兒少節目製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五十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34項對廣播電視內容監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五十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35項「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五十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新增決議第4項「撥付地方政府及捐贈公視計畫」預算編列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五十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新增決議第5項「有線電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建補助計畫」有線電視系統訂戶數尚未回升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新增決議第6項「有線電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建補助計畫」提升有線電視普及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十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新增決議第7項「有線電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建補助計畫」提升大眾收看傳統有線電視意願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十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新增決議第8項「旅運費」及「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十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新增決議第9項「有線電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建補助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十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新增決議第10項針對有線電視營運管理財務會計資料庫提升有線電視服務品質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十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新增決議第11項「服務費用」之「旅運費」支出比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十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新增決議第12項推動有線電視行政措施與政策之必要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十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新增決議第13項專業服務費較113年度增列費用原因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十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新增決議第16項針對計畫補助效益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六十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新增決議第17項輔導業者提升服務品質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七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新增決議第18項協助地方政府依法令用途使用受撥款項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七十一、勞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投資業務成本項下服務費用之水電費較113年度增加」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十二、環境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新增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十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固定資產建設預算執行檢討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十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114年起宣導經費運用規劃及目標之說明,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十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兒童重難症照護教育精進計畫」中兒童重難症照護之教育模式、預期成效與資源分配方案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十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1項及第2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七十七、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學產基金決議()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七十八、銓敘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決議第1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七十九、環境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1項「服務費用」項下「水電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八十、環境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2項「服務費用」項下「郵電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八十一、環境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3項「服務費用」項下「一般服務費」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八十二、環境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4項「服務費用」項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凍結300萬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八十三、環境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5項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基金用途」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八十四、環境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6項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監測」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八十五、環境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7項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預算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八十六、環境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8項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預算凍結500萬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八十七、環境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9項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八十八、環境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10項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八十九、環境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11項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管理」預算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九十、環境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12項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九十一、環境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13項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九十二、環境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14項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九十三、環境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15項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九十四、環境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16項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補助及獎勵回收清除處理暨再生利用」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九十五、環境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17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策略規劃」中「服務費用」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九十六、環境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18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九十七、環境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19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九十八、環境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20項水污染防治基金「基金用途」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九十九、環境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21項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計畫」項下「水污染防治費徵收作業及績效管理」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環境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22項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計畫」項下「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一、環境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23項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計畫」項下「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二、環境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24項環境教育基金「基金用途」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三、環境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25項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預算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全民健康保險基金決議第1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服務費用」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計畫」項下「衛生保健工作」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計畫」項下「衛生保健工作」預算凍結1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衛生保健工作」之「衛生保健工作之發展及管考」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衛生保健工作」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健康飲食知能促進、健康體位管理工作、辦理相關教育訓練及營造健康飲食支持環境」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一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社會福利基金「服務費用」之「推展費」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一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醫療藥品基金新增決議第1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一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醫療藥品基金決議第1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一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決議第1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一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決議第1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一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決議第2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一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決議第9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一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決議第10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一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決議第12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決議第13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二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決議第14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二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決議第15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二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決議第16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二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決議第17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二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決議第18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二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決議第19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二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決議第20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二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決議第21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報告院會,第129案及質詢事項,請一併宣讀,宣讀後,第129案准予備查。

請宣讀。

一二九、本院委員翁曉玲、沈發惠當選第11屆第5會期程序委員會召集委員。

質 詢 事 項

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鍾委員佳濱,鑑於南投杉林溪森林生態渡假園區遊園巴士於三月九日發生死傷意外,然該車輛並未懸掛車牌,不受交通監理機關管理,觀光署之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亦存在制度上的重大漏洞,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以上質詢事項,詳見本期質詢事項全文)

主席:報告院會,柯建銘委員發表聲明對剛才的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報告事項已經處理完畢,我們要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討 論 事 項

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內政委員會召集委員李柏毅於115316日主持會議時,以個人及政黨立場粗暴干預議事,阻擋行政官員上台備詢,使行政官員無法行使其被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李柏毅更數度刻意以「李貞秀女士」稱呼本院委員,當李貞秀委員要求官員上台備詢時,李柏毅竟稱:「基於立法院院長韓國瑜對於法律協商結論,委員會尊重李貞秀女士上台發言,但也尊重行政院目前所有結論,行政官員可以不必詢答,也可不必提供資料。」李柏毅公然藐視立法院院長韓國瑜於115311日黨團協商之明確裁示:「在相關事實查明前及司法終局裁判前,有鑑於李貞秀委員既已完成就職宣誓,其立法委員身分及職權行使應予尊重。」其既未維持會議主席應維持中立之原則,更依附行政權閹割自宮立委職權,對他黨委員進行公然歧視與霸凌,在李柏毅委員擔任本會期輪值召委的首日,就讓內政委員會淪為民主笑柄。李柏毅委員不僅甘為執政黨護航看門,更毫無法治觀念地將陸配與新住民當成政治鬥爭工具,其帶頭踐踏法治之惡質行為,恐將助長在台落地生根的新住民家庭,同步遭受標籤化與赤裸裸的歧視打壓。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對本院內政委員會召集委員李柏毅115316日主持會議時之行為提出最嚴厲之譴責,並將李柏毅委員移送紀律委員會。嚴正要求民進黨政府:停止踐踏中華民國的民主與法治,停止對陸配與新住民的歧視、打壓與追殺。」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主席: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對內政委員會召集委員李柏毅委員提出最嚴厲譴責,並移送紀律委員會,嚴正要求民進黨政府停止對陸配與新住民的打壓等,請公決案。

請議事人員宣讀提案內容。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提案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內政委員會召集委員李柏毅於115316日主持會議時,以個人及政黨立場粗暴干預議事,阻擋行政官員上台備詢,使行政官員無法行使其被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李柏毅更數度刻意以「李貞秀女士」稱呼本院委員,當李貞秀委員要求官員上台備詢時,李柏毅竟稱:「基於立法院院長韓國瑜對於法律協商結論,委員會尊重李貞秀女士上台發言,但也尊重行政院目前所有結論,行政官員可以不必詢答,也可不必提供資料。」

李柏毅公然藐視立法院院長韓國瑜於115311日黨團協商之明確裁示:「在相關事實查明前及司法終局裁判前,有鑑於李貞秀委員既已完成就職宣誓,其立法委員身分及職權行使應予尊重。」其既未維持會議主席應維持中立之原則,更依附行政權閹割自宮立委職權,對他黨委員進行公然歧視與霸凌,在李柏毅委員擔任本會期輪值召委的首日,就讓內政委員會淪為民主笑柄。

李柏毅委員不僅甘為執政黨護航看門,更毫無法治觀念地將陸配與新住民當成政治鬥爭工具,其帶頭踐踏法治之惡質行為,恐將助長在台落地生根的新住民家庭,同步遭受標籤化與赤裸裸的歧視打壓。

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對本院內政委員會召集委員李柏毅115316日主持會議時之行為提出最嚴厲之譴責,並將李柏毅委員移送紀律委員會。嚴正要求民進黨政府:停止踐踏中華民國的民主與法治,停止對陸配與新住民的歧視、打壓與追殺。」

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陳清龍  王安祥  邱慧洳  李貞秀

主席: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三項之規定,本案經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大體討論後,即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現在依照黨團共識,本案提案說明不發言。

我們要進行大體討論,依照黨團共識,各黨團將推派三位代表進行發言,每一個黨團一位委員。

首先請王鴻薇委員發言,李貞秀委員請準備。

王委員鴻薇:112分)主席、各位同仁。在這個禮拜316日內政委員會召開委員會的詢答,當時內政部長劉世芳拒絕上臺備詢、接受李貞秀委員的質詢,而當時的召委李柏毅委員,身為召委,基本上應該要維護我們所有委員依法問政的職權,但是當時大家透過整個直播看到的,竟然是讓李貞秀委員只能對著空氣質詢,這叫做職場不折不扣的霸凌,而且也侵犯了立法委員的權利,這樣的職場霸凌、這樣職場的冷暴力、這樣的綠色沙文主義,活生生的在中華民國的國會殿堂上演,我想這也只是民進黨執政的時候才會發生的情形。其實李貞秀委員已經得到中選會頒發的當選證書,並且他也完成宣誓,而且我們的院長韓國瑜院長也進行了朝野協商,作出結論,在相關的事實查明之前,以及司法終局裁判之前,應該尊重李貞秀委員職權的行使。所以當天的內政委員會並不是公聽會,也不是國是論壇,它是施政報告的答詢,當時李柏毅召委所主持的會議既然已經可以讓李貞秀委員登記質詢發言,為何又可以直接大剌剌的說,讓行政院官員可以不用接受質詢,而且也可以不接受提供資料?

我們要講,各位委員,如果我們可以容許這樣的職場霸凌,我們可以容許任意的貼標籤,可以任意的去踐踏任何一位委員的職權,這樣的行為可以發生在李貞秀委員的身上,當然也會發生在任何一個委員的身上,這是對立法院職權的不尊重,我們必須說,這樣的行為真的是綠色沙文主義,不要隨便往我們的族群、往我們的陸配參政去貼標籤,所以為了維護我們的尊嚴,今天我們立法院必須做出應該的處置,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王鴻薇委員的發言。接下來我們請李貞秀委員發言,黃捷委員請準備。

李委員貞秀:115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台灣民眾黨黨團提出這一案,不是為政治操作,而是要問一個最根本的問題:立法院還是不是立法院?115316號內政委員會會議中,輪值召委李柏毅以個人及政黨立場粗暴干預議事,直接宣布官員可以不上臺備詢、可以不回答問題,甚至可以不提供資料。我要請問,這算什麼制度?這還是權力分立嗎?行政權何時可以決定立法院能不能監督?

更誇張的是,在會議中,李柏毅多次刻意以「李貞秀女士」稱呼本院依法宣誓就職的立法委員,這不只是稱謂問題,這是對立法委員身分的否定,是公開的羞辱,是制度性的排除。韓國瑜院長早在311號的政黨協商中,已經清楚裁示,在事實未釐清前,已完成宣誓之委員,其職權應予尊重。結果李柏毅直接無視院長協商,用個人裁量推翻立法院的決議,這不是主持會議,這是踐踏議事規則,凌駕院會權威。更嚴重的是,李柏毅的行為已經不只是程序問題,而是價值問題,他帶頭將陸配、新住民當成政治鬥爭工具,讓特定族群在國會中被標籤、被排除、被羞辱,這樣的國會是民主國會嗎?還是已經變成多數暴力的舞臺?一個召委在本會期第一天,就讓內政委員會成為民主笑柄,不維持中立,不遵守裁示,甚至配合行政權,封殺立委監督權,這樣的行為如果今天不制止,明天是不是任何委員,只要立場不同,都可以被禁止發言?是不是國會可以變成只准一種聲音的地方?

因此,本黨團嚴正提出,對內政委員會召集委員李柏毅之行為,提出最嚴厲之譴責,並移送紀律委員會。民主不是口號,議事不能被綁架,國會更不能淪為行政權的附庸。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李貞秀委員發言。我們接下來請最後一位發言的委員,請黃捷委員發言。

拜託議場維持秩序,尊重發言委員的權益。各位委員,如果我們沒辦法維持議場秩序的話,我們只有……我們尊重發言委員的權益,好嗎?拜託大家,再一次謝謝。

接下來請最後一位發言,請黃捷委員發言。

黃委員捷:119分)各位同仁大家早。其實這個事情真的是一翻兩瞪眼,非常的簡單,也非常的清楚。就是擔任中華民國臺灣的立法委員不能有雙重國籍,就是這麼簡單。擔任中華民國臺灣的立法委員不能有雙重國籍,就是這麼簡單。過去台灣民眾黨也是有麥玉珍委員這樣的新住民,他有放棄啊!過去國民黨、民進黨所有的新住民來到臺灣,我們都非常歡迎,大家就是遵守臺灣的法治、臺灣的民主,所以他們照著臺灣的法律放棄了他們的雙重國籍。請問這麼簡單的問題,李貞秀女士沒有辦法回答嗎?你放棄雙重國籍了嗎?你放棄國籍,那我們就歡迎你,就是這麼簡單的一個問題,為什麼至今沒有辦法回答呢?在這邊我一定要幫我們內政委員會的李柏毅召委,他非常的盡責,當天他也遵守韓國瑜院長在協商的時候作成的決議,在法律爭議還沒有釐清之前,李柏毅委員甚至讓李貞秀女士上臺發言,李貞秀女士作為一個民眾,讓他可以在立法院上臺發言,這已經是對他最大的尊重,李柏毅委員尊重你們,請問你們有尊重他嗎?沒有!臺灣是一個這麼民主、寬容、法治的社會,尊重所有的新住民,請問李貞秀女士,你有尊重臺灣嗎?你那一天說你在臺灣吃臺灣米、喝臺灣水,那你就好好的尊重臺灣,我們這裡的法治社會就是這樣,你有尊重過我們嗎?沒有!守法有這麼困難嗎?在這邊所有的人都是立法委員,都是人民一票一票選出來的,透過臺灣這樣一步一步的法律程序進來的,大家效忠的就是中華民國臺灣,請問你那一天跟國台辦這樣互相唱和,你效忠的是哪一個國家啊?

李委員貞秀:中華民國。

黃委員捷:是中華民國,那你為什麼不去抗議國台辦反而抗議李柏毅呢?你該譴責的不是李柏毅而是國台辦、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你回去跟他們說,拜託他們讓你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再回到我們中華民國臺灣,告訴所有的臺灣人民,你是一個臺灣人,你會單一效忠我們的國家。這樣的邏輯就是這麼簡單。請韓國瑜院長把這樣沒有放棄國籍而有雙重國籍、也沒有放棄戶籍的李貞秀女士解職吧!

主席:好,謝謝。

林委員楚茵:中國人滾回去!中國人滾回去!中國人滾回去!讓國台辦把你帶回去,讓國台辦當你的照妖鏡……

主席:好,謝謝。

我們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1113分)

繼續開會1123分)

主席:報告院會,我們繼續開會。

現有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逕付二讀

DW4572521 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第1案(如下附表),建請院會逕付二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DW663502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內政委員會召集委員李柏毅於115316日主持會議時,以個人及政黨立場粗暴干預議事,阻擋行政官員上台備詢,使行政官員無法行使其被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李柏毅更數度刻意以「李貞秀女士」稱呼本院委員,當李貞秀委員要求官員上台備詢時,李柏毅竟稱:「基於立法院院長韓國瑜對於法律協商結論,委員會尊重李貞秀女士上台發言,但也尊重行政院目前所有結論,行政官員可以不必詢答,也可不必提供資料。」

李柏毅公然藐視立法院院長韓國瑜於115311日黨團協商之明確裁示:「在相關事實查明前及司法終局裁判前,有鑑於李貞秀委員既已完成就職宣誓,其立法委員身分及職權行使應予尊重。」其既未維持會議主席應維持中立之原則,更依附行政權閹割自宮立委職權,對他黨委員進行公然歧視與霸凌,在李柏毅委員擔任本會期輪值召委的首日,就讓內政委員會淪為民主笑柄。

李柏毅委員不僅甘為執政黨護航看門,更毫無法治觀念地將陸配與新住民當成政治鬥爭工具,其帶頭踐踏法治之惡質行為,恐將助長在台落地生根的新住民家庭,同步遭受標籤化與赤裸裸的歧視打壓。

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對本院內政委員會召集委員李柏毅115316日主持會議時之行為提出最嚴厲之譴責,並將李柏毅委員移送紀律委員會。嚴正要求民進黨政府:停止踐踏中華民國的民主與法治,停止對陸配與新住民的歧視、打壓與追殺。」

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DW663502 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陳清龍

主席:現在開始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現在開始按鈴。

(按鈴)

吳委員思瑤:院長,你為什麼不處理?在台上發言的黃捷委員被李貞秀比成這樣,你為什麼不處理?你要不要譴責一下?這樣還要表決他們的譴責案?要譴責誰啊?院長,為什麼不處理?你認同李女士這種做法嗎?要不要譴責一下?

主席:謝謝吳思瑤委員的指教,本席再次呼籲拜託各位委員,我們互相尊重、理性問政,我們共同一起來維護立法院議場的秩序,再次拜託大家!

吳委員思瑤:請特別提醒李貞秀女士!

(按鈴)

主席:報告院會,按鈴7分鐘時間已到,請問是否都有拿到表決卡?都有拿到表決卡。

針對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進行表決,現在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贊成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現場一片混亂)

主席:好,謝謝。拜託各位黨團幹部約束一下各位黨團成員。

(現場一片混亂)

主席:謝謝。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09位,贊成59位,反對50位,贊成者多數,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照案通過,本案逕付二讀。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320日 上午113215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一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李貞秀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昭姿  陳清龍  王安祥  邱慧洳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蔡其昌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陳培瑜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四條之一規定,交付黨團協商。現在作以下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現場一片混亂)

主席:進入討論事項第二案。

各位委員,拜託!保持議場秩序。拜託大家!請就座,謝謝。

(現場一片混亂)

主席:請就座。

(現場一片混亂)

主席:進入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韓國瑜院長已於115311日黨團協商明確裁示:「在相關事實查明前及司法終局裁判前,有鑑於李貞秀委員既已完成就職宣誓,其立法委員身分及職權行使應予尊重。」內政部部長劉世芳卻於115316日出席內政委員會時,刻意違背行政立法相互尊重、相互監督制衡之原則,與輪值召委李柏毅沆瀣一氣,採取「不上台備詢」、「不發一語」之抵制態度,極其傲慢的憑藉行政權剝奪立法委員質詢權,不僅公然藐視國會,更踐踏民主法治,赤裸裸的將弱勢族群淪為政治鬥爭工具。民進黨政府與內政部不斷操作李貞秀委員身分議題,漠視曲解中華民國憲法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早已違背其昔日「新舊住民一律平等」之承諾,恐致使百萬陸配家庭遭標籤化、汙名化。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對內政部部長劉世芳公然藐視國會、違法濫權提出最嚴厲之譴責。並嚴正要求民進黨政府:停止踐踏中華民國的民主與法治、停止對陸配與新住民的打壓與追殺,回歸依法行政之憲政常軌。」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主席: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對內政部部長劉世芳提出嚴厲譴責,嚴正要求民進黨政府停止對陸配與新住民的打壓,請公決案。

請議事人員宣讀提案內容。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提案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韓國瑜院長已於115311日黨團協商明確裁示:「在相關事實查明前及司法終局裁判前,有鑑於李貞秀委員既已完成就職宣誓,其立法委員身分及職權行使應予尊重。」內政部部長劉世芳卻於115316日出席內政委員會時,刻意違背行政立法相互尊重、相互監督制衡之原則,與輪值召委李柏毅沆瀣一氣,採取「不上台備詢」、「不發一語」之抵制態度,極其傲慢的憑藉行政權剝奪立法委員質詢權,不僅公然藐視國會,更踐踏民主法治,赤裸裸的將弱勢族群淪為政治鬥爭工具。

民進黨政府與內政部不斷操作李貞秀委員身分議題,漠視曲解中華民國憲法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早已違背其昔日「新舊住民一律平等」之承諾,恐致使百萬陸配家庭遭標籤化、汙名化

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對內政部部長劉世芳公然藐視國會、違法濫權提出最嚴厲之譴責。並嚴正要求民進黨政府:停止踐踏中華民國的民主與法治、停止對陸配與新住民的打壓與追殺,回歸依法行政之憲政常軌。」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陳清龍  王安祥  邱慧洳  李貞秀

主席:報告院會,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本案經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大體討論後,即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報告院會,依照黨團共識,本案提案說明不發言。

現在進行大體討論,依照黨團共識,各黨團推派代表發言,有3位代表。特別拜託院會能夠尊重發言委員的權益,拜託維持議場秩序。

我們接下來請3位黨團推派的代表發言。陳昭姿委員請發言,沈伯洋委員請準備。

陳委員昭姿:1136分)主席、各位同事、各位國人。今天這個譴責案只有一句話:行政院、行政權不能凌駕在國會之上。我想請教民進黨的朋友們,到底今天的臺灣是你們過去一直想要修改的五權還是心心念念的三權?或者是我現在眼睛看到的只剩下一權呢?行政權要獨大嗎?韓院長在協商的時候已經裁示,還沒有終局判決之前,貞秀委員已經完成宣誓,拿到當選證書,就應該依法來行使他的職權。結果劉世芳部長在316號,驕傲、傲慢、霸道,直接不上臺備詢,這是在對抗國會,如果所有的部長都學習他,召委也去護航他,那立法院如何去行使我們的監督權呢?

面對這六、七十年來半個世紀以上糾結的問題,民進黨政府選擇去捅馬蜂窩,用普通法去衝撞憲法、用普通法去衝撞特別法,把本來應該平等對待的新住民,你們嘴巴說新住民一律平等,事實上是在製造標籤、製造對立,累積你們年底選舉的籌碼。我們要求立法院做出最嚴厲的譴責,也要求民進黨立刻停止這種踐踏民主的行為。

單一國籍,好,有本事請公開宣布:臺灣中國,一邊一國。

王委員美惠:好!

陳委員昭姿:請公開宣布:臺灣中國,一邊一國……

(臺灣中國,一邊一國!)

陳委員昭姿:賴政府請宣示,那才有所謂的國籍法。第二……

(臺灣中國,一邊一國!)

陳委員昭姿:尊重我的發言權!

(臺灣中國,一邊一國!)

主席:時間暫停。

(臺灣中國,一邊一國!)

陳委員昭姿:時間暫停。

(臺灣中國,一邊一國!)

主席:昭姿委員,時間暫停了。

(臺灣中國,一邊一國!)

主席:好,謝謝……

陳委員昭姿:你們不配,要賴總統親自講!

(臺灣中國,一邊一國!)

陳委員昭姿:我的時間暫停。

主席:已經暫停了。

(臺灣中國,一邊一國!)

陳委員昭姿:這件事是由你們立委講的嗎?

(臺灣中國,一邊一國!)

主席:時間暫停了,昭姿委員……

(臺灣中國,一邊一國!)

陳委員昭姿:民主是你說的嗎?憲法是你說的嗎?你們執政8年!完全執政8年,你們有提過修憲嗎?你們有提過制憲嗎?你們當初答應我們的事都做了嗎?騙選票!有本事就修憲!有本事就制憲!

主席:陳昭姿委員……

陳委員昭姿:有本事就修憲,賴總統親自公布兩岸是兩國……

主席:陳昭姿委員……

陳委員昭姿:然後你才有國籍法的問題,這不懂嗎?「民權初步」,小學生都懂的憲法!

主席:現在時間暫停,您稍微等一下,好不好?我們讓議場恢復秩序,發言委員請稍待一下。

(現場一片混亂)

陳委員雪生:中華民國!

主席:各位委員請就座,拜託各位委員請就座,謝謝。

(現場一片混亂)

主席:再次拜託各位委員請就座,尊重發言委員,好嗎?

(現場一片混亂)

陳委員雪生:中華民國!中華民國!

主席:謝謝。再一次拜託大家尊重發言委員,現在還有57秒,第1位發言委員即將發言完畢,謝謝。

發言委員請繼續。

陳委員昭姿:執政黨立委你們不要臭美了!你們有資格談這是兩個國家嗎?請賴總統出來講,請賴總統出來向國際宣布兩岸是兩個國家,然後才有國籍法可言,這是「民權初步」!小學生都懂的事啊!憲法高於特別法、高於普通法,有本事就提出修憲,你們完全執政的時候有做嗎?你們提出制憲啊,什麼都不敢做,只敢在家裡、只敢在這裡欺負別人!說到做到,請賴總統宣布兩個國家,然後才搬出國籍法,這樣懂嗎?這樣懂嗎?憲法是你們可以修正的,請尊重憲法,「民權初步」小學生都懂!

主席:謝謝陳昭姿委員。

(修憲!修憲!)

(現場一片混亂)

主席:各位委員同仁,再次拜託各位委員保持肅靜,下面還有兩位委員要發言,拜託、拜託!大家請肅靜,好嗎?

接下來請沈伯洋委員,請發言。羅智強委員請準備。

沈委員伯洋:1143分)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今天這個案件雖然剛剛有很多不合事理的發言,我重新再幫大家梳理一次,臺灣人最喜歡講情理法,我先講情就好了,現在很明顯這邊有一群完全不懂法律的人,我先講情就好。大家不要忘記只要有中國國籍,依照中國的國家情報法就必須要幫中國蒐集情報。在這邊任何有一點良心的人都可以仔細想一下,如果一個人有中國的國籍要蒐集情報,請問我們要不要保護這樣的人?難道我們要害他嗎?我們要讓他被中國威脅嗎?我們要讓他的家人被威脅嗎?只要有一點良心的人應該就知道,你們讓他當立法委員是在害他,不是嗎?為什麼要這樣欺負新住民?真正欺負新住民的不就是你們藍白嗎?當你提名他的那個過程當中,你就沒有盡到保護新住民的義務,不是嗎?

再來講個大理,請問今天國台辦做了多少的聲明、欺負了多少我們的官員、釋放假消息攻擊我們的部長?結果呢?你們在國家大義的前面,選擇跟國台辦站在一起啊!你們選擇跟中國人站在一起!這個是連理都做不到的事情、連大義都做不到的事情,然後一天到晚在這邊說撕裂社會。情,你們做不到;理,你們做不到;更不要講你們對法律的無知!今天任何人要當臺灣的立法委員,他要參政,要先取得戶籍,要放棄雙重國籍,他在進入立法院的時候,還要簽他沒有具備其他國籍的文件,這三關的文件現在在哪裡?以程序來講,沒有任何一個可以提出來,你沒有任何一個要件符合,那要怎麼做臺灣的立法委員?這是你不遵守法制的結果嘛!

所以拜託不要忘記,在那邊說什麼要修國籍法、在那邊說什麼要修憲,我要告訴大家:第一個,不要再被國民黨洗腦了,臺灣哪是什麼一中憲法?請問我們的憲法哪裡寫一個中國?我們憲法固有疆域的「固」是固體的「固」,不是故事的「故」啊!我們的憲法就是臺灣的憲法,憲法的主權、治權就是在臺灣這片土地上面,根本就沒有一中憲法,更不要講我們之前在多數時提的修憲委員會,國民黨不肯參加,不敢修憲的是你們!所以拜託臺灣人民醒一醒,不要再讓他們這樣下去,不動的人是不會發現身上的枷鎖啊!

主席:謝謝沈伯洋委員發言。

(現場一片混亂)

主席:報告院會,再一次拜託,我們還有最後一位委員要發言,拜託大家務必維持一下議場秩序好嗎?再一次拜託大家。

接下來我們請羅智強委員發言。

羅委員智強:1147分)我最尊敬的沈伯洋委員,如果你爸爸在賺紅錢的時候,你也可以像現在這麼慷慨激昂,我對你致最敬禮,好不好?我今天也要向在座的民進黨委員致上崇高的敬意,「臺灣中國,一邊一國」喊得好響亮啊!島嶼天光了啦,了不起啊!來,立可白立委林宜瑾率領民進黨眾家立委提的兩國人民關係條例跑哪裡去了?立可白塗銷啦!不見啦!拿出來讓大家聞香啦!我要告訴各位,「臺灣中國,一邊一國」不是用喊的。「臺灣中國,一邊一國」,民進黨把立法的條文拿出來修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這樣你就做到了。「臺灣中國,一邊一國」不用喊,叫賴清德總統宣布臺灣獨立、修憲證明臺灣共和國就做到了,不是很簡單嗎?不用羅智強教你吧,有這麼困難嗎?說白了一句話,要支持,你們先把版本拿出來,沈伯洋,你叫林宜瑾、立可帶立委把兩國人民關係條例拿出來,給大家好好審嘛!所以不要再所謂的嘴炮臺獨,用行動!拜託各位。

我還是要告訴大家,今天我站在這邊,我不是幫民眾黨去譴責劉世芳跟李柏毅,也不是幫國民黨去譴責劉世芳跟李柏毅,我是幫陳水扁、幫蔡英文譴責劉世芳。

陳水扁執政,朝小野大、朝野不和、兩岸對立,他從來沒有把清算的刀斧對準陸配的參政權;蔡英文執政絕對多數,也是一樣朝野不和、兩岸對立,他從來沒有把清算的刀斧對準陸配的參政權。只有你們,現在賴清德治下的民進黨去踐踏今天弱勢的陸配參政權!官員不上臺,那我想請問你民主何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趕快改啦!謝謝您。

主席:謝謝羅智強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現在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逕付二讀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第2案(如下附表),建請院會逕付二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DW991885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韓國瑜院長已於115311日黨團協商明確裁示:「在相關事實查明前及司法終局裁判前,有鑑於李貞秀委員既已完成就職宣誓,其立法委員身分及職權行使應予尊重。」內政部部長劉世芳卻於115316日出席內政委員會時,刻意違背行政立法相互尊重、相互監督制衡之原則,與輪值召委李柏毅沆瀣一氣,採取「不上台備詢」、「不發一語」之抵制態度,極其傲慢的憑藉行政權剝奪立法委員質詢權,不僅公然藐視國會,更踐踏民主法治,赤裸裸的將弱勢族群淪為政治鬥爭工具。

民進黨政府與內政部不斷操作李貞秀委員身分議題,漠視曲解中華民國憲法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早已違背其昔日「新舊住民一律平等」之承諾,恐致使百萬陸配家庭遭標籤化、汙名化。

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對內政部部長劉世芳公然藐視國會、違法濫權提出最嚴厲之譴責。並嚴正要求民進黨政府:停止踐踏中華民國的民主與法治、停止對陸配與新住民的打壓與追殺,回歸依法行政之憲政常軌。」

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DW3679928 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陳清龍

主席:我們要進行表決。針對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進行表決,現在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我們開始進行記名表決,贊成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在場委員109位,贊成59位,反對50位,贊成者多數,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通過,本案逕付二讀。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年320日 上午115230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二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李貞秀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昭姿  陳清龍  王安祥  邱慧洳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蔡其昌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陳培瑜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四條之一規定,交付黨團協商。我們現在作以下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報告院會,上午會議進行到此為止,下午230分我們繼續開會,進行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質詢,現在休息。

休息115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