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7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5年4月17日(星期五)10時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韓院長國瑜
秘書長 周萬來
副秘書長 張裕榮
答詢官員 行政院院長卓榮泰
經濟部部長龔明鑫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葉俊顯
主席:請秘書長報告出席人數。
周秘書長萬來:報告院會,出席委員67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
報告院會,我們先處理朝野黨團協商結論,請議事人員宣讀。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間:115年4月15日(星期三)下午3時30分
地點:紅樓302會議室
決定事項:
一、各黨團同意定於4月21日(星期二)邀請行政院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部長列席報告「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製經過並備質詢(含志願役軍人加薪及警消人員退休金等預算編製處理情形併予報告)。質詢人數由國民黨黨團推派5人、民進黨黨團推派5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進行,質詢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名單請於4月20日(星期一)中午12時前送至議事處彙整;議案詢答完畢後即交審查,各黨團同意不提出復議。當次會議不處理臨時提案。另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復議案,予以撤回。
二、請財政委員會於4月16日(星期四)下午5時前將總預算案審查日程及分配表送交議事處,俾提4月17日(星期五)院會報告。
三、各黨團同意針對115年度總預算案付委事宜,為求行政立法互動和諧,同意要點如下:
(一)行政院應於115年度總預算案付委後半年內,提出有關軍人待遇條例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之相關修正案及其他有關軍公教保障措施,以展現回應立法保障軍公教權益之意旨。
(二)另針對總預算案完成審查前,立法院已通過之新興計畫動支案,行政院應予立刻先行執行,立法院於審議上開新興計畫時,同意如數照列,並免予凍結。
主 持 人:韓國瑜 江啟臣
協商代表: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蔡其昌
莊瑞雄 范 雲 陳清龍 王安祥
邱慧洳(代)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朝野黨團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我們就通過。
115年4月15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一、各黨團同意定於4月21日(星期二)邀請行政院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部長列席報告「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製經過並備質詢(含志願役軍人加薪及警消人員退休金等預算編制處理情形併予報告)。質詢人數由國民黨黨團推派5人、民進黨黨團推派5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進行,質詢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名單請於4月20日(星期一)中午12時前送至議事處彙整;議案詢答完畢後即交審查,各黨團同意不提出復議。
麻煩各位同仁在議場稍微安靜一點,好嗎?拜託各位委員同仁,議場稍微安靜一點點,現在在宣讀朝野黨團協商結論。
當次會議不處理臨時提案。另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復議案,予以撤回。二、請財政委員會於4月16日(星期四)下午5時前將總預算案審查日程及分配表送交議事處,俾提4月17日(星期五)院會報告。三、各黨團同意針對115年度總預算案付委事宜,為求行政立法互動和諧,同意要點如下:(一)行政院應於115年度總預算案付委後半年內,提出有關軍人待遇條例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之相關修正案及其他有關軍公教保障措施,以展現回應立法保障軍公教權益之意旨。(二)另針對總預算案完成審查前,立法院已通過之新興計畫動支案,行政院應予立刻先行執行,立法院於審議上開新興計畫時,同意如數照列,並免予凍結。
報告院會,因為本次會議議程有待溝通,現在請所有黨團幹部至議場後方主席辦公室,我們來進行溝通,現在休息。
休息(10時4分)
繼續開會(10時51分)
主席:報告院會,我們繼續開會。
先處理朝野黨團協商結論,請議事人員宣讀。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間:115年4月17日(星期五)上午10時
地點:議場主席辦公室
決定事項:
一、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日程照財政委員會決議通過,審查分配表照B版通過,併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處理。
二、各黨團同意5月5日(星期二)與4月24日(星期五)、28日(星期二)合併為一次會議。5月5日(星期二)上午進行檢察總長人事同意權案記名投票表決,投票時間為1小時,並由各黨團各推派1人擔任投、開票監察員,其餘相關投票事務工作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當日上午10時開會。
三、5月5日(星期二)下午邀請審計部審計長列席報告11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4期特別決算審核報告等案審核經過並備諮詢。諮詢人數由國民黨黨團推派3人、民進黨黨團推派3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進行,諮詢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名單請於5月4日(星期一)中午12時前送至議事處彙整。議案詢答完畢後即交審查,各黨團同意不提出復議。當次會議不處理臨時提案。
四、各黨團同意於本次會議(質詢期間),將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自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主 持 人:韓國瑜
協商代表: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蔡其昌
范 雲 莊瑞雄(代) 陳清龍 王安祥
邱慧洳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朝野黨團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通過。
115年4月17日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經決定如下:
一、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日程照財政委員會決議通過,審查分配表照B版通過,併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處理。
二、各黨團同意5月5日(星期二)與4月24日(星期五)、28日(星期二)合併為一次會議。5月5日(星期二)上午進行檢察總長人事同意權記名表決,投票時間1小時,並由各黨團推派1位擔任投、開票監察員,其餘相關投票事務工作依例授權議事處進行處理;當日上午10時開會。
三、5月5日(星期二)下午邀請審計長列席報告11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4期特別決算審核報告等案審核經過並備諮詢。諮詢人數由國民黨黨團推派3位、民進黨黨團推派3位、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位進行,諮詢順序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名單請於5月4日(星期一)中午12時前送交議事處彙整。議案詢答完畢後即交審查,各黨團同意不提出復議。當次會議不處理臨時提案。
四、各黨團同意於本次會議(質詢期間),將范雲委員等18人擬具「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自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報告院會,因程序委員會將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送院會處理,現在黨團依照本院議事成例,對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提出異議,我們現在進行處理並截止收案。
現在黨團共識如下:
一、議程草案確認,循例依提案先後進行處理。
二、各黨團同意本次會議討論事項僅列案如下:
第一案至第四案開放印度移工專案報告案、法院組織法修正案、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教師法修正案。
三、新增一般提案(開放印度移工專案報告案),不說明及發言,並不表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
四、不須協商法案三案於完成三讀後,再由各黨團各推派1人發言。
五、不須協商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各黨團同意於民進黨黨團提案後再行處理。
六、今日上午院會進行至討論事項處理完畢即休息,下午進行經濟組之質詢,質詢完畢即休息。
黨團共識
一、議程草案確認,循例依提案先後進行處理。
二、各黨團同意本次會議討論事項僅列案如下:
第一案至第四案開放印度移工專案報告案、法院組織法修正案、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教師法修正案。
三、新增一般提案(開放印度移工專案報告案),不說明及發言,並不表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
四、不須協商法案三案於完成三讀後,再由各黨團各推派1人發言。
五、不須協商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各黨團同意於民進黨黨團提案後再行處理。
六、今日上午院會進行至討論事項處理完畢即休息,下午進行經濟組之質詢,質詢完畢即休息。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蔡其昌 范 雲 莊瑞雄(代) 陳清龍 王安祥 邱慧洳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依照黨團共識進行。
先進行報告事項等部分,請議事人員宣讀黨團之提議內容。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7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擬請增列報告事項33案(如附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范 雲
序 |
議(法)案名稱 |
1 |
本院委員李坤城等 19 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 |
本院委員林月琴等 22 人擬具「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 |
本院委員王美惠等 17 人擬具「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 |
本院委員王美惠等 18 人擬具「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5 |
本院委員王美惠等 18 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6 |
本院委員王美惠等 18 人擬具「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7 |
本院委員郭國文等 21 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8 |
本院委員郭國文等 21 人擬廢止「印花稅法」,請審議案。 |
9 |
本院委員郭國文等 21 人擬廢止「娛樂稅法」,請審議案。 |
10 |
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0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1 |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 27 人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12 |
本院委員沈伯洋等 19 人擬具「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條、第十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3 |
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4 |
本院委員林楚茵等 16 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5 |
本院委員郭昱晴等 16 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6 |
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7 |
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8 |
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9 |
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0 |
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1 |
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2 |
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3 |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4 |
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5 |
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6 |
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7 |
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8 |
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9 |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0 |
行政院函請審議「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31 |
行政院函請審議「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32 |
行政院函請審議「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3 |
行政院函請審議「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及「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院會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5會期第7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及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提議僅限列議程草案所列議案及下表所列78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陳清龍
序 |
案名 |
1 |
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6人擬具「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 |
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9人擬具「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 |
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8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 |
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5 |
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6 |
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9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7 |
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9人擬具「大學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8 |
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9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9 |
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9人擬具「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0 |
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1 |
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大學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2 |
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3 |
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4 |
本院委員陳菁徽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5 |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6 |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7 |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8 |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3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9 |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0 |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5人擬具「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1 |
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2 |
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3 |
本院委員李彥秀等20人擬具「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4 |
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9人擬具「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請審議案。 |
25 |
本院委員李彥秀等20人擬具「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6 |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7 |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0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8 |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9 |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0 |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0人擬具「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1 |
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4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2 |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21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3 |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21人擬具「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4 |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5 |
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8人擬具「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及第八十三條之十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6 |
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6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7 |
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9人擬具「零售市場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8 |
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1人擬具「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9 |
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6人擬具「國家氣候變遷調適韌性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
40 |
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6人擬具「環境部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1 |
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2 |
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3 |
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9人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4 |
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5 |
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大學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6 |
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7 |
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8 |
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9 |
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50 |
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51 |
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失智症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
52 |
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53 |
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54 |
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55 |
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6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56 |
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6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57 |
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8人擬具「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58 |
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9人擬具「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59 |
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60 |
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9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61 |
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62 |
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2人擬具「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63 |
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64 |
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65 |
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66 |
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67 |
本院委員郭國文等21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68 |
本院委員郭國文等21人擬廢止「印花稅法」,請審議案。 |
69 |
本院委員郭國文等21人擬廢止「娛樂稅法」,請審議案。 |
70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71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72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73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74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75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護理人員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76 |
行政院函請審議「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77 |
行政院函請審議「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及「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78 |
本院議事處彙報各黨團推薦學者專家擔任「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名單。 |
國
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5會期第7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及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提議僅限列議程草案所列議案及下表所列78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沛祥
序 |
案名 |
1 |
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6人擬具「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 |
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9人擬具「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 |
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8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 |
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5 |
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6 |
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9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7 |
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9人擬具「大學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8 |
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9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9 |
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9人擬具「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0 |
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1 |
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大學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2 |
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3 |
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4 |
本院委員陳菁徽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5 |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6 |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7 |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8 |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3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9 |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0 |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5人擬具「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1 |
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2 |
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3 |
本院委員李彥秀等20人擬具「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4 |
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9人擬具「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請審議案。 |
25 |
本院委員李彥秀等20人擬具「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6 |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7 |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0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8 |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9 |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0 |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0人擬具「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1 |
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4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2 |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21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3 |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21人擬具「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4 |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5 |
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8人擬具「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及第八十三條之十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6 |
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6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7 |
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9人擬具「零售市場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8 |
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1人擬具「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9 |
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6人擬具「國家氣候變遷調適韌性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
40 |
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6人擬具「環境部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1 |
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2 |
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3 |
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9人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4 |
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5 |
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大學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6 |
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7 |
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8 |
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9 |
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50 |
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51 |
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失智症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
52 |
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53 |
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54 |
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55 |
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6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56 |
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6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57 |
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8人擬具「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58 |
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9人擬具「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59 |
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60 |
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9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61 |
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62 |
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2人擬具「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63 |
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64 |
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65 |
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66 |
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67 |
本院委員郭國文等21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68 |
本院委員郭國文等21人擬廢止「印花稅法」,請審議案。 |
69 |
本院委員郭國文等21人擬廢止「娛樂稅法」,請審議案。 |
70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71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72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73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74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75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護理人員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76 |
行政院函請審議「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77 |
行政院函請審議「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及「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7 |
本院議事處彙報各黨團推薦學者專家擔任「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名單。 |
主
席:報告院會,現在按鈴7分鐘,請議場人員分發表決卡。開始按鈴。
(按鈴)
主席:報告院會,按鈴7分鐘時間已到,請問委員是否都有拿到表決卡?都有拿到表決卡,我們要開始進行表決。
現在針對民進黨提議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提議請按贊成,反對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07位委員,贊成51位,反對56位,贊成者少數,民進黨黨團提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7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年4月17日 上午11時05分41秒
表決議題:議事日程草案報告事項等案
民進黨黨團提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7 贊成人數:51 反對人數:56 棄權人數:0
贊成: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蔡其昌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陳培瑜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昭姿 陳清龍 王安祥 邱慧洳 林思銘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進行處理台灣民眾黨黨團僅限列之提議,因為國民黨黨團之提議與該黨團提議相同,我們一併進行處理。
請問院會,針對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通過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
現在針對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贊成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請按贊成,反對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在場委員出席107位,贊成56位,反對51位,贊成者多數,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照案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7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年4月17日 上午11時07分35秒
表決議題:議事日程草案報告事項等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7 贊成人數:56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昭姿 陳清龍 王安祥 邱慧洳 林思銘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蔡其昌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陳培瑜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本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及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繼續質詢,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通過。
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依照黨團共識通過;另外,剛才院會通過之協商結論,4月21日進行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製經過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議事日程確定。
現在進行報告事項,請秘書長宣讀第5會期第6次會議議事錄。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5會期第6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5會期第6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現在作以下決定:第5會期第6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現在處理增列部分,請宣讀第一案。
(增列報告事項)
一、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6人擬具「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9人擬具「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8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9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9人擬具「大學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9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9人擬具「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一、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大學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二、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三、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四、本院委員陳菁徽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五、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7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六、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七、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八、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3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九、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5人擬具「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財政、內政、交通、教育及文化六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一、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二、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三、本院委員李彥秀等20人擬具「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四、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9人擬具「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五、本院委員李彥秀等20人擬具「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六、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七、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0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八、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九、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0人擬具「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一、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4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二、本院委員羅廷瑋等21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三、本院委員羅廷瑋等21人擬具「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四、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五、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8人擬具「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及第八十三條之十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六、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6人擬具「石油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七、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9人擬具「零售市場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八、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1人擬具「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九、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6人擬具「國家氣候變遷調適韌性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6人擬具「環境部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一、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二、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三、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9人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四、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五、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大學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六、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七、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八、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九、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財政、內政、交通、教育及文化六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一、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失智症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二、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三、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四、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五、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6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六、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6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七、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8人擬具「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八、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9人擬具「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九、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9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一、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二、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2人擬具「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三、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四、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五、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六、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七、本院委員郭國文等21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八、本院委員郭國文等21人擬廢止「印花稅法」,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九、本院委員郭國文等21人擬廢止「娛樂稅法」,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四、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五、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護理人員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六、行政院函請審議「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七、行政院函請審議「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及「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八、本院議事處彙報各黨團推薦學者專家擔任「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名單。
主席:本案准予備查。
報告院會,我們處理依照黨團協商結論增列報告事項第一案。請宣讀。
(黨團協商結論增列報告事項)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日程暨審查分配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併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處理。
主席:本案照剛才通過黨團協商結論進行處理。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報告事項記載於議事錄順序授權議事處調整。
繼續處理原列報告事項,請宣讀第二案。
二、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1人擬廢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7人擬具「停車場法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二條、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1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一、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二、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7人擬具「律師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三、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四、本院委員涂權吉等18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五、本院委員涂權吉等17人擬具「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六、本院委員涂權吉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七、本院委員涂權吉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八、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九、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公文程式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一、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7人擬具「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二、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三、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擬具「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四、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擬廢止「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五、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擬廢止「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六、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擬廢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七、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擬廢止「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八、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九、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7人擬具「大學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行政院函請審議「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一、行政院函請審議「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表」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會同有關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二、內政部函,為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三、內政部函,為修正「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第八條、第十三條條文及第七條附表三、第九條附表六、第十條附表八,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四、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比利時為非洲豬瘟非疫區」,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五、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美國南卡羅萊納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六、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美國奧勒岡州、田納西州、猶他州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七、農業部函,為修正「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八、農業部函,為修正「國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獎獎勵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九、農業部函,為「申請進入自然保留區許可辦法」名稱修正為「申請進入陸域自然保留區許可辦法」,並修正第一條之一及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農業部函送修訂「農業部農糧署和歐盟植物品種保護局品種權檢定報告行政協定」英文約本影本及中譯本,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一、財政部函,為修正「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九條條文及「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交通部函,為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三條附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交通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三、教育部函,為修正「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四、運動部函送「運動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五、衛生福利部函,為本院制定青年基本法通過附帶決議,檢送「物質濫用政策納入青年參與及強化性別與族群多樣性資源之精進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六、行政院函,為本院制定人工智慧基本法通過附帶決議,檢送「AI應用發展兒少、人權、性別影響評估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交通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七、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及115年1月14日修正公布之該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八十六條、第九十條條文,定自115年3月31日施行,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八、交通部函送「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五條條文及第四十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勘誤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九、交通部、內政部、國防部函,為修正「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內政、外交及國防三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環境部函,為修正「未經公告為再生資源項目申請再生利用計畫書格式及內容」附件,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一、環境部函,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管理方式」名稱修正為「環境部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管理方式」,並修正公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二、環境部函,為修正「禁止注入地下水體之有害健康物質種類、限值」公告事項第一項附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三、環境部函送本院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法通過附帶決議第2項之115年度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第54案至第162案,請依序宣讀,其中第111、115至117、122、125至131、140至142、145、146、156、158、161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宣讀後,以上議案均改交相關委員會審查,其餘議案均照議事處意見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後,通過。
請宣讀。
五十四、中央銀行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新增決議第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五十五、中央銀行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新增決議第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五十六、中央銀行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決議第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五十七、中央銀行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決議第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五十八、中央銀行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決議第3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五十九、中央銀行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決議第4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六十、中央銀行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決議第5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六十一、中央銀行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決議第6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六十二、中央銀行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決議第7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六十三、中央銀行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決議第8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六十四、中央銀行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決議第9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六十五、中央銀行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決議第1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六十六、中央銀行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決議第13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六十七、中央銀行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決議第14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六十八、中央銀行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決議第15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六十九、中央銀行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決議第16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七十、中央銀行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決議第17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七十一、中央銀行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決議第18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七十二、中央銀行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決議第19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七十三、中央銀行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決議第20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七十四、中央銀行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決議第2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七十五、中央銀行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決議第2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七十六、中央銀行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決議第23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七十七、中央銀行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決議第24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七十八、中央銀行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決議第25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七十九、中央銀行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決議第26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八十、中央銀行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決議第27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八十一、中央銀行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決議第28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八十二、中央銀行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決議第29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八十三、中央銀行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決議第30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八十四、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高科實中開辦楠梓校區」及「高科實中借用右昌國中校舍招生所投入教學資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八十五、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強化研發成果收入運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八十六、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產學合作計畫研究成果完整報告公開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八十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產學合作投入資源及執行績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八十八、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針對已核准投資尚未營運之廠商研擬輔導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八十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空間永續規劃之前瞻科技研究」等4項新興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九十、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建構氣候變遷調適科研生態圈─前瞻氣候科學、跨部門風險評估與跨領域調適科研計畫」等4項新興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九十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科技、民主與社會研究中心計畫之運作、團隊組成、計畫成果公開等相關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九十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政策宣導得標廠商過於集中之妥適性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九十三、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強化招商作業提升園區土地使用效益」及「輔導園區碳費課徵對象提出自主減量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九十四、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立政治大學校務基金決議第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九十五、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立政治大學校務基金決議第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九十六、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立清華大學校務基金決議第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九十七、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立清華大學校務基金決議第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九十八、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立中央大學校務基金決議第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九十九、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校務基金決議第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校務基金決議第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務基金決議第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二、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務基金決議第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三、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立臺南藝術大學校務基金決議第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四、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決議第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決議第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六、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決議第3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七、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決議第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八、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決議第1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九、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學產基金決議第2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教育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強化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專案輔導學校公告專區校務資訊揭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9項「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執行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一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11項強化電信服務風險管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一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12項「盤點亞太經濟合作(APEC)會議會員經濟體推動符合性評鑑程序現況、遭遇困難及研提深化合作方案委託研究」預算編列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一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13項「盤點亞太經濟合作(APEC)會議會員經濟體推動符合性評鑑程序現況、遭遇困難及研提深化合作方案委託研究」預算編列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一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14項「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一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18項「推展費」預算編列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一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19項「旅運費」預算編列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一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24項強化對第二類電信業者管理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一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25項「盤點亞太經濟合作(APEC)會議會員經濟體推動符合性評鑑程序現況、遭遇困難及研提深化合作方案委託研究」預算編列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26項加強管制電商平臺販售未經審驗管制射頻器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二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27項「盤點亞太經濟合作(APEC)會議會員經濟體推動符合性評鑑程序現況、遭遇困難及研提深化合作方案委託研究」預算編列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二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新增決議第15項針對公視人事管理及節目製播事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二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新增決議第19項如何促進有線電視產業面對多重視訊平臺之競爭與發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二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新增決議第20項國人收視習慣、有線電視及影音串流平臺於我國之未來發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二五、經濟部函送「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計畫」114年度第4季執行情形及115年度第1季預計實施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二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送「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計畫114年度第4季執行情形及115年度第1季預計實施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二七、內政部函送「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計畫」114年第4季執行情形及115年第1季預計實施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二八、環境部函送「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計畫114年度第4季執行情形及115年度第1季預計實施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二九、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計畫114年度第4季執行情形及115年度第1季預計實施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三○、交通部函送「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計畫114年度第4季執行情形及115年度第1季預計實施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三一、農業部函送「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計畫」114年度第4季執行情形及115年度第1季預計實施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三二、內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九)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三三、內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警政署如何完善我國避難空間及設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三四、內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3項決議(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三五、內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3項決議(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三六、內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該部主管第3項決議(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三七、國防部函,為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國軍支領網路戰勤務加給之人員現況及精進作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三八、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南北研發能量分布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三九、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推動產業支持計畫與成果效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四○、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臺美關稅談判進展與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四一、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協助我國業者多元出口布局作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四二、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決議,檢送「韌性特別預算各項措施之經費規劃、執行期程及效益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四三、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傳統產業金融專案基金之可行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四四、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強化防杜違規轉運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四五、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因應美國關稅挑戰強化中小企業國際供應鏈競爭力與韌性之策略與推動作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四六、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協助產業因應國際情勢提升競爭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四七、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決議,檢送「當前產地標示裁罰區分是否為加強管理貨品之合法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四八、經濟部函,為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辦理成效及風險控制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四九、農業部函,為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決議,檢送「美國關稅政策之變動對我國相關稅賦收入之影響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五○、農業部函,為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決議,檢送「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因應全球化與國際貿易情勢之檢討與修正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五一、農業部函,為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協助漁民因應臺美關稅衝擊之農業金融支持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五二、農業部函,為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因應臺美關稅農業金融支持措施之政策落實與效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五三、農業部函,為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推動農業產業鏈智慧化與碳中和轉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五四、農業部函,為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強化我國農漁產品外銷冷鏈體系及物流能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五五、農業部函,為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決議,檢送「美國農產品採購進口須符合我國食品安全管理規範及推動國內同品項農產品之產業輔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五六、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為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決議,檢送經常性支出與可預見計畫回歸總預算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五七、財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3款第1項決議第1項提供企業金融支持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五八、財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3款第1項決議第2項國庫署辦理普發現金宣導工作暨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五九、財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3款第1項決議第3項國庫署普發現金偏鄉宣導工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六○、財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歲出部分第3款第1項決議第4項普發現金宣導經費應對普發現金詐騙、預算通過後1周內公布正確資訊及持續更新詐騙樣態案例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六一、內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土永續發展基金「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凍結20%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處理。
一六二、運動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運動發展基金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處理。
主席:報告院會,第163至166案,請一併宣讀。
宣讀後,除第166案,同意展延審查期限外,其餘各案均准予備查。請宣讀。
一六三、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處理或審查教育部函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部決議(八)「教育部113年編列預算撥補教職員退撫基金」專案報告等45案,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一六四、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及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113年度預算書案等5案,均已逾年度預算執行期間,請查照案。
一六五、本院交通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交通部函送「交通部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害受災戶車輛受損報廢登記慰助作業要點」,並自114年10月7日生效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六六、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環境部函為修正「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案等2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主席:請宣讀第167案。
一六七、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函,為該黨團參加「立法院修憲委員會」委員名單,原由黃國昌、黃珊珊委員擔任,改由王安祥、蔡春綢委員遞補之,並由王安祥委員遞補召集委員,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其中遞補召集委員名單,交修憲委員會處理。
主席:報告院會,第167案,遞補召集委員名單照議事處意見通過,其餘准予備查。請宣讀質詢事項。
質 詢 事 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鍾委員佳濱就「鑑於南投杉林溪森林生態渡假園區遊園巴士於三月九日發生死傷意外,然該車輛並未懸掛車牌,不受交通監理機關管理,交通部觀光署之『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亦存在制度上重大漏洞」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邱委員鎮軍,為落實賴清德總統「0-6歲國家一起養2.0」政策,特就民間呼籲將現行3歲以下兒童醫療部分負擔補助機制,擴大適用至6歲以下兒童,以建立0至6歲完整之兒童醫療支持體系一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以上質詢事項,詳見本期質詢事項全文)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事項已經處理完畢,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討 論 事 項
一、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勞動部部長洪申翰日前表示,首批1,000名印度移工有望今年引進,掀起國人對印度移工來台後治安與性平惡化的擔憂與疑慮。此議題早在2023年即引起當時社會大眾和在野黨質疑,民進黨政府卻操作成「假消息」、「中國的認知作戰」。孰料,此「假消息」在缺乏社會溝通的情況下,2024年民進黨政府卻與印度偷偷摸摸簽署了MOU(合作備忘錄),國人群起譁然。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負面聲量遠高於正面聲量,好感度只有0.28,因擔心治安與性平惡化,不相信政府會嚴格把關,已突破3.5萬人連署要求立即中止,國人更認為台灣失聯移工問題嚴重,現有的9.3萬逃逸移工全台流竄,不僅成為治安漏洞,更曝露移工管理正面臨實質崩盤,造成嚴重治安危機且引發國人焦慮恐懼。「印度移工」議題甚至在許多國家引發廣泛討論。基此,國民黨黨團具體提出三點主張:一、在現行制度未改善前,反對印度移工來台。二、行政院應立即說明完整政策動機和產業需求。三、在高達9.3萬逃逸移工問題未有效解決之前,不得任意擴大移工來源國。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針對開放印度移工來台,國人深感憂心,要求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向立法院提出『開放印度移工來台對我國整體勞工政策與社會治安的衝擊及相關配套(含強化國與國直聘制度及失聯移工強制遣返機制)防治作為』專案報告,並備質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主席: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要求行政院院長率相關部會首長,向立法院提出「開放印度勞工來台對我國整體勞工政策與社會治安的衝擊及相關配套防治作為」專案報告,並備質詢,請公決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案內容。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勞動部部長洪申翰日前表示,首批1,000名印度移工有望今年引進,掀起國人對印度移工來台後治安與性平惡化的擔憂與疑慮。此議題早在2023年即引起當時社會大眾和在野黨質疑,民進黨政府卻操作成「假消息」、「中國的認知作戰」。孰料,此「假消息」在缺乏社會溝通的情況下,2024年民進黨政府卻與印度偷偷摸摸簽署了MOU(合作備忘錄),國人群起譁然。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負面聲量遠高於正面聲量,好感度只有0.28,因擔心治安與性平惡化,不相信政府會嚴格把關,已突破3.5萬人連署要求立即中止,國人更認為台灣失聯移工問題嚴重,現有的9.3萬逃逸移工全台流竄,不僅成為治安漏洞,更曝露移工管理正面臨實質崩盤,造成嚴重治安危機且引發國人焦慮恐懼。「印度移工」議題甚至在許多國家引發廣泛討論。基此,國民黨黨團具體提出三點主張:一、在現行制度未改善前,反對印度移工來台。二、行政院應立即說明完整政策動機和產業需求。三、在高達9.3萬逃逸移工問題未有效解決之前,不得任意擴大移工來源國。爰此,建請院會作成決議:「針對開放印度移工來台,國人深感憂心,要求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向立法院提出『開放印度移工來台對我國整體勞工政策與社會治安的衝擊及相關配套(含強化國與國直聘制度及失聯移工強制遣返機制)防治作為』專案報告,並備質詢。」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沛祥
主席:報告院會,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本案經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大體討論之後,即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現在依照黨團共識,本案提案說明及大體討論均不再發言。
現有國民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將討論事項第一案逕付二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沛祥
主席:依照黨團共識,本案逕付二讀,另外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四條之一規定,交付黨團協商。
我們現在作以下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進入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3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5430025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4年5月7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270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14年11月20日(星期四)、115年1月29日(星期四)分別召開第11屆第4會期第10次、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草案,由翁召集委員曉玲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外,司法院及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及答復委員詢問。
貳、委員提案說明
委員翁曉玲等18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有鑑於被處以死刑判決之案件對社會安全有重大影響,亦對被告生命權影響甚鉅,故此類判決之評議內容至關重要。然依現行機關檔案保存之規定,評議簿僅需保存十年,致業經判處死刑之個案,恐因評議簿滅失而無法確認是否經一致決,使其得逃脫死刑之執行。為維護社會秩序、確保正當審判程序,增訂經處死刑之評議簿,應永久保存之規定,爰擬具「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參、司法院副秘書長王梅英報告如次:(114年11月20日)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106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代表本院進行報告,並備質詢,深感榮幸。謹說明本院意見如下,敬請指教。
委員所提「法院組織法第106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就最重本刑為死刑之刑事案件,因涉及被告生命之剝奪,如有錯誤冤抑,必將產生不可回復之生命損失,基於人權保障及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揭示:科處死刑之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本此,為確認、證明死刑判決是否經合議庭法官一致決,自有永久並妥善保管評議簿用資查考之必要,遇有爭議亦可以之為據。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基於統一全國各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區分基準之政策,於94年4月1日訂定「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本院及所屬機關有關檔案之保存年限,亦均依前開基準辦理。嗣配合前開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有關刑事法院判決死刑之評議簿應改為永久保存,俾利確認死刑判決是否為一致決時有所參循,上開基準於114年4月16日新增項目編號080511子項目4之備註「刑事法院判決死刑之評議簿,應永久保存」。是就死刑判決評議簿之保存期限,業經修正為永久保存,是否有修正法院組織法第106條之必要,本院建請再予斟酌。
肆、法務部常務次長黃謀信報告如次:(114年11月20日)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大院貴委員會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茲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有鑑於判處死刑之案件對被告生命權影響甚鉅,故此判決之評議內容至關重要。倘若評議簿滅失,將無法確認法院之審判過程,嚴重損害被告訴訟程序保障,亦違反司法透明性,爰增訂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3項,規定經處死刑之評議簿應永久保存。
二、本部意見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揭示:科處死刑之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為符合憲法法庭上開判決意旨,「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有關「08法院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業於114年4月16日新增項目編號080511子項目4之備註「刑事法院判決死刑之評議簿,應永久保存」。因此,死刑判決評議簿之保存期限,業經修正為永久保存。是否有增訂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3項之必要,事涉司法審判實務,本部尊重司法院修法意見及大院之審議結果。
伍、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書面報告(114年11月20日)
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有關本議案內容涉及本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檔案局)相關業務,說明如下:
一、憲法法庭在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中要求,死刑案件須經各級法院合議庭一致決,而最高法院確定終局判決評議簿依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之08法院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以下簡稱基準表)規定原屬於「定期保存」,保存年限為10年,屆期後將依程序銷毀。為回應司法實務需求並符合法律透明原則,檔案局已於114年4月16日以檔徵字第1140001476號函完成基準表修正,將「死刑判決評議簿」保存年限由10年調整為永久保存。相關資訊同步公告於檔案局全球資訊網,供刑事法院審理時是否採一致決參循。
二、復於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法院組織法有關司法公開透明修法立法之探討」公聽會中,檔案局列席備詢,前開死刑判決評議簿永久保存之修正獲翁委員及與會學者一致肯定;翁委員並表示宜於法院組織法第106條明文規範。
三、依本會期第10次全體委員會討論事項關係文書頁2,法院組織法第106條修正條文已增加「經處死刑之評議簿,應永久保存」,其說明援引檔案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訂定之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三條第十一項規定,法令規定應永久保存者應列為永久保存。至基準表之保存年限規定,死刑評議簿業已調整為永久保存,是類檔案應於機關永久保存。
陸、為期集思廣益,於114年6月11日舉行「法院組織法有關司法公開透明修正立法之探討」公聽會,與會委員於114年11月20日聽取報告及詢答完畢,嗣於115年1月29日省略大體討論,逕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第一百零六條,修正如下:
第一百零六條 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
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被害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前項所稱被害人,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三條第二款之犯罪被害人;犯罪被害人死亡者,其同條第三款之家屬,視為本條所稱被害人。
經處死刑之評議簿,應永久保存。
柒、爰經決議:
一、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翁召集委員曉玲出席說明。
捌、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主席:現在請翁曉玲召集委員補充說明。
沒有補充說明。
報告院會,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進行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第一百零六條。
第一百零六條 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
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被害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前項所稱被害人,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三條第二款之犯罪被害人;犯罪被害人死亡者,其同條第三款之家屬,視為本條所稱被害人。
經處死刑之評議簿,應永久保存。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有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法院組織法修正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我們現在作決議: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通過。
進入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培瑜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吳宗憲等22人分別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3、3會期第21、11、27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5430025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委員陳培瑜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吳宗憲等22人分別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3年7月17日台立議字第1130702693號、114年5月21日台立議字第1140701475號、114年9月22日台立議字第1140702914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併案審查委員陳培瑜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吳宗憲等22人分別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14年4月24日(星期四)、115年1月12日(星期一)、1月29日(星期四)分別召開第11屆第3會期第11次、第4會期第18次、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併案審查上開草案,由吳召集委員宗憲及翁召集委員曉玲分別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及黨團說明提案要旨外,司法院及相關機關亦應邀指派代表列席說明及答復委員詢問。
貳、委員提案說明
一、委員陳培瑜等16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陳培瑜、何欣純等16人,鑑於我國近年兒少性剝削影像重製、散布及持有案例不斷增加,為改善兒少性剝削問題持續惡化狀況,除透過相關法律修正以處理現有規範不足嚇阻犯罪發生外,考量此類型違法樣態之行為人多有反覆實行並對兒少受害者有高度危險性,為提供偵辦過程中必要之法律工具,以周延保障兒少福祉,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近年來詐欺、兒少性影像及組織犯罪問題日益嚴峻,此等犯罪不僅有高度社會危害性,亦有高度再犯之情形,自有納為預防性羈押原因之必要,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三、委員吳宗憲等22人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本院委員吳宗憲、王鴻薇、林沛祥、王育敏、廖偉翔等22人,鑑於近年集團式詐欺犯罪盛行,且妨害性隱私、兒少性剝削及組織犯罪等問題日益嚴峻,該等犯罪不僅具有高度危害性,亦有高度再犯之可能,為保護潛在被害人,確保偵查順利,實有納入預防性羈押適用範圍之必要,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參、司法院副秘書長王梅英報告如次:
(114年4月24日)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今天貴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審查委員陳培瑜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奉邀前來列席報告,並備質詢,首先對各位委員長期關心司法興革,及對本院法案之支持,表示由衷的敬佩與謝意。茲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一、審查委員陳培瑜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委員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條文,考量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至第3項之處罰目的,係因防免兒童或少年心智尚未成熟,易一時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語音等,又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者,易造成此類資訊在網路流傳,而同條例第38條第1項之犯罪行為所涉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等手段,確有反覆實行之高度蓋然性,為避免該等犯罪行為對兒童或少年被害人所造成之身心損害危險擴大,有以預防性羈押防止其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必要,本院敬表贊同。至於相關文字修正及立法理由部分,待逐條審議時一併表示意見。
二、結語
保障人權,實現公平正義,是民主社會的核心價值;打造完善的刑事訴訟制度,確保公平法院,提升審判效能,強化公信力,則是司法責無旁貸的義務。本院再次對貴院委員會費心修法,表達感佩之意,也懇請委員支持本院刑事訴訟法法制修正整體規劃,俾國家法制與時俱進。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指教,謝謝各位!
(115年1月12日)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今天貴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繼續併案審查(一)委員陳培瑜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吳宗憲等22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奉邀前來列席,茲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本院於114年9月18日函送行政院會銜之「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為相類修正,貴委員之提案與本院修法方向一致,本院敬表尊重,於逐條審議時就文字部分表示意見。另本院114年4月24日書面報告,仍請參照。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指教。
肆、法務部
一、常務次長黃謀信報告如次:(114年4月24日)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開會事由:審查委員陳培瑜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茲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一)草案就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有關預防性羈押之罪名新增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38條第1項等罪,敬表同意。
(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第2項、第3項「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與同法第38條第1項「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依司法實務案例觀察,再犯率相對較高,自有增列為預防性羈押原因之必要。
(三)惟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4項意圖營利犯罪、第5項未遂犯規定,第38條第3項意圖營利犯罪、第4項未遂犯規定,審酌未遂犯雖未達既遂程度,然其行為人已著手,若非因偶發因素未能完成犯罪,仍具相當高之危險性與再犯可能,又意圖營利之犯罪態樣,往往涉及組織性、系統性之犯行,並常與網路平台等結合,對社會危害性更高,是否有一併納入之必要,亦建請參考。
(四)另刑法第319條之1、刑法第319條之2、刑法第319條之3、刑法第319條之4等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等罪,與草案條文所列之罪,同屬性影像之犯罪,且同係針對個人之性隱私、性自主與名譽進行高度侵害,造成被害人嚴重名譽與心理創傷,此等犯罪有高度再犯情形,亦有增列為預防性羈押原因之必要,是否有一併納入之必要,建請參酌。
最後,本部再次對大院費心修法,表達感佩之意。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指教,謝謝各位。
二、政務次長徐錫祥報告如次:(115年1月12日)
今天奉邀列席大院貴委員會併案審查(一)委員陳培瑜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吳宗憲等22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謹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茲就各案報告如下:
(一)有關委員陳培瑜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1.提案重點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有關預防性羈押之罪名,新增「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項、第2項、第3項、第38條第1項之罪」。
2.本部意見
前述新增罪名,司法實務上確實有高再犯之虞,委員提案增列為預防性羈押之罪名,本部敬表同意。惟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4項意圖營利犯罪、第5項未遂犯規定、第38條第3項意圖營利犯罪、第4項未遂犯規定,與草案增訂罪名之罪質相當是否有一併納入預防性羈押事由之必要,亦建請參酌。
(二)有關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1.提案重點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有關預防性羈押之罪名,新增下列事由:
(1)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之罪。
(2)刑法第319條之1、第319之2、第319條之3、第319條之4之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至第5項、第3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之罪。
(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罪。
2.本部意見
打擊詐欺犯罪為當前重要刑事政策,另相關妨害性隱私、性自主及發起犯罪組織等罪名,均具有高度再犯之虞,增訂列為預防性羈押事由,本部均敬表贊同。
(三)有關委員吳宗憲等22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1.提案重點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有關預防性羈押之罪名,新增下列事由:
(1)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之罪。
(2)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罪。
(3)刑法第319條之1、第319之2、第319條之3、第319條之4之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4項、第5項、第3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之罪。
2.本部意見
本部敬表贊同,理由同前所述,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4項、第5項」是否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至第5項」,以符合法制體例,建請參酌。
伍、衛生福利部書面報告(114年4月24日)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大院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陳培瑜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惠予指教:
有關多位委員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部意見綜合說明如下:
委員陳培瑜、何欣純等16人建議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增訂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6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38條第1項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鑑於此類兒少性影像案件常有反覆實行無故重製、製造、散布之情形,爰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三章之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已規範羈押替代處分及違反規定得命再執行羈押。至於委員建議增訂前開預防性羈押將此類案件納入規範,本部敬表尊重。
近3年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被害人數自2,282人增加至3,555人,其中以本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案件為最多,約占總案件數8成5,為有效因應,本部分別於112年及113年修正公布本條例,除對不法拍攝、製造、散布兒少性影像者加重刑責,並成立性影像處理中心協助通知網路業者移除被害人性影像,未來並賡續透過部會網絡合作建構防護網。
本部承大院各委員之指教及監督,在此敬致謝忱,並祈各位委員繼續予以支持。
陸、內政部警政署書面報告(114年4月24日)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本署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審查委員陳培瑜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與本署權責相關條文提出書面報告如下,並備質詢,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指導。
一、因應社會演進及數位科技進步,衍生網路新興型態複合式犯罪問題,本署為鼓勵暨強化員警對兒少性剝削案件之偵辦,業已訂頒相關查處作業程序,並滾動優化獎勵規定,賡續督同各警察機關強化偵辦是類案件,以確保兒少身心健全發展,建構安心成長環境。
另衡酌暑假期程較長,青少年在外活動時間增加,易脫離師長監督管教,為加強保護青少年,內政部逐年規劃「暑期保護青少年-青春專案」,責由本署刑事警察局督同各地方政府警察局加強查緝當前高發影響青少年安全案件,擴大發揮偵查與保護效益。爰為精進規劃「114年暑期保護青少年-青春專案」,本署刑事警察局業於本(114)年1月14日函請相關部會及各地方政府調查意見,針對兒少性剝削案件規劃加強查緝,列為本年度重點工作項目,督同各警察機關落實加強執行。
二、結語
本次審查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修正草案,含括對於被告之附條件停止羈押處分及預防性羈押條件納入兒少性剝削案件,倘經大院修法通過,本署當遵照並配合辦理,以維護社會安寧。
以上報告,懇請委員惠予賜教,並敬祝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柒、與會委員於114年4月24日審查委員陳培瑜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聽取報告並詢答完畢後,嗣於115年1月12日併入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吳宗憲等22人分別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共計3案繼續併案審查,1月29日省略大體討論進行逐條審查,並將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修正如下:
第一百零一條之一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之劫持交通工具罪、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不能安全駕駛罪。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二條之加重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之強制性交猥褻之結合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殺人罪、第二百七十二條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之殺幼童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之重傷罪、第二百八十六條之凌虐或妨害未成年人健康發育罪、第三百十九條之一之妨害性影像罪、第三百十九條之二之加重妨害性影像罪、第三百十九條之三之供人觀覽性影像罪、第三百十九條之四之製作不實性影像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買賣人口罪、第二百九十九條之移送被略誘人出國罪、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二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強盜罪、第三百三十條之加重強盜罪、第三百三十二條之強盜結合罪、第三百三十三條之海盜罪、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結合罪。
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之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之擄人勒贖罪、第三百四十八條之擄人勒贖結合罪、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之準擄人勒贖罪。
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之一、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三條之一之罪。
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
十一、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之罪。
十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前段之罪。
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捌、爰經決議:
一、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翁召集委員曉玲出席說明。
玖、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主席:現在請召集委員翁曉玲委員補充說明。
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進行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第一百零一條之一。
第一百零一條之一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之劫持交通工具罪、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不能安全駕駛罪。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二條之加重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之強制性交猥褻之結合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殺人罪、第二百七十二條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之殺幼童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之重傷罪、第二百八十六條之凌虐或妨害未成年人健康發育罪、第三百十九條之一之妨害性影像罪、第三百十九條之二之加重妨害性影像罪、第三百十九條之三之供人觀覽性影像罪、第三百十九條之四之製作不實性影像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買賣人口罪、第二百九十九條之移送被略誘人出國罪、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二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強盜罪、第三百三十條之加重強盜罪、第三百三十二條之強盜結合罪、第三百三十三條之海盜罪、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結合罪。
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之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之擄人勒贖罪、第三百四十八條之擄人勒贖結合罪、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之準擄人勒贖罪。
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之一、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三條之一之罪。
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
十一、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之罪。
十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前段之罪。
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已經過二讀,現在國民黨黨團、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三黨團分別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刑事訴訟法修正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報告院會,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
作以下決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
四、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委員郭昱晴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18人、委員張雅琳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委員林倩綺等22人、委員柯志恩等18人、委員萬美玲等19人、委員葛如鈞等18人、委員葉元之等18人、委員羅智強等19人、委員徐巧芯等21人分別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4、4、4、4、4、4、4、4、5、5、5、5、5會期第13、14、15、16、17、18、19、19、20、3、4、5、5、5次會議報告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台立教字第115230045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17人、委員郭昱晴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18人、委員張雅琳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委員林倩綺等22人、委員柯志恩等18人、委員萬美玲等19人、委員葛如鈞等18人、委員葉元之等18人、委員羅智強等19人、委員徐巧芯等21人分別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4年12月23日台立議字第1140704186號、114年12月30日台立議字第1140704292號、115年01月06日台立議字第1140704369號、115年01月13日台立議字第1150700024號、115年01月20日台立議字第1150700185號、115年01月27日台立議字第1150700268號、115年02月03日台立議字第1150700436號、115年02月03日台立議字第1150700444號、115年03月04日台立議字第1150700474號、115年03月25日台立議字第1150700720號、115年03月31日台立議字第1150700784號、115年03月31日台立議字第1150700971號、115年03月31日台立議字第1150700917號、115年03月31日台立議字第1150700926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併案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17人、委員郭昱晴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18人、委員張雅琳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委員林倩綺等22人、委員柯志恩等18人、委員萬美玲等19人、委員葛如鈞等18人、委員葉元之等18人、委員羅智強等19人、委員徐巧芯等21人分別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4案審查報告
壹、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17人、委員郭昱晴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18人、委員張雅琳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委員林倩綺等22人、委員柯志恩等18人、委員萬美玲等19人、委員葛如鈞等18人、委員葉元之等18人、委員羅智強等19人、委員徐巧芯等21人分別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4案,分別經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3次、第14次、第15次、第17次、第18次、第19次、第20次、第5會期第3次、第4次、第5次院會報告後決定:「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貳、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15年4月1日召開第11屆第5會期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併案審查前揭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17人提案等14案,會議中邀請教育部部長鄭英耀及相關人員列席說明並備質詢,另亦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會議由伍召集委員麗華擔任主席,茲將相關說明摘述如下:
一、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17人提案說明:
鑒於教師之待遇係由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組成,而未兼其他職務或於偏遠、特殊地域服務之教師,其固定薪資為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教師停聘事由消滅或經調查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者,除應補發停聘期間之本薪(年功薪)外,學術研究加給亦屬固定薪資之構成部分,理應一併補發,爰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委員郭昱晴等17人提案說明:
鑒於學術研究加給屬於教師固定薪資之重要組成部分,性質上係屬教師之基本待遇,為保障教師於非可歸責事由遭停聘後回復聘任之權益,參酌民法相關規定之精神,有必要將學術研究加給納入停聘期間應予補發之範圍,爰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委員林宜瑾等18人提案說明:
鑒於教師之待遇係由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組成,教師停聘事由消滅或調查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除補發停聘期間之本薪(年功薪)外,理應補發加給,爰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四、委員張雅琳等17人提案說明:
鑒於教師之待遇係由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組成,而未兼其他職務或於偏遠、特殊地域服務之教師,其固定薪資為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教師停聘事由消滅或經調查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者,除應補發停聘期間之本薪(年功薪)外,學術研究加給亦屬固定薪資之構成部分,理應一併補發,爰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五、委員羅廷瑋等18人提案說明:
鑑於教師待遇包含本薪(年功薪)、各類加給及獎金,而對於教師停聘後經救濟程序獲回復聘任時,停聘期間各項待遇之補發範圍,現行僅明定本薪(年功薪),未及於考核獎金、年終獎金、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等其他構成教師報酬的重要項目,造成教師權益保障之不足,爰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以明確教師於停聘期間各項待遇之補發範圍,確保教師權益保障之完備。
六、委員馬文君等16人提案說明:
鑑於教師待遇係由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所構成。教師因非可歸責事由遭停聘,於停聘原因消滅或經調查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而回復聘任者,現行法僅規定補發停聘期間之本薪(年功薪),未將加給納入,顯有不足。為保障教師基本待遇與權益,爰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加給亦屬停聘期間應予補發之固定薪資。
七、委員林倩綺等22人提案說明:
鑒於依法遭停聘調查之教師,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或僅給予半數,至停聘事由消滅,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恢復聘任者,僅得補發停聘期間之本薪(年功薪),惟教師薪資由本薪、學術研究加給及職務加給構成,且停聘亦影響考核獎金、年終獎金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等權益事項,現行法制僅補發本薪(年功薪),未妥善保障教師權益,爰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八、委員柯志恩等18人提案說明:
鑑於教師停聘制度係屬程序性保障措施,並非懲戒本質,倘教師於停聘後經查證並無可歸責事由,且最終回復聘任,其停聘期間所生之待遇落差,應予合理填補。現行「教師法第二十五條」僅就本薪補發為規定,未能完整反映教師固定薪資結構,易生權益不周之虞。爰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回復聘任教師之停聘期間,應就其固定性待遇一併補發,以完善制度並維護教師基本權益。
九、委員萬美玲等19人提案說明:
鑒於現行依法被停聘調查之教師,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或僅給予半薪,直至停聘事由消滅,對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恢復聘任之教師,應補發停聘期間之本薪(年功薪),然教師薪資組成係由本薪、學術加給與職務加給組成,現行法規僅補發本薪(年功薪),顯未保障教師權益,讓未受處分、回復聘任之教師自行吸收經濟損失,實不合理。爰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第二項及第三項未受處分並回復聘任之教師,除補發本薪(年功薪)外,亦應補發各項加給。
十、委員葛如鈞等18人提案說明:
鑑於教師待遇條例第二條即明定教師之待遇係由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所組成,然而按現行教師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教師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僅補發其停聘期間全數本薪(年功薪),顯然有違公平正義。考量教師停聘事由消滅或經調查後未受解聘或終局聘停處分者,係因非可歸責事由而遭停聘,除應補發停聘期間之本薪(年功薪)外,理應一併補發加給,以保障教師之薪資權益,爰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一、委員葉元之等18人提案說明:
鑒於教師待遇之構成,除本薪外,尚包括具固定給付性質之各類加給與獎金,共同構成教師專業勞務之對價。現行《教師法》對於停聘後經調查無誤回復聘任之教師,僅規定補發「本薪(年功薪)」,忽略了學術研究加給、職務加給及年終獎金等實質薪資組成要素,致使受停聘教師於配合調查期間,即便最終無過失,仍須承擔顯不合理的經濟損失。為落實《民法》勞務給付報酬之精神,並完備教師權益保障機制,爰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二、委員羅智強等19人提案說明:
鑑於現行法規對於教師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之情形,僅補發期停聘期間之本薪(年功薪),卻未考慮教師之經常性薪給應包含本薪及加給,漏未規定之處顯有違公平正義之虞,為保障教師之合理薪資權益,爰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三、委員徐巧芯等21人提案說明:
鑑於教師待遇係由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所構成,停聘制度本質屬程序性保障措施,並非懲戒;惟規定僅補發停聘期間之本薪(年功薪),未及於固定性加給,致教師於非可歸責事由停聘並回復聘任後,仍存待遇落差,影響其基本權益與制度衡平。為完善停聘回復之待遇補償機制,明確將固定性加給納入補發範圍,以維護教師權益並健全法制,爰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十四、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說明:
鑑於現行《教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教師於停聘期間經調查未受處分並回復聘任者,僅補發停聘期間之本薪(年功薪)。惟查《教師待遇條例》已將加給區分為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其中學術研究加給係對從事教學研究或學術研究者加給,地域加給係對服務於偏遠或特殊地區者加給,二者均屬法定加給項目,性質與因兼任特定職務而發給之職務加給有別,致教師依法回復聘任後,薪資填補仍欠周延。為落實程序正義與保障教師財產權,爰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應將學術研究加給、地域加給比照本薪一併補發。
十五、教育部相關說明及對委員所提草案之回應: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大院第11屆第5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教師法第25條條文修正草案」。謹提出本部報告如下,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惠予指教。
(一)現行制度及背景說明
現行教師法第25條規定,經學校依同法第22條規定暫時予以停聘之教師,經調查後倘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並回復聘任者,依規定發給本(年功)薪。
近期因校事會議制度運作,引發校園濫訴疑慮,教師相關權益保障議題備受社會關注,爰多位委員提案,主張教師於暫時停聘接受調查後,如最終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而復聘者,應補發停聘期間全數待遇。
(二)現行制度之意涵
依教師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項規定,暫時予以停聘係指教師於聘約存續期間,停止聘約之執行。亦即聘約雖存在,惟教師無須履行服務義務,學校亦無給付待遇之義務,是以,縱後續教師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而予以復聘,原則上無須給付停聘期間待遇。
現行制度仍補發前開停聘期間本(年功)薪,係審酌教師非自願停止工作,且經調查後未受不利處分,基於維繫其基本生活之衡平性照顧措施,其性質非屬停聘期間服務之對價給付。至各項加給,原則係依職務性質、服務條件或實際履行情形發給,屬有服勤始支給之性質,爰不在補發範圍。
(三)本部立場
本部向來重視學生受教權益維護及教師工作權保障,並不斷就相關制度設計之妥適性審慎評估及調整精進。
現行制度考量教師停聘期間未履行服務義務,於待遇給付採較為嚴格設計。惟經綜整衡酌,暫時予以停聘教師因非自願停止工作,如最終經調查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而復聘者,倘維持僅發給停聘期間之本(年功)薪,在近年物價大幅成長下,尚難充分維持基本生活及家庭照顧所需,確有再檢討精進之處。審酌制度衡平性與合理性,對於多位委員就教師制度完善及權益保障所提修法方向,本部原則支持並尊重大院決議。
另就教師待遇整體制度設計而言,「學術研究加給」係基於教師學術研究特性及教學工作本質所給予,與本(年功)薪同屬教師固定支領之薪資,二者於性質上與因執行特定職務或於偏遠地區服務所發給之津貼或補助不同。爰此,後續修法,建議得將發給範圍明定為教師每月固定支領之薪資,即本(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較具正當性及合理性,並以此修正教師法第25條及教師待遇條例第19條。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參考指教,謝謝!
十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相關說明及對委員所提草案之回應: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大院第11屆第5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3案及「教師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1案,本總處奉邀列席,深感榮幸。謹就相關事項說明如下:
有關大院部分委員提案對於教師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除現行規定補發其停聘期間全數本薪(年功薪),考量教師之待遇係由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組成,擬於教師法第25條增訂補發學術研究加給或各項加給及年終獎金,依教師待遇條例第13條規定,加給分為職務加給(對兼任主管職務者、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加給之)、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揆其立法理由,係參考公務人員俸給法第5條規定,及考量教師教學工作與學術研究特性,定明教師加給之種類及範圍,故教師待遇之加給性質,係屬教師實際從事教學工作與學術研究而給與,屬工作性給與,其性質與公務人員加給相同。
復查公務人員俸給法第21條規定略以,依法停職人員復職,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係考量公務人員之本(年功)俸為身分性給與,加給為工作性給與,各項加給之發給,係以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具有工作事實為前提。
據上,以教師各項加給與公務人員加給之性質同屬工作性給與,基於公教人員待遇制度衡平,就教師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相關待遇制度規劃,公教人員宜為一致性之考量。審酌本案事涉主管機關教育部權責,本總處尊重該部意見及大院決議。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參考指教,謝謝!
十七、銓敘部相關說明及對委員所提草案之回應:
召集人、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本部就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17人、委員郭昱晴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18人、委員張雅琳等17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委員馬文君等16人、委員林倩綺等22人、委員柯志恩等18人、委員萬美玲等19人、委員葛如鈞等18人、委員葉元之等18人、委員羅智強等19人、委員徐巧芯等21人擬具「教師法第25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3案,以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教師法第25條及第53條條文修正草案」,提出說明如下:
茲以公、教人員停、復職(聘)及補俸(薪)之制度有別,前述委員提出教師法第25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3案,以及台灣民眾黨黨團研提教師法第25條及第53條條文修正草案,其中教師法第25條修正條文就教師停聘期間應如何發給薪俸,以及教師停聘事由消滅後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關係者,應如何補發薪俸及恢復相關權益,本部尊重教師待遇事項之相關主管機關意見與大院審議權責。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十八、法務部相關說明及對委員所提草案之回應: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審查大院黨團、委員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14案,謹代表法務部列席。茲提出書面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大院黨團、委員分別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之內容,修正重點係增訂於教師停聘事由消滅後,補發加給、獎金及休假權益等,主管機關為教育部;本部所屬矯正學校將配合教育部之制度設計及相關配套措施辦理。
有委員提案之立法說明提及應參酌民法第487條規定,惟按民法第487條本文:「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乃僱用人怠於領受受僱人所服勞務,與受僱人無故不為服務不同,故無論受僱人已否服畢,應以已為服務論,均應有請求報酬之權。其係以勞工已為勞務提出,而遭雇主拒絕受理或不能受領為前提(本條立法理由、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508號民事判決參照),與旨揭草案所規範之情況似有不同,此部分立法說明請再予斟酌。
大院黨團及各委員提案教師待遇制度之調整,係期透過法制調整保障教師權益,屬教育政策整體規劃事項,事涉主管機關之專業判斷與政策衡量,及大院之職權與決定。本部尊重主管機關之政策決定及大院審議結果。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參、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進行逐條討論,完成本案審查。審查結果如下:
一、第二十五條,修正如下:
「第二十五條 依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
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六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全數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
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調查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未發之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
二、第五十三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通過。
肆、「教師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三條」相關修正草案,已全部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伍召集委員麗華Saidhai.Tahovecahe補充說明。
伍、檢附條文對照表。
主席:請伍召集委員麗華補充說明。
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進行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教師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 依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
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六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全數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
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調查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其停聘期間未發之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五十三條。
第五十三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主席: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經過二讀,現在三個黨團共同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教師法修正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報告院會,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
作以下決議:教師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依照黨團共識要進行三讀之後的發言。
首先請陳委員昭姿發言,伍麗華委員請準備。
陳委員昭姿:(11時49分)主席、各位同仁、全體國人。三讀通過台灣民眾黨黨團所提出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案,本黨團表達最誠摯的感謝,這項修法象徵國家在守護人民的安全道路上,向前邁出關鍵的一步,本次修法將重大且具高度危險性的犯罪納入預防性羈押,透過制度的強化,使高風險犯罪在符合法定要件下得以羈押,避免再度危害社會。這項修法回應了社會最真實的聲音,人民期待的,不只是事後的懲罰,而是事前的防範;不只是法律的宣示,而是實質的保障生命的安全,法律的目的不再是制裁犯罪,而是守護善良人民。今天三讀通過代表國家向詐欺集團、性剝削犯罪、黑幫組織、酒駕累犯以及殘害幼童的暴力犯罪者宣示最明確的態度,危害社會者必須受到法律最嚴格的約束。
另外,今天也通過了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暨第五十三條的修正案,非常遺憾,台灣民眾黨本來的提案除了學術研究加給之外,也主張針對在偏遠地區教學任教老師的地域加給要給予補發,雖然我們一再的堅持,可惜未能一併納入,為此感到遺憾。
最後我要談的是,台灣民眾黨將持續推動司法改革,讓民眾有一個更安全、更公平、更值得信賴的社會。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陳昭姿委員的發言,謝謝。
接下來請伍麗華委員發言,謝龍介委員請準備。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11時51分)主席、各位立院同仁,大家好。我在這邊要特別跟所有敬愛的老師們說一聲:您辛苦了!之所以修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是為了要解決第一線教師在校事會議制度下所面臨的集體焦慮,因為自校事會議機制啟動以來,校園內濫訴的現象日益惡化,造成許多認真的老師終日提心吊膽,深怕遭受誤解或惡意檢舉,因而陷入動輒停聘、接受調查的惡夢中,嚴重耗損基層學校的行政能量以及基層教師的尊嚴。為了回應基層的聲音,我在上會期就啟動會議提出質詢,要求教育部要修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很感謝教育部已於1月修正發布,改革了備受詬病的校事會議。雖然如此,但在教師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下,教師在接受調查的期間,不僅蒙受身心煎熬,而且在停聘期間僅發給本薪的一半,復職後,通常也只補發本薪的部分,若事實澄清後復職,仍需面臨薪資被減損的經濟懲罰,這絕對不符合公平正義。
在這個會期,本席有幸擔任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委,立刻在4月1號排審教師法第二十五條修正案,很感謝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所有委員的支持,讓教師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三條能在當天審查後順利送出委員會,並同意不經協商就交付院會審查,未來教師停聘原因消滅並復職後,應補發停聘期間全數的本薪及學術研究加給。除了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我們也會同步修正教師待遇條例。感謝朝野立委共同支持本次的修正案,給所有第一線的教師最實際的支持,謝謝大家。
主席:好,謝謝伍麗華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黨團共推派委員的最後一位,我們請謝龍介委員發言。
謝委員龍介:(11時54分)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的法制修正,在於懲凶戒惡,完備我們的民主法治。由於網路的發展,導致詐欺連天;在安全駕駛部分,吸用毒品及酒醉後駕駛,車輛被視同殺人的兇器;最可惡者,性侵害兒童、少年,甚至殺害兒童,除了判處極刑,如同謝罪於天,沒有其他方式,所以全國人民期待立法院對於法律修正能夠懲凶戒惡。這次修正的第一百零一條之一能夠同意執法者採取預防性羈押,符合人民對公平正義的期待、符合人民對兒童、少年的保護、符合人民對懲凶戒惡的期待,尤其對於酒醉駕駛、毒品駕駛、詐欺犯等可以採取預防性羈押,減少犯罪,這是本院應盡的任務,也是全民所有的期待,正義有可能會遲到,但是終究會來到。
主席:謝謝謝龍介委員的發言,謝謝。
報告院會,我們討論事項已經處理完畢,上午的會議進行到此為止,下午2點30分繼續開會,進行經濟組之質詢,現在休息。
休息(11時5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