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5年4月8日(星期三)9時2分至11時59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廖委員先翔
議 程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討論事項
一、審查委員羅智強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徐欣瑩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林宜瑾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委員張雅琳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審查委員陳菁徽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審查委員陳玉珍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審查委員林淑芬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審查委員林宜瑾等22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審查委員林宜瑾等20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審查委員張雅琳等19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審查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審查委員林宜瑾等20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僅詢答;第十一案及第十七案如經復議則不予審查】
答詢官員 內政部部長劉世芳
內政部民政司司長鄭英弘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處長王曉麟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處長蔡金誥
主席:請主任秘書報告出席人數。
翁主任秘書栢萱: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9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請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5年4月1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0時56分
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
出席委員:張宏陸 張智倫 蘇巧慧 王美惠 黃 捷 李貞秀 廖先翔 吳琪銘 李柏毅 王鴻薇 徐欣瑩 高金素梅 丁學忠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洪孟楷 鄭正鈐 林月琴 何欣純 林楚茵 徐富癸 蘇清泉 林倩綺 邱鎮軍
委員列席9人
列席官員: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古秀妃暨相關人員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董事長宋廷棟暨相關人員
客家電視台台長向盛言
主 席:李召集委員柏毅
專門委員:陳錫欽
主任秘書:翁栢萱
科 長 林彥明 薦任科員 吳育婷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第2次及第3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率同所屬及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董事長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含上會期臨時提案辦理情形),並備質詢。
(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古秀妃、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董事長宋廷棟報告,委員張宏陸、張智倫、王美惠、黃捷、廖先翔、吳琪銘、李柏毅、林月琴、徐富癸、王鴻薇、徐欣瑩等11人質詢,分由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古秀妃暨相關人員、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董事長宋廷棟及客家電視台台長向盛言答復說明。)
決定:
(一)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二)委員蘇巧慧、邱鎮軍、徐欣瑩、丁學忠、高金素梅等5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另外李貞秀女士提出書面,行政機關可以不必答復。
(三)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1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
王委員美惠:沒有。
李委員貞秀:有!我要抗議!剛剛我聽到「李貞秀女士」,這個沒修正啊!
主席:針對會議紀錄,如果現場委員有異議的話,我們就暫不確認。
王委員美惠:好。
主席:現在進行討論事項,請宣讀。
討論事項
一、審查委員羅智強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徐欣瑩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林宜瑾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委員張雅琳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審查委員陳菁徽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審查委員陳玉珍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審查委員林淑芬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審查委員林宜瑾等22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審查委員林宜瑾等20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審查委員張雅琳等19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審查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審查委員林宜瑾等20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本日議程所列討論事項合併詢答,現在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首先請林宜瑾委員提案說明,請四案一併說明。
林委員宜瑾:謝謝主席。有關於18歲公民權的修法,本席認為如果要爭取18歲公民權,就要完備相關法制,本席在這一屆第3會期就在倡議這件事情,而且本席也是本屆最早提出修法版本的委員。當然我也相當樂見朝野都有提出相關的提案,不過投票年齡該怎麼樣訂定,當然這是憲法層次的問題,透過單純的修法並沒有辦法徹底解決,如果只有修法,行政單位恐怕也在違法跟違憲之間陷入兩難。所以除了憲法法庭之外,包括立委及許多學說在內,沒有任何人可以簡單宣稱18歲公民權可以直接修法是絕對合憲的。也因此我們不是為了修法而修法,而是為了取得釋憲門票而修法,大家都知道,要解決憲法層次的問題主要有兩個途徑,第一個是修憲,第二個是釋憲。修憲不僅門檻高,成本也高,動員全國上下要做宣傳、要投票,也未必能達到實質的效果,因此本席主張在本次18歲公民權的修法三讀後,直接就聲請憲法法庭釋憲,相對而言,成本低很多,也可以具備憲政高度的選項。
當然我們很清楚知道釋憲需要門票,早在2015年,18歲公民權釋憲案就有被大法官裁定不受理的先例,那時候的釋憲案是由當時的立委丁守中等人提出的,大法官不受理的理由是立法委員有修法權,應該要窮盡一切修法的可能,修法未果再來釋憲,不要什麼事都沒有做,就要使用釋憲的手段。換句話說,釋憲需要有標的,所以立委能釋憲的標的就是修法後的結果,也因此我們先努力推進18歲公民權的相關修法,後面才有釋憲的門票。所以希望朝野委員共同來支持18歲公民權的修法提案,讓我們有聲請由憲法法庭來裁判18歲是否合憲的機會,把憲法層次的議題交由憲法法庭定奪其合憲性。同時我也覺得這個議題需要透過公聽會進行縝密的討論,這個當然也有可議的空間,期待大家透過公聽會再做詳細的討論,也建請主席未來再召開公聽會來處理這個議題。以上,謝謝。
主席:請陳菁徽委員發言。
陳委員菁徽:謝謝主席,謝謝各位在場官員以及委員的出席。本席現在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做提案說明,18歲究竟是不是大人?這個問題在我們現行的法制下,其實已經有明確的答案,早在民國109年12月25日就已經三讀通過民法修正案,將成年的年齡由20歲下修到18歲,並且自112年1月1號起施行,自此18歲國民在法律上已具完全行為能力,可以獨立為法律行為,並對自身行為負完全責任。既然國家已經承認18歲是成年人,但仍未賦予其投票權,顯見現行制度在權利與責任之間仍有明顯落差。此外,去年12月底三讀通過的青年基本法第二條亦明定,青年是指18歲以上、35歲以下的國民,並要求政府應積極促進青年的公共參與,建立健全參與的機制,還有保障青年表意權及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若制度上仍將18歲青年排除於投票權之外,不就與國家鼓勵青年參與公共事務的立場及立法精神不符合嗎?
再來,分析各國的國際趨勢可以觀察到,日本已經在2016年將投票年齡由20歲下修到18歲,韓國亦於2020年由19歲下修到18歲,英國、德國、法國、瑞典等等民主國家也多以18歲作為政治參與的起點,由此可見,18歲享有投票權早已是國際社會普遍採行的民主標準。實務上18歲青年對公共議題並不陌生,許多人對社會政策及國家未來均有深刻觀察、清晰見解、思辨能力及行動力,並不亞於成年人,他們欠缺的不是能力,而是制度給予參與的機會。
基於法制的一致性、青年參政權的保障、民主深化等等需求,本席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選舉權年齡下修至18歲,讓18歲青年在承擔法律責任的同時,也能享有完整的公民權利,落實世代正義及民主參與。謝謝。
主席:接下來請張雅琳委員提案說明,請兩案一併說明。
張委員雅琳:謝謝主席。今天的審查議案維持了我之前跟青年團體們一致的決議跟一致的心聲,就是我們到底要不要讓18歲的公民擁有完整的選舉跟罷免權?我認為是需要的,最主要是我們的制度上早就已經承認年滿18歲就是一個成年人,而且要負完整的刑事責任,可以考駕照,要服兵役,加上民法也已經下修成年的年紀,所以在國家所有的制度上都已經認定了他們有能力承擔責任,可是到了最基本的民主原則的時候,也就是投票,我們卻說他們還不具資格,這樣的標準是不是就有點自相矛盾了?
其次,民主制度本來就不是只給被認為夠成熟的人,而是給有承擔責任的公民,都有參與的權利,何況許多國際的民主國家早就已經把投票的年齡下修到18歲,甚至開始討論到16歲,臺灣還停留在20歲,其實已經相當落後於其他國家了。
再來,在這次修法中,我也補上了一個長期的制度缺口。過去的法律只有寫選舉權,卻沒有清楚地規範罷免權的年紀,所以這一次我也做了一併的調整,讓權利一致、制度完整。
最後我想講的是,其實我們一直不停地在講青年參與、青年參與公共事務,我們希望他們更了解,並透過參與社會,對未來負責,但是當他們已經準備好的時候,我們的制度卻是把門關起來,這樣的民主實在太矛盾。所以我認為18歲的公民權不是給他們什麼特權,而是把本來就該屬於他們的權利還給他們,所以這一次我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兩案一起來處理這樣的問題,支持更多的年輕人、更多青年人可以擁有18歲公民權,謝謝。
主席:請台灣民眾黨黨團代表提案說明,請李貞秀委員代表說明。
李委員貞秀: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列席官員,大家好。本次台灣民眾黨黨團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之修正條文,主要是為了檢討現行制度對於參政權限制的合理性,使相關規範回歸比例原則與法治國精神。
現行規定除了針對貪污、賄選、國家安全等與職務連結及選務公正高度相關犯罪設有嚴格限制外,對第一款至第六款以外的罪行,凡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期確定人,只要處於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於緩刑期間或行刑權因時效消滅之情形,即一律不得登記為候選人,這樣的規範是以刑罰執行狀態作為刑事判斷標準,未區分犯罪性質與公職行使的實質關聯,實務上已形成對參政權的概括性限制。且緩刑、易科罰金與易服社會勞動,主要針對犯罪情節較輕且經法院評估無須入監執行的案件所設置的替代處理,目的在於促進更生,若將此類情形一併納入不得參選的限制範圍,等同將輕微或短期的刑事處遇,擴張為對重要政治權利之限制,限縮人民參政權,恐有違比例原則,已不符法治國精神。換句話說,現行制度的問題在於不論是重大犯罪還是輕微的案件,只要落在刑罰狀態這個框架內,就一律限制參選,這就好比用同一把尺同時衡量輕罪與重罪,雖然標準一致,但結果卻不一定公平。因此,參酌國際實務與我國憲法解釋,對參政權限制宜回歸實質審酌,應該要以是否影響職務連結及選務公正作為判斷核心,而非僅以刑事上之刑罰狀態作為一律排除的依據。
本次提案之修正重點,是針對第二十六條第九款做必要且精準的調整。這次提出法條的修正動議,請各位委員參考,內容主要修正為明定「但受緩刑或易刑處分宣告者,不在此限」,將原條文中對於緩刑期間一律限制參選之規定予以排除,使制度由刑事判斷轉向實質的關聯審酌。本次提案並未放寬對重大犯罪之規範,主要是修正現行制度過於僵化部分,在維護選舉公正的同時,兼顧人民參政權的保障與促進更生,使制度更具合理性及正當性,請各位委員支持,謝謝。
主席:接下來請林淑芬委員提案說明。
林委員淑芬:謝謝主席。我自己的提案有一個疏漏,我先告訴大家。看起來我的版本有兩個修正,其中「行刑權因罹於時效而消滅者」,我認為是不能夠參選的,但是當時提案的時候我們把文字修掉了,所以要再補回來,就是判刑定讞者有可能逃亡了,回來以後,行刑權已經失效了,這種人也是不能參選的,就我個人的意思是不能參選的,但是提案上有疏漏,所以我們提了一個修正動議,先跟大家說明。
接下來我要講的是,憲法第十七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但憲法第二十三條也規定不得以法律限制參政權,惟應以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為限,應符合比例原則。再來,我們有參選權,但是必須不能妨礙他人自由、為了避免緊急危難,要維持社會秩序,也要符合社會公益,在這種狀況裡面,選罷法第二十六條關於不得登記參選的規定,目的就是在於要限制有特定犯罪前科或遭判重刑的人不得參選,以符合公共利益,在這種狀況裡面,我們是要防止這些人藉由取得公職人員的身分漂白,甚至影響國家安全,或是貪污者,或是黑、金、槍、毒的人,我們認為他不適合代表人民真正的意志參選。所以從端正選風、落實清廉政治的角度來看,當然有限制一定犯罪紀錄的人參選的必要性,這是我們支持的。
但是要綜合考量相關犯罪行為樣態、處罰的刑度及侵害社會法益的嚴重性等因素來劃定不得參選的標準,而不是只要有前科、犯案就一律剝奪他的參選資格,否則就可能違反憲法所講的比例原則以及公正公約。
我現在提了修正第九款的規定來看,我再跟大家強調一次,我們這個修法不是放寬,這個修法也不是關於妨礙國家安全或是內亂、外患罪,也不是貪污治罪條例適用的,也不是黑、金、槍砲、毒品適用的,也就是不是那些重罪的,而是一般的刑事犯罪、排除前面六款的,我們的排黑條款主要就是在講前面六款,可是排除前面六款的排黑條款以外的刑事犯罪也納入規範、不能參選。
其中第九款的犯罪樣態來講,從罪質來看,並不是第一款到第六款的忠誠義務、廉潔性,也不屬於黑、金、槍、毒的特定重罪,也不是第八款的一般刑事犯罪被判處重罪的情形,所以基本上相較之下都是輕罪的,現行的規定是行為人如果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就可以參選,所以不要說這是為了幫蘇清泉脫罪,老實說,蘇清泉以前是緩起訴,他不是緩刑,其實緩起訴就沒有受規範,本來就可以選,雖然他後來緩起訴被撤銷,但是請大家明白這不是為某個人量身定制,我的意思是這樣,即便他是國民黨的,我仍然還是跟大家講,不要直接就認為他得到好處。
緩起訴的人本來就可以參選,被檢察官起訴以後,如果法官判六個月以下徒刑、易科罰金的話也可以參選。而第九款三年前把它改成只有在法院判決緩刑的時候,就不能參選,由法官和檢察官來控制能不能有參選的資格,這個狀況老實說也有一些風險,從檢察官緩起訴和法院給緩刑的角度來說,都是認為犯罪情節輕微,而且不需要入監服刑,連罰錢都不用,相較要去關的、可以易科罰金的,就是法官認為他連罰錢都不用,是罪刑最輕微、不需要罰錢,那罪刑最輕微、不需要罰錢的結果不能參選。再從法院判決的角度來看,給緩刑其實是要給他必要的自新機會,結果變成沒給緩刑的可以參選,給緩刑的反而不能參選,這完全不合理。法官認為給你自新、不用處罰也不用繳錢、不用關,結果這種人不能參選,然後法官判一定要關的,或是要繳錢、罰錢的這種人可以參選,從第八款和第九款來看的話,你會覺得真的很不合理。
再對照第八款來講,同樣是犯第一款到第六款以外的罪名,但是最輕本刑最低是七年以上,是重罪的,不過要經法院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才確定不能參選,也就是說,如果法院判決九年、八年、七年、六年、五年、四年、三年、二年、一年通通都可以參選,但第九款來說,是輕罪、判了緩刑的,結果他不能參選,這是從第八款和第九款來比較。
如果從第九款本身比較的話,光是第九款的規定,反而是法院判決兩年以下的,受緩刑宣告的不能選,但是易科罰金的可以選。同一種罪刑,輕罪、判易科罰金的可以選,判緩刑的不能選,所以上次的修法讓它輕重失衡,違反了比例原則。
憲法所規定你要符合公共利益,結果我們上一次的修法是判九年的可以選,判緩刑的不能選;判易科罰金的可以選,判緩刑的不能選;判重的人可以選,判輕的人不能選,所以這次的修法不是要幫誰去解套,也不是鬆綁。
上次修法以前,緩刑本來就可以選,是上次才改成判九年可以選、緩刑的不能選;是上次的修法把判易科罰金的可以選、緩刑的不能選;重罪的可以選、輕罪的不能選,是上次修法改成這樣的,所以這次其實只是要單純改正不合理、有可能會違憲的,這個法律條文自相矛盾、輕重失衡、違反比例原則的把它改回來,我們是要改正這樣的不合理。只要不是犯特定列舉罪名的,不是第一款到第六款的、也不是被判重罪的,當法官給他緩刑的時候,沒有理由限制他不能參選,修法的目的,是兼顧憲法保障的被選舉權還有維護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所以我再一次請求大家,如果你覺得犯了某一種罪、判這樣子還可以選,有時候問題是出在司法院,有時候問題不是在於選罷法,有時候你覺得為什麼蘇委員緩起訴還可以選,但有問題的可能是檢察官;你說高虹安犯了貪污治罪條例,而貪污治罪條例的本來就不能選,這是第二款。而我們修的是第一到六款以外的,就是一般刑事犯罪的,如果沒有修會變成什麼狀況?比如說,我在馬路上跟人家互罵,被告公然侮辱罪,但法官覺得沒什麼,判緩刑三個月,如果你剛好定讞的時候是參選前,你就沒有資格登記參選。比如你發生車禍,對方輕傷告你,但你們後來和解了,也給你緩刑六個月或是一年,你也不能參選,跟人家互罵、發生車禍的不能參選,犯七年以上重罪的、判九年的可以參選,這恐怕也有點不公平之處。
就本意來講,所謂的緩刑就是法官認為你不用關、不用嚴格給你處分、罰錢也不用,給你自新的機會,讓你改過,這種狀況你說完全剝奪他的參選資格和權利,我想這可能有一點矯枉過正了,因為三年前也就是上次修法以前並不是這樣的。謝謝。
主席:請內政部劉世芳部長報告。
劉部長世芳: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大家好。首先對於各位委員對內政業務推動的關注與指導,表示由衷的感謝之意,今天貴委員會審查大院黨團及委員所提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總統選罷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公職選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18案,本部應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謹將本部意見說明如下,敬請委員參考:
壹、針對將選舉權年齡下修至18歲,大院如具修憲及修法共識,本部原則尊重:
有關林委員宜瑾、張委員雅琳、范委員雲、柯委員志恩及陳委員菁徽等人分別提案修正公職選罷法第14條,以及總統選罷法第11條、第23條及第117條,將選舉投票年齡、連署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年齡門檻由20歲下修至18歲,以及明定施行日期等節,查青年基本法已於115年1月21日公布施行,該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政府應保障年滿18歲之青年有依法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並於該法施行之日起2年內完備相關法制。
基於調降選舉投票年齡為當前世界潮流,有助提高年輕世代參與公共事務,落實世代正義,如大院對將選舉權年齡下修至18歲具修憲及修法共識,本部原則尊重。又青年基本法於114年12月26日黨團協商時通過「為積極實現18歲公民權之願景,立法院應研議進行修憲程序,並完備相關法制。」之附帶決議,亦請委員併參。
貳、針對排除受緩刑宣告、行刑權罹於時效消滅及受易刑處分者不得參選之限制,是否與貫徹清廉參選之立法意旨相符,宜再審慎考量:
有關陳委員玉珍、民眾黨黨團、林委員淑芬及翁委員曉玲等人分別提案修正總統選罷法及公職選罷法第26條第9款,增列排除受緩刑宣告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之限制1節,按原條文係考量受緩刑宣告者僅係暫緩執行其刑,於緩刑期間,所宣告之罪刑仍存在,僅於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時,其刑之宣告始失其效力。因現行規定為回應社會對清廉參選之期待,故為端正罪刑觀念,避免受罪刑宣告者於緩刑期間仍得參選,爰明定於緩刑期間不得參選。本規定為經立法委員充分討論所為之修法,如再將經有罪判決確定並受緩刑宣告者之參選限制放寬,與本條文貫徹清廉參選之立法意旨是否相符,建議宜再審酌。
至林委員淑芬及翁委員曉玲提案刪除行刑權罹於時效消滅為候選人消極資格部分,於112年修法當時是基於維護選舉公平性,避免候選人利用行刑權罹於時效規避法律限制參選,爰予增列,是否刪除,亦建請再酌。
另有關民眾黨黨團提案增列排除受易刑處分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之限制1節,因易刑處分(如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僅為有期徒刑執行方式之替代手段,如未執行完畢,自應視為有期徒刑執行未畢,將其列入但書允許渠等登記為候選人之合理性,有待商榷。
參、有關兩項選罷法所定預備賄選罪均屬1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否限制終身不得參選,建議審慎考量:
有關林委員宜瑾提案修正總統選罷法及公職選罷法第26條第3款,增列曾犯預備賄選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1節,查總統選罷法第84條、第86條、第87條、第89條及公職選罷法第97條、第99條、第100條、第101條、第102條涉及賄選預備犯部分,其刑責均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犯賄選以外之罪,如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執行完畢或緩刑期滿,仍得參選,爰是否限制刑度較輕之賄選預備犯終身不得參選,建議應就限制參選所達成之公益性及對人民參政權之限制是否衡平,綜合考量之。
肆、增列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參選之規定,大院如具修法共識,本部原則尊重:
有關翁委員曉玲提案修正總統選罷法及公職選罷法第26條第5款,增列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參選之規定1節,查112年6月9日修正公布之總統選罷法及公職選罷法第26條第6款定明曾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者為候選人消極資格,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係於113年7月31日公布施行,該條例並將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者加重其刑責,基於候選人資格公平性考量,大院如具修法共識,本部原則尊重。
伍、現行規定對於原住民已有特別保障,是否修正開放原住民自由登記為原住民或行政區域選舉區候選人,有待凝聚社會共識:
依公職選罷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24條規定,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以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具有選舉人資格為前提,原住民僅得參選原住民選舉。羅委員智強提案修正公職選罷法第24條之1,增列具原住民身分之選舉人得就原住民或行政區域選舉區,選擇其一登記1節,究係指原住民身分之選舉人,得自行決定登記為原住民或行政區域選舉區選舉人,抑或僅變更候選人資格,建議先予釐清。
基於原住民之身分及席次係受法律特別保障,如修法使具原住民身分之選舉人得自行選擇登記為原住民選舉區或行政區域選舉區選舉人,是否符合原住民參政權保障意旨,宜予審酌,又僅允許原住民單向選擇,恐有公平性問題,且牽涉層面廣泛,應先凝聚社會共識。
陸、有關修正公職選罷法施行細則由中選會定之,基於現行選政、選務分立運作無礙,建議仍維持現行規定:
依徐委員欣瑩修正公職選罷法第133條之提案說明,旨在推動選政選務合一,惟按112年6月9日修正公布之內政部組織法,即明定選舉罷免政策與制度之規劃由本部主管。本部作為選政主管機關,負責選舉制度規劃與政策釐訂,與國家重大政策及相關法制作完整規劃,現行公職選罷法施行細則由本部會同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且選政、選務意見均有充分交流,運作上並無窒礙,建議仍維持現行規定。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請中選會法政處蔡金誥處長報告。
蔡處長金誥:主席、各位委員。今天貴委員會開會審查大院委員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所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公職選罷法)修正草案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下稱總統選罷法)修正草案,本會應邀列席報告,至感榮幸。謹就上開草案提出相關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一、原住民身分選舉權人,同種公職人員選舉,得就原住民或行政區域選舉區,選擇其一登記─增訂公職選罷法第24條之1:
草案條文增訂目的係為提升我國原住民之參政權益。查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及地方制度法第33條,為保障原住民之政治參與,對於原住民立法委員及地方民意代表選舉,分別定有原住民應選名額之規定。
依公職選罷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選舉人年滿23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同法第16條規定,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以具有原住民身分並有前條資格之有選舉權人為選舉人。另同法第35條、第36條規定區域選出之民意代表名額計算所依據之人口數,於有原住民名額時應扣除原住民人口數。依上開規定,候選人因須具選舉人資格,爰原住民僅得登記為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如原住民得就原住民或區域選舉區擇一登記為候選人,與候選人須具有選舉人資格之規定恐有所扞格,且將造成候選人無法投票予自己之現象。修正條文草案已涉及有關區域及原住民選舉區應選名額之人口數計算、是否維持候選人須具有選舉人資格等制度規定,建議審慎研議。
二、選舉和罷免權行使年齡修正為18歲─總統選罷法第11條及第23條、公職選罷法第14條:
憲法第13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有關選舉權行使年齡修正為18歲,大院曾於111年3月25日三讀通過18歲公民權修憲案,經公告期滿並於111年11月26日辦理投開票完竣,投票結果未通過。
有關選舉權年齡及總統副總統連署人年齡調降為18歲,對於促進青年政治參與及權益,具有正面助益,立意良善,選舉權行使年齡之修正是否應透過修憲程序辦理建議應先予釐清,本會尊重兩項選罷法主管機關內政部意見。
三、修正候選人消極資格規定─總統選罷法第26條、公職選罷法第26條:
(一)排除緩刑期間、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不得參選:
現行條文規定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於受緩刑期間或行刑權罹於時效消滅者是在112年修正時所為之修正規定,該規定為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固有其立法目的,惟依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4款規定,犯同條項第2款及第3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受緩刑之宣告者,該民選公職人員不予解除其職權或職務。從而,於緩刑期間是否限制其登記為候選人,似仍有審慎斟酌餘地。至行刑權罹於時效部分,行刑權時效制度定於刑法第84條,行刑權因於法定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免除刑罰之執行。行刑權未於法定期間內執行原因不一,為兼顧其參政權,是否限制終身不得參選,亦有討論空間。
(二)排除易刑處分: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果有未執行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者,其情節與同條款「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相同,如得登記為候選人,似有未宜。
(三)增列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不得參選:
兩項選罷法第26條第6款規定,已列有曾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草案第26條第5款增列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上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係就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者,特別規定加重法定刑之樣態,及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詐欺犯罪者之併罰規定。為避免適用爭議,以明文規定之修法方向,應屬可行。
(四)增列賄選及期約賄選之預備犯不得參選:
增訂曾犯總統選罷法第84條第3項及公職選罷法第97條第3項等罪之「預備犯」為消極資格條件,本會尊重大院之立法權,惟因事涉人民參政權,允宜就是否過度限制人民參政權審慎考量。
四、公職選罷法施行細則修正由本會定之─公職選罷法第133條:
草案條文修正為公職選罷法施行細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單獨定之。依內政部組織法第2條規定,內政部掌理選舉罷免政策與制度之規劃。本會組織法第2條規定,本會掌理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綜合規劃及辦理等事項。維持現行條文,符合上開內政部及本會組織法規定,並使權責相符。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主席:其他單位的報告,請各委員自行參閱,並刊登公報。
原住民族委員會書面資料: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書面資料
主席、各位委員:
本會受邀就大院第11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五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羅智強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提出報告,備感榮幸。謹就上開草案涉原住民族部分說明如下: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明定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等權利。惟相關制度之調整,仍涉整體選制及選務專業評估,尊重主管機關內政部及中央選舉委員會意見,及大院之審議結果。
以上報告,敬請各委員指教,謝謝!
法務部書面資料:
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等18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一、審查委員羅智強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二、審查委員徐欣瑩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林宜瑾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張雅琳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陳菁徽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陳玉珍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審查委員林淑芬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審查委員林宜瑾等22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審查委員林宜瑾等20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審查委員張雅琳等19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審查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審查委員林宜瑾等20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謹代表法務部列席,茲報告說明如下:
壹、就選舉權、罷免權或連署權之年齡門檻自20歲降至18歲部分(第3案至第7案、第13案至第16案)
一、修正重點:
(一)第3案至第7案均係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公職人員選罷法)第14條,將中華民國國民享有選舉權之門檻自20歲降至18歲;其中第4案,一併將「罷免權」之年齡門檻亦降至18歲。
(二)第13案至第16案則係提案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下稱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11條及第23條,將總統、副總統選舉之投票權及參與連署之年齡門檻均自20歲修正為18歲。
二、按憲法第13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惟該規定究係屬於保障規定或限制規定,學說見解不一,我國憲法解釋實務亦未就此議題做成解釋或憲法裁判,事涉應採取修法或修憲程序,建請慎酌。又此議題另涉國際潮流趨勢、公民素養之普遍程度、對於現行選舉實務之衝擊以及我國社會是否已達成共識等,建請廣納各方意見,審慎研議。最終仍尊重主管機關之專業意見及大院之審議結果。
貳、就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之消極資格部分(第8案至第12案、第17案至第18案)
一、修正重點:
(一)第8案、第10案、第11案係將公職人員選罷法第26條第9款規定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九、犯第一款至第六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於緩刑期間或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修正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九、犯第一款至第六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第9案則係將該款修正為「但受緩刑宣告或易刑處分者,不在此限」。第11案另修正同條第5款,將「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亦納入不得登記之列。第12案則係修正同條第3款,將公職人員選罷法第97條第3項、第99條第2項、第100條第3項、第101條第2項、第102條第2項等賄選罪之「預備犯」,亦列為消極資格。
(二)第17案係提案修正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26條第5款,「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亦不得登記。第18案則係修正同條第3款,將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84條第3項、第86條第2項、第87條第2項、第89條第2項等賄選罪之「預備犯」,亦列為消極資格。
二、是否將受緩刑宣告者或受易刑處分者排除於消極資格之外,以及是否將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或賄選之預備犯列入消極資格,均涉及對於人民被選舉權之限制,須衡酌基本權之保障與限制參選之公益性,兼顧被選舉權與公共利益之維護,在符合比例原則之前提下,應屬立法機關對於選舉制度之立法形成空間,爰尊重主管機關之意見及大院委員之職權行使。
參、其他提案內容,包括:賦予具原住民身分之選舉權人得就原住民或行政區域選舉區擇一登記(第一案)、施行細則改由內政部會同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第二案)。涉及選舉制度之設計、憲法上平等原則、實務運作可行性以及相關主管機關權責之調整等考量,本部尊重主管機關之政策決定及大院審議結果。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
教育部書面資料:
審查委員羅智強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徐欣瑩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雅琳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菁徽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22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20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雅琳等19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20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大院第11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審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及相關委員提案,教育部應邀列席,謹提出本部報告如下,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依據《青年基本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政府應保障年滿十八歲之青年有依法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並於本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完備相關法制。教育部向來重視青年權益及公民參與之推動,為落實國家青年政策與法律規範,教育部持續關注相關法律之修正動向,並積極配合相關行政作業事宜。
有關本次修正草案涉及下修選舉權年齡門檻至十八歲一節,教育部說明如下:
一、依據《憲法》第13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111年雖曾辦理「18歲公民權」修憲公民複決,惟最終未獲通過。
二、現行涉及選舉年齡規定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其法規主政機關為內政部,教育部將依照內政部之修法期程與相關政策規劃,配合辦理相關行政作業。
保障年滿十八歲之青年之參政權,有助於青年參與社會的公共事務,並為國家發展貢獻力量。有關下修選舉權年齡之法制配套及《青年基本法》之落實,涉及選舉制度之重大變革以及國民共識之凝聚。基於權責分工,教育部尊重該法規之主管機關內政部意見及大院審議之決議,未來若相關法案經大院通過,教育部將全力配合辦理相關事宜,以保障青年公民權益。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參考指教,謝謝!
司法院書面資料:
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等12案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
司法院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深感榮幸,謹就貴委員會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等12案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說明本院意見如下,敬請指教。
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
一、委員羅智強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關於賦予具原住民身分之有選舉權人,同種公職人員選舉,得就原住民或行政區域選舉區,選擇其一登記,事涉選舉政策決定,本院尊重主責機關及貴院之職權。
二、委員徐欣瑩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改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推動選政選務合一,事涉選舉政策決定,本院尊重主責機關及貴院之職權。
三、委員林宜瑾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張雅琳等1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陳菁徽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5案:
為提升青年公共事務參與度,並使其能夠及早參與國家治理與政策討論,且考量我國整體法律體系已認為年滿18歲之人為民法上成年人,將選舉權之年齡降為18歲,事涉選舉政策決定,本院尊重主責機關及貴院之職權。
四、委員陳玉珍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林淑芬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林宜瑾等22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5案:
有關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之消極資格變更(修正),事涉選舉政策決定,本院尊重主責機關及貴院之職權。
貳、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
一、委員林宜瑾等20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張雅琳等19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4案:
為提升青年公共事務參與度,並使其能夠及早參與國家治理與政策討論,且考量我國整體法律體系已認為年滿18歲之人為民法上成年人,將選舉權及連屬權之年齡降為18歲,事涉選舉政策決定,本院尊重主責機關及貴院之職權。
二、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林宜瑾等20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2案:
有關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消極資格變更(修正),事涉選舉政策決定,本院尊重主責機關及貴院之職權。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各位。
主席:現在進行詢答,委員質詢前援例作幾點宣告:第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本會委員5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5分鐘,上午10點30分截止發言登記。二、因今天進行法案處理,故本次會議不處理臨時提案。請問各位同仁,有沒有意見?
王委員美惠:沒有。
主席:好。現在進行詢答。
請登記第1位張智倫委員發言。
張委員智倫:(9時44分)謝謝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官員,大家早,有請劉世芳部長以及中選會王曉麟處長。
今天內政委員會排審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多項法案的修正草案,主要重點就是落實青年參政,要把選舉門檻的年齡下修到18歲,以及檢討候選人的一些消極資格,包含受緩刑宣告者是否可以參選的一些規定,以及多元參政──原住民參選選區的彈性規則。不過,今天我首先還是要先請教中選會,因為立法院在3月14號已經完成審查,通過中選會主委游盈隆等4人的人事案。三個禮拜過去了,行政院公然行政怠惰,現在還沒有完成交接跟就職程序,我要請教中選會,從去年的11月3號到現在已經是115年4月,是不是中選會在這幾個月都沒有辦法達到法定門檻去開中選會的委員會議?
王處長曉麟:中選會代表報告,中選會是依照中選會組織法以及會議規則的規定來辦理委員會的召開,從去年的11月到目前,的確我們是以委員選務座談會的方式來辦理相關事務的報告事項,有關新任委員未就任,到底是什麼時候才能就任,這邊提供一些資料。依照114年10月31日本會622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的今年年底選舉工作進行程序表的規定,中選會要在今年的8月20號發布選舉公告,這個公告裡面要載明應選名額、競選經費最高金額等等,8月27日要發布候選人登記公告,要載明候選人應備具的表件、保證金數額等等,這一些公告的內容、保證金的數額都要提請委員會議來討論後才能通過,然後才能刊錄在各種選舉公告上,所以在此之前應該要及早來召開委員會議。還有本會因為未召開委員會議,目前有臺北市等6個選舉委員會下屆委員的人選尚待確認,所以中選會期盼新任的委員可以及早就任,召開委員會議來審議各項重要的選務工作事項,以利年底公職人員選舉的選務工作可以順利進行,以上。
張委員智倫:好,謝謝王處長,王處長把我下一個問題也回答了,所以的確行政院現在公然行政怠惰,導致延遲了五個月中選會重要的委員會都沒有辦法召開,整個任命的作業也延遲,所以也會影響到中選會的一些作業,包含明年度選舉等等的事項。您剛才特別提到了,包含很多地方選委會的人事案無法任命,以及今年年底九合一大選很多的事項會無法進行,您所說的是這樣的意思嗎?
王處長曉麟:是若干的事務要經過委員會討論後才能……
張委員智倫:能不能明確一點指出大概是什麼事務?
王處長曉麟:例如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張委員智倫:如果這個東西沒有辦法提出來的話,會不會影響到今年年底九合一大選?
王處長曉麟:這個應該是會影響到,因為這些……
張委員智倫:那請問中選會有沒有什麼補救的措施,還是一定要等到這些人事案都任命完畢?
王處長曉麟:依照中選會組織法的規定,應該是要召開委員會來討論。
張委員智倫:好,謝謝。請劉部長。部長,我知道中選會的業務非屬您的管轄範圍,可是針對現在這樣會影響到今年九合一大選選務的相關作業,不管是人事提名或者是未來整體選舉的事務,您是不是有什麼樣的建議可以給行政院去做執行?
劉部長世芳:報告委員,因為中選會的業務確實非內政部所主管,我想在這個地方我沒有辦法代中選會來回應。
張委員智倫:好,謝謝部長。那我再請教處長,處長,你剛剛講到一個重點,行政院沒有依照他應該做的進行任命,其實會影響到今年的九合一大選,本席要特別提醒,還有有關於公投或者是未來我們很多立法委員如果去選縣市首長,未來的補選,這兩件事情是不是未來也是需要中選會的委員會開會才能做出決議?
王處長曉麟:跟委員報告,這兩個事項都需要經過委員會討論,謝謝。
張委員智倫:好,所以我必須要在這邊嚴肅的講,行政院現在不依照程序去任命立法院所通過的人事案,其實對今年的九合一大選會有非常嚴重的影響,以及會沒收人民所期待以及重視的公投,以及未來地方民意代表補選的問題都會受到非常大的影響,謝謝處長。
接下來再請教劉部長,部長,今天我們討論有關於選罷法的一些問題,在法律實務上,法官會給予緩刑的宣告就是代表案情輕微或是具備改過自新的可能,我想請教部長,您剛剛有特別提到,對於判緩刑不應該剝奪人民參政權,應該要符合比例原則,您的看法是怎麼樣?比如說是犯輕罪,比如說剛剛很多委員講的,只是因為吵架,被判緩刑,這個部分你是不是支持未來還是可以有參政權?
劉部長世芳:報告委員,我們剛剛已經表達過我們的意見,就是我們考慮法律的衡平性,還有它的穩定性……
張委員智倫:所以你有沒有什麼特別……
劉部長世芳:所以現在就是要修正,但是所謂的輕罪到底是多輕,或者是到底什麼叫做緩刑,這個規定是不是仍然是屬於法務部或者司法院要來做解釋,我們會比較清楚,否則如果它只是一個模糊的概念的話,我們內政部或是中選會為選政跟選務機關,在執行層面上就會落入一個模糊地帶,我想這樣反而不好。所以我很支持剛剛幾位委員在發表意見的時候說,是不是我們也可以請教一下法學界的代表,他們是不是可以就這樣的部分在公聽會做表達?這樣子我們未來在做比較好的修正條文的時候比較不會落入兩端,輕跟重之間的所屬,我們反而不曉得如何做決定。
張委員智倫:好,謝謝部長,因為時間的關係,我還有最後一題,是最近非常重要的一個議題要來請教,最近在社會上發生非常多的毒駕事件,我看你也有開記者會指出針對毒駕要加強查緝。我特別提出來,從去年我們把喪屍煙彈、依托咪酯提升到二級毒品以後,其實毒駕的問題還是非常嚴重,在去年的11月20號,整個毒駕的案件量高達三千多件,平均一天的毒駕大概就有二、三十件,發生的頻率非常的高。本席想要請教部長,你有在新聞報導中提到,你想要把毒駕相關的一些罰責提高或者是對一些預防的措施做加強。所以我再請教部長,因為我覺得這非常重要,未來有關於毒駕應該也是要零容忍,是不是有一些預防性羈押的方式,我們這個會期可以來討論?或者是如果是毒駕累犯的刑責不能易科罰金,或者是毒駕的話,同車的乘客也要連坐、連罰,就像酒駕一樣,這些相關的規定是不是可以請部長說明?
劉部長世芳:謝謝張委員的關心,內政部的警政署跟法務部還有臺灣高檢署有在研議更強力的法制作為,所以我們的建議是,法務部要修正刑法來提高毒駕的刑責,同時,對於累犯或者是毒駕肇事者,要制定一個強化聲請羈押以及不得易科罰金等措施,並且朝著不確定故意殺人罪方向來偵辦,但是我們內政部警政署只能提建議,所以我們也建議司法院要修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將毒駕納入可預防性羈押的案類,也就是說,未來大概內政部跟法務部要跟司法院一起來努力,才可以達到剛剛委員所提到的,我們怎麼樣加重刑責,然後來遏止毒駕。
張委員智倫:我請教部長,這個法案您會來協調各部會,這個會期有辦法……
劉部長世芳:報告委員,我們剛剛已經提過了,就是我們有召開一個跨部會的合作機制,但是修法的機關還是會以法務部為主,由法務部他們在刑法提升毒駕的刑責,或者是對於毒駕累犯的部分,這都是要和法務部跟司法院一起合作,我們會完全配合。
張委員智倫:部長,我再簡單請教一下,你們有會議紀錄嗎?
劉部長世芳:我想會議紀錄是屬於內部的文書,我們現在已經把結論跟委員報告了。
張委員智倫:我希望這個會期,我們儘快把這個東西往前推進,謝謝部長。
主席:接下來請蘇巧慧委員發言。
蘇委員巧慧:(9時55分)謝謝主席,請劉世芳部長。
主席:麻煩劉部長。
劉部長世芳:委員好。
蘇委員巧慧:部長好。我其實蠻意外今天又要開始討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修正,因為內政委員會針對這個法律案真的修蠻多次,我在立法院三屆裡面也討論過非常多次,尤其光是18歲的選舉權,真的討論非常非常多次。
今天大家可以看到我們的提案不分朝野、不分藍綠,其實各黨團、各個委員都有提案說,現在世界的潮流等等都應該是18歲,可是我們的國家因為憲法的規定到20歲才能有選舉罷免的權利,所以我們應該要來修法,是藍、綠都有喔!
可是你回過頭去看,在2022年當時提出憲法修正案的時候,希望能夠降低年輕人的選舉罷免權利的時候,我不敢說是全黨,但是當時在國民黨的基層曾經有一種聲音說這是公投在綁大選,這是政治的操作,所以我們要拒領公投票,也很遺憾在2022年的時候,那一次的修憲公投,雖然贊成要把選舉投票年齡下修到18歲的贊成票是多過於反對票的,可是很可惜投票門檻沒有到,所以當時修憲沒有成功,那是我們最接近把選罷法的年齡下修的一次。
可是今天憲法依然還沒有修正完成,我們今天要來修正選舉罷免法當中投票、選罷的年齡,部長,你怎麼看這個事件?
劉部長世芳:謝謝委員的指教,委員非常關心18歲的公民權。
蘇委員巧慧:對。
劉部長世芳:確實沒有錯,所有委員對於選罷法裡面下修投票年齡到18歲,幾乎跨黨派都完全贊成,但是最主要是講它的程序,剛剛委員有提到,這個程序包括剛剛修正通過的青年基本法裡面都有提到,希望該法施行之日起,兩年內要完備相關的法制,但是指定對象並不是指行政院在內的其他部會,而是大院,也就是立法院。
剛剛所提到的,上一次立法院幾乎是全院的委員通過把這個修憲版本送公民投票,也是公民複決,但是公民複決最主要全部選舉的人要過半,結果沒有過半。
蘇委員巧慧:就是修憲門檻嘛!
劉部長世芳:是,就是修憲門檻太高,但是我們不能因為修憲門檻太高,然後就說我們是不是不要管憲法了,就直接管青年基本法跟選罷法。我們問過很多不同意見的人,包括憲法學者也有各種不同的說法,所以剛剛有幾位委員提到說,有沒有可能在內政委員會再辦一下這樣的公聽會,大家一起來辯論,用什麼樣的方式最好,我想這樣對於回應18歲的公民權可能會最完善,而且比較合乎我們臺灣的憲法或是選罷法的相關規定。
蘇委員巧慧:所以部長,您是基於現在內政部部長的身分,你再一次表示,關於我們的選舉權年齡是否要調整,因為憲法有規定,如果要調整的話,您個人認為應該要從憲法來修正開始做起,如果不是從修憲開始的話,至少也要先有公聽會,大家討論意見,凝聚共識,再來決定是否在不動憲法的情況下修正選罷法,您的意見是這樣嗎?
劉部長世芳:我不敢這樣做判斷,但是我從青年基本法的附帶決議裡面,那是當時各個黨團協商的結果,是希望立法院完備相關法制,包括立法院應該研議進行修憲程序,這兩個部分都要完備,這樣我們後續……
蘇委員巧慧:所以你對修憲沒有態度?
劉部長世芳:不是沒有態度,我的意思是……
蘇委員巧慧:因為你不敢這樣說?
劉部長世芳:不是,剛剛有提到了,上一次修憲沒有成功最主要的理由是因為公投的門檻很高,但是修憲的主要機關是在立法院,我站在行政、內政部的立場,我沒有辦法幫立法院說話,所以我是覺得立法院各個黨團是否研議修憲的程序、是怎麼樣的研議,或是要怎麼樣進行完備相關法制,包括修選罷法,我們都完全尊重。
蘇委員巧慧:部長,我想我們兩個的立場、態度、意見應該是一致的,就是臺灣選舉罷免的權利應該要把年齡下修,我們再來複習一次,18歲在臺灣可以做的事情太多了,不管是民法、刑法上面都是完全行為能力人,我們在各式各樣的條件上面也都可以……甚至在公投、在決定重大的議題上面,我們也通通都可以來討論,連同性婚姻等等這麼重大價值的判斷,我們都可以來討論,但是你要決定民意代表或行政首長竟然不行,這就是一個非常有趣的矛盾點,你已經被社會認可是一個完全的行為能力人,甚至可以做價值的判斷,但你不能夠決定你的行政首長,你不能決定代表你的民意代表。
如果從世界的趨勢來看,整個東亞也只剩下新加坡跟臺灣還維持在20歲,其他的國家通通都已經是18歲了,所以我當然是贊成我們的選罷年齡可以下修到18歲,我相信部長也是一樣,不過看起來部長,你基於你的立場和身分,所以你不便對立法院的程序還有立法院的進程多做表態。
我第一個問你的是,在2022年的時候,雖然各黨各派都提出了修憲,全院也都通過了,但是在坊間推動是否修正憲法規定的投票年齡的時候,其實各黨派的氣氛不一樣,我想部長也不適合、也沒有打算在備詢臺上面表態,我可以理解。但我覺得最重要的,今天利用這個時間再一次跟社會大眾溝通,我想全社會應該都同意我們的選舉年齡應該要下修了,不管是哪一種程序要被啟動,不管從公聽會啟動,或是甚至再啟動一次修憲的程序,大家都應該有共識才對。所以我希望未來部長這邊,當我們在推動的時候,不管是立法院啟動也好,或者是內政部還有想到其他的方式要啟動的時候,我們這次應該是要用更積極的態度來處理這個多年的問題,部長,你同意嗎?
劉部長世芳:是,謝謝委員指教,我們樂觀其成。
蘇委員巧慧:好,謝謝部長。
主席:下一位請張宏陸委員發言。
張委員宏陸:(10時3分)我請部長。
主席:麻煩劉部長。
劉部長世芳:委員好。
張委員宏陸:部長,今天大家有討論18歲、要修選罷法的問題,其實我們之前修青年基本法、公投等等,這個問題都有討論過。我想請問部長,如果我們修了選舉罷免法,可以解決青年18歲就可以參與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的權利,對不對?
劉部長世芳:在法制上面,恐怕還是欠缺憲法這一塊,其實選罷法修正以後,當然是可以照行,但是還是會有欠缺,所以在社會上的共識還沒有形成,或是憲法法學學者還沒有共識形成的時候,我覺得我們不宜下定論。
張委員宏陸:我要問的問題是,如果你只解決這些問題,其實最根本的解決方法我們大家都知道,就是修憲就可以解決。
劉部長世芳:修憲然後公投。
張委員宏陸:對啊,就是修憲,這是最基本解決的方式,我們今天如果只有處理這一塊,還有很多的權利他們沒有辦法拿到,對不對?我簡單舉一個例子就好了,修憲之後,18歲可不可以參加國家考試?
劉部長世芳:好像不行。
張委員宏陸:可以吧?可以啊!因為你已經下修到18歲啦,他已經有成年的資格啦。
劉部長世芳:就當公務員。
張委員宏陸:對啊!
劉部長世芳:考試、服公職。
張委員宏陸:是可以啊!對不對?修憲過後,而且很多國家也是18歲就可以啦。我舉這個就是一個很明顯的例子,就是我們都不反對18歲有公民權,但不是這樣挖一塊補一塊、挖一塊補一塊,最主要是我們修憲之後很多的權利要可以一次到位,對不對?部長。
劉部長世芳:應該是說除了選罷法以外,你要把憲法下跟18歲的公民權及應該有的權利義務一致來考量,那這樣子的話,對於我們賦予年輕人所有公民權益的保障才會比較完整。
張委員宏陸:對啦,我的意思就是這樣,既然要18歲就有公民權,你應該要給他的權利義務一次到位,我的意思就是就是這樣,我們都不反對,在都不反對的情況下,你今天只處理這一個,我覺得還是掛一漏萬,我們當然不反對,但是我們在這邊還是要講要走正途、做實事,要嘛就是修憲,一次把它解決,我的看法是這樣,不知道部長你覺得呢?
劉部長世芳:我想對於年輕人18歲就有公民權,大概每個黨的立委都贊成,但是這一次選罷法的修正案,除了民眾黨黨團是易刑的部分以外,國民黨黨團或民進黨黨團並沒有黨團的修正案出來,所以我想可能各個黨團在考量到是不是屬於憲法下要保障18歲公民權還有很多有待興革的部分有待商量,所以我們才會建議,是不是可以透過公聽的方式來聽聽不同法學者的意見。
張委員宏陸:對啦,法律程序的完備也是一件我們要考量的事情。另外,部長,如果我們在這個會期修正選罷法,規定18歲就具有公民權,預估年底多出來的選舉人口大概好幾十萬吧?應該有四、五十萬吧?
劉部長世芳:報告委員,你講得沒有錯,如果我們將公民年齡下修到18歲,選舉人預估增加41萬1,731人,其中六都所占的比例非常高,我們考慮到選舉年齡下修,然後馬上用到今年年底的選舉,其實對於每個黨的正負意見都會有。
張委員宏陸:我要問的就是,因為今天中選會也沒有……但選政機構也是內政部,選務當然是中選會跟地方選委會要去處理的,但我個人認為忽然多出了這麼多選舉的作業期程,來不來得及?
劉部長世芳:這個可能要問中選會。
張委員宏陸:中選會,我剛剛請教如果一下子增加了四十幾萬人,那你們造冊等等作業來不來得及?
王處長曉麟:報告委員,選舉人名冊造冊依法是在投票日的前20天要完成,今年是在11月28日投票,前20天的話,如果在戶籍登記資料上都有這些增加的選舉人資料,這應該是可以完成的。但是這會增加很多的選舉經費,例如選舉票還有選舉公報的經費都會增加。
張委員宏陸:不,除了經費增加之外,投開票所的配置等不用重新檢討嗎?
王處長曉麟:這個部分因為因應投票人數的增加,都需要再檢討,包括投票所是否要增設、投票所裡面的工作人員是不是要增加,這些都要一併檢討。
張委員宏陸:不是啦,這一併檢討,所以我說這些增加的,你認為忽然這樣的話,地方選舉委員會有沒有能力負擔?
王處長曉麟:這可能會比較倉促一些。
張委員宏陸:會比較倉促一些,對嘛!其實有實際辦過選舉的人都知道,如果忽然這樣,整個民政體系的壓力會非常非常大,造冊不是隨便寫一寫的,然後選票印製、投開票所的設置等都要重新檢討,對不對?甚至你的投票箱也有可能要增加設置,是不是?
王處長曉麟:是,這方面是。
張委員宏陸: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你們有預見到……你們現在開始作業來得及嗎?你不要到時候選舉有問題,來得及嗎?
王處長曉麟:目前如果能及早知道這個修法通過與否的話,現在開始啟動檢討作業,應該是還可以來得及。
張委員宏陸:你確定喔?你有跟地方縣市選委會溝通過了嗎?你有去問過他們的意見了嗎?
王處長曉麟:目前我們還沒有跟地方選委會……
張委員宏陸:對啊!那你幫人家回答!縣市選委會你都沒有問過,你幫人家回答,出了問題責任你要扛還是他們扛?
王處長曉麟:這個部分我們會再檢討。
張委員宏陸:不是啦,你剛剛回答的,你要檢討什麼啦?是你剛剛回答的,對不對?如果有問題,你要負責任。
王處長曉麟:這個部分我們會再重新評估。
張委員宏陸:你不能這樣講,我是在地方辦過選舉的人耶,我知道那個複雜,你這樣隨便一句話就丟給地方選務機構,出了問題他扛,你就這樣一句話,我覺得不對耶!中選會要求地方選務機關做什麼,他們一定全力以赴,但以我的經驗,像這種重大的事情,事先都要請他們大家來開會協調,看有什麼問題,是不是?這是標準的吧?
王處長曉麟:是,是這樣子。
張委員宏陸:是嘛!對嘛!所以在立法院回答,我認為不應該這麼草率、這麼隨便,不能把責任推給別人,到時候有問題又說沒有,我們公文上面都怎麼寫的,是他們辦不好,我覺得這樣不負責任是不對的啦!
主席:下一位請王鴻薇委員發言。
王委員鴻薇:(10時12分)謝謝主席,我請內政部劉部長,還有中選會王處長。
主席:請部長、處長。
王委員鴻薇:部長、處長,今天我們主要是聚焦在選罷法的修正,當然有不同的版本,其中有關於被判緩刑期間不得參選的部分,我們已經聽到民進黨林淑芬委員做出了他的提案說明,剛才我也有仔細聆聽幾位民進黨委員的發言,大概都是聚焦在18歲以下的選舉權,比較沒有去觸及到緩刑是不是要卡參選的問題。有關於這次修法,現在看起來包含三黨都有提案,我也很仔細看了一下,包含內政部、中選會所提出來的報告,以及劉部長提出來的報告,感覺上對這一部分,內政部還是有保留的。但是我有仔細看中選會的報告,其中的第四頁,也許可以請處長做更詳細的說明,也請劉部長來聽聽看,關於在判處緩刑期間到底可不可以登記為候選人,中選會提出了另外一個就是地方制度法,也就是說現在地方制度法的規定,第一個,你可能是在被判緩刑期間,你不得去登記參選,但是同時有一個狀況,比如以我個人來講,我現在是民意代表、立法委員,假使我被判緩刑處分,那我會不會因此而喪失我這個公職人員的資格呢?按照目前地方制度法的規定,請問一下,我被判緩刑的話,是不是就要被解除職權或職務?中選會可不可以先做答復?因為這是你們的報告。
蔡處長金誥:是,報告委員,現行條文於112年規定緩刑不得參選是為了端正罪刑的觀念,也就是說……
王委員鴻薇:對,這個我知道,我現在問你的是,按照現行地方制度法……
蔡處長金誥:如果依照地方制度法的規定,民選公職人員判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的「前二款」,也就是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外之罪,現行規定是如果未受緩刑宣告的話,是要解除其職權或職務的……
王委員鴻薇:對!
蔡處長金誥:換句話說,如果受緩刑宣告……
王委員鴻薇:如果受緩刑宣告,就不必解除職務嘛!對不對?
蔡處長金誥:這只是說……當然,緩刑宣告可不可以登記為候選人,這是一個政策的選擇啦!
王委員鴻薇:我知道、我知道,我剛才已經講得非常清楚了嘛!以現行地方制度法的規定,我現在是民選的公職人員,我被宣告緩刑,我會不會因此而必須被撤除職務?現在的地方制度法非常明確地規定不會嘛!對不對?不會!因為如果受緩刑宣告的話,並不會被解除職務。
好,謝謝中選會的說明,因為你們的報告有提到現行地方制度法。
部長,我為什麼提到中選會的報告?第一是因為三黨都有相關的提案,第二,中選會也提出現行地方制度法的規定,所以我覺得我們不可能一國兩制,也不可能一個民意代表或民選公職人員適用兩套制度。也就是說,他如果被判緩刑,就不能登記參選,但如果是現任的,現任被判緩刑,反而不用解除職務,這中間確實有扞格的地方以及邏輯不通的地方。
另外,我也要特別提到,除了林淑芬委員剛才的提案說明講了很多之外,包含現任民進黨黨團幹事長的莊瑞雄委員,當初修法時他有一段說法,他說總統和副總統有很多特權,在參選的限制上比較嚴格,所以才會特別另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否則就按照選罷法,大家一體適用就好了啊!他還說,選罷法規範下至村里長,上至直轄市長、縣市長、立委,這些公職人員沒有和總統、副總統相對應的權利,所以他覺得,如果統統比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規定,這樣的立法理由是說不通的。莊瑞雄委員現在是幹事長,當然他的身分,他不適宜去提案,但我要講的就是,現在緩刑卡參選有諸多不合理之處,而這並不是單一黨派提出來的。
我想特別提到一個案例,就是在之前立法委員選舉的時候,臺南市議員王家貞被以助理費的問題進行偵辦,可是後來法官發現他其實沒有把任何一毛錢放到自己的口袋。王家貞助理費的事情是因為他有兩個助理被法院強制處分,他為了要照顧助理的安家、生活,提高另外幾名助理的費用,把差額用來補貼這兩位助理,因為他們的薪水被強制執行了。所以法官也認為他其實沒有任何貪污的問題,因為他沒有拿任何一毛錢放進自己的口袋,但是法官因為辦了嘛,最後就還是判他緩刑。當時應該是用偽造文書罪,因為他沒有貪污,沒有辦法用詐領助理費來辦他。
結果王家貞要參選立法委員的時候,就因為他當時其實可以選擇易科罰金,他去繳了罰金也沒事,可是他認為自己無罪,為什麼要去繳這個罰金!結果他就因為緩刑而被剝奪了參選權。這事實上是非常不合理的!大家看起來是說:對啊,如果你貪污、如果你有其他相關的違法情事,就不應該登記參選。但是王家貞就是一個例子,你以為他是貪污,結果他不是,他是照顧自己的助理,但是因為這樣卡了他的參選權。
所以我要講的是,中選會會提出地方制度法的規定,代表他們已經發現這個問題了,我們不可能讓兩部法律是有扞格的。同樣一個人,如果是在登記參選之前被判緩刑,他就不能參選,如果是在擔任民選公職人員期間被判緩刑,卻不會傷害他的任何職務,這中間是有扞格的。所以我希望內政部把我剛才所講的這些,不管是中選會的意見、各黨派的意見,或者是像王家貞這樣的案例,去做個通盤檢討,而不是在面對修法的時候拒人於千里之外。針對緩刑部分的修法,我希望內政部能夠從善如流。
另外,剛才比較多委員著墨的是18歲以下的參政權,這個部分剛才部長一直說各黨派統統都支持,沒有錯,過去不管是修法或公投,各黨派統統都是支持的,這次也有幾位委員有提案。其實我要再講一下,以國民黨內部而言,確實有人跟我講:你們去做這樣的主張,可是年輕人不支持國民黨,對你們的選舉未必有利啊!但是我覺得,18歲參政權的法制不應該涉及任何政黨或者任何一場選舉的利益。剛才大家都講了,以國內來說,其實在其他各個相關的法律裡面,18歲都已經擁有很多權利,現在看起來就只有投票是有限制的。那我要講,我個人為什麼強烈支持18歲可以選舉?因為我們這套憲法起碼是六、七十年前制定的,當時規定20歲才能夠有選舉權,但是大家想想看,那個時候還有多少文盲啊!當時的資訊根本不普及,教育也不普及,如果時隔六、七十年,我們還抱著這部憲法規定的20歲才能夠去選舉,我覺得是滑天下之大稽,真的就是很脫節!跟時代太脫節了!所以我個人完全支持18歲的選舉權。
剛才部長有講,他說也不是各個政黨都有提案,但是我相信這個提案會得到跨黨派委員的支持,這一點完全無庸置疑!我認為完全無庸置疑。不管是以現階段18歲民眾所享有的權利並不對等,或者是六、七十年前制定憲法時整個環境、教育、資訊背景跟現在根本不可同日而語,18歲當然應該享有選舉權。
不管是不應剝奪被宣告緩刑者的選舉登記權,或者是18歲的選舉權,我認為以內政部來說,應該都是要去支持的,好不好?
最後一點點時間,請部長針對緩刑的部分表示意見。我剛剛已經講那麼多了。
劉部長世芳:謝謝委員的指教,有關18歲公民權的部分,剛剛我已經表達過。
王委員鴻薇:我知道。
劉部長世芳:我也希望大院能夠研議相關的法制程序,我們都會尊重。有關於緩刑的部分,我也跟委員報告一下,在中選會的報告裡面提到的是地方制度法,但是我們今天討論的是有關選罷法,所以有關選罷法的部分,中選會的立場跟內政部是一樣的,在同樣的報告案裡面,它有提到在緩刑期間是否限制其登記為候選人,是仍有審慎斟酌餘地,這是剛剛王委員在提問中選會官員的時候,他們所寫的書面報告。我們的書面報告也寫得非常地清楚,就是本條文是貫徹清廉參選的立法意旨,是否相符,宜再審酌。既然是有審慎跟斟酌的餘地的話,我也會覺得可能各個委員各有不同的面向,我們還是有討論的餘地。
王委員鴻薇:因為講所謂清廉參選,我剛剛講以王家貞的案例,比如是助理費的話,當然可能涉及到貪污治罪條例,但是後來他根本跟那個沒有關係,連法官都認為沒有任何一毛錢進入他的口袋,所以我的意思是說,今天就不應該有這樣的錯殺條款,好不好?
劉部長世芳:我們選政機關大概無法對個案來做任何的評析,謝謝委員。
王委員鴻薇:但是我用這個例子來做說明,因為這個看起來好像是公平的,但事實上未盡公平。
主席:因為現在還在會議進行中,我們媒體採訪的區域是不是統一都在後方的媒體區,避免影響到會議的進行,不好意思,我可以等各位媒體先進腳步移動之後,我們再開始。
也跟委員會報告,我們等李柏毅召委詢答後,休息5分鐘。
好,我們的會議就繼續進行。接下來我們請李貞秀委員發言。
李委員貞秀:(10時27分)主席好。我麻煩有請中選會王處長、內政部劉世芳部長上臺,謝謝。
好,請部長跟處長上備詢臺。
劉部長世芳:報告主席,昨天行政院院長接受大院裡面有關內政質詢的時候,他有提到行政院所有的首長沒有義務接受一位不具備有合法資格的立委在立院備詢,這是行政院對憲法的忠誠遵守,卓院長在上臺之後也同樣的……他上臺是基於對院長主持會議的尊重,站在對面的李貞秀女士並未依法放棄中國國籍、中國戶籍,完全並不符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國籍法的規定,落實對中華民國的單一效忠,李女士無法成為一個具有合法資格的中華民國國會議員,這個責任是在中國政府,而不是在臺灣政府。
李委員貞秀:所以請問劉部長,陸配是外國人嗎?沒辦法回答是不是?中華民國修憲了嗎?
現在我要先問處長,請問依據中選會組織法,中選會委員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制度設計的核心是要確保中選會具備公正性與專業性,不是要淪為政治酬庸或權力交換的工具。換言之,只要立法院依法完成同意程序,行政機關應該要立即依照程序完成任命,維持選務機關的正常運作。現在的情況是,立法院已經通過了中選會的人事案,但是行政院卻遲遲未發布人事令,導致選委會的委員無法到任,本席要請教處長,現行憲法及法律體制有沒有任何明確的法律依據,可以讓行政院在立法院完成同意程序後,拒絕發布人事令?若沒有法律授權,行政院算不算目無法紀、擴增行政權力,影響既有法律程序、破壞權力分立原則,處長能回應嗎?中選會是獨立的選務機構耶!
主席:我尊重每一位備詢官員的發言權利。
李委員貞秀:民進黨……所有國人都在看,今天中選會變成民進黨的中選會了嗎?中選會不是一直要維持行政中立嗎?今天……我先做一下程序發言,好不好?不好意思、時間暫停,今天我們在選政……沒有,這個不叫程序發言……
主席:沒有,我們質詢當中如果有程序發言的話,應該是在詢答結束之後才有程序發言。
李委員貞秀:OK,好,那我這樣子要怎麼主張我的權利,就是跟他們講,我的當選證書是他們發給我的……
主席:現在已經在詢答當中了。
李委員貞秀:好。
主席:每一位行政官員無論有沒有發言或是沉默,都是一種意見的表達,我也充分尊重每一位官員發言的權利。
李委員貞秀:我先把正事講完好了,謝謝主席。處長,所以你認同行政院這樣的做法嗎?中選會還算不算獨立的選務機構?人事令不發布所造成的影響,你知道嗎?這個問題不僅是程序問題,更會實質影響中選會的運作、影響人民基本權利的行使。本席要進一步確認,如果中選會人事無法如期到任,人民選舉權利和公民投票權等基本憲法保障的參政權利會遭遇到什麼樣的影響?中選會現在是不願意回答,還是回答不出來?
我繼續再請教處長,目前在人事未定的情況下,候選人保證金數額是否能夠在5月初前如期確定?新提出的公投案審查及辦理程序會不會受到影響?再來,九合一選舉的選務有沒有應變機制來確保不受影響?現在回答不出來,可以會後給我書面答復,謝謝。
本席要呼籲中選會作為選務機關,核心的職責是確保選舉與公投制度的穩定運作,不能因人事或政治因素產生停滯,面對目前人事令遲未發布所造成的制度不確定,中選會應該要責成行政院儘速完成法定程序,確保選務正常推動,保障憲法所賦予人民的參政及投票權利不受影響。
另外,也要請教處長,針對本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的修法方向,內政部的立場是什麼……中選會的立場,這個應該是要問內政部?抱歉!選舉應該是要問中選會處長才對。請問內政部及中選會的立場是什麼?這一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的修法方向,這次的修法不是單一政黨的主張,是跨黨派的共識,有民進黨的委員說明現行制度下出現判刑較重者反而可以參選;緩刑者卻不能參選的情形,確實存在制度上的不合理。本黨團所提出的版本也明確將受緩刑宣告或易刑處分者排除在限制之外,使制度更具彈性與合理性,這次修法不會放寬重大犯罪的規範,是要處理現行制度過於僵化的問題。特別是現行條文僅以刑罰執行狀態作為判斷標準,沒有區分犯罪性質,也沒有檢視其與職務連結或選舉公正之實質關聯,導致對部分人民參政權產生過度的限制,社會上雖然有不同的修法意見,但制度本身應該要保留合理的彈性,避免對人民參政權有過度僵化的限制。本席想問內政部是否支持?這個也請書面回應,謝謝。
這一次的修法並沒有放寬對重大犯罪的規範,而是要將限制參政權的標準回歸憲法所要求的實質關聯,以符比例原則,唯有透過精準且合理的制度設計,才能夠在維護乾淨選舉的同時,兼顧更生理念與基本權的保障,確保我國民主制度的正當性與可持續性。最後,本席要再次呼籲行政院應該要儘快通過中選會的人事,請回歸正軌,不要再違法、違規。
再來,我要再一次請教劉部長,因為一直都沒有得到回應。先請教中選會,包括陸配村里長在內,所有村里長的當選證書是不是中選會發出的?是嘛!包括我本人在內,中選會的當選證書不是中選會發的嗎?陸配村里長的……不是喔?應該都是你們發的,好像前面有確認。劉部長,本席今天代表陸配族群再一次……應該說我要呼籲你們去年苛扣陸配村里長的年終慰問金,拜託儘快依法補發。以上,謝謝主席。
主席:要回答嗎?如果沒有回答就請回座。
本席也在這邊分享一下,在立法院所有的詢答都會有完整的文字紀錄,無論是大家的發言或是沉默,這份紀錄不只在當下,而是在未來臺灣的民主發展過程當中,所有的公民教育很可能都會引用這當中的所有紀錄,或許是現在,或許是5年後、10年後,或者是在場的各位百年之後,甚至是人類文明消滅的時候,這份紀錄可能都還會留存著,請大家好好珍惜在立法院的每一次發言,為自己留下民主的典範,以上。
接下來請王美惠委員發言。
王委員美惠:(10時37分)麻煩主席請部長及中選會王處長。
主席:麻煩部長及處長。
王委員美惠:部長、處長早安。今天本席要先跟您探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重點之一,就是選舉相關法律修訂之後,政策規定和選務工作要合一交給中選會,處長你知道嗎?
王處長曉麟:報告委員,在條文裡面有看到,謝謝。
王委員美惠:有看到?
王處長曉麟:是。
王委員美惠:剛剛你有回答幾位立委說沒問題,在這個過程當中,本席要提醒你,我們是要提升選舉的獨立、事權統一的立場,基本上內政部說他們沒有反對,請問中選會你們認為怎麼樣?請你回答一下。
王處長曉麟:報告委員,關於選政、選務分立這件事情討論已久,目前在內政部的組織法裡面是管選政,而在中選會的組織法裡面是依照法律來執行選務,其實兩部會在選政、選務之間的分工跟配合一向都非常良好,所以我們才建議維持現行制度的規定來辦理,以上。
王委員美惠:那麼你們的意思就是維持現狀,不用再修法了,是不是這樣?
王處長曉麟:是。
王委員美惠:但是在這個過程當中,像我們在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時,關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的規定是不是也要同步修正?還是不用修?總統大選與地方選舉是不是適用兩個不同的規定?請回答一下。
王處長曉麟:報告委員,依照選罷法的規定,選舉公告發布後就要適用新法,如果這條條文是在選舉公告發布後才施行的……
王委員美惠:我怎麼會不知道發布後或發布前!我現在就是在問你們的立場和想法,不要緊張啦!今天只是讓大家做參考,希望可以讓這個法更好啦!老實說,選舉是很神聖的,不能亂搞,如果全部都讓中選會去做的話,你覺得中選會有辦法承擔嗎?以嘉義市為例就好,嘉義市選委會最大的是什麼人你知道嗎?
王處長曉麟:主任委員。
王委員美惠:這是由誰擔任的你知道嗎?
王處長曉麟:主任委員一般都是由地方政府的三長擔任,也就是縣長、副縣長或秘書長。
王委員美惠:對啊!處長,所以我要跟你探討的就是,如果有合作的話,地方政府的人事就可以更順暢;如果只有你們單一、獨立,人事你們要調配也好,剛才也有提到如果下修為18歲,那麼今年度可以投票選舉的將近四十幾萬人,這也是需要調配啊!處長,這並不是中選說的有辦法承擔的,請問你有沒有什麼要補充的?
王處長曉麟:報告委員,所有的選舉從總統到村里長,其實選務跟選政都是一體適用的,所以我們剛剛的報告裡面才會說我們也同意內政部的意見,也就是依照內政部的組織法,選政是由內政部來辦理,選務的部分是由中選會辦理,選政、選務的分立跟合作與配合,向來就合作得非常良好,所以我們才會建議還是依照現行的制度規定來辦理。
王委員美惠:我擔心的是未來如果全部交給你們處理的話,你們的經費也會有問題。到目前為止,你們的編制裡面有55個人,萬一之後要進行分析與評估的話,你認為這些同仁的想法會是怎麼樣?請處長回答一下。
王處長曉麟:報告委員,因為中選會跟地方選委會都是所謂的骨幹型組織,也就是我們的員額都非常精簡,除了平時有調用地方的人員擔任常兼人員之外,選舉期間依法也會調用地方政府的人員來兼任選務,所以在選務的負擔及作業的辦理上,有很大部分是要仰賴地方政府的協助。以目前選政、選務分立的狀況,我們建議還是維持現行的規定,才可以有效地跟地方政府協力合作,以上。
王委員美惠:處長,麻煩你在一個星期之內,將兩者合一要怎麼做、怎麼規定的書面資料送一份給內政委員會,好不好?拜託回應一下,我是正牌的立委耶!
王處長曉麟:我們遵照委員的指示辦理,謝謝。
王委員美惠:我想說你也回應一下。處長請回座,接下來我想請教內政部部長,在選舉裡面我覺得很矛盾,不管哪一黨都一樣,剛剛我們有看到那個狀況,因為大家要選舉的時候都會填寫資料拿去選舉委員會報名,看你是要參選市長、縣長、代表或議員都要填寫資料,這幾年有改變的就是學歷的部分,因為以前都有冒充的,所以我們現在規定大學以上一定要有畢業證書。不過在這個過程,我們最近吵吵鬧鬧,老百姓也看得一頭霧水,會覺得他就當選了,搞到兩年換一次、幾年換一次的情況下,這審核的機制到底在哪裡?部長,你回答一下。
劉部長世芳:報告委員,審核學歷是嗎?
王委員美惠:審核學歷,加上是否有雙重國籍。
劉部長世芳:那是選務的部分,請中選會。
王委員美惠:好,來。
王處長曉麟:報告委員,關於候選人學歷的部分,主要是依照選罷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大學以上的學歷……
王委員美惠:不是啦,這個我知道,現在的問題是,這幾年來你們都沒有嚴格去審核學歷,有的讀到國小,他的資料寫大學的,之後你們發現之後要求要有大學畢業證書正本且不能影印,才能認定他是大學畢業,這我知道。我是說再來是雙重國籍,不管你是哪一國的,包括大家如果有印象,嘉義市蔡同榮立委,人家都叫他蔡公投,他開始要當立法委員時有雙重國籍,他在美國是終身職教授,他為了愛臺灣、為了讓臺灣更好、為了要勝任中華民國臺灣的立法委員,他放棄美國國籍,才可以當中華民國的立法委員,這是雙重國籍的案例。現在我說的雙重國籍,在報名的時候讓他們自己寫,這樣有老實嗎?今天如果我有,卻寫沒有,說實在的你又能怎麼樣?你也沒辦法查,你有辦法查嗎?來回答一下。
王處長曉麟:報告委員,目前公職人員選舉裡面,除了總統、副總統選舉的消極資格有規定不得有雙重國籍之外,立委到村里長以下並沒有列雙重國籍為消極資格,如果他就職之後應該依照國籍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王委員美惠:你是說立委有雙重國籍沒關係?
王處長曉麟:候選人登記的時候,它不是規定為消極資格。
王委員美惠:對啦,是他任職一年內要證明是否有雙重國籍嘛?
王處長曉麟:是,是依照國籍法第二十條的規定。
王委員美惠:對啦,所以我要說大家吵吵鬧鬧,還有一年的時間大家為了這個在這裡爭執,我覺得你們要把法修好,你留給他寫說他沒有雙重國籍,但是他真的有!就像我剛剛說的,我有卻寫沒有,不然你又能怎麼辦?就像剛剛我質詢你不回話,這樣喔?這樣真的不好啦,我們應該趕快看法律要如何處理,不然內政委員會說實在也蠻辛苦的,好不好?
王處長曉麟:報告委員,有關國籍法第二十條規定,他在就職的時候向任職機關提出是否有雙重國籍的這些切結,並不是由中選會來辦理,以上。
王委員美惠:說實在的,我今天沒發脾氣也很奇怪,我是跟你們說,去登記的時候你們要審核,下次是不是有一個條例可以規定要審核的時候就好好審,不用這麼麻煩,哪有說他沒資格還可以當的!我覺得浪費這些時間在這裡很可惜,我私底下再跟你說,先下去坐。主席,拜託再給我兩分鐘。部長,不好意思,講到氣吁吁……
劉部長世芳:不會啦,你放心,慢慢講也可以。
王委員美惠:部長,最近你也有看到,不管是電視也好、手機也好、網路也好,酒駕跟毒駕的情形,我也有看到你發表意見,不過我在嘉義服務的時候都聽到摩托車的部分,我在兩、三個禮拜之前看到毒駕的人開車撞到在等紅綠燈摩托車的人,在這當中我都常常在想,一個正常人、一個守規矩的人被酒駕還是毒駕的人撞到,我覺得那個罰得太輕。所以未來包括部長也好、司法部門也好,可以早日把這個法條修得齊全一點。我也要跟部長說,為什麼很多人種大麻,為什麼我們在驗毒品的時候沒有驗大麻?我所了解的,是因為化驗的費用,所以部長,我希望這個費用不能省,一定要驗得徹底,才有辦法改變中華民國臺灣吸食毒品的環境。部長,我希望酒駕也好、毒駕也好可以愈來愈少,因為發生事情會讓一個家庭破碎,所以我們希望趕快修法,因為大家認為這個罰則很輕,沒什麼大不了,導致一個家庭破碎的時候影響卻很大,所以部長,我在這裡勉勵,因為我希望可以趕快修法,邀集幾個單位一起來討論看要怎麼修法。
劉部長世芳:是,感謝委員的提醒。委員剛剛說到的部分包括毒駕跟酒駕希望可以提高刑責,有關毒駕的部分,如果是累犯的話,希望朝向預備殺人的方向,但是這個我們需要跟法務部還有司法院一起來配合,我們會儘速來辦理。
王委員美惠:我知道這個涉及好幾個單位,不過我們要趕快,才有辦法去防止一再的發生。以上,感謝主席。
劉部長世芳:是,了解,謝謝委員。
主席:下一位請黃捷委員發言。
黃委員捷:(10時52分)謝謝主席。我們請劉部長。
主席:麻煩部長。
劉部長世芳:委員好。
黃委員捷:部長好。在這邊跟您請教,因為其實臺灣是很成熟的民主社會,所以也會希望每一個能夠投票的人都可以有自己的投票權、自己的參政權,然後來表達自己的聲音,也可以選出可以代表自己來參與政治、心中屬意的代議士也好,能夠治理這個城市、這個國家的心中人選,我覺得這樣的代表性也非常重要。所以今天來討論十八到二十歲的青年人口,我認為是非常、非常重要的。大家也知道2022年曾經有進行公投,非常可惜的是因為這個修憲門檻很高,雖然我們民進黨的支持者也都很努力去投票了,很顯然其他政黨的支持者並沒有這樣子的認同,所以當時在這麼高修憲的門檻之下,十八歲公民權投票並沒有通過。
所以現在大家有不斷地在討論,包括學界也都在想是不是有其他的方式呢?其實最近有兩種討論,第一種說法,當然就是憲法既然已經明定年滿二十歲有選舉權,他們認為這個就是一個限制,憲法的保留原則就是不能直接透過修法來下修年齡的門檻,如果這樣的話可能會有違憲的疑慮。但是有另外一種聲音是認為,其實憲法第一百三十條的精神是對選舉權的保障,而不是限制,所以他們認為年滿二十歲的國民要給予選舉權,但是不代表未滿二十歲的人不能有這樣的選舉權,所以這樣的情形下,他們認為並沒有違反憲法的疑慮,這是最近不少學界在討論的事情。所以我想請教部長,內政部對於十八歲公民權的立場、看法,是不是有機會來修選罷法呢?
劉部長世芳:報告委員,修選罷法降成十八歲的部分,我想三黨委員都有極高度的限制,但是就像我剛剛跟很多委員回應的部分一樣,委員剛剛也提到在法學界有兩種不同的見解,一個認為不用修憲;一個認為要有憲法保留。這個部分,內政部恐怕無法凌駕憲法的主責機關或憲法的解釋機關來說是還是不是,所以我的建議還是一樣,按照青年基本法裡面的附帶決議,是不是請大院來完備所有的包括修憲程序在內的各種法制?如果可以完備的話,內政部當然是樂觀其成。
黃委員捷:當然,我也希望我們接下來可以召開更多的座談會、公聽會來凝聚各界的共識,既然這是現在各黨都有的共識,都覺得十八到二十歲青年的聲音很重要,他們不應該被迫缺席,那就應該要儘快地同時大家動起來辦理。我也要強調,其實十八歲對一個青年來說已經是法定上的成人了,他們要負很多義務,包括兵役、繳稅、各式各樣民法、刑法上完整的成人的義務他們都要負,但是我們的法律卻沒有給他們相對的權利,我認為這對十八到二十歲的青年來說非常地不公平,因為他們的權利跟義務並不對等,等於他們責任上是大人,但是權利上我們卻視他們為孩子,所以我希望權利義務對等的目標,我們要一同來努力。
最後,我也要請教一下部長關於老宅延壽的事情,因為現在老宅延壽的政策已經要開始實施了,金額補助也準備要開始到地方去了,但是我這邊有接到一些地方的意見,就是他們也已經實際去看了,但是發現他們的空間沒有辦法裝設相關的設備,這些老宅當初設計的時候,有一些像是樓梯間寬度不足沒有辦法裝扶手,或者是基地根本就不足也沒辦法裝設電梯,所以雖然我們有這樣的美意,但是老宅當初的設計,其實就跟我們想要補足的,不管是無障礙設施、電梯、扶手這些我們裝不上去,像這樣子的狀況該怎麼處理呢?是不是內政部回去多討論這一些……這已經不是個案了,像我的選區很多都是五、六○年代就有的建築,他們也很希望可以申請到老宅延壽的補助,而且其實他們就是這個政策的TA,但是現在卻沒有辦法使用到政府提供的措施,這個要拜託部長也回去討論,讓地方的同仁可以實際解決他們的問題。
劉部長世芳:報告委員,我們預計在5月底的時候開始在地方政府受理申請,我有要求內政部,還要加上經濟部跟衛福部,也就是衛福部針對比較老者的部分,包括你講的扶手或者其他相關的措施,經濟部包括節能減碳措施,內政部包括外牆修繕等等,但是我們可能會透過全額補助協助的包括建築師公會,就是建築師公會做了一項案件的時候,它所需要的服務費是由內政部來負擔,不用找申請者,地方政府也不用負擔,現在內政部全國專任的輔導團已經招標結束,沒有問題,地方政府還沒有,所以地方政府如果透過譬如相關的建築師或者土木技師,或者其他修繕公會,他們可以到現場去看,代替屋主說哪個地方是合法可以裝修跟合法可以補助的範圍,而不是自己想、自己講。
黃委員捷:是,當然。
劉部長世芳:這樣會確保第一個,未來在居住修繕之後是安全的,然後合乎他們所需,或者是他們在申請的時候,有沒有合乎弱勢的部分,因為如果他是弱勢的話,他申請的補助費會加碼、會比較高。這個部分我們也督促各個縣市地方政府趕快進行招標的作業,這些專任的建築師……而且他們是有經驗的,我想委員如果有到各地的老宅延壽說明會……
黃委員捷:有。
劉部長世芳:我們都是請建築師來講他們扶助已經成功的案例是哪一些。
黃委員捷:是的。
劉部長世芳:所以我的意思就是,我無法說個案上面怎麼樣幫助會最好,但是未來我們會透過這樣的機關,然後減少行政流程,會比較快可以達成。
黃委員捷:好,謝謝部長。我再補充一下,其實我們那邊的案例都是看得到吃不到,所以我……
劉部長世芳:沒有,我覺得委員您這樣講不太公平。第一個,我們5月底會正式對外公布……
黃委員捷:我希望他們也可以使用。
劉部長世芳:第二個,現在我們有些補助項目一定要是合法的建築……
黃委員捷:當然。
劉部長世芳:如果它是違章建築,當然我們不太可能補助,但是補助哪一些項目可以達到他們所需?我建議還是經過我們可以授權的地方上專業技師來幫忙做評估跟申請,我覺得這樣子最恰當,而不是說看不到吃不到。如果真的看不到吃不到,是因為立法院通過給我們的3年計畫,就只有50億,如果按照現在有好幾十萬老宅要處理的話,當然是不夠的。
黃委員捷:當然需求量也很大,沒錯,這個也要跟部長再拜託多編一點預算,也拜託我們立法院多通過一點預算,謝謝。
主席:下一位請李柏毅召委發言。
李委員柏毅:(11時1分)有請劉部長跟中選會處長。
主席:麻煩部長。中選會要請兩位處長?
李委員柏毅:一位就好了。
主席:那先由王處長代表,如果業務有分工的話,再請同仁幫忙,謝謝。
李委員柏毅:謝謝。謝謝部長。今天排審的內容非常有技巧,召委排了18歲選舉權的提案,以及緩刑能不能參選的提案。
民進黨的委員都很認真地在表述一件事情,就是對於18歲參選的權利,我們表示支持。如果要在選罷法裡面修18歲參選,會遇到什麼憲法問題?這有兩件事情引發社會討論,包含大家很有共識的修完青年基本法,希望在2年內可以完成18歲公民權的修法。在2022年的18歲公民權投票裡面,很遺憾地,雖然民進黨當時全力投入地方的說明,但還是只有達到564萬票的同意,沒有達到962萬票的同意,所以沒有通過,也因此開始討論說怎麼樣繞過修憲,直接修選罷法,讓18歲擁有公民權,這是今天大部分的民進黨委員很認真表述的事情。
我們希望支持,至於有哪一些論點可以支持我們這個修法,憲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20歲有依法選舉之權,而23歲被選舉權其實也有規定在選罷法裡,如果修選罷法的被選舉權是沒有違憲的,也就是把23歲往下降到20歲是沒有違憲的,那麼現在討論的癥結就是,把選罷法規定的20歲降到18歲,這個跟憲法有沒有牴觸?這是大部分委員很認真在討論的事情。我們還是會主張18歲可以投票,看用什麼方法,在不違憲的情況下,或許凝聚更多的社會共識,或者是釋憲,都是很好的方法。
但是今天的排審還藏有緩刑能不能參選的問題,有幾個提案裡面包含選罷法第二十六條第七款。大家比較有共識的部分是選罷法第七款裡面針對黑金槍毒的緩刑,他還是不得參選,目前看到的提案是這樣。但是過去2年,所有內政委員會的議案到院會後被院會翻案、被修正它與被臨時暴力通過的議案內容大大不同。我想在這邊提出一點質疑,柯文哲主席被判17年以後,依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十款規定,受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判決未確定,他是不得登記參選為總統候選人,但是到時候會不會在院會又多出一條臨時修正動議?我不知道。所以今天在委員會討論很有可能也只是國民黨的一個伎倆,就是過水,國民黨也不是沒有紀錄。其實也有人說加重詐欺罪不得參選,我覺得也可以討論;對於中選會的人事案,國民黨有沒有詐騙行政院,我覺得這個也可以討論,如果有詐騙,這個算不算加重詐騙?算不算加重詐欺?這也可以討論。重點是我們希望今天排審之後的修法可以公開透明,透過公聽會,讓更多人民知道這些可能要放寬的緩刑條件內容是什麼,讓社會有共識再來處理。
我另外一個議題其實也跟能不能參選是有關係的,但是剛剛王美惠委員這麼生氣,劉部長,你可以不用回答這部分,你先請坐,因為這個是選委會要做的事情。
這裡有一張全國不分區及僑選立法委員的登記表格,每一個不分區委員都要登記這張表格,裡面有一個候選人消極資格條件,這個要簽名蓋章。候選人消極資格條件裡面,除了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現役軍人、替代役男、軍事學校學生、各級選委會委員依據法律不得為候選人,包括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有大陸地區護照不得參選。這裡要簽名,處長你知道這件事情。
我想要請問一下,在媒體看到李貞秀女士,民眾黨應該要什麼時候提出不分區名單?這一屆所有的登記不分區委員什麼時候要簽結這一張?
王處長曉麟:報告委員,這一屆是在112年的時候辦理候選登記。
李委員柏毅:也就是2023年都要繳交這一張,對不對?
王處長曉麟:登記的時候都要繳交。
李委員柏毅:都要繳交,對不對?
王處長曉麟:是。
李委員柏毅:你們有沒有查核這一些人有沒有簽名,有沒有查核?有沒有要求出示他的除戶證明,有沒有?
王處長曉麟:報告委員,因為候選登記所需繳交的表件是規定在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而第十五條規定的表件裡面,並沒有除戶證明這些文件。
李委員柏毅:這一張有啊,這一張是什麼?
王處長曉麟:那個是登記調查表,我們審定的時候,因為他要繳交……
李委員柏毅:你沒有根據調查表去審定,所以李貞秀女士提出他有除戶的證明是在2025年,也就是你剛剛講的114年,他在112年的時候是有簽名還是沒有簽名?請選委會提供這一張證明出來。如果他在2023年參與民眾黨登記的時候,他就沒有簽名,或者是他也沒有除戶,除戶是2025年才交出來的,他也是詐騙民眾黨、詐騙中選會啊!這樣是合法的立法委員嗎?時序還是要搞清楚。所以我上次就說,中華民國公職的登記調查表比去戶政事務所結婚還要寬鬆啊!口口聲聲說你已經離婚了,去到戶政事務所就露餡了!但是選委會還是沒有檢查出來。根據國籍法或者是除戶,我們都認為他不具有中華民國立法委員的合法身分,所以包含在委員會裡面做過的所有紀錄,未來都會變成事實,我也極力主張他不能變成事實,因此包含在會議紀錄的確認,我都主張尊重行政院可以不必詢答李貞秀女士的發言,謝謝。
主席:因為丁學忠委員已經到現場,我們是不是等丁委員發言完再休息,可以嗎?部會的同仁可以嗎?好,請丁學忠委員發言。
丁委員學忠:(11時10分)謝謝召委。請中選會王處長。
主席:請處長。
王處長曉麟:委員好。
丁委員學忠:處長好。針對選罷法第二十六條排黑條款三黨都有提案,希望大家可以有共識,內政部也可以支持。在此本席要向處長說的是,雲林縣議會就事前查核一事發文給中選會,因為我在基層走動時,遇到有一些熱心的長輩或好朋友想參選公職,但因年輕時曾經犯錯……其實這點大家都一樣,仙人打鼓有時錯,腳步踏錯誰人無,就差在犯大條或犯小條罷了!不過人到了一定年紀後會想為地方服務,卻囿於排黑條款,以致是否符合資格……以現行制度來說,要等到登記後才能確定是否可以參選。問題在於,若登記後才被判定資格不符,這比較不符合人民的參選權與人權保障,因此中選會是不是應該研擬解決機制?
王處長曉麟:這問題請法政處蔡處長來答復。
丁委員學忠:好。
蔡處長金誥:報告委員,有關擬參選人的消極資格一事,若對選罷法第二十六條消極資格所列各款適用有疑義,中選會當然責無旁貸必須協助準備參選人去做解釋。通常我們碰到的狀況是:他連自己犯過什麼罪都不清楚,卻要中選會事先幫他預審。鑑於犯罪前科涉及個人資料,因此,當中選會不在辦理法定政治上的選舉時,事實上並沒有辦法要求相關機關提供相關人員之個人前科資料。
丁委員學忠:其實有的人是早在二十年前、三十年前、甚至四十年前所犯的錯,而其所犯的錯是否真的有卡到排黑條款?以我的詢問及瞭解,有的人真的不大清楚,這讓我覺得有點矛盾。因此,可否請中選會以對排黑條款的專業法律判斷來建立查詢制度,讓擬參選人查詢?這有賴內政部、中選會及法務部跨部會討論,看何種機制可以方便他們查詢?不要等選舉到了,都登記為候選人了,才在資格審查時被打槍!若只有兩人登記參選鄉鎮長,其中一人資格不符,那麼另一個不就鐵定當選?因此,一定要事先查核,而且必須是跨部會串聯所建立的查核機制,我建議這樣會比較好。不要等到要選舉了,都登記了再來審查,這樣就參選權而言並不公平!
蔡處長金誥:報告委員,如果擬參選人個人能取得或知悉自己的犯罪前科情形是否符合公職選罷法的消極資格,此時中選會當然、一定會做相關的說明與協助……
丁委員學忠:有的是……
蔡處長金誥:只是有些個別擬參選人是請警察機關提供其犯罪情形,惟候選人的登記仍以登記期截止時的資料為準,這樣還是稍微會有落差。不過最重要的前提是,個人應該先取得個人或知悉個人前科之情形……
丁委員學忠:對。
蔡處長金誥:因為司法院也會公布有關個人的一些判決情形,所以個人亦可查看司法院所公布的判決情形;若仍不確定個人的前科情形,也可以前往查詢。其實有些警察機關也願意提供其犯罪前科情形。至於中選會,由於沒有法律根據,故中選會在這時無法預為向相關機關,即個人前科資料之持有機關來請求他們提供,我們面臨了這個問題。
丁委員學忠:即使通過排黑條款,但一些條例、規定他還不是非常明確了解,比如某人少年時曾觸犯槍枝管制條例,這算嗎?
蔡處長金誥:跟委員報告,若能夠明確或提供,甚或他自己有疑問也沒關係,只要願意說他曾經犯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的什麼罪,我們都可以協助其說明是否符合選罷法……
丁委員學忠:我剛才的意思是,少年時期所觸犯的事,現在成年了,前科仍存在嗎?
蔡處長金誥:要看法院的判決而定,也就是引用或適用哪一個條款來做決定。
丁委員學忠:感謝中選會的說明。我希望我們可以有一個完整的制度,好讓那些真的想為地方服務的人一個查詢的機會。既然我們已經有排黑條款了,就讓他們可以明確了解到底可不可以參選,我的用意就是這樣而已。這部分我想我們還要再想一下。不好意思,也感謝中選會說明。
蔡處長金誥:謝謝委員。
主席:我們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11時17分)
繼續開會(11時24分)
主席:我們繼續開會。
接下來請伍麗華委員發言。伍麗華、伍麗華、伍麗華不在。
請下一位鍾佳濱委員發言。鍾佳濱、鍾佳濱、鍾佳濱不在。
請下一位林楚茵委員發言。林楚茵、林楚茵、林楚茵不在。
請下一位楊瓊瓔委員發言。楊瓊瓔、楊瓊瓔、楊瓊瓔不在。
請林俊憲委員發言。林俊憲、林俊憲、林俊憲不在。
下一位請張雅琳委員發言。
張委員雅琳:(11時25分)謝謝主席。有請部長。
主席:麻煩部長。
張委員雅琳:部長好。今天想跟部長討論有關18歲公民權這件事情。依照我國法規,18歲的年輕人其實已經承擔很多責任,包含刑事責任、納稅義務,甚至男性還有服兵役義務。我今天想請教部長,並與部長討論的是:為什麼他們必須對國家負責,卻不能決定國家的方向?這也是許多青年團體所提出的質疑及訴求,其實這非常明確就是一個制度不對等的問題。
我們來看一下各國的公民權比較,像美國在1971年的時候,國會就已經通過,也批准了,就是憲法第二十六號修正案,讓18歲有公民權;英國是在1969年,日本是2016年開始適用,韓國是2019年,德國也是,縱觀歐洲、美國、亞洲許多國家,其實都已經把公民權下降到18歲,可是我們臺灣的門檻還是比較高,所以我想今天我們真的應該要來討論一個更關鍵的問題──世代正義。今天不管是教育制度、房價、勞動環境,甚至國家財政,影響最深的其實就是年輕人,可是這些人卻沒有投票權,而我們一方面又鼓勵青年參與公共事務。我自己看了一下2022年的修憲案,其實當時同意票是大於不同意票的,所以人民的想法也是支持的,只是因為修憲的門檻比較高而宣告失敗。這段時間我也看到許多法律學者的意見,雖然有一些學者認為修憲才是正軌,可是也有一些學者,像李念祖老師、林佳和老師、胡博硯老師、顏厥安老師、林明昕老師及陳新民大法官等等,這些老師都已經公開表態支持修法,特別是他們主張憲法的解釋不應該只拘泥於制憲當時的歷史背景,而是應該在文意允許的範圍之內,綜合採取歷史解釋體系以及目的性解釋。回到憲法第一百三十條,它的文意其實可以理解為立法者至少必須滿20歲才賦予選舉權,但這並不代表立法者不能夠提早賦予,所以如果從憲法第十七條所保障的參政權來說,提前將選舉權下修到18歲是在擴張基本權的保障,而不是違憲。換句話說,基本上,18歲公民權不論是透過青年基本法或是修選罷法來實現,在這樣的解釋架構下,應該都符合憲法精神,所以我想請教部長的看法,你認為我們是不是應該把這些學者的主張納入考量,還是你認為我們應該要如何來進行?
劉部長世芳:報告委員,委員對於18歲公民權的努力,大家都看得到,但是我也要跟委員說明,我不是憲法專家,所以我們才會主張有沒有可能在內政委員會或在大院裡,請各種不同的憲法學者來表示學界的相關意見,因為第一,反對修法的人會覺得這是憲法保留,必須透過修憲才能夠把年齡限制的條件放寬;另外一個是支持修法的意見,就是剛剛張委員提到的部分,既然有各種不同的說法,我們不如就在民意機關裡把是不是修憲,或者我認為只是不合憲,不能講是違憲的部分,做比較好的、充分的溝通,如果溝通的結果大家有一定的共識,我也會建議按照112年大院所通過的青年基本法的附帶決議,完備整個體制上的修法,然後也請大院決定是不是要把這個修憲程序完備,如果修憲也完備,然後在憲法的解釋上也都在大院同意的狀況之下,對於選舉罷免法把20歲公民權下修到18歲,我們當然是樂觀其成,也就是說,如果我們只單純因為18歲在民法上或是一些法律上已經通過了,現在只要修選罷法就可以,我是覺得好像缺了一塊,為什麼?從112年或者是上一屆大院全部的立法委員都同意修憲,希望把公民權下降到18歲,只是後來在公民投票時功敗垂成,這樣的修憲程序,如果現在要跳過去,恐怕主張憲法保留的人批評的聲音會比較大,所以我們希望在完備這個法律的限制上或者修憲的限制上,能夠再做充分的溝通跟討論,我想這樣會更圓滿。
張委員雅琳:好,謝謝,聽起來部長也是持一個非常開放的態度,只是說在程序上應該更廣納大家的聲音,然後更完備整個體制上的要求,對嗎?
劉部長世芳:是,報告委員,我想大家都知道,憲法裡有行政、立法、司法,也就是立法、司法單位,他們也要主張在修憲上,18歲公民權是否符合修憲程序,或者是現在不用修憲就可以擴張解釋,這要在其他單位都同意的狀況之下,而不是只有一個內政部同意……
張委員雅琳:了解。
劉部長世芳:因為我剛剛有提到,我不是憲法專家……
張委員雅琳:了解、了解,我只是想要了解部長的態度,看起來是非常的正面,因此我也呼籲我們的主席,希望可以召開公聽會,廣納各種不同的聲音,讓這樣的立法可以得到大家的共識,然後也才能回應民間的期待,謝謝。
主席:下一位請高金素梅委員發言。高金素梅、高金素梅、高金素梅不在。
下一位請蘇清泉委員發言。蘇清泉、蘇清泉、蘇清泉不在。
下一位請陳雪生委員發言。
陳委員雪生:(11時32分)謝謝主席,請部長。
主席:麻煩劉部長。
劉部長世芳:委員好。
陳委員雪生:部長,兩個問題請問你,關於國家的重要溼地,溼地是內政部管的嗎?
劉部長世芳:溼地,對。
陳委員雪生:是國土署嗎?
劉部長世芳:要看是國家型還是地方型。
陳委員雪生:是國家重要溼地。
劉部長世芳:對,溼地是我們管,但是有國家型,還有地方型。
陳委員雪生:國家級的啊!
劉部長世芳:國家級的,那當然。
陳委員雪生:既然列為國家重要溼地……
劉部長世芳:當然是,是國家公園署。
陳委員雪生:我們馬祖有個國家重要溼地,你有沒有聽說過?不要說看,有沒有聽說過?
劉部長世芳:我不只聽說過,也去看過。
陳委員雪生:去看過?
劉部長世芳:是啊!我知道。
陳委員雪生:看過,那你一年編多少預算?
劉部長世芳:很抱歉,今天我沒有把資料帶過來,但是報告委員,我們今年預算也都沒過,所以編多少預算,一點意義都沒有。
陳委員雪生:好,今年沒過,那去年有沒有過?
劉部長世芳:去年當然有過啊!
陳委員雪生:前年有沒有過?
劉部長世芳:但是前年……
陳委員雪生:你關心一下,好不好?
劉部長世芳:好,是。
陳委員雪生:它用了幾塊錢?
劉部長世芳:報告委員……
陳委員雪生:那個重要溼地我是很反對的,我當縣長的時候,搞出一個重要溼地,然後變成國家重要溼地,但你一毛錢都不花,叫什麼重要溼地?
劉部長世芳:溼地有的時候是為了保存而保存。
陳委員雪生:喊口號,沒有啦……
劉部長世芳:倒不是要加很多人工建築。
陳委員雪生:我告訴你,是為了選舉啦!為了選舉,結黨結派,搞出一個重要溼地,我擺在肚子裡面沒說出來……
劉部長世芳:好,我們來查明。
陳委員雪生:現在已經多少年了?既然有個重要溼地的牌子在那邊寫著「國家重要溼地」,你不要鬧笑話,好不好?不然就把它弄好嘛,好不好?
劉部長世芳:好。
陳委員雪生:當然當時部長不是你,已經換了好幾任部長,但既然有這麼一個溼地在那邊,你就把它弄好,不然就把那個牌子拆掉,對不對?既然不是就拆掉,擺在那裡丟人現眼幹什麼!
劉部長世芳:公告有公告的程序,如果要撤銷,也有撤銷的程序。
陳委員雪生:我沒有意見喔!這個東西是你們內政部搞出來的……
劉部長世芳:我們來檢討一下。
陳委員雪生:不是我搞出來的,是你們弄出來的,如果要讓它繼續存在,就維護好,好不好?你就維護好,這是一個問題。第二個問題,馬祖目前有一些大陸人士,被判過刑,刑期屆滿,沒錢也沒地方住,就是人球啦!你們把他丟到馬祖,是移民署在管的,移民署在處理的,把他丟到馬祖,準備要遣返,怎麼遣返?爹不疼娘不愛,是不是?沒辦法遣返啊!上一次遣返一個回去,因為那是福建省同意的,他的出入境只有一次,然後陸委會想借用這一個人球模式,讓後面十幾個人也併在裡面一起走,結果也不行,後來我聽說是透過紅十字會。現在政府跟對面等於都沒有功能了,這四十幾個人球丟在馬祖,他們不會賺錢,沒錢也沒地方住,你說會發生什麼事?社會問題了嘛!是不是製造社會問題?我們馬祖觀光客那麼多,這些人在那邊幹什麼呢?他沒錢啊!第一個社會觀感不好,第二個也會出狀況啊!那你為什麼不擺在金門,或是擺在澎湖也可以啊?你好的丟在金門,把不好的放在馬祖,能不能把他們送到金門去?你看呢?部長。
劉部長世芳:如果金門的民意代表同意的話,這當然也在我們的考慮之列,但是我想……
陳委員雪生:那你們為什麼要擺在馬祖?
劉部長世芳:報告委員,我想你也了解遣返機制,遣返機制不能夠操之在我,所以事實上確實會有一些觀感上面的問題或是在處理上面的問題,但是我們會盡量把它維持好。
陳委員雪生:不是,部長你把它放在馬祖是什麼意思,我真搞不懂你耶?
劉部長世芳:等待遣返。
陳委員雪生:吃飯要移民署……移民署署長有沒有來?
劉部長世芳:沒有,今天只有處理選罷法,我們只有民政司到。
陳委員雪生:處理選罷法。
劉部長世芳:對。
陳委員雪生:你移民署要不要給伙食費啊?這些人吃什麼?
劉部長世芳:他已經不是屬於延長收容的部分,我們是請外面類似紅十字會或是民間團體關懷之家……
陳委員雪生:如果你們移民署沒管的話,那我就回去幫他們買個機票帶他們到金門去玩,玩了以後把他們丟在金門,你看怎麼樣?或是丟在……
劉部長世芳:你是說從馬祖帶到金門去玩,然後把他丟在金門?
陳委員雪生:對,我就把他們丟在金門,我就不管他了!
劉部長世芳:就我了解馬祖到金門沒有直飛的班機耶!
陳委員雪生:我有辦法,我飛到臺北、飛到臺灣再飛到金門啊!可以啊!
劉部長世芳:委員,我想我們要嚴肅地面對這個問題,如果他有衍生其他社會或治安問題的話,我們來協助處理。
陳委員雪生:到衍生的時候就已經來不及了,是不是?等治安問題出現的時候就已經來不及了。我是說要未雨綢繆,你們睜大眼睛把這個問題解決,好不好?你跟對面沒辦法解決?
劉部長世芳:委員,我們可能會考量是不是有再延長收容的機制,但是要有再延長收容機制的話,還要會同幾個機關,一起同意的時候才能處理。
陳委員雪生:我沒意見,但是這些人你要處理嘛,對不對?你不處理,你要我們怎麼處理啊?你要我去處理嗎?還是馬祖的縣長去處理?跟對面去談嗎?也不能談啊!協議也不能簽啊,是不是?鄭麗文主席去那邊又去倡紅啊!又來啦!反正都是不好的嘛!我去跟對面聊兩天、聊兩句,縣長去縣長沒講話,而是對面講話,結果回來之後內政部也要他做筆錄還做了老半天耶,誰敢去啊!我覺得現在住在臺灣也蠻恐怖的,我覺得很恐怖耶!你不覺得嗎?你說大陸那邊人權不好,我覺得我們這裡的人權也好不到哪裡去。
劉部長世芳:報告委員,不能同日而語,我們就是長臂管轄、跨境鎮壓的對象。
陳委員雪生:長臂管轄?我們已經跟大陸來往幾十年了!我們有被統戰了嗎?有被幹什麼了嗎?我去通匪了嗎?沒有嘛!是不是?你不要把每個人都當作是賊一樣啊,是不是?你看我們鄉親去了那麼多人,有沒有哪一個人滯留大陸不回來的?沒有啊!
劉部長世芳:有。報告委員,現在有些宗教團體去那邊確實被留置到現在還沒回來。
陳委員雪生:人家說不准做法輪功,你要到那邊去練功那也沒辦法。
劉部長世芳:不是法輪功。
陳委員雪生:好啦!好啦!我今天跟你講這四十幾個人球的問題你去處理,好不好?另外,濕地的問題他們回報一下好不好?我要了解你們對濕地怎麼處理,好不好?我很關心這個事情喔!我雖然反對……
劉部長世芳:委員是指馬祖濕地目前的狀況嗎?
陳委員雪生:當然啦!我雖然反對但是我很關心,你要的話就把它好好保管好,你不要的話就去把那個牌子給我打掉,是不是?總要有個方式嘛,不能丟在那裡啊!好不好?我希望這個事情跟我回報一下,部長,謝謝,主席,謝謝。
主席:我們接下來請吳沛憶委員發言。吳沛憶、吳沛憶、吳沛憶不在。
下一位請葉元之委員發言。葉元之、葉元之、葉元之不在。
下一位,請吳琪銘委員發言。
吳委員琪銘:(11時40分)召委、與會同仁。請內政部部長。
主席:麻煩部長。
劉部長世芳:委員好。
吳委員琪銘:部長好。部長,針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今天大家都在討論。尤其是針對選罷法第二十六條的設計,本來重大犯罪者在立法院過去的條文應該都沒什麼問題,但是今天就我所聽到各位委員所講的,重罪的話未達10年以上或是易科罰金者都可以參選。但另一方面,只被判緩刑的,不論是重刑罪還是輕刑罪一律不得參選,這是一個比例原則的問題;本席還是希望內政部對大家今天所提的都謹慎地研究,因為有的是輕刑的罪責被判緩刑不能參選,這對當事者也有不公平的地方。但是重刑犯當然是指對國家有重大危害,不管是持有槍砲還是毒藥都是我們列為重刑的,對此本席都非常支持我們過去一貫所修出來的條文,所以針對這一個問題,本席還是尊重內政部。
針對20歲修法下降到18歲,這個本席是非常支持,因為過去的選罷法都是18歲就可以進行投票,未來公職人員的選舉,本席也支持下降到18歲,請問部長是否支持?
劉部長世芳:感謝委員對於18歲公民權的支持,我剛剛有提到,憲法學者大概有兩派,我們希望這兩派的憲法學者可以在公開場合做比較好的論辯。如果符合並完備立法院所有的修憲程序以及所有法制的話,我們當然是很樂觀地看待18歲公民權的部分。
吳委員琪銘:因為現在18歲所接觸到的不管是外面的資訊種種都非常地成熟,對於我認為修法下降到18歲這有迫切性,所以本席也支持一定要下降到18歲。
劉部長世芳:報告委員,我們都完全贊成,但如果說是急著要把它通過,在選務上面會相當地倉促。像剛剛我們已經跟幾位委員報告過,如果有下降的話,公民的人數大概是41萬。假設是41萬的話,對年底九合一的選舉會不會直接造成非常大的衝擊?這也是另外需要考量的部分,所以我是說,第一個我們希望審慎地評估,在合憲、合法的狀況之下我們一定是樂觀其成。
吳委員琪銘:過去我們的公投就已經下修到18歲,過去應該也沒造成公投投票的混亂性,這一點我認為……
劉部長世芳:對,因為屬於國家級的公投比較沒有戶籍的限制,但是年底的九合一選舉就有戶籍的限制。你的戶籍不在那邊就不能選那邊的里長、議員、市長,這個在處理上面還是比較會有行政上的困難度。因為九合一選舉真的是有9張選票,說不定還更多,因為有原住民的部分,所以這個處理起來可能會有一些困擾,但是無論怎麼樣,我們都尊重大院最後的決定。
吳委員琪銘:好的。還有針對一點,就是政治獻金法裡面所規定的,我們在選舉的時候,大部分的地方選舉跟區域性的選舉應該都以10月最高,或是11月吧?對於這個比例,因為現在各黨都有初選的問題,是不是這個政治獻金法可以把它拉長?這請部長……
劉部長世芳:我是不是請民政司長跟您回應一下好嗎?
吳委員琪銘:好的。
鄭司長英弘:報告委員,現在政治獻金法裡有一個規定,可以收政治獻金的情況是,你是參選人,而且已經開立專戶,經過監察院的許可,而且是在這個可以收受的期間之內。如果參加初選的人,在這個可以收受的期間之內的話是可以收受政治獻金的。關於目前收受政治獻金的期間,總統是一年,立法委員是10個月,縣市長、直轄市縣市長、議員等等是8個月,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是4個月,總體的情況大概是這樣子。如果拉長接受政治獻金的期間的話,可能會跟在任者的職權與收受政治獻金產生混合的情況,這個對於清廉政治的部分可能要再做個考慮。
吳委員琪銘:好的、好的。本席提出的是能不能夠再延長,讓參選人在初選時也可以適用政治獻金法,這樣他的金錢管控也比較符合他所投入的,大家都尊重要依照正常的程序來走嘛!這是本席的看法。
鄭司長英弘:關於這個部分,內政部會針對收受政治獻金的期間來研議,因為也會有在任者參與選舉,而在任者收受政治獻金會不會跟他的職權產生衝突?這個部分可能必須要再做思考,這部分我們會審慎來研議。
吳委員琪銘:好的,謝謝。
主席:下一位請邱志偉委員發言。邱志偉、邱志偉、邱志偉不在。
下一位請林淑芬委員發言。林淑芬、林淑芬、林淑芬不在。
下一位請鄭正鈐委員發言。鄭正鈐、鄭正鈐、鄭正鈐不在。
下一位請盧縣一委員發言。盧縣一、盧縣一、盧縣一不在。
下一位請徐欣瑩委員發言。
徐委員欣瑩:(11時47分)謝謝主席。本席有請劉部長。
主席:麻煩部長。
劉部長世芳:委員好!
徐委員欣瑩:部長,本席就直接從內政部的報告開始來問,你們有提到反對放寬緩刑參選的限制,理由是「端正罪行觀念、貫徹清廉參選」,所以本席要先問一個最基本的問題,如果一個人犯的是輕罪,檢察官認為他有悔意,不需要處罰,給予他緩起訴,請問他可不可以參選?
劉部長世芳:「緩起訴」跟「緩刑」不一樣。
徐委員欣瑩:對啊!我現在就先問緩起訴嘛!緩起訴可以吧?
劉部長世芳:報告委員,這個部分因為在座有法律專家,包括法務部跟司法院,你可不可以請教他們會比較好?因為基本上,「緩起訴」跟「緩刑」也就是法官或是起訴的檢察官……
徐委員欣瑩:因為我們是在討論選罷法嘛!
劉部長世芳:我知道,你剛才說你看過書面資料了嘛!所以我們的立場非常的清楚,我們希望……
徐委員欣瑩:你是不是可以照我的問題來回答?
劉部長世芳:「緩起訴」跟「緩刑」確實是不一樣嘛!
徐委員欣瑩:我沒有問一不一樣,我是說如果司法機關給一個人緩起訴,那他可不可以參選嘛?可以嘛!對不對?答案是可以嘛!我還沒有談到緩刑,你不用那麼急,請問緩起訴可不可以參選?
劉部長世芳:報告委員……
徐委員欣瑩:你是選政機關吧!內政部目前是選政機關,緩起訴可以參選啊!站在你們的立場是可以的,你答不出來,其實緩起訴是可以的。
劉部長世芳:我請民政司長來跟你回應一下好不好?因為我的意見跟他相左,我想民政司長比較有實務經驗。
徐委員欣瑩:不是,部長,你要清楚的知道一個人被緩起訴有沒有參選的資格嘛!部長,你回答我這個問題,本席是請教你。
劉部長世芳:可以有參選的資格。
徐委員欣瑩:對、對、對,那你透過麥克風說可以有參選的資格嘛!
劉部長世芳:對,但是我剛剛有提到說,第一個,我們並不因人設事。還有就是一定要完全三審定讞才算。
徐委員欣瑩:對嘛!對嘛!所以緩起訴是有參選資格嘛!
劉部長世芳:它有條件啦!
徐委員欣瑩:好,那如果同樣是輕罪,這個案件進到法院,法官審理後一樣認為他不需要入監、不需要實際的執行刑罰,給予他緩刑,請問他可不可以參選?
鄭司長英弘:依照現行的規定是不可以。
徐委員欣瑩:對,依照現行的規定是不行的,所以這個就提到了一個問題的核心,同樣是不用入監服刑的輕罪,也同樣是司法機關認定無需實體的刑罰,但是因為程序不同,一個是檢察官給他緩起訴,他可以參選;另一個是法院、法官給他緩刑,結果他不能參選,這個部分我們想知道它的正當性在哪裡?
鄭司長英弘:在之前審查的時候,因為考慮到緩刑的罪行還是存在。因為他的罪刑還是存在,緩刑的期間還沒有過的話……
徐委員欣瑩:但是他犯的罪很輕、很輕,輕到可能是去掃地、服務老人或是罰錢這樣。
鄭司長英弘:基本上,法律規定如果判刑確定,他的刑期還沒有過的這個情況,應該是不得參選。也就是說,現在判刑……
徐委員欣瑩:應該是不得參選?這是依據什麼?這是個人認定的吧!
鄭司長英弘:不是,法律是這樣規定的。
徐委員欣瑩:法律有規定,只要他有罪在身,他被判定有罪,那他就不能參選?這是依據哪一條?法律哪一條有這樣規定?
鄭司長英弘:依照現行的規定,如果是判決……
徐委員欣瑩:對,這是現行的規定,所以我們現在在討論選罷法嘛!
鄭司長英弘:對,是在判決有罪確定的這種情況,如果有褫奪公權,那這些也都不可以參選。
徐委員欣瑩:對,所以我們現在就講他「緩刑」嘛!緩刑期間不能參選,這個感覺上好像沒有一致的標準,因為你們說要貫徹清廉參選,那他緩刑期間過了,他也曾經有這個罪,他還是可以參選嘛!
鄭司長英弘:對,因為緩刑期間的刑度還是在。
徐委員欣瑩:對,但這個罪很輕微、很輕微。
鄭司長英弘:除非他已經過了緩刑的期間,依照現行的規定,你過了緩刑的期間,當然就可以參選。但是你的刑期還沒有過,緩刑期間還沒有過的話,如果他再犯,那又有要再度服刑的情況,所以這個部分從清廉參政的立場,我們希望他可以在罪刑完全都沒有的情況再來參政,這樣對於政治清廉也比較有幫助。
徐委員欣瑩:所以現在本席要問的就是,一個人可以在社會上生活,他也可以像正常人一樣工作、納稅和服務社會,可是現在的法條卻認為他不可以參政,這個就不合理,因為法官都認為他的情節是非常、非常輕微的,這可能有各種複雜的因素才會造成這樣,但是他已經像正常人一樣在社會上工作、納稅和服務社會,他可以做所有的事,跟正常人一樣,但是我們現在的規定他是不行參政的,這一塊限制的正當性在哪裡?你們講得出來嗎?
鄭司長英弘:法院的判決或許有它的考量,但是有關參政的部分,全民期待的應該是清廉參政,人民在選擇的時候,這個部分可能要另外做一個考慮。
徐委員欣瑩:清廉參政我剛才已經講了。那他的刑期過了,他還是可以參政嘛!
鄭司長英弘:是的。
徐委員欣瑩:所以從頭到尾就是在緩刑期間,其實他也無異於常人,等於是你們做了不當的連結,有一點過度的限制他的基本權。
鄭司長英弘:因為他的刑度還是在,緩刑有一點像是觀察期的概念。
徐委員欣瑩:所以你們認為在觀察期間……
鄭司長英弘:如果觀察期過了,他完全沒有問題,那他當然就可以參政。
徐委員欣瑩:好啦!這樣子啦!因為也有一些人認為所謂的排黑條款是在對付重大犯罪,它不是在對付那些已經繳罰款,然後現在在掃地、服社會勞動役的這種人。當然這一塊也會進入討論,只是在質詢的時候,本席特別提出來。
最後,本席要請教,我們現在討論的這些,譬如說:他可不可以登記參選?是不是要剝奪他的參政權?他的資格要如何設計?請教一下部長,這個是屬於選務?還是選政?我是請教部長,不好意思!部長。
劉部長世芳:選政的部分當然是政策面;選務的話就是在執行層面上碰到什麼樣的困擾。
徐委員欣瑩:所以我們剛才討論的那個是選務?還是選政?
劉部長世芳:有關於要不要剝奪他的被選舉權的部分是屬於選政。
徐委員欣瑩:對嘛!
劉部長世芳:但是他要去登記參選的時候,他要提供什麼樣的資料……
徐委員欣瑩:那個是選務。
劉部長世芳:對,確定他有沒有參選的資格是選務。
徐委員欣瑩:那現在本席最重要的是要請教部長,我們臺灣的選務跟選政沒有合一,你的看法?選務和選政照理應該要合一,但是現在沒有,現在選政都在你內政部,選務在中選會,所以中選會就不是一個獨立的選務和選政合一的機關,對此部長你怎麼看?
劉部長世芳:我不清楚選務跟選政沒有合一會產生什麼樣的弊端,可以請委員明確的指示方向,那我們才能夠針對這個來……。
徐委員欣瑩:我不是說弊端。
劉部長世芳:因為選務跟選政合一,多年來都是這樣子來執行……
徐委員欣瑩:不是,選務跟選政沒有合一,多年來都是這樣執行,我們一直都……
劉部長世芳:對不起!選務跟選政分開來,多年來都是這樣執行。
徐委員欣瑩:對,所以我們一直在想為什麼選務跟選政不能合一的這個問題?
劉部長世芳:我們也不清楚委員提案說選務跟選政要合一的優點是在什麼地方?我跟委員報告一下……
徐委員欣瑩:因為一條龍啊!你看!整個選務都是中選會在辦理。
劉部長世芳:中選會到目前為止,它在各地方……
徐委員欣瑩:選政各方面都應該要有獨立的判斷。
劉部長世芳:中選會現在就有獨立的判斷啊!因為中選會的委員是大院通過的啊!中選會能夠通過的部分,我們內政部都沒有辦法影響到。
徐委員欣瑩:但是選政有很多政策還是在內政部,甚至還講到有很多事情它還要報請內政部,所以都還是內政部在掌握啊!
劉部長世芳:沒有吧!
鄭司長英弘:沒有。
徐委員欣瑩:有啦!
劉部長世芳:報告委員,你現在講的可能是地方政府吧!因為地方政府的選委會幾乎都是有選舉的時候才會成立,真正屬於中選會的全職人員比較少,所以我們都必須要請地方政府的民政機關來幫忙處理。
徐委員欣瑩:本席請教你,現在中選會有沒有任何針對選舉制度的權力?沒有啊!它可以提出修法,這整個都在內政部的手中,所以本席今天質詢就是要提出來這一塊,其實這一塊我們大家也應該要來正視,選政跟選務應該要合一。
好,時間到了,內政部應該很清楚,現在選政及整個選舉制度都是你們在掌握,中選會就只有負責選務而已。有機會的話,其實選政和選務應該要合一。好,OK!謝謝。
主席:下一位請何欣純委員發言。何欣純、何欣純、何欣純不在。
現在登記發言的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高金素梅、吳沛憶、柯志恩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委員高金素梅書面質詢:
今天本席要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這一條表面上叫「淨化選風」,但真正的爭點是,為什麼民進黨要讓行政與立法跳過法院,直接決定誰一輩子不能再參選。
刑法上,褫奪公權是從刑,內容包括剝奪「為公務員」與「為公職候選人」資格;而且只有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時,才是終身褫奪公權。至於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要看犯罪性質,才決定要不要宣告一到十年的褫奪公權。換句話說,刑法原本的邏輯,是把參政資格的剝奪交給法院、交給個案審查、交給比例判斷。
以前是由法官判斷,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才會終身褫奪公權;現在是不給法官判斷,不論嚴重程度,即便是法院已判緩刑,仍然是終身不得參選公職的資格。這不是濫權擴權,什麼是濫權擴權。
本席提出三個民眾常見的質疑:
1.法院既然沒有一律宣告終身褫奪公權,為什麼第26條對特定罪名卻要一概把「受緩刑者」也拉進終身不得登記;
2.過去有沒有被判緩刑,而褫奪公權終身的案例,不然為什麼第26條要如此規定;
3.法院已經宣告褫奪公權,第26條立法方式是重複剝奪跟疊床架屋。
這些都是選罷法第26條立法上的謬誤,也是民眾詬病所在。
執政黨會喜歡用國際趨勢及國際標準來說嘴。但世界各國早就提醒,剝奪被選舉權不能「自動、無差別、不可回復」。
1.歐洲人權法院在Hirst v. UK(No.2)(2005)即指出,概括式剝奪政治權利高度有違比例;
2.在Frodl v. Austria(2010)也強調必須回到個案審查。
3.威尼斯委員會《選舉事務優良準則》更明白要求:限制被選舉權要合乎比例,且原則上應由法院明確裁決。
4.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要求相關限制不得「不合理」;連《美洲人權公約》也把「須以有權法院判決為基礎」寫得很清楚。
本席支持反黑金,但反黑金不等於反憲法,更不是政治追殺的工具。因此,本席主張三大原則:
第一,嚴格限定罪名與門檻,聚焦重大惡性與破壞民主秩序者;
第二,回歸法院認證,由法官在判決中明確宣告是否及多久不得參選;
第三,建立可檢驗的回復機制,讓制度既能擋黑金,也能留下更生的路。
你們不是在治理國家,是在演「司法版的一黨專政」。
一句話就想定人生死、定是非對錯,還要社會照單全收。這是民進黨政府骨子裡就不尊重五權分立,只想把司法變成你們的政治武器。我絕對不容一黨專制,踐踏人民的維護的民主法治。
此外,本席提出的疑義,請主管機關一周內函覆本席國會辦公室。
委員吳沛憶書面質詢:
一、我國現行法制已逐步以十八歲作為權利義務行使的重要年齡基準,例如《公民投票法》第七條明定年滿十八歲者有公民投票權,而《民法》亦將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是以,十八歲國民已被法律體系視為具有相當之自主判斷能力與公民責任,但部分公民權利卻未能行使,責任與權利有失平衡之虞,推動十八歲公民權勢在必行。
二、推動十八歲公民權,不僅是選舉權年齡門檻之調整,更是落實青年主流化與世代正義的重要一步。青年受住宅、教育、就業、財政與人口結構變遷等公共政策影響,卻在代議民主制度中被排除於選舉權之外。賦予十八歲國民選舉權,能使青年更早參與公共事務、培養民主思辨,並使國家政策形成過程更能納入青年世代觀點,促進代際對話與民主深化。111年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公報所附行政院意見書,亦明確指出十八歲參與公共事務,有助強化民主思辨能力、擴大政治參與,並有助落實世代正義。且目前民主國家如英國、美國、加拿大、德國,選舉權行使年齡均為18歲,鄰近日本、韓國,亦於近年相繼調降選舉權行使年齡。選舉權行使年齡定為18歲,為民主國家普遍採行,與國際趨勢一致。
三、綜上,鑑於我國法制已以十八歲為成年,又國際上許多民主國家亦以十八歲為選舉年齡,本席支持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進行修正,明定年滿18歲之國民有選舉權,落實青年主流化,完善十八歲公民權。
委員柯志恩書面質詢:
一、根據我國現行《民法》,成年年齡已正式下修為18歲。此意味18歲的青年在法律上被視為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必須負擔刑事、民事責任,且須履行稅務與兵役等義務。然而,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4條仍將選舉權年齡維持在20歲。這種「義務先行、權利滯後」的現象,導致18歲青年在行使公民權的地位處於極度不對等的狀態。本席認為,為追求18歲成年人之權責相符,保障青年權利,修法已是刻不容緩。
二、目前世界主要民主國家,將選舉權門檻設為18歲已是主流趨勢。隨著我國公民教育的普及與資訊流通,現代青年對公共事務的思辨能力與參與熱情已臻成熟。既然《公民投票法》已賦予18歲國民行使公投的權利,為何在涉及地方治理與國家發展的公職人員選舉上,仍將這群具備思考能力的青年排斥在外?
三、劉世芳部長於擔任第10屆立委期間,曾於修憲委員會公聽會中明確主張:「18歲公民權是一個時代的潮流」。劉部長當時強調,這群青年是在台灣民主轉型後培養出來、具備現代民主素養的優秀公民,本來就應該賦予他們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當時"劉世芳委員"甚至憂心《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後,若選舉權未能同步跟進,將造成權利與義務不相當的真空期。足見當時劉委員對於青年參政權的急迫性與必要性,有著極度堅定的立場。昔日力挺18歲公民權的劉立委,而今成為有權力的劉部長為何不積極修法促成?
四、針對本席所提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4條條文修正草案,媒體報導內政部以「恐有違憲之虞」為由持保留意見,本席必須重申:
1.權責相符原則:18歲青年在刑事、民事責任及稅務、兵役等義務上,均被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之成年人,然選舉權行使卻受限,致使權利與義務顯不相當。
2.憲法最低門檻觀點:法律學界多有論者指出,《憲法》第130條規定的20歲應視為「選舉權之最低年齡下限」,旨在防止國家剝奪20歲以上國民之權利,而非禁止立法者透過修法賦予18歲國民選舉權。
3.保障人民參政權:立法機關基於擴大民主參與,透過修法下修投票年齡,本屬立法形成自由之範疇,合於憲法保障參政權之意旨。
五、過去民進黨高喊支持18歲公民權,劉部長更將其視為進步價值的象徵。為何入閣之後,面對在野黨提出的修法提案,行政機關卻開始消極應對,甚至築起憲政程序的防火牆?這種「在野喊進步、執政找藉口」的行為,正是典型的昨是今非,嚴重傷害青年對政府的信任。
六、請內政部說明劉部長是否仍認同過去所言「應賦予18歲青年選舉與被選舉權」?針對本席和多位立委所提之《選罷法》第14條修正草案,內政部是否願意展現行政決心,支持透過法律手段解決權責不對等問題,而非推諉給曠日廢時的修憲?
以上質詢,敬請回覆。
主席: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的部分,請相關單位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討論事項所列議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本日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1時5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