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554日(星期一)92分至1121

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主  席 莊委員瑞雄

議  程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討論事項

一、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二、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5年度預算書案。

【僅進行詢答】

答詢官員 司法院秘書長高金枝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鍾宗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院長何信慶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執行長周漢威

張主任秘書智為: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8人,已足法定人數,請主席宣布開會。

主席: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5430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128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昭姿  吳宗憲  莊瑞雄  張雅琳  范 雲  沈發惠  翁曉玲  林沛祥  蔡其昌  許宇甄  傅崐萁 

   委員出席11

列席委員:鍾佳濱  洪孟楷  賴士葆  蔡易餘  羅明才  

   委員列席5

列席官員:法務部部長兼毒品防制基金主持人 鄭銘謙

政務次長兼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主持人 黃謀信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邢泰釗(920分以前)

主任檢察官 呂文忠(920分以後)

法務部調查局局長 陳白立

法務部廉政署署長 謝名冠

法務部矯正署署長 林憲銘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署長 繆卓然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院長 吳巡龍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所長 侯寬仁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兼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及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董事長 張斗輝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 林錦村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 黃玉垣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 朱家崎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長 洪培根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長 張斗輝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王俊力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王以文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郭永發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張春暉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柯宜汾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林映姿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洪家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周士榆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黃智勇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林秀敏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蔡宗熙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鍾和憲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郭景東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黃元冠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林彥良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蕭方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陳舒怡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王柏敦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陳佳秀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吳怡明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長兼財團法人福建更生

保護會董事長 毛有增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趙燕利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檢察長 劉俊杰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陳台偉

主  席:翁召集委員曉玲

專門委員:黃良瑩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薛復寧

   簡任編審 蔡國治

   科  長 余俊緯

   專  員 莊鴻基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二、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部分。

三、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毒品防制基金」收支部分。

四、審查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15年度預算書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莊瑞雄、陳昭姿、翁曉玲、張雅琳、沈發惠、范雲、賴士葆、洪孟楷、鍾佳濱、蔡易餘提出質詢;委員蔡其昌、許宇甄、吳宗憲、林倩綺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第一案至第四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三、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四、審查會委員針對本次議程所列討論事項之預算提案,請於514日(星期四)下午2時前送交本會,逾時不予受理。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沒有錯誤或遺漏,議事錄確定。

本次議程排定的討論事項一共有兩案,分別為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跟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5年度預算書案。本次會議只進行詢答,我們特別感謝財政委員會召委李彥秀委員,特別商請他把這個大禮堂借給我們,不然人太多。特別提醒審查預算相關提案在511日下午2點截止收案,逾時不予受理,請機關於之後會議處理提案之前,利用時間先跟提案委員進行溝通、協調,以利後續的預算審查。

現在進行司法院相關預算案的機關報告,發言時間5分鐘,請司法院秘書長高金枝報告。

高秘書長金枝: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本人代表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向各位報告司法院及所屬主管115年度收支預算案,現就施政計畫重點、預算編列概況,還有行政院加註意見,摘要報告如下。

審判行政部分,第一個,強化審級功能,持續推動大法庭制度,發揮終審法院統一法律見解,確保法律適用一致性,落實金字塔型訴訟結構,提高審判效能。第二個,積極健全法制,持續檢視研修憲法訴訟法審理規則及相關子法;檢修民事訴訟法,以完善民事訴訟法制;落實勞動事件與商業事件之專業審理機制;修正強制執行法與債務清理法,以保障人權與經濟發展;研修刑事訴訟法,打造堅實事實審制度;並為因應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研修刑事訴訟法,以保障生命權、防禦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強化犯罪被害人之訴訟參與地位及權益保障;精進量刑資訊系統,完善量刑法制,持續研修「刑事案件妥適量刑法草案」;制定及修正少年司法制度之重要法規,並建置少年修復式司法機制;研修家事事件法規,以落實正當程序保障,謀求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推動精神衛生法專家參審制度以及配套子法;持續推動「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法制作業。落實國民法官制度,掌握實務運作;強化法院審判與行政專業知能,並完善保護與照料配套措施,確保國民法官安心參與審判。推動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結合社會資源,強化調解功能,有效疏減訟源。

關於司法行政部分,充實審判知能,持續維護審判資訊平臺,舉辦研討會及研習來提升裁判品質;完善法院秩序維護及司法權益保障,督促落實安全出庭環境與措施;保護弱勢族群司法權益,維護司法近用權;落實程序公開透明以及便民措施,提供線上查詢,還有傳送書狀線上閱覽;推廣電子訴訟文書服務,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推動科技導入司法行政業務,還有辦理教育訓練,提升審判及行政幕僚專業知能,並配合相關法令修正及實務運作需求,適時更新行政同仁之作業手冊與公文例稿;促進國際司法交流,透過翻譯我國判決以及參與國際會議,提升我國法制能見度;落實司法課責,提升法官自律,強化法官評鑑制度;加強研究發展與效能管理,考察研究各國法制;完善各項訴訟制度及司法行政作為,發揮紓緩司法行政負擔效能;加強溝通互動,掌握司法輿情並即時回應;運用多元媒體宣導施政理念,深化社會溝通;妥辦法律扶助,監督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業務運作、財務狀況及提供品質,以保障民眾訴訟權。

關於預算編列情形,歲入部分編列了751,023萬餘元,主要係規費收入;歲出部分編列3306,000萬餘元,比114年度增列四十一億三千多萬,占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百分之一,主要用途包含人事費、業務費,還有設備費。本院及所屬機關歲入、歲出詳細列表情形,請參閱所附的歲入來源別及歲出機關別預算表。

對行院加註意見之說明:有關行政院針對員額、人事費、公務車輛、辦公廳舍遷建計畫及捐助法律扶助基金會等加註意見,本院均已提出因應方法。

結語:115年度司法院主管預算案係因應剛剛所報告的業務推展所必需,並配合施政重點審慎編列,敬請大院各位委員指教並給予支持,謝謝。

主席:謝謝高秘書長。

接下來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執行長周漢威報告。

周執行長漢威:主席、各位委員。謹代表法律扶助基金會,就本會115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收支提出業務報告。114年度法律扶助基金會已提供23萬件法律扶助,其中包含訴訟代理約7萬件,刑事的部分因為詐欺案件增加,占51.58%為最高,民事案件約兩萬多件,占34%,家事案件約占9%。本會除了接受勞動部、原民會、衛福部委託辦理相關的扶助計畫以外,114年度也接受了內政部委託辦理住宅租賃糾紛法律扶助專案,透過其他部會的捐助,為臺灣的弱勢提供更健全的法律扶助體系保護。

115年最重要的事情是國民法官二階段的上路,本會自11211日國民法官法施行上路以後,積極地跟全國律師聯合會及各地律師公會辦理律師教育訓練課程,以增加扶助律師的量能以外,也提升扶助律師的專業。因為國民法官辦理案件耗時相對較多,所以我們也反映扶助律師實際辦理的工量,將法律扶助法規定的酬金從1,000元先調整到1,500元,再調整到2,000元,以反映律師在辦理國民法官案的付出。

115年更重要的是精神衛生法在1111214日通過以後,將在115年正式施行所謂的專家參審合議制度,由醫師、病人團體還有法官共同組成參審法庭,針對嚴重病人是不是要強制住院審查改採法官保留。因為審理狀況變更,所以法律扶助基金會這裡也跟衛福部針對嚴重病人開啟新的專案,針對嚴重病人若遭聲請強制住院這個部分,我們能夠指派扶助律師及時提供緊急安置時的法律諮詢,後續送強制住院時也有非訟代理的程序,以保障嚴重病人的權利。

本會115年的預算配合相關工作計畫的編列,總共編列了168,820萬,相較114年這個部分是減少470萬元,減少的原因是因為本會開始辦理相關的律師品質控管計畫,所以律師在開辦或是結案的時間有稍微延遲一點,所以整個預算調整後,115年度的預算相較114年還減少了470萬,也感謝司法院今年也有另外捐助本會基金2,000萬,以上是本會的業務報告,還請各位委員多加支持跟指教,謝謝。

主席:機關代表報告發言完畢,相關的書面內容就請各位來做參閱,並列入公報紀錄。

司法院書面資料:

一、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司法院報告

司法院及所屬主管115年度收支預算案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本人很榮幸代表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向各位報告「司法院及所屬主管115年度收支預算案」,深感任務重大。承蒙各位委員熱心指導與鼎力支持,司法業務始能日益精進,不斷革新開展,在此謹致由衷的謝忱與敬意。

115年度司法院主管預算案係依施政重點,通盤檢討原有業務計畫及擬定之新興施政計畫,按輕重緩急優先順序編列而成。現就:()115年度施政計畫重點及預期績效;()115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對行政院加註意見之說明,向各位委員提出簡要報告,敬請指教。

壹、115年度施政計畫重點及預期績效

本院秉持司法為民理念,積極推動各項司法改革及訴訟新制,115年度將持續推動重要改革法案,依憲法訴訟制度實務運作情形,適時檢討修正憲法訴訟法相關子法;落實國民法官制度,強化法院審判與行政專業知能,確保國民法官安心參與審判;研修民事訴訟法,落實商業事件審理新制及勞動事件法制、推動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有效疏減訟源;落實處理少年事件之協商平台,持續規劃推動保障兒少、婦女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之相關司法政策與措施。營造親近友善的司法環境,擴大法官多元進用,健全司法人事制度。積極研究發展各項司法制度,促進學術與實務交流;另持續優化司法資訊環境,加強便民服務,結合各項社會資源,提升服務效能。傳遞司法改革理念,落實法律知識普及,深化司法與社會之雙向溝通,建構多元且包容的對話平台,增益司法政策宣導效應,使各項革新讓人民有感及符合社會期待,以提升人民對司法信賴與認同。茲就本院115年度施政計畫綱要摘要說明如下:

一、憲法訴訟業務

()適時研修憲法訴訟法及相關子法,輔助大法官審理案件

1.因應憲法法庭審判業務實務運作情形,持續檢視憲法訴訟法、審理規則及相關子法修正之必要性。

2.分析憲法法庭統計資料,滾動式檢視憲法訴訟制度之整體施行成效,提供制度檢修之參考。

()憲法訴訟程序公開透明及便民措施

1.配合相關法規修正及憲法法庭實務運作情形,適時更新憲法訴訟常見問答及指引與書狀範例,提供民眾聲請憲法訴訟程序相關資訊,以利進行憲法訴訟。

2.提供憲法訴訟案件當事人線上進度查詢,並公告公開書狀之案件全覽表及案件列表,便利當事人迅速查詢案件併案及進行情形。

3.主動公開行言詞辯論或說明會之案件資訊。

4.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及裁判之宣示,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並提供手語即時轉譯服務,以保障身心障礙者近用司法之權利。

5.憲法法庭網站設置法庭之友專區,提供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得以即時查詢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擔任法庭之友之期限。

6.舊制大法官作成解釋案件卷宗於管理保存屆滿25年歸檔後,列為國家檔案,並辦理移轉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俾辦理檔案開放民眾應用。

7.憲法法庭網站持續提供案件收結審理結果統計資訊服務,便利各界查詢憲法訴訟實務運作情形。

8.優化憲法法庭統計資訊系統,充實統計資料蒐集、分析及提供,提升統計資訊服務。

()優化各項資訊工具,提升憲法訴訟程序及審判效能

1.精進憲法法庭審判作業系統之相關功能,輔助憲法審判業務;優化憲法法庭網站檢索功能,提供更友善便捷之使用服務。

2.持續推展並鼓勵當事人、相關機關、專家學者及法庭之友使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傳送憲法訴訟文書;逐步增加使用平台遞送之書狀種類,簡化操作流程,提高使用者意願,以促進訴訟程序進行及提升審判效能。

()辦理憲法訴訟審判實務人力教育訓練,完善相關配套規範

1.定期辦理憲法訴訟實務研習,持續精進輔助審判及行政幕僚人員專業知識,以提升審判效能。

2.配合相關法令修正及實務運作需求,適時更新大法官助理及書記官作業手冊與公文例稿。

()促進憲法法庭與各界及國際司法交流

1.積極參與國際上憲法法院之司法交流,翻譯我國憲法法庭判決、外國憲法法院裁判及編印我國憲法法庭英文年報,加強憲法法庭英文網站內容即時性,以提升我國憲法法庭在國際憲法裁判實務之能見度。

2.持續翻譯及編輯符合歐洲理事會威尼斯委員會(歐洲法治民主委員會)CODICES資料庫格式之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提供予該資料庫,增進我國憲法法庭與世界各憲法機關(構)之國際司法交流,促進跨國比較憲法之研究。

3.舉辦大法官學術研討會或專題演講,增進憲法法庭實務與學界交流。

4.配合與民有約及國外團體參訪憲法法庭活動,派員解說憲法訴訟制度之變革及憲法法庭實務運作。

二、審判行政

()強化審級功能,提高審判績效

1.落實民事訴訟事件審理集中化,以兼顧審判之妥速。強化第一審事實審功能,以使第一審成為堅實的事實審;第二審為嚴格續審制;第三審為嚴格法律審,並採上訴許可制。

2.推動刑事審判落實嚴謹證據法則,使第一審成為事實審審判中心,持續強化事實審法院認定事實之功能,貫徹第三審法院法律審之原則,對於重大案件速審速結,以提升審判效能。

3.推動合理而有效率的行政訴訟制度,建構堅實的第一審行政法院為事實審中心,第二審行政法院為法律審,專注於重要的法律解釋與適用。

4.持續推動大法庭制度,發揮終審法院統一法律見解,確保法律適用一致性,以維護裁判一致性,符合法治國原則之法安定性誡命。

5.督促各級法院妥適辦理各類案件及業務,以保障人民權益。

6.督促懲戒法院妥速審理公務員及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以維官箴並保障公務員權益。

7.督促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及普通法院妥速辦理智慧財產訴訟案件,以提升我國產業競爭力。

8.落實合議制度,加強評議功能,確保審判的慎重與公正,以提升裁判品質。

9.依案件類型之數量、專業性、人力配置及整體司法資源等因素,適時評估設立專業法庭(股)之必要性,由具有相關專業知識或審判經驗之法官辦理涉及專業領域之案件,有助於裁判品質、效率及裁判之可預測性,落實法官專業化,提升司法效能。

()積極健全法制,增進司法效能

1.研修民事訴訟法,因應現代潮流及實務需求,修正送達、再審程序等,以完善民事訴訟法制,強化審判效能,促進司法資源合理使用,並落實金字塔型訴訟結構。

2.落實勞動事件處理專業化,加強勞動專業法庭及勞動調解委員會妥速解決紛爭功能,建立專業、迅速而便利之勞動事件特別程序。

3.落實商業事件審理法制,並就商業事件審理範圍進行檢討,研修商業事件相關法令,建立迅速、妥適、專業之商業事件審理機制,以迅速解決商業紛爭。

4.研修強制執行法制,落實公平合理之原則並提升債務人人身自由之保障,以促進強制執行程序效能,使相關法制更臻周延。

5.督導各法院儘速撤銷保險法修正後不得作為強制執行標的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之執行命令。

6.研修債務清理法制,保障債權人獲得公平受償,並謀求債務人事業之重建或經濟生活之更生,以促進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

7.持續研修公證相關子法,健全民間公證人及法院公證人執行職務之相關規範,並適時檢討、研修公證費用之規定,使公證制度更臻完善。

8.研修刑事訴訟法,打造堅實事實審制度;並為因應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召開諮詢會議,修正刑事訴訟法,以保障人民生命權、被告之訴訟上防禦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並強化參與訴訟之被害人程序地位。

9.積極推廣刑事訴訟犯罪被害人保護與訴訟參與制度,藉由賦予被害人程序參與權及保護措施,強化其訴訟程序主體性及維護其尊嚴與需要,以落實權益保障。

10.持續更新量刑資訊系統,邀請專家學者研究各類刑事案件之量刑因子,及其對刑度之影響力,俾利實務量刑參考。

11.完善量刑法制,俾促進量刑公平、妥適、透明及合理可預測性,持續研議「刑事案件妥適量刑法草案」。

12.落實量刑程序之調查與辯論,持續推廣量刑前調查相關業務。

13.研修刑事補償法,強化受害人權益保障。

14.健全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制度,落實審級分工,提升司法效能,保障人民權益。

15.持續推動「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法制作業,俾利提升稅務訴訟審理效能,保障人民權益。

16.持續研議修正公務員懲戒法及相關子法,使懲戒制度更臻完備。

17.因應實務運作,滾動檢討並完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及相關子法,使智慧財產訴訟之審理更加精進。

18.制定及修正少年司法制度之重要法規,並推動建置少年修復式司法機制,研訂「法院辦理少年事件轉介修復式司法應行注意事項草案」,培訓修復式促進者專業人力,以符合各項人權公約意旨,並兼顧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及強化對被害人之保護。

19.持續提升少年保護處遇之最適性,精進少年保護處分之執行,及研訂調查保護官管考相關辦法,完善少年調查保護制度。

20.持續檢視研修家事事件相關法規(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等)及完善家事調查官及程序監理人訓練制度之革新,以落實正當程序保障,謀求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妥速處理家事紛爭。

21.依「司法院精神衛生法專家參審制度推展實施計畫」推動精神衛生法專家參審制度,訂定「精神衛生法參審員推薦辦法」、「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遴選作業辦法」、「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宣誓辦法」及「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費用支給辦法」等子法,持續完備參審員之遴選、培訓及專家參審制度。

22.持續推動法官審判專業化,加強專家參與制度及專業或特殊案件之鑑定效能,以利妥適審結案件。

23.持續充實辦理少家事件法官、庭長職能,完備專業培力機制,優化少家司法專業,保障人民訴訟權益(例如童年逆境創傷知情,保障兒童表意權等課程)。

()落實國民法官制度,完善配套措施

1.掌握實務運作現況

蒐羅實務運作反饋問題或建議,滾動修正國民法官法等相關法規及配套措施,持續完善法制面向、即時回應審判實務所需。

2.強化法院審判與行政專業知能

持續檢討及規劃符合實務所需之國民法官專業課程,強化法院辦理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判及各項輔助能力;精進法院各項程序標準作業流程,蒐集實務問題,增強行政效能。

3.確保國民法官安心參與審判

(1)持續完善國民法官相關公假、保護及照料措施,使國民法官能於無憂的環境下履行職責。

(2)優化國民法官法庭之軟硬體設施及擴充相關資訊系統、網站之功能,促進訴訟程序順暢運作。

4.傾聽參與者聲音,續行多元推廣

(1)積極辦理國民法官經驗分享會及專業人士交流會等活動,充分汲取國民法官及專業人士參與審判之感想及建議,提供各種實效性之支援。

(2)持續深耕校園、社區、機關、民間團體等多面向之推廣,強化宣講參與審判為國民的權利及義務,並透過跨域協調合作與國民法官專網推播,即時發布最新資訊,以全面提升民眾對國民法官制度之認知與參與意願。

5.制度研究評估,提出策進建議

(1)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持續運作,逐案蒐集公務統計及問卷資料並進行分析,逐年妥適評估並定期提出報告。

(2)持續委託專家學者進行制度面及實務常見問題之專案研究、法庭觀察;鼓勵法官自主進行國民法官制度實證觀察與學術研究。

(3)邀請外國學者、實務專家來台訪問,借鏡外國法制與實務經驗。

()推動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DR),有效疏減訟源

1.推動民事、勞動、家事調解、刑事移付調解及行政訴訟調解業務,檢視研修相關法規並結合社會資源,並定期舉辦調解講習,以提高調解委員之專業知識與調解技能,注重兒少及弱勢族群保護、性別平權及尊重多元文化意識,並促進當事人利用調解機制,使各類紛爭迅速、平和獲得解決,有效疏減訟源。

2.推動離職或退休法官加入法院家事調解團隊,結合各縣(市)政府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及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等多元服務資源(例如家庭暴力被害人之人身安全保障),發展以子女為本位之家事調解(例如陪同會面交往之促進),增進調解效能。

3.強化家事調解委員處理涉及家暴、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者等弱勢權益保護議題之專業職能,提升家事調解專業效能,促進當事人自我治理爭端可能。

4.建立多元化爭議解決管道,以有效疏減訟源,合理減輕法官工作負荷。

5.督導地方法院妥適辦理公證、登記、提存及其他非訟業務,及督導民間公證人妥適辦理公證業務,增進預防司法功能。

()充實審判知能,提升裁判品質

1.充實審判資訊

(1)持續維護並充實本院網站之審判資訊及主題區各項業務專區之資料,提供法官諮詢管道與專業資訊。

(2)擴充與審判相關之資訊交換平台,有效運用行政機關資源,協助法官辦案。

(3)繼續檢視、修訂各類辦案或業務執行參考手冊、工具及例稿,提供最新資訊與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參考,以提升裁判品質及效能。

2.舉辦業務研究會、法律座談會及專題研討會

(1)舉辦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智慧財產、少年、家事、強制執行、破產、消費者債務清理、公證、非訟、提存、登記及仲裁等業務研究會、研習會、法律座談會及專題研討會,以引介國外新近法制與實務資訊、溝通法律見解、交換實務經驗及充實辦案能力。

(2)舉辦各審級法院法官座談交流與學術研討會及經驗傳承活動。

(3)舉辦個案研討會或工作坊,促進司法與跨領域人士溝通瞭解,增進辦案知能。

(4)舉辦法官人文知能、工作壓力調適、情緒管理等研討,拓展法官視野,協助法官紓解壓力及維護身心平衡。

3.加強在職研習

(1)舉辦法官及其他相關人員在職研習或專業講習。

(2)培訓商業、勞動及稅務等專業法院(庭)審判及調解人才。

(3)舉辦職務法庭理論與實務研習會。

(4)舉辦法官及其他相關人員智慧財產訴訟相關在職研習或營業秘密等專業講習。

(5)持續整合具相同議題之法院,連結相關機構,建置交流平台,達成區域互援資源共享之效能。

(6)完備少家專業法院(庭)之法官遴任機制(例如法官專業證明書之審查),並強化專業培力機制,以落實一元二軌之優化少家司法政策。

4.加強職前研習

(1)強化遴選法官之職前研習。

(2)持續辦理各類司法人員之職前研習。

5.加強少家法官之訓練,提升少家法官之專業職能。

()完善程序保障,維護司法人權

1.督促法院嚴謹審核通訊監察,積極監督執行,保障人民通訊自由權益。

2.強化刑事司法人權保障之理念,確保被告人權並兼顧被害人權益。

3.適時檢視並研修主管法規及行政措施,精進研習方式,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及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所揭示之人權保障理念。

4.持續督促落實安全出庭環境與措施,建構友善法庭,保護兒少、婦女、被害人及身心障礙者等弱勢族群之司法權益,營造親民司法。

5.持續規劃並推動保障兒少、婦女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之相關司法政策與措施,加強法官及司法同仁對「身心障礙者近用司法指引」之認知,並培力兒少、監護宣告及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之程序監理人專業,落實維護未成年子女、應受(或受)監護宣告人、嚴重病人等弱勢當事人程序主體權,提升司法效能。

6.持續推動建置精神衛生法專家參審制度,完成7所指定法院之專用法庭設置及線上起訴資訊系統、遠距審理之布建,並連結法律扶助及程序監理人機制,舉辦精神衛生法培訓課程,保障參與程序者近用司法權益。

7.落實處理少年事件之協商平台機制(三級聯繫會議),並整合資訊,協助解決實務爭議及困境,符合兒童權利公約原則。

8.建置調查保護之資訊作業系統,精進系統間之串接,以利統計數據之分析,以提升少年調查(保護)官、家事調查官之工作效能。

9.協助辦理律師研習、訓練,提升律師專業素養,保障訴訟當事人權益。

10.持續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精進辦理民間團體之經費補助事宜。

11.健全通譯制度,優化精進現有教育訓練課程設計與教材內容,提升法庭傳譯能力與品質,保障聽覺或語言障礙者、語言不通人士之訴訟權益。

三、司法行政

()推動司法改革,健全司法行政

1.落實法官法、法官倫理規範,維護審判獨立,確保人民接受公正審判之權利,提升人民對法官的信賴。

2.優化個案評鑑制度,開放案件當事人得直接請求個案評鑑,建立外部多元參與及保障程序周全,以淘汰不適任法官。

3.為使民眾更能理解司法,持續推動裁判書類簡化及通俗化。

4.持續配合司法院人權與兒少保護及性別友善委員會,推動人權保障、性別平權及兒少保護政策等相關事務。

5.完善裁判書公開方式及遮隱技術,以兼顧人民知的權利與個人資料隱私權之保障。

6.辦理法庭審理之公開播送,便利民眾知悉法院審理過程,並兼顧維護公平審判。

()加強研究發展,落實效能管理

1.考察及學術交流

(1)派員出國考察審判實務與司法行政制度,以供施政及業務推動之參考。

(2)與不同法系司法專家、法官進行交流,促進比較法學及司法互助。

(3)與國外司法機關簽署司法合作協定或備忘錄,派員或補助團體出席或舉辦國際法學會議,邀請外國司法人員來臺研習及互訪,加強國際司法交流。

(4)邀請國外學者或法官來臺演講或座談,汲取他國新知及作法。

(5)加強與國內學術研究機構及大學法律系、所合作,共同舉辦法律研討會,促進學術與實務之交流,並鼓勵所屬法院於寒、暑假期間進用大學法律系所學生工讀,善盡社會責任,培育優良司法人才。

2.研究進修

(1)積極研究發展各項司法制度、審判及司法行政業務,以推動司法革新。

(2)遴派法官出國進修及專題研究,瞭解外國相關法制,增進專業知能,拓展宏觀視野,促進國際法學交流。

3.蒐集資料

(1)為增進不同法系交流,持續推動各國法制研究,蒐集研析相關法學資訊。

(2)委託學術機構專案研究相關訴訟制度及法律問題,以供司法審判及行政參考。

4.效能管理

(1)強化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功能,藉由外部評鑑機制與內部自律機制並行,淘汰不適任法官,以維護法官品德操守及敬業精神,並提升司法形象。

(2)加強年度施政計畫、重大政策等重要列管事項之管制考核,確保如期如質完成。

(3)妥適辦理各機關司法行政業務檢查與年度考成。

(4)改善法官問案態度,推行準時開庭,營造友善法庭環境,提升民眾對司法之信賴。

(5)辦理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服務人員業務研習,安排各類訴訟實務及職場溝通技巧等課程,強化本職學能。

(6)辦理司法院所屬一、二審法院訴訟程序視訊諮詢服務,讓偏遠地區之民眾不用親自到法院即可諮詢訴訟程序,使民眾就近獲得司法協助。

(7)持續推動法院電子集中報到制度,積極宣導民眾使用自動報到機報到,加強宣傳律師數位QRCode功能,簡化法院行政作業流程,提供民眾快速便捷與現代化服務。

(8)督促所屬行政法院妥適辦理行政訴訟審判業務、督導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案件業務,落實行政管考。

(9)推動科技導入司法行政事務,提升行政效能。

(10)持續研議扶養費事件,委託專家學者進行量化及質化研究,逐步建構出符合實務需要的計算模型。

5.辦理人文講座及各種藝文研習,充實所屬人員人文素養,啟迪新知。

()加強溝通互動,宣導司改理念

1.積極與立法院及其他機關溝通協調,俾順利通過法律案及預算案,加速進行司法改革。

2.加強司法新聞蒐報研析、即時掌握重要司法輿情並協調處理回應;與新聞媒體保持聯繫,提供正確司法資訊,俾利報導正確,使民眾瞭解重要司法政策與運作動向。

3.依各項司法政策之宣導目的、目標受眾,規劃適合之多元媒體通路,傳遞相關司法新制及相關資訊,提升民眾之法律意識,並保障其權益。

4.運用多元數位工具重塑司法溝通模式,拓展司法改革論述之公共能見度,並強化跨群體的對話能量,以分眾化教育擴大法治宣導效益。

5.邀請社會各界參訪本院及所屬法院,主動拉近彼此距離,並督導各級法院賡續辦理與民有約系列活動,增進參訪民眾對我國司法現況之瞭解。

6.持續與婦幼、身心障礙及其他民間團體進行業務交流座談,廣納建言,以優化業務並強化法院與機構的連結與資源共享。

7.透過司法博物館國定古蹟建築,介紹法院空間與設施,並規劃司法主題展覽、教育推廣活動及辦理文物典藏業務,深化民眾對司法制度之瞭解。

()妥辦人民陳訴,落實法律扶助

1.妥適處理人民陳訴、監察院函查案件及對立法院受理有關人民請願案件,適時依法提供相關資料,以增進民眾對司法審判之瞭解,並澄清誤解,維護司法形象。

2.監督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業務運作、財務狀況及提供法律扶助之品質,以保障人民訴訟權益。

()結合社會資源,提升服務效能

1.結合志願服務及教育資源,有效運用社會人力,加強為民服務之效能。

2.推廣少年及家事志工業務,落實司法為民服務理念,精進少年及家事志工之專業訓練並提升志工專業知能,永續志工服務精神。

()改善司法環境,深化司法職能

評估本院及各法院新建、遷建、改建及擴建需求,以調整、改善辦公環境,提供民眾優良、便利之洽公及訴訟環境。

貳、115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

一、歲入部分

115年度司法院主管歲入預算案共編列751,0234千元,較114年度法定預算數增列62,7941千元,主要係規費收入等增加所致。

歲入部分依來源別性質分析

二、歲出部分

115年度編列3306,0058千元(約占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1%),較114年度預算數(含追加預算)2892,1927千元,增列413,8131千元,其用途別分析如下:

參、對行政院加註意見之說明

一、行政院加註意見

二、本院之說明

()員額及人事費部分

1.本院自1081231日總員額法修正施行後,積極提列司法官考試需用名額,因考試需求與人員分發進用間約有3年落差,新增人力於112年起陸續分發派職,至114年底法官實際人數已較108年底增加96名,並以現有預算員額剩餘數支應。又司法官考試需用人數至114年所提列之需求,將於117年起分發,推估至117年底,現有法官預算員額已不足支應,爰有於現行總員額法高限下,新增法官員額之必要。又囿於總員額法所定司法機關員額高限,本院近年來儘可能於原預算員額總數範圍內積極檢討,並以整體角度審酌本院所屬機關業務狀況、法官與配套人力設置情形,就各法院各職務工作負荷之衡平性,通盤考量,如有節餘空缺則裁改為最迫切需要職務,俾資因應各項業務推動所需人力。

2.改善方式如下:

(1)為增進人力運用效益,調整民刑事訴訟案件分案流程,俾加速案件妥適審結,進而提升裁判品質,保障人民權益,本院訂定「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辦理民刑事訴訟案件流程管理實施要點」,供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辦理訴訟案件流程管理時依循。

(2)為研謀強化減輕法官工作負擔,本院業於113522日修正該實施要點,放寬審查庭辦理案(事)件之期限,法院及院長得考量相關因素,通案延長審查庭辦案期限,以應各法院審查庭之案件質(數)量、法官工作負擔等業務運作情形有所差異,進而提升審查庭適時截流、過濾之功能。

(3)法院組織法第12條、第34條及第51條業於1131129日修正公布,115年指定試辦法院進用「約用法官助理」,以彈性運用司法人力。

(4)本院於106年成立「裁判書類簡化暨通俗化推動委員會」,邀請審、檢、辯、學及社會賢達參與本委員會,共同推動裁判書簡化及通俗化,於1094月將委員會議中議決之簡化原則、通俗化用語彙整表、各類裁判書參考範例及外國裁判譯文等,彙編為《裁判書類簡化及通俗化推動要覽》一書,分送相關機關、單位參考,並建置於本院內網,供法官參考運用。

(5)為減輕法官工作負擔,精進裁判書簡化,1129月成立「裁判書簡化研究小組」,研商推動裁判書簡化事宜,檢視、研擬民事、刑事、行政訴訟裁判書類簡化原則及參考範例,提報113年全國司法首長業務座談會宣達後,於同年5月將擬定之各類裁判書簡化原則及參考範例函送全國各法院,並建置於本院內網供法官參酌使用,期精進裁判書簡化,減輕法官工作負擔。

()車輛部分

1.本撙節原則辦理公務汽車之汰購

本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汽車係依「115年度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核實辦理汰換:

(1)屆滿15年。

(2)行駛里程數逾25萬公里。

(3)大客車年限滿12年,其餘車輛滿10年,且行駛里程數逾125千公里,並經確認不堪使用者。

115年度編列汰換公務汽車25輛,較114年度減少13輛,已視業務實際需要,本撙節原則辦理車輛汰購。

2.兼顧院檢之衡平性妥為汰購公務汽車

本院所屬各機關與法務部檢察機關,二者因業務性質不盡相同,與法務部刑事案件相比,因法院另有民事、少年、家事及民事強制執行等案件,須因應民事勘驗、少年調查保護、家事調查及民事強制執行等工作,業務較為複雜多元,公務汽車使用率高,且所需車種差異甚多,汰購需求亦不相同,爰編列之公務汽車汰購所需經費當有所差異。

()辦公廳舍遷建計畫部分

本院主管115年及以後年度尚待編列數係為辦理華山司法園區、臺灣高等法院新建聯合檔案暨贓證物庫大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遷建辦公大樓、臺中地方法院興建法院辦公廳室及高雄少年輔導及家事保護大樓等5項新建工程,及新北地方法院為遷建至土城司法園區,配合內政部辦理區段徵收作業進度所規劃讓售期程而編列之購地經費。前開6項分年延續性資本計畫所需經費,本院將視各項工程之施工期程,配合委託工程代辦單位專業評估,及用地徵收作業進程,妥為安排辦理之優先順序,以避免經費需求過度集中而排擠其他重要施政所需。

()捐助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1.115年度預算減少原因主要係法扶基金會一般案件扶助律師酬金減編7,800萬元,因近2年(112-113年),基金會扶助律師酬金預付條件改變,致平均付款速度下降,爰依112113年之平均付款速度評估計算115年所需預算,並評估現金流量後,而調整預算編列所致。

2.基金會近十年來准予扶助案件量增加逾4成,與院檢案件量增幅一致。又無需審查資力案件係依法扶法規定,配合國家強制辯護政策及對於已具備政府其他行政機關認定之社會經濟弱勢身分,簡化審查流程而設,無須審查資力案件佔比上升,顯見受扶助人均係立法者原先認定應以迅速簡便方式協助之弱勢族群。考量國家資源有限,本院已函請各法院於辦理刑事強制辯護案件時,宜先初步審酌當事人資力情形,認有轉介法扶必要者,始予轉介;否則宜儘量指定公辯或義辯辦理,期使法律扶助資源真正用於扶助弱勢,俾使國家資源合理分配。另基金會准予扶助後,如發現受扶助人申請文件不實或資力情況改善,設有撤銷、終止扶助機制,亦設有檢舉管道,防止民眾藉無須審查資力機制濫用法扶資源。

肆、結語

以上,115年度司法院主管預算案係因應各項業務推展所必需,並配合施政重點,衡酌各項計畫輕重緩急、優先順序,審慎檢討編列。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二、司法院主管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5年度預算書案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本人很榮幸代表司法院列席 貴委員會審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5年度預算書」案,就本院對於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基金會)之監督管理概況向各位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支持與指教。

一、基金會組織架構及編制員額

基金會目前在全國各縣市設立22個分會、1個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及其西部辦公室,主要提供「法律諮詢」及「申請法扶律師」服務。現行專職人員之編制員額為312人,專職律師之編制員額為45人。

二、法律扶助案件量持續成長,基金孳息難以支應業務運作,政府補助仍屬必要

114年基金會一般案件申請件數為93,434件,准予扶助件數為58,025件,准予扶助比率為66.28%113年一般案件申請件數為87,678件,准予扶助件數為55,567件,准予扶助比率為68.24%。經比較,一般案件申請件數較113年增加6.6%,准予扶助件數增加4.4%

依法律扶助法(下稱法扶法)第6條規定,基金會之基金為新臺幣100億元,除鼓勵民間捐助外,由主管機關逐年編列預算捐助。立法目的原係規劃透過100億元孳息,支應該會年度業務運作經費。然近年基金會業務快速成長,且目前屬低利率時代,縱撥足100億元,孳息仍不足支應業務運作需求,故本院依法扶法第8條第1項規定,仍應依基金會之實際業務運作需求,逐年編列預算補助基金會業務費,又為避免對國家預算造成排擠,故相應調降對基金之捐助金額。

本院自93年至1141231日止,共捐助基金會基金新臺幣(下同)383,000萬元、業務運作經費2027,6587,000元,合計為2416587,000元。為開源善策自籌財源,本院持續督促基金會加強募款效能,並促請基金會積極擴展法扶法第8條第3項規定中之非政府機構經費來源,減少國家財政支出。

三、委託專案擴展,基金會人力、業務軟體系統不足因應,本院將持續督促監管

基金會依法扶法承接政府機關委託之多項專案,使法律扶助得以配合政策需求,擴充服務對象。惟基金會陸續承接或擴大原有專案辦理內容,除原有原住民族委員會、勞動部、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內政部委託專案外,自114930日內政部「住宅租賃糾紛扶助專案」開始提供法律文件撰擬、扶助律師代理及辯護服務,衛福部「緊急安置期間嚴重病人扶助專案」則預計自1158月起提供非訟事件代理。

各委託專案雖提供人力及經費,但專案人力聘補困難且需長期訓練,短期內難以分擔業務,且因流動率高與勞動條件差異,人力未符預期效益;專案未提供律師及資訊人力,可能排擠既有法律扶助資源,影響案件處理效率及分會整體運作。部分專案以特定身分或資格為條件,未進行資力審查,適用對象之資力顯優於法扶法原設經濟弱勢標準,易引致外界認有基金會扶助非弱勢者之觀感,且影響法律扶助資源整體分配與調度。

基金會現行業務系統操作不便且資料修改所需時程較長,部分作業仍仰賴人工。依基金會估計第三代業務管理系統於121年後始全面建置完成,在系統完成前,難以即時改善流程效率;於委託專案及強制辯護案件量持續增加下,恐影響分會派案效率與案件品質。

針對上開事項,本院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會)已建議基金會應向各委託機關爭取間接成本及符合市場薪資之專案人力費用,提升專業服務品質與人力穩定性,改善流動率及分會運作;洽商及續約時亦應納入監管會意見,維持制度一致性與資源合理分配;並檢討專案資力審查標準及扶助範圍,針對特殊專案區分對象,確保法律扶助資源用於真正需要扶助之弱勢民眾,同時加速三代業務系統建置,以落實基金會設立宗旨。

四、強制辯護案件激增,扶助資源恐被非弱勢耗用,影響法律扶助效能

針對外界關注基金會扶助對象範圍之問題,基金會依法除扶助無資力者外,尚包含因其他原因無法受法律適當保護之人,如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強制辯護案件之被告等。為避免有資力當事人之強制辯護案件由基金會承接,恐排擠原有法律扶助資源及法律扶助本旨,本院前依貴院1081016日第9屆第8會期貴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通過之臨時提案,於1081210日函請各法院於辦理刑事強制辯護案件時,宜先初步審酌當事人資力情形,認有轉介基金會必要者,始予轉介;否則宜儘量指定公設辯護人或義務辯護律師辦理,俾使國家資源合理分配。

然隨甫修訂生效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將詐欺所得門檻自500萬元調降至100萬元,預期每年將增加約16,000件強制辯護案件,基金會案件量將大幅增加,恐超出各分會人力調度、行政流程及系統承載能力,並增加國庫約48千萬元經費負擔,且與貴院多次決議指出基金會無須審查資力案件量逐年攀升,欠缺排富條款,具相當資力者亦在扶助之列,司法資源被有心人士濫用,造成基金會人力物力之沉重負荷,影響真正弱勢而需要法律扶助者之權益,衍生法扶資源未合理運用之疑慮有違,並有可能遭外界質疑國家動用大量預算扶助詐欺犯之負面聲浪,本院將持續督促基金會強化對被害人權益之保障,以兼顧被害人保護需求及社會整體觀感。

五、持續編列預算支持基金會,確保法律扶助資源用於真正需要的弱勢民眾

基金會成立迄今已逾21年,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本院依法扶法規定,因應基金會的業務需求,在115年度編列預算數為:基金2,000萬元、業務運作經費146,9771,000元,合計為148,9771,000元,以持續協助基金會推展法律扶助業務,幫助弱勢民眾。

敬請各位委員支持,本院必定善盡監督管理責任,督促基金會努力完成各項工作計畫,使國家捐助之經費發揮最大的效益,達成設立基金會之目的,並使法律扶助資源用於真正需要扶助之弱勢民眾。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書面資料: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5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很榮幸代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就本會115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向各位委員提出業務報告。以下謹就114年度之業務執行成效及115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編列情形提出報告,敬請指教。

一、114年度之業務執行情形

()本會114年度共受理232,980件扶助申請案,其中,依法律扶助法受理之案件包括:一般案件93,434件、法律諮詢案件123,285件、檢警陪偵5,988件、提審20件;依與勞動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及衛生福利部委託辦理委託專案部分:勞工專案4,246件、原住民族法律扶助專案3,005件、身心障礙者法律扶助專案2,996件。

()上述申請案件中獲得本會提供法律服務共計194,272件,其中一般案件58,025件;包括由本會扶助訴訟代理、辯護或輔佐52,726件、撰狀4,601件、調和解之代理697件、研究性法律諮詢1件。若依案件類型區分,則是刑事案件29,931件、少年案件2,111件、民事案件19,960件、家事案件5,776件、行政案件247件。

()強化本會扶助品質

全國共有4,889位律師擔任本會扶助律師,為提升扶助品質,本會已採取下列措施:

1.設立律師專科派案制度:

本會為提升服務品質,就家事、消債、勞工案件,持續辦理專科律師派案制度。開辦後,該類案件之受扶助人申訴、申請更換扶助律師之比例明顯下降。

2.建立法院、檢察署通報機制:

本會自1074月開始,已函請法院、檢察署若發現本會扶助律師於承辦扶助案件過程中有任何欠佳之情事,得透過「通報單」即時向本會反映,後由本會進行調查,並為適當之處理,以保障受扶助人之權益。通報機制自開辦以來,截至114年底止,計有50件通報案件。院檢通報內容為正面評價計有6件,主述扶助律師辦案態度認真積極;通報內容為負面評價計有44件,已完成調查。調查完畢案件中,計有13件非屬申訴管道得處理事件或係誤會本會行政作業流程,故未以申訴流程辦理;以申訴流程辦理者計有31件,其中10件無疏失、21件認定律師有疏失(「停派案處分」14件、「勸導、協調及督促改善處分」7件)。

3.加強結案審查:

本會已分階段建置扶助律師線上扶助案件回報系統,扶助律師於扶助案件辦理完畢後,可於數位化之線上平台辦理結案,結案時並應檢具結案文件、書狀並上傳相關資料以說明辦理案件的具體工作內容(含與當事人討論案情之次數、開庭、閱卷次數及撰擬書狀之份數等資訊),由分會進行結案查核。若審查委員會認定扶助律師辦案違反本會相關規定或品質有疑慮者,除得扣減其律師酬金外,亦得透過本會申訴途徑及律師評鑑制度予以評鑑。

4.持續辦理扶助律師教育訓練:

114年度全國各分會已陸續辦理106場次訓練課程。

主題包含憲法訴訟法、一般民事法律議題(新型債務型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實務、房屋租賃糾紛、強制執行名義之審查)、各類勞動法律爭議、家事(未成年子女權利相關、剩餘財產請求及遺產)、刑事(量刑實體與程序、詐欺與洗錢)、國民法官案件辯護課程(各訴訟程序、量刑鑑定、證據呈現)、少年事件辦案實務、被害人權益相關(數位性暴力、國民法官告訴代理人與檢方合作、被害人影響陳述、少年事件被害人、修復式司法)、身心障礙者權利課程(監護宣告、精神衛生法專家參審新制)、原民文化衝突(原民保留地、部落諮商同意、部落有教室)、監所人權(常見訴訟類型、常見處遇)、難民庇護等。

二、115年度工作計畫,除繼續執行114年度既有業務及專案外,尚有其他工作重點如下:

()為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關於「建構維護被害人尊嚴之刑事司法」之決議,給予被害人溫暖且實際之保護,本會協助犯罪被害人之工作如下:

1.配合刑事訴訟法修正新增第七編之三「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業已修正本會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第3條,就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5538條第1項所定罪名之被害人,於符合本會案情及資力標準時,即得准予審判中告訴代理之扶助;另亦修正本會扶助律師辦理扶助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7點之1規定,就受扶助人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5538條第1項所定罪名之被害人,扶助律師應即時告知受扶助人得聲請訴訟參與,並依據受扶助人之意願,協助其依法行使訴訟參與之權利。

2.為減輕被害人面對法律問題的不安感,本會於11221日起開辦犯罪被害人法律諮詢專線。被害人可藉此專線進行法律諮詢及初步案情分析。若認被害人有法律扶助之需求且同意時,將轉接分會預約申請,提供必要的法律扶助。

3.與犯保協會合作採單一窗口制,以強化被害人之司法保護與協助:

110年度起,本會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下稱犯保協會)合作,於各分會推動單一窗口及服務轉介機制,在被害人同意前提下,於轉介同時提供兩會審查資料(含當事人之資力、案情及審查文件等資料),作為兩會審查時之參考,以減少被害人重覆陳述及文件準備之負擔。扶助律師或分會於辦理扶助案件中,若發現被害人有法律扶助以外之需求時,亦可藉由扶助律師通報單或分會回報單,進行兩會資源及訊息流通,強化被害人之保護、協助機制與效益。截至114年度底,犯保協會已轉介86件申請扶助案件予本會,本會則轉介35件扶助案件予犯保協會。115年將持續與犯保協會合作,加強對於被害人之協助。

4.與犯保協會合作,共同辦理被害人扶助律師教育訓練:

為配合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原名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之修正,本會持續與犯保協會合作,共同辦理被害人扶助律師教育訓練提升律師服務品質,以確實保障被害人之權益。114年度兩會合作舉辦5場被害人權利保障相關課程,分別為「數位性暴力犯罪防治及處置政策」、「重大刑案被害人扶助律師教育訓練」、「國民法官制度下之被害人權益保障─以律師代理及檢察官偵查程序為例」,及「從受害到加害間的循環:少年事件被害人角色的流動與權益的照顧」,及「談國民法官法制度下,檢察官與被害人律師的合作」等課程主題,邀請學術界學者及實務界律師、檢察官及法官擔任講師分享經驗,加強扶助律師專業技能;另為協助當事人療癒創傷、復原破裂的關係,並於南部地區舉辦修復式司法修復促進者線上培訓課程,加強扶助律師體察修復式司法之人本價值,具備擔任促進者之初步能力。115年度將賡續合作規劃相關律師教育訓練,讓被害人能獲得更具溫度及專業之法律扶助。

5.因應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法,持續加強單一窗口之合作機制,並規劃修法相關配套措施:

(1)修正後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2條第3項明定犯保協會分會為辦理業務銜接,應與本會建立雙向服務合作及聯繫機制,使兩會均得即時掌握訴訟進度,銜接相關服務。

(2)115年度本會將持續加強與犯保協會單一窗口之合作機制,包含依據新法第1章第10條辦理犯保法及相關職能之例行性教育訓練,以及依據第2章第21條司法人員於偵查或審判中應提供犯罪被害人相關協助、第25條提起上訴得暫免繳納訴訟費用,以及第26條、第27條犯罪被害人訴訟進度獲知權及假釋意見陳述權以及第3章增訂「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等規定,對扶助律師與本會同仁進行宣導、提醒和研議具體提供扶助律師協助之技巧及方法,確保掌握新法資訊以維護犯罪被害人之權益。

()105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決議第9-2點、第10-1點至第10-7點意旨,各類訴訟、非訟、執行及相關行政程序倘涉及外籍人士,均應提供相關協助措施,使其得以適當方式理解程序之進行,保障其權益。針對外籍人士之扶助,除建立本會通譯名冊外,亦與移民署就通譯人員資料庫名單進行整合,使通譯人員名單最大化。另與移民署外來人士在臺生活諮詢服務熱線合作,於外籍人士透過熱線尋求法律協助時,接線人員得即時轉介至本會窗口,由本會協助釐清外籍人士之需求並提供適切的服務。112年本會更進一步於官方網站公開通譯人員名冊,提供其他有需要之機關團體使用,以期強化外籍人士之司法保障。此外,立法院已於112530日三讀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受強制驅逐出國的外籍人士於陳述意見或審查會時,以及於國內進行面談的當事人均得委任律師在場,本會可依法律扶助法提供法律扶助,並提供免費通譯服務。

()為提供身心障礙者實質有效之法律扶助,本會結合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委託專案資源。115年度將持續辦理之重點工作如下:

1.持續辦理身心障礙者議題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律師、員工教育訓練:

本會107年開辦專案起至114年底,本會已於全國各地辦理112場訓練。115年將持續辦理,使扶助律師及會內同仁能以身心障礙者角度出發,並依公約規範之旨意提供法律服務。

2.本會自107年開辦專案起至114年底,已於全台各縣市辦理共46場諮詢會議、聯繫會議與焦點團體會議,邀請全台各障別之社團及專家學者,深入了解各地身心障礙者之概況及具體需求,並配合時事及法規修訂進行滾動式調整,以利提供更細緻之法律服務。

且於113年起,本會已就身心障礙者近用法律扶助之指引等事,邀請各障別團體代表進行數次焦點會議,整理障礙者接觸本會法律扶助資源時需要無障礙及合理調整需求,本會已完成初稿,待內部校對後公告,預計於115年持續對外推廣,並向障礙團體蒐集改善意見。

3.持續提供身心障礙者到府法律諮詢、視訊及電話法律諮詢服務,幫助身心障礙者了解並主張自身權益:本會自10710月起,針對行動不便者、住院治療中精神疾病者,或因其他原因無法或顯然難以藉由其他管道獲得本會服務之身心障礙者,指派扶助律師到府(院),提供初步法律諮詢服務;如於諮詢完畢後,申請人仍有扶助律師撰寫書狀或訴訟代理之需求,扶助律師將協助申請人攜回書面申請書,向分會提出法律扶助申請。截至114年底,已為321人次之申請人派任扶助律師到府諮詢。另針對聽障人士,本會除提供Line@協助聽語言障礙者預約本會服務外,同時設有手語翻譯及逐字聽打服務供申請人及扶助律師利用,相關費用由本會支付。

4.末因應精神衛生法第五章「強制社區治療及強制住院治療」預計於115年間施行,衛福部擬依同法第62條,就嚴重病人緊急安置期間未經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者,委託本會指派律師協助,本會與衛福部正密切磋商委託契約中。

本會分別於107312日在花蓮成立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109819日在新竹啟用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西部辦公室。由中心專職律師與外部扶助律師共同辦理之原住民族文化衝突案件屢創實績。為持續培訓審查委員、扶助律師及同仁對於原民文化之認識及敏感度,本會於113年與東華大學合辦「原住民族法規」、「原住民族運動與原住民族法治史」等議題相關之線上課程。另為提升審查委員覺察扶助原民文化衝突案件之可能性,亦調整審查作業流程並優化業務管理系統功能,於審查時,審查委員得依原民文化衝突案件判斷準則,或得詢問申請人是否欲主張文化抗辯事由;倘若審查委員認為案件並未具備文化衝突性,且申請人亦未主張原民文化抗辯事由者,則需於系統註記審查委員認為並非屬於原民文化衝突案件之判斷依據,並作成相關審查紀錄。於115年度本會將持續辦理原住民文化及法律爭議相關教育訓練,並提供帶狀線上課程,以整體提升扶助律師之原住民族文化敏感度;另結合優化派案措施,提高扶助律師辦理原民案件之品質。

()整合電話及視訊法律諮詢服務,設置多元化法律諮詢中心

1.本會電話法律諮詢中心自108年起建置遠距視訊法律諮詢服務,將效能不佳之面對面諮詢駐點改以視訊方式連線至本會電話法律諮詢中心提供法律諮詢服務。109年度起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之影響,本會亦隨疫情變化適度調整面對面駐點之服務量能,並加強與各單位視訊服務的合作,俾利充分發揮法律諮詢資源之效益。自110年度起更進一步整合法律諮詢資源,調整全國電話、視訊及面對面法律諮詢的資源配置,建立視訊網絡服務模式,由電話法律諮詢中心之諮詢律師,提供帶狀、即時的視訊法律諮詢服務。截至114年底,遠距視訊法律諮詢駐點為331個。為充分發揮視訊諮詢之效益,112年度5月開始試辦預約制視訊法律諮詢服務,截至114年底已累積1,548個人次服務量。

2.另為因應近年社會關注之詐欺被害、性別平權爭議等重大法律議題,本會電話法律諮詢中心分別於1122月、8月開辦「犯罪被害人保護電話諮詢專線」、「性別平權視訊諮詢專線」,由專業律師提供諮詢服務,使進線民眾得以迅速獲取妥適的法律建議,截至114年底,兩條專線開辦以來分別累積10,362303個人次之服務量。

3.此外,為健全租賃關係,落實居住正義,本會於1136月正式接受內政部委託辦理住宅租賃糾紛之法律扶助業務,首年度規劃先以開辦「租屋糾紛承租人電話法律諮詢專線」方式提供服務。該專線自11381日正式上路以來,首月即進線426通,截至114年底,累積7,188個人次服務量,案由以押金爭議、房東或房客提前終止租約、房屋修繕等為大宗。並預計於114930日起正式開辦訴訟代理與文件撰擬等扶助內容。

4.展望115年,電話法律諮詢中心除延續現有對於聾人、外籍人士等族群規劃之特殊服務模式外,115年度將持續利用視訊軟體輔以線上手翻聽打或外語翻譯等通譯機制,使有特殊需求之民眾能有效使用視訊法律諮詢服務,以達運用科技強化法律扶助可近性與便利性之目的。

()提升扶助律師辦理國民法官法案件之能量

1.國民法官法已於11211日施行,就「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之案件適用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另就「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案件,將自115年起納入適用範圍。

2.為因應新制,本會自110年度起已指派多名專職律師積極參加各法院模擬案件,以深入了解新制之運作;並持續積極與各法院及各地律師公會合辦律師教育訓練或相關活動,協助扶助律師精進辦理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專業知識,以保障被告及被害人之訴訟權。另已完成業務管理系統相關增修,並於1111129日修正本會酬金計付辦法,針對國民參與審判第一審案件之律師酬金,視扶助律師辦理之事項及所付出之心力,酌定最低3萬元至最高75千元;然因案件耗費心力甚鉅且律師承辦意願仍低,故再次修正酬金計付辦法,自113719日起每個案件酬金範圍再調整為最低45千元至最高10萬元。

3.此外,於113719日修正公告之酬金計付辦法明定國民法官法案件於偵查中、第一審及上訴審均得指派複數律師辦理案件。如屬起訴後依法應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之偵查中辯護案件,要求分會應落實指派符合國民法官法接案資格之扶助律師辦理,以利與後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之銜接,避免造成重新指派後因扶助律師需重新了解案情,或偵查階段與審判階段之訴訟策略不一致之情況。

4.115年度起,依據國民法官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將納入國民參與審判程序之適用範圍,本會將持續擴增辦理案件之律師名冊,強化扶助量能、出版國民法官法辯護人辦案手冊並繼續辦理各項相關律師教育訓練,以加強律師辦理案件、口語表達及投影片製作等各項之能力。亦將關注施行狀況及新制於司法實務運作上所生之問題,聽取各界建議,邀請審、檢、辯、學各方進行研討及改進。針對律師酬金,亦會持續觀察是否仍有再行調整之必要,以合理反映扶助律師之付出,全心投入為受扶助人進行實質有效之辯護,以維受扶助人之權利。

三、本會115年度預算係配合工作計畫編列

()收入及支出預算皆計編列新台幣168,8208,000元。

()較上年度預算減少新台幣4706,000元,主要係因主要係預付酬金參考近兩年開辦速度,調整預算編列所致。

()115年度基金編列新台幣2,000萬元。

()以上預算,係因應弱勢民眾需求之各項業務推展所必須,並配合工作計畫重點衡酌各項計畫輕重緩急優先順序審慎檢討編列。敬請各位委員指教並鼎力支持,謝謝!

附 表

司法院主管115年度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預算對照表

一、業務計畫部分

法律扶助業務可區分一般案件、面對面法律諮詢服務、電話及視訊法律諮詢服務及檢警第一次偵訊案件等項目,其中預算編列一般案件數54,651件、面對面法律諮詢服務數23,475件、電話及視訊法律諮詢服務數45,318件、及檢警第一次偵訊案件數(含偵查中羈押審查強制辯護)5,041件(詳見財團法人預算頁次第32894頁)。

二、業務收支部分(詳見財團法人預算頁次第2990頁)

()業務總收入:新台幣168,8208,000元。

1.業務收入新台幣166,3811,000元。

2.業務外收入新台幣2,4397,000元。

()業務總支出:新台幣168,8208,000元。

1.業務成本與費用新台幣168,8208,000元。

2.業務外費用:無列數。

三、解繳國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部分: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投資:新台幣3,132萬元(詳見預算書第2996頁)。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新台幣2,000萬元(詳見預算書第2992頁)。

七、補辦預算部分:無列數。

主席:我們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本會委員詢答時間8分鐘,必要時可以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詢答時間5分鐘,並不再延長;上午1030分截止發言登記。

我們現在就請登記第1位陳昭姿委員來做詢答。

陳委員昭姿:921分)謝謝主席。有請秘書長。

主席:請高秘書長。

陳委員昭姿:秘書長早。

高秘書長金枝:委員早。

陳委員昭姿:秘書長,請問司法院轄下的各級法院現在是不是被詐欺案件癱瘓掉了呢?我這樣形容有接近事實嗎?

高秘書長金枝:還不至於癱瘓,還可以運作。

陳委員昭姿:還不至於癱瘓?

高秘書長金枝:可是很辛苦。

陳委員昭姿:很辛苦。

高秘書長金枝:是。

陳委員昭姿:秘書長,2024年卓院長上任的時候,他有個口號非常震天響,因為他信誓旦旦向人民宣告要打詐的決心,他說:會讓想騙的不能騙,已經騙的會被抓,已經騙到手的沒得花。但是兩年過去了,請問秘書長,司法院轄下的法院審理的詐欺案件件數有減少嗎?有沒有減少?有或沒有?

高秘書長金枝:這個……

陳委員昭姿:沒有啦,應該沒有減少。我們大家都看到數字了。

高秘書長金枝:對,是在增加沒錯。

陳委員昭姿:秘書長,我們現在的打詐國家隊越打越多詐騙,現在是想詐騙的繼續騙,已經騙的不一定會被抓到,騙到手的可能大筆花,整個司法系統從警察、檢察官,甚至到法院的法官,我看到的是被詐欺案件癱瘓,但您說還不至於癱瘓,可能是還勉強可以運作,是嗎?

秘書長,我接下來有一些數字請你參考。根據法務部的統計,2025年地檢署詐欺案件起訴人數創新高,高達102,722人,比前一年2024年的77,332人整整多了四分之一,多了25%,這個是法務部的數字。接下來還有其他數字,秘書長請你再看,2025年地檢署詐欺案件起訴的人數創下新高,我麻煩你看一下最右邊這一條藍色的部分,其中單純車手被起訴的人數創新高,高達39,611人,單純的車手!秘書長,您知道為什麼車手抓不完嗎?越抓越多嗎?您簡單的說,您認為為什麼會這樣?車手創新高耶!

高秘書長金枝:跟委員報告,其實因為他容易賺錢,這是最重要的原因。

陳委員昭姿:好,容易賺錢、誘人。

高秘書長金枝:對。

陳委員昭姿:我們也是要來想辦法,臺灣本來就不應該淪為詐騙國家且這也是卓院長的承諾。再下來有很多驚心動魄的數字,根據2024年警政署的統計,光是912月短短4個月,臺灣抓了5,123名少年嫌犯,秘書長,您可知道這當中有多少少年嫌犯正在被詐騙集團黑化嗎?我的意思是說這當中有多少是涉及詐欺案件嗎?您知道嗎?大概多少比率,您知道嗎?

高秘書長金枝:如果依委員您這邊所講的,就已經將近……

陳委員昭姿:超過三分之一。

高秘書長金枝:對,幾乎都是這種狀況。

陳委員昭姿:也就是每3個被抓到的少年犯超過1人都是涉及詐欺,更離譜的就是這4個月1,761名詐欺少年當中,高達72.63%就是在第一線當車手、擋子彈的車手,這個數字事非常確實的,秘書長就請您再繼續參考。所以我一開始問,為什麼詐騙集團可以招攬到這麼多少年車手呢?為什麼這些車手都不怕抓呢?請看簡報上的數字,近三年來全臺灣地檢署受理詐欺案件被告聲請定執行刑的件數從2023年的3,109件到20243,508件,到2025年已經高達4,341件。六都地方檢察署受理詐欺罪定應執行刑的件數一直在攀升,其中你看中間那部分,臺中地檢署增加量最快,定應執行刑被詐騙集團當作招募人才的工具,一方面檢察官累壞了,另外一方面,法官處理這個案子也會花掉很多很多的時間,這個數字都是非常清楚的。

秘書長,我想請問您,您知道現在詐騙集團是用定執行刑的制度來招攬車手、來招攬他的犯罪成員嗎?您知道嗎?您有聽聞嗎?還是你有感覺嗎?您知道這件事嗎?

高秘書長金枝:我相信包括這個因素在內。

陳委員昭姿:這個是一個重要因素,你看2025年攀升了這麼多,這個是警訊!難道我們要眼睜睜看著我們有限的司法人力跟資源花這麼多心力及時間在詐騙案子上嗎?當定應執行刑的制度被詐騙集團用來當作工具的時候,而且嚴重到我認為是癱瘓了法院,但您認為是還不至於啦,但數字是清清楚楚在這裡,您覺得需不需要檢討呢?定執行刑制要不要檢討呢?

高秘書長金枝:本院對於各種案件,不是只有詐欺案件的定執行刑,我們都一直在檢討中,希望法官要能夠重視這個定執行刑的基準。

陳委員昭姿:秘書長,謝謝你,為什麼我會這樣說?接下來我有很多數字讓您參考,我找了幾個定執行刑的裁定給您參考。這個案子的張姓受刑人犯詐欺罪42次,最後定執行刑是32月,我還有一個比一個更離譜的,下面這個例子是高院裁定的林姓受刑人,原本臺北地院法官針對他11個詐欺犯罪的判決是定了86月的執行刑,結果高院說什麼呢?「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第一次犯罪才剛滿18歲,「原審就附表各罪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86月,容有過重」,所以高院認為被告抗告有理,就改定執行刑為46月。請問秘書長,您現在看到這兩個定執行刑裁定的案例,你有什麼想法嗎?您覺得這樣車手會害怕嗎?

高秘書長金枝:當然如委員所說,以這麼多件數來講,對於車手他們是沒有感受到刑罰的苛責度。

陳委員昭姿:對,所以您看這個數字,您有感嗎?秘書長。

高秘書長金枝:所以本院……

陳委員昭姿:我再告訴您為什麼這個制度現在變成詐騙集團招攬尤其是少年車手的一個工具。秘書長,下面這個臺中地院的裁定更誇張,黃姓受刑人本來被宣告的刑度加起來有114月,前面幾次都已經定過執行刑了,編號1349案件被臺中地院定執行刑36月,編號25678案件被臺北地院定執行刑12月,最後受刑人又再聲請一次定執行刑,把所有案件一起定執行刑,原本36月加12月是48月,最後法院定完又少了2個月,變成46月。

秘書長,這些詐騙集團很會利用司法資源,很會利用法律上對他們有利的規定,一直犯罪,一直聲請定執行刑,走完後又因為有其他案件,又併在一起再聲請定執行刑,一定再定,刑度一再減少,我們耗費龐大的社會資源及司法資源,最後卻是這樣的結果,難怪詐欺案一直發生。主謀抓不到、車手抓不完,秘書長,你能接受嗎?我現在給你看的這些案例,你能接受嗎?

高秘書長金枝:當然第一個,案件本身是審判核心,可能有個案考量情形,所以對於各種個案考量情形,本院已經……

陳委員昭姿:秘書長,我知道你會談個案,在醫學上有通案,也會有個案,我今天已經舉了好多個案,應該要靠近通案了,要有其他的統計數字。秘書長,定執行刑變成詐騙集團招攬車手、小弟的工具,癱瘓整個法院系統、檢察體系,這個問題我在3月的時候也質詢過法務部部長,為了改變這個現狀,司法院是不是也要跟法務部進行溝通、推動修法呢?有沒有想要修改這些法條?但是在修法完成之前還有一段時間,眼前怎麼樣避免定執行刑越定越輕的狀況?還是秘書長覺得本來就是如此?

高秘書長金枝:沒有,關於定執行刑的部分,本院有頒布一個很重要的參考要點,讓法官們在定執行刑時一定要注意,除了維持更生以外,也要注意剛剛委員一直提到的刑事資源浪費、刑罰經濟,還有跟民眾法感的一致性,我們都……

陳委員昭姿:我希望司法院聯手法務部來檢討看看,因為打詐是失敗的,越打越詐、越多,我給大家看了這麼多數字。

另外一個問題,司法體系面臨人力外流問題,書記官大逃亡,近年來刑事總受理案件事實上是持續增加,案件是增加的,已經開始有法官同時要處理書記官的工作,法官一邊主持審判程序,一邊在打字紀錄。目前我知道行政院好像有通過刑訴法部分修正條文,要送立法院來解決刑事訴訟程序冗長的問題,不過秘書長,這是中長期計畫,但是體系年久失修,緩不濟急,請問你有短期的應變措施嗎?如何面對眼前人力大失血,你有近期的做法嗎?

高秘書長金枝:跟委員報告,第一個,當然就是書記官離職的職務代理人,我們希望讓他可以上法庭協助法官。第二個,其實書記官的工作幾乎是兩份工作,我們一定要讓他減少一份庶務性的工作,所以我們要增補委外人力來全力協助書記官。

陳委員昭姿:秘書長也承認是不夠的,我剛剛提出的建議就是一方面源頭要減量,那些一再重複的,造成社會很大困擾的,結果就把這些專業人員累死累垮了;另一方面要檢討為什麼人不進來,跟醫界一樣,醫界的醫事人員也整個要清空了,以後沒有人要從事這個行業,我們不能這樣做。

秘書長,修法是很慢的時間、長期的時間,眼前怎麼做非常重要,你剛剛談的是原則問題,現在有準備嗎?

高秘書長金枝:沒有,跟委員報告,我們已經是具體的來執行了,一定要讓書記官的庶務性工作讓出去,讓他只做核心工作,這樣子才能夠讓書記官的工作不會那麼繁重,這是我們已經在具體執行的,當然增員是必要的,這要行政院支持。另外,大家一直呼籲的書記官薪水過低、職等過低,職等過低的部分也是我們要努力的,可是薪水過低的部分不是我們可以完全達成的。

陳委員昭姿:秘書長,對於法院法官還有書記官等等,如果人力是不足的,在這方面如果你有好的辦法,有一些清楚的做事方法、規範,在經費上我們不會苛責的,我們會給予支持,好嗎?

高秘書長金枝:是,謝謝委員。

陳委員昭姿:謝謝主席。

主席:你看我都不敢打斷你,但這個問題也很麻煩,吳宗憲以前也在這個地方擔任過召委,我們都聽到整個詐騙的情況,立法院一直修法加重,看起來其實是案件越來越多,確實是一直在打擊犯罪,法院這邊的負荷好像也越來越重,然後法律越來越重好像也沒用,現在我在這裡聽得也很煩。但重點是,整個詐騙在臺灣變成一個產業,而且非常的專業,這個犯罪變得越來越專業,我們抓不到上游,也斷不了金流,跨境的部分又打不到,檢察官拚命起訴完以後,法院這邊的負荷也很重,立法院把刑度拉高了,雙手一攤,這個問題還是存在。

剛剛陳昭姿委員提出的那個建議也非常好,至於要怎麼減少,我看應該是分流,不是減少,檢察官的想法是除惡務盡,本來就是要除惡務盡,可是案子一大堆,你沒有去做分流的話,法院這邊的人手又只有這樣子而已,我們再想想啦!

接下來請吳宗憲委員,他要選縣長了也是一樣這麼認真。

吳委員宗憲:935分)謝謝主席。麻煩請秘書長、刑事廳、少家廳及民事廳廳長。

主席:請高秘書長,有唸到的請上來。

吳委員宗憲:主要是請教秘書長,可能要麻煩三位廳長,如果有必要的時候給予支援。

主席:請相關首長。

吳委員宗憲:四位辛苦了!我們今天就直接先從預算的部分開始提出,我看到115年度主管預算歲出編列比114年增加14.31%,因為你們的增幅遠高於中央政府總預算的成長幅度,所以我對這個部分想要了解一下。你們的施政報告提到司法為民、提升人民信任,及保護兒少、身心障礙者,這些我都支持。但是我要問的是,預算的增加到底有沒有帶來,比如第一個,人民的安全感;第二個,被害人的尊嚴;第三個,司法正義?請教秘書長,這些有沒有一起增加?

高秘書長金枝:謝謝委員。首先先恭喜委員家裡有好事,恭喜!

吳委員宗憲:謝謝。

高秘書長金枝:另外,剛剛委員所提到的本院這次預算增加,最重要的是因為有兩個建築案,一個是新北地院的購地案,還有一個是臺南高分院的舊大樓新建案,這兩筆占掉了很大的預算,所以表面看起來我們增加很多。還有剛剛委員所提到的,其實對於少家、刑事被害人,以及我們讓民眾感受到司法正義,我們在業務費上面,尤其是對於少家部分,他們提出來有需要的,我們是逐項編列。當然最重要的是法制面,我們必須要去落實。

吳委員宗憲:謝謝秘書長,這樣我就知道你們的增幅是有其原因及必要性,我了解之後都不會有任何意見,但是我要請問一個問題,因為預算中心有提出一份報告,第一個是「少年保護管束風險管理計畫」經費6,500萬,預算中心直接指出有超過一半55%屬於一般事務費,這個部分其實是缺乏評估和管理機制。第二個,少年車手及妨害秩序案件的人數不停攀升,這個計畫到底能夠讓多少人不再犯,多少家庭可以被妥善地安置,並沒有具體細目,這個都是預算中心的報告。因為時間關係,可不可以麻煩你們派人來跟我們辦公室溝通?

高秘書長金枝:可以。

吳委員宗憲:因為我看完這個報告,我也覺得預算中心的說法是有道理的,請來跟我們說明一下。

高秘書長金枝:會,細節性的部分,我們跟委員仔細報告。

吳委員宗憲:司法需要的預算只要合理,我們一定支持,我們不會惡意地去擋。

高秘書長金枝:謝謝委員。

吳委員宗憲:再來,我今天會用三個不同方向的資料來請教你們。第一個,我們剛剛講到預算中心的提醒,錢要怎麼花,這是立法院的預算中心;第二個,審計部也有提出一些有無完成施政目標和制度;第三個,監察院也有提出從新北校園割喉案教訓的一些提醒。我們從這三個不同單位的資料來跟你們討論一下制度建置、風險管理,還有被害人與證人保護這幾個問題。

第一個,我想先跟你提出來的,之前的代理秘書長今天也在現場,秘書長也在,我們一直提的部分就是司法院草案對於少年前科的塗銷,我一直主張有問題,我之前也質詢過兩次,因為現在是一律3年,請問一下,一個竊盜案跟一個重大殺人案的前科塗銷一樣都是3年,這部分我認為有問題。請問秘書長,您同不同意我的主張,這個一定要修改?

高秘書長金枝:對,同意。我們已經把草案制定完畢,在522日要送進我們的院會,討論完畢就要送會銜,再請大院支持。

吳委員宗憲:謝謝秘書長。因為我的職責,我必須點出一些貴院在草案上面不對的地方,對於這部分,謝謝你們願意修改。我還是認為這個草案你要注意到幾個重要的主軸,社會防衛、刑罰正義、被害人感受及預防再犯,當我們都要注重這四個要點的時候,我們不能一刀切,一律3年就塗銷前科,這對外面這些善良的學生、善良的百姓是不公平的,這部分就麻煩你們一定要做到。

接下來我下一個問題,北部少家法院一直喊卡,因為我看到審計部的意見表示,第一個,你們超過10年都還沒有啟動興建作業,還有我之前用監察院的報告也有提到過,現行的行政輔導先行也沒有辦法及早預防曝險的行為,在這幾個狀況之下,我想請問,少家法院目前狀況到底是怎麼樣?有沒有要成立?

高秘書長金枝:跟委員報告,因為北部地區要找到一個法院的院址非常困難,所以本院立刻在新北還有士林各成立一個家事大樓,尋求一個家事大樓,讓臺北地區能夠分三個地方去處理少年事件,這三個地區已經快要落成了。

吳委員宗憲:我懂你的意思了,就是選址不易啦!

高秘書長金枝:對、對、對!

吳委員宗憲:但是我要跟你們提一下,監察院、審計部都有點出這個問題,說你們一直沒有做到。在新北校園割喉案之後,我們發現一個狀況,我們要去思考到少年司法專業化的重要性,因為今天所有的院長都在,我希望司法院能夠書面回復我,第一個,北少家目前沒辦法的話,替代方案是什麼?第二個,替代計畫完成之後,北三院少年案件專業人力要怎麼樣補上?這先給我一份書面說明,謝謝。

再來,我再提一個東西,主要是新北少年割喉案這個案子,讓我有很多啟發,讓社會也有很多啟發,我們重新回過頭去思考少年的保護、少年犯的保護以及這些善良學生的保護,我們要怎麼去衡平這一個很重要的點。我想法官不是神,法官的權力不是天上掉下來的,很多時候我們必須去了解社會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我自己一路從當檢察官到當地方政府的局長、到現在當立法委員,我就有一個深刻的感覺,在當檢察官的時候,我真的都搞不清楚外面發生什麼事情,一個殺人案,我只聚焦在被告是怎麼死的;我後來當了局長、當了立法委員、當了民意代表,我會開始去思考他當年怎麼活的,對他家人怎麼影響、對社會怎麼影響,我當檢察官完全不知道這個事。但是我現在發現,原來我以前聚焦在被告、被害人怎麼死的而已,這是不對的,我們要去思考被害人當年怎麼活的,以及對於還活著家屬的影響是什麼,這才是社會最重視的部分。

我想說的是,法官在法庭上面,他代表的就是國家,他的一句話、一個訴訟指揮、一個眼神,對法庭上的當事人來說,他不會覺得這個是法官對我,他會覺得這是國家對我,所以很多時候,司法有沒有能力站在當事人創傷的角度去跟他對話,這是一個很重要的點:他會不會覺得自己是被迫、被逼著接受某些事情。新北割喉案的案子,當然有一位可能是陪席或什麼我不清楚,他講了一句話:「讓凶手來孝順你們」,後來法院有新聞稿出來說明為什麼,高院當時卻只是承認法官確實有講這句話,要凶手孝順被害人父母,但是高院也有強調這個是前手法官,那是辯護人申請的,而且當場就拒絕。所以你們今天雖然講了這個話,說我們一切合法,這個也不是承審法官最後的決定,但是對於父母而言,他聽到的是什麼?讓殺我兒子的少年出來孝順我,這是很荒謬的,就像您剛剛說祝賀我生女兒,但如果今天有一個人對我小孩怎麼樣,我是跟他拼命欸!你跟我講一句話,叫他來孝順我,我覺得這是違反人性的說辭,法院可不可以、該不該講這句話是我們要去思考,我承認這個東西沒有違法,這句話沒有違法,但是該不該這麼做,我覺得請大家再次思考。這兩年來,被害人家屬常常跟我們講,他說每一次開完庭回家都想自殺,結果今天法官跟他講這句話,也許我們第三者聽起來沒什麼,但對他們來說太沉重了。

我今天能夠在這邊跟各位報告,跟很多我以前的長官做報告,我今天在這邊當民意代表是何其有幸,但是也何其沉重,因為我們看到很多社會上面的事情,源自於司法的一些問題。所以我想今天這個事情不在於那句話是不是下裁判的法官講的,也不是到底有沒有強迫當事人去接受,而是我們必須意識到一句話可能會對被害者家屬造成二度傷害,這個部分可能是在職教育等等的時候,能夠跟各位法官說明,我也是尊重司法獨立,但麻煩要注意一下這個部分。

再來還有一個問題,我要提到的是隱私權、個資的問題,這個案子裡面發生一個狀況,我們對於犯罪者的個資保護得非常非常周延,但是被害人家屬的資料卻在民事訴訟中全部攤開來,包括他的土地在哪裡、他的財產資料、老家地址、所有姓名、聯絡方式全部都被看到了,結果一個案子,我們對被告、對殺人犯這麼的保護,什麼都不可以講出去,結果卻讓被害家屬在民事程序裡面整個都被公開了,我覺得這個完全不對啦!不能這樣!家屬說到底司法在保護誰?到底司法在保護我,還是保護什麼人?所以我覺得不能夠這樣,請你們知道一件事情,可不可以請民事廳、刑事廳、少家廳,大家協調一下對於當事人的保護,因為我現在看到的是少家廳跟我講主軸是少年要保護,民事廳說我要讓被告有答辯的權利,刑事廳說我要發現真實,結果三個在一起之後,發生了一堆漏洞,讓一堆資料都外洩!秘書長,這可不可以請你們回去研議一下,給我一個資料、給我一個回復,你們打算怎麼處理,可以嗎?

高秘書長金枝:跟委員報告,其實規定都有在,我們會把剛剛委員所提到三廳的問題,整個綜合再跟委員報告。

吳委員宗憲:好。我跟你講,我們真的是希望一件事,從新北的個案,在社會上看到了很多很多的問題,這個案子我們看到的是少年保護有問題、刑事審判有問題、民事求償也有問題、被害人安全有問題、證人保護及校園安全都出了問題,所以這個部分真的要麻煩你們幫忙這些家屬,不能讓他們自己獨自去面對這個問題,好不好?

高秘書長金枝:好,謝謝委員。

吳委員宗憲:還有律師在法庭上面,我們也看到一個問題,我絕對尊重辯護權,我爸爸也是律師嘛!法官在訴訟程序指揮的時候,當律師的行為從質疑證詞變成是壓迫證人,或是他從釐清事實變成是在撕開傷口、在刺激被害人痛苦的時候,法官是不是應該要適時介入?這也要麻煩你們在職教育的時候能夠去宣導,因為法官如果沒有即時制止,就人民的角度來說,他不會認為這是辯護人的問題,他只覺得國家怎麼會允許辯護人這樣對我,很多當事人來跟我談的時候都說律師比法官還要兇,好不好?我希望你們能夠建立全國一致的訴訟指揮基準。

另外,一個月內可不可以提出一個重大暴力案件被害人、家屬跟證人程序安全指引?我想你們大概會有類似的東西,一個月內能夠提出來給我,裡面必須要包含到被害人及家屬個資遮蔽的規則;民刑少家程序接軌的機制,就是我剛剛講的,會不會因為接軌上的問題造成個資外洩;第三個,兒少及學生證人出庭安全的SOP,因為有人跟我說學生出庭時,他跟其他人都在外面通道等,結果在現場就被人家圍起來恐嚇;還有一個就是庭後安全通報跟追蹤;以及重大案件被害人跟證人友善出庭的訴訟指引,我希望內容能夠包含這個。

因為民眾不懂得我們各個廳之間的分際、分工,就不應該讓人民去承擔我們這個分工的破口,好不好,秘書長?當人民走進法院的時候,他希望得到的是冤屈的伸張,不是再一次受傷,好嗎?謝謝。因為我是司法體系出來的,我絕對支持司法,我一定支持你們,但是我們看到問題也請幫我們一起解決。謝謝,謝謝秘書長。

主席:謝謝吳宗憲委員,也恭喜你家裡頭多了一位小公主,怪不得這兩次的質詢都變得溫柔,有夠厲害,最幸福的父親,有男又有女。

接下來請最專業的翁曉玲委員詢答。

翁委員曉玲:950分)謝謝最會鼓勵委員的莊召委。首先我請高秘書長。

主席:請高秘書長。

翁委員曉玲:秘書長好。我首先講一下上禮拜一個引起大家討論的司法新聞議題,就是高雄有一位六旬婦人今年2月因為情緒失控大鬧超商,也打傷了店員,後來檢察官一開始偵辦時先羈押,移審法院之後,高雄地方法院的法官三度維持不羈押,這個期間當然檢察官也有提起羈押抗告,高院就是一直發回。所以本席想請教的就是,我們知道現在的刑事訴訟法裡面沒有限制檢察官可以提起羈押抗告的次數,高院法官的確依照現行制度也是可以一直發回,可是像現在這樣的一個制度變成檢察官可以一直抗告,然後上級法院又一再地撤銷發回,原審法官也可以一直維持原來的見解,結果變成被告可能就在羈押與否之間來回擺盪,然後成為司法人球。請問秘書長,你對於這個議題有沒有什麼解決的對策?

高秘書長金枝:關於地院羈押而檢察官抗告到高院撤銷,最重要高院很難自為裁定,因為後續有很多司法行政行為要做,如果高院裁定下去的話,後續相關的比如說怎麼移送或者是關於一些科技設備,在高院是沒辦法做的,還是要交還地院來做,當然我們鼓勵高院能夠自為裁定,可是如果面臨這種困境,他必須撤銷,而且很多事實的斟酌、卷證資料大部分都會在地院,另外很多羈押抗告是很緊急的。

翁委員曉玲:謝謝秘書長的回復。事實上,這個也不是首例的案子,過去也都曾經發生過五度五關的案子,就是一直來回的羈押抗告又被撤銷發回,因此大家在法界都認為這樣的情況基本上沒有辦法解決現實的問題,也希望高院法官應該要有做出最後決定的責任跟勇氣,而不是一直把這個案子又丟回地院、又丟回地院。本席其實也提出了相關的修法,我記得吳宗憲委員應該也有提出關於檢察官聲請羈押抗告次數的限制,這些大概都是未來我們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將積極推動的法案,我也希望秘書長可以回去好好看看現在的實務狀況,到時候如果我們真的提出相關修法的話,也希望司法院能夠提出修法的建議。

接下來我還有一個問題,請問一下,一般法院的職務代理人可以代多久的時間?

高秘書長金枝:職務代理人要看原來職務的人請假多久、出缺多久。

翁委員曉玲:原則上呢?

高秘書長金枝:不一定,如果是育嬰假或者是長期病假,完全看原缺的時間。

翁委員曉玲:基本上,如果按照行政院人事總處的規定,依照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原則上只能夠代理1年,在沒有其他這些育嬰假的情況之下,例外的時候也許還可以再多延長,但是那個例外條件也都是很嚴格的。

我在這邊要請教,秘書長,依你的印象,司法院的代理院長除了現在的謝銘洋之外,還有誰曾經代理過司法院院長?謝在全啦,就是謝在全院長。

高秘書長金枝:對!

翁委員曉玲:謝在全代理院長那時候代理了多久時間?

高秘書長金枝:不長,幾個月而已。

翁委員曉玲:對,不到3個月的時間。可是你看現在謝銘洋院長代理了多久?代理一年半了!

高秘書長金枝:是。

翁委員曉玲:已經代理一年半的時間,這已經打破司法院的紀錄了吧,我看大概同時也打破了中華民國憲政史上最高權力機關代理首長的期間。謝銘洋大法官基本上沒有經過立法院同意任命當院長,雖然依照現在司法院組織法裡面的規定,確實當院長、副院長出缺時可以由資深的大法官來擔任代理院長一直到總統任命,可是如果總統一直不任命,看起來這個代理院長就一直代下去。

說實在話,在這樣子的一個憲政爭議當中,我覺得謝銘洋院長是蒙受其利,對不對?他是大法官然後現在又當司法院的院長,他沒有經過我們立法院同意任命就直接代理院長。在代理院長的期間,他原則上應該要秉持著維持現狀的原則還有最小必要原則,他不應該發布人事令或是做一些重要的政策決定,可是現在的院長好像不是這麼做啊!

高秘書長金枝:報告委員,因為司法院組織法規定在那裡,就是依法。

翁委員曉玲:是,所以代理院長……我就說嘛,這本來就是一個原則,沒有想到會代理這麼久。我現在要講的就是,這些大法官、司法院院長到底有沒有向總統報告?要上書給總統啊,基於憲法忠誠義務,應該要儘速補提名司法院院長、副院長還有大法官,有嗎?

高秘書長金枝:我不清楚,我也沒辦法替他們回答。

翁委員曉玲:我看應該是沒有,所以在這邊我要譴責這些大法官、譴責司法院的謝銘洋代理院長,我看他現在是越做越順,根本不想下臺了!

高秘書長金枝:這是依……

翁委員曉玲:是啊,非常有可能啊,反正現在整個憲法法庭擺爛,就可以一直做做做、做到明年9月!

高秘書長金枝:跟委員報告……

翁委員曉玲:我真的很不齒這樣的一個狀況,一位有風骨的大法官絕對不會放任現在的憲法法庭只有8位大法官,而且還可以做出違憲的5人判決,然後司法院院長代理期間這麼久,也沒有積極地去請命,請總統趕快要補提名大法官。

高秘書長金枝:第一個,我沒辦法替代理院長回復;第二個,司法院組織法規定在那裡;第三個,大法官提名權在總統,都不是我們能夠定論。

翁委員曉玲:我知道這不是秘書長,但是我今天要透過跟您交流這個議題來突顯出現在司法院跟憲法法庭的荒謬,我們現在審憲法法庭的預算,我都不知道是不是應該全部凍結,等到大法官補提名、上任之後,至少補到10個之後才可以解凍,否則我們現在要憲法法庭運作什麼?

高秘書長金枝:報告委員,他們還是要……

翁委員曉玲:坦白說,今天這個議題基本上當然跟秘書長無關,但我要講的就是,現在司法院出現這樣一個荒謬,因為他是代理院長,他本來就不應該做出重大的政策決定,可是偏偏現在的司法院院長綜管司法院還有所屬法院,包含人事各方面,這都是院長要能夠有擔當、有能力去做的,但是他只是個代理。

高秘書長金枝:可是代理院長就是要執行院長的職務。

翁委員曉玲:唉!做出來……甚至我都不好意思這麼講,連他發布您當秘書長的這個人事令我都覺得有問題。

高秘書長金枝:我是!

翁委員曉玲:接下來我還要再問的另外一個問題就是,我們知道其實司法院早就頒布了法庭席位布置規則,在附圖當中也有清楚標示被害人、告訴人以及代理人席次的專屬位置,基本上不在旁聽區,可是事實上,現在各級法院好像並不是所有法庭都有依照這個布置規則來設置專屬的席位。

高秘書長金枝:跟委員報告,只要法庭的空間夠,一定有!有時候是受限於法庭的空間,可能會讓他坐在……

翁委員曉玲:你說受限於法庭的空間,本席認為這個不構成理由,我希望司法院還是要積極地去解決這件事情。

高秘書長金枝:是。

翁委員曉玲:積極去解決,否則對於被害人、被害人的家屬來講,他們覺得他們在訴訟上的地位、角色就被弱化了,給當事人很不好的印象,所以本席希望能夠落實席位的設置,好不好?

高秘書長金枝:是。

翁委員曉玲:接下來還有一個議題是跟法扶基金會有關的。我請教秘書長,本席先前也不斷地質詢過這個議題,依照法律扶助法第六條的規定,法扶基金捐助的總金額應該是新臺幣100億,可是從法扶成立到現在22年了,捐助金額只有38億,距離法定的捐助金額100億缺口還超過60億,而你們今年只有捐2,000萬,我不知道為什麼司法院這樣拖拖拉拉?

高秘書長金枝:因為不容易。

翁委員曉玲:什麼叫不容易?你們可以編列預算啊!對不對?你依法就該編列預算,編列預算就是要整個到位。

周執行長漢威:跟委員報告,容許我這邊做一個簡單的說明,去年委員質詢以後,我們跟司法院針對資金活化有做一些相關的安排,包含可以買銀行債,可以做更寬廣的投資,甚至購置官舍,但是因為基金的運用在法律上有相關的限制,所以貿然撥補在後續的資金運用上也會產生效應。

翁委員曉玲:本席要說的是,這個就是我們法律的明定,如果司法院或是法扶認為現在的法律規定不好,不應該採取成立財團法人、成立基金會的方式來處理法律扶助相關事情的話,你也可以提修法嘛,對不對?譬如說改成類似日本的行政法人,韓國的話則是隸屬在法務部底下,可能也是行政法人或是行政機關的角色。司法院每年都編列將近1415億的預算給法扶,然後你捐助2,000萬,如果說你100億到位,接下來就是法扶自己的事情,司法院也不需要編列那麼多的預算。

高秘書長金枝:跟委員報告,因為依法扶法規定,他們的業務費是我們法定必須編列的,所以主要是業務費,那個區塊是法定要編列的。

翁委員曉玲:我覺得這不是理由,重要的是你們100億沒有到位,100億到位的話,至少司法院可以少編列幾億吧?至少可以少編列幾億的業務費。所以本席要求,這次預算案我也會做一個凍結的停止條件,我希望你們要提出相關的法扶組織改造計畫,或是提出相關的修法,否則的話,你們就應該要到位,採五年的時間,把這個錢全部都補助到位,之後就由法扶自己去負責他們的盈虧,要量力而為嘛,量入為出,不是完全都靠司法院給予相關的獎補助費、業務上面的獎補助費。

最後還有一個議題,也是本席每年年度預算時都會問的,有關於陳水扁的停審案,為什麼到現在為止,法院都還沒有重新回復審判?

高秘書長金枝:跟委員報告,因為這是個案,我很難在這邊回答。

翁委員曉玲:好,本席的要求是,請你們提供給我近20年來因為停審而導致追訴權失效的案件,也請你們提供這個個案裡面,相關的承辦法官還有他的所屬長官,我不知道是不是高院的院長,對於延遲辦案應該都會有相關的陳核紀錄,麻煩司法院提供給我。

高秘書長金枝:是。

翁委員曉玲:今天因為質詢時間的關係,我想我就不耽誤了,請司法院提供相關的資料給我,以上,謝謝!

高秘書長金枝:好,謝謝。

主席:謝謝翁曉玲委員的詢答。

接下來請張雅琳委員詢答。

張委員雅琳:104分)謝謝主席。有請司法院秘書長。

主席:請高秘書長。

張委員雅琳:首先我先來請教有關於少事法修法的問題,就是特別對於少年犯的刑期假釋條件以及假釋後如何銜接少年保護管束的問題,因為我在115年的預算案裡面有看到審判業務項目有少年保護管束風險管理計畫等經費,單位預算也編列了少年事件調查、保護制度分流研究計畫,所以看起來針對整個少事法的修法是不是有許多相關研究跟會議,這些都是為了少事法修法的經費嗎?可不可以簡單說明一下?

高秘書長金枝:剛剛委員所提到是曝險,怎麼銜接少年的部分,另外,那並不在少事法修正範圍裡面,關於少事法的修正剛剛有報告過,我們已經完成草案,尤其大家關切的前案塗銷還有假釋這個部分,我們在522日就要進入院會討論,如果一切圓滿結束,我們就要會銜、送大院。

張委員雅琳:因為我自己其實非常關注這件事情,我想廳長也非常清楚,我想請問一下,我知道司法院在今年已經召開了3次的諮詢及研商會議,但是我們跟你們索資,你們給我的回復是上開會議之紀錄、結論、決議事項、會議資料、簡報、書面文件及會後追蹤事項等資料,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無法提供。我想問一下,立法委員索取會議紀錄的資料,為什麼不能提供呢?

高秘書長金枝:就是依照剛剛……

張委員雅琳:這個本來就可以提供啊!不然立法委員要怎麼監督呢?

高秘書長金枝:因為它是內部還在……

張委員雅琳:我們只是索一個會議紀錄資料,想要了解你們對於這些的討論方向是什麼,再來跟你們討論,但是你現在不提供給我,我們要怎麼跟你們做討論呢?

高秘書長金枝:因為整個會議就是在討論中,討論方向不定,所以我們提供給委員的話反而會誤導委員。

張委員雅琳:但是如果有符合公益有必要的話,也是可以提供的啊!那為什麼這個東西不符合?這個東西不符合我們來跟你們討論?

高秘書長金枝:因為任何討論的變動性太高了,我們提出來反而會誤導委員,一定是整個會議紀錄結束,進入我們的法案,我們就會送大會,因為整個會議的研究方向是一直在變動的,這是最重要的,沒辦法提供給委員。

張委員雅琳:但是你們522日都已經要送大院,今天已經54日了,對不對?所以基本上應該也有一個確定的方向了,不是嗎?

高秘書長金枝:對,所以我們的草案就會出來……

張委員雅琳:那會議紀錄為什麼不能提供呢?我們來看一下。

高秘書長金枝:因為會議紀錄本身是變化中的,而且牽涉到個人發言的資訊……

張委員雅琳:好,沒關係!既然你們已經有方向,那是不是可以簡單說明一下,因為少年犯不能用成人的標準,這是根據CRC24號一般性意見書,裡面就有提到兒童司法的制度就是適用於未滿18歲的人,也就是他是否適用少年司法的關鍵在於他當時的年紀,所以我想針對幾件事情請教,就是有關於您提到的,關於假釋的條件是不是可以簡單說明一下現在的方向大概是怎麼樣?

高秘書長金枝:請少家廳說明假釋細節的部分。

鍾廳長宗霖:委員好。跟委員報告,關於假釋的部分,目前我們蒐集世界各國的立法例,跟國內學者、實務專家的分析比較法,比較國內整個分析,基於兩個平衡性的立法政策,第一個是少年保護,讓他在成長過程有更多的教育輔導,但也要兼顧社會安全、被害人人身的自由,所以我們採取保護事件的觀察是階層式的,1年觀察、2年觀察、3年觀察,如果觀察的結果,他執行完畢觀察1年、2年、3年沒有再觸法,我們就視為未宣告,對他是一個獎勵、鼓勵,促進他繼續健康的成長,但我們到21歲一律把這個紀錄塗銷掉。第二個,少年刑事案件,因為我國設計是5年以上逆送檢察官起訴,這個是重罪,觸犯這些的我們就分兩類,如果是移送檢察官而判處徒刑是宣告刑5年以下的,執行完畢觀察3年,這個觀察的過程我們有很多相關的註記……

張委員雅琳:好,沒關係,因為我時間有限,我先簡單確認一件事情。您剛剛講的這些不管是假釋的門檻,或者審查的條件、觀察的時間等等,有沒有高於或是等於我們現在成人犯罪的標準呢?

鍾廳長宗霖:沒有,絕對沒有。

張委員雅琳:好,我再跟廳長約時間來討論,好不好?因為我怕今天會用掉很多時間,我們再來討論,因為我沒辦法得到資料嘛,就到我辦公室討論,好不好?好,謝謝。

鍾廳長宗霖:是,謝謝。

張委員雅琳:再回來,抱歉,我現在要請法扶基金會的執行長。有關於法扶品質的管理,還有退場的機制,想要跟執行長討論。其實我們每一年的法扶大概有20萬件,所以受理法扶的案件每一年都是差不多這個件數,而我們全國擔任法扶律師大概有4,889人,所以這麼多人在使用,品質的控管也就非常重要。我們也發現法扶現在的確有一些品質控管的措施,例如專科律師的派案、院檢通報、結案審查,這些都很重要,我也有看到,法扶有在接受一些不管是陳情之類的。但是我看到院檢通報機制是失靈的,每一年只有4件是來自於院檢通報,相對於法扶自己收到的,每一年函請改善、停止派案的次數,都遠遠比我們剛剛講的院檢通報機制要來得多。

我想要請教一下,秘書長可能也要一起,到底為什麼院檢通報這麼的低啊?坦白說,司法院或者是現場應該是更能夠感受到……因為我看到陳情人講的案件,例如說沒有提出書狀的,或是書狀過於簡單,甚至是沒有實質辯護的,所以這些樣態應該都是法官在現場可以看到的,但是為什麼竟然只有這麼少?107年建立這個制度,到114年、到現在只有44件,等於1年不到6件,原因是什麼?

高秘書長金枝:跟委員報告,如果在法院,法官發現這種狀況,大概直接就送律懲,不會再送法扶、通報法扶去處理。

張委員雅琳:所以這是機制上面院檢通報……

高秘書長金枝:就是我們法官可以直接……

張委員雅琳:對,所以你們不走院檢通報,對不對?

高秘書長金枝:對,我們不走,就直接送律懲會去。

張委員雅琳:我先問一下,現在這張表裡面的數字,律懲會裡面也有你們所送來的數字嗎?

高秘書長金枝:沒有。

張委員雅琳:好,所以你們可不可以把這5年來的數字再提供給我們,好不好?因為現在我們的確有看到很多的狀態,例如受扶助人的申訴,他們覺得其實不是很理想,所以法扶基金會這邊是不是有更好的退場機制?以及我們院檢通報的部分,是不是也可以簡單說明一下,為什麼使用率這麼低?

周執行長漢威:跟委員報告,第一個,院檢通報因為它是正式的轉介單,但是其實我們各分會跟法院都有溝通的管道,所以有些時候法院跟法官是直接反映給我們分會去啟動申訴調查,不一定是走制式的轉介單,這是第一個跟委員說明的。第二個,這幾年其實我們針對逐案都會請扶助律師回報他辦理的相關的資料,由同仁審核有沒有違反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跟扶助律師的應行注意事項,如果這個部分律師沒有辦法提出正當的理由,包含沒閱卷、沒撰狀、沒開庭,都會送我們的評鑑委員會去審查。所以委員這邊可以看到,近年來我們不管是督促改善或是停止派案,甚至函請相關改善,這個部分的案件其實都是維持在一定的比例,這部分跟委員說明。

張委員雅琳:好,看起來我們有個機制在處理這些不適任律師,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的律師有多少會退場呢?我們這幾年有多少律師退場?

周執行長漢威:只要有移送律師懲戒委員會,我們就同時……委員看到這個表單,前面有一個解除法律扶助工作,所以我們不以律師懲戒委員會的最終決定來判斷他要不要解除,在法扶的律懲會這邊就會去做解除。誠如委員的表單,我們在解除法律扶助工作這幾年的數字都在上面,114年目前為止是5位,113年是10位。

張委員雅琳:好,您針對我們現在的……我不太確定,我剛剛聽起來有一種就是陳情人來講,一個是你們自己發現,不管是司法院也好,或是你們自己發現,因為也有人說他們等一個法扶案件要等非常非常久,到底要如何來解決這樣子的問題呢?你的想法是什麼?

周執行長漢威:是,我們有跟司法院一起討論,第一個是律師加入法扶以後的輪派部分要怎麼樣更電子化,這是第一個部分要去做處理。第二個部分,我們也希望讓各界了解,每個扶助律師都有他自己接案的傾向跟嗜好,針對接案比較高的律師,他的原因是什麼?為什麼有些律師分會在派案上面會比較遲疑?我們把這些理由去做一些相關的整理來跟社會大眾做說明。

張委員雅琳:所以你剛剛有提到會有一些做法要再精進,對不對?這些問題現在聽起來你們都有一些非常明確的方向,是不是可以提供一個書面報告給我們?

周執行長漢威:是,沒有問題。

張委員雅琳:大概多久可以提供呢?

周執行長漢威:兩個禮拜。

張委員雅琳:兩個禮拜,好,謝謝。

主席:謝謝張雅琳委員的詢答。

接下來請沈發惠委員做詢答。

沈委員發惠:1015分)主席,我們請秘書長。

主席:請高秘書長。

沈委員發惠:秘書長早。今天是針對我們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機關預算的審查詢答。在審查預算之前先來關心一個議題,我這裡有一個新聞,我只是舉其中一例,在今年112日有關於目前書記官的工作壓力跟缺額的問題,不只是這個新聞,幾乎每個月都有書記官目前的工作狀況跟缺額的相關新聞。

以去年新北地院為例,缺額高達71人,卻只有6個人填選,然後2個人到法官學院報到,甚至後來這2個人也決定不去報到,結果缺額71人,最後增補是零。當然,缺額這麼多,沒有新的人補進來,原來的書記官就變成要去負擔更多的工作,有的人一人兼兩股,就造成離職率提高,整個面臨斷崖式的危機。

有關於書記官的這些問題,無論是在基層書記官或者在我們輿論界,確實是現在大家所關注的一個重點。我們從數據來看目前基層書記官的人力,我這邊統計從111年開始到今年,就開始一直不斷地下降,之前都有提升,但111年之後,111年到112年減少37人,到113年又減少42人。我還是以新北地方法院為例,地方法院實際上書記官有196人,但是在113年所受理的案件卻是259,000件,將近26萬件,平均一個書記官要面對1,300件的案件,這樣子的壓力實在已經到了不能不處理的階段!

關於基層司法體系人力缺口的改善方向,當然我們看到司法院也是向人總一直爭取增加預算員額,人總也確實增補你們的預算員額,一直調增,但是調增預算員額,人卻補不進來!缺額一直增加,一直調增你的預算員額,但是沒有人補進來,這才是最大的問題。而且行政院加註意見也說,事實上司法人力的增補空間實在是很有限,雖然它一直給你調增,但是本身員額的增補空間其實是有限的。審計部的報告就提出還是要從其他方向來著手,其他方向包括行政減量、程序分流、科技輔助、業務調整。

我想今天就主要針對這些部分來跟秘書長探討,你們目前有做的,我知道司法院有做一些努力,第一個是關於書記官的加給有調整,對不對?這部分是不是請秘書長報告一下?我們在今年34日行政院正式核定調整書記官的加給,書記官加給這一次調整將近三成,29%,這已經開始實施了嗎?

高秘書長金枝:對,已經實施了,3月開始,大概有兩千多人的加給提高了。

沈委員發惠:有兩千多人?

高秘書長金枝:對。

沈委員發惠:因為今天是預算審查,但是我們現在審的預算是去年編列的,所以一定是沒有這一條預算,你們的預算要由哪邊來……

高秘書長金枝:今年3月調了也已經領了,因為它是人事費的部分,所以3月就開始領了。

沈委員發惠:對,我知道3月開始調整,但是我們現在審的預算書是去年送來的,所以我們在預算裡面沒有這一條嗎?

高秘書長金枝:對,所以我們就自己的預算裡面先去……

沈委員發惠:動用預備金,還是?

高秘書長金枝:先去調整,增加的部分當然還沒有增進來。

沈委員發惠:對,增加的部分,你們要從哪裡動支?

高秘書長金枝:我們就是用自己的預算去勻支、去調整。

沈委員發惠:去從哪裡勻支?我現在就在問這個。

高秘書長金枝:現有的預算,現有可以執行的預算去調整。

沈委員發惠:好,這個部分雖然調整三成,但其實大概只有六千塊左右,其實是杯水車薪,但這也是我們往正面方向推動而且跨出的一小步,但是問題還是沒有辦法解決,雖然聽起來三成好像很多,但其實就是六……

高秘書長金枝:一千多塊。

沈委員發惠:才一千多塊?不是6,000塊,是一千多塊?

高秘書長金枝:不是,它是總額,可是新增一千多塊。

沈委員發惠:新增一千多塊,所以其實調……

高秘書長金枝:不是增加六千多塊。

沈委員發惠:所以這個調幅實在很小,我想是無助於解決目前書記官人力缺額的問題,我知道我們有另外一個最重要的部分,就是我們有要推動刑事訴訟法的修法。

高秘書長金枝:是。

沈委員發惠:刑事訴訟法修法的部分,我看上個月即423日司法院院會已經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法,對不對?

高秘書長金枝:對。

沈委員發惠:現在已經送行政院會銜了嗎?

高秘書長金枝:是。

沈委員發惠:我希望這個法案行政院會銜回復之後,能夠儘快地送到立法院,儘快來修法。

高秘書長金枝:是。

沈委員發惠:但是這次修法裡面,大概有幾個重要的問題要跟秘書長探討,整個刑事訴訟法修法要減輕書記官工作負荷的部分,我看是四個大重點:第一個,有關於簡式審判程序跟協商制度的適用範圍要擴大,減輕書記官的工作;第二個,擴大有罪判決書簡化記載的適用範圍;第三個,關於受拘束的被告,其簡式審判程序的一部或全部提升程序效率,這是第三個部分。

我們修正條文很多,但是我個人最關注的是第四十四條跟第四十六條之一的修正。我們先看第四十四條,整個修正條文其實修改的字很少,就是審判期日應由書記官製作審判筆錄,你們增加了應由書記官「當場或以其他適當方式」製作筆錄,我們念法律的人對於「以其他適當方式」這種不確定法律概念特別敏感,請問什麼叫做以其他適當方式?

高秘書長金枝:跟委員報告,還是書記官在做,可是我們可以委外人員製作,其實現在就已經在操作;另外一個是現在的科技設備、語音辨識的操作,讓書記官不是逐字在這邊打。

沈委員發惠:好,我知道你們在立法理由裡面有說明,立法理由「如委請民間廠商之記錄人員,或使用科技設備技術製作之」,但是你們在法條文字上面用「以其他適當方式」,這種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未來如果有筆錄錯誤、程序爭議,它的責任歸屬……

高秘書長金枝:因為隨著科技的進步、隨著社會的進步,這種適當方式會變動的,我們現在是舉例說明目前是這樣,往後搞不好會做得更好。

沈委員發惠:未來這都一樣的問題,我知道這個是正面,這是正面的修改沒有錯,它確實要解決目前書記官人力缺口的問題,透過委外或是增加使用科技方式的法源,這個是正確的方向,但是未來有關於例如筆錄錯誤的相關程序爭議的責任歸屬,我覺得這個要有相應的責任歸屬部分。

高秘書長金枝:筆錄錯誤在訴訟法上都有相關規定,這個本來就有處理方式。

沈委員發惠:未來如果以委外的方式……

高秘書長金枝:一樣。

沈委員發惠:一樣由書記官負責?

高秘書長金枝:書記官要看這些委外筆錄。

沈委員發惠:你看第四十六條之一,這不是修改,這是新增條文,「前四條所定書記官製作、核對、整理筆錄、簽名及其他應行事項,必要時得由其他適當之人為之,並由製作筆錄者簽名」,連簽名都可以由其他適當之人來做?

高秘書長金枝:跟委員報告,就是因應剛剛委員所提到的正職書記官不報到,我們現在都是職務代理人,如果不讓職務代理書記官去做筆錄的話,真的會如委員所說的,一位書記官搞不好會配到4個股的法官要開庭,其實這個是解決目前最好的方式,可是他簽名是要負責的。

沈委員發惠:事實上,不管你們未來是用委外、外包這些制度彈性來做……

高秘書長金枝:對。

沈委員發惠:最後應該去承接、負責的司法專業人力,還是司法體制裡面的這些正式人員嘛!

高秘書長金枝:對。

沈委員發惠:我這裡有秀出一個判決書,是從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搜尋下來的,現在我們就有所謂約僱書記官簽名的方式,約僱書記官是什麼?

高秘書長金枝:職務代理人。

沈委員發惠:職務代理人?

高秘書長金枝:對。

沈委員發惠:他不是書記官嗎?

高秘書長金枝:就是書記官的職務代理人。

沈委員發惠:約僱書記官是職務代理人?

高秘書長金枝:對,他就用約僱方式進來,所以寫約僱書記官。

沈委員發惠:用約僱方式?

高秘書長金枝:對!

沈委員發惠:所以他還是書記官就對了?

高秘書長金枝:對,他是書記官的職務代理人。

沈委員發惠:好,我想說什麼時候跑出「約僱書記官」這樣子的名字?

高秘書長金枝:名稱的問題,他就是書記官。

沈委員發惠:他是書記官?

高秘書長金枝:對。

沈委員發惠:但是我們用約僱方式,讓本來就是書記官的人來做約僱書記官。

高秘書長金枝:是。

沈委員發惠:好,這部分我基本上是肯定刑事訴訟法的修法,但我另外有一個小問題,民事訴訟法相關筆錄製作的條文,民事訴訟法也要做修正嗎?

高秘書長金枝:對,我有提醒民事廳我們要往這邊走,因為民事……

沈委員發惠:對,因為書記官在民事訴訟,所以……我看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已經送行政院會銜了,但民事訴訟法相對應的條文……

高秘書長金枝:對,我們也在努力中。

沈委員發惠:也要努力啦!

高秘書長金枝:是!

沈委員發惠:我們希望儘快修法,如果行政院回函之後,能夠儘快送到立法院,因為目前書記官的問題確實已經是非常嚴重。

高秘書長金枝:非常嚴重。

沈委員發惠:有關於我剛剛所提的這些相關修法疑慮,我希望在未來修法裡面的討論……

高秘書長金枝:會詳細說明。

沈委員發惠:能夠進一步來探討,好不好?

高秘書長金枝:好,謝謝委員。

沈委員發惠:我想在司法院預算的部分,也希望委員會大家能夠全力予以支持,剛剛都講已經這麼缺了,希望我們這個委員會的委員,大家能夠就司法院的預算給予全力的支持。以上。

高秘書長金枝:好,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沈發惠委員,苦口婆心啦!

接下來在許宇甄委員詢答之前,先介紹一下,歡迎黃秀端教授今天帶領東吳大學政治系的學生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參訪,我們也歡迎他們啦!黃教授還有幾位同學,你們今天來是很幸運,今天是我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比較正常在開會,因為今天來的都是一路從基層法官,然後努力憑著他的學養……然後來的有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懲戒法院院長,還有法官學院院長、高等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地方法院,大家都來了。今天是在預算詢答,所以你們今天來,看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很正常的詢答過程,因為剛好也碰到預算審查啦!

接下來有請最專業的許宇甄委員詢答。

許委員宇甄:1030分)謝謝主席。請司法院高秘書長。

主席:請高秘書長。

許委員宇甄:秘書長好。秘書長,今天想要請教您的是有關法律扶助方面的問題,因為法扶的本意就是要讓那些沒有經濟能力的人跟需要受到保護的人,不會因為貧窮而失去訴訟的權利而成立的。現在我們看到115年度的預算,業務收入為166,3811,000元,包括捐贈補助收入,就是政府的捐助收入為144,1166,000元,再加上一些委辦計畫,大概占收入的總額都在九成六以上。也就是說,當法扶的資源高度仰賴政府的預算,司法院對法扶部分就誰可以用而誰不能用,應該要有更高的把關責任。請問一下,針對這個部分,秘書長認為目前法扶中心有做到嗎?

高秘書長金枝:我們司法院監管法扶基金會,從去年度開始是強力監管,對於它每一筆的費用支出,我們都會去了解,然後也會……

許委員宇甄:是從今年度,是嗎?

高秘書長金枝:沒有,去年就開始。

許委員宇甄:去年度。

高秘書長金枝:對,就是強力了。

許委員宇甄:就是114年度開始?

高秘書長金枝:對,就是對每一筆預算都非常重視他們的支出,然後節餘我們都逐筆在督導。

許委員宇甄:我們可以看到,行政院對於你們115年度司法概算有明確指出,104年到113年度法扶准予扶助的一般案件,由39,026件增加到55,567件,無需審查經濟能力的案件由55.1%增加到74.8%,這還只是到113年喔!如果到114年可能還不只,所以也提醒可能會排擠真正經濟弱勢者。請問一下秘書長,七成以上不用審查經濟能力,這樣還叫做精準的扶助嗎?這是行政院對你們的概算所提醒的部分。

高秘書長金枝:跟委員報告,第一個是強制辯護,如果沒有資力就由法扶協助;另外一個是原住民和身心障礙者,這個部分沒有審查他的經濟能力,一定要請法扶來協助……

許委員宇甄:所以現在就已經高達七成以上,對不對?

高秘書長金枝:非常高,我相信有到七成。

周執行長漢威:跟委員報告,在這些強制辯護案件裡面,原住民跟身心障礙者也高達七成以上,雖然行政院主計總處認為這些案件是不審查資力,但是法扶扶助的這一些當事人,多數都有弱勢的處境。這個部分跟委員說明。

許委員宇甄:但是我們現在看到,針對法扶扶助的詐欺相關案件,也從108年的4,450件上升到113年度的8,429件,這只到113年度增幅就高達89.42%,剛剛我聽到執行長的報告,有講到114年度其實已經超過五成了,既然詐騙已經是全民公敵,但是法扶的資源卻投入越來越多在詐欺的加害者身上,請問一下,司法院有沒有檢討這個資源的分配?

高秘書長金枝:跟委員報告,打詐條例把整個法定刑提高,就進入強制辯護案件類型,是因為這個原因,強制辯護案件……

許委員宇甄:請問一下,我剛剛的問題是針對這樣的狀況,因為事實上大家都沒有辦法理解,詐騙現在這麼猖獗、這麼橫行,但是我們大部分的法扶資源卻都用在詐欺的加害者上。剛剛您提到因為現在的法源就是要強制辯護,難道司法院認為就應該因為這個法源的關係,繼續這樣做下去,而沒有檢討是不是要做一些修正?

周執行長漢威:委員,這邊容我說明,法扶非常關心這樣的現象,所以我們有做法扶扶助被告的分析。在這些詐欺被告裡面,其實包含八成以上都是身心障礙者跟原住民,包含剛剛委員這邊質詢的少年。所以其實裡面很多本身也是詐欺的受害者,換言之,他們是人頭帳戶的受害者,或是今天受到一些利誘去當車手,因為在法律規定是強制辯護案件之下,所以我們有提供律師的協助,但是律師協助這件事情,也是針對社會的弱勢,這些被詐欺集團剝削、甚至去擔任車手的部分,去維護他們法律上的利益。這個部分跟委員做說明。

許委員宇甄:但是我們可以看到審計部的評估報告,最後有指出實務上雖然有這樣子的狀況,但是也發生了很多詐欺相關扶助案件的被告仍有相當的經濟能力,卻因為是法扶,就是強制辯護案件,你已經指派律師給我,所以我也不願意自費請律師,造成資源的排擠。請問秘書長,司法院是不是支持應該要建立排富及事後追償的機制?或至少對於詐欺、洗錢等特定案件,重新檢討無需審查經濟能力的適用範圍?

高秘書長金枝:這個我們一定會研究,當然要把國家資源用在最該用的部分。可是跟委員報告,老實說,強制辯護案件,尤其是車手,大部分都是弱勢的,他會當車手,其實大部分都屬弱勢。

許委員宇甄:針對這個部分,司法院是不是也應該有一套機制,看怎麼樣來協助這些經濟弱勢的少年,不要受到詐騙集團的引誘而去犯案,這也是應該都要宣導的部分……

高秘書長金枝:有、有、有,我就說我們……

許委員宇甄:不能說因為他們是經濟弱勢被騙去當車手,所以我們提供法律扶助,這個都是倒果為因啦!我覺得應該要針對這個部分,怎麼樣來協助他們不要再受到詐騙集團的誘惑,提高他們的法律知識,或者是提高他們的識詐能力,這才是重點,而不是只針對他已經犯罪了,我提供他的法律扶助。

高秘書長金枝:這個就是我們少事法必須跟社政、社福單位共同來努力的另外一個區塊。

許委員宇甄:對,所以針對這個部分,接下來我要請教秘書長的也就是關於少年司法方面。其實近年來,剛剛講到不管是詐騙集團、暴力滋事,還有幫派吸收少年的案件層出不窮,我知道司法院有一個少年保護管束風險管理機制,因為這個預算其實已經編列好多年了,我們可以看到依司法院的統計,少年犯詐欺罪跟妨害秩序罪的合計人數,從103年度的297人,上升到113年度的3,220人,增幅高達9.84倍,占刑事被告跟交付保護管束的總人數比例,也從2.44%30.33%,這還只是到113年喔!如果到114年,我相信這個數據會更高,那已經不是單純的少年偏差行為,而是詐騙集團、暴力滋事跟犯罪組織向下吸收少年的警訊。您認為針對少年司法,是不是已經面臨結構性的失守?

高秘書長金枝:剛剛跟委員報告,如果在保護事件,我們要儘量去幫助少年,對於刑事案件部分,就如同外界所說的,我們是不是在前案塗銷、假釋這一塊沒有做好,而讓少年很容易被引誘,這也是我們要修法改進的部分。

許委員宇甄:所以針對少年保護管束風險管理機制到底有達到什麼樣的成效?因為今年(115年度)這個部分又編列了6,5028,000元,包括相關的費用,請問一下,這筆經費最後會產生什麼樣的成果?再犯率會降低多少?失聯率會降低多少?復學、就學穩定追蹤的比例會提高多少?

高秘書長金枝:我沒辦法給委員確切的數據,但那是我們努力的方向,因為關於少年曝險還有少年在保護事件怎麼回歸社會,這是需要跟社政、社福、教育共同來努力的。

許委員宇甄:秘書長,你們既然編了一個多年期的計畫,其實應該要有一個整體性的長期規劃,而不是說沒辦法回答我相關的數據,如果編了一個計畫,卻完全沒有辦法針對再犯率會降低多少、失聯率會降低多少提出具體的績效,只是說你們有做,但是能不能做得到,需要社會大眾共同來支持的話,那請問編這個長期計畫的意義是什麼?我們在審查這筆預算的時候,怎麼能給司法院這筆經費呢?

高秘書長金枝:我剛剛說我沒辦法回答是,其實前面是都有的,只是我們對於……

許委員宇甄:既然前面都有,是不是也請提供給本委員會?

高秘書長金枝:詳細數字我請廳長來跟委員報告。

許委員宇甄:好,請廳長。

鍾廳長宗霖:向委員報告,有關高風險保護管束少年的篩選,我們總平均在114年篩選出6,621人次,占所有保護管束的8.35%,成效率每個月降低風險有36人,升高風險有12人,都送感化教育隔離。

許委員宇甄:這個占比是多少?剛剛講的是人數,占比是多少?

鍾廳長宗霖:剛剛我說篩出來的比例是8.35%有高風險,成效方面,因為從六千多人……

許委員宇甄:因為你剛剛講的是三十幾人嘛!一個是36人,一個是……

鍾廳長宗霖:每個月36人。

許委員宇甄:到底比例是多少?我覺得你們應該還是要有一個統計資料。

鍾廳長宗霖:統計數據是只有百分之一點多,不高啦!但至少我們維持沒有再增加高風險的高達60%,篩出來以後增加人力密集輔導,我們增加委外人力心理師、社工師等,有42人。

許委員宇甄:今天本席特別提出少年司法的相關問題,其實就是要凸顯現在少年犯罪的比例越來越高,等於是整個結構性的問題,我想司法院也有意識到這樣的問題,所以才會有這個長期計畫,但我覺得還缺乏針對這個計畫應有的KPI、績效的訂定,讓這個計畫是有目標可追尋的,否則就是你們有做了,但可能跟以前一樣或者是差不多。如果是這樣的方式,我覺得就我們審查預算來看,我們需要的是更明確的、你們未來希望能夠達成的目標,重點是真正能夠幫助這些少年不要再犯罪,我們希望能夠真正改善他們的犯罪率,這樣我們才有辦法通過這筆預算。所以這個部分還是希望司法院在編列相關預算的時候要將目標明確化,而不只是試辦計畫,而且少年是國家未來的基礎和棟梁,如果我們沒有把少年保護好的話,未來對國家也是一個很大的問題。

高秘書長金枝:我跟委員簡單回復一下,我們從今年起就有一個高風險估量表,就如同委員所說的,我們會設定一個目標,就整個預算希望用我們所有的力量能夠達成什麼,這部分從今年8月就會全國施行,用這個高風險估量法來協助少年回歸社會。

許委員宇甄:好,我們救孩子要有方法,而不只是編列預算。謝謝。

高秘書長金枝: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許宇甄委員的詢答。

接下來有請偶像級、轉戰各委員會、教授級的范雲委員來做詢答。詢答結束請代理本席擔任主席。

范委員雲:1044分)感謝召委。有請高秘書長。

主席:請高秘書長。

高秘書長金枝:委員早。

范委員雲:秘書長好。今天我想針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跟您討論。不知道秘書長有沒有看到本席PPT出示的這則新聞?它主要是在講今年3月,有一個高中女生和他的家屬質疑他酒醉後被二度性侵。可是根據新聞報導,檢方以這位高中女生未求救、沒有外傷而不起訴相關的兩名男子。請問高秘書長,你認為意識不清卻被認定是合意性交,這樣合理嗎?

高秘書長金枝:我想這應該是檢察官在認定整個事實的部分,他對適用法律認定的……

范委員雲:您認為是檢察官的認定有問題?是這樣嗎?

高秘書長金枝:當初是不起訴嘛!所以是檢察官那邊的……

范委員雲:檢察官以未求救、沒有外傷,認定不成立而不起訴那兩名男子。

高秘書長金枝:對啊!

范委員雲:檢察官為什麼有這個空間可以認定未求救、沒有外傷呢?明明已經喝醉了,喝醉的人如何求救、如何抗拒?

高秘書長金枝:跟委員報告,因為這是個案,而且整個事實……

范委員雲:這只是個案?

高秘書長金枝:這件是個案沒錯啊!

范委員雲:這當然是個案,可是這個個案不是只有一件喔!

高秘書長金枝:可是我能回應的就是,檢察官這樣認定,我只能說他是依照個案的證據資料所作出來的處分。

范委員雲:一個喝醉的人還是要找證據說他有求救、有抗拒,你不覺得這個法律要件非常荒謬、不合理嗎?一個已經喝醉的人,而且根據相關資訊,他是喝到爛醉,被攙扶上計程車,這樣的人要如何找證據說他有抗拒、有求救?所以你認為是證據不足?

高秘書長金枝:沒有,我必須說這個事實沒有構成這個犯罪……

范委員雲:所以要成立一定要找到證據證明他有抗拒?

高秘書長金枝:沒有、沒有,這可能會成立其他趁機性交或其他性侵害犯罪的可能性,只是沒有這一條而已,就是這樣。

范委員雲:這就回到刑法裡面關於妨害性自主的定義了。我想講的事情是,現在的教養趨勢秘書長應該知道嘛!我們會教育小孩說,對方問:「可以跟你一起玩嗎?」你要找人家玩,要得到他的同意。「可以坐你旁邊嗎?」、「可以借你的玩具嗎?」都要得到對方的同意。2020年衛福部社家署的性別平等教育教材還說,我說可以才可以。日常大小事都需要徵詢對方同意,為什麼「性」不用?就定義上不需要得到對方的同意呢?您有沒有覺得這非常奇怪?

您應該瞭解現行刑法的妨害性自主是1999年修正的,過去是「不能抗拒」,現在定義為「違反其意願」。可是我要引用臺大法律系法學教授陳昭如2010年(16年前)在司法改革雜誌上寫的:法官在認定什麼叫做違反當事人意願的時候,因為過去有「不能抗拒」的幽靈,所以著重於當事人是否有機會抵抗而不抵抗,就像你剛剛講的找抵抗的證據,所以曾經有最高法院在性侵3歲女童案中,質疑女童在被插入之後哭喊疼痛不要的證詞與驗傷單,不足以證明違反被害人意願;後來有關6歲童的案件,高雄地方法院的法官還認為證人論述甲女(就是那個6歲女童)並無抗拒。當然,司法院跟你講的很像,你們認為這是法條解釋的問題,所以用年齡來一刀切「幾歲以下」,可是我要講的是,幾歲以上也不代表違反其意願可以被解釋成有沒有機會抵抗而不抵抗,這個都已經是十幾年來婦女團體一直在倡議的,性自主應該要以有沒有同意作為定義,剛剛是婦女新知基金會,然後現代婦女基金會在2017年也開記者會倡議「沒有同意就是性侵」;又勵馨基金會在8年前,也就是2018年辦理國際研討會,希望能夠以「積極同意」模式在臺灣立法。

其實不只臺灣的婦女團體,國際也是如此,丹麥2020年就修改了,將過去「只有在暴力脅迫下發生」的法律規定,改成「只要欠缺同意,就是性侵害」;法國在去年10月也通過了未經同意的性行為就是性侵,而同意必須是自由給予、知情、具體、事前且可撤回的,而且不能夠以沉默或者是剛剛說的喝醉酒這種沒有反應的,就推定為同意。再給你一個最新訊息,今天是5月,430日,幾天前歐洲議會通過正式要求歐盟委員會提出「以同意為基礎」的強暴法律定義,除了剛剛提到丹麥等等這些國家都必須要以「同意」外,他們還在提案過程中提到法國女性吉賽兒的先生對她下藥,後來又找了多名男性在她昏迷的情況下對她性侵的故事,說明當事人未同意。請問秘書長,你有聽過這個法國女性吉賽兒的故事嗎?

高秘書長金枝:印象中好像在網路上有看過。

范委員雲:對,這是很大的國際新聞,因為這個女性是在多年後才知道這件事情,而這個男性後來也被判刑。我講的這些是歐洲的例子,但日本在2023年也比我們更早擴大性犯罪構成要件,具體增列「不同意」,它沒有直接規定要積極同意,可是不同意的要件變嚴了,除了服用酒精、藥物都算是不同意要件,還有一個是沒有給予表示不同意想法的時間都算,所以他們都擴大了性犯罪的構成要件。

我國刑法從1999年修正到現在已經27年了,這麼多國際的例子跟大家對性侵害的反省,真的是時候應該聚焦在有沒有取得同意,而且一個很重要的差異是,前者把責任讓受害者、被害人承擔,必須提出證據證明他有沒有抗拒;後者是所謂的行為人應該要提出證據是不是有取得同意。實務上,在場有很多法官、法院院長,我也要肯定最高法院2021年在解釋上就出現了必須要得到他人明示同意才可以,否則就是違反意願的性侵害犯罪行為。跟剛剛那個檢察官不一樣,很幸運的,有194件判決的法官是援引這個觀點,所以我覺得最高法院是有這個性別意識的,可是還是有剛剛那個檢察官的例子,明明酒醉了,卻說沒有抗拒,然後不起訴,所以是不是不要讓大家自由詮釋,這真的是嚴重的人權問題。

我們辦公室也問了衛福部相關數據,近十年來有超過11萬件通報性侵害案件,而且我們認為還有黑數,因為很多人其實不一定願意通報,尤其現在都是以熟識性侵為主,司法院可不可以開始來研議了?

高秘書長金枝:謝謝委員剛剛所提到的最高法院的見解,其實就法院端來講,是有朝這方向在努力,可是必須跟委員報告,刑法實體法是法務部的權責法,我相信法務部也會往這方面來研議,我們尊重法務部適時來提供修正草案,我想這是我們必須走的方向。

范委員雲:好,謝謝秘書長肯定這是我們必須要走的方向,我知道法務部其實已經同意要研議了,我前幾天已經有質詢,但是過程中,最後都會會司法院意見,那你們是不是超前部署也來研議一下,好不好?

高秘書長金枝:是。

范委員雲:就請司法院積極研議,刑法妨礙性自主罪章採「積極同意」定義之可行性,好不好?等到法務部ready、準備好的時候,一定會問你們司法院的意見。

高秘書長金枝:好。

范委員雲:好,感謝!我之後再追蹤,謝謝,感謝召委,謝謝。

高秘書長金枝: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范雲委員。

接下來請年輕強力的洪孟楷委員詢答。

洪委員孟楷:1054分)感謝我們最接地氣的召委,謝謝。請司法院秘書長。

主席:請高秘書長。

洪委員孟楷:秘書長好。秘書長,本席注意到現在司法院是代理院長的狀況,如果從113111日開始算的話,到現在已經超過一年半左右的時間,有人講說這是政治僵局,但本席更希望能夠跳脫政黨色彩,回歸制度面。制度面現在是總統提名,受立法院同意,到最後任命,對不對?

高秘書長金枝:是。

洪委員孟楷:好,過去兩次總統當然有提出人選,但立法院最後並沒有同意,到現在就沒有再提名人選了。司法院院長跟其他機關不一樣,譬如像NCCNCC委員今天早上我也寫了,照理講,院長要在三個月內提出他的人選名單,依法731日到期的,430日要提出名單,但430日到了,行政院並沒有提出名單,也因此行政院已經公然違法。針對這整個過程,我還是要請教秘書長,對於一年半時間的代理院長來講,人事案一直沒有辦法通過,社會溝通、朝野溝通或者人選部分,讓司法院持續處於代理的狀況之下,你覺得對於業務的推動有沒有影響?

高秘書長金枝:真的,委員問到的是總統的職權,我只能尊重……

洪委員孟楷:不是,一年半的代理,對業務推動有沒有影響?

高秘書長金枝:我們各廳處就……從司法改革以來,各項便民禮民的業務是繼續在做,還有……

洪委員孟楷:我肯定你們是持續在做,就是在有限的情況下,你持續推動業務,這本席給予肯定,但我想問的是,代理一年半對業務有沒有影響?

高秘書長金枝:我剛剛回應委員了。

洪委員孟楷:所以沒有影響,繼續代理下去沒有關係?

高秘書長金枝:當然,但持續代理有沒有關係,這是另外一個問題,這是……

洪委員孟楷:不是,這就是本席的問題,不是另外一個問題,這就是本席的問題。

高秘書長金枝:沒有,沒有,這是一個事實問題,可是……

洪委員孟楷:所以有沒有影響?

高秘書長金枝:對我們業務的推展來講……

洪委員孟楷:都沒有影響,所以繼續代理沒有問題?

高秘書長金枝:喔!不能,我不能把這個畫上等號。

洪委員孟楷:不是!這是很清楚的ABC,我看很多院長都在笑了……

高秘書長金枝:對啊!沒錯啊!

洪委員孟楷:那麼清楚明白的ABC,我現在沒有講司法院的責任,因為總統提名……

高秘書長金枝:對啊!

洪委員孟楷:任何人都不是總統,只有總統有權提名,但他一直沒有送名單進來,立法院沒有辦法同意,名單好不好社會自有公評,但本席現在要問的是,他現在沒有再送名單來,已經過了一年半時間,我們要講的是,不能因為前兩次否決,然後就懸缺在那邊吧!

高秘書長金枝:那就要問總統……

洪委員孟楷:問總統,所以總統他……

高秘書長金枝:對,我沒辦法回答……

洪委員孟楷:他不作為,然後司法院、大家也只能沒辦法,是不是?

高秘書長金枝:對,因為這是總統……

洪委員孟楷:所以司法院沒辦法!剛剛秘書長講了大白話,就總統……

高秘書長金枝:對啊!是總統的職權。

洪委員孟楷:現在在推廣國防外交,我們也予以尊重,因為這是中華民國元首應該要做的事情,但重點是總統有沒有把心思放在這邊?來!我請問你,你能不能提出長期代理院長以及大法官缺額對於司法行政以及憲法法庭運作的影響說明?能不能在一個月內提出,給本席做個參考?

高秘書長金枝:好,我們回去研究。

洪委員孟楷:一個月內可以提出?

高秘書長金枝:對,我們會辦理。

洪委員孟楷:至少讓我們知道,讓總統知道其職責所在,中華民國元首有這個職責,依法應該要提名,讓立法院進行同意權行使。

另外,本席還有一個問題,今天很多院長都在這邊,我提出來,其實是希望能夠嚇阻犯罪,我相信今天早上很多人都已經講過詐欺的部分,你也是中華民國國民,我相信你跟本席一樣,對於詐欺的部分都深惡痛絕。所以本席才講,我們有沒有可能也參考其他國家的制度,來思考到底臺灣能不能增設比較積極的刑責?譬如鞭刑,如同新加坡一樣,讓嚇阻犯罪來對付不管是詐欺、性侵或者是虐童等相關的犯罪。

我重點不是要鞭刑,我重點不是說一定要鞭誰,因為那是心理變態,我不是!但本席要的是嚇阻犯罪,如果未來這項公投能夠通過,其實本席想利用這個機會,也跟所有我敬重的院長們好好溝通,因為我知道我提出這樣的想法的時候,也許有些法律界的朋友會講這是開人權倒車,但我們要的是什麼?要的是保障被害者、99.9%一般善良、奉公守法的民眾,而本席更相信如果增加這樣的刑責,任何人都不會惡意的去執行,為什麼?因為本席相信的是制度。我們國家有很嚴謹的一審、二審、三審制度,如果這個制度能夠經過每一個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的法官來把關的話,到最後這個人真的有罪,應該要處以什麼樣的刑責,那他就是所謂的罪有應得。所以本席一直相信的是制度而不是個人,我們希望能夠有一個強而有力的工具,能夠幫助中華民國來維護治安。秘書長,您知道我們現在有判死刑,死刑還沒有廢,可是為什麼大家會覺得已經實質廢死?是因為我們現在還有三十多名的死刑犯已經三審定讞了,但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執行,這您知道嗎?

高秘書長金枝:我了解。

洪委員孟楷:所以如果經過一審、二審、最高法院定讞的死刑犯,代表這個制度是運作正常的,結果這三十幾名死刑犯居然沒有執行,那不就是行政部門在否決司法院的判決嗎?您怎麼看?

高秘書長金枝:當然死刑執行是法務部的職權,我們就是尊重而已。

洪委員孟楷:尊重?

高秘書長金枝:我們當然希望他們尊重我們的判決,可是他的……

洪委員孟楷:我們一審、二審、三審、最高法院都已經判決了,我相信每一個院長、每一個法官在審理的過程裡面都檢視了所有的條件,最後做出了死刑的判決,而三十幾名的死刑犯中定讞最長的二十幾年了,1999年判死刑定讞到現在還沒有執行。我最近要了一個資料,三十幾名死刑犯中還有一位過世了,為什麼?自然死亡。他被判處死刑之後,不是依據我們中華民國的法律來執行,而是關在牢裡面老死,這才會讓被害者及家屬覺得沒有辦法接受,或說一般的民眾沒有辦法接受,因為這樣法律形同無物,原來我們判處死刑之後,要等他自然老死,然後求神拜佛,拜託上帝來執行公義。

高秘書長金枝:跟委員報告,因為執行死刑是最高檢,他們在審視我們的確定判決還有相關證據資料,還有提起非常上訴的職責,都在他們的審酌……

洪委員孟楷:有多少提非常上訴?

高秘書長金枝:現在有四千……

洪委員孟楷:那之前沒有提非常上訴的時候,為什麼沒有執行?你這根本就是開脫。我剛剛已經講了,有一個1999年就已經三審定讞了。本席今天要再一次的利用這個機會來表達本席的態度,本席希望保障好人,不要冤枉壞人。如果今天這個壞人經過我國那麼嚴謹的一審、二審、三審的制度,到最後判處應有的刑責的時候,該執行就該執行。不管是鞭刑,不管是死刑,如果未來有可能有鞭刑的話,我也相信制度,我也相信我們所有法院的法官不會濫用這樣的制度,如果審視他犯的罪行真的罪大惡極,應該要判處相對應的處罰的時候,那也應該勇於來判決、勇於來執行,這樣才能真真正正讓我國成為民主法治國家。秘書長,你可以同意吧?

高秘書長金枝:跟委員報告,關於鞭刑,就在法治、人權、治安還是有高度爭議,雖然它是刑罰的一種,它還是有高度爭議。

洪委員孟楷:所以本席現在才講……不是,兩個部分,因為本席的時間已經到了,但是本席只想講兩個部分:第一、所以我們現在要公投,重大政策創制是可以讓公民透過直接民主來決定。如果公投可以成案,讓全國國人來表達意見,真的公投通過了之後,立法院也要修法,行政院、法務部也要提出相關的法令,可能司法院也有角色。但本席要講的是,現在還沒有創制,可是至少以死刑來講,我國的三審定讞制度那麼的完整,都已經決定了,結果法務部不執行。這就某種程度上是打臉司法院,認為你不夠嚴謹,你判得好像有瑕疵,所以他們才不執行,然後等待某一天來提非常上訴,反正就是一拖再拖,到最後變成交由上帝來決定。我覺得絕對不應該是這個樣子。

高秘書長金枝:我想法務部是執行他的職權,我不認為他是打臉司法院。

洪委員孟楷:秘書長,你要這樣唾面自乾,我也只能笑啦。

高秘書長金枝:沒有,沒有。

洪委員孟楷:但是最重要的,我再次強調,站在這邊我尊重所有的院長,我也相信我國的法律制度、我國的司法體系是臺灣最後一道基梁,能夠撐住這樣的基梁,讓好人可以在臺灣生存下去,讓壞人可以越來越少,我想這才是我們共同的目標。

高秘書長金枝:是,謝謝。

主席(范委員雲代):謝謝洪孟楷委員的質詢。

再來請鍾佳濱委員,鍾佳濱委員、鍾佳濱委員不在。

再來請我們的大律師、法律專業知識跟社會敏感度極高的召委莊瑞雄質詢。

莊委員瑞雄:116分)謝謝主席,有請司法院高秘書長,還有今天來了那麼多的院長,因為剛好涉及到今年8月份整個精神衛生法部分的制度變革,所以我就挑幾個比較具代表性的:臺北地方法院院長、臺中地方法院院長、高雄地方法院院長。

高秘書長金枝:跟委員報告,高雄是高雄少家法院。

莊委員瑞雄:好,沒關係,上來也可以,這都有需要。當然也不能只挑六都的,那請離島的澎湖地方法院,此外也要有偏鄉的,請屏東跟臺東地方法院院長。

因為你們來了,讓你們沒有用武之地,也不好啊!這不是跟你們開玩笑,譬如各地方法院院長還有司法院,本席都一直要求你們到立法院來,尊重我們就可以,立法委員在那邊胡說八道,你們也可以嘲笑我們,因為你們今天算大軍壓境,要展現你們的專業才對。

我要來請教秘書長還有各位院長的就是,我看司法院115年年度施政計畫之一,就是健全整個通譯制度,提升法庭的傳譯品質,保障聽覺跟語言障礙、語言不通者的訴訟權益。本席剛好在上個禮拜針對這個議題,就是通譯的部分,去請教了法務部,我要請教秘書長還有各位院長的就是,這個通譯制度,在法庭上如果讓被告或參與訴訟的人聽不懂,這個法官就不用審了,那保障司法人權就是假的,所以我發現你們也發現了這個問題,現在我們的通譯訓練大多數用上課聽講,秘書長,你們認為這樣的訓練真的夠嗎?法官在訓練的時候都有模擬法庭,都有實際上去做一個演練,還有一些旁聽、觀摩、實習,只有通譯長期以來就是上上課,你覺得這個制度不需要改變嗎?

高秘書長金枝:非常謝謝委員的指正,這正是我們今年考慮列入特約通譯重要的訓練課程,就是實務課程,而不是去上法律課程,而且我們對於他的檢驗要提高標準。

莊委員瑞雄:我會請這麼多院長上來,其實也是要讓大家關注這個議題。聽不懂就沒有辦法公平審判,哪有說聽不懂,你們還有辦法審下去,讓被告或參與訴訟的人在庭上沒有辦法聽懂真正表達的是什麼。第二個就是語言不通的部分,我看監察院的報告也指出,對聽不懂的人,要不要修改整個刑事訴訟法,擴大強制辯護的適用範圍,我不曉得秘書長你的看法是怎麼樣?

高秘書長金枝:其實我相信對於語言不通的人來講,重要的是在通譯,至於是不是要列為強制辯護,這會牽涉到整個國家資源的使用,我們會列入考量。

莊委員瑞雄:國家資源的使用,你說的是錢嘛!

高秘書長金枝:對啊!錢的問題。

莊委員瑞雄:錢啊!但你卻沒聽到,其實在立法院裡面,只要不是涉及過度的政治攻防,憲法法庭那是政黨在鬥爭,所以當然牽一髮而動全身,可是對於各級地方法院裡面制度的變革跟提升,其實你也不用過度認為立法院會去做一個杯葛啦!道理如果講得通的話,司法本來就是跟政治比較遠離的一個憲政設計的制度啦!我覺得還是要有一個比較……要怎麼說,你要把這個制度做完整,可以去做一個提升,這個部分我認為是有必要的,我不知道秘書長你怎麼看?

高秘書長金枝:當然,其實對於語言不通的不會只有被告,還有被害人,還有其他相關人員必須參與訴訟的時候,他就是要通譯,其實通譯這個是我們一定要努力去達成的,我個人認為,當然由辯護人來協助是一個好方法,可是特約通譯做得好的話,其實是不是要強制辯護,是可以商……

莊委員瑞雄:我的意思很簡單,就是把語言不通者列入強制辯護的適用範圍,比如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裡面,你擴大強制辯護資格,是要把第九十九條說的被告為聽覺或語言障礙或語言不通者,列入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的情形之一,就是語言不通的也可以透過辯護人的引介通譯資源,協助溝通、閱卷,確保他享有充分的防禦權,這其實都符合國際公約裡面公平審判的要求,我期待司法院這個地方再去精進,好不好?

那接下來秘書長你就不用說了,我來挑兩個,臺北地院有來嗎?院長,雖然不認識,但是就事論事,可以做臺北地院的院長,也都是十八般武藝精通。精神衛生法在今年8月新制要上路,這個制度上路最主要就是說你的人跟資源有準備好了嗎?今年8月要上路,那我要請教,問題來了,第一個就是參審員你們準備好了沒?這個是第一項。本來以前是衛福部的,現在不是,現在變成憲法第八條裡面所提到的,你以後都要法官保留,你現在要用法官、精神科的醫生,還有病權的代表。我的問題是說,你們人數夠不夠?專業的背景有沒有到位?你們各地的地方法院有沒有辦法去撐起這樣的案量?你是首都的院長,你先說你的看法給我們聽聽看。

何院長信慶:報告委員,關於精神衛生法那個參審專家,這個我們是由中央統籌辦理的,所以人員和資格是由中央的少家廳會統籌辦理。那我們列冊……

莊委員瑞雄:8月耶!8月要到了。

何院長信慶:已經有了,已經在……

莊委員瑞雄:他們都有了?臺北也有了?來,澎湖,都一樣嗎?

何院長信慶:都是由少家廳處理。

莊委員瑞雄:全部都一樣?我的看法是這樣子啦!這個關鍵的問題就是資源跟人,制度的變革,現在也不能說未雨綢繆,你要上路了,你要有準備,剛好藉這個機會,這麼多的院長來做這樣的關切。最關鍵的問題就是說,你們也碰到一個很大的問題,到最後人是要強制住院,還是要社區治療,還是要不處分,像碰到社區資源如果不足,或者沒有醫療機構來接手的話,你如果是審理的法官,到最後不是把你關起來,不然就是將你放回去。像這一些我們跟衛福部……你做法官你有辦法選擇嗎?這不是法官要關人,但是國家沒有資源讓他選,院長,如果遇到這種狀況,你們要怎麼辦?

高秘書長金枝:因為整個統籌處理是由司法院少家廳來統籌處理,並不是交給院長們處理,所以…

莊委員瑞雄:沒有,我的重點是你的資源給得夠不夠啊?

高秘書長金枝:對,我請少家廳來答復。

莊委員瑞雄:來。

鍾廳長宗霖:跟召委報告,這是由司法院少家廳跟衛福部心健司來統籌,目前我們辦理的結果,剛剛委員的垂詢都已經訂有子法規,如果是強制住院,那麼就在原聲請法院;那如果是改為強制社區治療,目前都訂有子法規,直接交由衛福部所連結好的各縣市衛生局,直接就接手去治療;那如果要直接讓他……就是所謂的駁回,就讓他回家,那麼也是由心健司它訂有一個辦法,就是社區關訪員跟相關的精神衛生社工就馬上接手,以防有任何的萬一,回到社區以後,就是歸屬各縣市衛生局來處理,這個子法規都訂好了。剛剛有關於參審員,包括指定專科醫師,包括病權代表,這個部分也都由他們推薦完畢,目前在司法院辦理教育訓練跟遴選,這個月會由法官遴選委員會來遴選出三大區的參審員,以上報告。

莊委員瑞雄:我的問題不在這邊,我的問題其實是在於說各個地方法院,我相信承審法官會碰到一個問題,譬如說你這個是制度變革,算是你們把它整個包下來,本來跟你們沒關係,本來這個是衛福部的,現在主導的角色卻變成你們法官,所以這一些專業法官還有參審制度進來以後,參審員的來源、人數、專業背景,假設你都到位了,問題來了,就是各地方法院配置審理的量能上,是不是足以來承擔你8月份新制的上路?

那我剛剛問的問題就是說,法官從現在開始跟這些參審員,大家合意做出來的有可能是送去醫院,另外一項是把他送去社區的處遇機構,第三項就是你給我回去。站在法官的立場,如果沒有跟衛福部這一些社區的處遇機構去做一個接軌,去盤點好,有足夠能量的話,法官剩兩條路而已,第一項是送醫院,第二項是回家,我擔心的是這個。所以你整個制度的變革以後,院長你們這裡到底有準備好了嗎?各個地方法院,我們沒有把這些資源給準備好,你們有跟衛福部講好嗎?你如果沒弄好,我跟你講,到最後法官做出來的判決如果只有兩項的話,你們就會被社會罵死,你們到底有沒有意識到這個問題?

鍾廳長宗霖:我跟召委報告,剛剛垂詢的問題,我們在每個月的籌備會都有討論到,而且設計好了。有關剛剛所垂詢的問題,我們都設計好了,那6月份開始會……

莊委員瑞雄:我的意思是說如果替代資源不足的話,本來是衛福部嘛!本來不是你地方法院的事情嘛!你們有跟衛福部說你們的資源要整合好嗎?因為制度已經產生變革了。

鍾廳長宗霖:有的,衛福部已經去簽約了非常多這種所謂的精神復健相關機構,所以這些我們都會在……從6月開始我們就會開始做教育訓練,布達給所屬7大法院的法官跟參審員來運用這些資源。

莊委員瑞雄:其實這個問題真的不能開玩笑,因為真的是制度的一個變革,涉及到整個國家資源到底足不足以來撐起這樣的一個新制的變革,這也不是你幾大法院的問題,遇到這個問題,無論六都,不分都市,不分偏鄉,全部都遇得到,好不好?

鍾廳長宗霖:好,謝謝。

莊委員瑞雄:因為時間也到了,沒辦法繼續來問法扶的問題,下一次再來請教,謝謝。

鍾廳長宗霖:謝謝委員。

主席:秘書長請回,謝謝莊瑞雄委員的質詢。最後給召委宣布好了。

主席(莊委員瑞雄):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都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委員蔡其昌、林倩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委員蔡其昌書面質詢:

針對基層司法人力負擔沉重、勞動環境優化及相關待遇檢討,建請司法院積極推動行政減壓措施,以維護司法運作之穩定。

關於我國司法體系基層同仁面臨之工作環境壓力,本人基於對司法權健全運作之關注,特提出此書面質詢。近年來,全國法院收案量呈現顯著增長趨勢,從110年之324萬件增至113年之417萬件,增幅達28.7%。其中,刑事詐欺案件在高等法院之增幅高達414%,地方法院亦有161%之增長,而家事非訟事件自103年以來之增幅亦達51.8%。在案量如土石流般爆發之現狀下,基層書記官之勞動強度已達極限,刑事庭書記官平均每月無薪加班時數高達70.8小時,導致近年全國書記官離職率由1.82%攀升至3.94%,部分法院甚至出現新進同仁報到後隨即離職之現象。此外,書記官之專業加給自1997年後長期未有實質調整,實難反映基層同仁在繁重庶務與高度專業要求下之辛勞。

針對上開困境,建請司法院在現行框架下積極優化各項管理制度。首先,在提升整體勞動環境方面,建請司法院通盤檢討現行薪資結構與專業加給之合理性,以期能實質回應基層同仁之經濟尊嚴,降低優秀人才之流失率。其次,在程序減壓方面,應持續研議簡化判決格式及相關證據減省之配套措施,藉由行政手段降低非必要之文字工作負擔,並適度調整非審判核心業務之歸屬,以釋放基層人力專注於專業職能。此外,關於科技之輔助應用,建請司法院積極引入並普及各類AI工具以協助行政庶務,減輕人工處理繁瑣業務之壓力,並研議輔助機制以過濾民眾情緒性之聯繫,確保第一線同仁之辦案品質與心理健康。

司法體系乃安定社會之基石,若基層防線因過勞或成就感喪失而受損,國家將付出難以想像之代價。本席建請司法院正視基層同仁之勞動權益,從待遇改善、程序減省與科技導入等多方著手,透過穩健之行政精進作為,留住專業人才,確保每一位公民皆能獲得準時且具品質之正義服務。

委員林倩綺書面質詢:

案由:就司法院115年度預算第四款第一項第二目「憲法訴訟業務」編列新臺幣9631千元,惟近期憲法法庭作成115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再度引發外界對憲法法庭合法組成、評議程序、決議門檻及制度公信力之疑慮,爰提出書面質詢,請司法院詳實說明。

說明:

一、司法院115年度預算第四款第一項第二目「憲法訴訟業務」編列新臺幣9631千元,該預算目的在於支應憲法法庭運作、辦理憲法訴訟審判相關業務,並確保憲法審判制度得以維護憲政秩序、保障人民基本權利。

二、憲法法庭判決具有高度憲政效力,對立法、行政及司法體系均具重大影響。因此,憲法法庭除應確保實體判斷之嚴謹外,更應嚴格遵守憲法訴訟相關程序,維持法庭合法組成、評議程序及決議門檻之正當性。

三、憲法法庭近日作成115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惟該判決作成時,亦引發部分大法官及外界對憲法法庭合法組成與評議門檻之疑慮,將直接影響人民對憲法訴訟制度之信任。

四、依《憲法訴訟法》第30條規定,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

五、憲法法庭若主張大法官不願參加評議而產生之人數不足,得參照大法官任命後未到職,或依《憲法訴訟法》第12條『依本法迴避之大法官,不計入現有總額之人數』之規定,直接自現有總額中扣除,恐形成司法權自行類推適用程序例外,並實質改變憲法訴訟法評議門檻之疑慮。

六、司法獨立固為憲政秩序之重要基礎,惟司法獨立並不代表司法權得脫離法律程序。憲法法庭既然負責審查立法與行政是否合憲,更應以程序正當性維持制度公信力。

七、綜上,憲法訴訟業務預算之編列,不僅支應例行審判行政作業,更包含維護憲法法庭程序透明、判決品質、合法組成及公眾信任之制度性措施。司法院應就相關爭議提出具體說明及改善作為。

問題:

一、就憲法訴訟業務預算與憲法法庭制度公信力問題:

()司法院115年度「憲法訴訟業務」編列新臺幣9631千元,請說明該預算支應項目,其中用於提升判決品質、程序透明、裁判公開、法庭運作說明及公眾溝通之詳細情形。

()司法院是否認為,憲法訴訟業務預算之政策目的,除支應案件審理外,亦包括維護憲法法庭制度公信力與人民對憲法審判程序之信任?

二、就115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之程序合法性爭議:

()針對未參與評議大法官於意見書中所提出之憲法法庭合法組成與程序正當性疑慮,司法院有何具體回應?

()若以大法官未參與評議作為不計入現有總額或降低門檻之理由,其最低參與人數與最低同意人數之界線為何?是否存在明確防止極少數大法官作成實體判決之制度界線?

三、就憲法法庭合法組成與預算執行效益:

()司法院是否曾評估,大法官人數不足或憲法法庭組成爭議,對憲法訴訟判決公信力之影響?

()若憲法法庭持續在合法組成與評議門檻爭議下作成判決,司法院如何避免人民質疑憲法訴訟業務預算未能有效支撐具程序正當性之憲法審判?

請司法院就上述事項,於一個月內提供具體說明,表明司法院對於當前憲法法庭爭議之立場及未來強化程序透明與制度公信之具體規劃,以利本席後續監督。

主席:剛剛也非常感謝范雲委員代理主持,我們本次的會議就進行到此。討論事項所列的兩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等預算案報告及詢答完畢,均作如下決議:另定期繼續審查。審查會委員針對本日議程所列的討論事項之預算提案也請於511號(星期一)下午2點前提出,逾時我們就不予受理了。

現在散會,謝謝大家,感謝。

散會112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