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經濟、財政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5430日(星期四)9時至101

地  點 本院紅樓101會議室

主  席 邱委員志偉

議  程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

()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7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0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賴瑞隆等21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7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3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9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丁學忠等16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六十七條之一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0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5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處理)

主席:大家早安。請主秘報告出席人數。

游主任秘書千慧: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14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請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經濟、財政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5319日(星期四)9時至1131

地  點:紅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邱議瑩  劉書彬  鍾佳濱  謝衣鳯  鄭正鈐  陳亭妃  邱志偉  楊瓊瓔  洪毓祥  李坤城  郭國文  鄭天財Sra Kacaw   李彥秀  林德福  陳超明  賴瑞隆  呂玉玲  陳玉珍  賴士葆  吳秉叡  蔡易餘  張嘉郡  王世堅  羅明才  林岱樺  林思銘  顏寬恒  賴惠員

   委員出席28

列席委員:羅智強  王鴻薇  林倩綺

   委員列席3

列席人員:經濟部政務次長何晉滄暨相關人員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葉俊顯暨相關人員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倪麗心

法務部參事廖江憲

主  席:召集委員邱志偉

專門委員:陳信瑞

主任秘書:游千慧

紀  錄:簡任秘書 吳人寬    簡任編審 葉 蘭

   科  長 陳卉庭    專  員 費添錦

討 論 事 項

審查:

一、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7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0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本院委員賴瑞隆等21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7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3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9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本院委員丁學忠等16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六十七條之一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0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合併詢答。委員洪毓祥及鍾佳濱說明提案要旨,經濟部政務次長何晉滄及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葉俊顯報告後,委員邱議瑩、劉書彬、蔡易餘、謝衣鳯、鄭正鈐、陳亭妃、鍾佳濱、楊瓊瓔、洪毓祥、李坤城、鄭天財、李彥秀、賴士葆、呂玉玲、邱志偉、張嘉郡及賴瑞隆等17人提出質詢,均由經濟部政務次長何晉滄、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葉俊顯及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倪麗心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羅智強、林德福、羅明才及陳超明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委員另有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決議:詢答結束,另定期繼續審查。(條文未宣讀)

散會

主席:在場人數不足3人,暫不處理議事錄。

繼續進行討論事項,請一併宣讀。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

()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7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0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賴瑞隆等21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7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3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9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丁學忠等16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六十七條之一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0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5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討論事項包括兩個部分,繼續審查的部分總共有12案,上次會議中都有進行相關的報告跟提案說明;現在審查部分有新增第13案、第14案及第15案,共有3案。

在何次長就提案進行報告之前,我們先確定一下議事錄,請問在場委員,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沒有錯誤,非常好,我們議事錄確定。

接下來請經濟部何政務次長,就委員提案第13案、第14案及第15案進行報告。

何次長晉滄: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今日貴委員會與財政委員會聯席,繼續審查邱委員志偉等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23條之1及第23條之2條文修正草案」等12案,並新納入審查邱委員志偉等18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2條及第23條之3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謹代表經濟部向貴委員會針對本次新納入審查之委員提案說明如下:

一、邱委員志偉等18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2條及第23條之3修正草案」:

增納醫療社團法人為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租稅優惠適用對象,並於第2條配合增訂醫療社團法人之定義。由於涉及衛生福利部業管事項,現由該部辦理稅式支出評估。

二、楊委員瓊瓔等25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23條之1及第23條之2修正草案」:

()10條:

本條為研究發展投資抵減,委員提案增訂投資併購經國家發展委員會認定之「高風險創新科技新創事業」得適用投資抵減;抵減率自當年度抵減15%提高至30%3年內抵減10%提高至20%,及抵減稅額上限由30%提高至50%。委員提案可鼓勵公司外部創新,惟本條旨在鼓勵公司內部自主研發,累積研發能量,另提高抵減率及抵減稅額上限部分,雖有助於產業投入研發,仍建議考量整體國家財政稅收。

()23條之1

本條為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投資新創租稅優惠,委員提案放寬新創年限由5年至8年,修正有限合夥創投事業自第4年起投資新創事業並下修投資比例至30%3億元,擴大實際營運活動認定,納入外國公司間接控制之子公司或分公司,個人合夥人股利所得可分開計稅。因本條甫於去(114)年57日修正公布,建議先觀察具體實施成果,惟本部將蒐集資料評估放寬新創年限之可行性。

()23條之2

本條為個人投資新創租稅優惠,委員提案放寬新創年限由5年至8年,提高個人投資新創所得額減除上限至1,000萬元,及增訂營利事業(含創投)股東投資新創事業之投資抵減。因本條甫於去年57日修正公布,建議先觀察具體實施成果,惟本部將蒐集資料評估放寬新創年限之可行性。

三、邱委員志偉等19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19條之1修正草案」:

本條為員工獎酬股票緩課措施,委員提案刪除員工獎酬股票緩課之500萬元額度上限、刪除「員工持股且繼續於公司服務達2年」條件及該2年期間計算規定,並修正課稅時點,以「股票給予日」、「取得股票日」或「可處分日」擇一時價課稅。本部建議可適度提高員工獎酬股票緩課額度,惟仍宜保留員工持股服務期間條件,以符協助產業留才政策意旨。

以上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教,並祝各位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主席:謝謝經濟部何政務次長的報告。

本日議程審查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我們在本會期319日已經詢答完畢,之後院會又交付了楊瓊瓔委員以及本席的提案,今天我們一起併案審查。

請議事人員宣讀所有的條文,若有修正動議及附帶決議,也請一併宣讀。

主席:謝謝。本日討論事項所列議案,關於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詢答及宣讀完畢,我們另定期繼續進行審查。謝謝大家,大家辛苦了,我們現在散會。

散會1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