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5年5月25日(星期一)9時13分至11時23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翁委員曉玲
議 程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討論事項
繼續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不含審計部及所屬)收支部分。
【預算提案於5月26日中午12時截止收件】
張主任秘書智為: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5人,已足法定人數,請主席宣布開會。
主席:各位委員還有監察院的長官們,大家早安,我們就現在進行開會。
首先進行報告事項,請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因為上次的會議議事錄累積了3天,所以大概會唸7分鐘左右的時間,還請大家稍安勿躁,現在就請開始宣讀。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5年5月18日(星期一)上午9時2分至11時51分;5月20日(星期三)上午9時4分至10時25分;5月21日(星期四)上午9時至11時7分、下午2時至4時49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林倩綺 莊瑞雄 張雅琳 吳宗憲 林沛祥 翁曉玲 許宇甄 沈發惠 范 雲 柯建銘 蔡其昌 傅崐萁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鍾佳濱 鄭正鈐 蘇清泉 洪孟楷 楊瓊瓔 陳俊宇 賴士葆 陳冠廷
委員列席8人
列席官員:5月18日(星期一)
司法院秘書長 高金枝
法官學院院長 張升星
臺灣高等法院院長 王梅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院長 何信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院長 蕭胤瑮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長 莊秋桃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邱碧珠
5月20日(星期三)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政務副人事長 張秋元(人事長請假)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副院長 廖英掌(院長請假)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科長 陳依辰
5月21日(星期四)
總統府秘書長 潘孟安(下午請假)
副秘書長 何志偉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 吳釗燮(下午請假)
副秘書長 趙怡翔
國史館館長 陳儀深
臺灣文獻館館長 黃翔瑜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吳銘修
主 席:莊召集委員瑞雄
專門委員:黃良瑩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薛復寧
簡任編審 蔡國治
科 長 余俊緯
專 員 莊鴻基
5月18日(星期一)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二、繼續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5年度預算書案。
決議:
一、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23項 司法院,無列數。
第24項 最高法院,無列數。
第25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6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無列數。
第27項 懲戒法院,無列數。
第28項 法官學院,無列數。
第29項 臺灣高等法院286萬2千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56萬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萬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43萬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萬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2,170萬8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503萬6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7萬6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2,076萬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413萬2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85萬2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739萬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48萬9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249萬8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354萬2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43萬4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732萬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296萬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462萬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261萬9千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7萬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228萬4千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萬1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萬2千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32萬8千元,照列。
第54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23萬元,照列。
第55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萬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4項 司法院6萬7千元,照列。
第15項 最高法院1,517萬7千元,照列。
第16項 最高行政法院71萬7千元,照列。
第17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334萬2千元,照列。
第18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323萬2千元,照列。
第19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454萬5千元,照列。
第20項 懲戒法院1萬5千元,照列。
第21項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8,571萬7千元,照列。
第22項 臺灣高等法院4億0,595萬8千元,照列。
第23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58萬3千元,照列。
第2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2,593萬6千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5,808萬6千元,照列。
第26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697萬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4億6,252萬9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4億7,065萬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6億8,094萬6千元,照列。
第30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6億2,282萬元,照列。
第31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2億2,070萬5千元,照列。
第32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052萬5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6億9,650萬2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7,152萬8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億8,713萬8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89萬9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億2,229萬9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3億7,956萬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億8,437萬7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4億1,976萬3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億3,750萬6千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5,033萬2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178萬1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224萬5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01萬2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611萬1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4,206萬9千元,照列。
第48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64萬5千元,照列。
第49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2,504萬4千元,照列。
第50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99萬9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24項 司法院56萬元,照列。
第25項 最高法院3萬3千元,照列。
第26項 最高行政法院4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2千元,照列。
第28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4萬2千元,照列。
第29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8萬6千元,照列。
第30項 懲戒法院1千元,照列。
第31項 法官學院79萬2千元,照列。
第32項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6萬2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126萬3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萬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4萬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6萬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2萬4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73萬2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9萬2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萬5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270萬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41萬5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3萬2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38萬1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萬7千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2萬5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22萬5千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7萬2千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72萬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萬8千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32萬9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2萬8千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3萬6千元,照列。
第54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9萬3千元,照列。
第55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32萬8千元,照列。
第56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4萬4千元,照列。
第57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2萬元,照列。
第58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7萬1千元,照列。
第59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千元,照列。
第60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3萬元,照列。
第61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24項 司法院327萬8千元,照列。
第25項 最高法院66萬7千元,照列。
第26項 最高行政法院13萬7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50萬元,照列。
第28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萬2千元,照列。
第29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64萬元,照列。
第30項 懲戒法院6萬2千元,照列。
第31項 法官學院21萬8千元,照列。
第32項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9萬9千元,照列。
第33項 臺灣高等法院137萬1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246萬8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61萬3千元,照列。
第36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萬7千元,照列。
第37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70萬5千元,照列。
第38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億0,822萬8千元,照列。
第39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4,936萬1千元,照列。
第40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4,286萬1千元,照列。
第41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5,058萬元,照列。
第42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237萬4千元,照列。
第43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378萬7千元,照列。
第44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4,288萬1千元,照列。
第45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335萬元,照列。
第46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911萬3千元,照列。
第47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397萬元,照列。
第48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440萬9千元,照列。
第49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540萬元,照列。
第50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208萬6千元,照列。
第51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2,992萬6千元,照列。
第52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6萬7千元,照列。
第53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24萬5千元,照列。
第54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442萬4千元,照列。
第55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726萬元,照列。
第56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685萬8千元,照列。
第57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71萬元,照列。
第58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72萬元,照列。
第59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8萬4千元,照列。
第60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56萬6千元,照列。
第61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無列數。
(二)歲出部分
第4款 司法院主管
第1項 司法院原列40億8,359萬7千元,減列:
(一)「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1】
(二)「業務費」1,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5-11】
(三)第1目「一般行政」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24】
以上共計減列1,9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40億6,459萬7千元。
本項提案4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5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司法院」派員出國考察計畫編列預算1,041萬1千元。
查司法院法定預算出國考察計畫,111年至113年共計有41件計畫,惟公布之考察報告僅有14案;司法院因應國民法官法之施行,派員考察日本裁判員制度多次,考察團111年5團、112年4團、113年2團,亦未見任何考察報告揭露於眾,115年再計畫2團考察,已違反《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公出國人員應於返國之日起算三個月內繳交出國報告之規定。此外,115年大法官擬赴美國、波蘭及日本進行違憲審查法制相關考察,3件計畫計312萬4千元,然該三國之違憲審查制度未有變革,考察之必要性恐有待斟酌。
爰該項預算之115年大法官違憲審查法制考察計畫312萬4千元,全數凍結,俟大法官補足十人以上審議人數後,始得動支;並減列200萬元,凍結50%,俟司法院於1個月內完整公布歷次出國考察報告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許宇甄 陳昭姿
(二)115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司法政策、法律教育推廣宣導之相關媒體宣導製作、託播及刊登編列預算2,100萬元。
按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傳費非屬必要業務支出,理應考量政府財政狀況,樽節支出。經查,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債務舉借2,992億元,連同特別預算1,008億元,合計舉債已高達近4千億元;依財政部國庫署公布,截至115年4月24日,我國中央政府1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為新臺幣5兆9,929億元,短期債務3,600億元,合計債務餘額6兆3,529億元,平均每人負擔債務為27.3萬元,除此之外,亦有潛藏債務問題。
又,司法院媒體宣傳與法治教育宣導成效,無可資評估的具體成效報告,且與教育部、法務部法治教育宣導經費重複性甚高,司法院媒宣費宜聚焦於審判本業。115年度一般行政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較114年法定預算9400千元費,漲幅達223%,為樽節經費,爰減列該項預算1,500萬元。【12】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許宇甄 陳昭姿
(三)115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編列2,190千元,作為喪喜慶之禮金及招待、餽(捐)贈及慰問等支出。
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債務舉借高達4千億元,已對教育、社會福利、交通建設與經濟發展等,造成嚴重的排擠效果,而特別費非屬施政計畫執行之必要項目,爰為樽節經費,降低國家財政負擔,該項支出刪減50%,並凍結院長、副院長特別費(74萬元),待新任院長、副院長就任後,始予動支。【17】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許宇甄 陳昭姿
(四)115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2目「憲法訴訟業務」項下「辦理憲法訴訟審判業務」編列預算491萬6千元。
依據《憲法訴訟法》規定,判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作成;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十人。目前大法官現有人數八人,理應待人數補足後,方可做出憲法判決。惟司法院五位大法官卻公然違背法律,做出憲法判決,僭越憲法賦予的權力,且有三名大法官拒絕參與評議,難以滿足審判組織的民主正當性,此舉已嚴重破壞了權力分立原則,將大法官的憲法審判權置於民主機制之上,爰凍結該項預算70%,俟大法官補足十人以上審議人數後,始得動支。【28】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許宇甄 陳昭姿
本項通過決議38項:
(一)115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編列2,280萬元,凍結228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
提案人:許宇甄
連署人:翁曉玲 林沛祥
(二)115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於「非以人事費支付之『勞務承攬』」編列9,158萬8千元,凍結457萬9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許宇甄 陳昭姿
(三)115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7億6,154萬元,凍結1,177萬5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6、21、23】
提案人:吳宗憲 許宇甄
連署人:林沛祥 陳昭姿 羅智強 翁曉玲
(四)115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3目「審判行政」編列 1億0,693萬2千元,凍結390萬7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9-31、33】
提案人:吳宗憲 陳昭姿 許宇甄 翁曉玲
連署人:林沛祥 羅智強
(五)115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4目「司法業務規劃研考」編列1,201萬7千元,凍結10萬2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6】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翁曉玲 林沛祥
(六)115年度司法院歲出預算第7目「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編列 14億8,977萬1千元,凍結1億4,897萬7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7、38】
提案人:翁曉玲 沈發惠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許宇甄 陳昭姿 張雅琳 范 雲
(七)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司法院單位預算編列40億8,359萬7千元,比114年度法定預算40億0,805萬5千元,增加7,554萬2千元(約7,500萬元),成長幅度1.88%。且114年度,司法院單位決算賸餘數為2億4,463萬2千元(約2.45億元),合先敘明。
115年度「業務費」項下「水電費」預算編列1,680萬3千元,與114年度法定預算1,676萬6千元相比,增列3萬7千元,成長幅度0.22%。
經查司法院112至114年度決算書資料如上表,114年度「水電費」實際決算數為1,350萬9千元,賸餘數高達326萬元,顯見,原有經費編列與實際需求之間存有相當落差,致使經費運用效益低落。
此外,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自113年4月1日大幅調漲產業用電12.5%之後,114年至今,台電公司對政府機關用電並無調整電價的計畫、因此,115年度機關電費支出,應與114年度決算數相差無幾。
又,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連同特別預算,已需舉債高達4,000億元。政府各單位更應量入為出、撙節公帑,減列非必要、非急迫性的支出,以降低國庫舉債、債留子孫的壓力。
且,賴總統清德為回應美國對台灣應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強硬立場與關切壓力,115年度國防支出已創下歷史新高,達9,495億元新臺幣;大舉增加國防支出,必定會嚴重排擠年度的教育、文化等支出,亦即,各部會應勒緊褲帶,共體時艱、以撙節支出的具體行動,來呼應賴總統對美方要求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承諾。
惟115年度司法院預算案編列「水電費」1,680萬3千元,與114年度法定預算相比,增列3萬7千元,微幅成長0.22%。經該院說明係因應新增辦公院區進駐使用新增電費,惟有鑑於114年度司法院水電費決算賸餘數高達326萬元,為恪守財政紀律,且為兌現賴總統對美方的承諾,配合國防支出大幅增加之影響而必須撙節經費,爰請司法院應落實節能減碳政策,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避免有限之財政資源閒置與浪費,而撙節之經費又可支援國防軍費的大幅增加。【4】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林倩綺 吳宗憲
(八)115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編列預算7億2,552萬4千元,較114年度增加4,967萬5千元。然觀察各地方法院刑事案件收結情形:111年度新收案件數45萬5,594件,終結44萬6,326件,未結8萬1,660件,平均1件終結所需日數為99.78日;112年度新收48萬3,136件,終結47萬1,623件,未結9萬3,173件,平均1件終結所需日數為100.92日;113年度新收51萬4,451件,終結50萬3,000件,未結10萬4,624件,平均1件終結所需日數為106.87日。114年度截至7月,新收案件數與113年度同期比較,增幅已達8.3%。從前述數據可見,案件量逐年攀升,平均結案日數亦呈上升趨勢,未結案件數持續增加,顯示基層司法人員工作負荷日益沉重,過勞問題嚴峻,而至今未見有效改善。司法院應提出具體因應方案,以維護司法品質並保障司法人員權益。
請司法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詳述各級法院案件處理趨勢、工作負荷評估及改善司法人員過勞之具體措施。【13】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翁曉玲 林沛祥
(九)115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中「人事費」之「約聘僱人員待遇」編列4,753萬7千元,主要係增列14人,預算增加25%(114年度約聘僱人員待遇3,802萬7千元,聘用人員51人)。經查,其中22名係借調至司法院各廳處之員額撥回,其餘5名則為減列其他員額後改置聘用員額。
按聘用人員員額數除機關組織法規另有規定者外,以不超過機關預算總人數5%為原則。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司法院聘用預算員額進用比率高達16.8%,遠遠高於5%。司法院雖「確有重大特殊業務考量」例外規定之適用,但長久下來,加重中央政府財政負擔,連帶產生員工福利、工作穩定性、升遷發展以及潛在的薪資結構不公平等問題。過度依賴約聘僱人員,不僅影響組織內部長期發展的穩定性及員工的士氣,人力流動性大,也難以累積長期的組織經驗和專業。
為避免人事成本不斷成長,影響國家整體資源配置,各機關均應恪守精實用人原則,依業務內容、預算額度及法令規範等因素審慎檢討評估各種人力類型之分配,請司法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司法院人力結構、預算支出及影響檢討改進書面報告。【14】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許宇甄 陳昭姿
(十)全國法院書記官人力缺額率破10%、國考報到率大幅下滑,導致「血汗司法」惡性循環並嚴重衝擊審判行政品質之困境,提出具體改善專案報告。
截至115年5月,全國法院書記官缺額已達353人,缺額率超過一成,尤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等案件繁重區域最為嚴峻。近年書記官國考報到率從過去的七成跌至五成,部分重點院所甚至出現錄取者僅2人報到之窘境,顯示司法體系已面臨嚴重的人才荒,職場環境與誘因已不足以留才、攬才。
查司法案件量因「電信詐欺」及「科技犯罪」激增,110至114年新收案量達97萬件,基層書記官除須負責高度專業的法庭紀錄與卷證整理,更須負擔繁雜的行政管考與文書送達。然而,書記官之專業加給長期未能與其法律責任及勞動強度對稱,導致基層同仁紛紛轉考法官助理或離職。113年發生的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書記官過勞殉職事件,以及近期發生因行政疏漏導致「判決確定五年漏未執行」之離譜情事,均凸顯書記官過勞與人力流失已非個人問題,而是足以影響司法效能、重創公信力的系統性風險。
爰要求司法院應於3個月內,針對「書記官核心業務減壓」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內容應包含:針對案件繁重法院增聘臨時行政人力以分擔非核心庶務,並就書記官工作環境優化及權益改善研議對策,且由司法院偕同法務部積極研議艱困法院(檢察機關)調增增支專業加給,並建立追蹤機制,管控改善結果,以防止基層人員持續過勞,確保審判程序之正確性與執行時效。【15】
提案人:陳昭姿 翁曉玲 林沛祥 劉書彬
(十一)115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司法行政業務」編列辦理法律教育推廣宣導經費1,550萬元。
115年度司法院於「一般行政」項下「法律教育推廣宣導經費」編列1,550萬元,較114年度法定預算1,100萬元增加450萬元,增幅達40.91%,顯著高於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增幅3.8%。
立法院早於民國99年通過《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並作成附帶決議,要求5年內於北、中、南、東各設一所專業法院。然司法院因與地方政府在土地撥用價款上未取得共識,導致北少家法院計畫歷時逾10年仍未啟動興建,行政效能極其低下。
北部少年及家事法院籌設延宕多年,審計部及立法院預算中心均已指出相關問題。預算中心評估報告亦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新增編列遷建土城司法園區購地計畫」列為評估重點,顯示北少家及北區少年家事司法量能問題,已非單一年度宣導或展示預算可迴避。
直至112年底發生校園割喉案,社會重新關注少年司法專業化之迫切,司法院才重啟協商。此種「發生慘案才辦理」之被動施政態度,充分反映對少年保護業務之輕忽。
目前司法院雖爭取到都更分回之「土城運校段」與「新店中華段」國有辦公廳舍作為替代方案,但距離掛牌尚有漫長空窗期。目前台北、士林、新北三院之少年調查保護官平均每人年負擔案件高達253件,工作負荷早已崩潰,司法院卻未能在替代方案中明確說明如何即刻補足專業人力缺口,而非僅在書面上等待新大樓落成。
司法院115年度施政重點雖稱將研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配套、強化少年保護管束風險管理機制與審前調查報告,惟北少家法院於實體建置完成前,北區高風險少年、家事事件、校園重大暴力案件及安置轉銜案件仍須由既有法院承擔。
若司法院僅持續編列高額宣導、展示及教育推廣經費,卻無北少家未完成前之替代服務方案,則預算配置顯有優先順序失衡之虞。
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北區少家替代服務方案」之書面報告:
1.北區四院共享式巡迴支援團隊方案,至少包含臺北、士林、新北、桃園。
2.共享社工、心理師、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助理或相關支援人力配置。
3.安全會談空間、等待空間及視訊銜接設備清冊。
4.社區安置、回校轉銜、家庭支持之個案會議流程。
5.高風險個案篩選標準、結案標準與追蹤標準。【20】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林沛祥 陳昭姿 羅智強
(十二)115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2目「憲法訴訟業務」項下「辦理憲法訴訟審判業務」編列預算491萬6千元。係為支應憲法法庭辦理憲法訴訟審判、維持制度運作。惟近期憲法法庭持續引發外界對其組織合法性、評議程序、決議門檻及制度公信力之疑慮,涉及憲法法庭是否遵循法定程序、維持裁判正當性及制度信賴基礎之重大問題。憲法法庭判決具有高度憲政效力,足以影響立法、行政及司法體系運作,故其組成與評議門檻尤應受嚴格檢視。憲法法庭以部分大法官拒絕參與評議,類推適用大法官任命後未到職或依法迴避之規定,不計入現有總額,屬高度爭議之見解。憲法訴訟業務預算之編列,亦應用以維護憲法法庭之合法組成及制度公信。倘司法院未能就憲法法庭組織合法性、評議門檻計算、未參與評議大法官之法律效果及防止極少數大法官作成重大憲政判決之制度界線提出完整說明,難認本項預算係用於具程序正當性之憲法訴訟業務。
司法院應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7】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翁曉玲 林沛祥
(十三)115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4目「司法業務規劃研考」項下「辦理研究改進司法制度業務」編列預算1,015萬5千元,較114年度968萬6千元增加46萬9千元。其中,於該分支計畫下編列「法官評鑑委員會會務審議經費」174萬7千元,較114年度108萬7千元增加66萬元,增幅達60.72%,主要係辦理法官評鑑委員會會務審議等相關業務所需。
法官評鑑制度本為強化司法課責、提升司法公信的重要機制,預算增加亦應以制度有效運作為前提。然而,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法官評鑑新制自109年7月17日施行後,收案量大幅增加,惟人民請求案件合於評鑑要件及請求成立者甚少,顯示人民使用制度與制度實際門檻之間存在明顯落差,司法院應加強宣導,協助民眾正確使用。
若人民大量聲請法官評鑑,最後多數卻因不符要件、不予受理或不付評鑑而無法進入實質審查,代表問題不只是會務審議量增加,而是制度設計、申請門檻、案件篩選、宣導方式與人民認知之間均有檢討必要。司法院不能只因收案量增加,就提高會務審議經費,卻未同步處理人民「看得到制度、用不到制度、用後更失望」的根本問題。
爰請司法院加強宣導評鑑制度,適時整理申請評鑑不符程序,致不予受理的態樣,以利民眾理解法官評鑑制度之功能,正確加以適用,以強化評鑑效能。【35】
提案人:許宇甄
連署人:翁曉玲 林沛祥
(十四)鑑於精神衛生法第62條已明定,嚴重病人於緊急安置期間,未經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者,應由指定精神醫療機構通報中央主管機關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顯示國家已逐步建構由律師參與之程序保障機制,並延伸至強制鑑定及向法院聲請強制住院等程序,藉由律師介入,作為病人、醫療機構與法院之間之重要橋梁。
復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已受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委託辦理「緊急安置期間嚴重病人法律扶助專案」,並進一步擴大委託事項,納入「緊急安置及強制住院程序聲請之非訟代理業務」,同時規劃辦理扶助律師教育訓練,內容涵蓋精神衛生法新制、精神醫學診斷知識、病人溝通技巧及案例分享等,方向固屬正確。惟相關制度即將全面施行,律師量能是否充足、專業培訓是否到位,以及實際執行是否足以確保當事人權益,仍有待檢視。
爰此,建請司法院督導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盤點目前承辦精神衛生案件之扶助律師人數與專業訓練之成效評估,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39】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張雅琳 范 雲
(十五)鑑於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範之違反保護令行為,係為防止家庭暴力再犯之重要防線,惟依司法院相關統計,實務上違反保護令最多以拘役或得易科罰金處理,拘役比例高達八成,且幾近全數得易科罰金,致刑責偏低,嚇阻效果有限,難以有效防止再犯風險。
另現行制度雖設有強制處遇機制,然根據司法院統計法院強制處遇機制低,顯示對高風險加害人之介入與矯治尚有不足,恐影響被害人之人身安全與制度保護效果。
爰此,建請司法院檢討違反保護令罪之情狀以及現行強制處遇機制(含加害人處遇計畫、心理輔導或治療)適用比例偏低之原因,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40】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張雅琳 范 雲
(十六)有鑑於司法院所擬具之「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修正草案,已於2025年9月30日預告程序,並開放各界於法定期間內表示意見,惟迄今仍未完成發布施行,影響相關制度運作與當事人程序保障。
查該辦法攸關程序監理人之選任機制與酬金支給標準,亦涉及推薦來源、專業資格審查及實務運作方式等重要事項,預告期間各界所提意見與分歧,允應具體盤點並妥為回應,避免制度長期延宕,影響司法程序之正當性與完整性。
爰此,建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內容應包括:
1.彙整預告期間各界(含實務界、學界及民間團體)所提主要意見與疑慮,並分類說明爭點所在。
2.就爭議事項提出具體回應與修正方向,並說明是否涉及制度設計或實務運作調整。
3.明確提出本辦法完成修正、發布施行之預定時程,避免影響相關制度上路。【41】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張雅琳 范 雲
(十七)司法案量逐年遞增,且司法人員過勞情況時有所聞。針對人力有效分配,司法院早於1999年早在法院組織法新增法官,但法官助理培養升遷與職責範圍並未明確,以致人力並無有效利用。
參酌司法院於2024年8月出版委託計畫《透視司法工作:一線視角下的負擔課題與管理優化對策計畫書》指出,法官助理一年一聘的約聘僱情況下,又缺乏完整升遷、留任與職涯發展系統,使得法官助理工作不受重視。另針對法官助理可否協助草擬判決初稿之疑慮,部分法官仍有疑慮,以致工作職權模糊。
爰此,建請司法院,針對法官助理功能改善方案,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42】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張雅琳 范 雲
(十八)司法通譯牽涉當事人權益及司法體系做出正確裁判之能力甚深,通譯本身除必須理解當事人的母語,將其翻譯成一般人懂的中文外,亦應如實、完整通譯當事人所表達之內容,且須避免因自我意識增減、解釋法官或檢察官之提問。
司法院115年度施政計畫之一,即為「健全通譯制度,提升法庭傳譯品質,保障聽覺或語言障礙者、語言不通人士之訴訟權益」。
司法院為提供通譯服務,依據《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設有特約通譯制度。查該辦法第6條至第8條所定之教育訓練,多以「聽講」為主要實施方式。然司法通譯涉及大量法律專業術語及法庭程序知識,此類實務技能難僅憑聽講獲取,必須透過實際參與、觀摩法庭運作,始能有效熟稔法庭動態與專業語境。
為提升通譯服務品質、因應司法實務需求,建請司法院研議增加聽講以外之教育訓練方式,提供包含但不限於案件模擬、現場或影像紀錄臨摹實習和與實務工作者之交流座談、互動式教案等方式;內容應包含協助特約通譯熟悉跨文化交流、情緒控制、法律知識等,增進更多應用練習及實務觀摩機會,協助特約通譯發展司法通譯能力,並將具體規劃及推動時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3】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張雅琳 范 雲
(十九)根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各項案件收結概況顯示,自111年度之386萬5,320件逐增至114年度之475萬8,237件,案件量之劇增導致司法負荷日漸繁重,致法官、檢察官、書記官等司法人員長期處於高壓工作環境,影響審判品質與司法效率。
再者,現行法官與紀錄書記官之「實際加班時數」與「申請加班時數」存在顯著落差,造成「超時加班常態化」之現象。此外,目前的補休制度亦難以讓人員達成真正的「離線休息」,未能對超時服勤給予適當之評價與補償。
為因應實務負荷,司法院雖於115年4月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包含:對於被告認罪且對起訴事實無爭執案件,可簡化審理程序與證據調查,讓案件更快終結;放寬有罪判決書的記載方式,擴大簡化適用範圍,增訂得以「宣示判決筆錄」替代判決書的機制,以減輕法院文書負擔;增加審判筆錄製作彈性,除現行由書記官當場製作外,可採委外記錄或科技輔助方式,必要時並得由其他適當人員協助處理等。
惟現行人力編制與暴增的案件量已出現嚴重失衡,若未能從根本調整基層人力之員額,任何工作方法的改善及更新,最終仍會被基層同仁的勞動極限所抵銷。
依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人人有權享有公平良好之工作條件及合理之工作時間限制。爰針對司法案件量劇增導致之基層人力負荷過重問題,建請司法院應於115年度預算案通過後3個月內,就「員額編制檢討」、「加班費預算調整」及「司法人員過勞改善計畫」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1.依據各級法院案件成長幅度及業務實際運作情形,審慎評估法官、書記官及相關司法人員之員額編制。
2.針對超時服勤現況,應檢討現行加班費上限與補休制度,研議如何給予司法人員實質之誘因(如提高加班費額度),避免基層人員長期過勞。【44】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沈發惠 張雅琳
(二十)鑑於量刑前社會調查及鑑定制度,對於《中華民國刑法》第57條所定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品行及犯罪後態度等量刑事項,具有重要參考功能,亦有助於法院綜合評估被告之行為動機、再犯風險及社會復歸可能性。另隨近年被害人權益保障制度逐步強化,「犯罪被害人影響陳述」已成為刑事程序中反映被害人損害、心理影響及程序參與權之重要機制,其在量刑審酌上之實際運作情形,亦受社會關注。
惟目前各法院就犯罪被害人影響陳述之適用情形、採納比例、案件類型及量刑參採方式,尚缺完整統計與公開資訊;實務上法官於量刑理由中,對於被害人影響陳述之參採程度、具體考量因素及不予採納理由之記載方式,是否已建立一致且明確之操作原則,亦有進一步檢討空間。爰要求司法院就近三年各級法院辦理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之案件數量、案件類型及量刑理由記載方式進行整體盤點,並檢視現行制度於被害人影響陳述、陳述保護及救濟機制之運作情形,研議相關精進措施及參考指引,以強化量刑程序透明性與被害人程序保障。
爰建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5】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張雅琳 范 雲
(二十一)鑑於近年少年事件處理制度逐步朝向保護、輔導及社會復歸方向發展,少年保護管束執行期間之風險評估與分級處遇,已成為少年司法制度中重要之一環。依司法院推動之少年保護管束風險管理試辦計畫,其內容包含風險評估指標、處遇分流及追蹤輔導等機制,目的在於協助第一線少年調查官及相關人員,更有效掌握少年再犯風險及處遇需求。
惟少年事件具有高度個案差異性,其家庭環境、成長歷程、同儕關係及心理狀態均可能影響風險評估結果,外界亦關注現行風險評估指標及操作模式,是否已建立一致、客觀且具實證基礎之評估標準,以及不同法院間之適用方式是否一致;另風險評估結果與後續處遇、保護管束措施及資源配置之連結機制,是否已具備明確操作原則,亦有進一步檢討空間。
爰請司法院就少年保護管束風險管理試辦計畫之執行情形、評估指標設計依據、各法院適用現況及後續處遇連結機制進行整體盤點,並研議建立相關操作指引、教育訓練及成效追蹤機制,以兼顧少年最佳利益、個案處遇妥適性及制度運作一致性。
爰建請司法院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6】
提案人:沈發惠 張雅琳
連署人:范 雲
(二十二)鑑於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少年調查保護官肩負少年保護事件調查、輔導、訪視及保護管束執行等重要職責,並須依少年個案情形進行風險評估、資源連結及後續處遇規劃,其業務內容已逐步朝向高度專業化與個案化發展。近年隨少年保護事件類型日趨複雜,第一線少年調查保護官除需辦理保護管束案件外,亦須兼顧家庭訪視、校園聯繫、資源協調及跨機關合作等工作,整體工作負荷及壓力持續增加。
惟依近年統計資料顯示,各地方法院少年調查保護官之案件量與執行負荷仍存在差異,部分法院未結案件數及平均執行案件量偏高,外界亦關注現行人力配置、案件分流及行政支援機制,是否足以因應少年事件處理制度日益複雜之需求;另在推動少年保護管束風險管理及個案分級處遇政策下,相關新增業務與人力配置是否相互對應,亦有進一步檢討必要。
爰請司法院就各地方法院少年調查保護官之人力配置、案件負荷、未結案件情形及風險管理制度推動後之實際執行情況進行整體盤點,並研議案件分流、行政支援及專業人力補充等精進措施,以兼顧少年最佳利益、個案處遇品質及第一線執行量能。
爰建請司法院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7】
提案人:沈發惠 張雅琳
連署人:范 雲
(二十三)鑑於近年科技犯罪態樣日益複雜,偵查實務上常需透過科技方法進行犯罪調查、證據保全及犯罪追訴。為回應科技偵查發展需求,《刑事訴訟法》有關特殊強制處分制度業於113年7月31日公布施行,並由司法院依同法第153條之10第5項授權,於114年1月14日訂定發布「刑事訴訟特殊強制處分執行辦法」,作為科技偵查措施執行、司法審查及實務運作之依據。惟科技偵查措施涉及人民隱私權、資訊自主權及秘密通訊自由等基本權干預,其性質屬具強制性之偵查處分,除應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外,相關程序保障及救濟機制是否周延,亦有持續檢討必要。
查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10規定,受調查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就法官、檢察官所為裁定或處分提起抗告或聲請撤銷、變更,然對於司法警察官執行特殊強制處分所為之處置,現行法並未明文納入相應救濟程序。惟司法警察官執行相關措施時,同樣可能涉及人民基本權之干預,其性質與法官、檢察官所為處分並無本質差異,是否已充分符合「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要求,容有進一步檢討空間。另依司法院114年3月19日相關報告資料,自113年8月至114年1月止,各地方法院辦理檢察機關聲請特殊強制處分案件終結件數共439件,其中准許311件、駁回118件、部分准許部分駁回10件,整體駁回比例接近三成,顯示新制施行初期,實務運作與聲請要件認定間,可能仍存在適用標準、證據基礎或程序設計等問題,有待進一步統計分析與制度檢討。
爰請司法院就特殊強制處分制度施行後之實務運作情形、法院駁回案件之主要原因類型、司法警察官執行處分之救濟制度是否周延,以及現行制度與人民基本權保障間之衡平情形,進行整體檢討與研析。
爰建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8】
提案人:沈發惠 張雅琳
連署人:范 雲
(二十四)鑑於近年家庭暴力保護令制度之運作情形,依相關統計顯示,緊急保護令核發率長期維持在九成以上,反映法院對急迫危險案件能即時提供初步保護;惟暫時保護令及通常保護令之核發率則長期約落在七成五左右,仍有相當比例案件遭駁回或由被害人自行撤回。不同類型保護令之核發結果存在明顯落差,外界亦關注各地方法院間是否存在審理標準、證據認定及程序運作差異,影響被害人聲請保護令之可近性與一致性。
另家庭暴力案件具高度即時性與脆弱性,被害人往往需仰賴法院、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及社工系統協助完成聲請及證據整理,如程序輔導、證據蒐集及跨機關協作不足,恐增加聲請撤回或駁回之風險,影響制度實際保護效果。爰要求司法院就各地方法院保護令核發情形、審理標準及撤回、駁回事由進行整體盤點與分析,研議建立相關審理參考機制及跨機關協作精進措施,並評估各地方法院核發率統計及差異分析之揭露與運用方式,作為後續法官專業訓練、制度檢討及被害人保護機制強化之參考。
爰建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9】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張雅琳 范 雲
(二十五)司法少年於結束收容、安置輔導、感化教育或其他機構處遇後,未必已具備立即返家、返校,或穩定回歸社區生活之條件,仍可能需要短期安置與銜接支持,協助其逐步適應自由社會及校園生活。惟目前部分縣市緊急短期安置床位有限,難以容納司法少年之實際需求,亦欠缺住宿型之過渡性教育措施,導致少年離開機構後,可能面臨照顧與教育銜接空窗。
此外,各地過渡性教育措施之型態不一,有委託承辦單位於固定場域辦理者,亦有運用中介教育之中途資源班或高關懷據點者;部分措施因課程時段有限,學生仍須在不同場域間往返學習。再者,學校對過渡性教育措施未必熟悉,各校在人力配置、實務經驗及資源連結能力上差異甚大,導致服務品質不一,恐影響學生學習權益,並產生制度公平性疑慮。
然司法少年之穩定復歸,並非僅靠返回原校或原家庭即可完成,而應依少年之個別需求,銜接短期住宿、生活照顧、心理支持、家庭修復、就學協助、自立生活及就業服務等整合性支持。尤其對於家庭支持薄弱、情緒行為不穩定或社交適應困難之少年,若欠缺介於機構處遇與完全回歸社區之間的過渡支持,將更容易形成照顧、教育與生活適應上的斷裂,影響其復歸成效。
爰要求司法院於6個月內,會同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就司法少年短期安置、住宿型過渡性教育措施及出校、出所、出機構後之過渡支持,提出書面檢討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50】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二十六)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115年度預算評估報告,法官評鑑新制自109年7月17日施行後,收案量明顯增加。相較於舊制時期總案件量僅70件,新制施行後至114年7月31日,總案件量已增至1,488件,其中由人民請求之案件為1,470件,占總收案量98.79%。
然而,進一步分析案件,在已結案之1,353件中,決議不付評鑑者有1,206件,不予受理者有126件,兩者合計占總結案數98.45%。也就是說,雖然民眾請求案件大幅增加,但真正進入實質評鑑程序者仍屬少數。
查法官評鑑制度之目的,係針對法官違失行為進行究責,而非作為個案裁判結果之救濟途徑。然而,從新制施行後之案件樣態可見,許多民眾係因不服法院裁判結果而提出評鑑請求,甚至將法官評鑑制度誤認為類似上級審之救濟管道,期待藉此翻轉個案裁判結果。此種情形不僅造成請求案件數大幅增加,也反映民眾對法官評鑑制度之功能、範圍及限制,仍有明顯理解不足之問題。
爰要求司法院於網站或請求書範例上加強宣導,讓民眾理解法官評鑑制度之功能及注意哪些情形會是不予受理或不付評鑑。【51】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二十七)司法院115年度施政計畫已將「持續精進裁判書公開作業規定」列為重要目標,並強調應完善裁判書公開方式及相關遮隱措施,以平衡「人民知的權利」與「個人資訊隱私權」之法益衝突,落實司法公開透明。此外,司法院亦曾於114年5月函請所屬各機關,辦理裁判書公開作業時,應切實檢視並妥適遮隱未成年人、被害人等依法不得揭示身分之資訊;另就民事保護令事件涉及性影像保護令款項者,提醒法院應特別注意性影像證據之隱私保護及卷證管理。
惟性侵害、性騷擾、家庭暴力、兒少性剝削及數位性別暴力等案件,具有高度隱私性及二度傷害風險。裁判書即使已遮隱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等基本個人資料,仍可能因案發地點、雙方關係、就學或工作資訊、家庭成員、社群對話、影像內容或其他案件細節,使被害人身分遭外界辨識。尤其數位性別暴力案件常涉及偷拍、散布、合成或持有性影像等情形,若裁判書公開內容未建立更細緻之遮隱檢核標準,恐使被害人在司法程序結束後,仍持續承受隱私暴露、網路搜尋的二度傷害。
裁判書公開制度固然有助於司法透明、學術研究及社會監督,惟公開不應以犧牲被害人隱私與安全為代價。對於性別暴力案件,司法院應進一步建立更明確之案件類型、遮隱範圍、公開前檢核、補充遮隱申請及教育訓練機制,避免各法院或承辦人員對「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判斷標準不一,影響被害人權益保障。
綜上,爰要求司法院應針對性侵害、性騷擾、家庭暴力、兒少性剝削及數位性別暴力等案件之隱私保護機制,建立更完善的制度,於5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2】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二十八)法律扶助制度之目的,在於使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以獲得訴訟代理、辯護、法律文件撰擬、法律諮詢等必要法律協助,扶助律師除須進行閱卷、書狀撰擬及出庭外,亦須投入會談、溝通、程序說明及案件風險評估等工作。
扶助律師酬金制度是否合理,攸關律師承辦意願、服務品質及法律扶助制度之永續運作。惟現行扶助律師酬金雖曾就國民法官案件、偏遠地區交通費、陪同偵訊、特定案件酌增等個別項目進行調整,然多屬特定案件類型或特殊項目之修補,尚未就一般扶助案件基本酬金基數建立定期檢討機制。尤其一般扶助案件之基本酬金基數,自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成立以來長期維持每一基數1,000元,迄今已逾20年未全面調整,恐難充分反映物價變動、案件複雜程度、實際工時及辦案成本,進而影響扶助律師承辦意願與受扶助人權益。
爰要求司法院於3個月內就一般扶助案件基本酬金建立定期檢討機制,並將物價變動、案件類型、平均工時、辦案成本及第一線扶助律師意見納入評估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53】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二十九)司法院依《法律扶助法》第3條及第6條規定設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並將基金法定目標額度定為100億元。惟截至115年度,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金餘額雖逐年略增至38.55億元,仍僅達法定目標值100億元之38.55%;且基金來源幾乎全數仰賴司法院捐助,顯示現行民間捐助及自籌財源成效有限,尚難有效挹注基金累積,亦不利基金長期穩健發展。
爰要求司法院於3個月內,針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金來源結構、民間捐助宣傳成效及自籌財源推動情形進行檢討,並研議多元捐助模式及具體自籌財源計畫,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4】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三十)針對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106至115年度派員出國計畫,總計畫項數共103項,總預算經費達7,429萬2千元,其中單一類別「考察」之項數即占101項,經費占比高達98.89%,顯見出國計畫之類別嚴重集中於考察項目,恐因重複考察如日本裁判員制度或違憲審查制度等類似目標,導致建議報告內容趨於雷同並降低實質效益。
又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第3點規定,出國計畫應確屬業務需要且變更須從嚴核定,然司法院近年實際依原計畫執行者每年度僅1至4項,變更計畫(含項目、人數或天數)之項數卻高達8至16項,顯示預算編列時未審慎評估,致使出國計畫流於形式並徒增行政作業成本。
爰要求司法院針對現行派員出國計畫之執行情形進行檢討,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5】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三十一)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115年度預算評估報告,司法院主管112及113年度推動國民法官制度相關經費預算數分別為2億8,650萬元及2億7,265萬9千元,惟決算數僅分別為5,893萬4千元及5,851萬4千元,執行率為20.57%及21.46%,顯示相關經費執行情形明顯欠佳。
又司法院主管112及113年度推動國民法官制度相關經費,可用預算數占當年度可用預算數之比重分別達74.27%及77.67%,顯示該項經費占比甚高;惟實際執行結果卻與原編列預算有明顯落差,反映相關經費需求估算與實際執行情形未盡相符,恐影響預算配置之合理性及資源運用效益,實有檢討必要。
爰要求司法院於3個月內針對上述情況,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6】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三十二)115年度司法院預算案於第3目「審判行政」項下「辦理少年及家事審判行政業務」編列新臺幣5,739萬6千元,用以持續研修少年及家事事件相關法案與配套措施,完備少年及家事事件相關法制及行政業務。又司法院115年度施政計畫已明列,應整合專家資源,發展兒少表意權相關辦案工具,以落實家事事件處理之正當程序。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明確指出,未成年子女並非家事程序中的被動客體,而是具有程序主體地位;法院於處理親權、交付子女或相關暫時處分事件時,只要未成年子女具備表達意見能力,且客觀上有表達可能,即應以適當方式,使其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且程序監理人或其他專業人員之意見,不能取代兒少本人表意。尤其交付子女之暫時處分,可能立即改變兒少生活環境、語言、就學及人際關係,法院更應以兒少最佳利益為核心,審慎衡量兒少意願與生活連續性,避免使兒少表意權流於形式。
依據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兒少表意權之落實,並非形式上詢問未成年子女意見,亦不該簡化為僅要求兒少在父母之間作出選擇。尤其於高衝突離婚、親權酌定或會面交往事件中,兒少可能承受父母衝突、心理控制、父母離間行為或選邊壓力,若法院未有專業評估機制,恐使兒少表意權流於形式,甚至使兒少承受額外心理壓力,反而不利其身心發展。
爰要求司法院於3個月內,就家事事件兒少表意權之落實與精進、兒少表意權辦案工具之研擬進度、法官及相關專業人員教育訓練規劃,提出書面報告並送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以建立適齡、友善、安全且具跨專業支持之兒少表意權保障制度。【57】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三十三)現行民法關於兩願離婚之規定,主要係以夫妻雙方具有離婚合意、作成書面、經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為要件。然而,對於育有未成年子女之家庭而言,離婚並不只是婚姻關係的解消,更會直接影響未成年子女日後的生活照顧、親權行使、會面交往、扶養費負擔、教育與醫療決定,以及其他重大生活安排。
實務上,部分父母雖已完成兩願離婚登記,卻未同步就未成年子女之照顧與權益事項作成明確安排,導致離婚後仍持續發生親權、會面交往、扶養費及照顧分工等爭議。此種情形不僅使未成年子女被迫承受父母衝突,也讓其生活安排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並可能進一步增加後續家事事件之訟源。
但若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不應等到父母發生爭訟後才被動處理,而應在兩願離婚程序中即被納入制度設計,特別針對未成年子女之照顧安排與權益保障,應於離婚登記前即獲得基本確認。
爰請司法院配合法務部研議「育有未成年子女之夫妻辦理兩願離婚時,是否將未成年子女照顧協議或相關安排納入法定要件或登記前必要確認事項」之可行性書面報告。【58】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三十四)依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115年3月24日提出《平等近用司法─台灣司法通譯與指定辯護制度》報告指出,現行司法通譯制度仍有若干亟待改善之處。報告指出,法院現場往往難以即時確認通譯內容是否完整、正確,事後也不易進行有效檢核;同時,當事人及關係人在通譯服務近用性、卷證資訊獲知權、通譯品質控管,以及不適任通譯人員汰除機制等方面,仍面臨制度不足的問題。
回到法院實務現場,雖然現行制度已設有通譯具結、倫理規範、評量表及意見反應表等機制,但這些措施多偏向事前要求或事後評價,仍難以確保傳譯過程中的即時品質。尤其當事人之所以需要通譯協助,正是因為語言不通;一旦發生錯譯、漏譯,或通譯僅以摘要方式轉述,當事人往往難以即時察覺或提出異議。如此一來,不僅可能影響其對訴訟程序與卷證內容的理解,也將進一步影響其陳述意見及行使防禦權的實質保障。
爰要求司法院於3個月內檢討現行法院通譯品質評量及申訴處理機制,研議建立具體可行之品質控管措施,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9】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三十五)近年醫師性別事件頻傳,引發社會高度關注。依衛生福利部《醫師法》第25條規定,醫師涉及利用業務犯罪經判決確定或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等情事,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衛福部雖針對相關案件於2025年底建置「醫事人員性別事件資訊專區」揭露,但資訊限於判決確定後,對於地方政府衛生局於事件發生之時即可行政調查後啟動懲戒程序之時效過慢,甚或出現需透過媒體報導案件後,地方衛生局始啟動懲戒之情形。
近期,司法院已召開會議與法務部和衛福部再次針對如何串接資訊達成初步共識,然受限於現行司法院判決書查詢系統等資料庫未納入「身分證字號」,易產生同名同姓、查詢不易等情況,需以眾多書記官人工方式處理,亦有時效問題。
考量後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將納入「兒少工作證」,實務上亦會再次面對類似資料庫介接狀況。
爰建請司法院研究各國相關作法,評估於裁判書相關系統內部增置身分證字號資訊之可行性,以即時啟動醫師等醫事人員懲戒以及保障兒少避免接觸相關前科犯。請研擬研究、評估及相關規劃之期程,做成書面報告,於2個月內提交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60】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莊瑞雄 張雅琳
(三十六)鑑於111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第4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國際審查委員會關切臺灣的離婚案件高比例採協議離婚途徑,且離婚訴訟中調解的作法被強烈鼓勵,擔憂調解離婚可能使處於權力位階較低的一方(實務上常是女性)妥協或讓步,致使調解離婚結果存在性別不平等效果。
民間婦女團體建議,若全國各地皆有專責的少年及家事法院,投注專業人力與資源進行更加細膩的離婚調解程序,或可更妥善落實性別平等的調解程序及調解結果,則可更周延回應CEDAW國際審查委員會的擔憂。
經查,司法院應於99年11月19日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三讀通過後之5年內,在北、中、南、東地區各成立1所少年及家事法院。其中,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已於101年6月1日成立,其餘少家院則至今未見具體成立期程。
爰建請司法院盤點資源並明列北、中、東部少年及家事法院設立規劃,說明目前已完成事項與待完成事項之期程,以利更深入討論我國離婚調解制度之實務執行狀況,並請做成書面報告於6個月內提交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61】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沈發惠 莊瑞雄
(三十七)根據111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第4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國際審查委員會關切臺灣的法規鼓勵離婚案件調解先行。委員會擔憂,調解離婚可能使涉及家暴的案件中處於權力位階較低的一方(實務上常是女性)妥協或讓步,致使離婚結果存在性別不平等效果。
經查,司法院曾於第4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行動回應表中指出,家事調解委員皆有接受專業核心能力課程訓練,內容包括家庭暴力處理、家庭動力與衝突處理、社會正義與弱勢保護等。此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7條規定,法院於訴訟或調解程序中如認為有家庭暴力之情事時,不得進行和解或調解。但,行和解或調解之人曾受家庭暴力防治之訓練並以確保被害人安全之方式進行和解或調解等情形者,則不在此限。符合此但書規定時,將指定曾受家庭暴力防治訓練之家事調解委員進行調解。然僅宣稱「家事調解委員有能力進行公正調解」而缺乏實證,恐難以周延回應委員會的疑慮。
為更周延回應CEDAW國際審查委員會之擔憂,爰建請司法院研議是否建置並追蹤相關指標,以利掌握我國調解離婚之執行狀況,指標包含但不限於:1.家事調解委員受性平意識培訓成效。2.家事調解委員受年度評鑑狀況。3.家事調解委員被陳情之次數、內容與結果。4.涉及家暴案件採調解途徑比例之統計。5.涉及家暴案件採調解離婚途徑的執行效果統計,如扶養費、親權、財產權的分配結果等。並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62】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沈發惠 莊瑞雄
(三十八)有鑑於司法院為緩解司法過勞,積極推動AI輔助撰寫判決書草案及再犯風險評估工具。然查,民間專家學者多次指陳,司法審判涉及人民之生命與自由,具備高度法律敏感性。若AI訓練數據存有歷史性偏見,恐產生「自動化偏見」並導致審判黑箱化;且AI模型可能產生「幻覺」而編造虛假事實或法源,若法官因追求效率而過度依賴,將使科技取代裁判者之心證判斷,嚴重侵蝕司法公信力。
尤有甚者,行為經濟學研究警示,人類對科技常具備無意識的「科技效應」樂觀偏見,易產生對電腦判斷盲目信任之「自動化偏誤」。參考美國COMPAS系統之爭議,若司法AI系統設計不佳或預測有誤,恐導致裁判者提供不適配的處遇,或因不信任系統而棄之不用,導致司法效率未獲提升,甚至使法官在無意識中棄守獨立思考能力,將本應參考之數據奉為法規圭臬。
爰要求司法院應針對「司法AI應用之監管、倫理及核查機制」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報告內容應包含:建立AI產出內容之正確性覆核流程、劃定AI不得介入心證裁量之法律紅線等,並針對演算法進行定期公平性審計與防範AI幻覺之配套措施,以落實科技司法之責任化、透明化與公正性。【63】
提案人:陳昭姿 翁曉玲 林沛祥 劉書彬
第2項 最高法院5億8,065萬4千元,照列。
第3項 最高行政法院1億7,166萬5千元,照列。
第4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4億9,198萬8千元,照列。
第5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億8,459萬6千元,照列。
第6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2億4,120萬8千元,照列。
第7項 懲戒法院1億2,070萬2千元,照列。
第8項 法官學院1億9,764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5年度法官學院預算案於第2目「研習業務」項下「辦理研習業務」編列預算5,223萬8千元。主要配合司法院推動新制,規劃專業法律課程,並辦理專業法庭在職進修,視時事需要增列課程,以應審理涉及法律以外專業性案件之需求,並安排各界專業人士講授與司法密切相關之多元化課程。其中亦包含原住民族人權保障相關研習。惟有關課程內容是否能於文化理解層面有所深化,使國家法律與原住民族傳統在體系內實現共存共榮,尚待檢視其實際成效。
請法官學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詳列所有在原住民族相關研習課程之規劃內容、實際執行情形及成果。【64】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翁曉玲 林沛祥
第9項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3億1,921萬元,照列。
第10項 臺灣高等法院20億7,583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5年度臺灣高等法院預算案於第4目「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項下「擴遷建辦公廳舍計畫」中「新建聯合檔案暨贓證物庫大樓新興房屋建築計畫」編列預算2,844萬4千元。
查臺灣高等法院新建聯合檔案暨贓證物庫大樓新興房屋建築計畫總經費8億7,678萬5千元,分12年辦理,115年度續編最後1年經費2,844萬4千元,預計115至116年間竣工驗收,並於117年前完成遷入。
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調查,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執行率時有偏低情事,司法院應積極監督,避免因趕工導致工程瑕疵。又,新建聯合檔案暨贓證物庫大樓新興房屋建築計畫不僅是單純的硬體建築,更涉及大量司法卷證、證物搬遷的安全與數位化管理轉型。司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請提前規劃後續搬遷及管理事宜,制定標準作業程序(SOP)、檔案庫房的數位化與檢索效能、清理已無需搬遷之資料等。【65】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許宇甄 陳昭姿
第11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億4,583萬4千元,照列。
第12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5億7,867萬3千元,照列。
第13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6億8,790萬4千元,照列。
第14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2億1,058萬2千元,照列。
第15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24億0,342萬8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5年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歲出預算第3目「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編列2億7,000萬元,凍結8,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66】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許宇甄 陳昭姿
第16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億2,768萬9千元,照列。
第17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38億9,340萬1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2項:
(一)115年度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預算案於第2目「審判業務」編列預算1億9,594萬6千元。惟原住民族於司法程序中享有使用其語言之權利,然實際運作情形未臻完善。新北地院轄區涵蓋之烏來區為原住民族地區,涉及原住民族案件比例不容忽視,司法程序中落實原住民族語言權益,尤為重要。監察委員王美玉113年調查報告指出,我國原住民族共16族語、42種方言,惟法院通譯僅有11種語別,語言保障顯然不足,恐使特定族群於司法程序中處於弱勢。司法實務中亦曾發生因語言與文化差異而導致誤解之案例,顯示司法通譯資源不足,將影響審判公平與當事人之訴訟權益。原民通譯不僅是語言翻譯,更是文化脈絡的詮釋者,以協助司法機關正確認知文化內涵與法律事實之落差,確保原住民族司法權益。
爰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7】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翁曉玲 林沛祥
(二)115年度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預算案於第3目「司法機關擴遷建計畫」項下「擴遷建辦公廳舍計畫」中「遷建土城司法園區購地計畫」編列預算20億1,473萬2千元。
查司法院114年7月10日院台廳三字第1140500752號函核定,土城司法園區專用區所需用地,擬以有償撥用及專案讓售等方式,向內政部及國防部軍備局購置,總經費56億5,944萬元,計畫期程為115至117年分3年辦理,115年度編列第一年經費20億1,473萬2千元,尚待編列36億4,470萬8千元。
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依《預算法》第34條及《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總投資金額在10億元以上之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惟本購地計畫,司法院核定後即編列相關預算送立法院審議,未提出「土城司法園區」可行性研究及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請司法院儘速報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68】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許宇甄 陳昭姿
第18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5億2,894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5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預算案於第2目「審判業務」編列預算1億7,162萬5千元。惟原住民族於司法程序中享有使用其語言之權利,然實際運作情形未臻完善。桃園地院轄區涵蓋之復興區為原住民族地區,涉及原住民族案件比例不容忽視,司法程序中落實原住民族語言權益,尤為重要。監察委員王美玉113年調查報告指出,我國原住民族共16族語、42種方言,惟法院通譯僅有11種語別,語言保障顯然不足,恐使特定族群於司法程序中處於弱勢。司法實務中亦曾發生因語言與文化差異而導致誤解之案例,顯示司法通譯資源不足,將影響審判公平與當事人之訴訟權益。原民通譯不僅是語言翻譯,更是文化脈絡的詮釋者,以協助司法機關正確認知文化內涵與法律事實之落差,確保原住民族司法權益。
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9】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翁曉玲 林沛祥
第19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7億4,991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5年度臺灣新竹地方法院預算案於第2目「審判業務」編列預算7,500萬4千元。惟原住民族於司法程序中享有使用其語言之權利,然實際運作情形未臻完善。新竹地院轄區涵蓋關西鎮、尖石鄉、五峰鄉等原住民族地區,涉及原住民族案件比例相對較高,司法程序中落實原住民族語言權益,尤為重要。監察委員王美玉113年調查報告指出,我國原住民族共16族語、42種方言,惟法院通譯僅有11種語別,語言保障顯然不足,恐使特定族群於司法程序中處於弱勢。司法實務中亦曾發生因語言與文化差異而導致誤解之案例,顯示司法通譯資源不足,將影響審判公平與當事人之訴訟權益。原民通譯不僅是語言翻譯,更是文化脈絡的詮釋者,以協助司法機關正確認知文化內涵與法律事實之落差,確保原住民族司法權益。
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0】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翁曉玲 林沛祥
第20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4億5,810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5年度臺灣苗栗地方法院預算案於第2目「審判業務」編列預算5,280萬1千元。惟原住民族於司法程序中享有使用其語言之權利,然實際運作情形未臻完善。苗栗地院轄區涵蓋南庄鄉、獅潭鄉及泰安鄉等原住民族地區,涉及原住民族案件比例相對較高,司法程序中落實原住民族語言權益,尤為重要。監察委員王美玉113年調查報告指出,我國原住民族共16族語、42種方言,惟法院通譯僅有11種語別,語言保障顯然不足,恐使特定族群於司法程序中處於弱勢。司法實務中亦曾發生因語言與文化差異而導致誤解之案例,顯示司法通譯資源不足,將影響審判公平與當事人之訴訟權益。原民通譯不僅是語言翻譯,更是文化脈絡的詮釋者,以協助司法機關正確認知文化內涵與法律事實之落差,確保原住民族司法權益。
爰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1】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翁曉玲 林沛祥
第21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20億0,240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5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預算案於第2目「審判業務」編列預算2億0,077萬5千元。惟原住民族於司法程序中享有使用其語言之權利,然實際運作情形未臻完善。臺中地院轄區涵蓋之和平區為原住民族地區,涉及原住民族案件比例相對較高,司法程序中落實原住民族語言權益,尤為重要。監察委員王美玉113年調查報告指出,我國原住民族共16族語、42種方言,惟法院通譯僅有11種語別,語言保障顯然不足,恐使特定族群於司法程序中處於弱勢。司法實務中亦曾發生因語言與文化差異而導致誤解之案例,顯示司法通譯資源不足,將影響審判公平與當事人之訴訟權益。原民通譯不僅是語言翻譯,更是文化脈絡的詮釋者,以協助司法機關正確認知文化內涵與法律事實之落差,確保原住民族司法權益。
爰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2】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翁曉玲 林沛祥
第22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4億1,703萬9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5年度臺灣南投地方法院預算案於第2目「審判業務」編列預算4,255萬6千元。惟原住民族於司法程序中享有使用其語言之權利,然實際運作情形未臻完善。南投地院轄區涵蓋仁愛鄉、魚池鄉、信義鄉等原住民族地區,涉及原住民族案件比例相對較高,司法程序中落實原住民族語言權益,尤為重要。監察委員王美玉113年調查報告指出,我國原住民族共16族語、42種方言,惟法院通譯僅有11種語別,語言保障顯然不足,恐使特定族群於司法程序中處於弱勢。實務上亦有因缺乏原民通譯導致文化語境誤解之案例,顯示通譯不足將影響司法公正與當事人權益。原民通譯不僅是語言翻譯,更是文化脈絡的詮釋者,能協助司法機關正確認知文化與法律落差,以確保原住民族司法權益。
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3】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翁曉玲 林沛祥
第23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億7,821萬2千元,照列。
第24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5億8,146萬9千元,照列。
第25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7億2,978萬6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5年度臺灣嘉義地方法院預算案於第2目「審判業務」編列預算7,282萬2千元。惟原住民族於司法程序中享有使用其語言之權利,然實際運作情形未臻完善。嘉義地院轄區涵蓋之阿里山鄉為原住民族地區,涉及原住民族案件比例相對較高,司法程序中落實原住民族語言權益,尤為重要。監察委員王美玉113年調查報告指出,我國原住民族共16族語、42種方言,惟法院通譯僅有11種語別,語言保障顯然不足,恐使特定族群於司法程序中處於弱勢。司法實務中亦曾發生因語言與文化差異而導致誤解之案例,顯示司法通譯資源不足,將影響審判公平與當事人之訴訟權益。原民通譯不僅是語言翻譯,更是文化脈絡的詮釋者,以協助司法機關正確認知文化內涵與法律事實之落差,確保原住民族司法權益。
爰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4】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翁曉玲 林沛祥
第26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2億7,781萬1千元,照列。
第27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6億9,893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5年度臺灣橋頭地方法院預算案於第2目「審判業務」編列預算8,767萬5千元。惟原住民族於司法程序中享有使用其語言之權利,然實際運作情形未臻完善,其中橋頭地方法院轄區涵蓋那瑪夏區、桃源區、茂林區等原住民族地區,涉及原住民族案件比例相對較高,司法程序中落實原住民族語言權益,尤為重要。監察委員王美玉113年調查報告即指出,我國原住民族共16族語、42種方言,惟法院僅有11種語別,語言保障顯然不足,恐使特定族群在司法程序中處於弱勢。更有實際案例顯示,因缺乏原民通譯而造成文化語境誤解。例如原住民族依傳統慣習之行為,卻因無法以中文表述其文化內涵,而被誤解為違法行為。當事人並非聽懂華語即可免於通譯,否則文化背景與法律語境的差距將難以彌補。原民通譯不僅是語言翻譯,更是文化脈絡的詮釋者,以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益,應檢討現行原民通譯制度之不足,並具體回應社會各界關切。
爰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5】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翁曉玲 林沛祥
第28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2億7,234萬5千元,照列。
第29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7億1,444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5年度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預算案於第2目「審判業務」編列預算7,210萬6千元。然屏東地院轄區涵蓋瑪家鄉、泰武鄉、來義鄉、春日鄉、獅子鄉、牡丹鄉、三地門鄉、霧臺鄉及滿州鄉等原住民族地區,涉及原住民族案件比例相對較高,司法程序中落實原住民族語言權益,尤為重要。原住民族於司法程序中享有使用其語言之權利,然現行制度建置尚不完備。監察委員王美玉113年調查報告亦曾指出,我國原住民族共16族語42種方言,然法院僅有11種語別,語言保障明顯不足,致使部分族群於司法程序中處於弱勢。司法實務中更曾發生因語言與文化差異導致誤解的案例,顯示司法通譯資源不足,將影響審判公平與當事人之訴訟權益。
爰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6】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翁曉玲 林沛祥
第30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3億3,377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5年度臺灣臺東地方法院預算案於第2目「審判業務」編列預算3,217萬7千元。惟原住民族於司法程序中享有使用其語言之權利,然實際運作情形未臻完善。臺東地院轄區涵蓋達仁鄉、大武鄉、金峰鄉、太麻里鄉、卑南鄉、蘭嶼鄉、延平鄉、鹿野鄉、台東市、東河鄉、關山鎮、池上鄉、成功鎮、海端鄉、長濱鄉等原住民族地區,涉及原住民族案件比例相對較高,司法程序中落實原住民族語言權益,尤為重要。監察委員王美玉113年調查報告指出,我國原住民族共16族語、42種方言,惟法院通譯僅有11種語別,語言保障顯然不足,恐使特定族群於司法程序中處於弱勢。實務上亦曾發生因語言與文化差異而導致誤解之案例,顯示司法通譯資源不足,將影響審判公平與當事人之訴訟權益。原民通譯不僅是語言翻譯,更是文化脈絡的詮釋者,以協助法官、檢察官及律師正確認知文化內涵與法律事實之落差,確保原住民族司法權益。
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7】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翁曉玲 林沛祥
第31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4億7,253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5年度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預算案於第2目「審判業務」編列預算4,164萬2千元。惟原住民族於司法程序中享有使用其語言之權利,然實際運作情形未臻完善。花蓮地院轄區涵蓋富里鄉、卓溪鄉、玉里鎮、瑞穗鄉、豐濱鄉、光復鄉、鳳林鎮、萬榮鄉、壽豐鄉、吉安鄉、花蓮市、新城鄉及秀林鄉等原住民族地區,涉及原住民族案件比例相對較高,司法程序中落實原住民族語言權益,尤為重要。監察委員王美玉113年調查報告指出,我國原住民族共16族語、42種方言,惟法院通譯僅有11種語別,語言保障顯然不足,恐使特定族群於司法程序中處於弱勢。實務上亦曾發生因語言與文化差異而導致誤解之案例,顯示司法通譯資源不足,將影響審判公平與當事人之訴訟權益。原民通譯不僅是語言翻譯,更是文化脈絡的詮釋者,以協助法官、檢察官及律師正確認知文化內涵與法律事實之落差,確保原住民族司法權益。
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8】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翁曉玲 林沛祥
第32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4億0,486萬7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5年度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預算案於第2目「審判業務」編列預算4,317萬5千元。惟原住民族於司法程序中享有使用其語言之權利,然實際運作情形未臻完善。宜蘭地院轄區涵蓋大同鄉、南澳鄉等原住民族地區,涉及原住民族案件比例相對較高,司法程序中落實原住民族語言權益,尤為重要。監察委員王美玉113年調查報告指出,我國原住民族共16族語、42種方言,惟法院通譯僅有11種語別,語言保障顯然不足,恐使特定族群於司法程序中處於弱勢。司法實務中亦曾發生因語言與文化差異而導致誤解之案例,顯示司法通譯資源不足,將影響審判公平與當事人之訴訟權益。原民通譯不僅是語言翻譯,更是文化脈絡的詮釋者,以協助司法機關正確認知文化內涵與法律事實之落差,確保原住民族司法權益。
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9】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翁曉玲 林沛祥
第33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4億7,468萬5千元,照列。
第34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億5,716萬5千元,照列。
第35項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4億7,820萬4千元,照列。
第36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5,819萬4千元,照列。
第37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億2,004萬3千元,照列。
第38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3,656萬5千元,照列。
(三)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司法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莊召集委員瑞雄出席說明。
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5年度預算書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支預算:
1.總收入:16億8,820萬8千元,照列。
2.總支出:原列16億8,820萬8千元,減列「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業務成本」中「用人成本」5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6億8,320萬8千元。【4】
3.本期賸餘:原列0元,增列500萬元,改列為500萬元。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投資:3,132萬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2,000萬元,照列。
(七)通過決議2項:
1.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5年度預算書案於「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法律扶助成本」編列9億4,193萬6千元,凍結6,0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2】
提案人:許宇甄
連署人:翁曉玲 林沛祥
2.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5年度預算書案於「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業務成本」編列3億7,121萬8千元,凍結3,712萬2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6】
提案人:翁曉玲 許宇甄
連署人:陳昭姿 林沛祥
(八)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莊召集委員瑞雄出席說明。
5月20日(星期三)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二、繼續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管「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收支部分。
決議:
一、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7項人事行政總處,無列數。
第8項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無列數。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8項人事行政總處32萬2千元,照列。
第9項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3,899萬9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8項人事行政總處8萬7千元,照列。
第9項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22萬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3項人事行政總處原列23億9,171萬5千元,減列:
(一)「業務費」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2、3】
(二)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20】
(三)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項下「公務人員培訓與考用」中「業務費」之「教育訓練費」50萬元。【22】
以上共計減列2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3億8,971萬5千元。
本項提案3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單位預算編列2,391,715千元,比114年度法定預算2,318,478千元,增加73,237千元,成長幅度3.16%。
115年度業務費預算編列155,476千元,與114年法定預算117,725千元相比,增列37,751千元(3,775萬),成長幅度高達32.07%。
然,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連同特別預算,已需舉債高達4千億元。政府各單位更應量入為出、撙節公帑,減列非必要、非急迫性的支出,以降低國庫舉債、債留子孫的壓力。
且,賴總統為回應美國對台灣應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強硬立場與關切壓力,115年度國防支出已創下歷史新高,達9495億新台幣;大舉增加國防支出,必定會嚴重排擠年度的教育、文化等支出,亦即,各部會應勒緊褲帶,共體時艱、以撙節支出的具體行動,來呼應賴總統對美方要求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承諾。
惟人事行政總處115年度預算案編列業務費155,476千元,與114年法定預算相比,增列37,751千元,成長幅度高達32.07%。為兌現賴總統對美方的承諾,為配合國防支出大幅增加之影響而必須撙節經費。且人事行政總處日前發函明文揭示,對未具結無大陸身分證、居住證等證件之公務人員將不得進用、調任,顯悖離法律保留原則,有濫權之嫌!爰提案減列3000萬元整且不得流用勻支,並凍結20%,以避免有限之財政資源閒置與浪費。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發函重申公務人員如未簽署具結者,不會有任何不利處分和懲處,於完成發文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林倩綺 許宇甄
(二)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單位預算編列2,391,715千元,比114年度法定預算2,318,478千元,增加73,237千元,成長幅度3.16%。
115年度業務費項下預算編列「一般事務費」37,173千元,與114年法定預算27,522千元相比,增列9,651千元(965萬),成長幅度高達35.07%。
經
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決算書資料如上表,「一般事務費」執行率為94.92%。顯見,原有經費編列與實際需求之間存有相當落差,致使經費運用效益低落。
然,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連同特別預算,已需舉債高達4千億元。政府各單位更應量入為出、撙節公帑,減列非必要、非急迫性的支出,以降低國庫舉債、債留子孫的壓力。
且,賴總統為回應美國對台灣應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強硬立場與關切壓力,115年度國防支出已創下歷史新高,達9495億新台幣;大舉增加國防支出,必定會嚴重排擠年度的教育、文化等支出,亦即,各部會應勒緊褲帶,共體時艱、以撙節支出的具體行動,來呼應賴總統對美方要求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承諾。
惟人事行政總處115年度預算案仍編列「一般事務費」37,173千元,與114年法定預算相比,增列9,651千元,成長幅度高達35.07%。為兌現賴總統對美方的承諾,為配合國防支出大幅增加之影響而必須撙節經費,且人總遲遲未能將「軍公教調薪法制化」之草案送交立院審議,爰提案減列150萬元整且不得流用勻支,並凍結20%,以避免有限之財政資源閒置與浪費。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將軍公教調薪法制化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後,始得動支。【4】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林沛祥 許宇甄
(三)115年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係人事長、政務副人事長及常務副人事長等3人編列94萬5千元。
依照行政院95年12月29日院授主忠字第0950007913號函,各級政府機關特別費支用規定之特別費使用範圍,係婚喪喜慶之禮金及招待、餽(捐)贈及慰問等支出。恐非屬各項施政計畫執行之必要項目。
然,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連同特別預算,已需舉債高達4千億元。政府各單位更應量入為出、撙節公帑,減列非必要、非急迫性的支出,以降低國庫舉債、債留子孫的壓力。
且,賴總統為回應美國對台灣應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強硬立場與關切壓力,115年度國防支出已創下歷史新高.達9,495億新台幣.較去年度相比暴增1,768億.漲幅達16%,負擔不可謂不重;大舉增加國防支出,必定會嚴重排擠年度的教育、文化、經濟發展、社會福利等支出。亦即,各部會應勒緊褲帶,共體時艱、以撙節非必要支出的具體行動,來呼應賴總統對美方要求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承諾。
有鑑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編之「特別費」,係婚喪喜慶之禮金及招待、餽(捐)贈及慰問等支出,非屬各項施政計畫執行之必要項目。為兌現賴總統對美方的承諾,且配合國防支出大幅增加之影響而必須撙節經費,爰提案減列九成共計85萬元整,且不得流用勻支,以將有限之財政資源集中,支援必須擴增的國防經費支出。【9】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林倩綺 許宇甄
本項通過決議26項:
(一)115年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4億1,038萬1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7】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翁曉玲 林倩綺
(二)115年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歲出預算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編列1億8,999萬5千元,凍結678萬4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5-18、20、22、24】
提案人:翁曉玲 許宇甄 陳昭姿 吳宗憲 劉書彬
連署人:林倩綺 林沛祥
(三)115年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預算3,917萬7千元,較114年度增加325萬4千元。預算說明指出,在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方面,主要係減列汰換空調箱等經費610萬5千元,卻又增列北棟辦公大樓管理費等935萬9千元,計淨增325萬4千元。
惟「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屬例行性支出,理應依員額、業務規模及實際辦公需求核實編列。115年度人事總處預算員額由114年度286人減為281人,減少5人,行政支援成本本應更審慎控管,卻反而增加相關經費,已與撙節原則不符;若無具體說明費用結構及增列原因,難免有浮編疑慮。
且查預算書內容,人事總處115年度編列北棟辦公大樓管理費1,357萬6千元,114年度法定預算則為1,145萬9千元(含追加),增加211萬7千元,增幅達18.5%。相較同樣位於行政院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北棟之公平交易委員會,115年度編列北棟大樓管理費479萬1千元,扣除19樓屋頂平台修繕分攤款60萬6千元後,實際管理費為418萬5千元;114年度法定預算編列747萬元,扣除汰換空調箱及消防廣播設備分攤款311萬3千元後,實際管理費為435萬7千元,實際管理費反而減少17萬2千元,減幅約3.95%。
同樣位於北棟大樓,為何有機關管理費下降,人事總處卻大幅上漲近四成?究竟是人事總處預算未依實際需求核實編列,還是北棟大樓管理費分攤機制失衡,使人事總處承擔不合理成本,均有釐清必要,不能僅以「管理費」概括帶過。
更何況,人民正深受通膨與高房租之苦,統計顯示115年3月房租指數仍達110.21,續創歷史新高。政府本應穩定成本、帶頭撙節,人事總處卻在員額減少情況下增列近二成管理費,形同帶頭示範行政成本膨脹,對社會觀感及居住正義均有不良影響。行政機關可以主張大樓管理費為必要支出,但不代表可以不受監督,不代表可以自然膨脹,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具體說明北棟辦公大樓管理費增加原因、分攤標準、使用空間變化、與同棟其他機關管理費差異,以及是否存在分攤不均或編列不實情形,以督促其核實編列、撙節支出。【5】
提案人:許宇甄
連署人:林倩綺 林沛祥
(四)115年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之「北棟辦公大樓管理費」編列預算1,357萬6千元。較114年度編列之1,145萬9千元大幅增加211萬7千元,增幅約18.5%。惟說明欄位並無重大新建、汰換或特殊情況,未具體交代增加之理由及必要性。該項經費性質主要為水電支出及設備維護,按理應隨物價或一般維運需求小幅增減,實無短期內大幅成長近二成之理。
爰此,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撙節支出,工程完竣後通報林委員倩綺辦公室知悉並提供完工資料(含前後對照表)。【8】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翁曉玲 陳昭姿
(五)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全教總)及多個公教團體指出,儘管114年度已通案調薪3%,惟過去10年台灣人均GDP成長率達93.2%,公教待遇累積調幅僅14.7%,實質薪資成長嚴重落後於經濟果實與物價漲幅。全教總強烈主張116年度整體調薪幅度應至少達10%,且應同步調升「專業加給」與「學術研究加給」20%,以根本解決因長期薪資停滯導致的教職及公部門人才流失危機,並修復公務體系之市場競爭力。否則恐難以回應基層對「結構性調薪」之期待。若整體調薪幅度無法抵銷通膨影響並與GDP成長率接軌,將持續導致國考報考人數低迷與資深人才逃亡。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落實「照顧基層」之宣示,將公教團體提出之「整體10%、加給20%」訴求納入正式評估,而非僅採取局部性補貼。
爰此,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於3個月內針對「116年度公教人員整體調薪10%暨專業/學術研究加給調升20%」提出書面報告,內容應具體包含如何透過大幅調薪縮減公教與民間之薪資差距、建立科學化之薪資審議機制,以及確保經濟成長果實由全體公教同仁共享之預算配置方案。【10】
提案人:陳昭姿 劉書彬
連署人:翁曉玲 吳宗憲
(六)115年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預算案於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編列預算1億8,999萬5千元。
軍公教調薪機制無納入基層代表、欠缺法律依據,早已備受外界批評。107年,監察院就曾指出「軍公教法定給與以外其他給與項目,部分欠缺明確法律依據等情案,行政院自96年推動法制化作業迄今仍未有具體進展,遷延過久。」
113年5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送出「軍公教調薪機制法制化」書面報告,回應將朝法制化方向規劃,並以113年底前報請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為目標。113年9月30日,人事長於備詢時承諾113年底以前會將法案送至立法院,人事長更信誓旦旦掛保證「不會跳票」。但是到113年年底,「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條例草案」仍不見蹤影。
114年3月20日,人事總處於立法院備詢時表示法案已經送行政院審查,要等行政院的議程。114年10月29日人事總處於立法院備詢時,仍表示草案仍在政院審議流程,並提到基層代表將預計達二成。至115年5月6日,人事總處於立法院備詢時,仍表示草案仍在政院審議。
軍公教調薪機制法制化已延宕多年,一再跳票,人事總處應兌現對全國軍公教人員的承諾。另基層代表倘若僅占二成,恐對基層發聲不利。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3個月內就軍公教調薪機制法制化進度及基層代表比例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2】
提案人:陳昭姿
連署人:翁曉玲 林沛祥
(七)115年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預算案於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項下「合理配置組設人力」編列預算270萬3千元,較114年度增加109萬1千元,增幅達67.7%,主要係增列員額評鑑及進用約用人員等經費。
人事總處為中央機關員額管理主管機關,職責在於檢討各機關組織、業務及人力配置,使有限人力用於核心業務。惟115年度「合理配置組設人力」項下新增約用人員酬金60萬元。人事總處一方面負責檢討各機關員額與多元人力運用,另一方面卻在同一科目新增約用人力,究係協助員額評鑑、資料整理、行政庶務,或參與實質審查各機關人力配置,均未具體說明。若僅為行政工作,應先由現有人力調整支應;若涉及實質審查,更應說明其專業資格、權責分工及必要性。
另據人事總處備詢說明,113年度員額評鑑已對39個機關提出456項評鑑建議,惟其解除列管標準,似僅以各機關「朝評鑑建議方向發展」即可認定辦理,並未設定明確量化指標、完成期限及責任追蹤。如此一來,員額評鑑恐流於「有改善方向即可交差」的和稀泥式管考,難以真正檢驗各機關是否完成業務簡化、人力重分配及效能提升。
目前各部會一方面喊缺人,另一方面約用、委外及臨時性人力持續存在;一方面宣稱員額受控,另一方面新設機關、新增任務及新增計畫不斷擴張。若員額評鑑不能有效要求各機關檢討去任務化、流程簡化、委外合理性及人力錯置問題,預算再增加,也只是讓評鑑報告一本接一本,實際上無法減輕基層負擔。
尤其115年度又將辦理第8次員額評鑑,若前次456項建議未具體揭露辦理進度、解除列管標準及未完成原因,即再編列經費推動下一輪評鑑,恐有重複作業、績效不明之虞。員額管理不是寫報告給自己看,而是要讓人民看到政府組織有沒有瘦身、業務有沒有簡化、人力有沒有用在刀口上。
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113年度員額評鑑456項建議之辦理進度、解除列管標準、未完成原因、115年度第8次員額評鑑重點,以及新增約用人員之必要性、工作內容與權責分工。【19】
提案人:許宇甄
連署人:林倩綺 林沛祥
(八)有鑑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已於113年度辦竣第7次全面性員額評鑑,並針對39個機關提出多項改進建議。其報告指出多數機關需檢討業務辦理方式,並建議將人力調整至核心業務或重大施政需求。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交「113年度員額評鑑建議事項之後續執行管考結果書面報告」。【21】
提案人:張雅琳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沈發惠 范 雲
(九)有關113年度全國公務人員離職人數達3,183人(中央1,593人、地方1,590人),相較109年度的1,703人,增幅高達86.9%。且離職者中以「薦任職等」占比最高,高達54.54%。薦任官是政府執行業務的中堅力量,大量流失將嚴重影響政策執行品質與連續性。其中,30歲以下離職者占比逐年攀升(113年達33.43%),且絕大多數為大學以上學歷,這顯示公務體系對優秀年輕人才的吸引力正在急速衰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研謀評估「薪資待遇調整」與「職場環境優化」對減少薦任官及年輕人員離職之實質關聯性,並提出改善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3】
提案人:張雅琳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沈發惠 范 雲
(十)115年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預算案於第2目「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項下「智慧永續人資發展」中「業務費」編列預算1,038萬元。人事總處未來欲辦理「智慧永續人資發展」計畫,該計畫導入生成式AI優化人資流程(如:智慧系統、智慧客服),涉及大量全國人事與差勤敏感資料,也易導致AI個資之流出風險。有鑑於此,人事總處健全資安防護措施,並定期查核AI模型分析結果之正確性,以保障公務人員個資安全。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5】
提案人:張雅琳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沈發惠 范 雲
(十一)有鑑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自2017年起推動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制度,規定每人每年應完成20小時與業務相關之學習時數,其中包含10小時必修課程及10小時自行選讀課程,制度立意在於強化公務人員專業能力與持續進修。
然現行制度之績效評估,多以「學習時數」及「參與人數」作為主要指標,對於實際政策問題之改善效果,尚缺乏具體衡量機制。爰此,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評估現行終身學習指標與檢討課程設計與實務運用,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6】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沈發惠 張雅琳
(十二)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2條明揭,「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之任務係軍公教員工年度待遇調整、加給項目及標準、待遇改進方案等審議,攸關員工基本工作權益。
惟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14至16名委員中,9人為各部會簡任12職等以上官員代表,4至6人的地方政府代表,另設4名學者代表,並無設置任何1席次予「基層員工代表」。相較於職能相似之「最低工資審議委員會」明定應有勞方代表,軍公教待遇審議機制顯過於封閉,未能落實利害關係人參與之民主精神。
人事行政總處曾於2025年10月對外承諾,軍公教待遇調整法制化後,將設立「軍公教員工待遇諮詢委員會」,並預計基層代表比例將達二成。然時至今日,相關法制化進程與委員會重組規劃仍未見明確進度。
行政機關不應以公法職務關係為由,維持高權單方面決定待遇之現狀,特別在「特別權力關係」理論已被摒棄的今日,待遇決定機制應朝向公開對話與實質審議轉型。
軍公教員工待遇攸關勞動尊嚴與工作權益,相關調整應納入基層團體代表,方能確保資訊透明並化解基層疑義。為避免待遇調整淪為黑箱作業,人事行政總處應落實先前承諾,建立常態性之基層參與管道。
爰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儘速提出軍公教待遇調整法制化之修正草案,並就軍公教待遇審議機制之改革進度、基層代表納入方式及法制化具體時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7】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沈發惠 張雅琳
(十三)鑑於政府「健康台灣」之國政願景,業已推動公務人員心理調適假,彰顯對公部門從業人員身心健康之重視。然查,現行依據《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所訂定之健檢補助級距存在顯著落差,高階首長每年最高得補助新臺幣1萬6千元,而一般年滿40歲人員僅每二年補助4,500元;未滿40歲且從事具安全及衛生顧慮工作者,僅每三年補助3,500元,其餘未滿40歲之基層人員則毫無補助。此等依年齡與職階劃分之機制,不僅未能合理反映警消、夜班及基層外勤人員高強度與高風險之工作特性,亦將承擔繁重業務之年輕基層公務人員排除於防護網外,顯有悖於預防醫學理念與職場健康平權精神。
復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彌補現有制度之不足所推出之「健康99─全國公教健檢方案」,雖已115至117年之新期程,並明訂醫療機構應提供4,500元之多項檢查方案。然該方案本質上仍屬「自費選擇參考」,未能實質解決年輕基層公務人員「無補助」或高風險職務者「補助間隔過長(三年一檢)」之核心痛點。參酌日本等先進國家對國家公務員多訂有每年至少一次、特定職務每半年一次之定期健檢規範,人事行政總處作為行政院人事政策與福利資源配置之主管機關,允應肩負起實質照護基層生理健康及院際政策協調之責。
爰此,人事行政總處除賡續辦理「健康99」特約方案外,應主動會商考試院針對《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啟動通盤檢討,研議縮短高風險職務與基層人員之健檢間隔、縮小職階間之補助差距,並實質擴大未滿40歲公務人員之健檢「經費補助」涵蓋範圍,以健全公務人員整體防護網。
綜上所述,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8】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沈發惠 張雅琳
(十四)鑑於行政院以過去四年已三度調薪(累計幅度達11.4%)為由,核定115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不予調整。然查,近年國內消費者物價指數(CPI)持續攀升,基層公務人員普遍反映現行薪資調整幅度,實難追及總體經濟成長率(GDP)及國民薪資中位數之增幅,致使公務人員之實質購買力呈現下滑窘境,長此以往恐有損基層士氣及政府攬才留才之競爭力。
為真實反映國家總體經濟表現並保障公務人員合理待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允應就116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機制及早啟動通盤評估。爰此,人事行政總處應具體說明116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之預計啟動期程,並檢討現行調薪審議機制,研議將「實質購買力補償」、「經濟成長果實共享」及「民間薪資中位數基準」等實質經濟指標,具體納入常態性評估標準之可行性,以建構更為公平、透明之薪資調整制度。
綜上所述,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9】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沈發惠 張雅琳
(十五)鑑於公務機關業務繁重,基層人員迭生過勞及身心壓力等情事,建構友善且具支持性之職場環境實屬政府首要之務。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自105年起停辦中央機關員工運動會,改以宣導鼓勵同仁參與運動賽事替代,惟政策推動迄今屆滿10年,多流於形式宣導而缺乏實質資源挹注與誘因,致公務人員運動風氣之提升難見實效。
配合國家成立「運動部」提倡全民運動之政策願景,為實質降低公務人員參與運動之門檻與成本,人事行政總處允應善用既有福利制度,賡續檢討「國民旅遊卡」之適用範疇。現行國旅卡雖已逐步放寬特約消費限制,然就促進身心健康之「運動領域」仍具擴充空間。爰此,人事行政總處應盤點105年迄今推動鼓勵公務人員參與運動活動之具體成效,研擬提供實質資源與誘因之精進作為;同時,積極評估將各地國民運動中心、民營健身房等場館設施納入特約機構,並研議將民間體育賽事(如馬拉松、自行車賽等)之報名費納入核銷範圍之可行配套。
綜上所述,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30】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張雅琳 范 雲
(十六)查審計部報告,截至113年底止,各機關為因應資通安全管理法所定資安人力需求,仍有相當比例未依專業職系配置;其中有106個機關由統計、綜合行政等非資訊處理職系人員擔任資安專責人員,共計112人;另有78個機關以約聘僱、委外或約用人員擔任,共計86人;亦有32個機關由上級機關派駐資訊人員兼辦,共計37人。顯示目前各機關資安業務,仍普遍存在由非資訊專業人員兼辦,或以非正式人力支應之情形。
上開現象,除與《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所定資安業務應由專責人員全職辦理之規範未盡相符外,亦可能影響資安專業能力之穩定性與持續性。又以委外或約用人力辦理資安業務,因機關對其指揮監督權限相對有限,實務上恐生管理落差;倘其業務內容已涉及資安維護計畫之訂定、執行、檢討,及對委外廠商之管理與稽核等事項,亦有涉公權力行使範圍之疑義,允宜審慎檢討其適法性與制度設計。
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同主管機關數位發展部,就中央各機關資安人力配置現況進行全面盤點,持續規劃攬才措施,落實資安專才專用原則,並就專責人力配置及相關配套措施,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1】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范 雲 莊瑞雄
(十七)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建立友善職場及敦促各機關重視職場霸凌問題,避免公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訂定「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範例)」並建置職場霸凌案件通報平臺。審計部報告顯示,111至113年度(截至11月底止)各機關職場霸凌申訴案件各為150件、341件及472件,呈逐年攀升趨勢,並將通報案件轉交權責機關處理,並追蹤列管結案情形,惟尚未將相關資訊予以統計分類,進行態樣分析應用;鑑於職場霸凌申訴之處理調查,涉及心理衛生或法律領域等專業判斷,為利案件調查及後續防治追蹤。
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職場霸凌案件通報平臺之相關數據,定期辦理資料分類與態樣分析,進而滾動檢討並持續策進公部門之友善職場環境與霸凌防治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2】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范 雲 莊瑞雄
(十八)各機關國會聯絡人為行政機關與立法院之間重要溝通窗口,平時需協助處理立法委員問政資料、預算與法案審查、民眾陳情案件、臨時協調事項及跨機關聯繫作業,業務內容繁重且時效壓力高,並經常需配合立法院議事運作及臨時需求,即時完成資料彙整、政策說明及溝通協調工作。
惟現行公務人員待遇及支持制度中,尚未針對國會聯絡業務設置專屬加給、工作補償或其他激勵措施,導致承辦相關業務之人員長期承擔高度聯繫、協調與即時回應責任,卻未有相應之制度性支持。
爰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通盤檢討國會聯絡人員之業務負擔、加班補休、人力配置及職涯發展情形,研議建立合理之支持與福利調整機制,包括國會聯絡業務加給或專案津貼、加班及補休保障、彈性工時安排、代理及輪調制度、專業訓練、心理支持與考績升遷評價機制,以合理反映國會聯絡人員所承擔之工作責任,健全行政機關與立法院間之溝通協調制度。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針對上述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可行性研議評估書面報告。【33】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十九)根據《天下雜誌》於115年3月之報導,我國人事費占GDP比例約為5.9%,相較於其他OECD國家偏低,顯示我國公共服務量能可能已處於相對緊繃狀態。
另依113年度審計部總決算審核報告表示,中央政府之第一類員額已達法定員額95%以上,接近法定上限;此外中央政府另聘有約10萬2,000名多元人力,顯示在正式員額難以增加之情況下,政府實際運作已高度仰賴多元人力支撐。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於99年制定時,中央政府總預算規模約為1.7兆元,108年修法時約為1.9兆元,惟目前中央政府總預算規模已達約3兆元。近年政府亦新增社會安全網、長照政策、青年百億圓夢基金等多項法定業務,整體業務量明顯增加,顯示總員額制度並未隨預算規模及業務需求同步檢討。
另參考國際經驗,挪威整體預算規模與我國相近,全國公務人員人數約為90萬人,其公共治理特色在於政府信任度、行政服務滿意度及數位政府表現均優於OECD平均,顯示較完整之公共服務體系與穩定人力配置,有助於支撐政府治理效能;澳洲、羅馬尼亞等與我國人口規模相近之國家,若採較廣義之公部門定義,包含教師、醫療人員等,其公部門人力規模分別約為130萬人及260萬人,其中澳洲近年重視數位優先、跨機關服務整合及以使用者為中心之行政服務設計,羅馬尼亞則在公共行政改革過程中,推動公部門數位化、廉政透明及人力制度調整。雖各國行政體制、公部門範圍及統計定義未盡相同,仍可作為我國檢討政府員額配置、人力運用、數位治理及人事支出結構之重要參考。
爰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5個月內,針對與我國人口規模或中央政府總預算規模相近國家之公務人員數量、人事支出比例、員額配置及相關制度進行比較研究,並就我國現行總員額制度、多元人力運用情形及未來修法或制度調整方向提出檢討建議,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4】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二十)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5條規定,各機關支給每人加班費時數上限,辦公日不得超過4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月不得超過20小時;但因業務需要,得報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准,支給專案加班費。
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說明,除法務部外,中央各機關平均加班時數多低於每月20小時。惟基層公務人員反映,實務上仍存在加班事實未完整登載、因加班費預算不足而改以補休處理、專案加班申請程序繁瑣或不易核准等情形,導致實際工時與統計數據之間可能存在落差。
此外,雖得以補休作為加班補償方式,惟基層公務人員多反映因業務量長期繁重、人力不足或職務代理困難,公務人員即使累積補休時數,也未必有時間實際休畢,形成「加班無法覈實支給、補休也無法實際使用」之雙重困境,影響基層公務人員勞動權益與身心負荷。加班制度應以「覈實登載、合理補償、補休可實際使用、制度檢討」為原則。若機關因業務量長期增加而反覆需要加班,應回到員額配置、業務簡化、數位化及人力調整等制度面檢討,而非僅要求基層以自行吸收、累積補休或未登載加班之方式因應。
爰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3個月內,針對中央各機關加班時數登載、加班費支給、專案加班核准、加班費預算編列、補休累積及實際休畢情形進行通盤檢討,並督促各機關覈實登載加班事實,不得以預算不足、行政程序或機關內部慣例,拒絕或影響公務人員依法申請加班費、專案加班及實際使用補休之權益;另應就加班或補休累積情形長期偏高之機關,協助員額配置、業務簡化及加班費制度改革,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5】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二十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5年度預算案於「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工作計畫辦理「智慧永續人資發展」。依該計畫內容,人事總處預計辦理中央機關員額評鑑智慧系統、全國人事資料統計智慧系統、全國差勤資料倉儲、生成式人事業務智慧客服、公務人員事求人系統智慧化助手、主管機關差勤管理智慧系統、智慧公文系統及智慧資訊安全助手等項目,服務對象包含人事總處同仁、各機關人事人員、公務人員及民眾,影響範圍甚廣。
惟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表示,人事總處建有人事雲端資料中心及全國共用人事資訊系統,並保有全國公教人員完整個資,屬政府人事政策制定及業務推動之核心機關。若於全國人事系統導入生成式人工智慧及數據分析模組,涉及大量人事資料、差勤資料、應徵資料及公文資料之蒐集、清理、訓練、分析與應用,更應審慎評估資安風險、個資保護、資料治理及模型使用邊界。
另108年曾發生包含國家安全局等機敏機關在內之大量公務人員個資外洩事件,影響重大。雖該案係銓敘部相關疏失所致,惟人事總處同樣掌有全國公教人員個資,應引以為鑑,於推動AI導入時,落實《人工智慧基本法》、《資通安全管理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範,避免AI應用擴大後反而增加個資外洩及資安風險。
爰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針對「智慧永續人資發展計畫」導入生成式人工智慧及相關資訊系統之資安防護、個資保護、資料治理、模型訓練資料使用範圍、權限控管、稽核機制及風險應變措施進行通盤研議。並於3個月內,將相關執行狀況,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送交書面報告。【36】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二十二)行政院為吸引資安人員投入重點資安業務機關,核定自112年7月1日起,資安責任等級A級機關或關鍵基礎設施領域協調機關中,已支領資訊專業加給且實際從事資安業務之人員,得按月領取資安增支加給3,000至5,000元。
惟經審計部總決算審核報告,符合資安增支加給條件之機關僅25個,占行政院及所屬資安責任等級A至C級機關之比率僅5.29%。多數機關資安專職人員同樣辦理資安業務,卻未能領取資安增支加給,恐不利於各機關資安人才之留任及延攬。
另截至113年底,行政院所屬機關仍有122名資安專職人員未取得資安專業證照或職能訓練證書,其中35人未取得資安專業證照、41人未取得職能訓練證書,另有46人兩者皆未取得,顯示資安人力培訓及專業支持制度仍有強化必要。
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同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針對資安責任等級C級以上機關及資安專職人員,研議設置績效評核獎勵機制,並檢討資安增支加給擴大適用範圍及相關配套措施,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7】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二十三)有關113年度全國公務人員離職人數達3,183人(中央1,593人、地方1,590人),相較109年度的1,703人,增幅高達86.9%。且離職者中以「薦任職等」占比最高,高達54.54%。薦任官是政府執行業務的中堅力量,大量流失將嚴重影響政策執行品質與連續性。而30歲以下離職者占比逐年攀升(113年度達33.43%),且絕大多數為大學以上學歷。這顯示公務體系對優秀年輕人才的吸引力正在急速衰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研謀評估「薪資待遇調整」與「職場環境優化」對減少薦任官及年輕人員離職之實質關聯性,並提出改善方案。
另外,地方政府離職人數與中央政府幾乎旗鼓相當(113年度地方1,590人、中央1,593人)。地方政府身處第一線,直接面對民眾且業務繁雜,若離職率持續走高,將嚴重衝擊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務品質。故人事總處身為全國人事行政最高主管機關,應檢討現行中央與地方人力配置或福利津貼之差距,是否為導致地方人才流向中央或民間的主因。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3個月內針對「地方政府離職率偏高之機關」,分析缺額原因及精進作法等具體措施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8】
提案人:張雅琳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沈發惠 范 雲
(二十四)經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辦理之中高階公務員培訓計畫,部分計畫參訓人員之性別比例顯見落差。據人事總處統計,97至114年「高階人才培育」計畫(包含國家政務研究班、高階領導研究班、地方政務研究班),女性僅占參訓人員35.88%,又「選送國外進修學位」人員,女性僅占29.63%。
復查我國公務員之性別組成結構,可見高階公務員中女性本就占少數。有鑑於此,如何使女性高階公務人才享有充足、優質的培訓機會,於女性公務員個人職涯發展及我國整體公務員體系的性別平等,都是至關重要的課題。
爰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過去5年中高階公務員培訓計畫,分項統計不同性別人員參訓狀況,並就參訓狀況有性別落差之部分進行研究,分析落差成因,並提出相應的對策,俾使我國公務員體系性別平等更進一步。請做成書面報告,於2個月內提交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39】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莊瑞雄 張雅琳
(二十五)根據行政院114年性別圖像報告,公部門女性參與決策比率較10年前提升。全國公務員近半數是女性,顯示公部門職場漸趨性別平等,國家事務權力與影響力之性別差距逐漸縮小。各部會多年為公部門性別平等所做努力值得肯定,然就公務員受訓升遷方面,仍有進步空間。
據銓敘部113年底統計,我國具有委任/薦任/簡任官等別之公務員中,女性占總體57.4%,男性占42.6%。委任與薦任官等別,與整體性別比例大致相當,然若單獨檢視簡任官等別,女性占比僅39.7%,顯示中高階公務人員性別平等尚有進步空間。復查,升官等訓練人員性別比率統計,109至113年度,女性參與薦升簡訓練之人數皆少於男性(女性占45.6%,約631人;男性占54.4%,約752人),反映早在參與升官等訓練階段,就已出現女性公務員流失現象。
雖升官等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辦,然各機關公務員受訓遴選作業與名冊報送皆由各機關人事處室辦理,於我國「人事一條鞭」體制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對所屬各機關人事處室辦理業務實有監督之責,包含監督遴選作業流程是否落實性別平等原則。
爰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進行統計工作,研究行政院所屬機關與地方機關過去5年內,不同性別公務人員受薦升簡訓練狀況。報告中應分機關列出1.當年度薦任公務員之性別比率、2.當年度有受訓資格之薦任公務員性別比率、3.實際獲得受訓資格之薦任公務員性別比率;並比較前述數據,檢視各機關不同性別公務人員是否按比例合理獲得受升官等訓練機會?若顯有比例失衡之情事,亦請研析成因,俾使我國公務員體系性別平等更臻完善。請做成書面報告,於3個月內提交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40】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莊瑞雄 張雅琳
(二十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總)於115年度預算案中,強調推動「員工協助方案(EAP)」及「心理健康協助」之重要性。過去公部門職場環境之良窳,直接影響公務人力之穩固,近年社會高度關注之勞政機關職場憾事,不僅反映出機關內部申訴機制失靈之風險,更暴露出既有心理輔導措施未能發揮及時預警與實質救援之功能,顯見職場安全感與行政效能之維繫已到關鍵時刻。
觀察人總114年度之實施成果,各機關落實法定性別友善事項雖宣稱達100%,惟針對「職場健康促進」與「正向求助意識」等核心指標,其考核標準仍多偏重於辦理研習班、滿意度調查或諮詢場次等量化數據,對於如何實質緩解基層壓力,並進而降低因職場壓力與環境因素導致之離職率,目前尚缺乏具體且有效之質性評估機制。若相關方案無法從組織文化與管理機制著手,恐使員工協助方案流於形式,難以預防悲劇之發生。
尤有甚者,隨著《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案及相關職場霸凌防制新制於115年7月正式施行,職場霸凌已從行政指導提升至雇主法律義務。人事總處作為全國公務人員人力資源主管機關,面對新法要求之「立即有效之處置義務」,其現行EAP方案是否具備足夠之外部性與專業度,以應對機關內權力不對等引發之嚴重職場傷害,並保護申訴人免於二次傷害,顯有待進一步釐清。人事總處應引以為戒,確保預算之編列能確實強化內部控制機制,落實對同仁生命與身心健康之保障。
爰此,為督促行政機關正視職場環境對公務人力穩固之影響,並落實《職場霸凌防治相關法制》之配套措施,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就「如何精進員工協助方案(EAP)實效進行研議,並會同考試院相關機關建立降低離職率之質性評估指標,並針對職場霸凌防治新制,建立具外部性之第三方申訴保障與調查機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藉此確保公部門職場安全,保障公務同仁之身心健康與勞動尊嚴,落實政府作為雇主之法定義務。【41】
提案人:陳昭姿 翁曉玲 劉書彬
連署人:吳宗憲
第4項 公務人力發展學院3億6,079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115年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歲出預算第2目「訓練輔導及研究」編列2億1,430萬4千元,凍結5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2】
提案人:許宇甄
連署人:林倩綺 林沛祥
(二)「AI政府領航人才發展計畫」規劃「發展公務AI學習地圖、認證體系及標準教材」,積極回應數位治理轉型需求,為系統性提升全體公務人員AI職能奠定制度基礎,並與當前數位社會發展趨勢相互接軌,政策方向值得肯定。然現行公務AI認證體系之建構方式及制度設計未有具體說明,亦即,認證制度能否有效形成公務人員自主精進之誘因機制,為確保政策目標得以具體落實,並建立有效之後續追蹤機制。
爰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就公務AI認證體系之完整制度設計,各層級認證標準、適用對象,以及未來與公務人員訓練研議納入升遷晉敘之可行規劃方向,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3】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范 雲 莊瑞雄
(三)鑑於近年公務人力培訓需求日益多元,涉及數位轉型應用、專業職能深化、AI工具輔助及跨域溝通協作等多重面向,現行《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推動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實施要點》及相關考核機制,仍有學習型態異化、必修類別僵化重複、行政程序流於形式等問題。具體困境包含部分數位學習課程缺乏互動性,導致基層同仁以「掛機播放」方式虛耗時數,學習效益不彰;且必修類別(如環境教育、性平、廉政等)課程內容多年未大幅更新,與各機關業務實務關聯度不一,造成重複受訓之資源浪費。此外,年度考核過度強調完成率與總時數,導致基層同仁與人事人員在繁重公務之外,尚需承擔沉重之數位學習行政負擔,致使「終身學習」之良法美意異化為公務體系之行政枷鎖。
為強化公務人力培訓效能並落實實質學習,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應全面檢討現行終身學習考核機制,盤點各級機關必修時數之必要性、數位學習平台課程之品質控管、外部優質教學資源之引進機制、以及「量轉質」之考核指標轉型。
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制度成效檢討、數位學習平台精進方案及公務人力職能培育多元化」書面報告,以確保國家公務人力資源之良善發展與行政效能。【44】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三)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莊召集委員瑞雄出席說明。
二、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管「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收支部分: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628萬元,照列。
(三)總支出:105萬4千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522萬6千元,照列。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莊召集委員瑞雄出席說明。
5月21日(星期四)
討 論 事 項
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總統府主管(不含中央研究院)收支部分。
(本日會議有委員沈發惠、范雲、莊瑞雄、林倩綺、翁曉玲、張雅琳、洪孟楷、賴士葆提出質詢;委員蔡其昌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總統府主管(不含中央研究院)收支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項 總統府,無列數。
第2項 國史館,無列數。
第3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無列數。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項 總統府1千元,照列。
第2項 國史館30萬元,照列。
第3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31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5年度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歲入來源別預算編列115萬7千元。
115年度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歲入預算於第1目「使用規費收入」第2節「場地設施使用費」編列5萬元,係就該館特展室及簡報室等場地使用收入編列。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顯示,查該館111至113年度「場地設施使用費」決算數分別為16萬9千元、20萬8千元及31萬9千元,呈逐年成長趨勢,顯示場地開放使用已有一定需求及活化成效。然115年度預算案仍僅編列5萬元,明顯低於近年實際收入,恐未能覈實反映場地營運及資源活化情形。
為提升預算編列精確度,並合理反映場地設施使用收入,爰建議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應積極辦理場地外借,並研擬空間活化計畫,以增加國庫收入,於2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沈發惠 莊瑞雄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項 總統府225萬元,照列。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5千元,照列。
第3項 國史館46萬元,照列。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12萬1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項 總統府33萬7千元,照列。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1萬8千元,照列。
第3項 國史館50萬元,照列。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72萬3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1款 總統府主管
第1項 總統府原列11億6,381萬1千元,減列:
(一)「業務費」項下「教育訓練費」50萬元。【2】
(二)「業務費」項下「水電費」100萬元。【3】
(三)「業務費」項下「通訊費」10萬元。【4】
(四)「業務費」項下「約用人員酬金」10萬元。【5】
(五)「業務費」項下「一般事務費」200萬元。【7】
(六)「業務費」項下「房屋建築養護費」200萬元。【8】
(七)「業務費」項下「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10萬元。【9】
(八)「業務費」項下「短程車資」10萬元。【10】
(九)第4目「研究發展」第1節「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項下「國政規劃與諮詢」20萬元。【18】
(十)第5目「新聞發布」50萬元。【20】
以上共計減列66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億5,721萬1千元。
本項提案5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總統府115年度預算案編列1,163,811千元,比114年度法定預算1,067,647千元,增加96,164千元(約9千6百萬元),成長幅度9.01%。114年決算剩餘數63,484千元,約為6千3百萬。
總統府115年「按日按件計資酬金」編列預算5,433千元,與114年度預算數5,161千元相比,增列272千元,成長比例5.27%。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
|||||
年度 |
預算數/千元 |
決算數/千元 |
執行率 |
剩餘數/千元 |
備註 |
112 |
4,614 |
3,673 |
79.60% |
941 |
|
113 |
4,641 |
4,291 |
92.47% |
350 |
|
5,161 |
3,675 |
71.20% |
1,486 |
|
|
115 |
5,433 |
1,166 |
21.46% |
|
截至115年4月30日 |
然,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連同特別預算,已需舉債高達4千億元。政府各單位更應量入為出、撙節公帑,減列非必要、非急迫性的支出,以降低國庫舉債、債留子孫的壓力。
且,賴總統為回應美國對台灣應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強硬立場與關切壓力,115年度國防支出已創下歷史新高,達9495億新台幣;大舉增加國防支出,必定會嚴重排擠年度的教育、文化等支出,亦即,各部會應勒緊褲帶,共體時艱、以撙節支出的具體行動,來呼應賴總統對美方要求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承諾。
惟總統府115年度預算案仍編列「按日按件計資酬金」5,433千元,與114年法定預算相比,增列272千元,成長比例5.27%。為兌現賴總統對美方的承諾,且為配合國防支出大幅增加之影響而必須撙節經費,爰提案減列135萬元整(以執行率75%計算)且不得流用勻支,以避免有限之財政資源閒置與浪費。【6】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許宇甄 林倩綺
(二)115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3,006千元,係副總統2,061千元(171,700元x12月)、秘書長477千元(39,700元x12月),副秘書長468千元(19,500元x12月x2人)。
依照行政院95年12月29日院授主忠字第0950007913號函,各級政府機關特別費支用規定之特別費使用範圍,係婚喪喜慶之禮金及招待、餽(捐)贈及慰問等支出。恐非屬各項施政計畫執行之必要項目。
然,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連同特別預算,已需舉債高達4千億元。政府各單位更應量入為出、撙節公帑,減列非必要、非急迫性的支出,以降低國庫舉債、債留子孫的壓力。
且,賴總統為回應美國對台灣應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強硬立場與關切壓力,115年度國防支出已創下歷史新高,達9,495億新台幣,較去年度相比暴增1,768億,漲幅達16%,負擔不可謂不重;大舉增加國防支出,必定會嚴重排擠年度的教育、文化、經濟發展、社會福利等支出。亦即,各部會應勒緊褲帶,共體時艱、以撙節非必要支出的具體行動,來呼應賴總統對美方要求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承諾。
有鑑於總統府所編之「特別費」,係婚喪喜慶之禮金及招待、餽(捐)贈及慰問等支出,非屬各項施政計畫執行之必要項目。為兌現賴總統對美方的承諾,且配合國防支出大幅增加之影響而必須撙節經費,爰提案減列五成共計150萬元整並凍結150萬6千元整,且不得流用勻支,以將有限之財政資源集中,支援必須擴增的國防經費支出。俟賴總統忠實履行憲政義務,依照憲法第72條:「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剛性規定,公布五項已由立法院三讀通過,卻仍未公布、遭到賴總統擱置的法律案,於五項法律案全數完成公布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2】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許宇甄 林倩綺
(三)115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2目「國務機要」項下「國務機要」國家元首行使職權所需相關費用,計需30,000千元,包括訪視、犒賞、獎助、慰問、接待、贈禮及其他相關費用等經費。編列預算3,000萬元。
觀其預算書說明,其用途係指訪視、犒賞、獎助、慰問、接待、贈禮及其他相關費用等支出,恐非屬各項施政計畫執行之必要項目。
然,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連同特別預算,已需舉債高達4千億元。政府各單位更應量入為出、撙節公帑,減列非必要、非急迫性的支出,以降低國庫舉債、債留子孫的壓力。
且,賴總統為回應美國對台灣應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強硬立場與關切壓力,115年度國防支出已創下歷史新高.達9,495億新台幣.較去年度相比暴增1,768億.漲幅達16%,負擔不可謂不重;大舉增加國防支出,必定會嚴重排擠年度的教育、文化、經濟發展、社會福利等支出。亦即,各部會應勒緊褲帶,共體時艱、以撙節非必要支出的具體行動,來呼應賴總統對美方要求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承諾!總統府更應發揮帶頭作用,為全國各機關做出表率,以實際削減非必要開支的具體行動,熱烈回應賴總統的號召。
有鑑於總統府所編之「國務機要費」係訪視、犒賞、獎助、慰問、接待、贈禮及其他相關費用等支出,非屬各項施政計畫執行之必要項目。為兌現賴總統對美方的承諾,且配合國防支出大幅增加之影響而必須撙節經費,爰提案減列1,000萬元並凍結2000萬元整,且不得流用勻支,以將有限之財政資源集中,支援必須擴增的國防經費支出。俟賴總統忠實履行憲政義務,依照憲法第72條:「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剛性憲政義務規定,公布五項已由立法院三讀通過,卻仍未公布、遭到賴總統擱置的法律案,於五項法律案全數完成公布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5】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許宇甄 林倩綺
(四)115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2目「國務機要」編列預算3,000萬元,全數為業務費,較114年度1,000萬元增加2,000萬元,增幅高達200%。預算書僅以「國家元首訪視、犒賞、獎助、慰問、接待、贈禮及其他相關經費」概括說明,未具體交代增加原因、使用規模及必要性,預算編列顯嫌籠統。
國務機要費雖具有一定機密性與特殊性,個別支出明細不宜完全公開,然此並不代表即可排除國會監督。尤其114年度該項預算已由3,000萬元降為1,000萬元,115年度又恢復至3,000萬元,預算大幅反彈,卻未見總統府說明年度需求何以急遽增加,亦未提出支出結構、使用原則或前年度執行情形供國會審酌,難免引發裁量性支出過度寬鬆之疑慮。
在政府財政資源有限、各機關均應撙節支出的情況下,總統府作為國家最高機關,更應率先示範預算紀律。若僅以「國家元首相關必要費用」作為概括說明,即要求國會全額照列,實不符預算審查應有之透明、合理與必要原則。
爰該項預算減列1,000萬元並凍結1,000萬元,俟總統府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6】
提案人:許宇甄
連署人:翁曉玲 林倩綺
(五)115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2目「國務機要」項下「國務機要」中「業務費」之「機要費」編列預算3,000萬元,作為總統依法行使憲法職權之必要經費。
自賴清德總統上任以來,總統未依法遵守憲法規範,且帶頭選擇性行使法律,憲法法庭違憲判決、三讀通過法案不副署、不公布、不執行,經立法院否決之人事案,強行用總統指派來代理,引社會對政府權力分際及憲政程序之落實高度關注。在此情況下,作為總統執行國務所需之機要經費,更應強化資訊揭露與預算透明,以回應社會對政府施政公開及權責明確之期待。
鑑於國務機要費涉及公帑運用與政府信任基礎,相關預算應秉持公開透明及接受監督原則,對經費使用目的、執行原則及控管機制提出更具體說明,以確保預算支出符合必要性及財政紀律。
爰針對115年度總統府第2目「國務機要」項下「國務機要」中「業務費」之「機要費」預算編列3,000萬元,凍結20%,俟總統府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7】
提案人:林沛祥
連署人:翁曉玲 許宇甄
本項通過決議10項:
(一)115年度總統府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10億8,445萬1千元,凍結1,5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1、13、14】
提案人:許宇甄 吳宗憲
連署人:翁曉玲 林倩綺
(二)115年度總統府歲出預算第4目「研究發展」編列555萬9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8】
提案人:許宇甄
連署人:翁曉玲 林倩綺
(三)115年度總統府歲出預算第5目「新聞發布」編列869萬8千元,凍結5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0】
提案人:許宇甄
連署人:翁曉玲 林倩綺
(四)針對115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資訊行政工作維持費」編列1億1,303萬餘元,其中歷時4年之「資訊資安基礎環境創新升級計畫」(總經費1億2,261萬餘元)進入最後一年,並續編3,503萬餘元預算。為因應當前生成式AI、深偽技術(Deepfake)與複合式網路攻擊之嚴峻威脅,確保國家最高中樞數位環境之絕對安全,總統府應針對該4年期計畫執行成效進行總體驗收,並評估新型態防禦能量之實質提升情形,爰建請總統府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送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3】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范 雲 張雅琳
(五)針對總統府推動跨年度之「中央空調主機與送風機系統汰換計畫」(總經費高達9,960萬元)及「外牆立面門窗整修及露台防水改善計畫」(總經費達9,700萬元),115年度於「一般行政」項下分別賡續編列最後一年經費5,756萬餘元及第2年經費2,690萬餘元。為引領政府機關落實2050淨零轉型,總統府應將ESG與最高標準之綠能建材、智慧能源管理系統納入修繕執行計畫,政府維護國定古蹟,其意義除保存歷史建物,更應符合當代國家發展之核心價值。在全球氣候變遷與國家推動淨零碳排之戰略目標下,總統府作為國家最高政治中樞,其建築養護與機電設備汰換,應成為全國公部門之綠色標竿。古蹟修繕雖受限於文資法規,執行難度甚高,但仍應在不破壞歷史外觀之原則下,極大化能源使用效率,確保具備長期的節能減碳效益,並導入現代化之能源監控機制,爰建請總統府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送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4】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范 雲 張雅琳
(六)115年度總統府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中央空調主機與送風機系統汰換風機與管線計畫」編列5,756萬元,惟總統府為國定古蹟,相關修繕及設備改善工程應嚴格遵循文化資產保存法、古蹟修復相關規範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等規定,兼顧工程品質、施工安全、勞工安全及古蹟本體保存;然該計畫截至114年8月底止累計預算執行率僅2.66%,且114年4月24日因承商未經許可擅自動火施工,致發生火警事故,雖未造成古蹟本體損害及人員傷亡,仍顯示工程進度管控、施工安全監督、現場管理及風險防範機制均有不足,並已影響後續工程期程。
為避免工程再度延宕,確保施工現場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範、維護國定古蹟安全,並使相關修繕及設備汰換工程得以儘速推動完成。建請總統府就工程重新招標期程、施工安全管理、職業安全衛生防護措施、古蹟保護措施、風險防範機制及進度管考機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5】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沈發惠 莊瑞雄
(七)總統府設置之「國家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健康台灣推動委員會」及「全社會防衛韌性委員會」,均屬國家重大政策諮詢平台,肩負協助總統擘劃氣候治理、全民健康及社會防衛韌性等重要政策方向之功能,惟查第2屆三大委員會女性委員比例分別僅為28.57%、14.81%及37.04%,均未達任一性別比例40%之原則,且所聘顧問亦未見女性成員,顯示委員及顧問遴聘機制仍有檢討空間。
鑑於性別平等及多元參與為我國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及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之重要目標,總統府作為國家核心象徵機關,更應發揮表率作用,於重大政策諮詢平台中納入不同性別及多元背景之專業意見。爰建請總統府於3個月內,就三大委員會委員及顧問之性別比例、遴聘標準、專業領域分布等進行檢討,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促進政策諮詢機制之性別平衡、多元代表性及公共決策品質。【26】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沈發惠 莊瑞雄
(八)總統府設置之「國家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係國家重大氣候治理及淨零轉型政策之重要諮詢平台,所研議事項涉及淨零路徑、能源轉型、公正轉型、國土調適韌性及永續生活等重大公共政策,對不同世代均有深遠影響。惟氣候變遷所造成之極端氣候、空氣污染、災害風險、居住環境變遷及未來產業轉型成本,將長期影響兒童及少年之健康、受教育權、生活環境及未來發展機會;且兒少雖為氣候政策之重要利害關係人,現行公共決策過程中仍較缺乏兒少觀點之制度性納入機制。
爰建請總統府於「國家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議題設定及會議運作中,應強化兒童及少年觀點之參與及代表性,積極納入兒少權益、教育、健康、環境及世代正義等相關專家意見,並研議建立兒少意見蒐集及回饋機制,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現行兒少觀點納入情形、參與機制及後續改善情形,以確保氣候政策兼顧世代正義與兒少權益保障。【27】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沈發惠 莊瑞雄
(九)總統府為國家核心象徵機關,亦為人民理解憲政制度、民主運作及公共治理之重要場域。依《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規定,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項自由表示意見,其意見並應依其年齡及成熟度予以適當重視;另依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精神,政府機關於規劃公共政策、民主教育及開放參與機制時,應重視兒童及少年表達意見、取得資訊及參與公共事務之權利。惟現行總統府相關公共參與及民主教育機制,對兒童及少年之制度性參與管道仍有強化空間。
爰要求總統府研議建立兒少友善之開放參與機制,包括規劃適合兒少理解之總統府參訪、民主及憲政教育內容、兒少公共議題諮詢機制、意見蒐集與回饋制度,並以兒少可理解之布置說明總統府職能及重大公共政策。綜上,建請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所揭示之兒少表意權與參與精神,促進兒童及少年對民主治理之理解與公共參與。【28】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沈發惠 莊瑞雄
(十)我國推動性別主流化已逾二十年,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考試院皆已設置專責單位推動組織內部性別平等。總統府身為我國政治中樞,自102年起亦陸續舉辦27場相關講座,積極投入內部同仁之觀念提升,其投入意識培力之初衷實值肯定。
然總統府之組織文化具關鍵之示範效應,為顯示中央政府對性別平等價值之一致肯認,現行機制仍有可精進之處。
首先,總統府現雖設有「性別平等小組」,惟相關運作情形並未公開上網,民眾難以了解;其次,為響應國家性別主流化策略,總統府實宜增加資源投入,以深化內部人員之性別敏感度與意識培力。
爰建請總統府針對上述精進作為,就「性別平等小組資訊公開可行性」以及「強化內部同仁性別意識培力之具體計畫」,做成書面報告,於3個月內提交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9】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第2項 國家安全會議原列2億4,663萬1千元,減列「業務費」項下「國內旅費」4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億4,623萬1千元。【36】
本項提案6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國家安全會議(以下簡稱國安會)115年度預算案編列246,631千元,比114年度法定預算223,589千元,增加23,042千元(逾2千3百萬元),成長幅度10.31%。
國安會115年「教育訓練費」編列預算200千元,與114年度預算數20千元相同。
教育訓練費 |
|||||
年度 |
預算數/千元 |
決算數/千元 |
執行率 |
剩餘數/千元 |
備註 |
112 |
200 |
84 |
42.00% |
116 |
|
113 |
200 |
30 |
15.00% |
170 |
|
114 |
200 |
64 |
32.20% |
136 |
|
115 |
200 |
|
|
|
|
然,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連同特別預算,已需舉債高達4千億元。政府各單位更應量入為出、撙節公帑,減列非必要、非急迫性的支出,以降低國庫舉債、債留子孫的壓力。
且,賴總統為回應美國對台灣應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強硬立場與關切壓力,115年度國防支出已創下歷史新高,達9495億新台幣;大舉增加國防支出,必定會嚴重排擠年度的教育、文化等支出,亦即,各部會應勒緊褲帶,共體時艱、以撙節支出的具體行動,來呼應賴總統對美方要求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承諾。
惟國安會115年度預算案仍編列「教育訓練費」200千元,與114年法定預算相同。為兌現賴總統對美方的承諾,且為配合國防支出大幅增加之影響而必須撙節經費,爰提案減列12萬元整(以執行率4成計算)且不得流用勻支,以避免有限之財政資源閒置與浪費。【31】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許宇甄 林倩綺
(二)國家安全會議(以下簡稱國安會)115年度預算案編列246,631千元,比114年度法定預算223,589千元,增加23,042千元(逾2千3百萬元),成長幅度10.31%。
國安會115年「權利使用費」編列預算530千元,與114年度預算數530千元相同。
權利使用費 |
|||||
年度 |
預算數/千元 |
決算數/千元 |
執行率 |
剩餘數/千元 |
備註 |
112 |
530 |
425 |
80.17% |
105 |
|
113 |
530 |
526 |
99.28% |
4 |
|
114 |
530 |
353 |
66.60% |
177 |
|
115 |
530 |
|
|
|
|
然,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連同特別預算,已需舉債高達4千億元。政府各單位更應量入為出、撙節公帑,減列非必要、非急迫性的支出,以降低國庫舉債、債留子孫的壓力。
且,賴總統為回應美國對台灣應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強硬立場與關切壓力,115年度國防支出已創下歷史新高,達9495億新台幣;大舉增加國防支出,必定會嚴重排擠年度的教育、文化等支出,亦即,各部會應勒緊褲帶,共體時艱、以撙節支出的具體行動,來呼應賴總統對美方要求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承諾。
惟國安會115年度預算案仍編列「權利使用費」530千元,與114年法定預算相比。為兌現賴總統對美方的承諾,且為配合國防支出大幅增加之影響而必須撙節經費,爰提案減列15萬元整(以決算數38萬計算)且不得流用勻支,以避免有限之財政資源閒置與浪費。【32】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許宇甄 林倩綺
(三)國家安全會議(以下簡稱國安會)115年度預算案編列246,631千元,比114年度法定預算223,589千元,增加23,042千元(逾2千3百萬元),成長幅度10.31%。
國安會115年「按日按件計資酬金」編列預算3,171千元,較114年度預算數3,005千元,增列166千元,增加幅度為5.52%。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
|||||
年度 |
預算數/千元 |
決算數/千元 |
執行率 |
剩餘數/千元 |
備註 |
112 |
3,115 |
910 |
29.23% |
2,205 |
|
113 |
3,179 |
526 |
16.56% |
2,653 |
|
114 |
3,005 |
536 |
17.84% |
2,469 |
|
115 |
3,171 |
|
|
|
|
然,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連同特別預算,已需舉債高達4千億元。政府各單位更應量入為出、撙節公帑,減列非必要、非急迫性的支出,以降低國庫舉債、債留子孫的壓力。
且,賴總統為回應美國對台灣應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強硬立場與關切壓力,115年度國防支出已創下歷史新高,達9495億新台幣;大舉增加國防支出,必定會嚴重排擠年度的教育、文化等支出,亦即,各部會應勒緊褲帶,共體時艱、以撙節支出的具體行動,來呼應賴總統對美方要求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承諾。
惟國安會115年度預算案仍編列「按日按件計資酬金」3,171千元,與114年法定預算相比,增列166千元,增加幅度為5.52%。為兌現賴總統對美方的承諾,且為配合國防支出大幅增加之影響而必須撙節經費,爰提案減列250萬元整(以決算數60萬計算)且不得流用勻支,以避免有限之財政資源閒置與浪費。【33】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許宇甄 林倩綺
(四)國家安全會議(以下簡稱國安會)115年度預算案編列246,631千元,比114年度法定預算223,589千元,增加23,042千元(逾2千3百萬元),成長幅度10.31%。
國安會115年「委辦費」編列預算1,600千元,較114年度預算數1,620千元,減列20千元。
委辦費 |
|||||
年度 |
預算數/千元 |
決算數/千元 |
執行率 |
剩餘數/千元 |
備註 |
112 |
1,150 |
851 |
74.01% |
299 |
|
113 |
1,195 |
99 |
8.27% |
1,096 |
|
114 |
1,620 |
429 |
26.51% |
1,191 |
|
115 |
1,600 |
|
|
|
|
然,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連同特別預算,已需舉債高達4千億元。政府各單位更應量入為出、撙節公帑,減列非必要、非急迫性的支出,以降低國庫舉債、債留子孫的壓力。
且,賴總統為回應美國對台灣應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強硬立場與關切壓力,115年度國防支出已創下歷史新高,達9495億新台幣;大舉增加國防支出,必定會嚴重排擠年度的教育、文化等支出,亦即,各部會應勒緊褲帶,共體時艱、以撙節支出的具體行動,來呼應賴總統對美方要求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承諾。
惟國安會115年度預算案仍編列「委辦費」1,600千元,與114年法定預算相比,減列20千元。為兌現賴總統對美方的承諾,且為配合國防支出大幅增加之影響而必須撙節經費,爰提案減列110萬元整(以執行率3成計算)且不得流用勻支,以避免有限之財政資源閒置與浪費。【34】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許宇甄 林倩綺
(五)115年度國家安全會議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係秘書長、副秘書長之特別費1,179千元。
依照行政院95年12月29日院授主忠字第0950007913號函,各級政府機關特別費支用規定所訂定之特別費使用範圍,係婚喪喜慶之禮金及招待、餽(捐)贈及慰問等支出。恐非屬各項施政計畫執行之必要項目。
然,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連同特別預算,已需舉債高達4千億元。政府各單位更應量入為出、撙節公帑,減列非必要、非急迫性的支出,以降低國庫舉債、債留子孫的壓力。
且,賴總統為回應美國對台灣應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強硬立場與關切壓力,115年度國防支出已創下歷史新高,達9,495億新台幣,較去年度相比暴增1,768億,漲幅達16%,負擔不可謂不重;大舉增加國防支出,必定會嚴重排擠年度的教育、文化、經濟發展、社會福利等支出。亦即,各部會應勒緊褲帶,共體時艱、以撙節非必要支出的具體行動,來呼應賴總統對美方要求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承諾。
有鑑於國家安全會議所編列之「特別費」預算,係婚喪喜慶之禮金及招待、餽(捐)贈及慰問等支出,非屬各項施政計畫執行之必要項目。為兌現賴總統對美方的承諾,且配合國防支出大幅增加之影響而必須撙節經費,爰提案減列九成共計106萬元整,且不得流用勻支,以將有限之財政資源集中,支援必須擴增的國防經費支出。【37】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許宇甄 林倩綺
(六)國家安全會議(以下簡稱國安會)115年度預算案編列246,631千元,比114年度法定預算223,589千元,增加23,042千元(逾2千3百萬元),成長幅度10.31%。
國安會115年「國外旅費」編列預算20,031千元,較114年度預算數7,718千元,增列12,313千元(1,231萬元),增加幅度高達159.54%,也就是原來的1.6倍!
年度 |
預算數 |
決算數 |
執行率 |
剩餘數/千元 |
備註 |
112 |
7,715 |
9,444 |
122.41% |
(1,729) |
23項計畫、382人天、7,033千元 |
113 |
7,033 |
720 |
10.24% |
6,313 |
24項計畫、314人天、7,033千元 |
114 |
7,524 |
97.49% |
194 |
18項計畫、278人天、7,718千元 |
|
115 |
20,031 |
|
|
|
26項計畫、623人天、20,031千元 |
年度國外旅費分析 單位:千元 |
|||||
|
計畫數 |
人天數 |
預算 |
每項計畫費用 |
每人天費用 |
112 |
23 |
382 |
7,033 |
306 |
18.41 |
113 |
24 |
314 |
7,033 |
293 |
22.40 |
114 |
18 |
278 |
7,718 |
429 |
27.76 |
115 |
26 |
623 |
20,031 |
770 |
32.15 |
惟國安會115年度預算案仍編列「國外旅費」20,031千元,與114年法定預算相比,增列1,231萬元,增加幅度高達159.54%,也就是原來的1.6倍!為兌現賴總統對美方的承諾,且為配合國防支出大幅增加之影響而必須撙節經費,爰提案減列1,200萬元整並凍結1成且不得流用勻支,以避免有限之財政資源閒置與浪費。俟國安會於二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42】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許宇甄 林倩綺
本項通過決議4項:
(一)115年度國家安全會議歲出預算「人事費」項下「約聘僱人員待遇」編列662萬2千元,凍結66萬2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0】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許宇甄 林倩綺
(二)115年度國家安全會議歲出預算第2目「諮詢研究業務」編列3,385萬3千元,凍結169萬3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0】
提案人:許宇甄
連署人:翁曉玲 林倩綺
(三)針對115年度國家安全會議預算案於第2目「諮詢研究業務」增列1,325萬餘元,總經費達3,385萬餘元,用於研處全社會防衛韌性及國內資源整備等事宜。為確保國安高層智庫之戰略研究能有效轉譯為基層公務體系與民眾可遵循之實戰指引,國家安全會議應提出具體之政策落地與跨部會演練規劃。115年度國家安全會議預算中,計畫內容明確包含研處全社會防衛韌性、國內資源整備、演練及國際合作事宜,以建構國人應變緊急災害能力。建構防衛韌性為當前國家生存發展之核心,然國家層級之戰略推演與國際諮詢成果,若未能有效向下扎根,將導致戰略大腦與地方神經末梢脫節,面對複合式災難或極端國安威脅,真正在第一線承受壓力者為地方政府、民生物資供應鏈及村里鄰長,國家安全會議之研究成果應研議逐步化為基層可執行之韌性整備指標與備援作業程序。【43】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范 雲 張雅琳
(四)115年度國家安全會議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及第2目「諮詢研究業務」項下「按日按件計資酬金」合計編列317萬1千元,主要用於法律諮詢、邀集學者專家出席研討國安議題及撰稿等支出。惟查該科目近年執行率明顯偏低,111至113年度執行率分別僅42.79%、29.21%及16.55%,114年度截至8月底亦僅8.29%,顯示預算編列與實際需求間存有明顯落差,恐影響政府資源運用效益。爰要求國家安全會議應依實際法律諮詢、國安議題研討、專家學者出席及撰稿需求,檢討「按日按件計資酬金」之編列基礎、執行方式及需求評估機制,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撙節國庫支出。【44】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沈發惠 莊瑞雄
第3項 國史館2億5,173萬3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8項:
(一)國家安全局在2026年2月移轉了5萬1,133筆政治檔案給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由國安局累計移交的檔案計14萬0,758件,經過向檔案局的了解,最遲會在2026年5月開放查閱最新移轉這批檔案的「目錄」。
然而,如何開放應用,如何解讀,其實是個浩大而且專業的工程。目前,政治檔案研究主要由國家人權博物館主導,不過,針對是否有足夠人力去彙整、研究這批政治檔案,前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董事長薛化元教授就明確指出,「目前國內來講,檔案局是有非常專業的檔案整理,可是在研究方面,研究能力最強的是國史館。」因此,薛教授就建議政府應該考慮讓國史館加入對政治檔案的研究。
目前,國史館的定位聚焦在修纂國史與總統文物,在政治檔案上的角色主要是管理與移轉,而非核心研究機構。不過就薛教授的觀點來看,應該讓檔案研讀能力強的國史館一起加入「研究其他機關移轉之政治檔案」的行列,希望能藉此加速政治檔案應用與後續教育推廣。爰建請國史館研議擴大自身之研究角色,協助補強政治檔案的研究量能。並建請國史館於3個月內向提案委員及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5】
提案人:張雅琳 林宜瑾
連署人:沈發惠 范 雲 陳素月
(二)有鑑於國史館典藏大量珍貴歷史檔案與文獻史料,為保存重要文化資產、避免原件因年代久遠產生劣化毀損,並提升史料保存、安全維護及公共近用價值,近年已積極推動館藏檔案史料數位化作業,除編列公務預算經費持續辦理外,相關成果亦已成為國內外研究臺灣史重要基礎。
惟部分史料仍面臨紙張脆化、檔案磚化、裱褙修復量能不足及數位化進度尚待提升等問題,且數位成果之公共應用與教育推廣仍有精進空間。
爰此,建請國史館持續強化館藏史料數位化及修復保存工作,提出具體規劃與執行進度,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6】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范 雲 張雅琳
(三)115年度國史館持續推動「歷任總統資料庫」及相關史料研究計畫,包含蔣中正、蔣經國、李登輝及嚴家淦等總統資料庫建置、全文文本分析與系統維護等工作,並辦理相關史料彙編、學術研究及推廣活動。惟查各資料庫間之系統整合、資料標準化、多元史料交互比對及國際研究應用等面向,仍有進一步整合與強化空間,以提升歷史研究公共近用與學術應用效益。
爰請國史館,針對「歷任總統資料庫」整體規劃、資料整合機制、全文文本分析應用、跨資料庫檢索功能及未來國際學術交流推動方向,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7】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張雅琳 莊瑞雄
(四)115年度國史館編列預算辦理總統副總統文物蒐集、典藏保存、庫房管理及相關設備維護等業務。惟查近年館藏文物數量持續增加,並陸續辦理庫房冷氣、消防、監視及溫濕度控制系統等更新工程,顯示文物典藏環境維護及庫房安全管理需求日益提高。然相關典藏環境監測、設備更新週期、災害應變機制及文物保存風險管理等事項,仍有持續檢討強化必要。
爰請國史館,針對總統副總統文物典藏環境維護、庫房安全管理、溫濕度控制設備更新、消防防災機制及文物保存風險管理等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8】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張雅琳 莊瑞雄
(五)115年度國史館預算案於第2目「檔案文物管理與編纂」計畫編列相關預算,辦理檔案史料整理編目、數位化、查詢系統建置及數位檔開放閱覽等業務。惟查近年館藏數位檔案數量與系統使用人次持續增加,檔案數位化、全文文本分析及資料庫擴充等工作亦逐步推展,然對於數位化優先順序、權利盤點、數位保存機制、系統穩定性及後續開放應用效益等,仍有持續精進空間。
爰請國史館,針對館藏檔案史料數位化推動情形、開放應用成果、數位保存機制、權利盤點進度及後續精進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9】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張雅琳 莊瑞雄
(六)115年度國史館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新增辦理臺北市直轄市定古蹟「臺灣總督府交通局遞信部」修復再利用計畫,並編列第1年經費2,229萬6千元,該計畫期程自115至118年度,總經費達2億7,031萬6千元。惟國史館臺北館區近年因古蹟外牆年久失修、磁磚浮凸剝落、外牆滲水、排水系統不良、白蟻蟲蛀及空調設備效能不足等問題,已衍生公共安全、典藏環境及辦公使用機能疑慮;另該計畫工程範圍涵蓋外牆、屋頂、力霸鋼架、室內地坪、天花板、牆體、門窗、景觀及照明改善等項目,期程長達4年,施工期間亦將影響館舍使用、參觀動線及國家重要史料文物保存環境。
鑑於國史館為我國最高史料保存機關,並負責總統、副總統文物保存,該建物本身亦具市定古蹟身分,兼具文化資產保存、公共安全及公共使用利益,爰要求國史館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等相關規範,妥善規劃工程前置作業、施工安全、典藏文物保護、參觀動線調整、館務維持及分年進度管控機制,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確保修復再利用計畫如期如質完成,維護古蹟價值、國家文物安全及公共使用利益。【50】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沈發惠 莊瑞雄
(七)115年度國史館預算案於第2目「檔案文物管理與編纂」項下「檔案管理應用」編列相關經費,用以辦理檔案史料數位化及轉製作業,惟截至114年8月底止,國史館已整編館藏檔案資料中,仍有18萬6,172卷尚未完成數位掃描,占已整編館藏36.58%,顯示館藏史料數位化作業仍有相當進度待加速推動;且115年度「檔案管理應用」相關經費較114年度減少45.25%,恐不利國家重要史料之長期保存與永續利用。鑑於館藏文獻年代久遠,並可能受自然毀耗、酸化或保存環境影響而增加損壞及劣化風險。
爰要求國史館應秉持專業與審慎原則,加速推動館藏檔案數位化作業,針對館藏檔案數位化之優先順序、分年推動目標、保存規格、人力及經費需求、風險管理機制,以及後續公開應用與加值利用規劃,以確保國家重要史料之完整保存、永續典藏及公共利用,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1】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沈發惠 莊瑞雄
(八)115年度國史館預算案於第2目「檔案文物管理與編纂」編列3,056萬4千元,計畫內容包括各類檔案史料及書刊之採集、整理、數位化、修裱、典藏,館藏分類、編目、資料庫建置,以及重要檔案史料彙編、口述訪談紀錄、史事專題研究等史學專書與學術期刊之編輯出版;其預期成果亦包括透過資訊網路開放國家重要檔案史料供各界查詢、閱覽應用,並編輯出版檔案史料彙編、專著及學術期刊,提供各界參考。
又國史館近年已具備整理白色恐怖、戰後政治案件及民主化相關史料之基礎。依115年度預算書所載,國史館刻正辦理《戰後臺灣政治案件─臺灣獨立聯盟史料彙編》、《戰後臺灣政治案件─臺灣基督長老教會相關案件史料彙編》、《戰後臺灣政治案件─鄭南榕案史料彙編》、《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國內安全委員會檔案選編》及《美國國會與臺灣民主發展史料選譯》等編纂作業,顯示國史館確有參與政治案件、威權統治、國家安全體制及民主化歷程相關史料之整理與出版工作。
惟白色恐怖、戒嚴體制及戰後政治案件相關史料散見於國史館、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及其他政府機關與民間收藏之中,若僅以個別史料彙編或單一出版計畫方式推動,恐難以完整呈現威權統治體制如何透過情治、警政、軍事審判、校園監控、海外監控及地方行政網絡運作,亦不利於後續研究、公共教育及社會理解。
爰要求國史館於3個月內,就115年度「檔案文物管理與編纂」項下涉及威權統治、政治案件、戒嚴體制及國家暴力相關史料之整理、數位化、開放應用及研究出版情形進行盤點,並研議後續可優先推動之工作項目,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2】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沈發惠 莊瑞雄
第4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1億2,622萬2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6項:
(一)鑑於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之「臺灣總督府檔案」、「臺灣總督府專賣局公文類纂」及「臺灣拓殖株式會社文書」等重要史料,完整記錄日治時期臺灣之政治、經濟、財稅、教育、司法、產業及殖民政策發展歷程,具有高度歷史、文化及研究價值。近年相關檔案數位化成果已具相當成效,惟目前多以學術研究使用為主,一般民眾仍普遍面臨閱讀門檻高、歷史脈絡不易理解等問題,致珍貴史料與社會大眾間仍有距離。
爰此,建請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持續推動檔案數位化作業外,強化歷史檔案公共近用與教育推廣功能精進策略,並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53】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范 雲 張雅琳
(二)115年度國史館臺灣文獻館預算案於第2目「文獻業務」項下編列相關預算,辦理文獻檔案數位化、資料庫維護及開放應用等業務。惟查該館近年持續推動文獻檔案數位化與線上閱覽服務,114年度上半年文獻檔案查詢系統瀏覽人次已逾67萬人次,顯示民眾對臺灣歷史文獻數位應用需求日益提升。然目前各資料庫系統間之整合性、檢索便利性、跨系統串接及數位典藏資料開放應用情形,仍有持續精進空間。
爰請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就文獻資料庫整合優化、數位典藏資料開放應用、原住民族及地方史料詮釋資料建置進度,以及提升民眾查詢與研究使用便利性等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4】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張雅琳 莊瑞雄
(三)115年度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編列相關預算辦理館藏文物典藏維護、檔案庫房管理及典藏環境改善等業務,包括檔案修護、庫房空調設備維護、消防設備檢測及檔案庫房整修等工作。惟查館藏文獻檔案及民俗文物數量龐大,且多屬珍貴歷史文化資產,相關典藏環境、消防安全、空調溫濕度控制及災害風險管理,均攸關文化資產保存品質與安全。
爰請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就館藏文獻與文物典藏環境現況、檔案庫房消防與防災設備改善規劃、珍貴文獻及文物保存維護機制,以及中長程典藏環境優化與數位備援規劃等事項,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5】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張雅琳 莊瑞雄
(四)115年度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編列相關預算辦理文獻檔案整理編目、數位典藏及資料庫維護等業務,並持續辦理原住民族、地方議會及日治時期檔案之詮釋資料著錄與研究應用。惟查不同時期、族群及地方史料之分類方式、關鍵詞著錄標準及詮釋內容,涉及歷史脈絡、族群文化與資料檢索一致性,攸關研究使用效能與歷史資料近用品質。
爰請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就原住民族、地方議會及日治時期檔案等重要史料之詮釋資料建置原則、關鍵詞著錄標準、資料庫整合情形及後續推動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6】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張雅琳 莊瑞雄
(五)115年度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歲入預算於「規費收入」科目項下第1目「使用規費收入」之「資料使用費」編列7萬3千元,另於歲出預算第2目「文獻業務」項下「民俗文物管理應用」及「文獻管理應用」分支計畫分別編列871萬元及1,693萬1千元,用於館藏文物及文獻檔案之管理應用。惟查該館109至113年度「資料使用費」決算數分別為10萬2千元、7萬1千元、7萬4千元、9萬8千元及7萬7千元,整體收入金額有限,且113年度較109年度減少24.51%;另截至114年7月底,該館典藏文獻檔案43萬6,099卷、文物類4萬2,203件、館藏圖書9萬8,517冊,館藏資源豐富,惟109年度至114年7月底止,文物類加值運用僅介於14至32件,其中民俗文物及碑碣拓本部分年度甚至無加值運用紀錄,顯示相較於龐大館藏,文物類活化應用成效仍有不足。
臺灣文獻館肩負保存臺灣歷史記憶、傳承常民文化及推廣臺灣史料之重要任務,爰要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應於兼顧文物安全、典藏保存及權利管理之前提下,檢討館藏資料及文物圖像加值運用機制,研議強化民俗文物、古文書、碑碣拓本等文物類館藏之展示、授權、數位應用、教育推廣及文創合作等多元應用模式,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提升館藏活化效益,促進臺灣文化傳承,並策進資料使用收入。【57】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沈發惠 莊瑞雄
(六)鑑於新竹縣立總圖書館將於115年底開館,地方文史工作者及民意代表均殷切期盼能尋回新竹州圖書館於日治時期流散各地之館藏珍貴書籍,以充實地方文史脈絡。
經查,新竹縣政府文化局曾於102年間,考量藏品屬性及專業研究人力之配置,將該批約4,000冊之日文舊籍贈與國史館臺灣文獻館(下稱臺灣文獻館)。臺灣文獻館收受該批書籍後,歷經數年審慎整編、建置專業庫房並購置典藏櫃架,已於106年完成全面編目,並將目錄公開上網提供讀者提調閱覽;近年更積極致力於圖書數位化,規劃建置數位平台以加速開放研究、展示等應用,其對於保存珍貴臺灣文獻之努力與專業貢獻,實值肯定。
復查,新竹州圖書館之館藏舊籍,承載日治時期新竹州轄區(今桃園、新竹、苗栗地區)重要之地方文史脈絡。適逢新竹縣立總圖書館開館在即,為深化地方文史研究,提升該批日文舊籍之社會利用,中央與地方實有協作之空間。在不影響臺灣文獻館典藏環境與專業管理之前提下,思考如何促進中央與地方之交流。
為促進珍貴地方文獻之流通、研究與活化利用,爰建請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評估與地方協作之可行性,如館際交流、出借展覽或其他方式等,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58】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莊瑞雄 沈發惠
(三)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總統府主管(不含中央研究院)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莊召集委員瑞雄出席說明。
三、本次會議通過之決議,依例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四、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散會
主席:謝謝,請問各位,就上次的會議議事錄有沒有錯誤或遺漏?(無)好,沒有的話,議事錄就確定。
接著先介紹今天到場的委員,有林沛祥委員,然後是陳昭姿委員,然後是沈發惠委員。今天應邀列席的官員主要是監察院的黃適卓秘書長、王增華副秘書長,其餘的官員我就不再逐一介紹,請參閱名單並列入公報紀錄。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
列
【請接續背面】
席政府官員名單
115年5月25日
機關 |
職稱 |
姓名 |
監察院 |
秘書長 |
黃適卓 |
副秘書長 |
王增華 |
|
監察業務處處長 |
黃奕元 |
|
監察調查處處長 |
楊昌憲 |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處長 |
陳美延 |
|
秘書處處長 |
張麗雅 |
|
綜合業務處處長 |
汪林玲 |
|
會計室主任 |
陳雅惠 |
|
統計室主任 |
陳盛能 |
|
人事室主任 |
劉佳慧 |
|
政風室主任 |
黃泓智 |
|
內政及族群委員會主任秘書 |
楊華璇 |
|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主任秘書 |
林明輝 |
|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任秘書 |
施貞仰 |
|
財政及經濟委員會主任秘書 |
邱
ˊ |
|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主任秘書 |
李 昀 |
|
交通及採購委員會主任秘書 |
葉明勝 |
|
司法及獄政委員會主任秘書 |
陳先成 |
|
國家人權委員會執行秘書 |
鄒筱涵 |
|
訴願審議委員會代理執行秘書 |
楊舜惠 |
|
監察委員紀律委員會執行秘書 |
鄭旭浩 |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公務預算處簡任視察 |
嚴于屏 |
主
席:本次的會議為三天一次會,首日議程排定的討論事項為繼續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不含審計部及所屬)收支部分。由於會議第三天的議程是排定審查115年度立法院的預算案,在此特別提醒。本次審查預算相關提案會在5月26號中午12點截止收件,逾時就不予受理。請機關於之後會議處理提案之前,可先利用時間與提案的委員進行溝通協調,以利後續預算案之審查。
本日的議程討論事項,前經本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我們的決議就是另定期繼續審查。預算提案於5月6號下午2點截止收件,所以今天我們就繼續審查監察院的預算案。
現在先進行討論事項,先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本日討論事項各案的全部預算數,以及所收的委員預算提案,宣讀時間大約兩分鐘,請宣讀。
一、預算數:
主席:報告各位委員,預算數及所有提案均已宣讀完畢。我們進行討論之前先說明預算案的處理方式,依照委員會處理預算提案的慣例,歲入部分就依照來源別以「項」為單位,歲出部分的機關別則以「目」為單位,分別依序進行審查。各單位的預算當中於處理委員所提的增、刪提案之後,其餘未涉及的預算部分均予照列,有關政事別歲出的預算就隨同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預算提案經由整理,除了將所有委員的提案裝訂成提案本,並且在編列序號之後製作成彙整表,方便委員審查時參考。
接下來就進行審查,請各位可以一併參閱提案本及彙整表來進行討論。另外也請機關注意,稍後經討論,對於決議修正的預算提案,機關將修正內容經提案委員簽名同意之後就送交主席台,並且列入公報紀錄。審查預算過程當中如果有列席幕僚於首次答復委員問題發言時,請先自行介紹自己的職稱、姓名,以利公報人員記錄。
我們現在就進行討論事項,繼續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不含審計部及所屬)收支部分。
先處理歲入的部分,請先參閱提案本及彙整表。歲入部分的提案總共有提案第1案及第2案,共2案。
第1案已經溝通完畢,改成主決議,然後已經有書面報告了。因為第1案的部分已經改主決議,改成提書面報告,所以我就先宣讀一下那個主決議。
歲入第2款「罰款及賠償收入」第61項「監察院」共2案,提案案號第1案……
繼續處理第2款第61項「監察院」的主決議,提案的案號是第2案。第2案是張雅琳委員所提,這裡也是改成主決議,第2案有沒有意見?監察院沒有意見,那我們就照案通過,提案案號第2案照案通過,歲入第2款第61項「監察院」,處理完畢。
接下來我們會處理歲出,我們先講一下這次歲出提案的處理原則,歲入處理完畢就繼續處理歲出提案,我們先做說明:一、處理時,依照慣例以目為單位逐目進行處理,原則上就按照彙整表所排列的提案順序,先由各提案委員就該目中的提案內容進行說明,提案委員於該目如果有2個以上提案時,則請一併說明,然後再由機關代表予以答復,之後就針對整目一起處理,做成決議。委員如果有跨各目的提案則先行處理,處理之後,我們再依各目的順序進行處理。
現在進行歲出的部分,請先參閱提案本及彙整表,歲出部分的提案由於所收委員提案當中的第3案到第8案,第6款第1項是跨各目的提案,所以我們就先進行討論,先由提案委員就提案內容進行說明,提案委員於本項如果有2個以上提案的時候,可以一併說明,然後再由機關代表予以答復。
首先第3案到第7案分別有許宇甄委員、翁曉玲委員等等所提案,因為第3案到第7案都已經跟監察院溝通過,就請大家看看有沒有意見,或是提案委員有沒有要再說明?如果沒有的話,第3案到第7案就按照溝通的結果通過,這樣比較節省時間,如果在場的官員有需要發言的話,也可以提出,有需要說明嗎?
黃秘書長適卓:唯一要請大院允許的部分是減列金額請允許科目自行調整。
主席:這個當時已經溝通過了,如果沒有說可以科目自行調整的話,可能就不宜科目自行調整。當時如果書面上面沒有寫科目自調的話,那就不可以科目自調。
沈委員發惠:主席,科目自行調整的部分是不是能夠請監察院說明一下,如果不讓你們科目自行調整的話,對你們的影響是什麼?因為那時候可能你們在跟委員溝通的時候沒有溝通到這一點,你們是不是說明一下?
王副秘書長增華:監察院報告,因為第3案到第5案的部分全部都是一般行政,分別都有減列,有減列100萬,還有減列200萬,如果沒有科目自行調整,都合併的話,就會變成100萬加100萬,再加100萬,再加100萬,再加100萬,再加200萬,是不是能夠允許監察院科目自行調整,合併處理?就是能夠併案處理?
主席:因為從第4案到第7案總共也是減列500萬,所以跟科目調整應該沒有關係,更何況那個時候如果跟委員們都已經討論過,委員們可能不認為可以同意科目自行調整的話,希望能夠維持跟委員溝通的結果,就照案通過。
王副秘書長增華:主席。
主席:麻煩請王副秘書長先說明。
王副秘書長增華:不好意思,第4案跟第5案是不同的委員提案,一位是翁召委,另外一位是許宇甄委員,同時都要刪減,那是不是能夠合併處理?否則的話第4案加第5案會刪到超過一定的數字,就是通訊費會刪到200萬。說明一下監察院的通訊費的部分,因為我們處理非常大量的人民陳情案件,人民陳情案件每一件都是依法應該要回復的,另外,比如說訴願或者是相關的行政處分案件,一定要用雙掛號,這些針對我們依法要用什麼樣的掛號等級會受到比較嚴重的影響,另外包括手機或者是網路等等都在裡面,這個通訊費如果刪到100萬加100萬,對監察院的影響會非常大,目前我們也有很多案子在調查中,都要跟當事人有一些信件上面的溝通,真的,尤其是人民陳情案件,我們現在一年大概快要超過一萬六千多件。
主席:請沈委員。
沈委員發惠:主席,我想第4案跟第5案當初在溝通的時候應該是在溝通委員的真意,像他去找翁召委,翁召委的意思應該不是說我砍100萬,其他人再砍多少。這100萬是因為2個不同委員提案同一條預算科目,所以監察院跟委員協調的真意應該是說,這整個業務費的部分就是刪減100萬,應該是這個意思,現在你如果不讓他科目自行調整,今天如果是5個委員提案,我都說可以刪100萬,可以刪100萬,結果這樣刪下來就變500萬了,這樣就不合理啦,所以我是覺得是不是這部分可以讓他科目自行調整,這個應該是同一個案子。
張委員雅琳:主席,抱歉,因為我們在其他的委員會審查時都會一起合併,一起來處理一個數目,所以是不是這個地方我們就用過去處理的方式,一起把它合併,一起處理一個大家都可以接受的數目?謝謝主席。
主席:因為這個案子是由本席跟許宇甄委員兩個個別提案,也個別有刪減100萬,我本來是提案刪減400萬,後來經過監察院的說明,同意刪減100萬,也是看到你們監察院過去這些年通訊費的執行率其實也不高,大概差不多六、七成左右,在這樣的情況之下,考慮到監察院的業務,我是可以勉予同意兩個科目合併處理,但是是不是還是可以總共加起來減列150萬,讓你們能夠撙節使用,而且主要是你們前幾年的執行率只有五成多,並不會全部都用掉,那你們這次編了七百多萬,其實也是偏高的。
黃秘書長適卓:是,謝謝召委。我想還是要再說明一下,今年我們使用通訊費相對會增加很多,因為今年有個九合一大選,在大選的時候,我們的比率應該會比以前加更多。其實很多所謂執行率的數字,比如去年我們真的是因為整個預算被砍了,所以執行數當然少,後來因為有追加,但是追加的部分跟預算數來比,比率也很少,當然就有執行率的問題,否則如果以我們拿到的錢來算,去年執行率應該是將近九成五以上。
主席:好,OK,那本席也不堅持,這兩案可以合併,就是通訊費部分總共減列100萬元,但還是要指定科目,沒有什麼科目自行調整,然後不得流用、勻支。因為許宇甄委員不在,不過我的部分是可以跟許宇甄委員合併。
第6案是國內旅費部分,跟第7案一樣,都已經溝通完畢,而第7案和第8案涉及國外旅費部分,本席提案第8案主要是考慮到這次監察院所提的國外旅費規劃部分,只有職員出國考察到新加坡的議題比較清楚,是考察AI政府部門,其他監察委員出國考察編列了265萬2,000元,還有國外人權機構團體考察交流編列330萬元、專案性訪查調查編列130萬元,合計725萬元,其實都只有概括表述要去「亞太、歐美、紐澳等地區」考察,也沒有清楚的出國地點及出國計畫,所以我們沒有辦法知道這個出國的必要性,因此提案減列400萬元,同時凍結首長、副首長因政務需要出國訪問預算80萬元。我們知道這一屆監察委員即將在7月31號卸任,所以在新任院長、副院長未產生之前,我想這筆預算就整個先凍結,這是本席所提出的預算提案。
黃秘書長適卓:請准許監察院說明。
主席:好,請監察院說明。
鄒執行秘書筱涵:是,謝謝主席。因為第7案跟第8案都涉及國外旅費,建議可以合併來看。有關出國旅費部分,就人權會部分,人權會最主要是今年會出席亞太區域國家人權機構論壇,目前已經確定地點在約旦,其他部分由綜合業務處說明,謝謝。
汪處長林玲:綜合業務處這邊跟主席說明、報告。有關國外旅費為什麼沒有細節寫在預算書上,是因為時間上的差異,預算書大概是在去年7、8月時確定,那時候還不能確定預計要去參加會議的國家,像現在已經確定今年我們會以「中華民國監察院」這樣的會籍去參加的會議是10月下旬在阿根廷舉辦的「伊比利美洲監察使聯盟」年會,以上報告。
主席:不過就正如我所說的,監察委員接下來還是要看能不能順利如期被提名、通過,所以有些國外考察經費不需要現在、今年編列那麼高,這是本席的看法。
請沈發惠委員。
沈委員發惠:謝謝召委。我想不應該以監委改選之後的狀況會怎麼樣,拿來作為預算凍結的理由,我覺得這在法理上是說不通的,就像你也不能說因為明年縣市長選舉還沒有選,所以預算全部凍結,等到新的縣市長產生之後,再行動支。預算的編列是要預設這個機關是按照日常常理來運行,所以我覺得我們應該針對他們的每一個計畫,如果對於計畫內容我們有意見,可以進行表達,但如果你是以監委7月要改選,不曉得會不會順利為由,就要求先把預算減列或凍結,我覺得法理上應該不能用這樣的理由。再來,出國考察部分,剛才監察院,尤其人權委員會已經把出國計畫詳細跟大家說明,除非我們委員會覺得這個會不要去參加或怎麼樣,不然這樣子的減列跟凍結預算,我覺得大家是不是再討論一下?
張委員雅琳:好,我也補充一下,其實這個是去年就已經編列的預算,立法院本來應該在去年就審查完畢,而且因為他們其實是……我看翁曉玲委員很在意這些預算的明確性和內容是什麼,剛剛國家人權委員會也說明得非常清楚,所以這部分如果翁委員不堅持,是不是凍結數可以少一點,還是怎麼樣,也可以聽聽監察院的意見。
黃秘書長適卓:謝謝召委,我們來說明對於第7、第8兩案我們共同考慮的部分。
王副秘書長增華:有關國外旅費,其實監察院編列一向都是非常撙節,因為監察院有非常多參加國際組織相關的績效,而且這次非常難得是用「中華民國監察院」這樣的名義,尤其我們去年才成為FIO正式會員,所以今年10月下旬要去阿根廷的部分,懇請立法院能夠支持。
另外,國家人權委員會部分,雖然我們只是觀察員,可是每年或者兩年都必須去參加APF相關會議,這是一個難能可貴的機會,讓中華民國能夠跟國際有一些溝通的管道,所以懇請立法院能夠合併處理第7案跟第8案,就是併到召委的案件一併處理,謝謝。
主席:你的意思是第7案、第8案合併減列400萬元,然後凍結80萬元,是吧?你要合併到我的案子的話,是減列400萬元,凍結80萬元。事實上,監察院這次編列的出國考察費用,就像我說的,基本上我也滿鼓勵職員出國考察,但專案性訪查、調查是不是有其必要,以及監察委員的部分,編了兩百多萬出國預算,但就如同我剛才說的,監察委員即將出缺,之後如果監察委員沒有補上,這筆費用本來也就不能使用,所以一種情況就是我可以少減列,但就必須多凍結,然後監察委員考察費用265萬元,連同院長、副首長政務出國費用一併凍結。至於國外人權機構考察部分,本席認為現在政府舉債過高,經費支出過大,所以國外人權團體考察的部分也可以撙節使用,這個項目你們本來編了1,296萬元,如果同意的話,就減列200萬元,但凍結265萬加上80萬,就是340萬元。
請秘書長說明。
黃秘書長適卓:謝謝召委。凍結的部分,因為今年只剩半年,解凍的過程可能時間非常久,恐怕會來不及在很多預算的運用上,亦即時程可能會趕不上,所以是不是可以免凍結,這是第一點。第二點,第7案、第8案兩案,一案是許宇甄委員提案減列200萬,召委這邊減列400萬,是不是可以採用許宇甄委員的提案?或者也要拜託召委這邊,可以再給我們多一些預算,讓我們在年底,尤其是代表我們國家出席的相關會議,能夠比較順利,以上。
主席:本席認為許宇甄委員已經減列200萬,凍結的部分,監察委員考察編列的265萬就比照首長、副首長政務需要出國訪問,等到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真的能夠順利通過審議,上任之後,我們再來解凍。因為就這一屆監察委員來說,他們7月31號馬上要卸任了,也用不到了。如果同意的話,我們到時候也請監察院再來做處理,再來寫案子。
請沈委員。
沈委員發惠:我想如果大家沒有辦法達成共識的話,我們是不是第7案、第8案……因為大部分機關國外旅費的部分都是保留到……
主席:其實第7案已經溝通過了,現在是第8案的部分。
沈委員發惠:對,但是第7案溝通過的200與第8案是同一個預算項目,所以如果保留的話,我是建議……
主席:如果是這樣的話,第8案就保留,就是先維持,因為第7案已經通過了,所以第7案就改減列200萬嘛!
沈委員發惠:好,沒有關係。
主席:第8案就保留。
沈委員發惠:就保留,好,沒關係,就這樣。
主席:針對歲出第6款監察院主管第1項監察院業務費,提案案號第3案到第8案,審查結果:改為主決議的是第3案,第8案是保留送協商,業務費的通訊費部分,因為當時兩案合併減列100萬元,除了以上各案外,業務費合併減列300萬元。
接著處理第1目一般行政,提案案號是第9案到第16案。
第9案是本席提案,這個案子因為已經溝通過了,改減列100萬元,取消凍結。
接下來是第10案,是陳昭姿委員的案子,請陳昭姿委員先做提案說明,謝謝。
陳委員昭姿:民眾黨說明,民眾黨的立場與過去民進黨長期的主張是一致的,都是認為監察院已無功能,需要廢除。蔡總統在2016年競選的時候,甚至把廢監察院當作他的政見,但是等到他們執政以後,在2016到2018年,而且是完全執政的時候,卻未能真正履行對人民的承諾──廢除監察院。反而在賴總統上任之後,面對在野黨提案要廢除監察院,民進黨的立委包括柯總召,他在2024年講了這樣的話,他說藍白提廢考監是要遂行「假憲改,真奪權」的目的,這個真的是把天地都翻了一轉,如此的言論與過去的行為舉止都在在顯示民進黨口中的廢監察院就是跳票、就是騙人。
我另外再講一些比較務實的部分,監察院目前實際在進行調查案件的是很辛苦的調查官,事實上,監察委員這一年真正下去調查案件才十幾個案子,我在質詢的時候也有跟秘書長再做確認,這一屆監察委員有10萬個陳情案件,10萬個陳情案件跟一位監委平均一年調查十幾案,這是非常懸殊的比例,調查官很辛苦,但監察委員的工作成效非常差,也因此讓很多真正有需要、有爭議的案件被擱置了很多年,包括放了十幾年,近日才處理的蔡學良軍中命案,他媽媽真的是欲哭無淚,但是到現在,他才發現一線曙光。
所以今天本黨的立場,一般行政除了監察院辛苦的公務員薪水一定要保留下來,我們是主張把業務費全數刪除,請大家重新思考廢除監察院,請民進黨、請執政黨重新思考他長期以來,包括我從年輕跟著上來的主張,叫做廢除監察院,現在變成覺得好用啦、不廢除啦、很好用啊!所以民進黨對於這樣的預算提案不願意支持的話,不好意思,本黨的意見是堅持要保留協商,謝謝。
主席:請沈發惠委員發言。
沈委員發惠:民眾黨的政治立場,我尊重。關於考試院、監察院要不要廢除的議題,我個人也支持,也支持討論,也支持整個五權憲法的檢討,這個都支持。但是你把整個業務費全部刪掉,今天監察院這個機關在,就算7月沒有通過人事權,監察院這個機關還是在,公務人員還是在那邊上班,這些一般行政費用大部分都是這些行政人員在使用,這是第一點。第二點,今年是選舉年,有關財產申報、有關候選人政治獻金的業務,這些通通是用一般行政費用在運行,現在你說要把整個預算全部通通減列、全部都刪除,接下來年底選舉的這些政治獻金的申報怎麼辦?大家的財產申報怎麼處理?所以我覺得大家還是要理性,一碼歸一碼,你要談憲政體制是憲政體制,你要談業務預算是業務預算,整個攪成一鍋粥來講,我覺得這樣是不對的,這個部分我希望大家能夠就預算項目來談預算項目。
張委員雅琳:主席。我想監察院要不要存廢,我覺得這可以來討論。但是因為現在如果真的要廢的話,應該先來處理組織法,但是現在組織法都還在,用這樣子的理由讓他完全沒有辦法運作,我覺得非常不合理。
再來,第二件事情就是,我看到委員提案上面是寫「社會普遍認為監察院已喪失功能」,但我想要講幾個案例來讓民眾評論看看監察院真的喪失功能了嗎,今年沸沸揚揚的臺中少棒狼師案──松志彬教練,在2026年5月的時候,監察院做了完整的調查,所以大家才發現臺中市教育局盧秀燕根本沒有處置。再來,一樣是新北土城圍棋狼師案,糾正新北市政府,對這個早有前科的涉案教師應該要更加監控。第三個,南投大安國小校長性侵案,全票彈劾涉案的劉姓校長,因為他在任教34年性侵多名女童。這不過是這兩年而已喔!還有臺灣戲曲學院性侵案,我想大家可以來公評,監察院真的毫無作為嗎?監察院的監察委員他們不是AI耶,不是說什麼資料丟進去就自己調查完,他們都要一案一案去了解。我過去在民間的時候,我也曾經參與過,我了解他們在每一個調查案裡面要約談多少人、多少團體,這是非常耗費時間的,所以我認為我們今天就事論事,因為像我自己也有提案希望監察委員可以去調查安置機構,這六、七年來有非常多安置機構的性侵案都是非常需要監察委員來做一些系統性的調查,所以今天如果我們就這樣大筆刪減的話,我覺得對現在許多系統性、結構性的案件會有很大的影響,所以我希望這件事情上面大家還是要理性、務實,謝謝。
主席:我們先請秘書長回應。
黃秘書長適卓:謝謝召委。我們請副秘。
王副秘書長增華:監察院說明,剛剛昭姿委員講到大部分都是調查官在做的,我這裡說明一下,其實調查權的執行一定是監察委員,我們相關的規定,協查只是協助,而且是在調查委員的指揮下才能夠進行相關的調查工作,所以調查權行使是監察委員。另外說明一下,一直統計到4月底(上個月底),調查案件大概有1,581案,每一個案件大概都會有1到3位的調查委員參與個案調查,會因為案件的複雜程度有不同人數的監察委員參與。所以用簡單的數學說每一個委員每一年只調查10.1案,這個算法是非常有問題的。如果真的計算起來,每一年每一位委員是調查大概25案左右,一定超過23案。另外,除了調查職權以外,監察委員的職權是非常多元的,要收受人民書狀,這一屆大概已經超過9萬件,比前幾屆都還要多。另外他們要中央巡察、地方巡察,要審查糾舉、糾正跟彈劾案件;還要審議相關的中央政府總決算跟地方政府總決算等;還有財產申報、利衝或者是政治獻金的案件,這些都是監察委員的職權範疇。這一屆又多了國家人權委員會,所以每一年都有10位左右的監察委員,要專責處理國家人權的案件。所以委員的職權是非常繁瑣跟多元,僅用調查案件的數量來呈現、說明是不夠完整的。以上補充。
主席:再請陳委員。
黃秘書長適卓:召委,我再補充一點。
主席:請秘書長。
黃秘書長適卓:剛才陳委員所說監察院要不要廢的問題,過去所謂的廢院就是把院廢掉,但是監察權挪成三權,類似像三權分立的概念。可是如果說把「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及「資訊管理」之預算刪到剩九千多萬,也就是把整個業務進行的預算幾乎刪除的話,那已經不是廢院的問題,而是一個廢權的問題。也就是說,相關的權都無從執行了。在這個權還沒有做任何修憲表述之前,其實這個權的存在,對於民瘼、民隱或陳情,事實上很多都是在監察院處理之中。所以如果整個這樣子刪掉,人民對於他自己的陳情案件,等於在監察權就完全沒辦法進行,對人民的影響甚鉅,所以還是要請大院三思。
主席:再請陳委員。
陳委員昭姿:剛剛沈委員您提到財產申報業務,你可能沒有注意到這個部分我們一毛未刪,就是3607011200這個項目預算金額一毛未刪,這個部分我們是保留下來,因為監督財產申報是要做的。
剛剛張委員也提到他們有做的幾個案子,但是一個委員一年10幾案,這個工作量和我們立法委員真是不堪相比,辛苦的是在職調查官,我們對他們該有的薪資福利完全沒有去動到。
承諾年復一年,每年都這樣講,是不是永久就變成五權分立呢?這是你們自己不要的東西,每年都講一遍說現在沒有去修憲,我也沒看到你完全執政有修憲的動作,你就是一直在這樣做,你叫我們這些從小被你們洗腦、被你們帶領引導政治信念的人何堪?我今天坐在這個地方,是代表我們民眾黨團非常痛心,一直在執行民進黨當年所有的承諾。所以今天廢監的事情,我們黨是堅持啦,如果大家覺得有困難的話我們就保留協商,否則永遠就是說「我們方向是不反對、我們討論」,但是年復一年,拖太久了。
主席:請莊委員。
莊委員瑞雄:抱歉,第一次發言。陳昭姿委員這個講法聽起來語重心長,但是可能有點搞錯了。要廢掉的不是監察院、不是他們,你說沒有提出修憲、用嘴巴在喊,這是我們立法院的職責,難道不是這樣嗎?要一起來修憲沒關係,民進黨從來就沒有反對透過憲政手段重新安排監察院的職掌。可以啊,你說要修憲把它廢掉,我也贊成啊,我一定第一個幫你簽,真的!民進黨也會支持你,一起來啊!但是我們卻把這個又把它丟回給監察院,是我們留下一個尾巴,你應該罵國民黨,不是罵我們,我們是主張者。大家嘴巴講的跟做的都不一樣,所以我倒覺得,如果對於現在監察院提出來的預算、對他們業務的進行,認為已經有其他適當安排的話,我覺得都可以討論做釐清,不然其他這些職掌要怎麼去轉移?他們現在現有的業務該如何去進行?我們只有把這些預算砍掉,讓他們當閒人,現在在監察院的人爽死。你刪到0,你也不能砍他們的薪水,剛好留薪水什麼都不用做,天底下哪有那麼好的?大家都想當監察院秘書長、當監察院官員,中華民國憲政底下的官員,就變成監察院最爽,這樣看起來好像也不對。所以我倒覺得如果真的不能談的話,就不用大家講那麼多話,講到最後也傷感情,該保留就保留,我看監察院也很有禮貌、很有誠意去跟每一位委員……我看案號有紅字的,就是都有去跟大家溝通,溝通後我看也有減列減少的、也有改主決議的,就代表大家在談的時候也有去肯認監察院還是有發揮功能。真正減列如果過度、太多的話,該保留我們就保留,這我也沒意見,不然大家理不清,不用七早八早就打壞感情。以上。
主席:請陳昭姿委員。
陳委員昭姿:我再發言,因為事實上今天談的我想就是執政黨的一個議題,他們在工作的人員是要概括承受,但是我要談的是,民眾黨提出修憲提案,你們會簽嗎?第一個,你們有簽嗎?第二個,我生平第一次走進國會,第一個會期我們提出國會改革案,也是貴黨長期……我大概可以提出十幾個重量級的立委都曾經努力提過。我們當時就是要把三權分立其中的聽證調查權移到國會來,結果呢?被覆議,然後又被判違憲。你們根本從頭到尾講的就不是真的。你要就是廢掉啊!你們就是一直在那邊滾滾滾,然後一方面過去講的話就不算數!你們主張……你沒來沒聽到就算了,或假裝你以前也沒參加過民進黨啦!民進黨長期主張就是要廢監察院,那廢監察院、考試院就是要併入行政、立法,就是很簡單,這兩個權力就是併入三院嘛!但是你一再不修憲,你們完全執政也沒有努力過,你們何曾努力過?
范委員雲:因為三分之二的門檻。
陳委員昭姿:不要講門檻,這是你們態度問題,講話都不算數,才會讓250萬政黨票跑到民眾黨來!我跟你講,今天我還是把態度講清楚,為什麼是這樣年復一年混過去,反正朝野整個態度就都不一樣。國會改革大家拼得那麼努力,結果你們憲法大法官自己就把它全部都翻掉了,這就是一個預備跟準備啊!全世界的國會議員都有聽證調查權,現在就落到沒有民意基礎的監察委員身上去了,這是連我這個不學政治的,這種基本的東西我都懂,我懂的理由就是因為你們前輩教的,我今天把話講到這裡,我也知道、希望大家……今天是公事,我也沒有做人身攻擊,我只是把你們過去的主張、你們前輩的主張,第一版原創、原味民進黨的主張在這個會議上講出來,我也把我們民眾黨的堅持立場說出來。我告訴你臺灣支持民眾黨非常多,純粹的支持比率非常高,我代表他們來發言,如果大家覺得……我也希望保持友誼,但是公事還是要講出來,我們的態度還是要講出來,我們希望這個案子就保留。
主席:我想說這個案子是不是就保留協商呢?沈發惠委員,麻煩最後一個發言,好嗎?
沈委員發惠:我想政治語言,我們在這邊就不再回應了,我們是在審預算,我們希望大家每一個委員講的政治語言,我們都尊重。剛剛陳昭姿委員也同意就保留協商,它是一個跨節的,有不同的節,後面好幾案都是針對一般行政這一目各節的這些預算,既然是跨節要統一,我們就整個保留到後面,進入後面這些議案的討論,我的主張是這樣。
主席:好,這個案子我們就先保留協商。
我要再重新宣告一次,有關於歲出第六款監察院主管第一項監察院業務費提案案號第3案到第8案的部分,因為剛剛的宣告有些地方好像業務單位沒有聽清楚,所以我再宣告一次:第3案是改為主決議,除以上個案外,業務費我們就合併,剛剛處理跨目的業務費,我們就合併減列業務費400萬元,其中通訊費減列100萬元、國內旅費減列100萬元、國外旅費減列200萬元,這是再一次的宣告。
第10案就先保留。
接下來,第11案我們已經有溝通了,本席所提出來第11案,涉及到……
不好意思,我們剛剛的宣告好像有些地方沒有宣告清楚,我們回到剛剛的宣告,現在重新再宣告一次:第3案是改為主決議,第8案是保留送協商,剛剛處理的是第3案到第8案跨目的業務費,總共合併減列400萬元,通訊費減列100萬元、國內旅費減列100萬元、國外旅費減列200萬元,謝謝。
再回到審查第11案,第11案是本席所提出有關約聘僱人員待遇的項目,原來要凍結,後來跟監察院溝通過之後,我們就改凍結5%,並且要提書面報告,監察院已經都溝通完畢,沒有問題。
第12案是許宇甄委員的案子,經過跟許宇甄委員溝通之後,是改減列100萬元,取消凍結。許宇甄委員還需要再說明嗎?關於第12案。
許委員宇甄:謝謝主席,針對第12案,其實本席提案是覺得監察院作為憲政的監察機關,應該要展現更高的道德標準,但是現任的監委跟前高官把公務車挪作私用、載狗美容,這些案子監察院最後紀律委員會只是以道歉或是促其注意,懲處輕微,也無視於車輛的養護、保險跟司機的勞務藉由納稅人買單的事實,所以當時提案要求減列並凍結相關預算,經與部會溝通之後,監察院也說已經新修正公布了監察院公務車輛及駕駛人員管理要點,也會強化管理機制,希望監察院未來能夠依據新修正的管理要點,落實派車的審核跟管理機制,杜絕公器私用的亂象,確保每一筆公帑跟車輛的資源要合法、合規的使用,所以本席也同意本案改減列100萬元,謝謝。
主席:謝謝許委員的說明,監察院還要補充嗎?因為這幾個案子已經跟你們溝通完畢了。請說明。
黃秘書長適卓:請讓副秘書長說明。
主席:好,請王副秘書長。
王副秘書長增華:這個section裡面,可不可以第9案跟第12案合併處理?
主席:這兩目是不一樣的吧?
王副秘書長增華:都是一般行政。
主席:但是許委員的提案是在業務費,我的第9案是在一般行政……
王副秘書長增華:業務費。
主席:我想這個部分就乾脆分開好了,好不好?還是分開處理啦!剛剛那邊已經都宣告了,第12案許委員也就只有減列100萬元而已,乾脆分開處理啦!
王副秘書長增華:能不能科目自行調整?
黃秘書長適卓:科目自行調整。
王副秘書長增華:可以嗎?
主席:我們這次原則上沒有特別講說科目自行調整的話,就還是維持原來指定科目,沒問題吧?
請問許委員同意嗎?科目就不自行調整,依照之前的溝通,就指定科目。
許委員宇甄:同意。
主席:好。接下來,我們到第13案,第13案是吳宗憲委員的提案,是不是請吳委員說明?
吳委員宗憲:這次監察院預算案會前都已經有溝通了,但是我在這邊還是要公開我凍結的理由,我這次主要提出第13、19、30案。我們現在在討論第13案,這部分還是跟公務車濫用的部分有關係,我是肯定監察院已經修正管理要點,但是我還是堅持要建立具體的留痕機制,包括實際行駛的紀錄,還有事後的追蹤紀錄,才能夠確保將來監察院所提出來的管理要點能夠落實稽核,否則你的要點出來了,但是你又沒有相關留痕機制的話,這個要點將來要怎麼樣落實管考、稽核,就會有問題,這個部分已經有溝通了,以上。
主席:謝謝,秘書長還要再回應嗎?
黃秘書長適卓:我想關於強化監察院內部稽核及管理機制,本院一定欣然照辦,關於第13案吳宗憲委員所提出來這些管理相關細節及看法,我們會以書面報告來說明。
主席:所以我們是不是就凍結11萬6,000元,改書面報告說明呢?好,沒問題。
接下來,第14案是林沛祥委員的案子,麻煩請林委員說明。
林委員沛祥:謝謝主席,主要這邊他只講一句「首長、副首長出國訪問及職員訪問考察旅費」,老實講再過2個月,現在的首長跟副首長可能也不見得會在,所以我覺得現在以這個狀況來講的話,是否有必要編列這個預算?這是應該考慮的原因,再加上自從疫情之後,其實我們都知道視訊會議大家都在用,不管是用cloud也好,還是用其他的方式,所以我覺得如果真的要出國訪問,這個預算編下去,我覺得有浪費公帑之虞,以上。
主席:好,這個案子是不是請秘書長先說明?
黃秘書長適卓:是,謝謝,我請副秘書長說明。
王副秘書長增華:林委員這個案子是針對首長出國考察的部分,因為委員的刪跟凍,其實這筆預算就完全沒有了,等於是零。另外,有關於首長、副首長出國考察部分,監察院以往是有院長或副院長帶隊出國到相關國家、國際機構去考察,有首長跟副首長的參與,其實整個規格是大不相同,而且以現在中華民國外交這麼困難的情況來講,如果能夠reach到比較難以達到的一些國際機構,甚至國家,能夠有這樣的外交突破,都是因為監察院有首長或者副首長代表,而且帶隊出國考察,才有這樣的成效,所以是不是請立法院或者林委員能夠特別考量,不要凍結或者刪減數目能夠酌減?
主席:所以這個案子跟前面國外旅費的部分是不一樣的?
林委員沛祥:這個是專門給監察院院長跟監察院副院長出國的旅費,在第39頁上只有「2078國外旅費」一行字,然後解釋欄在第40頁的第十四項,也只有一句話:首長、副首長出國訪問及職員出國考察旅費111萬8,000元。我會比較擔心的就是這種浪費公帑的作為。
主席:好,請秘書長。
黃秘書長適卓:關於整個出國旅費預算的相關連結,是不是請給監察院說明?
主席:好,麻煩請王副秘再說明一次。
王副秘書長增華:有關於國外旅費部分,在前面審議過的第7案已經確定減列200萬元,第8案目前還是保留,如果是同樣一個國外旅費,這邊再有這樣的刪凍數的話,其實是會影響到我們相關的執行。
主席:但是看起來是不同科目啊!
王副秘書長增華:都是國外旅費。
主席:但是剛剛林委員說他的這個部分,你們原來是編111萬,跟我前面第8案提出的預算數是不一樣……
王副秘書長增華:會涵蓋在裡面。
主席:會涵蓋在裡面?
王副秘書長增華:召委這邊是大的範圍,可是林委員要刪的也是在整個1,296萬裡面,他的案子是裡面的一部分,就是首長出國和職員的部分,因為今年我們有編30萬的職員出國考察,這次我們是希望能夠去新加坡了解有關於……因為這次都是調查處的協查同仁出國,他們是希望到新加坡了解目前AI的趨勢,當然如何使AI這樣的人工智慧能夠落實、落地到監察職權相關的調查,那是他們要去研究的,所以如果把職員的30萬預算也刪凍的話,真的影響會比較大。
主席:請沈委員。
沈委員發惠:剛才第8案的時候,我們已經把整個國外旅費的部分保留協商,現在這個第14案,雖然是針對國外旅費裡有關院長、副院長帶隊出國的部分,但既然剛剛整個國外旅費部分已經保留協商,是不是這一案併第8案一併保留,就是國外旅費部分一併保留後續協商,好不好?
張委員雅琳:主席,抱歉,我再補充一句,其實院長出國的費用立法院也有,像立法院院長韓國瑜才剛剛去了法國跟英國做外交,我想這部分對臺灣也還是非常重要,不管是立法院或是監察院,這部分其實應該都是同等重要,如果我們支持立法院院長可以出去做一些交流,應該也要同等支持我們臺灣的監察院院長可以就其職掌,去跟其他國家做交流,所以針對這一筆預算,誠如剛剛沈委員講的,是不是可以合併一起處理?或者林委員不堅持,我們就來做一些調整,謝謝。
主席:好,這個案子就看林委員要保留協商,跟我前面的第8案一起……
林委員沛祥:尊重召委。
主席:好,本案就和第8案一併保留。
林委員沛祥:可以。
主席:接下來第15案,是許宇甄委員所提的特別費案子。已經有溝通過了,許委員還需要再說明嗎?
許委員宇甄:謝謝主席。本席提出的第15案,主要是監察院去年收受逾萬件人民書狀,可是立案的比率卻只有1.2%,而且案件審查標準不一,遭質疑選擇性辦案、干預學術自由、嚴重傷害檢察機關的公正性。另外,還有剛剛提到的監委私用公務車的違失,監院也採取比較寬鬆的標準,難以讓公眾信服,原本提案要求全數減列,經過監察院來溝通之後,最終同意減列該項預算100萬元,但還是督促監察院要回應社會對於辦案公正性跟內部紀律的關切,因為監察院是監督全國公務員的最高機關,更應該要嚴格要求內部的行政倫理跟廉政紀律,希望能夠以最高標準來自我審查,謝謝。
主席:好,這是許委員的案子,因為之前已經溝通過了,改減列100萬……不好意思,請。
黃秘書長適卓:因為第15案跟第16案兩案都是有關特別費的相關科目,監察院請求是不是可以併案一起討論?
主席:好,第15案跟第16案都是特別費相關提案,第16案是本席的案子,我當時沒有同意簽的原因,主要是我跟許委員都同樣改減列100萬,但是本席另有附凍結的條件,要求凍結70%,希望等到監察院新任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就任之後,再把其他剩餘的特別費予以解凍,所以提出凍結七成的要求,但可以同意改減列100萬。
黃秘書長適卓:是不是讓監察院再說明?
王副秘書長增華:第15案、第16案部分,召委的第16案如果先減列100,再凍結七成,其實就已經超過原來的預算數,所以是不是可以……
主席:超過原來預算數?不會啊!
王副秘書長增華:如果減列100萬,就剩下119萬,然後再凍原來219萬的七成,是153萬,兩個加起來已經是253萬3,000元,已經超過原來的預算數。
主席:本席可以和許宇甄的案子合併,合併減列100,但是凍70%,那就不是原來所謂的減200啊!
莊委員瑞雄:不然就保留啦!保留啦!
主席:就是減列100萬。
莊委員瑞雄:如果減列100,就減列100,你們都同意的話,就減100,現在減列又要凍結,等於超過原來的預算數啊!
主席:那就保留,我們其實就是減列100萬,然後另外凍……
莊委員瑞雄:召委,我的意思就是說,如果剛好許委員這個地方減列100,機關也認為這個地方好吧!就減列100,我們就不用再給它凍結啦!因為預算數你就砍一半了。
主席:因為這個凍結的原因也是想說之後等到監察院院長、副院長,還有新任的秘書長到任之後才解凍,當然凍結我可以凍少一點也是可以。
莊委員瑞雄:因為減列就是最嚴重的啦!我們都已經有採最激烈的減列了,是不是凍結的部分我們就……
主席:減列是基於國家政府支出過高、過龐大,所以所有的特別費都應該要撙節使用,那凍結的原因則是考慮要等到新任監察院長、副院長,還有秘書長就任之後,然後再進行解凍,所以……
莊委員瑞雄:通案,先保留啦!好不好?
主席:那這樣的話……
莊委員瑞雄:就先保留啦!好不好?
主席:如果我們減列100萬,然後凍結改凍結30%……
莊委員瑞雄:就保留啦!保留。
主席:這樣的話可以同意嗎?可以同意的話,我們就一起,這兩個案子就合併處理了,第15案、第16案總共就是減列……我跟許宇甄委員兩個加起來就是減列100萬。
黃秘書長適卓:召委,是不是容監察院來說明?
主席:好。
王副秘書長增華:委員,如果我們讓文字更明確一點,就是說減列100,然後是凍刪減預算以後的30%,這樣可不可以?
主席:凍什麼?刪減預算?
王副秘書長增華:就是刪減預算後的30%,這樣會不會比較明確?好不好?
主席:可以,刪減預算後的30%,可以。那就請你算一下,然後再提一個新的單子好了。這樣第15案、第16案我們就併案處理了。
那我們整目再作一個宣告,稍等我一下。我們現在進行第1目一般行政提案案號第9案到第16案的審查結果宣告,這一目裡面有第10案跟第14案是保留送協商,除以上個案外本目合併減列300萬元,並且針對減列提案的要求依審查會決議處理。我們另外再凍結439萬1,000元,並針對各凍結提案的要求,依審查會決議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接著我們處理第2目的議事業務,提案案號是第17案到第18案。我們請林沛祥委員說明,兩個案子就合併說明。
林委員沛祥:謝謝主席。第17案是有關業務費的問題,老實說議事行政編列之業務費在於提高行政效率,輔助監察工作的推動,但是很尷尬,本屆的監察院查案率目前執行下來只有2%,成效不彰,相關經費編列很明顯有所謂討論的空間,所以本席在這邊減一半凍一半,這是針對第2目第1項的議事行政。
第2項有關國際監察事務活動,老實說我剛剛已經提過,國際交流活動的必要性跟實際效益,其實在疫情之後已經有大幅度的改變了,而且這種高額的差旅跟接待經費的編列是不是有浮編,我覺得這方面我們應該想盡辦法以效率、效果為優先,然後重新再去審視有關國際監察事務活動的經費使用。以上。
主席:請監察院說明。
王副秘書長增華:有關於第17案的部分是議事行政,其實議事行政這筆費用最主要是我們要召開院會、談話會、召集人會議、各常設委員會,還有廉政委員會等等,或者是糾彈案件的審查會,這些會議他們所需要運用到的影印機跟相關的一些議事費用、紙張等等的,其實它的執行率是非常高的,只是因為預算中心……當時他們統計的時間點是在7、8月,去年7、8月的時候,監察院有關於一般行政是完全被刪除,後來是因為9月的時候辦理追加預算,進來以後才有辦法開始執行,所以執行率不是2%,這是因為計算的時間基準有差別。然後這些相關的議事費用,因為一定都要用到這些,比如說像影印機,我們都是租用的,還有一些用紙,還有一些議事行政的部分。
另外,第18案國外旅費的部分,這一點監察院要特別的說明,因為這裡面有包括一部分是邀請國外的外賓來國內參訪,來了解中華民國,其實在5月份的時候,已經有瓜地馬拉的人權檢察長,他在5月底已經要來了;在10月份的時候,還有阿根廷的監察使要來中華民國。這些費用都是固定的,而且是一定要支出,如果被刪凍,其實會影響非常大。剛剛已經說明,今年伊比利美洲監察使在阿根廷要召開年會,其中還有包括參加這三個國際組織每一年的會費,如果把我們刪又凍……其實這些費用我們編列得非常撙節,如果把我們刪凍了,這些相關的交流都會受到非常大的影響,不管是議事行政或者是國外旅費的部分,對監察院來講真的是非常的必要,我們也是編列得非常撙節。以上說明。
主席:請林委員。
林委員沛祥:本席在這邊講有關議事行政的第1項,我是因為查案率2%,不是你們用了錢2%,老實講查案率2%,基本上來講,是本屆查案率,不是今天是第幾個會期的查案率。第二件事情就是有關國際監察事務活動,你們變成是說不同的經費你們用同樣的purpose,是這個意思嗎?因為你們剛剛講說CEDAW,我記得沒有錯的話,臺灣民主基金會也在補助啊!那你們這邊也有列嘛!那變成說剛剛提到之前出國的費用也是CEDAW,我就很好奇你們現在已經變成是一個業務,所有的國外費用都可以報、可以流用是嗎?
主席:請秘書長說明。
黃秘書長適卓:我這邊跟林委員說明一下,您一直在計算查案率,其實每件陳情我們都有處理,不是說陳情來了,然後我們就不理他,只是說最後陳情處理的過程有很多的方式,第一個,它進來,我們開始在研究整個案情的內容,案情內容如果是確實有明確的內容,因為有些陳情並沒有辦法讓我們很明確他的主張、他的想法是什麼,但是我們都會再去請教陳情人基本的意見,或者如果覺得可以討論的,我們也會函詢各機關,了解陳情人所說的內容是什麼,所以並不是查案率只有2%,我們每件案子都會做處理,這可能是對我們監察院業務的誤解,才造成林委員說應該要減列這麼多。事實上對每個陳情人的陳情內容,我們內部都有處理,只是處理機制上,有些覺得重大的,然後內容……不是說重大的,就是有監委本身基於職權認為應該要調查的,最後才進行派查的工作,所以事實上是每個案子都有處理。
主席:請張委員。
張委員雅琳:有關這個部分,我覺得可能林委員也要說清楚到底要百分之多少才叫做合理、才叫可以接受。就像我們立法委員都會收到很多選民的陳情,但是可能10件裡面也不是每一件都可以成立去進行,因為有時候選民可能在講清楚之後覺得不需要了或是不想要進行了,都有可能,有非常多的理由會造成陳情沒有辦法進行的狀況。而且剛剛監察院講得非常非常清楚,監察委員不是案子來,每個人都是一個案子、一個案子去參與,而是可能會有好幾個委員一起去參與一個個案。我想剛剛整個程序都講得非常清楚了,所以還是希望林委員可以再思考一下、再調整一下,不然就清楚讓我們知道到底要百分之多少才叫做合理的數字。
另外一個部分是,針對國際監察事務活動,我也要給大家一個提醒,因為今年兩公約我是有去的,我們也都有全程看他們的發表跟討論的直播,其實裡面主席就有講到,他們都有感受到預算的刪減對他們的影響,所以他也有提到是不是應該來拜訪我們的立法院。我會認為這其實也攸關國家的形象,因為這些國際委員都到很多國家去做不管是訪問、調查、審查等等,我希望我們今天就事論事、務實理性地來討論,謝謝。
范委員雲:主席。
主席:好,請范委員。
范委員雲:剛剛林沛祥委員提到CEDAW,我想解釋一下,它是聯合國的公約,就是消除婦女一切形式歧視的公約,它其實是馬英九的政績,因為2012年在馬英九總統的支持下把它國內法化。不管誰執政,它監督的是政府,譬如對於政府哪些地方會有建議書,建議應該要再修正處理。所以下次林委員也許也可以去現場聽聽看,有非常多的專家、NGO會提供他們覺得政府哪些政策有一些問題,所以這是還滿重要的國際交流活動。這是馬英九的政績,所以我覺得應該不分黨派讓它繼續努力。以上。
主席:請林委員。
林委員沛祥:主席,如果兩邊沒有共識的話,就送協商吧。
主席:好,這兩個案子與監察院討論的結果沒有達成共識,這兩案就送協商。
另外,有關於剛剛大家講的CEDAW會議,作為召委,我要特別譴責法務部及行政院,為什麼?因為我們立法院立法委員們是在開會前兩、三天才收到邀請函,根本完全不知道有開CEDAW的會議、兩公約的人權會議,所以這個基本上是法務部失職。而且據我了解,在這個會議裡面,這些國際人權委員對於立法院過去的作為並不是很清楚,監察委員也任意地批評立法院所通過的相關法案,其實這個部分都是對立法院有很大的誤解,可是卻都沒有很完整、很良善的溝通。我想如果行政院有誠意,希望能夠讓立法院的委員們能夠參與這個會議的話,就要提前作業,而不是可能被某些人提醒了之後,才在開會前兩、三天寄發邀請函給本院委員。當然,我不知道是不是每一位委員都有收到,或許只有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委員、少數幾位有收到,我覺得這樣的做法是很不對的。
接下來我們就來宣告第2目議事業務提案案號第17案到第18案的審查結果,第17案、第18案經過剛剛討論的結果就是保留送協商。
接著我們處理第3目調查巡查業務,提案案號是第19案到第23案,有吳宗憲委員、林倩綺委員、林沛祥委員、許宇甄委員等委員提案。
我們先請吳宗憲委員說明,謝謝。
吳委員宗憲:主席,我想針對第19案跟第30案一起把我的說法說出來,這樣比較節省時間。第一個,我想請教一下監察院,不好意思,請問一下,去年的時候我有提出案子,就是有關我檢舉卓榮泰不依法編列軍警消預算,違反公務員最基本的依法行政義務(不是權利,是義務);還有去年10月我當時檢舉南臺灣有很多起破壞國土的案子,包括美濃天坑、大坪頂保護區變成垃圾山還有馬頭山廢棄物這些案子。我想請問一下,這幾個案子有沒有分案?有沒有在動作?因為完全都沒有任何的訊息。
黃秘書長適卓:是不是請司獄委員會來說明?
陳主任秘書先成:報告委員,這個案子在115年1月14日司法及獄政委員會第6屆第66次會議決議,要求我們幕僚要針對這個案子特別加以研究。我們在這個月有提出一個研究報告,經過我們委員激烈的討論,針對這個憲政問題,委員討論大概十幾、二十分鐘,裁示我們再修改一下,然後準備提會。
吳委員宗憲:準備什麼?
陳主任秘書先成:我們已經提會了,研究報告已經提會了,這個月就提會了,大概差不多有一百多頁。
吳委員宗憲:所以你們說就憲政的部分是……因為我沒有與會,所以我不太清楚,你說你們是就憲政部分激烈地討論,好吧,我覺得這是一個憲法的基本概念,就是公務員可以不依法行政的……我還是想不通可以怎麼做,當然,我會尊重監察院的討論。所以你們現在有這樣的進度,對不對?
陳主任秘書先成:對。
吳委員宗憲:好。這個報告我們是可以拿得到的嗎?你要用麥克風,好不好?你開一下麥克風。
陳主任秘書先成:因為我們委員會是合議制,委員會不是幕僚,監察委員是委員會的主體,所以要經過監察委員討論後再由他們來決定,不是我們幕僚可以決定的,但是的確針對委員會的召集人跟委員會的指示,要我們詳加研究,我們就討論整個有關於權力分立的問題,就這個個案。
吳委員宗憲:好。如果可以的話,你們做出來的報告麻煩給我們一份,我們也來拜讀一下,看看貴院的憲法分析是怎麼樣。
陳主任秘書先成:報告委員,我們目前還沒有通過,所以要等到通過以後委員會決議公開或不公開,但是基本上有這份報告。
吳委員宗憲:好,沒問題,我都尊重貴院過往的做法,我想公開與不公開一定會有其理由,那個理由也應該是可受公評的,這個部分我必須要知道,而且我必須要知道整個進度是怎麼樣。我的感覺是這樣,這次立法院預算中心有提出一份報告,就是貴院的國家人權業務費用遠高於調查監察業務費用,這是我們預算中心提出來的,其實這跟憲法所設計的職權是有問題的。我沒有反對人權的維護,我也予以支持,但是我要問的是,這些預算到底能不能夠真正解決我剛剛提出來的問題,譬如之前我提出檢舉的部分,包括南臺灣很多起國土破壞的案件諸如美濃天坑、大坪頂保護區變垃圾山等等案子,其實這個東西也跟人權有關,我國憲法第二章基本人權的部分,本來就有包括到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甚至我國憲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條規定,在不違反公共利益下,人民的權利都要予以保護。既然這些都是屬於基本人權,為什麼在我看來這些你們都沒有什麼動作?結果你們所謂的國家人權業務費用,卻遠高於這些監察業務費用,這是我沒有辦法理解的,既然這些也都是國內重要的人權業務事項,也是我國憲法第二章所規範的國人基本人權,為什麼我到現在並沒有看到有一個很積極的動作?像天坑、光電濫墾、非法棄置,監察院都沒有具體調查、追蹤、糾正,即這些都沒有做的話,那你們所謂的人權業務就會只剩下報告跟建議,那對國家一點意義都沒有。換言之,只剩下報告跟建議的業務,真正需要去執行彈劾、糾舉、糾正、調查、審計等憲法上的基本權限,你們反而都沒有做,結果你們把更多的錢花在只剩下報告跟建議、對國家毫無建設性的事情上面,就這個部分,我的每個論述我都接受大家的公評,但是我看到目前我國的狀況是這樣,所以我希望監察院你們必須提出來,因為你們也知道我們會前已經有討論過了,我也沒有要為難你們,這你們心裡很清楚。所以我希望監察院必須要提出,第一個,重大國土案件立案跟結案的標準,還有追蹤列管的機制,還有人權業務如何轉化成制度改革跟法制的建議要落實,而不是像現在幾乎都只有報告跟建議,一般人根本就無感,立法院也無感,我想這才是立法院凍結預算真正的目的,我不是杯葛監察院,像剛剛陳昭姿委員所提到的,過往民進黨希望由五權變到三權,現在希望繼續維持五權,這個制度的選擇,各有利弊,既然目前監察院還在的一天,而且有編列預算的一天,麻煩回歸到憲法原本設計的位置,把監察院的事情做好,好不好?我希望維護我國憲政體制,這點麻煩你們一定要做到,那我剛剛的要求你們可以做到嗎?
王副秘書長增華:委員所提的3個提案,其實我們前面都有非常多的溝通跟說明,我們基本上會按照委員提案的內容,詳細的提出書面報告,以上。
吳委員宗憲:好,謝謝。也麻煩你們注意一下立法院預算中心的提醒,好不好?即本院這邊有提醒貴院一些事項,包括你們預算的編列其實跟憲法職權已經不合,這是本院預算中心的報告,謝謝。
主席:謝謝吳宗憲委員。第19案之前也已經溝通過了,就是凍結86萬1,000元,改書面報告。
接下來第20案是林倩綺委員的案子,因為這案子也跟監察院溝通過了,所以改主決議。
第22案已經溝通過了,就沒有問題。
接下來第21案跟第23案都是林沛祥委員的案子,請林沛祥委員說明您的第21案跟第23案兩個案子,現在我們是在處理第3目調查巡察業務項下業務費的部分。
林委員沛祥:謝謝召委,針對這個調查業務,也是一樣,我們是擔心這一屆陳情案件增加,可是沒有對應的查案率,難以具體量化新增預算的效益,為了追蹤效果還有避免浪費公帑,所以在這邊提案凍結加刪除。
同樣的,有關委員國外考察,本席的想法跟召委一樣,如果能夠等到下一屆監察委員出來,這個實質上的業務才會比較有意義,所以在此凍結加刪除。
主席:這兩個案子監察院還要說明嗎?因為其實之前也都講了,沛祥委員這邊還有再討論、協商的空間?如果沒有的話,我們就直接保留?還是先讓黃秘書長再說明一下好了?
黃秘書長適卓:我請副秘書長說明一下。
王副秘書長增華:有關於調查巡察的部分,林委員認為我們的派查率2%左右,派查率偏低,可是我剛剛已經說明,監察委員他們要做的事情非常的多元而且繁雜,不只是調查案件,還要收受人民書狀,且收受人民書狀在這一屆的確已經超過9萬件,數量非常多,每一案都要依法處理,而且要依法函復。另外,他們還要負責去中央巡察、地方巡察,要處理糾舉、彈劾跟糾正案件;還要處理中央政府的總決算跟地方政府的總決算等等;還有財產申報業務、政治獻金、利益衝突迴避,再加上這一屆有國家人權事項,所以委員行使職權是非常多元而且繁雜的,僅以派查率高低來做這樣的處理,可能是不夠完整的,這是有關於調查巡察的部分。
另外,如果刪凍我們的調查巡察費用,其實上半年我們已經按照預算法第五十四條,即有些已經執行了,比如說地方巡察的部分,他們已經去各地巡察,也收受人民書狀;中央巡察的部分,各委員會也都有去各地、各政府機關、各部會去巡察;調查的部分有諮詢、履勘,這些費用都已經支出,如果刪凍比例比較高的話,真的會影響我們相關職權的一些作為。
有關於國外旅費的部分,其實整個國外旅費的總total金額就是1,296萬,他的各個子目錄會散見在不同的子目錄下,並沒有重複編列的問題,整個total就是1,296萬,以上說明。
主席:好,請沈委員。
沈委員發惠:我看第21案跟第23案大概都是減列一半、凍結一半,現在已經5月了,等我們預算協商,到整個總預算通過,然後再3個月的時間,大概幾乎是全部無法動支,剛剛有講到,按照預算法第五十四條,事實上上半年可以動支的他們已經有動支一些部分了,所以我想這部分可能很難照林委員的提案通過,我們是不是一樣的把這個案子保留送協商,到時我們大家再來具體談,好不好?
林委員沛祥:同意。
主席:這樣的話,這兩案我們就保留送協商。
而林倩綺委員的案子,剛剛已經有講過了,因為第20案溝通過了,已經改成主決議了。
接下來宣告第19案到第23案第3目調查巡察業務的審查結果。第3目調查巡察業務,提案案號第19案到第23案的審查結果如下:第20案改為主決議;第21案、第23案保留送協商,除了以上個案之外,本目合併凍結231萬8,000元,並針對凍結提案的要求,依照審查會決議,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接著我們處理第4目財產申報業務,提案案號是第24案到第25案。第24案跟第25案是許宇甄委員跟本席所提出來的提案,經過與監察院溝通過之後,第24案改凍50萬元,並且交書面報告後,始得解凍;第25案也是改凍5%、28萬3,000元,然後改交書面報告。
所以第4目財產申報業務預算案審查結果,提案案號第24案到第25案,本目合併凍結78萬3,000元,請監察院針對凍結提案的要求,依審查會的決議,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接著處理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提案案號是第26案到第35案。那麼我們首先請陳昭姿委員針對第26案提案進行說明。
陳委員昭姿:謝謝主席。在我提任何說法之前,包括之前,請不要有任何人說我是在做違憲的工作。陳總統親自告訴我,他在任的時候,有兩、三年監察院預算完全是零,從來沒有一個人說他違憲,陳昭姿這麼小,大概你們也不要……總統都這麼講了。
國家人權業務,我們也有相當的意見,立法院預算中心已經點出多項疑義,尤其115年的國家人權業務計畫當中的業務費,預算案數是監察院本身的調查、巡察等核心業務的五到十倍之多,是核心業務的五到十倍之多,那麼媒體政策跟業務宣導費預算數也都呈現上升的趨勢,但過去實行率偏低,而且很重要的是,花了錢,也缺乏多元性的成效評核指標,也就是國家人權委員會的預算配置跟他在憲法下的職權,剛剛吳委員也有提到,跟他憲法下的職權是完全沒有相符。115年度國家人權業務計畫預算案數較114年度追加後,增加了11.76倍,增加了將近12倍,是監察院整本預算書各項業務計畫中增加最多的一個部分。
我們看看過去國家人權委員會對於公務員被職場霸凌、辛苦的警察及消防同仁沒辦法組工會、勞工被低薪欺壓霸凌等狀況,毫無建樹跟發言,這些明明都是有關人權重要事項,但是國家人權委員會毫不重視,這樣的組織適合叫國家人權委員會嗎?我真的要打一個問號。所以本黨主張要減列8,000萬元,以上報告。
主席:麻煩請范雲委員。
范委員雲:這個部分,我是覺得其實可以看一下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報告,我知道昭姿委員也非常支持人權的議題,以我自己關心的議題來講,國家人權委員會都是在對政府做糾舉,譬如以我們關心的教育部處理相關校園暴力的部分,教育部的公務員就有被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報告糾舉他們有一些地方的失誤,所以其實這對監督政府的幫助很大,您剛講的工會的部分,我們其實也有看到國籍航空公司女性空服員服儀規定的調查報告,的確就促使了所有的航空公司,特別是國籍航空公司放寬服儀規定,對空服員工會的訴求,他們其實也有回應。另外,最近我也有看到,以校園性暴力的機制來講,其實教育部有的時候很難去處理大學,也是因為監察院的報告就有糾舉臺大在處理校園性暴力一個個案的時候,沒有依照法律的規定,所以我想這些部分都有看到國家人權委員會其實實質上發揮了不少在工作上,就是監督政府的機構,包含像教育部,然後剛剛講航空公司,還有到臺大這些機構,所以我想昭姿委員也很關心人權,它的預算1億,你刪了8,000萬,等於就是要把整個國家人權委員拿掉,這個部分也有一點點背離您希望就是廢考、監,實質上能夠做更有貢獻的事。我想這個部分,我還是希望昭姿委員為了國家的人權,可以少砍或者用凍結的方式來處理,以上。
主席:請張雅琳委員。
張委員雅琳:這一部分其實我想要釐清,因為大家一直都很在意,剛剛不管是吳委員或陳委員都有提到國家人權業務的費用為什麼會高於監察院,我想待會可能要詳細的說明啦!但我也想要再釐清一件事情,因為我自己非常關心CRC,我知道今年我們就要開始進行準備審查的相關事務,這裡面的費用1億如果刪掉8,000萬,我有點擔心這會對我們國際審查造成很大的影響,因為國際審查是茲事體大的一件事情,所以待會是不是可以詳細的說明這樣子的影響性到底是什麼?
黃秘書長適卓:讓監察院來詳細說明。
主席:請黃秘書長。
黃秘書長適卓:我請國家人權委員會執行秘書來說明。
鄒執行秘書筱涵:謝謝陳委員。跟陳委員報告一下,我們今年的預算並沒有比去年預算多編很多,因為去年我們預算被刪了96.93%,我們今年的編列數其實是比去年的編列數還要低,這是第一個部分先跟您報告。第二個部分,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業務從成立以來,其實我們就不斷的針對各項的人權議題,還有組織法賦予我們的九大職權,去一一的辦理相關的事宜,包括我們也辦理了陳情的申訴案件,目前受理案件也有八百多件,其中也有很多是已經有改善的,並且有3個調查報告都已經公布。在最近,包括像今年我們要辦理的兩公約的審查會,以及接下來在7月份要辦理CEDAW消除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審查會,接著11月還要辦理有關CRPD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審查會,這些部分我們都已經出具了獨立評估意見。正如剛剛張委員所講的,因為我們馬上就要針對明年要辦理的CRC兒童權利公約的審查會開始要做一些相關的業務,包括我們也要去各分區做了解,然後也要了解各兒童權利相關團體,以及兒童本身,也就是利害關係人他們的一些情況,所以這部分其實經費上面是非常的吃緊。包括我們今年已經發布身心障礙的權利公約的獨立評估意見,但是照理來講,我們同步除了應該要有中文版、英文版以外,我們還需要製作點字版、手語版以及所謂的易讀版,這些目前都還沒有辦法執行,可是這部分會影響到整個身心障礙者在閱讀及收取資訊相關的權利。
另外也跟陳委員報告,其實我們目前陳情申訴調查案發布的有3案,我們還有受理1件是有關身心障礙者大眾交通運輸工具的案子,因為這個案子需要同時對視障、聽障,還有肢體障礙者做了解,以及目前全省陸運方面的服務情況,所以這部分都很需要經費的挹注。再來,國家人權委員會到目前為止已經發布了15個專案報告,提出的建議都已經超過50項以上,其中有很多建議已經有經過各部會去做一些改善,所以相關部分我們都有公布在我們的網站上。除了獨立評估意見,另外我們這幾年其實還有針對新型的人權議題,包括AI與人權,發布了我們的意見書,這個意見書其實在國際上都受到很大的肯定,包括APF的會員國,以及全球國家人權機構聯盟,他們都有特別取得我們意見書,並且發布給他們相關的會員國,讓他們去做參處,以上我稍微簡單的說明一下我們目前的辦理情形。至於預算的編列上面,其實我們的預算就是針對我們組織法所要求我們的職權去編列,並沒有影響到監察院預算的編列數,以上希望陳委員再多予考量,可以減刪的部分就麻煩陳委員,謝謝。
主席:針對這個案子,陳委員有再斟酌的可能嗎?如果沒有的話,我們就保留送協商。
陳委員昭姿:保留沒關係啦!國家人權有很多疊床架屋的部分,過去做的部分我們覺得不盡滿意,雖然剛剛張委員提到針對哪一些部會……是啊,公務員被職場霸凌當然也是部會的問題啊!警消組工會的問題,也是部會的問題啊!層級都是這樣,現在至少有好幾個,國家人權委員會本身,還有法務部、各個部會,其實很多個地方都疊床架屋,然後過去沒有評估,錢花了,但是我們沒有看到你們有一些多元性的指標來做一些評估,花錢就是要評估。所以謝謝主席,我再說明一下,我們還是支持保留好嗎?謝謝。
主席:好的,了解,所以第26案就先保留送協商。
接下來第27案、第28案。
范委員雲:召委,他要再說明一下。
黃秘書長適卓:給我們時間留個紀錄好不好?
主席:我想因為待會我們後面還有幾個案子,我們就一起討論,好不好?
黃秘書長適卓:我們說明一下,尤其疊床架屋這個……
主席:我們先保留,因為待會第27案、第28案、第29案、第30案及第31案都已經溝通過了,所以我們先進行宣告:許宇甄委員在第27案國家人權業務這裡改減列3,000萬元;第29案的部分是改減列450萬元,金額是併到第27案計算;第28案本席所提出來的刪減媒宣費的部分是改減列650萬元,併到第32案刪減業務費3,000萬元裡面計算;接下來第30案吳宗憲委員都溝通了,改成凍15%;然後第31案林倩綺委員是改主決議。
接下來第33案、第34案及第35案,請林沛祥委員說明。
林委員沛祥:謝謝主席,基本上……對不起,讓秘書長先講?
主席:還是讓秘書長先講?
黃秘書長適卓:有併案的請求,是不是請副秘說明?
王副秘書長增華:第27案的部分減列3,000萬……
主席:是,第27案減列3,000萬元沒錯。
王副秘書長增華:第32案也是減列3,000萬。
主席:是。
王副秘書長增華:如果合併減列的話就會變成6,000萬,其實這樣子對於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影響已經超過一定的比例,所以是不是這兩案能夠合併處理?
主席:我們有兩位委員有個別不同的意見,所以都還是分別處理。
范委員雲:這個保留好不好?因為他們會無法運作。
張委員雅琳:保留啦,因為會影響到他們的業務耶!
黃秘書長適卓:沒有併案就保留。
范委員雲:第32案不能併的話,是不是保留好了?
主席:其實去年你們也是可以運作,去年你們不是只有一千多萬嗎?
莊委員瑞雄:保留啦!
張委員雅琳:保留啦!
范委員雲:保留啦!
主席:如果保留的話,原來減列的部分就全部都回到原來的案子,代表之前的溝通是沒有意義的!
范委員雲:沒有,應該是第32案而已,第32案及第27案保留就好,其他的已經溝通完了嘛!
鄒執行秘書筱涵:其實第27案、第32案還有林沛祥委員的第33案至第35案都要合併考量,因為都是整個國家人權業務第5目的經費,第27案、第32案,然後第33案至第35案。
張委員雅琳:主席,我建議一下,我們就先講完,我們再一起討論合併,好不好?
主席:我們還是先請林沛祥委員說明這3案。
林委員沛祥:謝謝主席,其實這3案的理由是一樣的,因為這次我們看到編列的預算都集中在研究、媒體宣導、合作交流跟委辦事項,實質上跟人權保障成效的直接關聯性未明,所以雖然整個業務包含有關人權案件的處理跟制度改善,及成效之間的關聯性跟績效,但事實上還不明確。所以我還是建議,如果剛剛其實監察院已經講過這3案也要保留的話,那我尊重監察院的想法,因為這3個案加起來可能跟第26案其實是一樣的態度,以上。
主席:好,因為現在看起來原來許宇甄委員是第27案及第29案要合併減列3,000萬元;本席是第32案加上第28案,可以合併減列3,000萬元,可是這個部分要分別處理,而不是合併減列,如果監察院有意見的話,我們整目從第26案至第35案全部都保留……第31案改主決議這可以,沒有問題,對不起,第30案跟第31案兩個都是有溝通過,一個是凍結,對不對?然後第31案是改主決議。
所以現在第26案、第27案、第28案、第29案、第32案、第33案、第34案及第35案全部都保留?請監察院要仔細思考,這個保留之後不見得對你們更有利。
鄒執行秘書筱涵:請問第28案跟第29案可不可以合併考量?因為都是媒宣。
主席:你是說第27案跟第29案嗎?許宇甄委員的提案嗎?
鄒執行秘書筱涵:第28案跟第29案都是針對媒宣。
主席:我現在就是不同意,因為是不同委員的提案。
沈委員發惠:我想就保留好了,這跟剛才前面的情況一樣,他們在協商的過程裡面,認為在此額度內才可以運作。若現在把其他每一個案子談好的數字全部並列,如果有5個委員提案,甚至加起來的總數可能會超過預算數。整個協商的過程應該不是這個爭議。如果此部分無法達成共識,我們還是保留,到時候總體來考量。
主席:好,此部分就全部送保留。除了剛剛宣告第30案與第31案已經溝通過1個凍結、1個改為主決議之外,等到第5目我會再宣告。
黃秘書長適卓:召委,是不是讓我們對「疊床架屋」這個概念說明一下,留個紀錄可不可以?
主席:之前已經講過了吧,等一下我要宣告。待會在其他目有機會你們再說。
針對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提案案號第26案到第35案進行審查結果的宣告:第31案改為主決議;保留送協商的案件有第26案到第29案,以及第32案到第35案。除了以上各案之外,本目合併凍結1,672萬7,000元,請針對各凍結提案的要求,依審查會的決議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我們接著處理第6目「一般建築及設備」,提案案號是第36案到第38案。
第36案,請陳昭姿委員說明,謝謝。
陳委員昭姿:謝謝主席。秘書長,你現在可以稍微輕鬆一點了。此案我是請您先說明一下,關於中央空調、通風暨監控等相關設備系統改善工程,這筆經費和古蹟維護有什麼關係?我聽聽看你的說法。
黃秘書長適卓:我先講一下疊床架屋,好不好?不好意思。
主席:請黃秘書長。
黃秘書長適卓:謝謝,我們會順帶一起把疊床架屋這個議題簡要說明。
鄒執行秘書筱涵:其實因為監察院職權主要是憲政職權,是以彈劾、糾舉不當的公務人員,以及對違法失職的相關情事做糾正,這種憲政職權屬於事後監督的性質。而國家人權業務是依照「巴黎原則」,由民間團體跟學者推動了20年才成立的,以保護人權、促進人權為主要功能。謝謝陳委員過去都很支持人權業務,包括我們去年跟雙性人團體舉辦的全球雙性人聯合大會,也謝謝陳委員到場支持。所以在業務上面,人權會與監察院其實是不同的。雖然雙方都有調查權,可是監察院的調查屬於比較強行的調查,行政機關一定要配合,而且調查後可以透過糾舉、彈劾、糾正,促進機關以及違法的失職人員改進。而國家人權會則兼具事前預防以及事後的功能,包括我們可以針對全國系統性跟結構性的問題,尤其是涉及人權的議題,做系統性的訪查與評估。後續就可以透過跟民間團體的合作以及教育大眾,讓民眾知道有這些人權議題並取得共識。這樣的方式雖然是比較柔性的職權,但透過不斷的倡議與努力,其實還是可以幫國家做很多改革業務。所以國家人權……
主席:我想講得差不多了,這個部分之前大概已經講了很多次,我們還是要回到這一目來討論。
王副秘書長增華:一點點補充,剛剛陳昭姿委員提到各部會也都有做人權,但各部會負責的是執行面的部分。國家人權委員會是在更高的高度去檢視各個部會執行人權的狀況,所以它是兼具事前預防與事後監督的人權機構,跟各部會並沒有疊床架屋的狀況,各部會是負責人權的執行面。以上。
陳委員昭姿:各部會沒做好,你們要監督啊!
主席:我想針對這個議題就討論到這邊。因為關於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職掌還有它的做法,大家本來就有不同的意見。其實各個部會本來也就有提出很多政策面的人權計畫,也不是只有國家人權委員會的事情。
我們還是回歸到剛剛第36案,還有沒有什麼要說明的?
黃秘書長適卓:有,請秘書處說明。
張處長麗雅:向陳委員說明,您提的第36案預算103萬4,000元,該處並不在古蹟區。因為監察院的建築分成國定古蹟區跟非古蹟區。國定古蹟區的部分,我們每年編列的都是專案工程,並不是例行性的維護。您所提的第37案,國定古蹟區今年只有編列我們將近40年的消防設備施工費。這不是設計規劃費,而是整個施工費;另外還有2樓古蹟區老舊空調汰換成一級變頻空調。只有這部分是在國定古蹟區。
至於第36案的103萬4,000元,此部分是目前辦公大樓非古蹟區的地下室通風排風設備。因為那裡是車庫,目前的抽風機已經損壞。另外,為了配合消防建築法規,我必須從地下室到8樓的所有空調通風管施作防火閘門。一旦發生火警且溫度過高時,閘門會自動關閉,所有的濃煙就不會透過空調風管竄到各辦公室,主要是在做這個部分。
主席:我在這邊說幾句話。其實監察院我最近也曾經去過,確實監察院很多建築物裡面的設備非常老舊。因為此部分涉及到未來監察院建築體的維護,如果陳昭姿委員可以通融的話,是不是能夠讓這筆費用少減一些?或者是不用減列?
陳委員昭姿:我其實只是想聽他們公開說明,尤其是古蹟維護的部分,以及整體的計畫。那這樣可以嗎?你們針對有關古蹟的部分,將整體的計畫或規劃做個書面報告給我們好嗎?如果主席同意,我們就改成主決議。
主席:好,謝謝陳昭姿委員。對於維護國家古蹟區域,確實有其必要性。那麼我們第36案就改成主決議。
陳委員昭姿:要有書面報告。
主席:這樣的話,第36案改為主決議內容並加書面報告,請監察院將提案再做些修正,改成主決議加書面報告後,再送給委員簽名。
第37案、第38案因為也都通過了,我們就一併改成主決議。
陳委員昭姿:主席,不好意思,因為第37案我們是同意改成主決議,他們在辦公室有做過說明。但我一直想請他們說明為何這個消防設備經費會暴增30多倍?我是不是請秘書長還是在預算審查中做個紀錄,公開說明一下好嗎?謝謝。
黃秘書長適卓:我們請秘書處說明。
張處長麗雅:向委員說明,113年、114年,消防工程我們確實只有編列100萬元。因為消防工程整體的規劃、設計到施工一定是跨年度的。外界所謂的35倍其實是誤解,因為之前的100萬是規劃設計費用,是逐年編列的規劃設計費用,今年到明年的3,600萬是整個所有的工程費,它不是設計規劃費。
黃秘書長適卓:所以3,500萬工程費是新的、全部翻修的……
張處長麗雅:是,全部,對,國定古蹟區跟非古蹟區所有的消防工程施工費,整個工程費是3,500萬。
黃秘書長適卓:是汰換,你要汰換……
張處長麗雅:是,汰換,整個更新汰換。
陳委員昭姿:我也是提供這個機會讓你們公開說明,這樣大家了解,我們就改成主決議。
主席:好,現在我們就針對第6目一般建築及設備提案案號第36案至第38案的審查結果進行宣告:第36案、第37案及第38案都改為主決議。
接下來我還要再回到原來第5目,我再補充一個宣告:第5目保留的提案第26案至第29案、第32案至第35案,均以原案保留。
我們現在繼續處理第6款第1項監察院的主決議,提案案號是第39案至第53案,現場有委員要補充說明嗎?麻煩范雲委員。
范委員雲:我快速說明,我是第47案及第48案,第47案我之前質詢也有提到,關於兒童監察使,這部分希望你們可以研議。第48案是國際審查已經多次講我們有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可是一直缺乏職權行使法,也希望你們可以研議,以上,謝謝。
主席:好,其他委員如果沒有要再說明的話,我想監察院也不需要再說明了,因為都已經溝通完畢了。
我們就直接宣告,主決議提案案號第39案至第53案審查結果就照案通過,照案通過的有第39案、第40案、第41案、第42案、第43案、第44案、第45案、第46案、第47案、第48案、第50案、第51案、第52案及第53案;第49案是文字修正通過。我們第6款第1項監察院的部分就處理完畢。
本日議程討論事項都已經處理完畢了,本席作以下的宣告: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不含審計部及所屬)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之前,必須要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翁召集委員曉玲說明。
麻煩請監察院將第36案改成主決議的部分,儘速提出修正案到主席臺。本日討論事項通過修正的預算提案,機關將修正內容經提案委員簽名同意後送交主席臺,並列入公報紀錄。
主席:通過的決議依例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本日會議議程所列的事項均已處理完畢,5月27號星期三上午9點繼續開會,繼續審查115年度法務部及所屬等預算案;至於立法院的預算提案是在明天中午12點之前要送到司委會,現在休息,謝謝大家。
休息(11時2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