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568日(星期一)9時至1254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翁委員曉玲

議  程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二、邀請法務部部長、內政部警政署署長、交通部、衛生福利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財政部關務署、教育部、數位發展部就「從源頭查緝到道路安全:我國毒品犯罪與毒駕防制政策」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答詢官員 法務部部長鄭銘謙

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廖訓誠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林故廷

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司長胡廸琦

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司長陳柏熹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副署長魏璽倫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副署長王德原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副組長張志旭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品質監督管理組副組長張馨文

財務部關務署關務查緝組組長郭寬淵

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司長蔡宜靜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平臺經濟組組長施偉仁

張主任秘書智為: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7人,已足法定人數,請主席宣布開會。

主席:好,我們現在開會。

首先進行報告事項,請宣讀上次會議的議事錄。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563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039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吳宗憲  林倩綺  陳昭姿  許宇甄  莊瑞雄  翁曉玲  林沛祥  蔡其昌  沈發惠  張雅琳  范 雲  傅崐萁  柯建銘

   委員出席13

列席委員:鄭正鈐

   委員列席1

列席官員:考試院秘書長 劉建忻

考選部部長 劉孟奇

銓敘部部長 施能傑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兼國家文官學院院長 蔡秀涓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局長 陳銘賢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吳銘修

主  席:莊召集委員瑞雄

專門委員:黃良瑩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薛復寧

   簡任編審 蔡國治

   科  長 余俊緯

   專  員 莊鴻基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考試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二、繼續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考試院考選部主管「考選業務基金」收支部分。

三、繼續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考試院銓敘部主管「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支部分。

四、繼續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考試院銓敘部主管「公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基金」收支部分。

決議:

一、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考試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歲入部分

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56項 考試院,無列數。

57項 考選部,無列數。

58項 銓敘部,無列數。

59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無列數。

60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無列數。

3款 規費收入

51項 考試院8851千元,照列。

52項 考選部400萬元,照列。

53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4千元,照列。

4款 財產收入

62項 考試院525千元,照列。

63項 考選部103萬元,照列。

64項 銓敘部432千元,照列。

65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千元,照列。

66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7243千元,照列。

67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無列數。

7款 其他收入

62項 考試院202千元,照列。

63項 考選部,無列數。

64項 銓敘部28千元,照列。

65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8千元,照列。

66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91千元,照列。

()歲出部分

5款 考試院主管

1項 考試院原列34,6109千元,減列:

()「業務費」63萬元(科目自行調整)。【16

()「業務費」項下「水電費」10萬元。【3

()「業務費」項下「通訊費」60萬元。【4

()「業務費」項下「按日按件計資酬金」30萬元。【5

()「業務費」項下「特別費」197萬元。【9

以上共計減列36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4,2509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13項:

()115年度考試院歲出預算「業務費」編列6,4227千元,凍結6734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7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許宇甄  林倩綺

()115年度考試院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33,5922千元,凍結1219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011

提案人:許宇甄

連署人:林沛祥  林倩綺

()115年度考試院歲出預算第3目「施政業務及督導」編列6946千元,凍結695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5

提案人:許宇甄

連署人:林沛祥  林倩綺

()115年度考試院預算案於第3目「施政業務及督導」編列6946千元。

為因應當前少子女化及減輕育兒負擔,營造友善職場,114722日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6條之1條文,其中附帶決議請銓敘部於3個月內刪修「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放寬公務人員申請育嬰孫假的留職停薪事由,讓公部門提供更友善的育嬰環境。

相關「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業於1141112日考試院考臺銓一字第11400043161號、行政院院授人培揆字第11400028512號令會同修正發布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6條、第9條條文。具體修正以下規定:

1.公務人員申請育孫留職停薪,機關不得拒絕。

2.原條文規定為了照顧3足歲以下孫子女而申請育孫留職停薪的公務人員,須以該孫子女無法受雙親適當養育或有特殊事由者為限;修正後的條文刪除了這樣的條件。

3.育孫留職停薪也可以一次申請至孫子女滿3足歲止。

關於留職停薪期間退撫年資累計,育嬰假已可全額自費累計退撫年資,而甫上路的育孫假則尚未能比照育嬰假,全額自費累計退撫年資。爰請考試院督導銓敘部完成育孫假之退撫年資併計得以比照育嬰假之相關解釋函令,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3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許宇甄  林倩綺

()115年度考試院預算案於第3目「施政業務及督導」項下「考銓施政業務審查及督導」編列預算115萬元。

綜觀原住民族於公務人力結構之整體概況,目前多集中於基層職務及警察體系,在中高階文官體系之比例仍明顯偏低。據統計,原住民族國民擔任薦任公務員者,僅占全體薦任公務員1.7%;擔任簡任公務員者,更僅占全體簡任公務員0.6%,相較原住民族人口占全體國民約2.7%之比例,顯有明顯落差。此一現象反映現行公務人才培育、考選、陞遷及任用制度,對原住民族人才之支持與拔擢仍有不足,恐影響政府決策體系之多元代表性及文化敏感度。

請考試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4

提案人:張雅琳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沈發惠  范 雲

()115年度考試院預算案於第3目「施政業務及督導」項下「文官制度研究發展、交流與出版」編列預算3754千元。

綜觀原住民族公務人力現況,專業技術類科人才明顯不足。以114年原住民族特種考試三等考試土木工程類科為例,該類科攸關原鄉基礎建設、災後重建及公共工程推動,然開缺35人,報名僅40人,到考16人,最終錄取僅3人,顯示原住民族專業技術公務人才培育與進用機制已出現嚴重斷層。

許多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長期缺乏土木、工程等專業技術人力,甚至連基本技士配置都不足。然每逢重大災害發生後,大量災後重建及公共建設經費挹注地方,部分原鄉基層機關卻因專業公務人力不足,難以有效規劃、執行及管理相關工程,影響重建效率及地方治理量能。此一問題已非單純考選制度所能解決,而涉及教育培育、人才養成、考試輔導、任用支持及留任機制等跨部會結構性課題。

請考試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6

提案人:張雅琳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沈發惠  范 雲

()有鑑於近年境外敵對勢力對我政府機關及關鍵基礎設施之網路駭侵與資安侵擾日益頻繁。倘電子證書系統發生個資外洩、證書偽造、系統癱瘓或查驗資料遭竄改,將嚴重影響國家考試制度信賴、人民權益及政府資訊安全。

參酌「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附表一規定,資通安全責任等級A級之公務機關,應辦理專責人力配置、導入資訊安全管理系統、定期內部稽核、核心系統演練、資安治理成熟度評估、資安監控管理、安全性檢測及日誌留存等高強度資安管理措施。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辦理國家考試、證書核發及相關個人資料管理業務,應以最高標準落實資安防護。

爰此,建請考試院督導所屬機關,就相關核心資訊系統之資通安全維護情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具體說明考試院及所屬各公務機關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情形。【17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范 雲  沈發惠

()有鑑於考試院自111年起推動國家考試及格證書數位化,原則上各類國家考試及格證書改以電子證書核發為主,紙本證書則由及格人另行繳費申請;依決算資料說明,電子證書每張收費100元,紙本證書每張收費500元。惟依考試院提供資料,雖核發紙本證書張數整體呈下降趨勢,仍有一定比例及格人同時請領紙本證書,其中112年比率高達66%113115年亦仍維持約17%19%,顯示部分及格人對電子證書效力、使用場景及查驗方式仍有疑慮,或部分專技人員因執業展示需求,仍仰賴紙本證書。

考試院除應持續強化電子證書法律效力、查驗方式及使用便利性之宣導外,亦應檢討現行電子證書與紙本證書收費標準是否合理,並兼顧數位服務推廣、使用者需求。

爰此,建請考試院就國家考試及格電子證書之宣導成效、紙本證書申請比例變化原因,以及電子證書每張100元、紙本證書每張500元收費標準之合理性與調整可行性,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及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8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范 雲  沈發惠

()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統計,近五年度(109113年度)全國公務人員離職情形,中央各機關離職人數由109年度6,826人增加至113年度9,425人,增幅達38.08%,顯示中央機關人力流失情形有持續觀察及檢討之必要。

另參據銓敘部針對各機關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者之辭職調查情形,近六年度,108113年度,公務人員辭職總數由108年度1,994人增加至113年度3,094人;其中113年度辦理辭職人數為3,094人,較109年度1,969人增加57.14%,亦為近年新高,且占銓敘審定人數比率攀升至1.1%

進一步觀察辭職原因,因個人因素辭職者由109年度1,750人增加至113年度2,605人,增幅48.86%;工作因素由109年度81人增加至113年度185人,待遇福利因素亦由109年度28人增加至113年度106人,均呈明顯增加趨勢。此顯示公務人員辭職原因雖仍以個人因素為主,惟工作條件、待遇福利及組織管理等因素對留任意願之影響,亦有進一步檢討必要。

綜上,考試院主掌公務人員銓敘、保障、培訓及文官管理政策之研究發展。近年公務體制歷經退休撫卹制度、部分機關組織調整及職場環境變化等多項制度變革,均可能影響公務人員留任意願。面對近年全國公務人員離職及辭職人數均達近年新高,實有必要深入探究公務人員離職、辭職及退休原因,並檢討現行文官管理制度與職場支持措施,以確保公務人力穩定及行政效能。

爰建請考試院於3個月內,針對近年公務人員離職及辭職人數增加情形進行檢討,並就中央機關人力流失、辭職原因變化、組織管理及留才制度等面向提出具體改善措施,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9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范 雲  沈發惠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2條精神,國家負有落實「合理調整」之義務,應根據個案具體需求,於不造成不成比例或過度負擔之情況下,進行必要且適當之修改與調整,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之基礎上,享有或行使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

經查,現行《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針對身心障礙考生之應考機制(如延長考試時間、應試輔具提供及申請審議機制等)仍過於僵化。實務上部分個案雖獲准延長考試時間,卻導致後續節次之休息與體力恢復時間遭壓縮。亦有考生之合理調整需求遭駁回,經其歷時耗神提起行政訴訟後,方獲法院判定行政處分違法。此類不平等困境,顯見現行措施與障礙者生命經驗仍有落差。

依據CRPD公約之核心精神,身心障礙者相關政策應貫徹「沒有我們的參與,不要為我們做決定」(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之原則,故身心障礙者代表比例,在相關決議機制中至關重要。然復查現行「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審議委員會」之組成,僅規範「身心障礙團體(機構)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對於「身心障礙者」之比例與產生機制卻付之闕如,恐難充足納入身心障礙者之主體意見與實質參與。

有鑑於此,為完善我國國家考試之合理調整程度,保障身心障礙者之平等應考權益,爰建請考試院研議下列事項:

1.評估明文設置該審議委員會之「身心障礙者」代表比例,非僅由機構代表代為發聲。

2.參酌各國相關國家考試之作法,精進國家考試整體合理調整機制。

上述相關規劃與推動期程,請考試院做成書面報告,於2個月內提交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張雅琳  沈發惠

(十一)近年來公務員職場霸凌事件頻傳,根據媒體報導,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網站公開資料顯示,公務員就機關處理職場霸凌案提起後續救濟的案件數,自20202025年,從12件大幅增加到132件。此趨勢顯示公務員向原機關申訴霸凌後,再向保訓會進一步提起救濟之人數逐年增加,反映各機關處理職場霸凌的方式恐有不足。

經查,保訓會所訂定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與《各機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職場霸凌防治處理原則》皆規範職場霸凌事件調查處理程序中,就當事人、受邀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然范委員雲辦公室接獲陳情,某機關調查委員進行調查時,機關將當事人身分證字號及電話、地址等個人隱私資訊一併提供,此情事之於霸凌案件調查工作實無必要。

爰建請考試院研議職場霸凌事件處理程序中,強化遮蔽當事人及協助調查之人隱私資訊之具體措施,如增訂相關指引等,並加強督導各機關遵照法規辦理調查工作,以保障當事人權益。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1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張雅琳  沈發惠

(十二)近年來公務員職場霸凌事件頻傳,根據媒體報導,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網站公開資料顯示,公務員就機關處理職場霸凌案提起後續救濟的案件數,自20202025年,從12件大幅增加到132件。此趨勢顯示公務員向原機關申訴霸凌後,再向保訓會進一步提起救濟之人數逐年增加,反映各機關處理職場霸凌的方式恐有不足。

經查,保訓會已於20257月根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將職場霸凌及身心健康風險納入自我檢核表。然目前職業安全事項與職場霸凌檢核事項同列於一張檢核表中,恐有部分職場人員不適用之虞,以致檢核表無法妥善發揮最大效益。

復查,勞動部所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即分類不同職場性質,分別訂立所適用的風險評估表,以利各事業單位使用。爰建請考試院參酌勞動部作法,按職場性質,研議調整各機關適用之自我檢核表,以利主管機關更確實掌握職場霸凌發生情形。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22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張雅琳  沈發惠

(十三)針對115年度考試院及所屬考選部編列「考選業務」與「精進測驗技術發展及題庫建置」等預算,鑑於衛生福利部石崇良部長近日明確指出,醫事人員之選才應秉持「教、考、用」銜接原則,確保國家考試內容能反映臨床實務所需之核心職能。鑑於國內目前面臨嚴峻之「護理人力荒」,各界多次反映國家考試部分試題過於艱澀、冷僻,甚至偏離護理核心職能範圍,實已成為專業人力銜接之門檻,且考試院亦表示「有聽過相關意見」。為落實醫事人才「考所學、用所考」之精神,並有效緩解人力缺口,爰要求考試院應就「是否因應上述各界意見調整考選政策、如何精進試題與臨床實務之連結(如解決考題艱澀冷僻問題)及建立跨部會取才平台之具體規劃與時程」,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同時,基於我國五權分立憲政體制,考試院於推動改革過程中應始終維持憲法賦予之獨立性與專業性,避免行政院指導考選業務之疑慮,以維護憲法權力制衡之精神。【23

提案人:陳昭姿  劉書彬

連署人:翁曉玲  吳宗憲

2項 考選部100,3922千元,照列。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15年度考選部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係部長、政務次長及常務次長等3人特別費945千元。

依照行政院951229日院授主忠字第0950007913號函,各級政府機關特別費支用規定之特別費使用範圍,係婚喪喜慶之禮金及招待、餽(捐)贈及慰問等支出。恐非屬各項施政計畫執行之必要項目。

然,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連同特別預算,已需舉債高達4千億元。政府各單位更應量入為出、撙節公帑,減列非必要、非急迫性的支出,以降低國庫舉債、債留子孫的壓力。

且,賴總統為回應美國對台灣應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強硬立場與關切壓力,115年度國防支出已創下歷史新高,達9,495億新台幣,較去年度相比暴增1,768億,漲幅達16%,負擔不可謂不重;大舉增加國防支出,必定會嚴重排擠年度的教育、文化、經濟發展、社會福利等支出。亦即,各部會應勒緊褲帶,共體時艱、以撙節非必要支出的具體行動,來呼應賴總統對美方要求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承諾。

有鑑於考選部所編之「特別費」,係婚喪喜慶之禮金及招待、餽(捐)贈及慰問等支出,非屬各項施政計畫執行之必要項目。為兌現賴總統對美方的承諾,且配合國防支出大幅增加之影響而必須撙節經費,爰提案減列九成共計85萬元整,且不得流用勻支,以將有限之財政資源集中,支援必須擴增的國防經費支出。【25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許宇甄  林倩綺

本項通過決議13項:

()115年度考選部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40,7831千元,凍結942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4

提案人:吳宗憲

連署人:翁曉玲  林倩綺  羅智強

()115年度考選部歲出預算第2目「考試業務」編列15,1065千元,凍結1411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7

提案人:許宇甄

連署人:林沛祥  林倩綺

()115年度考選部歲出預算第3目「考試業務研究改進」編列3,3297千元,凍結2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2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吳宗憲  翁曉玲

()115年度考選部歲出預算第4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編列41,0945千元,凍結4,1095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334

提案人:許宇甄  張雅琳

連署人:林沛祥  林倩綺  范 雲  沈發惠

()115年度考選部預算案於第2目「考試業務」項下「對考選業務基金國家考試數位轉型發展及推動輔助」編列預算7,2855千元。

用以深化國家考試試務資訊化、增辦電腦化測驗類科、強化電腦化測驗試場安全防護措施、建立應考數位服務機制、規劃命題數位化管理及精進數位化閱卷系統,惟考選部尚缺乏充分而明確之說明,致難以據以審認其實際辦理內容、資源配置之妥適性及預算編列之必要性。

爰請考選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6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張雅琳  范 雲

()115年度考選部預算案於第3目「考試業務研究改進」第1節「試題研編及審查」編列預算1,8353千元,較114年度1,7085千元,增加1268千元,增幅約7.42%,係辦理國家考試題庫建置、試題研編及審查等業務。然近年公務人員高普考試錄取不足額情形持續存在,110113年度錄取不足額人數分別為293人、30人、268人及361人,113年度不足額率達6.16%,較112年度增加0.74個百分點。113年度高普考試共設157類科,其中18類科不足額錄取,占11.46%,且除高考三級僑務行政外,其餘均為技術類科,以土木工程類科情形最為嚴重,高考三級連續2年不足額錄取逾百人,普通考試亦出現不足額情形;另環境工程、機械工程、電力工程、藥事、公職獸醫師及建築工程等類科,亦連續2年出現不足額錄取,恐影響機關人力運用及專業人力補實。

惟考選部於不足額問題尚未有效改善前,仍持續增加試題研編及審查經費,卻未見針對考試鑑別度、專業職能需求及攬才機制提出具體改革成果,預算效益顯有檢討空間。

爰請考選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改善不足額錄取及強化考試與實務職能接軌之具體作為。【28

提案人:許宇甄

連署人:林沛祥  林倩綺

()115年度考選部預算案於第3目「考試業務研究改進」第3節「研究發展及宣導」項下「考試業務之研究改進」編列預算3659千元。查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前處長性騷、霸凌同事遭記兩大過考績免職後,因未送懲戒,使其再度透過國家考試回任公務員,且能銜接年資領取退休金。此情形已違背免職之意義,且危及公務體系職場安全。考選部應研擬針對特定樣態(如性騷、性侵、霸凌等)被免職之公務員,限制其參與國家考試之權利。

爰請考選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9

提案人:陳昭姿

連署人:翁曉玲  林倩綺

()115年度考選部預算案於第3目「考試業務研究改進」第3節「研究發展及宣導」項下「考試業務之研究改進」編列預算3659千元。有鑑於書記官考試與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科目高度重疊,且書記官考試時程早於司律考試,讓書記官考試成為練筆場,並導致部分考生上榜後不報到,或短期離職。考選部應參酌民間團體之建議,研議司法官、律師與書記官考試同日舉行,且考試科目須有明顯區隔,避免書記官考試淪為練筆測驗,不僅浪費資源更無法達成甄補人才之目的。

爰請考選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0

提案人:陳昭姿

連署人:翁曉玲  林倩綺

()115年度考選部預算案於第3目「考試業務研究改進」第3節「研究發展及宣導」項下「考試業務之研究改進」編列預算3659千元。

原住民族因地理區位、教育資源、資訊取得及文化語言差異等因素,長期於國家考試參與、錄取及後續任用上,仍面臨結構性落差。尤其偏遠及原鄉地區考生,常因缺乏考試資訊、應試資源、專業輔導及職涯支持,而影響投入公職體系之機會。

另部分原住民族青年雖有意投入公共服務,然對於考選制度、職系內容及任用管道缺乏充分瞭解,致使人才培育與公共部門原住民族人力進用間仍存落差。

考選制度除追求形式公平外,更應兼顧實質平等與族群差異需求,積極協助原住民族投入公部門服務,以提升政府施政之文化敏感度與多元代表性。

爰請考選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1

提案人:張雅琳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沈發惠  范 雲

()有鑑於考選部近年編列相關預算研議公務人員考試導入性向測驗及多元評量機制,亦參考國外制度(如日本人事院)進行考察,惟相關成果迄今多停留於研究與規劃階段,尚未具體落實於考試制度,影響多元選才政策之推動成效。

參酌日本透過基礎能力測驗(包含語文理解、數理推理及社會、自然、人文與時事等知識)搭配專業科目,作為篩選應考人之重要機制,以評量其理解問題、判斷情勢及決策能力,補足單一筆試難以全面衡鑑人才之不足。

爰此,建請考選部研議試辦導入性向測驗之說明計畫,並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35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范 雲  沈發惠

(十一)有鑑於考選部現行公務人員考試制度,法規雖已明定包含筆試、口試、心理測驗、適性測驗及實作測驗等多元評量方式,惟實務運作仍以筆試為主要決定依據。據統計,現行類科中約七成僅採筆試,僅約三成併採口試,且口試占分比例多屬輔助性質,難以實質影響錄取結果,致整體評量方式偏於單一,恐無法全面衡鑑應考人之適任性。

參酌日本、韓國、新加坡、英國及美國等國經驗,普遍採用結構化口試、心理測驗及情境判斷測驗等多元評量工具,並使口試結果對錄取與否具有關鍵影響,以提升選才精準度與職務適配性。

爰此,建請考選部研議擴大口試適用範圍之方案與精進措施,於3個月內提送書面報告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36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范 雲  沈發惠

(十二)鑑於考選業務基金長期以各類考試報名費收入為主要財源,收入結構相對單一,近年並因報考人數波動及政策調整,影響基金財務穩定性。復以國家考試具高度公共性,其運作經費是否適宜過度仰賴應考人負擔,尚有檢討空間。為兼顧考選制度永續發展與財務結構合理性,爰請考選部就考選業務基金財源結構進行通盤檢討,評估除報名費收入外,是否有引入多元或替代性財源之可行性,並研議調整基金收入結構之可能方案。

爰建請考選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7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張雅琳  范 雲

(十三)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統計,110113年度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均有錄取不足額情形,各年度不足額錄取人數分別為293人、30人、268人及361人;整體不足額錄取比率分別為7.28%1.13%5.42%6.16%。其中113年度高普考試總計157類科,錄取不足額類科共18類科,占11.46%,不足額錄取人數達361人。

進一步觀察,除高考三級僑務行政選試印尼文外,其餘不足額錄取類科多為技術類科,尤以土木工程類科最為嚴峻,該考試類別已連續2年不足額錄取人數逾百人,普通考試113年度亦開始出現不足額情形。此外,環境工程、機械工程、電力工程、藥事、公職獸醫師、建築工程、輪機技術、航空器維修等類科,亦有連續2年不足額錄取情形,恐影響用人機關人力補充及業務推動。

考選部雖已於考試命題及閱卷階段針對高風險類科、科目進行提醒,並會同相關權責機關研討人才進用及不足額錄取問題;惟土木工程等技術類科不足額錄取情形多年未能有效改善,顯示相關問題已非單純考試命題或評分標準可解決,應從應考資格、考試科目、職務條件、任用制度、待遇誘因及培訓留任等面向進行通盤檢討。

爰建請考選部於6個月內,會同用人機關、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相關專業團體,針對近年高普考試技術類科錄取不足額情形進行通盤檢討,並就公職獸醫師、土木工程、環境工程、機械工程、電力工程、建築工程等連續錄取不足額類科,研議應考資格、考試類科、應試科目、命題難易度、錄取門檻、職務條件、報考誘因及留任措施等精進方案,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8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范 雲  沈發惠

3項 銓敘部原列3961,7658千元,減列:

()「業務費」項下「通訊費」30萬元。【40

()「業務費」項下「約用人員酬金」30萬元。【41

()「業務費」項下「按日按件計資酬金」20萬元。【42

()3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1節「交通及運輸設備」項下「交通及運輸設備」中「設備及投資」50萬元。【53

以上共計減列1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961,6358千元。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15年度銓敘部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係部長、政務次長及常務次長等3人特別費945千元。

依照行政院951229日院授主忠字第0950007913號函,各級政府機關特別費支用規定之特別費使用範圍,係婚喪喜慶之禮金及招待、餽(捐)贈及慰問等支出。恐非屬各項施政計畫執行之必要項目。

然,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連同特別預算,已需舉債高達4千億元。政府各單位更應量入為出、撙節公帑,減列非必要、非急迫性的支出,以降低國庫舉債、債留子孫的壓力。

且,賴總統為回應美國對台灣應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強硬立場與關切壓力,115年度國防支出已創下歷史新高,達9,495億新台幣,較去年度相比暴增1,768億,漲幅達16%,負擔不可謂不重;大舉增加國防支出,必定會嚴重排擠年度的教育、文化、經濟發展、社會福利等支出。亦即,各部會應勒緊褲帶,共體時艱、以撙節非必要支出的具體行動,來呼應賴總統對美方要求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承諾。

有鑑於銓敘部所編之「特別費」,係婚喪喜慶之禮金及招待、餽(捐)贈及慰問等支出,非屬各項施政計畫執行之必要項目。為兌現賴總統對美方的承諾,且配合國防支出大幅增加之影響而必須撙節經費,爰提案減列九成共計85萬元整,且不得流用勻支,以將有限之財政資源集中,支援必須擴增的國防經費支出。【48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許宇甄  林倩綺

本項通過決議14項:

()115年度銓敘部歲出預算「業務費」編列10,6987千元,凍結1,2155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943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許宇甄  林倩綺

()115年度銓敘部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61,161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9

提案人:許宇甄

連署人:林沛祥  林倩綺

()115年度銓敘部歲出預算第2目「人事法制及銓敘」編列7329千元,凍結35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51

提案人:許宇甄

連署人:林沛祥  林倩綺

()115年度銓敘部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水電費」編列預算7026千元。較114年度預算數5973千元,增加1053千元,增幅17.63%;較112年度決算數4617千元,增加2409千元,增幅52.17%

有鑑於行政院於113327日核定「政府機關及學校用電效率提升計畫」,以115年整體用電效率較112年提升3%為目標。然而銓敘部用電情形不減反增。本撙節原則,以及政府機關應以身作則帶頭示範,優先推動節電相關工作。爰請銓敘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6

提案人:許宇甄

連署人:林沛祥  林倩綺

()115年度銓敘部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編列預算1,5574千元。其中辦理辦公廳舍室內裝修工程所編規劃設計監造及施工費等4767千元。

經查,每年已有編列辦公場所修繕所需經費;卻又連年編列高額辦公廳舍室內裝修費用(113年度編列400萬元、114年度編列6299千元)。

鑑於政府資源有限,應撙節開支。連年編列室內裝修預算,顯有鋪張浪費之嫌,爰請銓敘部於修繕完竣後,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7

提案人:許宇甄

連署人:林沛祥  林倩綺

()115年度銓敘部預算案於第2目「人事法制及銓敘」編列7329千元。

為因應當前少子女化及減輕育兒負擔,營造友善職場,114722日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6條之1條文,其中附帶決議請銓敘部於3個月內刪修「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放寬公務人員申請育嬰孫假的留職停薪事由,讓公部門提供更友善的育嬰環境。

相關「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業於1141112日考試院考臺銓一字第11400043161號、行政院院授人培揆字第11400028512號令會同修正發布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6條、第9條條文。具體修正以下規定:

1.公務人員申請育孫留職停薪,機關不得拒絕。

2.原條文規定為了照顧3足歲以下孫子女而申請育孫留職停薪的公務人員,須以該孫子女無法受雙親適當養育或有特殊事由者為限;修正後的條文刪除了這樣的條件。

3.育孫留職停薪也可以一次申請至孫子女滿3足歲止。

關於留職停薪期間退撫年資累計,育嬰假已可全額自費累計退撫年資,而甫上路的育孫假則尚未能比照育嬰假,全額自費累計退撫年資。請銓敘部完成育孫假之退撫年資併計得以比照育嬰假之相關解釋函令。【50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許宇甄  林倩綺

()115年度銓敘部預算案於第2目「人事法制及銓敘」項下「人事法制、管理及銓敘業務」編列預算6441千元。

查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之組織編制與職務列等,長期存在與實際治理需求不相符之情形。以公所秘書職務為例,多數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秘書職務列等最高僅列薦任第八職等,然原鄉公所除須辦理一般地方行政業務外,尚肩負原住民族政策推動、文化事務、災害防救、觀光發展、部落溝通及中央各項專案計畫執行等複雜工作,實際業務負擔與治理難度並不低於一般地方政府。

近年中央大量挹注原鄉基礎建設、災後重建及地方創生等經費,原鄉公所承擔之行政與工程管理責任日益加重,然現行職務列等偏低,不僅影響人才延攬與留任,亦造成原住民族基層公務體系升遷天花板過低,難以吸引具專業能力之人才長期投入原鄉治理。相較之下,部分直轄市轄區公所秘書職務列等已達薦任第九職等,顯示現行制度於原鄉治理特殊性及實際業務需求之衡量上,仍有檢討空間。

請銓敘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2

提案人:張雅琳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連署人:沈發惠  范 雲

()有關銓敘部預告「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旨在建構完善考績制度、落實覈實評價並正向激勵卓越人才。惟現行制度採取主管單向評定,缺乏「下對上」或「同級互評」之配套,導致資訊不對稱、主管主觀偏好導向,以及不適任主管難以汰換等管理盲點。

考績制度之核心價值不應僅限於「評價」,更應發揮「回饋」之功能。為建立公平、客觀且具激勵效能之公務體系,爰建請銓敘部於推動修法之際,應同步研議「多元評價」與「雙向回饋」機制之可行性,以化解現行單向考評與名額爭奪之弊端。

此外,應建立不具名回饋管道,促使基層同仁針對管理模式、領導統御及工作環境提出改革意見。為確保制度公信力,基層回饋意見應與考績評定功能分離,不得作為不利處分之依據,並應建立處理結果之公開說明機制,確保程序透明。

為建立公平、客觀且具激勵效能之公務體系考績制度,真實反映基層勞動成果,爰建請銓敘部針對上述「多元回饋機制」之具體規劃及改善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4

提案人:莊瑞雄

連署人:范 雲  沈發惠

()鑑於近年公務人員人力流動情形出現變化,依銓敘部統計,近六年公務人員辭職人數由1,157人增加至1,959人,成長幅度接近七成,雖辭職率僅由0.8%上升至1.4%,整體比例尚屬低度變動,惟實際離職人數持續攀升,已反映基層人力流失壓力與制度吸引力之潛在變化。現行多以比率觀察整體穩定性,是否足以即時反映人力結構變動趨勢,及其對機關運作、人才補充與留任機制之中長期影響,容有進一步檢討之必要。爰請銓敘部就公務人員辭職情形之觀察指標與評估方式,通盤檢討「辭職率」與「辭職人數」之政策判讀基準,並就近年辭職人數持續上升之趨勢,評估是否涉及人力結構性流失之風險,併同分析不同職系、職等、年資及機關別之流動差異,研提強化留才與穩定人力之具體策略及中長程規劃。

爰建請銓敘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5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張雅琳  范 雲

()鑑於銓敘部統計顯示,近六年辭職公務人員中約有二成再任公職,且其中約七成五於2年內回任,顯示相當比例人員並非離開公部門,而係透過再考試方式重新進入體系。此一現象反映現行考試分發、任用及轉調制度,可能存在人力配置與職務媒合不佳之情形,致使部分人員需透過「離職─重考─再分發」之迂迴方式調整職涯。尤其現行高等考試分發人員原則需服務3年、地方特考人員最長達6年且轉調限制較嚴,相關制度設計是否影響人力合理流動與適才適所,並增加行政成本與人力不穩定性,已有檢討之必要。

爰請銓敘部通盤檢討現行公務人員考試分發、任用及轉調制度,針對高等考試及地方特種考試之服務年限與轉調限制,評估其對人力配置、留任意願及機關運作之影響,並研議適度縮短服務年限或建立彈性轉調機制之可行性;同時就近年「離職後再任」之人力流動樣態,分析其成因及制度性因素,提出優化選才與任用配置之具體方案,以降低人力反覆流動與重複培訓成本,並提升整體公務人力運用效能。

爰建請銓敘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6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張雅琳  范 雲

(十一)鑑於銓敘部統計顯示,近年辭職公務人員高度集中於基層與中階職等,其中薦任第六職等占24.3%、委任第三職等占23.1%、薦任第七職等占20.5%,三者合計高達68%,且第七職等以下人員接近九成。此等職等多屬各機關第一線承辦及基層執行人力,若流失趨勢持續,恐造成基層人力斷層,並影響行政效能與公共服務品質,現行僅以整體辭職人數或辭職率觀察,尚不足以掌握關鍵職等流失成因及制度風險,實有進一步檢討必要。

爰請銓敘部針對近年公務人員辭職情形,進一步完成職等別、職系別、年資別及機關別之流失原因分析,特別就薦任第六至第七職等及委任職等第一線承辦人力之離職樣態,檢討是否涉及工作負荷、職涯發展、考績制度、待遇誘因及人力配置不均等因素,並研議具體改革方向,包括基層人力配置調整、考績制度與績效連動機制、差異化留才誘因設計及關鍵職等留任策略。

爰建請銓敘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7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張雅琳  范 雲

(十二)115年度銓敘部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工作計畫編列「打造以人為本的AI智慧銓敘服務計畫」經費4,1371千元,辦理應用新興科技輔助銓敘業務審查作業、AI智慧銓敘服務數位基礎機制維運、提升資訊安全防護能力、建構AI智慧銓敘服務及AI智慧銓敘服務數位基礎建置等項目。

該計畫為配合考試院數位轉型政策,期透過AI人工智慧技術,強化「公務人員公務職涯」各階段服務效能與品質,並推動銓敘業務流程再造、智慧輔助及資料協作等數位治理措施。惟該計畫涉及公文系統、銓審系統及其他核心人事資料系統整合,未來系統介接之相容性、穩定性及跨機關資料流通管理,均應審慎規劃。

銓敘部掌理全國公務人員之銓敘、任免、考績、退撫等相關事項,管理大量全國公教人員個資。108年銓敘部曾發生公務人員個資外洩事件,顯示銓敘相關資訊系統之資安防護、權限控管、日誌稽核、事件應變及備援機制均不容輕忽。

爰建請銓敘部於3個月內,針對「打造以人為本的AI智慧銓敘服務計畫」之推動情形,研議並提出資安防護、權限管理、事件應變及備援機制等具體規劃;並研擬與公文系統、銓審系統及其他核心人事資料系統之介接方式與資安之配套方案等措施,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8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范 雲  沈發惠

(十三)為建構友善育兒職場,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針對育有未滿3歲子女之受僱者,設有減少工作時間或調整工作時間等規定,以協助育兒家庭兼顧工作與照顧責任。

實務上,幼兒滿3歲至進入國小前,仍有接送、托育銜接、臨時照顧及家庭陪伴等需求。現行以未滿3歲為適用範圍,恐未能完整涵蓋學齡前兒童家庭之育兒照顧壓力。面對少子化及公務人員留才需求,公部門亦應率先檢討友善家庭職場措施,強化育兒支持制度。

爰建請銓敘部於3個月內,針對公務人員育兒減少工作時間或調整工作時間制度,研議將適用年齡由未滿3歲延長至未滿12歲之可行性、配套措施及對機關人力調度之影響,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9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范 雲  沈發惠

(十四)臺灣社會傳統觀念下,女性於婚後往往承擔較多家庭照顧及育兒責任,更容易因婚姻影響學業或職涯發展機會。誠如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29號一般性建議所指出:「學業和就業生涯的中斷以及育兒責任往往妨礙婦女走上一條足以在婚姻解體後養家餬口的有償就業之路」。該建議明確指出,「締約國有義務規定,離婚時雙方平等分割婚姻期間所累積的所有財產。締約國應承認任何一方對婚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做出的非直接、包括非金錢貢獻的價值。」並且大力鼓勵「計算延付報酬、養老金或人壽保險單等其他因為婚姻存續期間所做貢獻而在解體後得到的支付的現值,作為可分割的婚姻財產的一部分。」

經查,我國年金體系中之第二柱職業年金,其給付水準高度反映個人之勞動成就。為肯定配偶於婚姻存續期間對他方職業成就之非直接貢獻,我國軍公教退撫制度已自2017年起陸續納入離婚財產請求分配範圍。然查,目前勞工或其他職域之職業年金尚未修正納入離婚分配條文,導致國人離婚後經濟保障因「職業身分」而異,恐產生差別待遇。

復查,銓敘部於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書面報告稱,本事項本質係離婚配偶間之財產分配,若能於《民法》統一訂定,方可解決各職域入法時程不一、規範內容不一的問題。惟法務部主張,各職業年金性質不同,難於《民法》統一規定,應由各主管機關研提。兩部會意見顯有分歧,恐導致軍公教人員與其他職域人員間的權益落差。

為落實CEDAW精神並完善國人離婚後經濟保障,爰建請銓敘部會同法務部及相關部會,針對「職業年金納入離婚財產請求分配範圍」之修法方向(包含於《民法》訂定原則性規範或由各職域法規分別入法)進行研商,並提出可行方案之書面報告,於2個月內提交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60

提案人:范 雲

連署人:張雅琳  沈發惠

4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原列25,3512千元,減列:

()「業務費」項下「按日按件計資酬金」10萬元。【61

()「業務費」項下「委辦費」20萬元。【62

以上共計減列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5,3212千元。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15年度保訓會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係主委及副主委因公所需特別費945千元。

依照行政院951229日院授主忠字第0950007913號函,各級政府機關特別費支用規定之特別費使用範圍,係婚喪喜慶之禮金及招待、餽(捐)贈及慰問等支出。恐非屬各項施政計畫執行之必要項目。

然,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連同特別預算,已需舉債高達4千億元。政府各單位更應量入為出、撙節公帑,減列非必要、非急迫性的支出,以降低國庫舉債、債留子孫的壓力。

且,賴總統為回應美國對台灣應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強硬立場與關切壓力,115年度國防支出已創下歷史新高,達9,495億新台幣,較去年度相比暴增1,768億,漲幅達16%,負擔不可謂不重;大舉增加國防支出,必定會嚴重排擠年度的教育、文化、經濟發展、社會福利等支出。亦即,各部會應勒緊褲帶,共體時艱、以撙節非必要支出的具體行動,來呼應賴總統對美方要求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承諾。

有鑑於保訓會所編之「特別費」,係婚喪喜慶之禮金及招待、餽(捐)贈及慰問等支出,非屬各項施政計畫執行之必要項目。為兌現賴總統對美方的承諾,且配合國防支出大幅增加之影響而必須撙節經費,爰提案減列九成共計85萬元整,且不得流用勻支,以將有限之財政資源集中,支援必須擴增的國防經費支出。【64

提案人:翁曉玲

連署人:許宇甄  林倩綺

本項通過決議7項:

()115年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歲出預算第1目「一般行政」編列22,0764千元,凍結100萬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63

提案人:吳宗憲  林倩綺

連署人:翁曉玲  羅智強

()115年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歲出預算第2目「保障暨培訓」編列3,1748千元,凍結853千元,俟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66

提案人:許宇甄

連署人:林沛祥  林倩綺

()115年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設備及投資」之「房屋建築及設備費」編列預算3416千元。係地下室消防安全改善及因應辦公室空間調整等整修經費。有鑑於預算書內容說明過於簡略,將攸關人員生命安全之「消防安全改善」,與屬於行政內部庶務之「辦公空間調整」兩項性質截然不同之工程混為一談,無法釐清該預算實質主要用途,不利於立法院預算監督審議。

爰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於3個月內,就該預算實質用途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5

提案人:許宇甄

連署人:林沛祥  林倩綺

()115年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保障暨培訓」第2節「訓練與進修業務」項下「高階文官訓練進修規劃遴選、成績評量」中「業務費」編列預算1,118萬元。惟近期公務職場霸凌問題屢受社會關注,高階文官作為機關治理、團隊管理及組織文化形塑之核心,相關訓練不應僅止於一般領導管理課程,允應加強友善職場、職場霸凌防治、主管責任、申訴處理、衝突溝通、情緒管理及部屬心理安全等內容納入完整訓練架構。惟目前保訓會雖表示將於晉升官等法定訓練及中高階文官發展性訓練中納入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安全衛生相關課程,然其具體課程內容、案例演練方式、課後評量機制及如何轉化為主管實際管理行為,仍待進一步說明。為避免相關訓練流於形式,保訓會允應就高階文官訓練中友善職場與職場霸凌防治之課程設計、情境演練、成效評估、追蹤回饋及是否納入主管升遷考核參考等事項,提出具體規劃,以強化公務體系預防職場霸凌之能力,並健全機關內部管理文化。

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7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吳宗憲  翁曉玲

()115年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預算案於第2目「保障暨培訓」第2節「訓練與進修業務」項下「培訓評鑑技術研發規劃執行」編列預算1425千元。係為辦理訓練成績評量與成效追蹤,以評鑑公務人員學習成果,並辦理核心知能需求調查,強化課程與實際需求之連結,達成培訓評鑑目標。惟近期公部門頻傳職場管理爭議與疑似霸凌事件,顯示主管人員於組織治理、衝突處理、申訴應對、職場不法侵害預防及部屬心理支持等面向,仍有強化訓練與檢核之必要。現行評量若僅著重課程出席、紙筆測驗、滿意度調查或一般學習成果,恐難以確認受訓主管是否具備處理實際職場風險與改善管理行為之能力。為使培訓評鑑技術確實回應公務現場需求,保訓會允應就核心知能需求調查如何反映職場治理風險、訓練成績評量如何檢核主管實務應對能力、成效追蹤如何觀察受訓後管理行為改變,以及評鑑結果如何回饋課程設計與主管培育制度,提出具體規劃與說明。

爰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68

提案人:林倩綺

連署人:吳宗憲  翁曉玲

()鑑於公務人員職業安全與衛生抽查作業,係督促各機關落實職場安全衛生之重要監督機制,惟現行《各機關辦理安全及衛生防護抽查作業實施要點》,抽查結果多供機關內部參考,外部監督及資訊透明程度有限,恐影響制度督促改善之實效。又抽查結果與後續改善情形,是否建立持續追蹤機制,及其與機關績效評核之連動性,亦有檢討空間。

為強化制度效能及提升政府施政透明度,爰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會同相關機關,就職場安全衛生抽查作業之資訊公開機制、改善事項之追蹤與回饋機制,以及抽查結果納入評鑑或績效指標之可行性,進行通盤檢討;並研議建立定期公告及改善追蹤制度,及包含「改善完成率」、「複查通過率」等具體量化指標,以強化制度之持續精進與實際改善效果。

爰建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9

提案人:沈發惠

連署人:張雅琳  范 雲

()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統計年報統計,保訓會受理各類型保障案件,包括復審、再審議及再申訴案件,介於1,121件至1,768件之間。若再加計上年度未辦結案件,各年度需處理之保障案件均逾千件,且整體案件量呈上升趨勢。

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預算評估報告表示,觀察審議情形,109112年度已辦結案件數介於1,1311,274件之間,結案率介於85.9%89.9%;惟113年度雖辦結1,336件,結案率僅67.6%,較前幾年度明顯偏低,且尚有641件案件未能於113年度辦結,須留待114年度繼續審理。

綜上,近年保訓會保障案件之待審議及未結案件數概呈攀升趨勢,案件類型亦日趨複雜。為維護公務人員救濟權益,並避免案件延宕影響程序保障,保訓會實有必要檢討現行審理流程、人力配置及案件分流機制。

爰建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於3個月內,針對近年保障案件量增加、113年度結案率下降及未結案件累積情形,研議精進保障事件審理機制,並就案件分流、審理流程簡化、人力調度等事項提出具體改善措施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0

提案人:張雅琳

連署人:范 雲  沈發惠

5項 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33,6953千元,照列。

6項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31,6582千元,照列。

()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考試院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莊召集委員瑞雄出席說明。

二、「考選業務基金」:

()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轉投資、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58,908萬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58,0407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8673千元,照列。

()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7,4934千元,照列。

()國庫增撥基金額:10,0321千元,照列。

()補辦預算:無列數。

()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莊召集委員瑞雄出席說明。

三、「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總收入:4424,8232千元,照列。

()總支出:240,0412千元,照列。

()本期賸餘:4184,782萬元,照列。

()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莊召集委員瑞雄出席說明。

四、「公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基金」:

()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總收入:32,9057千元,照列。

()總支出:1,6454千元,照列。

()本期賸餘:31,2603千元,照列。

()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莊召集委員瑞雄出席說明。

五、本次會議通過之決議,依例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散會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上次會議議事錄有沒有錯誤或遺漏?(無)沒有的話,議事錄就確定。

接著介紹今天到場的委員以及應邀列席的官員,我先介紹許宇甄委員,然後是陳昭姿委員。接下來今天主要邀請的有法務部的鄭銘謙部長、黃謀信次長、內政部警政署的廖訓誠副署長,還有交通部、衛福部、海巡署、財政部、教育部以及數發部等部會的官員,本席就不再逐一介紹,將官員名單列入公報紀錄。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列席政府官員名單               11568

DW8280690

職稱

姓名

法務部

部長

鄭銘謙

政務次長

黃謀信

檢察司司長

張曉雯

內政部警政署

(署長請假)副署長

廖訓誠

刑事警察局副局長

林故廷

交通部

公共運輸及監理司司長

胡廸琦

衛生福利部

心理健康司司長

陳柏熹

國民健康署副署長

魏璽倫

食品藥物管理署副署長

王德原

食品藥物管理署副組長

張志旭

食品藥物管理署

品質監督管理組副組長

(上午10時前)

張馨文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情報組組長

蘇泉諶

財政部關務署

關務查緝組組長

郭寬淵

教育部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司長

蔡宜靜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學務校安組副組長

易秀枝

數位發展部

資源管理司專門委員

鄭秀綾

數位產業署平臺經濟組組長

施偉仁

DW5928722 席:本次會議的議程是排定「從源頭查緝到道路安全:我國毒品犯罪與毒駕防制政策」的專題報告及詢答。

我們現在進行報告,原則上每位發言的時間是3分鐘。現在先請法務部的鄭銘謙部長報告。

鄭部長銘謙: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今天奉邀就「從源頭查緝到道路安全:我國毒品犯罪與毒駕防制政策」進行報告。我國反毒工作已進入「新世代反毒策略」第三期,法務部是主責緝毒工作,於114年查獲毒品達18,623公斤,較前一年度成長2.16倍,毒品新生人口較106年下降約4成。面對近期依托咪酯等新興毒品的擴散,並衍生毒駕及重大交通事故,行政院於11564日院會提出「源頭嚇阻、強化查緝、重懲毒駕」三大方向及14項作為,本部將依行政院政策指示,就主管業務範圍立即啟動毒品犯罪及毒駕的防制。

針對毒品分級列管迄今已經列管達731項,為國際上列管項目最多的國家之一,同時強化預警機制,包含參考國際公約,進行跨國比較,利用臺高檢緝毒督導小組會報成立跨單位預警平臺,完善毒品的防制、監控機制。

本部在11311月將依托咪酯類毒品提升為第二級,因應當前依托咪酯類毒品擴散,於617日將要召開毒審會審議是否將其提列為第一級毒品,若經審議通過,經行政院公告,未來製造、運輸、販賣者最高可處死刑。

本部深化安居緝毒專案,最近兩波的專案查獲製造、販賣、運輸依托咪酯811人及工廠188處。另外,我們也將電子煙結合新興毒品列為查緝的重點,加強邊境防堵,深化情資交流,切斷所有的供應管道。本部補助各縣市毒防中心辦理社區宣導,從源頭提升青少年辨識風險的能力。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已經歷經7次修法,啟動提高毒駕的刑責,目前針對毒駕致死或致重傷全面加重刑度,嚴格假釋範圍,並將採取義務沒收車輛,針對不能安全駕駛致死、致重傷,不論車輛是否屬於行為人所有,一律沒收。

本部整合六大機關溯源斷根,針對毒駕致死的案件將依法聲請預防性羈押,自55日刑事訴訟法修正以來已准押61件,同時要求檢察官重懲毒駕犯行,監督法院妥適量刑,從嚴審查易科罰金。在宣導部分已經針對依托咪酯類毒駕危害製作宣導專案,上架「反毒大本營」,結合知名網紅頻道,強化反毒資訊的普及。

毒駕與新興毒品嚴重危害社會的安全,本部將依行政院政策方針,請臺高檢統合六大緝毒機關,包括溯源斷根、向下刨根、強化法制及宣導,都同步進行推動,共同守護國人交通安全與社會安定。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好,謝謝部長。

接下來要請內政部警政署廖副署長報告,在副署長報告結束後,再請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的蔡司長報告。

請廖副署長報告。

廖副署長訓誠: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大家早安。內政部警政署針對「從源頭查緝到道路安全:我國毒品犯罪與毒駕防制政策」進行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為了防制施用毒品後的駕車肇事案件,本署已經推動多項的毒駕法規政策,並且引進了唾液快篩執法策略,讓警方跟司法機關能夠在危險尚未發生之前提前介入嚇止,以有效阻絕毒駕的危害,保障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為了有效防制毒駕,本署在1141120號函發取締疑似施用毒品後駕車的作業程序,通令全國各警察機關全面運用唾液毒品快篩試劑攔查毒駕。另外,在今年513號函頒修訂該作業程序,在新版的程序明定凡唾篩檢驗呈現陽性或是駕駛人拒測且客觀情狀足認不能安全駕駛者,均得依現行犯或準現行犯當場逮捕,大幅簡化執法的流程,提升查緝的效率。

為因應依托咪酯毒品的迅速盛行,本署也透過暑期青春專案、加強掃蕩喪屍煙彈專案及安居緝毒專案等行動,將該類毒品列為查緝重點項目,落實向上溯源查緝,自源頭打擊毒駕。統計自1138月至1154月底止,全國各警察機關總共逮捕毒品嫌犯計有21,207人次,查扣依托咪酯類毒品849.5公斤,也成功防堵這些毒品製成850萬顆毒煙彈流入市面。

為了截斷毒品供應,本署除積極查緝毒品專案,落實向上溯源之外,也嚴密防堵跨國郵包等方式走私新興毒品。另外,在網路防制方面,本署與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建立涉毒網站屏蔽機制,114年至115530日止共函請停止解析達25,250個涉毒網域,成功攔阻超過54萬次不法觸及。

本署在今年15月動員全國各警察機關,針對易發生毒駕之時段、路段執行取締毒駕、酒駕勤務,總共查獲6,730件毒駕案件,均立即移置保管車輛並查扣車牌。本署也在528日函請交通部公路局,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公布毒駕累犯姓名等資料,以達宣示及嚇阻效果。

毒駕是全民公敵,本署將持續強化斷源緝毒以及查緝毒駕等執法作為,並透過跨部會合作,從執法查緝、司法偵辦到刑責處遇等層面,精進推動各項防制策略。另外,也配合及支持法務部提高毒駕法定刑度,交通部推動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衛生福利部修正菸害防制法等相關策略,共同全力防止毒駕危害。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

主席:謝謝副署長。

接下來請教育部蔡司長報告。

蔡司長宜靜: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大家好。今天應邀就「從源頭查緝到道路安全:我國毒品犯罪與毒駕防制政策」進行報告,教育部在校園端的工作主要從辨識風險、阻斷來源、即時處遇及精準輔導四個面向推動。第一,在辨識風險方面,本部將藥物濫用、電子煙及新興毒品危害納入健康與體育領域課程學習重點與防制宣導,114年高中以下學校已全面完成入班宣導,並透過數位媒材、民間特展及分齡分眾宣導,提升學生對毒品、電子煙及毒駕風險的辨識能力。

第二,在阻斷來源方面,本部與內政部警政署、衛福部及地方政府合作,定期召開聯繫會議,目前已於全國3,627所學校建立9,192處巡查熱點,落實校園周邊巡查及可疑資訊通報,同時也配合衛福部電子煙查緝平臺,防堵網路販售。

第三,在即時處遇方面,因依托咪酯等新興毒品以傳統尿液快篩較難即時查知,本部正研議將唾液快篩納入校園輔導機制,在推動上將兼顧學生權益、隱私保護及家長知情。

第四,在精準輔導方面,凡涉及藥物濫用學生,學校將成立春暉小組進行三個月輔導,並銜接少輔會毒防中心等資源。另針對大專隱性個案,也透過臺師大青年韶光計畫提供免費心理諮商。

未來本部也將持續推動分級分眾的反毒與防毒駕宣導,並完備唾液快篩相關配套措施,包括修訂作業要點,辦理人員訓練,以順利推動至校園第一線,從前端教育、周邊布防、即時篩檢到後端輔導,建立完整校園防護網,守護青少年健康,也共同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謝謝蔡司長的報告。

其餘機關所提出的書面報告,不曉得還有沒有要做口頭的補充或說明?沒有的話,機關代表報告完畢,相關的書面內容請各位參閱,並且列入公報紀錄。

法務部書面資料:

「從源頭查緝到道路安全:我國毒品犯罪與毒駕防制政策」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日奉邀至貴委員會,就「從源頭查緝到道路安全:我國毒品犯罪與毒駕防制政策」,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茲報告如下,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壹、前言

毒品危害國人健康,衍生社會治安問題,對國家整體發展造成嚴峻挑戰,毒品防制工作一直為政府重要政策之一。行政院於106年頒布之「新世代反毒策略」,以跨部會、跨地方、跨領域之整體作戰方式,從驗毒、識毒、緝毒、戒毒等擬訂策略,至今已進入第三期工作,第三期除持續深化既有反毒成果外,亦因應毒品犯罪型態轉變及交易虛擬化趨勢,強化科技緝毒,並聚焦毒品施用者之減害、復歸及再犯防制議題。本部主責的緝毒工作,相較於113年查獲毒品重量8,589.7公斤,114年查獲量達18,623公斤,增加133公斤,增加2.16倍,顯示強化查緝量能及溯源打擊成效;而在施用毒品人口中,最具指標性的毒品新生人口,亦大幅降低,106年毒品新生人口14,018人,113年為1579人,下降至1148,472人,與106年相較,下降約4成,逐步達到抑制毒品再犯及穩定復歸社會之目標。

另近年新興毒品快速變異流通,尤以依托咪酯等新興毒品摻入電子煙施用情形快速擴散,施用後易造成意識混亂、反應遲緩及肢體失控,進而衍生毒駕及重大交通事故案件,對公共安全及用路人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威脅。

有鑑於此,行政院於11564日院會提出「源頭嚇阻、強化查緝、重懲毒駕」3大方向及14項作為,本部將依行政院政策方向,持續統合六大緝毒系統,全力打擊毒品犯罪網絡,並積極推動毒駕法制修正及強化執法量能,以維護國人健康及道路交通安全。

貳、本部有關毒品犯罪之防制政策

一、管制面及預警面

()新興濫用物質之管制

有鑑於近年新興毒品變化快速,毒梟經常利用未列管之先驅原料改變部分化學結構製毒,成本低,價格便宜,包裝新穎,於青少年間盛行;又新興物質濫用常見混合兩種以上之物質,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因此,本部精進對新興濫用物質及毒品先驅原料之管制,及早發現可製毒原料來源,並關注各國管制相關新興化學物質趨勢,研議完善政府毒品防制之監控機制,並建立預警、監測、列管機制。我國對於新興濫用物質之管制機制,包括毒品管制及行政管制,說明如下:

1.以毒品分級列管

我國毒品之分級及品項係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3項及法務部毒品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由本部會同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組成毒品審議委員會(下稱毒審會),每3個月定期檢討,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因應新興毒品的變化快速特性,本部於109115日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擴大毒審會審議之對象,得就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之虞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及與該等藥品、物質或製品具有類似化學結構之物質進行審議,以與國際毒品情勢接軌。是毒品列管的對象已不限於該等物質是否已在國內發現濫用或經查緝。迄至1155月止,我國列管之毒品已達731項,為國際間列管毒品項目最多之國家之一。

2.行政列管

針對國內查獲尚未列管先驅原料或新興濫用物質,提報本部毒審會審議結果,倘因具產業用途,無法列入毒品品項時,毒審會將依行政院11252日專案會議決議,由毒審會做成附帶決議報請行政院以專案方式指定相關主管機關,例如:由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以「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列管;或由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以「關注化學物質」加以列管,以監控其流向。

()預警機制

為完善政府毒品防制監控機制,本部依行政院第33次毒品防制會報裁示,制訂以下二種強化預警機制:

1.列管物質之跨國比較

化學品是否具有製造毒品之可能性及經濟效益,與該等化學品取得之難易度、價格高低及製毒技術之發展等因素相關,而此等因素又常因時間、地理環境之不同而不斷變動。因此,各國及聯合國「一九八八年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中之毒品先驅化學原料列管情形,便具有相當高之參考價值。透過跨國比較國際公約及各國之列管情形,發覺可能之毒品先驅化學原料而在我國未列管之項目,即可提報於本部毒審會進行討論並列管,以與國際接軌、與時俱進。

2.跨單位預警平臺之建立

國內對於毒品先驅化學原料原先並無統一之資訊交換平臺,查緝機關於個案查獲毒品先驅化學原料時,缺乏完整資訊作為預警監控及追查製毒原料來源及流向之參考,有建立跨單位預警平臺之必要。本部邀集學者專家研議後,於11211月間利用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臺高檢署)緝毒督導小組會報成立「毒品先驅原料預警平臺」,緝毒機關發現未列管之毒品先驅化學原料,認有預警之必要時,得於緝毒督導小組會報提案或以臨時動議方式討論,進行完整之情資交流及資訊蒐集,以利預警監控並追查原料來源及流向。

二、法制面:滾動式檢討毒品分級,以因應毒情變化

因應毒情變化,就有高度社會危害性之毒品,經由調整其分級,可達刑責加重。本部前於1131114日召開毒審會,就依托咪酯類毒品當時之成癮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程度,決議自第三級毒品提升為第二級毒品,並於1131127日公告生效。經公告後,除製造、運輸、販賣等行為加重刑責外,施用或持有該類毒品,亦屬犯罪行為而有刑事責任。當前依托咪酯類毒品之擴散已嚴重危害社會安全,本部將於115617日召開毒審會,就「依托咪酯」之濫用性、社會危害性及嚴重影響反應及判斷能力等因素,審議是否提升為第一級毒品,如審議通過,並經行政院公告生效,則製造、運輸、販賣「依托咪酯」者,最高可處死刑,以從源頭遏阻「依托咪酯」之氾濫。

三、查緝面

()深化安居緝毒專案,落實溯源斷根目標

本部所屬之臺高檢署統籌六大緝毒機關通力合作,持續強化毒品查緝工作,並將目前盛行之新興毒品列為安居緝毒專案或校園青春專案之查緝重點項目。於11410月間與1153月間進行2波安居緝毒專案(第13波、第14波),將依托咪酯類毒品列為查緝重點。統計2次安居緝毒專案查緝成果,毒品嫌疑人4137人,其中製造、運輸、販賣毒品1791人,搜索1784場所,查扣各級毒品達2151.4公斤,破獲製毒工廠、分裝場、植栽場共216處。其中,依托咪酯類毒品,分別查獲製造、運輸、販賣計881人,佔全部製販運毒品犯罪者的49%;依托咪酯類工廠查獲188處,佔全部查獲製毒工廠87%。本部將持續向上溯源,打擊製、運、販供應端,澈底斷絕供給以壓制毒品犯罪。

()電子煙結合新興毒品列為查緝重點,切斷供給

菸害防制法中對違反電子煙相關規定者,現由主管機關衛福部以行政罰之方式裁處,就衛福部擬修正增訂製造、販賣、輸入或供應電子煙刑責,並增訂持有電子煙之行政罰及沒入部分,本部本於政府一體會協助提供法制意見,並持續積極配合衛福部辦理防制電子煙作為,防堵電子煙危害國人健康。而對於摻入毒品使用電子煙者,因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摻入毒品使用電子煙者,本部責由臺高檢署強力要求緝毒單位加強查緝,並對是類毒品追查毒品犯罪網絡,持續切斷所有供應之管道。

()加強邊境防堵,深化跨情資交流

強化邊境防護及深化國際合作及情資交換,攔阻利用快遞、郵包或漁船走私可能摻入電子煙之新興毒品或其先驅原料入境。

四、宣導面

本部115年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辦理「前進社區 反毒宣導」,業提示各中心將防制依托咪酯列入重點宣導事項;另與高雄市政府毒品防制局合作「沉浸式毒防教育:校園巡迴密室逃脫」計畫,以大專、高中職學生為對象,透過情境模擬,將新興毒品風險辨識與求助管道轉化為解謎線索,從源頭提升青少年辨識風險之能力。

參、本部有關毒駕行為之防制政策

一、法制面

()刑法第185條之3歷經7次修法,逐步強化處罰密度

為貫徹毒駕零容忍政策,112128日修法增訂毒駕抽象危險犯之類型,對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如有施用毒品之行為,其尿液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以上,即構成刑責,讓執法標準明確可行。若因個案情況無法檢驗,惟仍有其他情事足認有施用毒品而致不能安全駕駛時,亦得論以毒駕罪責,以全面處罰毒駕行為。目前已公告45種常見毒品及新興毒品,未來經列管之新興毒品一經衛福部公告閾值,本部將儘速陳報行政院公告品項及濃度,以有效遏止毒駕行為。

()啟動修法提高毒駕刑責,嚴格假釋門檻,擴大沒收犯罪車輛

為遏止毒駕悲劇一再發生,本部已啟動刑法修正,將針對單純毒駕、毒駕致死或致重傷、毒駕累犯致死或致重傷等類型,全面提高處罰刑度,並檢討修正假釋範圍,以發揮抗衡犯罪之功能。此外,就毒駕致死、致重傷之行為人使用之車輛,將採義務沒收,即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均一律沒收,以嚇阻並防免將車輛任意提供毒品施用者使用,全面防堵毒駕行為。為期修法周延,本部已於115529日召開學者專家諮詢會議,並將於6月上旬擬具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

二、查緝面

()整合六大機關溯源斷根,澈查毒品犯罪網絡

本部已責成臺高檢署,統合檢察、調查、警察、海巡、憲兵及關務等六大緝毒機關,積極溯源查緝毒品,強力壓制毒品犯罪,以從源頭斷絕毒駕可能。

()毒駕致死案件檢察官依法聲請預防性羈押

11514月地方檢察署(下稱地檢署)檢察官偵辦毒駕致死案件總計11件,聲押10件(含另案聲押1件),具保併同限制出境(海)1件,法院准押9件。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將不能安全駕駛罪納入預防性羈押,經公布施行後,自115515日至531日止,各地檢署檢察官偵辦毒駕案件聲請預防性羈押共97件,准押61件。

()重懲毒駕犯行,監督法院妥適量刑,從嚴審查易科罰金

本部所屬檢察官對於毒駕案件,均從速從重追訴,於符合刑事訴訟法羈押規定之要件,依法向法院聲請羈押,即時嚇阻犯罪,並監督法院妥適量刑,對於量刑不符合比例原則及罪責相當性之個案依法提起上訴。執行檢察官亦嚴格審查易科罰金之聲請,以嚴懲毒駕惡行,全力保障用路人安全。

三、宣導面

因應新興毒品依托咪酯擴散,及施用毒品者衍生之毒駕危害,本部製作宣導專案,含拍攝宣導影片及製作電子圖卡,相關資料已上架本部YT頻道及「反毒大本營」網站,並已函請反毒相關部會推廣運用;另於網紅「英雄日常」及「黃氏兄弟」頻道影片中置入依托咪酯防制宣導廣告,累積觀看次數已逾27萬人次。

肆、結語

毒駕不僅危害交通,更造成家庭破碎,另面對當前新興毒品擴散,國內新興毒品情勢相當嚴峻。本部將持續以新世代反毒策略第三期為基礎,配合行政院「源頭嚇阻、強化查緝、重懲毒駕」政策方向,從源頭阻絕毒品供給、強化查緝執法效能、健全毒駕法制及深化預防宣導等面向同步推動,展現政府打擊毒品及毒駕犯罪之決心,共同守護國人健康、交通安全及社會安定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內政部警政署書面資料:

「從源頭查緝到道路安全:我國毒品犯罪與毒駕防制政策」專題報告

壹、前言

本署近年推動多項毒駕相關法規及提升執法量能,於1141120日導入「唾液毒品快篩試劑」,讓執勤員警能在第一時間現場立即實施「人、車分離」(移置保管車輛、吊扣牌、駕照等),在悲劇發生前,將毒駕危害強制排除,達成維護道路安全的實質效果。

貳、各警察機關取締毒駕及查緝毒品成效及策進作為

一、近年來在全國警察同仁不遺餘力之查緝下,打擊毒駕效能大幅倍增,去(114)年計查獲8,659件毒駕案,攔阻量能大幅提升。今(115)年15月查緝6,730件毒駕案,其中逾98%均為員警在街頭主動攔查,在危險尚未具體發生之前,透過即時人車分離,實質避免後續致死傷之案件。

DW4354756

113

114

1151-5

DW9999462 法移送件數

2,619

8,659

6,730

()為有效防制毒駕,本署於1141120日函發取締疑似施用毒品後駕車作業程序,通令全國警察機關全面運用「唾液毒品快篩試劑」攔查毒駕。復於115513日函頒修訂「取締疑似施用毒品後駕車作業程序」及「毒駕執法程序懶人包」。新版程序明定,凡唾篩檢測呈現陽性,或是駕駛人拒測且客觀情狀足認不能安全駕駛者,均得依現行犯或準現行犯當場逮捕,大幅簡化執法流程,提升查緝效率。

()為強化取締毒駕案件,本署於今(115)年15月,業動員全國警察機關,針對各地區易發生毒駕之重點時、路段執行全國同步取締毒、酒駕勤務,共計查獲6,730件毒駕案件,均立即移置保管車輛並查扣車牌;另於115528日函請主管機關交通部公路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規定公布毒駕累犯姓名等資料,以達宣示及嚇阻效果。

()唾篩執法量能部分,114年各警察機關總計採購唾液毒品快篩試劑計12,545劑,115年全國試劑已提升至45,711劑,確保第一線查緝毒駕之執法量能充足;另將依地方制度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持續督促各警察機關依據轄區毒情評估滾動式辦理擴大採購。

()分析113114年毒駕年齡層,多以30-49歲中壯年為主(約占5055%),18-29歲青壯年次之(約占3035%);該數據與我國全般毒品人口之年齡層分布大致相同。本署將持續因應毒品施用情形調整查緝毒駕作為。

二、阻斷毒駕源頭,強化毒品源頭打擊與網路平臺治理:

()本署自113年鎖定依托咪酯毒品聚焦查緝,發動暑期青春專案、加強掃蕩喪屍煙彈專案,及高檢署安居緝毒專案等查緝行動,將該類毒品列為重點查緝項目,落實向上溯源,自源頭打擊毒駕。

()統計自1138月(依托咪酯類物質列為第三級毒品、同年1127日經行政院公告修正為第二級毒品)至1154月底止,全國各警察機關共計逮捕毒品犯嫌計21,207人次,查扣依托咪酯類毒品(含煙油、粉末)849.5公斤,成功防堵850萬顆毒煙彈流入市面。

()本署已於115524日規劃執行「全國同步強化查緝毒駕及斷源緝毒專案」,期加深打擊毒駕力道,截斷毒品供應來源,並對毒駕犯嫌逐案向上溯源,截斷毒品供應來源;統計自115524日起至同年531日止,已查獲毒駕犯嫌877人、偵破毒品犯嫌936人,查獲製毒工廠及混合式毒品分裝場29處,查扣毒品粉末總計27.5公斤、依托咪酯煙彈1,124顆、依托咪酯煙油367瓶及不法所得現金新臺幣325,600元。

()在網路防制方面,本署已與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建立涉毒網站DNS RPZ屏蔽機制,114年至115531日,共審查並函請停止解析達25,250個涉毒網域,成功攔阻逾54萬次不法觸及。

參、結語

本署除持續通令全國警察機關加強打擊毒駕及戮力查緝各類毒品外,另將持續透過跨部會合作,精進推動各項防制策略,全力防止毒駕危害。

交通部書面資料:

「從源頭查緝到道路安全:我國毒品犯罪與毒駕防制政策」專題報告

壹、前言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從源頭查緝到道路安全:我國毒品犯罪與毒駕防制政策」進行專題報告,毒駕防制係本部重點施政工作,除透過道安體系持續宣導外,並配合立法院與執法單位適時研修相關法令,謹報告說明如后,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貳、現行吸毒駕車相關法令

吸毒後駕車係嚴重違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同時涉犯行政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35條,及刑事罰刑法第185條之3,並優先依刑事法論處,以下謹就本部權管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相關法令說明如下:

()10871日加重毒駕罰鍰,累犯罰鍰無上限,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扣其駕駛執照12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至4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終身不得再考領。另增訂累犯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並得沒入車輛。

()111331日再加重罰責,毒駕初犯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即得沒入車輛;延長累犯期間由5年調整為10年;累犯得公布姓名、照片;增訂吊扣牌照2年;租賃業者已告知仍違規加重二分之一罰鍰。

()112630日增訂汽機車因毒駕受吊扣牌照處分,移置保管車輛時,扣繳其牌照。

()1141119日增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4,推動唾液毒品快篩試劑成為第一線員警執法檢測工具,明確對車輛駕駛人實施唾液毒品快篩試劑測試檢定之相關檢測及拒絕配合實施測試檢定處置等程序規定。

()115331日明定毒駕舉發期限,自檢驗報告結果通知警察機關之日起算,逾2個月不得舉發。

參、防制毒駕作為

一、隨著執法技術提升,1141119日起已可利用毒品唾液快篩即時檢測,統計11411月至今(115)年4月數據,汽機車毒駕取締件數為8,355件,已較前一年度同時期(11311月至1144月)1,474件,成長4.6倍,顯示毒駕潛在問題嚴重,確實有加強防制的必要。

二、另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酒駕、毒駕適用相同行政罰則,考量吸毒本身就是犯罪行為,與喝酒行為不同,所以毒駕的危害性與罪責應該比酒駕更嚴重,也就是「毒駕應罪加一等」,行政罰及刑罰強度也應該比酒駕更嚴厲,二者有脫鉤處理之必要。

三、有鑑於此,本部已積極與相關單位研擬加重毒駕罰則,除了函請法務部提高毒駕相關刑事罰責外,本部亦於115511日、527日邀集司法院、法務部、衛生福利部、內政部警政署等相關單位研議加嚴毒駕罰責並依行政院指示研擬道交條例修正草案,包含毒駕吊銷駕照,並且3年內不得考照;毒駕致人重傷或死亡者,或2次毒駕者,終身吊銷駕照;毒駕累犯罰鍰加9萬,按次累計加罰,毒駕罰鍰無上限;課予同車乘客責任,罰鍰6千元至15千元;毒駕遭吊銷駕照期間,若有無照駕駛情事,加重處罰;毒駕車輛不問所有人,一律直接沒入。修正草案本部將儘速循法制程序提送行政院核轉大院審議。

肆、結語

綜上說明,為防制駕駛人吸毒駕車行為影響用路人行車安全及生命財產,本部將儘速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修法事宜,並持續與法務部、衛生福利部、內政部警政署防制毒駕並滾動檢討更完善之措施與規定。

衛生福利部書面資料:

「從源頭查緝到道路安全:我國毒品犯罪與毒駕防制政策」專題報告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 大院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行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茲就「從源頭查緝到道路安全:我國毒品犯罪與毒駕防制政策」,提出專題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惠予指教:

壹、背景說明

毒品對健康危害影響甚鉅,面對用毒品危害生命,衛生福利部持續配合法務部、教育部等相關部會跨部會合作,包括在相關課程融入及加強宣導,賡續強化藥癮醫療與專業處遇服務資源之佈建,提供更為便利之求助資源。

貳、新興煙毒品防制

一、跨部會合作防制煙毒:

()本部持續透過「菸品及新興菸品危害防制策進會」跨部會合作機制,結合司法警察機關、海關、數位發展部等單位,共同推動邊境查緝、教育宣導、戒治輔導及執法稽查等工作,從源頭減少電子煙等違法產品流通與使用。

()《菸害防制法》已於112322日修正施行,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加重相關罰責。針對製造、輸入及廣告電子煙等類菸品業者,最高可處新臺幣5,000萬元罰鍰。

()針對網路平台(如購物網站、社群媒體)販售電子煙等違法行為,亦持續加強監測與管理。1151月至4月網路監測違法案件計11,503件,已下架11,425件,下架率達99.3%;另針對境內、外違法網站,已請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執行停止解析3,361件,以降低民眾透過網路接觸或購買違法產品的機會。

()112322日起至115430日止,中央及地方政府跨單位合作辦理實體及網路稽查電子煙及加熱菸共計104萬餘家(件)次,開立處分書10,788件,裁罰金額約新臺幣9.2億元。未來也將持續透過多元宣導管道,加強民眾健康識能,並落實各項稽查工作。

二、辦理民間檢驗機構濫用藥物尿液認證:

()依據「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驗毒策略,全國新興毒品(New Psychoactive SubstanceNPS)尿液檢驗由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等機關共同主辦,每年各檢驗新興毒品3,000~7,000件。

()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之1規定,辦理民間檢驗機構濫用藥物尿液認證,以協助法務部等3機關執行檢驗。迄1154月已認證20家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其中17家可受理39項新興毒品尿液檢驗,15家可進行依托咪酯檢驗。

三、提供成癮者成癮醫療補助,降低就醫障礙:

為協助施用新興毒品成癮者成癮醫療服務,全國已指定藥癮治療機構155家,提供毒癮治療並辦理「藥癮治療費用補助方案」,補助藥癮者每人每年35,000元(成人)至4萬元(未成人)藥癮治療費用,以降低就醫屏障,增加治療動機。另,各地方政府均設有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民眾若有施用毒品問題,或網絡單位發覺有施用毒品者,均可於知情同意下進行轉介,由中心人員提供衛教諮詢及資源連結,協助復歸社會。

叁、結語

本部修訂菸害防制法草案,新增「持有」電子煙及其載具之沒入及裁罰,及網際網路業者防堵違法網站之義務及裁罰等規定,以維護國人身心健康。

本部承 大院各委員之指教及監督,在此敬致謝忱,並祈各位委員繼續予以支持。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書面資料:

「從源頭查緝到道路安全:我國毒品犯罪與毒駕防制政策」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各位女士、先生:大家好!感謝貴委員會邀請本署列席今日會議,謹就本署「從源頭查緝到道路安全:我國毒品犯罪與毒駕防制政策」提出報告。

一、海巡定位

面對社會大眾對危險駕駛行為的零容忍態度,海巡署為國家緝毒的海上第一道防線,由「源頭阻絕」是抑制毒品流入與預防毒駕風險的關鍵因素,本署將持續強化海域與岸際的查緝能量。

二、走私態樣風險預警

依據本署查緝案例顯示,依托咪酯走私多以化整為零的空運包裹或於境內地下工廠利用合法化學原料合成為主,尚無查獲漁船大宗走私案例。目前依托咪酯已列為第二級毒品,未來將改列為一級毒品,海巡署將持續加強邊境、海上查緝作為,避免犯罪集團利用漁船從事走私不法。

三、源頭管制溯源打擊

本署除在邊境嚴密攔截,更主動出擊瓦解境內製毒源頭。以近期查緝實務為例,本署於今(115)年1月在嘉義破獲大型地下製毒工廠,查獲國內首宗利用尚未受管制的化學物質「依托咪酯酸」製造依托咪酯的案件,查扣毒品先驅原料及化學物高達934公斤,市值逾5.2億元。此案例充分凸顯犯罪集團利用法規空窗期規避查緝的犯罪手法。對此,本署已積極建請法務部將「依托咪酯酸」列入毒品先驅原料管制(法務部毒品審議委員會提案將「依托咪酯酸」列管為第四級毒品,將於617日進行審議),從源頭徹底截斷毒品供應鏈。

四、國際聯防跨境阻斷

毒品走私具有隱蔽性、專業性與鉅量性,單打獨鬥無法瓦解跨國犯罪集團,因此,本署正積極擴大國際交流,與重點國家執法機關辦理情資交流與專案會議,建立高強度的情資交換網絡。透過國際聯防,加強掌握各式毒品及其先驅原料的動態與不法流向,強化跨境打擊能力,避免毒品流入我國境內。

五、科技偵查鑑識精進

在籌建科技裝備部分,本署建置高階X光機,結合AI影像辨識技術,提升貨物、行李及船舶夾藏查緝效能,並升級科技偵查與情資整合平臺,強化犯罪偵防能量;在鑑識科技方面,本署規劃逐年汰換現有高階拉曼光譜儀,更新毒品光譜特徵資料庫,擴大與法務部、警政署犯罪資料庫介接;另鑑識實驗室將賡續參與國際認證,確立毒品、數位及現場勘察之證據公信力,建立國家邊境治安之堅實防線。

六、海空一體全域監偵

防堵毒品走私最終都必須回歸到第一線的國境實體執法,為強化本署海上查緝量能,本署正全力推動「海空一體,精銳海巡」的現代化轉型。這項計畫將構築一道三維立體防線,透過海陸空三管齊下,全面厚植海上執法能量,對不法份子建立起強大的壓制力,全力阻絕毒品於境外。

本署將持續堅守海上防線,以最堅定的執法決心,全力防堵新興毒品危害,守護國人安全,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指導,謝謝!

財政部關務署書面資料:

「從源頭查緝到道路安全:我國毒品犯罪與毒駕防制政策」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今日貴委員會邀請相關部會就「從源頭查緝到道路安全:我國毒品犯罪與毒駕防制政策」進行專題報告,本署謹就業管部分報告如下:

壹、海關全力防堵新興毒品及電子煙

海關職司通商口岸邊境查緝,持續與檢、警、調、憲兵、海巡六大緝毒系統合作執行行政院「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截毒於關口,拒毒於境外。針對近期依托咪酯等新興毒品以電子煙為載具擴散,造成毒駕案件頻傳,對社會造成危害,本署遵奉行政院指示,在臺灣高等檢察署統合下,積極查緝新興毒品並與各執法機關強化溯源,加強邊境扣押電子煙,如有查獲立即移送主管機關裁處。

貳、海關邊境查緝作為

海關於邊境查緝毒品及電子煙等非法物品,係運用風險管理及X光檢查設備等查緝工具,分析相關情資篩選高風險可疑人貨,實施精準查核。另透過緝毒犬隊機動巡邏,加強嗅查,一旦發現異常即執行人工查驗,並以手持式拉曼光譜儀或毒品試劑初判成分,倘有毒品反應,即移送檢警調偵辦並配合溯源追查。

依據現行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電子煙或其組合元件屬類菸品,不得輸入,11564日行政院第4006次院會,院長裁示從源頭嚇阻、強化查緝、重懲毒駕三大面向提出「14項具體作為」,海關將遵照政策指示,全力於關口嚴密查緝、攔截電子煙走私,對於緝獲電子煙案件,立即依菸害防制法移送地方政府儘速裁罰。

參、查緝成效

一、毒品查緝成效

1131月至1155月海關查獲毒品共1,340案,其中無密報自行查獲1,252案,比率達93%;另11385日公告依托咪酯為列管新興毒品後,海關迄今共查獲走私進口29案。

二、電子煙查緝成效

1131月至1155月海關查獲電子煙共3,440案,查扣電子煙本體195,557支及電子煙油(彈)63,822顆,均為無密報自行查獲。

另自1138月行政院公告依托咪酯以毒品列管後,為確認違法輸入電子煙油是否摻雜該物質,海關即專案執行初篩緝獲電子煙油(彈),截至1155月已篩檢757案,未發現有毒品成分。

肆、策進作為

一、持續優化風險管理系統,精準鎖定可疑目標

海關針對旅客、貨物及郵包建置風險管理系統,蒐集國內外情資及違規案例態樣,歸納風險因子回饋系統篩選查核標的,鎖定高風險目標,並適時運用科技設備輔助人工查驗加強查核,防堵毒品及電子煙走私入境。

二、即時獎勵關員,重罰不法業者

對查獲電子煙或依托咪酯毒品之關員,即時給予獎勵,優先表揚績優關員。倘發現業者涉及違規走私,除依法移送刑事偵辦外,最重祭出停業或廢照之處分。

三、跨機關合作,溯源追查阻斷供應鏈

海關積極與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合作,邊境緝獲毒品即配合溯源追查,以阻斷毒品供應鏈,代表案例為115年初高雄關無密報查獲依托咪酯毒品郵包,經移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於境內陸續破獲19處煙油(彈)分裝場及逮捕5名嫌犯。

四、運用人工智慧(AI)技術辨識影像及分析風險,輔助關員查緝

114年啟動「次世代人工智慧緝私計畫」,導入生成式人工智慧技術,模擬毒品及電子煙等非法物品多元藏匿態樣影像,並向法務部申請用以訓練之毒品樣本,擴充模擬各種毒品走私情境及藏匿手法,經由關員複核後納入模型訓練資料庫,提升模型辨識率;海關亦同步開發影像識別結合風險分析機制,建置風險分析AI模型與影像判讀AI共同協作,於貨物通過X光檢查儀時提示風險程度,輔助關員判讀影像,提高查緝效率。

伍、結語

查緝毒品及電子煙走私為海關首要任務,海關將持續精進風險管理,擴大運用人工智慧等科技工具輔助邊境查緝,與六大緝毒機關深化合作,從源頭查緝阻斷毒品及電子煙非法供應鏈,全力以赴打擊走私犯罪,守護社會安全。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教育部書面資料:

「從源頭查緝到道路安全:我國毒品犯罪與毒駕防制政策」書面報告

一、前言

近年來電子煙之可近性大幅提高,逐漸演變成新興毒品施用的主要載具,尤以「依托咪酯(Etomidate)」等新興毒品流通最為快速,並有施用年輕化趨勢。這不僅對青少年身心發展及校園安全造成重大危害,更進一步衍生出青少年藥物濫用、毒駕及公共安全等重大風險。為積極防堵新興毒品侵入校園,本部配合行政院「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第三期,114年至117年)」之識毒策略,整合跨部會及地方資源,透過「辨識風險、阻斷來源、及時處遇、精準輔導」四項主軸落實校園預防工作,全面強化校園與周邊的防護網路,以維護社會與道路交通安全。

二、現行做法

()辨識風險:分齡分眾推動反毒與電子煙防制教育

1.落實課程與教材:本部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將藥物教育、毒品防制及電子煙危害等內容納入健康與體育領域學習重點,協助學生認識毒品、成癮物質及電子煙對身心健康、家庭與社會之影響,並培養拒絕技巧、自我保護及求助能力。另針對國小、國中及高中不同學習階段,設計寒暑假親子共學反毒學習單,提供適齡反毒知識與拒毒策略,促進家庭共同參與反毒教育。

2.培訓防毒守門員,落實入班宣導:積極培訓「校園防毒守門員」及「學生反毒領航員」,每年針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至少一次反毒教育入班宣導。114年宣導率已達100%(共57,002班),有效提升學生獨立判斷與拒毒自我保護能力。

3.結合大專及民間資源,推動分眾宣導:培訓大專學生設計活潑的反毒教案深入國中小;並結合民間團體辦理巡迴特展(如與中國信託反毒教育基金會合作之「解癮」特展)與反毒戲劇巡演(如紙風車文教基金會之計畫),吸引大量師生參與重視。

4.創新反毒文宣與數位媒材:改變傳統教條式宣導,設計數位化、互動式素材(主題式懶人包、影片等),舉辦「我的未來我做主」影音創作活動,並將24件獲獎微電影轉化為素養導向課程教案,開放一線教師下載運用。

5.強化成效評估與民意監測:本部委託學術機構進行各級學校學生藥物濫用防制認知檢測資料統計分析,113學年度學生認知整體答對率為89.78%,較112學年度87.98%提升,另每2年辦理1次反毒宣導工作民意調查,113年電話訪問結果顯示74.5%受訪民眾曾接觸政府反毒宣導;網路調查接觸率則達85.2%,相關結果將持續作為宣導策略滾動修正之參據。

()阻斷來源:跨部會合作防堵毒品與電子煙進入校園

1.深化警政合作,強化校園周邊防護:學校、教育局處及本部持續與轄區派出所、警察局及警政署辦理三級定期聯繫會議;本部亦鼓勵學校與轄區警方簽訂「維護校園安全支援約定書」,建立熱區巡邏機制,落實藥物濫用三級預防策略。

2.落實校外聯巡與緝毒溯源通報:目前已於全國3,627所學校建立9,192處巡察熱點,並與警方協調聯合巡查。學校如知悉疑似藥頭、學生藥物濫用或電子煙相關違規情資,應依相關通報作業要點啟動通報,強化校園外部風險阻絕。

3.參與電子煙查緝平臺,防堵網路販售:本部參與衛生福利部邀集相關部會成立之「電子煙查緝平臺」研議電子煙防制機制,以防堵未成年學生取得電子煙,並降低其接觸相關風險。

4.掌握新興毒品趨勢,強化檢驗與資訊交流:為提升新興毒品檢驗量能,本部已委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及調查局協助學校辦理新興毒品尿液檢驗,並持續參與法務、檢警及衛政相關會議,掌握查緝現況與毒品趨勢,作為校園防制措施滾動調整依據。

()即時處遇:刻正推動唾液快篩機制入校實施

鑑於「依托咪酯」等新興毒品以傳統尿液快速篩檢難以即時查知,且行政院治安會報已提示「依托咪酯」對青少年身心發展影響甚鉅,本部已研擬唾液快篩機制納入現行輔導機制,並持續依規定辦理校安通報、尿液確認檢驗,春暉小組輔導、醫療轉介等支持措施,同時兼顧學生權益、隱私保護及家長知情同意。本部並透過種子人員培訓及實作演練等配套作為,提升校園即時應變能力,協助校園第一線即時辨識及及早輔導。

()精準輔導:訂定處遇流程並串接跨網絡資源

1.啟動春暉小組輔導機制:針對尿液篩檢陽性、遭警查獲、網絡通知或自主坦承涉及藥物濫用之學生,學校立即進行校安通報並成立「春暉小組」,實施為期3個月之介入性與處遇性輔導,並結合少輔會、衛生局及毒危中心等資源提供支持。

2.推動青年韶光計畫,協助隱性個案:委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心田心理諮商團隊,針對大專校院涉及非法成癮物質之隱性個案提供免費心理諮商。114年在案17人,並與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北區藥癮示範中心建立雙向轉介機制。115年將持續媒合地方諮商資源,提供個案支持網絡。

3.補助多元適性教育活動:本部每年向法務部毒品防制基金申請經費,辦理「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多元適性教育活動補助計畫」,協助無法適應正規課程或課後乏人照顧之高關懷學生,透過正向活動激發學習動機與潛能。115年已核定補助115所學校,預計投入新臺幣3,673萬元。

三、策進作為

()持續推動分級分眾之拒毒與防毒駕宣導

為因應依托咪酯等新興毒品常以電子煙為載具之氾濫趨勢,本部將持續採取「分齡分眾」及「互動創新」宣導策略,開發多元識毒宣導媒材。另針對毒駕高好發之高中職及大專校院學生製作「電子煙」、「依托咪酯」及「毒駕危害」主題製作多元動畫影片,並藉由年輕族群習慣使用之網路平台推播。此外,校園反毒影音創作競賽針對高中職及專科以上組別指定製作主題,深化對依托咪酯等新興毒品危害及相關刑責之理解。

為提升宣導政策精準度,115年度「民眾對於政府反毒宣導工作民意調查」特別納入新興毒品與依托咪酯宣導項目,透過電話與網路民調雙軌蒐集意見,掌握社會大眾對相關資訊之接觸情形與認知程度;另針對各級學校學生定期辦理認知檢測抽樣調查,藉由問卷設計、施測及回饋機制,將實用的拒毒知識具體傳遞給學生。後續將依據民調與認知檢測結果,持續滾動優化宣導路徑,從單向宣導逐漸轉化為引導學生主動識讀、拒毒之防禦網絡。

()完備唾液快篩相關配套措施

1.研議修訂相關作業要點:本部已邀集專家學者、國教署、地方政府及聯絡處代表召開多次研商會議,研議修訂「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及輔導作業要點」,修正草案重點包含快篩方式、實施流程、注意事項及相關表件等,以完善唾液快篩入校實施之作業依據。

2.辦理唾液快篩試劑採購及教育訓練:本部已請內政部警政署辦理唾液毒品快篩試劑共同供應契約時,將教育體系需求納入估算;在共同供應契約尚未完成前,本部將先行採購5,000劑,分配各縣市使用。另規劃於1157月辦理種子教師實體說明會,針對要點修訂內容及唾液快篩操作流程進行教育訓練,並安排實際操作演練,預計於1159月前推行至校園第一線。

四、結語

面對新興毒品氾濫及施用載具多變的嚴峻挑戰,防制毒品犯罪與毒駕安全工作必須與時俱進。本部將持續執行「辨識風險、阻斷來源、即時處遇、精準輔導」四大主軸,持續深化分級分眾之識讀宣導。透過跨部會之查緝、檢驗與輔導網絡,從源頭(校園周邊熱點布防、檢警溯源通報)到後端防制(研議導入唾液毒品快篩試劑,以即時查知依托咪酯),全面提升早期辨識與輔導介入效能,以遏止毒駕案件飆升,守護青少年身心健康並確保公共安全。

數位發展部書面資料:

「從源頭查緝到道路安全:我國毒品犯罪與毒駕防制政策」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數位發展部(下稱數發部)「從源頭查緝到道路安全:我國毒品犯罪與毒駕防制政策」提出專題報告,並就此向各位委員請益,還請各位委員不吝賜教。

數發部為電商平臺之主管機關,為配合各部會防堵不准進口或販售之商品進入市場及流通,數發部協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理電商平臺販售違法商品下架事宜,爰建立「網路平臺刊登或販售違法商品下架處理聯防平臺」,定期邀集相關部會、3大電商公協會、4C2C電商平臺業者及4家納管之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參與,建立即時溝通管道,以提升電商平臺業者違法商品處理效能及下架效率,輔以利用AI工具專案巡檢機制,避免違法商品於網路平臺流通販售,並透過跨部會合作,即時下架電子煙及毒品網站,以避免民眾接觸不法網站,說明如下:

一、俗稱「喪屍菸彈」之依托咪酯新興毒品係屬行政院公告之二級毒品,屬「禁止販售」商品,目前數發部網路及電商平臺管理作為如下:

()跨部會聯防平臺運作機制:

1.數發部已建立「網路平臺刊登或販售違法商品下架處理聯防平臺」,定期召開聯繫會議邀集相關部會、3大電商公協會、4C2C電商平臺業者及4家納管之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參與,自11311月至1155月底已累計召開7次會議,處理至少58項部會提案,強化業者法遵意識,有效提升下架處理效率。

2.透過聯防平臺聯繫會議,數發部已協助各部會與電商及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建立即時聯繫管道;各部會透過聯繫管道提供違法商品關鍵字予平臺業者自主掃描。

3.平臺業者依各部會提供之關鍵字自主掃描,並進行商品上架審核或違法商品下架處理。

4.各部會主動辦理相關巡查工作,如發現平臺上有違規商品,即透過聯繫管道通知業者下架或依主管法規進行裁處。

()數發部運用AI工具進行專案巡檢:

1.數發部自1127月起導入國內C2C電商平台AI巡查工具,主動掃描詐騙高風險帳號或商品,截至1155月底已累計掃描超過406萬次,偵測出7.8萬筆高風險商品,提供電商平臺進行人工審查後下架,並因應緊急情況,啟動專案掃描,協助各部會稽查高風險違禁商品。

2.數發部為因應新興毒品及電子煙於網路流竄,已啟動新興毒品及電子煙掃描專案,自11563日起,已透過AI工具巡查違法網站相關網域,掃出218個疑似違法網域,移請主管機關確認及處理下架事宜。

二、數發部透過「DNS RPZ自律機制」處理網路違法販賣電子煙及毒品網站:

()建立DNS RPZ機制及參考程序:

財團法人臺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已建立DNS RPZ自律機制,停止解析惡意或不當域名,依行政院同意本部訂定之運用DNS RPZ自律機制參考程序,以法院判決、裁定或處分機關依法處分啟動;前揭參考程序已於11477日納入預防性下架電子煙及毒品不法網站類型,爰在相關處分機關未修法前,得依「行政執行法」第36條規定,透過該機制協助處理。

()執行情形:

TWNIC於收到主管機關之處分通知後,將立即協調加入TWNIC DNS RPZ自律機制之之IASP業者,停止解析違法網域名稱。114年至1155月共計攔阻電子煙及毒品網域分別為6,666件及25,266件。

三、結語

面對新興毒品透過網路平臺不斷變異的銷售手段,數發部將透過公私協力聯防、AI技術應用及跨部會合作即時下架電子煙及毒品網站等策略,源頭管理以阻絕毒品於在網路上流通販售。未來,數發部亦將持續精進相關技術及措施,攜手電商平臺業者、產業公協會及各部會力量,共同守護國人人身及健康安全。

以上報告,敬請 指教。

並祝

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5分鐘,並不再延長;上午1030分截止發言登記。

接下來邀請第1位吳宗憲委員進行詢答。

吳委員宗憲:915分)謝謝主席,麻煩內政部、交通部、法務部及衛福部。

主席:麻煩這幾個機關的官員請列席。

吳委員宗憲:各位早安。我先跟你們講一個新聞數據,113年毒駕是2,619件,一路漲到8,569件,一年暴增3.2倍,到了115年更高,也就是平均5天就有335起毒駕,這個部分是新聞數據,麻煩你們先看一下。這個代表什麼?這代表毒駕已經變成我們現在日常的常態風險,我們再把時間往前面拉,202411月報導者曾用一篇文章提醒政府,它當時就提醒依托咪酯這個新興毒品已經變成一個黑色產業鏈,而且從印度一路跑到臺灣年輕人的嘴巴裡面,135公斤可以做成1萬顆。我記得我2024年在當召委的時候,黃國昌委員也在場質詢了這件事情,但是這一年多快兩年來,我們沒有看到政府有很積極的作為。

我今天請大家出來,其實主要是因為行政院上個禮拜有公布14項政策,又是洋洋灑灑的加重刑責、配合電子煙罰則,又是終身吊銷駕照,但是這個跟預防有什麼關係?只是不停的加重責任,但是事情發生之後,你要怎麼解決?還是沒有辦法處理問題。之前處理在打詐的時候,我一直跟大家說要從前端預防、來源端預防,所以我開了幾次跨部會會議,希望讓詐欺的訊息、廣告、行為可以變少,因為被害人永遠不會管這個被告被判多重,他只希望錢能夠拿回來,一樣,這些毒駕的被害人家屬不是盼望著被告能判多重,他們只希望家人能夠平安回來,所以我們今天要求的是前端的處理,而不是後端你們再補破網。

警政署副座,這一、兩年發生了很多個案子,包括之前三重分局28歲的年輕員警,他只是巡邏在等紅燈就被毒駕的人撞死,留下妻子和4歲的兒子回不了家。我們再看一下前一陣子清水派出所的劉前所長,他在臨檢的時候被衝撞,被拖了幾百公尺殉職死亡,其實這個都只是一般員警會遇到的例行性勤務,並不是什麼重大掃黑案件。所以很多人跟我講刑警很危險,我跟他說警察都危險,但是我要告訴你們的是派出所警察遠比刑警危險,因為他每天面對的是不知道會發生什麼事情的狀況。這一年多來我也跟劉前所長的爸爸一直維持著聯繫,他到現在還一直跟我說要好好照顧警察,他念茲在茲的是這個,我爸爸以前也是警察,他也跟我說過,我這一輩子不管做到什麼職位就是要保護好警察,他一直跟我這樣講,請問警政署,有真的為第一線的警察思考嗎?當我站在任何一個位置,不管是檢察官或立法委員,我都一直在想怎麼幫警察消防人員維護他的安全、維護他的權益,這個時候警政署在哪裡?我常常在想這個問題,官員不可以在面對這件事情的時候,永遠都是今天公祭、明天忘記、後天就繼續,不能永遠是這樣啦!

副座,我請教幾個問題,關於例行性勤務,現在警察面對的已經不是吹個酒測器或是沒戴安全帽,因為他永遠不知道來的人是什麼樣的背景,來的人會不會毒駕,警察都沒有辦法知道。警政署給我的報告是,2021年有43件毒駕,到2025年已經漲了200倍,去年是19死、229傷,今年13月已經三千多件了,所以今年一定會再飆破去年的數字,每年十幾條人命,一路飆升,但我看到行政院還是一樣,只是補破網的做法。我想請問一下警政署,對於這些狀況發生,你們有沒有發現是什麼樣的制度漏洞造成的?

廖副署長訓誠:謝謝委員的支持以及關心我們警察。有關毒駕的部分,剛才委員也很清楚,新北市三重的員警發生意外之後,接下來土城的所長發生意外,這兩件意外,那時候依托咪酯都還是從管制藥品到三、四級毒品,因為我們警察在第一線執法的過程裡面有觀察到毒品的現象,所以當時我們也提報依托咪酯應該要列為毒品。另外,關於員警的執勤安全部分,我們一向都是在加強訓練,而且要培養我們同仁有危機意識。

吳委員宗憲:我懂副座的意思,我只是要請教一點,你們有沒有給他們一個高風險駕駛預警的系統、給警察一個這樣的系統?或者是你們有沒有要求交通部或法務部能夠提供高風險的駕駛名單給你們?其實我在想的是這個,因為警察有時候是在跟著某一輛車,覺得某一輛車歪來歪去的,他可能要把他攔下來臨檢,但是他有沒有在第一個時間用他的小電腦查的時候,就可以很快地知道這個人過往大概是什麼樣的狀況?有沒有辦法很即時地示警?其實我一直在思考的是這個問題,我也一直在推動這個,所以這個人有沒有毒品前科?有沒有高風險駕駛紀錄的資料?目前我們國家是分散在不同的系統,譬如說,交通監理一套系統、毒品紀錄一套系統、警政偵查又一套系統,所以這個系統沒有辦法橫向的連結,這就讓警察能夠得到的資料很少、少很多,所以這個吸毒的人有車子、有速度然後有駕照,可是警察沒有資訊,他什麼時候被撞他不知道啊!

廖副署長訓誠:跟委員報告,現在我們第一線同仁手拿的M-Police一個小電腦的系統,這裡面不管是毒品的前科或者是高風險的毒駕,都有紀錄在裡面,

吳委員宗憲:好,那它有沒有去分級?其實今天員警有,對不對?

廖副署長訓誠:對。

吳委員宗憲:但是我今天希望做到的是跨部會的處理,譬如說,交通部在駕照的管理上面、監理上面,你們今天告訴我的是,行政院希望毒駕致重傷、撞死人要吊銷駕照,但是我們希望的是,可不可以不要再撞傷、撞死人之後才去思考吊銷駕照?其實我們在思考的是這個問題,所以我剛剛一直講,我不是要這個人犯罪後被判多久,我要的是家人能平安回家,你跟我講那個沒有用嘛,對不對?所以我還是希望警政署跟法務部、交通部可以想辦法看怎麼橫向的聯繫,建立起一個機制。

再來,我跟交通部這邊提一下,因為今年宜蘭有發生一件事情,也是一個毒駕,23歲的年輕人吸喪屍煙彈,然後把一個宜蘭優秀的女老師當場撞死,而且連撞了7臺車子。我想請問一下,一個有毒品紀錄、神智隨時可能不清楚的人,他可以合法擁有駕照,目前你們對這個部分有沒有什麼想法?有沒有什麼管制方式?

胡司長廸琦:跟委員報告,剛剛委員有特別提到要跨部會合作的部分,其實現在交通部跟警政署、衛福部、相關單位還有法務部,都有一個跨部會合作的機制。剛剛委員有提到源頭管理的部分,其實我們現在針對只要是確認吸毒者,不見得要有毒駕,就是剛剛您提到的,不要等毒駕了以後才去事後亡羊補牢,所以針對有吸毒者的部分,我們就會做預防性的吊銷駕照,如果他還是無照駕駛,我們會加重處罰。

吳委員宗憲:那你們預防性吊銷駕照的部分有一套標準出來嗎?

胡司長廸琦:我們已經在修法。

吳委員宗憲:目前還沒有是不是?

胡司長廸琦:對,我們現在已經在研擬法案。

吳委員宗憲:好,了解。那我先跟交通部講,這個就是我要的,我希望要有一個預防性的作為,因為今天我看到行政院各部會給我的報告都是事後的,我今天要求、拜託的是事前的,跟打詐一樣,事前不要讓詐欺的東西進來,事前我們不要讓煙彈或施用這些毒品的人可以輕易地去駕車,我想這是一個很重要的點,這個麻煩你們一定要做,因為我不希望今天我們國家都是一個太平間前面的政策,都是人撞死了,我們要怎麼補救、怎麼判他重刑、怎麼吊銷駕照,人民不是要這個,我跟你保證,人民都不是要這個,他只是要家人能夠平安的回來。所以我希望拜託今天在場的各部會,為什麼請大家一起來?主要我就是希望我們跨部會研擬彼此資訊的交流,因為交通部可能沒有毒品的資料,這怎麼樣橫向的串接?而警政署、法務部這邊,法務部還有一些前科、判決等等的資料,警政署這裡可能沒有那麼完整,所以警政署跟法務部也可以一起合作,再跟交通部、跟衛福部彼此勾稽在一起,對於這些人的駕照要做怎麼樣政策性的管制,請你們找一個方式出來給我。法務部,你們這邊有什麼想法?

鄭部長銘謙:對毒品的防制,我想是各部會都要合作,法務部最主要是緝毒的機關,那源頭的監理這部分,我們是希望……

吳委員宗憲:我沒有意見,部長,我沒有意見,法務部是緝毒機關,我希望各部會針對我剛剛提的這個部分,麻煩你們在一個月內做報告,請看一下PPT上面的內容,因為時間的關係,我不多說,我希望朝這三個面向:駕照風險分級、強制限制條件還有警政預警系統,我希望針對這幾個部分,麻煩你們一個月內能夠給我一份報告,還有橫向的部分看要怎麼做,將來我看了這個報告也希望能夠給予一些建議,大家討論出一個怎麼樣幫民眾預先控管好這件事,不然我跟你說,我們往前四年到現在,每年都在暴增,甚至暴增到200倍,今年13月已經遠高於去年的13倍,所以我覺得不能夠再這樣下去了。

我也要跟衛福部說明一點,為什麼我們過往也有毒駕,但是沒有像現在這麼嚴重、這麼誇張?因為過往……海洛因,我們都知道他可能要用針頭、要用錫箔紙,而安非他命,他可能要用水車,所以他在施用的時候,他沒有辦法一邊開車、一邊用,但是現在因為電子煙這個載具變成是拿來施用這些像喪屍煙彈一個很方便的器具,導致他一邊開車、一邊用,過往傳統施用毒品的器具讓他不便於一邊開車、一邊用,但是現在的狀況卻讓他便於這樣做,所以電子煙載具的管理也麻煩你們要做到,我也希望你們做到這三件事,請看一下PPT上面的內容,就是說你還是要修菸害防制法,還有地方毒防中心跟戒癮醫療,你要把依托咪酯個案納入專案的追蹤,還有一些合法的條件下,把一些高風險的資訊真的要跟其他單位做一些橫向的管制,這可以做到嗎?

魏副署長璽倫:好的,謝謝委員,我們會做到。

吳委員宗憲:好,麻煩你們就這個部分一定要做到,也麻煩你們一個月內給我好不好?

魏副署長璽倫:好。

吳委員宗憲:最後我還是希望一件事,就是說我們跨部會把這個事情處理好,這不是地方政府、單一地方政府就能做的,我知道地方政府可能在衛生局等等還是可以做一些事情,但是我今天在提的這個是要由中央層級去管理,橫向、跨部會把這個處理好,那才有辦法預防。今天我只能很遺憾的跟各位報告、跟國人報告,行政院今天給我的資料都是事後彌補的東西,所以我說那個叫太平間前的政策,它不是一個真正能夠有效預防毒駕的政策,再麻煩4個單位能夠幫幫忙,國人的生命,拜託大家要一起來,以蒼生為念,謝謝各位!

主席:謝謝吳委員。

接下來我們請陳昭姿委員發言。

陳委員昭姿:929分)謝謝主席,有請鄭部長。

主席:有請鄭部長。

鄭部長銘謙:委員早。

陳委員昭姿:部長早。部長,民眾黨已經提出毒駕修法的版本,我們也很樂見法務部跟我們的方向大概是一致的,一方面就是刑度的提高,另一方面就是沒收交通工具,因為沒收交通工具至少可以阻嚇他們再度上路,甚至當場就不能再繼續開,然後再度上路的機會也降低。但是我想先請教部長,您預計大概提高的刑度,可不可以簡單講?就是說毒駕致死或重傷,您預計提高的刑度大概是什麼情況?

鄭部長銘謙:現在毒駕跟酒駕,我們要脫鉤處理。

陳委員昭姿:好,脫鉤處理。

鄭部長銘謙:毒駕整個抽出來另外再做一個修正……

陳委員昭姿:目前還沒有預定的刑度?

鄭部長銘謙:關於預定刑度,我們有修正草案。

陳委員昭姿:好。

鄭部長銘謙:單純毒駕本來是3年以下……

陳委員昭姿:你講新的就可以了。

鄭部長銘謙:我們現在希望能夠提高在5年以下。

陳委員昭姿:然後毒駕……

鄭部長銘謙:駕車致重傷本來是1年以上7年以下,現在會提到3年以上10年以下,重傷的那部分。

陳委員昭姿:致死的?

鄭部長銘謙:致死這部分原來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我們預計修正草案是5年以上12年以下,併科300萬罰金。

陳委員昭姿:好。

鄭部長銘謙:另外,還有以前有毒駕前科,10年內再犯……

陳委員昭姿:再犯的部分也加重,好,理解。

鄭部長銘謙:再犯致重傷的是5年以上12年以下,萬一致死就是無期徒刑。

陳委員昭姿:好,我了解,謝謝部長,但還是比民眾提出的版本還低。法務部報告裡面其實有三大終極目標,你剛剛只有3分鐘時間可以報告,其中有一個就是溯源斷根,也就是斬斷毒品的供應鏈,這個我給予肯定,部長,你說我很難得稱讚你。

李家同教授近日也寫文章指出,政府當然不能只管毒駕的部分,而是應該澈底了解到底毒品從哪裡來!他覺得政府有絕對的責任告訴民眾到底這些毒品的來源是什麼?而且臺灣政府引以為榮的大數據分析,他認為應該利用這個大數據分析去想哪些人是高風險的吸毒者,就是哪些人容易去吸毒,以及是誰在販售呢?從源頭阻斷永遠比事後處罰有效!

所以我想請教部長,你們現在的溯源是只追查依托咪酯的原料嗎?就是依托咪酯酸的供應鏈嗎?是這樣嗎?那你打算如何斷掉、斷絕這些違法進口的原料和毒品呢?現在初步的做法是怎麼樣?

鄭部長銘謙:我想委員是提出一個正確的方向,的確……

陳委員昭姿:是嗎?

鄭部長銘謙:毒品一定有先驅原料……

陳委員昭姿:麻煩部長簡單回答,你的對象是什麼?是依托咪酯?還是依托咪酯酸?

鄭部長銘謙:針對依托咪酯酸跟依托咪酯,在617號我們就會將依托咪酯酸提到毒審會列為管制物品,另外,依托咪酯這部分要提高為一級……

陳委員昭姿:部長,我簡單問一句話,你有信心嗎?就是從源頭管制斷絕有信心嗎?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們全力以赴!我們六大系統現在全力追緝新興毒品依托咪酯類專案查緝中,525號到6月底是專案查緝。

陳委員昭姿:部長,我們來看一下電子煙,其實2023是全面禁止,你看這個圖,但是在網路上我只要輸入5個字「電子煙商店」這幾個關鍵字,馬上就可以網購了,我就買得到!法務部在報告裡面有說要跨部會合作,這個當然是一定要這樣做,要有完善多元的毒品防制做法,但是法務部跟數發部的合作結果,你看看,我打這5個字就買得到了!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因為電子煙是當作施用新興毒品,尤其是依托咪酯類的載具,這部分的管制是屬於菸害防制法,對於這部分,我想衛福部是有修法的規劃。

陳委員昭姿:衛福部?好,現在就很多部門可以……

鄭部長銘謙:因為這是源頭的部分。

陳委員昭姿:我不能說推,但就是跨部會的合作。

鄭部長銘謙:這不是推,因為這各有權責。

陳委員昭姿:我再繼續講,當然數發部責任也很大,還有衛福部,電子煙現在被利用為依托咪酯的吸食工具,就是被利用為使用新興毒品的載具,非常方便,比起以前的打針、鼻吸還方便!如果不嚴格查緝,今天有喪屍煙彈,以後會有其他的毒品煙彈,所以請問法務部、衛福部或是數發部,這個網站什麼時候要下架?隨時都買得到啊!什麼時候要下架?

魏副署長璽倫:報告委員,網站的部分其實我們24小時都有在巡邏。

陳委員昭姿:現在就有了,你回去座位打打看,看買不買得到!

魏副署長璽倫:現在我們還在跟衛福部合作,用AI比較有效率的方式進行整個雷達掃射。

陳委員昭姿:今天大家都在聽。

魏副署長璽倫:對。

陳委員昭姿:包括過去很多食安的問題等等,在網路上買就有了!

魏副署長璽倫:好,在新的修法方面……

陳委員昭姿:毒品更嚴重啊!

魏副署長璽倫:我們也會要求網際網路平臺要有一定的責任。

陳委員昭姿:好,希望副署長等一下去試試看,看買不買得到?好,謝謝。

部長,麻煩你看一下這幾張圖。現在電子煙的外表真的是推陳出新,讓人眼花撩亂,有被做成手搖杯、愛心吊飾,還會發光發亮,這些外表看來不像傳統的電子煙,很像玩具,一般人看來也沒有什麼警覺性,這就是為什麼我要請法務部特別嚴肅看待電子煙的問題,因為它就入侵校園了,今天教育部也在場,孩子們以為是玩具就拿來吸食,電子煙本來就是禁止的,就算裡面放了尼古丁也是禁止,可是目前被作為新興毒品的載具,這樣孩子就很有機會接觸到這些毒品。

所以我想請問法務部,你現在掌握到的電子煙型態、態樣,你有掌握到嗎?你知道有這麼多種、這麼漂亮、這麼可愛嗎?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因為電子煙結合的喪屍煙彈等毒品,當然我們會全力查緝,我們有專案在查緝。至於市售的部分並不是我法務部權責,但是我們會關注,我們有跨部會、跨機關的合作,我們也是建議權責機關要取締電子煙。

陳委員昭姿:要查緝也要有點跟上樣態……

鄭部長銘謙:關於查緝的部分,目前……

陳委員昭姿:你看看各式各樣的電子煙。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目前都是行政裁罰,是行政處罰,現在衛福部研議要把菸害防制法……

陳委員昭姿:對,是不是到毒品危害條例……

鄭部長銘謙:關於這部分,是不是可以請教衛福部?因為這部分是衛福部掌管,我沒辦法幫衛福部回答這個問題。

陳委員昭姿:有關樣態的掌握,可以嗎?副署長,衛福部也要學啊!外面已經眼花撩亂了,這麼多的產品你們有跟上嗎?

魏副署長璽倫:的確電子煙不是只有樣態,它連在網路上的名稱都非常多元,現在修法上我們會針對持有加重它的行政罰。

陳委員昭姿:你們要跟得上這些變化。

魏副署長璽倫:是。

陳委員昭姿:現在新興毒品就是在變化中。

魏副署長璽倫:是。

陳委員昭姿:我繼續請教部長,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警察必須先問行為人同不同意搜索,同意了,才可以進到他的車子裡面進行所謂的無狀搜索,就是沒有搜索票,但如果行為人拒絕車內被搜索,警方就必須要生出一張搜索票,可是電子煙很小、也很好藏,假設疑似毒駕,要查緝,必須要有搜索這個動作出來,但是在等待合法搜索的期間,毒駕者就有可能落跑。我想請問一件事,很確定的,如果當場要生出搜索票,時間要多久?如果他不讓你搜索呢?

鄭部長銘謙:我想這是警察在執勤時,勤務上的……是不是可以問……

陳委員昭姿:是警政署嗎?請問多久?我就要了解需要多久,立刻要生出一張搜索票……

鄭部長銘謙:因為這是警察在執行的,檢察官不會在第一線,這是屬於警察執勤的範圍,是不是可以問……

陳委員昭姿:總要有人想辦法啊!

鄭部長銘謙:這個要問警政署。

陳委員昭姿:因為懷疑,但又看不到,因為東西很小,很容易藏,不搜索找不到。簡單講,大概要多久可以生出?還是你們有一個比較加速的管道可以處理?

廖副署長訓誠:跟委員報告,剛剛也有提到……

陳委員昭姿:多久?

廖副署長訓誠:如果他拒測,明顯不能安全駕駛……

陳委員昭姿:不讓搜索……

廖副署長訓誠:要用現行犯跟準現行犯進行逮捕。

陳委員昭姿:一律當做現行犯、準現行犯嗎?好,不怕違法喔?可以抗拒喔?就是說你們有辦法這樣做?就是搜索票來不及的意思,對不對?副座。

廖副署長訓誠:是,就是說他拒測或是明顯有不能安全駕駛的狀況……

陳委員昭姿:就要搜索?

廖副署長訓誠:當然就是以現行犯跟準現行犯……

陳委員昭姿:好,目前已經是這樣的做法?

廖副署長訓誠:是。

陳委員昭姿:好。再請教部長,施用毒品被抓到了以後,誰來決定是要進入觀察勒戒還是強制戒治呢?就是誰來做這個決定?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案件如果已經由警方移送給檢察官偵辦,當然……

陳委員昭姿:是檢察官認定?

鄭部長銘謙:檢察官認為有必要時,而且被告有意願,我們會請簽約戒癮的醫療機構評估……

陳委員昭姿:目前不是有勒戒跟戒治嗎?檢察官會做初步的處理?

鄭部長銘謙:觀察勒戒和強制戒治現在比較少用,跟委員報告,我們現在最主要是多元戒毒的處遇方案。

陳委員昭姿:好,很好!

鄭部長銘謙:多元處遇方案包括緩起訴、戒癮治療或者是社區處遇。

陳委員昭姿:部長,這很重要,因為2024年……你看這是法務部的報告,有專家提出來現行我們是停留在以刑法為主(不罰也不行),治療為輔的想法,這已經不符合國際的成癮是一種疾病需要治療的趨勢。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因為施用毒品有病人跟犯人的雙重身分。

陳委員昭姿:是。

鄭部長銘謙:現在我們的多元處遇,施用毒品者適合做社區處遇或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部分,目前已經高達四成,其他六成當然是不適合……

陳委員昭姿:所以部長的意思是……

鄭部長銘謙:或者是他沒有意願,這部分我們現在在努力……

陳委員昭姿:部長,你是說已經有初步的這些資料,我可以隨時拿到這個資料嗎?

鄭部長銘謙:這些四成的資料,我們可以提供。

陳委員昭姿:就是根據國際趨勢,除了處罰以外,治療也是一個方向……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我當部長,我是非常重視多元處遇的戒癮治療,的確,用刑罰不是唯一手段,我們希望這些吸毒者能夠復歸社會,能夠把吸毒的惡習去除,我想有很多醫療手段或社區的輔導,委員是醫界出身,對這部分應該很了解,委員如果有需要,事後我們可以提供資料給委員。

陳委員昭姿:好,部長,其實有很多事情要應變,包括衛福部等等,20245月底大概我是第一個去檢舉的,因為一個可憐、悲痛的媽媽帶著高中兒子去報警,士林派出所不收,因為它根本連毒品都不是,所以沒辦法收案。後來我就打電話給食藥署,請他們先召開管制藥品管理會議,因為它是有證照的藥品,屬於醫療使用的,先把它列管,然後法務部毒品審查委員會也要加速開會,不是規則開會,而是要加速緊急召開會議……

鄭部長銘謙:有,這個我們就是因為必要時臨時召開的……

陳委員昭姿:當時2024年是這樣子……

鄭部長銘謙:所以我們在2024年從第三級……

陳委員昭姿:對,我知道,因為我也曾經在那個委員會工作很久……

鄭部長銘謙:後來列為第二級,這次我們要改列為第一級。

陳委員昭姿:還有公告時間要有彈性,以前你們公告時間要兩個月,但我認為只要多延長一天,就會有很多孩子受害,所以應該要有很多彈性……

鄭部長銘謙:我們的作法跟委員的看法是一致的。

陳委員昭姿:我以這個為例,你們的很多做法要一直能夠跟上現在新興毒品的變化,這樣才有辦法做好這個工作,好嗎?

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

陳委員昭姿:好,謝謝部長,謝謝主席。

主席:謝謝陳委員。

接下來請林沛祥委員發言。

林委員沛祥:942分)謝謝主席。今天列席的官員非常多,很多跨委員會的委員也都非常關心這件事,不過今天我要從四個面向來談毒駕事件:第一當然是有關刑責;第二是新興毒品的列管;第三是校園的反毒;第四是電子煙的查緝。在這邊我要特別請相關部會在一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針對各項政策目標、執行進度及統計數據,另外針對修法規劃提出具體說明;三個月內提出跨部會改善方案跟年度績效指標;六個月內公布執行成果跟檢討機制,供立法院跟社會大眾檢視。因為毒駕這件事情已經在我們身邊,所有縣市全部都淪陷,我基隆就有很多不同的案例,而昨天一位彰化分所長被毒駕嫌犯撞到雙腳斷掉,然後法院居然直接判這個毒駕嫌疑犯交保,毒駕嫌疑犯交保之後,居然還可以知道分所長住在哪家醫院,還送了兩盒水果禮盒過去,我覺得這實在是有點匪夷所思!所以在這邊我想先請教法務部,有請鄭部長。

鄭部長銘謙:委員早。

林委員沛祥:部長,近期政府研議提高毒駕致死刑責,外界看到的版本是提高到十二年有期徒刑,請問,這個十二的數字是怎麼來的?是經過完整的社會討論,還是開會開到後面,大家覺得「十二」聽起來比較吉利?老實說,現在人民最在意的已經不是刑責到底是十年、十二年還是十五年,而是現在的法律到底還有沒有嚇阻效果?

政府談毒品問題,常常講說戒癮治療、社會復歸、輔導協助,老實講,本席贊成、本席不反對,但我也要提醒法務部,吸毒可能是醫療問題,但吸毒後開車上路就是公共安全問題,不能每次討論毒品犯罪都只看到加害者的未來,請問,像這位分所長還算順利,真的是天佑好人,他沒有受到更大傷害,但那些被撞死的人、受害者,他們的未來呢?那些跟受害者相關的家屬、子女,他們有什麼想法?人回不來了,有些家庭的傷痛可能是一輩子,結果我們現在的社會,尤其是法務部這邊,我都覺得很好奇,到底加害者有多少權利需要被保障?這感覺很像什麼?很像縱火犯把房子燒掉了,而我們卻一直在討論縱火犯晚上睡得好不好,順序是不是有點顛倒了?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的確毒駕致人死傷,這個部分一定要加重處罰,剛才委員提到彰化法院的判決,那個不是交保,那個法官是給他無保請回……

林委員沛祥:那不是更扯嗎?

鄭部長銘謙:針對這部分,我想警界、警方跟我們檢察官當然都認為一定要押起來,所以我們已經抗告了,已經跟臺中高分院抗告。

林委員沛祥:我必須在這邊重新再提一個我們一直討論的議題,至少在這一屆我們是有提到的,就是臺灣明明還保有死刑制度,但社會上卻越來越多人認為法律寫在那邊是一回事,會不會執行又是另外一回事!部長,當人民已經開始不相信法律具有嚇阻力,尤其在毒駕案件上面,這其實已經不是司法問題,而是整體政府的治理、信任危機,所以我正式請問部長,如果加重刑責仍然無法有效嚇阻毒駕,如果守法的人每天都在擔心成為下一個受害者,那我想請問,我們一直聽到一句話:毒駕零容忍,到底是保護了誰?

鄭部長銘謙:對毒駕我們就是要嚴懲重罰,這部分除了剛剛跟委員報告外,我們就是……

林委員沛祥:那十二年怎麼來的?

鄭部長銘謙:我想這個最終還是可以判無期,如果有毒駕前科,十年內再犯的話,我們已經把刑期提升到無期徒刑,我想對於毒駕防制,應該不是只有提高刑度這個手段,委員關心的,就是有關毒駕的這些交通工具,不論是不是屬於行為人的、加害人的,我們就是修法一定要沒收,剛才委員關心到是不是還可以開車,還可以怎麼樣?我想交通部對於這個部分有做一個修法……

林委員沛祥:他都願意吸了毒品之後直接開車,應該不在乎有沒有駕照的問題吧?

鄭部長銘謙:我想這部分有一定的嚇阻作用,剛才陳昭姿委員提到……

林委員沛祥:我剛剛一開始就開宗明義要求,一個月內需要有書面報告,三個月內需要有版本,六個月內需要看到成果跟評估報告,這是法務部的職責,可是我今天針對的不會只有法務部,毒駕事件已經不是單純法務部的問題了,當然法務部在這中間一定是很重要的一環,所以請部長……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們會做一個完整報告給委員。

林委員沛祥:務必把這件事情放在第一要位。

鄭部長銘謙:這個的確是我們念茲在茲……

林委員沛祥:務必把這件事情放在第一要位。

鄭部長銘謙:是。

林委員沛祥:好,謝謝法務部部長,部長請回。再來我要請教衛福部食品管理署副署長。近年來,依托咪酯,也就是所謂的喪屍煙彈氾濫,本來是三級毒品,立法院從2024年開始追蹤,邱鎮軍委員個人特別提案把它升到二級毒品;對此我們不能高興,但我們也必須肯定行政院現在主動想把依托咪酯列為一級毒品,可見這個危害之烈,因此我想請問,具體時程是什麼時候?更重要的是,如果未來再出現新的化學結構毒品,政府要多久才能完成列管?半年、一年,還是跟依托咪酯一樣,全臺灣各縣市淪陷之後,新聞都播了,衛福部才知道要開始動作?

魏副署長璽倫:報告委員,有關依托咪酯列為一級毒品部分,大概就是follow法務部的毒品審議委員會做的結果……

林委員沛祥:所以還是回到法務部?

魏副署長璽倫:對,因為毒品審議委員會是在那邊。

林委員沛祥:老實講,我覺得我也算是公職人員,因為我以前也待過公家機關,知道公家機關跑公文的速度是奇慢無比,絕對跟不上毒品研發新品的速度;犯罪集團更新產品的速度跟手機改版一樣迅速,但是我們政府列管毒品的速度,有時候常常像等捷運施工一樣漫長。老實說,等到列管完成的時候,市場可能都快下一代了,所以我這邊要請問,目前是否要建立所謂跨部會毒品的預警機制?如何縮短發現、檢驗到正式列管之間的空窗期?我想我問的問題應該滿務實的吧!

張副組長志旭:報告委員,有關新興毒品列管的話,其實法務部在去年已經有召開過新興毒品的篩選機制,法務部在114年召開會議的時候,已經有責成相關部會要就國外……就是有關聯合國已經有列管……

林委員沛祥:所以最後面還是回到法務部?

張副組長志旭:對。

林委員沛祥:好,因為我時間不夠,我還有兩個問題,部長請回,我後面沒有問完的問題,我都要求書面報告回復,而且我也要求三個月內提出版本,六個月內提出工作績效出來,因為這件事情全國都在看,我們今天在場錄影的時候,也證明說全國都很關心這個議題。請注意,既然還是法務部為主軸的話,請不要讓大家覺得政府永遠都跟著毒販在跑,永遠都追不上。

再來,我想請教教育部,教育部的代表應該是學前教育署的副組長吧?

蔡司長宜靜:委員好,學特司司長。

林委員沛祥:不好意思,我們還是得談,因為教育部主管年輕學子,毒品人口年輕化其實是很嚴重的,以前大家覺得毒品離校園很遠,但是現在透過電子煙載具,新興毒品離教室可能只有一個抽屜的距離,我甚至有聽說過最小的有國小就已經開始使用電子煙,甚至裡面藏有依托咪酯。我想請問教育部,目前校園反毒工作到底是在預防學生接觸毒品,還是在學生出事之後才開始輔導?近3年未成年涉毒案件有多少?學生首次接觸毒品的平均年齡是否持續下降?教育部已經掌握多少電子煙夾帶毒品進入校園的案例?

蔡司長宜靜:跟委員報告,教育部目前的部分是從防制教育著手,希望能夠從教育部分還有宣導能夠來全力提升學生對毒品的防範意識,還有老師的知能。以我們掌握毒品在未成年的部分目前是透過電子煙的載具,確實是有一些量進到校園,我們有掌握的數據部分,毒品的在高中以下大概是200案。

林委員沛祥:只有200嗎?

蔡司長宜靜:對,高中以下屬於是毒品的部分,那電子煙是比較多。

林委員沛祥:現在最新的狀況就是警方已經逐漸使用所謂唾液篩檢工具,校園端有沒有類似新興毒品的辨識機制呢?老實說如果連老師都不知道學生吸的是什麼,那你要如何及早發現?如果連辨識工具都不足,你要怎麼防堵毒品進校園?

蔡司長宜靜:跟委員報告,所以教育部也引進目前所採用的唾液快篩試劑,希望能夠及早來發現學生疑似有吸毒品的情形,可以及早來做相關的輔導跟協助。

林委員沛祥:老實講我們每年、每一季都會看到有所謂的反毒教育,可是如果以反毒教育的成果來講的話,其實滿令人失望的、滿令人灰心的。反毒教育不能只剩下宣傳海報跟反毒周活動,否則學生對毒品最深刻的認知,可能最後是來自社群媒體,而不是來自學校的教育,對吧?

蔡司長宜靜:跟委員報告,我們從健康與體育的課程中也有相關的教育。另外,我們也全面入班宣導,搭配其他活動的行銷跟宣傳,來讓學生能夠全面的了解。

林委員沛祥:有用嗎?

蔡司長宜靜:我們繼續……

林委員沛祥:以你們現在的……所以我需要書面報告回應之外,我還需要三個月內提出新的版本,六個月內我需要看到績效。我這樣講得很輕鬆,但是事實上對於全民來講,這是一個有能的、沒有失能的政府應該做出的態度。謝謝教育部,請回。

再接下來我們就來談一個比較頭痛的事情,全國都知道電子煙是違法的,電子煙也禁了3年,但是為什麼還到處買得到?這邊可能要請衛福部、數發部跟警政署上臺。我不知道這個該是誰來回答,不過我們電子煙修法禁止已經3年了,但是民眾的疑問其實很簡單,如果真的禁了,為什麼到處都看得到?走進校園周邊看得到,打開社群平臺找得到,加入族群買得到,甚至比某些合法商品還容易取得,請問這叫全面禁止還是叫全面都看得到?

魏副署長璽輪:報告委員,的確電子煙是禁止的沒有錯,但是因為我們在整個法制上可能少了一個步驟,就是「持有」必須要入法,但是我們現在從源頭到流通到後面的查處,大概一連貫都會跟各部會在合作。

林委員沛祥:那這樣子的話,我想請問衛福部,截至目前查查獲多少案件?裁罰多少件?裁罰後是否有效的降低市場的流通?

魏副署長璽輪:我們包括從現場實地查核,還有一些網路查核,我們大概罰了9.2億元左右。

林委員沛祥:不是,幾件?不是罰多少錢。

魏副署長璽輪:1788件。

林委員沛祥:1788件?可是到現在大家覺得好像電子煙越來越普遍,甚至很多人已經開始把電子煙跟加熱菸搞混了。我覺得我們的衛福部在這邊,如果不再盡點力的話,老實說是有點辜負全民期待的。

再來請教數發部跟警政署,現在電子煙交易大量透過InstagramFacebookTelegram還有LINE群組來進行,請問一下我們政府是不是有主動的巡查機制?有沒有關鍵字監測機制?有沒有跨平臺下架機制?

施組長偉仁:報告委員,我是數發部數產署。回復委員的話,我們原則上都有跟衛福部來做一個聯防,我們有個聯防平臺,現在關鍵是……

林委員沛祥:所以現在是衛福部的問題?衛福部又推到法務部?

施組長偉仁:沒有,我們有依照衛福部給我們的關鍵字做網路的巡查,在過去我們都有配合衛福部提供的一些相關的關鍵字,包含網路平臺的巡查,以及網站的關鍵字巡查都有。

林委員沛祥:有沒有下架機制?有下架過嗎?

施組長偉仁:有,我們有一個DNS RPZ的機制有下架。

林委員沛祥:下架了幾件?現在是不是越來越猖狂?

施組長偉仁:以毒品和電子煙來講,分別是六千多件,114年到115年有六千多件跟25,000件的網站下架。

林委員沛祥:如果針對依托咪酯呢?針對依托咪酯下架幾件?那你們下架之後,是不是實質上有遏止……

施組長偉仁:煙毒的話就是包含依托咪酯,大概是6,666件,114年到現在。

林委員沛祥:6,666件?那現在為什麼每一天都會聽到毒駕案件?而且每一天的毒駕案件都是有人受傷或有人致死的情況發生,請問你們覺得……

施組長偉仁:報告委員……

林委員沛祥:最後面出來的東西都是說我們從網路上拿到的,不只是我剛剛講的FacebookLINE,甚至還有Threads,現在我知道也淪陷了,那我想請問一下,你們有六千六百多件,你們覺得這樣的成效是很好的嗎?

施組長偉仁:報告委員,沒有,我們都有在持續加強搜索,比如說從6月開始到現在,我們也下架了大概兩百多件,跟衛福部國健署一起合作。

林委員沛祥:我會認為我們不是只要知道你們下架幾件,我們實際上要看到這些東西越來越少讓人家拿到。謝謝你,請回。

老實講毒品這件事情,其實已經不是單一部會的責任了,最近一天到晚,就是有人受傷、受重傷或出人命,然後上了新聞,現在政府才急急忙忙想補破網。剛剛我們也知道是法務部,然後法務部的速度可能不夠快,可能有很多法規上的限制。然後衛福部說法務部,數發部說衛福部、說法務部,我覺得這個如果沒有跨部會,行政院如果不跳出來統整法務部、衛福部、數發部、交通部、教育部、海巡署等各單位,從源頭查緝、邊境阻絕、電子煙查緝、校園防制、防毒教育到戒癮治療、到毒駕執法的話,如果沒有建立這完整的防制體系,對不起,我覺得依托咪酯搞不好是我們除了詐騙之外,可能是國民最新的擔憂,這一件事情老實講政府責無旁貸。

我不太希望再聽到什麼抗毒國家隊、防毒國家隊,我希望聽到你們向毒品宣戰、向喪屍煙彈宣戰,因為現在全國所有縣市都淪陷了!而且受傷的,不只單純、無辜的人,甚至連執法人員都受傷時,那麼這件事就非常嚴重!當政府高喊毒駕零容忍時,全民會覺得這只是個口號。真正的零容忍不是只有加重刑責,而是要讓毒品進不來、流不動、藏不住、更上不了路吧?如果你們沒有跨部會機制,那麼一個月提專案報告……我剛剛提出來的問題都會有紀錄,我需要你們在一個月內,就我剛剛提出的所有問題提一份仔細的專案報告,三個月內要提出修法版本,六個月內要有成效,不然全民對政府信任會在這次依托咪酯事件裡蕩然無存!這不是黨派的問題,這是政府到底是不是失能的問題。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林委員。

接下來請林倩綺委員發言。

林委員倩綺:101分)謝謝主席翁召委今天排了這樣的主題與質詢。先請法務部部長及衛福部副署長。

主席:副署長到了嗎?若還沒到,衛福部食藥署或心理健康司就一起先上來,看林委員怎麼提問來回答。

林委員倩綺:今天本席就毒駕引起整個社會的震盪,並就毒品管理及道路安全主題請教各位。

我今天大概有幾個主題:第一個部分是針對檢驗制度的精進;第二個部分是如何在源頭管理上做防堵;最後是有關教育的相關議題,即學校如何就這部分提前做因應。

第一個部分,針對依托咪酯這個新興毒品在制度上的問題。最近因依托咪酯毒駕所造成的案件層出不窮,剛才幾位委員也有提到,現在連執法人員都遭受衝擊,所以提高毒品級別並加重刑責,是許多人都提出來的方式。但本席要提醒其中一個關鍵在於,若第一線如果不能及時查驗,而違法者本身根本認為自己不會被抓到,那麼我們即使提高刑責,但嚇阻效果還是會大打折扣!現在新興毒品的特性就是變化非常快,當前流行的化學物質在幾個月之後,可能又被新的化學結構所取代。如此,檢驗廠商也很難投入大量的成本來開發免費試劑,所以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剛才也有委員提到,現在的犯罪手法常常讓我們整個執法面追不上,這也是本席現在所要提醒的,甚至連免費試劑也可能在開發成本的限制下而追不上。所以要怎麼辦?

針對很多新興毒品,目前其實並沒有很成熟的免疫篩檢工具,而是直接依靠液相層析串聯質譜儀,也就是LC-MS/MS來進行分析跟確認。

本席要請教衛福部,如果在法律面或實務面仍要求兩種不同的分析方法來均衡陽性的處理,如此是不是會因為靈敏度的限制,而降低了實質辨識吸毒者的能力?

第二個部分則請教法務部,依托咪酯的半衰期很短,大概二到三個小時,所以應該有出現過第一次驗尿時,濃度高於法定值;但是當再一次採尿時,又低於標準值。換言之,只要延遲採檢,就有可能從陽性變成陰性,對此,法務部跟衛福部是否曾就相關議題做過共同檢討?依托咪酯毒駕案件,從攔查、送檢、採樣到鑑識的流程中,有無方法可因應這種快速代謝的特性?這點請兩個部會說明。

我想要真正提升依托咪酯毒駕的辨識能力,是不是能從檢討現在的法定閾值、採檢時效與檢驗平臺做起?尤其針對半衰期比較短、變化快的新興毒品,包括本席剛才所講的,每經過一段時間,新化學物質的結構就可能取代現在所碰到的問題?你們要如何因應這些未來的可能性?這部分是不是先請衛福部、法務部先個別回答,再共同回答本席剛才提到的可能牽扯到兩個部會的問題?謝謝。

張副組長馨文:委員好,針對檢驗部分我稍微說明一下。現在針對毒品的檢驗,主要還是由中央的三大鑑識機關,包括法務部調查局、刑事警察局及法醫研究所負責。食藥署主要是協助認證實驗室,即比較偏向補強民間實驗室的部分,也就是萬一中央鑑識量能比較不足時,我們會儘量協助民間實驗室取得認證……

林委員倩綺:本席剛才提到的就是,現在所投入的經費跟研發量能不足,所以你們有沒有針對這部分去了解目前民間實驗室、即本席剛才所講的這部分問題?

張副組長馨文:我們會去了解民間實驗室所使用的儀器、檢驗量能及所能達到的程度,因此,民間實驗室其實有一致的標準。

林委員倩綺:針對本席剛才所講的問題,你應該理解吧?

張副組長馨文:是。

林委員倩綺:也就是說,毒的部分現在整個系統速度變得很快,包括化學物質的變化快、取代性也非常高,讓執法部門面臨相當程度的難度!不管現在是由哪個部會處理,基本上,在檢驗方面跟新興毒品的取代性都是大家的困難所在!衛福部這邊除了民間實驗室以外,我想不管是在實驗室或在相關單位,其實都有相同困境。針對本席剛才所講的問題,可否就這部分給本席更完整且更專業的書面報告?

張副組長馨文:各部會針對毒品的防制與檢驗,只要發現新興毒品,其實都有一套機制,都會知道……

林委員倩綺:所以本席的問題在於:如果已經有了,是不是能趕快給本席一份報告?包括未來有可能發生或現在已經在發生的,你們現在因應的狀況為何,好不好?請把相關報告送本席研究室,讓本席了解剛才所講的問題你們是如何因應的?

張副組長馨文:就衛福部的部分?

林委員倩綺:衛福部的部分我剛才已經告訴你,也就是你們處理的系統是什麼?至於本席所講的,你們就給本席相關的因應報告,好嗎?

張副組長馨文:好,謝謝。

林委員倩綺:法務部是不是先針對你們的部分說明,之後再就共同的部分給本席回應?謝謝。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剛才委員關心有關毒品的尿液檢驗制度及相關閾值規定,這是衛福部的權責,法務部負責偵辦犯罪。剛才委員有提到,依拖咪酯的半衰期很短,所以警方在執勤時若查獲到毒駕,會在一開始就以快篩試劑來檢驗,如果是陽性,結果很快就會出來。當然,同時也會做尿液採檢。不過尿液的採檢要搶時間,所以要當場做,避免藥效因時間而消退掉。由於現在毒駕者施用的類型與傳統毒品及依拖咪酯有關,因為有些是混合型的,如若快篩試劑為陽性反應,或含有傳統毒品,我們會請地方縣市警察機關針對該陽性毒品進行快速檢驗,並希望能在二十四小時檢驗出來……

林委員倩綺:規定是這樣嗎?還是?

鄭部長銘謙:我們現在是全力衝刺!由於大家對毒駕零容忍,所以我們採快速機制,實際上我們也做了協調,上週臺高檢有邀請各大緝毒系統討論,遇到這種毒駕的人,當然警方是用快篩試劑,如果呈現陽性反應,我們馬上就將尿液用最快的速度,我們搶時間去做檢驗,請地方上,譬如說民間的實驗室、民間的檢驗機構去做檢驗,因為一共有三大中央的實驗室,還有15家的民間檢驗機構,我們必須要搶時間,這部分我們希望透過這一套機制能夠嚇阻這些毒駕的行為,然後繩之以法。

林委員倩綺:好的,謝謝部長,所以本席剛才提到的,你們還沒有共同的回應,但基本上這是你們個別的問題,也就是說,你們有這個……

鄭部長銘謙:採檢的部分,我們現在是趕緊在做了。

林委員倩綺:對、對、對,所以部長,您剛才有提到時間嘛,本席這邊講的也是時間,也就是說,我們要能夠精確的檢驗出來,但是又要搶在目前這個化學物質變化的半衰期當中,又不會誤檢……

鄭部長銘謙:那個採尿應該很快,我想警方可以去做更精準的實地操作的報告。

林委員倩綺:所以基本上本席這邊要提醒的是,化學物質的處理,或者是新興化學物質的取代性,現在速度非常快,但是衛福部跟檢驗的相關單位,或法務部執法的部分,怎麼樣在時間的窘迫性跟採檢的精確性裡面做一個處理,更因應本席剛才講到的未來可能速度會越來越快,所以怎麼去做一個處理,這個是我們要共同面對的問題,對不對?

廖副署長訓誠:是,謝謝委員,有關檢驗的部分,除了剛剛法務部有提到警方除了快篩之外,現在的檢驗量能也有所謂的快速通道,就是說需要快速檢驗的部分,包括刑事警察局的檢驗,還有法務部調查局以及法醫研究所,這邊都有一個快速檢驗的通道。

林委員倩綺:好,謝謝,是不是把這部分你們相關的因應措施,給本席的研究室補一個書面報告,好不好?

鄭部長銘謙:謝謝,跟委員補充,事實上我們是在搶時間,尤其是如果有致人死傷的部分,我們要搶時間,因為這個牽扯到我們要聲押、聲請羈押,所以我想檢警在這部分是非常的積極努力,因為我們要守護用路人的安全,保護民眾的生命安全。

林委員倩綺:對,所以本席要提醒的最重要一點是,可能我們無法預期到的化學物質變化的取代性非常高,未來這個部分,可能兩個部會應該也都要注意,好不好?

鄭部長銘謙:是。

林委員倩綺:謝謝,衛福部請回。

接下來要針對法務部跟財政部關務署,今天關務署的代表應該是郭組長嘛,剛才本席談到依托咪酯毒駕者在第一線的查緝,採檢跟檢驗制度上是不是能夠趕得上新興毒品快速代謝跟快速變化的問題,但重點是如果前端原料進得來,然後半成品做得出來,後端再加重刑責,提高查緝,其實大家都疲於奔命,目前的狀況是,國內年初首度查獲了利用非列管的化學物質依托咪酯酸來轉化製造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的案件,這個案件查扣了依托咪酯的成品、半成品、先驅原料跟各類的化學物質,總共的量數也滿多的,達九百多公斤,市值也非常高,達到五億多元,這樣嚴重的問題就關係到新興毒品不是只有走私的成品,而是透過境外寄送未列管的化學原料,在國內設廠來轉化成毒品。在關務署的部分,本席要請教的是,對於這樣將非列管的化學物質進口後,轉化成毒品的模式,關務署是不是會會同海巡署及物流業者來建立風險識別的機制?例如對特定的收件人,或是異常的頻率、可疑化學物質的名稱,還有分批寄送的樣態來進行一些處理?法務部的部分是在於,依托咪酯酸不是列管的物質,但它是製造的原料,法務部目前是不是有啟動毒品先驅原料的列管檢討?這個部分是不是請兩個單位做個回應。

郭組長寬淵:報告委員,有關依托咪酯酸,還有其他不明的化學藥品,海關在邊境上查獲的時候,只要我們拉曼測試,剛才有講到依托咪酯酸、依托咪酯,還有相關的化學鍵少一個,但是基本上我們拉曼的圖形還是會有顯現,只要可疑的,我們一定是送去化驗,所以這部分請委員放心。剛才說到後面的物流,情資的部分一直都是我們海關在做的,以上簡短說明。

林委員倩綺:謝謝,部長,你們的部分呢?

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的關心,有關於依托咪酯原料「依托咪酯酸」的部分,法務部在617日會召開毒審會,將針對依托咪酯酸進行審查,是不是將其納入列管毒品來做審議,617號我們會審議依托咪酯酸要不要列入毒品。

林委員倩綺:所以本席這邊提醒一下,因為這個物質最主要的問題是,當它進來的時候並不是被列管的,但它卻又是未來會製造成毒品的原料,其實本席剛才講的其他問題,也有可能在未來會發生,也就是取代性,然後新興的速度,所以可能兩個單位,法務部這邊也是比較辛苦的,不是只有處理依托咪酯酸,而是目前列管的,本席講的這個問題的制度面,甚至整個系統面,你們可能都要一併做考量,如果在會議上有討論到,所以重點就是,我們可能在原料端、物流端跟製造端都必須要注意這個系統性的問題,這樣才不會造成我們處理了這個問題,但新的樣態又出來,這就會變成一直都追不上。

鄭部長銘謙:有一個預警的平臺啦,因為我們也會關心,其實聯合國在1988年有一個國際公約,它有列入一些化學先驅原料,或者新興的物質會不會被濫用,它會做一些警示給各國來做參考,我們也都會參考這一種資料,其實我們列管的這些毒品731項在全世界應該是最頂尖的、最多的。我們高檢署有一個毒品先驅原料的預警平臺,事實上各大的緝毒系統,還有其他的部會都有參與,就是去找出,奇怪怎麼有一些先驅原料,我們並沒有列入毒品的列管,這部分我們也會以提案的方式,或臨時動議的方式來做提案,請各單位是不是給予注意,並去追查它、監控它,甚至是不是要列管為毒品,我想我們現在都有這些預防的機制,這個部分我們會做一個書面的補充。

林委員倩綺:謝謝,所以如果617號你們要開這樣的會,或許可以把這樣的概念也放進去,在提案上面去做討論。

鄭部長銘謙:是,謝謝。

林委員倩綺:謝謝,兩位請回。

最後,我要請教教育部,今天應該是蔡司長列席,司長,你好。我們剛才講到,其實本席比較注重的是整個系統性的問題,所以剛才我們有提到前端,然後最後端,也不能說最後端啦,事實上,如果能夠從學校方面就來做一個處理,至少大家對於毒這個意識,在學校就有所謂的教育層面。剛才其實你在回應其他委員的問題時也有提到教育層面有做一些宣導,但本席這邊講一個比較實際的問題,在防堵新興毒品進入校園,本席要提到的是第一線人力的負荷問題,第一線的人力是不是足以負荷?目前這樣一個毒品都已經透過網路或同儕來流進校園,剛才有委員提到,基本上在所有的網路上,各個平臺現在都已經看得到,教育部現在除了尿液篩檢,你們也有唾液快篩,這個部分本席支持,但本席要提醒,制度的設計不能只增加了學校的責任,也要增加現場的人力,我想這是整個教育目前的困境,也就是現在的員額編制,高級中等學校有班級的級數、住宿人數跟人力的規定,國民小學跟國中也有班級編制跟行政人員配置的規範,但是國中面臨了青春期,還有電子煙、新興毒品、校安通報、輔導轉介的壓力,目前整個負擔都已經接近了高中職,本席要請教,未來學校如果要做相關的篩檢,以及特定人力的追蹤,包括家長的通知、校安通報、後續的輔導,這些工作最後誰要做?

蔡司長宜靜:跟委員報告,目前確實都是由生教組長、相關的編組在做這些相關的以及整個程序的處理,至於人力的部分……

林委員倩綺:司長,你不覺得只要社會一有問題,然後所有的負擔都是第一線的行政人員,甚至有許多老師都要兼著,所以如果員額上、編制上以及財力上都沒有擴展的話,請問要怎麼去因應這麼多元的問題?現在連教師的核心能力都已經面臨很大的挑戰,我想你們應該都知道,我們今天處理的是毒的問題,可是現在教育的問題,老師都苦不堪言,我們要怎麼去處理那些新來的議題?如果本席剛才所講的那些應有的支持都沒有的話,我們如何在第一線來協助整個社會、來防堵校園毒品的氾濫?

蔡司長宜靜:跟委員報告,目前唾液快篩算是多一個輔助工具,我們後續還是會把相關的SOP、相關的作為做好,希望能夠讓現場來做相關的參用。至於人力的部分……

林委員倩綺:對,你講的是針對毒的這件事情,多一個輔助的工具,但是人沒有變多,錢也沒有變多,所以本席在這邊建議教育部,應該同步檢討國中學務人力的配置,讓國中可以比照高中職,朝著至少每六班增加一名學務或相關支援人員的方向,現在學校要處理的問題太多了,社會又有太多的問題,在整個學校的網絡還沒有準備好之前,就要去因應社會需要學校來處理的問題,所以你們真的應該全面來處理跟檢討學校人力及資源相關的配置,不是東西一丟下去,大家自然而然就會了,或是自然而然就能做了,這個部分對大家的負擔都非常大。所以請你們再評估唾液快篩特定人員的追蹤,以及學輔相關單位要增加多少工作負擔,另外,國中學務人力的配置希望比照高中職,最後,反毒的責任不能都壓在教師身上,請教育部要針對這整體的系統去做處理跟檢討,好嗎?謝謝。

蔡司長宜靜:好,謝謝委員。

林委員倩綺:不好意思,最後,相關精進的報告可不可以在兩個月之內送到本席辦公室,好不好?謝謝。

蔡司長宜靜:好的,謝謝。

主席:謝謝林倩綺委員的質詢。

接下來請張雅琳委員質詢。

張委員雅琳:1022分)謝謝。先請衛福部國健署。

主席:請副署長。

張委員雅琳:你好。從你現在看到的這個簡報當中,我們就可以非常清楚的看到歷年國中學生或高中學生使用電子煙的狀況,這還是你們有掌握到的部分嘛,對不對?

魏副署長璽倫:對。

張委員雅琳:現在最重要的是,上禮拜我們在院會有提到現在會修菸害防制法,打算把持有電子煙這件事情納入行政罰,因為現行並沒有罰持有的部分,那就會有一個問題,現在這個簡報上面的這三種情形要怎麼認定?會有認定的問題,第一線執法人員要怎麼去認定這件事情?特別是我們過去也沒有說不能持有,所以第一個是認定的問題,第二個是因為過去沒有禁止,那過去就持有的,接下來該怎麼辦?

魏副署長璽倫:報告委員,當然因為現在還牽涉到修法細部的討論,原則上電子煙在112年菸害防制法裡面就是違禁品,他本來就是不該持有。

張委員雅琳:沒錯,但是因為當時沒有罰,所以的確大家都非常清楚,剛剛看學生都有在持有了嘛!

魏副署長璽倫:是。

張委員雅琳:但是因為過去沒有罰,現在要罰,這是一個問題。另外一個就是像現在簡報上面寫的,含有煙油、僅有空零件等,這些要怎麼認定?是不是請就這兩個部分來回答?

魏副署長璽倫:如果是查獲學生手上持有的話,原則上應該都是不行的,如果是含有煙油或是僅有空零件,這些應該都算是電子煙的……因為那個零件就是載具,煙油、煙彈本身就是不能夠持有的,就是整組設備都不應該持有。

張委員雅琳:所以聽起來我現在寫的這些部分,我們統統都罰就對了?

魏副署長璽倫:對,目前原則上是這樣。

張委員雅琳:但是因為法律有一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對不對?

魏副署長璽倫:對,沒錯。

張委員雅琳:那該怎麼辦呢?因為過去持有是不罰的,但你現在要罰,對吧?

魏副署長璽倫:對。

張委員雅琳:因為我們要新增人民的義務與處罰的範圍,所以這部分的話,我覺得如果我們沒有去做……簡單來講,之前在制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時候,我們當時也有去講,就是對於模擬槍、操作槍,我們有給大家一點時間去申報,因此,這個部分我們是不是也可以往這個方向來研議呢?畢竟過去真的沒有處罰,再加上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我覺得這個還是要去考量。

魏副署長璽倫:好。

張委員雅琳:第二個部分,關於個人持有跟商業持有的部分,我覺得也要有一些配套措施,個人持有相對是比較簡單,但是商業已經持有的部分,你又該怎麼處理?

魏副署長璽倫:商業的部分,如果他涉及製造、輸入,原則上我們是重罰。

張委員雅琳:當然,那是已經違法嘛,對不對?

魏副署長璽倫:對。

張委員雅琳:但是他持有的部分,就是他之前已經進口了一批、帶了一批,因為之前也有人用搬家等各種案件形式把它帶進來。

魏副署長璽倫:如果是從輸入端的部分,當然陸、海、空,我們跟財政部都有合作,那些大概都是盡量從上游端、供應端就先攔截了。另外,剛剛謝謝委員的提醒,沒有錯,我們可能要增加所謂的宣導期,因為有一些過去持有的部分,的確是沒有被罰的。

張委員雅琳:對,我覺得這部分可能要考量一下。

魏副署長璽倫:謝謝。

張委員雅琳:謝謝你。接下來請教育部。

蔡司長宜靜:委員好。

張委員雅琳:學特司,我想請教一下,我們現在有講到唾液快篩,但是大家過去在詢問的時候就有提出來,面對依托咪脂這種半衰期比較短的毒品,基本上用尿液篩檢是抓不到的,但是當時你們的回復是,因為當時法規上只有尿篩執行的規定,並沒有唾液快篩的規定,所以如果我們現在要做唾液快篩的話,你們接下來是不是就要去修法呢?因為看起來你們過去在尿檢的部分,是因為毒危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有訂定,所以有法源依據,你們現在要如何處理校園唾液快篩的法源依據呢?

蔡司長宜靜:跟委員報告,確實是來自毒危條例,所以目前我們是建議法務部要修毒危條例,增加唾液快篩的管道,然後我們也會在我們的執行要點中增加相關執行的作業。

張委員雅琳:所以你們是會另外制定一個要點嗎?因為你們現在的要點是尿液篩檢及輔導作業要點,你們是要在這個要點上面去做修正,還是你們要新增一個要點?

蔡司長宜靜:跟委員報告,我們會在這個要點上去修正,就是增加不限尿液。

張委員雅琳:了解。接下來請法務部,因為剛剛有提到還是要修毒危條例,但是我看你們現在的修法上,好像沒有看到你們要修毒危條例,所以請部長回應,你們有沒有要修毒危條例?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其實我們現在研議可以修毒危條例第三十三條,因為現在只有尿液而已。

張委員雅琳:對,沒錯。

鄭部長銘謙:會增加一個唾液。

張委員雅琳:所以這個部分,我想問一下,因為之前是說會修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現在也是會修毒危條例,還有什麼法案會在這一次一併來修正呢?

鄭部長銘謙:以本部來講,就是毒危條例跟刑法。

張委員雅琳:就我說的這兩個嘛?好喔!了解。現在作業進度大概到哪裡,可不可以跟我們講一下?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為因應毒駕,我們要全面提高刑法的刑度以及義務沒收等等,這些我們近日會送去行政院審查。

張委員雅琳:「近日」等於是這一、兩週,對不對?

鄭部長銘謙:所以我想在本週內……

張委員雅琳:本週內嘛!本週是指剛剛講的這兩個法會一起送嗎?因為這東西要有配套,不然你們9月怎麼上線啊?

鄭部長銘謙:毒危條例部分的修法,我們會儘快來處理。至於毒駕部分,我們這一週會送行政院。

張委員雅琳:刑法我知道,因為你們之前一直都在講刑法,但是因為教育部說9月就要上唾液篩檢,既然9月要上,你們在時程上面現在是有默契嗎?彼此知道嗎?教育部點頭,是不是?學特司還是……

鄭部長銘謙:因為這個有經過討論過了。

張委員雅琳:所以你們大概什麼時候會把毒危條例送進來?

鄭部長銘謙:我們儘快來研修。

張委員雅琳:好,謝謝。教育部的尿液篩檢輔導作業要點大概什麼時候會修完?

蔡司長宜靜:我們目前已經都在進行討論,預計會在7月以前。

張委員雅琳:因為現在看起來你們是要在學校裡面執行,這個還要跟學校溝通,還要跟各縣市……應該說你們要跟各縣市教育局溝通,各縣市教育局要再跟學校溝通,9月要上線,7月之前一定要完成,不然應該是完全來不及。

蔡司長宜靜:是。

張委員雅琳:我想問一下,基本上,之前大法官解釋釋字第535號有講到,警察臨檢有一個重要原則,就是國家不能不分時間、地點、對象任意臨檢或是隨機檢查。我看你們這一次的說明是,你們是針對特定、高風險的部分,才會去做尿液篩檢,對不對?如果是這樣的原則,剛剛又聽到說是身教組長會做這件事情,不過對於學校來說,大家都非常清楚行政工作真的非常多,剛剛林倩綺委員也有關心怎麼樣給第一線學校的支持,這個部分剛剛有要求你們要給一份報告,這份報告也要提供給我,因為我也想要知道你們到底如何避免學校的工作負荷過大。

想請教教育部最後一個問題,如果今天學生拒絕唾液篩檢,學生或家長反對的話,該怎麼辦?

蔡司長宜靜:像之前毒危條例的規範確實是如果已經納入特定人員名冊,這一類的對象其實不能拒絕,不過在教育部的作為,我們還是會積極溝通,可能請老師跟家長妥適溝通,看看是不是能夠藉由這樣的方式儘量來配合。

張委員雅琳:我想這部分還是要提供給學校一個明確的流程,不然就會變成是學校面對家長反對,家長到時候又再找1999、找政治人物民代去關心,現場大家的壓力會很大,所以我覺得要有一個明確的做法,這樣才能夠保障老師跟家長在溝通的時候,彼此的分際是清楚的,好不好?好,謝謝。

最後我想要請問一下數發部,我在你們的書面報告裡面有看到,你們有建立一個「網路平台刊登或販售違法商品下架處理聯防平臺」,從11311月到1155月底已經召開了7次會議,處理了至少58項部會提案,也有透過各部會提供關鍵字,讓平臺自主掃描,也有裁罰相關平臺。我想問一下,因為現在大部分的交易其實是透過社群平臺,特別是學生的交易,已經不僅是透過電商,所以我想問一下,你們現在做的AI巡查有沒有針對社群平臺的貼文、廣告、公開帳號、短影的內容審查?因為我想大家應該都有看到,這部分是有的嗎?

施組長偉仁:我們今年會開始來做這個部分的掃描。

張委員雅琳:什麼時候要開始?

施組長偉仁:7月底以後會建置完成。

張委員雅琳:因為你們過去在打詐領域也有開發詐騙樣態分析和防詐雷達,把過往的詐騙案件整理成風險樣態,再用AI模型去掃描網路廣告跟電商廣告。過去在打詐領域也不是平臺自稱有做就好,而是你們其實有詐欺防制計畫、風險管理機制,還有查驗紀錄、透明度報告,所以你們也是可以抽查跟要求他們提供資料。我想問一下,這次針對毒品是不是也有做類似的,可能像是毒品與含毒電子煙暗語、資料庫,因為暗語一直不停的在變化,這部分有做類似的……

施組長偉仁:打詐的部分是因為詐防條例有相關的法律依據;至於毒品的部分,就要看相關法律有沒有相關規定,但是本部都可以配合來協助。

張委員雅琳:意思就是如果主管機關有相關的法律,數發部可以來配合就對了?

施組長偉仁:是。

張委員雅琳:數發部是不是也可以積極跟主管機關溝通這件事情呢?好不好?因為你們在現場就看到這樣的問題,既然你們成立了跨部會的溝通協作平臺,是不是也可以主動提出這樣的問題呢?是不是也可以?

施組長偉仁:可以,我們都可以配合。

張委員雅琳:我現在不是說你配合,我希望你可以主動提醒他們,可以嗎?

施組長偉仁:可以。

張委員雅琳:另外一個部分就是,如果同一個平臺反覆的出現販售喪屍煙彈、含毒煙彈,平臺接獲主管機關通知之後並沒有立即下架,你們現在有權力要求平臺限期改善嗎?

施組長偉仁:就看作用法有沒有這樣規定。

張委員雅琳:所以是看……

施組長偉仁:對,比如詐騙,依照詐危條例一定要下架,如果沒有下架會被裁罰。

張委員雅琳:好,所以這看起來是衛福部,對不對?

施組長偉仁:是,衛福部。

張委員雅琳:這個應該是食藥署,對吧?這個算食藥署嗎?還是……

施組長偉仁:電子煙應該是國健署。

張委員雅琳:國健署現在是不是有……

魏副署長璽倫:目前就像剛剛委員說的,社群媒體類還有一些是電商平台,電商平臺因為已經實名制,所以幾乎沒有……

張委員雅琳:對,你們已經有了,但是現在就在社交平臺,對不對?

魏副署長璽倫:對,社群媒體的部分,比如像MetaIGFB等等,我們現在其實有頒布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事項,其實他們的下架比例也高,只要我們有掃描到,下架率高達99.7%

張委員雅琳:所以你們現在已經可以要求平臺限期改善,是嗎?

魏副署長璽倫:對,兩個工作日內。

張委員雅琳:如果他沒有改善,處罰是什麼?

魏副署長璽倫:沒有改善的話,有行政罰鍰。

張委員雅琳:會有行政罰鍰就對了?

魏副署長璽倫:對。

張委員雅琳:好,謝謝。

魏副署長璽倫:謝謝。

主席:謝謝張雅琳委員。在沈發惠委員質詢之前,我先作一下會議程序的宣告:稍後許宇甄委員詢答完畢之後,我們就休息5分鐘。

接下來請沈委員。

沈委員發惠:1037分)主席,請鄭部長。

主席:請部長。

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沈委員發惠:部長好。有關近期毒駕的問題,我光在網路上找這一個月就有這麼多起,這些都是不同的事件。毒駕問題造成國人高度關注,事實上,立法院內政委員會63號也排過有關毒駕的專案報告,各委員會都有要安排。行政院也很快在上個禮拜四、(64號)的行政院院會就來面對這樣的民意,做了一個打擊毒駕的重大政策宣示。行政院院會的報告提到,從源頭嚇阻、強化查緝跟重懲毒駕三個面向來進行。我們看這三個面向,有很多部會都要來負責,打擊毒駕是非常多部會、跨部會必須要做的事情,但是只有法務部一個部會是從源頭嚇阻到強化查緝到重懲毒駕,這三個領域法務部全部都要負責,所以法務部確實是未來要遏止毒駕的一個關鍵性機關。大家看到這麼多新聞,而我們委員會也安排這樣的議程,最簡單的是在政論節目可以質疑政府什麼都沒有做、過去毒駕這麼嚴重,政府什麼都沒有做。事實上,針對毒駕的部分,政府從過去到現在一直在做,但毒品散布跟擴張的速度,目前政府可能還跟不上,所以64號才會有打擊毒駕的重要宣示。

毒駕犯罪態樣的歷史其實很短,以前沒有人吸毒開車,都是酒駕。以前吸毒開車的很少、很少,吸毒的人不會開車,會躲在廁所或躲在自己房間裡面吸毒,吸完毒也不敢出來怕被警察抓,真正開始有毒駕大概是二十幾年的時間,事實上這條法律過去並沒有所謂的……過去其實它是叫做醉態駕駛罪,就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過去叫做醉態駕駛,只有喝酒而已,它到1999年修法才第一次納入毒品駕駛,因此從醉態駕駛罪變成不安全駕駛罪。1999年之後一直到現在,我們看到事實上已經經歷7次重大的修法,每一次修法的重點是什麼?第一、就是不斷加重刑責,從最早的一年以下、到兩年以下、到三年以下,到五年內的再犯條款,到最後再犯條款延長到十年內;罰金也從三萬提高到二十萬、到三十萬、到再犯的三百萬,可以說我們在短短這幾年內7次修法,事實上一直不斷在加重毒駕刑責。

這樣子的修法以及看到我們的政策,不只我們法務部啦,行政院各部會,我看數發部、交通部、內政部、警政署、衛福部認證等等這些,包括我們各個部會。像現在大家關心所謂的喪屍煙彈(依托咪酯),事實上,它原本是一個麻醉藥品,真正在毒品市場上面竄起大概也是2003年以後的事情,也只有短短三、四年的時間而已,它就變成這麼容易取得,造成這麼嚴重並普遍引起社會關注,但是在這三、四年的時間,政府也不是什麼都沒有做,我們也從2004年第一次開始把依托咪酯列為第三級毒品,後來提升為第二級毒品,這一次行政院宣示要把它……

鄭部長銘謙:617號的毒審會,我們要開會。

沈委員發惠:我們希望617號毒審會……

鄭部長銘謙:準備要通過,如果能夠通過的話,會送行政院來公告。

沈委員發惠:希望617號能夠把它列為一級毒品。

鄭部長銘謙:是。

沈委員發惠:所以這樣的過程其實才三年多的時間,也就是說這三年多的時間,依托咪酯在臺灣社會危害的程度、擴散的速度超乎政府的想像,我們現在要做這些亡羊補牢的措施,我覺得行政院那天在院會之後所開的記者會,對社會其實說明地相當清楚,從源頭然後到取締、到事後的刑罰加重都講了,但是我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不是政論節目,所以這裡面我們有一些行政院所宣示的政策以及在法制上面的問題,我要來跟部長來探討,看法制上面我們要怎麼處理。

首先,剛才前面也有委員提到,在我們的報告裡面提到說要研議唾液檢驗入法的可能性,對不對?

鄭部長銘謙:是。

沈委員發惠:我們有提到唾液檢驗入法的可能性。目前刑法第一百八十五之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規定的是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達到一定的值,也就是說,尿液跟血液目前是有法律依據的,但是唾液沒有法律依據,為什麼唾液原本沒有?那時候沒有想到人會吐口水嗎?不是,是因為唾液檢驗的精確度比較低,對不對?它偽陽性的機率比較高嘛!對不對?部長,是不是這樣?

鄭部長銘謙:唾液的話,因為現在警方初步是用唾液快篩去做……

沈委員發惠:我知道,它是做輔助。

鄭部長銘謙:輔助,如果有一些致人死傷要聲請羈押,它有這些效果,但是因為它還要經過認證,還有一些數據等等的說明,所以我們是希望研議看看有沒有辦法入法。

沈委員發惠:我知道,部長,原本只有尿液跟血液,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只有規範尿液、血液,尿液、血液是一個客觀標準,它有一個公告值,你超過這個值就是觸法,但是第四款「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第四款是一個補充的而且是一個主觀的規定、一個主觀判斷,也就是目前我們警察的臨檢適用這一條,警察臨檢不可能當場把你的血液抽出來,這麼快就可以當場檢驗說你有沒有吸毒,也不可能當場拿到你的尿液之後就當場檢驗,當場就可以判斷你有沒有吸毒,沒有辦法,所以目前警察臨檢、查緝主要的是靠第四款,而我們剛剛講的唾液檢驗,它其實就是第四款的一個補強證據了,如果有一個唾液檢驗顯示你超過了,我就可以引用第四款來認定說你有前款以外的情形足認你施用毒品。

鄭部長銘謙:是。

沈委員發惠:但它還是一個補助規定,你現在要把它研議入法,你要把它入到第三款,第三款就是「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如果唾液達到這個濃度以上,我們就直接認定,這個是無得爭辯的,你的血液濃度達到這裡,就算你說你沒有抽,但是只要血液濃度達到這裡,我就不再需要任何其他證據,因為你達到這個標準,我就認定你,但唾液有這樣子的證據強度嗎?

鄭部長銘謙:所以這部分還需要做一些數據,包括人體試驗等等,這部分我們再做……如果這邊我們有充實當然就可以入法了,委員剛才真的是對這部分有很深入的研究,的確,當然一時沒辦法檢驗出來,從密錄器的影像或觀察紀錄表,或者警察當場做一些……

沈委員發惠:對,這個都可作為預防性羈押的要件。

鄭部長銘謙:對,這些都可以,如果從其他的事實可以佐證證明說他沒辦法安全駕駛,這一條罪也是成立。

沈委員發惠:對,所以到現在還沒有入法之前,唾液檢驗就是扮演這個角色。

鄭部長銘謙:對,就是這樣。

沈委員發惠:對,它就是一個輔助性角色,但是你現在要入法就必須要讓唾液檢驗……

鄭部長銘謙:有一個科學的數據……

沈委員發惠:其數據必須要跟血液跟尿液一樣的精準,因為它是客觀標準,沒有任何爭辯的空間,如果唾液檢驗仍然跟過去一樣偽陽性這麼高的話,你這樣子入法是不是會有風險?這部分我沒有反對,我只是強調在修法的過程中,我希望這部分能夠說明清楚。

鄭部長銘謙:是。

沈委員發惠:也要解釋社會的疑慮啦!另外,我們還有提到假釋門檻要修改,這也是我們這次的重大宣示之一,有關假釋門檻的修改,請問部長,我們是不是要修刑法第七十七條的特別假釋門檻?

鄭部長銘謙:是,我們在研議,這一次要全面提高刑度這部分,因為我們的修正草案已經擬好了,也經過專家學者的討論,所以在本週內會送行政院來審查。至於第七十七條有關這些毒駕的嚴格假釋要件,我們現在在研議中,是不是要三振條款或怎樣嚴格審查的假釋依據,我們會做一個研議。

沈委員發惠:好,因為嚴格化假釋門檻也是這一次你們所宣示的重懲……

鄭部長銘謙:我們朝這個方向來處理,但是法條還沒有過,我們針對個案的假釋會再嚴審。

沈委員發惠:因為在法條結構上面,目前刑法第七十七條特別假釋規定,我看到所有的犯罪類型都是輕犯罪的類型,沒有其他的犯罪類型。

鄭部長銘謙:我們會來研議是不是加入毒駕……

沈委員發惠:要把安全駕駛罪納到特別假釋規定裡面,這部分你們也是要研議啦。不好意思,我還有一點。我個人認為比較需要跟部長探討的,在剛剛所講的政策裡面,你們提到為了源頭防堵,你們要推動所有交通工具、毒駕的車子,我們要用往「義務沒收」的方向來修法對不對?你的報告……

鄭部長銘謙:的確就是……

沈委員發惠:報告也說採義務沒收。

鄭部長銘謙:這是要擴大嚇阻的效用。

沈委員發惠:這是沒有錯啦!我也大概知道這個精神,這樣你明知道他有吸毒,你的車子就不敢借給他了,因為你借他車子,你的車子可能就會被沒收。但是我們法律人還是要講這個所謂的沒收是刑法上面的沒收,還是行政法上面的沒收?

鄭部長銘謙:這是刑法沒收,本部提出來的主張是刑法沒收。

沈委員發惠:到目前為止刑法對於毒駕的車輛、酒駕的車輛沒有沒收的規定,目前是依道安條例裡面沒入的規定,那是行政沒入啦!

鄭部長銘謙:行政沒入這部分,如果交通部有這樣的立法,我們尊重交通部立法的一些政策。

沈委員發惠:所以你們講義務沒收,我就嚇了一跳。

鄭部長銘謙:義務沒收是因為不分行為人所有,只要是毒駕者開的動力交通工具,我們就是朝向沒收……

沈委員發惠:你們也不是職權沒收,也不是裁定沒收,你們直接說要用義務沒收。

鄭部長銘謙:義務沒收是一個用詞,就是法律上某一種……

沈委員發惠:它是嚴格的法律用詞。

鄭部長銘謙:就是我們聲請要沒收有這個法律的依據。

沈委員發惠:其實現在毒駕的車輛就可以行政沒入,這是按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九項的規定,但是目前的規定是要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才可以行政沒入,現有的法令規定是如此。你說現在針對沒入的規定,你要用刑法來沒收,這必須更動刑法,但是如果你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用行政沒入的話,你可以修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九項的規定,把所謂肇事致重傷或死亡這個要件拿掉,變成只要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或其他相關類似管制物品而駕駛,那車輛就可以行政沒入。

你剛剛說要義務沒收,關於刑法的義務沒收,其實最高法院的判決對於義務沒收有很嚴格的限制,我這邊有列出來,在目前從事沒收的判決裡面,它幾乎是等於聖經一樣的被引用,大家都引用高等法院的判決,它嚴格限縮解釋,我們現在當然可以用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等等,這部分有特別規定「得沒收之」,你可以把它當作供犯罪所用,把車輛當做不安全駕駛罪的犯罪工具,用這一條來說因為供犯罪所用,但是按照高等法院對於「供犯罪所用」的解釋是非常嚴格及限縮,這個限縮的解釋就是沒收物的關聯客體本身要具有促成、推進、構成要件實踐的輔助功能。也就是在這個解釋之下,毒駕的車輛很難用「供犯罪所用」的這一條來把它沒收。如果照部長剛剛講的義務沒收,其實刑法裡面對於沒收的相關規定,在高等法院的解釋裡面也提到「其沒收必須有特別規定為之」,就是在法令上面就這一個犯罪態樣必須要特別規定,而目前這種特別規定的態樣都不是引用第三十八條,以現在的幾個犯罪而言,像鴉片罪是在整個章節的最後一條規定所有製造鴉片的原料、鴉片吸食工具都要沒收,這是義務沒收,法院沒有職權裁定的問題,就是義務沒收;像賭博罪就是個別規定在賭博罪的第二百六十六條,其中規定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或賭檯籌碼不論是不是屬於犯罪人都要沒收,刑法必須要有這種特別規定,你們法院才會適用。所以現在我們研議要把毒駕的車輛沒收,一條路是我剛剛講的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行政沒入的方式來處理,這樣的修法比較簡單。如果按照法務部部長剛剛所講的,你要用刑法的義務沒收來做,那我剛剛提的這些問題,請部長在修法的時候要嚴加思考,好不好?

鄭部長銘謙:好,謝謝委員的指教。

主席(許委員宇甄代):現在請翁曉玲召委質詢。

翁委員曉玲:1055分)謝謝主席,有請鄭部長、廖副署長以及教育部跟數發部的代表。

主席:請鄭銘謙部長、廖副署長以及教育部跟數發部列席人員。

翁委員曉玲:今天本席之所以安排有關於毒駕防制的專報,主要是因為近期發生非常多毒駕肇事的案件,所以國人感到非常害怕,不曉得會不會哪一天可能又被毒駕的人肇事所傷害。事實上依據法務部自己的統計,2025年各級毒品的施用人數差不多4.6萬人,施用二級毒品有2.9萬人,這是最多的。我剛剛也看了警政署今天的報告,事實上,我們的警察同仁非常非常努力,在過去這些年裡面,基本上查獲毒駕的幾乎都是因為臨檢,有98%的案件都是因為臨檢,我們看到113年刑法移送的件數是2,619件,到了114年,隔一年就暴增三倍,高達8,659件,而今年15月則又已經累積到6,730件了,看起來在今年結束之前,勢必一定會破一萬件左右,可見毒駕的問題非常非常嚴重。其實這件事情從114年的時候就已經可以看出端倪,因為那時候就已經比前一年暴增了三倍多。本席感到好奇的是,我們的毒品審議委員會研議對於到底要不要把依托咪酯的毒品等級從三級、二級提高為一級的這件事情拖這麼久,等於整整拖了一年半的時間,都沒有積極去討論到底依托咪酯要不要被列為毒品管制的範圍,請問部長這一年半你們都在做什麼?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其實從113年我們就發覺有些毒駕是用依托咪酯,這是沒有管制的,當時這不是毒品。所以我們速度很快,在11385號就公告將其列管為第三級,結果在兩個多月後,就再改列為第二級。

翁委員曉玲:那為什麼從第二級到第一級,距離一年多的時間都沒有下文?這一年就是去年那一年,是不是因為大罷免的關係,所以大家都不關心依托咪酯(喪屍煙彈)氾濫的程度?你說依托咪酯從1138月那時候先把它列為三級,然後很快的三個月之後就把它提高為二級,那為什麼沒有在去年就把它提高為一級呢?而是一直拖,拖到現在617號才要開會。按照法務部的報告,你們的毒品審議委員會是定期召開,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的時候還可以開臨時會議,在這樣的情況之下,為什沒有積極地去召開臨時會議?如果去年就已經發現這個問題很嚴重了,其實可以提早因應作業,而不是一直拖到617號才要召開毒品審議會議。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事實上我們對毒品的分級是滾動式的檢討,它的確是急速的增加,就是因為我們把它列為毒品,而且警方有專案的查緝,所以查獲的案件才會急速增加,也就是因為它列入毒品的管制,這些我們才會就專案的……

翁委員曉玲:是,本席知道也同意法務部在113年的時候,當時有積極處理,但是本席這邊是要譴責,為什麼法務部在後來的這一段時間這麼消極、沒有積極去做處理?如果不是因為最近又發生了這麼多起的毒駕肇事案件,會不會法務部到現在都還拖拖拉拉,還沒有想到要把這個毒品升高為一級?所以本席是希望部長這邊,你們以後如果要召開毒品審議會議時,我非常同意您剛剛說的一定要滾動式去檢討,而且今天我們看到的是依托咪酯酸的問題,但是還有很多其他也是屬於麻醉性的藥品,未來可不可能又會跟其他的毒品結合,對於這部分真的是必須要加速處理。當然在617日毒品審議委員會要開會,沒有問題的話,應該是會將依托咪酯提高為一級毒品,本席希望你們以後遇到類似這樣的狀況,一定要積極處理,不要延宕處理。

還有另外一個問題,對於現在國內查獲沒有列管先驅原料或是新興濫用的物質,如果是具有產業用途,無法列入毒品品項的時候,毒審會會做成一個附帶決議,報請行政院以專案方式來指定主管機關處理並控制它的流向。事實上,到目前為止,我看到報告,海巡署已經建請法務部要將依托咪酯酸列入毒品先驅原料管制,從源頭澈底去截斷毒品供應鏈,因為依托咪酯是屬於醫療用的短效靜脈麻醉劑,我這邊可能順便請教衛福部,請問依托咪酯到底有沒有符合所謂具有產業用途的要件?如果它是屬於具有產業用途的先驅原料,它的管理是由衛福部來主管嗎?

王副署長德原:跟委員報告,目前合法的依托咪酯藥品是我們核准的靜脈麻醉用藥,它是一個注射劑,目前衛福部只有核准一張製劑的輸入許可證,也沒有核准任何的原料藥。依托咪酯這個成分只有醫療用途,並沒有工業用途。

翁委員曉玲:所以你們有沒有監管它整個源頭進來的流向?

王副署長德原:報告委員,有。關於依托咪酯的製劑跟原料部分,因為目前也列為管制藥品,所以它們是全程被我們監管,使用單位也會做相關的紀錄留存,我們會定期查核。至於它是不是作為先驅原料,這要看最後毒審會的決議,如果列為先驅原料的話,是經濟部在管理,以上。

翁委員曉玲:就這個部分來說,又不是屬於衛福部主管,所以是屬於經濟部主管……

王副署長德原:是,衛福部沒有管先驅原料。

翁委員曉玲:假設它是屬於先驅原料的話,請問經濟部現在會有作為嗎?不好意思,今天我們有邀請經濟部嗎?沒有,好,沒關係,這個可能之後再說。

我想衛福部應該也會知道,如果它是屬於先驅原料的話,部長,不知道對此可以回答嗎?就是會將依托咪酯列為先驅原料嗎?

鄭部長銘謙:跟召委報告,因為依托咪酯酸是依托咪酯的先驅原料,我們同日在617日也會送給毒審會來審議,要把它列入毒品。

翁委員曉玲:好,希望能夠加強管制。

鄭部長銘謙:我們希望把它列入毒品。

翁委員曉玲:好的。接下來本席要進一步詢問,因為行政院也宣示要積極地修法,啟動毒品與毒駕相關的修法,法務部就負責刑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交通部負責道路交管理處罰條例,衛福部則負責菸害防制法。事實上行政院政委林明昕有說,希望這個月就可以把相關的修法送到立法院,不過本席真的對於這句話會打個大大的問號,不知道部長知不知道現在行政院壓了多少案子?尚待執行、審查中的有多少案子?

鄭部長銘謙:我沒有這方面的資料。

翁委員曉玲:好,我告訴你,現在有154案是壓在行政院,該審沒有審,我們立法院已經積極地通過好幾個案子,當時也要求行政院要提出對案,遲遲不提出!包含我們上禮拜講的有關於特留分的修法,我們給了法務部多少的時間,都沒有提出對案,結果我們那天在開政黨協商的時候,也要求法務部,如果你們都已經研議、準備法案要預告了,要先提出來到委員會,讓我們委員們知道啊!我還記得次長說:我們過幾天才會預告,結果當天下午就預告了,我不知道現在純粹是要跟立法院作對嗎?還是想要搶功勞?本來特留分的法案、法條,在上個禮拜五基本上就可以三讀了,就是因為可能莊瑞雄委員要等待法務部的案子,所以又把特留分三讀通過的時間壓下來。我要講的是,其實我一點都不相信行政院會在這個月將相關的修法送到立法院,如果會的話,那就代表行政院林明昕選擇性修法,多少重要的法案,除了剛剛我們講的特留分,小額貪污免刑的修法,也是法務部支持的啊!你們有提出法案啊!也是壓在行政院。公務人員待遇調整的修法也是一樣,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早就提出了,全部都壓在行政院!我知道這件事情當然跟部長無關,我想你也很無奈,因為法務部、司法院等等這些機關有非常多的法案現在全部都壓在行政院,我現在看到行政院有154案沒有提出來,我會一個一個去檢討,到底它是壓了多久?這次我一定會在預算上面反映我對於行政院的不滿,同時,我也要看接下來是不是這個月就會將相關的法案全部送出。

接下來要請教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跟教育部的就是,剛剛也在內政部的報告裡面有看到,目前全國唾液的毒品快篩劑在115年大概有四萬五千多劑……

廖副署長訓誠:45,000劑。

翁委員曉玲:因為你們之後要發到各個不同的派出所,平均每一間派出所大概一年只能分到30劑,其實是不夠的。同樣的,還有教育部也是,教育部說先採購5,000劑,然後再分配給各個縣市,但是我們現在全國有上千個或有沒有接近一萬個高、中、小學,有57,000個班級,這5,000劑是要怎麼去分配?就算是之後準備要採購2.8萬劑左右,那麼要怎麼去分配?所以我想請教警政署副署長還有教育部,你們要怎麼樣去分配這些資源?

廖副署長訓誠:跟委員報告一下,目前我們今年已經增加到45,000劑,還會再滾動式的修正,視地方執行的狀況,可能會再擴充、增購,這個都會做滾動式的修正。

翁委員曉玲:我現在要講的就是你們根本不夠嘛,對不對?你們有沒有預估要有多少快篩劑的存量,才會足夠去做現在的快篩檢驗?

廖副署長訓誠:到目前為止,我們覺得是45,000劑,當然還要視後續的執行狀況,因為去年是一萬多劑,今年已經擴增到45,000劑了,目前來講是足夠的,足夠讓第一線的同仁執行,如果不夠的話,隨時會滾動式修正來擴增、增購。

翁委員曉玲:好,請教教育部。

蔡司長宜靜:跟召委報告,教育部這邊是先採購5,000劑來協助,優先分配下去給縣市來執行,後續會納入共同供應契約,以我們過往尿液篩檢的量來看,大概是兩萬劑,所以大概也有跟內政部警政署合作,未來就是納入共同供應契約的量由縣市來進行採購,以上。

翁委員曉玲:我想採購的部分應該要加速地進行。另外,也要再請教教育部的就是,剛剛張雅琳委員也已經問過了,接下來是執行面的問題,如果學校老師有發現某個同學精神恍惚、身體顫抖等等,懷疑他是不是吸食喪屍煙彈,可是學生拒絕配合進行快篩檢驗,家長也不願意簽知情同意書,事實上,我覺得學校跟老師是很無奈的,但是如果不做的話,可能又會被學校檢討,或是教育部也會檢討,所以教育部有沒有想到可以建立一個全國性通報機制,如果這些學生或家長不願意配合的,總要有一個管理機制吧!看看是由警政署或哪一個單位來負責出面做這樣的檢查?

蔡司長宜靜:跟委員報告,過去如果有拒絕篩檢,以前尿液篩檢的部分會會同相關單位、警政單位來做協助,只是我們剛剛特別補充還是希望先進行溝通,若真的是不配合,經我們相關的說明之後,也會會同相關單位一起協助。

翁委員曉玲:當然還有另外一個問題,很多青少年學生或許會覺得自己被標籤化,所以在事後輔導或是在選定哪些學生必須要做唾液篩檢的時候,可能也要特別注意這個問題。

最後,我要請教數發部與衛福部,其實剛剛聽了很多委員在講,現在網路媒體平臺上面的確非常容易買到電子煙,衛福部與數發部之前也說電子煙的製造、販賣本來就是不允許的,但是明明就是在平臺上面,我們可以看到這麼多商店、這麼多店家都在賣,請問到目前為止,你們有沒有處罰過臺灣這幾個大的平臺,包含GoogleMeta集團底下的FacebookIG等等這些平臺,有處罰過嗎?

魏副署長璽倫:有,我們有處罰過。

翁委員曉玲:有處罰過幾件?

魏副署長璽倫:網際網路的部分嗎?

翁委員曉玲:對。

魏副署長璽倫:網際網路的部分,監測到的是三萬兩千多件,真正處罰則因為有些還在行政訴訟當中。

翁委員曉玲:這麼多年了,沒有因為他們違反菸害防制法而被處罰嗎?

魏副署長璽倫:有,有真正處罰過。

翁委員曉玲:真的處罰過幾件?有處罰過Google、有處罰過Meta嗎?有處罰過Facebook嗎?請問數發部知道這個數字嗎?

施組長偉仁:報告委員,這個要用作用法,這是屬於國健署菸害防制法的部分。

翁委員曉玲:好。請國健署說明。

魏副署長璽倫:電子煙的部分191件,違法的加熱菸有30件。

翁委員曉玲:是處罰哪一個平臺?

魏副署長璽倫:網際網路包括FacebookGoogle,然後還有像電商平臺。

翁委員曉玲:本席希望衛福部提供給我數據,到目前為止,譬如說近十年或近五年,近十年好了,你們處罰了多少件網際網路平臺,然後案件數及累積的罰鍰,本席需要知道這個數字。

魏副署長璽倫:好。

翁委員曉玲:因為我認為衛福部或數發部基本上是碰到美國的平臺集團就不敢出手了嗎?明明就知道現在在網路上面販售情形很嚴重,除了處罰國內自己的店家之外,平臺也有很大的責任,對不對?在上面你們只是查緝、查獲,剛才還說你會告知這些平臺他們要盡善良管理人責任,他就已經不是善良管理人了,他是故意放縱,甚至去包庇、包容這些販賣毒品的店家。

魏副署長璽倫:相關數字再提供給委員。

翁委員曉玲:我希望國健署還有數發部要積極,要勇於任事,該罰就要罰,不要因為他是美國的業者,所以我們就不敢處罰好嗎?

魏副署長璽倫:好。

翁委員曉玲:麻煩本席要的報告請你們1個月之內提供。

魏副署長璽倫:好。

翁委員曉玲:好,謝謝。

主席:謝謝翁曉玲召委,謝謝鄭部長還有各位列席官員。

主席(翁委員曉玲):謝謝。接下來請許宇甄委員發言。

許委員宇甄:1113分)謝謝主席。請鄭銘謙部長。

主席:有請鄭部長。

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許委員宇甄:部長好。部長,今天我們所有的委員前來這邊質詢,最主要就是因為近來毒駕案件接連引起很多重大的死傷,尤其是日前彰化埔鹽分駐所的分所長還被撞斷雙腿,也是毒駕案件,可是最後卻是無保請回,引起大家的譁然,而且民怨沸騰。行政院卓院長在64日宣布要將依托咪酯提升為第一級毒品,製造、運輸及販賣最重可求處死刑。人民當然非常支持政府打擊毒品,但是大家更想知道的是,為什麼政府過去這麼長的一段時間早已經掌握了相關資訊,也有很多相關的預警制度,也有委員會,可是為什麼會一路放任問題惡化到今天呢?請部長回答。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事實上並沒有放任,因為我們毒品危害防制會報就一直在整合各部會,從源頭的管制到法務部主管的緝毒面部分,我們都是有一個會報的形式。另外,事實上臺高檢署也有成立一個預警平臺,我們對那些沒有列管的先驅原料都是用專案,就是以臨時動議方式來給各單位做監管,並檢討是不是列入毒品或為其他管制。

許委員宇甄:所以你們剛剛講的這個預警平臺是在112年就已經成立了?

鄭部長銘謙:就有了。

許委員宇甄:但是警政署有個統計數據,110年毒駕有43件,113年有2,619件,114年就已經8,659件,到今年15月分就已經6,730件,也就是平均一天就有40件。所以剛剛您講有預警機制,可是這個預警卻讓毒駕案件越來越高,而且到現在好像有點失控的狀況。我知道你們617日要召開毒審會,毒審會在1131114日把依托咪酯從三級升到二級,可是當年度毒駕事件就有2,619件,到114年度又增加到8,659件,經過這麼長的時間,一年多的時間,就證明當時依托咪酯從三級升二級這樣的判斷是不正確的,所以才會導致我們在114年的毒駕事件這麼多,到現在平均一天又有40件的毒駕,所以毒審會的功能到底在哪裡?經過這一年半的時間,為什麼到617日才要召開會議?當然這中間你們每三個月都會召開會議,但是既然是有重大案件,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會,我剛剛也提到其實現在平均一天大概就有40件毒駕,為什麼不符合召開臨時會的要件,而要拖到617日才要召開呢?

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依托咪酯在113年本來就不是列管毒品,113年有兩次,大概是8月從三級到二級,當然這一年多來我們做滾動式檢討。因為這是新興毒品,為什麼會有毒駕的產生?第一,因為依托咪酯施用的方式是結合電子煙的方式……

許委員宇甄:當然,它要有載具嘛!

鄭部長銘謙:對,所以它施用非常方便,一面開車、一面用。像原來的毒品不用結合電子煙的話,譬如說還要注射針筒,還要美納水,還要做其他……

許委員宇甄:部長,您很清楚原因嘛!為什麼到現在還讓這個問題這麼嚴重的發生?

鄭部長銘謙:所以我們趕緊進行滾動式檢討,趕緊把它列為……

許委員宇甄:因為滾動式檢討已經一年多了,所以我覺得速度真的有些慢。

鄭部長銘謙:所以我們是加強查緝。

許委員宇甄:當然從現在開始就認真去面對,然後儘速去完成,我覺得這是我們大家現在該有的一個……

鄭部長銘謙:我們也非常希望這次617日的毒審會議,這些委員能夠將這個……因為要列入的話,要成癮性、濫用性與社會危害性,依托咪酯的社會危害性現在的確是非常大,所以我們趕緊提出列入一級毒品來做管制。

許委員宇甄:因為卓院長都已經在行政院會公開指示要推動依托咪酯成為一級毒品,這個部分我想院長都已經這樣講了,但是我這邊也要請教一下部長,因為院長也有特別提到只要是製造、運輸、販賣,最終可求處死刑,可是現在憲判字第8號判決是要求合議庭必須一致決,就等同實質廢死。請問部長,針對這個部分,院長提出這樣的宣示到底是真心相信死刑有嚇阻的效果,還是在民怨沸騰時,只是拿出死刑來安撫民意?

鄭部長銘謙:因為它列入一級毒品的話,若有製造、販賣、運輸一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法定刑是死刑或無期徒刑,所以這部分如果有依托咪酯的製造、販賣、運輸等等犯行,情節重大,法院就可以判死刑。

許委員宇甄:對,判處死刑嘛,但是像我剛剛講的,現在法院的判決其實等同實質廢死啊!所以你做這樣子的……

鄭部長銘謙:沒有,因為最近高雄地方法院才判一件死刑,就是分屍案嘛,而且那一件是……

許委員宇甄:對,但是會不會再提起非常上訴呢?

鄭部長銘謙:那是國民法官的一個案件。

許委員宇甄:對,但是檢察總長會不會又提起非常上訴,然後又駁回呢?

鄭部長銘謙:這是一審而已。

許委員宇甄:對啊。

鄭部長銘謙:他的那個是非常……

許委員宇甄:所以你要三審一致決嘛。

鄭部長銘謙:判死刑要一致決。

許委員宇甄:對啊。

鄭部長銘謙:但不是說沒有判過死刑,以後就不能判死刑。

許委員宇甄:我的意思是現在針對這個部分,你們是不是認為死刑真的有嚇阻作用,所以應該是要把它……

鄭部長銘謙:現在死刑是合憲的,所以我們檢察官在有些情節重大的犯罪是求處死刑的。

許委員宇甄:對,但是到最後呢?真的能夠判決死刑定讞的,現在就我知道的幾乎沒有。

鄭部長銘謙:我們法務部的立場是維持死刑,這死刑要審慎,但是我們支持,死刑是合憲的。重大的犯罪,法定刑有死刑的,我們檢察官會求處死刑。

許委員宇甄:部長,其實針對這個部分,我們覺得嚴懲毒駕要法務部有決心。

鄭部長銘謙:我想我們的立場都是一致的。

許委員宇甄:對,所以針對嚴懲毒駕這個部分,我們大家如何拿出魄力跟實際的執行力,我覺得這個比較重要。

鄭部長銘謙:是,謝謝委員。

許委員宇甄:我想再請教一下警政署副署長。

廖副署長訓誠:委員好。

許委員宇甄:剛剛有提到,我們現在最重要的其實就是毒駕的問題。

廖副署長訓誠:是。

許委員宇甄:針對唾液快篩,剛剛您也提到唾液快篩的試劑應該是沒有問題,但是我們的問題是,現在很多利用唾液快篩檢測的案例,可能他吸食後超過了檢驗時間就會驗不出來,所以請問偽陰性的比例現在大概是多少?

廖副署長訓誠:目前唾液快篩驗出陽性,我們會用尿液來檢驗,它的陽性率是100%,也就是說唾液快篩的有效性是……

許委員宇甄:對,但是你是驗出陽性嘛。

廖副署長訓誠:對。

許委員宇甄:但是我的意思是,他吸食完一段時間之後呢?

廖副署長訓誠:會衰退。

許委員宇甄:對,所以說他會變成偽陰性,像這樣子的案件你們有掌握嗎?

廖副署長訓誠:如果在衰退之後,驗出來可能變成陰性。

許委員宇甄:對,可是他的一些舉止、狀態可能還是非常地危險,所以才會有這麼嚴重的毒駕問題,針對這個部分,你們有什麼樣的做法呢?因為你驗不到毒品就攔不下毒駕。

廖副署長訓誠:剛剛其實有委員也提到,如果從客觀上足以判斷他不能安全駕駛,再加上採檢他的尿液……

許委員宇甄:可以依現行犯逮捕嘛。

廖副署長訓誠:對。

許委員宇甄:請問一下,依現行犯逮捕的話,你們從檢測尿液到檢驗報告出來,要多久時間?

廖副署長訓誠:目前……

林副局長故廷:跟委員報告,現在程序是這樣子,剛剛講到陽性預測率,去年的三千多件,因為有這些毒駕的徵候,再加上唾液快篩,我們驗出來的比例達到100%。現在如果有肇事致人重傷,然後有毒駕的徵候,篩檢又產生陰性結果,我們就會送到尿液……

許委員宇甄:大概需要多久的時間?

林副局長故廷:尿液綠色通道的結果大概20小時內就出來了,是綠色通道喔,不是每一件都綠色通道。

許委員宇甄:好,你說20小時之內,是嗎?

林副局長故廷:20小時之內就出來了。

許委員宇甄:我們可以看一下,其實我覺得現在會遇到這樣的問題即毒駕執法跟司法審判的困境,就是你在前端攔檢的時候,第一個就像我剛剛講的,有可能會是漏網之魚,因為有偽陰性,然後他繼續開車造成毒駕,被你們找到之後採尿液送檢,你剛剛說本來要714日,現在可以在20個小時內,可是我們法定移送時效只有24小時,顯然是來不及,沒報告只能夠無保請回,所以變成法院宣判無保請回的案例也非常多,面對這樣的現實困境要怎麼來解決呢?

林副局長故廷:跟委員報告,我剛剛講的68小時大概就是……我們24小時內是綠色通道,現在我們……

許委員宇甄:68小時是什麼?

林副局長故廷:就是我們最快可以68小時,現在警政署訂定了毒駕取締作業程序,在我們的前置判斷下,有毒駕徵候,再加上使用唾液快篩檢測的部分,經過我們去年統計,光是唾液的確效大概是百分之九十六點多,有這樣毒駕的徵候……

許委員宇甄:好,你剛剛講到的68個小時檢疫量能是多少?

林副局長故廷:當然現在的檢疫量能沒有辦法每一件都做,我們現在……

許委員宇甄:對啊,這就是問題所在啊!

林副局長故廷:我們沒有辦法每一件做,現在三大機關即調查局、刑事局,還有法醫研究所……我們就用唾液快篩驗出毒駕的部分,去年統計下來有三千多件,第一個做的是人車分離,第二個就是把這些報告附在後面,然後建請羈押,就是用這種方式,我們現在……

許委員宇甄:我現在提到的問題,你剛剛也提到了,這個檢疫量能絕對沒辦法在68個小時處理,可是相關的案件送到地院……我不曉得彰化分駐所所長被撞的那一件最後無保請回到底是什麼因素,是不是這樣?我不知道,但是確實現在已經造成很多這樣的困擾了,所以針對這個部分,我覺得我們應該要來解決執法跟司法審判的現實困境。部長,您的看法呢?

鄭部長銘謙:我想毒駕是零容忍的,現在我們是在修法嘛,而在修法完成之前,我們就強力速查嚴辦,因為現在預防性羈押已經把不能安全駕駛列入,5月就公布施行了,如果遇到致人死傷,檢方會聲請羈押,不是只有靠唾液快篩陽性,還會用其他的跡證來聲請法院羈押,要合乎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裡面有關羈押的事證。

許委員宇甄:部長,我想重點是如何執行,我們要拿出魄力,好好地來努力,好嗎?

鄭部長銘謙:是,謝謝。

主席:謝謝許委員。

因為我們剛剛已經有先做會議程序的宣告,所以我們現在就休息5分鐘,對不起,孟楷委員。

洪委員孟楷:好,我知道了,謝謝。

主席:好,我們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1127分)

繼續開會1132分)

主席:我們現在繼續開會。

接下來請洪孟楷委員發言。

洪委員孟楷:1132分)主席謝謝。麻煩請法務部部長以及警政署副署長。

主席:請部長跟副署長。

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洪委員孟楷:部長好。部長,毒駕零容忍,你早上也講了。有件毒駕撞到派出所所長,造成他雙腿斷裂,這個也是無法容忍的,但本席看到新聞時感覺更加訝異,為什麼?這個施姓嫌犯,依警方所說的,他是警方列管的毒品人口,過去曾經有毒品前科以及施用毒品的惡習,所以已經是一個有毒品前科的累犯了,今天又撞到所長,而所長是在執勤中穿著制服去攔檢,這個嫌犯倒車逃逸,還試圖衝撞員警,造成員警的雙腿骨折,結果法院居然說因為這個嫌犯過去沒有酒駕毒駕前科……我想請教一下酒駕毒駕前科跟他毒品列管的部分,過去沒有酒駕毒駕前科,說不定是根本沒有,那時候我們的試劑還不夠,也因此沒有攔檢到,但不代表他沒有吸食毒品啊!部長,怎麼會輕輕地縱放呢?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因為檢警是嚴厲查緝、嚴懲重罰,這部分我們是聲請羈押,但是法院無保請回,我們是不服的,所以這部分我們都有抗告。

洪委員孟楷:我們是聲請羈押,但最後地院讓他無保請回,用的理由是因為他沒有毒駕前科……

鄭部長銘謙:所以這個理由……

洪委員孟楷:但他是警方列管的毒品人口……

鄭部長銘謙:對,所以我們不服。

洪委員孟楷:他有吸食毒品的前科。來,我先請教一下副署長,現在警方列管的毒品人口有多少位?

廖副署長訓誠:全國列管毒品人口有三千多位。

洪委員孟楷:三千多位?

廖副署長訓誠:對。

洪委員孟楷:換言之,這三千多位,地方法院他們了不了解?就本席來看,這個案件其實非常離譜,因為他早就是警方的列管人口,所以警方遇到他才會特別認為要重點查緝,果不其然,確實他就是毒駕嘛!

廖副署長訓誠:跟委員報告,我們移送的時候應該都會把相關的前科紀錄敘明在移送報告裡面。

洪委員孟楷:結果他有前科紀錄,他的前科紀錄也有毒品前科、吸食毒品的惡習,也有涉嫌公共危險跟傷害案件,這樣的一個嫌犯,到最後地院居然可以無保請回!

廖副署長訓誠:所以這個我們沒有辦法接受!

洪委員孟楷:會不會太恐龍了一點?

廖副署長訓誠:我是沒辦法接受!

洪委員孟楷:好。部長,我知道因為這是法院的判決,你們現在已經有馬上提出抗告嘛,對不對?

鄭部長銘謙:這個已經抗告了。

洪委員孟楷:好。甚至這個案件最離譜的地方……我要求檢方一定要以最快速度提起抗告,為什麼?

鄭部長銘謙:已經抗告了。

洪委員孟楷:好,我要告訴你,因為地院還有講這個嫌犯表達願意跟員警和解,我都不知道嫌犯是要跟員警和解什麼?然後昨天出來一個新聞,這位所長在病房裡面,結果嫌犯的家屬拿了兩盒水果硬闖病房,莫名其妙嘛,我覺得這根本已經涉嫌讓我們的執勤同仁、公務人員心生畏懼啊!我知道你的病房在哪裡耶!你被我撞傷了,然後我拿兩盒水果來看你,我覺得真的是非常離譜的事情!

鄭部長銘謙:我們也是這樣覺得,我們的看法跟委員一樣。

洪委員孟楷:好,我們一起讓毒駕零容忍。但是拉回來,其實剛剛部長回復委員質詢的時候,我覺得你有進入狀況,關於毒駕跟酒駕最大的不同,其實我也質詢過警政署署長,以前我們都認為酒駕相對比較氾濫,為什麼?因為有一些餐會、宴會,大多數,不敢講百分百,但大多數是喝完酒之後、餐會完之後開車,喝酒沒有犯法,但是喝酒開車犯法,所以我們要列為重點項目,尤其可能尾牙季的時候多來臨檢。但現在毒駕不一樣,您剛剛有做一個動作的比喻,以前我們在電影裡面看到毒品施打是什麼?是用針筒打手臂、打血管,可能相對複雜,但現在新興毒品配合電子煙載具變成吸食非常方便,而且邊開邊吸。換言之,當他開車如果再吸食毒品的話,那個量一旦過多過猛,什麼時候他不省人事,自己都完全不得而知。這才是為什麼現在認為毒駕比酒駕更加的嚴重,而且毒駕的傷害程度,駕車上街之後,就是一個不定時炸彈,可能是隨機攻擊,你、我都有可能是受害者。

好,所以部長,我們講了那麼多,本席希望你跟我的立場是一致的。我提出來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毒駕致死的話,我要求最高應該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為什麼?很簡單,因為你已經是毒蟲駕車,吸毒本來就已經犯法了,吸毒之後還開車上路,邊開邊吸!不管邊開邊吸或是怎麼樣的樣態,現在很有可能就變成一個不特定的攻擊,因此你的交通工具已經不是交通工具了,是殺人利器。所以我們才認為毒駕致死,人死是一個事實,我不管今天是什麼樣的狀況,造成別人無辜的死亡是事實,那我們就應該用最嚴厲的刑責來嚇阻,讓他知道你不能做這個事情。我請教你,法務部到最後版本居然是從三年到十年,變成五年到十二年,多增加兩年,這兩年的嚇阻效果,你的立基點跟嚇阻效果在哪裡?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

洪委員孟楷:你的零容忍就只有兩年嗎?

鄭部長銘謙:毒駕會發生車禍或是致人死傷,這部分如果有不確定的殺人故意,就像我們實務上也有起訴毒駕撞到人,尤其像劉姓所長那一種的就是……

洪委員孟楷:劉宗鑫所長,沒錯。

鄭部長銘謙:對,很不幸、很可惡的案件……

洪委員孟楷:本席現在講的是,因為我們今天的專案、一次專案一天晚上可以抓到100件的毒駕,那就代表大家現在不痛不癢啊!所以立法有兩個方式、目的跟行為,我跟部長好好探討一下,一個是真真正正告訴民眾比例原則等等的部分,但另外一個是當現在社會裡面有那麼重大的刑事時,我們也要用嚴刑峻法告訴你,這件事情在臺灣社會零容忍,所以我們會有加重處分!目的並不是說你來犯,然後我故意要判你,不是,我是告訴你不要做這件事情,也因此本席才會提出來啊!

我們過去到現在所有的不管是在野或執政黨委員,其實我覺得都一樣,我們沒有人是想要殺生,可是我們要用這樣的一個方式告訴大家:你不要做這件事情。我相信99.9%的人也不會去做,但如果剩下0.1%毒駕的人,他以前可能存有僥倖心理,我不要他有僥倖心理,所以我才告訴他只要敢毒駕上車,第一,我要沒入車輛;第二,如果因為毒駕而致死的話,我最高判你死刑,那他可能就會思考這樣子我不要開車嘛!如果說吸毒,吸毒畢竟也是犯罪,可是那是他個人行為,他選擇留在他自己的住所,是不是用這樣的一個態度才是真真正正的零容忍?否則你說從十年增加兩年變成十二年,我看不出來增加那兩年的意義在哪裡啊!加一下,加一些吧!

鄭部長銘謙:有啦,一級毒品依托咪酯……

洪委員孟楷:這個不是「有啦」!現在是我們態度的問題啦!

鄭部長銘謙:現在617日依托咪酯跟依托咪酯酸要開毒審會議了。

洪委員孟楷:一級毒品嘛!一級毒品是製毒、販毒最高處死刑嘛!

鄭部長銘謙:可以判死刑。

洪委員孟楷:那吸食一級毒品呢?

鄭部長銘謙:施用一級的話,是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

洪委員孟楷:是啊,但是我們現在講的是毒駕,所以本席開宗明義講,我們不知道未來有沒有更多的新興毒品,因為科技在進步,但本席今天就是要利用這個機會表達立場,告訴國人,政府跟我們是一體的。現在大家很擔心毒駕的問題,也不希望我遵守交通規則走在路上,但突然間哪一個人開車橫衝直撞,因為他是毒品的吸食者,而造成我們的生命財產安全受到危害,也因此我們才會說把刑責提高。而現在臺灣社會……好嘛,民進黨政府過去一直講我們沒有廢除死刑啊,沒有嘛,是不是?既然沒有廢除死刑的話,我不知道現在死刑入法,對於法務部也好,對於我們現在政府也好,不是洪水猛獸吧?難道毒蟲駕車撞死人了,我們還要給他機會嗎?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我想這個還是要去做一個區分,像毒駕不確定殺人故意去撞死人了,這個就是直接到殺人了,但如果毒駕致死,我們最重法條是到無期徒刑嘛……

洪委員孟楷:你是到十二年。

鄭部長銘謙:他那個是沒有前科的,沒有毒駕前科的……

洪委員孟楷:所以你還要給他第二次機會?

鄭部長銘謙:更不能給他第二次機會,所以才會加重到無期徒刑嘛!

洪委員孟楷:當然啊,所以我們才會說一次就不行了,因此我們現在要修法,把它提高……

鄭部長銘謙:我們就是因為……

洪委員孟楷:就是要告訴全國國人不能這樣做!

鄭部長銘謙:所以車子要沒收嘛,不管是誰的車子都要沒收,只要是毒駕的車子都要沒收。

洪委員孟楷:好,車子沒收我們有共識了,現在是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刑責的部分我們沒有共識嘛!本席現在提出來,是因為我在三個禮拜前已經有版本,我們很多在野黨國民黨的委員也有版本,就是支持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要提高毒駕致死最高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們希望法務部聽完今天的質詢之後,回去再好好研議溝通,到時候行政院報出來的版本,不要跟國人的理解、情感以及認知背道而馳,好不好?謝謝。

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洪孟楷委員。

接下來我們請林月琴委員發言。

林委員月琴:1144分)謝謝主席。有請法務部部長跟警政署副署長。

主席:好,請部長跟副署長。

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林委員月琴:部長早。我長期關注我們的道路安全,所以我當然也支持行政院要加重毒駕的刑責,因為毒駕危害道路安全,政府必須要趕快處理,不過我覺得除了重罰以外,應該還要看到配套。

我先請教一下警政署,酒駕臨檢事實上可以針對高風險的地區,甚至某一些時間點或某一些路段,像喝春酒或者是尾牙的時候,你們可能會加強去部署,來提高嚇阻的效果。

廖副署長訓誠:是。

林委員月琴:毒駕呢?

廖副署長訓誠:毒駕也是針對……每一個縣市的轄區狀況不一樣,有一些可能是毒品人口比較多的地方,那個地方就會列為高風險的臨檢處所。

林委員月琴:那你的時間點要怎麼抓呢?因為我們看酒駕,你們有時候會選擇在晚上的時間,我想問你們到底怎麼去因應?有擴大臨檢的規劃了嗎?執行的時間點跟勤務的策略要怎麼設計,才能夠提高查緝的效果?

廖副署長訓誠:跟委員報告,我們5月份開始都已經有做擴大的專案,包括全國性的專案、各縣市警察局自己的專案,都是針對毒駕攔檢的勤務。

林委員月琴:1個月了嗎?效果如何?

廖副署長訓誠:5月份大概明顯增加很多毒駕的案件。

林委員月琴:好,我也要再續問,警政署如何協助第一線員警?因為酒駕,車窗搖下來,你大概看他整個狀態,你都可以判讀出來。

廖副署長訓誠:有酒測器。

林委員月琴:針對疑似毒駕怎麼去辨識?

廖副署長訓誠:第一個,車子有沒有異常的狀況,是不是有搖擺,或者是忽快忽慢的這些狀況,這是從外觀的情狀來判斷車子的部分。另外一個,攔下來之後,利用我們現在的快篩試劑,來檢測是不是有毒駕的陽性反應。

林委員月琴:所以所有的警政人員都已經有做教育訓練跟判斷指引?整個快篩銜接的流程都已經做了?

廖副署長訓誠:是,當然,我們作業程序都已經發下去了。

林委員月琴:好,謝謝副署長。

廖副署長訓誠:謝謝委員。

林委員月琴:部長,酒駕有酒駕值,毒駕涉及到不同毒品、不同代謝時間、不同檢體,第一線執法跟法院認定都更複雜了,我想問的是,依托咪酯這類毒品有專家指出它代謝速度快,如果採檢的時間延後的話,尿液的濃度可能會下降,甚至驗不到,這部分法務部怎麼因應?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在採尿的就是由現場執行的警察同仁來做處理,當然,我們也知道這個特性,警方在查緝的時候,因為他用快篩試劑,他很快就會判斷有沒有施用毒品,可以立即來採尿,因為依托咪酯半衰期短,很快就沒有了,我想這部分大家都在搶時間。

林委員月琴:再來續問,如果未來唾液快篩陽性是作為第一線即時攔阻、人車分離跟後續採驗的依據,還是會進一步成為我們刑法責任的依據?

鄭部長銘謙:委員關心的採尿部分,因為現在採尿檢驗的制度跟相關閾值的規定,這部分在食藥署有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我們都會依照這個規定來處理。

林委員月琴:我支持法務部要提高毒駕的刑責,可是在刑法修法嚴格的同時,應該要跟衛福部跨部會建立毒駕採證的SOP,還有讓攔查、快篩、採驗、送驗、起訴到法院審理都能夠銜接,相關研議的進度是不是請法務部1個月內提供給我們辦公室?

鄭部長銘謙:好。

林委員月琴:那就麻煩法務部。

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

林委員月琴:部長跟副署長都請回。接下來請衛福部。

我過去一直在總質詢和部會質詢追電子煙,電子煙對青少年影響非常大,因為電子煙事實上是依托咪酯常見的使用載具,這已經不是菸害健康的問題,也牽扯到毒駕跟社會安全的風險。我當然知道國健署現在在談青少年電子煙使用率,主要是引用青少年吸菸暨健康行為調查,這個調查也參考WHO跟美國CDC的方法,有專業基礎,我不否定,但我要問的是,衛福部怎麼處理這個調查方法本身的限制?第一,這是學生無記名的自填問卷,現在加強力道宣導電子煙違法,學生有可能怕被知道而不敢承認,造成低報,我們看你們也講到數據有下降,衛福部有沒有思考如何修正問卷,或是用校安的通報、衛生局裁罰、網路的查緝、警政資料、電子煙查緝平臺的資料和問卷結果的交叉比對,有做這些嗎?

魏副署長璽倫:有,報告委員,從去年底我們已經開始在檢討,因為也會擔心有低估的問題,所以我們去年底重新檢討相關的調查方法可不可以有些精進。

林委員月琴:現在已經討論出來了嗎?檢討了,已經有新的調查方法嗎?

魏副署長璽倫:新的方法應該是明年會施測。

林委員月琴:所以今年還不會?

魏副署長璽倫:對,因為這是兩年一次計畫。

林委員月琴:這個調查母體既然是在校學生,CDC也有說這是調查的限制,不包含中輟、休學,你的調查還是校內學生,也沒包括長期缺課或非在學的青少年,可是這些小孩反而是暴露在電子煙、違禁煙油風險更高的一群,所以更需要我們的支持,衛福部有沒有跟教育部、警政署、社家署、地方的少輔會建立補充的監測機制?這群人你們現在是沒辦法掌握到的。

魏副署長璽倫:報告委員,因為可能過往都比較偏向科學性的調查,我想未來可能maybe請兒少代表也可以參與,看要怎麼修正調查的方式。

林委員月琴:我要請你們提供相關的資料給我們,你們接下來準備怎麼做,不是說「maybe」,「maybe」就是好像不確定。為什麼?因為我們要去掌握這一群人,這一群人事實上是接觸的使用率是比較高的。

魏副署長璽倫:好。

林委員月琴:我接著問,調查後你到底要怎麼用?因為這份青少年吸菸暨健康行為的調查,不只是問使用率,也有問電子煙取得的方式、銷售點的廣告或是促銷、同儕跟親友的來源,換句話說,政府不是沒有資料,而是這些資料有沒有真正轉換成政策。所以我先確認,全國性的完整調查預算是多少?因為我掌握到的是114年,光是行政庶務管理標案大約400萬,如果加上施測人員的訓練跟其他成本的話,大概至少500萬,這個數字是不是正確的?如果現在沒辦法回答的話,因為時間關係,可能要麻煩會後提供。

魏副署長璽倫:好,會後再給委員資料。

林委員月琴:請你們要提供完整的資料,包含行政庶務、施測訓練、資料處理、統計方式、報告撰寫、署內人力的成本,請提供給我。我要問的是,花了這些資源做調查,最後形成什麼政策?因為我常常覺得數據才可以去引導政策,你如果調查完數據只是束之高閣,這樣沒有用。

魏副署長璽倫:有關電子煙的部分,我們大概從三個階段,一個就是從源頭的供應,再來就是中段的販售,還有最後的查處,我們大概是從上、中、下游的方式來做整個電子煙的防制。再來,也有提供給校方,包括老師,有關整個電子煙,包括理解電子煙跟加熱菸的不同,或者一些相關的辨識資料。

林委員月琴:副署長,問卷都已經問到青少年最近一次電子煙從哪裡取得,是網路平臺、社群網站、同學親友、實體店面還是免費取得?如果這些資料沒有變成具體後端持續去做追蹤,也沒有對應到平臺要不要下架、衛生局去稽查、警政溯源、教育部校園通報的話,那根本就是沒有意義的,因為你既然做出來了,沒有後續,怎麼可能解決問題?所以我要求衛福部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調查不能只是公布百分比,百分比有得到結果,沒有後端的因應措施的話是沒有用的。所以也不能只是說使用率下降,既然政府做這麼詳細的調查,就應該拿來轉為政策工具,來清楚說明這些調查之後,我們怎麼去應對、措施?1個月內提供,OK嗎?

魏副署長璽倫:好,1個月內給委員資料,謝謝。

林委員月琴:好,謝謝。

主席:謝謝林委員。

先處理會議時間,我們上午會議時間就繼續進行到所有登記發言委員詢答結束為止。

接下來請謝衣鳯委員發言。

謝委員衣鳯:1154分)謝謝主席。我想請鄭部長及廖副署長。

主席:好,請部長跟副署長。

謝委員衣鳯:不好意思,我只有5分鐘,我不會超時,我有3個簡單的問題。

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

謝委員衣鳯:第一個問題,我看到警政署近年來毒駕查緝的成績非常的好,但是為什麼在查緝這麼好的情況下,毒駕的案件卻沒有下降?是不是在其他的部分出了什麼問題?部長,我想請問一下,未來怎麼樣降低毒駕及毒品氾濫的問題呢?

鄭部長銘謙:好,謝謝委員。有關最近毒駕案件為什麼會這麼多,是因為我們有要求要強力的查緝。另外,現在新興毒品施用上型態的改變,它是結合電子煙,跟以前比較不方便的施用方式是完全不一樣,所以他施用電子煙用煙油下去,就一面開車、一面吸食,施用如此方便,他變成沒有警戒心,加上依托咪酯一施用後,反應馬上就變遲緩、行動怪異,也包括意識模糊等現象,所以非常非常的危險。

有關這種先驅原料,原來有些毒梟會使用這些先驅原料,因為以前沒有管制,後來改變它的化學結構,就變成濫用的物質,所以我們在113年趕緊把它列入第三級毒品,後續又在同年改列第二級。我們現在就加強查緝,所以為什麼毒駕會這麼多的原因,就是因為我們加強查緝發現到這些犯罪行為,這的確是很嚴重,所以我們希望提高刑度、義務沒收、嚴審易科罰金,加強應用大院所修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將不能安全駕駛罪納入預防性羈押,並自515日開始正式施行,我們才能聲請羈押,所以在我們加強查緝後,毒駕案件才會增加這麼多。

謝委員衣鳯:但是有一個問題,現在因為偽陽性的關係,就是我們剛才有提到唾液檢查偽陽性的問題,怎麼樣加速尿液檢查呢?讓未來向法院聲請羈押的時候,不會像現在一樣還是會有無保請回的狀況?怎麼樣增加證據力呢?

鄭部長銘謙:是。那個唾液快篩是初步檢驗,目前這陽性與後來尿液的檢驗是很match的,契合度相當高……

謝委員衣鳯:唾液跟尿液的檢驗……

鄭部長銘謙:是後來的檢驗,因為尿液不可能那麼快嘛!唾液快篩跟酒駕快篩一樣可以馬上快速檢驗,可以作為我們逮捕現行犯及聲請羈押的依據,但是後續判罪的認定當然以尿液檢驗為準,如果這中間他有肇事導致人員死傷,我們希望聲押,我們擔心有時候唾液快篩沒辦法在法院說服法官,所以我們有一個尿液的快速檢驗機制,希望最慢能在24小時內把它完成。

謝委員衣鳯:這什麼時候可以完成?因為你沒有辦法完成……

鄭部長銘謙:現在的快速檢驗機制,尤其針對致死的會由專人送驗,並與三大實驗室及一些簽約的民間檢驗機構來辦理,只要驗到一種毒品……

謝委員衣鳯:因為現在讓毒駕者在法院一直這樣無保請回,這會讓民眾認為司法界執法不力,會不會造成這些罪犯長期以來形成這樣的方式?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有關無保請回,事實上,我們的羈押核准率,從515日到現在,聲請羈押獲准有61件,這個當然不是只有依托咪酯,包括其他毒品,准押件數有61件,所以要看法院那邊的……

謝委員衣鳯:還是要麻煩部長,針對這部分,你們還是必須要想辦法啦!怎麼樣增加證據力及怎麼樣遏止?讓民眾、第一線基層員警及查緝的檢察官,都不會受到這樣的相關影響,是不是?

鄭部長銘謙:是。

謝委員衣鳯:這是你們需要來做的,不然你看我們彰化縣發生這麼多……

鄭部長銘謙:我們對於彰化縣發生的那2件毒駕都抗告了,我們也沒辦法接受,因為這件毒駕也有撞到人,不要說這檢驗,從其他情狀也可以證明他有施用毒品,其實在現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都有相關規定可以成立犯罪。所以我們認為這是沒辦法接受的,我們提出抗告了。

謝委員衣鳯:所以拜託你們,好不好?拜託大家能夠協助一下,保障我們民眾及一般第一線查緝稽查人員的辛勞,好不好?

鄭部長銘謙:好,謝謝委員。

謝委員衣鳯:好,謝謝。

主席:好,謝謝謝委員。

接下來請李坤城委員發言。

李委員坤城:12時)好,謝謝主席。我們請法務部鄭部長。

主席:請鄭部長。

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李委員坤城:部長好。今天大家都很關心毒駕的問題,因為這兩件毒駕都是發生在彰化,一件是發生在530日,他已經是吸毒自駕撞到了,當場驗唾液快篩也呈現陽性,結果檢察官有想要預防性羈押,但彰化地方法院又判他無保請回。隔幾天不到一個禮拜,64日這件更嚴重,他是撞到了一位陳姓分所長,導致這位分所長的雙腿被撞斷,以及一位員警的雙手受傷,他也被送到法院,後來也無保請回了。我先請問一下部長,在彰化地方法院,這兩件案件都是同一位法官審理嗎?

鄭部長銘謙:這個要司法院來……

李委員坤城:不是啊!你們一定知道是不是同一位法官。

鄭部長銘謙:我們沒有去問……

李委員坤城:怎麼會沒有去問呢?是不是同一位法官?

鄭部長銘謙:這個我……

李委員坤城:這個不能跟大家講嗎?這有什麼難處?

鄭部長銘謙:我們針對個案沒有……

李委員坤城:這不是什麼個案,這是大家都很關注的案子啊!

鄭部長銘謙:我想媒體應該會關心去問……

李委員坤城:不是媒體啊!我在這邊問你,你叫我去問媒體?是不是同一位法官?這有什麼好難回答的。

鄭部長銘謙:我們沒有這部分的資訊。

李委員坤城:沒有這部分的資訊?怎麼會沒有這部分的資訊呢?檢察官要預防性羈押,第一個發生在530日那件,你們有提抗告嘛,對不對?

鄭部長銘謙:兩件都有提抗告。

李委員坤城:兩件都有提抗告。對啊!提抗告居然不知道是不是同一位法官?

鄭部長銘謙:因為那個抗告不會寫法官,它是寫被告跟案號。

李委員坤城:不是,所以你知不知道是不是同一位法官?

鄭部長銘謙:我再去問。

李委員坤城:在我質詢時間之內,你現在馬上問,這個不能回答嗎?

鄭部長銘謙:我現在馬上問。

李委員坤城:現在馬上問。我看你早上也是震怒嘛!

鄭部長銘謙:對,我沒辦法接受!

是同一位法官。

李委員坤城:是同一位法官?

鄭部長銘謙:對。

李委員坤城:怎麼這麼巧又同一位法官?

鄭部長銘謙:這個我不知道,他們彰化地院可能有強制處分庭,因為我對彰化地方法院的法官……

李委員坤城:所以同一位法官所用的理由都一樣嗎?就是快篩陽性不能當作預防羈押的理由,或是認為這個毒駕者沒有反覆實施同一個犯罪行為嗎?

鄭部長銘謙:第一次的確如委員所述,認為唾液快篩不能當作聲請羈押認定他有毒駕的事由;第二次無保請回,理由是沒有反覆實施之虞。

李委員坤城:這其實就差不多的理由啊!我就懷疑為什麼這位法官對於毒駕這件事情……而且是撞斷腿喔!他是跑到死巷之後倒車,把所長的腿撞斷,然後法官認為他沒有反覆實施之虞?

鄭部長銘謙:所以我們也不服嘛!我們的看法就跟委員一樣,我們沒辦法接受這種無保請回的理由。

李委員坤城:你們沒辦法接受,你們就只能提抗告而已啊!

鄭部長銘謙:提抗告我們就會詳述有羈押必要的事由。

李委員坤城:但剛開始時,對於有羈押必要的理由應該都寫得很清楚,而且他快篩陽性!

鄭部長銘謙:所以要向二審抗告,現在抗告到臺中高分院。

李委員坤城:這個判決跟大家的常識落差太大了!政府喊得這麼大聲,說要嚴懲、嚴抓,結果地方法院無保請回?把所長的腿都撞斷了,還無保請回?

鄭部長銘謙:這是我們沒辦法接受的。我們認為毒駕很可惡,不僅危害到用路人的安全,甚至危害到執勤員警的安全,以前還發生過毒駕把人給撞死了!

李委員坤城:就撞死了,就在去年,就在三重!

鄭部長銘謙:真的非常可惡!所以檢察官……

李委員坤城:所以後來才把依托咪酯從三級提升到二級,現在要從二級再提升到一級!竟然是同一個法官!不曉得他的法學素養怎麼會跟一般老百姓的法學常識落差這麼大?也跟您有落差吧?

鄭部長銘謙:我沒辦法接受!

李委員坤城:你沒辦法接受?好,我問你,現在是唾液快篩陽性即可以聲請預防性羈押,是不是?

鄭部長銘謙:遇到這種狀況,我們當然希望能羈押獲准,所以我們會另外再輔助尿液快篩機制。當然,我們希望在二十四小時內完成,如果順利的話,也能縮到幾個小時內驗出來。

李委員坤城:至少把時間縮短……

鄭部長銘謙:不管是哪一種,只要驗到其中一種毒品就是毒駕!

李委員坤城:對。

鄭部長銘謙:現在毒駕的往往施用混合性毒品,用電子煙……

李委員坤城:我知道。但現在很多法官認為可能有偽陽,所以要輔助尿液篩檢……

鄭部長銘謙:對,一定要這樣……

李委員坤城:所以時間能不能縮短?不然在測出來之前法官就已經放了……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有快速檢驗的機制,這部分我們跟中央的三大實驗室及十五家民間機構都有要求……

李委員坤城:所以他們要趕快把時間縮短。

鄭部長銘謙:我們希望!謝謝委員的指示,對此,我們會再做要求。

李委員坤城:第二個我再請問,也請交通部司長上台。現在對於毒駕的車子可以當場沒入?

胡司長廸琦:目前……

李委員坤城:扣車?現在是先扣車?

胡司長廸琦:對,目前只有扣車,若致人重傷或死亡才會沒入……

李委員坤城:所以未來修法是不是只要毒駕就可以沒入?

胡司長廸琦:是,我們要朝這個方向修正。

李委員坤城:我認為這個出發點是好的,我們也希望不是只有扣車,還要沒入,但這樣會不會遇到一些問題,譬如善意的第三人?或者租車,結果撞了?

胡司長廸琦:這個會排除,也就是仍要遵守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譬如租車,那他就……

李委員坤城:所以有排除條款?

胡司長廸琦:有、有。

李委員坤城:就沒入車輛這件事,我希望你們趕快提案修法,我認為這樣至少有警惕性。主席,不好意思,我用最後一點時間請教教育部,這也跟法務部相關。

暑假快到了,所以我們很擔心在暑假這段期間,學生使用電子煙或毒品方面可能會有上升趨勢。你們說在開學後會針對高風險學生或什麼對象以唾液快篩來測試,是這樣子嗎?

蔡司長宜靜:跟委員報告,我們有特定人員名冊的提列,就是會針對高風險個案,或過去曾經吸毒的學生,或是休學之後再復學的學生來建立名冊。

李委員坤城:所以你們有名冊?

蔡司長宜靜:我們會定期建立名冊……

李委員坤城:這個名冊全國大概有多少人,你知道嗎?

蔡司長宜靜:大概八千。

李委員坤城:八千?好,你們現在打算到各個學校去做唾液快篩,唾液快篩試劑的數量大概要多少?夠嗎?

蔡司長宜靜:目前先採購5,000劑試劑,以分配的方式來協助二十二縣市的學校,同時也和內政部警政署合作,納入共同供應契約。過去……

李委員坤城:但之前每個學校連2劑都不到……

蔡司長宜靜:以時間點來說,我們就是先採購,後續……而且目前也還有尿液篩檢機制。因為是多重管道篩檢,所以我們就先用搭配的,可能還有些學校會觀望。

李委員坤城:我請教部長,法務部是不是有毒品防制基金?這方面可以一併來做處理嗎?

鄭部長銘謙:毒品防制基金是補助各部會有關毒品防制的經費,至於教育部則有校園毒品防制計畫,所以要由教育部提計畫。

李委員坤城:我說的是針對校園唾液快篩這部分。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他們可以提計畫。

李委員坤城:好不好?請教育部向法務部提需求,好不好?我們當然不希望在學校裡面……你知道做這些測試對學生來講,好像認為他們有做這些事情,雖然這也是有必要的,畢竟經過了一個暑假。如果經費有不足之處,請法務部再提供協助,好不好?謝謝。謝謝主席。

主席:謝謝李委員。

接下來請王鴻薇委員發言。

王委員鴻薇:1210分)謝謝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衛福部國健署及食藥署的兩位副署長。另外,請數發部數位產業署平臺經濟組組長。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衛福部國健署及食藥署的兩位副署長、數發部數位產業署平臺經濟組組長。

廖副署長訓誠:委員好。

王委員鴻薇:大家好。先請教國健署和數位產業署,今天談到為什麼喪屍煙彈會那麼容易取得?這當然跟載具即電子煙的氾濫有關。非常諷刺的是,我們現在事實上是禁止電子煙的,可是今天不管是在馬路上、在校園裡,甚至在立法院,或我過去所服務的臺北市議會,抽電子煙的人其實非常、非常多。記得在臺北市議會的女廁門上,還有人特別提醒:不要在廁所裡抽電子煙!也就是說電子煙的氾濫已經是一個公開的秘密,這也是我說荒謬的原因所在。為什麼電子煙可以這麼容易取得?其實跟網路上的取得容易且便宜大有關係。

我知道衛福部針對販賣電子煙實施了網路封網,但我必須講,成效不彰!以吸食電子煙的民眾來說,其實很容易取得,且會由地上轉為地下。由於在網路上會被你們抓到,或者會被處分,所以現在很多人都使用LINE群組直接溝通、直接詢問,看有什麼樣的口味及價格,這些在LINE群組裡非常、非常多。另外,即便你們封網,他們也可以掛羊頭賣狗肉,他們講這不是電子煙,像這個網站是你們沒有封到的,所謂一次性煙桿,裡面東西非常、非常多,任君選擇。

所以我要講的是,喪屍煙彈之所以防不勝防,是來自於電子煙的氾濫,而且是長期氾濫又非常便宜。可能很多人出國時,比如去日本、韓國,都還會幫忙帶回來。我有詢問過,價錢才兩百多塊、三百多塊,樣式多,也很fashion。這讓我覺得在網路上查緝電子煙非常、非常重要!我今天為什麼要提醒衛福部及數發部?尤其數發部要加把勁了!今天我要特別提醒數發部,連運動部網站都被色情網站攻陷,之前是政府所有與光電有關的網站全部被色情網站攻陷,現在又出現運動部!數發部每年有這麼多預算,請你們要加把勁,對於電子煙在網路上的氾濫應該要有防範。

接下來我要請問警政署及食藥署另外一個議題,其實從上週到今天的專案報告,委員關心的議題非常非常多,從上游的防堵到下游的查緝,再到法院,像剛才也有特別提到法院隨便放人,連我們部長都震怒。我要請問的是,現在針對喪屍煙彈特別提到的就是依托咪酯的半衰期非常短,過去甚至發生過,原來的濃度是達到法定閾值就是法定值,但是超過6個小時後就降下來了,非常快速地降下來,然後他就沒事了。剛才法務部部長說我們現在拚能在24小時之內要完成檢驗,但是即使如此,不只是依托咪酯,其實很多毒品的半衰期都非常非常的快,體內的濃度也非常快就降下來了。所以我想請問警政署及食藥署兩位副署長,有一些專家建議喪屍煙彈的毒品殘留標準值應該予以降低,這個降低不是讓我們的檢驗放寬,而是經過半衰期之後他不會被輕易地放過,其實他是有吸食,而且在當下可能還遠遠超過那個標準值,可是他如果拖幾個小時再來做尿液檢查也好、唾液檢查也好,因為半衰期非常非常快,所以這個標準是不是要把它調整?也就是降低法定閾值,更能夠掌握他是否在毒駕的當時事實上就已經超標了,這個部分應該是食藥署主管的,先請食藥署來回答。

王副署長德原:跟委員報告,有關閾值的部分,我們會儘速召開會議來討論,目前會朝向下調降的方式來實施。

王委員鴻薇:好,所謂儘速大概準備什麼時候呢?

王副署長德原:預計一個月內。

王委員鴻薇:一個月內喔……

王副署長德原:會完成公告。

王委員鴻薇:一個月內完成公告?好,那我請問一下,你們是要向下調降法定閾值,現在是50ng/mL嘛,對不對?

王副署長德原:是,目前是50ng/mL

王委員鴻薇:你們要往下調整,大概會到……

王副署長德原:因為這個要衡量到所有國內在執行尿液檢驗的鑑驗機關的儀器設備跟實驗室能力,經過我們初步的了解,目前國內的實驗室絕大多數應該可以調降到25ng/mL,應該是沒有問題。

王委員鴻薇:所以可以降低到一半?

王副署長德原:是。

王委員鴻薇:所以不要讓他可以僥倖……因為它的半衰期非常快,然後就可以僥倖的逃脫。

王副署長德原:是的。

王委員鴻薇:好,謝謝,這一點滿重要。

警政署副署長要補充嗎?

廖副署長訓誠:這個部分我們會配合食藥署,將來閾值如果做調整之後,除了檢驗之外,另外就是快速檢驗的部分,包括三大檢驗機構的檢驗時間,我們希望能夠儘量縮短。

王委員鴻薇:好,就是檢驗要快速,法定閾值要調降,不要讓他們僥倖過關,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這樣可以讓更多心存僥倖的吸食毒品者,不只是我剛剛講的依托咪酯,其實還有很多,包含安非他命也都是一樣,半衰期都很快的,他只要能夠拖、拖、拖,拖幾個小時之後就過關了,好不好?好,謝謝。

廖副署長訓誠:謝謝。

主席:謝謝王委員。

接下來有請陳冠廷委員發言。

陳委員冠廷:1218分)主席好。我們請部長。

主席:請部長。

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陳委員冠廷:部長好。部長,今天我想要針對的不僅僅是毒駕、酒駕,還有一些重大犯罪者,關於他們的相關照片的發布,我們先來看一下,嘉義市有把毒駕的累犯予以公告,就我所知,不僅僅是毒犯可以做這樣的公告,包含酒駕也是這樣,請問我這樣的了解是不是正確的?

鄭部長銘謙:道交條例裡面對於毒駕這一些人的確有這樣的依據。

陳委員冠廷:第三十五條嘛,針對十年內再犯酒駕、毒駕或者是拒測者,都已經明定公路主管機關可以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我認為這是一個很好的做法,因為這有足夠的嚇阻力。但是我們來看另外這一張照片,這兩個是最近重大治安犯罪跟性犯罪,如果我們仔細看的話,可能會發覺到,奇怪,怎麼警察先生的照片沒有模糊,反而是性犯罪者的照片竟然被模糊化。我們來比對一下日本的做法,日本不管是重大的治安犯罪、暴力犯罪還是性犯罪,全部都能夠用清晰照片的方式去做公布,我們認為這是有必要性的。

首先,日本媒體對於被逮捕的容疑者,會報導他們的姓名、年齡、職業、居住地、臉部影像、公開搜索的案件,甚至一些重要細節都會藉由公共利益的原因來做公布,甚至日本警察廳本身也有指名手配的頁面,公開重要指名手配被嫌疑者的海報,讓各都道府縣的警察都能夠去發送,對於這個部分,他們會把嫌疑人的資訊公開,媒體就用政府官方的資訊去做報導,所以這個報導是準確的,甚至會把年齡、身高等等及涉犯罪名,請民眾提供線索。所以他們在頁面上可能會說,如果你看到這樣的人,請把這個情報提供警察廳等等,這樣的資訊,我們認為對整個犯罪的嚇阻會有比較大的幫助,尤其是當公共風險到達一定程度的時候,我認為人民知悉風險是有其公共利益在的,不要為那些罪犯打上馬賽克。請問部長,您的立場是怎麼樣?

鄭部長銘謙:這個部分的確如委員所提到的,就是公共利益以及個人隱私資料的權衡問題啦,但是有關於性侵案件加害人的隱私保護是規定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這部分是衛福部主管。另外,委員關心……

陳委員冠廷:衛福部請上來備詢。

鄭部長銘謙:如果有少年的話,則是屬於少事法,這是司法院主管的法規,這部分我們都尊重主管部會的立法。

陳委員冠廷:部長,我同意,但因為你們是法務部,所以你們對於整個刑法,對於整個加害人的部分應該會有更完整的了解,部長,站在你的立場上,你會不會認為有一些重大的、直接會影響到社區的,因為韓國可以這麼做,日本也可以這麼做,你們會不會建議司法院、會不會建議衛福部採取更積極的做法?你看這個……

鄭部長銘謙:這個部分我們還是要依據法律,如果要做這樣的公布……

陳委員冠廷:部長,我認為……

鄭部長銘謙:要更保護或者是更公布,對社區安全的部分要公布,這部分我們還是要請衛福部……

陳委員冠廷:沒關係,部長,我簡單再講一下,然後再聽取部長的看法。我提出的原因是因為我們的立場是要保護被害人,我們也要警示社區,並且把加害人的資訊……我們要保護被害人喔,但是加害人的資訊,為了防止他們累犯、再犯,我們其實看到很多的狀況就是一些涉及這種重大刑案的犯罪者被打馬賽克之後,我們根本就不知道他是同一個人,但是他不斷的、重複的在犯案,當他很明顯的造成公共利益損害的時候,部長,你會不會建議衛福部跟司法院來修正一些不管是命令或者是法條,讓這些罪犯不會躲在螢幕背後,他們等於是不會被檢視的,甚至最近有很多重大的性侵刑案,加害者被判緩刑就離開了,民眾是怎麼有辦法去避免這些人累犯再加害呢?所以這是我們擔心的部分,部長可不可以提供你的一些建議?

鄭部長銘謙:這個部分我們會廣納意見,以現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來說,其實例外是可以公開的,這部分我們會再跟衛福部來做……協助他們的立法,我們來提供我們的意見,尤其是像委員的這些意見,像外國有一些法案,像梅根法案還是什麼,他們都有這種為了保護社區安全而做例外的規定,讓大家都知道……

陳委員冠廷:對,所以部長,例外公開的這個建議,我們就很需要法務部……

鄭部長銘謙:這個部分我們會跟衛福部及司法院來表達這樣的意見。

陳委員冠廷:部長,我跟你講原因,其實有一些重大案件的公眾人物,他們經過司法上不管是起訴還是什麼,後來被證明是無罪的,可是這些人因為是公眾人物,所以他的容貌是不斷地在媒體上被重複公開播放,反而是這些實質上已經接近現行犯,不是接近現行犯,螢幕上這一位就是現行犯耶,部長,照片右邊這一位是現行犯耶,現行犯竟然還打馬賽克,這個情何以堪啊!你看,媒體報導的照片下面那麼小的字寫著「(右)」,右邊這個是犯人,但那個字體之小,那個警察很可憐耶!部長,他是現行犯耶,他準備好空屋,要不是有民眾見義勇為的話,這種我們還用馬賽克給他保護!

鄭部長銘謙:衛福部今天有代表列席。

陳委員冠廷:好,那我們請衛福部簡單的講一下。部長,也麻煩你會後給他們建議,好不好?表示你們的意見,表示你們的建議。

陳司長柏熹:衛福部這邊是針對加害人的處遇部分來做相關業務,有關委員的意見,我們會尊重,我們會跟司法院來做討論,看後續怎麼樣做研議,謝謝。

陳委員冠廷:我希望這個要快,如果說東亞其他各國,例如日本、韓國,他們不僅僅是公布正面照片讓社區有警示,請看本席提供的簡報資料,他們是正面、側面的全方位公開,加害人的處遇,哪有什麼處遇啊,這個重大影響到公共公益的,怎麼會讓他們的處遇比被害人還好?我們看到很多加害人都是被判緩刑耶,這種最嚴重的罪行判的卻是最輕,又不能公開他的照相,這實在是對被害人情何以堪!我們要保護的是被害人,絕對不可以有任何被害人的名字、資訊等等的,全部都要完整的保護,甚至他們的地點、被採訪的方式都必須要嚴格的保護,但是對於加害人,重大治安案件,我們剛剛講到毒駕,我們剛剛講到酒駕,我們剛剛講到殺人案,全部都是打馬賽克,怎麼會這樣子啊?這實在是非常奇怪的一件事情,我覺得這個我們必須要……剛剛那張照片上的是現行犯耶,部長,這個應該可以足夠給衛福部意見了吧?因為這個人就是現行犯啊!

鄭部長銘謙:當然這個的確是有社區安全的考慮,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五十二條,如果有通緝、找不到人的情況,該管警察機關可以將其身分相關資訊刊載於機關網站、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開之,這是一種方式。另外,我們也擔心偵查還沒有結束還是怎麼樣,什麼時候才是公開的時機,譬如說我們還在偵查中,到底會不會成立還不知道,所以那個時候就要公開嗎?這個大概還要再做充分的討論。

陳委員冠廷:部長,這個就需要你們的專業意見,有一些是真的很明顯的現行犯,可能就要麻煩部長去跟衛福部或其他部會溝通。好,謝謝。

主席:謝謝陳委員。

接下來請范雲委員發言。

范委員雲:1228分)謝謝召委。有請部長。

主席:請部長。

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范委員雲:部長好。針對毒駕防制的部分,我比較關注的是源頭管制是否足夠。我想行政院已經提出了三個方向嘛,就是源頭嚇阻、強化查緝及重懲毒駕三個部分,法務部最近也提出了修法要加重刑罰,剛剛很多委員都有問過,以喪屍煙彈為例,其實民眾的反映還滿強烈的,因為吸食者本身沒有辦法思考,當然也會喪失了駕駛的判斷力。加重罰則,我認為是嚇阻犯罪的重要手段,不過不是唯一的手段,更需要加強管制毒品的源頭。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也發現,114年度查獲案件數跟113年度相比是翻倍成長,所以等於是快速成長的一種毒品,我知道你們已經把它提升為一級毒品。我想問的是源頭管理,請問一下,現在關於查緝跟檢舉的誘因,法務部有加強嗎?因為查緝很重要,可是有沒有查緝的誘因?還有檢舉誘因這個部分,法務部有處理嗎?

鄭部長銘謙:這個有檢舉獎金。

范委員雲:有增加嗎?比起過去。

鄭部長銘謙:依照刑度來做核給。

范委員雲:相比於這波的行動之前,這個誘因是不是有增加呢?

鄭部長銘謙:這個部分我們再來檢視、檢討。

范委員雲:我想因為新聞的報導,現在大家對這個很關注,我相信法務部的力道會夠,我擔心的是當新聞量變少的時候,關於查緝跟檢舉的誘因是不是能夠持續的讓大家努力,這部分法務部可以去了解一下,看看是不是能夠考慮增加查緝跟檢舉的誘因,好不好?

鄭部長銘謙:是。

范委員雲:這部分可以在多久之內給本席一個書面報告?

鄭部長銘謙:是不是可以兩個月,因為這個部分我們還要跟警政署再來……

范委員雲:兩個月?沒問題,這是個長期的工作,兩個月可以。

鄭部長銘謙:因為我們要持續去做。

范委員雲:謝謝部長,部長請回。

再來我要針對教育部,教育部今天來的是學特司蔡司長,請司長。

蔡司長宜靜:委員好。

范委員雲:我非常關注教育部在這裡面的角色,因為這一波我們可以看到,其實不只是這一波,校園的毒品問題是越來越嚴重,針對校園的毒品問題,我剛剛有看了你們的報告,請問司長,從教育部的角度來說,你認為最重要的手段是什麼?

蔡司長宜靜:跟委員報告,毒品防制的教育部分是我們很重要的一個途徑,另外就是要發覺……

范委員雲:如何防制?

蔡司長宜靜:目前是從課程跟宣導面向,我們也知道目前電子煙跟防駕的部分,好發的部分在高中職或者是大專……

范委員雲:那你知不知道為什麼青少年會想要吸食毒品嗎?原因是什麼?因為我看到你們防制的達標率很高,所以大家都知道毒品不好,可是青少年為什麼會使用毒品的真正原因,你們了解嗎?

蔡司長宜靜:委員,我們猜想應該是好奇,然後也是同儕之間的……

范委員雲:好奇,然後同儕,還有沒有?

蔡司長宜靜:然後有一些管道比較容易能夠接觸到……

范委員雲:管道?

蔡司長宜靜:是。

范委員雲:好奇、同儕跟管道,吸食毒品者跟沒有吸食毒品者同樣都有好奇,對不對?同樣都有同儕,也同樣都有管道,為什麼有些人會選擇吸食毒品,有些人不會,這個你們知道嗎?因為你剛剛說你猜。

蔡司長宜靜:這個部分我們當然會持續再了解,因為從目前有一些……可能還是在於同儕的壓力,或是他在校園裡面的支持度等等,這個部分我們都在持續加強。

范委員雲:好,從你剛剛的回答,我認為教育部最重要的應該是要先了解原因啦,你要了解青少年為什麼會吸食毒品,才知道如何對症下藥。其實教育部並沒有做相關的研究,我們看了一下,你們現在的做法都不錯,可是因為不夠了解青少年接觸毒品的真正原因,我是覺得資源的使用,包含所謂的反毒跟毒品防制的教材可能就沒有辦法打中青少年的需求。如果你去看相關的研究會發現,譬如有公共媒體研究過,每八位青少年就有一位感到孤寂,他們認為是孤寂感讓毒品趁虛而入。張老師基金會是我目前唯一找到有針對6,600位國、高中生去研究青少年跟毒品濫用之間的關係,他們也發現一個重要的事情就是孤寂感,特別是高中一年級跟二年級的青少年最容易感覺到社交上的孤立跟孤寂感。當然,他如果跟主要的照顧者,不管是爸爸媽媽或者是祖父母,關係不好的時候也最容易陷入孤寂感,然後需要毒品的使用。而且也發現毒品的使用跟網路成癮還有自殺之間的關係是高度相關,也就是說之前我們在處理青少年自殺的議題,跟現在處理毒品的議題,教育部如果重視的話,他的原因都非常的高度相關。

所以,我認為教育部應該要好好的研究真正的原因,否則就你們所做的檢測來看,其實青少年都已經知道毒品有問題了,根據檢測,他對毒品的認知度是很高的,表示你的宣傳讓大家都知道這個東西有問題,可是為什麼毒品的使用還是高度氾濫?就是我們沒有真的去處理青少年的孤寂感。

我也特別要提說,這個時代的青少年跟我們那個時代的青少年差異很大,因為你現在看他的休閒活動,第一名幾乎是遊戲,第二名是網路,他主要的休閒活動跟當年沒有遊戲、沒有網路的人是非常不同的。因為相對來講,遊戲跟網路是會強化社交的孤立感而不是增加社交的互動,所以我認為如果你沒有做好研究的話,其實你所使用的方法都有問題。

國外的研究也說,情緒沮喪跟生活中的負面事件,譬如說以臺灣學者做的災後研究就發現,當地的國中生考慮過自殺的高達四分之一,所以表示一個負面的生活事件,不管是父母親吵架或者是災難,就是社區型的災情,都會讓他進入到憂鬱的風險,也會讓他不管是自殺的可能性跟藥物的濫用都會增加。

上個禮拜我們幾位立委有召開記者會,其中跟教育部相關的部分蠻多的,包括反毒教育應納入家庭照顧者、反毒教育年齡層要持續往下,還有強化心理輔導機制。我看了你們心理輔導的數據其實非常的少,你等於是針對已經成癮的人再去處理,我現在講的是預防,那教育部是不是可以針對兒少施用毒品的成因、管道跟來源先進行深入研究,然後再告訴我們,你們對症下藥的政策解方是什麼,好不好?

也檢討一下既有的反毒教育的有效性,因為根據你們今天的報告,現在的反毒教育做得很好,大家都有這個認知度,顯然這個方法有問題嘛,因為我們都知道,青少年的毒品濫用還是很嚴重,所以是不是可以針對我講的這兩個東西好好的研究之後,然後再提出你們認為的方法是什麼,好不好?

蔡司長宜靜:好的。

范委員雲:可以喔。多久之內可以針對……因為我剛剛講的研究都已經是10年前的,可是他們都已經發現這個部分,是不是針對兒少施用毒品的成因,特別是成因,管道、來源可能你們比較知道了,大概多久之內可以給本席一個報告呢?研究可能需要花更多時間,你可以給我一個報告。

蔡司長宜靜:委員,這個是不是可以給我們三個月的時間?

范委員雲:三個月的時間?好,三個月有點久,可是三個月的時間,我希望你們的研究已經在進行了好不好?因為一個有效的研究,然後為什麼你現在的宣傳明明達標了可是卻沒有效果,是不是可以一併檢討,好不好?

蔡司長宜靜:好。謝謝。

范委員雲:那就請教育部加油,青少年都是我們的學子,如果毒品成癮的話,他的學習效果是不會好的,好不好?謝謝。

蔡司長宜靜:好,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范雲委員。

接下來葉元之委員、葉元之委員,葉元之委員不在。

接下來我們請莊瑞雄委員。莊召委今天辛苦了,等了前面很多人,因為這個議題很熱門。

莊委員瑞雄:1238分)謝謝召委。有請法務部鄭部長,還有警政署副署長、衛福部國民健康署副署長,還有食藥署副署長。

主席:請部長,還有三位副署長。

莊委員瑞雄:我先請教鄭部長。

鄭部長銘謙:是,委員好。

莊委員瑞雄:部長,我今天本來有很多問題要問,但是我坐在臺下還有後面記者席那邊聽完今天委員的質詢以後,我反而有點感慨有感而發,就是想問一點相關但是好像是對國人有所誤解。

毒品的危害,我相信在臺灣的社會文化裡面,大家非常痛恨,也就是說我們的社會對毒品是零容忍的,不僅政府對毒品危害的態度零容忍,立法院其實也是零容忍,但是這個零容忍,政府跟立法院不太一樣。社會文化裡面零容忍是大家討厭,然後在立法院裡面,你動不動把它升級到死刑,就變成一種政治上的工具、政治上的宣導,好還是壞?我不知道,但是符合民粹,也符合民意,但是我要問一個很嚴肅的問題,就是國內的毒品危害到底嚴不嚴重?

以我個人的經歷為限,經歷就是我看過的不是我自己去吸毒,從我30年前當律師,那個時候我來看整個監所裡面所關的,剛開始是百分之十幾、百分之二十幾、百分之三十幾,到我第8屆進來做立委之後,第9、第10、第11屆我去看,曾經監所裡面關押的毒品犯,就是我們常說的菸毒犯超過50%,社會都會覺得好嚴重,監獄裡面也確實是好嚴重,可是這個統計就很怪。聯合國的統計,國際上就毒品盛行率的統計,部長,你知道標準是幾趴嗎?

鄭部長銘謙:我不知道這個……

莊委員瑞雄:你們法務部有人有辦法跟部長說嗎?這個基本是6%啦,6%啦,這個全……

鄭部長銘謙:3.16,有那個數目啦……

莊委員瑞雄:當然,全世界來說……

鄭部長銘謙:3.16億,全世界。

莊委員瑞雄:是啦,我說差不多6%嘛。在美國來看的話,所謂人口盛行率就是用15歲到64歲的人口來看的話,美國是25%,全世界這算是最嚴重的;澳洲18%;加拿大15%;法國11%;泰國7%,毒品盛行率最低的是哪裡你知不知道?新加坡、臺灣、南韓這些國家。

這些國家的毒品盛行率約1%,被國際上就是聯合國組織認為是無毒品的安全國家,但是我們看待自己,因為社會上對毒品零容忍,我們認為臺灣的毒品問題好嚴重、好嚴重,嚴不嚴重?我也認為跟社會文化來做比較的話,盛行率一點多確實還要逐年再降低。我也認為嚴重,因為我們社會大眾都認為吸毒很可惡,吸毒之後為非作歹,甚至現在毒駕出去之後撞死人,這個是很弔詭的一件事情啦!

但是本席在這個地方我要提出來的就是,你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裡面講的,大家最痛恨的、最耳熟能詳的就是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等,去製造、運輸、販賣一級毒品會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罪責很重,但是今天我看很多委員在講的就是毒駕分類,毒駕這個要怎麼去防範。現在我看行政院好像你們法務部6月份就已經公告要把這個……

鄭部長銘謙:依托咪酯改……

莊委員瑞雄:要把依托咪酯弄成一級毒品嘛。

鄭部長銘謙:這個還要再審議。

莊委員瑞雄:所以這個也很麻煩你知道嗎?化學結構去做一個調整的話,你們會人仰馬翻啦!就是製毒的人去改變一下化學結構的話,法律就跟不上的這樣一個問題。當然我現在的感覺、我現在的直覺就是說政府,尤其是法務部,我相信檢察官,任何一個檢察官或者我們警政署對於防制毒品、打擊毒品,從源頭去把它阻斷,然後抓到以後重罰,我相信不管是警察、不管是檢察官或者是法界,大家都有這個共識,判下去都會很重。但是今天大家在說的半衰期,就是你如果用唾液檢測,或是他去做一個改變,半衰期這個結構一改變的話,我們現在這個檢測的方式如何不讓漏網之魚逃掉?這個我也贊成,但問題是我們目前的檢測方式,最快的就是唾液檢測。

鄭部長銘謙:唾液快篩。

莊委員瑞雄:可是唾液的部分,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有關不能安全駕駛的部分,前面一、二、三款在說的是抽象危險犯,有達到一定的標準就直接認定了,可是問題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裡面沒有規定到什麼?唾液的部分就是沒有,所以唾液的檢測反而只是一個發動的門檻而已,就是說警察認為你有在蛇行、不能安全的駕駛,檢測時用唾液檢測是最快的,剛好有這個檢驗值在,不管是閾值、門檻值到底有多高,初步認定你就是毒駕。可是有一個麻煩,如果碰到這種狀況,檢察官在辦案的時候,總不可能說有做唾液檢測以後不用任何論述就直接起訴,法官就按照這個直接判刑下去,不可能嘛!

鄭部長銘謙:它只是一個快篩而已。

莊委員瑞雄:那只有快篩而已,到最後你也是要有質譜儀去做確認。

鄭部長銘謙:最後還是要有尿液的結果。

莊委員瑞雄:所以在這個兩難裡面,我看這麼多委員問了這麼多,這是一個發動,但是社會大眾又會認為快最好,不要讓他們有漏網之魚,碰到這一種情況,如果到法院去,到最後質譜儀弄出來說唾液檢測不算數,它有沒有證據能力都是個問題啊!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跟第四款裡面,如果沒辦法檢驗的話,沒有血液、尿液來做一個檢驗的話,事實上,我們可以用其他的事實證據來證明,唾液快篩其實應該算一種,包括員警的密錄器影像、測試觀察紀錄表,還有職務報告,只要是查獲時的毒駕行為或酒駕行為,足以認定、證明他的不能安全駕駛,因為他是具體危險犯,即不能安全駕駛的一個危險情況,這樣也是構成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毒駕則是規定在第四款。

莊委員瑞雄:對。

鄭部長銘謙:所以其實唾液快篩在辦理這些毒駕還是有它的作用,在逮捕現行犯跟聲請羈押上還是有它的作用,但是我們員警在辦理時並不會單純以唾液快篩陽性當作唯一的證據,因為還要做其他事實的佐證,包括像毒駕,也有在車上查到其他包括電子煙具、電子煙,還有其他毒品的這些跡證,所以我們認為這部分即使沒有尿液的檢驗或血液的檢驗,還是可以成立犯罪。

莊委員瑞雄:所以這個就很麻煩啦!我想請教衛福部,你是食藥署還是……

魏副署長璽倫:國健署。

莊委員瑞雄:你們兩位一起來。你們認為以臺灣現在這樣來看的話,強力打擊毒品犯罪是國人的期待,也應該這麼做,強力打擊毒品犯罪以後,造成現在臺灣的毒品盛行率跟國際上做比較,如果以聯合國的標準來看的話,我們幾乎被人家講成無毒的國家,只是感情上我們不接受,數據上是如此。但是強力打擊有一個好處,至少是控制在這裡,差不多百分之一、百分之一點多,這個是要持續去做,法務部、檢警單位要持續去加強源頭的打擊,這是對的,但是還有一個問題,就是你們認為除了把它控制在這個地方,毒品其他的問題,最重要的原因在哪裡?你們不覺得有再犯率的問題嗎?再犯率的話,吸毒的會再去吸毒,其再犯率會特別高,為什麼會特別高?就是吸毒的人你怎麼樣去……

魏副署長璽倫:戒毒。

莊委員瑞雄:也就是說,我們現在是重罰,但是我們現在是懲罰重於治療,治療這一端如果沒有做加強的話,警察、法務部一直在打擊毒品犯罪,成效還是會打很大、很大的折扣。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事實上我們第三期反毒的策略,戒毒是一個很重要的區塊。

莊委員瑞雄:那當然。

鄭部長銘謙:事實上法務部對於這部分判決確定的或者被查獲的,我們都是全力去推動緩起訴的治療,包括戒癮治療、包括一些社區的處遇,這部分我們已經提升到4成了,本來反毒策略第三期的目標……第二期應該是31%,但是我們現在都到40%了,我們是大力的推動,我們也希望用社區的力量、民間的力量,施用毒品者他有病人的特質,因為吸毒,他腦部的基因改變了,所以他沒辦法克制,因此我們用一些藥物,或者一些心理輔導、諮商,或團體治療的方式去做一個處理,所以我們毒品防制基金也花了很多經費去做這樣的輔導,給NGO團體或者是給我們政府機構、機關來做,全力協助這些吸毒者能夠脫離毒海深淵,但是面對今天的毒駕,可惡的是,吸毒者怎麼會去開車?關於毒品的盛行率,經過我們努力推行第三期的結果,其實我們的業務報告也有提及,106年那時候毒品新生人口是一萬四千多人,到去年是降到八千多人,事實上,我們毒品的新生人口跟再犯率是持續降低的。

莊委員瑞雄:現在碰到什麼問題?

鄭部長銘謙:現在就是因為新興毒品的關係,它取代了傳統的毒品,再加上電子煙才造成這樣的狀況。

莊委員瑞雄:我知道部長的意思,我告訴你,我知道今天我會問這個部分,所以禮拜五我特別去問我的10個朋友,我問他們說,你覺得毒品應該要怎麼處理?他說關到死,大家都跟我說關到死。我說如果吸毒者關完以後再治療?他們認為不用、不用、不用,「食了米」,關起來就好。也就是說,我們社會認定的是重罰跟關,他們認為這是有效的,可是全世界的統計、各國的統計是,除了加強打擊、源頭阻絕以外,重刑是一種嚇阻,可是最有效的方法反而是吸了毒以後,當然前端是防制,因為毒品的再犯率太高了,所以他認為還是要去治療,可是我們社會的文化反而認為這一塊是沒有那麼重要的,你們碰到兩難的地方是在這裡,所以我一直認為這個部分如何能夠讓它再降低?我很怕被人誤解說,你看莊瑞雄說我們的毒品問題不嚴重。嚴重!對我們整個社會文化來看的話,臺灣的毒品問題還算是嚴重,我們當然希望我們的毒品盛行率不是現在的1%,我們是1.1%1.2%,新加坡是1%,我們希望可以到0.5%,甚至可以更低。社會對毒品的犯案是零容忍的,兩相比較之下,我認為衛福部跟法務部也可以再研究一下,對於製毒、對於販毒,當然這個是殺無赦……

鄭部長銘謙:要重判。

莊委員瑞雄:這個社會一定有形成一個共識,沒有人會去反對,但是我們對於再犯率的部分,社會上有那麼多毒販,吸毒的人到最後,差不多再犯的都是那一些人、這一些人,除了運輸、除了販賣……

鄭部長銘謙:那個是非常可惡啦!

莊委員瑞雄:對,那其他的、這一類型以外,聯合國認為這是一個病人,我們社會就算不把他當病人,但是為了讓整個毒品的危害更降低的話,除了重罰以外,後端治療的部分,政府還是要加強因應,好不好?

鄭部長銘謙:是。

莊委員瑞雄:好,謝謝。

鄭部長銘謙:謝謝。

主席:謝謝莊委員。

接下來是林楚茵委員、林楚茵委員,林楚茵委員不在。

今天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都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委員蔡其昌、林楚茵、傅崐萁、徐欣瑩、陳冠廷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委員蔡其昌書面質詢:

近期新興毒品依托咪酯氾濫,引發多起重大道路交通傷亡事故,甚至滲透至大眾運輸系統,嚴重威脅社會治安與用路人生命安全,政府必須澈底檢討現行毒品與毒駕防制政策,從執行勤務轉銜、司法審查標準統一到法規重構分流等層面進行全面解構,正本清源地建構安全、法治之道路防護網。

近年來,含有依托咪酯成分之新興毒品「喪屍菸彈」在我國境內呈爆炸性氾濫。由於吸食時不具傳統毒品之惡臭,施用者得以在公共場所或駕駛車輛時公然吸食,導致近期於新北中和、彰化員林、基隆百福等地接連發生毒駕暴衝、甚至撞死用路人之駭人慘劇。此等威脅更已擴散至大眾運輸系統,如日前新北五股公車上出現男乘客公然橫躺吸食電子煙、身體癱軟且手部劇烈顫抖之典型毒癮發作特徵,引發密閉車廂內不特定大眾之集體恐慌,暴露出防範新興毒品流入大眾運輸之應變機制付之闕如,嚴重危害公共安全。

在新興毒品與電子煙載具高度結合之背景下,第一線基層員警面臨極大之法律與勤務執行困境。依據現行《菸害防制法》,電子煙處罰本質上屬於「行政罰」而非刑事犯罪,警方無法單憑持有事實將其認定為刑事現行犯;若在無具體犯罪嫌疑下僅憑懷疑就進行無差別盤查,又恐有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並侵害憲法保障人民隱私權之虞。衛生福利部與內政部警政署必須建立新型態之跨部會聯合稽查,明確規範當受檢者吸食電子煙並伴隨神志恍惚、肌肉抽搐、身體癱軟等客觀生理特徵時,該客觀表徵即構成「合理懷疑涉犯刑事犯罪」,執法人員方得依法將行政調查程序轉化為刑事偵查程序,實施毒品快篩。

再者,司法實務對於毒駕嫌犯之寬容,更是令基層警察士氣受挫、產生「抓到懷疑人生」焦慮之根源。以彰化滿載瓦斯桶之毒駕案為例,嫌犯唾液快篩證實呈雙重毒品陽性反應,宛如移動式炸彈危險行駛,地檢署依法聲請預防性羈押,卻遭地院以罪證不足及無反覆毒駕之虞裁定無保請回,引發社會公憤。依托咪酯具極高成癮性,施用者在戒斷症狀驅使下幾乎必然再犯,司法院與法務部應正視基層焦慮與實務脫節,統一重大毒駕案件之預防性羈押審查標準,將成癮性藥物施用史納入法官審酌之法定指標,避免法院成為毒駕犯之避風港。

基於前述法制缺漏、勤務執行困境及司法審判與基層期待之嚴重斷裂,請內政部警政署與衛生福利部說明,針對《菸害防制法》全面禁止電子菸之行政處罰與新興毒品查緝,如何建立「行政與刑事雙軌勤務執行SOP」?如何確保第一線警員在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之前提下,能以行為人吸食電子煙且伴隨「生理失控特徵」作為合理懷疑,即時進行扣押與毒品篩檢,以防堵大眾運輸系統之秩序漏洞?

另建請法務部進行跨院協商,探討針對如彰化滿載瓦斯桶毒駕案等對公共安全具備極高具體危險性之現行犯,統一地檢署聲請羈押與地方法院裁定預防性羈押之審查標準,以化解基層警員「抓到懷疑人生」之士氣危機?此外,法務部與交通部應說明,刻正研擬之各法修正草案,針對「酒毒分流」之刑責級距提升具體規劃為何?針對非行為人所有之犯罪車輛引入「義務沒收」制度時,如何界定租賃車與借用車車主之「合理注意義務」免責條款,以確保在強力嚇阻犯罪之同時,不致過度侵害無辜第三人之財產權?

委員林楚茵書面質詢:

行政院日前雖宣布將新興毒品「依托咪酯」(俗稱喪屍菸彈)改列為第一級毒品,展現政府反毒決心。然而,犯罪集團之走私型態已演變為新型態的跨境電商與微型物流模式。此類新興毒品與原料多自跨境黑市與數位社群平台流入,嚴重侵蝕社會治安,防堵毒品已成國安層面之重要議題。

針對前述議題,請各單位針對下列問題依權責提出說明:

Q1如何從過往查獲案例紀錄分析,建立「新興毒品高風險包裹」精準攔截機制?

新興毒品多體積小且極易偽裝匿報,混雜在小額包裹中,若僅依賴人工抽檢,防堵成效將大打折扣。目前針對高風險貨物之邊境源頭情資聯防與實體攔截機制為何?如何從過往查獲案例之紀錄(如異常集貨地、高風險報關行、特定品名組合等),提升跨境小額包裹之精準攔截率?

Q2如何追查快遞包裹「冒名申報」漏洞,落實邊境溯源機制?

犯罪集團常利用獎金利誘人頭,或直接盜用國人個資,大量利用EZ WAY實名認證App進行冒名申報。一旦包裹被攔截,常因收件資訊虛假導致偵查斷線,幕後集團毫髮無損。針對「同一收件地址短期頻繁更換收件人」等異常個資與個案徵兆,有無動態監控機制?針對毒品個案,如何強化與司法、檢驗機關之合作,落實數位足跡追查與地下金流之向上溯源?

本席認為,新興毒品改列一級毒品雖展現政府面對毒品之態度,但面對透過跨境包裹與微型物流流入之新興毒品,政府必須拿出前瞻之態度,積極提升第一線之科技查緝量能與配套。

請針對上述「國際邊境情資與AI精準攔截」及「人頭個資冒名申報反制手段」之具體規劃與作為,於1週內提供書面報告予本席。

委員傅崐萁書面質詢:

一、北檢成立「全國重大深度偽造假訊息處理中心」,究竟是在維護民主秩序,還是在建立由國家機器介入政治言論之新機制?

近年來,民進黨政府持續以「認知作戰」、「假訊息」、「民主韌性」及「國家安全」等名義,逐步擴大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介入資訊流通與網路言論之範圍。從疫情期間的資訊管制、網路言論查辦、社群平台監控,到近期最高檢察署召開相關會議後,由台北地檢署進一步成立「全國重大深度偽造假訊息處理中心」,並宣示將針對重大假訊息案件建立快速反應機制,顯示政府正逐步建立一套由司法體系介入資訊真偽判斷與處理的機制。

民主國家固然必須防制惡意造假、深度偽造及境外資訊操弄,但更值得警惕的是,當掌握國家權力者同時擁有定義真假資訊、決定是否啟動司法調查以及介入政治言論流通之權力時,是否可能因政治因素而產生差別待遇,甚至演變為執政者管理政治輿論、影響民主競爭秩序之工具。

尤其近年來,社會上逐漸形成一種觀感:凡涉及執政黨利益、執政黨政治人物名譽或監督政府政策是否正當的案件,往往能迅速獲得國家機器關注並透過司法手段來打壓異己;反之,涉及在野黨政治人物權益或名譽受損之案件,卻未必能看到相同程度的重視與處理速度。此種觀感無論是否符合事實,均已對司法公信力、政府治理正當性及人民對民主制度之信任造成衝擊。

更值得關注的是,當前所謂「假訊息治理」究竟是在防制惡意造假資訊,抑或逐步演變成對政治言論之管理機制,已成為社會高度關切之議題。當檢察機關同時兼具偵查權、調查權及資訊判斷權時,人民有權要求政府說明,未來何者屬於應受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何者又將被認定為必須由國家介入處理之假訊息,其標準究竟為何?

看到法務部64日發布,由代理檢察總長徐錫翔指示各地檢署均成立重大假訊息處理中心,北檢則處理全國性重大深度偽造假訊息案件,因此,為因應年底將舉行的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北檢與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成立「偵辦及鑑識深度偽造假訊息」聯繫窗口。

()請教法務部、警政署,此中心的設立之法源依據為何?運作模式、案件分流標準及啟動要件為何?另外,何謂全國性重大深度偽造假訊息案件?判斷標準為何?

()未來北檢主要負責「全國性重大深度偽造假訊息案件」,這樣的組織設立,是否就是民進黨政府為了因應年底選舉,打著「反假訊息」名號,實際上為合法化打壓異己鋪路?

()請統計近3年檢察機關偵辦涉及政治人物之網路假訊息、深度偽造、網路誹謗及相關案件數量、啟動偵辦時間、搜索執行情形、羈押聲請情形及最終偵辦結果,並以黨籍分別統計列表說明。

()北檢與調查局及刑事局的「偵辦及鑑識深度偽造假訊息」聯繫窗口,是以北檢的檢察官為主責單位?還是又是推給基層的員警的刑事局為主責單位?

二、查假訊息及反詐騙何者重要?打詐、守護資安、守護民主只是一種包裝,把「司法雙標」包裝成正義,把「政治追殺」偽裝成依法行政?

只因一些社群平台來自中國大陸,就遭到民進黨政府的封殺或禁用,理由都是千篇一律的「個資與資安疑慮」,就不建議民眾使用,而小紅書因不願配合我國刑事調查,政府就加以封殺,除小紅書外,還有愛奇藝、Bilibili、高德地圖等,民進黨政府高舉「護台」、「護資安」、「護民主」崇高理想旗幟,實際上只是掩蓋政府的打詐無能?

然而,真正害許多台灣人每天被假投資、假名人、假補助、假粉專、假AI影片轟炸並且被刑事警察局165反詐騙專線認證詐騙最猖獗的平台,就是Meta旗下的臉書、InstagramThreads!每一天都有民眾被騙,每一天都有長輩的積蓄被搬空,每一天都有家庭因此破碎,當這些詐騙損失每天是以億為單位在統計時,我們政府在面對Meta的時候卻仍幫忙辯解說:「Meta有配合我國司法單位調查,所以不需要像小紅書一樣封禁。」

由此可見,原來詐騙也分國籍?原來個資風險也看平台血統?原來只要是來自美國,詐騙、謠言、假訊息滿天飛也能包容;只要是來自中國大陸的平台,立刻就以國安危機、個資疑慮以及被統戰為由加以禁止?

因此,請教法務部:

()政府評估平台風險時,究竟是依據平台來源?還是依據實際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

()如果「是否配合司法調查」是政府判斷的重要依據,那麼Meta既然被認定高度配合我國司法機關,對於在Meta上出現任何刑事案件,是否都能夠取得相關後台的資料?

()既然已成立「全國重大深度偽造假訊息處理中心」,假設在Meta上出現涉嫌誹謗、造謠或重大不實指控內容時,檢察機關是否會更有效率取得後台資料並進行調查?

()若無法?是否會進一步對Meta採取禁用?或是封殺的手段呢?

()為何政府對中國平台採取預防性管制措施,卻未見對Meta平台上的大量詐騙與假訊息問題提出相同強度的監督與處置要求?

所以,民進黨政府就是以打詐及打假玩兩面手法?

三、本席6/6Threads網友不實指控涉「跨境毒品貿易」「非法器官移植」「非法人口販運」等重大犯罪,法務部及警政署的相關作為為何?

司法制度存在之目的,在於維護法律秩序與社會公平正義,其最重要的基礎即為人民對司法中立性與公平性的信賴。然而,近年來社會各界對於司法機關是否能夠真正超然獨立於政治之外,卻產生越來越多質疑與討論。尤其當部分涉及執政黨政治人物、政府施政或特定政治議題之案件,經常能夠迅速啟動調查程序,甚至在短時間內即完成相關蒐證與偵辦工作;然而,涉及在野黨政治人物遭受攻擊、抹黑或名譽侵害之案件,外界卻未必感受到相同程度之效率與積極作為。

近來多起社會高度關注案件更進一步加深人民對司法中立性的疑慮。例如,有網友只是在PTT八卦板發問一句「陳菊走了?」詢問陳菊院長的身體狀況,短短4個小時內,警方就神速找到人、帶回訊問、移送法辦;又如偵辦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相關案件期間,有工程師因製作檢察官圖卡以及另外一位網友僅於檢察官圖像加入血漬效果,即遭搜索、交保甚至羈押禁見,引發社會各界對於言論自由保障範圍及司法比例原則之質疑。

此外,自去年大罷免行動展開以來,司法機關對於罷免連署案件之介入程度及偵辦標準亦備受關注。尤其涉及執政黨推動之罷免案件與在野黨所發起之反惡罷行動時,檢調機關是否採取一致標準辦理,社會上已出現諸多不同聲音與質疑。大部分民眾認為,司法機關對不同政治陣營所涉及案件之辦案速度、偵辦強度及司法資源投入,似乎存在嚴重的失衡問題。

檢察機關被賦予愈來愈多介入資訊治理、網路言論查辦、深度偽造防制及假訊息認定等工作,尤其北檢更被賦予資訊內容的判定功能,能判斷是否為政治重大案件,因此,請教法務部及警政署:

()關於本席案件,北檢是否認定為全國性重大深度偽造假訊息案件?

()倘若本席案件判定為全國性重大深度偽造假訊息案件,偵辦上是否能調閱到相關後台資料?

()倘若不能調閱後台相關資料,請教法務部、內政部、數位發展部、警政署,針對Meta平台及旗下所屬的FacebookInstagramThreads該如何進行制裁?及其他相關措施?

()請教法務部、警政署,本席案件的偵辦進度為何?是否分案了?

本席案件剛好可以作為此次北檢新成立的「全國重大深度偽造假訊息處理中心」的測試案例,法務部及警政署的下一步,攸關此中心設立的正當性及必要性。

執政黨執意模糊及破壞司法與政治之間界線,更試圖混淆人民,恫嚇民心,製造寒蟬效應,破壞憲法針對言論自由之保障、製造社會間的對立,讓司法淪為政治攻防及打壓異己的工具。以上需要說明回復部分,請於一週內提供本席書面報告說明。

委員徐欣瑩書面質詢:

「從源頭查緝到道路安全:我國毒品犯罪與毒駕防制政策」三大監督課題

一、毒駕查獲件數暴增,政府能否證明道路真的更安全?

質詢題目

查獲量不等於治理成效:應建立毒駕死傷、確認檢驗、起訴定罪及再犯之完整成效鏈

內政部警政署報告指出,113年毒駕刑法移送2,619件、114年增至8,659件,11515月更已查緝6,730件,並稱其中逾98%係員警街頭主動攔查,已在危險具體發生前透過人車分離,「實質避免後續致死傷案件」。

第一線警察積極執法值得肯定,然而,查獲及移送件數快速上升,可能同時反映執法工具改善、勤務密度提高、過去黑數浮現,亦可能代表毒品施用後駕車問題仍在惡化。若行政部門僅以查獲件數證明政策成功,卻未同步提出唾液快篩使用總數、陽性率、確認檢驗結果、撤銷比例、起訴及定罪率,以及毒駕肇事、死亡、受傷與再犯變化,即無法證明道路風險是否真正下降,更無法檢驗有限警力及預算是否投入於最有效的時段、路段與高風險族群。爰要求各主管機關應建立跨部會毒駕治理成效鏈,以死傷減少、再犯降低及司法結果作為核心指標,而非只以查獲及移送數字作為政績。

說明

一、報告將查獲件數增加描述為「打擊效能大幅倍增」,但查獲量屬執法產出指標,不是道路安全結果指標。查獲增加究竟代表毒駕增加、執法加強或黑數被發現,必須結合勤務投入量、試劑使用量及事故結果才能判讀。

二、報告稱主動攔查已「實質避免後續致死傷案件」,惟未提出估算方法、對照組、風險模型或事故減少數據。行政機關應區分政策目標、執法產出及最終結果,不宜以未經驗證的因果敘述取代成效評估。

三、現行刑法第185條之3就毒駕設有尿液或血液確認檢驗達公告品項及濃度值、或其他足認不能安全駕駛之構成要件。因此,移送件數並不等於最終成立犯罪,仍須追蹤確認檢驗、起訴、判決及行政裁罰結果。

四、毒駕治理涉及警察攔查、交通裁罰、檢察偵查、司法判決、戒癮治療與復駛管理;目前各部會資料若各自分散,國會及社會即無法檢驗同一案件從查獲到再犯防止的完整流程。

具體質詢及要求

1.請內政部於一個月內提出113年至115年逐月之毒駕案件完整漏斗資料,包括攔查人車數、使用快篩劑數、快篩陽性數、拒測數、採尿或採血數、確認陽性數、行政裁罰數、刑事移送數及撤銷案件數。

2.請法務部提出同期間毒駕案件之偵結、起訴、不起訴、緩起訴、判決有罪、無罪及平均處理期間,並說明快篩陽性與最終司法結果間之落差。

3.請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公布毒駕A1A2事故、死傷人數及事故率,並依毒品種類、年齡、縣市、時段與路段進行交叉分析。

4.請行政院建立跨部會「毒駕治理成效儀表板」,以死傷率、確認陽性率、定罪率、再犯率及戒癮完成率為核心指標,按季公開。

5.請說明報告所稱「實質避免後續致死傷案件」之科學依據、推估公式與可驗證數據;如無實證,應修正為符合證據程度之表述。

6.請針對1849歲占多數之高風險族群,提出精準預防、勤務部署、宣導與戒癮轉介方案,並訂定年度KPI

政府抓到多少毒駕者,是執法量能的展現;道路上少了多少死亡與傷害,才是政策成效的證明。

DW3268075 、唾液快篩快速擴張,科學驗證、確認檢驗與權利救濟是否同步到位?

DW9159207 詢題目

快篩是風險攔阻工具,不應成為缺乏品質標準、確認時限及救濟機制的行政捷徑

警政署自1141120日起全面運用唾液毒品快篩,並於1155月修訂作業程序,規定快篩陽性,或拒測且客觀情狀足認不能安全駕駛者,得依現行犯或準現行犯當場逮捕;同時,全國試劑採購量由11412,545劑,大幅提高至11545,711劑。此制度有助第一時間排除道路風險,但快篩本質仍屬初步篩檢,且結果可能立即引發移置保管車輛、吊扣駕照、行政裁罰、逮捕、採尿送驗及刑事偵查等重大法律效果。國際道路安全實務亦強調,現場唾液篩檢仍須後續實驗室確認,且不同設備在靈敏度、特異度與準確度上可能存在差異。因此,政府在擴大採購與簡化執法的同時,必須同步建立統一性能標準、採購驗證、品質抽查、操作訓練、證據鏈保存、確認檢驗完成時限及錯誤結果救濟機制,避免地方各自採購造成執法品質不一,亦避免人民在最終確認陰性時仍承受無法回復的交通、工作與名譽損害。


說明

一、依警政署及交通部公開說明,唾液快篩陽性後,除道路交通行政處置外,後續仍會採集尿液送驗,以查明是否涉及刑法公共危險罪。此即顯示快篩、行政裁罰與刑事確認檢驗具有不同功能與證明程度。

二、美國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指出,現場口腔液檢測雖可於數分鐘內產生結果,但仍需要實驗室確認;其研究亦發現不同設備之靈敏度、特異度及準確度存在差異。政府應說明我國採購試劑是否經本土驗證及第三方評估。

三、報告僅列試劑採購數量,未說明廠牌型號、適用毒品種類、保存條件、有效期限、單價、抽驗結果、偽陽性與偽陰性率,也未交代地方警察機關自行採購時是否遵循統一規格。

四、快篩錯誤不僅涉及裁罰撤銷,亦可能造成車輛移置費、拖吊費、無法通勤、工作損失及名譽影響。若確認結果為陰性,政府應建立主動通知、迅速撤銷及費用返還機制,而非要求人民自行奔走救濟。

具體質詢及要求

1.請內政部完整公布目前全國使用之唾液快篩廠牌、型號、檢測毒品種類、採購數量、單價、靈敏度、特異度、準確度、偽陽性率及偽陰性率;涉及商業機密者,至少應公開足以供國會監督之性能資料。

2.請衛福部會同內政部建立唾液快篩試劑之統一性能、驗證、保存、運送與抽驗規範,並說明是否已完成我國常見毒品及本土受測族群之驗證。

3.請法務部及內政部公布快篩陽性後之尿液或血液確認檢驗結果、平均完成天數與落差率,並訂定確認檢驗最長時限。

4.請說明快篩陽性但確認陰性案件之行政裁罰撤銷、車輛返還、駕照處理、費用返還、資料註記刪除及權利救濟程序。

5.請內政部提出員警教育訓練、合理懷疑判斷、生理協調觀察、採樣程序、密錄器紀錄與證據鏈保存之統一標準及稽核結果。

6.請交通部及內政部建立年度品質報告,按縣市、廠牌及毒品種類公開快篩使用量、確認落差與申訴撤銷情形。

快速攔阻危險,是政府的責任;確保檢測可靠、程序公平及錯誤可被迅速修正,同樣是法治政府不可退讓的責任。

三、查扣重量、毒煙彈換算與網域屏蔽很多,但是否真正瓦解毒品供應鏈?

DW5937924 詢題目

反毒成效不能只看查扣與屏蔽數量:應改以向上溯源、核心集團瓦解、資產剝奪及再犯降低衡量

DW7391000 政署報告指出,自1138月至1154月底,共逮捕依托咪酯類毒品犯嫌21,207人次、查扣相關毒品849.5公斤,並宣稱成功防堵850萬顆毒煙彈流入市面;另透過與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建立涉毒網站DNS RPZ屏蔽機制,審查並函請停止解析25,250個涉毒網域,成功攔阻逾54萬次不法觸及。上述成果顯示執法機關積極查緝,但仍須追問:

849.5公斤如何換算為850萬顆煙彈?

換算是否區分煙油、粉末、純度及每顆含量?

54萬次不法觸及究竟是不同使用者、重複DNS查詢,或僅屬技術攔阻紀錄?

被屏蔽網域有多少重新註冊、轉址或轉移至社群平台與加密通訊軟體?

被查獲者又有多少只是施用者及末端販售者,多少案件真正向上溯源、瓦解核心供應集團並追回不法所得?

若政府無法回答,查扣量與屏蔽量可能只是大量活動數據,尚不足證明毒品供給、可取得性及再犯風險真正下降。爰要求政府將反毒績效從「抓多少、封多少」提升為供應鏈瓦解、犯罪所得剝奪、需求減少及再犯降低的結果治理。

說明

一、查扣重量是重要執法成果,但將重量換算為特定顆數並稱「成功防堵」,必須公開計算基礎、假設與不確定範圍。依托咪酯類查扣物可能包含煙油、粉末及不同濃度混合物,若以單一含量換算,容易造成政策成效被過度簡化。

二、逮捕21,207人次並不代表瓦解2萬餘名供應鏈成員。政府應區分施用者、持有者、末端販售者、分裝者、製造者、進口者、金主及組織核心,並說明向上溯源後實際起訴、定罪與沒收成果。

三、TWNIC公開說明,DNS RPZ是依主管機關或法院命令停止特定網域解析之技術措施,TWNIC本身僅負責依法執行。網域遭停止解析後,行為人仍可能透過新網域、境外DNS、社群媒體、通訊軟體或其他方式移轉,因此屏蔽數量不能直接等同市場供應被消滅。

四、毒品供應治理必須與需求端戒癮、追蹤及再犯預防結合。若毒駕或施用者被查獲後未能進入評估、治療與復歸機制,市場需求仍在,犯罪供應鏈即會快速重生。

具體質詢及要求

1.請內政部公開「849.5公斤換算850萬顆毒煙彈」之完整計算公式、每顆含量假設、純度資料、物態差異及誤差範圍;若僅為推估,應清楚標示。

2.請內政部及法務部將21,207人次依犯罪角色分類,公布向上溯源率、核心集團偵破數、起訴及定罪率、犯罪所得查扣與最終沒收金額。

3.請數位發展部及內政部說明25,250個涉毒網域之認定程序、法源、平均處理時間、重複網域比例、解除或救濟情形,以及屏蔽後重新註冊、轉址或轉移平台之追蹤結果。

4.請說明「54萬次不法觸及」之定義、去重方式及統計限制,並避免將DNS查詢次數直接表述為成功阻止相同人數購毒。

5.請行政院建立毒品供應鏈治理指標,包括毒品價格、純度、取得難度、核心組織瓦解、資產沒收、網域復活率、戒癮轉介完成率及再犯率。

6.請衛福部會同法務部及內政部提出毒駕及毒品施用者之篩檢、戒癮轉介、治療完成、追蹤及復駛風險管理流程,並建立可供跨部會追蹤之匿名化資料。

真正的斷源,不是倉庫裡堆了多少查扣物、網路上封了多少網址;而是毒品是否更難取得、犯罪組織是否被瓦解、使用者是否不再回到毒品與毒駕循環。

毒駕防制政策:執法量能與戒癮後端之制度監督

一、總量增加不等於量能充足──中央是否掌握各縣市試劑實際使用、庫存與緊急調度?

DW3587458 詢題目

唾液快篩試劑之供需、分配、品質及第一線執勤安全。避免只以全國採購總量宣稱量能充足,應建立需求估算、最低儲備與中央調度制度

DW3587458 、案由

內政部警政署於專題報告指出,114年各警察機關共採購唾液毒品快篩試劑12,545劑,115年全國試劑已提高至45,711劑,並稱可「確保第一線查緝毒駕之執法量能充足」;另表示將依地方制度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督促各警察機關依轄區毒情評估,滾動辦理擴大採購。第一線警察需要足夠工具攔阻毒駕,試劑總量大幅增加值得肯定;然而,全國採購總數本身,尚不足證明每一縣市、每一重點時段及每一執法單位均能即時取得足夠試劑。報告未說明各縣市分配及採購數量、實際使用量、陽性率、庫存水位、有效期限、補充週期、需求推估方法及中央緊急調度機制,也未交代試劑不足、到期耗損或突發專案大量使用時的應變措施。更重要的是,唾篩勤務面對疑似受毒品影響、行為難以預測的駕駛人,執勤安全不能只靠員警個人經驗。爰要求內政部以完整供應鏈及勤務安全資料,證明所稱「量能充足」具有客觀依據,並建立跨縣市調度、最低安全庫存、效期管理及第一線人力與裝備保障制度,使毒駕查緝不因地方財政、採購時程或突發需求而產生執法空窗。

貳、書面專報相關段落

參、說明

一、採購數量不等於可用量,更不等於需求已被滿足。判斷量能是否充足,至少必須掌握各地實際使用量、庫存、試劑有效期限、勤務規模、毒駕熱點及補充所需時間。現行報告只提出全國總量,無法檢驗地區間是否存在資源落差。

二、報告以114年採購數量直接對照全年查獲案件,推算「每1.45劑取得1件有效案件」,並據此研判試劑不足,該推論欠缺基礎。唾液快篩於1141120日始全面上路,且毒駕案件可能依其他證據查獲;採購量、實際使用量、查獲量及確認陽性量並非同一概念,政府應提出真實使用資料,而非以不完整數據推估。

三、報告表示由各警察機關依轄區毒情滾動擴大採購,但未說明中央是否訂有最低儲備水位、需求預警值、跨縣市借調及緊急撥補時限。若完全依賴地方自行採購,可能因預算、招標、交貨及效期管理差異造成量能不均。

四、試劑量能亦涉及品質及效期。政府除應公布數量,更應說明廠牌、型號、檢測範圍、保存條件、到期耗損、品質抽驗及確認檢驗落差,避免為追求數量而忽略檢測可靠性。

五、行政院曾要求強化員警取締毒駕技巧及執勤安全。唾篩執法可能面對意識混亂、反應不穩或具攻擊風險之駕駛人,應同步檢討雙警配置、支援機制、防護裝備、密錄器、採樣場域及教育訓練,不能只要求提高查緝數量。

肆、具體質詢及資料調取要求

1.請內政部於一個月內提供115年度各縣市警察機關唾液快篩試劑之採購數量、中央配發數量、實際使用量、剩餘庫存、有效期限、報廢量及預估可支應月份,並依月更新至年底。

2.請說明「45,711劑足以確保量能充足」之需求估算模型,包括預估攔查量、施測率、熱點勤務、陽性率、備援比例及安全庫存標準。

3.請說明是否建立中央儲備、跨縣市借調與緊急撥補機制;如有,請提供啟動門檻、申請程序、責任機關及最長撥補時限;如無,請提出建置時程。

4.請提供各款試劑之廠牌型號、單價、檢測品項、保存條件、效期、品質抽驗及快篩與後續確認檢驗之落差統計,以檢驗採購品質及成本效益。

5.請提出執行唾篩勤務員警之安全風險評估、攻擊或拒捕案件統計、教育訓練、支援人力、防護裝備及密錄器使用規範。

6.請建立按縣市公開之「毒駕快篩量能儀表板」,至少揭露庫存水位、使用量、確認陽性率及補充時效,使國會得以持續監督。

量能充足不能只由一個全國採購總數證明;真正的量能,是任何地區、任何重點時段需要執法時,第一線都拿得到可靠試劑,也有足夠人力安全執勤。

二、查緝之後,誰負責降低再犯?──毒駕防制應建立戒癮、駕照管理與追蹤閉環

質詢題目

毒駕查獲者之風險分流、戒癮銜接、駕照管理與再犯追蹤,避免政策停留在查獲及移送,要求跨部會以再犯降低與道路安全改善作為成效指標

壹、案由

警政署專題報告指出,113年及114年毒駕案件之年齡分布,以3049歲中壯年為主,約占50%55%1829歲青壯年次之,約占30%35%,兩者合計約占八成以上,且與我國整體毒品人口年齡分布大致相同。此一數據顯示,毒駕不只是單一交通違規或一次性犯罪,而可能與持續施用、物質依賴、心理社會因素及再犯風險相互交織。警方第一時間查緝、人車分離及移送偵辦固然必要,但若查獲後欠缺風險評估、司法分流、戒癮治療、毒品危害講習、駕照管理及再犯追蹤,今天被攔下的駕駛人,仍可能在未來再次施用毒品並重新上路。本次警政署報告係以警察業務為主,未詳述後端處遇尚可理解;然而,正因毒駕治理跨越內政、法務、衛福及交通部門,國會更應要求行政院提出完整跨部會機制。交通部已公開表示,規劃結合戒癮治療及毒品危害講習,要求相關人員完成治療或講習並符合條件後,始得重新考領或換發駕照;此一方向若要落實,必須先確認治療量能、轉介標準、個資交換法源、追蹤責任及無照駕駛風險。爰要求各部會建立「查緝─司法分流─戒癮處遇─駕照管理─再犯追蹤」治理閉環,並以完成處遇率及再犯率,而非僅以查獲件數,衡量毒駕防制之真實效果。

貳、書面專報相關段落

參、說明

一、查緝是必要起點,但不是治理終點。毒駕者可能同時涉及道路交通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及毒品施用問題,後端處遇應依個案風險及法律程序,分流至偵查、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觀察勒戒、強制戒治、醫療與社區支持等不同機制,不能將所有案件概括視為應接受同一種「強制治療」。

二、原稿使用「整份防制策略只有抓人、沒有治人」之敘述,容易忽略警政署專報之機關業務範圍,也未反映現行司法與醫療處遇制度。較精確的監督問題應是:本次報告未呈現查獲後跨部會銜接資料,行政院能否證明治理閉環確實運作?

三、交通部已公開規劃將毒駕及施用毒品者之駕駛資格管理,與戒癮治療及毒品危害講習結合,完成相關處遇並符合條件後,始得重新考領或換發駕照。制度方向具有風險管理合理性,但必須同步處理治療容量、認定標準、完成條件、追蹤期間及未完成者違規上路問題。

四、依托咪酯屬中樞神經鎮定及麻醉藥物,濫用可能造成意識混亂、昏迷、肌肉痙攣及長期健康損害。面對新興物質及其類似物,衛福部應說明臨床評估、戒癮處遇、專業訓練與轉介指引是否已足以支應快速增加的需求。

五、現有報告未提供毒駕者後續處遇之轉介率、接受治療或講習率、完成率及一年內再犯率。若各部會無法以匿名化案件串接方式追蹤成效,政府便無法回答「被查獲後是否不再毒駕」這個最重要的政策問題。

肆、具體質詢及資料調取要求

1.請行政院責成內政部、法務部、衛福部及交通部提出毒駕案件自查獲、確認檢驗、司法處理、戒癮評估與處遇、駕照處分至重新考領之完整流程圖,並明定各階段責任機關與銜接時限。

2.請提供113年至115年毒駕案件中,經確認涉及施用毒品者之司法處理及戒癮處遇分流統計,包括不起訴、緩起訴附命戒癮、觀察勒戒、強制戒治、醫療轉介、毒防中心服務及其他處遇。

3.請衛福部說明全國成癮治療與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對毒駕相關個案之收案量、治療或服務容量、區域分布、平均等待時間、完成率及追蹤機制,並評估現有資源是否足以承接政策擴張。

4.請衛福部提出依托咪酯及其類似物之臨床評估與處遇指引、專業人員訓練、醫療機構量能及後續研究規劃;尚未建立者,請說明完成時程。

5.請交通部說明結合戒癮治療、毒品危害講習與駕照重新考領或換發之具體修法內容、認定標準、完成條件、資料交換法源及預定施行日期,並提出防範無照再上路之配套。

6.請建立匿名化跨部會追蹤機制,按年公布毒駕者處遇轉介率、完成率、再次施用毒品率、毒駕再犯率及事故率,以再犯降低作為核心KPI

毒駕零容忍,不應只代表處罰更重;也必須代表政府有能力讓被查獲者不再施用、不再上路、不再傷害下一個家庭。

從源頭查緝到道路安全:衛生福利部毒品犯罪與毒駕防制三大監督課題

【質詢一】下架率99.3%、稽查104萬餘件次,是否真正截斷毒品煙彈供應鏈?

DW6732294 詢題目

電子煙稽查數字亮眼,但一般菸害違規與毒品煙彈犯罪是否混為一談?應將「下架、稽查、裁罰」轉化為可驗證的毒品煙彈溯源、查扣、起訴與供應鏈瓦解成果

DW8878071 、案由

衛生福利部於本次專題報告指出,1151月至4月共監測網路違法案件11,503件,已下架11,425件,下架率達99.3%;另請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停止解析境內、外違法網站3,361件。報告亦稱,自112322日至115430日,中央及地方辦理實體與網路稽查電子煙及加熱菸104萬餘家(件)次,開立處分書10,788件,裁罰金額約9.2億元。上述數字顯示主管機關投入大量稽查與行政裁罰資源,惟本次會議主題係「毒品犯罪與毒駕防制」,而《菸害防制法》所查處之一般電子煙違規,與煙彈摻入依托咪酯、大麻或其他毒品後所涉及之毒品犯罪,於法源、證據、追查目的及主管機關權責上並不相同。若衛福部僅以網頁下架率、稽查件次與裁罰金額呈現成果,卻未說明其中有多少案件涉及毒品煙彈、多少完成檢驗與刑事移送、多少追查到製造輸入及上游供應者,將無法證明行政稽查已真正降低毒品煙彈的市場供應。尤其網路賣場遭下架後,行為人可能改帳號、改網址或轉移至社群媒體及封閉通訊群組;停止解析網站亦不等同犯罪供應鏈已被瓦解。爰要求衛福部會同相關部會,建立一般電子煙違規與毒品煙彈犯罪之分流統計及案件轉介機制,並以實體查扣、刑事移送、向上溯源、再上架率及核心供應鏈瓦解率衡量真實成效。

貳、書面專報相關段落

參、說明

一、「下架」是平台治理的程序成果,不等於毒品供應消失。報告未揭露下架案件中涉及毒品煙彈之比例,也未交代下架後重新上架、另開帳號或跨平台移轉之追蹤結果。

二、《菸害防制法》處理電子煙等類菸品之製造、輸入、販售與廣告;若煙彈含有依托咪酯等毒品,另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刑事偵查。兩類案件若未分流統計,易造成以一般電子煙稽查量替代毒品煙彈斷源成果之問題。

三、報告僅列稽查與裁罰總額,未說明處分書的實際繳納、行政救濟、未繳移送及累犯情形,也未揭露行政案件轉刑事案件的標準與數量。

四、真正的毒品煙彈治理須整合衛福部網路監測、平台資料保存、警察查緝、海關邊境攔阻、檢驗確認及檢察機關向上溯源;現行報告未呈現此一案件生命週期。

肆、具體質詢及建請事項

1.請衛福部提供1151月至411,503件網路違法案件之分類統計,明確區分一般電子煙、加熱菸、違法廣告及疑似含毒品煙彈案件;並說明各類案件的下架、裁罰、檢驗、刑事移送及偵辦結果。

2.請說明11,425件下架案件中,有多少案件完成帳號使用者身分追查、實體產品查扣及成分檢驗;其中確認含依托咪酯或其他毒品者有多少件。

3.請衛福部會同數位發展部提出下架後30日、90日重新上架率、另開帳號率、轉移平台率及網站重新註冊率,避免僅以單次下架呈現績效。

4.請說明停止解析3,361件違法網站之認定程序、法源、平均處理時間、重複網域比例、救濟及解除情形,以及停止解析後是否仍持續追查實際經營者。

5.請建立「電子煙違規案件轉介毒品犯罪」標準作業流程,明定衛生機關、警察、海關、檢驗機構及檢察機關之通報時限與責任分工。

6.請自116年度起按季公開毒品煙彈治理成果,核心指標應包括含毒確認率、實體查扣率、刑事移送率、向上溯源率、核心供應集團偵破數及再上架率。

網頁消失,不代表毒品消失;行政裁罰很多,也不代表毒品煙彈的製造者、輸入者與供應鏈已被真正截斷。

【質詢二】20家認證機構、15家可驗依托咪酯,能否及時支應快速變化的新興毒品?

DW6831476 詢題目

檢驗量能不能只看掛牌家數:應公開容量、時效、區域分布、品質及未知物質辨識能力,確保毒駕及新興毒品案件能及時、準確、就近完成確認檢驗,並建立品質及時效問責

DW3636372 、案由

衛生福利部報告指出,全國新興毒品尿液檢驗由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共同主辦,每年各檢驗新興毒品3,0007,000件;另截至1154月,食藥署已認證20家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其中17家可受理39項新興毒品尿液檢驗,15家可進行依托咪酯檢驗。建置認證檢驗網絡確有必要,然而,「有多少家機構」只是名目量能,仍不足以回答毒駕與新興毒品案件最關鍵的問題:各機構位於何處、每日能處理多少檢體、平均多久完成、案件是否積壓、假日及緊急案件如何處理、不同機構檢驗結果是否一致,以及面對尚未納入39項清單的未知物質能否及時辨識。毒駕案件從現場快篩、採尿或採血,到實驗室確認檢驗及司法處理,檢驗結果同時關係道路安全、刑事證據與人民權利;若檢驗等待過久,將使行政處分、司法偵查及權利救濟陷入不確定。新興毒品又具有快速變異、混合及更換成分特性,若方法開發、標準品取得與認證更新速度落後市場,現有家數再多也可能驗不出真正風險。爰要求衛福部將檢驗治理由「機構家數」提升為容量、時效、品質、區域公平及未知物質應變能力的完整制度。

貳、書面專報相關段落

參、說明

一、食藥署設有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認證、實地評鑑及認可範圍制度,顯示檢驗品質必須依項目逐一確認。認證機構家數增加,不代表每家均可處理所有新興毒品,也不代表容量及時效足夠。

二、報告稱17家可受理39項新興毒品,但未列明39項是否涵蓋目前毒駕與市場主要流行物質、其代謝物及混合物;也未說明新增物質從發現、方法開發、取得標準品至納入認證所需時間。

三、15家可檢驗依托咪酯的地理分布若過度集中,偏遠地區或離島送驗可能增加運送與等待時間,形成執法、司法及權利保障上的區域落差。

四、檢驗結果涉及行政與刑事責任,政府應公開品質能力試驗、不符合事項、退件、複驗及結果更正統計,並建立檢驗逾期的預警與調度機制。

肆、具體質詢及建請事項

1.請衛福部提供20家認證機構及15家可驗依托咪酯機構之縣市分布、認證項目、每日最大檢體處理量、設備與專業人力配置。

2.請公布113年至115年各機構新興毒品及依托咪酯檢驗件數、陽性率、平均與最長完成天數、退件率、複驗率及案件積壓量。

3.請說明39項新興毒品之完整項目及納入依據,並評估是否涵蓋目前主要流行毒品、代謝物與混合式毒品;未涵蓋者應提出方法開發時程。

4.請建立毒駕及重大公共安全案件之確認檢驗優先處理及跨區調度機制,並訂定合理的最長完成時限及逾期通報制度。

5.請公開各認證機構近三年能力試驗、實地評鑑、不符合事項、改善及認證暫停或撤銷情形,以確保檢驗品質可受國會與社會監督。

6.請建置未知新興物質快速鑑定機制,明定警政、法醫、調查、食藥署及學研機構之分工,並公布從市場發現到建立檢驗方法及標準品的目標時程。

檢驗量能不能只看掛牌幾家,而要看案件發生時,能不能在合理時間內、以一致品質、在全國各地準確驗出真正的毒品。

DW814717 質詢三】全國155家藥癮治療機構,但毒駕者是否真正進入治療並降低再犯?

質詢題目

有資源不等於能銜接:應建立毒駕查獲、司法分流、治療、復歸與再犯追蹤閉環,從名目資源布建轉向實際轉介率、治療完成率、復歸成效及再次毒駕風險管理

DW6459423 、案由

衛生福利部報告指出,全國已指定藥癮治療機構155家,辦理藥癮治療費用補助方案,成人每人每年補助35,000元、未成人補助4萬元,以降低就醫障礙;各地方政府亦設有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民眾或網絡單位發現施用毒品者,可在知情同意下轉介,由中心提供衛教諮詢及資源連結。這些資源布建具有正面意義,但報告未提供任何毒駕者被查獲後實際進入治療的數據,包括轉介率、接受評估率、開始治療率、完成治療率、中途退出率、等待時間、復歸情形及再次施毒、再次毒駕的比例。尤其報告明載須於當事人知情同意下進行轉介,若高風險毒駕者拒絕,現行制度是否僅能停止醫療端介入?警察查獲、檢察司法分流、衛福部治療、交通部駕照管理及地方毒防中心追蹤之間,是否存在明確且可運作的銜接流程,報告亦完全未交代。藥癮是需要持續治療、心理支持與社會復歸的健康問題;若政策只提供可選擇的資源,卻沒有把高風險毒駕者有效帶入評估與治療,再多機構與補助亦無法轉化為道路安全。爰要求主管機關建立查獲─司法分流─風險評估─治療─駕照管理─復歸─再犯追蹤的一貫治理機制。

貳、書面專報相關段落

參、說明

一、衛福部已公布115年度藥癮治療費用補助方案及指定機構名單,代表政府確有提供治療資源;但資源存在與個案實際進入、完成治療及不再犯,仍是不同層次的政策問題。

二、毒駕者可能同時涉及公共安全風險、司法責任與物質使用障礙。若只處理裁罰、移送或吊照,卻未完成成癮評估與治療銜接,仍可能形成施毒、復發、無照或再次毒駕的循環。

三、轉介以知情同意為前提符合醫療自主,但對拒絕轉介且具有高度再次毒駕風險者,政府仍應透過司法分流、風險評估、駕照管理、追蹤關懷及必要的社會支持,形成合比例且具法律依據的管理機制。

四、155家機構的區域分布、可收治物質類型、候診時間、心理及社工人力、依托咪酯等新興毒品處遇能力均未在報告中說明,亦缺乏毒駕者專屬的治療與復駛風險管理成果。

肆、具體質詢及建請事項

1.請衛福部會同內政部提供113年至115年毒駕查獲者之轉介、接受評估、開始治療、完成治療、中途退出及拒絕轉介人數與比率,並依縣市及毒品種類分類。

2.請說明155家指定藥癮治療機構之區域分布、年度收案容量、實際收案量、平均候診時間、專業人力及可處遇依托咪酯等新興毒品之機構數。

3.請評估成人每人每年35,000元及未成人4萬元補助,是否足以支應評估、醫療、心理治療、家庭支持及生活重建;並提供補助使用率、平均補助額及不足原因。

4.請衛福部會同法務部建立毒駕個案之司法分流與藥癮治療標準作業流程,明定轉介時點、個案管理、資訊回饋及中斷治療後的處理機制。

5.請交通部會同衛福部評估將高風險毒駕者之成癮評估、必要治療或一定期間追蹤結果,納入重新考領或恢復駕照之風險管理,並提出明確法源與比例原則評估。

6.請行政院建立跨部會匿名化追蹤資料,公布毒駕者一年及三年內再次施毒、再次毒駕、交通事故、治療完成及社會復歸情形,作為政策成效核心KPI

治療機構存在,不代表毒駕者進得去;提供補助,也不代表治療能完成。真正的政策成效,是讓被查獲者不再施毒、不再毒駕,並安全回到家庭與社會。

委員陳冠廷書面質詢:

議程:邀請法務部部長、內政部警政署署長、交通部、衛生福利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財政部關務署、教育部、數位發展部就「從源頭查緝到道路安全:我國毒品犯罪與毒駕防制政策」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近年重大性侵害、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及詐欺案件頻傳,社會各界持續關注政府是否應建立高風險犯罪者資訊公開機制。現行制度雖有偵查不公開,個人資料保護及更生保護等考量,但對於具有高度再犯風險、重大公共危險性或有請求民眾協助指認必要之案件,是否應建立更明確之姓名及容貌公開制度,已成為值得檢討之法制議題。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法制並非完全禁止公開違法行為人資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已明定,對於十年內再犯酒駕、毒駕或拒絕酒測者,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顯示當公共安全風險達一定程度時,立法者已承認資訊揭露具有重要公共利益。

此外,《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亦規定,案件如涉及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安全,具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必要;或有請求民眾協助指認、提供線索之必要;或犯罪嫌疑人逃亡、藏匿、不詳,為防止再犯或協助查緝之需要時,得於一定範圍內適度公開相關資訊。顯示現行制度本身即存在例外公開之空間。

國際上,日本警察廳設有重要指名手配制度,對於重大逃犯及公開搜查案件,公開姓名、照片、年齡及涉犯罪名等資訊,並請求民眾協助提供線索。相關作法長期作為犯罪偵查與社會防範機制之一,值得作為比較法研究參考。

基於犯罪預防、風險警示、協助指認及保護潛在被害人等公共利益考量,爰提出下列問題:

一、請法務部說明:

()現行法制下,對於具有高度公共危險性、重大再犯風險或有請求民眾協助指認必要之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犯罪者,是否已有足夠法律依據公開其姓名及容貌資訊?相關法源依據、適用條件及審查程序為何?

()法務部如何評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公開酒駕、毒駕及拒測累犯姓名與照片之立法精神?相關制度是否具有延伸適用至其他重大公共安全犯罪之參考價值?

()法務部是否曾就高風險犯罪者資訊公開制度進行法制研究、比較法分析或政策評估?如有,請提供相關成果;如無,是否規劃進行相關研究?

()法務部是否願意針對高風險犯罪者資訊揭露制度進行專案法制評估,研議建立具備法律授權、公開門檻、審查程序及救濟機制之制度架構?

()請評估下列類型案件建立資訊揭露機制之可行性:

1.毒駕累犯及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2.具有高度再犯風險之性侵害犯罪案件。

3.長期參與詐欺集團取款、收簿、收水、洗錢等犯罪鏈條之案件。

4.重大暴力犯罪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案件。

()如認為不宜建立相關制度,請具體說明其法制理由、憲法考量及政策評估依據。

二、請衛生福利部說明:

()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現行規定,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已納入登記、報到、查訪、查閱、身心治療、輔導教育及強制治療等管理機制。請說明現行制度對於高再犯風險個案之管理成效及執行情形。

()針對社會各界要求公開高風險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資訊之訴求,衛福部如何評估被害人保護、個人隱私、社區安全與再犯預防等不同法益間之平衡?

()衛福部是否曾評估建立高再犯風險性侵害犯罪者分級警示制度(Risk-Based Notification System)之可行性?如有,請說明評估結果;如無,未來是否規劃進行相關研究?

()對於經專業評估具有高度再犯風險之性侵害犯罪者,是否支持在符合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之前提下,建立分級資訊揭露或社區警示機制?

()請提供近五年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追蹤管理、再犯率統計資料及相關風險評估制度執行情形。

對於具有高度公共危險性、重大再犯風險或有請求民眾協助指認必要之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犯罪者,政府是否應建立更明確之姓名及容貌公開制度,值得進行全面法制檢討與政策評估。

相關制度之目的應在於犯罪預防、風險警示、協助指認、防止再犯及保護潛在被害人,而非作為媒體審判或社會羞辱工具。因此,如未來研議相關制度,宜以法律明確授權為基礎,建立公開門檻、審查程序、掲露範圍、期間限制及救濟機制,以兼顧公共安全、人權保障及法治原則。

爰請法務部及衛福部就高風險犯罪者資訊揭露制度進行法制評估與比較法研究,並提出具體政策建議及後續研議方向。

主席:本次會議就到此結束,今天部長、次長、副署長還有其他列席的官員們辛苦了,現在散會,謝謝。

散會1254分)