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5年3月20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9時18分、10時至11時53分、下午2時30分至4時32分
3月24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1時33分、下午2時30分至4時5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范 雲 李貞秀 陳昭姿 蔡春綢 劉書彬 羅智強 廖偉翔 蘇巧慧 陳培瑜 賴士葆 林倩綺 陳永康 洪孟楷 郭國文 鄭天財Sra Kacaw 黃建賓 林沛祥 吳秉叡 陳菁徽 洪毓祥 陳素月 許智傑 蘇清泉 沈發惠 王美惠 盧縣一 林俊憲 羅美玲 柯志恩 沈伯洋 柯建銘 邱議瑩 陳超明 徐富癸 林淑芬 王育敏 莊瑞雄 林楚茵 黃 捷 羅明才 郭昱晴 游 顥 王正旭 陳秀寳 李昆澤 蔡其昌 王義川 黃秀芳 張雅琳 蔡易餘 李坤城 陳俊宇 何欣純 林岱樺 吳思瑤 陳冠廷 邱鎮軍 劉建國 賴瑞隆 張宏陸 魯明哲 陳清龍 吳琪銘 許宇甄 丁學忠 黃 仁 羅廷瑋 呂玉玲 徐巧芯 張嘉郡 黃健豪 牛煦庭 涂權吉 高金素梅 林德福 萬美玲 王世堅 李彥秀 翁曉玲 邱若華 鍾佳濱 韓國瑜 林月琴 謝衣鳯 賴惠員 徐欣瑩 陳玉珍 陳雪生 馬文君 廖先翔 王定宇 林宜瑾 謝龍介 鄭正鈐 李柏毅 陳亭妃 林思銘 吳沛憶 邱慧洳 顏寬恒 葉元之 邱志偉 吳宗憲 王鴻薇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王安祥 傅崐萁 張智倫 楊瓊瓔 楊 曜 江啟臣 陳 瑩 葛如鈞
委員出席 113人
列席官員 |
行政院院長 |
卓榮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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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副院長 |
鄭麗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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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部長 |
劉世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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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部長 |
林佳龍(3月24日下午請假,由吳次長志中代表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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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部長 |
顧立雄(3月24日下午請假,由徐副部長斯儉代表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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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部長 |
莊翠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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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部長 |
鄭英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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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部長 |
鄭銘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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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部長 |
龔明鑫(3月20日下午請假,由何次長晉滄代表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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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部長 |
陳世凱(3月20日請假,由陳次長彥伯代表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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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部長 |
洪申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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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部長 |
陳駿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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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部長 |
石崇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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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部長 |
彭啓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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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部長 |
李 遠(3月20日請假,由王次長時思代表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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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部長 |
林宜敬(3月24日請假,由楊次長佳玲代表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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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部部長 |
李 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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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委員長 |
徐佳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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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 |
陳時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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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 |
楊珍妮(3月20日請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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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 |
季連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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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 |
林明昕(3月24日下午請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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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 |
馬永成(3月24日下午請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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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總裁 |
楊金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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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
陳淑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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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 |
蕭宗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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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國家發展 委員會主任委員 |
葉俊顯(3月20日請假,由高副主任委員仙桂代表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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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國家科學 及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 |
吳誠文(3月24日上午請假,由林副主任委員法正代表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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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
邱垂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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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
彭金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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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主任委員 |
嚴德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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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公共工程 委員會主任委員 |
陳金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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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
曾智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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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 |
古秀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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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 代理主任委員 |
吳容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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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理主任委員 |
陳志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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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理主任委員 |
陳崇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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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人事長 |
蘇俊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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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 |
管碧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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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秘書長 |
張惇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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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發言人 |
李慧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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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時間:3月20日上午9時至9時18分、10時至10時1分及下午、3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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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席 |
院長 |
韓國瑜(3月20日、3月24日下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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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院長 |
江啟臣(3月24日上午) |
列 席 |
秘書長 |
周萬來(3月20日上午、3月24日上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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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秘書長 |
張裕榮(3月20日下午、3月24日下午) |
記 錄 |
顧問兼議事處處長 |
高百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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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處長 |
吳東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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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審 |
李彥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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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
曾彥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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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處處長 |
蘇顯星 |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5會期第3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大學法第七條、第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1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6人擬具「民法增訂第一百九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6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黃仁等1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黃仁等19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黃仁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7人擬具「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邱志偉擬撤回前提之「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十三條之二及第二十三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定:同意撤回。
二十一、內政部函,為修正「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二十二、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15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農產品市場交易法」部分條文,定自115年3月10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十三、農業部函,為「森林火災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名稱修正為「森林火災潛勢資料公開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十四、農業部函,為修正「停止自發生非洲豬瘟之國家(地區)以郵遞寄送輸入豬肉產品」第二點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十五、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修正「事業結合應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之銷售金額標準及計算方法」第一點及第四點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十六、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為修正「不列入獨占事業認定範圍之總銷售金額門檻」,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二十七、財政部函,為修正「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輸入私菸及私酒之一定數量」、「菸酒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輸入匿報、短報菸酒為私菸、私酒之一定數量」及「菸酒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中華民國漁船載運菸酒為私菸、私酒之一定數量」,並自115年2月1日生效,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十八、財政部函,為修正「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二十九、財政部函,為修正「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條文及第四條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三十、財政部函送「駐新加坡台北代表處與新加坡駐台北商務辦事處消除所得稅雙重課稅與防杜逃稅及避稅協定」英文本及中譯本,並自115年2月13日生效,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三十一、交通部函,為修正「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一點、第二點及第五點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十二、交通部函,為修正「日月潭公有碼頭及設施禁止事項」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十三、交通部函,為修正「遊艇管理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九條條文及第三十條附件三,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十四、交通部函,為修正「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十五、交通部函,為修正「公路證照及監理規費收費辦法」第三條附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十六、交通部函,為「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辦法」名稱修正為「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限制重新申請考驗辦法」,並修正第二條、第六條條文及第八條附表,自115年1月3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三十七、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四條及第九條條文,並自115年1月3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
三十八、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部分條文及第二條附表,並自115年1月3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
三十九、交通部、內政部函,為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內政兩委員會。
四十、司法院函,為修正「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十一、考試院函,為修正「警察官職務等階表甲、中央警察、消防、海洋委員會及海岸巡防機關學校職務等階表之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等5個警察官職務等階表,並溯自114年11月7日生效,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十二、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規則」第三條附表一等4項法規,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十三、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第十條條文及第五條附表二、第六條附表三,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四十四、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規費收費標準」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十五、勞動部函,為「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名稱修正為「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並修正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案決議(二)「政策宣導得標廠商過於集中之妥適性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四十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5項落實保障言論自由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四十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6項針對中天新聞台訴訟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四十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10項因應水電費漲價自行節約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五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11項行動通信及有線電視裁處案件訴訟費及法律諮詢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五十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13項「網際網路傳播計畫-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運用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五十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15項「服務費用」項下「推展費」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五十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16項「114年傳播事務監理計畫編列推展費50萬元執行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五十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28項行動通信及有線電視裁處案件訴訟費及法律諮詢費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五十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30項「鼓勵無線及衛星電視事業投入兒少節目製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五十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34項對廣播電視內容監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五十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35項「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五十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新增決議第4項「撥付地方政府及捐贈公視計畫」預算編列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五十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新增決議第5項「有線電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建補助計畫」有線電視系統訂戶數尚未回升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新增決議第6項「有線電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建補助計畫」提升有線電視普及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十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新增決議第7項「有線電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建補助計畫」提升大眾收看傳統有線電視意願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十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新增決議第8項「旅運費」及「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十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新增決議第9項「有線電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建補助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十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新增決議第10項針對有線電視營運管理財務會計資料庫提升有線電視服務品質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六十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新增決議第11項「服務費用」之「旅運費」支出比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十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新增決議第12項推動有線電視行政措施與政策之必要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十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新增決議第13項專業服務費較113年度增列費用原因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十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新增決議第16項針對計畫補助效益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十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新增決議第17項輔導業者提升服務品質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七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新增決議第18項協助地方政府依法令用途使用受撥款項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七十一、勞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投資業務成本項下服務費用之水電費較113年度增加」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十二、環境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新增決議(一)及(二)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十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固定資產建設預算執行檢討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十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114年起宣導經費運用規劃及目標之說明,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十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兒童重難症照護教育精進計畫」中兒童重難症照護之教育模式、預期成效與資源分配方案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七十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決議第1項及第2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處理。
七十七、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學產基金決議(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七十八、銓敘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決議第1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七十九、環境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1項「服務費用」項下「水電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八十、環境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2項「服務費用」項下「郵電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八十一、環境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3項「服務費用」項下「一般服務費」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八十二、環境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4項「服務費用」項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凍結300萬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三、環境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5項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基金用途」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八十四、環境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6項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監測」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八十五、環境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7項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預算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八十六、環境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8項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預算凍結500萬元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八十七、環境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9項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八十八、環境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10項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八十九、環境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11項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管理」預算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九十、環境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12項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九十一、環境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13項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九十二、環境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14項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九十三、環境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15項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九十四、環境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16項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補助及獎勵回收清除處理暨再生利用」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九十五、環境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17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策略規劃」中「服務費用」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九十六、環境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18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九十七、環境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19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九十八、環境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20項水污染防治基金「基金用途」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九十九、環境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21項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計畫」項下「水污染防治費徵收作業及績效管理」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環境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22項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計畫」項下「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一、環境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23項水污染防治基金「水污染防治計畫」項下「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二、環境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24項環境教育基金「基金用途」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三、環境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環境保護基金決議第25項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預算凍結3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全民健康保險基金決議第1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服務費用」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凍結2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計畫」項下「衛生保健工作」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計畫」項下「衛生保健工作」預算凍結100萬元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衛生保健工作」之「衛生保健工作之發展及管考」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衛生保健工作」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健康飲食知能促進、健康體位管理工作、辦理相關教育訓練及營造健康飲食支持環境」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一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社會福利基金「服務費用」之「推展費」預算凍結5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一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醫療藥品基金新增決議第1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一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醫療藥品基金決議第1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一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決議第1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一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決議第1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一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決議第2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一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決議第9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一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決議第10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一九、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決議第12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決議第13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二一、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決議第14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二二、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決議第15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二三、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決議第16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二四、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決議第17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二五、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決議第18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二六、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決議第19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二七、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決議第20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二八、衛生福利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決議第21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一二九、本院委員翁曉玲、沈發惠當選第11屆第5會期程序委員會召集委員。
(增列部分)
一三○、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三一、本院委員葛如鈞等20人擬具「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三二、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三三、本院委員柯志恩等22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條之一、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三四、本院委員柯志恩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三五、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5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一三六、本院委員楊瓊瓔等31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條之一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三七、本院委員楊瓊瓔等32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三八、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一三九、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一四○、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衛生福利部兒少及家庭支持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一四一、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及社會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一四二、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0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四三、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6人擬具「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四四、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0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一四五、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四六、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四七、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四八、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四九、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五○、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一、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二、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三、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四、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3人擬具「傳染病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五、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3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六、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3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五七、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五八、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一五九、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一六○、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0人擬具「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一六一、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0人擬具「國家民主教育園區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一六二、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0人擬廢止「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法」,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一六三、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0人擬具「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六四、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一六五、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六六、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六七、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審查。
一六八、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審查。
一六九、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一七○、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護理人員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七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七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七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一七四、總統咨,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邢泰釗任期於115年5月7日屆滿,茲依法院組織法第66條第2項規定,提名徐錫祥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咨請同意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質詢事項
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鍾委員佳濱,鑑於南投杉林溪森林生態渡假園區遊園巴士於三月九日發生死傷意外,然該車輛並未懸掛車牌,不受交通監理機關管理,觀光署之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亦存在制度上的重大漏洞,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討論事項
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內政委員會召集委員李柏毅於115年3月16日主持會議時,以個人及政黨立場粗暴干預議事,阻擋行政官員上台備詢,使行政官員無法行使其被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李柏毅更數度刻意以「李貞秀女士」稱呼本院委員,當李貞秀委員要求官員上台備詢時,李柏毅竟稱:「基於立法院院長韓國瑜對於法律協商結論,委員會尊重李貞秀女士上台發言,但也尊重行政院目前所有結論,行政官員可以不必詢答,也可不必提供資料。」李柏毅公然藐視立法院院長韓國瑜於115年3月11日黨團協商之明確裁示:「在相關事實查明前及司法終局裁判前,有鑑於李貞秀委員既已完成就職宣誓,其立法委員身分及職權行使應予尊重。」其既未維持會議主席應維持中立之原則,更依附行政權閹割自宮立委職權,對他黨委員進行公然歧視與霸凌,在李柏毅委員擔任本會期輪值召委的首日,就讓內政委員會淪為民主笑柄。李柏毅委員不僅甘為執政黨護航看門,更毫無法治觀念地將陸配與新住民當成政治鬥爭工具,其帶頭踐踏法治之惡質行為,恐將助長在台落地生根的新住民家庭,同步遭受標籤化與赤裸裸的歧視打壓。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對本院內政委員會召集委員李柏毅115年3月16日主持會議時之行為提出最嚴厲之譴責,並將李柏毅委員移送紀律委員會。嚴正要求民進黨政府:停止踐踏中華民國的民主與法治,停止對陸配與新住民的歧視、打壓與追殺。」請公決案。〔本案逕付二讀【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
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韓國瑜院長已於115年3月11日黨團協商明確裁示:「在相關事實查明前及司法終局裁判前,有鑑於李貞秀委員既已完成就職宣誓,其立法委員身分及職權行使應予尊重。」內政部部長劉世芳卻於115年3月16日出席內政委員會時,刻意違背行政立法相互尊重、相互監督制衡之原則,與輪值召委李柏毅沆瀣一氣,採取「不上台備詢」、「不發一語」之抵制態度,極其傲慢的憑藉行政權剝奪立法委員質詢權,不僅公然藐視國會,更踐踏民主法治,赤裸裸的將弱勢族群淪為政治鬥爭工具。民進黨政府與內政部不斷操作李貞秀委員身分議題,漠視曲解中華民國憲法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早已違背其昔日「新舊住民一律平等」之承諾,恐致使百萬陸配家庭遭標籤化、汙名化。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對內政部部長劉世芳公然藐視國會、違法濫權提出最嚴厲之譴責。並嚴正要求民進黨政府:停止踐踏中華民國的民主與法治、停止對陸配與新住民的打壓與追殺,回歸依法行政之憲政常軌。」請公決案。〔本案逕付二讀【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2)】〕
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
(3月20日:由委員李柏毅、徐巧芯、郭昱晴、許宇甄、黃捷質詢。
3月24日:由委員陳亭妃、萬美玲、游顥、何欣純、羅廷瑋、吳思瑤、張嘉郡、陳秀寳、黃建賓、張雅琳質詢。)
決定:下次會議繼續進行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質詢。
其他事項
壹、本次會議議事日程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通過;有關報告事項記載於議事錄順序,授權議事處調整。【黨團依本院議事成例分別對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提出異議:
一、報告事項等
(一)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次會議報告事項增列34案(如附表),其餘照議事日程草案所列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及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
附表
序 |
議(法) 案 名 稱 |
1 |
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3人擬具「傳染病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 |
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3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 |
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3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 |
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5 |
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6 |
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7 |
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8 |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0人擬具「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9 |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0人擬具「國家民主教育園區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
10 |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0人擬廢止「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法」,請審議案。 |
11 |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0人擬具「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2 |
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3 |
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4 |
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0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5 |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16 |
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條、第十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7 |
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8 |
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9 |
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0 |
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1 |
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2 |
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3 |
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4 |
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5 |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6 |
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7 |
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8 |
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9 |
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0 |
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1 |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2 |
行政院函請審議「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33 |
行政院函請審議「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34 |
總統咨,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邢泰釗任期於115年5月7日屆滿,茲依法院組織法第66條第2項規定,提名徐錫祥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咨請同意案。 |
經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3)。
(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次會議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及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僅限列議程草案所列議案及下表所列45案。
附表
序 |
案名 |
1 |
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 |
本院委員葛如鈞等20人擬具「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請審議案。 |
3 |
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 |
本院委員柯志恩等22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條之一、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5 |
本院委員柯志恩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6 |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5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7 |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31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條之一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8 |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32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9 |
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0 |
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1 |
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衛生福利部兒少及家庭支持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
12 |
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及社會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
13 |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0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4 |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6人擬具「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5 |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0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6 |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7 |
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8 |
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9 |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0 |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1 |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2 |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3 |
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4 |
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5 |
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3人擬具「傳染病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6 |
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3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7 |
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3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8 |
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9 |
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0 |
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1 |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0人擬具「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2 |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0人擬具「國家民主教育園區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
33 |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0人擬廢止「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法」,請審議案。 |
34 |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0人擬具「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5 |
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6 |
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7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8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9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0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
41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護理人員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42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3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4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5 |
總統咨,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邢泰釗任期於115年5月7日屆滿,茲依法院組織法第66條第2項規定,提名徐錫祥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咨請同意案。 |
(
三)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次會議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及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僅限列議程草案所列議案及下表所列45案。
附表
序 |
案名 |
1 |
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 |
本院委員葛如鈞等20人擬具「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請審議案。 |
3 |
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 |
本院委員柯志恩等22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條之一、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5 |
本院委員柯志恩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6 |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5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7 |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31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條之一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8 |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32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9 |
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0 |
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1 |
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衛生福利部兒少及家庭支持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
12 |
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及社會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
13 |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0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4 |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6人擬具「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5 |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0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6 |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7 |
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8 |
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9 |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0 |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1 |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2 |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3 |
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4 |
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5 |
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3人擬具「傳染病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6 |
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3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7 |
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3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8 |
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9 |
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0 |
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1 |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0人擬具「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2 |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0人擬具「國家民主教育園區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
33 |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0人擬廢止「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法」,請審議案。 |
34 |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0人擬具「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5 |
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6 |
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7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8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9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0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
41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護理人員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四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42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3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4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5 |
總統咨,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邢泰釗任期於115年5月7日屆滿,茲依法院組織法第66條第2項規定,提名徐錫祥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咨請同意案。 |
因
國民黨黨團之提議與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相同,一併處理,經記名表決結果,均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4)。
二、討論事項
(一)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次會議討論事項,僅限列如下表2案,並於「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前處理。
附表
案 |
案由 |
1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內政委員會召集委員李柏毅於115年3月16日主持會議時,以個人及政黨立場粗暴干預議事,阻擋行政官員上台備詢,使行政官員無法行使其被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李柏毅更數度刻意以「李貞秀女士」稱呼本院委員,當李貞秀委員要求官員上台備詢時,李柏毅竟稱:「基於立法院院長韓國瑜對於法律協商結論,委員會尊重李貞秀女士上台發言,但也尊重行政院目前所有結論,行政官員可以不必詢答,也可不必提供資料。」 李柏毅公然藐視立法院院長韓國瑜於115年3月11日黨團協商之明確裁示:「在相關事實查明前及司法終局裁判前,有鑑於李貞秀委員既已完成就職宣誓,其立法委員身分及職權行使應予尊重。」其既未維持會議主席應維持中立之原則,更依附行政權閹割自宮立委職權,對他黨委員進行公然歧視與霸凌,在李柏毅委員擔任本會期輪值召委的首日,就讓內政委員會淪為民主笑柄。 李柏毅委員不僅甘為執政黨護航看門,更毫無法治觀念地將陸配與新住民當成政治鬥爭工具,其帶頭踐踏法治之惡質行為,恐將助長在台落地生根的新住民家庭,同步遭受標籤化與赤裸裸的歧視打壓。 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對本院內政委員會召集委員李柏毅115年3月16日主持會議時之行為提出最嚴厲之譴責,並將李柏毅委員移送紀律委員會。嚴正要求民進黨政府:停止踐踏中華民 國的民主與法治,停止對陸配與新住民的歧視、打壓與追殺。」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2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韓國瑜院長已於115年3月11日黨團協商明確裁示:「在相關事實查明前及司法終局裁判前,有鑑於李貞秀委員既已完成就職宣誓,其立法委員身分及職權行使應予尊重。」內政部部長劉世芳卻於115年3月16日出席內政委員會時,刻意違背行政立法相互尊重、相互監督制衡之原則,與輪值召委李柏毅沆瀣一氣,採取「不上台備詢」、「不發一語」之抵制態度,極其傲慢的憑藉行政權剝奪立法委員質詢權,不僅公然藐視國會,更踐踏民主法治,赤裸裸的將弱勢族群淪為政治鬥爭工具。 民進黨政府與內政部不斷操作李貞秀委員身分議題,漠視曲解中華民國憲法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早已違背其昔日「新舊住民一律平等」之承諾,恐致使百萬陸配家庭遭標籤化、汙名化。 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對內政部部長劉世芳公然藐視國會、違法濫權提出最嚴厲之譴責。並嚴正要求民進黨政府:停止踐踏中華民國的民主與法治、停止對陸配與新住民的打壓與追殺,回歸依法行政之憲政常軌。」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二)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次會議討論事項,僅限列如下表2案,並於「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前處理。
附
表
案 |
案由 |
1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內政委員會召集委員李柏毅於115年3月16日主持會議時,以個人及政黨立場粗暴干預議事,阻擋行政官員上台備詢,使行政官員無法行使其被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李柏毅更數度刻意以「李貞秀女士」稱呼本院委員,當李貞秀委員要求官員上台備詢時,李柏毅竟稱:「基於立法院院長韓國瑜對於法律協商結論,委員會尊重李貞秀女士上台發言,但也尊重行政院目前所有結論,行政官員可以不必詢答,也可不必提供資料。」 李柏毅公然藐視立法院院長韓國瑜於115年3月11日黨團協商之明確裁示:「在相關事實查明前及司法終局裁判前,有鑑於李貞秀委員既已完成就職宣誓,其立法委員身分及職權行使應予尊重。」其既未維持會議主席應維持中立之原則,更依附行政權閹割自宮立委職權,對他黨委員進行公然歧視與霸凌,在李柏毅委員擔任本會期輪值召委的首日,就讓內政委員會淪為民主笑柄。 李柏毅委員不僅甘為執政黨護航看門,更毫無法治觀念地將陸配與新住民當成政治鬥爭工具,其帶頭踐踏法治之惡質行為,恐將助長在台落地生根的新住民家庭,同步遭受標籤化與赤裸裸的歧視打壓。 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對本院內政委員會召集委員李柏毅115年3月16日主持會議時之行為提出最嚴厲之譴責,並將李柏毅委員移送紀律委員會。嚴正要求民進黨政府:停止踐踏中華民國的民主與法治,停止對陸配與新住民的歧視、打壓與追殺。」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2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韓國瑜院長已於115年3月11日黨團協商明確裁示:「在相關事實查明前及司法終局裁判前,有鑑於李貞秀委員既已完成就職宣誓,其立法委員身分及職權行使應予尊重。」內政部部長劉世芳卻於115年3月16日出席內政委員會時,刻意違背行政立法相互尊重、相互監督制衡之原則,與輪值召委李柏毅沆瀣一氣,採取「不上台備詢」、「不發一語」之抵制態度,極其傲慢的憑藉行政權剝奪立法委員質詢權,不僅公然藐視國會,更踐踏民主法治,赤裸裸的將弱勢族群淪為政治鬥爭工具。 民進黨政府與內政部不斷操作李貞秀委員身分議題,漠視曲解中華民國憲法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早已違背其昔日「新舊住民一律平等」之承諾,恐致使百萬陸配家庭遭標籤化、汙名化。 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對內政部部長劉世芳公然藐視國會、違法濫權提出最嚴厲之譴責。並嚴正要求民進黨政府:停止踐踏中華民國的民主與法治、停止對陸配與新住民的打壓與追殺,回歸依法行政之憲政常軌。」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因國民黨黨團之提議與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相同,一併處理,經記名表決結果,均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5)】
本次會議各項記名表決結果名單:
(1)「討論事項第一案逕付二讀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9人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李貞秀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昭姿 陳清龍 王安祥 邱慧洳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50人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蔡其昌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莊瑞雄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陳培瑜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人
(2)「討論事項第二案逕付二讀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9人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李貞秀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昭姿 陳清龍 王安祥 邱慧洳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50人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蔡其昌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莊瑞雄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陳培瑜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人
(3)「民進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增列報告事項之提議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7 贊成人數:48 反對人數:59 棄權人數:0
贊成者:48人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蔡其昌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莊瑞雄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陳培瑜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者:59人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李貞秀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昭姿 陳清龍 王安祥 邱慧洳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者:0人
(4)「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報告事項僅限列之提議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7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48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9人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李貞秀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昭姿 陳清龍 王安祥 邱慧洳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48人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蔡其昌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莊瑞雄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陳培瑜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人
(5)「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討論事項僅限列之提議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9人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李貞秀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昭姿 陳清龍 王安祥 邱慧洳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49人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蔡其昌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莊瑞雄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陳培瑜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