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交通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5422日(星期三)9時至1252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黃委員健豪

議  程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二、處理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預算凍結案計10案: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1項「修理保養及保固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案。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2項「專業服務費」之「辦理行動通信及有線電視裁處案件訴訟費及法律諮詢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3項「服務費用」項下「推展費」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6項「雜項設備租金」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7項「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8項「盤點亞太經濟合作(APEC)會議會員經濟體推動符合性評鑑程序現況、遭遇困難及研提深化合作方案委託研究」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9項「傳播事務監理計畫」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新增決議第1項「有線電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建補助計畫」預算凍結600萬元書面報告案。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新增決議第2項「有線電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建補助計畫」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新增決議第3項「捐助、補助與獎助─超高畫質與數位應用加值服務建置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討論事項

一、審查()委員葛如鈞等20人及()委員黃健豪等18人分別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陳雪生等23人及()委員傅崐萁等25人分別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委員黃健豪等18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廣播電視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四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處理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預算凍結案計3案: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4項「服務費用」之「推展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5項「服務費用」之「推展費」預算凍結二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8項「網際網路傳播計畫」項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凍結20%書面報告案。

【討論事項一至三僅進行詢答;討論事項二第()案,如未經各黨團簽署不復議同意書,則不予審查】

答詢官員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陳崇樹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綜合規劃處處長溫俊瑜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基礎設施處處長梁伯州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平臺事業管理處處長詹懿廉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平臺事業管理處副處長黃天陽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網際網路傳播辦公室參事兼主任詹文旭

數位發展部部長林宜敬

數位發展部韌性建設司司長牛信仁

數位發展部數位策略司司長蔡壽洤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請議事人員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交通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5420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2

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萬美玲  洪孟楷  林俊憲  魯明哲  陳素月  何欣純  陳清龍  陳雪生  李昆澤  徐富癸  許智傑  黃健豪  邱若華  游 顥  

   委員出席14

列席委員:洪毓祥  鍾佳濱  

   委員列席2

列席官員: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主任委員

林信得



副主任委員

何慶生



專任委員

張文環



專任委員

陳天賜



專任委員

李延年



主任秘書

姚辰安



執行長

林沛達


航空調查組

組長

蘇水灶


水路調查組

組長

官文霖


鐵道調查組

組長

吳吉村


公路調查組

組長

日智揖


運輸安全組

組長

鄭永安


運輸工程組

組長

莊禮彰


人事室

主任

廖捐惠


政風室

主任

康希平


主計室

主任

孫淑幸


秘書室

主任

張雅婷

主  席:黃召集委員健豪

專門委員:邱垂發

主任秘書:李健行

紀  錄:簡任秘書 蔡明汝 簡任編審 喻 珊 科  長 林宗賢

   專  員 劉芳賢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邀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主任委員林信得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本日會議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主任委員林信得報告後,計有委員洪孟楷、萬美玲、林俊憲、魯明哲、陳素月、何欣純、陳清龍、陳雪生、李昆澤、徐富癸、許智傑、黃健豪、邱若華及游顥等14人提出質詢,均經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主任委員林信得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洪毓祥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三、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儘速以書面答復。

散會

主席:議事錄稍後再來確定。

現在處理報告事項二、有關114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預算解凍案計10案,請議事人員宣讀。

DW3203619

議案名稱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1項「修理保養及保固費」預算凍結100萬元書面報告案。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2項「專業服務費」之「辦理行動通信及有線電視裁處案件訴訟費及法律諮詢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3項「服務費用」項下「推展費」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6項「雜項設備租金」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7項「服務費用」之「一般服務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8項「盤點亞太經濟合作(APEC)會議會員經濟體推動符合性評鑑程序現況、遭遇困難及研提深化合作方案委託研究」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9項「傳播事務監理計畫」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新增決議第1項「有線電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建補助計畫」預算凍結600萬元書面報告案。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新增決議第2項「有線電視普及發展與災害復建補助計畫」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新增決議第3項「捐助、補助與獎助─超高畫質與數位應用加值服務建置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DW9102402 席:報告事項二的部分,待本委員會委員到齊之後,再進行後續的決定。

現在接著進行本日會議討論事項,先審查電信管理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廣播電視法修正案及處理114年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預算解凍案計3案。

先進行提案說明,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

第一位先請翁曉玲委員提案說明。

翁委員曉玲:主席,在場的官員、委員還有媒體朋友,大家好。我首先先感謝黃健豪召委排案審查有線廣播電視法和廣播電視法的修正案,今天我也提出了兩個修正案,核心的目的其實只有一個,就是要讓廣電三法關於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的規範內容,邏輯是一致的,把不合時宜的處罰機制修正過來。

其實大家很清楚,過去黨政軍退出媒體的法規,因為對於間接投資的定義不清楚,而且處罰對象也不合理,不處罰投資持股的政府、政黨,反而處罰被投資的媒體業者,也就是把政府、政黨違法的帳算在媒體業者的頭上,導致實務上也出現很多不合理的處罰,這對於媒體經營業者來說非常不公平,而且也影響產業的公平發展。

今年130號本院已經三讀通過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案,當時我們也採納了NCC的對案,明確規範黨政軍退出媒體的罰則,也就是第五條及第五十條。我們將處罰的對象從媒體經營業者轉為落實監督違規的政府與政黨,法規要處罰的是真正具有控制力的政府、政黨和特定人員,而不是懲罰被投資的媒體。但是這樣修法立意良善,對媒體業者有利的法案,行政院卓榮泰至今都還沒有副署這個法案,賴清德總統也沒有依憲來公布這部法律,嚴重影響、損害到業者的權益。

雖然民進黨政府違法、違憲、擺爛不公布法律,但是這不會影響立法院要撥亂反正、修改惡法的態度和決心。有鑑於衛廣業者、有廣業者和廣電業者,這三種媒體的本質是一致的,廣電三法黨政軍退出媒體的精神和規範邏輯也向來是一致的,因此,法規本來就不應該有差別待遇。本席這次提出的法案內容,就是直接引用去年已經通過、經過NCC認可的條文,目的就是要讓這三部法律的標準全部同步。

這個法案在去年交通委員會審查衛廣法的時候,大家其實都已經討論得很清楚了,朝野也有共識,為了要讓產業有更明確的遊戲規則,並且落實我們已經達成的修法方向,我們就儘快地把這三部法規補齊,調整一致,完成最後的一哩路。最後也謝謝,希望所有的委員都能夠支持這項修法。以上。

主席:好,謝謝翁曉玲委員。

因為現在在場的本委員會委員已達法定人數,請問各位委員,對議事錄有沒有意見?

有意見嗎?沒有意見,議事錄確定。

現在處理剛剛的報告事項二,作以下決定:報告事項預算解凍案依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案決議,各案書面報告已送達,均予以備查,提報院會。

接下來請葛如鈞委員進行提案說明。

葛委員如鈞:謝謝主席、各位在場的立委同僚以及列席官員、全國關心衛星通訊發展的朋友們、各位媒體記者朋友,大家好。今天要向大家說明為什麼我們要提出電信管理法第三十六條修正案,原因非常清楚,就是臺灣的通訊韌性不能等,而且不能再孤注一擲,不能單押在海底電纜上,我們應該要一起全面提升臺灣的通訊韌性,這件事非常具有必要性和急迫性。

根據國防部印製的「當危機來臨時」小橘書,臺灣在面臨軍事威脅的時候,可能出現的重要情境之一就是重要基礎設施受損、多數海底電纜遭到破壞、導致大規模的網路癱瘓,而我國目前的通訊卻高度的依賴海底電纜,強化通訊的韌性早就已經不是技術的問題,而是國安的問題,這次修法的目的,就是要讓臺灣的通訊架構從過去單一依賴的路徑走向更安全、更多備援的多元網路。

本席要在此嚴正的提醒,世界各國早就已經為了新的衛星科技打開法規的大門,臺灣已經沒有時間也沒有條件再原地踏步了。今天NCC的書面報告特別提到了日本、韓國、荷蘭、菲律賓、越南等國,為了強化山區、離島、偏鄉、海上的通訊覆蓋,包括搜救以及急難,甚至國家安全的狀態,都已經紛紛透過法規鬆綁或者專案認定的方式和Starlink合作推出手機直連衛星的服務,甚至進一步將衛星通訊視為災害應變重要的一環。換句話說,日本可以、韓國可以、荷蘭可以、菲律賓可以、越南可以,為什麼臺灣不可以?問題就在於我國現行電信管理法第三十六條,對設置使用電信資源的公眾電信網路者,仍設有董事長國籍以及外國人持股比例的限制,這使得外國通訊業者即使有意來臺提供服務,也很難直接進入臺灣市場,法規如果不調整,臺灣就算知道要提升通訊韌性,多元衛星也會永遠被法規制度卡關。

本席要再次強調,此次提出的修法版本並非毫無根據的全面開放,而是授權主管機關專案審查、專案核准,也就是只有在主管機關綜合考量我國公眾電信網路安全、電信資源使用、市場發展、國家安全以及公共利益以後,確認沒有不利影響,才可以放寬現行限制,這不是放棄把關,而是讓政府在保守國家安全的前提之下,替臺灣爭取更多的選擇、更多的備援、更高的通訊韌性。

今天其他國家已經把門打開,積極引進新一代衛星通訊技術,臺灣如果還再用過去的法規,把國際衛星的多元服務擋在門外,受損的將不會是特定公司,而是中華民國的國家安全。所以這一次的修法是為了讓臺灣真正建立陸海空三位一體的通訊韌性架構,讓我們在平時有更多的選擇,在災時有更多的備援,在非常時期能夠維持國家的運作,所有的一切,包含要了解前線的戰事、要運用國防的系統,都需要網路多元的衛星通訊,所以不只是陸海空,甚至包含太空,都應該在我們的範圍當中,別的國家可以,臺灣沒有任何理由不行。我們再次誠摯的呼籲朝野各個政黨、行政部門與社會各界共同支持這一次的修法,讓臺灣的通訊安全、通訊韌性真正跟得上時代,也跟上國家安全的需要,謝謝大家的支持,謝謝!

主席:謝謝葛如鈞委員的提案說明。

接下來請列席機關報告,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陳崇樹代理主委報告,法案跟凍結案一起報告。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大家好。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審查委員葛如鈞等20人擬具電管法第三十六條、召委黃健豪等18人擬具電管法第三十六條草案,提出本會意見,敬請指教。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委員所提各修正草案的回應說明:

一、提案重點:請參閱書面資料。

二、本會意見:

()現行電信管理法外資限制說明

現行電信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到第六項,對於外資限制對象為「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考量使用電信資源的公眾電信網路,攸關國內網路安全、資源利用等公共利益,而無線電頻率屬於稀有資源,涉及電信網路訊務、數位軌跡等紀錄,宜由我國人民取得及經營較為妥適,故設置此類公眾電信網路者的組織型態及其負責人資格有特別規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符合電信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及第五項,分別規定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以使其能承擔責任,另也要維持一定比例的本國資本,限制比例與電信法時期相同,外資直接持股比例不得超過49%,直接加間接不得超過60%,這也是符合我國當年加入WTO入會服務業承諾表,對於外國人持股的最低標準。

()目前國際衛星通訊業者在臺灣落地得提供的方式

國際衛星通訊業者在符合我國電信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的外資規定下,目前在臺落地提供服務,並遵循相關電信事業登記、申請無線電頻率、申請營運計畫及網路設置計畫核准,以及經通訊監察機關認可等規定。

國際衛星通訊業者也可以跟我國電信業者洽談合作,由我國電信事業提供衛星通訊服務及遵守電信法所定的義務。例如中華電信與OneWeb合作提供衛星通訊服務模式,就是外國衛星通訊公司僅提供容量供本地登記的電信事業從事衛星通訊服務,且未直接提供衛星通信服務給臺灣的終端用戶使用,由本地業者申請使用頻率,外國衛星通訊公司可以不需要申請使用頻率及登記為我國電信事業。另在電信詐騙防制的部分,由合作的我國電信事業負責辦理。

()國際衛星通訊業者在臺營運的法遵義務

委員提案修正電信管理法第三十六條,僅係放寬外資比例,國際衛星通訊業者如果想要在臺灣經營,還需要辦理事項、配合的義務有以下幾點:

1.因為國際衛星通訊業者,不透過代理商,則須申請使用頻率取得電信資源,依電信管理法,需要辦理電信事業登記,而且相關公司登記事宜仍然要依公司法辦理。

2.國際衛星通訊業者在臺落地提供服務,除了需要符合電信管理法第三十六條外資限制規定外,還需要遵循有關電信事業登記、申請無線電頻率、申請營運計畫、網路設置計畫核准及經通訊監察機關認可,此外,還需負擔相關一般義務、特別義務及指定法定義務等法遵義務,包含通訊監察義務、提供緊急電話、遵守頻率秩序、配合緊急動員等,又外國的公司如果登記使用電信資源之後,NCC依據「負擔特別義務之電信事業認定標準」認定業者應負擔的特別義務,如定型化服務契約、服務品質、終止服務通知、加入電信消費爭議處理中心等。

3.國際衛星通訊業者辦理電信事業登記後,它的訊務如果是經過國外電信網路介接到我國的國際交換機,最後由我國通訊網路連到國內的受話用戶,此類通訊視為國際來話,必須導入國際來話攔阻機制;如果它的訊務為國內話務,則應該比照現行防詐機制來辦理。

4.NCC為電信事業監理機關,涉及事業治理與消費者保護等,且與電信事業的營運計畫與管理有關事項,應配合本會的規定辦理。

5.目前開放外資限制的國家,如日本、荷蘭、菲律賓、越南等,仍然要求其應該在該國設立公司或設置gateway,以落實通訊監察。

6.如果擬放寬「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董事長國籍及外國人持股比例,就放寬的標準、放寬的範圍應該要具體明確,始得合理預見電信產業經營者的資格。

三、結語

NCC為電信事業監理機關,有關增訂第三十六條第九項,放寬衛星通信技術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的董事長國籍及外資比例限制,建議仍應審酌國際衛星通訊服務對臺灣公眾電信網路安全、電信資源使用情形、電信服務市場整體發展、國家安全、電信詐欺防堵及其他公共利益等因素,並宜傾聽多方利害關係人意見後,予以綜合通盤考量。

第二份報告是關於有廣法、廣播電視法的修正草案。提案重點部分,各個委員的提案重點請參閱書面資料。本會意見部分,衛星廣播電視法的黨政軍條款(第五條及第五十條)已於今年130日三讀通過,廣電三法的黨政軍條款建議為一致性的處理,對委員所提草案之個別意見如下:一、有廣法第十條,委員陳雪生版本與衛廣法第五條只有放寬比例上的不同,委員版本是10%,衛星廣播電視法三讀通過版本是1%;委員傅崐萁版本將經營與投資區隔,但是不得介入及控制的這個條款在實際上難以認定,黨政軍條款恐怕也不易執行;委員翁曉玲版本僅刪除黨政軍條款的罰則,這部分對違反黨政軍條款沒有罰則,將使得黨政軍條款失去預期功能;委員翁曉玲版本(第4案)修正第五十八條第二項仍以系統經營者為處罰對象,歸責對象相對不合理,建議參照衛廣法三讀通過的版本一致性處理。二、廣播電視法兩案,第一案、委員翁曉玲版本修正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二項仍以「民營廣播、電視事業」及「廣播、電視事業」為處罰對象,其歸責對象不合理,建議參照今年130日三讀通過的衛廣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修正。第二案、委員翁曉玲版本僅刪除黨政軍條款的罰則,建議比照衛廣法處理。結語:本案涉媒體中立的維護及產業的發展,NCC認同廣電三法的黨政軍條款可修不可廢立場,並輔以相關配套措施,建議考量為一致性處理。

第三份報告是關於NCC114年度主管之附屬單位預算解凍案,一、114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傳播事務監理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推展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為落實大院總預算的要求,本會自108年起即開始辦理廣電媒體專業素養培訓與公民培力推廣計畫,在廣電媒體專業素養培力,針對廣電從業人員辦理專業培訓,以提升法規認知、強化自律及提升內容品質;在公民培力部分,針對社會大眾辦理公民培力,以增進傳播產業的認識,提升媒體素養基本能力。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規範,計畫中非經由媒體辦理的宣導經費,例如活動、說明會、宣導品等,應編列於「推展費」,本計畫編列50萬元用於專業訓練及公民培力的宣導品製作。本會將持續辦理此計畫,透過多元推廣方式,提升廣電從業人員專業素質,促使業者製播優質節目。

二、114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網際網路傳播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推展費」預算凍結二分之一,本項預算係本會配合辦理相關宣導活動及製作宣導品,包括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兒少上網安全教育宣導及各級校園宣導網路素養活動、委託專業廠商辦理網際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之宣導品製作、委託辦理民眾網路素養培力及業者教育訓練計畫所需活動用品等。

三、114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網際網路傳播計畫」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凍結20%,為向社會大眾宣導網路平臺兒少防護設定方式與台灣網路新聞自律聯盟成立的相關事宜,本會運用本項預算設計製作網路平臺兒少防護設定懶人包,俾使民眾了解防護設定,以達成提升公民網路傳播素養的目標,也辦理台灣網路新聞自律聯盟成立之記者會,以宣傳其協力規劃的網路新聞自律機制執行方式,使民眾知悉網路新聞的申訴管道,同時吸引更多網路新聞業者自願加入,達成促進網路平臺業者自律的目標,以實現保障言論自由、維護使用者權益、建立安全可信賴環境的願景。

以上三份報告為大院關切議題,本會均已詳予說明,相關預算及法規修正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支持。

主席:謝謝陳崇樹代理主委。

接下來請數發部林宜敬部長報告,請部長掌握時間,謝謝。

林部長宜敬: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大家早。今天數發部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審查()委員葛如鈞等20人及()委員黃健豪等18人分別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提出書面報告並備質詢,敬請指教。

電信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董事長國籍及外國人持股比例之限制,係我國於911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時談判互惠與承諾之底線,電信管理法據以明定相關的要求,確保市場秩序。

為增進我國通訊韌性,我國自111年底起,即積極開放及受理電信事業申請衛星通信用無線電頻率核配。截至目前為止,已有4家本國電信事業分別與OneWebSESEutelsatAstranis等國外衛星業者合作,依循電信管理法相關規定向本部提出申請、通過審查,並獲配頻率,順利將國際衛星服務引入臺灣。

考量外資持股限制攸關我國對WTO承諾及整體經貿利益,《電信管理法》第三十六條修正案,需就其政策影響廣泛蒐整各界意見,本部將與通傳會、經貿談判辦公室等相關機關共同研議。以上報告,敬請指教。

主席:謝謝林宜敬部長。

其餘機關所送書面報告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書面資料:

一、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委員葛如鈞等20人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三十六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黃健豪等18人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三十六條文修正草案」案書面報告

壹、前言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大家好!

今天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有關審查()委員葛如鈞等20人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三十六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黃健豪等18人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三十六條文修正草案」案,提出本會意見,敬請指教。

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委員所提各修正草案之回應說明

一、提案重點

()委員葛如鈞等提案重點

為加速提升我國通訊韌性,理應積極推動衛星通訊服務發展,爰增訂第36條第9項定明申請以衛星通信技術設置使用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經主管機關考量其服務對於我國公眾電信網路安全、電信資源使用情形、電信服務市場整體發展、國家安全及其他公共利益等因素無不利之影響,經主管機關核准,得不受第36條第4項董事長國籍及第5項外國人持股比例之限制。

()委員黃健豪等提案重點

為積極推動衛星通訊服務發展,爰修正第36條規定,使申請衛星通信技術設置使用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於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不受該限制。且為保護我國衛星通訊業者與國家安全,明定其服務對於我國公眾電信網路安全、電信資源使用情形、電信服務市場整體發展、國家安全及其他公共利益等因素須無不利之影響者方得適用第9項規定。

二、本會意見

()現行電信管理法外資限制說明

依現行電信管理法第36條第4項至第6項,對於外資限制管制對象為「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考量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攸關國內網路安全及資源利用等公共利益,而無線電頻率屬稀有資源,涉及電信網路訊務、數位軌跡等紀錄,宜由我國人民取得及經營較為妥適,故設置此類公眾電信網路者之組織型態及其負責人資格,有特別規範必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符合電信管理法第36條第4項及第5項,分別規定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及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俾能承擔責任,另亦須維持一定比例之本國資本,限制比例與電信法時期相同,外資直接持股比例不得超過49%,直接及間接持股比例不得超過60%,其中外資直接持股比例已高於我國WTO入會服務業承諾。(WTO入會承諾為外資直接持股比例不得超過20%

()目前國際衛星通訊業者得提供服務之方式

1.國際衛星通訊業者在符合我國電信管理法第36條外資限制規定下,在臺落地提供服務,並遵循相關電信事業登記、申請無線電頻率(由數位發展部負責核配)、申請營運計畫及網路設置計畫核准,以及經通訊監察機關認可等規定。

2.國際衛星通訊業者亦可與我國電信事業洽談合作,由我國電信事業提供衛星通訊服務及遵守電信管理法所定義務。例如中華電信與OneWeb合作提供衛星通訊服務模式,即外國衛星通訊公司僅提供容量供本地登記之電信事業從事衛星通訊服務,且未直接提供衛星通信服務給我國終端用戶使用,由本地業者申請使用頻率,外國衛星通訊公司可不需申請使用頻率及登記為電信事業。另在電信詐騙防制部分,由合作之我國電信事業負責辦理。

()國際衛星通訊業者在臺營運法遵義務

委員提案修正電信管理法第36條,僅係放寬外資比例,國際衛星通訊業者欲在臺經營,須辦理事項及配合義務如下:

1.因國際衛星通訊業者,不透過代理商,則須申請使用頻率取得電信資源,應依電信管理法辦理電信事業登記,且相關公司登記事宜仍須依公司法辦理。

2.國際衛星通訊業者在臺落地提供服務,除須符合我國電信管理法第36條外資限制及負責人規定外,還須遵循有關電信事業登記、申請無線電頻率、申請營運計畫、網路設置計畫核准及經通訊監察機關認可,此外尚需負擔相關一般義務、特別義務及指定法定義務等法遵義務,包含通訊監察義務、提供緊急電話、遵守頻率秩序、配合緊急動員等,又相關外國公司登記為使用電信資源之電信事業後,本會依「負擔特別義務之電信事業認定標準」認定業者應負擔之特別義務,如定型化服務契約、服務品質、終止服務通知、加入電信消費爭議處理中心等。

3.國際衛星通訊業者辦理電信事業登記後,其訊務如經由國外電信網路介接至我國國際交換機,最後由我國通訊網路連通國內受話用戶,此類通訊視為國際來話,必須導入國際來話攔阻機制;如其訊務為國內話務,則應比照現行防詐機制辦理。

4.本會為電信事業監理機關,涉及事業治理與消費者保護等,且與電信事業之營運計畫與管理有關事項,應配合本會規定辦理。

5.目前開放外資限制之國家,如日本、韓國、荷蘭、菲律賓、越南等,仍要求其應於該國設立公司或設置閘道器,以落實通訊監察。

6.如擬放寬「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董事長國籍及外國人持股比例限制,就放寬之標準、放寬之範圍應具體明確,始得合理預見電信產業經營者之資格。

參、結語

本會為電信事業監理機關,有關增訂第36條第9項,放寬衛星通信技術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之董事長國籍及外資比例限制,建議仍應審酌國際衛星通訊服務對於我國公眾電信網路安全、電信資源使用情形、電信服務市場整體發展、國家安全、電信詐欺防堵及其他公共利益等因素,並宜傾聽多方利害關係人意見後,予以綜合通盤考量。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二、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對

開會事由二

()委員陳雪生等23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傅崐萁等25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黃健豪等18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開會事由三

()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廣播電視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四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

()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

書面報告

壹、前言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大家好!

今天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有關開會事由二()委員陳雪生等23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傅崐萁等25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健豪等18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開會事由三()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廣播電視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四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提案,提出本會意見,敬請指教。

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委員所提各草案之回應說明

一、提案重點:

()有線廣播電視法5

1.委員陳雪生等提案重點:

鑑於2003年起台灣自由浪潮風起,媒體不再為一家言論,在「黨政軍退出媒體」呼聲之下,陸續修正了廣電三法。惟廣電三法之黨政軍條款施行後,亦有許多爭議性案件逐漸浮出。例如媒體報導,曾有議員於公開市場買一張各媒體大股東之股票,造成間接持股情形,以致換照上發生困難;亦有聽聞於媒體投資案件中,因個別政黨人員於公開市場買下極少量欲投資媒體之企業的股票,導致該投資案被主管機關駁回。黨政軍條款立意甚良,但實際執行上卻出現了一些應該被注意、應該被再思考的問題。現今,黨政軍條款限制黨政軍投資媒體,卻也阻擋了媒體產業的蓬勃發展。

2.委員傅崐萁等提案重點:

明確限制範圍,擴大對政府、政黨及其相關人員之禁止事項,包括:禁止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間接介入,擴大適用範圍至配偶、二親等之血親、直系姻親投資同一系統經營者,雖得進行單純財務投資,然其持有之股份,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以避免透過家族名義規避限制,規範更細緻的股東會參與及表決行為,確保系統經營者的獨立性。強化相關稽核機制,確保媒體經營的中立與透明性,並避免權力機構對媒體施加不當影響。

3.委員翁曉玲等提案重點(第3案):

有鑑於有線廣播電視法「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涉有違反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客觀上不可預期性、裁罰對象合理性及限制投資阻礙產業發展之情事,爰基於實務運作,適度鬆綁政府、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間接投資系統經營者,修正處罰對象規定,以強化實質管理。

4.委員翁曉玲等提案重點(第4案):

有鑑於廣電三法中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旨在要求政府、政黨不得介入媒體經營,以維護新聞自由,惟現行有線廣播電視法對於黨政軍直接或間接投資系統經營者時,卻是以被投資者(系統經營者)作為處罰對象而非投資行為人,此歸責對象相當不合理,因系統經營者無從禁止黨政軍經由股權自由交易而直接或間接持有其股份,實不具可歸責性及可非難性。爰透過刪除此條文,使系統經營者免於遭受不合理之處罰。

5.委員黃健豪等提案重點:

鑑於廣電三法中「黨政軍條款」之立法初衷,實為解決當年黨政軍退出三台之歷史個案,該法歷經多年演變,現今媒體跨業結合之情況已為常態,然「黨政軍條款」規範過於僵化,未能合理區分實質介入經營與公開市場單純財務性投資之區別,導致頻繁出現「只罰業者,不罰投資人」不合理裁罰情形,甚至成為媒體業惡意攻訐之手段,為免除上述操弄亂象、導正裁罰對象以保障合理經營業者,並解決黨政軍條款過度限制、阻擋媒體產業引進資金與蓬勃發展之困境。

()廣播電視法2

1.委員翁曉玲等提案重點(第1案):

有鑑於本法「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涉有違反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客觀上不可預期性、裁罰對象合理性及限制投資阻礙產業發展之情事,爰基於實務運作,適度鬆綁政府、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間接投資廣電事業,修正處罰對象規定,以強化實質管理。

2.委員翁曉玲等提案重點(第2案):

有鑑於廣電三法中黨政軍條款旨在要求黨政軍退出媒體,以維護新聞自由,惟現行廣播電視法對於黨政軍直接或間接投資廣電事業時,卻是以廣電事業作為處罰對象而非投資行為人,此歸責對象相當不合理,因廣電事業無從禁止黨政軍經由股權自由交易而直接或間接持有其股份,是以此法對廣電事業經營者不具可歸責性及可非難性。爰透過刪除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使廣電事業經營者免於遭受不合理之處罰。

二、本會意見:

本會認同廣電三法之黨政軍條款「可修不可廢」立場,並輔以相關配套措施。衛星廣播電視法之黨政軍條款(第5條及第50條)業於115130日三讀通過,廣電三法之黨政軍條款建議為一致性之處理,對委員所提草案個別意見如下:

()有線廣播電視法5

1.委員陳雪生版本與衛星廣播電視法第5條僅有放寬政府間接投資之比例不同,委員版本為10%,衛星廣播電視法第5條為1%,放寬政府間接投資之比例建議與衛星廣播電視法第5條一致。

2.委員傅崐萁版本將經營與投資區隔,惟「不得『介入及控制』系統經營者之經營」之要件於個案難以認定,黨政軍條款恐難以執行。且依其版本,政府、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選任公職人員及政務人員可直接投資系統經營者,恐難謂符合黨政軍條款之精神。

3.委員翁曉玲版本(第3案)僅刪除黨政軍條款之罰則,惟僅刪除罰則條文,對違反黨政軍條款者無處罰,將使黨政軍條款失去預期功能。

4.委員翁曉玲版本(第4案)修正條文第58條第2項仍以「系統經營者」為處罰對象,其歸責對象不合理,建議參照115130日三讀通過之衛星廣播電視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修正歸責對象。

5.委員黃健豪版本修正方向與115130日三讀通過之衛星廣播電視法第5條及第50條相同,本會無意見。

()廣播電視法2

1.委員翁曉玲版本(第1案)修正條文第44條之21項第2款至第4款及第2項仍以「民營廣播、電視事業」及「廣播、電視事業」為處罰對象,其歸責對象不合理,建議參照115130日三讀通過之衛星廣播電視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修正歸責對象。

2.委員翁曉玲版本(第2案)僅刪除黨政軍條款之罰則,惟僅刪除罰則條文,對違反黨政軍條款者無處罰,將使黨政軍條款失去預期功能。

參、結語

本案涉媒體中立之維護及產業之發展,本會認同廣電三法之黨政軍條款「可修不可廢」立場,並輔以相關配套措施,建請考量為一致性處理,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參採。謝謝!

三、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14年度主管之附屬單位預算

解凍案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首先向在座各位委員對本會各項政策推動上的支持與策勵,表示誠摯謝忱。

大院審議本會114年度附屬單位預算凍結決議13案,本會已分別擬具書面報告函送大院在案,敬請參閱議案關係文書。本次會議列有報告事項10案及討論事項3案,現謹就討論事項簡要說明如下:

壹、114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傳播事務監理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推展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

一、為落實立法院總預算決議要求「強化媒體識讀推廣」,本會自108年度起辦理「廣電媒體專業素養培訓與公民培力推廣計畫」。

1.廣電媒體專業素養對象:針對廣電從業人員,辦理專業培訓以提升法規認知、強化自律及提升內容品質。

2.公民培力推廣對象:針對社會大眾,辦理公民培力以增進對傳播產業的認識,提升媒體素養基本能力。

二、依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計畫中非經由媒體辦理之宣導經費(如活動、說明會、宣傳品等),應編列於「推展費」。本計畫編列50萬元,用於專業訓練及公民培力活動宣導品製作。

三、本會將持續辦理此計畫,透過多元推廣方式,提升廣電從業人員專業素質,促使業者製播優質節目、傳播正確資訊,並鼓勵廣電媒體、大專院校、公民團體協力推動全民媒體素養,以維護媒體環境及閱聽大眾權益。

貳、114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網際網路傳播計畫」項下「服務費用」之「推展費」預算凍結二分之一

本項預算主要係為辦理相關宣導活動或製作宣導品,包括「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兒童及少年上網安全教育宣導及各級校園宣導網路素養活動」、「委託專業廠商辦理網際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之宣導品製作」、「委託辦理民眾網路素養培力及業者教育訓練計畫所需活動用品」,以及「委託辦理落實網路防護機制推廣活動等」。本會為執行前揭各項計畫,持續與各機關合作及委託專業廠商進行素養培力及兒少網安活動宣導,以強化民眾之數位免疫力,致力打造更安全的網路環境。

參、114年度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預算「網際網路傳播計畫」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凍結20%

為向社會大眾宣導網路平臺兒少防護設定方式與台灣網路新聞自律聯盟成立之相關資訊,本會運用本項預算設計製作網路平臺兒少防護設定懶人包,俾使民眾了解防護設定,以達成「提升公民網路傳播素養」之目標;以及辦理「台灣網路新聞自律聯盟」成立記者會,以宣傳其協力規劃之網路新聞自律機制執行方式,使民眾知悉網路新聞之申訴管道,同時吸引更多網路新聞業者自願加入,達成「促進網路平臺業者自律」之目標,以實現「保障言論自由」、「維護使用者權益」、「建立安全可信賴環境」之願景。

以上大院關切議題,本會已詳予說明,相關預算懇請各位委員惠予支持同意動支。

數位發展部書面資料:

審查()委員葛如鈞等20人及()委員黃健豪等18人分別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大家早:

今天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審查()委員葛如鈞等20人及()委員黃健豪等18人分別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提出書面報告並備質詢,敬請 指教。

電信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董事長國籍及外國人持股比例之限制,係我國於911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時談判互惠與承諾之底線,電信管理法據以明定相關的要求,確保市場秩序。

為增進我國通訊韌性,我國自111年底起,即積極開放及受理電信事業申請衛星通信用無線電頻率核配。截至目前為止,已有4家電信事業與OneWebSESEutelsatAstranis等國外衛星業者合作,依循電信管理法相關規定向本部提出申請、通過審查,並獲配頻率,順利將國際衛星服務引入臺灣。

考量外資持股限制攸關我國WTO承諾及整體經貿利益,《電信管理法》第三十六條修正案,需就其政策影響廣泛蒐整各界意見,本部將與通傳會、經貿談判相關機關共同研議。

以上報告,敬請 指教。

並祝

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內政部書面資料: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廣播電視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四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貴委員會審查大院委員所提「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0條及第58條、「廣播電視法」第5條之1及第44條之2條文修正草案計7案,本部應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謹將本部意見說明如下,敬請委員參考:

一、委員提案禁止政黨投資、經營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及廣播、電視事業之規定,與政黨法規範方向大體一致,本部無意見:

()依政黨法第23條規定,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違反規定者,同法第34條定有處政黨新臺幣50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停止經營或投資而不遵從者,並得按次處罰。

()有關陳雪生委員等23人、傅崐萁委員等25人、翁曉玲委員等16人、黃健豪委員等18人分別提案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0條及翁曉玲委員等16人提案修正廣播電視法第5條之1,維持禁止政黨投資、經營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及民營廣播、電視事業之規定,與政黨法規範方向大體一致,本部無意見。

二、其餘提案內容主要涉及對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及廣播、電視事業之監督及管理,本部尊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意見。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法務部書面資料:

審查一、()委員葛如鈞等20人及()委員黃健豪等18人分別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陳雪生等23人及()委員傅崐萁等25人分別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委員黃健豪等18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廣播電視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四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審查大院委員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廣播電視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四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等案,謹代表法務部列席。茲提出書面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壹、本次會議審查一、()委員葛如鈞等20人及()委員黃健豪等18人分別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陳雪生等23人及()委員傅崐萁等25人分別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委員黃健豪等18人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廣播電視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四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等案。

貳、就委員所提上開修正草案,本部尊重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通訊傳播政策、產業監理及制度設計之權責,並尊重大院審議決定。謹就法制面初步檢視,提供以下意見:

一、有關電信管理法第36條係就申請以衛星通信技術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增訂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受董事長國籍及外資持股比例限制之例外規定;此部分針對衛星網路布局之股權限制調整,涉及電信產業政策、國家安全考量及國際技術接軌,本部尊重主管機關權責及大院審議意見。

二、前揭有線廣播電視法及廣播電視法條文修正草案,多係就黨政軍條款之規範對象、控制要件及裁罰對象調整,將部分責任由業者移轉至投資人,並增列股份無表決權、不得享有股東權利及命其解除控制等效果。此類規範涉及人民權利限制與行政管制手段之配套,建議整體檢視構成要件、法律效果及裁罰對象間是否相互一致,以避免規範落差。

三、另就條文文字觀之,個別草案尚有用語及體例一致性宜再確認,例如有線廣播電視法草案部分條文同時使用「系統經營者」與「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且有關間接持股合計之規定文字,似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記載,建請於審議時併予釐清,以免適用疑義。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現在進行詢答,先宣達以下事項:詢答時間,出席委員52分鐘,列席委員41分鐘,委員發言登記於1030分截止;各委員如有臨時提案,請在10點前提出,以便議事人員彙整;暫定1030分休息10分鐘。

請登記第1位萬美玲委員發言。

萬委員美玲:928分)謝謝召委。因為時間有限,請陳崇樹代理主委跟林宜敬部長一起上來。

主席:請陳代理主委及林部長。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委員早。

萬委員美玲:我想先請教一下陳代理主委,上次在備詢的時候,本席有聽到你說不知道現在行政院是不是有提出NCC的委員新名單,但是你隨即也表示,7月底之前如果沒有辦法補足人事,恐怕未來完全無法運作。依據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我們知道在屆期前3個月必須要提出新的委員人選名單,但是這個時間點就是4月底,也就剩下8天的時間,目前新的提名作業進展到哪裡了?主委知道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跟委員報告,這部分我是毫無所悉。

萬委員美玲:到現在還是毫無所悉?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是。

萬委員美玲:雖然我們知道NCC的提名權是在行政院手中,可是您現在是代理主委,我想也不應該置身事外,尤其7月底一到,NCC就如同空城一般,這也是您自己所預期的,屆時可能業務就會停擺。難道主委都沒有主動與行政院討論過相關人事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有跟行政院相關長官談過,也有反映這件事。

萬委員美玲:相關長官是誰?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比方院長辦公室或政委等等。

萬委員美玲:院長?好。我看過您的資歷,其實您在NCC待的時間滿久的,做過科長、簡任技正、三個處的處長、主秘等等,對NCC的作業非常了解。本席認為你應該就你的經驗跟專業加強與行政院溝通,甚至可以推薦一些人選。現在還剩下八天,但新的人選都沒有出來!是因為在專業領域找不到人才?還是專業與否不重要,是不是自己人才重要?是哪一種?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過往曾提名過兩次,所以有一些處理經驗。昨天在院會院長有做一些說明,我相信院長應該會有一些考量來處理……

萬委員美玲:你的相信不重要,你用專業去建議才是比較重要的。現在剩下八天,人選卻一直沒有出來,我想請教,您是不是有被徵詢要連任?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目前沒有。

萬委員美玲:沒有?如果徵詢您的話,您會連任嗎?您要表達意願,這樣我們才知道將來要怎麼處理。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臺灣人才濟濟,適合擔任委員的人應該所在多有。如果可以的話,我相信把用人空間留給院長會比較好。

萬委員美玲:所以不想做了,不想繼續連任?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不是,這是尊重院長的選擇。

萬委員美玲:好,但還是要加快腳步,好不好?謝謝,陳主委先請回。

接下來我想請教林部長。部長,數發部在415號發布徵求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AI算力中心的BOO案,對不對?

林部長宜敬:對。

萬委員美玲:也就是一個公告,希望能以促參方式,讓企業投入建置AI算力中心。當然,參與機構要有一定比例的算力提供給政府、學術單位無償或者優惠使用,從而協助中小企業在合理的成本或優惠的成本之下,取得算力資源。本席覺得這個構想真的非常好,也支持。

林部長宜敬:是,謝謝。

萬委員美玲:415號案子出來以後,申請時間到514號,等於有一月的時間。請問部長,你原本預期會有多少家企業來申請?本席之前有看到、媒體也說鴻海好像會來,所以當時我們覺得真的很棒。所以你預期有多少家?現在有多少家來申請了?

林部長宜敬:目前實際遞案的應該就是鴻海一家。

萬委員美玲:鴻海來申請了嗎?

蔡司長壽洤:鴻海透過子公司有透過……

萬委員美玲:要講清楚,鴻海有來申請了嗎?

蔡司長壽洤:現在還沒有……

萬委員美玲:還沒有?部長,既然還沒有,你怎麼可以在這裡回答我鴻海有來申請?

蔡司長壽洤:跟委員報告,它已經在我們公告之前提出規劃構想書,我們憑……

萬委員美玲:不是!提出規劃構想是一回事,而且本席問得很清楚:鴻海來申請了嗎?部長,鴻海到底來申請了沒有?

蔡司長壽洤:沒有,而且現在還在政策公告期間,還沒有截止。

萬委員美玲:是嘛!所以鴻海來申請了嗎?此時此刻,本席在這裡詢問嘛!

蔡司長壽洤:政策公告期間還沒。

萬委員美玲:就是沒有,對不對?

林部長宜敬:正式是還沒有,但之前已經跟我們密切聯繫,而且還提出構想書……

萬委員美玲:密切聯繫?所以你認為百分之百一定會提出申請?

林部長宜敬:這個我不能保證,因為它是民間企業……

萬委員美玲:既然不能保證,就應該就現狀、此時此刻……

林部長宜敬:它是民間企業,我無法幫它保證!

萬委員美玲:本席在委員會問你,你當然就應該要講現在,而且我沒有要你保證!我剛才的問題你要……

林部長宜敬:你剛剛問我有沒有保證……

萬委員美玲:聽清楚!本席是在此時此刻問你,有多少家來申請?你說鴻海。結果現在、此時此刻,鴻海是沒有提出來的!誰要你保證?你有什麼本事保證?

林部長宜敬:是,完全同意,這就是我要講的,我沒有這個本事保證……

萬委員美玲:沒有錯,所以你要據實回答。在委員會可以隨意答詢嗎?

林部長宜敬:抱歉。

萬委員美玲:不可以用這種態度答詢,是不是?沒有要你保證,也沒有人能夠保證鴻海會不會來,但你要據實答詢。

林部長宜敬:當然。

萬委員美玲:你要據實答詢,這件事很重要,你能明白嗎?

林部長宜敬:是,委員,其實我們的意思是一樣的。

萬委員美玲:所以你以後會據實答詢嗎?

林部長宜敬:我……

萬委員美玲:現在有多少家來申請了?部長,現在有多少家來申請了?

蔡司長壽洤:報告……

萬委員美玲:您是部長嗎?部長,現在有多少家來申請?

林部長宜敬:現在還在公告期間,剛才司長已經說明……

萬委員美玲:到目前為止、到目前為止……

林部長宜敬:所以……

萬委員美玲:我問的問題很清楚,到目前為止有多少家來申請?

林部長宜敬:如果照這種定義、照委員您這樣的定義是沒有,現在一家都沒有!

萬委員美玲:零嘛!這有什麼好定義不定義的?很清楚,就我問你答。

林部長宜敬:因為現在還在公告期間。

萬委員美玲:這有什麼好定義的?

林部長宜敬:現在還在公告期間,因為公告期間……

萬委員美玲:到目前為止!中文「到目前為止」不夠清楚嗎?到目前為止有多少家?

林部長宜敬:因為在公告期間,所以沒有。

萬委員美玲:到目前為止沒有,對不對?

林部長宜敬:是。

萬委員美玲:這是很簡單的問題,所以為什麼我們要加強!剛剛本席也說了,我覺得這個構想很好……

林部長宜敬:謝謝。

萬委員美玲:可是如果到目前為止都還沒有人申請,我覺得是不是要加強一下?

林部長宜敬:因為還在公告期間。

萬委員美玲:我當然知道在公告期限,按照你這樣講,你的意思是514號自然就會很多嗎?不要這樣講!今天在這裡備詢就是答今天的事情,是不是?

林部長宜敬:是,完全同意。

萬委員美玲:完全同意?以後要照這樣做,好不好?

林部長宜敬:是。

萬委員美玲:請部長改善一下。另外,據本席所知,國科會的國網中心在去年成立臺灣算力聯盟,部長知道這個聯盟嗎?

林部長宜敬:知道。

萬委員美玲:知道?這個聯盟其實也很棒,因為我們要擴大算力的應用推廣來結合產業、學術或公共單位的需求。但我看了一下,我個人覺得跟數發部這一次BOO案的目標或方向其實滿雷同的,不曉得未來……目前是零,但在514號之後如果有企業來申請,一旦成形,是否會把資源併入該聯盟?有這樣的想法嗎?

林部長宜敬:基本上這是兩個不同的目的,數發部主要是提供產業界足夠的算力,而國科會國網中心主要是提供政府單位以及研究單位,包含大學等有足夠的算力。而且數發部案子的算力是會收費的,畢竟屬商業營運;至於國網中心提供的算力,有的會有優惠價格,有的則以免費方式提供給不同單位……

萬委員美玲:所以還有費用不同的問題?

林部長宜敬:是。

萬委員美玲:部長知不知道現在整個公部門所建置的算力中心有多少?你有去了解過嗎?

林部長宜敬:如同剛剛所講,這是國科會國網中心的職責,我們雖然大概知道,至於數據,因為我的記性沒這麼好,沒辦法講出很明確的數字。如果委員有需要的話……

萬委員美玲:很好!本席非常喜歡你這種務實的答詢。這樣講好了,現在政府也在提倡要建設AI之島,所以我們知道AI很重要,算力很重要。其實國科會有很多計畫在走,數發部也在做,但看起來數發部並不在國科會的聯盟之下,而是單獨有自己的作用。

林部長宜敬:是。

萬委員美玲:至於未來,整個政府、公部門到底是整體的,所以該怎麼去整合?聽你這樣講,是以國科會為主,不是數發部為主?

林部長宜敬:我們是不同的。也就是說產業的算力需求,由數發部主責解決;政府機關跟學術單位的算力需求,由國科會負責解決,這是我們的分工。

萬委員美玲:可以,我同意。分工很重要,當然,整合也很重要,未來就有待你們與國科會再討論,也就是分工之後怎麼去統合資源。這個案子不錯,希望部長繼續加油,好嗎?

林部長宜敬:謝謝委員的支持與鼓勵。謝謝。

主席:謝謝萬美玲委員的發言,謝謝部長。

接下來請李昆澤委員發言。

李委員昆澤:938分)謝謝主席。請NCC陳代理主委,還有數發部林部長。

主席:請陳代理主委、林部長。

李委員昆澤:請教NCC主委,根據美聯社報導,芬蘭很早就在國家教育課程中納入媒體識別基本能力,甚至設計從三歲就開始的相關教學內容。但是看看2025年的臺灣網路報告,有近六成民眾自認能辨識假訊息,但真正動手查證的大概只有13.6%,顯示我們對假訊息的識別及教育的能力,其實有很大落差。對於假訊息,尤其是AI假訊息,正在破壞民主社會的媒體識讀能力,因此,數位平臺的源頭管理非常重要。我認為我們必須參考歐盟法規,有兩個我認為非常重要:第一是AI生成標註的要求;第二是平臺的責任。第一個,我們對於標註的要求,這種生成式AI,不管是圖像、音訊或是影片的內容,AI系統的提供者都必須要確保這些內容是可以用機器可讀格式清楚標示是AI生成的。第二個,平臺的責任,生成的責任當然比較是屬於提供者,但是在大型的線上平臺,像FacebookIG,他們的責任也是非常重要。我看歐盟的法規,不管是數位服務法或是相關的AI法案,他們都是採取聯防的角色,他們認為這些平臺必須具有偵測的技術,而且要確保這些標記不會在內容傳播的過程當中被刪除,我們會不會參照這樣的歐盟法規?請主委說明一下。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跟委員報告,分兩個部分,在傳統廣電部分,我們這幾年都有做在業者端和民眾端的培力,並導入AI議題的教育訓練;在網際網路這一塊,大概從113年度起,因為相關的平臺、AI的興起、ChatGPT的問世等,在相對比較成為熱潮之後,我們也是從兩個部分──業者端(即平臺端)和民眾端來分頭進行,這幾年都有辦相關的培力,像去年,我們在民眾端辦了好幾場,業者端也辦了好幾場,都是會持續來處理。業者端另外一個關鍵的核心要求就是要請業者……

李委員昆澤:主委,雖然我們在相關的預算或是相關的政策已經有初步在做防止生成式AI假訊息的處理,但是還是不夠啦!我們必須要提到學者所謂「AI假性自信」這樣嚴重的狀況,社會有七成的人表示自己能夠判斷,而且很有自信的認為這是AI相關生成的影像、圖片、音訊等等,實際上準確率卻只有六成而已,這就表示NCC過去在相關的媒體識讀教育是完全跟不上技術的演進,這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NCC每年都有編列媒體識讀的推廣預算,內容就是應該要與時俱進。現在媒體識讀的推廣預算中,到底有多少是用在教導民眾去識別這種生成式AI的特徵?說明一下。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請主任來補充說明。

詹參事文旭:針對成人的部分,我們的預算金額規模大概就是500萬,另外,針對iWIN兒少的部分,有一部分教育訓練也是針對AI……

李委員昆澤:主委,對於這種生成式AI,我們必須要求要清楚的標示,而且平臺的責任要落實,民眾對於生成式AI的「AI假性自信」危機,也必須要重視。

請教數發部,數發部從2022年開始有開放電信事業申請衛星通信用的無線電頻率,期間也擴大開放衛星頻率的用途等等,我看到有很多星系都已經在臺灣落地,而且都已經開始提供服務了。數位部在2024年底也採用SES的中軌衛星和OneWeb的低軌衛星,在臺灣跟離島布建770個非同步衛星的應變網路,2025年也持續維運196個關鍵站點。據了解,關於相關的進程,亞馬遜計畫最快將在今年下半年覆蓋臺灣的網路,中華電信也在爭取獨家代理,而技術多元化也是未來的一個方向,應變機制也非常重要,尤其是海纜斷線或通訊受損的時候,都會優先將衛星頻寬調度給國防、醫療、金融等關鍵單位,在防災、救災、山難的時候,它也是一個很重要的使用。

低軌衛星是暫時通訊的最後保險,目前這些低軌衛星都是屬於外資的星系,今年年底,我們政府到底有沒有能力跟這些外資的星系來簽署相關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家緊急通訊優先權?請說明一下。

林部長宜敬:如同委員所說的,現在主要的這些星系都是國外的廠商,國外的廠商進到臺灣的時候,依照目前電信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必須要由臺灣的業者來營運,就是說,外商占股不能超過百分之五十。關於這個事情,我們會持續跟這些星系溝通,包含大家很關心的Starlink,事實上,我們也主動去跟Starlink接觸,Starlink的態度其實很有趣,他們就跟我們說,目前因為臺灣4G5G的涵蓋率太高了,超過百分之九十九,所以他們評估認為臺灣這個市場剩下的商業空間比較小,所以對他們來講,不是個高優先順序的市場。但是我們認為這個可能是真實的狀況,也可能是他們談判的技巧,但不管怎麼樣,數發部會努力跟他們去談。至於談判的過程,我們都知道這中間有很多的攻防、有很多談判的技巧,這個我們都會去做。

李委員昆澤:部長,我們覺得這種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緊急通訊優先協議是非常重要的,我們擔憂的是,如果發生極端的狀況,這些外商會不會因為地緣政治的壓力就單方面的斷訊?這是非常嚴重的問題。數位部也預計研發國產衛星的接收設備,目前的自製率到底有多少?說明一下。

林部長宜敬:因為通常這種星系的衛星跟接收器都是搭配的,不是公開的規格,譬如說,Amazon Leo的衛星就必須搭配它的接收器,Starlink就必須搭配Starlink的接收器,這些接收器目前很大一部分的供應鏈都是在臺灣,可是實際的銷售還是在這些星系手中。至於委員提到,萬一臺灣發生緊急狀況,他會不會毀約?如果他到時候毀約,這絕對要負法律責任。現在如果是由臺灣公司來代理,這個法律責任會是在於臺灣的代理公司跟國外公司之間B2B的糾紛;如果是民間直接來賣,會變成是臺灣的使用者直接對它的總公司,這個對我們來講的確會比較麻煩。

李委員昆澤:部長,我具體的建議是,中華電信或者數位部在要求這些相關代理的時候,必須要將本地的地面站點管理權以及緊急頻寬的保障納入合約。第二,我們要加速衛星資安標準的檢測,要建立跟國際接軌,例如必須與歐盟的漏洞檢測技術規範接軌。另外,要擴大衛星多元軌道的運用,加強中軌和低軌的混合運用,分散單一星系失效的風險。最後讓你來補充說明。

林部長宜敬:是,非常同意委員的建議,這是非常好的建議,我們要儘量多元,因為這些衛星星鏈的提供商有幾方面的風險,一個是技術的風險,因為這個技術太新了,他可能原來預計要這麼做,到時候卻發生技術的問題。另外也有商業的風險,因為有一些公司還沒有進入賺錢的狀況,它的營運也是一種風險,所以我們儘量多找幾個星系談,這個對臺灣來講是最安全的。

李委員昆澤:好,請主委跟部長嚴加督促相關的工作內容。

林部長宜敬:謝謝委員的提醒跟支持,謝謝。

主席:好,謝謝李昆澤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魯明哲委員發言。

魯委員明哲:950分)謝謝主席。有請NCC陳代理主委,還有數位部,今天是部長來。

主席:請陳主委,也請林部長。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委員好。

魯委員明哲:接續上次本來要問林部長,但是因為時間不夠,今天正好兩位都在一起,因為那天林部長特別說,上個月月底、這個月初,臺灣有非常多的LINE用戶的帳戶集體消失了,我記得當天林部長特別說是兩個小問題,就是LINE發生了一個小問題,然後台灣大哥大是語音信箱的小問題,兩個小問題加起來變一個大漏洞。針對這樣的情況,當然那個故事我就不講了,就是以門號登入LINE觸發電信業者原本預設的密碼。我想先請問一下陳代理主委,因為當天我看到數位部的新聞稿,也有請教你們,不光是這件事情發生了,你們對於三大電信業者都有盤點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有,當天我們立刻都通知三家電信業者做一些風險止損,很多人立刻就把語音信箱那些功能都關掉,後來也陸陸續續都把預設密碼全部都關掉,變成一定要回去改掉原來的密碼才可以啟動,這是當天的第一個動作。第二個動作,我們也請電信偵查大隊去LINE了解背後有沒有詐團,順便去蒐集一些情資來做後續的follow up

魯委員明哲:不過這個要跟主委特別提醒一下,針對於這些業者,我坦白講,現在這些跟詐騙有關的電腦駭客都推陳出新,而今天發生一件事,你才盤點一件事,我真的是覺得你們兩個相關的主管單位也要要求這些業者能夠往前管理,尤其對於自身資訊安全的部分,這個很重要。

再來,部長,其實這個事情發生到現在,我碰到很多當天的受害者,你知道嗎?我覺得這很奇怪,寫了一輩子的日記,這裡面存有10年的日記,這個是千金難換的,然後放在一個很保險的地方,結果密碼被偷了,LINE卻說:解決好了、都沒問題了,然後還你一本空白的日記,只說:我解決了,OK。你存了十幾年的相片,用相片寫日記,這是LINE的基本功能。很多人的生活真的就是這樣,連電話都沒有,5,000位好友裡面,有3,000位完全沒有電話的,LINE把新的、空白的電話簿丟給你,就說:我處理了、LINE處理了。我覺得這個有點離譜,因為我碰到34個人找我重新加LINE的。這個苦真的是莫名其妙,也沒人說聲道歉,也不知道在幹什麼,只好一個個加,原本5,000位朋友,他現在加到一千多位了,我覺得造成的困擾非常嚴重,但這樣就結束了,是不是?你覺得呢?

林部長宜敬:我覺得LINE在這個部分處理得不是很好,我們也跟他們溝通過了,因為基本上他們是一個商業的服務,這個事情應該要考慮到客戶的想法。當然LINE的說法是,它擔心在盜用的過程中,盜用的人把裡面加入了什麼訊息等等的這種講法,其實數發部跟LINE溝通,有時候也是覺得非常辛苦。第一個,因為日本人做事總是比較謹慎一點,我們這樣講比較不會那個……就是說日本人做事很謹慎、很謹慎,相對的就是很慢、很慢,什麼事情就是想這個、想那個,數發部作為主管機關,我們會督促他們想辦法幫客戶把這個問題解決掉。

魯委員明哲:我覺得藉這個機會要跟它溝通,朋友的名字也不還,其實在整個被駭的過程中,這是他的權利。我的密碼被人家偷了,是別人登入我的基地、我的私訊,可是LINE在解決完這個問題之後,很多私訊根本還在,只是因為覺得很忙、算了、可能有危險,可是對人家來講是半輩子的記憶和朋友,我倒是覺得這部分要溝通一下。

林部長宜敬:是。

魯委員明哲:如果我是被盜的,我願意負責,你照片還我或檔案還給我,就算不是從LINE的角度,也要有一個機制嘛!怎麼可以這樣?我是覺得希望能夠藉這個機會溝通一下,好不好?

林部長宜敬:是,也請委員多幫忙,因為有時候LINE會說是因為日本政府的相關法規等等,如果我們能透過像國會外交的方式跟日本政府溝通一下,讓LINE可以有一些在法律上鬆綁,讓它可以處理得快一點,不要每件事情……

魯委員明哲:不錯、不錯。部長,你把球丟回給我們,謝謝,我們會來努力。

林部長宜敬:謝謝。

魯委員明哲:最後一個問題問一下陳主委。陳主委,我要請教一個問題,那一天很多的媒體包括電視也都報導,當天台灣大哥大的客戶是主要受災戶的群體,其中發現原來台灣之星的用戶最慘,你們當然也處理了,預設密碼直接接客服,我知道嘛!可是你都沒有想到一件事,為什麼台灣大哥大有這麼多的客戶,卻只有前一年從台灣之星移過來的客戶受害,就表示駭客可能已經知道哪些是台灣之星的客戶,這是有指標性的、有標籤性的,他根本知道裡面的資料,你覺得有沒有特定資料外洩這樣的疑慮?還是你有查過,不是這樣?這個很奇怪,台灣大哥大有這麼多的客戶群體,舉個例子,所有的台灣大哥大客戶只有女性的資料被騷擾,他怎麼辨別門號用戶是男性還女性?他怎麼辨別是原台灣之星?所以我覺得最有可能是原台灣之星的群體發生了問題,把這個資料漏出去了,要不然就是台灣大哥大在接駁的這半年、不到半年之間發生問題,這個部分你有沒有想到?有沒有去了解一下?為什麼是一個特定的群體?我跟你都沒辦法判別,台灣大哥大給我一個電話,請問一下它是原台灣之星客戶或原本是台灣大哥大?我們怎麼會知道嘛?這個部分你要不要去查、了解一下?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有,所以剛剛跟委員報告,我們請電偵隊去找一些蛛絲馬跡看看,以及後續進一步的調查,這就是先前在處理的……

魯委員明哲:我覺得……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台灣之星用戶原來在早期會有一些涉詐案件,大概也可能部分會有一些牽連,我們都有請……

魯委員明哲:好,我覺得這個事情還是要儘量搞清楚,是原來資料在台灣之星階段就已經外洩了還是怎樣?再來,這個事情要請所有幾大電信都體檢一下,好不好?就這樣。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是,沒問題。

魯委員明哲:謝謝。

主席:謝謝魯明哲委員。

接下來請林俊憲召委發言。

林委員俊憲:958分)謝謝主席。本席要請NCC代理主委。

主席:NCC代理主委。

林委員俊憲:請數發部林部長。

主席:請林部長。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召委早。

林委員俊憲:主委早。請教主委跟部長,有關非常重要的強化國家通訊韌性,這是哪個單位管的?

林部長宜敬:這個是數發部韌性司所主管的。

林委員俊憲:相關法規是誰在管?像電信管理法。

林部長宜敬:有些法規是數發部管,有些是NCC在管,以電信法來講的話,主管機關是NCC

林委員俊憲:電信法就是NCC主管的法律。

林部長宜敬:是。

林委員俊憲:所以這種通訊的韌性強化建立,必須由你們兩個單位來合作。

林部長宜敬:是。

林委員俊憲:現在的通訊網絡大概就是陸、海、空,以一般國家來看的話,陸地就例如基地臺,海就例如海底電纜。經過這幾年,現在全世界都看到了這種透過空中通訊載體,例如像這種低軌衛星是非常重要,尤其在非常時期,從俄烏戰爭、從美伊戰爭,像之前伊朗因為有一些民眾抗爭,伊朗政府就封閉了所有的通訊,當時也是透過低軌衛星提供民眾免費連線,以突破伊朗政府用軍規的網路封鎖。

我們也看到剛有幾位委員關心過,針對海底電纜,不用說非常時期,在平時就經常發生被割斷,甚至有蓄意人為的破壞,這個因素大概占了8成以上;陸地的像基地臺的通訊,這次颱風在臺南市發生的災情,我們就感受到它的脆弱性,所以要強化陸地型的基地臺,現在有一種所謂抗災型基地臺可強化抵抗天然災害。另外,除海底電纜以外,最常講的是空中低軌衛星的建立,現在很多國家也都往這個方向在發展。兩位對這點有沒有什麼看法?來,陳代理主委。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跟召委報告,確實,韌性是疊加的,基本部分是NCC主責,認定CI的部分是數位部主責,海、地、星、空的統一結合,在通訊基本原理上,就是它多路由、多備援的概念,當然是以曝險程度比較不容易遭受打擊的應該是非同步衛星,所以目前臺灣也是朝著這方向逐步擴建。

林委員俊憲:我們有朝這個方向發展嘛?

林部長宜敬:是。

林委員俊憲:其實現在法令規定是非常嚴格的,電信管理法是NCC主管的法令嘛!如果臺灣要引進低軌衛星,現在這個技術幾乎都在國外、歐洲,尤其在美國,最出名的是馬斯克的星鏈,但是他到臺灣來的話,第一個、像這種設置使用電信資源提供公眾電信網路的公司,老闆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這是我們規定的;第二個、外國人如果到臺灣來投資,持有的股數、股份不得超過49%,也就是幾乎等於限制外國公司不可以到臺灣,因為他持有股份不可以過半,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總數不得超過60%。以這樣條文來限制,國際目前既有能夠提供低軌衛星服務的星鏈公司,恐怕難以進到臺灣來,是不是這樣?

林部長宜敬:跟委員說明一下,目前這個條款講的是,他不能直接來經營,但是可以透過代理商,所以像現在中華電信……

林委員俊憲:對,這我知道。就是我們必須要透過跟他合作。

林部長宜敬:是。

林委員俊憲:這樣的合作,國外公司能接受嗎?

林部長宜敬:目前就只有Starlink不接受,而AmazonEurostarOneWeb都接受。

林委員俊憲:坦白講,以目前世界的主力還是Starlink……

林部長宜敬:Starlink

林委員俊憲:因為他最早開發,所以電信管理法有沒有可能放寬彈性?

林部長宜敬:是。如果能放寬彈性,當然是對數發部在跟Starlink進行溝通、協調、談判的時候,可能會……

林委員俊憲:第一個,因為這是新的東西、新的科技,所以很多國家既有的法律通通沒有辦法來應付這種狀況。我現在看到世界上很多主要國家都開始對於法令有增加彈性的做法,像日本、韓國、荷蘭,甚至菲律賓、越南,他們都採取比較開放的做法,也就是透過專案審查的方式。當然有一些前提,在風險可控、在國家安全以及不影響未來電信產業發展之下,引進國際企業和技術,在法令上有這樣彈性的做法。NCC的看法怎樣?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跟召委報告,針對這一塊,其實其他國家最近有些鬆綁,但有綁定一些誠如剛剛召委所講的前提,比方跟他貿易、簽FTA等等,有綁定一些條件。至於歐洲,特別是西歐的很多國家對外資全部放掉,其實他對國家、對數據主權的把關,其價值還存在,各位別忘了歐洲最厲害的武器就是GDPR,跨境個資傳輸、資料傳輸都有嚴格限制。我們講荷蘭好了,即便外資全部放掉,我不管你,可是他還是要求目前最受歡迎的LEO公司還是要設gateway。針對這種情況,剛剛我們報告有提到的,在亞洲國家像日本有設gateway,菲律賓也有,其他的像越南是綁定一些貿易上的條件,所以現行條文就如剛剛部長所講的,要操作一定可以操作,至於現行條文,大家看一下簡報,不管是第四項、第五項,逗點前面的那個前提……

林委員俊憲:另有規定。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法律另有規定包括條約,假設我們跟某些國家有簽FTA,或是目前跟美方的ART,條款有符合,其實也可以豁免。

林委員俊憲:好。所以既有法律就有一定的彈性,你的意思是這樣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是的,沒錯。

林委員俊憲:以這條文前面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另外也跟召委報告,有關對本國業者的一些衝擊,Starlink的第二代以前相對衝擊不大,但是第二代之後,因為衛星間……

林委員俊憲:因為時間的關係,第一個是我們要考量在這種新科技、新技術的時代,現有法令會不會影響到未來我們建置國家的通訊韌性安全?這是第一個。如果有必要,我們當然要思考如何來解決法令鬆綁的問題,看有沒有必要性?第二個,一般國家在這方面越來越有彈性的做法,我給你看日本,左邊的照片是在日本BicCamera,任何消費者都可以購買Starlink的設備,回家就可以自己裝;右邊的照片是日本Costco,你看堆得像山一樣,民眾隨時可以買回家自己裝。

在這方面,所謂基地臺,尤其是陸地通訊建置,我們光是講偏鄉的網路落差、通訊落差,這不知道講了多少年了,政府不知道補助這些電信公司多少錢了,沒有辦法消除,所以通訊死角及城鄉的數位落差就這樣了。像有這種新的技術就不會有通訊死角,這種大部分都是沒有辦法得到正常網路通訊的地方,他可以買回去自己裝,但是你看臺灣在這方面已經相對落後,他們已經是變成一種由民眾可以自己考量,有必要就裝,等於民生用品一般,在大型量販店通路都可以買得到,臺灣卻還在討論法規的問題,所以我們已經相對落後,我認為政府在這方面應該加快腳步,好不好?謝謝NCC、謝謝數發部及謝謝主席。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謝謝召委。

林部長宜敬: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林俊憲召委,感謝兩位。

接下來請洪孟楷委員發言。

洪委員孟楷:109分)好,謝謝主席。麻煩請NCC代理主委及數發部林部長。

主席:請代理主委跟林部長。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洪委員早。

洪委員孟楷:代理主委,我先請教,本席一個禮拜前也利用總質詢時間請教卓榮泰院長,目前NCC委員還有3位可能在731日就到期,依法令規定是3個月前要提出名單送立法院審議。卓榮泰院長當時給我的講法,是說他要盡力找人,但沒有十足把握。但實際上來講只剩一個多禮拜就430日了,我還是一樣的老問題,您現在當代理主委,當然委員人數不足,你們也有一些業務沒有辦法推動,更重要的是,卓榮泰院長在這段時間,有沒有請教過您的建議?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報告委員,目前沒有。

洪委員孟楷:也沒有?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是。

洪委員孟楷:所以卓榮泰院長的心態現在是怎麼樣?我沒有辦法想像!立法院、行政院都是國事如麻,但是該做的事情就應該要做。過去我們也講了,只要是好的人選,立法院不會刻意阻撓,但是我們希望真的能夠提出優質的人選。上一次NCC四位委員是在去年11月投完票,現在半年過去了,到目前為止人選還沒有出來,如果在一個禮拜之後,還是沒有人選出來,到底帳要算誰的?人選沒有出來,立法院就沒有辦法審查,我相信不管是藍營召委、綠營召委,大家都一定會馬上排案,就如同預算付委之後,我們馬上做預算的解凍或是審查。這個本來就是立法院的權責,但是如果行政院連名單都不送出來,立法院要怎麼辦?代理主委。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這個問題大家都很關注……

洪委員孟楷:是啊!我關注、你關注,但感覺就只有卓榮泰院長沒有很重視。不然他請你去聊一下、問一下,到底現在NCC的業務怎麼樣?有沒有人選,你有沒有具體建議、專業建議?甚至問代理主委,你願不願意真除?也沒有!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我相信到月底還有一段時間,行政院應該會處理。

洪委員孟楷:八天,我們就等著看,我不為難你,因為這不是你的權責。我只是再一次點出這個問題,想要請教到底民進黨政府現在有沒有把國人心心念念的優先順位先擺出來?還是什麼事情都可以推中共打壓,NCC提名應該不是中共打壓吧?也不應該吧!

我們來討論一下,因為我覺得今天星鏈的議題、防衛韌性或是通訊數位韌性非常重要,本席也很關注。我們也看到了數發部相關的意見,但我剛剛看了一下數發部的意見說明,比較像是還要再研議,沒有絕對支持,也沒有絕對反對。因為現在主要卡到幾個點:第一是,國內條文第三十六條有規定外資不能超過50%,所以法定就框住了,但一樣的道理看看日本跟韓國,我覺得日本、韓國是可以比較的,因為第一離我們近,第二產業相對相近,還有說實在話,他們也算是我們的競爭夥伴,所以人家有往前超前了,我們也應該要迎頭趕上。

臺灣4G5G的普及率高,星鏈好像對我們這個市場沒有那麼重視,但我查了一下資料,當然各國政府可能有不同的數據判斷,以人手一機的普及率來講,手機上網普及率,臺灣占87%90%左右,日本占90%以上,韓國更高,占95%98%。所以換言之,韓國、日本以人手一機的手機上網普及率,其實還比臺灣高,這是一個數據。另外第二個部分,我們想要請教到底低軌衛星對於日本也好、韓國也好,現在正在推行,有沒有增加他們的防衛韌性?他們怎麼能夠避免被詐騙集團濫用、利用,這部分有沒有去了解?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是,有,跟委員報告,這有幾個重點,第一個,日本、韓國可以處理,其實就是因為在籌碼上有跟對方做一些折衷……

洪委員孟楷:你指的是星鏈?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對。具體而言,韓國是因為跟美方有簽FTA,所以他的外資條款可以豁免、可以排除適用;日本是因為Starlinkgateway在當地落地。以目前的情況來講,如果現行條款沒有直接修改,而Starlink也願意配合的話,都可以做,因為既有且已經落地的OneWeb都已經這麼做了。最新的第二代Starlink是可以做inter-satellite link,就是衛星間直接丟中繼訊號,這一塊對未來產業發展的衝擊是比較可怕,為什麼?因為最近Starlink取得52項專利,在改變Tracking Area Code的情況之下,以目前手機支援Starlink大概只能傳text,都只能傳文件、簡訊而已,未來傳影音、影像大概也就相對沒問題……

洪委員孟楷:是,就等於是網速更快。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對,某種程度上,它可以立刻取代掉所有地面的一些行動業者,所以這個對產業的衝擊很大,那要如何處理……

洪委員孟楷:是,產業衝擊是一個部分,但是……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一定要有本國業者的角色。

洪委員孟楷:主委,你剛剛沒有聽本席的問題,本席問A,你答A啦!你講的,我們也都理解,就是他們等於是互相競爭嘛!譬如有三家本國業者要設基地臺,如果今天Starlink來,他不用設基地臺也有一樣的網速,可能很多人就會選擇他,因為他不用基地臺,變成是他的涵蓋面比較廣,一些如山區、海邊等原本基地臺比較少的地方,收訊比較弱,可能那些民眾就會被Starlink吸引走。但這都還不是本席的問題,因為這個是市場公平競爭的機制,本席看到的是,不要因為我們放寬了Starlink進來之後,發生現在有業者宣稱詐騙集團等非法集團可能會利用Starlink這樣的衛星,讓本國沒有辦法追蹤,所以我現在想問的是,日本政府跟韓國政府怎麼樣解決這個問題?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對,這就是我剛剛還沒來得及跟委員回答的,第二部分是日本怎麼處理,因為他的gateway在日本落地,通訊監察英文叫做lawful interceptionLI的部分可以實質從physical layer就已經掌握了。韓國也在洽談,而且韓國是由本國業者參與,所以在國家安全、通訊監察、資安防護、防打詐等等,他持有一定的掌握度。在本國參與跟設gateway這兩個部分,如果我們都沒有辦法掌握、沒有辦法在臺灣實踐的話,其實是相當危險的。

洪委員孟楷:OK,好,所以以主管機關的立場……當然數發部還沒有表達意見,林部長,我看你在後面一直在微笑。代理主委現在的講法,也是本席認為在未來修法時很重要的依據跟參考,如果你剛剛講的這兩個先決條件都沒有辦法做到的話,換言之,開放Starlink來臺灣,就容易變成我們沒有辦法第一步掌握他的內容是什麼、通訊是什麼,那就……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有掌握,但是……

洪委員孟楷:就會像過去的狀況,譬如社群媒體平臺沒有在臺灣設落地,因此在社群媒體平臺上面的詐騙廣告,我們第一時間沒有辦法……當然後續因為通過相關法令,我們要求社群媒體平臺自律,或他們做相關的規範,所以未來如果變成這樣的話,有可能是需要依賴企業自律,而不是政府公權力站在第一線,是這樣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委員講到重點了,純外商、沒有本國業者參與的話,在打詐、在資安上的防護、效率、速度方面,大概會比較有疑慮,這是第一個。另外一個就是剛剛提到的數據主權問題,在歐洲國家,特別是西歐,很多把外資比例都完全放掉了,可是還是要求Starlink要在當地設立gateway

洪委員孟楷:我們在做相關修法的時候,能不能堅持跟要求這一塊?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其實最簡單的,現行條款就可以達到,因為現行條款是制度上、先天上,就是國安到位by design就已經放在那邊了,當然,如果我們國家安全需要的話,其實可以分階段,to Bto governmentto G可以先做,只是目前對方比較沒有意願,因為to C他自己講說……

洪委員孟楷:他會覺得如果要開放就全部開放嘛!某種程度上,永遠都是角力,但本席還是強調,站在臺灣2,350萬人的立場,第一、主權,還有安全以及韌性上面,我們綜合並做最有利的選擇。這一個部分未來修法進入到逐條時,我們會來討論。

最後我再請教一下,現在看到日本有兩個做法,大家在媒體也看到,第一,去年日本政府部門宣布不要把權力或技術全部掌握在Starlink上,所以他們投入了1,500億,我不知道是日幣或是臺幣?這個幣值我沒有記得很清楚,1,500億要打造日本的星鏈,這個新聞有看到吧?換言之,如果他們現在投入打造日本的星鏈技術,未來可能不會全球獨家只有星鏈這個公司那麼成熟,也許日本也有他們的獨家技術,我們變成有多元管道可以採用。另外第二個是,日本現在宣布2027年他們的駐外使節館(外館),會先採取使用星鏈,尤其是在比較容易發生天災或是比較容易有戰爭的國家,他們的駐外館會用星鏈系統來通訊,避免日本國人在那個國家發生狀況時失去聯繫。

我覺得這個東西就可以思考一下,當然可能也要跟外交部一起討論。可是如果連日本都已經想到,也許臺灣本土境內沒辦法,但是至少我們的外館,尤其是像一些在友邦的駐外單位是不是也能夠使用星鏈這樣的通訊技術?未來可以讓他們跟國內的聯繫管道更暢通無虞,因為有些友邦的基礎建設真的沒那麼好,這可不可以研究一下?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是,沒問題,委員講到重點了。剛才舉了日本的例子,日本本身也要發展自己的衛星產業,如果臺灣的電信業者有角色的話,臺灣衛星的發展在這部分才不會完全被bypass

洪委員孟楷:好,第二個部分可能跟外交部比較相關,數發部長能不能提一下?本席這樣的建議是不是能夠找外交部來討論看看?有沒有需要更強化,至少讓我們駐外單位連回臺灣的通訊,以及國人在那邊的通訊能夠有一些保障?

林部長宜敬:是。委員的這個提議非常好,我們會跟外交部建議。不過這個事情因為第一個是外交,會牽涉到機密的事情,可能就是數發部沒辦法直接去做的,必須由外交部去做。另外,如果是在非洲的哪一個國家,就必須接受當地法律的規定。這個就不是NCC跟數發部可以管的。

洪委員孟楷:可以參考一下日本的,因為日本現在已經做了。他們宣布2027年他們在全球的駐外使節單位都會用衛星通訊跟他們國內保持聯繫。原本就已經有的通訊他們會維持,但是他們又多增加了星鏈這樣的技術以確保真的發生天災或是戰亂的時候,他們的國人還是可以跟日本政府取得聯繫,好不好?你們參考一下,好嗎?

林部長宜敬:好,謝謝委員的提醒跟支持。

洪委員孟楷:謝謝。

主席:謝謝洪孟楷委員的發言,謝謝部長跟主委。

接下來請陳素月委員發言。

陳委員素月:1022分)謝謝主席。請主席邀請NCC陳代理主委,還有數發部的林部長。

主席:請陳主委跟林部長。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委員好。

陳委員素月:主委還有部長早安。

林部長宜敬:早安。

陳委員素月:今天委員會針對電信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的增修條文進行討論,我們看到電信管理法對公眾電信網路的外資有限制,在原本的條文裡面,對於外國人直接持股的股份總數,規定不得超過49%,而直接及間接持有的股份總數不得超過60%,同時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的國籍。

今天有看到召委的版本跟葛如鈞委員的版本,在召委的版本裡面,最後面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就不受第四項後段及第五項之限制,這是兩個版本最終的訴求。我們看到召委的版本有更細緻的規範,針對網路安全或者是國家安全及其他公共利益等因素無不利之影響,有這樣的條件限制。

不過這兩個版本最主要的目的應該都是要放寬外國人直接持股的比例,也就是對外資限制。我現在想來請教一下,以現行電信管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中對外資的限制,是否會讓所有國外的低軌衛星業者卻步?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沒有,其實不管是OneWeb還是其他SES等等中軌的業者,大概都會遵循現行增修條文的規定進來。也要跟委員報告,其實現行的規定其實是當初我們加入WTO時跟多方在談的情況之下的一些基本要求。過往在早期的電信法時期,海纜也要求必須follow外資限制條款,其實這都不是問題,只要他們願意配合都不是問題。

陳委員素月:他們要配合的話,這些都不是問題,尤其我們目前也已經跟OneWeb有合作關係了。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是,中華電信有跟他們合作。

陳委員素月:我記得之前我們在審預算的時候,唐鳳部長也有說明過。目前數發部跟OneWeb低軌衛星合作布建的狀況大概是怎樣?目前的情況是什麼?

林部長宜敬:我們在臺灣布建了770個點,也就是所謂的user terminal。所以OneWeb在臺灣的運行也都是順暢的。當然,我們因為受到預算被砍的關係,實際維運的點會比較少一點,才190個而已。

陳委員素月:如果要以國家安全的前提為考量來放寬對外資的限制,倒不如就支持預算,讓這個預算通過以支持我們布建更多這樣的接收圓盤,是不是?

林部長宜敬:是,請委員多多支持,謝謝。

陳委員素月:從剛剛主委跟部長的回答,我們就可以知道其實現行條文根本不會影響到臺灣電信業者跟這些低軌衛星業者的合作,對不對?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對,實質上是不會有影響,而且在先天的設計上可以讓本國業者參與,本國衛星發展技術也可以做一些銜接,然後國安、資安、治安、打詐在相對效率上也有一定程度的保障。

陳委員素月:好。本席也有看到在20237月的一則新聞,彭博社有一個新聞標題報導,馬斯克欲全權掌控在臺的低軌衛星持股,所以不利臺灣推動數位韌性。看到今天這個增修條文要放寬對外資的限定,不免讓外界質疑這樣的條文是不是在替特定的星鏈解套?主委跟部長的看法如何?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法律條文寫的都是一般性的規定會通案適用,如果對現行條文的改變會超過過往的話,修正現行條文當然是沒問題,但是修正的條文會有幾個疑慮,大概有兩個情勢會變更。StarlinkSpaceX目前第二代的衛星並沒有要求在每個落地的國家設gateway,不設gateway最大的問題是數據主權的問題,也就是它是在邏輯層次上提供資訊給你,不管是通訊監察,不管是你用它做一些資料的使用與追蹤,這些都不在physical layer(技術層次)上。

如果有設gateway的話,它就從技術層開始提供給你,這個會實打實地有一些掌握,對國家安全、對通訊、對治安會比較有掌握。這對於業者的發展有兩個部分,就衛星產業來說,如果沒有本國參與的話大概也比較不好;對本國電信業者來說,固網也好、動網也好,第二代的Starlink未來可以取代掉行動通訊的可能性會大增,因為它最近取得了52項的新專利,這讓它以後要傳影音都可以。

目前它在手機之間只能傳簡訊,是相對差,但是從第二代的衛星之後,這些功能突然變得很強,未來對產業會有影響,還要觀察它對本國產業的影響,所以我才建議要多聽相關利害關係人的看法。

陳委員素月:是。本來想接著問放寬公眾電信網路對外資持股的限制可能會產生的影響,但剛剛主委都有講了。其實我們都知道,從平常媒體的報導就可以看出馬斯克是極度親中的,而且這些都有事實根據,因為他都屢次公開發表親中的言論,向中國示好,所以我們也覺得如果未來這樣的親中企業掌握了臺灣的關鍵基礎設施,臺灣在面臨緊急狀況的時候,風險是否可以在可控的範圍之內?這是我們擔憂的,所以這可能會讓我們國家更陷於危險的境地。

另外我們也看到,其實星鏈也能成為詐團、詐騙使用的工具,這都有事實發生的紀錄,像緬甸詐騙園區在被圍剿之後,急速死灰復燃,因為他就是大規模利用星鏈上網。臺灣也有詐騙集團用馬斯克的星鏈加深偽技術,以照片盜臉去識別,並進行詐騙。我覺得星鏈未來如果進入臺灣市場,我們可不可以去監理、如何監理,都是要很慎重去考慮的地方。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對,委員講到重點,就是在資安上的配合度、效率如何,因為過往在打詐上,國外數位平臺公司的配合度曾經是很大的挑戰,如果沒有本國業者參與的話,這個挑戰存在的風險是相對比較大的;如果有本國業者參與的話,這個風險可以達到一定程度的掌控,效率也可能會比較提升,所以才說這都要通盤考量、一次關照的。

陳委員素月:對,所以我們覺得是否要放寬外資的限制是一個要非常慎重的議題。再來,未來臺灣是否可以發展自己的低軌衛星?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目前TASA(就是原來的國家太空計畫室,後續更名為NSPO)其實有在發展自己的體系,假設LEOStarlink有國內業者參與,我相信這個技術的傳承、參與可以有利於本國的衛星發展,這也是一個要考量的因素。如果外資全部豁免,本國要如何介接、如何學習,這一塊的可能性就消失了,這個也要考量。

陳委員素月:是,所以我覺得為了國家安全的考量,臺灣也應該要積極發展自己的低軌衛星。臺灣的人才濟濟,這個部分也有待NCC和數發部整合資源,希望我們未來可以朝這個方向發展,謝謝。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好,謝謝委員。

林部長宜敬:謝謝委員的支持。

主席:謝謝陳素月委員,也謝謝部長和主委。

待會兒委員許智傑詢答之後,休息10分鐘,休息結束之後,再來處理臨時提案。

接下來請何欣純委員發言。

何委員欣純:1032分)謝謝健豪召委。請數位發展部林部長。

主席:請林部長。

林部長宜敬:委員早安。

何委員欣純:部長好。我還是比較關心民生議題,為防制詐騙,政府成立打詐國家隊,大家都對數位發展部期待非常深,希望數位發展部能夠用專業、用你們跟平臺的溝通、用很多很多的方式深入民心,讓大家有感,覺得打詐國家隊是有效的。

林部長宜敬:是。

何委員欣純:但是我今天要問的是大家覺得好像沒什麼效的是什麼,你知道嗎?我去年6月有質詢Threads的廣告之前沒有納管,當然我也很高興數位發展部從善如流,我6月質詢,9月就納管,因為那時候Threads除了可以發文、發圖、發照片之外,詐騙量越來越多,所以我要求Threads的廣告要納管,要落實身分驗證(就是實名制)、廣告投放揭露、詐騙內容一定要儘速下架,就一樣納入網路平臺規範裡面。但是我們發現廣告審查從嚴之後,詐團反而更厲害了,現在轉換手法,這個媒體也有報導過,有很多店家自己開始發文?發什麼文?因為他們的名稱、商品、資訊等等被冒用了,這個是Threads上面的詐騙新手段。

透過廣告投放實名制之後,他們沒有辦法通過認證,所以開始利用什麼?熱門商品的關鍵字,這個商品可能是電玩、日用品,現在最夯的化妝品之類的,他開始利用關鍵字、假冒真實店家名號,大量投放複製相關的內容文章,取得演算法的關鍵字推薦,很多民眾不曉得,可能就會下單,下單之後,就誘騙民眾私訊,取得個資或者販賣假貨。這個就是現在Threads上面的,他們廣告投放沒有辦法了,就換什麼?換冒用真實店家、冒名po文,誘騙民眾個資和詐取財物,這個是現在新的手法,而且非常大量。

你看,我們從Threads上面看到許許多多店家無奈的澄清文,而且這些文章大量被傳播,不僅僅是民眾的財物被詐取,店家的名譽也受損。我的服務處也有很多人來陳情,很多人打電話說訂的貨沒收到,或是訂的貨是劣質品,要求店家要賠償。他們還跑來服務處說需要法律諮詢,他們該怎麼辦?

這實質上面該怎麼辦?第一個、報警,該由警政署來辦。第二個、平臺下架的速度慢,傷害一直造成,這個新聞也已經多次報導過,因為社群有很多這樣被冒名的文章擴散,影響到店家的生意,甚至讓他做不下去而倒店,所以Threads上面的詐騙問題到現在有增無減。這個部分,我就是要來跟部長請教一下,尤其警政署也提出示警,Threads的詐騙量顯著增加,而且我們現在依法要儘速下架,如果越快下架的話,第一個、可以確保民眾被詐騙財物的風險降低,第二個、店家被冒名的頻率或者是他受到的損失可以降低,這個問題是在於我們到底能不能下架的速度快,可不可以?

林部長宜敬:跟委員報告,處理Threads的這種詐騙,基本上,我們可以從三方面來著手:第一個就是加快通報的速度,我們在這邊要呼籲,民眾如果在Threads上面遇到有可疑訊息的話,請下載使用網詐通報查詢網,把這個事情通報上來,這是第一個部分。第二個、我們要加快確認是不是假店家的速度,因為我們以前比較沒有處理這種店家……

何委員欣純:你們現在要確定下架之前的程序大概要多久的時間?

林部長宜敬:我們如果是找譬如公眾人物,只要公眾人物一確定,我們現在平均應該是幾個小時之內就……

何委員欣純:幾個小時?5個小時?

林部長宜敬:2個小時之內。

何委員欣純:2個小時之內……

林部長宜敬:對。

何委員欣純:這是有名的公眾人物,2個小時以內可以下架……

林部長宜敬:對。

何委員欣純:那請問一下我剛剛講的……

林部長宜敬:其實這個問題就在於如果有人仿冒謝金河的話,我們就可以去聯絡謝金河或者他的辦公室助理,但是有些店家我們不認識,也不知道他在哪裡,所以這個是我們要解決的問題……

何委員欣純:店家無奈的澄清文在Threads上已經很多了……

林部長宜敬:我知道……

何委員欣純:新聞也報導很多次了,甚至有人還會因為這樣而倒閉,所以……

林部長宜敬:是啦!委員,我不是這個意思,我的意思是我們已經跟謝金河或者張忠謀或者黃仁勳的辦公室取得了固定的聯絡方式,但是這些店家可能都是第一次被人家冒用,因為全臺灣又有這麼多店家,這個事情也不是數發部……

何委員欣純:如果是有名的公眾人物,你取得可以聯絡溝通的管道,你可以處理。針對這麼多店家被冒用、被詐騙集團利用,讓民眾的財務受損、店家的名譽受損,針對這些無奈只能在網路上po澄清文的店家,現在你們可以提供什麼樣的專線、什麼樣的平臺來幫忙?

林部長宜敬:我就是要回答這個問題,當然就是我們要趕快跟這些店家聯絡,因為這些店家都不像謝金河或張忠謀那麼有名,所以我現在就是要跟委員解釋,我們會朝這個方向去努力,我們想辦法利用其他機制跟他確認,這個可能需要經濟部,或者是內政部(就是警政單位)的協助,我們總是要確認,否則的話,萬一有人謊報……

何委員欣純:部長,我之所以要確認你們能不能提供一個管道或平臺讓這些受害店家可以找得到解決途徑,或者是找得到政府的支持,你要知道,像這些詐騙假網拍居冠轉往Threads,喪屍煙彈竄升為第二大宗毒品,也就是現在這些店家被冒名買賣的商品,可能不只是他自己所推銷、行銷的商品,甚至是透過這些店家,因為他們被冒用了,所以變成是一個販賣毒品、毒品交易的網路地下管道,這是很可怕的一件事情。很多家長會擔心是因為用這樣的管道取得毒品非常隱密,而且快速跟方便,對整個社會來講,大家是不能容許的,也希望政府要拿出魄力,能夠積極因應。我才會說也許如你剛剛講的,不是只有數位發展部的責任,我要求的是數位發展部在跟平臺溝通下架的速度要快;第二個,對於這些名譽受損的店家,或者是被冒名的店家,或者是因為這些管道變成是毒品交易流通的線下管道,要跟警政署好好地來合作,不是嗎?

林部長宜敬:是啊!

何委員欣純:除了警政單位、數位發展部,也必須要求平臺儘速下架的時效性,不能對有名的公眾人物,就以要求兩個小時以內下架,那這些店家……

林部長宜敬:再次跟委員解釋一下,這個處理分成三段:第一個是通報;第二個是確認;第三個是通知平臺下架。前面跟後面現在的速度都很快……

何委員欣純:好嘛!起碼政府是不是要有一個機制來呼籲大家你們被騙了,或是被冒用了?是不是可以有一個通報機制?你們要宣傳嘛!

林部長宜敬:是。這就是我剛才講的網詐通報查詢網,請民眾遇到……

何委員欣純:就只有那一個查詢網?

林部長宜敬:數發部是負責這個,如果要用內政部的,就是用165打詐專網,內政部也有他們的服務。不過內政部的165,基本上他們是必須處理已經成案的,就是已經有財損的;數發部會處理一些還沒有造成傷害的,我們事先處理,這是網詐通報查詢網的目的,我們要鼓勵民眾多多使用。

何委員欣純:我要拜託,我不知道今天警政單位有沒有來,但我還是提醒數發部,因為這些數據是由你們的網路詐騙通報數字來看,近30日的通報數據,過去Threads占通報比例的28%;近7日,這是最新的數據,Threads占通報比例已經高達64%,表示新型的網路詐騙在Threads平臺上面的案件量是非常急遽地暴增……

林部長宜敬:是,沒錯!

何委員欣純:如何來打擊?如何保護民眾跟店家的權益?我覺得第一個要快;第二個,你需要多久的時間找相關單位,把你剛剛說的從通報第一步、第二步、第三步,將完整的SOP提供給所有受害的店家也好、影響的民眾權益也好,能夠及早防範,而且讓他們知道從哪裡可以得到政府的支持?

林部長宜敬:委員,我們提出書面報告給您,好不好?

何委員欣純:好,多久?

林部長宜敬:兩週內我們提供,可以嗎?

何委員欣純:兩週內你給我書面報告?

林部長宜敬:是!

何委員欣純:我要求你們書面報告要把跟相關單位的協商,或者是開會建立的機制、內容、細節都要寫清楚、說清楚,好不好?

林部長宜敬:是,可以,沒問題。

何委員欣純:謝謝。

林部長宜敬: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何欣純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許智傑委員發言。

許委員智傑:1044分)謝謝主席。請NCC主委。

主席:NCC陳代理主委。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委員好。

許委員智傑:主委好。NCC現在有三位委員嘛?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是,目前剩下三位。

許委員智傑:任期到什麼時候?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今年731日。

許委員智傑:卓院長也希望趕快再提嘛?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是,昨天在院會有提到。

許委員智傑:你要呼籲在野黨儘量能夠為國家的需要,不要再阻擋了!萬一他們再阻擋,如果卓院長盡力,但沒有十足把握,如果提出來沒有通過,到了731日以後,是不是委員全部都卸任了?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是的,沒錯。

許委員智傑:到時候NCC怎麼運作?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大家都殊難想像,大家都很焦慮。

許委員智傑:很焦慮,所以NCC的公務員就停擺了?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大家都覺得不應該讓這個問題發生。

許委員智傑:我知道其實不僅是你很焦慮,我也很焦慮。以前監察院曾經有沒半個監察委員的紀錄,監察院裡面的業務就全部都停擺,這個是我們很不樂意看到的,也希望卓院長能夠儘快。我知道這不是你決定的,但是請卓院長儘快再溝通啦!也希望在野黨真的是為了國家的正常運作,不要再擋了,事實上,現在包括很多民間的移頻業務,及其他很多需要委員決定的事都卡住了嘛?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對,沒錯!

許委員智傑:我再一次鄭重地呼籲,就是希望卓院長盡力溝通,在野黨真的不要再擋,讓NCC可以正常運作。

之前我跟NCC也質詢過,剛才欣純也問了,就是網路媒體有很多詐騙、新聞的自律,NCC也訂了網路的使用指引,現在網路也有一些自律聯盟。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對。

許委員智傑:再來是AI應用的新聞也越來越多了,現在年輕人有些時候就直接用AI來寫新聞,這個的審核機制或者是指引,主委,你們NCC的看法是怎麼樣?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這分兩大區塊,在傳統媒體的部分,上次跟委員報告過我們委託資策會,跟業者、跟專家學者都已經溝通過,業者自己的衛星公會也好、電視學會也好,他們都提出自己的版本,我們近期也會再找電信業者來對接一下雙方的共識,希望在傳統廣電部分的AI指引能夠進一步優化。至於網路的部分,網傳辦預計要提出五個指引,就是比照當初的DSA,那是個硬法,國內目前當初數位中介法比較沒有辦法推,在社會各界沒有共識的情況之下,我們就用軟法處理。在五個指引裡,我們去年推出的申訴、救濟跟透明度的指引,另外OTT及法規適用的指引,還有相關的一些透明度,陸續今年、明年大概都會提出來。在AI的應用部分,我們最主要是讓民眾及業者端都能夠持續地精進,誠如先前也有委員提問過,因為AI大概是從前年開始比較爆發性的發展,在應用上,我們希望與時俱進,在民眾端跟業者端的素養培力,我們都有持續投入,從113年我們在網路這一塊的培力宣講、宣導也好,還有議題的設定都已經有包含AI的部分。

許委員智傑:我們簡單地講,主委,這個指引前面已經寫了三個,還要到明年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我們是持續在滾動檢討啦!五個指引裡,去年年底兩個已經推出來了,另外三個,我們今年預計起碼會推出至少一個,包括剛剛跟委員報告所提到的,就是那個……

許委員智傑:現在AI速度這麼快、使用者這麼多。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AI這一塊,因為是統合在AI基本法的一些架構下,我們有配合行政院所屬機關做相關的協調性處理,包括該有的子法、該有的行政規則、該納入的都納入,剛剛跟委員報告過會在我們每年的計畫裡處理……

許委員智傑:我的意思是說,這樣的速度到明年會不會覺得太慢了?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我們會持續,傳統廣電的部分,我們已經在優化,版本已經出來了。至於網路媒體的部分,當初我們去年也有一個版本,今年我們也請臺灣網路媒體協會持續優化,包括AI從總則到分則的一些項目,其實本質就是報導新聞、網路新聞一定要以事實為基礎,這一塊牽涉到事實查證,所以最基本的概念就是該標示就要標示。

許委員智傑:主委,你講這個我們都知道,現在我們就是希望不要等到明年啦!因為你趕快訂出指引,讓所有業者有一個方向可循,你先把大方向訂出來,這還要等到明年,現在才4月!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在傳統媒體的部分,我們今年一定會訂改,我們大概是下個月就會再跟業者第二次開會來對接,所以今年的部分,我們下個月開第二次座談會來收斂,因為上次開過,他們有自己的意見,他們自己也提出版本嘛!網路這一塊,我們有持續在推,目前網路新聞業者自己雖然有訂規範、有訂指引,未來我們在原來既有的另外三個指引裡,如果可以包進去的,我們會把它強化,至於需不需要再進一步把它獨立出來,我們也會一併納入考量。

許委員智傑:重點就是你們下個月會再開公聽會收斂這些意見嘛?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對,傳統廣電的部分。

許委員智傑:所以你說67月,其實大家都等很久了,我想自律或者是你沒有辦法用硬法,至少你先指明採軟法的方向,讓大家有一個規則可循嘛!所以還要等太久,我覺得真的是不合時宜……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好,沒有問題。

許委員智傑:現在速度這麼快的時代,尤其是AI速度更快,你現在都要拖那麼久?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好,我們是預計在上半年,就是7月底以前……

許委員智傑:上半年,是。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7月底前會把它final下來……

許委員智傑:對啊,你看搞不好731日以後就沒有委員了!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但是該做的,我們常任文官一樣會持續努力。

許委員智傑:是啊!所以是不是在731日以前趕快把它做完?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好,我們朝著目標來努力。

許委員智傑:最後我簡單要求,訊號遮蔽器已經有業者違規使用,你們也有表示要開罰,所以他們也有撤除,但是這個太多了啦!我想很多到網路都買得到,這個部分你們要如何防患未然?叫你們主動去查,可能你們也查不完啦!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我們有找電商平臺跟他們宣導,也謝謝數位部數產署,因為電商是他們主管的,幫我們傳達上架的產品裡這些是違禁品,不得上架,我們盡可能不斷把不該上架的器材都趕快拿掉,事後如果有民眾檢舉,我們也會處理……

許委員智傑:對!你剛剛講的沒有錯,我建議是這樣啦!即兩個方向,一個方向就是電商,因為你要去抓,抓不完啦!但是你用電商當作源頭,從源頭如何去減少或禁止類似案件的發生,這是第一個。第二個就是開放民眾檢舉,你們也應該宣傳讓民眾知道,你們要做這兩個動作,才能夠減少這樣的違法行為。我認為這個有案例,新聞有播出來,當然就會有宣傳效果,在電商源頭的部分,我認為你們可以再加強。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好,我們會持續加強努力。

許委員智傑:就是減少不好的行為繼續再發生,好不好?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好,沒問題。

許委員智傑:好,謝謝。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許智傑委員的發言,謝謝主委。

現在先休息10分鐘。

休息1054分)

繼續開會114分)

主席:繼續開會。

我們現在先處理臨時提案,請議事人員宣讀。

臨時提案

鑒於網路社群興起,政府部門透過經營社群網站(如臉書粉絲專頁)進行政策宣傳與溝通,已是建構資訊化社會與促進公共政策開放透明的重要連結關係。然對於如何有效衡量社群經營成效,目前各機關多流於表面數據,管理高層往往僅直覺以粉絲數或每日發布貼文數量為指標,忽略了民眾觀點中的機關識別度、實質互動效益與對政策內容的關注度。對比美國聯邦政府及英國政府數位服務,為協助機關達成民眾參與公共政策的目標,皆已制定明確的衡量指標。事實上,數位發展部早於民國106年(2017年)就已在其政府網站營運交流平台發表並總整過此作法,提出了包含「基本資料」、「社群廣度」、「社群互動」、「社群關係」及「貼文營運」等五大構面之衡量指標。鑒於政府機關經營社群媒體的成效良窳直接影響政策溝通品質及政府形象,若無完整之評估機制,恐導致社群營運流於形式與資源浪費。爰此,要求數位發展部應依照上述五大構面之衡量指標,建構一個政府機關社群服務之營運與檢核機制。以完善各機關社群服務之評鑑辦法,並請於一個月內向本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黃健豪  邱若華  魯明哲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跟機關有無意見?我是提案委員,我沒有什麼特別的意見。請問現場委員有意見嗎?(無)沒有;機關有沒有要修正文字或意見表達?

蔡司長壽洤:召委,原則上在第七行的後面「數位發展部早於民國106年」,因為那時候我們還沒成立,所以那時候這份文件是在國家發展委員會,因此在「事實上,數位發展部……」部分改為「國家發展委員會(目前由數位發展部承接)」,就是把「數位發展部早」這六個字刪掉,改成「國家發展委員會(目前由數位發展部承接)」。

主席:好。

蔡司長壽洤:接下來是倒數第三行的部分,委員提案「建構一個政府機關」,我們建議改為「建構一個改善政府機關社群服務之營運與檢核機制」,將「以完善各機關社群服務之評鑑辦法」刪除,接續是「並請於一個月內向本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主席:你改完之後的整句話可以再重複一次嗎?就是你剛剛說的部分。

蔡司長壽洤:改完之後是「建構一個改善政府機關社群服務之營運與檢核機制,並請於一個月內向本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主席:好,謝謝,沒有意見。

蔡司長壽洤:我們就改一個完整的版本。

主席:好,再麻煩你們。

蔡司長壽洤:好,謝謝。

主席:說明後修正通過。臨時提案處理完畢,如果有委員對於上述提案要補簽,可以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現在繼續進行詢答,請陳清龍總召發言。

陳委員清龍:117分)謝謝主席,我邀請NCC陳代理主委及數發部林部長。

主席:請陳代理主委跟林部長。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總召好。

陳委員清龍:代理主委及部長早。今天最重要的是電信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的修法,我相信今天早上陳代理主委也回答了很多委員的質詢,當然修法的提案我們也都有了解,針對外國人持股比例的這些要求,我在這邊就直接問陳代理主委,你們這邊的態度是怎麼樣?針對這個修法,這樣可能會影響我們國際通信的開放,你們的態度是如何?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跟總召報告幾點,第一點,現行條文如果沒有修正其實是可以操作的。針對國家韌性、國安或政府部門的需求,其實可以另行考量且跟對方洽談,to Bto G都是government的,另外特別處理,比方採專用電信的話,就完全不會適用第三十六條,用第五十條就可以處理,這是第二個意見補充。第三個意見補充是,現行條文如果要修正,因為要考量數據主權跟國安等等,我們建議還要多聽相關利害關係人的意見,以上。

陳委員清龍:好。從代理主委這邊我們談到的是,這一部修法目前如果不送,其實現有規定、現有條文應該就可以容許國際低軌衛星進入我們臺灣市場,對不對?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是。

陳委員清龍:應該沒問題,所以事實上目前也有好幾個在跟國內業者配合。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對,依畫面上所顯示的總召資料,目前都是循現有條文進來在臺灣落地的。

陳委員清龍:對啊!所以基本上有沒有修改條文,等於不影響我們現有國際衛星通信進入臺灣市場,依代理主委剛剛的意思,如果有進一步的需要,可能要再多聽、多了解是不是真正有這樣的必要,對不對?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對。

陳委員清龍:好。我要了解的是,我們也知道目前整個最重要的衛星通信系統,最主要一般民眾擔心的是詐騙問題,當然對國家來講、對我們來講,國安風險也是非常重要,今天如果我們對於衛星通信系統,就如剛剛代理主委所談的,我們對國內業者沒有要求,就完全開放給外國、國際進來,這樣對整個國安風險會有顯著的影響,我是不是再請代理主委針對詐騙跟國安風險這兩個項目做一個說明?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是,跟總召報告,防詐或治安部分其實就涉及到有本國業者參與的情況跟沒有本國業者參與的情況,其效率上所呈現出來的就是不太一樣……

陳委員清龍:應該要不一樣嘛!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我之前有聽到,因為平臺那邊已經發現,已顯現了。至於國安這一塊,其實它是兩個面向,是互相矛盾的,就韌性而言,任何低軌衛星,特別是Starlink,它是韌性最好的,但是國安上,在另外一個面向,它的第二代其實在臺灣可以不用設gateway,不用設gateway的話,那麼國安問題就來了,因為數據主權不在我們臺灣這邊,會是矛盾的現象。

陳委員清龍:是相互矛盾嘛!而詐騙的部分,我們從過去的經驗,沒有國人的參與,未來的可控性,我們就降低了。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對,效率會……

陳委員清龍:所以這方面也請你們評估。另外,這樣的修法會不會違反電信監理制度的一致性?我在這邊也提出這樣的建議,就誠如剛剛代理主委所談的,我們以目前的第三十六條其實就可以運行,如果為單一廠商調整而開放,會不會違反電信監理制度的一致性,也會形成我們的市場排擠,還有我們自己電信管理法所談的公平競爭原則?

所以,我在這裡還是要建議,有關於電信管理法第三十六條是否修正,真的還要更加地審慎評估,也要保障我們通訊的主權,一定要去做到審慎的把關、完善的配套,而能降低我們剛剛談的,不管是詐騙、不管是國安,都能夠把風險降低。

在這裡我要再提另外一個主題,現在有很多民眾感受到非常困擾的就是偷拍。偷拍目前來講,在網路搜尋成為一個關鍵字,透過針孔攝影機來進行偷拍。今年從2月到現在,已經有好幾個案子是社會矚目的案件。民眾在政府的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也提案,希望就針孔攝影機能夠來做源頭的管理。針孔攝影機一般業者都標榜它是經過NCC的審核,尤其在網路平臺販售,都是經過NCC的審核合格,變成合格就是合法,然後偷拍的風險就由全民來承擔。我想知道NCC是怎麼審查?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跟總召報告,針孔攝影機大概分兩大類,一個是無線,一個是有線。無線的部分,它會利用射頻的頻率去傳,這一塊就有NCC的角色……

陳委員清龍:NCC在管,對不對?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對。如果是有線部分,那個是屬於一般商品。即便是無線的話,一般商品在經濟部BSMI標準檢驗局那邊也會有一些處理。如果源頭上要管制,假設全臺灣有共識說這個產品就不要再製造了,如果相關商品的主管機關取得同意說不要製造的話,那我們就會配合。

陳委員清龍:我想不要把主管機關推到經濟部啦!最主要有射頻的部分還是在你們這邊嘛!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是。

陳委員清龍:網路平臺的部分,現在販賣、購買都非常地方便。今天在這邊提出來,是希望包括NCC和數發部能夠針對這樣的無線針孔攝影機在平臺這麼方便的購買、販售,也看到你們審查核可,既然有審議、有審查,兩個部會是不是應該做一些探討、討論,來檢討現在的制度,看能不能反映民意,溯源管理?這個部分,我想請代理主委跟部長做一些研究,好不好?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好,跟總召報告,我這邊沒有問題,我們會找相關部會來討論,看如何來處理。

陳委員清龍:好,以上,謝謝兩位。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謝謝總召。

主席:謝謝陳清龍總召的發言,謝謝部長跟主委。

接下來請陳雪生委員發言。

陳委員雪生:1118分)謝謝召委。是不是請陳主委?

主席:請陳主委。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委員好。

陳委員雪生:主委好。請問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五條、第五十條在115130號三讀通過了嘛?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是。

陳委員雪生:這個行政院公布了沒有?副署了沒有?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行政院沒有副署。

陳委員雪生:沒有副署?那現在有線電視這個呢?如果通過也不副署的話,你們準備怎麼處理啊?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不副署的後續效果部分,因為權責不在NCC,我們都尊重啦!但是我相信,如果個案上發生在衛廣法的情況,未必會發生在有廣法跟無廣法。

陳委員雪生:政治凌駕專業,你們破壞了整個法規體系,你們沒有辦法嗎?透過委員會,你們自己有委員會,對不對?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副署不副署權責不在NCCNCC這邊比較沒有辦法來處理這一塊。

陳委員雪生:你們怎麼應對呢?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如果就今天召委排的案子部分,我們基本上是支持,我們的意見是要跟衛廣法當初三讀通過的版本一致,我們是支持這方面的方向來處理。

陳委員雪生:不是!我們審這個幹什麼?你審了老半天,行政院不副署,你審了也是白審的啊!浪費那麼多人力在這邊!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跟委員報告,如果是純粹就黨政軍這一塊的條文修正,我相信應該共識度滿高的,應該不會發生這種情況。

陳委員雪生:好,所以我問你,第49台是不是新聞台?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目前是。

陳委員雪生:傾向是綠的,還是藍的,還是白的?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NCC的立場,NCC不分藍綠,就是看他有沒有違規來處理。

陳委員雪生:不分藍綠?我來隨便找一個你們的人問。綜合規劃處,你坐著回答。49台是藍的還是綠的?他一直罵國民黨、罵民進黨,你就看得出來是誰的嘛!你沒看電視嗎?

溫處長俊瑜:有。

陳委員雪生:你們NCC如果不看電視的話,你們還是NCC喔?是藍的還是綠的台?評論嘛!他罵,他沒有講過哪一台的好話。

溫處長俊瑜:個人不認為他是藍或是綠。

陳委員雪生:請你去看一下醫生,好不好?你整個神經麻木啦!國小、國中的小孩子都聽得懂,你聽不懂?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跟委員報告,公務員要保持行政中立,我們新聞媒體是事後管制。

陳委員雪生:梁處長呢?你看49台是綠的,還是藍的?

梁處長伯州:報告委員,我家沒有有線電視,所以我沒有在看。

陳委員雪生:請坐!平臺事業處詹處長,是綠的,還是藍的?50台好了啦!好啦!民視那一台是藍的,還是綠的?

詹處長懿廉:我們其實都尊重每個電視台自己的立場。

陳委員雪生:好,你請坐。不為難你們了,你也不敢回答,是不是?主任委員不敢回答?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不是!我們執法要行政中立。

陳委員雪生:黨政軍退出媒體,有沒有?我來立法院十幾年了,國民黨執政的時候,民進黨要求黨政軍退出媒體,現在黨政軍全力地介入媒體啊!4950515253台,沒有講過國民黨一句好話的。趙少康那一台TVBS也沒講過綠的一句好話的,這個有什麼關係嘛!白是白,黑是黑,你不要顛倒,不要搞得像核能一樣!「不搞核能的時候,你搞核電的話,臺灣會怎麼樣、怎麼樣」。你聽聽看,好不好?所以前幾天吳宗憲委員在總質詢的時候,他也不要讓卓院長上台,他直接講了5分鐘。騙啊!不要啦!不好嘛!你們NCC有沒有超然獨立?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我們執法上……

陳委員雪生:大聲一點講!有沒有超然獨立?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目前我們都有。

陳委員雪生:目前?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我擔任委員之後,我們都有。相信過往的委員也是依法行政。

陳委員雪生:對啊!前幾年你當主秘,到我辦公室來,英俊挺拔,年輕有為。現在那個頭髮,你看看!什麼頭?皮膚也皺了。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我歲數也大了。

陳委員雪生:你經過藍綠委員的洗禮,我真的很同情你。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謝謝委員。

陳委員雪生:我真的也不要給你太多壓力。你審預算,我也不曉得怎麼辦?要把你刪掉,又不給你做事,對不對?給你錢嘛!你又在那邊胡搞瞎搞!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我們預算很少,是大部會的零頭不到。

陳委員雪生:你怎麼超然獨立法,你講嘛!113年投訴案件有多少件?112年你們罰了5件,罰了260萬。廣告的呢?廣告多少件?廣告罰了1,020萬,這是112年。113年就不見了,沒有監督了嗎?有沒有處理?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都持續有。有、有、有,都有。

陳委員雪生:圖表裡面的有沒有處理?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有些案要上委員會的沒有辦法處理,其他有些是很明確的,比方說,在不該的時段來播送酒類廣告……

陳委員雪生:投訴是什麼意思嘛!投訴以後,到你們那裡就石沉大海,是不是?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沒有,沒有,我們都有在處理,就是照……

陳委員雪生:處理多久了?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其實都有在處理,比方說多元意見,比方說有沒有違反事實查證,這些要上委員會的目前……

陳委員雪生:昨天我質詢運安會,說到直升機冒煙還在調查,調查一年,誰敢坐那個直升機啊?直升機冒煙了,你敢坐嗎?你上去以後我放一把煙,我看看,跑出一點煙味來,你敢坐嗎?多久了?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跟委員報告,其實我們的程序是要調帶,請業者答復,涉及違反情事,要請業者提書面到委員會,然後上我們諮詢會議,然後再上委員會議。有些部分上委員會的,我剛剛跟委員報告過,比方說,酒類廣告播送時段不對的話,我們就直接裁罰了,有些上委員會的……

陳委員雪生:你沒裁罰。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有。

陳委員雪生:你沒裁罰。你媒體監管,你要公平、公正嘛,對不對?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是。

陳委員雪生:你沒有啊!你根本沒辦啊!這哪個單位辦的?請舉手。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不是,都有,都有,都有。

陳委員雪生:都有?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委員心目中的A顏色跟B顏色的台其實都有被罰過。

陳委員雪生:主委,你們做點事嘛,真的啊。前面你要打詐,你打詐又沒做,對不對?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有、有、有,其實有。

陳委員雪生:監督媒體你又沒監督。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我們都有持續在做。

陳委員雪生:112年還有罰260萬,還有1,000萬,罰一罰,不管是多是少,總算有罰了一點,你把中天幹掉,中天現在開會也通過了,你們來個不副署,我覺得我們立法院在幹什麼也不曉得,你們在幹什麼?你們平常在那邊……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沒有,沒有。剛剛跟委員報告過,有些在上委員會之前的程序,我們的同仁都持續在進行,該上諮詢會議的,都有在處理。

陳委員雪生:主委,國家的政事、政務要正常的運轉,你知道嗎?不要大家在那邊打混啦,你知道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我們都有朝這個方向處理。

陳委員雪生:你在無政府狀態,是不是?不要是一個無政府狀態,這樣有問題啦,不好啦,好不好?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好。

陳委員雪生:你們媒體監督這個很多喔,你去弄一弄,看看找個時間,找個誰跟我回報一下,好不好?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好,沒有問題。我們儘快跟委員報告。

陳委員雪生:既然我已經盯上了,總要看看怎麼回事啊,好不好?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是。好。

陳委員雪生:好。最後一個問題問你一下,是林部長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是。

陳委員雪生:海纜是你這邊管還是……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兩邊都有,都是疊加的,CI的部分是數位部。

陳委員雪生:我再跟你講臺馬三號海纜障礙,大陸一條漁船漂到我們東引來,這艘在東引的船去求救,大陸就來了一艘救援船,我想這艘救援船應該是經過許可才能夠進入我們的港區,進來以後刮到海纜三號,然後海纜三號發出警告訊號,警告訊號通知海巡說有不明船隻來了,現在海纜誰去碰就是觸犯國安法,不是告訴乃論,是國安法,這樣很奇怪,海巡跑去碰這條船,這是一艘個救援船耶,跟紅十字會一樣耶,現在把他們抓起來了,不放他們回去,就放在我們這裡,問地檢署,地檢署說沒告啊,不告不理啊。問海巡,海巡說我只是收到你們通知,我把這艘船固定在那裡啊。那剩下的就是你們開會,你們開會,一個禮拜過去,兩個禮拜過去,三個禮拜過去,人家救援船很貴的啊!

林部長宜敬:是,我完全理解。

陳委員雪生:這裡面是什麼問題呢?有法律的問題嗎?

林部長宜敬:是。跟委員報告,這件事情我們會請各個單位去協調,加快處理,我覺得這個狀況就好像是高速公路上發生了一個車禍,結果兩造雙方就把車子停在路中間,後面的車子都堵住了,什麼事情都不用做,那就趕快,我們該蒐證的就蒐證,該測試的就測試,趕快讓救援船回去做他的事情,然後趕快去進行修復,後面法律的這些事情,我們再來走程序,不要讓所有的事情卡在那個地方。

陳委員雪生:是救援船來救,救的時候被碰了一下,救援船要賠錢嗎?

林部長宜敬:抱歉,這個事情是不是請韌性司司長來說明?

陳委員雪生:來,牛司長。

牛司長信仁:謝謝委員的長期關注。根據我們現在掌握的狀況是,航港局預計在424日就會開會,開會以後會確認新的施工計畫是不是符合規定,如果以符合規定的方式去施工的話,雙方都不會提告,就是因為中華電信也不會提告,但是如果他沒有按照新的施工計畫去施工的話,後面可能航港局跟中華電信都會追究其行政的處罰跟賠償的責任。以上報告。

陳委員雪生:這個叫什麼?「加衰」啊。國語就叫「加衰」。關救援船什麼事啊?我跑去救他,然後我還去賠償,等一下來個幾千萬,不曉得就一億、兩億,這是什麼意思啊?因為救護車要去救人嘛,對不對?

林部長宜敬:是。

陳委員雪生:兩造發生車禍,救護車要去救,發生車禍的事情,還是講救護車把人家撞了,或是撞傷致死,或是幹什麼的,救護車的責任還更大耶。現在碰到海纜的問題又扯到國安法了,那到底是不是國安法?真的很困擾耶。你們趕快把這個事情釐清,好不好?因為救援船的費用真的很高啊。

林部長宜敬:我了解委員的意思,就是說,這個法律的事情當然是交給法院去處理,但是我們數發部現在就趕快去溝通,想辦法讓這個事情趕快解決,我們現在最重要的是趕快把臺馬三號海纜修復,然後讓救援船繼續去營業,因為之前委員有提到……

陳委員雪生:我知道臺馬三號受損滿輕微的,雖然很輕微,但是這裡面有責任,你能夠放人家回去,就趕快放人家回去,好不好?

林部長宜敬:是、是、是。我們趕快去聯絡、協調。

陳委員雪生:你們動作快一點,因為我覺得底下基層的部門也作不了主啊。

林部長宜敬:是、是、是。

陳委員雪生:在上面的長官稍微用點心,好不好?

林部長宜敬:是。

陳委員雪生:你講一、兩句話,給一個明示的方向。

林部長宜敬:是、是、是。

陳委員雪生:謝謝。

林部長宜敬:謝謝,謝謝。

陳委員雪生:好,謝謝召委。

主席:謝謝陳雪生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我們請徐富癸委員發言。

徐委員富癸:1131分)謝謝主席。有請NCC陳代理主委。

主席:請陳代理主委。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委員好。

徐委員富癸:主委好。主委,今天是針對電信三法修正草案的討論,我們回顧臺灣民主化的歷程,黨政軍退出媒體不應該只是一個口號,但是今天看到我們在野黨提出的這幾個修正案,雖然打著「接軌國際,行政便民」的旗號,實際上我們看到的是在鬆動我們國家的防線,甚至模糊黨政軍跟媒體的界限。站在NCC的角度,我想,我們未來的發展不能是以犧牲我們民主韌性作代價,也不能讓我們的關鍵通訊基礎建設和公共論壇空間缺乏監理,所以主委,針對今天在野黨提出的修正案,將處罰對象從媒體事業改成投資人,在實務上面,對於市場上廣大的投資人,NCC是不是有足夠的查核能力或行政手段可以來進行裁處?請主委回答。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跟委員報告,這個部分分成兩個區塊,第一個是衛星頻道的部分,第2個是有線電視的部分。有線電視的部分,我們去年在修衛廣法的時候,我們有請同仁跟業者來檢視、盤整、盤點過,以目前衛廣法的條文,是可以處理的,都沒有超過1%,間接投資沒有超過1%。衛廣頻道的部分,就我們當初手上有的違反黨政軍條款被裁罰的案件來盤點過,也沒有超過1%,但是進一步去盤點,正在申請的,去年有通過衛廣法第六十四條他類頻道的一些購物台,是有一家超過1%,但是其他的部分都還是在1%以內,所以衛廣法通過的1%,其實是相對已經可以處理的滿完整的,應該是可以處理,超過1%的那家業者,我們也跟他溝通過,它未來應該還是有方法可以去處理的。

徐委員富癸:主委,當然針對1%的門檻,你們是不是有進行過產業的影響評估?會不會使得我們整個市場,甚至整個發展上面,受到很大的瓶頸?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有。基本上,我們評估過這條紅線劃過去之後對業者的衝擊,還有對言論市場的一些影響,去年底或今年初在討論衛廣法的時候,其實有其他委員也有提供相關的意見,比如說,上市公司1%的股東其實相對很大,所以我們當初劃1%這條紅線是有多方面的考量,至於這個部分的影響評估,其實當時在處理衛廣法條文的時候,已經有一定程度的一些投入。

徐委員富癸:主委,我們也認為任何一個法案修正,都必須建立在確保新聞自由跟國土韌性的基礎上面,不能犧牲臺灣民主最珍貴的輿論淨土。

第二個部分,我想還是要請代理主委幫忙。雖然你們的任期到7月底結束,剛剛我看到幾個委員在討論這個事情,主委,如果7月底之後真的都沒有補人,NCC會不會關門大吉?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我們不希望這種情況發生,但是到4月底提名還有8天,我們相信行政院應該會處理,各界也好,業界也好,大家都不希望這種情況發生,我認為這種情況應該不會發生。

徐委員富癸:好。另外,我在委員會也多次請主委幫忙,針對高抗災基地台的設置,前陣子,包含數位部的林部長,也有給我們很正面的回應,很多鄉鎮公所也有提報了一些地點,但是我們服務處現在也接到很多鄉親的陳情,對於一般基地台的建置,還有一些安全的疑慮,甚至會有一些抗爭的狀況。未來對於NCC要改善區域通信的部分,當然會面臨到兩難的困境,我們又要通訊品質,但是有些鄉親不願意設置,就會造成地方通訊上的困境。主委,NCC跟電信業者對於基地台設置的部分,針對選址的考量還有對於人體的影響,是否有做相關的評估。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是的,有。其實在一些子法也有規範,比如說,高中以下的學校不能設,然後離一般住宅一定距離,看功率大小,一定距離以內也不能設,這些都有考量在內,也有規範,從電信總局以來都已經這樣規範。剛剛委員提到的重點是,基地台某種程度是個嫌惡設施,所以我們也鼓勵業者使用公家機關提供的土地或建物來處理,這一塊我們都有持續努力,目前有八百多處是公家機關提供的地點。

針對委員關心的屏東地區,謝謝委員今年2月提出屏東縣有9個鄉鎮和19個地方的一些需求,我們也找業者去現場勘查,後來也考量既有基地台的調整方向、功率或是天線角度之後,大概今年度還會再增建7個基站,大概就是霧台1個、茄苳1個、獅子鄉1個、枋山1個、林邊3個。

徐委員富癸:好,謝謝主委。這個要加快速度,最好能夠在汛期之前把它完成。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謝謝委員。

徐委員富癸:有請數位部林部長。

林部長宜敬:委員好。

徐委員富癸:部長,去年11月新聞有報導中國有一個高德地圖,部長知道這個訊息嗎?

林部長宜敬:我知道。

徐委員富癸:甚至國台辦表示高德地圖已經精準到能夠定位臺灣紅綠燈的秒數跟車道的資訊,表示對我們國人的行蹤、居住地,甚至社交軌跡,都有嚴密的監控,部長對這個有什麼看法?

林部長宜敬:這件事情我們非常的關注,所以我們有去做一些分析跟瞭解。目前我們知道的狀況是,高德地圖裡面關於臺灣的地圖資料不是他們自己蒐集,不是他們自己建的,他們是跟荷蘭一家叫做HERE Technologies的公司去購買資訊進來。然後再來是紅綠燈秒數估計的功能,並不是串接臺灣交通部或地方政府的資料庫,而是利用使用者在紅綠燈前面等待的狀況去推估的,所以這個功能它當然是有在宣傳,宣傳說很厲害,事實上,只有在那種交通比較繁忙的紅綠燈路口,而且有比較多人使用高德地圖的狀況下,它才有辦法推估。但是我們覺得最嚴重的事情是什麼?就是依照中國的國家情報法規定,中國境內的組織跟人民都有責任必須支持和配合中國政府的情報工作,也就是說,所有民眾上傳的個資都可能有一天被中國政府突然說要這個資料,然後就直接調取了,不像我們臺灣有個資保護法,所以數發部資安署已經針對這個app進行檢測,一旦確認有這些狀況的話,第一個,我們會要求所有的公部門不能使用高德地圖,然後也會勸導民眾儘量避免使用高德地圖,因為這個資安風險非常的大。

徐委員富癸:部長,你們有沒有掌握到,針對這個app蒐集的資料是不是可以回傳到中國境內的伺服器,你們有沒有掌握?

林部長宜敬:是。目前的了解,是很多個資都會傳回中國大陸。

徐委員富癸:所以包含總統府還有國防部相關的一些關鍵基礎設施,聽起來他們都好像有所掌握了,甚至透過吸收一些臺灣人,作為一些情資蒐集的管道。

林部長宜敬:是。

徐委員富癸:未來你們有沒有跟陸委會與國安單位研究怎麼樣嚇阻這樣的行為?

林部長宜敬:我們都有跟陸委會和國安單位討論這件事情,目前高德地圖主要使用者應該是往來臺灣跟中國的這些臺商,使用的人數還不是很多,我們現在是希望第一個是用勸導還有其他的一些方式,就是降低它的使用量,但是我們認為還不需要做直接的封阻,因為直接封阻有時候…

徐委員富癸:我知道。最後,我還是要提醒,就是我們未來數位的防衛不應該有這個漏洞,應該再跟跨部會來強化,應該要積極來努力。

林部長宜敬:是。謝謝。

徐委員富癸:好,謝謝。

林部長宜敬: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我們徐富癸委員的發言。也謝謝部長。

接下來我們請邱若華委員發言。

邱委員若華:1141分)謝謝召委。主席,有請NCC陳代理主委。

主席:我們請陳主委。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委員好。

邱委員若華:主委早,主委好。主委,先和您討論OTT。目前OTT串流服務在臺灣已具相當的規模,它的商業模式也從過去單純訂閱到現在已經逐步走向多元化,它也正在快速發展中。今天要請教主委相關的風險管理,還有也跟防範詐騙有關。我們先看,OTT平台掌握用戶的帳號付款資訊、使用資料,以帳號為核心,像是使用者的email、密碼和付款資訊,常見的狀況是帳號外流和盜用共享、濫用黑市帳號等這些相關的問題,現在已經發生的有假帳號共享,還有假訂閱優惠、盜用帳號轉賣,我想要請教主委,要如何來管理?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跟委員報告,其實OTT的部分我們在110525日通過一個草案,有對外公布,當時的立法方向大概就是改為行為管制,當時也有公告說,達到一定規模的話必須要登記,然後課以特別義務,但是方向上還是抓大放小,有層級化的一些義務,但是當時社會各界,包括業者,比較沒有共識。

邱委員若華:你講的是當時的OTT專法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對。

邱委員若華:我請教主委,您認為它是什麼樣的服務型態?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我們當時想要管的標的對象……

邱委員若華:它是什麼樣的服務型態呢?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還是架構在internet上頭的,主要是以PGI,就是專業型的內容產出服務

邱委員若華:所以它算是類電信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對,沒錯。

邱委員若華:因為它跟電信服務一樣,它提供通訊的傳輸,還有傳送訊號,可是它在法律上,明確又是不一樣的,OTT目前不能被歸在電信管理法,沒有錯吧?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國內的法制是這樣,但國外有些國家其實是用電信法管理。

邱委員若華:請主委說明,目前針對資安的問題有沒有最低標準?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資安部分嗎?

邱委員若華:對,資安的部分。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資安部分,因為資安涉及相關資安主管機關,但是OTT的營運管理部分,我們會提出一個軟法指引來管理。

邱委員若華:因為它現在不受電信監理嘛!可是它有類似電信的使用者規範,還有影響。它的影響層面非常廣,因為它用戶規模很大,涉及帳號、資料,也會影響公共利益。所以我想要請教主委,剛剛也有請教,我們有沒有明確的保護法?像這些都有可能造成個資外洩,還會衍生詐騙的問題,要如何管?誰來管?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即便它現在沒有一個完整的作用法,但是其他網路上的各個行為有對應的相關主管機關,比方剛剛委員提到的消保問題,其實消保法一樣可以處理。它的個資假設出了一些問題,一樣可以處理,像先前一些個案,其實就有個資法的適用,NCC當時也有即刻去處理,並做調查。

邱委員若華:所以目前資安的風險是可以由個資法管理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個資部分其實是由個資法規範。對,沒錯。

邱委員若華:我剛剛也提到,因為目前平台正在快速變化中,像NetflixHBO Max目前也有導入廣告,面對這樣的廣告風險,因為它過去是純訂閱,現在有廣告加上訂閱,很可能會有第三方的廣告出現在這個平台上,其中的內容和導流風險,誰來管理?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如果它的廣告涉及詐騙,其實現有的打詐條例也有做相關的處理。如果涉及到其他的,看它涉及的情況,假設它涉及虛偽不實或相關的刑法也好,或者是其他個別的法律都會有一些適用,差別只是目前沒有主要管理營運的作用法而已。

邱委員若華:因為主委剛剛有提到OTT專法,目前你們OTT專法的進度到哪裡了?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我們111年提出過草案,當時社會沒有共識,所以還是停在草案階段,後來是因為NCC委員會沒辦法組成,但我們有持續在更新。

邱委員若華:你們是怎麼管理、約束業者?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基本上,目前我們手上的最新版草案是抓大放小、層級化管理,達到一定的規模,我們會納管,只是當時在徵詢各界意見的時候,包括本國業者和國外業者,他們的看法有一些對立,我們有持續在做這件事。

邱委員若華:因為目前只有草案,我們是希望可以有更完整的規範,包括平台必須負責,也包含風險管理、內容的治理,還有平台透明度,也要完整的告訴社會大眾。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對,委員講到重點,所以雖然硬法、作用法目前沒有辦法處理,但是我們用軟法指引,我們會推出OTT的相關指引。OTT,剛剛委員提到一個重點,就是透明度的部分,不管是客戶、民眾的申訴、救濟和透明度,這個指引我們去年已經公布了。

邱委員若華:所以希望NCC不只是要求業者要自律啦!因為111年開始討論,到現在它已經有廣告了嘛!當時是沒有的,所以整個平台和過去是不一樣的,也請NCC多加留意。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好,我們會與時俱進。

邱委員若華:好,謝謝主委。再來,本席也有接獲陳情,民眾反映目前國內像165詐騙或1925安心專線等公益服務,因為業者不同的關係,存在不同的收費門檻,還有語音提示的差異。NCC有沒有掌握到?有沒有進行討論?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有。其實前幾天媒體也有披露,重點就是1651955等等專線,目前相關機關大概是介接中華電信,其他非中華電信的電信業者必須轉接到中華電信,會有一些接續費的問題。比方165好了,遠傳、台哥大本身也要……

邱委員若華:本席想要問的是,主委,你們有沒有召集三大電信業者討論呢?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有,我們平台處已經有找業者。但是相對的,165是內政部……

邱委員若華:你們有找業者?什麼時候找業者?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應該是這禮拜和上禮拜都有在處理。方向上,大概是會請相關部會也要……

邱委員若華:是這禮拜還是上個禮拜?因為我這邊了解的是目前還在研議中,這件事牽涉到衛福部和內政部,我想要了解,為什麼不是由NCC主動去找這些業者,然後和其他部會一起共同討論,看看能不能制定一個統一的標準?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這個新聞在處理的階段,我們同仁其實就有和業者進行非正式了解、溝通,後續……

邱委員若華:您認為後續會朝向什麼樣的收費方式呢?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後續的朝向,不管是衛福部也好,相關部會也好……

邱委員若華:我是指三大業者,他們會怎麼收費?針對這樣的公益短碼。

黃副處長天陽:主要是因為這兩個特別號碼的主政機關,包含內政部警政署的165,通常這種如果需要公益使用的話,以165專線來講,他們在民國94年就配合警政署,第一個,三大業者有做客服端……

邱委員若華:但我們現在確實看到的是,它的收費標準還是存在落差嘛!三大電信的營收都破千億元,所以對社會觀感來說,我們是希望可以有一個標準的收費門檻,或是能不能都免費?

黃副處長天陽:都免費這部分,林俊憲委員辦公室也曾經討論過這個問題,內政部警政署說他們同意配合編列預算支應這部分。

邱委員若華:既然你們已經召開過會議,請提供本席辦公室會議記錄。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好,我們會提供書面資料給委員。

邱委員若華:OK,好,謝謝。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邱若華委員的發言。

主席(邱委員若華代):下一位登記質詢的委員黃健豪召委。

請黃健豪委員發言。

黃委員健豪:1150分)謝謝主席。主席,先請數發部林部長。

主席:請數發部林部長。

林部長宜敬:召委您好。

黃委員健豪:部長早。部長,我想先討論一下剛剛臨時提案的部分,先問一下,數發部認不認同?剛剛在提案裡面有討論到,當年國發會發了一篇文章,介紹各國政府探討政府部門經營粉絲專頁這種社群平台的時候有幾個指標,分別是基本資料、社群廣度、社群互動、社群關係和貼文營運等五個構面,這樣的分類概念,數發部現在認不認同?

林部長宜敬:基本上是認同的。

黃委員健豪:今天會特別提出來,我想你們應該也有注意到,因為很多民眾也在講這件事情。其實政府的資訊,政府各個單位、各機關都有做,或是被要求去做,有臉書的時候設立臉書,有IG的時候設立IG,有Threads的時候設立Threads,然後有YouTube的時候設立YouTube

林部長宜敬:是。

黃委員健豪:所以每個單位可能至少有一個,最多可能有四個到五個社群平台,導致資訊非常碎片化,也造成民眾的困擾,因為要找相關資料的時候,不一定能夠馬上找到想要的資訊。我們對數發部的期待是,你們有沒有機會去解決這個問題?因為公務人員經過高考、普考或特考進來之後,他的本職專長理論上應該專注在所謂的行政業務上面及在各項法令解釋上面。

可是現在各單位為了應付要有社群媒體的要求,好一點的,可能是部裡面有一個人或是一個團隊處理,可憐一點的,可能是一個科、一個處裡面,一定要一個所謂的新進人員去擔任數位小編的工作,這和他本來的工作職能有一定程度的落差,更有錢的當然是外包嘛!找行銷公司處理等等。

我想問的是,數發部有沒有機會去做相關的整合?先盤點一下各單位目前到底有多少所謂的殭屍型帳號,或是根本沒有在互動的,或是點閱率非常低的,全部做一個盤點,做了這樣的整合之後,把維護的成本和人力集中管理。你們可以做這件事情嗎?

林部長宜敬:謝謝委員提醒,我們應該可以做這件事情。也跟委員報告,因為我來自於產業界,通常產業界會有一些退場機制,就是一些不好的產品,或者推展狀況不好的網頁都會退場。當然,在政府部門裡面,這個機制會有一些政治上的考量,但是我認為應該就像委員所講的,有一些關注程度不是那麼高的,應該有退場的機制,這樣的話,整個環境會比較健全,而且對於政府單位的公務人員來講,他的負擔也不會這麼重。

黃委員健豪:好,謝謝部長。大家對數發部有所期待,當年你們成立的時候,雖然大家對你們有不同的想像,但是你們做為政府機關,管理政府這個龐大組織的數位部分,應該是大家共同的期待,所以我們希望這部分還是由你們來整合,好不好?

林部長宜敬:是,謝謝。

黃委員健豪:部長留著,繼續請NCC陳代理主委一起討論這個事情。我想我們今天提出修法,關於電信管理法,討論到衛星發展的問題,還有預算或是各項的主責單位,我國衛星通訊的產業發展到底是NCC管呢?還是數發部管呢?還是太空中心管?還是其他單位管?到底誰來管?你們兩位可以回應一下吧?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先向召委報告一下,NCC管的電信事業,是提供一般民眾電信服務的衛星業者,至於國內的衛星產業發展,比方它的供應鏈或者發射器材,或者相關的一些東西,尚不在NCC的職掌範圍內。

林部長宜敬:我想委員主要的疑問應該是在於產業推動,產業推動分幾個部分,第一個,事實上臺灣在國際的衛星產業鏈裡面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很多產業鏈都在臺灣,這個部分因為只是提供零組件,還有component,這是經濟部在管的。發展自己的衛星系統是由國科會的TASA,就是太空中心主管。但是韌性的部分,就是在使用上面,數發部這邊負責的,主要是透過使用這些產品來加強臺灣的韌性。

黃委員健豪:我們看旁邊的日本和韓國,日本他們是由首相親自擔任宇宙開發戰略本部的部長,做相關的整合工作。韓國是KASA宇宙航空廳,把過去的不同單位做一個整合。其實韓國和我們很像,韓國以前也是分散在各部會裡面,有一個像NCC的單位,有一個像數發部的單位,現在把它整合起來成為同一個單位。

未來我國所謂的衛星發展,當然要討論修法的問題,但是在衛星發展的過程裡面,有沒有可能由一個部會整合?還是有一個主責單位?因為現在就像剛剛部長所回應的,包含主委也提到了,現在衛星產業或是所謂的太空產業是四散在各單位裡面。

林部長宜敬:是。

黃委員健豪:包含預算部分的分配,有研發、有應用、有監理,補助的部分可以向TASA申請,好像數發部也可以申請,經濟部也可以申請產業升級。管理的時候,又是NCC在管理。再來是驗證的時候,TASA要求的是活動安全,數發部要求的是數位韌性和資安,NCC要求的是電磁干擾和通訊品質。所以這個產業在發展的過程中,它要去驗證、要去申請,要跑行政流程的時候,必須和各單位討論、磨合,這個事情會造成什麼結果?當然會造成我們產業的發展比別人慢一點點嘛!

比如可能要先看NCC的電信管理法,符不符合電信管理法?符合之後再和數發部討論,和數發部討論OK之後,再去找經濟部討論,走完整個流程,我們這個產業就會比別人落後一點。所以未來有沒有機會做整合的工作?不管是數發部或NCC,到底誰可以做主管機關?

林部長宜敬:我們了解委員所關切的事情,但是我們也必須說,因為臺灣的產業特性就是做水平分工。全世界只有少數,應該只有一家,就是Starlink,它自己發展衛星,而且自己發射衛星。其他大部分的公司,像Amazon Leo,他們發射衛星的時候也是找SpaceX,就是Starlink的母公司去發射。在臺灣,這個分工非常細,比如做印刷電路板的、做module的,基本上臺灣大概都是在做這種,比較是分工的狀況,臺灣到目前為止並沒有專業的衛星發射公司。

黃委員健豪:確實。這就是我剛才提到的,今天Elon Musk如果在臺灣,他搞不好也成立不了Starlink啦!我們從預算來看這個現象,今天數發部編列3,878萬元要進行國際衛星服務商用落地的先期研究,NCC也編列830萬元要做衛星通訊新網路形態的監理政策。不管是NCC也好,數發部也好,大家都希望去研究怎麼讓國際上的衛星能夠落地,大家都編了預算,也都希望做這個事情,但實務上,就是現階段大家要用衛星必須透過中華電信,現在也只有OneWeb可以正常使用。

它沒有辦法像剛剛其他委員,包括俊憲委員和其他委員展示的,你去日本或是去國外,去Costco或是路邊的商店就可以直接買到衛星接收設備自己使用。其實我們提電信管理法的修法,終極目標或是期待就是希望回到電信管理法本身嘛!電信管理法第一條就是鼓勵開放多元的通訊,有更多的競爭機制,讓通訊能夠更加自由。可是回到我們今天要修的電信管理法第三十六條,就是因為它有很多限制,導致這件事情不會發生。

我想問一下主委,到底現在NCC的態度是什麼?因為你剛剛回復其他委員的時候,我一直聽到一件事情,就是你覺得現在不修法,我們也可以做到修法後期待的結果,所以沒有修法的必要性。目前NCC是不是這樣的政策發展?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就是現行的第三十六條條文不修正,只要業者願意來的話,其實都不是問題,因為像OneWeb都已經落地了。我們講的個案公司,雖然過去數次對外表示,是我們的法規造成他們的障礙,但是我們在和美方做正式的官方討論時,像這次討論ART的時候,其實美方沒有這個需求,這是確定的。

黃委員健豪:主委,我覺得我們對話的時候要在同一個頻率啦!美方不一定有這些需求?當然,因為他們的市場很大,不一定要我們這個市場。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我是說美方沒有向臺灣反映,臺灣這方面的法規有調適的需求。

黃委員健豪:請問一下數發部,部長,如果今天你們去和Starlink談,假設今天Elon Musk突然想要進臺灣市場,他就可以進來嗎?

林部長宜敬:事實上這個答案是部分,因為照理說要看他是否讓步,他們如果讓步,依照現有的法規,股權不要超過50%的話,他們就可以進來。可是他們很堅持,希望占多數的股權,事實上之前臺灣政府和Starlink的談判就卡在這個地方。所以我們現在也去詢問Starlink,如果我們的法律可以討論、可以談的話,你們有沒有興趣?結果Starlink現在給我們的答案,事實上也算滿特別的,他們說因為臺灣4G5G的人口覆蓋率已經超過99%……

黃委員健豪:部長,這上次我們討論過,其他委員也跟你講過相關數據了。

林部長宜敬:是。

黃委員健豪:在你們的報告裡面也有提到,包含日本、韓國、荷蘭、菲律賓、越南,他們也都有相關的限制,但他們同時已經開放可以使用了。其實核心的問題是,如果別的國家能夠做到,相關法令限制也符合他們的條件,他們也有國安問題,你說日本沒有國安問題嗎?他們當然也有國安問題,大家距離這麼近。所以這個限制在同樣的情境之下,他們到底是怎麼做到開放,讓一般民眾想用的時候可以自由選擇需要的?他一樣可以選擇local的本地電信,沒問題。如果今天他住在偏鄉,或是出國,自己就可以買到設備在家裡使用,或是出國可以使用,這樣的情境,臺灣什麼時候才會發生?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向召委補充,以韓國來說好了,韓國能夠落地,其實都是出籌碼交換,或者是有前提的確保。韓國用什麼交換?FTA。日本用什麼交換?它在日本有落地gateway。歐洲國家外資全部開放,用什麼交換?用GDPR確保一些gateway,也是當地落地,以上簡單補充。因為gateway和本國業者參與其實是互補的,可以讓國安得以確保,通訊監察、資安的部分也可以達到實打實的掌握。

黃委員健豪:好,主委,這部分我們希望修法努力往這個方向推動,但是行政上面,你們要怎麼去談判?或是你們覺得需要什麼條件?後續修法的過程,我們希望能夠好好的討論。終極的目標,就是最後的結果,我們還是希望臺灣的通訊市場,臺灣的通訊自由或通訊品質至少能夠像國外可以自由交易,而不是像現在這樣受到很多法規的限制,導致沒辦法使用,這是我們提修法最初的初衷,希望大家能夠支持,以上。好不好?謝謝。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謝謝召委。

林部長宜敬:謝謝召委的支持,謝謝。

主席:謝謝黃健豪召委。

主席(黃委員健豪):接下來請葛如鈞委員發言。

葛委員如鈞:124分)謝謝主席今天安排電信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的詢答,我們一起關心臺灣的國家通訊網路韌性問題。首先有請NCC陳代理主委。

主席:請陳代理主委。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委員好。

葛委員如鈞:主委好。本席先前曾在上個會期總質詢時關心行政院所屬各部會對於通訊韌性立場不一致的問題,直到目前為止,NCC主管的電信管理法第三十六條還是如您剛剛提到的,限制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共電信網路者,其董事長要有中華民國國籍,設置使用電信資源業者的外國人直接持股總數不得超過49%,直接及間接持股總數不得超過60%,因此很多外國衛星公司無法直接向臺灣提供服務。我覺得文字要清楚,不要一下子說可以來、架個八層公司架構可能可以來,結果又要透過誰來等等繞兩圈、繞三圈,我覺得不該是這樣,因為各國都已經做給我們看了。我們是最需要網路的國家,我想大家都非常清楚啦!即便數發部一直提到強化國家數位韌性、通訊韌性為政策目標,但受限於這樣的法規,其實臺灣距離建構多元通訊網路真的還有很長的距離。

我們今天從NCC審查報告看見一位英雄,本席感到非常欣慰,為什麼呢?因為感謝主委支持真正的通訊韌性強化與發展,在法律修正案草擬的過程當中,我們也不諱言多次跟NCC的業務單位溝通、得到很多建議。NCC在報告裡就提到,如果要放寬電信管理法第三十六條,對於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其董事長國籍和外國人持股比例限制的放寬標準、放寬範圍應具體、明確,這一點本席完全同意,且本席的修法版本原本就是要賦予主管機關專案核准的權限,因為尊重專業。如果NCC要以子法明定董事長的國籍或外國人持股比例的放寬標準、放寬範圍或專案條件,本席表示支持。我要再次謝謝主委在任內勇於承擔,臺灣的國家通訊韌性真的要正面、積極!主委請回,我是給您鼓勵,因為您展現了這樣的方向,我相信我們看得到出口。

接下來請數發部林宜敬部長。

林部長宜敬:委員好。

葛委員如鈞:部長好。本席聽了48日數發部業務報告的質詢,部長當時答復黃健豪召委質詢提到,對數發部、對政府來說,臺灣有愈多衛星通訊的選擇愈好。

林部長宜敬:是。

葛委員如鈞:這點非常棒,對於部長的立場,本席相當認同,有愈多、愈大範圍的通訊愈好。即使用4G5G,還是有山區搜救的問題、還是有偏鄉問題、還是有緊急狀況的問題,本席很認同您的整體概念,這其實也是本席和黃健豪召委個別提出電信管理法第三十六條修法的目的,臺灣真的地處很重要的戰略位置,若沒有網路,我們沒有辦法經營商業,沒有網路,無人機也很可能在緊急狀況下無法操控,我們沒有辦法理解前線戰事,維持國家的通訊韌性真的至關重要。那我就要問部長,正當現在、right at this moment,本席在質詢部長您的時候,部長知道在負責我們國家國際和國內通訊的25條海纜當中,有幾條是斷線或部分斷線的狀態嗎?right at this moment

林部長宜敬:這可能要……

葛委員如鈞:網友都很關心,您應該要記在心中吧?

林部長宜敬:我的腦子沒有連線internet啦!所以可能要查app。我是不是可以請韌性司司長?

葛委員如鈞:好,那麼韌性司趕快回答,25條裡面,現在有幾條斷線或部分斷線?

牛司長信仁:報告委員……

葛委員如鈞:這應該是每天、每分鐘都要關心的嘛!編那麼多預算。

牛司長信仁:是。

葛委員如鈞:多少?

牛司長信仁:報告委員,基本上,國際海纜總共是15條,國內海纜是10條。依昨天我看到的資料,有7條海纜線故障,其中一個故障的地方很偏遠,在馬來西亞那一端,不在臺灣這一端,但我們還是統計出來。

葛委員如鈞:沒關係,斷網率多少趴?28%啦!其中斷線最久的是多少時間,你知道嗎?244天。

牛司長信仁:報告委員,平均……

葛委員如鈞:沒關係啦!你不要再說我們的海纜怎麼樣,有28%海纜是有問題的!你說有的很遠,我們沒辦法處理,沒關係,韌性很重要。國防部印製的小橘書就講了,大規模網路癱瘓、多數海纜遭破壞非常危險,而臺灣在非戰時期就已經有28%海纜網路斷網,那麼在緊急狀態下不是更可怕嗎?我想數發部主責的通訊韌性不是要讓我們遇到這樣的狀況嘛!

林部長宜敬:跟委員說明,的確,我們非常關心。但是在28%故障中,所謂故障並不是全斷,因為每一條海纜裡面都有很多條芯……

葛委員如鈞:不好意思,部長,我沒有提問啦!你不用在這裡替海纜全斷……那要怎麼處理?如果半斷、九十分斷、九十九分斷,我們都不要派船,那你們的預算要不要再重新討論一下?不是文字遊戲,好不好?我們有共同意識,要把臺灣阻礙國際衛星業者提供服務的法規限制拿掉,讓臺灣的通訊更多元、更廣袤有其必要性,我是在找我們的共通性。文字上理解……

林部長宜敬:非常同意,謝謝委員。

葛委員如鈞:該給你時間,我們會給你時間,但本席時間很有限。

部長,本席真的要再次強調,衛星通訊服務市場本來就是雙向的選擇,我們今天要先把法規的門打開,不能是因為美國叫我們修或美國對於我國的法規有沒有意見,我們怎麼可以讓美國對我國的法規有意見呢?如果真的有這樣的會議,請提供資料。但沒有關係,我想我們是有共識的,就是提高國外衛星通訊服務來臺的意願,這一點本來就是我們的責任嘛!

增加臺灣衛星通訊選擇的多元性對於強化臺灣的通訊韌性有正面、積極的幫助,尤其剛剛提到的廠商,像是Starlink,已經開始運行二代衛星。這是目前最先進的通訊網路,裡面一定也有很多臺灣的晶片,結果目前您提到的簽約衛星服務商沒有辦法採用、也還沒採用,我們不應該、也不能用法規限制國人使用最新衛星通訊科技的權利。希望朝野共同支持,也感謝非常多委員都跨黨派共同支持。部長,希望我們一起具體任事、一起往前,可以嗎?

林部長宜敬:非常感謝委員支持。

葛委員如鈞:接下來還有一個細節,因為影響到民眾權益,加一點點時間,部長,我要跟你討論數發部的打詐業務!本席的FB帳號就在前幾天被詐騙集團仿造了一個一比一的帳號進行詐騙,假帳號一字不漏地轉貼我所發過的文章,幾可亂真啊!還主動發邀請給我的朋友加入這個「我」─假的我所創立的LINE投資群組。哇!還要先謝謝他們一直支持我的法案欸!說想一起建立富裕的社會,就免費加入投資群組。我趕快、高速飛奔到一個地方,叫作打詐通查網,為什麼?畢竟我們也花了預算嘛!由於我要送手機認證才能投案,其實你會知道我是誰。結果完成通報程序以後,哇!「啪」的一聲,在0.1毫秒之下,運作非常順暢地跳出「這是低風險案件」!還強調會優先處理高風險案件,中、低風險案件要耐心等候,但我的朋友每一分、每一秒都在收到這些詐騙訊息叫他加入。部長,本席當時非常確定自己遭到詐騙集團設假帳號,數發部的通報網卻判定為低風險案件,請問數發部的通報標準是什麼?

林部長宜敬:我跟委員解釋一下,這也是因為之前有立法委員要求我們必須利用AI技術進行初判,那我們知道……

葛委員如鈞:這個要求很好啊!但做出來怎麼變成這樣?

林部長宜敬:這是由AI初判,而依照我們的系統,接下來應該就是跟委員辦公室聯絡,只要委員這邊確定,我們後續就可以馬上處理。

葛委員如鈞:部長,你回去以後聽聽你的直播,黃仁勳被騙要打給黃仁勳,葛如鈞被騙要打給葛如鈞!報案者是本人,我都已經提供我的手機號碼,甚至你已經知道知道我是誰了,我想AI模型有精進的空間,不要自己亂用。

林部長宜敬:完全同意AI模型有精進的空間。

葛委員如鈞:不示警就算了,還告訴民眾詐騙案件屬於低風險!

林部長宜敬:委員講得完全沒錯,就是因為AI模型判斷一定會有一些誤差,所以我們還是需要人工來判斷,這一點是我們都同意的。

葛委員如鈞:會做事的人找辦法,不會做事的人找理由。

林部長宜敬:是,我就是在找辦法。

葛委員如鈞:找理由的就會說AI有問題,我想不該是這樣。

林部長宜敬:完全同意,所以我們就是找辦法。

葛委員如鈞:部長,現在耐心處理。如果現在很多人都遇到這樣的問題且持續造成損失,我的朋友說不定都加入這些群組了啊!這是風險啊!

林部長宜敬:只要委員趕快回復這真的是詐騙,那就是馬上……

葛委員如鈞:我已經報案了!我已經報了!

林部長宜敬:是,沒錯。

葛委員如鈞:什麼叫作「我回復」?您仔細說清楚,什麼叫作「我回復」?你們這個app還有額外的回復功能嗎?

林部長宜敬:有人報案以後,我們會跟當事人確認,對不對?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們會後再把委員加入……

葛委員如鈞:沒關係,我先跟部長講,沒有什麼回不回復,所以這樣的AI要提升、這個服務要提升,好不好?

林部長宜敬:完全同意,我也是這個意思。

葛委員如鈞:本席被創立假帳號的案件因為向數發部求助無效,只好自行向Meta檢舉。

林部長宜敬:沒有無效,你現在向我求助,我馬上處理。

葛委員如鈞:我是國會議員,可以在這裡向你求助,但臺灣有千千百百萬個受害於這個問題的人怎麼辦?你還說你有回復?

林部長宜敬:是啊!我完全同意,所以網詐通報查詢網要用AI的方式還有……

葛委員如鈞:可是在通報查詢網就被弄到屬於低風險!不要再玩文字遊戲了,每一分、每一秒……三月份的詐騙金額是多少?一個月詐騙金額是多少?

林部長宜敬:這要問內政部,因為……

葛委員如鈞:你有沒有刻在心裡嘛?有沒有刻在心裡?49億臺幣啊!相當於每一個月一點多隻獨角獸,所以不要在這裡玩文字遊戲。

林部長宜敬:針對整個打詐,我們是有分工的,已經討論將近兩年了。

葛委員如鈞:對嘛!那有沒有改進?

林部長宜敬:有啊!當然有改進啊!我在之前報告時就報告了。

葛委員如鈞:有改進,改出一個功能叫做AI判定低風險?沒關係,我再請教部長,您認為政府官網上是不是應該存在下列內容:色情文字與圖片、髒話、詐騙集團的LINE id、詐騙集團的廣告文字、民眾被盜的身分證字號、民眾的個資,這些應不應該出現?

林部長宜敬:不應該出現。

葛委員如鈞:但很遺憾,部長,我從第一天來到這裡就跟你講網詐通查網,要好好請部長通查一下,而這是網詐通查網的圖片,我不好意思念出來啊!你要不要念出來?網詐通查網是政府部門的官方網站喔!這是不是掛在moda的官網底下,是不是?部長回答是不是?

林部長宜敬:跟委員報告一下,的確之前……

葛委員如鈞:網詐通查網的網頁是不是掛在部會官網底下,是或不是?

林部長宜敬:事實上,之前也有本委員會別的委員……

葛委員如鈞:是或不是?

林部長宜敬:這是網詐通報查詢網的網頁內容沒有錯啊!

葛委員如鈞:對嘛!那你要不要……我們不要念字啦!這個字有點小。

林部長宜敬:因為這個會期也有其他委員問我這個問題,就是為什麼我們不用這些訊息提醒民眾,讓民眾知道有這個風險,我們必須把這個風險……

葛委員如鈞:不堪入目的文字我真的不好意思念出來,且字有點小,我就不念出來了,大家看網路直播啦!

詐騙集團的LINE id在官方網站上,對還是不對?

林部長宜敬:我們設置這個網頁的目的就是要告訴民眾這是不對的、這是詐騙。

葛委員如鈞:告訴民眾,那幹嘛秀出id

林部長宜敬:我們就是要告訴人家這個id是有問題的啊!不然呢?

葛委員如鈞:我剛剛已經問您了嘛!那好啊!把詐騙集團的廣告文字全部放上來,還有詐騙集團的資料。

林部長宜敬:我們就是要提醒民眾說這是危險、這是不對的啊!

葛委員如鈞:好,那麼個資呢?假冒的民眾身分證與個資呢?所以真的不要再……我想,這些資料一模一樣,我還把個資都去除,但這些全部都在網詐通查網了。

林部長宜敬:我想我們都有很強烈的意圖要改善這件事情。

葛委員如鈞:該打馬的圖片就打馬,該去除的文字內容就去除。

林部長宜敬:該改善的事情,我們一定會改善。

葛委員如鈞:我已經講了,您剛剛也講了,我現在講的所有內容在一年前都提出過,模糊處理很難嗎?有沒有這個技術?這需要AI嗎?不需要嘛!沒關係啦!維持網路安全的環境,我們一起,由數發部做起。

林部長宜敬:我當然同意、完全同意。

葛委員如鈞:部長,你承諾打詐通查網何時可以完成改善?

林部長宜敬:我們一直在改善,如果說要定一個時間改善,是代表那個時間之後就不改善了嗎?不是嘛!是持續改善啊!我們要一直改善,如果定了一個期限,反而變成在那個期限之後就不用再持續改善。

葛委員如鈞:部長,您回憶一下您剛剛講的這句話,您給全國師生做了最壞的示範。假設您叫我交作業,難道因為我交了或告訴你什麼時候交了,以後就不用交作業了嗎?我完全用原話喔!

林部長宜敬:不是、沒有……

葛委員如鈞:部長,我們不要玩文字遊戲。

林部長宜敬:我們都當過學生、也當過老師,有這個禮拜的作業,有下個禮拜的作業……

葛委員如鈞:所以什麼時候可以提出?我還尊重您欸!問您什麼時候可以提出改善。

林部長宜敬:我們每個月都在提出改善,如果要的話,那些問題就會改善。

葛委員如鈞:那麼對於我剛剛提的那些問題、您也說不應該存在的問題,什麼時候會改善?

林部長宜敬:我想委員也是AI專家,AI一定有false positivefalse negative的問題,而我們一定會……

葛委員如鈞:但我剛剛講的不雅文字、不對的LINE id、有問題的圖片、色情的東西,處理這些不用AI喔!

林部長宜敬:對,但量這麼大,委員,你知道我們每天接收到多少量?如果每一件都要用人工檢查,這樣會累死我們的人,而且會讓整個打詐系統癱瘓掉。我們為什麼要用AI、為什麼要用自動化方式處理?就是要避免我們的打詐系統被人癱瘓,因為詐騙集團也知道這件事。事實上,所有犯罪都會用這一招,想辦法癱瘓我們的……

葛委員如鈞:部長,主席已經站起來了。我們都是技術人,LINE id可不可以用Regex處理?

林部長宜敬:是。

葛委員如鈞:對嘛!圖片若是不雅、有人臉,可不可以打馬?這需要什麼很高強的AI嗎?

主席:好,葛委員……

林部長宜敬:AI愈高強當然愈準啊!

葛委員如鈞:部長,我們互相尊重,也尊重召委,好不好?

林部長宜敬:我們都是技術人嘛!

葛委員如鈞:現在沒辦法答應時間,那我再給您回復最後一句話,有沒有辦法?3個月內?半年

林部長宜敬:沒有問題,我們一定會有一些改善。

葛委員如鈞:3個月內,好,很好,謝謝部長勇於任事。謝謝召委。

主席:謝謝葛委員的發言,也謝謝部長。

接下來請楊瓊瓔委員發言。

楊委員瓊瓔:1220分)謝謝主席,楊瓊瓔發言,邀請NCC

主席:NCC陳代理主委。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楊委員好。

楊委員瓊瓔:主委好。在114年的調查報告當中,依賴家用電話的民眾已經降到2%,單純使用手機者則首次突破五成,達到52.6%,顯示市話功能正在快速被行動通訊取代。尤其16歲到25歲的年輕族群完全不使用家用電話的比例已經高達74.8%26歲至35歲也達到72.5%,這代表什麼呢?代表臺灣通訊使用已經出現了明顯的世代落差,年輕人全面手機化,高齡者卻仍留在市話時代。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我們又看到高齡者還是高度依賴市內電話,因為他們怕手機沒電,也怕收訊不穩,或者在緊急狀態下沒有備援通訊。我要請教主委,雖然市內電話使用率持續下降,在高齡者卻高度依賴的情況下,政府也應當照顧高齡的通訊需求,所以未來針對市話網路跟公共通訊資源,你要怎麼調和與整合?請做說明。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委員報告,市話屬於固網,而固網本來就是國家電信中最基礎、最基本的

楊委員瓊瓔:對,最根基的。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其實在國安上,固網本身也有行網沒有的好處,在打仗時,要是對方發動電子戰,行網大概也會掛掉,固網是有其好處。剛剛委員提到市話的使用在年輕族群中愈來愈少,這是全世界的趨勢,屬於典範轉移,無可避免。但是針對照顧使用市話既有族群,特別是中高年齡者這個部分,我們從好幾方面處理。第一,在一般防詐上,目前市話的語音警示國際來話已經做了,對不顯號部分,中華電信在我們要求之下,下下個月就會開始推動。

楊委員瓊瓔:好,主委,你談到這裡,我們就直接切入第二題的討論。325NCC推動隱藏號碼來電語音警示,中華電信率先自行試辦,預計下個月三大電信業者會全面導入,市話部分安排在六月跟進。您指出中華電信試辦以來看到了成效,因為業者告訴我們說已經主動斷話4萬筆,對於長者的高風險族群,尤其長者最怕聽到電話就被詐騙了,請教主委,高齡是最依賴市話這個部分,也是最容易被騙的族群,為什麼會擺在6月份?6月份會不會執行呢?因為現在詐騙橫行到讓人民非常非常的恐懼跟恐慌,尤其我們要怎麼樣好好保護長者,所以本席要請教,既然中華電信試辦是有效的,那我們在市話的部分到底什麼時候會真正的落實呢?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跟委員報告,市話的部分我們跟中華電信要求的結果是6月份一定會上路。

楊委員瓊瓔:6月份一定會上路,我個人也是希望我們可以好好的去宣導一下,讓這些長者知道隱藏的電話就是有危機了,那麼我們又做了這樣子的動作,更可以圍堵這些詐騙集團、這些詐騙的案件,對不對?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對,所以我們也非常謝謝中華電信配合。

楊委員瓊瓔:透過各方的管道趕快好好去推廣。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好,沒問題。

楊委員瓊瓔:接下來本席要跟你討論的是,AI生成影片、聲音、圖片的技術快速普及,變化得非常深化,因此在媒體使用AI素材的比例也持續升高,目前外界最擔心的是什麼呢?是用了AI卻沒有揭露,導致觀眾不知道如何分辨到底哪個是真的畫面、哪些是生成的內容,所以NCC325號的時候已承諾研議廣電媒體AI應用指引,是不是?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是,跟委員報告,這個部分我們已經跟專家兩輪、業者一輪討論,下禮拜就會找業者第二輪,預計5月底前會收斂、會來處理。剛剛委員提到第二個重點,如果傳統的廣電媒體使用AI沒有標示造成民眾誤導的話,其實過往華視就發生過,我們也處罰它沒有事實查核,影響公共秩序,罰它兩張50萬的處分。

楊委員瓊瓔:所以你現在第一輪討論是包含了查核機制、揭露跟標示,是不是?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對。

楊委員瓊瓔:但是如果僅是如此,那是屬於什麼?行政指導,請教有沒有強制力?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跟委員報告,它是在衛廣法作用法裡頭,如果它是超越了違反事實查證的部分,一樣構成衛廣法或無廣法的違法構成要件,會被裁罰。

楊委員瓊瓔:因為大家生怕如果只是行政指導,沒有強制力的時候,會變成出現標示不一致,它的規範寬鬆,甚至導致在整個處理的過程當中,它是模糊的狀態,反而會讓AI內容成為資訊戰跟假訊息的一個新破口。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對,委員講到重點,新聞報導最大的重點是要符合事實、要事實查證,它的影片來源不管是AI生成或非AI生成,只要它成就了有違反事實查證的部分一樣會被裁罰。

楊委員瓊瓔:所以我們有一個建議,主委你來討論看看,是不是規劃後續納入評鑑、換照跟裁罰的依據,這樣子是不是強制力、約束力會更強?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是,委員講到重點,其實我們的評鑑、換照本來就會考量它過往評鑑、換照前以來的裁罰紀錄,裁罰紀錄一定也會被包進去。

楊委員瓊瓔:對,因為剛剛在討論詐騙讓現在全國人民非常的不安,剛剛說到的數字,今年度1月份光是通報被詐的就一萬多件,資金顯現出來是七十億以上,每一個月都是雙位數,而且都在增加。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我們相關部會都會持續來努力。

楊委員瓊瓔:所以這個部分一定要把關,非常的重要,謝謝。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沒問題,我們會持續把關,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楊瓊瓔委員的發言,也感謝陳代理主委。

接下來請張宏陸委員、張宏陸、張宏陸不在。

接下來請翁曉玲委員發言。

翁委員曉玲:1229分)謝謝主席,我請陳崇樹代理主委。

主席:請陳主委。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翁委員好。

翁委員曉玲:陳代理主委你好。NCC委員會議其實從113121號因為人數不足停擺到現在,根據你們去年年底所發布的資料,那個時候已經積壓了489件是需要委員會審議的案件,我想請教到目前為止又增加了多少被積壓的案件?就是沒有辦法繼續審理的案件,到目前為止已經累計了有多少件?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跟委員報告,614件。

翁委員曉玲:就有614件了。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對,到415日為止。

翁委員曉玲:大致上是什麼樣類型的案件呢?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最大宗是董監事經理人變更223件,然後換照案有154件。

翁委員曉玲:好,其實這些蠻重要的,董監事的變更還有換照案,如果媒體業者的董監事無法變更的話,變成也會影響到整個業者的經營運作,針對這個問題的話……還有換照案也是。目前NCC的做法基本上如果涉及到換照的話,就是發函業者基於公共利益繼續播出,這是特殊時期的變通做法,針對董監事的變更案呢?你們也是一樣嗎?還是就是准許他們自己先變更了?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沒有,因為很多公司法的登記需要主管機關同意之後,他們才能變更。

翁委員曉玲:所以像這樣的情況之下,其實NCC委員儘速補齊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吧?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是,沒錯。

翁委員曉玲:針對NCC委員補齊這件事情,我不知道現在NCC包含您在內,有沒有去函給行政院長或是不斷地提醒行政院長要趕快補提名?因為你們現在3位委員到731號就要任期屆滿,之後可能NCC就會出現完全沒有委員的狀況,變成個空殼子。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跟委員報告,其實我們都有透過相關管道,比方說跟督導NCC的政委或者是相關院長辦公室的一些重要幹部幕僚都有反映過。

翁委員曉玲:依照NCC組織法第四條的規定,其實只要是NCC委員的出缺沒有達足額的時候,行政院長就應該在3個月內補足提名,這個是依法行政院長就應該要做的事情,可是我們看到現在卓榮泰就完全藐視法律,該提名也不提名,而且這個問題很嚴重,就像剛剛講的涉及到媒體業者的經營運作,它的董監事無法變更,還有涉及到換照的問題,所以目前的情況之下就是你們容許這些業者在沒有得到正式合法執照繼續營運嘛!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這是不得已的法律未定狀態下,大家求取最大公益的一些方式。

翁委員曉玲:所以你們現在還有進行相關處罰案件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明確違法,比方說酒類廣告不應該在prime time之前播出,我們都照法…

翁委員曉玲:您剛剛有講到,之前曾經針對華視的AI影片,因為可能沒有揭露訊息,所以你們處罰他50萬,有做成這個處分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那個是7個委員時代做的。

翁委員曉玲:7個委員時代,所以是更早的時候做的,不是現在3個委員時代做的。本席希望NCC還是要趕快去催催卓榮泰,他既然當行政院長就必須有這個義務、責任去補足提名。前一段時間NCC才剛慶祝20週年的週年慶,我現在真的很擔心NCC會不會就此消滅在卓榮泰的手上。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我們希望NCC未來走得……

翁委員曉玲:如果委員沒有即時補足的話,接下來我們的預算案、法案是要由誰來出面呢?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我們都不希望這種情況發生。

翁委員曉玲:這問題很嚴重的!是不是?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對。

翁委員曉玲:第一波的提名,然後第二波的提名,第一波提名是因為他們後來中間又撤回了嘛!也拖了也很久,第二波提名就算是不通過,要趕快再提出第三波的名單,我不知道現在行政院是都找不到適合的人嗎?臺灣的通訊傳播、法律人才濟濟,卓榮泰都找不到適合的人來擔任NCC委員嗎?我真的很擔心,因為畢竟本席曾經也是NCC委員,我不希望看到NCC就此消滅。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大家都不希望。

翁委員曉玲:或者以後乾脆就把NCC又走回20年前的回頭路,部分的處室就移到數發部,或是部分的處室移到交通部,是不是又回到過去的時代呢?獨立機關有它的存在價值,當然人很重要,沒有人,這個機關就無法運作,更何況我們剛剛講的,它衍生很多相關NCC的發照、處分等等這些問題,非常影響整個廣電媒體業者的權利甚鉅,所以本席今天希望陳主委您回去之後還是儘速、趕快,最好是能夠面見卓榮泰,告訴他這個問題的嚴重。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好,我盡可能努力,謝謝委員。

翁委員曉玲:好,謝謝。

主席:謝謝翁曉玲委員的發言,也謝謝陳主委。

接下來請葉元之委員發言。

葉委員元之:1235分)謝謝主席,麻煩請NCC代理主委。

主席:請陳代理主委。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葉委員好。

葉委員元之:代理主委,我想要來了解一下NCC沒委員會怎樣,剛剛你有提到,沒有委員所以導致於很多家電視臺或媒體沒辦法換照,對不對?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是。

葉委員元之:還有一些董監事沒有辦法換人嘛!對不對?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還有一些相關立法,子法也好、法律也好,都沒辦法推出NCC的版本

葉委員元之:因為你剛剛提到的像換照,換照我是覺得還好啦!沒換照也不會怎麼樣,反正這些媒體假設有違法的話,比如說播出一些法律不允許的,你就罰它嘛!對不對?本席其實主張根本不用換照,如果動不動就要換照的話,就會出現你們之前隨便把一些批評政府的電視臺關掉的狀況,沒換照還好啦!反正它有違法你就罰它,透過法律來約束啦!董監事是比較屬於公司治理,有沒有一些是跟民生比較有關的?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比方說有線電視頻道的上下架、變更,因為涉及到營運計畫,營運計畫也是委員會議保留事項,需要由委員會議組成才能處理。

葉委員元之:代理主委,我跟你請教一下,因為我記得前面一位主委被問到如果NCC委員沒過半會怎樣,他是說iPhone 15沒辦法上市啦!但是現在iPhone 15不但上市了,iPhone 17都上市了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跟委員報告,那是7個委員時代,最後4個委員要畢業前,就是要結束任期前,訂定授權的子法,讓審酌空間比較小的部分,不是組織法第九條第二項第六款裡頭經營權得喪變更、處分的部分,給它授權來處理。

葉委員元之:所以換句話說就是有一些是技術性的問題嘛!不是說非怎麼樣,就是可以解決的。但那時候他為了恐嚇大家就說15沒辦法上市,可是後來還是上市了,所以其實是有辦法解決啊!可是他不去講那個辦法,他就跟你講說沒辦法上市,所以國人會覺得NCC為什麼都在亂講話,明明就上市啦!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沒有啦!他講話的當下,那時候子法授權辦法還沒有定出來。

葉委員元之:所以有一些作為是可以讓它上市,他不去講那個作為,他就直接說無法上市,結果後來上市就打臉NCC嘛!所以我覺得這也就是為什麼你去看很多民調,大家對NCC的滿意度很低,很多類似的原因累積起來的,所以身為代理主委我覺得你們也有責任,要捍衛你們自己機關的榮譽感,不要讓一般民眾覺得NCC有跟沒有好像沒什麼差別。

我想要跟你請教,現在委員的狀況有三種,第一種是全部都有、滿了,然後有過半的,這當然就是什麼都可以運作。第二種情況大概就像你們現在這樣,只有3個,沒過半,所以你剛剛有提到有些事情是沒辦法做。第三種最慘的情況很可能會發生,因為包括您在內,好像任期也到7月就到期了嘛!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對,我們目前剩下的3位委員任期全部到今年7月底。

葉委員元之:行政院卓榮泰院長到現在還是吊兒郎當的,我看有其他委員問他說NCC委員要不要提,他說我努力,他不是說我確定可以,他說我努力,所以到時候提不出來就說我努力不夠或是我努力也辦不到,就是他連一個決心都沒有,所以很有可能出現的狀況是71日以後NCC沒委員,那請教一下7月以後,NCC沒委員和現在有3位委員差別在哪裡?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差別在剛剛委員所提到當初有授權的部分,那些很多相對審酌空間比較小的裁量案都不能處理,像一些進口器材,射頻器材、終端設備的進口,包括iPhone等等之類的…

葉委員元之:完全沒有委員的情況,連剛剛講的那些比較……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to Cto民眾的部分大概都……

葉委員元之:都沒辦法處理?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對,就會痛了。

葉委員元之:所以你看,你有跟卓榮泰院長講這件事嗎?有跟他講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有跟他的幕僚。

葉委員元之:他有沒有像我剛剛問你一樣,問過你說有3位委員跟沒有委員的差別,他有問過你這件事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院長本人是沒有。

葉委員元之:沒有,你看,他不在乎啊!如果他在乎就會問了,不然無論怎麼樣,起碼提3個過來嘛!對不對?你提了3個起碼可以維持現在運作,連3個都沒有,如果過3個或過1個是不是就跟都沒有不一樣?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00.1還是有差別。

葉委員元之:有差別嘛!對不對?他連1個都不提,提1個還是有差,也都不提,我覺得等一下回去之後,你是不是跟行政院講一下?現在院長感覺吊兒郎當的,但是7個有7個的運作方式,3個有3個的運作方式,但都沒有的話,連你剛剛講什麼無線射頻這些都沒有辦法處理了嘛!沒錯嘛!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是。

葉委員元之:所以影響很大,是不是請他最起碼提一部分出來,好不好?你跟他講一下這個嚴重性啦!代理主委。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好,我……

葉委員元之:好不好?等一下結束之後就跟他講一下。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好,我盡可能。

葉委員元之:再問一下,因為在去年,NCC那時候有引發一個750之亂,針對一些二類的射頻器材都說要繳750元的規費,那是4月份發生的事,後來因為那個規定委員會說要求核備改成審查,所以就給它推翻了,可是按照NCC的規劃,其實去年4月的時候你們是想要停徵1年而已,換句話說停徵1年到現在1年已經過了,你們還有可能會做出這樣的事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絕對不會,跟委員報告,其實因為大院這邊有做處理,所以原來我們修的部分已經失效了,等於說回到前一版,就是沒有修的情況。

葉委員元之:所以也不會再提啦!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不會。

葉委員元之:因為我看你們去年是說停徵1年,感覺上好像1年後你們還想要再躍躍欲試。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不會。

葉委員元之:所以現在就是完全都不會做這個事?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對,回到前一版。

葉委員元之:OK,剛剛我跟你講的,記得要跟院長講喔!就是起碼要3個或2個、1個也好,不能1個都沒有,你要跟他講,這個很重要。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有機會的話。

葉委員元之:什麼有機會,你是閣員耶!謝謝。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好,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葉元之委員的發言,謝謝陳主委。

接下來請鍾佳濱委員發言,鍾佳濱,鍾佳濱不在。

接下來請林倩綺委員,林倩綺,林倩綺不在。

接下來請蘇清泉委員,蘇清泉,蘇清泉不在。

請林楚茵委員,林楚茵,林楚茵不在。

接下來請游顥委員發言。

游委員顥:1242分)謝謝召委,有請NCC主委。

主席:請陳主委。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游委員好。

游委員顥:主委好。延續剛才葉元之委員、萬美玲委員還有翁曉玲委員所提到,因為即將430號,其實卓榮泰院長就應該要提出人選名單,主委您有被徵詢過是不是後面會持續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目前為止沒有。

游委員顥:剛才葉元之委員有提到3位跟0位,你剛才回應其實還是有所差別,本席也是一樣的立場跟建議,還是要請主委能夠跟卓院長提一下,也希望後兩週如果有排相關備詢的時候,可以說一下卓院長的回復,因為畢竟時間上有限,必須要提名單,名單的部分也不能夠急就章,甚至也因為這樣子用情勒式的方式,卓院長提的如果不是社會各界可以接受的名單的話,其實在野當然還是必須要嚴格的來看這些人選是不是正確的。同樣的,如果今天這些名單的人選,社會各界大家評估起來是覺得公正、專業也客觀、合理的話,我相信其實在野黨也會有民眾的期待,也希望能夠通過嘛!最主要是看人選是不是適合,所以我覺得在野的監督其實代表著民意的監督,我相信主委一樣可以跟卓院長反映說我們也期待他提出的名單,但是同樣的在這裡也要做出呼籲,名單的人選還是要讓社會各界可以接受,因為之前有些人選不被接受,不管他的政治立場偏頗或者是他在許多媒體、電視有特定立場,那時候是有這些問題,所以名單才沒有過,重新再提的名單總是希望亮眼,同時是社會各界都可以接受,因為也有許多委員的提名在野黨也是支持,所以請主委把這些話也帶給院長,好不好?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是,沒問題。

游委員顥:OK,好,謝謝。我就接著健豪委員跟葛如鈞委員提的提案,我們都是表達支持,同樣的在低軌衛星的部分,現在它的外資比例其實回頭來講是在一個主權的問題、主權的比例,在放寬之後它會投資進來,但是控制權如何能夠掌握?這個部分我想請教一下主委,因為低軌衛星不僅是一般的電信服務,同時它是戰時取代海纜的通訊命脈,在災時是唯一可指揮鏈的基礎設施,目前比例上要如何確保關鍵時刻的訊號一樣是能夠給臺灣使用,這個是政府決定嗎?還是到時候會回到他們董事會比例來決定?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跟委員報告,大概從幾個方面來講,假設今天有一家國外的低軌衛星在臺灣落地,臺灣發生比較特別的緊急時刻,假設它跟本國業者沒有合作,衛星訊號突然中斷,發生類似之前烏克蘭的情況的話,那種情況就變成它在臺灣落地本身就已經是要接受本國的相關作用法規範,它違反我們電信管理法會有一些相關處罰的機制。如果它跟本國業者有合作,本國業者跟它必須簽有私契約的關係,比如說你的訊號供應必須要不中斷或什麼之類,它違反就會有私契約上的責任問題,對於公部門、對作用法就會有處理。回到剛剛委員所講的,如果是特別時期,因為目前其他電信事業必須要符合法遵事項,什麼樣的法遵事項?動員,就是緊急動員相關的一些規範,相關動員的時候其實就會有排priority,就是軍警等指揮體系會優先使用,那種層次部分的流量控管會在那邊處理,那種情況之下也是一種法遵,會做一個處理。

游委員顥:同樣的延續剛才主委所提,因為如果戰時不能用的通訊就不是備援,變成是換取了,在目前國際間有些低軌衛星的服務實務上存在著限制軍需用途跟保留服務的終止權,依企業的政策來調整它的服務區域,像剛才所提到的,除了罰款依照合約的部分,到底有沒有辦法確保戰時的時候,低軌衛星的使用我們還能夠保有指揮權跟控制權?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這些都是事前,假設某一家已經在臺灣落地,落地前,我們給它照、給它平時使用許可的時候就要講好這些條件,白紙黑字寫好,甚至於做成附款等等之類的。

游委員顥:這個部分除了白紙黑字寫好、除了罰款之外,還有其他有拘束力的做法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有拘束力的做法就是相關作用法的規範,違反的東西……

游委員顥:因為坦白講一件事,對這些做衛星科技的大型國際企業來講,他們不一定怕罰款,有時候這種企業影響戰爭的控制其實是超乎一個國家。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對,委員所講的是重點,就韌性而言它是絕對一等一,大家毫無疑問它是韌性最好,數據操控的主權就不完全是對等的,這個必須要一併考量。

游委員顥:目前來講的話,這個部分會朝向多元的方式來看外資的廠商或企業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目前已經來臺灣落地的,其實它都用現行的法令進來臺灣,未來如果要多元發展,甚至於說……我跟委員報告,其他國家也好,亞洲國家也好,有些是外資完全拿掉的,其實它背後都有一些籌碼或前提,籌碼的交換或前提的到位來確保,比方說韓國,韓國是用什麼來交換?FTA貿易來交換,把外資排掉;日本用什麼交換?GDP,就是它用gateway在日本落地,所以它的數據主權可以實打實的掌控。

游委員顥:所以我們也不希望我們是用發芽馬鈴薯來交換,但是最主要是像這樣子相關溝通跟協調的過程中,軍方或國防部有沒有參與到低軌衛星開放外資的討論?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相關的場合是有在討論。

游委員顥:那是外部正式的會議嗎?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是,沒錯。

游委員顥:好,沒關係,這我後面再追。

最後還是回頭來講,像這樣的低軌衛星涉及到不管是災時的韌性以及戰時的韌性,希望它能夠被嚴格把關,審查的時候不要流於形式審查,因為這種已經是接近於國安的外包,所以在外包的過程中,如果外資的進入能夠像葛如鈞委員所言,是提升它的技術跟能量,甚至提升防衛韌性的話,當然我們一定是給予支持;但是如果控制權,我們的國安命脈是掌握在其他的跨國企業身上的話,其實在這個部分我們都還是要嚴格把關,同樣的,在NCC審查的部分,還是請主委這邊能夠確實落實相關的會議,以及在合約上的部分,儘可能也可以讓民眾安心。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是,沒問題,所以我們建議這個案子還是多多聽取多方利害關係人的意見,讓大家有個共識,如果一定要選擇就沒有100分,沒有100分的情況下,我們必須要做一個取捨的話,也要社會上有個共識。

游委員顥:OK,好,謝謝。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游顥委員的發言,也謝謝主委。

接下來請蔡易餘委員發言,蔡易餘,蔡易餘委員不在。

登記質詢委員均已發言完畢,我們作以下決定:報告及詢答完畢,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數發部及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針對本日會議討論事項一至三的各案併作以下決議: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接下來與討論事項四預算解凍案無關的行政機關可以先離席。

DW5363687 在我們處理討論事項四預算解凍案計3案,先請議事人員宣讀。

DW1973780

議案名稱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4項「服務費用」之「推展費」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5項「服務費用」之「推展費」預算凍結二分之一書面報告案。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新增決議第8項「網際網路傳播計畫」項下「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凍結20%書面報告案。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好,沒有意見,我們作以下決議:討論事項四各案均同意動支,我們提報院會。

本次會議結束,散會。

散會125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