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現在進行討論事項「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等24案之逐條審查。每條條文先請行政單位說明,接著請委員表示意見。
現在進行本案逐條討論。
進行第四條條文。
賴署長瑩瑩:跟委員報告,廢棄物清理法第四條是因為政府組織改造,所以才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名稱,目前各版本都跟行政院版本一致,建請依行政院提案通過。
主席:委員們有沒有意見?沒有,那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進行委員馬文君等17人提案第五條、委員顏寬恒等17人提案第五條、委員蘇清泉等24人提案第五條和現行法第五條,請行政部門說明。
李組長奇樺:第五條規範執行機關之定義及其工作,針對立法理由,委員版新增清潔人員管理及權益保障規範。
各版本差異說明如下:行政院版提案未修正。馬文君委員提案內容增訂第七項,明定由主管機關訂定執行機關清潔人員相關人事管理事項,現行制度已由地方政府依權責辦理人員進用及管理,建請維持現行規定。顏寬恒委員提案內容增訂第七項,概括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受僱從事清潔工作人員管理及權益保障之辦法,現行制度已由地方政府依權責辦理人員進用及管理,建請維持現行規定。蘇清泉委員提案內容增訂第七項,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訂定執行機關清潔人員之進用、薪給、考核等人事管理事項,因涉及地方財政負擔制度面之影響,建請維持現行規定。
綜上所述,建請維持現行的條文,委員提案涉及地方自治及財政負擔,現行已由地方政府依權責辦理,爰不予增訂。以上。
主席:請問委員有沒有意見?
請楊曜委員。
楊委員曜:謝謝主席。我想請問一下,現在有關進用的部分是地方機關自己要處理,對不對?我覺得委員的提案有關進用的部分,你們要不要考慮接受,為什麼呢?鄉鎮市公所有很多因為選舉的關係,所以有人情壓力,造成清潔隊員無限膨脹,對於這個現象,你們有沒有辦法做一定的控管?
彭部長啓明:請環管署副署長回答一下。
林副署長健三:跟委員報告一下,因為現在在地方的話,是依照其財政狀況去編列人員的預算總額數,因為我們中央沒有給他們實質的補助或什麼,全部都是由地方鄉鎮公所自己去編列,所以我們沒有辦法干涉或指定他們應該用幾個人,或者是進用的方式。
楊委員曜:這個就是問題所在,越偏遠的地方可能財政越差,可是進用的人力不要說逐年好了,卻逐屆在增加,這個你們有沒有辦法做……你們的行政指導沒什麼用,所以我我覺得你們要不要考慮看看怎麼去處理這件事情?你們可以查一下資料,就知道鄉鎮市公所的清潔隊員這幾年增加的幅度有多大。
林副署長健三:事實上我們要去盤點,訂一個各個執行機關編列時員額數的基準,但是因為因素太多,包括偏僻度、財政等等,因素太多,所以基本上還是會尊重地方。
楊委員曜:副署長,其實我現在講的已經不包括臨時進用的,我講的是各鄉鎮市裡面透過內部的組織條例去擴編的。當然,我知道部裡面有部裡面的困難,不過我也是趁修法的時候把問題點出。
有關福利的部分,就涉及到清潔獎金,對不對?
林副署長健三:是。
楊委員曜:所以統一對於各鄉鎮市公所來講,其實可能也會有一定的困難,是不是?
林副署長健三:對,現在我們是訂了一個所謂的清潔獎金支付原則,然後訂了上限是1萬塊。
楊委員曜:不能超過1萬?
林副署長健三:對、對、對。
楊委員曜:因為清潔獎金有一部分可能是公務支出,也有一部分可能是來自回收等部分,對不對?所以我們若要這樣訂,可能真的要考慮到各鄉鎮市公所的財政能力,不過進用的問題,我也不是很堅持,只是因為有提出修法,所以我要讓部裡面知道這件事情,畢竟在地方自治的精神上,因為清潔隊員本身並沒有納入公務人員的總員額編制裡面,所以你們可能會有一定的困難,可是這確實是一個問題,但你們可以將其作為補助鄉鎮市公所的一種評比標準。
林副署長健三:收到,謝謝委員的提點。
彭部長啓明:謝謝委員,關於這個問題,我以雙北為例,他們很想要把那個1萬拉高、突破那個1萬,所以最好不要列入,而且他叫我們要來弄這部分,但是事實上,他們跟清潔隊員就有所謂的勞動契約,其實他們自己就可以做了。另外,有些委員提到有些財政比較弱的鄉鎮市公所,的確我們也看到一個情形,就是有時候有些人為了求這個位置還付了滿多的錢,我們在新聞上也有看到這樣的案例,基本上,那個屬於地方的權限,如果將其訂下來,變成是我們來管,但其實有些縣轄市他們也是讓市公所管,有的時候有困擾,有的時候沒有困擾,所以現在如果這個大的體制整個要改變,我認為是要從長計議。
楊委員曜:對,我知道你們的困難點,所以在進用的部分,我並沒有規定一定要入法,可是你們可以參考我剛才的建議,假如編制真的擴編到很離譜,你們應該作為一般在補助時的一個參考依據。
彭部長啓明:好。
楊委員曜:假如他有財源可以去支應這麼多的人力,表示他財源不錯,你們就應該要減少補助。
彭部長啓明:好,這個會在我們的管理辦法裡面規定,即不在這裡規定,而是在細節裡面,我會照委員所提的方式再來檢視一下。
楊委員曜:對,就是不入法,可是你們還是必須要有一定的的行政作為,好不好?
彭部長啓明:好,謝謝委員。
楊委員曜:謝謝。
主席:其他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的話,就是維持現行條文。
接下來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9人的第十條之一,請行政部門說明。
許副署長智倫:跟委員報告,劉建國委員所提增訂第十條之一是有關於營建剩餘土石方的流向管理規範,因為營建剩餘土石方性質上是屬於天然砂石土壤,是比較適合納入資源循環推動法,內政部也會依資源循環推動法第十五條來訂定相關的管理辦法,所以這一條我們是建議不予新增。
主席:劉建國委員的第十條之一,委員們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本條不予新增。
接下來審查行政院版本第十條之一。
李組長奇樺:第十條之一是科技工具資料蒐集,我們就是要導入電子圍籬科技執法,增訂主管機關可以裝設監視攝錄影的一些設備,掌握廢棄物的流向。劉建國委員等提案是增訂第三項個資的相關安全維護還有相關授權,我們是建議回歸主管機關,依既有的個資法相關規定來辦理。王育敏委員等提案也增列科技執法設備相關經費的來源,考量相關的經費編列已經有相關法令來規範,也建議不予增列。盧縣一委員等提案是增訂第三項,明定優先補助原住民地區建置相關設施,我們考量行政院版本已經有明定主管機關可以依非法棄置風險來評估設置的地點,也足以來因應了。陳菁徽委員等提案增列中央主管機關就監視攝錄影設施的管理訂定辦法,我們是考量到監視攝錄影設施的系統管理事項,已經有主管機關訂定相關管理要點來辦理了。另外涉及資料蒐集的部分,現行個資法也已經可以規範,所以我們建議不予增訂。總之,建議依行政院提案還有羅廷瑋、王美惠、林月琴、郭昱晴,張智倫、邱鎮軍、王正旭、林宜瑾等委員提案通過,以上。
主席:我想這條是把執法從事後的查緝推向事前的預防來即時追蹤。部長,關於第十條之一,我非常支持用科技工具來查核非法棄置,可是條文通過後環境部要如何串接警政署、國土署、高公局、公路局跟地方環保局的資料?因為這涉及到車牌、GPS、影像等個資,還有我們的保存期限、調閱的權限、移送檢警的標準是否會訂成一致性的標準?甚至還有一個是土方全流向管理,如果發現混有廢棄物,則採樣、認定跟移送,會由誰來主責?
彭部長啓明:我請我們副署長還有警政署來回應。
邱副組長顯良: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內政部警政署補充報告,剛剛多位委員版本的提案說明提到了介接警政的資安要點系統,我們這個系統建置的目的是在做犯罪的調查,目前我們是有案才會去回溯這些蒐集的資料,如果依照條文是要做預防管理,依目前法規授權的部分來看,可能跟它的設置目的是不符的。第二點,現在這些系統都是由各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所以如果要介接的話,技術面的部分可能也要徵求各地方政府的同意,以上補充說明。
林副署長健三:營建剩餘土石方如果混有廢棄物的話,我們會去做判定,判定後如果是屬於營建混合物,那就是營建廢棄物,如果是營建廢棄物的話,就由環保主管機關進行查處。
主席:今天交通部有沒有人來?可不可以也說明一下?
林專門委員金生:剛剛提到交通部,主要是有關車牌的問題,我們有公路局的監管單位,所以請他們說明一下。
主席:他們有到嗎?好,你們先找一下要回答的人,我們先請王正旭委員發言。
王委員正旭:謝謝主席。第十條之一是新增的,在立法說明裡面一開始也是認同環境部所提供的這些內容,不過如果考量到電子圍籬科技執法的過程當中,這些新造成的傷害如果是很容易或是有機會造成、是不可回復的話,這個就必須非常、非常嚴謹的來處理,所以在第一項裡面它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第一個是已經判定它是經常發生,已經發生了就對了;第二個部分就是可能發生,經合理推斷、判斷可能發生。如果這兩個不同層次都用「得」,好像就覺得需要再加強,至少經常發生的部分不是用「得」而是用「應」,如果是判斷可能發生非法的部分用「得」好像比較合理一點,所以利用這個機會是不是也請主管機關能夠再確定一下,對於經常發生的部分,我們把強度加強到用「應自行……」,至於屬於可能發生的部分用「得」,我想是合理。以上。
主席:好,接下來請行政機關說明。
對於剛剛我的問題,也請部長要一併說明,因為剛剛警政署回答說他們很多都是事後去回溯,而我的意思是說,這些串接,甚至你們當初修這個法的時候一定有往前,也一定有開會,跟其他部會甚至交通單位都沒有討論過嗎?我剛剛後來問的一點就是說,如果未來整個土方全流向管理發現混有廢棄物的話,採樣、認定、移送是由誰負責?甚至在這當中,如果涉及到車牌、GPS、影像等個資的保存期限、調閱權限、移送檢警的標準,會不會訂定一致性的作業規範?
彭部長啓明:報告召委,第一個,我們是往前,過去在這個之前都是我們事後去找到偷倒、去抓到源頭,現在是完全的、同步的看到,等於是有這個疑慮的話,我們可以事前去追查、處理,所以這個「得」或是「應」的部分,我們待會請團隊再趕快確認一下。基本上,以後整個的監導、督導是會用我們的電子圍籬,由本部的環管署來負責,至於開罰單就是通報地方環保局,他們主管機關會來做這個事情,所以基本上主管權限在我們這個地方。
我請副署長再補充一下,還有我們的許組長。
林副署長健三:剛剛立委所提到的是有關於「應」還是「得」的部分,事實上我們已經利用了以前的資料,會先建構出來一個所謂的污染地圖。立委剛剛建議的,就是經常發生的,那個可能已經有所謂的既有資料,也建構出來,我們會把它改成「應」,如果是還要再經過判定的就改成「得」,我們來做修正。
王委員正旭:好,謝謝。
主席:請楊曜委員。
楊委員曜:這個回答可能要再更謹慎一點,為什麼呢?因為其實不管「得」還是「應」,是不是經常還是由你們判斷啦!所以法條上用「應」或是「得」,基本上在我的看法裡面沒有很大的差別,這個是第一點。
第二點,假如真的接受了用「應」,「經常」的裁量權或者是判斷餘地可能會被限縮得很嚴重啦,你們有在聽嗎?有吧?因為王委員提出的意思是對於經常的部分你們應該要加強,在法律的用語上,我覺得你們來討論法案的時候可能要更謹慎應對。我這樣講嘛,把這個部分改成「應」,可是後面經不經常、是不是經常,是你們判斷的嘛,懂我的意思嗎?所以我覺得副署長剛才的回答可能有一點太……反應太快啦。
主席:請交通部說明。
張科長恣容:跟主席以及各位委員報告,我們公路局目前有所謂的車籍資料,如果相關主管機關,就像現在警政署也有介接我們的M3資料,所以如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需要我們的車籍資料,我們是可以提供的。以上說明。
主席:部長,未來會訂定一些我剛剛講的一致的作業規範嗎?包含調閱的權限、移送檢警的標準及保存期限等等?
彭部長啓明:對,這個就是母法……這個完全會介接包含警政署的CCTV,還有車籍資料,現在的確是出了事之後被動的介接,以後會主動的在事前就來處理。
主席:那採樣、認定跟移送會由誰來主責?
彭部長啓明:基本上會由地方,我請許組長來說明。
主席:如果發現混有廢棄物的時候,你們採樣、認定跟移送會由誰來負責?
許組長正雄:主要是地方環保局的權責。
林副署長健三:這個是地方環保局的權責,但是我們也有北、中、南的三個中央執行單位,我們也會去協助地方。
彭部長啓明:委員,其實這個有兩套啦,因為地方在查緝的時候有可能會受到一些壓力,現在事實上本部也可以直接開單,所以這兩個……最近抓到一些大的情形,都是我們中央跟地方一起合作,然後來完成的,這個以後應該會是一種協同作業。
主席:請楊曜委員。
楊委員曜:部長,我還是再問一下,科技監視攝錄可能變成現在執法上很重要的一個手段,除了警政、交通單位原有的以外,我提供一個問題給你們回去思考,就是會有廢棄物傾倒的地方,可能多數跟你們協同的單位其實是沒有監視系統的,你們假如日後要建構這一套系統,其實需要很大的預算,這個可能你們要思考一下。
彭部長啓明:有,報告委員,因為我們的電子圍籬部分已經有爭取到預算,今年開始就有,我記得是12億還是多少錢……23.5億,等於是除了警政跟交通之外,本部還會在一些偏鄉的地方建置這種特別的偵測儀器設備,連eTag都會全部介接在一起。
楊委員曜:好,我只是提醒一下,因為其實你們需要涵蓋的範圍可能是比警政、交通都更廣一點。
彭部長啓明:對,我們現在有設置了一些,效果也非常好,未來會廣覆,謝謝委員。
主席:請黃秀芳委員。
黃委員秀芳:我想請教,針對這一條,我們要設置監視攝錄系統或其他科技工具,像以前我們的車有裝GPS嘛,如果是累犯的部分,你們怎麼去認定?或者是同一臺車,犯後換車牌或者是再犯,科技執法是不是有辦法追蹤或者是有辦法去辨識比對?這個是不是可以請環境部說明一下?
主席:請行政部門說明一下。
許組長正雄:報告委員,我們的智慧圍籬系統將來會有它的AI分析模組,所以對這些重複或者是規避的行為,我們會透過AI分析把它勾稽出來。
主席:委員們還有沒有意見?請林淑芬委員。
林委員淑芬:我只講一句話,今年新增了二十幾億的預算,所以理論上今年非法棄置、非法掩埋等所有這些非法的行為應該大幅下降喔,這個我們要看結果喔。
彭部長啓明:報告委員,是4年二十幾億啦,今年開始。
林委員淑芬:你剛才講1年二十幾億。
彭部長啓明:4年二十幾億啦!
林委員淑芬:4年二十幾億,1年有5、6億。
彭部長啓明:對。
林委員淑芬:6億元能夠做多少?
許組長正雄:報告委員,我們在115年編列了五億多的預算。
林委員淑芬:我問的是可以做多少?做多少支鏡頭?可以設置多少點?
許組長正雄:第一年大概設了70個點,第一年因為剛……
林委員淑芬:70個點花6億?
許組長正雄:它是分成4年的計畫,主要的除了布點以外,我們還做智慧勾稽模組,並不是完全都是設備的部分,就是有硬體設備,也有軟體設備。
林委員淑芬:我們知道這4年的計畫要花二十幾億,第一年約6億啦,你說要布設70個點,是嗎?
許組長正雄:總共500個點。
林委員淑芬:4年要布置500個點?500個點足夠把電子圍籬圍起來嗎?
許組長正雄:報告委員,第一年500個點。
林委員淑芬:第一年500個點還是70個點啊?
許組長正雄:架介接的部分是500個點。
林委員淑芬:介接不是你們做的,介接只是系統上連結而已啊!介接不是你們做的,不要胡說八道!介接過去的也算你們的,這樣全臺灣幾萬個點都可以了!這個你們都不知道?
許組長正雄:知道啦,300個點是我們環境部自行布置的,然後……
林委員淑芬:今年300個點還是70個點?
許組長正雄:300個點,70個點是之前我們試辦的時候陸續建置的。
林委員淑芬:我現在要跟你們說的是,在這種狀況下給你們錢,理論上我們是要看到績效,我們要看到你的成效喔!至於說「得」或「應」,其實應該用「得」啦,這裡是授權給行政部門自行去決定,因為有可能是行政法也有可能是刑法,在這種狀況裡面有哪一些是行政法直接可以認定或哪一些還需要介接到其他法律上去蒐集,有可能他們才會知道,太細節的我們不會知道,所以應該把彈性留給行政部門沒有錯,千萬不要「應」,「應」的話就不是一年做500個點而已,這個事情很多,事情很大條喔,所以我們應該給他們一點彈性啦!
主席:這一條條文還有沒有其他委員有意見?沒有的話,我們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本條是新增條文。
第二章就等休息用餐後再繼續審查,現在休息,12點40分繼續開會,謝謝。
休息(12時12分)
繼續開會(12時44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審查第二章章名,請環境部說明。
賴署長瑩瑩:第二章「一般廢棄物及應回收廢棄物之清理」,我們是修正章名,目前各委員提案跟行政院版本一致,所以建請依行政院提案版本來通過。
主席:委員們有沒有意見?(無)沒有,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接下來行政院版本第十五條,請行政部門說明。
賴署長瑩瑩:第十五條是針對應回收廢棄物來規定義務人,這次修法理由是因應太陽能板新興廢棄物的回收,所以來修正應回收廢棄物的定義,讓它的範圍不限於一般廢棄物,現在各版本的差異,像劉建國委員提案跟院版一致;邱若華委員提案增訂第二項,就是動力型電動車的追蹤跟資訊的揭露義務,事實上這些已經在資源循環推動法的修正條文明定,建議可以維持現行的條文架構,邱委員的建議就在循環法那邊來規範;林委員是提案刪除公告應回收廢棄物的四項要件,另外就是他沒有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單獨列出,此外也把使用業者納入責任業者的範圍,我們會參採林委員的修正建議修正一版,等一下是不是可以把我們修正的文字秀給委員們看?
另外,林月琴委員有一個對第十五條的修正動議,我也一併說明。召委對第十五條的修正動議針對第十五條第一項,增加了「為促進廢棄物循環利用,減輕物質生命週期對環境生態之影響」,另外又加上了一個公告要件,包括了「不易清除處理」等四項;還有就是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經使用後產生之廢棄物」變成第二款,這樣就可以針對太陽能板、風機葉片做一些特別的規定;此外就是在使用業者的部分,我們同意召委的看法,原來在林淑芬委員提案中的使用業者,事實上可以用販賣業者這樣來規範,所以我們就把販賣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一起寫進來,把倒數第二項修正為「前項第一款應回收廢棄物,由該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製造、輸入、販賣或原料之製造、輸入、販賣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也就是販賣業者原來只有回收、清除,現在也加上了處理,就可以因應林淑芬委員使用業者的部分。最後一項就是責任業者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目前建議參採林淑芬委員的意見還有召委的修正動議來提一個修正條文,其實我們這個修正條文跟召委是相類似的。
主席:這條的重點應該是把高風險物品納入制度入口,然後讓後面第十六條的收費、第二十條的查核接得上,第十五條寫由環境部指定,請問部長,未來哪些物品會優先納管?是光電板、風機葉片、漁網、浮具、農膜?會不會有清單跟公告的時程?這是我第一個問題。第二就是這次把販賣業者納入責任業者,請問販賣業者事實上是負責回收、清除、處理還是協助回收?跟製造業、輸入業的責任怎麼分?第三個就是未來光電板跟風機設備如果轉讓,中間一定會有這樣的可能性,還有汰換、除役或案場移轉,最後誰負責回收、處理?環境部會不會把設備異動資料和回收的責任加以連動?這是我的問題。
先請王育敏委員講完,我們再請你們一併回答。
王委員育敏:好,謝謝召委,關於第十五條的修正,非常關鍵而且重要,主要是涉及到再生能源的廢棄物,大家都知道再生能源包括太陽能電板、風電機組跟葉片,都造成了環境上很大的負擔,過去我們曾經在風災的時候看到,陸域的風電機像在臺中港港區的風機葉片,有長達10年的時間通通都沒有處理,造成葉片的墳場,這是對環境很大的傷害,未來陸域式風電機組還有高達900支的葉片要退役,今天經濟部也有來,待會我想聽一下經濟部針對未來這900支陸域風場要退役的葉片,要怎麼樣去處理。第二個是關於太陽能光電板的部分,之前大家看到風災之後大批被毀壞的光電板,面臨到回收或暫時堆放,然後都出現了很大的問題,沒有辦法在一定的時間之內有效的清除完畢。我比較關切的是,我們現在還有非常多的光電場,臺灣每一年大概都會有颱風,這是常態,今天廢清法修正通過之後,未來能改善到什麼樣的情況?我們超前部署,廢清法第十五條已經把再生能源業者納進來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也被視為廢棄物,都一定要處理,我們會有怎麼樣的機制跟方式去要求業者未來去處理包括大型光電板、風機葉片?今天第十五條非常的關鍵,待會請經濟部跟環境部一併來回答,謝謝。
主席:其他委員沒有意見的話,我們現在請行政部門說明。
賴署長瑩瑩:召委剛剛提到的三點,第一個就是我們公告的項目,我們是建議在第二款納入再生能源設備,事實上因為第一項已經把一般刪掉,所以未來如果屬於這種分散型、需要事先收費的,可以考慮像農膜、漁網這些,未來會視我們推動政策的需要來進行公告。第二個是販賣業者的部分,販賣業者在現行法規中是負責回收、清除,未來像有些包裝,有時候販賣業者有一些決定市場的權力,也有控制市場價格的權力,在這種時候,我們就會找販賣業者,由他來繳費,所以在我們建議的條文裡面,像後面有繳費的話,我們也把販賣業者申報繳費納入這次的版本。第三個就是除役之後的太陽能板,現在就是能源署對於案場部分或全部的解除有一些規定,業者也會跟能源署報備,案場是不是不要再繼續進行,在這種時候,我們會跟能源署來銜接,請業者就這個案場提出一個回收計畫,也就是這個整個案場的風機葉片或太陽能板要送去哪裡處理、有多少支、流向,我們會要求業者在這個計畫裡面提出來。
王委員育敏:要求他提出來是在什麼階段?是他來申設案場的時候就提出來,還是什麼時候?
賴署長瑩瑩:申設案場的時候,他會跟能源署提出要多少支,也會把序號、數量登記在能源署的系統裡面,同時能源署也會透過躉購費率去徵收回收清除處理費,運作一段時間後,如果要除役時,就要告訴我說送去哪裡處理,不是只有說送給一個除役機構去補貼就好,而是整個案場什麼時候要移到哪裡去,都要告訴我們流向還有處理方式。
張專門委員群立:跟委員報告,在再生能源相關法規裡面,光電跟風力,基本上管理架構是一樣的,比如光電業者要申設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必須要循流程,從規劃階段就要報比如籌設或同意備案,完成設置的時候要做一個登記,所以登記的時候,我們就會對他所使用的設備編號加以列管,包含後續像剛剛委員有提到萬一後面有移轉的話,在移轉的時候,我們也會要求業者告知移轉給誰,移轉過去的編號我們也會轉列到最後設置者的登載下面。所以後面這個案場如果最後走到廢止的階段,他也必須要告訴我們,這個案場未來不會再繼續營運,那我們會配合來做廢止的處分,等於這個案場就在這個時間點終止運轉,後續就會跟環境部的資訊來做對接,知道哪些案場、哪些設備我們登載的序號會走到後面的回收機制裡面,這塊我們會跟環境部來做一個對接。
王委員育敏:對,還有900支的陸域風機。另外就是每一年都有風災,風災瞬間造成大量廢棄物的時候,之前光電也好,風機也好,都有,這個部分你們有要求業者要做什麼嗎?
張專門委員群立:跟委員報告,有去年這樣的經驗之後,我們有做一些法規修正,針對小型屋頂型的,我們有要求未來設置者必須要做2年定檢,以加強它的維護管理,針對大型的、地面型的,我們會要求他要在申設的過程中附災防計畫,就是未來如果遇到風災如何去緊急應變,要求他落實執行這個計畫,這是我們在法規層面已經修正完成且在執行的部分。剛剛委員有提到900支風機的部分,我想這塊可能會涉及到後面我們跟處理業者的溝通、規劃,也包含整個量體的盤點,我們後面會跟環境部合作建立整個機制。
王委員育敏:聽起來你們還沒有清楚的計畫,因為這是已經發生的事情,這900支風機到底要怎麼做,因為它是要除役了,它的量體這麼大,到底要怎麼做?看起來你們兩個部會現在還沒有一個計畫。
賴署長瑩瑩:跟委員報告,這個處理技術,我們有投入科技計畫的經費讓它能夠循環利用得更好,如果按照現在的處理方式,它是一個非常堅硬的組織,因為風機葉片就是做得非常堅固,所以現在有一個利用的辦法就是上水泥窯,可是水泥窯不能夠解決所有的問題,而且它進去的一些,要怎麼去切片、怎麼去移送,我們這邊有科技計畫,趕快把最好的處理方式研究出來,未來循環利用的可能性就比較高。
彭部長啓明:報告委員,有兩個部分,一個是現在臺灣的廠商已經有做一些複合性的材料,是屬於新一代的,舊一代的是舊一代,新一代已經出現了,而且也開始出口到國外去;至於舊的部分,因為國際上都是用新的把很多東西混在一起,才會比較輕也比較不容易壞,我們也在關心國際上的趨勢,目前有的國家的新技術已經可以拆開、裂解開了,我們過去的確會到水泥窯去處理,但是是少數,我2月的時候剛好到瑞典去,瑞典就是習慣把這種風機做成另外一種傢俱額外再利用,他們已經有一些案例,所以我們也在蒐集這樣的方式。離岸風機可能要比較久,陸域的部分現在開始陸陸續續都要出來了,這個部分就是未來要發展的重點,應該是沒有問題。
簡科長鈺晴:跟委員補充報告,風機葉片的部分,我們其實過去兩年已經在做資源化去化管道的拓展,目前已經有2家業者取得可以處理葉片的資格,最主要因為他有破碎設備,在後端我們現在是讓它跟塑膠、建材這部分去做一個資源化,水泥窯其實也是一個資源化,因為葉片其實只有三成是樹脂,七成是玻璃纖維,玻纖添加在水泥中,其實也會回到水泥的資源化,並不是百分之百都燒掉的,對於這部分,也有業者把它開發成為塑膠微粒,製造更好的產品,比如塑膠棧板這些大量的塑膠應用,目前已經有2家業者,我們走這樣一個媒合,所以去化是沒有問題的。
王委員育敏:我可不可以要求你們提供一個書面報告?就是經濟部能源署跟環境部針對這900支即將退役的葉片的處理計畫,因為你們一直說沒問題,所以你們會透過什麼樣的管道去化?它的每一個量能是多少,而且屆時不會造成一種情況,就是瞬間又找一個墳場後就堆置在那邊,用圍籬圍起來,反正大家沒看到就好,因為我覺得過去已經有些不好的經驗,所以我們希望可以有一個有序且完整的計畫,對於即將到來的,我們知道怎麼樣去做去化;有些可以資源循環的,當然是最好,畢竟有些新的科技進來,這個我們也很贊成,但是不能像過去這樣子眼不見為淨,把它當成是一個墳場,丟在那邊10年都沒有人管。總之,隨著我們雙法的通過,我覺得我們應該要有更進步的做法,好不好?針對這個部分,你們兩個部會多久可以完成?
賴署長瑩瑩:1個月。
王委員育敏:一個月可以,很好,那就一個月內完成計畫並送委員會,謝謝。
林委員淑芬:我可以發言了嗎?
主席:等我一下,我剛剛的三個提問,你們都沒有回答。先請林淑芬委員發言,講完之後拜託就我的提問來回答。
林委員淑芬:好,我再講一下,因為聽到王委員剛才提的那些問題,我覺得非常的有感喔!非常有感是因為我們的風力發電將近有20年了,這20年來我們從來都沒有考慮到在廢止它的執照時相關的回收問題,所以回過頭來看,我們今天為什麼修這個法?現在這一條在講什麼?在講應該回收而且再利用,而回收再利用這一件事情誰要去負責?世界各國都在講生產者的延伸責任,所以我們在這裡講生產者的延伸責任,結果你們還在這裡說科專計畫,拿政府的錢來研究怎麼分解、怎麼回收,天啊!人家世界已經走到作為一個生產者,在生產這個產品的時候,就要考慮到未來廢棄之後要怎麼循環再利用,若沒有辦法循環再利用,就是一種浪費,而且循環再利用的時候,又要怎麼樣讓其符合需求,但是又要符合是可以再循環、再回收、再利用的,這些你通通要兼顧啊!所以不能只是好用,但對環境來講是很大的負擔,不能這樣子!所以這個責任要誰來擔呢?不是政府、不是人民、也不是把它外部化。
我們在講生產者,可是就風力發電或太陽能發電而言,可能不是生產者,而是風機的業者、太陽能光電廠的業者、光電的使用者等等,因為現在的產品供應鏈這麼的冗長,從原料開發到終端產品的銷售,這整個供應鏈當中,到底要叫誰來負起這個責任?所以我們一直在講,從生產者一直延伸過來,有一些東西在供應鏈裡面該由哪個人負責?而我們的版本要講的是,像剛剛講的風機、太陽能,責任是誰來負?絕對不是像你們講的,用科專計畫來研究看看要怎樣來回收,而是製造的人、輸入的人、使用的人,在輸入這種產品、製造這種產品、使用這種產品的時候,比方歐盟的人在賣給你的時候,他們是怎麼樣再利用、他們是怎麼樣循環利用,所以我們的版本是希望連使用業者都必須加進來,而這個使用業者當然也涵蓋了,可能是農漁具或者是綠能產業,是這樣子的,今天不是在談這900支叫政府花錢然後看看怎麼燒掉,比方叫水泥窯燒掉!雖然這個也應該要解決,沒有錯!但是我們最核心的部分,是生產者的延伸責任,但要延伸到哪裡?我們應該要討論的是這個,本席認為要延伸到使用者,包括使用者是誰、哪一種使用者等等,都必須負起這個責任。
我們的版本跟行政院的版本相較,你們就是正面表列,限縮這四種就一定要,其他你們可能就不管,但我們也講到,我們不限定在這裡,像政府認為要的、當社會或人民反映後你認為要的,其實都應該要納進來,否則的話,按照過去幾十年來規定的這四款,農漁具、風車、風機、太陽能光電,可能就沒有所謂的急迫性,所以一直就在那裡,在這種狀況裡面,我們是希望要怎麼樣將其加進來,讓生產者延伸責任可以更完備,不要動不動就叫政府出錢、叫政府買單、叫人民買單,政府買單就是人民買單,叫人民買單就是環境成本外部化,現在應是每個使用的人、生產的人、輸入的人也要一起扛起這個責任。
主席:請行政部門說明。
賴署長瑩瑩:因為說明欄提到生產者責任,我想這部分我們是同意的,原來您的版本裡面提到「製造、輸入、販賣、使用」,有一起寫進來,因為它是一個產業鏈。對此,我們比較建議將其分為兩款,第一款是該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製造、輸入、販賣。針對現在的太陽能板跟風機葉片,我們建議是另外指定一個太陽能板發電設備的使用者,會要求設置者要來負責任,因為如果把全部都寫在一起……
林委員淑芬:你的第二項……
賴署長瑩瑩:第一項的第二款。
林委員淑芬:這個是第二項吧?OK,第二款,你並沒有講誰,你講的是使用後產生的,你們去指定……
賴署長瑩瑩:後面的第二項……
林委員淑芬:現行的規定並沒有指定誰要負責。
賴署長瑩瑩:第二款應回收廢棄物,由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製造、輸入或設備設置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
林委員淑芬:這個是修正版本嗎?
賴署長瑩瑩:是,在螢幕上面。
林委員淑芬:第二款應回收廢棄物,由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製造、輸入或設備設置者。這個指的是誰?到底是要製造者、輸入者還是設備的設置者?
賴署長瑩瑩:目前以太陽能板的話,如果有透過躉購費率的就是設備設置者,且透過躉購費率裡面會有一部分費用來移做回收處理費。
林委員淑芬:農漁具呢?
賴署長瑩瑩:如果不是的話,就是由製造、輸入的太陽能板的業者來做。至於農漁具的部分,則是要製造、輸入業者來負責,因為你是使用者,而它就是事業廢棄物,就是……
林委員淑芬:製造、輸入……
賴署長瑩瑩:負責繳費。
林委員淑芬:農業的農模或漁網製造、輸入後賣給漁民,但後來漁民丟到哪裡,我怎麼會知道?
賴署長瑩瑩:報告委員,第十五條是關於繳費。
林委員淑芬:可是他講的是「應回收」啊!
賴署長瑩瑩:對,應回收,因為……
林委員淑芬:現在是繳完錢就沒事了?
賴署長瑩瑩:因為第十五條到第十八條是規定他盡責任的方式是繳費,至於要怎麼要求他回收處理,則是規定在後面,如果它是事業廢棄物,則是由第二十八條的條文來處理,即依第二十八條及相關設施標準去要求他。
林委員淑芬:好,我們第一項有放進去了、有修正了?
賴署長瑩瑩:是,因為第一項有……
林委員淑芬:減輕物質生命週期對環境生態的影響?
賴署長瑩瑩:對。
林委員淑芬:好,可以。
賴署長瑩瑩:另外,召委剛剛提的第一個是指定項目,太陽能板、風機葉片都會是指定項目,至於漁具、農模的話,未來會看政策的可行性而定。
主席:我問你們會不會有清單跟公告的時程,這是第一題。
彭部長啓明:在子法裡面訂定。
主席:第二個呢?
賴署長瑩瑩:第二個就是販賣業者,關於販賣業者跟製造業者的責任區隔,因為現在大部分都是輸入業者來負責繳費,販賣業者在現行的規定裡面,只有回收、清除,並沒有負責處理,所以他就沒有負責繳費。未來我們會看某一些項目而定,譬如包裝,因為品牌商事實上能夠去負責任的可能性比較高,若他是販賣業者,我們就有可能會課予這個販賣業者。總之,未來在我們的修正版本中希望會有販賣業者來做一個區分,就是他的分工比較重。
主席:第三個就是如果易手的時候呢?
張專門委員群立:再跟委員報告,針對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一些管理辦法,如果去做移轉的話,他是要跟能源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包含案場所使用的設備,我們在申設的過程中是有排序號來做管理,所以在經手的時候,這個序號就會改為在經手人下面去做管理,我們會做資料的勾稽。
主席:這些資料和回收責任會有連動?
張專門委員群立:後續會跟環境部做資料的對接。
主席:好,委員們有沒有其他意見?如果沒有的話,我們就照行政院提案、委員林淑芬提案、委員林月琴修正動議(參閱附錄)修正通過。
我們請行政部門宣讀。
蔣組長震彥:「第十五條 本章所稱應回收廢棄物,指為促進廢棄物循環利用,減輕物質生命週期對環境生態之影響,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廢棄物,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一、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足以產生下列性質之一之廢棄物:
(一)不易清除處理。
(二)含長期不易腐化之成分。
(三)含有害物質之成分。
(四)具回收再利用之價值。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經使用後產生之廢棄物。
前項第一款應回收廢棄物,由該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製造、輸入、販賣或原料之製造、輸入、販賣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第二款應回收廢棄物,由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製造、輸入或設備設置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
第一項第一款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第二款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指定及前項應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業者(以下簡稱責任業者)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主席:接下來我們續審行政院提案的第十六條。
許副署長智倫:跟各位委員報告,第十六條是有關於應回收責任業者營業量申報的規定,劉建國委員的提案是比較適合放在院版的第十七條,我們建議就用院版的第十七條規範。另外,林淑芬委員有提到浮動費率的部分,我們建議是不是放在第十六條之一,就是在現行有關這個費率的設計裡面我們有引入相關的概念。至於林委員提案所提到的販賣業者銷售量,還有召委所提修正動議的版本在第一項有增加販賣業者應按當期的銷售量來申報;另外在第三項也有規定販賣業者的銷售量,我們也把它放在草案。所以我們建議依照召委的版本跟參考林委員的版本來修正通過,以上報告。
林委員淑芬:第十六條的浮動費率是放在哪裡?怎麼放?
賴署長瑩瑩:放在第十六條之一。
林委員淑芬:對啊!要怎麼放?一起看好不好?
賴署長瑩瑩:好,一起看。我來說明第十六條之一,關於第十六條之一各個版本的差異,劉建國委員的版本跟院版是一樣的;陳菁徽委員有提出在除役計畫之後回收獎勵金的處理;林委員的版本就是授權訂定辦法來規定頻率還有浮動費率等等;林月琴委員的修正動議大致上跟我們院版想要修正的方向是一致的。我們可以看到螢幕上的第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是沒有變動的,我們增列了第二項,就是太陽能設備如果是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能源署全部或部分廢止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文件上的設備設置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回收計畫,剛剛有提到要怎麼樣去回收、送到哪裡去的收集方式,也就是回收計畫;而且要載明採行自建回收鏈或依第十八條第四項申請補貼,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據以執行;這個設備設置者於妥善清除處理應回收廢棄物後,得檢具相關紀錄及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退費或補貼。也就是說,你提出的回收計畫有可能透過補貼的機制送到環境部,處理業者就是向環境部申請補貼,他有可能是自己來建立回收鏈,就是自己去找回收商或處理機構,但是一定要是合格的,在備妥文件之後就可以申請退費,有這兩種方式。我們在有紅色字體的這一項是參考陳菁徽委員的版本,跟我們原來的版本一起來增訂了第二項。
最後一項就是剛剛林委員所關心的浮動費率部分,我們提出修正的建議,就是我們的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所設的資源回收費率審議會審議,前段的內容都一樣,就是要依照材質、容積等相關因素來審議,並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此外,我們增加紅色字體的部分是最後一項的後段,就是「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費率公式,依市場價格、物價變動指數及其他經資源回收費率審議會審定之相關因素,適時檢討費率並核定公告」,也就是這個浮動費率有浮動的精神,因為我們常常會依照市場的價格而有不同的價錢,我們希望有一個公式在費率審議會通過,在這個公式裡面有一些因子,譬如二次料市場價格,我們先就這個審議會來說,譬如市場價格變動在5%以內的,這樣就是有授權變動,將變動的情形送到審議會來備查。關於變動的情形、公式及這裡面規定的項目或者能夠變動的範圍,整個大原則經審議會通過之後來執行,我們是用這樣的方式回應委員所提核定浮動費率的建議。
林委員淑芬:好,可以。
主席:我還是要問一下,你這次新增販賣業應按銷售量申報繳費,你是怎麼去認定?是依發票、進銷存、出貨資料還是會另訂一些申請的表格?你怎麼去避免重複計費?因為同一個物品可能會經過製造、輸入跟販賣等不同的階段,從製造端、輸入端到販賣端有沒有重複計價、重複繳費的問題?環境部要怎麼去避免?另外,這個條文允許不在國內廢棄或使用後不產生廢棄物時可以抵扣或者事實上是退費,環境部要用什麼資料來做查核?會不會要求提供銷售、出口、回收跟處理的紀錄?
賴署長瑩瑩:販賣業者這邊會有進銷存的會計帳冊,此外,如果是出口,也會有出口的資料及銷售的單據,未來會在申報繳費的辦法裡面把每一項需要的文件規定清楚。至於委員所提會不會有重複繳費的問題,我們會依照他的銷售去排除重複繳費的可能,這個可能要看個案,譬如我今天是包裝業者,基本上,我們可能就某一個項目、就一個節點去課費,用這樣的方式來處理。
主席:委員們有沒有其他的意見?如果沒有的話,請先宣讀第十六條。
蔣組長震彥:「第十六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應回收廢棄物之責任業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登記;製造業應按當期營業量,輸入業應按向海關申報進口量,販賣業應按當期銷售量,於每期營業稅申報繳納後十五日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前項輸入業於向海關申報進口量時,應同時申報容器材質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物品或容器規格等資料。
製造、輸入或販賣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不在國內廢棄或使用後不產生廢棄物之責任業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扣抵營業量、進口量、銷售量或辦理退費。」
主席:各位委員都確認了嗎?好,我們就照行政院提案、委員林淑芬提案、委員林月琴修正動議(參閱附錄)修正通過。
接下來對第十六條之一,各位委員有沒有什麼意見?我們一條、一條來處理。
賴署長瑩瑩:跟委員報告,剛剛第十六條跟第十六條之一是討論過的,一起討論的。
主席:對啊,還是要宣讀。
蔣組長震彥:「第十六條之一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應回收廢棄物之責任業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登記;設備設置者應按當期購買量,製造業應按當期營業量扣抵設備設置者之購買量,輸入業應按向海關申報進口量扣抵當期設備設置者之購買量後,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全部或部分廢止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文件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回收計畫,並載明採自建回收鏈或依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申請補貼,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據以執行;該設備設置者,於妥善清除處理應回收廢棄物後,得檢具相關紀錄及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退費或補貼。
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之回收清除處理費,應納入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委託金融機構收支保管,並按一定比例分別撥入信託基金及非營業基金;其一定比例與信託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責任業者依第一項、第二項及前條規定辦理登記、申報、扣抵與回收清除處理費之繳費方式、流程、期限、回收計畫應記載事項、退費、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所設之資源回收費率審議會依材質、容積、重量、對環境之影響、再利用價值、回收清除處理成本、回收清除處理率、稽徵成本、基金財務狀況、回收獎勵金數額及其他相關因素審議,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費率公式,依市場價格、物價變動指數及其他經資源回收費率審議會審定之相關因素,適時檢討費率並核定公告。」
主席:請王育敏委員。
王委員育敏:第十六條之一剛剛討論的時候都忽略了陳菁徽委員的版本,裡面有特別提到「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運轉年限到期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除役實施計畫,並載明設備設置基本資料、停止運轉後拆除、清除處理期程與規劃、重大天災應變清理預案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我覺得這件事情也非常重要,但是剛剛主管機關的回應都沒有提到,為什麼這個在你們的修正版本裡面完全拿掉?
賴署長瑩瑩:跟委員報告,我們是把它融入進來了,可以看到前面「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全部或……同意……設置者」,上面會授權訂定,就有個回收計畫應記載事項,這邊就是陳菁徽委員所提的要能夠提出除役計畫,我們跟能源署銜接,就是設備設置廢止之後,銜接在第二項裡面,在第二行有「應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回收計畫」,這就是採納陳菁徽委員提案,把他那一條放到第二項的前半段,至於他的回收計畫登載內容,我們會放在倒數第二項「回收計畫應記載事項」,就是紅字的部分,這部分早上有跟陳委員報告過。
王委員育敏:他好像說要保留一下,是不是沒有取得共識?
林委員淑芬:沒關係,就保留,等他來。
王委員育敏:好,先保留好了,因為這個我覺得蠻關鍵的,第十六條之一先保留。
主席:第十六條之一先行保留。
接下來續審行政院版本第十七條。
許副署長智倫:跟委員報告,第十七條是有關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要明確區分為信託基金及非營業基金的用途,除了劉建國委員的版本是放在第十六條以外,其他委員的提案跟院版都是在第十七條規定也都一致,所以我們建請依行政院提案通過。
主席:委員們有沒有意見?沒有,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接下來續審行政院版本第十八條。
賴署長瑩瑩:第十八條的部分是配合第十五條的擴大應回收範圍來調整,目前各版本的差異部分,劉建國委員版本的精神跟行政院版本一致,只是在內容文字的部分有不同,但是版本的精神是一致的。邱若華委員有提案增訂第二項動力型電動車電池等物品及設施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訂定。事實上,這個部分我們在現行的稽核認證或者設施標準都可以放在裡面訂定,其他委員的部分跟院版是一致的,所以建議請依行政院的提案跟羅廷瑋委員等的版本通過。
主席:委員們有沒有意見?沒有的話,就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
接下來委員邱若華等20人的提案版本第十九條。
許副署長智倫:跟委員們報告,邱委員是針對電池的廢棄物要建立數位化全程追蹤機制,因為現在相關電池的管理已經公告為應回收的項目了,所以在設施標準、後端流向,以及稽核認證,都已經在廢棄物清理法的子法管理。另外,數位全程追蹤也可以跟資源循環推動法裡面的產品數位化等接軌,所以我們建議這條不予修正。
主席:委員們有沒有意見?沒有,就維持現行條文。
接下來續審行政院版本第二十條。
賴署長瑩瑩:在第二十條的部分是主管機關的查核,目前在各委員版本的部分,劉建國委員的部分,因為他的內容還有文字其實跟院的版本精神是一致的,所以建議是依照院版;林委員的部分,因為剛才在第十五條及有第十六條有些文字我們一起做修正,所以建議參採委員的提案,我們修正行政院版本。其他像羅廷瑋委員等各委員的版本跟院版一致,所以我們建議依行政院的提案、林淑芬委員以及剛剛召委的提案修正通過,是不是我們可以把建議的條文跟大家報告?
蔣組長震彥:「第二十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責任業者與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使用業者之場所及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定回收、處理業之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場所,查核其營業量或進口量、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銷售對象、銷售量、購買量或使用量、原料供應來源、回收相關標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量,並索取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營運或輸出入之相關資料。」
主席:部長,第二十條大概已經把使用業者納入查核對象,請問未來像光電板、風機設備、漁網、浮具、農膜等這類高風險的物品,環境部會怎麼查?誰買、誰用、用了多少、最後有沒有回收,還有查到的資料會不會串起來?為什麼?因為這條可以查到銷售量、購買量、使用量及回收處理量,這些資料未來會不會跟第十六條一樣,就是申報的繳費,第十六條之一的退費貼補、第十條之一的科技資料做串接?第三個,如果業者不提供帳冊、銷售紀錄、使用量或回收處理資料,環境部後續會怎麼處理?是否會在子法或是管理辦法當中明定查核程序、資料保存期限及不配合的處理,到底是怎麼做?
賴署長瑩瑩:這條就是我們把前面一些條文相關要查核的項目及地點通通寫在裡面,至於細部的規定,我們會依照每個特性分別訂定查核方式,像現在在回收機裡面,我們包裝、容器都有訂定詳細的……業者要申報,還有我們查帳的方式。至於委員有關心到未來新興的像太陽能板,太陽能板的部分,能源署有去登記,所以我們會把能源署登記的家數及片數都串聯到環境部的網站裡面,未來他廢棄的時候,就可以來做流向的追蹤。
至於繳費的部分,現在有案場的部分,因為是透過躉購費率來收錢,業者的躉購費率裡面有一部分提撥到我們回收清除處理費,所以他只要有繳交,我們就可以收到他的錢;另外有一部分不是透過躉購費率的案場,我們就從製造輸入業者那邊,譬如以他的製造量還有進口量來做申報之後,他來做查核,以確定他的繳費對不對。
主席:如果業者到時候不提供帳冊及銷售這些資料的話,你們怎麼處理?
賴署長瑩瑩:我們會進行處分,後面第五十一條有罰則。
主席:好。委員們有沒有其他意見?沒有,就照行政院提案、委員林淑芬提案、委員林月琴修正動議(參閱附錄)修正通過。
接下來我們續審行政院建議要刪除的第二十一條,請說明。
許副署長智倫:跟各位委員報告,第二十一條原來是針對公告禁止或限制使用的規定,因為這個部分已經都納入資源循環推動法中,所以包括院版及各委員們所提出的版本都一致要將原來的第二十一條刪除,以上報告。
主席:好,委員們有沒有意見?沒有,本條就刪除。
接下來我們續審委員林淑芬等18人的第二十八條,請行政部門說明。
林副署長健三:第二十八條,林淑芬委員的修正動議要增訂廢棄物處理設施餘量的管制,我們建議依照林淑芬立委所修正的修正動議版本通過。
林委員淑芬:讓我說明一下。
主席:好,請林淑芬委員。
林委員淑芬:雖然你是照我們的修正版本通過,我們願意修正是因為有第一線的民間和基層反映,就是以雙北、大臺北地區為例,事實上,這也是一個問題,對於家戶垃圾、家庭垃圾,就大臺北地區沒有整備的話,是很有餘裕量;另一個問題就是事業廢棄物沒有處理的量能,這一直是大臺北地區面臨的狀況,而大臺北地區跟中、南部是相反的,在這種狀況之下,如果我們同意照原來的條文把它訂得太死,可能會讓整個大臺北地區的事業廢棄物會因為中南部不能收受或是本位主義,它可能就會變成無處可去。我是要跟部長講,現在的大臺北地區加起來大概700萬的人口,一個小小的大臺北地區就700萬人口了,占了臺灣快三分之一的人口,這個地方的事業單位這麼多,可是事業廢棄物的處理量能這麼地不足,大家現在都是一直往南部去,這也不是辦法,所以這個你們是一定要有長久之計來解決的。
而我們在這裡的修正動議是務實地來談、務實地來看,我們願意修正,但是我們這裡是說,一般過去是要有中央調度,徒法、只有宣示性的法條不夠,我們希望更具體,也就是拿了中央補助的或是依促參法蓋出來的這些處理設施,就一定要讓中央去調度,甚至在這個契約裡面訂一個三方契約。我要再講的就是,大家都知道拿中央補助理所當然要讓中央調度,但為什麼促參法的也要?不要以為促參很容易,事實上,你去看促參法裡面,因為促參的關係,他就可以把促參金額拿去抵減稅負,他可以抵減掉的稅負,就等於是變相地拿人民的納稅錢,讓他不用繳,然後給他回饋,來肯定他之於社會有他的必要性和公益性,等於是把國家的稅賦給他,所以這等於也是拿人民的錢啦,我是說這樣的條件。所以我們的架構是拿了中央的補助或者是依據促參法去蓋的,大家會說促參法是自己拿錢出來,跟你們有什麼相關?當然有啦!促參法除了BOO以外,政府出地、賦稅的抵減,因為也是拿了那麼多的資源,所以絕對要負起這個責任。
我們沒有訂實際比例,是希望授權給中央自己去訂到底要多少比例,給中央有彈性,但是中央不要忘了,南部缺的是家庭廢棄物的處理設施,北部的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不夠,真的是很頭痛啦!再來我們八里焚化爐接下來就要整改了,整個八里停廠了以後,未來又是一個問題,不過這是個案,在基本的制度面上,長久之計是什麼?環境部門一定要再想辦法解決。
主席:行政機關請說明。
彭部長啓明:我是不是請我們同仁唸一次條文?
主席:好,請宣讀。
林副署長健三:第二十八條第九項、最後一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受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及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建、營運之廢棄物處理設施,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其受補助對象及主辦機關、民間機構應保留一定比例之餘裕處理量,供中央主管機關統籌調度,並納入委託操作及投資相關契約明定之。前二項統一調度之條件、方式、費用、指定之廢棄物處理設施、一定比例之餘裕處理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好,這條照委員林淑芬、委員林月琴修正動議(參閱附錄)通過。
接下來續審行政院版的第三十九條,請行政部門說明。
賴署長瑩瑩:第三十九條是關於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事由、統一再利用的事權,整合現行的管理辦法。目前各版本的差異說明,劉建國委員的提案跟院版是一致,只是文字的陳述差異;林淑芬委員版的差異處是,他有訂一個移動式的設施,我們建議這個部分其實在現在的各通案公告再利用都可以做移動式的設施,所以我們有建議在說明欄加強說明就好了;另外,林委員要加強廠內或同法人其他分廠自行再利用的部分,這個部分我們建議……就是對於一些規範,我們有跟委員這邊溝通,會增加一些比較詳細的規定,料源相異的情形要先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
此外,林月琴委員有修正動議,這個部分跟林委員的建議還有院版的建議,我們都有一起把它融入進來,我們同意林委員的修正動議。其他像王美惠委員等等是跟院版的修正內容一致。所以我們有一個建議的版本,建議依修正後的第三十九條通過。是不是請同仁來說明修正後的條文?
蔣組長震彥:第三十九條:「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以下列方式為之:一、事業依規定自行再利用:(一)送回原生產製程當作原料。(二)於原廠(場)內。(三)送至同一事業之其他分廠(場)。二、前款各目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事業應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進行再利用。但前款第一目與原生產製程原料之特性、性質相符者,得逕行再利用。三、第一款第一目非屬前款情形,事業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進行再利用。四、由收受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廠(場)(以下簡稱再利用機構)依規定進行再利用,不適用第四十一條規定:(一)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機構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檢核通過後,進行再利用。(二)前目以外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機構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取得再利用許可及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檢核通過後,依許可文件及檢核內容進行再利用。依前項規定進行再利用之事業及再利用機構(以下合稱再利用事業),屬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事業者,就其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輸入、過境或轉口進行,應依該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再利用事業應記錄及申報再利用營運情形、再利用產品流向、數量;並應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再利用產品,記錄及申報其使用情形。第一項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管理方式之指定、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提送、審查、核准、再利用檢核之申請、再利用許可之申請、審查、許可事項、廢止、前項再利用產品之指定、記錄與申報之事項、頻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這邊我還是要問一下,未來哪些再利用會被認定為高風險?像比如容易拿去回填、填地、鋪路,或過去常發生假再利用真棄置的項目,會不會有明確的清單?這是第一個。第二個,條文允許送回原製程且與原料的特性相符時,可以比較簡化處理。請問環境部,如何確認真的回到原製程,而不是用原製程再利用的名義來規避你們的審查?地方主管機關要怎麼去查核?第三個,未來這些資料,也就是你們的整個資料,像比如這次要求再利用事業紀錄、申報再利用營運情形、產品流向、數量,這些資料會不會和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電子聯單、科技執法資料串聯?否則資料只是申報,沒有交叉比對,實在是很難抓到假再利用這件事情,以上這三點。
賴署長瑩瑩:跟召委報告,高風險包括像有害的或是焚化的飛灰或是有些要去填地的粒料,這個是我們會比較要注意的,且會投入比較多人力去追蹤跟查核其流向。委員剛剛有提到自行再利用的部分,就是您說廠內再利用的部分,現在我們的修正條文會有一個,如果這個東西是原來製程產生出來的,這個部分就是在廢清書裡面;如果不是屬於自己工廠原來生產產生出來的,但是符合公告再利用的,像現在他是不是屬於事業廢棄物要檢具廢清書,不管大小,如果是廠內再利用,但是又不屬於原製程出來的東西,就會要求他要檢具廢清書送主管機關審查同意之後,才可以做廠內再利用,這是第二個部分。第三個部分,關於這些申報資料,因為未來這些申報勾稽在數位化之後,我們會利用AI把數據能夠做更科技化的處理,所以這個串聯是一定會做的,未來會做一些比較詳細的規劃跟說明。
主席:剛剛條文已經唸過,委員沒有意見的話,我們就照行政院提案、委員林淑芬提案、委員林月琴修正動議(參閱附錄)修正通過。
接下來再繼續審查行政院版本的第三十九條之一,請行政部門說明。
許副署長智倫:跟各位委員報告,第三十九條之一是有關於再利用產品使用者的記錄、申報、監測義務以及相關的管理。關於委員們的差異部分,劉建國委員主要是在監測義務,他要把「必要時」修正為「應實施」,但是立場、方向都一致;另外,林淑芬委員提案裡面主要差異有兩個,第一個是由產源事業自行或共同負責追蹤、監測;第二個是監測結果要申報到指定網站公開;此外,召委也有提出相關的修正動議。環境部的意見是,有關於資訊公開的部分,我們也認為要參採兩位委員的提案,我們建議做修正。至於環境監測的部分,因為工程單位的使用者角色,他其實必須要負責最後的監測義務及責任,所以我們建議是不是還是依照院版,由再利用產品使用者負責環境監測?第三十九條之一建議依行政院提案、林淑芬委員及召委的提案修正通過。以上報告。
主席:這邊我一樣要問幾個問題:哪些產品你們會優先做指定?像回填、填地、鋪路這類高風險用途會不會優先納管?你們的「必要時」是什麼?因為你們說必要時應實施環境監測,那個「必要時」是由誰來判斷?標準在哪邊?你們未來會不會有一套的明確標準?如果地方執行標準不一致的時候怎麼辦?以及資訊公開到什麼程度?會包含使用地點、數量、產品種類、監測結果嗎?還是只是公開數據?這樣民眾就很難知道自己的生活周邊到底有沒有風險,就這三點。
賴署長瑩瑩:首先是項目的部分,事實上這個條文目前幾乎已在執行,所以對一些像煤灰還有他們用於道路基層,對於這些再利用產品的加工再製品流向管理有些規範。關於要進行監測的部分,主要如果是填海或大面積的填地,我們一定會要求使用者進行監測,未來他要來跟地方主管機關報備,地方主管機關也進行查核。至於資訊公開的部分,我們會把使用者、監測結果及地點做一個公開。
主席:委員們對於第三十九條之一有沒有意見?沒有的話,就請你們宣讀內容。
蔣組長震彥:第三十九條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再利用產品,其使用者應記錄與申報再利用產品流向、數量及實際使用地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應實施環境監測,並保存使用證明以供查核:一、用於填海或填築土地。二、有不當利用、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須加強管制。前項應實施環境監測之再利用產品使用者,應檢具環境監測計畫書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應將其採樣情形及監測結果作成紀錄,檢具環境監測結果報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開產品流向及監測結果。第一項再利用產品之指定、記錄與申報之項目、頻率及使用證明保存、前項環境監測計畫書應記載事項、申請、審查、核准、採樣與監測結果紀錄、環境監測結果報告之備查、產品流向與監測結果之公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委員們有沒有意見?沒有的話,我們已經在確認了,第三十九條之一照行政院提案、委員林淑芬提案、委員林月琴修正動議(參閱附錄)修正通過。
接下來續審行政院版本的第三十九條之二,請行政部門說明。
賴署長瑩瑩:第三十九條之二是對於再利用產品的分類管理措施,目前各版本的部分,只有林淑芬委員的提案不一樣,他是主張把第八款的「瀏覽伺服」加上「器」,叫做「瀏覽伺服器」。我們是參考現在的再利用管理辦法,「瀏覽伺服」是專定的名詞,建議用「瀏覽伺服」就好了。其他委員的提案都跟院版的一致,所以我們建議第三十九條之二依院版的內容通過。
主席:委員們有沒有意見?沒有,第三十九條之二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本條是新增條文。
接下來續審行政院版本的第三十九條之三,請行政部門說明。
許副署長智倫:跟各位委員報告,第三十九條之三主要是再利用產品品質規範認/驗證的規定,除了劉建國委員的提案沒有明定義務規定是依第三十九條之二的第一項第二款,其他委員的版本都與院版相同,所以建議依行政院提案通過。
主席:委員們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三十九條之三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本條為新增條文。
接下來續審行政院版本第三十九條之四。
賴署長瑩瑩:第三十九條之四是停止再利用運作,這是規範主管機關得令再利用事業停止進廠(場),現在各版本的差異,劉建國委員的提案跟院版有文字陳述的差異,其他委員的提案跟院版的內容是一致的,所以建議依行政院提案以及羅廷瑋等其他委員的提案通過。
主席:好,這邊我還是要問幾個問題,這一條讓主管機關可以要求再利用事業停止收受廢棄物進廠(場),可是請問,未於一定期限內完成再利用,還有產品貯存量過多,這個未來標準怎麼訂?會不會依不同廢棄物的種類跟再利用產品的風險來做分級?這是第一個提問。
第二,改善證明到底包括哪些內容?會不會要求現場的查核、庫存清空、設備的修復跟產品流向補正?因為我覺得不能看書面文件,你們會去看那些嗎?
第三,如果發現檢測不實、品質不合格或明知使用者違規仍然繼續銷售的話,環境部會不會建立即時通報與下游追蹤的機制?就這三點。
蔣組長震彥:跟委員報告,有關再利用產品的貯存量或再利用廢棄物的貯存量,我們目前都會用它實際貯存的申報情形來看,目前最低的要求是以6個月產銷為原則,我們後續會按照委員的提示,對於不同的產品,我們會照它的風險來做管制。
主席:可是這個我有問,你這個標準訂……因為你的文字寫說產品貯存量過多,或是未於一定期限內完成再利用,就是你們未來會不會依不同的廢棄物種類跟再利用……
蔣組長震彥:會。有關改善證明,就像委員講的,除了由業者提出它的現場證明文件之外,我們也會依照業者的執行情形,由環保主管機關,也就是地方政府環保局去現場查驗,來確認是否完成改善。
主席:好。怎麼避免那些產品繼續流出去?你們有沒有即時通報機制?就是如果他們違規、再繼續銷售的話,有沒有即時通報跟下游追蹤的機制?
蔣組長震彥:是的。如果它的產品應停止出去卻流出,我們依照現行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會做處分以及限期改善。如果它有產品銷售出去,我們目前在其他條文有產品銷售流向的申報義務,即特定的再利用產品有使用者的義務,這部分我們都會加以勾稽控管。
主席:好,謝謝。委員沒有意見的話,第三十九條之四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本條為新增條文。
接下來續審行政院版本第三十九條之五,請行政部門說明。
許副署長智倫:跟委員報告,第三十九條之五是有關加工再製之再利用管理。劉建國委員的提案,除了第二項跟第三項有略微的文字差異之外,其餘的授權事項、準用規定都一樣,其他委員的版本也都與院版相同,所以我們建議依行政院提案通過。
主席:委員們有沒有意見?沒有,第三十九條之五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本條為新增條文。
接下來續審行政院版本的第四十一條,請行政部門說明。
賴署長瑩瑩:第四十一條是要配合修正應回收廢棄物範疇不限於一般廢棄物,只是做文字的修正。劉建國委員的調整方向跟院版是一致的,其他委員跟院版的方向也一致,只是有些文字做前後微調,建請依行政院及羅廷瑋委員的提案通過。
主席:委員們有沒有意見?沒有,第四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接下來續審行政院版本第四十三條,請行政部門說明。
許副署長智倫:第四十三條是增訂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執行本法相關的檢驗、檢測規定,各委員的版本與行政院提案相同,建議依行政院提案通過。
主席:委員們有沒有意見?沒有,第四十三條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接下來續審行政院版本的第四十四條,請行政部門說明。
賴署長瑩瑩:第四十四條是專業人員的管理,這是要配合前面像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七款等,因為訂有專業技術人員的設置,所以把它納入,並增訂相關的條文。目前劉建國委員的提案跟行政院的立法精神一致,只是做文字的修正。其他委員跟院版是一致的,所以建請依行政院及羅廷瑋等委員的提案修正通過。
主席:委員們有沒有意見?沒有的話,第四十四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接下來續審行政院版本的第四十六條,請行政部門說明。
石主任秘書秉鑫:報告委員,第四十六條是增訂刑罰到七年,將處罰要件更改為「足以生污染環境」。此外,在環境敏感地區內犯罪會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在版本差異的部分,顏寬桓委員、蘇清泉委員是維持現行刑度。此外,增訂「意圖營利,而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的加重處罰規定。張宏陸委員、許智傑委員是維持現行文字,將刑度調高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罰金也調高。邱議瑩委員的部分是增訂了「從事廢棄物運輸之駕駛或相關人員,明知或可得而知所運輸之廢棄物將遭非法棄置、回填、堆置或處理,而仍執行運輸者」,納入規範的範圍。劉建國委員的部分是增列農地作為處罰的適用區域。王育敏委員是將罰金的上限提高到2,000萬元。林淑芬委員的是增訂罰金下限為100萬元以上。經統計,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的案件都集中在10萬元以上未滿30萬元,顯示個案之間對於危害的程度跟責任有相當的差異,如果一律規定科處100萬元以上的罰金,恐有違比例原則跟罪責相當原則。此外,在場內自行再利用、公告/附表再利用跟許可再利用的部分,我們已經納入院版第一項第五款。綜合以上,行政院版本已經有相關的嚇阻、比例原則跟再利用制度的銜接跟規定,建請採用行政院版本。以上報告。
主席:委員們有沒有意見?沒有,第四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接下來續審行政院版本第四十六條之一,請行政部門說明。
石主任秘書秉鑫:第四十六條之一是有關委託非法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或開具虛偽證明的部分。這個是將現行條文第四十六條第五款、第六款移列到本條,維持最高法定刑期五年。在劉建國委員、林淑芬委員的提案是刑度下限維持一年。王育敏委員的部分是罰金較院版提高,提高到1,500萬元。林淑芬委員同樣有訂定罰金的下限為100萬元以上,其餘委員的部分是跟行政院版本相同。以上報告。
主席:委員們有沒有意見?沒有的話,第四十六條之一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本條為新增條文。
接下來我們繼續審議委員邱議瑩等21人提出的第四十七條跟現行法第四十七條,請行政部門說明。
石主任秘書秉鑫:報告各位委員,現行法第四十七條是有關於法人併罰的部分,明確規範受僱人跟從業人員,包含運輸駕駛,讓法人跟駕駛責任同時成立。邱議瑩委員的部分,他增訂受僱人跟從業人員包含承攬跟僱用的駕駛,相關的實務判決裡面受僱人都已經包含了僱用的駕駛,為了避免重複,所以建議不予增列。
主席:委員們有沒有意見?沒有的話……
王委員育敏:我問一下。
主席:王育敏委員。
王委員育敏:你說現行的法令對於駕駛,無論是承攬或僱用都有納入,都可以處罰得到,所以不需要再明確的條示出來,邱委員是把它再寫得更清楚,但是你們是說沒有必要嗎?
石主任秘書秉鑫:是,依照目前的實務判決,有關於受僱人的部分已經明確涵蓋駕駛的部分,不管受僱的駕駛或是承攬的駕駛全部都涵蓋在裡面了。
王委員育敏:都有嗎?
石主任秘書秉鑫:都有。
王委員育敏:過去沒有漏網之魚?
石主任秘書秉鑫:都沒有漏網之魚,實務判決都已經判出來了,以上報告。
王委員育敏:好。
主席:委員們沒有意見?我們第四十七條維持現行條文。
接下來續審委員邱議瑩等21人提出來的第四十七條之一,請行政部門說明。
石主任秘書秉鑫:邱議瑩委員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一,是有關於廢棄物運輸車輛的監測設備跟保存紀錄,這個部分我們考量到整個廢棄物運輸車輛裝設GPS已經規範在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此外,有關於吊銷運輸許可的部分,如果主管機關發現有異常的情況,經通知沒有改善的話,主管機關可以廢止GPS的正式許可,或可以依照我們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來撤銷或廢止清除機構的許可證,建議不再重複規定,以上報告。
主席:委員們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邱議瑩委員提出的第四十七條之一,本條不予新增。
接下來續審委員劉建國等19人提出來的第四十九條之一。
石主任秘書秉鑫:委員劉建國提出來的第四十九條之一,有關於違反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追蹤的部分,我們經考量營建剩餘土石方是屬於天然砂石土壤,宜回歸到資源循環促進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違反者可以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裁罰以杜絕污染,本條建議不予新增。
主席:委員們有沒有意見?沒有,委員劉建國提出來的第四十九條之一,本條不予新增。
接下來續審行政院提出來的第五十條,請行政部門說明。
石主任秘書秉鑫:第五十條是有關於一般廢棄物違規的行為處罰,將法定罰鍰的上限提高為10萬元,而且將車輛所有人亦納入受處罰的範圍。劉建國委員的部分在政策方向是一致,但文字上體例有不同;陳冠廷委員的部分是納入了第十二條違規樣態可以直接處罰車主的規定;林淑芬委員是提高罰鍰下限到2,000元。我們經考量第二十七條違規的行為樣態多元,而且受處分的對象都是自然人,參考空氣污染防制法的修法規定,建議維持院版的1,200元罰鍰下限。並且宜兼顧民眾觀感,如果仍有調高的必要,我們再建議參考主計總處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變動情形來酌予調整到1,600元,較為適當。其他委員的部分都跟院版一致,建議是不是依照行政院版、委員陳冠廷的部分修正通過?
主席:你們原來條文中間寫第二款「或」第三款,現在是怎樣,要改頓號?是「或」還是「、」?
石主任秘書秉鑫:頓號。
主席:所以有稍作調整,對不對?
彭部長啓明:唸一次。
主席:好,還是唸一次。
李組長奇樺:第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第二項:「動力車輛駕駛人或乘客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處罰行為人或車輛所有人。但車輛所有人於執行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檢附相關資料證明應歸責之人;或客運業於載客時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違反該規定者,車輛所有人免予處罰。」
主席:好,第五十條就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接下來續審行政院版本第五十一條,請行政部門說明。
石主任秘書秉鑫:第五十一條是違反登記繳費的規定,考量對逾期未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的裁罰過重,刪除相關的規定,改採加徵滯納金跟利息的規定,並增訂不實申報的費額計算、追繳期限跟利息規範等等。在委員差異的部分,劉建國委員的提案是僅做文字跟條次的酌調;林淑芬委員提案是配合第十六條調整,刪除有關於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條文,其餘都是條次的移列;其餘委員的部分是跟行政院版本一致,建議依照行政院版本跟林淑芬委員的版本修正通過,以上報告。
主席:委員們有沒有意見?沒有,請宣讀。
蔣組長鎮彥:「第五十一條 未依第十六條之一第四項所定辦法,於期限內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者,每逾一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零點五滯納金,一併繳納;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其應繳納之回收清除處理費,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繳納當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依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應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有偽造、變造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短報或漏報與回收清除處理費計算有關資料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依查核結果,以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之二倍計算其應繳費額。中央主管機關除依前項計算及徵收逃漏之回收清除處理費外,並追繳最近五年內之應繳費額;起徵未滿五年者,自起徵日起計算追繳應繳費額。其追繳應繳費額,應自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繳納截止日之次日或逃漏回收清除處理費發生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繳納當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令其部分或全部停工:
一、違反依第十六條之一第四項或第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登記、申報或管理之規定。
二、違反依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有關方法或設施之規定。
三、違反依第十八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稽核認證之規定。
四、違反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公告有關回收標誌或標示之規定。
五、違反依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定公告有關回收設施設置或回收工作執行之規定。
六、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二十條之查核或提供資料。
七、違反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公告有關回收獎勵金支付規定。」
主席:第五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接下來續審行政院版本第五十二條,請行政部門說明。
石主任秘書秉鑫:第五十二條的部分是有關於違反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再利用的相關規定。這條規定主要是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至第三十九條之五,來修正本條的處罰規定,將相關的違規態樣分別臚列在第一款到第十二款。在版本差異的部分,劉建國委員是跟院版的立法精神一致,僅做文字的調整;林淑芬委員是建議提高罰鍰下限為3萬元,並配合第三十九條之一的部分來進行調整。我補充說明,現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基準也就不同違規態樣、危害程度跟違規次數訂有具體的裁罰標準,維持院版的6,000元罰鍰下限,而且可以保留300萬元的罰鍰上限,可以兼顧法理衡平跟嚴懲重大違規行為之目的,敬請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以上報告。
主席:委員們,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我們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接下來續審行政院版本第五十三條,請行政部門說明。
石主任秘書秉鑫:第五十三條是違反有害事業廢棄物及輸出的規定,這條是整併現行條文第一款跟第三款,針對有害事業廢棄物的處罰規定,將第一款有關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七項規定的處罰移到第二款,明確規範處罰態樣。在版本差異的部分,劉建國委員提案跟院版的立法精神相同,僅作文字調整;其餘委員的提案跟行政院版本一致,建議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以上報告。
主席:委員們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五十三條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接下來續審委員邱議瑩等21人的第五十三條之一,請行政部門說明。
石主任秘書秉鑫:報告各位委員,邱議瑩委員跟其他委員提出的第五十三條之一,是有關於非法運輸得吊銷或停止其職業駕照的條文規範,我們考量經現行規定也可以依照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吊銷駕駛執照,為了避免重複的規定,建議本條不予新增。以上報告。
主席: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的話,第五十三條之一,本條不予新增。
接下來續審行政院版本第五十五條,請行政部門說明。
石主任秘書秉鑫:報告委員,第五十五條是未依規定回收、貯存、清除、處理的部分,這是酌作文字調整,並且明確規範第一款到第四款違規態樣。在版本差異的部分,劉建國委員提案,第一款未就第十二條各處罰情節予以明列;第二個是林淑芬委員的部分,建議提高罰鍰下限到3萬元。我們考量本條的規範之違規態樣跟情節差異甚大,很多時候是可以通知改善或通知後立即改善,如果一律提高法定最低罰鍰到3萬元,對於初次違規、情節輕微或者是中小型事業,可能會造成過重負擔;其餘委員的提案版本跟行政院版本一致,建議是依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以上報告。
主席:委員們,有沒有意見?沒有的話,第五十五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接下來續審行政院提出的第五十八條,請行政部門說明。
石主任秘書秉鑫:報告各位委員,第五十八條是有關於檢測機構、專業技術人員違規的部分,這條是配合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明確分列檢測特定的違規處罰態樣,並且增訂限期改善、按次處罰的機制;此外,將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違規處罰移列至第二項所定,並統一罰鍰額度,以符合罪責相當的原則。在版本差異的部分,劉建國委員的提案跟行政院的立法精神相同,僅作文字調整;其餘委員的提案跟行政院版本相同,建議依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以上報告。
主席:委員們,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五十八條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接下來續審行政院提出的第五十八條之一,請行政部門說明。
石主任秘書秉鑫:報告各位委員,第五十八條之一是有關於妨礙場址清理、復原的處罰,這條是為了確保行為責任人、狀態責任人確實履行清除、處理及環境改善義務,避免土地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配合代履行或妨礙處置計畫執行,參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相關規定來增訂處罰的規定。在版本差異的部分,劉建國委員提案,第一款沒有明定違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為第七十一條命令,第二款沒有增訂「無正當理由」的要件;其餘委員的部分也跟行政院版本提案相同,建議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以上報告。
主席:委員們,有沒有意見?沒有的話,第五十八條之一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本條為新增條文。
接下來續審行政院版本提出刪除第六十一條,請行政部門說明。
石主任秘書秉鑫:報告各位委員,第六十一條原定按日處罰的部分,因本法已經沒有按日連續處罰的規定,建議刪除,以上報告。
主席:委員們有沒有意見?沒有的話,第六十一條,本條刪除。
接下來續審行政院版本提出的第六十三條,請行政部門說明。
石主任秘書秉鑫:報告各位委員,第六十三條是有關於行政罰之執行機關的部分,是明定檢測機構違規時,由中央主管機關來處罰。此外,增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公開查核或處分的相關執行規定。在劉建國委員的提案,增訂第二項環境檢測機構,增訂「環境」兩個字,其餘文字跟行政院版本相同;其餘委員的部分是跟行政院版本相同,建議依照行政院的提案通過。以上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的話,第六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接下來續審行政院版本第六十三條之一,請行政部門說明。
石主任秘書秉鑫:報告各位委員,第六十三條之一是裁罰準則跟不法利得的追繳,修正這條主要是為了採取追繳不法利得跟罰鍰並行的立法體例,遏止環境不法。在版本差異的部分,劉建國委員提案,第一項因應營建剩餘土石方裁罰增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第5項裁處機關調整為「處分」機關。我們考量整個營建剩餘土石方是屬於天然砂石,而且可以依照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予以管制跟裁罰,此外,執行機關應該是裁處機關;其他委員的提案跟行政院版本相同,建議依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以上報告。
主席:委員們有沒有意見?沒有的話,第六十三條之一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接下來續審行政院版本提出刪除第六十四條,請行政部門說明。
石主任秘書秉鑫:報告各位委員,第六十四條是涉及刑事責任的處罰,現有條文跟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揭示刑事優先原則、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有出現扞格,所以我們建議回到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條予以刪除。以上報告。
主席:委員們有沒有意見?沒有,第六十四條,本條刪除。
接下來續審行政院版本第七十一條,請行政部門說明。
石主任秘書秉鑫:報告各位委員,第七十一條是有關於非法侵入場址跟環境復原的相關規定,本次主要是針對啟動債權保全的程序,令處置義務人限期清除、處理及改善環境,可以載明不依限履行的時候,行政機關可以將代履行跟估計之代履行費用數額的行政處分送達後,免提供擔保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在版本差異的部分,盧縣一委員有提案,第一項增訂「處置計畫書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應徵詢部落或原住民族代表意見」之規定。考量整個非法棄置案件都具有相關的清理時限,那個時間甚為重要,如果增訂徵詢相關意見,可不可以延宕清理的期程,個案如果有溝通需求的時候,主管機關仍會視具體案件來妥適辦理;林宜瑾委員提案部分,第二項未明確包含執行機關得於前項處分作成前採取應變措施;劉建國委員提案,第一項前段代履行調整為「強制執行」,後段未載明必要時,得以書面限期之形式要件,第二項增訂「各款」情形之一者;其餘委員的提案與行政院版本相同,建議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以上報告。
主席:好,請王育敏委員。
王委員育敏:我請教一下,因為這次新增加的再生能源,其實有一些是外資,就不論是風電或光電都有一些是外資企業,你這邊所謂的假扣押,就執行的對象像這些如果是外資企業的話,他有一些財產不在臺灣,所以你的求償範圍跟能力是真的有辦法落實嗎?法務單位可能要表示一下,因為像這種很大型的,他不是本土企業。你們這一條寫得滿完整,但是針對外資、外商在臺灣投資的這一塊,你們要怎麼處理?
主席:請行政部門說明。
林副署長健三:這個在我們等一下條文裡面第七十一條之一,連帶責任處置義務人及處置義務人的配合義務都有寫到,公司的負責人或公司持有股份超過50%,或者是有實際的行為人都要負連帶責任。
王委員育敏:另外假扣押的部分及有些光電廠商是純外資……
簡科長榆芯:有關外國公司的部分,依照公司法的部分都有經過一些登記程序,所以回到假扣押的部分是適用行政訴訟法規定,有一些會準用民事訴訟法,目前扣押上面應該沒有執行的疑慮,是沒有問題的。
王委員育敏:如果他在海外……
簡科長榆芯:他會在國內棄置基本上應該是有一些公司的營業行為,所以原則上依照公司法規定,再回到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是可以執行的。
王委員育敏:因為有一種類型是他要最後……像光電,之前像嘉義那個轉了好幾手,他是因為轉了好幾手還有下手。我要問的是,如果有一些他根本也覺得他在這邊拍拍屁股就要走了,他就覺得算了、人就跑了、撤了,這種離開臺灣的你們有辦法去追償嗎?
張專門委員群立:跟委員說明,在再生能源設置的程序中,比如像光電,其實在設置的過程中,我們就有請他繳交模組的回收費用,所以他在設置的時候已經繳交了。像離岸風電有依照國有財產署針對海域土地的部分繳交除役的成本費用。所以如果光電後面要做案場回復原狀的話,就用那1,000塊來使用。
王委員育敏:足夠嗎?
張專門委員群立:是足夠的。我們那時候是有評估過整個案場的規模跟未來可能要處理的規模試算大概1,000塊,當然這一塊可能要做一些滾動檢討,要看一下實質的狀況,風電4,000塊,大概也是從這個方向來計算的,所以當時在設置的過程中就要繳交這些費用了。
王委員育敏:好,我只是提醒,因為你們寫得很好,說要假扣押什麼的,但是針對如果是純外資的投資,可能要特別注意是不是真的追償得到。
彭部長啓明:謝謝委員。按照公司法,如果外資進來有一定的法律規範,所以不至於像這樣跑掉了。像去年泰國那個事情也是一樣,我們也是啟動那樣的一個流程,謝謝。
主席:等一下看環境部是不是也先跟王育敏委員溝通,因為剛剛有卡到第十六條之一。因為只剩下沒幾條很快又要回頭,現在大家坐的時間比較長,所以休息10分鐘先溝通,等一下看我們今天是不是可以全部都跑完,我們先到這邊,等回來再繼續討論第七十一條,至於第十六條之一是不是也先溝通一下?以上,謝謝。休息10分鐘。
休息(14時24分)
繼續開會(14時34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針對第七十一條,委員們有沒有意見?好,請王正旭委員。
王委員正旭:剛剛第七十一條,林淑芬委員有特別提到,針對相關事業,如果是公司組織出現問題應該怎麼處理,他希望能夠在第七十一條裡面做一些調整,這部分是不是可以請主管機關稍微再說明一下?
主席:行政部門說明一下。
林副署長健三:報告一下,剛剛有關公司的部分,我們是訂在第七十一條之一,公司的負責人或者公司的持股超過50%,或者足以有行使能力者要負連帶責任,我們是訂在後面。
王委員正旭:了解,謝謝。
主席:委員們還有沒有意見?沒有的話,第七十一條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接下來續審行政院版第七十一條之一。
石主任秘書秉鑫:報告各位委員,第七十一條之一,是有關於連帶責任處置義務人的部分,增訂處置義務人的連帶責任,處置義務人如果是公司組織的話,他的負責人、控制公司跟大股東負有繳納代履行費用跟應變措施必要費用的責任。在版本差異的部分,劉建國委員提案第一項未明確為「土地遭非法回填、堆置廢棄物」之處置義務人;第二項調整處置義務人為公司組織「時」;第四項後段後段十年消滅時效未明確標的為「該債權請求權」,其餘文字跟行政院版本相同;其餘委員的提案跟行政院版本相同,建議依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以上報告。
主席:委員們有沒有意見?沒有,第七十條之一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本條為新增。
接下來續審行政院版第七十一條之二,請行政部門說明。
石主任秘書秉鑫:報告各位委員,第七十一條之二是有關於處置義務人的配合義務,考量土地環境資源有限性,明定土地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處置義務人所採取的環境復原措施有配合的相關義務,在版本差異的部分,盧縣一委員提案第三項後段增訂「同步副知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之義務,這個是屬於行政機關的一個作業細部流程,可以不在母法訂定;劉建國委員提案第一項,僅規定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配合義務,未規定「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二項中段未明確核發之「許可或同意」之機關;第三項回填調整為「回堆」。我們是建議依照行政院的版本,因行政院的版本已經有相關的規範,包含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不受個案環評承諾限制的部分,還有針對回填相關的法制用語,其餘委員的部分也是跟行政院版本一致,建議依照行政院版本提案通過。以上報告。
主席:委員們有沒有意見?沒有的話,第七十一條之二,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本條文新增條文。
接下來續審委員陳菁徽等16人所提第七十一條之三,請行政部門說明。
石主任秘書秉鑫:報告各位委員,陳菁徽委員提案第七十一條之三是有關環境風險事業或責任業者責任保險。這條主要是參考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增訂高環境風險的事業或責任業者應該要投保責任保險的義務。行政機關特別做一個說明,考量非法棄置的廢棄物多屬於故意的違法行為,依照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針對故意的行為不負賠償責任,實務上恐難藉由保險機制來支應環境復原的費用,而且行政院版針對刑罰、債權保全、代理權追償跟連帶責任等機制進行通盤的強化,建議本條不予新增。以上報告。
主席:委員們有沒有意見?沒有的話,第七十一條之三,本條不予新增。
接下來續審行政院版第七十七條,請行政部門說明。
石主任秘書秉鑫:報告各位委員,第七十七條的部分,是針對施行日的部分進行規定,考量再利用管理制度重大的變革,增訂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之五,自公布後2年施行的緩衝期,並同步規定相關的罰則延後施行,以避免適用疑義。
在委員版本差異的部分,劉建國委員提案是針對未就第三十九條到第三十九條之五的相關罰則給予緩衝期,為避免相關的規範跟罰則處罰時序不一致,建議依照行政院版本修正通過。其餘委員的版本也是跟行政院版本相同,建議依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以上報告。
主席:委員們有沒有意見?沒有,第七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接下來我們來處理保留條文第十六條之一,請說明。
陳組長俊融:跟各位委員報告,第十六條之一,原本陳菁徽委員提案的,內容說明是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運轉年限到期前,要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除役實施計畫這樣的文字,委員是希望在除役前能夠很明確提出一個計畫,對應到我們現有的版本,其實我們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全部或部分廢止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文件,這樣的作業程序,也就是除役前這個案場必須要必備的程序,經過能源主管機關同意之後,接著才跟中央主管機關環境部提出回收計畫,其實意思跟陳委員的意思是一樣的,只是我們用能源主管機關的一些文件名稱來具體描述,讓除役前這件事情更明確規範,是在他的同意備案或是設備登記文件,經過主管機關廢止這樣的程序,等同於也是除役前的說明,以上補充。
王委員育敏:陳委員辦公室剛剛傳來的訊息,我有看到,他們比較在乎的是應該要除役前,但是他們覺得你現在這個文字好像比較沒辦法看出來是除役前,他比較在乎的是除役前就應該要提出回收的計畫。現在怎麼樣在這個文字上面,更精準看得出這叫除役前?因為你是說全部或部分廢止同意備案,他會解讀成是廢止……
張專門委員群立:跟委員報告,因為這個文字會跟我們現在再生能源管理的法制文字比較像,我們的文字裡面會談到,如果設置者要停止運轉,這會涉及到要跟能源主管機關申請他的執照廢止,因為廢止以後就不再經營下去,所以我們的法制文字是,設置者如果涉及到設備的終止運轉,是有一個廢止的程序,要跟能源主管機關提出來,所以現在這個文字會跟我們現在的法制文字會比較相像一些。
王委員育敏:所以完全等同除役前嗎?跟陳委員的原提案是完全符合的嗎?
張專門委員群立:一樣的,他比較像是把我們兩個部會的法制程序更明確化,因為設置者要停止運轉會先跟能源主管機關申請,經過能源主管機關同意之後,再向環境部門申請回收計畫,這樣兩個部門對接起來會比較精準一點。
賴署長瑩瑩:跟委員報告,我們是不是把……因為兩個部會的法規,我們是用他的用語,我們是不是把陳菁徽委員關心的除役前一定期間這件事情,把它寫在說明欄?
王委員育敏:好啊!就把陳菁徽委員的除役前文字寫在修法的說明欄裡面,好不好?確認他想要的修法意見完全有進去,只是文字使用語法不同,因為剛剛他們辦公室的解讀還是覺得有落差,所以你們認為完全沒有落差嗎?除役前……
彭部長啓明:太陽光電或是離岸風電,再生能源都可以回收,我們叫回收;例如核能叫除役,所以每一個能源的概念不一樣。
王委員育敏:OK,好。
彭部長啓明:委員,我們把它寫在說明欄裡面。
王委員育敏:寫在說明欄裡面,好不好?就達到陳委員的提案要求,謝謝。
彭部長啓明:好,謝謝。
主席:好,請行政部門把陳菁徽委員的意見放到說明欄裡面。其他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
賴署長瑩瑩:有關別條文的,因為第三十九條之一有加了環境監測,所以我們想要在第三十九條之五……
主席:我們要不要先把這條處理完再處理別條?
第十六條之一,照行政院提案、委員陳菁徽提案、委員林月琴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請賴署長。
賴署長瑩瑩:這邊提一個意見,針對第三十九條之五,我們建議增加一些文字,主要是因為第三十九條之一有新增的資料公開,我們建議在第三十九條之五最後一項增加一些文字,把資訊公開這件事情放進去,是不是可以看一下畫面上的文字?
蔣組長震彥:第三十九條之五第三項,經主管機關指定加工再製之再利用產品,其使用者之紀錄、申報、使用證明保存、檢具環境監測報告書申請核准與環境監測結果報告之備查、產品流向及監測結果之公開,準用第三十九條之一規定。
主席:委員們有沒有意見?沒有,第三十九條之五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本條為新增。
作以下決議: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4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林召集委員月琴補充說明。
請問本案是否須交由黨團協商?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本法案條文中條次、援引條次及法制用語調整,授權議事人員整理;相關立法說明授權行政部門提供。
本日會議到此結束,現在休息,5月20日上午9時繼續開會,散會
休息(14時48分)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