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8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5年5月5日(星期二)10時1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韓院長國瑜
江副院長啟臣
秘書長 周萬來
答詢官員 審計部審計長陳瑞敏
繼續開會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同意權之行使事項。
同意權之行使事項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報告審查「總統咨,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邢泰釗任期於115年5月7日屆滿,茲依法院組織法第66條第2項規定,提名徐錫祥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咨請同意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進行投票表決。)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20日
發文字號:台立司字第1154300446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總統咨,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邢泰釗任期於115年5月7日屆滿,茲依法院組織法第66條第2項規定,提名徐錫祥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咨請同意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5年4月7日台立議字第1150700803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1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內政委員會
審查「總統咨,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邢泰釗任期於115年5月7日屆滿,茲依法院組織法第66條第2項規定,提名徐錫祥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咨請同意案。」審查報告
壹、總統115年3月13日華總一智字第11510012180號咨請同意案,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邢泰釗任期於115年5月7日屆滿,茲依法院組織法第66條第2項規定,提名徐錫祥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咨請本院同意見復後任命,經提本院第11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貳、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之1規定及莊召集委員瑞雄指示,於115年3月25日函請各黨團如有關於被提名人其資格及適任性之書面問題,請依限送至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彙整,並由本院函送提名機關轉致被提名人;本院旋於3月30日咨請總統就上開書面問題轉致被提名人,經總統4月7日函復被提名人提出之相關資料,並同日已檢送予各黨團在案。
參、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就旨揭提名人選,於115年4月8日上午舉行公聽會,聽取專家學者之意見,並製作公聽會報告,提供本院委員參考。
肆、本聯席會復於115年4月9日召開第11屆第5會期第1次聯席會議審查本案,由莊召集委員瑞雄擔任主席,邀請被提名人徐錫祥及法務部政務次長黃謀信列席接受詢問。
伍、被提名人徐錫祥報告如次: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一、前言
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今天就總統咨請大院同意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下稱檢察總長)被提名人一案進行審查,個人奉邀前來列席報告並備詢,深感榮幸。這次能被總統提名為檢察總長,既是無上的榮幸,同時也感到責任重大。國人對於檢察體系尚有許多批評及要求改革的聲音,檢察體系內部也還面臨著諸多的挑戰,這些衝擊都在考驗著領導者的智慧和決心。如有幸獲得大院同意,未來能擔任此一新職,一定孜孜矻矻,劍及履及,絕不辜負人民殷殷期盼。
二、工作理念與堅守的原則
民眾對於檢察總長的期待,不僅僅是對一個職位的要求,更是對國家司法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寄託。德國刑事法學界的名言:檢察官是法律的守護人,是最客觀的官署,為國家法律的執行者,而非政府的傳聲筒,檢察官應力求真實與正義,唯有公正合宜的刑罰才真正符合國家利益。是以,做為指揮監督各級檢察官的檢察總長,應保持政治的中立性、具備深厚的法治素養,以及捍衛人權的無畏勇氣。
近年來檢察官偵辦許多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及安全的重大案件,成效卓著,對於社會安全及民眾權益影響深遠。例如臺中地檢署偵辦神說公司架設非法投資標會平台對外吸金,詐騙投資人新臺幣(下同)45億元一案,檢察官不但瓦解犯罪集團,追訴刑責,還查扣近30億元的不法犯罪所得,有效地減少被害人的損失。此外,臺北地檢署團隊偵辦男童剴剴案,抽絲剝繭,努力不懈,終可為死者申冤。相關案例不勝枚舉,在在顯示出檢察官的核心價值及為民服務的情操。惟社會上犯罪手法及態樣日新月異,人民對於檢察官的期待與日俱增,一個好的檢察官除了要有豐富的辦案經驗,精準科學辦案,處事客觀公正,不偏不倚,本著公益及悲天憫人的信念,嚴守程序正義,守護人權,始可不愧職守,利國利民。為守護檢察官的辦案空間,個人日後將秉持以下工作理念與堅守的原則,推動各項檢察工作:
(一)維護檢察官的獨立性與客觀中立性
檢察總長為檢察體系的領導者,必須嚴守客觀中立,不為利誘,也不畏任何干涉, 全力捍衛檢察官執行職務獨立超然的立場。檢察總長本於檢察一體原則,在法律規範下,統合所有偵查資源,讓檢察官完全發揮打擊犯罪的量能,而無後顧之憂。
(二)遵守法律程序,確保人權保障
在無罪推定原則下,嚴格要求檢察官遵守正當的法律程序及偵查不公開原則。只有嚴守程序正義,才能不越線侵害人權,也才能獲得人民的信賴與尊重。當然也要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以避免媒體或網路不當的報導,倘若未審先判,將侵害當事人的隱私及被告獲得公平審判的權利。
(三)法理情兼容,不背離人民的感情
檢察官係國家法律的守護者,擔負社會安定及國家安全的責任,嚴正執法本是職責所在,惟就犯罪的動機、目的、手段、社會危害性等,也必須詳加斟酌,才能做出妥適的判斷,不會背離人民感情,使人民對司法失去信心。而對於檢察官人文思維及同理心的保持,將透過訓練及各級首長、主管的潛移默化予以強化。
三、未來工作目標
個人自許做到理想檢察總長的幾項核心思維與未來工作目標,說明如下:
(一)堅守政治中立,帶領檢察官作捍衛司法的長城
檢察總長掌握國家最高偵查權能,最基本也最難能可貴的應是「不偏不倚」的特質。在政黨更迭與政治角力的浪潮中,阻絕政治干預,確保檢察體系不作為政爭工具。堅持法律上要求的程序正義,無論涉案者身分為何,皆以法律為唯一準繩,做到「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根本原則。並充分維護檢察官的獨立性,帶領全國1400多名檢察官,共同一起來作捍衛司法的長城。
(二)引領司法朝向公平、公正的穩定性發展,贏取人民信賴
最高檢察署不只是辦案機關,更是政策與法律適用的領航者。檢察總長身負統一法律見解的任務,一方面透過非常上訴,減少裁判歧異,增加司法的可預測與穩定性。另一方面,檢察總長也是檢察一體的最高中心,在偵查階段,經由引導新興法律問題之研究與討論,統一追訴標準,讓不同檢察官處理同類型案件時,有同一之認定,避免國民對檢察官之公正性產生質疑。當檢察權的行使,具有公平、一致且可預測性,最終始能贏取人民的尊敬與信賴。
(三)優化與升級檢察體制,因應新時代挑戰
積極改善基層檢察官過重的工作負荷,精進偵查效能,全力整合各類辦案所需之人力及物力等資源,妥善運用科技偵查工具,優化檢察體系,讓檢察資源能精準打擊各項犯罪。尤其是讓檢察官能傾全力偵辦如國安、選舉查察、電信詐騙、貪瀆、組織犯罪、妨害綠能產業發展等重大案件。
此外,因應現代犯罪已轉向數位化、國際化。檢察總長應具備國際視野,引導檢察體系升級,推動國際執法合作,強化與各國執法機關的連結,解決跨境詐欺、毒品、洗錢與網際網路犯罪的難題。
(四)捍衛人權與平反冤錯
檢察官作為法治國的守護人,在打擊犯罪的同時,應兼顧被告權益。身為檢察總長應指引檢察官,辦案不應只追求「定罪率」,更應有勇氣認錯與糾錯。個人將善用檢察總長所擁有的非常上訴職權,對於違法冤案,主動提起非常上訴,積極推動平反。另檢察官亦有為被告利益聲請再審的職權,最高檢察署有職責發動個案檢討,指引檢察官必須勇於面對蒐證瑕疵、過去科技的有限性、證人證詞的可靠度等主客觀條件侷限,對於可能的冤錯案件,重新檢視證據在當前科技下有無進一步釐清的機會,若發現足以動搖原判決的新事實、新證據,勇於提出法定救濟。
此外,應從檢討疑似冤錯個案中,通盤檢討原本偵查作為的妥適性,以策勵未來,避免日後類似事件之發生,期能有效發現真實,避免爭議,真正落實人權之保障。
(五)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權益
在偵查過程中,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防止媒體或輿論審判,對當事人或訴訟上之關係人造成不可逆的傷害。並在追訴犯罪的同時,照護犯罪被害人之權益。雖然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並無當事人地位,僅得在特定犯罪經法院裁定准許為訴訟參與時,始得參與刑事訴訟程序,相關訴訟權利只能透過檢察官來主張。檢察官本應重視被害人對於正義的殷殷期盼,積極舉證,以求適法之判決,並在追訴及審判過程中,妥善保護被害人之隱私,避免對被害人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造成二次傷害。
(六)妥適運用檢察一體,發揮團隊辦案效能
檢察權的性質具有一定的積極性,檢察一體除避免個別檢察官犯罪追訴標準不一外,積極層面,具有統合偵查,指揮、協同辦案、整合偵查人力與資源的功能。尤其面對重大矚目案件,檢察官辦案的壓力,不僅是因案件本身的龐大與複雜度,更有來自外界各方不信任的壓力排山倒海而來,形成干擾。檢察總長應依檢察一體團隊辦案之精神,督促並與檢察首長擔負起外界壓力,讓檢察官專心辦案,並督導檢察官善用集體智慧,分工協力,完備正當程序的要求,回應外界對個別檢察官能力可能不足或可能濫權的質疑。
(七)未來偵查業務重點
檢察總長作為檢察系統最高指揮監督者,我也將設定以下幾項未來的偵查業務重點,加強督導各級檢察機關與檢察官:
1.整合查察賄選量能,確保選舉公平公正
面對即將來到之全國性地方公職人員選舉、2028年總統副總統暨中央公職人員選舉,選舉人數與規模眾多,選舉結果與國家政治清明,民眾福祉,密切相關。查察賄選向來是檢察機關重要工作之一,個人將持續以往查察賄選、防制暴力、賭博、錯假訊息及境外敵對勢力介選的基本架構,統合檢、警、調、廉、移民署等機關人力,積極查緝賄選,絕對謹守客觀中立,超越黨派,並嚴守偵查不公開,審慎偵查作為,維護公平乾淨的選舉活動。
2.精進貪瀆案件的偵辦
檢肅貪瀆、澄清吏治向為政府重要施政項目,也是最高檢察署主要督導業務之一。個人除將延續前任幾位檢察總長的努力與成果,也將加強實地督導、落實偵辦程序之檢討,不僅要重視檢舉人之保密與獎勵,同時要保障涉嫌人之權益,目標在於提升整體貪瀆案件偵辦之品質與績效。
3.提升國家安全案件偵辦效能
近年敵對勢力意圖危害國家安全,全方面發動攻擊,滲透手法日益多元,並利用灰色地帶,進行騷擾、破壞。一方面在境內發展組織、刺探、蒐集各類機密;宣傳投降、協助滲透的「在地協力者」,例如吸收民眾、刺探健保資料庫、吸收軍人,竊取國家、軍事機密,鼓吹投降等。並有蓄意破壞基礎設施,甚至於境外進行,如毀損我國海底電纜等,升高國安風險。經濟、產業方面,對企業透過併購、挖角、竊取營業秘密等方式,取得各類核心關鍵技術。並以資訊戰、無人機與數位滲透等新型態手段,危害我國家安全。檢察體系在偵辦國安案件上,數量逐日增加,類型繁多,偵辦動見觀瞻,法律之適用亦屢對實務界產生新挑戰,檢察體系須以清晰的法律邏輯定錨,辦案團隊更要提升自身蒐證實力、法律論述能力,提升國安案件偵辦效能。
4.積極打擊妨害綠能弊案
推動綠能產業發展是我國能源轉型重大政策,因利益龐大,遭不法犯罪者覬覦,進而衍生貪瀆、組織犯罪等不法情事,有礙綠能產業健全發展。而綠能產業橫跨國內各地,必須打破個別偵辦方式,以整體角度主動整合各檢察署專組(責)檢察官及相關行政機關的能量,資訊與情報共享,分工協力,方能有效遏止不法犯罪。
綠能案件也與肅貪、組織犯罪有關,不排除公務員、民意代表及黑道人物藉機勒索綠能產業廠商的不法犯罪。除了結合肅貪與綠能偵辦資源,也鑑於各地區均可能有綠能案件發生,應強化地檢署與轄區政風業務聯繫協調中心協助聯繫,結合該地區政府相關行政、調查、警察單位及電力營業單位,強化目前相關聯繫平臺,跨機關合作打擊妨害綠能產業發展的犯罪。
5.有效追訴侵害營業秘密犯罪、維護國家核心關鍵技術
偵辦營業秘密案件對於維護企業競爭力及維持產業倫理秩序至關重要,甚至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即提升至國安案件層次。不可避免地必須透過刑事追訴,以有效保護重要產業技術,遏止人才與技術不當外流至競爭對手或境外。尤其我國在半導體產業,已具有全球關鍵地位,時時遭受竊取與破壞的威脅,偵辦此類案件,尤須注意偵審過程中之保護措施,避免對相關關鍵技術秘密的二次侵害。
6.持續追擊電信詐欺犯罪,強化罪贓返還
電信詐欺已是全球性問題,各國無不遭受詐欺集團利用跨境犯罪模式之苦,且詐騙手法不斷翻新,被害人、受騙金額屢創新高,不但影響國計民生與社會安定,這類案件也已成為各檢警機關最大案量負擔。應針對其犯罪模式,有效的集中整合查緝方式,統合檢、警、調之偵查能量,以追溯上游、瓦解集團為目標,避免下游一再捉放、又再犯的重複追查循環,消耗偵查成本。另一方面加強協調各公私機關協同追查罪贓,有效掌握犯罪金流,追返贓款,剝奪犯罪所得,使被害人損害得償外,也從根本剷除詐欺集團犯罪動力。
(八)公共責任與透明度
個人認為基於民主正當性的要求,檢察總長所帶領的檢察體系亦應對整體國家社會負責。為公眾利益,得透過發布新聞,就犯罪方法與預防、偵查及刑事案件發展,進行公開說明,增進民眾對刑事程序之理解,進行良性互動與溝通。亦即,在不影響後續個案偵辦的前提下,朝向偵查政策公開,並對影響公共利益或公眾矚目之重大案件,適時對外提出適當之說明,以發揮安定民心之效,並得預防犯罪再度發生。
四、結語
檢察總長,應是兼具「剛正不阿的法治脊梁」與「悲天憫人的正義使者」。不需要在聚光燈下展現英雄丰采,而寧在卷證與法典之間,為人民守護對公平正義的殷殷企盼。當人民相信司法不再是威權的武器,而是公理的最後堡壘時,這便是對檢察總長最輝煌的勳章。正如德國二戰後著名的黑森邦檢察總長Fritz Bauer所說:「我想要成為一個真正服務於法律正義、人性與和平的法律人,而不是只說些空話。」如果有機會擔任檢察總長,我會全心全力以追求法律正義、關照人性與和平的精神,腳踏實地帶領檢察體系,不負國家與人民的託付。
陸、本院委員詢問情形與聯席會審查結果
一、115年4月9日,與會委員於聽取被提名人徐錫祥報告後,進行詢答。計有委員吳宗憲、陳昭姿、沈發惠、張智倫、翁曉玲、張宏陸、王鴻薇、張雅琳、李貞秀、莊瑞雄、許宇甄、范雲、劉書彬、邱慧洳、林倩綺、洪毓祥、洪孟楷、王安祥等提出詢問,均經被提名人徐錫祥予以答復。另有委員蔡其昌、蘇巧慧、黃捷、李柏毅、王美惠、蔡春綢等提出書面詢問。
二、經本聯席會委員就本案進行審查後,決議如下:
(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二)院會進行同意權行使時,由莊召集委員瑞雄出席說明。
主席:請召集委員莊委員瑞雄補充說明。
無補充說明。
報告院會,現在對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被提名人同意權之行使進行記名投票表決,由各黨團各推派一人擔任投、開票監察員,有關同意權案之相關事務工作循例辦理,設置圈票處4個、票匭2個。
報告院會,在投票表決之前作下列兩項宣告:一、投、開票監察員由國民黨黨團推派柯委員志恩、民進黨黨團推派郭委員昱晴、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許委員忠信擔任。二、投票截止時間為上午11時5分,如全體委員於上午11時5分前均已投票完畢,則提前開票。
現在請工作人員布置投票所,並請投、開票監察員執行監察職務。
(布置會場)
主席:報告院會,為便於領票及投票,領票時,請各委員分區領票。編號第1號至第60號委員請至南區領票,編號第61號至第113號委員請至北區領票。投票時,發言臺兩側各設有一個票軌,均可投入。
現在請各位委員開始分區領票並投票。
(進行投票)
主席:報告院會,距離投票截止時間上午11時5分還有3分鐘,尚未投票的委員請趕快投票。
(繼續投票)
主席:報告院會,投票截止時間上午11時5分已到,請按鈴,並請工作人員布置開票所。
(布置會場)
主席:現在報告發票報告書。
立法院行使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同意權投票表決發票報告書:
領票委員 112人
未領票委員 1人
合 計 113人
中華民國115年5月5日
投開票監察員:許忠信 郭昱晴 柯志恩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開始開票,請開啟票匭並整理同意權票。
報告院會,現在依序進行唱票,請唱票。
(進行開票)
丁學忠委員同意權票:不同意
牛煦庭委員同意權票:不同意
王世堅委員同意權票:同意
王正旭委員同意權票:同意
王安祥委員同意權票:不同意
王育敏委員同意權票:不同意
王定宇委員同意權票:同意
王美惠委員同意權票:同意
王義川委員同意權票:同意
王鴻薇委員同意權票:無效票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同意權票:同意
江啟臣委員同意權票:不同意
何欣純委員同意權票:同意
吳沛憶委員同意權票:同意
吳宗憲委員同意權票:不同意
吳秉叡委員同意權票:同意
吳思瑤委員同意權票:同意
呂玉玲委員同意權票:不同意
李坤城委員同意權票:同意
李昆澤委員同意權票:同意
李彥秀委員同意權票:不同意
李柏毅委員同意權票:同意
沈伯洋委員同意權票:同意
沈發惠委員同意權票:同意
林月琴委員同意權票:同意
林沛祥委員同意權票:不同意
林宜瑾委員同意權票:同意
林岱樺委員同意權票:同意
林俊憲委員同意權票:同意
林思銘委員同意權票:不同意
林倩綺委員同意權票:不同意
林淑芬委員同意權票:同意
林楚茵委員同意權票:同意
林德福委員同意權票:不同意
邱志偉委員同意權票:同意
邱若華委員同意權票:不同意
邱慧洳委員同意權票:不同意
邱鎮軍委員同意權票:不同意
邱議瑩委員同意權票:同意
柯志恩委員同意權票:不同意
柯建銘委員同意權票:同意
洪孟楷委員同意權票:不同意
洪毓祥委員同意權票:不同意
范雲委員同意權票:同意
徐巧芯委員同意權票:不同意
徐欣瑩委員同意權票:不同意
徐富癸委員同意權票:同意
涂權吉委員同意權票:不同意
翁曉玲委員同意權票:不同意
馬文君委員同意權票:不同意
高金素梅委員同意權票:不同意
張宏陸委員同意權票:同意
張智倫委員同意權票:不同意
張雅琳委員同意權票:同意
張嘉郡委員同意權票:不同意
莊瑞雄委員同意權票:同意
許宇甄委員同意權票:不同意
許忠信委員同意權票:不同意
許智傑委員同意權票:同意
郭昱晴委員同意權票:同意
郭國文委員同意權票:同意
陳永康委員同意權票:不同意
陳玉珍委員同意權票:不同意
陳秀寳委員同意權票:同意
陳亭妃委員同意權票:同意
陳俊宇委員同意權票:同意
陳冠廷委員同意權票:同意
陳昭姿委員同意權票:不同意
陳素月委員同意權票:同意
陳培瑜委員同意權票:同意
陳清龍委員同意權票:不同意
陳雪生委員同意權票:不同意
陳菁徽委員同意權票:不同意
陳超明委員同意權票:不同意
陳瑩委員同意權票:同意
傅崐萁委員同意權票:不同意
游顥委員同意權票:不同意
黃仁委員同意權票:不同意
黃秀芳委員同意權票:同意
黃建賓委員同意權票:不同意
黃健豪委員同意權票:不同意
黃捷委員同意權票:同意
楊曜委員同意權票:同意
楊瓊瓔委員同意權票:不同意
萬美玲委員同意權票:不同意
葉元之委員同意權票:不同意
葛如鈞委員同意權票:不同意
廖先翔委員同意權票:不同意
廖偉翔委員同意權票:不同意
劉建國委員同意權票:同意
劉書彬委員同意權票:不同意
蔡其昌委員同意權票:同意
蔡易餘委員同意權票:同意
蔡春綢委員同意權票:不同意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同意權票:不同意
鄭正鈐委員同意權票:不同意
魯明哲委員同意權票:不同意
盧縣一委員同意權票:不同意
賴士葆委員同意權票:不同意
賴惠員委員同意權票:同意
賴瑞隆委員同意權票:同意
謝衣鳯委員同意權票:不同意
謝龍介委員同意權票:不同意
鍾佳濱委員同意權票:同意
韓國瑜委員同意權票:不同意
顏寬恒委員同意權票:不同意
羅廷瑋委員同意權票:不同意
羅明才委員同意權票:不同意
羅美玲委員同意權票:同意
羅智強委員同意權票:不同意
蘇巧慧委員同意權票:同意
蘇清泉委員同意權票:不同意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報告投票表決結果。
立法院行使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同意權投票表決結果:
徐錫祥 同意票50張,不同意票61張,無效票1張。
決議:徐錫祥未獲得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票,依法不同意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中華民國115年5月5日
投開票監察員:許忠信 柯志恩 郭昱晴
主席:報告院會,上午會議進行到此為止,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進行11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等案之報告及諮詢。
謝謝各位監票委員,也謝謝許宇甄委員陪同我們一起開票。
現在休息。
休息(11時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