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5年4月13日(星期一)9時至11時45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翁委員曉玲
議 程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討論事項
一、併案審查
(一)委員賴瑞隆等20人擬具「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林倩綺等22人擬具「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王鴻薇等17人擬具「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林思銘等17人擬具「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第(六)案各黨團若未提出不復議同意書,則不予審查】
二、繼續併案審查
(一)委員洪孟楷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王育敏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三)委員范雲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李坤城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委員黃捷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委員林楚茵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委員吳沛憶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委員林月琴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委員蔡其昌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委員陳素月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委員張宏陸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委員吳思瑤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一)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二)委員羅智強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三)委員王鴻薇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四)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五)委員王正旭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六)委員林思銘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七)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八)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九)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第(二十七)至(二十九)案各黨團若未提出不復議同意書,則不予審查】
三、併案審查
(一)委員黃捷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八條之三條文草案」案。
(二)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吳沛憶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林月琴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八條之三條文草案」案。
(五)委員蔡其昌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八條之三條文草案」案。
(六)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八條之三條文草案」案。
(七)委員陳素月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委員吳思瑤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八條之三條文草案」案。
(十)委員羅智強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八條之三條文草案」案。
(十一)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委員翁曉玲等2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委員王鴻薇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委員王正旭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第(十五)、(十六)案各黨團若未提出不復議同意書,則不予審查】
四、併案審查
(一)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王世堅等16人擬具「民法增訂第一百九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三)委員陳素月等16人擬具「民法增訂第一百九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開會事由二至四僅進行詢答】
答詢官員 法務部常務次長馮成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許辰舟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林俊廷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副司長張靜倫
張主任秘書智為: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5人,已足法定人數,請主席宣布開會。
主席:各位委員及各位官員,大家早安。現在開會。
首先先進行報告事項,請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5年4月1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2時10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昭姿 吳宗憲 翁曉玲 許宇甄 林沛祥 沈發惠 張雅琳 莊瑞雄 范 雲 林倩綺 蔡其昌 傅崐萁 柯建銘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洪孟楷 楊瓊瓔 柯志恩 鍾佳濱 謝龍介 鄭正鈐 黃健豪 張智倫 林楚茵 蘇清泉 陳菁徽 林德福 羅廷瑋
委員列席13人
列席官員:法務部政務次長 黃謀信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 鍾宗霖
內政部地政司專門委員 張翠恩
財政部賦稅署財產稅組專門委員 蔡孟洙
主 席:翁召集委員曉玲
專門委員:黃良瑩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薛復寧
簡任編審 蔡國治
科 長 余俊緯
專 員 莊鴻基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併案審查
(一)委員吳宗憲等18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羅廷瑋等19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林沛祥等18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楊瓊瓔等28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王鴻薇等16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翁曉玲等20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委員林德福等31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委員涂權吉等23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委員張智倫等18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委員黃健豪等16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委員羅智強等18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委員游顥等16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委員賴士葆等16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委員羅明才等18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委員陳菁徽等17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吳宗憲等18人擬具「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訂第十二條條文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吳宗憲、陳昭姿、翁曉玲、林倩綺、林沛祥、沈發惠、范雲、莊瑞雄、謝龍介、張雅琳、許宇甄、楊瓊瓔提出質詢;委員蔡其昌、張智倫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0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翁召集委員曉玲出席說明。
三、「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訂第十二條條文草案」:
(一)逕行逐條審查。
(二)增訂第十二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翁召集委員曉玲出席說明。
四、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散會
主
席:介紹今天到場委員及應邀列席官員,首先先介紹在場委員,有洪孟楷委員、王育敏委員、王鴻薇委員及陳昭姿委員,謝謝;另外,今天列席官員有法務部馮常務次長、司法院刑事廳許辰舟廳長及民事廳林俊廷廳長。其餘未介紹官員名單,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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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 |
職稱 |
姓名 |
法務部 |
(部長請假)常務次長 |
馮成 |
法律事務司代理司長 |
謝志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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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司副司長 |
簡美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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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
刑事廳廳長 |
許辰舟 |
民事廳廳長 |
林俊廷 |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司副司長 |
張靜倫 |
內政部警政署 |
防治組副組長 |
徐坤隆 |
刑事警察局警政監 |
廖宗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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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本次議程討論事項共排定四案,分別為併案審查「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共計6案;第二案,繼續併案審查「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共計29案;第三案,併案審查「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八條之三條文草案」案,共計16案;第四案,併案審查「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共計3案。
因為第二案的第(二十七)至(二十九)案,以及第三案的第(十五)、(十六)案,經向議事處詢問,目前尚未收到各黨團簽署的不復議同意書,所以依開會通知單所載,不予審查。
現在先進行委員提案說明,依到場順序,每位發言時間3分鐘,原則上,今天因為有兩案,所以一案的發言時間是3分鐘為限,如果有兩個案子要同時提案說明的話,麻煩請控制在4分鐘以內完成。接下來就依委員到場順序進行提案說明,首先第一位請台灣民眾黨黨團代表陳昭姿委員進行提案說明。
陳委員昭姿:謝謝主席,我代表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刑法第八十條修正草案進行提案說明。本次修法的核心重點非常簡單,但是也非常迫切,就是為了讓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時候,不再因為時間限制而失去追求正義的機會。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時候,往往處於相對弱勢及權力不對等的關係。未成年的被害人常常因為其年齡、智識、生長環境、心理狀態等,根本就沒有能力,更不敢對加害者提出刑事告訴,他們甚至因為恐懼或羞愧,而未能在第一時間鼓起勇氣站出來面對。
這絕對不是個案,而是長期存在的問題,因為根據法務部的統計,從2015年到2024年之間,因為追訴時效完成而無法起訴的性侵害案件高達248件,而且數字逐年攀升。這代表什麼呢?這代表有數百位的受害者在他們願意鼓起勇氣面對的那一刻,法律卻已經將他們前往人生希望之光的那扇門關掉了。如果我們堅持時效必須從犯罪成立之日起算,對那些在黑暗中等待長大的孩子們而言,無疑是二次傷害。現行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規定,追訴權時效是從犯罪成立之日起算,對於未成年性侵被害人而言,這樣的設計事實上是等同懲罰被害人,而不是加害人。
因此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刑法第八十條條文提出修正草案,我們參考了性騷擾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有關未成年被害人於性騷擾案件提起申訴時效之特別規定,也參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有關性侵害犯罪之定義,明確規定對未成年人犯性侵害犯罪者,其追訴權之時效自被害人成年之日起算。這不只是單純的條文修正,更是補足制度上的漏洞,回應被害人的真實處境,並表達我們對兒少保護的堅定立場,捍衛公平正義跟重視生命價值。我們選擇保障被害人權益,而不是放任制度去造成被害人一輩子的身心受創。守護未成年受害者,讓正義有機會發聲,讓傷害不再被時間掩蓋,這就是我們提出修法的目的,我也希望各位同事、各位行政機關代表能夠支持刑法第八十條修正草案,修補法律的漏洞,給未成年性侵害被害人一個遲來正義的修正草案,謝謝、謝謝主席。
主席:謝謝陳委員。
因為現在在場委員人數已經足夠,由於議事錄之前已宣讀完畢,尚未確定,所以現在先確定議事錄。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沒有錯誤或遺漏?(無)沒有的話,議事錄確定。
我跟各位先報告一下接下來的提案說明順序,緊接著第二位是王育敏委員、第三位是洪孟楷委員、第四位是本席翁曉玲、第五位是王鴻薇委員、第六位是王正旭委員、第七位是林思銘委員、第八位是張雅琳委員。接著先請王育敏委員發言。
王委員育敏:謝謝主席。今天我們要修正刑法第八十條之一條文,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條文,大家都知道,未成年遭受到強制性的性侵是非常嚴重的事情,對他們身心都造成難以抹滅的傷害。但是現在在實務上,只要過了追訴期,這些受到傷害的孩子,他們的正義完全沒有辦法被伸張,所以今天本席提出的修法就是要解決這樣子的困境,還給這一些受害的未成年人該有的司法正義。
我的版本主要是希望在第八十條之一明定對未成年人犯下各類妨礙性自主罪,包含了對未成年使用暴力脅迫的強制性交、利用對方年幼的猥褻行為,以及利用師生、親屬等權力關係或欺騙手段發生的性侵害行為,加害人將不再適用現行追訴時效的規範,也就是如果你對未成年人做出這些不當的性侵害行為,追訴期是沒有二十年的時效限制,它是沒有上限的,可以一直追訴,只要受害的當事人敢把這件事情講出來,希望司法還給他正義的時候,我們國家的司法就應該要追訴到底,這個是我的版本。
現在行政院提出來的版本是等成年以後再去算二十年,但是民間團體也已經講了,這樣的算法,如果是2006年發生的案子,恐怕在我們現在通過的法令裡面也得不到追訴。既然我們要修法,我認為不可以再出現類似這樣的漏洞,既然要還給這些孩子當時在未成年所受到的傷害、應有的正義,現在行政院這個版本恐怕是有漏洞的,沒有辦法完全補足這樣的缺口,所以我希望在這個法條討論的時候,行政院應該要針對你們現在所提出的修法版本……民間團體已經指出來,這個漏洞還是會有一些人被排除,像如果是2006年以前發生的案子恐怕就完全被排除在外,這樣的正義也不是完全的正義,這個是現在民間團體也已經看出來行政院版本所存在的漏洞。
所以本席認為,我提出來的這個版本是可以完全回復這一些未成年人所受到的傷害與正義,敬請大院各位委員共同支持修法通過,謝謝。
主席:謝謝王委員。
接下來請洪孟楷委員發言。
洪委員孟楷:主席、各位在場同仁,感謝大家。今天主席特別排案,本席針對提案的刑法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三條做說明,也感謝剛剛主秘提醒,其實本席是我們這29個委員提案裡面第一個提出來的,但不管是我們在2024年4月這一屆一開始的時候就先提出,或是我們眾多委員共同關心,以及行政院修法的草案也已經先通過,其實核心目的只有一個,就是我們要補足現行法令的不足,而現行法令在追訴期對於兒少性侵被害者保護不足的漏洞,一定要在這個會期填補完畢,因為從過去到現在,我們已經看到太多真實個案,兒童或是少年在少年期間、未成年期間受到性侵,往往有可能是權勢性侵、家屬性侵,或者是有熟人性侵的情況,而這樣的情況在他未成年之前,很可能他是沒有辦法開口、沒有能力開口,或是不知道怎麼開口,也因此我們不能讓現行的追訴期變成是一個緊箍咒來綁住他們,讓未成年的被害者在被性侵的時候……因為追溯期的時間限制,當他真的想開口、真的想為自己以及社會大眾找回公道的時候,卻發覺追訴期已過,所以在這個前提之下,不分朝野、藍綠,我們要共同把這個漏洞補齊,最重要的就是不要再有憾事發生。
開宗明義,當然,對任何人的性侵都不應該,但如果有人敢在中華民國犯罪,我們也一定要讓被害者知道,中華民國政府以及我們相關的法令是能夠保障你,讓你隨時想要對於你的加害者提出必要的法律訴訟,以及必要的司法程序來保障你的權益,也因此本席所提出來的第八十條跟第八十三條共同修法重點,其實就是明確排除被害者成年前對於追訴期時效的限制,並且不再完全建立在犯罪發生時的客觀點,而是能夠合理回應兒少被害者何時真正具備認知、自主以及程序參與能力的現實時間點,讓他們能再提出。
我們希望透過這次的修法,一方面再一次地強調,任何人都不應該在中華民國國土境內犯罪,另外一方面也避免法律宣示保護兒少,卻在需要制度支持的時候讓追訴期先行耗盡,導致保護落空。還是再次感謝主席,希望在這個會期裡面我們共同努力,能夠三讀通過,真真正正回應民意,感謝大家。
主席(陳委員昭姿代):現在有請翁曉玲委員做提案說明。
翁委員曉玲:謝謝主席。本席待會有兩個提案說明,首先,我先針對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進行說明。我們知道去年曾經發生過一件事,就是臺北市一名清潔隊員將殘值只剩32元,但仍然堪用的回收電鍋轉送給一位拾荒的老婦人,沒想到竟然被認為他侵占職務上持有財物,而被依照貪污治罪條例罪嫌起訴。這個案例其實引發了社會高度關注,本案雖然後來經過法院、法官絞盡腦汁努力地減刑,但是仍然判處了三個月有期徒刑,緩刑二年,並且褫奪公權一年。當然,我想這絕對不是首件小額貪污的案件,其實在過往數十年裡面我們不時會看到類似的案件,譬如曾經有警官因為虛報加班時數溢領加班費,只有兩千多塊的事情,而遭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判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三年。也曾經有位將軍因為招待同袍弟兄的眷屬吃飯,用了軍方的加菜金兩千八百多塊支付餐飲費用,也是被依照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判處徒刑四年六個月,退休俸因此腰斬。這些案例都引起輿論的譁然,我想這些案件其實凸顯出現行貪污治罪條例規範設計不當的問題,也就是它不能夠去區分重大的貪腐,以及情節輕微的小額貪污案件,導致罪責與刑度顯不相當,已經違反了罪刑相當原則,所以出現這種情輕法重或是小罪重罰的問題,與國民的法律情感也有巨大的落差。我們知道現在貪污治罪條例的本意其實是在嚴懲貪污,雖然希望嚴懲貪污、維護廉能的政治,然而現行制度對於這種小額貪污、情節輕微的案件卻缺乏足夠的彈性。
因此,本次修法是主張,希望能夠在維持現在五萬元以下門檻的前提之下,將現行的「減輕其刑」修正為「減輕或免除其刑」,將一個原本僵硬的制度重新拉回理性與人性之間的平衡,讓法院在面對主觀意圖與客觀事實時,在損害輕微的案件上可以選擇免刑,讓刑罰能夠真正回歸到最後的手段。最後,本席要再次強調,本次的修正案絕對不是放寬貪污,而是我們要讓法律更精準,這不是在縱容違法的小貪,而是要讓處罰更符合責任,法律的力量不是在於它的嚴厲,而是在於它的分寸,當法律過於僵硬,它傷害的可能不只是違法者,更是整體社會對於正義的信任,唯有合情、合理、有溫度的法律,方能真正實現社會正義,所以還請委員們支持本項的修法。
最後,我還要再針對刑法第八十條追訴權的修法提案進行非常簡短的說明。簡單來說,其實在過去十九年我們看到,臺灣已經有成千的被害人即使選擇進入司法程序,但是仍然因為追訴時效屆滿而不起訴,換句話說,他們不是沒有勇氣,而是沒有時間,所以現行刑法第八十條的規定事實上並不是很合理,尤其是對於被害人而言,他時間經過了,不見得代表他有能力可以行使權利,所以本次修法的核心非常明確,我們就主張對於未滿十八歲被害人的性侵案件,在成年之前追訴時效應該要暫停計算,並且從年滿十八歲後重新起算,這項修正並不是要無限期延長國民的權利,而是我們希望能夠把時間還給被害人,讓他們在真正有能力選擇的時候,仍然保有選擇的權利,讓法律不再懲罰沉默,而是理解沉默背後的原因,所以也懇請各位委員們能夠支持本項修法,讓法律是真正能夠站在被害人的這一邊。以上,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翁委員。
主席(翁委員曉玲):接下來請王鴻薇委員發言。
王委員鴻薇:謝謝主席。與會的官員和委員們,我今天主要是針對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及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修正案一併進行提案說明。
剛才翁曉玲委員特別提到了,在104年的時候,曾經有陸軍花東防衛指揮部參謀長、行政士違反加菜金的相關規定,觸犯了貪污治罪條例還有陸海空軍刑法及刑法。當時這個案子得到很多社會大眾的同情,在社會大眾的聲音之下,蔡英文總統後來在2022年4月對這個案子特赦,這個案子當時在社會引起了廣泛的討論。如同剛才翁曉玲委員所提到的,後來發生臺北市清潔隊員把一個回收的舊電鍋送出去的案子,一樣的被一審判決有罪,當時整個的社會氛圍也是對他非常同情,有關於修法的聲浪就開始在整個社會上引起了非常多的討論,而且也有很多人希望總統也能夠針對這個案子做特赦。
在短短的幾年之間,這兩個案子讓社會、民間團體還有我們立法院去省思,是不是現行貪污治罪條例對於這些微罪太過嚴苛?而且重點是我們也希望有限的司法檢調人力應該放在追訴更嚴重的案子上,而不是判決結果引起社會很大反彈的這些微罪。所以在這邊也提出相關的修正,最重要的就是把這個條文改為「減輕或免除期刑」,讓法官在量刑的時候有一個選擇,這絕對不是輕放貪污,而是讓我們的法官能夠有一個選擇。
另外,在刑法第八十條的部分,剛才很多委員也講得非常清楚,我這邊主要是參考像奧地利刑法、日本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範,明定性侵害等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二十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的期間,這個就如同剛才很多委員所提到的,對於這些受到侵害的兒少,那個時候可能他不了解或者他沒有去做追訴,可是遲來的正義終究是正義,所以我們希望經過這樣的修法,讓這些被害人能夠在法律上得到更多的關照,並且讓他們有機會可以透過這樣的修法能夠真正的去討回他們的公道。
有關於本席所提「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希望包含行政部門以及各黨派的委員都能夠予以支持,謝謝。
主席:謝謝王委員。
接下來請王正旭委員發言。
王委員正旭:謝謝主席。主席、各位同仁、與會機關的官員。兒少性侵害是我們社會必須正視的沉痛問題,本席等所提「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考量創傷復原需要更長的社會支持,我們以二十歲作為門檻,主張被害人滿二十歲以前,追訴權時效不計入,確保被害人在擁有完全獨立人格後,仍然有完整的時效期間尋求救濟。
澳洲皇家委員會經過長達五年的巡查,聘請超過七百位員工,耗時超過澳幣3.4億(約新臺幣七十多億元),在2017年12月份發表了總計17卷的最終報告,這個報告是依據6,875位倖存者的經歷進行分析,從最終報告得知多個重點,其中之一就是倖存者平均要花24年才能首次出受害的經歷。
根據衛福部統計2024年性侵害的案件,被害人一共有9,230人,其中未滿十八歲的兒少為4,793人,占比超過一半,達51.92%。所以性侵害具有高度的隱蔽性,兒少被害人常因為身心未成熟、與加害者之間的權力不對等、不理解法律的權利而無法及時地得到救助,這包括三個重點,第一個是權力不對等的鎖鏈,在未成年受害者案件當中,有五分之一、19.6%為家內性侵,其中加害人為其直系親屬者占45.7%,也就是說,對於本應該對被害人負有保護義務的父母或祖父母,被害人往往要等到經濟完全獨立,甚至脫離原生家庭以後,才有能力來處理這份創傷。第二點是醫學上的創傷反應,兒少被害人常出現壓抑或解離的機制,大腦為了生存會封存記憶,導致他們無法在現行的追訴期裡面追訴。第三點就是認知與污名,兒少在案發的時候常常缺乏辨識權利受損的能力,加上社會對性的污名化,常讓揭露之路變得極其漫長。
在臺灣,當這些孩子成年,終於有勇氣開口的時候,現行法律卻告訴他們時效過了,這不是正義,這是立法制度上的失能,目前憲法法庭正在處理關於溯及既往的法律爭議,我表達支持的立場,並尊重憲法法庭最終的決定。但在此之前,今天我們要處理的修正案就是為了要補足當年司法的失誤,目前行政院及我提出的至二十歲起算只是正義的及格線,甚至是最低的目標,法律不應該是加害人的保護傘,而應該讓這些帶著秘密長大的孩子有足夠時間在長出面對力量的時候不要被司法拋棄。請大家一起來支持,謝謝。
主席:謝謝王委員。
接下來請林思銘委員發言。
林委員思銘:謝謝主席。非常感謝主席今天特別排審社會非常關注的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以及刑法第八十條,針對這兩個條文,我也提出了修正提案。
有關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我的版本跟大家比較不一樣,我在這邊特別提出說明。貪污治罪條例的立法目的在於嚴懲貪污、澄清吏治,在司法實務上,對於利用職務機會詐取或領得小額財務的案件,我們一律納入重罪的體系去處理,致使部分案件在社會觀感以及法律的評價上出現失衡的情形,凸顯我們現行制度於適用上的爭議與不足,也違反我們人民的法律感情。
現行貪污治罪條例的規範架構,對於情節輕微或圖得財物不正利益金額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的案件,實務上仍可能適用高額的法定刑度,雖設有相關的減刑規定,但僅屬量刑的調整,並未改變其適用貪污治罪條例重罪架構的本質,對於情節輕微的案件,仍難以達到真正的分流與合理處遇的效果,整體刑責結構仍偏重,導致實務上屢見基層或者廣義公務員因涉入小額的不正利益卻遭受到重罪論處的情形,造成小罪重罰與情輕法重的現象,這顯然與比例原則以及罪刑相當原則未盡相符,亦有偏離本條例立法原意、本意,所以有檢討修正的必要,以使我們的法制更趨合理與衡平。所以刑法與貪污治罪條例於圖利、詐欺、侵占等犯罪類型上,存有競合的關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具公務員身分者一旦涉案,通常優先適用貪污治罪條例來處罰,然現行規範未就公務人員的層級、權責範圍及行為輕重加以區分,導致不同嚴重程度的行為均可能面臨相同嚴厲的法律評價,欠缺彈性以及細緻性。本次修正係針對現行條文「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予以調整,修正為「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應以刑法本文之罪名論處。」以符合我們情節輕微且金額在五萬元以下的案件,自貪污治罪條例中來除罪,避免小額的犯罪行為遭過度的刑罰評價,來提升法制的公平性,落實比例原則與罪刑相當的原則,改善現行制度情輕法重的問題,使我們的法律適用更臻合理,所以我希望各位委員能夠支持。
另外,針對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我想剛才很多委員也提出了,鑑於現行制度刑事案件的追訴權是從犯罪成立時起算,並依犯罪情節輕重,有不同的時效期間,但是對於未成年的被害人而言,在其受性侵或者猥褻的行為當下,往往因為年齡尚幼、認知不足,無法立即辨識其自身權益遭受到侵害,或因為畏懼加害人的權勢,所以他沒有辦法立即的求助或報案,實務上也常見被害人於成年後才有能力釐清過往的創傷,並尋求法律的救濟,但這個時候卻已經逾越追訴的時效,致使案件無法進入司法的審理程序,嚴重影響司法正義的實現,所以我們這一次就增訂了第八十條第三項,明定對於未成年人所犯的特定性侵及猥褻相關犯罪,追訴權時效的計算於被害人未滿二十歲之前不予計入,我想這也都是大家共同的意見,希望各位委員以及行政部門大家集思廣益,共同來支持這些提案。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林委員。
接下來我們就請張雅琳委員發言。
張委員雅琳:謝謝主席。我想今天就是針對刑法第八十條關於追訴權的時效,原則上是從犯罪成立的時候開始起算,但是對於許多未成年的兒少受害者,這樣子的規定非常不合理,也沒有反映兒少性侵這些被害案件的特殊性。我想大家都非常清楚的知道,兒少在受害的當下,他其實沒有足夠的能力去了解自己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情,也不一定有能力立刻的求助,甚至報案或是進入司法程序,最關鍵的原因是什麼?是因為我們許多的兒少面對的加害人都是他認識的人,可能是他的家人,是他的老師,或是他相信的人,所以在這樣子的狀況之下,他常常是因為害怕,因為他也不知道該怎麼求助,甚至他可能在那個年紀還沒有辦法辨識自己已經受到侵害了,所以等到他長大,稍微有一點點覺得自己好像有點怪怪的時候,他面對的不只是要不要報案這麼單純的一件事情,他還要面對的是,他講出來這件事情,人家會不會相信他?人家會不會覺得他的證據力不夠?基於上述等等原因,造成他在這件事情上面會更加的擔心、更加的恐懼,也延遲了整個報案的時間、揭露的時間,所以等到他有能力面對創傷、整理經驗,然後決定站出來說出他的經驗的時候,他又會遇到什麼?他會遇到我們的法律案是用一般案件的時間在計算,所以就會讓這樣子一個非常脆弱、在一個非常艱難處境的被害人被排除在司法救濟之外,所以這次的修法重點就是希望針對這些未成年的兒少受害人,調整他的追訴權時效的計算方式,讓被害人在成年以前的那段時間不列入追訴權的時效,在制度中也加入對兒少被害案件特殊處境的理解,讓我們的法律更貼近現實,也更能夠保護這些被害人,特別是我們的兒少受害者,謝謝。
主席:謝謝張委員。
接下來進行機關報告,每位機關代表報告時間就以3分鐘為限,首先有請法務部的馮次長。
馮次長成:感謝主席還有各位委員併案審查本部主管的法規,這次併案審查共分三大部分,分別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及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一、第八條之二、第八條之三的修正草案。第三個部分是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第一百九十七條之一的條文草案等相關的議題,來向各位委員報告。
有關於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社會各界都有注意到小額貪污案件情輕法重的問題,本部也高度重視,已經擬具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目前是陳報行政院審查中。關於五萬元以下的輕微案件,草案第十二條第一項有增訂得免除其刑的規定,依刑法第六十六條但書規定,其所受有期徒刑之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或法院可以就具體的個案為免刑的判決。就各位委員提案的修法目的,本部都敬表贊同,謹就各委員版的細節來進一步做說明。
首先,在林倩綺委員、王鴻薇委員跟翁曉玲委員所提的草案,與本部所擬的草案同樣都是增訂得免除其刑的規定,這個部分本部都正面的看待。
第二個部分,在賴瑞隆委員所提的草案,文字用語雖然跟本部的草案有一點不同,但是法律效果是相同,有沒有必要另行明定具體的減刑幅度?這個部分也建請斟酌。
第三個,在蔡易餘委員所提的草案,有細分金額層級,限制只有一萬元以下的部分才能免刑,恐過於聚焦單一量刑因素,一萬至五萬之間的個案仍然可能會出現一些情輕法重的困境,是不是有設立雙層金額門檻的必要?這個部分也請再斟酌。
再來是林思銘委員所提的草案,提議將小額貪污案件全面回歸刑法來論處,當然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的罪和刑法上的罪名,事實上也不一定能夠完全精準地去應對,如果沒有通盤去檢討刑法的規定,就有可能會造成適用上的疑義,甚至造成規範上的漏洞,所以這個部分也建請審慎的評估。
接下來是有關於刑法還有刑法施行法修正草案,這部分是針對延長兒少性侵害犯罪被害人的追訴權時效,以及處理新舊法如何適用的問題。鑑於未成年人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因為案發時身心發展尚未成熟,沒有辦法充分理解法律上的權利,故這個追訴權的部分有特別的規定,就這個部分,本部的說明都已經詳細說明了。
至於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跟第一百九十七條之一的部分,對於各委員提案修正延長未成年人性自主受侵害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的修正方向跟精神,本部也敬表贊同。消滅時效的修正已有整體性的政策,避免零星的個別修法造成混亂,目前我們也都已經徵詢了中央機關、地方政府跟全國律師聯合會的意見,然後在整理各界的意見之後,我們會儘速完成草案的研議後來做法案的宣告。
非常感謝大案審查上開的法案,並於過程中給予我們非常多寶貴的意見,並期待儘速完成修法的程序,維護社會公益,保障人民的權益,謝謝。
主席:謝謝馮次長的報告。
接下來再請司法院許廳長。
許廳長辰舟: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今天貴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併案審查四大主題,共54案,本院奉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本院也非常重視此次的審議,因此,民事廳、刑事廳廳長均列席報告。我先就刑事部分簡要報告如下:
關於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我們認同委員有關使輕微罪刑符合罪刑相當的修法意旨,但關於適用上可能產生的疑義,想藉此指明。一、關於委員賴瑞隆等20人擬具的修正草案,本條第一項之法律效果為「得減輕其刑至其刑之三分之一或免除其刑」,這個部分如果依照一般的立法體例,是不是可以載為「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依刑法第六十六條去設定其減刑幅度,這部分建請斟酌。二、關於委員林思銘等17人擬具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修正草案部分,我們也肯定林思銘委員想要把微罪部分回歸刑法適用,以撇除「特別刑法肥大化」現象這樣的用心,但關於「應以刑法本文之罪名論處」部分,在刑法適用上可能有明確性的疑義,這部分建請於說明欄再加以敘明或舉例。其餘關於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本院尊重權責機關及大院之審議及決定。
關於中華民國刑法部分的修正案,我們也同樣肯定各位委員主張保障未成年性侵被害人訴訟權的立法意旨,我也想就適用上可能的問題予以就教各位委員:一、關於委員洪孟楷等21人擬具之草案,這條草案是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第四款所載「有充分認識」、「有意願及能力」這些概念,是希望能夠作為時效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之事由,但它認定上可能有模糊的空間。二、關於委員王育敏等21人擬具之第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這一條立法原意是要避免未成年性侵被害人成年之後始有能力提起訴訟,但是追訴權已消滅這個情形,如果是這樣的話,似乎可以採取「成年前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規範模式,不完全排除追訴權時效規定之適用,這個部分敬請斟酌。三、關於委員范雲等22人、委員李昆澤等17人、委員李坤城等21人擬具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本條第三項所列罪名並未列舉所有妨害性自主罪名,其範圍小於兩院會銜版,這個部分是不是有所遺漏或刻意不予規定,請再確認。四、關於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之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同樣也有洪孟楷等21人所擬具條文的問題,這個部分也請斟酌。五、關於委員王美惠等18人等之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這個部分也可能有疑慮,有漏載部分的情況,也請斟酌。六、關於委員陳素月等19人擬具之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這個條文規定「對十八歲以下之人」,這個部分建請改為「對未滿十八歲之人」,以符合對未成年人保護之意旨,因為十八歲以下俱含本數,包括十八歲。七、關於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之第八十條條文修正案,立法理由的部分有提及「性騷案件」,但是本條第三項所列罪名並不包含性騷擾防治法之罪,故說明欄這個部分是否有所誤載,也請確認。八、關於委員林思銘等20人擬具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這個部分是不是有遺漏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加重強制猥褻罪,或是有意排除,請予確認。其餘關於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三條部分,本院尊重權責機關及大院之審議及決定。
關於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部分,一、委員黃捷等19人、委員林月琴等21人所擬具之第八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部分,明定追訴權已完成者也適用修正後之規定,這個是學理上所謂的真正溯及既往,這種真正溯及既往的規定有違法安定性原則,在我國的立法體例上,還沒有把人民基本權干預程度最大的刑法效果也採用這種真正溯及既往的立法,而本條說明欄所引司法院釋字第793號解釋,也不涉及刑罰效果,縱使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增訂涉及法益保護位階最高的生命法益,也只採不真正溯及既往,這部分也請斟酌。其餘部分,本院尊重權責機關及大院之審議及決定。以上報告。
至於民法部分,如果還有時間,是不是也容我們民事廳的廳長來做報告?
主席:好,那就請民事廳廳長,也是很快,3分鐘,麻煩您。
林廳長俊廷: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很榮幸代表本院民事廳來報告各委員有關民法的修正案,首先要跟各位委員說明的是,本院高度贊同各位委員要強化未成年子女民事請求權的這個立法政策方向,以下所提出來的只是單純針對修正條文的草案在未來適用上可能產生的疑義,稍微做一點建請的釐清。
一、針對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本院第一個意見是,這個草案要完全排除時效的限制,這個在立法例上是比較罕見的,因為極端案例可能是80歲到90歲,這個是不是妥適,敬請斟酌。其次,針對「性侵害」與「其他妨害性自主行為」之具體概念,在定義上可能要再予以釐清。
二、關於委員王世堅等19人所擬具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本院的第一點跟第二點意見跟剛才有關王育敏委員所提案的第二點意見大同小異,也就是說,對於「性侵害」的內容,它到底是包括單純的刑法性自主,或包括其結合犯?有沒有包括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這些特殊犯罪?其次,關於性騷擾是不是要完全等同性侵害犯罪一律適用所謂20年的消滅時效,有沒有輕重失衡?這個也建請再酌。另外,關於這個提案要從未成年被害人成年後才起算消滅時效,關於這個部分,本院認為應該要再釐清兩種狀況,因為剛才有很多委員都有提到,有一些是屬於家屬、親密之人所為的侵害,這個時候從未成年被害人成年後起算,這個是比較有正當性,但是在某些案例中,因為法定代理人本身就已經知悉,他也可以行使這個權利,如果這個時候從未成年被害人成年後才起算,前面的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要怎麼辦?這會產生一些適用上的矛盾。
三、關於委員陳素月等16人擬具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之一的增訂案,第一個部分,本院的意見是,本草案把民事跟刑事的追訴權時效跟消滅時效完全等同,這個可能有一點疑義,因為民事跟刑事的追訴權時效在概念上跟目的上都不太一樣,比如刑事有獨立告訴權,民事沒有,民事的法定代理人就是代被害人,他是只有一個請求權;另外,刑事告訴權是限制國家來行使刑事偵審,但是民事的只是個抗辯權,也不太一樣;還有刑事來講,它只有停止的事由,而民事比較複雜,它有中斷、不完整,其態樣非常複雜。另外,有關陳委員的第二點跟第三點意見,就跟之前王世堅委員等提案第二點跟第三點的意見一樣,本院不再贅述。
最後,因為法務部目前正在修正民法消滅時效的規定,有關消滅時效長短、起算時間,涉及民法整體體系平衡,是不是尊重法務部權責妥處?以上。
主席:謝謝。其餘的列席機關有沒有要口頭補充的?如果沒有的話,機關代表的報告就完畢,相關書面內容,就請各位參閱,並且列入公報紀錄。
法務部書面報告:
併案審查(一)委員賴瑞隆等20人擬具「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林倩綺等22人擬具「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王鴻薇等17人擬具「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林思銘等17人擬具「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繼續併案審查(一)委員洪孟楷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王育敏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三)委員范雲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李坤城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黃捷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林楚茵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吳沛憶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林月琴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蔡其昌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陳素月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委員張宏陸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委員吳思瑤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委員羅智強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委員王鴻薇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四)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五)委員王正旭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六)委員林思銘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七)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八)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九)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併案審查(一)委員黃捷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八條之三條文草案」案。(二)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吳沛憶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林月琴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八條之三條文草案」案。(五)委員蔡其昌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八條之三條文草案」案。(六)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八條之三條文草案」案。(七)委員陳素月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吳思瑤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八條之三條文草案」案。(十)委員羅智強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八條之三條文草案」案。(十一)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翁曉玲等2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王鴻薇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王正旭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併案審查(一)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王世堅等16人擬具「民法增訂第一百九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三)委員陳素月等16人擬具「民法增訂第一百九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 大院貴委員會一、併案審查(一)委員賴瑞隆等20人擬具「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林倩綺等22人擬具「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王鴻薇等17人擬具「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林思銘等17人擬具「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繼續併案審查(一)委員洪孟楷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王育敏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三)委員范雲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李坤城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黃捷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林楚茵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吳沛憶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林月琴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蔡其昌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陳素月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委員張宏陸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委員吳思瑤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委員羅智強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委員王鴻薇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四)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五)委員王正旭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六)委員林思銘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七)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八)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九)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併案審查(一)委員黃捷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八條之三條文草案」案。(二)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吳沛憶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林月琴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八條之三條文草案」案。(五)委員蔡其昌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八條之三條文草案」案。(六)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八條之三條文草案」案。(七)委員陳素月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吳思瑤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八條之三條文草案」案。(十)委員羅智強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八條之三條文草案」案。(十一)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翁曉玲等2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王鴻薇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王正旭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四、併案審查(一)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王世堅等16人擬具「民法增訂第一百九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三)委員陳素月等16人擬具「民法增訂第一百九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敬請指教。
壹、前言
針對社會各界關注「小額貪污案件情輕法重」議題,本部高度重視,已啟動修法作業,於111年8月12日邀集學界及實務界代表召開「貪污治罪條例修法研商會議」,並於111年10月14日與最高檢察署共同舉辦「貪污治罪條例與刑法的整併─追訴標準與立法展望」研討會,廣泛蒐集、彙整各界意見後,復於113年1月24日召開「貪污治罪條例修法研商會議」,擬具《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13年5月31日陳報行政院審查,行政院分別於113年7月9日、113年9月30日、114年8月15日召開審查會議。本部擬具之草案第12條針對小額貪污案件,增訂「得免除其刑」之規定,就符合要件者,依刑法第66條但書規定,其所受有期徒刑之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或法院亦得就具體個案為免除其刑判決,俾使案件處理更符合比例原則。
另鑑於未滿20歲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於案發時因身心發展尚未成熟,無法充分理解法律上之權利,故追訴權時效應有特別規定。行政院於115年1月29日院會通過《中華民國刑法》第80條第3項修正草案:「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或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罪者,於被害人滿二十歲前,不計入第一項期間。」;《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第2項修正草案:「於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刑法第八十條第三項施行前,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不適用前條之規定。」明定於被害人滿20歲以前不算入追訴權期間,並配合修正刑法施行法,就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之情形,亦適用新法規定,以充分保障未滿20歲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上開修正草案由行政院於115年2月9日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大院審議。
貳、本部就委員所提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修正草案之意見
一、有關委員賴瑞隆等20人擬具「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明定所得或所圖得之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下同)5萬元以下且情節輕微之個案,得由法院裁量減輕其刑至其刑之三分之一或免除其刑。
(二)本部意見
本部擬具之草案第12條第1項增訂「免除其刑」之規定,就符合要件者,依刑法第66條但書規定,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或法院亦可為免除其刑之判決,與委員所提草案之法律效果相同。是以,有無另行明定具體減刑幅度之必要,建請斟酌。
二、有關委員林倩綺等22人擬具「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增訂「免除其刑」之規定。
(二)本部意見
草案與本部擬具之草案方向一致,敬表贊同。
三、有關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針對所得或所圖得之財物或不正利益在1萬元以下者,增訂「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
(二)本部意見
委員所提草案為使案件處理更符合比例原則,立意良善,惟法官量刑時,除審酌犯罪金額多寡外,尚須全盤衡量行為之可非難性,若細分金額層級,限於1萬元以下始能「減輕或免除其刑」,恐過於聚焦單一量刑因素,於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逾1萬元而未達5萬元之個案,仍可能出現「情輕法重」之爭議。是以,草案設立雙層金額門檻是否確有必要,建請斟酌。
四、有關委員王鴻薇等17人擬具「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增訂「免除其刑」之規定。
(二)本部意見
草案與本部擬具之草案方向一致,敬表贊同。
五、有關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增訂「免除其刑」之規定。
(二)本部意見
草案與本部擬具之草案方向一致,敬表贊同。
六、有關委員林思銘等17人擬具「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修正為「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以刑法本文之罪名論處。」
(二)本部意見
1.貪污治罪條例部分罪名係針對公務員職務行為之特殊態樣加以規範,若一律規定5萬元以下案件「依刑法本文之罪名論處」,恐致部分條文無法對應,產生法律適用疑義,甚至形成規範漏洞。
2.以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之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罪為例,其行為態樣難以直接精準對應刑法具體罪名,易生爭議。又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4款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罪,於刑法中無法找到具體對應罪名,恐因不符刑法規定而無從論罪。
3.是以,草案以全面回歸刑法方式處理小額貪污案件,如未通盤檢討修正刑法相關規定,是否妥適,建請斟酌。
參、本部就委員所提《中華民國刑法》第80條及第83條修正草案、《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80條之1、《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第8條之2修正草案、《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8條之3條文草案之意見
一、有關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王正旭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委員王正旭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王鴻薇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委員王鴻薇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法案內容與行政院於115年1月29日院會通過之《刑法》第80條第3項及《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第2項修正草案完全相同。
(二)本部意見
敬表贊同。
二、有關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法案內容與行政院於115年1月29日院會通過之《刑法》第80條第3項修正草案完全相同。
(二)本部意見
敬表贊同。惟為使新舊法適用明確化,建議併同檢討刑法施行法相關規定。
三、有關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法案內容與行政院院會通過之修正草案方向大致相同,然與行政院版本相較,所涉罪名增加「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
(二)本部意見
1.行政院草案內容就性侵害犯罪之範圍,係參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之規範,該條範圍係於94年1月21日修正通過。然《刑法》第296條之1第2項於88年3月30日即已修正,足認立法者對於性侵害犯罪之範圍,係有意排除《刑法》第296條之1第2項。
2.《刑法》第296條之1第2項係以行為人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犯買賣、質押人口之罪,該罪規範於「妨害自由罪章」,目的係為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法益,與性侵害犯罪欲保障之個人性自主法益不同,尚難等同視之。若行為人涉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2項之規定,進而使被害人遭到性交或猥褻等侵害其個人之性自主法益,則行為人另涉犯《刑法》所列之性侵害犯罪,如第221條強制性交罪或第224條強制猥褻罪等,此時自有適用追訴權時效延長之規定,對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之保護,並無疏漏。據此,審酌法益保護之一致性與被害人保護之實益性,是否於《刑法》第80條第3項增列第296條之1第2項之罪之必要,建請斟酌。
3.又為使新舊法適用明確化,建議併同檢討刑法施行法相關規定。
四、有關委員林思銘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提案內容與行政院會通過之修正草案方向大致相同,然與行政院版本相較,於所涉罪名前新增「對未成年人」,但對不計入追訴權時效之時點規範為「於被害人滿20歲前」;並就所涉法條之範圍,特別排除「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等規定。
(二)本部意見
1.《刑法》第80條第3項規定既係針對犯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滿20歲前,不計入第一項追訴權期間,則適用此項時效規定當指性侵害犯罪未滿20歲之被害人,自毋庸重複於法條前後均加以規定,以免衍生適用疑義。又未成年人係指未滿十八歲之人,與未滿20歲之被害人,兩者範圍顯不相同,若依提案內容,如對19歲之人犯性侵害犯罪,非屬對未成年人犯之,則將無本項適用,是否與其立法目的相符,建請斟酌。
2.刑法第223條規定已經刪除,自毋庸特別明文排除;又同法第224條之1乃為第224條之加重規定,亦屬性侵害犯罪之重要規範之一,當無排除之理。
3.提案內容:「於被害人滿二十歲前,不得計入第一項期間」,應有誤植「,」附此敘明。
4.為使新舊法適用明確化,建議併同檢討刑法施行法相關規定。
五、有關委員羅智強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八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有關刑法第80條提案內容與行政院院會通過之修正草案方向大致相同,然對於不計入追訴權時效之時點則為「被害人成年前」。
2.有關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3提案內容雖「條號」與行政院院會通過之修正草案不同,然內容完全相同。
(二)本部意見
1.行政院修正草案說明略以:「民法第十二條有關成年年齡之規定,於一百十年一月十三日修正公布,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將原滿二十歲為成年,修正為滿十八歲為成年。為避免因上開成年年齡修正而影響不計入追訴權時效之期間,且參考德國、瑞士、奧地利關於此類犯罪追訴權時效之特別規定,係以具體年齡為標準,基於被害人保護考量,爰明定於犯罪成立之日至被害人滿二十歲前之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據此,提案內容將不計入追訴權時效之期間,限縮至被害人滿18歲成年前,除對被害人保護期間更短2年外,亦恐衍生民法修正前後之應如何適用法律之問題,行政院院會通過之修正草案,應較提案內容以「於被害人成年前」作為標準,適用上更為明確,建請斟酌。
2.現行《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規定:「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修正之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但書施行前,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亦係針對刑法追訴權時效修正後,增訂有關適用規定。為求法律體例一致,宜將類似情形規定於同一法條中,故建議增訂於同條第2項較為妥適。
六、有關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委員翁曉玲等2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有關刑法第80條提案內容與行政院院會通過之修正草案方向大致相同,然與行政院版本相較,於所犯罪名前新增「對十八歲以下之人」;且不計入追訴權時效之期間,係以「於被害人成年前且案件未經追訴時」為標準。
2.有關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提案內容與行政院院會通過之修正草案相同。
(二)本部意見
1.本項規定既係針對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於一定年齡前,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自毋庸重複於法條前後均加以規定,以免衍生適用疑義。
2.有關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係以「被害者成年之日起算」,本部意見與五(二)1.相同。
3.另提案內容除以被害人年齡為標準外,亦新增「案件未經追訴時」之要件。然本項規範目的,本在考量性侵害犯罪本質具有隱密性,被害人案發時如其身心發展尚未成熟,可能因受害造成之心理創傷、因未能充分理解可得行使之法律上權利,或因與加害人間權力不對等,使其未能及時尋求社會資源之救助,迨被害人欲尋求法律救濟時,卻因追訴權時效屆滿而無從透過刑事司法實現正義,從而有關對性侵害犯罪於被害人年滿一定年齡前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有其必要性。換言之,本項立法目的係審酌性侵害案件之特殊性及考量被害人之表意能力,而以年齡此客觀要件作為延長追訴權時效之標準,提案內容又新增「案件未經追訴時」之要件,惟案件如經追訴,則屬於刑法第83條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之事由,草案之規定恐有複雜化追訴權期間及時效停止進行事由適用之虞。
4.提案之說明敘及:「增訂第八十條第三項性侵性騷罪案件法定追訴期間,於被害人成年後且案件未經追訴時,始得起算。」然其提案條文有關延長追訴權時效之罪名,並未包含《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性騷罪,此部分似為誤載,附此敘明。
七、有關委員伍麗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張宏陸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提案內容與行政院院會通過之修正草案方向大致相同,然與行政院版本相較,於所涉罪名前新增「對未成年者」;且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係以「被害者成年之日起算」。
(二)本部意見
1.本項規定既係針對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於一定年齡前,不計入第一項追訴權期間,自毋庸重複於法條前後均加以規定,以免衍生適用疑義。
2.有關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係以「被害者成年之日起算」,本部意見與五(二)1.相同。
3.為使新舊法適用明確化,建議併同檢討刑法施行法相關規定。
八、有關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提案內容有關刑法第80條部分,與行政院院會通過之修正草案方向大致相同,然於所涉罪名增加「及其特別法之罪」,且對於不計入追訴權時效之時點則為「被害人成年前」。
2.提案內容有關刑法施行法部分,雖「條號」與行政院院會通過之修正草案不同,然內容完全相同。
(二)本部意見
1.追訴權時效涉及刑罰權之行使,對於何等罪名延長追訴權時效,必須具體特定,草案「及其特別法之罪」範圍為何,尚欠明確性。
2.有關不計入追訴權時效之時點為「被害人成年前」,本部意見與五(二)1.相同。
九、有關委員陳素月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委員陳素月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提案內容有關刑法第80條部分,與行政院院會通過之修正草案方向大致相同,然與行政院院會通過版本相較,於所涉罪名前新增「對未成年者」;且不計入之期間,係以「被害者成年之日起算」。
2.提案內容有關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修正草案部分,雖「條號」與行政院院會通過之修正草案不同,然內容大致相同。
(二)本部意見
1.本項規定既係針對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於一定年齡前,不計入第一項追訴權期間,自毋庸重複於法條前後均加以規定,以免衍生適用疑義。
2.有關不計入追訴權時效之時點為「被害人成年前」,本部意見與五(二)1.相同。
3.現行《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規定:「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修正之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但書施行前,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亦係針對刑法追訴權時效修正後,增訂有關適用規定。為求法律體例一致,宜將類似情形規定於同一法條中,故建議增訂於同條第2項較為妥適。且此項規定僅在處理《刑法》第80條第3項之新舊法適用問題,並非針對《刑法》第80條全部條文,提案內容並未敘明《刑法》第80條項次,恐衍生適用疑義,建請斟酌。
十、有關委員洪孟楷、謝龍介、林沛祥、羅廷瑋、廖偉翔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提案內容與行政院院會通過之修正草案方向大致相同,然與行政版本相較,對於不計入追訴權時效之期間則以「被害人成年前」為標準。
(二)本部意見
1.有關不計入追訴權時效之時點為「被害人成年前」,本部意見與五(二)1.相同。
2.為使新舊法適用明確化,建議併同檢討刑法施行法相關規定。
十一、有關委員林月琴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委員林月琴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八條之三條文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提案內容有關刑法第80條部分,與行政院院會通過之修正草案方向大致相同,然增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或第三十七條」及「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罪,且對於不計入追訴權時效之時點則為「被害人成年前」。
2.提案內容有關刑法施行法部分,將《刑法》第80條第3項之適用時點,溯及至追訴權時效「已完成」者。
(二)本部意見
1.按刑法分則與其他特別法之罪名,是規定各個犯罪類型之法律要件及其法律效果,而刑法總則係規範不同犯罪類型之共通要件和基本原則,若特別法或附屬刑法欲排除刑法總則規定,應在個別規範中排除,始符合法規體系,不宜於本法規定關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及性騷擾防治法之時效特別規定。又衛生福利部現已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53條之2修正草案:「犯本條例第四章之罪者,於被害人滿二十歲前,不計入刑法第八十條追訴權時效消滅之規定。」;同法第53條之3修正草案:「本條例於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五十三條之二施行前,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該草案內容與行政院院會通過之修正草案條文內容完全相同,將可使有關未滿20歲性犯罪之追訴權時效規定,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具有一致性規範。
2.又於被害人未滿20歲前,不計入刑法第80條第1項追訴權期間之規範,乃屬例外規定,自應限於重大刑事犯罪,始符合比例原則。《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利用第二條第二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第2項)。」該罪法定刑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顯較刑法之性侵害犯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等法定刑為輕,是否有例外延長追訴權時效必要,宜由法規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評估;況該罪為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於被害人知悉行為人6個月後始提出告訴,亦欠缺訴訟條件而應為不起訴處分,是否有延長追訴權時效之必要,建請斟酌。
3.追訴權時效完成後國家刑罰權已消滅,是以,108年5月10日增訂刑法第80條第1款但書,就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發生死亡結果者,排除追訴權期間規定,亦限於「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始例外適用從新規定。若就已完成追訴權時效之行為,適用修正後時效規定,恐與罪刑法定原則及禁止溯及既往原則相違,建請斟酌。
十二、有關委員吳沛憶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提案內容有關刑法第80條部分,與行政院院會通過之修正草案方向大致相同,然對於不計入之時點則為「被害人成年前」。
2.提案內容有關刑法施行法部分,就刑法第80條第3項之適用時點,採取從舊從輕原則。
(二)本部意見
1.對於不計入追訴權時效之時點為「被害人成年前」,本部意見與五(二)1.相同。
2.考量性侵害犯罪之特殊性、兒童及少年權益之保障,權衡真實發現、法益保護、司法資源有限性及督促國家及時追訴犯罪,建議參酌行政院院會通過之修正草案,例外規定於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十三、有關委員林楚茵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提案內容有關刑法第80條部分,與行政院院會通過之修正草案方向大致相同,然對於不計入追訴權時效之時點則為「被害人成年前」,罪名新增「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2.提案內容有關刑法施行法部分,就刑法第80條第3項之適用時點,採取從舊從輕原則。
(二)本部意見
1.有關不計入追訴權時效之時點為「被害人成年前」,本部意見與五(二)1.相同。
2.有關罪名新增「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本部意見與十一(二)1.相同。
3.有關刑法施行法部分,本部意見與十二(二)2.相同。
十四、有關委員黃捷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八條之三條文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提案內容有關刑法第80條部分,與行政院院會通過之修正草案方向大致相同,然與行政院院會通過版本相較,於所涉罪名前新增「對未成年者」;且不計入之期間,係以「被害者成年之日起算」。
2.提案內容有關刑法施行法部分,將刑法第80條第3項之適用時點,溯及至追訴權時效已完成。
(二)本部意見
1.有關所涉罪名前新增「對未成年者」,本部意見與七(二)1.、2.相同。
2.有關不計入追訴權時效之時點為「被害人成年前」,本部意見與五(二)1.相同。
3.有關刑法施行法部分,本部意見與十一(二)3.相同。
十五、有關委員李坤城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范雲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提案內容與行政院院會通過之修正草案方向大致相同,然與行政院版本相較,於所涉罪名前新增「對未成年者」;所涉罪名限於「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五條及第二百二十七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之罪者」之規定;且不計入追訴權之期間,係以「受害者成年之日起算」。
(二)本部意見
1.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款規定,所謂「性侵害犯罪」,涉及「刑法」罪名者,包括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項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之罪。提案內容所列舉之罪名,使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及相關強制性交結合犯等罪名,均不在修正規範之列,是否輕重失衡,未能完善保障性侵害犯罪未成年被害人,建請斟酌。
2.「受害者」似非刑事法律用語,是否宜調整與刑法規定(例如第38條之1第5項、第57條第7款、第222條第1項第5款、第9款、第226條、第226條之1)使用「被害人」用語一致,建請通盤考量。
3.為使新舊法適用明確化,建議併同檢討刑法施行法相關規定。
十六、有關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提案內容與行政院院會通過之修正草案方向大致相同,然與行政院版本相較,於所涉罪名前新增「對未成年者」之文義;且不計入追訴權時效之期間,係以「被害者成年之日起算」。
(二)本部意見
1.有關所涉罪名前新增「對未成年者」,本部意見與七(二)相同。
2.有關不計入追訴權時效之時點為「被害人成年前」,本部意見與五(二)1.相同。
十七、有關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內容
提案內容與行政院院會通過之修正草案方向大致相同,然與行政院版本相較,於所涉罪名前新增「對未成年者」;所涉罪名擴張至「及其特別法之罪」;且不計入追訴權時效之期間,係以「被害者成年之日起算」。
(二)本部意見
1.有關所涉罪名前新增「對未成年者」之文義,本部意見與七(二)1.相同。
2.有關所涉罪名擴張至「及其特別法之罪」,本部意見與八(二)1.相同。
3.有關不計入追訴權時效之時點為「被害人成年前」,本部意見與五(二)1.相同。
十八、有關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范雲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提案內容與行政院院會通過之修正草案方向大致相同,然與行政院版本相較,於所涉罪名前新增「對未成年者」;所涉罪名限縮至「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五條及第二百二十七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之罪」;且不計入追訴權之期間,係以「受害者成年之日起算」。
(二)本部意見
1.有關所涉罪名前新增「對未成年者」,本部意見與七(二)1.相同。
2.有關所涉罪名限縮至「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五條及第二百二十七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之罪」,本部意見與十五(二)1.相同。
3.有關不計入追訴權時效之時點為「被害人成年前」,本部意見與五(二)1.相同。
十九、有關委員吳思瑤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八條之三」案
(一)提案重點
1.提案內容與行政院院會通過之修正草案方向大致相同,然與行政院版本相較,提案內容就延長兒少性侵害犯罪追訴權時間,列為第83條時效停止進行事由;就延長追訴權時效之罪名,另新增「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或第三十七條」之罪;且不計入追訴權之期間,係以「受害者成年之日起算」。
2.提案內容有關刑法施行法部分,就刑法第83條適用時點,例外規定時效未完成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二)本部意見
1.有關不計入追訴權時效之時點為「被害人成年前」,本部意見與五(二)1.相同。
2.將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未滿20歲前列為時效停止進行事由,固然亦可達到延長追訴權期間之目的,惟依刑法第83條第2項規定,時效停止進行後有一定之情形視為停止原因消滅,是以若就被害人成年前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期間,相較於列入時效停止事由,應對被害人較為有利。
3.提案內容將停止事由以分款方式明定,與是否將兒少性侵害犯罪於一定期間前列為時效停止事由,有連動關係,建請斟酌。
4.有關罪名新增「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相關犯罪,本部意見與十一(二)1.相同。
5.提案內容亦採從新原則,惟現行《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規定:「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修正之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但書施行前,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亦係針對刑法追訴權時效修正後,增訂有關適用規定。為求法律體例一致,宜將類似情形規定於同一法條中,故建議採行政院院會討論通過之《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修正草案,較為妥適。
二十、有關委員蔡其昌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八條之三條文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提案內容與行政院院會通過之修正草案方向大致相同,然與行政院版本相較,提案內容就延長兒少性侵害犯罪追訴權時間,列為第83條時效停止進行事由;且停止追訴權之期間,係以「被害人成年前」計算。
2.有關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3提案內容,就刑法第83條適用時點,例外規定時效未完成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二)本部意見
1.有關延長兒少性侵害犯罪追訴權時間,列為第83條時效停止進行事由,本部意見與十九(二)2.、3.相同。
2.有關不計入追訴權時效之時點為「被害人成年前」,本部意見與五(二)1.相同
3.有關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3之條號,本部意見與十九(二)5.相同。
二十一、有關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洪孟楷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提案內容與行政院院會通過之修正草案方向大致相同,然與行政院版本相較,提案內容就延長兒少性侵害犯罪追訴權時間,列為第83條時效停止進行事由;就延長追訴權時效之罪名,新增「及相關特別法」、「及其特別法」之罪;且停止追訴權之期間,係以「被害人尚未成年」計算。
(二)本部意見
1.有關列為第83條時效停止進行事由,本部意見與十九(二)2.3.相同。
2.有關新增「及相關特別法」、「及其特別法」之罪,本部意見與八(一)1相同。
3.有關停止追訴權之期間,係以「被害人尚未成年」計算,雖文義與「被害人成年前」不同,但意義相同,故本部意見與五(二)1.相同。
二十二、有關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八條之三條文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提案內容與行政院院會通過之修正草案方向大致相同,然與行政院版本相較,提案內容就延長兒少性侵害犯罪追訴權時間,列為第83條時效停止進行事由;就延長追訴權時效之罪名,新增「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或第三十七條之罪」之罪;且停止追訴權期間,係以「被害人成年前」計算。
2.有關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3提案內容,就刑法第83條適用時點,例外規定時效未完成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二)本部意見
1.有關列為第83條時效停止進行事由,本部意見與十九(二)2.3.相同。
2.有關新增「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名,本部意見與十一(二)1.相同。
3.有關停止追訴權期間,係以「被害人成年前」計算。與,本部意見與五(二)1.相同。
4.有關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3部分,本部意見與十九(二)5.相同。
二十三、有關委員王育敏、洪孟楷、徐巧芯、游顥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提案內容與行政院會通過之修正草案方向大致相同,然與行政院版本相較,於所涉罪名前新增「對未成年人」,其實際不計入追訴權時效之時點應指「被害人成年前」,並於所涉罪名增加「及其特別法之罪」。
(二)本部意見
1.有關於所涉罪名前新增「對未成年人」之文義,其實際不計入追訴權時效之時點則為應指被害人「被害人成年前」,本部意見與七(二)1.、2.相同。
2.有關所涉罪名增加「及其特別法之罪」,本部意見與八(一)1.相同。
3.為使新舊法適用明確化,建議併同檢討刑法施行法相關規定。
參、關於「民法消滅時效制度」部分
一、本部前已邀集學者專家成立民法債編研究修正小組,並已擬具民法相關修正草案初稿
(一)鑑於現行民法消滅時效制度恐無法符合實際需求,而有全面檢討之必要,本部前已邀集專家學者就民法消滅時效制度進行整體之研修,並參考日本、德國相關國家之立法例,擬具草案初稿,已於114年11月徵詢各中央機關、地方政府及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意見,刻正彙整及分析各界意見中,將儘速完成草案後辦理法案預告。
(二)上開修正草案中,有關未成年人性自主受侵害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之相關修正方向如下:
1.修正一般消滅時效之期間與起算點為主觀5年、客觀15年,並刪除民法第197條第1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規定,回應適用一般消滅時效。
2.故意不法侵害他人生命、性自主、身體或健康之情形,時效為主觀5年、客觀20年。
3.為加強保護性自主受侵害之被害人,依其情形分別適用時效停止進行及不完成事由。
4.未來修正通過後,於修正前已發生但時效尚未完成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亦有適用。
二、本部對於各委員提案之回應意見
本部對於各委員所提修正有關「延長未成年性自主受侵害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立法方向,敬表贊同。為求體系之完善,就相關修正條文提出意見如下:
(一)對於委員提案之整體性回應意見
1.消滅時效制度之修正,允宜有整體之政策,避免零星個別之修法可能造成之體系凌亂。若僅就侵害性自主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期間修改為20年或排除時效期間之限制,但就故意侵害生命、身體、健康等法益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期間,仍維持現行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2年、10年),則消滅時效期間長短之規定,內在體系似有失衡。
2.又若採取純粹客觀起算20年時效期間(即自被害人成年起算)或完全排除時效期間之限制,全然不採主觀時效(即自權利人知悉時起算),則權利人(特別是權利人成年後)已明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卻仍遲至20年時效即將完成前才行使權利者,不僅可能不利於法院調查證據,亦將衍生其請求有無違反誠信原則或權利失效等爭議。是否妥適,建請斟酌。
(二)對於委員提案之個別性回應意見
1.王育敏委員等18人之提案(修正民法第197條)
委員提案增訂民法第197條第3項,對未成年人為性侵害或其他妨害性自主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排除消滅時效限制之規定。惟查民法消滅時效制度之目在於尊重既存之事實狀態,及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以避免法律關係久懸未決,若針對未成年人受性侵害或其他妨害性自主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排除消滅時效之適用,將使請求權消滅時效永無屆滿之日,可能與消滅時效制度之目的不相符,建請斟酌。
2.王世堅委員等16人之提案(增訂民法第197條之1)
委員提案增訂民法第197條之1,就未成年人受性侵害、性騷擾或其他違反保護兒童及少年之法律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未成年人成年時起2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依該草案案由及說明所示,係鑒於未成年人社會經驗不足,難以理解性侵害、性騷擾或其他侵害兒童及少年權益行為之本質,爰為保障未成年人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性自主權,提案增訂民法第197條之1。惟本條所定「其他違反保護兒童及少年之法律」究何所指?似有疑義,究係僅指涉及「與性有關」之法律?抑或係包含「與性無關」之規定?是否須限於故意侵害?其適用範圍尚有未明,仍待釐清。
3.陳素月委員等16人之提案(增訂民法第197條之1)
同上開整體性回應意見。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
司法院書面報告:
一、併案審查(一)委員賴瑞隆等20人擬具「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6案。二、繼續併案審查(一)委員洪孟楷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29案。三、併案審查(一)委員黃捷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八條之三條文草案」案等16案。四、併案審查(一)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3案。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今天貴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一、併案審查(一)委員賴瑞隆等20人擬具「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6案。二、繼續併案審查(一)委員洪孟楷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29案。三、併案審查(一)委員黃捷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八條之三條文草案」案等16案。四、併案審查(一)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3案。本院奉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茲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壹、貪污治罪條例部分
一、關於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之裁判結果部分,民國105年至115年2月間之刑事第一審終結件數共計1,443件、刑事第二審終結件數共計1,439件,又105年7月至115年2月間之刑事第一審判決沒收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3,384,667,018元、刑事第二審判決沒收金額總計3,145,853,410元。另關於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並依該條例第12條減輕之裁判結果部分,105年至115年2月間之刑事第一審終結件數共計594件、刑事第二審終結件數共計469件。
二、關於委員賴瑞隆等20人擬具「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條第1項之法律效果為「得減輕其刑至其刑之三分之一或免除其刑」,其中「得減至其刑之三分之一」究指「得減至三分之一」(即最多得減為法定刑下限之三分之二),抑或「得減至三分之二」(即最多得減為法定刑下限之三分之一),尚有不明。若指前者,就減刑幅度而言較諸現行條文更不利於行為人,是否合於修法原意,請再確認。若指後者,因刑法第66條已規定:「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該規定依同法第11條前段,亦適用於貪污治罪條例),是本條第1項之法律效果似載為「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即可,亦請斟酌。
三、關於委員林思銘等17人擬具「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條第1項所載「應以刑法本文之罪名論處」,究何所指,似有未明,建請於說明欄加以敘明或舉例,以利實務適用。
四、其餘部分:
本院尊重權責機關及貴院之意見及決定。
貳、中華民國刑法部分
一、關於委員洪孟楷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條第2項第4款所載「有充分認識」、「有意願及能力」,概念未盡明確,認定上或有困難或模糊空間,是否適於作為時效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之事由,請再斟酌。
二、關於委員王育敏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八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觀諸本條說明欄,其立法原意係為避免未成年遭受性侵者俟成年後欲對犯罪者提起訴訟,卻因追訴期已過而使犯罪者逃過刑罰制裁,若係如此,似採「成年前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規範模式即為已足,而無須如本條般完全排除追訴權時效規定之適用,惟仍尊重貴院之立法裁量權。
三、關於委員范雲等22人、委員李昆澤等17人、委員李坤城等21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條第3項所列罪名有無遺漏刑法第222條、第224條之1、第226條、第226條之1、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項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等涉及妨害性自主之罪,請再確認。
四、關於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條第1項已改為分款之規範模式,則第2項第3款「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宜否配合修正,請再確認。另就第2項第4款部分,請參見前述「一」。
五、關於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吳思瑤等18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條第2項第3款「依第一項第二款……」宜否補充為「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因第1項第3款亦屬原本第1項後段之範圍),請再確認。
六、關於委員陳素月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條第3項「對十八歲以下之人……」,倘修法原意係指「未成年被害人」,似宜改為「對未滿十八歲之人……」或「對未成年人……」,請再斟酌。
七、關於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條第3項「對十八歲以下之人……」部分,請參見前述「六」。又說明欄第三點提及「性騷案件」,惟本條第3項所列罪名並未包含性騷擾防治法之罪,故說明欄此部分有無誤載,亦請確認。
八、關於委員林思銘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條第3項所列罪名有無遺漏刑法第224條之1之加重強制猥褻罪,請再確認。
九、其餘部分:
本院尊重權責機關及貴院之意見及決定。
参、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部分
一、關於委員黃捷等19人、委員林月琴等21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八條之三條文草案」案:
本條關於追訴權已完成者亦適用修正後之規定部分,乃學理上所稱「真正溯及既往」,此等情形似有違法安定性原則,在我國尚無援用至對於人民基本權干預程度最大之刑罰效果的前例(本條說明欄第六點所引司法院釋字第793號解釋,並未涉及刑罰效果),縱使如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但書之增訂涉及法益保護位階最高之生命法益,亦僅有採「不真正溯及既往」(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第1項)。復觀諸各先進國家之法制,鮮見將「真正溯及既往」援用至刑罰效果之例。是本次修法宜否開此首例,請再斟酌,惟仍尊重貴院之立法裁量權。
二、其餘部分:
本院尊重權責機關及貴院之意見及決定。
肆、民法部分
一、關於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草案第3項逕排除時效規定適用,或可使未成年被害人權利獲得充分保護,惟時效制度旨在維持法安定性及避免舉證困難,若完全排除時效限制,將使法律關係無限期處於不確定之狀態,是否妥適,建請再酌。
(二)草案所稱「性侵害」與「其他妨害性自主行為」之具體法律概念為何?是否僅限於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之行為,或包括其結合犯?有無包括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範之行為?草案並未予明定,建請釐清。
二、關於王世堅等16人擬具「民法增訂第一百九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一)草案所稱「性侵害」之具體法律概念為何?是否僅限於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之行為,或包括其結合犯?有無包括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範之行為?草案並未予明定,建請釐清。
(二)「性騷擾」之態樣繁雜、定義寬泛,「其他違反保護兒童及少年之法律」作為概括條款,涵蓋範圍更為龐雜,該二者之行為態樣與性侵害之侵害程度輕重不一,若一律給予成年後長達20年之時效特別保護,恐與比例原則有違,而有過度破壞法安定性之嫌,建請斟酌。
(三)對未成年人為性侵害、性騷擾或其他違反保護兒童及少年之法律行為時,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得代其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是該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是否須延後至被害人成年時起算,建請斟酌。
三、關於委員陳素月等16人擬具「民法增訂第一百九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一)草案以避免刑事追訴與民事請求之時效落差,作為延長消滅時效之理由。然刑事追訴權旨在實現國家刑罰權,有國家之調查資源,而民事消滅時效則在維持法安定性及避免舉證困難,二者制度目的本不同,刑事追訴權時效之長短,非延長民事請求權時效之正當理由。
(二)草案所稱「性侵害」與「其他妨害性自主行為」之具體法律概念為何?是否僅限於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之行為,或包括其結合犯?有無包括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範之行為?草案並未予明定,建請釐清。
(三)對未成年人為性侵害或其他妨害性自主行為時,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得代其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是該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是否須延後至被害人成年時起算,建請斟酌。
四、另法務部刻正研修民法消滅時效規定,關於消滅時效長短、起算時點,涉及民法體系平衡,是否整體併予考量,尊重主管機關法務部權責妥處。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先進指教,謝謝各位。
主席:現在就開始進行詢答,由於詢答後還會繼續進行法案的審查,所以依例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6分鐘,必要時可以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4分鐘,並且不再延長。另外,上午10點30分截止發言登記。
先請登記第一位的陳昭姿委員進行詢答,謝謝。
陳委員昭姿:(9時50分)謝謝主席。有請馮次長。
主席:請馮次長。
馮次長成:委員好。
陳委員昭姿:次長早。這兩張截圖是來自法務部調查局和內政部警政署的通緝犯查詢系統,涉及八八會館地下匯兌案的林秉文在2024年棄保潛逃,潛逃期間他還可以玩臉書po文,大家都很好奇這麼高調的通緝犯背後到底是有多大的靠山在挺?但是調查局的系統上面寫著,可能潛逃的地點是洛杉磯。我先請教次長,通常法務部是如何判斷可能潛逃的地點?
馮次長成:其實我們所屬的調查局或廉政署在偵辦案件之中,會依照他們的權責去處理,法務部在個案上不會做這樣的判斷。
陳委員昭姿:所以您不知道是怎麼樣判斷他的潛逃地點?
馮次長成:檢察機關會針對個案的狀況來做不同的情況判斷。
陳委員昭姿:我相信所有人都看到今年3月下旬這一堆新聞,標題不外乎是洗錢教父林秉文在柬埔寨身中29槍後身亡,臉孔還被砍到面目全非。由於他背後牽扯太多黨政人士,而且關係複雜,牽涉無數的高官顯貴,並且他的犯行涉及巨大的金流,因為他號稱林百億。但是他中槍身亡,臉部被砍到面目全非之後,先前所涉及的詐欺、洗錢案,這些罪行、人事物最後都可能一筆勾銷,會去公訴不受理撤銷通緝。我要請教次長,在這樣的狀況下,林秉文死亡這則訊息的真實性是否變得很重要呢?
馮次長成:當然法務部的政策……
陳委員昭姿:請你簡要回答,他的死亡真實性是不是很重要?
馮次長成:非常重要。
陳委員昭姿:林秉文在通緝期間高調po文,檢調依舊找不到人,以為他在美國逃亡,剛剛檢調的資料是這麼寫,結果他出現在柬埔寨。林秉文一死,人事時地物馬上被報導,反差也太大了吧?這個反差留給大眾很多的想像空間,所以我要請教次長,如果報導資訊屬實,身中29槍而且面目全非,真的能確定是本人嗎?臺灣跟柬埔寨之間並沒有司法互助合作,請問警政署跟法務部要怎麼查核通緝犯是否死亡?請簡單回答。
馮次長成:有關這個案件的相關細節,柬埔寨警方都表示還尚待調查,所以會很慎重地處理真實性的部分。以上回答委員的問題。
陳委員昭姿:我先請教有沒有比對過指紋跟DNA,你曉得嗎?
馮次長成:這個部分柬埔寨警方會進一步調查。
陳委員昭姿:這就是我的重點。因為我下一個就要請教你,到底是我們的警方、檢方去採樣,還是完全仰賴柬埔寨警方提供的資訊而已?柬埔寨不也是被視為詐欺王國之一嗎?林秉文要買通人來詐欺有困難嗎?你覺得柬埔寨提供資料就可以了嗎?你說還在等,難道他們給的資料,你就全信了嗎?
馮次長成:我國駐胡志明市辦事處兼轄柬埔寨的外館人員,還有警政署刑事局駐該地的聯絡官都共同在了解,而且協助家屬處理指認跟後續事宜,這部分會慎重處理,請委員放心。
陳委員昭姿:我還有下面的議題要請教你,通緝犯詐死不是沒有先例。2000年前臺銀襄理陳守樸盜賣了10.2億公債被通緝,他的妻子還聲稱接獲陳守樸在中國車禍死亡的消息,陳守樸卻在中國把錢洗到美國,最後是因為他超過追訴期,給予不起訴處分。去年5月臺中地檢署針對詐團金主詹姓男子發布通緝,隔月就收到他在柬埔寨心肌梗塞死亡的消息。為了防範詐死,所以等待家屬把遺體空運回臺後,鑑識人員到現場採證指紋比對檢體,確認他是本人之後,才予以不起訴處分。我接下來就要請教次長,你剛剛都沒有回答到重點,負責偵辦林秉文案件的新北地檢署是否也應該採取一樣的做法呢?
馮次長成:地檢署有相關的作業,法務部會請地檢署慎重看待這個案件。至於警方,警政署對這個案件也會很重視。事實上,對真實性一定會詳加檢查,這部分請委員放心。
陳委員昭姿:你就是要有具體的方法,人家是這麼在確認。
馮次長成:因為涉及到境外犯罪偵查,其實警方在國外執法……
陳委員昭姿:別人做得到,你也做得到,而且這麼重大,我剛剛一開始就把他的背景告訴你,牽涉的黨政人士這麼多、牽涉金額這麼大,然後面目全非,你可以說他已經死亡了嗎?這個東西不是隨便可以決定的,你要確認是他本人。這件事情我會繼續再追查下去!
你有看過檢察總長被提名徐錫祥回答民眾黨的問卷嗎?
馮次長成:我有看過。
陳委員昭姿:請教次長,今天是次長代表,徐被提名人的回答有一句話:「在過去會看到的司法關說或上級施壓,已經不太看到了」,請問徐被提名人所謂的上級施壓,你認為具體內容是什麼?是怎麼樣的施壓法?
馮次長成:徐被提名人的說法……
陳委員昭姿:他在回答問卷的時候,以白紙黑字說,過去的司法關說或上級施壓,現在已經不太看得到了,你認為他講的上級施壓是指什麼呢?
馮次長成:我認同徐被提名人的說法。因為以我擔任檢察官工作,辦案也從來沒有遇過上級長官施壓。
陳委員昭姿:你沒有遇過,你知道嗎?他白紙黑字這樣寫,你知道嗎?有沒有上級……
馮次長成:徐被提名人在當檢察官的過程中,一定都是嚴守我們的……我們都是看證據,也看程序,也會注意保障人權,不會看什麼長官來施壓,就改變我們的看法,這是檢察官基本的素養。
陳委員昭姿:次長,請暫停一下,謝謝。你難道忘了彭坤業案嗎?當年黃國昌立委揭發,時任高檢署主任檢察官彭坤業在桃園地檢署期間,接受前任法務部長、當時擔任國安會諮詢委員的邱太三關說,不法利益超過5億,成為法界一大醜聞。次長,你知道哪些機關就我剛剛講的這個案子曾提出報告跟新聞稿嗎?你知道嗎?
馮次長成:我沒有注意。
陳委員昭姿:你不知道,我讓次長看。你看高檢署有提出調查報告,監察院有提出新聞稿,但是最終怎麼樣呢?法務部就讓彭坤業提早退休,免拔官、逃過一劫,這就是法務處理的方式嗎?你能接受這樣的結果嗎?連曾任法務部部長都帶頭關說、進行關說,人民怎麼能相信檢調系統不存在上級施壓呢?面對這麼大的事件被護航,難怪人民對司法信任度一直都是三成多,我的形容就是死當!次長今天是代表部長來,行政司法最高的機關就是法務部,既然您今天代表部長,我想請教你,你是否願意真的認真面對、思考如何改變,不要只求任內無事可以平安下莊,好嗎?我今天給你很具體的資料。
馮次長成:我是常務次長,是文官,沒有安全下莊的問題。如果要講的是政務官的部分,其實以法務部的角度來看,事實上……
陳委員昭姿:您今天就代表部長備詢。
馮次長成:我代表部長出席,只能回答本部相關的問題。如果談論到安全下莊,這個是檢察官的……
陳委員昭姿:我希望大家都沒有這樣的心態。我今天就把資料一五一十分析給你聽。我們希望很多事情要務必求真,沒有上級……要把司法的低分……
馮次長成:我們一定會做好分內的工作。
陳委員昭姿:要想辦法把死當的分數贏回來嘛!謝謝次長。
馮次長成:謝謝。
陳委員昭姿:謝謝主席。
主席(陳委員昭姿代):接下來有請翁曉玲委員質詢。
翁委員曉玲:(9時59分)謝謝主席。首先請法務部馮常次。
主席:麻煩次長。
翁委員曉玲:馮次長好。
馮次長成:是。
翁委員曉玲:剛剛委員們提案說明這次為什麼要修小額貪污相關條文,最主要是鑑於去年曾經發生32元的二手電鍋案,這個案子其實也引發社會廣泛的討論,而且又讓大家回憶起以往屢見不鮮非常、非常小的金額所謂侵占財物相關的案子。我們知道其實因為在現行的貪污治罪條例底下,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的侵占職務上的財物罪,這樣的條文規定就有點像是用大砲打小鳥,尤其是5萬元以下,對於國民的法律情感來講,認為相對來說這個惡性是比較低的。當初貪污治罪條例的制定就是為了要治貪腐,用重典,結果沒想到因為基層人員常常會不小心可能觸犯這樣的罪而受到嚴重的處罰,我們剛剛也都說了,其實大法官在釋字第790號、112年憲判字第13號裡面都已經指出,不論情節輕重,一律課以重刑是違反罪刑相當原則。但我們知道法務部事實上先前在113年也提出了修法,至少本席看到你們在114年9月份的新聞稿裡面就有提出法務部針對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有修正草案,請問為什麼你們當時在113年5月31號已經送到行政院審查,114年8月15號也完成審查,這個案子你們到現在都沒有送到立法院,時隔將近兩年的時間,原因是什麼?
馮次長成:跟委員報告,首先非常感謝翁委員對於貪污治罪條例看到法重情輕的部分,事實上前一陣子社會各界像電鍋案還有一些案件都有這樣的聲音出來,本部也非常重視,因為就如同委員所講的5萬元以下,有時候在一些情節很輕微的狀況之中,是不是都一律適用貪污條例,這個部分確實都造成了大家一些的討論,法務部這邊也很重視,目前我們提出相關免除其刑的部分跟委員的版本也是相同的,我們這部分在行政院審議……
翁委員曉玲:本席是要請問為什麼你們這麼久都沒有送到立法院,法案出不了行政院的原因是什麼?
馮次長成:我們目前的案子還是在行政院審議中。
翁委員曉玲:你們經過審查了嗎?已經審查完畢了對不對?
馮次長成:對,已經審查3次了。
翁委員曉玲:審查3次都還沒有定論,是行政院不支持還是哪一個單位不支持?
馮次長成:我們會儘速來處理這事情。
翁委員曉玲:你們現在處理的腳步真的是非常非常緩慢,其實本席也已經觀察到很多相關的修法草案還有辦法都壓在行政院,我不知道行政院為什麼不尊重你們法務部的意見,更何況我覺得這個案子是有社會共識的,朝野也都有個別委員提出來,這個沒有什麼太爭議的案子,行政院應該就要儘速送出來,常常都是因為行政院沒有對案、法務部沒有對案送到立法院,然後我們大家在討論的時候,當時看起來沒什麼問題,結果等到三讀通過之後,馬上外界可能又有人會攻擊說這都是某某委員的提案,其實法務部本身也有提案,所以本席希望法務部應該要儘速催一催行政院,很多重要的法案不要壓在行政院,包含接下來我們要討論的刑法第八十條修正案也是一樣,其實行政院在2026年1月29號就已經通過刑法第八十條的修正草案了,但是這個案子也沒有送到立法院來,有嗎?
馮次長成:跟委員報告,現在2月9號的時候會銜司法院。
翁委員曉玲:所以現在問題是卡在司法院嗎?可以請司法院廳長說明一下嗎?這案子現在是卡在司法院嗎?
許廳長辰舟:報告委員,行政院在2月9號發文,司法院在2月10號收到會銜的函文,我們經過36個工作天,已經在4月10號同意會銜並已函復行政院,所以這個部分本院已經同意會銜。這36個工作天針對追訴權時效所涉及的重要性及相關爭議來講,我認為是合理的時間,比如說,我們今天……
翁委員曉玲:好,了解了,所以謝謝司法院,在4月10號已經回復了。因為基本上根據本席了解,大法官其實現在也在受理相關的案子,如果我們能夠加快腳步把比較不合理的條文修正的話,我想其實也就不勞5位大法官要再去做出違憲的判決。這個部分希望行政院能夠儘速將刑法第八十條修正案提到立法院來,因為我們今天只是第一次開始進行詢答,等到之後進行審查的時候,本席希望已經能夠看到法務部的版本,可以嗎?請問次長。
馮次長成:跟委員報告,我們會跟行政院報告這件事情。
翁委員曉玲:好,一定要嚴正反映這件事情。針對這個議題,本席還有一個問題想請教,因為我們知道證據的重要性,但是在性侵案件裡面,尤其是未成年性侵案要求被害人陳述必須要有補強證據,這時候可能會很困難,尤其是我們現在等於追訴權從18歲以後才開始起算的話,事實上如果案件是發生在20年前,常常這種監視器或是生物樣本都已經消失了,所以在這裡是不是有可能可以參考國外的經驗,針對延遲揭露的性侵案件可以調降補強證據的門檻。
馮次長成:跟委員報告,補強證據的部分,各地檢署檢察官在偵辦的時候會依照實際的情況來做判斷,就是在這個部分上是不是要有多強的補強,他們在個案中會做審慎的判斷。
翁委員曉玲:本席希望能夠借助參考國外的經驗,另外一個就是可以調降補強證據的門檻,還可以透過專業的司法心理鑑定作為法庭上面有效的補強證據,這部分不曉得刑事廳廳長這裡是不是可以接受類似像這樣的國外作法?
許廳長辰舟:關於證據法則的部分,尤其是關於性侵害被害人所做的陳述不得作為唯一證據確實有補強法則的適用。關於補強法則,同時也是實務在適用上常常會有一些寬嚴不等的認定,關於性侵害的補強法則其實我們很願意參考所有國外的見解,以及大法官關於補強法則所揭示的適用,以及對於被告所造成的影響來做綜合的通盤考量,這部分其實最高法院在補強法則的適用上也有相關的見解,我相信它可以均衡的保障被害人的訴訟權及被告的訴訟權,謝謝委員。
翁委員曉玲:OK,很好。本席希望刑法第八十條如果順利通過的話,相關的配套措施要請法務部還有司法院法院這邊都能夠從被害人的角度出發,給予更多在證據上面有利的判斷。
最後一個問題我想請教一個結構性的問題,就是有關於檢察官的上訴權,其實這個可能也會是接下來立法院所要推動有關於羈押抗告是不是要限定次數,或者是應該就直接由法院自為裁定這樣的修法規定,我想請教次長,你是不是支持限制檢察官的上訴權,包括羈押裁定的抗告,還是只是限制程序違法才能夠上訴?
馮次長成:跟委員報告,其實我們的上訴制度是整套的,實務上也常常會發現不乏有時候一審是判無罪,二審有罪,有時候層級上雖然多,但最終會發現到真實,所以我們在檢察官限制上訴權的部分,可能會產生失去監督法院的裁判功能,這個部分有通盤性的考量,所以上訴權我認為還是有必要。
翁委員曉玲:所以你們到現在還是認為有必要,不過我想這個議題因為也引起社會的關注,檢察官是不是有押人取供的情況,而且同時不斷的針對羈押裁定行使抗告,這個其實相當程度也是對於被羈押人的權益可能會造成一定侵害、影響。因為已經有不少委員提案,看是之後針對羈押抗告的次數做一定的限制,或者是由上級法院自行決定,這個議題我覺得是接下來我們會持續關注的,而且是重點關注的議題,也希望法務部能夠儘速針對這個議題提出你們的看法,甚至是修正版本,好不好?
馮次長成:好。
翁委員曉玲:以上,今天詢問就到這邊,謝謝。
主席:謝謝翁委員,謝謝次長。
馮次長成:謝謝。
主席(翁委員曉玲):接下來我們有請沈發惠委員詢答。
沈委員發惠:(10時10分)主席,我們請法務部馮次長。
主席:有請馮次長。
馮次長成:主席好,委員好。
沈委員發惠:次長好。今天我們的議程排了四個案子,剛才委員大家比較集中關心的,一個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修正案,另外就是有關於刑法第八十條性侵害犯罪追訴期限的問題,我今天也是針對這兩個問題來就教次長。有關貪污治罪條例的修正條文草案,剛才大家都說了,這個事實上社會有共識,而且法務部也在113年5月10號、在兩年前就已經公告了,剛才翁委員有請教,不過次長是沒有回答,到底為什麼在行政院卡這麼久?有什麼樣的考量跟爭議?
馮次長成:跟委員報告,事實上,各機關還有行政院對法案其實都會很慎重地看待,對於任何的法……
沈委員發惠:我知道,但是這個案子有點久了。
馮次長成:對,但我們也大概經過了三次,並沒有懈怠,都是不斷地在討論當中。
沈委員發惠:我知道,三次有什麼樣的爭點?為什麼會三次?
馮次長成:針對貪污治罪條例,我們的部分已經漸漸限縮到大家都能夠接受,所以這個部分我們會儘速處理。
沈委員發惠:好。因為你也一直沒有回答這三次到底有什麼樣的爭議,就我的理解,你們公告的法案其實並不是只單修第十二條,你們是連第十一條一起修正,對不對?
馮次長成:對。
沈委員發惠:其實我看大部分委員的版本都跟你們法務部公告的條文一樣……
馮次長成:是。
沈委員發惠:但是有一個地方很不一樣,就是你們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二項,你們說「犯前條第一項至第五項之罪」,但是事實上前條目前只有四項。
馮次長成:跟委員報告,我們修正第四條到第六條之罪,我們還有一個增訂行賄國際組織官員……
沈委員發惠:我要講的就是這個,你們提出來的其實是兩條,第十一條跟第十二條是配套一起修,現在所有委員提出來都是針對第十二條而已嘛。
馮次長成:對,所以跟委員報告……
沈委員發惠:第十二條,所以它是前條四項條文,但是因為你們有第十一條修正,所以你們前條變五項條文,一個是跟國際法、國際公約接軌,另外一個是針對法人的罰金罰的部分,增加了這兩個,對不對?
馮次長成:是,我們部版裡面還有第十一條跟第六條之一,所以討論的東西會比較多。
沈委員發惠:對,但是你們因為相關的討論而卡到第十二條這個有高度共識的案子。
馮次長成:是,沒有錯。
沈委員發惠:所以變成我們委員會今天先安排這個,看起來今天可能要通過了,今天如果出委員會,未來你們的條文第十一條修正之後,第十二條不是還要再修一次?
馮次長成:這個部分,我們現在的問題……
沈委員發惠:你們趕趕看啦……
馮次長成:會儘速。
沈委員發惠:你們跟行政院這邊來反映要怎麼樣因應這個問題,如果有這樣的空窗期,如果我們今天修法通過了,你們未來還要再修第十一條,我們可能通過了還沒三讀,結果你們第十一條條文出來了。
馮次長成:所以我們也是希望能夠給我們一點時間,就是我們針對這個東西有一個……
沈委員發惠:好,這個等一下我們在大體討論的時候,看委員會大家怎麼衡酌,因為已經等你們這麼久了,這是第一個。
第二個,有關刑法第八十條的部分,這個其實我看大家也都有高度共識,我這邊有秀出一個113年本委員會的會議紀錄,113年5月的時候,我在這邊質詢,那個時候也是針對這一條,那時候法務部的意見是,你們經過三次的刑修會議,你們認為有關性侵害的的法定刑已經比其他國家來得重了,而且我們的時效也比其他國家來得長了,所以那時候三次刑修會議是傾向於不修法,不過這是那個時候。但你們在114年8月提出的預告版本,事實上也是修了,跟大家一樣。
我想今天既然可能會進入逐條,可能會討論這一條,我那時候質詢的時候,其實只有兩個委員的版本,現在因為你們公告出來之後,就帶出了29個委員的版本,大家都參考你們的版本就趕快提案,總共29個版本。在這29個版本中,有的人修第八十條,有的人修第八十三條,甚至還有加第八十條之一的,大家意思可能都一樣,但是修的法條不一樣,但修的法條不一樣,不只是法律放在不同條文而已,在法律結構意義上是不一樣的,目前法務部的版本是修第八十條,修第八十條的意思就是去改變追訴時效的起算時間,對不對?
馮次長成:是。
沈委員發惠:但是追訴時效的起算期間,一樣是在第八十條裡面,規定是「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從犯罪之時起算時效,這個是時效的基本原理。
馮次長成:如果是繼續犯的話,是到行為終了時起算。
沈委員發惠:對,繼續犯到行為終了,這是基本原理,你們去改變了這個起算點,像民間有一些團體,還有有些委員的版本,他們認為不應該去改這個起算期間,應該是去暫停時效,把時效停止,如果是停止時效,就是時效一樣是從犯罪時起算,但是在未成年之前,這是停止計算的,這是現在民間一般主流意見,如果是這樣,就應該修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三條是有關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這就變成一種訴訟障礙的理由,對不對?次長,第八十條跟第八十三條差別在這裡嘛。
馮次長成:是。
沈委員發惠:事實上,在國際的立法例,像也有委員提到用第八十條之一,它完全沒有追訴時效,這在國際立法例上也有,好像美國、加拿大都是,有關性侵害案件,他們就完全沒有追訴時效、完全排除追訴時效,如果是這樣的話,就是像有些委員所提的第八十條之一的立法。這三種立法例,法務部目前採取的是……
馮次長成:第八十條。
沈委員發惠:第八十條,就是你們改變起算點,但一般民間團體認為應該是要修第八十三條才對。不過如果我們在法理上面來爭執這個,可能又延宕了我們的修法,所以我們修第八十條,也是可以接受。
剛才大家也都一直在關心,行政院在2月29號,也就是在兩個月前會銜司法院,上個禮拜決定我們今天議程的時候,我們看到司法院的報告,司法院還沒有會銜出來,結果剛剛司法院回答:有,我們4月10號已經函復。4月10號就是上禮拜五,我們的議程出來之後,司法院趕快函復給行政院,所以對行政院來講,是到今天才才收到。我想先請司法院,我只問一個,你們函復的結果是什麼?同意?
許廳長辰舟:報告委員,司法院經過4月10號下午開院會,我們結論是同意會銜,並函復行政院。
沈委員發惠:同意會銜,就是按照行政院的版本嘛?
許廳長辰舟:是的。
沈委員發惠:好,謝謝,請回,我就這個問題,因為我沒有看到你們函復的文,我不曉得你們函復的結果是怎麼樣。所以現在簡單講,函復回行政院了,行政院在多久之後可以送到立法院來?
馮次長成:跟委員報告,我們回去會跟行政院這邊表達委員的一些……
沈委員發惠:如果你們可以很快地送到立法院來,等一下逐條審查的時候,我就會主張先保留協商,即使就算出委員會,我們保留協商。讓你們在協商期之間,趕快把你們的案子送進立法院來,這是一個辦法。
馮次長成:是不是可以讓我們回去,因為司法院的會銜才剛剛進來……
沈委員發惠:對,上禮拜五才……
馮次長成:我們也要看一下司法院會銜的部分在行政院的狀況,再做……
沈委員發惠:但是其實這29個版本,我剛剛講29個版本裡面有各式各樣不一樣的修法,各國立法例也有各種不一樣,但是這裡面有一個重點,其他都可以討論,但是目前修第八十條,只針對刑法裡面的性侵害犯罪,而有關於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裡面的時效,目前按照我們只修第八十條,時效是沒有排除的。
馮次長成:衛福部針對這個部分,法條上他們會……
沈委員發惠:其實你就法益衡量來講,兒童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保護的兒童及少年性自主權,這個法益是比一般普通成年人更嚴重,而現在在刑法裡面用第八十條把它排除時效了,但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沒有排除。你們法務部的態度就是這樣,法務部說因為主管是衛福部,有委員提案就在第八十條裡面,直接把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這些條文,特別法把它列到刑法裡面來排除時效,這樣子的立法例當然你們不贊成、也不妥啦!就是說用普通法來排除特別法的時效,這在立法例上非常奇怪……
馮次長成:也沒辦法這樣處理。
沈委員發惠:對,沒有辦法這樣處理啦!所以一定要在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裡面來修改,但是這個部分,你們的態度就是:很抱歉,這主管機關是衛福部……
馮次長成:對,這本部沒有辦法……
沈委員發惠:衛福部今天有代表來,請衛福部。
張副司長靜倫:跟委員報告,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其實有規定,與未滿十六歲之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所以原則上,它有部分其實是依照刑法的規定走。
沈委員發惠:你這只有對價關係的部分,這整部兒少……當然今天只是副司長來代表,但衛福部在這方面真的動作太慢。今天可能刑法第八十條就修正通過了,結果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裡面的時效卻沒有排除。很抱歉,時間到了。你們衛福部這樣其實完全真的是怠忽職守,你們在性騷擾防制法跟性別平等教育法裡面,都已經把成年人的時效排除了,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裡面還沒有去排除,這部分請你回去反映給部裡面,好不好?
張副司長靜倫:好,我們一併納入來處理,謝謝。
沈委員發惠:好,以上。剩下的意見我就等一下逐條的時候再來討論。
主席:謝謝沈委員。
接下來有請張雅琳委員發言。
張委員雅琳:(10時24分)謝謝主席。有請法務部。
主席:請次長。
馮次長成:主席、委員好。
張委員雅琳:次長好。首先,我想先了解一個狀況,兩個星期前,我才在這個委員會裡面質詢過司法院的法警制度,但沒想到過了兩個禮拜之後,法務部也出了狀況。就是最近臺北地檢署發生了一件非常離譜的事情,一名同時涉及毒品案件,又被新北地檢署通緝的男子,被送到北檢之後,竟然疑似因為法警沒有交接清楚,直接在地檢署裡面被放走,我想一般民眾聽到這個新聞,都會覺得非常不可思議、非常驚訝,因為大家會覺得被通緝的人被帶進地檢署之後,怎麼可能會被放走呢?所以這件事情其實暴露了幾個很關鍵的問題,這個也是想要跟次長來討論的,有關人犯交接的流程、通緝身分的確認,還有最後放行的程序,到底有沒有程序上的漏洞?現在在全國各地檢署,對於法警交接人犯、候訊、候保、解送,以及最後的放行流程,到底有沒有一套一致而且明確的SOP?請教次長。
馮次長成:跟委員報告,法務部會再加強教育訓練,發生這種事情,我想民眾也都不樂見,確實如果是法警在交接的時候有這樣的狀況……
張委員雅琳:所以到底有沒有明確的SOP?
馮次長成:相關對通緝犯以及法警管控上,我們有我們的制度,北檢也有他的制度。有了制度之後還是要落實,針對這個事情,在環節上有沒有一些狀況,這部分會請北檢再來注意、再調整。
張委員雅琳:因為我想這對民眾來說,實在是會覺得太驚訝,所以是不是回去可以好好地……我想你們應該也在做檢討了,到底這上面為什麼沒辦法落實,這部分的檢討報告,是不是也可以提供給我們?大概什麼時候可以提供呢?你們現在預估什麼時候會提出檢討報告?
馮次長成:可以一個月嗎?
張委員雅琳:好。
馮次長成:謝謝委員。
張委員雅琳:接下來就回到今天的重點,就是有關於刑法第八十條,剛剛在發言的時候,其實我也說明了為什麼兒少性侵的追訴期限應該有必要去做一些調整?最主要是因為大多數是發生在熟人性侵,特別是家內性侵或是師長、他相信的人等等的,這都會造成兒少要出來講這件事情是非常困難。我現在看立法院跟法務部其實已經有相當的共識,但是我今天想要討論的是犯罪被害人的補償機制,在犯保法第六十三條裡面其實有請求時效,這個請求時效過去經常被大家詬病,現在我看到法務部提出了新的設計,叫做障礙事由,簡單來說就是說這個被害人在原本的申請期限快到之前的一年內,可能是因為和加害人有共同生活或照顧關係,或者是因為性侵造成嚴重創傷,或者是受到了威脅控制,就可以在第一次向警察或檢察官說出受害經過的一年內,再提出補償申請。我想我肯定這樣子的制度是有在前進,我也理解法務部這樣子設計出發點,但是因為兒少性侵案和一般犯罪還是非常不一樣,很多孩子不是有權利而不主張,而是在那個時間點還是沒有辦法說出來。所以我想請教就是法務部既然已經理解孩子有說不出來的難處,為什麼還要做這樣子的限制呢?孩子還是很難去說他因為當時可能被自己的家人性侵,所以他才沒有申請,他還是沒有辦法講出來,能力上面就是做不到嘛!我認為這樣子的設計還是太嚴苛了。想要請教次長,是不是還可以做修正?第二個,如果法律只有列出這幾種障礙事由的時候,未來在審查上會不會變成另外一種高門檻?
馮次長成:謝謝委員的提醒,委員對於兒少性侵部分的保護,其實跟我們及法務部都是一樣。跟委員報告,犯罪被害人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現在因為進度上是做法案的預告,有一些意見我們都還可以調整。
張委員雅琳:好。在這件事情上面,我想民間有許多學者主張只要案件已經進入司法機關調查,或者檢察官已經起訴,就不應該再讓被害人因為時效而被排除在補償之外。這樣子的方向,我希望在這次預告蒐集完大家的意見之後,可以再去做更細緻地調整,讓兒少被害人他們補償權利不會被消失,可以嗎?
馮次長成:謝謝委員調整,我們會儘速蒐集各界意見後,報行政院做完整的審查。
張委員雅琳:最後一件事情是貪污治罪條例,接下來可能要請司法院。抱歉,法務部還不能走,請法務部加司法院兩個單位備詢。
我們長期受重刑化的思維影響,容易把性質差異很大的案件放在同一個高刑度的框架處理,我想如果沒有足夠分流跟層次也可能違反比例原則,讓法律失去精細評價的能力,所以今天第十二條修法,重點就是針對金額比較低、情節也比較輕微的個案,是不是可以有一些調整的空間?而不是一律落入過重的刑法。法務部其實也有提到第十二條增訂免除其刑,除了減刑之外,在具體個案中可做免刑判決的條件。
但是我今天想跟大家先討論一下沿革,過去在62年8月7號修正案,當時的條文是規定「第四條到第六條各款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在三千元之下者,適用有較輕處罰規定的刑法,所以當時的立法思考其實不是在貪污治罪條例裡面調整刑度……」而是認為某些非常小、非常輕微的案件可以回到一般處罰比較輕的法律來處理。
可是看到81年6月30號修法,制度又改了,原本的3,000元被提高到新臺幣5萬塊,而且法律效果也從適用較輕處罰規定之刑罰或其他法律改成減輕其刑。也就是說,立法者當時只針對情節輕微、金額較低的案件,在貪污治罪條例的架構中保留了減刑空間,所以從法律沿革我們看到了兩件事情:第一個就是金額的門檻是立法政策選擇的結果,不是不能討論也不能檢討的數字。第二個,既然當年可以從3,000調整到5萬塊,就表示立法者本身就承認了小額案件的界限會隨著時代背景而需要重新設定。
所以我想了解,我們可以看到過去的法律沿革,當初為什麼是5萬塊或2萬塊或3萬塊?其實我們看不到更明確的說明,請教法務部,針對多年5萬元的標準,你們有沒有重新檢討過是否合理,原因又是什麼?
馮次長成:金額是不是提高,這部分會通盤檢討,並考量個人法律的情感去審查這部分是不是需要修正,事實上,5萬元到底是不是夠高了?這部分其實是一個……
張委員雅琳:對,非常不明確。
馮次長成:非常判斷的問題,我們目前在這部分上還是以5萬塊來做判斷。
張委員雅琳:我請教一下司法院,好不好?因為我想這一題,如果修法通過之後,最重要還是回到司法院,法院要做判決,但是大家都在談情節要怎麼評估其實非常抽象,法官在實務上要如何判斷情節輕微呢?是只看金額,還是要看被告的職位、收受利益的態樣,還有對公務廉潔的損害是否反覆發生等等?所以我認為在法院的實務上面,你們會不會認為有要說得更清楚的地方呢?
許廳長辰舟:報告委員,關於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的門檻金額到底要多少?就誠如剛剛次長所言,它是一個高度價值判斷的問題,至於依人民之社會通念如何才最為適當,這部分尊重大院之決定,在司法實務上即使沒有這樣的條文,其實我們也有實質違法性的理論來做具體的因應。只不過關於實質違法性,在怎麼樣的狀況下屬於情節輕微,如同委員剛剛所提到,必須綜合考量各種因素,也涉及個別法官關於個案的情節以及審酌的情況不同而異,所以如果大院今天討論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去訂出一個比較適當的門檻,讓法院統一適用,對於整個法律適用平等、一致性會有比較好的效果,以上報告。
張委員雅琳:我想是不是我們要有一個比較清楚的立法理由,甚至提供實務適用的方向,才會讓在實務的判決上面有個比較清楚的依循呢?
許廳長辰舟:這部分的立法理由是可以補充有關門檻的部分,但是我會建議如果是一個比較明確的門檻,有利於法官來適用是比較好的選擇,至於在具體的狀況,這部分再由法官來做量刑的衡酌。
張委員雅琳:了解。我最後再總結一下,我想站在我們的立場上,反貪污是不能退的一件事情,是絕對要被捍衛的一件事情。根據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真正有說服力的反貪法制也不是把所有的案件都用同樣嚴厲的方式來處理,而是讓重大的貪污要受到最嚴厲的譴責,同時也讓情節顯然比較輕微的案件有一個合理的區分,這樣子的話,民眾就可以看到法律不是變鬆,而是變得更穩、更準、更能夠服眾,也希望剛剛說的一些細節的部分,法務部也要再做審慎的處理,謝謝。
主席:謝謝張委員。
我先作會議程序的宣告:待會在羅智強委員詢答完畢之後,我們休息5分鐘。
接下來請林楚茵委員、林楚茵委員,林楚茵委員不在。
鍾佳濱委員、鍾佳濱委員,鍾佳濱委員不在。
請許宇甄委員。
許委員宇甄:(10時36分)謝謝主席,請法務部馮次長、司法院許廳長。
主席:請馮次長跟許廳長。
許委員宇甄:次長、廳長好。有一個案子要跟您請教,印尼籍的失聯移工以1萬元的代價將銀行帳戶賣給詐騙集團,導致三名臺灣民眾受騙,損失金額11.9萬,法院的判決是判處四個月的徒刑併科罰金1萬,並要求服刑後驅逐出境,但是被告早在判決前四個月就已經搭機離境,導致判決書完全無法執行,形同廢紙。請問許廳長,這樣的狀況,我們的判決還有什麼意義嗎?就好像對著空氣判決,因為他早在判刑前四個月就已經離境了,請問這是不是現行普遍的現象呢?請問許廳長。
許廳長辰舟:報告委員,這部分應該是個案上有一些問題,但不表示整體制度都有失靈的現象。
關於這一件案子,其實當初被告是經過通緝到案,後來被收容,移民署臺北收容所在113年6月12日就發函給基隆地檢署,依照移民法告知預定在6月25號執行遣返,但是基隆地檢署在6月25日起訴移審到基隆地院的時候並沒有去註記或是給法院這個訊息,法院收到起訴書,在113年7月1日收案,7月4號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這段期間都沒有再獲檢察署轉知,移民署是認為我已經依照法律規定告知司法機關,而且請基隆地檢署在這部分做適當處理。
許委員宇甄:所以這是算基隆地檢署的疏失嗎?
許廳長辰舟:如果當初基隆地檢署在起訴的時候有所註記或許可以避免,但當然不能說全部都是地檢署的疏失,因為他在收容中,收容也可能會被遣返。
許委員宇甄:請問一下次長……
許廳長辰舟:最可靠的方式就是法官如果也能夠讓他限制出境、出海,這部分就有司法的控制讓他能夠到庭來執行。
許委員宇甄:請問一下次長,這個狀況……
馮次長成:委員講的這部分,我們法務部真的高度重視,因為我們的司法在最終要能夠像委員講的,判下去要達到司法的效果,否則的話,如果沒有辦法執行的話,當然就會造成民眾對於司法上的信任度就會不足,這部分,基隆地檢針對剛剛所說的狀況或做法,還有沒有辦法更進一步的部分,我們回去會請基隆地檢署研究。
許委員宇甄:因為我們不希望警方很辛苦地抓人,檢察官可能起訴了,法官審理都耗費了這麼多的行政時間跟資源,結果到最後卻抓不到人,因為人早就遣返了,其實我覺得在通報的上面,我覺得有失靈的狀況,這部分可能要請法務部跟司法院大家要通力合作,要怎麼樣才能夠杜絕這樣的狀況,否則的話,詐騙的案件頻傳,詐騙集團就會想說用失聯移工的帳戶來做詐騙集團的掩護的話,事實上抓到也沒事,因為他就被遣返了,所以這部分可能要麻煩一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遣返前十日之通報屬於刑事通知,在目前司法案件爆量的情況下,檢方及法院根本沒有辦法在十天內看到通報,遑論在極短時間內完成起訴或判決,以致移工在臺灣犯案非常容易。對此,有沒有解決方式?
馮次長成:跟委員報告,我們有注意到利用移工及一些公司的人頭帳戶來做詐騙的現象。對此,我們會就制度面、宣導面及查緝面來落實,希望能杜絕利用弱勢或移工來從事詐欺的犯罪行為。
許委員宇甄:講到移工,最近勞動部說要開放印度移工來臺,引起各界質疑,為此,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在短短幾天內,已經有三萬多人表達反對意見。針對移工犯案,尤其是這種移工犯案之後就出境的案子,完全沒有受到任何裁決,民眾當然會擔心這樣的問題發生。在現行的司法狀況下,如果漏洞沒有補好的話,那麼再開放移工來臺就會讓大家非常擔心臺灣會不會變成犯罪天堂?
馮次長成:我們會做好我們該做的,也就是針對移工犯罪後是不是會逃亡這部分跟司法院做好聯繫。
許委員宇甄:其實人民對司法的不滿並非因為個案,而是標準明顯失衡!日前讓大家非常反彈的一個案例是,法務部就清潔隊員電鍋一案表示:因為貪污治罪條例的法定刑不屬於刑事訴訟法可微罪不舉的空間,以致基層清潔隊員僅因轉送殘值32.56元的舊電鍋給拾荒婦人,卻仍遭起訴並判有罪!反觀前監察院秘書長私用公務車接送寵物美容,送家人接送機,檢方最後卻以自付油費、順路使用等理由簽結,認定無不法意圖!這讓人家看到的不是法律一致,而是對基層從嚴、對高官從寬。請教次長,檢察官用自付油錢來幫監委護航,這叫沒有損害國庫,但是公務車司機的薪水、加班費是誰付的?是監委自己付的,還是全體納稅人付的?車子的保養費、車子的折舊費不用花公務預算來支付嗎?這難道不是侵占公務資源?為什麼到了監委手上,只要付了油錢,就變成私人租賃車,可以隨意接送寵物美容、送家人接送機?請次長回答。
馮次長成:跟委員報告,法務部對具體個案原則上不干預、不介入也不會指導,尊重檢察官行使職權。但是……
許委員宇甄:這個案子已經造成社會輿論……
馮次長成:對該案件的質疑,並非以是否支付油錢來做簽結,而是依照刑法所做之綜合考量,即用車時間、頻率、實際支出等事件來看有無刑事上之不法。我要跟委員報告的是,任何事件可能會有刑事不法,也可能會有行政不法,又或者觀感不好的問題,這是有層次性的,所以……
許委員宇甄:這件屬於什麼?
馮次長成:就我們的部分來說,檢察官是在就該案有沒有刑事不法來做判斷,不會涉及到……
許委員宇甄:這兩案在人民眼中,其實就是明顯的輕重失衡!一邊是殘值32元的舊電鍋,而且是要幫助拾荒老婦人;一邊就是濫用公務車,卻這樣以簽結收場!請問法務部承不承認這兩案其實就是明顯的輕重失衡?
馮次長成:因為每個案件的狀況真的都不同,誠如委員所提,32元舊電鍋一案,在當時臺北市的制度上……也就是一旦東西進入惜物網,事實上就是屬於公用。而該名清潔隊員也知道這樣的狀況,依照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法院亦判定有罪,只是社會上覺得侵占殘值只有32塊的東西,卻要用這麼重的條文來判斷是不是合適?我們同意就情輕法重這部分來說要做調整……
許委員宇甄:要如何調整?
馮次長成:但這不代表這樣的犯罪行為……其實還是屬於犯罪!因此,這樣的行為在法令尚未修正之前,我們還是要依法判斷。只是要跟委員報告的是,您剛剛提到的一個很重要的部分是:怎麼調整?我們會針對現在社會各界及委員也在講的,針對5萬塊以下增加了免除其刑之規定。即萬一法院在具體個案上看到真的有那麼可憐……
許委員宇甄:所以法務部也是贊成這樣修法的方向?
馮次長成:我們會朝這個方向。
許委員宇甄:要不然你們每次都說尊重個案,但事實上民眾的反應是非常非常沒辦法接受的!我覺得這是最基本的是非判斷原則,也希望能針對這部分儘速修法,不要再讓這樣子……讓大家覺得看到基層就法重,看到高官就法輕,希望不要再有這樣的現象發生。
馮次長成:不會這樣的。
許委員宇甄:謝謝。
主席:謝謝許委員。
接下來有請羅智強委員發言。
羅委員智強:(10時46分)請法務部馮次長、刑事廳許廳長。
主席:有請馮次長、許廳長。
馮次長成:委員好。
羅委員智強:臺北市清潔隊員捐殘值32元的電鍋給拾荒婦人,遭檢方以貪污治罪條例起訴,經士林地方法院判刑三個月。去年本席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質詢鄭部長時,我說這是一個缺乏同理心、沒有溫度的司法,離國民情感太遠,給人的感覺是捐鍋者誅、詐騙者侯!好人被懲罰,壞人逍遙法外!你知道當時部長怎麼回答我嗎?我告訴你,他說:此案確實情輕法重,剛剛次長也有講到情輕法重,並承諾說法務部會提出修法。其實部長不只對本席承諾,我幫您回憶一下。去年12月3日陳培瑜委員質詢時,部長說該案確實情輕法重,法務部已經提出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因為貪污所得在5萬元以下情節輕微,故修法多一個免除其刑的選項,讓法官及檢方在處理上有更大的裁量空間。請問次長,部長在去年底的宣示,法務部現在還認同嗎?還是已經改變了?
馮次長成:我們的立場一向一致。
羅委員智強:還是一樣,對不對?好,我給次長一個肯定。我告訴您,其實部長不只對陳培瑜委員這樣回答,事實上對翁曉玲委員、對吳宗憲委員也是這樣回答,所以這是法務部非常清楚的立場。其實今天不只法務部的態度如此,不知您是否知道,現在要參選高雄市長的賴瑞隆委員也提出貪污治罪條例的修法版本,即新臺幣5萬元以下者得減輕其刑至期刑三分之一或免除其刑,與法務部的修法方向大致一致,對不對?
馮次長成:效果相同。
羅委員智強:也相同?好,我接下來想請教,我底下說的這句話,你幫我想想看是誰說的?「在全民厭惡貪污、期待廉政的同時,在野黨正推動修法,要讓5萬元以下的貪污免除刑責」,請問這句話是誰說的?我告訴你,賴清德總統說的!我想請問,賴清德總統說要修正5萬元以下貪污免除刑責……賴總統你反對,我沒有意見,但你不要扣在野黨帽子!你正確的說法應該是:法務部可惡!賴瑞隆可惡!當然國民黨也可惡!因為提出了這個修法版本,針對情輕法重的狀況,5萬元以下貪污所得可以有免除其刑的選項,提出這個意見的,不只在野黨,法務部有提出這個意見,民進黨也有提出這個意見,怎麼今天變成是在野黨支持貪污、反對廉政?法務部是賴總統的法律守門人、賴政府的法律守門人,要不要去跟我們賴總統說一下?
馮次長成:跟委員報告,我們是國家的法治守門人。
羅委員智強:非常好、非常好,國家的法治守門人,所以今天我就問你,到底是賴總統對還是法務部對?
馮次長成:我想其實總統對於反貪倡廉這個部分是不遺餘力,在各種場合上,總統……
羅委員智強:啊!是不遺餘力!我告訴你……
馮次長成:也跟委員報告……
羅委員智強:鄭部長也不遺餘力啦!
馮次長成:請容許我再多說一句,事實上,這幾年,我們的清廉印象指數,我想這個委員非常清楚,我們已經……
羅委員智強:次長,我告訴你,我沒有否定今天法務部反貪促廉的努力……
馮次長成:謝謝。
羅委員智強:我只回頭講一個最簡單的事情,我也不為難你,你答不出來嘛!部長講得清清楚楚,情輕法重,32元電鍋善心捐給拾荒老婦,竟然被判刑,因為貪污治罪條例就有不合宜的地方,所以法務部才想要提出修法,在野黨才要提出修法,民進黨才要提出修法,大家都知道情輕法重不合理,唯獨我們的賴總統竟然突然跳出來,跳出來沒關係,如果賴總統真的就是非常嚴苛,認為只要貪一塊錢,一樣都要重罰、重判,我尊重這樣的價值判斷,但是扣給在野黨就沒意思了啦!這是朝野共識,在立法院的朝野共識,連行政院、法務部都支持的案子,竟然可以扣帽子說在野黨縱容貪污!我還是期待法務部,真的,也許我們賴總統對於臺灣的現代法治狀況有一些不了解的地方,回去告訴行政院院長,請法務部部長有機會幫賴總統上個課:第一個,了解現在到底是多麼荒謬的狀況,才會有今天朝野政黨加上法務部都想要提供修法。第二個,請賴總統學會不要隨便抹黑別人,要抹黑,連法務部、連民進黨、連賴瑞隆一起抹黑,謝謝你。
主席:好,謝謝羅委員。
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10時52分)
繼續開會(10時59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接下來請林月琴委員發言。
林委員月琴:(11時)主席早。麻煩有請馮次長。
主席:請馮次長。
馮次長成:主席好、委員好。
林委員月琴:次長早。法務部去年8月12日公告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在今年1月29日通過,讓幼年受到性侵害的兒少得以在成年後尋求司法救濟,我覺得是值得肯定的。不過我要問次長的是,為何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妨害幼童發育罪,以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的多項重罪並沒有同步比照修正?同樣是在幼年遭受嚴重凌虐,因逾時效而無法救濟(我們最近收到的個案就是這些),導致當初為保護兒少身心健康、健全的立法目的不復存在,請問只處理刑法第八十條,卻沒有考慮到這個部分的修法考量是什麼?
馮次長成:有關這樣的條文修正,基本上還是針對追訴權的部分,希望能夠保障遭到性侵害的對象,基於這樣的法益去做一個在時效上往後,也就是從20歲以後、之前不算入的狀況。這是希望追訴權能夠理解兒少……
林委員月琴:可是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也同樣很嚴重!
馮次長成:對,針對兒少的主管部會是衛福部,我們的部分是針對性侵害……
林委員月琴:請次長回去研議好不好?因為我覺得這部分對我們來講滿重要的。謝謝次長。
主席,有請刑事廳許廳長和民事廳林廳長。
主席:請許廳長和林廳長。
林委員月琴:兩位廳長,今年國家衛生研究院公布失智流行病學的調查結果,推估65歲以上失智人口去年達到38萬,130年會達到40萬,140年可能會達到70萬以上,數字持續往上攀升,而且相關研究也指出,超過一半的失智症患者實際上並沒有被正確辨識和診斷。依據CRPD(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司法程序應為其提供合理調整,可是實務上當一名未被妥善診斷、欠缺病識感的失智症患者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的時候,可能會產生記憶混亂、陳述矛盾等狀況,而這些人可能會成為民、刑事的受害人、證人,甚至被告。韓國最近就有專挑失智老人下手,不法吸金超過40億元的新聞,所以我們要的是,假設失智症患者不幸成為原告、被告,如何確保他們有一場公平的審判?請問許廳長,對於這些人,法律上到底可以提供什麼樣的協助?
許廳長辰舟:關於失智症患者司法近用權的部分,其實失智症患者可能屬於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我國「身心障礙」定義的包含範圍之內,在身心障礙鑑定類別,如果有明確的診斷,他應該歸類為「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的障礙,如果沒有明確診斷的時候,依照社會模式,他也可能被包攝入身心障礙範圍內。
關於失智症、心智功能障礙者,其實司法院有做一個CRPD的司法指引,來指引法官如何照顧他們的特殊需求並酌予合理調整,比如說必須提供多元的溝通輔具或者調整書面資料和資訊的呈現,或者是調整法庭訊問的方式與態度,允許陪同支持以建立信賴關係。這部分民事訴訟法有一個讓他可以進入的相關條款,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也規定,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有「輔佐人」、「專業人員」的制度。
林委員月琴: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先問一下林廳長,在民法上也是這樣嗎?
林廳長俊廷:跟委員報告,剛才許廳長講的實際上是一個司法近用權、司法行政的支援,就是這些弱勢者到法院應訴時的一些幫忙的部分。但是委員剛才提到失智老人的問題,那涉及個別案件如何認定,比如說他在程序上有輔佐人,或是實際上他是否屬於民法上的精神耗弱之人等等,這些會因個別案件而有不同的請求權、個別去適用。
林委員月琴:因為目前民間團體說,他們接觸到非常多這樣的案子,可是真正被告的時候,因為之前沒有被診斷出來,所以想請問,目前第一線的司法人員是不是有接受過身心障礙的相關專業訓練?能不能在第一時間知道這些病徵,立即採取必要的協助來處理這個問題?
許廳長辰舟:關於如何保障他的司法近用權,在實體法上和訴訟法上其實都在相應的機制,如果有這樣的狀況,他往往在訴訟程序上或是在相關的情況下會產生相關的現象,這部分通常必須用鑑定制度來加以處理。委員可能會想說……
林委員月琴:對,可是現在就是很多……而且失智事實上有年輕化的趨勢,可能第一時間都沒有辦法被診斷出來,你們對此有沒有更積極的作為?
許廳長辰舟:對於失智症的辨別確實相當困難,其實他的家人應該比法官更能瞭解他,在這種狀況之下,他的家人或親近、信賴之人假設能夠陪同,應該是可以協助法官發現這樣的狀況並且啟動進一步的措施。以刑事訴訟法來講,社工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都可以做為輔佐人陪同到場,而且應該有主管機關或相關社福機關所指派之這類人員,只是如何去啟動這個機制,可能是……
林委員月琴:好,最後請問許廳長,未來是否有考慮讓精神障礙的人(我剛剛問的是失智,現在是問精神障礙的人)比照精神衛生法,由精神科醫師進入一般法庭參與審判,或是考慮設立精神障礙的專庭,由具專業知識的相關法官來進行審判?
許廳長辰舟:委員提到如何將專業引入司法,怎麼樣才是一個最適合的機制,以精神衛生法庭而言,它當然是一個相當優良的制度,這個專業審判可以整合司法和醫療,但如果要將它擴大,也就是各種程序都有這種專庭的話,可能會有一些挑戰,比如說資源量能的分布,某些偏遠地區或是它的資源怎麼樣配置,現在我們的司法人力已經非常緊繃了,有沒有辦法再負擔……
林委員月琴:對,這個可不可以帶回去研擬、考慮?因為這已經是一個很嚴重的趨勢,也是一個問題點,去年就有38萬人,而且還有沒被發現的,所以最後還是要麻煩司法院儘速研議兒少保護立法不足部分,這要麻煩次長,還有針對研擬設置專庭或專家參審制度,這部分要麻煩司法院,可不可以在一個月內給我相關的答復?
許廳長辰舟:好,我們在一個月內研議並報告。
林委員月琴:好,再麻煩。謝謝主席,謝謝廳長。
主席:謝謝林委員。
接下來請莊瑞雄委員發言。
莊委員瑞雄:(11時8分)謝謝召委。有請法務部馮次長。
主席:有請馮次長。
莊委員瑞雄:還有司法院刑事廳許廳長。
主席:請許廳長。
莊委員瑞雄:也請衛福部保護服務司的張副司長。
主席:有請張副司長。
莊委員瑞雄:我想請教三位有關兒少性侵追訴權的問題。追訴權的時效大家很清楚,其實就是要讓整個法律具有安定性,但是又涉及被害人正義的問題。我先請教衛福部張副司長,對於兒少性侵追訴權時效的部分,以現在的法制來看的話,你們會不會覺得,好像在這樣的規定裡面跟現在頻繁發生的案件,因為性侵的案件常常兒少未成年人占的是最多,你們又會不會認為以現行的制度來看,有延長的必要?或者時效先讓它停止,相關的設計當然可以討論,你們看現在的規定有沒有辦法來銜接得上社會上發生的這一些案件的統計數量?
張副司長靜倫:站在衛福部跟保護被害人的立場,我們當然是希望追訴權這個部分能夠做調整,所以我們原則上尊重法務部的處理意見。
莊委員瑞雄:所以你們沒有特別的看法?
張副司長靜倫:我們支持。
莊委員瑞雄:你們支持?
張副司長靜倫:對。
莊委員瑞雄:我想請問廳長,站在法務部、站在檢察官的立場,打擊犯罪,有時候我們認為常常就是除惡務盡,但是法律這一套邏輯裡面,又有法的安定性這一個問題,我不曉得司法院的看法是怎麼樣,你說有時候未成年人,或者甚至於是兒少發生這樣的一個性侵案件,我們從衛福部也好、從監察院也好,這樣的統計報告裡面,監察院調查裡面,76%加害者是權勢上不對等,不管是權勢不對等,或者是未成年人。衛福部剛剛統計是說性侵被害人一半是未成年人,以這樣來看,這對被害人來講,關於這個時效,當我有一天想告的時候,這對被害人來講,因為法律的規定,它太晚了、時間上它太晚了,可是有時候這個又不是它太晚的問題,是你這個制度又太早把它給關門了,我不曉得廳長的看法怎麼樣?
許廳長辰舟:是,追訴權時效本身是要去平衡犯罪訴追的要求、國家刑罰權的行使,以及法律安定性這些衝突的利益如何權衡的一個機制,以未成年的性侵害被害人來講,他會有幾個特徵跟一般的狀況可能不太一樣,比如他身心發展未成熟、他可能受制於權力不對等,所以在他法律追訴權時效開始進行的時候,他當下或是在一段的期間裡面,法律有賦予他去告訴的這個機會,或揭發這個犯罪的機會,但是他事實上卻無法行使,以這個事實上的基礎來做立法權衡,我相信今天行政院跟司法院已經有一個會銜版的草案,委員總共提了二十九案的草案,都是本於這樣的一個事實來做立法的規劃,我覺得依照這個事實基礎來做適當的制度權衡,我相信這是一個合理而且可以期待的一個作法。
莊委員瑞雄:你也覺得合理,其實時效一般在講,時間經過了以後、法律久了以後,要給它安定性,可是因為時間經過,你如果沒有去做區分的話,有的是基於權勢不對等,有的是因為他還是小孩,會來不及告,等到哪一天他長大了,他要告的時候,法律卻跟你說:抱歉,太晚了、關門了!就有這樣的問題,變成整個正義的追求,我們又覺得好奇怪。所以我看廳長這邊的意思,跟衛福部這邊的意思,也認為確實這個追訴權的時效是可以去做調整的?
許廳長辰舟:這部分是屬於立法形成的空間……
莊委員瑞雄:那當然,也要問問你們的意見,我怎麼會不知道立法形成,現在就這樣陷入一種狀況,大家讀書讀一讀,都說基於法律安定性,以及跟被害者正義之間的一個平衡,但是那個平衡,你如果講法的安定性,而沒有去做區分的話,那個安定性只在講時間而已,他沒有去區分權勢到底是不是不對等,這個個案裡面權勢是不是不對等?然後被害人到底是不是小孩子,以他整個心智成熟方面來講。只因為時間經過了,基於法的安定性,時效消滅檢察官只能不起訴處分,哪怕你起訴了,到法院去,一樣不受理,會有這樣的問題。
許廳長辰舟:是,兒少身心發展未成熟,以及他可能跟大人之間,因為年齡的差距跟實力的差距,或是其他的關係,他處於權力不對等,我相信這個幾乎是兒少性侵被害人可能共同有的一個現象。
莊委員瑞雄:是啦,這個論述大家都知道啦,我是說你們態度。
許廳長辰舟:態度,我們是肯定這樣的一個立法形成。
莊委員瑞雄:肯定?好。
許廳長辰舟:因為如果給他的時間,他沒有辦法行使,那這個時間等於就是沒有給他的意思。
莊委員瑞雄:OK。次長,這樣差不多了,我再反問回來,這個修法裡面,你們法務部的態度為何?
馮次長成:我們也是認為跟大部分委員,還有司法院這邊的意見都是一樣,肯定未成年人遭到性侵害的部分上,追訴權應該是讓他成年,就20歲以後再開始……
莊委員瑞雄:好,所以這件事就是在向社會宣告,這種壞事,你就不要做啦!
馮次長成:是啦!
莊委員瑞雄:尤其是涉及到整個性侵的、尤其是對這些未成年人,涉及到權勢不對等的,哪怕有一天時效都已經經過10年了、經過20年了,很抱歉,因為當初權勢不對等,可能你的下屬不敢去跟你舉發,小孩子因為心智不成熟,他還沒有長大,這樣我們就延長,所以這個其實是社會上有共識的,你的意思也是這樣嘛?
馮次長成:是。
莊委員瑞雄:好。我簡單再另外進入一個議題,衛福部請回,兩位先留著一下。小額貪污的議題,我想今天也是重頭戲,大案涉及到整個結構性的一個問題,有時候你說幾百塊、幾千塊還是1萬塊,貪污罪名是很重,法重但是很多就是情輕的問題,那個確實是值得去做差別的待遇。其實本席一直認為這個修法不是什麼放寬的問題,是在講行為人的責任跟他不法的內涵有沒有符合比例原則,「貪污」這名字很難聽啊!違背職務的行為,當然可惡啊!殺啊!但是跟不違背職務的行為或者金額很小,有時候的金額,你去看那個證交法的規定,金額本身就涵蓋了整個不法的內涵在裡面。
所以我是認為今天基於整個情節輕微的部分,提出這樣的修法,社會上其實本來就可以來做討論,但是我們也很怕誤解,其實這一次的修法裡面,你說犯第四條到第六條之罪,其實態樣就有十三種不同的類型,這個構成要件還必須加上「情節輕微」,以及所得不法利益是在5萬元以下,不是不法利益在5萬元以下,就能減輕、免除其刑,社會有時候常常會造成誤解,也就是真正要減輕的話,很不好意思!也要通過法官那一關,情節本身是輕微的,就是他的動機、危險性、犯刑的強度、外在的壓力,倒不是只有單純從整個財產所得的金額大小來看,所以這個方向,我不曉得司法院跟法務部就這個地方,你們簡單來做一個回應,這樣三黨大家在這裡說的時候,比較不會互相在那邊互推,罵來罵去,你知不知道嗎?次長,你的態度如何?
馮次長成:委員講的,我們都很贊成,事實上條文的這個部分,第四條到第六條必須要情節輕微,還要加上所得跟不正利益在5萬元以下,不是一旦到5萬元以下就一定是這樣子,要給法院再有一個比例原則的判斷,我們也很怕社會上誤解我們在貪污這件事情上竟然是放寬了,就是貪5萬塊錢沒事,我們不是這樣的一個意思,其實無論是法務部,我還有我們各位委員的意思都不是這樣子,都是希望在綜合評量上真正是有情節輕微,然後又是5萬塊以下的,我們才會有這樣多一個讓法官有判決量刑上面的判斷。
莊委員瑞雄:這樣講就很清楚了,比如我舉例3萬塊好了,可是你收了3萬塊,你這是違背職務的一個行為,旁邊的廳長可能認為這可惡啊,雖然是3萬塊,但你這是違背職務、這個不法內涵很高、這對於整個行為人的一個責任,然後整個綜合來分析、判斷,雖然是3萬塊,還有可能是重判啦!廳長,不是這樣子嗎?
許廳長辰舟:就是剛剛我們在討論的這一個問題,基本上就是如何讓法官的裁量空間可以符合罪刑相當,怎麼樣制定才是適當這樣的一個問題,其實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到第六條本來就是一個特別法,它的量刑本來就是從重。那麼第十二條不是指直接減或免,它是讓法官審酌他的情節是不是輕微、審酌他所圖得的利益,綜合考慮要不要減或免,有關減的話,如果因為這條條文同時已經增加了免除期刑這樣的規定,依照刑法第六十六條可以減至剩下三分之一,甚至也可以再搭配第五十九條再做減刑,所以基本上,它是讓法官可以有裁量的空間,把它訂清楚,會比目前使用實質違法性這樣的理論能夠有更一致的裁量標準,對於整個罪刑相當理論在實務上的落實是有幫助的。
莊委員瑞雄:好,謝謝。今天就是綜合幾個版本的問題,謝謝。
馮次長成:謝謝。
主席:謝謝莊委員。
接下來請楊瓊瓔委員,楊瓊瓔委員,楊瓊瓔委員不在。
王育敏委員,王育敏委員,王育敏委員不在。
接下來有請洪孟楷委員發言。
洪委員孟楷:(11時20分)主席謝謝,麻煩請次長。
主席:麻煩馮次長。
馮次長成:委員好。
洪委員孟楷:次長好。次長,本席很欣慰,也感謝召委排案,看到行政院之前針對刑法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三條做草案的修正跟公告,也出院會。我記得2024年5月27號,一樣的位置,一樣的委員會,本席就在這邊,當時的徐次長,本席就針對刑法第八十條修法進行討論,當時也有媒體報導。本席在今年4月更是率先提出刑法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三條的修法,最重要的就是我們看到未成年性侵案件在過去確實層出不窮,而很大的關鍵是因為追訴期的起算,造成有些未成年性侵的被害者,等到他真的理解的時候,他想要提出來,但已經過了追訴期,當時本席也把相關的數據資料都調出來,現在我們共同面對,行政院的版本是希望讓未成年性侵的追訴期從成年之後開始起算,20歲對不對?請用麥克風好不好?麥克風打開。
馮次長成:我們追訴權的部分是20歲以前不計入。
洪委員孟楷:本席跟很多委員的版本也類似,大同小異,但是今天……
馮次長成:年齡上有的用成年,成年應該是18,有的是20。
洪委員孟楷:成年是18或是20嘛!
馮次長成:對,其實我們現在是用20歲,保障會更周全。
洪委員孟楷:20就是多兩年的保障,基本上是這樣子,本席今天有看到,在提案說明的時候也聽到王育敏委員及某些委員的版本更是認為是不是能夠放寬到更長的時間,我想也就教現在法務部的態度,因為本席的版本是成年之後,但是本席聽到覺得也不是沒有道理,為什麼這樣講?我們已經調出很多資料,因為未成年性侵有可能是權勢性侵、熟人或是他的照顧者性侵,某種程度上他對於自己要提出這樣的控訴,相對來講,他要承擔的壓力更多,所以之前的統計數據,未成年男性被性侵平均是25.9年才可以提出,女性23.1年,不管25.9年或23.1年都是一個數字,但重點在於我們能不能在這次修法的時候含括更廣的範圍,您怎麼看?
馮次長成:跟委員報告,其實追訴權的時效是整體法律上的概念,所以基本上來講,它是整體在規劃的,但是我們這一次就如同委員對於未成年的保護,其實您有多次提出這樣的部分,事實上,這個部分也是本部高度關注的,所以我們著重的是在於他未成年的狀態,他的心智上確實有別於一般人的情況,所以我們希望把時間拉到20歲以前不計入,但20歲以後,就會回復到我們原來追訴權的概念,還是必須在追訴權的設計上要兼顧到法律的安定性,也要避免證據將來在蒐證上不能隔太久,其實也會造成將來辦案等各方面的困難,所以我們還是把20歲以前……
洪委員孟楷:所以這個部分就跟外界說明清楚,因為今天我們委員提案說明的時候也有提到民間團體的意見,既然如此,我們也在修法的過程裡面把它釐清,這也是本席給您說明的機會。
馮次長成:謝謝委員。
洪委員孟楷:但次長你剛剛提到一個更重點,也是本席所關注的,就是我們不只是把時間延長以外,您剛剛提到一個重點,因為未成年被性侵,時間相對來講,如果他真的勇於發聲的時候可能已經過了一段時間了,蒐集的證據及還原當時的現場,甚至要真的能夠把犯罪者羅織入罪,這都需要我們更謹慎的過程。也因此我們想在這次修法以外,有沒有針對未成年如果被性侵的話,能夠增加更專業、更隱密或是更有效的支持,讓他能夠真的把這個事情說明清楚、讓他能夠去理解,就是過去也許小時候他不一定知道這個叫做性侵,但長大之後、懂事之後或是經濟自主之後,他願意站出來揭發,但是在這個過程裡面變成他需要有更隱密、有專人的窗口、專業的窗口,能夠讓他去做進一步的溝通或是了解,這個部分能不能有一個配套措施?
馮次長成:跟委員報告,您提到的部分,就是有關於兒少的保護,事實上各部會都會來做,法務部這邊針對於這類型的辦案案件,其實我們有專組的檢察官,針對於相關怎麼偵辦這類案件上,像是有一些溫馨談話室等各方面,我們會制定一個流程,針對委員提到的部分,我們回去也會再宣導、再去做更加溫暖……
洪委員孟楷:已經制定了嗎?還是……
馮次長成:本來就有。
洪委員孟楷:好,本席特別提醒,現在我們看到這次修法過程不只是要把它延長而已,更重要的是,希望能夠透過這樣延長追訴期,就是成年起算追訴期的過程,能夠更有效而且能夠更專業的協助被害者,把過去他所受到的性侵經驗或是受到性侵的這些相關犯罪能夠怎麼樣把它完整釐清,變成在檢察官起訴一個關鍵的部分,這一點就要再把它做得更詳細。
馮次長成:是。
洪委員孟楷:所以是不是也可以給本席相關的資料?就是你們目前正在做,以及有沒有不足的部分,透過這次修法再做檢視,可以嗎?
馮次長成:是,我們回去會把一些相關的資料再提供委員做參考。
洪委員孟楷:好,本席收到資料之後,我們在逐條審查的時候再來做進一步的討論。
馮次長成:好的,謝謝委員。
洪委員孟楷:謝謝。
主席:謝謝洪孟楷委員。
接下來有請范雲發言。
范委員雲:(11時27分)謝謝召委,有請馮成次長。
主席:請馮次長。
馮次長成:委員好。
范委員雲:次長早安。我想先跟您說明一下,我從2022年就持續關注未成年性侵追訴期的修法,你可以看到除了記者會、公聽會之外,2023年也對陳建仁院長還有當時的法務部部長總質詢,請他們能夠啟動修法的工程,我自己在2024年也提出我的修法版本,所以我今天是滿肯定行政院通過法務部的刑法第八十條修正草案,覺得這是一個被害人保護的開始。可是今天質詢其實是想跟您提被害人保護除了這一步之外,有更多的配套要努力,我自己比較關注的就是要努力的部分,先跟您討論一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目前重傷補償金是80萬元到160萬元,性侵害補償金是10萬元到40萬元,請問次長,您覺得這中間的落差高達70萬到120萬,這樣子合理嗎?
馮次長成:跟委員講,關於犯罪被害人的部分,草案好像在預告中,所以相關的部分,我們會針對大家的意見再來做一個判斷。
范委員雲:次長,您個人覺得性侵害到底是不是一個重傷害?為什麼跟重傷的補償金有高達70萬到120萬的差距?
馮次長成:這個可以討論,確實對於性侵害補償金的部分是可以有不同的討論。
范委員雲:因為性侵害事實上在心理、生理上有各種研究,它其實是個嚴重的傷害,我們知道刑法的重傷其實第六條有這個空間,就是身體或健康,前面講得比較是具體的,就是說肢體、器官等等,但是第六條其實有留下這個空間,我這邊給您看一個報導者的深入報導,也是童年時期遭遇性侵的,他會出現驚恐、易怒、自言自語及反覆思考死亡等嚴重創傷,這是我們所看到的,如果用刑法第十條所定義的重傷來講的話,他事實上是符合的,甚至有些可能是很難治癒的傷害。
這邊也想跟次長講,未成年性侵案很多都是發生在國家機構裡面,以我最近關切的,國小棒球教練性侵案,這是最近2026年的,以及去年我有參與處理陳情案的國立臺灣戲曲學院的狼師性侵案,這些都是一對多,還有2022年的某國中資優班的案件,還有南投兒少安置機構性侵案。所以我認為國家有責任為受害者做更多,這句話次長應該可以認同吧?
馮次長成:可以認同。
范委員雲:好。我想跟您提一下其他國家的例子,以紐西蘭為例,他們把性犯罪跟重傷害一視同仁,國家提供一樣高額的補償金,你看紐西蘭的2001年意外傷害補償法,就等於我們相關的法。這個定義是我們辦公室自己從紐西蘭立法院的相關資訊找出來的,即個人傷害包含生理損傷與因性暴力而生的心理損傷,一次性補償金最高可達新臺幣190萬,這是紐西蘭的部分。除了這個之外,紐西蘭也涵蓋多方面,我們剛剛講的是金額,除一次性補償金之外,如果是職業有相關影響的話,可每週獲得一些補償金,以及職業復原計畫等;在諮商服務的部分,特別提供給性侵害的受害者,國家會給付部分諮商費,就是除了我們剛剛看到的一次補償金之外,因為有些諮商服務可能會長達好多年,國家也會部分給付,我想這些部分都是值得我們學習的。
不是只有紐西蘭,我這裡還找了荷蘭跟澳洲,荷蘭也針對心理創傷賠償,最高可達新臺幣130萬,你可能會說荷蘭生活費用跟我們比起來是比較高的,但是換算為薪水等各方面的話,臺灣還是低非常多。澳洲的話更高,它的國家補償計畫是針對兒少性侵案,高達320萬,因為在兒少時受傷的話,其實對終身的影響更大;除了320萬臺幣之外,還有心理諮商跟支援服務。我跟在場的張雅琳委員,我們今年有去拜訪澳洲的皇家調查委員會後來幫忙執行的教會機構,他們有告訴我們,他們所做的就是希望能夠以受害者為中心。今天我的要求很簡單,是不是可以研擬提高,好嗎?一個月內可不可以給本席相關報告?
馮次長成:好。先謝謝委員,您長時期對於兒少的保護,本部對委員這樣的關注,我們也都很重視,您剛剛有提到很多案件,其實在我們看來,我們也是覺得以檢察官的角度,像那件臺中性侵案的狀況,我們也都是要求要儘速儘嚴去處理,這個案件後來也判得非常重,因為他是犯了很多次,到最後有期徒刑加起來是四百多年。針對這樣的案子,我們都會要求檢察官對於犯罪人的部分,要儘速儘嚴地處理,對於犯罪被害人的部分,我們也一定要盡力地去保護他。委員剛剛提到的有關重傷跟性侵害的心理傷痛,我想被性侵害兒少的這種心理傷痛,大家都知道那是非常地嚴重、很痛苦的。至於金額的部分,我們會回去再做妥適的研究,再跟委員這邊做報告,好嗎?
范委員雲:好。我想再補充一下,就是整體性侵害、性暴力的傷害,都應該要比現在得到的補償更高,針對兒少,剛剛前幾位委員都有提到,他們平均二十幾年才說得出口,這二十幾年中,其實心理上的傷害是蠻大的。所以請法務部一個月內給我相關報告,你們正好正在預告中,我想這是一個很好的修正、補充的時期,可以嗎?
馮次長成:是,好,謝謝。
范委員雲:好,謝謝。
主席:謝謝范雲委員。
今天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是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委員蔡其昌、黃捷、吳沛憶、林倩綺、吳宗憲所提書面質詢均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委員蔡其昌書面質詢:
本席謹針對本次擬具之「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特向司法院及法務部提出書面質詢,建請貴部會本於保障兒少人權與司法正義之立場,研議支持此項修法,並針對相關配套措施提供專業見解。
根據國外研究機構調查,兒童性侵受害者平均需歷經長達二十四年的時間,才具備足夠勇氣首次對外說出受侵害的經歷。此種現象在國內亦屢見不鮮,監察院近年調查多起兒少性侵案件即發現,受害者往往礙於幼時心智未成熟,或受限於與加害人間不對等的權力關係,直至成年後才有能力揭發真相。遺憾的是,由於現行刑法追訴權時效制度並未針對此類案件之特殊性進行調整,導致諸多案件在真相大白之際,已因逾越追訴期而使犯罪者得以逍遙法外。例如南投縣大鞍國小校長劉育成涉案長達三十四年、受害人數近四十人,以及台中市立某國中黃紀生校長任教三十八年期間之性侵案,均出現多名被害人因超過時效而無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困境,甚至有加害人以此向家屬叫囂,顯然違反社會公平正義。
現行刑法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三條之追訴權時效設計,雖是基於法律安定性考量,但對於具有高度隱密性且對被害人造成長期身心創傷的兒少性侵害犯罪,若一味追求時效完成,將使國家保護兒少之職責落空。查歐美等先進國家早已察覺此點,如美國聯邦及多達四十四個州已刪除或調整對兒童性犯罪之追訴時效;德國刑法亦針對利用權勢性侵或對兒童強制性交等罪,規定於被害人滿三十一歲前,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本次修法提案即是參考國際法制,針對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等特定性犯罪案件,若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其追訴權時效應於其成年前停止進行,待被害人成年具備完全法律行為能力及心智成熟後,再恢復計算,以確保受害者獲得遲來的司法正義。
本席建請司法院與法務部支持此修正草案,並在後續審議中針對以下配套議題提出專業意見:首先,對於修法施行前已發生但時效尚未完成之案件,應如何妥善訂定過渡條款以落實新法保障,同時兼顧法秩序之穩定;其次,針對因時效停止而導致案發時間與起訴時間跨度極大之案件,司法機關應如何強化兒少性侵案件之證據保全制度,避免因時隔多年導致取證困難而影響判決之公正性。最後,本席期望貴單位能從司法實務角度出發,檢視此修正條文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銜接是否仍有疏漏之處。
兒少保護是不分黨派的共識,期盼行政與司法機關能與立法機關共同努力,透過制度的修正,為遭受侵害的孩子們守住最後的正義防線。
委員黃捷書面質詢:
行政院於2026年1月29日通過刑法修正草案,明定性侵害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二十歲以前,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此一修法方向直得肯定,然而修法仍有不足:
一、根據法務部統計,2015至2024年間,已有248件性侵案件因追訴期屆滿不起訴結案;#MeToo運動後,2023年達45件、2024年達51件,創歷史高峰。這些受害者已被現行法律排除在外,新修法案若不處理溯及適用問題,等同宣告這248人以及更多尚未現身的受害者,永遠無法透過刑事司法尋求正義。請問法務部:修法後對於修法前已屆滿時效之案件,是否有任何救濟規劃?
二、我已提案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八條之三草案,主張修法前追訴期已完成或進行中者,均應適用新規定重新起算。理由包括:其一,大法官釋字793號已確立,為追求憲法上重大公共利益,非完全不得制定溯及既往規定;其二,兒少性侵自始至終均為犯罪,溯及既往並非突襲性處罰「原本不罰的行為」;其三,加害人藉由兒少脆弱性及權力不對等實施犯罪,其「信賴追訴期保護」並非應予保障之正當利益。請問法務部是否曾就上述論據進行憲法可行性評估?
三、憲法法庭就兒少性侵追訴期釋憲案(2024年受理)已於2026年3月2日召開不公開討論,討論核心正是溯及既往之可行性。法務部代表列席時強調,修法後已解決過往兒少性侵害被害人不敢、不能、不知如何提告等問題。然而修正案即使通過,新規定仍無法溯及既往,修法前時效已屆滿之案件,被害人仍無從循刑事司法途徑尋求救濟。請問:法務部是否將持續以「修法已足」為立場參與後續釋憲程序?若憲法法庭要求說明溯及既往之必要性,法務部的回應立場為何?
委員吳沛憶書面質詢:
一、兒少性侵害有高度的隱蔽性。兒少在受害當下,可能並不知道遭遇性侵害;或即使感受到不對,也無足夠的認知與能力表達,更可能因為恐懼、羞愧、被威脅,或與加害人之間的不對等關係,而長期不敢求助、不敢揭露。澳洲皇家調查委員會(Royal Commission)全國機構兒童性侵害調查,發現受害者平均需花近24年才能首次揭露童年受性侵害的經歷。勵馨蒲公英諮商輔導中心內部統計,童年被性侵個案,願意打第一通電話求助的平均時間是22年。兒少性侵案件的追訴時效,不能和一般案件等量齊觀,法律必須看見兒少脆弱處境。
二、勵馨蒲公英性創復原中心每年約服務300人,為他們提供心理諮商。根據中心的統計,求助者年齡有31%是30歲到39歲,17%是40歲到49歲,當中有半數都在處理18歲以前童年性侵的創傷議題。代表童年性侵傷害,不會因為時間過去就消失;也代表很多受害者,是在成年很久之後,才有辦法說出自己的遭遇。現行制度可能讓這些人,在終於鼓起勇氣的時候,卻換來「追訴期已過。」
三、法務部統計,104年至113年間因「時效已完成」而不起訴結案的性侵害案件高達248人。數字背後是一個個原本應該被司法看見的傷害,最後卻被時效擋在門外。因此我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若性侵害犯罪的被害人於未成年時受害,則自犯罪時起至被害人成年前,不計入追訴權時效。
四、這項修法,代表的是國家對兒少權益的態度跟原則。從《兒童權利公約》的精神來看,兒少遭受性犯罪,受侵害的不只是身體自主,更包括兒少最佳利益、生存與發展權,以及表意權。當制度無法回應兒少在成長過程中的脆弱與困難,就等於沒有把兒少最佳利益放在核心位置。此外,當童年遭性侵卻無法追訴,不只剝奪被害人的司法救濟權利,也可能讓加害人持續隱身於制度漏洞之中,甚至有機會再度犯案、造成更多傷害。
五、綜上,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就是要讓制度更貼近受害者的處境,更符合兒少保護的精神。也是要清楚告訴社會:傷害孩子,不會因為時間經過就被輕輕帶過。國家必須為孩子們守住正義,不能讓追訴時效成為加害人逃避責任的保護傘。讓童年遭受性侵害的被害人,在成年後仍有機會透過司法追究責任。國家要站在孩子這一邊,為他們守住應有的正義。
委員林倩綺書面質詢:
案由
就檢察體系長期過勞、打擊詐欺案件量能與制度調整失衡、案件管理系統內控漏洞,以及地檢署人犯身分核對與執行安全機制不足等問題,提出書面質詢,請法務部詳實說明。
說明
一、近年詐欺犯罪持續增加,案件數量與複雜度同步上升,尤其隨人工智慧、虚擬資產等新型態工具介入,偵查與執行負擔已顯著加重,第一線檢察官、書記官及司法警察人員長期承受高度工作壓力。
二、近日台北地方檢察署一名負責打擊詐欺犯罪之檢察官於辦公室內昏倒送醫,外界關注其長期高工時與高負荷工作情形,反映檢察體系過勞問題已非個案,而係長期累積之結構性風險。
三、目前各地方檢察署案件負荷沉重,部分地檢署年度收案及每日平均收案件數均處高檔,執行科書記官及檢察官個人承擔案件量亦相當龐大,倘制度設計未能同步調整,恐將持續侵蝕案件品質、行政效能及司法公信力。
四、行政院雖推動新世代打詐策略,惟第一線檢察體系是否同步完成案件分流、程序簡化、數位支援及行政補強,攸關整體政策能否真正落實。倘仍以既有人力與程序承接擴張中之案件量,將使基層長期處於高壓狀態。
五、另新竹地方檢察署曾發生執行科書記官登載不實案件,相關人員於未實際辦理情況下,於系統中登載完成罰金分期繳納,累計達相當案件數,導致案件管考失真。該案顯示現行案件管理系統於權限控管、交叉檢核、異常警示及覆核流程等方面,恐仍存有制度漏洞。
六、監察院過去亦曾指出,基層檢察體系在案件量過高及人力不足情況下,內控與覆核機制易流於形式。前揭案件即顯示,若制度過度仰賴單一人員輸入與形式性管考,而欠缺即時驗證與交叉比對,將對司法行政管理造成長期風險。
七、此外,高雄地方檢察署曾發生通緝犯於拘留室內互換衣物與身分證,並試圖冒名辦理罰金繳納之事件。雖最終經法警察覺異狀而及時發現,惟事件已暴露人犯收容、提訊、辨識及釋放程序之身分核對與空間管理仍有不足。
八、人犯管理與執行安全,攸關檢察機關公信力及第一線執法人員安全。倘現行作業仍過度依賴人工目視與單一證件核對,而缺乏多重驗證、動線管制及異常警示機制,類似事件恐仍有再發風險。
九、綜上,檢察體系當前所面對者,已非單一人員過勞或個案疏失,而是打詐政策推進、案件管理系統設計、內控管考機制及第一線執行安全等多層次制度問題,法務部應全面檢討並提出具體改善作為。
問題
一、就檢察體系過勞及打詐量能失衡問題:
(一)面對詐欺案件快速成長與案件複雜化趨勢,法務部是否巳就第一線檢察體系之工作負荷、人力配置及工時風險完成整體盤點?其盤點結果為何?
(二)行政院推動新世代打詐策略後,法務部是否同步調整檢察體系之人力、行政支援及程序設計?目前已採取之具體措施為何?
(三)在案件分流與案件管理方面,法務部是否已建立更精細之分級處理制度,以區分重大詐欺案件與低額、低複雜度案件,避免不同類型案件均適用同一套高負荷程序?
(四)針對書記官及行政輔助人力負擔過重問題,除專業加給調整外,是否已有具體增補人力、流程優化或減量措施?其推動期程為何?
(五)針對詐欺案件處理流程,是否已建立標準化程序,例如數位卷證、跨機關資料串接、重複性作業簡化等機制,以減少第一線檢察官與書記官之行政負擔?
二、就檢察體系內控漏洞與管考機制問題:
(一)針對新竹地方檢察署書記官登載不實案件,從發現異常、啟動調查至完成處理之完整時間軸為何?於該段期間內,錯誤登載資料對案件管考是否持續產生影響?
(二)法務部是否已針對本案暴露之問題,全面盤點現行檢察機關案件管理系統之權限設計、作業流程、交又檢核及異常警示機制?盤點結果與具體改進方案為何?
(三)現行系統中,是否仍存在由同一人員單獨完成登載、變更及結案等關鍵節點之情形?如有,是否將建立關鍵作業雙軌確認或不同人員覆核機制,以避免單點失效?
(四)針對系統異常頻率、批次操作或與實際執行情形不一致之資料,是否已建立即時警示與抽核機制?如尚未建立,預計何時完成?
(五)針對基層人員長期反映之案件壓力與管考負擔,法務部是否同步檢討現行KPI與管考指標設計,避免過度強調結案速度與數量,反而誘發規避程序或形式作業之風險?
三、就人犯身分核對及法警執行安全機制問題:
(一)目前各地方檢察署於人犯解送、收容、提訊、繳納罰金及釋放等各階段,是否已建立一致且標準化之身分核對流程?其具體內容為何?
(二.)現行身分核對作業,是否仍主要依賴人工目視與證件比對?是否已導入多重確認機制,以降低冒名或錯放之風險?
(三)高雄地方檢察署前揭冒名辦理罰金繳納事件發生後,法務部是否已要求各地檢署全面盤點拘留室、人犯管理空間、監視設備及動線規劃?其辦理情形與改善結果為何?
(四)針對人犯於收容空間內互換衣物、證件及身分之風險,是否已就收容管理、物品保管、提解流程及法警執勤程序提出統一檢討與修正措施?
(五)未來在人犯身分核對、法警教育訓練及現場執行安全方面,法務部具體強化措施為何?其推動時程與督導機制為何?
請法務部就上述事項,於一個月內提供具體說明,並於書面回覆中一併檢附相關制度檢討資料、案件處理時序、系統改善方案及推動期程,以利本席後續監督。
委員吳宗憲書面質詢:
一、
壹、案由:
社會近來對於「情節極輕、金額極低,卻仍以重罪處理」之案件,已有高度關切。另一方面,圖利罪界線長期模糊不清,也使第一線公務員常陷於「多做多錯、少做少錯」的寒蟬效應。
本席反對貪瀆,亦主張對重大貪污應嚴懲不貸。然而,法律不能失衡。對於情節顯屬輕微之個案,制度須有符合比例原則之處理方式;對於圖利罪,則必須把「行政疏失」、「依法裁量」、「便民措施」與「真正不法圖利」之界線講清楚。爰提出書面質詢,請法務部於3個月內,就小額貪污與圖利罪之修法方向,提出更精準、更具可操作性的制度方案。
貳、說明:
一、現行《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雖已設有減輕規定,但對於個案是否得免除其刑,欠缺明文。實務上即使法院對極輕微案件採取多重減刑,仍可能僅得出「有罪但從輕」之結果,無法真正回應比例原則與個案正義。是以,本席明確支持於《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增訂「得免除其刑」之彈性規定。
二、以社會高度關注之清潔隊員給與32元舊電鍋案件為例,法院於量刑時已考量被告自白、繳回財物、財物價值低微、自首及情堪憫恕等因素,層層減輕其刑,仍最終作成有罪判決。這正凸顯:現行制度即使得於量刑階段從輕處理,對於可罰違法性甚低、法益侵害輕微之小額個案,仍欠缺足夠明確且妥適之分流機制,致使法院即便認為個案惡性與法益侵害程度有限,仍只能在有罪架構下勉力調整刑度,而難以真正回應比例原則與個案正義之要求。
三、關鍵並非要否打擊貪污,而是法律能否分辨案件之動機、危害與不法程度。若制度無法把小額、危害極其輕微之案件,與重大、結構性、藉權勢輸送利益的真正貪瀆加以區分,不僅量刑失衡,也會削弱人民對防貪法制的信服。
四、圖利罪方面,實務與學說長期指出其爭議焦點集中在「明知違背法令」、「不法利益」與「圖利」界線之認定。若法條要件過度抽象,容易使行政疏失、便民作為、政策裁量與真正的不法利益輸送被混同,導致檢警調、廉政與機關內部都傾向採取保守解讀,讓基層公務員不敢勇於任事。
五、從近年實務見解可看出,法院對圖利罪通常重視幾個核心要素:第一,公務員是否明知其行為違背具有外部法律效果且與職務行使直接相關的法令規範;第二,受利益者是否為特定人或特定關係人;第三,所獲利益是否具體可辨識,且具有可評價之經濟價值;第四,公務員是否有故意藉由違法行為為自己或他人輸送不正當利益。這些要素若能進一步法制化或形成統一指引,較有助於減少執法機關適用之歧異。
六、多數學術論著亦普遍提醒,圖利罪不宜以內部行政流程、抽象政策目標或事事後見解分歧,直接推導為「明知違背法令」。尤其在具有裁量空間之行政事項,若未能清楚區分合法裁量、瑕疵行政與故意輸送利益,將使刑事法介入範圍過度擴張。
七、圖利罪之「利益」,也不宜無限制擴張。若未要求利益具有特定性、具體性與重大性,則任何因行政處理而附帶產生之便利、時間節省或程序加速,都可能被放大解讀為圖利,與罪刑法定及明確性原則未盡相符。
八、主觀構成要件方面,圖利罪應更明確要求公務員具有「明知違法,仍故意輸送不當利益」之直接故意,而非僅以結果對特定人有利,即倒推出主觀犯意。若行政疏失、法律誤解或程序瑕疵也一概納入,將使刑事責任邊界過度模糊。
九、因此,本席主張圖利罪應朝以下方向檢討,使構成要件加以具體明確化:
(一)受利益對象應以特定人或特定關係人為限;
(二)利益須具體、可辨識且達一定重大程度;
(三)違背法令應限於具有外部法律效果與權限行使直接相關之法規範;
(四)主觀上,須有明知違法而仍故意輸送不當利益;
(五)對便民措施、行政裁量、程序瑕疵與真正圖利之區別,應建立統一案例指引與教育訓練。
參、質詢事項:
一、請法務部提出。近10年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處理案件之統計,至少應包含案件數、涉案金額區間、犯罪類型、起訴與不起訴、判決結果,以及其中涉案金額在1萬元以下、1萬元至5萬元間之件數及比例。
二、請法務部說明,若未來第12條增訂「得免除其刑」,檢察官於偵查階段、法院於審判階段,將如何配套調整對小額貪污案件之法律適用與量刑判斷,以避免出現「形式有罪、實質失衡」之案件。舉例而言,如何具體界定「情節輕微」之判斷因素,是否將納入涉案金額、動機、手段、是否自白、是否返還、是否造成實害及犯後態度等要素,以避免執法機關標準分歧。
三、請法務部會同司法院、調查局、廉政署、警政署及相關單位,參酌近年實務判決與學說論著,於3個月內提出圖利罪明確化之整體檢討報告,內容至少應包括:
(一)「違背法令」之範圍,是否應限於具有外部法律效果,且與職務權限行使直接相關之規範,而非僅以內部流程或抽象行政要求,作為刑事評價之基礎。
(二)受利益者是否應以特定人或特定關係人為限,以避免將不特定反射利益一概納入。
(三)「利益」是否應要求具體、可辨識且達一定重大程度,以區隔一般便利、程序加速與真正不法利益。
(四)主觀構成要件是否應明確限於「明知違法仍故意輸送不當利益」之直接故意,而非以結果有利即倒推出犯意。
(五)如何區分行政疏失、法律見解分歧、便民措施、裁量寬認與真正圖利,並建立統一案例指引、操作準則及教育訓練,以供第一線公務員、廉政單位、警政單位、調察局、檢察及審判機關共同遵循。
二、
壹、案由:
今(13)日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排審《中華民國刑法》第80條、第83條及增訂第80條之1、《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3,以及《民法》第197條、增訂第197條之1等多項修正草案,核心都指向同一問題:兒少性侵案件的被害人,往往不是不願追訴,而是當年太小、不敢說、不能說,等到成年後終於有勇氣揭露,卻發現刑事追訴權時效或民事求償時效早已經過。
兒少性侵案件與一般犯罪不同,具有高度延遲揭露、長期創傷、權勢壓迫及證據保存困難等特殊性。現行制度若僅以一般時效規則處理,容易造成加害人因時間經過而免於追訴,被害人則在終於願意站出來時,反而被制度排除在外。這不僅有失個案正義,也削弱社會對兒少保護體系的信賴。
爰此,為督促法務部及司法院與相關主管機關,就兒少性侵案件之刑事追訴權時效、民事求償時效及跨部會支持機制提出完整方案,爰對法務部提出書面質詢,請於3個月內書面答覆。
貳、說明:
一、兒少性侵案件最大的困境,不是「不追」,而是「太晚才敢追」。被害人於受害當時,常因年齡幼小、心智未成熟、加害人具有親屬、師長或照顧者之勢地位,無法即時辨識、陳述或揭露受害經驗。這類案件常在多年後、甚至成年後,才首次揭露。法律若完全以一般時效制度處理,等於無視兒少被害人的真實處境。
二、現行修法方向雖已朝「未成年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邁進,但對於修法前已經完成時效之舊案,仍可能無法處理。此一制度缺口,正是社會最關心之處。主管機關不能只處理尚未完成時效的案件,而對已被時效排除的被害人毫無回應。
三、比較法上,近年已有多個法制朝向放寬,甚至排除兒少性侵案件追訴權時效之方向調整。立法院法制局亦曾就歐盟近年立法趨勢提出研析,指出兒少性侵害犯罪因其特殊性,與一般犯罪之時效制度不宜等量齊觀。我國過去對於特定造成死亡結果之重大犯罪,也曾採取排除追訴權時效之立法。對兒少性侵案件是否應採取更強化之保護,已是無法迴避的修法課題。
四、民事求償制度亦有同樣問題。若刑事制度放寬追訴時效,但民事求償仍受一般消滅時效限制,將出現「刑事可追、民事難求償」的落差。對兒少被害人而言,討回公道不僅是刑事制裁,也包括損害填補、心理復原與程序上的尊嚴回復。
五、除了時效規則本身,兒少性侵案件還涉及揭露後之心理支持、程序陪伴、校園、醫衛、社福及警政通報銜接、證據保存與法律協助等問題。若缺乏跨機關協作,單靠修正法條,仍不足以真正讓被害人獲得制度上之支持。
參、質詢事項:
一、請法務部提出:自2015年至今,10年來,因性侵害案件「時效已完成」而不起訴之案件統計,至少應區分年度、罪名、被害時年齡、加害人與被害人關係及案發地點,並說明其中屬於「被害人至成年後始揭露」之案件比例。
二、請法務部具體說明:現行就兒少性侵案件採「未成年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及民法有關未成年人性自主受侵害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制度,相關修法進度為何?行政院最近一次審議日?是否行政院已列為優先議案?
三、請法務部說明:對於兒少性侵案件高度延遲揭露之特性,現行制度若僅處理「尚未完成時效之案件」,是否足以回應實務困境?如認為不足,是否評估就特殊犯罪類型建立更完整之過渡規範、特別程序或補充救濟機制。
四、最後,請法務部會銜司法院、教育部、衛福部及警政署,針對兒少性侵案件之延遲揭露、證據保存、程序陪伴、心理支持、校園、醫衛、社福及警政通報銜接等面向,進行跨部會整體檢討,並就現行制度缺漏、修正方向、配套措施及具體指示,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本席及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接下來進行討論事項,先依開會通知單第二案到第四案,因為是僅進行詢答,所以我們就請議事人員直接宣讀第一案的提案條文,宣讀時間大約1分鐘左右。
如果有修正動議或是附帶決議要提出的話,也請儘速將書面送交主席臺,以利印發現場,進行討論。
審查法案的時候,請主要列席機關代表移到主席臺正前方首長席的位置就座,宣讀時,如果收到修正動議也請一併宣讀,宣讀後我們就進行討論。
現在請宣讀條文。
討論事項第一案,併案審查委員賴瑞隆等20人擬具「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6案。請參閱條文對照表。
主席:條文宣讀完畢。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的併案審查,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總共有6個案,由於本案條文僅有一條,而且我們已經經過上午的詢答,請問在場委員,我們是不是可以省略大體討論,直接進入逐條審查?
張委員雅琳:可以。
主席:好,謝謝。
現在就審查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繼續進行逐條討論,本案修正,總共是處理1條。第十二條有委員賴瑞隆等20人提案、委員林倩綺等22人提案、委員蔡易餘等16人提案、委員王鴻薇等17人提案、委員翁曉玲等17人提案、委員林思銘等17人提案。
我們就請在場委員看有沒有要再發表意見?
莊委員瑞雄:你要用哪一個版本?
主席:我們看看大家有沒有意見,因為剛剛我們經過討論,而且法務部跟司法院看起來是認為林倩綺委員、王鴻薇委員和翁曉玲委員,因為我們三個版本是一致的,只是增加了一個可以免除其刑的規定,這個版本,司法院跟法務部基本上也都支持這樣的修法。所以就是看看大家的意見如何。還是針對這幾個版本,我們請法務部跟司法院再表達一次意見?
馮次長成:是,謝謝,剛剛委員講到的是本部的版本確實是跟翁委員的一致,但是因為目前第十一條、第六條之一的部分同樣都在行政院這邊,而因為司法院會銜的部分在禮拜五才過去,事實上,以本部的立場,是希望能夠再給我們一個時間在行政院這邊討論出一個最終的院版,這樣會比較詳盡跟完整,當然,如果今天委員們就要做這樣的討論,我們也是尊重大院的立場,以上。
主席:好,謝謝。剛剛在詢答的時候,司法院廳長也回復是4月10號回函,就是回復給行政院的意見,基本上也都是支持原來法務部的版本,並沒有什麼特別不同的意見,是吧?
許廳長辰舟:關於刑法第八十條的部分……
主席:不是刑法第八十條,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
許廳長辰舟:報告主席,關於貪污治罪條例的部分,本院的書面意見是針對委員賴瑞隆及委員林思銘提具之修正草案提出一些建議文字,其餘提案,我們都尊重大院的審議結果。
主席:所以你剛剛講4月10號回復的,是刑法第八十條?
許廳長辰舟:是的。
主席:但是刑法第八十條今天並不處理,對於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修正案,司法院應該也沒有什麼意見吧?
許廳長辰舟:對,針對主席剛剛所述及的三個部分,我們沒有意見。
主席:好的,我們今天就只討論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
莊委員瑞雄:主席,你現在採的是你跟蘇清泉委員的那個版本嗎?
主席:沒有,是林倩綺委員還有王鴻薇委員,我們三個人的版本一模一樣。
莊委員瑞雄:OK,你的提案跟他們都一樣?
主席:是、是。
莊委員瑞雄:所以我們就聚焦在翁委員的這個版本上。
主席:對,林倩綺、王鴻薇跟翁曉玲委員的版本都只有增加「或免除其刑」這個部分。
請張委員。
張委員雅琳:我有一個小小的疑問,就是到底在「減輕或免除其刑」前面需不需加一個「得」字,因為之前有些時候會看到「得」,所以我想要請教法務部的意見。
莊委員瑞雄:這個不用法務部,你那個「減輕或免除其刑」是必然,如果是「得」,那還要有裁量,所以沒有放「得」就是「應」,本來沒有寫「得」,就是「應」囉!沒有寫「應」也是應。
范委員雲:好、好,法律人告訴大家。
莊委員瑞雄:我這樣說對吧?
馮次長成:對。
莊委員瑞雄:還好,我以為都忘光了。
主席:好,其他委員有沒有意見?還是法務部要再說明?
馮次長成:剛剛提到的這個第十二條,現在行政院還在第三次審議,以行政體系的立場,還是希望委員能夠讓我們討論出一個最終版,其實應該也是跟委員的版本一樣,但如果委員覺得這個事情一定要今天處理,那本部也尊重大院的立場。
主席:好,莊瑞雄委員也沒有意見。事實上,大家的版本都一樣,而且法務部等這個案子已經等了兩年,現在行政院院會還沒有通過,真的不知道要等到什麼時候,既然大家都沒有意見,那麼我們是不是就依照林倩綺委員、王鴻薇委員、翁曉玲委員的版本通過,即增加「或免除其刑」這幾個字,那麼我們今天就可以審查完畢,有沒有意見?
莊委員瑞雄:沒有。
主席:謝謝莊召委。本案是否需要交付黨團協商?不需要。好,本案就不需要交付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翁曉玲召集委員出席說明。
因為本案也沒有附帶決議,所以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不需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翁曉玲委員出席說明。法案相關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本次會議議程所列事項進行到此為止,沒有處理的部分,作如下決議:另定期繼續審查。
今天的討論很順利,謝謝大家,現在散會。
散會(11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