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5次會議議事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5327日(星期五)上午92分至915分、10時至1158分、下午230分至431

331日(星期二)上午91分至1113分、下午230分至44

47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15

地  點 本院議場

出席委員 范 雲  陳昭姿  邱慧洳  劉書彬  陳清龍  王安祥  林沛祥  王美惠  陳永康  陳培瑜  鄭天財Sra Kacaw   林倩綺  蔡春綢  李貞秀  羅智強  陳超明  張智倫  洪毓祥  蘇清泉  何欣純  羅美玲  林岱樺  賴士葆  呂玉玲  吳秉叡  王育敏  徐富癸  陳菁徽  黃建賓  游 顥  柯志恩  陳雪生  邱議瑩  王義川  蔡其昌  陳冠廷  沈伯洋  莊瑞雄  陳秀寳  沈發惠  王定宇  吳琪銘  張雅琳  陳素月  吳沛憶  郭昱晴  賴瑞隆  李昆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黃秀芳  王正旭  陳俊宇  邱若華  蔡易餘  陳亭妃  蘇巧慧  郭國文  李坤城  柯建銘  謝衣鳯  徐巧芯  黃 仁  葉元之  張嘉郡  鄭正鈐  黃健豪  魯明哲  黃 捷  林德福  邱志偉  鍾佳濱  韓國瑜  林思銘  丁學忠  林月琴  高金素梅 張宏陸  林淑芬  萬美玲  王世堅  羅明才  洪孟楷  楊瓊瓔  牛煦庭  邱鎮軍  林宜瑾  王鴻薇  許智傑  謝龍介  陳玉珍  楊 曜  翁曉玲  李柏毅  吳思瑤  徐欣瑩  陳 瑩  盧縣一  李彥秀  吳宗憲  傅崐萁  許宇甄  廖偉翔  廖先翔  涂權吉  馬文君  林俊憲  林楚茵  顏寬恒  羅廷瑋  劉建國  賴惠員  葛如鈞  江啟臣  

委員出席 113

列席官員

行政院院長

卓榮泰


行政院副院長

鄭麗君


內政部部長

劉世芳


外交部部長

林佳龍(331日請假,上午9時至下午343分由陳次長明祺代表列席,下午343分起由吳次長志中代表列席。)


國防部部長

顧立雄(327日、331日下午請假,由徐副部長斯儉代表列席。)


財政部部長

莊翠雲


教育部部長

鄭英耀


法務部部長

鄭銘謙


經濟部部長

龔明鑫(331日請假,由何次長晉滄代表列席。)


交通部部長

陳世凱


勞動部部長

洪申翰


農業部部長

陳駿季


衛生福利部部長

石崇良


環境部部長

彭啓明


文化部部長

李 遠


數位發展部部長

林宜敬


運動部部長

李 洋


僑務委員會委員長

徐佳青


行政院政務委員

陳時中


行政院政務委員

楊珍妮(327日請假)


行政院政務委員

季連成(327日、331日上午請假)


行政院政務委員

林明昕


行政院政務委員

馬永成


中央銀行總裁

楊金龍


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陳淑姿


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

蕭宗煌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國家發展

委員會主任委員

葉俊顯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國家科學

及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誠文


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邱垂正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彭金隆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主任委員

嚴德發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公共工程

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金德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曾智勇


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

古秀妃


中央選舉委員會

代理主任委員

吳容輝


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理主任委員

陳志民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理主任委員

陳崇樹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人事長

蘇俊榮(327日下午請假,由張副人事長秋元代表列席。)


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

管碧玲


行政院秘書長

張惇涵


行政院發言人

李慧芝


(列席時間:327日上午92分至915分、10時至101分及下午、331日)




行政院院長

卓榮泰


行政院秘書長

張惇涵


行政院發言人

李慧芝


(內政組)



內政部部長

劉世芳


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邱垂正


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

管碧玲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曾智勇


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

古秀妃


中央選舉委員會

代理主任委員

吳容輝


(列席時間:47日)



主  席

院長

韓國瑜(327日、331日下午、47日)


副院長

江啟臣(331日上午)

列  席

秘書長

周萬來(327日上午、331日上午、47日)


副秘書長

張裕榮(327日下午、331日下午)

記  錄

顧問兼議事處處長

高百祥


副處長

吳東欽


編審

李彥緯


科長

曾彥弼


公報處處長

蘇顯星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7人擬具「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三、本院委員廖先翔等20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四、本院委員廖先翔等17人擬具「停車場法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五、本院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船舶法第十一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六、本院委員廖先翔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5人擬具「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八、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5人擬具「大學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九、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4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7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一、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7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二、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7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2人擬具「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十五、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2人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六、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十七、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7人擬具「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十八、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十九、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一、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二、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商港法第三十五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十三、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十四、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十六、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七、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十八、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二十九、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三十一、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9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二、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9人擬具「資恐防制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三十三、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9人擬具「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四、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9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三十五、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8人擬具「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三十六、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7人擬具「衛生福利部兒少及家庭支持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三十七、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8人擬具「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三十八、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8人擬具「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及社會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三十九、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8人擬具「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四十、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8人擬具「公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一、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7人擬具「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四十二、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三、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一條及第二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0人擬具「刑事訴訟法增訂第三百六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五、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四十六、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四十七、內政部函,為修正「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四十八、外交部函送我國與日本修訂之「關於實施台日打工度假簽證措施」部分內容中日文版換函約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四十九、經濟部函送我國與印尼完成簽署之「駐印尼台北經濟貿易代表處與駐台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貿易推廣合作瞭解備忘錄」中文、印尼文及英文約本影本,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五十、經濟部函,為修正「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十一、經濟部函,為修正「度量衡業應備置之度量衡標準器及追溯檢校機構」部分規定,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十二、經濟部函,為修正「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條文及第二十八條附表三,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十三、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美國威斯康辛州、俄亥俄州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十四、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美國密西西比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十五、農業部函,為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十三點規定及其附件美國產加工用馬鈴薯輸入檢疫條件,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五十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之令,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五十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二條、第三十九條條文及第二十九條格式八之九,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五十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九條格式一至格式二之一、格式四,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五十九、衛生福利部函,為本院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通過附帶決議,檢送「強化復康巴士及長照交通車量能及減輕長照交通接送負擔之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六十、交通部函,為修正「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危險區域限制事項」,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六十一、交通部函,為採用國際海事組織(IMO)所屬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MEPC)第82次會議所採納MEPC.39282)決議之「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MARPOL)」修正案,並修正「國際防止空氣污染證書」及「中華民國防止空氣污染證書」,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六十二、交通部函送「商港區域特定範圍內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申請及管理辦法」,並自11521日施行,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六十三、司法院函送「精神衛生法參審員推薦辦法」,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六十四、財政部函,為修正「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編制表」等4項編制表,並自11521日生效,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

六十五、教育部函,為註銷114128日修正發布之「國家圖書館處務規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六十六、教育部函,為修正「國家圖書館處務規程」,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六十七、大陸委員會函送114年度經費流用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八、客家委員會函送「114年度第4季補助情形」公告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六十九、內政部函送警政署114年下半年辦理「中央機關首長及特定人士派遣安全警衛」書面資料,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內政部函送該部及所屬114年度經費流用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一、海洋委員會函送114年度截至第4季止「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及「對縣市政府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二、海洋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14年度截至12月底止「預算流用及勻支情況」,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七十三、海洋委員會函送海巡署「東沙島環礁既有航道助航泊靠設施及海岸線強固工程計畫」114年第4季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七十四、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送該會114年第4季因公派員出國考察費用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

七十五、國防部函送「新一代輕型巡防艦-第2階段原型艦籌建」1151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七十六、國防部函送該部114年度截至第4季因公出國考察費用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七十七、外交部函送該部114年第4季「因公派員出國考察費用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七十八、經濟部函送商業發展署114年度截至第4季「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七十九、經濟部函送「台糖公司農業循環豬場改建投資計畫預算執行檢討」114年第4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經濟部函送「台糖公司農業循環豬場改建投資計畫進度與預算執行情況」114年第4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一、經濟部函送「台糖公司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預算執行率改善方案」(1151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二、財政部函送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與營業稅申報作業平台維運概況暨相關使用情形1151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八十三、財政部函送「114年度中央政府債務控管情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金融科技最新發展與政策114年下半年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八十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114年度截至第4季「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八十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推動金融科技發展相關法規調適114年下半年度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

八十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114年第4季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個人經費資料一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八十八、文化部函送11412月該部及附屬機關(構)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八十九、國立故宮博物院函送114年第4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九十、交通部函送114年度第4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九十一、交通部函送114年度截至第4季止對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九十二、數位發展部函送114年度第4季「公款補(捐)助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九十三、數位發展部函送114年第4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九十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114年第4季「公款補(捐)助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九十五、總統府函送114年第4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九十六、衛生福利部函送偏鄉醫院醫師長期需求改進方案1151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十七、運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運動發展基金新增決議(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九十八、中央研究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科學研究基金決議第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九十九、中央研究院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科學研究基金決議第4項至第8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15項鼓勵無線及衛星電視事業投入兒少節目製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16項針對訴訟費用支出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二、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新增通案決議第2項「政策宣導得標廠商過於集中之妥適性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三、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5項檢討郵政物流園區北臺灣郵件作業中心及郵政營運中心無法招租原因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四、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6項提升數位存款帳戶涵蓋率之具體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五、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7項精進霸凌防治作業與優化現行申訴管道之具體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六、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8項郵政博物館營運相關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七、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9項郵政專用信箱使用率下降及租金收入逐年減少改善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八、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0項優化數位存款帳戶及行動郵局APP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九、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1項郵務士包裹送達紀錄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一○、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2項提升行動郵局APP使用數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一一、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3項降低交通違規案件數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一二、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4項員工招待所(郵館)後續處置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一三、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5項i郵購後續營運及精進計畫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一四、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6項郵政博物館高雄館調整人力方式及開放時間精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一五、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7項原嘉義郵局再利用計畫結合郵局歷史文化與嘉義地方特色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一六、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8項郵政行銷策略、方向及郵政博物館展演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一七、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新增決議第3項桃園機場安全維護及偵防提升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一八、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8項財務狀況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一九、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0項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第三航站區建設計畫推動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二○、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2項精進無人機防制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二一、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4項研議夜間疏運旅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二二、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5項研議元首、副元首接機流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二三、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6項桃園國際機場廠商違反場地使用及活動申辦作業規定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二四、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7項分年建置充電樁計畫及研議地勤業者投入電動化政策誘因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二五、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9項桃園機場航機跑道自動異物偵測系統辦理情形及未來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二六、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20項針對不同維安程度訂定管制區管理程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二七、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22項桃園機場安全管理改善及電動行李箱規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二八、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24項強化無人機偵測防制作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二九、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25項達成114年度節能減碳目標值300萬度細部分項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三○、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4項國道1號內湖地區交通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三一、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決議第31項國道基金財務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三二、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決議第33項改善國道壅塞及追撞事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三三、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決議第36項國道橋梁資料保存維護方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三四、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決議第37項研議將原通往台4線道路設為專用出口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三五、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決議第39項國道3號增設桃園八德交流道工程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三六、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決議第42項精進霸凌防治作業與優化現行申訴管道之具體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三七、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決議第45項評估整體財務狀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三八、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鐵道發展基金)決議第52項研議改善高鐵台中站區內交通規劃配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三九、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鐵道發展基金)決議第53項高鐵車輛改善增加行李放置空間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四○、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鐵道發展基金)決議第57項高鐵永續計畫及聯外道路改善計畫未開發土地招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四一、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鐵道發展基金)決議第58項彰化市區鐵路高架化工程辦理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四二、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觀光發展基金)決議第62項「大陸市場」預算編列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四三、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觀光發展基金)決議第66項改善觀光發展基金財務狀況及永續經營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四四、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觀光發展基金)決議第67項改善相關旅行產業缺工危機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四五、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觀光發展基金)決議第69項督促受託單位辦理訓練計畫應符合性別平等原則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四六、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決議第71項及第7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

一四七、行政院函,為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通案決議(十八)有關堰塞湖壩體安全性等事項由行政院院長向本院提出專案報告,檢送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黨團協商會議處理。

一四八、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業務費用」預算凍結百分之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四九、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營建建設基金「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凍結百分之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五○、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服務費用」預算凍結5,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五一、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能源研究發展基金「科技計畫」預算凍結1,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一五二、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石油基金「政府儲油、石油開發及技術研究計畫」預算凍結1,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五三、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石油基金「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一五四、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決議第1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五五、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決議第2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五六、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科學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決議第1項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五七、運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運動發展基金決議(一)預算凍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一五八、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項「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五九、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2項「材料及用品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六○、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3項「營業成本」預算凍結1億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六一、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4項「營業費用」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六二、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1項「服務費用」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六三、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3項「營業成本」預算凍結1億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六四、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4項「營業費用」預算凍結5,0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六五、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5項「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六六、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決議第3項「服務費用」項下「水電費」預算凍結5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六七、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決議第4項「服務費用」項下「郵電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六八、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決議第9項「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六九、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交通作業基金(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決議第14項「松山機場國際線航廈耐震補強裝修及設施更新工程」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一七○、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5期特別預算決議,檢送第2款第3項決議(四)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決定: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處理。

一七一、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112年度預算書等5案,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一七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112年度決算書案等4案,均已逾決算法第28條所定審議期限,請查照案。

一七三、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藥事法第六條之一應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藥品類別」,並自114101日生效案等9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七四、本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環境部函為修正「環境部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及第十一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增列部分)

一七五、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9人擬具「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七六、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七七、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廣播電視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四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一七八、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律師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七九、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八○、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八一、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八二、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25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八三、本院委員張嘉郡等19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一八四、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一八五、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組織法」,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一八六、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一八七、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一八八、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一八九、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一九○、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九一、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九二、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一九三、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九四、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9人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一九五、本院委員羅智強等2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九六、本院委員吳宗憲等23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九七、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九八、本院委員羅廷瑋等22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一九九、本院委員羅廷瑋等21人擬具「律師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9人擬具「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二○一、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律師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二、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三、本院委員徐巧芯等21人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四、本院委員徐巧芯等20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五、本院委員徐巧芯等22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六、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七、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八、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九、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一○、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二一一、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一二、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一三、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一四、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一五、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資恐防制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一六、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一七、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一八、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二一九、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二○、本院委員黃捷等18人擬具「森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二二一、本院委員黃捷等18人擬具「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三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二二二、本院委員黃捷等1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二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臺灣客家語言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二二四、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二五、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二六、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大學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二七、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二八、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二二九、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二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廢止「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二三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廢止「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法」,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二三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九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二三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廢止「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請審議案。

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二三四、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三五、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二三六、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決定: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質詢事項

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就應對台股市值及成交量大幅成長,注意有價證券和處置有價證券的相關規定與標準調整之必要性及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討論事項

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濫權違法、恣意踐踏憲政體制,拒絕依法編列立法院三讀通過之「軍人待遇條例」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相關預算,嚴重違反依法行政原則,架空立法院之立法權。此舉不僅造成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編列基礎失序,更導致立法院無從依法審查,嚴重侵害憲政分權秩序。尤有甚者,民進黨政府不思檢討,反屢屢將未依法編列法定預算之責任,刻意扭曲為朝野對立所致,企圖混淆視聽、轉移施政失能之焦點,其政治操作之明顯,已嚴重損害政府公信力。為避免國家施政因行政院之消極怠惰與政治算計而陷入停滯,立法院秉持對人民負責之立場,主動釋出善意,於院會提案明確列舉115年度總預算案中包括「TPASS通勤月票」、「公勞保生育給付差額補助」、「國家藥物韌性整備」、「各縣市河川排水整治」等13項具高度急迫性之重大新興計畫,並經表決同意行政院得於總預算案完成審議前依法先行動支,以確保民生需求不致中斷。然而,行政院院長卓榮泰竟以「公決案非法律案」及「恐使基層公務員為難」等荒謬且悖離法治之說詞推諉卸責,無視主計總處早於115312日即正式發文,建請行政院核示各部會得依立法院決議動支相關預算。卓榮泰院長刻意壓制該公文不予核定發布,致使基層公務員進退失據,更使攸關人民福祉之政策延宕不前。此等行徑,顯示卓榮泰院長以政治算計凌駕專業判斷,將國家機器工具化,對民生疾苦視若無睹。綜上所述,卓榮泰院長不僅違法失職,且長期藐視國會決議、破壞憲政秩序,自居權力之上位者,其行徑已嚴重不符行政院院長應有之憲政責任與民主素養,墮落失格。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要求行政院院長卓榮泰即刻核准各部會動支業經通過之新興民生計畫預算共計718億元,並依法編列『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及軍人志願役待遇調整等法律之相關預算,以維護國家整體利益,確保人民基本福祉,並回復憲政體制之正常運作。」請公決案。〔本案逕付二讀【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1)】〕

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二、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非核家園」乃民進黨列入黨綱的神主牌,不僅在野時非理性抗爭要求廢核,首次執政後甚至片面停建核四造成國庫鉅額損失,而後二次執政在蔡英文、賴清德接續主政下,強推「非核家園」入法,能源結構去核化,經十年執政,最終於2025517日賴總統宣布達成「非核家園」目標,日前賴總統竟又宣布,將評估重啟核二、核三廠,能源政策急轉彎不但引發國人議論,綠營內部也炸鍋。由於民進黨執政後大力推動綠能,惟光電、離岸風電開發過程弊端不斷,官商勾結、毀農滅漁、高額購電費用全民買單,如今光電裝置目標一再跳票,風電國產化鬆綁衝擊本土業者生存,唯一獲利只有綠友友們。再者,為因應能源去核化,民進黨政府重押火力發電,占比達八成以上,其中以天然氣發電為大宗,巨幅增加的碳排量對國人健康造成嚴重影響,遭譏「用肺發電」,今受俄烏、中東戰爭影響,天然氣進口成本飆漲,國內安全存量不足,不僅讓台電、中油2家公司財務雪上加霜,供應問題更引發國安危機。前總統蔡英文曾說:「我們有把握在10年內不會大幅漲電價。」,但能源配比錯誤導致成本上升,蔡、賴二人執政迄今不但調漲6次電價且挹注台電3千億元人民血汗錢的代價。此外,由於賴清德總統宣示重啟核電,以核三廠為例,預估重啟成本可能高達3,900億元。更有甚者,因民進黨非核家園而停建的核四,從計畫投資總額到停工封存及後續燃料棒外運處理費用,將近3千億元的經費全部打水漂,粗估廢核代價約高達9,000億元。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錯誤的政策比貪污更可怕』,賴政府、行政院卓榮泰院長無視國家經濟發展最重要的基礎是穩定的電力供應,盲目推動錯誤的能源政策讓台灣空轉,決策髮夾彎導致兆億元民脂民膏的浪費,實有愧於國人,應給予最嚴厲之譴責。」請公決案。〔本案逕付二讀【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2)】〕

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三、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賴清德總統日前正式宣布,因應AI時代與經濟發展,將評估重啟核二、核三廠。顯然賴政府已預見到現行去核化的能源政策根本無法滿足產業用電與淨零要求,然而事後行政院院長卓榮泰雖說總統拋出重啟核電論述前有與行政團隊充分溝通討論,事後經濟部及台電亦表示相關重啟評估採取「平行進行」策略,以爭取時效,但卓揆卻又重申「核安無虞」、「核廢有解」、「社會共識」三原則,似有意技術性卡關,而執政黨民意代表甚至在選舉考量下發言捍衛「非核家園」,諸多與重啟核電背道而馳的言行,反讓外界更加疑惑賴政府承認錯誤、回歸科學的務實調整能源政策仍將無法擺脫意識形態的束縛,恐讓評估流於形式,再次虛擲公帑。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能源已被各國視為攸關數位主權與國家安全的戰略資源,要求行政院院長率相關部會首長向立法院提出『重啟核電以因應AI時代經濟發展』專案報告,並備質詢。」請公決案。〔本案逕付二讀【經記名表決結果,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3)】〕

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47日委員個人質詢)

327日:由委員郭國文、陳超明、邱志偉、張智倫、羅美玲質詢。

331日:由委員葉元之、邱議瑩、林倩綺、陳俊宇、王育敏、蔡其昌(書面)、黃仁、林德福、徐欣瑩質詢。

47日:內政組由委員蘇巧慧(書面)、沈伯洋、謝龍介、鄭正鈐、羅智強、李貞秀、吳沛憶(書面)、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書面)、林宜瑾(書面)、陳瑩(書面)、林思銘質詢。(李貞秀委員質詢時,行政院院長上台表示不接受備詢,經主席宣告: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此為憲法基於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之原理所為制度性之設計,希望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能依據相關規定,尊重本院委員的質詢權。嗣後列席官員均未上台答詢。)〕

決定:下次會議進行外交及國防組之質詢。

其他事項

壹、115327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各黨團同意47日(星期二)與327日(星期五)、31日(星期二)合併為一次會議,47日進行委員個人質詢內政組之質詢,當次會議不處理臨時提案。

貳、本次會議議事日程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及上開協商結論通過;有關報告事項記載於議事錄順序,授權議事處調整。【黨團依本院議事成例分別對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提出異議:

一、報告事項等

()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次會議報告事項增列36案(如附表),其餘照議事日程草案所列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及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

DrawObject1

序號

議(法)案名稱

1

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

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

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4

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

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6

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7

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8

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資恐防制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9

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0

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1

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2

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3

本院委員黃捷等18人擬具「森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4

本院委員黃捷等18人擬具「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三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5

本院委員黃捷等1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6

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0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7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18

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條、第十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9

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0

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1

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2

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3

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4

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5

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6

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7

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8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9

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0

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1

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2

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3

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4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5

行政院函請審議「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36

行政院函請審議「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DrawObject2 記名表決結果,不予通過,表決結果附後(4)

()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本次會議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及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提議議程草案報告事項第19案不予列案,並僅限列其餘議程草案及下表所列62案。

附表

DW2361333

案名

1

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9人擬具「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廣播電視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四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律師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5

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6

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7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8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25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9

本院委員張嘉郡等19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0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11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組織法」,請審議案。

12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13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14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15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6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7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8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9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0

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9人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1

本院委員羅智強等2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2

本院委員吳宗憲等23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3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4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22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5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21人擬具「律師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26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9人擬具「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7

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律師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28

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9

本院委員徐巧芯等21人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0

本院委員徐巧芯等20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1

本院委員徐巧芯等22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2

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3

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4

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5

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6

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37

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8

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9

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0

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1

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資恐防制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2

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3

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4

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5

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6

本院委員黃捷等18人擬具「森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7

本院委員黃捷等18人擬具「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三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8

本院委員黃捷等1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9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臺灣客家語言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

50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1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2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大學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3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4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5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6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廢止「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57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廢止「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法」,請審議案。

58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九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9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廢止「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請審議案。

60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61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62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DW2361333 )國民黨黨團針對本次會議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及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提議僅限列除議程草案第19案外,其餘照議程草案及下表所列62案。

DrawObject3

DW1237893

案名

1

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9人擬具「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廣播電視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四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律師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5

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6

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7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8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25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9

本院委員張嘉郡等19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0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11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組織法」,請審議案。

12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13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14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15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6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7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8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9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0

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9人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1

本院委員羅智強等2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2

本院委員吳宗憲等23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3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4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22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5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21人擬具「律師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26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9人擬具「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7

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律師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28

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9

本院委員徐巧芯等21人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0

本院委員徐巧芯等20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1

本院委員徐巧芯等22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2

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3

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4

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5

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6

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37

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8

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9

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0

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1

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資恐防制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2

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3

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4

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5

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6

本院委員黃捷等18人擬具「森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7

本院委員黃捷等18人擬具「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三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8

本院委員黃捷等1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9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臺灣客家語言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

50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1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2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大學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3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4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5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6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廢止「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57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廢止「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法」,請審議案。

58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九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9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廢止「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請審議案。

60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61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62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DW1237893 國民黨黨團之提議與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相同,一併處理,經記名表決結果,均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5)

二、討論事項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次會議討論事項,僅限列如下表3案,並於「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前處理。

DW6397562

案號

案由

1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濫權違法、恣意踐踏憲政體制,拒絕依法編列立法院三讀通過之「軍人待遇條例」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相關預算,嚴重違反依法行政原則,架空立法院之立法權。此舉不僅造成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編列基礎失序,更導致立法院無從依法審查,嚴重侵害憲政分權秩序。

尤有甚者,民進黨政府不思檢討,反屢屢將未依法編列法定預算之責任,刻意扭曲為朝野對立所致,企圖混淆視聽、轉移施政失能之焦點,其政治操作之明顯,已嚴重損害政府公信力。

為避免國家施政因行政院之消極怠惰與政治算計而陷入停滯,立法院秉持對人民負責之立場,主動釋出善意,於院會提案明確列舉115年度總預算案中包括「TPASS通勤月票」、「公勞保生育給付差額補助」、「國家藥物韌性整備」、「各縣市河川排水整治」13項具高度急迫性之重大新興計畫,並經表決同意行政院得於總預算案完成審議前依法先行動支,以確保民生需求不致中斷。

然而,行政院院長卓榮泰竟以「公決案非法律案」及「恐使基層公務員為難」等荒謬且悖離法治之說詞推諉卸責,無視主計總處早於115312日即正式發文,建請行政院核示各部會得依立法院決議動支相關預算。卓榮泰院長刻意壓制該公文不予核定發布,致使基層公務員進退失據,更使攸關人民福祉之政策延宕不前。此等行徑,顯示卓榮泰院長以政治算計凌駕專業判斷,將國家機器工具化,對民生疾苦視若無睹。

綜上所述,卓榮泰院長不僅違法失職,且長期藐視國會決議、破壞憲政秩序,自居權力之上位者,其行徑已嚴重不符行政院院長應有之憲政責任與民主素養,墮落失格。

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要求行政院院長卓榮泰即刻核准各部會動支業經通過之新興民生計畫預算共計718億元,並依法編列『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及軍人志願役待遇調整等法律之相關預算,以維護國家整體利益,確保人民基本福祉,並回復憲政體制之正常運作。」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2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非核家園」乃民進黨列入黨綱的神主牌,不僅在野時非理性抗爭要求廢核,首次執政後甚至片面停建核四造成國庫鉅額損失,而後二次執政在蔡英文、賴清德接續主政下,強推「非核家園」入法,能源結構去核化,經十年執政,最終於2025517日賴總統宣布達成「非核家園」目標,日前賴總統竟又宣布,將評估重啟核二、核三廠,能源政策急轉彎不但引發國人議論,綠營內部也炸鍋。

由於民進黨執政後大力推動綠能,惟光電、離岸風電開發過程弊端不斷,官商勾結、毀農滅漁、高額購電費用全民買單,如今光電裝置目標一再跳票,風電國產化鬆綁衝擊本土業者生存,唯一獲利只有綠友友們。再者,為因應能源去核化,民進黨政府重押火力發電,占比達八成以上,其中以天然氣發電為大宗,巨幅增加的碳排量對國人健康造成嚴重影響,遭譏「用肺發電」,今受俄烏、中東戰爭影響,天然氣進口成本飆漲,國內安全存量不足,不僅讓台電、中油2家公司財務雪上加霜,供應問題更引發國安危機。

前總統蔡英文曾說:「我們有把握在10年內不會大幅漲電價。」,但能源配比錯誤導致成本上升,蔡、賴二人執政迄今不但調漲6次電價且挹注台電3千億元人民血汗錢的代價。此外,由於賴清德總統宣示重啟核電,以核三廠為例,預估重啟成本可能高達3,900億元。更有甚者,因民進黨非核家園而停建的核四,從計畫投資總額到停工封存及後續燃料棒外運處理費用,將近3千億元的經費全部打水漂,粗估廢核代價約高達9,000億元。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錯誤的政策比貪污更可怕』,賴政府、行政院卓榮泰院長無視國家經濟發展最重要的基礎是穩定的電力供應,盲目推動錯誤的能源政策讓台灣空轉,決策髮夾彎導致兆億元民脂民膏的浪費,實有愧於國人,應給予最嚴厲之譴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3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賴清德總統日前正式宣布,因應AI時代與經濟發展,將評估重啟核二、核三廠。顯然賴政府已預見到現行去核化的能源政策根本無法滿足產業用電與淨零要求,然而事後行政院院長卓榮泰雖說總統拋出重啟核電論述前有與行政團隊充分溝通討論,事後經濟部及台電亦表示相關重啟評估採取「平行進行」策略,以爭取時效,但卓揆卻又重申「核安無虞」、「核廢有解」、「社會共識」三原則,似有意技術性卡關,而執政黨民意代表甚至在選舉考量下發言捍衛「非核家園」,諸多與重啟核電背道而馳的言行,反讓外界更加疑惑賴政府承認錯誤、回歸科學的務實調整能源政策仍將無法擺脫意識形態的束縛,恐讓評估流於形式,再次虛擲公帑。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能源已被各國視為攸關數位主權與國家安全的戰略資源,要求行政院院長率相關部會首長向立法院提出『重啟核電以因應AI時代經濟發展』專案報告,並備質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DW6397562 )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次會議討論事項,僅限列如下表3案,並於「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前處理。

附表

DW6397562

案由













1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濫權違法、恣意踐踏憲政體制,拒絕依法編列立法院三讀通過之「軍人待遇條例」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相關預算,嚴重違反依法行政原則,架空立法院之立法權。此舉不僅造成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編列基礎失序,更導致立法院無從依法審查,嚴重侵害憲政分權秩序。

尤有甚者,民進黨政府不思檢討,反屢屢將未依法編列法定預算之責任,刻意扭曲為朝野對立所致,企圖混淆視聽、轉移施政失能之焦點,其政治操作之明顯,已嚴重損害政府公信力。

為避免國家施政因行政院之消極怠惰與政治算計而陷入停滯,立法院秉持對人民負責之立場,主動釋出善意,於院會提案明確列舉115年度總預算案中包括「TPASS通勤月票」、「公勞保生育給付差額補助」、「國家藥物韌性整備」、「各縣市河川排水整治」13項具高度急迫性之重大新興計畫,並經表決同意行政院得於總預算案完成審議前依法先行動支,以確保民生需求不致中斷。

然而,行政院院長卓榮泰竟以「公決案非法律案」及「恐使基層公務員為難」等荒謬且悖離法治之說詞推諉卸責,無視主計總處早於115312日即正式發文,建請行政院核示各部會得依立法院決議動支相關預算。卓榮泰院長刻意壓制該公文不予核定發布,致使基層公務員進退失據,更使攸關人民福祉之政策延宕不前。此等行徑,顯示卓榮泰院長以政治算計凌駕專業判斷,將國家機器工具化,對民生疾苦視若無睹。

綜上所述,卓榮泰院長不僅違法失職,且長期藐視國會決議、破壞憲政秩序,自居權力之上位者,其行徑已嚴重不符行政院院長應有之憲政責任與民主素養,墮落失格。

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要求行政院院長卓榮泰即刻核准各部會動支業經通過之新興民生計畫預算共計718億元,並依法編列『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及軍人志願役待遇調整等法律之相關預算,以維護國家整體利益,確保人民基本福祉,並回復憲政體制之正常運作。」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2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非核家園」乃民進黨列入黨綱的神主牌,不僅在野時非理性抗爭要求廢核,首次執政後甚至片面停建核四造成國庫鉅額損失,而後二次執政在蔡英文、賴清德接續主政下,強推「非核家園」入法,能源結構去核化,經十年執政,最終於2025517日賴總統宣布達成「非核家園」目標,日前賴總統竟又宣布,將評估重啟核二、核三廠,能源政策急轉彎不但引發國人議論,綠營內部也炸鍋。

由於民進黨執政後大力推動綠能,惟光電、離岸風電開發過程弊端不斷,官商勾結、毀農滅漁、高額購電費用全民買單,如今光電裝置目標一再跳票,風電國產化鬆綁衝擊本土業者生存,唯一獲利只有綠友友們。再者,為因應能源去核化,民進黨政府重押火力發電,占比達八成以上,其中以天然氣發電為大宗,巨幅增加的碳排量對國人健康造成嚴重影響,遭譏「用肺發電」,今受俄烏、中東戰爭影響,天然氣進口成本飆漲,國內安全存量不足,不僅讓台電、中油2家公司財務雪上加霜,供應問題更引發國安危機。

前總統蔡英文曾說:「我們有把握在10年內不會大幅漲電價。」,但能源配比錯誤導致成本上升,蔡、賴二人執政迄今不但調漲6次電價且挹注台電3千億元人民血汗錢的代價。此外,由於賴清德總統宣示重啟核電,以核三廠為例,預估重啟成本可能高達3,900億元。更有甚者,因民進黨非核家園而停建的核四,從計畫投資總額到停工封存及後續燃料棒外運處理費用,將近3千億元的經費全部打水漂,粗估廢核代價約高達9,000億元。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錯誤的政策比貪污更可怕』,賴政府、行政院卓榮泰院長無視國家經濟發展最重要的基礎是穩定的電力供應,盲目推動錯誤的能源政策讓台灣空轉,決策髮夾彎導致兆億元民脂民膏的浪費,實有愧於國人,應給予最嚴厲之譴責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3

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賴清德總統日前正式宣布,因應AI時代與經濟發展,將評估重啟核二、核三廠。顯然賴政府已預見到現行去核化的能源政策根本無法滿足產業用電與淨零要求,然而事後行政院院長卓榮泰雖說總統拋出重啟核電論述前有與行政團隊充分溝通討論,事後經濟部及台電亦表示相關重啟評估採取「平行進行」策略,以爭取時效,但卓揆卻又重申「核安無虞」、「核廢有解」、「社會共識」三原則,似有意技術性卡關,而執政黨民意代表甚至在選舉考量下發言捍衛「非核家園」,諸多與重啟核電背道而馳的言行,反讓外界更加疑惑賴政府承認錯誤、回歸科學的務實調整能源政策仍將無法擺脫意識形態的束縛,恐讓評估流於形式,再次虛擲公帑。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能源已被各國視為攸關數位主權與國家安全的戰略資源,要求行政院院長率相關部會首長向立法院提出『重啟核電以因應AI時代經濟發展』專案報告,並備質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DW6397562 國民黨黨團之提議與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相同,一併處理,經記名表決結果,均予以通過,表決結果附後(6)

本次會議各項記名表決結果名單:

(1)「討論事項第一案逕付二讀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9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李貞秀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昭姿  陳清龍  王安祥  邱慧洳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徐巧芯  羅智強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50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蔡其昌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莊瑞雄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陳培瑜  邱志偉  黃秀芳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

(2)「討論事項第二案逕付二讀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0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李貞秀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昭姿  陳清龍  王安祥  邱慧洳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林淑芬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49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蔡其昌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莊瑞雄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陳培瑜  邱志偉  黃秀芳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

(3)「討論事項第三案逕付二讀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10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者:60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李貞秀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昭姿  陳清龍  王安祥  邱慧洳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50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蔡其昌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莊瑞雄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陳培瑜  邱志偉  黃秀芳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

(4)「民進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增列報告事項之提議不予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7  贊成人數:49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0

贊成者:49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蔡其昌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莊瑞雄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陳培瑜  邱志偉  黃秀芳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者:58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李貞秀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昭姿  陳清龍  王安祥  邱慧洳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者:0

(5)「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報告事項僅限列之提議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9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李貞秀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昭姿  陳清龍  王安祥  邱慧洳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49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蔡其昌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莊瑞雄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陳培瑜  邱志偉  黃秀芳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

(6)「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針對議事日程草案討論事項僅限列之提議予以通過」部分

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者:59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李貞秀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昭姿  陳清龍  王安祥  邱慧洳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者:50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蔡其昌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莊瑞雄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陳培瑜  邱志偉  黃秀芳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者: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