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5319日(星期四)92分至1142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盧委員縣一

議  程 討論事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

()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委員邱鎮軍等17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及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委員馬文君等20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委員邱鎮軍等21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委員陳俊宇等29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委員黃秀芳等21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民進黨黨團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委員吳思瑤等1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委員王美惠等22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委員徐富癸等1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

()委員楊瓊瓔等36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7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委員林倩綺等1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委員張智倫等16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委員蘇清泉等19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委員張嘉郡等17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委員林思銘等19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委員邱鎮軍等19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委員邱鎮軍等19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委員賴士葆等2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逐條討論,不詢答】

【第三()(十二)案,如經復議則不予審查、第三(十三)(十七)案,如未經各黨團簽署不復議同意書,則不予審查】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本日會議議程為繼續審查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19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等18案。

本席先作以下說明:本會在114129日第4會期第22次委員會議已就委員何欣純等17人提案等共計19案詢答完畢,本日就新增之行政院提案、委員楊瓊瓔等36人提案等共18案與上述提案一併審查,本日謹就再交付之提案進行提案說明,不另做詢答。

現在請在場委員提案說明,首先請張智倫委員提案說明。

張委員智倫: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官員,大家早。針對今天審查的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席在此進行提案說明。臺灣近期面臨嚴重的物價通膨影響,許多民眾真實的經濟能力與生活品質已經大受影響,所以今天我們針對國民年金法要做相關的修正。

國民年金開辦至今已經超過17年,社會家庭的型態也已大幅變遷,舊有的排富標準跟年金給付金額已經難以滿足許多的一般民眾跟弱勢民眾的老年經濟需求,所以今天我們首先針對第十五條、第五十條現行法強制要求配偶必須負擔連帶繳納保費的義務,甚至對於沒有幫忙繳年金的配偶處以罰鍰,這已經忽視了夫妻財產獨立的精神,也對於分居或準備離婚的夫妻造成不合理的負擔,衍生出懲罰婚姻的爭議。為落實性別平權,本次修法將全面廢除配偶連帶繳費的義務與相關罰則,免除因結婚而受罰的疑慮。

其次,我們針對第三十一條的排富標準也進行修正,因應國內民生物價攀升,舊有排富標準已不符合現況,為了反映真實情況,本席也建議放寬排富標準,將綜合所得稅總額門檻從50萬提高到60萬,土地及房屋價值門檻也從500萬大幅調升到1,225萬元。

重點來了,我們也將國保基本保證年金由3,500元調升至5,000元,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由4,700元調升至6,715元,以實質保障民眾的基本生活。

最後,為了強化抗通膨能力,我們在第五十四條之一增訂「期中檢討機制」,未來在法定的四年調整期間內,只要兩年內的消費者物價指數(CPI)成長率達3%,就立即啟動給付金額的調整,不用再苦等四年。此外,對新制給付增訂了每年必須要在國內居住滿183天的要件,確保國家的資源能夠真正用於需要照顧的民眾。以上提案,敬請各位委員同仁支持,謝謝。

主席:謝謝張智倫委員。

接下來請許宇甄委員說明。

許委員宇甄:謝謝主席。大家好,本席今天特別針對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進行提案說明。近年來由於國內的物價持續上漲,民眾對生活成本的增加相當有感,尤其是食品、醫療、交通跟日常照護支出幾乎樣樣都漲,對一般家庭來說已經很吃重,更何況是原本就仰賴年金維持基本生活的長者以及因身心障礙而有額外照顧需求的弱勢朋友,更是雪上加霜。

本席這次修法主要是將老年年金給付加計跟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的金額從3,500元提升到7,000元,因為3,500元平均一天大概只有一百出頭,以現在的物價水準來說,如何要求一個長者用這樣的金額去維持晚年生活的尊嚴呢?因此,我們主張從3,500元調整到7,000元。同時,我們也不能忽略身心障礙朋友的處境,所以本席將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的金額同步調升至新臺幣8,000元,給予他們最基本的經濟安全網。

除此之外,本席也將現行每四年調整一次的機制改為每兩年調整一次,因為物價上漲不會等人,弱勢的生活困境更不可能四年才檢討一次。最重要的是,我們還新增一項合理的機制,就是當消費者物價指數累積成長達5%的時候即應公告調整,我們希望化被動為主動即時的制度回應,不會讓民眾已經撐不下去、連基本的生活都受衝擊了,政府才慢慢的說要檢討。

國民年金的制度初衷就是為了要照顧那些沒有勞保、公保跟軍保的民眾,他們往往是社會結構最脆弱的一群,如果我們的法律不能隨著時代環境跟物價指數與時俱進的話,這份保障就會流於形式,所以為了讓國民年金更符合現實,讓弱勢保障真正能跟上時代,本席懇請各位委員支持本案,共同為長者及弱勢撐起更有尊嚴、更有溫度的安全網,謝謝。

主席:謝謝許宇甄委員。

接下來請廖偉翔委員發言。

廖委員偉翔:感謝盧縣一召委特別排審這個案子。在場的媒體先生女士、我們的同仁以及各部會公務體系的行政同仁們,大家早安,本席針對國民年金法修正草案提出說明。國民年金制度自民國97年實施至今,是為了保障未就業民眾的老年基本生活,然而隨著近17年國內薪資水平、不動產價值與物價情勢的劇烈變遷,現行的法規已經顯得力不從心,必須進行全盤的檢討,因為這段時間以來,10年前到現在的貧富差距也從前5%是後5%75倍變到150倍,所以這是非常急迫的事情。

本席此次修正的重點分為下面三個面向,第一個面向是強化給付水準,落實動態調整機制。依據主計總處的數據,112年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年增率為2.5%,已經連續兩年超過通膨警戒線,而且最近國際情勢如此,通膨的壓力也越來越大,所以現行每四年調整一次的機制是完全跟不上物價的漲幅,導致弱勢族群的實質購買力嚴重縮水,影響到他們的基本生活。因此,本席提案修正第五十四條之一,將老年年金給付的基準調升至8,000元,身障年金保障至12,000元,同時也希望可以將調整頻率縮短成一年檢討一次,一年一調,讓年金給付能夠更及時地反映通膨的壓力,也確保社會安全網能夠實質發揮救貧的功能。

第二,因應物價的波動修正排富門檻。現行的制度下,許多長者僅因為土地的公告現值調升,就莫名其妙地喪失了領取的資格,這並非是長者的收入增加,而是制度沒有隨著經濟現狀而調整。因此,本席提案修正第三十一條,要參照老農津貼的門檻,將所得額提高至60萬,土地房屋的價值門檻提高到1,025萬,並且增訂動態調整機制。我們也不能夠讓房價的漲幅變成長者的生存威脅,應該確保制度與時俱進,守護長者的財產尊嚴。

第三,要廢除懲罰婚姻的配偶連帶處罰。現行法的第十五條以及第五十條規定,配偶需負擔連帶繳費的義務,且未繳費者會受罰,這已經引起社會嚴重的詬病。目前被保險人未繳費無罰則,配偶卻要受罰,這不僅是違背了民法夫妻財產分離的原則,本質上更形同是對於婚姻的處罰和懲罰。本席提案刪除配偶強制處罰規定,將制度由強制課罰轉向正向鼓勵。

考量到政府財政負擔的可預測性,並預留資訊系統開發時間,由行政院另定施行日期,希望本次的修法讓國保制度可以跟上時代,也懇請各位委員同仁支持本案,讓國民年金真正成為支撐國人老年尊嚴及弱勢族群的堅實後盾。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廖偉翔委員的說明。

接下來請邱慧洳委員代表民眾黨提案說明。

邱委員慧洳:主席、各位委員同仁,還有各位政府部門的同仁,大家好。我們台灣民眾黨根據三個條文提出修法的提案建議,首先是針對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我想憲法保障平等原則,所謂平等原則就是相同的事情做相同的處理,不同的事情做不同的處理,如果相同的事情要為差別待遇要有合理正當的理由,要有合理關聯性,而且不能夠恣意為之,如果沒有合理正當的理由,恣意為之的話,就會違反憲法第七條的平等原則。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第二項關於保費的繳納,規定了夫妻之間彼此互相負連帶繳納的責任,這樣的規定,我們認為是以婚姻關係的有無作為差別待遇的理由,在這個情況之下,我們認為有違反合理正當理由的原則,也違反合理關聯性的原則,所以我們認為違反平等原則,因此我們在這邊建議,應該把第十五條第二項予以刪除。

除此之外,國民年金法第五十條第二、三項關於保費的繳納,夫妻之間彼此負繳納相關費用的連帶責任,如果沒有繳納保費的話,就會被處以3,000元到1.5萬元的罰鍰。這樣的規定其實也是以婚姻關係的有無作為裁罰的基礎事實,我們也認為欠缺合理關聯性、欠缺合理理由,我們認為違反平等原則,所以也建議把第五十條第二、三項予以刪除。我想把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五十條第二、三項刪除,也能夠落實釋字第696號解釋的意旨。釋字第696號解釋的意旨就是禁止以婚姻關係的有無,作為承受特別不利益的基礎事實。

好,那接著我們來講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如同剛剛很多委員先進已經提到,國民年金從101年到現在,經過十幾年都未與時俱進的修正,這15年當中歷經了通膨、物價指數調整還有多次的調薪,其實會讓這些國民年金領取人的實質購買力已經大大的降低。所以,為了讓國民年金相關金額的給付能夠與時俱進,符合消費者物價指數、通膨調薪等等因素,我們主張把國民年金的調整時限從四年縮短為兩年,這是參照農民的退休儲金條例;除此之外,也參照勞保條例,根據消費者物價指數來做調整,如果消費者物價指數的成長率達到5%,也是啟動調整的一個機制跟時程。

台灣民眾黨根據這三條,分別是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三項,還有第五十四條之一的規定來提案修法,也希望各位委員同仁能夠予以支持。以上說明,謝謝。

主席:謝謝邱慧洳委員的說明。

接下來請范雲委員說明。

范委員雲:主席,大家好。我的提案基本上跟政院的版本一樣,我要先肯定一下衛福部還有相關的部會,我想國民年金這次調整意義重大,因為我們可以看到,政府照顧這些沒有勞保、沒有各種保險的人,對我來講,我長期關心婦女的議題,我知道在國民年金這一塊,其實非常多的家庭主婦基本上是保國民年金。那這次我們可以看到,我自己的版本就是從4,049元調高到5,000元,大家算一下,調幅大概有百分之二十五,我覺得這個版本就整體來講已經算是最高的調整,而且不會讓政府舉債過高,所以也希望大家能夠支持我這部分的版本。

另外我的版本也針對過去不合理的配偶連帶責任的部分予以修正。關於這部分,現代就是配偶大家每一個人都是獨立的人,不管是男性、女性,就是先生或者是太太,大家都是獨立的人,不要因為一邊沒有就懲罰另外一邊,所以我的部分跟院版一樣,我覺得這是社會的進步,也是一個時代的進步。

最後,大家可以看到就排富標準的部分,我的部分也是能夠修正稍微放寬。我自己的理念一向都是政府的福利不需要過度排富,因為過度排富其實會讓繳比較多稅的人……當然,這個是保險制,不太一樣,就是會覺得他好像沒有辦法得到相關的社會福利,我認為普及式的最好,所以,關於國民年金保險在排富的部分稍微放寬一點,也能夠做到整體照顧的精神,因為大家知道,在臺灣,不同的縣市所謂的房屋或是土地的計算是不一樣的,可能有人在祖產或等等,但事實上他的家庭狀況或是老年的部分,是有可能需要政府一起照顧,我想這是國民年金的共同相互照顧的精神,可以在這部分稍微放寬,也請大家支持我的版本。就先簡單說明到這裡,謝謝。

主席:謝謝范雲委員的說明。

接下來請衛福部石部長併案說明。

石部長崇良: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今天大院審查國民年金,針對包含行政院版本以及共有37位委員分別提出的不同版本進行審查,非常感謝,我們就整個條文的修正來做一些報告。為了回應當前的經濟成長、物價指數及民眾的生活需求,所以行政院特別指示,在照顧國民生活、保護弱勢生計跟兼顧國家財政的三大原則下,就八大社福津貼來進行全面性的檢討,包括老農福利津貼、國民年金給付、低收入戶的家庭生活補助、低收入戶的兒童生活補助、低收入戶的就學生活補助,還有中低收入老人的生活津貼、弱勢兒少的生活扶助及身障者的生活補助等來做衡平性的考量。

今天主要是國民年金部分條文的修正草案,本部的版本主要有四大重點:第一個就是刪除強制配偶代繳保費及罰款的規定來彰顯性別平等的精神,符合憲法的精神;第二是放寬排富的基準,參照了其他條文、其他法規,包含老農津貼的調整標準,把排富所得門檻調高為60萬,不動產則調高為1,025萬,並刪除唯一自住的房屋可以作為扣除額的上限,這是第二個;第三個是基本數額調高23.5%,由現行每月4,049元,調高為5,000元,身障則調為6,715元;第四個是建立定期調整的機制,並且增訂CPI如果浮動超過3%則進行期中檢討。

至於綜整目前各個委員修法的提案版本,主要在國保給付基本數額的部分,調整的範圍從4,500元到12,000元,身障者年金調的範圍則從5,700元至12,000元之間,同時在放寬排富標準的部分,各版本大致上是一致的,另外在縮短調整的年金檢討年限的部分,則是分為一年到三年。另外,在CPI調整的部分,也有2%5%不等的調漲機制,這些待會在逐條討論的時候,本部再來表示意見。

至於在配偶連帶處分的部分,我想這個部分朝野各立委有高度的共識,予以刪除。另外,還有部分委員要提高喪葬給付,一次發給10個月的投保金額,比照勞保的部分,待會我們也會來表示意見。

不過,綜上而言,這一次各委員的版本,其實最大的歧異是在老人年金的加計跟基本保障、遺屬年金、原住民給付的部分,影響到的財政大概每年增加156億到653億,一年要增加到近千億,到九百多億。我想,在兼顧國家財政可負擔跟世代的公平正義原則之下,希望在待會逐條討論的時候,能夠充分獲得一些共識,對於照顧國民的美意能夠儘快落實,以上報告,謝謝各位委員。

主席:謝謝部長。作以下宣告:循例本日不處理臨時提案,有關本次會議各項書面資料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衛生福利部書面資料:

審查行政院及委員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第五十條、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十八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大家好:

今天貴委員會審查行政院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及委員楊瓊瓔等36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7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四條之一修正條文草案」;委員林倩綺等1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6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清泉等19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嘉郡等17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19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鎮軍等19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鎮軍等19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計18案,本部應邀列席,深感榮幸。謹就各委員版本提出書面報告,敬請不吝指教。

壹、執行概況

國民年金係屬社會保險制度,97年開辦迄今已邁入第18年,旨為確保未參加職域性社會保險國民之老年基本經濟安全,提供5項「保險給付」(含3項月領之老年年金、遺屬年金、身障年金;2項一次領之生育給付、喪葬給付),以及3項「津貼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障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截至114年納保人數計284萬餘人,各項給付請領人數計210萬餘人,累計核發金額約新臺幣(以下同)1,009億餘元;其中「老年年金」及「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請領人數約188萬餘人(占整體請領人數90%)。

貳、行政院提案版重點

行政院於115122日審查通過本部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同日函送大院審議在案,計有四大修正重點如下:

一、刪除強制配偶代繳保險費及罰鍰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及第五十條):

為因應外界關切配偶罰鍰議題,並兼顧本法保障家務勞動者老年經濟安全之立法意旨,爰規劃刪除「強制配偶代繳保費」及「罰鍰」規定,以彰顯性別平等議題。

二、修正排富標準並建立定期調整機制(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

為適時反映近年經濟社會發展現況,將個人年所得由50萬元調整為60萬元,不動產由500萬元調整為1,025萬元,並刪除唯一自住房屋扣除額上限,以避免民眾因自住需求而有被排除保障之情形;同時每4年將依CPI成長率及土地公告現值調幅再適時調整。

三、調高基本數額(修正條文第五十四條之一):

現行國保最低給付之保障金額,雖定有每4年定期調整機制,但因基期偏低,調幅有限,難以及時反映物價波動,爰將現行基本數額由每月4,049元調高為5,000元(身障為6,715元)。

四、增訂消費者物價指數(CPI)期中調整配套(修正條文第五十四條之一):

為因應短期物價波動之影響,增訂定期調整後2CPI漲幅3%隨即調整配套,以貼近民眾實際生活水平。同時為兼顧公平原則,並增訂應於國內居住達一定期間之請領條件。

參、委員提案之修正重點

貴委員會前於115129日排審委員何欣純等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第五十條、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五十五條條文及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19案詢答在案。本次有關委員楊瓊瓔等計17案提案修法重點,說明如下:

一、配偶連帶處罰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及第五十條)計9案:

委員楊瓊瓔等36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7人、委員范雲等18人、委員張智倫等16人、委員廖偉翔等18人、委員張嘉郡等17人、委員李坤城等20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提案刪除被保險人及其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義務及罰則規定,避免外界質疑懲罰婚姻爭議,有違憲法保障婚姻家庭意旨及平等原則。

二、放寬排富標準(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計10案:

()委員楊瓊瓔等36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張智倫等16人、委員廖偉翔等18人、委員李坤城等20人、委員張嘉郡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提案修正排富基準(所得60萬元、不動產1,025萬元)並定期每4年調整。

()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7人提案修正:排富基準(所得60萬元、不動產1,200萬元)並定期每4年調整。

()委員邱鎮軍等19人提案修正:排富基準(所得60萬元、不動產1,025萬元)。

()委員盧縣一等17人提案修正:原住民禁伐補償金不計入排富條款規定。

三、調高基本數額及相關調整機制(第五十四條之一)計13案:

()委員楊瓊瓔等36人、委員范雲等18人、委員張智倫等16人提案修正調高基本數額5,000元(老年加計及基本保證、遺屬、原住民)、6,715元(身障);定期調整後2年消費者物價指數(CPI)達3%期中檢討配套。

()委員王美惠等17人提案修正:調高基本數額7,000元(老年加計及基本保證、遺屬、原住民)、8,700元(身障);定期調整後2CPI3%期中檢討配套。

()委員鄭天財等17人提案修正:調高基本數額5,000元(老年加計及基本保證、遺屬、原住民)、6,715元(身障);定期調整1年後每年CPI2%隨即調整。

()委員林倩綺等18人提案修正:調高基本數額5,000元老年加計及基本保證、遺屬、原住民)、6,715元(身障);每3年調整1次,另CPI3%隨即調整。

()委員許宇甄等17人提案修正:調高基本數額7,000元(老年加計及基本保證、遺屬、原住民)、8,000元(身障);其後每2年檢討CPI5%隨即調整。

()委員廖偉翔等18人提案修正:調高基本數額8,000元(老年加計及基本保證、遺屬、原住民)、12,000元(身障);其後每年調整一次。

()委員蘇清泉等19人提案修正:調高基本數額8,000元(老年加計及基本保證、遺屬、原住民)、10,000元(身障);其後每2年調檢討CPI3%隨即調整。

()委員張嘉郡等17人提案修正:調高基本數額6,000元(老年加計及基本保證、遺屬、原住民)、8,000元(身障);定期調整後2年消費者物價指數(CPI)達3%期中檢討配套。

()委員林思銘等19人提案修正:調高基本數額6,000元(老年加計及基本保證、遺屬、原住民)、8,000元(身障);其後每2年檢討CPI3%隨即調整。

()委員邱鎮軍等19人提案修正:調高基本數額6,000元(老年加計及基本保證、遺屬、原住民)、7,200元(身障);其後每3年調整一次。

(十一)委員盧縣一等17人提案修正:調高基本數額7,000元(老年加計及基本保證、遺屬、原住民)、10,000元(身障);其後每2年檢討CPI3%隨即調整。

四、授權行政院另定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五十九條)計5案:

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7人、委員張智倫等16人、委員廖偉翔等18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提案授權本次修正條文由行政院另訂施行日期。

肆、本部研析意見

有關以上各委員所提相關條文修正內容,本部意見如下:

一、配偶連帶處罰規定:現行以罰鍰手段保障已婚配偶老年經濟安全,不僅引發外界懲罰婚姻爭議,且衍生不符憲法平等原則之虞,行政院版已刪除強制配偶代繳保險費及罰鍰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及第五十條)。

二、放寬排富基準:現行國保給付之排富標準,與當前經濟環境及資產水準顯有落差,為貼近實際生活水平,行政院版已放寬所得及不動產門檻並建立定期調整機制(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

三、調高基本數額:國保給付之基本數額最近一次在113年調整,為反映物價,行政院版已調高基本數額,並增訂定期調整後2CPI3%期中檢討配套,以因應短期物價(修正條文第五十四條之一)。

四、原住民禁伐補償金之適用:本項補償金非屬本法所稱「社會福利津貼」,爰無排除請領國保給付之適用;審酌行政院版已放寬排富標準,本項補償金是否不列入排富條款計算,尊重大院審議結果。

五、財務評估:以上委員提案將老年加計及基本保證、遺屬年金、原住民給付由每月4,049元提高為5,000元至8,000元;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由每月5,437元提高為6,715元至12,000元,經估算一年所需政府經費約增加156億元至653億元。

伍、結語

國民年金97年開辦迄今,為我國重要之社會保險保障制度。審酌當前經濟成長、物價指數及民眾生活需求,本部依行政院所揭照顧國民生活、保護弱勢生計及兼顧國家財政3大原則,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估一年所需總經費約計860億元(增加195億元/年),由政府公務預算支應,俟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完成法定程序後,將透過追加預算編列。本次修法攸關國保民眾的經濟安全保障,俟大院審議通過後,本部將積極督導保險人強化相關宣導事宜,落實政府照顧國保民眾之政策意旨。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並祝主席、各位委員健康如意。謝謝!

原住民族委員會書面資料:

審查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本會應邀至貴委員會列席就審查「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書面報告。承蒙各位委員對此議案之關心,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惠予指導。

壹、前言

一、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6條第1項規定,政府應積極辦理原住民族社會福利事項,規劃建立原住民族社會安全體系,並特別保障原住民族兒童、老人、婦女及身心障礙者之相關權益。

二、為使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符合現行物價上漲之現狀,爰各黨團及立法委員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貳、本法草案與原住民族相關條文意見如下

委員楊瓊瓔等36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7人、委員張智倫等16人、委員廖偉翔等18人、委員李坤城等20人、委員張嘉郡等17人及委員羅廷瑋、廖偉翔等18人及委員盧縣一等17人提案,第31條第14項內容,修正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之排富基準,放寬財稅機關提供保險人公告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不計入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金,且將該補償金排除於領取社會福利津貼之範疇。本次修正對促進原住民族社會福利具有助益,爰本會尊重大院決定及主管機關意見。

參、結語

未來本會將持續與衛生福利部等各相關部會及民間團體共同努力,共同保障原住民族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相關事務。以上報告,謹請各位委員女士、先生指教,謝謝大家。

主席:現在請議事人員宣讀提案條文內容,若有修正動議,請一併宣讀。

DrawObject1

二、修正動議:

 1.


 2.

..

 3.

 4.

主席:現在進行討論事項「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7案之逐條審查,每條條文先請行政單位說明,接著請委員表示意見。

現在進行本案逐條討論,先請衛福部及主計總處說明目前基金財務情況,以及是否有為提撥責任負債與近五年中央政府每年補助基金的數額。

陳專門委員淑萍:各位委員大家好。主計總處先就中央政府的財務狀況做說明,115年度預算編完以後,我們的舉債空間差不多是一千八百多億,如果後續要扣掉現在在討論的軍購特別條例相關預算的話,還要再扣掉1,300億,所以整體的舉債空間差不多就是五百多億。現在行政院在規劃調升的機制,基本上是可以在這個舉債空間裡面容納的,但是現在看到委員的版本有一些調升的幅度,譬如國民年金最高調到8,0001萬塊,或者是像老農年金,因為老農年金之前也是送到立法院來審議,老農津貼的部分可能會調到15,000塊,以委員提案版本來講的話,整個要增加的金額到達一千多億,而我們現在的舉債空間只有五百多億,所以以現在委員的提案版本,中央政府的財務狀況其實是沒有辦法負擔的,所以還是請委員以行政院的版本來調整,謝謝大家。

主席:現在討論第十五條條文,提案的委員有邱鎮軍等17人、楊瓊瓔等36人、王美惠等17人、鄭天財等17人、張智倫等16人、范雲等18人、廖偉翔等15人、張嘉郡等15人、羅廷瑋等15人、李坤城等15人,現在先請衛福部說明。

張代理司長鈺旋:衛福部說明,與第十五條相關的其實是第五十條,第十五條是關於配偶有連帶繳納義務的條文,這個條文在行政院院版以及委員的提案有很高度的共識,所以我們建議用行政院院版的條文,把罰鍰的部分刪除,但是仍然維持配偶之間要互負連帶繳納義務的宣示性條文。其中邱鎮軍委員的提案跟其他委員版本不太一樣的部分在於他刪除互負連帶繳納義務的條文,這個部分我們就建議不採納。原則上第十五條我們建議照行政院院版以及楊瓊瓔委員提案、民眾黨黨團提案、王美惠委員提案、鄭天財委員提案、范雲委員提案、張智倫委員提案、廖偉翔委員提案、張嘉郡委員提案、李坤城委員提案、羅廷瑋委員提案通過,以上報告。

主席:請楊曜委員發言。

楊委員曜:謝謝主席。院版第十五條是把罰鍰的部分刪除,可是我看你們的說明裡面明白指出法定夫妻財產制的觀念,也就是配偶之間對於保費互負連帶責任這件事情其實和夫妻財產制是相違背的,為什麼你們不一併討論?

第二個,因為國民年金的納保對象並不限於家庭主婦,所以你們也在說明欄裡面提及本法是保障家務勞動者的經濟安全,可是我們的投保對象並不限於家務勞動者,部長你聽得懂我的意思嗎?所以這個部分你們是不是要再做一下研究?因為在整個夫妻財產的概念裡面,配偶之間縱使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有權各自保有、債務各自負責,我看不出來我們的國民年金……可能當初有一些外國的立法例是因為沒有其他的保險,也就是家庭勞動者沒有其他的保險可以投保所設計出來的,可是臺灣的國民年金並沒有,臺灣的國民年金是只要你沒有公保或勞保,你大概都可以投保,這和外國的立法例是很大的差別。既然投保對象不限於家庭勞動者,也就是一方出去工作、一方沒有出去工作,家庭勞動者家務有酬的概念,那麼有關夫妻之間互負連帶責任的部分要不要再討論看看?你們要回答一下嗎?因為我看你們的說明裡面全部都在否定互負連帶責任的觀念,說明的第一點提到了夫妻財產,因為夫妻財產分離,所以也就不應該負連帶責任。另外,第三點提到了保障家務勞動者,可是我們的納保對象並不限於家務勞動者。

主席:要不要全部問完再一併回答?

楊委員曜:也可以啦!我覺得今天修法要在這裡說服你們可能會有困難,不過我覺得這樣子的觀念你們也可以帶回去做個通盤的研究,好不好?不然部長先回答一下好嗎?

主席:請部長先回答。

石部長崇良:謝謝委員的指教。國民年金主要是沒有其他職業保險者所投保的最低保障,過去立法時的精神主要是為了保障家庭主婦,他沒有外出工作,可是卻為家庭付出勞務,所以另外一方應該要負擔他年金保險的繳納義務。

楊委員曜:我剛才講的是假如它的納保對象只有家務從事者,那這個就沒有錯,問題在於現在有可能配偶雙方都是投保國民年金,這很有可能啊!因為臺灣的納保對象並沒有嚴格限制必須是家務勞動者,我剛才提的建議是這樣子啦!部長你不用回答,你們帶回去研究好了。

石部長崇良:我們是希望這樣啦,我們這一次會把第二項後半段的互負連帶繳納義務留著,但是沒有絕對強制性。第二項的後半段就是強制性,如果沒有按照規定繳納的時候,要強制命令配偶繳納,這個把它拿掉,這個會牽涉到雖然在有婚姻關係下,婚姻中夫妻財產是個別制,沒有錯,可是一旦有離異或什麼的時候,那是要……

楊委員曜:部長……

石部長崇良:在這個概念之下,我們現在考慮到有的是分居或已經達成離婚協議,那就沒有強制了,所以主要是要解決……

楊委員曜:部長,你還是先不要回答,因為連帶債務的概念是可以隨時向任何一方求償的,罰則的部分還在後面,然後你們會刪除罰則的部分,就表示連帶責任本身是有一些問題,你們有一點心虛,所以才廢掉,我沒有一定要今天解決這件事,只是提醒,我們的納保對象既然沒有很嚴格的限制,連帶責任確實跟……夫妻財產也好,從民法的概念來說,民法的連帶責任是這樣子,就是可以對任何一方優先求償,這個你們回去研究看看,還要回答嗎?

張代理司長鈺旋:沒有、沒有,就是遵照委員的指示,我們帶回去再研究一下。

楊委員曜:我這個指示很容易,好不好?

王委員育敏:你支持這個法條嗎?

楊委員曜:有啦!就是要刪除,就一步、一步漸進式的,我就接受啦!

陳委員菁徽:他是講他支持。

王委員育敏:好,所以楊委員是支持行政院版嘛,但是他提出來的是一個更長遠的,到底夫妻之間有沒有這樣的一個義務,他講的是這樣,如果沒有這樣的義務,就也沒有罰則,那又是另外一個修法,那就很像邱鎮軍委員的版本,但是可能是需要階段性的,就是以現行國民年金來說,的確他的收入來源就已經有問題了,如果一下子拿掉的話,恐怕撼動整個的程度會比較高,所以我是建議,如果大家沒有其他意見的話,楊曜委員是更長遠的,未來是不是要完全拿掉,那是下一個階段要處理的,現階段今天的修法是不是就是……因為各委員版本也相同嘛,那就按照行政院的版本通過。

主席:好,這樣還有意見嗎?請陳菁徽委員。

陳委員菁徽:我也是呼應王育敏委員,因為這邊有個很核心的問題,就是我們現行的制度是把被保險人自己要負擔的保險責任外溢到婚姻關係嘛,剛剛您解釋得很清楚了,第十五條第二項被保險人是不是可以限期要求配偶代為繳納,這個設計是很有爭議的,所以他把自己的保險義務轉成配偶要一起承擔,就很像是一個懲罰婚姻的制度。

問題是他不只是代繳,我們比較想問的可能第五十條才會討論到,但是因為我們如果支持現在院版還有很多委員的版本,把第十五條這邊刪除的話,那第五十條的罰鍰……也會全部一起拿掉。

石部長崇良:第五十條第二項。

陳委員菁徽:第五十條第二項也會,就不會再有罰鍰了?好,謝謝。

主席:好,現在請林月琴召委。

林委員月琴:這個可能要跟第五十條一起來看,所以我非常贊成這條的修法,因為隨著越來越多女性投入職場,婚姻跟家庭的樣貌也變得很多元,所以過去那種由配偶負擔經濟、代為繳納保費的制度,已經是不符合現在的社會現實,現行這樣的規定不僅要求配偶代為繳保費,甚至在沒有代繳的情況下,還要處以罰鍰的話,容易讓人家覺得結婚反而會多了一層責任,甚至有懲罰婚姻的疑慮。雖然剛剛部長有講當初的考量是什麼,可是現在狀況就是不太一樣了,因為實務上也確實出現不少問題,像夫妻早已分居、關係疏離,甚至已談妥離婚的話,法律上還要要求負擔對方的保險費,這樣的規定不但不合理,還容易引起爭議,更何況制度對被保險人自己未繳費並沒有罰則,卻要對配偶開罰,我覺得標準明顯不一致。

所以這次修法要在維持保障家務勞動者的老年經濟安全的前提下,應該拿掉強制配偶代繳跟罰鍰的一些規定,改以鼓勵的方式來處理,讓制度回到尊重個人跟婚姻平等的原則,也比較符合女性強調經濟自主、關係平等的價值,所以我非常支持。我覺得等等的第五十條應該跟第十五條是相同的概念,也應該一併處理。以上。

主席:好,請王正旭委員。

王委員正旭:謝謝召委,針對這一條,我們是沒有提相對的案子,不過我們非常支持依照行政院版,目前希望把最後一句刪除,當然他還是負有連帶繳納之義務,只是非強制,在處分上也做了適當的調整,不過也利用這個時間,跟大家稍微提醒,因為我們也知道,目前根據報導,這些國保自付的收繳率其實相對是低的,不到五成,依照勞保局的統計,收繳率沒有到達五成,最高到49.7%,衛福部社會保險司的長官們也去了解、分析沒有繳交國民年金的原因,包括不想繳的有40%,不知道要繳有24%,經濟困難的有37%,這都是事實,未來針對這一部分能夠有所補強或者是根據這些事實的原因去處理,我們非常贊成這一條的修正內容,不過附帶也希望這部分也需要再加強。以上。

主席:謝謝!還有委員要發言嗎?請黃秀芳委員。

黃委員秀芳:根據這一條,其實我們在地方服務個案的時候就會碰到,就是配偶的一方可能繳不出保費,就須要由另外一方來負擔,有的根本就已經分居,有的根本就沒有聯絡,來負擔這個保費要的另外一方,就會覺得不公平,我在這邊是支持行政院版,就是刪除配偶連帶繳納義務及罰則的這個規定,謝謝。

主席:謝謝!接下來請范雲委員。

范委員雲:我想這個當初的設計的確就是希望能夠去協助保障沒有工作的家庭主婦,其部分由配偶承擔,大家也知道現在女性婚後的勞動參與率有慢慢在提升,雖然還是比男性低,但是這個不繳罰配偶的設計,其實就預設了女性並不是一個經濟的主體,譬如中正大學社福系王舒芸副教授就覺得這其實也是一種性別的不正義。

另外,實務上就像剛剛黃秀芳委員講的,你現在會遇到各種狀況,如果是感情很好的配偶,就算你不寫,他其實都會協助繳納;你遇到的可能是分居、感情不和睦等等,如果他的婚姻法律關係還沒有完成終止的話,你等於是懲罰他要負擔婚姻存續期間的繳納義務,所以我想這一條跟第五十條這部分我都很支持院版的精神,不要懲罰婚姻制度,假設兩個人不是一個實質上獨立的個體,如果婚姻和睦感情好的時候,就算你不寫,我相信都會相互協助的,以上。

主席:謝謝范雲委員,有沒有要再發言?就照行政院版提案通過嗎?請邱慧洳委員。

邱委員慧洳:我們民眾黨團提出來的版本也是針對第十五條第二項的後段刪除,就是保留前段,我想後段刪除的結果就會連帶影響到第五十條第二項罰則的刪除,就如同各位委員先進所提到的,如果是以婚姻關係為由作為裁罰的基礎事實,其實是違反憲法的平等原則,因為如果你要針對一件事情去做差別待遇的話,其實要有合理正當的理由,要有合理、關聯性,如果恣意為之,當然就是違法、違反憲法的平等原則。所以我們當然也是主張第十五條第二項後段連同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刪除。但是我提出一個思考的問題,因為第十五條第二項的前段保留,這邊有夫妻之間互負連帶繳納的義務,由於它是連帶繳納的觀念,如果今天有一方沒有繳納,另一方就要連帶繳納,因為法律已經規範它是連帶責任,如果沒有繳納,是否會有行政法上的強制執行?如果沒有繳納,是不是也有這樣的效果?關於這樣的效果,當然不及於因強烈的手段處罰,但是如果沒有繳納,其實他可能最後也會依行政法上的規定被強制執行,對於這個問題,最終沒有完整的解決。但是我在想,各位先進針對前段部分是有保留,但是否也會有這樣的問題?目前當然我們也是採取這樣的方式,只是這個問題是不是留待未來我們可以有更多的時間形成共識再進一步去思考,這是我一些淺見的分享,謝謝。

主席:謝謝邱慧洳委員。

看現在的螢幕文字是沒有任何修正,我們就照行政院版提案通過。

進行第三十條,提案的有蔡易餘委員等17人、吳思瑤委員等18人、王美惠委員等22人、陳亭妃委員等16人,請衛福部說明。

張代理司長鈺旋:第三十條主要修正內容包含老年年金的請領條文,包括額度及經費負擔歸屬。今天王正旭委員也有提出第三十條的修正動議,首先要說明的是,在領取額度的部分,我們希望考量本法修正條文第五十四條之一,因為這次的條文我們也有修到第五十四條之一,所以配合第五十四條之一的基本額度調整,我們希望能夠將老年A式加計金額調整後的領取額度修正為5,000元,這樣才會比較明確,這是我們所提到的第一個部分。另外一個是,領取額度部分有蔡易餘委員、陳亭妃委員、王美惠委員提案,他們的提案有特別提到會增加基本額度,這個部分會增加政府財政負擔,我們估算出這個財政負擔將近有五百多億到933億這樣的幅度,為了兼顧政府在財政上的負擔,我們希望能夠維持院版條文,希望能夠提出通盤考量,維持現行規定處理,謝謝。

主席:請委員發言。

王委員育敏:你的意思是維持現行條文?

張代理司長鈺旋:王正旭委員有修正動議。

主席:請王正旭委員。

王委員正旭:非常感謝剛剛司長的說明。這個條文我們希望從原本第一款最後的「新臺幣三千元」能不能再增加到五千元?這部分主要是,鍾佳濱委員不是我們委員會的委員,所以由他在處理的這個希望能夠有相關擇優部分做調整,我們也一併來跟大家討論,不過針對剛剛司長的說明,我們可以尊重衛福部的一些想法。以上。

主席:照行政院版通過嗎?

張代理司長鈺旋:原條文。

主席:維持現行條文,不好意思。

現在進行第三十一條,提案委員有蔡易餘委員等17人、王美惠委員等22人、陳亭妃委員等16人、楊瓊瓔委員等36人、鄭天財委員等17人、張智倫委員等16人、廖偉翔委員等18人、張嘉郡委員等17人、羅廷瑋委員等18人、李坤城委員等20人、邱鎮軍委員等19人、盧縣一委員等17人,請衛福部說明。

張代理司長鈺旋:第三十一條的內容有包含幾個重點,第一個重點是針對老年基本保障年金的請領條文,這個內容包含幾個部分,第一個是排富基準,其次是額度,然後也有委員特別提到的原住民禁伐補償金,讓我們分別說明一下。針對排富基準的建議,其實行政院版的部分也是相同的,就是王美惠委員、李坤城委員的提案跟行政院的提案是相同的,所以我們建議排富基準能夠按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而基本額度的部分,雖然也有委員提出不同的額度,但是因為預估經費會增加,一年所增加的經費會高達572億到933億之間不等的經費估算,也為了兼顧政府財政負擔,所以我們建議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另外一個部分是針對原住民禁伐補償金,盧縣一委員有一個特別的提案,這個部分我們希望能夠請原住民族委員會也能夠補充說明一下,看一下禁伐補償金的定性以及目前實際上的狀況。以上。

主席:請鄭天財委員。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不好意思,因為我要去質詢。有關禁伐補償的部分,我了解到相關部會的意見不太一致也不是很確定,無論法務部或法規會的意見也不是那麼明確,所以為了確定,我建議還是放在這個條文裡面,在這邊做這樣的建議,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鄭天財委員。

請原民會說明。

羅赫踛Helu Chiu處長: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原民會的意見,禁伐補償當然非屬社會福利津貼,那是一個財產權限制的補償,也就是它是非所得,而是損失補償,就去年我們業務單位的統計,總共有51,000人,平均每人一年大概是九萬六,前三名的大概一、兩百萬以上都有,如果要明定在法條裡面,我們是尊重大院跟主管機關的意見。以上。

主席:謝謝。

請委員說明。

王委員正旭:謝謝主席。這部分跟剛剛的第三十條有點類似,就是在每人每月新臺幣的相關部分,希望從3,000元提升到5,000元,到死亡為止,這個是當初鍾委員希望能夠針對這一群弱勢民眾們在因應物價波動過程當中所帶來的衝擊,不過我想剛剛主管機關也說明得非常清楚,這一部分我們就充分尊重主管機關,在修正的內涵就能夠一併處理。至於其他的部分,事實上跟行政院版是一致的,所以我們可以接受行政院版的內容。以上。

主席:謝謝王正旭委員。

請林月琴召委。

林委員月琴:當初我的版本事實上就是參考老農津貼來修正並調整排富條款,既然剛剛部裡面已經有解釋,我覺得就按照行政院所提出的版本通過。現在我要問的是,剛剛一直提到的原住民禁伐補償給付請領規定,是要在這邊併同討論,還是?我覺得我們可能要考慮一點,現在大概有四萬多戶的原住民可以領禁伐補償,如果是中低收入戶的話應該可以接受;但如果要全部開放,就要考慮到整體財源及所謂的公平正義問題。不過中低收入戶本來就是應該要照顧的,畢竟是弱勢,所以我覺得這是需要考慮的方向,以上。

主席:謝謝林月琴召委。

我這邊再補充說明,因為這也是我的版本。禁伐補償是國家對人民財產權受損的補償,並非社會福利性質。如果因領取國家補償而導致無法請領國民年金的話,形同領了這筆國家補償卻又從另外一處扣回,這違反公平原則!因此我建議的討論方向為:是不是以一定的數額為界限?其實每位原住民所領取的禁伐補償並不一樣,有的人只領幾萬塊,如果將其列入的話會讓人覺得不公平。現在的規定是60萬,我認為可以用這樣的基準來設置,比如這個人每年確實有領到超過60萬的禁伐補償,如此就可以列入排富條款,再請衛福部說明。

石部長崇良:很抱歉,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都涉及剛剛王正旭委員所提的基本年金,且後面還有第五十一條之一,所以金額部分還沒有討論,因為委員的版本都列在後面,尚未確認金額。這兩條是不是先保留,待後面確認金額後再回來修?目前的條文金額都是3,000,所以可以等後面的條文修了再回來一起討論。

至於排富的條件,我們建議按照行政院版本訂定排富條件。

有關禁伐補償部分,其實這有一點爭議,因為所發放的額度範圍很大,從幾萬塊到上百萬都有,若完全排除不列入排富的財產計算,怕會有公平性問題。所以可能要再討論一下,看最多是多少?像剛剛提到的一年大概是9萬,我覺得還可以接受;至於上百萬的是不是一律排除?這個就可能……畢竟是一直領下去的,非一次性的,而是每年、每年一直領,這樣恐怕公平性會有問題。

主席:當然,禁伐補償有一點比較特殊的是──以戶為原則。有時候雖然是領這筆錢,但所照顧的人非常多,平均分攤下去……可能在細項時再討論,這樣可以再更細緻一點。

第三十一條先保留。

進行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四條的提案委員有吳思瑤委員等18人,先請衛福部說明。

張代理司長鈺旋:跟各位委員報告,第三十四條條文內容主要是針對身心障礙年金的請領條文,裡面也有提到額度及經費負擔歸屬。在今天的修正動議裡,王正旭委員有提到第三十四條,其實第三十四與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一樣,待後面的條文討論並確認額度之後,始能確認第三十四條所要修正的文字內容。所以這部分是不是建議先保留?

主席:請王正旭委員發言。

王委員正旭:同意先保留。

主席:第三十四條保留。

現在進行第三十六條條文。提案委員有吳思瑤委員等18人,修正動議則有林月琴所提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案。先請衛福部說明。

張代理司長鈺旋:第三十六條條文有經費負擔歸屬問題,針對經費負擔歸屬問題林月琴委員、民進黨黨團有提修正動議,我們尊重大院委員的審議結果。

主席:請王育敏委員發言。

王委員育敏:第三十六條原本是要將身心障礙保證年金及老年保證年金的經費,從中央主管機關必須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改為按財力分級由地方進來分攤。我提醒大家,卓榮泰院長不副署新版財劃法,也就是行政院長是不副署的,這讓整個財劃法……所以地方政府可不可以拿到這筆錢仍舊是個問號,還有爭議。至於提案委員則以新版財劃法為由,把中央應該負的責任轉嫁給地方,我認為非常不妥!大家都知道也看到國民年金的開辦,原本對財源的設計即由中央主導一切,財源、保費均歸中央,所以理該由中央編列,這樣整個運作才會順暢。如果改為按照地方財力分級,那麼我就要問:若地方財力沒有辦法支應時,請問還要不要支付?責任誰負?這會變成一國多制,讓身心障礙者及老年人原本應該要取得的年金出現不公平的現象!我認為社會福利不應該這樣,不應該有差別待遇!尤其這還是國民年金,這點我要提醒大家。所以這樣的提案我基本上反對,不符合保障每一個弱勢及每一個應該領到國民年金的家庭主婦也好、長者也好,他們的權利應該是一致的。一旦以財力為由,讓各縣市加進來去負擔責任,當各縣市執行不一時,那麼爭議會非常大!行政院並沒有提這條的修正版本,所以建議維持行政院現行版本,謝謝。

主席:謝謝王育敏委員。

接下來請林月琴召委。

林委員月琴:這條我有修正動議。前年財劃法的地板其實已經通過,誠如王育敏委員所提,去年才變成目前的狀況。既然財政收支劃分法已經修正了,就該讓財權隨事權移轉,地方政府在財源增加的同時,也應該承擔更多社會福利的責任。過去由中央負擔的部分,改為中央與地方共同負擔,我覺得這是制度比較合理的方向。所以重點是財力比較好的地方政府,就不應該再高度依賴中央資源,畢竟有些經費事實上已經撥給地方了,如此就該更積極投入弱勢照顧與在地社會福利,讓中央持續維持基本保障及調節機制,確保各地的福利不致失衡,達成公平與效率兼顧的目標。

主席:謝謝林月琴委員。

接下來請陳菁徽委員發言。

陳委員菁徽:剛剛聽到主管機關說,行政院版並沒有把這些東西寫進來,沒有碰觸這麼大、這麼有爭議性的,所以我認為不適合把目前財劃法的爭議帶進來,硬把一個福國利民的法律綁到財劃法的攻防上!因為國民年金要談的重點,其實是聚焦於保障是不是足夠?調整機制合不合理?我覺得把中央的責任改在地方很不合邏輯,也不合制度的原理,所以特別又去看了世界上其他國家是怎麼做的。當然,我覺得衛生福利部的官員應該也有研究過每一個國家的做法,然後我們才會寫出這樣子的版本嘛,這個本來就是中央的責任,因為勞保大家不會去修地方要給付,公保大家也不會去修地方要給付啊。我查了美國的社會安全年金是由聯邦體系來支應的,英國的國家年金由全國性的國民保險基金支應,加拿大的老年保障年金是聯邦政府體系,澳洲高齡年金是澳洲政府的全國性收入支持,日本的基礎年金由國庫負擔,德國的法定年金也由聯邦扶助,這些國家其實都有很成熟的地方社福,但沒有看到哪一個國家是把全國性的法定年金給付責任,依照地方的財力分級切給地方政府去扛,所以在這邊我是提議主席,如果等一下大家都發言完,沒有什麼共識,我們就可以予以保留,謝謝。

主席:好,謝謝陳菁徽委員。

接下來請王正旭委員發言。

王委員正旭:謝謝主席,我想第三十六條做這樣的修正動議,基本上是它很希望能夠透過這個方式來解決地方跟中央如何去處理財務負擔,不過因為第三十六條會連動到第五十四條之一,就是相關的額度如果沒有定下來的話,事實上,第三十六條要做調整,在一開始就不是太適合,所以我也是建議先保留,我們看第五十四條之一的修正內容以後,再回頭來看這個條文。以上。

主席:請衛福部說明。

石部長崇良:這個條文我想是不是就先保留,到後面再一併討論。

主席:謝謝,那第三十六條我們就先行保留。

接下來進行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提案的委員有蔡易餘委員等17人、王美惠委員等22人,陳亭妃委員等16人。

請衛福部說明。

張代理司長鈺旋:衛福部說明,這個部分第三十九條的條文主要是針對喪葬給付請領的條文內容,主要的考慮是……三位委員他們提案的主要考慮都是認為目前國民年金的喪葬給付沒有做過調整,希望能夠做調升,來符合目前實際上的需要。這邊我們是尊重大院審查、審議的結果。

主席:請范雲委員發言。

范委員雲:因為這幾位委員今天都沒有辦法到場,但我幫他們說明一下,因為我知道他們提案的原因。喪葬的費用隨著經濟的成長其實也變高了,另外,我們如果來看一下,比照勞工的話,事實上勞工的喪葬津貼是10個月,其實這個部分我們就整體政府財政來講的話,因為他發生的次數非常的少,可能一個人一生也許就只有一次,所以就整個財務來講,我覺得這個應該是可以負擔啦,如果可以負擔的話,我們也給國民年金的被保險人,也給他稍微比較寬裕的給付,比照勞工的話,我想這也是照顧全民。所以我是希望衛福部,如果在財政上的支出評估不是那麼高的話,那就能夠接受蔡易餘委員、王美惠委員跟陳亭妃委員為了照顧國民年金的被保險人所提出來的修正。以上。

主席:請王育敏委員發言。

王委員育敏:我想這個涉及到給付,然後這個我希望衛福部自己可以提出一個比較專業的評估,因為剛剛從前面到現在,你們都提到嘛,事實上國民年金現在的財源、繳費情況,其實是虛弱的,任何一個修正都是牽一髮動全身,這個部分我會滿尊重主管機關你們在財力上面的評估,這個不是喊價式的,就是說你們整個評估認為哪一些怎麼樣調整是符合的,而且確實有必要性的,因為這一次大家共識最高的其實是去鬆綁前面可以領取的資格,但是你所有的給付條件要再調高的部分,我覺得這個的確是要透過精算,所以我覺得主計跟衛福部都應該好好的去……整個好好精算一遍,真的有必要的,我想大家會支持,但是如果不是的話,國民年金大家都知道,它的財務狀況事實上是不好的,今天各位委員大家都同意可以去放寬資格,是因為物價調升了,所以有一些它是必要調整的。我建議這一條也是一併保留,然後你們全部一起評估完之後,我也建議召委,今天保留的,我們可能下一次再來審,因為他們剛剛一再提到說,財務的評估非常的重要,我希望他們針對今天所有財務要增加的項目,都一併做出完整的評估,下一次,您再召開第二次會議的時候,他們必須把這個評估拿出來,讓大家有個依據,我們再做很專業的審查,我想這樣子才是符合修法的目的,好不好?謝謝。

主席:謝謝王育敏委員。

接下來請衛福部部長說明。

石部長崇良:跟各位委員說明一下,我們比較了一下各個保險同樣的喪葬給付,這是一次性給付,如果是以公保為例的話,大概是付二、三十個月,這是最多的。勞保的話,我補充一下它有兩種,一種是一般而言是五個月,但是如果他沒有遺屬的話是十個月,所以它有兩種,但是以現在他的月投保金額是三萬多來計算的話,大概是可以領1720萬,五個月的話大概1720萬。農保的話,他是可以領十五個月的喪葬津貼,但他的月投保金額是兩萬左右,跟國保差不多,國保現在也差不多是兩萬一千多,目前是五個月,就是領10萬。當然,以金額來講,相較於勞保跟農保的金額是比較低啦,農保的話是30萬,勞保的話是17萬,國保是10萬,當然相對來講是比較低。這個錢是來自於這個被保險人繳交的保險費來支應的,因為他繳的保險費目前來講也是比較低,就是以月投保金額用21,100來計算,當然,如果按照委員的版本調成十個月之後,當然他在金額上就跟農、勞保是相近,財務的影響,一年大概是12億的支出啦,所以這個是不是暫時不調算了,還是要調?調12億啦,大概就是12億,讓他貼近,就是可以貼近農、勞保的金額來考慮的話,就是按照委員的建議,是不是可以讓他調整這樣?

主席:好,謝謝部長。

現在請黃秀芳委員發言。

黃委員秀芳:謝謝主席,我先針對這個部分,就是喪葬給付的部分,因為我們看到農保的喪葬給付,也是在這兩年當中,從15萬然後調升到30萬嘛,我們看到國民年金的這個部分,我們也希望喪葬給付能夠做一個調整,因為如果是5萬的話,其實跟其他的保險相較起來還是偏低。再來就是會加入國民年金,有的可能就是沒有其他的工作,我們也希望藉由這樣的一個調升,能夠更具公平性,我覺得應該……像勞保的話,他現在就是差不多十七萬多,農保差不多30萬嘛,公保就更多嘛。所以我們希望國民年金的這個部分,我是希望能夠從五個月調升為十個月,謝謝。

主席:好,謝謝黃秀芳委員。

現在請王正旭委員發言。

王委員正旭:謝謝主席,我想蔡易餘委員、王美惠委員跟陳亭妃委員,他們有提出這個需求,的確是一方面可以拉近跟勞保、農保他們的一致性。另外,真的隨著各種生活的一些要求在各方面所造成的影響,其實我們也可以理解,這是一個人一輩子會有一次,對家人來講,如果針對喪葬給付,所需要的費用也會隨之增加的話,事實上針對我們的國民年金,尤其是弱勢部分,應該有好的條件讓他們在支付喪葬費用的過程裡面也得到適當的支持,所以我是滿贊同我們這三位委員提出來把5個月調整為10個月。剛剛部長也提到,這樣的費用是一次性的,所以在這裡面是可以比較容易估出一個準確的費用,也期待大家一起來支持,以上。

主席:現在請主計總處說明。

王委員育敏:主計總處剛剛一直說沒錢。

石部長崇良:應該是這個金額還可以……

吳專門委員婉玉:跟委員報告,因為這一筆喪葬給付是從基金這邊支出的,跟剛才那個中央政府負擔的債限有點不一樣,這是從國保基金裡面支出,依照國保基金的精算報告,目前看起來,收支不足的年度是在123年,基金用罄的年度是138年,以主計總處的立場,當然希望這個基金的財務能夠健全,但是因為兼顧一些給付公平性等等,這個我們會尊重衛福部的意見,以上。

王委員育敏:再調高可不可以?

吳專門委員婉玉:這會影響到整個基金的精算。

石部長崇良:一樣,差不多了。

王委員育敏:沒有一樣啊!農保剛剛說多少?

石部長崇良:不是,農保是30萬……

王委員育敏:農保30萬,那我建議再調高、再往上,如果你們覺得財務是可以的話……

石部長崇良:可是勞保是17萬。

王委員育敏:那就15萬。

石部長崇良:如果是……

王委員育敏:剛剛委員贊成更接近嘛,那再往上,再往上15萬,因為我最擔心的是你們的財政,既然你們覺得財政無虞的話,那我建議如果要拉高的話,剛剛那個立論點是對的嘛!那就不止10萬,我覺得15萬更接近,這樣也沒有支出多少吧?既然反正都可以增加了。

石部長崇良:不,已經到20了,10個月是20

王委員育敏:有到20嗎?

石部長崇良:對。

王委員育敏:現在新的就是到20

石部長崇良:對,修正條文就是10個月,就是20

王委員育敏:高於勞保?

石部長崇良:已經高於勞保了。

王委員育敏:高於勞保?

石部長崇良:對。

烏組長惟揚:勞保17萬。

王委員育敏:勞保17萬?

烏組長惟揚:對,用平均三萬多來……

王委員育敏:那高於勞保可不可以?接近可能比較……

石部長崇良:接近啦,就是比農保低一點,但是跟勞保接近。

王委員育敏:那這樣可以?勞保還調比較多欸!勞保才17萬,這邊一調變20萬?

石部長崇良:對。

主席:OK……

王委員育敏:要不要比照勞保?比照勞保相對是不是比較合理?廣大勞工是1,000萬,他們才領17萬!

烏組長惟揚:勞保局發言一下,現在各保險的制度會有點差異,原則上,勞保跟國民年金都是5個月,勞保是如果不能領遺屬年金的才可以,像兄弟姐妹那些才可以變成10個月,所以基本上勞保跟國保都是5個月。農保是因為農保沒有遺屬年金,所以一次性死亡領得比較多,而且它的投保金額真的比較低,所以各保險性質有點不一樣。勞保如果用平均投保金額三萬多的話,5個月大概是17萬,國民年金現在是21,所以5個月是10萬塊,大概制度上是這樣,供各位委員評估。以我們辦理這麼多社會保險給付,有時候會有一些衡平性的東西可能也是要請各位委員睿智的思考一下,以上說明。

主席:請范雲委員發言。

范委員雲:我是覺得大家原則上是支持更好的保障,至於金額,關於精算的部分,因為還有其他相關部分,是不是就一起保留?

王委員育敏:我想請教一下勞保局,你剛剛講了一個很重要的概念,在各項保險裡面,原本國民年金講5個月是因為勞保也是5個月,你的意思是這樣子嗎?

烏組長惟揚:因為社會保險大概都會相互參考比照。

王委員育敏:對。

烏組長惟揚:以整個社會保最多的勞保以及國民年金這個保險當初的設計,現在是指喪葬的部分,因為都還有配套遺屬年金,但農保那邊沒有遺屬年金,所以這個只是針對殮葬費用的標準,兩邊都是5個月,只是說兩邊的投保金額有差異,因為勞保有低的、也有高的,剛才講那個三萬多是一個平均,而國民年金投保金額是固定的,是這樣的方式去設計制度。

王委員育敏:既然大家說保留,我希望你們的專業意見跟衛福部討論一下,考量整個衡平性,怎麼樣的調整是合理的,我們就尊重主管機關最後比較專業的考量,好不好?我想委員大概都會有各自的想法,但是的確各個保險之間的衡平性及各方面一併都要兼顧,謝謝。

主席:謝謝王育敏委員。

第三十九條保留。

我們等一下第四十二條討論完休息10分鐘。

現在進行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二條提案委員有吳思瑤委員等18人,請衛福部說明。

張代理司長鈺旋:第四十二條是有關於遺屬年金,這個條文除了吳思瑤委員等18人提案之外,今天王正旭委員這邊也有提出修正動議。

主要有兩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是提到經費負擔的歸屬,另外一個部分是針對請領額度,因為比照剛才前面的條文,第一個經費額度的歸屬也是保留,還有請領的額度也是保留,所以我們建議第四十二條條文先保留。

王委員正旭:是,同意先一起保留。

主席:OK,那就先保留。

我們先休息10分鐘,謝謝。

休息1059分)

繼續開會118分)

主席:繼續開會。

針對第三十條,剛才沒有意見,請問衛福部,第三十條是否一起先保留?

石部長崇良:保留。

主席:OK,謝謝。第三十條保留。

現在進行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七條提案委員有吳思瑤委員等18人,以上請衛福部說明。

張代理司長鈺旋:第四十七條一樣是有提到經費負擔的部分,這個部分是不是也建議保留?

王委員育敏:好,就保留。

主席:第四十七條保留。

現在進行第五十條。

第五十條提案委員有楊瓊瓔委員等36人、邱鎮軍委員等21人、民眾黨黨團、王美惠等17人、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等17人、張智倫委員等16人、范雲委員等18人、廖偉翔委員等18人、張嘉郡委員等17人、羅廷瑋委員等18人、李坤城委員等20人、賴士葆委員等28人,以上請衛福部說明。

張代理司長鈺旋:第五十條就是跟剛才第十五條有連動關係的配偶罰鍰條文,這個部分就如同剛才討論的,建議按照行政院的版本,以上。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可以。

主席:達成共識,就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因為我的第五十三條跟第三十一條是一起的,所以我們就先行保留,可以嗎?好,謝謝,第五十三條保留。

現在進行第五十四條之一修正案。

第五十四條之一提案的委員有何欣純委員等17人、邱鎮軍委員等17人、王美惠委員等18人、劉建國委員等16人,馬文君委員等20人、徐巧芯委員等18人、楊瓊瓔委員等36人、民眾黨黨團、陳俊宇委員等29人、黃秀芳委員等21人、羅廷瑋委員等16人、王美惠委員等17人、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等17人、張智倫委員等16人、郭國文委員等17人、徐富癸委員等18人、范雲委員等18人、林倩綺委員等18人、許宇甄委員等17人、蘇清泉委員等19人、廖偉翔委員等18人、張嘉郡委員等17人、林思銘委員等19人、邱鎮軍委員等19人、盧縣一等17人,提出修正動議的有王正旭委員及劉建國委員,以上請衛福部說明。

張代理司長鈺旋:第五十四條之一的部分是基本額度的條文,裡面包括額度、調整機制,還有CPI跟請領的條件,針對請領額度的部分,衛福部建議是依照行政院的建議條文;另外一個部分在CPI的調整機制,我們建議也是按照行政院的版本做為進行討論的基礎,因為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的提案委員非常多,我們也聽聽委員的意見,以上。

石部長崇良:主席,跟各位委員說明一下,這個條文主要有三個重點,第一個就是基本額度的調升,目前是4,049元,行政院的版本跟幾位委員的版本大概都是把它提高到5,000元,身障是6,715元,這樣的話,我們一年的支出要增加156.3億。至於其他委員的版本,調高到6,000元的話會增加320億,如果是到7,000元的話會增加483億,到8,000元的話就會增加650億左右,如果是1萬的話會增加933億,就是近千億的規模。所以額度的部分,我們是希望能夠按照行政院的版本來調升,比照老農津貼一樣是23.5%。第二個就是CPI的調整以四年為一次的檢討機制,但是也新增了一個期中檢討,就是兩年到的時候,如果CPI成長幅度超過3%也可以做調整。這個條文最主要是有這三個重點,再請委員能夠支持行政院的版本。

主席:謝謝部長。請委員發言。

請林月琴召委。

林委員月琴:本條有兩個修法重點,我一樣支持院版,因為第一,關於最低給付保障金額的問題,近年真的物價持續上漲,現行制度雖然設有每四年調整機制,可是實際上因為基本數額偏低,難以反映通膨壓力,也不足以支應民眾最低的生活需求,所以本次修法優先調高基準金額並調整條文文字,讓制度更貼近現實。我一直接到身障朋友的陳情,希望能夠調升相關津貼,希望這次也能夠順利通過。

第二,在調整機制上,我們認為四年一次過於僵化,所以現在新增每兩年檢討機制,只要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達到3%的話就應該啟動調整,也會讓制度能夠及時回應通膨的壓力,不讓弱勢民眾被動承受物價的上漲。

第三,國民年金的核心精神事實上是保障經濟弱勢的基本生活,所以本制度本來就不應該設最低納保的年資門檻,只要符合請領資格的話,就應該可以領取年金,不應該因有沒有設籍或是長期旅居國外而受到限制。同時,本次調高的基本數額涉及政府財政支出,也要兼顧財政紀律及世代正義的問題。所以我覺得新增的條件規範只要有符合一定請領條件者才能領取調整後比較高的金額。簡單來說,修法前已請領者,如果不符合新條件的話,仍應維持原金額;修法後,申請者必須符合原本資格跟新增條件才能夠領取調整後金額,如果不符合條件的話,還是只能領取修法前的水準。這樣的設計是在照顧弱勢及與財政公平之間取得一個平衡,所以我事實上是支持院版,因為看起來院版已經有精算過165.3億是最能夠做的財政負擔,否則的話,到933億應該超過舉債上限了,以上。

主席:謝謝林月琴召委。

請王正旭委員發言。

王委員正旭:謝謝主席。第五十四條之一真的是非常重要而且非常核心的修法內容,剛剛部長也說明得非常清楚,比較各個版本,非常多的委員都有提供相關的版本,相較之下,應該透過好的精算來嚴守財政紀律、兼顧世代正義,我們不希望舉債真的超過上限,造成對社會、對於財務的衝擊。所以,相對來講在這麼多版本裡面,看起來行政院版本是有兼顧到社會正義及領取國民年金的需求,所以我也很贊成用行政院版的內容通過。以上。

主席:謝謝王正旭委員。

請黃秀芳委員發言。

黃委員秀芳:好,謝謝。第五十四條之一最主要是建立給付定期調整機制,我這邊是增訂CPI成長率達一定門檻時提前調整的規定,國民年金就是基礎的保障型年金,我們也希望不要那麼僵化,如果是中央主計機關發布最近一年的消費者物價指數相較於調整之前一年的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達3%的時候,應該要做一個調整,而不受這個四年的限制。因為國民年金確實是一個基礎的保障年金,就是讓我們民眾能夠維持最低的生活水準,所以我覺得也不要太僵化,能夠隨著物價指數來做調整,謝謝。

主席:好,謝謝。有請邱慧洳委員發言。

邱委員慧洳:謝謝主席。有關於第五十四條之一,我們台灣民眾黨提出的修法想法是,關於國民年金的請領額度,在一般國民的部分希望能夠調升到5,000元,如果是身障的國民年金希望能夠調升到6,200元,當然這個數字我想是一個大哉問,到底是要喊到什麼程度,我覺得可能見仁見智,大家有不同的看法,我們目前初步對於數字是這樣的想法,當然也可以聽聽各界對於這個數字所衍生出來的財務負擔的沉重度來做進一步的調整,這是關於額度的部分。

再來就是如果國民年金每四年才做一次檢討,其實這個期程有一點過長,剛剛很多委員先進也提到物價指數的成長,然後還有通膨因素,再加上其實各界也都在做調薪,所以如果國民年金還是原地踏步,沒有逐年或者是每四年、每兩年來做檢討,可能也會影響到請領國民年金者的實質購買力,可能對於他們基本生活的維持就會產生一定程度的衝擊。所以我們這邊主張,國民年金調整的期程從原本的四年把它縮短為兩年,這是參考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所做的一個修正;除此之外,調整的因素也參考了勞保條例,只要物價指數的成長率達到5%就應該啟動調整機制,這是關於我們台灣民眾黨所提出的版本,就是希望能夠讓國民的實質購買力不要受到影響,維持一定的生活水準。以上說明,謝謝。

主席:謝謝邱慧洳委員。

現在請王育敏委員發言。

王委員育敏:第五十四條之一是關鍵性的條文,因為很多委員有不同數額的版本,行政院是有經過財力精算,覺得負擔得起,所以它的版本是調高到5,000元,然後身障者的部分是到6,715元,原則上是尊重行政院提出來的版本。但是我要講,因為目前有一些有提案的委員其實沒有在現場,所以我是建議召委,因為前面也有一些相對的調整條文都是保留的,這一條也是可以保留到朝野協商,也讓一些要爭取比較高的委員可以聽到行政部門的意見,就是有關財力負擔是多少,那他是不是仍然堅持他的版本,讓整體能夠有一個更周延的討論。

我要再次提醒,國民年金事實上在各項保險裡面相對是比較脆弱的,因為繳交保費的人意願不高,沒有達到50%,我們很少看到任何一個保險是這樣的情況,所以長期下來……我覺得今天我們討論各項支出的部分,大家都是基於善意,希望可以再調高,但是有關收入面,也就是怎麼樣提高保費繳納的意願,我覺得這是我們中央政府一個很艱難的挑戰,因為從開辦到現在一直就呈現這樣的狀態,就是沒有辦法去提高繳納保費的比率。委員大家的意見都很好,都想要去照顧更多弱勢,但是在這個層面上,它本身的體質其實是蠻差的,保費繳納不到50%,這個真的多數都是仰賴中央政府的收益不斷地挹注。

因為今天有很多條文都是保留嘛,包括剛剛勞保局其實也提出蠻專業的意見,就是大家把一些最專業的評估,包括財力還有整體的建議,國民年金的修正我個人認為要更審慎一點,因為基本上它的保費收入就是很低,但是它想要照顧的對象又是相對沒有收入的弱勢,開辦國民年金的本質立意良善,但是這樣的保險怎麼走下去、怎麼走得更長、更遠,然後又符合很多委員希望的要不斷調高,然後去照顧弱勢,我覺得這是一個蠻艱難的挑戰。所以我希望回去之後,你們在收入面也應該考量怎麼樣提高保費,這部分也應該要去改善;支出面的部分,怎麼樣在合理兼顧保障弱勢跟財力可負擔的情況下,做一個更審慎的評估,我覺得這樣可能才是比較負責任並且對於整個國民年金保險制度如何走得更長、更久,我們應該要共同去思考的事情。以上提供建議,謝謝。

主席:謝謝王育敏委員。

接下來請范雲委員發言。

范委員雲:我的版本跟院版一樣,一般的年金從原本的3,500調整到5,000元,身心障礙者的年金給付這個部分則是從原本的4,700調整到6,715元,如同我剛剛一開始所講的,其實這一次的調幅已經相當高,當然可以理解有些委員希望能夠給予更好的照顧,我也贊成先保留,剛剛衛福部這邊也有報告到舉債上限的這個部分,我想我們全盤再來評估一下,以上。

主席:好,謝謝。因為蘇清泉委員不在,他的版本是調整到8,000元,身心障礙部分是到1萬元,我看這個數額的range非常大,所以我們就建議先行保留,謝謝,第五十四條之一保留。

現在進行第五十五條的條文討論,提案委員有何欣純委員等17人,以上。請衛福部說明。

張代理司長鈺旋:第五十五條的條文,主要是針對給付金額扣抵欠費的部分,這一條只有何欣純委員等17人提案,主要是希望能夠做抵扣,這個部分行政院沒有修正的版本,我們建議希望能夠維持原條文,以上。

石部長崇良:我跟主席及各位委員補充說明,他的概念是這樣,就是說你沒有繳保費,等到譬如你要請領喪葬補助的時候,領的錢是先扣掉之前的保費,餘額再給你,可是問題是這有一個追繳期限,所以等於是我一生都不用繳,而我最後領的這一筆錢再去扣抵掉前十年的就好,這其實是不符合公平原則,所以不應該是這樣,是有繳的人才領,而不是說我都不用繳,等到要領錢的時候再把保費抵掉,這已經喪失了保險的精神,所以這個我們覺得不要修,維持原條文。

主席:好,可以嗎?那就維持現行條文,謝謝。

接下來進行第五十九條的討論,提案委員有蔡易餘委員等17人、王美惠委員等22人、陳亭妃委員等16人、鄭天財委員等17人、張智倫委員等16人、廖偉翔委員等18人、張嘉郡委員等17人,以上。請衛福部說明。

張代理司長鈺旋:第五十九條是針對施行日期的條文,這個施行日期的部分是授權給行政單位做相關準備之後,由行政院來做相關的施行發布,先做這樣的建議,所以請委員支持我們行政院版本。

主席:剛才沒有唸到的是王正旭委員跟劉建國委員也有提修正動議,我們就先行保留。請問各位有沒有異議?

王委員育敏:沒有。

黃委員秀芳:主席,針對第五十五條請領年金開專戶的部分,一次性的部分是不是也可以開專戶?

主席:開專戶?就是剛才何欣純委員提的嗎?

黃委員秀芳:對!請說明一下。

張代理司長鈺旋:剛剛委員所提到開專戶的部分,我們在實務作業上是可以配合辦理的,所以我們可以支持剛剛委員所提的建議,以上。

黃委員秀芳:是。

主席:第五十五條我們剛剛是維持現行條文。

王委員育敏:第五十五條不是不處理?剛剛是維持現行條文,現在是要增加什麼?

張代理司長鈺旋:如果按照剛剛委員所提到的建議,我們建議在現行條文第五十五條第二項修正為「依本法規定請領給付」,現行條文叫做年金給付,我們把「年金」兩個字拿掉,在實務作業上是可以做到的。以上報告。

烏組長惟揚:剛剛黃秀芳委員的意思是說,因為現在很多社會保險要保障有些被保險人可能會被法院扣那個帳戶,現行條文是只有年金給付可以排除被扣帳戶,有一些像剛剛大家討論的喪葬給付那種一次性的給付,民眾並不能向勞保局申請開立帳戶,所以如果是一次性給付,他還是會進入一般性的金融帳號,譬如剛剛喪葬給付十萬塊進去,如果他有被法院強制執行的話,這十萬塊就會被執行走,沒辦法去支付他的奠葬費用,其實有些其他社會保險也都是有把一次性給付列入保障被保險人的給付範圍,黃委員的意思就是可以考量這個,尤其像喪葬給付這種性質真的很救急,所以是不是讓喪葬給付的被保險人也可以跟勞保局申請開立專戶,不會被行政執行或法院執行?

石部長崇良:我來補充說明,現行條文第五十五條第二項指的是,如果按照本法規定領到的年金給付跟第五十三條所定的給付,他可以開立一個專戶進去,然後第三項規定只要進到這個專戶就不可以拿來做其他的抵銷、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就不會被其他債權人拿走,概念是這樣。以目前條文是只能有年金給付進專戶,保障他不會被拿去做其他債務請求,但是剛剛黃秀芳委員是說本保險不只有年金給付,還有其他像剛剛說的一次性給付,像是生育給付、喪葬給付、遺屬給付,這一些是不是都可以進專戶不被剛剛提到的那些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等,大概是這個概念。

烏組長惟揚:跟委員報告,現在民眾是因為開專戶通常是到特定金融機構,譬如說郵局或土銀願意配合,因為這作業比較麻煩,但是他必須是公家單位,由勞保局出具他可以開立專戶才可以來辦理,所以民眾會檢附資料跟我們申請這個公文,目前依法令只有申請年金,譬如老年年金、喪葬給付、身心障礙年金,他是申請年金給付按月給付的,我們才依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二項可以開給他,假如現在是像剛剛部長說的,如果是生育給付或者是喪葬給付這種一次性的,因為他並不是法令所規定的年金給付,我們沒有法令依據可以開公文給民眾說你可以去開立專戶,所以導致於現在實務上面一次性給付的被保險人,他還是只能用一般性的金融帳號匯入年金給付帳戶,這樣導致的風險就是如果他這個帳戶已經被法院通知金融機構扣押的話,那我們給付的金額一進去他的帳戶可能就會被金融機構扣押。

所以實務上有些民眾希望一次性的給付是不是也可以比照年金開立專戶,而專戶的話,金融機構都還是用同一個戶頭,它會合併,可能不只是我們,連社會福利也是,如果他都用郵局可能就用同一個帳號,那麼他可以接受社會福利、也可以接受年金、也可以接受一次性給付,只是因為現行法令中並不容許我們用一次性,勞保局也不能用,也就是勞保局在給付帳戶的時候,因為法律沒有授權,所以我們還是進一般的帳戶,所以如果這次把年金放寬,就變成一次性的給付也可以開立帳戶的話,這樣對於有一次性給付需求的人也可以避免他的給付金額被法院扣押。

王委員育敏:這個是同意,但我好奇的是為什麼他不能在同一個帳戶裡面,他的年金給付、一次性給付,他所有的給付都在同一個帳戶啊!

烏組長惟揚:跟委員報告,譬如像生育給付,有時候民眾還沒有領老年年金,所以他現在只有一次性給付需要的時候,他單獨來跟我們申請。

王委員育敏:就是在前期的時候?

烏組長惟揚:對,依法我們沒辦法同意他開一個一次性專戶。

王委員育敏:了解。

烏組長惟揚:他就變得不能夠開專戶,我們只能用一般性帳戶入帳,這就的確有被扣押的風險。

主席:好,請王正旭委員發言。

王委員正旭:謝謝主席。剛剛石部長,及勞動部的長官都說明得非常清楚,大家也知道的確在第五十五條第二項的部分,希望能夠把請領年金給付的「年金」兩個字移除,這樣就能夠符合我們的期待,針對相關內容可以做完整的處理,在程序上我們是不是需要請主管機關寫一個修正動議,讓大家共同來處理?

主席:對,重新宣告,因為剛剛第五十五條是維持現行條文,現在請黃秀芳委員提修正動議。

石部長崇良:剛剛第五十五條就是不予修正嘛!

主席:對!

石部長崇良:因為何欣純委員有提出第五十五條不予修正,現在等於是因為有這個條文的提案,所以我們才有處理的空間,所以我們趕快寫一個修正動議請在場的委員過目。

主席:看黃秀芳委員要不要提修正動議?

王委員正旭:主席,有一個建議,因為何欣純委員本身有提案,是不是我們透過這個提案去做修正動議?我們可以修正何欣純委員的提案內容。

主席:可以,就按照這樣子,等他們列印一下。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不一樣啦,他又不在,這不太好啦!

石部長崇良:因為有修正這個條文的提案。

王委員育敏:因為第五十五條有委員提案,所以我們可以提一個修正動議,不是用何欣純委員的做修正。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因為他現在人不在,用他的不太好啦!

王委員育敏:我們就提一個修正動議,現場的委員簽名就可以,好不好?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好,就利用這個機會,其實大家的疑慮,我尊重,也可以修,事實上如果從第一項來看,不應該發生這種事情,除非說是司法機關扣押錯誤,所以為了防範這個部分,我也不反對了。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就擔心因為不是只有這個法,還有很多別的法律都有類似這樣的條文,所以這個部分也一併說明,也讓法務部了解。

主席:第五十五條按照盧縣一委員等8人修正動議通過。

今天保留的條文很多涉及政府整體的財務負擔能力,爰要求衛福部及主計單位先行帶回精算及研究,以利後續條文審查,所以我們今天是不是先討論到這邊,再安排時間進行第二輪審查?請問各位委員,有無異議?

王委員育敏:沒有。

主席:我們作以下決議:國民年金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7案尚未審查完竣,另擇期繼續審查。

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14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