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校園安全與受教權的平衡:從《國民轉介教育條例草案》看高風險學生安置機制之建立」公聽會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5323日(星期一)91分至1135

地  點 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主  席 羅委員廷瑋

發言學者專家及機關團體代表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研究員林莉婷

私立福瑞斯特高級中學附設國中部校長鄧文南

新北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學校社工師督導許悌蓉

銘傳大學犯罪防治學系助理教授林書立

新北市立清水高級中學家長代表楊江謀

國教行動聯盟理事長王瀚陽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教授林明傑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副秘書長吳竹鈞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主任保護官謝嘉仁

彰化縣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主任方惠生

人本三重青少年基地館長蕭伊真

全國家長會長聯盟理事長陶蓮生

國立中正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副教授連啟舜

教育部政務次長張廖萬堅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鍾宗霖

法務部參事汪南均

主席(葉委員元之代):我們現在開會。

進行「校園安全與受教權的平衡:從《國民轉介教育條例草案》看高風險學生安置機制之建立」公聽會。

首先非常歡迎大家來參加我們的公聽會,這場公聽會舉辦的目的是為了國民轉介教育條例,簡稱「安心上學法案」,希望邀請大家針對這個法案來討論,進一步建立校園安全。為什麼呢?因為大家都知道,在現在的學校裡面,校園安全的問題層出不窮。像今天我們就特別邀請到……兩年前土城有個國中的國三生割喉案,很不幸有個優秀的學生在很年輕的時候被割喉失去了生命,他爸爸現在也在現場,等一下會跟大家介紹。

最主要就是因為大家都知道,現在校園裡面因為很多學生有一些狀況成為校園的威脅,但是這些學生在現行的教育體制裡,好像也不足以有辦法去處理。記得我小時候,那時是三個大過就退學,現在是在學校記到十個、二十個大過都沒關係,依然留在原來的學校,甚至很多學生被記了很多大過還成為勳章,也不能強迫他轉學,因為強迫轉學到另外一個學校,會成為另外一個學校的問題,但是他又還沒到犯法的地步,所以即使帶刀幹什麼,在學校裡面你也不能對他怎麼樣。

教育體系跟少年司法體系之間存在一個很明顯的銜接斷層,這有很多問題等一下有請大家來討論一下。所以在這個的脈絡底下,我們到底要如何保障學生受教權跟維護校園安全?應該要取得一個制度性的平衡,這也是當前教育政策不可迴避的核心課題。

國民轉介教育條例草案的提出就是希望嘗試建構一套介於一般學校跟矯正體系之間的轉介教育機制,透過專業評估、分級處遇與跨體系合作,為高風險的學生提供適切的矯治與輔導,同時也為校園建立更安全、穩定的學習環境。我們這次的討論會以這個草案為核心,進一步探討教育與司法體系之間的制度銜接、跨機關的權責分工以及學生轉介與回歸制度的設計,祈能在維護多數學生學習權益與保障高風險學生受教權之間,尋求一個更周延且具可行性的制度解方

我們今天的討論提綱總共有四項:

一、如何填補教育與司法的「灰色地帶」,中介教育與矯正學校的功能區隔為何?

二、少年觀護所轉介後,教育、社政與司法體系間就高風險學生處遇中的權責分工與合作機制為何?

三、學生在轉介學校安置期滿後,回歸原校後應有哪些後續追蹤輔導機制?

四、少年保護官之角色,是否應成立觀護署?使少年與成人觀護業務連接,另是否依犯罪性質與再犯風險設定不同犯罪紀錄塗銷年限?

我補充說明一下,轉介教育法案就是俗稱的「安心上學法案」,其基本運作是針對有些已明顯威脅到其他師生安全、但尚未達到司法體系可管地步的學生,這該怎麼辦?我們希望能夠透過專家會議評估,如果他真的留在原來的學校,他本身如果還是持續不適應,而且對其他的老師跟學生可能會造成生命安全的威脅,這應該要有一個機制把他轉到由政府設立的專屬學校。這個學校要投入更多的輔導資源以及社工資源,而不是把這些學生轉到另一個學校,因為轉到另外一個學校就會造成另外一個學校的問題,所以要轉到一個專屬的學校由教育部來設立,希望透過這種方式,一方面讓這些高風險的學生可以得到專屬的照顧,可以得到更多的資源,另外一方面可以讓原來學校的師生得到喘息,達到雙贏的地步。這是這個安心上學法案的核心,今天就拜託、麻煩大家可以表達意見。

現在在場的沒有委員在,其餘列席的機關代表,請參閱名單,就不再逐一介紹,並列入公報紀錄。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校園安全與受教權的平衡:從《國民轉介教育條例草案》看高風險學生安置機制之建立」公聽會列席人員名冊

DW3697565

職稱

姓名

教育部

政務次長

張廖萬堅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主任秘書

黃瀞儀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學安組組長

詹雅惠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科長

柯威名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廳長

鍾宗霖

法務部

參事

汪南均

法務部矯正署

副署長

劉玲玲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主任

張文源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

副司長

張靜倫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科長

陳彥蓁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組

專門委員

王麗雯

DW2193979 席:現在進行程序說明,為了讓大家能夠順利表達意見,我們作如下處理:第一個,每位發言時間為7分鐘,在第6分鐘時,我們會有鈴聲提醒,7分鐘結束時,會有一個結束鈴聲;第二個,學者專家發言順序以簽到先後順序為準。現場發言及書面資料,立法院會做成紀錄,刊登公報;三、本院委員如要發言,請於上午10點前至主席臺登記,我們會在會議中穿插安排,並依登記順序發言。

現在先請教育部張廖萬堅政務次長就現行規定、執行狀況及相關問題提出說明,時間7分鐘,歡迎次長。

張廖次長萬堅: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大家好。本次受邀列席貴委員會公聽會進行書面報告,謹就「校園安全與受教權的平衡:從『國民轉介教育條例草案』看高風險學生安置機制之建立」討論提綱提出報告。

「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少事法)於108年大幅修正,落實兒童權利公約,強調「行政先行」與「去標籤化」。學校在得知少年有偏差行為時,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召開評估會議,依少年個別需求訂定輔導計畫。

一、有關「如何填補教育與司法的『灰色地帶』,中介教育與矯正學校的功能區隔為何?」說明如下:

在預防機制上,本部已督導各級學校建立三級輔導制度,針對高關懷、適應困難或有偏差行為的學生,依學生需求提供相關的輔導措施,逐年增加專任輔導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配置,國民中小學專任輔導教師預計自114學年度起再增加2,592人;專任專業輔導人員預計再增213位,提供學校所需之人力執行輔導工作;也同步協助地方政府強化學校學務輔導及校園安全人力,業於114415日補助國民中學增置學務人力,可增置學務人力或設置副組長,計增加人力633人共同推動。

同時,各縣市也設有慈輝班、資源式與合作式中途班等多元輔導教育措施,協助中輟復學或不適應一般課程的學生,建立學習動機及生活適應力。

另對於少年觀護所的學生,本部自113年起推動「過渡性教育措施」,作為重要銜接機制,主要針對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經聯繫會議評估有漸進式返校需求,在其返校前提供約12個月的短期輔導與生活重建,透過專責人員陪伴,協助其心理調適與行為穩定,降低直接回歸原校可能帶來的衝擊。

對於依少事法裁定保護處分的「中途學校」屬於教育體系,主要功能是安置與輔導,對象多為需要保護或輔導的少年;而「矯正學校」則屬司法體系,針對經法院裁定需接受感化教育的少年,強調紀律管理與行為。

上面兩所學校在法源、對象與管理強度上皆有明確區隔,整體而言,依少年偏差行為程度應提供相應處遇,並透過具法源依據之強制力及專業矯正機制,促進其行為與價值觀之正向轉變

二、有關「少觀所轉介後,教育、社政與司法體系間就高風險學生處遇中的權責分工與合作機制為何?」說明如下:

少年離開少觀所後,有繼續就學需求者,教育單位與各體系分工與合作機制,首先在通報機制,少年進出觀護所時,會即時通知原就讀學校,確保資訊銜接。學生出所前,由司法系統認有必要時或由學校認為有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及接受過渡性教育措施之需求時,會召開個案會議,並視個案需求邀請社政、司法與會,經評估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經聯繫會議評估有漸進式返校需求者,會進入過渡性教育措施,期程以1個月為基準,不超過2個月為限,服務期間均會搭配專責輔導員全程陪同學生透過輔導關懷陪伴。

三、有關「學生在轉介學校安置期滿後,回歸原校後應有哪些後續追蹤輔導機制?」說明如下:

倘學生離開安置輔導機構或感化教育處所,安置輔導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應召開轉銜及復學輔導會議,訂定離開機構後之轉銜及復學教育計畫,以建立學生轉銜出校之相關輔導處遇及生涯規劃。復學後,學校應視學生需求,召開個案輔導會議,並建立學生穩定就學預警機制,依學生需求引進跨網絡資源,協助學生穩定就學。

另學校倘接獲學生有偏差行為之通知時,可依實際需求結合地方政府少輔會之資源,評估其所需資源或服務措施,進行轉銜與追蹤及管理。

而衛福部針對矯正學校少年,從入校起有專責社工提供家庭支持輔導,並於離校後追蹤1年。學校可依各學生狀況需求與逆境社工共同合作,幫助學生回復正軌生活。

四、有關「少年保護官之角色,是否應成立觀護署?使少年與成人觀護業務連接,另是否依犯罪性質與再犯風險設定不同犯罪紀錄塗銷年限?」說明如下:

當少年涉及司法保護案件時,可加強少年保護官與學校相關輔導或行政人員共同合作機制,以促進少年之穩定就學與正向發展。有關少年保護官之角色,是否應成立觀護署,本部持開放並尊重司法院權責;另少年犯罪紀錄塗銷係屬少事法規定,本部尊重司法院權責。

少年的偏差行為背後原因複雜,單靠學校或單一體系難以解決。教育部未來將持續強化三級輔導,結合教育、社政與司法的力量,在守護校園安全的同時,也接住每一位學生。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謝謝。次長已經說明完畢,請問其他機關代表有沒有補充說明?司法院,有嗎?還有法務部,有沒有?先請司法院鍾宗霖廳長說明,時間3分鐘,謝謝。

鍾廳長宗霖: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學者,大家好。謝謝今天的公聽會,校園安全與受教權的平衡跟少年法庭、少年司法的連結非常重要,謹代表司法院報告。

首先,第一個,少年經收容在少觀所以後,如果後續要出少觀所,攸關教育、社政與司法體系如何分工,目前是採取一個四個層次的步驟。依照少年的高風險、危險性,包括持續暴力行為,影響生命安全;第二類、在學校一再實施霸凌行為,造成學生的受教權受影響、老師的教育行為受影響;第三類就是攜帶危險器械,常常做所謂危害生命安全的行為。這三類,司法院少年法庭要將少年責付(就是從少觀所轉介出來)的時候,第一、依照少事法第四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我們召開所謂的資源整合及協商分配會議,包括學校、社會局、警政,還有社政等,來做一個安全計畫。依照目前統計,114年有109次這樣的高風險規劃進行,其中有高達21位是不能到學校,要裁定到過渡性的中途學校,這是第一部分;同時如果採取第二類型的,就是所謂的交付觀察,6個月,也是整合資源;第三、依照聯繫辦法,建立縣市政府與少年法庭(院)之間的資源整合。

第二個是攸關轉介服務期滿後有哪些輔導機制,依照兒少福權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少年法庭會跟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機關及學校進行轉銜會議,來做密切的輔導資源分配。

第三個,有關少年保護官人員不足,輔導效能也相當需要精進,是不是成立觀護署?本院研究的結果是依照國內實際的運作及國際公約(就是所謂的利雅德,還有CRC等),認為整個雙向的規範是不一樣的,所以應該強化保護措施,而不是觀護的社區處遇。

最後,攸關貴委員會詢問塗銷前案是不是應該要分輕重,本院已經研擬出一個四個層次的方案,就是情節最輕微的,其次是反覆實施的,第三是危害安全的,第四是重大社會事件,這四類的觀察期不同、輔導條件期不同,最後還納入要有審核方案。

以上報告,就教各位,謝謝。

主席:謝謝。接下來請法務部汪南均參事提出說明,時間3分鐘。

汪參事南均: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校園安全與受教權的平衡:從《國民轉介教育條例草案》看高風險學生安置機制之建立」公聽會,謹代表法務部列席並提出書面資料,敬請指教。

壹、大院委員擬具「國民轉介教育條例草案」係為建立專業化之轉介教育安置機制,加強學生專業輔導、心理諮商與行為矯正,以預防少年犯罪,並維護全體學生受教權,以提升國民教育品質與校園安全之立意,本部深表感佩。鑑於本次公聽會討論提綱面向廣泛,謹就與本部權責業務相關之提綱內容,說明如下:

一、矯正學校的功能:

()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1條規定,少年矯正學校之功能係為使少年受刑人及感化教育受處分人經由學校教育矯正不良習性,促其改過自新,適應社會生活。

()本部矯正署所屬少年矯正學校目前有三所收容感化教育受處分人,係敦品中學、誠正中學及勵志中學,均屬技術型高中。另一所為明陽中學,係收容少年受刑人,屬綜合型高中。

二、少年觀護所轉介後之教育、社政與司法體系間就高風險學生處遇中的權責分工與合作機制:

()少年觀護所轉介後,目前機制及分工為少年觀護所應於少年入所3日內以電話、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原就讀學校,並於5日內以密件函知原就讀學校及當地教育主管機關及少年法院(庭);另於接獲少年法院出所裁定後盡速以電話、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原就讀學校,並於5日內以密件函知原就讀學校及當地教育主管機關及少年法院(庭)。

()另少年觀護所配合少年法院(庭)辦理後續轉介相關協助事宜。

貳、至於是否應成立觀護署,使少年保護官之角色與成年業務連接乙節,本部意見如下:

一、成立觀護專責機構具有必要性

()少年保護業務具有連貫性,不宜與成年觀護分割: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第9條第2項規定,少年保護官掌理由少年保護官執行之保護處分,同法第42條規定,保護處分包括訓誡、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勞動服務、安置輔導、感化教育、禁戒及實施治療等,前述保護處分均具有處遇連貫性,不宜逕以少年犯罪時年齡區隔執行機關,允宜由專責觀護機關提供連續性監督輔導措施。

()統合行政部門資源,及早介入兒少犯罪防治:

為重視治安與校安問題,行政院114122日核定「預防兒童及少年犯罪方案」,其中本部負責之任務,包括一、二級預防措施,如校園反毒、反詐騙宣導、連結學校、社區及司法保護資源,成立專責觀護機關,將可擴及三級預防的觸法少年服務工作,整合國家兒童及少年保護資源,提供專業心理治療、家庭輔導、更生保護等科學化及個別化處遇,以全人格保護方式,規劃兒少犯罪行為之防治措施。

二、成立觀護署對國家未來發展具有重要性

目前少年及成人觀護分屬司法及行政不同部門,衍生觸法少年可能同時向少年保護官及成年觀護人報到,以及少年保護管束滿23歲時,需由檢察官重新指揮地檢署觀護人執行,不僅增加個案負擔,也容易造成輔導計畫的中斷。成立觀護署可避免觀護資源耗費,全面掌握個案的成長背景及犯罪歷程,統一事權並提升服務量能,有效調度觀護人力,並提供觀護人適度升遷管道,發揮觀護人的專業及知識,提升其工作士氣。

三、專責觀護部門符合國際趨勢

聯合國之兒童權利公約(CRC)規範各國對於司法少年處遇規劃、執行與督導,目前美國、英國、日本、韓國、德國等先進國家,均已由專責觀護部門,負責少年及成年之犯罪防治與處遇,我國如能成立專責觀護部門,不但符合國際發展趨勢,亦可保障少年人權,適時調整少年成長環境,健全少年性格與成長,使國家未來發展具有希望。

參、就「是否依犯罪性質與再犯風險設定不同犯罪紀錄塗銷年限」,本部意見如下:

一、現行少事法第83條之1對於少年前案塗銷,區分類型處理:少年如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裁定確定後即塗銷;少年如受同法第29條第1項處分執行完畢2年後,或少年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3年後,前案紀錄塗銷。

二、為促使少年保持善良品行,發揮再犯預防之效,以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及順利復歸社會,司法院會銜行政院1147月送立法院審議之少事法修正草案,第83條之1修正條文規定,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裁定之少年,其前案紀錄於裁定確定後塗銷;針對受同法第29條第1項處分、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之少年,其前案紀錄之塗銷需具備「3年內未再因故意觸犯刑罰法律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之條件。

三、少年前案紀錄塗銷,涉及少年隱私保護及公共利益之衡平。少事法為司法院主管法規,本部尊重司法院之權責,並將適時提供法制意見。

肆、結語:

國民轉介教育之議題涉及層面廣泛,攸關校園安全與受教權的平衡,並涉及高風險學生安置機制建立之可行性,亟需教育體系、社政與衛福體系及司法體系(司法院、少年法庭)等相關主管機關整合資源、通盤規劃。本部尊重主管機關職權,未來如有涉及法律制度之修正或跨機關協調需求,亦將配合提供所需之法律協助。俟主管機關研議評估並作成政策決定,於整體配套考量並研擬相關草案條文後,本部將協助提供法制意見。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女士、先生指教,謝謝!

主席:謝謝法務部。請問其餘有提出書面報告的機關除了書面之外,有沒有口頭補充?沒有,好,如果沒有的話,機關代表報告完畢,相關書面資料,請各位參閱,並列入公報紀錄。

接下來請專家學者發言。第一位,請國教行動聯盟王瀚陽理事長發言,時間7分鐘。

王理事長瀚陽:主席、委員,還有次長,以及所有長官,大家好。首先,國教盟關心這個割頸案一直到現在,所謂的過渡性教育措施,還有相關的問題,一直在提出來。對於葉元之委員提出來的國民轉介教育條例的立法方向,我們是支持的,因為現在真的沒有在討論這件事情,只有委員在討論這件事情,但這個草案當中,我要提出來有幾個地方,我們覺得還是有一些需要修正的地方,讓大家知道。

國教盟從20141月開始就在告訴大家中介教育,包含三級處遇,還有相關的問題,其實我們的重點就是第一個、校園安全是不能再等的;第二個、孩子的輔導也不能斷;第三個、家庭的支持不能少。這是我們今天講的三點重點。

第一點,我想要跟各位說的就是在於過渡性教育措施為何失靈?國民轉介教育條例其實是過渡性教育措施的教育版本,你說現在有沒有過渡性教育方面的條例呢?有,其實少年事件處理法2019年修法之後,就有過渡性教育措施應該要去做,它要做什麼?針對行為偏差的、觸法的、有危險疑慮的,這叫行政輔導先行的配套,但是有沒有做?延宕了4.5年,2024年開始去做,為什麼?這主要的問題在於司法院和教育部中間有一些溝通上面的問題,到底誰了解過渡性教育措施?沒有人了解,所以教育部是配合司法院去做所謂的過渡性教育措施。我們剛剛在講,針對行為偏差、觸法、有危險疑慮的,要做過渡性教育措施,這是當時的配套,不是現行提出來的,所以葉元之版本提出來的教育部分的過渡性教育措施其實就是少事法當中的強化版本,在這個當中去討論,讓大家知道。

現階段過渡性教育措施為何失靈?有四個司法當中的問題,第一個就是沒有進入司法的會被排除;第二個,危害生命身體安全的門檻太高了;再來,跨機關的協調有很大的問題;最後,最終是誰決定過渡性教育措施?就是法官,法官不決定過渡性教育措施的時候,怎麼做?教育部一年編了2,992萬的核定經費、編了1億的預算,最後只有接了1224個人,202521個人,202424個人。我們試問一件事情,編了這麼多,為何做得那麼少?因為決定權在少年法庭法官的身上,是他們決定有沒有要做過渡性教育措施,違背了2019年行政輔導先行當中應該要講到的事情,當時沒有綜合去談。

第二件事情,割頸案的責任黑箱到現在,我們都知道少年保護官非常重要,我們也積極促使少年保護官人力增加,但是少年保護官要服從法官的監督,在少事法第四十二條當中其實就講到少年法官「得」開聯繫會議,不是「應」,也就是少年法官可以決定要不要開這個聯繫會議。所以所有的權力我們其實都越來越清楚知道在誰身上,在少年法官及司法院的身上,所以到現在,司法院也沒有公布少年保護官在這個案件的處理情形,讓楊爸坐在下面完全不知道這些保護的情形是如何、懲處了沒、調查了沒,如果以法官法第三十條來看,為什麼這件事情不能被評鑑?我個人跟各位講,權力太大了,所以其實沒有任何人能檢討這件事情,這才是最嚴重的一個狀況。國際經驗告訴我們,香港、英國、德國、日本很多案例我就不再贅述,我們書面報告有講,都應該要調整很多做法,國際之間,優點的部分我們就應該參考,在國民教育轉介條例當中,我們講方向可以去考慮,但是內容其實要做一些深度的調整,參考國際經驗的調整。

最後,我們幾個草案的建議,第一件事情,「輔導無效」,在這個條例當中到底什麼叫輔導無效?我跟各位報告,現在在校園當中,這種觸法少年一年有一萬多件,輔導會不會無效?有,什麼樣的無效?藥癮的無效,因為你很難。再來,霸凌的無效,有幫派的你也處理不了,這些你靠輔導怎麼去處理?很快就會定義輔導無效,真的!因為沒有辦法解決,輔導也沒辦法。第三級輔導和跨專業的評估就需要評估有沒有風險,而不是我們用輔導去判斷有沒有風險,這是錯的。第二件事情,審議會當中其實要納入代表性,我覺得可以納入心理師、社工、律師、青少年家長代表等等要去考量。第十一條當中,一年其實會有僵化的問題,少年在學校當中有些制度應該是彈性審查,隨時而不是綁著一年就一年;不是綁著一個月就一個月,或者說一個月太短了,你又要重複再做這件事,這些要有一個彈性還要有審查機制。

這個草案當中有3個我覺得可以去介入,第一個是家庭介入,目前沒有提到的是家庭處遇和家庭介入的部分,要納入考量;第二個,返校追蹤的部分到底有沒有辦法持續做追蹤?第三個,跨部門的協調,參考英國YOT制度。我們希望從2019年開始,行政輔導先行的少事法大幅修法之後,我們強調一個社工就是要有辦法能跟著這個孩子,而不是現在很多狀況都是好多社工來輔導。所以其實每一個在跨處理這方面的孩子的時候,你叫他怎麼處理、怎麼去面對這件事情?再來,關鍵數據,不管專輔人員要補,或者社工流動率、校園暴力事件等各方面,甚至再犯率,其實這都是一個很大的關鍵。

最後,時間不多,我們再提到少年保護官跟調查官為什麼要知道,第一個,現在權責都在司法院跟少年法官身上,也在少年保護官跟少年調查官身上,檢調是應該分離的,現在檢調合在一起,保護也合在一起,你說保護就是保護,你說調查就是調查,你說監察就是監察,這件事情在社會當中沒有辦法得到公評。所以在這個制度當中必須要去做一個檢討,如何去分離與有效的確定,甚至能被監督,否則現行制度之下,少年事件保護法這個特別形式的辦法當中沒有辦法被大家檢核,現在只是一個割頸案件,事實上不只是這些案件,但沒有人能去做檢討、沒有人能去做改進,這是我們幾個簡單的報告。

最後,我們不反對轉介,但是轉介的配套也應該在這當中去納入考量,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理事長。

接下來請鄧文南校長發言。

鄧校長文南:主席、各位委員、各位長官、各位女士、先生,大家好。很高興能夠來參加這個公聽會,並且在這裡發言,非常感謝提案委員可以把校園裡面當前很重要、很棘手的問題提出來討論,非常感謝。身為一個退休校長,我看到這個草案的時候,其實我有很多感觸,說實在話,我想從校園的幾個問題來談這件事情,首先,學校裡面有很大的困境,面對這樣子的學生,我們一方面想要讓每一個學生都能夠得到受教權,能夠好好的教育,讓每一個學生好好的學習,但是我們也希望校園是一個友善的校園,可是事實上不是如此,學校裡面有些限制阻礙了整個友善校園的發展跟校園倫理的部分。

第一個,當然從輔導人力及學務人力來講,非常感謝國教署這幾年提供了非常多的專業輔導人力及學務人力來做協助,可是就實際上經營的部分來講,有個問題叫做制度問題,譬如,像這次提到帶武器到學校的狀況,其實學校並沒有太多權力可以做直接的安全檢查,甚至在處理學生違規事件的時候,動不動就受到校事會議的規範,目前最影響老師的士氣就是校事會議開不完,即使這是一個澄清的機制,但是當老師面對這樣子的澄清的時候,這樣的會議處理其實是很傷士氣的,這是一個。第二個部分,現今的學生問題已經並非只有教育單一問題可以解決,在過去,我們也希望警政、社政都能夠介入,但現在司法的介入其實是非常重要的。在學生輔導的部分,有一部分我們也發現當輔導需要保護官的時候,我們也都非常仰賴保護官的功能,但也許是業務太繁忙,也許是個人特質,我們發現這些特殊學生的輔導成敗有一個部分是關係著保護官的功能。

接下來我想要講到一個最基本的問題是家庭問題,多數的學生問題背後其實有一個失功能家庭,這是最難解決的問題,我曾經任教過慈輝學校,我在平溪工作5年,慈輝學校其實就是一個因家庭失功能而導致有中輟或中輟之虞,以家庭失功能為條件的學校,企圖以學校替代家庭功能。我們那時候最怕的一件事,我們常喊的一個口號叫做「520」,520不是我愛你,520是五天住在學校,學生都OK,但是回到家裡兩天就歸零,這強調的其實是一個無奈,是一個家庭功能的問題,現行的學生問題裡面,很多家長是無能為力的,這是一種,他是沒有能力的,他是需要幫忙的;第二個部分是,有些家長是置之不理的,就像中輟問題一樣,開了單,但是就像對這些家長的罰款一樣不痛不癢,最大的問題就是這些家長沒辦法配合,所以有時候這會是學校比較會面臨的困境。

再來就是轉介教育的部分,是一個很好的想法,但是我們也怕學生進到轉介教育之後回不來,這是我們比較擔心的被標籤的問題。以現行的體制來講,說實在話,我覺得很多的設計其實是OK的,但是在執行的時候並沒有被澈底執行,反而在這個條例裡面,其實我覺得轉介教育的部分,如果我們在整個輔導過程、在教育跟司法之間能夠有一個好的合作,從我的角度來看,這個轉介教育有時候是疊床架屋,而且難度之高,因為它必須同時要具備教育還有矯正這兩種功能,說實在話非常地困難。以上報告。

主席:謝謝。

接下來我們請方惠生主任。

方主任惠生:主席、各位先進、各位夥伴,大家早安。我是彰化縣之前的主任方惠生,很高興今天有這樣的機會來參加這個公聽會,表示這個問題的重要性,所以就算我本來有事情,但是我還是來參加。這是我的簡歷,跟這個議題比較有關的是因為我的學習裡面有這一塊,是我的博碩論文;另外一個部分是我也擔任過矯教、中輟輔導及青探號的訪視委員,在彰化縣是執行矯正署勵志中學的輔導強化計畫以及中輟入學園的評估、青探號還有過渡性教育措施等等,現在是少事法列追的學者專家。我們今天要討論的是一群迷途的孩子,其實站在輔導諮商的立場,我們看到他們是爹不疼、娘不愛,家裡沒有辦法管,他們不喜歡上學,會到處惹是生非,學校也管他管不住,所以他們的行為可能即將觸法,又有可能是已經觸法,而且再犯率很高,我們擔心的是,他們已經沒有辦法容於現在的家庭和學校,所以他可能會接觸到不良的成員或場所,當他們正在快速墜落的時候,是誰願意接住他們?其實我在輔諮中心二十年,我有一個很深刻的感覺,今天我們關心孩子,孩子將來才會懂得關心別人,今天如果我們放棄了孩子,將來孩子會放棄整個社會,所以今天為什麼我們討論的議題這麼重要?因為我們要接住這樣的孩子。

討論提綱我就不再贅述,但是我今天會用經驗的部分來做一個分享,然後回應至少前面三個主題,我們一直在校園裡面從事輔導的工作,在教育單位會稱為高關懷學生,大概有這十大類,我們會focus更嚴重的、高危險的這一群,他可能有觸法行為,因為他跟很多孩子不容易相處,可能也不太能夠在教育環境裡面,所以他可能有中輟之虞、偏差行為還有物質耽溺等等這些問題,可能比較涉及法的問題;個人的部分就是我們現在在輔導的大宗;家庭的部分,像高風險、脆弱家庭、保護性個案還有未成年照顧者都是很重要的議題,但是我們今天討論的孩子,綜整這十大類,其實都有他潛在的一些困難的地方。

有一個部分要跟大家講的就是,中介教育裡面的對象及目的跟我們講的這群高風險孩子的安置需求其實是很不一樣的,原本中介教育如同我在講的,剛剛校長也有提到,就是他是家庭失功能之後,他有一些學校適應的問題,但是在這個過程裡面,我們鼓勵他要復學,跟他的學校去做接軌,所以最主要有高關懷的課程如慈輝班、中途班等等。但是如果到了矯正機構,其實是因為他觸法了,所以最重要的切節點在有無觸法這件事,所以在立法的過程裡面要再去討論的就是,怎麼樣讓這個約束力可以在未來的這個過程裡面能夠有更好的一個……這個約束不是要去處罰他,更重要是在安全的情況下,讓他能夠重新學習。目前可以安置的環境基本上是量能不足,然後彈性跟約束力可能是在這個過程裡面我們需要再多去討論的,以及哪些建構方向其實是重要的。我從幾個部分來跟大家講現行的狀況,如果以少年事件處理法來講,我框起來的這個紅色的部分是我們很關注的一個部分,前面有一大段其實是跟司法、跟整個少年法庭的審理過程有關,跟調保官還有我們在這個過程怎麼去做一個討論、連結、評估很有關係。

接下來這個部分是在少事法之後,以縣市政府來做推展,我們其實有做了這些努力,裡面比較重要的地方是,在彰化縣我們有一個列追會議,基本上,如果有比較重大、需要系統連結的個案,我們的副縣長也會來加以主持。我們希望是用系統的力量把它統整起來,假設他有偏差行為的話,會走學校的部分,另外也包括曝險行為、觸法行為,再把整個系統給拉進來,整個重點都是在列追會議的控管。

剛剛也有提到過渡性教育措施,其實我們也執行了大概兩年多,裡面一個很重要的部分是因為我們會透過跟少年法庭及調保官的合作,然後透過一個要不要進入這個會議的討論,可以看到簡報右手邊有很多資源系統,也都把它囊括進來,再去討論怎樣的課程是適合這樣的孩子,進行大概至少一個月漸進式的方式,後面還有一個評估會議,看他是不是適合返回學校。但是實施了兩年,其實有成功也有不成功的地方,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跟後面這幾個部分有很大的相關,第一個就是轉介機制跟系統連結是否能夠搭起來,主管機關應該負起很重要的責任,把所有的資源整合在一起;第二個是剛剛講的評估;第三個是很重要的計畫執行,也有一些例外的處遇。

最後這邊讓大家稍微看一下,有一個重點就是法的約束力,我們希望在這個過程裡面能夠提供給孩子一個有自我效能且能夠被接納的回歸方式,不是只有一個煙火而已。以上。

主席:好,謝謝。

接下來我們請諮商心理師公會全聯會副秘書長吳竹鈞發言,謝謝。

吳副秘書長竹鈞:謝謝,主席、各位委員、各位與會者、長官,還有來賓、各位專家們,大家早安。我代表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來這邊發言,我自己本身也是諮商心理師,平常是不同矯正機構的合作諮商心理師。這個提綱我也就先不贅述了,對於這個草案提到的轉介教育,我們認為這個需要很審慎地去研議,不論是現有的制度還是新的制度,從諮商心理師全聯會的角度,是期待可以跨機構、跨系統的合作,以及連結要整個更加縝密及完整,要做很縝密的評估、安排,然後要有計畫且完整地去執行,這些連結要完善,所以針對提綱的前三點,我們嘗試提出六點做說明。首先,第一個是風險評估指標的建立,對於這些評估,不能依靠愛心、熱誠,然後相信人性改變的希望感來評估風險,而是需要有實證研究根據的、可以跨場域使用的,具有系統性觀點,並且以很客觀的指標去評估,才能夠把教育及安全兼具。再來是要落實網絡的轉銜會議,這件事無法依靠單一機構,或者是單一專業去解決困境,沒有魔法機構或魔法專業能夠解決這些困難的事情,所以針對這一些高危少年、保護管束跟安置輔導當中的個案,共同評估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所以轉銜教育不是學校或安置機構這些單一機構可以處理的,從評估開始就要跨網絡不斷去研議。再來是增加學諮中心與社安網心理師的人力,還有改善聘任制度,提供這些少年長期並且穩定的諮商輔導。不論是高風險、高危少年,或者是受過心理創傷,然後家庭功能失功能、不是那麼完整的少年,都是需要長期還有穩定的心理諮商、心理輔導,去跟他們做工作合作還有介入的。目前的人力困境,我也就先不贅述,但是這些也是可能需要去討論的議題。

再來是少年保護事件的審理,還有要納入學校和網絡端的評估意見,當這些少年要回歸教育跟日常生活的時候,其實應該要讓這些接手的學校,也有機會去回饋他們的評估,譬如,有關於安全性,他們能不能夠承接?學校的人力、風險及危機等,學校端應該也要能夠去做全面地評估,並且把評估報告做回復,看他們有沒有承接的量能。再來第五點,從我們實務現場可以看到,跟這一些兒童、青少年做諮商輔導的時候,家長的參與是非常非常重要的,家長的參與還有改變會很大程度加速孩子的改變,所以兒少的諮商,或者是跟兒少工作做輔導,是不能夠排除家長的,因此,家庭教育中心可能可以納入更多的諮商專業,或是針對這一些高風險、高危少年背後這樣比較失功能、有創傷跟破碎的家庭,能夠用什麼樣子的方式去跟這些家庭做一些工作,讓家庭的改變可以很大程度地去影響到孩子的改變,所以不只是家庭教育中心,或者是舉辦一些課程,而是需要更深入跟更強化地去跟這些家庭做工作。

再來當然就是強化校園安全的策略,不論是增聘危機管理人員,強化校園安全的維護,或者是讓教育人員或這些工作者,對於學生可能罹患心理疾患敏感度的辨識及提升,還有這些嚴重適應困難的學生,他們是有可能比較高比例被診斷出心理疾患的,如果相關的人員是比較缺乏相關知識,無法採取正確的因應方式的話,就可能比較沒有辦法及時有效地發現學生的狀況,並且協助他們。

最後,在割頸事件之後,諮商心理師公會全聯會就有針對這個事情開過會,未來我們也會持續關注這個議題,我們認為除了要接住高風險的少年之外,我們也同時需要去守護校園的安全。以上報告,謝謝。

主席:接下來請新北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社工師督導許悌蓉發言。

許學校社工師督導悌蓉:主席、各位委員及各位與會的長官,大家好。我是新北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的社工師督導,我姓許,我叫悌蓉,同時我在新北市負責的專案,也就是過渡性教育措施,我也想就我這兩年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的一些經驗,希望對國民轉介教育條例草案這個部分,能夠有一些經驗上面的思考,然後去做一些回應。在看這個草案的時候,我其實是有一些期待的,我希望這個草案的部分,可以從物理隔離的角度,可以有一些轉向,能夠讓這些學生、這些少年,他們在功能性復健上面的一些兼顧。草案的部分,其實我是認同去建立一個專業化的轉介機制,來減輕原校在管教上面壓力的這個初衷,這的確也可以看到它在補足現行國民教育法跟學生輔導法處置的缺口,但如果草案的部分僅有移置,而缺乏社會銜接跟司法協作的整合,也擔心未來這些學生在安置期滿後回到原生社區,他可能會因為缺乏社區的支持系統,然後迅速崩解,對於整體,即終極行為矯治的目標是比較難達成的。

針對實務操作的部分,有以下三點建議,第一個部分,適性課程是穩定安置的核心,我在之前過渡性教育措施執行的一些經驗,看到學生的出缺席穩定度跟課程是否符合他的興趣發展,是有高度相關的,轉介教育希望不僅是原校學科的搬移,應包含多元技藝跟行為矯治,也建議可以明確納入多元技藝訓練與體驗學習,將法治教育能夠實際鑲嵌於實作中。第二個部分是司法跟教育強制性的共構,單靠教育行政手段,是難以約制具有暴力傾向的這些少年,建議可以明文規範轉介教育學校跟少年法院調查保護官的聯繫機制,將轉介期間的表現納入司法管束的一個評核指標,在我們的經驗裡面,學生的確在司法外控壓力下,他的一些校園輔導,比如,像關係建立、行為矯治,或是還有一些生涯輔導跟輔導策略的執行,的確會比較能夠有效介入,學生的配合度也比較高。第三個部分希望可以建立情境式的正向社區支持網絡,青少年身心發展是需要情境正向網絡支持的,如果沒有社區支持的網絡銜接,僅靠隔離,其實學生未來回歸原生的社區後,極易重回他舊有的、偏差的圈子。轉介教育建議可以包含回歸準備期,讓學生在安置期滿後,能夠逐步跟社區資源,比如像是社區少年服務機構可以做一些銜接。

另外針對條文的部分,有以下四點建議。第一個,服務對象條件的部分,建議可以限定國中階段,這個部分是針對草案第三條,修正的理由,我們看到其實國中跟國小兩者的身心發展跟輔導邏輯是完全不同的,國小階段的偏差行為,其實多受家庭環境影響,的確可塑性也比較高,應以社區跟家庭輔導為主。國中少年,我們看到的是涉及暴力跟幫派風險的樣態是比較明確的,我們建議修正可以明確限定為國中階段的學生,來精準投遞專業矯治資源。再來,第二個部分是可以納入司法安置,作為一個實質要件,原本第三條第一項的部分,對於行為的解釋空間是比較大的,比如,顯著的偏差行為、危害校園安全之虞,其實容易導致學校現場因為行政壓力或管教困難,而做濫送申請,將不服管教或者是低度違規,但顯然沒有實質暴力風險的學生,用這個條例來做排除,其實這容易造成學生被排擠或者是標籤化,建議可以鎖定真正在校園具有高安全風險的對象,訂定具體的行為風險評估量表,將轉介條件限定於具實質攻擊行為,或者是攜帶違禁武器實證,曾受少年法院裁定感化教育收容於少觀所,或具保護管束身分,非由校方來進行主觀判斷,確保機制不會被濫用。第三個部分是強化轉介教育課程的內涵,課程如果不具有吸引力將可能導致安置失敗,建議第四條跟第九條可以在法條中明定,轉介教育除了學業跟法治外,建議可以包含適性的發展興趣課程,來提升安置的穩定度。

第四個部分是建議整體回歸專業評估跟獄後機制,針對第十一條原條文要求確保不再出現偏差行為,方可同意轉回原校在實質上比較困難,「確保」的部分在實質上可能難有實質效力,建議將「確保」修訂為「回歸專業獄後評估」,由審議會進行多維度評估,也建立回歸原校後的隨訪追蹤,還有社區的支持機制,用專業的評估來取代絕對性的保證,以上是個人建議,謝謝。

主席:謝謝。

接下來請新北市清水高級中學家長代表楊江謀先生(楊爸)發言,謝謝。

楊家長代表江謀:剛剛他們一直提到一些問題,我就提綱的第二點提出一些建議,當初事發後沒多久,我們吳宗憲立委就有把所有單位通通都找出來跟我談,結果他們談的都是他們的職責,至於要怎麼聯繫完全都沒有,這就是我覺得很好笑的一個問題,你們都講你們的,結果整個聯繫都沒有,後來監察院的報告也指出整個聯繫都沒有才出現這種狀況。司法接不住這些小朋友,結果要我們受害者來接住,這是很荒唐的一件事。

剛剛講的原就讀學校,可是我們又剛好碰到郭生當時就是少觀所出來直接轉到那所學校,你們只是把他轉出原就讀學校,結果新的學校你們沒有告訴他們,這又是一個問題。

剛剛說高風險,我真的聽得很生氣,你們說要有所謂的教育,這兩個加害者就是高風險學生,結果你們又讓他們去正常學校,這是對的嗎?你們講的都是理論,沒有錯,結果你們實施出來,我看不到所有理論,通通都錯過了,這是對的嗎?

其實我最主要這次來講的就是針對校安問題,現在教育部的獎懲制度真的是在幫黑道找合適人選,現在的記過處分感覺是他們的徽章,也是他們的投名狀,反而嘉獎卻沒有任何鼓勵,這就是你們所說的受教權,難道這些人的受教權大於大部分學生的受教權嗎?

第一個,我贊成中介學校的成立,不過我希望是累積10大過,不是學期或是學年,就是累積,不要再玩那些文字遊戲。10大過真的給他們很多改過的機會了吧?應該要讓中介學校來矯正他們,不是讓他們繼續在一般學校為非作歹,教育部還有專家學者一直要用受教權維護他們,我們一般學生的受教權誰來維護?我講難聽一點,如果今天學生跟老師嗆,老師不用上課了,其他學生的受教權呢?不能上課了怎麼辦?要影響其他二十幾個學生嗎?不可能啊,不要再跟我講什麼受教權的問題。

我建議有帶過刀的學生就應該要到中介學校去,不要又只是記過、阻止這樣而已,還有我覺得老師必須要有搜書包跟管教權。最近有新聞說學生帶刀抵喉的那個案子,老師只是數次奪刀,還讓他繼續上課,難道要出人命才要去處理這個學生嗎?只是抵制而已,這是對的嗎?

最後,我真的希望全國教室能夠安裝緊急求救鈴,我們不怕一萬、只怕萬一,誰都沒有辦法預測會發生什麼事,警報鈴一響,至少會有警示作用,希望教育部能夠編列這個預算,謝謝。

主席:謝謝楊爸。

接下來請銘傳大學犯罪防治學系助理教授林書立。

林助理教授書立:主席、各位先進、楊爸、各位與會學者專家,大家好。首先再次表達我對剛剛楊爸爸所講帶過刀應該要特別處理,等一下我後面也會補充說明。

首先,感謝委員特別重視少年的問題,我們先來看看少年觸法的趨勢,由於少年事件處理法主責機關是司法院,在司法院的資料裡面比較不容易找到,但我還是找到了113年的警政工作年報,這裡面有幾個趨勢大家可以看到,雖然少年犯罪每年大概在11,0009,000件之間浮動,但是受到每10萬人口少年下降的影響,所以每10萬人口的少年犯罪其實是在增加,另外一個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女生犯罪過去是比較少的,但是也有微幅增加。

接下來來看看到底增加的原因在哪邊?這部分還是回到警政統計通報,可以看到少年犯罪的部分詐欺案占最多,跟本議題相關的除了竊盜之外,還有一般的傷害案,這也是目前我們必須要面對比較嚴重的一個問題。

接下來,司法院的資料就可以看到少年刑事案件的裁判結果,剛剛看到明明一年被警方移送大概有1萬,甚至一萬一千多件,但是我們要特別注意,警方的資料少年觸法18月份就有1556人,如果換算12個月推估的話,114年恐怕會到一萬五千多名涉案少年,成長的幅度其實非常嚇人。

司法院的刑事案件,在犯罪學裡面的漏斗效應特別用在少年犯罪、少年觸法上漏斗限縮得非常厲害,即使警方一年查到11,00015,000件,但是事實上進入到司法最後裁判只剩下400件,其中114年之前能判到510年最多也只有7位而已,所以司法的漏斗效應,我們只能說國家對於少年犯罪的保護執行得非常努力。

接下來這也是司法院公開的網站資料,少年犯罪跟成年犯罪不太一樣,第一個,少年犯幾乎一定會有共犯,少年計算出來大概會有六成有共犯,跟成人共同實施的部分數字也是非常驚人,簡單算一下成少共犯的案件大概有四成。更值得大家注意的是,這是司法院提出的經常性犯罪,經常性犯罪大概也達到三成,換句話說,司法院判決出來的結果,雖然漏斗從11,000人限縮到350人,但是經常犯罪比例其實還是非常高,這一點值得我們重視。

談到少年保護官跟調查官,由於司法院現在在推行調保合一,可能是因為人力資源不足的關係,所以讓少年保護官也兼做調查,少年調查官也兼做保護。我們看到司法院統計處去年8月目前為止的最新資料,其實執行保護管束處分人數一直從兩萬降到現在的一萬三千送件,實際進入到保護管束的事實上大概只有五千件,所以可能是因為人力調度不足或者是怎麼樣的關係,這個部分詳細的原因還有待說明,但是目前看起來比較可能的原因,因為少年比較不太會涉及到毒品因而被保護管束,或者是詐欺案件的部分比較不會進入到保護管束,這個部分是另外一個問題,我們在這邊就先不討論。

最後直接來到我的結論跟建議:第一個我還是要強調,就像剛剛楊爸爸所講的,司法跟教育的銜接除了要幫助這些犯罪的小孩子,或者是觸法的小孩子正常回歸,但是更要保護在學校的其他同學。

第二個,學校是一個特殊的環境,受到憲法的保障,所以校內發生治安事件的時候,警方沒有辦法立即進入學校,必須受到要求才可以進去。目前校內維護治安的人口還沒有受到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特別授權,雖然教育部已經有訂了一個管教的補充規定,但是沒有法律的授權,所以就像楊爸爸講的,帶刀到學校的,老師到現在對於可不可以搜他的書包,可不可以對這些受保護管束的學生有一定的約制,這個問題還沒解決。我們絕對不容許學生攜帶刀械入校,但教師卻沒有監看或者是拘束權,這個問題必須要重視跟解決。

第三個,當然是學生在轉介學校安置期滿後,在回歸學校之前,這點剛剛楊爸爸也特別提到,要採取鑑定措施,我們建議要採用科學的工具量表,讓他確定可以回到學校之後才可以回去。剛剛講到受教權的部分,我在這邊特別補充一下,受教權固然很重要,但是像在澳洲,如果學生犯錯還沒有做成最終的決定之前,學校是不會讓他回到學校去上課的,必須要經過評估。

第四個,目前的少年調查跟保護官這個部分恐怕還需要再檢討,是不是有必要再成立相當單位之後來執行。最後我要建議的是,我們的國家制度可以參考先進國家,譬如日本的兒童相談所,或者是兒童的少年司法委員會,這樣子來執行會比較有實際的成效。以上報告,謝謝。

主席:謝謝林助理教授。接下來我們請全國家長會長聯盟理事長陶蓮生理事長發言。

陶理事長蓮生:主席、各位先進、各位長官,全國家長會長聯盟理事長陶蓮生在這邊就校園安全與受教權的平衡,從「國民轉介教育條例草案」看高風險學生安置機制之建立意見報告。我們的校園安全與學生受教權的平衡,關鍵不是只在於學生個人的行為處遇,更在家庭支持系統能否同步到位。全國家長會長聯盟認為,當學生出現嚴重偏差行為、情緒失控、長期拒學或反覆衝突時,若家庭端長期缺席,學校再多努力也容易事倍功半。「國民轉介教育條例草案」若要真正發揮作用,不能只有學生端的轉介與安置設計,也必須把家長參與、親職教育、家庭支持與後續追蹤一併納入制度。全長聯主張,家庭應成為處遇流程中的正式參與者;但同時,政府也必須提供足夠的家庭教育、社政支持與陪伴資源,讓家庭有機會修復功能,而不是只在問題發生後被動的來承擔責任。

本聯盟主張,學生的轉介處遇不能只處理學生本人,也必須同步處理其家庭支持條件。當高風險學生進入評估程序時,家長或監護人原則上應參與評估、了解處遇方向,並與學生及相關專業人員共同確認後續支持方式。在學生接受轉介教育期間,家庭端不應只是被通知結果,而是應同步接受必要的親職教育、家庭教育諮商或社政支持服務,學生回歸原校後,也應建立一段合理期間的家庭合作與追蹤機制,以確認家庭支持是否穩定、親師合作是否持續、學生是否具備穩定返校的條件。全長聯強調,家庭責任不是單純管教,而是制度化參與;家庭支持不是口號,而是應有具體的資源、陪伴與追蹤。

我們針對「國民轉介教育條例草案」的具體建議,第一個,轉介評估期應納入家長正式參與機制。轉介審議程序應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出席,並說明學生現況、評估依據與可能處遇方向。若家庭因特殊條件未能到場,應有補行說明、書面意見或替代參與機制;若長期失聯或持續拒絕配合,則由社政體系評估是否介入。建議方向為在條例中明定家長參與程序與替代參與方式,避免家長完全缺席。

二、在安置處遇期同步納入親職教育與家庭支持。學生接受轉介教育期間,應視個案需要,由家庭教育中心、學校或社政單位提供親職教育、家庭諮商、家庭支持服務或轉介資源。家庭端的改善情形可列為整體評估參考,但不宜簡化為單一結案門檻。建議方向為參照「家庭教育法」的相關精神,建立家長參與與家庭支持的配套機制。過往觸法少年的家長,常因必須工作負擔家庭的生計,法院會考量家庭狀況,不忍強制要求親職教育,因此建議被要求要親職教育的家長能不被扣薪。

三、回歸追溯期,建立家庭合作與穩定追蹤機制。學生回歸原校後,應有一段明確的追蹤期,由校方、家長與相關輔導人員定期檢視學生的適應狀況、出缺勤、同儕互動與家庭支持情形。家長應配合基本聯繫與面談機制,但制度設計應以合作、支持、預警為主。建議方向為納入家長後續合作與追蹤責任,並明定學校與相關單位之分工。

四、責任機制:採取分級處理,而非一開始就重罰。對於確有困難的家庭,應先提出協助、陪伴與資源連結;對於長期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經多次通知仍消極規避者,才應進一步研議行政處理或強制措施。相關制度應符合比例原則,避免造成二次標籤或新的家庭對立。建議方向為建立「先支持、後要求、再處理」的分級責任制度。

為何家庭不能缺席?一、學生的問題若未連動家庭的支持,處遇效果容易折損。當學生進入高風險處遇階段,往往不只是校園中的單一事件,而是長期情緒、互動、教養、陪伴與支持斷裂的累積結果。若制度只處理學生的在校表現,而未同步改善家庭支持條件,學生即使暫時穩定,回到原本缺乏支持的環境後,仍可能再次陷入失序。

二、家庭合作不是附屬選項,而是校園安全的一部分。第一線教師常面對的困境,不只是學生偏差行為本身,而是家長對於輔導、溝通與合作機制的長期缺席。當學校單方面承擔所有壓力,制度再完整也很難真正落地。因此,政策設計必須讓家長成為正式參與者,而不是永遠的旁觀者。

三、支持與責任必須一起建立。全長聯主張,面對高風險學生家庭,國家不能只要求家長配合,也必須提供家長做得到的支持工具,包括家庭教育、親職輔導、家庭諮商、社政轉介與陪伴資源。制度的目的不是把責任全推回家庭,而是讓家庭重新有能力承接孩子。

結論:全國家長會長聯盟支持建立中介教育與轉介處遇制度,但認為制度若忽略家庭端,將難以真正發揮效果。學生的偏差行為需要被處理,家庭的支持功能也需要被重建,只有把家長參與、親職教育、家庭支持與返校追蹤一併制度化,才可能讓轉介教育從短期安置走向長期穩定。

全長聯因此主張,未來條文設計應把家庭視為支持系統的一環,建立家長參與程序、家庭支持配套與分級責任機制,讓學校不再孤軍奮戰,也讓孩子在返校後有更穩定的承接環境。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陶理事長。

接下來我們請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研究員林莉婷研究員發言。

林研究員莉婷:主席、各位委員、各位與會的來賓、各位長官,大家好。我是全教會的代表,我本身也是現職的國中老師。首先我要跟楊爸說:加油!您把承勳教得很好,因為您就是一個很好的典範,他會以您為榮。

針對這個討論提綱,因為我是現職的國中老師,我本身也是導師,我覺得我在執教的這二十年來看到校園有很多的變化,的確早期在國中生有很多暴力犯罪的部分,但是近年來,因為家庭功能尤其是網路的影響,其實孩子的偏差行為已經跟以前有很大的不同。

再來,剛剛次長代表教育部長官說明的時候,其實學校目前的三級輔導制度真的已經做到非常的完善,剛剛說的不管是多元化的教育課程、適性的課程,其實學校都一直在進行當中,並不是沒有在做這件事情。可是今天還是發生了一件這麼遺憾的事情,我相信沒有任何一個人願意看到學生在學校裡面受傷,甚至是過世。可是學校的問題為什麼……我覺得這個可能就是學校這幾年跟過去的管教方式的確是不太一樣,而且現在是以學生所謂的人權為重的前提之下,其實學校老師在管教上真的是有很多綁手綁腳的地方,比如,從過去的可以做校園檢查,然後到現在連校園檢查的部分,我們都還要有所忌憚,他是不是又會被提告不當管教,或者是不適任教師這樣的情況,其實老師真的很無奈,但是老師還是盡力在做好每一件工作。當然今天我們討論的是高風險少年的部分,其實這些少年不會是非常高的比例,因為從剛剛前面幾位先進來談,他們其實就是一些……當他發生的時候,其實是社會矚目的案件,可是在一般學校校園裡面,這種學生其實真的是微乎其微。

根據我們自己本身的經驗,大部分我們輔導的可能就是一些瀕臨違法邊緣的少年,教育部跟地方的政府單位在這幾年,尤其是在這個割喉案發生之後,其實很著重在過渡性教育這一塊,我可以分享一下目前過渡性教育在學校執行的狀況。的確我們是有一個專責的人力,也就是我們的輔導組長要去安排這些過渡性教育,但是學校有資源嗎?沒有,因為學校它本身……我們就是受教育訓練,可是我們沒有學過修車、我們沒有學過美髮、我們沒有學過烹飪,所以我們必須要去找這些資源,當然這些資源可能就是老師個人的資源或是校長個人的資源,甚至是我們對面理髮店的老闆,然後輔導老師可能必須要去情商,如果這個老闆他願意撥出一點時間來教導我們的孩子,那我們可以去做銜接。但是長官們通常就是一個個案給你10萬塊,然後叫你兩個禮拜之內要排出這一個月的課程,而且長官還會審核這個課程,認為不夠完整、不夠紮實,怎麼可以早上只有看電影,下午只有打球,不行!你還要安排心理諮商或者是法治教育等等這類的課程給孩子,可是我們把課程排出來了,然後也請到不管是社區師傅或者是學校的老師,或者是校外的這些專家學者願意來幫孩子上課,可是時間到了,孩子呢?孩子沒有出現,因為這些孩子現在他已經離開少觀所,他已經離開矯正學校了,他回到學校,其實學校對他沒有任何的約束力。我們也很感謝保護官或者是法院的法官,他們願意用後面的這些司法手段去強制要求孩子必須要到校,你不到校的話,我會再要求讓你回到這個機構內,可是不在乎的孩子他就是不在乎,所以當我們把滿滿的課表排出來之後,你會發現孩子他可能今天就不來了,或者是他可能下午睡飽了才來,所以學校在做這些過渡性教育的時候,對孩子是沒有一點約束力的。

其實每每發生這些青少年的問題或孩子的問題,我們都覺得很痛心,可是我們到底能做什麼?學校其實不是社會問題的補破網,我們一直在做補破網的工作,我們也希望能夠在前面去做到預防的部分,前面有幾位先進講的很重要,就是家庭教育要跟學校去做合作,我們也提供了社區資源,或者是輔導心理師的資源,拜託家長來學校諮商或輔導,可是家長可能有種種的原因,家庭因素或個人因素,就沒有辦法配合或不願意配合,所以學校常常是在那邊空轉,一方面對高風險的孩子沒有成效,對其他孩子來說,這些資源又沒有辦法用到他們的身上。

最後針對這個草案的部分,第一個,它的設計可能在法規上會有很多問題;再來,如果少觀所的這些教育,或者是學校過渡性教育都做不到的事情,這個轉介教育真的做得到嗎?還是其實我們現在只是因為害怕他回到學校,他成為一個未爆彈,我們把他丟到那個地方,讓他們跟社會隔離而已,可是其實這些教育或我們現在在談的這些東西,如果現在這些一個月、兩個月的過渡教育都沒有用了,那他在那個安置處所就能夠達到這些作用嗎?其實我是抱持懷疑的態度,我覺得倒不如在我們現行的制度上,譬如說中介教育或是慈輝班如果能夠去處理的話,在現行的制度上,再去讓他們有一個跟現在環境脫離或是安置的處所,再去做調整,可能會是一個比較好的狀況。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林研究員。

接下來我們請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教授林明傑教授發言。

林教授明傑:謝謝主席,以及謝謝各位在座的官員、長輩跟前輩。我是中正大學犯防系林明傑教授,因為我要講的東西還滿多的,我要趕快講快一點。我大概先簡單講一下我自己的背景,其實我們國內的性侵害、家暴的危險分級制度是我從國外引進的,我連在讀博士班的時候就開始引進了,我博士班畢業之後,一回來就發現,的確我們現在少年的狀況是各地方散為一盤,就是沒有把它整合起來,我後來就想一件事,我們應該用危險分級。其實我們的量表就是從國外引進之後,國內趕快找樣本來做,做完了就趕快有,大概三年就會有,也會有動態量表、靜態量表,這樣做就會有啦!再來是每個月開一次會,就這麼簡單,但是問題是我們少年到現在還沒有量表,現在司法院是要求各少年法院自己去成立量表,量表是專家成立的,不是各少年法院成立的,少年法院的法官每個人都知道,你要評估,要不要有信效度?要!要有信效度,我才可以接受,你自己發展的沒有信效度啊,怎麼會這樣子?這個是專家做的、是教授在做的,應該要委託教授,要趕快委託出去,這件事不能這樣拖啦!我的想法是,再繼續拖下去,那就是第二個、第三個、第五個、第十幾個楊爸爸。

再來,我的想法很簡單,在這裡我是希望我們的少年法要修正,現在曝險少年的部分只有3個,這是錯的,少年的案件其實本來叫做虞犯行為,是7個,你一下子把它改成3個,現在你就是管不到那些人,是哪些人?參加不良組織、交往犯罪習性的人。我們現在雖然有攜帶刀械、吸毒和預備犯罪,但是這些遠遠不夠!尤其我們現在看到暴增的根本就是詐欺犯,這一塊真的要把它守住。很多法學專家叫我一定要講這句話。

第二個,我們碰到一個大問題,就是司法院只負責審判,它的一些輔導措施其實是屬於行政業務,結果現在搞在一起,這個就是現在的一個大問題。明明少年犯罪越來越多,少年保護事件越來越少,因為他們說了算啊!而且還不讓你去查,這才是問題。全世界沒有人這樣搞的啦!所以司法院只能留,以前叫少年觀護人,後來硬是把他分為調查官和保護官,你留調查官,問他們想要留的,請留在這裡、我們司法院養你。但是以後調查出來的、裁定出來的,就是要交由法務部成立觀護署來做這件事。也就是現在少年觀護保護和成年觀護保護是斷線的,他們根本沒有在打電話的!所以我怎麼知道他以前的案件?我去查,我還有罪耶!因為少年法已經把它鎖死了嘛!怎麼會採取這樣的做法呢?我們要救他,就要有足夠的資料和武器啊!你自己先綁死自己,這樣怎麼對呢?

日本本來就是分立的,德國也是分立的,全世界幾乎都分立,只有我們臺灣不是,這很奇怪啊!再來就是量表,量表我們的性侵、家暴都有做,那就很簡單,趕快找人做,這不是很簡單的事嗎?我從20年前講到現在!司法院沒有人做,怎麼會這樣子,我真的沒想到。

再來就是少年法的法條,我的想法是在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增加第四目和第五目。我的想法很簡單,我們的憲法就規定司法歸司法,行政歸行政,本來就應該分開啊!所以未來這些少年法的,只要是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執行職務應服從法官之監督,這個少年保護官就要刪掉啦!就這麼簡單,而且以後應該要成立觀護署,我是堅決主張要成立觀護署,拜託立法委員幫忙,而且這個名字應該叫做「犯罪預防觀護署」,為什麼?因為犯罪事實上是要專業的人去研究的,並不是法官、學法學就知道怎麼樣判,不是!你懂的是法律,大家要分工、專業,而且要整合,所以分立完還要整合,這才是重點。現在法務部有一個犯罪研究中心,這個應該要納進來,全國都應該好好把這個事情做好。

接下來,現在少年資料保護做得太過了!應該是比方說犯的罪是五年以上重罪,我的資料就保護你十年,也就是說,不是三年就讓他走了,然後就完全都沒有資料。欸!他一直再犯耶!

再者,我們的評估會議是每個月要開一次。我跟大家分享一件事,4年前衛福部做了一個研究,說各縣市性侵害輔導後的再犯率是多少,我一查,自己都嚇一跳,嘉義縣的再犯率是零!性侵害嘉義縣的再犯率是零!我就跟他們講,我想一想我怎麼做的,最難的三分之一是給我做,簡單的就交給各醫院做,就這麼簡單!再犯率零!可以做到的!

我的想法是葉立委所提的這個法其實是很需要去顧好小朋友,這絕對沒錯;國教盟的意見也是希望教育和社政要整合起來,這個也沒錯。我後來就請了一個雲林人、也是我的好朋友,他是社工學士和法律碩士,他接了雲林縣、嘉義縣和嘉義市很多少年方案,我拜託他幫我寫了少年適應教育與轉銜復歸法,把名稱改成這樣。我昨天晚上還問他的idea是什麼,他說基本上有一些大原則,就是校園一定要有一個預警機制,還有,低、中、高要分清楚。

時間有限,我的條文都列出來了,各位可以自己上網去下載,我已經放在雲端了。謝謝大家,謝謝。

主席:謝謝林教授。接下來請國立中正大學師資培育中心連啟舜副教授發言。

連副教授啟舜:主席、各位長官,還有與會的各位先進,大家好,我是國立中正大學師培中心主任。我非常肯定這個法案的提出,因為我們現在的校園環境有越來越多挑戰,身為師培中心的老師兼主任,我們在培育師資的過程中看到,目前大學生願意投入師資培育的人數相對越來越少,因為現在校園裡頭強調的是友善校園、正向管教,老師現在可以使用的方法和手段越來越受限,導致現在的青年都越來越不願意投入教職,所以這個法案基本上我是非常肯定的。

剛剛已經有非常多與會先進報告過很多部分,我現在從我的角度提供3個對這個草案的主要建議:第一個是剛剛有提到,我們這些轉介的學生、這些對象,應該有更明確的規範和限制,以免被學校或有心人士濫用,這個東西也會牽涉到是不是會違反兒童權利公約,因為這個是強調受教權公平性的問題,所以前面有很多先進討論到哪些學生應該轉介到中介學校或轉介教育裡頭,我覺得應該有更明確的規範,這在第三條裡頭可能可以做更多討論。

另外一個思考的方向,也就是另外一個建議是,這個轉介的草案是不是會跟現行法規有一些競合的問題?目前的教育法規非常多,我不是教育專家,但至少我聽到有些法案似乎跟這個草案有一些重疊的部分,可能可以做一些調整。這是第二個想法。

第三個想法也是最後一個想法,根據草案第九條,轉介教育是希望能夠「強化法治觀念、情緒管理、人際互動與行為責任感之培養,並應涵蓋學業、品德教育、法治觀念、技藝訓練、生涯發展等面向」,我覺得這個法條寫得很好,不過就我自己專業的角度,我是教育心理學家,我們在學習上面或求學上面強調的是動機,這個東西當然很重要,可是這些孩子本身就是在學習上沒有動機,所以在課程設計上,當他被轉介到中介學校之後,我們不是只把他隔離在那個地方降低風險而已,我覺得我們還是要有一個教育的功能,把課程設計好。剛剛提到要適性教育、因材施教,我覺得這都很口號式,其實應該要針對這些孩子的特點去找到適合他們的課程,他們有興趣才會去學習、才會轉化,才有矯正和改進的可能性。這是我第三個建議。

以上建議供大家參考,謝謝。

主席:謝謝連副教授。接下來請人本三重青少年基地蕭伊真館長發言。

蕭館長伊真:委員、各位先進,大家好。我是人本三重青少年基地蕭伊真。我是在三重、蘆洲地區蹲點25年的青少年工作者,我們在三重、蘆洲那一帶成立基地,已經在這邊陪伴了無數的青少年,這些青少年裡面有很多大家口中的高風險青少年,在整個過程當中,其實我們在社區裡面工作的時候就跟學校、社工,甚至法院、保護官都有非常密切的合作。

當看到葉委員提出這個草案,我們心裡面當然覺得葉委員非常關心青少年的處境,因為以臺灣整個青少年的處境來講,其實大家對於青少年是什麼樣的人類都還在摸索的階段。其實也不是只有我們、不是只有臺灣人不瞭解青少年,全世界是近二十年來才開始研究青少年的大腦,我們對於青少年的各種犯罪行為或是偏差行為的時候,在背後的機制,其實到現在都還是一個搞不清楚他們的狀態。但是從過往一直以來,對於這些偏差行為青少年,不管我們過去少事法修法的時候,虞犯列了幾項,一直以來大家想的都是用隔離的方式,的確隔離某種程度為社會帶來一些安心的力量,但是當這些青少年回到社會的時候,其實是缺乏很多的支持系統,舉例來說,我們遇過很多青少年回來的時候,比如從矯正系統,以我們最熟知的少觀所或是以前的感化學校,學生一出來,第二天就有人約他去酒店,也叫了小姐,喝醉酒了之後,然後第二天醒來,發現兩個人被丟包在酒店,然後他們一出所第二天就開始要背負10萬塊的錢,因為他們在酒店裡面,他們要付這個錢。也有很多學生,因為以這個內文來講,有提到這些孩子其實就是家庭功能失常,有很多情緒上面的狀況、有很多個人的問題,也有很多環境上面的問題,但這些少年出所之後,其實是沒有機會、沒有能力去面對這樣子大的結構性問題時,他最容易的一件事情就是直接回到他原本的環境。

當我們在看這部法、這個條文的時候,其實心裡面想的一件事情是,這跟我們的矯正學校這些設置的法律內容到底有什麼不同?它是不是又是一個要把人隔離,最後隔離一段時間之後再放出來,裡面的設置,這裡面到底有多少能夠協助這些青少年改變的機制?我們其實也有所疑慮。像前面有很多先進講的,以這一個法看來,我們會覺得也有一點疊床架屋的感覺,因為以目前來講,我們的轉介教育,就我目前已知的大概有三種,一個是慈輝班,剛剛前面先進有提到,它提供住宿跟穩定的生活環境給家庭功能不彰的小孩。再來,還有一個是資源式的中途班,那是讓小孩留在原校,提供彈性課程,讓他們上課。另外還有一個合作式的中途班,這個會跟民間的資源結合,提供多元式的學習。以基地這邊來講,我們會比較偏向是在後面的合作式中途班這件事,但我們其實並沒有正式跟學校這邊簽約,但我們知道民間已經有很多機構跟學校這邊有一個很正式的合作,讓一些中輟或是有高風險的孩子能夠到這些中途的環境去。

為什麼這些孩子會沒有辦法在原校,而是需要到社區裡面的機構去上課或是去學習?某一種程度上,我們遇過很多孩子的狀況是,他們在學校的確有很多不適應的狀況,舉例來說,就是老師很討厭那個學生,最後對那個孩子是會做排擠的,但這樣的老師其實並不多,就我們目前來講,我們看到學校的狀況,學校對孩子的友善程度其實是一直不斷在調整的,但同時我們也看到學校裡面,真的輔導資源不夠,而且輔導資源跟學校或是學務處這邊其實是會有衝突的,當輔導老師希望採取對學生比較友善的方式時,其他的導師跟學務處這邊並不一定會支持。另外還有一件事情,以衛福部這邊來講,就我們所知,衛福部有在各縣市推動小衛星計畫,以新北三蘆地區來說,兒少科有把我們三蘆地區的社福單位都做一個串聯,我們每個月都會開會,大家會互相討論,我們在社區裡面,當學校轉介這些孩子來我們這裡的時候,我們還有什麼事情可以幫忙這個小孩,除了只是教他們功課之外,所以我們也會跟家長合作,也會跟社工合作。我這邊會覺得如果與其在各縣市再多增建一個這樣子的轉介學校,不如也多強化一點在社區裡面的工作,謝謝。

主席:謝謝蕭館長。

接下來我們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主任保護官謝嘉仁主任保護官發言。

謝主任保護官嘉仁:主席,還有各位委員,還有各位長官,各位先進,大家好。我是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主任調查保護官謝嘉仁,我特別強調我有兼調查,所以這個部分就第四題是有這樣的一個狀況,等一下針對第四題的部分,我再做個說明。我們先來談,剛剛館長在談現在青少年的狀況滿複雜而且多元的,我自己從事少年司法的工作已經滿28年,今年邁入29年,所以我們看到各個世代的青少年其實都長不太一樣,所以隨著我們整個社會變遷,還有家庭功能的失功能,目前青少年的問題其實複雜度越來越高,這也是剛剛林明傑教授在談犯罪的比例,其實越來越……照理說少子化,我們的案件應該隨著少子化變少,沒有!我們案件量其實是有在增加,當然跟警察在移送詐欺案的那個方式可能跟我們一般的認知不太一樣,這是另外一個問題。

我先針對今天我們在談的這四個議題來做討論跟報告,第一個部分,所謂的中介教育跟矯正教育的差別在哪裡?其實青少年在進入少年法庭之後,法官會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先交給少年調查官做審前調查,我們審前調查的重點在於少年司法的個別處遇化原則,簡單來講,通常刑事犯罪會談到一個叫「罪跟刑要相當」,可是少年司法剛好排除了罪刑相當性原則,換句話說,你犯的也許是比較重的罪,但是你的需保護性比較低,你給的處分搞不好是比較輕的,所以還是回到個別化的原則處置。所以在個別化的狀況之下,有些少年的需保護性比較低,我們就可以用社區的處遇,比如假日生活輔導或保護管束來進行,如果他的狀況是,需保護性也就是在講的再犯危險性比較高,可能要用機構型的處遇來進行,比如矯正教育,那個部分就是感化教育的部分,所以還是回到少年本身的個別差異去調整他的保護處分。剛剛有在談中介教育的部分,其實還是放在社區處遇的部分,比如少年的狀況可能在學校的適應不太好,但是他的本質還不是太差,所以還可以用比較低度的處分來進行,但是因為他的家庭功能不好,所以我們需要有一個替代的或彌補家庭功能的方案,這個時候我們的中介教育就很有它的功能。

所以我非常肯定我們這個條例裡面的第六條,就是我們這次要設置的這個條例第六條,各縣市政府應該設一個轉介教育來滿足轄區的學生需求,這個確實是必須要做的,不過我們目前的中介教育,剛剛館長也談到了,我們有分成比如慈輝班,還有資源式中途班,還有合作式中途班。資源式中途班應該是學校辦理的,可能我們目前外面的中介教育大部分都是合作式中途班,合作式中途班都是跟外面的機構合作,這個部分在實務面我們操作起來的時候發現一個問題,因為你要跟外面的機構,用採購法的方式發出去,看機構有沒有人來標,而且標了之後,後面的評鑑、品質控管就會產生比較大的問題。我個人比較傾向,所謂的「合作式中途班」應該盡量是資源式的,就是用學校的部分來補強。甚至剛剛有同仁、有先進提到,是不是要focus(聚焦)在國中端?根據我個人工作的經驗,我個人認為,這個所謂的「轉介教育學校」應該在國小端就要開始進行了。

以目前的雲林來講,我們雲林在北港的北辰國小,已經有一個叫「溫馨家園」的國小端轉介教育。臺中善水國中小從國小的五、六年級就開始介入。因為他家庭功能的狀況不好,如果在國中端等到他惡化的時候才要介入,其實會比較慢一點,所以在國小端就應該往前做一個預備的動作。

我個人認為,如果我們在中介教育,也就是轉介教育的部分做得好,其實會降低少年進入感化教育的程度。感化教育的執行,如果能夠採分級分類,其實可以降低學生在離開感化教育處所之後,進入成人監獄的比例,所以這個地方是環環相扣的,如果以整體的犯罪預防來講,應該在前端就預先去做好準備。

再來,我再講一下這個條例第十一條,我個人有一點顧慮,第十一條規定要經過教育審議評估,確保不會出現這個……這會讓我們的學生產生一個問題,我們學生轉介出去之後會回不來。回不來之後,少年法庭就會過度擔心不敢轉介過去,各位了解這個意思嗎?所以有關第十一條的部分,建議稍微修正一下,可能要有一些評估機制跟彈性,不能夠這麼硬,不然到時候法官可能會有所顧慮。

第二題的部分時間有一點限度,我稍微講一下第四題的部分好了,剛剛林明傑教授講了很多第四題的部分,我們稍微談一下。坦白講,就全世界來講,調查跟保護合一的只有我們臺灣,調查官兼保護官的只有我們臺灣,所以我覺得這個地方是可以討論、做一個彈性的調整,只不過那個部分的比例,可能要稍微審酌一下,畢竟就我們少年調查官跟保護官的loading來講,其實我們調查官的負荷比較重,反而保護官的負荷比較輕。

因為我們調查的時候……調查是屬於法官審判權的一個延伸,他會有時間壓力,而且他的案量也比較大,所以調查官的比例坦白講應該要比較高。至於保護官的部分其實是比較少的,我們比較顧慮、比較擔心保護官的就是,他這樣子到成人跟少年一起處遇的時候,我們比較擔心少年犯會受成人犯的影響,所以這個地方的分界跟保護措施應該做妥適地規劃。關於這個部分,我們比較顧慮的是這一點。以上報告,謝謝。

主席:謝謝謝嘉仁主任調查保護官。

學者專家均已發言完畢,現在請機關代表回應,首先請教育部張廖萬堅政務次長。

張廖次長萬堅:謝謝主席以及今天與會的專家學者。我聽了13位各界代表的發言,從第一位國教盟的王理事長就特別提到,他支持這個國民轉介教育條例草案的立法方向,也特別提到輔導無效的案例要怎麼評估。我想就現行的機制上面,事實上已經不管是矯正教育也好,或者是進入法院在提的保護制度也好,其實都會有一些評估,我們會參酌理事長的意見。

第二位鄧文南校長也特別提到,目前學校友善校園遇到的一些阻礙、老師管教權的問題,以及學生輔導跟管教的不一樣,我想我們也會去聽現場的意見,剛才也有好幾個包括家長團體的代表跟教師團體的代表有提到。另外,他也提到這個草案設立之後會不會有孩子回不來的問題,目前的制度是不是有一些……都有,但是彼此不同的單位,譬如像法務部、司法院跟教育部以及各單位之間是不是可以繼續優化彼此之間的合作,讓這個制度更完整?是不是一定要設所謂的中介教育學校?他也有一些看法,我想我們都會聽,以作後續的評估。

另外,方惠生主任也從他豐富的實務輔導經驗來分享中介教育跟矯正教育對象的不同,他也特別提到很多制度跟流程必須要更優化來落實,可能比較不會產生類似楊爸這個個案的悲劇。

另外諮商心理師公會的吳副秘書長也提到輔導教育是跨單位的合作,如果目前這個條例是屬於比較隔離,也就是把比較高風險的這些暴險少年或者是還沒有犯罪但有犯罪之虞的特別提到轉介教育去,會不會也有一些另外的問題會產生?他還特別提到一個怎麼強化校園安全的策略。每個家長都在擔心,是不是應該要增聘危機管理人員,也就是所謂的校安人員?事實上我們國教署、教育部這邊也在協助地方政府增聘,在國中端也增聘了不少校安的人力。

有關新北市輔諮中心的許督導也特別提到專業化的安置機構,像社區的支持系統也非常重要。如果真的設了這些所謂的中介學校、中介教育的學校,他們將來復歸社區是不是會遇到更多的困難?在這部法律裡面有沒有提出比較配套式的做法,這可能也要考慮。

另外楊爸也提到這好像也涉及很多單位,像今天出席的就有法務部、司法院,還有教育部,各單位其實都在努力處理青少年犯罪的問題以及在校園裡面的一些問題,是不是大家都只是在講自己的職權,卻沒有辦法真正去解決現場的問題?這點必須跟楊爸致歉,我們做得不夠,我們也會繼續努力。至於警報鈴的這個問題要不要處理,我們也會聽地方政府跟學校的意見,我們再來研商。

另外,林教授也特別提到,是不是應該要參考日本設立少年司法委員會,我想在座的今天有法務部跟司法院的代表,也容我們政府將來能有機會來做跨部會的討論。

另外全家盟的陶理事長也提到家庭支持條件的重要性,這個轉介教育即使設了,但對很多犯罪少年或高風險少年來說,很重要的其實是他的家庭支持。將來在轉介教育上面,家庭支持的參與跟家長的參與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怎麼設計制度性的參與,我想主席將來有機會就這個草案進行討論的時候我們再來研商。

第九位是全教會的林老師,他特別提到對這個草案的看法,也提到管教現場的一些困境,還提到過渡性教育措施缺乏一些資源。其實我在參加今天公聽會之前,也跟國教署這些相關單位提過,我們現在有一些課程其實很不錯,這些校園裡的孩子回去之後,學校裡面的狀況我們從資料裡面也可以看到,現在我們每年大概補助17,000萬去協助國中小學來做這些比較多元化的課程,讓這些沒有辦法安安靜靜坐在教室進行一般學習的孩子能夠有機會去學一些比較活潑的課程。這一方面,在這個草案還沒設立之前,我想我們會跟國教署談怎麼樣擴大這方面資源的補助,以及相關課程有沒有辦法進一步地模組化,提供學校現場更多機會開設課程,吸引不管是從少觀所、後來回到學校或者在社區安置的少年都有機會學習跟接觸。

人本蕭館長也提到,社區資源其實是很重要的,現在各縣市都有慈輝班、資源式的中途班跟合作式的中途班。社區安置的功能很重要,這些課程在還沒有提出這個草案之前,我們在學校裡面每年也都投注了很多資源做這些課程的開設,將來我們也會再跟各單位討論,看能不能繼續優化這方面課程的開設。

最後,謝嘉仁少年調查主任保護官提到現在少年司法處理的一些問題,我想我們政府是跨單位的,教育、司法跟法務部未來要不要成立這個署,也就是第四個提綱的問題,我們都尊重司法單位的看法,將來也會蒐集意見,並提供教育部的意見。

以上是我很仔細聆聽後的所得,雖然沒有辦法一一回復,不過這方面我們跟大家一樣,都希望臺灣的少年在面臨環境這麼巨大的改變,不管是犯罪的成因也好,或者像類似楊爸所受到的不幸事件,我們都希望能夠避免,如何跨部會的合作。我們會持續聽取學校現場的意見、家長團體的意見以及專家學者的意見。謝謝主席今天召開公聽會,謝謝。

主席:謝謝張廖萬堅政務次長。

因為剛剛很多專家學者談到很多有關於司法院跟法務部的相關業務,是不是先請司法院鍾宗霖廳長做個回應?謝謝。

鍾廳長宗霖:主席好,各位立委好,各位先進大家好,各位老師好。剛剛聆聽了各界的發言,我們也詳細做了摘要筆記,包括司法院的改善、將來的精進跟馬上要研議的內容,我非常感謝所有老師、各界給我們的建言。

在開始之前,我還是要對楊爸表示,我們少年司法有很多地方一定要立即改革、改善,才不會造成像楊爸受到這樣二度、三度的傷害,我很心痛,在這裡跟楊爸表示對不起,我們會組成專案小組改革這些缺失。

接下來我逐一做幾點重大回應。首先,少年刑事案件的資訊、資料(data)受限於兩個法律的明定,所以我們現在想要重修來突破。第一個,少年刑事案件採少事法第二十七條的逆送,依規定一個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另外一個是例外由法官裁量,最輕本刑五年以上者經過調查才會送檢察官。這樣的案子經過兩層過濾,占整個少年司法的案件數量就會比較少,大部分90%都是少年保護事件,10%左右是刑事案件,這是有人質疑刑事案件怎麼都看不到、這麼少的原因。第二個,少事法法條明定,有關少年資料的保護、運用、統計分析是由司法院主管、掌理,依本法所訂的細部法規,目前資料並沒有擴及給學者研究,也沒有擴及相關預防犯罪的機關。我們曾經委託大學研究之後將資料去識別化,實驗的結果覺得可行,將來要去識別化,在不讓受害者或加害人受到傷害、保護其隱私之下,讓這些能夠公開,這樣除了可以促進少年司法刑事的進步,對於法官的監督也是一個很重要的層面。比如楊爸有很多主張提到,少年刑事的審酌量刑都沒有看到楊爸的主張,我們已經開始規劃、研擬量刑準則的參考規範,並納入平衡性的審酌,要審酌少年的部分,也要審酌被害人的部分,這是很重要的。

第二部分,保護管束叫做社區處遇,就是孩子可以自由地、沒有在機構裡面把他的自由加以約束,他可以回家,可以去學校,可以去工作。這個保護管束不會依照他犯罪情節的輕重,而是依照他所欠缺的需保護性,換句話講,他的危險因子很高的話,縱使是一個小小的竊盜罪,也一樣要做保護管束。保護管束是多面向而且多資源進行的,所以在執行保護管束期間,仍然可以開啟教育單位、社政單位、衛政單位、勞政單位、司法單位一起整合召開資源會議。那警政要不要進來?當然,如果他危害社會、危害人命的程度很高,就要進入嚴格的監督期,這是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目前我們已經把全國保護管束的少年分類為低、中、高風險少年。對於剛剛林教授的指正,我們很感恩,他所做的是專業的研究。我們已經啟動了具有信效度、可以篩選出危險少年的量表,因為這個要有信效度,所以我們也召開了學者的信效度審查會議。剛剛教授講的很重要,我們應該要委託研究,我向各位報告,目前不會讓每個法院一人一把號、各吹各個調,我們已經改為一個全國統一、有信效度的量表。這個量表進行了1年的研究、實測,已經在做專家效度的檢測,也有委員很關注,要我們把這些資料送給他審查。這是有關高低風險的部分。

我要跟各位報告,高風險少年有許多在國中、高中就學,我們也注意到了由主席領銜所提出的國民轉介教育條例草案裡面有三大重大評估:第一個是對師生實施高暴力的學生,造成學校沒有辦法推動正常的受教;第二個是非常頻繁霸凌的學生;第三個是常常攜帶各種危險器械,而且拿這種危險器械去做威脅、恐嚇。以上這三大類在國民轉介教育條例草案裡面列為審查會要審查學生的重點。司法院也在這樣的前提下納入高風險少年的重大指標,當然,我們還有一個指標就是一直跟有犯罪習慣的人往來,這個叫作曝險少年,現在把它拿掉,剛剛林教授有講,這個部分即他都不回家、都到這種團體去,包括暴力團體、討債團體或詐欺團體等等,所以我們將其納入高風險,隔離他的環境,因為他家庭裡面沒有功能,此時隔離環境就會涉及這一部國民轉介教育條例的重要性。

當然就我們做的法律研究,就是由這個組成的審查會、審議會來審,審完後把他作一個處分,把他送到這樣一個轉介,就是一個所謂的過渡性教育措施,且這個草案將這個時間定為一年,同時設有可申訴制度。但是初步就法律人來看,會有違反憲法第八條的疑慮,因為這個是強制性的,如果我們強行讓他住在一個機構裡面,那就是剝奪他的人身自由;第二個,這也剝奪他正常的受教權。但這一部法有強調,在這個轉介機構裡面要有正常的教育內容,當然也更強調各種的矯治,這個是非常重要的。

我們少年司法已經推動了兩年的高風險輔導,而且我們已經分類統計出來,在114年裡面,每個月有680位左右篩為高風險,這些高風險在每個月的輔導之下,用這樣實測的量表以及在所有我們委外人力的職訓會議裡面,有36位會降風險,當然這還不夠高,680位中有36位降風險;大概會有十幾位是升高風險,所以送感化院還有送隔離;其他的風險是維持在一個持平的狀況。而這些人能不能進學校?就是目前各個縣市推動的,在簽約之下有一個轉介的中途學校。關於中途學校,目前我們司法在進行中有遇到一個困境,因為目前各縣市都有在推,就是跟我們合作,但他們並沒有夜間輔導照顧,以致於這些孩子回家以後,因為家庭沒有功能,在沒有功能之下,他就跑掉了,隔天就沒有來報到了,所以我們接到通報後就會立即啟動強制措施去找,找到後又把他收容起來,所以就會反覆發生這樣的狀況。但也要感謝教育部,目前已經進步到三個縣市有夜間可以管教、照顧,然後也在穩定進行當中,這一部分是很重要的。

法官的部分,剛剛有指教了很多,我們有開始設定很多辦案的準則跟注意事項,然後在我們的調訓裡面,除了上課以外,由我親自帶領我們的法官團體去跟他們座談,並要求一定要做到規定的具體作為,並以之作為審查考核的一部分。

再來,有關在保護管束中已發現他對人命的危險性很高,比如說他參加了暴力討債集團,隨時帶了蝴蝶刀或是帶了相關的刀械,或者他就是所謂的討債集團,他的機車常常都備有短的棍棒,像這些我們就會開始去做比較縝密的篩選,篩選出來後,這樣的孩子一律隔離,而且不能進入學校,若不加以短暫隔離,讓他繼續在這個裡面……據目前的統計,去年我們有高達122次的資源整合會議,學校的老師、輔導室,甚至連校長都親自到各個少年法庭去,我們中央也有蒐集、統計相關的資料,而效能上,我們目前也正在努力的推動。

最後,剛剛有提到我國怎麼會那麼特殊、那麼奇怪一事,世界各國一定是三權分立,審判機關不會兼行政福利、行政給付,絕對不會,但唯獨我國在少年法庭裡面設有一個福利給付的執行單位,叫做調查保護室,由他來執行這種保護處分,而且保護處分有很多福利色彩,比如說我們的安置是由國家、司法院來提供預算,然後我們在保護管束過程中也有很多福利給付,比如說他身心有狀況,我們會結構性地給他就醫,這都是由國家來支付。

再來是他的家庭發生變故的話,一樣都有福利給付;再來是他要就學的話,若他的經濟很困難,一樣都有這些給付。結果一手審判、一手福利給付,在這個保護管束中又要把他抓起來做人身自由的約束,因為他違反規定,所以剛剛大家在論述說,是不是要成立觀護署?在長遠來看,應該要跟各國一樣,名稱的部分可以再研究,但是把它定義為觀護署、probation,這個太狹隘了,成年人在假釋、緩刑的時候,他要接受成人觀護,成人觀護跟少年保護(protection)是不一樣的,在日本、在韓國、在新加坡都是不一樣的制度,它是一個大的組織,國家預算給它很多,不管這個保護單位是叫局、署或委員會,這個保護單位下面就有專門處理成年的觀護。

再來就是少年的保護,少年保護最重大的不一樣就是,他在身心上還沒有完全長到健全的時候需要有更多的身心、家庭還有關係的保護、修復,成年的觀護著重在他的再犯預防以及他破壞社會安全的監控。不過,國外在少年保護裡面有一個強制措施,是國內一定要趕快來做的,就是一些家庭沒有功能,但我們國內的安置機構不夠,就只有送感化院,可是孩子的反社會性、危險性還不是那麼高,他可能要送到機構去做比較柔和的安置教養,但是我們的安置機構不夠,像歐洲、亞洲國家則是讓他回家,可是做了什麼?一律讓其掛有手錶,因為法官發了令,如果夜間10點後他跑出去了,違反了規定,因為整個國家中心對少年這一區塊跟成年人是分開處理的,所以一經發現就立即去追,他們大部分都會跑到這種所謂的不良組織,在抓到之後由法官裁定令入少年院,也就是感化教育,在這樣的狀況下,孩子所受到的約束強。反觀我國在保護管束上,他回家後跑到黑道機構,沒有任何的科控(科技監控),所以效果很不好,甚至於夜間吸毒了,效果都很不好,而他們是立即去做處理,孩子找到後就驗尿,還有做出他的軌跡,因為他帶有手錶然後跑出去,所以看他的軌跡到了哪裡就可以查到那一個組織,同時就把那個組織化解掉、破壞掉,這是與國外相關的比較法。

最後我要做一個反省的說明,少年司法多年來沒有修改,少事法多年來沒有修正,透過這一次哀傷思痛的反省,我們很對不起楊爸,對許多的NGO跟教授給我們的指正,包括非常惡質的殺人少年是不是假釋還要三分之一?這個我們已經納入,馬上要修法;是不是在前科的塗銷上一律三年都塗銷?不可以!參酌世界各國有好多的觀察期分類;還有一種就是法官介入審查,這個有非常多要檢討的部分,還有被害人的傷害那麼深,他不能把他的被害在法庭或者相關的地方好好地說明嗎?訴訟參加我們也要研擬進入檢討;再來,被害人所委任的律師叫代理人,少年的律師叫辯護人或輔佐人,少年律師都可以閱卷,為什麼被害人的律師不能閱卷?這個叫武器不對等,我們認為在這個地方一定要痛定思痛來修改。

當然,我國是世界兒童人權公約的簽約國,我們不能違反所謂世界兒權公約的三大原則,第一,就是要訂定特別的程序處理少年的觸法行為,在特別程序之下,最後能夠讓少年的司法標籤去除而進入社會,但是這個去除不是隨便的,不是一律都一樣的,這樣是不可以的。第二個,不能把沒有觸法的少年就抓來司法審理,這個是違反世界CRC公約的,所以剛剛林教授說,曝險少年怎麼會減收?也就是說,我們在行政輔導面的建構、效度跟廣度是需要加強的,但我國是簽約國,每4年國際人權專家都會來視察我國各個單位,尤其司法的人權,兒童人權裡面被指正最多的就是標籤化太多,然後司法沒有最後手段,都是優先手段,但我們都做到這樣了,竟然沒有效能,所以需要很深刻地檢討這一部少事法以及相關的法規。

最後很重要的是,目前已經改了第四十二條第五項、第六項,審判中跟執行中少年司法要結合所有單位的力量,所以縣市政府的縣市長,每年應該要跟各縣市法院的院長,召開二級少年資源聯繫會議,把它建構起來,好好地為這些少年去除社會的危害跟危險,然後讓他能夠復歸社會、返回家庭。

而被害人的保護絕對不可以讓它失衡了,讓整個天秤失衡,所以被害人的保護裡面包括所謂的主體權、參與權、申請參加權、閱卷權還有陪同權,再來就是他生前或者家庭的快樂生活跟被害以後的痛苦應該要讓它展現出來,讓少年去體驗同理心、悔過之心,才能安頓這樣的一個少年司法。那麼修復式司法不能再傷害被害人,我跟楊爸對不起,我們的操作已經改變,我們現在訂定新的規則、方案,一定是權控者不能促進,權控者就是法官、就是少年調查官等不能去促進修復式司法,要交為專家的第三單位去促進,這樣才能保護被害人,才能讓少年不會說,法官叫我參加修復式司法,我的罪就會輕一點,沒有那回事!我的刑就會輕一點,沒有那回事!關係的修復跟mediation調解的賠償是不一樣的,完全不一樣的!

以上我先做這樣的回應,可能占用很多時間,也漏掉很多地方,但我們一定會仔細把這所有部分都看到,然後我們也很感謝主席他們提出了轉介教育條例,對於司法的操作有明定過渡性教育措施是很重要而且是可以連結、結合的。謝謝。

主席:謝謝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鍾宗霖廳長很完整的說明,因為他講的都蠻重要,可能大家想要知道,所以給他時間比較久一點。

再來,剛剛有提到法務部參事,是不是請汪南均參事也做一個回應?

汪參事南均:主席、各位先進、各位女士、先生。今天有非常仔細聆聽各位的發言跟意見,其實我們深刻體認到,今天我們討論的不只是個別制度設計的問題,而是我們在面對青少年偏差行為的時候,教育、社政跟司法三大體系要如何共同承接責任的治理課題。法務部的立場很清楚,在前端,我們支持教育與社政體系強化預防與早期介入;在後端,我們承擔司法處遇與復歸社會的責任;在中間銜接的地帶,關鍵在於跨體系的連續處遇與資源的整合。因此,不管是轉介教育制度還是觀護體系,或者是其他相關的配套設計,核心都不在於單一的機關要怎麼樣來調整,而是我們要如何讓整個國家對兒童、少年的支持體系更完整、不中斷,所以,本部將在尊重各主管機關的權責前提下,持續跟教育部、衛福部還有司法院等機關協力,從制度面還有實務面同步精進,也讓每一位少年都能夠在適當的體系中被接住、被引導,而不是遺漏在這個制度的縫隙當中。以上說明,敬請指教。

主席:謝謝汪參事。請問一下,其餘列席機關代表有沒有什麼補充回應說明?(無)沒有。

我這邊作一個結語,因為其實今天最主要是要針對國民轉介教育條例草案來討論,但是內容也是涉及到校園安全,還有一些高風險少年要怎麼處遇的問題。我先講我當初提國民轉介教育條例草案,其實是從教育的角度出發,最主要真的是想要解決校園安全的問題,剛剛大家提了很多現行的做法,或者是現行做法應該改進的地方,我想各個機關應該都有聽到了,相信各機關回去應該會討論出一個更完善的措施。

但我一直沒有聽到要怎麼解決現在校園現場發生的狀況,真的沒有聽到,譬如說像楊爸所遇到的問題,那位郭姓少年就是一個從觀護所出來,而且他可能帶刀上課,然後會對學校造成威脅,在現行的機制底下好像沒有辦法對他怎麼樣。至於其他學校,我也常常在一些影片看到有的學生帶蝴蝶刀上課,在學生面前耍蝴蝶刀,那影片還po到網路上面去,如果你是那個學校的家長,你不會非常擔心嗎?或者是在學校裡面有一些學生是長期霸凌全班的同學,那種小霸王,很多同學都很怕他,家長也很擔心,可是在現行的機制底下,你也沒有辦法處理這個問題,你什麼狀況底下才能夠解決這個狀況?就是可能那個少年、高風險學生犯法了、犯罪了,你才能夠處理他,請他離開教育現場,這些都是我們現在教育現場所存在的不定時炸彈,那我們要怎麼去解決這個問題?其實剛剛我聽了半天並沒有聽到任何解決這個問題的辦法,我真的沒有聽到!

大家常常都說剛剛講的那些高風險學生的受教權很重要,我也覺得他們的受教權很重要,可是他所存在的班級其他學生的受教權呢?我覺得這也很重要,我們也應該保護那些想要好好上課的學生,尤其是老師,如果一個班上有這樣的同學,老師要怎麼處理他?老師現在在學校也是很弱勢,剛剛很多專家學者也有提到這個狀況,老師可能也沒有辦法管,或者管太兇又會被投訴等等,我覺得應該務實面對這個問題,所以我才會提出「國民轉介教育條例草案」。當然,我們已經有考慮到那些高風險少年的人權跟受教權問題,所以這個條例所要處理的對象,其實是非常限縮的,限縮在比如對教師或學生實施強暴威脅、恐嚇暴力行為的這些學生,這已經是攸關到其他師生的生命安全;或者是剛剛講的長期霸凌其他同學,班上有這樣一個學生,常常會造成其他同學的身心不健康;又或者是他常常攜帶危險器械,嚴重危害校園安全,其實這個條例已經把狀況限縮在這些部分。

剛剛有專家學者提到現有的慈輝班、資源式中途班或合作式中途班,這些我也知道,問題是這些中介教育組織所處理跟我想要處理的對象是不一樣的,他們處理的對象應該是中輟生或是適應不良的學生,他並沒有危害到其他同學的生命安全,也不是班上的不定時炸彈,也許只是他自己在學習方面有些適應問題,所以也許可以用現行的中介教育去處理,但如果像我剛剛提到的那個狀況,在現行制度上是沒有辦法處理的,至少我剛剛沒有聽到,所以我們才會提出「國民轉介教育條例」,希望讓原來班上的師生可以好好的上課:老師可以好好教書,同學可以好好學習,這是我們提這個版本的初衷。

至於技術面的問題,非常感謝剛剛非常多專家學者提出很多技術面上的問題,不管是各種措施或技術層次的建議,我覺得都非常好,比如課程應該要有怎麼樣的課程,然後應該要怎麼處理,這些我們在修法的時候全部都會納入考慮。

另外我還想要強調一點,我們提出來的這個由教育部所設立的專屬學校,其實也是希望讓那些高風險學生,就是我剛剛前述三項狀況的學生,包括有暴力行為、長期霸凌學生等等,可以得到更好的資源,所以才會希望由教育部成立專屬學校,它就是一個學校,而不是像大家所想像的,只是把學生丟到一個地方、關在那邊、好像把他從原來的學校隔離,沒有!它可以是一個很好的學校,就看教育部怎麼去辦嘛!教育部可以把這個學校辦得很好,這個學校如果辦得很好,我們把那些比較有危險性的學生轉到那邊就讀,他在那邊可以得到很好的教育,不見得會想要轉出來,搞不好他去了之後,一年、兩年在那邊畢業,他覺得很好,因為這是正常教育,108課綱,是正常的教育,所以這是一個你要怎麼做的問題。

再次感謝所有專家學者今天提供非常多意見,這個法就像剛剛大家講的,我們現在有中介教育、矯正教育,可是沒有中間的銜接教育,所以我們提出這個條例解決剛剛提到的銜接問題。我們不要等到高風險學生犯法了,才把他變成矯正教育,因為犯法一定有人受害,那受害的學生就應該、活該、倒楣嗎?這是我們提出這個法的初衷。

今天是第一次公聽會,大家都提出很多意見,機關也一定會有回應或什麼之類,希望這個法可以更完善,日後如果還能召開相關公聽會,會再請大家發表意見,非常感謝大家今天的參與。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委員會應於公聽會終結後十日內,依出席者所提供之正、反意見提出公聽會報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及出席者;第五十九條規定,公聽會報告作為審查該特定議案之參考。

本日公聽會到此告一段落,感謝所有與會者從不同面向提供諸多寶貴意見,今天各位的發言內容與所有書面資料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製作成公聽會報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及所有出席的與會人員參考。

理事長王瀚陽書面資料:

理事長陶蓮生書面資料:

教育部書面資料:

「校園安全與受教權的平衡:從『國民轉介教育條例草案』看高風險學生安置機制之建立」公聽會書面報告

司法院書面資料:

「校園安全與受教權的平衡:從《國民轉介教育條例草案》看高風險學生安置機制之建立」公聽會司法院書面報告

法務部書面資料:

「校園安全與受教權的平衡:從《國民轉介教育條例草案》看高風險學生安置機制之建立」公聽會書面報告

內政部書面資料:

「校園安全與受教權的平衡從《國民轉介教育條例草案》看高風險學生安置機制之建立」公聽會書面報告


衛生福利部書面資料:

「校園安全與受教權的平衡:從《國民轉介教育條例草案》看高風險學生安置機制之建立」公聽會(書面報告)

勞動部書面資料:

「校園安全與受教權的平衡:從《國民轉介教育條例草案》看高風險學生安置機制之建立」公聽會書面報告

主席:再次感謝各位出席今天的公聽會,各位提供的寶貴意見我們會審慎考量,作為未來修法之依據。謝謝大家,現在散會。

散會11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