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9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5年5月8日(星期五)10時1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韓院長國瑜
秘書長 周萬來
主席:請秘書長報告出席人數。
周秘書長萬來:報告院會,出席委員71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
報告院會,因為本次會議議程有待溝通,請各黨團幹部現在至議場後方主席辦公室進行溝通,現在休息。
休息(10時1分)
繼續開會(12時54分)
主席:報告院會,我們現在繼續開會。
對本次會議的議程現在有黨團共識如下:
一、議程草案確認,循例依提案先後進行處理。
二、各黨團同意本次會議討論事項僅列案如下:第一案醫療法修正案、第二案軍購條例草案。
三、醫療法修正案、軍購條例草案,均依協商結論進行處理。
四、本日院會下午1點30分進行議程草案確認,確認後進行報告事項之處理,處理畢繼續進行討論事項之處理。
五、原定今日施政質詢議程順延至下週二進行;當次會議不處理臨時提案。
黨團共識
一、議程草案確認,循例依提案先後進行處理。
二、各黨團同意本次會議討論事項僅列案如下:第一案醫療法修正案、第二案軍購條例草案。
三、醫療法修正案、軍購條例草案,均依協商結論進行處理。
四、本日院會下午1點30分進行議程草案確認,確認後進行報告事項之處理,處理畢繼續進行討論事項之處理。
五、原定今日施政質詢議程順延至下週二進行;當次會議不處理臨時提案。
蔡其昌 傅崐萁 陳清龍
主席:報告院會,下午1時30分繼續開會,現在休息。
休息(12時55分)
繼續開會(13時30分)
主席:報告院會,我們繼續開會。
首先向大家報告,再過兩天就是一年一度的母親節,在這個溫馨的節日之前,我們立法院全體委員要向全臺灣及所有海內外最偉大的母親,致上最高的祝福之意,祝福大家母親節快樂,我們掌聲來祝福一下母親節,好嗎?謝謝。
今天是傅崐萁委員的生日,我們也祝福傅崐萁委員生日快樂。
報告院會,現在依照黨團共識進行議程確認。
先進行報告事項部分,請議事人員宣讀黨團之提議內容。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5會期第9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及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提議僅限列議程草案及下表所列5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陳清龍 邱慧洳
序 |
案名 |
1 |
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 |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21人擬具「電子競技運動發展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
3 |
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 |
本院委員謝龍介等17人擬具「預算法增訂第八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5 |
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民
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9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擬請增列報告事項26案(如附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蔡其昌 莊瑞雄 范 雲
序 |
議(法)案名稱 |
1 |
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 |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 |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1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 |
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0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5 |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6 |
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條、第十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7 |
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8 |
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9 |
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0 |
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1 |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1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2 |
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3 |
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4 |
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5 |
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6 |
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7 |
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8 |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9 |
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0 |
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1 |
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2 |
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3 |
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4 |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5 |
行政院函請審議「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26 |
行政院函請審議「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國
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5會期第9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及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提議僅限列議程草案及下表所列5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
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沛祥
序 |
案名 |
1 |
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 |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21人擬具「電子競技運動發展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
3 |
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 |
本院委員謝龍介等17人擬具「預算法增訂第八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5 |
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主席:報告院會,依照先後處理各黨團的提議,我們要進行表決。
現在開始按鈴7分鐘,請議場人員分發表決卡,開始按鈴。
(按鈴)
主席:報告院會,按鈴時間已到,請問各位委員是否都有拿到表決卡?好,我們開始進行表決。
現在針對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進行表決,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開始進行記名表決,贊成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者請按贊成,反對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105位,贊成56位,反對49位,贊成者多數,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照案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2026年5月8日 下午1時40分24秒
表決議題:議事日程草案報告事項等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5 贊成人數:56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許忠信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昭姿 陳清龍 王安祥 邱慧洳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反對: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蔡其昌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陳培瑜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賴惠員 林月琴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院會剛才通過台灣民眾黨黨團僅限列之提議,因此其他黨團之提議就不再處理,列入公報紀錄。
另外,國民黨黨團之提議與台灣民眾黨黨團之提議相同,我們向院會說明:本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及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照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通過。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依照黨團共識通過。本次會議議事日程確定。
現在進行報告事項。請秘書長宣讀第5會期第8次會議議事錄。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5會期第8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5會期第8次會議議事錄,並無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現在作以下決定:第5會期第8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現在處理增列部分。
增列報告事項
一、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本院委員羅廷瑋等21人擬具「電子競技運動發展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本院委員謝龍介等17人擬具「預算法增訂第八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五、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林俊憲委員發表聲明,剛才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本次會議報告事項記載於議事錄順序授權議事處進行調整。
現在繼續處理原列報告事項。
二、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7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7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2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2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1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3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一、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3人擬具「醫療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二、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三、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四、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五、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六、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7人擬具「國籍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七、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八、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8人擬具「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九、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7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一、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6人擬具「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二、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三、本院委員陳瑩等19人擬具「醫事放射師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四、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大學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五、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六、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7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七、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8人擬具「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八、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九、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一、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二、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三、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1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四、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五、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新聞媒體與數位平臺強制議價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六、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七、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八、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九、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一、本院委員羅明才等23人擬具「因應中東戰事穩定民生經濟發放全民支援金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二、本院委員游顥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三、本院委員謝龍介等16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四、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五、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9人擬具「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六、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七、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八、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九、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義務役服役期間提繳退休金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花東地區發展條例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運動防護師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四、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五、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失智症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六、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七、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大學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八、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九、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一、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8人擬具「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二、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8人擬具「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三、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8人擬具「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四、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五、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六、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七、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八、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九、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7人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一、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3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二、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3人擬具「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三、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6人擬具「原住民族學校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四、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3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五、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六、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七、本院委員王正旭等21人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八、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8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九、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2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3人擬具「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一、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3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二、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9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三、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9人擬具「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四、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9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五、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9人擬具「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六、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七、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增訂第二百四十八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八、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9人擬具「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九、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0人擬具「會計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一、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6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二、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三、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6人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增訂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四、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五、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0人擬具「電信管理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六、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1人擬具「鐵路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七、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八、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十九、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9人擬具「社會工作師法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醫療法第十二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討論,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討論。
一○二、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四、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財政、內政、交通、教育及文化六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五、本院委員陳永康等16人擬具「政府採購法增訂第一百零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六、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七、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八、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一○九、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7人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一、司法院函請審議「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六條、第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二、行政院函送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提名名單,沈淑妃為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蔡維哲及黃謀信均為委員,請同意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三、行政院函,為內政部辦理「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受災民眾設置防水閘門補助計畫」所需經費不敷,動支中央政府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預備金8,725萬元支應,茲檢送特別預算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四、行政院函,為中華民國115年2月11日修正公布之「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第七條條文、「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第七條條文及「交通部航港局組織法」第六條條文,定自115年3月11日施行,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五、內政部函送「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六、經濟部函送「應施檢驗家用換尿布台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七、經濟部函送「應施檢驗嬰兒鞦韆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八、經濟部函送「應施檢驗安撫奶嘴夾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一九、經濟部函,為修正「應施檢驗兒童用高腳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經濟部函,為修正「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七條附件一、第九條附件二,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一、經濟部、內政部函,為修正「工業及礦業團體分業標準」「醫療暨生技器材工業」團體業別名稱為「生技醫療器材工業」及其業務範圍,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二、農業部函,為廢止「各類船舶非經核准,不得進入八斗子漁港碧砂泊區」,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三、農業部函,為修正「指定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四、農業部函送「可可及紅毛丹為適用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之植物種類」,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五、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及第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六、財政部函,為機動調降液化石油氣貨物稅應徵稅額,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七、衛生福利部函,為本院制定青年基本法通過附帶決議,檢送研議15至未滿18歲族群參與機制之說明,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八、衛生福利部函,為本院制定青年基本法通過附帶決議,檢送「盤點青年基本法中擴及15至18歲發展性權利之政策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二九、立法院秘書長函,為本院制定青年基本法通過附帶決議,檢送「研議修憲程序並完備相關法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教育部函,為本院制定青年基本法通過附帶決議,檢送「青年生活現況調查期程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一、司法院函送「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遴選作業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二、環境部函,為修正「限制塑膠類托盤及包裝盒使用」公告事項第五項,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三、環境部函,為修正「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一三四、大陸委員會函送「香港特殊地位檢討」暨「香港人道援助關懷行動專案執行情形」115年1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一三五、財政部函送114年度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案件執行情形及績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一三六、(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所屬周邊單位之董事長、總經理,及專任人員由公務員退休轉任者之薪資、獎金、月退俸及優惠存款等資料,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一三七、司法院函送「114年司法院所屬機關通訊監察業務統計年報」,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第138案至230案請依序宣讀,其中第138至142、144、145、147、149、151、152、154、156、157、163至166、195至197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第147、165案,國民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宣讀後,以上提案均改交相關委員會審查,其餘議案均照議事處意見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後,通過。
請宣讀。
一三八、行政院函送「行政院(院本部)114年第4季因公派員出國考察費用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三九、內政部函送114年第4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四○、內政部函送114年度截至第4季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對縣市政府補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四一、客家委員會函送「114年度第4季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公告資料,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四二、大陸委員會函送114年度截至第4季「大陸委員會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四三、海洋委員會函送海巡署「籌建海巡艦艇發展計畫分10年執行規劃期程」115年2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四四、海洋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機關114年第4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四五、國防部函送114年度第4季公款補(捐)助團體及個人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四六、國防部函送114年「全民國防教育執行成效暨精進作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四七、僑務委員會函送「114年第4季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四八、農業部函送「擴展動物收容量能及場域優化計畫(114─119年)」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九、經濟部函送該部114年第4季「因公派員出國考察費用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經濟部函送台電公司「再生能源轉型─供電可靠度配套措施」115年2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一、經濟部函送標準檢驗局114年度截至第4季止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二、經濟部函送國際貿易署114年度截至第4季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三、財政部函送「臺美基礎建設計畫融資」及「離岸風電融資項目」去識別化資料截至114年12月相關資料,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五四、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機關114年第4季因公派員出國考察費用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五、中央研究院函送114年第4季「因公派員出國考察費用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六、國立故宮博物院函送114年第4季「因公派員出國計畫考察費用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七、文化部函送114年第4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八、立法院秘書長函送114年第4季因公派員出國考察費用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五九、立法院秘書長函送本院114年1月至12月員工協助方案成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六○、立法院秘書長函送本院第11屆第4會期公費助理健檢實施成果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六一、立法院秘書長函送本院第11屆第4會期國會交流事務三大項目執行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六二、立法院秘書長函送115年第1季因公派員出國考察費用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六三、法務部函送114年第4季中央政府預算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及個人之補助經費概況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六四、環境部函送該部114年第4季「因公派員出國考察費用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六五、環境部函送114年第4季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六六、環境部函送114年度截至第4季補、捐(獎)助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六七、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降低職業災害具體改善方案與年度安全績效調整目標」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八、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調降勞工安全衛生目標控制值並強化防範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九、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糖公司農業循環豬場改建投資計畫執行進度檢討與改善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中油儲存槽對沿海地區之安全及風險評估」及「儲氣槽現行相關安全維護及防災安控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一、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綠色能源執行概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二、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近年營運虧損及預算編製合理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三、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永續航空燃油推動進度及具體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四、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購買美方阿拉斯加天然氣之過往評估情形(包含穩定能源供應之考量)及現況」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五、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企業經營方式、積極改善經營績效及健全財務結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六、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減少化石能源發電、擴增再生能源裝置容量及提升潔淨能源占比」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七、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建立電子物料存管資訊平台可能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八、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太陽光電設置法規制度(環境面)之訂定及修正歷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九、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如何落實執行電力交易平台內控內稽之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八○、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161kV板橋~青年線#1連接站遷移暨管路土建統包工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八一、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嘉義地區電纜地下化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八二、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通霄電廠第二期更新改建計畫」等4項重大建設計畫預算執行率未達50%改進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八三、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台中電廠新建燃氣機組、儲存槽對沿海地區之安全風險評估及現行內部安全維護、防災安控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八四、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工業安全衛生提升及精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八五、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降低火力發電及溫室氣體排放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八六、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114年度購入電力預算驟增」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八七、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加速嘉南地區電纜地下化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八八、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購入輔助服務成本效益分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八九、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台中到通霄之海底輸氣管線工程標案預算調整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固定資產專案計畫財務效益改善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一、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評估合理水價及改善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二、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現行水價費率級距合理性檢討及引導高用水戶節水之改善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三、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活化閒置營業廳舍」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九四、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異常交易查證作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九五、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動產貸款風險管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九六、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升阻詐整體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九七、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融資租賃公司之貸後管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九八、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升原鄉地區之授信可及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九九、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門分行改建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審慎控管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一、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強化業務多元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二、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擴大開發放款業務以外多元獲利辦理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三、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強化財富管理業務競爭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四、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比照新制勞退提繳存入員工退休金理財專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五、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針對超額盈餘部分再發給員工分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六、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高所屬員工生育津貼」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七、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研議離職球員嗣表現優異保留回任行員之資格」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八、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落實運動團隊性平原則與運動員參加團體組織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九、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檢討工安事故發生原因、落實安全衛生管理措施及提升員工安全知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一○、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加熱菸上市影響及因應作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一一、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精進台酒購物網會員經營及銷售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一二、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積極推動ESG永續發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一三、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研謀改善原物料及呆廢料管理作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一四、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台酒購物網行銷導購活動檢討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一五、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改善職業安全管理措施及加強勞工安全宣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一六、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114年度研發新品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一七、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推動減碳策略、加強宣導回收瓶機制及提升酒廠釀酒汙泥廠內再利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一八、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提升生技、非酒類產品及展售中心銷售」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一九、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提升生技及非酒類產品貢獻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二○、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花蓮酒廠針對原住民產品及觀光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二一、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淨零轉型關鍵戰略行動計畫目標與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二二、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菸品及酒類產品轉型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二三、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提升啤酒類產品市占率及營運績效精進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二四、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研謀提升啤酒廠包裝線使用效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二五、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改善啤酒廠及酒廠營運績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二六、財政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印刷廠「提升預算執行率及114年度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之投資效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二二七、交通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決議第2項勞工健檢費等預算凍結十分之一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處理。
二二八、法務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新增決議第1項預算凍結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處理。
二二九、內政部函送「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內政部暨所屬單位預算勘誤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內政兩委員會併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處理。
二三○、海洋委員會函送「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單位預算勘誤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內政兩委員會併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處理。
主席:報告院會,第231案以下,請一併宣讀,宣讀後,均准予備查。
請宣讀。
二三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防部函送「國家軍事博物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國家軍事博物館籌備處辦事細則」及「國家軍事博物館籌備處編制表」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二三二、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有關黃○○君為請儘速通過委員張育美等擬具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九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之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三三、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有關太平市○○○○○○○○都市更新會為陳請釋疑「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三項增列免繳執行費規定可否追溯既往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三四、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有關莊○○女士為建請將「既成道路處理條例草案」儘速進行二、三讀會,以維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威嚴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三五、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有關魏○○君為建請修正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以強化重大詐欺犯罪之嚇阻與社會防衛機制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三六、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有關呂○○君為其請願之資料,請全部予以銷毀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三七、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有關中華民國○○○○○○○○全國聯合會為建議修正海洋污染防治法規定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三八、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有關臺南市政府為推動維護歷史街區風貌,檢陳「都市老舊及危險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草案」之修正建議,請納供審議時參酌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三九、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有關臺北縣政府為對臺北市政府所提「既成道路處理條例」草案意見表示贊同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四○、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有關臺北市政府為對「既成道路處理條例草案」提出建議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二四一、本院人事處函,為本院第11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遞補當選立法委員,台灣民眾黨黨籍許委員忠信已於115年4月22日(星期三)上午11時30分到院宣誓就職,請查照案。
質 詢 事 項
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邱委員鎮軍就現行3歲以下兒童醫療部分負擔補助機制,擴大適用至6歲以下兒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沛憶就第11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三、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宜瑾就第11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四、行政院函送蘇委員巧慧就第11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五、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其昌就第11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六、行政院函送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就第11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七、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倩綺就第11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以上質詢事項,詳見本期質詢事項全文)
主席:報告院會,李彥秀委員、謝衣鳯委員、林倩綺委員發表聲明,剛才的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我們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林岱樺委員發表聲明,剛才的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報告事項已經處理完畢。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討 論 事 項
一、(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醫療法第十二條、第一百零二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3次會議決定:自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8人擬具「醫療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8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 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三)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醫療法第十二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5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討論。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經第4會期第13次會議決定,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另外,蘇清泉委員等提案,經第4會期第18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鑒於醫療機構內護產人力勞動權益長期被忽視、護產人力與照顧病人人數比例扭曲狀況下,導致護產人力一再流失而關閉病床,進而影響國人醫療品質甚深,而衛生福利部及賴清德總統雖對外一再強調健康台灣政策中落實三班護病比是醫療服務必要條件,並承諾推動三班護病比入法,然迄今一再跳票延宕,無視護產相關專業團體一再呼籲之聲音,恐將造成我國醫療現場護產人力制度上更大隱憂。爰擬具「醫療法第十二條、第一百零二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明定醫院急性一般病床配置之輪班護產人員比例應與護產相關專業團體代表共同擬訂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陳昭姿 黃國昌 張啓楷
修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設有病房收治病人者為醫院,僅應門診者為診所;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而辦理醫療業務之機構為其他醫療機構。 前項診所得設置九張以下之觀察病床;婦產科診所,得依醫療業務需要設置十張以下產科病床。 醫療機構之類別與各類醫療機構應設置之服務設施、人員及診療科別設置條件等之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設置標準中,有關醫院急性一般病床配置之輪班護產人員比例,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及護產相關專業團體代表,斟酌公共衛生之維護及保障護產人員勞動權益,成立諮詢委員會定之,並每年定期檢討、調整或增減。 前項委員會成員之護產相關專業團體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設有病房收治病人者為醫院,僅應門診者為診所;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而辦理醫療業務之機構為其他醫療機構。 前項診所得設置九張以下之觀察病床;婦產科診所,得依醫療業務需要設置十張以下產科病床。 醫療機構之類別與各類醫療機構應設置之服務設施、人員及診療科別設置條件等之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有關目前各級醫院之護病比僅規範於依本法授權之《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中,且現行規定僅採用急性一般病床之全日平均設置比例,並未就醫療現場實務存在白班、小夜班及大夜班之三班輪班制或部分醫療院所採用之二班輪班制進行更細部的護產人力最低限制,已造成護產人員勞動權益遭受嚴重損害,並進一步降低護產人員進入醫療職場之意願,導致醫院關床狀況日趨嚴重。 二、衛生福利部作為醫療機構之主管機關,亦多次表示落實三班護病比是醫療服務之必要條件,並承諾三班護病比入法,為保留定期檢討之彈性,爰增訂本條第四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應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及護產相關專業團體代表,於兼顧公共衛生之維護及護產人員勞動權益下,成立諮詢委員會討論並決定各級醫院每一班別護產人員最低人數比例。 三、另為保障前揭最低人數比例有確實納入護產相關專業團體之訴求,落實護產人員勞動權益保障,爰增訂第五項,明定護產相關團體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
第一百零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或第八十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規定所定之管理辦法。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九條規定所定之辦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依前項規定處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六十六條規定者。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規定所定之管理辦法者。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九條規定所定之辦法者。 |
第一百零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或第八十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所定之設置標準。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規定所定之管理辦法。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九條規定所定之辦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依前項規定處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六十六條規定者。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所定之設置標準者。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規定所定之管理辦法者。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九條規定所定之辦法者。 |
一、有鑑於目前對於醫療機構違反護產人力配比之處罰僅規定於本法第一百零二條,其處罰相當輕微,對違法醫療機構而言並無遏阻效果。爰將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授權訂定之《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之相關處罰規定移由新增之第一百零二條之一規範之,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現行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配合前揭修正調整項次。 |
第一百零二條之一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所定之設置標準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若處罰達三次,屆期仍未改善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
|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現行第一百零二條針對醫療機構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所定之設置標準的處罰過於輕微,與醫療機構違法所獲得之利益顯不相當,對於違法者並無遏阻效果,爰增訂本條,對於違反者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如遭處罰達三次仍未改善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
委
員蘇清泉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蘇清泉、顏寬恒、廖偉翔、盧縣一、王育敏、鄭正鈐、洪孟楷、許宇甄、羅智強、羅廷瑋等28人,鑑於臺灣醫療體系目前正陷入嚴峻的系統性危機。長期以來,護理人員不合理的人力配置比例導致第一線護理師不堪負荷,進而引發大規模人才流失與「關床潮」,嚴重削弱國人的醫療照護品質。目前臺灣醫療現場面臨的「關床潮」,本質上是勞動條件惡化引發的人力荒。賴政府雖然強調「健康臺灣」,但若未能將「三班護病比」訂定入法,則護理流失的黑洞將難以填補,爰擬具「醫療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蘇清泉 顏寬恒 廖偉翔 盧縣一 王育敏 鄭正鈐 洪孟楷 許宇甄 羅智強 羅廷瑋
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 王鴻薇 陳菁徽 黃 仁 翁曉玲 林倩綺 陳玉珍 黃建賓 涂權吉 謝龍介 陳永康 葛如鈞 邱鎮軍 廖先翔 馬文君 牛煦庭 邱若華 徐欣瑩
修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設有病房收治病人者為醫院,僅應門診者為診所;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而辦理醫療業務之機構為其他醫療機構。 前項診所得設置九張以下之觀察病床;婦產科診所,得依醫療業務需要設置十張以下產科病床。 醫療機構之類別與各類醫療機構應設置之服務設施、人員及診療科別設置條件等之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設置標準,人員配置,除依人床比之比例,訂定配置基準,作為醫院開業登記之審查基準外,應包括急性一般病床配置護產人員輪班比例之配置基準,作為醫院開業服務後之動態審查基準。 前項護產人員輪班比例配置基準之訂定,應衡酌全民健康保險急性一般病房費支付標準、護理人力、護理照護品質與護理權益等因素,按醫院評鑑各層級醫院分別定之,並定期檢討。遇醫院因護理人力招募困難需縮減病床提供服務或遇大量傷病患時,得依人床比比例配置基準認定之。 第四項護產人員輪班比例配置基準之訂定,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學者專家、醫療機構、護產相關團體及地方主管機關代表會商定之。其會商,醫療機構、護產相關團體之代表人數,均不得高於邀集會商人數三分之一。 |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設有病房收治病人者為醫院,僅應門診者為診所;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而辦理醫療業務之機構為其他醫療機構。 前項診所得設置九張以下之觀察病床;婦產科診所,得依醫療業務需要設置十張以下產科病床。 醫療機構之類別與各類醫療機構應設置之服務設施、人員及診療科別設置條件等之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現行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對於人員之配置,係以依登記床數之人床比之比例,訂定配置基準,作為醫院開業登記審查基準。至於現行醫院評鑑基準所要求之急性一般病床配置護產人員輪班比例之配置標準,係對於醫院開業服務後,按服務占床率排班之動態基準。兩者基準之性質與適用時機不同,合先說明。 二、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係絕對標準,剛性標準,本法第一百零二條訂有罰則,醫院不符設置標準,及依法受罰;而醫院評鑑基準,係相對基準,屬教示性質,較具彈性。 三、將急性一般病床配置護產人員輪班比例之配置基準,納入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因係絕對標準,醫院如因護理人力招募困難,人力不足時,勢必縮床提供服務,可能會延長住院病人候床時間,而影響等候住院病人權益,或造成急診病人雍塞之現像。爰訂定第五項後段,遇多數醫院因護理人力招募困難需縮減病床提供服或遇大量傷病患時,得依人床比比例配置基準認定之。以資適用。 |
主
席:現在本案已經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間:115年5月8日(星期五)上午10時
地點:議場主席辦公室
協商主題:
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醫療法第十二條、第一百零二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抽出逕付二讀)
二、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8人擬具「醫療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逕付二讀併入協商)
協商結論:
一、第十二條、增訂第一百零二條之一條文,保留,送院會依各黨團版本提出先後進行處理。
二、第一百零二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三、本案三讀後由各黨團各推派1人發言。
協商主持人:韓國瑜
協商代表: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蔡其昌
莊瑞雄 范 雲 陳清龍 王安祥
邱慧洳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後續依照協商結論進行處理。
另外,羅廷瑋委員等提案,經本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討論。
委員羅廷瑋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鑒於我國醫療機構長期存在護產人力勞動權益被忽視之現象,現場護病比例嚴重失衡,導致護理人力過勞與流失問題日益惡化,對整體醫療服務品質造成重大影響,為確保護理人力配置之合理性與專業性,並落實三班護病比制度,改善醫療服務品質,爰擬具「醫療法第十二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醫療機構三班護病比攸關病人安全與醫療品質,是醫療服務提供的重要核心指標,也是維繫護理人力留任的關鍵制度,而現行護病比係由「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以行政命令層級訂定,對醫療機構之拘束力與違規成本相對有限,致影響相關規範的落實與成效。爰明定醫院急性一般病床三班護病比之規範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以現行已公告之三班護病比標準為首次適用依據。
二、護病比為醫療品質與病人安全之關鍵指標,醫療機構如未依規定配置護理人力,將增加醫療風險並影響照護品質,爰明定違反所定護病比相關規範之處罰機制。
提案人:羅廷瑋
連署人:楊瓊瓔 林德福 黃 仁 鄭天財Sra Kacaw 徐巧芯 廖先翔 許宇甄 柯志恩 林思銘 盧縣一 張嘉郡 呂玉玲 高金素梅 鄭正鈐 黃健豪 邱若華
修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設有病房收治病人者為醫院,僅應門診者為診所;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而辦理醫療業務之機構為其他醫療機構。 前項診所得設置九張以下之觀察病床;婦產科診所,得依醫療業務需要設置十張以下產科病床。 醫療機構之類別與各類醫療機構應設置之服務設施、人員及診療科別設置條件等之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醫院急性一般病床(含精神急性一般病床)之護病比,應按班別計算,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首次施行之標準,以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一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三班護病比標準為準。 |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設有病房收治病人者為醫院,僅應門診者為診所;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而辦理醫療業務之機構為其他醫療機構。 前項診所得設置九張以下之觀察病床;婦產科診所,得依醫療業務需要設置十張以下產科病床。 醫療機構之類別與各類醫療機構應設置之服務設施、人員及診療科別設置條件等之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醫療機構三班護病比,攸關病人安全及醫療品質,為醫療服務提供之核心指標,亦為維繫護理人力留任之重要制度。 二、現行護病比規範係以「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訂定,屬行政命令層級,對醫療機構之拘束力及違規成本相對有限,致影響制度落實。 三、為強化護病比制度之法律基礎,爰於本條增訂第四項,明定醫院急性一般病床三班護病比之規範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以現行已公告之三班護病比標準為首次適用依據。 |
第一百零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或第八十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規定所定之管理辦法。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九條規定所定之辦法。 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依前項規定處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六十六條規定者。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所定之設置標準者。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規定所定之管理辦法者。 四 |
第一百零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或第八十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所定之設置標準。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規定所定之管理辦法。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九條規定所定之辦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依前項規定處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六十六條規定者。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所定之設置標準者。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規定所定之管理辦法者。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九條規定所定之辦法者。 |
一、新增第二項,為配合第十二條新增護病比之法律授權與制度設計,並確保其得以落實,爰修正本條規定,明定違反第十二條第四項所定護病比相關規範之處罰機制。 二、護病比為醫療品質與病人安全之關鍵指標,醫療機構如未依規定配置護理人力,將增加醫療風險並影響照護品質,爰有加重處罰之必要。 三、本次修正透過提高違規成本,強化醫療機構遵循護病比規定之誘因,以確保制度實效,並維護病人安全及醫療品質。 |
主席: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報告院會,本案保留條文僅宣讀院會所收各黨團版本再修正動議,其餘提案內容均列入公報紀錄。進行處理的時候,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一案通過,其他就不再進行處理。
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提案:
再修正動議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5會期第9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第1案「醫療法第十二條條文」提出再修正動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邱慧洳 陳清龍 王安祥
再 |
台灣民眾黨黨團逕付二讀提案條文 |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設有病房收治病人者為醫院,僅應門診者為診所;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而辦理醫療業務之機構為其他醫療機構。 前項診所得設置九張以下之觀察病床;婦產科診所,得依醫療業務需要設置十張以下產科病床。 醫療機構之類別與各類醫療機構應設置之服務設施、人員及診療科別設置條件等之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設置標準,醫院急性一般病床關於三班護病比之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成立諮詢委員會,斟酌病人安全之維護及勞動權益之保障定之,並每三年檢討一次,必要時,應調整之。 首次規範於設置標準之三班護病比標準,以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之三班護病比標準為準;其後三班護病比標準之檢討與調整,由前項諮詢委員會定之。 第四項諮詢委員會委員人數為九至十一名,護理相關專業團體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設有病房收治病人者為醫院,僅應門診者為診所;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而辦理醫療業務之機構為其他醫療機構。 前項診所得設置九張以下之觀察病床;婦產科診所,得依醫療業務需要設置十張以下產科病床。 醫療機構之類別與各類醫療機構應設置之服務設施、人員及診療科別設置條件等之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設置標準中,有關醫院急性一般病床配置之輪班護產人員比例,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及護產相關專業團體代表,斟酌公共衛生之維護及保障護產人員勞動權益,成立諮詢委員會定之,並每年定期檢討、調整或增減。 前項委員會成員之護產相關專業團體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
民
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5會期第 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第 案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醫療法第十二條、第一百零二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8人擬具「醫療法第十二條、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擬具條文再修正動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蔡其昌 莊瑞雄 范 雲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提案:
再修正動議
國 |
台灣民眾黨黨團逕付二讀提案條文 |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設有病房收治病人者為醫院,僅應門診者為診所;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而辦理醫療業務之機構為其他醫療機構。 前項診所得設置九張以下之觀察病床;婦產科診所,得依醫療業務需要設置十張以下產科病床。 醫療機構之類別與各類醫療機構應設置之服務設施、人員及診療科別設置條件等之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設置標準,醫院急性一般病床關於三班護病比之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斟酌病人安全之維護及勞動權益之保障定之,並每三年檢討一次,必要時,應調整之。 首次規範於設置標準之三班護病比標準,以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之三班護病比標準為準。 |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設有病房收治病人者為醫院,僅應門診者為診所;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而辦理醫療業務之機構為其他醫療機構。 前項診所得設置九張以下之觀察病床;婦產科診所,得依醫療業務需要設置十張以下產科病床。 醫療機構之類別與各類醫療機構應設置之服務設施、人員及診療科別設置條件等之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設置標準中,有關醫院急性一般病床配置之輪班護產人員比例,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及護產相關專業團體代表,斟酌公共衛生之維護及保障護產人員勞動權益,成立諮詢委員會定之,並每年定期檢討、調整或增減。 前項委員會成員之護產相關專業團體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
提
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再修正動議提案:
再修正動議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針對第11屆第5會期第9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第1案「醫療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提出再修正動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陳清龍 邱慧洳 王安祥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再 |
台灣民眾黨黨團逕付二讀提案條文 |
第一百零二條之一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所定之設置標準者,除醫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山地、離島醫療機構,依下列規定處罰,並令限期改善: 一、地區醫院: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區域醫院: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三、醫學中心: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處罰達三次,屆滿一年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
第一百零二條之一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所定之設置標準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若處罰達三次,屆期仍未改善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
台
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修正動議提案:
修正動議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中國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5會期第9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第1案「醫療法第十二條、第一百零二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案提出修正動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陳清龍 王安祥 邱慧洳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兩 |
台灣民眾黨黨團逕付二讀提案條文 |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設有病房收治病人者為醫院,僅應門診者為診所;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而辦理醫療業務之機構為其他醫療機構。 前項診所得設置九張以下之觀察病床;婦產科診所,得依醫療業務需要設置十張以下產科病床。 醫療機構之類別與各類醫療機構應設置之服務設施、人員及診療科別設置條件等之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設置標準,醫院急性一般病床關於三班護病比之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成立諮詢委員會,斟酌病人安全維護及勞動權益保障定之,並每三年檢討一次,必要時,應調整之。 首次規範於設置標準之三班護病比標準,以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之三班護病比標準為準;其後三班護病比標準之檢討與調整,由前項諮詢委員會定之。 第四項諮詢委員會委員人數為九至十一名,護理相關專業團體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設有病房收治病人者為醫院,僅應門診者為診所;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而辦理醫療業務之機構為其他醫療機構。 前項診所得設置九張以下之觀察病床;婦產科診所,得依醫療業務需要設置十張以下產科病床。 醫療機構之類別與各類醫療機構應設置之服務設施、人員及診療科別設置條件等之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設置標準中,有關醫院急性一般病床配置之輪班護產人員比例,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及護產相關專業團體代表,斟酌公共衛生之維護及保障護產人員勞動權益,成立諮詢委員會定之,並每年定期檢討、調整或增減。 前項委員會成員之護產相關專業團體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
第一百零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之: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或第八十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規定所定之管理辦法。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九條規定所定之辦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依前項規定處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六十六條規定者。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規定所定之管理辦法者。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九條規定所定之辦法者。 |
第一百零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或第八十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規定所定之管理辦法。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九條規定所定之辦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依前項規定處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六十六條規定者。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規定所定之管理辦法者。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九條規定所定之辦法者。 |
第一百零二條之一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所定設置標準者,除醫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山地、離島醫療機構,依下列規定處罰,並令限期改善: 一、地區醫院:處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區域醫院: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三、醫學中心: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處罰達三次,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
第一百零二條之一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所定之設置標準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若處罰達三次,屆期仍未改善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
民
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5會期第 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第 案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醫療法第十二條、第一百零二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8人擬具「醫療法第十二條、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擬具條文修正動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蔡其昌 莊瑞雄 范 雲
醫療法第十二條、第一百零二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保留條文第十二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設有病房收治病人者為醫院,僅應門診者為診所;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而辦理醫療業務之機構為其他醫療機構。
前項診所得設置九張以下之觀察病床;婦產科診所,得依醫療業務需要設置十張以下產科病床。
醫療機構之類別與各類醫療機構應設置之服務設施、人員及診療科別設置條件等之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設置標準,醫院急性一般病床關於三班護病比之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成立諮詢委員會,斟酌病人安全之維護及勞動權益之保障定之,並每三年檢討一次,必要時,應調整之。
首次規範於設置標準之三班護病比標準,以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之三班護病比標準為準;其後三班護病比標準之檢討與調整,由前項諮詢委員會定之。
第四項諮詢委員會委員人數為九至十一名,護理相關專業團體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設有病房收治病人者為醫院,僅應門診者為診所;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而辦理醫療業務之機構為其他醫療機構。
前項診所得設置九張以下之觀察病床;婦產科診所,得依醫療業務需要設置十張以下產科病床。
醫療機構之類別與各類醫療機構應設置之服務設施、人員及診療科別設置條件等之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設置標準,應訂定醫院急性一般病床三班護病比之比例基準,且應衡酌護理人力、護理照護品質與護理權益等因素,按醫院評鑑各層級醫院分別定之,並定期檢討。
第四項三班護病比之比例基準之訂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成立諮詢會定之。其成員組成,應就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學者專家、法學專家、醫用者代表、醫療及護理相關專業團體遴聘之。其中醫療及護理相關專業團體委員之比例,應各占全體成員總數之三分之一。任一性别之成員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成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設有病房收治病人者為醫院,僅應門診者為診所;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而辦理醫療業務之機構為其他醫療機構。
前項診所得設置九張以下之觀察病床;婦產科診所,得依醫療業務需要設置十張以下產科病床。
醫療機構之類別與各類醫療機構應設置之服務設施、人員及診療科別設置條件等之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設置標準,醫院急性一般病床關於三班護病比之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斟酌病人安全之維護及勞動權益之保障定之,並每三年檢討一次,必要時,應調整之。
首次規範於設置標準之三班護病比標準,以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之三班護病比標準為準。
主席:報告院會,我們要進行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在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我們要開始進行記名表決,贊成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9位,贊成8位,反對51位,棄權0位,贊成者少數,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年5月8日 下午2時13分22秒
表決議題:醫療法第十二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59 贊成人數:8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0
贊成:
許忠信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昭姿 陳清龍 王安祥 邱慧洳
反對: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蔡其昌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陳培瑜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我們進行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在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贊成按贊成,反對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11位,贊成51位,反對60位,棄權0位,贊成者少數,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年5月8日 下午2時15分03秒
表決議題:醫療法第十二條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11 贊成人數:51 反對人數:60 棄權人數:0
贊成: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蔡其昌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陳培瑜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許忠信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昭姿 陳清龍 王安祥 邱慧洳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
主席:我們再進行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現在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開始進行記名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請按贊成,反對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10位,贊成60位,反對50位,贊成者多數,第十二條照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年5月8日 下午2時16分57秒
表決議題:醫療法第十二條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10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許忠信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昭姿 陳清龍 王安祥 邱慧洳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蔡其昌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陳培瑜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林岱樺委員發表聲明,剛才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第一百零二條維持現行條文。
現在進行保留條文增訂第一百零二條之一,請宣讀。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再修正動議:
第一百零二條之一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所定之設置標準者,除醫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山地、離島醫療機構,依下列規定處罰,並令限期改善:
一、地區醫院: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區域醫院: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三、醫學中心: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處罰達三次,屆滿一年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一百零二條之一 (不予增訂)
主席:請問院會,本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全案已經經過二讀,現在三個黨團分別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醫療法增訂第一百零二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二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報告院會,我們三讀條文已經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我們作以下決議:醫療法增訂第一百零二條之一條文;並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通過。
報告院會,本院陳清龍委員等針對本案三讀之決議提出復議,並請院會隨即表決處理。
委員陳清龍等提案:
復議動議
案
由:本院委員陳清龍等30人,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42條,針對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9次會議討論事項第1案(如下附表)院會所作決議,提出復議,並請院會立即處理復議動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案由 |
|
1 |
(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醫療法第十二條、第一百零二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8人擬具「醫療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提案人:陳清龍
連署人:傅崐萁 邱慧洳 陳昭姿 蘇清泉 馬文君 蔡春綢 王安祥 許宇甄 廖偉翔 謝龍介 劉書彬 許忠信 謝衣鳯 陳雪生 黃建賓 洪毓祥 林沛祥 楊瓊瓔 林思銘 邱若華 盧縣一 陳玉珍 鄭天財Sra Kacaw 涂權吉 黃 仁 鄭正鈐 丁學忠 林德福 廖先翔
(藍白裝肖仔!)
(搶救醫護!守護健康!)
主席:好,謝謝、謝謝、謝謝……
(三班護病比入法!向護理師致敬!)
(裝肖仔!)
(支持三班護病比入法!)
主席:好,謝謝各位委員,謝謝。
報告院會,我們要繼續進行處理,請各位委員回座。
本院陳清龍委員等人針對本案三讀決議提出復議,請院會隨即表決處理,我們進行處理本件復議案。
現在進行表決,針對陳清龍委員等所提復議案,現在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我們開始進行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10位,贊成0票,反對59票,棄權51票,贊成者少數,復議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年5月8日 下午2時28分56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一案 委員陳清龍等
針對本案三讀之決議提出復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10 贊成人數:0 反對人數:59 棄權人數:51
贊成:
反對: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許忠信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昭姿 陳清龍 王安祥 邱慧洳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蔡其昌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陳培瑜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主席:我們要進行處理院會所收台灣民眾黨黨團附帶決議共一項,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台灣民眾黨黨團附帶決議:
附帶決議
護理人員低薪、高壓、高工時的問題沉痾多年,導致護理人員一再流失,嚴重影響病人照護品質與安全。現行全日平均設置比例,並未就醫療現場實務存在白班、小夜班及大夜班之三班輪班制或部分醫療院所採用之二班輪班制進行更細部的護理人力最低限制,已造成護理人員勞動權益遭受嚴重損害,並進一步降低護理人員進入醫療職場之意願,導致醫院關床狀況日趨嚴重。
衛生福利部作為醫療機構之主管機關,亦多次表示落實三班護病比是醫療服務之必要條件,並承諾三班護病比入法,為保留定期檢討之彈性,爰增訂醫療法第十二條第四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應由醫事司與照護司共同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及護理相關專業團體代表,且有鑑於落實傾聽基層護理人員需求,護理相關專業團體必須包括工會團體(如:護理產業工會),成立諮詢委員會討論並決定各級醫院每一班別護產人員最低人數比例。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邱慧洳 陳清龍 王安祥
主席: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楊曜委員發表聲明,剛才之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進行完成立法程序後,各黨團推派代表之發言。
首先,請林月琴委員發言,王育敏委員請準備。
林委員月琴:(14時30分)院長、各位同仁。民主進步黨主張三班護病比入法,也堅持捍衛護理人員的權益,對於落實賴總統的承諾,我們不只是三班護病比入法,也包括提升護理待遇、改善工作條件、解決醫療人員人力之不足。民主進步黨政府不是今天才開始做,而是從制度、人力、薪資、職場環境一起推動。民進黨作為負責任的政府,我們認為要有配套措施制度才會落地。此外,我也要強調,這不是法案通過後政府才開始做,民進黨很清楚護理師能夠健康工作,病人才能夠被安全照顧,所以從112年開始,政府就啟動三班護病比的研商,歷經了七個版本的討論,113年正式推動制度,行政院也同步推動護理人員政策整備中長程計畫,四年投入了275億元,推動十二項核心策略。所以今天入法對於民進黨政府來說,不是從零開始,而是把已經推動的、已經有成果的制度正式寫進醫療法。
可是今天看到國民黨的版本完全不成立諮詢會,讓各方的相關利害人進來討論,更誇張的是,民眾黨丟包護理人員、背叛了護理人員,完全去支持國民黨的版本,相較於民主進步黨的版本,事實上是醫療跟護理相關人員、團體各占三分之一,因為我們兼顧所有成員,相關利害人士的意見都能夠納入,這才是真正維護護理人員的權益,更是維護我們病人的權益,謝謝。
主席:謝謝林月琴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王育敏委員發言,邱慧洳委員請準備。
王委員育敏:(14時33分)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今天國民黨和民眾黨把三班護病比入法,賴清德做不到的事情,國民黨和民眾黨做到了。國民黨和民眾黨跟著所有的護理師,大家一起討論、一起前進,大家都看到了護理師的憤怒。前一陣子才有上千位護理師到衛福部前面抗議,這個就是賴清德不作為,讓護理師都憤怒了,群起而抗議。所以民進黨如果還要說自己做得有多好,去問問護理師就知道,他們的憤怒已經忍無可忍。
今天醫療法我們正式把三班護病比入法,是送給全國所有護理師5月12日國際護理師節最好的禮物,他們的辛勞、他們的付出,我們都看見了。今天我們把三班護病比正式入法,而且還加上了罰則,我們不希望我們的護理師再這麼的血汗,我們不希望我們的護理師為了三班護病比,還要繼續上街頭奔波,所以今天的修法是成功的一大步。當然我們知道所有辛苦的護理師在職場的現場還有非常多辛苦跟壓力,我們也會持續為他們爭取,三班護病比入法不會造成關床,不要倒果為因,三班護病比入法正是實現我們照顧護理師,為我們健康的醫療產業再更進一步!護理師好,病人才會好!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王育敏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登記最後一位第3號發言委員邱慧洳委員。
邱委員慧洳:(14時35分)主席及各位現場的委員,大家好。我想我們護理人員有30萬大軍,但是真正投入職場的卻只有19萬,這麼大的人力缺口是什麼原因造成的?我想大家應該也不陌生,因為每天新聞都在報導血汗護理的困境,我們的困境是低薪、勞動條件差、高護病比,所以為護理人員爭取合理的護病比是當務之急。現在規範護病比的標準是一個叫作全日平均護病比,全日平均護病比沒有辦法讓每一班別的護理人員負荷合理的工作量,所以台灣民眾黨一直以來致力於推動合理的三班護病比,而且要把這些合理的三班護病比數據入法,打造一個合理工作負擔的環境給護理人員,這才是對護理人員最好的回饋,因為只有合理的工作量,才能夠造就高品質的醫療照護,還有病人的安全,我們全心全意地來為護理人員職場盡一份心力。
今天看到三班護病比入法,心中非常的高興,特別是保護醫護的權益是柯文哲主席競選總統的承諾,今天三班護病比入法,我們做到了、我們落實了,我想用實際的行動來力挺護理界,這就是最好的證明。每天立法院都有成百上千的法條被審查,今天三班護病比通過了,是立法院的一小步,但卻是我們護理界的一大步,在爭取三班護病比的漫漫長路,護理人員終於走完最後一哩路,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邱慧洳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我們要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一)本院外交及國防、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及國民黨黨團擬具「強化國防及對美軍事採購特別條例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5、4、5會期第2、20、2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外交及國防、財政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二)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5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財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台立外字第1154100149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院會交付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及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強化國防及對美軍事採購特別條例草案」等3案,業經審查完竣,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查照並提報院會。
說明:
一、復貴處115年3月4日台立議字第1150700500號、115年3月10日台立議字第1150700668號及1150700669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
行政院函請審議「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及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強化國防及對美軍事採購特別條例草案」等3案審查報告
壹、審查依據
行政院函請審議「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及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強化國防及對美軍事採購特別條例草案」等3案,民眾黨黨團草案經提報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20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外交及國防、財政兩委員會審查」、國民黨黨團草案及行政院草案經提報第5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外交及國防、財政兩委員會與民眾黨黨團草案併案審查。
貳、審查會之召開
外交及國防、財政二委員會於115年3月23日、25日及26日舉行第11屆第5會期第1次聯席會議進行審查,會議由外交及國防委員會陳召集委員冠廷擔任主席。會中請主管機關國防部報告,另請財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經濟部、數位發展部、衛生福利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審計部及法務部等相關機關派員列席備詢。
參、黨團提案要旨
一、台灣民眾黨黨團代表王安祥委員說明提案要旨
有鑑於近年臺海安全情勢日益緊張,中共持續以聯合演訓、飛彈實彈射擊及灰色地帶行動,對我國形成制度化、常態化之軍事壓迫。面對複合式威脅,建構具備有效嚇阻、分散存活與可持續作戰能力之防衛體系已成為我國國防政策的迫切課題。惟行政院於114年11月提出規模逾新臺幣1.25兆元之國防特別預算,其內容規劃與形成過程未向立法院完整說明,重大軍事採購反須仰賴外國公布資訊拼湊得知,已嚴重損及民主監督與程序正義。國家重大軍事投資理應依循嚴謹的戰略規劃與制度程序,並經國防專業體系完整評估,與既有建軍與兵力整建計畫銜接,不可以政治宣示取代專業審查。台灣民眾黨一向支持合理提升國防預算與強化戰力,惟堅決反對缺乏戰略邏輯、違背財政紀律、規避國會監督之鉅額特別預算。爰此,本黨團提出「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在強化國防安全並維護制度穩定之前提下,建立預算明確投資範圍、財政上限與分階段監督機制,確保每一分國防支出皆符合戰略目標、效益評估與民主審議,如此,方可在防衛急迫性與民主監督性之間,建立制度化且可長可久的衡平機制,爰擬具「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
二、國民黨黨團代表牛煦庭委員說明提案要旨
為臺灣國防戰略需求、維持臺美關係及穩定臺海和平為基礎,建置可強化國軍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之武器,且考量政府財政、國防安全及配合國家整體經濟發展,依預算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編列總預算上限為新臺幣三千八百億元,逐年籌獲各類裝備,以達到提升國軍整體戰力,確保國家安全之目的,爰擬具「強化國防及對美軍事採購特別條例草案」。
肆、主管機關國防部報告
國防部部長顧立雄就行政院提案提出報告,重點略以:
中共近年持續擴增軍力,並逐漸升級灰色地帶威脅,更經常以對臺作戰想定,進行針對性軍演,以驗證其作戰計畫。共軍「由訓轉演」、「由演轉戰」可能性提高,加劇臺海局勢的不穩定。
國軍為嚇阻共軍犯臺,戮力建軍備戰工作,過去10年憑藉國防預算穩定成長,運用公務預算與海空戰力提升特別預算,籌獲多項武器系統,已具備基本不對稱戰力。然因敵情威脅陡升,國軍不對稱戰力整體數量、科技與作戰方式等必須隨之調整;加諸中共封鎖/隔離可能性增加,國軍亟須強化防衛韌性整備,以確保持續戰力。
為加速籌獲各項關鍵武器裝備,行政院提出「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以提升國軍整體戰力,達成以實力捍衛國家安全之目標。
國防部戰略規劃司司長黃文啟接續報告,重點略以:
(壹)前言
中共近年持續擴張軍力,加速軍事現代化,各項新式裝備研製服役,頻繁於區域執行灰帶襲擾及軍事演習,島鏈國家紛紛提升國防預算應對。中共始終不放棄武力犯臺,自2022年起對我國採取之灰色地帶襲擾與針對性軍演,頻次與強度增加,隨時可由訓轉演、由演轉戰,對我猝然發動封鎖或突襲,我國必須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以因應中共侵略行為。
面對敵情威脅日益嚴峻,以及新型態戰爭趨勢,國軍必須以科技先導,加速武器系統現代化。目前,國軍聯合戰力規劃以「科技取代人力、火力取代傳統兵力」為建構方向,置重點於「遠距、精準、機動、致命及人工智慧(AI)」之不對稱戰力為優先建置項目,近10年來積極調增國防預算,運用年度公務預算與海空戰力特別預算,採自製與軍購模式,陸續籌購愛國者防空飛彈系統、天弓防空飛彈系統、海馬士多管火箭飛彈系統、魚叉飛彈海岸防衛系統、沱江級高效能艦艇、雄風反艦飛彈系統、雄昇飛彈系統、標槍反裝甲飛彈、拖式2B反裝甲飛彈、ALTIUS-600M攻擊無人機等不對稱戰力。總體而言,國軍雖已建置遠距精準打擊、防空、制海之基本不對稱嚇阻能力,然仍有大幅精進空間。
國軍現階段必須充實現有作戰系統數量、導入新興科技裝備、建置整合式戰場管理系統與提升國內軍備量能等精進作法,若僅倚賴年度公務預算,因受政府總體施政預算分配限制,全數獲得須耗費多年,將形成戰力缺口。因此編列「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特別預算,運用其「資源集中、規模穩定」之特性,一次性籌建可恃戰力,促使中共不敢犯臺。
以下將報告國軍運用特別預算「強化防衛作戰整體效能規劃」、「建軍規劃重要考量因素」,使國人了解各項武器裝備所肩負之多重任務、編列必要性及計畫周延性。
(貳)強化防衛作戰整體效能規劃
一、整體防空及飛彈防禦
(一)敵情威脅
共軍武力犯臺攻擊發起,研判將以空中戰機、戰術彈道飛彈、遠程精準火箭,對我軍實施聯合火力打擊,最大威脅包含東風戰術彈道飛彈、航空器(含無人機)、巡弋飛彈及遠程精準火箭等,企圖奪取臺海制空權、削弱我軍防空量能及癱瘓我軍指揮管制,以利其發動聯合三棲進犯作戰行動。
(二)國軍應對原則
國軍逐年提升防空雷達性能,以擴大偵蒐範圍、增加預警反應時效,並強化雷達系統機動力,提升戰時存活率與指管韌性。防空飛彈則採區域部署,藉重層防空火網搭配在空機,對空中威脅實施防空攔截,以確保行政、軍事重要目標安全。
目前以愛國者飛彈、天弓飛彈、國家先進地對空飛彈系統(NASAMS)、復仇者飛彈、陸射劍二飛彈等防空系統,建構高、中、低重層防禦架構,惟面對共軍飽和聯合火力打擊時,我軍將面臨防空火網密度與攔截空層不足,以及防空系統損耗,導致攔截效率下降,無法達到整體安全需求。
(三)亟需建置能力
隨著敵人攻擊手段不斷增強與多變,國軍防空系統須以建構具「重層防禦(高、中、低空層攔截網)、高度感知(看得遠、識別快),系統整合(AI輔助分析與指管)及有效攔截(接戰效益、高攔截率)」等特性的強大防空火網。因此,本次特別預算規劃籌購自製強弓飛彈系統與各型反彈道/防空飛彈,並與現有愛國者、天弓與短程區域防空系統(NASAMS、復仇者、陸射劍二飛彈等),搭配戰場管理系統,完成防空火網系統整合,以提升整體防空與飛彈防禦效能。
另針對共軍各式無人機,將以特別預算採購軟、硬殺混合及可攜式之反制無人機系統,以提供全方位防護之「臺灣之盾」,有效反制共軍戰術彈道飛彈、巡弋飛彈、戰機及無人機等威脅。
前述情資獲得須仰賴AI戰場管理系統,鏈結現有及未來籌購之聯合防空、監偵系統,以快速識別目標、分析威脅,指派任務單位接戰,提高成功公算,降低非必要之彈藥耗損。
二、聯合反登陸
(一)敵情威脅
研判共軍藉由遠火部隊對我重要設施執行聯合火力打擊,並以各型護衛艦掩護兩棲登陸船團等艦艇(包含民用貨輪)穿越臺灣海峽,航向預定登陸海灘,同步於本島外海關鍵水道部署潛艇,以建立封鎖線,並以海警船協助封控,達到切斷外部戰略物資補給與軍事援助等目標。
(二)國軍應對原則
國軍運用遠距監偵手段,掌握敵登陸主力指向,藉岸基及空中監偵系統,持續追蹤敵動態,並運用聯合指管通資網情監偵(C5ISR)與AI輔助決策支援系統,搭配各式武器裝備,形成各領域快速擊殺網,貫徹「多域拒止、重層削弱」之目標。
共軍航渡階段,我軍優先以火力取代兵力,運用遠程火力對港口、後勤集結點等目標,執行火力打擊,同時運用水面(下)無人載具、遠程監偵型無人機,確定共軍艦艇海上位置,指引各式反艦飛彈及中、遠程火力,以拒止、遲滯、削弱及打亂其艦艇編隊。共軍登陸階段,運用低空防空系統,掩護守備部隊遂行防衛作戰,同時運用近程監偵型、攻擊型無人機,偵蒐敵登陸地點與兵力部署,發揮即偵即打功能,縮短作戰反應時效,並指引主戰部隊戰、甲、砲車協同守備部隊,對敵登陸部隊實施戰場掃蕩與提供灘岸周邊快速精準火力支援。作戰全程部署各類型無人機反制系統,以防禦小型無人機飽和攻擊威脅。
惟以現有海馬士多管火箭飛彈系統、魚叉飛彈海岸防衛系統、監偵型、攻擊型無人機等武器裝備數量,執行聯合反登陸作戰行動,仍不足以應對共軍大規模登陸攻勢,且缺乏可有效遂行去中心化指管能力之必要AI輔助決策與共同圖像情資系統,不易建立重層削弱之擊殺鏈。
(三)亟需建置能力
首先籌購AI決策支援系統、戰術網路及部隊快速情資分享應用套件,加速指揮決策與部隊情傳效率。各類型監偵無人機及無人艇,部署於海軍,快速、有效識別敵船團位置,提供指揮官下達接戰命令。海馬士多管火箭飛彈系統82套,部署於陸軍,執行遠距精準火力打擊。防空飛彈系統,部署於陸、空軍,提升地面部隊中、短程防空能力。濱海監偵型、濱海攻擊型無人機20萬餘架,部署於陸、海軍,提供海上監偵能力,可對登陸船團威脅發揮早期預警、快速打擊,縮短作戰反應時效。M109A7自走砲60門,部署於陸軍,提供快速、精準火力打擊。無人機反制系統,部署於三軍部隊,以有效發揮戰力防護效果。
三、聯合國土防衛
(一)敵情威脅
共軍企圖藉優勢兵、火力取得制空權並搶灘成功後,同步由陸戰、空降及特種部隊佔領後方機場、港口及重要道路,掩護正規部隊遂行登陸、奪取各戰略要域與行政中樞。
(二)國軍應對原則
面對當前敵情威脅,須充分運用不對稱作戰與地形優勢條件,C5ISR與AI決策支援系統,持續指管三軍各部隊遂行國土防衛。預判敵軍上陸後進襲方向,運用機動阻絕器材,阻滯敵軍快速突入,迫其進入我軍預想殲敵區。運用反裝甲飛彈及其他火力手段,擊毀各類戰甲砲車。運用偵打一體無人機,以精確打擊方式不斷削弱敵戰力,迫其行動失敗。作戰全程部署各類型無人機反制系統,以防禦小型無人機飽和攻擊威脅。
國軍須有大量監偵型、攻擊型無人機,方可滿足旅級(含)以下各級地面部隊,有效掌握戰場情資、發揮即偵即打效能。另現有機動阻絕器材、拖式2B反裝甲飛彈、標槍反裝甲飛彈及ALTIUS-600M攻擊無人機等武器系統,於執行聯合國土防衛作戰行動中,仍不足以應對共軍優勢兵、火力持續攻擊,國軍將面臨武器、彈藥在高消耗狀況下嚴重不足。
(三)亟需建置能力
首先籌購各類型監偵型無人機,部署於地面部隊使用,並建置AI決策支援系統、戰術網路及部隊快速情資分享應用套件。於作戰全程,藉由安全加密網路之多重情資傳遞,建立排(含)以上層級之戰場共同圖像;並匯集各項情資至AI決策支援系統,以輔助指揮官戰術運用決心參考。籌購海馬士多管火箭飛彈系統82套,部署於陸軍,執行火力支援。防空飛彈系統,部署於陸、空軍,提升地面部隊中、短程防空能力。ALTIUS-700M 1,554架、ALTIUS-600ISR 478架反裝甲型無人機系統,部署於各作戰區,以發揮即偵即打之精準殲敵效果。M109A7自走砲60門,部署於陸軍,提供快速、精準火力打擊。另運用無人機反制系統,部署於各地面作戰部隊,以有效降低敵小型無人機威脅。
四、作戰持續量能整備
(一)擴增自產能量
考量戰時關鍵補給品消耗,以及遭封鎖時之彈藥補給需求,尤以無人機、火砲、自製飛彈與彈藥等,都必須要有充分自製與戰備存量等相關量能,達到平時滿足國軍推動實戰化訓練、一年期義務役訓練、後備教召延長等訓耗;戰時維持軍備自給自足產能,支持各級部隊發揮聯戰韌性。如未獲賦特別預算,將影響戰時高消耗彈藥供給能量,降低防衛作戰持續力。
(二)補足戰備存量
於擴增產線未完全建置前,規劃以特別預算籌購重要急缺彈藥計120公厘戰車彈、105公厘戰車彈、30公厘機砲彈、155公厘榴彈發射藥包及強力高能炸藥等需求,一次性補充戰備存量,以應對嚴峻之敵情威脅。若採逐年編列採購,如此龐大彈藥增購需求將排擠其他後勤維持費年度支出。
(三)美方技術合作
鑑於美國國防科技領先全球,我國須極力爭取共同研發與技術合作,避免武器裝備因新興科技發展迅速與科技迭代,產生性能落後與構型老舊等情事。現為獲得美方關鍵技術移轉,規劃籌購臺美共同研發及合作生產之武器裝備系統,以加速我國軍工產業發展,並結合本土自製,打造非紅供應鏈。
(參)建軍規劃重要考量因素
一、公務預算之限制及編列特別預算必要性
國軍秉「計畫預算制度」與「兵力整建計畫」推動各項軍事投資建案,每年依預算獲賦額度,優先滿足持續案,再決定新增納案需求。
目前持續案重大案項計有M1A2T戰車、海馬士多管火箭飛彈系統第一階段、人攜式短程防空飛彈、ALTIUS-600M攻擊無人機系統、魚叉飛彈海岸防衛系統、左營二港口擴建工程、康定級艦戰鬥系統提升、愛二性能提升及採購愛三飛彈、新式高教機、MQ-9B高高空無人機等,將於未來3年到達交運付款高峰期;針對部分剛完成議約,已大量備料投產之建案,包含國家先進地對空飛彈系統、戰管新型機動雷達換裝等,也有龐大預算需求,且美方已表示不得延後付款。鑑於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規模有限以及政府各項施政計畫的排擠效應,無法將戰備需求全數納入公務預算,以115年度為例,軍事投資預算計新臺幣1,616億元(以下幣制同),扣除優先支應已簽署合約「持續案」1,532億元後,僅84億元可納新增案項。
若以本次特別預算自製及商購額度約3,000億餘元,平均每年約500億餘元;另後續新增案包括滑射天劍二型飛彈、天弓三型飛彈續購、陸射劍二防空飛彈續購、雄二/雄三反艦飛彈續購、國軍夜視鏡第二階段、跑滑道搶修裝備等長期性重大軍投建案,總需求亦高達700億餘元。如未獲賦特別預算,不僅可納新增案項額度有限,另對於戰時高消耗彈藥等作戰持續量能需求,若採逐年編列採購,且將排擠其他後勤維持費年度支出,降低防衛作戰持續力。
總體而言,公務預算年度新增額度或持續額度,並不足以支應特別預算建案需求,將造成建案獲得時間延宕,形成戰力罅隙。
二、所有軍投建案必須符合「國軍計畫預算制度」
國軍依據敵情威脅與防衛作戰需求,制定聯合戰力規劃要項及五年兵力整建計畫,續依建案作業程序完成建案文件作業(含作戰需求、系統分析、期程工項及整體獲得規劃書),據以編列預算,再撰擬特別條例,申請特別預算。如為軍購案,在計畫過程中,確認作戰需求後即向美遞交發價書需求信函。若美方於預算通過後,仍未進行知會國會程序,因受臺美機密法規規範,列為機密案,俟知會國會後轉為公開資訊。
另美方於知會國會後,將軍購案發價書草案送交我國審議,我國續依作戰需求及預算額度等條件審視發價書內容,並與美方進行主件及附屬裝備項量增減協商,以符合我國真實需求;俟雙方簽署發價書後,始由美方與合約商進行生產議約。
依立法院106年決議文,須俟預算通過後,始能簽署發價書。本次特別預算中「拖式2B反裝甲飛彈」、「標槍反裝甲飛彈」、「M109A7自走砲」及「海馬士多管火箭飛彈系統」等4項因已知會國會,且已提供發價書草案,惟尚未通過特別條例及預算,故本部特於3月12日,請大院授權先行簽署發價書。總體而言,國軍建案作業程序,是先完成整體評估與計畫作為,再申請預算之系統化流程,過程周延嚴謹。針對軍購案發價書簽署前,須先與美方完成綿密協調,取得供售意願、預估金額及預劃獲裝期程等資訊,據以完成建案作業程序。若要先獲得發價書,始可執行相關建案程序,將使建案作業窒礙難行。
三、因應新型態戰爭建立AI運用與無人系統之戰力
檢視俄烏與美伊戰爭,未來戰場將強化人工智慧(AI)與無人系統的作戰運用,呈現「智慧化、無人化、資訊化」,科技與傳統作戰緊密結合之新型態戰爭。AI方面,可運用於決策支援系統,藉由數位化網路彙整衛星、雷達、各類型武器裝備、無人機、第一線作戰人員、公開情資等多重感測系統所獲訊息,運用AI模型採集資料庫數據,執行敵軍當面各種動態徵候分析與比對,快速篩選目標種類、預測敵可能行動、敵作戰重心與潛在執行風險、建立戰場共同圖像,據以生成不同行動方案,輔助指揮官下達決策,相較傳統作業模式,資料蒐集更廣,速度處理更快,分析更精準。
無人系統作戰方面,具備遠距遙控、酬載多元化、穿越地障之特性,可強化情監偵密度,提供火力單元更快更直接情報來源,亦可克服傳統火砲射程與死角,對遠處隱蔽之敵實施精準打擊。特別預算針對海上與地面作戰各階段,大量籌購各類型監偵、攻擊無人機及無人艇,善用無人系統優勢,加速無人化作戰轉型。
總體而言,AI與無人系統相輔相成,導入傳統作戰將可強化整體運作效能。例如俄烏戰爭中,烏克蘭運用無人機偵蒐敵情,並運用AI系統分析判斷俄軍指揮所與後勤補給點隱匿位置,快速指派攻擊無人機與海馬士多管火箭飛彈系統實施精準打擊,擊殺鏈從數小時縮短至數分鐘。
四、有效整合偵蒐、打擊、後支力等作戰有機體
面對中共多領域武力犯臺之威脅型態,國軍制定「多域拒止、重層削弱」之聯合作戰整備方向。針對中共聯合封鎖、聯合火力打擊、登陸作戰、陸上作戰等各階段犯臺行動,利用特別預算籌購遠程、中、近程與艦艇專用各式監偵無人機,以及建置戰術網路及部隊快速情資分享套件,結合現有迅安、寰網、聯成等系統,構成綿密情監偵網路,快速提供空中、海上、地面目標情資,搭配人工智慧與決策支援系統,即時指派反彈道、防空、反裝甲、精準打擊與各式自殺型無人機部隊,對目標發動攻擊。
另外最重要的是需要有足夠支援防衛作戰全程的作戰持續力,包含彈藥、火炸藥、信管及戰甲車等後勤支援能量,皆須滿足作戰需求。總體而言,本次特別預算強化建置「偵蒐、打擊與後支力」等三項戰力,形成靈活韌性之作戰有機體,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
五、滿足長期作戰自主所需量能
鑑於我國為海島國家,中共可能封鎖本島周遭海域,隔離外國勢力介入與切斷補給線,導致我軍作戰持續力下滑。為建置無人機本土自製量能,提升防衛作戰韌性,規劃籌購20萬餘架各類型無人機(艇),藉由長期、大量訂單,鼓勵國內廠商挹注資金建立產能,並自主研發,除可滿足作戰實需,更能同步打造非紅供應鏈。
另針對「國內產能不足」及「國內無產能」等2類彈藥與重要軍品,同步採軍、商購併行模式籌獲,以有效預應部隊日常訓耗、戰備彈藥短缺與戰耗補充等需求。然在產線未建立前,藉年度公務預算分年籌補緩不濟急,須編列特別預算籌獲,一次性大幅提升彈藥存量,及增建14條兵工產線,以滿足戰時高消耗及平時訓練彈藥供給能量,提升整體作戰韌性。
(肆)結語
軍事投資效益並非單純以數字來衡量,而是以建構之聯合戰力是否能有效應對當前最危急之敵情威脅來判斷。國軍歷年來秉持計畫預算制度,周延兵力整建規劃,並依國家財力裕度,逐年整建所需戰力。惟面對急遽變化之威脅型態,以及軍武科技日新月異趨勢,公務預算已緩不濟急,國軍必須運用特別預算快速整建所需戰力與軍備自主量能,建構成現代化勁旅,阻止中共任何可能犯臺企圖。
伍、相關機關報告
(壹)財政部報告
財政部政務次長阮清華報告,重點略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下稱行政院草案)
(一)行政院草案第5條定明,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下同)1兆2,500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23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但經費額度因匯率變動影響超過上限部分,得以總預算方式編列。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之每年度舉借債務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15%;中央政府舉借之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納入控管。
(二)行政院草案如經大院審查通過,財政部將配合國防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辦理特別預算籌編,並依特別條例、公共債務法及財政紀律法等規定管控債務,以維財政紀律。
二、大院台灣民眾黨黨團、中國國民黨黨團分別擬具「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強化國防及對美軍事採購特別條例草案」
有關大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及中國國民黨黨團所提上開特別條例草案(下稱民眾黨草案及國民黨草案),謹就涉財政部部分說明如下:
(一)經費上限、來源及債務管控規定
經費上限民眾黨草案為4,000億元;國民黨草案為3,800億元,並授權未來得再行提出「強化國防及對美軍事採購第二階段特別條例」。至經費來源及債務管控規定,民眾黨草案與行政院草案大致相同;國民黨草案則未就經費來源及債務管控進行規範,爰建議以行政院草案推動。
(二)民眾黨草案第5條第8項規定,本條例施行期間各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編列之社會福利支出不得少於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編列之社會福利支出占比,恐有違財政紀律法第7條有關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法規或自治法規時,不得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規定之疑慮,爰建議以行政院草案推動。
(三)民眾黨草案第6條規定籌編第1期預算時,應考量我國人口年齡結構變動因素之影響,衡量國家歲入負擔能力以因應高齡化及少子女化對編列預算財政衝擊等,查近年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均規定,政府於籌編預算時,應考量人口年齡結構變動對教育、國防及社會福利政策之影響,審慎規劃收支額度及中長程財務計畫,以因應高齡化及少子女化對財政之衝擊,各該主管機關均依該原則辦理,爰建議以行政院草案推動。
(貳)行政院主計總處報告
行政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陳慧娟報告,重點略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第5條規定:
(一)條文內容:
1.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1兆2,500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23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但經費額度因匯率變動影響超過上限部分,得以總預算方式編列。
2.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之每年度舉借債務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15%。
3.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舉借之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辦理。
(二)依預算法第23條規定,政府經常收支,應保持平衡,非因預算年度有異常情形,資本收入、公債與賒借收入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本條例國防部所採購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之裝備及系統,主要屬經常支出,為因應與日俱增之敵情威脅,須加速籌獲防衛作戰體系所需武器裝備,以確保國家安全,爰排除預算法第23條規定。
(三)有關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預算財源規劃部分,以目前預估115年度累計債務未償餘額占前三年度GDP平均數之比率為26.4%,距舉債上限40.6%,尚有14.2個百分點,舉債空間約有3.7兆元,預計尚可因應未來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預算需求。
(四)本次國防部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係為籌獲因應未來戰爭型態之關鍵戰力,打造臺灣之盾、加速擊殺鏈及壯大國防產業,以快速提升自我保衛之國防戰力。至計畫採購財源業按財政紀律法第5條及恪守國家財政健全之理念,於本條例第5條明確規範經費來源及債務控管機制等,爰建議支持行政院版本所定條文。
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之「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其中:
(一)第5條第2項及第8項規定:
1.本條例採購採一年一期方式編列,期滿後續預算及期程,經大院同意後,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本條例施行期間各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編列之社會福利支出不得少於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編列之社會福利支出占比。
2.考量國防部本次規劃軍事計畫採購之目的,係爭取一次性配賦,確保資源穩定集中加速籌獲所需戰力,且該部亦說明對美軍購事涉美方行政作業程序及預算整體額度等,為兼顧計畫時效性及經費完整性,近年編列之新式戰機及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均為一次性編列多年期預算,爰本條例編列之特別預算,建議循例採一次性編列多年期預算之方式辦理。又於本條例中訂定社會福利支出不得低於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編列之社會福利支出占比,恐有違財政紀律法第7條不得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之規定,建議刪除該項條文。
(二)第6條規定:
1.政府依本條例籌編第一期預算時,應考量本條例施行期間我國人口年齡結構變動因素之影響,審慎規劃收支額度及中長程財務計畫,衡量國家歲入負擔能力以因應高齡化及少子女化對編列預算財政衝擊。
2.特別預算雖係於年度總預算外提出,惟其仍屬政府預算,考量政府預算之籌編已有預算法以資遵循,且行政院依預算法第32條訂定之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業訂有與本條文相同之規範,爰建議無須於本條例再行訂定。
三、另中國國民黨黨團擬具「強化國防及對美軍事採購特別條例草案」,未就經費來源及債務管控進行規範,為遵循財政紀律法第5條規定及加強管控財政收支,建議以行政院版本推動。
(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報告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書面報告,重點略以:
一、前言
本次審查「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版本計3案,部分條例草案無涉政府採購法。
二、提案內容涉政府採購事項
(一)本次提案涉及政府採購法者,為國民黨黨團版,第3條載明:「國防部辦理本條例所定軍事採購及相關建構計畫,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他國防相關法令辦理之,……」上開條文係重申本條例所涉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他國防相關法令辦理;依政府採購法第3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依該法規定辦理,縱未特別明定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亦不影響該等採購有政府採購法之適用。
(二)本次提案未涉及政府採購法者,包括:行政院版本及台灣民眾黨黨團版本,此2版本雖未明定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惟依政府採購法第3條規定,本條例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三、結語
建議採行政院版本通過。
(肆)法務部報告
法務部書面報告,重點略以:
本次會議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及國民黨黨團擬具「強化國防及對美軍事採購特別條例草案」等3案。
草案第5條第3項、第4項規定:行政院應於本條例通過後一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並備質詢,經立法院同意後始得籌編預算案,並於立法院同意後二個月內籌編特別預算案送交立法院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立法理由在於強化立法院實質監督功能。按行政院特別預算案之審議程序準用總預算案,於立法院審議時,應列席報告、備詢及提供有關資料〈預算法第84條、第三章參照〉,是行政院循本條例所籌編特別預算案,依預算法規定,本須接受立法院審議監督,草案復規定行政院於籌編特別預算案之前,尚須先專案報經立法院審查同意,獲同意後二個月內籌編特別預算案再送交立法院審議,是否有增設此監督程序之必要,建請審酌。
草案第7條第3項規定:審計機關審核依本條例之軍事採購及相關建構計畫,如發現因公務人員違法或失職,致執行進度或交付成果顯著未達核定目標,或執行成效低於核定進度百分之五十者,應將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戒〈國民黨黨團提案〉。查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物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並得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績效,如認有未盡職責或績效過低者,除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外,並應報告監察院〈審計法第17條、第69條參照〉。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者,應經二人以上之提議向監察院提彈劾案;彈劾案經審查決定成立後,監察院應向懲戒機關提出之〈監察法第6條、第8條參照〉。則審計機關報經監察院向懲戒機關提出彈劾案者,係違法或失職之公務人員,草案規定審計機關發現公務人員執行採購計畫有違法或失職等情事,應將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戒,與審計法、監察法規定未盡相合,建請斟酌審議。
草案其餘內容分別規範本條例計畫採購定義、項目、預算及執行等事宜,尊重相關主管機關職權意見與大院審議結果。
陸、審查結果
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及詢答後,對法案進行逐條審查。經縝密討論,全案審查完竣,結果如下:
一、審查結果:
(一)照案通過部分
1.行政院提案:第二條。
2.國民黨黨團提案:第三條。
(二)保留,送院會處理部分
1.行政院提案:法律名稱、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
2.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法律名稱、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八條。
3.國民黨黨團提案:法律名稱、第一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九條。
(三)附帶決議部分
1.通過附帶決議1項
為確保對美軍購交貨時程能符合我國建軍備戰計畫需要,避免軍購延宕影響國家整體防衛能量,或因延遲交付導致武器裝備已過時不敷需求,依本條例之採購,政府應與美方討論個案執行狀況,並向立法院報告。
說明:
(1)2024年2月7日美國眾議院外交委員會下「老虎小組」(TIGER Task Force)發布報告,指出美國軍售延遲交付問題嚴重,其中國會已批准但尚未完成交付的對臺軍售案共計19項,總價值高達220億美元(約新臺幣6,900億元)。2025年11月3日國防部部長在立法院答詢時亦證實包括F-16V戰機(原定66架F16-V應於2026年完成交機,將延宕至2027年才能開始逐步交機)、AGM154C遠距遙攻彈藥、MK48重型魚雷等軍購有延遲交付情況,總額約82.8億美元(約新臺幣2,550億元),引發輿論譁然。
(2)為確保對美軍購交貨時程能符合我國建軍備戰計畫需要,避免軍購延宕影響國家整體防衛能量,或因延遲交付導致武器裝備已過時不敷需求,依本條例之採購,政府應與美方討論個案執行狀況,並向立法院報告。
提案人:牛煦庭 陳永康 黃 仁 馬文君 林思銘 林德福 黃建賓 徐巧芯 賴士葆 羅明才 李彥秀 陳玉珍 顏寬恒
2.附帶決議1項,保留,送院會處理。
本條例係因應美國政府於2025年12月18日通知我國總額約111億美元(約新臺幣3,500億元)的軍售案。另悉,美國國會可能通過新的對臺軍售案。待美方通知我國政府後,主管機關應於知悉之日起,立即研擬「強化國防及對美採購第二階段特別條例」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應即召開朝野黨團協商列案排審,從速完成三讀程序。
提案人:牛煦庭 馬文君 陳永康 黃 仁 賴士葆 林德福 陳玉珍 徐巧芯 羅明才 顏寬恒 黃建賓 李彥秀 林思銘 許宇甄
二、3案審查完竣,爰決議:
(一)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二)院會審議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冠廷補充說明。
三、附條文對照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